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0時36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處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部分,請宣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部分A4案。
A4、
駐日代表謝長廷先生日前於社群媒體公開為日本福島地區之相關核災產品說明其安全性,查駐外單位之意義在於協助我國拓展外交空間,並非為駐在國宣傳該國之相關訊息,並且該訊息還是相當爭議之核災食品,謝長廷又指出公聽會上有人認為,日本人不敢吃自己的食物,也不能拿出來賣,所以銷售到台灣的這個說法,他認為這不是事實,並附上一張他辦公室附近超市所販賣的福島青菜,表示日本人對自己的健康比我們更重視,管理也更嚴格,不可能有檢驗不合格的危險食物,還能在超市販售。然而行政院長林全也於日前表示對於核災食品進口之疑慮,顯示駐日代表謝長廷之言論與政府施政相違背,爰凍結106年外交部預算項下關於駐日代表處全年預算十分之一,要求駐日代表謝長廷返國報告駐日代表處106年度業務推動預期成果及辦理情形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6案。
A6、
蔡總統於105年英翔專案出訪期間,於巴拉圭宣布將捐助23億台幣在當地興建社會住宅,外交部長李大維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詢時針對該捐助回答是前政府時期規畫。經查外交部歷年與巴拉圭之相關援助計畫發現,該計畫始於2007年10月9日巴拉圭總統杜華德在與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會談後,接受巴拉圭的ABC日報訪問時親自宣布,台灣將捐贈巴拉圭7,100萬美元興建更多的國民住宅,並且該筆援助原本預計於承諾後一年半內完成撥款,但卻延後到馬政府時期才繼續執行。外交部研究設計會主要職掌為外交部之外交政策總體發展工作之規畫及相關計畫考核,但援助巴拉圭案卻拖延六年多始開始撥款,造成國人觀感不佳及政治責任無法釐清,研設會對於該計畫延誤卻無法清楚說明,顯示外交專業未能有效發揮,漠視公務員行政中立原則,爰提案凍結106年外交部預算項下研究設計會106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待向立法院專案報告外交部研究設計會對於外交政策落實管考與實際落差檢討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7案。
A7、修正案:
106年度預算編列「一般行政」8,026,335千元,較105年編列7,887,347千元,增加138,988千元,其中人員維持費─駐外人事費增列236,155千元;惟外交部106年預算員額共2,838人(駐外雇員711人),較105年預算員額2,857人(駐外雇員712人),還少19人(1人),經費卻增加,似有虛編預算之虞。爰此,建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0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億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A8案。
A8、
為辦理駐外業務並發揮整體外交功能,加強與我國友好關係之所需,外交部歷年皆編列駐外人事費,且渠等預算佔總人事費比率甚高,經查民國106年度駐外人事費編列高達6,521,588千元之譜。然日前(民國105年10月26日)外交部部長業已批准裁撤美國關島辦事處、北歐挪威代表處、沙烏地阿拉伯吉達辦事處及北非利比亞代表處等四處外館,卻未述明確切理由,係績效不彰亦或如外交部所言其功能有重疊之處?且裁撤後與原當地國之外交關係是否發生嫌隙?此外,因功能不彰或可合併之外館尚有22處,與當地國外交關係不佳或進展有限之外館亦有8處,為推動南向政策新政府外交部也應視情況考量重新調整外交資源與配置外館數量。爰此,刪除「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人事費」預算10,000千元、凍結10,000千元,待外交部就駐外資源如何妥適規劃,俾利各駐外館處得有效執行運用外交資源,以發揮我國外交實力,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A8、修正案:
為辦理駐外業務並發揮整體外交功能,加強與我國友好關係之所需,外交部歷年皆編列駐外人事費,且渠等預算佔總人事費比率甚高,經查民國106年度駐外人事費編列高達6,521,588千元之譜。然日前(民國105年10月26日)外交部部長業已批准裁撤美國關島辦事處、北歐挪威代表處、沙烏地阿拉伯吉達辦事處及北非利比亞代表處等四處外館,卻未述明確切理由,係績效不彰亦或如外交部所言其功能有重疊之處?且裁撤後與原當地國之外交關係是否發生嫌隙?此外,因功能不彰或可合併之外館尚有22處,與當地國外交關係不佳或進展有限之外館亦有8處,為推動南向政策新政府外交部也應視情況考量重新調整外交資源與配置外館數量。外交部應就駐外資源如何妥適規劃,俾利各駐外館處得有效執行運用外交資源,以發揮我國外交實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A9案。
A9、
106年度外交部第8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1人員維持」之「人事費」─「0104約聘僱人員待遇」預算編列 140,973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外交部招聘越南語、印尼語的外籍編譯,強化我對東協國家之交流工作及國際文宣業務,但資格條件上卻限定須「不具我國籍」,使得熱愛我國文化,而歸化為我國之外人,及具我國國籍且熟知他國文化之人才被排除,外交部表示,此規定自清朝以來就有。為使國家進步符合時代需要,政府人才選用更具彈性,外交部應以個人工作能力為篩選條件,而非國籍做為重要篩選門檻,並優先考量台商常住於外國之子弟。爰針對歲出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1 人員維持」之「人事費」-「0104約聘僱人員待遇」預算編列140,973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A9、修正案:
外交部招聘越南語、印尼語的外籍編譯,強化我對東協國家之交流工作及國際文宣業務,但資格條件上卻限定須「不具我國籍」,使得熱愛我國文化,而歸化為我國之外人,及具我國國籍且熟知他國文化之人才被排除,外交部表示,此規定自清朝以來就有。為使國家進步符合時代需要,政府人才選用更具彈性,建請外交部以個人工作能力為篩選條件,而非國籍做為重要篩選門檻,並優先考量台商常住於外國之子弟。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A10案。
A10、
106年度外交部第8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15,860千元中,減列10,000千元。
說明:國際法庭南海仲裁案、沖之鳥礁等事件中,外交部未能積極捍衛國家領土主權,危害國家重要的核心利益,對內、對外表達態度皆曖昧不明,外交部在領土、海域議題上對外發言代表國家立場,而領土主權是不容妥協,也不允許作為國際談判籌碼,外交部對領土主權發言應展現更堅定之態度。爰針對歲出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15,860千元中,減列10,000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A10案保留。
A13案保留。
進行A15案。
A15、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外交部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之「03檔案及資訊處理」內,編列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104,617千元,另有相關周邊設備,系統維護等支出,說明不足,效率不顯!
全項經費計226,346千元,故建請刪除是項預算30%,計67,903.8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A16案。
A16、修正案:
外交部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之「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編列「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計1億0,461萬7千元。據外交部表示,係106年度擬續於22個駐外館處建置跨國骨幹網路經費1,119萬4千元、已建置之51館處及預計於106年度建置之22個館處通訊費9,342萬3千元。惟相關經費未依預算法規定及本院決議編列。經查:(一)相關規定:查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1點規定:「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預算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為繼續經費;同法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本院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六):「要求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自97年度起,應依預算法第39條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予補正。」(二)「強化資訊安全專案」屬繼續經費,卻未依預算法規定及本院決議編列,不利預算審議:經洽請外交部提供強化資訊安全專案計畫、計畫期程及總經費等資料,該部表示是項專案已列機敏資料,無法提供。然由該部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是項專案計畫之經費執行情形(詳附表1)得知,各館處跨國骨幹網路係自101年度開始建置,惟該年度並未編列相關預算,其後外交部於102年度至106年度連年編列該專案經費分別為3,275萬4千元、3,255萬8千元、5,014萬1千元、7,569萬8千元及1億0,461萬7千元賡續辦理該項計畫。該計畫連年編列預算,核屬跨年期計畫,惟預算書中除未明確揭露計畫內容及經費總額外,各年度之分配額度亦付之闕如,顯違反上開預算法之規定及本院決議。此外,駐外使領單位計有120個,除前已完成之51館處及106年度預計新建之22館處外,餘47館處後續是否建置,外交部亦未說明。綜上,外交部106年度編列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1億0,461萬7千元,所規劃辦理之網路建置計畫屬跨年期計畫,卻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及本院決議,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相關資訊揭露欠明,實不利預算審議。由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外交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外交部立即檢討「網路建置計畫屬跨年期計畫,卻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及本院決議,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相關資訊揭露欠明,不利預算審議與監督」之缺失,更為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建議外交部「檔案及資訊處理」106年預算2億2,634萬6千元,減列500萬元(含分組審查決議減列4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720萬(含分組審查凍結之709.5萬元),俟外交部三個月內針對「網路建置計畫預算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及本院決議,故意隱匿相關資訊,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與監督」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以利立法院審議與監督其計畫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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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外交部強化資訊安全專案各年度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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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預算數 |
決算數 |
執行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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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0 |
4,135 |
已完成駐日本代表處、駐美國代表處、駐洛杉磯辦事處、駐泰國代表處、駐舊金山辦事處、駐紐約辦事處、駐新加坡代表處、駐慕尼黑辦事處、駐奧地利代表處共9個館處之跨國骨幹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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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32,754 |
24,401 |
已完成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駐加拿大代表處、駐荷蘭代表處、駐大阪辦事處、駐波士頓辦事處、駐溫哥華辦事處、駐胡志明辦事處共8個館處之跨國骨幹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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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32,558 |
33,198 |
已完成駐德國代表處、駐英國代表處、駐韓國代表處、駐越南代表處、駐澳大利亞代表處、駐波蘭代表處、駐休士頓辦事處、駐邁阿密辦事處、駐菲律賓代表處、駐多倫多辦事處、駐漢堡辦事處、駐雪梨辦事處共12個館處之跨國骨幹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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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50,141 |
46,672 |
29館處每月通訊維持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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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75,698 |
23,374 |
新建日本福岡、法國、西雅圖、檀香山、俄羅斯、馬來西亞、印度、捷克、丹麥、匈牙利、西班牙、瑞典、義大利、瑞士、教廷、南非、史瓦濟蘭、以色列、智利、釜山、芝加哥及亞特蘭大等22個館處之跨國骨幹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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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104,617 |
- |
1.建置費:新建芬蘭、希臘、愛爾蘭、葡萄牙、墨西哥、帛琉、汶萊、印尼、紐西蘭、丹佛、日內瓦、橫濱、墨爾本、聖保羅、巴拿馬、開普敦、諾魯、布里斯本、厄瓜多、瓜地馬拉、挪威、關島等22個館處建置費1,119萬4千元。 2.通訊費:已建置骨幹網路51館處之全年通訊費及106年新建骨幹網路之22個館處8個月之通訊費(前4個月為測試期)共9,342萬3千元。 |
2.102年度預算數含195萬8千元之國外旅費。
3.原訂於103年度建置之駐芝加哥辦事處及駐亞特蘭大辦事處因館舍搬遷暫停建置,改於105年辦理。
4.105年度決算數係截至7月底之執行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並凍結10萬5,000元。
進行A18案。
A18、修正案:
外交部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之「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4,452萬6千元,其中屬「NGO雙語網站」維護營運經費計158萬6千元。
該網站建置完成後,該部自97年度起逐年編列相關維護營運經費,額度約在200萬元上下,用以確保該網站之運作功能,截至106年度累計已編列1,963萬3千元。檢視其各年度經費支用情形,執行率差異頗大。如97年度及99年度均逾9成(分別為94.50%及98.50%);98年度及104年度則僅及5成(分別為49.50%及55.43%);101年度更僅有22.73%;惟100年度、102年度及103年度執行數卻又超出所編預算,預算編列顯未核實。
外交部NGO雙語網站自92年起建置,加上每年維護營運經費,迄今投入已逾2,000萬餘元,除建置期間未依規定編列預算外,每年維護營運經費亦未核實編列,致預算執行時而過裕,時而短絀,不利經費之管控。另線上申請補助功能建置迄今已近10年,使用率仍未超過1成,爰提案凍結該預算3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百分之三十。
進行第A20案。
A20、
外交部106年預算編列第1目「一般行政」工作計畫「03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費用中關於設備及投資編列本部及駐外單位資訊系統擴充更新所需系統開發費及硬體設備費13,158千元,並未說明該預算用於何館處,明顯規避立法院預算審查,並且105年同樣科目之預算金額同為13,158千元,外交部明顯沿用過去預算金額,並未核實編列預算,完全不符合零基預算之要求,又前已編列駐外單位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後也有編列網路網路設備費等經費,外交部每年都購置相同硬體設備,明顯浮濫編列預算,爰提案刪除3,158千元,避免浪費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A21案。
A21、
外交部106年預算編列第1目「一般行政」工作計畫03」「檔案資訊處理」分支計畫費用中關於設備及投資編列汰購本部及駐外單位資訊軟硬體設備等經費22,286千元,並未說明該預算用於何館處,明顯規避立法院預算審查,並且105年同樣科目之預算金額同為22,286千元,外交部明顯沿用過去預算金額,並未核實編列預算,完全不符合零基預算之要求,明顯浮濫編列預算,爰提案刪除2,286千元,避免浪費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A25案。
A2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外交部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之0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內,業務費項下0279一般事務費47,508千元,0293國外旅費11,625元,0294運費10,051千元等三項,編列浮濫,需求不明確!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建請刪減是項業務費經費109,990千元之30%,計32,997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A25、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外交部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外交業務管理」項下之0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內,業務費項下0279一般事務費47,508千元,0293國外旅費11,625元,0294運費10,051千元等三項,編列浮濫,需求不明確!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建請凍結是項業務費經費109,990千元之2,000千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A28案。
A28、修正案:
106年度外交部第8款第1項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0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09,990千元中,凍結200萬元。
說明:外交部未能掌握確切南海仲裁案的發展動向、誤判情勢,造成我國於此案中處於劣勢地位,壓縮反應空間,嚴重影響國家利益。外交部應檢討我國國際輿情蒐集管道及判讀,並提供確切資訊,以利政府做成決策。爰針對歲出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0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09,990千元中,凍結200萬元,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A29案。
A29、
106年度外交部第8款第1項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0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09,990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經查外交部提供部內蒐集國際情報、輿論,所訂閱之外國期刊雜誌10種,外文報紙11種,期刊觀點大多以歐、美、日及東南亞地區為主,缺乏獨立國協地區、中亞、非洲及南美洲等區域觀點期刊、報紙,外交部雖有駐外單位協助彙整各國狀況,但部內也應提供多元觀點資料,使外交部在決策研擬時能有更充足的資訊參考。爰針對歲出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0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09,990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A29、修正案:
外交部提供部內蒐集國際情報、輿論,所訂閱之外國期刊雜誌10種,外文報紙11種,期刊觀點大多以歐、美、日及東南亞地區為主,缺乏獨立國協地區、中亞、非洲及南美洲等區域觀點期刊、報紙,外交部雖有駐外單位協助彙整各國狀況,但部內也應提供多元觀點資料,爰建請外交部研議增加訂閱獨立國協地區、中亞、非洲及南美洲等區域觀點期刊、報紙,以利在決策研擬時能有更充足的資訊參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A30案保留。
進行A32案。
A32、修正案:
蔡總統於105年英翔專案出訪期間,於巴拉圭宣布將捐助23億台幣在當地興建社會住宅,外交部長李大維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詢時針對該捐助回答是前政府時期規畫。經查外交部歷年與巴拉圭之相關援助計畫發現,該計畫始於2007年10月9日巴拉圭總統杜華德在與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會談後,接受巴拉圭的ABC日報訪問時親自宣布,台灣將捐贈巴拉圭7,100萬美元興建更多的國民住宅,並且該筆援助原本預計於承諾後一年半內完成撥款,但卻延後到馬政府時期才繼續執行。巴拉圭相關計畫執行為外交部拉美司所主管,但援助巴拉圭案卻拖延六年多才開始撥款,造成國人觀感不佳及政治責任無法釐清,亦未於第一時間對外界作出清楚說明,顯示拉美司對於外交業務相當陌生,爰提案凍結106年外交部預算項下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02「外交使節會議」分支計畫中關於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使節會議3,469千元,待向立法院專案報告拉美司對於巴拉圭援助案之始末並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69萬4千元。
進行A33案。
A33、
蔡政府外交政策推動往新南向發展,為配合該政策,外交部實施泰國及汶萊人民來訪我國免簽證措施,惟查泰國對我國國人並未實施免簽證措施,目前僅實施免簽證費措施,並且相關辦理免簽證費之條件相當嚴苛,觀察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台北)外,國人圍著該辦事處外之馬路沿路排隊,還必須凌晨就到該辦事處外排隊,與外國人只需持護照就能來台旅遊相較,我國國人待遇就像是第三世界國家待遇,而新南向政策主要是以人之交流為本,但我國人要前往新南向卻是困難重重,顯示外交部對於新南向政策未能有效落實,爰凍結106年度外交部預算項下外交使節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02「外交使節會議」分支計畫會議之亞太地區使節會議或工作會報中1,000千元,待外交部與泰國達成我國國人前往泰國免簽證措施時,無條件解凍,以落實蔡英文政府推動之新南向政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64萬6千元。
進行A37案。
A37、
106年度外交部第8款第1項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03外交領事人員進修」之「業務費」─「0201教育訓練費」預算編列28,760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公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選、育、用、留,四者環環相扣,育才是為用才,外交部應盡速建立完整職涯地圖,使選訓人才需有完整人力發展之策略規劃(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使國家育才資源能與外交策略發揮最大效益。爰針對歲出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03外交領事人員進修」之「業務費」─「0201教育訓練費」預算編列28,760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A37、修正案:
公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選、育、用、留,四者環環相扣,育才是為用才,爰建請外交部將選訓人才有完整人力發展之策略規劃(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使國家育才資源能與外交策略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A39案。
A39、
106年度外交部第8款第1項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05製作國情資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9,567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外交部編有「製作國際文宣視聽資料及編印出版品」,駐外單位卻長期使用僑委會所製作月曆作為文宣小禮品。外交部應檢討相關做法,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爰針對歲出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05製作國情資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9,567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A39、修正案:
外交部編有「製作國際文宣視聽資料及編印出版品」,駐外單位卻長期使用僑委會所製作月曆作為文宣小禮品,爰建請外交部檢討相關做法予以改進。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A40案。
A40、
106年度外交部第8款第1項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05製作國情資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9,567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行政院為達組織精簡、事權統一效果,將原行政院新聞局併入外交部,以求國際文宣能發揮更大效益。惟自整編以來,原行政院新聞局人員之升遷管道受到壓縮,讓外界有外交部不重視新聞傳播人才之感,其單位人員士氣亦受嚴重打擊,國際新聞傳播效益大打折扣,外交部宜應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爰提案針對歲出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05製作國情資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9,567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國際文宣之精進作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A40、修正案:
行政院為達組織精簡、事權統一效果,將原行政院新聞局併入外交部,以求國際文宣能發揮更大效益。惟自整編以來,原行政院新聞局人員之升遷管道受到壓縮,讓外界有外交部不重視新聞傳播人才之感,其單位人員士氣亦受嚴重打擊,國際新聞傳播效益大打折扣,建請外交部公平升遷機會,持續關注組織中人員交流,以發揮整體外交戰力。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A41案。
A41、
針對106年度外交部預算案,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十五):「……爰針對第3目項下『駐外金融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279萬8千元中,凍結140萬元,俟外交部會同相關單位金融人員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建請修正決議文字為「凍結140萬元,俟金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劉世芳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42案。
A42、
外交部為增進我國與邦交國及無外交關係國家或地區之雙邊關係、保護我僑民與旅外國人之權益、推動經貿外交、爭取商機、加強國際參與及交流、參與世界貿易組織等相關事宜,爰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及「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於相關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使領館、駐外代表機構及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近年來我國駐外館處概呈漸進式增加,至105年度已增加至120個,包括大使館22個、總領事館2個、代表處57個、辦事處38個及代表團1個,又自100年度起,除於102年度曾因甘比亞與我國斷交而裁減駐甘比亞大使館外,其餘年度皆未進行任何裁減,反於100年度、104年度及105年度分別增設印度駐清奈辦事處、印尼駐泗水辦事處及駐緬甸代表處。惟檢視外交部統計資料,部分駐外館處年度發至外交部之函文及電報,平均每日不及一件(封)。以日本及德國為例,外交部於該二國分別設有6處及4處駐外館處,103年度及104年度發至外交部之函文平均每日達一件以上者僅駐日本代表處及駐大阪辦事處,另103年度發至外交部之電報平均每日不及一封者有駐札幌辦事處、駐漢堡辦事處、駐慕尼黑辦事處及駐法蘭克福辦事處等4處,104年度則有駐那霸辦事處、駐橫濱辦事處、駐大阪辦事處、駐札幌辦事處、駐漢堡辦事處、駐慕尼黑辦事處及駐法蘭克福辦事處等7處,相對其他駐外館處,業務似較輕簡。另駐橫濱辦事處與駐日本代表處相距未逾30公里,車程不超過30分鐘,二館處距離相近,允宜就駐外資源通盤檢討整合,俾使資源有效運用,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A42、修正案:
外交部為增進我國與邦交國及無外交關係國家或地區之雙邊關係、保護我僑民與外國人之權益、推動經貿外交、爭取商機、加強國際參與及交流、參與世界貿易組織等相關事宜,爰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及「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於相關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使領館、駐外代表機構及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近年來我國駐外館處概呈漸近式增加,至105年度已增加至120個,包括大使館22個、總領事館2個、代表處57個、辦事處38個及代表團1個,又自100年度起,除於102年度曾因甘比亞與我國斷交而裁減駐甘比亞大使館外,其餘年度皆未進行任何裁減,反於100年度、104年度及105年度分別增設印度駐清奈辦事處、印尼駐泗水辦事處及駐緬甸代表處,惟檢視外交部統計資料,部分駐外館處年度發至外交部之函文及電報,平均每日不及一件(封)。以日本及德國為例,外交部於該二國分別設有6處及4處駐外館處,103年度及104年度發至外交部之函文平均每日達一件以上者僅駐日本代表處及駐大阪辦事處,另103年度發至外交部之電報平均每日不及一封者有駐札幌辦事處、駐漢堡辦事處、駐慕尼黑辦事處及駐法蘭克福辦事處等4處,104年度則有駐那霸辦事處、駐橫濱辦事處、駐大阪辦事處、駐札幌辦事處、駐漢堡辦事處、駐慕尼黑辦事處及駐法蘭克福辦事處等7處,相對其他駐外館處,業務似較輕簡。另駐橫濱辦事處與駐日本代表處相距未逾30公里,車程不超過30分鐘,二館處距離相近,爰建請外交部就駐外資源通盤檢討整合,俾使資源有效運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A45案。
A45、
外交部106年預算編列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工作計畫總計預算金額3,058,726千元,與105年相同科目之預算金額完全一致,又該項預算中包含了駐外館處租金、宿舍、水電費等費用,而駐外館處全球有120處,像是日幣就大跌,相關費用也應該大幅降低,歐元匯率也大跌,歐元區外館之基本維持也應該降低,但106年之預算與105年之金額完全一致,並且外交部即將關閉部分外館,該項目將會剩餘,外交部預算明顯未有核實編列預算,不符合零基預算之要求,爰凍結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費用8,000千元,待外交部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關於駐外機構業務費用各館處使用情形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A47案。
A47、
106年度外交部第8款第1項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01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834,447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駐德代表於名片上印製「Reprasentantvon Taiwan」引發爭議,國內政治執政者會隨著政黨輪替而改變,但外交則要保持一致性。駐外人員對外代表國家,對外使用稱呼、國銜須有一致性,外交部應盡速訂定相關規範或準則,避免造成混淆及不必要爭議。爰針對歲出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01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834,447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0萬元。
進行第A48-3案。
A48-3、
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4億8,648萬2千元中,外交部編列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439萬4千元,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2,387萬7千元,總計2,827萬1千元。鑑於外交部對上述單位連年補助,對我國增進國際間對我之認識與支持或促進國際間重視我和平生存及發展權利之成效存疑,爰凍結2,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65萬4千元。
進行第A48-4案。
A48-4、
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3億2,489萬7千元,其中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400餘萬元、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2,300餘萬元等等,受補助單位年年接收外交部經費挹注,惟補助成效未見量化、質化標準,應一併改善。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3億2,489萬7千元中,減列100萬元、凍結100萬元。
提案人:徐志榮 江啟臣 呂玉玲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
進行第A48-5案。
A48-5、
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背景鮮明,前者理監事政黨比例偏頗,後者屬前者區域組織,恐有重複補助之嫌,且近期兩者路線相當親中,不僅與成立時反共宗旨相違背,更無助於國家安全與對外宣傳,人事費比重所占過高顯有不合理之處,復兩組織對台灣國際空間拓展功用與所獲補助費不成正比。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3億2,489萬7千元中,減列2,827萬1千元。
提案人:蔡適應 陳亭妃 羅致政 劉世芳 呂孫綾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A48-6案。
A48-6、
外交部長期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及「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此二組織有其歷史背景,然近來,兩組織之人事長期為特定人士擔任,功能不彰,幾乎完全倚賴外交部補助之情況為人所詬病。因此,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4億8,648萬2千元中,減列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及「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共2,827萬1千元。
提案人:呂孫綾 王定宇 陳亭妃 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A48-8案。
A48-8、
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中,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預算編列439萬4千元及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2,387萬7千元,合計2,827萬1千元,查「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及「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之成立有其時代背景,惟時至今日,國際及兩岸現況已多有變遷,上述2單位之效用已漸趨式微,且其主要人事已多年未有變動,有淪於為特定團體人士酬庸之嫌,是否仍有必要繼續以政府公帑補助其運作,實有疑義。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預算編列7億7,150萬1千元中,凍結2,827萬1千元,俟外交部將補助上述2單位之經費挪出,變更使用計畫調整至同一科目項下其他用途,並提出完整規劃實施計畫,且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A48-9案。
A48-9、
「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功能有限,外交部106年度預算編列439萬4千元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主要支應人事費用,致可用於補助其他NGO之資源相對限縮。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已經外交部多年補助,早應轉型為自主籌募經費之社會型組織。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3億2,489萬7千元中,減列439萬4千元。
提案人: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劉世芳 王定宇 蔡適應 陳亭妃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A48-10案。
A48-10、
外交部編列預算補助的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過去每年耗費國庫近3千萬元,而106年度也不例外,在「對國內團體之捐助」有關「其他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計畫」預算編列439萬4千元,用以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惟大多數國人強烈質疑,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兩組織深具特定意識形態,其人事費比重又遠高於其他NGO,加上歷年來,對台灣的國際空間拓展「完全沒有任何功用」、職位淪為酬庸性質,如,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由前國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總統府秘書長曾永權擔任理事會主席。就整體性而言,外交部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經費和資源,將勢必受到排擠及限縮。爰要求外交部應於1個月內,對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之捐助資源分配合理性提交檢討報告。並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有關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預算編列439萬4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劉世芳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A48-11案。
A48-11、
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有關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預算編列439萬4千元。經查,該補助經費有275萬元高達62.58%用於人事支出,遠高於外交部106年度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總金額3億8,568萬9千元,其中用於人事費18.43%(7,111萬元)之比例。鑑於政府財政日漸困窘,外交部應將有限之經費用於可增進我國國際能見度與提升國際形象,有助於強化政府整體對外關係之NGO團體。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3億2,489萬7千元中,減列439萬4千元。
提案人:王定宇 蔡適應 羅致政 呂孫綾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A48-12案。
A48-12、
「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功能有限,外交部104年度對其補助2,667萬7千元當中即有1,190萬8千餘元使用於人事費用,占總補助經費之44%,比例甚高令真正業務可用經費甚稀,外交部106年度預算編列2,387萬7千元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致可用於補助其他NGO之資源相對限縮,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已經外交部多年補助,早應轉型為自主籌募經費之社會型組織。爰針對外交部對該團體之補助經費2,387萬7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劉世芳 王定宇 蔡適應 陳亭妃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A48-13案。
A48-13、
外交部編列預算補助的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過去每年耗費國庫近3千萬元,而106年度也不例外,在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中預算編列2,387萬7千元,用以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惟大多數國人強烈質疑,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兩組織深具特定意識形態,其人事費比重又遠高於其他NGO,加上歷年來,對台灣的國際空間拓展「完全沒有任何功用」、世界自由民主聯盟總會總會長薪水甚至超過部長的薪水,職位淪為酬庸性質,如世界自由民主聯盟由前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饒穎奇擔任總會長,就整體性而言,外交部對其他國內團體之捐助經費和資源,將勢必受到排擠及限縮。爰要求外交部應於1個月內對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及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之捐助資源分配合理性提交檢討報告。並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有關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預算編列2,387萬7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劉世芳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A48-14案。
A48-14、
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有關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預算編列2,387萬7千元。經查,該補助經費有1,207萬3千元高達50.56%用於人事支出,遠高於外交部106年度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總金額3億8,568萬9千元,其中僅18.43%(7,111萬元)用於人事費。再者,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前身為「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以反共、反對專制獨裁為成立宗旨,近年卻參與專制獨裁之中國共產政權相關活動,已違反其成立目的。鑑於政府財政日漸困窘,外交部應將有限之經費用於可增進我國國際能見度與提升國際形象、有助於強化政府整體對外關係之NGO團體。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3億2,489萬7千元中,減列2,387萬7千元。
提案人:王定宇 蔡適應 羅致政 呂孫綾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A49案。
A49、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外交部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之國外旅費,較去年增列!唯該項下各國際會議及各項交流經費均減列,國外旅費增加緣由不明確!故建請刪除是項預算之增列,計29,718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A49、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外交部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之國外旅費,較去年增列!唯該項下各國際會議及各項交流經費均減列,國外旅費增加緣由不明確!故建請凍結是項預算之增列,計5,000千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第A51案。
A51、
與他國洽簽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FTA)或經濟合作協議(以下簡稱ECA)為當前政府施政重點之一,為推動該項業務,外交部106年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工作計畫項下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分支計畫編列「經貿交流活動」所需經費2億688萬9千元,包括亞東太平洋地區區域經濟整合等議題之交流或研討、臺日經貿交流及對話、與歐洲各國雙邊經貿諮商會議、與北美地區之各項雙邊經貿諮商,爭取參與多邊自由貿易機制等;另編列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經費3億4,383萬4千元,辦理強化與各國國會交流業務等。據該部表示,對於未能一次到位之協定係採取「堆積木」方式,先推動產業或制度性合作、洽簽議題別協定,並運用雙邊經貿諮商機制,解決主要貿易夥伴對我關切之經貿議題,逐步累積建構未來簽署FTA/ECA之基礎,目前推動情形如下:截至目前(105年9月底,以下同)為止,我國業於2003年至2008年間與中美洲邦交國簽訂4項FTA,包括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及宏都拉斯等5國,並與紐西蘭及新加坡分別簽署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以104年貿易總額觀之,新加坡為我第6大貿易夥伴,紐西蘭則為第37名,惟上開與我國簽訂FTA之5個國家(地區),其同年與我國貿易總額共7億8,995萬美元,占我國全年貿易總額比重僅0.16%,顯見已簽FTA國家與我國貿易值不高。另與我國簽訂投資保障(證)協定及投資促進合作協定、備忘錄或意願書(以下簡稱投資促進合作協定)之國家(地區)分別為31個及20個(詳附表1),其中屬北美及歐洲地區之國家,係以投資促進之備忘錄或意願書為主,亦未有後續進展。(二)目前我與主要貿易國家洽簽FTA或ECA之推動情形如下:1.美國地區:目前以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作為臺美處理雙邊經貿議題之重要平台,惟臺美TIFA因美牛爭議自2007年第6屆會議後即延宕,直至102年3月11日重啟TIFA,截至105年10月5日第10屆臺美TIFA會議仍無實質進展。我國盼爭取洽談雙邊投資協定(BIA)等臺美FTA議題仍未開啟。2.歐洲地區:現階段以低調遊說並就歐盟及會員兩層面進行推動。該部將續請駐歐盟各會員國代表處,洽請歐盟執委會、部長理事會及歐盟各會員國等支持,並洽歐洲議會通過友我決議案,以利歐盟就範疇界定與我進行正式或非正式會議,且儘早進行「影響評估」,以為適當時機啟案之準備。歐洲議會於105年7月5日在法國史特拉斯堡全會就歐盟執委會「貿易及投資政策文件」通過決議案,其中即包含「籲請歐盟執委會立即與臺灣啟談投資協定」之條文。3.亞太地區部分:我國在亞太地區推動與主要貿易國家洽簽FTA或ECA,係採「堆積木」策略,提升與該國雙邊經貿關係。目前已完成與印度、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及菲律賓等國經濟合作協定之可行性研究計畫,未來將先透過各項經貿對話與相關駐在國建立互信與合作關係,加深彼此經貿連結,以助相關駐在國政府理解與我國簽ECA係互惠互利,藉以逐步消除政治障礙,進一步強化駐在國願與我就簽署ECA展開談判之決議與信心。由上可知,我國已洽簽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所採「堆積木」方式之推動進程相對緩慢;相較我國貿易之主要競爭國─韓國已與東協、歐盟及美國簽署FTA;新加坡已加入東協,並與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簽署FTA,對我國貿易競爭力甚為不利。綜上,在洽簽FTA上,除經貿專業議題外,外交部擔任「促進者」之重要角色,但已簽署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目前採取「堆積木」方式進行部分,或為經濟合作,或為投資保障,或為投資促進,由於進度緩慢,無助提昇我國對外貿易條件及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顯見外交部駐外單位久處海外,任令無效的交流充斥,虛擲人力及預算,這些駐外人員應為外交及經貿成效不彰負全部責任,亦應受全民公評。由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外交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外交部立即檢討「我國已洽簽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導致提昇我國對外貿易條件及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等缺失,更為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建議「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預算減列5千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三個月內針對「我國已洽簽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導致提昇我國對外貿易條件及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任令無效的交流充斥,虛擲人力及預算」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俾發揮外交資源及人力之最大綜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0萬元。
進行第A52案。
A52、
科目名稱:「國際會議及交流」─02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
本年度預算數:7億7,150萬1千元
建議:減列100萬元、凍結2,000萬元
理由:
一、該科目預算係做為推動及資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之相關經費。
二、其中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之經貿交流活動列1億4,851萬7千元,卻未見實效,顯有浮編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國際會議及交流─02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刪減100萬元;凍結2,000萬元,待外交部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0萬元。
進行第A53案。
A53、
與他國洽簽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FTA)或經濟合作協議(以下簡稱ECA)為當前政府施政重點之一,為推動該項業務,外交部106年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工作計畫項下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分支計畫編列經貿交流活動所需經費2億0,688萬9千元,包括亞東太平洋地區區域經濟整合等議題之交流或研討、臺日經貿交流及對話、與歐洲各國雙邊經貿諮商會議、與北美地區之各項雙邊經貿諮商,爭取參與多邊自由貿易機制等;然我國已洽簽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所採「堆積木」方式之推動進程相對緩慢;相較我國貿易之主要競爭國—韓國已與東協、歐盟及美國簽署FTA;新加坡已加入東協,並與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簽署FTA,對我國貿易競爭力甚為不利。綜上,在洽簽FTA上,除經貿專業議題外,外交部擔任「促進者」之重要角色,但已簽署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目前採取「堆積木」方式進行部分,或為經濟合作,或為投資保障,或為投資促進,由於進度緩慢,對有效提昇我國對外貿易條件,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外交部允宜會同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並擬定策略,加速洽簽FTA以拓展我國對外貿易。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5%,俟外交部提出整體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A53、修正案:
與他國洽簽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FTA)或經濟合作協議(以下簡稱ECA)為當前政府施政重點之一,為推動該項業務,外交部106年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工作計畫項下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分支計畫編列經貿交流活動所需經費2億0,688萬9千元,包括亞東太平洋地區區域經濟整合等議題之交流或研討、臺日經貿交流及對話、與歐洲各國雙邊經貿諮商會議、與北美地區之各項雙邊經貿諮商,爭取參與多邊自由貿易機制等;然我國已洽簽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所採「堆積木」方式之推動進程相對緩慢;相較我國貿易之主要競爭國一韓國已與東協、歐盟及美國簽署FTA;新加坡已加入東協,並與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簽署FTA;對我國貿易競爭力甚為不利。綜上,在洽簽FTA上,除經貿專業議題外,外交部擔任「促進者」之重要角色,但已簽署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目前採取「堆積木」方式進行部分,或為經濟合作,或為投資保障,或為投資促進,由於進度緩慢,對有效提昇我國對外貿易條件,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爰建請外交部會同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並擬定策略,加速洽簽FTA以拓展我國對外貿易。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A54案。
A54、
與他國洽簽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FTA)或經濟合作協議(以下簡稱ECA)為當前政府施政重點之一,為推動該項業務,外交部106年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工作計畫項下之「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經費3億4,383萬4千元,辦理強化與各國國會交流業務等。據該部表示,對於未能一次到位之協定係採取「堆積木」方式,先推動產業或制度性合作、洽簽議題別協定,並運用雙邊經貿諮商機制,解決主要貿易夥伴對我關切之經貿議題,逐步累積建構未來簽署FTA/ECA之基礎,目前推動情形如下:截至目前(105年9月底,以下同)為止,我國業於2003年至2008年間與中美洲邦交國簽訂4項FTA,包括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及宏都拉斯等5國,並與紐西蘭及新加坡分別簽署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以104年貿易總額觀之,新加坡為我第6大貿易夥伴,紐西蘭則為第37名,惟上開與我國簽訂FTA之5個國家(地區),其同年與我國貿易總額共7億8,995萬美元,占我國全年貿易總額比重僅0.16%,顯見已簽FTA國家與我國貿易值不高。另與我國簽訂投資保障(證)協定及投資促進合作協定、備忘錄或意願書(以下簡稱投資促進合作協定)之國家(地區)分別為31個及20個,其中屬北美及歐洲地區之國家,係以投資促進之備忘錄或意願書為主,亦未有後續進展。(二)目前我與主要貿易國家洽簽FTA或ECA之推動情形如下:1.美國地區:目前以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作為臺美處理雙邊經貿議題之重要平台,惟臺美TIFA因美牛爭議自2007年第6屆會議後即延宕,直至102年3月11日重啟TIFA,截至105年10月5日第10屆臺美TIFA會議仍無實質進展。我國盼爭取洽談雙邊投資協定(BIA)等臺美FTA議題仍未開啟。2.歐洲地區:現階段以低調遊說並就歐盟及會員兩層面進行推動。該部將續請駐歐盟各會員國代表處,洽請歐盟執委會、部長理事會及歐盟各會員國等支持,並洽歐洲議會通過友我決議案,以利歐盟就範疇界定與我進行正式或非正式會議,且儘早進行「影響評估」,以為適當時機啟案之準備。歐洲議會於105年7月5日在法國史特拉斯堡全會就歐盟執委會「貿易及投資政策文件」通過決議案,其中即包含「籲請歐盟執委會立即與臺灣啟談投資協定」之條文。3.亞太地區部分:我國在亞太地區推動與主要貿易國家洽簽FTA或ECA,係採「堆積木」策略,提升與該國雙邊經貿關係。目前已完成與印度、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及菲律賓等國經濟合作協定之可行性研究計畫,未來將先透過各項經貿對話與相關駐在國建立互信與合作關係,加深彼此經貿連結,以助相關駐在國政府理解與我國簽ECA係互惠互利,藉以逐步消除政治障礙,進一步強化駐在國願與我就簽署ECA展開談判之決議與信心。由上可知,我國已洽簽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所採「堆積木」方式之推動進程相對緩慢;相較我國貿易之主要競爭國─韓國已與東協、歐盟及美國簽署FTA;新加坡已加入東協,並與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簽署FTA,對我國貿易競爭力甚為不利。綜上,在洽簽FTA上,除經貿專業議題外,外交部擔任「促進者」之重要角色,但已簽署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目前採取「堆積木」方式進行部分,或為經濟合作,或為投資保障,或為投資促進,由於進度緩慢,無助提昇我國對外貿易條件及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顯見外交部駐外單位久處海外,任令無效的交流充斥,虛擲人力及預算,這些駐外人員應為外交及經貿成效不彰負全部責任,亦應受全民公評。由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外交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外交部立即檢討「歷年對外國會交流成效不彰,導致洽簽經貿交流或協議數量遠遠不及鄰近韓國及新加坡等國」之缺失,更為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建議「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之預算減列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並要求外交部三個月內針對「歷年對外國會交流成效不彰,導致洽簽經貿交流或協議數量遠遠不及鄰近韓國及新加坡等國,任令無效國會交流充斥,虛擲外交人力及預算」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俾發揮外交資源及人力之最大綜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00萬元。
進行A55案。
A55、修正案:
外交部106年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工作計畫項下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分支計畫,編列補助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及參加投資考察團機票款補助所需經費1,625萬7千元。然由該項業務近年推動情形顯示,國內業者赴邦交國投資意願不高,允宜檢討續予考察補助之必要性。說明如下:(一)為增進我國與邦交國之經貿發展及外交關係,鼓勵業者赴邦交國投資,外交部訂定「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辦理相關補助:1.投資補助:對邦交國投資10萬美元以上之業者,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核准或備查之投資金額內,對下列項目提供最長7年之補助:(1)僱用當地員工每人月薪補助30%;(2)廠房設備或營業處所或土地實付租金補助30%;(3)在投審會核准或備查之投資金額內,向金融機構融資之實付利息補助50%;以上累計補助不得逾新臺幣2,000萬元。2.投資考察團機票補助:對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00萬元以上之業者,參加政府籌組或該部委託(核准)之赴邦交國投資考察團機票款予以補助,每1業者以1名為限,不同性質之投資案,以2人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二)有關近年赴邦交國投資考察機票補助方面,100年度至104年度間之補助人數,各年皆在40人以上,最高者為104年度之56人,補助金額218萬6千元;又105年1至7月底已補助4人、14萬元。惟考察國家中亦不乏非邦交國名列其中,如:101年度之衣索比亞、烏干達、肯亞、哥倫比亞、秘魯及波多黎各(詳附表1),有失補助之本意,且與該部補助辦法未合。(三)另在近年赴邦交國投資補助方面,100年度至104年度共補助新臺幣5,756萬元,因投資補助以7年為限,雖陸續有新增家數,惟隨著補助期限屆滿,總補助家數僅維持4家至5家;且首次申請補助家數於100年度及101年度皆為2家,至102年度降為1家,而103年度及104年度則皆未有首次申請者(詳附表2),與各年度實際考察人數相較,顯見業者嗣後對赴邦交國投資之意願並不高。綜上,為協助國內業者實地瞭解邦交國之投資環境,外交部爰對赴邦交國投資考察業者之機票款予以補助,依規定考察團所赴國家應限於邦交國,但實際執行時,部分考察團所赴國家包括非邦交國在內,有失該補助之本意,且與該部補助辦法未合;100年度至104年度補助投資考察之人數,最少40人,最高56人,但各年度新增補助之投資案件屈指可數,顯示業者對赴邦交國投資之意願不高。鑑於邦交國多在非洲或中南美洲,地處遙遠,語言及生活環境與我國大相逕庭,遠赴陌生國度投資風險又高,在種種考量下,補助投資考察之機票款對提高國內業者赴該等國家投資意願之效果有限。由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外交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外交部正視「補助業者赴邦交國家投資考察,對投資意願之提升效果有限」之弊病,更為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建議外交部「補助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及參加投資考察團機票款補助等經費」106年預算1,625萬7千元,減列4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俟要求外交部三個月內針對「補助業者赴邦交國家投資考察,對投資意願之提升效果有限」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以利立法院審議與監督其計畫績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A58案。
A58、
外交部106年度預算案,「國際會議及交流」工作計畫項下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分支計畫,編列補助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及參加投資考察團機票款補助所需經費1,625萬7千元。
為協助國內業者實地瞭解邦交國之投資環境,外交部對赴邦交國投資考察業者之機票款予以補助,依規定考察團所赴國家應限於邦交國,但實際執行時,部分考察團所赴國家包括非邦交國在內,有失該補助之本意,且與該部補助辦法未合。
100年度至104年度補助投資考察之人數,最少40人,最高56人,但各年度新增補助之投資案件屈指可數,顯示業者對赴邦交國投資之意願不高。鑑於邦交國多在非洲或中南美洲,地處遙遠,語言及生活環境與我國大相逕庭,遠赴陌生國度投資風險又高,在種種考量下,補助投資考察之機票款對提高國內業者赴該等國家投資意願之效果有限。
爰提案凍結該預算20%,待外交部提出「投資考察團補助之成本效益分析及其他配套措施」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59案。
A59、
106年度外交部第8款第1項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02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業務費」─「0251委辦費」預算編列79,150千元中,凍結200萬元。
說明:沖之鳥礁對日海域爭議經濟海域,外交部對日漁權談判上未有具體成果,使得漁民捕魚權利受損,台日漁業會談未能達成具體成效,顯然亞東關係協會之功能不彰,外交部編列行政委託費補助顯然虛擲預算,無具體成效。爰針對歲出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02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業務費」─「0251委辦費」預算編列79,150千元中,凍結200萬元,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60案。
A60、
外交部國際組織司補助之中華台北APEC研究中心,長年未經公開評選而由特定智庫把持,功能不彰,爰凍結800萬元,待外交部提出書面報告後,再予解凍。
說明:
一、中華台北APEC研究中心預算編列106年度共編列17,111千元,人事費8384千元、業務費達8727千元。該中心人事預算可依科技部與教育部的標準聘請專職主任一人(教授級10萬月薪)、副研究員二人(副教授級8萬月薪)、助理研究員四人(副教授級4萬月薪)及專職助理四人(月薪3萬),以13個月計算,共約702萬元,目前該單位的人事預算似有過高且非專職專用之疑慮。
二、中華台北APEC研究中心長期以來未經公開評選而每年接受外交部補助,該單位人員卻非專職於該中心聘請的成員,而是台灣經濟研究院轄下國際事務處的職員。此作法疑以政府的經費來變相補助民間財團法人,聘請供其使用的成員。再者,該單位雖以外交部補助為最主要經費來源,但又向其他政府單位競標案件,即該單位人員受外交部補助卻非專職專任。
三、考量其他APEC成員國的APEC研究中心多以大學為基地(如美國、日本、澳洲等),以堅強的學術與政策研究基礎來協助政府在APEC的政策制定,但我國以特定智庫來作為APEC研究中心,不僅其學術研究能力與地位備受質疑,且該單位主要經費來源是外交部補助,因而變相成為國際組織司外包業務的下屬單位,致使APEC研究中心應有的政策研析能力與獨立聲譽喪失殆盡。
四、預算書對APEC研究中心的績效衡量說明失真。APEC一年四次的資深官員會議(SOM1~4)及一年四次的APEC企業諮詢委員會(ABAC)原本即APEC成員國必須參加,各工作小組會議亦我國相關部會官員必須參加,將這些每年的慣例列為績效,實有誤導之嫌。各相關部會擔任重要職務是各部會在APEC各功能性論壇內的地位受到肯定,並非能算入外交部或該研究中心的績效。
五、為增強我國APEC研究中心的政策研析能力,及改變此類受外交部補助卻無法控管其人員素質及運作的案例。外交部應研議仿效其他APEC成員國,將補助經費在大學內設置APEC研究中心,強化我國APEC研究中心的學術與政策研究地位。爰凍結800萬元,待外交部針對該單位的績效、存廢及未來改革方向提出書面報告後,再予解凍。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鍾佳濱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A62案。
A62、
外交部106年度於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02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項下亞東太平洋司編列5,400千元,辦理區域經濟整合等議題進行交流或研討;推動臺日經貿交流及對話等計畫。政府通過「新南向政策」政策綱領,整合各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企業與團體資源,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望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然外交部為國家對外溝通橋梁,2015年我國對外貿易總額為5,090.0億美元,衰退13.4%;出口值為2,803.8億美元,減少10.6%,外交部應建立更多經貿窗口及更多具體作為,又臺日經貿交流雖熱絡,2015年我國對日進口387億美元,出口僅192.7億美元,貿易逆差達194.3億美元,且日本核災地區食品輸台問題連日引發爭議,凸顯出政府未能有效把關,台日經貿關係有修正之必要,爰此,外交部106年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項下亞東太平洋司原編列5,400千元,擬凍結預算2,000千元,待外交部提供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8萬元。
進行A63案。
A63、
外交部106年度於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02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項下北美司編列11,200千元,辦理各項雙邊經貿交流會議及活動;進行雙邊經貿諮商及爭取參與多邊自由貿易機制;加強對美各州政要及政黨之聯繫及相關合作等經費,惟今年美國總統大選後,準美國總統已表明不再參與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使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前景不明,我國政府必然改變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之方針,然台美雙邊投資協定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未果,政府對美方瘦肉精豬肉開放來台一事尚未說明清楚,恐危害國人健康。
爰此,擬凍結預算10,000千元,待外交部提供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A63、修正案:
外交部106年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項下北美司編列11,200千元,辦理各項雙邊經貿交流會議及活動;進行雙邊經貿諮商及爭取參與多邊自由貿易機制;加強對美各州政要及政黨之聯繫及相關合作等經費,惟今年美國總統大選後,準美國總統已表明不再參與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使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前景不明,我國政府必然改變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之方針,然台美雙邊投資協定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未果,政府對美方瘦肉精豬肉開放來台一事尚未說明清楚,恐危害國人健康。
爰此,擬凍結預算5,000千元,待外交部提供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
進行A64案。
A64、
外交部在國際會議及交流的預算編列浮濫,補助單位龐雜且功能不彰,使外交部成為預算發包中心與單位的養助單位,對我國開拓國際外交空間無顯著成效,爰凍結4,000萬元,待外交部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外交部在國際會議及交流的預算科目((4)3911011400)共編列3.5億元(353,696千元),其中補助特定單位(03~13)的經費即達2.4億(248,133千元),占全部預算的七成,這使得外交部成為這些單位的經費發包中心,卻對這些單位的執行內容既無主導能力,亦無有效控管。
二、外交部補助的諸多單位,其功能大多欠缺前瞻性與開創性,對協助我國開拓國際空間的功能備受質疑。例如中華民國經濟合作協會、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亞太商工總會秘書處、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中國回教協會、中阿文經協會等單位,皆是長年受外交部補助之單位,且這些單位的主要經費來源亦是仰賴外交部的補助,而欠缺對外募款能力,顯見這些單位的社會功能之價值不被社會肯定。
三、這些單位人事欠缺透明度,不僅人員缺乏流動、且多為固定的黨政及特定退休人員把持,對國際交流的功能與意義不彰。請外交部提出對這些單位補助之必要與補助之績效進行專案報告。
四、新南向政策為新政府上台以來力倡的對外政策,但是在外交部的國際會議與交流預算上,卻無任何是著重於新南向政策的推展。外交部補助的單位亦無任何一個單位是專門經營新南向政策相關國家的單位,顯見外交部對於新南向政策的推展與執行不力。因此,在外交部提出專案報告之前,爰凍結4,000萬元,待外交部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鍾佳濱 柯建銘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0萬元。
進行A65-1案。
A65-1、
科目名稱:「國際會議及交流」─04訪賓接待
本年度預算數:3億8,397萬8千元
建議:減列100萬元、凍結2,000萬元
理由:
一、該科目預算係做為推動邀訪計畫所需之相關經費。
二、而106年度較105年度預算增加1,201萬9千元,卻未見實效,顯有浮編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國際會議及交流─04訪賓接待」刪減100萬元;凍結2,000萬元,待外交部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00萬元。
進行A67案。
A67、
國合會為我國辦理對外援助業務之專業機構,歷年來接受外交部委託執行協助友邦及友好國家發展,從早期傳統農漁業合作計畫,逐步拓展至公共衛生、教育、資訊通訊及環境保護等領域。由國合會100年度至104年度委辦計畫執行情形觀之,其與外交部實際簽約之委辦經費每年度約介於11億至12億餘元之間,惟其執行率由100年度之82.54%,逐年下降至104年度之70.99%,保留數比率則相對由100年之6.54%,提高為104年度之24.30%。在委辦經費未顯著變動下,執行率卻逐年降低,績效顯待改善。案經審計部辦理駐外單位104年度財務收支抽查期間,訪視已移轉多明尼加、瓜地馬拉及貝里斯之12項計畫,亦發現間有已移轉計畫(部分)停止維運,硬體設施閒置,如多明尼加水產養殖計畫、瓜地馬拉北碇木瓜銷美計畫;原合作單位組改,業務改由其他單位負責,惟原移轉資產設備未妥適規劃運用,如多明尼加金屬加工產業發展計畫。綜上,外交部每年度皆編列數億元預算委由國合會辦理友邦技術合作計畫,然該會近年委辦計畫預算執行率逐年降低,且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狀況不佳,外交部允應督促國合會改善,並於計畫規劃階段即全盤考量如有移轉之後續營運輔導配套措施,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爰提案減列10%後凍結25%,俟外交部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A67、修正案:
主決議
國合會為我國辦理對外援助業務之專業機構,歷年來接受外交部委託執行協助友邦及友好國家發展,從早期傳統農漁業合作計畫,逐步拓展至公共衛生、教育、資訊通訊及環境保護等領域。由國合會100年度至104年度委辦計畫執行情形觀之,其與外交部實際簽約之委辦經費每年度約介於11億至12億餘元之間,惟其執行率由100年度之82.54%,逐年下降至104年度之70.99%,保留數比率則相對由100年之6.54%,提高為104年度之24.30%。在委辦經費未顯著變動下,執行率卻逐年降低,績效顯待改善。案經審計部辦理駐外單位104年度財務收支抽查期間,訪視已移轉多明尼加、瓜地馬拉及貝里斯之12項計畫,亦發現間有已移轉計畫(部分)停止維運,硬體設施閒置,如多明尼加水產養殖計畫、瓜地馬拉北碇木瓜銷美計畫;原合作單位組改,業務改由其他單位負責,惟原移轉資產設備未妥適規劃運用,如多明尼加金屬加工產業發展計畫。綜上,外交部每年度皆編列數億元預算委由國合會辦理友邦技術合作計畫,該會近年委辦計畫預算執行率逐年降低,且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狀況不佳,爰建請外交部督促國合會改善,於計劃規劃階段時全盤考量如有移轉之後續營運輔導配套措施,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A68案。
A68、
外交部106年度預算案,「國際合作」業務計畫編列90億5,697萬9千元,以辦理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及生產部門之建設與永續發展、強化技術團隊,加強人才之培訓與補充及其他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等相關事項。
由國合會100年度至104年度委辦計畫執行情形來看,其與外交部實際簽約之委辦經費每年度約介於11億至12億餘元之間,惟其執行率由100年度之82.54%,逐年下降至104年度之70.99%,保留數比率則相對由100年之6.54%,提高為104年度之24.30%。在委辦經費未顯著變動下,執行率卻逐年降低,績效顯待改善。
國合會101年度至103年度計完成移轉24項與各友邦國家辦理之技術合作計畫,為追蹤瞭解已移轉計畫後續運作情形,該會103年度派員實地查核,發現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有營運不如預期等情事,顯示部分技術合作計畫之移轉及輔導作業仍有待精進。
外交部每年度皆編列數億元預算委由國合會辦理友邦技術合作計畫,然該會近年委辦計畫預算執行率逐年降低,且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狀況不佳,爰提案凍結該預算20%,待外交部提出「友邦技術合作計畫後續營運輔導配套措施」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A68、修正案:
外交部106年度預算案,「國際合作」業務計畫編列90億5,697萬9千元,以辦理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及生產部門之建設與永續發展、強化技術團隊,加強人才之培訓與補充及其他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等相關事項。
由國合會100年度至104年度委辦計畫執行情形來看,其與外交部實際簽約之委辦經費每年度約介於11億至12億餘元之間,惟其執行率由100年度之82.54%,逐年下降至104年度之70.99%,保留數比率則相對由100年之6.54%,提高為104年度之24.30%。在委辦經費未顯著變動下,執行率卻逐年降低,績效顯待改善。
國合會101年度至103年度計完成移轉24項與各友邦國家辦理之技術合作計畫,為追蹤瞭解已移轉計畫後續運作情形,該會103年度派員實地查核,發現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有營運不如預期等情事,顯示部分技術合作計畫之移轉及輔導作業仍有待精進。
外交部每年度皆編列數億元預算委由國合會辦理友邦技術合作計畫,然該會近年委辦計畫預算執行率逐年降低,且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狀況不佳,爰提案凍結該預算20%,待外交部提出「友邦技術合作計畫後續營運輔導配套措施」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百分之二十及文字修正。
進行A70案。
A70、
外交部駐外館舍購建計畫自92年度開始執行,截至105年7月底止,已完成及辦理中之駐外館舍共有7處,其中除駐芝加哥辦事處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及期程內完成產權移轉外,駐洛杉磯辦事處目前仍於前置規劃作業,而另5處駐外館舍均於執行期間陸續辦理計畫修正,除未能於原訂期程內完成外,計畫總經費亦大幅調增,如於101年度完工啟用之駐約旦代表處自建館(宿)舍計畫,最終以高於計畫原定總額93.12%之經費始完成,另近期辦理之駐泰國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與駐歐盟及比利時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總經費亦分別調增64.28%及32.04%。承前所述,外交部駐外館舍購建計畫修正次數頻繁,除購建成本大幅調增外,亦因未能如期遷入,致徒增續租原有館舍所需租金支出,形成資源浪費。該部允應檢討督促後續其他駐外館處於籌劃購建館舍時加強先期規劃,包括不動產等有關法令之蒐集及研析等準備作業,並製作標的物之替選方案,以確保購建計畫得以如期推動。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A70、修正案:
主決議
外交部駐外館舍購建計畫自92年度開始執行,截至105年7月底止,已完成及辦理中之駐外館舍共計7處,其中除駐芝加哥辦事處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及期程內完成產權移轉外,駐洛杉磯辦事處目前仍於前置規劃作業,而另5處駐外館舍均於執行期間陸續辦理計畫修正,除未能於原訂期程內完成外,計畫總經費亦大幅調增,如於101年度完工啟用之駐約旦代表處自建館(宿)舍計畫,最終以高於計畫原定總額93.12%之經費始完成,另近期辦理之駐泰國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與歐盟及比利時代表處館舍購置計畫,總經費亦分別調增64.28%及32.04%。承前所述,外交部駐外館舍購建計畫修正次數頻繁,除購建成本大幅調增外,亦因未能如期遷入,致徒增續租原有館舍所需租金支出,形成資源浪費。爰建請外交部檢討督促後績其他駐外館處於籌劃購建館舍時加強先期規劃,包括不動產等有關法令之蒐集及研析等準備作業,並製作標的物之替選方案,以確保購建計畫得以如期推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A75案保留。
進行A76案。
A76、
鑒於外交部駐外館舍購建計畫修正次數頻繁,除購建成本大幅調增外,亦因未能如期遷入,致徒增續租原有館舍所需租金支出,形成資源浪費。要求外交部應檢討督促後續其他駐外館處於籌劃購建館舍時加強先期規劃,包括不動產等有關法令之蒐集及研析等準備作業,並製作標的物之替選方案,以確保購建計畫得以如期推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77案。
A77、修正案:
主決議
外交部106年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工作計畫項下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分支計畫,編列補助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及參加投資考察團機票款補助所需經費1,625萬7千元。然由該項業務近年推動情形顯示,國內業者赴邦交國投資意願不高,允宜檢討續予考察補助之必要性。說明如下:(一)為增進我國與邦交國之經貿發展及外交關係,鼓勵業者赴邦交國投資,外交部訂定「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辦理相關補助:1.投資補助:對邦交國投資10萬美元以上之業者,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核准或備查之投資金額內,對下列項目提供最長7年之補助:(1)僱用當地員工每人月薪補助30%;(2)廠房設備或歲出處所或土地實付租金補助30%;(3)在投審會核准或備查之投資金額內,向金融機構融資之實付利息補助50%;以上累計補助不得逾新臺幣2,000萬元。2.投資考察團機票補助:對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00萬元以上之業者,參加政府籌組或該部委託(核准)之赴邦交國投資考察團機票款予以補助,每1業者以1名為限,不同性質之投資案,以2人次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二)有關近年赴邦交國投資考察機票補助方面,100年度至104年度間之補助人數,各年皆在40人以上,最高者為104年度之56人,補助金額218萬6千元;又105年1至7月底已補助4人、14萬元。惟考察國家中亦不乏非邦交國名列其中,如:101年度之衣索比亞、烏干達、肯亞、哥倫比亞、秘魯及波多黎各(詳附表1),有失補助之本意,且與該部補助辦法未合。(三)另在近年赴邦交國投資補助方面,100年度至104年度共補助新臺幣5,756萬元,因投資補助以7年為限,雖陸續有新增家數,惟隨著補助期限屆滿,總補助家數僅維持4家至5家;且首次申請補助家數於100年度及101年度皆為2家,至102年度降為1家,而103年度及104年度則皆未有首次申請者(詳附表2),與各年度實際考察人數相較,顯見業者嗣後對赴邦交國投資之意願並不高。綜上,為協助國內業者實地瞭解邦交國之投資環境,外交部爰對赴邦交國投資考察業者之機票款予以補助,依規定考察團所赴國家應限於邦交國,但實際執行時,部分考察團所赴國家包括非邦交國在內,有失該補助之本意,且與該部補助辦法未合;100年度至104年度補助投資考察之人數,最少40人,最高56人,但各年度新增補助之投資案件屈指可數,顯示業者對赴邦交國投資之意願不高。鑑於邦交國多在非洲或中南美洲,地處遙遠,語言及生活環境與我國大相逕庭,遠赴陌生國度投資風險又高,在種種考量下,補助投資考察之機票款對提高國內業者赴該等國家投資意願之效果有限。由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外交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外交部正視「補助業者赴邦交國家投資考察,對投資意願之提升效果有限」之弊病,更為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外交部三個月內針對「補助業者赴邦交國家投資考察,對投資意願之提升效果有限」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審議與監督其計畫績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A78案。
A78、
為協助國內業者實地瞭解邦交國之投資環境,外交部爰對赴邦交國投資考察業者之機票款予以補助,依規定考察團所赴國家應限於邦交國,但實際執行時,部分考察團所赴國家包括非邦交國在內,有失該補助之本意,且與該部補助辦法未合;100年度至104年度補助投資考察之人數,最少40人,最高56人,但各年度新增補助之投資案件屈指可數,顯示業者對赴邦交國投資之意願不高。鑑於邦交國多在非洲或中南美洲,地處遙遠,語言及生活環境與我國大相逕庭,遠赴陌生國度投資風險又高,在種種考量下,補助投資考察之機票款對提高國內業者赴該等國家投資意願之效果有限,要求外交部檢討續辦該考察補助之必要性,並另行研擬其他有效措施。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79案。
A79、修正案:
主決議
外交部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之「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編列「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計1億0,461萬7千元。據外交部表示,係106年度擬續於22個駐外館處建置跨國骨幹網路經費1,119萬4千元、已建置之51館處及預計於106年度建置之22個館處通訊費9,342萬3千元。惟相關經費未依預算法規定及本院決議編列。經查:1.(一)相關規定:查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1點規定:「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預算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為繼續經費;同法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本院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六):「要求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自97年度起,應依預算法第39條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予補正。」(二)「強化資訊安全專案」屬繼續經費,卻未依預算法規定及本院決議編列,不利預算審議:經洽請外交部提供強化資訊安全專案計畫、計畫期程及總經費等資料,該部表示是項專案已列機敏資料,無法提供。然由該部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是項專案計畫之經費執行情形得知,各館處跨國骨幹網路係自101年度開始建置,惟該年度並未編列相關預算,其後外交部於102年度至106年度連年編列該專案經費分別為3,275萬4千元、3,255萬8千元、5,014萬1千元、7,569萬8千元及1億0,461萬7千元賡續辦理該項計畫。該計畫連年編列預算,核屬跨年期計畫,惟預算書中除未明確揭露計畫內容及經費總額外,各年度之分配額度亦付之闕如,顯違反上開預算法之規定及本院決議。此外,駐外使領單位計有120個,除前已完成之51館處及106年度預計新建之22館處外,餘47館處後續是否建置,外交部亦未說明。綜上,外交部106年度編列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1億0,461萬7千元,所規劃辦理之網路建置計畫屬跨年期計畫,卻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及本院決議,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相關資訊揭露欠明,實不利預算審議。由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外交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外交部立即檢討「網路建置計畫屬跨年期計畫,卻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及本院決議,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相關資訊揭露欠明,不利預算審議與監督」之缺失,更為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外交部三個月內針對「網路建置計畫預算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及本院決議,故意隱匿相關資訊,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與監督」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審議與監督其計畫績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A80案保留。
進行A82案。
A82、修正案:
主決議
與他國洽簽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FTA)或經濟合作協議(以下簡稱ECA)為當前政府施政重點之一,為推動該項業務,外交部106年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工作計畫項下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分支計畫編列經貿交流活動所需經費2億688萬9千元,包括亞東太平洋地區區域經濟整合等議題之交流或研討、臺日經貿交流及對話、與歐洲各國雙邊經貿諮商會議、與北美地區之各項雙邊經貿諮商,爭取參與多邊自由貿易機制等;另編列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經費3億4,383萬4千元,辦理強化與各國國會交流業務等。據該部表示,對於未能一次到位之協定係採取「堆積木」方式,先推動產業或制度性合作、洽簽議題別協定,並運用雙邊經貿諮商機制,解決主要貿易夥伴對我關切之經貿議題,逐步累積建構未來簽署FTA/ECA之基礎,目前推動情形如下:截至目前(105年9月底,以下同)為止,我國業於2003年至2008年間與中美洲邦交國簽訂4項FTA,包括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及宏都拉斯等5國,並與紐西蘭及新加坡分別簽署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以104年貿易總額觀之,新加坡為我第6大貿易夥伴,紐西蘭則為第37名,惟上開與我國簽訂FTA之5個國家(地區),其同年與我國貿易總額共7億8,995萬美元,占我國全年貿易總額比重僅0.16%,顯見已簽FTA國家與我國貿易值不高。另與我國簽訂投資保障(證)協定及投資促進合作協定、備忘錄或意願書(以下簡稱投資促進合作協定)之國家(地區)分別為31個及20個,其中屬北美及歐洲地區之國家,係以投資促進之備忘錄或意願書為主,亦未有後續進展。(二)目前我與主要貿易國家洽簽FTA或ECA之推動情形如下:1.美國地區:目前以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作為臺美處理雙邊經貿議題之重要平台,惟臺美TIFA因美牛爭議自2007年第6屆會議後即延宕,直至102年3月11日重啟TIFA,截至105年10月5日第10屆臺美TIFA會議仍無實質進展。我國盼爭取洽談雙邊投資協定(BIA)等臺美FTA議題仍未開啟。2.歐洲地區:現階段以低調遊說並就歐盟及會員兩層面進行推動。該部將續請駐歐盟各會員國代表處,洽請歐盟執委會、部長理事會及歐盟各會員國等支持,並洽歐洲議會通過友我決議案,以利歐盟就範疇界定與我進行正式或非正式會議,且儘早進行「影響評估」,以為適當時機啟案之準備。歐洲議會於105年7月5日在法國史特拉斯堡全會就歐盟執委會「貿易及投資政策文件」通過決議案,其中即包含「籲請歐盟執委會立即與臺灣啟談投資協定」之條文。3.亞太地區部分:我國在亞太地區推動與主要貿易國家洽簽FTA或ECA,係採「堆積木」策略,提升與該國雙邊經貿關係。目前已完成與印度、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及菲律賓等國經濟合作協定之可行性研究計畫,未來將先透過各項經貿對話與相關駐在國建立互信與合作關係,加深彼此經貿連結,以助相關駐在國政府理解與我國簽ECA係互惠互利,藉以逐步消除政治障礙,進一步強化駐在國願與我就簽署ECA展開談判之決議與信心。由上可知,我國已洽簽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所採「堆積木」方式之推動進程相對緩慢;相較我國貿易之主要競爭國─韓國已與東協、歐盟及美國簽署FTA;新加坡已加入東協,並與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簽署FTA,對我國貿易競爭力甚為不利。綜上,在洽簽FTA上,除經貿專業議題外,外交部擔任「促進者」之重要角色,但已簽署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目前採取「堆積木」方式進行部分,或為經濟合作,或為投資保障,或為投資促進,由於進度緩慢,無助提昇我國對外貿易條件及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顯見外交部駐外單位久處海外,任令無效的交流充斥,虛擲人力及預算,這些駐外人員應為外交及經貿成效不彰負全部責任,亦應受全民公評。由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外交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外交部立即檢討「我國已洽簽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導致提昇我國對外貿易條件及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等缺失,更為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外交部三個月內針對「我國已洽簽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導致提昇我國對外貿易條件及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任令無效的交流充斥,虛擲人力及預算」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發揮外交資源及人力之最大綜效。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A83案。
A83、修正案:
主決議
與他國洽簽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FTA)或經濟合作協議(以下簡稱ECA)為當前政府施政重點之一,為推動該項業務,外交部106年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工作計畫項下之「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經費3億4,383萬4千元,辦理強化與各國國會交流業務等。據該部表示,對於未能一次到位之協定係採取「堆積木」方式,先推動產業或制度性合作、洽簽議題別協定,並運用雙邊經貿諮商機制,解決主要貿易夥伴對我關切之經貿議題,逐步累積建構未來簽署FTA/ECA之基礎,目前推動情形如下:截至目前(105年9月底,以下同)為止,我國業於2003年至2008年間與中美洲邦交國簽訂4項FTA,包括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及宏都拉斯等5國,並與紐西蘭及新加坡分別簽署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以104年貿易總額觀之,新加坡為我第6大貿易夥伴,紐西蘭則為第37名,惟上開與我國簽訂FTA之5個國家(地區),其同年與我國貿易總額共7億8,995萬美元,占我國全年貿易總額比重僅0.16%,顯見已簽FTA國家與我國貿易值不高。另與我國簽訂投資保障(證)協定及投資促進合作協定、備忘錄或意願書(以下簡稱投資促進合作協定)之國家(地區)分別為31個及20個,其中屬北美及歐洲地區之國家,係以投資促進之備忘錄或意願書為主,亦未有後續進展。(二)目前我與主要貿易國家洽簽FTA或ECA之推動情形如下:1.美國地區:目前以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作為臺美處理雙邊經貿議題之重要平台,惟臺美TIFA因美牛爭議自2007年第6屆會議後即延宕,直至102年3月11日重啟TIFA,截至105年10月5日第10屆臺美TIFA會議仍無實質進展。我國盼爭取洽談雙邊投資協定(BIA)等臺美FTA議題仍未開啟。2.歐洲地區:現階段以低調遊說並就歐盟及會員兩層面進行推動。該部將續請駐歐盟各會員國代表處,洽請歐盟執委會、部長理事會及歐盟各會員國等支持,並洽歐洲議會通過友我決議案,以利歐盟就範疇界定與我進行正式或非正式會議,且儘早進行「影響評估」,以為適當時機啟案之準備。歐洲議會於105年7月5日在法國史特拉斯堡全會就歐盟執委會「貿易及投資政策文件」通過決議案,其中即包含「籲請歐盟執委會立即與臺灣啟談投資協定」之條文。3.亞太地區部分:我國在亞太地區推動與主要貿易國家洽簽FTA或ECA,係採「堆積木」策略,提升與該國雙邊經貿關係。目前已完成與印度、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及菲律賓等國經濟合作協定之可行性研究計畫,未來將先透過各項經貿對話與相關駐在國建立互信與合作關係,加深彼此經貿連結,以助相關駐在國政府理解與我國簽ECA係互惠互利,藉以逐步消除政治障礙,進一步強化駐在國願與我就簽署ECA展開談判之決議與信心。由上可知,我國已洽簽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所採「堆積木」方式之推動進程相對緩慢;相較我國貿易之主要競爭國─韓國已與東協、歐盟及美國簽署FTA;新加坡已加入東協,並與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簽署FTA,對我國貿易競爭力甚為不利。綜上,在洽簽FTA上,除經貿專業議題外,外交部擔任「促進者」之重要角色,但已簽署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目前採取「堆積木」方式進行部分,或為經濟合作,或為投資保障,或為投資促進,由於進度緩慢,無助提昇我國對外貿易條件及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顯見外交部駐外單位久處海外,任令無效的國會交流充斥,虛擲人力及預算,這些駐外人員應為外交及經貿成效不彰負全部責任,亦應受全民公評。由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外交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外交部立即檢討「歷年對外國會交流成效不彰,導致洽簽經貿交流或協議數量遠遠不及鄰近韓國及新加坡等國」之缺失,更為避免一再浪費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外交部三個月內針對「歷年對外國會交流成效不彰,導致洽簽經貿交流或協議數量遠遠不及鄰近韓國及新加坡等國,任令無效國會交流充斥,虛擲外交人力及預算」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發揮外交資源及人力之最大綜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A84案。
A84、
在洽簽FTA上,或已簽署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或為經濟合作,或為投資保障,或為投資促進,由於進度緩慢,對有效提昇我國對外貿易條件,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爰要求外交部應會同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並擬定策略,加速洽簽FTA以拓展我國對外貿易。
說明:
一、與他國洽簽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FTA)或經濟合作協議(以下簡稱ECA)為當前政府施政重點之一,為推動該項業務,外交部106年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工作計畫項下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分支計畫編列經貿交流活動所需經費2億0,688萬9千元,包括亞東太平洋地區區域經濟整合等議題之交流或研討、臺日經貿交流及對話、與歐洲各國雙邊經貿諮商會議、與北美地區之各項雙邊經貿諮商,爭取參與多邊自由貿易機制等;另編列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經費3億4,383萬4千元,辦理強化與各國國會交流業務等。
二、我國業於2003年至2008年間與中美洲邦交國簽訂4項FTA,包括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及宏都拉斯等5國,並與紐西蘭及新加坡分別簽署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以104年貿易總額觀之,新加坡為我第6大貿易夥伴,紐西蘭則為第37名,惟上開與我國簽訂FTA之5個國家(地區),其同年與我國貿易總額共7億8,995萬美元,占我國全年貿易總額比重僅0.16%,顯見已簽FTA國家與我國貿易值不高。另與我國簽訂投資保障(證)協定及投資促進合作協定、備忘錄或意願書(以下簡稱投資促進合作協定)之國家(地區)分別為31個及20個,其中屬北美及歐洲地區之國家,係以投資促進之備忘錄或意願書為主,亦未有後續進展。
三、我國已洽簽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所採「堆積木」方式之推動進程相對緩慢;相較我國貿易之主要競爭國─韓國已與東協、歐盟及美國簽署FTA;新加坡已加入東協,並與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簽署FTA,對我國貿易競爭力甚為不利。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86案。
A86、
由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外交人力與資源有限,爰外交資源之機動調度更顯重要,為因應未來外交任務之變遷,要求外交部於考量外交整體戰略層面之同時,應就駐外資源之配置妥適規劃,據以執行外館據點與外交人員之有效調度及運用,俾發揮外交資源及人力之最大綜效。
說明:
一、外交部106年度「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駐外人事費65億2,158萬8千元,另「駐外機構業務」工作計畫編列30億5,872萬6千元,合共95億8,031萬4千元,係為辦理駐外業務,發揮整體外交功能,加強與友我國家友好關係所需之各駐外館處人事費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
二、外交部為增進我國與邦交國及無外交關係國家或地區之雙邊關係、保護我僑民與旅外國人之權益、推動經貿外交、爭取商機、加強國際參與及交流、參與世界貿易組織等相關事宜,爰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及「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於相關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使領館、駐外代表機構及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
三、近年來我國駐外館處概呈漸進式增加,至105年度已增加至120個,包括大使館22個、總領事館2個、代表處57個、辦事處38個及代表團1個,又自100年度起,除於102年度曾因甘比亞與我國斷交而裁減駐甘比亞大使館外,其餘年度皆未進行任何裁減,反於100年度、104年度及105年度分別增設印度駐清奈辦事處、印尼駐泗水辦事處及駐緬甸代表處。
四、惟檢視外交部統計資料,部分駐外館處年度發至外交部之函文及電報,平均每日不及一件(封)。以日本及德國為例,外交部於該二國分別設有6處及4處駐外館處,103年度及104年度發至外交部之函文平均每日達一件以上者僅駐日本代表處及駐大阪辦事處,另103年度發至外交部之電報平均每日不及一封者有駐札幌辦事處、駐漢堡辦事處、駐慕尼黑辦事處及駐法蘭克福辦事處等4處,104年度則有駐那霸辦事處、駐橫濱辦事處、駐大阪辦事處、駐札幌辦事處、駐漢堡辦事處、駐慕尼黑辦事處及駐法蘭克福辦事處等7處,相對其他駐外館處,業務似較輕簡。另駐橫濱辦事處與駐日本代表處相距未逾30公里,車程不超過30分鐘,二館處距離相近,應就駐外資源通盤檢討整合,俾使資源有效運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87案。
A87、
為提升駐外機構經費運用效能,並增進外交業務協調功能,外交部自89年推動駐外機構經費運用制度改進方案,具體改善措施包括推動駐外機構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並於中、大型駐外館處派置專任會計人員等,而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之中、大型駐外館處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已趨普及,惟設置專任會計人員卻未見增加,要求外交部應加強辦理,以落實該改進方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88案。
A88、
外交部NGO雙語網站自92年起建置,加上每年維護營運經費,迄今投入已逾2,000萬餘元,除建置期間未依規定編列預算外,每年維護營運經費亦未核實編列,致預算執行時而過裕,時而短絀,不利經費之管控。另線上申請補助功能建置迄今已近10年,使用率仍未超過1成,要求外交部應研謀改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89案。
A89、修正案:
外交部106年度第1目「一般行政」工作計畫03「檔案資訊及處理」分支計畫編列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1億0,461萬7千元,所規劃辦理之網路建置計畫屬跨年期計畫,卻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及本院決議,列明非機敏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相關資訊揭露欠明,要求應檢討改正。
說明:
一、外交部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之「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編列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計1億0,461萬7千元。據外交部表示,係106年度擬續於22個駐外館處建置跨國骨幹網路經費1,119萬4千元、已建置之51館處及預計於106年度建置之22個館處通訊費9,342萬3千元。惟相關經費未依預算法規定及本院決議編列。
二、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1點規定:「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
三、預算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為繼續經費;同法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本院審查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六):「要求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自97年度起,應依預算法第39條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予補正。」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A90案。
A90、
外交部每年度皆編列數億元預算委由國合會辦理友邦技術合作計畫,然該會近年委辦計畫預算執行率逐年降低,且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狀況不佳,要求外交部應督促國合會改善,並於計畫規劃階段即全盤考量如有移轉之後續營運輔導配套措施,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91案。
A91、
鑒於國合會年度收入高度仰賴外交部委辦經費,且近年營運結果多呈短絀,外交部於104年度預算籌編階段未能依規定確實審核該會預算,而於該會年度預算經審議通過後始配合調增委辦計畫及經費,使國合會104年度決算因此得以由虧轉盈,妥適性容有可議之處,要求外交部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92案。
A92、修正案:
鑒於非政府組織對我國外交助益良多,政府如能在外交拓展上與其互助、互補,除可增進我國國際能見度與提昇國際形象外,更有助於強化政府整體對外關係,然外交部常年編列預算補捐助部分特定團體,致可用於輔助其他NGO之資源相對限縮,建請外交部應檢討對國內團體捐助資源分配之合理性,並計畫性輔導渠等團體獨立發展,或轉型為可自主籌募經費之「社會型企業」,以利其永續發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A93案。
A9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計畫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已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9,690千元;又於工作計畫「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分支計畫0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資訊服務費32,702千元,供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1,160千元;承辦單位皆為各組室;編列重複,說明不明確,編列浮濫!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需求應可精簡!
建請刪減該局資訊服務費5,000千元,資訊軟硬體維護費2,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A98案。
A98、
依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網站公布2016年世界最有效護照指數,我國護照因具有120個國家免簽證入境之便利性,被選為全球排名第29之有效護照,相對易遭國際人蛇集團冒用變造。據外交部統計,我國每年核發護照總數,由99年度133萬餘本,逐年遞增至104年度之204萬餘本。護照遺失或遭竊數量亦由99年度2萬5,628本,增為104年度2萬8,299本,且各年度遺失或遭竊而流通在外護照多尚在效期內,存有遭不法使用之風險。近年遺失或遭竊護照數量觀之,99年度至102年度非晶片數量皆高於晶片數量,103年度起晶片護照遺失或遭竊護照量始超越非晶片,截至105年7月底累計遺失或遭竊尚未逾效期護照量仍有10萬4,656本。值得注意為99年度至104年度國外遺失或遭竊護照數量約介於4,900本至5,600本之間,占各年度總遺失或遭竊護照數量比率約19%,對於意圖冒用我國護照入境給予我免簽證之國家(如歐盟、美國、加拿大等先進國家)者,其成功使用偽、變造護照一次即可達成目的,若我國問題護照於海外遭非法使用過於猖獗,恐影響我國免簽證待遇。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25%,俟領事事務局提出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流程等相關控管機制相關檢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A100案。
A100、
106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8款第2項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預算編列1,225,880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在便民利民的趨勢下,當前政府服務應朝向單一窗口整合,使民眾在申辦、換發護照更為便利。惟根據新台北市政府與彰化縣政府試行「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成果,成效卓越且退件量低,新北市政府更在105年7月15日擴大辦理「因申辦更改名字、身分證統號、出生地或出生日期異動換發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特定項目的換發護照服務;可惜彰化縣政府因人力縮編於105年1月1日停止辦理該項業務。為使政府能提供便捷的服務讓民眾有感,偏鄉、離島民眾能免於舟車勞頓之苦,領事事務局應積極擬定縣市政府戶政事務所協助辦理護照業務辦法,並於三個月內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方案報告。爰針對歲出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預算編列1,225,880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A100、修正案:
106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8款第2項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預算編列1,225,880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在便民利民的趨勢下,當前政府服務應朝向單一窗口整合,使民眾在申辦、換發護照更為便利。惟根據新北市政府與彰化縣政府試行「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成果,成效卓越且退件量低,新北市政府更在105年7月15日擴大辦理「因申辦更改名字、身分證統號、出生地或出生日期異動換發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特定項目的換發護照服務;可惜彰化縣政府因人力縮編於105年1月1日停止辦理該項業務。為使政府能提供便捷的服務讓民眾有感,偏鄉、離島民眾能免於舟車勞頓之苦,建議領事事務局協助鼓勵各縣市政府比照新北市政府受理護照親辦人別確認併為提供代收代送之服務。爰針對歲出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預算編列1,225,880千元,凍結1/10,並於三個月內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及修改文字。
進行A102案。
A102、
領務局106年度於「領事事務管理」工作計畫編列護照、簽證作業電腦化系統維護及各項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等經費3,270萬2千元,以及加強為民服務政策、海外旅遊安全資訊宣導及發送國際漫遊警示簡訊等經費1,292萬4千元。該局網站建置有「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供國人出國觀光、遊學或洽商時登錄個人及旅外停留資料,以利駐外館處瞭解國人動態,並備天災、動亂、急難事件或協尋請求時,能立即聯繫國人,通知應變或提供協助,亦可儘速代為聯繫在臺家屬。惟登錄人次(團數)偏低,該系統利用率實有待檢討。該局「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自91年8月開辦迄105年7月底止計有17萬9,097人次登錄,95年度至99年度各年度皆僅數千人上網登錄,迄100年度始逾萬餘人次登錄。另該局自98年1月1日起增設旅行團登錄功能,登錄團次亦不多,截至104年底共5,141團次,平均每年約735團次,105年1月至7月計有277團次。根據內政部移民署之歷年入出國人數統計顯示,95年至104年間我國出國人次共9,956萬2千人次,每年平均約995萬6千人次,105年1月至7月則為865萬2千人次。而前述旅外國人動態登錄人數自91年8月開辦至今,登錄人次最高者為104年之3萬7千餘人,相較平均每年近千萬之出國人次實屬偏低(比率僅約0.38%);此外,自98年度開放旅行團辦理動態登錄以來,每年平均僅734團登錄。整體而言,該登錄系統之利用率實有待加強。綜上,國人出國旅遊或有於海外發生急難事件,該局為加強協助旅外國人,於其網站設置「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系統」以提供國人登錄旅外資訊,惟整體登錄情形欠佳,為有效掌握旅外國人動態資料,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該局提出網站登錄提升措施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105案。
A105、
鑒於我國護照可在120個國家免簽證入境,相對易遭人蛇集團冒用變造,近年來偽、變造護照查獲量逐年增加,且以晶片護照居多,其防偽措施有待加強。此外,截至105年7月底,累計遺失或遭竊尚未逾效期護照仍有10萬4千餘本,其中近2成護照係在國外遺失或失竊,為避免該等護照於海外遭非法使用過於猖獗,影響我國免簽證待遇,要求外交部除應加強宣導呼籲旅外國人及僑胞妥善保管護照外,亦應檢視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流程等相關控管機制,以防杜護照被偽造及冒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107案。
A107、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預算106年度編列「業務費─水電費」2,899千元,104年及105年亦均編列2,899千元;惟104年決算數為2,220千元,預算仍照原有預算數編列,未按實際數評估,便宜行事,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應鼓勵員工貫徹節約水電。爰此,建議凍結「業務費─水電費」699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進行A108案。
A108、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預算106年度編列一般行政業務「業務費─資訊服務費」275千元,104年及105年亦均編列275千元;惟104年決算數僅為23千元,預算未按實際數評估編列,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爰此,建議凍結「業務費─資訊服務費」1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A108、修正案: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預算106年度編列第1目「一般行政」業務「業務費─資訊服務費」275千元,104年及105年亦均編列275千元;惟104年決算數僅為23千元,預算未按實際數評估編列,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爰此,建議凍結「業務費─資訊服務費」1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A109案。
A109、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預算106年度編列第1目「一般行政」─「業務費─物品」958千元,104年及105年亦分別編列676千元及664千元;惟104年決算數為649千元,預算未按實際數評估編列,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應鼓勵員工貫徹節省物品使用。爰此,建議凍結「業務費─物品」200千元。俟至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A109、修正案: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預算106年度編列第1目「一般行政」─「業務費─物品」958千元,104年及105年亦分別編列676千元及664千元;惟104年決算數為649千元,預算未按實際數評估編列,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虞,應鼓勵員工貫徹節省物品使用。爰此,建議凍結「業務費─物品」2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萬元及修改文字。
進行B1案。
B1、
國防部募兵制計畫旨在提升整體志願役現員人數,志願士兵之招募僅為其一部分,尚有志願役軍官及士官等,計畫成效當應以考量退離因素後之國軍整體志願役人力能否逐年穩定提升為據。然國防部推動該計畫卻多著重於志願士兵之招募績效,106年度施政關於「招募志願役人力、穩定留營成效」之關鍵策略目標,即以「年度志願士兵招募人數」、「志願士兵留營續服人數」績效衡量指標,前於104年3月10日舉行之記者會即貿然表示:「依據103年志願士兵良好招募及留營成效,在104年及105年繼續保持下,本部推估105年底志願役人力可滿足募兵制兵力需求。」然縱103年度志願士兵招募人數有超出目標4,400餘人之表現,該年度仍因「志願役人力補充未如預期」而有121.92億餘元之人事費賸餘報繳,顯見單以志願士兵招募成效實不足以充分代表募兵制計畫執行之良窳。如考量退離因素,檢視整體國軍志願役現員人數之淨增減變化(詳附表1),可發現截至104年底志願役人數尚未及14萬人,較103年底增加不到9千人;103年底亦僅較102年底增加約6千人,成長頗為緩慢。此如再對照國防部近年「不適服現役」賠償收入及賠償人數大幅增加(102年度尚為5,621萬6千元、858人,至104年度已增加為9,781萬9千元、1,525人;105年度至8月底止更達1億0,085萬5千元、1,746人),屢屢超逾預算數(詳附表2)面。為落實國防部預算之監督,參考104、105年「不適服現役」賠償收入之執行率均超過230%,嚴重低估賠償收入爰增加「不適服現役」賠償收入由6,682萬8千元,增加為一億。
|
附表1:近年國軍志願役及義務役人數與比率變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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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年度 |
志願役 |
義務役 |
合計 | |||
|
人數 |
比率 |
人數 |
比率 |
人數 |
比率 | |
|
99 |
144,938 |
58.92 |
101,057 |
41.08 |
245,995 |
100.00 |
|
100 |
140,492 |
57.24 |
104,955 |
42.76 |
245,447 |
100.00 |
|
101 |
136,099 |
59.16 |
93,959 |
40.84 |
230,058 |
100.00 |
|
102 |
124,758 |
71.25 |
50,333 |
28.75 |
175,091 |
100.00 |
|
103 |
130,714 |
78.29 |
36,247 |
21.71 |
166,961 |
100.00 |
|
104 (105年1月1日實際數) |
139,268 |
77.14 |
41,292 |
22.86 |
180,560 |
100.00 |
|
105 (全年預算員額數) |
149,108 |
83.25 |
30,000 |
16.75 |
179,108 |
100.00 |
|
105 (105年9月1日實際數) |
142,191 |
75.72 |
30,087 |
24.28 |
172,278 |
100.00 |
|
106 (全年預算員額數) |
157,108 |
84.32 |
29,219 |
15.68 |
186,327 |
100.00 |
※註:1.資料來源,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2.表內99年度至104年度資料時間為各年度12月31日;105年度則以兩欄分別表達至8月底實際數與全年預算員額數。
|
附表2:國防部近年「不適服現役」賠償收入之預、決算及賠償人數變化情形 | |||||
|
年度 金額、人數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
預算數 |
43,339 |
43,541 |
42,306 |
42,274 |
66,828 |
|
執行數 |
56,216 |
53,054 |
97,819 |
100,855 |
─ |
|
執行率 |
129.71 |
121.85 |
231.72 |
238.57 |
─ |
|
賠償人數 |
858 |
721 |
1,525 |
1,746 |
─ |
※註:1.資料來源,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2.表內105年度執行數、執行率及賠償人數均為至8月底累計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4案。
B4、
國防部單位預算書表106年度編列歲出書部份「4814010100一般行政」項下(第31頁,員額明細表)說明欄中,所提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計畫之「勞務承攬」預計進用4人,經費需求5,067千元;查105年編列同為「勞務承攬」預計進用39人,經費需求5,830千元,經比對105、106年度預算相去不遠,但進用人數卻減少甚多(9倍),卻未詳實說明,易有浮編公帑之感,為端正公務部門預算使用態度,國防部有釐清之責,建議先行凍結三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進行B6。
B6、
國防部單位預算書表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書部分「4814010100一般行政」02分支計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第6頁)編列業務費380,632千元,查為各單位(部)之冠,與其他單位同樣科目金額相較高出甚多,而國防部近期倡導業務簡化政策,相關預算更應撙節使用,故本項預算擬減列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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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統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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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 |
內政部 |
外交部 |
財政部 |
法務部 |
交通部 |
教育部 |
經濟部 |
文化部 |
衛福部 |
|
380,632 |
58,699 |
115,860 |
104,154 |
68,634 |
105,277 |
86,480 |
224,010 |
86,480 |
100,318 |
|
勞動部 |
科技部 |
|
|
|
|
|
|
|
|
|
84,876 |
14,81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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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B8案。
B8、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早已非不治之症。且現今醫學知識已經證實AIDS之傳染方式與B肝、C肝相同,是透過「體液及血液」的交換,主要傳染途徑如:進行未經防護的性行為;共用針具及針筒;以及母嬰垂直感染。一般日常接觸共餐、共用食具或是共用傢俱、衛浴設備、游泳、擁抱均不會傳染。
據報載,民國101年國防大學將感染HIV之學生予以退學,查其事情經過,係醫院違法通知校方之先,校方得知後非但未顧及學生心理情緒給予協助,反而頻繁以約談勸退、刺探病情、禁止其上游泳課、要求餐具、衣物分開清洗、威脅通知家長等方式增加學生的心理壓力。在軟性施壓要求離校無果後,竟以形式「違反資安規定、德育成績不足標準」為由將感染HIV之學生退學,嚴重影響該學生之受教權與工作權。
國防大學此類作為,已明確凸顯現今軍事人員與愛滋防治知識、法治精神、人權保障觀念之脫節。更甚者以汙名化與歧視之方式對待感染者,將使感染者畏懼求醫與求助,造成防疫漏洞。爰此凍結106年度國防部「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經費預算共2,000千元,直至國防部就其轄下各單位之人權保障、愛滋防治、法治精神之不足處,提出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等改進措施,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1案。
B11、修正案:
主決議
國防部迄今未依國防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建請盡速補正。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12案。
B12、
106年度國防部歲出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之分支計畫「02國防資源管理」預算高達78,133千元,經查其業務辦理之主要內容係為人力資源運用、役政業務精進及人事法令研修等項目。
雖國防部闡明其欲透過國防資源管理,依國軍整體政策之規劃,持續提升資源管理及役政工作。惟查近年頻傳多名基層軍官士官自戕案件,深究成因多係出於部隊勤務壓力、軍中生活不適等問題;甚至基層軍官士官為求提早離開軍旅生涯,更有以各種不同之脫法手段為之者。
而現行軍官士官退場機制是否合宜,業經監察院於105年5月13日關切在案,但查相關單位仍無積極檢討之作為。爰此,建議凍結歲出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之分支計畫「02國防資源管理」預算五分之一,待國防部就相關管理措施之檢討及法規研議之增修規劃提出說明,並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洪慈庸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0萬元。
進行B13案。
B13、
有鑑於募兵制計畫旨在提升整體志願役現員人數,志願士兵招募僅為其一部分,尚有志願役軍官及士官等,計畫成效當應以考量退離因素後的國軍整體志願役人力能否逐年穩定提升為依據。國防部106年度施政關於「招募志願役人力、穩定留營成效」的關鍵策略目標,就以「年度志願士兵招募人數」、「志願士兵留營續服人數」為績效衡量指標。據查,今(105)年志願人力招募成效,首度無法達到目標數之八成,據其業務報告指出,105年度軍官班隊含軍校正期班、專業軍官班、空軍二技班、飛行常備軍官班、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及中正預校等六個班隊,其招募人數共1,984人;士官班隊含專業士官班及士官二專班等二個班隊,其招募人數共1,808人;另志願士兵計畫招募一萬5.000人,截至9月止共招募1萬1,772人,達成率未達八成,再徵民國82年次之替代役男轉為常備役,除達成率低外,朝令夕改致使適齡役男無所適從,阻礙其生涯規劃。爰此,凍結「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一國防資源管理」預算5,000千元,待國防部提出有效提升志願役招募成效報告,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萬元。
進行第B15案。
B15、
106年度國防部歲出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之分支計畫「03法務及督導」預算編列達41,114千元,其業務之主要內容係辦理軍法行政、陳情、軍法人事、各類法令研修等項目。
行政院先前曾於102年8月29日成立「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主動清查並受理民眾有關軍事冤案之陳情,惟該會設立之期間僅短短1年。又增修之《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雖已自103年1月13日起生效,而原適用《軍事審判法》程序之《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已改為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惟恐陳年的軍事冤案可能因刑法追訴權之時效而有所限制。
為避免103年1月13日前仍有可疑之軍事冤案無及時適當的處理,國防部應為軍事冤案等各類爭議案件之積極調查,以促進軍中正義、還原事件真相。爰此,建議凍結歲出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之分支計畫「03法務及督導」預算十分之一,待國防部就過往軍事冤案之處理研議規劃相關機制,並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洪慈庸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B16案。
B16、
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第九屆第一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國防部106年度預算「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法務及督考」經費300千元,直至國防部及前列各級單位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提出報告,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B18案。
B18、
106年度國防部第9款第1項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法務及督考」項下「業務費」編列37,150仟元中,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日前發生民眾使用地圖軟體「Google Earth」,便能搜尋到太平島佈署軍事機敏設施,引發國安疑慮。經查除了太平島外,國防部仍有部分軍事設施(如愛國者飛彈基地、神雕飛彈基地、飛雕飛彈基地),透過網路地圖軟體「Google Earth」便可直接搜尋清晰地面佈署情況,建請國防部全面盤點重要軍事地點,是否皆有如此情況,並盡速聯繫Google公司將影像模糊化或採取相關隱蔽措施,以確保重要軍事設備之隱蔽性。爰針對歲出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法務及督考」項下「業務費」編列37,150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B18、修正案:
鑑於日前發生民眾使用地圖軟體「Google Earth」,便能搜尋到太平島佈署軍事機敏設施,引發國安疑慮。經查除了太平島外,國防部仍有部分軍事設施,透過網路地圖軟體「Google Earth」便可直接搜尋清晰地面佈署情況,爰建請國防部與Google公司協商將重要軍事設施衛星影像模糊化,或採取相關欺偽措施,以確保國防軍事安全。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B22案。
B22、修正案:
106年度國防部第9款第2項第1目「軍事行政」人事行政經費,凍結100萬。
說明:106年國防所屬預算編列人事行政經費358,072千元,較上年度增列人才招募等經費21,575千元。經查103年、104年人才招募成效卓越(達成率皆超過一百),105年至八月已達成78%成績斐然,現有經費足以達成預計目標,爰針對國防支出第1目「軍事行政」人事行政經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第B23案。
23、修正案:
主決議
陸軍航特部的一架銳鳶無人機十月墜毀於嘉義,為2013年陸軍接手以來,第三架銳鳶無人機失蹤案件,至今國防部仍未對此事件有進一步說明。建請國防部將是類案件調查結果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24案。
B24、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陸勤部軍事行政項下業務費中編列教育訓練費1,000千元,派員赴國內訓練機構修習部分,有鑑於國防部已設有軍備局採購中心,承辦陸勤部一定金額以上的採購業務,已具有審核及教育性質,且該部應計劃培養種子教官,再依最新採購資訊,辦理內部自訓作業,即可符合人才培訓需求。因此,為撙節財政支出,爰提案刪減35%,計35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0萬元。
進行B25案。
B25、修正案:
主決議
軍中霸凌、性騷擾、吸毒及自殺事件不斷,去年陸軍就有「裝甲第542旅楊姓上尉,假日攜毒招警查獲」、「東引兵遭同袍剝褲嬉鬧」、「二支部士兵疑涉虐狗」等各式各樣的社會事件,建請陸軍司令部應積極發展軍中健康休閒娛樂、培養身心強健之國軍。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26案。
B26、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軍事行政項下編列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34,364千元,考量政府財政拮据,公部門應共體時艱撙節使用,爰提案刪除該經費10%,計3,436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B28案。
B28、
有鑑於軍中人權保障之工作,針對軍中管教不當、心理輔導措施不足、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不力等違失案件,均為國軍官兵權益保障事項監督重點。然官兵自殺、自傷事故頻仍,軍中性侵害、性騷擾防治有待加強,今(105)年以來,亦發生多起國軍部隊官兵自殺、自傷事故,甚有軍中霸凌事件,重傷三軍形象,突顯國軍內部管理制度不當及心輔措施不足之問題。現行預防作為如給予官兵合理之補休時間、加強自殺(傷)防治宣導教育、就「志願役軍、士官未服滿最低役期辦理志願退伍」之可行性進行評估、協調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等機關研謀提升役男體檢品質及精神系統疾病篩檢等,顯然仍有不足。爰此,凍結「軍事行政一官兵權益保障作業」預算1,702千元,待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提出官兵權益保障作業具體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萬元。
進行B29案。
B29、修正案:
主決議
今年陸軍發生多起軍人自殘事件,陸軍司令部應痛定思痛,建請針對近年自殺事件職務性質及相關因素進行有系統調查及分析,並全面調整軍中職務工作份量。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30案。
B30、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軍事行政"項下,各分支計畫幾皆編列國內旅費,總計達37,748千元!占該工作計畫預算390,321千元達9.7%!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部分需求應可精簡落實!建請刪減該工作計畫業務費項下國內旅費10,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B32案。
B32、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對於英勇之空軍弟兄王同義莊倍源於105年11月8日始追贈忠勇勳章,雖本院已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6條第2項使之成為頒發之法源,但該法於11月8日尚未生效,國防部並非依照該新法而頒贈,因此空軍司令部若於無法源依據時即可頒贈該勳章,則空軍司令部應該於兩位英勇烈士之相關儀式上一起頒贈,卻於事隔一年多才頒贈,令人懷疑空軍司令部連自己弟兄之英勇事蹟都如此冷漠對待,國防部目前正實施全募兵制,對於英勇烈士都無法照顧周全,如何能夠讓國軍士氣提升。空軍司令部督察長室身為督導空軍相關業務卻未盡其責,爰建議凍結106年空軍司令部預算項下軍事行政之督察作業之業務費10,000千元,待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進行B37案。
B37、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軍醫局106年度預算,其轄下衛勤保健處於工作計畫「軍事行政」項下,分支計畫010127「軍事醫療作業」,編列按日按件計酬資金19,469千元;又於工作計畫「教育訓練業務」項下,分支計畫120103「教育行政」,編列按日按件計酬資金4,833千元;皆屬同一單位辦理,預算支用應要節約簡併!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處按日按件計酬資金2,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30萬元。
進行B38案。
B38、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軍醫局106年度預算,其轄下衛勤保健處於工作計畫「軍事行政」項下,分支計畫010127「軍事醫療作業」,編列一般事務費7,061千元,供辦理醫務訓練,軍醫業務會報等;又於工作計畫「教育訓練業務」項下,分支計畫120103「教育行政」,編列一般事務費6,959千元,辦理各項教育行政研討會,各項慶祝活動會資料印製,雜支,宣導等;皆屬同一單位辦理,預算支用應要節約簡併!
建請刪減該處一般事務費2,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0萬元。
進行B39案。
B39、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軍醫局106年度預算,其轄下衛勤保健處於工作計畫「軍事行政」項下,分支計畫010127「軍事醫療作業」,編列國內旅費5,439千元;又於工作計畫「教育訓練業務」項下,分支計畫120103「教育行政」,編列國內旅費1,186千元;皆屬同一單位辦理,預算支用應要節約簡併!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處國內旅費1,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B40案。
B40、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對於英勇之空軍弟兄王同義莊倍源於105年11月8日始追贈忠勇勳章,雖本院已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6條第2項使之成為頒發之法源,但該法於11月8日尚未生效,國防部並非依照該新法而頒贈,因此空軍司令部若於無法源依據時即可頒贈該勳章,則空軍司令部應該於兩位英勇烈士之相關儀式上一起頒贈,卻於事隔一年多才頒贈,令人懷疑空軍司令部連自己弟兄之英勇事蹟都如此冷漠對待,國防部目前正實施全募兵制,對於英勇烈士都無法照顧周全,如何能夠讓國軍士氣提升。參謀本部人次室主管整體國防人事政策但卻對於照顧弟兄之措施沒有善盡監督之責,爰建議凍結國防部參謀本部之軍事行政項下辦理人事勤務、人才培育、人事整備及人事管理等作業資訊系統之資訊服務費1,000千元,待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進行B45案。
B45、修正案:
國防部全面積極推動反毒工作,惟官兵濫用藥物之篩檢及通報預警機制仍待精進強化,以防微杜漸,有效杜減國軍毒品犯罪案件肇生。據行政院104年反毒報告書載述,近年來毒品種類推陳出新,社會整體毒品濫用情形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與軍中安全,且近5年學生藥物濫用,有6成以上集中在高中職學生。國軍推動募兵制之招募對象主要係以高中職畢業之社會青年為主,國防部為落實政府反毒策略,全面推行反毒工作,經查,國軍近3年(102至104年度)尿液篩檢確認陽性率(簡稱確陽率)為0.08%,其中以義務役入營新兵最高(0.16至0.21%),其次為義務役在營服役官兵(0.05至0.12%)及志願役在營服役官兵(0.02至0.03%);104年度國軍官兵尿液篩檢確陽數,亦以義務役入營新兵比率最高。又尿液檢體呈陽性反應之毒品種類,以第三級(40.03至46.38%)及第二級(21.73至26.98%)毒品為大宗;陸軍尿液篩檢確陽率介於0.08至0.10%。鑑於國軍成員來自社會,且募兵制尚在執行驗證階段,官兵濫用藥物之篩檢作業仍待精進強化,爰提案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6年度預算「教育訓練業務」凍結10%,待提出徹底落實有效杜減部隊中毒品犯罪案件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及修正文字。
進行B46案。
B46、修正案:
主決議
軍中性騷擾事件頻傳,去年就有「陸軍第8軍團指揮部564旅前周姓少校,騷擾女性同僚」、「陸軍第8軍團75資電群王姓士官長,騷擾女性同僚」、及「東引兵遭同袍剝褲嬉鬧」;顯示軍中對於性別尊重議題應加強訓練,建請陸軍司令部應擬訂有效規範,並落實《性別平等法》及其精神,建立更友善的性別環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47案。
B47、修正案:
主決議
陸軍司令部於教育訓練向下編列各縣市獎補助金,回饋部隊訓練場所之縣市政府作為睦鄰相關費用,為使相關預算得受立院審查監督,建請陸軍司令部應將上年度相關內容彙整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47案。
B48、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教育訓練業務」項下,分支計畫120116「訓練綜合作業」內,說明六辦理各項訓練及準則業務等所需通訊費計需7,386千元;唯國軍有自主之軍線通訊系統,部隊演訓亦有無線電通訊機。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需求應可精簡落實!建請刪減該分支計畫資訊服務費2,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0萬元。
進行B49案。
B49、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教育訓練業務」項下,分支計畫120116「訓練綜合作業」內,說明十三,辦理各項訓練及準則業務用教材,耗材,教具,書報雜誌,泳池衛生消毒及訓練場地維護等所需物品,計需151,888千元;是類需求達一億五千萬元,需求過於鬆散!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需求應可精簡落實!
建請刪減該分支計畫物品費30,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80萬元。
進行B50案。
B50、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教育訓練業務」項下,分支計畫120116「訓練綜合作業」,說明一之(八)辦理訓練綜合作業影印機,事務機具租賃等所需其他業務租金,計需14,362千元;之(一七)辦理訓練綜合作業碎紙機,影印機及投影機等所需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計需2,746千元;之(二二)辦理各項訓練綜合作業採購飛行任務管制板,影印機等所需雜項設備費,計需15,797千元!
各說明內之需求如影印機等,又租又購又養護,重複浪費!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應節約使用!
建請刪減該分支計畫120116「訓練綜合作業」項下業務費3,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0萬元。
進行B52案。
B52、
為辦理後備軍人召訓業務,後備指揮部106年度於「教育訓練業務」業務計畫及其他相關業務計畫共編列5億7,779萬3千元,較105年度之5億6,845萬5千元略減875萬6千元(減幅1.52%)。惟據相關資料顯示,近年我國列管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訓練比率偏低,多數後備軍人於退伍後8年內未曾接受召訓,其軍事專長技能恐漸喪失,戰力堪慮。顯見我國列管後備軍人召訓比率偏低,且實際召訓人數與所訂年度目標差距甚遠,多數後備軍人未曾接受召訓,其軍事專長技能恐漸喪失,如此則我國雖稱有250餘萬後備軍人,然實際作戰能力堪慮,為強化我國後備軍人戰力,國防部允宜提出具體改善作法,爰提案減列該項目預算1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B52、修正案:
為辦理後備軍人召訓業務,後備指揮部106年度於「教育訓練業務」業務計畫及其他相關業務計畫共編列5億7,779萬3千元,較105年度之5億7,481萬7千元略減297萬6千元(減幅0.51%)。惟據國防部相關資料顯示,上述預算人數應含勤務召集人數,始符合教育訓練實況。鑑於國防部已自104年起,將召訓政策由「8年4訓」調整為「8年2訓」,以普訓廣儲戰力為目標,105年召訓比率已大幅提升至54.6%,較104年增加18.4%,已有顯著改善。為符合國防整體安全需求及國人期待,後續仍建請國防部持續維持,並逐年精進教育召集作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54案。
B54、
國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書表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書下冊國防大學部分「120103教育行政業務」項下(第547頁),用途別0279一般事務經費編列22,662千元;相較105年度編列18,950千元增加3,712千元;查105及106年編列說明大致雷同,僅增加慰勞犒賞團體加菜金部分,不符比例原則,顯有浮編公帑之實,為端正公務部門預算使用態度,建議本項預算凍結二分之一,國防部應針對預算編列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以撙節預算運用,杜絕浮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進行B55案。
B55、
國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書表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書下冊國防大學部分「120103教育行政業務」項下(第547頁),用途別0282房屋建築養護經費編列52,525千元;相較105年度編列6,611千元增加45,914千元;查105及106年編列說明相同,而預算編列卻倍數增長,顯有浮編公帑之實,為端正公務部門預算使用態度,建議本項預算凍結二分之一,國防部應針對預算編列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以撙節預算運用,杜絕浮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進行B56案。
B56、
國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書表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書下冊國防大學部分「120103教育行政業務」項下(第547頁),用途別0284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經費編列20,338千元;相較105年度編列8,129千元增加12,209千元;查105及106年編列說明相同,而預算編列卻倍數增長,顯有浮編公帑之實,為端正公務部門預算使用態度,建議本項預算凍結二分之一,國防部應針對預算編列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以撙節預算運用,杜絕浮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進行B59案。
B59、
106年度國防部參謀本部「教育訓練業務」項下「作業綜合作業」預算編列143,694千元,辦理,惟國防部協助災害防救先行墊支之經費從未依規定獲得歸墊,影響正常戰備所需,允應協調相關機關建立公正核計及限期歸墊機制,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國防部爰將支援及協助災害防救列為其平時主要任務之一,依104年12月8日修正前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規定,國防部協助災害防救所墊支經費,應由受支援機關籌措歸墊,國防部近年來依辦法規定,經移緩濟急、先行調整年度預算墊支之災害防救經費,卻從未獲得歸墊。經統計,98年度至104年度國軍支應災害防救之各類費用累計共達16.93億餘元,對正常戰備整備任務勢必產生不利影響,直接或間接影響戰備整備工作。爰針對「教育訓練業務」項下「作業綜合作業」費,刪除1,900千元,凍結50,000千元,待國防部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B59、修正案: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民黨團提案:「針對國防部參謀本部『教育訓練業務』項下『作戰綜合作業』刪除1,900千元,凍結50,000千元」乙案。經國防部說明後,同意免予刪除及凍結,惟修正文字為:「請國防部允應協調相關機關建立公正核計及歸墊機制,以避免排擠國防預算執行,並兼顧戰備演訓任務及協助災害防救工作。」
說明:有關國防部自98年至105年9月間,支援中央及地方政府災害防救所耗協助救災成本經費,已由國防部在不影響戰備任務遂行前提下以移緩濟急方式支應,並由行政院決議地方政府並無歸墊問題,且為使國軍協助救災經費所耗成本歸墊作法更臻完備,又可兼顧戰備演訓任務及協助災害防救工作,國防部刻依本院提議辦理「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條文修正作業,以完備國軍協助災害防救經費支應事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62案。
B6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編列辦理各項後勤作業等物品費44,539千元,考量政府財政拮据,公部門應共體時艱撙節使用,爰提案刪除該經費10%,計4,454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B63案。
B6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編列運輸作業465,651千元,考量政府財政拮据,公部門應共體時艱撙節使用,爰提案刪除該經費10%,計46,565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400萬元。
進行B65案。
6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分支計畫140112"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內,說明九,辦理各營區募兵制,性別主流化生活營設及一般公共設施修繕維護,災損緊急復原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築養護費,計需893,002千元;唯以上述相同需求理由,另於說明二編列通訊費1,200千元;說明三編列資訊服務費400千元;說明五編列按日按件計酬資金400千元;說明七編列物品費4,000千元;說明八編列一般事務費19,500千元;說明十一編列國內旅費3,800千元!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需求應可精簡落實,建請刪減該分支計畫業務費5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0萬元。
進行B68案。
B68、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編列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費7,372,296千元,考量政府財政拮据,公部門應共體時艱撙節使用,爰提案刪除該經費10%,計737,23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300萬元。
進行B71案。
B71、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分支計畫140111"後勤綜合勤務",後勤處編列資訊服務費13,383千元,辦理後勤資訊系統維護;再又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4,931千元,辦理後勤資訊作業所需!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兩部分需求應可精簡落實,建請刪減該分支計畫業務費3,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B73案。
B7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分支計畫140112"設施修繕與管理",後勤處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194,708千元,辦理營區生活設施,辦公房舍,供電(氣,水)站修繕等所需;後勤處又於分支計畫140113"營產管理",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11,966千元,辦理職務宿舍生活設施修繕等所需;合計達206,674千元!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該處兩部分需求應可精簡落實,建請刪減該處房屋建築養護費3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0萬元。
進行B74案。
B74、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分支計畫140119"後勤補給支援"後勤處編列,辦理生活設施改善,陣營具及服裝(含配件)籌購等所需物品,計需453,355千元;辦理陣營具,伙房食勤機具及改善官兵生活設施(備)維修等所需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計需5,830千元;辦公逾限汰換及重大災損購置電冰箱,冷氣機,熱水器,餐廚設備,冷凍櫃及割草機等所需雜項設備費,計需55,087千元!總計達514,272千元,需求內容部分重複!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該處部分需求應可精簡落實,建請刪減該處分支計畫140119"後勤補給支援"物品費10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80萬元。
進行B81案。
B81、修正案:
空軍司令部106年度於「後勤及通資業務」業務計畫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分支計畫,為辦理「軍事單位裝備保修」業務,編列人事費、業務費與設備及投資等共128億0,827萬7千元,較105年度之110億1,572萬8千元增加17億9,254萬9千元(增幅16.27%),額度持續增加並為近年來最高。該項預算主要係供空軍辦理各項武器系統及支援裝備維持所需零附件購修及單位保修事宜,惟上揭編列額度依以下所述顯逾所需:(一)空軍「軍事單位裝備保修」業務主要在辦理各型飛機、防空武器、雷達系統等多項軍事裝備設施之養護事宜:空軍司令部106年度為辦理「軍事單位裝備保修」業務所編列預算128億0,827萬7千元,係以業務費124億7,811萬6千元為主(比率97.42%),餘人事費與設備及投資分別僅3億2,971萬1千元及45萬元,比率甚低(占比分別為2.57%及0.004%)。依預算書之說明,其124.78億餘元業務費中,為「辦理M2000-5、F-16、F-5、IDF等各型飛機、發動機、防空武器、通信裝備、雷達系統、工兵裝備、地面支援各型裝備系統、飛行個裝、模擬機、國有民營及軍機策略性商維作業所需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即達109億2,452萬9千元(占業務費比率87.55%),顯為該項預算之最主要支用項目,惟由於係以多種用途彙總簡要說明,欠缺明細且涉高度軍事專業,致所編預算額度之合理性難明。(二)空軍司令部預估106年度各項軍事裝備設施維護費用將較105年度續增:由上述可悉空軍司令部就該項「軍事單位裝備保修」業務年度預算需求頗鉅,106年度預計較105年度再增加17.92億餘元,據該司令部說明,主要係業務費「依發價書編列偵蒐雷達(SRP)武器裝備、周邊設備及零附件保修費用,與為確保官兵工作安全及增進工作效率,辦理所屬修護棚廠修繕作業,共計增加18億0,103萬元。」所述新增需求數亦涉及複雜計算及軍事專業,其估列是否合理,外界難以評估。(三)該項「軍事單位裝備保修」預算近年實支數最高僅92億餘元:然如從該項「軍事單位裝備保修」預算近年(101-104年度)編列及執行情形觀之(詳附表1),其最高於103年度編列100億8,028萬2千元,執行數僅91億6,793萬7千元(執行率90.95%);101年度編列84億2,392萬1千元,執行數甚且僅67億4,176萬2千(執行率80.03%);執行數最高之104年度亦僅92億5,910萬6千元。另105年度就110億1,572萬8千元之編列數,累計至8月底止執行數56億5,133萬4千元,執行率僅稍逾5成(51.30%)。空軍司令部縱預估106年度有新增需求約18.01億元,如以其近年實支數最高僅92.59億餘元為基礎計算,其實需數約110.60億元,編列數128.08億餘元顯逾所需。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國防部正視「軍事單位裝備保修」預算近年(101-104年度)編列高估及執行率偏低」之缺失,經查「軍事單位裝備保修」計畫106年預算編列128億0,827萬7千元,為近年來最高,其雖有新增需求,然依近年實支情況,顯逾所需,如以該項預算近年最高實支數92.59億餘元,加計106年度新增偵蒐雷達等裝備保修需求費用18.01億元估算,所需額度不會超過111億元,所編列預算額度高估甚多,建議依近年最高實支數92.59億餘元做推估基準,刪減200萬元,另要求國防部三個月內針對「軍事單位裝備保修預算近年(101-104年度)編列高估及執行率待完善」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讓有限國防預算發揮最大功效,及資源妥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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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空軍司令部於「後勤及通資業務」業務計畫編列之「軍事單位裝備保修」預算近年編列及執行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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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項目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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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數 |
8,423,921 |
7,689,643 |
10,080,282 |
9,695,033 |
11,015,728 |
12,808,277 |
|
決算數 |
6,741,762 |
8,417,059 |
9,167,937 |
9,259,106 |
5,651,334 |
- |
|
執行率 |
80.03 |
109.46 |
90.95 |
95.50 |
51.30 |
- |
※註:1.資料來源,空軍司令部。
2.105年度決算數係累計至8月底止之自結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0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B82案。
B82、
軍備局近年營地清理釋出情形,截至105年6月底止,國防部所屬仍有191處空置營區、1,906幢(座)空屋,面積(樓地板面積)分別達946公頃及35萬7,302平方公尺(詳附表2)。由附表1之統計數據可悉,其近年除103年度釋出營地面積663.43公頃成效較顯著外,其他年度如102年度及104年度各僅約185公頃及153公頃,差距頗大;105年度至6月底止亦僅釋出約120公頃,相對於尚有多達946公頃之空置營區而言,其清理釋出之進程似過於緩慢。此外,國防部所屬空置營在完成釋出前,該等營區地域及其區內空屋仍屬國防部權管,偌大營區及其周邊如無人監管,極易形成髒亂及治安死角,軍備局因此每年須為辦理「空置營地委外(保全)及環境清理」支用相關經費。由附表2之統計數據顯示,國防部近年由於經檢討可釋出之空置營區累積數量與面積未減反增,其營地及周邊需清除之垃圾量逐年遞增,其中並有多處被列管為易傳播登革熱之小黑蚊危害區(截至105年6月底列管營區尚有36處),所需環境清理費已從102年度之296萬2千元,驟增至104年度之793萬3千元;105年上半年垃圾量清運量2,100公噸即已逾103年全年數(2,097公噸),106年度環境清理預算編列1,364萬2千元更較105年度之618萬8千元倍數增加;其委外巡管(保全)經費亦從102年度之422萬8千元,大幅增加至104年度之1,243萬6千元,且屢屢超逾預算數,106年度續編列1,255萬6千元,所費不貲。為減少該等經費支出並使空置營區及早釋出供活化使用、創造相關資源效益,軍備局允應加速辦理各地空置營區之釋出作業,爰提案減列該項目預算1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B82、修正案: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軍備局近年營地清理釋出似過於緩慢,極易形成髒亂及治安死角,為減少該等經費支出並使空置營區及早釋出,建請刪減後勤及通資業務15%」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依委員會決議減列營產管理300萬元,凍結500萬元,並請軍備局加速辦理各地空置營區釋出作業」。
說明:
一、經國防部說明空置營區管理等精進作為,概述如下:
(一)配合需地機關用地計畫辦理。
(二)加速移交財政部國財署接管。
(三)短期提供綠美化等活化利用。
(四)檢討鄰近部隊進駐就近看管。
二、考量空置營區礙於法令規範等因素,確實無法於短時間內處分完畢,且是項預算主要係防治空置營區病媒蚊疫情及安全防護所需,預算如遭刪減,不利週遭人民生命財產及健康安全,為確保營區週遭人民生命財產及健康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83案。
B8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軍備局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分支計畫140111「後勤綜合勤務」,編列11,000千元,供辦理「工業合作」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所需委辦費;唯委辦內容不明,需求成效亦未知!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分支計畫委辦費3,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0萬元。
進行B86案。
B86、
106年度國防部軍備局「後勤及通資業務─營產管理」編列103,614千元,惟國防部前自86年7月起至103年10月底,接連實施「精實案」、「精進案」及「精粹案」之國軍人力精簡案,使國軍總員額由原約近46萬人裁減至21.5萬人,在兵力結構調整下,使部分營區有閒置或過剩現象,然以上述軍備局近年營地清理釋出情形,截至105年6月底止,國防部所屬仍有191處空置營區、1,906幢空屋,面積(樓地板面積)分別達946公頃及35萬7,302平方公尺。105年度至6月底止亦僅釋出約120公頃,相對於尚有多達946公頃之空置營區而言,其清理釋出之進程似過於緩慢。空置營區在完成釋出前,該等營區地域及其區內空屋仍屬國防部權管,偌大營區及其周邊如無人監管,極易形成髒亂及治安死角,其營地及周邊需清除之垃圾量逐年遞增,其中並有多處被列管為易傳播登革熱之小黑蚊危害區,所需環境清理費已從102年度之296萬2千元,驟增至104年度之793萬3千元;105年上半年垃圾量清運量2,100公噸即已逾103年全年數(2,097公噸),106年度環境清理預算編列1,364萬2千元更較105年度之618萬8千元倍數增加;其委外保全經費亦從102年度之422萬8千元,大幅增加至104年度之1,243萬6千元,且屢屢超逾預算數,106年度續編列1,255萬6千元,所費不貲。每年需巡管及環境清理費用,除耗損公帑外,亦不利國家資源之有效運用,為促其檢討加速釋出以供活化利用,爰106年度國防部軍備局「後勤及通資業務─營產管理」原編列103,614千元,故此建請刪除13,614千元,凍結30,000千元,待國防部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00萬元。
進行B88案。
B88、
國防部軍備局106年度於「後勤及通資業務」業務計畫之「營產管理」分支計畫中,為辦理「營產管理訓練、講習、會議、參訪、空置營地委外(保全)及環境清理等」編列「一般事務費」2,953萬元,較105年度之1,943萬5千元大幅增加1,009萬5千元(增幅51.94%),其中為辦理空置營地委外巡管及環境清理所需費用達2,619萬8千元,為近年最高,實顯軍備局在檢討釋出已無使用需求之空置營區方面,相關作為有欠積極。經查:(一)因國軍人力持續精簡,致國防部所屬部分營區閒置或過剩:國防部前自86年7月起至103年10月底,接連實施「精實案」、「精進案」及「精粹案」之國軍人力精簡案,使國軍總員額由原約近46萬人裁減至21.5萬人,在兵力結構調整下,使部分營區有閒置或過剩現象。近年國防部爰採「小營區歸併大營區」、「三軍同駐一營區」、「市區遷往郊區」等方式檢討釋出多餘營地,並於97年8月21日訂頒「國軍營地移管及釋出審查作業規定」循以辦理。據軍備局統計,近年(102年至105年6月底)累計核定移管釋出營地件數計767件,面積1,120餘公頃(詳附表1)。(二)迄今空置營區面積及空屋數量為數仍多:然以上述軍備局近年營地清理釋出情形,截至105年6月底止,國防部所屬仍有191處空置營區、1,906幢(座)空屋,面積(樓地板面積)分別達946公頃及35萬7,302平方公尺(詳附表2)。由附表1之統計數據可悉,其近年除103年度釋出營地面積663.43公頃成效較顯著外,其他年度如102年度及104年度各僅約185公頃及153公頃,差距頗大;105年度至6月底止亦僅釋出約120公頃,相對於尚有多達946公頃之空置營區而言,其清理釋出之進程似過於緩慢。(三)為辦理空置營區、空屋環境清潔及委外巡管所需費用不貲:由於國防部所屬空置營區在完成釋出前,該等營區地域及其區內空屋仍屬國防部權管,偌大營區及其周邊如無人監管,極易形成髒亂及治安死角,軍備局因此每年須為辦理「空置營地委外(保全)及環境清理」支用相關經費。由附表2之統計數據顯示,國防部近年由於經檢討可釋出之空置營區累積數量與面積未減反增,其營地及周邊需清除之垃圾量逐年遞增,其中並有多處被列管為易傳播登革熱之小黑蚊危害區(截至105年6月底列管營區尚有36處),所需環境清理費已從102年度之296萬2千元,驟增至104年度之793萬3千元;105年上半年垃圾量清運量2,100公噸即已逾103年全年數(2,097公噸),106年度環境清理預算編列1,364萬2千元更較105年度之618萬8千元倍數增加;其委外巡管(保全)經費亦從102年度之422萬8千元,大幅增加至104年度之1,243萬6千元,且屢屢超逾預算數,106年度續編列1,255萬6千元,所費不貲。為減少該等經費支出並使空置營區及早釋出供活化使用、創造相關資源效益,軍備局允應加速辦理各地空置營區之釋出作業。綜上,國防部所屬迄今空置營區及空屋為數仍多,年需2,600餘萬元巡管及環境清理費用,除耗損公帑外,亦不利國家資源之有效運用,為促其檢討加速釋出以供活化利用,有關軍備局為辦理空置營區巡管及環境清理所編列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建議刪減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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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國防部近年辦理營地釋出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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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年度 |
小營區歸併 大營區 |
三軍同駐 一營區 |
市區遷往 郊區 |
其他 |
合計 | |||||
|
件數 |
釋出 面積 |
件數 |
釋出 面積 |
件數 |
釋出 面積 |
件數 |
釋出 面積 |
件數 |
釋出 面積 | |
|
102 |
80 |
118.15 |
0 |
0 |
0 |
0 |
142 |
66.83 |
222 |
184.98 |
|
103 |
42 |
104.25 |
1 |
0.23 |
2 |
7.53 |
128 |
551.43 |
173 |
663.43 |
|
104 |
24 |
35.51 |
0 |
0 |
0 |
0 |
203 |
117.00 |
227 |
152.51 |
|
105 (至6月底止) |
0 |
0 |
0 |
0 |
3 |
16.77 |
142 |
102.94 |
145 |
119.71 |
|
合計 |
146 |
257.91 |
1 |
0.23 |
5 |
24.30 |
615 |
838.19 |
767 |
1,120.63 |
※註:1.資料來源,國防部軍備局。
2.「其他」係指非屬前3項歸類,經檢討為無運用計畫之營地而釋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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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國防部近年空置營區及空屋數量、面積及為維護其環境清理所支費用情形 | |||||||||||
|
項目
年度 |
空置營區 |
空屋 |
辦理空置營區、空屋之巡管及環境清理 | ||||||||
|
數量 |
面積 (公頃) |
數量 |
樓地板 面積 (M2) |
委外巡管費 |
環境清理費 |
被列管為 小黑蚊 危害之營區 | |||||
|
預算數 |
實支數 |
垃圾 清除量 (公噸) |
預算數 |
實支數 |
營 區 數 |
面積 (公頃) | |||||
|
102 |
188 |
586 |
2,859 |
557,892 |
2,752 |
4,228 |
1,100 |
3,720 |
2,962 |
21 |
未統計 |
|
103 |
178 |
549 |
2,482 |
441,585 |
4,494 |
5,628 |
2,097 |
4,602 |
3,776 |
26 |
15.92 |
|
104 |
186 |
948 |
2,210 |
425,900 |
6,297 |
12,436 |
2,882 |
5,888 |
7,933 |
72 |
130.38 |
|
105 (至6月底止) |
191 |
946 |
1,906 |
357,302 |
10,053 |
5,285 |
2,100 |
6,188 |
2,022 |
36 |
73.25 |
|
106 (預計(算)數) |
186 |
930 |
882 |
282,529 |
12,556 |
- |
- |
13,642 |
- |
- |
- |
※註:1.資料來源,國防部軍備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B89案。
B89、修正案:
有鑑於國防部自86年7月起至103年10月底,實施「精實案」、「精進案」及「精粹案」之國軍人力精簡案,使國軍總員額由原約近46萬人裁減至21.5萬人,在兵力結構調整下,致使部分營區有閒置或過剩現象。國防部所屬空置營區在完成釋出前,該等營區地域及其區內空屋仍屬國防部權管,偌大營區及其周邊如無人監管,將造成環境髒亂,甚或形成治安死角,因而軍備局每年須為辦理「空置營地委外(保全)及環境清理」支用相關經費。惟查,國防部軍備局106年度於「後勤及通資業務」業務計畫「營產管理」計畫中,為辦理營產管理訓練、講習、會議、參訪、空置營地委外(保全)及環境清理,編列一般事務費2,953萬元,較105年度之預算1,943萬5千元增加1,009萬5千元(增幅51.94%),顯見軍備局在檢討釋出已無使用需求之空置營區之相關作為有欠積極。爰此,凍結「後勤及資通業務」預算500千元,待國防部軍備局針對空置營區及空屋,檢討並提出加速釋出、活化利用等具體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B90案。
B90、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軍備局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分支計畫140116「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總經費21,680千元;其中僅辦理國軍各項標準資料庫及整合性資料庫籌建等資訊服務所需權利使用費,即達20,800千元!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分支計畫業務費3,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B93案。
B93、修正案:
主決議
裝甲步兵車防護力及火力未達預期,涉渡能力不明,是否適用台灣多溪多城鎮地形作戰尚不明確,然裝甲步兵車未經修改繼續產製,此種甲車將恐成戰場活靶,有錯誤投資浪費國家資源之嫌,此外裝甲步兵車採購弊案頻傳,引發國人對裝甲步兵車使用安全疑慮,為確保國家軍事實力,及國防弟兄使用安全,及瞭解實際裝甲步兵車防護及攻擊能力。建請國防部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94案。
B94、修正案:
陸軍採購30架AH-64E阿帕契直升機,來台後因天候因素發生尾旋翼齒輪鏽蝕狀況,104年10月亦有媒體報導指出僅有八架能飛。根據國防部計畫阿帕契將在106年訓練完成,正式成軍,為瞭解阿帕契檢修情況,以維護飛行員安全,並確保昂貴軍品能有效發揮其價值。建請陸軍司令部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96案。
B96、
海軍司令部106年度於「一般裝備」業務計畫編列各項軍事裝備購製計畫案達34項,預算總額127億4,154萬元,其中屬106年度新增者計13項、36億0,266萬1千元。該等新增案多屬分年性計畫,期程跨越多年且總經費龐鉅,既列為公開預算允應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內容以利本院審議,惟該司令部就該等軍事裝備籌購案多數皆隱匿採購數量資訊,僅列計畫總經費及分年預算額度,致無從得悉計畫購製品項之單位購置成本,以評估所編預算之合理性,允非所宜。依預算法第37條規定:「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同法第39條另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爰各機關單位編製年度預算時,於歲出各項計畫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如為繼續經費預算則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等項,爰提案減列該項目預算1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B96、修正案: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民黨黨團提案:「國防部主管第9款第2項5目編列海軍司令部『一般裝備』業務計畫,多數皆隱匿採購數量資訊,預算127億4,154萬元,建議減列15%」乙案,同意免予刪減並修正文字為「建請海軍司令部兼顧軍事安全的前提之下,依預算法規範說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以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以利預算審議」。
說明:
一、經海軍司令部說明,為兼顧國防安全及民眾知的權利,海軍已重新逐一審視各項軍事投資建案內容,除涉及機敏資訊,僅於公開預算書表概略性表達計畫內容與預期成果,其餘均列明品項及數量。
二、鑒於海軍軍事投資建案已依實際需求編列適足預算,為順利推展建軍備戰工作,同意免予刪減並修正文字為「建請海軍司令部兼顧軍事安全的前提之下,依預算法規範說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以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以利預算審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100案。
B100、修正案:
海軍司令部前於102年度「一般裝備」業務計畫中,新增「籌獲獵雷艦第2階段」計畫,全案總經費達358億5,185萬9千元,原預計自102年度至113年度分12年編列預算籌獲6艘獵雷艦,嗣因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於105年6月修正延長計畫期程至114年度。海軍司令部就該計畫於102、103年度各編列5,000萬元及15億3,433萬2千元;104、105年度賡續編列第3、4年度預算各19億0,063萬7千元及4,400萬5千元。在計畫期程延後1年下,後續各年度預算額度當可望較修正前降低,惟106年度編列數38億8,250萬7千元卻反較計畫修正前原預計數35億5,569萬1千元增加3億2,681萬6千元,顯有異常。經查:(一)計畫籌獲之獵雷艦係採國造方式辦理:依海軍司令部前於101年9月提供之說明資料,該計畫之獵雷艦將採國造方式籌獲,規劃「由國內船廠自行尋找國際現役獵雷艦製造原廠合作於國內建造,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公開招標。」顯係欲藉此創造國內船廠與國外造艦原廠合作機會,引進技術並增進我國造艦經驗與技術水平。(二)因招標過程不順,致102年度編列之5,000萬元預算僅執行366萬餘元,遲至103年11月始完成招商簽約作業:依海軍司令部原規劃,102年度將完成公開招標及決標作業並自該年度起開始建造,惟在冗長之規劃準備作業後,國防採購室遲至102年12月4日始公告辦理第1次招標(訂於102年12月27日開標,等標期24天),然因各廠商均針對等標期時間不足提出疑義,爰未執行該次開標作業。由於未能依原規劃於102年度內完成決標及簽約作業,致102年度編列之5,000萬元預算僅執行366萬4千元(執行率7.33),餘款4,633萬6千元如數報繳。國防採購室嗣於103年2月27日辦理該案第2次招標作業,仍因屢遭廠商提出疑義及異議而無法完成。經修訂招標文件,並於103年9月26日開標、10月27日決標後,始於103年11月3日與得標商慶富公司完成簽約。(三)礙於招標作業遲延,首艘艦完成時間距最初規劃已延後達4年,卻僅修正延後計畫期程1年:有關該計畫之造艦期程,海軍司令部前於101年9月復本中心所詢指出:「自102年度起開始建造,規劃105年度完成首艘艦,餘每2至3年完成1艘,全案預劃113年度完成造艦任務。」在上述招標作業不如預期影響下,據該司令部105年7月就該計畫交艦期程之說明,預計首艘艦獲得時間將延後至109年,餘5艦之建造交艦期程則為112年至114年。其首艘艦完成時間距最初規劃已延後達4年,海軍司令部仍規劃將後續5艘艦交艦期程縮短於112年至114年之3年期間,僅修正延後計畫期程1年,屆時能否順利達成容存疑慮。(四)105年3月復因支付廠商高額預付款而大幅調整預算執行方式:海軍司令部就該計畫前於103年12月給付得標商慶富公司第一期款15億2,028萬4千元後,105年3月再給付第二期款33億2,212萬8千元。然該公司遲至105年4月1日始於義大利舉行開工典禮,據海軍司令部說明:「首艦因輸出許可交付遲延,致開工時間較計畫期程遞延4個月。」且查該計畫103至105年度所編預算總額34.78億餘元遠不足以支付上述兩期價款共48.42億餘元,經詢始悉其經費來源係「由本案104年度保留預算18億9,555萬元及空軍司令部調整105年度『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14億2,657萬8千元支付」(按:據悉係移用自同業務計畫內之空軍「F16 A/B型戰機性能提升」案年度經費)。爰此,海軍司令部於106年度較原訂分年計畫數增編3億2千餘萬元預算俾歸墊予空軍司令部,後續尚需就不足數分年編列預算歸墊。該案因支付廠商高額預付款而大幅調整預算執行方式,致原預算規劃與實際執行差異頗大,除使計畫潛藏風險大增外,亦顯空軍司令部部分計畫預算編列未盡核實。綜上,海軍司令部籌獲獵雷艦第2階段案所涉金額龐鉅,得標廠商技術取得及財務管控能力實為計畫成敗關鍵。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國防部正視「海軍司令部籌獲獵雷艦第2階段案所涉金額龐鉅,執行迄今進度明顯落後,且因支付廠商高額預付款而大幅調整預算執行方式並緊縮交艦期程」之缺失,經查「籌獲獵雷艦第2階段」計畫106年預算編列38億8,250萬7千元,已併B98處理,建議刪除渠等文字。要求國防部三個月內針對「海軍司令部籌獲獵雷艦第2階段案所涉金額龐鉅,執行迄今進度明顯落後,且因支付廠商高額預付款而大幅調整預算執行方式並緊縮交艦期程」及「未經立院同意,疑有違法移用自同業務計畫內之空軍「F16 A/B型戰機性能提升」案年度經費」等缺失,提出檢討、懲處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本案已無關預算,建議刪除渠等文字,並改列主決議,讓有限國防預算發揮最大功效,及資源妥善應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101案。
B101、
106年度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一般裝備」辦理「潛艦國造第一階段合約設計」業務,編列第2年度預算7億9,628萬9千元,惟該等期以國造方式籌獲之艦(艇)除所需經費龐鉅外,部分建案尚涉及若干關鍵技術需倚賴他國、國內相關技術人才是否足夠支援及製造時程與性能能否應合軍需等問題;前行政院長唐飛公開表示,「潛艦國造是個錢坑!」潛艦所需的尖端科技產品,包括聲納、靜音、水下通信等,就算花大筆的錢也只能買到二等貨,等我國第一艘潛艦10年後完工,這些二等貨已經變成三等貨,等於是「是做一個靶標給人家打的!」爰提案全數凍結「一般裝備」業務計畫中之「潛艦國造第一階段合約設計」7億9,628萬9千元,俟國防部提出詳細說明,並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進行B104案。
B104、主決議
國防部海軍司令106年新建案「新購BLOCK 1B方陣快砲」,預算案尚未通過前,竟先於今年七月與美國在台協會簽署發價書,有違民主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憲政原則。目標正確不能導致手段合法,國防部單位性質特殊,更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建請國防部應徹底檢討相關作為,並完成程序正義檢討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106案。
B106、
106年度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一般裝備」辦理「新式高級教訓機」業務經費編列5億4,909萬5千元,惟該等期以國造方式籌獲之高教機除所需經費龐鉅外,部分建案尚涉及若干關鍵技術需倚賴他國、國內相關技術人才是否足夠支援及製造時程與性能能否應合軍需等問題;前行政院長唐飛公開表示:「高性能戰機是個錢坑!」另有軍方高層人士對媒體表示,對於高教機自製態度軍方較為保留。軍方高層認為,高教機自製實非易事,首先,台灣不會做發動機,再者,漢翔20年前做IDF戰機的人才已全數流失,重新培養要花很長時間,建軍時程勢必趕不上,而空軍對新型教練機的需求有迫切性;他還認為,高教機自製要投入大筆國防預算買機具,還要談技術移轉,並非想像般容易,最後的結果,可能有個自製美名,實則只是淪為「代工」角色。爰提案全數凍結空軍司令部「一般裝備」業務計畫中之「新式高級教訓機」經費5億4,909萬5千元,俟國防部提出詳細說明,並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進行B109案。
B109、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對於新一代教練機採購案政策變化不定,過去幾年空軍以戰備急需為由主張要外購,隨後政府更迭,空軍對於高教機政策由外購改為國造,並且在2020年才造出原型機首飛,與當初空軍以戰備急需為由主張外購之情況完全南轅北轍,並且現在東亞區域情勢相當緊張,但空軍卻變得可以等待而無戰備急需,顯示了空軍採購軍品之考量是政治色彩大於專業考量,爰對於106年空軍司令部編列預算項下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之業務費71,708千元中,凍結10,000千元,待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空軍高教機採購政策變更過程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12案。
B112、
106年度國防部為增加誘因以促進募兵成效,行政院於104年3月27日同意國防部所報志願役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待遇調整案,並核定自104年4月1日起發給。有關該待遇調整案所需預算,戰鬥部隊加給係由國防部主計局統編;留營慰助金部分則由各單位各自編列。106年度國防部所屬各單位就該項留營慰助金共編列214,867千元,惟依該項新增待遇自實施以來之實際發給情形,恐有高估,志願士兵如申請繼續留營服役3年,合計最高可獲發10萬元,約當志願役二等兵3個月基本薪給。然今年至8月底止卻僅發給4,644人、7,443萬3千元,各僅為年度目標數之43.59%及32.94%,此或與申辦者並未如預期踴躍,且多僅申請留營服務1年,反觀同時間新增發給之戰鬥部隊加給,其在104年度9個月期間原預估將有26.93億餘元需求,實施結果僅發給15.68億餘元,爰於105年度及106年度依預計可發給人數估列全年需求數各僅為25.54億餘元及25.59億餘元,相對於此,106年度留營慰助金預算之編列顯未盡核實。爰刪除54,687千元,凍結30,000千元,待國防部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
進行B115案。
B11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軍備局106年度各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皆編列一般事務費;各說明內容多有重複類似,而環保業務項下205廠「材處所等四區域污染整治復育」一般事務費預算需61,645千元,需求說明不足!目前政府經費拮据之際,各項費用支用理應節省!
故建請刪除軍備局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計10,000仟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00萬元。
進行B119案。
B119、修正案:
海軍司令部106年度於「營建工程」業務計畫之「一般設施整建工程」工作計畫,續為「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代稱:「威海計畫」)編列第11年度預算(按:102年度未編列預算)332萬3千元,計畫繼續辦理PCM專案管理、環境監測、委託規劃設計等作業。該案自95年度建案編列預算執行迄今已歷11年之久,卻仍處於規劃設計、環境監測等評估及設計階段,尚未進行實質建設工程,由於計畫執行停滯多時致展延期程達8年之久,預計至114年度始能完工,其計畫之提出與評估顯過於草率。經查:(一)海軍近期各式新型艦艇陸續成軍,對左營軍港之靠泊席位需求隨之增加:由海軍司令部辦理之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案總經費達345億元,其計畫必要性依預算書所載,係緣於「左營港為海軍艦隊主要基地,鑒於新一代兵力相繼成軍,船席需求數亦隨之增加,亟需闢建第二港區及另一進出航道,以利於縮短艦艇因應緊急狀況之出港時間,有效支援艦艇作戰並確保戰力。」所稱相繼成軍之「新一代兵力」,據詢包括光華六號飛彈快艇(FACG)30艘、登陸艇(LCU)7艘、獵雷艦2艘、磐石艦、沱江艦等,另「106年起將委由國內船廠承造新型兩棲船塢運輸艦原型艦、快速布雷艇、沱江級後續艦及107年新型獵雷艦等計4型艦」;並「規劃未來15年新興兵力,計有潛艦、新一代主戰艦、飛彈巡防艦、新型獵雷艦、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救難艦、海洋測量艦、新型兩棲船塢運輸艦、兩棲直升機船塢運輸艦等型艦艇,採批量、循環及長期方式規劃。」爰海軍近期在各式新型艦艇陸續成軍服役下,對左營軍港靠泊席位需求亦隨之增加,並亟待修築另一航道以解決港區擁塞、進出費時問題。(二)既強調闢建左營第二港區極具必要性,卻未積極克服困難辦理,而係修訂計畫延後期程長達8年並大幅增加預算:據海軍司令部進一步指出,在左營軍港現有大型軍艦停泊席位不足情況下,「主作戰艦泊港多以雙(三)檔靠泊,就要港防空作戰而言,多艘艦艇負責同一防空責任扇區,其防空武器無法同時發揮且易相互影響」、現有碼頭「雖經民國65年改善及80年間整建,惟多處產生結構性損壞,造成艦艇靠泊潛在危險」;另基隆級艦亦因水深不足常需洽借商港防颱。如依上述海軍司令部說明,左營軍港現有設施已不敷使用,闢建第二港區極具必要性。然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案前於95年度建案開始編列預算後,原預訂106年度完成,因初期在辦理土地徵收及補償作業時,遇當地居民抗爭滋生糾紛致進度延宕,96、97年度預算編列數2億0,357萬3千元及17億8,238萬6千元各僅執行9,286萬5千元及1億8,088萬2千元(執行率分別為45.62%及10.15%,詳附表1),因此各報繳1億0,848萬元及12億3,727萬5千元,爰於98年辦理計畫修訂,將完工期程延至114年度,距原訂期程長達8年,且在考量物價波動及開發規模調整因素下,將計畫總經費由原290億元5,827萬2千元增加為345億元(計增加54億4,172萬8千元,增幅18.73%)。(三)98年修訂計畫至103年9月始獲國防部核定,致98年度至105年度均僅編列工程管理費,計畫進度多年來近乎停滯:按海軍司令部於98年即就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案辦理期程延至114年度之修訂計畫報國防部,惟國防部遲至103年9月始予核定,其間歷時長達5年,爰在修訂計畫未獲核定前,海軍司令部於98年度至105年度就該案均僅編列工程管理費供辦理「專案管理委託」、「規劃設計委託」及「環境監測委託」等技術服務案,額度約介於70萬元至400餘萬元間不等,其中102年度且未編列預算。該案修訂計畫耗時5年始獲核定,惟海軍司令部仍維持114年度完工驗收之規劃,能否達成存疑。由附表1所列該案各年度辦理事項可悉,其自98年度至103年度均處在辦理投資綱要計畫修訂或作戰需求文件修訂狀態;104、105年度亦僅在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修約、檢討報告編纂及審查等書面作業,計畫進度多年來近乎停滯,與其計畫提出時所強調之必要性完全相反,並顯其計畫提出前之評估過於草率。令人質疑,海軍司令部強調闢建左營第二港區極具必要性,卻未積極克服困難辦理,而修訂計畫延後期程長達8年並大幅增加預算,造成國庫嚴重浪費,計畫卻停滯11年,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改革及督促計畫早日推動,顯有嚴重缺失,應受全民公評與譴責,國防部追究工程計畫延宕11年之行政責任。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國防部正視「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自95年度建案編列預算執行迄今已歷11年之久,卻仍處於規劃設計、環境監測等評估及設計階段,尚未進行實質建設工程,由於計畫執行停滯多時致展延期程達8年之久,預計至114年度始能完工,其計畫之提出與評估顯過於草率。」之缺失,經查「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98年修訂計畫至103年9月始獲國防部核定,致98年度至105年度均僅編列工程管理費,計畫進度多年來近乎停滯,106年預算編列332萬3千元,爰建議凍結50萬元,另要求國防部三個月內針對「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自95年度建案編列預算執行迄今已歷11年之久,卻仍處於規劃設計、環境監測等評估及設計階段,尚未進行實質建設工程,由於計畫執行停滯多時致展延期程達8年之久,預計至114年度始能完工,其計畫之提出與評估顯過於草率。」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讓有限國防預算發揮最大功效,及資源妥善應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B120案。
B120、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編列運輸設備費47,475千元,考量政府財政拮据,公部門應共體時艱撙節使用,爰提案刪除該經費10%,計4,748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40萬元。
進行B123案。
B123、
針對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通過決議:「國防部主管第9款第2項第5目編列陸軍司令部『國軍消防車』,值此國家預算拮据,行政院應予檢討,通盤考量國家整體資源勿重複配置,國防部亦勿以自給自足為考量,妥適運用全民能量。爰請依實需、配置分年籌購69輛國軍消防車」乙案,建請修正原委員會決議。
說明:
一、原委員會決議刪除22輛消防車,經陸軍司令部完成消防車運用效益與執行之報告後,已知悉全案任務實需,惟部署及作需尚有不明確之處,建請修正為凍結22輛。
二、後續由國防部完成解凍書面報告,並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24案。
B124、修正案
國防部本部106年度於「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工作計畫編列1億8,736萬8千元,並分3項分支計畫辦理,各為:「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6,812萬1千元、「國防資源管理」7,813萬3千元、「法務及督考」4,111萬4千元,其計畫預期成果略以:「1.辦理戰略研析、建軍規劃、國防政策、組織編裝、國防評估等業務。……。(2)完成『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書』,持續宣導國防施政理念與建軍戰備成果,促使國防事務透明化,達到全民參與及全民支持國防事務之目的。...。」經查:(一)國防法明定國防部應定期提出國防報告書等各項報告書表:國防法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為使國人瞭解國防施政工作,同法第30條另規定:「國防部應根據國家目標、國際一般情勢、軍事情勢、國防政策、國軍兵力整建、戰備整備、國防資源與運用、全民國防等,定期提出國防報告書。但國防政策有重大改變時,應適時提出之。」第31條復規定:1.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第1項)2.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第2項)3.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第3項)4.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第4項)(二)國防報告書、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四年期國防總檢討等報告,國防部均依規定提出:國防部於民國81年首度公布國防報告書後,平均約每2年更新版本一次,截至民國104年度計公布13次(詳附表1)。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等2項書表,則與各年度預算書併同送交本院。而國防法第31條於民國97年修正增訂第4項後,國防部亦於98年及104年公布四年期國防總檢討報告,亦尚符合規定。(三)迄無以前年度向本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之資料,國防部允應妥予說明並儘速補正:國防法於民國89年制訂之初,第31條第1項即明定「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然經洽國防部卻無法提供渠等3項報告書以前年度向本院提出情形,是否自該條文制訂迄今,均未向本院提出,不無疑慮。按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資料,與國防部每2年定期提出之國防報告書雖似有部分內容重疊,然國防報告書提出對象為全民,其內容本應簡明易懂;而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之提出對象均為本院,報告內容允應有更完整且專業之說明,顯非國防報告書所能替代。爰國防部宜就國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辦理情形向本院提出說明,如未辦理應儘速補正。綜上,國防法第31條第1項明定:「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然經洽國防部卻無法提供渠等報告書過往向本院提出之紀錄。為落實國會對國防軍事政策之監督,本席等要求國防部徹底依循國防法之相關規定,向本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書面報告書,如未辦理應儘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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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書 類別 |
國防報告書 |
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
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 |
四年期國防 總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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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年度 |
81年、83年 85年、87年 89年、91年 93年、95年 97年、98年 100年、102年 104年 |
未曾提出 |
每年併同預算書送交本院審議 |
98年、102年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125案。
B125、修正案:
依106年度國防部單位預算書第30-31頁「國防部預算員額明細表」所載,文職職員之預算員額為203人,其人事費用如不含駐歐組駐外人員薪資及加班值班費,計需2億3,363萬8千元。惟該部文職人員預算員額近年來皆進用不足,致有違反國防部組織法第11條規定情事。經查:(一)國防部組織法規定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編制員額三分之一:國防部組織法第11條規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其立法意旨,乃在於期藉由公開考試制度篩選,廣納優秀文官,為軍中注入新活力、新思維,改變軍中舊有文化及習性,以強化國防部國防政策運籌擘劃能力。(二)國防部本部文職人員長年未依法足額進用,宜請該部確實依法辦理:國防部本部於102年1月組織調整後,軍文職編制規劃為609人,依上揭國防部組織法規定,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203人。現行國防部組織法修正公布實施前之舊法即有相同限制規定,惟國防部本部該等文職人員近年來均進用不足(詳附表1),如101年度至104年度實際進用人數各為155人、170人、173人及181人,占各該年度最低法定應進用員額比率為79.41%、83.33%、85.22%及89.16%;是項占比雖逐年增加,然截至105年度8月底止,文職人員僅176人,尚較104年度之180人為低,距最低法定進用員額仍不足27人。(三)允依業務需求核實檢討所需軍文職預算員額,避免造成政府資源閒置與浪費: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二)、5點規定:「各機關 106年度預算員額,應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規定,本精實撙節原則,考量施政優先順序、實際業務消長、組織設置情形及機關人事費或用人費可支應程度等因素核實編列,……,另應核實減列列管超額之預算員額缺額,並檢討核實減列已無業務需求之預算員額,避免編列之預算員額未確實進用,造成政府資源閒置與浪費。」國防部本部長年未依法足額進用文職人員,致每年均有高額人事費賸餘數(同附表1),該部應參照前揭規定,依業務需求及可達成目標核實檢討文職人員預算員額,降低政府資源之閒置與浪費。為落實本院預算與政策監督,督促國防部正視「該部文職人員之任用,長年均未達法定最低進用標準,顯有漠視法令」之缺失,爰要求國防部三個月內針對「國防部文職人員之任用,長年均未達法定最低進用標準,顯有漠視法令」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126案。
B126、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有鑒於軍人任務特性攸關國家安全,故世界各國提供待遇都優於其它行業薪資,而台灣對於軍人待遇卻是存在不合理現象,其中以工時計算方式的不平等最為嚴重,以服勤工作時間相當的警消為例,在薪資部分軍人與警消是具備相對的結構平衡,但差別在於加班費用部分,現役軍人沒有比照警消人員,依勤務需要核發非固定超勤津貼費用及不休假獎金,故軍人相較於警消人員有工無酬的現象。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11.26.函略以:國軍待遇結構中,行政院業已將其工作特性及未支領加班費的情形,改以支領志願役勤務加給方式改善,不宜另增戰備超勤費乙節,其答覆內容與實情卻有很大的出入,因為當初編列軍人志願役加給的目的,是因應軍人即將課稅回饋之用,為求適法性才以其工作特性及未支領加班費的目的來呈報增列,且警消人員亦有相對警勤加給,依此匡列為軍人加班費確有不當及理由牽強。再者,志願役加給屬薪資結構部分,不應歸納為加班性質之非固定勤務費用,應編列非固定超勤津貼的費用,來支應軍人長時間待命勤務所需費用,以符合工時與薪酬對等比例原則。最後,隸屬行政院編制下,僅國防部所屬軍職人員未編列不休假獎金部分,亦宜一併檢討。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於106年檢討增列軍人非固定超勤津貼費用及增列不休假獎金費用等二項編列,來達到行政院所屬部會均同工同酬目的,以達公平正義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27案。
B127、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防部編列所屬單位106年度預算時,未依法編列適用勞基法的聘雇人員加班費,其於人事費項下所編列加班值班費僅夠支付現役軍人值班夜點費,未實際涵蓋支付聘雇人員加班費預算,導致聘雇人員因公務加班時,未能獲得合理加班費,此舉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身為公部門應恪遵政府法令,爰提案要求國防部依法編列是項預算,並依實際情況辦理支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28案。
B128、
國防部由於志願役人力未能依募兵制計畫時程募足,為急於補充該等人力,近年向社會青年招募志願士兵多以偏高之錄取率錄用,然以此募得之人力素質堪慮,恐有違原欲「招募優質人力」之初衷,要求國防部應對相關募兵政策及招募策略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說明:
一、因志願役人力無法如預期獲得滿足,迫使國防部前於102年9月12日宣布,將募兵制計畫實施期程由原定103年底延長2年至105年底,嗣依實際招募情況又於104年8月25日發布新聞稿自承,105年年底國軍志願士兵編制現員人數恐仍無法達到所訂目標。儘管國防部在計畫延長期間,就相關有助於推動募兵事宜無不竭力爭取,期提升招募成效,如志願役留營慰助金及戰鬥部隊加給待遇調整案,然為期在有限時間內募得所需志願役人力,國防部近年向社會青年招募志願士兵多以偏高之錄取率進用,其素質堪慮,恐不利所訂「打造精銳新國軍」政策目標之達成。
二、105年8月31日國防部向本院提出之「5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肆、施政要項」段內,亦再度提及:「考量現代科技戰爭型態所需高素質人力,……建構質精適量的國防勁旅。」可悉我國推動兵役制度朝募兵制轉型之內涵,即在於希能透過強化人力素質使數量雖縮減之部隊,戰力仍得以提升,爰「招募優質人力」當為國防部推動募兵制極為重要之核心要務。
三、以104年度實際招募情形為例,該年度共募得志願士兵1萬8,550人,其中即有1萬1,272人係從社會青年招募而來,比率達60.76%;其次為新訓轉服之5,693人,比率30.69%;餘在營轉服及志願再入營則各僅1,324人及261人,占比分別為7.14%及1.41%。
四、社會青年為國防部近年招募志願士兵之最主要來源。然101年度至104年度國防部由其招募而來之志願士兵,均係以逾40%之高錄取率獲得,且104年度以總錄取人數相對總報名人數所計算之平均錄取率高達46.53%,較101年度至103年度之41.98%至45.06%又更為提高,亦即平均每10個報名者中,約有近半數可獲錄取;更有甚者,105年度至6月底止辦理之4梯次招募共預計招收3,645人,結果竟以達60.11%之高比率超額錄取5,551人,為原計畫錄用員額之1.5倍。為加速補足志願役人力,國防部以此偏高之錄取率錄用志願士兵,素質堪慮,似已偏離其意欲「招募優質人力」之初衷,如因此降低國軍素質,造成日後部隊教育及管理上之困擾,顧此失彼之結果,恐得不償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29案。
B129、
鑒於國軍志願役人力增加緩慢,募兵制計畫持續未能募足所需員額,致國防部106年仍將再徵集82年次(含)之前役男9,600人以補充人力之不足,此與國防部近年持續向社會大眾傳達志願役兵員招募成效良好之訊息落差頗大。要求國防部應務實面對志願役人力不足問題並誠實揭露相關資訊,同時就未來國軍部隊可能因現員不足存在之兵力間隙問題及早妥謀對策因應並提出報告。
說明:
一、原訂於103年底將我國常備部隊完全以長役期志願役擔任之募兵制計畫,由於無法如預期募得足額志願役兵員,經延後2年實施期程至105年底仍難以達成目標,迫使國防部繼104年8月25日宣布105年將持續徵集部分82年次以前役男約2萬3,100人入營服義務役後,再於105年8月16日發布新聞稿表示,106年仍將再徵集82年次(含)之前役男9,600人。
二、此相對於國防部前對外傳達近2年(103、104年度)志願役招募成效良好並超越目標之景況,落差頗大;然國軍整體志願役人力迄今仍無法增加至計畫所訂目標乃不爭之事實,且依國防部106年度相關預算編列方式所透露之訊息,後續年度恐亦不樂觀。
三、106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案就志願役相關人事費基礎係以15萬7,108人編列,較105年度之14萬9,108人僅增加8,000人(增幅5.37%),當係考量執行能力,避免重蹈102、103年度報繳鉅額人事費賸餘之覆轍,惟較募兵制計畫所訂17萬6,400人目標數仍差距近2萬人(差短人數1萬9,292人,差幅10.94%)。如後續年度仍以每年約可增加8千人估算,則恐尚須2年時間,即至108年底方能達標。
四、國防部於105年8月16日發布之新聞稿自承:「陸軍外島、主戰部隊、海軍艦艇及陸戰隊等單位兵力,仍未滿足國家及國防安全需求」。鑒於義務役改徵集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機制業已公告實施,而82年次以前之役男人數有限且僅有1年役期,面對部分戰鬥部隊現員不足之兵力間隙,如何募得並穩定維持足額志願役人力當為未來一大挑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30案。
B130、
鑒於國軍目前部分戰鬥部隊編現比偏低,戰力堪憂,現行戰鬥部隊加給之發給方式恐無法有效加以改善,要求國防部應檢討使該項加給之發給更趨合理,以增進該等戰鬥部隊兵員之招募及留營誘因。
說明:
一、為提升募兵誘因,行政院核定國防部所報之增發志願役戰鬥部隊加給案雖已自104年4月1日起實施,惟所劃定可支領戰鬥部隊加給之各軍戰鬥部隊,由於任務特性各異、艱苦程度不一,部分相對較為艱苦之戰鬥部隊人員退多進少,使得編現比嚴重偏低,實為國軍戰力維持之隱憂。
二、為加速推動募兵制各項配套措施法制化,行政院於103年11月即積極推動「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之制定,經完成立法程序後,已於104年9月30日公布施行。依該條例第4條第2項有關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之發給明定:「……;關於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應依留優汰劣,長留久用原則,依服役年限,採取級距發給,以強化招募及留營誘因,……。」爰為增進戰鬥部隊之招募及留營誘因,「依留優汰劣,長留久用原則」並「依服役年限,採取級距發給」,當為戰鬥部隊加給發給之準據。
三、國軍戰鬥部隊由於對體能、戰技之要求遠較一般後勤、補給部隊或行政職為高,且須經過嚴格訓練與操演,戰時亦多位居前線,因此志願役兵員投身該等部隊之意願相對較低。又各軍戰鬥部隊任務特性各異,艱苦程度不一,使部分較艱苦之戰鬥部隊,在退多進少情況下,編現比偏低。據國防部提供之資料顯示。國防部既獲核可增發戰鬥部隊加給,應妥予善用,依前揭「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所定之發給準據,設計一套合理之分級酬報機制,鼓勵志願役兵員投身較艱苦之戰鬥部隊並長留久用,俾使其編現比得以提升,充實部隊實質戰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31案。
B131、修正案:
主決議
為增加誘因以促進募兵成效,行政院於104年3月27日同意國防部所報志願役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待遇調整案,並核定自104年4月1日起發給。有關該待遇調整案所需預算,戰鬥部隊加給係由國防部主計局統編;留營慰助金部分則由各單位各自編列。(一)留營慰助金之發給旨在激勵基層志願士兵留營誘因:按留營慰助金之發給,旨在鼓勵志願士兵(含志願士兵轉任士官)於服滿法定役期後續服現役,年資未逾7年者,採遞增式金額設計,依申請約定留營年限1、2、3年且實際服滿役期時,於各年分別支給1萬7千元、3萬3千元、5萬元,以激勵基層志願士兵留營誘因。(二)近年留營慰助金實際發給人數及金額並未如預期:依國防部留營慰助金之發給設計,志願士兵如申請繼續留營服役3年,合計最高可獲發10萬元,約當志願役二等兵3個月基本薪給,對有志於軍中發展者,不無小補;惟如對嚮往外界較無拘束之工作環境或具專業技能,預期可獲相對較佳薪酬者,誘因恐有限。經以自104年4月1日實施後發給情形觀之(詳附表1),104年度9個月期間共發給5,978人、4,918萬7千元,發給人數雖逾預計數9成,惟發給金額僅約8成。105年度國防部仍樂觀預估可發給1萬0,653人、2億2,598萬8千元,然至8月底止卻僅發給4,644人、7,443萬3千元,各僅為年度目標數(人數、預算數)之43.59及32.94,此或與申辦者並未如預期踴躍,且多僅申請留營服務1年、可發給金額較低有關。所編列預算全年能否執行逾半,容有疑慮。(三)據統計,106年度國防部所屬各單位就該項志願役戰鬥部隊加給共編列25億5,970萬元,惟依該項新增待遇自實施以來之實際發給情形,嚴重高估。經查:新增發給之戰鬥部隊加給,其在104年度9個月期間原預估將有26.93億餘元需求,實施結果僅發給15.68億餘元,爰於105年度預估將有25.54億餘元需求,實施結果僅發給15.73億餘元(詳附表1)。證諸104、105年實際數15.68億餘元及15.73億餘元,二年度皆有將近10億未執行,明顯超編,106年度再編25億5,970萬元,明顯超編。綜上,國防部對志願士兵志願留營續服發給志願役戰鬥部隊加給自104年執行率58.24,105年度至8月底止執行率61.59,106年度編列之志願役戰鬥部隊加給預算25億5,970萬元明顯嚴重高估,爰要求國防部三個月內針對「激勵基層志願士兵留營成效不佳,志願役戰鬥部隊加給預算與獎勵金超編」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132案。
B132、
為促進募兵成效,行政院核定國防部以修正「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方式加發志願役戰鬥部隊加給,恐使該項勤務加給之發給性質偏離本旨,因此要求國防部參照其他勤務加給之發給方式,增訂戰鬥部隊加給之支給規定,並依部隊勤務相對艱苦程度及職責輕重再作更合理之給與額度區分,且使支領該項加給之官士兵,得同時支領其他各項勤務加給,以收實質增加其待遇、增進募兵誘因之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33案。
B133、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針對近期發生的憲兵濫權搜索、海軍虐狗事件、雄三飛彈射中自家漁船、金門營區遭地方人士持棍棒攻入毫無反抗能力、海軍軍官偷拍事件、漢光演習預演翻車事故等事件,無不凸顯國軍教訓操練欠佳與軍心渙散到無以復加的地步。國軍本應是捍衛國土的剛強勁旅,卻發生一系列讓國人難以理解的事件,國防單位不僅難辭其咎,由上而下的軍紀問題,更是亟待檢討。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國防部於三個月內提出憲兵濫權搜索、海軍虐狗事件、雄三飛彈射中自家漁船、金門營區遭地方人士持棍棒攻入毫無反抗能力、海軍軍官偷拍事件、漢光演習預演翻車事故等事件之檢討報告,並檢討與提出改進後的軍中教育訓練及戰技操練課程,以及因應類似事件的標準作業流程,定期向立法院提報執行效益,期以有效提升軍紀與軍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35案。
B135、
鑒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為我國及國際間近年所極力推動者,惟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近年國軍女性軍職人員於軍中之升遷發展相對居於弱勢,職務分派亦過偏於非戰鬥部隊,恐有違其旨。要求國防部應秉持促進性別平等理念,積極朝兩性平權方向加以改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36案。
B136、主決議
為實施聯合國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我國於100年6月8日制定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國防部前於104、105年度所訂「落實權益保障,強化依法行政作為」之施政目標中,即已將該公約納為檢討其主管法律、命令及各項行政措施之依據。據此,國防部對所招募之女性軍職人員當應以性別平等觀念,積極落實兩性平權作為。惟從近年女性軍職人員升遷及職務分派情況觀之,國防部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之相關作為仍有待進一步加強。經查:(一)國軍女性軍職人員至105年8月底止達1萬8千餘人,持續創高:國軍自80年起即擴大招收女性專業軍士官,83年起招收官校女性正期生,並自95年起招募女性士兵,女性人力因此漸次增加,已成為國軍戰力組成之一股重要力量。另自97年5月募兵制計畫正式推動後,考量國軍常備部隊未來將完全由志願役人力編成,在國人少子化趨勢下,可招募之男性人力來源勢將遞減,若僅以男性作為國軍人力來源,恐有短缺之虞。為此,國防部近年已將女性人力列為重要招募對象。如附表1所示,至105年8月底止,國軍女性軍職人員已達1萬8,670人,人數持續創高(占全軍志願役人數比率13.1%),其中又以士官9,176人最多,士兵5,816人次之。(二)如以近年女性高階軍官之晉升情形觀之,女性軍職人員於軍中之升遷發展相對居於弱勢:軍官為軍中部隊指揮管理之主要幹部,從尉官、校官乃至將官,其逐步晉升代表軍旅生涯中之專業學識、歷練、領導能力等受到肯定。國防部前於101年12月19日本院第8屆第2會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之「募兵制實施後女性官士兵在軍中的發展」報告中,對女性軍官擔任主官、主管職務(如政戰主任、大隊長、海軍艦長、飛行員等)之表現特別指出:「……在歷次戰演訓及救災任務中,她們的優異表現都是國人有目共睹的」,概表達讚許、不讓鬚眉之意。然女性高階軍官之晉升人數近年卻未見相對合理提高,尤其是女性將官最多僅1人;且女性校官亦逐年減少中,其至105年8月底止為1,044人,占校官總人數比率6.6%,人數與比率於近年來持續降低(詳附表2),似顯女性軍職人員於軍中之升遷發展相對居於弱勢。(三)女性軍職人員之職務分派亦過偏於非戰鬥部隊:另在女性軍職人員於軍中職務分派情形方面,據上揭國防部於10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之報告指出,「本部目前對女性官士兵任職之限制除基於安全及裝備特性考量外,無額外限制條件,端視個人意願及是否達該項職務、專長之要求標準而定」。於此情況下,報告中揭露當時戰鬥部隊中女性軍職人員占1.8%,惟時至105年8月底,該項比率仍僅維持在相同水準(詳附表3),絕大多數女性軍職人員被分派擔任如經理、財務、行政等非戰鬥類職務依舊。惟如以兩性平權觀點,女性經過嚴格訓練後,體能上未必較男性遜色,反而女性特有之細心與耐心在現今高科技戰爭已成為戰爭主流模式下,為戰場上極需之特質,實不宜在職務分派或兵科招募上,帶有性別歧視而過於偏頗。同時既強調男女平權,即應避免較艱苦任務皆由男性擔任、較安逸工作則儘量交由女性負責之「差別待遇」或「同酬不同工」情況發生。由附表3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國防部女性軍職人員之職務分派仍過偏於非戰鬥部隊,亟待改善。為落實本院預算與政策監督,督促國防部正視「近年我國國軍女性軍職人員於軍中之升遷發展相對居於弱勢,職務分派亦過偏於非戰鬥部隊」之缺失,爰要求國防部三個月內針對「近年我國國軍女性軍職人員於軍中之升遷發展相對居於弱勢,職務分派亦過偏於非戰鬥部隊」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以積極消除對女性軍職人員一切形式之歧視及保障其合法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37案。
B137、主決議
近年國軍性騷擾、性侵害事件頻傳,顯示軍中性騷擾防治力有未逮及軍中性別歧視文化的盛行。
又目前女性軍事人員已佔全體國軍11%,約兩萬人左右,女性比例雖逐年提高,但仍占國軍中之少數,因此營造重視性別平等與性別友善之環境更顯重要。
但若以民國105年10月報載國防部陸軍第八軍團75資電群王姓士官長性騷擾女性下屬一事為例,該下屬於105年6月起就陸續受到王姓士官長騷擾、強吻、傳送不堪簡訊等,至陸軍第八軍團政戰主任獲悉案情時,中間已逾二個月有餘。且該女性下屬因性騷擾一事被約談仍舊表示,希望低調處理,不願正式提出性騷擾申訴。
此一事例突顯軍中性騷擾案件的幾點特性:1)性騷擾案件具高度私密性,且通常發生在隱蔽、無人之處所,被害人常苦無證據而只能一再隱忍,或選擇非正式申訴管道,先行向信任的同僚、長官傾訴。2)或是因為軍中重視軍階文化,在性騷擾加害者是長官時,身為下屬的被害人只好沉默或不信任申訴機制。3)或受害人不確定加害人是否將因性騷擾事件受有效懲處或調職,為避免將來受到報復而默不作聲。
綜上所述,爰請國防部依本決議在三個月內,就建立被害人正式提起申訴前之因應機制、調查迄今為止國軍性騷擾案件加害人懲處之後續狀況,以及檢討性騷擾被害人不信任正式申訴管道之成因等三事進行研擬並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性騷擾防治制度,營造國軍性別平等及友善環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38案。
B138、
國防部與科技部每年均以跨部會合作方式,分別編列學合計畫預算,然國防部將所編預算全數捐助中科院運用,國防部及所屬研究需求反而需爭取科技部經費,研究資源配置妥適性容待商榷。另99年度至103年度學合計畫研究成果僅65%應用於後續關鍵技術發展及武器系統研發專案,應用比率有待提升;又歷年學合計畫研究報告既屬公開資訊,然迄未依規定於國防部或中科院網頁揭露並供查詢,顯不利研究成果之流通,要求應檢討改進並提出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39案。
B139、修正案: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設置條例103年1月29日制定公布後,經行政院於103年4月1日發布命令定自103年4月16日施行。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本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該院爰由原隸屬於國防部軍備局之一軍事機構改制為行政法人並接受國防部之監督,該條例第20條第1項並明定國防部對中科院之9項監督權限。然實際上該等監督業務卻仍由軍備局辦理,除與法不合外,其相關體制亦不利監督功能之發揮。謹說明如下:(一)中科院改制行政法人後之組織型態,與其原為三級機關下設之軍事機構顯已不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自103年4月16日施行後,中科院自此已不再隸屬於國防部軍備局,而為直接接受國防部監督之行政法人。該院設置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明定:「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本院置董事長1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改制後之組織型態,與其原為中央三級機關下設之軍事機構顯已不同。(二)中科院改制後監督機關對其應行之監督業務,實際仍由軍備局負責辦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既明定其監督機關為國防部,相關監督業務當由該部負責辦理。惟查該院設置條例施行後,國防部並未配合修正規範其內部單位分工職掌之國防部處務規程,增訂該部辦理中科院監督業務之分工事項,卻於103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第4、10條條文(並自103年4月16日施行),將該局處務規程第4條有關計畫評估處掌理事項之第9款修訂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督業務之執行、協調及管制。」軍備局爰仍為實際辦理中科院監督業務之機關,顯與前揭該院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不合。(三)相關體制設計亦不利監督功能之發揮:按軍備局為國防部之下屬機關,以其下屬位階,如何得以適切監督由國防部部長兼任董事長之中科院業務,實令人存疑;且依國防部訂定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第2條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其中國防部部長為董事長,經濟部次長、科技部次長與本部副部長、常務次長、軍備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及本部參謀本部副參謀總長執行官為董事,其餘董事,由本部依本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其中軍備局局長列名中科院當然董事之一。爰依現行體制,軍備局既對中科院執行監督業務,卻又以該局局長為該院董事會之一員,恐亦如同該院董事長由其監督機關(國防部)首長兼任之扞格體制,難辭外界「球員兼裁判」之訾議,不利監督功能之發揮。綜上,中科院改制行政法人後,國防部為其法定監督機關,監督業務當由該部直接辦理,惟實際卻由軍備局負責執行,除與法不合外,由軍備局局長出任該院當然董事之體制設計亦不利監督功能之發揮。為符法制之監督管理,本席等要求國防部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檢討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等有關規定,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報告,以利中科院在合宜之監督體制下妥適運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140案。
B140、
國防部應盡速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遺眷請領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半俸)之辦法,以照顧年邁遺孀,亦避免涉入家庭糾紛。
說明:目前遺孀請領已故軍、士官兵半俸,需要所有子女簽屬放棄請領一次慰撫金同意書,申請期限為五年,過去就發生子女失蹤,失蹤申報死亡需有七年的時間,以至於母親喪失其申請權利;亦有子女雖為母親親生子女但與父母相處不睦,雖自身衣食無虞,卻故意不簽屬放棄同意書,不願讓母親請領半俸;更有眾子女中其中一位子女,染上酗酒、賭博等惡習想要請領一次撫慰金,即便其他兄弟姊妹均已同意,但母親仍無法請領半俸。國防部應從先檢視現有放棄請領一次輔未經同意書辦法,訂定可依比領請領種類辦法,以達立法照顧遺眷之意旨。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41案。
B141、修正案:
海軍司令部106年度為其所屬海軍軍官學校(以下簡稱「海軍官校」)辦學所需,於「教育訓練業務」、「後勤及通資業務」及「其他設備」等多項業務計畫共編列1億1,810萬9千元,較105年度之1億1,100萬5千元增加710萬4千元(增幅6.40%)。該校近年所招收學生概以士官二專班為多數,惟該班別畢業學生技能證照獲得比率,較同有辦理該學制之陸軍專科學校及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相對偏低,允宜檢討原因研謀改善。經查:(一)海軍官校近年招收學生以士官二專班為最主要:海軍官校每年均招收正期班、士官二專班及專業軍官班學生,依105年度實際招生情況及106年度招生計畫,各班制以士官二專班人數最多,該班200餘人至300人之招生數約為近年招生總人數之5成(詳附表1),可謂係該校為海軍培育專業人才之主要來源。二)技能證照培訓與輔導考取,為國軍士官二專班之辦學重點:按國軍士官二專班之辦學重點,依104年國防報告書所載,在於「注重技能證照培訓,使學生於畢業時,均能獲得一證一照,提升士官幹部技術能力。」另海軍官校於其全球公開網站「招生資訊─教育環境與制度」所揭示之內容中,就海軍「士官二專班課程設計」亦載述:「……其教育目標在於以培養健全人格與專業技術之海軍專業技術士官,以完整之學識課程及兼具軍民兩種專長之教育為內涵,並輔導考取證照,以精練專業技術能力及奠定爾後進修深造發展潛力。」可悉技能證照培訓與輔導考取,為國軍士官二專班辦學之一重要目標與績效展現。(三)相對同有辦理士官二專班學制之其他軍校,海軍官校該班別近年畢業學生技能證照獲得比率明顯偏低:然經就辦有士官二專班之各軍校近年該班別畢業學生技能證照獲得比率加以檢視,海軍官校該項比率表現顯欠理想。該校士官二專班102年度至104年度畢業學生均僅有約3成餘獲照率,明顯較陸軍專科學校之逾9成及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之約5、6成為低(詳附表2),如此辦學績效恐與國防報告書強調之「注重技能證照培訓」及該校揭示之「輔導考取證照」有相當落差。為提昇海軍官校士官二專班畢業學生之專業素質,及未來退伍後之出路,本席等要求國防部在三個月內,針對「海軍官校士官二專班畢業學生近年技能證照獲得比率相對其他軍校明顯偏低,與該班別辦學應著重技能證照培訓之教育目標有相當落差」之缺失,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研謀提高技能證照獲得比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142案。
B142、
美國「2049項目」研究所研究員易思安(Ian Easton)於全球台灣研究所(GTI)在華府舉辦的台美合作研討會,建議我國政府應恢復海軍陸戰隊駐防太平島,其認為依據南海當前局勢,一旦發生危機,太平島可能成為周邊政權奪島目標,應建立如金門、馬祖一樣的堅固軍事要塞。南海仲裁案及菲律賓政黨輪替後,南海局勢已大幅改變,原先的權力結構不再,周邊國家動作頻頻,建請國防部恢復南海國軍駐防,以因應突發情況。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43案。
B143、
近年來重大天然災害不斷發生,國防部積極協助各縣市進行災害防救並先行墊支經費,惟鮮少依規定獲得歸墊,國防部均以年度內計畫支應,恐排擠戰備整備工作經費,影響正常戰訓執行。建請國防部應主動協請相關單位償還過往國防部累計之代墊經費,並研議建立代墊償還及追償機制,以避免排擠國防預算執行。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45案。
B145、
今年9月梅姬颱風造成新店「關渡指揮部」女軍官寢室倒塌意外,造成多人受傷。極端氣候恐漸為常態,為確保國軍弟兄居住安全,建請國防部全面盤整遇災害有倒塌風險營舍,盡速增編整建預算或維護保養預算,以保障遇氣候災害發生時國軍弟兄生命安全。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46案。
B146、
國防部近年執行鉅額分年性軍事投資計畫輒有因故需保留預算、延長計畫期程情事,致需求與供給時程未能配合,恐不利國防戰備,要求應對該等計畫預算保留比率過高或金額過大者,緩(減)編後續年度預算,並依執行情形據實檢討及時修正計畫期程及妥備延期達成之替代方案。
說明:
一、為提升軍事防衛力量並隨科技發展更新汰購先進武器裝備或構建工事,國防部近年編列之軍事投資計畫預算多者達971億元,少者亦有813億元,106年度則編列880億元。惟所辦理之各項計畫中,鉅額分年性計畫輒有因故需保留預算、延長計畫期程情事而無法依原訂期程籌獲所需,恐不利國防戰備。
二、由於軍事裝備多涉及高科技與精密零組件或設施,加上購置數量及相關維保、配件或設施之需求,使其購(建)案所費不貲,少者數百萬元,多則達上千億元規模。爰國防部對於各項軍事投資計畫均依其必要性及緩急順序評估後始提出需求暨編列預算,其中對於所需數量較多、製程較長、單價較高,無法於短期內購(製)獲且所涉預算規模較鉅者,多以分年性計畫方式編列。國防部每年度在軍事投資方面之計畫預算,除以前年度已編列預算開始進行之分年持續案外,尚有當年度提出之新增案,爰案件數量頗多,所需金額雖高低不一,惟於預算書中均逐案載有其提出之必要性。
三、在客觀環境變化難以預期及計畫納編預算前或有未盡周慮之因素干擾下,國防部近年於執行年度各項業務計畫過程中,未能順利依原規劃期程辦理而保留預算者時有所見,然卻輒未秉於進度落後之事實,及時核實修正計畫及後續年度預算分配,其中多屬鉅額軍事投資之分年性計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47案。
B147、
國防部繼獵雷艦、潛艦國造計畫後,106年度再新增「新式高級教訓機」等多項機、艦(艇)籌獲計畫,續規劃採國造方式以達國防自主並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立意良善,然部分建造案如潛艦、教訓機等,應務實就經費、技術、人才及供需時程等各項影響因素審慎評估。鑒於國機、國艦國造計畫需用經費龐鉅,對國家財政負擔之影響深遠,如經執行,要求國防部應就該等計畫各階段經費需求、規劃時程、辦理事項及執行結果等,定期揭露完整資訊供國人瞭解。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B148案。
B148、修正案:
主決議
經查海軍司令部106年度於「一般裝備」業務計畫編列各項軍事裝備購製計畫案達34項,預算總額127億4,154萬元,其中屬106年度新增者計13項,經費36億0,266萬1千元。該等新增案多屬「分年性計畫」,期程跨越多年且總經費龐鉅,既列為公開預算允應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內容以利本院審議,惟該司令部就該等軍事裝備籌購案多數皆隱匿採購數量資訊,僅列計畫總經費及分年預算額度,致無從得悉計畫購製品項之單位購置成本,以評估所編預算之合理性,顯有容留舞弊之嫌,至為不當。經查:(一)歲出各項計畫應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繼續經費預算則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等,為預算法所明定:依預算法第37條規定:「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同法第39條另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爰各機關單位編製年度預算時,於歲出各項計畫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如為繼續經費預算則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等項。(二)海軍司令部106年度多項新增軍事裝備購製案並未依規定揭露應有之購製數量資訊:按國防部辦理各項軍事裝備之購製,所需預算規模與規劃籌購數量息息相關,對於所需數量較多、製程繁複、無法於短期內購(製)獲者,常因總經費較鉅、製程費時而以分年性計畫方式編列。爰各計畫預計購製數量,乃決定其預算編列額度、衡量單位成本之重要資訊,亦當係繼續經費預算全部計畫內容所應列明事項之一,允應依上揭規定於年度預算書中載明。惟海軍司令部106年度多項新增軍事裝備購製案卻未揭露應有之購製數量資訊,如預計於106-114年度辦理,總經費達144.34億餘元之「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案(第一批)」、規劃於106-112年度執行,預計耗資136.83億餘元之「機動飛彈車」、訂於106-114年度分年採購、總經費需101.59億元之「BLOCK 1B方陣快砲」等,共計有10項計畫於預算書中僅列計畫總經費及分年預算額度,卻均未載明計畫購製品項之數量(詳附表1),爰無從知悉平均每單位購製成本。據悉,「機動飛彈車」計畫內容除產製射控指管車、飛彈發射車等多型車輛外,尚包括陣地籌建工程、飛彈產製及飛彈壽限件換裝等;「BLOCK 1B方陣快砲」籌購數量中,亦分為向美國購買新砲及現有BLOCK1型回運美方原廠執行性能提升至BLOCK 1B型兩類。諸此均未依規定列明於預算書中,實不利本院審議預算時評估其合理性。(三)陸軍司令部各新增軍事裝備購製案於預算書皆載有購製數量,空軍司令部則亦有「新式高級教訓機」案未載明:反觀陸軍司令部106年度各新增軍事裝備購製案,其於預算書內皆載有購製數量,如「國軍輕型消毒器」(計畫籌購390具,計畫總經費3.00億餘元,納106-109年度辦理)、「傾卸車」(計畫籌購92部,計畫總經費7.42億餘元,納106-109年度辦理);惟空軍司令部106年度新增軍事裝備購製案中,總經費達686.39億餘元、預計於106-117年度辦理之「新式高級教訓機」案,亦未載明計畫籌獲數量,容有欠當。綜上,海軍司令部106年度多項新增軍事裝備購製案未依預算法規定列明全部計畫內容,揭露完整資訊供本院審議,有故意規避監督之嫌。國防部允應就附表1所列海軍司令部各案,併同空軍司令部「新式高級教訓機」案及其他有類似情形之計畫預算,妥予檢討。為落實國會預算監督,本席等要求國防部立即依預算法第37條規定:「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及第39條之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改正預算書表編製內容,各機關單位編製年度預算時,於歲出各項計畫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如為繼續經費預算則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等項。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國防部正視「10項新增軍事裝備購製案皆隱匿採購數量資訊,僅列計畫總經費及分年預算額度,致無從得悉計畫購製品項之單位購置成本,以評估所編預算之合理性,顯有容留舞弊之嫌」之缺失,經查海軍司令部「一般裝備」-106年度新增者計13項:1.野戰炊膳車2.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案(第一批) 3.新一代飛彈巡防艦第一階段合約設計4.BLOCK 1B方陣快砲5.機動飛彈車6.籌獲新型兩棲船塢運輸艦第二階段7.快速布雷艇8.人攜式短程防空飛彈9.遠程機動雷達車組建置10.艦艇導航雷達換裝11.NJ國軍防護面具12.NO浮塢新建13.N6資通傳輸基礎設施建置案等總計編列預算36億0,266萬1千元,因有「新增軍事裝備購製案皆隱匿採購數量資訊,僅列計畫總經費及分年預算額度,致無從得悉計畫購製品項之單位購置成本,以評估所編預算之合理性,顯有容留舞弊之嫌」等缺失,故意阻撓本院預算審查,爰要求國防部三個月內針對「新增軍事裝備購製案故意隱匿採購數量資訊,致無從得悉計畫購製品項之單位購置成本,難以評估所編預算之合理性,顯有舞弊之嫌」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書面報告,促使國防部依預算法規定列明全部計畫內容,揭露完整資訊供本院審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149案。
B149、修正案:
主決議
海軍司令部前於102年度「一般裝備」業務計畫中,新增「籌獲獵雷艦第2階段」計畫,全案總經費達358億5,185萬9千元,原預計自102年度至113年度分12年編列預算籌獲6艘獵雷艦,嗣因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於105年6月修正延長計畫期程至114年度。海軍司令部就該計畫於102、103年度各編列5,000萬元及15億3,433萬2千元;104、105年度賡續編列第3、4年度預算各19億0,063萬7千元及4,400萬5千元。在計畫期程延後1年下,後續各年度預算額度當可望較修正前降低,惟106年度編列數38億8,250萬7千元卻反較計畫修正前原預計數35億5,569萬1千元增加3億2,681萬6千元,顯有異常。經查:(一)計畫籌獲之獵雷艦係採國造方式辦理:依海軍司令部前於101年9月提供之說明資料,該計畫之獵雷艦將採國造方式籌獲,規劃「由國內船廠自行尋找國際現役獵雷艦製造原廠合作於國內建造,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公開招標。」顯係欲藉此創造國內船廠與國外造艦原廠合作機會,引進技術並增進我國造艦經驗與技術水平。(二)因招標過程不順,致102年度編列之5,000萬元預算僅執行366萬餘元,遲至103年11月始完成招商簽約作業:依海軍司令部原規劃,102年度將完成公開招標及決標作業並自該年度起開始建造,惟在冗長之規劃準備作業後,國防採購室遲至102年12月4日始公告辦理第1次招標(訂於102年12月27日開標,等標期24天),然因各廠商均針對等標期時間不足提出疑義,爰未執行該次開標作業。由於未能依原規劃於102年度內完成決標及簽約作業,致102年度編列之5,000萬元預算僅執行366萬4千元(執行率7.33),餘款4,633萬6千元如數報繳。國防採購室嗣於103年2月27日辦理該案第2次招標作業,仍因屢遭廠商提出疑義及異議而無法完成。經修訂招標文件,並於103年9月26日開標、10月27日決標後,始於103年11月3日與得標商慶富公司完成簽約。(三)礙於招標作業遲延,首艘艦完成時間距最初規劃已延後達4年,卻僅修正延後計畫期程1年:有關該計畫之造艦期程,海軍司令部前於101年9月復本中心所詢指出:「自102年度起開始建造,規劃105年度完成首艘艦,餘每2至3年完成1艘,全案預劃113年度完成造艦任務。」在上述招標作業不如預期影響下,據該司令部105年7月就該計畫交艦期程之說明,預計首艘艦獲得時間將延後至109年,餘5艦之建造交艦期程則為112年至114年。其首艘艦完成時間距最初規劃已延後達4年,海軍司令部仍規劃將後續5艘艦交艦期程縮短於112年至114年之3年期間,僅修正延後計畫期程1年,屆時能否順利達成容存疑慮。(四)105年3月復因支付廠商高額預付款而大幅調整預算執行方式:海軍司令部就該計畫前於103年12月給付得標商慶富公司第一期款15億2,028萬4千元後,105年3月再給付第二期款33億2,212萬8千元。然該公司遲至105年4月1日始於義大利舉行開工典禮,據海軍司令部說明:「首艦因輸出許可交付遲延,致開工時間較計畫期程遞延4個月。」且查該計畫103至105年度所編預算總額34.78億餘元遠不足以支付上述兩期價款共48.42億餘元,經詢始悉其經費來源係「由本案104年度保留預算18億9,555萬元及空軍司令部調整105年度『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14億2,657萬8千元支付」(按:據悉係移用自同業務計畫內之空軍「F16 A/B型戰機性能提升」案年度經費)。緣此,海軍司令部於106年度較原訂分年計畫數增編3億2千餘萬元預算俾歸墊予空軍司令部,後續尚需就不足數分年編列預算歸墊。該案因支付廠商高額預付款而大幅調整預算執行方式,致原預算規劃與實際執行差異頗大,除使計畫潛藏風險大增外,亦顯空軍司令部部分計畫預算編列未盡核實。綜上,海軍司令部籌獲獵雷艦第2階段案所涉金額龐鉅,得標廠商技術取得及財務管控能力實為計畫成敗關鍵。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國防部正視「海軍司令部籌獲獵雷艦第2階段案所涉金額龐鉅,執行迄今進度明顯落後,且因支付廠商高額預付款而大幅調整預算執行方式並緊縮交艦期程」之缺失,爰要求國防部三個月內針對「海軍司令部籌獲獵雷艦第2階段案所涉金額龐鉅,執行迄今進度明顯落後,且因支付廠商高額預付款而大幅調整預算執行方式並緊縮交艦期程」及「未經立院同意,疑違法移用自同業務計畫內之空軍「F16 A/B型戰機性能提升」案年度經費」等缺失,提出檢討、懲處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讓有限國防預算發揮最大功效,及資源妥善應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150案。
B150、修正案:
主決議
海軍司令部106年度於「營建工程」業務計畫之「一般設施整建工程」工作計畫,續為「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代稱:「威海計畫」)編列第11年度預算(按:102年度未編列預算)332萬3千元,計畫繼續辦理PCM專案管理、環境監測、委託規劃設計等作業。該案自95年度建案編列預算執行迄今已歷11年之久,卻仍處於規劃設計、環境監測等評估及設計階段,尚未進行實質建設工程,由於計畫執行停滯多時致展延期程達8年之久,預計至114年度始能完工,其計畫之提出與評估顯過於草率。經查:(一)海軍近期各式新型艦艇陸續成軍,對左營軍港之靠泊席位需求隨之增加:由海軍司令部辦理之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案總經費達345億元,其計畫必要性依預算書所載,係緣於「左營港為海軍艦隊主要基地,鑒於新一代兵力相繼成軍,船席需求數亦隨之增加,亟需闢建第二港區及另一進出航道,以利於縮短艦艇因應緊急狀況之出港時間,有效支援艦艇作戰並確保戰力。」所稱相繼成軍之「新一代兵力」,據詢包括光華六號飛彈快艇(FACG)30艘、登陸艇(LCU)7艘、獵雷艦2艘、磐石艦、沱江艦等,另「106年起將委由國內船廠承造新型兩棲船塢運輸艦原型艦、快速布雷艇、沱江級後續艦及107年新型獵雷艦等計4型艦」;並「規劃未來15年新興兵力,計有潛艦、新一代主戰艦、飛彈巡防艦、新型獵雷艦、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救難艦、海洋測量艦、新型兩棲船塢運輸艦、兩棲直升機船塢運輸艦等型艦艇,採批量、循環及長期方式規劃。」爰海軍近期在各式新型艦艇陸續成軍服役下,對左營軍港靠泊席位需求亦隨之增加,並亟待修築另一航道以解決港區擁塞、進出費時問題。(二)既強調闢建左營第二港區極具必要性,卻未積極克服困難辦理,而係修訂計畫延後期程長達8年並大幅增加預算:據海軍司令部進一步指出,在左營軍港現有大型軍艦停泊席位不足情況下,「主作戰艦泊港多以雙(三)檔靠泊,就要港防空作戰而言,多艘艦艇負責同一防空責任扇區,其防空武器無法同時發揮且易相互影響」、現有碼頭「雖經民國65年改善及80年間整建,惟多處產生結構性損壞,造成艦艇靠泊潛在危險」;另基隆級艦亦因水深不足常需洽借商港防颱。如依上述海軍司令部說明,左營軍港現有設施已不敷使用,闢建第二港區極具必要性。然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案前於95年度建案開始編列預算後,原預訂106年度完成,因初期在辦理土地徵收及補償作業時,遇當地居民抗爭滋生糾紛致進度延宕,96、97年度預算編列數2億0,357萬3千元及17億8,238萬6千元各僅執行9,286萬5千元及1億8,088萬2千元(執行率分別為45.62%及10.15%,詳附表1),因此各報繳1億0,848萬元及12億3,727萬5千元,爰於98年辦理計畫修訂,將完工期程延至114年度,距原訂期程長達8年,且在考量物價波動及開發規模調整因素下,將計畫總經費由原290億元5,827萬2千元增加為345億元(計增加54億4,172萬8千元,增幅18.73%)。(三)98年修訂計畫至103年9月始獲國防部核定,致98年度至105年度均僅編列工程管理費,計畫進度多年來近乎停滯:按海軍司令部於98年即就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案辦理期程延至114年度之修訂計畫報國防部,惟國防部遲至103年9月始予核定,其間歷時長達5年,爰在修訂計畫未獲核定前,海軍司令部於98年度至105年度就該案均僅編列工程管理費供辦理「專案管理委託」、「規劃設計委託」及「環境監測委託」等技術服務案,額度約介於70萬元至400餘萬元間不等,其中102年度且未編列預算。該案修訂計畫耗時5年始獲核定,惟海軍司令部仍維持114年度完工驗收之規劃,能否達成存疑。由附表1所列該案各年度辦理事項可悉,其自98年度至103年度均處在辦理投資綱要計畫修訂或作戰需求文件修訂狀態;104、105年度亦僅在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修約、檢討報告編纂及審查等書面作業,計畫進度多年來近乎停滯,與其計畫提出時所強調之必要性完全相反,並顯其計畫提出前之評估過於草率。令人質疑,海軍司令部強調闢建左營第二港區極具必要性,卻未積極克服困難辦理,而修訂計畫延後期程長達8年並大幅增加預算,造成國庫嚴重浪費,計畫卻停滯11年,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戮力改革及督促計畫早日推動,顯有嚴重缺失,應受全民公評與譴責,國防部追究工程計畫延宕11年之行政責任。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國防部正視「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自95年度建案編列預算執行迄今已歷11年之久,卻仍處於規劃設計、環境監測等評估及設計階段,尚未進行實質建設工程,由於計畫執行停滯多時致展延期程達8年之久,預計至114年度始能完工,其計畫之提出與評估顯過於草率。」之缺失,經查「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98年修訂計畫至103年9月始獲國防部核定,致98年度至105年度均僅編列工程管理費,計畫進度多年來近乎停滯,爰要求國防部三個月內針對「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98年修訂計畫至103年9月始獲國防部核定,致98年度至105年度均僅編列工程管理費,計畫進度多年來近乎停滯」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讓有限國防預算發揮最大功效,及資源妥善應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B152案。
B152、決議
106年空軍司令部預算項下編列多筆有關籌措相關機型模擬機訓練案,該模擬機內所載之模擬地形地貌圖資應符合我國之地形地貌,不得以現有程式之假設地形地貌圖資加以混充,確保相關人員訓練時與接戰時有正確之臨場感,提升國家安全,維護國軍弟兄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C1案。
C1、修正案:
國家安全局106年度預算案編列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合計6,429萬7千元,分別較105年度法定預算5,932萬7千元及104年度決算數4,814萬1千元增加497萬元及1,615萬6千元,增幅各達8.38%及33.56%;其中於「情報建築及設備─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編列之5,200萬元,係為因應中共網路戰威脅及本國整體網域安全防護需求,增購高效能之網安防護專案設備及汰換老舊叢集式破研電腦。經查:(一)該局鑑其已為駭客攻擊鎖定目標之一,已於104年度增設第七處,專職國家網域安全工作事項:該局職司我國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業務具高度機敏性。依該局歷年統計資料顯示,其對外網路已為駭客攻擊鎖定目標之一。次鑑於中共網軍對我政府發動大規模網域攻擊次數逐年增加,該局爰參照世界各國陸續成立網域安全防禦專責部門之作法,於104年5月1日增設「第七處」,主要職掌為網域安全之情報蒐研、工具應用與研發及反覘駭侵查處等,並對影響國家安全之網域危安威脅,提供預警情資。(二)雖增設專責單位並添購相關軟硬體設備,然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具資安證照比率僅6成餘,專業能力仍待加強及培訓:雖該局近年就駭客具惡意之攻擊行為依現有軟、硬體能力均能及時偵測及阻絕,但在上述中共網軍網路攻擊活動近年於國際間頗為猖獗情況下,為防萬一,該局從事資通安全有關業務人員之資安專業能力允有持續強化之必要。該局於104年度成立第七處後,從事資通安全業務人員人數雖已逐年增加(截至105年7月底人數已達92人),然渠等人員中具資安技術或管理合格證照者為59人,占比僅64.13%,資安人員專業能力仍待持續加強及培訓。(三)專責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僅占16.30%,允宜持續辦理人才招募及進用之工作:鑑於人才為推動資通安全之根本,該局前雖曾協調考選部於104年度國家安全局特種考試中,增加具資安專長之「公職資訊技師組」,期藉此延攬外界資通安全人才,然該年度特考並無人應試,該局於105年度特種考試中即未再提出是類人才需求。經洽該局說明表示,國安局網域安全人力除藉由國家考試取才外,並將藉由遴選或徵調國軍或其他行政機關現職具實戰經驗之專業人員,足可因應資訊人力需求。惟該局目前資安人員雖謂有92人,然其中實際專責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僅15人,占比16.30%,實有待提升。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國安局正視「1.增設專責單位並添購相關軟硬體設備,然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具資安證照比率僅6成餘,專業能力仍待加強及培訓;2.專責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僅占16.30%,資通安全業務人員,資通安全業務人員明顯不足」之缺失,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預算6,429萬7千元,爰建議減列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要求國安局三個月內針對「1.增設專責單位並添購相關軟硬體設備,然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具資安證照比率僅6成餘,專業能力仍待加強及培訓;2.專責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僅占16.30%,資通安全業務人員,資通安全業務人員明顯不足」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國家資源能獲得有效運用,及加強辦理資安人員專業能力之培訓,並多元人才進用管道,以利業務推動能竟全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3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C2案。
C2、修正案:
106年度國家安全局第9款第2項第2目「情報行政」「01行政管理」項下「業務費」之「0203通訊費」─預算編列15,963千元中,凍結五分之一。
說明:新政府上台後數次重大國誤判情勢,國安局未盡職責,提供重要且正確情資給決策者做為參考,以至於南海仲裁案誤判及代表前往國際民航組織會議卻不得其門而入的窘況,不但影響國家利益,更傷害政府威信,國安局應全面檢討情報蒐集機制及情報工作效能。爰針對歲出第9款第2項第2目「情報行政」「01行政管理」項下「業務費」之「0203通訊費」─預算編列15,963千元中,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報告「情報蒐集機制暨情報工作效能提升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三分之一及修正文字。
進行C3案。
C3、修正案:
106年度國家安全局第9款第2項第2目「情報行政」「01行政管理」項下「業務費」之「0215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27,713千元中,凍結三分之一。
說明:今年6月外交部駐外管處回傳,倫敦大都會警察局提供「伊斯蘭國」IS綁架名單其中69人為我國國民,但這份資料卻是2001年的資料,國安單位竟在十年之後(2016)才掌握,如有危險,國人早已發生不測,情報取得發生嚴重問題,國安局應就國際情報交換、蒐集機制進行檢討。爰針對歲出第2目「情報行政」「01行政管理」項下「業務費」之「0215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27,713千元中,凍結三分之一,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報告「國際情報交換機制精進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三分之一。
進行C7案。
C7、修正案:
106年度國家安全局第9款第2項第2目「情報行政「03情報建築及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0305運輸設備費」—預算編列25,220千元中,凍結三分之一。
國安局未於上年度總統換屆前,預先編列購置總統專用座車款項,以致現任總統就任至今,使用防護能力較差的一般隨扈車作為總統專車,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國安局應徹底檢討,提出相關懲處名單,爰針對歲出第目「情報行政」「03情報建築及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0305運輸設備費」—預算編列25,220千元,凍結三分之一,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報告「總統座車之安全性評估作業」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進行C8案。
C8、
國家安全局及所屬單位預算書表中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第9款第2項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第21頁),分支計畫「情報建築及設備經費」編列77,22萬元;其中「運輸設備費用」2,500萬元購置總統警衛室4000CC安全防護警備車乙輛,22萬元購置公務機車4輛。
查去年總統大選後,國安局才採購9輛奧迪作為正副總統轎車,106年卻又再編列2,500萬元預算,加購更豪華的總統座車,原採購正副總統轎車使用年限未到,卻編列預算重新購置,顯有重複投資浪費公帑之實,為端正公務部門預算使用態度,建議刪除2,500萬元,應予刪除,以撙節預算運用,杜絕浮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C9案。
C9、
國家安全局106年度「情報行政─設備及投資─運輸設備費」編列2千500萬元,主要是為蔡英文總統購置一輛防彈座車,等級媲美德國總理梅克爾的奧迪A8L Security防彈座車。然而,馬英九競選總統連任後,國安局援例為新任正副總統採購座車汎德BMW 740Li座車,遭民進黨立委陳明文痛批是揮霍民脂民膏,質疑為什麼才四年的座車就要換。不僅如此,民進黨立委邱志偉也抨擊,馬英九不但四年就換車隊,而且都是買最頂級的BMW,花的都是人民納稅錢。經查蔡英文、陳建仁今年5月上任,維安車隊換上全新奧迪,同款式採購9輛,才使用不到幾個月,尚未到汰換期,卻要再添一輛新的。爰此,提案刪減「情報行政─設備及投資─運輸設備費」經費2千5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C9、修正案:
國家安全局106年度「情報行政—情報建築及設備—運輸設備費」編列2,500萬,主要是為蔡英文總統購置一輛防彈座車,等級媲美德國總理奧迪A8Li Security防彈座車。然而馬英九競選總統連任後,國安局援例為新任正副總統採購BMW 740L1座車,遭民進黨立委陳明文痛批是揮霍民脂民膏,質疑為何才四年的座車就要換。經查蔡英文總統今年五月上任,維安車隊及換上9輛全新奧迪,才使用不到幾個月,卻要再添購一輛全新防彈車,實有浪費公帑之虞。國安局應針對案內購車需求之必要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C11案。
C11、修正案:
主決議
國家安全局106年度預算案編列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合計6,429萬7千元,分別較105年度法定預算5,932萬7千元及104年度決算數4,814萬1千元增加497萬元及1,615萬6千元,增幅各達8.38%及33.56%;其中於「情報建築及設備─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編列之5,200萬元,係為因應中共網路戰威脅及本國整體網域安全防護需求,增購高效能之網安防護專案設備及汰換老舊叢集式破研電腦。經查:(一)該局鑑其已為駭客攻擊鎖定目標之一,已於104年度增設第七處,專職國家網域安全工作事項:該局職司我國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業務具高度機敏性。依該局歷年統計資料顯示,其對外網路已為駭客攻擊鎖定目標之一。次鑑於中共網軍對我政府發動大規模網域攻擊次數逐年增加,該局爰參照世界各國陸續成立網域安全防禦專責部門之作法,於104年5月1日增設「第七處」,主要職掌為網域安全之情報蒐研、工具應用與研發及反覘駭侵查處等,並對影響國家安全之網域危安威脅,提供預警情資。(二)雖增設專責單位並添購相關軟硬體設備,然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具資安證照比率僅6成餘,專業能力仍待加強及培訓:雖該局近年就駭客具惡意之攻擊行為依現有軟、硬體能力均能及時偵測及阻絕,但在上述中共網軍網路攻擊活動近年於國際間頗為猖獗情況下,為防萬一,該局從事資通安全有關業務人員之資安專業能力允有持續強化之必要。該局於104年度成立第七處後,從事資通安全業務人員人數雖已逐年增加(截至105年7月底人數已達92人),然渠等人員中具資安技術或管理合格證照者為59人,占比僅64.13%,資安人員專業能力仍待持續加強及培訓。(三)專責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僅占16.30%,允宜持續辦理人才招募及進用之工作:鑑於人才為推動資通安全之根本,該局前雖曾協調考選部於104年度國家安全局特種考試中,增加具資安專長之「公職資訊技師組」,期藉此延攬外界資通安全人才,然該年度特考並無人應試,該局於105年度特種考試中即未再提出是類人才需求。經洽該局說明表示,國安局網域安全人力除藉由國家考試取才外,並將藉由遴選或徵調國軍或其他行政機關現職具實戰經驗之專業人員,足可因應資訊人力需求。惟該局目前資安人員雖謂有92人,然其中實際專責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僅15人,占比16.30%,實有待提升。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國安局正視「1.增設專責單位並添購相關軟硬體設備,然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具資安證照比率僅6成餘,專業能力仍待加強及培訓;2.專責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僅占16.30%,資通安全業務人員,資通安全業務人員明顯不足」之缺失,爰要求國安局三個月內針對「1.增設專責單位並添購相關軟硬體設備,然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具資安證照比率僅6成餘,專業能力仍待加強及培訓;2. 專責資通安全業務人員僅占16.30%,資通安全業務人員,資通安全業務人員明顯不足」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書面報告,俾國家資源能獲得有效運用,及加強辦理資安人員專業能力之培訓,並多元人才進用管道,以利業務推動能竟全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C12案。
C12、修正案:
主決議
國家安全局106年度於「情報行政」工作計畫之「行政管理─雜項設備費」科目編列預算290萬2千元,包括駐外單位汰購碎紙機等事務設備經費35萬4千元、外勤單位汰購電冰箱等項設備經費37萬6千元、史蹟館大圖輸出機等項經費17萬2千元及特勤中心逾齡防彈背心200萬元。經查:(一)該局前以總統大選安全維護工作所需為由,已於104年底購置眾多文康設備及防彈背心:國家安全局前為第14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安全維護任務,籌編基本編組3組及預備組1組。為各基本編組警勤據點安維人員生活所需,該局已於104年底購置為數眾多之文康設備,包括冰箱、洗衣機、投影機、液晶電視、碎紙機、電熱水器、瓦斯熱水器、冷氣機等。而於大選維安任務結束後,渠等設備除部分移撥總統、副總統警衛室,以及卸任總統、副總統警衛組使用外,絕大多數均留置特勤中心(詳附表1)。此外,該局於大選期間,除為候選人及其配偶量身訂製防護衣12件外,亦為維安人員採購防彈背心220件。渠等防彈背心目前除移撥總統、副總統警衛室149件,卸任總統、副總統警衛組24件外,特勤中心仍留有47件。(二)外勤單位部分計畫汰購設備允可以大選期間購置而目前留置特勤中心之設備支應:按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二─(三)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該局106年度擬為外勤單位汰購電冰箱等多項設備(詳附表2),其中除2台新購飲水機外,其餘設備諸如電冰箱2台、電視機11台、冷氣機3台及洗衣機1台等設備,該局前於大選期間所購置而目前留置特勤中心之數量均足以支應。(三)總統大選期間已購置防彈背心232件,106年度擬續購150件,相對特勤中心員額數,數量顯逾所需:如上所述,該局前於104年度已為候選人及特勤人員購置防彈背心232件,如加計106年度擬購置之150件,數量將達382件,遠逾106年度特勤中心員額數281人,況且特勤中心職員並非全數為外勤人員,顯已逾所需。另據悉,該局104年度防彈背心實際購置單價為每件新台幣1萬5百元,然106年度購置預算係以每件新台幣1萬3千餘元編列,單價亦顯過於高估,容有舞弊之空間。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國安局正視「總統大選期間已購置防彈背心232件,106年度擬續購150件,數量將達382件,遠逾106年度特勤中心員額數281人,況且特勤中心職員並非全數為外勤人員,明顯超編」,今「情報行政」工作計畫之「行政管理─雜項設備費」科目編列預算290萬2千元,106年度擬再購150件防彈背心,明顯超編且無必要,爰要求國安局三個月內針對「總統大選期間已購置防彈背心232件,106年度擬續購150件,數量將達382件,遠逾106年度特勤中心員額數281人,且特勤中心職員並非全數為外勤人員,預算明顯超編」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書面報告,俾國家資源能獲得有效運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C13案。
C13、修正案:
主決議
國家安全局106年度於「情報行政」計畫項下之「情報建築及設備─設備及投資─運輸設備費」科目編列2,522萬元,其中2,500萬元係購置第14任總統維安任務所需安全防護警備車之預算。經查:(一)為辦理第14任總統、副總統相關維安工作,該局已於104年度及105年度增購並汰換相關車輛49輛:國家安全局為辦理第14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維安任務,於104年度增購並汰換各式車輛計40輛,包括5人座警備車18輛、7人座警備車12輛、21人座警備車2輛、機車及各型貨車計8輛,合計購車決算數為5,923萬1千元。105年度又為成立總統、副總統警衛室隨扈車隊而購置9輛警備車,支用數2,498萬元(詳附表1)。兩年度合計購置車輛49輛,經費支用數總計8,421萬1千元。渠等車量目前分別配置總統警衛室21輛、副總統警衛室9輛、特勤中心留置15輛、國安局本部留置4輛(詳附表2)。(二)總統安全防護座車擬逕採購原廠設計並製造車款,與過往總統防彈座車多採改裝之作法不同:國家安全局前於93年度及96年度,曾兩度配合總統車隊車型籌購總統安全防彈車6輛,籌補方式均採改裝方式辦理,各車籌獲成本(含改裝費用)約介於1,200萬元至2,300萬元間,渠等安全防護車除93年購置BMW760轎式防彈車將於105年底報廢外,餘目前均仍配置總統、副總統警衛室使用(詳附表3)。經洽國家安全局說明表示,過往安全防護車輛採改裝方式係因車輛原廠並無設計製造防彈車款,而現任總統所採座車(德國奧迪A8L)之國外廠商則有產製防彈車款,爰該局擬逕採購原廠設計製造之防護車。(三)總統安全防護座車採現有車輛改裝或直接增購防彈車款,建議該局再予審慎考量:國家安全局擬採購原廠防彈座車之預算高達2,500萬元,為該局105年度購置同車型無防彈設計車款價格之8倍(國家安全局105年度為總統警衛室購置德國奧迪(A8L)作為安全防護車,平均每輛購價約295萬元。)有餘,亦遠高於歷任總統防彈車之購置及改裝成本。雖總統安維任務係以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然鑑於總統警衛室已購置5輛德國奧迪(A8L)警備車,若參照過往總統防彈車輛籌獲方式採改裝方式辦理,因已無需再增購車體,所需成本如能降低且安全防護等級亦能達一定標準,該局是否必要因堅持原廠防彈車而需額外增購車輛,恐不無疑慮。建議國家安全局允就現有車輛改裝或直接增購防彈車款,再予審慎考量。(四)未能於總統、副總統就任前即評估安全防護車輛籌獲事宜,車輛規劃作業顯待檢討:如附表3所示,國家安全局前於93年度及96年度分別為第11任及第12任總統購置防彈座車,該等車輛購置年度分別為總統就任當年及就任前一年,亦即於總統就任時點,安全防護車輛均已備置妥當。惟第14任總統已於105年5月20日就任,該局卻遲至106年度始辦理安全防護車輛購置事宜,預計交車時點為106年11月,屆時本任總統任期將已過3分之1。國家安全局雖謂自103年度即以「先購置後汰換」及「一對一」等原則,籌劃第14任總統副總統維安車輛汰購計畫,然未審慎考量安全防護座車之汰換需求,凸顯國安局相關人員車輛汰購前置規劃作業顯未臻完備,置國家最高元首安危於險境,應撤查並嚴懲。綜上,國家安全局以辦理第14任總統維安任務所需,規劃於106年度增購安全防護警備7車,並以原廠防彈車為購置標的。然查該局於105年度已購置5輛德國奧迪(A8L)作為總統維安座車,當時該局對外宣稱與德國總理梅克爾一樣最高級別防彈車,但今年12月又對外承認彈防能力有限,需重新購買最高級別防彈車,該會前後說詞有極大差異,相關官員久任維安單位,卻置國家最高元首安全於危殆,應受國人強烈的公評與批判。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國安局正視「籌劃第14任總統副總統維安車輛汰購計畫,未審慎考量安全防護座車之汰換需求,國安局相關人員車輛汰購前置規劃作業有極大缺失,置國家最高元首安危於險境」之缺失,及第十四屆總統副總統之維安車輛共計購置49輛與花費經費8,421萬1千元創歷任總統副總統之最高記錄,嚴重浪費國人所納稅賦,106年國安局「情報行政」計畫項下之「情報建築及設備─設備及投資─運輸設備費」科目再編列2,500萬元,作為購置第14任總統維安任務所需安全防護警備車之預算,顯有重複編列與浪費公帑之疑義,爰要求國安局三個月內針對「1.籌劃第14任總統副總統維安車輛汰購計畫,未審慎考量安全防護座車之汰換需求,國安局相關人員車輛汰購前置規劃作業有極大缺失,置國家最高元首安危於險境之情事,2.第十四屆總統副總統之維安車輛共計購置49輛與花費經費8,421萬1千元創歷任總統副總統之最高記錄,重複購置,安全性又不足,嚴重浪費國人所納稅賦」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書面報告,俾國家資源能獲得有效運用,又能有效維護元首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D4案。
D4、修正案:
106年度行政院僑務委員會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03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4,889千元中,凍結100萬元。
說明:「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推動僑胞安心計畫,編列經費補助及製作醫療健檢宣傳品,宣傳國內優質醫療服務,然台灣醫療經濟實惠,品質卓越,健檢醫療旅遊更是許多醫療院所極力推廣服務項目,僑委會無須另外編列推廣預算。爰針對歲出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03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4,889千元中,凍結100萬元,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
進行D8案。
D8、修正案:
106年度行政院僑務委員會第7目「僑民經濟業務」項下「01聯繫海外僑商組織並協助推展業務」預算編列31,358千元中,凍結100萬元。
106年僑委會辦理「聯繫海外僑商組織並協助推展業務」計畫,配合新南向政策,加強聯繫海外青商會組織,邀請僑台商第二代、三代子女回國,編列經費1,922千元,一般而言僑台商第二、三代仍有祖父母及家人在台,華人傳統重要節慶皆會返國與家人團聚,此計畫其必要性有待商榷。爰針對歲出第7目「僑民經濟業務」項下「01聯繫海外僑商組織並協助推展業務」預算編列31,358千元中,凍結100萬元,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
進行D10案。
D10、
106年度行政院僑務委員會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1節「僑校發展與輔助」項下「05建構數位僑教及推展雲端學習」預算編列16,946千元中,凍結200萬元。
說明:僑委會用以推廣華文網站「全球華文網」,使用介面以中文為主,英文為輔,雖有英文介面,但文字仍以中文呈現,然我國最多僑民地區東南亞,只有少數國家官方語言為英文,泰國使用泰文、印尼則使用馬來語。僑委會應以使用者立場,增加使用者友善語言使用介面,使華文學習網站能發揮更大效益。爰針對歲出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1節「僑校發展與輔助」項下「05建構數位僑教及推展雲端學習」預算編列16,946千元中,凍結200萬元,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D10、修正案:
僑委會用以推廣華文網站「全球華文網」,使用介面以中文為主,英文為輔,雖有英文介面,但文字仍以中文呈現,然我國最多僑民地區東南亞,只有少數國家官方語言為英文,泰國使用泰文、印尼使用印尼文。僑委會應以使用者立場,增加使用者友善語言使用介面,使華文學習網站能發揮更大效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D12案。
D12、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僑務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海外青年技訓研習」項下,分支計畫02「輔導海外青年來台文化研習及團隊活動」,說明2及說明3皆為辦理海外華裔青年來台研習華語文民俗技藝觀摩團活動等;各編列18,878千元,及19,950千元;類似活動幾為免費之夏令營型態!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工作計畫業務費5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D13案。
D13、修正案:
106年度行政院僑務委員會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2節「海外青年技訓研習」項下「01培訓海外專業技術青年人才」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72,759千元中,凍結100萬元。
說明:海青班開設協助許多家境清寒之海外青年,習得一技之長立意良善,但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僑委會應研擬海外青年於母國,配合台商人才需求,開設相關職訓課程及中文訓練,並給提供工作媒合,讓海外青年僑民不一定需要離鄉背井,且能學習相關技能,並有助新南向政策推動。爰針對歲出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2節「海外青年技訓研習」項下「01培訓海外專業技術青年人才」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72,759千元中,凍結100萬元,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
進行D14案。
D14、
鑒於僑委會106年度自訂之部分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近年執行情形已接近或逾106年度目標值,為避免績效考核流於形式,要求僑委會應逐年合理調高部分計畫目標值。
說明:
一、僑委會104年度自訂16項關鍵績效指標及7項共同性指標,合計23項,其執行成果該會於105年1月25日召開104年度績效執行成果檢討會議,自評之初核結果為18項績效良好(綠燈)、4項績效合格(黃燈)及1項績效欠佳(紅燈),惟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報告顯示,該會施政績效衡量指標複核結果為2項紅燈,比率為8.7%,僅次於省市地方政府之10.00%,亦為該會近4年度(101-104年度)之次高。
二、從僑委會106年度自訂之11項關鍵績效指標及20項衡量標準以觀,部分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近年執行情形已接近或逾106年度所訂目標值,如「海外教師培訓課程參訓人數目標值6千人(其中東南亞地區之參訓人數目標值1,500人)」,其103年度至105年度(截至8月底)東南亞地區海外教師之參訓人數分別為1,804人、1,916人及1,736人,均高於106年度所訂目標值1,500人;又「培訓僑臺商返國參加研習人次目標值520人次」,其103年度至105年度(截至8月底)之參加人次分別為662人、776人及620人,亦均較106年度目標值為高。
三、經詢本項業務係編列於「僑民經濟業務」業務計畫項下,其中「培訓僑商經貿人才協助僑營企業發展」及「海外華人經濟資訊彙編並促進海內外商機交流」分支計畫分別編列1,040萬元及822萬5千元,合計1,862萬5千元,較105年度之1,986萬4千元減少123萬9千元(減幅6.24%),致106年度目標值有所調整,惟106年度目標值520人次尚較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620人次減少100人次(減幅16.13%),其辦理績效之減幅遠大於預算減列幅度;另辦理是項業務之平均每人支出由102年度之27.07千元,逐年攀升至105年8月底之30.95千元及106年度預計之35.82千元,亦顯示該項計畫目標值之設定似過於保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D15案。
D15、
鑒於巴黎僑教中心原係我國計畫於歐洲地區首購之僑教中心,關係全球僑務布局甚鉅,惟前後歷經5餘年未果,對於僑委會、歐洲僑界、僑校及我國政府威信均有所衝擊,要求僑委會應與歐洲僑界溝通說明,並深入檢討該計畫未能完成之原因,俾為日後類似購置僑教中心計畫執行時之參考。
說明:
一、法國巴黎係歐洲地區最大之華人聚落,其臺灣僑民約有1萬2千人,歐洲地區僑界多次促請僑務委員會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該會為回應前揭需求,於100年2月至101年6月間五度陳報行政院「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規劃以委請我國駐法代表處尋覓合適洽購之成屋方式辦理,行政院於101年9月原則通過。
二、設置巴黎僑教中心計畫預算原預計1億9,999萬9千元,惟該計畫101年度9月始獲行政院同意,致未及編列於該會102年度預算;103年度及104年度僑委會均編列是項預算並經本院完成審議,分別為1億6,895萬4千元及2,856萬1千元(合計1億9,751萬5千元),惟該兩年度共僅支用17萬6千元,幾乎未執行,餘1億9,733萬9千元預算爰於105年度申請保留。
三、巴黎僑教中心設置地點,基於保障國有財產價值、維護僑民安全及交通便利性之考量,自始即設定於治安良好之市中心區位。惟為因應巴黎地區優質商業區房價不斷飛漲情形,僑委會多次依據我國駐法代表處建議,調整購置預算及執行期程,先後於103年3月與10月、104年2月及105年3月四度函報行政院變更計畫,並獲核定變更完成期程延至106年第4季。
四、由於本計畫多次變更作業期程,然駐法國代表處仍無法於預定期程內覓妥標的物,僑委會爰請該駐處評估本購置案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並提出可行建議,該駐處爰於105年5月提出「『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執行實務檢討與建議」報告,卻指出購置預算未能確實反映市場行情係無法完成本購置案之主要原因;另不動產市場上大坪數獨棟建物不多、受該國房地產市場供需特性影響、我國採購程序存在技術性問題、設有單一大面積空間物件可遇不可求及治安良好地區物件所有權人惜售等為次要原因,並建議僑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終止本計畫。僑委會經研議後於105年6月函報行政院請准同意終止購置巴黎僑教中心計畫,並於105年7月核獲同意所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D16案。
D16、
為服務海外僑胞及爭取國際社會支持,僑委會自83年設立宏觀電視影音頻道,透過衛星、網路及授權海外電視業者等多重管道免費提供海外僑胞收視。隨著網際網路盛行及觀眾閱聽管道之多元化,衛星訊號已非僑胞收視管道首選,然透過其傳送訊號所耗不貲,要求僑委會應重新評估該傳播方式之必要性及成本效益關係,俾利預算之有效運用。
說明:
一、僑委會於民國89年3月1日設立宏觀衛星電視頻道,嗣自96年度起,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將該電視節目製播業務交由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該電視頻道目前運用衛星、網路及授權海外電視業者等多重管道,提供僑胞免費收視。該會106年度預算案於「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計畫中,編列「辦理宏觀電視頻道業務」預算1億1,752萬6千元,其中2,898萬6千元為全球衛星訊號傳輸作業及其他平台建置經費。
二、按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規定:「因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各機關應切實在106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辦理下列事項:……(一)全面檢討現有施政計畫之優先順序及實施效益……10.各機關凡有未合時宜、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其預算內容可撙節……,亦應檢討減列,俾可騰出額度容納新興政事所需。……。」
三、僑委會105年度預計支付全球衛星訊號傳輸作業費用達3,998萬6千元;106年度預算案續編2,898萬6千元,占該年度宏觀電視影音頻道所需預算總額1億1,752萬6千元之比率達24.66%,相較於該年度購播國內優良電視節目預算僅2,526萬5千元,租用全球衛星傳輸訊號所耗不貲。依該會統計104年度僑胞收視宏觀電視之方式顯示,透過網際網路收看宏觀電視之比率為41.9%,利用衛星天線收看者占26.5%,以有線電視收看之比率則為11.1%,除中南美洲及大洋洲地區外,其他如亞洲、北美洲、歐洲及非洲等地區,僑胞透過網際網路收看宏觀電視之比率均已超過利用衛星設備,顯示衛星電視訊號已非僑胞收視首選。
四、按電視節目之品質為吸引觀眾青睞之主要因素,然僑委會因年度預算額度有限,每年度編列購播國內優良電視節目預算始終不及衛星訊號傳輸經費。鑑於網際網路盛行後,觀眾閱聽管道來源多元,衛星訊號已非僑胞收視管道首選,要求應重新評估該傳播方式之必要性及成本效益關係,俾利宏觀電視預算之有效運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D17案。
D17、
鑒於海外信保基金近年辦理業務進展有限,且新承作案件之平均融資及保證金額亦呈下降態勢,要求應加強宣導,積極開拓業務或重新檢視信用保證要點各項規定,使更多僑、台商瞭解該基金功能、可提供之協助及最新推出專案,俾利渠等透過簡便方式獲得金融機構之資金融通,以嘉惠更多僑民、僑營事業及台商事業,並增裕基金收入。另海外信保基金近年逾放比率持續下降,且近5年度均低於設定之目標值,為避免管考流於形式,應合理調降逾放比率目標值。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D18案。
D18、
鑒於海青班設立目的在於培養海外青年獲得實用知識與生產技能,其招生對象應廣為各地華裔青年,然僑委會近年海外招生宣導說明會舉辦地點過度集中於馬來西亞,導致其學員來源侷限單一國家,除顯資源配置尚欠妥適,不符合新南向政策推動意旨外,亦影響其他地區華裔青年參訓機會,要求檢討改進。
說明:
一、為招收海外青年接受實用生產技能訓練,以培養僑界技職師資及未來僑社中間人才,僑委會每年皆與國內各大專院校合作開辦「海外青年回國技術訓練班」(以下簡稱海青班),截至105年度開辦期別達35期,受訓學員亦從以往之每期約4、5百人逐年增加至第35期之1,179人。該會106年度於「海外青年技訓研習」業務計畫中,持續編列培訓海外專業技術青年人才預算8,118萬8千元。
二、依104年僑務統計年報顯示,海外華人分布以亞洲居首,約占72.3%,其次為美洲,約占19.3%。亞洲地區又以印尼848萬人最多,其次為泰國700萬人及馬來西亞664萬人,新加坡則約有290萬人,其餘菲律賓、緬甸及越南估計各有百萬人。如單以臺灣移出僑民及其後代統計,亞洲地區仍以印尼20萬1千人最多,泰國14萬4千人居次,日本及越南各約有6萬3千人並列第三。
三、檢視99學年度至104學年度國內分發入學僑生之僑居地,卻以馬來西亞人數最多,平均約占6成,104學年度人數3,544人,約占近7成;其次為印尼僑生,每年人數均超過3百人,且其104學年度分發入學人數創新高達508人;而越南、緬甸及泰國等國家,每年入學僑生人數亦約百人。
四、為鼓勵海外青年來臺接受技訓研習,僑委會每年派員出國舉辦海青班招生宣導說明會,101年度至105年度共舉辦197場次,除部分於印尼、汶萊及菲律賓舉行零星說明場次外,近7成5(146場次)宣導說明會集中於馬來西亞舉辦,同期間(第31期至第35期)海青班學員計有5,819人,來自馬來西亞地區之學員為5,493人,比率高達94.40%。雖馬來西亞為我國僑生主要來源國家,然僑委會長期將海青班招生宣導說明會集中於該國舉辦,除已使該班幾乎已淪為專為該國華僑青年開設之訓練班外,亦已限縮其他國家僑生參訓機會,資源配置顯欠允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E3案。
E3、
退輔會每年編列10億多元支應醫學臨床教學研究之預算科目,為查103年退輔會為此預算科目編列1,026,034千元,104年預算同樣編列1,026,034千元,105年重覆同樣金額1,026,034千元,而在106年編列1,025,034千元,略少於105年1百萬元,但退輔會該科目預算編列之細心可見一般,連續數年之預算數尾數都以34千塊結尾,堪稱預算編列之奇蹟,顯示退輔會編列該科目預算每年均係敷衍了事,為補助而補助,並且退輔會主要職掌為照顧退除役官兵,卻編列醫學臨床教學研究科目與退輔會執掌完全不符,爰凍結該項科目五分之一,待退輔會報告歷年研究成果醫學貢獻及回饋患者相關情況後,經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E6案。
E6、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於106年度預算中,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編列「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40,601千元,辦理退除役官兵推甄、考選及學用合一等各項就學業務所需,惟現行大專院校在少子化衝擊下,報考難度已不如以往,且大多數退役官兵已無須經由輔導協助即可就讀,故本項業務應逐年減少,預算不應循例編列。因此,為撙節財政支出,爰提案刪減35%,計14,21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
進行E11案。
E11、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於106年度預算中,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9,825千元,辦理退除役官兵各項業務,惟年邁單身需關懷照顧人數,已逐年降低,且國軍在人力大幅精減後,後續退役榮民人數亦相對減少,故本項業務應重新檢討實際需求。因此,爰提案凍結50%,計24,913千元,俟該會提出業務精進方案後,再行檢討預算編列必要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進行E12案。
E1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於106年度預算中,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編列「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105,473千元,辦理召訓組織榮欣志工提供榮民眷各項照顧服務,建立「社區安全」服務網絡。惟榮欣志工組長屬24小時待命的工作性質,受輔導會監督考核,是分攤退輔會編制內員工應行的輔訪工作,但卻未有合理的待遇及勞工福利,現行支付交通、誤餐補助費作法,有剝削勞動力的不合理情事,故本項業務應重新檢討實際需求。因此,爰提案凍結50%,計52,737千元,俟該會提出業務精進方案後,再行檢討預算編列合法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進行E15案。
E1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於106年度預算中,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編列「單身亡故榮民善後喪葬及遺產管理作業」2,910千元,其中,單身亡故榮民人數已逐年降低,卻未見其相對減少業務人力及預算,仍循例編列,為有效達成監督預算職責,爰提案凍結本預算50%,計1,455千元,俟將精進作為送交立法院專案提報審核後,始可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進行E16案。
E16、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於106年度預算中,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編列出席退伍軍人國際會議、訪視海外榮光聯誼會及其他「國外旅費」2,613千元。惟多年來未見該會在出席及海外訪視後,有提出具體可行的政策,參與會議及訪視部分已流於形式及觀光用途,為撙節財政支出,爰提案全數刪除本預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E17案。
E17、
第4目項下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退輔會106年預計派員前往美國出席四次各項會議,總計天數高達37天,派員九人次,費用高達1,904千元,平均每1人次費用為211.5千元,平均每天費用51千元,查退輔會派員出席類似之會議幾乎每年都不間斷,但是觀察我國退撫體系卻沒有十足的發展與進步,退撫制度的改革也無法搭配目前正在推動之全募兵制計畫,導致募兵制成效不彰。爰凍結派員出國計畫經費904千元,待退輔會報告派員出國計畫成效報告後,經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進行E18案。
E18、
106年度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5,924千元中,凍結三分之一。
說明:有鑑於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意旨實際有控制力為從屬公司認定依據。但退輔會投資事業之政府登記持股均低於百分之50%,未達「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政府持股50%以上國營事業,預算依法應送立法院審議標準,但根據退輔會提供資料,若以交叉持股股權達50%以上之公司有:欣欣客運、大南客運、新嘉石油氣公司、國華欣業公司,政府對該公司以有實際影響力,相關預算應送至立法院審議。爰針對歲出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5,924千元中,凍結三分之一,並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E18、修正案:
依退輔會提供資料,若以交叉持股股權達50%以上之公司有:欣欣客運、大南汽車、欣嘉石油氣、國華欣業公司,政府對該公司已有實際影響力,為加強資訊揭露,督促公股監督管理,請於2個月內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說明:有鑑於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意旨實際有控制力為從屬公司認定依據。但退輔會投資事業之政府登記持股均低於百分之50%,未達「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政府持股50%以上國營事業,預算依法應送立法院審議標準,但根據退輔會提供資料,若以交叉持股股權達50%以上之公司有:欣欣客運、大南客運、新嘉石油氣公司、國華欣業公司,政府對該公司以有實際影響力,為加強資訊揭露,督促公股監督管理,請於2個月內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E20案。
E20、
退輔會106年預算6863010100一般行政項下04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項下0300設備及投資編列汰換刀鋒伺服器5,100千元,惟查105年退輔會預算同樣編列汰換刀鋒伺服器5,338千元,並且105年預算編列時並未說明為分年辦理預算,顯示退輔會刀鋒伺服器於105年即辦理汰換工程結束,惟又於106年編列同樣科目之預算,明顯預算編列不實,爰提案刪減5,100千元,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E21案。
E21、
退輔會106年預算6863010100一般行政項下04「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項下0300設備及投資編列汰換本會所屬服務、安養機構個人電腦5,700千元,惟查退輔會104年預算編列汰換331台6,620千元、105年編列汰換266台5,320千元,連續三年汰換服務、安養機構個人電腦超過五百台個人電腦,實難以想像中央政府機關有其他部會與退輔會相同連續三年編列汰換電腦預算,並且104年及105年都在預算書中載明汰換數量,106年汰換數量則未說明,明顯規避監督,爰提案刪除5,700千元,避免浪費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E22案。
E22、
106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預算工作計畫「林區及農場永續經營」項下「林區及農場經營管理」計編列新台幣5,356千元。有鑑於南投縣仁愛鄉翠華村翠巒部落歷經九二一大地震與每年豪雨、颱風的侵襲,造成翠巒部落附近山區土壤鬆動、崩塌,產生大量土砂堆積於山谷河床,土石流發生之頻率及規模大幅度提高,翠巒部落必須面臨地層滑動與地基崩塌流失的危機,故該部落族人經部落會議要求遷村至土地所有權屬於福壽山農場天池旁的安全空地。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協助解決遷村之土地,即早安置翠巒部落族人,以利翠巒部落遷村案即早實現。該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E23案。
E23、
退輔會106年預算6869019011第9目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編列會本部車輛汰購690千元,說明係為汰換會本部副首長專用轎車1輛,查退輔會正副首長四輛專用車輛,主委及副主委之一車輛同為95年7月購置,其餘二位副主委專用車輛同為100年4月購置。主委座車為使用年限最久之座車尚未汰換,現在汰換副主委車輛,不是比主委車輛新就是同年車輛,則汰換車輛顯有浪費之虞,爰提案刪減690千元,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E24案。
E24、
106年度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05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人事費」預算編列1,519,771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退輔會對退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缺乏法源依據,且尚未排富的全面性教育補助有違社會觀感,為使國家資源運能符合公平、正義且合理的運用,退輔會應速建立合理規範。爰針對歲出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05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人事費」預算編列1,519,771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並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E25案。
E25、
榮總、榮院醫師收入除一般薪資外,獎金約占5-7成,榮院與榮總因地處位置及服務能量之差異,營收差異亦造成醫師薪資水準(含獎金)落差大。然實際上,分院地區醫療人力不足,醫師工時長,其工作負擔沉重,薪資未能反映其勞動成果亦使留才問題日趨嚴峻,人事流動頻繁,使原單位醫生負擔更加沉重,更加劇人才流動情況,影響偏鄉醫療效能。行政院推動所屬醫療機構經營整合計畫,將各榮民醫院改隸為3家榮民總醫院之分院,建請退輔會於榮醫營運規畫以榮總整體為單位(含分院),包括營運計畫、醫療資源、獎金分配等應以整體評估、規劃,並強化醫師輪調之政策,提升總院與分院連結層度,完善偏鄉醫療。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E26案。
E26、
隨著政府財政日益拮据,退輔會將就業輔導、就學輔導及服務照顧業務經費分散於公務預算、安置基金及榮民榮眷基金會編列,且將編列於公務預算及安置基金之榮民就學獎補助經費界定為不同輔導業務事項,致不易掌握其業務全貌,要求檢討研謀改善。
說明:
一、106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編列1,174億8,452萬7千元,占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1兆9,980億元之5.88%。由退輔會102年度至106年度預、決算結構觀之,退輔會單位決算數由102年度之1,226.91億餘元,逐年降為106年度之1,174.84億餘元,如加計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之就業服務經費,總經費亦由102年度之1,227.89億餘元,逐年降為106年度之1,178.13億餘元,其中退除給付所占比率由102年度之75.42%,增長為106年度之76.98%。
二、又如就退除役官兵輔導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服務照顧等5項主要業務經費配置比率觀之,就學、就養及服務照顧三項業務占比均呈下降趨勢,就醫方面除106年度增加外,大致持平;就業部分(含安置基金)則呈逐年增長。
三、隨著政府財政日益拮据,退輔會近年來將部分原由公務預算辦理之業務經費轉由安置基金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下稱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爰不易掌握業務全貌。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E27案。
E27、
1945年8月,日本戰敗投降,國民政府隨即接收台灣,日本統治時期所稱的「官有林野」,在國民政府接收後變成「國有林地」。臺灣省政府於1947年頒布「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其中第八條規定:「經前臺灣總督府依據土地調查及林野調查清理之結果歸公有之土地概不發還。」1969年《國有財產法》制定公布,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自此,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土地均變成國有土地。
台東農場前身為「台東大同合作農場」,隸屬國防部。於43(1954)年11月1日改隸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45年9月1日改隸於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合作事業管理處,51年7月1日回隸本會,52年6月接受東部土地開發處之大南墾區後,分設知本、大南兩個輔導區,53年8月1日輔導區制廢止,以大南墾區改設知本分場,58年11月1日場銜改稱今名「台東農場」。61年東河分場成立,72年長良分場成立,85年配合政府產業東移觀光投資案,成立休閒農業區。89年7月配合農場組織精簡裁併鹿野、東河、長良3個分場,保留知本分場。農場轄管土地面積計2764餘公頃,範圍分佈臺東縣、市及花蓮縣9個鄉鎮。
蔡總統的選舉政見說:政府應依法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完成調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海域,並盡速立法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原住民族過去被奪取的土地和自然資源無法歸還、或無法提供相等的土地和自然資源作為交換,或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之生態保育政策使原住民族土地利用遭受限制時,給予原住民族適當的補償。
是以,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土地權益,爰提案要求,退輔會於一個月內統計位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內之土地並造冊列,在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完成調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海域相關調查前,不得有租售或移轉所有權之行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部分。
進行a3案。
a3、
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中央各機關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例如:外交部於96及97年均提報職缺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外交行政類科、97年亦有開設公職獸醫師、歷年有開電子工程、財稅行政等各項在一般通念下與原住民族業務無相關的職缺。對於不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應遇缺即進用原住民;對於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應將職缺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職缺』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爰凍結外交部人事費三分之一,俟外交部針對如何增加原住民族於貴單位就業機會之情形,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a3、修正案:
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中央各機關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例如:外交部於96及97年均提報職缺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外交行政類科、97年亦有開設公職獸醫師、歷年有開電子工程、財稅行政等各項在一般通念下與原住民族業務無相關的職缺。對於不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約聘雇人員及技工、工友等,應遇缺即進用原住民;對於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應將職缺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職缺』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爰凍結外交部人事費十分之一,俟外交部針對如何增加原住民族於貴單位就業機會之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7億6,532萬1千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a8案。
a8、修正案:
外交部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之「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編列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計1億0,461萬7千元。據外交部表示,係106年度擬續於22個駐外館處建置跨國骨幹網路經費1,119萬4千元、已建置之51館處及預計於106年度建置之22個館處通訊費9,342萬3千元。惟相關經費未依預算法規定及本院決議編列。經查,由該部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是項專案計畫之經費執行情形得知,各館處跨國骨幹網路係自101年度開始建置,惟該年度並未編列相關預算,其後外交部於102年度至106年度連年編列該專案經費分別為3,275萬4千元、3,255萬8千元、5,014萬1千元、7,569萬8千元及1億0,461萬7千元賡續辦理該項計畫。該計畫連年編列預算,核屬跨年期計畫,惟預算書中除未明確揭露計畫內容及經費總額外,各年度之分配額度亦付之闕如,顯違反上開預算法之規定及本院決議。此外,駐外使領單位計有120個,除前已完成之51館處及106年度預計新建之22館處外,餘47館處後續是否建置,外交部亦未說明。外交部106年度編列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1億0,461萬7千元,所規劃辦理之網路建置計畫屬跨年期計畫,卻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及本院決議,列明非機敏性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相關資訊揭露欠明,實不利預算審議,允應檢討改正。爰此,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外交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解決之辦法,並將書面報告送至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進行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a9案。
a9、修正案:
主決議
外交部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之「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4,452萬6千元,其中屬「NGO雙語網站」維護營運經費計158萬6千元。該部NGO雙語網站建置完成後,連年編列維護營運經費以確保該網站之運作功能,惟是項預算之執行時而產生大量賸餘,時而因預算不敷致需勻用相關經費支應,顯未依業務實需核實編列,且網站使用未具效益。經查,該網站建置完成後,該部自97年度起逐年編列相關維護營運經費,額度約在200萬元上下,用以確保該網站之運作功能,截至106年度累計已編列1,963萬3千元。檢視其各年度經費支用情形,執行率差異頗大。如97年度及99年度均逾9成(分別為94.50%及98.50%);98年度及104年度則僅及5成(分別為49.50%及55.43%);101年度更僅有22.73%;惟100年度、102年度及103年度執行數卻又超出所編預算,預算編列顯未核實。針對上述問題請相關單位送書面報告至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a15案。
a15、修正案:
主決議
外交部106年度於「駐外機構業務」工作計畫編列30億5,872萬6千元,係120個駐外使領、經濟、教育、觀光、僑務、科技、文化中心、原子能科學、金融、醫療衛生推廣及漁業等單位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該部自89年推動駐外機構經費運用制度改進方案,期提升駐外機構經費運用效能、簡化作業程序,增進外交業務協調功能,並據以修訂各機關駐外機構預算及會計事務處理要點等規定,建置駐外機構會計系統,其推動駐外機構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亦已具成效,惟中、大型駐外館處派置專任會計人員未見成長。經查,依駐外機構經費運用制度改進方案之具體改善措施三、(三):「駐外館、處之會計業務應由外交部指派人員統籌管理,員額30人以上之駐外館處,建議逐步推動設置專任會計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惟駐外館處置有專任會計人員之數量由99年度之9人(處)逐年減少,100年度減為8人(處)、101年度至104年度皆為7人(處),至105年7月底止回復為9人(處)。駐外館處設置專任會計人員未見成長,允應加強辦理以落實該改進方案。針對上述問題請送交書面報告至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a16案。
a16、修正案:
外交部106年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工作計畫項下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分支計畫,編列補助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及參加投資考察團機票款補助所需經費1,625萬7千元。然由該項業務近年推動情形顯示,國內業者赴邦交國投資意願不高,允宜檢討續予考察補助之必要性,且為協助國內業者實地瞭解邦交國之投資環境,外交部爰對赴邦交國投資考察業者之機票款予以補助,依規定考察團所赴國家應限於邦交國,但實際執行時,部分考察團所赴國家包括非邦交國在內,有失該補助之本意,且與該部補助辦法未合;100年度至104年度補助投資考察之人數,最少40人,最高56人,但各年度新增補助之投資案件屈指可數,顯示業者對赴邦交國投資之意願不高。鑑於邦交國多在非洲或中南美洲,地處遙遠,語言及生活環境與我國大相逕庭,遠赴陌生國度投資風險又高,在種種考量下,補助投資考察之機票款對提高國內業者赴該等國家投資意願之效果有限,允宜檢討續辦該考察補助之必要性,並另行研擬其他有效措施。爰此,凍結該預算1,000千元,俟外交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解決之辦法,並提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a18案。
a18、修正案:
外交部106年度於「國際合作」業務計畫編列90億5,697萬9千元,辦理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及生產部門之建設與永續發展、強化技術團隊,加強人才之培訓與補充及其他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相關事項,其中有關委託國合會辦理與友邦國家之技術合作案,部分已移轉計畫營運狀況不佳。國合會為我國辦理對外援助業務之專業機構,歷年來接受外交部委託執行協助友邦及友好國家發展,從早期傳統農漁業合作計畫,逐步拓展至公共衛生、教育、資訊通訊及環境保護等領域。由國合會100年度至104年度委辦計畫執行情形觀之,其與外交部實際簽約之委辦經費每年度約介於11億至12億餘元之間,惟其執行率由100年度之82.54%,逐年下降至104年度之70.99%,保留數比率則相對由100年之6.54%,提高為104年度之24.30%。在委辦經費未顯著變動下,執行率卻逐年降低,績效顯待改善。另查,案經審計部辦理駐外單位104年度財務收支抽查期間,訪視已移轉多明尼加、瓜地馬拉及貝里斯之12項計畫,亦發現間有已移轉計畫(部分)停止維運,硬體設施閒置,如多明尼加水產養殖計畫、瓜地馬拉北碇木瓜銷美計畫;原合作單位組改,業務改由其他單位負責,惟原移轉資產設備未妥適規劃運用,如多明尼加金屬加工產業發展計畫。爰此,凍結該預算2,000千元,俟外交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解決之辦法,並送書面報告至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a20案。
a20、修正案:
在洽簽FTA上,除經貿專業議題外,外交部擔任「促進者」之重要角色,但已簽署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目前採取「堆積木」方式進行部分,或為經濟合作,或為投資保障,或為投資促進,由於進度緩慢,對有效提昇我國對外貿易條件,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外交部應會同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並擬定策略,加速洽簽FTA以拓展我國對外貿易。爰此,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外交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解決之辦法,並至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及修正文字。
進行a21案。
a21、主決議
外交部106年度「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駐外機構業務」編列30億5,872萬6千元,係為辦理駐外業務,發揮整體外交功能,加強與友我國家友好關係所需之各駐外館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鑒於行政院將南向政策設定為施政主軸之一,爰此,外交部宜就駐外資源之長期配置重行安排規劃,以配合行政院施政主軸,做有效之調度及運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a22案。
a22、主決議
外交部106年度「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駐外人事費65億2,158萬8千元,係為辦理駐外業務,發揮整體外交功能,加強與友我國家友好關係所需之各駐外館處人事費。鑒於行政院將南向政策設定為施政主軸之一,爰此,外交部宜就駐外資源之長期配置重行安排規劃,以配合行政院施政主軸,做有效之調度及運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e5案。
e5、主決議
行政院退輔會106年度於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工作計畫編列84億5,620萬1千元,作為16所榮家辦理全供給制方式公費就養,及部分供給制方式自費就養所需經費。其中16所榮家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相關業務經費7億5,684萬元。鑒於長期照護機制已逐漸成形,爰此提案建請行政院應檢討,未來將退輔會「榮民安養及養護」計畫納入長照體系中,以免資源分散與重複建置之情事發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經濟委員會部分。
進行第2案。
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預算,該委員會預算員額525人,卻分編成13一級單位;全年度預算編列2,759,400千元,扣除人員維持費用647,156千元,及支應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212,200千元外,餘各分支工作計畫預算大多為業務費;其中又以資訊服務費為大宗;唯此相關資訊服務委辦案,大多效益不明,成效難考!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需求應可精簡,建請刪減該會業務費3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5案。
5、
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委辦費142,359千元,多項委辦計畫內容為各分支計畫內重要工作項目,原即屬該會各單位主要職掌範圍,另部分計畫甚至涉及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管理功能,以該會逾七成人力具有碩博士學歷,研究能量豐沛,允應確實檢討該等工作委外辦理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避免相關經費之浪費,該項預算顯有檢討空間。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000千元,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0萬元。
進行第6案。
6、修正案:
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歲出預算「委辦費」編列1億4, 235萬9干元,額度極高,僅較前年度略減44萬5千元,立法院多次提案要求國發會應減少委辦項目,檢視多項委辦計畫內容為各該分支計畫之重要核心工作項目,且屬該會職掌範圍,鑒於該會逾70%人力具有碩博士學歷,研究與執行能量豐沛,該等工作實無全部委外辦理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為有效撙節開支,組改後國發會之行政效能理應提升,無論預算、人力皆屬中央部會前段班,在政策規劃、政策執行、政策評估上都應作為各部會之典範,委辦應屬例外,不應成為常態或機關文化下的因循,此外,委辦所衍生的溝通、監督成本,及業務成敗的確保又成為無效率之根源,國發會應杜絕無效委辦,刪去非必要之委辦項目。爰提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有關「委辦費」部分凍結1,000萬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0萬元。
進行第7案。
7、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5 年度預算案編列委辦費1億4,235萬9千元,較105年度1億4,280萬4千元減少44萬5千元,約0.31%;惟檢視國發會 105 年度預算案「委辦經費分析表」內所列委辦計畫,多屬各該分支計畫內重要工作項目,且屬該會各單位主要職掌範圍 ,於該會逾七成人力具有碩博士學歷,研究能量豐沛,人力資源充足下,其委外辦理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實應審慎檢討,爰提案酌予減列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委辦費」預算 10%,以合理撙節公帑。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9案。
9、修正案:
國發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委辦費1億4,235萬9千元,較105年度1億4,280萬4千元減少44萬5千元,約0.31%(詳附表1)。經查: (一)國發會法定職掌:依國發會組織法規定,該會負責國家發展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業務,下設綜合規劃處、經濟發展處、社會發展處、產業發展處、人力發展處、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管制考核處、資訊管理處及法治協調中心等單位,主要職掌包括國家發展政策專案規劃及重要議題之研究、國家發展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國家經社資料之編製及推廣、國內總體經濟情勢之研析與政策措施之研擬、國際情勢之研析及對策研擬、大陸與兩岸經濟情勢之綜合研析及對策研擬、國內外經濟景氣動向之研析、國內景氣指標之編報、社會發展政策與公共治理議題之研析、審議、協調與推動、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審議及協調、營造國際生活環境政策與計畫之協調、規劃與推動、服務業、工業與農業產業發展計畫之研析、審議及協調推動、前瞻性策略產業、產業創新相關政策之規劃、研析、人力資源之教育與職業訓練之研究與分析、人力發展政策與計畫之研擬及審議、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國際合作、區域及離島發展建設與政策之審議及協調推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要專案計畫之追蹤、協調、管制及考核、法規影響評估作業之推動及協調等。 (二)多項委辦計畫內容為各該分支計畫之重要工作項目,且屬該會職掌範圍:檢視106年度預算案「委辦經費分析表」所列委辦計畫內容,如經社情勢變動相關即時性對策研究250萬元、臺灣因應亞太區域經濟整合與地緣經濟發展之挑戰與策略200萬元、強化與國際及區域智庫合作450萬元、臺灣經濟論衡刊物編製185萬元、物價及景氣相關指標之維護及議題研析130萬元、國際經濟情勢動態分析220萬元、財金策略之規劃研究232萬1千元、兩岸經貿前瞻策略規劃研究152萬4千元、國際財經及產業發展重要資訊特約譯述及研析30萬元、我國社會公義與公共治理重要議題研析與對策規劃200萬元、族群發展關鍵議題與對策60萬元、深化國際生活環境輔導150萬元、智慧科技與服務業創新政策之研究280萬元、強化產業競爭力策略之研究284萬元、創新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之研究155萬元、我國移民政策之檢討與創新作法150萬元、國家空間發展重要課題及對策綜合規劃300萬元、國土資訊系統整體推動及管理345萬9千元全國區域、全國區域合作平臺整合與推動有機農業六星加值2,200萬元,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成效及法規影響評估研究85萬5千元、選定部會進行法規政策影響評估實際案例操作100萬元等,不僅為各該分支計畫內重要工作項目,且屬該會各單位職掌範圍。以「經社情勢變動相關即時性對策之研究」(經費250萬元)為例,委辦內容說明「針對突發及急迫性的重大經社問題變化,即時掌握情勢發展脈動,適時研提因應對策,提供研擬政策參考」,以該會逾7成,約340多位員工擁有碩博士學歷人力,該項工作並非無能力執行,且該會為行政院重要政策規劃機關,面對多變之國內外情勢,本應隨時掌握重大社經狀況,適時分析評估並提供合宜意見,將應自辦業務委託其他機構代辦不僅所耗不貲,且恐影響人員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另如「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成效及法規影響評估研究」(經費85萬5千元),係「委託研究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效益評估」,該會將監督、評估及審核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恐致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管理功能喪失。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國發會正視「1.多項委辦計畫內容為各該分支計畫之重要工作項目,且屬該會職掌範圍,卻絕大多數委由其他單位或專業人員辦理;2. 委辦費款項近年預算執行情形欠佳」等缺失,今國發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委辦費1億4,235萬9千元,較105年度1億4,280萬4千元減少44萬5千元,約0.31%,經查補助款項近年預算執行情形欠佳,且多項委辦計畫內容為各該分支計畫之重要工作項目,且屬該會職掌範圍,爰建議減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00萬元,並要求國發會三個月內針對「委辦計畫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如何妥適運用國發會現有340多位擁有碩博士學歷員工人力資源,規劃辦理該會各該分支計畫之重要工作項目」等問題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俾確實檢討將該會之重大分支計畫工作委外辦理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避免相關經費之浪費。
|
附表1:國發會近年委辦費預、決算數一覽表 | |||
|
年度 |
預算數 |
決算數 |
執行率(%) |
|
103 |
140,140 |
110,745 |
79.02 |
|
104 |
179,447 |
158,079 |
88.09 |
|
105 |
142,804 |
51,463 |
36.04 |
|
106 |
142,359 |
- |
- |
※註:1.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
2.103年度預、決算數含原經建會、研考會及工程會移入部分,並扣除移至人事總處部分。105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止累計實支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後減列5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
進行第10案。
10、
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歲出預算委辦費編列142,359千元;然經查預算書各計畫編列情形,多項委辦計畫內容為各該分支計畫之重工作項目,且原屬該會職掌範圍;國發會為行政院最大幕僚機構之一,70%人力具有碩博士學歷,研究能量豐沛,該等工作實無全部委外辦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為降低不必要經費之支出,且考量國家收支平衡,爰提案刪除委辦費預算40,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1案。
11、
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歲出預算委辦費編列142,359千元;然經查預算書各計畫預算編列情形,多項委辦計畫內容為各該分支計畫之重要工作項目,且原屬該會職掌範圍;國發會為行政院最大幕僚機構,逾70%人力具有碩博士學歷,研究能量豐沛,該等工作實無全部委外辦理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為避免相關經費之浪費,爰提案減列委辦費預算2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2案。
12、修正案:
查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編列「國內旅費」5,147千元,包括「一般行政」項下250千元,「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項下75千元,「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項下60千元,「促進社會發展及計畫審議協調」項下839千元,「促進產業發展」項下297千元,「促進人力資源發展、完備老年經濟安全制度」項下210千元,「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633千元,「管制考核」項下1,147千元,「健全資訊管理,提升應用效率」項下294千元,「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項下1,222千元,「推動法規鬆綁與革新、強化經貿競爭力」項下120千元,組織改造後國發會為我國政府最重要之政策規劃機關,牽動後續政策執行、政策評估甚鉅,應切實注意相關常態性任務之推動執行不應流於形式及官樣文章,避免支出浮報浮濫。爰提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有關「國內旅費」部分刪減5%,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
進行第13案
1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列大陸地區旅費298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148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4案。
14、
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大陸地區旅費」科目編列298千元,經查國發會近2年派員出國考察、訪問、開會計畫變更頻繁,且預算執行率偏低,計畫及預算編列有欠覈實,允應審慎檢討改善。顯示該會預算編製所列需求與實際情形有相當落差,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實應審慎檢討,爰提案酌予減列國家發展委員會會106年度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預算減列50%,以合理撙節公帑。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5案。
15、
查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編列「國外旅費」9,050千元,包括「一般行政」項下1,011千元,「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項下2,636千元,「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項下390千元,「促進社會發展及計畫審議協調」項下714千元,「促進產業發展」項下774千元,「促進人力資源發展、完備老年經濟安全制度」項下526千元,「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791千元,「管制考核」項下574千元,「健全資訊管理,提升應用效率」項下1,177千元,「推動法規鬆綁與革新、強化經貿競爭力」項下457千元,國外考察樣態多元,無論系參加正式之會議、訪問或非正式之會晤、談話,皆不應流於形式化,機關辦理國外業務考察,應注重先進國家之制度是否有移植可能性,定期追蹤檢討,思考如何建立長久之益處,嘉惠我國。爰提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有關「國外旅費」部分刪減5%,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6案。
16、
國發會106年度「國外旅費」科目編列905萬元,與上年度相同。經查:(一)行政院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就各機關及基金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原則列有以下5款: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5.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該要點第4點第1項並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切實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除第5點所定情形外,其所需經費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二)近2年派員出國考察、訪問及開會計畫平均逾9成變更,且預算執行率偏低:檢視國發會103年度及104年度派員出國考察、訪問、開會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詳附表1),103年度預算編列28項,實際執行結果28項,其中變更計畫達25項(含新增計畫4項,未執行4項),按原訂出國計畫執行者僅有3項;104年度預算編列31項,實際執行結果35項,其中變更計畫達34項(含新增計畫9項,未執行5項),按原訂出國計畫執行者僅有1項,2年度出國計畫變更比率平均高達93.03%,變更顯過於頻繁,與行政院規定「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切實執行」不合,亦顯示該會編列派員出國計畫有欠審慎核實。另審視國外旅費預算執行情形(詳附表2),103年度決算數652萬1千元僅為預算數72.06%,104年度決算數619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亦僅68.46%,顯示該會預算編製所列需求與實際情形有相當落差,出國計畫人數、天數均有高估情形,與前揭要點所訂計畫應「確屬業務需要」、「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等規定未符。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國發會正視「近2年派員出國考察、訪問及開會計畫平均逾9成變更,且預算執行率偏低」等缺失,今國發會106年度「國外旅費」科目編列905萬元,經查國外旅費預算執行率偏低,爰建議減列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
附表1:近年派員出國考察、訪問、開會計畫執行情形一覽表 | ||||||||
|
年度 |
原預算計畫項數 |
實際出國總項數 |
預計出國人數 |
實際出國人數 |
預計出國人天 |
實際出國人天 | ||
|
依原計畫 |
變更計畫 |
合計 | ||||||
|
103 |
28 |
3 |
25 |
28 |
66 |
48 |
512 |
327 |
|
104 |
31 |
1 |
34 |
35 |
72 |
58 |
559 |
378 |
|
105 |
30 |
17 |
13 |
30 |
57 |
26 |
429 |
127 |
※註:1.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
2.105年度數據係截至8月底止。
3.「預計出國人天」及「實際出國人天」係各項出國計畫「人數×天數」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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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近年國外旅費預、決算數一覽表 | |||
|
年度 |
預算數 |
決算數 |
執行率(%) |
|
103 |
9,050 |
6,521 |
72.06 |
|
104 |
9,050 |
6,196 |
68.46 |
|
105 |
9,050 |
2,469 |
27.28 |
|
106 |
9,050 |
─ |
─ |
※註:1.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8案。
18、
國發會106年度「國外旅費」科目編列905萬元,經查105年度決算數246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亦僅27.28%,顯示該會預算編製所列需求與實際情形有相當落差,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實應審慎檢討,爰提案酌予減列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國外旅費」預算20%,以合理撙節公帑。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9案。
19、
惟檢視該會出國考察、訪問、開會,計畫變更頻繁,致使預算編列流於形式而影響預期效益,應檢討並嚴實編列預算。至經委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10。
進行第22案。
22、
國發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獎補助費」1億2,720萬9千元,其中補助費1億1,502萬5千元,較105年度8,978萬2千元增加2,524萬3千元,約28.12%。經查:(一)未明確列出補助費之對象及金額,不利本院審查,且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及預算法等規定不符: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包括預算及決算書、支付或接受之補助等政府資訊,除依同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均應主動公開。另預算法第38條規定:「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此外,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第1項第17款規定:「各機關預算涉及……對地方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部分,應於單位預算書表內,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計畫型補助款應明確表達補助計畫、補助對象及金額;……。」。查國發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補助經費1億1,502萬5千元,惟於預算書「補助經費分析表」僅依工作計畫按直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各縣及其他中央機關等表達其補助金額,補助內容亦僅籠統敘述「補助各地方政府擔任區域合作平台,協調、統籌及推動區域內跨域合作,辦理相關跨域、跨部門規劃」或「辦理示範性主動服務及網路參與精進服務」等,致無法瞭解補助經費分配基礎、撥付對象及金額,且如「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計畫補助直轄市政府經費較105年度增加121萬元,及補助臺灣省各縣市經費增加3,020萬6千元,均無相關說明,不利本院預、決算審議及監督,亦與前揭政府資訊公開法及預算法等相關規定未盡相符。(二)補助款項近年預算執行情形欠佳:該會103年度及104年度補助費預算執行率分別為54.93%及55.97%(詳附件1),若不計入保留數,執行率僅15.98%及11.32%;另105年度補助費預算數8,978萬2千元,惟截至8月底止無實支數。據該會說明,除105年度為配合新政府政策延後辦理外,主要係因「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之補助計畫於核定完成後,受補助單位需辦理招標作業並納入預算後始能請撥第1期款項,加上補助案規劃時程較長,需結案後始能撥付尾款,致執行率偏低,及地方政府提案計畫內容尚待加強,致經費結餘等;惟該等補助計畫核定時間多集中於各年度4月至10月間,顯示預算執行情形欠佳主要係因補助費之規劃與審核作業未能及早推動,又地方政府若提報計畫有困難或未盡周延之處,該會宜多加協助俾利計畫順利推動。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國發會正視「1.未明確列出補助費之對象及金額,不利本院審查,且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及預算法等規定不符;2.補助款項近年預算執行情形欠佳」等缺失,今國發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獎補助費」1億2,720萬9千元,其中補助費1億1,502萬5千元,較105年度8,978萬2千元增加2,524萬3千元,經查補助款項近年預算執行情形欠佳,爰建議科目自行調整,凍結500萬元,並要求國發會三個月內針對「國發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補助費之計畫、對象及金額等資料有欠明確,與預算法規定及本院決議未盡相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及監督,且近年補助費執行率偏低」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俾督促國發會協助地方政府研提計畫,以利計畫推動及預算執行。
|
附表1:國發會近年補助費預、決算數明細表 | |||||||||
|
補助 對象 |
直轄市政府 |
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各縣 |
中央各機關 |
合計 | |||||
|
年度 |
預算數 |
決算數 |
預算數 |
決算數 |
預算數 |
決算數 |
預算數 |
決算數 |
執行率 |
|
103 |
22,000 |
11,681 |
33,000 |
22,999 |
42,132 |
18,673 |
97,132 |
53,353 |
54.93% |
|
104 |
11,280 |
10,336 |
36,600 |
23,195 |
33,250 |
11,877 |
81,130 |
45,408 |
55.97% |
|
105 |
16,790 |
0 |
47,914 |
0 |
25,078 |
0 |
89,782 |
0 |
0 |
|
106 |
20,500 |
─ |
79,525 |
─ |
15,000 |
─ |
115,025 |
─ |
─ |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國發會提供資料。
2.103年度預、決算數含原經建會、研考會及工程會移入部分,並扣除移至人事總處部分。105年度決算數係截至8月底止累計數。
3.103年度決算數含保留數37,835千元,104年度決算數含保留數36,223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
進行第24案。
24、
查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歲出預算編列「獎補助費」1億2,720萬9千元,其中補助費1億1,502萬5千元,較105年度8,978萬2千元增加2,524萬3千元,約28.12%。不但未明確列出補助費之對象及金額,不符政府資訊公開法及預算法等相關規定,且105年度為配合新政府政策延後辦理,該等補助計畫核定時間多集中於各年度4月至10月間,顯示預算執行情形欠佳主要係因補助費之規劃與審核作業未能及早推動,國發會未能及早規劃,顯有怠惰之嫌。「獎補助費」應與補助機關政策推動具有緊密關聯,國發會未來面對「行政院生產力4.0發展方案」、「下階段雲端運算方案」、「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智慧城市」等政府重大施政方案及措施,更應避免補助浮濫,以避免無效支出。爰提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有關「獎補助費」凍結10%,待提出完整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27案。
27、
國發會─一般行政─汰換副首長座車(2,000cc)2輛1,380千元。為秉撙節開支原則,且考量國家收支平衡,外加每年皆編列公務車輛養護費,爰提案減列全額。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8案。
28、
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0300設備及投資─汰換副首長座車」預算編列1,380千元,惟103年曾採購2輛公務車,又按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二─(三)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實宜撙節國家財政開支,爰建議減列一輛公務車69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9案。
29、修正案:
查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2款第7項第2目「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項下編列21,673千元,有鑑於我國成長動能不足,貿易活動趨緩,外銷訂單疲弱,估計105年度全年經濟成長率為0.52%,尚較104年度減少0.13%;行政院主計總處則以105年上半年消費及出口優於預期,預估經濟成長率為1.22%,惟仍低於國家發展計畫目標值「2.1%至2.7%」,今年11月我國出口年增率12.1%達253億美元,但與前年同期266億相比可知並未恢復水準,只因去年221億美元基期較低所致,透過各項經濟數據綜合評估可知明年我國經濟成長並無樂觀本錢,對此國發會更應嚴格控管預算支出以為因應。爰提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有關「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部分凍結20%,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2案。
32、
說明:
一、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經查,該預算科目項下編列2千1百67萬3千元,辦理規劃推動國家發展計畫、施政計畫、國家發展重要議題研究、推動國際合作交流等事項。
二、惟新政府上台後,國家各項發展計畫欠缺具體內容及施行方式,多數停留口號,有如畫餅充饑。然本預算科目項下編列國外旅費高達2百63萬6千,佔計畫預算12%以上,明顯偏高,相關國際會議及論壇亦無實質成果及效益,項下其他科目亦編列寬鬆,顯有浮濫編列之虞,凍結5%,待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
進行第33案。
33、
查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21,673千元,台灣過去曾三次推動「南向政策」,鼓勵企業前進東南亞,檢視這三次「南向」政策的執行成果,多有台商破產,近期更有越南越鋼事件與印度鋼廠事件,台商求助無門,只能任人宰割,政府卻束手無策,基於此蔡政府仍要大力推展新南向政策,「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顯未能彰顯其成效,給予正確方向,爰提案凍結本項預算10%,待提出政府保護台商在東南亞與南亞地區投資之完整政策、方針與配套措施等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34案。
34、
查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委辦費1201萬元,有鑑於東南亞10國已經是個緊密連結的經濟共同體,不論是「東協加一」、「東協加三」、「東協加六」甚至「東協加八」均無台灣立錐之地,中、日、韓等國亦與東協完成自貿協定(FTA),為免產生台灣對東協與南亞國家出口結構性惡劣因素,美國總統川普勝選後,國際情勢丕變,過往美國政府積極推動跨亞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現華府將改採「美國優先」的政策,美國一旦重啟貿易保護主義,勢必影響亞太地區經貿布局,根據日媒產經新聞的報導,日本首相安倍先前已表示如果TPP沒有美國就失去意義,會破壞利益平衡。我國政府是否對此一國際現勢的轉變有足夠準備,並掌握大國轉向後東協、南亞各國的態度,讓國人了解政府具體的因應作為,顯有疑義。且該項工作計畫包含6信分支計畫,其中有5項分支計畫編列委辦費,佔該項工作計畫歲出總預算比例達55.41%,比例偏高,爰提案凍結本項預算10%,待盤點我國與東協10國及南亞國家之經濟與貿易關係,提出改善我國對東協與南亞國家之投資處境之研析與可行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36案。
36、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3"辦理國家發展重要議題研究",編列委辦費9,000千元,委託研究「社經情勢變動相關即時性對策之研究」,「台灣因應亞太區域經濟整合與地緣經濟發展之挑戰與策略」;委託辦理「強化與國際及區域智庫合作」;相關議題之目的,需求,成效皆不明!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分支計畫委辦費4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7案。
37、
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03辦理國家發展重要議題研究」預算編列9,000千元,其中委辦費編列9,000千元,占預算比例高達100%,按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要負責規劃國家發展策略計畫、促進經濟與社會整體發展、以及政府治理等業務,該會逾70%人員具有碩博士學歷,研究與執行能量充沛,如今相關業務全數委外,國家發展委員會顯然淪為買辦功能,預算編列徒具消化,實屬不當。爰建議減列1,000千元,以予檢討改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8案。
38、
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04編製國家發展經社資料0200業務費」預算編列3,463千元,其中編列《台灣經濟論衡》刊物、《臺灣統計手冊》、《經濟發展中英文圖冊》編製,惟為因應無紙化目標,節能減紙、避免紙本印刷資源浪費,應積極規劃採行電子書刊及手機APP方式辦理,取代傳統紙本編印;又按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二─(三)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爰建議減列1,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41案。
41、
惟檢視消費提振措施,大多數具體措施屬於一次性補助,由於補助額度不高雖可於短時間內微幅刺激國內消費,然對整體經濟助益有限,難以活絡產業動能,應重新檢討改進並提出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後改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47案。
47、
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2款第7項第3目「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經濟、景氣情勢分析」計畫項下編列1,012萬4千元,辦理研析國內、外經濟情勢,揭露景氣動向,研擬及協調推動重要財經政策措施。但經濟部統計處日根據聯合國2016年世界投資報告(World Investment Report)公布2015年全球外人直接投資數據(FDI),去年在受企業跨國併購及企業重組後之股權投資挹注下,全球外人直接投資金額來到1.76兆美元,大增38%,也是繼2012年到2014年連續三年負成長以來首度回正,美國外人直接投資金額達到3,799億美元,年增率高達256.3%,創下歷史新高並高居全球首位,第二名則為香港,在股權投資大增下,外人直接投資達到1,749億美元,同攀歷史新高,而中國2015年外人直接投資金額1,356億美元。反觀台灣2015年外人直接投資金額24億美元,不增反減,年減幅度約14.9%,為四年來新低,也為香港、新加坡、南韓亞洲四小龍中,外人直接投資金額最低者。另世界經濟論壇所公布的2016-2017年全球競爭力指數報告指出,在「法規鼓勵外人直接投資的程度」指標中,台灣卻從前一年度的50名大幅跌落到第87名,在138個國家中幾乎快落入後段班。顯示國發會之經濟政策不切實際且未能有效協調整合相關財經措施,導致我國投資環境無法吸引外資。爰提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有關「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經濟、景氣情勢分析」部分凍結十分之一,待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有效改善規劃方案並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8案。
48、
國家發展委員會-01經濟、景氣情勢分析-106年度編列預算1,012萬4千元,以辦理研析國內外經濟情勢,揭露景氣動向,研擬及協調推動重要財經政策措施,進行政策研議、統籌協調及追蹤管考等。經查,104年度我國進全年度經濟成長率僅0.65,為自99年度以來最低,低於全球經濟成長率2.5、南韓2.6、香港2.4及新加坡2.0,且遠遜於國家發展計畫目標值「3.1至3.7」。此外,依經濟部統計資料,2015年全球外人直接投資增加38至1.76兆美元,香港創歷史新高達1,749億美元,年增53.3,而我國僅24億美元,年減14.9,為香港、新加坡、南韓亞洲四小龍中,外人直接投資金額最低者,顯示我國投資環境仍有相當改善空間。爰此,提案凍結5%,允應審慎規畫所研擬之國家發展計畫,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9案。
49、
查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研議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經濟、景氣情勢分析」─業務費─資訊服務費2100千元,有鑑於蔡政府打舉新南向大旗,為打開東協國家之雙邊貿易大門,我國農產品種類與東協國家雷同,在價格上又無競爭優勢,為免因此產生對我國農業之不利因素,相較日本農業向來有「五大聖域」不容侵犯,日本政府曾明確表明米、麥、牛肉、豬肉、乳製品、糖五項農作物為日本必需特別保護的農業項目,針對這五項農產品,維持應有之關稅,甚至1%也不調降。並在TPP談判中獲得美國承認,不用採取零關稅。蔡政府欲拉攏東南亞國家,設定貿易差別對待以利自貿協定內的締約各方,亟需思考在追求自由化之際如何保護或補償我國的農業部門,防止廉價農產品輸台,造成農業部門的衝擊,在談判開始前即明確宣示保護品項及不予開放品項,並針對各項農產品劃分其特性及競爭力,杜絕農民疑慮,不讓農業部門的產業利益在國際談判下遭到犧牲。且其訂購資料庫與上年度雷同,本項預算卻增加350千元,宜撙節開支。爰提案凍結本項預算10%,待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農委會針對我國洽談各國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時提出應該絕對保留、絕對守護的農業項目,擇定絕不能退讓的農業聖域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50案。
50、
查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經濟、景氣情勢分析」─業務費─委辦費3,500千元,有鑑於美國大選後產生新任總統人選,其主張保護主義、反對TPP(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並要求企業須回到美國在地生產,台灣以出口貿易為主,為避免對台灣經濟產生衝擊,應維持發展動能,增加我國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加速整合至區域貿易協定及爭取大國的雙邊實質關係,但追求拓展貿易自由化的同時,國內經濟及社會也將面對調整,國內的低度發展產業、弱勢勞工、重點企業如何因應,必需仰賴政府的積極作為,啟動補助、協助轉型、稅制、融資、獎勵、訓練等各政策工具爭取我國整體產業的生存空間。爰提案凍結本項預算10%,待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最新情勢提出我國對於TPP、RCEP以及中美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之可行性評估、主張、完整配套措施,與如何因應對我國出口貿易、就業率之衝擊等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51案。
51、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項下,分支計畫02「財經新政策規畫研究」,僅編列委辦費9,045千元,委託研究「財經策略之規畫研究」,「兩岸經貿前瞻策略規劃研究」;委託辦理「台灣採購經理人指數編製及廠商營運展望調查」,「資源利用模型更新維護及政策模擬分析」,「國際財經及產業發展重要資訊特約譯述及研析」!
相關議題之目的、需求,成效皆不明!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分支計畫委辦費3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52案。
52、
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02財經新策略規劃研究」預算編列9,045千元,其中委辦費編列9,045千元,占預算比例高達100%,按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要負責規劃國家發展策略計畫、促進經濟與社會整體發展、以及政府治理等業務,該會逾70%人員具有碩博士學歷,研究與執行能量充沛,如今相關業務全數委外,國家發展委員會顯然淪為買辦功能,預算編列徒具消化,實屬不當。爰建議減列1,000千元,以予檢討改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56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