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87案。

187、主決議

鑒於電線架於空中方式輸、供電,若發生電擊、強風或大雷雨會恐造成供電不穩定,甚至於可能因電線拉斷或糾纏造成交通或人員損傷等事故。查新北市五股區經常因風災造成上萬戶停電,亟待台電協助解決。電線桿地下化亦是城市進步的重要指標,不僅可減免颱風所造成的損害及停電問題,更有助於道路景觀的提升及用電的穩定。請經濟部責成台灣電力公司應優先完成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電桿線地下化。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淑芬  柯建銘

187、修正案

主決議

鑒於電線架於空中方式輸、供電,若發生電擊、強風或大雷雨會恐造成供電不穩定,甚至於可能因電線拉斷或糾纏造成交通或人員損傷等事故。查新北市五股區經常因風災造成上萬戶停電,亟待台電協助解決。電線桿地下化亦是城市進步的重要指標,不僅可減免颱風所造成的損害及停電問題,更有助於道路景觀的提升及用電的穩定。請經濟部責成台灣電力公司應優先評估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電桿線地下化。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淑芬  柯建銘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88案。

188、主決議

為蘆洲區為人口密集之都會區,卻仍有部分高壓電塔未地下化,其中永安里、延平里、長安里居民深受高壓電塔鄰近之困擾,長期與高壓電塔為鄰,且住家與電塔間距不到一公尺,開窗伸手即可觸碰電塔塔體,嚴重影響當地民眾居住品質及對居民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台灣電力公司已於105年7月底應本席及鄰近里長之爭取及要求,確定將東林~蘆洲#19~#23線路地下化,預計106年完成地下化設計規劃與工程發包,107年完成該線路地下化工程。

爰要求經濟部責成台灣電力公司應於106、107年每半年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東林~蘆洲#19~#23高壓電塔底線路地下化工程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淑芬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89案。

189、主決議

2012台電假挖掘隧道之名,在秀林鄉和平村鑽井探勘地質、岩層,擬作為核廢料最終處置場;該案經蕭美琴委員揭露後,台電隨即於同年封井道歉。然而,四年來,台電因缺乏明確說明,致使不查人士誤以為台電利用其預算「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來進行新能源開發計畫,辦理最終高階核廢料處置場之探勘。於105年度預算審查時,台電該提案甚至被挪用,來做為特定政治議題操作,致使蔡政府欲將「核廢料存放於花蓮」之謠言,傳佈於地方,造成居民的憂慮與不安。有鑑於:(1)台電2012年黑箱探勘地質,缺乏公開透明之評估流程、(2)花蓮為地震頻繁帶,探勘點所在之撤離半徑人口高達20萬、(3)自然風光、優美環境為花蓮觀光產業發展之核心價值,爰此,重申反對台電恣意決策將高放射性廢棄物(核廢料)放置、儲存於花蓮之立場,並要求經濟部責成台電公司,對於任何不實謠言傳遞之時,應立即澄清,以正視聽。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蕭美琴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90案。

190、

106年度經濟部第4款第146項第3目「投資收回」第1節「投資資本收回」編列3,401,361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說明: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投資資本收回34億0,136萬1千元,係預定出售中央政府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鋼公司)之釋股收入及相關支出,經查中鋼公司股利殖利率高於公債及國庫券發行利率,釋股恐不利於國庫長期穩定收入,爰提案刪除「投資收回」項下編列投資資本收回34億0,136萬1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91案。

191、主決議

強化政府新南向政策推動,加強輔導我國中小企業南進,爰要求經濟部提出檢討報告,並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說明:行政院「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將啟動開拓東協、南亞、紐澳、印度等商機,並積極推動經貿合作,相關預算合計42億元,其中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新南向相關預算編列「推動中小企業智慧領航拓銷國際計畫」1,950萬元,「中小企業參與產業價值鏈全球行銷促進計畫2,055萬元」,合計僅4,005萬元,而台灣高達97.8%是中小企業,所編列預算無法滿足廣大中小企業拓展新南向所需資源,也未能符合新南向計畫目標,為強化政府新南向政策推動,加強輔導我國中小企業南進,爰要求經濟部提出檢討報告,並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92案。

192、主決議

為確保台灣供電無虞,爰要求經濟部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穩定供電之專案報告。

說明:今年初以來,供電備轉容量屢創新低,紅色警戒頻傳,而綠能發電又無法適時提供銜接,加上台電機組歲修,因而造成多次限電危機,導致社會不安。經濟部雖表示台灣不缺電,但行政院多次表示必要時考慮重啟核1的政策方向,加上經濟部決定緊急向國外採購天然氣發電機組的動作來看,未來數年國內極可能出現缺電危機,為確保台灣供電無虞,爰要求經濟部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穩定供電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93案。

193、主決議

要求經濟部提出加速發展綠能計畫,並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說明:新政府計畫在2025年之前,讓再生能源達到總發電量的20%,包含太陽能20GW、風力發電5.2GW,平均每年須裝機2073MW,但是台灣到今年九月底止,太陽能系統新增安裝容量僅約120MW,遠不及今年新增目標500MW,依照此速度來看,2017年裝機量勢必要倍增到3000MW,比過去二十年所裝置量總和還要多,如果行政院沒有積極堆動相關建設計畫,2025最終想要達成再生能源佔比20%的政見,很可能會跳票,因而造成限電危機,爰要求經濟部提出加速發展綠能計畫,並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94案。

194、主決議

要求經濟部提出因應計畫,提高設備抗災標準,並於三個月內提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說明:地球暖化,氣候變遷,天災的頻率及強度,年年增強,導致各項供電、供油、供水等民生公共設施的損毀率提高,例如現有電桿的規範強度約可承受40m/s風速,相當13級風,但根據氣象局資料統計,今年侵台的三個颱風中心風速都超過13級風速的標準,甚至達到17級風,其風力已經超過現行電線桿規範所能承受強度,導致風災地區大量電線桿折斷或拔起,造成大規模停電,爰要求經濟部提出因應計畫,提高設備抗災標準,並於三個月內提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95案。

195、主決議

經濟部技術處106年度預算案於「科技專案」項下編列166億8,661萬8千元,其中業學界科專計畫預算編列29億4,664萬1千元,包括: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前瞻技術研發計畫、整合型研發計畫、鼓勵國內企業在臺設立企業研發中心計畫、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其他專案類計畫)及產學研價值創造計畫等。經查:()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補助情形:為鼓勵國內企業研發創新,並將企業核心研發成果留於台灣,經濟部技術處自90年開始推動「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通過計畫申請之企業,每年度最高可獲得政府500萬元補助,計畫執行期間以3年為限,希望藉由此計畫之執行,幫助達成發展高科技與高附加價值產業之目標願景。查該計畫102年度至104年度決算數分別1億5,896萬4千元、1億7,873萬8千元、2億1,362萬7千元;補助家數分別為47家、50家、53家。()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允宜避免產業及區域發展差距擴大:1.查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截至105年7月底止,分布之各產業領域為電資通光領域83家(占35.78%)、材料化工69家(占29.74%)、機電運輸49家(占21.12%),偏重在電資通光領域。另分布區域以北部153家(占65.95%)居冠、次為中部40家(占17.24%)、南部39家(占16.81%)、東部及離島為0,存在明顯區域差距。2.若再細分各產業之區域分配情形,創新服務領域之區域差距最為明顯,全部集中在北部,恐使我國服務業區域發展嚴重失衡之現狀,更為雪上加霜;另電資通光領域超逾8成集中在北部(占84.34%)、生技醫藥亦高達7成5集中在北部。3.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執行結果存有產業及區域差距,究其原因雖主要為產業群聚效應,惟產業分布偏重在電資通光領域,恐導致我國產業結構過度集中之趨勢更形嚴重。另南北、東部及離島資源分配不均之問題由來已久,人口與工商產業均集中於北部地區,產業與經濟活動之磁吸效應,人才、資源與資金往北部區域移動,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執行結果之區域差距,恐導致區域之產業發展更加失衡。綜上,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執行結果偏重在電資通光領域,並集中北部區域,長期以往,將使產業結構及區域發展更加失衡。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及督促經濟部正視「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執行結果存有產業及區域差距,將導致區域之產業發展更加失衡」之缺失,爰要求經濟部再三個月內提出之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96案。

196、主決議

經濟部技術處106年度預算案於「業學界科專計畫」項下編列29億4,664萬1千元,包括:前瞻技術研發計畫、整合型研發計畫、鼓勵國內企業在臺設立企業研發中心計畫、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其他專案類計畫及產學研價值創造計畫等。經查:()相關法令規定及本院決議:1.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2.同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時,本部或所屬機關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補助人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3.同辦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受補助人於補助計畫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或事先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4.同辦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受補助人違反前項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除得終止補助契約外,並自創新或研究發展完成之日起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補助之申請;如其屬可歸責於受補助人之原因,本部或所屬機關應解除該補助契約,並追回補助款。5.本院審查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第13款經濟部主管決議第47項,略以:經濟部技術處給予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補助經費,竟對中資企業不設防,且研發成果只需在國內生產2年,即可帶到中國或其他海外生產,等同只保障技術2年不外流;經濟部應修改相關規定,禁止補助中資企業,並嚴格防範技術外流。()部分廠商於接受業界科專計畫補助後旋即獲陸資投資:1.經濟部技術處補助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陞公司)之計畫,係樂陞公司申請「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項下「鼓勵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之子計畫,99年度至101年度共補助2,594萬4千元(詳附表1)。惟計畫執行期間未及1年,陸資企業英屬蓋曼群島商Cinda Creative Industry Investment Fund L.P.旋即於102年7月獲准投資樂陞公司。2.另經濟部100年度補助南緯實業(股)公司執行「國內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執行期間自100年11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核定補助金額912萬餘元,惟計畫執行期間,陸資企業英屬維京群島商悅達紡織控股有限公司即於103年4月獲准投資南緯實業(股)公司。綜上,業界科專計畫主要係引導企業投入更具價值之前瞻產業技術開發,以完備我國產業生態發展。惟部分廠商於接受業界科專計畫補助後旋即獲陸資投資,研發成果及技術恐有外流之虞。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及督促經濟部正視「部分廠商於接受業界科專計畫補助後旋即獲陸資投資,研發成果及技術恐有外流」之缺失,更為避免政府機構委託或補助之研發成果及技術外流、或關鍵零組件之供應遭壟斷,進而損及我國經濟競爭優勢,爰要求經濟部再三個月內提出之檢討報告及建立相關管理機制與完善配套措施,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97案。

197、主決議

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於「促進投資」之「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項下編列協助廠商群聚布局東南亞、印度及重要新興市場等經費3,309萬9千元,較105年度增加1,440萬1千元,增幅高達77.02%。經查:()臺商在東協主要國家投資金額高達約880億美元:依據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統計,截至2016年3月底,臺商在東協主要國家累計投資金額約達879.62億美元。如觀察臺商在東南亞國家投資之區位選擇,投資金額主要集中在五個東協國家,依序為越南(297.26億美元)、印尼(171.43億美元)、泰國(139.90億美元)、馬來西亞(121.10億美元)與新加坡(116.02億美元);另截至2016年8月底,東協國家在我國投資金額亦高達124億美元,東協已成為我國重要投資夥伴。()我國廠商在東協市場仍面臨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亟待透過更周延之投資協定,以降低營運風險:東協各國由於語言、文化、消費者偏好、政治體制與經濟發展程度差異極大,且部分國家近年來政治動盪,國內勞工與人民權利、環保意識隨之增長,勞資糾紛頻傳,甚至偶有失控暴動現象,致使臺商營運增添相當風險。且臺商在東協市場常面臨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詳附表2),尤其通關效率不彰、法規不透明、濫用貿易救濟措施、投資保障不足等問題,均有待透過更周延之投資協定提供投資人實體保障,以提供更好投資法律環境,俾降低風險。()投資保障協定簽訂時間距今久遠,且與部分國家尚未簽訂投資保障協定,臺商海外投資恐難獲得具體保障:投資保障協定係締約雙方政府透過公權力保障投資廠商避免遭遇非商業風險之權益。截至105年8月底止,我國僅與6個東協國家(新加坡、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越南、泰國)簽署投資保障協定,且協定多在1990年代簽署,距今已20餘年(詳附表3),內容已不符時宜,諸如:在投資保障範圍,僅限於經核准後之投資,而不及於投資進入前階段(pre-establishment),致難以擴及臺商透過第三地間接進行之投資;在實體保障方面,對於人身、財產保障及補償等尚有加強空間,均與現行國際上通用之投保協定有相當之落差。()本院曾決議要求經濟部重新檢討涉外各項投資保障協定之內容,惟迄今尚無具體進展:有關我國與他國投資保障協定簽訂時間距今久遠乙事,本院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經濟部主管部分,決議略以:「截至103年8月底止,我國已與32個國家簽署投資保障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投資章),惟部分投資保障協定簽訂時間距今久遠,越南暴動賠償事件更顯示台越雙邊投資保障協定在規範上之不足,為此,要求經濟部依最新國際法有關保障外國投資之原則與精神,重新檢討涉外各項投資保障協定之內容,……。」經濟部業於104年2月6日函略以:「已著手與數個國家(如: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推動舊有投資保護協定內容之檢視更新(包括臺越雙邊投資協定之更新及修改),……。」惟迄今尚無具體進展。經查本院103年做成決議要求儘速「要求經濟部依最新國際法有關保障外國投資之原則與精神,重新檢討涉外各項投資保障協定之內容」,至今經濟部毫無作為,僅限紙上作業,行政績效令人鄙夷,尚不知檢討,又暴增預算1,440萬1千元,增幅高達77.02%。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遵節國家稅收及督促經濟部有效提昇「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效能,限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促進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效能檢討報告,向委員會提出「有效提昇僑外來台投資及加速重新簽訂涉外各項投資保障協定之內容」專案報告,以期提供台商更完整之保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98案。

198、主決議

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於「促進投資」項下編列1億1,549萬7千元,辦理國際招商推動計畫等。經查:()105年1月─8月核准僑外投資金額鉅幅增加1.4倍,惟主要為大宗併購案所致: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105年1月至8月核准僑外投資件數為2,273件,較上年同期減少6.61%;投(增)資金額計美金66億2,654萬8千元,較上年同期成長143.08%,成果似乎斐然。惟金額成長係因核准荷商MICRON TECHNOLOGY B.V.投資臺灣美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再透過臺灣美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約美金33億3,391萬3千元,併購取得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等較大投資案所致。若扣除上開併購案,105年1月─8月之僑外投資僅美金32億9,263萬5千元,與104年同期美金27億2,602萬5千元相比,僅20.79%成長。()僑外資來臺併購已躍升為投資主流,允宜重視其對國家經濟、產業發展與人民就業之影響:1.按外資在國內投資若為新設企業,則較具新增產值與工作機會之效果,若投資國內現有企業,雖帶來資金、管理與技術,惟可能因裁員而減少國內之就業機會,創造新工作機會之效果則有限,況且外資併購之對象若為國內關鍵組件廠商或上市櫃公司,資本市場可投資之優質標的減少,恐降低臺股對外資之吸引力,造成股市量能萎縮;甚至喪失技術自主權,不利整體產業發展。2.依據經濟部提供資料顯示(詳附表1),101年度至105年度僑外資來台投資金額高達271.29億美元,其中新設公司為25.79億美元(占比9.51%),投資國內現有公司為88.10億美元(占比32.47%),增資為157.39億美元(占比58.02%),顯示僑外資來台併購或增資已躍升為投資主流。而僑外投資新設公司金額卻從101年度之7億5,597萬8千美元減少至104年度之4億7,667萬7千美元,概呈遞減趨勢;另投資現有公司金額卻從101年度之20億7,157萬4千美元減少至104年度之10億4,663萬6千美元,急遽遞減10億美元。從經濟部資料顯示,台灣每年花費上億元預算用於海外招商,但成效每況愈下,要不是荷商MICRON TECHNOLOGY B.V.因為商業利益考量,主動併購臺灣美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否則台灣105年的僑外投資數字會更難看。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及有效提昇經濟部促進僑外投資的效能,爰要求經濟部全面檢討外資來臺併購,對國家經濟、產業發展與人民就業之影響,並檢討新創環境惡化之原因,將僑外投資依「新設」、「投資現有」及「增資」等投資類別分項公布,反映真實投資情況,限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向委員會提出「有效提昇僑外來台投資」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99案。

199、主決議

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於「經濟行政與管理」項下編列「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1,300萬元,藉以提升傳統市場品牌形象、改善市集營運環境。然經查:()部分曾接受補助之公有零售市場仍存有低度利用或閒置情形: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顯示,仍有部分鄉鎮市之公有零售市場存有低度利用或閒置情形(詳附表1),其中雲林縣土庫鎮土庫公有零售市場,經濟部曾於99年間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傳統零售市場更新改善計畫」補助3,696萬元,復於102年依據「改進傳統市場經營管理─樂活菜市仔競爭力提升計畫」進行輔導;另彰化縣鹿港鎮第一公有零售市場,經濟部亦曾於98年至99年間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傳統零售市場更新改善計畫」補助2,062萬元,並於102年依據「改進傳統市場經營管理─樂活菜市仔競爭力提升計畫」進行輔導,惟迄今仍閒置情形嚴重,證之經濟部「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傳統零售市場更新改善計畫」及「改進傳統市場經營管理─樂活菜市仔競爭力提升計畫」,並無法有效活化傳統市場閒置情形。()「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除行銷輔導外,更應重視市場管理;1.觀之「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105年度預期達成之效益及績效指標情形(詳附表2),主要係藉由輔導示範攤鋪,進行認證、行銷、觀摩交流、成果發表、經營管理人才培訓、編撰刊物出刊、電子商務及網路行銷輔導等措施,以提升傳統市場品牌形象、改善市集營運環境。2.惟公有市場攤位雜亂無章、動線不良及清潔衛生之問題向來為民眾所詬病,且我國現有公有傳統市場627處、攤位數5萬3,006攤,僅欲仰賴少數知名攤鋪或一時性之行銷活動,帶動整體傳統市場之經營,效果恐短暫且有限。爰「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除行銷輔導外,更應重視市場管理、環境衛生及空間規劃,優化基盤設施以嘉惠廣大消費者及攤商,民眾才會有感。綜上,經濟部為促進傳統零售市場邁向現代化之經營,陸續推動「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傳統零售市場更新改善計畫」、「改進傳統市場經營管理─樂活菜市仔競爭力提升計畫」等,惟部分曾接受補助之公有零售市場迄今仍閒置,活化效果有限。另105年度起推動「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期藉由示範攤鋪及加強行銷輔導等措施,以提升傳統市場品牌形象、改善市集營運環境。惟公有市場環境問題向來為民眾所詬病,顯見歷來「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成效有限,應重新檢討。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經濟部正視「部分曾接受補助之公有零售市場仍存有低度利用或閒置情形,及傳統零售市場現代化成效不佳」之缺失,爰要求經濟部針對「部分曾接受補助之公有零售市場仍存有低度利用或閒置情形,及傳統零售市場現代化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詳盡對策,向經濟委員會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00案。

200、主決議

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於「罰款及賠償收入」編列6,851萬元,其中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及第86條第1、2項各款情形之罰鍰收入,以852件,每件5萬元計算,計4,260萬元。經查:()裁罰對象多為投資人自動補申報者,缺乏主動稽查功能:查100年度至105年7月底止對違規赴中國大陸投資裁罰件數分別為379件、230件、170件、149件、137件及70件;惟如附表1所示,裁罰案件均為投資人自動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陳報違規事實而裁罰,主管機關缺乏主動稽查功能。()缺乏主動稽查功能,對於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之重大違規投資案,恐難達嚇阻作用: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之項目,主要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查102年度至105年7月底止對違規赴中國大陸投資之裁罰對象多為違反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作,依前揭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處分者;並無違反從事禁止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而依第86條第2項規定處分者(詳附表2)。惟禁止類項目乃係基於國防、國家安全需要、重大基礎建設及產業發展考量,而禁止前往大陸地區投資。然由於缺乏主動稽查功能,裁罰對象主要為違規情節輕微且投資人自動補申報者,對於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之重大違規投資案件,恐難達嚇阻作用。()部分補申報案件因逾行政罰法裁處權之行使期限而無法裁處: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查自100年度至105年7月底止主動申報違規赴中國大陸投資因逾3年而不裁罰之案件數計有384件(詳附表1),以每件5萬元計算,計1,920萬元,因逾行政罰法裁處權行使期限而無法裁處。綜上,為維護經濟之穩定及國家安全,對於臺商在中國大陸投資或技術合作,而影響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自應禁止,以杜其弊。惟經濟部對於違規赴中國大陸投資缺乏主動稽查功能,爰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之重大違規投資案件,恐難達嚇阻作用。基此,為有效控管不利影響之重大違規投資案件擅赴大陸投資,經濟部應鎖定對國內產業核心競爭力具有重大影響,可能導致國內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或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之重大違規投資案件,建立主動稽查機制並加強查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01案。

201、主決議

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於「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編列3億4,968萬5千元,其中收回以前年度民營化專案精簡給付之保險補償金等1億4,768萬5千元。經查:()補償金發給依據:1.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略以: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有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者,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2.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略以:辦理離職及資遣者,有損失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補償其權益損失;移轉民營時留用人員,如因改投勞保致損失公保原投保年資時,應比照補償之;其他原有權益如受減損時,亦應予以補償。()補償金追繳依據:1.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領取公保、勞保補償金之從業人員,如再參加各該保險並請領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2.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略以:參加專案裁減並領取勞保補償金離職人員,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原事業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取得債權憑證之列管金額5,851萬4千元,恐已追討無著:1.經查該部100年度至104年度收回以前年度民營化專案精簡給付之保險補償金分別為7,290萬7千元、9,102萬7千元、1億4,004萬5千元、1億3,756萬5千元及1億7,090萬2千元,概呈遞增趨勢。綜上,參加民營化專案裁減並領取勞保補償金之離職人員,於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領之勞保補償金繳回,惟截至105年7月底止未繳回並已取得債權憑證者之列管金額高達5,851萬4千元,確認已追討無著。為落實預算監督,爰要求經濟部查明為何「民營化專案精簡給付之保險補償金」仍有上百件,金額高達1億4,768萬5千元未能追回,其中是否涉及公務員殆忽職守及圖利之嫌,爰要求經濟部針對「民營化專案精簡給付之保險補償金仍有上百件,金額高達1億4,768萬5千元未能追回」提出檢討報告與補救措施,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201、修正案

主決議

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於「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編列3億4,968萬5千元,其中收回以前年度民營化專案精簡給付之保險補償金等1億4,768萬5千元。經查:()補償金發給依據:1.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略以: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有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者,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2.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略以:辦理離職及資遣者,有損失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補償其權益損失;移轉民營時留用人員,如因改投勞保致損失公保原投保年資時,應比照補償之;其他原有權益如受減損時,亦應予以補償。()補償金追繳依據:1.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領取公保、勞保補償金之從業人員,如再參加各該保險並請領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2.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略以:參加專案裁減並領取勞保補償金離職人員,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原事業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取得債權憑證之列管金額5,851萬4千元,恐已追討無著:1.經查該部100年度至104年度收回以前年度民營化專案精簡給付之保險補償金分別為7,290萬7千元、9,102萬7千元、1億4,004萬5千元、1億3,756萬5千元及1億7,090萬2千元,概呈遞增趨勢。綜上,參加民營化專案裁減並領取勞保補償金之離職人員,於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領之勞保補償金繳回,惟截至105年7月底止未繳回並已取得債權憑證者之列管金額高達5,851萬4千元,確認已追討無著。為落實預算監督,爰要求經濟部查明為何「民營化專案精簡給付之保險補償金」仍有上百件,金額高達1億4,768萬5千元未能追回,爰要求經濟部針對「民營化專案精簡給付之保險補償金仍有上百件,金額高達1億4,768萬5千元未能追回」提出檢討報告與補救措施,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02案。

202、主決議

法人科專計畫主要由工研院、資策會、生技中心、金屬中心等法人研究機構推動執行,發展前瞻性、關鍵性之產業技術研發,同時完善研發環境及基礎設施。106年度法人科專計畫編列119億2,966萬4千元,經查:()技術移轉衍生之新創公司經營績效不佳,對於產業創新恐難產生示範效果與帶領作用:1.技術移轉衍生新創公司係指研究機構將研究成果技術移轉成立新創公司進行商業開發。一般而言,衍生新創公司之技術商業化模式被認為是最有效之技術移轉方式,藉由建立種子公司方式來誘發相關投資,進而形成產業,以發揮振興產業火車頭之效應。近10年法人科專計畫技術移轉及財產作價計16億6,953萬5千元衍生新創公司。2.經統計,各財團法人接受科專計畫補助僅工研院、資策會、金屬中心、生技中心及紡織所等5家將技術移轉衍生新創公司(詳附表1),衍生之新創公司共計50家,其中41家尚在歲出、停歇或因合併解散者等9家、已上市櫃3家、近1年度為盈餘者5家、虧損者35家,8成5為虧損,顯示經營績效不佳,對於產業創新恐難產生示範效果與帶領作用。()技術移轉衍生之新創公司,其技術源自研究機構之研發與智慧結晶,並自研發團隊挖角,惟近年來所配股利繳庫數幾無:1.檢視前揭新創公司,大部分乃自原研發團隊挖角,且移轉人員多擔任該新創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人或工程師等高階職務(詳附表2),惟近3年度所配股利繳庫金額卻幾無。雖然經費投入與獲得收入並非判斷實施成果是否良好之唯一標準,惟在投入與研發成果收入相差懸殊之情形下,仍宜檢討其中問題並加以改善。2.復查以往曾發生研究人員於離職後將過去之研發成果中飽私囊之案例(詳附表3);另移轉之研究人員離職後一定期限之成果產出應是接續原於研究機構服務之研究,若研究人員隱藏具有價值之研究成果,嗣成立衍生公司時提出關鍵技術,恐涉及研究倫理與道德,爰員工離職後歲出秘密防範問題,殊值重視。綜上,衍生公司對於產業創新之貢獻,主要為帶動技術升級與產業規模增長,惟法人科專計畫技術移轉衍生之新創公司經營績效不佳,對於產業創新恐難產生示範效果與帶領作用;另前揭衍生新創公司近年來所配股利繳庫數幾無,雖嗣後售股可產生利得,惟恐難預期。且衍生公司自研究機構研發團隊大量挖角,並多半身居要職,雖然創造技術外溢與人才、技術擴散效果,惟科專計畫之研發經費乃係納稅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資源,若未能產生合理回饋,恐形成政府研發資金運用之惡性循環,並招致外界非議,不利科專計畫之長期推動,恐有檢討之必要。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及督促經濟部正視「法人科專計畫技術移轉衍生之新創公司經營績效不佳,對於產業創新恐難產生示範效果與帶領作用」及「新創公司三年來所配股利繳庫數0」之缺失,爰要求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及增加「新創公司所配股利繳庫數」之改進措施,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03案。

203、主決議

經濟部技術處106年度預算案於「科技專案」項下編列166億8,661萬8千元,其中主要為補助法人研究機構辦理科技專案計畫,預算編列119億2,966萬4千元。經查:()專利應用比率由7成8逐年下滑至5成6,高達數千件專利獲證多年卻未被市場運用:1.法人科專計畫專利取得件數(含國、內外)自100年度之1,505件,逐年遞增至103年度之2,140 件,惟增加部分以國內專利為主;104年度合計取得國內、外專利1,927件。專利獲證件數雖多,然進一步分析專利之應用比率卻由100年度之78.21%,逐年下滑至102年度之39.99%;104年度雖回升至56.98%,惟仍較100年度之78.21%減少幅度達2成7,凸顯相關研發成果與產業需求尚存落差,致技術效益未能有效擴散至市場端。2.且據經濟部統計資料,亦顯示已取得專利經年卻未市場運用之情形嚴重;專利獲證6年以上卻未使用者,由100年度之3,370件,101至103年度逐年依序遞增至4,071件、4,712件5,440件,至104年度累計已達5,699件,較100年度之3,370件大增2,329件,增幅近7成。致同期間每年度須支付專利管理維護費用亦由4,654萬4千元,不斷攀升至1億0,226萬7千元,增幅逾倍,造成法人之財務負擔。3.為此,經濟部要求各法人研究單位積極檢討已獲證專利對產業之實質價值或效益;經評估後,近5年(100年度至104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維護之專利件數合計達2,210件,惟其中9成以上專利幾乎未曾被市場運用(詳附表1)。由經濟部資料顯示,該部科專預算只會給錢,根本沒有能力輔導專利應用與上市,還年年編列上百億科專經費,嚴重浪費國人所納稅賦,相關官員久竊其位,不思改革,應受全民譴責。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經濟部提昇科技專案預算之執行效能與輔導專利應用與上市之績效,避免一再浪費科技專案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經濟部對針對「如何提昇科技專案預算之執行效能與輔導專利應用與上市之績效」,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與改進計畫,並追究預算與計畫執行不利官員之行政責任,向經濟委員會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203、修正案

主決議

經濟部技術處106年度預算案於「科技專案」項下編列166億8,661萬8千元,其中主要為補助法人研究機構辦理科技專案計畫,預算編列119億2,966萬4千元。經查:()專利應用比率由7成8逐年下滑至5成6,高達數千件專利獲證多年卻未被市場運用:1.法人科專計畫專利取得件數(含國、內外)自100年度之1,505件,逐年遞增至103年度之2,140 件,惟增加部分以國內專利為主;104年度合計取得國內、外專利1,927件。專利獲證件數雖多,然進一步分析專利之應用比率卻由100年度之78.21%,逐年下滑至102年度之39.99%;104年度雖回升至56.98%,惟仍較100年度之78.21%減少幅度達2成7,凸顯相關研發成果與產業需求尚存落差,致技術效益未能有效擴散至市場端。2.且據經濟部統計資料,亦顯示已取得專利經年卻未市場運用之情形嚴重;專利獲證6年以上卻未使用者,由100年度之3,370件,101至103年度逐年依序遞增至4,071件、4,712件5,440件,至104年度累計已達5,699件,較100年度之3,370件大增2,329件,增幅近7成。致同期間每年度須支付專利管理維護費用亦由4,654萬4千元,不斷攀升至1億0,226萬7千元,增幅逾倍,造成法人之財務負擔。3.為此,經濟部要求各法人研究單位積極檢討已獲證專利對產業之實質價值或效益;經評估後,近5年(100年度至104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維護之專利件數合計達2,210件,惟其中9成以上專利幾乎未曾被市場運用(詳附表1)。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經濟部提昇科技專案預算之執行效能與輔導專利應用與上市之績效,避免一再浪費科技專案預算與國人所納稅賦,爰要求經濟部對針對「如何提昇科技專案預算之執行效能與輔導專利應用與上市之績效」,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與改進計畫向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04案。

204、

經濟部每年度編列約170億餘元預算推動科專計畫,研發資源仍側重科技領域,補助資源並高度集中北部區域廠商,恐更深化區域發展差距。爰建請科專資源投入之研發領域應配合社經發展趨勢及政府施政方針,資源分配時並應兼顧區域平衡發展及鏈結績效,俾發揮扶助國內產業發展之應有效益。

說明:

一、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科技發展計畫預算(以下簡稱科技預算)1,062億元,創下歷史新高,較105年度增加41億元(增幅4.02%),如連同國防科技經費編列77億元、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194億元,合計1,333億元,較上年度相同基礎增加55億元;總計10年間政府科技預算成長20.68%。

二、歷年來科技預算分配以科技部、經濟部及中央研究院分居前3名,合計經費占比達7~8成以上,其餘2成左右預算分配衛福部、農委會、教育部及文化部等單位,屢引發科技發展重硬體、輕軟體之質疑。

三、105年度法人科專計畫預算編列133億6,840萬9千元,補助工研院等19個法人研究機構研發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產業技術,以協助國內產業發展。獲得補助經費前5名單位,分別為工研院85億0,038萬元(占62.78%)、資策會10億9,611萬7千元(占8.20%)、金屬中心10億9,324萬9千元(占8.18%)、生技中心8億1,843萬4千元(占6.12%)及中科院6億6,308萬4千元(占4.96%),合計占當年度法人科專預算比率高達90.24%,其餘不到1成資源分配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等14個研究機構

四、根據經濟部技術處統計,102年度至104年度各法人研究機構總計投入研發經費約為136億餘元,依產出專利數量計算平均每件專利投入成本為708萬5千元、創造研發成果收入僅有125萬元,投入成本為收入之5.65倍 ,研發成果收入相對研發成本顯屬偏低。

五、業界科專計畫又區分為A+淬鍊計畫及SBIR計畫2大類,截至105年度7月底止,2類業專計畫之補助廠商均以北部居冠,分別為102家(63.48%)、131家(65.17%),遠超過中部、南部、東部及離島區域所有補助廠商合計數;其中A+淬鍊計畫補助電資通光領域之北部廠商家數比率即高達7成4,東部及離島則掛零,創新服務領域之中部、東部及離島區域亦無廠商受補助,SBIR計畫於各技術領域之廠商補助亦有重北輕中南現象,資源分配及受益對象高度集中於北部,恐更加深區域發展差距。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05案。

205、

未登記工廠得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申辦臨時工廠登記。然目前國內未登記工廠家數仍多,而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尚有土地建物合法使用問題,均待改善,為健全工廠管理機制,建請經濟部應加強相關輔導措施,降低未登記工廠可能引發之潛在威脅。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06案。

206、

「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計畫尚在規劃中,仍未經行政院核定,工業局即逕於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第1年經費,且預算案所列辦理事項及經費,其可行性及未來效益均仰賴大林蒲地區居民意願與配合、高雄市與我國石化產業之通盤規劃,及資源化產品之去化管道順暢,方具可行性,其不確定性高,且計畫預算規模又鉅,應審慎規畫評估,不宜倉促進行。

  說明:

一、「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總經費737億1,000萬元,執行期間106至110年,屬跨年度連續性預算(107年度以後經費需求計735億7,000萬元),工業局106年度預算案於「工業管理」工作計畫編列第1年經費1億4,000萬元,辦理全國循環專區試點計畫及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主要為辦理高雄市大林蒲地區之遷村計畫)等相關工作。

二、依預算法第32條第1項、第34條及第36條分別規定:「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行政院……,分別行知主管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按照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

三、爰此,施政計畫為預算編列之依據,且係先有計畫而後有預算。前揭計畫為106年度新興計畫,截至105年10月17日止,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先編列預算,未符前揭規定之計畫預算精神。

四、規劃中之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由於不具自償性,故由公務預算支應,其初步推估遷村經費高達600億元,如此龐大之經費,在財政窘迫之際,財源如何籌措,亦是政府未來之挑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07案。

207、決議

政府推動生技醫藥、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及國防產業五大創新計畫,然五大創新產業之發展在關鍵技術掌握度、市場規模及人力資源等仍面臨諸多挑戰,若缺乏自主核心技術,將不利於與世界大廠競爭,產業高附加價值之創造恐進而受限。爰此,要求應加強關鍵技術之研發,以便發展擁有自主核心技術之完整產業鏈;並以完善之法制規範為基底,營造優化之創新創業環境,讓創意、創新及創業與國內外之研發能量及資金、人才等加以鏈結,俾有助於產業全面創新。

  說明:

一、106年度總預算案有關「五大創新產業」計編列328億0,898萬元,其中「亞洲矽谷」112億5,742萬7千元、「生技醫藥」103億5,293萬8元、「智慧機械」45億8,924萬7千元、「綠能科技」50億2,246萬7千元及「國防產業」15億8,690萬1千元,產業發展涵蓋之內容及計畫甚多,且分散於各部會,應多加強跨部會之連繫、協調,以避免資源重複配置。

二、根據OECD統計資料,我國研發經費來自「國外部門」占比居OECD會員國末位。2013年僅有0.14%,2014年亦僅0.12%,不僅遠低於歐美等國,與鄰近之中國大陸(0.83%)、日本(0.44%)、南韓(0.71%)及新加坡(6.85%)等相較,亦嫌偏低,顯示國內產、學、研之研發環境國際化程度不足,創新研發能量之國際化地位與能見度亦不高,恐難吸引國際人才、跨國公司或新創公司來臺生根。

三、2016年世界投資報告資料顯示,我國外人新創投資金額從2010年之67.20億美元急遽減少至2015年之26.41億美元,南韓於2010年僅為37.93億美元,尚遜於我國,惟2015年增加至93.28億美元,為我國之3倍餘。且2010年至2015年我國外人新創投資金額為198.05億美元,低於鄰近國家,反映我國創業投資環境亟待活化。

四、依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世界競爭力中心發表「2015年世界人才報告(World Talent Report 2015)」,其中「人才吸引與留任」項目中之「海外高技術人才的嚮往度」,我國於受評比之61個國家名列第47名,落後於韓國之第37名及新加坡之第5名。而「生活品質」項目,我國名列後段之第50名,亦落後於韓國之第40名及新加坡之第18名,在在顯示我國在國外專業人才引進之生態環境容有改善空間。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08案。

208、主決議

為協助廠商取得產業用地投資設廠,經濟部針對民間持有的閒置用地或廠房提出了各項政策手段,包括:加徵五倍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提高地價稅並累計課稅、短期買賣土地增加稅率、對閒置用地廠商降低貸款成數、提高或提早收回貸款、甚至要修法強制買回等方案,惟經濟部目前所提各項方案皆僅針對民間購地後閒置時之處理,卻忽視了中央及地方政府轄管之產業用地同樣有閒置狀態或用地尚未出售等問題。有鑑於經濟部為產業園區之中央主管機關,除就民間用地閒置問題提出處理方案之外,更應查明經濟部工業局及縣市政府轄管開發的產業園區未售地或閒置用地之狀況及面積,督促經濟部工業局及協調縣市政府積極解決,俾利政府轄管及民間開發完成的產業用地儘速出售予廠商投資設廠,以解決廠商用地之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0案。

210、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經濟部工業局編列大陸地區旅費2,400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2,4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13案。

213、

經濟部工業局106年度「工業技術升級輔導」編列8,430,973千元。惟工業局擔負政府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之任務,多年來卻流於口號,無法帶動我國產業邁進品牌與創新之產業,顯見政府耗龐大資源卻未達成效,產業轉型僅流於形式。爰提案減列工業局106年度「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預算1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213、修正案

改為主決議

經濟部工業局106年度「工業技術升級輔導」編列8,430,973千元。惟工業局擔負政府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之任務,多年來卻流於口號,無法帶動我國產業邁進品牌與創新之產業,顯見政府耗龐大資源卻未達成效,產業轉型僅流於形式。爰要求工業局應重新檢討產業推動策略,並強化中小企業競爭力,進而協助臺灣產業之發展,提升產業附加價值。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4案。

214、

106年度經濟部第13款第2項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編列84億3097萬3千元,提案凍結15%。

  說明:經濟部工業局106年度預算案於「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工作計畫項下編列26億8,056萬9千元,補助企業創新研發活動。惟其在創新研發之補助資源分配較偏重於大型企業,忽略廣大的中小企業與服務業,不利於帶動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爰提案凍結「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預算15%,待經濟部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214、修正案

改主決議

經濟部工業局106年度預算案於「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補助企業創新研發活動,惟其在創新研發之補助資源分配較偏重於大型企業,忽略廣大的中小企業與服務業,不利於帶動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另有部分廠商自大陸進口國內無產製之大尺寸磁磚再裁切販售,影響國內小型磁磚產業,建請工業局日後審查大陸物品專案進口申請案件時,審慎考量對國內產業之影響。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6案。

216、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廖委員國棟提案:「法人協助廠商申請補助計畫乙案,恐生弊端。……提案凍結『工業技術升級輔導─01發展新興與高科技產業』經費20億元,並刪除5億元」乙案,鑑於經濟部工業局補助計畫辦公室已積極提供輔導措施及簡化申辦措施,建請免予凍結及刪減。提出專案報告,待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依據過去執行經驗,具研發潛力之新創事業及中小企業等類型廠商於申請研發計畫時,對於撰寫計畫書或政府相關輔導資源較不熟悉,「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為協助此類廠商提升計畫書撰寫品質及簡化申請流程,其具體輔導措施如下:

(一)深化輔導加值:辦理計畫推廣說明會,除介紹計畫申請相關事項,並增加計畫書撰寫教學;另邀請申請通過廠商現身說法,分享計畫申請至審查通過之經驗,提供其他業者研提計畫參考。

(二)簡化及協助申辦措施:本計畫已逐步採取多項簡化及協助申辦措施,包含:簡化申請書表、計畫書撰寫總頁數以50頁為限、縮短審查時程等,以達簡政便民。

二、綜上,鑑於經濟部工業局針對廠商申請計畫已提供協助輔導機制,所編預算實為產業升級所需,本案建請免予凍結與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第216案修正通過改凍結4億元。

進行第218案。

218、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產業升級轉型、智慧機械、系統孵育、智慧內容等產業推廣、輔導與廣宣工作之委辦經費。然相關計畫名稱與上年度相似或一致,計畫內容卻闕如。

二、鑒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並為人詬病圖利特定業者,爰建議「工業技術升級輔導─01發展新興與高科技產業─委辦費」刪除100萬元並凍結2億元,待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19案。

219、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產業升級轉型、智慧機械、系統孵育、智慧內容等產業推廣、輔導與廣宣工作之補助相關團體之經費。然相關計畫名稱與上年度相似或一致,計畫內容卻闕如。

二、鑒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並為人詬病圖利特定業者,爰建議「工業技術升級輔導─01發展新興與高科技產業─獎補助費」刪除100萬元並凍結2億元,待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億元。

進行第223案。

223、

有鑑於經濟部於2009年施行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訂定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於2030年達到10,858百萬瓦,隨後四度提高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目標,分別是2011年提升至12,502百萬瓦,2014年提升至13,750百萬瓦,2015年提升至17,250百萬瓦,2016年則大幅加碼於2025年達到27,423百萬瓦,經查2015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84.2萬瓩,距離原訂目標的111.5萬瓩,達成率僅有75%,陸域風力部分原訂目標為73.7萬瓩,最終達成率也僅只87%,全台之再生能源累計裝置容量,亦僅有原訂目標之92%,顯見工業局推動國內離岸風力機產業及太陽光電模組產業成效不佳。爰提案凍結「工業技術升級輔導一發展新興與高科技產業一再生能源產業推動計畫」預算7,000千元,待經濟部針對提升國內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及推動綠色能源產業,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25案。

225、

有鑑於巴黎協定已於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聯合國環境規畫署(UNEP)並發布溫室氣體排放年度報告,指出各國必須在2030年前減排120億至140億公噸的溫室氣體,相當於削減2030年預期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25%,才有機會達成巴黎協定所設定之確保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革命前水準升高攝氏2度以內之目標。經查,台灣人口僅是全球0.34%,但每年碳排放量卻占全世界0.77%,每人平均排放量約為10公噸,其中能源工業碳排放量佔全台約63%,製造業與營造業約18%,為全台主要碳排放來源,並且目前有持續上升之跡象,顯示近年推動節能減碳政策之效益有限。爰提案凍結「工業技術升級輔導一策進傳統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預算100,000千元,待經濟部針對促進工業減碳,協助傳統工業轉型及低碳技術研發,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6案。

226、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協助傳統產業技術升級轉型之委辦經費。然相關計畫名稱與上年度相似或一致,計畫內容卻闕如。

二、鑒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並為人詬病圖利特定業者,爰建議「工業技術升級輔導─02策進傳統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委辦費」刪除100萬元並凍結2億元,待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億元。

進行第227案。

227、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協助傳統產業技術升級轉型之補助相關團體經費。然相關計畫名稱與上年度相似或一致,計畫內容卻闕如。

二、鑒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並為人詬病圖利特定業者,爰建議「工業技術升級輔導─02策進傳統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獎補助費」刪除100萬元並凍結2億元,待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億元。

進行第232案。

232、

106年度經濟部工業局編列「工業技術升級輔導─02策進傳統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項下「產業創新價值卓越計畫」預算8,727萬8千元,用於協助企業品牌發展策略檢視與規劃、智財管理、專利佈局、行銷、人才培訓等企業輔導及諮詢服務。工業局自101年起開始辦理協助企業品牌發展計畫,自102年推動「品牌台灣發展計畫第二期」,並成立品牌台灣發展計畫辦公室,專責推動國內企業品牌發展策略。惟台灣20大國際品牌價值自101年起逐年呈下滑趨勢,101年自105年總計分別為124.13億美元、106.4億美元、87.28億美元、89.55億美元、92.44億美元,顯示台灣品牌企業競爭力有待改善,計畫推動成效有待加強。爰提案凍結5,000千元,待經濟部提交品牌競爭力發展策略檢討報告予立法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

進行第235案。

235、

經濟部工業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3款第2項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編列「產業創新價值卓越計畫」經費8,727萬8千元,其中分支計畫─「品牌台灣發展計畫第二期」2,924萬9千元係為透過專業輔導團隊協助,101年起由工業局與國貿局分工辦理,其中工業局負責執行品牌企業輔導相關業務,並成立品牌台灣發展計畫辦公室,負責整體計畫之執行協調、管理及考核,且設置單一服務窗口,受理企業診斷輔導資源申請、進行諮詢訪視作業並推動整體計畫廣宣,提供台灣企業全方位品牌發展之諮詢與服務,期能強化台灣品牌企業競爭力。惟台灣20大國際品牌總價值逐年下滑,由100年131.03億美元降至104年89.55億美元,跌幅達31.66%,尤以前5名品牌價值下跌最多,品牌價值合計數由100年95.89億美元降至104年52.34億美元,降幅高達45.42%,品牌價值折貶逾半;又20大國際品牌總價值下滑幅度逐年加劇,跌幅由101年之5.27%惡化至103年之17.97%,致104年方略回升2.60%,且各名次多呈現品牌價值縮減現象,顯示台灣企業品牌價值日益趨弱,顯見該計畫並未達到強化台灣品牌企業競爭力之目的,「品牌辦公室」之績效不佳。爰提案凍結此預算十分之一,俟經濟部工業局針就提升台灣品牌價值提出具體改善規畫方案,並經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42案。

242、

106年度經濟部工業局「5926102000工業管理」編列高達428,711千元之預算,查其計畫雖稱進行「產業政策企劃」、「產業行政與管理」、「產業用地開發整合服務計畫」等項目,但其內容並未就國內未登記工廠之輔導管理有相關說明。

按先前經濟部之推估,全國有高達6萬4千餘家未登記工廠;後行政院曾於102年1月29日核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擬定措施,再由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開方案之權責分工辦理。惟該方案所謂「特定地區採滾動式分級分類分年輔導」之效益不彰;而採行二階段審查之未登記工廠補辦工廠臨時登記,截至105年10月16日止,第二階段的核准家數亦僅5,924家,顯示未登記工廠問題根本無法以該核定方案及工廠臨時登記之措施有效解決。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4條規定,全國及各行業別工廠之調查以及違反該法規定之工廠處理的查核及督導,均係屬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之權責。而未登記工廠之問題於90年制定該法時即存在,惟經濟部僅以兩次修法展延工廠臨時登記證來推託管理之責,從未積極就全國未登記工廠之總數有所掌控,長期消極之不作為已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及產業政策推動。爰此,建議「5926102000工業管理」凍結二分之一的預算,待經濟部工業局就「如何有效督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並確切掌握國內未登記工廠數量,以達國土整體有效利用」一事說明辦理方式及作業期程等相關規劃,並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44案。

244、

經濟部工業局106年度歲出預算工業管理─產業政策企劃─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共計編列2,400千元,提案減列2,400千元。

說明:

新政府上台後,兩岸關係急凍,官方往來層級降低且無實質效用,為避免兩岸工業政策交流流於形式,爰提案有關經濟部工業局工業管理─產業政策企劃─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之預算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楊鎮浯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48案。

248、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推動業者投入布建物聯網端基礎應用及創新服務及雲端服務資源管理解決方案之委外經費,然計畫內容卻闕如。

二、鑒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並為人詬病圖利特定業者,爰建議「工業管理─05亞洲矽谷試驗場域計畫─委辦費」刪除1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待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49案。

249、

針對106年度工業局預算案,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依據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及同法第34條……規定,施政計畫為預算編列之準據,應經行政院核定後始編列預算。工業局106年度預算『工業管理』項下編列『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第一年經費1億4千萬元,惟經查,該計畫為106年度新興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爰要求工業局應待行政院核定計畫後,方予動支,以符法制精神。」乙案。鑑於本計畫106年度因配合政策編列大林蒲遷村普查等經費,存有執行之迫切性,建請刪除本項決議。

說明:

一、查本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大林蒲遷村之民眾意見及土地與地上物等普(調)查與評估等先期作業所需經費,攸關大林蒲民眾期待,存有執行之迫切性,上開先期作業,擬以行政委託高雄市政府辦理。

二、鑑於本計畫106年度所編預算,存有執行迫切性,建請刪除本項決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50案。

250、

「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計畫尚在規劃中,仍未經行政院核定,工業局即逕於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第1年經費,且預算案所列辦理事項及經費,其可行性及未來效益均仰賴大林蒲地區居民意願與配合、高雄市與我國石化產業之通盤規劃,及資源化產品之去化管道順暢,方具可行性,其不確定性高,且計畫預算規模又鉅,允宜審慎規畫評估,不宜倉促進行。在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前即編列預算,違反預算法。地球上的資源必須循環重複利用這是人類愛護地球的共識,該局規劃中之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擬藉由該園區之設置,推動能、資源整合鏈結,以提高資源利用之效率,包括推動廢酸與礦泥資源化鏈結、廢油資源化鏈結、煤灰、爐渣、集塵灰資源化鏈結及蒸汽等5項鏈結。本質上就是資源回收,會跟以往的廢五金、廢電纜、拆船業、餿水油、戴奧辛、多氯聯笨作鏈結,是否定須使用大林蒲遷村後土地,可否在現有臨海及大林工業區內進行?又如煤灰、爐渣、集塵灰等資源化產品之去化管道是否通暢?相關資源化鏈結是否加重當地污染?在園區可行性先期研究計畫尚未完成,計畫僅有初步構想之際,其可行性及效益?將來又是否淪為重北輕南、民粹反彈的藉口,新政府應三思!

「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總經費737億1,000萬元,執行期間106至110年,屬跨年度連續性預算(107年度以後經費需求計735億7,000萬元),工業局106年度預算案於「工業管理」工作計畫編列第1年經費1億4,000萬元,辦理全國循環專區試點計畫及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主要為辦理高雄市大林蒲地區之遷村計畫)等相關工作,爰提案該計畫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51案。

251、

經濟部工業局為辦理區域能源供應中心、區域資源循環利用中心及區域水資源回收中心,編列跨年度之預算共737億1,000萬元,為進行可行性評估、用地取得查估及土地調查等作業,於106年度編列1億4,000萬元。

惟查審計部報告仍有部分工業區土地滯銷閒置,有217公頃土地待租售,其中又以和平工業區81公頃、彰化濱海(線西、崙尾)工業區75公頃閒置;已租售土地亦有廠商購置多年仍未建廠,共計有525公頃土地未興建,其中彰化濱海(線西、崙尾、鹿港)工業區更逾20公頃未興建,可見工業區之閒置土地未能充分利用,工業局往後進行產業園區規劃應先行預估用地範圍並優先使用現行之工業區用地。

查本計畫之用地須大林蒲先行遷村後方可取得,在遷村計畫仍未確定、土地取得仍有變數且工業區土地閒置過多之情形下,本計畫之產業園區應另尋現有用地興建方為適宜,且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亦不符合預算法之規定,故於該計畫之用地取得尚未確定且經行政院核定計畫前刪除全部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52案。

252、

106年度經濟部工業局編列「工業管理」項下「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預算1億4,000萬元。該計畫總經費737億1,000萬元,執行期間自106年至110年,屬跨年度連續性預算。工業局106年度預算案於「工業管理」工作計畫編列第1年經費1億4,000萬元,107年度以後經費需求計735億7,000萬元。惟依預算法第32條第1項、第34條及第36條規定,施政應先有計劃而後有預算。前揭計畫為106年度新興計畫,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先編列預算,未符前揭規定之計畫預算精神。另,前揭計畫牽涉高雄大林蒲遷村議題,居民反對聲浪極大,政府應加強施政溝通並提出完善方案,保障國人健康、財產權益。爰提案減列「工業管理─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預算70,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53案。

253、

「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總經費737億1,000萬元,執行期間106至110年,屬跨年度連續性預算(107年度以後經費需求計735億7,000萬元),工業局106年度預算案於「工業管理」工作計畫編列第1年經費1億4,000萬元,辦理全國循環專區試點計畫及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主要為辦理高雄市大林蒲地區之遷村計畫)等相關工作,依預算法第32條第1項、第34條及第36條分別規定:「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行政院……,分別行知主管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按照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爰此,施政計畫為預算編列之依據,且係先有計畫而後有預算。前揭計畫為106年度新興計畫,截至105年10月17日止,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先編列預算,未符前揭規定之計畫預算精神,爰提案減列「工業管理─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預算5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55案。

255、

一、 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區域能源供應中心、區域資源循環利用中心及區域水資源回收中心之可行性評估及整體規劃之委外經費,然計畫內容卻闕如。

二、 鑒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並為人詬病圖利特定業者,爰建議「工業管理-0-06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委辦費」刪除1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待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56案。

256、

經濟部工業局單位預算書(第63頁)106年度歲出預算第13款第2項第3目「5926102000工業管理」,分支計畫06「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目前尚在規劃中,仍未經行政院核定,工業局即逕於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第1年經費,且預算案所列辦理事項及經費,其可行性及未來效益均仰賴大林蒲地區居民意願與配合、高雄市與我國石化產業之通盤規劃,及資源化產品之去化管道順暢,方具可行性,其不確定性高,且計畫預算規模又鉅,允宜審慎規畫評估。在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前即編列預算,既與預算法精神有悖預算編列允宜檢討改進,擬凍結2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預算編列情形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57案。

257、

根據工業局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止,尚有大面積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包括:彰化濱海工業區(88.0公頃)、雲林科技工業區(56.2公頃)、屏東工業區(58.0公頃)、屏南工業區(39.7公頃)、利澤工業區(22.2公頃)、南崗兼竹山工業區(13.2公頃)及斗六(含擴大)工業區(10.2公頃)等。經查,屏東工業區多為台糖土地,因遭限制不得作為甲種工業區使用等決議而閒置,屏南工業區則因用地廠商建廠遭抗爭及要求環評而停擺閒置,其他閒置土地多因廠商停工、歇業或遭法拍而未使用,顯見土地閒置情形嚴重,實造成國家資源浪費,應積極規劃活化措施。如今,政府為原住民觀光產業發展,推動部落旅行以、輔導部落農產品與文創商品設點販賣,然而原住民因處於經濟弱勢,無力負擔租借場地的費用,導致原住民部落的農產品、文創品都沒有平台,無法提供給消費者選購,造成原住民家庭經濟陷入惡性循環,讓原住民族人意志消沉。為了鼓勵原住民創業與重振部落經濟,爰此提案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應於三個月內清查所有閒置土地及建物,積極在南崗兼竹山工業區試辦,就鄰近信義鄉、仁愛鄉、魚池鄉等原住民鄉鎮,配合布農族、賽德克族、泰雅族、邵族的各自傳統原住民文化特色,結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農業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以委託、合作方式改良利用,提供原住民販賣部落農產品、文創品的設施場合使用所需土地,以落實政府推動觀光並照顧原住民之雙重目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257、修正案

根據工業局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止,尚有大面積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包括:彰化濱海工業區(88.0公頃)、雲林科技工業區(56.2公頃)、屏東工業區(58.0公頃)、屏南工業區(39.7公頃)、利澤工業區(22.2公頃)、南崗兼竹山工業區(13.2公頃)及斗六(含擴大)工業區(10.2公頃)等。經查,屏東工業區多為台糖土地,因遭限制不得作為甲種工業區使用等決議而閒置,屏南工業區則因用地廠商建廠遭抗爭及要求環評而停擺閒置,其他閒置土地多因廠商停工、歇業或遭法拍而未使用,顯見土地閒置情形嚴重,實造成國家資源浪費,應積極規劃活化措施。如今,政府為原住民觀光產業發展,推動部落旅行以、輔導部落農產品與文創商品設點販賣,然而原住民因處於經濟弱勢,無力負擔租借場地的費用,導致原住民部落的農產品、文創品都沒有平台,無法提供給消費者選購,造成原住民家庭經濟陷入惡性循環,讓原住民族人意志消沉。為了鼓勵原住民創業與重振部落經濟,爰此提案建請經濟部工業局,積極在南崗兼竹山工業區試辦,就鄰近信義鄉、仁愛鄉、魚池鄉等原住民鄉鎮,配合布農族、賽德克族、泰雅族、邵族的各自傳統原住民文化特色,結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農業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以委託、合作方式改良利用,提供原住民販賣部落農產品、文創品的設施場合使用所需場地,以落實政府推動觀光並照顧原住民之雙重目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58案。

258、

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度歲入預算科目第2款第129項第l目第1節「罰金罰鍰」項下編列2,230千元,雖與上年度所編列之預算數相同,但是細究前年度決算數為7,720千元,實際決算數與編列之預算數差距甚遠,預算編列顯未符實際情況,僅是重複複製上一年度之數額,應重新檢討並強化業務之推展。國際貿易局應緊盯業者輸出食品之衛生安全,了解是否符合進口國家之相關標準及規定,更甚者若業者輸出貨品至已對我相關產品進口採取管制措施之國家,應檢附經我官方認證實驗室所核發符合該國要求之檢驗證明。在如此繁重業務下,若本節罰金罰鍰歲入預算編列過於保守,恐不利督促該局積極查處違法作為,爰提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有關罰鍰收入部分增列,罰金罰鍰歲入改列為8,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59案。

259、

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度歲入預算科目第2款第129項第2目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項下編列162千元,較上年度所編列之預算數1,058千元顯有相當差距,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本年度第3季經濟成長率為2.06%,又表示全球經濟表現在明年會是金融海嘯以來最佳的時候,台灣也有機會受惠,估計台灣經濟成長率有機會挑戰全年度1.7%,國泰金與台大產學團隊更指出,若美國經濟成長率能由2.2%成長至2.7%,台灣經濟成長率有機會增加0.5個百分點。因此可預期貿易活動將會有所增長,應重新檢討並強化業務之推展。本節「一般賠償收入」歲入預算編列過於保守,恐不利督促該局積極查處違法作為,爰提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有關「一般賠償收入」部分增列,「一般賠償收入」歲入改列為1,058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63案。

263、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512,805千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為「建構南北區域會展中心,型塑會展產業聚落效應:盤點會展設施與需求,整合中央與地方會展資源,擘劃會展產業發展藍圖,提升城市國際形象與競爭力,協助廠商開拓國內外市場,增加貿易機會,振興經濟。」

但我國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場次由2013年122次至2015年僅增加2場次為124次,顯示國貿局爭取國際會議在台舉辦及提升我國會展國際地位之成效不彰。其中,台北市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由2013年78場次增加至2015年90場次,世界排名及亞洲排名則由2013年之第28名與第7名提升至2015年之第22名與第6名,但被曼谷及東京等超越;高雄市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由2013年15場次減至2015年12場次,世界排名及亞洲排名則由2013年之第159名與第31名快速滑落至2015年之第207名與第40名,城市之會展競爭力趨弱。

爰提案凍結該預算20%,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提出「如何增加國際會議在台舉辦,以提升我國會展國際地位」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71案。

271、

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3款第3項第2目「國際貿易」項下編列1,873,521千元,蔡政府上任以來,在經貿政策上路線紊亂,國貿局身為提供我國洽簽ECA/FTA及參與WTO之重要諮詢機關與洽簽談判之重要成員,督導國際貿易業務,卻不能給予執政當局正確資訊,導致台灣目前籌碼盡失,一昧傾向「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與新南向,更無力解救嚴重衰退的出口產值,台灣市場較小,無法靠內需撐起經濟成長;但蔡政府南向無力,對中國大陸、美、日出口嚴重衰退,顯見相關施政績效不彰。爰提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有關「國際貿易」部分刪減10%,以茲惕勵並應積極研謀改善對策,提出具體策略與計畫。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3款第3項第2目「國際貿易」減列187,352千元,科目自行調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72案。

272、

106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列「國際貿易」項下「貿易行政與管理」預算35,882千元,其中辦理國際經貿政策研究中心計畫預算29,500千元。台灣與各主要國家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等進度落後,ECFA後續協商更是停擺多時,造成台灣在全球貿易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另,世界各國反自由貿易聲浪漸起,國際情勢面臨諸多困難及風險。查該國際經貿政策研究中心計畫主要目的係協助政府參與國際經貿議題及談判,在台灣面臨自由貿易障礙、其計畫成效未能彰顯下,該計畫仍較上年度增列預算950千元,允宜檢討計畫成效,俾確實協助我國在經貿事務之能見度。爰提案減列預算1,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0萬元。

進行第273案。

273、

106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列「國際貿易」項下「貿易行政與管理」預算35,882千元,其中「臺美經貿諮商合作會議6人次10天之國外旅費」編列846千元,然近年來我國出口疲弱現象未能改善,對主要市場美國出口表現欠佳,衰退幅度高達7.6%,已對我國經濟產生極大影響,顯見國貿局在對美的貿易策略上亟需調整。為健全我國產業發展,提高我國國際貿易競爭力,爰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經濟部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273、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列「國際貿易」項下「貿易行政與管理」預算35,882千元,其中「臺美經貿諮商合作會議6人次10天之國外旅費」編列846千元,然近年來我國出口疲弱現象未能改善,對主要市場美國出口表現欠佳,衰退幅度高達7.6%,已對我國經濟產生極大影響。爰要求國貿局在對美的貿易策略上予以調整,以健全我國產業發展,提高我國國際貿易競爭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74案。

274、

106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列「國際貿易」項下「貿易行政與管理」預算35,882千元,其中「舉辦駐外單位商務人員會議15人次4天之國外旅費」編列1,216千元,該會議目的為協助駐外單位推動經貿工作,然近年來我國出口疲弱現象未能改善,對主要市場-中國大陸、東協10國、美國及日本出口表現均欠佳,衰退幅度分別高達9.4%、7.1%、7.6%及1.8%,出口惡化對我國經濟影響甚大,顯見該會議應檢討其成效,擬定積極對外經貿政策。爰提案凍結預算10,000千元,俟國貿局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274、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列「國際貿易」項下「貿易行政與管理」預算35,882千元,其中「舉辦駐外單位商務人員會議15人次4天之國外旅費」編列1,216千元,該會議目的為協助駐外單位推動經貿工作,然近年來我國出口疲弱現象未能改善,對主要市場-中國大陸、東協10國、美國及日本出口表現均欠佳,衰退幅度分別高達9.4%、7.1%、7.6%及1.8%。出口惡化對我國經濟影響甚大,爰要求國貿局檢討該會議成效並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並擬定積極對外經貿政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77案。

277、

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3款第3項第2目「國際貿易」項下編列國外旅費2,062千元,國貿局106年度因應政府新南向政策之步調,於106年度預算案除配合將「新南向政策─建立經貿對話機制」列為年度施政目標外,更將其列入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以促成我國與東協及南亞國家經貿官員(副局長級以上)正式經貿對話或機制為衡量標準,又該局106年度之年度施政目標主軸為「拓展經貿布局」,故其建立東協及南亞諸國之經貿對話機制,主要目的係以經貿對話確保拓銷之成果,期藉由與新南向目標國建立副局長級以上經貿對話機制,得以推動簽署與拓銷相關合作備忘錄,使經貿合作得以制度化並確實落實,並優先解決我市場進入障礙,但是東協已經站滿大象,不論是東協加一、東協加三、東協加六、甚至東協加八,都無台灣立錐之地,新南向明顯將會是失敗的政策方針,為撙節開支。爰提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有關「國際貿易」國外旅費部分刪減50%,「國外旅費」歲出改列為1,031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78案。

278、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國際貿易」項下「興建國際展覽館」編列1,500,000千元,主要係配合政策規劃辦理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

惟國貿局在桃園市、臺中市興建國家會展中心之綜合規劃報告未完成前,即倉促提出「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計畫,並編入106年度預算案。且在桃園、臺中兩地興建會展中心之必要性、市場性及經濟效益,興建規模、規劃構想及財務規劃,整體定位及經營策略,地方政府興建意願等皆未完成相關規劃。

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並凍結30%,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提出「興建桃園、臺中、臺南國家會展中心之成本效益評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0案。

280、

國貿局為強化現有南港展覽館之會展競爭力,辦理「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原預計101年完工,因執行未當,經4次修正後延至107年8月底止,且藉由自償率大幅提升,引入推廣貿易基金負擔多數建設經費,將低公務預算支負荷,顯示計畫事前規劃與財源籌措,有欠縝密與周詳。要求經濟部國貿局該局應加強計畫控管機制改善工程屢延宕問題,並加強事前財源籌措規劃,以利我國後續展館之興設暨推廣貿易基金財務之健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1案。

281、

國貿局建立8個目標國之對話機制,106年度將「新南向政策─建立經貿對話機制」關鍵績效指標之年度目標值訂為13項,僅增加5項,對國貿局之激勵效果較不顯著,目標值設定及衡量標準容有檢討空間;要求應增加該指標之評估方式,如簽署與拓銷相關合作備忘錄之目標國家家數,以更有利於我國企業於該目標國境內之貿易拓展、投資保護及產業生根發展。

說明:

一、國貿局106年度因應政府新南向政策之步調,於106年度預算案除配合將「新南向政策─建立經貿對話機制」列為年度施政目標外,更將其列入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以促成我國與東協及南亞國家經貿官員(副局長級以上)正式經貿對話或機制為衡量標準,年度目標值設為13項。

二、106年度之年度施政目標主軸為「拓展經貿布局」,故其建立東協及南亞諸國之經貿對話機制,主要目的係以經貿對話確保拓銷之成果,期藉由與新南向目標國建立副局長級以上經貿對話機制,得以推動簽署與拓銷相關合作備忘錄,使經貿合作得以制度化並確實落實,並促請優先解決我市場進入障礙。

三、經濟部為配合推動新南向政策,全面提升我國與新南向目標國家經貿格局並加強多元、多面向的雙向交流。對於新南向政策之18個目標國(東協10國及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斯里蘭卡、不丹、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目前已與東協10國中之7國(包括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泰國、緬甸及印尼)建立官方經貿對話平臺,南亞部分,已與印度建立對話平臺;未來將持續建構其他尚未建立對話平臺新南向政策目標國之官方經貿對話平臺,以落實貿易、投資、產業等方面之合作,排除貿易及投資障礙,營造友善的經貿環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2案。

282、

國貿局將建構南北區域會展諸新,型塑會展產業聚落效應列為年度施政目標之一,全力提升我國會展國際地位,惟我國舉辦國際會議之全球排名與亞洲排名停滯不前,且高雄市之城市會展排名更大幅下滑,整體產業推動成效仍有加強空間。要求國貿局應有效運用相關展館之啟用,爭取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與大型國際展覽,積極強化南北雙會展中心之競爭力。

說明:

一、國貿局106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為「建構南北區域會展中心,型塑會展產業聚落效應:盤點會展設施與需求,整合中央與地方會展資源,擘劃會展產業發展藍圖,提升城市國際形象與競爭力,協助廠商開拓國內外市場,增加貿易機會,振興經濟。」並於所管轄之推廣貿易分基金項下編列相關計畫經費。

二、依據ICCA(International Congress and Convention Association,國際會議協會)2013年至2015年協會型國際會議─國家別排名統計資料,我國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之全球排名與亞洲排名分別由2013年之第33名及第7名,於2014年升至第28名及第4名,但2015年排名卻復降至2013年之名次,被新加坡、印度及泰國等國超越;且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場次由2013年122次至2015年僅增加2場次為124次,顯示該局爭取國際會議在台舉辦及提升我國會展國際地位之成效不彰,應徹底檢討。

三、依據ICCA之2013年至2015年協會型國際會議─城市別排名統計資料,台北市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由2013年78場次增加至2015年90場次,世界排名及亞洲排名則由2013年之第28名與第7名提升至2015年之第22名與第6名,但被曼谷及東京等超越;高雄市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由2013年15場次減至2015年12場次,世界排名及亞洲排名則由2013年之第159名與第31名快速滑落至2015年之第207名與第40名,城市之會展競爭力趨弱。鑒於高雄展覽館已於103年4月起正式營運,該局應有效運用該展館之啟用,爭取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與大型國際展覽,積極強化南北雙會展中心之競爭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3案。

283、

國貿局在桃園市、臺中市興建國家會展中心之綜合規劃報告未完成前,倉促提出「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計畫,並編入106年度預算案送交本院審議,惟該計畫桃園、臺中兩地之先期綜合規劃報告之諸多項目,包括:在當地興建會展中心之必要性、市場性及經濟效益,興建規模、規劃構想及財務規劃,其整體定位及經營策略,地方政府興建意願,是否已覓妥符合興建條件之適宜基地,地方政府須配合辦理之事項等,尚付之闕如。該計畫除預算案表達欠完整及不利本院預算審議,復因倉促推動,恐重蹈前述南港展館擴建計畫興建過程之覆轍,要求實應先行整合業界及地方政府等各方意見,審慎辦理事前規劃,妥覓財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4案。

284、

近年來我國產業受他國之反傾銷/反規避調查案件快速增加,且調查後多被課徵反傾銷稅,不利我國產業出口競爭力;又受兩岸經貿往來日益密切影響,常與中國大陸同時或相繼遭反傾銷調查與反傾銷措施,成為我國出口產業潛在風險,要求經濟部國貿局應協助產業妥為因應,俾降低衝擊。

說明:

一、按WTO規範,其會員如遭遇其他會員國之進口傾銷,可依據反傾銷協定,採取「反傾銷措施」,最常見之救濟措施為課徵反傾銷稅,現已成為WTO會員主要貿易保護工具之一。參據近年來我國遭他國反傾銷/反規避調查及課徵反傾銷稅情形,顯示我國被課徵反傾銷稅日趨嚴重。

二、我國遭他國進行反傾銷調查案件數,由100年9件增至102年18件,101年甚至高達22件,104年降至9件;而遭他國調查判決課徵反傾銷稅案件數,亦由100年5件增至102年12件,104年降至9件,遭課稅產業包括化學品、鋼鐵品、晶矽太陽能產品、隨身碟等,多為我國重要出口產業,不利產業出口競爭力,甚有產業外移隱憂。

三、我國原本鮮少遭反規避調查,101年卻驟增為4件,104年仍有3件,多係因中國大陸產品遭課徵反傾銷稅後,我國部分業者進口該等產品偽標成我國產製品後出口,造成他國對我國進行反規避調查,如歐盟對我國之太陽能、自行車及螺絲等之反規避調查並採取反規避措施,將原對中國大陸之反傾銷稅擴大適用於本國產品。

四、100年我國遭反傾銷/反規避調查案件9件中,高達8件係我國與中國大陸同時或先後遭反傾銷/反規避調查案件,占全部遭調查案件比重逾8成,104年我國遭反傾銷/反規避調查案件12件中,其中11件係我國與中國大陸同時或先後遭反傾銷/反規避調查案件,顯示我國近年遭反傾銷/反規避調查與中國大陸有高度關連性。又我國同時或先後與中國大陸遭判決課徵反傾銷稅案件占全部案件比率亦偏高,102年比率更高達100%,104年比率亦逾7成,使我國已成為他國制裁中國大陸傾銷之連帶對象。

五、近年我國遭反傾銷/反規避調查後,多被課徵反傾銷稅,100年完成8件調查中,8件被課稅(比率100%);101年完成22件調查中,20件被課稅(比率90.9%),104年完成14件調查中,9件被課稅(比率64.3%)課稅比率偏高。國貿局對於我國廠商遭他國反傾銷調查等案件,除提供相關調查資訊,亦訂有補助辦法。惟近年貿易壁壘事件頻起,中國大陸成為他國重點鎖定目標之一,我國亦常受波及,為免我國產業屢陷於被反傾銷調查及反傾銷措施中,應加強宣導並協助廠商控管相關風險,並有效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及其他資源,俾降低對產業衝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6案。

286、

鑒於僑外投資向為影響我國總要素生產力重要因素之一,然近幾年無論官方資料,抑或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公布之外國直接投資狀況,均呈現僑外來台投資金額遠落後於鄰近國家,同時自我國流出對外投資金額居高不下,凸顯近幾年來我國投資環境確實存在若干問題,導致廠商大量出走,而國外投資卻對台裹足不前,要求行政院儘速謀妥解決方案。

說明:

一、外國投資挾著豐沛資金、技術、管理及行銷技巧等優勢,對一國經濟之發展,包括帶動產業升級、提升研發技術、創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成長、擴展國際貿易及增加稅收等均有相當助益,因此,世界各國莫不運用行政獎勵、金融優惠、抑或利用租稅減免、改善投資環境等諸多措施積極從事招商,以吸引外國實質投資流入。

二、我國政府除鼓勵廠商放眼國際根留台灣,並推動產業升級與企業營運總部等政策,期能協助企業將核心價值與競爭力植基國內。然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與外人來台直接投資之金額存量比逐年攀升,已由94年度之2.39倍,升高至104年度之4.55倍,且近3年(102年度至104年度)海外直接投資均呈現淨流出,其中104年度流出金額高達123億5,800萬美元,相對於鄰近之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印尼、泰國、越南及馬來西亞等國同期間投資資金為淨流入情況,顯示國內投資環境確實存在若干問題:

三、依據經濟部公告之投資市場統計資料,100年度至104年度5年內核准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金額計260億1,473萬8千美元,而同期間核准對外投資金額為350億6,661萬2千美元、對中國大陸投資金額為576億0,084萬7千美元,對外投資(含中國大陸)合計926億6,745萬9千美元,亦即最近5年內核准自我國淨流出投資數額達666億5,272萬1千美元。

四、根據中央銀行公布之國際收支統計,最近5年度(100年度至104年度)外國來台直接投資總額僅101億美元,然而同期間我國對外(含中國大陸)直接投資總額為676億0,800萬美元,意即近5年內由台灣淨流出直接投資數額達575億0,800萬美元(詳附表2),導致對外直接投資與來台直接投資之餘額差距日益擴大。依據央行統計顯示,截至104年底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與來台直接投資餘額差距累計已達2,364億1,100萬美元,較94年底之601億7,400萬美元,已成長逾2.93倍,顯見我國資金外流情況頗為嚴重。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7案。

287、主決議

經濟部國貿局「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未符合國家財政方針,同時影響我國會展相關產業發展,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說明:經濟部國貿局「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於97年7月3日核定與臺北市政府合作推動南港展館擴建計畫,總經費63.67億元,預計於101年底完工,經查興建期程經4次延長,計畫期程也一再延宕,計畫總經費也增加至72.66億元,未符合國家財政方針,同時影響我國會展相關產業發展,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8案。

288、主決議

臺灣出口貿易約占GDP之七成,主要出口貨物之機械用具、機械零組件、紡織品、航空器等相關產業聚落,均群聚於中臺灣。經查106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6126201000國際貿易」項下分支計畫「03興建國際展覽館」編列高達15億元之預算,將配合政策辦理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之規劃。未來待「臺中市產業國際展覽中心」興建完成後,將可服務中臺灣各產業,作為中臺灣的國際銷售展點。

我國長期以來國際貿易活動之推廣規劃多偏重於北臺灣及南臺灣,並已於臺北市及高雄市完成會展中心之興建。另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度預算書之進一步說明,有關大臺南會展中心之計畫.業已經行政院105年8月3日核定,並自執行106年1月起開始執行。

惟中臺灣產業之發展,顯對我國國際貿易有重大貢獻;如長期忽略中臺灣對於國際展覽中心之需求,無形中增加業者之參展成本,亦不能發揮中彰投雲嘉「前店後廠」的最大優勢。爰此,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盡快於106年6月前完成「臺中市產業國際展覽中心」之規劃,藉此結合清泉崗國際機場及臺中港之雙港利基,俾以帶動更多中臺灣之產業邁向國際化。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92案。

292、

一、該科目預算係登記之規費收入,然104年度決算數為1億6,092萬8千元,106年度歲入顯有低估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規費收入─登記費」增加5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增列10萬元。

進行第293案。

293、

一、該科目預算係場地使用之規費收入,然105年度預算數為265萬元,106年度歲入顯有低估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規費收入─場地設施使用費」增加5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增列10萬元。

進行第294案。

294、

一、該科目預算係檢驗服務之規費收入,然105年度預算數為1億1,204萬2千元、104年決算數為9,294萬4千元,106年度歲入顯有低估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規費收入─服務費」增加2,0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增列20萬元。

進行第295案。

295、

一、該科目預算係出售國家標準資料及國外標準授權之雜項收入,然104年決算數為1,784萬2千元,106年度歲入顯有低估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規費收入─服務費」增加3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增列30萬元。

進行第296案。

296、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編列大陸地區旅費1,417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83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83萬元。

進行第298案。

298、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1,417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以此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00案。

300、

106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編列「建立及維持度量衡標準」項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整體運作」預算328,817千元,其中委辦費即編列328,317千元,佔整體項目預算99.8%。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法定執掌,標準檢驗局掌理事項包括標準、度量衡、檢驗政策及法規之研擬、國家標準之研究等事項。如今卻將相關職責幾近全數委外,顯有不當。爰提案減列「建立及維持度量衡標準─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整體運作」委辦費預算80,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300、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編列「建立及維持度量衡標準」項下「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整體運作」328,817千元,其中委辦費編列328,317千元,佔整體項目預算99.8%,該局職司我國度量衡業務,負責全國最高量測實體標準之建立與維持,以提供各界所需之量測標準,建立我國度量衡校正追溯體系,如長度、質量、電量、時間、游離輻射等17項領域量測標準追溯鏈,以確保國內量測一致性及準確性,滿足業界與科技發展需求,鑑於建立及維持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須具有高階技術人力及高端精密設備,為充分運用國內資源,避免重複投資並兼顧國內需求,該局委外辦理雖有其必要性,惟乃請該局針對委外辦理之部分加強監督,以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及維護交易公平。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01案。

301、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單位106年度預算建立及維持度量衡標準工作計畫『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整體運作』科目委辦費預算金額328,31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刪減新台幣500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第302案。

302、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整體運作等相關經費,其中委辦費列3億2,831萬7千元,佔此分支計畫99.85%,然相關計畫與經費內容卻付諸闕如,顯有浮編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建立及維持度量衡標準─01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整體運作」刪減100萬元、凍結3,000萬元,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研謀改善,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0萬元。

進行第304案。

304、修正案

一、該科目預算係推動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等相關經費,其中委辦費佔此分支計畫99.50%,然相關計畫與經費內容卻付諸闕如,顯有浮編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建立及維持度量衡標準─02推動兩岸標準劑量檢驗認證合作」凍結100萬元,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研謀改善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

進行第305案。

305、修正案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3款第4項第2目「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項下編列預算138,766千元,較前一年度之預算99,043大增近30%,係新增新興能源產品檢測標準與驗證技術計畫經費53,949千元,新增離岸風力機檢測技術及驗證平台計畫經費21,460千元,新增商品情報服務計畫總經費157,563千元,分4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5,000千元等。惟蔡政府能源政策不明,儘管離岸風力機的測試條件非常嚴格,若能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相關測試之測試場,並配合台灣地理氣候環境,針對颱風來襲時進行相關數據量測,未來將可運用測試場環境數據的分析結果,導入抗颱的國際新標準,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但離岸風機之碼頭與工作船均尚未建置,且離岸風機之發電成本高達5.5元以上,是否具有綠電消費市場誘因尚待觀察。爰提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本目「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凍結1,000萬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0萬元。

進行第306案。

306、

106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編列「建立及維持國家標準」項下「國際標準研析暨國家標準調和」預算6,047千元,其中委辦費即編列5,470千元,佔整體項目預算90%。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法定執掌,標準檢驗局掌理事項包括標準、度量衡、檢驗政策及法規之研擬、國家標準之研究等事項。如今卻將相關職責幾近全數委外,顯有不當。爰提案減列「建立及維持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研析暨國家標準調和」委辦費預算6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306、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編列「建立及維持國家標準」項下「國際標準研析暨國家標準調和」預算6,047千元,其中委辦費即編列5,470千元,佔整體項目預算90%。為利國家標準與國際接軌,並蒐集國際間最新制定標準資訊(如:第3代合作夥伴計畫(3GPP)係發展第五代行動通訊及物聯網之最新標準),然因我國並非ISO(國際標準化組織)、IEC(國際電工委員會)等國際標準組織之會員,以官方身分無法參加該等國際會議,因此標準檢驗局委託相關法人以民間身分參與國際會議,借重該等法人之專業能力協助我國國家標準之制修訂業務,該項委辦業務雖有其必要性,惟建請該局針對委外辦理部分加強監督,以加速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調和,減少技術性貿易障礙,提升國際競爭力,並營造我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有利環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09案。

309、修正案

一、該科目預算係參與網路通訊產業國際標準制定等相關經費,其中委辦費佔此分支計畫100%,然相關計畫與經費內容卻付諸闕如,顯有浮編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02網路通訊國際標準分析及參與制定」凍結100萬元,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研謀改善,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

進行第310案。

310、

106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編列「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項下「新興能源產品檢測標準與驗證技術」預算53,949千元,辦理小型風力機測試國家標準與關鍵零組件檢測驗證、太陽光電標準檢測驗證平台維護與系統評估、室內光能源產品標準檢測驗證、社區型智慧家庭節電系統標準檢測、新興節能科技產品檢測技術研究等業務。惟該項預算53,949千元中,委辦費即佔計畫總經費25,500千元。標準檢驗局掌理事項包括標準、度量衡、檢驗政策及法規之研擬、國家標準之研究等事項,將計畫近半業務全數委外,顯有不當,亦恐產生政府業務大量外包之不良印象,有失標準檢驗局政府幕僚之角色及功能。爰提案減列「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新興能源產品檢測標準與驗證技術」委辦費預算1,000千元,待標準檢驗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

進行第311案。

311、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單位106年度預算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計畫『離岸風力機檢測技術及驗證平台』科目委辦費預算金額12,24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凍結新台幣1,000千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

進行第312案。

312、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單位106年度預算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計畫『商品情報服務』科目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金額24,00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刪減新台幣200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0萬元。

進行第313案。

313、修正案

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3款第4項第4目「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項下編列預算445,669千元,較前一年度之預算426,426增加,係新增推動太陽能光電產業品質可靠度及低碳足跡評估等經費13,240千元,惟蔡政府再生能源政策不明,且太陽能發電廠雖然能夠減少空氣的污染,但需要大量面積。在地窄人稠、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達644人,全世界國家排名為第10名的臺灣,要建置數量如此多的大型太陽能發電廠,需要相當的努力與協調,現階段太陽能光電所需之一萬公頃土地尚無著落,民眾對於是否與民爭地,捨良田而種電之疑慮甚深,且太陽能光電之發電成本高達4.7-6.5元以上,是否具有綠電消費市場誘因尚待觀察。爰提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本目「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凍結2000萬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00萬元。

進行第315案。

31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單位預算書(62頁)106年度歲出預算第13款4項4目「61263102000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分支計畫04「企劃檢驗驗證及國際事務」經費2,025萬8千元,工作內容之一為宣導消費者認識商品安全標章及選用檢驗合格商品,並運用商品事故通報,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且自98年3月起建置「商品安全資訊網」,提供商品事故線上通報功能及商品安全資訊,然商品安全資訊網註冊人數偏低,且消費者利用線上商品事故通報案件甚少,部分瑕疵商品連年通報事故,召回成效不足,致同類商品頻生事故,造成民眾財產損失!故擬凍結3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17案。

317、

106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編列「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項下「企劃檢驗驗證及國際事務」預算20,258千元,辦理消費者保護、檢驗行政與管理、國際事務、管理系統驗證與查證規劃、管理及執行等業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置「商品安全資訊網」,惟民眾使用網站之商品事故線上通報機制偏低;且部分瑕疵商品因召回成效不足,致連年仍通報商品安全事故,該局宜加強改善,俾有效保護消費者之商品安全權益。爰提案凍結「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企劃檢驗驗證及國際事務」預算5,000千元,俟經濟部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18案。

318、

106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編列「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項下「企劃檢驗驗證及國際事務」預算20,258千元,辦理消費者保護、檢驗行政與管理、國際事務、管理系統驗證與查證規劃、管理及執行等業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置「商品安全資訊網」,惟民眾使用網站之商品事故線上通報機制偏低;且部分瑕疵商品因召回成效不足,致連年仍通報商品安全事故,該局宜加強改善,俾有效保護消費者之商品安全權益。爰提案凍結「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企劃檢驗驗證及國際事務」預算5,000千元,俟經濟部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318、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編列「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項下「企劃檢驗驗證及國際事務」預算20,258千元,辦理消費者保護、檢驗行政與管理、國際事務、管理系統驗證與查證規劃、管理及執行等業務。該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建置「商品安全資訊網」,提供民眾事故線上通報功能、國外商品瑕疵訊息、市售商品檢測結果、商品召回、違規商品等資訊,對揭露商品安全相關資訊,提升消費者商品安全意識已見成效;以除濕機為例,已陸續公告瑕疵除濕機召回訊息(計12個品牌、54個型號),並已召回217,870臺。惟仍請該局強化「商品安全資訊網」之推廣,以提高國人對該資訊網之使用率,並請該局加強市場商品之監督管理,俾有效保護消費者之商品安全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21案。

321、主決議

標準檢驗局設有6個分局,負責辦理各項檢驗、驗證及受託試驗等業務,惟近年因部分檢驗及受託試驗業務大幅萎縮所致,部分分局歲入達成率連年偏低,要求對其預算編列及單位業務與人力配置應做妥適調整。

說明:

一、標準檢驗局106年度預算編列「審查費」收入7億4,111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7億1,580萬9千元增加3.54%)及「登記費」收入1億5,680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1億4,180萬3千元增加10.58%);另編列「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經費4億4,566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4億2,642萬6千元增加4.51%)。又該局設有基隆分局、新竹分局、臺中分局、臺南分局、高雄分局、花蓮分局等6分局,負責執行轄區內進出口及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商品驗證登錄、工廠檢查、自願性產品驗證、度量衡器檢定(檢查)、糾紛度量衡器鑑定、商品特約檢驗及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等業務。

二、據近年各分局之歲入達成率情形,高雄分局100年度至104年度之達成率均未及9成,花蓮分局自102年度起達成率持續下降。該局說明係該等分局因農工礦產品、電子產品檢驗、內銷商品檢驗量持續萎縮,又受國際原油價格下滑,石油製品進口及內銷報驗金額降低,且104年起板材類型式試驗廠商大多轉往指定實驗室辦理,託試驗案件減少等因素所致,部分檢驗及受託試驗業務大幅萎縮已成趨勢;另花蓮分局歲入決算數由100年度2,379萬3千元遽減至103年度675萬5千元,減幅高達71.61%,據該局說明係因103年起停止受理行政院農委會委託試驗肥料,檢驗收入減少1,661萬2千元,104年度則因實際受理委託試驗案件數不如預期所致,該分局主要檢驗業務已大幅縮減。為如實表達各分局業務辦理現況,允覈實編列各分局歲入預算,並宜就部分分局業務大幅萎縮後,相關業務及人力運用作妥適調整,俾提高行政機關運作效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24案。

324、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列大陸地區旅費830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83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26案。

326、

106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列「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項下「健全專利基礎架構」預算154,360千元,其中強化專利資訊檢索及運用計畫編列47,266千元,辦理專利資料整備、專利檢索效能及檢索資源與國際調和化等。其中資料連線使用費編列13,556千元、申請案「書面文件電子化」作業24,000千元,惟前二項作業合計共佔計畫總支出近四分之一,卻未詳細說明,恐有預算浮濫編列疑慮。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待智慧財產局提出詳細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

進行第327案。

327、

一、該科目預算係資料庫連線使用等經費,然相關計畫與資料庫內容卻付諸闕如!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01健全專利基礎架構─權利使用費」凍結300萬元,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謀改善,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328案。

328、

一、該科目預算係健全與強化專利檢索及運用計畫等相關資訊服務經費,然相關計畫與內容卻付諸闕如!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01健全專利基礎架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凍結300萬元,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謀改善,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329案。

329、

一、該科目預算係健全與強化專利檢索及運用計畫等相關資訊服務經費,然相關計畫與內容卻付諸闕如!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01健全專利基礎架構─資訊服務費」凍結300萬元,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謀改善,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330案。

330、修正案:

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3款第5項第l目「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項下「強化產業智財創新能量」編列「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經費1,000萬元,辦理設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推廣宣導培訓課程與能力認證制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與特定機構合作培訓產官學研各界所需智慧財產專業人才,建立國內外智財專業知識交流平台及辦理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赴歐美亞太地區等智財機構訓練等工作,其中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智慧財產人員培訓工作715萬2千元,惟報名及取得認證人數均偏低,推廣度有待加強,相較同期間培訓智慧專業人員3,856人,認證報名之踴躍性尚有不足,致目前累計取得資格人數更為偏少,爰提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關「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部分凍結20%,至經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32案。

332、

106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列「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項下「強化產業智財創新能量─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預算10,000千元,辦理設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推廣宣導培訓課程與能力認證制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與特定機構合作培訓產官學研各界所需智慧財產專業人才,建立國內外智財專業知識交流平台及辦理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赴歐美亞太地區等智財機構訓練等工作。惟智慧財產局自99年起推動「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並舉辦認證考試,因該認證制度僅係「資格考」性質,並未取得專利師證照及執業資格,導致國內從業人士或相關人士參與率低、取得該認證人數亦偏低,顯見該局推廣不利,爰提案減列「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強化產業智財創新能量─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預算3,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332、修正案:

106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列「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項下「強化產業智財創新能量─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預算10,000千元,辦理設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推廣宣導培訓課程與能力認證制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與特定機構合作培訓產官學研各界所需智慧財產專業人才,建立國內外智財專業知識交流平台及辦理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赴歐美亞太地區等智財機構訓練等工作。惟智慧財產局自99年起推動「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並舉辦認證考試,因該認證制度僅係「資格考」性質,並未取得專利師證照及執業資格,導致國內從業人士或相關人士參與率低、取得該認證人數亦偏低,顯見該局推廣不利,爰要求智慧財產局加強推廣。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34案。

334、

一、該科目預算係健全與強化產業智財創業能量計畫等相關資訊軟硬體之經費,然相關計畫與內容卻付諸闕如!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02強化產業智財創業能量─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凍結300萬元,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謀改善,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335案。

335、

一、該科目預算係健全與強化產業智財創業能量計畫等相關資訊服務經費,然相關計畫與內容卻付諸闕如!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02強化產業智財創業能量─資訊服務費」凍結800萬元,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謀改善,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336案。

33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830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以此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38案。

338、

106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列「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項下「企劃訓練宣傳及國際合作─企劃研究與國際合作」預算3,687千元,其中「出席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相關會議及交流8人次各7天」編列385千元。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係指第二申請局利用第一申請局審查結果,即專利局間相互利用審查結果,減少重複審查工作,以加速審查相同發明專利申請案程序,有助專利積案清理及提升專利審查品質。智慧財產局自100年起陸續與美國、日本、西班牙及韓國等展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合作計畫,智慧財產局近年來積極推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機制,現已與美國、日本、西班牙及韓國等建立合作計畫,鑒於兩岸現行智慧財產權合作關係密切,爰提案凍結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企劃訓練宣傳及國際合作─企劃研究與國際合作」預算1,000元,俟經濟部提出如何利用兩岸專利業務交流機會,尋求推動兩岸PPH合作計畫之可行性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338、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列「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項下「企劃訓練宣傳及國際合作─企劃研究與國際合作」預算3,687千元,其中「出席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相關會議及交流8人次各7天」編列385千元。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係指第二申請局利用第一申請局審查結果,即專利局間相互利用審查結果,減少重複審查工作,以加速審查相同發明專利申請案程序,有助專利積案清理及提升專利審查品質。智慧財產局自100年起陸續與美國、日本、西班牙及韓國等展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合作計畫,智慧財產局近年來積極推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機制,現已與美國、日本、西班牙及韓國等建立合作計畫,鑒於兩岸現行智慧財產權合作關係密切,爰要求智慧財產局利用兩岸專利業務交流機會,尋求推動兩岸PPH合作計畫之可行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原案修正為決議。

進行第339案。

339、

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3款第5項第3目「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項下「企劃訓練宣傳及國際合作」編列「企劃研究與國際合作」經費368萬7千元,辦理智慧財產權政策之整體性擬定,並參與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全球合作、區域合作及雙邊合作等,以加強國際及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惟我國已推動與美國、日本、西班牙及韓國等國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合作計畫,唯獨對於國人申請發明專利最多的中國大陸並未有相關合作計畫,鑒於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制度具有嘉惠兩岸專利申請人及減輕兩岸專利局工作負擔之效益,爰提案凍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關「企劃研究與國際合作」預算,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與詳細執行計畫,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339、修正案

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3款第5項第3目「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項下「企劃訓練宣傳及國際合作」編列「企劃研究與國際合作」經費368萬7千元,辦理智慧財產權政策之整體性擬定,並參與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全球合作、區域合作及雙邊合作等,以加強國際及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惟我國已推動與美國、日本、西班牙及韓國等國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合作計畫,唯獨對於國人申請發明專利最多的中國大陸並未有相關合作計畫,爰要求智財局應加強制定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制度以嘉惠兩岸專利申請人及減輕兩岸專利局工作負擔。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40案。

340、

106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列「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項下「專利行政及審查」預算68,468千元,推動專利權管理、審查、專利舉發再審查及行政爭訟及執行清理專利積案計畫等業務。國際貿易局自民國101年起推動清理專案積案計畫,平均專利審結期間自98年底36.8個月縮短至104年底22.9個月,代辦件數則由14萬件下降至7萬2,510件。惟近三年專利受理連三年下降,自102年度83,211件下降至104年73,627件,呈現下降趨勢,平均專利審結期間應可加速縮短。爰此,提案凍結1,000千元,待智慧財產局提出積案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

進行第341案。

341、主決議

專利權已成為影響高科技產業競爭發展之關鍵要素,尤其我國廠商頻頻成為被控告專利侵權對象,其中不乏知名廠商,更凸顯出此議題之重要性。經統計,2005年至2015年我國廠商在美國法院被控告專利侵權之訴訟計578件,且逐年攀升,其中電腦業183件居冠、手機業123件居次、IC業及網通業分居第3及第4名(詳附表2),均為我國主力產業,且亦均為知名品牌大廠,如宏達電、宏碁、華碩、友訊、台灣國際航電(Garmin)、友達及奇美電等,屢面臨國際專利訴訟威脅,若未能積極因應,恐使我國廠商在自創品牌或轉型品牌經營時遭遇嚴重打擊。()我國廠商產品對美出口因美國關稅法337條款調查而備受打擊:1.企業在美國專利權遭人侵害時,專利權人除於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專利侵害訴訟外,亦可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ITC)提起關稅法337條款不公平競爭控訴。對於違反美國關稅法337條款專利侵權案件,ITC因其審理時間與程序較美國一般民事訴訟法院程序快速且簡易,加上ITC若確認違反美國關稅法337條款時,即可發出局部或全面排除令之保護措施,禁止侵權物品輸入美國及銷售,形同喪失美國市場之資格,因此ITC行政訴訟儼然成為成為美國企業阻止競爭者進入美國市場最便捷之方式。2.經統計,2005年至2015年我國廠商遭受其他廠商依美國關稅法337條款控告計156件,其中IC業為46件居冠、電腦業40件居次,LCD及LED分居第3及第4名(詳附表3)。由於337條款應訴時間短、程序複雜,訴訟難度高、費用高昂,且不應訴即可能敗訴,被訴廠商若未能及時因應,對公司營運將造成極大損害。()國內研究機構提起之反制訴訟或控告案件寥寥可數,反制訴訟能量不足:我國廠商屢面臨國際專利訴訟威脅,國內研究機構提起之反制訴訟或控告卻寥寥無幾,2005年至2015年期間,工研院對LG及Samsung(三星)向美國法院提起專利訴訟計11案;暨向美國ITC對LG提起專利侵權控訴2案(詳附表4),顯示研究機構雖擁有大量專利,惟當國內廠商面臨國際訴訟之際,卻缺乏防禦及反制之專利技術,致助益有限。綜上,全球智慧財產權爭議如火如荼展開,我國廠商之產品輸出美國市場,屢遭受國際專利訴訟威脅及美國關稅法337條款之控告,惟國內研究機構提起之反制訴訟或控告寥寥可數,顯示研究機構產出之專利數量雖多,惟高達數千件專利獲證多年卻未被市場運用,且專利保護力度不足,對於國內廠商智財訴訟支援之助益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及督促經濟部正視「國內業者面對國際侵權興訟之困境」,爰要求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整體智財戰略與專利布局,盤點及整合既有專利,協助國內廠商面對國際侵權興訟之困境」之檢討報告,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341、修正案

主決議

專利權已成為影響高科技產業競爭發展之關鍵要素,尤其我國廠商頻頻成為被控告專利侵權對象,其中不乏知名廠商,更凸顯出此議題之重要性。經統計,2005年至2015年我國廠商在美國法院被控告專利侵權之訴訟計578件,且逐年攀升,其中電腦業183件居冠、手機業123件居次、IC業及網通業分居第3及第4名(詳附表2),均為我國主力產業,且亦均為知名品牌大廠,如宏達電、宏碁、華碩、友訊、台灣國際航電(Garmin)、友達及奇美電等,屢面臨國際專利訴訟威脅,若未能積極因應,恐使我國廠商在自創品牌或轉型品牌經營時遭遇嚴重打擊。()我國廠商產品對美出口因美國關稅法337條款調查而備受打擊:1.企業在美國專利權遭人侵害時,專利權人除於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專利侵害訴訟外,亦可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ITC)提起關稅法337條款不公平競爭控訴。對於違反美國關稅法337條款專利侵權案件,ITC因其審理時間與程序較美國一般民事訴訟法院程序快速且簡易,加上ITC若確認違反美國關稅法337條款時,即可發出局部或全面排除令之保護措施,禁止侵權物品輸入美國及銷售,形同喪失美國市場之資格,因此ITC行政訴訟儼然成為成為美國企業阻止競爭者進入美國市場最便捷之方式。2.經統計,2005年至2015年我國廠商遭受其他廠商依美國關稅法337條款控告計156件,其中IC業為46件居冠、電腦業40件居次,LCD及LED分居第3及第4名(詳附表3)。由於337條款應訴時間短、程序複雜,訴訟難度高、費用高昂,且不應訴即可能敗訴,被訴廠商若未能及時因應,對公司營運將造成極大損害。()國內研究機構提起之反制訴訟或控告案件寥寥可數,反制訴訟能量不足:我國廠商屢面臨國際專利訴訟威脅,國內研究機構提起之反制訴訟或控告卻寥寥無幾,2005年至2015年期間,工研院對LG及Samsung(三星)向美國法院提起專利訴訟計11案;暨向美國ITC對LG提起專利侵權控訴2案(詳附表4),顯示研究機構雖擁有大量專利,惟當國內廠商面臨國際訴訟之際,卻缺乏防禦及反制之專利技術,致助益有限。綜上,全球智慧財產權爭議如火如荼展開,我國廠商之產品輸出美國市場,屢遭受國際專利訴訟威脅及美國關稅法337條款之控告,惟國內研究機構提起之反制訴訟或控告寥寥可數,顯示研究機構產出之專利數量雖多,惟高達數千件專利獲證多年卻未被市場運用,且專利保護力度不足,對於國內廠商智財訴訟支援之助益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及督促經濟部正視「國內業者面對國際侵權興訟之困境」,爰要求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目前智財戰略綱領之辦理情形」之檢討報告,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42案。

342、

鑒於我國廠商之產品輸出美國市場,屢遭受國際專利訴訟威脅及美國關稅法337條款之控告,然國內研究機構提起之反制訴訟或控告寥寥可數,對於國內廠商智財訴訟支援之助益有限。為有效降低國內廠商專利費用與智財權糾紛之風險,要求行政院應盤點現行產業鏈技術缺口,積極規劃整體智財戰略與專利布局,形成完整、嚴密之專利保護網。

說明:

一、106年度總預算案科學支出編列1,169億2,468萬元,較105年度增加48億9,393萬5千元,約增4.37%;並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112億0,669萬8千元,約增10.60%。

二、依據科技部全國科技動態調查─統計查詢資料顯示,政府研發預算由94年897.44億元增至103年1,096.78億元,增加22.21%;技術貿易逆差由94年之438.77億元大幅攀升至103年之1,293.60億元(增幅達194.82%)。

三、專利權已成為影響高科技產業競爭發展之關鍵要素,尤其我國廠商頻頻成為被控告專利侵權對象,其中不乏知名廠商,更凸顯出此議題之重要性。經統計,2005年至2015年我國廠商在美國法院被控告專利侵權之訴訟計578件,且逐年攀升,其中電腦業183件居冠、手機業123件居次、IC業及網通業分居第3及第4名,均為我國主力產業,屢面臨國際專利訴訟威脅,尤其專利非實施事業體之橫行,若未能積極因應,恐使我國廠商在自創品牌或轉型品牌經營時遭遇嚴重打擊。

四、經統計,2005年至2015年我國廠商遭受其他廠商依美國關稅法337條款控告計156件,其中IC業為46件居冠、電腦業40件居次,LCD及LED分居第3及第4名。由於337條款應訴時間短、程序複雜,訴訟難度高、費用高昂,且不應訴即可能敗訴,被訴廠商若未能及時因應,對公司營運恐造成極大損害。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43案。

34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年來積極推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機制,現已與美國、日本、西班牙及韓國等建立合作計畫,鑒於兩岸現行智慧財產權合作關係密切,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利用兩岸專利業務交流機會,尋求推動兩岸PPH合作計畫之可行性。

說明: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度預算案於「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項下「企劃訓練宣傳及國際合作」編列「企劃研究與國際合作」經費368萬7千元,辦理智慧財產權政策之整體性擬定,並參與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全球合作、區域合作及雙邊合作等,以加強國際及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

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係指第2申請局利用第1申請局審查結果,即專利局間相互利用審查結果,減少重複審查工作,以加速審查相同發明專利申請案程序,有助專利積案清理及提升專利審查品質。智慧財產局自100年起陸續與美國、日本、西班牙及韓國等展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合作計畫,其中美國專利商標局、日本特許廳及韓國智慧財產局為全球5大專利局之一,尤以台日PPH申請案件最為踴躍,日本人累計申請2,042件(占總申請案件比率98.9%),其次為台美PPH申請案件,美國人累計申請1,140件(占總申請案件比率79.3%),美日等國國人專利佈局較積極。據該局統計申請該機制之專利申請案,平均審結期間(自PPH文件齊備至審結之平均期間)為135天,有益專利申請人。

三、2011年至2015年國人在全球5大專利局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其中以美國及中國大陸申請案件數較多,台美間已有PPH機制,兩岸間仍未建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合作機制。查「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業於99年9月12日生效,兩岸智慧財產權合作密切,成立工作組並每年定期舉辦工作會晤,就雙方主管機關關切事項與問題進行討論並尋求共識。雖該局稱已於專利工作組會晤時提出兩岸PPH討論,且已向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提出建議,惟中國大陸持保留態度,尚未建立共識。鑒於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制度具有嘉惠兩岸專利申請人及減輕兩岸專利局工作負擔之效益,可助國人佈局專利市場,該局允就兩岸工作會晤機會,尋求合作可能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44案。

344、

經濟部水利署106年度編列預算-0251委辦費-865,207千元,惟考量水利署不乏專業人才,為平衡國家收支,爰提案減列5%,以撙節國庫支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47案。

347、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編列大陸地區旅費557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大陸地區旅費557千元本預算限定1.黃河水利委員會2.水利部發展研究中心3.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4.長江水利委員會5.第10屆上海國際水展「海峽兩岸水利科技交流研討會」五項之支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列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49案。

349、

水利署於「水資源科技發展」項下「水資源科技發展」編列148,,885千元,惟有關水利署編列水資源科技發展之項目,該項目委託學術機構辦理諸多有關水再生利用風險管理技術研發計畫、給氣候變遷對水環境之衡擊與調適研究、水旱災整備及應變科技之研究、水文觀測技術提升與發展等研究計畫等等,然而近幾年來台灣每逢礙風季節或降下大雨,經常引發多發性水災與山區土石流,顯見政府資源過度投資在研究計畫上,實務與理論無法達到衡平,往往忽略實務上落實改善相關水資源之管理與災害預防,顯見預算資源似有配置不當之嫌。爰建議凍結相關經費凍結十分三。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53案。

353、

106年度經濟部水利署第13款第6項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下「水資源企劃及保育」編列6億3,074萬2千元,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10。

說明:106年度經濟部水利署於「水資源企劃及保育」編列6億3,074萬2千元,,其中預期成果為推廣水資源保育生態,確保水源特定區水質,確保民眾飲用水之安全。經查,近年水源區管理鬆散,濫墾濫伐,或未能做好水土保持,導致颱風來襲時,水源經常處於高混濁值,無法飲用,民眾因而大量購買礦泉水,違背本預算編列預期成果,實有必要檢討相關保育企畫,爰提案凍結相關預算十分之一,待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10。

進行第355案。

355、

106年度經濟部水利署編列「水資源企劃及保育」項下「水利綜合業務─大陸地區旅費」預算55萬7千元,出席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合作工作小組相關會議。惟520後,新政府對於兩岸關係重新定調,兩岸官方往來停滯,多項交流計畫、會談等往來活動相繼中止或停止洽談,官方赴中交流、會議次數亦大幅減少。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提高預算使用效率,爰提案刪減557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355、修正案

面對全球氣候變遷衝擊影響下,海峽兩岸在土砂災害、水庫安全、防洪、節約用水、環境保育等調適議題及災害預警應變等相關水利技術交流與合作已經建立良好的合作模式,請經濟部持續維持兩岸水利技術交流,並就節水、防災預警、洪流防治、河川管理與土砂防治等面向擴大合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56案。

356、

查全台顯著下陷面積(指年下陷速率超過3公分之區域)從90年之1,529.2平方公里減少為104年之819.8平方公里,目前下陷較明顯之彰雲地雖從1,018.5平方公里減少為684.4平方公里,但下陷情況仍屬嚴重。

依據水利署觀測資料顯示,104年度雲林地區下陷速率超過3公分/年以上的鄉鎮包含有:虎尾鎮、土庫鎮、元長鄉、褒忠鄉、崙背鄉、台西鄉、四湖鄉、水林鄉、北港鎮、口湖鄉、大埤鄉、斗南鎮、麥寮鄉、二崙鄉、西螺鎮及東勢鄉等16個鄉鎮,最大年下陷速率達7.1公分/年,顯著下陷面積為658.6平方公里,竟達雲林縣總面積約51%,鄰近之彰化地區顯著下陷面積為25.8平方公里,也達彰化縣總面積約2.4%。

綜合上述資料,政府投雖投注大量資源遏阻地層下陷,時至今日所呈現之成果仍未達到預期目標,不僅危及民眾財產,更是危及公共及交通運輸建設的國安危機,是以;爰凍結凍結經濟部水利106年度預算「水資源企畫及保育」項下辦理地價水觀測網維護管理及規劃利用計畫經費15,182千元十分之一,俟經濟部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356、修正案

查全台顯著下陷面積(指年下陷速率超過3公分之區域)從90年之1,529.2平方公里減少為104年之819.8平方公里,目前下陷較明顯之彰雲地雖從1,018.5平方公里減少為684.4平方公里,但下陷情況仍屬嚴重。

依據水利署觀測資料顯示,104年度雲林地區下陷速率超過3公分/年以上的鄉鎮包含有:虎尾鎮、土庫鎮、元長鄉、褒忠鄉、崙背鄉、台西鄉、四湖鄉、水林鄉、北港鎮、口湖鄉、大埤鄉、斗南鎮、麥寮鄉、二崙鄉、西螺鎮及東勢鄉等16個鄉鎮,最大年下陷速率達7.1公分/年,顯著下陷面積為658.6平方公里,竟達雲林縣總面積約51%,鄰近之彰化地區顯著下陷面積為25.8平方公里,也達彰化縣總面積約2.4%。

綜合上述資料,政府投雖投注大量資源遏阻地層下陷,時至今日所呈現之成果仍未達到預期目標,不僅危及民眾財產,更是危及公共及交通運輸建設的國安危機,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於一個月內,就改善台灣中南部地層下陷情況擬具專案報告,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58案。

358、

水利署編列「水資源企劃及保育」項下「水資源保育及管理」─「台北水源特定區保育實施計畫第二期」編列593,,901千元。,該署尚未積極修正自來水法或擴大水資源基金收支範圍,並且建立適當的回饋機制─係由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而非相關預算由公務預算支應,難稱合理。爰建議相關經費凍結十分二,俟向立法院說明未來如何確實執行,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65案。

365、

經濟部水利署106年度單位預算書(第12、14頁)歲出預算第13款第6項第3目第3節「水資源開發及維護」編列22億250萬5千元,其中<6>新增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第3期106年度編列2億元,因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前揭計畫尚未獲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第34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0條規定及「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不符。為考量前揭工程後續執行不受影響與計畫施行成效,避免資源虛擲,爰本目「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內凍結2億元,俟經濟部水利署說明前揭工程計畫已獲行政院核定,並經審無浮報浪費情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66案。

366、

106年度經濟部水利署第13款第6項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下「水資源開發及維護」中「水資源工程」編列12億7237萬9千元,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500萬元。

說明:106年度經濟部水利署預算於「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編列「水資源工程」12億7237萬9千元,經查:國內各地水庫淤積情形嚴重,相關防淤、清淤工程計畫效能不彰,先期規劃作業也未臻周妥,復未能依核定經費分擔比例編列各該年度預算,為強化預算應用,爰提案凍結相關預算1,500萬元,俟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500萬元。

第368案保留。

進行第369案。

369、

查經濟部水利署106年度續於「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編列900萬元,主要係辦理大甲溪輸水路等工程規劃設計檢討及二階環評等工作所需。惟本計畫自始即爭議不斷,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因環評結果遭撤銷,需重新辦理相關環評作業,致影響計畫後續推動期程及執行成效。近年來因大量產業進駐臺中地區,致用水需求遽增,依本計畫規劃,預計辦理「大甲溪輸水路取水口及輸水隧道等工程」、「鯉魚潭水庫第二原水管工程」及「調度中心及周邊環境規劃」等工程。本案因涉及中科第三期工業用水與農業用水之分配、調度等爭議,以及98年莫拉克風災後須重新評估大甲溪石岡壩相關設施之安全性,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稱環評)審查過程一波三折;嗣後又有后里農民為避免影響農業灌溉用水,要求台水公司增設「內埔圳原水專管」,卻未獲台水公司等單位承諾,致迭有農民抗爭之情事發生。且本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本計畫因爭議不斷,水利署所提環境影響說明書經環保署於97年2月13日至99年6月3日共7次召開環評委員會討論後,在99年10月29日決議有條件通過,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惟前開審查結果於102年7月31日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前開裁判書指出,本案被撤銷之主因在於前開環評審查結果僅泛言應確保用水量及用水權益與確保不影響灌溉時程,惟對於應如何確保引水不致影響流域農田灌溉時程,如何確保核定之石岡壩農業計畫用水量足敷上開圳渠所流經流域農民之用,均未指明具體之作法,並不當剝奪當地居民參與環評審查程序之正當程序權利。因此本案需重新辦理相關環評作業,致影響計畫後續推動及執行,水利署評估繼續訴訟曠日廢時,於102年9月9日環保署所召開之環評大會表達自願進入二階環評,並經環評大會決議同意進行;嗣水利署於103年6月21日及22日舉辦理2場公開說明會,徵詢各方意見,經審慎評估檢討後,預定106年3月提出替代方案併原計畫送環保署審查。本案因受環評因素等影響,水利署初估完工期程(原定107年度)將延後至113年,恐將造成台中地區供水風險增加,允宜及早因應。綜上,水利署辦理「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因先前環境評估審查結果遭法院撤銷,需重新辦理相關環評作業,致影響計畫後續推動及執行,亟待加速趕辦,以確保大臺中地區穩定供水無虞。爰提案凍結本項預算20%,待提出完整說明以及修正改進之規劃措施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71案。

371、

106年度經濟部水利署編列「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水資源工程─石門水庫防淤隧道工程計畫」預算312,000千元。根據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提報年度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經費,應符合下列編報原則:……。()具自償性計畫應靈活調度財源,優先以民間參與或以特種基金方式辦理。」本計畫經行政院103年9月1日核定,總經費46億2,720萬元,其中32億3,900萬元(70%)由中央公務預算編列,其餘13億8,820萬元由水資源作業基金(30%)編列辦理;惟106年該計畫度編列中央公務預算3億1,200萬元,水資源作業基金卻僅配合編列439萬1千元,未依公共建設與基金之7:3比例編列,除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符外,亦變相加重國庫負擔,爰提案凍結「水水資源開發及維護─石門水庫防淤隧道工程計畫(第一階段)」預算2,000千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0萬元。

進行第372案。

372、

為提升石門水庫防於排洪能力,延長水庫壽命,經濟部水利署於「5826551203水資源開發及維護」02分支計畫「水資源工程」項下編列「石門水庫防淤隧道工程計畫(第一階段)」,總經費46億2,724萬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32億3,906萬8千元,期程自104至110年6月底止(計畫核定後78個月內完成),104年度已編列1,462萬1千元,105年度暫緩編列,106年度編列3億1,200萬元(42頁),經查:未依核定經費分擔比例編列各該年度預算,計畫預算精神待落實、作業期程規劃之妥適性,未依核定之公共建設與基金7:3比例編列,影響計畫推動成效,故建議本案凍結20%,俟向經濟委員會實施改善計畫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通過。

進行第374案。

374、

106年度經濟部水利署編列「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水資源工程─金門自大陸引水工程計畫」預算11,379千元。該計畫總經費13億5,000萬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11億4,700萬元,期程自104至105年止,104年度編列7億1,887萬7千元,105年度編列8,274萬4千元,合計已編列8億0,162萬1千元,106年度續編列1,137萬9千元;惟經查水利署104年度預算執行結果,104年度計畫預算7億1,887萬7千元中,實現數僅6萬7千元,占可支用預算之0.01%,比率偏低;而同期間賸餘數及保留數則分別為4,058萬3千元、6億7,822萬7千元,合計未執行數高達7億1,881萬元,占可支用預算數之99.99%,預算幾全數未能執行。為考量預算實際執行情形,爰提案減列「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金門自大陸引水工程計畫」預算1,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0萬元。

進行第375案。

375、

106年度水利署於「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編列「金門自大陸引水工程計畫」,總經費13億5,000萬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11億4,700萬元,期程自104至105年止,104年度編列7億1,887萬7千元,105年度編列8,274萬4千元,合計已編列8億0,162萬1千元,106年度續編列1,137萬9千元,經查:104年度預算幾全數未能執行,預算編製與實際計畫顯有落差,故本案建議刪減全數凍結,俟相關計畫完成調整修正後向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76案。

376、

經濟部水利署106年度預算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水資源工程,編列200,000千元,辦理第三期蓄水池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主要辦理蓄水建造物壩體、溢洪道及附屬建構物等設施改善工程、蓄水庫安全與評估專業技術相關計畫等業務事項。

然近期有民眾拍攝曾文水庫碼頭設施相關照片指出,曾文水庫碼頭與附屬設施長年失修,階梯欄杆不僅腐朽斷裂,階梯也風化龜裂濕滑,也無建置無障礙設施,四周雜木橫生阻礙旅客行進,不利吸引觀光人潮。依據水利署統計102年至104年水庫光觀樓客人數,石門水庫觀光客呈現逐年成長,反之曾文水庫卻是逐年減少,104年度更比103年度少進10萬人次,少掉4成遊客,顯見,遊客反映曾文水庫附屬設施破舊其來有自,但水利署迄今卻是充耳不聞,致使曾文水庫觀光人潮腰斬。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曾文水庫周邊設施安全性改善工程完竣,並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376、修正案

經濟部水利署106年度預算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水資源工程,編列200,000千元,辦理第三期蓄水池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主要辦理蓄水建造物壩體、溢洪道及附屬建構物等設施改善工程、蓄水庫安全與評估專業技術相關計畫等業務事項。

然近期有民眾拍攝曾文水庫碼頭設施相關照片指出,曾文水庫碼頭與附屬設施長年失修,階梯攔杆不僅腐朽斷裂,階梯也風化龜裂濕滑,也無建置無障礙設施,四周雜木橫生阻礙旅客行進,不利吸引觀光人潮。依據水利署統計102年至104年水庫光觀樓客人數,石門水庫觀光客呈現逐年成長,反之曾文水庫卻是逐年減少,104年度更比103年度少進10萬人次,少掉4成遊客,顯見,遊客反映曾文水庫附屬設施破舊其來有自,但水利署迄今卻是充耳不聞,致使曾文水庫觀光人潮腰斬。

曾文水庫是臺灣最大之水庫,肩負南部地區灌溉及觀光產業發展重任,為刺激曾文水庫觀光旅遊人口成長,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就曾文水庫各項觀光遊憩設施改善擬具相關計畫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77案。

377、

經濟部水利署106年度「水資源開發及維護02水資源工程」預算中編列200,000千元辦理辦理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第3期。

經查經濟部水利署清淤霧社水庫104年度僅23.42萬立方公尺,僅占平均年淤積量12.44%,清淤速度趕不上水庫淤積速度,霧社水庫現況淤積率高達68.5%,居全國水庫之冠,水庫變「土庫」,高淤積率勢必衝擊蓄水、發電與觀光,嚴重影響農業及水利民生,爰建議凍結3分之1,俟水利署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78案。

378、

106年度經濟部水利署編列「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水資源工程─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第3期計畫」預算200,000千元。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我國全國計有水庫壩堰95座,設計蓄水總容量約28.62億立方公尺,目前有效容量僅20.46億立方公尺,換算水庫累計淤積量高達8.16億立方公尺,約占蓄水總容量之28.51%(淤積率)。曾文、德基、烏山頭及霧社水庫104年度清淤分別為162.82萬立方公尺、3.00萬立方公尺、4.92萬立方公尺及23.42萬立方公尺,僅占平均年淤積量24.39%、3.10%、5.51%及12.44%;105年度石門、曾文、阿公店、南化等水庫清淤分別125萬立方公尺、114萬立方公尺、4萬立方公尺、18萬立方公尺,惟每年清淤量低於淤積量,無法有效解決水庫淤積問題。爰提案凍結「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第3期計畫」預算50,000千元,俟經濟部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

進行第380案。

380、

水利署於「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自來水工程」編列795,468千元。該計畫於原住民地區預算編列過少,且計畫內容空洞,難以普及原住民地區自來水改善的窘況,且未來如何執行產生莫大疑義。爰建議相關經費凍結30%,。爰建議相關經費凍結十分三,俟向立法院說明未來如何確實執行,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82案。

382、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歲出預算工作計畫「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中「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分支計畫,有關於設備及投資費計編列新台幣428,072千元。惟新竹縣尖石鄉油羅溪治理計畫線核定與公告範圍乙案,經濟部水利署及第二河川局應持續就油羅溪高灘地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劃設調整之合意性與可行性與當地居民取得共識,與當地居民達成一致性的共識。該經費預算應凍結刪除十分三。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84案。

384、

106年度經濟部水利署編列「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項下「地下水保育及水文觀測計畫」預算329,500千元。我國地下水超抽從1980(民國69)年開始自今,我國地下水每年抽取量近55~60億噸(占30%),超出地下水安全提供量40億噸(占20%)頗多,造成西部地層嚴重下陷。現今台南、高雄、屏東超抽情況已漸有改善,惟彰化、雲林、嘉義等三地,超抽地下水問題未見和緩,地層下陷日漸嚴重,雲林地區下陷情形甚至造成高鐵營運安全疑慮。為確保台灣地下水保育,避免超抽地下水而影響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爰提案凍結「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地下水保育及水文觀測計畫」預算50,000千元,俟經濟部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384、修正案

我國從地下水超抽從1980(民國69)年開始自今,造成西部地層嚴重下陷,彰化、雲林、嘉義等三地,超抽地下水問題未見和緩,雲林地區下陷情形甚至造成高鐵營運安全疑慮。在經濟部與各單位持續通力合作下,全台各地顯著地層下陷情形呈逐年改善和緩趨勢,防治工作雖漸具成效。惟為避免超抽地下水行為發生,減緩地層下陷速率,請經濟部持續補助縣市政府辦理違法水井處置工作、積極趕辦彰化及雲林已複查完成之納管水井輔導與處置作業,以及推動嘉義縣政府納管水井作業及各縣市查察工廠內水井工作,以落實地下水健全管理。對於地層下陷基本資料掌握亦應加速辦理,包含各項監測工作如下陷速率檢測、地下水觀測站井改善或建置並利用各項監測資料進行成因分析等。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85案。

385、主決議

有關經濟部水利署辦理「金門自大陸引水工程計畫」,就我方工程施作部分,行政院得比照金門大橋工程之前例,視承包廠商之實際需求與申請,專案核准大陸機具及技術人員,協助參與興建引水工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楊鎮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86案。

386、

鑒於水資源調蓄能力與整體供水穩定度係維繫全台水源供給之重要關鍵,惟現階段水資源開發利用容有多項待檢討改善之處,致未能發揮應有之成果,要求相關單位應檢討計畫及經費運用之成效,俾利達成穩定供水之目標。

說明:

一、為達穩定供水與提升民眾生活品質之目標,政府每年投入鉅額經費辦理水資源開發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蓄水、供水設施更新及各項水資源開發工程經費計88.21億元。

二、統計台灣地區19條重要河川水利用情形,除大甲溪、大安溪及曾文溪等3條河川利用率近5成外,逾半數(12條河川)河川水利用率多在1成至2成左右。尤其南部地區之高屏溪、東港溪利用率僅近2成,代表8成雨水皆川流入海,無法運用。

三、依經濟部水利署提供全台17座重要水庫近20年間水量運用情形顯示,85年水庫有效容量率為92.06%,103年下降至67.13%,顯示水庫淤積情形日益嚴重。為減緩水庫淤積速率,經濟部水利署及台灣自來水公司近年每年平均耗費近40億元至50億元進行淤積濬渫工程,觀察100年度至104年度預算執行情形,除水資源作業基金100年度至101年度執行率為39.81%及63.08%外,兩機關單位預算執行率每年近9成,然施工進度緩慢,平均每年件數達成率僅在6成至7成之間。

四、據經濟部水利署統計103年度全台各標的平均用水總量約177億噸,其中穩定之水庫水源僅40億噸,扣除供農業用水約10億噸後,僅餘30億噸尚不足民生及工業用水所需(用水量約50億噸),現階段用水缺口依賴川流水及地下水供應;惟川流水多寡受限於降雨量,地下水超抽則易導致地層下陷,二者皆非穩定水源。

五、據台水公司提供104年度漏水資料顯示,自來水系統取水至淨水間之輸水損失率為4.58%,用戶間供水損失為16.63%,合計自來水損失率為21.21%,等同近1/5用水於輸送過程中損失,無法使用。台水公司認為此乃管線老舊及塑膠管材比率過高所致,爰持續進行管線更新作業,惟每年度僅進行總管線長度1%之汰換工程。復依台水公司104年度自來水管線長度5萬9,972公里及塑膠管(PVCP)長度計3萬1,900公里推估,每年僅能進行約600公里之汰管作業,全數更新至少需53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88案。

388、

鑒於水利署辦理「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因先前環境評估審查結果遭法院撤銷,需重新辦理相關環評作業,致影響計畫後續推動及執行,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應加速趕辦,以確保大臺中地區穩定供水無虞。

說明:

一、為解決臺中地區缺水問題,水利署研擬「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總經費為41億元,其中25億元由公務預算支應,計畫期程為101年度至107年度,106年度續於「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編列900萬元,主要係辦理大甲溪輸水路等工程規劃設計檢討及二階環評等工作所需。

二、近年來因大量產業進駐臺中地區,致用水需求遽增,依本計畫規劃,預計辦理「大甲溪輸水路取水口及輸水隧道等工程」、「鯉魚潭水庫第二原水管工程」及「調度中心及周邊環境規劃」等工程。本案因涉及中科第三期工業用水與農業用水之分配、調度等爭議,以及98年莫拉克風災後須重新評估大甲溪石岡壩相關設施之安全性,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稱環評)審查過程一波三折;嗣後又有后里農民為避免影響農業灌溉用水,要求台水公司增設「內埔圳原水專管」,卻未獲台水公司等單位承諾,致迭有農民抗爭之情事發生。

三、本計畫因爭議不斷,水利署所提環境影響說明書經環保署於97年2月13日至99年6月3日共7次召開環評委員會討論後,在99年10月29日決議有條件通過,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惟前開審查結果於102年7月31日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前開裁判書指出,本案被撤銷之主因在於前開環評審查結果僅泛言應確保用水量及用水權益與確保不影響灌溉時程,惟對於應如何確保引水不致影響流域農田灌溉時程,如何確保核定之石岡壩農業計畫用水量足敷上開圳渠所流經流域農民之用,均未指明具體之作法,並不當剝奪當地居民參與環評審查程序之正當程序權利。

四、水利署評估繼續訴訟曠日廢時,於102年9月9日環保署所召開之環評大會表達自願進入二階環評,並經環評大會決議同意進行;嗣水利署於103年6月21日及22日舉辦理2場公開說明會,徵詢各方意見,經審慎評估檢討後,預定106年3月提出替代方案併原計畫送環保署審查。本案因受環評因素等影響,水利署初估完工期程(原定107年度)將延後至113年,恐將造成台中地區供水風險增加,應及早因應。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89案。

389、

金門自大陸引水工程計畫執行狀況不佳,且確定無法達成105年開始引水之政策目標,要求應審慎規劃整體計畫進度與期程,循程序修正計畫後據以執行。

說明:

一、106年度水利署於「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編列「金門自大陸引水工程計畫」,總經費13億5,000萬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11億4,700萬元,期程自104至105年止,104年度編列7億1,887萬7千元,105年度編列8,274萬4千元,合計已編列8億0,162萬1千元,106年度續編列1,137萬9千元。

二、104年度預算7億1,887萬7千元,執行結果,實現數僅6萬7千元,占可支用預算之0.01%,比率偏低;而同期間賸餘數及保留數則分別為4,058萬3千元、6億7,822萬7千元,合計未執行數高達7億1,881萬元,占可支用預算數之99.99%,預算幾全數未能執行,執行狀況明顯不佳。

三、該計畫自大陸引水,增供金門地區水源減抽地下水,確保經濟產業發展與當地民眾飲用水安全,原應儘速辦理,以達105年開始引水之政策目標;惟本案因兩岸水價商談與購水契約遲至104年7月21日始完成簽訂(原訂103年12月完成),再加上原(海底管線)路線經過陸方海域抽砂區,需修正設計內容與招標文件,致遲至104年12月30日始完成工程發包(原訂104年3月完成),造成主要工程項目皆未能於計畫屆期前完成(預計將展延至106年底完工供水),規劃作業顯未臻周妥,影響推動成效;考量該計畫涉及兩岸商談,不確定因素較多,應審慎規劃整體計畫進度與期程,循程序修正計畫後據以執行,俾符實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93案。

393、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6年度歲出部分編列42億4,391萬8千元,其中獎補助費及委辦費共編列40億7,862萬,佔歲出部分比例高達96%,顯見中小企業處多將工作計畫以獎補助與委外的方式辦理;爰此,提案減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歲出預算1億元。

提案人:時代力量黨團 徐永明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96案。

396、

106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編列「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促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預算6億4941萬5千元,辦理「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綱要計畫─管理與推動計畫」。近年來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實施多項計畫希冀提升中小企業之競爭力,但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2017年全球競爭力報告卻顯示我國在「創新及成熟因素」之排名連年下降,凸顯推動成效欠佳,亟待檢討改進。爰提案凍結5,000千元,待經濟部提出改善中小企業創新計畫政策並報告於立法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

進行第397案。

397、

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6年度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編列「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綱要計畫(SBIR)─管理與推動計畫」經費5,430萬元及「中小企業價值創新應用計畫」經費2,371萬元等,惟截至104年底止,我國中小企業計138萬3,981家,占全體企業之97.69%;銷售值11兆8,031億元,占全部企業之30.36%;中小企業就業人數計875萬9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之78.22%,以上數據顯示中小企業不僅係我國經濟之中流砥柱,亦肩任吸納就業與平均所得分配之重擔。惟中小企業受限於營收與規模較小,創新能力不若大型企業,產業轉型困難度高,爰中小企業處於101年度起辦理相關創新及研發計畫,包含中小企業價值創新應用計畫、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等,累計101年度至106年度經費達18億4,486萬4千元,但依據全球競爭力報告顯示我國創新及成熟因素排名有逐年下降趨勢,瑞士世界經濟論壇(WEF)發布「2016-2017年全球競爭力報告」(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6-2017),在138個受評國家,我國競爭力排名第14名,較2015年進步1名;評比競爭力3大類項目中,我國在「基本需要」全球排名第14名,與上年相同;「效率強度」及「創新及成熟因素」則較上年退步1名,分別為第16名及第17名,另「創新及成熟因素」項下「企業成熟度」較上年退步1名為第22名,「創新」則維持在第11名,與上年相同(詳附表2),報告並指出在台經商之最大問題為政策不穩定,其次為創新能力不足與政府效能不彰。中小企業處分析近年我國在「創新及成熟因素」項目排名連年下降之原因,認為我國中小企業創造力及知識水準高,惟體制缺乏彈性,且所有資源皆投向短期及立即可獲得成效之項目,長期忽略投入及研發之重要性,因此政府雖投入大量經費,並積極推動創新及研發相關計畫,仍無法改善中小企業重短期成效,輕長期經營之心態。綜上,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之中流砥柱,政府為強化中小企業創新及研發能力,近年來實施多項計畫希冀提升中小企業之競爭力,惟全球競爭力報告卻顯示我國在「創新及成熟因素」之排名連年下降,凸顯推動成效欠佳,亟待檢討改進。爰提案要求凍結本項預算5%,待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以及修正改進之規劃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

進行第398案。

398、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6年度預算案,「中小企業發展」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587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以此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中小企業發展」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04案。

404、

為改善中小企業執行研發經費結構比重偏低現象,在配置政府預算補助資源時,允應慮及中小企業及服務業創新研發資源較大型企業缺乏,且其風險承受能力又不及大型企業之實況;相關補助計畫,在審議申請個案時,允宜考量被補助企業規模、研發資源取得難易程度及風險承受強度,在補助比率審定上予以差異化對待,以利中小企業及服務業取得研發資源,引導中小企業及服務業增加創新研發資源之投入,以提升產業之附加價值,帶動產業持續發展之新契機。

  說明:

一、從企業部門執行研發經費之結構言,中小企業執行比率遠低於大型企業;2011年中小企業執行438億元(占比14.53%),大型企業執行2,576億元(85.47%);2014年中小企業執行527億元(14.13%),大企業執行3,203億元(85.87%),中小企業執行占比反而降低。中小企業,若家數以138萬計,2014年執行研發經費平均每家不足4千元。是以,政府應積極誘導中小企業將資源投入於創新研發,藉由強化中小企業競爭力,建立產業群聚之優勢。

二、工業局105年度預算依據「產業創新條例」辦理之捐助企業創新研發預算數計29億5,684萬9千元,較104年度之17億4,572萬2千元,增加12億1,112萬7千元(69.4%),主要係增列「4G內容加值與智慧友善服務推動計畫」所致。

三、工業局104年度補助企業創新研發之決算數17億5,126萬5千元較101年度之14億0,628萬6千元增加3億4,497萬9千元、增幅24.5%。同期間,104年度補助中小企業總計9億4,060萬4千元,補助家數586家,平均每家補助160萬5千元,分別較101年度補助總額增加11.2%,補助家數減少35家,平均每家補助金額增加24萬2千元;同時期對大型企業補助總額增加44.7%,補助家數增加6家,平均每家補助金額增加180萬4千元,顯示政府補助資源偏重分配於大型企業,對於約138萬餘家之中小企業政府補助資源不僅僧多粥少,且分配之補助資源成長率遠低於大型企業。

四、工業局104年度補助服務業總計3億4,853萬1千元,補助家數151家,平均每家補助230萬8千元,分別較101年度補助總額增加6.1%,補助家數減少18家,平均每家補助金額增加36萬4千元(成長18.7%);同時期對製造業補助總額增加29.8%,補助家數減少14家,平均每家補助金額增加62萬8千元(成長33.1%),顯示政府補助資源分配偏重於製造業,對於服務業補助總額增加幅度遠低於製造業,且平均每家補助金額成長率遠低於製造業,資源分配差異懸殊,恐難以鼓勵服務業大幅投入創新研發資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06案。

406、主決議

我國中小企業計138萬3,981家,占全體企業之97.69%;中小企業就業人數計875萬9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之78.22%,中小企業實乃我國經濟之中流砥柱。惟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6年度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編列「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綱要計畫(SBIR)─管理與推動計畫」經費5,430萬元及「中小企業價值創新應用計畫」經費2,371萬元,合計僅7,801萬元,對於龐大的中小企業群無異杯水車薪,爰此提案要求行政院、經濟部應檢討預算配置,逐年提高獎勵、獎助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計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07案。

407、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106年度編列預算─0293國外旅費─273千元,惟考量國家收支平衡,爰提案減列2%,以撙節國庫支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08案。

408、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園區產業升級」項下「產業園區競爭力提升」編列59,633千元,以協助園區前瞻發展導入創新要素,透過「創新加值服務平臺」、「學研能量鏈結合作」、「標竿亮點示範推動」三項工作,優化園區產業發展環境,引領園區創新發展。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年度施政目標,主要是引進重大投資,透過產業群聚及結合公私資源,吸引廠商入區投資,以優化我國產業結構,促進發展。

雖期望透過導入創新要素,提升產業發展環境,惟目前預算書內未詳列「創新加值服務平臺」、「學研能量鏈結合作」、「標竿亮點示範推動」進行之方式、內容及效益評估,爰提案該項預算凍結20%,待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提出詳細之計畫及預期效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09案。

409、

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第13款第8項第3目「加工出口區業務」編列1億963萬1千元,惟據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止園區已放租土地面積369.83公頃,已放租空置土地8.46公頃,分別包含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面積4.46公頃、廠商未依投(增)資擴廠計畫執行面積2.05公頃,及承租廠址遭污染須待整治1.95公頃,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6個月內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同規則第15條復規定:「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未依前條規定動工興建建築物並如限完工或未於核定之投資期限完成者,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得終止土地租約,並由管理處撤銷其投資案,已繳租金不予退還,土地由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收回另行處理,……。」故依前揭業務管理規則之規定,在區內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之廠商,應於租約訂立後6個月內申請建築許可,並於領有建照後動工興建,逾期未依限完工或未於核定之投資期限完成者,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得終止土地租約,並由管理處撤銷其投資案,收回土地另行處理。部分園區與廠商簽訂土地租約,已逾規定期限仍未動工興建,且投資期限一再展延,允宜儘速依規定辦理,截至105年7月底止,包含楠梓園區、楠梓第二園區及中港園區共計4家廠商分別於99年至102年間與該處簽訂土地租約,迄未正式申請建築執照及動工興建,且部分公司並有一再展延投資期限情事,如明○橡膠(股)公司將投資期限由105年8月14日展延至106年8月5日,卻未見該處有任何處置措施,顯不利於園區之土地利用。綜上,部分區內廠商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已簽約多年,惟迄未依規定於租約訂立後6個月內取得興建許可並開始動工興建,而該處亦未能積極督促廠商,致部分廠商一再延展投資期限,不利於區內土地利用,有待檢討改進。爰提案要求凍結本項預算10%,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410案。

410、

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加工出口區管理─勞工行政、環境保護及景觀綠化」項下編列208萬8千元,惟推動園區綠美化業務多年,惟認養率未逾1成,甚有園區未有廠商認養公共綠地,允待加強辦理,加工出口區成立於50年間,為國內最早成立之園區,開發至今,區內建築物、整體環境空間結構,較其他園區顯得老舊,因此,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於88年9月1日訂定加工出口區土地綠化認養維護要點,作為區內員工、廠商認養綠地之依據;95年4月20日修正前揭要點第2點規定為:「凡區內員工、各事業、公私機構及社團,得向本處或分處提出認養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得請本處或分處提供協助。」另管理處於95年起推動園區老舊廠房更新計畫,要求廠商於廠房更新時同時將退縮綠帶一併納入規劃設計,完工後即認養維護,以提高園區綠覆面積,截至105年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公共綠地面積計45萬7,983平方公尺,公共綠地認養廠商家數計60家,認養面積3萬6,077平方公尺,認養率僅7.88%,其中除高雄軟體園區之認養比率達百分之百外,楠梓第二、臺中、楠梓、臨廣、高雄、中港等6處加工出口區之認養比率在2.64%至54.72%之間,臺中軟體園區及屏東園區則未有廠商認養綠地;至於透過廠商更新或其他方式增加綠地認養者,僅有臺中園區3家廠商,認養面積1,147平方公尺,認養率18.32%,顯示前開措施雖已執行多年,惟廠商認養公共綠地面積仍屬有限,尚待積極推廣,綜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改善區內投資環境,近年積極推動綠地認養,以提高園區綠覆面積,惟區內廠商認養比率及面積甚低,顯示推廣成效欠佳,實有待檢討並加強辦理。爰提案要求凍結本項預算10%,要求提出完整書面說明以及修正改進之規劃措施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412案。

412、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106年度預算─0293國外旅費─222千元,惟考量國家收支平衡,爰提案減列2%,以撙節國庫支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14案。

414、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編列大陸地區旅費118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大陸地區旅費118千元僅限專用(第四屆海峽兩岸地下水與水文地質應用研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415案。

415、

中央地質調查所106年度預算案,「地質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118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以此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地質科技研究發展」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中央地質調查所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18案。

418、

106年度經濟部地質調查所編列「地質調查研究」項下「都市防災地質圖測勘發展計畫二期」預算6,089千元。此計畫用於製作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並公開相關圖資提供民眾,化解民眾對於居住地區土壤液化疑慮。地調所雖已開放民眾查詢信箱及諮詢服務電話,解答民眾土壤液化之相關疑慮,惟目前地調所建置之土壤液化潛勢圖資為初級圖資,屬解析度低、全國性、大範圍之評估結果,與部分縣市政府自行調查、公告之圖資並不完全相同,造成民眾解讀不易。另,目前雖公布土壤液化潛勢圖資,卻無法令得強制土壤液化潛勢區建築物之補強。爰提案刪減預算2,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418、修正案

主決議

地質調查所106年度「地質調查研究─都市防災地質圖測勘發展計畫二期」編列2,010萬8千元。目前所建置之土壤液化潛勢圖資解析度偏低,且與部分縣市政府自行調查因其格式內容未統一,公告之圖資並不相同,且圖資粗略,解讀不易,造成部分民眾懷疑圖資可信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應持續蒐集縣市政府調查資料,並整合全國統一公開之土壤液化潛勢圖,減少查詢平台之重複投資以及民眾查詢之困擾,並持續研究精進分析方法及各項圖資。另,目前尚有基隆、桃園、苗栗、北臺南、北高雄、花蓮、臺東等地區尚無足夠資訊,未能辦理公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應儘速調查完成並予以公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9案。

419、

查經濟部地調所106年度「地質調查研究」項下編列「都市防災地質圖測勘發展計畫二期」經費2,010萬8千元,主要辦理都會區地下地質架構建置、都市區土壤液化、軟弱土層之調查與分析作業。本計畫係延續「都市防災地質圖測勘發展計畫」(99年度至102年度)之第二期計畫,辦理期程為103年至106年,目前地調所已完成部分縣市之初級土壤液化結果,依行政院要求於105年3月製作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並公開相關圖資。至於目前尚未完成調查之縣市,如臺中、彰化、嘉義及雲林等則預計於105年完成調查,並於105年底公開;而桃園、苗栗、南投、花蓮、臺東、基隆等地區屬於較不易發生土壤液化,以及臺南、高雄局部因地質鑽探資料不足,尚未完成調查等地區,則規劃於107年至108年陸續進行調查及公開作業。允宜持續強化圖資精密度並向民眾說明,以利民眾瞭解,地調所為化解民眾對土壤液化疑慮,雖陸續開放民眾查詢信箱及諮詢服務電話,向民眾解答土壤液化之相關疑義,惟目前地調所建置之土壤液化潛勢圖資為初級圖資,屬解析度低、全國性、大範圍之評估結果,與部分縣市政府自行調查、公告之圖資並不完全相同,造成部分民眾懷疑圖資之可信度,如臺北市政府91年間完成「臺北市平原地區液化潛能圖」因與地調所日前公布臺北市土壤液化潛勢圖,所使用之圖資比例尺與原圖大小不同,造成相同地區卻有不同標示,民眾莫衷一是。此外,地調所目前公布之圖資係以色塊標示高、中、低潛勢區,該等表示方式可能造成解讀上的錯誤,圖資之精密度實有待加強,綜上,中央地質調查所106年度辦理「都市防災地質圖測勘發展計畫二期」,雖已陸續公開部分縣市土壤液化潛勢圖資,並派專人為民眾解答相關疑義,惟部分圖資內容與地方政府公告之調查圖資並不完全一致,且現行圖資表達過於粗略,民眾解讀不易,地調所除應持續加強圖資精密度外,並持續向民眾說明與縣市政府公告圖資之差異,以利民眾瞭解。爰提案要求凍結本項預算68,000元,待提出完整說明以及修正改進之規劃措施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6萬8千元

進行第420案。

420、

地調所歷年將研究成果擇要編纂為出版品,並於國家出版品代售處及所內陳列銷售,惟近年銷售情形欠佳,且庫存數量頗多,要求應研訂有效之行銷策略,以提升銷售成效。

說明:

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106年度「其他雜項收入」項下編列「地質資料調查研究出版品收入」經費53萬1千元,該項收入係地調所每年將蒐集之地質資訊及相關研究成果,擇其精要編纂為出版品,提供予政府機關、學術單位、民間團體及專業人士參考,並於國家出版品代售處及所內陳列銷售予一般民眾,以利資訊流通與傳播。

二、近5年各類出版品每年印刷數量維持在8千至9千餘套,惟銷售數量及預算執行率卻逐年下降,如100年度至104年度出版品銷售數量分別為2,107套、2,625套、1,866套、1,264套及1,033套,預算達成率則分別為74.92%、81.35%、52.65%、46.47%及42.75%,銷售情況難謂理想,且庫存數量頗多,應積極研謀改善措施。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23案。

423、

查經濟部能源局106年度預算案總歲出361,261千元,較上一年度預算增加92,881千元,根據審計部審計決算顯示惟該局預算以前年度預算未執行率偏高,顯見能源局預算未核實編列,且行政院為加速再生能源開發,及增加國內自主能源之供應,於101年2月核定「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由能源局成立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推動辦公室,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源,以「先緩後快、先屋頂後地面」之策略逐步擴大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規模,並引入能源技術服務業(Energy Service Company,下稱ESCO),結合電能躉購費率(Feed-in Tariff)機制,形成太陽光電能源技術服務業(Photovoltaic-Energy Service Company,下稱PV-ESCO),以強化太陽光電系統之推廣。能源局統計近年地面型及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快速增加,截至105年7月底止,全臺太陽光電系統累計裝置容量達654.37MW,包含地面型55.39MW及屋頂型598.98MW,較101年度98.19MW成長近5倍,2025年規劃設置17G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惟有多項困難尚待克服,現可供裝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土地面積僅8千餘公頃,與2萬5,500公頃之目標相差甚遠,為加速太陽光電設置實績,能源局預計2025年目標規劃設置17G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惟盤點現有土地裝置潛能,包含鹽業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等全臺可裝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區域面積共計僅8,676.8公頃,若以設置1M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約需1.5公頃土地面積評估,17GW約需2萬5,500公頃之土地面積(相當於臺北市面積2萬7,170公頃之93.85%),顯不敷所需,不適耕作土地多屬私人土地,為多人持分,且適合裝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土地普遍有併網容量不足之困擾,除上述土地面積不足之問題外,現有土地整合亦為問題之一,包含不適耕作土地多屬私人土地,經常為多人持分,需透過地方整合方能提升設置意願;且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地點主要坐落於空曠區域,電網強度不足,區域輸配電網、變電(站)所等基礎設施較為缺乏,併網容量有限,台電公司雖已預擬短、中、長期方案以增加併網容量,惟額外設置變電所,輸配電塔等鄰避設施,易遭地方民眾反對,且設置經費龐鉅,如台電公司預估彰化等地層下陷18區加計雲林台西養殖區四區併網工程費用即高達152.57億元(含輸電線路成本63.67億元及配電線路成本88.90億元,能源局提供近年各縣市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情形,最大單一裝置容量為台電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裝置容量計3,700.075瓩),其餘多屬零星、小型個案,且迄今尚有多個縣市如新北市、宜蘭縣及南投縣等未有裝置實績,顯示目前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推廣仍較屋頂型困難,亟待中央與地方政府協助推動。所謂PV-ESCO係能源技術服務業者或承作PV-ESCO之系統商業者,向民眾租賃建物空間(如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及申辦融資,並負責營運與維護,民眾無須負擔設置成本,並可取得租金收入,屋頂租賃期滿後,系統所有權歸民眾,民眾並取得後續售電收入,另ESCO以整批進行貸款模式較易取得銀行融資,可促使民眾與業者積極參與,並加速太陽光電系統普及,依能源局提供近年度太陽光電PV-ESCO模式出租招標情形,截至105年7月底止,中央部會僅有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計2件申請案,招標容量計3MW,申設場址為阿公店水庫及屏東監獄建物屋頂;地方政府分別有台北市等18個縣市政府申請,招標容量計199.25MW,其中以彰化縣政府50MW為最多,其次為嘉義縣政府23MW,申設場址涵蓋公有房舍、公有市場、學校、航空站、捷運機場等,顯示地方政府辦理意願較高,能源局允應對中央部會加強推廣,綜上,為加速達成多元化能源政策之目標,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推廣將是未來推動主軸,惟能源局盤點現有土地裝置潛能,與預期目標相差甚遠,且有土地待整合及併網容量不足等問題尚待克服;另該局推廣PV-ESCO模式出租招標多年,惟中央部會申請件數甚少,顯示推廣成效欠佳,允宜妥適檢討問題癥結,俾利計畫順利推動。爰提案要求凍結「離岸風場區塊開發海域環境建構計畫」預算20%,待提出完整說明以及修正改進之規劃措施報告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25案。

425、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離岸風場區塊開發海域環境建構計畫相關經費。其中委辦費佔此分支計畫預算達99.89%,相關計畫付諸闕如!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能源科技計畫」刪減100萬元;凍結1,000萬元,待經濟部能源局研謀改善,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26案。

426、

106年度經濟部能源局第13款第10項第1目「能源科技計畫」項下編列「離岸風場區塊開發海域環境建構計畫」經費9,228萬元,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10。

說明:106年度經濟部能源局第13款第10項第1目「能源科技計畫」項下編列「離岸風場區塊開發海域環境建構計畫」經費9,228萬元,本計畫係於離岸風力發電潛力場址進行海域地質調查、海域生態調查及觀測研究平台建構等作業,以達成離岸風電開發設置目標。經查:部分離岸風場開發對海洋生態造成衝擊,影響漁民生計,甚至引發抗爭,足見政府在政策規劃及溝通協調上有檢討空間。為加速能源轉型,確保環境生態維護,爰提案凍結相關預算十分之一,俟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429案。

429、

查經濟部能源局106年度「能源科技計畫」項下編列「離岸風場區塊開發海域環境建構計畫」經費9,228萬元,本計畫係於離岸風力發電潛力場址最大範圍─雲彰隆起海域(主要為彰化縣近海區域)進行海域地質調查、海域生態調查及觀測研究平台建構等作業,以達成離岸風電開發設置目標。我國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以規劃2025年達發電占比為20%為政策目標,其中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20GW,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3GW,各類能源推廣目標裝置容量。目前能源局就推動風力發電原則,係依行政院於101年2月核定「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採「先開發陸域風場,續開發離岸風場」及「先淺後深、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之原則辦理,本計畫係由政府部門投入開發階段粗網格場址地質調查,釐清場址地質條件,以提供業者初步風機設置規劃;另進行地球物理調查、初步地工土壤鑽探,以及資料庫與地質模型建置等。本計畫預期目標為:1.係藉由地球物理及地工調查,並結合地理資訊系統,完成台灣西部雲彰隆起海域潛力場址工程地質模型建構;2.完成觀測研究平台建構,提供產、學、研後續長期觀測使用,使研究與實務相互結合;3.經由海域地質調查及海域生態調查,完成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海域環境資料庫建構,以提供開發場址規劃、風場建置及風險評估之主要依據,本計畫擬進行鑽探場址係對雲彰隆起海域之部分場址(已排除開發商自行開發、鑽探及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區域,鑽探位置為編號26、27及28),進行全區粗網格反射震測調查,復據能源局表示該場址已排除航道、漁業權、國防安全及白海豚等爭議區塊,且尚未有開發商參與,故預期工程阻力較小;惟查本計畫為政府首次參與離岸風場鑽探作業,與先前由開發商自行鑽探、開發之模式不同,顯示部分業者對於參與離岸風電開發之意願相對保守,故期盼政府先投入部分資金參與部分先期作業,以降低後續開發風險。此凸顯政府對於推動離岸風電計畫未能事先參酌其他先進國家案例審慎規劃,排除障礙;亦未能積極協助業者,致業者裹足不前,影響我國推動離岸風力之進程,實有待檢討改進。爰提案要求凍結本項預算20%,待提出完整說明以及修正改進之規劃措施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30案。

430、

查該局是項計畫係「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之延伸。為經行政院於101年2月核定之後,經濟部能源局隨即積極展開計畫部署,並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之相關再生能源計畫投入更多資源,設置「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推動辦公室」專職進行相關推動工作。此計畫推動迄今業已超過4年,惟仍停留於地球物理調查、海域環境資料庫建構、以及海域觀測平台設計建造等資料蒐集階段,難以符合政府推動綠能與再生能源環境之需求,應重新檢討改進並提出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33案。

433、

106年度經濟部能源局第13款第10項第3目「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編列6,986萬1千元,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10。

說明:106年度經濟部能源局第13款第10項第3目「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編列6,986萬1千元,計畫內容包括精進我國能源統計與決策,強化APEC參與及多邊能源國際合作之推動與研析等,經查:國際能源總署IEA/OECD於2016年出版之能源使用二氧化碳(CO2)排放量統計資料顯示,台灣2014年能源使用CO2排放總量為249.66百萬公噸,占全球排放總量的0.77%,全球排名第21位;每人平均排放量為10.68公噸,全球排名第19位(亞洲排名第11位),嚴重影響台灣國際形象,不利於國際能源合作之推動。為提高能源效率,加強節能減碳,增進台灣形象,同時避免國際經濟制裁,爰提案凍結相關預算十分之一,俟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周陳秀霞  陳怡潔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434案。

434、

106年度經濟部能源局編列「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項下「能源規劃」預算44,250千元,辦理精進我國能源統計予強化決策支援功能、能源統計資料彙整、未來電力供需分析與規劃、總體電價政策及機制研究計畫等。惟其中委辦費編列44,028千元,佔該計畫預算比例99.4%,顯見該推動計畫僅藉由委辦業務進行,失去經濟部政府幕僚單位之功能。考量目前國家財政困窘,預算之編列運用顯有不當,爰提案減列經濟部106年度「能源規劃─委辦費」預算2,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00萬元。

進行第435案。

435、

有鑑於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於能源規劃項下「精進我國能源統計與強化決策支援功能」之預算,較105年度「完善能源供需統計機制與運輸部門能源調查分析計畫」預算增加216萬6千元,經查兩年度預算說明,皆為依據「能源管理法」要求能源大用戶與能源供應業者,定期提供能源供需資料,並參酌國際能源總署之能源統計方法,進行資料彙整、建置與編製,出版能源統計刊物,統整政策訂定與國際指標,以及支援相關部會諮詢與決策。此二年度預算僅名稱不同,預算說明內容幾無差別,難以呈現增列預算之必要;另查我國能源統計系統建置已初具規模,應無需再編列再超過2千萬之高額預算。為秉持撙節原則,爰提案刪除「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能源規劃─精進我國能源統計與強化決策支援功能」預算2,166千元,並凍結預算10,000千元,待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37案。

437、

有鑑於經濟部規劃以綠能發電取代核能發電,並於2005年達成非核家園之政策目標,然而現階段我國發現比例,核電廠佔16.04%,再生能源僅佔3.09%,顯然無法彌補廢除核電後產生之電力缺口,能源局研擬修正電業法,開放電業自由化,以此鼓勵民間參與再生能源發電業,惟現階段綠能發電之成本,遠較火力發電為高,根據台電公布之電價成本顯示,太陽光電之自發成本每度高達9.44元,而風力發電之自發成本則為每度2.5元,也較燃煤及核能之成本高出一倍以上;另查台灣電價普遍偏低,目前再生能源之高額成本皆由台電自行吸收,未來開放民間經營再生能源發電業,綠能高額成本勢將反應於電價,經濟部雖擔保未來電價不會上漲,民間仍對未來電價波動產生嚴重疑慮。爰凍結「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能源規劃」預算10,000千元,待能源局針對平穩電價及降低綠能發電成本,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38案。

438、

有鑑於經濟部規劃於2025年全面廢核,達成非核家園之政策目標,因此我國核電廠將於107年起陸續退役,且目前核一廠一號機及核二廠二號機已先行停止運作,能源局雖規劃提高我國再生能源占比,以再生能源發電取代核能發電,然而現階段我國發電量比例,核電廠佔16.04%,再生能源僅佔3.09%,顯然無法彌補廢除核電後產生之電力缺口,顯見能源局於電力供需分析及規劃上有明顯失誤,造成台灣供電情勢嚴峻,甚至促使台灣史上首次於秋天出現「限電警戒」紅燈;另據媒體報導指出,行政院長林全曾向企業界表明「在廢核與減煤的情勢發展下,未來1、2年可能會有限電危機」,已造成企業界對電力供應問題產生嚴重疑慮。爰凍結「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能源規劃」預算10,000千元,待能源局針對未來供電缺口,與電源開發,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39案。

439、

有鑑於我國2015年總用電量2,495億度,為歷史第二高,僅次於2014年的2,511億度,突顯我國用電量居高不下,亟需加強推廣節能減碳政策。經查能源局於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間,舉辦「自己的電自己省」智慧節電競賽,設定一年內節電2%目標,並以中央補助款鼓勵各縣市挑戰,據能源局公布之智慧節電競賽成績單顯示,全台共18縣市參與競賽,無任何縣市達成節電2%目標,且本島僅有基隆市、新北市、新竹市、台北市、桃園市等六縣市有些微節電成效,基隆市節電1.92%排名第一,新北市節電率1%排名第二,皆與2%目標有所差距,且服務業整體用電量增加2.7億度,18縣市整體用電量成長0.05%,顯見我國各縣市節能減碳成效不佳,難以確實降低用電量。爰凍結「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一能源規劃」預算10,000千元,待能源局針對落實節能減碳及強化節電成效,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42案。

442、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能源規劃之相關經費。其中委辦費與旅費佔此分支計畫預算達99.88%,相關計畫付諸闕如!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01能源規劃」凍結200萬元,待經濟部能源局研謀改善,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0萬元。

進行第443案。

443、主決議

要求能源局盤點現有土地裝置潛能,克服土地整合及併網容量不足等問題,提高家戶屋頂裝置太陽能誘因,以加速能源轉型,讓再生能源計畫順利推動。

說明:經濟部日前宣示,我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要達到20%佔比,其中太陽能要達到20GW,風力發電5.2GW。換言之,剩下的九年,每年太陽能必須新增2073MW以上,但是截至今年七月底止,太陽能新增安裝容量僅63MW,加上現可供裝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土地面積僅8千餘公頃,與目標20GW所需土地3萬公頃之目標相差甚遠,為加速達成多元化能源政策之目標,爰提案要求能源局盤點現有土地裝置潛能,克服土地整合及併網容量不足等問題,提高家戶屋頂裝置太陽能誘因,以加速能源轉型,讓再生能源計畫順利推動。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46案。

446、主決議

104年度台電火力發電溫室氣體排放量分析表,燃油排放792萬公噸CO2e,占比(%)9.28。燃氣排放2,452萬公噸CO2e,占比(%)28.74。燃煤排放5,289萬公噸CO2e,占比(%)61.98。有鑑於全球發展低碳經濟之趨勢,環保法規對於產業排放汙染物質之規範日趨嚴格,在電源開發計畫推動不易之窘境下,透過電力供需兩端之管理措施,以提升供電效率、增加電力使用效率及降低尖峰負載需求,乃當前必要之手段。然台電公司偏重火力機組熱效率之提升,對於環保法規日趨嚴格之因應方案,缺乏前瞻性與整體性,且流於消極被動。經濟部應督促台電公司參考國際排放標準及國內環保規範之修訂趨勢,對我國火力發電機組營運之可能影響。經濟部全面檢視現有火力發電機組之排放狀況,通盤規劃並加速辦理發電機組排放改善作業,以確保火力發電機組之供電能量。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46案。

447、主決議

囿於地理環境及當今發電技術等之客觀條件,我國目前以風力及太陽能為再生能源之開發重點。惟太陽光電與風力需要一定之日照強度及風速才能發電,水力發電亦受水量豐枯影響,以上全操之於氣候、環境等非人力可控制因素,致風力與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發電出力不穩定,無法長時間連續運轉,亦無法配合調度指令增減出力,均被歸類為間歇性能源。由於間歇性電源併入電網時,容易造成電壓浮動,影響區域電網供電穩定度。現今新興能源產品之儲能系統具有均衡負載、平穩電壓、降低間歇性能源發電波動、提升再生能源淨尖峰供電能力,以及減少備轉容量等電力變動調整作用。惟我國現有風力及太陽光電等迄未配置儲能系統,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尚處於「看天吃飯」之窘境,也因此大幅限縮再生能源供電能量。按我國目前之能源政策目標,未來再生能源占比將提高至20%,卻仍未見規劃搭配儲能系統或相應之穩定配套措施,未來電網運轉可靠度、電力品質與供電系統之穩定度恐將面臨嚴峻考驗,亦不利再生能源發展。爰此,經濟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儲能設備系統建置的進度規劃與成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48案。

448、主決議

據能源局統計,104年度工業部門使用能源占全國總能源消費之37.08%,其中電力消費占比則高達53.35%,遠高於服務業部門19.34%、住宅部門17.96%。另查90年度工業部門電力消費量870.97億度、全國占比為48.25%,104年度已增至1,333.01億度、占比53.35%,前後15年間工業部門用電量成長幅度達53.05%。查2014年英國工業部門之電力消費僅占全國30.65%,低於住宅部門36.02%、服務部門31.80%,且該國工業部門最終能源消費及用電量均呈下降趨勢。另鄰近之日本,在2011年大地震前之2010年,全國工業用電約占38.50%。以上反映我國工業部門用電量占比逾5成,遠高於英、日等工業先進國家,凸顯我國產業結構及產業用電效率容有待檢討及加強之空間。爰此,經濟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促使工業部門耗電率降低。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49案。

449、

為加速達成多元化能源政策之目標,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推廣將是未來推動主軸,惟能源局盤點現有土地裝置潛能,與預期目標相差甚遠,且有土地待整合及併網容量不足等問題尚待克服;另該局推廣PV-ESCO模式出租招標多年,惟中央部會申請件數甚少,顯示推廣成效欠佳,要求應妥適檢討問題癥結,以利計畫順利推動。

說明:

一、行政院為加速再生能源開發,及增加國內自主能源之供應,於101年2月核定「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由能源局成立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推動辦公室,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源,以「先緩後快、先屋頂後地面」之策略逐步擴大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規模,並引入能源技術服務業,結合電能躉購費率機制,形成太陽光電能源技術服務業,以強化太陽光電系統之推廣。

二、能源局統計近年地面型及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快速增加,截至105年7月底止,全臺太陽光電系統累計裝置容量達654.37MW,包含地面型55.39MW及屋頂型598.98MW,較101年度98.19MW成長近5倍。

三、為加速太陽光電設置實績,能源局預計2025年目標規劃設置17G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惟盤點現有土地裝置潛能,包含鹽業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等全臺可裝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區域面積共計僅8,676.8公頃(詳附表2),若以設置1M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約需1.5公頃土地面積評估,17GW約需2萬5,500公頃之土地面積(相當於臺北市面積2萬7,170公頃之93.85%),顯不敷所需。

四、現有土地整合亦為問題之一,包含不適耕作土地多屬私人土地,經常為多人持分,需透過地方整合方能提升設置意願;且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地點主要坐落於空曠區域,電網強度不足,區域輸配電網、變電(站)所等基礎設施較為缺乏,併網容量有限,台電公司雖已預擬短、中、長期方案以增加併網容量,惟額外設置變電所,輸配電塔等鄰避設施,易遭地方民眾反對,且設置經費龐鉅,如台電公司預估彰化等地層下陷18區加計雲林台西養殖區四區併網工程費用即高達152.57億元(含輸電線路成本63.67億元及配電線路成本88.90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50案。

450、

鑒於我國綠色能源躉購補貼政策如缺乏成本效益考量,不僅將造成政府財務沈重負擔外,亦變相增加電價上漲壓力、徒增民怨,反而無法真正體現政府發展「綠色經濟」之實質意義與精神;爰建請應檢視各類綠色能源之開發潛力、帶動產業發展效益及發電成本效用等因素,儘速研擬完整躉購補貼財務計畫與政策發展方向,並設定最高補助上限,以避免資源壟斷與過度集中於少數特定產業。

說明:

一、為提高國內能源供應自主性,降低能源進口量,推廣綠色能源利用,本院於98年6月12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後,經濟部自99年起實施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並成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專責研析綠色能源躉購(含電價及設備補貼業務)及基金費率等事項;另根據經濟部保守估算,再生能源基金如存續期間為40年,其支出規模為3,144億元。

二、政府資源有限,如何決定各項計畫之優先順序,有賴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之成本效益分析;如按目前各類綠色能源之發展目標,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可發現,由於小型太陽光電之設備成本依舊偏高,導致相關電能躉購及設備補貼金額龐鉅,若再考量再生能源無法提供備載容量之成本及經濟減緩等外部成本,與其他CO2減量、產業帶動效果等效益,淨效益為負139.63億元(詳附表1),顯示此一電能開發方案在發展初期成本偏高,不符成本效益原則,較不具備大規模開發條件;另就產值面分析,104年度綠色能源產業產值原定目標值5,040億元,惟實際執行結果產值僅達4,575.3億元,無法達成預定目標,顯示內需市場擴大不易,造成原訂目標在落實上存在很大難度,故各機關單位在制定各項綠能投資方案時,應重視整體資源分配效率,並將各項(綠色)電能開發方案成本與效益因素納入決策考量,以避免造成政府財務沉重負擔。

三、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係由台電公司及部分民營業者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支付,此種所謂「污染者付費制度」固然構成基金各種財務計畫之重要財源,但亦會增加台電公司經營成本與民眾電費負擔;故政府如能就各項綠能發展方案之經濟、財務效益及經費來源(用途)等不同層面進行評估,研擬詳細完整財務計畫與政策發展方向,當有助於掌握整體計畫成效,提高法律之可預測性,並減少業者不確定之經營負擔。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第5、6、7、8、10、11、18、20、21、102、113、125案先保留,待會兒朝野協商的時候再確定一下,我們下午再來進行宣讀。

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第一本第76案國民黨黨團之提案重新宣告:文字修正後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休息1小時用餐,休息之後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休息(11時57分)

繼續開會(13時28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經濟委員會保留部分,請依序宣讀第4案、第5案、第6案、第7案、第8案、第10案、第11案、第18案、第20案、第21案、第102案、第113案及第125案。

4、

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於「財產售價」項下編列有價證券售價40億9,863萬9千元、「投資收回」項下編列投資資本收回34億0,136萬1千元,並於「投資事業股權移轉」項下編列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等支出3,327萬8千元,係預定出售中央政府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鋼公司)之釋股收入及相關支出。經查:()經濟部持有中鋼公司股權情形:截至105年7月底止,經濟部實際持有中鋼公司31億5,470萬9,357股,股權20%。106年度編列中鋼公司釋股3億4,013萬6,054股,每股22.05元,計釋股收入預算75億元,釋出股權2.16%,持股比率將降為17.84%,恐有悖本院93年第5屆第5會期第20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政府應全面停止釋出中鋼股票,並持續持有中鋼官股20%以上。」。()近3年度中鋼公司釋股預算經本院審議結果均予減列:1.103年度經濟部編列中鋼公司釋股3億4,274萬1,935股,每股24.80元,計釋股收入預算85億元,本院審議結果減列相關預算60億元,並決議略以:政府經濟失調,歲出歲入短差情形嚴重,舉債將破表,不思回歸零基預算原則,確實檢討國家預算資源配置,反而以釋股方式增加收入,顯然治標不治本。爰要求政府應檢討以釋股方式解決經濟困境之合理性及妥適性,以落實改善財政方案。2.104年度經濟部編列中鋼公司釋股3億4,296萬7,245股,每股25.95元,計釋股收入預算89億元,本院審議結果全數減列。3.105年度經濟部編列中鋼公司釋股3億9,380萬5,310股,每股22.60元,計釋股收入預算89億元,本院審議結果全數減列。()中鋼公司歷年度股利分派情形:檢視公開資訊觀測站中鋼公司之股利分派情形,近10年來各年度每股現金股利分派金額約介於0.50元~4.40元之間,換算同期間平均股利殖利率約為1.93%~14.30%(詳附表1);以106年度預計出售該公司股票3億4,013萬6,054股計算,每年約可為國庫創造1.70億元至14.97億元之穩定現金流量。()公債及國庫券平均發行利率均遠低於中鋼公司股利殖利率反觀近10年來國內金融市場由於資金氾濫,致公債發行利率及國庫券標售利率雙雙均呈現走低情勢。以中央政府公債為例,105年度加權平均利率僅有0.873%。而國庫券方面情況亦雷同,105年度標售利率僅有0.320%(詳附表2),均低於中鋼公司歷年來之股利殖利率水準。綜上,預算法第1條第3項明定,政府預算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本席等檢視中鋼公司之財務及營運狀況尚稱健全,歷年來配發現金股利之殖利率均遠高於同期間之公債及國庫券平均利率。經濟部目前持有該公司20.00%股權,106年度預計釋出3億4,013萬6,054股以挹注歲入,短期間雖可創造鉅額釋股收入,惟對於國庫長期穩定收益卻有負面之影響,並有違預算法第1條第3項明定,政府預算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基於嚴格監督預算之考量,有關「財產售價」項下編列釋出中鋼公司持股之「有價證券售價」40億9,863萬9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5、

查經濟部106年度歲入預算科目第4款第146項第2目第1節「有價證券售價」項下編列4,098,639千元,係出售中央政府持有中國鋼鐵公司股票3億4,013萬6,054股,預計每股22.05元,售價收入計4,098,639千元。鑑於立法院於九十三年第五屆第5會期第20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政府應全面停止釋出中鋼股票,並持續持有中鋼官股20%以上。」此項歲入編列有關釋股之規劃公然違反立法院之決議,且政府出售持股恐衝擊公股董監席次及控制權,加以中鋼公司歷年來營收與獲利良好,90年至103年間每年平均約創造數十億元至上百億元不等之現金流量,有效挹注國庫,在這樣的條件下出售中鋼股票換得短期獲利,顯不符財務管理精神亦凸顯政府之短視近利。爰提案刪除經濟部有關「有價證券售價」歲入全數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6、

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歲入預算編列「財產售價─有價證券售價」4,098,639千元,主要係出售中央政府持有中國鋼鐵公司股票340,136,054股,預估每股22.05元,其中超出投資資本部分計4,098,639千元。

中國鋼鐵公司財務狀況良好,政府持有中國鋼鐵公司股票,每年均能穩定獲配現金股利,近10年來各年度每股現金股利分派金額約介於0.50元~4.40元之間,換算同期間平均股利殖利率約為1.93%~14.30%;以106年度預計出售該公司股票3億4,013萬6,054股計算,每年約可為國庫創造1.70億元至14.97億元之穩定現金流量。出售部分持股,雖可獲得一次性之處分利益,卻犧牲國家未來持續、穩定之股息收益。

檢視中國鋼鐵公司公司之財務及營運狀況尚稱健全,歷年來配發現金股利之殖利率均遠高於同期間之公債及國庫券平均利率。爰提案全數刪減該歲入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7、

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歲入預算編列「投資收回─投資資本收回」3,401,361千元,主要係出售中央政府持有中國鋼鐵公司股票340,136,054股,其中面值10元部分。

中國鋼鐵公司財務狀況良好,政府持有中國鋼鐵公司股票,每年均能穩定獲配現金股利,近10年來各年度每股現金股利分派金額約介於0.50元~4.40元之間,換算同期間平均股利殖利率約為1.93%~14.30%;以106年度預計出售該公司股票3億4,013萬6,054股計算,每年約可為國庫創造1.70億元至14.97億元之穩定現金流量。出售部分持股,雖可獲得一次性之處分利益,卻犧牲國家未來持續、穩定之股息收益。

檢視中國鋼鐵公司公司之財務及營運狀況尚稱健全,歷年來配發現金股利之殖利率均遠高於同期間之公債及國庫券平均利率。爰提案全數刪減該歲入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8、

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於「財產售價」項下編列有價證券售價40億9,863萬9千元、「投資收回」項下編列投資資本收回34億0,136萬1千元,並於「投資事業股權移轉」項下編列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等支出3,327萬8千元,係預定出售中央政府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鋼公司)之釋股收入及相關支出。經查:()經濟部持有中鋼公司股權情形:截至105年7月底止,經濟部實際持有中鋼公司31億5,470萬9,357股,股權20%。106年度編列中鋼公司釋股3億4,013萬6,054股,每股22.05元,計釋股收入預算75億元,釋出股權2.16%,持股比率將降為17.84%,恐有悖本院93年第5屆第5會期第20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政府應全面停止釋出中鋼股票,並持續持有中鋼官股20%以上。」。()近3年度中鋼公司釋股預算經本院審議結果均予減列:1.103年度經濟部編列中鋼公司釋股3億4,274萬1,935股,每股24.80元,計釋股收入預算85億元,本院審議結果減列相關預算60億元,並決議略以:政府經濟失調,歲出歲入短差情形嚴重,舉債將破表,不思回歸零基預算原則,確實檢討國家預算資源配置,反而以釋股方式增加收入,顯然治標不治本。爰要求政府應檢討以釋股方式解決經濟困境之合理性及妥適性,以落實改善財政方案。2.104年度經濟部編列中鋼公司釋股3億4,296萬7,245股,每股25.95元,計釋股收入預算89億元,本院審議結果全數減列。3.105年度經濟部編列中鋼公司釋股3億9,380萬5,310股,每股22.60元,計釋股收入預算89億元,本院審議結果全數減列。()中鋼公司歷年度股利分派情形:檢視公開資訊觀測站中鋼公司之股利分派情形,近10年來各年度每股現金股利分派金額約介於0.50元~4.40元之間,換算同期間平均股利殖利率約為1.93%~14.30%(詳附表1);以106年度預計出售該公司股票3億4,013萬6,054股計算,每年約可為國庫創造1.70億元至14.97億元之穩定現金流量。()公債及國庫券平均發行利率均遠低於中鋼公司股利殖利率反觀近10年來國內金融市場由於資金氾濫,致公債發行利率及國庫券標售利率雙雙均呈現走低情勢。以中央政府公債為例,105年度加權平均利率僅有0.873%。而國庫券方面情況亦雷同,105年度標售利率僅有0.320%(詳附表2),均低於中鋼公司歷年來之股利殖利率水準。綜上,預算法第1條第3項明定,政府預算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本席等檢視中鋼公司之財務及營運狀況尚稱健全,歷年來配發現金股利之殖利率均遠高於同期間之公債及國庫券平均利率。經濟部目前持有該公司20.00%股權,106年度預計釋出3億4,013萬6,054股以挹注歲入,短期間雖可創造鉅額釋股收入,惟對於國庫長期穩定收益卻有負面之影響,並有違預算法第1條第3項明定,政府預算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基於嚴格監督預算之考量,有關「投資收回」項下編列投資中鋼公司之資本收回34億0,136萬1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0、

經濟部106年度歲入預算案較105年度增加5,756,867仟元,其中有價證券售價收入4,098,639(出售中國鋼鐵公司股票)仟元。有鑑中國鋼鐵公司之官股長期提供政府穩定收入,為避免稀釋官股比例,爰此;應要求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官股,非經立法院決議不得於公開市場標售,以維持政府財政健全暨保障優良國營事業之政府持股。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11、

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對團體之捐助」總計編列163億9,916萬1千元,其中人事費用62億4083萬9千元,比例高達38.05%。補捐助對象有民間團體、財團法人、公司、同業公會等,顯見許多單位都是以收取政府補助,作為培養自己人力的作法,而相關預算對於歷年補捐助對象、金額、效能、功用均無提供相關書面資料供查閱,而政府仍然年年編列龐大預算作為捐助之用,計畫龐大而無提供完整計畫內容無從判斷其綜合效益,為了解經濟部對團體之捐助情形,爰提案凍結106年度「對團體之捐助」經費30億元,似經濟部於一個月內提出近三年「對團體之捐助」之綜合成效報告,並列出所有受捐助單位、捐助金額、成果摘要,送本院經濟委員會後,受凍結預算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18、

本院委員盧秀燕,有鑑於106年度經濟部預算案「國外旅費」編列15,084千元。惟全力投入發展國內經濟應為當務之急,國外旅費支出需提出撙節計畫。爰提案凍結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國外旅費」的百分之一,共計150千元,以資警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江啟臣

20、

經濟部單位預算書(第15頁)106年度歲出預算第13款第1項第1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3,327萬8千元項下,依經濟部「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第44頁)01「投資事業股權移轉」內,編列用途0221「稅捐及規費」2,259萬元、0279「一般事務費」1,068萬8千元,係用以「出售中央政府持有中國鋼鐵公司股票340,136,054股,釋股費用」。依本院前會議通過決議:「政府應全面停止釋出中鋼股票,並持續持有中鋼官股20%以上。」,復依經濟部直接投事業彙總表顯示,103年度若釋出中鋼股票340,136,054股,持股比率將降至20%以下,低於本院決議要求之最低持股比率。且審視以前年度保留預算尚有股票全數未執行而予以保留。爰此經濟部106年度「投資事業股權移轉(4026015000)」項下中鋼釋股編列數3,318萬8千元,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21、

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於「財產售價」項下編列有價證券售價40億9,863萬9千元、「投資收回」項下編列投資資本收回34億0,136萬1千元,並於「投資事業股權移轉」項下編列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等支出3,327萬8千元(其中中鋼公司釋股費用為3,318萬8千元),係預定出售中央政府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鋼公司)之釋股收入及相關支出。經查:()經濟部持有中鋼公司股權情形:截至105年7月底止,經濟部實際持有中鋼公司31億5,470萬9,357股,股權20%。106年度編列中鋼公司釋股3億4,013萬6,054股,每股22.05元,計釋股收入預算75億元,釋出股權2.16%,持股比率將降為17.84%,恐有悖本院93年第5屆第5會期第20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政府應全面停止釋出中鋼股票,並持續持有中鋼官股20%以上。」。()近3年度中鋼公司釋股預算經本院審議結果均予減列:1.103年度經濟部編列中鋼公司釋股3億4,274萬1,935股,每股24.80元,計釋股收入預算85億元,本院審議結果減列相關預算60億元,並決議略以:政府經濟失調,歲出歲入短差情形嚴重,舉債將破表,不思回歸零基預算原則,確實檢討國家預算資源配置,反而以釋股方式增加收入,顯然治標不治本。爰要求政府應檢討以釋股方式解決經濟困境之合理性及妥適性,以落實改善財政方案。2.104年度經濟部編列中鋼公司釋股3億4,296萬7,245股,每股25.95元,計釋股收入預算89億元,本院審議結果全數減列。3.105年度經濟部編列中鋼公司釋股3億9,380萬5,310股,每股22.60元,計釋股收入預算89億元,本院審議結果全數減列。()中鋼公司歷年度股利分派情形:檢視公開資訊觀測站中鋼公司之股利分派情形,近10年來各年度每股現金股利分派金額約介於0.50元~4.40元之間,換算同期間平均股利殖利率約為1.93%~14.30%(詳附表1);以106年度預計出售該公司股票3億4,013萬6,054股計算,每年約可為國庫創造1.70億元至14.97億元之穩定現金流量。()公債及國庫券平均發行利率均遠低於中鋼公司股利殖利率反觀近10年來國內金融市場由於資金氾濫,致公債發行利率及國庫券標售利率雙雙均呈現走低情勢。以中央政府公債為例,105年度加權平均利率僅有0.873%。而國庫券方面情況亦雷同,105年度標售利率僅有0.320%(詳附表2),均低於中鋼公司歷年來之股利殖利率水準。綜上,預算法第1條第3項明定,政府預算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本席等檢視中鋼公司之財務及營運狀況尚稱健全,歷年來配發現金股利之殖利率均遠高於同期間之公債及國庫券平均利率。經濟部目前持有該公司20.00%股權,106年度預計釋出3億4,013萬6,054股以挹注歲入,短期間雖可創造鉅額釋股收入,惟對於國庫長期穩定收益卻有負面之影響,並有違預算法第1條第3項明定,政府預算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基於嚴格監督預算之考量,有關「投資事業股權移轉」項下編列釋出中鋼公司持股之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等支出3,327萬8千元(其中中鋼公司釋股費用為3,318萬8千元),建議刪除3,318萬8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02、

經濟部單位預算書表中106年度歲出預算第13款第1項第3目「科技專案」項下之分支計畫「05中科院科技專案計畫」(第73頁)中編列5億3,459萬5千元。

惟查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整體研發成果連年增長,惟部分法人研究機構執行績效尚待提升,且計畫執行、考評及審查等作業仍未臻周妥。

鑑於當前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撙節預算運用考量,並符合「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相關規定;爰該目「科技專案」項下「05中科院科技專案計畫」之分支計畫(第73頁)中編列5億3,459萬5千元,應予凍結五分一,俟經行政院審核計畫無浮報浪費情事,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113、

經濟部單位預算書表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部份「5226014200延攬海外科技人才」01分支計畫中(第112頁)一般事務費用,為配合政府推動之創新產業及新南向政策,與海外人才定期座談,交換臺灣產業發展情勢,鼓勵來臺工作等編列173千元;經查有關延攬海外科技人才部分,經濟部已另規劃委託辦理「產業人才海外網絡鏈結暨延攬計畫」,其對於重點攬才區域辦理人才媒合商談會、攬才說明會、參加國際攬才展,並在國內辦理僑外生媒合商談會編列8,264千元。本項預算對新南向工作而言實屬重複編列,故建議有關預算173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125、

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礦務行政與管理」項下「土石管理與遏止盜濫採」項下編列6,089千元,主要係為推動砂石管理及遏止盜濫採土石,工作重點係配合土石採取及砂石業務輔導監督與管理、土石供需調查、海砂品質檢測及推廣研究,監督加強取締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回填善後處理等。

102年度至104年度盜濫採取締案分別計有20件、19件、20件,並未有減少之趨勢,顯示盜濫採情形仍然存在。惟該局委外辦理運用衛星影像及航空攝影等技術進行監測判釋,並經縣市政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後,確實為濫採土石卻僅有2件、3件、1件,占盜濫採取締案件數比率甚低,查無違規行為仍占近9成,其執行成效要難已彰顯。

鑑於查緝土石盜濫採須於接獲通知後即赴現場勘查,才能及時遏止不法行為,防止危害持續擴大,爰提案凍結該預算20%,待經濟部提出「提升運用衛星影像及航空攝影技術監測盜濫採土石成效」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作如下宣告:以上各案,均照案通過。繼續處理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

進行第2案。

2、

農委會配合106~109年度中程施政計畫,於106年度施政目標訂定「輔導成立大型農業公司」,編列2.5億元輔導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遷(擴)建,以建立智慧化市場,要求應列明107年度待編列預算數,以呈現整體計畫經費需求;「推展新南向政策」編列1億1,051萬9千元,並衡酌計畫辦理方式,有效推動我國農產品出口市場多元化目標達成。

說明:

一、農委會106年度預算案總說明,施政目標第5項:「提升農業行銷能力─強化產業優勢,布局全球市場」揭示多項施政計畫目標,其中「輔導成立大型農業公司」及「推展新南向政策」為年度新興計畫項目。106年度「輔導成立大型農業公司」編列預算數2.5億元,辦理工作包括下列2項:1.輔導整合國內農業產地之物流需求,建立現代化農產品物流(集貨、分級、包裝、預冷、冷藏、運送設備),經費0.2億元。2.規劃於106年及107年輔導臺南市政府辦理新化果菜市場遷建工程及輔導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果菜市場擴建工程,並整合鄰近市場、集貨場,以發展智慧化批發市場,經費預估2.3億元。洽詢表示107年度尚有經費需求2.3億元。

二、行政院於105年8月16日通過「新南向政策」綱領,9月5日公布「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各部會據以擬訂相關方案與工作項目。農委會於中程施政計畫(106至109年度)施政綱要五、強化農產品國際競爭力,訂定「推展新南向政策」。依該會說明,106年度為「推展新南向政策」推動第1年,預計辦理臺灣農業科技國際行銷與連結暨人才培訓、農業科技產業發展策略等工作,其中部分計畫項目為延續以往年度辦理,因與拓展農產品南向新興市場有關,故納進該政策;年度所需經費預估1億1,051萬9千元,預算分別編列於農委會本會、農損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之相關業務計畫項下(詳附表1)。之後年度計畫項目俟當時環境彈性調整,經費並依該年度核定預算額度可能略有增減。

三、又「產業關鍵技術國際布局與重要產業化績效綜整計畫」預算數1,881萬1千元,亦僅籠統敘明分析產業發展策略及技術路徑發展,以建立技術或產品策略地圖;其重點產業、布局國家為何及是否為真正關鍵性農業產業技術均無從知悉,無法評估計畫推動後是否達成預期之優質農業智財布局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2、修正案

農委會配合106~109年度中程施政計畫,於106年度施政目標訂定「輔導成立大型農業公司」,編列2.5億元輔導地方政府辦理農產品批發市場遷(擴)建,以建立智慧化市場,要求應呈現整體計畫成效;「推展新南向政策」編列1億1,051萬9千元,並衡酌計畫辦理方式,有效推動我國農產品出口市場多元化目標達成。

說明:

一、農委會106年度預算案總說明,施政目標第5項:「提升農業行銷能力─強化產業優勢,布局全球市場」揭示多項施政計畫目標,其中「輔導成立大型農業公司」及「推展新南向政策」為年度新興計畫項目。106年度「輔導成立大型農業公司」編列預算數2.5億元,辦理工作包括下列2項:1.輔導整合國內農業產地之物流需求,建立現代化農產品物流(集貨、分級、包裝、預冷、冷藏、運送設備),經費0.2億元。2.規劃於106年及107年輔導臺南市政府辦理新化果菜市場遷建工程及輔導高雄市政府辦理高雄果菜市場擴建工程,並整合鄰近市場、集貨場,以發展智慧化批發市場,經費預估2.3億元。洽詢表示107年度尚有經費需求2.3億元。

二、行政院於105年8月16日通過「新南向政策」綱領,9月5日公布「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各部會據以擬訂相關方案與工作項目。農委會於中程施政計畫(106至109年度)施政綱要五、強化農產品國際競爭力,訂定「推展新南向政策」。依該會說明,106年度為「推展新南向政策」推動第1年,預計辦理臺灣農業科技國際行銷與連結暨人才培訓、農業科技產業發展策略等工作,其中部分計畫項目為延續以往年度辦理,因與拓展農產品南向新興市場有關,故納進該政策;年度所需經費預估1億1,051萬9千元,預算分別編列於農委會本會、農損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之相關業務計畫項下(詳附表1)。之後年度計畫項目俟當時環境彈性調整,經費並依該年度核定預算額度可能略有增減。

三、又「產業關鍵技術國際布局與重要產業化績效綜整計畫」預算數1,881萬1千元,亦僅籠統敘明分析產業發展策略及技術路徑發展,以建立技術或產品策略地圖;其重點產業、布局國家為何及是否為真正關鍵性農業產業技術均無從知悉,無法評估計畫推動後是否達成預期之優質農業智財布局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7案。

7、

農委會單位預算106年度之業務費共編列8億7,625萬2千元,其中委辦費編列6億2,249萬9千元,提案減列20%。委辦費編列6億2,249萬9千元,比例超過七成,農委會猶如業務發包中心,致使政府假借組織改造之名卻大行業務外包、職能外掛之實,以委外業務掩飾組織業務與執行人力持續膨脹肥大之事實,更未能彰顯精簡業務、組織人員整併之實際效能,顯然違反政府組織再造目標,難以達成政府業務整併綜效、總體人力精簡與降低政府財政負擔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8案。

8、

106年度農業委員會第19款第1項「農業委員會」下各目「業務費」共編列971,938千元,提案凍結該項預算中委辦費十分之一。

說明:農委會106年度預算之「業務費」編列9億7,193萬8千元,其中委辦費達6億6,725萬9千元,佔比達七成,不利於主管機關推動業務時發揮主導功能,後續考核追蹤也難理落實,為求資源妥善運用,降低相關委辦費用,撙節支出,爰提凍結「業務費」當中委辦費十分之一,待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10。

進行第9案。

9、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大陸地區旅費1,665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1,665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0案。

10、

農業委員會106年度「大陸地區旅費」科目編列1,665千元,經查該項預算年年編列,但其出國考察成效恐有疑義,為免浮濫編列,爰提案酌予凍結「大陸地區旅費」5%,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

進行第11案。

11、

農業委員會106年度「國外旅費」科目編列6,602千元,經查該項預算年年編列,但其出國考察成效恐有疑義,為免浮濫編列,爰提案酌予凍結「國外旅費」5%,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

進行第15案。

15、

一、經查,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15億3千9百49萬2千元,辦理台農業維護糧食、生態環境、農業科技產業化、畜牧業科技研發、食品科技研發等事項。

二、惟新政府上台後,為加入TPP及商議台美TIFA拉攏美國持續不斷為進口含瘦肉精美國豬肉鋪路,甚至農委會主委在上任前說全球化不可能永遠關起門來,在公平貿易的概念下,農政單位是沒有力道可以擋住這個趨勢,等同為開放美國瘦肉精豬肉作準備,嚴重影響國內豬農及國人食品衛生安全,農委會更無具體提高豬農收益、降低養豬成本,強化養豬產業體質,提升國內豬農競爭力之方式。建議刪減5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並凍結5%,待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6案。

16、

農委會單位預算書表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部份「5251011200農業科技研究發展」01分支計畫「農業科技產業化」項下編列獎補助費59,291千元(第43頁),係補助研究機構、大專院校或相關法人等單位,辦理農業科技資訊研究分析與推廣,農業科技需求及市場分析與產業化策略規劃,然近期風災導致菜價上漲居高不下,政府反應太慢,導致菜價快速上揚使致人民荷包失血;顯見農委會對於本項預算編制中市場分析與產業化策略等相關菜價訊息未能提供政府發揮管控作為,故本案預算編製未能有效發揮作用,擬建議凍結10%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9案。

19、

農委會106年度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農業環境科技研發」編列1億1,845萬2千元,主要用於辦理水稻產業區域科技研發,建構農業生產安全保護雲及發展對策,建置農業生產環境安全監測體系等業務。其分支計畫內容係主要徵選辦理枯旱情境下農業用水管理調節機制、缺水地區埤塘串聯研究、微水力發電設置技術等農業環境技術,並協同全球農業監測組織以遙測科技進行臺灣農作物監測等環境科技計畫,唯研究成果與實務並未緊密結合,其研究成果未能發揮綜效,顯見農委會未能重視研究團隊之研究成果,串聯相關單位積極改善缺水地區之情況,顯有浪費公帑之嫌,爰提案凍結農委會106年度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農業環境科技研發」10%,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21案。

21、

農委會106年度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編列5億4,531萬4仟元,本分支計畫係辦理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精進我國食品安全,推動農業科技產業全球運籌等工作。其項下業務費63,105千元,係委託學術研究機構或相關法人等單位,辦理農業科技產業發展策略,強化科技農企業體系運作及多元創新,農業科專計畫推動執行暨績效管理,發展設施農業產業之市場及經濟效益分析研究等計畫。唯執行之成效不彰,流於形式,未能有效提升企業實質競爭力。爰此,提案凍結農委會106年度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之「業務費」10%,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22案。

22、

「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為農業科技研究發展業務金額最龐大之分支計畫,每年度編列4~5億餘元,預算並逐年擴增。106年度新增「伴侶動物食藥品開發」及「協助機能性作物原料及產品符合食品規範與國際化」等工作,應敘明預期帶動廠商投資、合作或技轉金額等具體效益值,俾評估產出之研發成果對產業擴散效益;相關計畫補助資源並應多用於動物疫苗等國內自給率尚低且極具市場需求之潛力產業技術研發,以提升農業科技產業化成效,爰提案凍結「農業科技發展─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預算30%,俟農委會提出具體計畫說明及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5案。

25、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經費5億4,531萬4千元,建請減列4,531萬4千元。

說明:

一、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經費5億4,531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辦理伴侶動物食藥品開發等工作5,762萬元。

二、「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計畫」為農委會推動農業科技研究發展業務金額最龐大之分支計畫,該會選定動物用疫苗等10項具潛力產業補助產學研單位進行相關技術之研發與合作。截至104年底共執行動物用疫苗、飼料添加物、生物農藥、檢測檢驗、石斑魚模場及觀賞魚與周邊產品及農業機械7項產業之研發與技術合作。其中「動物疫苗」為重點研發領域,惟國內產值仍低且多屬內銷市場,105年7月21日農委會所屬「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與法商TEXCELL ASIA及德商Bayer Taiwan分別簽署亞太生物安全委託服務及動物疫苗全球授權合約,宣告布局全球,惟未來台灣動物疫苗產值擴增成效為何?

三、本計畫近3年(103年度至105年度)分別編列3億0,570萬7千元、4億4,810萬8千元及5億0,065萬元,經費呈現逐年增加趨勢;農委會表示因每年度擴大辦理規模,爰增列經費。106年度編列5億4,531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再增加4,466萬4千元,主要係新增「伴侶動物食藥品開發」與「協助機能性作物原料及產品符合食品規範與國際化」2項工作,並強化農業科專及業界科專計畫部分工作之執行。

四、「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為農業科技研究發展業務金額最龐大之分支計畫,每年度編列4~5億餘元,預算並逐年擴增。106年度新增「伴侶動物食藥品開發」及「協助機能性作物原料及產品符合食品規範與國際化」等工作,應敘明預期帶動廠商投資、合作或技轉金額等具體效益值,俾評估產出之研發成果對產業擴散效益;相關計畫補助資源並應多用於動物疫苗等國內自給率尚低且極具市場需求之潛力產業技術研發,以提升農業科技產業化成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27案。

27、

106年度農業委員會第19款第1項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下「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編列545,314千元,提案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

說明:農委會106年度預算之「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編列545,314千元,經查農委會在公布「新南向政策」目標下所編列之預算,項目不清,目標不明,其重點產業、布局國家為何及是否為真正關鍵性農業產業技術均無從知悉,無法評估計畫推動後是否達成能預期目標。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待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10。

進行第28案。

28、

農委會106年度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推動農業生物經濟與智慧科技農業」編列3億4,277萬2仟元,本分支計畫係辦理智慧科技農業,推動農業生物經濟等工作,其項下業務費26,338千元,係委託學術研究機構或相關法人等單位,辦理智慧科技農企業輔導,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計畫推動執行、績效管理暨產業趨勢分析等計畫以及核心種子人員出國考察旅費等,唯查生產力4.0包括農業與工業,但農委會卻執行政策不力,導致生產力4.0僅存智慧機械,農業4.0已失去能見度與未佔有一席之地,虛耗資源,為免浪費公帑,爰提案凍結農委會106年度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推動農業生物經濟與智慧科技農業」之「業務費」10%,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30案。

30、

農委會單位預算表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部分「補助經費分析表」第8頁(第116頁)年度共計補助54,347千元,其中補助內容欄位第7項中「農業副產品環保與化妝品產品開發」部分,農委會應對此提出詳細說明,以免外界對該項補助誤解,形成浪費公帑之觀感,故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1案。

31、

106年度農業委員會第19款第1項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下編列「推動農業生物經濟與智慧科技農業」3億4,277萬2千元,提案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

說明: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推動農業生物經濟與智慧科技農業」3億4,277萬2千元,為年度新興計畫。鑑於本項計畫之經費全以補助或委辦方式執行,辦理工作項目頗多,前置作業及中間研究、審核過程均十分冗長,補助及委辦單位也未確定,為使預算有效使用,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待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10。

進行第32案。

32、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推動農業生物經濟與智慧科技農業」3億4,277萬2千元,為年度新興計畫。鑑於本項計畫之經費全以補助或委辦方式執行,辦理工作項目頗多,前置作業及中間研究、審核過程均十分冗長,補助及委辦單位均尚未確定,爰提案凍結「農業科技發展-推動農業生物經濟與智慧科技農業」預算30%,俟農委會提出具體計畫說明及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6案。

36、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費」項下,編列「物品」7,701千元,經查:105年編列8,531千元,104年決算數5,803千元,106年度編列預算較104年度決算增幅32.7%。基於政府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已推行無紙化並考量政府財政困難,文具、耗材等經費應撙節使用。爰建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並提出書面檢討使用報告後始能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10。

進行第37案。

37、

近期風災導致菜價上漲居高不下,行政院也對此認為不滿,但菜價是否有操縱市場行為卻無法得知,政府面對颱風天災束手無策,人民能夠理解災害前後菜價的波動,但政府反應太慢,導致菜價快速上揚使致人民荷包失血;政府在穩定物價的作為讓人民覺得失當,顯見農委會主委及各級管理階層,未善盡管理把關職責,故有關農委會單位預算書表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部分「5851010100一般行政」02分支計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編列特別費1,179千元(52頁)擬凍結1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第38案保留。

進行第41案。

41、

擬刪減凍結數:刪減400千元,並凍結5%。

說明:

一、經查,農業管理項下編列34億9千4百40萬6千元,辦理農業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規劃、兩岸農業交流、執行農業發展條例及農地管理、制定農業科技政策、農田水利會定位、畜牧政策等事項。

二、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農損現金救助,以水稻為例一年兩季,現行救助辦法一季只能一次,原意是要協助農民儘速復耕,然全球極端氣候,颱風、豪雨根本時常侵襲,一季一次根本不符實際所需,水稻受到天然災害(含遲發性災害)時,無法像其他短期作物可迅速復耕,更甚者可能當期「完全無收穫(益)」。現在農委會只救助1萬8連成本都不夠,在無法復耕的情況下,救助根本杯水車薪、差距過大,完全無法彌補農民的鉅額損失。然現行農業保險制度不完全,又農委會無積極研議提高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嚴重影響農民權益。建議減列400千元,科目自行調整,並凍結5%,待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3案。

43、

農業委員會預算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農業管理(企劃管理、科技管理、畜牧管理、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項下─大陸地區旅費」1,665千元;經查,104年度編列預算數1,919千元(決算數1,617千元),且106年度之預算數相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49千元,增幅3%。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該項支出並無急迫性,為節省公帑並撙節費用支出,爰建議半數凍結,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9案。

49、

為強化農地利用管理,農委會每年度均編列相關委辦或補助計畫;106年度於「農業管理─企劃管理」項下編列委辦費1,127萬1千元,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法人等單位辦理農地資源空間規劃及利用、地方政府之農地利用及管理業務人員訓練、加強農地管理資訊系統及農地利用管理法制研析暨法律諮詢服務等工作;另於「獎補助費」編列民間團體及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農地銀行發展農地儲備計畫及加強農地利用管理計畫等共計1,148萬2千元;然而,近10年來我國可耕農地流失面積超過3萬公頃,且污染情況逐年惡化;受污染農地之整治與農業用水安全,已為改善我國農業環境當要之務。爰提案凍結「農業管理─企劃管理」預算30%,俟農委會提出如何與與經濟部及環保署共同擬定相關具體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54案。

54、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農業管理中科技管理裡關於「獎補助費」編列2,946千元部分,為撙節公帑,爰此,本席提案刪除農業管理中科技管理關於獎補助費,共計50萬元,以資警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59案。

59、

農委會單位預算書表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部份「5851011000農業管理」03分支計畫「農田水利管理」項下編列業務費9,858千元(第58頁),本項預算係辦理現行農田水利事業功能組織定位,研擬農田水利各項法規制度等工作,近期政府又針對農田水利會定位、改制問題提出改革,甚至要將會長要改為官派,然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且極具歷史,各水利會會長由會員直選,聯合會長再由各會長選出,相關改制作法早在82年曾經試辦,因過多窒礙早已停辦,現政府重啟改革卻未經有效溝通一意孤行,罔顧農田水利會3000多名員工、150萬會員的權益及水權等問題,顯對農田水利工作未善盡管理之責,故擬針對本項預算減列凍結10%,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62案。

62、

查其歷年各地仍頻傳廢汙水直接排放溪流以及私宰斃死畜禽販售情事發生,顯見稽查制度疏漏有待改進,應重新檢討改進並提出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10。

進行第63案。

63、

農委會「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計畫」105~106年度各編列4,878萬6千元經費,以辦理業務說明會及印製宣傳品來輔導業者之方式宜再酌。本計畫後續尚有5億0,902萬8千元、8成以上預算待編,資源允應多用於輔導農民設置提升廢水處理效率設備,推動養豬場及乳牛場改建為環保型,自源頭有效降低廢水量,方為根本,爰提案凍結「農業管理─畜牧管理─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預算20%,俟農委會提出檢討改善及未來規劃報告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4案。

64、

106年度農業委員會第19款第1項第3目「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1億7,910萬5千元,提案凍結該項預算30%。

說明:農委會106年度第19款第1項第3目「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1億7,910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4,970萬1千元。經查:近年來全國調查疑似動物棄養並予以行政處分案件仍有增無減,101~104年度總計稽查3萬8,414件,查獲不法予以裁罰181件;查緝非法繁殖犬隻調查3,553案,行政處分349案。顯示落實寵物登記之源頭管理工作,尚待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執行。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30%,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64、修正案

主決議

農委會106年度第19款第1項第3目「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1億7,910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4,970萬1千元。經查:近年來全國調查疑似動物棄養並予以行政處分案件仍有增無減,101~104年度總計稽查3萬8,414件,查獲不法予以裁罰181件;查緝非法繁殖犬隻調查3,553案,行政處分349案。顯示落實寵物登記之源頭管理工作,請農委會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確實執行各項源頭管理工作。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65案。

65、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1億7,910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4,970萬1千元。經查:()查獲不法裁罰案件頗多,凸顯源頭管理工作尚待強化:行政院103年12月16日核定「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總經費6億7,089萬9千元,執行期間104年至107年,104年度及105年度已編列法定預算數2億2,190萬3千元,本(106)年度續編第3年經費1億7,910萬5千元,107年度待編預算2億6,989萬1千元。茲說明104年度計畫辦理情形如下:1.補助增聘62名人員,全台22個縣市公立動物收容所共配置91名獸醫師(含專職65名及兼職26名),目前僅雲林縣無配置獸醫師,流浪犬貓則委由轄內15家動物醫院協助收容及照護,預期可減少以往動物收容所聘用不具備獸醫資格之管理人員違法對動物用藥或針劑等情事。2.當年度新增寵物登記16萬7,713隻及犬貓絕育10萬9,358隻,寵物登記率自103年度之71%提升至104年度之79%,絕育率自42%提升至45%,量能均有擴增。惟依補充資料顯示,近年來全國調查疑似動物棄養並予以行政處分案件仍有增無減,101~104年度總計稽查3萬8,414件,查獲不法予以裁罰181件;查緝非法繁殖犬隻調查3,553案,行政處分349案。顯示落實寵物登記之源頭管理工作,尚待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執行,以遏止民眾棄養行為。()自106年2月起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將實施零人道撲殺政策:為提升我國動物福利水準,動物保護法於104年1月23日修正26條條文,為歷次修正幅度最大,涵蓋健全動物收容所零安樂死及多項源頭管理規範等層面。按修正後之動物保護法第12條規定,自106年2月起全國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將停止現行公告12日得人道處理收容動物措施(即所謂零人道撲殺政策)。據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止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平均人道處理率為15.37%;然查苗栗、彰化及屏東等多縣市遠高於平均值,達4~8成以上(詳附表1),距106年度應達成法定目標,仍有極大努力空間,宜加強宣傳及督導。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1.查獲不法裁罰案件頗多,凸顯源頭管理工作尚待強化;2.自106年2月起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將實施零人道撲殺政策,但全台包括新竹縣、嘉義縣市以及屏東等12個縣市都表示,他們做不到」之缺失,今「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編列預算1億7,910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4,970萬1千元,但經查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明年2月將要實施,但農委會統計,全台包括新竹縣、嘉義縣市以及屏東等12個縣市,都表示,他們做不到,顯示農委會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落實與執行受到地方縣市政府嚴重的挑戰,爰建議凍結1,000萬元,並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查獲不法裁罰案件頗多,凸顯源頭管理工作尚待強化;2.自106年2月起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將實施零人道撲殺政策,但全台包括新竹縣、嘉義縣市以及屏東等12個縣市都表示,他們做不到,顯示農委會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落實與執行受到地方縣市政府嚴重的挑戰,無力有效規範顯示政府落實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俾要求農委會宣導並持續擴增寵物登記及絕育量能,落實犬貓源頭管理配套措施,以扼止寵物數量增加過速導致收容及管理問題。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0萬元。

進行第66案。

66、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農業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農業管理"項下,分支計畫04畜牧管理,其獎補助費編列177,910千元,補助各地方政府,大專院校及相關動物保護團體等單位,辦理加強動物保護行政效能及犬貓絕育,強化動物福利管理等計畫;唯近來成效不彰,流浪貓犬數量未見減少,惡劣收容場所時有所聞,犬貓絕育目標不明!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凍結該項工作計畫經費3,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67案。

67、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農業管理中畜牧管理裡關於「獎補助費」編列318,433千元部分,為撙節公帑,爰此,本席提案刪除農業管理中畜牧管理關於獎補助費,共計50萬元,以資警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69案。

69、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辦理推動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計畫4,878萬6千元,經查:()各年度經費需求與績效目標值:行政院推動「黃金十年國家願景」,農委會為活化農業資源,爰研擬「推動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計畫」,輔導畜牧業者資源循環再利用,以打造適合我國環境且高競爭力之畜牧業。本項計畫經行政院104年6月8日核定,總經費6億0,660萬元,期程自105年度至108年度止;105年度農委會於「農業管理─畜牧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4,878萬6千元,106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4,878萬6千元,未來年度待編預算5億0,902萬8千元(各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詳附表1)。()105年度優先推動減少畜牧廢水排放量工作,惟執行方式宜再審酌:「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計畫」105年度及106年度各編列4,878萬6千元(僅占計畫總經費8.04%),因經費不多,故將「減少畜牧廢水排放量因應水污費徵收衝擊」列為優先辦理工作,俾因應環保署104年3月31日修正「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4條第1項,自該法施行第3年(106年)起將向畜牧業開徵水污費之衝擊。依農委會說明,計畫赴各地舉辦技術講習會,向農民宣導法規及示範相關節水技術及措施,以輔導畜牧場積極節水及廢水減量。截至105年6月止,已成立節能減碳及廢水再利用服務體系、遴選示範推廣補助場8場及辦理2場產業團體講習會。以辦理技術講習及製播政策宣導影片或印製宣導品之方式,能否達成協助畜牧場減少廢水排放量10萬公噸、節省水污費支出1,250萬元及用電、環保處理支出1,500萬元之第1年計畫目標,實值懷疑。允由源頭改善傳統豬舍、牛舍之廢水循環再利用設施,並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查核畜牧廢水之排放。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上開計畫僅以辦理技術講習及製播政策宣導影片或印製宣導品之方式,能否達成協助畜牧場減少廢水排放量10萬公噸、節省水污費支出1,250萬元及用電、環保處理支出1,500萬元之第1年計畫目標,實值懷疑」之缺失,今「推動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編列預算4,878萬6千元,但經查上開計畫農委會僅以辦理技術講習及製播政策宣導影片或印製宣導品之方式,能否達成協助畜牧場減少廢水排放量10萬公噸、節省水污費支出1,250萬元及用電、環保處理支出1,500萬元之第1年計畫目標,令人質疑,爰建議凍結300萬元,並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農委會僅以辦理技術講習及製播政策宣導影片或印製宣導品之方式,能否達成協助畜牧場減少廢水排放量10萬公噸、節省水污費支出1,250萬元及用電、環保處理支出1,500萬元之第1年計畫目標」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俾要求農委會之有限資源允應多用於輔導農民設置提升廢水處理效率設備,推動養豬場及乳牛場改建為環保型,自源頭有效降低廢水量。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74案。

74、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農業管理中輔導推廣關於「獎補助費」編列107,545千元部分,為撙節公帑,爰此,本席提案刪除農業管理中輔導推廣關於獎補助費,共計50萬元,以資警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75案。

7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農業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農業管理"項下,分支計畫05輔導推廣,其業務費項下,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8,000千元,供辦理農民訓練講師費;需求不明確,所需費用可供八名百萬年薪級學者專任,編列顯浮濫!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項工作計畫經費1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萬元。

進行第84案。

84、

農委會106年度預算「農業管理─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項下「業務費」減列辦理新南向國家市場訪查暨農產拓銷座談會2,000萬元。「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計畫」編列3億1,237萬7千元,經查是項業務原編列於「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而農委會依照104年度立法院決議,自105年度起將相關業務經費移至公務預算編列。近10年來農產品出口值名目雖成長,然進口值增加更甚於出口,致農產貿易逆差擴大,近日蔡政府與中國大陸處於失去聯繫階段,各項商品交流往來均受影響,尤其以農產品影響為鉅,就整體農業之發展而言儼如將引爆的炸彈。又有甚者,蔡政府提倡南向,東南亞國家與我國之農產品重疊性高,價格又低,南向政策對於農業而言是百害而無一益,未免辛苦農民血汗無歸,應嚴格檢討該政策之可行性及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86案。

86、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管理」項下編列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計畫3億1,237萬7千元,辦理國際農業合作、推展農業活路外交及參加國際農業組織活動等工作。經查:()農產品貿易逆差金額逐年擴大,104年度進出口值雙雙衰減,整體農業隱藏競爭力衰退之隱憂:農委會及所屬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多年來均編列1~3億元,補助國內農民團體組團參加國際性展會及人才培訓工作。然檢視近10年來我國農產品貿易情形,104年度農產品貿易總值193億8,903萬5千美元,其中出口值48億7,588萬3千美元、進口值145億1,315萬2千美元,農產貿易逆差為96億3,726萬9千美元;較95年度逆差增加35億0,091萬8千美元,增幅57.05%。顯見10年間我國農產品出口值雖有成長,惟進口值增幅更甚於出口,致農產貿易逆差金額逐年擴大。且104年度農產品進口值及出口值雙雙較103年度衰減,整體農業潛藏隱憂。()農產品出口集中於亞洲鄰近國家,部分農產品於日本市場亦逐漸被中國大陸及他國所取代:我國農產品出口高度集中特定國家,依農委會農產貿易統計,104年我國主要農產品出口市場排名前5名依序為中國大陸、日本、美國、香港與越南,合計占比達65.5%。出口市場幾乎集中於亞洲鄰近國家,中國大陸出口值占比達20.5%,並逐年微幅增加,其他國家則為下降(詳附表2);除風險未妥予分散,更凸顯其他市場拓展尚待加強。又根據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按月公布日本鰻魚輸入實績統計,104年度日本自中國大陸及我國進口活成鰻魚數量分別為374萬7,099公斤及90萬5,661公斤,是項農產品在日本市場占有率顯已大幅被中國大陸所取代;另香蕉之日本市場占有率以往亦曾高達90%以上,目前亦被菲律賓所取代。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1.農產品貿易逆差金額逐年擴大,104年度進出口值雙雙衰減,整體農業隱藏競爭力衰退之隱憂;2. 農產品出口集中於亞洲鄰近國家,部分農產品於日本市場亦逐漸被中國大陸及他國所取代」之缺失,今「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編列預算3億1,237萬7千元,但歷年來台灣農產品外銷成效逐年遞減,顯示每年編列高額預算補助民間團體與國際組織,形同浪費,毫無增加國內農產品外銷的作用,爰建議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並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農產品貿易逆差金額逐年擴大,104年度進出口值雙雙衰減,整體農業隱藏競爭力衰退之隱憂;2. 農產品出口集中於亞洲鄰近國家,部分農產品於日本市場亦逐漸被中國大陸及他國所取代」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書面報告,俾加強新興外銷市場之開拓,以促進農產品出口市場之多元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後減列100萬元。

進行第87案。

87、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管理」項下編列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計畫3億1,237萬7千元,建請凍結3,000萬元,待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管理」項下編列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計畫3億1,237萬7千元,辦理國際農業合作、推展農業活路外交及參加國際農業組織活動等工作。

二、農委會及所屬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多年來均編列1~3億元,補助國內農民團體組團參加國際性展會及人才培訓工作。然檢視近10年來我國農產品貿易情形,104年度農產品貿易總值193億8,903萬5千美元,其中出口值48億7,588萬3千美元、進口值145億1,315萬2千美元,農產貿易逆差為96億3,726萬9千美元;較95年度逆差增加35億0,091萬8千美元,增幅57.05%。顯見10年間我國農產品出口值雖有成長,惟進口值增幅更甚於出口,致農產貿易逆差金額逐年擴大。且104年度農產品進口值及出口值雙雙較103年度衰減,整體農業潛藏隱憂。

三、我國農產品出口高度集中特定國家,依農委會農產貿易統計,104年我國主要農產品出口市場排名前5名依序為中國大陸、日本、美國、香港與越南,合計占比達65.5%。出口市場幾乎集中於亞洲鄰近國家,中國大陸出口值占比達20.5%,並逐年微幅增加,其他國家則為下降;除風險未妥予分散,更凸顯其他市場拓展尚待加強。

四、農委會及所屬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賡續多年均編列農產品外銷及農業人才培訓經費,惟我國農產品貿易逆差卻逐年擴大,104年度進出口值並雙雙衰減,部分農產品於國際市場之占有率亦逐漸被中國大陸及他國所取代,整體農業發展競爭力潛藏極大隱憂。農委會宜深入檢討分析並調整外銷主力產品,配合106年度新南向發展政策,加強新興外銷市場之開拓,以促進農產品出口市場之多元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88案。

88、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農業管理中國際農業諮詢與合作關於「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161千元部分,為撙節公帑,爰此,本席提案刪除農業管理中國際農業諮詢與合作關於大陸地區旅費,共計50萬元,以資警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93案。

93、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農業管理中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管理關於「獎補助費」編列9,365千元部分,為撙節公帑,爰此,本席提案刪除農業管理中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管理關於獎補助費,共計50萬元,以資警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96案。

96、

農科園區經多年開發與招商,目前廠商進駐率已提升至85%,惟實驗農場及廠房尚有2至4成左右面積待出租,「前店後廠」僅5家廠商進駐,執行成效仍待努力提升。農委會應加強輔導提升該園區服務功能,協助已進駐及潛在廠商各項軟硬體服務,吸引更多國內外知名企業及上下游廠商進駐園區,形成我國農業生技產業聚落,以創造更高農業加值商機,爰提案凍結「農業管理─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管理」預算30%,俟農委會提出更為完善之招商計畫並提升園區廠商進駐比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103案。

103、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發展一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計晝」編列6億4,091萬元獎補助費,包括補助財務困難之農田水利會5億元及輔導12個農田水利會改善營運工作等1億4, 091萬元,均與上年度預算相同;惟查農委會每年度制式編列5、6億元補助及輔導各區農田水利會改善財務及營運狀況,但是多數長期接受政府補助之水利會財務狀況不僅未見改善,反更加惡化,凸顯該補助方式未能充分發揮經費運用效益,爰提案凍結農委會106年度預算「農業發展一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計晝」10%,待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健全農田水利業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05案。

105、

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五期,106至109年度),為第四期計畫(102至105年度)之延續性計畫,總經費33.26億元,分為2項分支計畫辦理,106年預計補助各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農地重劃及推廣旱作灌溉及現代化管理設施等工作;然經查,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四期總經費128億9,612萬9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30億9,869萬8千元,截至8月底僅執行10億4,448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33.70%(詳附表1)。另計畫前3年(102年度及104年度)執行後經行政院評核均列為「乙等」,多項工作未達成年度目標,其中「農地重劃」工作之年度實際達成值已連續2年為零,該院並建議農田水利處應評估檢討農地重劃政策或增加政策誘因及宣導,爰提案凍結「農業發展─加強農田水利建設」預算30%,俟農委會提出檢討改善及未來規劃報告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106案。

106、

一、經查,農業發展項下編列325億5百75萬3千元,辦理屬農業建設次類別之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劃、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屬非農業建設次類別之公共建設項目: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計畫;非屬公共建設項目:推動優良農地整合加值利用計畫;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等相關經費。

二、新政府推動亞洲矽谷、生技醫療、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及國防航太等五大創新產業,後來加新農業、循環經濟的「五加二」。然五大創新產業集中於台灣西部地區,又花東地區為國內最主要之有機農業產區之一,但花東地區的農業發展,長期受交通不便以及地理、地形、氣候等環境因素的影響,尤其現在氣候變遷極端氣候,農民看天吃飯,如何讓智慧新農業幫助農業擺脫環境因素所帶來的影響,嘉惠花東地區,實為新農業需重點發展之地區。惟政府新農業的規劃及闡述卻付之闕如,建議農業發展預算凍結5%,待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政府新農業之具體發展計畫與內容,並對於花東地區之幫助與成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07案。

107、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發展」項下編列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26億8,509萬元,補助辦理農田水利設施之更新改善及加強辦理老舊農田水利設施更新及現代化等工作所需經費,惟查農委會執行「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4期)於102年度及103年度經行政院評核均列為「乙等」,且農委會於本計畫編列10億8000萬元辦理農地重劃工作,預計4年完成2,160公頃(每年540公頃),但實際執行102年度僅完成170公頃,103年度更是掛零,前工.年度累計執行成效僅達目標值之15.74%,105年度延續辦理是項工作,亦恐難達成所訂540公頃農地重劃目標,爰提案凍結農委會106年度預算「農業發展一加強農田水利建設」10%,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08案。

108、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發展」項下編列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含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及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2項分支計畫)共33億2,600萬元,及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9億2,400萬元。經查:()本期計畫尚在行政院審議中:1.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第三期,106至109年度),為第二期計畫(103至105年度)之延續性計畫,106年度預計補助各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農水路改善,經費9.24億元,主要工作項目包括農地重劃區內之路基整建、路面整修、坡面保護、改善併行灌、排水路及相關農水路安全設施之改善,預計106年度達成改善185公里農水路之目標。2.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五期,106至109年度),為第四期計畫(102至105年度)之延續性計畫,總經費33.26億元,分為2項分支計畫辦理,106年預計補助各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農地重劃及推廣旱作灌溉及現代化管理設施等工作;年度績效目標為完成渠道更新改善222公里及相關構造物336座,農地重劃300公頃,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2,000公頃,節水灌溉推廣2,000公頃,設置水文資料觀測傳訊與資料處理設施更新改善50處,灌溉水質管理維護及推動灌排渠道水質監測3萬3,600點次,封停嚴重地層下陷區水利會水井81口。惟查,上開2項計晝刻正陳報行政院審議中;尚未核定即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及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等規定未盡相符。()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又查,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四期總經費128億9,612萬9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30億9,869萬8千元,截至8月底僅執行10億4,448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33.70%(詳附表1)。另計畫前3年(102年度及104年度)執行後經行政院評核均列為「乙等」,多項工作未達成年度目標,其中「農地重劃」工作之年度實際達成值已連續2年為零,該院並建議農田水利處應評估檢討農地重劃政策或增加政策誘因及宣導。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1.本期計畫尚在行政院審議中;2.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之缺失,今「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編列預算33億2,600萬元,辦理農水路及農田水利設施之農業生產與農產品運輸所必需之基礎建設,渠等2項計畫金額龐鉅,均屬跨年期計畫經費,惟計畫行政院未核定即編列預算,與相關規定未合,且前期計畫至105年度8月底亦仍有20億元以上經費待執行,執行能力欠佳,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令人質疑農委會執行成效不佳,爰建議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凍結200萬元,並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本期計畫屬跨年期計畫經費,惟計畫行政院未核定即編列預算,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2.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之前期計畫至105年度8月底亦仍有20億元以上經費待執行,執行能力欠佳,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俾要求農委會之妥善利用有限資源。

附表1: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四期)預算編列及執行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合計

102

103

104

105

預算數

12,896,129

3,633,490

3,078,138

2,940,101

3,098,698

 

決算數

6,395,205

3,487,027

2,908,178

2,738,128

1,044,485

註:1.資料來源,農委會。

   2.105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31日實際執行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後減列100萬元,並凍結200萬元。

進行第109案。

109、

由於農田水利會每年接受農業委員會高額補助惟其預決算書卻不需送交本院審查,且全國17家農田水利會桃園、石門、苗栗、嘉南、宜蘭、北基、南投、彰化、雲林、屏東、台東、花蓮12家水利會財務狀況長期不佳,須仰賴政府補助。故應加強補助計畫與經費運用審核及績效管考,應重新檢討改進並提出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10案。

110、

農委會單位預算書表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部份「農業發展」05分支計畫「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本計畫總經費12億3,180萬元,期程自103年起至107年止;103年度至105年度已編列法定預算數5億5,400萬元,106年度編列第4年經費3億0,720萬元,107年度待編預算3億7,060萬元。藉以執行改善各地方政府現有老舊公立動物收容處所之環境及設備,經查:全案預算執行率偏低、工程進度大幅落後(75頁),預算編列與計畫顯有落差,為節約國庫,撙節預算,本案擬凍結10%,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103~105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可支用數(A)

實支數(B)

節餘數(C)

合計(D=B+C)

執行率

(D)/(A)

103

28,500

28,068

0

28,068

98.48

104

204,534

82,623

12,730

95,353

46.62

 

105

220,444

767

0

767

0.3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11案。

111、

農業委員會預算106年度於「農業發展─改善動物管制收容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預算307,200千元。依據預算中心報告104年度預算數204,534千元,決算數82,62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46.62%,顯示該計畫執行率偏低,且國內各地方政府公立動物收容所改善工程進度落後,宜審慎評估該預算執行情形。爰此,建議凍結預算數10%,並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12案。

112、

農委會106年度及「農業發展」項下編列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3億0,720萬元,以改善各地方政府現有老舊公立動物收容處所之環境及設備,屬資本門經費;與前項「提升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以補助增編管理人力及犬貓絕育、疫苗施打,經費屬經常門有別。經查:()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尚符預期,惟104年度執行率僅46.62%:「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總經費12億3,180萬元,期程自103年起至107年止;103年度至105年度已編列法定預算數5億5,400萬元,106年度編列第4年經費3億0,720萬元,107年度待編預算3億7,060萬元。茲說明前2年度工程補助及經費執行情形(詳附表1、2)如下:1.103年度補助高雄市燕巢、苗栗縣及嘉義市等動物收容所新改建或設施改善,相關工程案陸續招標興建;截至年底實支經費加計已執行應付未付之工程款共計2,806萬8千元,占可支用預算數2,850萬元之98.48%,進度尚符預期目標。2.104年度除延續上年度未完工程,再新增雲林縣等9個縣市動物收容所之新(改)建及汰換、購置動物管制車輛39台,以改善長期以資源回收車或垃圾車充任犬隻運輸車之不當情事。惟查相關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截至年底經費僅執行9,535萬3千元,占可支用預算數2億0,453萬4千之46.62%。()工程進度大幅落後,宜督促地方政府及早辦理先期規劃及用地協調作業,並加強承辦人員之採購知能相關訓練:國內公立動物收容所多處偏僻或設於垃圾場旁,對人員招募及推廣動物認養皆極不利。本計畫預計投入12億3,180萬元,以5年期程改善環境陋窳之收容所環境設備,以發揮應有管理功能並提高動物之認養率。然查相關工程進度大幅落後,例如連江縣動物收容處所原地改建工程進度20%、臺中市南屯動物之家局部改建工程進度20%及桃園市工程標案3次流標(詳附表2);原因包括配合地方議會審議預算期程而延遲招標、招標過程多次流標、工程變更設計及興建時發生民眾抗爭等。其中多項工程已流標2~3次,並根據行政院評核本計畫報告,指出相關工作人員採購知能訓練尚為不足及計畫執行時涉及地政、建築管理、汙染防治及勞工安全等諸多機關業務範疇,地方政府應早辦理先期規劃及用地協調作業,以及早排除困難。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1.104年度執行率僅46.62%,105年度至8月底執行率僅0.35%;2.自106年2月起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將實施零人道撲殺政策,但全台包括新竹縣、嘉義縣市以及屏東等12個縣市都表示,他們做不到;3.相關工程進度大幅落後,如連江縣動物收容處所原地改建工程進度20%、臺中市南屯動物之家局部改建工程進度20%及桃園市工程標案3次流標」之缺失,今「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編列預算3億0,720萬元,但經查104年度執行率僅46.62%,105年度至8月底執行率僅0.35%,相關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爰凍結200萬元,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104年度執行率僅46.62%,105年度至8月底執行率僅0.35%;2.自106年2月起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將實施零人道撲殺政策,但全台包括新竹縣、嘉義縣市以及屏東等12個縣市都表示,他們做不到;3.相關工程進度大幅落後,如連江縣動物收容處所原地改建工程進度20%、臺中市南屯動物之家局部改建工程進度20%及桃園市工程標案3次流標」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俾要求農委會督促地方政府及早辦理先期規劃與用地協調作業及加強承辦人員採購知能訓練,並強化各機關橫向合作機制,以減少工程流標率,早日完成收容所新改建,提高收容動物之送養率,俾免超量收容導致不當管理或動物死亡率攀升之外界質疑。

附表1: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103~105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可支用數(A)

實支數(B)

節餘數(C)

合計(D=B+C)

執行率

(D)/(A)

103

28,500

28,068

0

28,068

98.48

104

204,534

82,623

12,730

95,353

46.62

 

105

220,444

767

0

767

0.35

註:1.資料來源,農委會。

   2.105年度據農委會表示工程進行中,尚無實際經費支付產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0萬元。

進行第115案。

115、

查農委會─農業發展─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106年度共編列預算金額新台幣307,200千元。惟104年度執行率僅46.62%,且相關工程進度大幅落後。爰提案酌予凍結本計畫經費10%,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17案。

117、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發展」項下編列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9億2,400萬元。經查:()本期計畫尚在行政院審議中:1.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第三期,106至109年度),為第二期計畫(103至105年度)之延續性計畫,106年度預計補助各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農水路改善,經費9.24億元,主要工作項目包括農地重劃區內之路基整建、路面整修、坡面保護、改善併行灌、排水路及相關農水路安全設施之改善,預計106年度達成改善185公里農水路之目標。2.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五期,106至109年度),為第四期計畫(102至105年度)之延續性計畫,總經費33.26億元,分為2項分支計畫辦理,106年預計補助各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農地重劃及推廣旱作灌溉及現代化管理設施等工作;年度績效目標為完成渠道更新改善222公里及相關構造物336座,農地重劃300公頃,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2,000公頃,節水灌溉推廣2,000公頃,設置水文資料觀測傳訊與資料處理設施更新改善50處,灌溉水質管理維護及推動灌排渠道水質監測3萬3,600點次,封停嚴重地層下陷區水利會水井81口。惟查,上開2項計晝刻正陳報行政院審議中;尚未核定即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及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等規定未盡相符。()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又查,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四期總經費128億9,612萬9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30億9,869萬8千元,截至8月底僅執行10億4,448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33.70%(詳附表1)。另計畫前3年(102年度及104年度)執行後經行政院評核均列為「乙等」,多項工作未達成年度目標,其中「農地重劃」工作之年度實際達成值已連續2年為零,該院並建議農田水利處應評估檢討農地重劃政策或增加政策誘因及宣導。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1.本期計畫尚在行政院審議中;2.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之缺失,今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9億2,400萬元,辦理農水路及農田水利設施之農業生產與農產品運輸所必需之基礎建設,渠等2項計畫金額龐鉅,均屬跨年期計畫經費,惟計畫行政院未核定即編列預算,與相關規定未合,且前期計畫至105年度8月底亦仍有20億元以上經費待執行,執行能力欠佳,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令人質疑農委會執行成效不佳,爰建議減列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並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本期計畫屬跨年期計畫經費,惟計畫行政院未核定即編列預算,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2.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之前期計畫至105年度8月底亦仍有20億元以上經費待執行,執行能力欠佳,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俾要求農委會之妥善利用有限資源。

附表1: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四期)預算編列及執行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合計

102

103

104

105

預算數

12,896,129

3,633,490

3,078,138

2,940,101

3,098,698

 

決算數

6,395,205

3,487,027

2,908,178

2,738,128

1,044,485

註:1.資料來源,農委會。

   2.105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31日實際執行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19案。

119、

查其歷年預算執行率偏低,101年度41.74%、102年度48.50%、103年度71.38%、104年度88.67%。且預算編列過於偏重農村環境硬體工程,相對於產業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明顯不足,致使未能有效振興農村經濟及帶動更多人口回流農村,應重新檢討改進並提出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億元。

進行第121案。

121、

農業委員會106年度歲出預算「農業發展」項下編列補助農村再生基金68億5,589萬2千元,提案凍結30%,待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健全農村再生業務。農村再生基金整體計畫之預算執行,101至104年間總計補助3,921件工程。因每年度補助工程件數眾多,工項繁雜或需由社區取得共識方能施作,前置作業階段冗長,故時有進度落後情形;101年度及102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均不到5成,103年度及104年度工程進度落後雖稍有改善,然相關工程施作是否均符合農村實際需求,迭遭外界質疑。各年度預算編列過於偏重硬體工程建設,相對產業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卻顯有不足,致未能有效振興農村經濟及帶動更多人口回流至農村,審計部屢屢提出改善意見,促其檢討改善各計畫項目之經費比重。106年度起,農村再生業務由農委會水保局主辦移至農委會本部之農村再生辦公室執行,並經由縣市政府控管,對地方農村社區自由發展恐造成摧折,成效不易達成,為確實協助農村再生,使欲參與的在地團體能得到實質資源以提升再生發展,該計畫之執行方式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125案。

125、

農業委員會106年度歲出預算「農業發展」頂下編列獎補助費278億6,999萬3干元,用於補助及撥充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但部分基金業務量甚低,應儘速按本院決議積極檢討整併或將業務回歸公務預算辦理,爰提案凍結預算5億元,請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令農業預算資源妥為運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27案。

127、

106年度農委會編列老年農民福利津貼預算481億9,290萬4千元,占該會歲出預算數之50.50%,易言之,僅一半預算資源能用於農業發展支出。近1年來老農津貼發放金額雖略有下降,惟仍有溢領津貼情事發生;農保被保險人、農業就業人口及老農津貼三者人數差距亦頗大,顯見農保資格審查及農民資格審認工作尚待加強,以使資源用於真正務農者,逐年降低福利支出預算,將農業預算用於農業支出發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28案。

128、

查其歷年該會均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津貼之核發,惟其溢領津貼情事迭有發生,顯見稽查制度疏漏有待改進,應重新檢討改進並提出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10。

進行第129案。

129、

近日台中市三名百歲人瑞同時領取市府敬老津貼及中央老農津貼,最近被中央發現重覆領取,要求市府追回人瑞津貼,其中103歲謝姓老農要被追回20萬元,家人抱怨這是在懲罰人瑞!造成社會輿論撻伐;老農津貼屬年金性質,人瑞津貼則是敬老禮金,與老農津貼暫行條例規定的生活補助、津貼不同,農委會對此應考量目前台灣社會人瑞不多,符合老農津貼資格更少的情形,考量財政狀況規劃符合社會期待作法,以杜絕爭議!農委會負責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業務之宣導、監督、聯繫與輔導等工作,本案發生顯見執行不彰,造成民眾觀感不佳,故農委會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部分「6851012400老年農民福利津貼」01分支計畫「執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核發業務」項下編列委辦費25,400千元(82頁)減列3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30案。

130、主決議

農委會為配合執政黨政策,急於推動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管制而3天內辦理10場公聽會,對此引起民眾恐懼及擔心,為何政府急於開放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管制?民進黨在野時曾經多次阻止政府開放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以關心國人健康理由反對「瘦肉精美牛」進口,核災區食品是「黑心食品」,現今民進黨才執政數個月即對自身立場迅速改變,農委會主委甫上任還未上談判桌前即聲稱無法阻播「瘦肉精美牛」進口,而現在又急於開放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如此反覆的立場令人不可思議及無法認同,同時又將我國食品安全管理放在何處?我們呼籲農委會應秉持一貫態度,對進口食品採取高標準檢驗,對有安全疑慮的食品寧可採取管制態度,莫因錯誤政策將民眾食的安全置之於不顧。我們主張農委會仍應保持謹慎政策不要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130、修正案

主決議

農委會為配合執政黨政策,急於推動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管制而3天內辦理10場公聽會,對此引起民眾恐懼及擔心,為何政府急於開放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管制?民進黨在野時經多次阻止政府開放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以關心國人健康為由反對「瘦肉精美牛」進口,核災區食品是「黑心食品」,現今民進黨才執政數個月即對自身立場迅速改變,農委會主委甫上任還未上談判桌前即聲稱無法阻擋「瘦肉精美牛」進口,而現在又急於開放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如此反覆的立場令人不可思議及無法認同,同時又將我國食品安全管理放在何處?我們要求行政院相關部會,在還沒有與社會大眾加強溝通、消除各界疑慮,且健全食安查核機制前,不得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並於二個月內向本院衛環、經濟兩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33案。

133、主決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設置全國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然而查看該網站,僅針對動物初次進入家庭時之登記資料,無後續追蹤,在搬家、寵物轉移或死亡時,並沒有更新紀錄,導致寵物登記制度無法落實,無法達到找到飼主之基本目的,更遑論該制度可提供進一步之政策利用(例如:飼養證照或寵物戶籍),爰此,提案要求農委會應檢討改善寵物登記制度,並且應會同內政部、地方政府及民間動物醫院,將現行狂犬病系統、民間動物醫院登記系統、戶政系統及寵物登記系統,建立出一套完善的源頭資訊,並且檢討相關法規及辦法,以期完整控管飼主及寵物資訊,減少棄養之狀況,落實動物保護政策。

農委會及內政部應就上述事宜,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徐永明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34案。

134、

要求農委會加強東南亞國家農產品出口,以分散風險。

說明:為配合新政府計畫,農委會訂定「推展新南向政策」。依該會說明,106年度為「推展新南向政策」推動第1年,預計辦理臺灣農業科技國際行銷與連結暨人才培訓、農業科技產業發展策略等工作,其中部分計畫項目為延續以往年度辦理,與拓展農產品南向新興市場有關,惟根據農產貿易統計,104年我國主要農產品出口市場排名前5名依序為中國大陸、日本、美國、香港與越南,合計占比達65.5%,中國大陸出口值占比達20.5%,並逐年微幅增加,風險未妥予分散,爰提案要求農委會加強東南亞國家農產品出口,以分散風險。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35案。

135、

要求農委會儘速研擬因應措施,強化相關東南亞國家農產品出口,以及增加國內冷藏倉儲,以分散風險。

說明:本年11月農委會農糧署發布預警,指高麗菜十月上旬栽種面積兩百八十六公頃,超出達到產銷平穩的兩百公頃,加上農曆年後高麗菜需求量大幅下滑,恐導致產銷失衡,爰提案要求農委會儘速研擬因應措施,強化相關東南亞國家農產品出口,以及增加國內冷藏倉儲,以分散風險。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36案。

136、

要求農委會在相關農業保險專法立法完成前,積極與保險公司洽商賡續擴大其他農作物之保險項目,俾藉由保險承擔機制分擔巨災發生時之農業風險,以保障農民權益。

說明: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發展─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列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4億0,010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0億8,577萬8千元,增加3億1,432萬3千元。經查,近年農損金額屢創新高,農業風險更甚以往,如105年度尼伯特、莫蘭蒂及梅姬接連3次颱風造成農損金額逼近50億元,遠超過當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億餘元預算,農業風險已更甚以往。爰要求農委會在相關農業保險專法立法完成前,積極與保險公司洽商賡續擴大其他農作物之保險項目,俾藉由保險承擔機制分擔巨災發生時之農業風險,以保障農民權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38案。

138、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發展」項下編列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9億2,400萬元。經查:()本期計畫尚在行政院審議中:1.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第三期,106至109年度),為第二期計畫(103至105年度)之延續性計畫,106年度預計補助各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農水路改善,經費9.24億元,主要工作項目包括農地重劃區內之路基整建、路面整修、坡面保護、改善併行灌、排水路及相關農水路安全設施之改善,預計106年度達成改善185公里農水路之目標。2.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五期,106至109年度),為第四期計畫(102至105年度)之延續性計畫,總經費33.26億元,分為2項分支計畫辦理,106年預計補助各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農地重劃及推廣旱作灌溉及現代化管理設施等工作;年度績效目標為完成渠道更新改善222公里及相關構造物336座,農地重劃300公頃,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2,000公頃,節水灌溉推廣2,000公頃,設置水文資料觀測傳訊與資料處理設施更新改善50處,灌溉水質管理維護及推動灌排渠道水質監測3萬3,600點次,封停嚴重地層下陷區水利會水井81口。惟查,上開2項計晝刻正陳報行政院審議中;尚未核定即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及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等規定未盡相符。()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又查,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四期總經費128億9,612萬9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30億9,869萬8千元,截至8月底僅執行10億4,448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33.70%(詳附表1)。另計畫前3年(102年度及104年度)執行後經行政院評核均列為「乙等」,多項工作未達成年度目標,其中「農地重劃」工作之年度實際達成值已連續2年為零,該院並建議農田水利處應評估檢討農地重劃政策或增加政策誘因及宣導。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1.本期計畫尚在行政院審議中;2.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之缺失,今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9億2,400萬元,辦理農水路及農田水利設施之農業生產與農產品運輸所必需之基礎建設,渠等2項計畫金額龐鉅,均屬跨年期計畫經費,惟計畫行政院未核定即編列預算,與相關規定未合,且前期計畫至105年度8月底亦仍有20億元以上經費待執行,執行能力欠佳,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令人質疑農委會執行成效不佳,爰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本期計畫屬跨年期計畫經費,惟計畫行政院未核定即編列預算,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2.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之前期計畫至105年度8月底亦仍有20億元以上經費待執行,執行能力欠佳,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俾要求農委會之妥善利用有限資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39案。

139、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發展」項下編列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含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及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2項分支計畫)共33億2,600萬元,及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9億2,400萬元。經查:()本期計畫尚在行政院審議中:1.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第三期,106至109年度),為第二期計畫(103至105年度)之延續性計畫,106年度預計補助各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農水路改善,經費9.24億元,主要工作項目包括農地重劃區內之路基整建、路面整修、坡面保護、改善併行灌、排水路及相關農水路安全設施之改善,預計106年度達成改善185公里農水路之目標。2.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五期,106至109年度),為第四期計畫(102至105年度)之延續性計畫,總經費33.26億元,分為2項分支計畫辦理,106年預計補助各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農地重劃及推廣旱作灌溉及現代化管理設施等工作;年度績效目標為完成渠道更新改善222公里及相關構造物336座,農地重劃300公頃,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2,000公頃,節水灌溉推廣2,000公頃,設置水文資料觀測傳訊與資料處理設施更新改善50處,灌溉水質管理維護及推動灌排渠道水質監測3萬3,600點次,封停嚴重地層下陷區水利會水井81口。惟查,上開2項計晝刻正陳報行政院審議中;尚未核定即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及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等規定未盡相符。()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又查,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四期總經費128億9,612萬9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30億9,869萬8千元,截至8月底僅執行10億4,448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33.70%(詳附表1)。另計畫前3年(102年度及104年度)執行後經行政院評核均列為「乙等」,多項工作未達成年度目標,其中「農地重劃」工作之年度實際達成值已連續2年為零,該院並建議農田水利處應評估檢討農地重劃政策或增加政策誘因及宣導。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1.本期計畫尚在行政院審議中;2.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之缺失,今「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編列預算33億2,600萬元,辦理農水路及農田水利設施之農業生產與農產品運輸所必需之基礎建設,渠等2項計畫金額龐鉅,均屬跨年期計畫經費,惟計畫行政院未核定即編列預算,與相關規定未合,且前期計畫至105年度8月底亦仍有20億元以上經費待執行,執行能力欠佳,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令人質疑農委會執行成效不佳,爰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本期計畫屬跨年期計畫經費,惟計畫行政院未核定即編列預算,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2.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之前期計畫至105年度8月底亦仍有20億元以上經費待執行,執行能力欠佳,執行經行政院評核連續3年列為乙等」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俾要求農委會之妥善利用有限資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40案。

140、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辦理推動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計畫4,878萬6千元,經查:()各年度經費需求與績效目標值:行政院推動「黃金十年國家願景」,農委會為活化農業資源,爰研擬「推動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計畫」,輔導畜牧業者資源循環再利用,以打造適合我國環境且高競爭力之畜牧業。本項計畫經行政院104年6月8日核定,總經費6億0,660萬元,期程自105年度至108年度止;105年度農委會於「農業管理─畜牧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4,878萬6千元,106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4,878萬6千元,未來年度待編預算5億0,902萬8千元(各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詳附表1)。()105年度優先推動減少畜牧廢水排放量工作,惟執行方式宜再審酌:「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計畫」105年度及106年度各編列4,878萬6千元(僅占計畫總經費8.04%),因經費不多,故將「減少畜牧廢水排放量因應水污費徵收衝擊」列為優先辦理工作,俾因應環保署104年3月31日修正「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4條第1項,自該法施行第3年(106年)起將向畜牧業開徵水污費之衝擊。依農委會說明,計畫赴各地舉辦技術講習會,向農民宣導法規及示範相關節水技術及措施,以輔導畜牧場積極節水及廢水減量。截至105年6月止,已成立節能減碳及廢水再利用服務體系、遴選示範推廣補助場8場及辦理2場產業團體講習會。以辦理技術講習及製播政策宣導影片或印製宣導品之方式,能否達成協助畜牧場減少廢水排放量10萬公噸、節省水污費支出1,250萬元及用電、環保處理支出1,500萬元之第1年計畫目標,實值懷疑。允由源頭改善傳統豬舍、牛舍之廢水循環再利用設施,並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查核畜牧廢水之排放。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上開計畫僅以辦理技術講習及製播政策宣導影片或印製宣導品之方式,能否達成協助畜牧場減少廢水排放量10萬公噸、節省水污費支出1,250萬元及用電、環保處理支出1,500萬元之第1年計畫目標,實值懷疑」之缺失,今「推動畜牧場永續資源管理及再利用」編列預算4,878萬6千元,但經查上開計畫農委會僅以辦理技術講習及製播政策宣導影片或印製宣導品之方式,能否達成協助畜牧場減少廢水排放量10萬公噸、節省水污費支出1,250萬元及用電、環保處理支出1,500萬元之第1年計畫目標,令人質疑,爰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農委會僅以辦理技術講習及製播政策宣導影片或印製宣導品之方式,能否達成協助畜牧場減少廢水排放量10萬公噸、節省水污費支出1,250萬元及用電、環保處理支出1,500萬元之第1年計畫目標」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俾要求農委會之有限資源允應多用於輔導農民設置提升廢水處理效率設備,推動養豬場及乳牛場改建為環保型,自源頭有效降低廢水量。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41案。

141、

農委會106年度及「農業發展」項下編列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3億0,720萬元,以改善各地方政府現有老舊公立動物收容處所之環境及設備,屬資本門經費;與前項「提升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以補助增編管理人力及犬貓絕育、疫苗施打,經費屬經常門有別。經查:()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尚符預期,惟104年度執行率僅46.62%:「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總經費12億3,180萬元,期程自103年起至107年止;103 年度至105年度已編列法定預算數5億5,400萬元,106年度編列第4年經費3億0,720萬元,107年度待編預算3億7,060萬元。茲說明前2年度工程補助及經費執行情形(詳附表1、2)如下:1.103年度補助高雄市燕巢、苗栗縣及嘉義市等動物收容所新改建或設施改善,相關工程案陸續招標興建;截至年底實支經費加計已執行應付未付之工程款共計2,806萬8千元,占可支用預算數2,850萬元之98.48%,進度尚符預期目標。2.104年度除延續上年度未完工程,再新增雲林縣等9個縣市動物收容所之新()建及汰換、購置動物管制車輛39台,以改善長期以資源回收車或垃圾車充任犬隻運輸車之不當情事。惟查相關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截至年底經費僅執行9,535萬3千元,占可支用預算數2億0,453萬4千之46.62%。()工程進度大幅落後,宜督促地方政府及早辦理先期規劃及用地協調作業,並加強承辦人員之採購知能相關訓練:國內公立動物收容所多處偏僻或設於垃圾場旁,對人員招募及推廣動物認養皆極不利。本計畫預計投入12億3,180萬元,以5年期程改善環境陋窳之收容所環境設備,以發揮應有管理功能並提高動物之認養率。然查相關工程進度大幅落後,例如連江縣動物收容處所原地改建工程進度20%、臺中市南屯動物之家局部改建工程進度20%及桃園市工程標案3次流標(詳附表2);原因包括配合地方議會審議預算期程而延遲招標、招標過程多次流標、工程變更設計及興建時發生民眾抗爭等。其中多項工程已流標2~3次,並根據行政院評核本計畫報告,指出相關工作人員採購知能訓練尚為不足及計畫執行時涉及地政、建築管理、汙染防治及勞工安全等諸多機關業務範疇,地方政府應早辦理先期規劃及用地協調作業,以及早排除困難。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1. 104年度執行率僅46.62%,105年度至8月底執行率僅0.35%;2.自106年2月起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將實施零人道撲殺政策,但全台包括新竹縣、嘉義縣市以及屏東等12個縣市都表示,他們做不到;3.相關工程進度大幅落後,如連江縣動物收容處所原地改建工程進度20%、臺中市南屯動物之家局部改建工程進度20%及桃園市工程標案3次流標」之缺失,今「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編列預算3億0,720萬元,但經查104年度執行率僅46.62%,105年度至8月底執行率僅0.35%,相關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爰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104年度執行率僅46.62%,105年度至8月底執行率僅0.35%;2.自106年2月起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將實施零人道撲殺政策,但全台包括新竹縣、嘉義縣市以及屏東等12個縣市都表示,他們做不到;3.相關工程進度大幅落後,如連江縣動物收容處所原地改建工程進度20%、臺中市南屯動物之家局部改建工程進度20%及桃園市工程標案3次流標」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俾要求農委會督促地方政府及早辦理先期規劃與用地協調作業及加強承辦人員採購知能訓練,並強化各機關橫向合作機制,以減少工程流標率,早日完成收容所新改建,提高收容動物之送養率,俾免超量收容導致不當管理或動物死亡率攀升之外界質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42案。

142、主決議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管理─畜牧管理」項下編列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1億7,910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4,970萬1千元。經查:()查獲不法裁罰案件頗多,凸顯源頭管理工作尚待強化:行政院103年12月16日核定「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總經費6億7,089萬9千元,執行期間104年至107年,104年度及105年度已編列法定預算數2億2,190萬3千元,本(106)年度續編第3年經費1億7,910萬5千元,107年度待編預算2億6,989萬1千元。茲說明104年度計畫辦理情形如下:1.補助增聘62名人員,全台22個縣市公立動物收容所共配置91名獸醫師(含專職65名及兼職26名),目前僅雲林縣無配置獸醫師,流浪犬貓則委由轄內15家動物醫院協助收容及照護,預期可減少以往動物收容所聘用不具備獸醫資格之管理人員違法對動物用藥或針劑等情事。2.當年度新增寵物登記16萬7,713隻及犬貓絕育10萬9,358隻,寵物登記率自103年度之71%提升至104年度之79%,絕育率自42%提升至45%,量能均有擴增。惟依補充資料顯示,近年來全國調查疑似動物棄養並予以行政處分案件仍有增無減,101~104年度總計稽查3萬8,414件,查獲不法予以裁罰181件;查緝非法繁殖犬隻調查3,553案,行政處分349案。顯示落實寵物登記之源頭管理工作,尚待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執行,以遏止民眾棄養行為。()自106年2月起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將實施零人道撲殺政策:為提升我國動物福利水準,動物保護法於104年1月23日修正26條條文,為歷次修正幅度最大,涵蓋健全動物收容所零安樂死及多項源頭管理規範等層面。按修正後之動物保護法第12條規定,自106年2月起全國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將停止現行公告12日得人道處理收容動物措施(即所謂零人道撲殺政策)。據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止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平均人道處理率為15.37%;然查苗栗、彰化及屏東等多縣市遠高於平均值,達4~8成以上(詳附表1),距106年度應達成法定目標,仍有極大努力空間,宜加強宣傳及督導。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1.查獲不法裁罰案件頗多,凸顯源頭管理工作尚待強化;2.自106年2月起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將實施零人道撲殺政策,但全台包括新竹縣、嘉義縣市以及屏東等12個縣市都表示,他們做不到」之缺失,今「辦理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編列預算1億7,910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4,970萬1千元,但經查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明年2月將要實施,但農委會統計,全台包括新竹縣、嘉義縣市以及屏東等12個縣市,都表示,他們做不到,顯示農委會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落實與執行受到地方縣市政府嚴重的挑戰,爰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查獲不法裁罰案件頗多,凸顯源頭管理工作尚待強化;2.自106年2月起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將實施零人道撲殺政策,但全台包括新竹縣、嘉義縣市以及屏東等12個縣市都表示,他們做不到,顯示農委會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落實與執行受到地方縣市政府嚴重的挑戰,無力有效規範顯示政府落實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俾要求農委會宣導並持續擴增寵物登記及絕育量能,落實犬貓源頭管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43案。

143、主決議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管理」項下編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計畫1億6,446萬1千元,辦理園區招商、行銷及管理工作。經查:()園區2階段開發經費達百億元以上,目前廠商進駐率85%: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以下簡稱農科園區)於92年規劃開發,第1階段開發經費83億0,259萬2千元已執行完畢;為因應廠商進駐需求,園區進行第2階段擴充建設計畫,總經費35億1,704萬元,辦理期程自103年至106年,106年度編列最後1年經費2億3,260萬元(分列於補助農業作業基金及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2項分支計畫辦理)。該園區列入「自由經濟示範區」試點區域,肩負我國農業加值重責大任;是以,園區訂定引進120家廠商之目標,據農委會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止廠商進駐102家,達成率85%。()實驗農場及廠房尚有2至4成左右面積未出租:目前園區計有49名員工(含約聘僱及技工),每年度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1億餘元,負責辦理招商及園區營運管理工作。104年度設廠用地、實驗農場、廠房及宿舍之待出租率分別為27.08%、43.75%、32.45%及65.24%;至105年8月底止,設廠用地、廠房及宿舍之出租率雖有提升,惟實驗農場仍有43.75%面積未出租,維持與上年度相同,廠房亦有近3成未出租。該園區2階段興建經費超過百億元,允宜持續努力提高相關設施之出租率及利用率,以發揮應有營運效能(詳附表1)。()前店後廠為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廣重點,目前僅5家廠商進駐:該園區定位為全區均屬「境內關外」之保稅區,以「前店後廠」之運作模式,優先推動:動物用疫苗、觀賞魚及周邊產業、農業機械、茶產業及農(漁、畜)產加工等產業。截至105年8月底止僅核准5家「前店後廠」廠商進駐,其中4家為從事農產加工進出口貿易,僅1家為從事農業加值產品進出口貿易,亟待加強宣導推廣,吸引更多知名企業及上下游廠商進駐。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1.園區2階段開發經費達百億元以上,目前廠商進駐率85%;2.實驗農場及廠房尚有2至4成左右面積未出租;3.前店後廠為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廣重點,目前僅5家廠商進駐」之缺失,今「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編列預算1億6,446萬1千元,但經查該園區目前僅5家廠商進駐進、及實驗農場及廠房尚有2至4成左右面積未出租,整個園區經營有待改善,爰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園區2階段開發經費達百億元以上,目前廠商進駐率85%;2.實驗農場及廠房尚有2至4成左右面積未出租;3.前店後廠為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廣重點,目前僅5家廠商進駐」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俾加強新興外銷市場之開拓,,吸引更多國內外知名企業及上下游廠商進駐園區,形成我國農業生技產業聚落,以創造更高農業加值商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43、修正案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管理」項下編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計畫1億6,446萬1千元,辦理園區招商、行銷及管理工作。經查:()園區2階段開發經費達百億元以上,目前廠商進駐率85%: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以下簡稱農科園區)於92年規劃開發,第1階段開發經費83億0,259萬2千元已執行完畢;為因應廠商進駐需求,園區進行第2階段擴充建設計畫,總經費35億1,704萬元,辦理期程自103年至106年,106年度編列最後1年經費2億3,260萬元(分列於補助農業作業基金及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2項分支計畫辦理)。該園區列入「自由經濟示範區」試點區域,肩負我國農業加值重責大任;是以,園區訂定引進120家廠商之目標,據農委會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止廠商進駐102家,達成率85%。()實驗農場及廠房尚有2至4成左右面積未出租:目前園區計有49名員工(含約聘僱及技工),每年度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1億餘元,負責辦理招商及園區營運管理工作。104年度設廠用地、實驗農場、廠房及宿舍之待出租率分別為27.08%、43.75%、32.45%及65.24%;至105年8月底止,設廠用地、廠房及宿舍之出租率雖有提升,惟實驗農場仍有43.75%面積未出租,維持與上年度相同,廠房亦有近3成未出租。該園區2階段興建經費超過百億元,允宜持續努力提高相關設施之出租率及利用率,以發揮應有營運效能(詳附表1)。()前店後廠為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廣重點,目前僅5家廠商進駐:該園區定位為全區均屬「境內關外」之保稅區,以「前店後廠」之運作模式,優先推動:動物用疫苗、觀賞魚及周邊產業、農業機械、茶產業及農(漁、畜)產加工等產業。截至105年8月底止僅核准5家「前店後廠」廠商進駐,其中4家為從事農產加工進出口貿易,僅1家為從事農業加值產品進出口貿易,亟待加強宣導推廣,吸引更多知名企業及上下游廠商進駐。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1.園區2階段開發經費達百億元以上,目前廠商進駐率85%;2.實驗農場及廠房尚有2至4成左右面積未出租;3.前店後廠為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廣重點,目前僅5家廠商進駐」之缺失,今「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編列預算1億6,446萬1千元,但經查該園區目前僅5家廠商進駐進、及實驗農場及廠房尚有2至4成左右面積未出租,整個園區經營有待改善,爰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園區2階段開發經費達百億元以上,目前廠商進駐率85%;2.實驗農場及廠房尚有2至4成左右面積未出租;3.前店後廠為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廣重點,目前僅5家廠商進駐」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書面報告,俾加強新興外銷市場之開拓,,吸引更多國內外知名企業及上下游廠商進駐園區,形成我國農業生技產業聚落,以創造更高農業加值商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44案。

144、主決議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管理」項下編列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計畫3億1,237萬7千元,辦理國際農業合作、推展農業活路外交及參加國際農業組織活動等工作。經查:()農產品貿易逆差金額逐年擴大,104年度進出口值雙雙衰減,整體農業隱藏競爭力衰退之隱憂:農委會及所屬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多年來均編列1~3億元,補助國內農民團體組團參加國際性展會及人才培訓工作。然檢視近10年來我國農產品貿易情形,104年度農產品貿易總值193億8,903萬5千美元,其中出口值48億7,588萬3千美元、進口值145億1,315萬2千美元,農產貿易逆差為96億3,726萬9千美元;較95年度逆差增加35億0,091萬8千美元,增幅57.05%。顯見10年間我國農產品出口值雖有成長,惟進口值增幅更甚於出口,致農產貿易逆差金額逐年擴大。且104年度農產品進口值及出口值雙雙較103年度衰減,整體農業潛藏隱憂。()農產品出口集中於亞洲鄰近國家,部分農產品於日本市場亦逐漸被中國大陸及他國所取代:我國農產品出口高度集中特定國家,依農委會農產貿易統計,104年我國主要農產品出口市場排名前5名依序為中國大陸、日本、美國、香港與越南,合計占比達65.5%。出口市場幾乎集中於亞洲鄰近國家,中國大陸出口值占比達20.5%,並逐年微幅增加,其他國家則為下降(詳附表2);除風險未妥予分散,更凸顯其他市場拓展尚待加強。又根據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按月公布日本鰻魚輸入實績統計,104年度日本自中國大陸及我國進口活成鰻魚數量分別為374萬7,099公斤及90萬5,661公斤,是項農產品在日本市場占有率顯已大幅被中國大陸所取代;另香蕉之日本市場占有率以往亦曾高達90%以上,目前亦被菲律賓所取代。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1.農產品貿易逆差金額逐年擴大,104年度進出口值雙雙衰減,整體農業隱藏競爭力衰退之隱憂;2.農產品出口集中於亞洲鄰近國家,部分農產品於日本市場亦逐漸被中國大陸及他國所取代」之缺失,今「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編列預算3億1,237萬7千元,但歷年來台灣農產品外銷成效逐年遞減,顯示每年編列高額預算補助民間團體與國際組織,形同浪費,毫無增加國農產品外銷的作用,爰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農產品貿易逆差金額逐年擴大,104年度進出口值雙雙衰減,整體農業隱藏競爭力衰退之隱憂;2.農產品出口集中於亞洲鄰近國家,部分農產品於日本市場亦逐漸被中國大陸及他國所取代」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俾加強新興外銷市場之開拓,以促進農產品出口市場之多元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44、修正案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管理」項下編列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計畫3億1,237萬7千元,辦理國際農業合作、推展農業活路外交及參加國際農業組織活動等工作。經查:()農產品貿易逆差金額逐年擴大,104年度進出口值雙雙衰減,整體農業隱藏競爭力衰退之隱憂:農委會及所屬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多年來均編列1~3億元,補助國內農民團體組團參加國際性展會及人才培訓工作。然檢視近10年來我國農產品貿易情形,104年度農產品貿易總值193億8,903萬5千美元,其中出口值48億7,588萬3千美元、進口值145億1,315萬2千美元,農產貿易逆差為96億3,726萬9千美元;較95年度逆差增加35億0,091萬8千美元,增幅57.05%。顯見10年間我國農產品出口值雖有成長,惟進口值增幅更甚於出口,致農產貿易逆差金額逐年擴大。且104年度農產品進口值及出口值雙雙較103年度衰減,整體農業潛藏隱憂。()農產品出口集中於亞洲鄰近國家,部分農產品於日本市場亦逐漸被中國大陸及他國所取代:我國農產品出口高度集中特定國家,依農委會農產貿易統計,104年我國主要農產品出口市場排名前5名依序為中國大陸、日本、美國、香港與越南,合計占比達65.5%。出口市場幾乎集中於亞洲鄰近國家,中國大陸出口值占比達20.5%,並逐年微幅增加,其他國家則為下降(詳附表2);除風險未妥予分散,更凸顯其他市場拓展尚待加強。又根據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按月公布日本鰻魚輸入實績統計,104年度日本自中國大陸及我國進口活成鰻魚數量分別為374萬7,099公斤及90萬5,661公斤,是項農產品在日本市場占有率顯已大幅被中國大陸所取代;另香蕉之日本市場占有率以往亦曾高達90%以上,目前亦被菲律賓所取代。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1.農產品貿易逆差金額逐年擴大,104年度進出口值雙雙衰減,整體農業隱藏競爭力衰退之隱憂;2.農產品出口集中於亞洲鄰近國家,部分農產品於日本市場亦逐漸被中國大陸及他國所取代」之缺失,今「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編列預算3億1,237萬7千元,但歷年來台灣農產品外銷成效逐年遞減,顯示每年編列高額預算補助民間團體與國際組織,形同浪費,毫無增加國農產品外銷的作用,爰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1.農產品貿易逆差金額逐年擴大,104年度進出口值雙雙衰減,整體農業隱藏競爭力衰退之隱憂;2.農產品出口集中於亞洲鄰近國家,部分農產品於日本市場亦逐漸被中國大陸及他國所取代」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加強新興外銷市場之開拓,以促進農產品出口市場之多元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45案。

145、主決議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經費5億4,531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辦理伴侶動物食藥品開發等工作5,762萬元。經查:()近年度潛力產業研發情形:「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計畫」為農委會推動農業科技研究發展業務金額最龐大之分支計畫,該會選定動物用疫苗等10項具潛力產業補助產學研單位進行相關技術之研發與合作。截至104年底共執行動物用疫苗、飼料添加物、生物農藥、檢測檢驗、石斑魚模場及觀賞魚與周邊產品及農業機械7項產業之研發與技術合作。其中「動物疫苗」為重點研發領域,惟國內產值仍低且多屬內銷市場,105年7月21日農委會所屬「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與法商TEXCELL ASIA及德商Bayer Taiwan分別簽署亞太生物安全委託服務及動物疫苗全球授權合約,宣告布局全球,惟未來台灣動物疫苗產值擴增成效為何,尚待觀察。()106年度新增工作之研究領域及績效目標值:觀之本計畫近3年(103年度至105年度)分別編列3億0,570萬7千元、4億4,810萬8千元及5億0,065萬元,經費呈現逐年增加趨勢;農委會表示因每年度擴大辦理規模,爰增列經費。106年度編列5億4,531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再增加4,466萬4千元,主要係新增「伴侶動物食藥品開發」與「協助機能性作物原料及產品符合食品規範與國際化」2項工作,並強化農業科專及業界科專計畫部分工作之執行。然觀之各項子計畫辦理工作及年度績效值(詳附表1),其中「伴侶動物食藥品開發」計畫106年度編列1,507萬元,預計開發伴侶動物骨骼保健等副產品或外用產品原型3件,相關研發成果技轉後收入預估僅有60萬元,實為偏低;「協助機能性作物原料及產品符合食品規範與國際化」編列800萬元,預期績效則為提送規範、法規蒐集研析及辦理國際研討會等;「農業學界科專計畫」及「農業業界科專計畫」辦理工作項目及經費則或有增減,總計106年度編列預算數較105年度增加3,455萬元,然包括3個學術研究團隊養成、提出6篇研究報告及促成至少15案技轉等績效目標值,顯欠具體經濟效益指標及數值,恐難以評估計畫執行後產出之研發成果,對廠商效益擴散效果。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本計畫近3年(103年度至105年度)分別編列3億0,570萬7千元、4億4,810萬8千元及5億0,065萬元,經費呈現逐年增加趨勢,但歷來研發成果技轉後收入並未跟著增加,不符成本效益」,今「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預算5億4,531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辦理伴侶動物食藥品開發等工作5,762萬元,爰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近3年(經費呈現逐年增加趨勢,但歷來研發成果技轉後收入並未跟著增加,不符成本效益」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俾國家資源能獲得有效運用,及提升農業科技產業化成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145、修正案

農委會106年度「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經費5億4,531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辦理伴侶動物食藥品開發等工作5,762萬元。經查:()近年度潛力產業研發情形:「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計畫」為農委會推動農業科技研究發展業務金額最龐大之分支計畫,該會選定動物用疫苗等10項具潛力產業補助產學研單位進行相關技術之研發與合作。截至104年底共執行動物用疫苗、飼料添加物、生物農藥、檢測檢驗、石斑魚模場及觀賞魚與周邊產品及農業機械7項產業之研發與技術合作。其中「動物疫苗」為重點研發領域,惟國內產值仍低且多屬內銷市場,105年7月21日農委會所屬「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與法商TEXCELL ASIA及德商Bayer Taiwan分別簽署亞太生物安全委託服務及動物疫苗全球授權合約,宣告布局全球,惟未來台灣動物疫苗產值擴增成效為何,尚待觀察。()106年度新增工作之研究領域及績效目標值:觀之本計畫近3年(103年度至105年度)分別編列3億0,570萬7千元、4億4,810萬8千元及5億0,065萬元,經費呈現逐年增加趨勢;農委會表示因每年度擴大辦理規模,爰增列經費。106年度編列5億4,531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再增加4,466萬4千元,主要係新增「伴侶動物食藥品開發」與「協助機能性作物原料及產品符合食品規範與國際化」2項工作,並強化農業科專及業界科專計畫部分工作之執行。然觀之各項子計畫辦理工作及年度績效值(詳附表1),其中「伴侶動物食藥品開發」計畫106年度編列1,507萬元,預計開發伴侶動物骨骼保健等副產品或外用產品原型3件,相關研發成果技轉後收入預估僅有60萬元,實為偏低;「協助機能性作物原料及產品符合食品規範與國際化」編列800萬元,預期績效則為提送規範、法規蒐集研析及辦理國際研討會等;「農業學界科專計畫」及「農業業界科專計畫」辦理工作項目及經費則或有增減,總計106年度編列預算數較105年度增加3,455萬元,然包括3個學術研究團隊養成、提出6篇研究報告及促成至少15案技轉等績效目標值,顯欠具體經濟效益指標及數值,恐難以評估計畫執行後產出之研發成果,對廠商效益擴散效果。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及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農委會正視「本計畫近3年(103年度至105年度)分別編列3億0,570萬7千元、4億4,810萬8千元及5億0,065萬元,經費呈現逐年增加趨勢,但歷來研發成果技轉後收入並未跟著增加,不符成本效益」,今「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預算5億4,531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辦理伴侶動物食藥品開發等工作5,762萬元,爰要求農委會三個月內針對「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近3年(經費呈現逐年增加趨勢,但歷來研發成果技轉後收入並未跟著增加,不符成本效益」等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做書面報告,俾國家資源能獲得有效運用,及提升農業科技產業化成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47案。

147、

鑒於農委會設立多家財團法人有其時空背景,然部分法人之年度收支金額不到千萬元或員工人數少於5人,顯已無法達成法人設立功能,要求農委會應依民法第65條規定,訂定明確退場時程。另多家法人之高階主管為退休官員轉任,支領月薪達10萬元以上,迭遭外界訾議淪為酬庸組織,要求應一併檢討及改進人事任用與薪酬制度,並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說明:

一、農委會主管財團法人計有26家,部分法人之功能日益式微,人事任用及薪酬合理性亦迭致外界非議。

二、民法第65條:「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三、年度收支金額低於千萬元者計有7家法人,包括財團法人台灣地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區遠洋鮪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維謙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水利研究發展中心;其中「財團法人台灣地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之業務工作已委託臺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兼辦,近年來業務收支金額僅100萬元左右,顯已無原設立功能;財團法人台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於69年成立,與當今時空背景亦已不同,每年度業務量甚微並入不敷出。

四、上開法人,除「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水利研究發展中心」2家之外,其餘5家法人員工人數皆低於5人,營運量甚低。

五、依農委會檢送之主管財團法人相關資料表,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總經理為前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退休轉任,月薪15萬2,400元;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為農委會副主委退休轉任,月薪13萬8千元;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之董事長為國立中興大學教授退休轉任,月薪17萬5,380元,另有2名一級主管為農業試驗所借調,月薪介於12萬元~13萬5千餘元。渠等公務人員於退休後轉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月薪皆達10萬元以上,且部分人員由原業務監督者轉為被監督者,致有角色衝突及有違利益迴避之訾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48案。

148、

森林永續經營及防災保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作業難稱合理;此外,跨年期計畫資金需求龐鉅,建請農委會應於預算書表內妥適表達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分配金額。

說明:

一、106年度歲出預算數編列59億7,230萬2千元,較上年度歲出法定預算63億7,528萬4千元,減列4億0,298萬2千元,減幅6.32%,因「森林永續經營及防災保育(中長程)第5期(106-109年)計畫」與「植樹造林及林產發展第3期(106-109年)計畫」整併修正為「森林永續經營及防災保育計畫」,屬跨年期計畫且資金需求龐鉅,惟合併後計畫尚未核定,本年度預算編列項目變動幅度甚鉅,卻未能比照上(105)年度預算編製方式,於預算書表內妥適列明各該計畫之辦理依據、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分配金額等資訊,不利預算審議。

二、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三、「森林永續經營及防災保育計畫」為「森林永續經營及防災保育(中長程)第5期(106-109年)計畫」之延續性計畫;惟因行政院前於105年2月24日函請林務局依照國發會審議意見,將該計畫與「植樹造林及林產發展第3期(106-109年)計畫」進行整併修正;本案林務局雖已於105年5月31日將合併後計畫內容函報行政院審核中,惟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顯示其計畫預算精神仍待落實。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49案。

149、

我國有機農業發展迄今20年,每年成長率仍相當有限;截至104年度全國有機農業栽培面積占全部農作面積不到1%,產值占比僅1.59%,遠不及市場需求成長速度。106年度預算大幅增加,除賡續辦理延續計畫,應擴大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品加工能量,擇定適合契作地區及農產品輔導在地農會及團體積極辦理;並落實有機認證及查核,以建立消費者信心,擴大有機產業鏈及市場需求,打造精緻農業及有機農業島之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50案。

150、

農委會106年度撥補農村再生基金157億4,856萬元,較上年度增加22億8,446萬元;鑑於農村再生計畫已進入第2期,要求農委會相關預算配置應考量當前農村發展趨勢,調整工程建設、生態保育、文化保存及產業活化等各計畫項目比重,以符農村真正需求,深化第2期計畫之實施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51案。

151、

農委會執行「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經行政院評核後由103年度之甲等,降為104年度之乙等,其中「小地主大佃農總體經營面積」及「推動契作進口替代作物」等2項工作未達原預訂目標。106年度延續本項計畫執行,要求應參照行政院評核意見及配合農糧政策,逐年滾動調整相關補助措施,提高雜糧轉作誘因及面積,以有效利用休耕農地逐年提升國內雜糧自給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52案。

152、

鑒於極端氣候變遷造成農路工程生命週期縮短,因而改善經費倍增,如無穩定經費支應,將不利相關業務推展,爰要求行政院應逐年增加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之經費,以維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地方對於農路改善之經費需求。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53案。

15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之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等5試驗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研究人力占所(中心)內員工人數比重8成,惟104年度申請專利及技術移轉案件卻減少,要求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說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之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等5試驗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依各試驗所及中心之法定職掌事項應辦理林業資源、海洋生物生態及水產物、畜產資源、動物衛生、農藥及毒物、特有動植物及生態體系之試驗研究等事項。據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等5試驗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提供之資料,101年度至106年度研究人員占所(中心)內人力比重均逾80%,顯示5個試驗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研究人力及能量應相當充足。

二、5個試驗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1年度至105年8月底向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申請及通過技術移轉及專利之案件,畜產試驗所101年度至105年8月底申請及通過案件數持續減少,但其技術移轉收入並未明顯減少,水產試驗所則是每年度申請及通過案件數尚屬平穩,惟103年度技術移轉收入卻顯著減少,至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近年度專利及技術移轉案件申請及通過數與技術移轉收入均較其他試驗所少,。

三、倘以總案件數分析,104年度申請及通過案件數較101年度至103年度減少,主要係因林業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申請通過案件數有微幅下降,另5個試驗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研發成果收入,104年度億較以往年度減少,以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及家畜衛生試驗所減少較為明顯。然5個試驗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研究人力充足,且渠等機關106年度人事費占機關歲出總額比率皆超過3成(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甚至高於50%),爰5個試驗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宜加強其研究能量,以增加專利及技術移轉案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第154案保留。

進行第155案。

155、

有鑑於農委會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等5試驗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研究人力充足,然申請專利及技術移轉案件逐漸下降,各機關106年度人事費占機關歲出總額比率皆超過3成(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甚至高於50%),爰要求農委會上述單位應積極面對並加強其研究能量,以增加專利及技術移轉案件,俾利充實國庫以及提升我國農業技術與環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57案。

157、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基於日前國軍人員不當虐殺流浪狗,曾引發動保團體強力抗議及社會對流浪狗議題高度關懷,但隨著其它社會新聞聚焦,流浪狗的議題再度為之淡忘,而政府於此期間亦未提出具體可行辦法。查流浪狗主要來源是飼主因故非法棄養所致,但因未植入晶片或未辦理登記,導致無法依動保法相關條文追究其法律責任。而目前自繁殖場或寵物店購入狗隻,須自行至獸醫院植入晶片,而在植入晶片前必須先行注射狂犬疫苗,建議注射時機為犬隻出生4個月後,故飼主在購買犬隻後,常囿於工作忙錄或不重視等原因,未完成晶片植入及登錄作業,進而造成在棄養後無法追查飼主。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自106年起變更現行寵物登記流程,要求繁殖場或寵物店在買賣行為成立時,即依飼主資料辦理第一階段網路登記作業,由網路登載資料來管制晶片植入進度,當飼主未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即主動開罰,藉以達防範飼主棄養情事,杜絕流浪狗主要來源,減少社會爭議事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61案。

161、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國內旅費」156,429千元,包括「一般行政」項下2,703千元,「林業管理」項下30千元,「林業發展」項下153,576千元,「林業試驗研究」項下120千元,為撙節開支。爰提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有關「國內旅費」部分凍結10%,向本院經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64案。

164、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9款第2項第1目「林業試驗研究」項下編列「委辦費」18,956千元,核心業務不宜整體委外代為處理,恐無法落實研究項目與業務推展的效能。爰提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有關「林業試驗研究」項下編列「委辦費」之預算凍結10%,向本院經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65案。

165、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9款第2項第1目「林業試驗研究」項下編列41,026千元,其中委辦費以及獎補助費佔本目預算98.6%,占比極高,顯示自主規劃能力不足,影響整體推動成效。爰提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有關「水土保持試驗研究」之預算凍結10%,向本院經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66案。

166、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度歲入預算科目第3款第124項第l目第1節「資料使用費」項下編列19,500千元,雖較上年度所編列之預算數微幅增加1萬元,但是細究前年度決算數為21,085千元,係提供台灣區像片基本圖、航攝影像檔等收入,有鑑於開辦網路及傳真方式申購之後,案件增加,本業務應有增列空間。爰提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有關「資料使用費」增列1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62案。

16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編列大陸地區旅費412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412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67案。

167、

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1,608萬4千元,然房屋建築養護年年皆有該計畫,於當前財政困難下,應撙節開支,將預算資源更為妥適規劃,故提案刪除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房屋建築養護費1,608萬4千元之五分之一預算,計300萬,以資警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72案。

172、

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項下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2,650萬7千元,房屋建築及設備應撙節開支,於當前財政困難下,將預算資源更為妥適規劃,故提案刪除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房屋建築及設備費2,650萬7千元之五分之一預算,計500萬,以資警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74案。

174、

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項下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969萬6千元,然電腦及相關硬體設備折舊年限較常,應撙節開支,將預算資源更為妥適規劃,故提案刪除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資訊軟硬體設備費969萬6千元之五分之一預算,計200萬,以資警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78案。

178、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9款第2項第4目「林業發展」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292千元,惟兩岸急凍之後,往來層級俱低,沒有實效,為免流於形式。爰提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有關「林業發展」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之預算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179案。

17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度預算案,「林業發展」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412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以此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林業發展」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184案。

184、

林務局單位預算「林業發展」第02目「林地管理與森林保護」中原列441,740千元。有關林務局「林地管理與森林保護」辦理國有林地產籍及出租林地管理、出租林地測量及清查,並推動森林護管工作,防救森林火災,取締及防範盜伐、濫墾等。

原住民與山林有著生生不息的關係,並有著與山林和諧共存的原住民智慧取之於山林、用之於山林。惟目前山林常出現許多盜伐及濫墾,皆無法防範未然。惟有效防止盜伐及濫墾應積極進用在地原住民,善用原住民與山林的關係。爰建議相關經費凍結十分二,俟向立法院說明未來如何確實執行,並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85案。

185、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9款第2項第4目「林業發展」項下編列「厚植森林資源」計畫預算5億3,456萬元,其中預定辦理國有林劣化地復育400公頃及撫育3,000公頃,惟國有林劣化地復育面積目標值逐年調降,不利達成營造完整綠色安全家園之政策目標。爰提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有關「林業發展」項下編列「厚植森林資源」之預算凍結10%,向本院經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90案。

19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度預算案,「林業發展」項下「厚植森林資源」編列534,560千元,以辦理劣化地復育及國有林造林撫育,並加強海岸保安林砂丘穩定及老化木麻黃林相整理復育更新;輔導國內林產產業等相關業務。

林務局自90年起陸續推動國有地造林及林產產銷輔導計畫,主要工作重點為辦理國有林劣化地復育及造林撫育等,希望藉由訂定明確工作目標值與績效衡量指標,要求各單位據以落實,以逐步達成厚植我國森林資源,營造完整綠色安全家園之政策目標;然國有林造林及撫育工作目前僅設定各年度短期改善目標,缺乏整體性長遠規劃,加上經費逐年減少,需依核定預算額度逐年調降造林工作目標,導致國有林實際造林面積遠低於原計畫面積與預定面積,執行成效不彰。

爰提案凍結20%,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提出「國有地造林及林產產銷輔導長程整體規劃」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192案。

192、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9款第2項第4目「林業發展」項下編列「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預算7億7,243萬元,其中預定辦理核定有案20年之平地造林撫育1萬5,241公頃、海岸林造林撫育500公頃,以及短期經濟林等新植造林100公頃、海岸林新植造林35公頃。惟平地造林政策規劃未臻周妥,恐衍生未來年度龐鉅經費負擔,顯示林務局在訂定平地造林計畫時,未能充分考量長期國內外環境影響之差異變化,致平地造林政策甫推動未久,即需停止受理20年期平地造林新植工作。爰提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有關「林業發展」項下編列「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之預算凍結10%,向本院經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93案。

193、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9款第2項第4目「林業發展」項下編列「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預算7億7,243萬元,其中預定辦理核定有案20年之平地造林撫育1萬5,241公頃、海岸林造林撫育500公頃,以及短期經濟林等新植造林100公頃、海岸林新植造林35公頃。惟平地造林政策規劃未臻周妥,恐衍生未來年度龐鉅經費負擔,顯示林務局在訂定平地造林計畫時,未能充分考量長期國內外環境影響之差異變化,致平地造林政策甫推動未久,即需停止受理20年期平地造林新植工作。爰提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有關「林業發展」項下編列「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之預算凍結10%,向本院經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94案。

194、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9款第2項第4目「林業發展」項下編列「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之獎補助預算596,186千元,造林工作艱鉅,成林更為不易,在國家整體資源有限情形下,仍宜以整體施政規劃為基礎,妥為分配預算,並排定優先順序推動,以避免相關預算未能整合,造成資源浪費,惟各項造林計畫內容,仍係由各機關單位依權責(山坡地及平地)分別籌編預算進行造林,致計畫性質相同之經費,分別跨列於公務預算與特種基金預算,不僅有違預算制度精神,更難以衡量整體計畫效益及各年度權責歸屬。爰提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有關「林業發展」項下編列「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之獎補助預算凍結10%,向本院經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95案。

19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度預算案,「林業發展」項下「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編列772,430千元,以辦理核定有案20年之平地造林撫育1萬5,241公頃、海岸林造林撫育500公頃,以及短期經濟林等新植造林100公頃、海岸林新植造林35公頃。

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國內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林務局自91年起推動「平地景觀造林及綠美化計畫」,規劃將不具競爭力農地、休耕蔗田輔導造林,以增加平原地區綠地面積,嗣再於97年訂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積極推動平地造林。

平地造林政策後因糧食安全考量及配合活化休耕農地之政策調整,自102年起停止受理新植案件申請,惟核定有案之平地造林地卻仍需持續撫育至20年造林期滿,致前項平地造林計畫自106年起至造林期限屆滿(即106年至120年),尚需支付造林直接給付約56億408萬元,衍生未來年度龐鉅經費負擔。

爰提案該項預算凍結20%,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提出「平地造林政策檢討」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01案。

201、

林務局單位預算工作計畫「林業發展」中「國有林整體治山防災及林道維護」分支計畫計編列新台幣752,680千元。原住民族地區占全52%的土地面積,且國有林地絕大部分位處原住民地區,但原住民族地區未明列分配比例,爰要求林務局未來編列是項預算時,應考量國有林地多處原住民地區,明列相關預算投注在原住民族地區的比例,應至少須達40%以上,使原住民族地區族人免於土石崩塌對生命財產的威脅。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三,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02案。

202、

林務局單位預算「林業發展」第05目「國有林整體治山防災及林道維護」中原列752,680千元。惟國有林整體治山防災及林道維護,大部分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與部分原住民保留地上,目前許多舊有林道年久失修,且該項預算說明空洞,未來執行產生疑義。爰建議相關經費凍結十分之二,俟向立法院說明未來如何確實執行,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07案。

20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度預算案,「林業發展」項下「發展森林遊憩與環境教育推動」編列382,380千元,以辦理森林遊樂區、自然教育中心與全國步道系統之公共設施修繕及養護,平地森林園區之興建、整建、管理維護等工作。

該項預算與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辦理之「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業務性質相近。「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編列1,049,743千元,主要係辦理森林遊樂區營運與森林鐵路及烏來台車經營管理等工作所需。

為掌握計畫整體效益並釐清各年度權責歸屬,爰提案凍結該二項預算各20%,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提出詳細之計畫及預期效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08案。

208、

106年度林務局於「林業發展」科目項下,編列「發展森林遊憩與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預算3億8,238萬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6年度林務局於「林業發展」科目項下,編列「發展森林遊憩與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預算3億8,238萬元,主要係辦理森林遊樂區、自然教育中心與全國步道系統之公共設施修繕及養護,平地森林園區之興建、整建、管理維護等工作所需;另同期間於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編列「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預算10億4,974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森林遊樂區營運與森林鐵路及烏來台車經營管理等工作所需。

二、查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點:「……。()……。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編列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置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於基金編列預算。」及強化特種基金預算管理提升營運效能方案第三點其他改進事項:「……()主管機關應於本方案分行後3個月內,除訂定公務預算與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劃分原則,並據以穩定及一致編列預算及執行。……。」各機關擬訂業務計畫時,應明確劃分基金預算或公務預算,並依其性質編列各該年度預算;目前森林遊樂區經營與管理維護計畫經費係分別編(跨)列於一般用途之單位(公務)預算與特殊用途之附屬單位(特別收入基金)預算,不僅難以衡量整體計畫效益、釐清各年度權責歸屬,亦有悖前項規定。

三、經查前項森林遊樂區經營與管理維護計畫具自償性(尤其是森林育樂部分),內容多為森林遊樂區內服務設施之新(整)建,性質上屬森林育樂區發展所需經費,由於計畫完成後,係納入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之營運範圍,並由其依提供服務量收取費用,故該計畫森林育樂部分所需經費仍應本使用者付費原則由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全額負擔。

四、森林遊樂區發展經費原編列於公務預算,嗣依行政院經建會102年1月21日研商會議審查意見:「考量政府財政狀況,調整本計畫森林育樂發展部分工作項目經費約5.5億元改由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支應。……。」公務預算負擔比率仍呈逐年擴大趨勢,由103年度之46.64%逐年上升至109年度預計之55.55%;而基金負擔比率則自103年度之53.36%逐年下降至109年度之44.45%(預計),尚待務實檢討經費分擔比例之合理性,以免造成國庫沉重負擔。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09案。

209、

106年度林務局於「林業發展」科目項下編列「發展森林遊憩與環境教育推動」預算3億8,238萬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6年度林務局於「林業發展」科目項下編列「發展森林遊憩與環境教育推動」預算3億8,238萬元,其中辦理國家森林遊樂區規劃檢討等工作之業務費預算5,329萬元;另整建及充實大雪山、阿里山等18處森林遊樂區內之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編列設備及投資7,660萬元。

二、據了解,林務局轄管之森林遊樂區遊客人數約為280萬人次,其中仍以太平山、武陵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為遊客集中地區,旅客遊覽人次各分別為18.4萬人次、13.8萬人次及164.6萬人次,而其他多數森林遊樂區休閒與育樂形象仍未獲民眾認同(尤其是知名度不高之雙流、藤枝及池南等森林遊樂區),宣傳推廣工作尚待加強。

三、部分森林遊樂區知名度不高,客源明顯不足,尚待務實規劃多元主題遊程與各具特色遊憩活動,並提供優質、精緻、樂活及深度旅遊服務,以爭取消費者認同。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10案。

210、

農委會林務局辦理之「林業發展─發展森林遊憩與環境教育推動」計畫,與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辦理之「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業務性質相近,建請農委會應適度整併以避免預算資源過於分散,不易掌握計畫整體效益並釐清各年度權責歸屬;另應本使用者付費原則,合理規劃各森林育樂區發展經費分擔比例,俾符實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2案。

212、

106年度林務局於「林業發展」科目項下編列「發展森林遊憩與環境教育推動」預算3億8,238萬元,其中辦理國家森林遊樂區規劃檢討等工作之業務費預算5,329萬元;另整建及充實大雪山、阿里山等18處森林遊樂區內之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編列設備及投資7,660萬元。

截至105年8月底止,林務局轄管之森林遊樂區遊客人數為276.4萬人次,其中仍以太平山、武陵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為遊客集中地區,旅客遊覽人次各分別為18.4萬人次、13.8萬人次及164.6萬人次,其中雙流、藤枝、知本、池南等森林留樂區,觀光人潮逐年遞減,顯見林務局對於遊樂區宣傳推廣工作有待加強。

爰提案凍結「發展森林遊憩與環境教育推動」預算3億8,238萬元五分之一,俟農委會林務局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212、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林務局於「林業發展」科目項下編列「發展森林遊憩與環境教育推動」預算3億8,238萬元,其中辦理國家森林遊樂區規劃檢討等工作之業務費預算5,329萬元;另整建及充實大雪山、阿里山等18處森林遊樂區內之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編列設備及投資7,660萬元。

截至105年8月底止,林務局轄管之森林遊樂區遊客人數為276.4萬人次,其中仍以太平山、武陵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為遊客集中地區,旅客遊覽人次各分別為18.4萬人次、13.8萬人次及164.6萬人次,其中雙流、藤枝、知本、池南等森林留樂區,觀光人潮逐年遞減,其中知本、池南位處花東地區。花東地區本就已觀光產業為主,知本森林遊樂區如今更因為去年8月尼伯特風災受損嚴重,復原遙遙無期。

是以,為加強各遊樂區觀光人數,並加強知本森林遊樂區復原,爰要求農委會林務局與,就復原臺東知本森林遊樂區園區設施,與提高各森林遊樂區來客量擬具書面報告,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3案。

213、

農委會林務局106年度預算發展森林遊憩與環境教育推動項下編列15,370千元,辦理自然步道發展與維護工作,其主要目標是以步道系統為脈絡,串聯各地旅遊區及景觀據點,延伸公共活動空間,形成多元穩定的自然旅遊網絡,完備生態旅遊基石,為達到這目標,林務局建置了森林步道行動APP-步道e起go,推廣台灣18個森林遊樂區步道資訊,然該系統建置迄今不僅不到1萬人下載,使用者更一面倒批評畫面簡陋、系統操作模式不人性化,降低民眾下載的意願,顯見林務局對於推動台灣步道旅遊未盡用心,也未聽取民眾建議積極修正系統,爰提案凍結是項預算四分之一,俟農委會林務局向本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213、修正案

主決議

農委會林務局106年度預算發展森林遊憩與環境教育推動項下編列15,370千元,辦理自然步道發展與維護工作,其主要目標是以步道系統為脈絡,串聯各地旅遊區及景觀據點,延伸公共活動空間,形成多元穩定的自然旅遊網絡,完備生態旅遊基石,為達到這目標,林務局建置了森林步道行動APP-步道e起go,推廣台灣18個森林遊樂區步道資訊,然該系統建置迄今不僅不到1萬人下載,使用者更一面倒批評畫面簡陋、系統操作模式不人性化,顯見林務局對於推動台灣步道旅遊未盡用心。

為改進APP使用介面使之貼近使用民眾,同時促進臺灣森林步旅遊並提高森林遊客數,爰提案要求農委會林務局於一個月內,就改善森林步道行動APP擬具專案報告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6案。

216、主決議

102年1月23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已難以輸入國內。

惟公告前已輸入的海豹(狗)油庫存品,業者需依法向農委會林務局申請核准買賣、陳列、展示許可。當時林務局依據海豹(狗)油產品的有效期限來訂定核准期限,依該局提供資料顯示,大多數的海豹(狗)油均已過期,尚未過期的核准期限最晚在106年1月18日止,換言之,此後藥局、連鎖藥妝店、網路若販售海豹(狗)油即屬違法。

為杜絕海豹油產品走私,落實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林務局應於明年1月18日之後透過政府各類宣導、廣告方式,加強宣導告知民眾台灣已不能再販售海豹油,且協助檢舉者可獲獎勵,並公布檢舉專線,以鼓勵民眾勇於協助舉發違反野保法行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淑芬  柯建銘

216、修正案

主決議

102年1月23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已難以輸入國內。

惟公告前已輸入的海豹(狗)油庫存品,業者需依法向農委會林務局申請核准買賣、陳列、展示許可。當時林務局依據海豹(狗)油產品的有效期限來訂定核准期限,依該局提供資料顯示,大多數的海豹(狗)油均已過期,尚未過期的核准期限最晚在106年1月18日止,換言之,此後藥局、連鎖藥妝店、網路若販售海豹(狗)油即屬違法。

為杜絕海豹油產品走私,落實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林務局應於明年1月18日之後透過政府各類宣導、廣告方式,加強宣導告知民眾台灣尚無合法可販售海豹油,且協助檢舉者可獲獎勵,並公布檢舉專線,以鼓勵民眾勇於協助舉發違反野保法行為。

刪除線部分同意修正提案文字為「尚無合法可」

提案人:林淑芬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7案。

217、

鑒於國內環保意識高漲,砍伐人工經濟林生產木材不易,致國內需用木材逾99%皆仰賴進口,木材自給率偏低;農委會林務局雖配合推動短期經濟林造林等措施,然執行成效不彰,要求應加強辦理,以提高木材自給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9案。

219、

平地造林與山坡地造林計畫同質性甚高,同時編列公務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資源未整合運用,無法落實成本最小化,要求農委會注意改善;另目前造林對象仍偏重於國營事業與國有林地,未來應積極提升全民參與造林意願。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3案。

22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編列大陸地區旅費213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213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56案。

256、

第三目水土保持發展項下03.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原列9億2千萬元,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本院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本項預算,係延續98至100年度配合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以特別預算支應之一次性專案計畫「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100年度結束時報以改善農路1,920公里,然僅占已調查農路之14%,故賡續編列第二期(103至105年度),然本年度預算之編列僅係續編第二期計畫之9.2億元,未能見整體規劃,水保局答詢略以「為因應全國仍有5972公里農路需要修復改善,已經著手續編106年至108年,3年中長程農路計劃」,惟國發會指出其「計畫不完整」,本年度之預算編列係依何項計畫?103至105年度計畫執行成效為何?未來預計之補助標準為何?如何選定受補助之對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就前開事項予以說明,爰凍結本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何欣純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43案。

24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6年度預算案,「水土保持發展」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213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以此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水土保持發展」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50案。

250、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9款第3項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項下「整體性治山防災」編列2,819,000千元,惟目前僅針對部分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危險地區設置觀測站,加以觀測到土石流事件後應變時間太短,事前防災預警功能不足,且治山防災係屬國家長期重大建設業務,卻未能落實計畫預算精神,何以實現其治山防災理念之具體施政計畫,亦不可能達成其施政目標,見微知著,顯見整體規畫不佳。爰提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有關「水土保持發展」項下「整體性治山防災」之預算凍結10%,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253案。

25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6年度預算案,「水土保持發展」項下「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編列726,000千元,該計畫總經費30億元,執行期間106至109年度,主要係建構完整大規模崩塌防減災體系等工作所需。

我國現行治山防災工程與自然復育措施,難有效抑制崩塌面積持續擴大,水保局應及早提出山坡地防減災與強化災害應變能力之具體作為,以避免類似小林村事件再度發生;惟106年度預算編列7億2,600萬元,其中「委辦費」4億6,487萬元,占該計畫之64.03%(占業務費之88.46%),主要委辦項目包括「集水區常時環境監測與變遷分析計畫」4,515萬元(占9.71%)、「坡地植生保水、土壤沖蝕、坡地滯洪及保水空間之土石資源利用評估計畫」2,530萬元(占5.44%)及「防減災資通訊設備規劃建置及整合服務計畫」2,500萬元(占5.37%)等,顯示近6成5預算係透過委辦方式辦理,實質自辦業務比率偏低,導致坡地崩塌防減災策略(政策)之形成,仍多仰賴學術單位、研究單位或顧問機構之規劃及研究,影響整體推動成效。

爰提案凍結該預算30%,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出「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政策目標、期程以及成本效益分析」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57案。

257、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9款第3項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項下「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編列920,000千元,水保局歷年完成且已有編號之農路總長度為8,550公里,倘加計地方政府自行興辦之農路4,307公里,農路總長度為1萬2,857公里,前2期改善2,517公里(改善比率19.58%),因計畫將屆期,爰再研擬「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中程)計畫106至108年度(第3期)」(草案),目前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逕予編列106年度預算案,計畫預算精神待落實。爰提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有關「水土保持發展」項下「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之預算凍結10%,待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完整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258案。

25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6年度歲出預算「水土保持發展」之「重劃區外緊急農路改善」編列920,000千元,然水保局歷年完成且已有編號之農路加地方政府自行興辦之農路,總長度為1萬2,857公里,前2期改善2,517公里(改善比率19.58%),因計畫將屆期,爰再研擬「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中程)計畫106至108年度(第3期)」(草案),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農路設施改善工作,惟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逕予編列106年度預算案,計畫預算精神待落實。爰此提案凍結預算30%,待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61案。

261、

鑒於山坡地範圍土地可利用限度待查定面積仍屬龐鉅,超限利用土整體改善率不佳,要求農委會應加強辦理,以免形成管制漏洞。

說明:

一、106年度水保局於「水土保持發展」科目項下,編列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3期)經費28億1,900萬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27億3,148萬5千元,增加8,751萬5千元,增幅3.20%;其中有關山坡地監督與管理,主要係持續加強水土保持計畫審查與山坡地違規開發利用查報取締等工作所需。

二、政府自53年起即辦理山坡地範圍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截至105年8月底止共計完成89萬0,467公頃,其中宜農牧地43萬5,465公頃,宜林地37萬0,583公頃,加強保育地5,150公頃,不屬查定範圍土地7萬9,269公頃,另尚有9萬0,878公頃土地待查定,無法進一步管制,未來恐為土石流防災之一大隱憂。

三、農委會自91年公告實施「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並由水保局輔導經列管3萬4,619.02公頃超限利用山坡地進行改正已逾14年;惟截至105年8月底止,上開超限利用山坡地已解除列管面積2萬7,938.82公頃,整體改善率80.70%,尚有1萬1,852筆土地,面積6,680.20公頃未改正,亟待加強辦理。

四、各縣市政府以「恢復自然植生」解除列管之土地面積為6,054.36公頃;惟清查後再違規比率高達20.42%,其中新北市、彰化縣及嘉義縣等3縣市,解除列管土地面積分別為538.98公頃、30.58公頃及101.71公頃,清查後仍違規面積高達299.38公頃、19.84公頃、56.56公頃,再違規比率皆達到50%以上,應督促加強辦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62案。

262、

列管精簡項目應有完整規劃與合理用人目標,以避免預算員額精簡措施仍集中在基層人員,影響工作士氣;另列管精簡人員應積極處理,然近年來水保局主要仍是以員額自然屆齡、出缺不補方式進行控管,缺乏積極作為,要求農委會提出檢討改進報告。

說明:

一、水保局106年度員工人數預算員額(編制)523人,包括職員425人、工友24人、技工33人、駕駛18人及約聘僱人員23人,並編列人事費5億0,598萬7千元;其中工友2人、駕駛9人、約僱19人,合計30人,為超額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之列管精簡項目(人員),與上(105)年度列管精簡人數相同。

二、預算員額精簡與控管應考量組織策略運作,針對業務資訊化、委託、外包及工作簡化或萎縮相對節餘之員額而精簡人力;106年度各類人員中以約僱列管精減預算員額19人(減幅86.36%)最多,其次依序是駕駛減9人(減幅27.27%),工友減2人(減幅11.11%),以上3類人員計列管精簡30人(超額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顯示目前預算員額精簡措施仍集中在低薪基層工作人員,影響工作士氣。

三、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施行後主管機關落實員額管理原則第4點規定:「四、配合本院組織調整作業,……,以統籌運用人力:……。()組織調整前各機關人力運用,均應考量組織調整實際業務變動因素,對於可預見無法契合未來需要者,預為控管暫不補實,並對於確有組織調整後須精簡者,透過優惠退離機制,以落實精簡原則。又各機關超額工友員額,……,各機關應同意其辦理優惠退離。……。」

四、列管精簡人員宜以協洽承攬單位僱用,鼓勵退職或辦理遣離之方式積極處理;但近年來水保局對於人力管制方面,主要仍是以員額出缺不補方式進行控管,包括部分自然屆齡退休約僱人員、駕駛及工友,在人力資源整體規劃運用上,作法恐過於消極被動,應加強超額人力之運用,俾符實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63案。

263、

水土保持局自91年度起陸續建置28座固定式土砂觀測站及3座行動式土石流觀測車,然目前僅針對部分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危險地區設置觀測站,加以觀測到土石流事件後應變時間太短,事前防災預警功能不足,要求農委會應研謀改進之道,以提高土石流預警系統精度與準確度。

說明:

一、為因應氣候劇烈變遷,水土保持局乃針對全台分布於17市縣之1,687條土石流潛勢溪流,持續辦理土石流防災與監測;106年度於「水土保持發展」項下之「整體性治山防災」科目編列土石流防災與監測預算1,960萬元,較上(105)年度預算數1,730萬元減少230萬元,減幅13.29%。

二、水保局依據災害防救法與土石流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並就全國1,687條土石流潛勢溪流,按鄉鎮別以降雨量訂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俾建置土石流防災資訊網,提供土石流警訊發布等資訊;目前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主要係採用氣象局所發布降雨強度及累積雨量作為評估指標,惟由於前項降雨因子並非發生土石流之唯一因素,故在預測土石流發生時機準確率上仍有不足之處,未來允應研議加入適當土石流觀測資料與評估因子(如地質與地形特性等)之可行性,提高土石流預警系統精度與準確度。

三、水保局自91年度起陸續建置28座固定式土砂觀測站(包括土石流觀測站21站、崩塌地觀測站3站及石門水庫集水區泥砂濃度觀測站4站)及3座行動式土石流觀測車,設置功能主要係藉由蒐集與分析土砂觀測資料,強化土石流災害預警模式;目前僅針對部分土石流高潛勢溪流危險地區設置觀測站,加以觀測到土石流事件後應變時間太短,事前防災預警功能略嫌不足。例如:103年度土石流觀測站僅觀測到1次土石流事件,104年度則未觀測到土石流事件;103年度土石流事件係南投縣信義鄉神木村神木觀測站於0520豪雨期間,(5月20日12:53)偵測到愛玉子溪鋼索斷裂,隨後即發生土石流,無法及早發布相關警戒預先做防災準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66案。

266、主決議

近年來台灣種植香菇面積一直有增長,但是產量始終無法增加,究其原因,除了氣候暖化、高溫持續,導致不利香菇生產外,目前台灣菌種仍使用10多年前引進自日本之菌種;在菌種逐漸弱化下,單個太空包產量銳減三分之一,根據台灣菇類發展協會表示,去年全國菇類市場高達137億元,占整體蔬菜產值的17.5%,然而國內產量從過去的894公噸,掉到408公噸,造成台灣菇於國內市場競爭力大幅下滑。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應該強化並嘗試加速香菇菌種之更新,以維持國產香菇之品質與競爭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73案。

273、

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項下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10萬6千元,然電腦及相關硬體設備折舊年限較常,應撙節開支,將預算資源更為妥適規劃,故提案刪除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10萬6千元之五分之一預算,計60萬,以資警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77案。

277、

行政院農委會水產試驗所辦理水產試驗研究業務106年度總計編列了199,301千元經費,其中經費有關水產養殖技術研究經費14,992仟元,在水產養殖技術計畫中包含培育雜交九孔鮑種貝能有效對抗台灣過去受病毒影響,提高九孔存活率有成。

經查,農委會水試所投入雜交九孔研究已有新型品種培育能有效對抗病毒提高九孔存活率,東部地區曾經是養殖九孔鮑魚貝重要的產地,但因受病毒影響而趨沒落。因養殖基地地目使用受限以及養殖基地地理位置在海邊,使得養殖基地轉型其他用途不易而遭到荒廢。欣聞水試所培育新型九孔有成,建請水試所能積極採取行動在東部地區找尋荒廢九孔養殖基地開始試辦復育工作,期待在水試所努力下能使東部地區九孔養殖產業恢復往日興盛景況能。爰此,為促進臺東地區九孔養殖產業,爰提案要求農委會水試所於一個月內提出臺東九孔養殖產業復育計畫說明,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1案。

281、

農委會處產試驗所單位預算書表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書部份「5851070100般行政」項下(第27頁)用途0111獎金預算編列57,342千元,查105年相同預算編列預算56,866千元,較去年多編456千元,且105年人員總額392人,然106年人數總額386人,員額較去年少獎金預算卻不減反增,不符依比例原則,農委會有釐清之責,建議先行凍結456千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3案。

283、修正案:

行政院農委會於1997年訂定《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規定農民每年必須幫每頭豬施打豬瘟疫苗,歷經近二十年的施打,卻遲遲無法像德、英、美、日等國,有效消滅豬瘟疫情,造成農民的負擔與動物的無謂犧牲。

其轄下家畜衛生試驗所為我國最高防疫科學機關,至今只生產1950年代所研發的「乾燥兔化豬瘟疫苗」─縱使該所於2005年及2011年,即具有不需使用活體動物生產的「組織培養」疫苗及「E2次單位」疫苗製造技術;且「E2次單位」疫苗,可以清楚區別經過免疫的豬和被野外病毒感染的豬隻在血清學上的差異,只要檢測抗體種類,即可區分病毒來源,對完全撲滅豬瘟有很大的助力。另我國動物保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在已有替代方案或產品的情況下,動物科學應用「應盡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家衛所多年遲未更新疫苗製程及督導養豬產業調整豬瘟防疫政策,持續利用活兔生產「乾燥兔化豬瘟疫苗」,每年使用約3,000~4,000隻活兔,造成動物無謂犧牲,顯有不當。

為有效撲滅豬瘟疫情,提升疫苗品質與生產技術,減少動物犧牲,家衛所應積極以「組織培養豬瘟疫苗」及「E2次單位豬瘟疫苗」取代乾燥兔化豬瘟疫苗。爰凍結科學支出預算500萬,俟家衛所自106年~110年逐年降低「乾燥兔化豬瘟疫苗」與「乾燥兔化豬瘟疫苗種毒」之產量,並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組織培養豬瘟疫苗」之製造設備,以因應豬瘟病毒未能有效撲滅前之緊急狀況所需。並於111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活兔製造「乾燥兔化豬瘟疫苗」。家衛所應每年向經濟委員會提出「乾燥兔化豬瘟疫苗」減產及「組織培養豬瘟疫苗」之製備執行進度報告,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淑芬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

進行第286案。

286、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編列大陸地區旅費238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大陸地區旅費238千元僅限農藥殘留安全標準專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89案。

289、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編列大陸地區旅費175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大陸地區旅費175千元僅限參加國際植物學大會使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92案。

292、

有機農業生產及吉園圃生產均為政府大力推廣之安全生產政策,臺中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及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等4個改良場每年編列預算辦理相關輔導作業,雖有機生產農地面積已有擴增,惟吉園圃生產面積占農地面積比率(除臺中區農業改良場外)卻有減少趨勢,要求農委會應積極強化對農民之宣導工作並提出報告。

  說明:

一、為推廣有機農業生產及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臺中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及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等4個改良場106年度編列業務費與設備及投資費共2,517萬3千元(其餘改良場係配合縣政府辦理,尚無編列相關預算)。

二、經查臺中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及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為辦理有機農業及吉園圃生產之推廣工作,101年度至106年度共編列2億3,647萬1千元,上開4改良場編列辦理有關有機農業及吉園圃輔導預算自101年度後,除花蓮區農改場微幅增加外,其餘改良場均為下降,尤以106年度預算降幅最為顯著。

三、臺中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及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等4個改良場101年度至105年度8月份有機生產面積及吉園圃生產面積占農地面積比重情形,其中在有機生產面積部分,各別改良場有機生產面積占農地面積比率均呈上升趨勢,惟吉園圃生產面積合計數占農地面積比率則是自103年度後即開始下降,除臺中區農業改良場吉園圃生產面積占農地面積比重仍有持續增加,其餘3改良場均為減少,應加強相關推廣及輔導作業。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97案。

297、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編列大陸地區旅費1,139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凍結大陸地區旅費5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萬元。

進行第299案。

29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項下「全球衛生安全」編列34,000千元,主要係辦理防疫一體之傳染病整合防治研究相關業務。

為呼應「全球衛生安全綱領」之倡議,健全動物與人類之疫災防災體系,強化複合式災害預防等,有效執行災害應變與復原作為,且基於防疫一體之概念,整合相關政府部門資源,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增「全球衛生安全」分支計畫,計畫執行期間為106年度至109年度,計畫總經費約為1,140,000千元。

「全球衛生安全─追求防疫一體之傳染病整合防治研究」為新編列計畫,惟預算書內未詳列相關計畫內容及效益評估,爰提案凍結20%,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提出詳細之計畫及預期效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03案。

303、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防疫業務包含「推動養豬場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並持續落實畜牧場防疫工作,輔導養豬畜戶疫情通報人車管理、建立自衛防疫能力,有效控制疫情。」

惟該局自1997年訂定《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規定農民每年必須幫每頭豬施打豬瘟疫苗,已歷近二十年,卻遲遲無法像德、英、美、日等國,有效消滅豬瘟疫情,造成農民的負擔與動物的無謂犧牲。且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清除豬瘟疫苗為「兔化豬瘟疫苗、兔化豬瘟組織培養疫苗」,並未包含可區別病毒來源、有助於撰滅諸瘟疫情的「E2次單位疫苗」。

E2次單位豬瘟疫苗,可以清楚區別經過免疫的豬和被野外病毒感染的豬隻在血清學上的差異,只要檢測抗體種類,即可區分病毒來源,對完全撲滅豬瘟有很大的助力。國內早在2011年即有民間公司生產的E2次單位疫苗上市,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也在同年開發出家蠶生產「E2次單位」疫苗的技街,遲至2015年才申請疫苗許可證。

防撿局作為動物疾病防疫中央主管機關,卻未能因應新型疫苗發展調整撲滅豬瘟政策,且持續使用「乾燥兔化豬瘟疫苗」導致每年數千隻白兔因製造疫苗而被犧牲。

為有效撲滅豬瘟疫情,滅少農民負擔與動物犧牲,爰凍結動物防疫業務費200萬,俟防檢局於三個月內修訂《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二條包括:增列可區別病毒來源、有助於撲滅豬瘟疫情之「E2次單位疫苗」及同時輔導民營廠商逐年降低「乾燥兔化豬瘟疫苗」產量。於110年公告自111年1月1日刪除「乾燥兔化豬瘟疫苗」之適用,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淑芬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0萬元。

進行第306案。

30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屠宰衛生檢查業務」,分別編列委辦費4億9,300萬7千元及獎補助費525萬元,辦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工作,以加強違法屠宰查緝工作。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年度至106年度為辦理屠宰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及違法屠宰查緝工作,共編列委辦費17億5,742萬7千元及獎補助費1,916萬5千元。從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統計資料來看,103年至105年8月底家禽及家畜經屠宰衛生檢查數量,家畜數量及檢查率均有增加,且其檢查率已逾95%,至家禽把關數量及檢查率則均略有減少,檢查率雖已達85%,惟每年仍約有超過4千萬隻未經衛生檢查家禽流入市面供民眾食用。

另103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查獲違法屠宰比率,104年度後查獲率雖未再上升,惟該比率仍近於4%,為避免防疫檢疫機制出現漏洞,應持續加強衛生檢查制度及違法屠宰查緝工作。

為確保防疫檢疫機制周全,爰提案凍結該預算20%,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提出「違法屠宰查緝工作政策目標、期程以及成本效益分析」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306、修正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屠宰衛生檢查業務」,分別編列委辦費4億9,300萬7千元及獎補助費525萬元,辦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工作,以加強違法屠宰查緝工作。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年度至106年度為辦理屠宰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及違法屠宰查緝工作,共編列委辦費17億5,742萬7千元及獎補助費1,916萬5千元。從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統計資料來看,103年至105年8月底家禽及家畜經屠宰衛生檢查數量,家畜數量及檢查率均有增加,且其檢查率已逾95%,至家禽把關數量及檢查率則均略有減少,檢查率雖已達85%,惟每年仍約有超過4千萬隻未經衛生檢查家禽流入市面供民眾食用。

另103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查獲違法屠宰比率,104年度後查獲率雖未再上升,惟該比率仍近於4%,為避免防疫檢疫機制出現漏洞,應持續加強衛生檢查制度及違法屠宰查緝工作。

為確保防疫檢疫機制周全,爰提案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提出「違法屠宰查緝工作政策目標、期程以及成本效益分析」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07案。

30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1,139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透過成立「台灣國際農業開發(股)公司」,以國家品牌擴展海外市場;提供農技協助,推廣生物性資材及農機具,提升夥伴國經營能力,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08案。

308、

農委會防檢局單位預算書表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部份「5851501000動植物防檢疫管理」02分支計畫「動物檢疫業務」項下編列業務費17,558千元(第43頁),本項預算係辦理辦理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政策計畫之擬訂,制訂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技術、程序與方法,強化動物進出口檢疫體系管理與監督,然近期對於人民團體為爭取犬貓短期出國比賽返國檢疫事項,防檢局未積極辦理,使民眾對政府失去信心,故擬針對本項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315案。

31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編列大陸地區旅費986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986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17案。

317、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漁業科技研究發展"項總預算金額為179,065千元,各分支計畫皆編列大量獎補助費;全工作計畫幾皆為獎補助費!查核其個案補助內容,目標達成不明確,實際成效不彰,流於浮濫,應予以精實!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工作計畫內獎補助費總計3,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319案。

319、

我國為全球前20名漁業國家,近年水產出口量約介於63萬噸至75萬噸,出口市場對我國漁業極為重要,且我國遠洋漁獲高度仰賴外銷市場,爰漁業生產需符合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之規範及市場對於水產品合法捕撈、生態友善與衛生安全等水產品可追溯性要求。惟歐盟執委會於104年10月1日指認我國為打擊IUU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黃牌名單),為使我國儘速脫離IUU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漁業署實應加速辦理各項漁業法規修訂及漁業升級轉型措施,並適時調整現有政策,以符合國際規定標準。爰提案凍結「漁業管理─遠洋漁業預算」預算20%,俟農委會提出檢討、改正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20案。

320、

漁業署106年度於「漁業管理─遠洋漁業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3億7,801萬5千元。係為強化各項漁業管理措施,以因應歐盟指認我國為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俾儘早自警告名單移除,避免遭禁止我國水產品直接或間接外銷歐盟,而影響我國遠洋漁業發展及國際形象。

按強化國際合作打擊非法漁業計畫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註中,遠洋漁船派遣觀察員之涵蓋率期達5%以上,然查漁業署僱用科學觀察員辦理海上執法及科學觀察等工作,自102年度起即維持編列僱用55名,未有增加,惟103年度及104年度漁業署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實際聘僱觀察員分別為65名(漁業署55名、對外漁協10名)及58名(漁業署50名、對外漁協8名),104年度觀察員人數反較103年度減少,且觀察員涵蓋率尚有赴太平洋及印度洋作業之小型鮪釣漁船不足5%,不僅不利我國稽核漁船捕撈之魚種,更無助強化我國各項漁業管理措施,使歐盟同意我國從IUU漁業註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剃除,將影響我國水產品直接或間接外銷歐盟。為避免前述情況發生,損害我國漁民權益,爰提案要求漁業署於一個內就增加聘僱觀察員研擬檢討報告,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22案。

32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漁業管理」項下,03遠洋漁業管理之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編列達185,694千元!唯相關說明內容委辦效益及需求性不明確,應予以精實!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工作計畫內,遠洋漁業管理之業務費項下之委辦費計2,000千元,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0萬元。

進行第323案。

323、

為鼓勵漁民參加漁船保險,落實照顧更多漁民,有效提高漁船筏投保比例,保障漁民生財工具,漁業署推動獎勵漁船保險補助措施,106年度於「漁業管理─養殖漁業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5千萬元獎補助費補助參加漁船保險之漁民,查漁業署為辦理漁船保險補助,101年度至106年度合共編列3億5,333萬6千元(詳附表2),惟101年度及102年度執行情形未達80%,爰自103年度起,相關獎補助經費預算即大幅減少(103年度較102年度減幅達3成),顯示獎勵措施之推動仍待改善。為督促漁業署積極辦理推動宣導措施,並檢討相關政策之有效性。爰提案凍結「漁業管理─養殖漁業管理─漁民及漁船保險補助計畫」預算25%,俟農委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29案。

329、

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工作計畫:「漁業管理」中「漁業用油補貼」分支計畫,計編列新台幣1,357,954千元,此係辦理漁業用油差額補貼,歸墊以前年度油品公司代墊補貼款。然為因應國內油品自由化及符合WTO規範,政府針對漁業動力用油採分階段調降補貼措施,然農委會卻於本年6月函報行政院,欲再度延後調降該油品補貼,不符政府政策目標及WTO之規範。另且,漁業動力用油補貼經費,歷年均未依實際執行狀況編列預算,致無法足額歸墊中油公司,且前述尚未歸墊款項並未詳實說明表達於預(決)算書表內,爰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工作計畫:「漁業管理」中「漁業用油補貼」分支計畫,計編列新台幣1,357,954千元,應凍結十分之二,俟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31案。

331、

該署預計於106年輔導9,000艘漁船(筏)參與休漁計畫,每漁船(筏)自願性休漁90天計減少810,000船/天之漁獲努力量。政府立意良善,惟休漁天數之計算與參與休漁計畫之漁船(筏),其報審資料之審核完全僅憑書面審查,即予以發放,並無事後查驗與核對,故常有不肖漁民勾結地區漁會,以破損之漁船(筏)充數報審,詐領休漁獎勵金,應重新檢討改進並提出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32案。

33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漁業管理」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986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以此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漁業管理」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40案。

340、

農委會漁業署106年度預算書(52頁)「585120300漁業發展」分支計畫03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計畫項下,編列業務費700萬元,辦理系統運作、審查及委辦等事宜。本案係經行政院105年1月間核定,執行期間為105年度至109年度。經檢討105年計畫執行狀況不佳,截至105年8月底,相關預算執行率僅16.16%,其中資訊軟硬體設備甚至尚未執行、部分委辦計畫因地方政府及漁會申請狀況不佳,肇致目前執行率偏低,故本案應先行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342案。

342、

漁業署為有效提高漁民投保漁船保險比率,辦理動力漁船所有人漁船保險獎勵措施,然近年漁船保險投保情形似有趨緩,且部分船噸數級船隻投保比率持續低落,要求農委會應積極辦理推動宣導措施,並檢討相關政策之有效性。

說明:

一、為鼓勵漁民參加漁船保險,落實照顧更多漁民,有效提高漁船筏投保比例,保障漁民生財工具,漁業署推動獎勵漁船保險補助措施,106年度於「漁業管理─養殖漁業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5千萬元獎補助費補助參加漁船保險之漁民。

二、漁業法第53條之1規定:「為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得就漁船海難救護互助、遭難漁民與漁船救助、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及漁民海上作業保險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辦理之。」爰漁業署於101年間訂定「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主要補助動力漁船所有人所投保漁船保險(含附加火險)之全年保險費,相關補助基準則依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第7條至第10條規定計算。

三、漁業署為辦理漁船保險補助,101年度至106年度合共編列3億5,333萬6千元,惟101年度及102年度執行情形未達80%,爰自103年度起,相關獎補助經費預算即大幅減少(103年度較102年度減幅達3成),顯示獎勵措施之推動仍待改善,應積極辦理相關宣導作業。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43案。

343、

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計畫第五期未即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規定,於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等相關資料,亦未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嗣後允宜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又該計畫前4期因前期作業有欠周妥,致預算執行率不佳,且建置相關設施多有低度使用及閒置情形,屢遭監察院調查與糾正,要求農委會應加強計畫規劃與後續控管及維護作業。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44案。

344、

依據監察院105年9月7日調查報告指出,我國沿近海漁貨量近年已呈現下降之勢,為妥善管理捕撈壓力及維護漁業資源之永續,農委會雖推動多項政策及改善措施,然歷年漁船筏數收購率低;獎勵休漁又以漁筏、舢舨及未滿5噸之小型漁船為主;針對混獲率高及影響生態之刺網、拖網、扒網等漁業及燈火漁業集魚燈燈光強度限制等,皆未能有效、落實管理,無助沿近海域漁業資源之養護、復育及永續,農委會允應確實檢討改進。

查農委會自91年起歷年公告漁船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據以辦理該年度漁船筏之收購、處理及相關配合措施,各年度可收購漁船筏數量,並視年度預算及實際登記漁船筏數量核定之。依據103年漁業統計年報,其中歷年我國漁船筏數量,沿近海作業100噸以下之漁船筏占我國漁船筏總數95%以上,可知我國沿近海域漁業資源面臨之捕撈壓力。

又查農委會自91年開始每年針對各級(噸位)漁船筏之收購情形如附表三,漁船噸位未滿5噸(CT0)者,歷年收購率皆未逾0.4%,100年後則未再收購;5噸以上未滿10噸(CT1)收購率介於0.12-4.23%,自99年起收購率皆未超過1%,整體漁船筏數量,自91年26,978艘降至102年之22,944艘,計減少4,034艘,其中以漁筏、無動力舢舨減少之2,856艘最多,占70%。

依上數據顯示,農委會長期以縮減作業船數來降低漁獲捕撈壓力,惟近15年間主要於沿近海域作業之100噸以下漁船筏,歷年收購率低,且以漁筏、舢舨為主,其中漁獲量較高之CT0(未滿5噸)、CT2(10噸以上未滿20噸)及CT4(50噸以上未滿100噸)漁船數量則無明顯變動,對沿近海域漁業資源之捕撈壓力並未舒緩,無助沿近海域漁業資源之養護再生,並未達成該政策預定之目標,爰提案要求農委會漁業署漁一個月內就該政策擬具檢討改善報告,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46案。

346、

漁業署辦理漁業動力用油補貼計畫,歷年未依實際執行狀況覈實編列預算,待歸墊款項甚鉅卻未適切表達;又休漁獎勵計畫執行對復育漁業資源及節能減碳效果顯有不彰,建請應重新檢討獎勵休漁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俾有效運用公帑以達成計畫預期目的。

說明:

一、為照顧漁民生活與顧及現階段漁業困境,降低漁業經營成本,漁業署106年度於「漁業管理-漁業用油補貼」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3億5,795萬4千元,歸墊以前年度油品公司代墊補貼款;另為減少調降漁業動力用油補貼對漁民所造成之立即衝擊,於「漁業管理─休漁獎勵」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委辦費2,700萬元,委託縣市政府及漁民團體辦理計畫宣導事宜及受理獎勵金申請案件等,以及獎補助費1億8,000萬3千元核發漁民自願性休漁獎勵金。

二、為因應國內油品自由化及符合WTO規範,漁業署依漁業法第59條規定,訂定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採分階段調降補貼措施辦理漁業動力用油補貼政策,第1階段由補貼28%調降為14%,第2階段再調降為補貼5%,核算定額優惠補貼金額,至行政院公告補貼終止之日止,查第2階段調降補貼實施期程,業經多次調整延緩,原將於106年度進入第2階段補貼措施,惟據漁業署說明因近年漁業用油量已趨於平穩,維持補貼14%尚不增加政府現行財政負擔,爰農委會前於105年6月間函行政院,擬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繼續維持漁業動力用油補貼14%,然再度延後調降補貼措施恐將更不利未來終止補貼措施之推動。

三、休漁獎勵計畫預算編列分為委託縣市政府及漁民團體辦理計畫宣導及受理案件申請之委辦費,以及核發休漁獎勵金之獎補助費,查101年度至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委辦費除101年度為3千萬元,其餘年度均為2,700萬元,至獎補助費101年度至106年度分別為1億7,000萬元、1億7,000萬元、1億7,330萬元、1億8,000萬元、1億8,000萬元及1億8,000萬3千元,惟實際辦理該計畫所需經費及核發獎勵金金額比預期增加,漁業署101年度至104年度均辦理經費流用。休漁獎勵計畫係配合漁業動力用油補貼調降之相關措施,期透過休漁獎勵措施,鼓勵漁民在漁業資源密度之離峰期,減少出海作業,不僅可減少用油補貼支出,亦可使漁業資源有喘息復育機會。然經統計102年度至104年度我國遠洋漁業、近海漁業及沿岸漁業漁產量,雖104年度略有下降,惟漁產量仍相當高,顯示休漁獎勵計畫對漁業資源合理利用及節能減碳等成效不彰,亟待研謀改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48案。

34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106年度預算案,「農業金融業務」項下「農業金融機構管理」編列9,149千元,主要係加強輔導信用部有效經營、金融檢查及檢查報告之處理與追蹤,並配合場外監控,以建構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

據農業金融局統計資料,全體農漁會信用部稅前盈餘有成長趨勢,逾期放款金額及應予觀察放款金額雖於102年度至104年度亦有改善,惟105年度截至7月底兩者金額均有增加,且逾放比率亦較104年度增長(平均狹義逾放比率及平均廣義逾放比率分別由0.51%及0.85%上升至0.52%及0.92%)。

另查全體農漁會信用部逾放比率情形,逾放比率逾2%之家數,原自102年度至104年度已由72家減少至40家,有顯著進步,惟105年7月底逾放比率超過2%農漁會家數微幅增加至41家,且全國農業金庫對於全國農漁會信用部之輔導、業務及財務查核次數有減少趨勢。

為建構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爰提案凍結該預算20%,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提出「增加對全國農漁會信用部之輔導及查核次數計畫」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49案。

349、

農業金融局依其組織條例,應妥為監督、檢查、輔導及考核農業金融機構之業務、財務與人事,該局依農業金融法補助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全體農漁會信用部之輔導及查核事項,惟全國農業金庫輔導及查核次數逐漸減少,又全體農漁會信用部逾放情形略有惡化,為改善逾期放款金額及逾放比率,要求應加強監督管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50案。

350、

保障農民生產安全與收益,為政府施政重點。105年度尼伯特、莫蘭蒂及梅姬接連3次颱風造成農損金額逼近50億元,遠超過當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億餘元預算,凸顯農業風險已更甚以往,開辦農業保險制度日趨急迫。據農委會表示將於105年底提出「農業保險法」草案,並儘速立法。建請於立法完成前,積極與保險公司洽商賡續擴大其他農作物之保險項目,俾藉由保險承擔機制分擔巨災發生時之農業風險。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60案。

36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農糧管理」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397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透過成立「台灣國際農業開發(股)公司」,以國家品牌擴展海外市場;提供農技協助,推廣生物性資材及農機具,提升夥伴國經營能力,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農糧管理」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61案。

361、

為穩定農產品售價,農糧署106年度於「農糧管理─運銷加工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直轄市獎補助費1,700萬元,辦理夏季蔬菜滾動式倉貯,另農業發展基金106年度亦編列「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億5,875萬5千元辦理蔬果供需及價格穩定措施。

農糧署及農業發展基金102年度至106年度分別共編列獎補助費7,664萬5千元及8億8,005萬7千元,辦理農產品價格穩定機制,其中農業發展基金於102年度及104年度執行率僅近10%。

另農糧署統計蔬果102年度至105年8月底產地平均價格資料,其中蔬菜平均價格自103年度起價格即持續攀升,105年度截至8月底之平均價格為每公斤45.3元,較102年度蔬菜平均價格上漲17.66%,若以每個月份蔬菜價格分析,103年度至104年度每年度均有6個月以上蔬菜價格較前年度同月份增長,105年度截至8月底亦有5個月份蔬菜價格較104年度同月份增加,顯示蔬菜價格調節機制仍待檢討及調整。

爰提案凍結該預算20%,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提出「提升農產品價格穩定機制之成效」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62案。

36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農糧管理」項下「農業資材管理」,編列獎補助費150,067千元(含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115,000千元),舉辦有機農業認驗證法規及有機作物栽培技術講習,與輔導有機驗證機構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查核等工作,以推動發展有機農業。

農糧署於103年度至106年度合共編列5億2,725萬3千元(含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辦理輔導有機農產品驗證作業及設置有機農場,並建立有機專櫃及農夫市集等事宜,據農糧署統計資料,有機農業面積、產量、產值及產銷班,自103年度至105年8月底均有成長。

但103年至105年8月底依有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查驗作業程序辦理有機農產品抽驗情形,標示檢查不合格率雖已由2.82%降低至2.40%,惟品質抽驗不合格率卻由1.03%上升至1.87%。

農糧署辦理推廣有機農業雖略具成效,惟有機農產品之品質抽驗不合格率未有改善,爰提案凍結該預算20%,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提出「有機農業法規及教育宣導作業」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第363案保留。

進行第365案。

365、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預算,「農糧管理」項下「發展花卉產業與推動國際花卉博覽會」經費231,900千元,係補助2018台中世界花卉博覽會等硬體建設,相關執行進度應加強管控,以免影響國際活動辦理進度,建請凍結20%,並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67案。

367、

農委會農糧署106年度預算書(頁)「5851701000農糧管理」分支計畫01企劃管理項下,編列業務費13,391千元,由於日前風災來襲,蔬果物價居高不下,顯見農委會對於蔬果菜價掌控制失能,無法有效抑制價格波動。為避免再發生類似情形,故本案應先行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菜價掌控與穩改善計畫相關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369案。

369、

查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9款第23項第3目「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億5,006萬7千元(含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1億1,500萬元),惟有機農產品不合格率尚待改善,經查農糧署103年至105年8月底依有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查驗作業程序辦理有機農產品抽驗情形,標示檢查不合格率雖已由2.82%降低至2.40%,惟品質抽驗不合格率卻由1.03%上升至1.87%。爰凍結上述預算10%,待提出完整提升合格率規畫暨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372案。

372、

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工作計畫:「農糧管理」中「農業資材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獎補助費」,計編列新台幣318,822千元。此獎補助費部分係為辦理農作物安全管理及農作物農業殘留監測與管制等事務,然據農糧署統計102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農作物農藥殘留測試結果,檢驗件數並無明顯提高、相關輔導安全用藥講習作業亟待加強,爰為督促農糧署或所委託之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得積極查驗,是故應凍結十分一,俟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10。

進行第374案。

374、

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第19款第23項第3目「農糧管理」預算數1,230,645千元凍結四分之一,俟農糧署提出相關檢討及精進告作為報告,並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農糧署重要業務目標之一係發展安全農業,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一句「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規定,輔導處理及銷毀經查獲沒入之走私農產品。據悉,農糧署在辦理收購公糧業務之際,屢次出現混米現象,且有新米換舊米,並把存糧舊米賣給國軍之傳聞,更有甚者,利用特定規格,將軍糧收購限定給擁特定設備的業者之嫌,顯然已違背農糧署之政策目標。爰提案針對農糧署第19款第23項第3目「農糧管理」預算數1,230,645千元凍結四分之一,俟農糧署提出相關檢討及精進告作為報告,並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76案。

376、主決議

農糧署針對農糧產品溯源安全管理、行銷輔導計畫、有機農產品驗證,學校營養午餐食安之管控,應該要有具體的聯合管控措施,要求農糧署應就相關機制建立通報機制,尤其鼓勵、輔導農產品經營業者自行管理,對不肖業者更應加強查稽,對全民食安之管控應達到100%安全為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78案。

378、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97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397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79案。

379、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農委會農糧署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農糧科技研發"項下,分支計畫01"農糧作物產較術研發"內,編列獎補助費97,492千元,捐助各大專院校及民間研究機構,捐助金額標準不一,項目繁多,成效不明,形成為補助而補助之現象;另於分支計畫04"農產加工科技研發"亦編列獎補助費15,417千元,補捐助大專院校及民間研究機構等進行相關研究,其中運用加工技術建構優質化農產加工產業達9,112千元;研究開發米食多元化加工技術僅626千元;亦不明補助標準與成效!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需求應可精簡!

建請凍結該工作計畫獎補助費3,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380案。

380、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農委會農糧署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農糧管理"項下,分支計畫04"運銷加工管理"0內,編列獎補助費400,784千元,其中輔導農產品批發市場新擴建,提升營運效率,150,000千元;輔導設立農產品產地物流中心100,000千元,未見明確需求說明,效益為何?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需求應可精簡落實!

建請刪減該工作計畫獎補助費5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381案。

381、

農委會自105年第2期作起於全國6鄉(鎮、市、區)試辦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稻穀保價收購之雙軌制,期導引農民種種良質米並培養自產自銷能力,以提升稻米產業之競爭力。惟目前僅6鄉(鎮、市、區)先行試辦,對整體公糧收購影響尚微。建請應於結束登記後調查統計選擇新制之農民比率、分布區域、年齡層及繳交公糧比率,據以調整下年度之稻作直接給付價格誘因及增加試辦區域,俾逐年減低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附件。

進行第1案。

1、

國發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委辦費1億4,235萬9千元,較105年度1億4,280萬4千元減少44萬5千元,約0.31%。檢視106年度預算案「委辦經費分析表」所列委辦計畫內容,如經社情勢變動相關即時性對策研究250萬元、臺灣因應亞太區域經濟整合與地緣經濟發展之挑戰與策略200萬元、強化與國際及區域智庫合作450萬元、臺灣經濟論衡刊物編製185萬元、物價及景氣相關指標之維護及議題研析130萬元、國際經濟情勢動態分析220萬元、財金策略之規劃研究232萬1千元、兩岸經貿前瞻策略規劃研究152萬4千元、國際財經及產業發展重要資訊特約譯述及研析30萬元、我國社會公義與公共治理重要議題研析與對策規劃200萬元、族群發展關鍵議題與對策60萬元、深化國際生活環境輔導150萬元、智慧科技與服務業創新政策之研究280萬元、強化產業競爭力策略之研究284萬元、創新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之研究155萬元、我國移民政策之檢討與創新作法150萬元、國家空間發展重要課題及對策綜合規劃300萬元、國土資訊系統整體推動及管理345萬9千元全國區域、全國區域合作平臺整合與推動有機農業六星加值2,200萬元,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成效及法規影響評估研究85萬5千元、選定部會進行法規政策影響評估實際案例操作100萬元等,不僅為各該分支計畫內重要工作項目,且屬該會各單位職掌範圍。以「經社情勢變動相關即時性對策之研究」(經費250萬元)為例,委辦內容說明「針對突發及急迫性的重大經社問題變化,即時掌握情勢發展脈動,適時研提因應對策,提供研擬政策參考」,以該會逾7成,約340多位員工擁有碩博士學歷人力,該項工作並非無能力執行,且該會為行政院重要政策規劃機關,面對多變之國內外情勢,本應隨時掌握重大社經狀況,適時分析評估並提供合宜意見,將應自辦業務委託其他機構代辦不僅所耗不貲,且恐影響人員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另如「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成效及法規影響評估研究」(經費85萬5千元),係「委託研究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效益評估」,該會將監督、評估及審核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恐致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管理功能喪失。綜上,國發會106年度預算案多項委辦計畫內容為各分支計畫內重要工作項目,又屬該會各單位主要職掌範圍,部分計畫甚至涉及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管理功能,以該會逾7成人力具有碩博士學歷,研究能量豐沛,允應確實檢討將該等工作委外辦理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凍結10%,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3案。

3、

國發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獎補助費」1億2,720萬9千元,其中補助費1億1,502萬5千元,較105年度8,978萬2千元增加2,524萬3千元,約28.12%。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包括預算及決算書、支付或接受之補助等政府資訊,除依同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均應主動公開。另預算法第38條規定:「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此外,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第1項第17款規定:「各機關預算涉及……對地方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部分,應於單位預算書表內,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計畫型補助款應明確表達補助計畫、補助對象及金額;……。」然查國發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補助經費1億1,502萬5千元,惟於預算書「補助經費分析表」僅依工作計畫按直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各縣及其他中央機關等表達其補助金額,補助內容亦僅籠統敘述「補助各地方政府擔任區域合作平台,協調、統籌及推動區域內跨域合作,辦理相關跨域、跨部門規劃」或「辦理示範性主動服務及網路參與精進服務」等,致無法瞭解補助經費分配基礎、撥付對象及金額,且如「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計畫補助直轄市政府經費較105年度增加121萬元,及補助臺灣省各縣市經費增加3,020萬6千元,均無相關說明,不利本院預、決算審議及監督,亦與前揭政府資訊公開法及預算法等相關規定未盡相符。此外,該會103年度及104年度補助費預算執行率分別為54.93%及55.97%,若不計入保留數,執行率僅15.98%及11.32%;另105年度補助費預算數8,978萬2千元,惟截至8月底止無實支數,可見預算執行確實欠佳,凍結30%,至經委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

進行第6案。

6、

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在一般行政項目下編列通訊費費用509萬4千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

進行第7案。

7、

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在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項目下編列資訊服務費費用210萬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11案。

11、

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在研擬促進社會發展及計畫審議協調項目下編列資訊服務費費用2萬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0案。

20、

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在推動產業結構優化項目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費用9萬9千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3案。

23、

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促進人力資源發展、完善老年經濟安全制度」編列共計17,586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及相關重要議題研究」編列13,626千元,係屬進行研析及辦理受經濟景氣、人口結構及產業轉型影響下之各項人力資源發展、人力運用效率、促進就業、育才、留才及攬才、老年經濟及社會安全制度等相關政策研究計畫,以提供政府規劃重要施政決策參考等費用。

據查同一分支計畫於105年預算僅編列3,853千元,106年編列預算是去年的三倍,雖研究計畫有所差異,然我國之人力規劃與外籍人才相關法規均未鬆綁與討論,足以顯見預算有浮編之嫌,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300萬元,待提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25案。

25、

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在研審及推動人力資源規劃、運用、培訓及完善老年經濟安全制度政策項目下編列國內旅費費用21萬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27案。

27、

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在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目下編列一般事務費費用140萬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30案。

30、

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在國土、區域、離島與城鄉發展計畫及政策之研審及協調推動項目下編列一般事務費費用225萬2千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

進行第31案。

31、

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在國土、區域、離島與城鄉發展計畫及政策之研審及協調推動項目下編列國內旅費費用50萬3千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32案。

32、

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在國土、區域、離島與城鄉發展計畫及政策之研審及協調推動項目下編列國外旅費費用79萬1千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

進行第34案。

34、

國發會106年度於「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辦理公共建設計畫之研審」計畫項下編列「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101年至106年)」預算1億2,100萬元,持續推動區域合作與整合,國土空間資料跨域整合,並提升交通、環境、產業、城鄉、健康、觀光等相關領域之智慧發展。然查:行政院於99年2月間核定「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該計畫針對城鄉之分布與發展,提出7個區域生活圈之發展規劃,試圖透過跨域合作機制之整併,擴大治理規模,以發揮規模經濟效益,減少重複性支出;行政院並於101年5月核定「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101年度至106年度)」,但101至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僅分別為56.28%、69.77%、59.02%及55.20%,平均值僅60.07%,且近3年逐年降低,執行情形欠佳,且104年度核定21項補助案,補助金額3,884萬元,其中跨縣市、跨區域合作案僅3件,數量偏低,與原訂「每年完成跨域性合作、整合性計畫數量至少25案(每縣市1案及中央部會3案)」計畫績效指標差距甚遠;另部分計畫內容與區域整體發展似無直接關連,如國土空間發展特展電動遊園車租賃計畫43萬元、國土資訊成果暨空間發展規劃展示計畫275萬元及第22屆水利工程研討會計畫3萬元,核予補助實欠妥適。該會歷年實際辦理區域間整體發展規劃案件數量不多,亦缺乏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與計畫原定目標未合,有待檢討改善。綜上,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期藉由整合相關公共基礎建設,加強各區域間之跨域合作,俾發揮綜效以降低成本,惟歷年預算平均執行率僅約6成,且104年度補助案屬區域間跨域合作計畫數量偏低,執行成效未如預期,又部分補助案件與區域整體發展似無直接關連,為避免相關經費虛擲,至經委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

進行第39案。

39、

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在管制考核項目下編列施政計畫管制之資訊服務費費用101萬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53案。

53、

國發會106年度預算案於「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工作計畫項下「電子化政府雲端基礎建設計畫」、「數位政府服務整合推動計畫」、「國家發展績效管理資訊創新整合計畫」、「資料開放與民間協作推動計畫」、「主動服務及網路參與精進計畫」、「我的智慧生活推動計畫」等分支計畫作為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相關經費共3億2,020萬元。然查: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經費累計支用數與計畫總經費差距甚大,101年度至104年底止各執行機關實際投入經費40億8,037萬7千元,加計105年度法定預算數11億7,847萬1千元,合計52億5,884萬8千元,僅占計畫總經費69.09%,顯示計畫編列有欠覈實,且未適時按實際執行情形檢討調整。近年民眾運用政府網頁資料情形偏低,對電子化政府服務滿意度未見提升,又電子化政府國際評比逐年下滑。另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主要績效指標中「擴大政府資料開放資料集項數」、「電子化政府民眾滿意度」2項,國發會納入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其中「擴大政府資料開放資料集項數」106年度目標值為1萬8,000項,惟105年8月底實際開放項數1萬8,623項已逾106年度目標值;且「電子化政府民眾滿意度」106年度目標值為65%,惟103年度及104年度電子化政府滿意度分別為67.7%及68.9%,105年度目標值為70%,均超過106年度目標值,該會訂定目標值顯然偏低,欠缺激勵督促效果。綜上,「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101年至105年)」推動迄今耗資頗鉅,惟推動以來國內民眾運用情形偏低,滿意度多年未見提升,且國際評比結果呈現下滑趨勢,整體推動成效欠佳;國發會106年度賡續推動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惟擬定之106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偏低,欠缺激勵督促效果,實應擬訂積極合理目標,爰提案凍結1億,俟針對前述缺失提出檢討修正,確實達成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之預期效益,並向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53、修正案

主決議

國發會106年度預算案於「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工作計畫項下「電子化政府雲端基礎建設計畫」、「數位政府服務整合推動計畫」、「國家發展績效管理資訊創新整合計畫」、「資料開放與民間協作推動計畫」、「主動服務及網路參與精進計畫」、「我的智慧生活推動計畫」等分支計畫作為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相關經費共3億2,020萬元。然查: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經費累計支用數與計畫總經費差距甚大,101年度至104年底止各執行機關實際投入經費40億8,037萬7千元,加計105年度法定預算數11億7,847萬1千元,合計52億5,884萬8千元,僅占計畫總經費69.09%,顯示計畫編列有欠覈實,且未適時按實際執行情形檢討調整。近年民眾運用政府網頁資料情形偏低,對電子化政府服務滿意度未見提升,又電子化政府國際評比逐年下滑。另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主要績效指標中「擴大政府資料開放資料集項數」、「電子化政府民眾滿意度」2項,國發會納入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其中「擴大政府資料開放資料集項數」106年度目標值為1萬8,000項,惟105年8月底實際開放項數1萬8,623項已逾106年度目標值;且「電子化政府民眾滿意度」106年度目標值為65%,惟103年度及104年度電子化政府滿意度分別為67.7%及68.9%,105年度目標值為70%,均超過106年度目標值,該會訂定目標值顯然偏低,欠缺激勵督促效果。綜上,「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101年至105年)」推動迄今耗資頗鉅,惟推動以來國內民眾運用情形偏低,滿意度多年未見提升,且國際評比結果呈現下滑趨勢,整體推動成效欠佳;國發會106年度賡續推動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惟擬定之106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偏低,欠缺激勵督促效果,實應擬訂積極合理目標,俟針對前述缺失提出檢討修正,確實達成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之預期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4案。

54、

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推動法規鬆綁與革新、強化經貿競爭力」編列共計6,209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推動法制革新、倡議經商環境改革」編列2,322千元,係屬健全企業經營法制革新,參酌國際機構發布之競爭力報告,協調相關部會檢討公司治理、外人投資、企業擔保融資等相關法制,簡化開辦企業、申請建築許可、跨境貿易等程序,增進經商容易度及政府行政效能,以提升臺灣經貿競爭力等費用。

據查我國金融科技起步落後,已與世界先進國家相差甚遠,進而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相較於鄰國金融科技發展以臻於完善,然我國卻無相關法律規範協助金融科技發展,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二分之一,待至委員會報告相關改善措施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54、修正案

主決議

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推動法規鬆綁與革新、強化經貿競爭力」編列共計6,209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推動法制革新、倡議經商環境改革」編列2,322千元,係屬健全企業經營法制革新,參酌國際機構發布之競爭力報告,協調相關部會檢討公司治理、外人投資、企業擔保融資等相關法制,簡化開辦企業、申請建築許可、跨境貿易等程序,增進經商容易度及政府行政效能,以提升臺灣經貿競爭力等費用。

據查我國金融科技起步落後,已與世界先進國家相差甚遠,進而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相較於鄰國金融科技發展以臻於完善,然我國卻無相關法律規範協助金融科技發展,向本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55案。

55、決議

國發會106年度預算案於「促進產業發展─推動創業生態環境發展」計畫項下編列2,126萬4千元,係配合亞洲矽谷計畫之推動,透過建構支持創新活動之友善環境,強化國際行銷及串聯全球創新網絡,以提升我國新創事業及IOT產業之國際競爭力。然查:國發會105年9月提出「亞洲‧矽谷推動方案」,該方案期程自105年至112年,規劃由各部會依推動措施研擬具體推動作法,由行政院政務委員督導推動,國發會按季掌握執行進度,適時檢討修正,並訂定5大關鍵量化目標。106年度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等部會編列預算案共112億5,742萬7千元,該方案期程長達8年,惟檢視106年度推動48項計畫,其中33項為1年期計畫,期程較長之經濟部「亞洲矽谷試驗場域計畫」(106-109年)仍在研議中及交通部「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06-109年)未核定,另科技部「創新產業旗艦計畫」11億8,400萬元則尚待行政院科技會報審議,顯示以後年度具體推動作法及經費仍有待確定。此外,五大關鍵量化目標訂定有欠明確,譬如「促成100家新創事業成功或企業在臺灣設立研發中心」未就「成功」或「研發中心規模」加以定義、「培育成立3家臺灣國際級系統整合公司」未就「國際級」程度予以說明、「促成2家國際級廠商在台投資」未訂定投資金額與期間。鑑於該方案金額龐鉅,且影響我國未來經濟產業發展深遠,為順利達成預期效益(含預期目標及五大關鍵量化目標),同時妥適規劃國家財政,該會允宜協調各部會研擬具體中長期推動作法、訂定各年度執行進度與明確績效指標、詳細估算整體經費,推動時並應強化各部會聯繫運作,避免重複或浪費情形,且應定期檢討、分析辦理情形,針對問題癥結加以調整改善,並公開辦理成果,增進人民之瞭解及監督。綜上,為連結矽谷等全球先進科技研發能量,搶進下一世代之未來產業,打造亞太青年創新及創業發展基地,國發會提出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其金額龐鉅且影響深遠,實應妥擬各年度執行進度與績效指標,並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56案。

56、主決議

本院委員鄭天財等人,有鑑於國內影視產業沈寂已久,需待政策積極推動並培育相關人才及技術養成,行政院院長林全已表示提振影視產業為政府施政重要標的,李安導演亦肯定台灣的影視產業很有發展空間,文化很豐富,國外影視工業對台灣有山有水,印象深刻,可以好好發展此項目,並肯定台灣豐富的文化有吸引國際電影業者來台拍片的優勢,發展片廠是可以思考的方向。惟目前影視發展卻偏重於北、中、南部,完全忽略花東地區具有好山好水的天然環境及豐富人文特色,實已具備設立影視基地、發展影視產業之優勢及條件。基於花東地區不僅具備好山好水及豐富文化的優勢,亦具備易整體規劃開發的公有土地及力求轉型創新的傳統工業區等土地,各方面條件均適合發展影視產業,且地方政府及民意現正爭取中央協助發展影視產業,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配合行政院發展影視產業政策重點,於花東地區發展策略擬訂具體方案,除協助花東地區發展影視產業,更應提出獎勵措施鼓勵民間投資設立影視基地,藉以開創花東地區影視文創產業、帶動經濟發展及開拓就業機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56、修正案:

主決議

本院委員鄭天財等人,有鑑於國內影視產業沈寂已久,需待政策積極推動並培育相關人才及技術養成,行政院院長林全已表示提振影視產業為政府施政重要標的,李安導演亦肯定台灣的影視產業很有發展空間,文化很豐富,國外影視工業對台灣有山有水,印象深刻,可以好好發展此項目,並肯定台灣豐富的文化有吸引國際電影業者來台拍片的優勢,發展片廠是可以思考的方向。惟目前影視發展卻偏重於北、中、南部,完全忽略花東地區具有好山好水的天然環境及豐富人文特色,實已具備設立影視基地、發展影視產業之優勢及條件。基於花東地區不僅具備好山好水及豐富文化的優勢,亦具備易整體規劃開發的公有土地及力求轉型創新的傳統工業區等土地,各方面條件均適合發展影視產業,且地方政府及民意現正爭取中央協助發展影視產業,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配合行政院發展影視產業政策重點,於花東地區發展策略擬訂具體方案,除協助花東地區發展影視產業,更應提出獎勵措施鼓勵民間投資設立影視基地,藉以開創花東地區影視文創產業、帶動經濟發展及開拓就業機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62案。

62、主決議

鑒於2015年台灣接連因颱風影響導致菜價居高不下,更有媒體批露有菜商囤貨藉此哄抬價格,惟依公平會提供104年至105年8月底止對於重要民生物資價格異常波動或聯合壟斷之調查處分情形,其中僅麵線乙項因違反公平交易法遭處分外,其餘多查無具體違法事證,甚不符合社會期待。近年部分民生物資價格持續上漲,加重民眾生活消費負擔,公平會應積極發揮查察物資價格應有功能,嚇阻不肖廠商哄抬價格,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此建請行政院檢討公平會年度績效指標,以確實要求公平會拿出施政績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63案。

63、

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投資收回」項下編列投資資本收回34億0,136萬1千元,係預定出售中央政府持有中鋼公司之釋股收入,但中鋼公司股利殖利率高於公債及國庫券發行利率,釋出該公司股票與財務管理精神有違,因此爰提案刪除預算數34億0,136萬1千元。

此因截至105年7月底為止,經濟部實際持有中鋼公司31億5,470萬9,357股,股權20%。106年度編列中鋼公司釋股3億4,013萬6,054股,每股22.05元,總計釋出股權2.16%,持股比例將降為17.84%,違反本院93年決議:「政府應全面停止釋出中鋼股票,並持續持有中鋼官股20%以上。」

檢視公開資訊觀測站中鋼公司股利分派情形,近10年來各年度每股現金分派金額約介於0.5元~4.4元之間,換算同期間平均股利殖利率約為1.93%~14.30%之間。以106年度預計出售3億4,013萬6,054股換算,每年約可為國庫創造1.7億元至14.97億元之穩定現金流量。反觀近10年來國內金融市場由於資金氾濫,以致於公債發行利率以及國庫券標售利率雙雙呈現走低情勢。以中央政府公債為例,105年度加權平均利率僅有0.873%。國庫券亦雷同,105年度標售利率僅0.32%,均低於中鋼公司近年來股利殖利率水準。因此,爰提案刪除「投資收入」預算數34億0,136萬1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82案。

82、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人,有鑒於政府採購法第22第1項第12款,對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於招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經常受各行政機關忽視;此規定並非僅限於招標專屬原住民族之商品,對於原住民族提供之勞務亦得採取限制性招標,惟各行政機關似認定於購買原住民族提供之商品,方有本條之適用,以致本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美意,總無法有效落實。

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1989 (No. 169))第二十條第一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行政機關於招標採購一般性勞務時,亦應將此國際趨勢意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落實、作為裁量辦理方式之一。

有鑑於2016總統大選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政府更應落實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爰凍結經濟部上開經費十分之一,俟經濟部對於環境清潔美化、保全、辦公大樓管理等類型招標案,研議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提出書面報告,送經濟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84案。

84、主決議

按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於「國營事業管理」之「事業發展企劃」項下編列4,209千元,其內容主要為督導部屬事業促進經營管理企業畫,提升營運績效。本分支計畫係督導部屬事業促進經營管理企業化,提升營運績效;檢討事業經營策略、事業計畫、採購等制度及相關法制研議;檢討人事制度、事業組織與人力運用;加強事業土地及資產管理;強化事業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檢核作業;辦理事業年度工作考成實地查證;督促事業加強加班費控管;辦理事業政策因素審議;辦理本部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加強本部相關單位公共建設計畫預算執行及進度列管;辦理部屬單位公共工程施工查核及全民督工;辦理本部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會報;辦理部屬事業高階主管及高級專業性人員培訓;督導事業加強研究發展;督促事業強化工安管理等費用。

惟近來國營事業抗爭不斷,為加強我國國營事業績效管理及人事制度之探討,主管單位應提出具體檢討方案,針對上述問題,請提交報告至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88案。

88、

本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人,有鑑於106年度經濟部的7項關鍵績效指標中較為具體數字呈現的,「創新創業育成」明年「垮育新創企業」家次目標值訂為2,400家,是105年目標1,200家的二倍。「產業創新研發」包含「製造業附加價值率」須達26.1%、「五大創新產業新增投資」金額達1,758億元、「研發技街落實產業應用」達100%等。但其中,「研發技術落實產業應用」之「專利應用件數及技術移轉件數」100%與105年度厚實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相同、「強化連結產業技術先進國家」之「吸引有助於產業升級之關鍵技術僑外商投資」件數52件與105年度發掘具優勢產業投資案源相同,並無國發會強調「l06年度施政計畫較特別的地方在於國發會從嚴審查各部會訂定的KPI,不再走過往偏向過程面的指標,而是可反映政策成果、符合民眾關切與期許的目標。」的差別和效果。背離蔡英文總統的新南向政策。爰凍結國際經濟合作預算17,263千元的十分之一,俟要求經濟部儘速針對106年度七項關鍵績效指標內容,依照計畫執行務實修正評估項目之書面報告,送經濟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92案。

92、主決議

為協助廠商取得產業用地投資設廠,經濟部針對民間持有的閒置用地或廠房提出了各項政策手段,包括:加徵五倍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提高地價稅並累計課稅、短期買賣土地增加稅率、對閒置用地廠商降低貸款成數、提高或提早收回貸款、甚至要修法強制買回等方案,惟經濟部目前所提各項方案皆僅針對民間購地後閒置時之處理,卻忽視了中央及地方政府轄管之產業用地同樣有閒置狀態或用地尚未出售等問題。有鑑於經濟部為產業園區之中央主管機關,除就民間用地閒置問題提出處理方案之外,更應查明經濟部工業局及縣市政府轄管開發的產業園區未售地或閒置用地之狀況及面積,督促經濟部工業局及協調縣市政府積極解決,俾利政府轄管及民間開發完成的產業用地儘速出售予廠商投資設廠,以解決廠商用地之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