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48案。
248、主決議
有鑒於「財團法人台東獎學會」法人,擁有多筆台東縣內之土地,該單位實質已不存在,但所持有之土地面積高達數十公頃,皆位於原住民部落與傳統領域內,為健全地籍管理及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今年7月22日本院立法委員陳瑩函請法務部查明法人存在與否,若已無存在事實,應以公益立場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請求宣告該法人解散,但法務部卻未積極查辦,歷經近半年時間調查未果,建請要求法務部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依法請求宣告該法人解散。
說明:
一、台東縣轄內有208筆土地所有權人為「財團法人台東獎學會」,面積達32公頃,經查該單位成立於日據時間昭和19年,民國36年10月7日辦理總登記時,該法人之理事長為蔣剛。
二、經司法院、內政部、教育部調查,該法人目前實際已不存在,土地由台東縣教育處代為管理,法人名下之208筆土地皆落於台東縣成功與長濱等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部落,礙於土地所有權人為法人台東獎學會所有,當地原住民無法依法申請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影響原住民使用部落土地之權利。
三、該法人明顯未依章呈規定,且法人實質已不存在,為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請 貴部詳查後,依法請求宣告該法人解散。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 瑩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53案。
253、
法務部調查局為了赴大陸地區緝捕外逃罪犯及協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事宜及其他業務等事,於106年度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80萬8千元預算。
查最近三年調查局近3年大陸地區旅費執行率皆未達80%,且105年度至7月份止更僅執行8%,卻於106年度更增列旅費之預算,由於大陸地區已暫停與我方原排定之各項工作會談、參訪交流及共同偵辦跨境犯罪等加強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作為,並於106年度亦難見有恢復雙方交流之契機,故減列旅費200萬元,以免排擠其他業務之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253、修正案:
前述調查局大陸地區旅費減列200萬元乙案,改為主決議如下:兩岸交流目前雖有減緩趨向,但打擊跨境犯罪、維護國人權益仍為司法警察機關不可推卸之重責,法務部調查局近年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與大陸地區(含港澳)合作多起打擊毒品、走私及電信詐騙等犯罪,尤須持續努力,除循既有之合作管道與窗口加強共同偵辦力度外,並透過參與警務研討會或遣返案件之場合,積極與公安部門洽談提升合作事宜。對於106年度所排定之各項工作會談與案件合作事項尤應落實辦理,強化兩岸共同打犯罪及司法互助作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54案。
254、
106年度調查局「司法調查業務」工作計畫下編列新台幣(下同)228,440千元,其中於「國際事務資料蒐處與運用」、「經濟犯罪防制」、「毒品犯罪防制」分支計畫下之「大陸地區旅費」中共編列3,808千元。惟由該局提供之近3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觀之,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2.58%、65.39%、79.30%,執行率雖有逐年提升,惟皆未達80%,且105年度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亦僅30萬5千元,執行率尚未及1成。爰擬提案減列76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254、修正案:
前述調查局大陸地區旅費減列760千元乙案,改為主決議如下:106年度調查局之「大陸地區旅費」共編列3,808千元,審視該局提供近3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雖有逐年提升,但皆未達80%。法務部調查局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授權執行機關,與大陸地區(含港澳)警務部門進行犯罪情資交換、案件合作偵辦、外逃通緝犯遣返、業務交流及工作會談等事項,提升執行率對打擊跨境犯罪至為重要;近來頻發生國人在海外從事電信詐騙遭逮捕後遣送至大陸地區,更凸顯兩岸合作打擊跨境犯罪的重要,種種挑戰均需調查局等司法警察機關持續努力,透過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機制逐步克服,以維護國人權益與符合民眾期待,故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應落實106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計畫,加強與大陸地區(含港澳)警務部門個案合作及通緝犯遣返等業務,提升打跨境犯罪成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55案。
25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調查局106年度預算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 運輸設備費』科目預算金額50,315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加以汰換偵緝車非屬急迫(部分均為94與95年採購),爰提案刪減新台幣30,000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255、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調查局106年度預算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 運輸設備費』科目預算金額50,315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加以汰換偵緝車非屬急迫(部分均為94與95年採購),實有檢討必要,因此爰提案要求調查局在二個月內提出書面評估報告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繼續處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部分附冊。
進行第6案。
6、
經查,總統府現有公務車輛57輛(不含機車),扣除總統警衛室7輛、副總統警衛室6輛、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3輛、貨車4輛後,可供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計37輛。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規定,一般公務車輛使用年限需滿10年始可辦理汰換,且未逾15年之車輛其行駛里程數尚須逾12.5萬公里。該府前揭可供集中調派之37輛車,截至105年8月底平均使用年限為9.42年(倘截至106年底則逾10年),然平均行駛里程數卻僅4萬3,277公里,有高達28輛之行駛里程數未達規定可汰換標準之1/2(6.25萬公里),其中9輛甚至未達2萬公里。由上可悉,該府現有公務車輛實未物盡其用。
另查,總統府106年度預計汰換之副禮車2輛經詢據該府表示,目前仍然堪用,惟至106年度該2輛車使用已達17年,基於國家體面,實有必要汰換。惟該2輛車僅各行駛2萬7,152公里及2萬8,064公里,使用率並不高,倘因國家體面問題,允宜研謀由其現有車輛調撥合適接待訪賓者,尚無必要購置新車。然而依車輛管理手冊第39點第1項規定:「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一)達當年度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及里程數,且不堪使用者。(二)不堪修護使用者。」可悉公務車輛汰換條件除需已達一定使用年限及里程數外,「不堪使用」亦為必要條件。爰此,提案刪除該預算8,2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7案。
7、
國史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編列共計178,409千元,其中在分之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一般事務費」編列5,738千元,係屬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所需非屬物品如保全勤務、園藝整理維護、環境清潔維護、建築物公安維護、建築物耐震力評估、整修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各類庫房維運管理、替代役管理、各項印刷、獎牌、廣告、會議餐點、接待外賓、文康活動等費用。
經查105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一般事務費」僅編列5,303千元,106年度預算增編435千元,雖新增建築物耐震力評估、整修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各類庫房維運管理等項目,但各項目經費運用狀況卻無明確編列,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因撙節支出,爰此提案凍結該經費二分之一,待至本委員會報告編列原因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7、修正案: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林委員為洲等提案:「106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一般事務費增編435千元,係新增建築物耐震力評估、整修工程規劃設計監造項目,但各經費運用狀況卻無明確編列,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應撙節支出,爰此提案凍結經費二分之一,待至本委員會報告編列原因後始得動支」乙案。鑑於維護國家古蹟建築需要,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爰提案刪減一般行政(一般事務費)100千元。
說明:本案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公有之文化資產,由所有或管理機關(構)……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辦理,國史館臺北館建物為市定古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完工迄今逾九十年,外牆因建築年代久遠,貼碑牆面剝落、立面泥塑及屋簷水泥老化,致於104年5月28日發生大門右側枉列上方屋簷水泥掉落1樓花圃,同年7月19日又有大門入口正上方及國史館郵局入口上方之老化水泥掉落地面,8月8日蘇迪勒颱風及9月28日杜鵑颱風復將貼碑吹落至博愛路及本館內庭廣場,並因牆面滲水嚴重,造成辦公室天花掉落等危及公共安全問題,另空調外掛景觀雜亂及建物排水等問題,亟需進行全面整修,以善盡古蹟保存維護之責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萬元。
進行第8案。
8、
國史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史料採集」編列共計8,012千元,其中在分之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文物採集展覽應用─一般事務費」編列5,208千元,係屬處理史料文物應用主題展覽規劃、設計、製作及文化加值影音產品開發與製作;系列演講活動;推廣教育產品及文案設計製作;展品拍攝;各項活動請柬、摺頁之設計製作;志工管理;展場管理服務人力、清潔;蟲害防治與設施維護;訴訟;藝文演出等費用。
經查105年度「文物採集展覽應用─一般事務費」僅編列4,695千元,106年度預算增編513千元,唯各項目經費運用狀況卻無明確編列,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因撙節支出,爰此提案凍結該經費二分之一,待至委員會報告編列原因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8、修正案: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林委員為洲等提案:「106年度文物史料採集展覽運用編列5,208千元較上年度4,695千元增編513千元,惟各項目經費運用狀況卻無明確編列,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應撙節支出,爰此提案凍結該經費二分之一,待至委員會報告編列原因後始得動支。」乙案。鑑於國史館新近審定之國寶及重要古物依法展出需要,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建請免予凍結,並請國史館就文物採集展覽106年度規劃情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說明:
一、國史館藏品「中華民國憲法」、「訓政時期約法」、「日本向同盟國投降降書」、「中華民國接受日本投降文件」、「孫文手繪民生主義圖」、「香港地區日軍向同盟國投降降書」等6件,於去(105)年4月獲文化部審定為國寶及重要古物,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2條規定「得定期公開展覽」。
二、前項國寶及重要古物展覽計畫屬106年度新增業務,該筆經費除規劃展覽外,預擬拍攝執行國寶及重要古物保存修護歷程的紀錄片,提供學校教育運用;並開發行動導覽系統,擴增民眾瞭解國寶及重要古物之多元管道,冀活化國寶及重要古物之教育功能,因此較105年執行業務所需一般事務費增列513千元支應。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9案。
9、
國史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史料整編典藏閱覽」編列共計7,997千元,係屬處理館藏相關資料數位化、開放閱覽及相關史料保存之費用。
經查至106年度為止數位化文物檔案已於50.7萬餘卷,然目前開放7,473卷檔案供民眾線上閱覽僅佔數位化之檔案的1.47%,史料開放速度與數位化之比例相距甚遠,造成近代史學研究困難,爰此提案凍結該經費二分之一,待至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9、修正案: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林委員為洲等提案:「國史館106年度史料整編典藏閱覽編列7,997千元,處理館藏數位化、開放閱覽及相關史料保存之費用,然目前史料開放速度與數位化之比例相距其遠,造成近代史學研究困難,爰此提案刪除該經費二分之一,待至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鑑於國史館數位化預算結据,檔案史料清查及上網作業需大量人力經費,進度遲緩,實為預算受限所致,為免影響政務推展,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爰提案刪減史料整編典藏閱覽(一般事務費)100千元。
說明:
一、查國史館數位化預算各年度編列數為:民國96年度5,151千元;97年度4,950千元;98年度16,672千元;99年度14,969千元;100年度13,706千元;101年度13.212千元,惟98~102年度「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及「總統文物與珍貴史料數位建置計畫」終止後,預算來源無著,僅得自籌450千元;103年度540千元;104年度450千元;105年度2,663千元;106年度編列1,300千元,相關作業經費逐年下降,數位化作業實感乏力。
二、國史館網際網路閱覽開放作業,業依個資法等規定將已數位化檔案全宗之密件、個人隱私、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展開清查,並自105年8月起陸續上線中。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萬元。
進行第10案。
10、
國史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國史編纂」編列共計8,570千元,該預算之編列係為相關史料研究、人物傳記及相關出版品所需之費用。
經查98年度至105年度各種出版品之印製發行量達到24萬4,975冊,出版品銷售量為9萬8,784冊僅占發行量之四成,然有11萬3,053冊是以贈書的方式處理,由此可見相關出版品之銷售量不盡理想,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因撙節支出,爰此提案刪除該經費二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10、修正案: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林委員為洲等提案:「國史館國史編纂編列8,570千元作為史料研究、人物傳記及相關出版品所需之費用。經查各種出版品銷售量儘達發行量4成,可見相關出版品銷售不盡理想,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應撙節支出,爰此提案刪除該經費二分之一。」乙案。鑑於國史館已修正出版品銷售模式並增加電子出版品,應可有效推廣應用,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爰提案刪減國史編纂(一般事務費)100千元。
說明:
一、國史館館編纂和研究的成果向以出版品形式呈現。因較具學術專業性,商業市場較小。據悉國史館仍積極與17家書商合作,拓展通路,在政府出版品中銷售成績尚佳。
二、國史館館目前已採取精選出版標的、減少印製冊數及嚴格控管贈書等方式,有效降低庫存。
三、國史館館未來將朝向開發電子書及與大學或民間出版社合作的模式,提升出版品的能見度與銷售量,增加國庫收入。
四、綜上,國史館已擬定和採行改善出版品行銷的具體策略,有效降低庫存、減少贈書,並提升能見度與銷售量。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萬元。
進行第11案。
11、
依照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國史館每年新增之出版品達數十種之多,以96年度至104年度為例,最少者30種,最多達69種。所印製發行之出版品,除現行每種之永久保存控存量3冊 及依圖書館法、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等規定應辦理之寄(送)存外,主要出路為銷售及贈送。經統計,該館96年至105年8月底各種出版品之印製發行量為24萬4,975冊,同期間之銷售量僅9萬8,784冊,約占發行量之4成,相對印製發行量而言,銷售情形實未盡理想。又中央政府近年來大力推動電子化與無紙化,爰此建請國史館應降低印製發行量,並推廣電子化出版品。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2案。
12、
有鑑於原住民族文化傳承不易,且許多原住民族部落特有的文化正在快速的流失中,且原住民族文化在台灣本土的文化中佔有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然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卻於僅辦理族群史之研究及出版中有列排灣族等部分原住民族,且與客家族群研究並列。非謂客家文化不需保存研究,但原住民族文化流失速度更加快速,且其研究及編列資料是否有針對需要保護之文化,不無疑義。爰凍結國史館台灣文獻館一般行政費用5,375千元中之三分之一,俟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對於針對原住民族文化資料蒐集整理計畫,及對於原住民族資料蒐集與保存之情形提出專案報告,並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12、修正案:
針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在「編輯文獻及史蹟大樓營運管理」編列進行「原住民族專題委託研究」,其研究主題應針對部落歷史編纂研究辦理,臺灣文獻館應106年、107年擬進行之研究主題,應改為部落歷史編纂研究,以保存原住民族部落的歷史文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4案。
14、
行政院依據人事總處提「全國性共用人事系統計畫」,預計辦理期程為106年度至109年度,主要工作項目包括人事業務資訊系統提升及精進、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基礎平臺建置與人事資訊客服相關系統軟硬體升級及功能增修等,總經費達2億9,037萬1千元。鑒於電子化政府推動計畫係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導業務,「全國性共用人事系統計畫」主軸為人事資訊系統之建置與軟硬體功能之增修,亦涉及國家行政體系與全國公務人員個資之資訊安全等層級。爰此建請行政院應檢討由科技部、國發會共同主導該計畫之建置與推行。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5案。
15、
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4,969千元,主要為編列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經費1,293萬8千元,期革新司法制度、落實法官法等。
依據近期官方、學界及平面媒體相關民意調查資料或報導,均顯示民眾對於司法公信力之觀感欠佳,如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5年2月23日發布之「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關於民眾對於法官信任度部分,高達84.6%比率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具有公平公正性,與該中心103年全年度調查結果相較(不信任比率為74.3%),民眾對於法官之不信任度更上升10.3個百分點;天下雜誌105年5月「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結果,最不被信任對象之首為法官,不信任度高達65.4%,且法官信任度吊車尾(28.4%),而人民對司法體系亦展現高度不信任,信任度僅25.9%。
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三分之一,待司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法官法或相關規範及推動司法改革之目標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15、修正案:
主決議
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4,969千元,主要為編列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經費1,293萬8千元,期革新司法制度、落實法官法等。
依據近期官方、學界及平面媒體相關民意調查資料或報導,均顯示民眾對於司法公信力之觀感欠佳,如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5年2月23日發布之「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關於民眾對於法官信任度部分,高達84.6%比率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具有公平公正性,與該中心103年全年度調查結果相較(不信任比率為74.3%),民眾對於法官之不信任度更上升10.3個百分點;天下雜誌105年5月「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結果,最不被信任對象之首為法官,不信任度高達65.4%,且法官信任度吊車尾(28.4%),而人民對司法體系亦展現高度不信任,信任度僅25.9%。
爰此,請司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司法院年度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報告,並強化一般民眾之公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6案。
16、
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編列274,400千元,主要為進行司法院之司法院、三終審法院、臺高院院本部及刑事庭遷建華山司法園區工程計畫。
檢視該計畫,除土地購置計畫外,其餘資本計畫之期程少則4年、多則長達10餘年,且僅106年度即編列37億4,125萬3千元,預計未來年度尚需上百億元經費,金額甚為龐鉅,政府財政負擔沉重。
又按100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行政院皆對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加註意見,對於其辦公廳舍遷建計畫均提出「所需經費龐大,請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妥為安排各項工程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施政」之意見。至行政院對106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針對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部分,更提出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106年度續編預算建議配合調減等意見。
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三分之一,待司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行政院加註意見重新檢討,並審慎評估計畫內容整併之可行性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16、修正案:
主決議
一、司法院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編列274,400千元,主要為司法院、三終審法院、臺高院院本部及刑事庭遷建華山司法園區計畫,經檢視除土地購置計畫外,其餘資本計畫期程至少4年,且僅106年即編列37億4,125萬3,000元,未來尚需百億經費。行政院針對106年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就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部分,更提出併入華山司法園區重新規劃等意見。
二、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替納稅人把關,請司法院持續注意、督促106年度辦理情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7案。
17、
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編列2,754,859千元,主要為進行新北司法園區土地購置計畫。
檢視該計畫,除土地購置計畫外,其餘資本計畫之期程少則4年、多則長達10餘年,且僅106年度即編列37億4,125萬3千元,預計未來年度尚需上百億元經費,金額甚為龐鉅,政府財政負擔沉重。
又按100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行政院皆對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加註意見,對於其辦公廳舍遷建計畫均提出「所需經費龐大,請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妥為安排各項工程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施政」之意見。至行政院對106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針對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部分,更提出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以及該筆新北市政府土地不再辦理有償撥用105年度已編30.1億元列入賸餘繳庫,106 年度仍續編有償撥用款27.5億元。在考量撙節支出及避免預算與浮濫編列,提案刪減預算2,754,859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17、修正案:
主決議
一、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編列27億5,485萬9,000元,主要為進行新北司法園區土地購置畫。經檢視除土地購置計畫外,其餘資本計畫期程至少4年,且僅106年即編列37億4,125萬3,000元,未來尚需百億經費。行政院針對106年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就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部分,更提出併入華山司法園區重新規劃等意見。
二、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替納稅人把關,請司法院持續注意、督促106年度辦理情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8案。
18、
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編列7,454千元,主要為進行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計畫。
檢視該計畫,除土地購置計畫外,其餘資本計畫之期程少則4年、多則長達10餘年,且僅106年度即編列37億4,125萬3千元,預計未來年度尚需上百億元經費,金額甚為龐鉅,政府財政負擔沉重。
又按100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行政院皆對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加註意見,對於其辦公廳舍遷建計畫均提出「所需經費龐大,請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妥為安排各項工程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施政」之意見。至行政院對106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針對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部分,更提出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106年度續編預算建議配合調減等意見。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三分之一,待臺灣高等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行政院加註意見重新檢討,並審慎評估計畫內容整併之可行性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18、修正案:
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編列7,454千元,主要為進行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計畫。
檢視該計畫,除土地購置計畫外,其餘資本計畫之期程少則4年、多則長達10餘年,且僅106年度即編列37億4,125萬3千元,預計未來年度尚需上百億元經費,金額甚為龐鉅,政府財政負擔沉重。
又按100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行政院皆對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加註意見,對於其辦公廳舍遷建計畫均提出「所需經費龐大,請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妥為安排各項工程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施政」之意見。至行政院對106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針對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部分,更提出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106年度續編預算建議配合調減等意見。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待臺灣高等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行政院加註意見重新檢討,並審慎評估計畫內容整併之可行性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10。
進行第19案。
19、
司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編列704,540千元,主要為進行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計畫。
檢視該計畫,除土地購置計畫外,其餘資本計畫之期程少則4年、多則長達10餘年,且僅106年度即編列37億4,125萬3千元,預計未來年度尚需上百億元經費,金額甚為龐鉅,政府財政負擔沉重。
又按100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行政院皆對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加註意見,對於其辦公廳舍遷建計畫均提出「所需經費龐大,請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妥為安排各項工程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施政」之意見。至行政院對106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針對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部分,更提出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106年度續編預算建議配合調減等意見。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三分之一,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行政院加註意見重新檢討,並審慎評估計畫內容整併之可行性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19、修正案:
主決議
一、司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編列704,540千元,主要為進行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計畫。經檢視除土地購置計畫外,其餘資本計畫期程至少4年,且僅106年即編列37億4,125萬3,000元,未來尚需百億經費。行政院針對106年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就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部分,更提出併入華山司法園區重新規劃等意見。
二、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替納稅人把關,請司法院持續注意、督促106年度辦理情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0案。
20、
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中央各機關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例如:外交部於96及97年均提報職缺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外交行政類科、97年亦有開設公職獸醫師、歷年有開電子工程、財稅行政等各項在一般通念下與原住民族業務無相關的職缺。對於不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約聘雇人員及技工、工友等,應遇缺即進用原住民;對於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應將職缺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職缺』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爰凍結考試院人事費三分之一,俟考試院針對如何增加原住民族於貴單位就業機會之情形,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20、修正案:
主決議
鑑於蔡英文總統提出原住民族就業政策,「要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此政策對於政府機關所設之職缺亦應有所配合,考試院應督促考選部研修原住民族特考考試規則及其附表,擴大徵詢各主管院納入附表機關。俾增加原住民就業機會,以符合新政府對於原住民族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案。
21、
有鑒於政府採購法第22第1項第12款,對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於招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經常受各行政機關忽視;此規定並非僅限於招標專屬原住民族之商品,對於原住民族提供之勞務亦得採取限制性招標,惟各行政機關似認定於購買原住民族提供之商品,方有本條之適用,以致本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美意,總無法有效落實。
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1989(No. 169))第二十條第一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行政機關於招標採購一般性勞務時,亦應將此國際趨勢意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落實、作為裁量辦理方式之一。
有鑑於2016總統大選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政府更應落實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爰凍結考試院上開經費三分之一,俟考試院對於辦公室清潔維護等類型招標案,研議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21、修正案:
有鑒於政府採購法第22第1項第12款,對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於招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經常受各行政機關忽視;此規定並非僅限於招標專屬原住民族之商品,對於原住民族提供之勞務亦得採取限制性招標,惟各行政機關似認定於購買原住民族提供之商品,方有本條之適用,以致本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美意,總無法有效落實。
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1989(No. 169))第二十條第一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行政機關於招標採購一般性勞務時,亦應將此國際趨勢意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落實、作為裁量辦理方式之一。
有鑑於2016總統大選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政府更應落實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爰凍結考試院上開經費十分之一,俟考試院對於辦公室清潔維護等類型招標案,研議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提出書面報告,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22案。
22、
鑑於蔡英文總統提出原住民族就業政策,「要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此政策對於政府機關所設之職缺亦應有所配合,考選部為職司國家考試之主管機關,各機關在開立職缺列入各類考試時,應對於各類考試協調各機關,列入原住民族特考之職缺,俾增加原住民就業機會,以符合新政府對於原住民族之政策目標,爰凍結該計畫預算8,067千元中之三分之一,俟考選部提出原住民族職缺暨考選相關措施之專案報告,且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為洲 江啟臣
22、修正案:
鑑於蔡英文總統提出原住民族就業政策,「要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此政策對於政府機關所設之職缺亦應有所配合,考選部為職司國家考試之主管機關,應研修原住民族特考考試規則及其附表,擴大徵詢各主管院納入附表機關,俾增加原住民就業機會,以符合新政府對於原住民族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Sra.Kacaw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3案。
23、
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中央各機關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例如:外交部於96及97年均提報職缺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外交行政類科、97年亦有開設公職獸醫師、歷年有開電子工程、財稅行政等各項在一般通念下與原住民族業務無相關的職缺。對於不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約聘雇人員及技工、工友等,應遇缺即進用原住民;對於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應將職缺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職缺』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爰凍結銓敘部人事費三分之一,俟銓敘部針對如何增加原住民族於貴單位就業機會之情形,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23、修正案:
主決議
鑑於蔡英文總統提出原住民族就業政策,「要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此政策對於政府機關所設之職缺亦應有 所配合,銓敘部應配合考選部研修原住民族特考考試規則及其附表,擴大徵詢各主管院納入附表機關。俾增加原住民就業機會,以符合新政府對於原住民族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4案。
24、
有鑒於政府採購法第22第1項第12款,對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於招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經常受各行政機關忽視;此規定並非僅限於招標專屬原住民族之商品,對於原住民族提供之勞務亦得採取限制性招標,惟各行政機關似認定於購買原住民族提供之商品,方有本條之適用,以致本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美意,總無法有效落實。
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1989(No. 169))第二十條第一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行政機關於招標採購一般性勞務時,亦應將此國際趨勢意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落實、作為裁量辦理方式之一。
有鑑於2016總統大選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政府更應落實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爰凍結銓敘部上開經費三分之一,俟銓敘部對於辦公清潔維護等類型招標案,研議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24、修正案:
有鑒於政府採購法第22第1項第12款,對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於招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經常受各行政機關忽視;此規定並非僅限於招標專屬原住民族之商品,對於原住民族提供之勞務亦得採取限制性招標,惟各行政機關似認定於購買原住民族提供之商品,方有本條之適用,以致本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美意,總無法有效落實。
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1989(No. 169))第二十條第一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行政機關於招標採購一般性勞務時,亦應將此國際趨勢意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落實、作為裁量辦理方式之一。
有鑑於2016總統大選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政府更應落實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爰凍結銓敘部上開經費十分之一,俟銓敘部對於辦公清潔維護等類型招標案,研議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提出書面報告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10。
進行第27案。
27、
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中央各機關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例如:外交部於96及97年均提報職缺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外交行政類科、97年亦有開設公職獸醫師、歷年有開電子工程、財稅行政等各項在一般通念下與原住民族業務無相關的職缺。對於不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約聘雇人員及技工、工友等,應遇缺即進用原住民;對於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應將職缺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職缺』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爰凍結監察院人事費三分之一,俟監察院針對如何增加原住民族於貴單位就業機會之情形,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27、修正案:
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中央各機關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例如:外交部於96及97年均提報職缺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外交行政類科、97年亦有開設公職獸醫師、歷年有開電子工程、財稅行政等各項在一般通念下與原住民族業務無相關的職缺。對於不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約聘雇人員及技工、工友等,應遇缺即進用原住民;對於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應將職缺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職缺』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爰凍結監察院人事費十分之一,俟監察院針對如何增加原住民族於貴單位就業機會之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10。
繼續處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進行第1-9案。
1-9、修正案:
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詳附表1)。(一)103年度起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衝擊,勞委會(組改前)依行政院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推動各項協助措施,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因執行率過低,本院爰決議該基金自103年度起裁撤,所需經費併入公務預算編列。(二)預算執行率偏低,允應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包括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勞動力發展創新業務、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等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各為49.89%、46.46%、39.50%及25.45%,顯見部分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部分經費執行率甚未及10%,如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執行率6.30%,勞動力發展署之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各為4.86%、8.38%(詳附表2),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綜上,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顯示勞動部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勞動部相關官員應深自檢討,並應受全民監公評。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52萬元(預算執行率14.86%)爰建議「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之預算350萬元,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做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俾資源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10案。
1-10、
勞動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5款第1項第3.4.5.目【綜合規劃、勞動關係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號6830011100、6830011200、6830011400)等案項下,各分支計畫(綜規)~05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經費3,500仟元、(勞關)~06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經費2,986仟元、(勞福)~06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經費1,800仟元綜計編列預算8,286仟元。查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衝擊,該等預算原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中,因執行率過低,自民103年度起改由公務預算編列,惟整體執行率仍未見有效改善,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編列。爰此;上端【綜合規劃、勞動關係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內,各分支計畫為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編列預算合計8,286仟元,應予凍結2,000仟元。俟向立法院社福暨衛環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准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1-15案。
1-15、修正案:
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詳附表1)。(一)103年度起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衝擊,勞委會(組改前)依行政院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推動各項協助措施,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因執行率過低,本院爰決議該基金自103年度起裁撤,所需經費併入公務預算編列。(二)預算執行率偏低,允應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包括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勞動力發展創新業務、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等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各為49.89%、46.46%、39.50%及25.45%,顯見部分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部分經費執行率甚未及10%,如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執行率6.30%,勞動力發展署之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各為4.86%、8.38%(詳附表2),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綜上,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顯示勞動部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勞動部相關官員應深自檢討,並應受全民監公評。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18萬8千元(預算執行率6.30%)爰建議「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之預算298萬6千元,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做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俾資源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16案。
1-16、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勞動部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6"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加強推廣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辦理勞工支持服務,強化支持勞工身心調適,需業務費1,800千元;此項說明需求皆不明確,如何執行亦不明?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工作計畫業務費3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改刪減30萬元。
進行第1-17案。
1-17、
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詳附表1)。(一)103年度起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衝擊,勞委會(組改前)依行政院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推動各項協助措施,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因執行率過低,本院爰決議該基金自103年度起裁撤,所需經費併入公務預算編列。(二)預算執行率偏低,允應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包括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勞動力發展創新業務、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等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各為49.89%、46.46%、39.50%及25.45%,顯見部分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部分經費執行率甚未及10%,如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執行率6.30%,勞動力發展署之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各為4.86%、8.38%(詳附表2),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綜上,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顯示勞動部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勞動部相關官員應深自檢討,並應受全民監公評。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經查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108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60.50%),爰建議「勞動福祉退休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之預算180萬元,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做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俾資源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18案。
1-18、
106年度勞動部第15款第1項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696萬7千元整,凍結二分之一。
說明:除公布新增核備實施勞基法第84-1條之名單外,對「歷來所有」核備實施勞基法第84-1條之名單,應一併公布,以利統計有多少責任制勞工,在未公布前,爰要求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之預算二分之一,只要勞動部一公布「歷來所有」核備實施勞基法第84-1條之名單,無須到立法院報告,立即解凍。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1-18、修正案:
鑑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屢遭雇主濫用,勞工於就業市場謀職常因勞動資訊不透明,難以篩選雇主良莠,保障自身權益。勞動部雖已於105年7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612號函,要求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自105年8月起,定期彙整公告已核備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等事項,惟105年8月1日前已核備實施之資訊仍有不足。爰要求勞動部仍應督促各地主管機關,積極辦理公告105年8月1日前已核備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事業單位名稱等資訊(不含已廢止實施之工作者項目),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21案。
1-21、
有鑑於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民國105年6月24日發動罷工事件,自工會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資雙方調解不成,至辦理投票及展開罷工,罷工行動導致航班取消225架次,受影響旅客47,744人次,最終造成中華航空公司商譽嚴重受損,而罷工行動訴求「這是一場爭取休息時間的戰爭」,得以讓全國上下藉此重新檢視我國工時制度。據此,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針對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所提之糾正案,直指勞動部針對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數度邀集民航局、航空業勞雇團體、地方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擬訂定合理工時相關指引,然因勞資雙方意見歧異,遲遲未能達成共識,導致各地方政府審查基準不一致,使勞資雙方無所適從頻生糾紛,時有勞工因不同工時限制規範而產生權益受損情形。爰此,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1,000千元,待勞動部於六個月內訂定一致之審查基準,以落實保障航空公司員工合理之工作時間,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22案。
1-22、
經查日前「勞動基準法第79條修正案」引發朝野兩大政黨爭執不休,然執政黨為保留主管機關之行政裁量權,否定在野黨主張,堅持賦予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而非將上述「事業規模」等直接訂入法律條文內容做為修法草案。惟當下僅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新竹市政府訂有「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而其他縣市地方政府針對行政裁罰其標準不一、時鬆時緊,甚至懈怠開罰放任違法之情事時有所聞。為使各地方政府標準趨於一致,使全國事業單位及受僱勞工有所依歸,且令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之保障得以落實,爰提案,凍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1,000千元,待勞動部召集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針對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凝聚共識,訂定標準令全國得以適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1-22、修正案:
經查日前「勞動基準法第79條修正案」引發朝野兩大政黨爭執不休,然執政黨為保留主管機關之行政裁量權,否定在野黨主張,堅持賦予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而非將上述「事業規模」等直接訂入法律條文內容做為修法草案。惟當下僅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新竹市政府訂有「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而其他縣市地方政府針對行政裁罰其標準不一、時鬆時緊,甚至懈怠開罰放任違法之情事時有所聞。為使各地方政府標準趨於一致,使全國事業單位及受僱勞工有所依歸,爰要求勞動部於五個月內研議違反勞動基準法統一裁罰基準之可行性,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23案。
1-23、主決議
「大專校院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規劃」草案預計於2017年8月1日起實施,讓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然其中區分「具本職」及「未具本職」,僅將「未具本職」者納入勞基法,致使多所大專院校因不願增加勞動成本,聲明將不續聘未具本職者或改優先聘任具專職身分者,反造成以「兼職」為本職之兼任教師落入更為惡劣的勞動處境。
爰此,要求勞動部協調教育部,全面檢討大專院校兼任教師其勞動條件惡化之情形,包括大專院校為節省專任教師的退休金、休假及資遣費等支出因而大舉聘用兼任教師,以及未具本職之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後造成的排擠效應等,並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因應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高教現場的部分工時勞動者。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洪慈庸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24案。
1-24、
鑒於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之後續爭議,及兼任教師、醫師納入勞基法之推動時程及配套措施,均涉及勞動權益之維護,勞動部職司勞動權益之維護,要求勞動部應持續與外界溝通解決爭議,並洽商教育部、衛福部及銓敘部等部會依既定時程循序推動。
說明:
一、「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之經費200萬2千元,惟查目前尚有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大專院校兼任教師及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勞動權益確保事宜,尚待與教育部、衛福部及銓敘部等相關部會協調推動。
二、勞動部及教育部已於104年6月17日分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與「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提供學校、學生及各行政機關判斷「學習」或「僱傭」兼任助理型態之參考依據,自上開指導原則發布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計有15萬7,885名學生兼任助理參加勞工保險。按兩原則實施逾一年,雖各大專院校業配合調整相關作業,以維護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惟105年7月14日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及臺大工會等團體仍檢舉部分大學及研究機構涉及「假學習、真僱傭」之情事,顯示實務作業仍滋生諸多疑義,勞動部及教育部允應強化與各大專院院之溝通,並就爭議事件妥適處理,以落實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保障。
三、為資源分配考量,教育部擬優先保障大專院校編制外未具本職之兼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該等原則經勞動部於105年9月22日進行法令預告(預告終止日為105年10月11日),將於106年8月1日將其納入適用勞基法,惟因納入對象僅限大專院校未具本職之兼任教師,故若尚有其他全時之工作者,則非屬本次指定適用之對象,是以,外界對此是否有歧見,仍待勞動部廣納法規預告期間之意見,以降低日後適用之疑慮。
四、有關醫師是否納入勞基法及其適用時程乙節,相關部會已研商多時,本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亦於105年6月6日召開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具體時程公聽會,目前擬於108年9月1日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然因醫師納入勞基法除牽涉醫師人才培育規劃及醫院人力配置調度外,更攸關民眾就醫權益,亟待與衛福部、教育部及銓敘部等單位積極協調,並與外界溝通,訂定具體推動時程及配套措施,俾於108年9月1日如期納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25案。
1-25、主決議
立法院於2016年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府並於21日公布實施。然其中相應之配套及細節疏漏甚多,已傳出企業因加班費支出增加而減少獎金發放、因應特休假增加之新制增聘非典型勞動者,亦有運輸業者減少冷門路線班次,醫療、郵政及長照業者取消偏鄉與假日服務等,雖縮短工時卻降低其他勞動條件,未能達到勞動權益實質的進步與保障,顯見新制之倉促、不甚周延。另,「休息日」概念創立後,勞動部未針對該日第九小時之加班費、請假事宜及換領薪資等辦法配合修正,以致勞資糾紛頻傳。
爰此,建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針對勞基法新制全盤檢討,研議因應上述爭議之補強措施,完備其勞動法令,並提出具體宣導政策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洪慈庸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26案。
1-26、
軍公教退撫基金、新制私校退撫儲金、舊制勞退基金及新制勞退基金設有保證收益機制,以保障參加者所提撥基金之運用效益,然而各基金間保證收益之標準略有不同,加上舊制勞退基金及新制勞退基金均設有基金內自行緩衝或撥補機制,造成基金間存在實質差異,要求勞動部應重行審慎調整,以符社會公平合理之期待。
說明:
一、為保障各退休基金參加者所提撥基金之運用效益,包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軍公教退撫基金)、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新制私校退撫儲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以下簡稱舊制勞退基金)及新制勞工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新制勞退基金)設有保證收益機制。
二、軍公教退撫基金及舊制勞退基金為整體帳戶觀點計算保證收益,而新制私校退撫儲金及新制勞退基金之制度設計為個人帳戶制,故採個人帳戶終身平衡概念計算保證收益。其中,軍公教退撫基金之保證收益標準,係規範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而新制私校退撫儲金則是規範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及勞工退休基金(新制)之標準則為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規範標準略有差異。
三、舊制勞退基金另於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規定,對於運用收益未達法定保證收益時,設有緩衝機制,由基金內累積賸餘自行吸收撥補;而新制勞退基金則規定未達保證收益屬滯納金可支出之範圍,因此造成歷年來該等基金未達保證收益之額度係由基金自行吸收,未發生由政府預算撥補之情況,恐失去訂定保證收益之初衷。
四、依規定當各退休基金之實際收益低於法定收益時,即應進行撥補。近年來由於97年金融海嘯之影響,軍公教退撫基金97年度至99年度之3年平均最低已實現收益均未達法定收益;而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99年實施後,各年度均就其新增之撥補金額16萬餘元至1,263萬餘元足額撥補。至於舊制勞退基金及新制勞退基金,因設有基金內自行緩衝或撥補機制,自成立以來均未發生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之情況。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27案。
1-27、
為遵守國際勞工組織ILO131號公約「維持勞工基本家庭生活需求」,並兼顧經濟成長,爰制定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之訂定攸關勞資雙方權益,更繫國家整體經濟發展,亦連動影響勞工薪資、企業成本與如勞保、健保等多項社會安全制度,因而不免牽動勞資關係之微妙變化。為此,勞動部於103年度委託進行「基本工資計算方式之研究」及103年度、104年度亦委託辦理「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規定之最新統計數據及當前經濟社會情勢之影響評估」之研究,鑒於近年來基本工資之調整屢影響勞資關係之和諧,要求勞動部應參酌研究建議審慎檢討現行基本工資審議機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29案。
1-29、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應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俾資源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說明:
一、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
二、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衝擊,勞委會(組改前)依行政院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推動各項協助措施,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因執行率過低。
三、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包括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勞動力發展創新業務、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等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各為49.89%、46.46%、39.50%及25.45%,顯見部分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四、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部分經費執行率甚未及10%,如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執行率6.30%,勞動力發展署之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各為4.86%、8.38%,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30案。
1-30、主決議
針對「一例一休」爭議,勞動部長郭芳煜曾經對外表示,若環境成熟,「二例」是另一個選項,不過休息日有彈性,現階段評估,「二例」對勞工不好。但具體要待「一例一休」處理完後,與經濟部等其他部會合作評估。
郭芳煜對於蔡英文總統說,「一例一休」是有史以來最痛苦決定他感同身受,經常在難以抉擇之下做痛苦的抉擇。
但2016年1月初,時任總統候選人蔡英文與勞工團體座談,承諾勞工給予實質周休二日,當時的郭芳煜擔任勞動部常務次長一職。當蔡英文總統以華麗的語詐取勞團的信任投票時,郭芳煜次長並未指出其錯誤,等到選後蔡英文總統痛苦難受時,卻又說自己感同身受,一個不會感同勞工痛苦的勞動部長,卻能感受蔡英文總統的苦痛,這種「官感」真是特別!
勞動部的職責應是落實總統政見,以勞動部的專業評估,並且守護勞工權益,使勞工權益不受損害。勞動部長郭芳煜顯然未能設身處地為勞工著想,只會思考總統的煩惱,這樣的勞動部長不是勞工所期待的部長,爰此提案譴責勞動部長郭芳煜,並期待郭部長能迷途知返,參考台積電、華碩保障勞工七天假的做法,重新思考勞基法修法新方案,替勞工爭取應有的權益,保障應有的七天假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1-30、修正案:
主決議
針對「一例一休」爭議,勞動部長郭芳煜曾經對外表示,若環境成熟,「二例」是另一個選項,不過休息日有彈性,現階段評估,「二例」對勞工不好。但具體要待「一例一休」處理完後,與經濟部等其他部會合作評估。
此次勞基法修正條文於105年12月23日正式實施,未顧及企業需要因應時間,衍生部分企業憂心違法狀況或規避雇主義務之爭議。勞動部應盡責落實總統政見,以專業評估守護勞工權益,使勞工權益不受損害。爰提案要求勞動部參考台積電、華碩保障勞工七天假的做法,針對勞基法新制進行檢討,重新思考修法後之配套措施,以補強勞動法令、解決勞資爭議,並請勞動部研議具體宣導措施,促使企業遵守法令,替勞工爭取應有的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31案。
1-31、
我國實施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定額進用率由80年底僅27%,至105年5月底已達146.42%;惟實施已26年,迄105年5月底仍有1,539個單位未足額進用身障者,其中更有60個單位為政府機關。為此,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深入探究未足額進用單位及身障者所面臨之困難,積極加強協助與輔導,以提升企業進用意願,並有效增進身障者就業機會,以保障其工作權。
說明: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與促進其就業機會,我國於79年開始實施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規範公、私立單位員工總人數達一定規模者,須進用一定比率具工作能力之身障者,未足額進用單位應繳納差額補助費。
二、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實施以來,其進用率於105年2月底創歷年新高達到146.87%,而近年平均進用率亦達到141.71%,與實施初期進用率僅27%相對高出甚多;在進用人數方面,105年5月底為7萬9,939人,亦創歷史新高,可悉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之實施已見成效。
三、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實施迄今已26年,惟截至105年5月底未足額進用義務機關仍有1,539個(占9.26%),當月繳納差額補助費2,134人,4,269萬7千元(公立118萬元、私立4,151萬7千元),105年1至5月累計繳納2億1,708萬7千元(詳附表2),105全年度預估將繳納5.2億餘元至身障者就業基金,作為身障者就業促進業務之資金來源。
四、據統計,105年5月底未足額進用身障者之政府機關單位共60個,包括中央政府機關26個、地方政府機關17個及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17個,當月計繳納160萬0,640元之差額補助費(不足80人,每人基本工資2萬0,008元計);其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進用不足8人為最高,其次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5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3人、司法院2人、臺北榮民總醫院2人、屏東縣議會2人,餘55個單位均為進用不足1人。
五、另依監察院104年8月之調查報告指出,私立單位未足額進用之原因,多為職缺性質不適合身障者、沒有職缺、缺乏完善設施或無障礙環境配合等。因此,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宜深入探究機關單位未足額進用之原因及身障者在就業上遭遇之困難,積極謀求策略輔導協助,以積極規劃開創促進身障者就業之新方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33案。
1-33、
勞工部勞工保險局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資訊業務費383,384千元,主要係辦理勞工保險局「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移轉計畫」相關建置計畫。
然查,勞工保險局辦理電腦主機系統購置案,中華電信公司疑受勞保局指示陪標,且需求規格又以HP ArcSight規格量身訂做,企圖讓HP得標,杜絕讓本國業者得標的可能性,如此做法不僅打壓國內產業發展,更將台灣資案系統暴露在國外的廠家的控制中,也不力我國發展大數據及物聯網等電子產業。
為促進國內相關產業發展,帶動台灣經濟成長,並杜絕非法圍標事件一再發生,爰案凍是項預算25%並刪減10%,俟勞工局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並擬具調查報告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保留處理。
進行第1-34案。
1-34、修正案:
勞工保險局於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公務機關後,仍繼續辦理辦理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就業保險、農民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職災保護及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等行政事務,106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編列24億8,540萬8千元及「保險業務」計畫編列5億2,811萬6千元,以辦理上述業務。經查:(一)勞保(含職災保護)及農保行政事務費之法定上限比率較其他社會保險為高:政府對各類職域社會保險行政事務費補助上限比率不同,其中公教人員保險行政事務費之補助上限為年度保費總額之3.5%、國保及就保係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或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3.5%為上限,而勞保(含職災保護)及農保則以(伸算)應收保費之5.5%為上限(詳附表1)。是以,勞保(含職災保護)及農保行政事務費之法定上限比率係各類社會保險中最高者,其行政事務費補助比率上限似過於寬鬆,合理性待酌。(二)未配合組織改制隨同調整相關法規,導致無法核算勞保、就保及農保之行政事務費是否符合標準:勞動部及所屬機關自103年2月17日起組織改制,其中辦理勞保、農保及就保所需行政經費,自104年度起改編列公務預算,由辦理勞保(含職災保護)、農保及就保業務之勞動部、勞保局、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力發展署等機關編列,凡人事費及行政支援等綜合性經費編列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另依各業務職掌編列各項業務計畫,爰無法分別計算各保險業務所需之行政經費,因此,現行有關勞保、就保及農保(含職災保護)行政經費上限規範形同具文,無從核算是否符合標準。綜上,現行勞保(含職災保護)及農保等之行政事務費之法定上限比率係各類社會保險中最高者,顯不合理,且勞動部及所屬機關自103年2月17日起組織改制後,相關法規未隨同調整,導致無從核算勞保、就保及農保(含職災保護)之行政經費是否符合標準。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未配合組織改制隨同調整相關法規,導致無法核算勞保、就保及農保之行政事務費是否符合標準」之缺失,爰建議「保險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經費5億2,811萬6千元,凍結5,000萬元,限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未配合組織改制隨同調整相關法規,導致無法核算勞保、就保及農保之行政事務費是否符合標準」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可行之規範,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利遵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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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類別 |
行政經費上限規範 |
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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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 |
年度保險費總額之3.5%為上限。 |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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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 |
在保險費項下支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收入總額之3.5%。 |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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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 |
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為上限。 |
國民年金法第4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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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 |
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之3.5%。 |
就業保險法第3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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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 |
編製預算當年度6月份應收保險費之5.5%全年伸算。 |
勞工保險條例第6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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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護 |
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8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5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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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 |
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之5.5%為上限。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3條 |
2.勞工保險條例第68條:「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5.5%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5條第2項:「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8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3條:「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由保險人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5.5%編列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0萬元。
進行第1-36案。
1-3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5款第2項第2目【保險業務】(編號6630101100)項下,分支計畫06~農民保險業務編列預算8,522仟元。惟據勞保局資料顯示,農保被保險人125萬1,299人,老農津貼屬農民身份之核付人數57萬8,134人,然根據農委會統計農業就業人口僅55萬8千人,雖然各有關已就農保加保資格審查及平時清查研議改善作為,惟仍存有諸多不足之處,亟待積極改善,且勞保局104年度清查發現應予取消農保資格或退保者逾1萬3千餘人,顯然改善空間極大。故為強化假農民之清查成效,勞保局允應積極配合各主管機關辦理農保資格之查察,以落實農保條例係為保障「以農為業」者之立法目的。爰此;上端【保險業務~分支計畫06農民保險業務】編列預算8,522仟元,應予凍結2,000仟元。俟向立法院社福暨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准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1-37案。
1-37、
鑑於人口老化衍生之年金制度財務衝擊,各國除進行制度內之緊縮調整(例如:延後退休年齡、降低給付水準等),亦推動結構性制度改革,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保基金因採確定給付制,惟因其責任準備提列不足,導致財務缺口龐大,要求勞動部應參酌其他國家之年金改革經驗,於本次年金改革研謀對策,從制度面根本解決,建立財務自給自足之責任制度,俾勞保年金制度之永續經營。
說明:
一、「勞動保險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及「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各140萬8千元及241萬元。鑒於勞保採確定給付制,面對高齡化社會,倘未能由制度面根本解決,恐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影響基金之永續經營。
二、依據各類年金制度之精算結果,除公保新制已朝自己自足逐年調整費率,及軍保尚待依法調整自負虧損外,多數制度之現行費率與精算最適費率存有相當程度差距,其中勞保之現行費率為9%,最適費率27.30%,已造成該等制度收支失衡,雖然多數制度訂有逐年調高費率之機制,但法定上限費率仍與最適費率落差甚大,已造成該等制度財務負擔日益沈重,陸續出現收支不足及累積餘額出現虧損,勞保基金將於107年出現收支不足情事,並於116年出現累積虧損。
三、依據國發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105至150年)」報告,我國人口結構呈現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對經濟與社會等層面都帶來顯著影響,伴隨之年金支出持續擴增,將衝擊社會保險或退休金制度之財務負擔,且已反應於潛藏龐大未來政府應付給付責任之現象上。依據勞工保險局105年2月精算報告,以104年底為基準日、投保人數975萬人為基礎,於折現率3.5%與投保薪資調整率1.4%等精算假設條件下,精算104年底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9兆6,716億元,扣除截至105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7,433億元,尚有約8兆9,283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為各類社會保險或退休金制度中最龐鉅者,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8%,財務缺口龐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38案。
1-38、主決議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屬事業單位,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而改制為行政機關,因應改制所定之組織編制係參酌當時之實際員額配置,未能考慮行政機關與事業單位之屬性差異及後續業務之發展,造成基層人員升遷困難,導致優秀人才不斷外流,不利業務推動。以薦任人員為例,6職等科員員額達670人,但7職等專員員額僅125人、8職等視察僅65人,其配置比例嚴重失衡。考量勞工保險局職掌日益繁重,為留用績優人才、提升基層員工士氣,進而提升服務品質,勞動部應會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銓敘部等主管機關,參考其他三級機關員額配置狀況,合理調整員額比例、健全基層人員升遷管道。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39案。
1-39、
鑒於現行勞保(含職災保護)及農保等之行政事務費之法定上限比率係各類社會保險中最高者,顯不合理,且勞動部及所屬機關自103年2月17日起組織改制後,相關法規未隨同調整,導致無從核算勞保、就保及農保(含職災保護)之行政經費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勞動部應於六個月內研議擬定具體可行之規範。
說明:
一、勞工保險局於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公務機關後,仍繼續辦理辦理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就業保險、農民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職災保護及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等行政事務,106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編列24億8,540萬8千元及「保險業務」計畫編列5億2,811萬6千元,以辦理上述業務。
二、政府對各類職域社會保險行政事務費補助上限比率不同,其中公教人員保險行政事務費之補助上限為年度保費總額之3.5%、國保及就保係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或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3.5%為上限,而勞保(含職災保護)及農保則以(伸算)應收保費之5.5%為上限。是以,勞保(含職災保護)及農保行政事務費之法定上限比率係各類社會保險中最高者,其行政事務費補助比率上限似過於寬鬆,合理性待酌。
三、勞動部及所屬機關自103年2月17日起組織改制,其中辦理勞保、農保及就保所需行政經費,自104年度起改編列公務預算,由辦理勞保(含職災保護)、農保及就保業務之勞動部、勞保局、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力發展署等機關編列,凡人事費及行政支援等綜合性經費編列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另依各業務職掌編列各項業務計畫,爰無法分別計算各保險業務所需之行政經費,因此,現行有關勞保、就保及農保(含職災保護) 行政經費上限規範形同具文,無從核算是否符合標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41案。
1-41、修正案: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詳附表1)。 (一)103年度起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衝擊,勞委會(組改前)依行政院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推動各項協助措施,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因執行率過低,本院爰決議該基金自103年度起裁撤,所需經費併入公務預算編列。(二)預算執行率偏低,允應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包括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勞動力發展創新業務、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等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各為49.89%、46.46%、39.50%及25.45%,顯見部分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部分經費執行率甚未及10%,如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執行率6.30%,勞動力發展署之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各為4.86%、8.38% (詳附表2),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綜上,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顯示勞動部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勞動部相關官員應深自檢討,並應受全民監公評。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15萬7千元(預算執行率4.86%)爰建議「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323萬2千元,減列10萬元元,科目自行調整,並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做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俾資源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萬元。
進行第1-42案。
1-42、修正案:
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詳附表1)。(一)103年度起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衝擊,勞委會(組改前)依行政院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推動各項協助措施,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因執行率過低,本院爰決議該基金自103年度起裁撤,所需經費併入公務預算編列。(二)預算執行率偏低,允應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包括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勞動力發展創新業務、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等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各為49.89%、46.46%、39.50%及25.45%,顯見部分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部分經費執行率甚未及10%,如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執行率6.30%,勞動力發展署之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各為4.86%、8.38%(詳附表2),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綜上,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顯示勞動部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勞動部相關官員應深自檢討,並應受全民監公評。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89萬7千元(預算執行率8.38%)爰建議「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611萬元,減列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做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俾資源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萬元。
進行第1-44案。
1-44、修正案:
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詳附表1)。(一)103年度起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衝擊,勞委會(組改前)依行政院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推動各項協助措施,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因執行率過低,本院爰決議該基金自103年度起裁撤,所需經費併入公務預算編列。(二)預算執行率偏低,允應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包括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勞動力發展創新業務、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等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各為49.89%、46.46%、39.50%及25.45%,顯見部分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部分經費執行率甚未及10%,如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執行率6.30%,勞動力發展署之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各為4.86%、8.38%(詳附表2),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綜上,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顯示勞動部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勞動部相關官員應深自檢討,並應受全民監公評。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經查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執行數僅1,319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16.97%),爰建議「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8,375萬9千元,減列53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並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做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俾資源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3萬元。
進行第1-45案。
1-4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單位106年度預算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計畫「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科目預算金額83,759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凍結計新台幣100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萬元。
進行第1-46案。
1-46、修正案:
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詳附表1)。(一)103年度起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衝擊,勞委會(組改前)依行政院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推動各項協助措施,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因執行率過低,本院爰決議該基金自103年度起裁撤,所需經費併入公務預算編列。(二)預算執行率偏低,允應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包括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勞動力發展創新業務、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等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各為49.89%、46.46%、39.50%及25.45%,顯見部分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部分經費執行率甚未及10%,如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執行率6.30%,勞動力發展署之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各為4.86%、8.38%(詳附表2),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綜上,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顯示勞動部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勞動部相關官員應深自檢討,並應受全民監公評。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經查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桃竹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執行數僅914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14.23%),爰建議「桃竹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6,690萬3千元,減列53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並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做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俾資源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3萬元。
進行第1-47案。
1-47、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單位106年度預算桃竹苗分署管理計畫『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科目預算金額66,90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凍結計新台幣736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73萬6千元。
進行第1-48案。
1-48、修正案:
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詳附表1)。(一)103年度起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衝擊,勞委會(組改前)依行政院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推動各項協助措施,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因執行率過低,本院爰決議該基金自103年度起裁撤,所需經費併入公務預算編列。(二)預算執行率偏低,允應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包括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勞動力發展創新業務、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等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各為49.89%、46.46%、39.50%及25.45%,顯見部分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部分經費執行率甚未及10%,如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執行率6.30%,勞動力發展署之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各為4.86%、8.38%(詳附表2),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綜上,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顯示勞動部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勞動部相關官員應深自檢討,並應受全民監公評。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經查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中彰投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執行數僅2,583萬8千元(預算執行率17.5%),爰建議「中彰投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1億4,771萬3千元,減列53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並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做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俾資源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3萬元。
進行第1-49案。
1-49、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單位106年度預算中彰投分署管理計畫『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科目預算金額147,71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凍結計新台幣1,545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54萬5千元。
進行第1-50案。
1-50、修正案:
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詳附表1)。(一)103年度起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衝擊,勞委會(組改前)依行政院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推動各項協助措施,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因執行率過低,本院爰決議該基金自103年度起裁撤,所需經費併入公務預算編列。(二)預算執行率偏低,允應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包括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勞動力發展創新業務、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等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各為49.89%、46.46%、39.50%及25.45%,顯見部分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部分經費執行率甚未及10%,如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執行率6.30%,勞動力發展署之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各為4.86%、8.38%(詳附表2),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綜上,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顯示勞動部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勞動部相關官員應深自檢討,並應受全民監公評。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經查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雲嘉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執行數僅1,456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13.73%),爰建議「雲嘉南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1億0,381萬7千元,減列53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並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做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俾資源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3萬元。
進行第1-51案。
1-51、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單位106年度預算雲嘉南分署管理計畫『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科目預算金額103,81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凍結計新台幣1,024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2萬4千元。
進行第1-52案。
1-52、修正案:
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詳附表1)。(一)103年度起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衝擊,勞委會(組改前)依行政院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推動各項協助措施,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因執行率過低,本院爰決議該基金自103年度起裁撤,所需經費併入公務預算編列。(二)預算執行率偏低,允應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包括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勞動力發展創新業務、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等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各為49.89%、46.46%、39.50%及25.45%,顯見部分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部分經費執行率甚未及10%,如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執行率6.30%,勞動力發展署之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各為4.86%、8.38%(詳附表2),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綜上,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顯示勞動部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勞動部相關官員應深自檢討,並應受全民監公評。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經查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高屏澎東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執行數僅870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12.75%),爰建議「高屏澎東分署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6,606萬9千元,減列53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並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做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俾資源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3萬元。
進行第1-53案。
1-53、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單位106年度預算高屏澎東分署管理計畫『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科目預算金額66,069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凍結計新台幣595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9萬5千元。
進行第1-54案。
1-54、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其各分署管理之工作計畫項下皆編有分支計畫05"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皆編有獎補助費各達4千餘萬元;另再編列一般事務費,各達1千餘萬元!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署五個分署工作計畫一般事務費各200千元,合計1,0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
進行第1-55案。
1-55、修正案:
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詳附表1)。(一)103年度起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改列公務預算: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等衝擊,勞委會(組改前)依行政院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推動各項協助措施,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因執行率過低,本院爰決議該基金自103年度起裁撤,所需經費併入公務預算編列。(二)預算執行率偏低,允應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104年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數5億1,869萬9千元,決算數為4億4,276萬9千元,整體執行率雖達85.36%,然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及5成,包括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勞動力發展創新業務、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等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執行率各為49.89%、46.46%、39.50%及25.45%,顯見部分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再觀察105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9,176萬9千元,然而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7,600萬6千元,整體執行率15.46%,部分經費執行率甚未及10%,如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執行率6.30%,勞動力發展署之綜合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訓練發展─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各為4.86%、8.38%(詳附表2),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允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綜上,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顯示勞動部對於「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勞動部相關官員應深自檢討,並應受全民監公評。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經查截至105年度6月底止「技能檢定中心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執行數僅47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20.33%),爰建議「技能檢定中心管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460萬元,減列1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凍結1/4,並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編列之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做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俾資源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53萬元。
進行第1-57案。
1-57、主決議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三個月達百分之二點二以上,且該期間之失業率未降低時,得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換言之,僱用安定措施的實施時機是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必須連續三個月達百分之二點二以上,且該期間之失業率未降低時。因為就業保險失業率一直未達2.2%的啟動時機,迄今並未實施,顯示當景氣不佳的時候,廠商不見得會解僱勞工,可能改以縮短工時、無薪假等方式,若勞動部仍維持現行之僱用安定措施啟動指標,仍然無法反映無薪休假情形,爰要求勞動部於三個月內提出僱用安定措施啟動指標修正計畫。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58案。
1-58、修正案: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5,604萬7千元,加計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編列3億3,359萬8千元,合計為3億8,964萬5千元經費自辦職前訓練;另編列1,336萬4千元及就業安定基金經費9億1,085萬7千元,合計9億2,422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及就業安定基金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經查:(一)失業者職前訓練配合產業政策開班情形: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該署為配合國家產業政策,定期修正調整訓練課程,導入所需新技術與概念,以培訓符合產業需求之人才。據統計(詳附表1)105年度擬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前三大產業為醫療照護(18.38%)、文化創意(7.04%)及觀光旅遊(4.59%)。(二)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配合產業發展需求,致產業缺工與高失業率併存:勞動力發展署規劃各分署辦理,或委託民間團體、地方政府辦之失業者職前訓練,係扮演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關鍵角色,故應切合產業發展規劃課程內容,藉以迅速調和就業市場之供需。然而,近年來產業缺工與失業併存,我國產業缺工率在98年2月僅1.79%,之後即突破2%,103年8月、104年2月已提高至3.15%及3.17%,產業缺工情形最高,雖104年8月及105年2月略為下降至2.61%及2.69%,然尚未獲得大幅緩解;而缺工人數占失業人數百分比亦由98年2月之19%,至103年8月、104年2月分別增加為50%及56%,104年8月及105年2月仍達44%(詳附表2),產業面臨缺工,凸顯近年來所規劃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切合產業人才資源發展所需。綜上,近年來產業缺工與高失業率併存,顯示勞動力發展署規劃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發揮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功能,顯見勞動部執行有很大檢討空間,主管官員久居其位不思落實政策,任令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配合產業發展需求,致產業缺工與高失業率併存,應受全民公評。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配合產業發展需求,致產業缺工與高失業率併存」之缺失,爰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配合產業發展需求,致產業缺工與高失業率居高不下」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可行之規範,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做書面報告,以協助產業獲得所需人才,更協助失業者重回就業市場。
|
產業別 |
預定訓練人數 |
各類產業比重 |
|
綠色能源 |
1,448 |
2.98% |
|
精緻農業 |
1,646 |
3.39% |
|
生物科技 |
270 |
0.56% |
|
文化創意 |
3,415 |
7.04% |
|
醫療照護(國際醫療) |
8,920 |
18.38% |
|
觀光旅遊 |
2,229 |
4.59% |
|
會展產業 |
494 |
1.02% |
|
WiMax |
0 |
0.00% |
|
國際物流 |
380 |
0.78% |
|
華文電子商務 |
360 |
0.74% |
|
美食國際化 |
870 |
1.79% |
|
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臺(金融服務業) |
240 |
0.49% |
|
音樂與數位內容 |
60 |
0.12% |
|
雲端運算 |
1,243 |
2.56% |
|
智慧電動車 |
60 |
0.12% |
|
發明專利產業化 |
60 |
0.12% |
|
智慧綠建築 |
270 |
0.56% |
|
其他 |
26,566 |
54.74% |
|
合計 |
48,531 |
100.00% |
※註:1.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提供。
|
時間 |
各業空缺人數 |
空缺率 |
失業人數 |
空缺人數/失業人數(%) |
|
98年2月 |
117,659 |
1.79 |
624,000 |
19 |
|
98年8月 |
136,233 |
2.06 |
672,000 |
20 |
|
99年2月 |
163,318 |
2.43 |
634,000 |
26 |
|
99年8月 |
195,695 |
2.82 |
576,000 |
34 |
|
100年2月 |
238,074 |
3.37 |
522,000 |
46 |
|
100年8月 |
194,632 |
2.71 |
502,000 |
39 |
|
101年2月 |
205,606 |
2.85 |
479,000 |
43 |
|
101年3月 |
179,787 |
2.48 |
502,000 |
36 |
|
102年2月 |
189,373 |
2.61 |
483,000 |
39 |
|
102年8月 |
190,895 |
2.59 |
497,000 |
38 |
|
103年2月 |
214,759 |
2.90 |
470,000 |
46 |
|
103年8月 |
238,493 |
3.15 |
473,000 |
50 |
|
104年2月 |
240,269 |
3.17 |
428,000 |
56 |
|
104年8月 |
199,182 |
2.61 |
456,000 |
44 |
|
105年2月 |
205,272 |
2.69 |
462,000 |
44 |
※註:1.資料來源,空缺人數及空缺率為105年8月勞動統計月報,資料時點為每年2月及8月。失業人數為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59案。
1-59、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有鑑於就業安定基金,每年均編列高達百億元以上之預算執行各項計畫,然而其中之獎補助款就高達42%,惟此一龐大之非營業基金,不但未能公開透明揭露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以及學經歷等資訊,加上所受獎補助之單位與金額,亦無法知悉,難免被本院預算中心與媒體一再批評為黑箱作業,因此爰提案要求自106年度起,勞動部應於網站上公佈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完整資訊,以及每月公佈受獎補助之單位名稱與金額,同時每月亦應公佈各執行計畫依會計科目別所編列之預算執行金額與比例,並於每會期均至本院進行專案報告,以展現透明公正之作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1-59、修正案:
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有鑑於就業安定基金,每年均編列高達百億元以上之預算執行各項計畫,然而其中之補捐助款就高達42%,惟此一龐大之非營業基金,不但未能公開透明揭露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以及學經歷等資訊,加上所受補捐助之單位與金額,亦無法知悉,難免被本院預算中心與媒體一再批評為黑箱作業,爰提案要求,自106年度起,勞動部應從聘任第13屆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起於網站上公布委員資訊,以及每季公布受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單位名稱與金額,同時每季亦應公布各計畫依會計科目別所編列之預算執行金額,並視委員會需要至本院進行專案報告,以展現透明公正之作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60案。
1-60、修正案: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6,662萬元,各子計畫為:1.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以強化身心健康、2.建置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及控制系統化機制、3.建置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各編列400萬元、2,002萬元及4,260萬元之經費。經查:(一)105年度截至8月底之執行率偏低:為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整體水準,且為確保安全健康之勞動力,並參照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公約及全球職業健康、化學品管理等國際行動計畫,爰提出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經行政院104年8月間核定,計畫期程105年度至109年度,預計經費各為7,000萬元、6,662萬元、5,584萬元、5,396萬元及5,358萬元,總經費3億元。105年度該計畫實際編列之預算數6,850萬元,然而截至105年度8月底止執行數僅2,325萬5千元,整體執行率33.95%,各子計畫之達成率各為42.18%、29.46%及35%,執行率實屬偏低(詳附表1)。(二)部分績效指標設定過於寬鬆,或有達成情形欠佳之情事:職安署針對各子計畫設定105年度至109年度之績效指標,並預計109年度勞工健康照護率達50%、職業衛生暴露危害控制涵蓋率(化學品部分)至35%及累計指定之產品完成通關單證比對比率為80%、累計查核家數÷指定產品登錄總家數(以下簡稱累積查核率)達100%。惟經觀察截至105年度各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詳附表2)可悉,原預計105年度之勞工健康照護率及累積查核率各為16%及20%,截至105年度8月底已超越全年度預計目標,分別已達成19%及20.9%,顯示該等計畫績效指標設定目標值過於寬鬆;另外,職業衛生暴露危害控制涵蓋率(化學品部分)及累計指定之產品完成通關單證比對比率原均設定105年度目標值為15%,然而105年8月底卻僅各為8.5%及0.07%,與預計目標值相去甚遠,執行成效有待改進。綜上,職安署規劃並執行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惟截至105年8月底計畫之執行率偏低,經查部分計畫績效指標設定過於寬鬆,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勞動部相關官員應深自檢討,並應受全民監公評與批判。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之缺失,經查105年度該計畫實際編列之預算數6,850萬元,然截至105年度8月底止執行數僅2,325萬5千元,整體執行率33.95%,各子計畫之達成率各為42.18%、29.46%及35%,執行率嚴重偏低(詳附表1),從上述統計資料顯示勞動部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極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爰建議「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106年度預算6,66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極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俾資源確實有效應用,以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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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5年度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預算執行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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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105年預算數 |
截至105年度8月底執行數 |
執行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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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以強化身心健康 |
5,000 |
2,109 |
4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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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及控制系統化機制 |
19,500 |
5,744 |
2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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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 |
44,000 |
15,402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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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68,500 |
23,255 |
33.95% |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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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績效 |
衡量標準 |
年度目標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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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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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預計數 |
105年 實際數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
1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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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以強化身心健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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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照護率之提升 |
勞工健康照護率(受健康服務之勞工人數/全國適用職安法之勞工人數)。 |
16% |
19% |
20% |
30% |
4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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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及控制系統化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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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工作場所職業衛生之暴露危害控制率 |
職業衛生暴露危害控制涵蓋率(施行暴露危害控制事業單位數/50,000)。 |
15% |
8.5% |
20% |
25% |
30%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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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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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輸入管制資訊化系統 |
累計指定之產品完成通關單證比對比率(百萬件計)/(2.4×5) |
15% |
0.07% |
30% |
45% |
6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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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製造及輸入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後端抽驗及監督調查資料庫 |
累計查核家數÷指定產品登錄總家數×100%(累積查核率) |
20% |
20.3% |
40% |
60% |
80% |
100%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萬元。
進行第1-62案。
1-62、修正案: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經費1,061萬8千元。經查:(一)年平均工時高於歐美等國:勞動部104年國際勞動統計顯示,台灣勞工104年平均工時為2,104小時,在其列比之全球主要國家居第4高,僅次於新加坡(2,371小時)、墨西哥(2,246小時),韓國(2,113小時),高於OECD國家如美國(1,790小時)、日本(1,719小時)、加拿大(1,706小時)、英國(1,674小時)、法國(1,482小時)及德國(1,371小時)等國家,顯示我國勞工時甚長,勞動條件仍待改善。(二)勞動檢查發現雇主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104年度實施勞動條件檢查1萬3,317廠次,違反法令廠次為3,453廠次,違反法令總項數為5,349項。違反勞基法案件中,違反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事項者1,106項、占違反法令總項數之20.68%為最多;違反第30條正常工作時間事項者851項、占15.91%次之;違反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事項者780項、占14.58%居第三;違反第36條例假日事項者496項、占9.27%,檢查結果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此外,104年度及105年度進行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如附表1)亦有相同之違反情況。(三)每週工時縮短為40小時,允應強化勞動檢查,以督促企業遵守落實:勞基法73年8月1日施行之初,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嗣於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於90年1月1日施行迄104年底,已歷15年。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30條,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鑒於以往之勞動檢查結果顯示,企業違反與工時相關規定之比率甚高,允確實落實督導考核機制,以保障勞工之勞動條件。綜上,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應正視「歷來企業違反與工時相關規定之比率甚高」之缺失,經查「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經費1,061萬8千元,建議凍結20萬,俟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歷來企業違反與工時相關規定之比率甚高」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俾能有效維護勞工權益。
|
年度 |
專案項次及名稱 |
檢查 家數 |
違法 件數 |
違法 家數 |
|
1.第1次國道客運駕駛員工時專案檢查 |
30 |
12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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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教生專案檢查 |
60 |
39 |
25 |
|
3.儲配運輸物流與汽車貨運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
100 |
7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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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
127 |
58 |
41 |
|
5.私立幼兒園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
60 |
13 |
12 |
|
6.保全服務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
60 |
47 |
28 |
|
104 |
7.物業管理事業機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
60 |
36 |
27 |
|
8.養護機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
60 |
34 |
25 |
|
9.勞動派遣專案檢查 |
60 |
17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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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金融保險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
60 |
25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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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讀生(含零售式量販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
175 |
72 |
54 |
|
12.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
253 |
76 |
61 |
|
13.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條件檢查 |
59 |
15 |
12 |
|
14.第2次國道客運駕駛員工時專案檢查 |
30 |
14 |
12 |
|
105 |
1.第1次國道客運駕駛員工時專案檢查 |
30 |
2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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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儲配運輸物流與汽車貨運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
100 |
45 |
31 | |
|
3.保全服務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
60 |
39 |
25 | |
|
4.物業管理事業機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新增) |
60 |
33 |
23 | |
|
5.家庭照顧假給假情形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
103 |
0 |
0 |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萬元。
進行第1-64案。
1-64、
105年起勞工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鑒於我國勞工工時甚長,又以往勞動檢查結果顯示雇主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建請勞動部確實落實督導考核機制,以落實法令規定,俾保障勞工合理權益。
說明: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經費1,061萬8千元。
二、勞動部104年國際勞動統計顯示,台灣勞工104年平均工時為2,104小時,在其列比之全球主要國家居第4高,僅次於新加坡(2,371小時)、墨西哥(2,246小時),韓國(2,113小時),高於OECD國家如美國(1,790小時)、日本(1,719小時)、加拿大(1,706小時)、英國(1,674小時)、法國(1,482小時)及德國(1,371小時)等國家,顯示我國勞工時甚長,勞動條件仍待改善。
三、104年度實施勞動條件檢查1萬3,317廠次,違反法令廠次為3,453廠次,違反法令總項數為5,349項。違反勞基法案件中,違反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事項者1,106項、占違反法令總項數之20.68%為最多;違反第30條正常工作時間事項者851項、占15.91%次之;違反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事項者780項、占14.58%居第三;違反第36條例假日事項者496項、占9.27%,檢查結果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此外,104年度及105年度進行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亦有相同之違反情況。
四、勞基法73年8月1日施行之初,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嗣於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於90年1月1日施行迄104年底,已歷15年。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30條,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鑒於以往之勞動檢查結果顯示,企業違反與工時相關規定之比率甚高,應確實落實督導考核機制,以保障勞工之勞動條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65案。
1-65、修正案:
主決議
歷來企業違反與工時相關規定之比率甚高,勞動檢查員作為守護勞工權益的最後一道屏障,政府與社會應予全力支持。經查(一)台灣年平均工時高於歐美等國:勞動部104年國際勞動統計顯示,台灣勞工104年平均工時為2,104小時,在其列比之全球主要國家居第4高,僅次於新加坡(2,371小時)、墨西哥(2,246小時),韓國(2,113小時),高於OECD國家如美國(1,790小時)、日本(1,719小時)、加拿大(1,706小時)、英國(1,674小時)、法國(1,482小時)及德國(1,371小時)等國家,顯示我國勞工時甚長,勞動條件仍待改善。(二)勞動檢查發現雇主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104年度實施勞動條件檢查1萬3,317廠次,違反法令廠次為3,453廠次,違反法令總項數為5,349項。違反勞基法案件中,違反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事項者1,106項、占違反法令總項數之20.68%為最多;違反第30條正常工作時間事項者851項、占15.91%次之;違反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事項者780項、占14.58%居第三;違反第36條例假日事項者496項、占9.27%,檢查結果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此外,104年度及105年度進行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如附表1)亦有相同之違反情況。(三)現階段勞動檢查最大的困境與難題,在於檢查人力長久不足:去年勞檢次數由往年2萬場次暴增到5萬場次,今年到年底更進一步衝高到六萬場次,達往年三倍:另外全國安全衛生檢查廠次近五年都維持在10萬件左右,但人力方面,在扣除主管後之安全衛生檢查預算人力只有361人,平均一位檢查員每年平均檢查廠次是290件,平均一週外出檢查天數是3.5-4天,完成檢查案件平均所需時間8.7小時/廠(工地次),若要完成一件裁罰案少則數週,長則一個月;104年職安署三區中心勞動檢查員加班情形12-15小時。綜上,勞檢人員要查勞工過勞,自己卻過勞,查廠一天還要自費交通費及誤餐費,一個月要多花四、五千塊,超時加班還被限制加班上限,相關權益受嚴重剝削。為確保勞檢員的身心健康與合理權益,爰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1.降低勞檢員工作時數,避免過勞,及核銷查廠交通費及誤餐費;2.如何維護檢查員的人身安全」等議題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66案。
1-66、主決議
勞動部自97年起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自99年起新增安衛家族工作項目,期盼透過大廠帶小廠的模式,由資源較豐富的大廠提供諮詢與教育,以落實職災預防教育宣導,但依審計部104年決算報告書,指出重大職災案件中,有近6成事業單位(計203家)於發生職災前未曾受檢。以事業單位規模分析,發生重大職災者以未達50人之小型事業單位占多數,共計272家,占全年重大職災件數之8成,50人以上之中大型事業單位計68家,僅占2成。顯然,中小企業職災預防急需公部門資源投入引導改善,爰要求勞動部於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67案。
1-67、主決議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司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之推動、執行及管理;其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含加強勞動監督檢查。有鑑於現行例行性「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有如下缺失:一、僅於暑期執行;二、檢查重點中並未強調上述調查「大學生打工陷阱」中為人詬病的「性別歧視」與「職場性騷擾」等勞動環境檢查項目;三、建議檢查業別涵蓋甚廣,卻未列入青年學子調查之嚮往打工行業;四、未指導「宜加強學區附近商家之調查」;五、建議抽查分配家數顯然與母體數字差距甚遠,造成所例行性暑期專案勞檢所宣稱之成效與國人經驗相去甚遠。爰此,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討並改進例行性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1-68案。
1-68、修正案:
主決議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6,662萬元,各子計畫為:1.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以強化身心健康、2.建置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及控制系統化機制、3.建置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各編列400萬元、2,002萬元及4,260萬元之經費。經查:(一)105年度截至8月底之執行率偏低:為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整體水準,且為確保安全健康之勞動力,並參照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公約及全球職業健康、化學品管理等國際行動計畫,爰提出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經行政院104年8月間核定,計畫期程105年度至109年度,預計經費各為7,000萬元、6,662萬元、5,584萬元、5,396萬元及5,358萬元,總經費3億元。105年度該計畫實際編列之預算數6,850萬元,然而截至105年度8月底止執行數僅2,325萬5千元,整體執行率33.95%,各子計畫之達成率各為42.18%、29.46%及35%,執行率實屬偏低(詳附表1)。(二)部分績效指標設定過於寬鬆,或有達成情形欠佳之情事:職安署針對各子計畫設定105年度至109年度之績效指標,並預計109年度勞工健康照護率達50%、職業衛生暴露危害控制涵蓋率(化學品部分)至35%及累計指定之產品完成通關單證比對比率為80%、累計查核家數÷指定產品登錄總家數(以下簡稱累積查核率)達100%。惟經觀察截至105年度各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詳附表2)可悉,原預計105年度之勞工健康照護率及累積查核率各為16%及20%,截至105年度8月底已超越全年度預計目標,分別已達成19%及20.9%,顯示該等計畫績效指標設定目標值過於寬鬆;另外,職業衛生暴露危害控制涵蓋率(化學品部分)及累計指定之產品完成通關單證比對比率原均設定105年度目標值為15%,然而105年8月底卻僅各為8.5%及0.07%,與預計目標值相去甚遠,執行成效有待改進。綜上,職安署規劃並執行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惟截至105年8月底計畫之執行率偏低,經查部分計畫績效指標設定過於寬鬆,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勞動部相關官員應深自檢討,並應受全民監公評與批判。有鑑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勞動資源有限為落實本院預算監督,督促勞動部正視「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非常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之缺失,經查105年度該計畫實際編列之預算數6,850萬元,然截至105年度8月底止執行數僅2,325萬5千元,整體執行率33.95%,各子計畫之達成率各為42.18%、29.46%及35%,執行率嚴重偏低(詳附表1),從上述統計資料顯示勞動部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極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爰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針對「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經費運用之控管績效成效極差,且未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資源確實有效應用,以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1-69案。
1-69、修正案:
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錄載;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為配合行政院「五大創新產業」之「生技產業」編列「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計畫,期程自106年度至109年度,各年度均擬編列17,008仟元,總經費68,032仟元,預計包括基礎建設及加值應用兩大重點,涉及勞動與衛生福利領域,目前具體計畫內容尚待跨部會研商始可定案。惟查勞安所106年度預算書,「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計畫並未編列跨年期概況表!另據勞安所告知;該計畫預算編列散見於勞安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5款第6項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編號5230501100)項下,分支計畫01~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所編列預算40,098仟元內。再查01分支計畫並未載明該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顯與預算法(詳附件)相關規定不符,有規避預算監督審查之嫌,應予確實檢討改進。爰此;上端【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分支計畫01~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所】預算40,098仟元編列,應予凍結17,008仟元。俟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遵預算法第39條規定調整後,並經立法院審查同意始准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附件:
※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另依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跨年期計畫概況表為單位預算書之附屬表格,各機關單位之繼續經費應據此彙編於預算書表。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3案。
2-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衛生福利部編列大陸地區旅費1,206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1,206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4案。
2-4、
有鑑於現行公費生培育工作招生未足額且公費醫學生契約中諸多疏漏,為確保醫學公費生權益,建議凍結衛福部單位預算中公費生培育「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經費47,050千元四分之一,待該部至本委員會進行說明上年度招募醫學系公費生招生及就學檢討報告、本年度預算用途明細包括擬培訓之人數及衛福部以此計畫作為「108年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配套措施說明,以及公費醫學生契約檢討報告後方得以准予動支。
說明:
1.「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係分5年辦理、總經費290,000千元之計畫,105年度已補助公私立醫學院教學用設備、醫學系公費生105學年度下學期80名與106學年度上學期80名等,編列11,600千元,本年度續編第2年47,050千元,經費為上年度之四倍,但查閱105年5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3370號函送105年度「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規劃說明,提及以每年增加100名公費醫學生為原則,但上年度招生未足額,且學生名額與經費額度未成正比。
2.現行「衛生福利部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契約」為避免公費生違約拒繳600萬元罰金,要求須出具兩名保證人,保證人的年收入需高於50萬元,且其中一位不得為法定監護人,反而對經濟弱勢公費生造成阻礙。另「在學、畢業及服務期間之公費待遇、分發服務、醫師證書保管及違約賠償等事項,依『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實施簡則』規定辦理,該簡則修正時亦同。」一項未提及簡則內容,等同衛福部可單方更改契約內容,契約條件不對等。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洪慈庸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6案。
2-6、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分支計畫01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說明6.進行全民健康與幸福社會相關特殊或緊急事件等研究,編列58,275千元;不見具體成效,目標經費支用效益不彰!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項經費2,5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50萬元。
進行第2-10案。
2-10、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分支計畫04建構偏鄉資訊醫療照護網及健康照護發展計畫,其說明3.辦理有關遠距生理量測服務模式及擴展計畫,數位健康照護管理計畫與進行護理及健康照護模式等政策研究,計列57,101千元;此預算僅提供政策研究,成效不明;但卻需支用達50,000千元;經費編列顯浮濫!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項經費5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第2-11案。
2-11、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分支計畫05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其說明4.辦理自醫院至社區之整合性居家醫療照護服務模式,……,建置急重症醫療智慧醫療模式研究計畫等,計列委辦費12,855千元;各委辦經費效益不明確,經費編列顯浮濫!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項委辦經費3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30萬元。
進行第2-12案。
2-1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分支計畫07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其說明2辦理強化中醫醫療服務,精進中藥產品品質安全與管制等研究,計列委辦費29,055千元!
唯本經費支用績效不明,成果為何?經費編列顯浮濫!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項委辦經費5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第2-13案。
2-13、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案,「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174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以此促進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醫藥雙邊認證、新藥及醫材開發合作;協助東協及南亞國家培育醫療衛生人才。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凍結「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20%,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18案。
2-18、主決議
106年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編列獎補助費2,435,458千元,皆為獎補助經費,但完全沒有揭露歷年來獎補助經費之成效,舉例而言,研究「醫藥衛生政策及預防保健制度」就花費了120,447千元,這筆制度研究經費大得驚人,但研究了哪些制度?現行哪些醫藥衛生政策是基於該項研究所做成?尚在研究的醫藥衛生與預防保健制度是否與台灣醫藥衛生需求相結合?……等問題,完全付之闕如;又再如國衛院該補助經費指出,其中「醫藥衛生產品與技術之研發」經費編列337,385千元,倘若以營業額20%做為高研發投入的營業模式推估,國衛院醫藥衛生產品的營業規模年收入應該有16-17億元方為合理,但顯然國衛院年年編列醫藥衛生產品研發經費,其醫藥衛生產品卻並未創造國衛院每年應有的20億元歲入,故該筆所謂研發經費如何稽核?市場性如何?效益何在?是否淪入為了研發而研發的無意義循環?顯然大有疑義,但預算說明對此卻隻字未提,爰此,特提案凍結106年度科技業務項下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應明確建立對各項獎補助具體執行損益分析、投資報酬率分析、政策評估績效分析,以利相關研究能確實提供政府推動相關政策所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9案。
2-19、
我國病媒蚊引發之法定傳染病,近期以登革熱最為嚴重;其疫情自103年度起國內接連兩年爆發登革熱大流行,每年傳染數節節升高,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書(90頁)編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聚落之合作體系」1億7,500萬元。計畫重點為協助解決南部地區登革熱疫情嚴重問題,查現行中央已由疾管署及環保署負責疫情控制及孳生源清除之督導,地方政府則由各縣市衛生局負責第一線防治工作之進行,未來該計畫之發展及蚊媒防治機構(單位)之定位,無論係由國衛院之分支單位執行、抑或新成立專責機構辦理,允宜先行釐清該機構(單位)之角色,以避免疊床架屋、浪費預算情事發生。故本案1億7,500萬元擬凍結30%,俟相關分工與業務劃分及預算使用詳情,應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說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我國各年度登革熱病例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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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90 |
91 |
92 |
93 |
94 |
95 |
96 |
97 |
98 |
99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
登革熱 |
281 |
5,388 |
145 |
427 |
306 |
1,074 |
2,179 |
714 |
1,052 |
1,896 |
1,702 |
1,478 |
860 |
15,732 |
43,784 |
705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20案。
2-20、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全民健康保險管理」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1,870千元,其中為辦理全民健保業務法規研修及制度檢討等所需行政費用計列1,870千元。
2、惟該一般事務費用途為何並無細目,其比例卻高達全民健康保險管理預算45%,恐有浮編之可能,有逸脫預算監督機制之虞,爰擬提案凍結1,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20、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全民健康保險管理」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為辦理全民健保業務法規研修及制度檢討等所需行政費用計列1,870千元,惟用途為何並無細目,卻占全民健康保險管理預算45%,恐有浮編之可能,有逸脫預算監督機制之虞,請衛生福利部未來年度應以更明確之科目編列,使用途之呈現更加具體明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22案。
2-22、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全民健康保險管理」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2,594千元,其中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相關業務及各項政策溝通所需行政費用、及維護「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比對及審核管理資訊系統」與「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入口網」共計列2,594千元。
2、惟該一般事務費用途為何並無細目,其比例卻占國民年金保險管理預算59%,恐有浮編之可能,有逸脫預算監督機制之虞,爰擬提案凍結1,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22、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國民年金保險管理」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2,594千元,其中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相關業務及各項政策溝通所需行政費用,及維護「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比對及審核管理資訊系統」與「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入口網」共計列2,594千元。惟該「一般事務費」用途為何並無細目,卻占國民年金保險管理預算59%,為利用預算監督,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一般事務費於未來預算書應清楚陳述用途。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25案。
2-25、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社會保險補助─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562億元,包括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不足款,較105年度520億元增列42億元,經查:(一)106年度政府應負擔全民健康保險費法定下限差額預算562億元(尚包含以前年度提列不足數),係依二代健保法規定提撥:二代健保自102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並於全民健康保險法內明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比率,該法第3條規定:「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及第78條規定:「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1個月至3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衛生福利部依上開規定,於106年度編列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差額為562億元,包括:以前年度(102-104年度)撥付不足數157億元,以及106年度應負擔數405億元。(二)政府依法應負擔之差額補助提列不足數365億元,仍待以後年度補足,行政院宜及早研謀因應:該部單位預算102至104年度編列之政府應負擔差額補助,分別為145億元、159億元及374億元,較同期間健保基金決算數237億元、213億元及907億元分別少編92億元、54億元及533億元,截至104年底累計少編列679億元。105及106年度除編列當年政府應負擔之差額補助分別為363億元及405億元,各自再補提以前年度(102-104年度)撥付不足數157億元,爰該部105及106年度公務預算分別編列520億元及562億元。至以前年度仍提列不足數365億元,則尚待以後年度補足。面對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106年度健保給付預計高達6,065億元,政府依法應負擔之36%保險費金額勢必隨著每年增加之保險經費成長,未來可能造成政府財政鉅額負擔,行政院宜及早研謀因應。綜上,政府依法應負擔之差額補助提列不足數365億元,仍待以後年度補足,面對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政府依法應負擔之36%保險費金額勢必隨著每年增加之保險經費成長,未來可能造成政府財政鉅額負擔,行政院宜及早研謀因應。爰提案減列5,000萬、凍結1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2-25、修正案: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社會保險補助─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562億元,包括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不足款,較105年度520億元增列42億元,經查:(一)106年度政府應負擔全民健康保險費法定下限差額預算562億元(尚包含以前年度提列不足數),係依二代健保法規定提撥:二代健保自102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並於全民健康保險法內明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比率,該法第3條規定:「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及第78條規定:「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1個月至3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衛生福利部依上開規定,於106年度編列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差額為562億元,包括:以前年度(102-104年度)撥付不足數157億元,以及106年度應負擔數405億元。(二)政府依法應負擔之差額補助提列不足數365億元,仍待以後年度補足,行政院宜及早研謀因應:該部單位預算102至104年度編列之政府應負擔差額補助,分別為145億元、159億元及374億元,較同期間健保基金決算數237億元、213億元及907億元分別少編92億元、54億元及533億元,截至104年底累計少編列679億元。105及106年度除編列當年政府應負擔之差額補助分別為363億元及405億元,各自再補提以前年度(102-104年度)撥付不足數157億元,爰該部105及106年度公務預算分別編列520億元及562億元。至以前年度仍提列不足數365億元,則尚待以後年度補足。面對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106年度健保給付預計高達6,065億元,政府依法應負擔之36%保險費金額勢必隨著每年增加之保險經費成長,未來可能造成政府財政鉅額負擔,行政院宜及早研謀因應。綜上,政府依法應負擔之差額補助提列不足數365億元,仍待以後年度補足,面對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政府依法應負擔之36%保險費金額勢必隨著每年增加之保險經費成長,未來可能造成政府財政鉅額負擔,行政院宜及早研謀因應。爰提案減列500萬。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0萬元。
進行第2-32案。
2-3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醫政業務"項下,各分支計畫編列預算召開各類型會議,如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學倫理委員會,緊急醫療救護諮議小組委員相關會議,醫療品質及病人相關會議,醫事審議委員會,醫院評鑑諮詢或審查小組會議及推展醫院評鑑改革業務,醫師人力諮議及專科醫師訓練諮議委員相關會議等;計編列6,944千元!各類會議之召開應予以精簡,經費編列顯浮濫!
考量政府施政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項工作計畫經費200千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20萬元。
進行第2-33案。
2-33、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案,「醫政業務」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116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以此促進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醫藥雙邊認證、新藥及醫材開發合作;協助東協及南亞國家培育醫療衛生人才。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醫政業務」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34案。
2-34、
「護病比」為平均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之數量,護病比除可反映醫院護理人員人力是否足夠,同時亦能顯示照護品質。我國護病比標準,自104年度始納入醫院評鑑項目,但未入法規範,其強制性不足,且護病比評鑑基準僅為醫院評鑑「重點項目」而非「必要項目」。又評鑑基準要求「醫學中心≦9人、且白班平均護病比須≦7人;區域醫院≦12人;地區醫院≦15人」,護病比小於9人、12人及15人之標準,與先進國家護病比差距頗大,恐無法保障護理人員權益及維護照護品質。依衛福部提供資料104年度護病比,分別為:醫學中心1:8.3、區域醫院1:9.4、地區醫院1:7.7,皆未達1:7之目標,尚有改善檢討空間,爰此,本計畫原列1,427萬8千元,提案凍結400萬,俟衛生福利部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35案。
2-35、
「遠雄基金會醫療園區」國有地租用爭議不斷,內政部、國產署、衛生福利部在委員會接受質詢時互踢皮球,面對先前同意租予遠雄20.6公頃土地一事,各部會皆不願出來承擔做出此項決議之責,至今第一期核准使用興建醫院的基地位置,仍無從得知。衛生福利部在2009年9月30日,確實函文至國產署表明經「醫事審議委員會」開會決議,其「原則同意」遠雄於苗栗縣後龍鎮後龍段大庄小段101-9、101-12興建「趙萬枝紀念醫院」,然而,衛生福利部核准的第一期計畫「綜合醫院」部分實際所需的基地面積僅需1公頃多,2016年11月2日衛生福利部司長於質詢時回應,衛福部僅能核准醫院興建部分,該整體土地開發計畫核准機關應為內政部,衛福部並無權干涉整體租用面積,然其責無旁貸的,即是於事件發展中,皆未指出醫院興建案核准所需面積過大的問題,依據醫療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明定審議會職責之一,即是對「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基於此任務,亦可合理期待審議會對於超乎常理的土地租用面積用以申請設立醫院時,審議會本應提出質疑,而非靜默無聲。「醫事審議委員會」年度預算編列高達400百多萬,然於本案中並未確實發揮職責加以把關,不僅未能知悉核准設立醫院之確切位置,更在此種資訊缺漏之狀況下,直接替興建申請案背書,確有失審議會之監督功能。爰此,凍結業務費下召開醫事審議委員會預算經費1/4,待(一)審議會得確實提供事實資訊,於事件處理過程主動協助至釐清本案事實並獲解決;(二)與相關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國產署,開會重行檢討日後處理機制,並建立跨部會溝通協調管道,並提出檢討改善計畫,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洪慈庸
2-35、修正案:
主決議
「遠雄基金會醫療園區」國有地租用爭議不斷,面對先前同意租予遠雄20.6公頃土地一事,各部會皆不願意承擔做出此項決議之責,至今第一期核准使用興建醫院的基地位置,仍無從得知。依據醫療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明定審議會職責之一,即是對「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基於此任務,衛生福利部應重新審視「醫事審議委員會」之審查作業,並提出檢討改善計畫;此外,本案件仍持續發展,各部會間之權責亦未釐清,衛生福利部應盡速會同內政部及國有財產署確認實情,並在三個月內就處理結果至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36案。
2-36、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醫療業務督導管理」分支計畫下「委辦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13,418千元,其中為辦理醫療法人財務報告審查作業、衛生財團法人事務輔導等相關業務計畫及「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實地評鑑審查計列13,418千元。由於衛福部於105年9月29日公告之106年地區及區域醫院評鑑基準中,刪除護病比外之醫院人力項目,恐加重醫護人員工作負擔,爰擬提案凍結1,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36、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雖於106年度醫院評鑑基準保留人力相關評鑑項目,為保障醫療品質,應於106年起,將評鑑人力相關項目納入持續性監測,定期公開;並於研議下一輪評鑑基準時,檢討研修醫療機構各項人力之合理配置及護病比之標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37案。
2-37、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99,659千元。護理人員人數與病患數之比例為醫療品質之根本,國際研究亦指出護病比之理想比例為1:6,過高將提高病患死亡風險。我國護病比長期高於國際建議標準,且僅依賴醫院評鑑之人力必要項目約束,顯示護病比評鑑為國內醫院評鑑掌控國內各醫療院所醫療品質不可或缺之重要項目。惟我國醫院評鑑基準計算護病比僅規範全日護病比,未就白班、小夜及大夜三班制分別規範,且護理人力之計算尚包括以辦理行政事務之護理長,難以真實反映護病比實況。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醫院評鑑基準更刪除全數前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內容人力必要項目條文,使醫院評鑑之準確度及可信度大幅下降。爰提案刪減該項預算10%,並要求衛生福利部修改106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將人力項目全數列為必要項目、制定三班護病比標準,並報告於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2-37、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雖於106年度醫院評鑑基準保留人力相關評鑑項目,為保障醫療品質,作為研擬下一輪醫院評鑑基準參考,仍應收集各職類團體建議,於106年底前,提出醫療機構人力合理配置基準評估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38案。
2-38、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分支計畫下「業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94,635千元,其中,為召開醫院評鑑諮詢或審查小組會議,及推動醫院評鑑改革,其業務編列110千元之預算。
2.惟目前醫院評鑑基準尚有諸多缺失有待改善,此外,醫療人員之勞動權、執業環境皆須受到兼顧,並於評鑑標準規劃訂定如醫事人員離職率、留任率等指標,藉以推動優質護理職場,爰擬提案凍結5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38、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雖於106年度醫院評鑑基準保留人力相關評鑑項目,為保障醫療品質,應於106年起,將評鑑人力相關項目納入持續性監測,定期公開;並於研議下一輪評鑑基準時,檢討研修醫療機構各項人力之合理配置及護病比之標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39案。
2-39、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將「推廣安寧緩和醫療之觀念,建構友善臨終照護環境,以提升相關照護品質」納為施政重點。
衛生福利部自98年9月起將住院及居家安寧療護納為健保常規給付項目,100年起試辦全民健康保險安寧共同照護試辦方案,將安寧照護模式引進一般病房,103年1月起,推動社區安寧療護。
我國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人數雖呈增加趨勢,截至104年底止累計全國有33萬8,170名民眾完成簽署,並註記於健保IC卡,惟僅占我國總人口數2,346萬餘人之1.44%,占我國20歲以上人口數1,880萬餘人之1.80%,與其他先進國家相較仍有落差,且由我國自98年開始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政策至今,歷經6年餘推廣期間僅完成總人口數1.44%之安寧抉擇簽署人數,該項政策之推動仍待加強。
為提升安寧緩和醫療政策落實性,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20%,待衛福部提出該項施政重點之達成指標,以確實衡量施政成果,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40案。
2-40、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分支計畫下「業務費─委辦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30,102千元,用於辦理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認定、住院醫師統一招募、醫事人力規劃及運用相關業務、臨床技能評估模式建置輔導、醫院整合醫學專科照護制度推廣輔導及醫師勞動權益推動等相關計畫。
2.惟編列巨額預算後,醫師欲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其工作條件卻仍須耗費近3年時間,是否妥適頗有疑慮,因此有重行規劃預算用途及調整政策實踐手段之必要,爰擬提案凍結上開「業務費─委辦費」6,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40、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醫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分支計畫下「業務費─委辦費」科目,編列新台幣30,102千元,用於辦理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住院醫師統一招募、醫事人力規劃及運用相關業務、臨床技能評估模式建置輔導、醫院整合醫學專科照護制度推廣輔導及醫師勞動權益推動等相關計畫。惟編列巨額預算後,醫師欲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其工作條件卻仍須耗費近3年時間,是否妥適頗有疑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重行規劃預算用途及調整政策實踐手段之必要,以儘早落實醫師勞動權益保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41案。
2-41、
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分別為醫療法第28條、第95條之規定,旨在透過定期監督訪查,維護我國醫療品質、保障醫事人員勞動權益,進而提升整體醫療服務水平。然現今實行之評鑑制度,並未能確實達到施行評鑑之目的,反使醫院為因應評鑑制度,耗費更龐大之人力、時間處理文書資料以「符合」評鑑標準;此外,預先公告評鑑時間,亦讓醫院具充足預備期,透過班表挪移、事前預告等方式調動醫事人員工作時間,然醫師過勞、護理人員畸形班表(俗稱花花班)等惡劣勞動狀況,皆無法於評鑑資料中如實呈現。於上述問題未加以改善之時,衛生福利部又藉「簡化評鑑」之名刪除所有醫事人力配置之評鑑項目,成為106年實施之新版醫療評鑑制度。我國醫療評鑑,不僅無法維持醫療服務品質,更將醫護惡況推向無底深淵。鑑於醫療評鑑制度施行之目的未能落實,每年又須編列高額預算處理評鑑業務,施行目的與手段顯不相當。衛生福利部既作為我國醫療衛生業務主管機關,多年委託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醫院評鑑遠不如預期時,本應暫停評鑑計畫徹底檢討執行方式及內容,而非以治標不治本之方式微調評鑑項目。爰此,提議凍結執行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委辦費11,514千元,暫停實施醫療評鑑,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就(一)現行醫療評鑑制度之具體改善計畫;(二)以勞動基準法為規範準則,訂立有效降低醫事人員工作時數、提升其勞動條件之評鑑內容,一併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洪慈庸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44案。
2-44、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路」分支計畫下「獎補助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18,815千元,其中為「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衛生機關辦理緊急醫療救護相關工作」計列18,258千元。
2.危害醫院急診醫療安全之應變為緊急醫療之一環,惟近來屢屢發生醫療暴力事件,對比地方衛生局通報之醫療暴力案件數,與地方法院檢察署醫療暴力案件新收案件數,二者存有相當之差距,顯見衛生局並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偵查機關告發犯罪事實,而有建立與強化衛生局告發機制及修正「醫院發生滋擾醫療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流程」,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41條意旨之必要,爰擬提案凍結上開「獎補助費」3,815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44、修正案:
主決議
有鑑於醫療法於103年1月29日增修第24條及第106條有關具公共危險罪性質之危害醫療場所安全及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等罪之條文,惟修法後,醫療暴力事件仍經常發生。依104年度通報案件計有214件,其中178件和解,36件依醫療法規定論處。又該36件處分個案,其中18件採行政罰鍰(各處3萬元罰鍰),另外18件移送司法機關調查中,其中13件受刑事處分(1件入監服刑,餘12件判刑或拘役得以易科罰金)、3件不起訴結案。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修正「醫院發生滋擾醫療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流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46案。
2-46、
鑒於國人104年度粗自殺死亡率仍高達15.7人,未達年度目標值13人,且較102及103年度微幅成長,另精神疾病人數亦逐年遞增,爰建請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國民心理健康計畫」凍結1億2,821萬8千元,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國民心理健康計畫」5億2,821萬8千元。依「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書」(105年8月22日),衛福部為全面提升國人心理健康,於102至105年度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以下簡稱「第一期計畫」),由於第一期計畫於105年底結束,爰持續規劃106-110年「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以下簡稱「第二期計畫」)之5年期新計畫。計畫總經費46億4,061萬8千元(係中央公務預算支應部分。若加計縣市政府配合款1億5,850萬元,醫療發展基金及公益彩券回饋金等2億1,849萬2千元,合計50億1,761萬元)。
二、歷年推動自殺防治策略行動方案等計畫以有效降低自殺死亡率,102至105年度辦理第一期計畫,執行結果,自97年度起至100年度國人自殺死亡率呈下降趨勢(詳附表1),99年起自殺已退出十大死因。惟據歷年度統計資料,粗自殺死亡率由100年度每10萬人口15.1人,上升至104年度15.7人,未達第一期計畫之104年度目標值13人;101年度標準化自殺死亡率13.1人,依世界衛生組織定義,屬自殺死亡之高盛行率區,104年度標準化死亡率雖已降至12.1人,轉為自殺死亡之中盛行率區,惟較102及103年度微幅成長,自殺防治工作仍待改善。
三、自97年至104年我國男性自殺率均明顯高於女性,且若個別分析男女族群之自殺傾向,可發現女性族群近年來均落在自殺死亡中盛行率區間,而男性則遠超過自殺死亡高盛行率下限,顯示若克服男性自殺率過高問題,對於提高國人自殺防治成效將產生相當程度裨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2-46、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辦理國民心理健康業務,其長程目標係為擘劃全人、全程、全方位之心理健康、提升民眾幸福正向能量,經查104年我國自殺死亡人數為3,675人,粗死亡率每十萬人口15.7人,標準化死亡率每十萬人口12.1人,雖較102及103年成長,惟就長期趨勢觀察,自殺標準化死亡率自95年之近年高點迄今已下降近28%,且維持於世界衛生組織中盛行率區域標準,自殺並已連續6年退出國人10大死因,顯示防治自殺已有成效;又我國精神病人數逐年遞增,除了源於我國整體人口數成長及人口結構改變外,國人因整體社會環境變遷造成的壓力更是主因,應結合相關部會、部門,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積極推動心理健康政策及服務措施,以促進國人身心健康,預防精神疾病發生。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未來仍應持續檢討自殺防治及精神疾病防治之實施成效,並適時調整相關策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50案。
2-50、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長照十年計畫2.0」分支計畫下「業務費─委辦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609,970千元,其中辦理長照評估人力培訓及長照機構評鑑業務計畫計列27,300千元。惟依長期照護服務法第4條第4項、第5條第4項長照機構評鑑或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掌理,端視同法第3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如何規範,而該法規命令既尚未制訂,預算需求自仍混沌不明,爰擬提案減列6,350千元,另凍結13,650千元,待前開法規命令訂定完成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50、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長照十年計畫2.0」分支計畫下「業務費─委辦費」科目編列新台幣609,970千元,其中辦理長照評估人力培訓及長照機構評鑑業務計畫計列27,300千元。惟依長期照護服務法第4條第4項、第5條第4項長照機構評鑑或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掌理,端視同法第3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如何規範,而該法規命令既尚未制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提出一般護理之家評鑑計畫,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52案。
2-52、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預算37,273千元,辦理護理人力培育及專業知能提升計畫等業務。台灣醫護人員長期面臨護病比過高、工作時間過長等過勞情形導致護理人力長期不足。104年底醫護人員離職率高達10.5%,且持有護理證照者之執業率僅六成、平均工作年資僅7.7年,相較美國、加拿大等國八成以上之執業率,工作年資高達二、三十年,顯示台灣護理勞動環境不佳,專業經驗無法累積。爰提案減列15%,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台灣護理人員職場勞動情形及確實補充護理人力之政策,並報告於委員會,以提升國內醫療品質。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2-52、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預算37,273千元,辦理護理人力培育及專業知能提升計畫等業務。台灣醫護人員長期面臨護病比過高、工作時間過長等過勞情形導致護理人力長期不足。104年底醫護人員離職率高達10.5%,且持有護理證照者之執業率僅六成、平均工作年資僅7.7年,相較美國、加拿大等國八成以上之執業率,工作年資高達二、三十年,顯示台灣護理勞動環境不佳,專業經驗無法累積。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三個月內提出改善台灣護理人員職場勞動情形及確實補充護理人力之政策書面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54案。
2-54、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04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項下,編列預算345,984千元。然鑑於偏鄉及離島地區在地醫療資源不足,「醫療資源缺乏之鄉鎮」近年來不減反增,醫療資源城鄉不均之情形有擴大趨勢。又花蓮縣為台灣面積最大縣市,轄區內卻只有花蓮市、豐濱鄉、鳳林鄉和玉里鎮設有醫院,許多鄉鎮執業醫師數嚴重不足,醫療資源嚴重不均等,民眾取得醫療服務的可近性嚴重不足。爰提案凍結「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04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2-54、修正案:
主決議
鑑於偏鄉及離島地區在地醫療資源不足,「醫療資源缺乏之鄉鎮」近年來不減反增,醫療資源城鄉不均之情形有擴大趨勢。以花蓮縣為例,雖為台灣面積最大縣市,轄區內卻只有花蓮市、豐濱鄉、鳳林鄉和玉里鎮設有醫院,許多鄉鎮執業醫師數嚴重不足,醫療資源嚴重不均等,民眾取得醫療服務的可近性嚴重不足。爰提案要求衛福部所屬各單位(含醫事司、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中央健康保險署等)六個月內會同花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共同研議花東地區醫療資源提升計畫,並將研議結果送交提案黨團和委員。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55案。
2-55、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04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項下,編列39,720千元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部落社區健康營造計畫。然鑒於現行補助方式無法長期培養健康營造專員,又原住民族地區的部落健康營造中心仍未全面普及,都會地區亦欠缺原住民族健康營造中心。為加強社區與部落衛生與疾病預防,並落實永續發展之精神,爰提案凍結「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04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部落社區健康營造計畫」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2-55、修正案:
主決議
鑒於現行補助方式無法長期培養健康營造專員,又原住民族地區的部落健康營造中心仍未全面普及,都會地區亦欠缺原住民族健康營造中心。為加強社區與部落衛生與疾病預防,並落實永續發展之精神,爰要求衛福部檢討現行補助方式,強化資源整合,並研議於都會地區設置原住民族健康營造中心,於三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提案黨團和委員。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57案。
2-57、
含有中藥成分的飲品在打上「食品」字樣後,即可迴避相關規範。
依衛福部之規定民眾購買四物湯、八珍湯、四神湯……等中藥材,係屬中藥材販賣零售業務需於中藥房購買;中藥藥品查驗登記規定,不論在品名欄、劑型欄或是劑量濃度都有明確的規範要求。擬製仿單(說明書)注意事項中,更要求記載事項不得超出效能、適應症及主要成分之藥理範圍,混合製劑則以各主成分混合使用之主要藥理作用為範圍,並不得誇大為「聖藥」、「特效」、「一滴回生」、「有病無病均可服用」、「絕無副作用」、「安心服用」、「四季可服」等字樣。
「藥食同源」使得中藥與食品界線日益模糊,應明確「分流」管理與分開訂定標準,如何區分中藥材流向食品通路還是藥的通路,「終端是製成食品,應用食材的管理標準;若做為藥材使用,就應用藥的標準,應限定不能用在食品之中。」,爰凍結中醫藥業務四分之一,待其重新訂定「藥食同源」之中藥管理辦法,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靜儀 柯建銘
2-57、修正案:
主決議
為保障中醫藥專業及民眾消費安全,避免中藥以食品型態販售,造成民眾混淆或損傷害身體健康,衛生福利部應於半年內召開相關會議,重新檢討可供食品使用中藥材品項,並依法公告納入法規管理,以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靜儀 柯建銘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58案。
2-58、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擬將中醫畢業後教育納入國家政策之中,規劃推行中醫專科制度,並施行中醫PGY訓練,惟受限中醫市場的結構是診所多於醫院,醫院無法提供足夠的受訓名額給畢業生,另實行PGY要先具有臨床技能考核辦法,才能檢定受訓成效,現有考核辦法尚未完成規劃,中醫藥司改推行負責醫師訓練計劃。「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劃」規定103年以後之畢業生,需在(1)教學評鑑合格的醫院,或是(2)辦理「負責醫師訓練計劃」的中醫醫院中,執登兩年才能取得負責醫師資格,但103年首屆計劃(含主訓與共訓)只有136位受訓醫師,名額不足以含括畢業生人數。另103年補助金額3,000多萬,預計補助170位,每人每月1.5萬, 104年至105年預計補助340位,但預算僅編列5,000多萬,預算有所不足,且各醫院囿於營運成本考量,不願多招新進中醫師,在現況的限制下,此規定恐造成學生無法取得負責醫師資格開業。此外,執業的中醫師到106年約將有340名畢業生投身職場,考量本身意願、國考通過率與雙主修之學生,整體訓練名額在106年至少要提升至260名以上,整體制度設計規劃明顯有疑慮。爰此,提案凍結1,100萬,俟衛生福利部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2-58、修正案:
改為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持續進行中醫負責醫制度,該計畫由98年逐年辦理後,由102年補助24家、80位受訓醫師,103年擴增至28家、136位受訓醫師,104年增至35家、188位受訓醫師,105年增至37家、280位受訓醫生,106年增至39家、359位受訓醫師。補助家數及受訓醫生人數逐年增加,並朝全額納訓的目標邁進。惟編列之補助金額有所不足,預估給予培訓醫師之補助款將由105年每月1萬元降至每月8千元,恐影響受訓醫師權益,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提出應對方案,並於三個月內將方案送交社福及衛環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60案。
2-60、修正案: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案,「中醫藥業務」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519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以此促進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醫藥雙邊認證、新藥及醫材開發合作;協助東協及南亞國家培育醫療衛生人才。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凍結「中醫藥業務」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20%,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61案。
2-61、
有鑑於新政府上台後,不停強調為最會溝通之政府,願意傾聽人民意見。然針對日本核災食品輸台一事,經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中,臨時提案之決議,基於民主原則及開放政府理念,要求衛生福利部召開至少10場公聽會,透過公開對話過程,廣納民意。惟公聽會旋即於該周周末召開,從公聽會預告時程、公聽會名稱、舉辦時程、邀請出席人員,外界均提出諸多抨擊與質疑。10場公聽會敷衍了事後,為安撫民意,又決定舉辦3場公聽會,衛生福利部亦已發函公告辦理公聽會作業程序,其中第四點載明:會前應就議題及評估公聽出席人員,選擇適當地點、時間,並於會前十四日公告會議事由、依據、議事程序、與會人員、執行機關名稱與輿情蒐集及意見彙整、書面表示意見之期間等資訊。然於12月25日召開之公聽會,仍未依該程序處理,事後還聲明無相關條文,顯見其正式函文仍無法拘束機關作為。爰此,凍結「綜合規劃業務─政策規劃」預算8,173千元,待衛生福利部重新檢視相關重大政策溝通流程,依法辦理公聽會之標準作業程序,以維護公眾參與公共政策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62案。
2-62、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預算,「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參與多邊國際性組織活動」經費10,828千元,蔡英文總統不承認九二共識,世界衛生組織(WHO)幾乎無法參加,蔡英文政府應該就相關因應措施及方向提出具體推動方案,建請凍結20%,並向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63案。
2-63、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案,「國際衛生業務」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310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以此促進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醫藥雙邊認證、新藥及醫材開發合作;協助東協及南亞國家培育醫療衛生人才。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65案。
2-65、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預算,「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衛福行政資訊服務」經費22,092千元,相關軟、硬體設備應該要整合,汰舊換新,應以國家財政困難當下,撙節使用,建請刪除2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2-65、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預算,『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衛生行政資訊服務』經費22,092千元,相關軟、硬體設備應該要整合,汰舊換新,應以國家財政困難當下,撙節使用,建請刪除2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之本席提案,經衛生福利部說明後,本席同意改為主決議:「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預算,『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衛生行政資訊服務』經費,相關軟、硬體設備應該要整合,汰舊換新,應以國家財政困難當下,衛生福利部應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66案。
2-66、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預算,「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基礎建設及網路服務」經費52,405千元,相關軟、硬體設備應該要整合,汰舊換新應以國家財政困難當下,撙節使用,建請刪除2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2-66、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預算,『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基礎建設及網路服務』經費52,405千元,相關軟、硬體設備應該要整合、汰舊換新應以國家財政困難當下,撙節使用,建請刪除2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之本席提案,經衛生福利部說明後,本席同意改為主決議:「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預算,『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基礎建設及網路服務』經費52,405千元,相關軟、硬體設備應該要整合、汰舊換新應以國家財政困難當下,衛生福利部應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68案。
2-68、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預算,「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推動智能醫療」經費18,316千元,相關軟、硬體設備應該要整合,尤其本計劃系統及資訊整合應有效與部內系統共同運,以為國家節省資源,建請刪除2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2-68、修正案:
主決議
關於「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預算,『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推動智能醫療』編列18,316千元,相關軟、硬體設備應該要整合,尤其本計畫系統及資訊整合有有效與部內系統共同運作,以為國家節省資源,建請刪除2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之本席提案,經衛生福利部說明後,本席同意免予刪減預算,惟要求衛福部確實辦理,以建立醫院示範場域,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並向本院提交具體規劃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71案。
2-71、決議
我國社會面臨人口快速老化、失能人口增加,以及婦女就業人口成長,致使家庭所能負擔的照護功能日漸式微。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展以社區式、居家式服務為基調的長期照護理念,以實踐在地老化的發展,所以社區式、居家式的第一線服務人力需求最為迫切。然而,居家照顧服務員卻因工作場所封閉,通常需獨自在個案家中從事服務工作,因而在居家照顧服務過程中,被迫面臨的職場風險,包含與照護間的紛爭、性騷擾、肢體暴力、語言暴力、傳染疾病、職業傷害及交通安全等。更有甚者,居家式長照服務不若機構式照顧單位,是在開放性空間,有目擊證人可能性高,住家中裝設監視器的機率也低,因此在上述狀況發生時,居服員的基本工作權益是非常沒有保障的。綜上,國內照護政策及照顧產業長期忽略本國籍照顧服務者的勞動處境,他們的勞動負荷過重與高流動率,都勢必將影響整體照顧服務的品質,爰建請主管機關在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相關政策以及制度建立尚在研議之際,除了考量規劃責任險,或提高薪資誘因外,都務必將第一線照顧服務工作者的職場安全納入考量,俾利提供從業人員安全、有尊嚴的工作環境,才得以保障我國長照服務的品質、改善長照人力缺口等問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蕭美琴 林靜儀 黃秀芳 鍾孔炤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72案。
2-72、主決議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之服務對象雖已擴大納入49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然且目前全國368個鄉鎮市區,其中207個鄉鎮市區,並無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相關資源,可見服務量能之嚴重不足。
為加速失能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服務資源之據點佈建與服務量能擴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底前,全面檢視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之社區整體照顧模式,確保可提供適足服務予不同障礙類別之失能身心障礙者。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榮璋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73案。
2-73、主決議
為提升公益彩券回饋金之運用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修正「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處理原則」,將補助申請時間由前1年度3月15日前,改為前1年度9月30日前,以避免連續年度計畫在方案剛開始時,就要提出次年度計畫內容的不合理現象,減輕社福團體之作業負擔。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榮璋 柯建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