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13案。

413、修正案:

有鑑於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為發揮國土測繪圖資最大效益,以「國土測繪空間資料庫」為基礎,結合測繪圖資查詢申購等相關系統,建置完成「國土測繪資訊整合流通倉儲服務網站」,提供基本地形圖、國土利用調查成果圖、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段籍圖、地籍圖、控制點、典藏地籍圖掃描影像等測繪成果,進而充分發揮國土測繪資料整合流通供應之效益。然內政部106年度預算編列「內政資訊業務─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35,000千元。經查,TGOS平台是運用科發基金將原有國土資訊圖資服務平台(TGOS平台-Taiwan Geospatial One Stop)提升至雲端服務,並更名為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台。而TGOS平台之建置計畫目標是建置國土資訊系統資料中心,並協助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藉由提升圖資收納之質量,達成圖資相互流通共享目標,加速GIS相關產業之發展。然截至105年7月底止,TGOS平台累積完成圖資整合加盟點共79個單位,政府單位就佔62個,民間單位14個,學術界僅3個,民間推廣成效有限,加速GIS資料整合應用之目標尚待加強。爰此,凍結「內政資訊業務─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20,00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如何輔導中央與民間機構參與加盟,提出書面改善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王育敏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4案。

414、

內政部106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內政圖資整合應用」分支計畫,編列第2年所需經費3,500萬元,以辦理社會經濟空間統計資料庫建置、流通及推廣計畫;資料標準制度規範及審議計畫;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台建置與營運作業計畫;國土資訊系統計畫,綜合規劃及應用、管考查證等4大項工作。經查:()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為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之後續計畫,計畫期程5年: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屬落實智慧國土計畫範疇,為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之後續計畫,計畫期程自105年度起至109年度止,總經費10億2,523萬元,其中屬內政部本部辦理部分為4億3,650萬元,105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已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8,627萬8千元,106年度賡續編列3,500萬元,辦理內容包含擴充TGOS平台(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台建置,又稱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台)資料流通供應體系、推廣全國共用性網路地圖元件及運用雲端技術擴充服務能量等。()TGOS平台建置目的,係為使國土資訊圖資收集、供應、流通與加值有單一媒合窗口,進而加速GIS相關產業之發展與應用:TGOS平台之建置,係屬「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下「綜合規劃、標準制度及資料倉儲工作分組」中一項子計畫,計畫期程為95年度至104年度,其計畫目標係建置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流通中心,為國土資訊圖資之單一入口服務平台,並協助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藉由提升圖資收納之質與量,達成圖資相互流通共享目標並推廣加值應用,進而加速GIS(地理資訊系統)相關產業之發展。TGOS平台已於98年6月上線供外界使用,且自103年起TGOS平台已提升為具有雲端架構之地理資訊圖資雲。()迄至105年7月底止,TGOS平台加盟節點數79個,其中政府機關即占62個,學界與民間單位之參與尚待加強:本計畫延續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中對TGOS平台之建置、推廣及營運作業,迄至105年7月底止,TGOS平台累計已完成圖資整合加盟節點共計79個單位,其中中央及地方政府62個(占比78.48%),學術界自98年度加入3個後即未再新增,而民間單位之參與亦屬有限(詳附表1),期藉由輔導鼓勵政府機關、學術與民間單位圖資加盟TGOS平台,據以推動共通底圖,加速GIS資料整合應用,及並促進民間創新產業發展之目標尚待加強。綜上,TGOS平台之建置係為減少資料重複建置成本及解決不同單位間資料整合問題,使國土資訊圖資收集、供應、流通與加值媒合有單一入口,並推廣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藉由提升圖資收納之質與量,達成圖資相互流通共享與加值應用,進而加速GIS相關產業之發展。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有效提昇「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之效能,惟經查105年迄今內政部爭取加入TGOS平台的公、私部門數掛「零」,顯見績效不佳,但本計劃之四項分支計畫「社會經濟空間統計資料庫建置、流通及推廣計畫」、「資料標準制度規範及審議計畫」、「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台建置與營運作業計畫」及「國土資訊系統計畫」之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明顯偏高,「內政圖資整合應用」分支計畫106年經費3,500萬元,建議刪減500萬,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三個月內內政部針對「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進行全面檢討並訂定「推廣與增加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TGOS平台」之對策,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專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97年度至105年7月底各單位參與TGOS平台加盟及提供加值服務之節點數概況表                       單位:個

 

年度

中央機關

地方政府

學術單位

民間單位(含產業界)

合計

97

11

14

0

0

25

98

6

2

3

4

15

99

5

2

0

1

8

100

7

0

0

1

8

101

7

0

0

1

8

102

4

0

0

6

10

103

2

0

0

1

3

104

2

0

0

0

2

 

105

0

0

0

0

0

 

 

合計

44

18

3

14

79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提供。

2.表列105年度資料係統計至7月底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414、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內政圖資整合應用」分支計畫,編列第2年所需經費3,500萬元,以辦理社會經濟空間統計資料庫建置、流通及推廣計畫;資料標準制度規範及審議計畫;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台建置與營運作業計畫;國土資訊系統計畫,綜合規劃及應用、管考查證等4大項工作。經查:()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為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之後續計畫,計畫期程5年: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屬落實智慧國土計畫範疇,為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之後續計畫,計畫期程自105年度起至109年度止,總經費10億2,523萬元,其中屬內政部本部辦理部分為4億3,650萬元,105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已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8,627萬8千元,106年度賡續編列3,500萬元,辦理內容包含擴充TGOS平台(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台建置,又稱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台)資料流通供應體系、推廣全國共用性網路地圖元件及運用雲端技術擴充服務能量等。()TGOS平台建置目的,係為使國土資訊圖資收集、供應、流通與加值有單一媒合窗口,進而加速GIS相關產業之發展與應用:TGOS平台之建置,係屬「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下「綜合規劃、標準制度及資料倉儲工作分組」中一項子計畫,計畫期程為95年度至104年度,其計畫目標係建置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流通中心,為國土資訊圖資之單一入口服務平台,並協助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藉由提升圖資收納之質與量,達成圖資相互流通共享目標並推廣加值應用,進而加速GIS(地理資訊系統)相關產業之發展。TGOS平台已於98年6月上線供外界使用,且自103年起TGOS平台已提升為具有雲端架構之地理資訊圖資雲。()迄至105年7月底止,TGOS平台加盟節點數79個,其中政府機關即占62個,學界與民間單位之參與尚待加強:本計畫延續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中對TGOS平台之建置、推廣及營運作業,迄至105年7月底止,TGOS平台累計已完成圖資整合加盟節點共計79個單位,其中中央及地方政府62個(占比78.48%),學術界自98年度加入3個後即未再新增,而民間單位之參與亦屬有限(詳附表1),期藉由輔導鼓勵政府機關、學術與民間單位圖資加盟TGOS平台,據以推動共通底圖,加速GIS資料整合應用,及並促進民間創新產業發展之目標尚待加強。綜上,TGOS平台之建置係為減少資料重複建置成本及解決不同單位間資料整合問題,使國土資訊圖資收集、供應、流通與加值媒合有單一入口,並推廣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藉由提升圖資收納之質與量,達成圖資相互流通共享與加值應用,進而加速GIS相關產業之發展。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有效提昇「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之效能,惟經查105年迄今內政部爭取加入TGOS平台的公、私部門數掛「零」,顯見績效不佳,但本計劃之四項分支計畫「社會經濟空間統計資料庫建置、流通及推廣計畫」、「資料標準制度規範及審議計畫」、「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台建置與營運作業計畫」及「國土資訊系統計畫」之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明顯偏高,「內政圖資整合應用」分支計畫106年經費3,500萬元,建議刪減500萬,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300萬元,三個月內內政部針對「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進行全面檢討並訂定「推廣與增加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TGOS平台」之對策,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附表:97年度至105年7月底各單位參與TGOS平台加盟及提供加值服務之節點數概況表                       單位:個

 

年度

中央機關

地方政府

學術單位

民間單位(含產業界)

合計

97

11

14

0

0

25

98

6

2

3

4

15

99

5

2

0

1

8

100

7

0

0

1

8

101

7

0

0

1

8

102

4

0

0

6

10

103

2

0

0

1

3

104

2

0

0

0

2

105

0

0

0

0

0

 

合計

44

18

3

14

79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提供。

2.表列105年度資料係統計至7月底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17案。

417、

內政部106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新增辦理「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分支計畫經費5,300萬元,係承續101年度至105年度所執行之「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經查:()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係106年新增之4年期計畫,總經費3億1,390萬元,為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之子計畫:「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係內政部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至109年)」於106年度新增辦理計畫,計畫期程4年,總經費3億1,390萬元,工作項目包括:建立自然人憑證行動化服務平台,以行動化介面提供更多元服務管道;建立自然人憑證介接晶片身分證服務,並結合其他晶片卡,達成多卡合一目標;改良自然人憑證管理系統軟硬體架構,加速資訊服務之提供與整合;積極協調各部會相關單位從需求面開發民眾所需之關鍵性應用系統;加強自然人憑證發證作業安全管控措施等。106年度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5,300萬元,並以自然人憑證行動化申辦數及平均使用次數分別達到30萬張、30人次為年度績效指標。()內政部歷年來已耗資逾7.93億元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及相關應用推廣計畫,惟實際普及率仍低:為推動電子化政府之基礎建設,達成「多用網路,少用馬路」之簡政便民目標,內政部自電子簽章法於90年11月14日公布起,即規劃辦理核發自然人憑證相關作業,截至105年度已分別執行「自然人憑證發證計畫」(91-96年)、「自然人憑證發證及應用推廣計畫」(97-100年)及「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101-105年),總計迄至105年7月底止,內政部辦理自然人憑證相關推動計畫將屆15年,耗資逾7.93億元(詳附表1),自106年度起復以「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106-109年)賡續辦理。惟就自然人憑證普及率觀之,以迄至105年8月底止全國自然人憑證累計發卡數為541萬5,897張,相較於同期全國18歲以上人口為1,951萬4,370人而言,普及率約僅27.75%,況上開累計發卡數係含同一使用者因到期續卡或辦理補發之張數(據內政部提供之資料,截至105年8月底止,自然人憑證到期張數105萬8,542張,續卡張數為71萬2,655張,續卡率約67.32%)因此,如將同一使用者辦理續卡及補發張數剔除,則自然人憑證之實際普及率僅24.1%。()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仍以網路報稅為主,宜考量網路報稅憑證增納全民健康保險卡後之影響程度,並研謀因應:依內政部104年度委託中華電信公司辦理之「自然人憑證使用概況暨服務滿意度電話問訪調查報告」指出,目前已申辦自然人憑證占成功受訪者之比率為32.43%,未申辦者高達67.57%,未申辦者中79.23%係因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或沒使用需要,故未申辦;而高達84.35%之已申辦者每年使用10次以下(104年度所設計之問卷內容將調查區間擴大,難以窺知使用者之實際使用頻率,實不利作為政策決策參考),至於申辦服務項目仍以網路報稅達55.39%為最高,其次為其他(如公司公務、學校公文處理及承辦業務等用途)及查詢勞保、健保資料,占比分別22.18%、9.52%與8.15%,亦顯示民眾應用自然人憑證仍以網路報稅為主,惟國稅局自105年起已將全民健康保險卡增納為網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憑證,對每年僅用於網路報稅之自然人憑證使用者而言,恐降低其到期續卡之意願。綜上,自然人憑證之推廣係為延伸政府之服務據點及延長服務時間,並降低文書謄本之使用量,然內政部自91年推動相關計畫以來,迄至105年7月底,投入金額已逾7.93億元,惟不論普及率或民眾使用頻率均極不理想,尤其在開放全民健康保險卡為網路報稅憑證後,恐更降低自然人憑證使用者之續卡意願。經查內政部辦理自然人憑證相關推動計畫將屆15年,耗資逾7.93億元,但自然人憑證之實際普及率僅24.1%,使用率更是不理想,嚴重浪費鉅額國人所納賦稅及政府預算,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改革及督促提昇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辦率及使用率,顯有嚴重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徹底檢討「自然人憑證」之效能與存廢,及避免虛擲經費,「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分支計畫經費5,300萬元,建議刪減1,500萬,其餘凍結1/4,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讓健保卡取代財政部報稅與自然人憑證之功能,節省政府不當開支及提昇行政效能。

附表1:內政部91年度至105年度推動辦理自然人憑證相關計畫經費彙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計畫名稱

預算數

決算數

自然人憑證發證計畫(91-96年度)

330,579

311,316

自然人憑證發證及應用推廣計畫

(97-100年度)

257,450

249,528

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

(101-105年度)

284,386

232,456

 

總計

872,415

793,300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96年度至104年度各年度預、決算書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建置之績效管考系統。

2.表列「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101-105年度)」決算數為101年度迄至105年7月底之實際執行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蔣乃辛

417.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新增辦理「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分支計畫經費5,300萬元,係承續101年度至105年度所執行之「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經查:()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係106年新增之4年期計畫,總經費3億1,390萬元,為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之子計畫:「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係內政部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至109年)」於106年度新增辦理計畫,計畫期程4年,總經費3億1,390萬元,工作項目包括:建立自然人憑證行動化服務平台,以行動化介面提供更多元服務管道;建立自然人憑證介接晶片身分證服務,並結合其他晶片卡,達成多卡合一目標;改良自然人憑證管理系統軟硬體架構,加速資訊服務之提供與整合;積極協調各部會相關單位從需求面開發民眾所需之關鍵性應用系統;加強自然人憑證發證作業安全管控措施等。106年度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5,300萬元,並以自然人憑證行動化申辦數及平均使用次數分別達到30萬張、30人次為年度績效指標。()內政部歷年來已耗資逾7.93億元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及相關應用推廣計畫,惟實際普及率仍低:為推動電子化政府之基礎建設,達成「多用網路,少用馬路」之簡政便民目標,內政部自電子簽章法於90年11月14日公布起,即規劃辦理核發自然人憑證相關作業,截至105年度已分別執行「自然人憑證發證計畫」(91-96年)、「自然人憑證發證及應用推廣計畫」(97-100年)及「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101-105年),總計迄至105年7月底止,內政部辦理自然人憑證相關推動計畫將屆15年,耗資逾7.93億元(詳附表1),自106年度起復以「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106-109年)賡續辦理。惟就自然人憑證普及率觀之,以迄至105年8月底止全國自然人憑證累計發卡數為541萬5,897張,相較於同期全國18歲以上人口為1,951萬4,370人而言,普及率約僅27.75%,況上開累計發卡數係含同一使用者因到期續卡或辦理補發之張數(據內政部提供之資料,截至105年8月底止,自然人憑證到期張數105萬8,542張,續卡張數為71萬2,655張,續卡率約67.32%)因此,如將同一使用者辦理續卡及補發張數剔除,則自然人憑證之實際普及率僅24.1%。()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仍以網路報稅為主,宜考量網路報稅憑證增納全民健康保險卡後之影響程度,並研謀因應:依內政部104年度委託中華電信公司辦理之「自然人憑證使用概況暨服務滿意度電話問訪調查報告」指出,目前已申辦自然人憑證占成功受訪者之比率為32.43%,未申辦者高達67.57%,未申辦者中79.23%係因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或沒使用需要,故未申辦;而高達84.35%之已申辦者每年使用10次以下(104年度所設計之問卷內容將調查區間擴大,難以窺知使用者之實際使用頻率,實不利作為政策決策參考),至於申辦服務項目仍以網路報稅達55.39%為最高,其次為其他(如公司公務、學校公文處理及承辦業務等用途)及查詢勞保、健保資料,占比分別22.18%、9.52%與8.15%,亦顯示民眾應用自然人憑證仍以網路報稅為主,惟國稅局自105年起已將全民健康保險卡增納為網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憑證,對每年僅用於網路報稅之自然人憑證使用者而言,恐降低其到期續卡之意願。綜上,自然人憑證之推廣係為延伸政府之服務據點及延長服務時間,並降低文書謄本之使用量,然內政部自91年推動相關計畫以來,迄至105年7月底,投入金額已逾7.93億元,惟不論普及率或民眾使用頻率均極不理想,尤其在開放全民健康保險卡為網路報稅憑證後,恐更降低自然人憑證使用者之續卡意願。經查內政部辦理自然人憑證相關推動計畫將屆15年,耗資逾7.93億元,但自然人憑證之實際普及率僅24.1%,使用率更是不理想,嚴重浪費鉅額國人所納賦稅及政府預算,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改革及督促提昇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辦率及使用率,顯有嚴重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徹底檢討「自然人憑證」之效能與存廢,及避免虛擲經費,「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分支計畫經費5,300萬元,建議刪減120萬,讓健保卡取代財政部報稅與自然人憑證之功能,節省政府不當開支及提昇行政效能。

附表1:內政部91年度至105年度推動辦理自然人憑證相關計畫經費彙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計畫名稱

預算數

決算數

自然人憑證發證計畫(91-96年度)

330,579

311,316

自然人憑證發證及應用推廣計畫

(97-100年度)

257,450

249,528

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

(101-105年度)

284,386

232,456

 

總  計

872,415

793,300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96年度至104年度各年度預、決算書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建置之績效管考系統。

2.表列「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101-105年度)」決算數為101年度迄至105年7月底之實際執行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蔣乃辛

主席:修正通過後改刪減120萬元。

進行第418案。

418、

內政部第七目「內政資訊業務:04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5,300萬元。經查,自民國92年4月30日起發行自然人憑證截至民國105年10月底止,自然人憑證累積發卡數約為546萬4,723張,僅占全台人口2,351萬9518人(今年9月止)約23.2%;另外,根據電話問訪調查報告,高達63.23%之自然人憑證申辦者每年僅使用1次;其中大多數申辦人(64.45%)僅使用於每年一次的網路報稅,同期間卻已耗資7.93億元,顯見過去推廣成效不盡理想。加上,105年度網路報稅首度同時接受「健保卡加密碼」之方式,資料顯示,個人綜所稅今年共有438.6萬次報稅;其中網路報稅比率達83.79%,健保卡申報即占12.11%。健保卡之普及性達99%,申請免費、無使用期限,使用者無需如同申辦自然人憑證一樣繳交工本費250元,也無須受到自然人憑證5年延展、延展以3年為限的限制。在開放「健保卡加密碼」方法報稅之後,恐更降低自然人憑證使用者之續卡意願。自然人憑證之地位顯然有檢討與釐清之必要。爰此,針對「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預算,原列5,300萬元,建議減列1,000萬元、凍結3,500萬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418、修正案

內政部第七目「內政資訊業務:04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5,300萬元。經查,自民國92年4月30日起發行自然人憑證截至民國105年10月底止,自然人憑證累積發卡數約為546萬4,723張,僅占全台人口2,351萬9518人(今年9月止)約23.2%;另外,根據電話問訪調查報告,高達63.23%之自然人憑證申辦者每年僅使用1次;其中大多數申辦人(64.45%)僅使用於每年一次的網路報稅,同期間卻已耗資7.93億元,顯見過去推廣成效不盡理想。在開放「健保卡加密碼」方法報稅之後,恐更降低自然人憑證使用者之續卡意願。自然人憑證之地位顯然有檢討與釐清之必要。爰此,要求內政部應積極宣導自然人憑證之不可取代性,並加強推廣自然人憑證之應用服務,以增加民眾之使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20案。

420、

有鑑於自然人憑證之設計目的,係便利民眾可利用網路享受目前各政府機關所提供的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系統,享受少用馬路,多用網路的便捷性與高安全性,並配合電子化政府,持續提供更多項的網路應用申辦服務。其申辦資格為只要年滿18歲(含)以上,設籍於本國之國民,且未受監護宣告者;申辦地點亦並無戶籍地限制,可跨縣市辦理,民眾可親至鄰近有辦理此項業務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不包含各地民政局(處))。經查內政部106年度預算編列「內政資訊業務─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53,000千元,用於建立自然人憑證行動化服務平台;建立自然人憑證介接晶片身分證服務,並結合其他晶片卡,達成多卡合一目標;積極協調各部會相關單位從需求面開發民眾所需之關鍵性應用系統。經查,全國18歲以上之人口約1,951萬人,至105年8月底止全國自然人憑證累計發卡數約541萬張,普及率僅27.75%。根據內政部104年度電話調查指出,未申辦者中79.23%係因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或沒使用需要,故未申辦;而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仍以網路報稅為主,應考量網路報稅憑證增加全民健康保險卡後之影響程度,並研謀因應。爰此,凍結「內政資訊業務─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預算30,00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如何提升自然人憑證之使用率及便利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420、修正案

有鑑於自然人憑證之設計目的,係便利民眾可利用網路享受目前各政府機關所提供的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系統,享受少用馬路,多用網路的便捷性與高安全性,並配合電子化政府,持續提供更多項的網路應用申辦服務。其申辦資格為只要年滿18歲(含)以上,設籍於本國之國民,且未受監護宣告者;申辦地點亦並無戶籍地限制,可跨縣市辦理,民眾可親至鄰近有辦理此項業務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不包含各地民政局(處))。經查內政部106年度預算編列「內政資訊業務—強化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5,300萬元,用於建立自然人憑證行動化服務平台;建立自然人憑證介接晶片身分證服務,並結合其他晶片卡,達成多卡合一目標;積極協調各部會相關單位從需求面開發民眾所需之關鍵性應用系統。經查,全國18歲以上之人口約1,951萬人,至105年8月底止全國自然人憑證累計發卡數約541萬張,普及率僅27.75%,根據內政部104年度電話調查指出,未申辦者中79.23%係因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或沒使用需求,故未申辦;而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仍以網路報稅為主,應考量網路報稅憑證增加全民健康保險卡後之影響程度,並研謀因應。爰此,要求內政部強化宣導自然人憑證於網路行為、法律及資訊安全之不可取代性,並加強推廣自然人憑證之應用服務,以利民眾使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23案。

423、

106年度內政部編列「內政資訊業務」項下推展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編列53,000千元,用於建立自然人憑證行動化服務平台;建立自然人憑證介接晶片身分證服務,並結合其他晶片卡,達成多卡合一目標;積極協調各部會相關單位從需求面開發民眾所需之關鍵性應用系統等等。但是全國18歲以上之人口約1,951萬人,至105年8月底止全國自然人憑證累計發卡數約541萬張,普及率僅27.75%。根據內政部104年度電話調查指出,未申辦者中79.23%係因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或沒使用需要,故未申辦;而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仍以網路報稅為主,應考量網路報稅憑證增加全民健康保險卡後之影響程度,並研謀因應。爰提案凍結費10,00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如何增加自然人憑證之民眾使用率及便利性,提出報告並向立法院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24案。

424、

內政部單位預算106年度預算內政資訊業務─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53,000千元;本計畫總經費313,900千元,分4年辦理,係依行政院105年1月18日院臺建字第1050000364號函核定,106年編列預算53,000千元,內政部同時規劃107年換發新身分證,納入晶片,規劃推eID,集身分證、自然人憑證、健保卡,以及悠遊卡、一卡通等電子票證於一身,且民眾申辦及使用自然人憑證的意願逐漸降低,大幅影響自然人憑證的使用率,內政部既然要朝整併卡片的方向,卻又花大量經費推動即將被取代的自然人憑證,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爰此,建議暫時凍結30,0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424、修正案

內政部單位預算106年度預算內政資訊業務─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53,000千元;本計畫總經費313,900千元,分4年辦理,係依行政院105年1月18日院臺建字第1050000364號函核定,106年編列預算53,000千元,內政部同時規畫107年換發新身分證,納入晶片,規畫推eID,集身分證、自然人憑證、健保卡,以及悠遊卡、一卡通等電子票證於一身,且民眾申辦及使用自然人憑證的意願逐漸降低,大幅影響自然人憑證的使用率,內政部既然要朝整併卡片的方向,卻又花大量經費推動即將被取代的自然人憑證,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爰此,建議暫時凍結30,0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27案。

427、

內政部106年度於「社會保險業務」計畫下「農民保險監理業務」分支計畫,編列兼職費79萬5千元,係支付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及爭議審議委員會26名內政部外聘委員之兼職費。經查:()內政部係以每人每月3千元為標準編列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及爭議審議委員會委員之兼職費:內政部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1項、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8條第1項等規定,分別聘任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以下簡稱農保監理委員)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以下簡稱農保爭議審議委員)各15人,扣除內政部代表後均為13人,爰以內政部外聘26名委員每人每月3千元及8成5之出席率編列106年度兼職費79萬5千元。()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兼職費應依兼任職務性質之不同而支給: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一、兼職費部分:……。()支給標準:1.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分為: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3千元、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千5百元、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千元。‥‥。()支給方式:1.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由聘(派)兼機關(構)學校統一就下列兼職費支給方式擇一辦理,‥‥:(1)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但所兼任之職務非每月開會者,亦得按實際開會之月數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之。(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2.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例如兼任行政或幕僚職務必須每月實際辦理兼職業務者,如兼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者,及兼任公司、財(社)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董事、理事、監察人與監事職務者,均按月支給兼職費。……。」準此,兼職費應依兼任職務性質之不同而支給。()依據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其委員兼職職務之性質應屬以開會型態為主:依據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9條規定,農保監理委員每月開會1次、農保爭議審議委員半個月開會1次,準此,相關委員所兼任職務之性質係以開會型態為主,依前揭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得按月或按次擇一辦理支給,惟仍須依實際開會月數及出席比率(次數)計發。惟以103年度至105年度各該委員會之實際開會情況觀之(詳附表1),農保監理委員會約2至3個月召開1次會議,而農保爭議審議委員會則每月開會1次,爰在農保監理委員會非每月均開會下,委員兼職酬勞卻依出席率按月支給,其合理性恐待商榷。綜上,鑑於農保監理委員所兼任職務之性質係以開會型態為主,且非每月開會,然兼職酬勞卻依出席率按月支給,其合理性有待商榷,允宜按實際開會月數與出席比率計發。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按實際開會月數與出席比率計發,及避免虛擲經費,兼職費79萬5千元,建議刪除19萬5千元。

附表1:103年度至105年度農保監理委員會及農保爭議審議委員會開會次數與委員兼職費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農保監理委員會

農保爭議審議委員會

內政部部外委員人數(人)

開會次數(次)

委員兼職費

內政部部外委員人數(人)

開會次數

(次)

委員兼職費

103

預算

13

12

422

13

12

514

決算

13

5

330

13

12

384

104

預算

13

12

422

13

12

514

決算

13

5

315

13

12

370

105

 

預算

13

12

380

13

12

462

決算

13

3

194

13

8

246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提供。

 2.表內105年度決算為105年1月至8月底實際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427、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於「社會保險業務」計畫下「農民保險監理業務」分支計畫,編列兼職費79萬5千元,係支付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及爭議審議委員會26名內政部外聘委員之兼職費。經查:()內政部係以每人每月3千元為標準編列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及爭議審議委員會委員之兼職費:內政部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1項、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8條第1項等規定,分別聘任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以下簡稱農保監理委員)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以下簡稱農保爭議審議委員)各15人,扣除內政部代表後均為13人,爰以內政部外聘26名委員每人每月3千元及8成5之出席率編列106年度兼職費79萬5千元。()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兼職費應依兼任職務性質之不同而支給: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一、兼職費部分:……。()支給標準:1.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分為: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3千元、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千5百元、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千元。‥‥。()支給方式:1.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由聘(派)兼機關(構)學校統一就下列兼職費支給方式擇一辦理,‥‥:(1)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但所兼任之職務非每月開會者,亦得按實際開會之月數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之。(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2.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例如兼任行政或幕僚職務必須每月實際辦理兼職業務者,如兼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者,及兼任公司、財(社)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董事、理事、監察人與監事職務者,均按月支給兼職費。……。」準此,兼職費應依兼任職務性質之不同而支給。()依據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其委員兼職職務之性質應屬以開會型態為主:依據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9條規定,農保監理委員每月開會1次、農保爭議審議委員半個月開會1次,準此,相關委員所兼任職務之性質係以開會型態為主,依前揭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得按月或按次擇一辦理支給,惟仍須依實際開會月數及出席比率(次數)計發。惟以103年度至105年度各該委員會之實際開會情況觀之(詳附表1),農保監理委員會約2至3個月召開1次會議,而農保爭議審議委員會則每月開會1次,爰在農保監理委員會非每月均開會下,委員兼職酬勞卻依出席率按月支給,其合理性恐待商榷。綜上,鑑於農保監理委員所兼任職務之性質係以開會型態為主,且非每月開會,然兼職酬勞卻依出席率按月支給,其合理性有待商榷,允宜按實際開會月數與出席比率計發。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按實際開會月數與出席比率計發,及避免虛擲經費,兼職費79萬5千元,建議刪除5萬元。

附表1:103年度至105年度農保監理委員會及農保爭議審議委員會開會次數與委員兼職費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農保監理委員會

農保爭議審議委員會

內政部部外委員人數(人)

開會次數

(次)

委員兼職費

內政部部外委員人數(人)

開會次數

(次)

委員兼職費

103

預算

13

12

422

13

12

514

決算

13

5

330

13

12

384

104

預算

13

12

422

13

12

514

決算

13

5

315

13

12

370

105

預算

13

12

380

13

12

462

決算

13

3

194

13

8

246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提供。

 2.表內105年度決算為105年1月至8月底實際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萬元。

進行第430元。

430、

內政部106年度於「社會行政業務」計畫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分支計畫,編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等經費329萬6千元。經查:()依內政部所訂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之相關規定,補助項目應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有關,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1次為原則:內政部為協助民間團體推展各項業務,以增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訂有「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作為補助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之準據,依該申請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補助項目應與辦理重要紀念節慶、改善社會風氣,或增進社會公益等活動有關,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1次,每案最高額度以10萬元為原則,但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內政部104年度補助案,核有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且補助項目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之關聯性不高:內政部104年度捐助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業務活動決算數445萬2千元,其中捐助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35萬元,辦理計畫包含該團體會務工作講習活動、負責人座談計畫、「金○獎」頒獎典禮及會務季刊等4案(詳附表1),觀其內容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之關聯性不高,且逾前揭「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所訂,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補助1次之原則,允非所宜。綜上,為增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促進社會祥和與發展,內政部每年度均編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等活動之預算,惟實際執行結果,核有同一年度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且辦理內容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關聯性不高之情事,有違所訂作業要點之基本原則。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有效提昇「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之對策,另參酌內政部歷年「同一年度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之實況,有違「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之嚴重缺失,及避免虛擲政府預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等經費329萬6千元,建議刪減100萬元,其餘凍結1/4,並請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為何同一年度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違背『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所訂,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補助1次之原則」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內政部104年度捐助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受補助對象

受補助對象所在縣市別

計畫名稱

捐助金額

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

臺北市

業團體會務工作講習活動計畫

100

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

臺北市

業團體負責人座談計畫─促進組織發展專題講座

100

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

臺北市

第69屆○人節暨「金○獎」頒獎典禮

50

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

臺北市

工商會務季刊

100

 

小 計

-

-

350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內政部提供其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報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430、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於「社會行政業務」計畫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分支計畫,編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等經費329萬6千元。經查:()依內政部所訂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之相關規定,補助項目應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有關,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1次為原則:內政部為協助民間團體推展各項業務,以增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訂有「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作為補助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之準據,依該申請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補助項目應與辦理重要紀念節慶、改善社會風氣,或增進社會公益等活動有關,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1次,每案最高額度以10萬元為原則,但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內政部104年度補助案,核有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且補助項目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之關聯性不高:內政部104年度捐助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業務活動決算數445萬2千元,其中捐助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35萬元,辦理計畫包含該團體會務工作講習活動、負責人座談計畫、「金○獎」頒獎典禮及會務季刊等4案(詳附表1),觀其內容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之關聯性不高,且逾前揭「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所訂,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補助1次之原則,允非所宜。綜上,為增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促進社會祥和與發展,內政部每年度均編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等活動之預算,惟實際執行結果,核有同一年度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且辦理內容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關聯性不高之情事,有違所訂作業要點之基本原則。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有效提昇「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之對策,另參酌內政部歷年「同一年度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之實況,有違「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之嚴重缺失,及避免虛擲政府預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等經費329萬6千元,凍結130萬,並請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為何同一年度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違背『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所訂,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補助1次之原則」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內政部104年度捐助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受補助對象

受補助對象所在縣市別

計畫名稱

捐助金額

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

臺北市

業團體會務工作講習活動計畫

100

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

臺北市

業團體負責人座談計畫─促進組織發展專題講座

100

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

臺北市

第69屆○人節暨「金○獎」頒獎典禮

50

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

臺北市

工商會務季刊

100

 

小 計

-

-

350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內政部提供其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報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31案。

431、

內政部106年度預算編列「社會行政業務─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等經費3,296千元。根據「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係為協助民間團體推展各項業務,增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促進社會祥和與發展;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基金會;補助項目有:()辦理有關重要紀念節慶之活動。()辦理有關各類改善社會風氣活動。()辦理有關社會公益之研習觀摩活動。()辦理有關編印改善社會風氣或配合政策之書刊或宣導物品。()辦理有關各項災害防救專業訓練及研習等活動。()其他有關社會公益活動。補助內容為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器材租借費、文宣印製費及場地佈置費等。關於補助對象,以消防機關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災害防救團體及財團法人基金會為限。補助原則為:()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但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補助辦理活動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包括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補助項目應與辦理重要紀念節慶、改善社會風氣,或增進社會公益等活動有關,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1次,每案最高額度以10萬元為原則,然過去仍曾有多次補助部分團體之情事發生,有違,作業要點之基本原則。爰此,凍結「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等經費」經費2,00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如何避免該預算流於浮濫,增進公平性提出書面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431、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預算編列「社會行政業務一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等經費3,296千元。根據「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係為協助民間團體推展各項業務,增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促進社會祥和與發展;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基金會;補助項目有:()辦理有關重要紀念節慶之活動。()辦理有關各類改善社會風氣活動。()辦理有關社會公益之研習觀摩活動。()辦理有關編印改善社會風氣或配合政策之書刊或宣導物品。()辦理有關各項災害防救專業訓練及研習等活動。()其他有關社會公益活動。補助內容為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器材租借費、文宣印製費及場地佈置費等。關於補助對象,以消防機關為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災害防救團體及財團法人基金會為限。補助原則為:()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但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補助辦理活動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包括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補助項目應與辦理重要紀念節慶、改善社會風氣,或增進社會公益等活動有關,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1次,每案最高額度以10萬元為原則,然過去仍曾有多次補助部分團體之情事發生,有違作業要點之基本原則。爰此,凍結「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等經費」經費300千元,待內政部針對如何避免該預算流於浮濫,增進公平性提出書面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34案。

434、

為增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促進社會祥和與發展,內政部每年度均編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等活動之預算,惟實際執行結果,核有同一年度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且辦理內容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關聯性不高之情事,有違所訂作業要點之基本原則,建請檢討改進,以避免相關捐補助資源集中於少數團體或流於浮濫。

說明:

一、內政部106年度於「社會行政業務」計畫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分支計畫,編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等經費329萬6千元。

二、內政部為協助民間團體推展各項業務,以增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訂有「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作為補助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之準據,依該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補助項目應與辦理重要紀念節慶、改善社會風氣,或增進社會公益等活動有關,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1次,每案最高額度以10萬元為原則,但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三、內政部104年度捐助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業務活動決算數445萬2千元,其中捐助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35萬元,辦理計畫包含該團體會務工作講習活動、負責人座談計畫、「金○獎」頒獎典禮及會務季刊等4案,觀其內容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之關聯性不高,且逾前揭「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所訂,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補助1次之原則,允非所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36案。

436、主決議

內政部106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內政圖資整合應用」分支計畫,編列第2年所需經費3,500萬元,以辦理社會經濟空間統計資料庫建置、流通及推廣計畫;資料標準制度規範及審議計畫;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台建置與營運作業計畫;國土資訊系統計畫,綜合規劃及應用、管考查證等4大項工作。經查:()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為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之後續計畫,計畫期程5年: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屬落實智慧國土計畫範疇,為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之後續計畫,計畫期程自105年度起至109年度止,總經費10億2,523萬元,其中屬內政部本部辦理部分為4億3,650萬元,105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已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8,627萬8千元,106年度賡續編列3,500萬元,辦理內容包含擴充TGOS平台(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台建置,又稱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台)資料流通供應體系、推廣全國共用性網路地圖元件及運用雲端技術擴充服務能量等。()TGOS平台建置目的,係為使國土資訊圖資收集、供應、流通與加值有單一媒合窗口,進而加速GIS相關產業之發展與應用:TGOS平台之建置,係屬「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下「綜合規劃、標準制度及資料倉儲工作分組」中一項子計畫,計畫期程為95年度至104年度,其計畫目標係建置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流通中心,為國土資訊圖資之單一入口服務平台,並協助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藉由提升圖資收納之質與量,達成圖資相互流通共享目標並推廣加值應用,進而加速GIS(地理資訊系統)相關產業之發展。TGOS平台已於98年6月上線供外界使用,且自103年起TGOS平台已提升為具有雲端架構之地理資訊圖資雲。()迄至105年7月底止,TGOS平台加盟節點數79個,其中政府機關即占62個,學界與民間單位之參與尚待加強:本計畫延續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中對TGOS平台之建置、推廣及營運作業,迄至105年7月底止,TGOS平台累計已完成圖資整合加盟節點共計79個單位,其中中央及地方政府62個(占比78.48%),學術界自98年度加入3個後即未再新增,而民間單位之參與亦屬有限(詳附表1),期藉由輔導鼓勵政府機關、學術與民間單位圖資加盟TGOS平台,據以推動共通底圖,加速GIS資料整合應用,及並促進民間創新產業發展之目標尚待加強。綜上,TGOS平台之建置係為減少資料重複建置成本及解決不同單位間資料整合問題,使國土資訊圖資收集、供應、流通與加值媒合有單一入口,並推廣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藉由提升圖資收納之質與量,達成圖資相互流通共享與加值應用,進而加速GIS相關產業之發展。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有效提昇「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之效能,惟經查105年迄今內政部爭取加入TGOS平台的公、私部門數掛「零」,顯見績效不佳,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進行全面檢討並訂定「推廣與增加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TGOS平台」之對策,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436、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內政圖資整合應用」分支計畫,編列第2年所需經費3,500萬元,以辦理社會經濟空間統計資料庫建置、流通及推廣計畫;資料標準制度規範及審議計畫;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台建置與營運作業計畫;國土資訊系統計畫,綜合規劃及應用、管考查證等4大項工作。經查:()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為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之後續計畫,計畫期程5年: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屬落實智慧國土計畫範疇,為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之後續計畫,計畫期程自105年度起至109年度止,總經費10億2,523萬元,其中屬內政部本部辦理部分為4億3,650萬元,105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已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8,627萬8千元,106年度賡續編列3,500萬元,辦理內容包含擴充TGOS平台(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網路服務平台建置,又稱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台)資料流通供應體系、推廣全國共用性網路地圖元件及運用雲端技術擴充服務能量等。()TGOS平台建置目的,係為使國土資訊圖資收集、供應、流通與加值有單一媒合窗口,進而加速GIS相關產業之發展與應用:TGOS平台之建置,係屬「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下「綜合規劃、標準制度及資料倉儲工作分組」中一項子計畫,計畫期程為95年度至104年度,其計畫目標係建置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倉儲及流通中心,為國土資訊圖資之單一入口服務平台,並協助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藉由提升圖資收納之質與量,達成圖資相互流通共享目標並推廣加值應用,進而加速GIS(地理資訊系統)相關產業之發展。TGOS平台已於98年6月上線供外界使用,且自103年起TGOS平台已提升為具有雲端架構之地理資訊圖資雲。()迄至105年7月底止,TGOS平台加盟節點數79個,其中政府機關即占62個,學界與民間單位之參與尚待加強:本計畫延續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中對TGOS平台之建置、推廣及營運作業,迄至105年7月底止,TGOS平台累計已完成圖資整合加盟節點共計79個單位,其中中央及地方政府62個(占比78.48%),學術界自98年度加入3個後即未再新增,而民間單位之參與亦屬有限(詳附表1),期藉由輔導鼓勵政府機關、學術與民間單位圖資加盟TGOS平台,據以推動共通底圖,加速GIS資料整合應用,及並促進民間創新產業發展之目標尚待加強。綜上,TGOS平台之建置係為減少資料重複建置成本及解決不同單位間資料整合問題,使國土資訊圖資收集、供應、流通與加值媒合有單一入口,並推廣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藉由提升圖資收納之質與量,達成圖資相互流通共享與加值應用,進而加速GIS相關產業之發展。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有效提昇「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之效能,惟經查105年迄今內政部爭取加入TGOS平台的公、私部門數掛「零」,顯見績效不佳,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進行全面檢討並訂定「推廣與增加中央、地方政府、產業界及學術界參與加盟TGOS平台」之對策,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37案。

437、

內政部106年度於「社會保險業務」計畫下「農民保險業務」分支計畫,編列社會保險負擔經費208億4,676萬9千元,包含補助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現金給付部分之保險費19億5,508萬2千元、補助農民及其眷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保險)之保險費164億6,801萬元及撥補農保虧損24億2,367萬7千元。經查:()雖迄至105年7月底止,經內政部清查不符投保資格而退保人數達7萬餘人,惟目前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仍高近70萬人:內政部106年度編列補助農民參加農保保險費19億5,508萬2千元,係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規定,分別編列補助直轄市及福建省農保被保險人43萬4,201人,與臺灣省各縣(市)農保被保險人75萬4,513人之農保費用,各約5億4,209萬1千元及14億1,299萬1千元,總計補助人數約118萬8千餘人,人數雖較往年略有下降,惟相較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105年截至7月底止,我國月平均農業就業總人數僅約55萬7千人,然政府實際補助農保人數卻達125萬5千人(詳附表1),意即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高近70萬人,造成政府財政沉重負擔,其問題之嚴重不言可喻。針對農保資格寬鬆、審查浮濫,致使非實際從事農作者亦可輕易加入農保,聽任農保資源遭受侵蝕等缺失,監察院曾分別於99年5月5日、101年12月5日及102年8月20日等多次糾正內政部及農委會未能儘速修改相關辦法,積極採取有效作為在案。雖內政部迄至105年7月底止,已分別就參加農保者因長期旅居國外、或入監服刑、或與勞保重複投保逾181日、或經戶籍及地籍清查等,查獲不符納保資格而遭退保之人數達7萬6,458人,惟相較前揭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仍高近70萬人而言,內政部尚需有更積極之作為。()全民健保實施已逾20年,遲未配合檢討調整農保月投保金額及費率,肇致除已有1,505億餘元之累計虧損外,未來政府尚有1,034億元之或有給付責任:除前揭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高近70萬人造成政府財政負擔外,農保月投保金額及費率長期未調整,亦是造成農保虧損累累之主因。茲說明如下:1.農保自78年7月1日正式實施迄今已逾27年(未含自74年開辦至農保條例實施前之試辦期),投保金額仍維持1萬0,200元: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農保之月投保金額,係按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間函報內政部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為3萬0,300元);惟該投保金額自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78年7月1日施行時,經核定為1萬0,200元,迄今已逾27年,均未調整。2.為應全民健保之開辦,農保保險費率自84年3月1日起由原核定6.8%調降為2.55%,迄今未配合修正:為應全民健康保險於84年3月1日開辦,並配合將農保之醫療給付業務移至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內政部爰於84年3月17日函定,自84年3月1日起至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通過之日止,月投保金額仍維持1萬0,200元,保險費率由原6.8%調降為2.55%,保險費仍維持由政府補助70%,被保險人負擔30%,迄今已逾21年,未配合修正。3.長期偏低之投保金額及費率,肇致農保虧損連連:農保自78開辦迄至105年7月底止,累計虧損1,505億餘元,中央政府已編列預算撥補1,488億餘元,仍有17億元待撥補;且如按上開現行之農保月投保金額(1萬0,200元)及費率(2.55%)精算50年,未來政府尚有1,034億元之或有給付責任。綜上,目前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高近70萬人,復以長期偏低之投保金額及費率,肇致農保開辦迄至105年7月底止已累計虧損1,505億餘元,且仍以每年約30至40億元之規模持續虧損中;另如按現行之月投保金額及費率精算50年,未來政府尚有1,034億元之或有給付責任。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針對「農保長期偏低之投保金額及費率,肇致農保虧損連連,隨時有破產危機」積極研謀防止農保破產的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附表1:99年度至106年度農保投保人數、中央補助保費金額及農業就業人數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千人

 

年度

農民參加農保中央政府補助之農保費用

農保投保總人數及中央政府補助保費合計數

農業就業總人數

(平均值)

直轄市及福建省

台灣省縣()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99

77

96,559

1,431

2,686,750

1,508

2,783,309

550

100

559

698,833

920

1,728,120

1,479

2,426,953

542

101

547

682,011

908

1,694,351

1,455

2,376,362

544

102

528

662,651

881

1,663,092

1,409

2,325,743

544

103

504

638,915

846

1,605,770

1,350

2,244,685

548

104

476

606,649

809

1,540,210

1,285

2,146,859

555

105

(1-7月)

464

335,659

791

860,235

1,255

1,195,894

557

 

106

434

542,091

754

1,412,991

1,188

1,955,082

-

註:1.資料來源,農保投保總人數及中央政府補助保費係內政部提供;農業就業總人數則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官網之統計資料。

2.表列農保投保總人數及中央政府補助保費中,99至104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05年度為迄至7月底實際數,106年度為預算案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437、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於「社會保險業務」計畫下「農民保險業務」分支計畫,編列社會保險負擔經費208億4,676萬9千元,包含補助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現金給付部分之保險費19億5,508萬2千元、補助農民及其眷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保險)之保險費164億6,801萬元及撥補農保虧損24億2,367萬7千元。經查:()雖迄至105年7月底止,經內政部清查不符投保資格而退保人數達7萬餘人,惟目前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仍高近70萬人:內政部106年度編列補助農民參加農保保險費19億5,508萬2千元,係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規定,分別編列補助直轄市及福建省農保被保險人43萬4,201人,與臺灣省各縣(市)農保被保險人75萬4,513人之農保費用,各約5億4,209萬1千元及14億1,299萬1千元,總計補助人數約118萬8千餘人,人數雖較往年略有下降,惟相較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105年截至7月底止,我國月平均農業就業總人數僅約55萬7千人,然政府實際補助農保人數卻達125萬5千人(詳附表1),意即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高近70萬人,造成政府財政沉重負擔,其問題之嚴重不言可喻。針對農保資格寬鬆、審查浮濫,致使非實際從事農作者亦可輕易加入農保,聽任農保資源遭受侵蝕等缺失,監察院曾分別於99年5月5日、101年12月5日及102年8月20日等多次糾正內政部及農委會未能儘速修改相關辦法,積極採取有效作為在案。雖內政部迄至105年7月底止,已分別就參加農保者因長期旅居國外、或入監服刑、或與勞保重複投保逾181日、或經戶籍及地籍清查等,查獲不符納保資格而遭退保之人數達7萬6,458人,惟相較前揭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仍高近70萬人而言,內政部尚需有更積極之作為。()全民健保實施已逾20年,遲未配合檢討調整農保月投保金額及費率,肇致除已有1,505億餘元之累計虧損外,未來政府尚有1,034億元之或有給付責任:除前揭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高近70萬人造成政府財政負擔外,農保月投保金額及費率長期未調整,亦是造成農保虧損累累之主因。茲說明如下:1.農保自78年7月1日正式實施迄今已逾27年(未含自74年開辦至農保條例實施前之試辦期),投保金額仍維持1萬0,200元: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農保之月投保金額,係按勞工保險前一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間函報內政部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為3萬0,300元);惟該投保金額自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78年7月1日施行時,經核定為1萬0,200元,迄今已逾27年,均未調整。2.為應全民健保之開辦,農保保險費率自84年3月1日起由原核定6.8%調降為2.55%,迄今未配合修正:為應全民健康保險於84年3月1日開辦,並配合將農保之醫療給付業務移至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內政部爰於84年3月17日函定,自84年3月1日起至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通過之日止,月投保金額仍維持1萬0,200元,保險費率由原6.8%調降為2.55%,保險費仍維持由政府補助70%,被保險人負擔30%,迄今已逾21年,未配合修正。3.長期偏低之投保金額及費率,肇致農保虧損連連:農保自78開辦迄至105年7月底止,累計虧損1,505億餘元,中央政府已編列預算撥補1,488億餘元,仍有17億元待撥補;且如按上開現行之農保月投保金額(1萬0,200元)及費率(2.55%)精算50年,未來政府尚有1,034億元之或有給付責任。綜上,目前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高近70萬人,復以長期偏低之投保金額及費率,肇致農保開辦迄至105年7月底止已累計虧損1,505億餘元,且仍以每年約30至40億元之規模持續虧損中;另如按現行之月投保金額及費率精算50年,未來政府尚有1,034億元之或有給付責任。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針對「農保長期偏低之投保金額及費率,肇致農保虧損連連,隨時有破產危機」積極研謀防止農保破產的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1:99年度至106年度農保投保人數、中央補助保費金額及農業就業人數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千人

 

年度

農民參加農保中央政府補助之農保費用

農保投保總人數及中央政府補助保費合計數

農業就業總人數

(平均值)

直轄市及福建省

台灣省縣()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99

77

96,559

1,431

2,686,750

1,508

2,783,309

550

100

559

698,833

920

1,728,120

1,479

2,426,953

542

101

547

682,011

908

1,694,351

1,455

2,376,362

544

102

528

662,651

881

1,663,092

1,409

2,325,743

544

103

504

638,915

846

1,605,770

1,350

2,244,685

548

104

476

606,649

809

1,540,210

1,285

2,146,859

555

105

(1-7月)

464

335,659

791

860,235

1,255

1,195,894

557

 

106

434

542,091

754

1,412,991

1,188

1,955,082

-

註:1.資料來源,農保投保總人數及中央政府補助保費係內政部提供;農業就業總人數則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官網之統計資料。

2.表列農保投保總人數及中央政府補助保費中,99至104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05年度為迄至7月底實際數,106年度為預算案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38案。

438、

內政部106年度於「社會行政業務」計畫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分支計畫,編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等經費329萬6千元。經查:()依內政部所訂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之相關規定,補助項目應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有關,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1次為原則:內政部為協助民間團體推展各項業務,以增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訂有「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作為補助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之準據,依該申請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補助項目應與辦理重要紀念節慶、改善社會風氣,或增進社會公益等活動有關,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1次,每案最高額度以10萬元為原則,但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內政部104年度補助案,核有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且補助項目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之關聯性不高:內政部104年度捐助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業務活動決算數445萬2千元,其中捐助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35萬元,辦理計畫包含該團體會務工作講習活動、負責人座談計畫、「金○獎」頒獎典禮及會務季刊等4案(詳附表1),觀其內容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之關聯性不高,且逾前揭「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所訂,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補助1次之原則,允非所宜。綜上,為增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促進社會祥和與發展,內政部每年度均編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等活動之預算,惟實際執行結果,核有同一年度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且辦理內容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關聯性不高之情事,有違所訂作業要點之基本原則。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有效提昇「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之對策,另參酌內政部歷年「同一年度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之實況,有違「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之嚴重缺失,及避免虛擲政府預算,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為何同一年度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違背『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所訂,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補助1次之原則」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438、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於「社會行政業務」計畫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分支計畫,編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等經費329萬6千元。經查:()依內政部所訂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之相關規定,補助項目應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有關,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1次為原則:內政部為協助民間團體推展各項業務,以增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訂有「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作為補助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之準據,依該申請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補助項目應與辦理重要紀念節慶、改善社會風氣,或增進社會公益等活動有關,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1次,每案最高額度以10萬元為原則,但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內政部104年度補助案,核有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且補助項目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之關聯性不高:內政部104年度捐助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業務活動決算數445萬2千元,其中捐助中華民國全國○業總會35萬元,辦理計畫包含該團體會務工作講習活動、負責人座談計畫、「金○獎」頒獎典禮及會務季刊等4案(詳附表1),觀其內容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之關聯性不高,且逾前揭「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所訂,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補助1次之原則,允非所宜。綜上,為增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促進社會祥和與發展,內政部每年度均編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等活動之預算,惟實際執行結果,核有同一年度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且辦理內容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關聯性不高之情事,有違所訂作業要點之基本原則。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有效提昇「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之對策,另參酌內政部歷年「同一年度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之實況,有違「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之嚴重缺失,及避免虛擲政府預算,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為何同一年度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違背『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所訂,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補助1次之原則」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38-1案。

438-1、

內政部地政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民政業務」項下編列補助直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各縣之補助費達3億4,756萬9千元,其中補助「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7,630萬元,辦理「直轄市補助村里集會活動中心興建或修繕及基礎公共建設改善等工程」、「辦理台灣省及福建省補助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設之興(增)建、村裡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或修繕及基礎公共設施改善等工程」。然經查:政府投入資金興建完成後之公共設施屢有呈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之情況,爰94年8月17日行政院第2953次院會,行政院長指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會同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逐案檢討閒置之公共設施,並研究以委外方式辦理,加以活化,以減少閒置情況;惟依工程會於105年7月18日所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紀錄顯示,截至105年第2季,由專案小組列管尚未完成活化之公共設施共8件,其中屬內政部主管者2件,若再加計內政部列管者2件,總計4件(詳附表1),總建造經費3.67億餘元,內政部除應加強督導辦理活化外,亦應強化補助計畫審查機制。茲說明如下:()造成公共設施閒置之主因,係在申請建造之初,及事後管理上未臻嚴謹:目前公共設施閒置之主因,多係規劃設計不當、未預估使用率、後續興建、修復或營運經費不足、原規劃用途已消失、誤判未來發展趨勢及開發計畫考量不周等,顯示長期以來內政部於審查補助興建計畫,以及地方政府在申請及管理公共設施上,均有未臻嚴謹之處,致造成公共設施閒置,而浪費鉅額公帑。()內政部宜強化對地方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之審查機制,並對尚未完成活化之公共設施,積極督導辦理:鑒於內政部及所屬歷年來補助地方政府興建公共設施案,迄今尚有4件、總建造金額3.67億餘元,係處於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狀態,為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虛耗國家資源,該部允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第14條之規定,強化對地方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之審查機制,並積極督導閒置之公共設施辦理活化。綜上,內政部及所屬歷年來補助地方政府興建之公共設施案,尚有4件處於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狀態,顯示主管機關於審查補助興建計畫時有不夠嚴謹,嚴重浪費鉅額的國人納稅金及政府預算,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國土改革及督促公共設施辦理活化,顯有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國土改革及督促閒置公共設施辦理活化之績效,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嚴格審查補助興建計畫及加速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438-1、修正案:

內政部民政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民政業務」項下編列補助直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各縣之補助費達3億4,756萬9千元,其中補助「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7,630萬元,辦理「直轄市補助村里集會活動中心興建或修繕及基礎公共建設改善等工程」、「辦理台灣省及福建省補助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設之興(增)建、村裡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或修繕及基礎公共設施改善等工程」。然經查:政府投入資金興建完成後之公共設施屢有呈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之情況,爰94年8月17日行政院第2953次院會,行政院長指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會同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逐案檢討閒置之公共設施,並研究以委外方式辦理,加以活化,以減少閒置情況;惟依工程會於105年7月18日所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紀錄顯示,截至105年第2季,由專案小組列管尚未完成活化之公共設施共8件,其中屬內政部主管者2件,若再加計內政部列管者2件,總計4件(詳附表1),總建造經費3.67億餘元,內政部除應加強督導辦理活化外,亦應強化補助計畫審查機制。茲說明如下:()造成公共設施閒置之主因,係在申請建造之初,及事後管理上未臻嚴謹:目前公共設施閒置之主因,多係規劃設計不當、未預估使用率、後續興建、修復或營運經費不足、原規劃用途已消失、誤判未來發展趨勢及開發計畫考量不周等,顯示長期以來內政部於審查補助興建計畫,以及地方政府在申請及管理公共設施上,均有未臻嚴謹之處,致造成公共設施閒置,而浪費鉅額公帑。()內政部宜強化對地方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之審查機制,並對尚未完成活化之公共設施,積極督導辦理:鑒於內政部及所屬歷年來補助地方政府興建公共設施案,迄今尚有4件、總建造金額3.67億餘元,係處於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狀態,為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虛耗國家資源,該部允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第14條之規定,強化對地方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之審查機制,並積極督導閒置之公共設施辦理活化。綜上,內政部及所屬歷年來補助地方政府興建之公共設施案,尚有4件處於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狀態,顯示主管機關於審查補助興建計畫時有不夠嚴謹,嚴重浪費鉅額的國人納稅金及政府預算,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國土改革及督促公共設施辦理活化,顯有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國土改革及督促閒置公共設施辦理活化之績效,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嚴格審查補助興建計畫及公共設施活化」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39案。

439、

內政部106年度於「民政業務」計畫下「禮制及二二八國家紀念館事務」分支計畫「獎勵及慰問」,編列獎勵孝行獎得主獎勵金200萬元,較105年度法定預算62萬元大幅增加138萬元(增幅222.58%)。經查:(一)內政部自105年度起將孝行獎得主獎勵金由原訂每人1萬元,提高至10萬元,並將名額由30名縮減至20名:為弘揚孝道,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內政部每年度均會辦理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以近5年度(102至106年度)頒予孝行獎得主獎勵金預算觀之,105年度(含)以前法定預算數均為62萬元,選拔名額最多以30名為原則,得獎者每人致贈獎座1座及獎金1萬元,但如為低收入戶或經村(里)長證明為家境清寒,經審議通過者,另致贈孝行獎助金2萬元,爰102年度至104年度實際執行之決算數分別為66萬元、72萬元及68萬元(詳附表1),惟自105年度起,內政部將選拔名額由原最多30名縮減為20名,獎勵金亦由每人1萬元提高至每人10萬元,而家境清寒者不再額外發給孝行獎助金,致105年度孝行獎獎勵金實際執行數高達200萬元,遠逾法定預算62萬元,106年度並參據105年度實際執行情況編列預算200萬元。(二)孝行獎表揚首重榮譽感而非獎金多寡,調降得獎名額並大幅提高獎勵金恐無助於孝行之推廣:孝行獎選拔及表揚目的係為表彰孝心孝行楷模,藉以弘揚孝道、敦風勵俗,是以,政府應儘量發掘足資發人深省或學習之孝行楷模加以表揚,以期導引人心,見賢思齊,且就得獎者而言,給予其最大獎勵應源自於授予表揚所帶來之榮譽而非獎勵金之多寡,因此如大幅提高獎勵金並縮減得獎名額恐不利達推廣孝行之政策目標。綜上,孝行獎之選拔與表揚係為弘揚孝道,增進社會祥和,因此政府應儘量發掘並表揚孝行楷模,期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如改以大幅提高獎勵金並縮減得獎名額,恐反而不利孝行之推廣。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發掘並表揚孝行楷模之政績,要求內政部應檢討「如何發掘與擴大傳統孝道」,而表揚孝行楷模建議維持一般與清寒之孝行楷模,獎金以五萬元為上限,名額應比照100-104年之名額為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40案。

440、

內政部106年度於「測量及方域」計畫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分支計畫,編列第3年所需經費1億2,500萬元,以辦理海域調查與更新、海域島礁監測與管理、海洋法政與海域劃界方案研析、海域資訊整合管理與應用、行政區域界線勘測與管理、及海洋事務技術交流與成果宣導等6大項工作。經查:()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為前所執行「我國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計畫」之延續與擴充計畫:為維護我國海洋主權權益,確保海域資源永續發展,避免我國海洋權益遭周邊鄰國侵吞,內政部自95年度起分別辦理「我國大陸礁層調查計畫」(95-99年度,編列預算7億6,318萬7千元)、「我國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計畫」(100-103年度,編列預算3億5,974萬8千元),104年度賡續辦理「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109年度,總需求經費13億0,963萬元),計畫內容除延續前期計畫賡續辦理南海海域海底地形測繪、大陸礁層沉積與地殼構造調查、東海與南海重要島礁變遷監測、海域島礁資訊管理、國際海洋法政研析、我國海域劃界策略研析、我國周邊國家大陸礁層劃界提案研析、我國海域劃界整合分析及資料整備、蒐整及分析既有海域調查資料、主協辦國內外海洋事務或海域圖資技術及應用研討會、參與國際研討會議等工作外,新增辦理研擬海域調查技術規範、臺灣周邊海域基礎調查、海域資料倉儲建置、建立海域資料整合管理及流通與供應機制、海域調查成果加值與應用、行政區域界線資料檢核、行政區域界線勘測與界標設置、行政區域界線資料管理、推廣海域資訊整合成果等,期以建立全國性海域調查成果,作為國土規劃、海域資源利用、航行安全、環境保育、發展觀光、科學研究與海洋災害防治等之依據,及我國劃界立場與國際海洋事務協商之重要參據,並透過海域測繪資料整合管理降低各部會資料重複建置成本,加速我國海域基礎資料環境建構時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年度有高達10項工作未完成,致年度執行率僅66.98%,宜妥為管控進度: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年度法定預算數1億5,013萬1千元,迄至104年底實現數為1億0,055萬2千元,執行率66.98%,主要係因104年度辦理東海與南海島礁基礎影像購置及處理工作、大陸礁層調查作業整合服務工作、東海與南海島礁資料蒐集及建置工作、我國海域使用管理議題研析工作、海南諸島經略紀要及歷史圖說編輯工作、臺菲重疊海域法政研析工作、我國當前重要海域權利主張及維護策略研析工作、釣魚臺列嶼主權議題資料蒐整研析工作、海軍大氣海洋局電子航行圖專案辦公室改建工程及臺灣周邊海域基礎調查工作等10案受規劃作業時程影響,共計保留4,877萬1千元待105年度執行(105年度預算數1億5,853萬9千元加計保留數4,877萬1千元,可支用數合共2億0,731萬元,迄至105年8月底止實際支用數為1億3,114萬元,達成率63.26%),惟本計畫成果為我國家海洋主權劃界及海洋事務規劃之重要參據,應嚴格管控進度。

綜上,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為6年期計畫,其成果將為我國國土規劃、海域資源利用、海洋災害防治、我國劃界立場,及國際海洋事務協商之重要參據,惟截至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僅63.26%,顯示內政部本計劃案件執行、進度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績效不彰,浪費鉅額的國人納稅金及政府預算,顯有缺失應受全民公評。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之執行效率,另參照本計劃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僅63.26%,為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之執行效率不彰」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440、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於「測量及方域」計畫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分支計畫,編列第3年所需經費1億2,500萬元,以辦理海域調查與更新、海域島礁監測與管理、海洋法政與海域劃界方案研析、海域資訊整合管理與應用、行政區域界線勘測與管理、及海洋事務技術交流與成果宣導等6大項工作。經查:()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為前所執行「我國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計畫」之延續與擴充計畫:為維護我國海洋主權權益,確保海域資源永續發展,避免我國海洋權益遭周邊鄰國侵吞,內政部自95年度起分別辦理「我國大陸礁層調查計畫」(95-99年度,編列預算7億6,318萬7千元)、「我國大陸礁層與島礁調查計畫」(100-103年度,編列預算3億5,974萬8千元),104年度賡續辦理「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109年度,總需求經費13億0,963萬元),計畫內容除延續前期計畫賡續辦理南海海域海底地形測繪、大陸礁層沉積與地殼構造調查、東海與南海重要島礁變遷監測、海域島礁資訊管理、國際海洋法政研析、我國海域劃界策略研析、我國周邊國家大陸礁層劃界提案研析、我國海域劃界整合分析及資料整備、蒐整及分析既有海域調查資料、主協辦國內外海洋事務或海域圖資技術及應用研討會、參與國際研討會議等工作外,新增辦理研擬海域調查技術規範、臺灣周邊海域基礎調查、海域資料倉儲建置、建立海域資料整合管理及流通與供應機制、海域調查成果加值與應用、行政區域界線資料檢核、行政區域界線勘測與界標設置、行政區域界線資料管理、推廣海域資訊整合成果等,期以建立全國性海域調查成果,作為國土規劃、海域資源利用、航行安全、環境保育、發展觀光、科學研究與海洋災害防治等之依據,及我國劃界立場與國際海洋事務協商之重要參據,並透過海域測繪資料整合管理降低各部會資料重複建置成本,加速我國海域基礎資料環境建構時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年度有高達10項工作未完成,致年度執行率僅66.98%,宜妥為管控進度: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年度法定預算數1億5,013萬1千元,迄至104年底實現數為1億0,055萬2千元,執行率66.98%,主要係因104年度辦理東海與南海島礁基礎影像購置及處理工作、大陸礁層調查作業整合服務工作、東海與南海島礁資料蒐集及建置工作、我國海域使用管理議題研析工作、海南諸島經略紀要及歷史圖說編輯工作、臺菲重疊海域法政研析工作、我國當前重要海域權利主張及維護策略研析工作、釣魚臺列嶼主權議題資料蒐整研析工作、海軍大氣海洋局電子航行圖專案辦公室改建工程及臺灣周邊海域基礎調查工作等10案受規劃作業時程影響,共計保留4,877萬1千元待105年度執行(105年度預算數1億5,853萬9千元加計保留數4,877萬1千元,可支用數合共2億0,731萬元,迄至105年8月底止實際支用數為1億3,114萬元,達成率63.26%),惟本計畫成果為我國家海洋主權劃界及海洋事務規劃之重要參據,應嚴格管控進度。

綜上,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為6年期計畫,其成果將為我國國土規劃、海域資源利用、海洋災害防治、我國劃界立場,及國際海洋事務協商之重要參據,惟截至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僅63.26%,顯示內政部本計劃案件執行、進度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績效不彰,浪費鉅額的國人納稅金及政府預算,顯有缺失應受全民公評。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之執行效率,另參照本計劃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僅63.26%,為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之執行效率不彰」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41案。

441、

內政部106年度於「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計畫下新增「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分支計畫經費1,500萬元,以辦理強化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異動機制,提供地政My Data及Open Data服務,促進資源共享運用並推動跨域作業服務。經查:()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為106年度新增之4年期計畫,總經費2億2,633萬8千元,屬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範疇: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係內政部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至109年)」於106年度新增辦理計畫,計畫期程4年,總經費2億2,633萬8千元,辦理內容包含強化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機制、建構地政資料存摺及內政開放資料服務管理機制、建構跨域作業服務,及強化資安防護等4大項工作,106年度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1,500萬元。依「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計畫書所載,係期藉由數位政府計畫之執行,使民眾藉由資通訊運用及智慧科技,享受安全生活以及便捷環境,並透過政府資料開放之整合、探勘分析與資料活化,建立基礎民間加值運用機制,帶動我國資訊服務產業往高附加價值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然就本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106年度至109年度績效指標觀之,係均以「個人產權及不動產實價資料申請量」為衡量標準,且各年度之指標值分別為0、25萬筆、25萬筆、25萬筆,計畫執行之積極性嚴重不足。()該整合計畫既結合不動產實價資料,以利民眾取得個人交易歷程,並將資料經去識別化後提供民間加值應用,應訂定更具挑戰性之績效指標:經查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係規劃以登記名義人為中心,結合不動產實價「歷次移轉價格查詢」資料,建置My Data服務供應機制,以利民眾取得個人地籍歸戶及不動產交易歷程等相關資料;並將資料經去識別化後,透過內政資料開放平臺,提供民間加值應用,建構創新網路應用環境,以提供跨域整合服務。考量「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自101年10月16日開放供查詢以來,迄至102年8月30日止,未滿1年累計查詢人次即達2,242萬餘人次;而加值應用部分,自102年7月1日開放供免費下載發布當期之實價登錄資訊起,截至同年8月30日止,2個月間亦已達4萬1,439人次下載,顯示社會大眾對相關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訊之取得及運用非常殷切。既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係結合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則內政部宜訂定更具挑戰性之績效指標,期能帶動我國資訊服務產業加值運用,而非僅以每年度「個人產權及不動產實價資料申請量」25萬次為績效指標。綜上,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為內政部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於106年度新增辦理計畫,該計畫既屬將原土地基本資料結合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而建構之地政資料存摺,則宜考量目前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之取得與應用已相對便利及普及。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異動機制」之執行效率,讓民眾享受安全及便捷資通訊環境,及提升我國資訊服務產業競爭力之總體目標,爰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進行全面檢討並訂定更具挑戰性之績效指標,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441、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於「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計畫下新增「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分支計畫經費1,500萬元,以辦理強化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異動機制,提供地政My Data及Open Data服務,促進資源共享運用並推動跨域作業服務。經查:()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為106年度新增之4年期計畫,總經費2億2,633萬8千元,屬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範疇: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係內政部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至109年)」於106年度新增辦理計畫,計畫期程4年,總經費2億2,633萬8千元,辦理內容包含強化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機制、建構地政資料存摺及內政開放資料服務管理機制、建構跨域作業服務,及強化資安防護等4大項工作,106年度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1,500萬元。依「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計畫書所載,係期藉由數位政府計畫之執行,使民眾藉由資通訊運用及智慧科技,享受安全生活以及便捷環境,並透過政府資料開放之整合、探勘分析與資料活化,建立基礎民間加值運用機制,帶動我國資訊服務產業往高附加價值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然就本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106年度至109年度績效指標觀之,係均以「個人產權及不動產實價資料申請量」為衡量標準,且各年度之指標值分別為0、25萬筆、25萬筆、25萬筆,計畫執行之積極性嚴重不足。()該整合計畫既結合不動產實價資料,以利民眾取得個人交易歷程,並將資料經去識別化後提供民間加值應用,應訂定更具挑戰性之績效指標:經查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係規劃以登記名義人為中心,結合不動產實價「歷次移轉價格查詢」資料,建置My Data服務供應機制,以利民眾取得個人地籍歸戶及不動產交易歷程等相關資料;並將資料經去識別化後,透過內政資料開放平臺,提供民間加值應用,建構創新網路應用環境,以提供跨域整合服務。考量「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自101年10月16日開放供查詢以來,迄至102年8月30日止,未滿1年累計查詢人次即達2,242萬餘人次;而加值應用部分,自102年7月1日開放供免費下載發布當期之實價登錄資訊起,截至同年8月30日止,2個月間亦已達4萬1,439人次下載,顯示社會大眾對相關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訊之取得及運用非常殷切。既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係結合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則內政部宜訂定更具挑戰性之績效指標,期能帶動我國資訊服務產業加值運用,而非僅以每年度「個人產權及不動產實價資料申請量」25萬次為績效指標。綜上,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為內政部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於106年度新增辦理計畫,該計畫既屬將原土地基本資料結合不動產交易實價資料而建構之地政資料存摺,則宜考量目前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之取得與應用已相對便利及普及。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異動機制」之執行效率,讓民眾享受安全及便捷資通訊環境,及提升我國資訊服務產業競爭力之總體目標,爰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進行全面檢討並訂定更具挑戰性之績效指標,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42案。

442、

地方行政區之劃分,涉及國家整體資源之分配且與區域發展息息相關,然現行台灣行政區域劃分大致係以民國(以下同)39年間實施地方自治所劃定之輪廓為基礎,其間雖歷經幾次縣市升格或合併改制直轄市,惟卻均以行政院核定後即付諸實行,與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未合,內政部職司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宜加速推動相關法案之立法。茲說明如下:()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行政區劃應依法律規定行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二、行政區劃。……。」及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雖行政院為簡化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行政程序,於98年4月15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2項:「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並增定第7條之1及第7條之2,以規範改制直轄市之行政程序,且99年底五都之設立及103年底桃園市改制升格為直轄市均依該法辦理,惟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3規定:「依第7條之1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準此,相關行政區劃事項,仍應速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制定相關法律。()參據本院98年間審議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之附帶決議意旨,行政院宜加速推動行政區劃法之立法:行政院鑒於在行政區劃法完成立法程序前,對於縣(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程序及配套規定,如地方公職人員任期之調整、原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法規、業務、財產及人員之處理等均付之闕如,將在執行上面臨困難,爰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97年11月20日函請本院審議,嗣經本院於98年4月3日第7屆第3會期第7次院會三讀通過,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其中第1項:「行政院應於地制法修正通過後2個月內,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通盤修正案及行政區域劃分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爰行政院宜加速推動行政區劃法之立法程序。()審計部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直陳,升格改制後五直轄市沿用改制前之行政區範圍,致各區人口規模差異懸殊,徒增區公所行政支出,亟待完成行政區劃法之立法程序:審計部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方建議意見四中指出,升格改制後五都之行政區劃仍沿用升格改制前之行政區範圍,截至民國103年底止,升格改制後五都人口數計1,340萬餘人,倘按行政院於98年8月27日核定改制直轄市計畫時之函示,應以20萬人至30萬人為1區之原則進行整併,則五都最適行政區數應介於69區至48區之間,惟目前實際有146區,其中138區未符上開人口規模(人口數未達10萬人者即達102區,而人口數最高者為新北市板橋區55萬餘人、最低者為臺南市龍崎區僅4千餘人,差異懸殊)。若以近5年度符合人口規模8區之行政支出43億餘元為基礎計算,則每區5年度之行政支出約為5.4億元,再按最適規模行政區總數介於69區至48區之間估算,近5年度五都區公所行政支出總額約介於373億元至260億元之間,與目前實際146區之行政支出達452億餘元相較,預估行政區整併後可節省行政支出之效益介於79億餘元至192億餘元之間。綜上,行政區域劃分涉及各地方行政區之資源分配、政經發展及區域生活圈之形成,對未來國土之整體規劃及受調整地區內人民之權利義務影響甚鉅,依憲法規定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根據本院預算中心資料顯示,行政區整併後可節省行政支出之效益介於79億餘元至192億餘元之間,為落實本院預算與政策之監督,節省國人的納稅及政府預算,本席要求內政部全面檢討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三個月內提出行政區整併與加速推動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檢討報告,向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442、修正案

地方行政區之劃分,涉及國家整體資源之分配且與區域發展息息相關,然現行台灣行政區域劃分大致係以民國(以下同)39年間實施地方自治所劃定之輪廓為基礎,其間雖歷經幾次縣市升格或合併改制直轄市,惟卻均以行政院核定後即付諸實行,與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未合,內政部職司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宜加速推動相關法案之立法。茲說明如下:()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行政區劃應依法律規定行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二、行政區劃。……。」及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雖行政院為簡化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行政程序,於98年4月15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2項:「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並增定第7條之1及第7條之2,以規範改制直轄市之行政程序,且99年底五都之設立及103年底桃園市改制升格為直轄市均依該法辦理,惟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3規定:「依第7條之1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準此,相關行政區劃事項,仍應速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制定相關法律。()參據本院98年間審議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之附帶決議意旨,行政院宜加速推動行政區劃法之立法:行政院鑒於在行政區劃法完成立法程序前,對於縣(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程序及配套規定,如地方公職人員任期之調整、原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法規、業務、財產及人員之處理等均付之闕如,將在執行上面臨困難,爰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97年11月20日函請本院審議,嗣經本院於98年4月3日第7屆第3會期第7次院會三讀通過,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其中第1項:「行政院應於地制法修正通過後2個月內,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通盤修正案及行政區域劃分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爰行政院宜加速推動行政區劃法之立法程序。()審計部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直陳,升格改制後五直轄市沿用改制前之行政區範圍,致各區人口規模差異懸殊,徒增區公所行政支出,亟待完成行政區劃法之立法程序:審計部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方建議意見四中指出,升格改制後五都之行政區劃仍沿用升格改制前之行政區範圍,截至民國103年底止,升格改制後五都人口數計1,340萬餘人,倘按行政院於98年8月27日核定改制直轄市計畫時之函示,應以20萬人至30萬人為1區之原則進行整併,則五都最適行政區數應介於69區至48區之間,惟目前實際有146區,其中138區未符上開人口規模(人口數未達10萬人者即達102區,而人口數最高者為新北市板橋區55萬餘人、最低者為臺南市龍崎區僅4千餘人,差異懸殊)。若以近5年度符合人口規模8區之行政支出43億餘元為基礎計算,則每區5年度之行政支出約為5.4億元,再按最適規模行政區總數介於69區至48區之間估算,近5年度五都區公所行政支出總額約介於373億元至260億元之間,與目前實際146區之行政支出達452億餘元相較,預估行政區整併後可節省行政支出之效益介於79億餘元至192億餘元之間。綜上,行政區域劃分涉及各地方行政區之資源分配、政經發展及區域生活圈之形成,對未來國土之整體規劃及受調整地區內人民之權利義務影響甚鉅,依憲法規定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根據本院預算中心資料顯示,行政區整併後可節省行政支出之效益介於79億餘元至192億餘元之間,為落實本院預算與政策之監督,節省國人的納稅及政府預算,本席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提出行政區整併與加速推動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檢討報告,向內政委員會做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46案。

446、

內政部及所屬歷年來補助地方政府興建之公共設施案,尚有處於完全閒置或低度使用狀態,顯示主管機關於審查補助興建計畫時有未臻嚴謹之處,建請內政部除應積極督導地方政府辦理活化、提高使用效益,以降低國家資源浪費外,未來亦應強化對於地方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之相關審查機制,以避免再度發生公共設施閒置情事,虛耗國家資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49案。

449、主決議

內政部應積極健全土地徵收條例,保障因各項建設推動而受影響的民眾,徵收安置計畫應擴大照顧有居住事實的原住戶,從現行僅對經濟弱勢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因徵收致其無屋可居住者,有安置計畫外,進一步放寬到凡有居住事實的原住戶,均應妥予規劃安置,以保障拆遷戶的居住權益。內政部應加快法令檢討進度,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修法進度,以減少因各項公共建設計畫的推動,導致影響民眾「居住權」與「財產權」等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50案。

450、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已存在逾40年,雖中央政府已耗資達3,894億元補助地方政府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建設,然截至104年底全國尚約有2萬7,278公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取得,102年11月間行政院再發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規劃2至4年完成相關專案通盤檢討作業,惟目前各地方政府大多尚未完成整體檢討構想,內政部應積極管控相關檢討解編之進度,期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利國土活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51案。

451、主決議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已存在逾40年,雖中央政府已耗資達3,894億元補助地方政府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建設,然截至104年底全國尚約有2萬7,278公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取得,雖然行政院已發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惟目前各地方政府大多尚未完成整體檢討構想,內政部允宜積極管控相關檢討解編之進度,期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利國土活化。依上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所訂作業流程之規定,內政部應列管各計畫案之辦理進度,秉持滾動式檢討原則,於2至4年完成專案通盤檢討作業,俾利相關通盤檢討作業能如期完成。內政部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利國土活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52案。

452、主決議:

經查各級政府為都市發展或興辦事業之需,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用地問題,惟迄至100年底,各級政府尚有已徵收土地137餘公頃,遲未依原計畫辦理開發,致耗費鉅資取得之土地長久處於閒置狀態,業經監察院於102年5月9日提案糾正,「內政部除應本中央主管機關之責,積極督導各級政府研謀解決外,亦應建置完善之追蹤考核機制,以避免類似浪費或誤用土地資源之情事日後一再重演。」茲說明如下:()依據監察院之調查報告,迄至100年底,中央及地方耗資58億餘元徵收取得之137餘公頃土地,仍處於閒置狀態:依據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迄至100年底,中央及地方尚有已徵收未使用之土地約142.8公頃,已發補償金逾62億元(不含年代久遠,無法查證資料者),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使用,嗣經監察院依前揭審計部之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截至100年12月底止,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計有132案、面積137餘公頃,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合計耗費公帑逾58億餘元,於102年5月9日提案糾正內政部。()內政部依前揭審計部所指142.8公頃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迄至104年底止已徵收取得土地中僅13.48公頃完成開闢:依內政部就前揭審計部之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詳附表1),該142.83公頃已徵收土地中,約61.05%(約87.20公頃)係屬早期配合行政院辦理加速都市計畫所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38.95%(約55.63公頃)則按各興辦事業計畫所需取得,惟取得後迄至104年底已開闢完成僅約13.48公頃、已辦理廢止徵收45.88公頃,餘尚有83.47公頃土地因已無使用需求、需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尚在辦理發包,或需籌措辦理經費等因素,致仍處於閒置狀態。綜上,各級政府為都市發展或興辦事業之需,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用地問題,惟耗費鉅資徵收之土地,卻因政府未有積極作為,致土地長久閒置,凸顯各級政府對土地徵收案件之提出、審核及後續開發追蹤均未審慎確實,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職司土地徵收案件審核及國土規劃之責,但每年編列三、四百萬召開審議會議、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計畫,但迄至100年底,各級政府尚有已徵收土地137餘公頃,遲未依原計畫辦理開發,中央與地方迄至104年底止已徵收取得土地中僅13.48公頃完成開闢。本部質疑,該部職司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工作,每年編列高額業務費,卻根本沒有做好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工作,嚴重浪費鉅額的徵收費用,讓土地閒置不用,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改革及督促需地機關檢討處理仍處於閒置狀態之土地,顯有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工作之績效,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中央與地方徵收土地而閒置不用之弊端」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452、修正案:

主決議:

經查各級政府為都市發展或興辦事業之需,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用地問題,惟迄至100年底,各級政府尚有已徵收土地137餘公頃,遲未依原計畫辦理開發,致耗費鉅資取得之土地長久處於閒置狀態,業經監察院於102年5月9日提案糾正,「內政部除應本中央主管機關之責,積極督導各級政府研謀解決外,亦應建置完善之追蹤考核機制,以避免類似浪費或誤用土地資源之情事日後一再重演。」茲說明如下:()依據監察院之調查報告,迄至100年底,中央及地方耗資58億餘元徵收取得之137餘公頃土地,仍處於閒置狀態:依據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迄至100年底,中央及地方尚有已徵收未使用之土地約142.8公頃,已發補償金逾62億元(不含年代久遠,無法查證資料者),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使用,嗣經監察院依前揭審計部之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截至100年12月底止,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計有132案、面積137餘公頃,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合計耗費公帑逾58億餘元,於102年5月9日提案糾正內政部。()內政部依前揭審計部所指142.8公頃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迄至104年底止已徵收取得土地中僅13.48公頃完成開闢:依內政部就前揭審計部之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詳附表1),該142.83公頃已徵收土地中,約61.05%(約87.20公頃)係屬早期配合行政院辦理加速都市計畫所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38.95%(約55.63公頃)則按各興辦事業計畫所需取得,惟取得後迄至104年底已開闢完成僅約13.48公頃、已辦理廢止徵收45.88公頃,餘尚有83.47公頃土地因已無使用需求、需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尚在辦理發包,或需籌措辦理經費等因素,致仍處於閒置狀態。綜上,各級政府為都市發展或興辦事業之需,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用地問題,惟耗費鉅資徵收之土地,卻因政府未有積極作為,致土地長久閒置,凸顯各級政府對土地徵收案件之提出、審核及後續開發追蹤均未審慎確實,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職司土地徵收案件審核及國土規劃之責,但每年編列三、四百萬召開審議會議、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計畫,但迄至100年底,各級政府尚有已徵收土地137餘公頃,遲未依原計畫辦理開發,中央與地方迄至104年底止已徵收取得土地中僅13.48公頃完成開闢。本部質疑,該部職司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工作,每年編列高額業務費,卻根本沒有做好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工作,嚴重浪費鉅額的徵收費用,讓土地閒置不用,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改革及督促需地機關檢討處理仍處於閒置狀態之土地,顯有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工作之績效,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中央與地方徵收土地而閒置不用之弊端」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53案。

453、主決議:

內政部地政司106年度預算案於「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項下編列935萬1千元,其中「公地行政」計畫,預算編列135萬5千元,辦理直轄市、縣市有土地撥用、處分及地方興辦公共工程所產生之新生土地產權歸屬案件之審查、核定暨相關法令之研修、地方政府辦理公地管理、放領工作之督導處理及相關法令之研修等業務。然經查:公共設施係為增進都市居民便利及提供良好之生活環境而設置,然歷年來各級政府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因政府財政困窘,或因計畫區內實際人口數未如預期,而多有遲未徵收興闢情況,雖中央政府自78年起至97年止已耗資逾3,324億元(含省府補助款)補助地方政府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達9,228.36公頃,並編列補助經費達570億餘元協助辦理公共設施之建設,但迄至104年底全國仍有2萬7,278公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取得,102年11月間行政院發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期加速解決該問題,內政部允宜對各地方政府檢討解編進度積極管控,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利國土活化。茲說明如下:()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中央政府除修法取消保留期限外,亦耗資3,894億餘元(徵收部分含省府補助款)協助徵收取得用地並從事建設:原於28年制定之都市計畫法並未規範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取得期限,鑒於此將有長期凍結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使用權之虞,爰分別於53年、62年修法,將徵收取得期限限定最長為10年及15年,嗣後又因累積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種類多且面積頗大,地方政府財政無法因應,如遲未於法定期限徵收將遭撤銷,行政院復於77年間再次修正都市計畫法,取消權責單位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期限規定迄今。此外,中央政府亦耗資逾3,324億元(含省府之補助款)補助地方政府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達9,228.36公頃,並自81年度起至93年度止,分兩期編列預算達570億餘元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及建設計畫」,以補助地方政府加速完成都市重要公共設施之建設。惟迄至104年底止仍有高達2萬7,278公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待處理,如徵購所需費用初估約為7兆8,466億餘元(詳附表1)。()為加速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內政部業於102年11間發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為加速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內政部於102年11月29日發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能核實檢討公共設施用地需求,對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使用分區,而仍有需要者,則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以減輕政府之財政負擔,並於103年10月31日核定補助全國22個地方政府及該部營建署城鄉分署辦理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事宜,所需經費2億1,850萬5千元係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而各受補助政府機關均已於104年完成委託辦理工作,預計將於105年7月至106年6月間陸續完成整體規劃構想送請內政部營建署審議。依上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所訂作業流程之規定,內政部應列管各計畫案之辦理進度,秉持滾動式檢討原則,於2至4年完成專案通盤檢討作業。惟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自發布迄至105年8月底止將屆3年,允宜積極控管各地方政府之執行進度,俾利相關通盤檢討作業能如期完成。綜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已存在逾40年,雖中央政府已耗資達3,894億元補助地方政府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建設,然截至104年底全國尚約有2萬7,278公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取得,102年11月間行政院再發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規劃2至4年完成相關專案通盤檢討作業,惟目前各地方政府大多尚未完成整體檢討構想,內政部卻未做好主管「直轄市、縣市有土地撥用、處分及地方興辦公共工程所產生之新生土地產權歸屬案件之審查、核定暨相關法令之研修、地方政府辦理公地管理、放領工作之督導處理及相關法令之研修等業務」,亦未完成「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相關專案通盤檢討作業」,無法有效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使國土利用惡化。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加速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54案。

454、主決議:

為取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20公頃建館用地,以推動基層文化建設,前臺灣省政府與臺南市政府以區段徵收方式共同開發台糖公司和順寮農場,所需開發經費由雙方負責籌措,開發完成後,由臺灣省政府負責辦理財務結算(包含土地處分事宜),如有盈餘,由雙方各半分配,88年精省後,臺灣省政府需辦理之作業均移由內政部承接。惟查:()臺南市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計畫中,政府所取得之可建築土地已標售近12年,迄至105年7月底止仍有3筆未處分:臺南市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計畫於85年11月20日經行政院核准後隨即辦理後續土地徵收相關事宜,嗣於90年完成抵價地分配後,政府計取得公共設施用地94.61公頃、可建築用地98.03公頃,並自93年開發完成後旋即辦理剩餘可建築土地之標售作業,惟迄至105年7月底止,尚有3筆土地、面積1.9653公頃尚未處分,致本案開發完成已近12年仍無法完成財務結算。()迄至105年7月底止,區內尚有3筆閒置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逾1.8公頃,影響土地資源之有效運用:臺南市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計畫開發面積達192.64公頃,其中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為94.61公頃,惟依內政部所提供資料(詳附表1),迄至105年7月底止,區內尚有3筆公共設施用地處於閒置狀態,面積約1.8公頃,其中原規劃供郵政、電信、自來水等公用事業使用部分(面積0.23402公頃),迄今並無相關機關或機構提出需地需求;供消防隊及派出所使用之機1用地(面積0.473328公頃),則需俟臺南市政府取得興建廳舍預算後,方能辦理土地撥用事宜;原規劃供汙水處理廠使用部分(面積1.137636公頃),預計須至110年再視需求情況評估辦理。該等公共設施用地長期處於閒置狀態,實不利土地資源有效運用。綜上,為取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建館用地,自行政院核定臺南市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計畫迄至105年7月底止已近20年,惟區內仍有政府所取得之可建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未處分,致該徵收案迄未完成財務結算事宜,不僅影響帳務處理亦不利土地資源有效運用。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加速解決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建館用地問題,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建館用地問題」提出檢討報告及有關3筆尚未處分土地之解決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454、修正案:

為取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20公頃建館用地,以推動基層文化建設,前臺灣省政府與臺南市政府以區段徵收方式共同開發台糖公司和順寮農場,所需開發經費由雙方負責籌措,開發完成後,由臺灣省政府負責辦理財務結算(包含土地處分事宜),如有盈餘,由雙方各半分配,88年精省後,臺灣省政府需辦理之作業均移由內政部承接。惟查:()臺南市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計畫中,政府所取得之可建築土地已標售近12年,迄至105年7月底止仍有3筆未處分:臺南市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計畫於85年11月20日經行政院核准後隨即辦理後續土地徵收相關事宜,嗣於90年完成抵價地分配後,政府計取得公共設施用地94.61公頃、可建築用地98.03公頃,並自93年開發完成後旋即辦理剩餘可建築土地之標售作業,惟迄至105年7月底止,尚有3筆土地、面積1.9653公頃尚未處分,致本案開發完成已近12年仍無法完成財務結算。()迄至105年7月底止,區內尚有3筆閒置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逾1.8公頃,影響土地資源之有效運用:臺南市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計畫開發面積達192.64公頃,其中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為94.61公頃,惟依內政部所提供資料(詳附表1),迄至105年7月底止,區內尚有3筆公共設施用地處於閒置狀態,面積約1.8公頃,其中原規劃供郵政、電信、自來水等公用事業使用部分(面積0.23402公頃),迄今並無相關機關或機構提出需地需求;供消防隊及派出所使用之機1用地(面積0.473328公頃),則需俟臺南市政府取得興建廳舍預算後,方能辦理土地撥用事宜;原規劃供汙水處理廠使用部分(面積1.137636公頃),預計須至110年再視需求情況評估辦理。該等公共設施用地長期處於閒置狀態,實不利土地資源有效運用。綜上,為取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建館用地,自行政院核定臺南市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計畫迄至105年7月底止已近20年,惟區內仍有政府所取得之可建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未處分,致該徵收案迄未完成財務結算事宜,不僅影響帳務處理亦不利土地資源有效運用。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加速解決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建館用地問題,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建館用地問題」提出檢討報告及有關3筆尚未處分土地之解決方案,向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55案。

455、

內政部地政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民政業務」項下編列補助直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各縣之補助費達3億4,756萬9千元,其中補助「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7,630萬元,辦理「直轄市補助村里集會活動中心興建或修繕及基礎公共建設改善等工程」、「辦理台灣省及福建省補助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設之興(增)建、村裡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或修繕及基礎公共設施改善等工程」。然經查:經查:()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已逾3年,迄至105年7月底止,累計執行率僅52.65%:為協助基層改善公共服務設施空間不足之困境,並提供更多元之政府服務功能,內政部自98年度起執行「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98年度至101年度),4年度總計編列預算10億5,389萬5千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並自102年度起接續辦理「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計畫期程自102年度至107年度,總經費20億元),除賡續補助地方辦理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外,並將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興建等相關基礎建設納入,惟本計畫自開辦以來屢有因興建工程發包流標、變更設計,或地方政府辦理規劃設計進度緩慢等因素,致102年度至105年度已編列預算共計17億1,557萬1千元,惟迄至105年7月底止已實現數僅9億0,330萬5千元(累計執行率約52.65%)、賸餘數1億4,149萬9千元,尚有可支用預算數6億7,076萬7千元待執行(詳附表1),實際執行情況未如預期。()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執行3年來,每年度均有註銷已核定補助計畫之情事,比率甚有高逾2成者,不利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自102年度執行以來,迄至105年7月底止共計核定補助計畫144件、補助金額6億9,554萬元,惟部分補助案件經核定後因受補助單位遲未完成工程發包、變更規劃或建物用途、未完成預算程序,或興建土地涉及都市用地變更等問題,致每年度均有無法執行而需辦理註銷之案件,其中104年度註銷件數及金額比率均高逾2成(詳附表2),實不利預算資源有效配置。另審計部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亦對內政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有未盡周妥情事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請該部檢討改進,顯見本計畫之執行尚有諸多層面待改善。綜上,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自102年度開辦以來迄至105年7月底止之執行進度欠佳,且每年度均有註銷已核定補助計畫之情事,實不利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顯示內政部於審查補助興建計畫時有不夠嚴謹,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嚴重失職,浪費鉅額的國人納稅金及政府預算,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行政績效之提昇與改革,顯有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工作」之績效,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工作」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455、修正案

內政部地政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民政業務」項下編列補助直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各縣之補助費達3億4,756萬9千元,其中補助「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7,630萬元,辦理「直轄市補助村里集會活動中心興建或修繕及基礎公共建設改善等工程」、「辦理台灣省及福建省補助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設之興(增)建、村裡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或修繕及基礎公共設施改善等工程」。然經查:經查:()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已逾3年,迄至105年7月底止,累計執行率僅52.65%:為協助基層改善公共服務設施空間不足之困境,並提供更多元之政府服務功能,內政部自98年度起執行「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98年度至101年度),4年度總計編列預算10億5,389萬5千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並自102年度起接續辦理「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計畫期程自102年度至107年度,總經費20億元),除賡續補助地方辦理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外,並將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興建等相關基礎建設納入,惟本計畫自開辦以來屢有因興建工程發包流標、變更設計,或地方政府辦理規劃設計進度緩慢等因素,致102年度至105年度已編列預算共計17億1,557萬1千元,惟迄至105年7月底止已實現數僅9億0,330萬5千元(累計執行率約52.65%)、賸餘數1億4,149萬9千元,尚有可支用預算數6億7,076萬7千元待執行(詳附表1),實際執行情況未如預期。()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執行3年來,每年度均有註銷已核定補助計畫之情事,比率甚有高逾2成者,不利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自102年度執行以來,迄至105年7月底止共計核定補助計畫144件、補助金額6億9,554萬元,惟部分補助案件經核定後因受補助單位遲未完成工程發包、變更規劃或建物用途、未完成預算程序,或興建土地涉及都市用地變更等問題,致每年度均有無法執行而需辦理註銷之案件,其中104年度註銷件數及金額比率均高逾2成(詳附表2),實不利預算資源有效配置。另審計部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亦對內政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有未盡周妥情事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請該部檢討改進,顯見本計畫之執行尚有諸多層面待改善。綜上,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自102年度開辦以來迄至105年7月底止之執行進度欠佳,且每年度均有註銷已核定補助計畫之情事,實不利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顯示內政部於審查補助興建計畫時有不夠嚴謹,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嚴重失職,浪費鉅額的國人納稅金及政府預算,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行政績效之提昇與改革,顯有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提昇「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工作」之績效,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工作」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方案,向內政委員做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56案。

456、主決議

行政院103年5月23日院臺建字第1030028077號函核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該計畫實施日期為104年至107年,該計畫用以補助地方道路建設,然而,該計畫在各地方政府皆引起諸多爭議,爰此,提案要求該計畫進行應符合以下原則

1.進行中計畫,若牽涉到土地徵收之事宜,應確資依「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要點」進行聽證程序,並應於聽證程序中說明為何不接受反對徵收者的意見,並慎重回應民間提出的替代方案。

2.己徵收之案件,應停止進行,需重新進行聽證程序;未徵收之案件部分,為貫徼憲法上公益原則與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於徵收土地時需充分審酌必要性及公益。

3.爭議案件應立即暫停拆遷,且為符合<經濟社會文化公約〉要求之「適足住房權」,應保障居民享有安置、協商的權利。

內政部應成立專案小組檢視所有案件之執行現況,並於每季向立法院內政委貝會進行專案報告,俾使本計畫確實遵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落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保障人民居住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徐永明

456、修正案

行政院103年5月23日院臺建字第1030028077號函核定「生活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該計畫實施日期為104年至107年,該計畫用以補助地方道路建設,然而該計畫在各地方政府皆引起諸多爭議,爰此,提案要求該計畫進行應符合以下原則:

1.本計畫內政部應定期召開檢討會議,逐筆清查有無爭議案件及檢討案件執行進度,以落實用地案件之行政執行程序,如遇有爭議案件,內政部應積極瞭解爭議事由,必要時需至現地會勘瞭解相關爭議情事,並邀集與該建設案有關之非官方人士出席。

2.針對本計畫徵收用地之爭議案件,內政部及主辦機關應根據土地徵收條例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加強溝通協調。

3.至計畫進行中用地取得計畫作業及拆遷案件,如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要點」辦理聽證程序要件,將責請需地機關配合辦理,並且立即停止相關程序。

4.其清查及檢討結果應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公告於內政部網站。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58案。

458、主決議

有鑒於信號彈發射後,溫度約千度,威力驚人,若近距離朝人射擊,可能致人死傷,尋常百姓並不會家家戶戶持有。「信號彈無管制,人人皆可買」,政府未對信號彈加以管制,造成任何人可輕易取得,價格又便宜,形成另類「武器滿街跑」怪象。犯罪份子、飆車族以信號彈作為攻擊、恐嚇武器,類似案件不斷出現在社會新聞版面,已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已造成危害。104年信號彈攻擊事件大幅增加,平均每月發生3件。內政部應立即檢討,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防範信號彈攻擊事件再次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61案。

461、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編列8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經費,然因部分國家公園園區有違章建築濫建、土地遭占用及民眾不當行為損害生態資源等情事,建請凍結8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經費30%,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編列8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經費分別為:墾丁2億4,809萬3千元、玉山1億3,012萬1千元、陽明山2億1,347萬4千元、太魯閣2億1,051萬5千元、雪霸1億5,556萬6千元、金門2億2,517萬4千元、海洋9,964萬4千元及台江1億6,857萬8千元等,係辦理園區內經營管理、解說教育、保育研究及資產設備購置管理等工作。

二、查各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處理情形,部分國家公園園區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嚴重,如陽明山國家公園及墾丁國家公園截至105年8月底止仍分別有1,092筆及1,621筆違章建築待處理,且墾丁國家公園近年度違建新增數高於拆除數,致園區違章建築由103年底止1,017筆增至105年8月底止1,092筆;另金門國家公園近年違章建築數有明顯增加趨勢,由103年底41筆增至105年8月底止59筆。

三、各國家公園園區土地遭占用情形,部分國家公園遭占用情形較嚴重,如陽明山國家公園及墾丁國家公園於105年8月底止,分別有18筆(面積4.2614公頃)及5筆(面積2.8751)土地遭占用,目前已分別遞民事或刑事訴訟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等處理。其中陽明山國家公園104年底遭占用土地20筆(面積4.7425公頃),至105年8月底止仍有18筆(面積4.2614公頃),相較太魯閣國家公園104年底遭占用土地14筆(面積0.0619公頃)已於105年8月底前處理完畢之成效,資產管理機制似略為消極。

四、各國家公園近年查獲違規行為及處分情形,104年度查獲違規行為較多者分別為:太魯閣國家公園(246件)、墾丁國家公園(162件)、金門國家公園(129件)及陽明山國家公園(118件)等;105年8月底止,則以墾丁國家公園(267件)及太魯閣國家公園(125件)較多,主要係違反國家公園法、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地區、違反公告禁止行為、違規設攤、違反建築法等。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62案。

462、

106年度營建署編列「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編列248,093千元。經查察,墾丁國家公園截至105年8月底止仍有1,092筆違章建築待處理,且墾丁國家公園近年度違建新增數高於拆除數,致園區違章建築由103年底止1,017筆增至105年8月底止1,092筆,顯見對管區內土地管理過於消極。爰提案凍結20,000千元,待營建署向立法院提出改善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462、修正案

106年度營建署編列「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編列248,093千元。經查察,墾丁國家公園截至105年8月底止仍有1,092筆違章建築待處理,且墾丁國家公園近年度違建新增數高於拆除數,致園區違章建築由103年底止1,017筆增至105年8月底止1,092筆,顯見對管區內土地管理過於消極。爰提案凍結5,000千元,待營建署向立法院提出改善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63案。

463、

為解決區內弱勢民眾居住問題,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經檢討相關法令規定後,擬自民國105年4月10日起回歸現行建築法令規定,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屬於建物結構部份未達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無需提起申請,若修繕逾越建築法第9條規定,仍能應依法提出申請,如未依規定申請,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亦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告發處置。然,墾丁國家公園截至民國105年8月底止仍有1,092筆違章建築待處理,且近年度違建新增數高於拆除數,致園區內違章建築數由民國103年底止1,017筆增至105年8月底止達1,092筆,公園管理處應積極處理並拆除違章建築,俾維護園區內自然生態環境。另查墾丁國家公園海灘遭民眾丟棄大量塑膠製品垃圾,嚴重損害珊瑚礁群及魚類繁殖等情事不斷發生,公園管理處應加強巡邏取締及違規處分,有效遏止不當行為發生。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上述情況,爰提案凍結「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5,000千元,待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463、修正案

為解決區內弱勢民眾居住問題,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經檢討相關法令規定後,擬自民國105年4月10日起回歸現行建築法令規定,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屬於建物結構部份未達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無需提起申請,若修繕逾越建築法第9條規定,仍能應依法提出申請,如未依規定申請,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亦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告發處置。然,墾丁國家公園截至民國105年8月底止仍有1,092筆違章建築待處理,且近年度違建新增數高於拆除數,致園區內違章建築數由民國103年底止1,017筆增至105年8月底止達1,092筆,公園管理處應積極處理並拆除違章建築,俾維護園區內自然生態環境。另查墾丁國家公園海灘遭民眾丟棄大量塑膠製品垃圾,嚴重損害珊瑚礁群及魚類繁殖等情事不斷發生,公園管理處應加強巡邏取締及違規處分,有效遏止不當行為發生。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上述情況,爰提案凍結「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500千元,待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66案。

466、

為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之處理規定,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特訂定「陽明山國家公園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以嚇阻不肖民眾侵佔陽明山國家公園之國有地,且避免濫建、濫伐等情事再生。惟陽明山國家公園截至民國105年8月底止仍有1,621筆違章建築亟待處理,公園管理處允積極處理並拆除違章建築,俾維護園區內之自然生態環境。另查陽明山國家公園民國104年底遭占用土地20筆(面積4.7425公頃),截至民國105年8月底止仍有18筆(面積4.2614公頃)土地遭侵佔,相較太魯閣國家公園民國104年底遭占用土地僅14筆(面積0.0619公頃)已於隔年8月底前全數處理完畢之成效,資產管理機制似略為消極,足見相關業務單位有亟待改進之空間。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上述情況,爰提案凍結「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10,000千元,待營建署提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466、修正案

為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之處理規定,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特訂定「陽明山國家公園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以嚇阻不肖民眾侵佔陽明山國家公園之國有地,且避免濫建、濫伐等情事再生。惟陽明山國家公園截至民國105年8月底止仍有1,621筆違章建築亟待處理,公園管理處允積極處理並拆除違章建築,俾維護園區內之自然生態環境。另查陽明山國家公園民國104年底遭占用土地20筆(面積4.7425公頃),截至民國105年8月底止仍有18筆(面積4.2614公頃)土地遭侵佔,相較太魯閣國家公園民國104年底遭占用土地僅14筆(面積0.0619公頃)已於隔年8月底前全數處理完畢之成效,資產管理機制似略為消極,足見相關業務單位有亟待改進之空間。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上述情況,爰提案凍結「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500千元,待營建署提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70案。

470、

苗栗大埔案爭議多時,最高行政法院在104年判209判決中指出縱使徵收土地已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在法律上與事實上皆有回復原狀與返還之可能。因此廢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大埔四戶請求返還土地與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判決。蔡英文總統也多次承諾將會進行原地重建。

然而,營建署在執行重建的過程中,卻未積極協調苗栗縣政府及相關部會,甚至在張藥房的重建經費上默許苗栗縣政府主張,請當事人自行籌資或向外界募款。大埔案是蔡英文政府落實土地正義、居住正義最重要的指標案件之一,卻未見營建署在重建的過程中積極協調,爰凍結營建署一般行政預算四分之一,待營建署提出如何積極促成雙方和解並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淑芬  柯建銘

470、修正案

苗栗大埔案爭議多時,最高行政法院在104年判209判決中指出縱使徵收土地已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在法律上與事實上皆有回復原狀與返還之可能。因此廢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大埔四戶請求返還土地與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判決。蔡英文總統也多次承諾將會進行原地重建。

然而,營建署在執行重建的過程中,卻未積極協調苗栗縣政府及相關部會,甚至在張藥房的重建經費上默許苗栗縣政府主張,請當事人自行籌資或向外界募款。大埔案是蔡英文政府落實土地正義、居住正義最重要的指標案件之一,卻未見營建署在重建的過程中積極協調,爰凍結營建署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預算五分之一,待營建署提出如何積極促成雙方和解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淑芬  柯建銘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71案。

471、

國際間,對以『發展』為名進行的各種開發計畫,因而造成居民住房權之侵害情形,已愈趨重視,並將之列為人權保障的重要事項。近年我國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及非正式住居拆遷造成眾多迫遷事件,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居住權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並限期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然觀諸當前眾多拆遷爭議,行政機關及人員對兩公約居住權要求不了解甚或曲解之情況所在多有,顯示涉及拆遷、侵害人民居住權之機關,居住權概念仍待深化。爰凍結106年度「一般行政」之經費500千元,待內政部營建署規劃兩公約居住權之基礎概念、法理及案例研討等課程,作為相關業務人員受訓課程,並邀請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講習,提出報告予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柯建銘

471、修正案

國際間,對以『發展』為名進行的各種開發計畫,因而造成居民住房權之侵害情形,已愈趨重視,並將之列為人權保障的重要事項。近年我國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及非正式住居拆遷造成眾多迫遷事件,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居住權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並限期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然觀諸當前眾多拆遷爭議,行政機關及人員對兩公約居住權要求不了解甚或曲解之情況所在多有,顯示涉及拆遷、侵害人民居住權之機關,居住權概念仍待深化。要求內政部營建署規劃兩公約居住權之基礎概念、法理及案例研討等課程,作為相關業務人員受訓課程,並徵詢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邀請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講習,提出書面報告予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75案。

475、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營建業務原列2,584,448千元,保留100,000千元,待營建署針對全台原住民族部落因法規不周延所造成之違建問題,提出各地方政府統一適用規定,到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政府在民國63年通過區域計畫法,民國65年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原住民保留地及原鄉地區房舍因此被「就地違法」。其中,70%保留地被劃為林地,40%被劃為水質水量保護區,4%是國家公園。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規定「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所以原民會訂定了「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到目前為止核定了748個部落。「部落」的定義是「在相延承襲並共同遵守之生活規範,以及他的歷史沿革及傳統制度。」

三、「部落」就是原住民族世居的的地方。既然如此,因為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這兩個法令施行後,部落的房舍一夕之間都變成林業用地而不是可以拿來蓋房子的「建築用地」。林業用地,就是只能造林的土地,連種菜都不行。原住民部落之所以百方之九十以上都是違建,這就是根本的問題,是政府讓原住民違法,現在原住民族地區許多鄉公所代表會、集會所,通通都是違建,可是政府從來不去解決這個把部落「就地違法」的法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 陳怡潔  李鴻鈞  周陳秀霞

475、修正案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營建業務原列2,584,448千元,保留(原保留100,000千元,改成保留30,000千元),待營建署針對全台原住民族部落因法規不周延所造成之違建問題,提出各地方政府統一適用規定,到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政府在民國63年通過區域計畫法,民國65年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原住民保留地及原鄉地區房舍因此被「就地違法」。其中,70%保留地被劃為林地,40%被劃為水質水量保護區,4%是國家公園。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規定「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所以原民會訂定了「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到目前為止核定了748個部落。「部落」的定義是「在相延承襲並共同遵守之生活規範,以及他的歷史沿革及傳統制度。」

三、「部落」就是原住民族世居的的地方。既然如此,因為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這兩個法令施行後,部落的房舍一夕之間都變成林業用地,而不是可以拿來蓋房子的「建築用地」。林業用地,就是只能造林的土地,連種菜都不行。原住民部落之所以百方之九十以上都是違建,這就是根本的問題,是政府讓原住民違法,現在原住民族地區許多鄉公所、代表會、集會所,通通都是違建,可是政府從來不去解決這個把部落「就地違法」的法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76案。

476、

目前都市計畫法定之民眾參與程序僅有送交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前之公開展覽三十天之要求,多數縣市於都市計畫審議階段,亦不開放民眾於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發言及旁聽,都市計畫擬定過程之民眾參與更是付之闕如,或僅限於村里長,導致民眾往往於都市計畫通過後才得知自身權益受影響,衍生諸多爭議。爰凍結106年度「營建業務」之經費2,000千元,待內政部營建署參採他國經驗,強化都市計畫相關資訊公開、提高相關資訊之可近用性(accessibility),改善計畫擬定階段及審議階段之民眾參與程序,並引導各縣市政府強化都市計畫相關資訊公開、提高相關資訊之可近用性(accessibility)及改善前述民眾參與程序,提出報告予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柯建銘

476、修正案

目前都市計畫法定之民眾參與程序僅有送交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前之公開展覽三十天之要求,多數縣市於都市計畫審議階段,亦不開放民眾於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發言及旁聽,都市計畫擬定過程之民眾參與更是付之闕如,或僅限於村里長,導致民眾往往於都市計畫通過後才得知自身權益受影響,衍生諸多爭議。爰凍結106年度「營建業務」之經費300千元,待內政部營建署參採他國經驗,強化都市計畫相關資訊公開、提高相關資訊之可近用性(accessibility),改善計畫擬定階段及審議階段之民眾參與程序,並引導各縣市政府強化都市計畫相關資訊公開、提高相關資訊之可近用性(accessibility)及改善前述民眾參與程序,提出書面報告予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77案。

477、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我國特制定「國土計畫法」予以因應之。有鑑於國土計畫法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由行政院發布定自民國105年5月1日全面施行,至今已超過6個月有餘。然國土計畫法於後續相關子法訂定影響之層面甚廣,內政部營建署應謹慎處理,強化與地方政府及社會溝通工作。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有效落實國土計畫法,盡速完善子法之修訂,避免再次引起爭議,爰提案凍結「營建業務—辦理國土、海岸地區及土資場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預算3,000千元,待內政部營建署針對國土計畫法子法修訂之期程、進行社會溝通之規劃,提出完成相關政策影響評估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477、修正案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我國特制定「國土計畫法」予以因應之。有鑑於國土計畫法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由行政院發布定自民國105年5月1日全面施行,至今已超過6個月有餘。然國土計畫法於後續相關子法訂定影響之層面甚廣,內政部營建署應謹慎處理,強化與地方政府及社會溝通工作。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有效落實國土計畫法,盡速完善子法之修訂,避免再次引起爭議,爰提案凍結「營建業務—辦理國土、海岸地區及土資場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預算500千元,待內政部營建署針對國土計畫法子法修訂之期程、進行社會溝通之規劃,提出完成相關政策影響評估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保留處理。

進行第479案。

479、

鑑於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02年4月26日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關於核准都更程序、面積逾1/10比率就可申請都更,渠等同意比率過低,且都市更新擬定或變更後送審議前,未舉辦聽證會讓所有權人參與,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前開條文均業已違憲。故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皆違憲,應在1年內予以檢討修正,否則逾期失效。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解釋宣告違憲已逾3年,至今尚未完成修正。另查行政院於今年7月撤回「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至今仍未提出新版修正草案。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盡速研擬修法,爰提案凍結「營建業務—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預算300千元,待行政院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並針對法案內容提出專案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479、修正案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與憲法有所牴觸。自102年4月26日至今已逾3年,仍未完成違憲條文之修正。內政部雖為避免違憲失效影響都市更新案之推動,已依上開解釋意旨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因應。惟為健全都市更新制度,仍請積極修法尋求各界共識提出修正草案儘速送本院審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80案。

480、

106年度營建署編列「營建業務」項下推展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預算編列2,895千元。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其解釋文認為「都市更新條例」包含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等條文與憲法有所牴觸。但該解釋自102年4月26日至今已過了3年多的時間,內政部營建署卻未提出修正草案,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營建署向立法院提出相關法規之修法草案及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480、修正案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與憲法有所牴觸。自102年4月26日至今已逾3年,仍未完成違憲條文之修正。爰要求營建署儘速研提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條文草案,於立法院第九屆第三會期應經行政院送交本院審議。

提案人:蔣萬安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85案。

48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營建署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營建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3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編列1,029,439千元;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經費999,439千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30,000千元;唯實際成效與目標未明(包租代管之戶數量及社會住宅所在地等),相關都市更新業務成效遭質疑,社會住宅政策未見具體規畫!

需求與效益不明,經費編列顯浮濫!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項工作計畫經費100,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485、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營建署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營建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3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編列1,029,439千元;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經費999,439千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30,000千元;唯實際成效與目標未明(包租代管之戶數量及社會住宅所在地等),相關都市更新業務成效遭質疑,社會住宅政策未見具體規畫!

需求與效益不明,經費編列顯浮濫!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項工作計畫經費1,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後改刪減100萬元。

進行第488案。

488、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五目「營建業務:04推動建築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維護等工作」項下說明7.「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編列預算2,390萬元。經查,該計畫為105-108年四年期年度預算,總經費達1億1,300萬元,除105年度已編列2,300萬元外,106年度賡續編列第2年經費2,390萬元。然而,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本計畫之前期計畫「智慧綠建築方案」(99-104年度)有「未將既有建築物(屋齡3年以上,約占所有建築物97%)納入管制範圍,亦未訂定相關輔導獎勵措施,影響整體建築節能成效,且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件數尚低」之缺失。爰此,為避免預算執行成效不彰,針對「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原列2,390萬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就105年度執行情況與成效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488、修正案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五目「營建業務:04推動建築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維護等工作」項下說明7.「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編列預算2,390萬元。經查,該計畫為105-108年四年期年度預算,總經費達1億1,300萬元,除105年度已編列2,300萬元外,106年度賡續編列第2年經費2,390萬元。然而,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本計畫之前期計畫「智慧綠建築方案」(99-104年度)有「未將既有建築物(屋齡3年以上,約占所有建築物97%)納入管制範圍,亦未訂定相關輔導獎勵措施,影響整體建築節能成效,且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件數尚低」之缺失。爰此,為避免預算執行成效不彰,針對「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原列2,390萬元,建議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就105年度執行情況與成效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90案。

490、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五目「營建業務:08辦理共同管道等業務管理」106年度編列「業務費」710萬元。經查,該計畫係辦理共同管道及建設下水道等等業務管理經費,包括共同管道建設與下水道法相關法令審核、講習、教育宣導、維護資訊系統,以及補助直轄市與台灣省各縣市應用系統與資訊整合平台及專案管理費等等,106年度總預算為6,690萬元。共同管道之建設有助於城鄉品質、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然而根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核算報告,共同管道法已施行15餘年,迄民國104年12月30日始擬訂作為共同管道發展政策及方案之「共同管道建設綱要計畫」(草案),仍然未行政院核定,未能有效整合中央及地方資源,以利規劃推動共同管道建設成果。另外,桃園市等14市縣尚未完成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又已公告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者,其中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3市,逾10年尚未辦理通盤檢討;此外,多個縣市尚未制定共同管線管理辦法,或是管理辦法制定不完備,顯示營建署在推動共同管線與督促地方共同管線之整體規劃不力。爰此,針對「辦理共同管道等業務管理」其中「業務費」,原列710萬元,建議凍結3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92案。

492、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相關工作。經查:「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各年度預算執行率不佳,應改善:參據「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詳附表1),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37.08%,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也僅32.27%,顯見內政部針對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一事,始終漠視,提不出有效對策:內政部行政官員久居其位,不思提昇預算執行成效,放任連年預算執行偏低情勢惡化,顯有嚴重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綜上,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惟查該計畫連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37.08%,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也僅32.27%,顯示連年預算執行偏低情勢惡化,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嚴肅面對「城鎮風貌形塑計畫連年預算執行偏低」之弊病,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爰建議減列8億1,000萬元(六成),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三個月內針對「城鎮風貌形塑計畫連年預算執行偏低」之弊病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總計

預算數

1,405,331

760,074

1,363,856

961,902

1,350,000

5,841,163

決算數

1,232,067

716,384

1,018,335

310,431

-

-

實支數

1,027,702

607,859

505,709

310,431

-

-

保留數

204,365

108,525

512,626

-

-

-

執行率(%)

73.13

79.97

37.08

32.27-

-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492、修正案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相關工作。經查:「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各年度預算執行率不佳,應改善:參據「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詳附表1),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37.08%,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也僅32.27%,顯見內政部針對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一事,始終漠視,提不出有效對策:內政部行政官員久居其位,不思提昇預算執行成效,放任連年預算執行偏低情勢惡化,顯有嚴重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綜上,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惟查該計畫連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37.08%,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也僅32.27%,顯示連年預算執行偏低情勢惡化,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嚴肅面對「城鎮風貌形塑計畫連年預算執行偏低」之弊病,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爰建議凍結1億,三個月內針對「城鎮風貌形塑計畫連年預算執行偏低」之弊病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附表1:「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總計

預算數

1,405,331

760,074

1,363,856

961,902

1,350,000

5,841,163

決算數

1,232,067

716,384

1,018,335

310,431

-

-

實支數

1,027,702

607,859

505,709

310,431

-

-

保留數

204,365

108,525

512,626

-

-

-

 

執行率(%)

73.13

79.97

37.08

32.27-

-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96案。

496、

為落實「黃金十年國家願景」之永續環境及居住正義之政策目標,透過生態城市理念進行城鎮整體規劃,並透過區域合作、跨域資源整合,期能打造具在地文化、樂活、富綠、美質的宜居城鎮,並提升地方競爭力與就業,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50,000千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相關工作。經查「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預算執行率分別為民國102年度73.13%、民國103年度79.97%、民國104年度更僅有37.08%,主要原因為部分縣市發包作業延遲,致預算執行嚴重落後。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執行狀況,爰提案凍結「營建業務─城鎮風貌形塑計畫」預算130,000千元,待營建署就該計畫執行過程可能出現之問題與狀況,務實檢討並建立妥適管理機制,提高計畫執行成效,提出具體改善規劃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496、修正案

為落實「黃金十年國家願景」之永續環境及居住正義之政策目標,透過生態城市理念進行城鎮整體規劃,並透過區域合作、跨域資源整合,期能打造具在地文化、樂活、富綠、美質的宜居城鎮,並提升地方競爭力與就業,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50,000千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相關工作。經查「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預算執行率分別為民國102年度73.13%、民國103年度79.97%、民國104年度更僅有37.08%,主要原因為部分縣市發包作業延遲,致預算執行嚴重落後。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執行狀況,爰提案凍結「營建業務─城鎮風貌形塑計畫」預算3,000千元,待營建署就該計畫執行過程可能出現之問題與狀況,務實檢討並建立妥適管理機制,提高計畫執行成效,提出具體改善規劃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97案。

497、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綜上,然因「城鎮風貌形塑計畫」、「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及「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計畫已連年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建請凍結3億5,000萬元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相關工作;另「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經費1,590萬元及「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經費4,130萬元。前項係委託專業團隊進行輔導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相關工作;後項係委託辦理都市計畫書圖相關資料庫建置作業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圖數值化暨整合應用計畫」工作。

二、「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37.08%,該署說明係其中分項計畫「台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及「建築物騎樓整平示範計畫」之獎補助費,因部分縣市發包作業延遲,致預算執行落後,已定期召開檢討會議,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各補助計畫執行作業。鑒於該計畫已例行性持續辦理多年,允就執行過程可能出現問題與狀況,務實檢討並建立妥適管理機制,俾提高計畫執行成效。

三、「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3年度決算數1,813萬元,實支數174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8.93%;104年度決算數1,507萬3千元,實支數587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32.44%,均顯偏低。

四、「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3年度決算數3,105萬7千元,實支數65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僅1.41%;104年度決算數4,195萬7千元,實支數462萬元,預算執行率8.65%,預算執行顯為欠佳。該署說明係因遲於103年9月間始頒布實施計畫補助作業須知,加上地方政府相對配合款及資源投入未足,且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圖重測作業因涉及測量及疑義處理等審查程序,時程較難掌握,致連年預算執行率偏低。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497、修正案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綜上,然因「城鎮風貌形塑計畫」、「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及「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計畫已連年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建請凍結5,000萬元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相關工作;另「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經費1,590萬元及「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經費4,130萬元。前項係委託專業團隊進行輔導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相關工作;後項係委託辦理都市計畫書圖相關資料庫建置作業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圖數值化暨整合應用計畫」工作。

二、「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37.08%,該署說明係其中分項計畫「台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及「建築物騎樓整平示範計畫」之獎補助費,因部分縣市發包作業延遲,致預算執行落後,已定期召開檢討會議,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各補助計畫執行作業。鑒於該計畫已例行性持續辦理多年,允就執行過程可能出現問題與狀況,務實檢討並建立妥適管理機制,俾提高計畫執行成效。

三、「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3年度決算數1,813萬元,實支數174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8.93%;104年度決算數1,507萬3千元,實支數587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32.44%,均顯偏低。

四、「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3年度決算數3,105萬7千元,實支數65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僅1.41%;104年度決算數4,195萬7千元,實支數462萬元,預算執行率8.65%,預算執行顯為欠佳。該署說明係因遲於103年9月間始頒布實施計畫補助作業須知,加上地方政府相對配合款及資源投入未足,且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圖重測作業因涉及測量及疑義處理等審查程序,時程較難掌握,致連年預算執行率偏低。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99案。

499、

營建署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型塑計畫」中獎補助費為1,332,334千元。惟該計畫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有37.08%,因部分縣市發包作業延遲,內政部營建署亦未積極督促地方政府。然而該計畫以例行性辦理多年,內政部營建署卻未務實檢討並訂立妥適之管理機制,以致計畫執行效率低落,爰此該經費預算應刪除十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501案。

501、

就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第2節「城鄉發展」計4,102千元,提案凍結五分之一,俟內政部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政府決定土地使用管制從未詢問過原住民意見或是參與,使得原住民族土地使用長期受到不合適的限制,阻礙其生活及經濟發展。舉例而言,目前原住民保留地僅0.6%為可建築用地,大部分為不可建築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甚至農業使用規範亦與原住民族傳統農耕方式不合,有礙於文化傳承,亦不利於居住、產業之發展。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據以決定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別,表示地方政府有檢討調整非都市土地使用之權限。進而,就原住民保留地甚至是原住民保留地之不敷使用、使用分區或用地別區調整之問題,得依前揭規範檢討變更(例如進行鄉村區通盤檢討),以符合族人之使用需求。

然長期以來地方怠忽職守,漠視原住民族土地使用之問題,亦未見中央有妥適的督導措施,致使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受不當限制之現象長期存在。

雖國土計畫法中已納入原住民族參與、同意之概念,但至該法、相關計畫及管制規範上路仍有一段時日。於此段時間中,仍應就上述情況予以處理解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501、修正案:

政府決定土地使用管制從未詢問過原住民意見或是參與,使得原住民族土地使用長期受到不合適的限制,阻礙其生活及經濟發展。舉例而言,目前原住民保留地僅0.6%為可建築用地,大部分為不可建築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甚至農業使用規範亦與原住民族傳統農耕方式不合,有礙於文化傳承,亦不利於居住、產業之發展。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據以決定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別,表示地方政府有檢討調整非都市土地使用之權限。進而,就原住民保留地甚至是原住民保留地之不敷使用、使用分區或用地別區調整之問題,得依前揭規範檢討變更(例如進行鄉村區通盤檢討),以符合族人之使用需求。

然長期以來地方怠忽職守,漠視原住民族土地使用之問題,亦未見中央有妥適的督導措施,致使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受不當限制之現象長期存在。

雖國土計畫法中已納入原住民族參與、同意之概念,但至該法、相關計畫及管制規範上路仍有一段時日。於此段時間中,仍應就上述情況予以處理解決。爰此,請內政部營建署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03案。

503、

內政部營建署106年度於「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區域規劃」,編列15,900千元。其目的為推動「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之「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但根據該計畫個年度之預決算執行情況,103年度決算數18,130千元,實支數為1,74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8.93%;104年度決算數15,073千元,實支數5,875千元,預算執行率雖有提高,但還是只有32.44%,明顯執行效率不彰。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營建署向立法院提出改善執行率之相關報告及具體作為,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503、修正案:

內政部營建署106年度於「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區域規劃」編列15,900千元。其目的為推動「花東地區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但據該計畫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僅8.93%,104年預算執行率僅32.44%,明顯執行效率不彰,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該計畫執行成效,爰要求營建署研擬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05案。

505、

為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及人才東移,內政部營建署推動「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實質投注資源至地方,推動養生休閒產業,建立人才東移媒合平臺,希冀藉由花東地區產業及人才媒合交流,促進人才東移及養生休閒產業之營造,以均衡花東地區城鄉發展。經查民國106年度「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之「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經費達1,590萬元。惟「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民國103年度決算數1,813萬元,實支數174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8.93%;民國104年度雖然有上升,但決算數1,507萬3千元,實支數僅587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32.44%,均顯偏低。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之「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執行情況,爰提案凍結「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區域規劃」預算1,500千元,待營建署提出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505、修正案:

為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及人才東移,內政部營建署推動「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實質投注資源至地方,推動養生休閒產業,建立人才東移媒合平台,希冀藉由花東地區產業及人才媒合交流,促進人才東移及養生休閒產業之營造,以均衡花東地區城鄉發展。經查民國106年度「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之「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經費達1,590萬元。惟「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一養生休閒及人才東移推動計畫」近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該計畫執行成效,請營建署研擬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06案。

506、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國家重要濕地復育計畫」經費1億2,620萬元,包括委託費9,347萬元及獎補助費2,503萬元等支出。本計畫分5年由多機關執行,該署部分總經費8億9,297萬元,期能維護濕地生態,落實濕地明智利用,達成濕地零淨損失。經查:()「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迄未經行政院核定,應儘速完成計畫核定程序:依據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及同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規定,施政計畫為預算編列之準據,應經行政院核定後始編列預算。查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19日函示略以,該計畫106年度所需經費1.747億元已暫匡列以公共建設計畫預算執行,並重新檢討該計畫再行報院。該署又於11月7日重新檢具檢討計畫再報行政院,該計畫迄11月25日止行政院仍未完成核定程序。()前期「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各年度預算執行率未佳,允宜加強計畫管考機制,俾改善後續計畫辦理成效:參據「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詳附表1),100年度至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5.56%、62.37%、49.18%、50.04%及51.78%,預算執行率極度不佳。鑒於該計畫執行多需地方政府配合辦理,如106年度預算編列委託辦理(各地方政府及機關)管理及基礎調查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費7,057萬元,與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國家重要濕地生態復育、巡守、監測、經營管理等經費2,250萬元,允宜加強與各地方政府間進度管理與問題解決機制之運作,俾改善後續計畫執行成效。()部分地方民眾擔心生計與財產受損,反對重要濕地劃設:國家重要濕地劃設後將影響區域內土地使用情形,易引發區域內居民擔憂工作生計受限或財產權益受損,而反對重要濕地劃設(詳附表2),如台南市七股區及將軍區等民眾反對劃設國際級濕地─曾文溪口濕地,擔心將嚴重影響渠等之鹽田及漁業使用權益,杯葛行動致目前相關濕地作業程序延宕,如公開說明會、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實質審查等未能順利舉行;另宜蘭縣頭城鎮、礁溪鄉等民眾反對暫定地方級濕地「竹安濕地」劃設,憂慮私有土地權利將受損,後經宜蘭縣政府邀集相關單位與團體研商後,決議不予劃設,現正辦理相關作業程序中。鑒於重要濕地劃設及保育工作,與各地方民眾財產權利及生活作息密切相關,如何有效溝通宣導及凝聚共識是推動良好重要濕地管理關鍵之一。綜上,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編列「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經費1億2,620萬元,惟該計畫違反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及同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規定,施政計畫為預算編列之準據,應經行政院核定後始編列預算,且前期計畫預算執行欠佳,計畫報核與預算執行之進度控管均待加強;又近來時有地方民眾抗爭重要濕地劃設,相關溝通與宣導作業不足,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營建署嚴肅面對「違反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及同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等缺失,及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國家重要濕地復育計畫」經費1億2,620萬元,爰建議減列5,000萬,其餘凍結1/4,俟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合計

預算數

56,770

52,700

94,363

69,691

107,492

152,400

533,416

決算數

53,710

49,234

82,725

63,621

97,649

29,298

376,237

實支數

37,218

32,869

46,406

34,874

55,659

29,298

236,324

保留數

16,492

16,365

36,319

28,747

41,990

 

執行率

65.56

62.37

49.18

50.04

51.78

註:1.資料來源,營建署提供。

2.105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止實際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506、修正案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國家重要濕地復育計畫」經費1億2,620萬元,包括委託費9,347萬元及獎補助費2,503萬元等支出。本計畫分5年由多機關執行,該署部分總經費8億9,297萬元,期能維護濕地生態,落實濕地明智利用,達成濕地零淨損失。經查:()「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迄未經行政院核定,應儘速完成計畫核定程序:依據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及同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規定,施政計畫為預算編列之準據,應經行政院核定後始編列預算。查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19日函示略以,該計畫106年度所需經費1.747億元已暫匡列以公共建設計畫預算執行,並重新檢討該計畫再行報院。該署又於11月7日重新檢具檢討計畫再報行政院,該計畫迄11月25日止行政院仍未完成核定程序。()前期「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各年度預算執行率未佳,允宜加強計畫管考機制,俾改善後續計畫辦理成效:參據「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詳附表1),100年度至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5.56%、62.37%、49.18%、50.04%及51.78%,預算執行率極度不佳。鑒於該計畫執行多需地方政府配合辦理,如106年度預算編列委託辦理(各地方政府及機關)管理及基礎調查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費7,057萬元,與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國家重要濕地生態復育、巡守、監測、經營管理等經費2,250萬元,允宜加強與各地方政府間進度管理與問題解決機制之運作,俾改善後續計畫執行成效。()部分地方民眾擔心生計與財產受損,反對重要濕地劃設:國家重要濕地劃設後將影響區域內土地使用情形,易引發區域內居民擔憂工作生計受限或財產權益受損,而反對重要濕地劃設(詳附表2),如台南市七股區及將軍區等民眾反對劃設國際級濕地─曾文溪口濕地,擔心將嚴重影響渠等之鹽田及漁業使用權益,杯葛行動致目前相關濕地作業程序延宕,如公開說明會、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實質審查等未能順利舉行;另宜蘭縣頭城鎮、礁溪鄉等民眾反對暫定地方級濕地「竹安濕地」劃設,憂慮私有土地權利將受損,後經宜蘭縣政府邀集相關單位與團體研商後,決議不予劃設,現正辦理相關作業程序中。鑒於重要濕地劃設及保育工作,與各地方民眾財產權利及生活作息密切相關,如何有效溝通宣導及凝聚共識是推動良好重要濕地管理關鍵之一。綜上,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編列「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經費1億2,620萬元,惟該計畫違反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及同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規定,施政計畫為預算編列之準據,應經行政院核定後始編列預算,且前期計畫預算執行欠佳,計畫報核與預算執行之進度控管均待加強;又近來時有地方民眾抗爭重要濕地劃設,相關溝通與宣導作業不足,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營建署嚴肅面對「違反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及同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等缺失,及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國家重要濕地復育計畫」經費1億2,620萬元,爰建議減列200萬,其餘凍結1/4,俟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合計

預算數

56,770

52,700

94,363

69,691

107,492

152,400

533,416

決算數

53,710

49,234

82,725

63,621

97,649

29,298

376,237

實支數

37,218

32,869

46,406

34,874

55,659

29,298

236,324

保留數

16,492

16,365

36,319

28,747

41,990

-

-

 

執行率

65.56

62.37

49.18

50.04

51.78

-

-

註:1.資料來源,營建署提供。

2.105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止實際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00萬元,並凍結20%。

進行第510案。

510、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經費1億2,620萬元,然因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且前期計畫預算執行欠佳,計畫報核與預算執行之進度控管均待加強;又近來時有地方民眾抗爭重要濕地劃設,相關溝通與宣導作業未足,爰建請凍結5,620萬元,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經費1億2,620萬元,包括委託費9,347萬元及獎補助費2,503萬元等支出。計畫分5年由多機關執行,該署部分總經費8億9,297萬元,期能維護濕地生態,落實濕地明智利用,達成濕地零淨損失。

二、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及同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規定,施政計畫為預算編列之準據,應經行政院核定後始編列預算。查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19日函示略以,該計畫106年度所需經費1.747億元已暫匡列以公共建設計畫預算執行,並重新檢討該計畫再行報院。

三、「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0年度至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5.56%、62.37%、49.18%、50.04%及51.78%,預算執行管理難謂良善,其中104年度預算執行落差係因部分委託研究案受政策未確定及前期工作成果尚未完成等影響,招標進度延宕,另補助案因部分成果報告尚未通過審查及地方政府尚未完成單據核銷,致進度落後;105年度計畫執行則因部分地方政府尚未同意接受委辦重要濕地經營管理事宜,延遲簽約作業。鑒於該計畫執行多需地方政府配合辦理,如106年度預算編列委託辦理(各地方政府及機關)管理及基礎調查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費7,057萬元,與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國家重要濕地生態復育、巡守、監測、經營管理等經費2,25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511案。

511、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六目「區域及城市規劃業務:04國家重要溼地復育」106年度編列「業務費」1億110萬元。經查,該業務係106年度提出之5年期「國家溼地保育計畫(106-110年)」新興計畫,為維護溼地生態,落實明智利用、達成溼地零淨損失。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指出,迄105年度9月20日止,本五年期計畫未完成行政院計畫核定程序,且前期「國家溼地保育計畫(100-105年)」預算執行率欠佳,顯示計畫管考機制之缺失。「溼地保育法」102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4年正式實施。該法明訂重要濕地(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自評定公告起1年內,應擬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但高美濕地、七家彎溪濕地、大肚溪口濕地等國家級濕地,在內政部評定公告已超過1年,其保育利用計畫卻付之闕如,顯示營建署督導不周,維護溼地生態與溼地明智利用失據。爰此,針對「國家重要溼地復育」其中「業務費」,原列1億110萬元,建議凍結3,0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511、修正案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六目「區域及城市規劃業務:04國家重要溼地復育」106年度編列「業務費」1億110萬元。經查,該業務係106年度提出之5年期「國家溼地保育計畫(106-110年)」新興計畫,為維護溼地生態,落實明智利用、達成溼地零淨損失。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指出,迄105年度9月20日止,本五年期計畫未完成行政院計畫核定程序,且前期「國家溼地保育計畫(100-105年)」預算執行率欠佳,顯示計畫管考機制之缺失。「溼地保育法」102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4年正式實施。該法明訂重要濕地(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自評定公告起1年內,應擬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但高美濕地、七家彎溪濕地、大肚溪口濕地等國家級濕地,在內政部評定公告已超過1年,其保育利用計畫卻付之闕如,顯示營建署督導不周,維護溼地生態與溼地明智利用失據。爰此,針對「國家重要溼地復育」其中「業務費」,原列1億110萬元,建議凍結1,11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12案。

512、

106年度營建署編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推展國家重要濕地復育,預算編列126,200千元。惟高雄茄萣溼地擁有國際級濕地潛力,雖尚未獲選為國家重要濕地,但相關團體積極申請納入。惟高雄市政府卻一意孤行欲開闢切過濕地的1-4號道路,第一次環評已遭法院撤銷環評結論,卻想透過二次環評搶通關。內政部營建署對此事件卻未與環保署聯合堅持保育溼地之立場,反而放任高雄市政府不斷闖關,此態度愧對「國家重要濕地復育」之宗旨,爰提案凍結26,200千元,待內政部營建署明確表達保育溼地之立場,並研擬未來面對相關爭議時之應對計畫並報告於立法院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513案。

513、

內政部營建署根據「環境基本法」規定,提報行政院「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分5年期辦理,總經費達12億2,847萬元,本年度第一年經費1億2,620萬元。惟前期「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民國100年度至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5.56%、62.37%、49.18%、50.04%及51.78%,預算執行管理不甚理想。另查國家重要濕地劃設後將影響區域內土地使用情形,易引發區域內居民擔憂工作生計受限或財產權益受損,反對重要濕地劃設,如台南市七股區及將軍區等民眾反對劃設曾文溪口濕地;宜蘭縣頭城鎮、礁溪鄉等民眾反對「竹安濕地」之劃設,前開事例皆因民眾擔心濕地劃設將嚴重影響渠等之鹽田及漁業使用權益,杯葛行動致目前相關濕地作業程序延宕。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國家濕地保育計畫」執行情況,爰提案凍結「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國家重要濕地復育」預算12,000千元,待營建署針對濕地劃設建立社會溝通協調及輔導機制提出規劃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513、修正案

內政部營建署根據「環境基本法」規定,提報行政院「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分5年期辦理,總經費達12億2,847萬元,本年度第一年經費1億2,620萬元。惟前期「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民國100年度至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5.56%、62.37%、49.18%、50.04%及51.78%,預算執行管理不甚理想。另查國家重要濕地劃設後將影響區域內土地使用情形,易引發區域內居民擔憂工作生計受限或財產權益受損,反對重要濕地劃設,如台南市七股區及將軍區等民眾反對劃設曾文溪口濕地;宜蘭縣頭城鎮、礁溪鄉等民眾反對「竹安濕地」之劃設,前開事例皆因民眾擔心濕地劃設將嚴重影響渠等之鹽田及漁業使用權益,杯葛行動致目前相關濕地作業程序延宕。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國家濕地保育計畫」執行情況,爰提案凍結「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國家重要濕地復育」預算200千元,待營建署針對濕地劃設建立社會溝通協調及輔導機制提出規劃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17案。

517、

內政部營建署106年度於「區域及都市規畫業務」項下推展都市計畫圖重製及加值運用,編列41,300千元。其乃委託辦理都市計畫書圖相關資料庫建置作業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圖數值化暨整合應用計畫」工作。但根據前兩年度之預決算觀之,103年度決算數31,057千元,實支數651千元,預算執行率僅1.41%;104年度決算數41,957千元,實支數462萬元,預算執行率8.65%,預算執行率極低。考量國庫困窘,為撙節財政預算,爰提案減列十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517、修正案

主決議:

內政部營建署106年度於「區域及都市規畫業務j項下推展都市計畫圖重製及加值運用,編列41,300千元,其係委託辦理都市計畫書圖相關資料庫建置作業及輔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圖數值化暨整合應用計畫」工作,惟前2年度因適逢九合一選舉,地方配合款難以籌措等因素,致預算執行率偏低,請營建署應研擬改進因應措施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18案。

518、

為推動高精度都市計畫圖、地形圖、樁位圖等重要圖資整合,並以此作為建構土地使用分區管理檢討基本圖資,同時建置高精度都市計畫控制測量,促進坐標系統整合,最後逐步整合地籍圖資,加速提升規劃圖資精度與行政效益,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辦理都市計畫書圖相關資料庫建置作業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圖數值化暨整合應用計畫」工作,並於民國106年度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經費高達41,300千元。根據「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民國103年度決算數3,105萬7千元,實支數65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僅1.41%;民國104年度決算數4,195萬7千元,實支數462萬元,預算執行率8.65%,顯見預算執行顯為欠佳。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都市計畫圖數值化暨整合應用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爰提案凍結「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都市計畫圖重製及加值運用」預算4,000千元,待營建署提出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518、修正案

為推動高精度都市計畫圖、地形圖、樁位圖等重要圖資整合,並以此作為建構土地使用分區管理檢討基本圖資,同時建置高精度都市計畫控制測量,促進坐標系統整合,最後逐步整合地籍圖資,加速提升規劃圖資精度與行政效益,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辦理都市計畫書圖相關資料庫建置作業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圖數值化暨整合應用計畫」工作,並於民國106年度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經費高達41,300千元。根據「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民國103年度決算數3,105萬7千元,實支數65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僅1.41%;民國104年度決算數4,195萬7千元,實支數462萬元,預算執行率8.65%,顯見預算執行顯為欠佳。為督促內政部營建署改善「都市計畫圖數值化暨整合應用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爰提案凍結「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都市計畫圖重製及加值運用」預算500千元,待營建署提出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19案。

519、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減少15億4,303萬6千元(減幅23.61%),係辦理全國各縣市政府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包括:辦理生活圈計畫修正與工程督導考核等業務費3,500萬元;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36億6,500萬元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13億元。該計畫總經費300億元,辦理期程為104年度至107年度,截至105年度已編列124億3,369萬1千元。經查:()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而流用於其他項目,計畫經費估列浮濫:參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各年度之預、決算執行情形(詳附表1),104年度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稱係專案簽報內政部同意將該計畫之設備及投資未支用數,流用於歸墊航港建設基金(原台灣省交通建設金)墊付該署(前省住都局)興建重陽大橋、永福橋及福和橋銀行貸款本息(用途別科目為設備及投資,104年度預算數為855萬元);又105年截至8月底止流出1億4,326萬7千元(占預算比率2.19%),係依據行政院105年3月22日「0206震災重建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及105年4月1日行政院函示,移緩濟急調整支應「0206震災補助危險建築物拆除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危險建物拆除工程經費。該計畫已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流用於其他項目,然該署說明工程發包施工後,預估工程節餘約占工程費10%,部分經費流出對整體計畫執行尚無實質影響,足見該計畫各年度預算編列過於寬濫。為提升資源之合理配置及運用效益,該計畫經費估列實有檢討需求性之必要。()各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106年度預算應參照執行現況,覈實編列,避免過度寬列:依據附表1之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4年度決算數47億2,034萬元,其中實支數31億7,520萬1千元、保留數15億4,513萬9千元,執行率僅53.93%,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落實預算執行及改善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而隨意流用於其他項目及計畫經費估列浮濫之弊病,顯有嚴重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綜上,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惟該計畫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立即改正「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之弊病,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爰建議減列20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三個月內針對「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等弊端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519、修正案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減少15億4,303萬6千元(減幅23.61%),係辦理全國各縣市政府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包括:辦理生活圈計畫修正與工程督導考核等業務費3,500萬元;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36億6,500萬元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13億元。該計畫總經費300億元,辦理期程為104年度至107年度,截至105年度已編列124億3,369萬1千元。經查:()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而流用於其他項目,計畫經費估列浮濫:參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各年度之預、決算執行情形(詳附表1),104年度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稱係專案簽報內政部同意將該計畫之設備及投資未支用數,流用於歸墊航港建設基金(原台灣省交通建設金)墊付該署(前省住都局)興建重陽大橋、永福橋及福和橋銀行貸款本息(用途別科目為設備及投資,104年度預算數為855萬元);又105年截至8月底止流出1億4,326萬7千元(占預算比率2.19%),係依據行政院105年3月22日「0206震災重建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及105年4月1日行政院函示,移緩濟急調整支應「0206震災補助危險建築物拆除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危險建物拆除工程經費。該計畫已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流用於其他項目,然該署說明工程發包施工後,預估工程節餘約占工程費10%,部分經費流出對整體計畫執行尚無實質影響,足見該計畫各年度預算編列過於寬濫。為提升資源之合理配置及運用效益,該計畫經費估列實有檢討需求性之必要。()各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106年度預算應參照執行現況,覈實編列,避免過度寬列:依據附表1之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4年度決算數47億2,034萬元,其中實支數31億7,520萬1千元、保留數15億4,513萬9千元,執行率僅53.93%,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落實預算執行及改善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而隨意流用於其他項目及計畫經費估列浮濫之弊病,顯有嚴重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綜上,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惟該計畫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立即改正「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之弊病,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爰建議凍結5億元,三個月內針對「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等弊端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24案。

524、

內政部營建署106年度於「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推展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置計畫(市區道路),編列5,000,000千元。惟該計畫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104年度預算數為5,887,655千元,但流用數卻為1,011,554千元,保留數亦有1,545,139千元,執行率僅53.93%。考量國庫拮据,為撙節財政,爰提案減列二十分之一,且凍結二十分之一,待營建署向立法院提出提高執行率之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524、修正案

內政部營建署106年度於「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推展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置計畫(市區道路),編列5,000,000千元。惟該計畫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104年度預算數為5,887,655千元,但流用數卻為1,011,554千元,保留數亦有1,545,139千元,執行率僅53.93%。考量國庫拮据,為撙節財政,爰提案凍結100,000千元,待營建署向立法院提出提高執行率之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26案。

526、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然「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計畫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建請凍結5億元,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減少15億4,303萬6千元(減幅23.61%),係辦理全國各縣市政府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包括:辦理生活圈計畫修正與工程督導考核等業務費3,500萬元;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36億6,500萬元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13億元。該計畫總經費300億元,辦理期程為104年度至107年度,截至105年度已編列124億3,369萬1千元。

二、「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各年度之預、決算執行情形,104年度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稱係專案簽報內政部同意將該計畫之設備及投資未支用數,流用於歸墊航港建設基金(原台灣省交通建設金)墊付該署(前省住都局)興建重陽大橋、永福橋及福和橋銀行貸款本息(用途別科目為設備及投資,104年度預算數為855萬元)

三、又105年截至8月底止流出1億4,326萬7千元(占預算比率2.19%),係依據行政院105年3月22日「0206震災重建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及105年4月1日行政院函示,移緩濟急調整支應「0206震災補助危險建築物拆除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危險建物拆除工程經費。該計畫已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流用於其他項目,然該署說明工程發包施工後,預估工程節餘約占工程費10%,部分經費流出對整體計畫執行尚無實質影響,足見該計畫各年度預算編列過於寬濫。為提升資源之合理配置及運用效益,該計畫經費估列實有檢討需求性之必要。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526、修正案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然「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計畫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建請凍結1億元,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減少15億4,303萬6千元(減幅23.61%),係辦理全國各縣市政府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包括:辦理生活圈計畫修正與工程督導考核等業務費3,500萬元;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36億6,500萬元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13億元。該計畫總經費300億元,辦理期程為104年度至107年度,截至105年度已編列124億3,369萬1千元。

二、「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各年度之預、決算執行情形,104年度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稱係專案簽報內政部同意將該計畫之設備及投資未支用數,流用於歸墊航港建設基金(原台灣省交通建設金)墊付該署(前省住都局)興建重陽大橋、永福橋及福和橋銀行貸款本息(用途別科目為設備及投資,104年度預算數為855萬元)

三、又105年截至8月底止流出1億4,326萬7千元(占預算比率2.19%),係依據行政院105年3月22日「0206震災重建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及105年4月1日行政院函示,移緩濟急調整支應「0206震災補助危險建築物拆除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危險建物拆除工程經費。該計畫已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流用於其他項目,然該署說明工程發包施工後,預估工程節餘約占工程費10%,部分經費流出對整體計畫執行尚無實質影響,足見該計畫各年度預算編列過於寬濫。為提升資源之合理配置及運用效益,該計畫經費估列實有檢討需求性之必要。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27案。

527、

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單位106年度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係辦理全國各縣市政府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包括:辦理生活圈計畫修正與工程督導考核等業務費3,500萬元;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36億6,500萬元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13億元。該計畫總經費300億元;惟(1)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而流用於其他項目,104年度決算執行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2)各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106年度預算應參照執行現況,覈實編列,避免過度寬列,104年度決算數執行率僅53.93%,計畫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允應檢討計畫經費之合理額度,俾強化資源分配與運用效益。爰此,建議暫時凍結500,000千元,俟至委員會報告後始可解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527、修正案

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單位106年度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係辦理全國各縣市政府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包括:辦理生活圈計畫修正與工程督導考核等業務費3,500萬元;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36億6,500萬元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13億元。該計畫總經費300億元;惟(1)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而流用於其他項目,104年度決算執行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2)各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106年度預算應參照執行現況,覈實編列,避免過度寬列,104年度決算數執行率僅53.93%,計畫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允應檢討計畫經費之合理額度,俾強化資源分配與運用效益。爰此,建議暫時凍結500,000千元,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解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29案。

529、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編列8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經費分別為:陽明山8,858萬8千元,係辦理園區內經營管理、解說教育、保育研究及資產設備購置管理等工作。經查:()陽明山及墾丁國家公園園區違章建築濫建情形嚴重,各管理處應積極處理並拆除,俾維護國家公園生態環境:參據各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詳附表1),部分國家公園園區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嚴重,105年陽明山國家公園新增違章建築11件,105年拆違章建築12件,截至105年8月底止仍有1,621筆違章建築待處理,該公園管理處對於處理並拆除違章建築態度消極,危害園區內整體自然生態環境發展。()陽明山公園園區土地遭占用情事嚴重,尚未積極收回,資產管理機制容有改善空間:參據附表1之各國家公園園區土地遭占用情形,部分國家公園遭占用情形較嚴重,如陽明山國家公園於105年8月底止,有18筆(面積4.2614公頃)土地遭占用,目前已分別遞民事或刑事訴訟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等處理。其中陽明山國家公園104年底遭占用土地20筆(面積4.7425公頃),至105年8月底止仍有18筆(面積4.2614公頃),相較太魯閣國家公園104年底遭占用土地14筆(面積0.0619公頃)已於105年8月底前處理完畢之成效,資產管理機制消極。()部分國家公園內違規行為頻傳,有礙生態保育,應加強園區違規行為之取締與處分,以有效遏止不肖行為:參據附表1之各國家公園近年查獲違規行為及處分情形,104年度查獲違規行為較多者分別為:太魯閣國家公園(246件)、墾丁國家公園(162件)、金門國家公園(129件)及陽明山國家公園(118件)等;105年8月底止,則以墾丁國家公園(267件)及太魯閣國家公園(125件)較多,主要係違反國家公園法、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地區、違反公告禁止行為、違規設攤、違反建築法等。綜上,營建署所屬8個國家公園每年均編列經營管理經費,辦理各項園區管理工作,惟陽明山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濫建、土地遭占用及民眾不當行為損害生態資源等情事嚴重,陽管處處理態度消極,應予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營建署陽管處嚴肅面對「園區內違章建築濫建、土地遭占用及民眾不當行為損害生態資源等情事嚴重」之弊病,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內政部營建署陽管處三個月內針對「園區內違章建築濫建、土地遭占用及民眾不當行為損害生態資源等情事嚴重」之弊病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529、修正案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編列8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經費分別為:陽明山8,858萬8千元,係辦理園區內經營管理、解說教育、保育研究及資產設備購置管理等工作。經查:()陽明山及墾丁國家公園園區違章建築濫建情形嚴重,各管理處應積極處理並拆除,俾維護國家公園生態環境:參據各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詳附表1),部分國家公園園區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嚴重,105年陽明山國家公園新增違章建築11件,105年拆違章建築12件,截至105年8月底止仍有1,621筆違章建築待處理,該公園管理處對於處理並拆除違章建築態度消極,危害園區內整體自然生態環境發展。()陽明山公園園區土地遭占用情事嚴重,尚未積極收回,資產管理機制容有改善空間:參據附表1之各國家公園園區土地遭占用情形,部分國家公園遭占用情形較嚴重,如陽明山國家公園於105年8月底止,有18筆(面積4.2614公頃)土地遭占用,目前已分別遞民事或刑事訴訟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等處理。其中陽明山國家公園104年底遭占用土地20筆(面積4.7425公頃),至105年8月底止仍有18筆(面積4.2614公頃),相較太魯閣國家公園104年底遭占用土地14筆(面積0.0619公頃)已於105年8月底前處理完畢之成效,資產管理機制消極。()部分國家公園內違規行為頻傳,有礙生態保育,應加強園區違規行為之取締與處分,以有效遏止不肖行為:參據附表1之各國家公園近年查獲違規行為及處分情形,104年度查獲違規行為較多者分別為:太魯閣國家公園(246件)、墾丁國家公園(162件)、金門國家公園(129件)及陽明山國家公園(118件)等;105年8月底止,則以墾丁國家公園(267件)及太魯閣國家公園(125件)較多,主要係違反國家公園法、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地區、違反公告禁止行為、違規設攤、違反建築法等。綜上,營建署所屬8個國家公園每年均編列經營管理經費,辦理各項園區管理工作,惟陽明山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濫建、土地遭占用及民眾不當行為損害生態資源等情事嚴重,陽管處處理態度消極,應予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營建署陽管處嚴肅面對「園區內違章建築濫建、土地遭占用及民眾不當行為損害生態資源等情事嚴重」之弊病,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內政部營建署陽管處三個月內針對「園區內違章建築濫建、土地遭占用及民眾不當行為損害生態資源等情事嚴重」之弊病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31案。

531、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相關工作。經查:「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各年度預算執行率不佳,應改善:參據「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詳附表1),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37.08%,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也僅32.27%,顯見內政部針對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一事,始終漠視,提不出有效對策:內政部行政官員久居其位,不思提昇預算執行成效,放任連年預算執行偏低情勢惡化,顯有嚴重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綜上,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惟查該計畫連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37.08%,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也僅32.27%,顯示連年預算執行偏低情勢惡化,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嚴肅面對「城鎮風貌形塑計畫連年預算執行偏低」之弊病,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城鎮風貌形塑計畫連年預算執行偏低」之弊病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531、修正案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相關工作。經查:「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各年度預算執行率不佳,應改善:參據「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詳附表1),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37.08%,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也僅32.27%,顯見內政部針對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一事,始終漠視,提不出有效對策:內政部行政官員久居其位,不思提昇預算執行成效,放任連年預算執行偏低情勢惡化,顯有嚴重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綜上,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惟查該計畫連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2年度73.13%、103年度79.97%、104年度更僅37.08%,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也僅32.27%,顯示連年預算執行偏低情勢惡化,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嚴肅面對「城鎮風貌形塑計畫連年預算執行偏低」之弊病,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城鎮風貌形塑計畫連年預算執行偏低」之弊病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32案。

532、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都市計畫書圖重製及加值運用計畫」經費4,130萬元,主要辦理「全國都市計劃圖數值化暨整合應用計畫及運端資通安全維護」、「都市計劃圖數值化暨整合應用計畫」、「都市計劃書圖歷史資料建置計畫」、「都市計劃圖資整合應用服務建置計畫」、「現行圖台整合應用及維運計畫」及「成立都市計畫重製諮詢輔導顧問團」等六大象工作計畫。經查:「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詳附表3),103年度決算數3,105萬7千元,實支數65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僅1.41%;104年度決算數4,195萬7千元,實支數462萬元,預算執行率8.65%:105年8月底止104年度預算實支數125萬8千元,預算執行率2.07%,預算執行明顯欠佳。惟該署推稱,係因遲於103年9月間始頒布實施計畫補助作業須知,加上地方政府相對配合款及資源投入未足,且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圖重測作業因涉及測量及疑義處理等審查程序,時程較難掌握,致連年預算執行率偏低。但該計畫署連續型計畫,每年預算執行率都是個位數,難道該署官員都看不到嗎?不知道嗎?此一情事令人匪夷所思,明顯推卸責任。綜上,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都市計畫書圖重製及加值運用計畫」經費4,130萬元,惟查該計畫歷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3年度1.41%、104年度8.65%,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也僅2.07%,顯示連年預算執行嚴重偏低,且營建署所屬單位放任此一情勢惡化,應予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營建署嚴肅面對「都市計畫書圖重製及加值運用計畫連年預算執行偏低」之弊病,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內政部營建署三個月內針對「都市計畫書圖重製及加值運用計畫連年預算執行偏低」之弊病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532、修正案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都市計畫書圖重製及加值運用計畫」經費4,130萬元,主要辦理「全國都市計劃圖數值化暨整合應用計畫及運端資通安全維護」、「都市計劃圖數值化暨整合應用計畫」、「都市計劃書圖歷史資料建置計畫」、「都市計劃圖資整合應用服務建置計畫」、「現行圖台整合應用及維運計畫」及「成立都市計畫重製諮詢輔導顧問團」等六大象工作計畫。經查:「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詳附表3),103年度決算數3,105萬7千元,實支數65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僅1.41%;104年度決算數4,195萬7千元,實支數462萬元,預算執行率8.65%:105年8月底止104年度預算實支數125萬8千元,預算執行率2.07%,預算執行明顯欠佳。惟該署推稱,係因遲於103年9月間始頒布實施計畫補助作業須知,加上地方政府相對配合款及資源投入未足,且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圖重測作業因涉及測量及疑義處理等審查程序,時程較難掌握,致連年預算執行率偏低。但該計畫署連續型計畫,每年預算執行率都是個位數,難道該署官員都看不到嗎?不知道嗎?此一情事令人匪夷所思,明顯推卸責任。綜上,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都市計畫書圖重製及加值運用計畫」經費4,130萬元,惟查該計畫歷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03年度1.41%、104年度8.65%,105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也僅2.07%,顯示連年預算執行嚴重偏低,且營建署所屬單位放任此一情勢惡化,應予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營建署嚴肅面對「都市計畫書圖重製及加值運用計畫連年預算執行偏低」之弊病,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內政部營建署三個月內針對「都市計畫書圖重製及加值運用計畫連年預算執行偏低」之弊病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33案。

533、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減少15億4,303萬6千元(減幅23.61%),係辦理全國各縣市政府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包括:辦理生活圈計畫修正與工程督導考核等業務費3,500萬元;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36億6,500萬元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13億元。該計畫總經費300億元,辦理期程為104年度至107年度,截至105年度已編列124億3,369萬1千元。經查:()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而流用於其他項目,計畫經費估列浮濫:參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各年度之預、決算執行情形(詳附表1),104年度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稱係專案簽報內政部同意將該計畫之設備及投資未支用數,流用於歸墊航港建設基金(原台灣省交通建設金)墊付該署(前省住都局)興建重陽大橋、永福橋及福和橋銀行貸款本息(用途別科目為設備及投資,104年度預算數為855萬元);又105年截至8月底止流出1億4,326萬7千元(占預算比率2.19%),係依據行政院105年3月22日「0206震災重建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及105年4月1日行政院函示,移緩濟急調整支應「0206震災補助危險建築物拆除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危險建物拆除工程經費。該計畫已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流用於其他項目,然該署說明工程發包施工後,預估工程節餘約占工程費10%,部分經費流出對整體計畫執行尚無實質影響,足見該計畫各年度預算編列過於寬濫。為提升資源之合理配置及運用效益,該計畫經費估列實有檢討需求性之必要。()各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106年度預算應參照執行現況,覈實編列,避免過度寬列:依據附表1之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4年度決算數47億2,034萬元,其中實支數31億7,520萬1千元、保留數15億4,513萬9千元,執行率僅53.93%,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落實預算執行及改善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而隨意流用於其他項目及計畫經費估列浮濫之弊病,顯有嚴重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綜上,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惟該計畫優三項重大缺失:1.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2.預算執行率偏低,3.預算編列浮濫等弊端,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立即改正「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之弊病,避免內政部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等弊端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533、修正案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減少15億4,303萬6千元(減幅23.61%),係辦理全國各縣市政府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包括:辦理生活圈計畫修正與工程督導考核等業務費3,500萬元;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36億6,500萬元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13億元。該計畫總經費300億元,辦理期程為104年度至107年度,截至105年度已編列124億3,369萬1千元。經查:()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而流用於其他項目,計畫經費估列浮濫:參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各年度之預、決算執行情形(詳附表1),104年度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稱係專案簽報內政部同意將該計畫之設備及投資未支用數,流用於歸墊航港建設基金(原台灣省交通建設金)墊付該署(前省住都局)興建重陽大橋、永福橋及福和橋銀行貸款本息(用途別科目為設備及投資,104年度預算數為855萬元);又105年截至8月底止流出1億4,326萬7千元(占預算比率2.19%),係依據行政院105年3月22日「0206震災重建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及105年4月1日行政院函示,移緩濟急調整支應「0206震災補助危險建築物拆除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危險建物拆除工程經費。該計畫已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流用於其他項目,然該署說明工程發包施工後,預估工程節餘約占工程費10%,部分經費流出對整體計畫執行尚無實質影響,足見該計畫各年度預算編列過於寬濫。為提升資源之合理配置及運用效益,該計畫經費估列實有檢討需求性之必要。()各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106年度預算應參照執行現況,覈實編列,避免過度寬列:依據附表1之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4年度決算數47億2,034萬元,其中實支數31億7,520萬1千元、保留數15億4,513萬9千元,執行率僅53.93%,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落實預算執行及改善連年鉅額預算未執行,而隨意流用於其他項目及計畫經費估列浮濫之弊病,顯有嚴重缺失應受全民譴責。綜上,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費50億元,惟該計畫有三項重大缺失:1.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2.預算執行率偏低,3.預算編列浮濫等弊端,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立即改正「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之弊病,避免內政部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連年鉅額預算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編列浮濫」等弊端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34案。

534、

國土計劃法未來將國土劃分為國土保育區、海洋資源區、農業發展區及城鄉發展區四類,以健全我國國土發展。惟全台各縣市地形、地貌不盡相同,如苗栗縣為低丘緩坡地形,形成先天限制,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應就各縣市地形、地貌特色,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就國土劃分作業進行研商,並將結果提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535案。

535、

鑒於「建築物賁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所列管公有建築物多已執行步評估及詳細評估,其執行率均達9成以上,但補強執行率則不到六成,已拆除執行率約八成,尚有提升空間。另參審計部近年查核報告,時有提出:「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執行成效,有待檢討改善。……」及「部分地方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整建計畫、……等工程進度落後」之審核意見。爰要求督導加強我國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執行進度。

說明:

、國內建築物之耐震設計主要係規範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建築物耐震能力設計規範及解說」等規定,相關內容歷年來曾參考各國之耐震標準,及921大地震等事件迭有調整修正,惟就100年7月1日修正實施之建築物耐震能力設計規範及解說內容觀之,其重點包括修正強化地盤分類指標.隔震建築物設計分析方法、設計詳細要求事項及實體試驗等規定,並針對台北盆地各區地質差異,設有不同之耐震設計,建立台北盆地微分區資料。然而,台北盆地以外其他地區則大致維持不變,尚未比照建立。

二、反觀日本自1995年發生阪神大地震後,制定「建築物耐震改修促進關係法」、「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及「老舊建物耐震補強促進法」等專法,以推動建築物之耐震評估與補強,並確保消費者購買之住宅具有一定性能與品質;相對我國除訂定前述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之外,有關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則依行政院89年6月16日台89內17610號函核定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等辦理。

三、有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係訂於90-95年間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等作業,原適用範疇納入公有及私有建築物;嗣於97年11月間修正該方案,將適用範圍限縮為公有建築物,實施期程修正為98-102年;另在103年7月同意延長期程至107年,自104-107年間,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預計投入207.55億元(104年:25.95億元、:105年:39.31億元、106年:64.06億元、107年:78.23億元);又內政部營建署為提高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意願,自90-105年度分配給各縣市政府補助預算經費7.33億元以作為誘因,106年度再編列補助款800萬元,推動公有重要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提升防霖整備工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542案。

542、

依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揭示,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其中另特別規定:「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亦即人民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司法體系所用之語言時,應免費為人民備通譯協助之。倘若於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若因語言溝通之障礙或限制,因而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其表達之意思未能被正確理解,恐嚴重影響當事人之於司法程序中平等對待之情形,且亦可能影響審判之公正性。鑒於許多新住民團體反映,警政署針對東南亞語言通譯制度不甚完善,導致基層員警時常私下請託新住民充當通譯,此種情形無法確保當事人之司法人權,顯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此,提案凍結「警政業務─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預算31,000千元,待警政署針對新住民及外籍移工通譯之需求,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542、修正案

依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揭示,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其中另特別規定:「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亦即人民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司法體系所用之語言時,應免費為人民備通譯協助之。倘若於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若因語言溝通之障礙或限制,因而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其表達之意思未能被正確理解,恐嚴重影響當事人之於司法程序中平等對待之情形,且亦可能影響審判之公正性。鑒於許多新住民團體反映,警政署針對東南亞語言通譯制度不甚完善,導致基層員警時常私下請託新住民充當通譯,此種情形無法確保當事人之司法人權,顯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此,提案凍結「警政業務─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預算500千元,待警政署針對新住民及外籍移工通譯之需求,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49案。

549、

有鑑於行車糾紛之責任往往難以認定或曠日廢時,行車紀錄器之安裝,則可用於紀錄駕駛狀態等資訊,以便在發生交通糾紛時提供證據,以利相關單位分析事故原因和確定責任歸屬。經查,警用汽機車車禍日益頻傳,例如:執行勤務員警遭到酒駕行為人追撞,或救護車與警車相撞等意外,此種情形都需透過行車紀錄器釐清責任歸屬,故行車紀錄器之加裝,對於員警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之保障具有重要性。另查,目前全國現有警用汽車數量為10,634輛,有98%已配置行車紀錄器,但警用機車有31,690輛,僅有2,380輛裝設,裝設比例僅7.5%,比例顯偏低。警政署目前於採購新的警用機車時,才會加裝行車紀錄器,以目前警政署每年汰換之警用機車僅1千多輛計算,恐需要超過10年才能汰換完畢,顯然緩不濟急。爰此,凍結「警政業務—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項下「物品」預算30,000千元,待警政署針對警用機車行車紀錄器裝設率偏低,及如何加速警用機車加裝等問題,提出書面檢討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23、

有鑑於行車紀錄器之安裝,可用於紀錄駕駛狀態等資訊,以便在發生交通糾紛時提供證據,以利分析事故原因和確定責任歸屬,故行車紀錄器之加裝,對於駕駛人之生命財產安全之保障具有重要性。惟查全國警察機車現有31,690輛,僅有2,380裝設,裝設率偏低,應加速警用機機車加裝行車紀錄器。警政署應檢討相關政策,要求各縣市警察機關積極爭取預算裝設,並應研議警用機車行車紀錄器裝設率偏低之改善方式,以保障員警之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50案。

550、

106年度警政署編列「警政業務」項下推展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一物品,預算編列82,874千元。行車紀錄器使用於交通事故中,可以清楚釐清雙方責任,保護自己也是保護對方。查目前全國現有警用汽車數量為10,634輛,有98%已配置行車紀錄器,而警用機車有31,690輛,僅有2,380輛裝設,裝設比例僅7.5%,比例明顯過低。機車應機動性問題,其更需要行車紀錄器之保護與紀錄,為保障執勤人員之權益,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警政署提出針就警用機車加裝行車紀錄器之計畫,並於一年內全數更換加裝,向立法院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31、

行車紀錄器使用於交通事故中,可以清楚釐清雙方責任,保護自己也是保護對方。查全國警察機車現有31,690輛,僅有2.380裝設,裝設比率明顯過低。機車更需要行車紀錄器之保護與紀錄,為保障執勤人員之權益,請警政署盡速增加警用機車行車紀錄器裝設率偏低之改善方式,以保障員警之生命財產安全,並於年底向委員提出成果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51案。

551、

有鑑於目前警用汽機車保險均有統一投保汽機車強制險,然而第三人貴任險則是由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編列預算投保。由於各地縣市政府之財政情況不同,因而導致警用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的投保狀況,因不同縣市而產生差異,部分財政規模較小之縣市,例如:連江縣與金門縣,該二縣之警用汽機車目前並無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此種情形對於員警生命身體之保障顯有不足。員警為第一線為民眾處理紛爭、維持治安之公務員,其生命身體安全應受全面性與同等性之保障,若已有部分縣市提升員警之保障予以第三人責任險之加保,警政署則應檢討相關政策,提升各縣市保障之公平性。爰此,凍結「警政業務—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3,000千元,待警政署針對提升各縣市加保警用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提出書面評估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551、修正案

有鑑於目前警用汽機車均有投保強制險,然而第三人責任險則是由各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投保。各縣市政府之財政情況不同,導致警用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的投保狀況,因不同縣市而產生差異,如連江縣及澎湖縣之警用汽機車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此種情形對於員警生命身體之保障顯有不足,警員之生命身體安全應受全面性與同等性之保障。警政署應檢討相關政策,並要求各縣市警察機關積極爭取預算,投保警用車輛第三人責任險,並管制各警察機關辦理情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53案。

553、

106年度警政署編列「警政業務」項下推展警察業務管理,預算編列10,342千元。惟細觀其管理內容,為針就警察員額不足問題提出改善工作或預算編列。據統計104年底中央政府警員預算員額為15,108人,但現有員額僅13,168人,地方政府警員預算員額為58,800人,但現有員額僅52,208人,全國員警佳總預算缺額共8,532人。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警政署提出人力精進計畫,並訂立增員目標值與時程後,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553修正案

106年度警政署編列「警政業務」項下推展警察業務管理,預算編列10,342千元。惟細觀其管理內容,為針就警察員額不足問題提出改善工作或預算編列。據統計104年底中央政府警員預算員額為15,108人,但現有員額僅13,168人,地方政府警員預算員額為58,800人,但現有員額僅52,208人,全國員警佳總預算缺額共8,532人。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待警政署提出人力精進計畫,並訂立增員目標值與時程後,向委員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54案。

554、

警政署為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而設置航空警察局,國人出國旅遊、洽公日益頻繁,政府應主動提供相關出國應注意訊息,以利國人掌握,惟查,該局官網提供之「航警常用法令節錄」資訊,竟發現未同步配合修法通過即時更新內容。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已於102年1月8日修正通過,官網資料仍停留在98年7月8日,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亦未配合修法通過而即時更新,此外,節錄中之「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係99年10月20日版本,之後又歷經4次修正,卻不見同步更新,顯見航警局內部管理散慢,警政署對隸屬單位之人員法制教育及督導實有待加強,爰提案全數凍結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10.辦理警政法規整理、編纂、解釋、審查作業及研究等業務經費(原列417千元)」、「11.辦理警察機關法制人員業務講習經費(原列305千元)」、「12.辦理法制業務督導經費(原列65千元)」共計787千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556案。

556、

警政署及所屬預算警政業務─07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106年度新增編列「業務費─水電費」10,726千元,104年及105均未編此預算,預算大幅增加,預算似有未按實際需求評估編列,浮編預算浪費之虞,應鼓勵員工貫徹節約水電。爰此,建議凍結「業務費─水電費」5,0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556、修正案

警政署及所屬預算警政業務─07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106年度新增編列「業務費─水電費」10,726千元,104年及105均未編此預算,預算大幅增加,預算似有未按實際需求評估編列,浮編預算浪費之虞,應鼓勵員工貫徹節約水電。爰此,建議凍結「業務費─水電費」5,0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557案。

557、

警政署及所屬預算警政業務─07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106年度新增編列「業務費─通訊費」480千元,104年及105均未編此預算,預算似有未按實際需求評估編列,浮編預算浪費之虞。爰此,建議凍結「業務費─通訊費」2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557、修正案

警政署及所屬預算警政業務─07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106年度新增編列「業務費─通訊費」480千元,104年及105均未編此預算,預算似有未按實際需求評估編列,浮編預算浪費之虞。爰此,建議凍結「業務費─通訊費」2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560案。

560、

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二目「警政業務:07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項下編列「反恐訓練中心維運管理費」1,859萬8千元。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行政院原於93年度核定「建置反恐訓練中心計畫」,預計4年期(93年度至96年度)籌建國家級反恐訓練中心,藉以提升我國反恐專業技能及處置應變能力。然而該反恐訓練中心建制歷經數次計畫改變後定位逐步下修、執行延宕;其中與原先預期計畫相較,訓練設施之刪減包含核生化武器訓練場、300公尺長搶、狙擊槍專精靶場、防爆訓練場、防爆基礎訓練場及體技場,因此目前反恐訓練中心改降格定位為反暴力、反劫持之訓練中心,與原先因應國內外反暴力恐怖活動情勢與欲改善國內反恐戰力不足之目標,已有落差,令人質疑能否達成有效提升我國反恐專業技能及處置應變能力之目標。爰此,針對「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其中「反恐訓練中心維運管理費」,原列1,859萬8千元,建議凍結350萬元,俟警政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560、修正案

行政院原於93年度核定「建置反恐訓練中心計畫」,籌建反恐訓練中心,藉以提升我國反恐專業技能及處置應變能力。

然而該中心建置歷經數次計畫改變後,訓練設施從12項逐次減少至目前的7項,原核生化武器訓練場、長槍靶場、防爆訓練場、體技館等均刪減之,目前定位為反暴力及反劫持訓練,但對最近盛行之生化武器攻擊及爆炸攻擊態樣專業訓練顯有不足,恐產生安全漏洞。爰此,請警政署針對國際盛行恐怖攻擊型態提出應變處理及訓練書面報告,以妥善我國反恐機制及能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61案。

561、

106年度警政署編列「警政業務」項下推展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反恐訓練中心維運管理費,預算編列18,598千元。但根據警政署106年度「反恐訓練中心設備(施)充實計畫」,所欲充實之訓練項目設備與經費配置,主要為人質營救攻堅訓練及大眾運輸(如車輛及飛機)遭歹徒劫持因應訓練等,著重於反暴力、反劫持事件因應。其訓練項目為過去傳統計畫,但近年來生化攻擊時有所聞,恐怖攻擊亦非僅侷限於傳統武器攻擊,攻擊手法多元且日新月異。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警政署提出加強我國反恐訓練中心之訓練項目,加重生化武器因應部分並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561、修正案

106年度警政署編列「警政業務」項下推展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反恐訓練中心維運管理費,預算編列18,598千元。但根據警政署106年度「反恐訓練中心設備(施)充實計畫」,所欲充實之訓練項目設備與經費配置,主要為人質營救攻堅訓練及大眾運輸(如車輛及飛機)遭歹徒劫持因應訓練等,著重於反暴力、反劫持事件因應。其訓練項目為過去傳統計畫,但近年來生化攻擊時有所聞,恐怖攻擊亦非僅侷限於傳統武器攻擊,攻擊手法多元且日新月異。爰提案凍結1,500千元,待警政署提出加強我國反恐訓練中心之訓練項目,加重生化武器因應部分並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62案。

562、

106年度警政署編列「警政業務」項下推展電子處理警政資料,預算編列114,273千元。雖警政署計畫建構端智慧視訊處理平臺工作項目,預期整合市縣治安要點監視器,強化跨市縣、機關間協同辦案能力。但因各市縣政府路口監控系統建置設備規格各自規範,互有不同,整合過程面臨諸多問題與困難,警政署未能於事前加強與各相關機關溝通聯繫,審慎設計規劃與考量,並落實計畫執行進度與預算控管,致截至民國104年底止,僅10個市縣路口監視器成功整合至「跨縣市影像調閱平臺」,未達原預期計畫目標。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警政署提出精進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562、修正案

106年度警政署編列「警政業務」項下推展電子處理警政資料,預算編列114,273千元。雖警政署計畫建構端智慧視訊處理平臺工作項目,預期整合市縣治安要點監視器,強化跨市縣、機關間協同辦案能力。但因各市縣政府路口監控系統建置設備規格各自規範,互有不同,整合過程面臨諸多問題與困難,警政署未能於事前加強與各相關機關溝通聯繫,審慎設計規劃與考量,並落實計畫執行進度與預算控管,致截至民國104年底止,僅10個市縣路口監視器成功整合至「跨縣市影像調閱平臺」,未達原預期計畫目標。爰此,要求警政署須儘速加強建置,使各縣市彼此之間可以互通互連,藉此強化縣市間協同辦案能力,達成影像交換無障礙,提升偵辦刑案之效率,使罪犯無所遁形,並於今年底提出成果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63案。

563、

警政署於警政雲下建置雲端智慧視訊處理平臺,希冀透過該平台整合市縣治安要點監視器,強化跨市縣、機關間協同辦案能力,並列為第一優先推動之應用系統。惟各市縣政府路口監控系統建置設備與規格各自規範互有不同,因而於整合過程面臨諸多問題與困難,警政署未能於事前加強與各相關機關及個縣市政府溝通聯繫,審慎設計規劃與考量,以致無法落實該計畫之執行,以致無法加速推動研謀完成其餘市縣路口監視器整合。另查,截至民國104年底止,僅有10個市縣路口監視器成功整合至「跨縣市影像調閱平臺」,未達原預期計畫目標。爰此,提案凍結「警政業務─電子處理警政業務」預算9,000千元,待警政署針對如何改善系統整合之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563、修正案

警政署於警政雲下建置雲端智慧視訊處理平臺,希冀透過該平台整合市縣治安要點監視器,強化跨市縣、機關間協同辦案能力,並列為第一優先推動之應用系統。惟各市縣政府路口監控系統建置設備與規格各自規範互有不同,因而於整合過程面臨諸多問題與困難,警政署未能於事前加強與各相關機關及個縣市政府溝通聯繫,審慎設計規劃與考量,以致無法落實該計畫之執行,以致無法加速推動研謀完成其餘市縣路口監視器整合。另查,截至民國104年底止,僅有10個市縣路口監視器成功整合至「跨縣市影像調閱平臺」,未達原預期計畫目標。爰此,提案凍結「警政業務─電子處理警政業務」預算1,000千元,待警政署針對如何改善系統整合之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66案。

566、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警政署及所屬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869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3,869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566、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警政署及所屬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869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369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567案。

567、

有鑑於我國毒品問題嚴重,除新興毒品不斷推陳出新外,在包裝上甚以果凍、糖果、巧克力及咖啡包等方式,刻意規避,而導致毒品流入校園。顯見對於我國對於毒品預防仍須有更有效的防堵計畫。爰此,凍結「刑事警察業務─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20,000千元,待刑事警察局協調各縣市政府警政單位,針對加強查緝(例如:寒暑假期間、特定娛樂場所)研議更為有效之查緝或通報方式;另避免毒品流向校園或日常生活食品中,針對新興毒品警政署應與法務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立橫向溝通平台,針對加強巡邏校園周遭可疑廠家或藥頭,若查獲可疑為新興毒品及交由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之機制予以檢討,並提出具體有效源頭防堵之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567、修正案

有鑑於我國毒品問題嚴重,除新興毒品不斷推陳出新外,在包裝上甚以果凍、糖果、巧克力及咖啡包等方式,刻意規避,而導致毒品流入校園。顯見對於我國對於毒品預防仍須有更有效的防堵計畫。爰此,凍結「刑事警察業務─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1,000千元,待刑事警察局協調各縣市政府警政單位,針對加強查緝(例如:寒暑假期間、特定娛樂場所)研議更為有效之查緝或通報方式;另避免毒品流向校園或日常生活食品中,針對新興毒品警政署應與法務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立橫向溝通平台,針對加強巡邏校園周遭可疑廠家或藥頭,若查獲可疑為新興毒品及交由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之機制予以檢討,並提出具體有效源頭防堵之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69案。

569、

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六目「刑事警察業務:05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項下說明21.「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編列經費833萬6千元。經查,105年度同用途編列之預算為818萬6千元;有鑑於自105年520蔡政府上台以後,兩岸官方互動明顯趨緩,諸多協議合作事項與相關交流活動呈現延期、暫停舉辦及降低層級之情形;「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相關機制亦同,因此,看不出106年度何以有編列比105年度更高預算之合理理由。在國家財政拮据下,考量上述情勢,並審酌撙節原則,應予以減列與檢討。爰此,針對「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其中「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原列833萬6千元,建議減列200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警政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569、修正案

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六目「刑事警察業務:05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項下說明21.「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編列經費833萬6千元。經查,105年度同用途編列之預算為818萬6千元;有鑑於自105年520蔡政府上台以後,兩岸官方互動明顯趨緩,諸多協議合作事項與相關交流活動呈現延期、暫停舉辦及降低層級之情形;「國人相當關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機制,爰此,針對「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其中「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原列833萬6千元,建議凍結50萬元,俟警政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71案。

571、

內政部警政署106年度預算案,「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經費8,336千元。

兩岸已於98年4月26日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及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等,在民事及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協助。惟每年陸方遣送我方人犯數多未及報請人數之半,我方人犯潛逃大陸者仍多,如105年截至8月底止,我方報請陸方遣送人犯數計73人,陸方已遣送人犯數為12人,遣送比率僅16.44%。

近年來兩岸跨境電信網路詐欺案件仍盛行,且時有跨第三地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均嚴重影響我國形象,兩岸允有加強合作查緝之需要。但陸方自105年起政策緊縮兩岸合作共同打擊犯罪模式,以往合作環境已面臨挑戰,增加共同打擊詐欺案件困難度。

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並凍結20%,待內政部警政署提出「如何提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571、修正案

內政部警政署106年度預算案,「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經費8,336千元。

兩岸已於98年4月26日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及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等,在民事及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協助。惟每年陸方遣送我方人犯數多未及報請人數之半,我方人犯潛逃大陸者仍多,如105年截至8月底止,我方報請陸方遣送人犯數計73人,陸方已遣送人犯數為12人,遣送比率僅16.44%。

近年來兩岸跨境電信網路詐欺案件仍盛行,且時有跨第三地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均嚴重影響我國形象,兩岸允有加強合作查緝之需要。但陸方自105年起政策緊縮兩岸合作共同打擊犯罪模式,以往合作環境已面臨挑戰,增加共同打擊詐欺案件困難度。

爰提案凍結20%,待內政部警政署提出「如何提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73案。

57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警政署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6辦理刑事偵防綜合業務,除已辦理通訊監察系統建置所需專線傳輸費用3,000千元外,另編列通訊網路專線等所需經費1,653千元;通訊監察系統所需專線傳輸費用22,328千元;固網通訊監察系統機房維運,M化監察網路系統,行動電話通訊監察系統及建置IP監察平台與實際位置追蹤查詢系統等維護費62,051千元;各通訊監察傳輸費用加總計達89,032千元;其中系統維護費62,051千元,更是不明所以,經費編列顯浮濫!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項工作計畫經費20,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573、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警政署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6辦理刑事偵防綜合業務,除已辦理通訊監察系統建置所需專線傳輸費用3,000千元外,另編列通訊網路專線等所需經費1,653千元;通訊監察系統所需專線傳輸費用22,328千元;固網通訊監察系統機房維運,M化監察網路系統,行動電話通訊監察系統及建置IP監察平台與實際位置追蹤查詢系統等維護費62,051千元;各通訊監察傳輸費用加總計達89,032千元;其中系統維護費62,051千元,更是不明所以,經費編列顯浮濫!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項工作計畫經費200千元,預算科目,自行調整。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0萬元。

進行第584案。

584、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警政署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其他設備"項下,分支計畫01充實警政設備內,編列反恐訓練中心設備(施)充實計畫120,620千元;其中電腦視聽及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等設備,編列14,051千元;辦公教學與學員宿舍及餐廳廚房家具等設備,編列19,541千元;兩項設備費用合計達33,592千元,需求與效益不明,經費編列顯浮濫!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項工作計畫經費10,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584、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警政署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其他設備"項下,分支計畫01充實警政設備內,編列反恐訓練中心設備(施)充實計畫120,620千元;其中電腦視聽及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等設備,編列14,051千元;辦公教學與學員宿舍及餐廳廚房家具等設備,編列19,541千元;兩項設備費用合計達33,592千元,需求與效益不明,經費編列顯浮濫!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項工作計畫經費300千元,預算科目,自行調整。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30萬元。

進行第586案。

586、

警政署及所屬預算其他設備─01充實警政設備106年度編列「設備與投資─雜項設備費」305,799千元,其中購置辦公事務設備經費編列6,500千元,104年及105亦均編此預算,預算似有未按實際需求評估編列,重複浮編預算浪費之虞。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586、修正案

警政署及所屬預算其他設備─01充實警政設備106年度編列「設備與投資─雜項設備費」305,799千元,其中購置辦公事務設備經費編列6,500千元,104年及105亦均編此預算,預算似有未按實際需求評估編列,重複浮編預算浪費之虞。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88案。

588、

今年(105)發生多起員警因為駕駛意外,導致警察同仁或是無辜民眾喪生之意外事故。其中未繫安全帶,遲打方向燈一類疏失,是造成傷害很大的原因。顯示對員警駕駛車輛、道路安全之訓練上有不足。警政署應加強對員警之交安訓練,並研議增加防禦性駕駛相關訓練。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589案。

589、

查警政署關老師制度雖立意良善,但關老師非專業人員,且有同事關係,使員警因擔心影響升遷而畏於求助。近年來警察由於人力不足,勤務壓力大,導致自殺事件頻傳。建請警政署研議對研究完善心理諮商輔導機制避免警察身心症與降低自殺率之相關論文,提供獎學金。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589、修正案

查警政署關老師制度雖立意良善,但關老師非專業人員,且有同事關係,使員警因擔心影響升遷而畏於求助。近年來警察由於人力不足,勤務壓力大,導致自殺事件頻傳。建請警政署研議完善心理諮商輔導機制避免警察身心症與降低自殺率。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90案。

590、

警用車輛與值勤裝備,為警察同仁維護社會安全之重要工具,採購應要格外慎重。然而近期公務機關在採購車輛及裝備上,往往便宜行事,採用最低價標,使機關採購到不利於值勤之車輛、設備,出現警用車輛追不上罪犯之問題。為維護社會治安與民眾安全,警用車輛、警用值勤配備之採購,應採最有利標。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590、修正案

警用車輛與值勤裝備,為警察同仁維護社會安全之重要工具,採購應要格外慎重。然而近期公務機關在採購車輛及裝備上,往往便宜行事,採用最低價標,使機關採購到不利於值勤之車輛、設備,出現警用車輛追不上罪犯之問題。為維護社會治安與民眾安全,建請警政署研提精進警用車輛、警用值勤配備之採購改善方式。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94案。

594、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中央警察大學編列大陸地區旅費485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485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600案。

600、

106年度預算消防署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公務所需之印刷、環境布置、清潔、辦公廳舍管理維護、制服、文康活動、新聞聯繫及各項雜支等經費」17,873千元。截至105年11月25日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5兆3,258億元,短期債務未償餘額600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2.9萬元。為避免預算浮編,撙節政府支出,「公務所需之印刷、環境布置、清潔、辦公廳舍管理維護、制服、文康活動、新聞聯繫及各項雜支等經費」爰提案凍結200千元,「辦公廳舍管理維護、制服」不在凍結範圍內,待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04案。

604、

106年度消防署第7款第5項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157,336千元,凍結50,000千元。

說明:近年度均有消防人員救災出勤殉職及受傷情事發生,其中多因火災事故所致,部分原因為消防裝備器材老舊不足。消防署105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157,336千元。爰凍結50,000千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之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604、修正案

106年度消防署第7款第5項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157,336千元,凍結50,000千元。

說明:近年度均有消防人員救災出勤殉職及受傷情事發生,其中多因火災事故所致,部分原因為消防裝備器材老舊不足。消防署105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157,336千元。爰凍結50,000千元,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606案。

606、

106年度內政部消防署編列「消防救災業務」項下推展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編列3,240千元。火災警報器可有效提供預警功能及防護作用,提醒民眾及時避難逃生。但截至105年底為止,全國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比率僅15.4%,距設定的60%目標值相差甚遠,且新北、基隆、台南、宜蘭、南投、雲林等縣市設置率未達10%。消防署編列此預算單純補助地方政府推動設置宅用火災警報器,但相關宣傳工作卻付之闕如,地方政府亦僅是便宜行事,被動接受申請補助。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以督促消防署必須提出宣傳計畫,並訂定分年目標並向立法院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607案。

607、

消防署及所屬預算消防救災業務─03加強救災救護工作106年度編列「業務費─物品」2,755千元,104年未編此預算及105年編列586千元,預算大幅增加,預算似有未按實際需求評估編列,浮編預算浪費之虞,應鼓勵員工貫徹節省物品使用。爰此,建議凍結「業務費─物品」1,0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607、修正案

消防署及所屬預算消防救災業務─03加強救災救護工作106年度編列「業務費─物品」2,755千元,104年未編此預算及105年編列586千元,預算大幅增加,預算似有未按實際需求評估編列,浮編預算浪費之虞,應鼓勵員工貫徹節省物品使用。爰此,建議凍結「業務費─物品」1,000千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610案

610、

消防署及所屬預算消防救災業務─04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106年度編列「業務費─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3,154千元;其中汰換個人電腦1,504千元及購置相關軟體續約授權等經費450千元,此經費自103年均編列相關預算,年年汰換個人電腦相關設備及購置相關軟體續約授權等經費,且未有相關明細資料,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爰此,建議暫時凍結該二項預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610、修正案

消防署及所屬預算消防救災業務─04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106年度編列「業務費─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3,154千元;其中汰換個人電腦1,504千元及購置相關軟體續約授權等經費450千元,此經費自103年均編列相關預算,年年汰換個人電腦相關設備及購置相關軟體續約授權等經費,且未有相關明細資料,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爰此,建議暫時凍結該二項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611案。

611、

106年度預算消防署在「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防災資通訊工作」編列「會議室環控及視訊系統設備維運等經費」6,549千元。截至105年11月25日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5兆3,258億元,短期債務未償餘額600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2.9萬元。為避免預算浮編,撙節政府支出,「會議室環控及視訊系統設備維運等經費」爰提案凍結49千元,待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12案。

612、

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經費2億0,594萬9千元,係充實訓練中心各項設施。該計畫執行期程為104年度至109年度,總經費9億1,412萬9千元,截至105年度已編列預算3億6,176萬6千元。參據「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詳附表1),104年度預算數2,249萬3千元,決算數2,069萬3千元,實支數367萬4千元,保留數1,701萬9千元,預算實際執行率僅16.34%。該署說明因經費經立法院凍結及各式消防車輛規格細節繁多且預算價金編列需詳查確認,另車體部分係國外進口,國內並無生產技術,致履約工期須一定時間而難以縮短,均造成預算執行率偏低情事。綜上,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編列「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經費2億0,594萬9千元,惟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僅有16.34%,105年截至八月底亦僅執行67.11%(若加計104年保留數,預算執行率僅63.91%),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空勤總隊應正視「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偏低」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經費2億0,594萬9千元,爰建議減列4,100萬元(二成),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三個月內針對「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偏低」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以後年度

合計

預算數

22,493

339,273

205,949

346,414

914,129

決算數

20,693

實支數

3,674

227,720

保留數

17,019

 

執行率(%)

16.34

67.11

註:1.資料來源,消防署提供。

2.105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止實際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612、修正案

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經費2億0,594萬9千元,係充實訓練中心各項設施。該計畫執行期程為104年度至109年度,總經費9億1,412萬9千元,截至105年度已編列預算3億6,176萬6千元。參據「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詳附表1),104年度預算數2,249萬3千元,決算數2,069萬3千元,實支數367萬4千元,保留數1,701萬9千元,預算實際執行率僅16.34%。該署說明因經費經立法院凍結及各式消防車輛規格細節繁多且預算價金編列需詳查確認,另車體部分係國外進口,國內並無生產技術,致履約工期須一定時間而難以縮短,均造成預算執行率偏低情事。綜上,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編列「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經費2億0,594萬9千元,惟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僅有16.34%,105年截至八月底亦僅執行67.11%(若加計104年保留數,預算執行率僅63.91%),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空勤總隊應正視「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偏低」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經費2億0,594萬9千元,爰建議減列4,100萬元(二成),科目自行調整,,三個月內針對「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偏低」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附表1:「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以後年度

合計

預算數

22,493

339,273

205,949

346,414

914,129

決算數

20,693

實支數

3,674

227,720

保留數

17,019

 

執行率(%)

16.34

67.11

註:1.資料來源,消防署提供。

2.105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止實際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00萬元。

進行第615案。

615、

由於消防人員工時過高,人力不足,勤務繁雜。雖今年「玲部會研商動物保護政策機制會議」已將消防署由「動物救援機制(犬貓)」中刪除。但捕蜂捉蛇業務,目前由於農委會人手、設備及派出機關之問題,尚必須依賴消防人員之支援。爰消防署應向農委會協商,由農委會提供必要之捕蜂抓蛇之設備、訓練經費。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16案。

616、

近年度均有消防人員救災出勤殉職及受傷情事發生,其中多因火災事故所致,部分原因為消防裝備器材老舊不足。消防署應引進最新,更有效之器材設備,維護消防人員救災出情安全。以有效增加救災能力,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17案。

617、主決議

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經費2億0,594萬9千元,係充實訓練中心各項設施。該計畫埶行期程為104年度至109年度,總經費9億1,412萬9千元,截至105年度已編列預算3億6,176萬6千元。參據「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倩形(詳附表1),104年度預算數2,249萬3千元,決算數2,069萬3千元,實支數367萬4千元,保留數1,701萬9千元,預算實際執行率僅16.34%。該署說明因經費經立法院凍結及各式消防車輛規格細節繁多且預算價金編列需詳查確認,另車體部分係國外進口,國內並無生產技術,致履約工期須一定時間而難以縮短,均造成預算執行車偏低情事。綜上,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編列「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經費2億0,594萬9千元,惟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僅有16.34%,105年截至八月底亦僅執行67.11%(若加計104年保留數,預算執行率僅63.91%),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空勤總隊正視「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偏低」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偏低」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617、修正案

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經費2億0,594萬9千元,係充實訓練中心各項設施。該計畫埶行期程為104年度至109年度,總經費9億1,412萬9千元,截至105年度已編列預算3億6,176萬6千元。參據「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倩形(詳附表1),104年度預算數2,249萬3千元,決算數2,069萬3千元,實支數367萬4千元,保留數1,701萬9千元,預算實際執行率僅16.34%。該署說明因經費經立法院凍結及各式消防車輛規格細節繁多且預算價金編列需詳查確認,另車體部分係國外進口,國內並無生產技術,致履約工期須一定時間而難以縮短,均造成預算執行車偏低情事。綜上,消防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編列「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經費2億0,594萬9千元,惟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僅有16.34%,105年截至八月底亦僅執行67.11%(若加計104年保留數,預算執行率僅63.91%),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空勤總隊正視「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偏低」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偏低」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618案。

618、

按「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兵役法」規定,替代役係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實為行政機關之輔助人力,為推展相關業務,內政部役政署於106年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業務費高達364,242千元。惟民國105年度一般替代役核配人數為2萬5,627人,民國106年度需求人數達100人以上的行政機關共有35個,顯見替代役業已成為機關人力之重要來源,且行政機關普遍形成依賴替代役之慣習,然我國因少子化之緣故,每年流失約18萬勞動人口,以長期趨勢而言,替代役男並非穩定之人力來源,未來若有短缺,恐造成機關原有人力訓練不足以及業務銜接問題,足見相關政策之推展實有從長計議之必要。爰此,提案凍結「役政業務一辦理替代役工作—業務費」預算100,000千元,待役政署針對因應少子化,行政機關如何精進原有人力之訓練以降低替代役男之依賴,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621案。

621、

106年度內政部役政署編列「役政業務」項下推展辦理替代役工作─業務費,編列364,242千元。據役政署推估,目前服役1年又15天的82年次前出生役男,將於2020年全數消化完畢。屆時,各機關只剩服役期半年、83年次後出生役男可運用,如對照目前各機關對替代役每年2萬5,000至3萬名需求的情況下,等於得雙倍人力、5至6萬人才可滿足,政府若再不檢討,再過3、4年,必然面臨缺工窘境。過往,中央政府過於依賴替代役男作為補充人力,106年度需求人數超過100人以上的機關就有35個,顯見替代役男已成為機關人力之主要來源之一,長期造成依賴之習慣。面對即將到來的人力緊缺問題,政府機關應儘速調整人力結構,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內政部役政署提出人力調整計畫並向立法院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621、修正案:

據役政署推估,目前服役1年又15天的82年次前出生役男,將於2020年全數消化完畢。屆時,各機關只剩服役期半年、83年次後出生役男可運用,如對照目前各機關對替代役每年2萬5,000至3萬名需求的情況下,等於得雙倍人力才可滿足,政府若不檢討,再過3、4年,必然面臨缺工窘境。過往,中央政府過於依賴替代役男作為補充人力,106年度需求人數超過100人以上的機關就有35個,顯見替代役男已成為機關人力之主要來源之一,長期造成依賴之習慣。面對即將到來的人力緊缺問題,役政署應儘速請各機關即早因應。

提案人:蔣萬安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622案。

622、

一、經查,該科目項下編列辦理替代役工作經費60億4千7百20萬元,辦理替代役相關業務,將替代役人力資源投入社會服務等工作。

二、惟替代役制度實施後,政府機關運用替代役情形甚為普遍,以近年來運用替代役人力情形,104年度及105年度一般替代役核配人數分別為2萬5,846人及2萬5,627人,核配人數達百人以上機關有31個及33個,106年度需求人數達百人以上之需用機關有35個。105年度核配人數達千人以上者,計有教育部、法務部矯正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及役政署等機關,替代役儼然為機關人力重要來源。

三、然替代役人力運用形同需用機關人事費及外包業務費之隱藏,且經費大幅增加,役政署應儘速研議改善政府機關大量進用替代役人員之狀況,回歸替代役施行原意,將相關替代役投入社會服務之工作,建議凍結3,000千元,待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25案。

625、

按「兵役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替代役係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實為行政機關之輔助人力。惟近年來替代役遭各行政機關不當使用之情事屢見不鮮,時有役男替代公務員執行公務,而業務承辦人卻打混摸魚之情事,不僅違背替代役之設置目的,經媒體及社群網路平台揭露後,更是傷害政府形象甚鉅。另查近年來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節節升高,根據內政部役政署統計民國103年度至104年8月底止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以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情形者為最多,內政部役政署應加強督導需用機關之管理,以落實替代役之政策目的。爰此,提案凍結「役政業務一辦理替代役工作─業務費」預算50,000千元,待內政部役政署就替代役遭不當使用及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提出精進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26案。

626、

役政署及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役政業務:05辦理替代役工作」項下說明2.「替代役役男服勤地區分散,遍佈全國各地,為確保役男權益及防範意外事件發生,應加強督導。為落實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之督導工作」其中編列「業務費」350萬元。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頻傳,且有越加嚴重之勢;即便立法院曾要求提出檢討,似乎仍然無法改善,顯示役政署就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之督導管理措施仍需改進。加上替代役役男人數逐漸增加,督導管理之改進措施刻不容緩,爰此,針對「辦理替代役工作」其中「為落實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之督導工作」所需之「業務費」,原列350萬元,建議凍結150萬元,俟內政部役政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626、修正案:

役政署及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役政業務:05辦理替代役工作」項下說明2.「替代役役男服勤地區分散,遍佈全國各地,為確保役男權益及防範意外事件發生,應加強督導。為落實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之督導工作」其中編列「業務費」350萬元。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頻傳,且有越加嚴重之勢;即便立法院曾要求提出檢討,似乎仍然無法改善,顯示役政署就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之督導管理措施仍需改進。加上替代役役男人數逐漸增加,督導管理之改進措施刻不容緩,爰此,針對「辦理替代役工作」其中「為落實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之督導工作」所需之「業務費」,原列350萬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役政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627案。

627、

役政署及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役政業務:05辦理替代役工作」項下說明1.「本計畫係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替代役相關之業務,將替代役人力資源投入社會服務等工作,俾提高人力資源並作最有效之運用」其中之(5)「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履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所需業務費」編列628萬8千元。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頻傳,且有越加嚴重之勢;即便立法院曾要求提出檢討,似乎仍然無法改善,顯示役政署相關之輔導教育仍需改進。加上替代役役男現階段人數逐漸增加,輔導教育之改進措施刻不容緩,爰此,針對「辦理替代役工作」其中「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履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所需業務費」,原列628萬8千元,建議凍結300萬元,俟內政部役政署就是項計畫之改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627、修正案:

役政署及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役政業務:05辦理替代役工作」項下說明1.「本計畫係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替代役相關之業務,將替代役人力資源投入社會服務等工作,俾提高人力資源並作最有效之運用」其中之(5)「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履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所需業務費」編列628萬8千元。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頻傳,且有越加嚴重之勢;即便立法院曾要求提出檢討,似乎仍然無法改善,顯示役政署相關之輔導教育仍需改進。加上替代役役男現階段人數逐漸增加,輔導教育之改進措施刻不容緩,爰此,針對「辦理替代役工作」其中「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履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所需業務費」,原列628萬8千元,建議凍結250萬元,俟內政部役政署就是項計畫之改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628案。

628、

役政署及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役政業務:05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業務費」3億6,424萬2,000元。管理業務繁多,其中包含催收替代役男因故溢領薪給、主副食費及年終工作獎金。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自93年度至104年度役政署待收回替代役役男因案、因病停役或退役溢領薪給、主副食費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共計61萬6,103元,然截至105年8月31日止僅收回9萬5,269元;待納入庫餘額52萬0,834元,尚未繳庫比例高達84.54%。雖然總額度不高,但是因為替代役役男數逐年增加,導致待收回賸餘款逐年升高,卻未見積極收回之作為,顯示收回賸餘款之機制有待加強,更恐傳達毋需催收之錯誤訊息。爰此,針對「辦理替代役工作」其中「業務費」,原列3億6,424萬2,000元,建議凍結150萬元,俟內政部役政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628、修正案:

役政署及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役政業務:05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業務費」3億6,424萬2,000元。管理業務繁多,其中包含催收替代役男因故溢領薪給、主副食費及年終工作獎金。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自93年度至104年度役政署待收回替代役役男因案、因病停役或退役溢領薪給、主副食費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共計61萬6,103元,然截至105年8月31日止僅收回9萬5,269元;待納入庫餘額52萬0,834元,尚未繳庫比例高達84.54%。雖然總額度不高,但是因為替代役役男數逐年增加,導致待收回賸餘款逐年升高,卻未見積極收回之作為,顯示收回賸餘款之機制有待加強,更恐傳達毋需催收之錯誤訊息。爰此,針對「辦理替代役工作」其中「業務費」,原列3億6,424萬2,000元,建議凍結120萬元,俟內政部役政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629案。

629、

內政部役政署106年度於「役政業務」項下推展辦理替代役工作一人事費,編列5,568,406千元。相同項目在105年度編列了5,645,365千元、104年度編列了4,710,265千元、103年度則為4,741,814千元。惟查替代役人數字105年到103年分別為:25,627人、25,846人、26,941人。替代役人數減少,但人事費用卻大增,預算過於寬列。考量國庫困窘,為撙節財政預算,爰提案減列十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629修正案:

內政部役政署「役政業務-理替代役工作」項下,近年預算編列金額逐次增加,惟查替代役人數105年到103年分別為:25,627人、25,846人、26,941人。替代役人數減少,但人事費用增加,役政署編列預算過於寬列,為免增加國庫負擔,爾後應考量役男入營人數,依據年度徵集計畫員額覈實編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631案。

631、

106年度內政部第7款第6項第2目第5節「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預算6,047,200千元,凍結10%。

說明:近年替代役男無法適應營區生活自殺、自殘、霸凌事件及違反紀律、犯罪事件層出不窮,顯示替代役男除了心理諮商、教育訓練外,整體管理訓練方式亦有檢討之必要。爰凍結10%預算,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替代役管訓方式檢討」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631修正案

106年度內政部第7款第6項第2目第5節「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預算6,047,200千元,凍結5%。

說明:近年替代役男無法適應營區生活自殺、自殘、霸凌事件及違反紀律、犯罪事件層出不窮,顯示替代役男除了心理諮商、教育訓練外,整體管理訓練方式亦有檢討之必要。爰凍結5%預算,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替代役管訓方式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632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內政部役政署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役政業務,於分支計畫05辦理替代役工作項下,其說明1.之(7)為辦理各需用機關替代役年度需求員額調查,審查,分發作業暨上述各項替代役業務項目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B及升為A級所需印刷,文具紙張,郵電,講座鐘點費,加班等所需人事費1,278千元,業務費40,696千元;說明不明確,編列過於浮濫!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需求應可精簡!建請刪減該署役政業務分支計畫05辦理替代役工作之業務費2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632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內政部役政署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役政業務,於分支計畫05辦理替代役工作項下,其說明1.之(7)為辦理各需用機關替代役年度需求員額調查,審查,分發作業暨上述各項替代役業務項目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B及升為A級所需印刷,文具紙張,郵電,講座鐘點費,加班等所需人事費1,278千元,業務費40,696千元;說明不明確,編列過於浮濫!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需求應可精簡!建請刪減該署役政業務分支計畫05辦理替代役工作之業務費3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30萬元。

進行第633案。

63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役政署編列大陸地區旅費145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145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633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役政署編列大陸地區旅費145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要求大陸地區旅費145千元僅限前往台商學校方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634案。

634、

政府部會運用替代役役男情形普遍,形同需用機關人事費及外包業務費之隱藏,養成機關使用慣性。要求行政機關於運用替代役役男,應妥為分配以避免浪費,且為避免嗣後役期變動或可用員額減少時,造成需用業務運作問題,應預先評估長期趨勢。

說明

一、鑒於國軍實施「精實案」後,兵員供給超過需求,且為運用人力資源投人社會治安與服務領域,擴大青年服務範疇,替代役制度自89年5月起施行。該制度實施後,一般替代役分發人數自89年度4,792人,逐年增加至104年度2萬3,584人,替代役人力運用情形呈逐年增加之勢,該等人力運用形同需用機關隱藏之人事費及外包業務經費,106年度內政部相關經費即編列55億5,946萬元。

二、替代役制度實施後,政府機關運用替代役情形甚為普遍,以近年來運用替代役人力情形言,104年度及105年度一般替代役核配人數分別為2萬5,846人及2萬5,627人,核配人數達百人以上機關有31個及33個,106年度需求人數達百人以上之需用機關有35個。105年度核配人數達千人以上者,計有教育部、法務部矯正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及役政署等機關,替代役儼然為機關人力重要來源。

三、然依替代役賨施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現行政府機關普遍運用一般替代役役男執行輔助性工作,相關人事經費自97年度決算數26億5,807萬8千元漸增至104年度決算數45億7,091萬9千元,形同需用機關隱藏之距額人事費及外包業務費,且增加幅度高達71.9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37案。

637、

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一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作業維持」,項下說明4.「辦理本署人員在職訓練及新進入員訓練所需相關事務經費」94萬9千元。據2016年10月30日報載,移民署某事務大隊專員,涉嫌包庇人蛇集團應付移民署同事面談,事後並收賄10萬元,導致國門安全出現漏洞,顯示移民署署內人員在職訓練制度需要強化。爰此,針對「基本行政作業維持」,其中「辦理本署人員在職訓練及新進入員訓練所需相關事務經費」,原列94萬9千元,建議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640案。

640、

內政部移民署106年度於「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推展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專勤隊、服務站、收容所及國境事務隊等服務人員服裝費,編列8,190千元。但移民署每年皆編列相同項目且金額之預算,但制服之更新亦非每年更新,考量國庫困窘,為撙節財政預算,爰提案減列2,000千元,並要求移民署報告每年服裝費花費之明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640、修正案

內政部移民署106年度於「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推展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專勤隊、服務站、收容所及國境事務隊等服務人員服裝費,編列8,190千元。但移民署每年皆編列相同項目且金額之預算,但制服之更新亦非每年更新,考量國庫困窘,為撙節財政預算,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並要求移民署向委員提出書面報告每年服裝費花費之明細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641案。

641、

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2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項下說明13.「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常態性交流互訪4萬5千元、跨境查緝犯罪實務及人口販運案件工作會談7萬7千元、強化國境安全及維護兩岸人流往來秩序正常化業務交流及工作會談9萬元及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刑事嫌疑犯遣(接)返13萬3千元等所需赴大陸地區旅費」相關經費共計34萬5千元。經查,105年度相關預算編列情形如下: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常態性交流互訪4萬9千元、查緝人口販運案件及打擊兩岸人蛇集團案例經驗交流12萬9千元及犯罪嫌疑犯遣(接)返等所需赴大陸地區旅費12萬5千元,相關經費共計30萬3千元。參酌105年度預算編列用途,106年度新增為「強化國境安全及維護兩岸人流往來秩序正常化業務交流及工作會談」9萬元;然而,自105年度520蔡政府上台以後,兩岸官方互動明顯趨緩,諸多協議合作事項與相關交流活動呈現延期、暫停舉辦及降低層級之情形;「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相關機制亦同,因此,新增列之預算用途顯然於理無據;本於預算編列務實之精神,更應該予以減列。爰此,針對「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其中 「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常態性交流互訪……」之用途,原列共計34萬5千元,建議減列11萬5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642案。

642、

有鑑自新政府上任以來,兩岸關係急速冷凍,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目前已經停擺,國人若在海外涉及重大刑案都是無差別遣送至中國大陸,移民署也難以前往探視,更無力將嫌犯帶回台灣,對於兩岸間於境外司法案件上之技術性阻撓,我國毫無招架之力。移民署卻於106年度預算編列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常態性交流互訪、跨境查緝犯罪實務及人口販運案件工作會談、強化國境安全及維護兩岸人流往來秩序正常化業務交流及工作會談、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形式嫌疑犯遣(接)返預算345千元,於現行兩岸交流關係之困境下,顯難評估該筆預算實際使用效益。爰此,提案凍結300千元,待移民署針對重啟兩岸共同打擊人口販運合作機制,提出具體規劃報告及可行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642、修正案

有鑑自新政府上任以來,兩岸關係急速冷凍,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目前已經停擺,國人若在海外涉及重大刑案都是無差別遣送至中國大陸,移民署也難以前往探視,更無力將嫌犯帶回台灣,對於兩岸間於境外司法案件上之技術性阻撓,我國毫無招架之力。移民署卻於106年度預算編列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常態性交流互訪、跨境查緝犯罪實務及人口販運案件工作會談、強化國境安全及維護兩岸人流往來秩序正常化業務交流及工作會談、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形式嫌疑犯遣(接)返預算345千元,於現行兩岸交流關係之困境下,顯難評估該筆預算實際使用效益。爰此,提案凍結100千元,待移民署針對重啟兩岸共同打擊人口販運合作機制,提出具體規劃報告及可行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644案。

644、

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3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項下說明3.「資訊系統及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維護費」其中(3)「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維護費」預算1,250萬元。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近年來入出境自動通關比例逐年增加,已逾總通關人次之25.34%(自105年7月底止)。然而,自動通關查驗系統誤判兩人同行通關比例也呈現逐年增加,總體比例從102年度與103年度之約3.59%與3.73%顯著上升到104年度與105年度之9.97%與11.86%,顯見該系統有改善的空間與必要性。爰此,針對「資訊系統及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維護費」其中「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維護費」,原列1,250萬元,建議凍結125萬元,俟內政部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45案。

64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移民署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3「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內,說明3資訊系統及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維護費,總計147,538千元;說明5晶片卡及製卡設備相關耗材,各類電腦耗材,套裝軟體,資訊安全及電腦周邊相關配備等,計81,483千元;說明11資訊軟硬體相關設備費,計42,178千元;說明12之(4)建置雲端設施,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83,360千元!

本項分支計畫共計支應354,559千元於資訊軟硬體相關設備;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需求應可精簡!

建請刪減該分支計畫經費30,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645、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移民署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3「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內,說明3資訊系統及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維護費,總計147,538千元;說明4晶片卡及製卡設備相關耗材,各類電腦耗材,套裝軟體,資訊安全及電腦周邊相關配備等,計81,483千元;說明11資訊軟硬體相關設備費,計42,178千元;說明12之(4)建置雲端設施,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83,360千元!

本項分支計畫共計支應354,559千元於資訊軟硬體相關設備;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需求應可精簡!

建請刪減該分支計畫經費5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第648案。

648、

106年度移民署第7款第7項第2目第3節「建立整體性入出國管理資訊系統」下「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編列經費38,500千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與其他機關之教育訓練學習平台整合計畫後,始得動支。

說明:移民署編列「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106年度編列經費38,500千元。但新住民數位資訊e化教學平台,使用率偏低,且大多數課程與其他政府機關所提供之教育訓練數位學習平台有所重疊。國家財政困窘,需撙節開支。宜和其他的訓練機關合作,做多語言的翻譯,無必要單獨設立一個平台。爰針對移民署第7款第7項第2目第3節「建立整體性入出國管理資訊系統」下「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編列經費38,500千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與其他機關之教育訓練學習平台整合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648、修正案

106年度移民署第7款第7項第2目第3節「建立整體性入出國管理資訊系統」下「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編列經費38,500千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與其他機關之教育訓練課程宣導後,始得動支。

說明:移民署編列「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106年度編列經費38,500千元。但新住民數位資訊e化教學平台,使用率偏低,且大多數課程與其他政府機關所提供之教育訓練數位學習平台有所重疊。國家財政困窘,需撙節開支。宜和其他的訓練機關合作,做多語言的翻譯,無必要單獨設立一個平台。爰針對移民署第7款第7項第2目第3節「建立整體性入出國管理資訊系統」下「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編列經費38,500千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與其他機關之教育訓練課程宣導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650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