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全院委員談話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星期四)中午12時3分至12時1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 林志嘉

主席:報告各位委員,今天進行本會期全院委員談話會,處理本院委員柯建銘、吳秉叡、劉世芳等67人提請召開臨時會審議「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等議案,現在宣讀提案內容。

柯委員建銘、吳委員秉叡、劉委員世芳等67人所提召開臨時會之提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吳秉叡、劉世芳等67人,為推動年金改革、促進經濟發展、發展綠能啟動能源轉型、提升資本市場籌資功能、加速都市計畫區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普及長照服務能量及提供學齡前幼兒優質服務,完備相關法制有其迫切需要,爰依憲法第六十九條及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提請召開臨時會審議「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電業法修正草案」、「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及「總統咨,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高永光請辭照准,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名李逸洋為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咨請同意案」等具迫切性之議案(詳如附件一);並自106年1月5日(星期四)至1月26日(星期四)召開第二會期第一次臨時會;1月5日(星期四)中午舉行程序委員會,1月5日(星期四)下午舉行第一次會議;1月6日(星期五)舉行第二次會議;1月13日(星期五)、1月16日(星期一)、1月17日(星期二)及1月18日(星期三)為第三次會;1月19日(星期四)、1月20日(星期五)、1月23日(星期一)、1月24日(星期二)、1月25日(星期三)及1月26日(星期四)為第四次會。

說明:

一、考試院副院長高永光請辭照准,總統蔡英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提名李逸洋為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並咨請本院行使人事同意。為考試院運作之順暢及年金改革之推動,本院應儘速完成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

二、「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迄今未完成審議,鑒於總預算案是國家整體資源分配及維持國家機關正常運作不可或缺,也是政府推動各項施政計畫與建設所需之財政資源,負有導引經濟發展、影響景氣循環的功能,如未能即時審定,各項新興計畫及建設將因而停頓,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及國家競爭力。

三、電業法自民國三十六年制定迄今,所規定的市場架構與電業管理制度均未修正,為解決再生能源發展市場之限制、建立公平競爭、合理的經營環境,並提供消費者購電選擇之權利,修正「電業法」啟動能源轉型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逐步落實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揭櫫非核家園之目標。

四、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全國約有百分之八十以上人口居住於都市計畫地區,而臺灣地處地震發生高危險地區,早年耐震設計與標準有所不足,影響居住安全;再者,台灣步入高齡社會,對無障礙居住環境需求日殷,政府推動住宅安心計畫,除興建社會住宅外,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提供老舊及危險建築物加速重建之誘因。

五、鑒於長期照顧之需求快速成長,為能普及長照服務量能,提升服務品質與效能,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增加長照服務基金財源、充實服務、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有其必要。

六、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制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使幼托整合後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可資遵循,以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

七、因應近年來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考量當日沖銷可提升市場流動,有助於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爰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適度調降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帶動投資人投入市場之意願。

提案人: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        

連署人:鍾佳濱  蘇震清  吳思瑤  蔡易餘  鍾孔炤  余宛如  周春米  陳曼麗  王定宇  陳素月  鄭寶清  何欣純  李俊俋  蘇治芬  呂孫綾  趙正宇  王榮璋  蔡適應  劉櫂豪  陳賴素美 吳琪銘  林淑芬  邱議瑩  吳玉琴  蔡培慧  黃偉哲  張宏陸  蘇巧慧  洪宗熠  黃秀芳  尤美女  葉宜津  張廖萬堅 邱志偉  羅致政  段宜康  鄭運鵬  林岱樺  施義芳  江永昌  姚文智  莊瑞雄  吳焜裕  李麗芬  高志鵬  Kolas Yotaka     陳其邁  陳亭妃  陳明文  蕭美琴  李昆澤  許智傑  賴瑞隆  林俊憲  黃國書  陳 瑩  趙天麟  楊 曜  管碧玲  陳歐珀  林靜儀  劉建國  邱泰源  郭正亮

第九屆第二會期提請召開臨時會之特定事項

 

議案名稱

1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2案「總統咨,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高永光請辭照准,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名李逸洋為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咨請同意案」院會所做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2

總統咨,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高永光請辭照准,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名李逸洋為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咨請同意案。

3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經濟委員會)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2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2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教育及文化2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4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高志鵬等51人、委員張麗善等27人、委員王惠美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7人及委員陳曼麗等17人分別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與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案。

6

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7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逕付二讀)

(3)委員黃昭順等18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逕付二讀)

 

8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學聖等28人、委員許智傑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案。

(2)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案。(逕付二讀)

主席:請提案人柯委員建銘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柯委員無補充說明。

現有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宣讀。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6年1月5日(星期四)上午11時30分

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1月5日(星期四)下午至1月20日(星期五)召開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1月5日(星期四)中午舉行程序委員會;1月5日(星期四)下午、1月6日(星期五)、1月9日(星期一)、1月10日(星期二)、1月11日(星期三)及1月12日(星期四)為第1次會議;1月13日(星期五)、1月16日(星期一)、1月17日(星期二)、1月18日(星期三)、1月19日(星期四)、1月20日(星期五)為第2次會議。

二、本臨時會處理之特定議案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電業法修正草案」、「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協商期之限制。

三、定於106年2月17日(星期五)舉行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當日質詢順序依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該會期日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四、第3會期自2月17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五、各黨團同意於第3會期開議後處理考試院副院長人事同意權案。

六、各黨團至遲應於1月5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提出針對「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提案,請行政部門於1月10日(星期二)前儘速向各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俾利後續彙整討論;本預算案於院會表決程序前,依預算法第53條進行政黨代表發言與討論。

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李鴻鈞(代)    周陳秀霞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林為洲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怡潔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6年1月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1月5日(星期四)下午至1月20日(星期五)召開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1月5日(星期四)中午舉行程序委員會;1月5日(星期四)下午、1月6日(星期五)、1月9日(星期一)、1月10日(星期二)、1月11日(星期三)及1月12日(星期四)為第1次會議;1月13日(星期五)、1月16日(星期一)、1月17日(星期二)、1月18日(星期三)、1月19日(星期四)、1月20日(星期五)為第2次會議。

二、本臨時會處理之特定議案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電業法修正草案」、「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協商期之限制。

三、定於106年2月17日(星期五)舉行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當日質詢順序依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該會期日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四、第3會期自2月17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五、各黨團同意於第3會期開議後處理考試院副院長人事同意權案。

六、各黨團至遲應於1月5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提出針對「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提案,請行政部門於1月10日(星期二)前儘速向各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俾利後續彙整討論;本預算案於院會表決程序前,依預算法第53條進行政黨代表發言與討論。

報告各位委員,本次談話會處理事項均已處理完畢;另外我們依協商結論,本日下午2時30分舉行本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一次會議,程序委員會結束後,就會發院會開會通知,請各位委員不要忘記,大概下午2時20分還要來簽名。現在散會。

散會(12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