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二、全國電業工程安全、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三、電力技術法規之擬定。

四、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五、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之公告。

六、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政策研擬、核定及管理。

七、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核轉。

二、協助辦理用戶用電設備之檢驗。

三、電業與民眾間有關用地爭議之處理。

四、電力工程行業、電力技術人員及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二、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許可及核准。

三、電力供需之預測、規劃事項。

四、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之監督及管理。

五、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六、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七、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

八、售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爭議調處。

國營電業之組設、合併、改組、撤銷、重要人員任免核定管理及監督事項,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電業管制機關前,前二項規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辦理第四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事項。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二、電力產業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三、全國電業工程安全、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四、電力技術法規之擬定。

五、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六、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之公告。

七、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核轉。

二、協助辦理用戶用電設備之檢驗。

三、電業與民眾間有關用地爭議之處理。

四、電力工程行業、電力技術人員及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

為有效辦理電業之管理事項,政府應設電業管制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組織法另以法律定之。電業管制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二、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許可及核准。

三、電力供需之預測、規劃事項。

四、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之監督及管理。

五、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六、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七、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

八、售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爭議調處。

九、電力系統安全與可靠之監督與管理。

十、電價及各種收費率之審議及核定。

十一、掌管業務及財務報告之規範及受管制電業之行為。

電業管制委員會成立前,前項規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電業管制委員會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二、電力產業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三、全國電業工程安全、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四、電力技術法規之擬定。

五、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六、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之公告。

七、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核轉。

二、協助辦理用戶用電設備之檢驗。

三、電業與民眾間有關用地爭議之處理。

四、電力工程行業、電力技術人員及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二、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許可及核准。

三、電力供需之預測、規劃事項。

四、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之監督及管理。

五、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六、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七、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

八、售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爭議調處。

國營電業之組設、合併、改組、撤銷、重要人員任免核定管理及監督事項,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電業管制機關前,前二項規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辦理第四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事項。

前項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其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現在請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第一位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6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支持這次電業法的修正,我們基本的立場是從友善綠能、供電公共及節能義務的角度出發,基於這樣的立場,我們提出第三條的修正動議。本條大家最關心的就是獨立管制機關,根據我們從能源局調來的資料顯示,獨立管制機關可能不是我們平常爭議的二級還是三級機關,因為能源局表示,為了因應電業法,他們要增聘60到90名人力,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更重要的是,原本4組裡面最重要的電力組會變成電力發展組以及電力市場管理組兩個組,根本不是二級或三級機關,這兩個組要負擔多少功能呢?本條在前面規定,電業管制機關要辦理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發照、電力供需之預測、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之監督及爭議調處,甚至還包括國營事業之組設、合併、改組。也就是說,電力組從一個組變成兩個組,成為所謂的「獨立管制機關」之後,要負擔這麼多工作。我們更擔心的不止是工作能量的問題,而是它的層級低可是職權上的權力卻很大。

時代力量的修正動議強調,「前項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其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什麼要強調公平、公正、公開呢?管制機關的層級這麼低,能量有問題,只是從1個電力組變成2個組,這樣要如何讓民眾可以更安心呢?現在所有的輿情顯示,大家都在談電價是不是會漲、電力供應是不是能穩定,在這樣的情況下,更多的公共參與是非常有必要的。時代力量的修正動議非常卑微,只是要求民間的參與比例能夠多於二分之一,甚至是二分之一加一,如此將有助於整個電業法修正之後,民眾在未來電力供應及電價方面提高更多信心。一例一休的殷鑒不遠,我們應該透過這些過程強化民眾的信任。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16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此次的電業法修正,不管是現在行政院版本的「綠能先行」或是最終的「電業自由化」;能否成功的關鍵,就在於是否有強而有力電業管制機構;這個機關功能強不強、獨立性夠不夠,能不能超然、獨立的運作,將會是電業自由化後會不會崩盤的關鍵。

可是目前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是將電業管制問題交由經濟部指定,依照經濟部目前的規劃,未來將由能源局主管並再成立三個委員會;然而,能源局目前只有100多人的編制,未來就算擴編人力,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專業來處理電業問題?還有獨立性的部分,這都是我們所擔心的實際問題。

為了避免未來經濟部球員兼裁判,本席參考諸多國外案例,將電業管制機關的設立分為兩階段進行,考量獨立管制機關設置需要較多的時間規劃、統整,第一階段由經濟部成立「電業管制機關」之行政機構,到第二階段才由行政院設立獨立行使職權之「電業監理管制機關」;針對電力供需之預測及規劃事項、電業管理及監督、電業爭議調處、確保用戶用電權益、核定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業務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

因此,本席再次強調獨立電業管制機關對於電業自由化能否順利推動的重要性;一個三級單位絕對沒有辦法處理未來的諸多問題,唯有超然、獨立運作的二級機關,才能真正避免外力的干擾,處理未來電業法修正後所面臨的新局面!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6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電業法第三條的管制機關,剛剛永明兄跟惠美委員都已經分別提出意見,我就不再贅述,但是有一些事情是整個電業法中重要的一塊,外界一直誤解,因此需要釐清。事實上,我們上午協商的時候,經濟部能源局有充分說明,本席認為有必要讓外界知道。我們要求電業法應該為再生能源或是綠能提供更大的空間,讓他們發展;要怎麼擴大這個空間呢?最重要的是誘因要足夠,這個誘因在哪裡呢?就是規定在綠能或再生能源的總發電量還在10%以內的時候,新產生或是已經上路的再生能源相關廠家不負備用容量的責任。昨天能源局說設置容量2,000瓩以下的業者才享受這樣的誘因,但是我們覺得2,000瓩的量是非常小的,因為根據我手邊的資料,如果是用太陽能光電的話,2,000瓩大概需要600坪的土地,這個規模非常小,誰會願意去做如此小規模的設置容量?我們應該將2,000瓩的標準提高。事實上,早上我們在協商的時候,能源局已經確認,絕對不是2,000瓩,所以外界不要以訛傳訛。我們要求能源局在正式公告的時候要多方考量,希望可以以5,000瓩做區分,5,000瓩以下的可以受到保障。至於這個5,000瓩到底怎麼核算,大家沒有什麼概念,但是我們希望能源局在正式公告之前,一定要把相關的法案送到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6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電業法第三條之所以需要表決,最主要是因為各黨對電業管制機關的組成有不一樣的意見,國民黨主張我們必須要修改行政院組織法,在第二階段時成立獨立機關,亦即要比照中選會、NCC的組成成立我們的電業管制機關。基本上,首先這並不符合政府瘦身的原則,等於我們要為了管理國家的電業而增加一個部會,況且修訂行政院組織法是牽動政治的大問題,這就是為什麼在立法的時候,民進黨無法支持國民黨主張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其實這在全世界也是首創的,全世界並沒有哪個國家的管理電業機關有達到這個層級,所以基本上我們是否需要用到這個層級?以中選會來講,它是為了管理政治競爭,政治競爭需要獨立管理,因為其事關民主與獨裁。再以NCC來講,NCC是管理媒體的秩序,媒體秩序的管理需要獨立,因為事關國家的言論自由,若要獨立管理電業,我們所害怕的是王委員惠美所說的球員兼裁判,也就是擔心我們過度偏袒台電,究竟政府應該讓電業獨立,還是要介入電業?我相信全國人民是比較主張政府要介入電業的,維持一個國營的大台電,是符合人民期待的,因為:一、我們在處理電業自由化時,如果國家沒有一個比較大型的國營電業的話,舉凡台灣的公用事業,無論是媒體、電信或是有線電視,他們將在財團之間買來買去絕不手軟,過往炒高行情的程度,我們歷歷在目,我們能夠讓電業步入這樣的後塵嗎?如果不想讓它步入後塵,則維持一個國營、比較大型的台電,將可以避免財團化,所以保護台電,是為了避免財團化,也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如果我們把台電拆解成跟其他電業一樣大小,而不偏袒他的話,我們將如何管制電價?如果我們沒有一個比較大型穩定供電的國營台電,台灣的電業能夠符合人民電價不可漲,政府要為電價負責的期待嗎?這就是為什麼台灣的電業管理,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不是獨立的,而是介入的,政府介入電業是人民的期待,而且人民動不動就要求政府要管制電價,台灣需要一個穩定供電的電業系統,這也是我們主張要支持院版的原因。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16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今天討論電業法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是「自由化」,自由化是一個非常時髦的名詞,而且自由化是讓大家感覺到民主、自由,且不受拘束管制的時代。大家還記得我們討論電業法時,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已推動電業自由化,所以台灣不是第一個,相信也不是最後一個,而過去電業自由化的例子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甚至造成電價失控,但是大家一方面擔心電價會失控,一方面又希望電業能夠維持自由化,因此管制機關就顯得很重要。誠如剛剛好幾位委員所提的,我們一方面思考國家為了電業是否要再增設一個部會,把管制機關提高到那麼高的位階,但又因為它是這麼重要,所以究竟有沒有這個必要,大家應該來思考,如果將來進行電業管制或爭議調處時,台灣絕對無法承受一日缺電,所以一旦哪天發生爭議,爭議的一方突然表示因為不符成本所以恕不供電,請問其所造成的損失,誰能夠負責?所以如果讓管制機關變成一個客觀、中立、獨立,且政府不介入的機關,台灣可以承受漫長、冗長所謂的公文程序嗎?如果政府沒有用公權力直接在第一時間介入管理的話,我覺得是有風險的。

其次,客觀、中立、獨立是好的,可是將來責任由誰來負?法院絕對是客觀、中立、獨立的,大家都能接受法院的裁決、審判,且對裁決、審判有意見時,可以直接找法院,但是關於電業爭議的調處如果出現缺口時,在責任政治之下,請問係由政府負擔,還是由客觀、獨立的學者專家承受?我覺得這一點值得我們進一步好好思考。

最後,我們同意各方許多的建議,包括可靠度的審議、爭議的調處,事實上這些委員會都很重要,但是在電業自由化的路上,我們不會;也不希望偏袒任何一方,但是政府作為一個責任政治的承受者,以及將來有可能遇上政黨輪替,所以該承受責任的政府,就應該讓它有實際的權力,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電業法第三條,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

關於第三條之表決順序,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之規定,第一個表決的是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個表決的是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三個表決的是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四個表決的是王委員惠美等16人提案條文,第五個表決的是張委員麗善等27人提案條文,第六個表決的是行政院提案條文,我們就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提案。

首先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針對本條,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電業法修正草案第3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4人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陳怡潔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柯志恩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二、反對者:5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三、棄權者:0人

主席:接著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針對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電業法修正草案第3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條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1人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柯志恩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二、反對者:5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三、棄權者:2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電業法修正草案第3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11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通過。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二、反對者:11人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黃昭順  王惠美  

三、棄權者:2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主席:陳委員學聖、羅委員明才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繼續處理第四十九條,宣讀行政院提案條文、高委員志鵬等51人提案條文、張委員麗善等27人提案條文、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王委員惠美等16人提案條文、廖委員國棟等17人提案條文、陳委員曼麗等17人提案條文、徐委員永明等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高委員志鵬等51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公用電業之電價及輸電業、配電業與電力調度中心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電業監管機關擬定並送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電業監管機關訂定前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聽證會,其修正時,亦同。

公用電業及輸電業、配電業與電力調度中心應依第一項公告之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第六十二條  電業監管機關為辦理第六十一條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審議,應設立電價及費率審議小組。

前項電價及費率審議小組,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置委員八人,其中四人由電業監管機關就經濟、法律、會計等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遴選擔任,二人由政府機關代表擔任,二人由電業監管機關邀請消費者團體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前項電價及費率審議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三條  電價及費率審議小組為辦理電價及費率之審議,得要求電業提供相關資料或要求電業指派人員列席會議說明,電業不得拒絕。

張委員麗善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綜合電業之電價與綜合電業及電力調度中心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綜合電業及電力調度中心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送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人民代表、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前項審議方式、人數、比例、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王委員惠美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電業管制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電業管制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設電價費率審議會。

前項電價費率審議會,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組成之。

廖委員國棟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因輸配電產生之各種費用,得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之。

陳委員曼麗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徐委員永明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不得為三年內曾與中央主管機關及計有綜合電業涉及電價與綜合電業業務相關委辦、委託研究關係人士。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電業管制委員會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送電業管制委員會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電業管制委員會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電業管制委員會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設電價費率審議會。

前項電價費率審議會,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組成之,其方式、人數、比例、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陳委員怡潔聲明對第三條國民黨黨團提案係按「贊成」,列入公報紀錄;林委員為洲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請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首先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16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四十九條電價費率的審核公式要如何計算,親民黨認為這個過程應該要更加透明,讓民眾能夠更瞭解,特別是現在民眾生活疾苦,除了薪資倒退,現在也是一個物價上漲的時代,對於民眾所面臨的痛苦,政府應該要有深刻的體會並共體時艱,因此,電價的審核除了必須非常嚴謹之外,也應該更公開、公平、透明。

而且電價屬於重大的民生議題,關係到2,300萬人民的日常生活,百姓應該要有知的權利。基於這樣的理由,親民黨認為電價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應該要給予民間代表多一點的空間。在協商的時候,親民黨認為應該要「二分之一加一」,但是行政部門非常堅持,我們也可以認同。既然是這樣子的話,我們希望與此同時是不是可以考慮給民間代表相對多一點的空間,並賦予政府相對的責任,因此親民黨可以接受讓政府代表過半,但是民間代表的比例也不能過低,此外更要保障我們不斷在強調的民眾要有知的權利,主張電價審議委員會所有的會議過程也應該全面直播,讓電價審議不再黑箱,也讓所有的過程能夠公開透明。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6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條文的重點在於電價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我要提的是,其實我們現在有沒有電價審議委員會?有的。經濟部有一個電價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其實已經有這個組織、這個組成了。我們現在擔心的是電業法修正之後會更退回去。為什麼?因為現在這個組成按照它的設置要點是「本會置委員十六人至十八人,由經濟部部長聘請學者專家、工商與消費者團體代表及相關機關(構)代表組成,……相關機關(構)代表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也就是說,在現在運作的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裡面,相關代表其實只有三分之一,甚至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而其他所謂工商與消費者團體代表的部分還規定得很清楚,即「近三年內有與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涉及電價與台電公司業務相關委辦、委託研究關係人士,不得為本會委員」。結果電業法修正以後,如果我們還認為機關代表要超過二分之一,其實和目前相比是退步了,而且很多人擔心會不會有利益團體代表,其實我們這邊講得很清楚,在現行規範裡面,和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涉及電價與台電公司業務相關的,都不得為本會委員。

所以,各位同仁,我們在第四十九條前面已經規定「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上面已經框了一個公式,下面又要求「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只要涉及利益相關也不得為委員,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已經將機關代表從三分之一膨脹到二分之一。這邊的要求很簡單,如果要求供電公共,讓民間能參與、讓民間對於電價審議的過程能有信心、讓民間的代表「二分之一加一」,其實這個要求並不過分,而且也比現行規範退縮一些了。

所以我的意思是,如何讓電價這個東西獲得民眾的支持,不只是電價穩定而已,最重要的是公共的支持、這個公開透明的過程。以上希望各位能考量,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16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電業法的修正茲事體大,總共修正了96條條文,其中國民黨最在意的是第三條的電業管制機關,因為在所有的修法當中,我們非常清楚地看到,電業管制機關猶如整個電業法的太上皇,所有相關條文的制定都和電業管制機關有關,所以我們希望電業法的修正是在維持合理電價和穩定電力的同時來進行修法。但是我們非常遺憾,第四十九條有關電價費率的審議誠如剛剛其他委員所講的,尤其是在野黨的委員。因為我們擔心,如果電價審議由執政黨一意孤行的話,對民眾是沒有保障的,所以國民黨還是希望整個電價審議機制交由民間代表「二分之一加一」來做決定,我想這是比較公平客觀的。

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其實是息息相關的,我比較在意的是,為了確保學校及偏遠地區的優惠電價不受電業法修法的影響,所以我針對第五十二條提出一個天花板上限的修正條文,也就是希望未來的平均電價有上限,而不是隨著電價調漲。現在是2.39元,未來如果是3元、5元、4元、6元,平均電價就隨著高漲,但是我希望其中供給各私立學校及庇護工場用電不得高於近5年實際收費之平均值,也就是做一個天花板的上限。

本席本來期待這項規定能夠明確入法,但是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以後並沒有將此明確入法,而是規定所有的電價缺口都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足;然而在電業法修正的同時,無論是教育部、內政部、交通部均一再表示無力負擔,屆時所有電價的缺口、尤其是教育部高達16億元,萬一沒有辦法補足,是不是會影響到教育用電?甚至庇護工場、弱勢團體的用電會不會受到影響?我們希望電業法的修正最好能夠保障所有學校及弱勢族群的用電。所以未來電價如果上漲,執政黨難辭其咎,因為在所有的版本當中,都是執政黨說了算,在野黨主張最起碼應保障民眾的聲音、民間組織代表發聲的權利都沒有了。這次電業法修正以後,我們希望未來執政黨要做好電力穩定及電價合理的工作。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6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九條之所以要表決,最重要的是費率審議到底要由民間主導、還是由政府主導。事實上,時代力量及國民黨的同仁堅持由民間主導,立意不可謂不善,只是本席認為尚不符合現階段我國之國情。

我國現階段的國情是什麼?就是我剛剛說的,人民要政府負責電價。電價是什麼,政府要負責任,電價不可以漲,政府不可以讓它漲。所以其實從這一條看來,電價根本不是在這裡決定的,而是在所有各黨團都同意的第一項就決定了很大的部分,也就是電價公式由主管機關訂定,所以這條規定的基本精神就是由政府主導電價。

至於費率審議到底要不要由民間百分之百主導,我必須向各黨團的同仁報告,我們沒有訂死,大家根本是基於誤解之下在做前面所有的發言。行政院的院版對於未來的費率審議、審議委員會的機制完全沒有談到比率,換句話說,它是維持彈性的。這個彈性是什麼?如果政府對於費率的審議要絕對地負責,不管是基於成本也好、基於節能減碳也好,或是民間基於理想主義要求電價非漲不可的時候,人民要求政府要負責任,這個時候如果政府不是審議委員會裡面的多數,環保團體很可能基於理想而要漲電價,企業界的代表也可能基於成本的考量、反映成本的利益、會計報表已經呈現賠本的情況下而要求漲價,面對這些可能的民間人士在費率審議過程當中的主張,如果我們需要的是政府堅持不能漲電價,政府就必須有二分之一加一的多數。可是如果在未來漫長的歷史階段之中,當我們認為民間來主導的力量已經符合人民期待的時候,我們的法令規定有沒有留下這個空間?有的,也就是電價的費率審議在委員會裡面最後有可能變成是民間成為二分之一加一,行政院的版本沒有絕對地鎖死、沒有反對,這個部分反而是行政院的院版維持彈性,讓它可以在因應各種不同的時空及歷史階段當中,符合我們的國情及人民的期待,進而做彈性的演變,所以我想院版才是一個具有彈性而且符合人民期待的方法,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16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提到電價的時候總是最敏感。坦白講,電價是一個高度政治化的問題,因為它關切了民生。電力不可一日斷,電價不可一日漲。我必須很誠懇地告訴各位,將來修法之後,完全由客觀、中立又獨立的委員會來審查電價、決定電價,理論上根據學者、國際油價、實際上的狀況,如果決議電價應該要上漲,而且上漲的幅度很高,請問電價是漲、還是不漲?過去立法院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一直做決議,要求電價凍漲、減漲、不能漲,如果依照將來可能的標準來看,請問這不是政治干預嗎?

我剛剛提到,如果委員會經過衡量國際的現勢、油價、許許多多廠商的成本而決定電價要上漲,請問老百姓接受嗎?請問國會接受嗎?如果老百姓、國會不接受,誰負責?到最後還是政府得負責。如果電價上漲的話,就要求政府來補貼,這跟將來由政府決定電價不上漲有什麼不同?

當然,自由、獨立、公開、透明是一個原則,我們希望將來政府在審議電價的時候,也要自由、獨立、公開、客觀。所以學者專家在電價審議委員會裡面的額度及人數到底要多少,其實是可以有彈性的,只是我們不希望、也不應該、更不必在這個過程中把這個彈性給決定死了,希望各位同仁可以好好思考。過去這個電價審議委員會決策的過程是充滿高度政治性的,希望大家能夠了解、也能夠支持我們的版本,謝謝。

主席: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第四十九條。根據議事規則,本條表決順序為:一、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二、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四、高委員志鵬等51人提案條文;五、張委員麗善等27人提案條文;六、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七、王委員惠美等16人提案條文;八、廖委員國棟等17人提案條文;九、陳委員曼麗等17人提案條文;十、徐委員永明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十一、行政院提案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若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提案。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針對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電業法修正草案第49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四十九條照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9人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林為洲  王惠美  

二、反對者:5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三、棄權者:1人

陳怡潔  

主席: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針對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電業法修正草案第49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8人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林為洲  王惠美  

二、反對者:5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三、棄權者:3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陳怡潔

主席: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電業法修正草案第49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條照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8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多數,通過。第四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二、反對者:8人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林為洲  王惠美  

三、棄權者:4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陳怡潔  鄭運鵬  

主席:現在處理第九十五條,請宣讀行政院提案條文、孔委員文吉等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五條  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孔委員文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第九十五條  為落實政府非核家園之目標,核能發電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停止營運。

政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以前,將原住民族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清除完竣。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九十五條  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九十五條  為落實政府非核家園之目標,核能發電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停止營運。

政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以前,將原住民族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清除完竣。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九十五條  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政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以前,將貯存於台東縣蘭嶼鄉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清除完竣,並將貯存場土地清理復原至放射線降至環境背景值之後,交還蘭嶼全體達悟(雅美)族人以供利用。

違反前項規定時,中華民國政府應依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之相關規定,給予全體達悟(雅美)族人相當之國家賠償。

主席:現在請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首先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九十五條的部分我感同身受,今年親民黨黨團陪同宋主席至蘭嶼,在島上待了2天1夜,斷電就發生3、4次,我們深刻體會到蘭嶼當地居民生活上的不便,尤其蘭嶼居民因電業設備老舊、風災頻傳,長期飽受電力供應處於不穩定的況態,而蘭嶼的觀光活躍期也只有3至4個月,對於如何提供他們穩定的供電是主管機關應盡的責任,主管機關應多加思索如何在提供穩定供電之餘,並促進蘭嶼的觀光。再加上當地長期堆放低放射性核廢料,形成對當地居民揮之不去的傷害與陰影,蘭嶼的氣候高溫潮濕,甚至有很多鹽分,且貯存場已啟用30餘年,我們當天也去看了早期貯放的放射性廢棄物桶,外表也開始發生油漆剝落或鏽蝕的問題。因此,親民黨提出附帶決議,希望主管機關務必要加速穩定蘭嶼地區電力供應,善盡提供穩定電力的責任之外,要在最短的期間內淘汰老舊設備,並在核廢料貯存場外設置監測電子看板,讓當地居民及遊玩、觀光的旅客有安心感,我們也希望藉由此看板提供當地居民及旅客更公開的資訊及保障。親民黨最主要、最終究的還是希望核廢料應儘速遷出蘭嶼貯存場,所以我們在此要求主管機關應加速研議核廢料的遷出時程為終極目標,謝謝。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電業法第九十五條要處理的就是2025非核家園的政策以及蘭嶼核廢料遷場的議題,我們都知道過去的反核運動要處理的就是反核及蘭嶼遷場的問題,這樣的議題對蘭嶼來講是深切的痛,而且核廢料放置在蘭嶼已長達35年之久,一開始政府假借蓋罐頭工廠名義在蘭嶼放置核廢料,還提供各種不正確的訊息,導致蘭嶼的環境生態、居民健康受影響,也讓達悟族的文化經濟發展困難,這些全因過去政府種種不公義作為所造成的。如今政府雖答應將核廢料遷出蘭嶼,但時程卻一再跳票,像去年原本答應蘭嶼族人要將核廢料遷出,迄今依舊無法落實。爰此,時代力量希望第九十五條能回應蘭嶼族人多年來的訴求:第一,蘭嶼核廢料的遷場必須有具體時程;第二,蘭嶼核廢料遷場必須與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的選址脫鉤;第三,蘭嶼核廢料若未能於期限內遷出,則需賠償居民身心健康損害。我們所提出的版本要求政府必須在中華民國110年以前,將貯存於台東縣蘭嶼鄉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清除完竣,並將土地清理回復且放射值降至背景值之下後,交還蘭嶼鄉民;若違反前項規定,則中華民國政府須依國家賠償法公務人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權利遭受損害之相關規定給予全體達悟族人賠償。

在此,我懇切希望各位委員能支持此一修正動議,以表達我們對蘭嶼核廢料的遷場決心,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7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九十五條是電業法最後一條條文,其原來主題是非核家園,而本席其實另有提案要求,除非核家園外,同時須將蘭嶼的核廢料貯存場遷出。可惜從初審到協商,一直沒有結論,為何?因為執政黨根本沒有決心做到非核家園!因為根本就做不到!如果真的要讓台灣成為非核家園,為何不能同時答應,好讓蘭嶼成為一個非核的美麗小島?今天有這麼多同仁一起為蘭嶼發聲,這是非常好的事,只是我個人非常遺憾,非核家園為何不能同時讓蘭嶼成為一個沒有核廢料的島?待會兒表決時,我希望民進黨能深思,你們真的做得到非核家園嗎?如果做得到,就應該支持我的提案,讓蘭嶼成為一個沒有核廢料的小島!民國67年開始建設蘭嶼核廢料貯存場,我個人於民國73年到蘭嶼衛生所服務,對於他們的痛,我有非常深切的體會,深知當時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做的,蘭嶼核廢料貯存場已經在那個地方與蘭嶼人一起存在快50年了,各位,快50年!民國95年時,我們通過了選址條例,當時蘭嶼人非常高興,認為有選址條例真好,但現在回頭想想,那根本就是虛晃一招,反而是阻止蘭嶼核廢料遷出的可能性,有哪個地方會願意放置核能廢料呢?所以選址條例根本就是空的!

最後,我要再次呼籲執政黨,如果你們真的要做非核家園,拜託請同時處理蘭嶼的核廢料,將其遷出蘭嶼,這樣才是真正的非核家園!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7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如果今天電業法三讀通過,應該是臺灣邁向非核家園最重要的一步,而其最根本的關就在於第九十五條。

臺灣族群最早喊出非核家園的應該就是蘭嶼鄉親,他們在30年前就到台北來,對於他們的土地,政府說要蓋罐頭工廠,沒想到是蘭嶼核廢料貯存場。今天本席所提的修正動議,就是希望明確規定,為落實政府非核家園的目標,應該在114年以前停止營運核電廠,然後我又特別增加一項,政府應在110年以前將原住民族地區現所存放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清除完竣,這是對蘭嶼鄉親的交代。

如果依照民進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請政府訂定計畫來處理蘭嶼核廢料、原住民族地區核廢料貯存問題,這與非核家園可以說是相去十萬八千里!本席提出的修正動議之所以要規定要在110年以前將核廢料遷移出原住民族地區,因為依照民國95年通過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前面6年是要公告候選場址,第二個6年要興建貯存場,第三個4年則是要將核廢料全數遷出蘭嶼。如果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依照民進黨團版本修正動議通過的話,今(106)年應該是蘭嶼核廢料要開始遷出的第一年。所以我就搞不清楚,如果民進黨團是要照這樣的條文通過,政府要訂定計畫將核廢料遷出蘭嶼,這是回到民國95年就可以做的事情。

今天蘭嶼的核廢料為什麼沒有辦法遷出?台電可以說是一點作為都沒有!台電表示地方政府不支持公投,公投沒有辦法進行,其次是到現在還沒有找到確定的候選場址,所以台電可以說是束手無策、一籌莫展!所以我們一定要把時程訂定下來,希望能真正落實非核家園的目標,這樣對於蘭嶼鄉親30年的訴求才有所交代。本席建議各位委員把時程訂定下來,在110年以前遷離原住民族地區。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7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原住民是台灣的主人,蘭嶼是我們美麗的國土,台灣不幸在威權的時代決議走上核能之路,從此台灣人民享受了數十年便利的電力,卻把核廢料的幽靈留給蘭嶼苦難的同胞,成為他們揮之不去的夢魘,所有的台灣人民都應該感到抱歉。可是我們何其無奈,在威權的時代,人民沒有說話的權利,造成這樣的結果,除了抱歉,還是抱歉,我們非常抱歉!

今天我們必須投票反對這個條文,我們必須反對110年清除蘭嶼核廢料的條文,我們的內心也非常痛苦,可是我們可以狠心的對蘭嶼同胞說謊嗎?再過5年,我們真的做得到把這些所有低放射性的核廢料清除完畢嗎?做得到嗎?做不到的時候,我們卻把它變成法律,這不是說謊嗎?我們要把謊言變成法律嗎?如果我們今天再對蘭嶼的同胞說謊,而且是用國家的法律來說謊,我們何其忍心?我們把他們當作是無知的同胞嗎?還是我們要拿這件事情搞kuso?我們要拿這件事情開玩笑嗎?我們十分的痛苦。

可是,當我們看到這樣的提案時,我們有另一種痛苦,那就是如果我們同意,我們就冒著再度羞辱蘭嶼同胞的危險,我只能說很抱歉,一再的說我們很抱歉。因此,我們共同都同意親民黨黨團所提的附帶決議,讓蘭嶼所有的電力設備趕快汰舊換新,讓蘭嶼的核廢料趕快有一個好的計畫讓它入法,務必要好好研議進行,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17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本席上台發言,其實心底是對原住民懷著愧疚的,我們在審議的時候,孔委員提出了提案,廖總召也提出這個提案,其實我們都知道這個問題要解決,但是很遺憾的,有人說過了幾十年了,有人說已經好久了,不管是藍或綠執政,不管有沒有做過努力,還是我覺得其實是真的有努力,可是還是沒有辦法解決,就是沒有辦法,包括鄭委員,我們都覺得原住民不應該這樣被對待。

當初經濟部長趙耀東要在蘭嶼設置低階核廢料貯存場,用以處理工作人員的手套和輻射隔離衣等低放射性的核廢料,他講了一句話:「抱著核廢料桶比抱著老婆安全。」請問這又是騙了誰?我們當然知道,為了台灣經濟發展,為了開發核電力,那個時候的官員做了這樣的宣示,可是這個是謊言。今天昔人已故,可是核廢料還在,我們都需要去解決,可是就如同剛才幾位委員所說,押定這個日期是沒有辦法解決的。今天台灣有哪一位縣市地方首長能夠拍胸脯保證的說?「低階核廢料可以放在我們的地方,沒有問題。」?我相信沒有人敢做這樣的承諾。到底還有沒有其他方式?可以海拋嗎?此舉嚴重違反國際海洋法相關法律之規定。可以放在無人島嗎?其可行性也有待評估。我們希望2025年能達到非核家園的目標,其實這只是保證核電廠不再運作,不再有新的核廢料產生,舊的核廢料之處理還是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包括低放射性核廢料,也包括高放射性核廢料,現在這些還放在核電廠區,核電廠區隨著周邊的都市發展,附近的人口已愈來愈密集,人口群居的地方離核電廠愈來愈近,我希望原住民朋友能夠再思考看看,我們共同努力再來找,但是關於劃定日期的部分,誠如方才幾位委員所說,某種程度來講,真的是欺騙原住民,我們不希望做這種欺騙,謝謝各位。

主席: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第九十五條。

黃委員國昌聲明對方才所有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王委員育敏聲明對方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關於本條之表決順序,依照議事規則之規定,表決順序為: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二、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三、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四、孔委員文吉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五、行政院提案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子。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電業法修正草案第95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照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1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5人

廖國棟  王育敏  孔文吉  張麗善  林昶佐  黃國昌  徐永明  陳怡潔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羅明才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林為洲  王惠美  

二、反對者:5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針對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電業法修正草案第95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條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15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5人

廖國棟  王育敏  孔文吉  張麗善  林昶佐  黃國昌  徐永明  陳怡潔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羅明才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林為洲  王惠美  

二、反對者:5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電業法修正草案第95條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第九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二、反對者:12人

廖國棟  王育敏  孔文吉  張麗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怡潔  羅明才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林為洲  王惠美  

三、棄權者:3人

林昶佐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全案均已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因為電業法條文較多,三讀條文宣讀時間大概需要1個半小時,所以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日會議時間延長至本案處理完畢再行休息。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本日會議時間延長至本案(電業法修正草案)處理完畢後再行休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會議時間延長至本案處理完畢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既無異議,會議時間即延長至本案處理完畢後再行休息。進行三讀之前先休息5分鐘,讓議事人員處理個人事宜。

休息(17時33分)

繼續開會(17時39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電業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電業法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審查會及朝野協商所做之附帶決議,請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一、有鑑於行政院版本電業法修正草案中的電業管制機關,位階設於經濟部之下,經濟部有可能指定能源局或核能研究所擔任電業管制機關的角色,而能源局在立法院修法之前已經擴編了89位員額,預備處理上述業務,顯然經濟部已經有默契要指定能源局作為電業管制機關,有沒有球員、教練兼裁判的問題?電業管制機關要處理各電業之間的紛爭、以及解決電業的種種問題,必須要如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般超然獨立的最高位置才能夠運作得當,而電業管制機關相關條文遍布各條次,若未將電業管制機關的位階設定清楚,其影響的條次又如此多,豈不就是空白授權?爰要求於電業法修正通過後1年內,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前,針對其位階、內容、組織架構、運行規章召開公聽會。

二、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在社福機構、離島、學校與公用事業的差額補貼約60億元,本次電業法修法所增列的各項用電優惠恐再增加約50億元。惟電業法修正草案第53條條文僅規定減收電費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但並非強制,恐造成社福機構、離島、學校與偏遠地區等弱勢用電預算產生嚴重排擠效應,致使影響正常業務,例如可能迫使中小學校過分節制用電致影響學生視力以及安全。爰建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每年應編列足額電費預算,以免影響弱勢地區與機構正常業務之用電。

三、為考量電業法修正後,開放電業公司設置,然因電業公司規模大小不一,小型電業公司發生重大事故以致影響周遭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恐無力負擔賠償,受害民眾將求償無門,爰請中央主管機關應研議成立相關基金或建立責任保險制度。

四、學校教育支出經費龐大,為提升學生教學環境,經常出現入不敷出情形,恐影響學校教育環境與學生受教環境。尤其我國教育環境城鄉差距愈漸顯著,此舉恐加深城鄉教育環境之差距,且若校方為節省用電費用,進而減少或限制學生開燈用電時間,影響學生教學環境健康與安全。

爰要求經濟部應於本法修正公告實施後,3個月內完成優惠電價收費辦法之檢討,其中公私立國中小學校用電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供電成本之一半為準。

五、持續性的少子女化現象,攸關經濟社會發展與國家安全,政府對於營造友善育幼的政策體系應有整體規劃,以有效提高生育意願。公用事業同樣肩負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與支援民生必需的任務,亦應在友善育幼環境上提供支援。請國發會於6個月內先就少子女化議題通盤檢討國家整體政策,規劃短中長期具體可行的方案,並將公用事業納入整體育幼支援體系的一環,以緩和此攸關國家未來發展與生存的現象;另請經濟部配合國發會上述整體政策,如12歲以下兒童家戶一定度數之減免方式,於訂定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時納入考量。

六、鑒於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中低收入戶家庭的學童,就算有善心人士贊助電腦設備,卻因屬於經濟弱勢族群,沒錢繳電費,都不敢開電腦使用,導致無法充分利用電子資源來學習,以致城鄉差距越來越大,政府理應透過政策補貼來照顧學童。

要求經濟部應於本法修法公告後6個月內,修正政策補貼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暨鄉(鎮)公所中低收入戶家庭教育學習設備所需用電之執行辦法,以降低城鄉差距。

提案人:廖國棟

七、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應於完成修法後三至五年內,比較其他各國電業發展方式,檢討修正。

八、鑑於電業屬於特許事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順利進行,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提昇企業形象,特設置「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並訂定協助金執行要點,每年提撥一定比例營收,回饋給發電廠和高壓電線所在之縣市;然現有民營獨立電廠(IPP)卻無此明確規範,有違電業屬於特許寡佔事業之精神,故應比照公營事業辦理,建立民營獨立電廠回饋制度法制化。

爰此,為照顧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以利造福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

另違反上述之規定,應增訂罰則,以規範民營獨立電廠回饋制度法制化,落實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

九、配合電業法第四十七條修訂,明確指定售電業之節能義務,電業管制機關並應訂定節電義務規範並逐年稽核其年度節約用電及減碳成果,以符合所定節電目標。

十、蘭嶼鄉因電業設備老舊,觀光客倍增,加上風災頻傳,導致電力供應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況,又當地長期堆放低放射性核廢料,形成對當地居民揮之不去的陰影,為強化當地電力供應,提供優質觀光環境,爰要求主管機關應儘速更新蘭嶼電力設備,設置核廢料場週邊輻射監測電子看板,並加速研議核廢料遷出時程。

十一、針對行政院欲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達成非核家園之政策目標,並調整我國能源配比為燃煤30%、燃氣50%、再生能源20%。與現行能源配比燃煤35.7%、燃氣35.1%、核能16%、再生能源4.2%、其餘占9%,差異甚大。且燃煤發電已證實影響溫室氣體效應以及造成細懸浮微粒(PM2.5)影響國人身體問題,爰要求電業管制機關每年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年度能源配比之書面報告。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

為落實售電業之節電義務,應提供專款專用之基金來源,由電業管制機關進行經費評估及精算,將能源管理法第五條所列之「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視狀況提高收取額度及增加節電補助用途,以期充足運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不予處理。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第一案「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尚待協商,請各黨團幹部於明日1月12日上午9時至議場3樓進行朝野協商。

現有委員登記完成立法程序後之發言,首先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8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電業法完成三讀,感謝所有曾經付出努力的大家,這次的電業法沒有100分,但是我打80分。台灣人民希望電業可以全面自由化,可是台灣人民同時反對電業財團化,同時反對漲電價。全面自由化、反財團化、反漲電價,這是三位一體,如果我們跟上帝請求,上帝可能也打造不出來,所以這次的電業法抓大放小,犧牲了全面自由化的價值,我們保護了一個國營比較大的台電,然後用十個條文、九大措施全面促進綠電,我們讓綠電全面自由化,讓綠電先行。在十個條文裡面,我們讓再生能源的電力可以優先並聯,我們讓一定規模以下的再生能源可以不必有備用容量,我們也讓再生能源在種種的補助當中,可以用電力排碳係數計算補助經費,也用電力排放係數討論相關繳交的費用。我們也讓再生能源當中除了風力發電跟裝置容量達一定程度以上的太陽能光電以外的再生能源可以不必繳交促協金,總總的九大措施,我們希望全力促進台灣的綠電,讓綠電先行,不得再有所拖延,也只許成功、不許失敗。

主席:謝謝管委員,辛苦了!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電業法三讀通過的條文,讓未來綠能發電可望獲得優先調度、並給予輸配電費優惠及直接銷售等鼓勵。主要就是著眼於,在確保供電穩定、安全的情形下,為台灣剛起步的綠電業創造更大的空間,也增加民間投入綠電的誘因。同時更為了鼓勵發展再生能源,電業法中也明定,綠電在一定規模以下,無須提供備用容量,親民黨希望這樣的修正,不僅能夠幫助綠能發展,同時透過開放公平的電業競爭平台,有效的讓投資者參與國內電力建設,增加電力穩定,可說是台灣綠能電業發展的一大里程碑。

不過,親民黨也必須提出呼籲,綠能推動必須循序漸進,政府不要操之過急,如果為了達成目標,而忽略電力供應的穩定,那絕非台灣之福,同時對於各界擔憂電業法修正可能帶來的電價上漲後遺症,政府必須正視可能對民生問題帶來的衝擊,特別是弱勢這一塊,因此在協商過程中,親民黨始終堅持電價審議委員會,政府代表要占二分之一以上,否則未來電價如果大漲,反而讓政府有推卸責任的空間,所以政府一定要能負起相對的責任。

本席在此再次強調,對於蘭嶼的居民,我們不希望只有「抱歉」二字而換來無止境的等待,所以親民黨在此要求主管機關儘速更新蘭嶼電力設備,並加速研議核廢料遷出的時程,不要一拖再拖,讓蘭嶼民眾繼續淪為二等公民。

未來親民黨黨團會持續做好監督政府的責任,不容許民生電價調漲,也希望政府必須確保電業能增進經營效率、保障消費者權益。面對台灣未來可能缺電的問題,親民黨認為光靠修正電業法是不夠的,未來期待政府與朝野各政黨能夠更加協商、溝通、集思廣益,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辛苦了。接下來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18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電業法三讀通過,不論是為了減碳救地球還是促進新產業的機會,未來世界能源轉型的趨勢,能源政策是國家最重要的課題。台灣過去沒有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能源價格,一方面讓台灣民眾對於能源沒有什麼概念,另一方面讓高耗能產業沒有升級壓力,導致政府很難推動能源轉型的工作,間接導致空氣污染、新產業難以發展的問題。

面對非核家園的轉型時代,電業法修法有重大的意義,雖然行政院目標是綠能先行,但是依照原來的版本,可能反而造成綠能難以直供直售。環保團體、學術界、綠能產業都認為這個版本的電業法,原先認為對於台灣能源轉型幫助有限,經過各方面的努力,對於條文內容稍作調整,但有些人還是認為無法滿足社會大眾改革的期待。

電業法攸關台灣未來的發展機會,這次電業法民間團體期待應該有通盤的考量,這次修法確實討論不夠充足,希望未來行政單位在執行時能夠更加積極充分溝通。

最後我要感謝這一段時間以來,環保團體包括台灣環保聯盟、再生能源聯盟、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綠色消費者基金會、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與許多學者專家給予本席許多協助。本席另外有一個版本,希望能參照各學者提出來的建議,傾向大幅度改革的版本,所以我們希望行政院能夠加快電業改革的速度,讓第二階段修法能夠儘快進行,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陳委員,辛苦了。

報告院會,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本日會議到此告一段落,現在休息。

休息(18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