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近年來網路上勒索病毒橫行,已在全球各地造成嚴重資安災情。據媒體報導指出,就連美國國防部都無法倖免,而我國遭勒索病毒的網頁攻擊,更在今年(民105年)5月份創下50萬人次的新高、月增3倍。勒索病毒的運作方式,會要求中毒者支付贖金,否則資料將會完全刪除,更嚴重的甚至連使用者付完贖金後,也不讓使用者把資料救回來,這樣的做法明顯是犯罪行為。隨著勒索病毒肆虐,勒索病毒已成為民眾上網的重大威脅,不僅造成財務損失,也減損企業生產力。為保障民眾上網安全並打擊非法勒索的犯罪行為,爰提案要求行政院相關單位,限期於三個月內,針對如何打擊及防範勒索病毒犯罪行為,提出因應對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85案。

85、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根據國外雲端服務供應商所公佈2016年第一季的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平均網速達14.8Mbps,名列全球第21。這樣的網速雖比全球平均網速6.3Mbps還高出許多,但在亞太地區,我們還落後韓國、日本、香港……等國家。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來臨,網路是最重要的基礎建設,但我國網路連線速度卻明顯落後於鄰近幾個主要競爭國家,對我國推動「互聯網+」相關產業的而言,相當不利。因此,為提供我國民眾更好的網路環境,並提昇產業競爭優勢,爰提案要求行政院相關單位,於三個月內,針對提昇我國平均連網速度,研擬出具體的推動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86案。

86、

近年科技預算陸續增加由上而下規劃之政策性科技經費,106年度為彌補「5+2」產業政策投入資源之不足,控留93億1千萬元重點投入旗艦計畫。然行政院至今仍未完成旗艦計畫各分項計畫之審查作業,目前具體內容、經費配置等闕如,卻先編列預算,與預算法先有計畫始得編列預算之精神未符;爰建請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應按季彙整旗艦計畫執行情形,並定期追蹤考核績效,且將相關執行及考核情形定期揭露於網站專區。

說明:

一、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政府科技發展計畫預算編列1,062億元,為歷年來最高,較105年度之1,021億元增加41億元,增幅約4%。據行政院表示,106年度科技預算重點投入「五大創新產業旗艦計畫」。

二、為因應國家重大社會、經濟或民生需求,整合政府跨部門資源,政府除自86年度開始陸續推動國家型科技計畫外,近年科技預算分配,亦陸續增加其他由上而下(top-down)規劃之政策性科技經費,例如「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電子化政府計畫,及「五大創新研發計畫等政策」。中央政府之政策性科技經費逐年成長,104年度至106年度分別約為293億元、308億元及377億元,占科技預算之比重亦由104年度之29%、105年度之30%,至106年度攀升至35%。

三、為科技研發支援產業創新發展,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表示,106年度「5+2」科技預算總規模約為395億元,其中各部會自行編列「5+2」相關科技經費計302億元,為彌補「5+2」產業政策投入資源之不足,行政院新研提旗艦計畫93億1千萬元,補助符合「5+2」創新產業政策目標之計畫。該辦公室刻正規劃研發補助作業準則,由部會以競爭方式提案擇優補助,旗艦計畫內容將視申請部會實際研提之計畫內容而定,預定於105年9月公告受理部會提案,105年底完成審查作業。換言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本院審議時,旗艦計畫具體內容、經費配置等闕如。

四、依預算法第32條至36條,各主管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定施政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作相關成本效益分析等始得編列概算,並由行政院核定概算後擬編預算,故依預算法規定之精神,先有計畫始得編列預算。然旗艦計畫先匡列預算額度,預算案送本院審議後始由各部會研提計畫,具體計畫內容、經費配置未確定即編列預算,相關成本效益分析不明,與預算法先有計畫始得編列預算之精神不符。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87案。

87、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根據警政署統計,去年(104年)酒駕事故造成142人死亡、8,120人輕重傷,雖隨祭出重罰使得近十年酒駕傷亡人數有所減少,但是台灣因酒駕死亡受傷的人數每年仍有8,000多人。事實上,酒駕造成的社會損失以及家庭傷害很大,十年來已經造成近4,000個家庭的破碎,和1,600個重殘家庭,甚至有民眾為躲避違規責任,酒測時故意「擺爛」不願配合,讓警方相當頭疼。再者,酒駕撞死人在台灣層出不窮,追根究底,其不泛百萬名車車主,令上限10萬元的罰款,恐怕是九牛一毛,罰起來不痛不癢!此外,對照各國酒駕罰責,美國加州可罰酒駕累犯清洗屍體,而挪威還要求酒駕者,每年固定一個時間點就要重新入獄,時刻提醒他別再犯,至於芬蘭則是賺得越多罰越重,曾經有位當地網路創業家,只因為開著拉風的跑車超速行駛,就吃上一張台幣230萬的罰單。有鑑於此,為遏制酒駕歪風,落實讓違規者能對粗心駕駛和酒駕心生恐懼,同時讓他們看到實際的身心傷害,以使他們日後上路更注意安全。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仿效國外做法,規定酒駕及交通違規累犯者,須至醫院太平間服勞役,期能起嚇阻作用,減少事故傷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90案。

90、

提案凍結「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經費四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傳統領域對原住民族而言係神聖、重要且不可割裂之空間,但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之《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草案中,卻屢次將私有土地排除在傳統領域之外,以錯誤的概念定義傳統領域。如此裂解傳統領域之行為,與其推動轉型正義之精神有違。再者,於草案訂定過程中,亦疏於與地方族人確實溝通,忽略地方意見。是以,對於前揭辦法草案之內容與作業,容有檢討必要。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90、修正案:

主決議

請原民會將劃設辦法後續相關土地權益議題,提請「總統府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研商討論,以策訂原住民族土地最高政策方針。此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劃設辦法關係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原民會應以爭取原住民最大土地權益為依歸,且府、院及各部會必須予以尊重。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91案。

91、

106年度原民會第2款第9項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下國立原住民博物館興建計畫編列3,516萬元,全數凍結。

說明:原民會興建國立原住民博物館計畫,去年12月經專家學者意見,擇定新北市三鶯新生地興建,編列3,516萬元興建預算。但9月卻翻案重新選址,一切重來,該筆預算執行顯無理由。爰提案原民會第2款第9項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國立原住民博物館興建計畫編列3,516萬元預算全數凍結,俟新址確定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91、修正案:

原民會興建國立原住民博物館計畫,前年12月經專家學者意見,擇定新北市三鶯新生地興建,編列3,516萬元興建預算。但去年9月卻翻案重新選址,一切重來,請儘速依立法院決議完成選址事宜,並送行政院核定。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92案。

92、

106年度文化部第2款第9項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01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與制度經費」,科目編列11,055千元,提案減列1,400千元。

說明:一、蔡英文總統在105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並宣布將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親自擔任召集人,與原住民族各族代表共同追求歷史正義。併於8月1日已核定《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將成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這個任務編組將會是一個原住民族集體決策的機制。

二、雖然「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二條規定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但此舉經費分散,也無相關預算明細,不利本院審查,爰立法院親民黨黨團提案減列1,400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92、修正案

蔡英文總統在105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並宣布將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親自擔任召集人,與原住民族各族代表共同追求歷史正義。為落實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該委員會所需經費應由總統府支出。原民會所列106年度「綜合規劃發展─01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與制度經費」1,400千元,應全數辦理以司法途徑,尋求原住民族土地正義。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 陳怡潔  李鴻鈞(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93案。

93、

從106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書中發現預算結構中包含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如協助五家無線電視台數位頻道及公視HiHD頻道上鍊、營造原住民族媒體環境、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原住民健保費與老人年金、禁伐補償項目,爰擬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7年起,各相關法定預算應回歸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編列。

說明:

一、協助五家無線電視台數位頻道及公視HiHD頻道上鍊5,000萬,營造原住民族媒體環境4.38億,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推動都市原住民族學前教育等)之提供原住民族幼兒(2-4歲)教育補助9,255萬,合計5.8億。根據審計部查核104年度的預算,審計部明確的要求這5.8億的預算,不應該放到「原住民族教育」預算;又如補助原住民健保費5.51億,補助老人年金17.57億,合計23億,應編列於衛生福利部。最後補助禁伐補償10.5億,應依法由行政院編列,不應編列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二、綜上,發現原住民族委員會的預算姞構包含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爰擬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7年起,各相關法定預算應回歸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編列。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李鴻鈞  陳怡潔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94案。

94、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然禁伐補償是法律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保留地,給予得損失補償,其性質非屬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故「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相關預算於107年起不得編列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應改由行政院項下編列。

說明:

一、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由「行政院」編列預算,交「執行機關」辦理。且所謂之「執行機關」依同法第2條規定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二、另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受限制所生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依照森林法規定主管機關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明文規定係依照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與禁伐補償金「一旦支出便無法回收」性質不符,故編列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已違反預算法。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李鴻鈞  陳怡潔

94、修正案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規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然禁伐補償是法律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保留地,給予的損失補償,其性質非屬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賡續推動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工作,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相關預算自107年度起,應全數列為法定義務支出,由行政院項下編列。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 陳怡潔  李鴻鈞(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95案。

95、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案,因涉及數萬公頃原住民保留地之現地勘查與行政作業,地方執行機關囿於人力限制,導致部分土地未能如期完成檢測請領補償與回饋金;又因都市計畫區內受限制之保護區、河川區等分區土地實質受限,但尚未納入補償範圍內。

據此,有關105年度編列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預算,若因上述原因而未完成請領程序者,相關預算應予全數保留,落實受限者全面補償之政策目標,並保障原住民地主之權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95、修正案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案,因涉及數萬公頃原住民保留地之現地勘查與行政作業,地方執行機關囿於人力限制,導致部分土地未能如期完成檢測請領補償與回饋金;又因都市計畫區內受限制之保護區、河川區等分區土地實質受限,但尚未納入補償範圍內。

為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土地公平正義及受限者得償之原則,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6年度起,有關原住民族保留地位於都市計畫內實質受限者,應納入補償範圍辦理。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 李鴻鈞(代) 陳怡潔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99案。

99、

為回應原住民社會之需求,並順應世界之潮流,行政院於85年設置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幾經改制後成為現今之「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我國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專責統籌規劃原住民事務。

為了保障原住民參政權意,原民會組織法,除明訂主委及至少兩位副主委限定為原民身分者出任,為協調各族群事務,規定「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名」,並隨主委同進退,稱為族群委員。

然原民會於8月10日公布新任16為族群委員時,引發部分族群像是賽夏族、卑南族、卡那卡那富等族群反彈,認為不具代表性,非由內部傳統機制產生人選,指責原民會破壞基層自治與傳統協議,賽夏族人更於9月17日在各氏族長老、代表率領下,齊聚五峰重新啟動「賽夏族民族議會」,抗議原民會破壞族群自治精神,更違背該族南、北群長老訂下輪流擔任原民會族群委員的慣例,任用南群族人打赫史‧達印‧改擺刨,取代依例這次該由北群推舉第十二任委員的共識。

原民會作為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理應遵照原住民基本法規定,協助族群自治,尊重各族內部自主建立的慣例,不應聘任與族群共識相違背的專任委員,爰要求原民會於一個月內參考各群族族群慣俗,提出修正族群專任委員聘任辦法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00案。

100、

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民國104年12月16日再度修正,其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1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惟載至民國105年8月底止,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應制定相關子法,且屬原民會主管之法律者,尚有4項未完成,包括: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均仍於研擬階段;如加計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其他機關主管之法令,則有15種法令尚未完成配套法制作業程序,其相關子法規之配套規劃,進度相當緩慢,與其立法目的有違。爰此,提案凍結「綜合規劃發展─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5,000千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三個月內針對原住民族相關法規之立法、修法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01案。

101、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綜合規劃發展業務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436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436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02案。

102、

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可開放供大眾參觀使用的館舍及園區有技藝研習中心、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展中心、原住民族東埔活動中心及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等四處。其設置目的為保存及推廣原住民族文化、提升原住民專業技能等事由,並希望能以自給自足之方式,讓場館能永續經營。其中,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成立於民國84年,迄今已二十年有餘,如何在未來就業職場廣泛運用技研中心的硬體設施與軟體規劃,計劃具有實質效益的研習課程,提升原住民專業技能,輔導原住民進入職場就業,無論是傳統產業或是科技產業,只要具備專門的知識領域及專業技能,即可佔有就業市場的一席之地,不僅可以發展創業商機,更能獲取實質的經濟效益,因此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之設置應是原住民發展經濟產業重要平台。然據查,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102-104年度決算平均數軟硬體設備增(修)購金額達3,449千元,日常維運金額達7,473千元,105年一月至六月營運收入僅100千元,顯然入不敷出,未能達成永續經營之目的,亦未達自給自足之目標,故公務預算之編列應審慎,須重新檢討如何提升中心資源運用。爰此,減列「經濟發展業務─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營運管理」5,000千元,撙節政府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102、修正案

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可開放供大眾參觀使用的館舍及園區有技藝研習中心、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展中心、原住民族東埔活動中心及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等四處。期設置目的為保存及推廣原住民族文化、提升原住民族專業技能等事由,並希望能以自己自足之方式,讓場館能永續經營。其中,原住民族技藝研習中心成立於民國84年,迄今已二十年有餘,如何在未來就業職場廣泛運用技藝研習中心的硬體設施與軟體規劃,計畫具有實質效益的研習課程,提升原住民族專業技能,輔導原住民族進入職場就業,無論是傳統產業或是科技產業,只要具備專門的知識領域及專業技能,即可佔有就業市場的一席之地,不僅可以發展創業商機,更能獲取實質的經濟效益,因此原住民族技藝研習中心之設置應是原住民族發展產業重要平台。然據查,原住民族技藝研習中心102-104年度決算平均數軟硬體設備增(修)購金額達3,449千元,日常維運金額達7,473千元,105年一月至六月營運收入僅100千元,顯然入不敷出,未能達成永續經營之目的。故請原民會提出如何提升技藝研習中心資源營運管理書面報告,以達該中心設置目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05案。

105、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經費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顯示,原住民族教有經費分別由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與原民會編列34億4,166萬5千元及12億8,586萬7千元,共計編列47億2,753萬2千元,占教育部主管預算數之1.94%。經查:()相關規定1.原住民族教育分為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必要時,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2.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規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1.9%。」()審計部104年度審核報告指出原民會間有未依規定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且部分經費內容與民教育相關性薄弱等情事:經查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與原民會104年度編列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共41億3,292萬5千元,占教育部主管預算數之1.9%,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之規定。惟審計部104年度審核報告指出,原民會104年度編列原住民族教育經費12億4,761萬餘元,然其中部分補助項目包括原住民學生助學金、獎學金、工讀金、幼兒學前教育服務及補助教保服務中心等經費共計3億0,090萬元,尚非辦理傳統民族文化教育;另協助5家無線電視台數位頻道及公視HiHD頻道上鏈、營造原住民族媒體環境及都市原住民發展計畫等3項經費6億1,692萬餘元,部分項目之補助對象未限制原住民身分,違背原住民族教育法有關專款辨理原住民族教育之規定。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之責,本席等爰提案要求原民會編列106年度原住民族教育經費預算計12億8,586萬7千元,建議凍結1億,俟全面檢討改進完成後,到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05、修正案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經費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顯示,原住民族教有經費分別由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與原民會編列34億4,166萬5千元及12億8,586萬7千元,共計編列47億2,753萬2千元,占教育部主管預算數之1.94%。經查:()相關規定1.原住民族教育分為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必要時,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2.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規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1.9%。」()審計部104年度審核報告指出原民會間有未依規定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且部分經費內容與民教育相關性薄弱等情事:經查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與原民會104年度編列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共41億3,292萬5千元,占教育部主管預算數之1.9%,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之規定。惟審計部104年度審核報告指出,原民會104年度編列原住民族教育經費12億4,761萬餘元,然其中部分補助項目包括原住民學生助學金、獎學金、工讀金、幼兒學前教育服務及補助教保服務中心等經費共計3億0,090萬元,尚非辦理傳統民族文化教育;另協助5家無線電視台數位頻道及公視HiHD頻道上鏈、營造原住民族媒體環境及都市原住民發展計畫等3項經費6億1,692萬餘元,部分項目之補助對象未限制原住民身分,違背原住民族教育法有關專款辨理原住民族教育之規定。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之責,本席等爰提案要求原民會編列106年度原住民族教育經費預算計12億8,586萬7千元,建議併委員會共凍結1,500萬元(不得含教育經費),俟全面檢討改進完成後,到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06案。

106、

有鑑於審計部於104年度審核報告指出,原民會104年度編列原住民族教育經費,部分經費內容與民族教育相關性薄弱,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有關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之規定未符,允宜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之精神及規定,妥謀改進。另查106年度「原住民教育推展─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與制度經費─業務費」項下編列「協助5家無線電視台數位頻道及公視HiHD頻道上鏈」共50,000千元,卻未說明該筆預算與原住民教育推展之關聯性。爰此,提案凍結「住民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政策與制度經費─業務費」50,000千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該筆預算與「原住民教育推展」之相關性與必要性提出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07案。

107、

有鑑於101至104學年度各級學校原住民學生數及比率資料顯示,原住民大專校院學生數雖由101學年度之2萬4,230人,逐年增加至104學年度之2萬5,974人,約成長7.20%;然以原住民學生占各級學生之比率觀之,幼兒園階段介於3.79%至4.20%間,國中小階段介於3.27%至3.49%間,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介於2.91%至3.05%間,大專校院階段則介於1.79%至1.95%間,顯示原住民學生比率隨著教育層級之提高而下降。另查,105年8月之原住民18歲至21歲人口數約占全國同齡人口數之3.29%,然104學年度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僅占受教學生之1.95%,顯著偏低,顯見我國政府針對原住民高等教育的政策並未深入瞭解關鍵因素並妥謀改善對策。以國外為例,如:美國、澳洲均設有設立部落大學抑或是原住民學校,讓更多的原住民能夠習得以及保存自己的文化。高等教育為可培育專業人才的場域,若在該領域中能發揮到高等教育所應給予的培育,未來也會增加更多的人才注入在該領域。爰此,提案凍結「原住民教育推展」15,000千元,待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提升原住民學生受高等教育之比率」提出相關方案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08案。

108、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其業務職掌,主要有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示促進學術交流事項。原民會之成立係為傳承並發揚族群文化,設置有文化園區及開放供大眾參觀使用之館舍,除了其建造成本耗費鉅資外,每年度尚需投入數千萬元辦理相關軟硬體增(修)購與日常維運事宜,惟該等設施近年來均有營運收入或參觀或使用之人次未盡理想情形,恐有礙原設置目的之達成。為利文化園區或設施永續經營,允宜重新檢視其定位與肩負任務,妥適調整相關策略,期能增加相對營運收入與參觀或使用之人次,俾發揮該設施應有功能。爰此,提案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一般行政」20,000千元,待原住民族委員會就該筆預算與「原住民教育推展」之相關性與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108、修正案

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其業務職掌,主要有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示促進學術交流事項。原民會之成立係為傳承並發揚族群文化,設置有文化園區及開放供大眾參觀使用之館舍,除了其建造成本耗費鉅資外,每年度尚需投入數千萬元辦理相關軟硬體增(修)購與日常維運事宜,惟該等設施近年來均有營運收入或參觀或使用之人次未盡理想情形,恐有礙原設置目的之達成。為利文化園區或設施永續經營,允宜重新檢視其定位與肩負任務,妥適調整相關策略,期能增加相對營運收入與參觀或使用之人次,俾發揮該設施應有功能。爰此,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就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營運管理,提出書面報告,以期提升營運管理效能。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09案。

109、

依據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五點規定,原住民申請增編或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或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申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轄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之。又該規範第六點,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並通知申請人辦理現地會勘。

然增劃編保留地業務開辦迄今,屢屢有民眾陳情反映地方公所延誤送件,侵害申請民眾權益,例如:有臺東縣東河鄉鄭君申請臺東縣東河鄉萬年段338-1地號國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因公所並未及時將該案送請國有財產署台東辦事處協處,而國產署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將土地移撥給臺東縣政府消防局,致使鄭君無法申請該筆土地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鑒於上述類案屢屢發生,顯見有必要加強對地方公所相關承辦人員的稽核,同時改善各機關系統橫向連結。爰要求原民會於三個月內邀集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地方縣市政府,就改善地方公所辦案流程,同時強化原住民保留地土地管理資訊系統與各機關的連結,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10案。

110、

依據原民會出版的103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報告顯示,通過原住民族語檢定的原住民族籍及族語教師中,以通過阿美族語的人數最多,占通過認證之教師人數的36.78%;其次是排灣族語,占16.00%;依序為布農族語13.56%;泰雅族語12.89%;其他各族語比率在8.00%以下。

該報告又指出,103學年度國中有79.87%、國小有80.01%提報教學困難問題。而國民中學反映實施原住民族語教學的主要困難依序是:學生學習意願不高、單一族群的學生太少、師資困難;在國民小學中,反映實施困難的主要原因依序是:單一族群的學生太少、社區與家庭的母語環境無法配合、師資困難。

顯見族群人口較多者,擁有較多的族語教師,人口數較少的族群,族語教師人數較少致使聘任較為困難。族語傳承是原住民族教育重要的工作,不應以族群數多寡而有差異,爰提案要求原民會偕同教育部就族群數較少的學生擬定適宜的族語教育推廣方式,以保障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傳承。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11案。

111、

依據原民會出版的103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報告顯示,國中一年級學生有17.51%通過族語認證,17.72%未通過族語認證,63.95%尚未參加族語認證;高中職一年級學生有42.73%通過族語認證,22.08%未通過族語認證,34.69%尚未參加族語認證,國中通過族語認證比率相較往年上升,高中職通過族語認證比率則較往年下降。

然該報也指出103學年度原住民學生就學比率較102學年度微幅成長,其中以國中、高職及碩士階段之原住民學生就學比率成長最多,然高中職通過族語認證比率則較往年下降。而依據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2條規定,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從103年起改採分級認證考試,打破以往機制,不分年齡和種族,只要報名就可以參加。也將族語考試分為四個等級,國中考高中要通過初級、高中考大學要通過中級、而擔任族語老師則是要通過高級。

顯見原住民族族語認證在國高中的推廣仍有待加強。為維護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語言文化,強化國高中族語教育及提升學生參與及通過族語認證率,爰提案要求原民會偕同教育部共同就提升學生參與族語認證擬具專案報告,送本院內政及教育文化兩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12案。

112、

蔡總統的原住民族政土地選舉政見:政府應依法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完成調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海域,並盡速立法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同時強化機關與原住民資源共管事宜。

為實踐蔡英文總統政見,退輔會以105年7月29日東農產字第1050003574號函行文原民會。因臺東農場所管東河鄉境內之部分土地,位處阿美族傳統領域內,退輔會請原民會同意,將案地移撥給原民會管理。原民會收案後,將該案移請台東縣政府協處後,時至今日仍無明確結果,不僅無法保障當地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更推翻了蔡英文總統的原住民土地政見。

原民會為原住民族土地管理機關,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蔡英文總統政見,本於權責積極回復原住民族傳統土地,而非將案件移交地方政府後而未督促辦理,是以,爰要求原民會於一個月內擬具本案進度報告,並於半年內完成移撥事宜,以維護原住民族傳統土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14案。

114、

有鑑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於民國96年12月21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通過,並經總統於民國97年1月16日公布實施,該基金會民國98年9月8日正式核准設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然而,歷經波折,本(第三)屆原文會董事名單經數次審查會議始審查完竣,依基金會設置條例規定,其置董事11人至15人;置董事長1人,爰於本(12)月10日,於本(第三)屆董事中,推選出董事長人選。

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設立目的係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辦理業務為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以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網站建置及推廣,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活動輔導及培育。然而攤開本次審查會通過之董事名單,考究其等學經歷或專業成就,卻僅限於民族文化領域;惟攸關基金會未來發展之數位媒體、廣告行銷、出版印刷及電影電視等專長人士均無納入,本屆董事專業程度不無疑慮、憂心影響基金會正常發展!爰建議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即刻改善基金會董事候選人之徵才遴選方式,並要求下屆董事候選人應公開廣納相關專才人士,勿流於酬庸性質、或係其專業僅侷限於族群文化背景者。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15案。

115、

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配套法制作業進度延宕,已逾法定期限多年,依原民會106年度預算案總說明:「本會主管全國原住民族事務,業務涵蓋原住民族之法政及自治制度……」。經查:()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應於施行後3年內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據瞭解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該法第34條第1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按其立法理由乃為確立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母法地位、保障原住民族之生存發展、有效推展原住民族事務,並避免行政及立法機關怠惰,爰採取限期立法規定。準此,相關主管機關(包括原民會)應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3年內,依該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原民會未參據本院決議,積極完備相關法制作業:1.本院審議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民會之分組決議():「……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已逾5年。惟原住民族委員會仍有部分子法尚未依法制(訂)定,法制作業未能完備,且未積極採行因應措施,允應切實妥謀對策,健全原住民族基本法配套法制,俾落實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創造有利於原住民族發展之條件。……。」。2.本院審議104年度及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民會部分,亦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自94年施行迄今,仍有部分子法之制定尚未完成一節,作成凍結部分預算之決議。原民會應參據本院有關決議,積極推動相關法制作業。()原民會迄今仍有部分法規未依法完成修正、制(訂)定作業:據原民會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5年8月底止,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應制定相關子法,且屬原民會主管之法律者,尚有4項未完成,包括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均仍於(重行)研擬階段(詳附表1);如加計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其他機關主管之法令,則有15種法令尚未完成配套法制作業程序(詳附表2)。詢據原民會說明,因原住民族基本法涉及之相關法令眾多,該會與相關機關須逐案檢視與通盤檢討,又修正擬定各項法規作業程序嚴謹費時,致仍有部分法規迄今尚未完成法制作業。茲為解決上開法制作業未能完備之問題,本院業於104年6月9日修正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增列第34條第2項規定:「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前開條文雖可適度維護及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益,惟原民會仍應持續檢討改善,積極完備相關法規,以符法制。綜上,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原民會應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相關法令之制(訂)定,然該法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1年,部分子法(令)卻仍於研擬(商)階段,顯示原民會法制作業之進度嚴重落後,且未確實參據本院決議辦理。本席等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及監督原民會預算與政務之正常推動,爰要求原民會三個月內提出「如何完備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配套法制」之檢討報告,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15、修正案

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配套法制作業進度延宕,已逾法定期限多年,依原民會106年度預算案總說明:「本會主管全國原住民族事務,業務涵蓋原住民族之法政及自治制度……」。經查:()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應於施行後3年內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據瞭解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該法第34條第1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按其立法理由乃為確立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母法地位、保障原住民族之生存發展、有效推展原住民族事務,並避免行政及立法機關怠惰,爰採取限期立法規定。準此,相關主管機關(包括原民會)應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3年內,依該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原民會未參據本院決議,積極完備相關法制作業:1.本院審議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民會之分組決議():「……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已逾5年。惟原住民族委員會仍有部分子法尚未依法制(訂)定,法制作業未能完備,且未積極採行因應措施,允應切實妥謀對策,健全原住民族基本法配套法制,俾落實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創造有利於原住民族發展之條件。……。」。2.本院審議104年度及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民會部分,亦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自94年施行迄今,仍有部分子法之制定尚未完成一節,作成凍結部分預算之決議。原民會應參據本院有關決議,積極推動相關法制作業。()原民會迄今仍有部分法規未依法完成修正、制(訂)定作業:據原民會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5年8月底止,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應制定相關子法,且屬原民會主管之法律者,尚有4項未完成,包括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均仍於(重行)研擬階段(詳附表1);如加計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其他機關主管之法令,則有15種法令尚未完成配套法制作業程序(詳附表2)。詢據原民會說明,因原住民族基本法涉及之相關法令眾多,該會與相關機關須逐案檢視與通盤檢討,又修正擬定各項法規作業程序嚴謹費時,致仍有部分法規迄今尚未完成法制作業。茲為解決上開法制作業未能完備之問題,本院業於104年6月9日修正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增列第34條第2項規定:「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前開條文雖可適度維護及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益,惟原民會仍應持續檢討改善,積極完備相關法規,以符法制。綜上,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原民會應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相關法令之制(訂)定,然該法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1年,部分子法(令)卻仍於研擬(商)階段,顯示原民會法制作業之進度嚴重落後,且未確實參據本院決議辦理。本席等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及監督原民會預算與政務之正常推動,爰要求原民會三個月內提出「如何完備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配套法制」之檢討報告,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16案。

116、

據內政部統計處及原民會網站公布之人口統計資料,105年8月原住民2歲至21歲之人口數達16萬5,743人,約占原住民總人數55萬0,924人之30.08%,其中2歲至5歲、6歲至14歲、15歲至17歲、18歲至21歲(為就讀幼兒園、國中小、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之對應年齡區間)之人口數約占全國同年齡區間人口數之3.29%至3.56%。另101至104學年度各級學校原住民學生數及比率資料顯示,原住民大專校院學生數雖由101學年度之2萬4,230人,逐年增加至104學年度之2萬5,974人,約成長7.20%;然以原住民學生占各級學生之比率觀之,幼兒園階段介於3.79%至4.20%間,國中小階段介於3.27%至3.49%間,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介於2.91%至3.05%間,大專校院階段則介於1.79%至1.95%間,顯示原住民學生比率隨著教育層級之提高而下降。又105年8月之原住民18歲至21歲人口數約占全國同齡人口數之3.29%,然104學年度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僅占全國受教學生之1.95%,明顯偏低。綜上,近年來原住民大專校院學生數雖呈逐年成長之趨勢,惟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之比率仍相對較低,且在學率亦遠低於一般學生,為提高原住民族年輕學生就讀大專以上之人數,以便徹底改善原住民教育水平及翻轉世代貧窮的惡性循環,俾達成維護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益與實踐教育機會公平均等之施政目標,爰要求原民會與教育部針對「原住民就讀大專以上學生比例偏低」之問題,提出檢討寶告與改善措施,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提升原住民就讀大專以上學生之比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16、修正案:

據內政部統計處及原民會網站公布之人口統計資料,105年8月原住民2歲至21歲之人口數達16萬5,743人,約占原住民總人數55萬0,924人之30.08%,其中2歲至5歲、6歲至14歲、15歲至17歲、18歲至21歲(為就讀幼兒園、國中小、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之對應年齡區間)之人口數約占全國同年齡區間人口數之3.29%至3.56%。另101至104學年度各級學校原住民學生數及比率資料顯示,原住民大專校院學生數雖由101學年度之2萬4,230人,逐年增加至104學年度之2萬5,974人,約成長7.20%;然以原住民學生占各級學生之比率觀之,幼兒園階段介於3.79%至4.20%間,國中小階段介於3.27%至3.49%間,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介於2.91%至3.05%間,大專校院階段則介於1.79%至1.95%間,顯示原住民學生比率隨著教育層級之提高而下降。又105年8月之原住民18歲至21歲人口數約占全國同齡人口數之3.29%,然104學年度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僅占全國受教學生之1.95%,明顯偏低。綜上,近年來原住民大專校院學生數雖呈逐年成長之趨勢,惟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之比率仍相對較低,且在學率亦遠低於一般學生,為提高原住民族年輕學生就讀大專以上之人數,以便徹底改善原住民教育水平及翻轉世代貧窮的惡性循環,俾達成維護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益與實踐教育機會公平均等之施政目標,爰要求原民會與教育部針對「原住民就讀大專以上學生比例偏低」之問題,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措施,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提升原住民就讀大專以上學生之比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17案。

117、

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中所訂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其中辦理禁伐補償之申請程序為:「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金之申請書……並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現場勘查,經確認有撫育天然苗木或造林苗木之事實,且無荒廢、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

但若「每年」辦理「現場勘查」程序資過於頻繁,且原鄉幅員遼闊,民眾普遍反應此政策擾民,除新申請案外,對於已經「現場勘查」者,應簡化程序為:每三年辦理一次「現場勘查」即可。未來並應逐步推動以「全面抽測」取代「現場勘查」,以落實政策便民意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鄭天財  廖國棟  

徐榛蔚  江啟臣

117、修正案:

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中所訂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其中辦理禁伐補償之申請程序為:「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金之申請書……並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現場勘查,經確認有撫育天然苗木或造林苗木之事實,且無荒廢、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

但若「每年」辦理「現場勘查」程序資過於頻繁,且原鄉幅員遼闊,民眾普遍反應此政策擾民,除新申請案外,對於已經「現場勘查」者,應簡化程序為:每三年辦理一次「現場勘查」即可。未來並應逐步推動以「全面抽測」取代「現場勘查」,以落實政策便民意旨。請原民會評估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相關條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鄭天財  廖國棟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19案。

119、

原住民族委會單位106年度於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住宅業務經費─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8,384千元,用於辦理原住民族住宅等業務協調、管控、彙報及推動等工作;經查104年編列4,350千元及105年編列4,339千元,106年預算大幅增加,成長幅度達93%,似有浮編預算之虞。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3,0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119、修正案:

原住民族委會單位106年度於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住宅業務經費─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8,384千元,用於辦理原住民族住宅等業務協調、管控、彙報及推動等工作;經查104年編列4,350千元及105年編列4,339千元,106年預算大幅增加,成長幅度達93%,似有浮編預算之虞。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3,0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25案。

125、

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費─物品」項下,編列1,105千元,105年亦編列1,523千元,基於政府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推行無紙化並考量政府財政困難,文具、耗材等經費應撙節使用。爰建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至委員會提出檢討使用報告後始能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125、修正案:

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費─物品」項下,編列1,105千元,105年亦編列1,523千元,基於政府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推行無紙化並考量政府財政困難,文具、耗材等經費應撙節使用。爰建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並提出書面檢討使用報告後始能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28案。

128、

客家委員會預算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資訊服務費」編列1,714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建議凍結「資訊服務費」預算數十分之一,俟至委員會提出使用報告後始能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128、修正案:

客家委員會預算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資訊服務費」編列1,714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建議凍結「資訊服務費」預算數十分之一,並提出書面使用報告後始能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30案。

130、

客委會106年度預算案,查「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將上開預算,計8萬4千元。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洪宗熠  趙天麟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31案。

131、

本目「一般行政」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原編列「獎勵及慰問」84千元,提案減列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60千元。

說明:因慰問金發放缺法源依據,於理不合,行政院已決定明年起退休公務員與教師三節慰問金,若月退俸高於25千元,將不可再領取節日2千元慰問金,經查106年度客委會退休公務員月退俸高於25千元者共10人,編列三節慰問金60千元,有違相關決議,提案減列。

提案人:姚文智  趙天麟

連署人:李俊俋  洪宗熠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33案。

133、

「綜合規劃發展─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1億1,703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5,405萬元6千元增加6,298萬元。

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二、()規定:「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結果,財政健全與經濟成長應兼籌並顧。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四、()縮經常性支出:「9.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惟該計畫仍有值得探討如下:()效益未明:經查「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計畫期程103年度至108年度,104及105年度獎補助費用分別編列3,096萬6千元及3,726萬6千元,106年度增加為4,026萬元(詳附表1),多屬獎補助之經常性支出,如協助推動客家學術研究發展、客家研究優良博士碩士論文經費之補助等,故該獎補助業辦理多年,允宜檢討改進其推動方式及效益性。()獎補助研究件數不少:依104年度客家學術研究及優良博碩士論文件數獎補助情形觀之(詳附表1),其中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36件、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為30件,獎助客家優良博碩士論文59件及頒發獎勵客家研究所學生獎學金47件,合計172件,獎補助研究件數不少。()委辦用途說明未臻明確: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規定,「委辦費」定義:「凡公務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等進行學術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之各項費用屬之。」客委會106年度於「綜合規劃發展」計畫下之「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業務列委辦費500萬元,雖預算書中委辦經費分析表列有(1)客家法制政策研究50萬元(2)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調查計畫450萬元兩項計畫合計金額,惟該委辦內容敘述簡略,且於預算書中對於委辦用途說明未臻明確,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綜上所述,捐助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多屬經常性消耗支出,年年辦理卻效益未明,應檢討改進,且該會預算書中對於委辦用途說明未臻明確,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為落實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二、()規定:「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結果,財政健全與經濟成長應兼籌並顧。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四、()縮經常性支出:「9.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之預算編制原則與辦法,加強預算監督及遵節客委會之預算開支,有關「綜合規劃發展─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原編列1億1,703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5,405萬元6千元,大幅增加6,298萬元,其計畫說明簡略,亦未詳細敘明增加原因,建議刪減3,0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33、修正案

「綜合規劃發展─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1億1,703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5,405萬元6千元增加6,298萬元。

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二、()規定:「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結果,財政健全與經濟成長應兼籌並顧。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四、()縮經常性支出:「9.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惟該計畫仍有值得探討如下:()效益未明:經查「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計畫期程103年度至108年度,104及105年度獎補助費用分別編列3,096萬6千元及3,726萬6千元,106年度增加為4,026萬元(詳附表1),多屬獎補助之經常性支出,如協助推動客家學術研究發展、客家研究優良博士碩士論文經費之補助等,故該獎補助業辦理多年,允宜檢討改進其推動方式及效益性。()獎補助研究件數不少:依104年度客家學術研究及優良博碩士論文件數獎補助情形觀之(詳附表1),其中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36件、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為30件,獎助客家優良博碩士論文59件及頒發獎勵客家研究所學生獎學金47件,合計172件,獎補助研究件數不少。()委辦用途說明未臻明確: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規定,「委辦費」定義:「凡公務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等進行學術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之各項費用屬之。」客委會106年度於「綜合規劃發展」計畫下之「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業務列委辦費500萬元,雖預算書中委辦經費分析表列有(1)客家法制政策研究50萬元(2)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調查計畫450萬元兩項計畫合計金額,惟該委辦內容敘述簡略,且於預算書中對於委辦用途說明未臻明確,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綜上所述,捐助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多屬經常性消耗支出,年年辦理卻效益未明,應檢討改進,且該會預算書中對於委辦用途說明未臻明確,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為落實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二、()規定:「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結果,財政健全與經濟成長應兼籌並顧。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四、()縮經常性支出:「9.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之預算編制原則與辦法,加強預算監督及遵節客委會之預算開支,有關「綜合規劃發展-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原編列1億1,703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5,405萬元6千元,大幅增加6,298萬元,其計畫說明簡略,亦未詳細敘明增加原因,建議凍結1,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34案。

134、

客家委員會預算106年度於「綜合規劃發展-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項下,編列「業務費」預算26,970千元,經查:105年度預算數16,790千元,增加10,180千元(增幅60.63%),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3,898千元,較105年度編列4,790千元大幅增加;且依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業務費項下「委辦費」客家法治政策研究與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調查計畫,用途說明未臻明確,不利預算審議。爰此,建議凍結預算數10%,俟向委員會提出明確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35案。

135、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二目「綜合規劃發展: 01 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項下說明3.「辦理客家法制政策研究及各項客家事務咨詢、協調等業務」編列167萬元。有鑑於東勢高工舊校區改規劃之「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計畫延宕乃至生變乙事,導致客家民眾權益受損,凸顯客委會針對客家事務之規劃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出現協調與整合問題,在地民眾參與亦顯不足。爰此,針對「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其中「辦理客家法制政策研究及各項客家事務咨詢、協調等業務」,原列167萬元,建議凍結30萬元,俟客委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135、修正案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二目「綜合規劃發展: 01 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項下說明3.「辦理客家法制政策研究及各項客家事務咨詢、協調等業務」編列167萬元。有鑑於東勢高工舊校區改規劃之「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計畫延宕乃至生變乙事,導致客家民眾權益受損,凸顯客委會針對客家事務之規劃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出現協調與整合問題,在地民眾參與亦顯不足。爰此,針對「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其中「辦理客家法制政策研究及各項客家事務咨詢、協調等業務」,原列167萬元,建議凍結16萬7千元,俟客委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36案。

136、

106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01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其中,辦理「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編列5,426萬6千元,協助推動客家學術研究發展、客家研究優良博士碩士論文經費之補助,惟該計畫期程為103-108年,多屬經常性消耗支出,年年辦理卻效益未明,為有效傳承客家文化及鼓勵青年投入研究,並具體說明該計畫效益性,爰提案減列10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江啟臣

136、修正案

106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01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其中,辦理「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編列5,426萬6千元,協助推動客家學術研究發展、客家研究優良博士碩士論文經費之補助,惟該計畫期程為103-108年,多屬經常性消耗支出,年年辦理卻效益未明,為有效傳承客家文化及鼓勵青年投入研究,並具體說明該計畫效益性,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37案。

137、

客家委員會於106年度預算「綜合規劃發展一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項下編列「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54,266千元。用以補助大學校院客家學術機構發展客家學術研究經費或獎勵客家學生專題及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等。惟「客家文化躍升計畫一知識體系發展計畫」編列內容,與客家委員會106年訂立之年度績效指標「整合跨領域客家知識體系計畫推動比率」、「客家青年社群議題網路聲量」,難以看出手段及目的間的關聯性,效益並不明確,應該檢討改進其推動方式及效益性。爰此,減列「客家文化躍升計畫一知識體系發展計畫」8,000千元,並凍結4,000千元,待客家委員會針對如何明確「客家文化躍升計畫一知識體系發展計畫」之辦理效益,提出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137、修正案

客家委員會於106年度預算「綜合規劃發展一綜合規劃客家政策及法規」項下編列「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54,266千元。用以補助大學校院客家學術機構發展客家學術研究經費或獎勵客家學生專題及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等。惟「客家文化躍升計畫一知識體系發展計畫」編列內容,與客家委員會106年訂立之年度績效指標「整合跨領域客家知識體系計畫推動比率」、「客家青年社群議題網路聲量」,難以看出手段及目的間的關聯性,效益並不明確,應該檢討改進其推動方式及效益性。爰此,「客家文化躍升計畫一知識體系發展計畫」,凍結4,000千元,待客家委員會針對如何明確「客家文化躍升計畫一知識體系發展計畫」之辦理效益,提出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38案。

138、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客家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綜合規畫發展」項下,02資訊發展暨管制考核,及工作計畫「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之01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皆說明辦理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兩項工作各編列27,000千元及35,000千元,用途同質性高,應予以整併精實!

建請刪減該工作計畫內,上述兩項經費總計15,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138、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客家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綜合規畫發展」項下,02資訊發展暨管制考核,及工作計畫「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之01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皆說明辦理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兩項工作各編列27,000千元及35,000千元,用途同質性高,應予以整併精實!

建請刪減該工作計畫內,上述兩項經費總計1,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0萬元。

進行第139案。

139、

依據客委會106年度預算書所附「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所列,本年度所編執行跨年期之計畫計有辦理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客家文化躍升計畫、客家語言深耕計畫、客家特色產業創新發展計畫、客家傳播行銷計畫、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及客家文化雙燈塔跨域加值整合發展計畫等7項,本年度預算數為25.28億元(詳該會106年度預算書第106頁),惟查,該會106年度於各項工作計畫下所編辦理跨年期計畫之經費總額達25億8,936萬元(詳附表1),顯未依相關規定如數填報,不利本院預算審議。茲說明如下:()繼續經費之預算編列,應依預算法、本院決議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之相關規定辦理:1.預算法第5條規定,「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為繼續經費,復依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者,應附具全部計畫」;及同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2.本院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要求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自97年度起,應依預算法第39條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予補正。」爰各機關年度預算如涉及繼續經費,應於預算書內載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俾符預算法及立法院決議。3.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於「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中,即將「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列為必要之附屬表。是以,各機關單位預算若屬跨年期繼續經費者,均應依相關規定完整表達有關資訊。()客委會所編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未依規定將所有跨年期計畫均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如附表1所列,客委會106年度辦理之跨年期計畫(含子計畫)計有8項,惟於預算書中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僅列前開所述辦理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等7項(即附表1所列第1項至第7項),其中客家文化躍升計畫下即包含有:知識體系發展計畫、客庄文化資源調查計畫、園區領航計畫─苗栗園區、園區領航計畫─六堆園區及文藝發展計畫等5項子計畫,另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執行期間係104年度至106年度,下有「樂活客庄4G應用服務計畫」、「智慧客家跨域整合計畫」及「客庄智慧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等3項子計畫,雖每年執行主題不同,採逐年分別辦理採購或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屬跨年期計畫卻未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綜上,客委會106年度部分屬繼續經費之預算,未依規定完整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中揭露,其中「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執行期間係104年度至106年度,採逐年分別辦理採購或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屬跨年期計畫卻未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避免客委會故意隱匿預算之執行及規避計畫執行成效不佳等原因,針對「智慧客家跨域整合計畫之預算2,700萬元,建議凍結一半,俟客委會針對「客委會所編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未依規定將所有跨年期計畫均列入,規避立法院預算審議」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三個月內到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客委會及所屬106年度繼續經費編列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名稱

執行期間

經費需求總額

106年度預算案數

工作計畫名稱

1.生活環境營造計畫

103-108

3,573,000

706,270

客家文化產業發展

2.客家文化躍升計畫

103-108

3,361,332

549,828

(如下各子計畫)

(1)知識體系發展計畫

103-108

193,596

54,266

綜合規劃發展

(2)客庄文化資源調查計畫

103-108

123,000

17,021

傳播行銷推展

(3)園區領航計畫─苗栗園區

103-108

712,375

107,458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

(4)園區領航計畫─六堆園區

103-108

422,075

60,500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

(5)文藝發展計畫

103-108

1,910,286

310,583

文化教育推展

3.客家語言深耕計畫

103-108

1,537,722

320,763

(如下科目)

(1)辦理獎勵地方政府整體發展客家語言及文化

 

 

54,000

綜合規劃發展

(2)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

 

 

266,763

文化教育推展

4.客家特色產業創新發展計畫

103-108

1,244,028

148,797

客家文化產業發展

5.客家傳播行銷計畫

103-108

3,785,136

620,104

傳播行銷推展

6.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

103-108

374,826

56,498

綜合規劃發展

7.客家文化雙燈塔跨域加值整合發展計畫

105-109

504,700

125,100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

8.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

104-106

89,000

62,000

(如下各子計畫)

(1)樂活客庄4G應用服務計畫

106

 

35,000

客家文化產業發展

(2)智慧客家跨域整合計畫

106

 

27,000

綜合規劃發展

(3)客庄智慧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

105

27,000

 

客家文化產業發展

(本經費經立法院同意解凍准予動支70%在案)

 

合計

-

 

2,589,360

 

註:1.資料來源,客委會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書;本中心整理,本年度繼續經費合計為2,589,360千元。

2.客委會106年度「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未列「8.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39、修正案

依據客委會106年度預算書所附「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所列,本年度所編執行跨年期之計畫計有辦理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客家文化躍升計畫、客家語言深耕計畫、客家特色產業創新發展計畫、客家傳播行銷計畫、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及客家文化雙燈塔跨域加值整合發展計畫等7項,本年度預算數為25.28億元(詳該會106年度預算書第106頁),惟查,該會106年度於各項工作計畫下所編辦理跨年期計畫之經費總額達25億8,936萬元(詳附表1),顯未依相關規定如數填報,不利本院預算審議。茲說明如下:()繼續經費之預算編列,應依預算法、本院決議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之相關規定辦理:1.預算法第5條規定,「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為繼續經費,復依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者,應附具全部計畫」;及同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2.本院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要求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自97年度起,應依預算法第39條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予補正。」爰各機關年度預算如涉及繼續經費,應於預算書內載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俾符預算法及立法院決議。3.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於「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中,即將「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列為必要之附屬表。是以,各機關單位預算若屬跨年期繼續經費者,均應依相關規定完整表達有關資訊。()客委會所編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未依規定將所有跨年期計畫均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如附表1所列,客委會106年度辦理之跨年期計畫(含子計畫)計有8項,惟於預算書中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僅列前開所述辦理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等7項(即附表1所列第1項至第7項),其中客家文化躍升計畫下即包含有:知識體系發展計畫、客庄文化資源調查計畫、園區領航計畫─苗栗園區、園區領航計畫─六堆園區及文藝發展計畫等5項子計畫,另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執行期間係104年度至106年度,下有「樂活客庄4G應用服務計畫」、「智慧客家跨域整合計畫」及「客庄智慧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等3項子計畫,雖每年執行主題不同,採逐年分別辦理採購或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屬跨年期計畫卻未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綜上,客委會106年度部分屬繼續經費之預算,未依規定完整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中揭露,其中「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執行期間係104年度至106年度,採逐年分別辦理採購或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屬跨年期計畫卻未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避免客委會故意隱匿預算之執行及規避計畫執行成效不佳等原因,針對智慧客家跨域整合計畫之預算2,700萬元,建議凍結500萬(含分組審查凍結之400萬),俟客委會針對「客委會所編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未依規定將所有跨年期計畫均列入,規避立法院預算審議」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三個月內到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客委會及所屬106年度繼續經費編列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名稱

執行期間

經費需求總額

106年度預算案數

工作計畫名稱

1.生活環境營造計畫

103-108

3,573,000

706,270

客家文化產業發展

2.客家文化躍升計畫

103-108

3,361,332

549,828

(如下各子計畫)

(1)知識體系發展計畫

103-108

193,596

54,266

綜合規劃發展

(2)客庄文化資源調查計畫

103-108

123,000

17,021

傳播行銷推展

(3)園區領航計畫─苗栗園區

103-108

712,375

107,458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

(4)園區領航計畫─六堆園區

103-108

422,075

60,500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

(5)文藝發展計畫

103-108

1,910,286

310,583

文化教育推展

3.客家語言深耕計畫

103-108

1,537,722

320,763

(如下科目)

(1)辦理獎勵地方政府整體發展客家語言及文化

 

 

54,000

綜合規劃發展

(2)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

 

 

266,763

文化教育推展

4.客家特色產業創新發展計畫

103-108

1,244,028

148,797

客家文化產業發展

5.客家傳播行銷計畫

103-108

3,785,136

620,104

傳播行銷推展

6.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

103-108

374,826

56,498

綜合規劃發展

7.客家文化雙燈塔跨域加值整合發展計畫

105-109

504,700

125,100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

8.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

104-106

89,000

62,000

(如下各子計畫)

(1)樂活客庄4G應用服務計畫

106

 

35,000

客家文化產業發展

(2)智慧客家跨域整合計畫

106

 

27,000

綜合規劃發展

(3)客庄智慧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

105

27,000

 

客家文化產業發展

(本經費經立法院同意解凍准予動支70%在案)

 

合計

-

 

2,589,360

 

註:1.資料來源,客委會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書;本中心整理,本年度繼續經費合計為2,589,360千元。

2.客委會106年度「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未列「8.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41案。

141、刪減預算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客家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綜合規畫發展"項下,01綜合規畫客家政策及法規,及03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皆編列獎補助費,合計達120,256千元;唯獎勵項目內容成效不明,流於浮濫,用途同質性高,應予以整併精實!

建請刪減該工作計畫內,上述兩項經費總計2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141、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客家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綜合規畫發展"項下,01綜合規畫客家政策及法規,及03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皆編列獎補助費,合計達120,256千元;唯獎勵項目內容成效不明,流於浮濫,用途同質性高,應予以整併精實!

建請凍結該工作計畫內,上述兩項經費總計5,000千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47案。

147、

依據客委會106年度預算書所附「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所列,本年度所編執行跨年期之計畫計有辦理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客家文化躍升計畫、客家語言深耕計畫、客家特色產業創新發展計畫、客家傳播行銷計畫、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及客家文化雙燈塔跨域加值整合發展計畫等7項,本年度預算數為25.28億元(詳該會106年度預算書第106頁),惟查,該會106年度於各項工作計畫下所編辦理跨年期計畫之經費總額達25億8,936萬元(詳附表1),顯未依相關規定如數填報,不利本院預算審議。茲說明如下:()繼續經費之預算編列,應依預算法、本院決議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之相關規定辦理:1.預算法第5條規定,「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為繼續經費,復依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者,應附具全部計畫」;及同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2.本院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要求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自97年度起,應依預算法第39條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予補正。」爰各機關年度預算如涉及繼續經費,應於預算書內載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俾符預算法及立法院決議。3.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於「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中,即將「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列為必要之附屬表。是以,各機關單位預算若屬跨年期繼續經費者,均應依相關規定完整表達有關資訊。()客委會所編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未依規定將所有跨年期計畫均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如附表1所列,客委會106年度辦理之跨年期計畫(含子計畫)計有8項,惟於預算書中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僅列前開所述辦理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等7項(即附表1所列第1項至第7項),其中客家文化躍升計畫下即包含有:知識體系發展計畫、客庄文化資源調查計畫、園區領航計畫─苗栗園區、園區領航計畫─六堆園區及文藝發展計畫等5項子計畫,另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執行期間係104年度至106年度,下有「樂活客庄4G應用服務計畫」、「智慧客家跨域整合計畫」及「客庄智慧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等3項子計畫,雖每年執行主題不同,採逐年分別辦理採購或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屬跨年期計畫卻未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綜上,客委會106年度部分屬繼續經費之預算,未依規定完整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中揭露,其中「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執行期間係104年度至106年度,採逐年分別辦理採購或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屬跨年期計畫卻未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避免客委會故意隱匿預算之執行及規避計畫執行成效不佳等原因,針對「活客庄4G應用服務計畫」之預算3,500萬元,建議凍結一半,俟客委會針對「客委會所編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未依規定將所有跨年期計畫均列入,規避立法院預算審議」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三個月內到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47、修正案

依據客委會106年度預算書所附「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所列,本年度所編執行跨年期之計畫計有辦理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客家文化躍升計畫、客家語言深耕計畫、客家特色產業創新發展計畫、客家傳播行銷計畫、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及客家文化雙燈塔跨域加值整合發展計畫等7項,本年度預算數為25.28億元(詳該會106年度預算書第106頁),惟查,該會106年度於各項工作計畫下所編辦理跨年期計畫之經費總額達25億8,936萬元(詳附表1),顯未依相關規定如數填報,不利本院預算審議。茲說明如下:()繼續經費之預算編列,應依預算法、本院決議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之相關規定辦理:1.預算法第5條規定,「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為繼續經費,復依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者,應附具全部計畫」;及同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2.本院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要求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自97年度起,應依預算法第39條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予補正。」爰各機關年度預算如涉及繼續經費,應於預算書內載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俾符預算法及立法院決議。3.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於「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中,即將「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列為必要之附屬表。是以,各機關單位預算若屬跨年期繼續經費者,均應依相關規定完整表達有關資訊。()客委會所編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未依規定將所有跨年期計畫均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如附表1所列,客委會106年度辦理之跨年期計畫(含子計畫)計有8項,惟於預算書中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僅列前開所述辦理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等7項(即附表1所列第1項至第7項),其中客家文化躍升計畫下即包含有:知識體系發展計畫、客庄文化資源調查計畫、園區領航計畫─苗栗園區、園區領航計畫─六堆園區及文藝發展計畫等5項子計畫,另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執行期間係104年度至106年度,下有「樂活客庄4G應用服務計畫」、「智慧客家跨域整合計畫」及「客庄智慧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等3項子計畫,雖每年執行主題不同,採逐年分別辦理採購或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屬跨年期計畫卻未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綜上,客委會106年度部分屬繼續經費之預算,未依規定完整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中揭露,其中「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執行期間係104年度至106年度,採逐年分別辦理採購或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屬跨年期計畫卻未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避免客委會故意隱匿預算之執行及規避計畫執行成效不佳等原因,針對「活客庄4G應用服務計畫」之預算3,500萬元,建議凍結720萬元(含分組審查凍結之700萬元),俟客委會針對「客委會所編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未依規定將所有跨年期計畫均列入,規避立法院預算審議」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三個月內到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148案。

148、

106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02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項下「辦理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計畫」編列6,879萬7千元,經查106年度與105年度計畫內容多有更動,客委會未就變動內容、施行方式、預計成效等具體說明,爰提案減列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江啟臣

148、修正案

106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02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項下「辦理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計畫」編列6,879萬7千元,經查106年度與105年度計畫內容多有更動,客委會未就變動內容、施行方式、預計成效等具體說明,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52案。

152、

客委會106年度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計畫下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分支計畫,編列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經費7億0,627萬元,以辦理客家文化及產業環境營造之資源調查、活動、展示(售)、推廣、輔導機制、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及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經查:()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為(103年度至108年度)之中長期計畫:為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營造計畫,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客庄環境資源調查及整體規劃、傳統客庄社區公共生活場域保存、客家文化特色形塑、居民共同參與社區發展與環境營造,以及閒置空間再利用等事項,促進客庄文化及產業發展。客委會自103年度起賡續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計畫期程自103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35億7,300萬元),第二期計畫目標為落實蔡總統客家政見,打造「國家級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針對環境整備部分完成客家聚落空間保存及發展再利用階段性建置、加強客家人文歷史資產調查及修復名人故居歷史建物、完整建構國內客家文化接觸據點及館舍、聯營網絡達成活化客家既有館舍經營輔導機制;據客委會提供資料,該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績效目標值預計補助案數分別為69案及68案,實際補助案數為123案及172案,達成度均逾100%,105年度迄至7月底補助案數共核定59案,較原訂目標值80案,已達成73.75%(詳附表1)。()前期「客家文化生活環境計畫」屢因地方政府計畫報核程序延遲及工程流標等因素,致計畫屆期仍有鉅額保留款:前期「客家文化生活環境計畫」於執行期間,屢因地方政府研提、修正計畫、審查等報核程序有所延遲,加以工程發包流標等原因,致102年底計畫屆期,累計執行率僅79.32%(已編預算35億1,084萬元,迄至102年底止累計實現數27億8,471萬6千元,應付保留款4億1,587萬8千元),而截至104年底前期計畫尚有4案(經費合計5,883萬元)已逾辦理期程仍未完成(詳附表2)。()迄至104年底第二期計畫仍有應付保留數高逾4億元,允應確實執行,俾健全案件控管機制。按客委會104年度單位決算書中之歲出保留數(或未結清數)分析表所列,第二期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合計仍列有應付保留款約4億0,186萬元(包含經常門2,512萬8千元及資本門3億7,673萬2千元)。該等計畫之補助係依客委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作業要點辦理,該要點第12條規定,有關受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依「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辦理。客委會依前開督導評核要點,訂有案件進行中之書面及訪查機制,允應確實執行,俾健全案件控管機制。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客委會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客委會正視「預算執行績效極差,致令鉅額資金長期滯留地方政府,有礙政府預算靈活運用」之缺失,經查有關「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第二期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合計仍列有應付保留款約4億0,186萬元(包含經常門2,512萬8千元及資本門3億7,673萬2千元,另截至105年7月底預算僅執行2億1,249萬2千元(執行率僅73.75%),爰建議「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之預算7億0,627萬元,減列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並要求客委會三個月內針對「預算執行績效極差,致令鉅額資金長期滯留地方政府,有礙政府預算靈活運用」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俾政府預算能靈活運用。

附表1:客家文化生活環境計畫(103-108年度)辦理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案;%

 

項目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迄7月底)

106年度

預算數

535,276

699,517

549,655

706,270

預計補助案數(A)

69

68

80

決算數

535,062

699,446

212,492

實際補助案數(B)

123

172

59

 

達成度(A/B)

100

100

73.75

註:1.資料來源,客委會提供;本中心整理。

附表2:迄104年底補助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計畫」(97至102年度)未完成案件及未依進度撥款致資金滯留地方政府一覽表

 

年度

地方政府

案件名稱

計畫期程

補助經費

(萬元)

逾期原因及督辦情形說明

101

雲林縣政府

文化處

雲林縣西螺鎮張廖家廟─崇遠堂修復工程

101/5-102/11

3,167

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案,須依文資法等規定辦理相關程序,爰執行期程較長。

102

雲林縣政府文化處

雲林好客─詔安客家文化中心新建工程第二期擴充項目

101/09-102/12

1,365

本案因雲林縣政府文化處辦理室內裝修規劃設計,地方耆老對展示內容多有意見,考證與研商費時,致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

102

苗栗縣政府

「頭份鎮客家文藝館及展覽設備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暨工程案

102/05-103/03

582

本案因工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與工程廠商終止契約,並辦理履約爭議相關程序,致未依原定期程結案。

102

臺中市政府

大夫好客─神岡大夫第客家文化生活營造計畫

102/11-104/06

769

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案,須依文資法等規定辦理相關程序,爰執行期程較長。

 

合計

 

5,883

 

註:1.資料來源,客委會提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52、修正案

客委會106年度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計畫下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分支計畫,編列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經費7億0,627萬元,以辦理客家文化及產業環境營造之資源調查、活動、展示(售)、推廣、輔導機制、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及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經查:()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為(103年度至108年度)之中長期計畫:為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營造計畫,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客庄環境資源調查及整體規劃、傳統客庄社區公共生活場域保存、客家文化特色形塑、居民共同參與社區發展與環境營造,以及閒置空間再利用等事項,促進客庄文化及產業發展。客委會自103年度起賡續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計畫期程自103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35億7,300萬元),第二期計畫目標為落實蔡總統客家政見,打造「國家級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針對環境整備部分完成客家聚落空間保存及發展再利用階段性建置、加強客家人文歷史資產調查及修復名人故居歷史建物、完整建構國內客家文化接觸據點及館舍、聯營網絡達成活化客家既有館舍經營輔導機制;據客委會提供資料,該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績效目標值預計補助案數分別為69案及68案,實際補助案數為123案及172案,達成度均逾100%,105年度迄至7月底補助案數共核定59案,較原訂目標值80案,已達成73.75%(詳附表1)。()前期「客家文化生活環境計畫」屢因地方政府計畫報核程序延遲及工程流標等因素,致計畫屆期仍有鉅額保留款:前期「客家文化生活環境計畫」於執行期間,屢因地方政府研提、修正計畫、審查等報核程序有所延遲,加以工程發包流標等原因,致102年底計畫屆期,累計執行率僅79.32%(已編預算35億1,084萬元,迄至102年底止累計實現數27億8,471萬6千元,應付保留款4億1,587萬8千元),而截至104年底前期計畫尚有4案(經費合計5,883萬元)已逾辦理期程仍未完成(詳附表2)。()迄至104年底第二期計畫仍有應付保留數高逾4億元,允應確實執行,俾健全案件控管機制。按客委會104年度單位決算書中之歲出保留數(或未結清數)分析表所列,第二期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合計仍列有應付保留款約4億0,186萬元(包含經常門2,512萬8千元及資本門3億7,673萬2千元)。該等計畫之補助係依客委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作業要點辦理,該要點第12條規定,有關受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依「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辦理。客委會依前開督導評核要點,訂有案件進行中之書面及訪查機制,允應確實執行,俾健全案件控管機制。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客委會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客委會正視「預算執行績效極差,致令鉅額資金長期滯留地方政府,有礙政府預算靈活運用」之缺失,經查有關「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第二期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合計仍列有應付保留款約4億0,186萬元(包含經常門2,512萬8千元及資本門3億7,673萬2千元,另截至105年7月底預算僅執行2億1,249萬2千元(執行率僅73.75%),爰建議「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之預算7億0,627萬元,凍結1億4,200萬(含分組審查決議凍結之1億4,125萬4千元),並要求客委會三個月內針對「預算執行績效極差,致令鉅額資金長期滯留地方政府,有礙政府預算靈活運用」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俾政府預算能靈活運用。

附表1:客家文化生活環境計畫(103-108年度)辦理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案;%

 

 

項目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迄7月底)

106年度

預算數

535,276

699,517

549,655

706,270

預計補助案數(A)

69

68

80

決算數

535,062

699,446

212,492

實際補助案數(B)

123

172

59

 

達成度(A/B)

100

100

73.75

註:1.資料來源,客委會提供;本中心整理。

附表2:迄104年底補助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計畫」(97至102年度)未完成案件及未依進度撥款致資金滯留地方政府一覽表

 

年度

地方政府

案件名稱

計畫期程

補助經費

(萬元)

逾期原因及督辦情形說明

101

雲林縣政府文化處

雲林縣西螺鎮張廖家廟─崇遠堂修復工程

101/5-102/11

3,167

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案,須依文資法等規定辦理相關程序,爰執行期程較長。

102

雲林縣政府文化處

雲林好客─詔安客家文化中心新建工程第二期擴充項目

101/09-102/12

1,365

本案因雲林縣政府文化處辦理室內裝修規劃設計,地方耆老對展示內容多有意見,考證與研商費時,致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

102

苗栗縣政府

「頭份鎮客家文藝館及展覽設備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暨工程案

102/05-103/03

582

本案因工苗栗縣頭份市公所與工程廠商終止契約,並辦理履約爭議相關程序,致未依原定期程結案。

102

臺中市政府

大夫好客─神岡大夫第客家文化生活營造計畫

102/11-104/06

769

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案,須依文資法等規定辦理相關程序,爰執行期程較長。

 

合計

 

5,883

 

註:1.資料來源,客委會提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153案。

15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客家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03客家聚落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編列獎補助費計677,270千元;唯獎勵項目內容成效不明,流於浮濫,應予以精實!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工作計畫內獎補助費經費總計15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153、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客家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03客家聚落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編列獎補助費計677,270千元;唯獎勵項目內容成效不明,流於浮濫,應予以精實!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凍結該工作計畫內獎補助費經費總計10,000千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56案。

156、

客家委員會106年度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編列補捐地方政府及捐助國內團體及私校等辦理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與產業發展、輔導等計畫經費1億1,500萬元,較上一年度增列3,000萬元,卻無任何說明。故建請將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部分,「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中,捐地方政府及捐助國內團體及私校等辦理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與產業發展、輔導等計畫,予以凍結500萬元,待提出詳細預算說明,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156、修正案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許委員毓仁等提案:「客家委員會106年度『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編列補助地方玫府及捐助國內團體及私校等辦理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與產業發展、輔導等計畫,較105年度增列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予以凍結500萬元」乙案。鑑於年度預算已覈實估列,建請改列凍結數額為新臺幣100萬元。

說明:

一、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文化生活及產業環境營造計畫,係為補助地方政府整體規劃客家聚落.保存傳統客庄社區公共生活場域.強化客屬文化資產特色,落實在地住民共同參與社區發展與環境營造,以凝聚地方對客家文化之認同,進而促成客庄文化及產業之傳承及發展。

二、本計畫106年度除持續協助既有地方客家文化館舍充實展陳內容,增進國人接觸及探索客家文化之機會外,將推動105年以前補助之客家名人故居之活化、青年創業所需空間改造及產業輔導行銷等工作,經評估尚須增列3,000萬元經費,以提升客庄文化及產業設施之機能,並帶動在地文化及產業發展,有關客家委員會編列「協助營造客家文化及產業生活環境」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及捐助國內團體及私校等辦理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與產業發展、輔導等計畫經費,敬請同意改列凍結數額為新臺幣1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59案。

159、

106年度客家委員會編列「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客家語言深耕計畫,預算編列266,763千元。其目的為用以推動客語復甦,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惟客家語言之推廣結果,應是能夠提升年輕或學生族群之客語能力,以延續客家語言之文化傳承,然經查,近年來30歲以下年齡層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結果,初級認證考試通過率僅介於31.62%至55.37%間、中級暨中高級認證通過率僅介於39.59%至50.83%間,通過率實屬偏低,對於保存客家文化、避免世代斷層效果有限。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客家委員會提出改善精進計畫並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60案。

160、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五目「文化教育推展:02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主要辦理「客家語言深耕計畫」(計畫期程103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15億3,772萬2千元)第4年期計畫,經費2億6,676萬3千元,其中說明3.「辦理全國客語能力分級認證及推廣」業務費8,236萬5千元。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30歲以下之通過率初級認證通過率介於31.62%至55.37%間,而中級暨中高級認證通過率介於39.59%至50.83%間,該通過率計算之母體既已扣除缺考人數,通過率仍然未達6成,顯見客委會應研擬針對30歲以下等較低年齡層之考生加強客語能力認證之推廣以提高通過率。爰此,針對「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其中辦理全國客語能力分級認證及推廣」業務費,原列8,236萬5千元,建議凍結相關業務費1,500萬元,俟客委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160、修正案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五目「文化教育推展:02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主要辦理「客家語言深耕計畫」(計畫期程103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15億3,772萬2千元)第4年期計畫,經費2億6,676萬3千元,其中說明3.「辦理全國客語能力分級認證及推廣」業務費8,236萬5千元。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30歲以下之通過率初級認證通過率介於31.62%至55.37%間,而中級暨中高級認證通過率介於39.59%至50.83%間,該通過率計算之母體既已扣除缺考人數,通過率仍然未達6成,顯見客委會應研擬針對30歲以下等較低年齡層之考生加強客語能力認證之推廣以提高通過率。爰此,針對「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其中辦理全國客語能力分級認證及推廣」業務費,原列8,236萬5千元,建議凍結相關業務費850萬元,俟客委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61案。

161、

客家委員會為持續推動客語復甦,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辦理「客家語言深耕計畫」(計畫期程103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15億3,772萬2千元)。106年度於「文化教育推展」計畫下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分支計畫,編列第4年經費2億6,676萬3千元。惟查:()因受少子化等因素影響認證考試通過比率降低:客委會自94年度以來每年均辦理各級別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就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考試結果觀之,95年度至99年度通過比率,分別為94%、89%、83%、65%及69%,惟100年度及103年度通過率均未及60%,104年度稍有回升至僅67%,(詳附表1);另就中級暨中高級考試結果,近年來亦略呈下降趨勢(97年度至104年度分別為88%、92%、85%、82%、84%、67%、77%及76%,詳附表2),雖近年來受少子化因素致報名人數趨緩,又因考生組成及考生能力因素影響(年齡與通過率成正比),造成通過率逐年降低。()30歲以下之通過率僅及五成,宜強化較低年齡層之語言推廣有效性:客語能力之推廣,應使各年齡層之語言能力均普遍改善及提昇,以避免產生世代斷層,危及客語之存續;惟近年來客語能力初級認證、中級暨中高級考試結果觀之,30歲以下之通過率初級認證通過率介於31.62%至55.37%間,而中級暨中高級認證通過率介於39.59%至50.83%間(詳附表3),通過率僅及五成,仍屬偏低,應研議強化30歲以下較低年齡層之語言推廣,以求本土母語保存之延續性。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客委會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客委會正視「1.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通過率不佳,2.認證考試通過比率降低」之缺失,經查有關「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分支計畫經費2億6,676萬3千元,近年來辦理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通過率不佳,主要原因是少子化等因素影響報名人數趨緩、通過率偏低,顯見該項計畫執行成效逐年遞減,加上少子化等因素,預算需求實無成長之必要,爰建議減列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並要求客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通過率不佳,2.認證考試通過比率降低」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求本土母語保存之延續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61、修正案

客家委員會為持續推動客語復甦,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辦理「客家語言深耕計畫」(計畫期程103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15億3,772萬2千元)。106年度於「文化教育推展」計畫下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分支計畫,編列第4年經費2億6,676萬3千元。惟查:()因受少子化等因素影響認證考試通過比率降低:客委會自94年度以來每年均辦理各級別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就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考試結果觀之,95年度至99年度通過比率,分別為94%、89%、83%、65%及69%,惟100年度及103年度通過率均未及60%,104年度稍有回升至僅67%,(詳附表1);另就中級暨中高級考試結果,近年來亦略呈下降趨勢(97年度至104年度分別為88%、92%、85%、82%、84%、67%、77%及76%,詳附表2),雖近年來受少子化因素致報名人數趨緩,又因考生組成及考生能力因素影響(年齡與通過率成正比),造成通過率逐年降低。()30歲以下之通過率僅及五成,宜強化較低年齡層之語言推廣有效性:客語能力之推廣,應使各年齡層之語言能力均普遍改善及提昇,以避免產生世代斷層,危及客語之存續;惟近年來客語能力初級認證、中級暨中高級考試結果觀之,30歲以下之通過率初級認證通過率介於31.62%至55.37%間,而中級暨中高級認證通過率介於39.59%至50.83%間(詳附表3),通過率僅及五成,仍屬偏低,應研議強化30歲以下較低年齡層之語言推廣,以求本土母語保存之延續性。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客委會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客委會正視「1.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通過率不佳,2.認證考試通過比率降低」之缺失,經查有關「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分支計畫經費2億6,676萬3千元,近年來辦理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通過率不佳,主要原因是少子化等因素影響報名人數趨緩、通過率偏低,顯見該項計畫執行成效逐年遞減,加上少子化等因素,預算需求實無成長之必要,爰建議凍結2,800萬元(含分組審查決議凍結之1/10),並要求客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通過率不佳,2.認證考試通過比率降低」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求本土母語保存之延續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62案。

162、

106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廣02推廣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編列266,763千元,經查客語初、中、高級認證通過率逐年下降,惟客委會自明年起取消客語認證獎金制度,將該筆預算投入基層客語教學,然面對通過率逐年下降,客委會應提出具體誘因,以達到客語復甦之目標,爰提案減列2,500千元,凍結三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江啟臣

162、修正案

106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廣02推廣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編列266,763千元,經查客語初、中、高級認證通過率逐年下降,惟客委會自明年起取消客語認證獎金制度,將該筆預算投入基層客語教學,然面對通過率逐年下降,客委會應提出具體誘因,以達到客語復甦之目標,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64案。

164、

客家委員會於106年度預算「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編列「客家語言深耕計畫」等經費266,763元,用以推動客語復甦,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客家語言之推廣目標,乃係提升客家文化價值、結合客語家庭、學校、社區、公事場所及網路環境,全面提升公共領域客家語言能見度。惟經查,近年來30歲以下年齡層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結果,初級認證考試通過率僅介於31.62%至55.37%間、中級暨中高級認證通過率僅介於39.59%至50.83%間,通過率實屬偏低,對於保存客家文化、避免世代斷層效果有限。爰此,凍結「客家語言深耕計畫」40,000千元,待客家委員會針對如何有效提升客語能力認證考試通過率、避免世代斷層,提出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164、修正案

客家委員會於106年度預算「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編列「客家語言深耕計畫」等經費266,763元,用以推動客語復甦,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客家語言之推廣目標,乃係提升客家文化價值、結合客語家庭、學校、社區、公事場所及網路環境,全面提升公共領域客家語言能見度。惟經查,近年來30歲以下年齡層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結果,初級認證考試通過率僅介於31.62%至55.37%間、中級暨中高級認證通過率僅介於39.59%至50.83%間,通過率實屬偏低,對於保存客家文化、避免世代斷層效果有限。爰此,凍結「客家語言深耕計畫」4,000千元,待客家委員會針對如何有效提升客語能力認證考試通過率、避免世代斷層,提出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66案。

166、

「文化教育推展─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預算編列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1,285萬8千元,包括業務費1,135萬8千元及補捐助費150萬元。經查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有二項重大缺失:()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依審計部查核客委會104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辦理情形之報告指出,部分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計畫之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核有下列缺失:1.部分計畫執行結束後,未依規定於成果報告詳列評估結果,客家委員會亦未積極請相關執行單位補充資料,致難以知悉計畫執行結果;2.部分計畫雖訂有執行預期效益,惟成果報告未列載實際評估結果,或雖於成果報告統計執行成果,惟計畫書未訂定預期之執行效益,致無法評估執行成果是否符合預期,計畫審查作業亦待檢討;3.部分計畫執行成果未如預期等情事,亟待檢討覈實執行計畫審查作業,並積極督促計畫執行單位改善,俾利評估計畫執行成效,並作為日後審核申請計畫之參考。爰此,客委會該項計畫執行成果未明,允應參酌前開意見研謀改善。()擴大業務範圍,應檢討改善執行成效:92年度本計畫首次編列,補助各縣市政府及團體,但104年度預算數900萬元,決算數313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僅34.79%,顯示該計畫執行率偏低(詳附表1)。106年度持續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並編列450萬元,預計核定30個單位,每單位補助15萬元。另為提高服務滿意度,並促進客語服務普及性,業擴大業務範圍,新增1.辦理「客語友善環境標章」推廣計畫編列700萬元,2.辦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評鑑獎勵計畫」編列135萬8千元兩項子計畫,新增獎勵業務部分若未訂定作業要點,則獎勵原則、範圍、審查機制等均不明,有違該計畫與預算不著之公平透明。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客委會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客委會正視「1.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2.預算執行績效極差,有礙政府預算靈活運用」之缺失,經查有關「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102-105年的預算執行率從100%下降到「零」,顯示客委會預算執行態度消極,又無改善計畫與決心,針對「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之106年預算1,285萬8千元,爰建議減列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並要求客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2.預算執行績效極差,有礙政府預算靈活運用」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俾提高服務滿意度,並促進客語服務普及性。

附表1:客委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執行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預算案

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

6,000

6,000

10,000

7,775

9,000

3,131

6,500

4,500

 

預算執行率

100

77.75

34.79

-

 

註1.資料來源,客委會提供;本中心整理。

2.表列102至105年度為法定預算數,106年度為預算案數。

3.106年度預算案分支計畫改名為「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編列1,285萬8千元,其中「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45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66、修正案

「文化教育推展─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預算編列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1,285萬8千元,包括業務費1,135萬8千元及補捐助費150萬元。經查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有二項重大缺失:()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依審計部查核客委會104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辦理情形之報告指出,部分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計畫之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核有下列缺失:1.部分計畫執行結束後,未依規定於成果報告詳列評估結果,客家委員會亦未積極請相關執行單位補充資料,致難以知悉計畫執行結果;2.部分計畫雖訂有執行預期效益,惟成果報告未列載實際評估結果,或雖於成果報告統計執行成果,惟計畫書未訂定預期之執行效益,致無法評估執行成果是否符合預期,計畫審查作業亦待檢討;3.部分計畫執行成果未如預期等情事,亟待檢討覈實執行計畫審查作業,並積極督促計畫執行單位改善,俾利評估計畫執行成效,並作為日後審核申請計畫之參考。爰此,客委會該項計畫執行成果未明,允應參酌前開意見研謀改善。()擴大業務範圍,應檢討改善執行成效:92年度本計畫首次編列,補助各縣市政府及團體,但104年度預算數900萬元,決算數313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僅34.79%,顯示該計畫執行率偏低(詳附表1)。106年度持續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並編列450萬元,預計核定30個單位,每單位補助15萬元。另為提高服務滿意度,並促進客語服務普及性,業擴大業務範圍,新增1.辦理「客語友善環境標章」推廣計畫編列700萬元,2.辦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評鑑獎勵計畫」編列135萬8千元兩項子計畫,新增獎勵業務部分若未訂定作業要點,則獎勵原則、範圍、審查機制等均不明,有違該計畫與預算不著之公平透明。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客委會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客委會正視「1.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2.預算執行績效極差,有礙政府預算靈活運用」之缺失,經查有關「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102-105年的預算執行率從100%下降到「零」,顯示客委會預算執行態度消極,又無改善計畫與決心,針對「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之106年預算1,285萬8千元,爰建議凍結1/4照委員會分組審查決議,提書面報告,並要求客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2.預算執行績效極差,有礙政府預算靈活運用」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俾提高服務滿意度,並促進客語服務普及性。

 

附表1:客委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執行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預算案

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

6,000

6,000

10,000

7,775

9,000

3,131

6,500

4,500

 

預算執行率

100

77.75

34.79

-

 

註1.資料來源,客委會提供;本中心整理。

2.表列102至105年度為法定預算數,106年度為預算案數。

3.106年度預算案分支計畫改名為「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編列1,285萬8千元,其中「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45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68案。

168、

106年度客家委員會編列「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預算編列12,858千元。其目的為加強協調各公民營機構在大眾運輸工具、公家機關、醫院等公共場所,推動客語志工、口譯及客語播音等服務,以服務更多的客家鄉親。惟按審計部報告指出,部分推動公共客語無障礙計畫之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導致成效不明,難以知悉計畫執行成果。此外,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僅34.79%,該計畫執行率偏低。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客家委員會提出改善精進計畫並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69案。

169、

客家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文化教育推展─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1,285萬8千元,包括業務費1,135萬8千元及補捐助費150萬元。加強協調各公民營機構在大眾運輪工具、公家機關、醫院等公共場所,推動客語志工、口譯及客語播音等服務,以服務更多的客家鄉親。審計部查核客委會104年度財務收支審核通知報告指出,部分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計畫之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客委會亦未積極請相關執行單位補充資料,致難以知悉計畫執行成果。此外,104年度亦有編列此筆預算,然預算執行率僅34.79%,顯示該計畫執行率偏低。爰此,凍結「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2,000千元,待客家委員會針對上開缺失如何精進、改善,提出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169、修正案:

客家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文化教育推展─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1,285萬8千元,包括業務費1,135萬8千元及補捐助費150萬元。加強協調各公民營機構在大眾運輪工具、公家機關、醫院等公共場所,推動客語志工、口譯及客語播音等服務,以服務更多的客家鄉親。審計部查核客委會104年度財務收支審核通知報告指出,部分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計畫之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客委會亦未積極請相關執行單位補充資料,致難以知悉計畫執行成果。此外,104年度亦有編列此筆預算,然預算執行率僅34.79%,顯示該計畫執行率偏低。爰此,凍結「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200千元,待客家委員會針對上開缺失如何精進、改善,提出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70案。

170、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客家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傳播行銷推展」項下,01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業務費內已編列委辦費412,700千元,辦理客家電視頻道設立相關事宜;另又編列一般事務費51,770千元;再又編列獎補助費61,000千元;內容重複,績效不明,流於浮濫,應予以精實!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工作計畫內業務費經費總計15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170、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客家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傳播行銷推展」項下,01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業務費內已編列委辦費412,700千元,辦理客家電視頻道設立相關事宜;另又編列一般事務費51,770千元;再又編列獎補助費61,000千元;內容重複,績效不明,流於浮濫,應予以精實!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凍結該工作計畫內業務費經費總計10,000千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71案。

171、

客委會為維護客家族群傳播媒體使用權益,促使客家語言、文化重返公共傳播領域,帶動客家電視媒體市場,106年度於「傳播行銷推展─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項下編列辦理「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計畫」經費,其中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等業務共編列預算4億1,270萬元。經查:()96年度起客家電視製播已委託公視辦理: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故客家電視頻道節目之製播爰自96年度起交由公視辦理,近3年度(102年度至104年度)委託公視辦理節目製播之決算數分別為4億0,052萬9千元、4億0,253萬元及3億8,645萬元,105年度及106年度預算均編列4億1,270萬元之經費(詳附表1)。()104年度客家電視台節目委製加外購比率逾5成,宜提高自製比率,並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滿足觀眾收視需求:客家電視台係依客家基本法所定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而規劃辦理族群專屬之傳播頻道,肩負推廣、傳承及發揚族群文化之任務,爰節目內容之良窳將影響任務達成,惟以104年度客家電視台所播節目來源觀之(詳附表2),自製比率僅42%,為期使節目內容更具吸引力及滿足所屬族群之需,以達所負功能與任務,客家電視台允宜強化節目自製比率,以利永續發展並培育傳播人才。另依審計部出具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指出,客家電視台以促進客家文化及語言之傳承與發展為目標,惟節目製作仍未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未能滿足觀眾收視需求,亦不符產業發展趨勢,客委會允應參酌前開意見,研謀改善。()宜研謀拓展並提高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並正視客庄地區收視質之狀況,以發揮預期效益:雖104年第1-4季臺灣地區民眾有接觸客家電視之季平均人數為489萬5,239人,較103年季平均人數474萬8,694人及102年度季平均人數463萬3,193人高,104年度觸達率提升為3.09%超出原訂目標值1%,達成率100%(詳附表3)。惟據客委會對客家電視台收視質委託調查結果顯示,客家電視台觀眾年齡層偏高,年紀愈輕者對客家電視台接觸度愈低,考量該電視台兼負傳承推廣客家母語、發揚客家文化之功能,為避免文化斷層,宜研謀拓展並提高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另據客家電視委託「收視質調查研究」資料顯示,105年度客家電視整體滿意度調查結果前二季平均滿意度為80.79分,較104年度全年(第一至四季)客家電視整體滿意度81.30分略為降低(詳附表4)。惟若以103年及104年度第三季客庄地區觀眾對客家電視之滿意度分別為79.93分及79.90分觀察,以客家族群為主客庄地區民眾滿意度反低於台灣地區民眾平均滿意度,允宜正視客庄地區收視質狀況並檢討調整策略。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客委會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客委會正視「1.家電視台節目委製加外購比率逾5成,自製率偏低,2.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偏低,3.未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未能滿足觀眾收視需求,亦不符產業發展趨勢」之缺失,「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等業務」之預算4億1,270萬元,爰建議減列1,000萬元,其餘全數凍結,科目自行調整,並要求客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家電視台節目委製加外購比率逾5成,自製率偏低,2.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偏低,3.未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未能滿足觀眾收視需求,亦不符產業發展趨勢」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俾利客家文化之傳承與客家母語之推廣。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71、修正案:

客委會為維護客家族群傳播媒體使用權益,促使客家語言、文化重返公共傳播領域,帶動客家電視媒體市場,106年度於「傳播行銷推展─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項下編列辦理「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計畫」經費,其中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等業務共編列預算4億1,270萬元。經查:()96年度起客家電視製播已委託公視辦理: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故客家電視頻道節目之製播爰自96年度起交由公視辦理,近3年度(102年度至104年度)委託公視辦理節目製播之決算數分別為4億0,052萬9千元、4億0,253萬元及3億8,645萬元,105年度及106年度預算均編列4億1,270萬元之經費(詳附表1)。()104年度客家電視台節目委製加外購比率逾5成,宜提高自製比率,並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滿足觀眾收視需求:客家電視台係依客家基本法所定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而規劃辦理族群專屬之傳播頻道,肩負推廣、傳承及發揚族群文化之任務,爰節目內容之良窳將影響任務達成,惟以104年度客家電視台所播節目來源觀之(詳附表2),自製比率僅42%,為期使節目內容更具吸引力及滿足所屬族群之需,以達所負功能與任務,客家電視台允宜強化節目自製比率,以利永續發展並培育傳播人才。另依審計部出具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指出,客家電視台以促進客家文化及語言之傳承與發展為目標,惟節目製作仍未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未能滿足觀眾收視需求,亦不符產業發展趨勢,客委會允應參酌前開意見,研謀改善。()宜研謀拓展並提高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並正視客庄地區收視質之狀況,以發揮預期效益:雖104年第1-4季臺灣地區民眾有接觸客家電視之季平均人數為489萬5,239人,較103年季平均人數474萬8,694人及102年度季平均人數463萬3,193人高,104年度觸達率提升為3.09%超出原訂目標值1%,達成率100%(詳附表3)。惟據客委會對客家電視台收視質委託調查結果顯示,客家電視台觀眾年齡層偏高,年紀愈輕者對客家電視台接觸度愈低,考量該電視台兼負傳承推廣客家母語、發揚客家文化之功能,為避免文化斷層,宜研謀拓展並提高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另據客家電視委託「收視質調查研究」資料顯示,105年度客家電視整體滿意度調查結果前二季平均滿意度為80.79分,較104年度全年(第一至四季)客家電視整體滿意度81.30分略為降低(詳附表4)。惟若以103年及104年度第三季客庄地區觀眾對客家電視之滿意度分別為79.93分及79.90分觀察,以客家族群為主客庄地區民眾滿意度反低於台灣地區民眾平均滿意度,允宜正視客庄地區收視質狀況並檢討調整策略。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客委會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客委會正視「1.家電視台節目委製加外購比率逾5成,自製率偏低,2.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偏低,3.未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未能滿足觀眾收視需求,亦不符產業發展趨勢」之缺失,「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等業務」之預算4億1,270萬元,爰建議凍結4,500萬元(含小組審查決議凍結之4,127萬),並要求客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家電視台節目委製加外購比率逾5成,自製率偏低,2.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偏低,3.未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未能滿足觀眾收視需求,亦不符產業發展趨勢」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俾利客家文化之傳承與客家母語之推廣。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72案。

172、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六目「傳播行銷推展:01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項下說明1.「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等」業務共編列預算4億1,270萬元。近幾年來,客委會對於客家電視製播經費,每年度預算編列均逾4億元,顯示對該頻道提昇客家文化普及,以及扮演客家文化交流重要角色的期待甚深;然而,客家電視台的收視調查顯示有觀眾年齡層愈低,其收視頻率或接觸度愈低之現象,恐危及該電視台兼負傳承與推廣客家母語,及發揚客家文化之目的。爰此,針對「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其中「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等」,原列4億1,270萬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客委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172、修正案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六目「傳播行銷推展:01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項下說明1.「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等」業務共編列預算4億1,270萬元。近幾年來,客委會對於客家電視製播經費,每年度預算編列均逾4億元,顯示對該頻道提昇客家文化普及,以及扮演客家文化交流重要角色的期待甚深;然而,客家電視台的收視調查顯示有觀眾年齡層愈低,其收視頻率或接觸度愈低之現象,恐危及該電視台兼負傳承與推廣客家母語,及發揚客家文化之目的。爰此,針對「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其中「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等」,原列4億1,270萬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客委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76案。

176、

一、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

二、經查,該預算科目為設立客家電視頻道相關業務、成立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製播多元客語腔調節目、運用媒體推廣客語及鼓勵媒體呈現客家語文等業務,共編列5億2千9百18萬9千元。

三、然客家傳播行銷計畫推動多年,惟客語節目及戲劇電影等仍不普遍,客家電視台之客家族群收視率亦持續下降;且自從客家電視台成為客語節目播放首選平台,其他頻道幾乎看不到客語節目,顯示相關客家傳播行銷計畫與策略,亟待檢討改善,建議凍結20%,待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176、修正案

一、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

二、經查,該預算科目為設立客家電視頻道相關業務、成立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製播多元客語腔調節目、運用媒體推廣客語及鼓勵媒體呈現客家語文等業務,共編列5億2千9百18萬9千元。

三、然客家傳播行銷計畫推動多年,惟客語節目及戲劇電影等仍不普遍,客家電視台之客家族群收視率亦持續下降;且自從客家電視台成為客語節目播放首選平台,其他頻道幾乎看不到客語節目,顯示相關客家傳播行銷計畫與策略,亟待檢討改善,建議凍結200萬元,待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78案。

178、

一、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

二、經查,該預算科目為辦理客家整合行銷傳播與客家文化資源調查、活化、運用及數位化業務暨,共編列1億1千4百94萬6千元。

三、然客家傳播行銷計畫推動多年,客家文化作為主流媒體傳播之能見度依舊不高,顯示相關客家傳播行銷計畫與策略,亟待檢討改善,建議凍結10%,待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178、修正案

一、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

二、經查,該預算科目為辦理客家整合行銷傳播與客家文化資源調查、活化、運用及數位化業務暨,共編列1億1千4百94萬6千元。

三、然客家傳播行銷計畫推動多年,客家文化作為主流媒體傳播之能見度依舊不高,顯示相關客家傳播行銷計畫與策略,亟待檢討改善,建議凍結200萬元,待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80案。

180、

一、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

二、經查,該預算科目為辦理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營運,共編列3億5千9百萬零3萬5千元。

三、復查台灣西部有六堆客家園區又有浪漫台3線的計畫,且過去客委會投入78億的經費做六堆客家園區,明年度客委會也再度編列3億5,903萬元做為場館的營運經費,相關園區建置及計畫預算過度集中西部地區,加上客家文化園區經營績效不彰,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之苗栗園區參觀人次更從102年度131萬9千餘人次,降至去(104)年度62萬餘人次,減幅高達52.98%,營運亟待檢討改善,建議凍結10%,待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83案。

183、

客委會(含所屬)歲出預算自96年度14億9,883萬9千元,逐年擴增至101年度之32億8,532萬4千元,雖自103年度以後略有下降,惟檢視其近年之實際執行情況,預算待執行之保留數與未執行賸餘數占比均高逾13%(兩者合計占當年度歲出預算之比率,由101年度之20.61%,逐年擴增至102年度之27.72%,103年度雖稍有下降13.76%,但104年度卻又增加至16.06%),雖部分保留款係屬已撥付受補助機關而尚未支用之跨年期計畫,惟迄至104年底,累積保留數仍高達4億7,716萬9千元,過高之預算保留數及賸餘數,形同當年度財政資源未被有效運用,實不利國家整體政策之推動。為利政府整體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預算法及行政院所訂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規定,各機關依其施政計畫擬編預算時,計畫經費需求應與執行力相配合,爰要求客委會應衡酌其施政重點與執行力編列年度預算,並應持續強化對受補助單位之績效管考,以提升預算執行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84案。

184、

客家委員會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之預期成果包含「結合客語家庭、學校、社區、公事場所及網路環境,全面提升客家語言存制」,還有「增加年輕人接觸客家語言文化之機會,強化其傳承客家語言文化之意願」。由於客委會目前主要推動客家語言教育政策著重「沉浸式教學」,或許在桃竹苗中六堆等傳統客家群聚聚落中推動相對容易,但是在客家人口多、客語相對隱性的大型都會地區客家鄉親,此項沉浸式教學,恐不易於推動,爰要求客委會應該針對不同客家聚落之地域特性,研擬因應之客家語言政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85案。

185、

由於台中山城東勢石岡新社和平一帶,是全台第三大客語聚落,以大埔腔客語為主的客家文化,其獨步全台的大埔客家,當屬重要客家文化資產,爰要求客委會應與地方政府合作,具體提出維持與彰顯「大埔客家文化意象」之計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86案。

186、主決議:

「文化教育推展─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預算編列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1,285萬8千元,包括業務費1,135萬8千元及補捐助費150萬元。經查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有二項重大缺失:()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依審計部查核客委會104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辦理情形之報告指出,部分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計畫之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核有下列缺失:1.部分計畫執行結束後,未依規定於成果報告詳列評估結果,客家委員會亦未積極請相關執行單位補充資料,致難以知悉計畫執行結果;2.部分計畫雖訂有執行預期效益,惟成果報告未列載實際評估結果,或雖於成果報告統計執行成果,惟計畫書未訂定預期之執行效益,致無法評估執行成果是否符合預期,計畫審查作業亦待檢討;3.部分計畫執行成果未如預期等情事,亟待檢討覈實執行計畫審查作業,並積極督促計畫執行單位改善,俾利評估計畫執行成效,並作為日後審核申請計畫之參考。爰此,客委會該項計畫執行成果未明,允應參酌前開意見研謀改善。()擴大業務範圍,應檢討改善執行成效:92年度本計畫首次編列,補助各縣市政府及團體,但104年度預算數900萬元,決算數313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僅34.79%,顯示該計畫執行率偏低(詳附表1)。106年度持續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並編列450萬元,預計核定30個單位,每單位補助15萬元。另為提高服務滿意度,並促進客語服務普及性,業擴大業務範圍,新增1.辦理「客語友善環境標章」推廣計畫編列700萬元,2.辦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評鑑獎勵計畫」編列135萬8千元兩項子計畫,新增獎勵業務部分若未訂定作業要點,則獎勵原則、範圍、審查機制等均不明,有違該計畫與預算不著之公平透明。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客委會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客委會正視「1.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2.預算執行績效極差,有礙政府預算靈活運用」之缺失,經查有關「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102-105年的預算執行率從100%下降到「零」,顯示客委會預算執行態度消極,又無改善計畫與決心,爰要求客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2.預算執行績效極差,有礙政府預算靈活運用」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俾提高服務滿意度,並促進客語服務普及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86、修正案

主決議:

「文化教育推展─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預算編列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1,285萬8千元,包括業務費1,135萬8千元及補捐助費150萬元。經查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有二項重大缺失:()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依審計部查核客委會104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辦理情形之報告指出,部分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計畫之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核有下列缺失:1.部分計畫執行結束後,未依規定於成果報告詳列評估結果,客家委員會亦未積極請相關執行單位補充資料,致難以知悉計畫執行結果;2.部分計畫雖訂有執行預期效益,惟成果報告未列載實際評估結果,或雖於成果報告統計執行成果,惟計畫書未訂定預期之執行效益,致無法評估執行成果是否符合預期,計畫審查作業亦待檢討;3.部分計畫執行成果未如預期等情事,亟待檢討覈實執行計畫審查作業,並積極督促計畫執行單位改善,俾利評估計畫執行成效,並作為日後審核申請計畫之參考。爰此,客委會該項計畫執行成果未明,允應參酌前開意見研謀改善。()擴大業務範圍,應檢討改善執行成效:92年度本計畫首次編列,補助各縣市政府及團體,但104年度預算數900萬元,決算數313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僅34.79%,顯示該計畫執行率偏低(詳附表1)。106年度持續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並編列450萬元,預計核定30個單位,每單位補助15萬元。另為提高服務滿意度,並促進客語服務普及性,業擴大業務範圍,新增1.辦理「客語友善環境標章」推廣計畫編列700萬元,2.辦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評鑑獎勵計畫」編列135萬8千元兩項子計畫,新增獎勵業務部分若未訂定作業要點,則獎勵原則、範圍、審查機制等均不明,有違該計畫與預算不著之公平透明。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客委會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客委會正視「1.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2.預算執行績效極差,有礙政府預算靈活運用」之缺失,經查有關「辦理公共領域客語無障礙計畫」102-105年的預算執行率從100%下降到「零」,顯示客委會預算執行態度消極,又無改善計畫與決心,爰要求客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補助案件未依規定評估執行成果,致成效未明,2.預算執行績效極差,有礙政府預算靈活運用」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書面報告,俾提高服務滿意度,並促進客語服務普及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87案。

187、主決議:

依據客委會106年度預算書所附「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所列,本年度所編執行跨年期之計畫計有辦理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客家文化躍升計畫、客家語言深耕計畫、客家特色產業創新發展計畫、客家傳播行銷計畫、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及客家文化雙燈塔跨域加值整合發展計畫等7項,本年度預算數為25.28億元(詳該會106年度預算書第106頁),惟查,該會106年度於各項工作計畫下所編辦理跨年期計畫之經費總額達25億8,936萬元(詳附表1),顯未依相關規定如數填報,不利本院預算審議。茲說明如下:()繼續經費之預算編列,應依預算法、本院決議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之相關規定辦理:1.預算法第5條規定,「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為繼續經費,復依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者,應附具全部計畫」;及同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2.本院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要求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自97年度起,應依預算法第39條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予補正。」爰各機關年度預算如涉及繼續經費,應於預算書內載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俾符預算法及立法院決議。3.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於「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中,即將「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列為必要之附屬表。是以,各機關單位預算若屬跨年期繼續經費者,均應依相關規定完整表達有關資訊。()客委會所編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未依規定將所有跨年期計畫均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如附表1所列,客委會106年度辦理之跨年期計畫(含子計畫)計有8項,惟於預算書中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僅列前開所述辦理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等7項(即附表1所列第1項至第7項),其中客家文化躍升計畫下即包含有:知識體系發展計畫、客庄文化資源調查計畫、園區領航計畫─苗栗園區、園區領航計畫─六堆園區及文藝發展計畫等5項子計畫,另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執行期間係104年度至106年度,下有「樂活客庄4G應用服務計畫」、「智慧客家跨域整合計畫」及「客庄智慧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等3項子計畫,雖每年執行主題不同,採逐年分別辦理採購或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屬跨年期計畫卻未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綜上,客委會106年度部分屬繼續經費之預算,未依規定完整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中揭露,其中「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智慧客家樂活4G應用服務計畫」執行期間係104年度至106年度,採逐年分別辦理採購或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屬跨年期計畫卻未列入,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避免客委會故意隱匿預算之執行及規避計畫執行成效不佳等原因,爰要求客委會針對「客委會所編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未依規定將所有跨年期計畫均列入,規避立法院預算審議」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限三個月內到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88案。

188、主決議:

客委會106年度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計畫下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分支計畫,編列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經費7億0,627萬元,以辦理客家文化及產業環境營造之資源調查、活動、展示(售)、推廣、輔導機制、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及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經查:()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為(103年度至108年度)之中長期計畫:為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營造計畫,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客庄環境資源調查及整體規劃、傳統客庄社區公共生活場域保存、客家文化特色形塑、居民共同參與社區發展與環境營造,以及閒置空間再利用等事項,促進客庄文化及產業發展。客委會自103年度起賡續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計畫期程自103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35億7,300萬元),第二期計畫目標為落實蔡總統客家政見,打造「國家級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針對環境整備部分完成客家聚落空間保存及發展再利用階段性建置、加強客家人文歷史資產調查及修復名人故居歷史建物、完整建構國內客家文化接觸據點及館舍、聯營網絡達成活化客家既有館舍經營輔導機制;據客委會提供資料,該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績效目標值預計補助案數分別為69案及68案,實際補助案數為123案及172案,達成度均逾100%,105年度迄至7月底補助案數共核定59案,較原訂目標值80案,已達成73.75%(詳附表1)。()前期「客家文化生活環境計畫」屢因地方政府計畫報核程序延遲及工程流標等因素,致計畫屆期仍有鉅額保留款:前期「客家文化生活環境計畫」於執行期間,屢因地方政府研提、修正計畫、審查等報核程序有所延遲,加以工程發包流標等原因,致102年底計畫屆期,累計執行率僅79.32%(已編預算35億1,084萬元,迄至102年底止累計實現數27億8,471萬6千元,應付保留款4億1,587萬8千元),而截至104年底前期計畫尚有4案(經費合計5,883萬元)已逾辦理期程仍未完成(詳附表2)。()迄至104年底第二期計畫仍有應付保留數高逾4億元,允應確實執行,俾健全案件控管機制。按客委會104年度單位決算書中之歲出保留數(或未結清數)分析表所列,第二期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合計仍列有應付保留款約4億0,186萬元(包含經常門2,512萬8千元及資本門3億7,673萬2千元)。該等計畫之補助係依客委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作業要點辦理,該要點第12條規定,有關受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依「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督導評核要點」辦理。客委會依前開督導評核要點,訂有案件進行中之書面及訪查機制,允應確實執行,俾健全案件控管機制。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客委會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客委會正視「預算執行績效極差,致令鉅額資金長期滯留地方政府,有礙政府預算靈活運用」之缺失,經查有關「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第二期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合計仍列有應付保留款約4億0,186萬元(包含經常門2,512萬8千元及資本門3億7,673萬2千元,另截至105年7月底預算僅執行2億1,249萬2千元(執行率僅73.75%),爰要求客委會三個月內針對「預算執行績效極差,致令鉅額資金長期滯留地方政府,有礙政府預算靈活運用」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俾政府預算能靈活運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89案。

189、主決議:

客委會為維護客家族群傳播媒體使用權益,促使客家語言、文化重返公共傳播領域,帶動客家電視媒體市場,106年度於「傳播行銷推展─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項下編列辦理「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計畫」經費,其中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等業務共編列預算4億1,270萬元。經查:()96年度起客家電視製播已委託公視辦理: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故客家電視頻道節目之製播爰自96年度起交由公視辦理,近3年度(102年度至104年度)委託公視辦理節目製播之決算數分別為4億0,052萬9千元、4億0,253萬元及3億8,645萬元,105年度及106年度預算均編列4億1,270萬元之經費(詳附表1)。()104年度客家電視台節目委製加外購比率逾5成,宜提高自製比率,並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滿足觀眾收視需求:客家電視台係依客家基本法所定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而規劃辦理族群專屬之傳播頻道,肩負推廣、傳承及發揚族群文化之任務,爰節目內容之良窳將影響任務達成,惟以104年度客家電視台所播節目來源觀之(詳附表2),自製比率僅42%,為期使節目內容更具吸引力及滿足所屬族群之需,以達所負功能與任務,客家電視台允宜強化節目自製比率,以利永續發展並培育傳播人才。另依審計部出具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指出,客家電視台以促進客家文化及語言之傳承與發展為目標,惟節目製作仍未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未能滿足觀眾收視需求,亦不符產業發展趨勢,客委會允應參酌前開意見,研謀改善。()宜研謀拓展並提高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並正視客庄地區收視質之狀況,以發揮預期效益:雖104年第1-4季臺灣地區民眾有接觸客家電視之季平均人數為489萬5,239人,較103年季平均人數474萬8,694人及102年度季平均人數463萬3,193人高,104年度觸達率提升為3.09%超出原訂目標值1%,達成率100%(詳附表3)。惟據客委會對客家電視台收視質委託調查結果顯示,客家電視台觀眾年齡層偏高,年紀愈輕者對客家電視台接觸度愈低,考量該電視台兼負傳承推廣客家母語、發揚客家文化之功能,為避免文化斷層,宜研謀拓展並提高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另據客家電視委託「收視質調查研究」資料顯示,105年度客家電視整體滿意度調查結果前二季平均滿意度為80.79分,較104年度全年(第一至四季)客家電視整體滿意度81.30分略為降低(詳附表4)。惟若以103年及104年度第三季客庄地區觀眾對客家電視之滿意度分別為79.93分及79.90分觀察,以客家族群為主客庄地區民眾滿意度反低於台灣地區民眾平均滿意度,允宜正視客庄地區收視質狀況並檢討調整策略。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客委會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客委會正視「1.家電視台節目委製加外購比率逾5成,自製率偏低,2.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偏低,3.未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未能滿足觀眾收視需求,亦不符產業發展趨勢」之缺失,爰要求客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家電視台節目委製加外購比率逾5成,自製率偏低,2.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偏低,3.未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未能滿足觀眾收視需求,亦不符產業發展趨勢」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俾利客家文化之傳承與客家母語之推廣。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89、修正案

主決議:

客委會為維護客家族群傳播媒體使用權益,促使客家語言、文化重返公共傳播領域,帶動客家電視媒體市場,106年度於「傳播行銷推展─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項下編列辦理「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計畫」經費,其中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等業務共編列預算4億1,270萬元。經查:()96年度起客家電視製播已委託公視辦理: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故客家電視頻道節目之製播爰自96年度起交由公視辦理,近3年度(102年度至104年度)委託公視辦理節目製播之決算數分別為4億0,052萬9千元、4億0,253萬元及3億8,645萬元,105年度及106年度預算均編列4億1,270萬元之經費(詳附表1)。()104年度客家電視台節目委製加外購比率逾5成,宜提高自製比率,並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滿足觀眾收視需求:客家電視台係依客家基本法所定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而規劃辦理族群專屬之傳播頻道,肩負推廣、傳承及發揚族群文化之任務,爰節目內容之良窳將影響任務達成,惟以104年度客家電視台所播節目來源觀之(詳附表2),自製比率僅42%,為期使節目內容更具吸引力及滿足所屬族群之需,以達所負功能與任務,客家電視台允宜強化節目自製比率,以利永續發展並培育傳播人才。另依審計部出具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指出,客家電視台以促進客家文化及語言之傳承與發展為目標,惟節目製作仍未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未能滿足觀眾收視需求,亦不符產業發展趨勢,客委會允應參酌前開意見,研謀改善。()宜研謀拓展並提高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並正視客庄地區收視質之狀況,以發揮預期效益:雖104年第1-4季臺灣地區民眾有接觸客家電視之季平均人數為489萬5,239人,較103年季平均人數474萬8,694人及102年度季平均人數463萬3,193人高,104年度觸達率提升為3.09%超出原訂目標值1%,達成率100%(詳附表3)。惟據客委會對客家電視台收視質委託調查結果顯示,客家電視台觀眾年齡層偏高,年紀愈輕者對客家電視台接觸度愈低,考量該電視台兼負傳承推廣客家母語、發揚客家文化之功能,為避免文化斷層,宜研謀拓展並提高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另據客家電視委託「收視質調查研究」資料顯示,105年度客家電視整體滿意度調查結果前二季平均滿意度為80.79分,較104年度全年(第一至四季)客家電視整體滿意度81.30分略為降低(詳附表4)。惟若以103年及104年度第三季客庄地區觀眾對客家電視之滿意度分別為79.93分及79.90分觀察,以客家族群為主客庄地區民眾滿意度反低於台灣地區民眾平均滿意度,允宜正視客庄地區收視質狀況並檢討調整策略。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客委會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客委會正視「1.家電視台節目委製加外購比率逾5成,自製率偏低,2.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偏低,3.未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未能滿足觀眾收視需求,亦不符產業發展趨勢」之缺失,爰要求客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家電視台節目委製加外購比率逾5成,自製率偏低,2.年輕收視族群之主動收視意願偏低,3.未採高畫質訊號播送,未能滿足觀眾收視需求,亦不符產業發展趨勢」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書面報告,俾利客家文化之傳承與客家母語之推廣。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96案。

196、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目前現行的連署過程,是由民眾於連署書上親筆簽名後,透過郵寄或快遞的方式送交發起單位,再由發起單位集中送交中選會;此過程不僅耗費許多社會成本,一來一往的時間成本也很可觀。因此透過電子形式進行公民連署將是個降低社會成本、促進資訊科技的應用的替代性方案。再者,有鑑於電子簽章法已經開始實施,據其第九條規定:「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前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因此以電子形式行使公民權於法有據,故為實踐電子化民主趨向,提昇人民的政治參與率,爰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六個月內,開放民眾透過網際網路進行「電子連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196、修正案

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目前現行的連署過程,是由民眾於連署書上親筆簽名後,透過郵寄或快遞的方式送交發起單位,再由發起單位集中送交中選會;此過程不僅耗費許多社會成本,一來一往的時間成本也很可觀。因此透過電子形式進行公民連署將是個降低社會成本、促進資訊科技的應用的替代性方案。再者,有鑑於電子簽章法已經開始實施,據其第九條規定:「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前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因此以電子形式行使公民權於法有據,故為實踐電子化民主趨向,提昇人民的政治參與率,爰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一年內,開放民眾透過網際網路進行「電子連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97案。

197、

鑑於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各部會加總共編列高達1,903,372,000元(19億337萬2,000元)用於辦公廳舍租金,其總數完全足夠政府蓋一棟新的行政大樓,且行政院近日亦主張擴大內需、活化國有土地利用,爰此提案凍結陸委會所列辦公室租金79,350,000之二分之一,待行政院提出逐年遞減辦公廳舍租金預算之整體方案(或提高辦公廳舍自有率或各部會辦公廳舍合併、搬遷計畫等方案),並向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01案。

201、

鑑於兩岸官方往來互動劇減,又陸委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委辦費」科目7,837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6,600萬4千元,增加1,237萬5千元,恐已不合時宜,爰此提案減列二分之一,計3,918萬9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10案。

210、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辦理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等各項會議及與各機關聯繫互動之相關經費;行政單位報表、預算書、施政計畫成果報告、列管考評報告等資料印製費」1,008千元,該筆預算較105年度增加154千元。至105年11月25日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5兆3,258億元,短期債務未償餘額600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2.9萬元。為避免預算浮編,撙節政府預算,爰提案凍結「電話費、影印機及印刷機租金、電腦數據機及傳輸通訊費」預算154千元,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1案。

21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電話費、影印機及印刷機租金、電腦數據機及傳輸通訊費」1,304千元,該筆預算較105年度增加332千元。至105年11月25日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5兆3,258億元,短期債務未償餘額600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2.9萬元。為避免預算浮編,撙節政府預算,爰提案凍結「電話費、影印機及印刷機租金、電腦數據機及傳輸通訊費」預算332千元,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12案。

212、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大陸地區旅費」520千元,係用配合兩岸官方互動會議等活動,派員赴大陸地區考察、蒐集資訊,並辦理資安、電務支援服務,及場地、食宿、交通等採購行政事項之差旅費,經查:105年度編列720千元,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為撙節費用支出,建議凍結預算數1/5,俟向委員會提出執行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212、修正案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大陸地區旅費」520千元,係用配合兩岸官方互動會議等活動,派員赴大陸地區考察、蒐集資訊,並辦理資安、電務支援服務,及場地、食宿、交通等採購行政事項之差旅費,經查:105年度編列.720千元,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為撙節費用支出,建議凍結預算數1/10,俟向委員會提出執行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15案。

215、

一、經查,情勢評估與政策規劃預算科目項下編列8百零4萬元,辦理中國大陸對台政策作為及兩岸關係可能影響、研蒐兩岸情勢發展評估及政策建議、加強與地方政府推動兩岸事務之合作互動、派員赴中國大陸研蒐資訊、參加座談等費用。

二、有鑑於兩岸關係於520新政府上台後陷入急凍,主任委員對於大陸情勢未確實掌握,面對本院委員之質詢,連中共中央政治局七位常委是哪七位,台商最多的是哪幾個省份,都不知道!顯示我們陸委會的工作,不但兩岸停擺,連對岸資訊研蒐,相關幕僚作業都荒廢。

三、陸委會未思改善兩岸關係,更打壓地方政府推動兩岸合作互動,顯見情勢評估與政策規劃執行成效不彰,建議刪減50萬元並凍結30%,待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215、修正案

一、經查,情勢評估與政策規劃預算科目項下編列8百零4萬元,辦理中國大陸對台政策作為及兩岸關係可能影響、研蒐兩岸情勢發展評估及政策建議、加強與地方政府推動兩岸事務之合作互動、派員赴中國大陸研蒐資訊、參加座談等費用。

二、有鑑於兩岸關係於520新政府上台後陷入急凍,主任委員對於大陸情勢未確實掌握,面對本院委員之質詢,連中共中央政治局七位常委是哪七位,台商最多的是哪幾個省份,都不知道!顯示我們陸委會的工作,不但兩岸停擺,連對岸資訊研蒐,相關幕僚作業都荒廢。

三、陸委會未思改善兩岸關係,更打壓地方政府推動兩岸合作互動,顯見情勢評估與政策規劃執行成效不彰,改凍結100萬元,並至立法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16案。

216、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企劃業務」項下「情勢評估與政策規劃」編列「分析掌握民意對兩岸關係發展趨勢與脈動,落實傾聽民意之政策理念,委託民調單位辦理兩岸相關議題民意調查經費」1,650千元,民調的公布時常會對社會氛圍帶來不小影響,為了讓民意調查更加精準,如何讓受查者確實了解問題,並把他心中真正的意見表露出來,是民意調查成功的重要關鍵。因此,民意調查問卷設計應避免誘導,問卷設計的好壞與否,將會影響民意呈現結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進行民意調查前,問卷題目應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必要時可採秘密會議進行,以利後續民意調查意見之蒐集,讓問卷設計更加完備。爰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企劃業務」項下「情勢評估與政策規劃」編列「分析掌握民意對兩岸關係發展趨勢與脈動,落實傾聽民意之政策理念,委託民調單位辦理兩岸相關議題民意調查經費」凍結150千元,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7案。

217、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企劃業務」項下「情勢評估與政策規劃」編列「派員赴中國大陸實地觀察與研蒐資訊,參加座談、研討會等大陸旅費」736千元,該筆預算較105年度增加345千元。至105年11月25日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5兆3,258億元,短期債務未償餘額600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2.9萬元。為避免預算浮編,撙節政府預算,爰提案凍結「派員赴中國大陸實地觀察與研蒐資訊,參加座談、研討會等大陸旅費」預算345千元,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18案。

218、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106年度編列「企劃業務一情勢評估與政策規劃一大陸地區旅費」736千元,係用於派員赴大陸實地觀察與資訊蒐集,參加座談會、研討會等大陸地區旅費,經查:105年度編列391千元,增幅達88.23%,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相關交流活動已過高峰期較不熱絡,為撙節費用支出,建議凍結預算數1/5,俟向委員會提出執行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218、修正案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106年度編列「企劃業務一情勢評估與政策規劃一大陸地區旅費」736千元,係用於派員赴大陸實地觀察與資訊蒐集,參加座談會、研討會等大陸地區旅費,經查:105年度編列391千元,增幅達88.23%,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相關交流活動已過高峰期較不熱絡,為撙節費用支出,建議凍結預算數1/10,俟向委員會提出執行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19案。

219、

106年度大陸委員會第2款第15項第2目第1節「情勢評估與政策研究」編列經費8,040千元,凍結50%。

說明:自新政府上台以來,兩岸互動急速冷凍,顯示陸委會情勢評估與政策研究,對於兩岸關係實務上缺乏助益。爰提案陸委會106年度單位預算「情勢評估與政策研究」編列804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陸委會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兩岸互動關係」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219、修正案

106年度大陸委員會第2款第15項第2目第1節「情勢評估與政策研究」編列經費8,040千元,凍結100萬元。

說明:自新政府上台以來,兩岸互動急速冷凍,顯示陸委會情勢評估與政策研究,對於兩岸關係實務上缺乏助益。爰提案陸委會106年度單位預算「情勢評估與政策研究」編列804萬元,凍結100萬元。俟陸委會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兩岸互動關係」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22案。

22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大陸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企劃業務"項下之01情勢評估與政策規劃,02 兩岸互動與協商,03兩岸議題國內外智庫間合作規劃,04研究與資訊服務等,均編列委辦費;各委辦工作內容同質性高,應可整併節約開支!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工作計畫各項委辦費經費計3,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222、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大陸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企劃業務"項下之01情勢評估與政策規劃,02 兩岸互動與協商,03兩岸議題國內外智庫間合作規劃,04研究與資訊服務等,均編列委辦費;各委辦工作內容同質性高,應可整併節約開支!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工作計畫各項委辦費經費刪1,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0萬元。

進行第225案。

225、

大陸委員會106年度歲出機關預算,企劃業務減列辦理兩岸溝通聯繫與協商機制及國際場域之兩岸互動等經費2,105千元;法政業務減列辦理兩岸政策與協議之溝通說明等經費179千元,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也減列兩岸溝通、協調、聯繫交流業務經費18,109千元;聯絡業務減列辦理兩岸交流活動等經費323千元;文教業務減列青年學生兩岸關係及文教交流政策研習等經費1,795千元。勉強算上增列服務台商業務增列341千元,及兩岸人民往來之緊急及突發事件等經費增列2,888千元。光看預算書就能忠實呈現陸委會打算緊縮與對岸的交流業務,陸委會還將「維繫兩岸溝通對話與聯繫機制」、「規劃兩岸文教整體交流策略與政策」、「深化兩岸經貿交流及合作」列為年度重點工作計畫,根本嚴重打臉,還是說陸委會已經找到更有效率的深化互動模式,那又如何解釋從新政府上任至今,高層熱線從未響起的狀況?為鼓勵陸委會繼續努力,提出有效而令人耳目一新的兩岸互動新策略,爰提案凍結「企劃業務」百分之20,待陸委會提出更務實有效的交流計劃,並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6案。

226、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企劃業務一委辦費」13,62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9,900千元,增加3,725千元(增幅37.63%),主要係因應兩岸互動情勢變化,擴大辦理國際研討會,推動與國內外重要智庫互動及對話;並加強委託學者專家針對兩岸情勢、中國大陸對臺作為與相關重大議題等進行研究,以利掌握兩岸、國際與中國大陸內部等情勢發展等經費。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緊縮經常支出之規定:「9.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為撙節費用支出,建議凍結預算數1/4,俟向委員會提出執行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226、修正案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企劃業務一委辦費」13,62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9,900千元,增加3,725千元(增幅37.63%),主要係因應兩岸互動情勢變化,擴大辦理國際研討會,推動與國內外重要智庫互動及對話;並加強委託學者專家針對兩岸情勢、中國大陸對臺作為與相關重大議題等進行研究,以利掌握兩岸、國際與中國大陸內部等情勢發展等經費。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緊縮經常支出之規定:「9.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為撙節費用支出,建議凍結預算數1/10,俟向委員會提出執行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27案。

227、

有鑑於我國今(105)年經歷政黨輪替,兩岸關係出現重大變化,兩岸制度化交流機制未能持續運作,包括國台辦、陸委會、海協會和海基會之交流皆已停擺,我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也大受影響,例如今(105)年世界衛生組織給予我國衛生福利部之邀請函,遭加註「一中原則」與「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案」,顯為干預我國參與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另查今(105)年國際民航組織大會,以及國際刑警組織大會,我國皆因遭受中國大陸之反對,而未能順利出席,對於缺乏九二共識基礎,造成兩岸交流中斷,以及參與國際組織空間受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未能準確評估相關影響,以及確實掌握中國大陸對臺政策,並及早提出因應方案,顯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兩岸情勢評估上有極大缺失。爰提案凍結「企劃業務」預算10,000千元,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研蒐兩岸情勢發展及改善兩岸關係,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28案。

228、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大陸委員會預算,「企劃業務」經費30,798千元,對兩岸情勢評估與政策規劃、互動與協商,由於九二共識問題,兩岸官方互動交流幾乎全面停滯,相關經費編列顯與蔡英文政府政策相悖,應就經費未來使用方向及因應措施提出方案,建請凍結20%,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具艟成效及效益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228、修正案

主決議

去年520蔡政府上台以來,兩岸官方互動交流幾乎全面停滯,陸委會未能發揮兩岸相關情勢評估及政策研究功能,對推動兩岸關係缺乏助益,建請陸委會應維護國家尊嚴與利益,掌握兩岸及區域情勢變局妥為因應,並積極改善兩岸關係,強化兩岸互動與聯繫,落實保障民眾權益福祉。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29案。

229、

一、經查,兩岸互動與協商預算科目項下編列3百84萬零3千元,辦理推動兩岸互動溝通與聯繫機制、制度化協商及強化政府兩岸談判團隊運作等費用。

二、有鑑於兩岸關係於520新政府上台後陷入急凍,兩岸聯繫及溝通機制全面停擺,形同虛設,更遑論兩岸協商及談判,根本無案可談、無人可商,陸委會相關業務毫無功能。

三、陸委會未思積極改善兩岸關係,兩岸溝通僅剩傳真及媒體放話,相關預算卻相較去年增加,建議刪滅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229、修正案

一、經查,兩岸互動與協商預算科目項下編列3百84萬零3千元,辦理推動兩岸互動溝通與聯繫機制、制度化協商及強化政府兩岸談判團隊運作等費用。

二、有鑑於兩岸關係於520新政府上台後陷入急凍,兩岸聯繫及溝通機制全面停擺,形同虛設,更遑論兩岸協商及談判,根本無案可談、無人可商,陸委會相關業務毫無功能。

三、陸委會未思積極改善兩岸關係,兩岸溝通僅剩傳真及媒體放話,相關預算卻相較去年增加,建議凍結100萬元,並至立法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31案。

231、

大陸委員會106年度預算「經濟業務」項下編列,「加強對經貿團體聯繫、溝通及協助」其中「業務費」編列4,964千元。其中,擬計畫:「2.依據政府民主原則及普遍民意的施政理念,對於攸關民眾權益或各界關切之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已簽署待審的兩岸協議,以及協商中的協議,強化對外溝通機制極多元參與方式,委託相關經貿團體及學術機構或經貿等領域之專家及利害團體,針對機關、學校、公協會、相關團體、民眾,辦理各項公聽會、座談、研習等活動相關經費」編列2,644千元。然陸委會提到,為落實兩岸經貿政策及協商議題之溝通咨詢機制及政策推動的公開透明程序,並強化國內兩岸經貿團體、利害關係團體及社會各界溝通、咨詢,俾了解外界意見及掌握實際需求,並持續性、策略性、協助相關經貿團體辦理兩岸相關活動,以及其建立良性往來模式等相關事務。但蔡政府已確立在沒有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之前,不會通過任何兩岸協議,事實上目前的政治現實也不容許國人有與中國大陸再簽署任何協議的錯誤期待,因此編列相關經費實屬浪費,沒有立即性必要。爰此提案全數凍結本項計畫預算,待兩岸監督條例相關法案通過立法後,陸委會針對本項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33案。

233、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大陸委員會預算,「經濟業務」經費29,726千元,對兩岸經貿政策與協商議題、對台商之輔導、服務,由於九二共識問題,兩岸官方互動交流幾乎全面停滯,以近來大陸海霸王登報為例,顯然兩岸經貿官方完全毫無使力之處,相關經費編列顯與蔡英文政府政策相悖,應就經費未來使用方向及因應措施提出方案,建請凍結20%,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具艟成效及效益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233、修正案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大陸委員會預算,「經濟業務」經費29,726千元,對兩岸經貿政策與協商議題、對台商之輔導、服務,由於九二共識問題,兩岸官方互動交流幾乎全面停滯,以近來大陸海霸王登報為例,兩岸經貿聯繫溝通管道難以協助處理,相關經費編列蔡英文政府政策及相關經費編列運用,如何有效協助臺商,應就經費使用規則及因應措施提出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34案。

234、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106年度編列「經濟業務─經貿政策及協商議題之研擬及推動一大陸地區旅費」1,000千元,主要係派員赴大陸地區進行相關談判、會議,以及瞭解相關措施或瞭解安全配套管理之執行情形,並配合兩岸經貿之調整進行實地考察、訪談等活動相關差旅費,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為撙節費用支出,建議凍結預算數1/10,俟向委員會提出執行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35案。

235、

一、經查,經貿政策及協商議題之研擬及推動預算科目項下編列9百12萬7千元,研擬兩岸經貿整體發展策略及政策調整方向與具體工作項目,針對兩岸經貿政策及協商議題整體策略及內涵之影響極可能風險進行評估、研析及規劃,建構互利共享之兩岸經貿發展環境等業務。

二、有鑑於政府以意識形態片面改變兩岸現狀,致使兩岸關係急凍,兩岸溝通及相關經貿協商亦隨之全面停擺,兩岸貨品貿易協議之協商嘎然中斷,嚴重影響兩岸經貿發展。

三、現階段兩岸經貿根本無案可協,無議可商,建議本科目預算凍結50%,待兩岸恢復經貿談判協商,並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235、修正案

一、經查,經貿政策及協商議題之研擬及推動預算科目項下編列9百12萬7千元,研擬兩岸經貿整體發展策略及政策調整方向與具體工作項目,針對兩岸經貿政策及協商議題整體策略及內涵之影響極可能風險進行評估、研析及規劃,建構互利共享之兩岸經貿發展環境等業務。

二、有鑑於政府以意識形態片面改變兩岸現狀,致使兩岸關係急凍,兩岸溝通及相關經貿協商亦隨之全面停擺,兩岸貨品貿易協議之協商嘎然中斷,嚴重影響兩岸經貿發展。

三、現階段兩岸經貿根本無案可協,無議可商,建議本科目預算凍結100萬元,待兩岸恢復經貿談判協商,並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36案。

236、

有鑑於兩岸分別於2009年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以及2011年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早收清單,建立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平台,促使兩岸逐步擴大金融業務往來及監理合作,並自2011年起連續五年召開金融三會,包括「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台會議」、「兩岸保險監理合作平台會議」,以及「兩岸證券監理合作平台會議」,透過制度化協商達成互設據點、相互參股、建立人民幣回流機制等多項互利決議,務實解決兩岸金融業在對方市場碰到的營運及業務發展問題。惟我國政府於今(105)年政黨輪替後,兩岸關係未能維持現狀,兩岸金融三會已確定無法召開,嚴重衝擊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未能積極聯繫相關權貴單位,推動兩岸經貿協商,顯有極大缺失。爰凍結「經濟業務」預算10,000千元: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重啟金融三會及加強兩岸經貿協商機制,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37案。

237、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經濟業務─業務費─委辦費」15,879千元,經查:較105年度預算數14,430千元增加1,449千元(增幅10%),主要係「加強對經貿團體聯繫、溝通及協助」分支計畫增加兩岸經貿政策制定與協商議題形成階段,以及對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已簽署待審之兩岸協議、協商中協議等委託辦理公聽會、研討及座談活動等經費。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緊縮經常支出之規定:「9.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為撙節費用支出,建議凍結預算數1/2,俟向委員會提出執行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237、修正案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經濟業務─業務費─委辦費」15,879千元,經查:較105年度預算數14,430千元增加1,449千元(增幅10%),主要係「加強對經貿團體聯繫、溝通及協助」分支計畫增加兩岸經貿政策制定與協商議題形成階段,以及對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已簽署待審之兩岸協議、協商中協議等委託辦理公聽會、研討及座談活動等經費。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緊縮經常支出之規定:「9.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應儘量減編。為撙節費用支出,建議凍結預算數1/10,俟向委員會提出執行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38案。

238、

大陸委員會106年度歲出機關預算,企劃業務減列辦理兩岸溝通聯繫與協商機制及國除場域之兩岸互動等經費2,105千元;法政業務減列辦理兩岸政策與協議之溝通說明等經費179千元,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也減列兩岸溝通、協調、聯繫交流業務經費18,109千元;聯絡業務減列辦理兩岸交流活動等經費323千元;文教業務減列青年學生兩岸關係及文教交流政策研習等經費1,795千元。勉強算上增列服務台商業務增列341千元,及兩岸人民往來之緊急及突發事件等經費增列2,888千元,光看預算書就能忠實呈現陸委會打算緊縮與對岸的交流業務,陸委會還將「維繫兩岸溝通對話與聯繫機制」、「規劃兩岸文教整體交流策略與政策」、「深化兩岸經貿交流及合作」列為年度重點工作計畫,根本嚴重打臉,還是說陸委會已經找到更有效率的深化互動模式,那又如何解釋從新政府上任至今,高層熱線從未響起的狀況?為鼓勵陸委會繼續努力,提出有效而令人耳目一新的兩岸互動新策略,針對陸委會106年度預算「經濟業務」項下編列29,726千元,爰提案凍結百分之20,待陸委會提出更務實有效的交流計劃,並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42案。

242、

有鑑於「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2009年生效至今,兩岸雙方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協緝遣返等請求案件達7萬5千餘件,且中國大陸依協議遣返我方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462名。然而今(105)年4月起,兩岸關係持續惡化,已發生多起我國跨境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遭遣送中國大陸,包括東埔寨案之13名我國詐騙嫌疑人,以及亞美尼亞案之78名我國詐騙嫌疑人,皆未能依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架構,將嫌犯接返查灣依法偵查,已嚴重侵害國人接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陸委會未能透過該協議,與陸方進行協調,顯見該協議之落實成效不彰。爰凍結「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預算8,000千元,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落實兩岸司法互助及引渡我國犯罪嫌疑人,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43案。

243、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106年度編列「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一般事務費」4,510千元,主要係參加兩岸協商相關會議及推動兩岸協議後續執行與成效檢討,編列派員赴大陸地區等旅費,經查105年度編列1,857千元(增幅達142.86%)。惟依本院預算中心報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部分已生效之協議內容尚未完全落實執行,影響國人權益,須檢討相關檢討成效,建議凍結預算數1/5,俟向委員會提出執行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243、修正案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106年度編列「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一般事務費」4,510千元,主要係參加兩岸協商相關會議及推動兩岸協議後續執行與成效檢討,編列派員赴大陸地區等旅費,經查105年度編列1,857千元(增幅達142.86%)。惟依本院預算中心報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部分已生效之協議內容尚未完全落實執行,影響國人權益,須檢討相關檢討成效,建議凍結預算1/10,俟向委員會提出執行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44案。

244、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法政業務─兩岸事務法規之研擬、協調及審議─一般事務費」3,975千元,105年度編列2,325千元(增幅達70.97%)。惟依本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部分已生效,然協議內容尚未完全落實執行,影響國人權益,須檢討相關檢討成效,建議凍結預算數1/10,俟向委員會提出執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46案。

246、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106年度編列「法政業務─兩岸法政議題之協商、規劃與推動─大陸地區旅費」1,040千元,主要係參加兩岸協商相關會議及推動兩岸協議後續執行與成效檢討,編列派員赴大陸地區等旅費。惟依本院預算中心報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部分已生效之協議內容尚未完全落實執行,影響國人權益,須檢討相關檢討成效,建議凍結預算數1/5,俟向委員會提出執行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246、修正案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106年度,編列「法政業務一兩岸法政議題之協商、規劃與推動─大陸地區旅費」1,040千元,主要係參加兩岸協商相關會議及推動兩岸協議後續執行與成效檢討,編列派員赴大陸地區等旅費。惟依本院預算中心報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部分已生效之協議內容尚未完全落實執行,影響國人權益,須檢討相關檢討成效,建議凍結預算數1/10,俟向委員會提出執行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47案。

247、

106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款第15項第4目「法政業務」下之04「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減列10,000千元。

說明:

鑑於新政府上台後,兩岸關係急速凍結,雙方交流亦趨緩,海基會董事長田弘茂於10月26日稱兩岸關係目前是「要死不活」;另於12月2日海基會第九屆董監事會議中亦表示海基會的協商交流工作,因整體政治情勢而暫時未能有效推展。顯見兩岸關係在可見之未來尚難改善,海基會業務亦勢必隨之減少,爰酌予減列「法政業務」下之04「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10,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楊鎮浯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48案。

248、

有鑑於海峽交流基金會成立之宗旨,係為「協調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謀保障兩岸人民權益」,而陸委會編列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之預算,目的在於加強兩岸交流,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然因今(105)年因我國政府經歷政黨輪替,未能有效維持兩岸交流現狀,我國海基會與中國大陸海協會之協商談判機制陷入停擺,海基會為國人提供服務之功能亦受到影響,據海基會統計「協處台商經貿糾紛案件」數量,2015年共處理605件,2016年統計至10月份僅有241件,與去年相比已出現顯著減少,顯見海基會未來業務量將大幅縮減,兩岸事務之協調處理能力亦將因此衰減,顯見陸委會編列捐助海基會之預算,應予以刪減。為秉持政府預算撙節原則,爰提案刪減預算12,984千元,凍結預算80,000千元,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海基會業務內容及提升為民服務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刪減部分併通刪辦理。

進行第251案。

251、

大陸委員會106年度歲出機關預算,企劃業務減列辦理兩岸溝通聯繫與協商機制及國際場域之兩岸互動等經費2,105千元;法政業務減列辦理兩岸政策與協議之溝通說明等經費179千元,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也減列兩岸溝通、協調、聯繫交流業務經費18,109千元;聯絡業務減列辦理兩岸交流活動等經費323千元;文教業務減列青年學生兩岸關係及文教交流政策研習等經費1,795千元。勉強算上增列服務台商業務增列341千元,及兩岸人民往來之緊急及突發事件等經費增列2,888千元。光看預算書就能忠實呈現陸委會打算緊縮與對岸的交流業務,陸委會還將「維繫兩岸溝通對話與聯繫機制」、「規劃兩岸文教整體交流策略與政策」、「深化兩岸經貿交流及合作」列為年度重點工作計畫,根本嚴重打臉,還是說陸委會已經找到更有效率的深化互動模式,那又如何解釋從新政府上任至今,高層熱線從未響起的狀況?為鼓勵陸委會繼續努力,提出有效而令人耳目一新的兩岸互動新策略,爰提案凍結「企劃業務」百分之20,待陸委會提出更務實有效的交流計劃,並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54案。

254、

106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款第15項第5目「港澳業務」下之03「強化台灣與港澳溝通及磋商機制」凍結5,500千元。

說明:

鑒於陸委會106年度「港澳業務 強化臺灣與港澳溝通及磋商機制」計畫中編列捐助財團法人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550萬元,衡酌陸委會與策進會業務內容重疊性高,且策進會長期仰賴政府捐助經費挹注,故宜審視其設置功能、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等,檢討整併或退場之可行性。爰凍結「港澳業務」下之03「強化台灣與港澳溝通及磋商機制」5,500千元,俟陸委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楊鎮浯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60案。

260、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106年度編列「港澳業務一「臺灣與港澳交流及服務工作─一般事務費」40,595千元,主要係推動重大政策交流,並配合我駐港澳機構活動,及加強各單位之協調與合作,適時派員赴港澳視察及查核業務之差旅費。經查:較105年度編列33,472千元增加7,123千元(增幅),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亦影響與港澳各界交流及相關服務工作,亟須檢視相關交流與行銷成果,故為撙節相關費用支出,建議凍結預算數1/10,俟向委員會提出交流計畫成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260、修正案

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106年度編列「港澳業務一「臺灣與港澳交流及服務工作─一般事務費」40,595千元,主要係推動重大政策交流,並配合我駐港澳機構活動,及加強各單位之協調與合作,適時派員赴港澳視察及查核業務之差旅費。經查:較105年度編列33,472千元增加7,123千元(增幅),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亦影響與港澳各界交流及相關服務工作,亟須檢視相關交流與行銷成果,故為撙節相關費用支出,建議凍結預算數1/10,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66案。

266、

大陸委員會106年度歲出機關預算,企劃業務減列辦理兩岸溝通聯繫與協商機制及國際場域之兩岸互動等經費2,105千元;法政業務減列辦理兩岸政策與協議之溝通說明等經費179千元,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也減列兩岸溝通、協調、聯繫交流業務經費18,109千元;聯絡業務減列辦理兩岸交流活動等經費323千元;文教業務減列青年學生兩岸關係及文教交流政策研習等經費1,795千元。勉強算上增列服務台商業務增列341千元,及兩岸人民往來之緊急及突發事件等經費增列2,888千元。光看預算書就能忠實呈現陸委會打算緊縮與對岸的交流業務,陸委會還將「維繫兩岸溝通對話與聯繫機制」、「規劃兩岸文教整體交流策略與政策」、「深化兩岸經貿交流及合作」列為年度重點工作計畫,根本嚴重打臉,還是說陸委會已經找到更有效率的深化互動模式,那又如何解釋從新政府上任至今,高層熱線從未響起的狀況?為鼓勵陸委會繼續努力,提出有效而令人耳目一新的兩岸互動新策略,爰提案凍結「企劃業務」百分之20,待陸委會提出更務實有效的交流計劃,並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67案。

267、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大陸委員會預算,「聯絡業務」經費50,316千元,對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政策說明、新聞發布、禮賓,由於九二共識問題,兩岸官方互動交流幾乎全面停滯,相關經費編列顯與蔡英文政府政策相悖,而且也不需要,應就經費未來使用方向及因應措施提出方案,建請凍結20%,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成效及效益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267、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大陸委員會預算,「聯絡業務」經費50,316千元,對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政策說明、新聞發布、禮賓,由於兩岸官方互動交流停滯,部分國人對當前政府兩岸政策及訊息不瞭解,相關經費編列顯與蔡英文政府政策相悖,而且也不需要,建請陸委會應加強辦理各項兩岸政策說明工作,深化與民眾之互動溝通,增進各界對政府兩岸政策之瞭解,相關經費支出並應合理妥為規劃運用,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72案。

272、

說明: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聯絡業務」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配合兩岸各層面交流政策及協商之進程,規畫及製作相關平面政策說明資料,透過報紙、書刊、雜誌等媒體傳遞訊息,或透過燈箱、戶外廣告、印製資料等方式,傳播兩岸議題相關政策資訊,編列設計費、製作費及刊登費等相關經費」10,355千元,該筆經費相較於105年度,增加1,855千元。據陸委會張小月主委說法,她認為「520以來兩岸處於「沒有煙硝味的冷靜期」。況且,至105年11月25日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5兆3,258億元,短期債務未償餘額600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2.9萬元。為避免預算浮編,撙節政府預算。爰此,「配合兩岸各層面交流政策及協商之進程,規畫及製作相關平面政策說明資料,透過報紙、書刊、雜誌等媒體傳遞訊息,或透過燈箱、戶外廣告、印製資料等方式,傳播兩岸議題相關政策資訊,編列設計費、製作費及刊登費等相關經費」預算提案凍結1,855千元,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75案。

275、

有鑑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編列「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業務費項下「網路媒體廣告之製作費、刊載費、網路活動及網站維護」預算1,083萬,較105年編列之預算545萬增加將近一倍,經查兩年度之預算說明幾無差異,應無大幅增加相關預算之必要;另查兩岸未能維持和諧穩定現狀,中國大陸對台採取多項抵制政策,造成我國人民權益損失,今年8月26日台灣智庫民調顯示人民對蔡政府兩岸政策之滿意度僅有9.8%,不滿意度高達三成,顯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政策溝通工作有極大缺失,網路文宣亦未見成效。爰提案「聯絡業務一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一業務費一網路媒體廣告之製作費、刊載費、網路活動及網站維護」預算10,830千元全數凍結,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提升網路文宣成效,及改善現行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能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79案。

279、

106年度大陸委員會第2款第15項第6目第1節「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下配合兩岸各層面交流政策及協商之進程,編列規劃平面媒體設計費、製作費及刊登費等共10,355千元,減列50%。

說明:陸委會針對政府兩岸政策內涵及重大情勢議題,配合兩岸各層面交流政策配合兩岸各層面交流政策及協商之進程,編列「配合兩岸各層面交流政策之進程,規劃平面媒體設計費、製作費及刊登費等」共10,355千元,爰自新政府上台以來,兩岸互動急速冷凍,本搏節原則,刪減二分之一。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279、修正案

106年度大陸委員會第2款第15項第6目第1節「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下配合兩岸各層面交流政策及協商之進程,編列規劃平面媒體設計費、製作費及刊登費等共10,355千元,應合理規劃妥為運用,力求撙節相關經費。

說明:陸委會針對政府兩岸政策內涵及重大情勢議題,配合兩岸各層面交流政策配合兩岸各層面交流政策及協商之進程,編列平面媒體設計費、製作費及刊登費等共10,355千元,應透過各種多元化通路及方式加強與民眾溝通互動。惟考量政府財政困難,有關各項規劃平面媒體設計等經費,應妥為規劃執行項目,並於合理範圍內力求撙節。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81案。

281、

鑑於當前政府財政拮据,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5年度預算「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汰購車輛經費290萬元,106年度復編列132萬5千元預計汰購2部公務車輛,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確實評估所需車輛及車種,避免資源重複投入,並按堪用及使用情形優先調派現有車輛。

說明:

一、陸委會106年度預算案「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編列132萬5千元,包括汰購副首長專用車1部69萬元及一般公務轎車63萬5千元。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2點:「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如下:()公務小客車、大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除有特殊情況報經行政院核准外,不得增購或汰換。()中央政府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首長、副首長……之專用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三、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規定:「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支出,依下列原則辦理:……()中央及地方政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一致標準,除依法律增設機關始得新增車輛,及依規定辦理增購或汰換外,均暫緩編列。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輛,……,於編列年度增購及汰換車輛預算前,並應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

四、陸委會106年度預算案復編列「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132萬5千元,預計汰購副首長專用車1部69萬元及一般公務轎車63萬5千元;惟按106年度預算書「公務車輛明細表」所載,該會汰購後公務車輛共計13輛,包括:首長座車2輛(其中1輛為香港事務局使用)、副首長座車3輛(含預計106年11月汰換副首長座車1輛)、公務轎車8輛(含預計106年1月汰換1輛及106年11月汰換副首長座車留用轉換為公務轎車輛;其中2輛由香港事務局使用,1輛澳門事務處使用)。

五、扣除供香港事務局及澳門事務處使用4輛公務車輛後,陸委會105年度現有車輛仍有8輛(包括首長座車1輛及副首長座車3輛),應足敷使用;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該會106年度編列132萬5千元汰購車輛經費,應依前揭規定確實評估公務車輛需求,並秉撙節原則按堪用及使用情形優先調派現有車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3案。

283、

大陸委會106年度歲出機關預算,企劃業務減列辦理兩岸溝通聯繫與協商機制及國際場域之兩岸互動等經費2,105千元;法政業務減列辦理兩岸政策與協議之溝通說明等經費179千元,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也減列兩岸溝通、協調、聯繫交流業務經費18,109千元;聯絡業務減列辦理兩岸交流活動等經費323千元;文教業務減列青年學生兩岸關係及文教交流政策研習等經費1,795千元。勉強算上增列服務台商業務增列341千元,及兩岸人民往來之緊急及突發事件等經費增列2,888千元。光看預算書就能忠實呈現陸委會打算緊縮與對岸的交流業務,陸委會還將「維繫兩岸溝通對話與聯繫機制」、「規劃兩岸文教整體交流策略與政策」、「深化兩岸經貿交流及合作」列為年度重點工作計畫,根本嚴重打臉,還是說陸委會已經找到更有效率的深化互動模式,那又如何解釋從新政府上任至今,高層熱線從未響起的狀況?為鼓勵陸委會繼續努力,提出有效而令人耳目一新的兩岸互動新策略,爰提案凍結「經濟業務」百分之20,待陸委會提出更務實有效的交流計劃,並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7案。

287、

兩岸兩會截至目前共簽署23項協議,其中21項業已生效,惟近期陸方採取若干措施與相關協議要旨未符,引起我國民眾高度關注,恐影響國人對簽署兩岸協議之信賴感。故要求陸委會應與相關主管機關研擬後續因應對策,並於維護我方主體性與全民利益下,設法與中國大陸相關機關(構)進行溝通以貫徹相關重點協議之執行,俾落實保障我方民眾之合法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9案。

39、

「臺灣與港澳交流及服務工作」分支計畫主要為支應香港事務局及澳門事務處所需經費,雖然該局處對外代表政府行使職權,為兼顧國家形象與尊嚴,租用館舍及辦理各種節令慶典等活動,尚屬必要;惟106年度香港事務局及澳門事務處之人事費較104年度決算數及105年度預算數均增加,其中106年度澳門事務處之租金及一般事務費,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583萬4千元、200萬元,增幅分別為70.79%及14.14%,並考量近期港幣匯率已回跌至4.07水準,仍應於合理範圍內力求撙節相關經費。爰此提案刪除該預算10,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39、修正案

「臺灣與港澳交流及服務工作」分支計畫主要為支應香港事務局及澳門事務處所需經費,雖然該局處對外代表政府行使職權,為兼顧國家形象與尊嚴,租用館舍及辦理各種節令慶典等活動,尚屬必要;惟106年度香港事務局及澳門事務處之人事費較104年度決算數及105年度預算數均增加,其中106年度澳門事務處之租金及一般事務費,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583萬4千元、200萬元,增幅分別為70.79%及14.14%,並考量近期港幣匯率已回跌至4.07水準,故建請應於合理範圍內力求撙節相關經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0案。

40、

陸委會106年度「聯絡業務」計畫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分支計畫編列3,313萬3千元,較105年度「大陸政策說明及溝通」預算數2,869萬元,增加444萬3千元,增幅15.49%。經查,陸委會106年度預算案「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3,313萬3千元,較105年度預算增加15.49%,相較於103年度及104年度決算數增幅更達1.26倍及25.04%,與「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等規定未符;且迄至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偏低,仍有104年度保留數550萬元尚待執行。故陸委會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意旨,政策宣導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廣告應採明示揭露原則,以維人民知的權利;為避免再次發生經費賸餘或保留,影響預算資源有效配置,宜衡酌以往年度執行情形予以減列。爰此提案刪除該預算4,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0、修正案

陸委會106年度「聯絡業務」計畫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分支計畫編列3,313萬3千元,較105年度「大陸政策說明及溝通」預算數2,869萬元,增加444萬3千元,增幅15.49%。經查,陸委會106年度預算案「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3,313萬3千元,較105年度預算增加15.49%,相較於103年度及104年度決算數增幅更達1.26倍及25.04%,與「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等規定未符;且迄至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偏低,仍有104年度保留數550萬元尚待執行。故建請陸委會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意旨,政策宣導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廣告應採明示揭露原則,以維人民知的權利。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94案。

294、

一、經查,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項下編列政務人員待遇、法定編制人員待遇、約聘雇人員待遇、獎金、休假補助費、加班值班費、退休離職儲金及保險等經費2,758萬9千元,占歲出比率49.69%,明顯過高。

二、復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組表」中「工作人員」員額28人,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必要時其中15人「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然實際聘用人員預算員額18人,已超出黨產會組織規程之編組表所定15人上限,且「約聘僱人員待遇」編列1,584萬9千元預算,平均每人年薪88萬0,500元,換算月薪7萬3,375元,比高考二級考試及格公務員之起敘薪資還高,又休假補助於民國91年11月14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早已改發國民旅遊卡,黨產會編列休假補助於法無據,明顯有酬庸濫用私人及浮濫編列預算之虞。

三、有鑑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罔顧勞工權益,濫行凍結政黨資金,導致政黨聘僱之勞工未能依勞基法領得應有之薪資報酬,又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停止執行裁決於不顧,對於何謂法定義務支出恣意解釋,玩法濫權,實應比照其作為,建議人事費全數凍結,待該會遵守法律及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對於政黨資產之非法凍結並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95案。

295、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6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編列2,758萬9千元,主要為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約聘僱人員之待遇、獎金、加班費、退休離職儲金、保險等費用。然而,從黨產會委員組成來看,主委由當年的「挺扁」律師、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顧立雄擔任,12名委員大多是民進黨、台聯黨或背景親綠人士。不僅如此,黨產會的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大都來自綠營黨工或顧立雄擔任立委時期的幕僚。由此可見,黨產會組成成員,不禁被外界質疑政黨立場太鮮明,未符合顧立雄曾提過,黨產會會平衡政黨比例的原則。爰此,提案凍結「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經費1,379萬4,500元,待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提出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96案。

296、

有鑑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本會之調查,得為下列行為:一、向有關機關(構)調取卷宗及資料,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二、要求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顯見不當黨產委員會之工作內容,涉及各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所取得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之清查與處理,然則此類財產之數額巨大,且自民國三十四年至今已逾七十年,財產現值非專業人士難以查核。經查,不當黨產委員會所聘用之研究員,多為法政學系,幾無金融、會計、財政等相關專業人員,顯不符合該委員會工作性質之所需,恐造成調查成效不彰。爰凍結「一般行政一人員維持一約聘僱人員待遇」預算10,000千元,待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人員聘用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99案。

299、

106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一般行政」工作計畫內「人員維持」分支計畫下「人事費一約聘僱人員待遇」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15,849千元,為約聘人員18人。然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有「本條例第2條所稱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如屬經常性業務者,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亦為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3條所明揭,為避免以體制外人員負責相關重要政策執行調查,而破壞我國文官體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所聘用之人員既係為辦理經常性業務,自應以編制內之正式公務人員為之。況所聘用之18人,亦已逾該會組織規程之編組表所定15人上限。爰擬提案凍結2,641千元,待提出勞力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06案。

306、

有鑑於「各機關編製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5點明定:各機關建置國內辦公廳舍,包括興建、改建、租用及購買以辦公為主要用途之廳舍,應力求撙節,除業務迫切需要或賡續辦理之計畫外,均應暫緩編列。如確有建置必要者,應依「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規劃原則」,辦理需求評估、可行性評估及效益分析,以及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無償借用國發會松江大樓之辦公房舍,已於104年間進行辦公室整修,應無房屋建築養護之必要;另查行政院於105年8月所動支行政院第二預備金作為黨產會運作經費,其中已包含有441萬元之辦公室翻修費,應已足以支應房屋建築養護之相關費用,且該會於「一般行政」項下,同時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及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預算說明難以呈現兩者之差異,為秉持政府預算撙節原則,爰提案「一般行政一基本工作維持一房屋建築養護費」預算300千元全數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08案。

308、

有鑑於「各機關編製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5點明定:各機關建置國內辦公廳舍,包括興建、改建、租用及購買以辦公為主要用途之廳舍,應力求撙節,除業務迫切需要或賡續辦理之計畫外,均應暫緩編列。如確有建置必要者,應依「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規劃原則」,辦理需求評估、可行性評估及效益分析,以及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係無償借用國發會松江大樓充作辦公房舍,且該大樓已於104年間進行辦公室整修,應無另行整修改善之必要;另查行政院於105年8月所動支行政院第二預備金作為黨產會運作經費,其中已包含有441萬元之辦公室翻修費,應已足以支應相關辦公房舍整修及設施改善費用,實無重複編列預算之必要,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一般行政一基本工作維持一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預算2,000千元全數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09案。

309、

說明:

一、有鑑於當前國家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經查,一般行政─基本工作維持項下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200萬元,然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辦公房舍,係位於松江路之大樓(以下簡稱松江大樓);國發會原為辦理新創事業相關業務,曾於104年間支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36萬1千元經費,進行松江大樓辦公室整修事宜,其整修及購置內容包括辦公家具、停車場監視設備及投影機等設備工程。

二、依據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點()規定:一般性土地購置、營建工程及設備購置,除賡續辦理及急需者應核實計列外,均暫緩編列。又行政院105年8月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2,824萬元,作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5年度各項運作經費,其中包括「房屋建築及設備費」441萬元之辦公室翻修費,106年度又編列200萬元做為辦公房屋整修經費,顯未遵守預算籌編原則,撙節編列,建議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12案。

312、

說明:

一、有鑑於當前國家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經查,黨產處理業務─財產查核業務項下編列教育訓練費15萬元。

二、有鑑於當前國家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該預算未敘明辦理何種教育訓練?

三、復查,黨產會所做的多項行政處分及通知,遭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臉,裁定於行政爭訟前應停止執行,甚至提出抗告又遭駁回確定,尤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月4日105停字第103號及12月15日105抗字第426號裁定內容,不管是處分對象、明確性、適法性都有問題,然黨產會藐視法院裁定,把政治凌駕於法律及司法之上,更將行政權無限上綱,實應接受法治教育及訓練,且由該會人員由曾擔任律師長達數十年之主任委員親自教授即可,無須再赴外接受訓練。建議該預算全數凍結,待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該會人員接受法治教育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16案。

316、

說明:

一、經查,黨產處理業務─財產查核業務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費93萬元,係辦理網際網路專線、自動化資訊終端設備含伺服器主機等軟硬體設備及查核業務雜項設備等。

二、有鑑於當前國家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然相關資訊軟硬體設備未敘明其單價、數量為何?又何謂查核業務雜項設備?查核業務究竟需要何種設備應該敘明清楚,含糊攏統,顯有浮濫編列之虞,為撙節政府財政支出,建議減列2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17案。

317、

有鑑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明文規定:政黨禁止處分經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但為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經查,台北市勞動局於2016年10月6日發文表示,若勞工確實給付勞務事實,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工資,否則即涉違反《勞動基準法》,並警告國民黨若不按時全額給付工資,將依法處罰,顯見台北市勞動局已認定發給薪水屬於法定義務,依法國民黨應可處分相關財產,因此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凍結中國國民黨永豐銀行帳戶,造成該黨無法履行法定義務支付黨工人事費用,已然違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範。爰凍結「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預算5,000千元,待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政黨履行法定義務之界定,提出具體說明及相關處理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19案。

319、

說明:

一、經查,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項下編列教育訓練費28萬元。

二、有鑑於當前國家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該預算未敘明辦理何種教育訓練?

三、復查,黨產會所做的多項調查及聽證並未確實秉持公正辦理,先射箭再畫靶,只為遂行清算鬥爭之目的,未落實嚴謹調查,替人民確實清查政黨財產,釐清歷史真相之立法及委員會成立之目的,以至於各項行政處分及通知,遭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臉,裁定於行政爭訟前應停止執行,甚至提出抗告又遭駁回確定。然黨產會居然罔顧法院裁定,把行政權自我膨脹為司法權,用政治手法來鬥爭政黨,不透過謹慎合法的程序,只想將別人的財產充公,這種濫權倒退的行徑簡直和威權時代一樣,實應接受法治教育及訓練,且由該會人員由曾擔任律師長達數十年之主任委員親自教授即可,無須再赴外接受訓練。建議該預算全數凍結,待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該會人員接受法治教育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22案。

322、

說明:

一、經查,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費1百53萬2千元,係購置伺服器主機與網路資安軟硬體設備、應用資訊網站擴充建置、系統維運架設及購置網路設備、個人電腦、印表機、周邊設備及資訊系統。

二、有鑑於當前國家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然相關資訊設備採購未敘明單價、數量,且物品費用已有編列電腦周邊非消耗物品之費用,顯有浮濫及重複編列之虞,為撙節政府財政支出,建議減列3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23案。

323、

建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6年度「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計畫編列獎勵金300萬元全數凍結;待完成訂定相關獎勵條件、方式等事項,舉發獎勵金之預算估列、獎勵條件、發放標準及方式等有明確依循準據,並經本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計畫編列獎勵金300萬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同條文第3項復規定:「第1項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05年9月5日始通過「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草案)」,爰此,該會係在尚未經委員會核定獎勵金相關發放標準規定前,即編列106年度預算案之「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獎勵金300萬元並送本院審議。

三、按「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草案)」第5條第1項規定,舉發獎金之發放在不逾越該不當取得之財產價值「百分之一」比例範圍內,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循預算程序核發,該獎金最高並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詢據該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獎勵金300萬元,如有應發給獎金情事發生並經其核定,將循預算程序核發,不足時將以該會106年度預備金43萬元優先支應。如仍不足,則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或於下年度另行編列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24案。

324、

說明:

一、經查,黨產處理業務─調查追徵業務項下編列獎勵金300萬元。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05年9月5日始通過「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草案)」,該會係在尚未經委員會核定獎勵金相關發放標準規定前,即編列106年度預算案並送本院審議。

二、依據「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草案)」第5條第1項規定,舉發獎金之發放在不逾越該不當取得之財產價值「百分之一」比例範圍內,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循預算程序核發,該獎金最高並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然現行編列之預算明顯不足,黨產會尚未完成獎勵條件、方式等事項訂定前,即編列相關預算並送本院審議,實有濫行編列之嫌,獎金發放欠缺獎勵條件、發放標準及方式等估列基準,300萬之獎金編列如何評估而匡列出?在未有明確獎勵條件、發放標準及核實編列預算,實不宜隨便動支,建議獎補助費300萬元全數凍結,待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之明確獎勵條件、發放標準及方式,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30案。

330、

內政部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業務費─水電費」19,099千元,105年編列18,436千元,104年編列17,446千元,水電費逐年增加,似有虛編預算浪費之虞,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鼓勵員工貫徹節約水電。爰此,建議凍結「水電費」2,0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330、修正案

內政部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業務費─水電費」19,099千元,105年編列18,436千元,104年編列17,446千元,水電費逐年增加,似有虛編預算浪費之虞,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鼓勵員工貫徹節約水電。爰此,建議凍結「水電費」2,0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31案。

331、

依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所公布之「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其中第三點之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經查104年內政部派員出國計畫實際執行64件,出國報告所提建議199項,惟內政部採行項數僅68項,僅占整體建議項數34.17%,相較其他部會,內政部採行比率明顯偏低。出國報告所提建議事項採納情形不佳,顯示內政部派員出國計畫執行效益有待商榷,應審慎研提出國計畫,避免浪費政府預算。為督促內政部改善派員出國計畫之效益,爰提案全數凍結內政部派員出國計畫預算1,279千元,待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提出精進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331、修正案

104年內政部派員出國計畫實際執行64件,出國報告所提建議199項,惟採行項數僅68項,占整體建議項數34.17%,採行比率明顯偏低,顯現出國報告所提建議事項採納情形不佳。請內政部未來於審核及編列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時,確實依實際需求審慎研提,妥慎評估派員出國計畫需求與效益,加強審核並定期追蹤管考出國報告建議事項,以確實發揮出國計畫之實質效益,避免浪費政府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33案。

333、

近年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非正式住居拆遷造成眾多迫遷事件,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居住權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爰凍結106年度「一般行政」之經費2,000千元,待內政部確實針對目前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對現有法令及行政措施所提出之檢討及建議,提出將人權保障理念落實於各項業務推動之規劃,並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商與兩公約對人權保障要求及憲法人權保障未合之現行法令規章之研修方向與短中長程規劃,提出報告予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柯建銘

333、修正案

近年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非正式住居拆遷造成眾多迫遷事件,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居住權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要求內政部確實針對目前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對現有法令及行政措施所提出之檢討及建議,提出將人權保障理念落實於各項業務推動之規劃,並於草案研擬階段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商與兩公約對人權保障要求及憲法人權保障未合之現行法令規章之研修方向與短中長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予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34案。

334、

國際間,對以「發展」為名進行的各種開發計畫,因而造成居民住房權之侵害情形,已愈趨重視,並將之列為人權保障的重要事項。近年我國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非正式住居拆遷造成眾多迫遷事件,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居住權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並限期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然觀諸當前眾多拆遷爭議,行政機關及人員對兩公約居住權要求不了解甚或曲解之情況所在多有,顯示涉及拆遷、侵害人民居住權之機關,居住權概念仍待深化。爰凍結106年度「一般行政」之經費500千元,待內政部規劃兩公約居住權之基礎概念、法理及案例研討等課程,作為相關業務人員受訓課程,並邀請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講習,提出報告予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柯建銘

334、修正案

國際間,對以「發展」為名進行的各種開發計畫,因而造成居民住房權之侵害情形,已愈趨重視,並將之列為人權保障的重要事項。近年我國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非正式住居拆遷造成眾多迫遷事件,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居住權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並限期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然觀諸當前眾多拆遷爭議,行政機關及人員對兩公約居住權要求不了解甚或曲解之情況所在多有,顯示涉及拆遷、侵害人民居住權之機關,居住權概念仍待深化。要求內政部(1)研議調整「內政部及所屬一級機關(含地政機關)人權教育計畫」之計畫指標、人權教材編制主題(目前所列主題過於限縮)及成效評估方式(目前僅設計學員自評,對部會業務影響之呈現恐過於片面);(2)規劃兩公約居住權之基礎概念、法理及案例研討等課程,作為相關業務人員受訓課程,並徵詢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意見,邀請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講習,提出書面報告予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45案。

345、

內政部106年度歲出計畫一般行政業務,編列委辦費3,398千元,委託辦理國民生活意向調查經費1,016千元、民眾對內政部施政滿意度調查經費798千元、各級人民團體活動概況調查經費1,584千元。其中施政滿意度調查經費798千元,考量政府預算吃緊,經費拮据,與其花錢調查民眾對政府施政是否滿意,不如將預算花在與民眾更為相關的業務,爰提案刪除民眾對內政部施政滿意度調查經費798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46案。

346、

歲出計劃─一般行政業務

內政部106年度編列委辦費3,398千元,委託辦理國民生活意向調查經費1,016千元、民眾對內政部施政滿意度調查經費798千元、各級人民團體活動概況調查經費1,584千元。「國民生活意向調查」與國發會電子治理中心「國情調查」、中研院社會環境變遷調查及主計處國民幸福指數,調查目的同質性過高,為何資料無法整合通用,反而要各自為政,多頭馬車,不僅浪費資源,也無助探知國民生活的具體圖像,爰此提案凍結國民生活意向調查經費1,016千元,待行政院統合國民生活與社會變遷調查各項指標,內政部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47案。

347、

106年度交通部「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專案計畫」,辦理「內政統計各項調查計畫所需業務費」,其中「民眾對內政部施政滿意度調查經費」798千元。有鑑於民調的公布時常會對社會氛圍帶來不小影響,為了讓民意調查更加精準,如何讓受查者確實了解問題,並把他心中真正的意見表露出來,是民意調查成功的重要關鍵。因此,民意調查問卷設計應避免誘導,問卷設計的好壞與否,將會影響民意呈現結果。內政部進行民意調查前,問卷題目應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必要時可採秘密會議進行,以利後續民意調查意見之蒐集,讓問卷設計更加完備。為避免預算浮編,撙節政府預算,爰提案凍結「民眾對內政部施政滿意度調查經費」經費798千元,待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48案。

348、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揭示,被告一律平等,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司法體系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鑒於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若因語言溝通限制,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未能充分意思表示,恐嚴重影響當事人後續司法訴訟。人民於司法程序與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能否實踐,首先端視其能否流利的使用法院法庭活動所使用的語言,現代法治國家的法院體系多設有通譯制度。法院組織法第98條即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在台灣當不諳中文者需要法律協助時,面對的是無法理解的聲音亂碼,而這些聽不懂的語言一連串運用,又將決定關於生命、自由與財產基本的事務。然而,當事人的苦難於出現在法庭前早已開始,日常生活溝通困難,發生衝突或問題無法解決,找到法律專業人員解決爭議時也可能再度面臨語言的障礙,而影響主張自己權利的平等機會。許多新住民團體表示,我國東南亞語言通譯制度不甚完善,導致基層員警時常私下請託新住民充當通譯,無法確保當事人司法人權,雖然移民署亦執行相關通譯業務,然警政署與移民署之間之橫向資訊流通與連結仍不完備,有待內政部協調。爰此,提案凍結「綜合規晝業務專案計畫」4,00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新住民及外籍移工通譯需求,並提出提升相關單位橫向資訊流通精進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王育敏

348、修正案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揭示,被告一律平等,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司法體系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鑒於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若因語言溝通限制,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未能充分意思表示,恐嚴重影響當事人後續司法訴訟。人民於司法程序與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能否實踐,首先端視其能否流利的使用法院法庭活動所使用的語言,現代法治國家的法院體系多設有通譯制度。法院組織法第98條即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在台灣當不諳中文者需要法律協助時,面對的是無法理解的聲音亂碼,而這些聽不懂的語言一連串運用,又將決定關於生命、自由與財產基本的事務。然而,當事人的苦難於出現在法庭前早已開始,日常生活溝通困難,發生衝突或問題無法解決,找到法律專業人員解決爭議時也可能再度面臨語言的障礙,而影響主張自己權利的平等機會。許多新住民團體表示,我國東南亞語言通譯制度不甚完善,導致基層員警時常私下請託新住民充當通譯,無法確保當事人司法人權,雖然移民署亦執行相關通譯業務,然警政署與移民署之間之橫向資訊流通與連結仍不完備,有待內政部協調。爰此,提案凍結「綜合規晝業務專案計畫」10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新住民及外籍移工通譯需求,並提出提升相關單位橫向資訊流通精進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王育敏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52案。

352、

說明:

一、經查,民政業務係辦理檢討地方制度相關法規,研修選舉、政黨及政治獻金法制與釋疑,更有輔導宗教、督導地方自治、健全殯葬法制及輔導辦理國慶各項慶典活動。

二、近期有關政黨之相關法案,如《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及《政黨法》之制定引起社會及朝野爭議,更有違憲之虞,內政部作為政黨之主管機關未提供相關公正、客觀之專業意見及釋疑,並讓不當黨產委員會架空原屬內政部之政黨審議職權。

三、又政黨法現已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中,竟編列22萬3千元派一人至德國及波蘭,考察政黨法制訂,實有浪費國外差旅之嫌。

四、鑑於往年推行「地方自治督導」、「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政黨審議業務」、「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未見具體成效。

五、為避免政黨相關業務疊床架屋,預算重複編列,建議刪減10%,以撙節政府財政支出,並凍結10%,待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352、修正案

說明:

一、經查,民政業務係辦理檢討地方制度相關法規,研修選舉、政黨及政治獻金法制與釋疑,更有輔導宗教、督導地方自治、健全殯葬法制及輔導辦理國慶各項慶典活動。

二、近期有關政黨之相關法案,如《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及《政黨法》之制定引起社會及朝野爭議,更有違憲之虞,內政部作為政黨之主管機關未提供相關公正、客觀之專業意見及釋疑,並讓不當黨產委員會架空原屬內政部之政黨審議職權。

三、又政黨法現已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中,竟編列22萬3千元派一人至德國及波蘭,考察政黨法制訂,實有浪費國外差旅之嫌。

四、鑑於往年推行「地方自治督導」、「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政黨審議業務」、「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未見具體成效。

五、內政部應積極向行政院爭取於107年度起恢復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興建殯葬設施相關補助預算,以提升殯葬服務品質,爰凍結「民政業務─殯葬管理」預算之10%,待至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54案。

354、

有鑑於政黨對於民主政治的影響日益深遠,因此政黨在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不僅是民主政治必然的產物,更是促進民主政治發展、保證民主政治成功的重要條件。各民主國家為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對於政黨的組織與活動均有規範。我國自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開放組黨之後,內政部曾於78年配合修正人民團體法,增訂政治團體專章,受理政黨備案業務,奠定了政黨制度法制化的基礎。經查內政部106年度於「民政業務」計畫下「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分支計畫編列2,080千元,以辦理各項修法公聽會及座談會、學術研討會或相關活動等等。我國婚姻移民包含大陸、港澳人民與東南亞、日韓及歐美等外藉人士,人數已逾51萬人,代表有51萬個家庭受多元文化影響,新住民子女亦突破36萬人,為使新住民家庭成為查灣社會新力量,尤其新住民二代的培力有助於未來開發東南亞國協市場,不僅可拓展青年國際就業視野更可提升競爭力。另查目前我國外籍配偶及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有投票權者約21萬人,新住民為我國國民,惟內政部所透過之宣導、培力管道作法尚不明確。爰此,凍結「民政業務」計畫下「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預算80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促進新住民之公民參與提出政策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王育敏

354、修正案

有鑑於政黨對於民主政治的影響日益深遠,因此政黨在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不僅是民主政治必然的產物,更是促進民主政治發展、保證民主政治成功的重要條件。各民主國家為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對於政黨的組織與活動均有規範。我國自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開放組黨之後,內政部曾於78年配合修正人民團體法,增訂政治團體專章,受理政黨備案業務,奠定了政黨制度法制化的基礎。經查內政部106年度於「民政業務」計畫下「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分支計畫編列2,080千元,以辦理各項修法公聽會及座談會、學術研討會或相關活動等等。我國婚姻移民包含大陸、港澳人民與東南亞、日韓及歐美等外藉人士,人數已逾51萬人,代表有51萬個家庭受多元文化影響,新住民子女亦突破36萬人,為使新住民家庭成為查灣社會新力量,尤其新住民二代的培力有助於未來開發東南亞國協市場,不僅可拓展青年國際就業視野更可提升競爭力。另查目前我國外籍配偶及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有投票權者約21萬人,新住民為我國國民,惟內政部所透過之宣導、培力管道作法尚不明確。爰此,凍結「民政業務」計畫下「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預算5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促進新住民之公民參與提出政策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王育敏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59案。

359、

內政部106年度歲出計劃民政業務編列業務費223千元,赴德國、捷克及波蘭考察政黨法制定及實務輔導經驗,政黨法制定對我國實為重要,但赴歐考察編列預算與一般認知赴歐公務旅行所需花費不一致,爰凍結223千元,待內政部提出具體考察計劃與考察人員名單,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60案。

360、

內政部第二目「民政業務:04政黨審議事務」項下說明2.編列「赴德國、捷克、波蘭考察政黨法制訂定及實務輔導經驗」所需經費22萬3千元。根據預算書頁次184,該派員出國計畫之相關拜會內容為「以具有長期民主經驗之德國,以及第三波民主化成功轉型之捷克與波蘭為考察對象,就不同歷史進程所形成之政黨管理制度及實務作業,進行深入了解……(下略)」,擬派員1人、預計天數10天。究其內容,關於德國、捷克與波蘭在歷史進程中政黨管理制度與實務作業的國內外學術與實務研究相當多,似無必要派員現地調查;尤其,該計畫僅派1員、考察10日,卻需耗費22萬3千元,顯然比類似計畫高出不少。況乎,內政部104年度派員出國考察實際執行64件,而出國報告提出之199項建議僅被內政部採行68項(約34%),相較於其他部會,該採行比例明顯偏低。爰此,針對「赴德國、捷克、波蘭考察政黨法制訂定及實務輔導經驗」所需業務費,原列22萬3千元,建議凍結22萬3千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360、修正案

內政部第二目「民政業務:04政黨審議事務」項下說明2.編列「赴德國、捷克、波蘭考察政黨法制訂定及實務輔導經驗」所需經費22萬3千元。根據預算書頁次184,該派員出國計畫之相關拜會內容為「以具有長期民主經驗之德國,以及第三波民主化成功轉型之捷克與波蘭為考察對象,就不同歷史進程所形成之政黨管理制度及實務作業,進行深入了解……(下略)」,擬派員1人、預計天數10天。究其內容,關於德國、捷克與波蘭在歷史進程中政黨管理制度與實務作業的國內外學術與實務研究相當多,似無必要派員現地調查;尤其,該計畫僅派1員、考察10日,卻需耗費22萬3千元,顯然比類似計畫高出不少。況乎,內政部104年度派員出國考察實際執行64件,而出國報告提出之199項建議僅被內政部採行68項(約34%),相較於其他部會,該採行比例明顯偏低。爰此,針對「赴德國、捷克、波蘭考察政黨法制訂定及實務輔導經驗」所需業務費,原列22萬3千元,建議凍結5萬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使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61案。

361、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內政部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民政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5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編列業務費9,707千元;供各宗教相關資訊蒐集與研究分析鼓勵宗教團體興辦慈善事業等!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經費支用應節約;建請刪除該分支計畫業務費9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保留處理。

進行第363案。

363、

內政部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興建及修繕,擬定「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總經費為20億元,102年度至105年度已編列預算共計17億1,557萬1千元,並於106年度編列7,630萬元。

惟查該計畫實施至今預算保留比率偏高,至105年7月底累計執行率僅約52%,更有102年度保留執行之預算至今仍未全數執行完畢,可見執行成效不佳且有寬列預算之虞,又查該計畫實施後每年均有已核定補助計畫遭註銷之情形,可見發放補助標準過寬或係未能實際審核地方之需求,故刪除該計畫之預算3,000萬元並應檢討審查過程及發放補助後之監督流程,以確實達到該計畫之目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363、修正案

內政部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興建及修繕,擬定「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惟自102年度開辦以來迄至105年7月底止之執行進度欠佳,且每年均有註銷已核定補助計畫之情事,實不利預算資源之合理分配與有效運用,顯然審查補助計畫時不夠嚴謹。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升對地方政府之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控管及後續成效追蹤等,爰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控管及後續成效追蹤等工作」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65案。

365、

106年度內政部編列「民政業務」項下推展地方行政工作─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編列76,300千元。其目的主要為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基層公共設施,但是地方工程流標、弊案、延宕時有所聞,且品質不一,又102至105年度已編列1,715,571千元,但截至今年7月,僅執行了903,305千元,執行率僅52.65%。地方基層建設與公共設施與民生息息相關,重要性不言可喻,但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後就不聞不問,無法有效監督地方政府之執行。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內政部提出管理計畫執行之進度與方法,並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66案。

366、

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之緣起,為地方基礎公共設施是否完善,攸關人民生活品質,惟各區域間因發展條件差異造成的不均衡現象仍普遍存在。近年來,政府為使區域及城鄉同享相當的基礎設施,已採行多項措施,並調整離島、原住民及沿海等偏遠地區公共建設之優先次序,雖已逐漸縮小城鄉差距,但上述地區仍因資源較為貧乏,亟待政府予以協助。基於均衡與公平原則,中央確有必要編列經費,均衡城鄉發展,並以弱勢地區為優先協助地方改善基礎公共設施,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並經由公共服務設施的改善,強化政府服務效能。為避免地方長期依賴,本計畫以扶植地方自主為原則,協助其就本身發展條件與潛力妥為開發規劃,期能以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故本計畫定為一次性、競爭型補助計畫,以4年為實施期程,計畫完成後相關建設項目回歸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經查內政部106年度於「民政業務」計畫下「地方行政工作」分支計畫,編列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經費76,300千元,以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基層公共設施。經查,本計畫自開辦以來屢有因興建工程發包流標、變更設計,或地方政府辦理規劃設計進度緩慢等因素,致102年度至105年度已編列預算共計17億1,557萬1千元,迄至105年7月底止已實現數僅9億0,330萬5千元,累計執行率僅五成。爰此,凍結「民政業務」計畫下「地方行政工作」「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預算9,00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如何控管該計畫規劃與執行進度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366、修正案

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之緣起,為地方基礎公共設施是否完善,攸關人民生活品質,惟各區域間因發展條件差異造成的不均衡現象仍普遍存在。近年來,政府為使區域及城鄉同享相當的基礎設施,已採行多項措施,並調整離島、原住民及沿海等偏遠地區公共建設之優先次序,雖已逐漸縮小城鄉差距,但上述地區仍因資源較為貧乏,亟待政府予以協助。基於均衡與公平原則,中央確有必要編列經費,均衡城鄉發展,並以弱勢地區為優先協助地方改善基礎公共設施,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並經由公共服務設施的改善,強化政府服務效能。為避免地方長期依賴,本計畫以扶植地方自主為原則,協助其就本身發展條件與潛力妥為開發規劃,期能以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故本計畫定為一次性、競爭型補助計畫,以4年為實施期程,計畫完成後相關建設項目回歸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經查內政部106年度於「民政業務」計畫下「地方行政工作」分支計畫,編列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經費76,300千元,以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基層公共設施。經查,本計畫自開辦以來屢有因興建工程發包流標、變更設計,或地方政府辦理規劃設計進度緩慢等因素,致102年度至105年度已編列預算共計17億1,557萬1千元,迄至105年7月底止已實現數僅9億0,330萬5千元,累計執行率僅五成。爰此,凍結「民政業務」計畫下「地方行政工作」「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預算4,00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如何控管該計畫規劃與執行進度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69案。

369、

內政部地政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民政業務」項下編列補助直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各縣之補助費達3億4,756萬9千元,其中補助「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7,630萬元,辦理「直轄市補助村里集會活動中心興建或修繕及基礎公共建設改善等工程」、「辦理台灣省及福建省補助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設之興(增)建、村裡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或修繕及基礎公共設施改善等工程」。然經查:經查: ()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已逾3年,迄至105年7月底止,累計執行率僅52.65%:為協助基層改善公共服務設施空間不足之困境,並提供更多元之政府服務功能,內政部自98年度起執行「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98年度至101年度),4年度總計編列預算10億5,389萬5千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並自102年度起接續辦理「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計畫期程自102年度至107年度,總經費20億元),除賡續補助地方辦理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外,並將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興建等相關基礎建設納入,惟本計畫自開辦以來屢有因興建工程發包流標、變更設計,或地方政府辦理規劃設計進度緩慢等因素,致102年度至105年度已編列預算共計17億1,557萬1千元,惟迄至105年7月底止已實現數僅9億0,330萬5千元(累計執行率約52.65%)、賸餘數1億4,149萬9千元,尚有可支用預算數6億7,076萬7千元待執行(詳附表1),實際執行情況未如預期。 ()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執行3年來,每年度均有註銷已核定補助計畫之情事,比率甚有高逾2成者,不利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自102年度執行以來,迄至105年7月底止共計核定補助計畫144件、補助金額6億9,554萬元,惟部分補助案件經核定後因受補助單位遲未完成工程發包、變更規劃或建物用途、未完成預算程序,或興建土地涉及都市用地變更等問題,致每年度均有無法執行而需辦理註銷之案件,其中104年度註銷件數及金額比率均高逾2成(詳附表2),實不利預算資源有效配置。另審計部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亦對內政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有未盡周妥情事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請該部檢討改進,顯見本計畫之執行尚有諸多層面待改善。綜上,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自102年度開辦以來迄至105年7月底止之執行進度欠佳,且每年度均有註銷已核定補助計畫之情事,實不利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顯示內政部於審查補助興建計畫時有不夠嚴謹,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嚴重失職,浪費鉅額的國人納稅金及政府預算,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行政績效之提昇與改革,顯有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之績效,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7,630萬元,爰建議減列減列1,8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三個月內針對「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工作」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369、修正案

內政部地政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民政業務」項下編列補助直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各縣之補助費達3億4,756萬9千元,其中補助「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7,630萬元,辦理「直轄市補助村里集會活動中心興建或修繕及基礎公共建設改善等工程」、「辦理台灣省及福建省補助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設之興(增)建、村裡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或修繕及基礎公共設施改善等工程」。然經查:經查: ()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已逾3年,迄至105年7月底止,累計執行率僅52.65%:為協助基層改善公共服務設施空間不足之困境,並提供更多元之政府服務功能,內政部自98年度起執行「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98年度至101年度),4年度總計編列預算10億5,389萬5千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並自102年度起接續辦理「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計畫期程自102年度至107年度,總經費20億元),除賡續補助地方辦理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外,並將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興建等相關基礎建設納入,惟本計畫自開辦以來屢有因興建工程發包流標、變更設計,或地方政府辦理規劃設計進度緩慢等因素,致102年度至105年度已編列預算共計17億1,557萬1千元,惟迄至105年7月底止已實現數僅9億0,330萬5千元(累計執行率約52.65%)、賸餘數1億4,149萬9千元,尚有可支用預算數6億7,076萬7千元待執行(詳附表1),實際執行情況未如預期。 ()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執行3年來,每年度均有註銷已核定補助計畫之情事,比率甚有高逾2成者,不利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自102年度執行以來,迄至105年7月底止共計核定補助計畫144件、補助金額6億9,554萬元,惟部分補助案件經核定後因受補助單位遲未完成工程發包、變更規劃或建物用途、未完成預算程序,或興建土地涉及都市用地變更等問題,致每年度均有無法執行而需辦理註銷之案件,其中104年度註銷件數及金額比率均高逾2成(詳附表2),實不利預算資源有效配置。另審計部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亦對內政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有未盡周妥情事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請該部檢討改進,顯見本計畫之執行尚有諸多層面待改善。綜上,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自102年度開辦以來迄至105年7月底止之執行進度欠佳,且每年度均有註銷已核定補助計畫之情事,實不利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顯示內政部於審查補助興建計畫時有不夠嚴謹,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嚴重失職,浪費鉅額的國人納稅金及政府預算,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行政績效之提昇與改革,顯有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之績效,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7,630萬元,爰建議凍結800萬元(含分組審查決議凍結之500萬元),三個月內針對「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工作」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方案,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70案。

370、

有鑑於環保自然葬係指當人死亡後,以火化的方式將遺骸燒成骨灰,之後不做永久的設施、不放進納骨塔,亦不立碑、不造墳。亦即發揮讓遺體化作春泥、回歸大地,避免環境的破壞,節省土地的資源,提昇殯葬文化及人的精神內涵。申請民眾只要備齊相關證件(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即可到有辦理環保葬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沒有資格限制,往生者不必要是該縣市市民、也不必一定要是往生後多久之內才能申請。現行環保葬,在人往生之後到安葬之前,所有的殮殯奠等喪葬儀式其實和一般葬法都是相同的,會選擇環保自然葬的人,多是具有自主意識的人,於生前已為自己規劃喪葬禮儀,或是舉辦生前告別式,方式多元。經查內政部106年度預算編列「民政業務—殯葬管理」2,725千元,用於辦理研討會、研習班、業務評量,以及辦理環保化葬法(樹葬、海葬、花葬)之推動宣導。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網公布,截至105年5月底,全國可實施環保自然葬之地點:公墓內已有29處,公墓外2處,服務民眾累計超過2萬名,然此數字以全國每年往生人數相較仍屬偏低。此外部內目前並無分年度之環保自然葬使用人數之統計,無法據以分析使用環保自然葬之民眾是否增加或減少,檢視其實施成效產生困難。爰此,凍結「民政業務一殯葬管理」經費2,00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提升環保自然葬之推動宣導能量及相關推動成效,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370、修正案

有鑑於環保自然葬係指當人死亡後,以火化的方式將遺骸燒成骨灰,之後不做永久的設施、不放進納骨塔,亦不立碑、不造墳。亦即發揮讓遺體化作春泥、回歸大地,避免環境的破壞,節省土地的資源,提昇殯葬文化及人的精神內涵。申請民眾只要備齊相關證件(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即可到有辦理環保葬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沒有資格限制,往生者不必要是該縣市市民、也不必一定要是往生後多久之內才能申請。現行環保葬,在人往生之後到安葬之前,所有的殮殯奠等喪葬儀式其實和一般葬法都是相同的,會選擇環保自然葬的人,多是具有自主意識的人,於生前已為自己規劃喪葬禮儀,或是舉辦生前告別式,方式多元。經查內政部106年度預算編列「民政業務—殯葬管理」2,725千元,用於辦理研討會、研習班、業務評量,以及辦理環保化葬法(樹葬、海葬、花葬)之推動宣導。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網公布,截至105年5月底,全國可實施環保自然葬之地點:公墓內已有29處,公墓外2處,服務民眾累計超過2萬名,然此數字以全國每年往生人數相較仍屬偏低。此外部內目前並無分年度之環保自然葬使用人數之統計,無法據以分析使用環保自然葬之民眾是否增加或減少,檢視其實施成效產生困難。爰此,凍結「民政業務一殯葬管理」經費50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提升環保自然葬之推動宣導能量及相關推動成效,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71案。

371、

106年度內政部編列「民政業務」項下推展殯葬管理,編列2,725千元。根據內政部統計,105年度全年火化總數為15萬7千具,但火化後選擇環保自然葬僅9136件,僅佔不到6%。相較於火化後安置於納骨設施往往需花費數萬、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若骨灰改以樹葬、花葬、海葬等環保自然葬方式,除符合「入土為安」的民俗外,也可減輕民眾金錢負擔。惟內政部卻惰於推廣,其編列於環保化葬法之預算僅100千元,爰提案凍結725千元,待內政部提出提升環保自然葬之改善計畫及明年增列預算之草稿,並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72案。

372、

第3目「戶政業務」預算總金額計169,617千元,提案凍結20%,待內政部提出相關解決方案並落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查戶政司掌管業務包含掌理戶籍行政、國籍行政、人口政策查、國民身分證、姓名使用與登記及其他戶政事項。然而,在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相關業務上落實有嚴重瑕疵,不僅窗口不熟悉相關業務、找不到可遵循之標準程序,甚至時有聽聞窗口人員勸阻原住民族當事人辦理回復傳統姓名之業務,顯然在一線戶政人員的教育訓練上有嚴重不足之情形,應落實戶政人員對多元文化之尊重及積極作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372、修正案

第3目「戶政業務」預算總金額計169,617千元,提案凍結3,000千元,待內政部提出相關解決方案並落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查戶政司掌管業務包含掌理戶籍行政、國籍行政、人口政策戶口調查、國民身分後、姓名使用輿登記及其他戶政事項。然而,在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相關業務上落實有嚴重瑕疪,不僅窗口不熟悉相關業務、找不到可遵循之標準程序,甚至時有敢聞窗口人員勸阻原住民族當事人辦理回復傳統姓名之業務,顯然在一線戶政人霣的教育訓線上有嚴重不足之情形,應落實戶政人員對多元文化之尊重及積極作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73案。

373、

內政部第三目「戶政業務:04推行人口政策」編列經費129萬8千元,係加強推動人口政策及人口教育,辦理人口政策宣傳,欲達成樂婚、願生、能養的政策目標。然而,根據國發會的國家總人口推估,若不考慮國際淨遷徙因素,台灣粗死亡率呈現穩定上升、粗出生率呈現穩定下降;出生數與死亡數兩者相等時點預估為民國111年,顯見台灣少子化嚴重已經逐漸轉向總人口數自然減少的趨勢,凸顯內政部推行人口政策與教育並無積極作用。爰此,針對「推行人口政策」計畫,原列129萬8千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373、修正案

內政部第三目「戶政業務:04推行人口政策」編列經費129萬8千元,係加強推動人口政策及人口教育,辦理人口政策宣傳,欲達成樂婚、願生、能養的政策目標。然而,根據國發會的國家總人口推估,若不考慮國際淨遷徙因素,台灣粗死亡率呈現穩定上升、粗出生率呈現穩定下降;出生數與死亡數兩者相等時點預估為民國111年,顯見台灣少子化嚴重已經逐漸轉向總人口數自然減少的趨勢,凸顯內政部推行人口政策與教育之重要性。爰此要求內政部積極宣導及推動有關鼓勵婚育之措施,如鼓勵辦理單身聯誼活動,以提升結婚率,進而帶動出生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74案。

374、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軟體維護、系統運作支援、系統管理、電腦操作等系統運作維護工作與軟硬體設備維護等相關經費,然計畫內容卻闕如。

二、鑒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並為人詬病圖利特定業者,爰建議「戶政業務-05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資訊服務費」刪除1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待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374、修正案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軟體維護、系統運作支援、系統管理、電腦操作等系統運作維護工作與軟硬體設備維護等相關經費,然計畫內容卻闕如。

二、鑒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並為人詬病圖利特定業者,爰建議「戶政業務-05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資訊服務費」刪除50萬元並凍結500萬元,待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並凍結500萬元。

進行第375案。

37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內政部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戶政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5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編列資訊服務費達148,464千元;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軟體維護及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等!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經費支用應節約;建請刪除該分支計畫資訊服務費5,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375、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窗政部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戶政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5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編列資訊服務費達148,464千元;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軟體維護及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等!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經費支用應節約;建請刪除該分支計畫資訊服務費3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30萬元。

進行第376案。

376、

內政部單位預算106年度預算中測量及方域業務04、05及06計畫編列「業務費」259,003千元,其中委辦費編列187,080千元, 佔整體業務費72.23%;儼然成為發包中心,對此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時曾針對委辦比率過高作成決議,政府公務人力並未隨委辦預算之成長而有所降低,人員運用效率明顯不彰。爰此,建議凍結委辦費5,0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376、修正案

內政部單位預算106年度預算中測量及方域業務04、05及06計畫編列「業務費」259,003千元,其中委辦費編列187,080千元,佔整體業務費72.23%;儼然成為發包中心,對此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時曾針對委辦比率過高作成決議,政府公務人力並未隨委辦預算之成長而有所降低,人員運用效率明顯不彰。爰此,建議凍結委辦費5,000千元。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78案。

378、

內政部106年度於「測量及方域」計畫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分支計畫,編列第3年所需經費1億2,500萬元,以辦理海域調查與更新、海域島礁監測與管理、海洋法政與海域劃界方案研析、海域資訊整合管理與應用、行政區域界線勘測與管理、及海洋事務技術交流與成果宣導等6大項工作。經查:()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為前所執行「我國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計畫」之延續與擴充計畫:為維護我國海洋主權權益,確保海域資源永續發展,避免我國海洋權益遭周邊鄰國侵吞,內政部自95年度起分別辦理「我國大陸礁層調查計畫」(95-99年度,編列預算7億6,318萬7千元)、「我國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計畫」(100-103年度,編列預算3億5,974萬8千元),104年度賡續辦理「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109年度,總需求經費13億0,963萬元),計畫內容除延續前期計畫賡續辦理南海海域海底地形測繪、大陸礁層沉積與地殼構造調查、東海與南海重要島礁變遷監測、海域島礁資訊管理、國際海洋法政研析、我國海域劃界策略研析、我國周邊國家大陸礁層劃界提案研析、我國海域劃界整合分析及資料整備、蒐整及分析既有海域調查資料、主協辦國內外海洋事務或海域圖資技術及應用研討會、參與國際研討會議等工作外,新增辦理研擬海域調查技術規範、臺灣周邊海域基礎調查、海域資料倉儲建置、建立海域資料整合管理及流通與供應機制、海域調查成果加值與應用、行政區域界線資料檢核、行政區域界線勘測與界標設置、行政區域界線資料管理、推廣海域資訊整合成果等,期以建立全國性海域調查成果,作為國土規劃、海域資源利用、航行安全、環境保育、發展觀光、科學研究與海洋災害防治等之依據,及我國劃界立場與國際海洋事務協商之重要參據,並透過海域測繪資料整合管理降低各部會資料重複建置成本,加速我國海域基礎資料環境建構時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年度有高達10項工作未完成,致年度執行率僅66.98%,宜妥為管控進度: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年度法定預算數1億5,013萬1千元,迄至104年底實現數為1億0,055萬2千元,執行率66.98%,主要係因104年度辦理東海與南海島礁基礎影像購置及處理工作、大陸礁層調查作業整合服務工作、東海與南海島礁資料蒐集及建置工作、我國海域使用管理議題研析工作、海南諸島經略紀要及歷史圖說編輯工作、臺菲重疊海域法政研析工作、我國當前重要海域權利主張及維護策略研析工作、釣魚臺列嶼主權議題資料蒐整研析工作、海軍大氣海洋局電子航行圖專案辦公室改建工程及臺灣周邊海域基礎調查工作等10案受規劃作業時程影響,共計保留4,877萬1千元待105年度執行(105年度預算數1億5,853萬9千元加計保留數4,877萬1千元,可支用數合共2億0,731萬元,迄至105年8月底止實際支用數為1億3,114萬元,達成率63.26%),惟本計畫成果為我國家海洋主權劃界及海洋事務規劃之重要參據,應嚴格管控進度。

綜上,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為6年期計畫,其成果將為我國國土規劃、海域資源利用、海洋災害防治、我國劃界立場,及國際海洋事務協商之重要參據,惟截至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僅63.26%,顯示內政部本計劃案件執行、進度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績效不彰,浪費鉅額的國人納稅金及政府預算,顯有缺失應受全民公評。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之執行效率,另參照本計劃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僅63.26%,為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分支計畫編列106年所需經費1億2,500萬元,爰建議減列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俟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之執行效率不彰」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378、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於「測量及方域」計畫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分支計畫,編列第3年所需經費1億2,500萬元,以辦理海域調查與更新、海域島礁監測與管理、海洋法政與海域劃界方案研析、海域資訊整合管理與應用、行政區域界線勘測與管理、及海洋事務技術交流與成果宣導等6大項工作。經查:()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為前所執行「我國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計畫」之延續與擴充計畫:為維護我國海洋主權權益,確保海域資源永續發展,避免我國海洋權益遭周邊鄰國侵吞,內政部自95年度起分別辦理「我國大陸礁層調查計畫」(95-99年度,編列預算7億6,318萬7千元)、「我國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計畫」(100-103年度,編列預算3億5,974萬8千元),104年度賡續辦理「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109年度,總需求經費13億0,963萬元),計畫內容除延續前期計畫賡續辦理南海海域海底地形測繪、大陸礁層沉積與地殼構造調查、東海與南海重要島礁變遷監測、海域島礁資訊管理、國際海洋法政研析、我國海域劃界策略研析、我國周邊國家大陸礁層劃界提案研析、我國海域劃界整合分析及資料整備、蒐整及分析既有海域調查資料、主協辦國內外海洋事務或海域圖資技術及應用研討會、參與國際研討會議等工作外,新增辦理研擬海域調查技術規範、臺灣周邊海域基礎調查、海域資料倉儲建置、建立海域資料整合管理及流通與供應機制、海域調查成果加值與應用、行政區域界線資料檢核、行政區域界線勘測與界標設置、行政區域界線資料管理、推廣海域資訊整合成果等,期以建立全國性海域調查成果,作為國土規劃、海域資源利用、航行安全、環境保育、發展觀光、科學研究與海洋災害防治等之依據,及我國劃界立場與國際海洋事務協商之重要參據,並透過海域測繪資料整合管理降低各部會資料重複建置成本,加速我國海域基礎資料環境建構時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年度有高達10項工作未完成,致年度執行率僅66.98%,宜妥為管控進度: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年度法定預算數1億5,013萬1千元,迄至104年底實現數為1億0,055萬2千元,執行率66.98%,主要係因104年度辦理東海與南海島礁基礎影像購置及處理工作、大陸礁層調查作業整合服務工作、東海與南海島礁資料蒐集及建置工作、我國海域使用管理議題研析工作、海南諸島經略紀要及歷史圖說編輯工作、臺菲重疊海域法政研析工作、我國當前重要海域權利主張及維護策略研析工作、釣魚臺列嶼主權議題資料蒐整研析工作、海軍大氣海洋局電子航行圖專案辦公室改建工程及臺灣周邊海域基礎調查工作等10案受規劃作業時程影響,共計保留4,877萬1千元待105年度執行(105年度預算數1億5,853萬9千元加計保留數4,877萬1千元,可支用數合共2億0,731萬元,迄至105年8月底止實際支用數為1億3,114萬元,達成率63.26%),惟本計畫成果為我國家海洋主權劃界及海洋事務規劃之重要參據,應嚴格管控進度。

綜上,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為6年期計畫,其成果將為我國國土規劃、海域資源利用、海洋災害防治、我國劃界立場,及國際海洋事務協商之重要參據,惟截至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僅63.26%,顯示內政部本計劃案件執行、進度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績效不彰,浪費鉅額的國人納稅金及政府預算,顯有缺失應受全民公評。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之執行效率,另參照本計劃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僅63.26%,為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分支計畫編列106年所需經費1億2,500萬元,爰建議凍結1,500萬,俟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之執行效率不彰」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79案。

379、

106年度內政部編列「測量及方域」項下推展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劃,編列125,000千元。其目的為辦理海域調查與更新、海域島礁監測與管理、海洋法政與海域劃分方案研析、海域資訊整合管理與應用、行政區域界線勘測與管理及海洋事務技術交流與成果宣導等六大項工作。此計畫為六年期計畫,但是第一年(104年度)及多有延宕,執行率僅67%。編年計畫因行政單位認為預算可以留用,故導致初期執行率低落,每每至預算最後一年才加緊使用完畢,非分期執行之目的。爰提案凍結五分之一,待內政部提出管理計畫執行之進度與方法,並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80案。

380、

有鑑於我國海域調查與圓資整合發展計畫推動,係因海域基礎圓資為國土規劃、海洋永讀經營與發展之重要參考然國內尚未建立完整海域基礎資料,且缺乏資料整合與分享供應之機制,加以周邊國家對於我國領土、大陸礁層或專屬經濟海域之主權、主權權利威脅依舊存在,內政部爰擬具「我國海域調查與圓資整合發展計畫」,主要辦理海域國土基礎資料調查、海域空間資料整合與流通共享機制推動,並賡續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海洋法政與海域劃界方案研析等工作,務實維護國家海洋主權與權利,確保國家之安全、權益、永續經營與發展。為發揮海域調查成果最大效益,促進海域航行與管理資訊化,提升航行安全,乃規劃整合相關海域調查成果,依據國際水文組織(IHO)相關規範,積極投入我國電子航行圓建置工作。經查內政部106年度於「測量及方域」計畫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分支計畫,編列第3年所需經費125,000千元,經查,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為6年期計畫,然而執行第1年(104年)就有高達10項工作受到規劃作業時程影響未能完成,年度執行率僅67%。本計畫成果為我國家海洋主權劃界及海洋事務規劃之重要參考依據,應謹慎管控規劃與執行進度。爰此,凍結「測量及方域」計畫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預算50,00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如何嚴格控管該計畫規劃與執行進度提出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380、修正案

有鑑於我國海域調查與圓資整合發展計畫推動,係因海域基礎圓資為國土規劃、海洋永讀經營與發展之重要參考然國內尚未建立完整海域基礎資料,且缺乏資料整合與分享供應之機制,加以周邊國家對於我國領土、大陸礁層或專屬經濟海域之主權、主權權利威脅依舊存在,內政部爰擬具「我國海域調查與圓資整合發展計畫」,主要辦理海域國土基礎資料調查、海域空間資料整合與流通共享機制推動,並賡續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海洋法政與海域劃界方案研析等工作,務實維護國家海洋主權與權利,確保國家之安全、權益、永續經營與發展。為發揮海域調查成果最大效益,促進海域航行與管理資訊化,提升航行安全,乃規劃整合相關海域調查成果,依據國際水文組織(IHO)相關規範,積極投入我國電子航行圓建置工作。經查內政部106年度於「測量及方域」計畫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分支計畫,編列第3年所需經費125,000千元,經查,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為6年期計畫,然而執行第1年(104年)就有高達10項工作受到規劃作業時程影響未能完成,年度執行率僅67%。本計畫成果為我國家海洋主權劃界及海洋事務規劃之重要參考依據,應謹慎管控規劃與執行進度。爰此,凍結「測量及方域」計畫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預算12,00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如何嚴格控管該計畫規劃與執行進度提出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81案。

381、

內政部第四目「地政業務」第一節「測量及方域:04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項下編列1億2,500萬元。106年度編列預算執行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為自104年賡續自95年起5年計畫之「我國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計畫」辦理之6年期計畫。然而104年度計有高達10項工作,由於受規劃時程影響未臻完成,致使年度執行率僅66.98%;因年度預算保留至105年,迄自105年7月底實際預算執行率為62.01%,顯見如未能提出改善執行情況作為,相關計畫之進度將持續推遲,不利於後續調查結果之運用。自從南海仲裁以降各周邊國家無不重申相關海域之主權劃界與主權行使,本計畫與前期計畫之成果為我國家海洋主權劃界及海洋事務規劃之重要基礎,其成果之運用將於我國國土規劃、島嶼主權劃界立場、海域資源利用、海洋災害防治,更是在相關海域與各主權聲索國之海洋事務協商的重要依據。爰此,為使計畫如期如質執行,要求嚴加管控規劃與執行進度,針對「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預算,原列1億2,500萬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凍結4,000萬元,俟內政部就該計畫之內容與經費編列情形,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381、修正案

內政部第四目「地政業務」第一節「測量及方域:04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項下編列1億2,500萬元。106年度編列預算執行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為自104年賡續自95年起5年計畫之「我國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計畫」辦理之6年期計畫。然而104年度計有高達10項工作,由於受規劃時程影響未臻完成,致使年度執行率僅66.98%;因年度預算保留至105年,迄自105年7月底實際預算執行率為62.01%,顯見如未能提出改善執行情況作為,相關計畫之進度將持續推遲,不利於後續調查結果之運用。自從南海仲裁以降各周邊國家無不重申相關海域之主權劃界與主權行使,本計畫與前期計畫之成果為我國家海洋主權劃界及海洋事務規劃之重要基礎,其成果之運用將於我國國土規劃、島嶼主權劃界立場、海域資源利用、海洋災害防治,更是在相關海域與各主權聲索國之海洋事務協商的重要依據。爰此,為使計畫如期如質執行,要求嚴加管控規劃與執行進度,針對「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預算,原列1億2,500萬元,建議凍結2,000萬元,俟內政部就該計畫之內容與經費編列情形,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83案。

383、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台灣海域基礎調查、海域調查成果加值應用等相關委外經費,然計畫內容卻闕如。

二、鑒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並為人詬病圖利特定業者,爰建議「測量及方域─04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委辦費」刪除1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待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383、修正案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台灣海域基礎調查、海域調查成果加值應用等相關委外經費,然計畫內容卻闕如。

二、鑒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並為人詬病圖利特定業者,爰建議「測量及方域─04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刪除5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第385案。

38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內政部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測量及方域」項下,分支計畫05空間測繪應用研究發展計劃,編列業務費2,418千元,辦理規劃,督導,查核等工作;唯需求不明,說明籠統!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經費支用應節約;建請刪除該分支計畫業務費5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385、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內政部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測量及方域」項下,分支計畫05空間測繪應用研究發展計劃,編列業務費2,418千元,辦理規劃,督導,查核等工作;唯需求不明,說明籠統!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經費支用應節約;建請刪除該分支計畫業務費1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萬元。

進行第386案。

386、

一、該科目預算係委託辦理高解析度數值地形製作與檢核、辦理DTM成果整合及加值應用等相關委外經費,然計畫內容卻闕如。

二、鑒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並為人詬病圖利特定業者,爰建議「測量及方域─06國土測量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委辦費」刪除1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待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386、修正案

一、該科目預算係委託辦理高解析度數值地形製作與檢核、辦理DTM成果整合及加值應用等相關委外經費,然計畫內容卻闕如。

二、鑒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並為人詬病圖利特定業者,爰建議「測量及方域─06國土測量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刪除5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第390案。

390、

內政部第四目「地政業務」第二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07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1,500萬元。經查,該計畫係106年度內政部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至109年)」新增辦理之4年期計畫。106年度計畫內容主要為辦理強化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異動機制,提供地政My Data及Open Data服務,以促進資源共享運用並推動跨域作業服務,然而本計畫績效指標係均以「個人產權及不動產實價資料申請量」為衡量指標,各年度指標值為0、25萬筆、25萬筆、25萬筆,恐無法切實衡量績效,難以監督。另外,若欲藉本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帶動我國資訊服務產業相關的加值運用,原計畫績效指標顯然不足且不夠積極。爰此,針對「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原列1,500萬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390、修正案

內政部第四目「地政業務」第二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07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1,500萬元。經查,該計畫係106年度內政部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至109年)」新增辦理之4年期計畫。106年度計畫內容主要為辦理強化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異動機制,提供地政My Data及Open Data服務,以促進資源共享運用並推動跨域作業服務,要求內政部應檢討本計劃績效指標之訂定,並提出有效增加國人「個人產權及不動產實價資料」申請之措施,並推廣本計畫之加值服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91案。

391、

內政部106年度於「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計畫下新增「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分支計畫經費1,500萬元,以辦理強化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異動機制,提供地政My Data及Open Data服務,促進資源共享運用並推動跨域作業服務。經查:()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為106年度新增之4年期計畫,總經費2億2,633萬8千元,屬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範疇: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係內政部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至109年)」於106年度新增辦理計畫,計畫期程4年,總經費2億2,633萬8千元,辦理內容包含強化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機制、建構地政資料存摺及內政開放資料服務管理機制、建構跨域作業服務,及強化資安防護等4大項工作,106年度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1,500萬元。依「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計畫書所載,係期藉由數位政府計畫之執行,使民眾藉由資通訊運用及智慧科技,享受安全生活以及便捷環境,並透過政府資料開放之整合、探勘分析與資料活化,建立基礎民間加值運用機制,帶動我國資訊服務產業往高附加價值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然就本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106年度至109年度績效指標觀之,係均以「個人產權及不動產實價資料申請量」為衡量標準,且各年度之指標值分別為0、25萬筆、25萬筆、25萬筆,計畫執行之積極性嚴重不足。()該整合計畫既結合不動產實價資料,以利民眾取得個人交易歷程,並將資料經去識別化後提供民間加值應用,應訂定更具挑戰性之績效指標:經查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係規劃以登記名義人為中心,結合不動產實價「歷次移轉價格查詢」資料,建置My Data服務供應機制,以利民眾取得個人地籍歸戶及不動產交易歷程等相關資料;並將資料經去識別化後,透過內政資料開放平臺,提供民間加值應用,建構創新網路應用環境,以提供跨域整合服務。考量「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自101年10月16日開放供查詢以來,迄至102年8月30日止,未滿1年累計查詢人次即達2,242萬餘人次;而加值應用部分,自102年7月1日開放供免費下載發布當期之實價登錄資訊起,截至同年8月30日止,2個月間亦已達4萬1,439人次下載,顯示社會大眾對相關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訊之取得及運用非常殷切。既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係結合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則內政部宜訂定更具挑戰性之績效指標,期能帶動我國資訊服務產業加值運用,而非僅以每年度「個人產權及不動產實價資料申請量」25萬次為績效指標。綜上,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為內政部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於106年度新增辦理計畫,該計畫既屬將原土地基本資料結合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而建構之地政資料存摺,則宜考量目前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之取得與應用已相對便利及普及。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異動機制」之執行效率,讓民眾享受安全及便捷資通訊環境,及提升我國資訊服務產業競爭力之總體目標,但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明顯偏高,「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分支計畫經費1,500萬元,建議刪減300萬,其餘凍結1/4,三個月內內政部針對「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進行全面檢討並訂定更具挑戰性之績效指標,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391、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於「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計畫下新增「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分支計畫經費1,500萬元,以辦理強化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異動機制,提供地政My Data及Open Data服務,促進資源共享運用並推動跨域作業服務。經查:()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為106年度新增之4年期計畫,總經費2億2,633萬8千元,屬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範疇: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係內政部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至109年)」於106年度新增辦理計畫,計畫期程4年,總經費2億2,633萬8千元,辦理內容包含強化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機制、建構地政資料存摺及內政開放資料服務管理機制、建構跨域作業服務,及強化資安防護等4大項工作,106年度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1,500萬元。依「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計畫書所載,係期藉由數位政府計畫之執行,使民眾藉由資通訊運用及智慧科技,享受安全生活以及便捷環境,並透過政府資料開放之整合、探勘分析與資料活化,建立基礎民間加值運用機制,帶動我國資訊服務產業往高附加價值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然就本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106年度至109年度績效指標觀之,係均以「個人產權及不動產實價資料申請量」為衡量標準,且各年度之指標值分別為0、25萬筆、25萬筆、25萬筆,計畫執行之積極性嚴重不足。()該整合計畫既結合不動產實價資料,以利民眾取得個人交易歷程,並將資料經去識別化後提供民間加值應用,應訂定更具挑戰性之績效指標:經查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係規劃以登記名義人為中心,結合不動產實價「歷次移轉價格查詢」資料,建置My Data服務供應機制,以利民眾取得個人地籍歸戶及不動產交易歷程等相關資料;並將資料經去識別化後,透過內政資料開放平臺,提供民間加值應用,建構創新網路應用環境,以提供跨域整合服務。考量「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自101年10月16日開放供查詢以來,迄至102年8月30日止,未滿1年累計查詢人次即達2,242萬餘人次;而加值應用部分,自102年7月1日開放供免費下載發布當期之實價登錄資訊起,截至同年8月30日止,2個月間亦已達4萬1,439人次下載,顯示社會大眾對相關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訊之取得及運用非常殷切。既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係結合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則內政部宜訂定更具挑戰性之績效指標,期能帶動我國資訊服務產業加值運用,而非僅以每年度「個人產權及不動產實價資料申請量」25萬次為績效指標。綜上,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為內政部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於106年度新增辦理計畫,該計畫既屬將原土地基本資料結合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而建構之地政資料存摺,則宜考量目前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之取得與應用已相對便利及普及。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異動機制」之執行效率,讓民眾享受安全及便捷資通訊環境,及提升我國資訊服務產業競爭力之總體目標,但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明顯偏高,「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分支計畫經費1,500萬元,建議凍結200萬,三個月內內政部針對「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進行全面檢討並訂定更具挑戰性之績效指標,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93案。

393、

全國至今已辦理市地重劃之總面積達15,977餘公頃(含公辦13,030公頃、自辦2,948公頃),仍有至少2,196公頃正在辦理中,影響面積更甚近年飽受批評的區段徵收,然而相關法令卻更不完備;更有甚者,現行辦理市地重劃之法律依據為平均地權條例,惟實務作業執行主要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市地重劃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以上開兩辦法為主要規範,學界不乏對相關法令位階過低之批評。市地重劃之規範亦有正當程序保障之不足,非但實務推動衍生爭議,大法官釋字739號更已宣告部分規範違憲。爰凍結106年度「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之經費1,000千元,待內政部確實針對目前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對市地重劃相關法令所提出之檢討及建議,並邀集法律、地政及人權專業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研商重劃相關法令之整體修正(包含針對目前依已被宣告違憲之條文通過計畫、尚未完成之案件,暫緩並重行檢討及審查之相關措施),提出報告予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柯建銘

393、修正案

全國至今已辦理市地重劃之總面積達15,977餘公頃(含公辦13,030公頃、自辦2,948公頃),仍有至少2,196公頃正在辦理中,影響面積更甚近年飽受批評的區段徵收,然而相關法令卻更不完備;更有甚者,現行辦理市地重劃之法律依據為平均地權條例,惟實務作業執行主要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市地重劃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以上開兩辦法為主要規範,學界不乏對相關法令位階過低之批評。市地重劃之規範亦有正當程序保障之不足,非但實務推動衍生爭議,大法官釋字739號更已宣告部分規範違憲。爰要求內政部確實針對目前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對市地重劃相關法令所提出之檢討及建議,並邀集法律、地政及人權專業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研商重劃相關法令之整體修正(包含針對目前依已被宣告違憲之條文通過計畫、尚未完成之案件,暫緩並重行檢討及審查之相關措施),提出報告予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94案。

394、

內政部第四目「地政業務」第三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01實施平均地權」主要與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地價業務相關,業務費編列203萬7千元。有鑑於105年度各地方地價稅之徵收產生重大爭議,其中主因之一係為內政部與地方政府事前協調不良。爰此,針對「實施平均地權」,原列業務費203萬7千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394、修正案

內政部第四目「地政業務」第三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01實施平均地權」主要與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地價業務相關,業務費編列203萬7千元。有鑑於105年度各地方地價稅之徵收產生重大爭議,其中主因之一係為內政部與地方政府事前協調不良。爰此,針對「實施平均地權」,原列業務費203萬7千元,建議凍結20萬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95案。

395、

內政部第四目「地政業務」第三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03土地利用」係與督導中央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有關,業務費共計320萬元。有鑑於105年520蔡政府上台之後,強拆迫遷,逼迫各地有多達68反迫遷團體、計有1,000多位民眾為了居住正義、忍無可忍而齊上凱道抗議;實突顯內政部在人權維護的機制與訓練之不足。爰此,針對「土地利用」計畫,原列320萬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395、修正案

內政部第四目「地政業務」第三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03土地利用」係與督導中央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有關,業務費共計320萬元。有鑑於105年520蔡政府上台之後,強拆迫遷,逼迫各地有多達68反迫遷團體、計有1,000多位民眾為了居住正義、忍無可忍而齊上凱道抗議;實突顯內政部在人權維護的機制與訓練之不足。爰此,針對「土地利用」計畫,原列320萬元,建議凍結32萬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98案。

398、

內政部106年度於「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計畫下「土地利用」分支計畫,編列維護土地徵收作業系統所需業務費90萬元,較105年度法定預算50萬元增加40萬元。經查:()內政部為追蹤管考各需地機關於土地徵收後之後續工程進度與使用情形,於104年度開發建置土地徵收管理系統:為保障民眾之財產權,避免不必要之土地徵收案件,內政部於104年度耗資135萬4千元開發建置土地徵收管理系統,供需地機關至該系統登載各徵收計畫之工程進度等相關訊息,並統一資訊公開之內容及格式,期藉以提升各需地機關揭露土地徵收計畫後續工程之透明度,並於105年度及106年度分別編列預算50萬元、90萬元以調整及新增系統管理功能。()迄至105年7月底止,土地徵收管理系統僅開放105年度核定徵收案供民眾查詢,查詢項目有限,宜儘速完備系統功能:該土地徵收管理系統於104年度建置完竣後,內政部旋即於105年1月函請各需地機關自105年2月起,於申辦各類型徵收案件送審前,須先至該管理系統進行案件登錄及取得案件編號,俟徵收案件核准後,應自徵收土地計畫書所載開工日起,每3個月於該系統覈實記錄計畫進度概況及使用現況等相關資料。據復,迄至105年7月底該系統已建置一般徵收案件計33件,並於105年8月15日開放供民眾瀏覽查詢,惟目前可供查詢功能僅核准日期、公告年度、行政區、需地機關、工程徵收計畫等項目,對社會所關切104年度以前已核定徵收案件目前之工程進度與使用情形等相關資訊,尚付之闕如,允宜儘速回溯建置,以完備系統管控功能。綜上,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有效控管各土地徵收案件之工程進度,以保障民眾之財產權,內政部雖已建置土地徵收管理系統,經查目前徵收件數有限,不及百件是否有必要增加系統維護之預算顯有爭議,維護土地徵收作業系統所需業務費90萬元,建議刪減20萬,維持105年度50萬元維持費之水準,另建議內政部檢討是否開放供民眾查詢之案件資訊之項目,讓查詢系統資訊並更公開、透明,以發揮管控功能並利全民監督。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99案。

399、

內政部地政司106年度預算案於「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項下編列935萬1千元,其中「土地利用」計畫,預算編列320萬元。然經查:各級政府為都市發展或興辦事業之需,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用地問題,惟迄至100年底,各級政府尚有已徵收土地137餘公頃,遲未依原計畫辦理開發,致耗費鉅資取得之土地長久處於閒置狀態,業經監察院於102年5月9日提案糾正,「內政部除應本中央主管機關之責,積極督導各級政府研謀解決外,亦應建置完善之追蹤考核機制,以避免類似浪費或誤用土地資源之情事日後一再重演。」茲說明如下:()依據監察院之調查報告,迄至100年底,中央及地方耗資58億餘元徵收取得之137餘公頃土地,仍處於閒置狀態:依據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迄至100年底,中央及地方尚有已徵收未使用之土地約142.8公頃,已發補償金逾62億元(不含年代久遠,無法查證資料者),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使用,嗣經監察院依前揭審計部之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截至100年12月底止,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計有132案、面積137餘公頃,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合計耗費公帑逾58億餘元,於102年5月9日提案糾正內政部。()內政部依前揭審計部所指142.8公頃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迄至104年底止已徵收取得土地中僅13.48公頃完成開闢:依內政部就前揭審計部之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詳附表1),該142.83公頃已徵收土地中,約61.05%(約87.20公頃)係屬早期配合行政院辦理加速都市計畫所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38.95%(約55.63公頃)則按各興辦事業計畫所需取得,惟取得後迄至104年底已開闢完成僅約13.48公頃、已辦理廢止徵收45.88公頃,餘尚有83.47公頃土地因已無使用需求、需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尚在辦理發包,或需籌措辦理經費等因素,致仍處於閒置狀態。綜上,各級政府為都市發展或興辦事業之需,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用地問題,惟耗費鉅資徵收之土地,卻因政府未有積極作為,致土地長久閒置,凸顯各級政府對土地徵收案件之提出、審核及後續開發追蹤均未審慎確實,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職司土地徵收案件審核及國土規劃之責,但每年編列三、四百萬召開審議會議、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計畫,但迄至100年底,各級政府尚有已徵收土地137餘公頃,遲未依原計畫辦理開發,中央與地方迄至104年底止已徵收取得土地中僅13.48公頃完成開闢。令人質疑,該部職司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工作,每年編列高額業務費,卻根本沒有做好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工作,嚴重浪費鉅額的徵收費用,讓土地閒置不用,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改革及督促需地機關檢討處理仍處於閒置狀態之土地,顯有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工作之績效,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土地利用」計畫,預算編列320萬元,爰建議減列1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三個月內針對「中央與地方徵收土地而閒置不用,耗費鉅額徵收費用」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399、修正案:

內政部地政司106年度預算案於「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項下編列935萬1千元,其中「土地利用」計畫,預算編列320萬元。然經查:各級政府為都市發展或興辦事業之需,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用地問題,惟迄至100年底,各級政府尚有已徵收土地137餘公頃,遲未依原計畫辦理開發,致耗費鉅資取得之土地長久處於閒置狀態,業經監察院於102年5月9日提案糾正,「內政部除應本中央主管機關之責,積極督導各級政府研謀解決外,亦應建置完善之追蹤考核機制,以避免類似浪費或誤用土地資源之情事日後一再重演。」茲說明如下:()依據監察院之調查報告,迄至100年底,中央及地方耗資58億餘元徵收取得之137餘公頃土地,仍處於閒置狀態:依據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迄至100年底,中央及地方尚有已徵收未使用之土地約142.8公頃,已發補償金逾62億元(不含年代久遠,無法查證資料者),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使用,嗣經監察院依前揭審計部之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截至100年12月底止,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計有132案、面積137餘公頃,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合計耗費公帑逾58億餘元,於102年5月9日提案糾正內政部。()內政部依前揭審計部所指142.8公頃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迄至104年底止已徵收取得土地中僅13.48公頃完成開闢:依內政部就前揭審計部之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詳附表1),該142.83公頃已徵收土地中,約61.05%(約87.20公頃)係屬早期配合行政院辦理加速都市計畫所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38.95%(約55.63公頃)則按各興辦事業計畫所需取得,惟取得後迄至104年底已開闢完成僅約13.48公頃、已辦理廢止徵收45.88公頃,餘尚有83.47公頃土地因已無使用需求、需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尚在辦理發包,或需籌措辦理經費等因素,致仍處於閒置狀態。綜上,各級政府為都市發展或興辦事業之需,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用地問題,惟耗費鉅資徵收之土地,卻因政府未有積極作為,致土地長久閒置,凸顯各級政府對土地徵收案件之提出、審核及後續開發追蹤均未審慎確實,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職司土地徵收案件審核及國土規劃之責,但每年編列三、四百萬召開審議會議、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計畫,但迄至100年底,各級政府尚有已徵收土地137餘公頃,遲未依原計畫辦理開發,中央與地方迄至104年底止已徵收取得土地中僅13.48公頃完成開闢。令人質疑,該部職司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工作,每年編列高額業務費,卻根本沒有做好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工作,嚴重浪費鉅額的徵收費用,讓土地閒置不用,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改革及督促需地機關檢討處理仍處於閒置狀態之土地,顯有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工作之績效,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土地利用」計畫,預算編列320萬元,爰建議凍結20萬,三個月內針對「中央與地方徵收土地而閒置不用,耗費鉅額徵收費用」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01案。

401、

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中「06土地重劃業務」經費計701千元,提案凍結10%,待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市地重劃若干規定一直都有違憲之疑慮,也有許多重劃案件發生嚴重爭議引發社會關注105年7月29日大法官解釋第739號亦指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違憲應予修正,但長期以來內政部卻漠視爭議問題,疏於檢討相關規定,使得人民財產權受侵害之情況一再發生。爰此,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內政部應檢討修正市地重劃相關規定。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401、修正案

市地重劃若干規定一直都有違憲之疑慮,也有許多重劃案件發生嚴重爭議引發社會關注,105年7月29日大法官解釋第739號亦指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違憲應予修正,凸顯市地重劃相關規定亟待檢討修正。

爰此,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內政部應啟動檢討修正市地重劃相關規定,並於二個月內將修法方向、期程等作業程序,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黨團及委員。

此外,鑒於近年來公民社會普遍希望各級機關資訊公開透明,惟監察院政治獻金查詢網站系統僅提供收支結算表,如公民需調閱其細項需至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調閱,背離公民社會對開放政府之期待。

本院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建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於本院第九屆第三會期開議後邀集監察院表示意見,並於六個月內提出《政治獻金法》相關條文修正法案,俾利本院盡早審峻,實現開放政府之願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06案。

406、

106年度內政部第7款第1項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下編列150,316千元,凍結50,000千元經費。

說明:自然人憑證推廣成效有限,一般民眾辦申請意願低弱,難見其存在發展之必要。應提出自然人憑證轉型國民晶片身分證之退場機制,並且與中選會合作,研議規劃運用晶片身分證之電子公投、罷免提案聯署系統。爰凍結50,000千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自然人憑證轉型規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406、修正案

106年度內政部第7款第1項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下編列150,316千元,凍結50,000千元經費。

說明:自然人憑證推廣成效有限,一般民眾辦申請意願低弱,難見其存在發展之必要。爰此,要求內政部強化宣導自然人憑證於網路行為、法律及資訊安全之不可取代性,並加強推廣自然人憑證之應用服務,以利民眾使用,並依據內政委員會決議,刪減1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提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08案。

408、

內政部單位預算106年度預算「內政資訊業務─業務費29,881千元」,其中『水電費』編列4,600千元,較104年及105年均僅編列2,849千元,增加1,751千元,大幅成長61.46%,預算大幅增加。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應鼓勵員工貫徹節約水電,爰此,建議「水電費」凍結1,5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408、修正案

內政部單位預算106年度預算「內政資訊業務─業務費29,881千元」,其中『水電費』編列4,600千元,較104年及105年均僅編列2,849千元,增加1,751千元,大幅成長61.46%,預算大幅增加。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應鼓勵員工貫徹節約水電,爰此,建議「水電費」凍結1,5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09案。

409、

內政部第七目「內政資訊業務:01規劃及推動辦公室電腦化作業」項下106年度水電費編列460萬元。經查,105年度同項水電費編列為284萬9千元。有鑑於響應節能減碳、減少資源浪費,機關應該減少水電費之預算編列。爰此,針對「規劃及推動辦公室電腦化作業」項下106年度水電費,原列460萬元,建議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409、修正案

內政部第七目「內政資訊業務:01規劃及推動辦公室電腦化作業」項下106年度水電費編列460萬元。經查,105年度同項水電費編列為284萬9千元。有鑑於響應節能減碳、減少資源浪費,機關應該減少水電費之預算編列。爰此,針對「規劃及推動辦公室電腦化作業」項下106年度水電費,原列460萬元,建議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11案。

411、

內政部第七目「內政資訊業務:01規劃及推動辦公室電腦化作業」項下說明4.「整體規劃內政資訊系統、延聘顧問研究有關課題並辦理內政部資訊發展推動小組相關事宜業務費」,其中包括「派員出國參加國際地理資訊系統相關會議」預算17萬8千元。經查預算書頁次188、189,該派員出國計畫為08.參加GIS國際研討會,內政部擬派員1名、預計10天;與105年同一研討會預算編列情形比較,旅費一致,但是辦公費增列2萬7千元,由於該增列原因用途未能載明於預算書,有鑑於國家財政拮据,資源有限,為求資源有效運用與預算編列應切實之精神,爰此,針對「派員出國參加國際地理資訊系統相關會議」,原列17萬8千元,建議減列2萬7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13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