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
106年度內政部移民署編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編列38,500千元。此計畫包含─維運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及電子書等整合平台、新住民資訊e網擴充、數位學習課程開設與製作線上教學等等,其目的乃為了增強新住民族群的資訊科技使用能力,並且降低學用落差,故透過簡體中文、英語、越南語、泰語、柬埔寨語及印尼語等6種語文介面,提供線上數位學習課程、電子書等協同學習平臺,及作為社群交流管道之新住民專屬內容網站。但是「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新住民會員人數及線上學習人次均偏低,網站運用成效仍待提升。經查,截至104年底止,網站會員人數為596人,其中新住民會員為447人,兒童年新住民人口為50萬人左右,新住民使用率明顯低落,顯示成效不彰,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移民署提出執行管理改善報告並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650、修正案:
106年度內政部移民署編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編列38,500千元。此計畫包含─維運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及電子書等整合平台、新住民資訊e網擴充、數位學習課程開設與製作線上教學等等,其目的乃為了增強新住民族群的資訊科技使用能力,並且降低學用落差,故透過簡體中文、英語、越南語、泰語、柬埔寨語及印尼語等6種語文介面,提供線上數位學習課程、電子書等協同學習平臺,及作為社群交流管道之新住民專屬內容網站。但是「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新住民會員人數及線上學習人次均偏低,網站運用成效仍待提升。經查,截至104年底止,網站會員人數為596人,其中新住民會員為447人,兒童年新住民人口為50萬人左右,新住民使用率明顯低落,顯示成效不彰,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待移民署提出執行管理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651案。
651、
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3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項下說明13.「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其中(1)「維運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及電子書等整合平台」編列200萬元。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近年新住民人數逐年增加,截至105年8月底止,新住民人數已達51萬7,419人。移民署為縮短新住民族群之數位落差,協助其提升資訊使用能力而建立「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然而,該網站從103年2月10日上線營運至104年止,新住民會員僅447人,占整體新住民人數比率僅0.09%;另外,截至105年8月底止,數位課程學習總人次僅1,696人次,各門數位課程累計人次僅介於23人次至179人次,顯示網站運用成效過低。爰此,針對「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其中「維運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及電子書等整合平台」,原編列200萬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653案。
653、
為使外籍配偶及外國人於我國遇到問題時,能有立即諮詢之管道,移民署委託辦理外來人士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熱線,並於106年度編列預算11,125千元。此熱線為服務外國人及外籍配偶在台生活需求及生活適應方面之諮詢服務,並對外宣稱提供中文、英文、日文、越南、印尼、泰國、東埔寨等7國語言之通譯服務。惟此7種語言僅有中、英、日三種語言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之服務;越南語只有周一至周五(不含國定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印尼語、泰國語及柬埔寨語只有周一至周五下午1時至下午5時,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建置之「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提供中文、英文、泰語、印尼語、越南語5種語言諮詢,係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和移民署的服務熱線觀之,尤以東南亞相關的語言服務時段卻僅限於一般民眾較不方便的上班時段,顯然無法滿足民眾需求。爰此,提案凍結「委託辦理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9,000千元,待移民署提出延長東南亞語言諮詢服務時間之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具體可行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653、修正案:
為使外籍配偶及外國人於我國遇到問題時,能有立即諮詢之管道,移民署委託辦理外來人士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熱線,並於106年度編列預算11,125千元。此熱線為服務外國人及外籍配偶在台生活需求及生活適應方面之諮詢服務,並對外宣稱提供中文、英文、日文、越南、印尼、泰國、東埔寨等7國語言之通譯服務。惟此7種語言僅有中、英、日三種語言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之服務;越南語只有周一至周五(不含國定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印尼語、泰國語及柬埔寨語只有周一至周五下午1時至下午5時,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建置之「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提供中文、英文、泰語、印尼語、越南語5種語言諮詢,係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和移民署的服務熱線觀之,尤以東南亞相關的語言服務時段卻僅限於一般民眾較不方便的上班時段,顯然無法滿足民眾需求。爰此,提案凍結「委託辦理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3,000千元,待移民署提出延長東南亞語言諮詢服務時間之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具體可行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654案。
654、
內政部移民署106年度於「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委託辦理外來人士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熱線,編列11,125千元。其目的為服務外國人及外籍配偶在台生活需求及生活適應方面之諮詢服務,並提供中文、英文、日文、越南、印尼、泰國、柬埔寨等7國語言之通譯服務。但據查,除了中文、英文、日文等三種語言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之服務,其他語言僅在上班日提供服務。但相類似的政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98年起建置「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提供中文、英文、泰語、印尼語、越南語5種語言諮詢,卻能做到24小時、全年無休之服務。爰提案凍結五分之一,待移民署提出熱線改善精進計畫,並將語言提供服務擴及24小時並向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654、修正案:
內政部移民署106年度於「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委託辦理外來人士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熱線,編列11,125千元。其目的為服務外國人及外籍配偶在台生活需求及生活適應方面之諮詢服務,並提供中文、英文、日文、越南、印尼、泰國、柬埔寨等7國語言之通譯服務。但據查,除了中文、英文、日文等三種語言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之服務,其他語言僅在上班日提供服務。但相類似的政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98年起建置「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提供中文、英文、泰語、印尼語、越南語5種語言諮詢,卻能做到24小時、全年無休之服務。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待移民署提出熱線改善精進計畫,並將語言提供服務擴及24小時之書面研議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655案。
655、
有鑑於我國新住民人口日益增加,新住民來自世界各個不同的國家,議題討論應該與時俱進,細部規劃也應受外界監督,惟於106年度預算有關「辦理移民人權、新住民相關議題探討、講習、協調會報、座談、展示、交流活動等相關事項」,卻未詳細羅列有關新住民議題探討之主題、講習之內容或座談之講題、舉行方式等,如此概略顯難監督此筆預算之實際效用。另查,本筆預算所辦理之事項,與新住民發展基金所辦理之講座、座談多有重疊之處,故此筆預算之必要性有待商榷。爰此,提案凍結「辦理移民人權、新住民相關議題探討、講習、協調會報、座談、展示、交流活動等相關事項」預算900千元,待移民署提出相關座談、交流活動之詳細規劃及此筆預算必要性之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655、修正案:
有鑑於我國新住民人口日益增加,新住民來自世界各個不同的國家,議題討論應該與時俱進,細部規劃也應受外界監督,惟於106年度預算有關「辦理移民人權、新住民相關議題探討、講習、協調會報、座談、展示、交流活動等相關事項」,卻未詳細羅列有關新住民議題探討之主題、講習之內容或座談之講題、舉行方式等,如此概略顯難監督此筆預算之實際效用。另查,本筆預算所辦理之事項,與新住民發展基金所辦理之講座、座談多有重疊之處,故此筆預算之必要性有待商榷。爰此,提案凍結「辦理移民人權、新住民相關議題探討、講習、協調會報、座談、展示、交流活動等相關事項」預算300千元,待移民署提出相關座談、交流活動之詳細規劃及此筆預算必要性之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656案。
656、
有鑑於美國國務院所出版「2016人口販運問題報告」顯示,雖然我國在全球評比中仍名列第一級國家,但是仍有許多有待改善以及進步之處。我國應該在打擊人口販運方面展現相當程度的進展,以達到《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的最低標準。惟該報告中建議我國應關注遠洋漁業於境外僱用之外籍漁工遭受勞力剝削議題,以及我國國內之外籍勞工經常發生強迫勞動問題。此外,該報告中亦指出許多檢察官與法官仍然對於人口販運犯罪認識不足,我國今年甚有被美國在台協會(AIT)主動指名檢舉疑似從事人口販運之情形,顯見我國對人口販運之問題應加強檢討。爰此,凍結「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各項工作」5,000千元,待移民署提出針對美國國務院出版「2016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提出之建言,提出如何改善我國人口販運問題之書面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656、修正案:
有鑑於美國國務院所出版「2016人口販運問題報告」顯示,雖然我國在全球評比中仍名列第一級國家,但是仍有許多有待改善以及進步之處。我國應該在打擊人口販運方面展現相當程度的進展,以達到《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的最低標準。惟該報告中建議我國應關注遠洋漁業於境外僱用之外籍漁工遭受勞力剝削議題,以及我國國內之外籍勞工經常發生強迫勞動問題。此外,該報告中亦指出許多檢察官與法官仍然對於人口販運犯罪認識不足,我國今年甚有被美國在台協會(ATT)主動指名檢舉疑似從事人口販運之情形,顯見我國對人口販運之問題應加強檢討。爰此,凍結「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各項工作」500千元,待移民署提出針對美國國務院出版「2016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提出之建言,提出如何改善我國人口販運問題之書面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658案。
658、
有鑑於移民署於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中,業務包含有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規劃、辦理與宣導作業。惟查,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設立宗旨,為協助新住民適應台灣社會、與民間共創多元社會、增進文化多元理解。經查,104年新住民發展基金核准政府機關金額共約2億3千萬元,民間團體核准金額僅2千7百萬元。103年民間團體申請1億4,492萬元、政府機關申請3億9395萬元,然而民間團體被駁回6,426萬元,政府部門僅被駁回1,713萬元,兩者比例相差懸殊,導致新住民發展基金政府機關申請得多,駁回金額少;民間團體申請得少,駁回金額多,顯示新住民發展基金政策方向不明確且使用方式有待檢討,否則無法達成培育民間力量之目標。爰此,提案凍結「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中「業務費」10,000千元,待移民署針對新住民發展基金之核准額度檢討、計畫績效考核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658、修正案:
有鑑於移民署於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中,業務包含有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規劃、辦理與宣導作業。惟查,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設立宗旨,為協助新住民適應台灣社會、與民間共創多元社會、增進文化多元理解。經查,104年新住民發展基金核准政府機關金額共約2億3千萬元,民間團體核准金額僅2千7百萬元。103年民間團體申請1億4,492萬元、政府機關申請3億9395萬元,然而民間團體被駁回6,426萬元,政府部門僅被駁回1,713萬元,兩者比例相差懸殊,導致新住民發展基金政府機關申請得多,駁回金額少;民間團體申請得少,駁回金額多,顯示新住民發展基金政策方向不明確且使用方式有待檢討,否則無法達成培育民間力量之目標。爰此,提案凍結「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中「業務費」1,000千元,待移民署針對新住民發展基金之核准額度檢討、計畫績效考核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659案。
659、
中華民國106年度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計畫乙項,計編列新台幣341,549千元。查該計畫係執行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規劃、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及廣告之管制,移民輔導、移民機構管理、定居居留業務及人口販運等措施。惟該署之主要職掌業務,包含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然而,外籍勞工或大陸觀光及自由行旅客行蹤難以追蹤,移民署與國安系統針對特定入境人士並未有效橫向聯繫,對我國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形成潛在威脅或防治上之漏洞,爰建議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計畫乙項,應凍結十分之三,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659、修正案:
中華民國106年度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計畫乙項,計編列新台幣341,549千元。查該計畫係執行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規劃、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及廣告之管制,移民輔導、移民機構管理、定居居留業務及人口販運等措施。惟該署之主要職掌業務,包含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然而,外籍勞工或大陸觀光及自由行旅客行蹤難以追蹤,移民署與國安系統針對特定入境人士並未有效橫向聯繫,對我國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形成潛在威脅或防治上之漏洞,爰建議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計畫乙項,應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661案。
661、
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5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項下編列業務費540萬4千元。根據說明,本計畫係執行入出國政策之擬訂、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等業務。在預算總說明(P.12)中所查處逃逸外勞之「祥安專案」104年度績效目標值為「較103年提升年度目標值2%」;另外,據詢問移民署,105年度績效目標值仍然定為「較104年提升年度目標值2%」。雖在達成情形分析提供之資料顯示「達成率達116%,已達成『較103年提升年度目標值2%』之目標值」,顯示移民署查處外勞之絕對量上有所成長,但是透過年度查緝工作「查處外勞人數」當作計算基數,只能顯示貫行專案查緝工作與前年度查緝工作之比較,忽略總體逃逸外勞人數之增加量,與國人對於查處行蹤不明逃逸外勞之期待落差甚大,亦無法達到「杜絕不法仲介」之目標,移民署有必要研議改善該目標之績效衡量方式。爰此,針對「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其中「業務費」,原列540萬4千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63案。
663、
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6執行外來人口管理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項下說明2.「執行外來人口查訪,外國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及觀光客來台違法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面談業務規劃及國境內面談工作、協調、聯繫、工作業務經費」編列3,863萬1千元。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近年來逃逸外勞查獲比例(各國安團隊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除以行蹤不明人數)僅維持在3成多(101年起:36.57%(101)、38.99%(102)、32.67%(103)、32.97%(104)、19.46%(105至6月底));以該查獲比例判斷,逃逸外勞總人數勢必逐年攀升,致使我國社會秩序與安全之隱憂日增,顯示移民署現行查緝逃逸外勞之作為與機制必須改善。爰此,針對「執行外來人口管理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其中「執行外來人口查訪,外國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及觀光客來台違法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面談業務規劃及國境內面談工作、協調、聯繫、工作業務經費」,原列3,863萬1千元,建議凍結350萬元,俟內政部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66案。
666、
106年度移民署第7款第7項第2目第6節「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109萬5千元,凍結三分之一。
說明:自推動祥安專案以來,查獲行蹤不明移工人數逐年提升,超越查緝工作之目標值。但行蹤不明移工人數亦逐年增多,且出現行蹤不明移工生子遭遺棄,形成黑戶之問題,恐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有鑑於外籍勞工三年出境一日之規定已取消,續聘手續簡化。外勞逃逸動機已大幅減少,移民署應對此提出逃逸外勞自首合法化之方案,藉此降低失聯外勞流竄所造成之治安風險。爰此凍結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109萬5千元,凍結三分之一經費,俟移民署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失聯外勞自首輔導方案」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666、修正案:
106年度移民署第7款第7項第2目第6節「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109萬5千元,凍結五分之一。
說明:自推動祥安專案以來,查獲行蹤不明移工人數逐年提升,超越查緝工作之目標值。但行蹤不明移工人數亦逐年增多,且出現行蹤不明移工生子遭遺棄,形成黑戶之問題,恐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有鑑於外籍勞工三年出境一日之規定已取消,續聘手續簡化。外勞逃逸動機已大幅減少,移民署應對此提出逃逸外勞自首合法化之方案,藉此降低失聯外勞流竄所造成之治安風險。爰此凍結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109萬5千元,凍結五分之一經費,俟移民署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失聯外勞自首輔導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667案。
667、
有鑑於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事件頻傳,頻傳多起社會案件,已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數103年為43,222人,占外籍勞工總人數7.84%,但至105年6月底,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人數已達52,326人,占外籍勞工總人數8.69%,行蹤不明外勞之人數逐年攀升,顯見移民署等國安團隊針對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之稽查工作成效不彰。爰此,凍結「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20,000千元,待移民署與各國安團隊,針對提高稽查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667、修正案:
有鑑於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事件頻傳,頻傳多起社會案件,已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數103年為43,222人,占外籍勞工總人數7.84%,但至105年6月底,行縱不明外籍勞工人數已達52326人,占外籍勞工總人數8.69%,行蹤不明外勞之人數逐年攀升,顯見移民署等國安團隊針對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之稽查工作成效不彰。爰此,凍結「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500千元,待移民署與各國安團隊,針對提高稽查行蹤不明外藉勞工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668案。
668、
依據移民署統計陸客自由行個人旅遊,105年8月陸客自由行來台旅客共97,176人,105年8月份陸客自由行旅客較去年同期減少約16%,減少17,469人。105年9月陸客自由行來台旅客共89,541人,105年9月份陸客自由行旅客較去年同期減少約11%,減少11068人。105年10月陸客自由行來台旅客共92,995人,105年10月份陸客自由行旅客較去年同期減少約24%,減少28,732人。顯示陸客自由行來台人數從105年8月開始都比去年同期人數減少。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陸客自由行政策之電話諮詢及協處人力」9,566千元,諮詢或協處業務量,應該會隨著陸客自由行來台人數減少而減少。爰此,為撙節政府預算,「陸客自由行政策之電話諮詢及協處人力」經費提案凍結566千元,待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等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74案。
674、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移民署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3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外來旅客申請案件計入出國資料建檔掃描及系統問題諮詢服務等11,513千元;04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治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委託辦理外來人士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1,125千元;05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編列大陸專業及商務人士線上系統電話諮詢等經費3,075千元;06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陸客自由行政策之電話諮詢及協處人力等經費9,566千元!
各熱線諮詢費用計達35,279千元,成效不明!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需求應可精簡!
建請刪減該署該工作計畫業務費10,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674、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移民署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3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外來旅客申請案件計入出國資料建檔掃描及系統問題諮詢服務等11,513千元;04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治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委託辦理外來人士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1,125千元;05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編列大陸專業及商務人士線上系統電話諮詢等經費3,075千元;06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陸客自由行政策之電話諮詢及協處人力等經費9,566千元!
各熱線諮詢費用計達35,279千元,成效不明!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需求應可精簡!
建請刪減該署該工作計畫業務費5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第675案。
67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移民署編列大陸地區旅費917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917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675、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移民署編列大陸地區旅費917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凍結大陸地區旅費260千元。經專案報告,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動改凍結20%。
進行第680案。
680、
106年度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列「建築研究業務」項下推展環境控制,編列425,403千元。其目的為辦理包括「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智慧化環境科技發展推廣計畫」、「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及「性能實驗中心試驗服務計畫」等。其中,經常接到民眾反映綠建材標章之申請過程繁複,等待期長,且審查過程不透明。又查101年至104年度綠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件數介於203~279件之間,占同期間使用執照核發數比率0.70%~0.97%之間;101年度至104年度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件數介於2~9件,占同期間使用執照核發數比率0.01%~0.03%之間,顯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比率明顯偏低,智慧綠建築之推廣成效仍待提升。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以督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改善通過標章之比率,待其向立法院提出改善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連署人:江啟臣
680、修正案:
106年度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列「建築研究業務」項下推展環境控制,編列425,403千元。其目的為辦理包括「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智慧化環境科技發展推廣計畫」、「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及「性能實驗中心試驗服務計畫」等。其中,經常接到民眾反映綠建材標章之申請過程繁複,等待期長,且審查過程不透明。又查101年至104年度綠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件數介於203~279件之間,占同期間使用執照核發數比率0.70%~0.97%之間;101年度至104年度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件數介於2~9件,占同期間使用執照核發數比率0.01%~0.03%之間,顯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比率明顯偏低,智慧綠建築之推廣成效仍待提升。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以督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改善通過標章之比率,待其向立法院提出改善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681案。
681、
106年度建築研究所第7款第8項第2目第4節「環境控制」編列425,403千元,凍結10%。
說明:當前政府為推廣環保綠能,設立綠建築標章,規劃多項綠建築推廣方案。然而綠建築標章對於一般民眾居住之住宅或店面適用性不高,推廣有所限制。建築研究所應另研擬便於民眾改建增設之綠能環保建築標準,以增進國人環保綠能觀念,達到降低碳排放及能源消耗之果效。爰第2目編列「環境控制」425,403千元,凍結10%,俟提出便於一般民眾適用之綠能環保建築標準,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82案。
682、
為強化綠建築產業發展,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民國106年度於「建築研究業務」分支計畫「環境控制」編列425,403千元,辦理包括「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智慧化環境科技發展推廣計畫」、「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及「性能實驗中心試驗服務計畫」。然,經查民國101年度至104年度綠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件數介於203件至279件之間,占同期間使用執照核發數比率0.70%至0.97%之間;民國101年度至104年度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件數介於2至9件,占同期間使用執照核發數比率0.01%至0.03%之間,顯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比率明顯偏低,智慧綠建築之推廣成效仍待進一步提升。為督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改善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比率,爰提案凍結「建築研究業務─環境控制」預算5,000千元,待建築研究所提出改善規劃報告,向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682、修正案:
為強化綠建築產業發展,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民國106年度於「建築研究業務」分支計畫「環境控制」編列425,403千元,辦理包括「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智慧化環境科技發展推廣計畫」、「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及「性能實驗中心試驗服務計畫」。然,經查民國101年度至104年度綠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件數介於203件至279件之間,占同期間使用執照核發數比率0.70%至097%之間;民國101年度至104年度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件數介於2至9件,占同期間使用執照核發數比率0.01%至0.03%之間,顯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比率明顯偏低,智慧綠建築之推廣成效仍待進一步提升。為督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改善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通過之比率,爰提案凍結「建築研究業務─環境控制」預算1,000千元,待建築研究所提出改善規劃報告,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王育敏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684案。
684、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建築研究所編列大陸地區旅費141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141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684、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建築研究所編列大陸地區旅費141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大陸地區旅費141千元,僅限參加WSBE 2017研討會使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685案。
685、
建築研究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建築研究業務:04環境控制」項下「辦理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106年度編列第2年經費3億5,290萬元,其中業務費編列6,110萬元。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由於各地方政府發生計畫報核程序延遲及工程執行能力不符要求等因素,致使相關方案時有鉅額保留款。內政部允應加強執行面之控管,依地方政府實際執行進度撥付補助款項,並檢討與地方政府就是項計畫之協調與輔導機制,以提升預算執行之效率。爰此,針對「「辦理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其中業務費,原列6,110萬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685、修正案:
建築研究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建築研究業務:04環境控制」項下「辦理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106年度編列第2年經費3億5,290萬元,其中業務費編列6,110萬元。由於過去各地方政府時有發生計畫報核程序延遲及工程執行能力不符要求等因素,致使相關方案時有鉅額保留款。爰此要求內政部允應加強執行面之控管,依地方政府實際執行進度撥付補助款項,並檢討與地方政府就是項計畫之協調與輔導機制,以提升預算執行之效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686案。
686、
為強化綠建築產業發展,建築研究所106年度於「建築研究業務」分支計畫「環境控制」下辦理「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分別編列2,474萬元及3億5,290萬元,合計3億7,764萬元。經查:(一)歷年推動綠建築經費逾51億元,金額龐鉅:鑒於京都議定書之簽署與地球環保運動之推行,國家發展委員會(前經濟建設委員會)將綠建築納為城鄉永續發展政策之執行重點,推動綠建築,俾利達成有效利用資源、節約能源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之目標。查建築研究所自90年起推動多項綠建築相關方案經費,高達51億7,128萬9千元,其中包含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推廣(詳附表1)。(二)民間申請通過情形不佳,允宜檢討改進:依預算法第49條:「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而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為識別選購綠建築,並判斷建築物是否符合環保永續之綠建築概念之評估基準,自88年9月開始施行(嗣後並於91年增修指標))。惟經彙整施行以來之推動成果,通過綠建築標章的政府單位有1,465件,民間單位有453件;通過候選綠建築證書的政府單位有3,173件,民間單位有896件,幾由政府相關單位申請通過為主,民間單位及社會大眾推廣及實施情形明顯偏低(詳附表2)。綜上,建築研究所16年推動綠建築相關方案達51億7,128萬9千元,通過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共計5,387件,平均每年通過336件,每件耗費政府預算96萬,而建築研究所106年再編列綠建築相關方案預算度3億7,764萬元,惟民間申請通過情形相對偏低,推廣成效欠佳,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立即改正「民間單位及社會大眾推廣及實施情形明顯偏低」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環境控制」下辦理「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分別編列2,474萬元及3億5,290萬元,合計3億7,764萬元,爰建議減列1億7,764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三個月內針對「綠色建築民間單位及社會大眾推廣及實施情形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686、修正案:
為強化綠建築產業發展,建築研究所106年度於「建築研究業務」分支計畫「環境控制」下辦理「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分別編列2,474萬元及3億5,290萬元,合計3億7,764萬元。經查:(一)歷年推動綠建築經費逾51億元,金額龐鉅:鑒於京都議定書之簽署與地球環保運動之推行,國家發展委員會(前經濟建設委員會)將綠建築納為城鄉永續發展政策之執行重點,推動綠建築,俾利達成有效利用資源、節約能源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之目標。查建築研究所自90年起推動多項綠建築相關方案經費,高達51億7,128萬9千元,其中包含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推廣(詳附表1)。(二)民間申請通過情形不佳,允宜檢討改進:依預算法第49條:「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而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為識別選購綠建築,並判斷建築物是否符合環保永續之綠建築概念之評估基準,自88年9月開始施行(嗣後並於91年增修指標))。惟經彙整施行以來之推動成果,通過綠建築標章的政府單位有1,465件,民間單位有453件;通過候選綠建築證書的政府單位有3,173件,民間單位有896件,幾由政府相關單位申請通過為主,民間單位及社會大眾推廣及實施情形明顯偏低(詳附表2)。綜上,建築研究所16年推動綠建築相關方案達51億7,128萬9千元,通過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共計5,387件,平均每年通過336件,每件耗費政府預算96萬,而建築研究所106年再編列綠建築相關方案預算度3億7,764萬元,惟民間申請通過情形相對偏低,推廣成效欠佳,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立即改正「民間單位及社會大眾推廣及實施情形明顯偏低」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環境控制」下辦理「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分別編列2,474萬元及3億5,290萬元,合計3億7,764萬元,爰建議減列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三個月內針對「綠色建築民間單位及社會大眾推廣及實施情形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進行第688案。
688、
建築研究所106年度於「建築研究業務」分支計畫「環境控制」下辦理「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分別編列2,4740千元及35,2900千元,合計37,7640元。鑒於京都議定書之簽署與地球環保運動之推行,國家發展委員會(前經濟建設委員會)將綠建築納為城鄉永續發展政策之執行重點,推動綠建築,俾利達成有效利用資源、節約能源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之目標。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為識別選購綠建築,並判斷建築物是否符合環保永續之綠建築概念之評估基準,惟經彙整施行以來之推動成果,幾由政府相關單位申請通過為主,推廣社會大眾實施情形偏低。建築研究所允應檢討該等評估標準對民間及學術單位而言是否具代表性與實用性,或我國現行綠建築工法是否符合臺灣氣候環境等因素,並分析民間推廣情形不佳之相關原因,俾改善計畫執行效益。綜上,建築研究所歷年推動綠建築相關方案達51億7,128萬9千元,106年度編列相關經費3億7,764萬元,惟民間申請通過情形相對偏低,推廣成效欠佳,允宜檢討改進。爰此,建築研究所106年度於「建築研究業務」分支計畫「環境控制」下辦理「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分別原編列2,4740千元及35,2900千元,合計37,7640元,故此建請刪減17,764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688、修正案:
建築研究所106年度於「建築研究業務」分支計畫「環境控制」下辦理「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分別編列2,4740千元及35,2900千元,合計37,7640元。鑒於京都議定書之簽署與地球環保運動之推行,國家發展委員會(前經濟建設委員會)將綠建築納為城鄉永續發展政策之執行重點,推動綠建築,俾利達成有效利用資源、節約能源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之目標。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為識別選購綠建築,並判斷建築物是否符合環保永續之綠建築概念之評估基準,惟經彙整施行以來之推動成果,幾由政府相關單位申請通過為主,推廣社會大眾實施情形偏低。建築研究所允應檢討該等評估標準對民間及學術單位而言是否具代表性與實用性,或我國現行綠建築工法是否符合臺灣氣候環境1等因素,並分析民間推廣情形不佳之相關原因,俾改善計畫執行效益。綜上,建築研究所歷年推動綠建築相關方案達51億7,128萬9千元,106年度編列相關經費3億7,764萬元,惟民間申請通過情形相對偏低,推廣成效欠佳,允宜檢討改進。爰此,建築研究所106年度於「建築研究業務」分支計畫「環境控制」下辦理「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分別原編列2,4740千元及35,2900千元,合計37,7640元,應逐年檢討永續智慧社區示範計畫之補助方式,節省國家預算支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693案。
693、
建築研究所於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委辦費1億3,641萬元,包括智慧化環境科技發展計畫等,以委託辦理及委託研究等方式進行建築研究相關業務。經查:(一)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逾6成,機關法定職掌業務委外辦理比率偏高,允宜檢討改進: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顯示該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經查建築研究所106年度編列委辦費1億3,641萬元,占業務費2億2,678萬3千元之比率高達60.15%,係近年新高,亦較104年度委辦費決算數1億0,756萬5千元,增加2,884萬5千元,增幅26.82%(詳附表1),顯示建築研究所法定職掌業務逾6成均委外辦理,自辦業務偏低,儼然成為業務委外發包中心,外界批評主管官員坐領高薪,無所事事,只負責蓋印章。(二)建築研究所係以研究為本職之機關,每年仍編列高額委外研究經費,其妥適性恐待商榷:依中央政府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規定,「委辦費」科目第三級用途包括研究費、委託研究及委託辦理等3項。其中研究費及委託研究係各機關為政策改進或研擬,或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等目的,因現有人力、技術水準及設備功能無法自行辦理而編列之委外研究經費。經查建築研究所106年度編列委外研究經費3,645萬元,占委辦費1億3,641萬元之比率達26.72%(詳附表2)。惟建築研究所依其組織法規定,本職即為從事整體性或系統性之研究工作,爰對相關議題之研究本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委外研究為例外,然建築研究所仍持續編列高額委外研究經費,其委外研究經費占委辦費比率甚逾2成以上,恐有將委外研究常態化辦理之情事,是否符合研究機關之本職,恐待商榷。綜上,建築研究所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逾6成,機關法定職掌業務過半均委外辦理,且建築研究所係以研究為本職之機關,其編列委外研究經費偏高,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立即改正「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逾6成,機關法定職掌業務過半均委外辦理,且建築研究所係以研究為本職之機關,其編列委外研究經費偏高」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委辦費1億3,641萬元,爰建議減列減列2,728萬元(二成),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三個月內針對「委辦費占業務費比例高達60.15%,儼然成為「發包中心」,外界批評主管官員坐領高薪,無所事事,只負責蓋印章」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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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建築研究所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統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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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項目 |
委辦費 |
業務費 |
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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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 |
123,771 |
208,091 |
59.48 |
|
102年度 |
112,612 |
197,220 |
57.10 |
|
103年度 |
109,146 |
198,643 |
54.95 |
|
104年度 |
107,565 |
184,804 |
58.20 |
|
105年度 |
117,409 |
206,086 |
56.97 |
|
106年度 |
136,410 |
226,783 |
60.15 |
※註:1.資料來源,建築研究所各年度預、決算書暨建築研究所提供。
2.該所當年度總經費101年度至104年度為決算數,105年度至106年度為預算(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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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建築研究所委外研究經費占委辦費比率統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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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項目 |
委外研究經費 |
委辦費 |
委外研究經費占 委辦費比率 |
|
101年度 |
30,572 |
123,771 |
27.70 |
|
102年度 |
29,794 |
112,612 |
26.46 |
|
103年度 |
32,294 |
109,146 |
29.59 |
|
104年度 |
34,324 |
107,565 |
31.91 |
|
105年度 |
22,157 |
117,409 |
18.87 |
|
106年度 |
36,450 |
136,410 |
26.72 |
※註:1.資料來源,建築研究所各年度預、決算書暨建築研究所提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693、修正案:
建築研究所於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委辦費1億3,641萬元,包括智慧化環境科技發展計畫等,以委託辦理及委託研究等方式進行建築研究相關業務。經查:(一)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逾6成,機關法定職掌業務委外辦理比率偏高,允宜檢討改進: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顯示該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經查建築研究所106年度編列委辦費1億3,641萬元,占業務費2億2,678萬3千元之比率高達60.15%,係近年新高,亦較104年度委辦費決算數1億0,756萬5千元,增加2,884萬5千元,增幅26.82%(詳附表1),顯示建築研究所法定職掌業務逾6成均委外辦理,自辦業務偏低,儼然成為業務委外發包中心,外界批評主管官員坐領高薪,無所事事,只負責蓋印章。(二)建築研究所係以研究為本職之機關,每年仍編列高額委外研究經費,其妥適性恐待商榷:依中央政府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規定,「委辦費」科目第三級用途包括研究費、委託研究及委託辦理等3項。其中研究費及委託研究係各機關為政策改進或研擬,或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等目的,因現有人力、技術水準及設備功能無法自行辦理而編列之委外研究經費。經查建築研究所106年度編列委外研究經費3,645萬元,占委辦費1億3,641萬元之比率達26.72%(詳附表2)。惟建築研究所依其組織法規定,本職即為從事整體性或系統性之研究工作,爰對相關議題之研究本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委外研究為例外,然建築研究所仍持續編列高額委外研究經費,其委外研究經費占委辦費比率甚逾2成以上,恐有將委外研究常態化辦理之情事,是否符合研究機關之本職,恐待商榷。綜上,建築研究所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逾6成,機關法定職掌業務過半均委外辦理,且建築研究所係以研究為本職之機關,其編列委外研究經費偏高,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立即改正「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逾6成,機關法定職掌業務過半均委外辦理,且建築研究所係以研究為本職之機關,其編列委外研究經費偏高」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委辦費1億3,641萬元,爰建議凍結2,000萬,三個月內針對「委辦費占業務費比例高達60.15%,儼然成為「發包中心」,外界批評主管官員坐領高薪,無所事事,只負責蓋印章」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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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建築研究所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統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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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項目 |
委辦費 |
業務費 |
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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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 |
123,771 |
208,091 |
59.48 |
|
102年度 |
112,612 |
197,220 |
57.10 |
|
103年度 |
109,146 |
198,643 |
54.95 |
|
104年度 |
107,565 |
184,804 |
58.20 |
|
105年度 |
117,409 |
206,086 |
56.97 |
|
106年度 |
136,410 |
226,783 |
60.15 |
※註:1.資料來源,建築研究所各年度預、決算書暨建築研究所提供。
2.該所當年度總經費101年度至104年度為決算數,105年度至106年度為預算(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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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建築研究所委外研究經費占委辦費比率統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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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項目 |
委外研究經費 |
委辦費 |
委外研究經費占 委辦費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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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 |
30,572 |
123,771 |
27.70 |
|
102年度 |
29,794 |
112,612 |
26.46 |
|
103年度 |
32,294 |
109,146 |
29.59 |
|
104年度 |
34,324 |
107,565 |
3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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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 |
22,157 |
117,409 |
18.87 |
|
106年度 |
36,450 |
136,410 |
26.72 |
※註:1.資料來源,建築研究所各年度預、決算書暨建築研究所提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695案。
695、
建築研究所於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委辦費1億3,641萬元,包括智慧化環境科技發展計畫等,以委託辦理及委託研究等方式進行建築研究相關業務。經查:(一)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逾6成,機關法定職掌業務委外辦理比率偏高,允宜檢討改進: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顯示該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經查建築研究所106年度編列委辦費1億3,641萬元,占業務費2億2,678萬3千元之比率高達60.15%,係近年新高,亦較104年度委辦費決算數1億0,756萬5千元,增加2,884萬5千元,增幅26.82%(詳附表1),顯示建築研究所法定職掌業務逾6成均委外辦理,自辦業務偏低,儼然成為業務委外發包中心,外界批評主管官員坐領高薪,無所事事,只負責蓋印章。(二)建築研究所係以研究為本職之機關,每年仍編列高額委外研究經費,其妥適性恐待商榷:依中央政府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規定,「委辦費」科目第三級用途包括研究費、委託研究及委託辦理等3項。其中研究費及委託研究係各機關為政策改進或研擬,或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等目的,因現有人力、技術水準及設備功能無法自行辦理而編列之委外研究經費。經查建築研究所106年度編列委外研究經費3,645萬元,占委辦費1億3,641萬元之比率達26.72%(詳附表2)。惟建築研究所依其組織法規定,本職即為從事整體性或系統性之研究工作,爰對相關議題之研究本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委外研究為例外,然建築研究所仍持續編列高額委外研究經費,其委外研究經費占委辦費比率甚逾2成以上,恐有將委外研究常態化辦理之情事,是否符合研究機關之本職,恐待商榷。綜上,建築研究所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逾6成,機關法定職掌業務過半均委外辦理,且建築研究所係以研究為本職之機關,其編列委外研究經費偏高,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立即改正「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逾6成,機關法定職掌業務過半均委外辦理,且建築研究所係以研究為本職之機關,其編列委外研究經費偏高」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委辦費占業務費比例高達60.15%,儼然成為「發包中心」,外界批評主管官員坐領高薪,無所事事,只負責蓋印章」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695、修正案:
建築研究所於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委辦費1億3,641萬元,包括智慧化環境科技發展計畫等,以委託辦理及委託研究等方式進行建築研究相關業務。經查:(一)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逾6成,機關法定職掌業務委外辦理比率偏高,允宜檢討改進: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顯示該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經查建築研究所106年度編列委辦費1億3,641萬元,占業務費2億2,678萬3千元之比率高達60.15%,係近年新高,亦較104年度委辦費決算數1億0,756萬5千元,增加2,884萬5千元,增幅26.82%(詳附表1),顯示建築研究所法定職掌業務逾6成均委外辦理,自辦業務偏低,儼然成為業務委外發包中心,外界批評主管官員坐領高薪,無所事事,只負責蓋印章。(二)建築研究所係以研究為本職之機關,每年仍編列高額委外研究經費,其妥適性恐待商榷:依中央政府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規定,「委辦費」科目第三級用途包括研究費、委託研究及委託辦理等3項。其中研究費及委託研究係各機關為政策改進或研擬,或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等目的,因現有人力、技術水準及設備功能無法自行辦理而編列之委外研究經費。經查建築研究所106年度編列委外研究經費3,645萬元,占委辦費1億3,641萬元之比率達26.72%(詳附表2)。惟建築研究所依其組織法規定,本職即為從事整體性或系統性之研究工作,爰對相關議題之研究本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委外研究為例外,然建築研究所仍持續編列高額委外研究經費,其委外研究經費占委辦費比率甚逾2成以上,恐有將委外研究常態化辦理之情事,是否符合研究機關之本職,恐待商榷。綜上,建築研究所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逾6成,機關法定職掌業務過半均委外辦理,且建築研究所係以研究為本職之機關,其編列委外研究經費偏高,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立即改正「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逾6成,機關法定職掌業務過半均委外辦理,且建築研究所係以研究為本職之機關,其編列委外研究經費偏高」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委辦費占業務費比例高達60.15%,儼然成為「發包中心」,外界批評主管官員坐領高薪,無所事事,只負責蓋印章」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696案。
696、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理「都市與建築減災與調適科技精進及整合應用發展計畫」,主要係因應極端氣候變遷,都市中廣域性重大災害研究、都市內水防治及山坡地社區災害預防、減災、應變、復原、重建之研究。惟實施以來,協助實施現地勘查與輔導社區情形甚為零星,且集中於北部地區,有區域失衡之虞,爰要求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該所於辦理「都市與建築減災與調適科技精進及整合應用發展計畫」,應就以前年度辦理情形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說明:
一、為因應極端氣候變遷之都市防災研究所需,建築研究所賡續辦理「都市與建築減災與調適科技精進及整合應用發展計畫」,106年度預算案於「建築研究業務─安全防災」計畫項下編列1,107萬9千元。
二、隨著全球暖化及氣候變遷,世界各地均有乾旱、暴雨等極端天氣現象,台灣地理環境易受颱風侵襲,且近年來極端降雨事件頻傳,除淹水外,更因山坡土石滑落而致房屋倒塌,往往造成民眾損失;據內政統計年報統計顯示,104年度因天然災害導致房屋全倒及半倒之戶數計有169戶,足證都市防災之重要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696、修正案: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理「都市與建築減災與調適科技精進及整合應用發展計畫」,主要係因應極端氣候變遷,都市中廣域性重大災害研究、都市內水防治及山坡地社區災害預防、減災、應變、復原、重建之研究。惟實施以來,協助實施現地勘查與輔導社區情形甚為零星,且集中於北部地區,有區域失衡之虞,爰要求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該所於辦理「都市與建築減災與調適科技精進及整合應用發展計畫」,應就以前年度辦理情形檢討改善。
說明:
一、為因應極端氣候變遷之都市防災研究所需,建築研究所賡續辦理「都市與建築減災與調適科技精進及整合應用發展計畫」,106年度預算案於「建築研究業務─安全防災」計畫項下編列1,107萬9千元。
二、隨著全球暖化及氣候變遷,世界各地均有乾旱、暴雨等極端天氣現象,台灣地理環境易受颱風侵襲,且近年來極端降雨事件頻傳,除淹水外,更因山坡土石滑落而致房屋倒塌,往往造成民眾損失;據內政統計年報統計顯示,104年度因天然災害導致房屋全倒及半倒之戶數計有169戶,足證都市防災之重要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698案。
698、
為強化綠建築產業發展,建築研究所106年度於「建築研究業務」分支計畫「環境控制」下辦理「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分別編列2,474萬元及3億5,290萬元,合計3億7,764萬元。經查:(一)歷年推動綠建築經費逾51億元,金額龐鉅:鑒於京都議定書之簽署與地球環保運動之推行,國家發展委員會(前經濟建設委員會)將綠建築納為城鄉永續發展政策之執行重點,推動綠建築,俾利達成有效利用資源、節約能源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之目標。查建築研究所自90年起推動多項綠建築相關方案經費,高達51億7,128萬9千元,其中包含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推廣(詳附表1)。(二)民間申請通過情形不佳,允宜檢討改進:依預算法第49條:「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而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為識別選購綠建築,並判斷建築物是否符合環保永續之綠建築概念之評估基準,自88年9月開始施行(嗣後並於91年增修指標)。惟經彙整施行以來之推動成果,通過綠建築標章的政府單位有1,465件,民間單位有453件;通過候選綠建築證書的政府單位有3,173件,民間單位有896件,幾由政府相關單位申請通過為主,民間單位及社會大眾推廣及實施情形明顯偏低(詳附表2)。綜上,建築研究所16年推動綠建築相關方案達51億7,128萬9千元,通過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共計5,387件,平均每年通過336件,每件耗費政府預算96萬,而建築研究所106年再編列綠建築相關方案預算度3億7,764萬元,惟民間申請通過情形相對偏低,推廣成效欠佳,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立即改正「民間單位及社會大眾推廣及實施情形明顯偏低」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三個月內針對「綠色建築民間單位及社會大眾推廣及實施情形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698、修正案:
為強化綠建築產業發展,建築研究所106年度於「建築研究業務」分支計畫「環境控制」下辦理「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分別編列2,474萬元及3億5,290萬元,合計3億7,764萬元。經查:(一)歷年推動綠建築經費逾51億元,金額龐鉅:鑒於京都議定書之簽署與地球環保運動之推行,國家發展委員會(前經濟建設委員會)將綠建築納為城鄉永續發展政策之執行重點,推動綠建築,俾利達成有效利用資源、節約能源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之目標。查建築研究所自90年起推動多項綠建築相關方案經費,高達51億7,128萬9千元,其中包含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推廣(詳附表1)。(二)民間申請通過情形不佳,允宜檢討改進:依預算法第49條:「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而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為識別選購綠建築,並判斷建築物是否符合環保永續之綠建築概念之評估基準,自88年9月開始施行(嗣後並於91年增修指標)。惟經彙整施行以來之推動成果,通過綠建築標章的政府單位有1465件,民間單位有453件;通過候選綠建築證書的政府單位有3173件,民間單位有896件,幾由政府相關單位申請通過為主,民間單位及社會大眾推廣及實施情形明顯偏低(詳附表2)。綜上,建築研究所16年推動綠建築相關方案達51億7,128萬9千元,通過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共計5387件,平均每年通過336件,每件耗費政府預算96萬,而建築研究所106年再編列綠建築相關方案預算度3億7,764萬元,惟民間申請通過情形相對偏低,推廣成效欠佳,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立即改正「民間單位及社會大眾推廣及實施情形明顯偏低」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三個月內針對「綠色建築民間單位及社會大眾推廣及實施情形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702案。
702、
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航務、機務及飛安─業務費─物品」44,699千元,較105年編列43,892千元,104年編列37,433千元(決算數34,514千元,逐年增加,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爰此,建議凍結該預算3,0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702、修正案:
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航務、機務及飛安─業務費─物品」44,699千元,較105年編列43,892千元,104年編列37,433千元(決算數34,514千元,逐年增加,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爰此,建議凍結該預算3,0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703案。
703、
空勤總隊106年度為辦理直升機各機隊維護保養相關事宜,於「空中勤務業務─航務、機務及飛安」分支計畫「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編列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7億5,800萬元。經查:(一)近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欠佳,恐影響飛機妥善率:空勤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率介於93.51%至98.03%之間,惟104年度預、決算差異數高達3億4,371萬8千元,執行率僅65.09%,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現數占預算數比率僅35.09%(詳附表1),預算執行欠佳,104年度空勤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率偏低之主要原因係部分機型直升機機隊管理暨委商維修案招標作業歷經多次廢標始完成發包,及UH-60M黑鷹直升機隊原規劃交機期程延後;105年度執行進度落後之原因係105年3月發生NA-107號機飛航事故,經承包商提出建議調整相關機型直升機機隊管理暨委商維修案之履約方式,刻正辦理相關協商事宜,因尚未達成協議,致驗收付款進度落後及AS-365N型直升機冷氣結構改善經費,因該機型直升機原廠空中巴士公司提高報價費用達3倍,刻正與該公司協調,致整體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情形落後。(二)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空勤總隊年度績效目標為「建構完整災防體系,確保民眾生命安全」,其衡量指標係維繫總體救援飛機妥善率,104年度至106年度均訂定目標值65%,飛機妥善率高低攸關整體救災安全。惟查B-234型直升機104年度至105年度妥善率分別為53.29%及63.07%,及BEECH型直升機104年度至105年度妥善率分別為54.25%及24.69%(詳附表2),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綜上,近年度空勤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費執行欠佳,且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績效目標,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空勤總隊儘速提昇「近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欠佳,及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嚴重影響飛機妥善率」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編列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7億5,800萬元,爰建議減列減列3億7,000萬元(五成),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三個月內針對「如何提昇近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欠佳,及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嚴重影響飛機妥善率」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附表1:空勤總隊近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預、決算數明細表 | ||||
|
年度 |
預算數(A) |
決算數(B) |
執行率(B/A) |
差異數(B-A) |
|
101 |
464,627 |
439,637 |
94.62 |
24,990 |
|
102 |
464,627 |
434,474 |
93.51 |
30,153 |
|
103 |
461,452 |
452,380 |
98.03 |
9,072 |
|
104 |
982,918 |
639,200 |
65.03 |
343,718 |
|
105 |
893,560 |
313,506 |
35.09 |
580,054 |
|
106 |
758,000 |
─ |
─ |
─ |
※註:1.資料來源,空勤總隊各年度預、決算書暨空勤總隊提供,本中心彙整。
2.105年數據係截至8月底止。
|
附表2:空勤總隊各機隊104年度至105年度妥善率明細表 | |||
|
型號 |
架數 |
104年度 |
105年度 |
|
UH-1H |
104年13架, 105年1月1日起賸9架, 105年7月1日起賸7架 |
79.37 |
87.64 |
|
AS-365N |
10架 |
65.70 |
77.62 |
|
B-234 |
104年2架 105年6月底汰除 |
53.29 |
63.07 |
|
BEECH |
2架 |
54.25 |
24.69 |
※註:1.資料來源,空勤總隊提供,本中心彙整。
2.B-234型直升機業於105年6月30日汰除,105年數據係截至6月底止;UH-1H型直升機、AS-365N型直升機及BEECH型直升機105年數據係截至8月底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703、修正案:
空勤總隊106年度為辦理直升機各機隊維護保養相關事宜,於「空中勤務業務─航務、機務及飛安」分支計畫「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編列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7億5,800萬元。經查:(一)近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欠佳,恐影響飛機妥善率:空勤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率介於93.51%至98.03%之間,惟104年度預、決算差異數高達3億4,371萬8千元,執行率僅65.09%,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現數占預算數比率僅35.09%(詳附表1),預算執行欠佳,104年度空勤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率偏低之主要原因係部分機型直升機機隊管理暨委商維修案招標作業歷經多次廢標始完成發包,及UH-60M黑鷹直升機隊原規劃交機期程延後;105年度執行進度落後之原因係105年3月發生NA-107號機飛航事故,經承包商提出建議調整相關機型直升機機隊管理暨委商維修案之履約方式,刻正辦理相關協商事宜,因尚未達成協議,致驗收付款進度落後及AS-365N型直升機冷氣結構改善經費,因該機型直升機原廠空中巴士公司提高報價費用達3倍,刻正與該公司協調,致整體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情形落後。(二)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空勤總隊年度績效目標為「建構完整災防體系,確保民眾生命安全」,其衡量指標係維繫總體救援飛機妥善率,104年度至106年度均訂定目標值65%,飛機妥善率高低攸關整體救災安全。惟查B-234型直升機104年度至105年度妥善率分別為53.29%及63.07%,及BEECH型直升機104年度至105年度妥善率分別為54.25%及24.69%(詳附表2),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綜上,近年度空勤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費執行欠佳,且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績效目標,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空勤總隊儘速提昇「近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欠佳,及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嚴重影響飛機妥善率」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編列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7億5,800萬元,爰建議減列100萬元(五成),科目自行調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欠佳,及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嚴重影響飛機妥善率」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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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空勤總隊近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預、決算數明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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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預算數(A) |
決算數(B) |
執行率(B/A) |
差異數(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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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464,627 |
439,637 |
94.62 |
24,990 |
|
102 |
464,627 |
434,474 |
93.51 |
30,153 |
|
103 |
461,452 |
452,380 |
98.03 |
9,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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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982,918 |
639,200 |
65.03 |
343,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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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893,560 |
313,506 |
35.09 |
580,054 |
|
106 |
758,000 |
─ |
─ |
─ |
※註:1.資料來源,空勤總隊各年度預、決算書暨空勤總隊提供,本中心彙整。
2.105年數據係截至8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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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空勤總隊各機隊104年度至105年度妥善率明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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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號 |
架數 |
104年度 |
10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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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H-1H |
104年13架, 105年1月1日起賸9架, 105年7月1日起賸7架 |
79.37 |
87.64 |
|
AS-365N |
10架 |
65.70 |
77.62 |
|
B-234 |
104年2架 105年6月底汰除 |
53.29 |
6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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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CH |
2架 |
54.25 |
24.69 |
※註:1.資料來源,空勤總隊提供,本中心彙整。
2.B-234型直升機業於105年6月30日汰除,105年數據係截至6月底止;UH-1H型直升機、AS-365N型直升機及BEECH型直升機105年數據係截至8月底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進行第704案。
704、
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航務、機務及飛安─業務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758,000千元,預算雖較104年及105年編列少,惟每年執行欠佳,且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績效目標,允宜檢討改進;104年預算數982,918千元(決算數639,200千元)執行率65.03%,105年預算數893,560千元(105年至8月決算數313,506千元)執行率35.09%,近二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欠佳,恐影響飛機妥善率,將影響重大災害及救難派遣。爰此,建議凍結該預算100,0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704、修正案:
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航務、機務及飛安─業務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758,000千元,預算雖較104年及105年編列少,惟每年執行欠佳,且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績效目標,允宜檢討改進;104年預算數982,918千元(決算數639,200千元)執行率65.03%,105年預算數893,560千元(105年至8月決算數313,506千元)執行率35.09%,近二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欠佳,恐影響飛機妥善率,將影響重大災害及救難派遣。爰此,建議凍結該預算50,0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705案。
705、
空中勤務總隊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空中勤務業務─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246千元。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該項支出並無急迫性,為節省公帑並撙節費用支出,爰建議全數凍結,俟向委員會提出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706案。
706、
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勤務指揮工作─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4,100千元,其中編列更新網路設備及伺服器等1,000千元,經查該單位104年及105年均編列相關預算更新網路設備及伺服器等,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爰此,建議凍結該預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706、修正案:
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勤務指揮工作─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4,100千元,其中編列更新網路設備及伺服器等1,000千元,經查該單位104年及105年均編列相關預算更新網路設備及伺服器等,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爰此,建議凍結該預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707案。
707、
空勤總隊106年度為辦理直升機各機隊維護保養相關事宜,於「空中勤務業務─航務、機務及飛安」分支計畫「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編列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7億5,800萬元。經查:(一)近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欠佳,恐影響飛機妥善率:空勤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率介於93.51%至98.03%之間,惟104年度預、決算差異數高達3億4,371萬8千元,執行率僅65.09%,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現數占預算數比率僅35.09%(詳附表1),預算執行欠佳,104年度空勤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率偏低之主要原因係部分機型直升機機隊管理暨委商維修案招標作業歷經多次廢標始完成發包,及UH-60M黑鷹直升機隊原規劃交機期程延後;105年度執行進度落後之原因係105年3月發生NA-107號機飛航事故,經承包商提出建議調整相關機型直升機機隊管理暨委商維修案之履約方式,刻正辦理相關協商事宜,因尚未達成協議,致驗收付款進度落後及AS-365N型直升機冷氣結構改善經費,因該機型直升機原廠空中巴士公司提高報價費用達3倍,刻正與該公司協調,致整體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情形落後。(二)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空勤總隊年度績效目標為「建構完整災防體系,確保民眾生命安全」,其衡量指標係維繫總體救援飛機妥善率,104年度至106年度均訂定目標值65%,飛機妥善率高低攸關整體救災安全。惟查B-234型直升機104年度至105年度妥善率分別為53.29%及63.07%,及BEECH型直升機104年度至105年度妥善率分別為54.25%及24.69%(詳附表2),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綜上,近年度空勤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費執行欠佳,且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績效目標,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空勤總隊儘速提昇「近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欠佳,及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嚴重影響飛機妥善率」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如何提昇近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欠佳,及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嚴重影響飛機妥善率」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707、修正案:
空勤總隊106年度為辦理直升機各機隊維護保養相關事宜,於「空中勤務業務─航務、機務及飛安」分支計畫「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編列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7億5,800萬元。經查:(一)近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欠佳,恐影響飛機妥善率:空勤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率介於93.51%至98.03%之間,惟104年度預、決算差異數高達3億4,371萬8千元,執行率僅65.09%,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現數占預算數比率僅35.09%(詳附表1),預算執行欠佳,104年度空勤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率偏低之主要原因係部分機型直升機機隊管理暨委商維修案招標作業歷經多次廢標始完成發包,及UH-60M黑鷹直升機隊原規劃交機期程延後;105年度執行進度落後之原因係105年3月發生NA-107號機飛航事故,經承包商提出建議調整相關機型直升機機隊管理暨委商維修案之履約方式,刻正辦理相關協商事宜,因尚未達成協議,致驗收付款進度落後及AS-365N型直升機冷氣結構改善經費,因該機型直升機原廠空中巴士公司提高報價費用達3倍,刻正與該公司協調,致整體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情形落後。(二)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空勤總隊年度績效目標為「建構完整災防體系,確保民眾生命安全」,其衡量指標係維繫總體救援飛機妥善率,104年度至106年度均訂定目標值65%,飛機妥善率高低攸關整體救災安全。惟查B-234型直升機104年度至105年度妥善率分別為53.29%及63.07%,及BEECH型直升機104年度至105年度妥善率分別為54.25%及24.69%(詳附表2),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綜上,近年度空勤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費執行欠佳,且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績效目標,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內政部空勤總隊儘速提昇「近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欠佳,及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嚴重影響飛機妥善率」之缺失,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內政部三個月內針對「如何提昇近年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執行欠佳,及部分機型直升機妥善率未達年度績效目標,嚴重影響飛機妥善率」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722案。
722、
根據海巡署12月14日對內政委員會提交的預算報告,105年度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加總歲入預算數69,639千元,累計實收數112,850千元,執行率190.26%,主要是廠商預期違約罰款、志願役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民眾占用機關用地租金等理由,歲入執行率將近兩倍;明年度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加總預算卻減列8,324千元。爰此提案,針對海岸巡防總局105年預算數8,353千元,103年決算35,473千元,差異甚大,實不合理,爰提案要求增列海岸巡防總局歲入預算1,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736案。
736、
106年度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單位預算工作計畫:「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計編列新台幣3,499,672千元。為因應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所需,101年度至106年度已獲行政院淨核增299人員,但是自99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為止,實際員額僅增加25人,預算額度與實際員額差異過大,允檢討其預算員額需求之合理性及人力進用與運用之妥適性,該預算刪除十分二。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736、修正案:
106年度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單位預算工作計畫:「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計編列新台幣3,499,672千元。為因應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所需,101年度至106年度已獲行政院淨核增299人員,但是自99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為止,實際員額僅增加25人,預算額度與實際員額差異過大,允檢討其預算員額需求之合理性及人力進用與運用之妥適性,該預算凍結一千萬,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746案。
746、
海洋巡防總局為強化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巡防部署,並提升遠航巡護及救難能量,98年度開始編列總經費208億6,909萬7千元之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艦艇新建及延壽計畫,並於本年度續編6億495萬7千元之預算。
查海巡署有關本計畫之問題評析及預期效益顯示,海洋巡防總局於未來籌建1000噸級以上大型船艦時,將輔以規劃建置直升機起降平台,以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惟海洋巡防總局之前曾推行籌建8艘配置直升機飛行甲板之巡防救難艦,但未積極協調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致使延宕取得甲板認證、加(改)裝相關設備及人員訓練等時程,使飛行甲板之相關設備長期閒置,考量本計畫內容仍有包含建置直升機起降平台,應先加強與空中勤務總隊之聯繫及持續推動與空勤總隊之機艦組合作業,以便免發生預算排擠效力,爰擬凍結本計畫經費5千萬元,待與空勤總隊之機艦組合作業計畫與建置直升機起降平台之需求評估後方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746、修正案:
海洋巡防總局為強化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巡防部署,並提升遠航巡護及救難能量,98年度開始編列總經費208億6,909萬7千元之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艦艇新建及延壽計畫,並於本年度續編6億495萬7千元之預算。
查海巡署有關本計畫之問題評析及預期效益顯示,海洋巡防總局於未來籌建1000噸級以上大型船艦時,將輔以規劃建置直升機起降平台,以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惟海洋巡防總局之前曾推行籌建8艘配置直升機飛行甲板之巡防救難艦,但未積極協調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致使延宕取得甲板認證、加(改)裝相關設備及人員訓練等時程,使飛行甲板之相關設備長期閒置,考量本計畫內容仍有包含建置直升機起降平台,應先加強與空中勤務總隊之聯繫及持續推動與空勤總隊之機艦組合作業,以便免發生預算排擠效力,爰擬凍結本計畫經費凍500萬元,待與空勤總隊之機艦組合作業計畫與建置直升機起降平台之需求評估後方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747案。
747、
海洋巡防總局為修繕我國艦艇之設備,於本年度編列2億2,242萬7千元之艦艇歲修、定保、料配件及機械儀器養護費預算。
惟查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之艦艇數占實際艦艇數之比重逐年增加,影響艦艇使用調派之機動性,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之艦艇數占實際艦艇數之比重逐年增加,且海洋巡防總局更於103年度將艦艇妥善率目標值降低,然低於目標值之艦艇署仍持續增加,顯見艦艇之維護實有改善之必要。
又據審計部104年度審計報告中指出,至105年3月底仍有14艘船艦未完成檢查,導致不得出港執行勤務,且2000噸級台南艦在四年內發生三次海損事件,停航天數高達八四八天,比能正常行駛的時間長,並遭監察院彈劾,故擬凍結該養護費2千萬元,待海洋巡防總局提出防止妥善艦艇數逐年下降之改善方案、平日維護程序改善方案及加強人員教育訓練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747、修正案:
海洋巡防總局為修繕我國艦艇之設備,於本年度編列2億2,242萬7千元之艦艇歲修、定保、料配件及機械儀器養護費預算。
惟查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之艦艇數占實際艦艇數之比重逐年增加,影響艦艇使用調派之機動性,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之艦艇數占實際艦艇數之比重逐年增加,且海洋巡防總局更於103年度將艦艇妥善率目標值降低,然低於目標值之艦艇署仍持續增加,顯見艦艇之維護實有改善之必要。
又據審計部104年度審計報告中指出,至105年3月底仍有14艘船艦未完成檢查,導致不得出港執行勤務,且2,000噸級台南艦在四年內發生三次海損事件,停航天數高達八四八天,比能正常行駛的時間長,並遭監察院彈劾,故擬凍結該養護費2千萬元,待海洋巡防總局提出防止妥善艦艇數逐年下降之改善方案、平日維護程序改善方案及加強人員教育訓練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751案。
75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及「地區海岸巡防工作」項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文康活動費」預算編列8,874千元;(1)有關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人數係按預算內職員、警察、法警、駐警及約聘人員,並應按實際需要於標準範圍內核實計列。(2)該單位106年預算係以預算員額加計上士以下之士官員額作為編列基礎,共4,437人,以超逾前開規定之人數計算範圍,經查,不列計預算員額之正式進用人員非僅上士以下士官,其餘人員(如志願役士兵)亦未納入計算基礎,此選擇部分排除前揭規定適用之方式,允待檢討其合規性及合理性。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文康活動費2,0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751、修正案: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及「地區海岸巡防工作」項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文康活動費」預算編列8,874千元;(1)有關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人數係按預算內職員、警察、法警、駐警及約聘人員,並應按實際需要於標準範圍內核實計列。(2)該單位106年預算係以預算員額加計上士以下之士官員額作為編列基礎,共4,437人,以超逾前開規定之人數計算範圍,經查,不列計預算員額之正式進用人員非僅上士以下士官,其餘人員(如志願役士兵)亦未納入計算基礎,此選擇部分排除前揭規定適用之方式,允待檢討其合規性及合理性。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文康活動費2,0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752案。
75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及「地區海岸巡防工作」項下,「業務費—辦公器具養護費」預算編列3,707千元;(1)有關辦公器具養護費編列標準人數係按預算內職員、警察、法警、駐警及約聘僱人員,並應按實際需要於標準範圍內核實計列。(2)該單位106年預算係以預算員額加計上士以下之士官員額作為編列基礎,共4,437人,以超逾前開規定之人數計算範圍,經查,不列計預算員額之正式進用人員非僅上士以下士官,其餘人員(如志願役士兵)亦未納入計算基礎,此選擇部分排除前揭規定適用之方式,允待檢討其合規性及合理性。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辦公器具養護費1,0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752、修正案: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及「地區海岸巡防工作」項下,「業務費—辦公器具養護費」預算編列3,707千元;(1)有關辦公器具養護費編列標準人數係按預算內職員、警察、法警、駐警及約聘僱人員,並應按實際需要於標準範圍內核實計列。(2)該單位106年預算係以預算員額加計上士以下之士官員額作為編列基礎,共4,437人,以超逾前開規定之人數計算範圍,經查,不列計預算員額之正式進用人員非僅上士以下士官,其餘人員(如志願役士兵)亦未納入計算基礎,此選擇部分排除前揭規定適用之方式,允待檢討其合規性及合理性。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辦公器具養護費1,0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753案。
753、
凍結「文康活動」200萬元,待海岸巡防總局針對該項經費編列之合規性及合理性,提出檢討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預算編列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之文康活動費計887萬4千元。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106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為一人每年2,000元,並按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計列。海岸巡防總局106年度編列文康活動費用以預算員額3,118人,加計上士以下之士官員額1,319人,共計4,437人為基礎編列,有逾越前開規定之人數計算範圍之虞。
2.爰此,凍結「文康活動」200萬元,待海岸巡防總局針對該項經費編列之合規性及合理性,提出檢討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陳超明 黃昭順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768案。
768、
針對106年度台灣省政府預算案,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臺灣省政府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除人事費外凍結4成,俟臺灣省政府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鑑於凍結40%預算,將影響基本公務運作暨臺灣省政府辦公大樓維護使用,建請修正為凍結20%。
說明:
一、一般行政項下,扣除人事費,計有: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行政管理等2個分支計畫,其中的業務費包含員工文康活動、健康檢查、特別費、環境清潔、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臺灣省政府辦公大摟、省政資料館、檔案中心等辦公廳舍、台中光復新村污水處理廠等所需水電費;光復新村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費、郵寄公文信件費、電話費、各機關聯繫使用數據交換通訊費、辦理永久檔案、珍貴檔案數位整理、車輛油料費、保全監視系統費用暨水電設備、電梯、消防、高壓電檢驗、冷氣機等維修費及幕僚單位因公務所需費用,另臺灣省政府大樓及省政資料館分別係南投縣定古蹟及歷史建築,配合政府維護古蹟及歷史建築之文資保存政策,其外牆破損、裂縫粉刷整修工程暨耐震能力評估等是為必要之維護費用。
二、綜上,臺灣省政府106年度「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之經費大部分屬共同性費用及一般機關之必要支出,預算編列確為業務所需,若凍結40%預算,將影響機關基本公務運作暨辦公大樓維護使用,建請修正為凍結20%。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773案。
773、
針對106年度台灣省政府預算案,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臺灣省政府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業務」項下,凍結4成,俟臺灣省政府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鑑於凍結40%預算,將影響業務推動,建請修正為免予凍結。
說明:臺灣省政府施政業務係辦理及推動各項業務計畫,包括:
一、省政資料館為歷史建物,並為一多功能綜合博物館,免費開放民眾參觀,內設有六大陳列室(區),平日除接待來自全省各地鄉親、學校、團體參訪外,另有會議室、簡報室、宴會廳、國際會議廳等,提供公務機關、學校及非營利性之公益團體借用,因此館內陳列文物及館舍的維護及修繕工程費用是必要且重要的支出。每年規劃辦理本省國中、小學生參訪活動,更與臺灣工藝研究所等機關陸續結為策略聯盟,另辦理省政資料保存維護、展出及推廣、數位典藏、政策宣導、臺灣省傳統文化教育推廣等業務之經費皆為必要支出。
二、配合中央推動相關經建、農業、觀光等業務及性平政策,另協助宣導行政院重要政策法規、辦理教師再申訴評議與輔導,排解校園紛爭,保障教師權益。
三、綜上,凍結40%預算,將影響業務之推動,建請修正為免予凍結。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779案。
779、
針對106年度福建省政府單位預算,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除人事費外凍結5成,俟就組織精簡等3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建請免予凍結。
說明:
一、福建省政府係依據憲法設立的機關,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及地方制度法第13條辦理下列事項:(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二)執行福建省政府行政事務;(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二、106年度福建省政府配合中央政策及施政計畫推動下列業務:
(一)強化地方與中央機關溝通與協調功能
(二)專案彙整金馬問題,協助解決強化地方與中央機關溝通與協調功能:
(三)辦理省府業務再造,提昇機關功能
三、鑑於福建省政府依組織規程督導金馬兩縣政務,肩負中央與地方溝通協調重任,行政院交辦自106年1月份起成立金馬聯合服務中心,經費由該府原編預算項下勻支,並未另編預算支應,各項業務亟待啟動,該府106年度預算依業務需要已覈實編列,建請同意免予凍結,以利業務推展。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782案。
782、
說明:
一、經查,福建省政府預計於連江縣借用政府機關處所成立連江辦公室,所需整修及添購設備等經費,約需48萬9千元,尚不包括用品與一般事務費等基本行政支出,另未來預計遴聘熱心公共事務之鄉賢3至4人,擔任受理民意投訴或輿論蒐集之人力。
二、該府以省政府辦公處所位於金門,致連江縣居民有意見向省政府當面表達時,未能便捷處理為由,新設連江辦公室;惟連江縣已有連江縣政府,具實質且完整之地方自治行政權,居民向縣政府表達意見更能獲致實質迅速處理;現今科技與網路發達,應多利用電子信箱彙集民眾意見,避免民眾分向不同機關陳情,徒增不便;若新設連江辦公室,甚或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力,將不符政府組織精簡精神,建議刪除12,0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782、修正案:
擬刪減數:凍結100萬至立法院報告。
一、經查,福建省政府預計於連江縣借用政府機關處所成立連江辦公室,所需整修及添講設備等經費,約需48萬9千元,尚不包括用品與一般事務費等基本行政支出,另未來預計遴聘熱心公共事務之鄉賢3至4人,擔任受理民意投訴或輿論蒐集之人力。
二、該府以省政府辦公處所位於金門,致連江縣居民有意見向省政府當面表達時,未能便捷處理為由,新設連江辦公室;惟連江縣已有連江縣政府,具實質且完整之地方自治行政權,居民向縣政府表達意見更能獲致實質迅速處理;現今科技與網路發達,應多利用電子信箱彙集民眾意見,避免民眾分向不同機關陳情,徒增不便;若新設連江辦公室,甚或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力,將不符政府組織精簡精神,建議刪除12,0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783案。
783、
一、經查,「省政服務」計畫項下之輔導金馬地區業務經費編列839萬3千元,較105年度預算152萬1千元,增加687萬2千元,增幅451.81%,主要係新增辦理金馬地區首長聯繫會報所需各項事務費與國內旅費等。
二、惟審計部9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於福建省政府提出審核意見,暨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請該府僅維持最低限度之人事及經費支出。該預算擴增經費支出,顯未遵照辦理。
三、然委外辦理福建省政府機關功能再造暨提升金馬兩縣地方自治機能法制研究,實為內政部或負責政府組織改造之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人行總處之職掌,非行政院派出機關之虛級化福建省政府之權責。建議「輔導金馬地區業務經費」減列6,5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783、修正案:
擬刪減數:凍結100萬至立法院報告。
一、經查,「省政服務」計畫項下之輔導金馬地區業務經費編列839萬3千元,較105年度預算152萬1千元,增加687萬2千元,增幅451.81%,主要係新增辦理金馬地區首長聯繫會報所需各項事務費與國內旅費等。
二、惟審計部9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於福建省政府提出審核意見,暨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請該府僅維持最低限度之人事及經費支出。該預算擴增經引支出,顯未遵照辦理。
三、然委外辦理福建省政府機關功能再造暨提升金馬兩縣地方自治機能法制研究,實為內政部或負貴政府組織改造之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人行總處之職掌,非行政院派出機關之虛級化福建省政府之權賁。建議「輔導金馬地區業務經費」減列6,5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繼續處理內政委員會部分。
進行第1案。
1、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行政院依105年7月30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處務規程第28條規定,設科技會報辦公室、食品安全辦公室,以及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6個常設性任務編組;惟行政院載至105年7月底止除上述常設性任務編組外,仍設置多個任務編組。經查,政院所設臨時性任務編組主要係配合內閣改組、院長指示、社會重大事件或政務協調需要等而成立,為跨部會政務協調之重要平臺;然仍應定期檢視各該任務編組之設置目的是否已達成,適時檢討整併或栽撤。詢據行政院,近5年(101年至105年7月底止)已檢討裁撤45個臨時性任務編組(含因整併而減少之10個),惟同期間復新增38個,故迄今任務編組(含常設性)仍高達62個,部分任務編組之設置功能性與必要性頗值檢討。爰此,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行政院針對上述之問題進行研議,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1、修正案:
基於繞行行政院所設立之任務編組有功能雷同或組織疊床架屋之情形,宜全面檢討其功能性與存續必要性,以撙節人力物力,爰要求行政院就現行設立之任務編組重行檢討,作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案。
2、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就其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依職務列等表,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之人員,訂定編制表。」準此,各機關允應審慎評估其業務所需人力訂定其員額編制,以為業務權責之明確劃分,並為相關人力效率之評鑑考核。現行公務人員之借調制度並無相關法律規定,主要係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以下簡稱借調兼職要點)做為規範,依該要點第2點第1項及第4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允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因特殊或臨時需要,如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等原因者,始得商借其他機關現職人員,以避免影響被借調機關業務之推動,經查,行政院101年1月1日起啟動組織改造105年度及106年度預算員額分別為742人及73,4人,相較100年底組織改制前之在職員工人數493人(不含待遴補職缺),組織改造後行政院院本部員工人數已增加逾200人(含組織調整移撥人數,其中105年度自科技部移入職員10人)。然載至105年8月底仍向各部會及財團法人借調員工達70人,相較於行政院正式員工實際員額683人,借調人員占比仍達9.30%,允宜賡續檢討借調之妥適性。爰此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行政院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案。
3、
行政院106年度預算案編列「人事費」8億4,210萬8千元經查其預算員額734人(包含:職員533名、工友47名、技工22名、駕駛42名、聘用67名及約僱23名),另外106年度預計以業務費2,956萬元,進用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挽等共計59人。按「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有關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之設置基準,在未考量專案核准之例外情形下,行政院按規定僅得設置工友20人及技工10人(亦即工友、技工分別超額27人及12人);且106年度駕駛員額42人,亦超出公務車輛總數40輛(含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公務轎車、小型客貨兩用車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等)。故對上開超限員額應確實列管出缺不補,並依前揭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規定,加強充實其知能以利調整及轉化移撥,另合於退休條件者則宜鼓勵提早退離,俾發揮人力效能及員額精簡政策。且行政院仍有多名超限待精簡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情形下,106年度預算案復以業務費2,956萬元,進用工讀生、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等計59人,與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應予檢討控管、現有業務經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等規定未盡相符,應審度業務實際需要檢討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撙節相關人力與經費。爰此凍結該預算20,000千元,俟行政院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案。
4、
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自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已逾11年,惟各機關所職掌之法律未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且有部分機關亦未按原基法第34條第2項:「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林全院長已指示二個月內檢討修正個法律中與原住民族基本法有所不符之處,應配合解釋,並積極推動修法,惟目前各行政機關針對各自職掌之法律,仍有尚未配合解釋之情形,例如:森林法,農委會於105年10月20日農林務字第1050729715號函認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較『原住民族地區』更為恰當云云。該函已明顯違反原基法第19條及第3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既已明定原住民族得在『原住民族地區』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對於原住民族採集之範圍已臻明確,農委會應盡速對於森林法作出解釋。
此外,土地法、國家公園法、水利法等相關法律主管機關雖亦有函覆表示有意願配合解釋之情形,但皆未能有所具體解釋作為,僅有經濟部礦物局105年11月1日礦局行一字第10500106140號函針對礦物採取作出解釋性行政規則,其餘機關皆有怠惰之情事。
為落實林全院長10月所作之承諾。行政院應督促各機關就所職掌之法律與原基法規定不符部分,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完成解釋。爰此凍結行政院一般行政中基本維持費12,000千元,俟行政院就上開意旨敦促各機關完成解釋後,提出專案報告,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案。
6、
行政院106年度預算案「消保及食安業務」計畫項下編列「食品安全業務」550萬元,係食品安全辦公室相關作業經費,經查,近幾年由於國內整體經濟環境欠佳,食品業者面臨原料成本上漲,但調高售價又恐影響消費意願之窘境,故在成本無法順利轉嫁情形下,端賴企業挹注成本,加強自主管理以提升食安,無非緣木求魚,致使重大食安問題仍頻傳。且食品安全事件主要區分「衛生安全」、「品質管理及標示」二大類,我國食品安全目前仍處於「階段式管理」,亦即國產食品從農場至包裝完成,包括農產品農藥殘留、動物用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轄;食品上市後經加工、料理係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進口食品則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區域管理中心等進行邊境管理。由於管理機關與機制、查核重點及方法等不同,進而影響食品安全管理成效。另外,先進國家如:比利時係採「單一專責」機構之食品與食物鏈安全管理制度,負責農產品用藥、食品安全管理、稽查等工作,與我國食安管理機制設計迥異。雖然行政院已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跨部會工作平台,惟相較於先進國家著重食品安全之事前風險評估與風險控管,我國仍偏重於事發後之危機處理,未能發揮整體統合、溝通、協調、指揮及預防風險於先之效果,致成效不明顯。爰此凍結該預算5,500千元,俟行政院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6、修正案:
請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督導相關機關強化追蹤追溯管理,全面掌控食品供應鏈的源頭流向,並強化中央與地方食品稽查核合作,預防風險事件發生,應建立源頭管控機制及建置可追溯生產資料,賡續提升稽查及檢驗等工作成效,以落實食安管控,俾維護國人健康與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8案。
8、
有鑑於國內各大醫學中心擁有龐大之人力資源與研究能量,相關人員每年亦發表數百篇以上學術論文與成果,然而依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所訂立之生技新藥相關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認定原則,並未將此具有龐大研發能量的專業機構(例如:榮總)列入,根據統計資料顯示,102年榮總醫療體系加上陽明大學共表2,412篇論文,遠高於台大院與台大學院合計的2,210篇,更是國防醫學院與三軍總醫院的733篇的三倍(詳如附表),因此如何以宏觀的角度將國內各大醫學中心之研發人力納入,不但造成產學研三贏之局面,亦達到政府立法之意旨,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包括人事行政總處、經濟部等)會同考試院重行檢討生技新藥相關政府研究機構,將榮民總醫院也納入政府研究機構行列。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37案。
137、
高鐵通車營運已屆滿10年,便捷快速的交通,建構西部走廊一日生活圈的經濟型態;唯獨屏東縣成為西部走廊一日生活圈的遺珠、也是高鐵建設在西部走廊待完成的最後一哩路。按高鐵在設計之初,政策即曾有南延屏東的計畫、技術上也無不可行,卻因故延宕迄今,屏東人的交通權也因此長期被忽視。數十年來,屏東交通建設長期受忽略,國道建設落後26年、臺鐵建設落後33年、鐵路電氣化建設落後43年,因此,行政院不應再漠視屏東縣位處台灣西部平原最南端而致常成為國家重大政策遺忘的孤兒的困境,因此國家重大整體建設長期忽略屏東的結果,也致使南北失衡,更不利於台灣整體發展。因此高鐵南延屏東是國家重大交通政策的必行、技術的可行;尤其,屏東居住人口數84萬人,為六都以外第2位,僅次於彰化,年到訪觀光遊客數亦達1,028萬人次,並為台灣最受外國觀光客喜愛景點之一。在產業方面,除了全國產值第一的農林漁牧業,生技、金屬、食品、汽車亦是屏東重要產業,而綠能及銀髮醫療則是目前推動扶植的明日之星。屏東在地人口、觀光客及相關產業,需要更快更好的運輸品質,讓人民安居樂業,產業蓬勃發展。高鐵南延屏東的經濟效益因此不言可喻,行政院實有義務將其作為完善國土規劃的最後一塊拼圖,具體回應84萬屏東縣民要求交通平權的呼籲。爰要求行政院應於二個月內提出高鐵南延的最佳方案,以對台灣人民宣示高鐵南延屏東之政策決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周春米 鄭運鵬 鍾佳濱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9案。
9、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人,鑒於原住民族禁伐補償之規定乃係對於原住民族因法律禁止其在原住民保留地禁止採伐自然資源所生之補償,查森林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特定森林得限制採伐,且第31條設有保安林禁止採伐之補償規定,上開法條即可知悉對於管制禁伐之主管機關為林務局,故相關補償費用應為林務局所負擔。否則,將會形成對於禁伐區域收取之罰鍰由林務局所職掌,然禁伐所生原住民族權益之損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來負擔,而導致權責不符之情形。
另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該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特種基金,且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書種更載明為上開預算法中同款第四目,凡付出仍可回收支基金,惟禁伐補償系補償金之性質,非屬可回收之情形,與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規定不符,故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禁伐補償費用為違法編列預算。
然原住民族委員會未對上開違法編列預算之情形作出相因應之措施,而原住民族經濟發展處亦係職司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應用之單位,爰凍結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經費之一般事務費五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9、修正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人,鑒於原住民族禁伐補償之規定乃係對於原住民族因法律禁止其在原住民保留地禁止採伐自然資源所生之補償,查森林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特定森林得限制採伐,且第31條設有保安林禁止採伐之補償規定,上開法條即可知悉對於管制禁伐之主管機關為林務局,故相關補償費用應為林務局所負擔。否則,將會形成對於禁伐區域收取之罰鍰由林務局所職掌,然禁伐所生原住民族權益之損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來負擔,而導致權責不符之情形。
另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該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特種基金,且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書種更載明為上開預算法中同款第四目,凡付出仍可回收支基金,惟禁伐補償系補償金之性質,非屬可回收之情形,與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規定不符,故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禁伐補償費用為違法編列預算。
然原住民族委員會未對上開違法編列預算之情形作出相因應之措施,而原住民族經濟發展處亦係職司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應用之單位,爰凍結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經費之一般事務費五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0案。
10、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人,鑒於現在原住民族面臨許多不平等法律,諸如: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礦業法、漁業法及溫泉法等法律,限制原住民族在傳統文化、慣習上之行為,舉凡狩獵、採集森林產物、礦物等各種自然資源皆受現行法律之約束,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規定,相關法律應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修正或解釋之,惟各行政機關皆無對此規定有所解釋,相關修法亦尚未送至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乃原住民族事務之主管機關,且原住民經濟發展計畫若不盡速會同相關機關協調修法,則對於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上自始有所阻礙,爰凍結1,000千元,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協調行政院各部會對於各法律中應修正之部分做出相關解釋,且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4案。
14、
依據客委會之調查報告「101至102年度臺灣客家民眾客語使用狀況調查」資料顯示,85.9%的客家民眾會說一種腔調的客語,會說兩種客語腔調者的比例有22.4%,會說三種以上客語腔調的比例有1.2%。客家民眾能與其他人溝通的腔調以「四縣腔」比例最高(56.1%),其次為「海陸腔」(41.5%),其他腔調被使用的比例較低,如:「南四縣腔」(4.8%)、「大埔腔」(4.2%)、「饒平腔」(1.6%)及「詔安腔」(1.3%)等。另外,有14.1%的客家民眾雖然會說客語,但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客語腔調是屬於哪一種。
客家話並不是僅有一種腔調,為保持客家固有文化,不應僅推廣單一客家話之學習,而是要讓客家族群或喜愛客家事務的民眾,更加認識客家民族不同腔調之文化背景等,進而提升學習誘因,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客委會針對上述之情況,研議相關方案,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14、修正案:
依據客委會之調查報告「101至102年度臺灣客家民眾客語使用狀況調查」資料顯示,85.9%的客家民眾會說一種腔調的客語,會說兩種客語腔調者的比例有22.4%,會說三種以上客語腔調的比例有1.2%。客家民眾能與其他人溝通的腔調以「四縣腔」比例最高(56.1%),其次為「海陸腔」(41.5%),其他腔調被使用的比例較低,如:「南四縣腔」(4.8%)、「大埔腔」(4.2%)、「饒平腔」(1.6%)及「詔安腔」(1.3%)等。另外,有14.1%的客家民眾雖然會說客語,但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客語腔調是屬於哪一種。
客家話並不是僅有一種腔調,為保持客家固有文化,不應僅推廣單一客家話之學習,而是要讓客家族群或喜愛客家事務的民眾,更加認識客家民族不同腔調之文化背景等,進而提升學習誘因,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2,000千元,俟客委會針對上述之情況,研議相關方案,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24案。
24、
依據客委會之調查報告「103年度臺閩地區客家人口推估及客家認同委託研究結果」資料顯示,年輕世代客家民眾的客家認同相對較薄弱,年齡愈小的客家民眾在初認識朋友面前會主動表明客家身分的比例愈低;此外,年輕世代(10-19歲)客家民眾對以身為客家人為榮的同意程度也較低。而全國人口中,10-29歲年輕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26.2%,更是不容忽視的一群重要人口。因此如何加強年輕世代的客家認同態度,使客家人口進一步提升是未來客家人口政策的另一個重點。
如何在文化教育推展上使用新媒體或新世代年輕族群接受度高的行銷模式,將可決定客家年輕族群對於客家認同度的提升,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客委會針對上述之情況,研議相關方案,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24、修正案:
依據客委會之調查報告「103年度臺閩地區客家人口推估及客家認同委託研究結果」資料顯示,年輕世代客家民眾的客家認同相對較薄弱,年齡愈小的客家民眾在初認識朋友面前會主動表明客家身分的比例愈低;此外,年輕世代(10-19歲)客家民眾對以身為客家人為榮的同意程度也較低。而全國人口中,10-29歲年輕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26.2%,更是不容忽視的一群重要人口。因此如何加強年輕世代的客家認同態度,使客家人口進一步提升是未來客家人口政策的另一個重點。
如何在文化教育推展上使用新媒體或新世代年輕族群接受度高的行銷模式,將可決定客家年輕族群對於客家認同度的提升,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客委會針對上述之情況,研議相關方案,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5案。
35、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102年2月1日正式生效後,臺商於大陸地區遭遇投資等糾紛時,倘如透過臺商會、臺辦或海基會等管道仍無法處理時,可經由投保協議之行政協處機制進行協處;截至105年6月底止該行政協處機制受理臺商投資糾紛案計274件,九成以上屬中小企業,雖均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惟送請陸方窗口行政協處案計165件中,僅97件、58.79%案件經協處獲致結果,其中已完成協處程序者92件,其餘5件則因臺商未諳當地法令或司法判決確定,致行政協處空間有限;另尚待協處68件,部分因雙方歧見深致時日甚久仍未有結果,亟待積極協助臺商與陸方政府部門進行協商,並應定期檢討投保協議執行情況,以落實該協議保護臺商之目的。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1,382千元,俟陸委會針對上述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35、修正案: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102年2月1日正式生效後,臺商於大陸地區遭遇投資等糾紛時,倘如透過臺商會、臺辦或海基會等管道仍無法處理時,可經由投保協議之行政協處機制進行協處;截至105年6月底止該行政協處機制受理臺商投資糾紛案計274件,九成以上屬中小企業,雖均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惟送請陸方窗口行政協處案計165件中,僅97件、58.79%案件經協處獲致結果,其中已完成協處程序者92件,其餘5件則因臺商未諳當地法令或司法判決確定,致行政協處空間有限;另尚待協處68件,部分因雙方歧見深致時日甚久仍未有結果,亟待積極協助臺商與陸方政府部門進行協商,並應定期檢討投保協議執行情況,以落實該協議保護臺商之目的。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千元,俟陸委會針對上述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36案。
36、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生效後至105年6月底止,雙方相互提出之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協緝遣返等請求案件為7萬5千餘件,陸方已遣返我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462名;另截至105年6月底止,陸方已依本協議機制通報我民眾在中國大陸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案件計3,974件、非病死及可疑非病死案件計594件。105年4月起陸續發生在中國大陸強力施壓下,肯亞、馬來西亞及柬埔寨等國,將涉詐騙獲判無罪之逾百名臺灣人遣送至中國大陸,而未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將該等人員移交我國司法處理,影響國人於國外安全之基本保障。另國人對於我方民眾於中國大陸人身安全通報與刑事(嫌疑)犯之家屬探視、聘請律師、假釋、保外就醫及受刑人接返等權益事項亦相當關切,均有待透過該項協議聯繫機制進行協調。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陸委會針對上述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36、修正案: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生效後至105年6月底止,雙方相互提出之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協緝遣返等請求案件為7萬5千餘件,陸方已遣返我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462名;另截至105年6月底止,陸方已依本協議機制通報我民眾在中國大陸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案件計3,974件、非病死及可疑非病死案件計594件。105年4月起陸續發生在中國大陸強力施壓下,肯亞、馬來西亞及柬埔寨等國,將涉詐騙獲判無罪之逾百名臺灣人遣送至中國大陸,而未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將該等人員移交我國司法處理,影響國人於國外安全之基本保障。另國人對於我方民眾於中國大陸人身安全通報與刑事(嫌疑)犯之家屬探視、聘請律師、假釋、保外就醫及受刑人接返等權益事項亦相當關切,均有待透過該項協議聯繫機制進行協調。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3,000千元,俟陸委會針對上述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45案。
45、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6年度編列「人事費─加班值班費」184萬8千元,鑑於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同要點亦規定:「各機關技工、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又駕駛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爰此提案凍結二分之一,待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將編列超時加班費與值班費暨人力配置情況,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9案。
49、
依照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查102年度至104年度以來,政府辦理各項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預算與決標金額之差額動輒達千億元以上,顯示政府採購預算之估算過於寬鬆,不利國家整體財政資源之配置。而105年度截至7月底中央政府各機關已發包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之預算總計5,400.47億元,決標金額則共計4,864.36億元,預算與決標金額相差高達536.11億元,相當於預算數之10%。106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200萬元,按預算書所載,係為辦公房屋整修及相關設施改善等所需經費,又105年8月政院已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2,824萬元,作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5年度各項運作經費,其中441萬元為「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爰此提案減列30%,計60萬。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52案。
52、
我國自98年4月22日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後,行政院旋即於當年全面實施性別影響評估機制,要求各機關於訂定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時,均需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另於93年6月所訂定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4款雖已明定,各機關研擬法案時應注意法案對人權之影響,然為期強化對人權之保障,嗣於103年4月1日參酌性別影響評估作業,修正「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增列對人權影響之評估事項。惟查,內政部現行對與性別影響有關之預算評估作業及人權保障之機制,均尚待強化。經查,內政部為將人權理念落實到日常業務推動,自98年起每年均辦理人權業務宣導(講習),依該部所提供資料106年度預算案編列37萬8千元,賡續辦理人權業務與性別主流化教育訓練及人權工作小組會議。惟據監察院103年6月5日調查報告指出:「我國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都市計畫之實際開發情形,效能多有不彰,截至102年12月底,仍有高達49.42%之計畫面積完全未予開發,其中,91年7月以前核定者,甚至高達55.07%未予開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辦理相關案件審核,是否確實就開發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核實審查,容非無疑。……國際間,對以『發展』為名進行的各種開發計畫,因而造成居民住房權之侵害情形,已愈趨重視,並將之列為人權保障的重要事項。……在我國正式立法明文承認兩公約之規定效力後,內政部未來在審理區段徵收計畫時,允應以更審慎之態度,就其公益性及必要性,確實予以審查。……內政部現行作法尚有不足,應確實檢討改善。……。」是以,該部宜確實將人權保障理念落實於各項業務推動,並積極檢討研修現行與兩公約對人權保障要求未合之相關法令規章。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內政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52、修正案:
我國自98年4月22日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後,行政院旋即於當年全面實施性別影響評估機制,要求各機關於訂定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時,均需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另於93年6月所訂定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4款雖已明定,各機關研擬法案時應注意法案對人權之影響,然為期強化對人權之保障,嗣於103年4月1日參酌性別影響評估作業,修正「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增列對人權影響之評估事項。惟查,內政部現行對與性別影響有關之預算評估作業及人權保障之機制,均尚待強化。經查,內政部為將人權理念落實到日常業務推動,自98年起每年均辦理人權業務宣導(講習),依該部所提供資料106年度預算案編列37萬8千元,賡續辦理人權業務與性別主流化教育訓練及人權工作小組會議。惟據監察院103年6月5日調查報告指出:「我國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都市計畫之實際開發情形,效能多有不彰,截至102年12月底,仍有高達49.42%之計畫面積完全未予開發,其中,91年7月以前核定者,甚至高達55.07%未予開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辦理相關案件審核,是否確實就開發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核實審查,容非無疑。……國際間,對以『發展』為名進行的各種開發計畫,因而造成居民住房權之侵害情形,已愈趨重視,並將之列為人權保障的重要事項。……在我國正式立法明文承認兩公約之規定效力後,內政部未來在審理區段徵收計畫時,允應以更審慎之態度,就其公益性及必要性,確實予以審查。……內政部現行作法尚有不足,應確實檢討改善。……。」是以,該部宜確實將人權保障理念落實於各項業務推動,並積極檢討研修現行與兩公約對人權保障要求未合之相關法令規章。針對上述問題,請將相關報告送至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3案。
53、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人,有鑒於政府採購法第22第1項第12款,對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於招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經常受各行政機關忽視;此規定並非僅限於招標專屬原住民族之商品,對於原住民族提供之勞務亦得採取限制性招標,惟各行政機關似認定於購買原住民族提供之商品,方有本條之適用,以致本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美意,總無法有效落實。
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1989(No. 169))第二十條第一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行政機關於招標採購一般性勞務時,亦應將此國際趨勢意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落實、作為裁量辦理方式之一。
有鑑於2016總統大選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政府更應落實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爰凍結內政部上開經費三分之一,俟內政部對於環境布置、清潔、辦公大樓管理維護及保全等類型招標案,研議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53、修正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人,有鑒於政府採購法第22第1項第12款,對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於招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經常受各行政機關忽視;此規定並非僅限於招標專屬原住民族之商品,對於原住民族提供之勞務亦得採取限制性招標,惟各行政機關似認定於購買原住民族提供之商品,方有本條之適用,以致本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美意,總無法有效落實。
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1989(No. 169))第二十條第一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行政機關於招標採購一般性勞務時,亦應將此國際趨勢意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落實、作為裁量辦理方式之一。
有鑑於2016總統大選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政府更應落實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爰凍結內政部上開經費十分之一,俟內政部對於環境布置、清潔、辦公大樓管理維護及保全等類型招標案,研議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提出書面報告,送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4案。
54、
台灣民政府未依法辦理設立,卻長期從事破壞社會秩序的政治性活動,已違反人民團體法。台灣民政府是非法組織,處理台灣民政府則是非常明確的行政案件。台灣民政府一再對外宣稱,他們是依據國際公法上的《戰爭法》暨受到美國二戰時期「軍政府」的承認與授權,雖然不能用刑法究辦台灣民政府,但台灣民政府未依法辦理設立卻從事各種政治性活動,確實已違反人民團體法,內政部應該立即採取的處理作為,故提案凍結該預算20,000千元,俟內政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54、修正案:
台灣民政府未依法辦理設立,卻長期從事破壞社會秩序的政治性活動,已違反人民團體法。台灣民政府是非法組織,處理台灣民政府則是非常明確的行政案件。台灣民政府一再對外宣稱,他們是依據國際公法上的《戰爭法》暨受到美國二戰時期「軍政府」的承認與授權,雖然不能用刑法究辦台灣民政府,但台灣民政府未依法辦理設立卻從事各種政治性活動,確實已違反人民團體法,內政部應該立即採取的處理作為,故提案凍結該預算800千元,俟內政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6案。
56、
為了減少溫室效應,節能減碳為全民之運動,然而目前殯儀館使用電子輓聯仍低,大部分民眾仍喜愛使用輓聯,對此,內政部應儘速研議推廣使用電子輓聯,故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內政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56、修正案:
為了減少溫室效應,節能減碳為全民之運動,然而目前殯儀館使用電子輓聯仍低,大部分民眾仍喜愛使用輓聯,對此,內政部應儘速研議推廣使用電子輓聯,故提案凍結該預算200千元,俟內政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58案。
58、
內政部106年度於「民政業務」計畫下「地方行政工作」分支計畫,編列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經費7,630萬元,以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基層公共設施。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自102年度執行以來,迄至105年7月底止共計核定補助計畫144件、補助金額6億9,554萬元,惟部分補助案件經核定後因受補助單位遲未完成工程發包、變更規劃或建物用途、未完成預算程序,或興建土地涉及都市用地變更等問題,致每年度均有無法執行而需辦理註銷之案件,其中104年度註銷件數及金額比率均高逾2成,實不利預算資源有效配置。另審計部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亦對內政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有未盡周妥情事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請該部檢討改進,顯見本計畫之執行尚有諸多層面待改善。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內政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58、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於「民政業務」計畫下「地方行政工作」分支計畫,編列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經費7,630萬元,以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基層公共設施。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自102年度執行以來,迄至105年7月底止共計核定補助計畫144件、補助金額6億9,554萬元,惟部分補助案件經核定後因受補助單位遲未完成工程發包、變更規劃或建物用途、未完成預算程序,或興建土地涉及都市用地變更等問題,致每年度均有無法執行而需辦理註銷之案件,其中104年度註銷件數及金額比率均高逾2成,實不利預算資源有效配置。另審計部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亦對內政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有未盡周妥情事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請該部檢討改進,顯見本計畫之執行尚有諸多層面待改善。爰此,建請內政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提供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60案。
60、
我國政府提倡E化已久,其目地在於方便民眾能於洽公時得到迅速、方便之服務。然而我國民眾在辦理出生或死亡登記時,按戶籍法之規定仍須回至戶籍地辦理,以目前我國工作型態而言,大部分之族群都在大都會地區從事工作,且幾乎都是租房子居多,而租屋者鮮少會將戶籍遷入,導致結婚生子時,還需花費時間、金錢至戶籍地辦理登記,係為勞民傷財,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內政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60、修正案:
我國政府提倡E化已久,其目地在於方便民眾能於洽公時得到迅速、方便之服務。然而我國民眾在辦理出生或死亡登記時,按戶籍法之規定仍須回至戶籍地辦理,以目前我國工作型態而言,大部分之族群都在大都會地區從事工作,且幾乎都是租房子居多,而租屋者鮮少會將戶籍遷入,導致結婚生子時,還需花費時間、金錢至戶籍地辦理登記,係為勞民傷財,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內政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提書面報告至本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67案。
67、
內政部106年度於「測量及方域」計畫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分支計畫,編列第3年所需經費1億2,500萬元,以辦理海域調查與更新、海域島礁監測與管理、海洋法政與海域劃界方案研析、海域資訊整合管理與應用、行政區域界線勘測與管理、及海洋事務技術交流與成果宣導等6大項工作。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年度法定預算數1億5,013萬1千元,迄至104年底實現數為1億0,055萬2千元,執行率66.98%,主要係因104年度辦理東海與南海島礁基礎影像購置及處理工作、大陸礁層調查作業整合服務工作、東海與南海島礁資料蒐集及建置工作、我國海域使用管理議題研析工作、海南諸島經略紀要及歷史圖說編輯工作、臺菲重疊海域法政研析工作、我國當前重要海域權利主張及維護策略研析工作、釣魚臺列嶼主權議題資料蒐整研析工作、海軍大氣海洋局電子航行圖專案辦公室改建工程及臺灣周邊海域基礎調查工作等10案受規劃作業時程影響,共計保留4,877萬1千元待105年度執行(105年度預算數1億5,853萬9千元加計保留數4,877萬1千元,可支用數合共2億0,731萬元,迄至105年7月底止實際支用數為1億2,855萬7千元,達成率62.01%),惟本計畫成果為我國家海洋主權劃界及海洋事務規劃之重要參據,允宜妥為管控進度。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8,000千元,俟內政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67、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於「測量及方域」計畫下「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分支計畫,編列第3年所需經費1億2,500萬元,以辦理海域調查與更新、海域島礁監測與管理、海洋法政與海域劃界方案研析、海域資訊整合管理與應用、行政區域界線勘測與管理、及海洋事務技術交流與成果宣導等6大項工作。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104年度法定預算數1億5,013萬1千元,迄至104年底實現數為1億0,055萬2千元,執行率66.98%,主要係因104年度辦理東海與南海島礁基礎影像購置及處理工作、大陸礁層調查作業整合服務工作、東海與南海島礁資料蒐集及建置工作、我國海域使用管理議題研析工作、海南諸島經略紀要及歷史圖說編輯工作、臺菲重疊海域法政研析工作、我國當前重要海域權利主張及維護策略研析工作、釣魚臺列嶼主權議題資料蒐整研析工作、海軍大氣海洋局電子航行圖專案辦公室改建工程及臺灣周邊海域基礎調查工作等10案受規劃作業時程影響,共計保留4,877萬1千元待105年度執行(105年度預算數1億5,853萬9千元加計保留數4,877萬1千元,可支用數合共2億0,731萬元,迄至105年7月底止實際支用數為1億2,855萬7千元,達成率62.01%),惟本計畫成果為我國家海洋主權劃界及海洋事務規劃之重要參據,允宜妥為管控進度。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8,000千元,俟內政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75案。
75、
內政部106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新增辦理「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分支計畫經費5,300萬元,係承續101年度至105年度所執行之「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推動電子化政府之基礎建設,達成「多用網路,少用馬路」之簡政便民目標,內政部自電子簽章法於90年11月14日公布起,即規劃辦理核發自然人憑證相關作業,載至105年度已分別執行「自然人憑證發證計畫」(91-96年)、「自然人憑證發證及應用推廣計畫」(97-100年)及「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101-105年),總計迄至105年7月底止,內政部辦理自然人憑證相關推動計畫將屆15年,耗資逾7.93億元,自106年度起復以「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106-109年)賡續辦理。惟就自然人憑證普及率觀之,以迄至105年8月底止全國自然人憑證累計發卡數為541萬5,897張,相較於同期全國18歲以上人口為1,951萬4,370人而言,普及率約僅27.75%。另查,依內政部104年度委託中華電信公司辦理之「自然人憑證使用概況暨服務滿意度電話問訪調查報告」指出,目前已申辦自然人憑證占成功受訪者之比率為32.43%,未申辦者高達67.57%,未申辦者中79.23%係因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或沒使用需要,故未申辦;而高達84.35%之已申辦者每年使用10次以下(104年度所設計之問卷內容將調查區間擴大,難以窺知使用者之實際使用頻率,實不利作為政策決策參考),至於申辦服務項目仍以網路報稅達55.39%為最高,其次為其他(如公司公務、學校公文處理及承辦業務等用途)及查詢勞保、健保資料,占比分別22.18%、9.52%與8.15%,亦顯示民眾應用自然人憑證仍以網路報稅為主,惟國稅局自105年起已將全民健康保險卡增納為網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憑證,對每年僅用於網路報稅之自然人憑證使用者而言,恐降低其到期續卡之意願。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內政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75、修正案:
內政部106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新增辦理「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分支計畫經5,300萬元,係承續101年度至105年度所執行之「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推動電子化政府之基礎建設,達成「多用網路,少用馬路」之簡政便民目標,內政部自電子簽章法於90年11月14日公布起,即規劃辦理核發自然人憑證相關作業,截至105年度已分別執行「自然人憑證發證計畫」(91-96年)、「自然人憑證發證及應用推廣計畫」(97-100年)及「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101-105年),總計迄至105年7月底止,內政部辦理自然人憑證相關推動計畫將屆15年,耗資逾7.93億元,自106年度起復以「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106-109年)賡讀辦理。惟就自然人憑證普及率觀之,以迄至105年8月底止全國自然人憑證累計發卡數為541萬5,897張,相較於同期全國18歲以上人口為1,951萬4,370人而言,普及率約僅27.75%。另查,依內政部104年度委託中華電信公司辦理之「自然人憑證使用概況暨服務滿意度電話問訪調查報告」指出,目前已申辦自然人憑證占成功受訪者之比率為32.43%,未申辦者高達67.57%,未申辦者中79.23%係因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或沒使用需要,故未申辦;而高達84.35%之已申辦者每年使用10次以下(104年度所設計之問卷內容將調查區間擴大,難以窺知使用者之實際使用頻率,實不利作為政策決策參考),至於申辦服務項目仍以網路報稅達55.39%為最高,其次為其他(.如公司公務、學校公文處理及承辦業務等用途,及查詢勞保、健保資料,占比分別22.18%、9.52%與8.15%,亦顯示民眾應用自然人憑證仍以網路報稅為主,惟國稅局自105年起已將全民健康保險卡增納為網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憑證,對每年僅用於網路報稅之自然人憑證使用者而言,恐降低其到期績卡之意願。
爰此,要求內政部強化宣導自然人憑證於網路行為,法律、資訊安全之不可取代性,並加強推廣自然人憑證之應用服務以利民眾便利。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78案。
78、
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顯示,截至105年7月底,我國月平均農業就業總人數約55萬7千人,然而政府補助農保人數卻已達125萬5千人,兩者之間的差異可能顯示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高達70萬。內政部雖有清查作為,但該情形仍未趨緩,該部應有更積極之作為。爰此,提案凍結5億元,俟內政部提出檢討暨改善報告,並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78、修正案:
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止農業就業總人數約55萬7千人,實際補助農保人數卻達125萬5千人,兩者之間的差異可能顯示非實際從事農作而參加農保之人數高達70萬。內政部雖有清查作為,但人數仍未明顯下降,應有更積極作為,爰此,要求農保主管機關內政部應積極清查非實際從事農業而參加農保者,且請內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改善,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維護實際從事農務農民之權益,內政部除必須落實各項清查業務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81案。
81、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然而原住民族基本法自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已逾11年,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卻至今皆未配合前開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修正;再者,104年6月24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然而至今已公布施行逾1年多,亦無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為解釋。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除於105年9月9日邀集包含內政部營建署之各機關,召開「現行法律與原基法規定不符,未修正前應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解釋」協調會議,並於105年10月7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院會第5次會議質詢行政院林全院長,並獲林全院長同意:「指示各部會副首長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委,分別就主管法律,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會商,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解釋。」然而至今已過二個月期限,內政部營建署仍未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或解釋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
承前所述,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至今仍未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修正、解釋,卻仍造成原住民族遭機關移送、判刑,甚至造成整個部落甚至族群因畏於國家法律以致不敢再行狩獵、採集等傳統慣習生活,實則機關之違法、怠惰嚴重衝擊、侵害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爰此,凍結營建署蒐集並編譯有關國家公園法規及資料經費三分之一,俟營建署針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不符合原基法部分,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及林全院長指示完成解釋,並於內政委員會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82案。
82、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人,有鑒於政府採購法第22第1項第12款,對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於招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經常受各行政機關忽視;此規定並非僅限於招標專屬原住民族之商品,對於原住民族提供之勞務亦得採取限制性招標,惟各行政機關似認定於購買原住民族提供之商品,方有本條之適用,以致本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美意,總無法有效落實。
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 1989(No.169))第二十條第一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行政機關於招標採購一般性勞務時,亦應將此國際趨勢意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落實、作為裁量辦理方式之一。
有鑑於2016總統大選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政府更應落實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爰凍結營建署上開經費三分之一,俟營建署對於辦公大樓清潔、辦公大樓及庫房保全等類型招標案,研議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83案。
83、
海岸管理法影響民眾權益甚深,又憲法明定人民財產權應受保障,海岸管理法後續施行細則、子法陸續公布施行後,應檢討是否符合海岸管理法三讀通過之附帶決議,若未能明確保障民眾原有之權益,內政部應於半年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適度修正相關子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84案。
84、
鑑於原住民族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族得因傳統文化、慣習採取森林產物、獵捕野生動物等採集自然資源之行為,惟因相關法令並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規定,配合修正或是解釋,故警察於執法時皆將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而採取自然資源之原住民移送法辦,此行為已趨近於濫行偵查,故應該強化警察對於原住民族文化之教育,俾使人民免受無端之訟累,爰凍結警政署保案警察業務之保安警察警勤管理之預算53,879千元中教育訓練費346千元,俟警政署依前述意旨,提出106年度相關教育訓練計畫情形之專案報告,且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84、修正案:
鑑於原住民族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族得因傳統文化、慣習採取森林產物、獵捕野生動物等採集自然資源之行為,惟因相關法令並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規定,配合修正或是解釋,故警察於執法時皆將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而採取自然資源之原住民移送法辦,此行為已趨近於濫行偵查,故應該強化警察對於原住民族文化之教育,俾使人民免受無端之訟累,爰凍結警政署保案警察業務之保安警察警勤管理之預算53,879千元中教育訓練費346千元,俟警政署依前述意旨,提出106年度相關教育訓練計畫情形之書面報告,送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
進行第107案。
107、
臺灣省政府106年度歲出預算編列1億2,904萬5千元、預算員額74人,該機關自精省後業務職掌功能大幅縮減,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並非地方自治團體,已不具地方政府,其歷年業務運作屢遭輿論詬病淪為「刷存在感」、且浪費經費!監察委員103年7月9日調查報告指出,精省後臺灣省政府已無核心業務,所提出之施政意見僅屬建議與諮詢性質,不具決策之實質權力,造成行政資源浪費及社會負面觀感。臺灣省政府主席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行政院編列政務委員特別費預算每人每月2萬1,700元。雖政務委員兼任省主席僅擇一支用特別費,惟均選擇較優之省政府主席特別費,而省政府主席特別費每月3萬9,700元相當於行政院秘書長之特別費,然特別費標準宜依職位業務繁簡程度區分,省主席既由特任人員兼任,其本職機關已編有特別費,並於所兼機關編列較高之兼職費,省政府主席是否得於所兼機關支領較高之特別費,以及其特別費標準是否適宜與行政院秘書長相同等級等,實應確實檢討,爰提案減列省主席特別費47萬6,400元。此外,該機關於「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下亦編列國外旅費2人7天合計26萬9千元,做為前往美國敦睦訪問經費。該機關既已無業務可辦,赴美國訪問實已淪為犒賞,對該機關之施政計畫與提升施政品質毫無幫助與意義,且扣掉搭機往返及時差,僅有數日停留訪問,此預算編列實無必要,為避免浪費公帑,提案減列國外旅費26萬9千元。以上合計減列74萬5,400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16案。
116、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查灣省諮議會「一般行政」編列5,320萬1,000元,查本為臺灣省議會的臺灣省諮議會,功能隨之萎縮,其反應民情與政策溝通的業務,更與各縣市議會重疊。且106年度一般行政費用已佔臺灣省諮議會整體歲出77.9%,議事相關業務僅佔7.1%,足顯見臺灣省諮議會預算結構失衡,實際業務嚴重萎縮。為避免政府人力配置不當、虛擲政府資源,爰就查灣省諮議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減列100萬元,除人事費外凍結4成。鑒於該會係行政院派出機關,配合中央政策辦理各項業務,且「一般行政」為機關維運所需之基本需求,與因應政府法令規定之法定給付,及辦公廳舍古蹟修繕之基本必要支出,建請免予減列,並免予凍結同意相關經費之動支。
說明:
一、該會「一般行政」項下扣除人事費後,其業務費僅佔整體歲出19%,均為維持機關維運所需之法定與必要性支出:水費、電費、公文郵件寄送及洽辦公務需要之郵資及電話費用、公務車輛之牌照稅、汽車燃料費、檢驗換照費用、汽車保險費、辦公廳舍、宿舍火險費、電力安全、消防設備、建物安全等檢查及簽證、辦公房舍、員工宿舍、食庫及檔案室修繕費用、公務車、辦公器具必要之維護費用,及電力設備、電燈、事務機器養護等。
二、另該會辦理史料數位資料庫,以提供民眾查詢檢索政府資訊必要之工作,包括辦理本會典藏臺灣省議會時期檔案史料數位資料庫個人資料盤點,並做保護個人資料之處理;數位檔案儲存媒體檢測、備份與更新;數位資料庫後設資料檢核與修正,及一般檔案管理。
三、綜上,為使該會能順利維持機關基本運作,俾使各項業務順利推展,爰建請免予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並免予凍結同意相關經費之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18案。
118、
臺灣省諮議會106年度歲出預算分別編列6,826萬5千元,預算員額42人,該機關自精省後業務職掌功能大幅縮減,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並非地方自治團體,已不具民意機關性質,其歷年業務運作屢遭輿論詬病淪為「刷存在感」、且浪費經費!監察委員103年7月9日調查報告指出,臺灣省諮議會已非民意機關,對縣(市)自治所提意見,不具約束力,是否仍需維持數十人之員額編制,每年數千萬元以上之預算,殊值檢討。據學者指出,「臺灣省諮議會之功能與影響力逐漸弱化」、「許多諮議員在受訪時表示,……諮議員……甚至流於酬庸性質……。」 ,而臺灣省諮議員之存在,「其功能甚微」、「完全悖離政府再造之思潮」。臺灣省諮議會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即已非屬立法之民意機關,且無專有性業務,其組織與經費規模實有縮減空間。爰提案減列「議員諮詢業務」354萬4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118、修正案:
臺灣省諮議會106年度歲出預算分別編列6,826萬5千元,預算員額42人,該機關自精省後業務職掌功能大幅縮減,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並非地方自治團體,已不具民意機關性質,其歷年業務運作屢遭輿論詬病淪為「刷存在感」、且浪費經費!監察委員103年7月9日調查報告指出,臺灣省諮議會已非民意機關,對縣(市)自治所提意見,不具約束力,是否仍需維持數十人之員額編制,每年數千萬元以上之預算,殊值檢討。據學者指出,「臺灣省諮議會之功能與影響力逐漸弱化」、「許多諮議員在受訪時表示,……諮議員……甚至流於酬庸性質……。」 ,而臺灣省諮議員之存在,「其功能甚微」、「完全悖離政府再造之思潮」。臺灣省諮議會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即已非屬立法之民意機關,且無專有性業務,其組織與經費規模實有縮減空間。爰提案減列「議員諮詢業務」5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第120案。
120、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研究業務歲出編列8,092千元,省諮議會花費半數以上預算辦理史料編輯等相關業務,為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研究業務」減列100萬元。鑑於研究業務係辦理該會保存、典藏、展示省議會議政史料等職掌業務必要費用,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一、該會辦理臺灣省議會珍貴議政史料與地方自治檔案整編典藏及數位化等業務係落實該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4款「關於議政史料之保存、整理、典藏及展示事項」及檔案法第4條所規定職掌。
二、該會除完成臺灣省議會珍貴議政史料數位化外,並積極宣導、推廣,進行各項加值運用,並期將省級地方自治民主議政成果發揮最大效益。106年度重點工作為:
(一)整合該會多年來整理的檔案(1,325,917影幅)、公報(198,000影幅)、議事錄(308,000影幅)、照片(40,291影幅)、錄音帶(1721片DVD)、錄影帶(4,868片DVD)及歷屆議員小傳前傳(564位)等數位化資料於同一個檢索平臺,提供讀者更便利、更完善的檢索工具,以提高數位資源使用率、進而能促進檔案史料加值運用。同時提升該會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基礎環境、後端管理效能及資料安全性。
(二)持續推動行政院核定成立我國地方自治議政史料數位研究發展中心中程計畫,目前已與臺南市議會等11個議會合作進行議事錄數位化,並和臺北市議會等6個議會既有議事錄系統初步整合,協助澎湖縣議會等3個議會推動議事錄電子檔整合匯入作業,已建立含括半數以上議會議事錄之資料庫,為臺灣地方自治議政史料數位研究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規劃辦理壹灣省議會重大歷史事件專題研究及口述訪談,蒐集、整理臺灣省議時期議政資料,呈現先輩在民主進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並將民主化的經驗傳承予新一輩的國民。
(四)將持續推動地方議會議事錄及問政影音數位化,完善地方議會議政史料雲端資源環境,減少各議會相關資源設備及人力支出,建構永續經營機制。
三、綜上,為使該會能順利蒐集整編議政史料並充實數位內容及設施、協助各地方議會進行議政史料數位化及管理平台的建置工作,建構我國完整的地方自治議政史料資料庫,爰建請免予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22案。
122、
臺灣省諮議會106年度於「設備及投資」下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10.2萬、「雜項設備費」48.3萬及「業務費─物品」67.5萬,主要係購置汰換個人電腦、影印機、電視機等設備所需,惟該等科目連年編列汰換各項財產與物品設備,103年度已汰換部分,106年度編列汰換預算仍較104年度決算超出甚多,使用年限2年以上之財產與物品設備汰換恐流於浮濫。該機關105年7月個人電腦實際財產數量75臺,其106年度預算員額中職員數為19人,形成個人電腦數比職員數多,亦超出預算員額總數。惟該機關近年度仍陸續汰購或新增,實應撙節減列,或考量部分機器以租代買,俾能節省經費。綜上,臺灣省諮議會應先清查現有財產與物品存量,檢討所需數量,為避免浪費公帑,提案減列2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122、修正案:
臺灣省諮議會106年度於「設備及投資」下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10.2萬、「雜項設備費」48.3萬及「業務費─物品」67.5萬,主要係購置汰換個人電腦、影印機、電視機等設備所需,惟該等科目連年編列汰換各項財產與物品設備,103年度已汰換部分,106年度編列汰換預算仍較104年度決算超出甚多,使用年限2年以上之財產與物品設備汰換恐流於浮濫。該機關105年7月個人電腦實際財產數量75臺,其106年度預算員額中職員數為19人,形成個人電腦數比職員數多,亦超出預算員額總數。惟該機關近年度仍陸續汰購或新增,實應撙節減列,或考量部分機器以租代買,俾能節省經費。綜上,臺灣省諮議會應先清查現有財產與物品存量,檢討所需數量,為避免浪費公帑,提案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30案。
130、
福建省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計畫編列整修新店辦事處450萬元。然本院審議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通過決議,基於政府組織精簡及經費撙節原則,要求該府檢討臺北辦事處使用情形,以避免公產之閒置浪費。另基於福建省政府主席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在臺北已有辦公處所,而該府新店辦事處產權既為國有,且無實質使用需求,故保留與整修新店辦事處之必要性及成本效益,實有待商榷。綜上,福建省政府業務性質單純,基於政府組織精簡及經費撙節之原則,實應參據本院決議儘速就新店辦事處使用情形,覈實評估其繼續設置之必要性,並邀集相關機關研商變更該處所之管理機關,提供其他更需用之機關使用,或由國有財產署收回統一規劃用途,以避免閒置,有關106年度相關整修經費450萬,爰提案減列,以符撙節原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130、修正案:
福建省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計畫編列整修新店辦事處450萬元。然本院審議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曾通過決議,基於政府組織精簡及經費撙節原則,要求該府檢討臺北辦事處使用情形,以避免公產之閒置浪費。另基於福建省政府主席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在臺北已有辦公處所,而該府新店辦事處產權既為國有,且無實質使用需求,故保留與整修新店辦事處之必要性及成本效益,實有待商榷。綜上,福建省政府業務性質單純,基於政府組織精簡及經費撙節之原則,實應參據本院決議儘速就新店辦事處使用情形,覈實評估其繼續設置之必要性,並邀集相關機關研商變更該處所之管理機關,提供其他更需用之機關使用,或由國有財產署收回統一規劃用途,以避免閒置,有關106年度相關整修經費250萬,爰提案減列,以符撙節原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33案。
133、
福建省政府106年度預算案「省政服務」計畫編列1,644萬3千元,其中辦理金馬機關學校與閩籍社團活動及省民慰助經費編列760萬元,較105年度預算210萬3千元,增加549萬7千元,增幅261.39%,主要係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與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增加,福建省政府已非地方自治團體,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允宜回歸地方制度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等規定,循現行補助款機制辦理。前開760萬元經費中,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編列500萬元,較105年度預算33萬6千元增加1,388.10%,主要係補助境內機關學校辦理文化、社教、藝文或體育等活動。依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規定,中央政府可經由一般性補助款與各部會計畫型補助款之機制,直接補助金門縣與連江縣政府經費,無須經由福建省政府編列預算,再轉補助金門縣與連江縣政府,徒增行政作業程序。另前開760萬元經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130萬元,較105年度預算49萬7千元增加161.57%,主要係捐助金馬兩縣政府立案非營利團體及旅臺同鄉會(社)之文化、社教等活動。綜上,鑒於中央對縣(市)政府已具補助機制,對金門縣與連江縣之補助,允宜回歸現行補助款機制辦理,又政府財政負擔沈重,對非當前迫切急需之補(捐)助經費實不應浮編,提案減列獎補助費71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133、修正案:
福建省政府106年度預算案「省政服務」計畫編列1,644萬3千元,其中辦理金馬機關學校與閩籍社團活動及省民慰助經費編列760萬元,較105年度預算210萬3千元,增加549萬7千元,增幅261.39%,主要係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與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增加,福建省政府已非地方自治團體,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允宜回歸地方制度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等規定,循現行補助款機制辦理。前開760萬元經費中,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編列500萬元,較105年度預算33萬6千元增加1,388.10%,主要係補助境內機關學校辦理文化、社教、藝文或體育等活動。依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規定,中央政府可經由一般性補助款與各部會計畫型補助款之機制,直接補助金門縣與連江縣政府經費,無須經由福建省政府編列預算,再轉補助金門縣與連江縣政府,徒增行政作業程序。另前開760萬元經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130萬元,較105年度預算49萬7千元增加161.57%,主要係捐助金馬兩縣政府立案非營利團體及旅臺同鄉會(社)之文化、社教等活動。綜上,鑒於中央對縣(市)政府已具補助機制,對金門縣與連江縣之補助,允宜回歸現行補助款機制辦理,又政府財政負擔沈重,對非當前迫切急需之補(捐)助經費實不應浮編,提案減列獎補助費41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34案。
134、
福建省政府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用途別科目「委辦費」200萬元、「一般事務費」561萬7千元、「國內旅費」418萬4千元,較105年度預算大幅成長,經查:福建省政府106年度預算案「省政服務」計畫項下之輔導金馬地區業務經費編列839萬3千元,較105年度預算152萬1千元,增加687萬2千元,增幅451.81%,主要係新增辦理金馬地區首長聯繫會報所需各項事務費與國內旅費等。參據審計部9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於福建省政府提出審核意見,暨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請該府僅維持最低限度之人事及經費支出。惟該府106年度預算擴增經費支出,顯未遵照辦理。另「省政服務」計畫項下編列委辦費200萬元,係委外辦理福建省政府機關功能再造暨提升金馬兩縣地方自治機能法制研究。惟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地方制度法均已明定省政府組織定位,為行政院派出機關,非屬地方自治團體,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執行行政事務、以及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以上相關預算之編列實無必要。為落實本院決議與審計部審核意見辦理,同時避免福建省政府106年度編列欠缺效益和急迫性之預算,爰提案減列「委辦費」200萬元、「一般事務費」561萬7千元、及「國內旅費」418萬4千元,合計1,180萬1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134、修正案:
福建省政府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用途別科目「委辦費」200萬元、「一般事務費」561萬7千元、「國內旅費」418萬4千元,較105年度預算大幅成長,經查:福建省政府106年度預算案「省政服務」計畫項下之輔導金馬地區業務經費編列839萬3千元,較105年度預算152萬1千元,增加687萬2千元,增幅451.81%,主要係新增辦理金馬地區首長聯繫會報所需各項事務費與國內旅費等。參據審計部9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於福建省政府提出審核意見,暨本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請該府僅維持最低限度之人事及經費支出。惟該府106年度預算擴增經費支出,顯未遵照辦理。另「省政服務」計畫項下編列委辦費200萬元,係委外辦理福建省政府機關功能再造暨提升金馬兩縣地方自治機能法制研究。惟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地方制度法均已明定省政府組織定位,為行政院派出機關,非屬地方自治團體,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執行行政事務、以及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以上相關預算之編列實無必要。為落實本院決議與審計部審核意見辦理,同時避免福建省政府106年度編列欠缺效益和急迫性之預算,爰提案減列「委辦費」200萬元、「一般事務費」561萬7千元、及「國內旅費」418萬4千元,合計680萬1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35案。
135、
福建省政府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第一預備金」編列共計280千元,係屬預算編列不足時臨時所需之費用。
福建省政府屢遭詬病無實質存在功能,精省後福建省政府已無核心業務,所提出之施政意見僅屬建議與諮詢性質,不具決策之實質權力,造成行政資源浪費及社會負面觀感,且預算編列並無任何計畫內容,實有疑慮,正值國家經濟拮据之際,應妥善運用國家資源,爰此提案刪減該預算28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135、修正案:
福建省政府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第一預備金」編列共計280千元,係屬預算編列不足時臨時所需之費用。
福建省政府屢遭詬病無實質存在功能,精省後福建省政府已無核心業務,所提出之施政意見僅屬建議與諮詢性質,不具決策之實質權力,造成行政資源浪費及社會負面觀感,且預算編列並無任何計畫內容,實有疑慮,正值國家經濟拮据之際,應妥善運用國家資源,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280千元,並提供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報告院會,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