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修正案:
主決議
為提升公益彩券回饋金之運用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修正「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處理原則」,將補助申請時間由前1年度3月15日,改為前1年度7月15日,並於前1年度11月30日公布審核結果,以避免連續年度計畫在方案剛開始時,就要提出次年度計畫內容的不合理現象,減輕社福團體之作業負擔。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榮璋 柯建銘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74案。
2-74、主決議
癌症連續34年高居我國國人死亡率首位。依國民健康署公布之癌症死亡時鐘,104年每11分13秒即有1人死於癌症,比前一年快轉11秒!今年(105年)死亡人數已達4萬6,829人,占總死亡人數28.6%。有鑑於此,政府應鼓勵產業界研發,並加速引入有效、創新的癌症防治科技。而由C型肝炎醫療政策的爭議不難看出,我國對醫療新科技的掌握仍然慢半拍。鑑於歐美等先進國家已開始採用醫療科技早期預警系統,在醫療公衛政策中納入未來數年可能實現的創新醫療科技。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盤點未來三年內將實現之癌症防治新科技,包括新檢測技術、新治療方式、新藥品與器材等,並提出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75案。
2-75、主決議
本年度編列之長照相關預算162億2,606萬較上年度51億2,608萬8千元增加約110億元,政府提出定點A、B、C級之多元服務項目,強調在地老化,整合家庭、居家、社區到機構式成多元照顧服務,並進行各縣市試辦計畫。然就原住民族及偏鄉離島區域,仍缺乏具體執行計畫內容,且該區之醫療資源原已不甚充足,更遑論在極為有限之長照資源下,能被分配到相當之部分並加以利用、發展;但面臨人口老化、失能問題日趨嚴重之現實逼近,完整配套需求刻不容緩,爰建請衛福部於一個月內,提出有關原住民族及偏鄉離島地區,發展因地制宜之長照服務等評估計畫,並針對在地居民如何實質參與長期照顧政策之方式,及目前長照2.0針對是類區域之執行狀況與檢討提出相關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洪慈庸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76案。
2-76、主決議
參酌105年度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書中,有關「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養成公費生培育」之分支計畫項目,說明欄敘明該計畫名稱為「本部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行政院102年3月13日院臺衛字第1020014177號函,同意修正計畫);執行期間為101年至105年,總經費為315,140千元,101至104年度已編列248,619千元,於105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66,521千元。105年理應為該計畫預算編列之最後一年,但於106年度預算中,不僅仍續編該計畫之經費,亦未於預算書中詳述此經費之編列依據,無從所知衛生福利部對於此計畫之後續安排,以及該計畫是否屬有成效而有意持續進行。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提出該編列數額之完整說明、歷年計畫執行成果且具相當成效之事實,一併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洪慈庸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78案。
2-78、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針對台灣現行約有75萬名家庭照顧者,長期照顧身心障礙、失能、失智的家人。身為家庭照顧者的照顧工作,除須長期間犧牲工作、健康、社交活動,並承受身體、心理、經濟極大壓力外,家庭照顧者還須具備相關的照顧技能,始能照顧各式態樣的弱勢家人。因此,積極設立專業的教育機構,培訓未來面對老人或身心障礙、失能、失智的專業照顧服務員,乃是當前的重要課題之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4年受訓合格照顧服務員為12,059名,面對龐大的家庭照顧需求,明顯捉襟見肘。雖然長照十年計畫已規劃推動照顧服務員培訓,但依此中長期時程的培訓量,難以因應當前的大量、及時的家庭照顧人力需求,政府部門的具體措施應當積極加速進行。有鑑於此,爰提案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制定加速培訓合格之照顧服務員之具體目標與做法,並規劃家庭照顧服務員的服務配置及相關作業,建立完善照護網絡,以使家庭老人或身心障礙、失能、失智者皆能享有妥適的照護服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79案。
2-79、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社會保險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補助」項下,編列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267億9千萬元;疾管署106年度「防疫業務─傳染病防治醫療業務」項下,編列辦理愛滋醫療經費11億元。經查:(一)倘未依法調增營業稅稅率籌措財源,106年度止預估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短撥數達403億元: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除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年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中央應負擔款項包括中央政府保費補助、年金差額、勞保局人事及行政管理費等3項(國民年金法第36條、第46條參照)。扣除公益彩券盈餘獲配收入、特種貨物及勞物稅稅課收入及責任準備等財源,104年度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實際短撥數為205億元。105年度預估資金缺口381億元;106年度衛生福利部賡續編列268億元償付上年度短撥數,惟倘中央仍無足夠財源挹注,預估國民年金資金缺口將擴大為403億元。(二)疾管署長年委託健保基金辦理醫療費用補助,截至106年度止預估健保基金墊付近117億元:疾管署長年委託健保基金辦理愛滋及結核病醫療費用等補助款之申報、審查及核付事宜,並由健保基金每半年結報費用。惟疾管署撥付委託健保基金辦理之醫療費用補助,多未於當年足額撥付,而延至次年度補付,致積欠鉅額醫療費用。101年度至104年度疾管署積欠健保基金醫療費用決算數自32億餘元攀升為67億餘元,預估105年度及106年度積欠餘額分別達104億餘元及116億餘元,資金缺口逐年擴大。綜上,鑒於近年來中央政府社會福利支出逐年增加且金額頗鉅,依法應編列之公務預算常有編列不足之情形,加以國民年金保險遲未依法調增營業稅稅率籌措財源,導致衛福部及疾管署連年對國民年金及健保基金未足額撥付,106年度止預估資金缺口分別達403億元及117億元,金額龐鉅且逐年成長,恐衝擊基金之財務健全。爰提案要求衛福部改善,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0案。
2-80、主決議
衛福部106年度「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項下,編列補助新北市設置627燒燙傷專案管理中心業務所需費用1,269萬8千元;社家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項下,分別編列辦理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個案重建服務所需經費237萬6千元,及補助各縣市辦理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個案重建服務7,573萬3千元;以上合計9,080萬7千元。按104年6月27日發生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燒燙傷面積達40%之病患有499位,除民間公益團體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發起「八仙塵爆燒傷者生心理重建服務基金」募款專案,在短期內募得5年經費2億5千元外,新北市政府、衛福部等亦成立八仙粉塵氣爆捐款專戶,以民眾善款支應傷患生理、心理及社會重建服務之用途。衛福部並與新北市政府共同設置「627燒燙傷專案管理中心」,以單一服務窗口提供傷患住院期間之心理支持服務,及出院後復健階段之生活重建、心理重建、就業或就學等需求,並擬訂一人一案長期陪伴計畫。據衛福部社家署提供資料,105年度編列1億4,084萬8千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個案重建服務,及民間單位辦理專業人員教育訓練、重建宣導、燒傷病人及家屬生活品質追蹤研究等。105年度截至8月底核定補助案件計16案,補助金額計5,807萬餘元。鑒於整體補助金額規模不小,衛福部及社家署允宜充分揭露補助案件之計畫內容及後續執行成果,俾利外界共同監督。綜上,辦理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個案重建業務,整體補助金額規模不小。爰提案要求衛福部充分揭露補助案件之計畫內容及後續執行成果,俾利外界共同監督,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1案。
2-81、主決議
衛福部106年度「社會救助業務─辦理急難救助工作」項下,編列辦理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實施計畫所需獎補助費2億6,800萬元及衛福部急難救助金316萬2千元。有關衛福部主管之急難救助工作及經費運用情形謹分析如次:(一)衛福部主管之急難救助業務:1.馬上關懷計畫:依據衛福部「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該計畫係透過與民眾最貼近之村、里基層行政體系,主動發現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之民眾,並及時提供經濟紓困措施,以落實扶窮濟急、減少家庭不幸之理念。馬上關懷計畫救助對象包括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或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經認定後發給關懷救助金1萬元至3萬元。2.急難救助金制度:針對生活陷入困境民眾經馬上關懷計畫救助仍無法紓困或不符前揭計畫之申請救助規定者,依據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具有相關急難情形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亦即急難救助主要係由地方政府辦理。又衛福部為救助遭受急難者並協助其自立,訂有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辦理經由地方政府救助後仍陷於困境、轉報該部核定再予救助,該部亦受理直接申請案件。(二)馬上關懷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均未及8成,經費流出及賸餘為常態,急難救助金卻因預算規模縮減,呈連年大幅超支情形:馬上關懷計畫101年度至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均未及8成,且連年均有經費流出情形。相較之下,由救助對象自行提出申請之衛福部急難救助金,近年來卻因預算規模大幅縮減,自101年度之2千餘萬元,減少為104年度之3百餘萬元,致執行結果連年大幅超支,且均由馬上關懷計畫預算勻支支應。鑒於渠等急難救助計畫之救助對象雷同,允宜予以整併,俾提高行政效能。綜上,馬上關懷計畫近年來執行情形欠佳,致經費流出及賸餘為常態,又衛福部急難救助金,近年來卻因預算規模縮減,年年大幅超支,基於救助對象雷同。爰提案要求衛福部研議整併,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2案。
2-82、主決議
衛福部106年度「社會救助業務─督導辦理各項救助」項下,編列補捐助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國內團體協助辦理積極自立脫離貧窮業務700萬元,及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社會救助及自立脫貧方案(含教育脫貧)130萬元,合計830萬元,又以「經濟弱勢人口扶助率」作為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一,將當年度參與脫貧方案人數目標達成率作為衡量標準,並於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營造互助祥和社會,完善保護服務體系」項下,宣示推動「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以協助自立脫貧。經查:(一)政府針對中低收入戶採取之社會救助措施,除傳統安貧措施外,近年來並融入脫貧措施:我國推動脫貧措施,主要係由各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或結合民間團體資源辦理,其中脫貧方案始於臺北市政府2000年7月推出之「臺北市家庭發展帳戶」實驗方案,不少地方政府亦陸續跟進辦理類似計畫。2005年社會救助法修法時,正式將「自立脫貧」一詞明訂於條文中,同年內政部出版「自立脫貧方案操作手冊」,引導地方政府發展因地制宜方案,社會救助法在後續修法歷程中,分別增訂第15條之1與第15條之2,將地方政府辦理協助低收入戶脫貧措施及提供渠等社會參與機會予以明文規範,衛福部並於105年據以訂定「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辦法」,該辦法第4條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脫貧措施方式包括教育投資、就業自立、資產累積、社區產業、社會參與及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發展之創新、多元或實驗性服務,目前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脫貧措施方式,大抵未逾越前揭範疇,且將近半數服務對象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二)近年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數占總人口數比率約3%,惟衛福部脫貧措施之受益人次卻逐年減少,致經費執行率亦下滑:我國近年來經濟成長之成果並未由全民共享,致陷入貧窮人口數及比率並未顯著減少。102年度至104年度實質GDP規模分別為14.9兆餘元、15.5兆餘元及15.6兆餘元,經濟成長率2.20%、3.92%及0.65%;另據衛福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人口統計資料,同期間全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口合計數各為72.6萬人、70.7萬人及69.9萬人,占總人口數比率分別為3.1%、3.0%及3.0%,反映我國實質GDP規模雖有成長,惟經濟弱勢人口數與比率並未顯著減少,凸顯政府推動脫貧政策之重要性。根據衛福部提供之脫貧政策資料,該部主要係透過相關法令之制定、修訂,及考量申請計畫內容可行性、創新性及效益及資源多寡等因素,運用公務預算及公益彩券回饋金補捐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衛福部(內政部)102年度至104年度補捐助辦理脫貧措施預算數分別為2,410萬餘元、1,900萬餘元及1,355萬元,決算數2,293萬餘元、1,569萬餘元及1,083萬餘元,執行率95.11%、82.59%及79.97%,受益情形分別為11萬餘人次、4萬8千餘人次及4萬2千餘人次,均呈現逐年下滑之趨勢。另配合新政府脫貧政策,衛福部業擬訂「兒童與少年未來發展帳戶推動方案」(草案),於105年9月8日函送行政院審議。該方案主要係鼓勵經濟弱勢家庭家長為其未成年兒女及早儲存未來教育基金,屬於教育投資兼資產累積性質之脫貧措施。「兒童與少年未來發展帳戶推動方案」106年度係由教育部編列預算1.5億元,不足之經費預定由衛福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其效益尚待進一步觀察。(三)我國脫貧措施相關指標與統計資料尚待建立,以作為政策推動之參考依據:根據衛福部就推動脫貧措施之說明,該部為督導各地方政府辦理是項措施,參考104年度各地方政府辦理脫貧措施之人數,訂定106年度之關鍵績效指標。據悉目前各地方政府所提報之脫貧措施成果報告內容,並未就參與脫貧方案者後續脫貧情形予以追蹤及統計,爰目前我國尚無針對脫貧措施成效之評估指標及統計資料。對此,衛福部表示,該部規劃於106年度完成研訂脫離貧窮措施指標,並實際考核各地方政府之脫貧績效。鑒於脫貧措施有助於協助經濟弱勢民眾自力更生、降低福利依賴,進而減輕政府社福經費負擔,衛福部允宜儘速建立相關指標與統計資料,以作為推動相關政策之依據。綜上,衛福部近年來透過補捐助各縣市政府、民間團體推動弱勢民眾自立脫貧政策,惟脫貧措施之受益人次卻逐年減少,致經費執行率亦下滑;另目前針對脫貧措施成效之評估指標及統計資料仍付之闕如。爰提案要求衛福部儘速建立相關指標與統計資料,以作為推動相關政策之依據,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3案。
2-83、主決議
衛福部106年度編列「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公益勸募管理」88萬元,係辦理公益勸募管理及委託辦理稽核勸募活動款項使用情形等所需經費。經查:(一)部分勸募活動迄未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結案: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第20條第1項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0日。」依衛福部統計,99年度至103年度申請勸募活動尚未結案者計195件,實際募款金額145億餘元,其中迄未依前揭第20條第1項規定,將其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等結案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計81件,部分案件甚未依第18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報實際勸募活動所得等基本資料;據此,允宜強化勸募活動案件之及時監督,以避免因時間久遠管理困難。(二)近年就國內重大災害發起之勸募活動頗多,惟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流向之規範欠周延,不利外界監督:近年來國內爆發許多重大災害事件,包括政府及主要公益團體相繼發起勸募活動,惟現行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運用資訊之揭露規範未盡完善,如就各級政府機構辦理勸募活動,僅規定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指定用途使用等(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第1項),針對公開徵信僅要求公告捐贈人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公益勸募施行細則第6條),至於辦理情形之內容、格式並未明文規範,導致政府機構辦理之公益勸募活動之資訊揭露情形不一,未能充分保障捐款人的權益及不利外界監督,主管機關衛福部允宜針對相關法規欠缺周延之處,儘速研議修正。綜上,鑒於近年來重大災害勸募活動頗多,爰提案要求衛福部針對相關法規欠缺周延之處,儘速研議修正,俾保障捐款人權益,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4案。
2-84、主決議
衛福部106年度「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國民年金保險管理」項下編列政策宣導費220萬元,及以「健全國保財務提升保險費收繳率」作為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經查:(一)衛福部及勞保局各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宣導費合計約4千萬元:為將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約4百餘萬人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其在老年、身心障礙甚至死亡時,被保險人及其遺屬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法第4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國民年金保險業務由衛福部委託勞保局辦理,渠等機關102年度至106年度各年度相關宣導費合計約4千萬元(詳附表1)。(二)平均繳費人數比率僅47.18%,且臺東縣等6縣及未滿40歲族群繳費人數比率偏低,宜加強宣導:截至105年8月9日止,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應繳保費人數353萬餘人,已繳保費人數166萬餘人,平均繳費人數比率僅47.18%,未達半數。以縣市別分析,各縣市繳費人數比率差異極大,僅臺北市等北部5縣市及澎湖縣等居平均水準以上,餘16縣市均低於平均水準,其中臺東縣、花蓮縣、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雲林縣等東部及南部6縣之繳費人數比率未達4成,居末位之臺東縣僅約三分之一;以年齡別分析,25歲至39歲之應繳人數達129萬餘人最多,惟已繳人數僅47萬餘人,繳費人數比率為36.53%居末位(詳附表2),顯示欠繳保險費者,以未滿40歲之民眾居多。據此,允宜分析前揭繳費人數比率偏低之縣市或民眾欠費原因,並謀求解決之道,以提高其繳費意願與宣導效益。(三)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設定目標值偏低,缺乏挑戰性:衛福部為精進國保制度,將「健全國保財務提升保費收繳率」訂為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年度目標值訂為4.9%,惟查該部104年度訂定相同衡量標準及年度目標值,實際值達5.25%,在已達標之情況下,卻仍以4.9%為年度達標門檻,目標值訂定偏低,缺乏挑戰性,允宜酌以調升目標值,以激勵達成提升繳費率之目標。綜上,為提高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繳費率,衛福部與勞保局每年編列宣導費合計約4千萬元,惟臺東縣等6縣及未滿40歲族群之繳費人數比率偏低,允宜檢討現行宣導做法,謀求解決之道,以提升宣導經費運用效益。另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偏低,缺乏挑戰性。爰提案要求衛福部酌予調升目標值,以激勵達成提升繳費率之目標,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2-84、修正案:
主決議
衛福部106年度「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國民年金保險管理」項下編列政策宣導費220萬元,及以「健全國保財務提升保險費收繳率」作為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經查:(一)衛福部及勞保局各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宣導費合計約4千萬元:為將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約4百餘萬人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其在老年、身心障礙甚至死亡時,被保險人及其遺屬能獲得適足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法第4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國民年金保險業務由衛福部委託勞保局辦理,渠等機關102年度至106年度各年度相關宣導費合計約4千萬元(詳附表1)。(二)平均繳費人數比率僅47.18%,且臺東縣等6縣及未滿40歲族群繳費人數比率偏低,宜加強宣導:截至105年8月9日止,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應繳保費人數353萬餘人,已繳保費人數166萬餘人,平均繳費人數比率僅47.18%,未達半數。以縣市別分析,各縣市繳費人數比率差異極大,僅臺北市等北部5縣市及澎湖縣等居平均水準以上,餘16縣市均低於平均水準,其中臺東縣、花蓮縣、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雲林縣等東部及南部6縣之繳費人數比率未達4成,居末位之臺東縣僅約三分之一;以年齡別分析,25歲至39歲之應繳人數達129萬餘人最多,惟已繳人數僅47萬餘人,繳費人數比率為36.53%居末位(詳附表2),顯示欠繳保險費者,以未滿40歲之民眾居多。據此,允宜分析前揭繳費人數比率偏低之縣市或民眾欠費原因,並謀求解決之道,以提高其繳費意願與宣導效益。(三)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設定目標值偏低,缺乏挑戰性:衛福部為精進國保制度,將「健全國保財務提升保費收繳率」訂為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年度目標值訂為4.9%,惟查該部104年訂定相同衡量標準及年度目標值,實際值達5.25%,在已達標之情況下,卻仍以4.9%為年度達標門檻,目標值訂定偏低,缺乏挑戰性,允宜酌以調升目標值,以激勵達成提升繳費率之目標。綜上,為提高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繳費率,衛福部與勞保局每年編列宣導費合計約4千萬元,惟臺東縣等6縣及未滿40歲族群之繳費人數比率偏低,允宜檢討現行宣導做法,謀求解決之道,以提升宣導經費運用效益。另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偏低,缺乏挑戰性。爰請衛福部視106年執行情形酌予調整107年度之目標值,以激勵達成提升繳費率之目標,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85案。
2-85、
我國社會福利資源存在分配不均及區域差距問題,並隨直轄市之升格改制,資源更加集中於六都,拉大與非六都縣市間之差距,致地方政府間資源之分配更為不均、城鄉差距問題恐日愈擴大,社會大眾亦普遍感受到不同縣市間之社會福利資源有差別待遇,已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按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已明白揭示「……中央與地方政府應本於一體關係推動社會福利,……而中央政府應積極協助縮小城鄉差距。」是以,中央應扮演社會福利資源公平分配之角色,並妥為解決地方政府間社會福利資源之城鄉差距及區域不正義現象。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7案。
2-87、
眾所皆知,吸菸對身體有相當大的危害,而二手煙更是健康的殺手,許多家長在接送孩子的時候,會在校門外吸菸,讓附近學生曝露在二手菸的危害下,為了自己以及孩童的健康,切勿在校園外頭吸菸。為讓學生遠離菸害,全國高中職以下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應全面禁菸,營造「無菸校園」的良好學習環境,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因地制宜,考量場所通風特性、進出人數及滯留時間等相關因素,以公告之方式,將特定區域之騎樓、馬路及人行道列為禁菸場所範圍,衛生福利部應敦促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未落實縣市之改善計畫,並將最新執行禁菸成果彙整,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此外,衛生福利部應針對日本京都禁止「在街道上抽菸」包括邊走邊抽、站在街道時抽菸、騎乘腳踏車或摩托車時抽菸之研究,並於六個月後,供立法院各委員參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88案。
2-88、主決議
有鑑於交通工具發達,促進人與物之間交流,全球化趨勢形成地球村時代,讓傳染病疫情不再侷限發生在單一國家社會。我國近來歷次緊急疫情均以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方式因應,如2013年H7N9流感動支5.5億元、狂犬病9,600萬元,2014年登革熱動支3,000萬元、伊波拉7,000萬元,2015年MERS-CoV(莫士)1,000萬元、登革熱3億餘元,緩不濟急。此外,國內也正如火如荼進行腸病毒71型病毒疫苗研發,以及早加入腸病毒防疫工作行列。由於缺乏永續且足夠之經費支應,無法應付緊急防疫之需,中央研究院也撰寫政策建議書呼籲要成立「國家防疫基金」。因此,我們將會面臨許多未知的疫情挑戰,如何建構有效率的傳染病防治體系,以及迅速取得緊急處理疫情所需經費,將是建立優質防疫應變體系不二法門。衛生福利部應於2017年開始著手規畫研究籌措專屬防疫財源,成立三百億「國家防疫基金」,並將實施規劃期程於2017年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利政府獲取永續防疫經費,提升緊急應變量能,充實傳染病的研究能力,強化抗傳染病藥物的研發,保衛人民健康與國家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91案。
2-91、
要求衛福部應制定符合實際之三班護病比標準,並應明定入法(醫療法、護理人員法或相關法律),健保給付應參酌護病比達成率,另醫院應上網公布各病房之護病比,俾供民眾就醫參考。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106年度施政目標,包括持續推動醫院評鑑改革,落實病人安全工作目標;以及改善護理執業環境,推動優質護理職場,留任及吸引護理人員回流,強化護理人才培育、法令規章及機構管理,精進照護品質。
二、「護病比」係平均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之數量,可反映醫院護理人員人力是否足夠。「降低護病比」除為改善「血汗醫院」之問題外,護病比標準之制定亦能於醫院評鑑時顯示照護品質,美國醫學會期刊」(JAMA)研究指出:「護理人員照顧之病人數太多時,病人死亡風險較高,護士多照顧一位病人,病人30天內死亡風險即增加7%;護士照顧之病人數,從4位病人增加到6位,病人死亡風險將增加14%;增加到照顧8位病人,則增加至31%。」依醫改會統計資料,主要國家護病比為:英國1:8、日本1:7及美國(加州)1:5。基此,前總統馬英九於98年曾承諾將護病比降至1:7。
三、至於103年度及104年度護病比之實際數據,詢據衛福部表示,103年度僅「試評」故無法提供實際數據;至於104年度護病比實際值,揆衛福部提供資料,分別為醫學中心1:8.3、區域醫院1:9.4及地區醫院1:7.7,並未達成1:7之護病比承諾,惟按評鑑基準之評量,104年申請評鑑醫院之「全日平均護病比」皆達到評鑑基準,實與外界之期待及理解有間。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92案。
2-92、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將「推廣安寧緩和醫療」納為施政重點,惟由我國自98年間即開始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政策至今,歷經近7年僅總人口數之1.44%安寧抉擇簽署人數之現況觀之,該項政策之推廣仍待加強;又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達成率」付之闕如,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建立該項施政重點之達成指標,俾確實衡量施政成果。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106年度將「推廣安寧緩和醫療之觀念,建構友善臨終照護環境,以提升相關照護品質」納為施政重點。
二、衛生福利部自98年9月起將住院及居家安寧療護納為健保常規給付項目,100年起試辦全民健康保險安寧共同照護試辦方案,將安寧照護模式引進一般病房,103年1月起,推動社區安寧療護。另查我國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人數雖呈增加趨勢,截至104年底止累計全國有33萬8,170名民眾完成簽署,並註記於健保IC卡,惟僅占我國總人口數2,346萬餘人之1.44%,占我國20歲以上人口數1,880萬餘人之1.80%,與其他先進國家相較仍有落差,且由我國自98年開始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政策至今,歷經6年餘推廣期間僅完成總人口數1.44%之安寧抉擇簽署人數觀之,該項政策之推動仍待加強。
三、該部近年將「推廣安寧緩和醫療,並註記於健保卡」列為關鍵績效指標,並以「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註記於健保卡達成率」作為衡量指標以評估各年度推動成果;106年度該部賡續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惟不復見「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達成率」之相關績效指標,建請仍宜建立施政重點之達成指標,俾確實衡量施政計畫之成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93案。
2-93、
鑒於我國罹患腎臟病人數逐年成長,盛行率及發生率亦排名全球之冠,而罹病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人數及耗費健保醫療費用亦日漸增加,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國人高罹病率檢討原因,俾減輕健保財務負擔。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歷年施政目標、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均包括落實二代健保,並進行滾動式檢討改善,確保健保財務平衡。
二、依美國腎臟登錄系統(USRDS)2015年報,臺灣末期腎病之發生率為每百萬人口458人,盛行率為每百萬人口3,138人,洗腎人口之盛行率為每百萬人口3,021人,上開發生率及盛行率均高居世界第一,顯示我國民眾罹患腎臟病情形之嚴重程度。
三、按中央健保署提供資料,95年度至104年度國內洗腎人數自5萬5,388人大幅增至8萬2,221人,淨增2萬6,833人,平均每年淨增2,981人,使由健保支付之總額協定支出數自每年277億餘元,增加為341億餘元,約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給付」之6.36%,又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計算每位洗腎病患之平均透析支出約達42萬元(尚不計及其他併發症醫療部分),形成全民健康保險之重大負擔。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94案。
2-94、
由於抗生素若未正確使用,不僅造成健保資源之不當耗用,亦將因抗藥性之產生,導致後續感染用藥之困難,甚而出現敗血症或休克,爰其使用及販售尤應加強管控;另101至104年度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用抗生素之違規情形呈惡化趨勢,要求衛福部應檢討改善,俾避免因藥局違規販售且民眾得輕易赴藥局(房)購得抗生素,導致抗生素濫用情形之惡化,影響國人健康。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106年度施政目標,包括推動跨部會合作取締不法藥物及減少藥物濫用,以及抑制健保資源不當耗用。
二、監察院89年及98年均曾調查抗生素濫用等問題,並責成相關部門針對抗生素之使用及管控加以強化。依健保署統計,101至104年度門診抗生素使用率有微幅下降趨勢,惟每年西醫門診抗生素藥費仍高達14至15億餘元。就各縣市分析,台北市101至104年度抗生素藥費均為各縣市之冠,每年均逾3億元;至於抗生素使用率,新北市101至104年度均為各縣市第一,使用率為12.4%─12.7%,105年1-6月使用率更達12.8%。上開抗生素若未正確使用,不僅造成健保資源之不當耗用,亦將因抗藥性之產生,導致後續感染用藥之困難,甚而出現敗血症或休克,不得不慎。
三、衛福部為掌握抗生素之使用流向,乃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稽查抗生素之販售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其中104年度查獲違規件數最多之縣市依序為: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宜蘭縣及桃園市;至於全國違規比率部分,由101年度0.13%、逐年增加為102年度0.19%、103年度0.36%及104年度0.99%,顯見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用抗生素之違規情形呈惡化趨勢,中央及地方各衛生機關(單位)允宜積極改善,俾避免因藥局違規販售且民眾得輕易赴藥局(房)購得抗生素,導致抗生素濫用情形之惡化,影響國人健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95案。
2-95、
鑒於茲卡病毒105年度已發現病例,至登革熱自103年度起國內爆發大流行,104年度病例數攀升至4萬3,784例,又以高雄市及臺南市等高度都市化之熱帶區域疫情最嚴重;查該計畫係辦理防治上開蚊媒傳染病,要求衛福部應妥擬策略俾確實改善登革熱防疫人力及知能不足等缺失,並妥善規劃專責防治機構之定位及方向,以避免重複並造成防疫指揮體系之混亂。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聚落之合作體系」1億7,500萬元。計畫重點為協助解決南部地區登革熱疫情嚴重問題,以及預防如茲卡病毒感染症等新興蚊媒傳染病爆發流行,該計畫擬建構台灣南部地區登革熱病媒蚊蟲防治之防治技術體系,及相關病媒蚊蟲防治人才培育,同時投入各縣市登革熱好發地區參與第一線病媒蚊防疫工作,主要為建立中央與地方分工合作蚊媒傳染病防治機制及以防疫引導研究之目的。計畫期間自106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二、我國病媒蚊引發之法定傳染病,近期包括登革熱及茲卡病毒:茲卡病毒部分,我國105年度截至第38週已發現病例達8人;至於登革熱疫情部分,自103年度起國內接連兩年爆發登革熱大流行,103年度病例數達1萬5,732例,104年度攀升至4萬3,784例,其中又以高雄市及臺南市等高度都市化之熱帶區域疫情最嚴重。
三、依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據疾管署統計結果,近年疫情嚴峻之高雄市及臺南市,配置專責防治人力皆未滿10人,一旦大規模疫情發生,多以聘用臨時人力支應防疫所需,防疫專業知能累積不易,且渠等民國104年每人平均僅施以8小時之訓練,即投入防疫工作,……,勢將影響防疫效能。次據該署民國100至104年間調查民眾防疫認知,每年仍約有3成上下民眾錯誤認知目前已有疫苗可預防登革熱,對於後眼窩痛等登革熱症狀認知度較低,民眾防疫認知仍待加強。……。」顯見登革熱防疫工作待加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96案。
2-96、
政府依法應負擔之差額補助提列不足數365億元,仍待以後年度補足,面對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政府依法應負擔之36%保險費金額勢必隨著每年增加之保險經費成長,未來可能造成政府財政鉅額負擔,要求行政院及衛福部應及早研謀因應。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社會保險補助─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562億元,包括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不足款,較105年度520億元增列42億元。
二、二代健保自102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並於全民健康保險法內明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比率,該法第3條規定:「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及第78條規定:「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1個月至3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衛生福利部依上開規定,於106年度編列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差額為562億元,包括:以前年度(102-104年度)撥付不足數157億元,以及106年度應負擔數405億元。
三、該部單位預算102至104年度編列之政府應負擔差額補助,分別為145億元、159億元及374億元,較同期間健保基金決算數237億元、213億元及907億元分別少編92億元、54億元及533億元,截至104年底累計少編列679億元。105及106年度除編列當年政府應負擔之差額補助分別為363億元及405億元,各自再補提以前年度(102-104年度)撥付不足數157億元,爰該部105及106年度公務預算分別編列520億元及562億元。至以前年度仍提列不足數365億元,則尚待以後年度補足。面對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106年度健保給付預計高達6,065億元,政府依法應負擔之36%保險費金額勢必隨著每年增加之保險經費成長,未來可能造成政府財政鉅額負擔。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97案。
2-97、
臺灣老年人口比例增加,邁向高齡社會趨勢短期內恐難扭轉,故面對人口高齡化,實有龐大之長期照顧需求,惟目前推動之長期照顧計畫對失能者提供之服務涵蓋率雖逐年提高,但仍無法滿足老年失能者之需求,主要係失能老人及其家庭使用長照服務之意願不足,致使服務涵蓋率偏低,此凸顯長照計畫未能貼切符合失能老人及其家庭之實際需求與處境,要求衛福部應檢討原因以提高我國長照服務涵蓋率;另目前主管機關雖持續辦理長照服務之宣導,惟仍有甚多民眾不知如何利用及無法獲得相關訊息,應研議更親民之宣導方式,以達推廣成效。
說明:
一、我國人口老化問題嚴重,衛生福利部爰於97年度開始逐年編列預算推動長期照顧計畫,衛生福利部設定之102年度至104年度預期長照服務涵蓋率,僅分別占老年失能人口數之30%、33%及40%。
二、而102年度至104年度實際涵蓋率分別為31.8%、33.2%及35%,104年度實際涵蓋率並未達到當年度目標,且105及106年度設定之預期涵蓋率僅37%及40%,涵蓋率目標值仍低;又自97年度計畫實施以來,雖對老年失能者提供之服務量涵蓋率由97年度2.3%逐年提高至104年度為35%,惟仍無法滿足所有失能者之需求。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98案。
2-98、
106年度衛福部長照預算較105年度成長2.02倍,惟106年度仍短缺照顧人力4,525人至1萬2,211人,要求行政院及衛福部應研謀改善人力缺乏問題;另用以支應長照業務之房地合一稅,106年度逕編入特種基金辦理,應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收支併列方式納入總預算;又房地合一稅對照龐大長照經費,實屬杯水車薪,目前其他稅收之法源尚未完成立法,應考量對於物價及經濟之影響審慎籌措財源,以因應每年逾百億元之長照經費。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106年度編列「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長照10年計畫2.0」35億3,800萬元,若減除其中撥充長照服務發展基金25億3,800萬元部分,純公務部分10億元,較105年度4億1,837萬6千元,增加5億8,162萬4千元,成長1.39倍。至於106年度衛福部及所屬長照預算162.26億元,較105年度增加108.51億元,成長2.02倍,主要係擴大補助對象及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模式等創新服務,以及辦理長照服務資源發展及環境建構所致。經查:
二、106年度長照經費較105年度大幅成長,顯示行政院對於長照業務推展之高度重視。惟長照業務是否得以順利推展,除建構於政府投入經費之多寡外,照顧人力之充實與否決定照護能量及品質。揆目前國人投入長照服務工作意願低落,流動率高,依衛福部估計及該部103年度長照資源盤點結果,實際照顧服務員人力2萬6,214人,至於106年度人力需求量,低推估3萬0,739人,高推估3萬8,425人,故106年度尚需充實人力估計約4,525人至1萬2,211人。查該等人力之充實除由勞動部負責培訓外,由於居家照顧服務員薪資偏低且工作辛勞,完成培訓後之人員任職及留任策略有效與否,方為增置照顧服務員及提升照顧品質之重點,衛生福利部應研謀解決之道,俾有效改善照顧服務人力缺乏問題。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00案。
2-100、
近年來國內爆發許多重大災害事件,如103年高雄市氣爆事件,104年新北市八仙塵暴事件及105年0206台南市震災事件等,包括政府及主要公益團體相繼發起勸募活動,短期內募集鉅額、多筆來自各界之善款,反映國人愛心不落人後,惟現行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運用資訊之揭露規範未盡完善,如就各級政府機構辦理勸募活動,僅規定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指定用途使用等(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第1項),針對公開徵信僅要求公告捐贈人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公益勸募施行細則第6條),至於辦理情形之內容、格式並未明文規範,導致政府機構辦理之公益勸募活動之資訊揭露情形不一,未能充分保障捐款人的權益及不利外界監督,要求主管機關衛福部應針對相關法規欠缺周延之處,儘速研議修正。
說明:
一、衛福部106年度編列「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公益勸募管理」88萬元,係辦理公益勸募管理及委託辦理稽核勸募活動款項使用情形等所需經費。
二、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第20條第1項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三、依衛福部統計,99年度至103年度申請勸募活動尚未結案者計195件,實際募款金額145億餘元,其中迄未依前揭第20條第1項規定,將其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等結案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計81件,部分案件甚未依第18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報實際勸募活動所得等基本資料;據此,允宜強化勸募活動案件之及時監督,以避免因時間久遠管理困難。
四、99年度至103年度申請之勸募活動中,迄今仍有195件未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結案,鑒於近年來重大災害勸募活動頗多,衛福部應針對相關法規欠缺周延之處,儘速研議修正,俾保障捐款人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02案。
2-102、
鑒於衛福部近年來透過補捐助各縣市政府、民間團體推動弱勢民眾自立脫貧政策,惟脫貧措施之受益人次卻逐年減少,致經費執行率亦下滑;另目前針對脫貧措施成效之評估指標及統計資料仍付之闕如,要求衛福部應儘速建立相關指標與統計資料,以作為推動相關政策之依據。
說明:
一、衛福部106年度「社會救助業務─督導辦理各項救助」項下,編列補捐助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國內團體協助辦理積極自立脫離貧窮業務700萬元,及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社會救助及自立脫貧方案(含教育脫貧)130萬元,合計830萬元,又以「經濟弱勢人口扶助率」作為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一,將當年度參與脫貧方案人數目標達成率作為衡量標準,並於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營造互助祥和社會,完善保護服務體系」項下,宣示推動「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以協助自立脫貧。
二、我國推動脫貧措施,主要係由各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或結合民間團體資源辦理,其中脫貧方案始於臺北市政府2000年7月推出之「臺北市家庭發展帳戶」實驗方案,不少地方政府亦陸續跟進辦理類似計畫。2005年社會救助法修法時,正式將「自立脫貧」一詞明訂於條文中,同年內政部出版「自立脫貧方案操作手冊」,引導地方政府發展因地制宜方案,社會救助法在後續修法歷程中,分別增訂第15條之1與第15條之2,將地方政府辦理協助低收入戶脫貧措施及提供渠等社會參與機會予以明文規範,衛福部並於105年據以訂定「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辦法」,該辦法第4條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脫貧措施方式包括教育投資、就業自立、資產累積、社區產業、社會參與及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發展之創新、多元或實驗性服務,目前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脫貧措施方式,大抵未逾越前揭範疇,且將近半數服務對象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我國近年來經濟成長之成果並未由全民共享,致陷入貧窮人口數及比率並未顯著減少。102年度至104年度實質GDP規模分別為14.9兆餘元、15.5兆餘元及15.6兆餘元,經濟成長率2.20%、3.92%及0.65%;另據衛福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人口統計資料,同期間全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口合計數各為72.6萬人、70.7萬人及69.9萬人,占總人口數比率分別為3.1%、3.0%及3.0%,反映我國實質GDP規模雖有成長,惟經濟弱勢人口數與比率並未顯著減少,凸顯政府推動脫貧政策之重要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03案。
2-103、
鑒於辦理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個案重建業務,整體補助金額規模不小,建請衛福部及社家署應充分揭露補助案件之計畫內容及後續執行成果,俾利外界共同監督。
說明:
一、衛福部106年度「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項下,編列補助新北市設置627燒燙傷專案管理中心業務所需費用1,269萬8千元;社家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項下,分別編列辦理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個案重建服務所需經費237萬6千元,及補助各縣市辦理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個案重建服務7,573萬3千元;以上合計9,080萬7千元。
二、104年6月27日發生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燒燙傷面積達40%之病患有499位,除民間公益團體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發起「八仙塵爆燒傷者生心理重建服務基金」募款專案,在短期內募得5年經費2億5千元外,新北市政府、衛福部等亦成立八仙粉塵氣爆捐款專戶,以民眾善款支應傷患生理、心理及社會重建服務之用途。
三、衛福部並與新北市政府共同設置「627燒燙傷專案管理中心」,以單一服務窗口提供傷患住院期間之心理支持服務,及出院後復健階段之生活重建、心理重建、就業或就學等需求,並擬訂一人一案長期陪伴計畫。
四、105年度編列1億4,084萬8千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個案重建服務,及民間單位辦理專業人員教育訓練、重建宣導、燒傷病人及家屬生活品質追蹤研究等。105年度截至8月底核定補助案件計16案,補助金額計5,807萬餘元。鑒於整體補助金額規模不小,衛福部及社家署應充分揭露補助案件之計畫內容及後續執行成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05案。
2-105、主決議
原住民部落長期以來缺乏合法、合宜的長照機構,老人老化速度越來越快,願意回到部落服務的人越來越少,要如何在原鄉補充人力進行老人照護,甚至做出老人傷害事前預防,都需要長期的投入,需要的是在地人、在地化組織、在地溝通文化。
如今有些推動原住民長照的組織長期在原鄉經營,也有一些部落青年想做部落家托服務,除了這些新興組織及社團外,還有教會與其他在地組織存在,教會及原鄉社團組織都有意願投入長照服務。
鑒於衛福部正在推動長照2.0計畫,推動一鄉鎮一日間照顧中心,落實社區照顧及在地老化,此美意在一般區域或許能完成,但在原鄉部落卻難以做到,因其人口老化速度高於都會地區,以及年輕人回流比率偏低,老人照顧只能仰賴願意留在原鄉者。
長照服務應該是以身體照顧為主,文化照顧為輔的服務,不該僅從身體照顧思考長照,忽略了內在精神及文化層面,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偕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針對原住民部落長照服務設計合於原鄉部落的長照計畫,並讓教會及在地化社團組織能夠參與其中,以利原鄉部落長照系統的建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06案。
2-106、
基於教育部係臺大醫院之主管機關,且計畫書載明係「由教育部擔任統籌及預算之編列機關」,爰計畫籌建及營運期間之督導、統籌、協調、溝通及聯繫,仍需由教育部等相關機關統合及協助;另新竹生醫園區醫院預估收入是否足以支應未來急重症醫療及臨床研究醫院等相關支出俾達自給自足原則,要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臺大醫院妥為規劃,以達計畫目標。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106年度於工作計畫「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編列預算4億9,073萬6千元,係國庫增撥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辦理新竹生醫園區醫院興建工程。該計畫總經費67.04億元,其中由衛生福利部負擔14億元(其餘經費,由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籌措24.43億元、政府增加編列公共建設費約19.52億元及科技預算約9.09億元支應),執行期間預定自103年度至112年度(衛福部預算編列期間係103至106年度)。
二、新竹生醫園區醫院原係由衛生福利部編列業務計畫「新竹生醫園區醫院籌設計畫」辦理,計畫期程係自101年度至108年度,用途別科目為「設備及投資─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03年度開始改由臺大醫院籌設,故由衛生福利部改以「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投資臺大醫院辦理。
三、依行政院105年9月5日核定修正之計畫書,新竹生醫園區分院之統籌單位係教育部。查該計畫103至106年度所需經費14億元係由衛福部編列預算挹注台大醫院辦理,意謂同期間所挹注工程款將由衛生福利部負責列管興建進度。查衛生福利部係臺大醫院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基於教育部係臺大醫院之主管機關,且計畫書載明係「由教育部擔任統籌及預算之編列機關」,又該計畫涉及學術合作及共同人才培育,爰計畫籌建及營運期間之督導、統籌、協調、溝通及聯繫,仍需由教育部等相關機關統合及協助,俾減少計畫執行之障礙。
四、因辦理計畫修正,104年度臺大醫院暫緩執行相關作業而遞延期程。目前臺大醫院刻正依核定之修正期程積極執行,工程預計於105年12月底前完成招標、決標及簽約作業,106年1月動工。查該計畫之預期成果,包括推動臨床研究及提供急重症醫療服務,惟新竹生醫園區醫院預估收入是否足以支應未來急重症治療及臨床研究等相關支出,俾達醫院營運自給自足之原則,仍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臺大醫院審慎評估收支,並妥為規劃因應。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07案。
2-107、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大陸地區旅費434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凍結大陸地區旅費217千元,待書面報告提出後始得解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109案。
2-109、
根據疾管署提供資料,防疫雲1.0計畫已建置「運用醫院電子病歷進行傳染病通報計畫」與「實驗室傳染病自動通報系統暨跨院所實驗室資料雲端交換平台」兩大自動交換系統,截至105年8月底各有37家醫院參與系統運作。
然而,防疫雲2.0計畫之主要績效指標並未將基層診所納入評估範圍,與該計畫「將便捷通報程序推展至各級醫療院所」目標相違背。尤其,基層診所是醫療服務的第一線,較能及時掌握疫情,基層診所未納入防疫雲2.0計畫恐有欠周延。爰此,提案凍結「防疫雲2.0計畫」500萬元,待疾管署提出改善方案,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另,該計畫編列獎補助費20萬元獎勵醫療機構參加,擇優選出前5名醫院給予表揚,第1至3名獎勵5萬元、第4名獎勵3萬元及第5名獎勵2萬元。此金額相較於參與醫院所投入的資源,對醫院根本難以發揮激勵效果,疾管署應全面重新檢討獎勵計畫,爰此,提案刪除「防疫雲2.0計畫」2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2-109、修正案:
主決議
防疫雲2.0計畫目標包括將便捷通報程序推展至各級醫療院所,惟主要績效指標卻未將基層診所納入評估範圍,又編列獎勵金金額與參與醫院投入支資源相較,難以發揮激勵效果,爰要求疾病管制署檢討計畫內容,以擴大醫療院所參與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10案。
2-110、
疾管署106年度歲出業務計畫除共同性計畫外,僅有「防疫業務」係依業務職掌所訂之工作計畫,經費高達37億2,922萬8千元。
該筆業務預算編列方式已違反業務經費流用限制及業務計畫訂定規定,且疾管署轄下8個業務單位及6個各區管制中心,竟然共用1個工作計畫,而多項防疫工作如:簡易防疫業務、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等,均籠統彙編於「防疫業務」工作計畫內,致該項工作計畫經費達37億餘元,不僅預算編制上不合情理,也有規避經費流用限制之嫌。
爰此,提案凍結「防疫業務」3,700萬元,待疾管署提出改善方案,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2-110、修正案:
主決議
疾病管制署106年度歲出業務計畫除共同性計畫外,僅有「防疫業務」係依業務職掌所定之工作計畫,因該署職掌防疫政策研擬、疫病預防、疫病通報監視、防疫藥物供應及接種、國際港埠等多項業務,每年傳染病之盛行種類、致死率、發生率、傳播速度、流行性等不盡相同,為應緊急應變及迅速整合需要,要求疾管署確實管控經費,提升預算效能,強化防疫體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14案。
2-114、
根據疾管署所編列的《愛滋病防治工作手冊》,以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規定,愛滋檢驗前後都必須經過諮詢。
但今年9月疾管署推廣的「在家愛滋唾液快速篩檢」卻是反其道而行,不僅缺乏前後諮詢,也欠缺後續醫療連結,易使參與唾篩者錯失增加愛滋知識、評估自身風險、討論行為改變的意願和方法、解答自身疑惑及澄清錯誤觀念的機會。
再者,目前台灣所使用的OraQuick唾液篩檢試劑,根據OraQuic資料顯示,該試劑偽陰性的機率為8.3%,亦即每100個感染HIV患者,有8名以上篩檢結果可能有誤。在缺乏諮詢、知識教育的情況下,若偽陰性結果的篩檢者,因誤信其「檢驗結果」而恣意發生危險性行為,恐成為愛滋防治的隱憂。
爰此,提案刪除「防疫業務」─「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項下「業務費」6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2-114、修正案:
主決議
疾病管制署為擴大防疫觸角,讓更多不願意至機構或未曾接受過愛滋篩檢之民眾瞭解自身感染狀況,並提高民眾取得試劑之便利性與隱私性,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推動愛滋自我篩檢,使用美國FDA及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試劑讓民眾接受篩檢,確實增加篩檢便利性對於提高國人愛滋篩檢率亦有助益。爰建議疾管署未來推行相關自我篩檢計畫時,要特別注意加強提供篩檢前後諮詢相關資訊以及做好篩檢陽性個案轉銜醫療體系的相關配套,讓民眾放心篩檢安心就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15案。
2-115、
觀察各機關提報各年度「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重點工作辦理情形」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執行成果」資料,除衛福部外,相關部會多辦理宣導活動,惟在具體評估指標之設定上,多以通報、辦理宣導活動達成率、涵蓋率等為主,對宣導之具體效果並未追蹤、瞭解,缺乏挑戰性,致辦理情形之填報內容多流於形式,反映各部會囿於經費,加以組織位階與衛福部之間屬平行關係,在相關防治工作之配合態度上,難免傾向消極保守,甚至呈現意見相左,不利相關業務之推動,近期國防部與衛福部曾就國防大學某感染愛滋學生退學案持不同立場,即屬顯著案例,反映現行跨部會協調機制運作效能仍有改善空間。
爰此,提案凍結「防疫業務」─「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項下「獎補助費」382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2-115、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與12個部會、地方衛生單位及民間團體共同努力,透過多元場域宣導教育,強化民眾正確防治觀念。但目前愛滋防治面臨最大的挑戰,即是社會對愛滋病的污名與歧視,讓感染者感到孤立,而不願出來篩檢及治療,最後恐因延誤救治而造成不可挽回的遺憾。因此應加強去汙名、去歧視之宣導,並增進大眾對愛滋的正確認知及消除歧視;此外,參考國際新興策略,持續各項篩檢活動,提供更隱私的篩檢方式,鼓勵民眾接受篩檢諮詢,讓感染者儘快至醫療體系接受治療。另,對感染愛滋高風險行為者,推動「暴露前預防性投藥」之防治新策略,朝世界衛生組織目標「零感染、零死亡、零歧視」之三零願景努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16案。
2-116、
我國於2006年WHO宣示減半目標後,同步提出95年度至104年度之結核病十年減半全民動員計畫,預計結核病發生率將自94年之72人/每10萬人口,降至104年之36人/每10萬人口;惟迄103年結核病發生率為48人/每10萬人口,遠落後原訂目標,成效明顯不彰。
爰100年起實施第2期計畫改依94年人口結構修正後之「結核病新發個案年齡標準化發生率」為績效指標,預計104年降至36人/每10萬人口,儘管實際值35.4人/每10萬人口勉強達標,然此調整後標準未與國際接軌作法,允欠妥適,且為求達標,調整績效指標公式,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
綜上,配合結核病防治為全球關注之重要課題,105年度起辦理我國加入WHO 2035消除結核第1期計畫,惟前期之結核病十年減半全民動員計畫,成效未如預期,除可能危害國民健康,亦影響國家競爭力及國際形象。
爰此,提案凍結「防疫業務」─「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WHO 2035消除結核第一期計畫」項下「業務費」1,000萬元,待疾管署提出改善方案,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2-116、修正案:
主決議
105年起推動我國加入WH02035消除結核第1期計畫,惟前期之結核病十年減半全民動員計畫成效未如預期。為免危害國民健康,影響國家競爭力及國際形象,衛福部疾管署應進一步結合WHO及國際建議之防治策略,引進新檢測技術、藥物等,縮短診斷延遲、及早發現個案及避免感染者發病,以阻絕傳染途徑與協助提升個案治療品質,並減少傳染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17案。
2-117、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疾病監測及調查業務」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14,108千元,其中為提升國民整體防疫知能,於傳染病防治衛生教育推廣(防疫衛教宣導)計列3,525千元。惟以愛滋病宣導為例,由近期婚姻平權議題發現,許多民眾仍對LGBT族群與感染者多存不正確觀念,卻不見衛生署出面說明與澄清,顯見成效不彰,爰擬提案凍結1,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117、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疾病監測及調查業務」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14,108千元,其中為提升國民整體防疫知能,於傳染病防治衛生教育推廣計列3,525千元。惟以愛滋病宣導為例,由近期婚姻平權議題發現,許多民眾仍對LGBT族群與感染者多存不正確觀念,卻不見衛福部出面澄清,顯見成效不彰,爰要求衛福部應加強向大眾宣導愛滋病傳染途徑、防範措施及推廣教育安全性行為,並減少民眾對於愛滋病感染者之錯誤認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18案。
2-118、
衛福部疾管署106年度單位預算書(85頁)20款2項3目「防疫業務─疫苗基金補助」項下,編列7億3,121萬元挹注疫苗基金辦理常規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業務。經查:101至104年度施打流感疫苗對象之施打數量均偏低,罹患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中死亡者比率近年有增加趨勢,且與未接種疫苗具高度相關性,應積極研謀對策,提升國人流感疫苗接種率,降低感染死亡,故本案預算「防疫業務─疫苗基金補助」項下7億3,121萬元凍結30%,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對策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119案。
2-119、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防疫業務」項下「疫苗基金補助」預算731,210千元,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撥補疫苗基金,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疾病管制署104年度8大類公費施打流感疫苗對象,即有5類,包括65歲以上長者及機構對象、國小學童、罕病及重大傷病、醫事防疫人員、禽畜業者等之施打數量未達目標值。且101年度至104年度各年度不同年齡層國人,除青壯年族群不屬公費疫苗施打對象外,接種率皆未達5成。另101年度至104年度各年度未接種疫苗者占罹患流感併發重症之比率均接近9成,且流感併發重症之死亡率分別為8.78%、7.36%、9.79%、18.09%,逐年增加,顯示未接種疫苗與罹患流感併發重症具高度相關性,影響國人生命健康甚鉅。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25%,並要求疾病管制署檢討改善疫苗接種計畫,並將成果報告於委員會,俾利提升國人生命健康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2-119、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防疫業務」項下「疫苗基金補助」預算731,210千元,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且101年度至104年度各年度不同年齡層國人,除青壯年族群不屬公費疫苗施打對象外,接種率皆未達到5成。另101至104年度各年度未接種疫苗者占罹患流感併發重症之比率均接近9成,且流感併發重症之死亡率逐年增加,顯示未接種疫苗與罹患流感併發重症具高度相關性。經疾管署檢討於105年度已增加疫苗採購量至600萬劑、擴大接種計畫實施對象,並採行提升接種率措施,全人口疫苗接種涵蓋率已自前一年13%提升至27.2%,爰要求疾管署應至少維持105年採購量並持續強化各類實施對象接種率提升措施,俾保障民眾健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20案。
2-120、
根據歷年國人施打流感疫苗接種率統計(見表),除青壯年族群因非屬公費流感疫苗施打對象爰無統計資料外,近四年來65歲以上老年人口與學齡前幼年人口之接種率偏低,均未及5成,接種率偏低。
|
101年度至104年度各年齡層國人施打流感疫苗之接種率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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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別 年齡別 |
101 |
102 |
103 |
104 |
|
65歲以上老年 |
42.7 |
42.2 |
41.4 |
40.8 |
|
青壯年 |
N.A. |
N.A. |
N.A. |
N.A. |
|
兒少年(國小學童) |
71.1 |
72.0 |
71.9 |
72.0 |
|
學齡前幼年 |
30.0 |
30.2 |
31.5 |
32.6 |
※註:1.資料來源,疾管署。
2.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對象為包括青壯年,故無相關統計資料。
另,疾管署資料也顯示,罹患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中死亡者比率近年有增加趨勢,101年度至104年度各年度死亡病例比率8.78%、7.36%、9.7%及18.09%,呈逐年增加趨勢;又同期間罹患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中屬未接種疫苗病例數1,458人、899人、1,599人及769人,分別占罹患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數比率91.41%、93.16%、92.91%及89.73%,均接近9成,反映罹患流感併發重症與未接種疫苗具高度相關性,疾管署允宜積極研謀對策,提升國人流感疫苗接種率。
爰此,提案凍結「防疫業務」─「疫苗基金補助」3,121萬元,待疾管署提出改善方案,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2-120、修正案:
主決議
據疾管署資料顯示罹患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中死亡者比率近年有增加趨勢,又同期罹患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中屬未接種疫苗者接近9成,反映罹患流感併發重症與未接種流感疫苗具高度相關性。經疾管署檢討已於105年度增加疫苗採購量至600萬劑、擴大接種計畫實施對象,並採行提升接種率措施,全人口疫苗接種涵蓋率已自前一年13%提升至27.2%,爰要求疾管署應至少維持105年採購量並持續強化各類實施對象接種率提升措施,俾保障民眾健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21案。
2-121、
疾管署推動防疫雲2.0計畫,計畫目標之一雖包括將便捷通報程序推展至各級醫療院所,惟主要績效指標卻未將基層診所納入評估範圍,實有欠周全,又編列獎勵金金額與參與醫院投入之資源相較,難以發揮激勵效果,要求疾管署應檢討計畫內容,以擴大醫療院所參與率。
說明:
一、疾管署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防疫雲2.0計畫」,編列1,500萬元辦理該項計畫。
二、疾管署為延續防疫雲1.0研究成果及雲端服務,建構疫情通報作業作業朝人性化、生活化及效率化,將便捷通報程序推展至各級醫療院所,及結合大數據分析之防疫資訊提供民眾使用,在健康雲2.0架構下推動防疫雲2.0計畫,該計畫實施期程為106年至109年,總經費1億2,874萬5千元,106年編列經費1,500萬元。
三、查防疫雲2.0計畫之主要績效指標包括「維運『運用醫院電子病歷進行傳染病通報計畫』之自動交換系統功能及資料品質調校,達成60%以上參與醫院持續以系統自動介接方式通報法定傳染病」與「維運『實驗室傳染病自動通報系統暨跨院所實驗室資料雲端交換平台』之自動交換系統功能及資料品質調校,達成60%以上參與醫院持續以系統自動介接方式傳送實驗室資料」並未將基層診所納入評估範圍,與該計畫「將便捷通報程序推展至各級醫療院所」之目標實有相違。鑒於基層診所位居醫療服務之第一線,較能及時掌握疫情,基層診所未納入防疫雲2.0計畫恐有欠周延。
四、據疾管署106年度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關於防疫雲2.0之說明,編列獎補助費20萬元獎勵醫療機構參加「運用醫院電子病歷進行傳染病通報計畫」、「實驗室傳染病自動通報系統」獎勵金,經洽疾管署進一步說明表示,該獎勵金係針對已上線參與醫院進行評比,依據醫院通報穩定性、病原體上傳種類數、資料更新配合度等面向訂定評分標準,擇優選出前5名醫院給予表揚,第1至3名獎勵5萬元、第4名獎勵3萬元及第5名獎勵2萬元。相較於參與醫院投入之資源,獎勵金金額對醫院恐缺乏激勵效果,疾管署應研議其他更具誘因之替代方案,諸如將參與系統運作情形納入醫院評鑑項目,以擴大醫療院所參與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22案。
2-122、
鑒於疾管署為降低流感併發重症或死亡,辦理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提供65歲以上長者等高危險族群使用,惟104年度包括65歲以上長者及機構對象在內之5類施打對象之施打數量均未達目標值;65歲以上老年人口與學齡前幼年人口之接種率偏低,均未及5成;另罹患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中死亡者比率近年有增加趨勢。鑒於罹患流感併發重症與未接種疫苗具高度相關性,要求疾管署應積極研謀對策,俾利提升國人流感疫苗接種率。
說明:
一、疾管署106年度「防疫業務─疫苗基金補助」項下,編列7億3,121萬元挹注疫苗基金辦理常規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業務,其中流感疫苗採購經費編列經費2億7,006萬元。
二、疾管署為降低流感併發重症或死亡,辦理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提供65歲以上長者等高危險族群使用。根據該署提供104年度8大類公費施打流感疫苗對象、施打數量目標值、實際值資料分別為:65歲以上長者及機構對象118萬6,989劑、117萬5,663劑;6個月至國小入學前幼兒41萬6,445劑、45萬8,185劑;國小學童88萬5,566劑、87萬5,281劑;罕病及重大傷病4萬2,166劑、4萬2,094劑;醫事防疫人員31萬9,981劑、29萬3,250劑;禽畜業者1萬6,881劑、1萬4,055劑;高風險慢性病患6萬4,968劑、7萬6,995劑;孕婦1萬0,594劑、1萬2,767劑。其中65歲以上長者及機構對象、國小學童、罕病及重大傷病、醫事防疫人員及禽畜業者等5類施打對象之施打數量均未達目標值。
三、又觀察101年度至104年度各年度不同年齡層國人施打流感疫苗之接種率,除青壯年族群因非屬公費流感疫苗施打對象爰無統計資料外,65歲以上老年人口接種率為42.7%、42.2%、41.4%及40.8%;國小學童接種率為71.1%、72%、71.9%及72%;學齡前幼年人口接種率為30%、30.2%、31.5%及32.6%,反映65歲以上老年人口與學齡前幼年人口之接種率偏低,均未及5成。
四、101年度至104年度各年度罹患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數1,595人、965人、1,721人及857人,其中死亡病例數140人、71人、167人及155人,死亡病例比率8.78%、7.36%、9.7%及18.09%,呈逐年增加趨勢;又同期間罹患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中屬未接種疫苗病例數1,458人、899人、1,599人及769人,分別占罹患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數比率91.41%、93.16%、92.91%及89.73%,均接近9成,反映罹患流感併發重症與未接種疫苗具高度相關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23案。
2-123、
為與國際防疫作為接軌,衛福部與相關部會共同推動「全球衛生安全─追求防疫一體之傳染病整合防治研究計畫」,其中疾管署負責「防疫一體傳染病整合防治研究計畫」,係屬前揭計畫之子計畫,希冀透過計畫之推動,整合國內相關機構之防疫資源與促進合作。要求衛福部應建構完整防疫體系,並有效整合運用資源,俾利達成預期目標與效益。
說明:
一、疾管署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防疫一體傳染病整合防治計畫」項下,編列辦理該計畫之第1年經費8千萬元。
二、為與全球傳染病防治計畫之最新推動概念及作法接軌,我國由衛福部、科技部、中央研究院、農委會(所屬防檢局、家畜衛生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共同辦理「全球衛生安全─追求防疫一體之傳染病整合防治研究計畫」(各機關106年度預算配置情形),計畫期程為106年度至109年度,其中疾管署辦理前揭研究計畫之子計畫「防疫一體傳染病防治計畫」,106年度核撥金額8,000萬元,依3大構面、7大策略別之經費配置分別為:預防構面包括抗藥性策略管理1,699萬8千元、人畜共通傳染病637萬7千元、生物安全/保全113萬3千元;偵測構面包括發展國家實驗室並強化監測通報系統4,359萬4千元;應變構面包括培育研究團隊與人才1,189萬8千元。該計畫預期效益包括建立常態動物疫情調查機制、提升新興傳染病預防與控制之研發量能、強化疫情之處理效率、建構防災之牲畜飼養模式、促進重要疫苗產製與新技術開發、落實生物安全以提升育成率,及有效建立民眾風險溝通模式等。
三、我國中央政府防疫業務之主管機關大致可區分為兩大系統,人類傳染病防治政策之規劃與執行由衛福部疾管署負責,動植物傳染病防治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則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權責。又就與疾病散布有關之醫療環境而言,包括主管長照機構照護業務之衛福部護理及照護司、督辦醫院評鑑之醫事司、掌控特約醫事機構財務機制之健保署及負責藥品、食品安全之食藥署等單位亦構成防疫工作之重要環節。另近年許多疾病之傳播與氣候變遷、環境保護亦息息相關,此則涉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之職掌。前揭機關(單位)彼此間在平時相關業務上之密切合作係防疫體系及相關資源有效統整之不可或缺要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24案。
2-124、
有鑑於105年民眾施打流感疫苗情況踴躍,疫苗施打率及防護範圍亦較往年提高,惟105年仍累計2百餘例流感併發重症個案,並有20餘例死亡個案,顯然防護流感疫情上,仍有許多進步空間。為降低流感爆發機率,爰提案要求疾病管制署106(明)年至少應比照105年接種公費流感疫苗範圍(全人口接種涵蓋率25%),確實達到防治流感疫情,以維護國人健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志榮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26案。
2-126、
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中,總年度預計派員天數為327天,較去(105)年度派員天數292天,其中出國開會的天數為主要增加的部分。有鑑於國家財政困難,各部會應共體時艱,盡力撙節預算編列,爰此,爰提案刪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單位預算中「國外旅費」預算5%,共計83萬9,000元,以節省國家財政支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127案。
2-127、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大陸地區旅費2,716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刪除大陸地區旅費2,366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140案。
2-140、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預算案,「食品業務」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1,291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以此促進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醫藥雙邊認證、新藥及醫材開發合作;協助東協及南亞國家培育醫療衛生人才。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食品業務」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143案。
2-143、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單位預算,有關食品業務中04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原列410,967千元,保留100,000千元,待食藥署提出現行日本食品進口之查驗及稽查業務檢討,到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日本核災區食品還未准許進口,市面上日本核災食品已經連爆數十萬件,這顯示政府的「邊境管制逐批檢驗」已經全數破功,食藥署應立即提出解決方案。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2-143、修正案: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單位預算,有關食品業務中04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原列410,967千元,保留100,000千元,待食藥署於六個月內提出偕同海關、郵局會商加強郵包、快遞檢查作法,到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 李鴻鈞 陳怡潔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0萬元。
進行第2-144案。
2-144、
有鑑於我國許多食品均於國外輸入,然民國102年有油品混充及違法添加銅葉綠素事件,食用油來自西班牙;民國104年爆發手搖杯茶葉農藥超標事件,茶葉多來自於越南及中國大陸;另查日本於2011年發生福島核災後,近年台灣進口日本食品之數量及金額竟不減反增,2015年較2010年進口數量成長50.3%,金額增加2.1億美元,且新政府已計畫開放日本核災食品,恐使受輻射污染之高風險食品於國內流通。然食品藥物管理署各年度派員赴國外實地查廠之場次,民國101-103年平均僅有30廠次,查核品項以家畜肉品為主,查廠目的地亦集中於歐美等先進國家,查核次數及品項,顯有不足。爰此,「食品業務─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業務費」凍結10,000千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議擴大境外查核品項範圍之方案,以提升稽查量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0萬元。
進行第2-145案。
2-145、
說明: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分支計畫下「業務費─委辦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323,244千元,其中為輻射檢驗計畫計列14,000千元。
2.惟近來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議開放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輸入,卻未對其輻射檢驗、設備與人力等配套是否足資因應做完善評估,國人健康令人擔憂,爰擬提案凍結14,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145、修正案:
主決議
近來衛福部食藥署研議開放日本櫪木等4縣食品輸入,應要對輻射檢驗、設備與人力等配套做完善評估,以確保民眾購買產品符合衛生安全管制規定。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46案。
2-146、
說明:
1.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分支計畫下「業務費─國外旅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4,131千元,其中為輸臺食品工廠查核(國外查廠)計列4,000千元。
2.惟對於日本食品之產地查核,近來時常有產地標示不實之問題發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是否得以順遂赴日稽查產地真實性,均有賴與日方訂定各式協議,爰擬提案凍結1,5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146、修正案:
主決議
鑒於日本食品之產地查核,邇來迭有產地標示不實之問題,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輸入食品來源地之主管機關強化合作關係,以充分交換資訊。另,加強日本輸臺食品之輻射監測,以落實邊境查驗,為國人食用安全把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49案。
2-149、
食藥署106年度於食品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2億3,873萬6千元,然近3年我國食品工廠不合格率增加,爰建請凍結3,873萬6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食藥署106年度於食品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2億3,873萬6千元,計畫總經費14億餘元,該計畫係為落實行政院食安五環改革方案而提出之4年期新計畫(106年度至109年度),仍函報行政院審議中,尚未獲核定。
二、「構築食品藥物安心消費環境,保障民眾健康」係衛生福利部中程施政計畫(106年度至109年度)之施政綱要,其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並列為106年度重要計畫項目,實施內容包括:強化食品安全預測及落實食品源頭管理及業者自主管理;強化上市把關機制、健全食品業者第三方驗證及稽查;以及精進食品追溯追蹤及後市場品質監測檢驗體系等3項。
三、為衡量上開計畫績效而訂定之關鍵績效指標計有「高關注輸入產品合格率」及「推動食安五環,重建食品生產管理」二項,其中106年度目標值為市售進口產品抽驗合格率95%及擴大食品業者關鍵業別實施範圍70%。
四、惟檢視近年食藥署及地方政府查核我國食品工廠情形,其中102年度至104年度檢查家數分別為5,297家、9,093家及1萬2,105家,檢查率依序為43.57%、70.62%及119.17%。雖逐年增加,惟不合格率分別為9%、12%、15.9%,亦明顯提高,且105年8月甚至達18.9%,顯示我國食品工廠不合規定有惡化趨勢。雖食藥署針對缺失屆期仍未改善之食品工廠,採取罰款、停業或移送法院之處罰方式,惟倘我國食品工廠不合規定比率未降低,顯不利於食品安全之保障,因而從源頭為民眾食安把關之效果將大打折扣。
五、由於我國食品工廠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要求,攸關食品品質良窳,亦影響大眾消費安全,而以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內食品廠稽查之「食在安全─食品衛生管理提升計畫」106年度未持續編列,經洽食藥署表示,106年度補助地方稽查食品廠經費將改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支應。惟考量食品稽查並非統籌分配稅款指定項目,地方政府獲配後是否配置於食品廠稽查,食藥署並無權過問,雖查核食品廠本為地方政府職掌,惟地方政府能否維持檢查頻率及深度,尚難預知。考量食安網絡計畫既期提升我國食品安全防護力,倘食品工廠檢查不合格率未能降低,顯示國內食品製造廠源頭把關恐有困難,爰該計畫是否能達成強化消費保護之效果,亦待觀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50案。
2-150、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預算案,「藥粧業務」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945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以此促進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醫藥雙邊認證、新藥及醫材開發合作;協助東協及南亞國家培育醫療衛生人才。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藥粧業務」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151案。
2-151、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施政目標,包括推動跨部會合作取締不法藥物及減少藥物濫用,中央及地方各衛生機關(單位)允宜積極改善,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藥物濫用防制工作責無旁貸,故106年度單位預算書「藥品及管制藥品業務」(74頁)辦理相關藥物濫用防制等業務所需編列預算10,085千元,擬凍結10%,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對策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2-154案。
2-154、
有鑑於預算法第34條明文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另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2點規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係指期程二年以上,並依據行政院施政重點、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及其他重要施政事項所擬訂者。各機關擬訂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衡酌其業務性質、財務需求及重要程度,其涉及重大政策及跨機關性質者,應函報行政院核定,但計畫性質單純或屬例行性業務者,得由各機關自行核定。」惟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藥健康一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該預算編列時,該計畫並尚未獲行政院核定,亦未完成送交立法院備查之程序,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要點等相關規定顯有不符。爰此,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2-154、修正案:
主決議
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預算新增編列「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該預算編列時,該計畫並尚未獲行政院核定,亦未完成送交立法院備查之程序,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要點等相關規定顯有不符。茲計畫於105年11月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衛字第1050042274號函同意,食藥署亦於105年11月22曰以部授食字第1051205113號函送立法院備查,且各項工作均為106年度完備藥政管理重要施政,亟需本項經費以推動政策,請衛福部仍應加強各工作項目執行成效管理,以發揮計畫執行之最大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55案。
2-155、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藥粧業務」項下「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預算143,000千元,辦理藥品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等業務。「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係配合政府「五大創新研發計畫─生技醫藥面向」之政策擬定,期程4年,總經費達7億餘元,並將每年國產創新醫材產品納入專案諮詢輔導5案,其成果不僅為政府施政績效,更關乎我國創新醫材之競爭力。惟檢視102年度至105年度我國醫療器材製造廠(含國內外)檢查率雖均超過88%,惟檢查不合率分別為10.31%、10.73%、22.5%、23.26%,顯示醫療器材製造廠未能符合法令要求之情形日益嚴重。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5%,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並提出改善我國醫療器材製造廠品質及法規遵循能力之政策,並報告於委員會,以利達成創新醫材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
進行第2-158案。
2-158、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列大陸地區旅費56千元,惟兩岸關係凍結,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活動,因此已無是項需求,爰提案大陸地區旅費56千元僅限行政法學會使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59案。
2-159、
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計畫,包括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社會保險與電子化健康、健康雲2.0-醫療雲、健康智慧行動躍升等計畫。惟查,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組掌理事項如:1.資訊系統與資訊安全之整體規劃設計與維護及教育訓練之籌辦,2.電腦軟硬體設備(含資料庫、整體網路)之建置、規劃及管理,3.電腦設備及網路之使用效率評估(含監控、分析及調整),4.電腦主機與其週邊設備之操作管理、維護及故障處理,5.保險憑證資料管理中心之建置、營運及維護,6.內、外部整合性資訊平臺之規劃及管理,7.資訊業務之研究發展、統計分析及技術促進等等,核與上述各項計畫毫無關連,係浮濫編列經費且有違預算法之規定。次查,科技發展工作亦非企劃組、承保組、醫審及藥材組及醫務管理組之法定職掌。爰此,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該巧立名目之科技發展工作應予凍結1億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 瑩 柯建銘
2-159、修正案:
主決議
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計畫,包括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社會保險與電子化健康、健康雲2.0-醫療雲、健康智慧行動躍升等計畫。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說明(一)「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係為建置承保行動加值及資料開放服務,發展保險憑證管理系統,提供數位化服務與改善醫療費用數位化審查及醫療資訊雲端查詢功能。(二)「健康雲2.0-醫療雲」係為規劃建置以「人」為中心之雲端智慧服務平台,促進健保資料加值應用,精進醫療資料申報系統,提升品質指標研訂效益。(三)「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係為辦理資訊設備之整合監控,以防制資安攻擊,即時進行資安事件通報及處理。(四)「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係為進行醫療品質資訊公開指標評估及建立,建構健保收入面對外公開資料檔案並供外界串連運用,持續進行健保費率長期評估等。前開計畫有助於提升健保施政效能,編列相關預算有其必要。爰此,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仍請妥善使用經費,發揮為民服務最大效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 瑩 柯建銘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60案。
2-160、
衛福部健保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0款第4項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編號5257250300)案,編列預算經費216,155千元,較上(105)年度增加132,416千元,其中分支計畫01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編列預算經費33,893千元,查較上年度雖減列經費7,221千元,惟查相關委辦研究長年編設,研究內容及性質類似,具體效果頗值商榷及評估?舉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全國民眾真正瞭解者僅約15%,該計畫參與診所率甚至連30%都不到,顯然效果不彰,另在精進醫療照護成效上,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機制的成效都迄今仍未見明確改善,更遑論有效提升醫療資源及分級醫療!爰此;為避免預算浮編與濫用;上端【科技發展工作~01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經費33,893千元,應凍結3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2-161案。
2-161、
衛福部健保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0款第4項第1目【科技發展工作】(編號5257250300)案,編列預算經費216,155千元,較上(105)年度增加132,416千元,其中分支計畫04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曜升計畫分4年(106-109)度完成,本(106)年度編列第一年預算經費132,000千元,辦理健保承保便捷行動加值、改善醫療費用數位化審查作業等計畫。惟查該相關計畫已進入第5階段,然不論醫療雲、電子病歷及健康存摺等之推動,除成效不彰及引發涉及個人隱私爭議不斷外,甚而還曾遭監察院糾正,未見任何明確檢討改進補強,仍執意繼續全面推動醫療院所審查資料電子化,成本效益實值商榷!國家財政已然拮據,為避免預算浮編與濫用;上端【科技發展工作~04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曜升計畫】第一年預算經費132,000千元,應凍結3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2-165案。
2-165、
公務人員薪資制度依工作性質已訂有不同專業加給,若再單採認醫師資格全面發放,其他同樣具有專門執行業務資格者,好比是律師、會計師等,並沒有按月支領類似固定獎金,有欠公平。
爰此,提案刪減「一般行政」─「人事費」─「其他業務獎金(醫師不開業獎金)」291.9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2-165、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其他業務獎金(醫事不開業獎金)」編列291萬9千元整,因醫師不開業獎金之發給係為顧及衛生行政機關進用醫師負責規劃推展醫療保健業務之需要,並縮短服務於衛生醫療機關醫師與服務於公立醫院醫師兩者待遇之差距,鼓勵醫師從事衛生行政工作,具有延攬衛生醫療機關醫師人才之重要功能,且健保面對全國2,300餘萬民眾、2萬餘家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有必要提供專業服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撙節使用各項預算費用,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66案。
2-166、
衛福部健保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0款第4項第3目【健保業務】(編號6657250200)案,編列預算經費2,281,319仟元。查衛福部為達分級醫療目的,擬自民106年起調整部分負擔,企圖藉以價制量以落實成果。據健保署統計,費用調漲後受影響人數將高達1,600人次,惟對可能反將造成醫療資源不足,及對經濟弱勢族群就醫權利,均未見任何妥適配套措施,調整負擔是否就能達確實分級醫療?事實上國人對醫療資源、醫院醫療信心及醫病對待關係等,才是選擇醫院的重要憑藉,相關單位應檢討給付制度合理性、減低溢領及如何有效管理濫用醫療資源,改善保費收入負成長,給付支出正成長的不正常現象才是治本之道,而非一味只會增加民眾負擔。國家財政已然拮据,為避免預算浮編與濫用;上端【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281,319仟元,應予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
進行第2-167案。
2-167、
計畫內容主要是「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及承保業務、財務業務、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醫務管理業務、藥品特材業務、醫療服務審查業務、醫療品質提升業務及資訊業務等之研擬、規劃及執行。惟查,醫務管理組執行醫療費用總額協定及各部門醫療費用總額之管理成效不彰,辦理醫療支付制度之規劃、醫療費用申報與支付業務與醫療給付項目之收載、核價等支付標準之擬訂及協商弊病叢生;以及相較都會區,偏鄉原住民與偏遠離島地區醫療業務之規劃嚴重失衡。次查,醫審及藥材組辦理醫療服務審查、作業規則、藥品及特殊材料支付品項之收載、核價、交易價格之調查、調整或品項之刪除等事項,事前「專家會議」黑箱作業,事後以「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強渡關山之手法,操控藥品及特殊材料支付價格,部分不肖官員與共同擬訂會議代表行徑鄙劣,嚴重危害健保財政。為改善該機關之陋習並撙節開支,健全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及提升偏鄉原住民與偏遠離島地區醫療品質。爰此,凍結1億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 瑩 柯建銘
2-167、修正案:
主決議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及承保業務、財務業務、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醫務管理業務、藥品特材業務、醫療服務審查業務、醫療品質提升業務及資訊業務等之研擬、規劃及執行。惟查,醫務管理組執行醫療費用總額協定及各部門醫療費用總額之管理成效不彰,辦理醫療支付制度之規劃、醫療費用申報與支付業務與醫療給付項目之收載、核價等支付標準之擬訂及協商弊病叢生;以及相較都會區,偏鄉原住民與偏遠離島地區醫療業務之規劃嚴重失衡。次查,醫審及藥材組辦理醫療服務審查、作業規則、藥品及特殊材料支付品項之收載、核價、交易價格之調查、調整或品項之刪除等事項,事前「專家會議」黑箱作業,事後以「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強渡關山之手法,操控藥品及特殊材料支付價格,部分不肖官員與共同擬訂會議代表行徑鄙劣,嚴重危害健保財政。為改善該機關之陋習並撙節開支,健全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及提升偏鄉原住民與偏遠離島地區醫療品質。爰此,全民健康保險中、西、牙各部門總額之擬議及管理應公開透明,並提供偏鄉醫療服務。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 瑩 柯建銘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70案。
2-170、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健保資訊業務」分支計畫下「業務費─通訊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24,152千元,其中該署骨幹網路、政府網際網路服務及配合二代健保相關業務擴充頻寬等計列24,152千元。由於第一線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竟仍有網路頻寬不足之問題,其因或與中央健康保險署有連線問題,抑或受限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自有設備,都有待主管機關協助處理,爰擬提案減列4,152千元,待主管機關擬定相應之解決方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170、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健保資訊業務」分支計畫下「業務費─通訊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24,152千元,其中健保署骨幹網路、政府網際網路服務及配合二代健保相關業務擴充頻寬等計列24,152千元。由於第一線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竟仍有網路頻寬不足之問題,其因或與中央健康保險署有連線問題,抑或受限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自有設備,都有待主管機關協助處理,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處理醫事服務機構網路連線相關問題,並加強向醫事服務機構宣導可多加利用健保資訊技術服務專線,以共同提升健保業務服務品質。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72案。
2-172、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企劃業務」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18,835千元,其中媒體通路宣導計列11,000千元。以落實垂直分級醫療為例,主管機關僅以增加部分負擔為手段,未善用網路工具提升宣導效率,爰擬提凍結9,5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172、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企劃業務」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18,835千元,其中媒體通路宣導計列11,000千元,健保署應運用網路工具提升宣導效率,透過有效之政策行銷,加強國民對分級醫療的認知,此預算實屬必要,仍請健保署應撙節使用各項預算費用,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73案。
2-173、
106年度健保署第20款第4項第3目「健保業務」下之「顧客服務滿意度調查成效評估」編列68萬5千元整,全數刪除。
說明:
醫療不是服務業,「健保業務」下之「顧客服務滿意度調查成效評估」編列68萬5千元整,全數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2-173、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健保署第20款第4項第3目「健保業務」下之「顧客服務滿意度調查成效評估」編列68萬5千元整,考量健保全國2,300餘萬民眾、85萬家投保單位、2萬餘家健保特約醫療院,有必要提供優質服務,透過滿意度調查不斷提升服務品質,爰請健保署應撙節使用各項預算費用,發揮最大效益,並於調查完成後,提供106年服務滿意度調查報告,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74案。
2-174、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編列「健保業務」項下「分區業務組業務」預算495,444千元,辦理保費收繳及醫療費用核付等作業。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健保署負有審查全民健保醫療服務之責,惟該署100年至104年訪查率分別僅2.6%、2.6%、2.6%、2.9%及2.9%,違規比例則分別為61.8%、54.7%、49.9%、47.9%及47.7%,且104年移送法辦家數較前一年度成長7成。同期違規追扣金額則分別為2.3億元、1億元、1億元、1.2億元及3億元,顯示該署訪查率過低,嚇阻效果有待加強。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5%,並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擴大查核醫療院所計畫,以提升健保資源之有效利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2-174、修正案:
主決議
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負有審查全民健保醫療服務之責,惟該署100年至104年對醫療院所有訪查率偏低,違規比例偏高之情,且104年移送法辦家數較前一年度成長7成;顯示該署訪查率過低,嚇阻效果有待加強。故中央健保署應儘速辦理下列事項:
一、鑒於違規查處是監控不當醫療費用支出的最後一道關卡,健保署應持續加強辦理例行訪查與專案稽查。
二、對於重大詐領健保費用案件,更應適時結合司法機關共同擴大偵辦,以防杜不當醫療支出,提升健保資源之有效利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75案。
2-175、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分區業務組業務」分支計畫下「業務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2,139千元。由於中央健康保險署自有車輛僅24輛,並且已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公物車輛保養費及辦公器具維護費計380千元,故應調整養護費用預算,爰擬提案凍結1,07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175、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分區業務組業務」分支計畫下「業務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2,139千元。由於中央健康保險署自有車輛僅24輛,並且已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公物車輛保養費及辦公器具維護費計380千元,鑑於國家財政困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撙節使用,使預算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76案。
2-176、
健保於105年度調高補充保費門檻且調降費率,預估每年影響保險收入266億元,且105年度即入不敷出;依「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109年度開始費率將再度調漲且超過健保法上限6%;若維持現行費率,安全準備將於當年度用罄且112年底累計短絀將超過5,000億元,建請行政院應及早研謀因應。
說明:
一、二代健保自102年度開始實施,截至104年底已屆3年,104年度保費收入決算數5,694.35億元,保險給付5,380.76億元,呆帳39.91億元,其他收支755.27億元:收支相抵後,104年度保險收支賸餘1,028.95億元,加計103年底累計賸餘餘額1,259.76億元,截至104年底累計賸餘餘額2,288.71億元。
二、衛福部全民健康保險會於104年11月20日決議將健保費率由4.91%降為4.69%,而補充保險費採連動制並隨同調降為1.91%,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不足36%部分亦受費率調降而減少。上開調高補充保費門檻及新費率之實施均自105年度開始,每年度影響保險收入合計266億元,為數頗鉅。
三、依連動機制,105年度健保費率雖由4.91%降為4.69%,惟109年度費率旋即須調漲至6.50%,至111年度則須調漲至7.31%,均超出健保法第18條規定上限6%。由上開費率調整規劃,109年度若保險成本無法抑減,健保法又無法及時完成費率上限6%之修法程序時,則費率之調升有違法之虞;倘若屆時仍維持現行費率4.69%,健保安全準備將於當(109)年底用罄,且112年底累計短絀預計將超過5,000億元,為數頗鉅。
四、我國2013年經常性縣療保健支出占GDP(國內生產毛額)比重為6.0%,低於日本之10.2%、韓國之6.9%、加拿大之10.2%、德國之11%、美國之16.4%及英國之8.5%。揆近年健保各部門醫療點值(保險給付/醫療院所申請點值),除92年度牙醫超過1外,其餘各年度及各部門均低於1,致使醫護人員苦不堪言,醫療品質堪憂。為改善醫療環境,合理化醫療服務價格與分配,以減少醫療點值打折之情形,我國恐面臨健保費率調漲壓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78案。
2-178、
健保近年來為符合維護全體國民健康之設立宗旨,雖推動多項品質改善方案,然被保險人平均就診與住院次數並未顯著減少、費用負擔並未有效減輕,顯示健保醫療品質仍有改善空間。其中,健保疾病別醫療給付改善計畫之部分方案收案數、照護率呈不穩定或下滑情形;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近年來屬服務成果構面之品質指標有連年未達標之情形,且推動10餘年來,始終未能普及,推廣上面臨瓶頸且投入經費效益呈鈍化跡象;建請健保署應針對成效不彰之品質改善方案研謀對策,並積極推動論人計酬之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落實分級醫療,減輕大醫院假日急診之負擔,使家庭責任醫師就近、從源頭為民眾健康把關,俾利符合健保設立宗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79案。
2-179、
健保近年來為符合維護全體國民健康之設立宗旨、雖推動多項品質改善方案,惟被保險人平均就診與住院次數並未顯著減少、費用負擔並未有效減輕,顯示健保醫療品質仍有改善空間。其中,健保疾病別醫療給付改善計畫之部分方案收案數、照護率呈不穩定或下滑情形;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近年來屬服務成果構面之品質指標有連年未達標之情形,且推動10餘年來,始終未能普及,推廣上面臨瓶頸且投人經費效益呈鈍化跡象;爰要求健保署應針對成效不彰之品質改善方案研謀對策,並積極推動論人計酬之家庭責任醫師制度,落實分級醫療,減輕大醫院假日急診之負擔,使家庭責任醫師就近、從源頭為民眾健康把關,以符合健保設立宗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80案。
2-180、
主決議
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計畫項下,新增分支計畫「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一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1億3,200萬元,係辦理健保承保便捷行動加值及資料開放(Open Data)服務、保險憑證跨域整合、推廣健康存摺運用、改善醫療費用數位化審查作業及精進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等計畫。鑒於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擁有龐大的捐血人資料庫,卻仍未電子化,而該資料庫對於各地醫院或捐血中心血庫串聯跨區整合運用資訊大有幫助。爰此提案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計畫中,應協助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捐血人資料庫納入電子化政府之一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2-180、修正案:
主決議
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計畫項下,新增分支計畫「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1億3,200萬元,係辦理健保承保便捷行動加值及資料開放(Open Data)服務、保險憑證跨域整合、推廣健康存摺運用、改善醫療費用數位化審查作業及精進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等計畫。鑒於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擁有龐大的捐血人資料庫,卻仍未電子化,而該資料庫對於各地醫院或捐血中心血庫串聯跨區整合運用資訊大有幫助,爰提案要求中央健保署「科技發展工作」計畫中,應協助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捐血人資料庫納入電子化政府之一環。經考量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非健保署所屬機關,無法於健保署預算含納相關費用,且健保署之法定職掌未包含捐血人資料庫之收載,恐難以補助經費方式辦理。爰提案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於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對資料庫之電子化技術給予充分諮詢協助。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81案。
2-181、
主決議
病毒性肝炎死亡人數15年來持續攀升,已是全球第六大主要死因,而根據健保署之統計,針對已登錄之C型肝炎病人已有8萬6,719人,目前健保106年度僅能給付C肝口服新藥給8,000病患,若全數由健保給付,將對健保財務造成衡擊,恐同時造成排擠效應,爰要求「健保業務」下之委辦計畫「健保給付新藥財務衡擊」應同時評估對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之影響。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2-181、修正案:
主決議
病毒性肝炎死亡人數15年來持續攀升,已是全球第六大主要死因,而根據健保署之統計,針對已登錄之C型肝炎病人已有8萬6,719人,目前健保106年度僅能給付C肝口服新藥給8,000病患,若全數由健保給付,將對健保財務造成衝擊,恐同時造成排擠效應,爰要求健保署應評估其對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之影響。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代) 陳怡潔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81案。
2-182、
主決議
近年健保藥品多次砍價,導致醫院換藥,病患懷疑用藥之品質恐受影響,在健保會多次要求下,健保署已委外辦理「健保藥品品質監測計畫」,將民眾常用、曾經反映效果有差的八種藥物成分列入必查清單,例如三高藥物、安眠藥等。爰要求健保署應將「健保藥品品質監測計畫」執行情形按季公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2-182、修正案:
主決議
近年健保藥品多次砍價,導致醫院換藥,病患懷疑用藥之品質恐受影響,在健保會多次要求下,健保署已委外辦理「健保藥品品質監測計畫」,將民眾常用、曾經反映效果有差的八種藥物成分列入必查清單,例如三高藥物、安眠藥等。爰要求健保署應將「健保藥品品質監測計畫」執行情形公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代) 陳怡潔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83案。
2-183、主決議
根據健保法第41條規定:「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但健保署於105年4月21日的共同擬定會議首度開放全場現場轉播,不料當天類風濕性關節炎、罕病等病友團體在旁觀看,卻引起與會者反彈而流會。爰要求健保署依法於三個月內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2-183、修正案:
主決議
根據健保法第41條規定:「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但健保署於105年4月21日的共同擬訂會議首度開放全場現場轉播,不料當天類風濕性關節炎、罕病等病友團體在旁觀看,卻引起與會者反彈而流會。健保署已於105年7月22日公布「全民健康保險促進病友參與藥物納入健保給付決策作業要點」,仍請健保署依該要點持續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代) 陳怡潔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85案。
2-18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衛福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計畫『01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科目委辦費預算金額94,05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刪減計新台幣300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30萬元。
進行第2-186案。
2-186、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8,494千元,其中委外人力4人合計編列2,880千元。經計算,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6,225元,然前述編列之事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為60,000元,待述明該委外人力事務費預算是否過高,爰擬提案凍結661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186、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8,494千元,其中委外人力4人合計編列2,880千元。經計算,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6,225元,然前述委外人力事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為60,000元,待述明該委外人力事務費預算是否過高,爰請國民健康署於二週內提具「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人事費編列依據及對專業性之要求,送立法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87案。
2-187、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衛福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計畫『02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科目委辦費預算金額55,486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刪減計新台幣200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後刪減20萬元。
進行第2-188案。
2-188、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工作計畫項下「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8,174千元,其中委外人力10人計列7,200千元。經計算,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6,225元,然前述委外人力事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為60,000元,是該委外人力薪資之編列依據為何,是否要求相當之專業性均待敘明,爰擬提案凍結1,653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188、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8,494千元,其中委外人力10人合計編列7,200千元。經計算,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6,225元,然前述委外人力事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為60,000元,是該委外人力事薪資之編列依據為何,是否要求相當之專業性均待敘明,爰請國民健康署於二週內提具「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人事費編列依據及對專業性之要求,送立法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91案。
2-191、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衛福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計畫『05保健雲計畫』科目委辦費預算金額4,000千元,本計畫係後續擴充計畫,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刪減計新台幣300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30萬元。
進行第2-192案。
2-19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衛福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計畫『06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科目委辦費預算金額36,390千元,本計畫係後續擴充計畫,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刪減計新台幣1,000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100萬元。
進行第2-193案。
2-19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衛福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預算科技發展工作計畫『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預算金額15,64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刪減計新台幣300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30萬元。
進行第2-195案。
2-195、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1,580千元,其中委外人力2人計列1,340千元。經計算,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6,225元,然前開事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為55,833元,待述明該委外人力事務費預算是否過高,爰擬提案凍結231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195、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1,580千元,其中委外人力2人計列1,340千元。經計算,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6,225元,然前開事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為55,833元,待敍明該委外人力事務費預算是否過高,爰請國民健康署於二週內提具「國民健康數據發布」人事費編列依據及對專業性之要求,送立法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96案。
2-196、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750千元,其中委外人力1人計列720千元。經計算,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6,225元,然前述委外人力事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為60,000元,待述明該委外人力事務費預算是否過高,爰擬提案凍結165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196、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750千元,其中委外人力1人計列720千元。經計算,一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與加給合計約為46,225元,然前述委外人力事務費經換算,每人每月為60,000元,待述明該委外人力事務費預算是否過高,爰請國民健康署於二週內提具「國民健康業務」人事費編列依據及對專業性之要求,送立法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197案。
2-197、
為推動高齡營養食品,科技部希望連結國健署對我國長者飲食型態、營養狀況之分析結果,供業者發展高齡食品。惟考量目前市售營養食品價位高於一般食品,即使國健署研究成果確實有助於業者研發高齡食品,未來一般高齡者是否有能力負擔較高價高齡食品,恐有疑問,爰建議國健署應考量不同營養狀況、老年症候群且所得不寬裕者,尚有自行處理食材之需求,亦應於本次研究或其他計畫中通盤考量,俾發揮綜效。
說明:
一、國健署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分析研究」編列1,800萬元,係為辦理衛福部與科技部共同研提「以高齡社會需求為導向之科技研究計畫」項下「高齡營養食品」11項研究重點之其中4項。
二、配合行政院核定通過之「臺灣生物經濟產業發展方案」及「高齡社會白皮書」,衛福部與科技部共同推動「以高齡社會需求為導向之科技研究計畫」(106-109年),研究範疇包含「腦/神經科學」、「高齡營養食品」及「輔助科技」,其中「高齡營養食品」希望連結國健署對我國長者飲食型態、營養狀況之分析研究成果,經由食品科技、新陳代謝學及科技部產學合作機制,使業者應用研究成果,進而發展適合之高齡食品。
三、高齡營養食品研究重點共計11項,其中國健署負責4項研究,分別為第6項「建置高齡營養監測機制,瞭解老年人營養狀況、飲食型態及相關因素」、第7項「進行老年人營養狀況及飲食型態與各種老年症候群相關研究」、第8項「參考國際營養風險篩檢工具,發展本土社區營養風險篩檢工具」及第9項「針對不同營養狀態、飲食型態,研發適合老年人之飲食指引,以供選材、備餐之參據」等項,該署分別編列1,100萬元、195萬元、245萬元及195萬元之委託研究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98案。
2-198、
鑒於我國為全球第1個所有縣市均推行高齡友善城市之國家,且國健署近年均辦理委託研究活躍老化計畫,惟從93年度至103年度我國老人因不健康而需倚賴他人方能存活年數已從8.1年增至8.8年,亦即老化而無法活躍年數不減反增,顯示活躍老化目標尚未達成。近10年因醫療科技進步及健保制度之實施而大幅延長國人壽命,惟國健署推動活躍老化仍難避免老人自主能力降低,且又未及時提供衛教資訊供病患暨家屬判斷治療可能造成龐鉅照護及人力負擔,致老人暨家屬因未能正確判斷而多年無法行動自主。尤其活躍老化除促進健康老人活躍,似宜協助不健康老人縮短無法活躍時間,因而即使各活躍老化委託研究均達成原計畫目標,惟實務上老人臥床年數並未減少,顯示國健署對於活躍老化之政策規劃,仍待檢討改善,基此,要求衛福部應通盤考量,俾全面提升不同健康程度老人之活躍程度。
說明:
一、「推動活躍和諧老化,營造高齡友善的健康環境與服務」為國健署106年度施政目標,該署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計畫編列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經費7,054萬8千元,涵蓋中老年身心社會生活狀況長期追蹤調查及活躍老化科技計畫。
二、106年度針對活躍老化研究及決策支援系統,編列委辦費5,548萬6千元,包括11項委託研究計畫,分別為「委託研究資料庫整合與及加值分析暨專案管理計畫」2,028萬元、「委託研究建構本土性活躍老化指標架構」336萬元、「委託研究高齡友善環境監測」436萬元、「委託研究退休規劃與退休歷程對退休後健康狀況之影響分析」346萬元、「委託研究發展癌症新診斷病人提升健康識能介入模式並進行介入措施」142萬3千元、「委託研究高齡友善健康照護進階認證計畫」375萬元、「委託研究醫療場域就醫者與醫療服務提供者健康識能調查與改善介入計畫」480萬元、「委託辦理研擬高齡飲食營養健康促進方案」345萬元、「委託辦理發展不同行動能力高齡者之運動模式」200萬元、「委託辦理活躍老化資料倉儲與決策支援系統之需求規劃暨監造管理計畫」200萬元以及「委託辦理活躍老化資料倉儲及決策支援系統建置計畫後續擴充」660萬3千元。
三、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8月29日發布我國國民幸福指數統計結果,國內醫療資源隨全民健康保險開辦而逐漸普及,國人零歲平均餘命(即平均壽命)從93年度之77.5歲提升至103年度之79.8歲,104年度更創新高,達80.2歲。至於健康平均餘命低於均壽之年數,表示老人身體不健康而需依賴他人之存活年數,則從93年度之8.1年擴大為103年度之8.8年,顯示國人老化但無法活躍時間反而增加。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199案。
2-199、
國健署於106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菸捐成效管理專案計畫相關預算,擬委託專家學者及第3公正團體成立專家學者團隊、參考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作業等,擬定菸捐成效運用管理內容、執行成效管理與盤點業務、安排實地訪查等事宜,並期委託公正第三方擬定菸捐成效運用管考內容、執行成效管理與考核各菸捐獲配單位、菸捐標示管理,並研擬完整管理機制,使菸捐使用更嚴謹。故上開菸捐監督管理機制擬於106年度規劃建立。為充分發揮菸捐用於健康與社會福利之效能,要求國健署應積極強化落實菸捐之監督管理機制,俾增效益。
說明:
一、政府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徵收菸品健康福利捐,並由衛福部與財政部會銜訂定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規範其分配比率及運作方式等事項。惟部分菸品健康福利捐用途項目執行率長期未達8成,國健署爰於104年10月15日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明定各受配機關年度經費之執行情形、成效、金額、補(捐)助事項及受補(捐)助單位名稱與金額等相關資訊,應於次年4月年於網站公開,以強化資訊透明。
二、國健署網站已建置菸品健康利捐專區,供連結獲配菸捐各機關運用菸捐情形,如農委會運用菸捐輔導菸農轉作等。惟依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獲配菸捐機關揭露運用資訊形式不一、部分缺漏補(捐)助事項、受補(捐)助單位名稱及金額等規定應揭露事項,不利民眾瞭解菸捐分配及運用流向。
三、102年度至104年度,部分機關獲配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執行率已連續3年均未及8成(詳附表1),例如國健署獲配之「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衛福部獲配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行政院農委會獲配之「菸農及產業輔導」等3項,其中「醫療資源缺乏地區」至104年底待運用款項已達37億餘元,審計部爰督促國健署及早建立菸品健康福利捐運用監督管理機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00案。
2-200、
鑒於國健署預計分5年償還104年底公務預算積欠健保署之24億餘元,目前已於106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分年攤還費用4億8,287萬3千元,惟即使分期償還,迄106年底國健署公務預算積欠健保署之預防保健服務費用仍高達19億餘元,況106年度公務預算編列18億餘元預防保健服務經費恐不符實需,爰106年底實際累欠健保署之預防保健經費恐超過19億餘元,金額龐鉅。為全民打造健康優質生活環境,國健署將普及預防保健服務列為職掌之一,惟迄104年底,該署積欠中央健保署之預防保健服務費用已達24億餘元,且106年度恐有預算不符實需問題,亦將導致未來年度欠款增加,要求衛生福利部亟待儘速研謀有效對策,並審慎控管預算之執行。
說明:
一、國民健康署106年度「國民健康業務─預防保健服務」項下,編列孕婦產前檢查經費5億9,766萬2千元、兒童預防保健經費2億6,128萬5千元及成人預防保健9億7,377萬6千元,合計18億3,272萬3千元。
二、全民健保預防保健經費自95年度起改由公務預算支應,國健署爰配合於公務預算編列辦理預防保健經費。依國健署提供104年度預防保健之實際服務人次,孕婦產前檢查為194萬1千人次、兒童預防保健為111萬8千人次、成人預防保健為181萬8千人次,實際執行經費分別為7億2,454萬2千元、2億9,437萬7千元及9億3,266萬3千元,合計19億5,158萬2千元。
三、至於該署106年度編列孕婦產前檢查經費為5億9,766萬2千元、兒童預防保健經費2億6,128萬5千元及成人預防保健9億7,377萬6千元,合計18億3,272萬3千元,預估使用人數分別為163萬1千人次、96萬7千人次及185萬1千人次,均低於104年度實際使用人次。由於該署106年度並未減少預防保健服務項目,爰106年度編列預防保健經費18億3,272萬3千元,低於104年度決算數19億餘元,應審慎編列及控管預算之執行。
四、國健署於年度開始及進行中,先行預撥委託健保署辦理之預防保健服務費用,至年度結算時倘經費撥付不足,則以次年度預算撥付健保署。迄104年底,國健署公務預算撥付健保署之預防保健服務費用不足數達24億1,436萬3千元,雖較103年底撥付不足數27億3,063萬6千元已有降低,惟積欠金額已相當於106年度國健署預算案歲出預算25億餘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02案。
2-202、
衛福部社家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0款第6項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號6857351300)案,編列預算22,983,330仟元。查其中獎補助費高達22,841,516仟元,幾佔全部預算編列,顯然偏高。際此國家財政窘困之時,政府亦正在藉轉型正義之力,大行各式節流改革之道,如退休公務人員三節慰問金對象縮減、軍公教年金改革等,以呼應蔡總統要求全民「共體時艱」。爰此;公務部門尤當率先力行,節約預算公帑;上端【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項內編列之22,841,516仟元獎補助費,應予刪除200,000仟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併入通刪辦理。
進行第2-205案。
2-205、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分支計畫下「獎補助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8,690,666千元,其中為長照十年2.0計畫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列403,200千元。由於全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逾1千人、且占比達14%以上之高齡村里仍有近5成區域缺乏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鑑於長期照護服務法即將實施,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顯然不足因應需求,爰擬提案減列4,000千元,另凍結10,000千元,待高齡村里均有建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2-205、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分支計畫下「獎補助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8,690,666千元,其中為長照十年2.0計畫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列403,200千元。由於全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逾1千人、且占比達14%以上之高齡村里仍有近5成區域缺乏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鑑於長期照護服務法即將實施,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顯然不足因應需求,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督促地方政府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普及度,並於三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206案。
2-206、主決議
106年衛生福利助社會及家庭發展署於老人福利之獎補助費用項下,編列8,690,666千元。本項鉅額獎補助經費預算,占老人福利總經費比重高達99.69%,社家署形同過路財神,即便扣除對地方政府補助後,對國內團體的獎補助經費,亦高達583,166千元,其金額之高,已經接近政府組織精簡前一個小型部會之總預算規模,故由預算結構來看,老人福利並非社家署核心工作,事實上獎補助經費的管理與稽核,才是社家署核心業務。但到底獎補助之標準何在?哪些是獎助?哪些又是補助?補助計畫審查標準為何?有沒有繼續計畫,而若屬於繼續計畫之補助,則前階段辦理情形評估結論何在?若屬於新計畫,則到底新增那些計畫?審查與稽核機制又是甚麼……等等重要且必備的說明資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只著重編列經費,但完全付之闕如,令人費解,致使本院不知從何審查,甚空白授權的疑慮。爰此,特提案全數凍結本項經費二分之一,計凍結291,583千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一個月內,擬具長照2.0獎補助對象評估及稽核方式之專案報告,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2-206、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老人福利之獎補助費用項下,編列8,690,666千元,本項鉅額獎補助經費預算,占老人福利總經費比重高達99.69%,社家署形同過路財神,即便扣除對地方政府補助後,對國內團體的獎補助經費,亦高達583,166千元,其金額之高,已經接近政府組織精簡前一個小型部會之總預算規模,故由預算結構來看,老人福利並非社家署核心工作,事實上獎補助經費的管理與稽核才是社家署核心業務。但到底獎補助之標準何在?哪些是獎助?哪些又是補助?補助計畫審查標準為何?有沒有繼續計畫,而若屬於繼續計畫之補助,則前階段辦理情形評估結論何在?若屬於新增計畫,則到底新增哪些計畫?審查與稽核機制又是什麼…等等重要且必備的說明資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只著重編列經費,但完全付之闕如,令人費解,致使本院不知從何審查,甚至有空白授權的疑慮。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2-207案。
2-207、
衛福部社家署106年度單位預算書(32頁)20款第6項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有關失智症服務項目辦理日間照顧服務,其中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方案計2億869萬1千元。經查失智老人方案服務對象105年推估數24萬9千餘人,而衛福部服務涵蓋率僅約1%明顯偏低;尚有基隆市、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5縣市未設專責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考量偏鄉離島及資源不足地區之老年人口比例較高,對長照服務資源需求相對急迫,惟服務資源分布明顯不均,有待改善,本項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經費2億869萬1千元應先行凍結30%。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208案。
2-208、
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單位預算書(39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項下,續編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第3年經費19億4,456萬9千元,經發現具保母證照且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申請服務登記證書之比率下滑,居家式托育服務尚有相當收托空間,顯示未能有效運用托育人力與空間,另尚有各縣市收費不一等問題,故本案19億4,456萬4千元擬凍結30%,衛福部應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2-209案。
2-209、主決議:
社家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編列長照十年計畫2.0獎補助費83億0,003萬2千元,其中有關失智症服務項目編列辦理日間照顧服務方案9億8,719萬9千元、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方案2億0,869萬1千元等失智服務經費。經查:(一)因應人口高齡化之社會變遷,失智人口逐年增加,行政院除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外,另規劃透過長照十年計畫2.0擴大服務範圍:隨著人口高齡化社會之到來,我國老年失智人口呈逐年增加趨勢。參據衛福部100年至102年度委託臺灣失智症協會辦理之調查結果,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失智症盛行率約8.04%,及「國家發展委員會105至150年臺灣人口推計報告」之中推計人口數資料,推估105年至107年各年底我國老年失智人口分別約24萬9千餘人、26萬2千餘人及27萬6千餘人。鑒於城市化、家庭結構改變、獨居老人增加等因素恐加劇失智症對社會與經濟之衝擊,為延緩及減輕失智症對社會及家庭之負面影響,並提供其所需醫療及照護需求,失智者已自97年起納入長照十年計畫之照護對象,行政院目前根據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執行期間103年至105年),辦理失智症防治照護服務,另規劃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預定將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納入服務對象,並強化社區式照顧服務。(二)失智老人方案服務涵蓋率僅約1%,明顯偏低,且服務資源有分布不均情形:長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提供失智症患者使用之機構資源,包括混合型日照中心、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等。依105年度(截至8月底)各縣市辦理情形(詳附表1),混合型日照中心及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收納失智者合計3,390人,及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62人,合計收納人數3,452人,占105年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24萬9千餘人之比率僅約1%,服務涵蓋率明顯偏低;復尚有基隆市、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5縣市未設專責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考量偏鄉離島及資源不足地區之老年人口比例較高,對長照服務資源需求相對急迫,惟服務資源分布明顯不均,有待改善。另105年度(截至8月底)僅臺北市、臺中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及花蓮縣等6縣市提供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服務,失智者長照服務量能尚待改善,未來推動長照十年2.0計畫時,允宜研謀對策,改善現行資源不足與分布不均之現象。綜上,因應高齡化社會失智人口快速增加,行政院雖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惟105年截至8月底仍存有資源不足與分布不均現象。爰提案要求衛福部未來推動長照十年2.0計畫時檢討改進,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10案。
2-210、
主決議
社家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項下,編列推展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輔導所需獎補助費3,492萬5千元,主要係提供相關機構之硬體設施、設備之購置與修繕,以及改善專業人力薪資之所需。經查:(一)我國兒少安置及教養資源分布不均:我國兒少及教養機構係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75條規定之兒少福利機構,主要功能係針對來自功能缺陷家庭之兒少提供替代父母照顧之暫時性福利服務,直到渠等年滿18歲或原生家庭功能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評估獲修復為止。目前我國兒少及教養機構除採政府機構設立或公設民營形式外,多數由民間宗教及社福團體依兒少法授權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設立。惟觀察各縣市兒少安置及教養資源分布情形,各機構平均安置人數多者如新竹市約57人,少者如彰化縣約14人;各機構平均配置之保育及生活輔導人員多者如新竹市約16人,少者如彰化縣約5人,存在安置資源分布不均情形,致產生兒少跨區安置情形,不利於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渠等之後續追蹤輔導。(二)辦理機構評鑑,惟兒少受虐事件仍頻傳,允宜研議酌增不定期訪查機制,另針對安置機構專業人員強化專業訓練並改善其勞動條件,以確保安置兒少權益:社家署依兒少法第84條第2項規定會同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每3年辦理1次全面性之評鑑。雖於評鑑過程中安排專家學者隨機抽問安置兒少之情況,惟評鑑及格之安置機構仍發生兒少受虐案件。允宜研議酌增不定期訪查機制,另針對安置機構專業人員強化包括情緒管理、處理違逆兒少行為之技巧等專業訓練,並改善其勞動條件,以確保安置兒少權益。爰提案要求社家署研議酌增不定期訪查機制,另針對安置機構專業人員強化專業訓練並改善其勞動條件,以確保安置兒少權益,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11案。
2-211、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歷年施政目標、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均包括落實二代健保,並進行滾動式檢討改善,確保健保財務平衡。經查:(一)我國罹患腎臟病人數逐年成長,盛行率及發生率亦排名全球之冠:依美國腎臟登錄系統(USRDS)2015年報,臺灣末期腎病之發生率為每百萬人口458人,盛行率為每百萬人口3,138人,洗腎人口之盛行率為每百萬人口3,021人,上開發生率及盛行率均高居世界第一,顯示我國民眾罹患腎臟病情形之嚴重程度。(二)高罹病率造成全民健康保險之重大負擔:按中央健保署提供資料,95年度至104年度國內洗腎人數自5萬5,388人大幅增至8萬2,221人,淨增2萬6,833人,平均每年淨增2,981人,使由健保支付之總額協定支出數自每年277億餘元,增加為341億餘元,約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給付」之6.36%,又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計算每位洗腎病患之平均透析支出約達42萬元(尚不計及其他併發症醫療部分),形成全民健康保險之重大負擔。綜上,我國罹患腎臟病人數逐年成長,盛行率及發生率亦排名全球之冠,而罹病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人數及耗費健保醫療費用亦日漸增加。爰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國人高罹病率檢討原因,俾減輕健保財務負擔,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12案。
2-212、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將「推廣安寧緩和醫療之觀念,建構友善臨終照護環境,以提升相關照護品質」納為施政重點,經查:(一)我國自98年開始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政策至今,歷經6年餘僅完成總人口1.44%之安寧抉擇簽署人數,顯示該項政策之推動仍待加強:衛生福利部自98年9月起將住院及居家安寧療護納為健保常規給付項目,100年起試辦全民健康保險安寧共同照護試辦方案,將安寧照護模式引進一般病房,103年1月起,推動社區安寧療護。另查我國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人數雖呈增加趨勢,截至104年底止累計全國有33萬8,170名民眾完成簽署,並註記於健保IC卡,惟僅占我國總人口數2,346萬餘人之1.44%,占我國20歲以上人口數1,880萬餘人之1.80%,與其他先進國家相較仍有落差,且由我國自98年開始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政策至今,歷經6年餘推廣期間僅完成總人口數1.44%之安寧抉擇簽署人數觀之,該項政策之推動仍待加強。(二)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達成率」付之闕如,建請仍宜建立該項施政重點之達成指標,俾確實衡量施政成果:該部近年將「推廣安寧緩和醫療,並註記於健保卡」列為關鍵績效指標,並以「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註記於健保卡達成率」作為衡量指標以評估各年度推動成果;106年度該部賡續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惟不復見「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達成率」之相關績效指標,建請仍宜建立施政重點之達成指標,俾確實衡量施政計畫之成果。綜上,衛生福利部106年度將「推廣安寧緩和醫療」納為施政重點,惟由我國自98年間即開始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政策至今,歷經近7年僅總人口數之1.44%安寧抉擇簽署人數之現況觀之,該項政策之推廣仍待加強;又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達成率」付之闕如。爰提案要求衛福部建立該項施政重點之達成指標,俾確實衡量施政成果,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13案。
2-213、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施政目標,包括推動跨部會合作取締不法藥物及減少藥物濫用,以及抑制健保資源不當耗用。經查:(一)101至104年度門診抗生素使用率有微幅下降趨勢,惟每年西醫門診抗生素藥費仍高達14至15億餘元:監察院89年及98年均曾調查抗生素濫用等問題,並責成相關部門針對抗生素之使用及管控加以強化。依健保署統計,101至104年度門診抗生素使用率有微幅下降趨勢,惟每年西醫門診抗生素藥費仍高達14至15億餘元。就各縣市分析,台北市101至104年度抗生素藥費均為各縣市之冠,每年均逾3億元;至於抗生素使用率,新北市101至104年度均為各縣市第一,使用率為12.4%─12.7%,105年1-6月使用率更達12.8%。上開抗生素若未正確使用,不僅造成健保資源之不當耗用,亦將因抗藥性之產生,導致後續感染用藥之困難,甚而出現敗血症或休克,不得不慎。(二)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用抗生素之違規情形呈惡化趨勢,中央及地方各衛生機關允宜積極改善:抗生素係屬醫師處方藥品,查衛福部為掌握抗生素之使用流向,乃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稽查抗生素之販售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其中104年度查獲違規件數最多之縣市依序為: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宜蘭縣及桃園市;至於全國違規比率部分,由101年度0.13%、逐年增加為102年度0.19%、103年度0.36%及104年度0.99%,顯見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用抗生素之違規情形呈惡化趨勢,中央及地方各衛生機關允宜積極改善,俾避免因藥局違規販售且民眾得輕易赴藥局購得抗生素,導致抗生素濫用情形之惡化,影響國人健康。綜上,由於抗生素若未正確使用,不僅造成健保資源之不當耗用,亦將因抗藥性之產生,導致後續感染用藥之困難,甚而出現敗血症或休克,爰其使用及販售尤應加強管控;另101至104年度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用抗生素之違規情形呈惡化趨勢。爰提案要求中央及地方各衛生機關允宜檢討改善,俾避免因藥局違規販售且民眾得輕易赴藥局購得抗生素,導致抗生素濫用情形之惡化,影響國人健康,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14案。
2-214、主決議:
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項下,續編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第3年經費19億4,456萬9千元。經查:(一)具保母證照且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申請服務登記證書之比率下滑,允宜分析待業原因,並妥適提供媒合機會,以提升托育人力運用效率:為減輕家庭托育負擔,中央透過「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提供部分托育費用補助,並配合103年12月起實施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度,藉由登記納管,以保障托育服務品質。依據社家署提供資料,101年度至105年度(截至8月底)各年度具保母證照且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申請服務登記證書之比率分別為19.00%、20.20%、19.96%、15.05%及14.88%,呈現下滑趨勢,反映具保母證照者有相當比率並未從事托育服務。為提升托育人力之運用效率,社家署允宜了解、分析其待業原因,並妥適提供媒合機會,輔導具保母證照者從事相關托育服務。(二)居家式托育服務尚有相當收托空間,允宜對不適任者落實輔導、退場機制,改善托育服務品質,以提升有托育需求父母之送托意願:根據社家署提供各縣市居家式托育服務供需資料,截至104年底托育人員登記數2萬2,933人,可收托2歲以下兒童數4萬5,866人,實際收托兒童數2萬2,860人,尚可收托兒童數2萬3,006人,居家式托育服務平均收托率49.84%。進一步分析各縣市收托情形發現,多數都會型城市收托率高於全國平均值,反映都會人口受工作、生活型態影響,對居家式托育服務之需求較高,整體而言,居家式托育服務尚有相當收托空間。又根據社家署就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之辦理現況說明,除對符合資格之家庭提供托育費用補助外,另針對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之行政管理、專業服務及其他服務績效等項目,會同專家學者、地方政府代表辦理每3年1次之評鑑。根據最近1次(103年度)之評鑑結果,全國受評鑑之社區保母系統計56個,其中,未達及格標準者計有11個,亦即有將近2成之社區保母系統服務品質待改善。社家署允宜加強督導地方政府針對不適任之托育服務提供者落實輔導、退場機制,改善托育服務品質,以提升有托育需求父母之送托意願。(三)部分縣市未就居家式托育服務公告分區收費標準,不利減輕家長負擔: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2年托育人員服務登記收費情形,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截至105年9月底,各地方政府雖均已完成訂定並公告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惟尚有高雄市、臺南市、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1縣市,未依上開規定公告轄內分區收費情形,以高雄市幅員廣大,僅訂定單一收費上限是否具參考性並符合各區家長需求,實有待商榷。綜上,社家署賡續推動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惟具保母證照中實際提供托育服務之比率近年來有下滑趨勢,允宜分析渠等人力待業原因,並妥適提供媒合機會,以提升托育人力運用效率;又各縣市居家式托育服務仍存在相當收托空間,允宜督導各縣市政府就不適任者落實輔導、退場機制,改善托育服務品質,以提升有托育需求父母之送托意願;另部分縣市截至105年9月底尚未依規定公告轄內分區收費情形。爰提案要求衛福部督促該等縣市儘速完成,以減輕家長負擔,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15案。
2-215、主決議:
社家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編列獎補助費86億9,066萬6千元,包括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4億0,320萬元。經查:(一)政府推動「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據點及受益人數均呈增加之趨勢:因應人口快速老化,為提供健康情況較佳之長者初級預防照顧服務,落實在地安老理念,行政院於94年間核定「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以下簡稱社區據點計畫),長年補助地方政府結合有意願之社區團體,在村里設置服務據點,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及健康促進等服務項目。關於社區據點計畫近年來實施成果,在據點數及受益人數均呈增加趨勢,反映該計畫之推動確有成效。(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有分布不均情形,截至105年7月底部分高齡人口比率較高之村里仍缺服務據點:在服務據點分布方面,以各地方政府轄區內之社區據點平均服務村里數觀察,截至105年7月底,臺南市與基隆市轄區內之社區據點平均僅服務2個村里,分布密度較高,臺北市與雲林縣轄區內之社區據點平均服務6個村里,分布密度較低,反映社區服務據點有分布不均情形。又全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逾1千人之高齡村里計有144個,其中臺北市等6個市縣所轄計70個村里並無社區服務據點,反映對初級預防照顧服務有真正需求之高齡村里仍有近5成無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洽據社家署表示,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設置涉及在地社福團體之服務能量、地方交通便利性、多元服務之選擇性等因素,臺北市轄區高齡里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設置較少,可能與該市轄區內交通較便利、高齡長者可選擇之銀髮族服務較多元有關。惟鑒於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功能與其他銀髮族服務仍有所區隔,又當前新政府積極推動普及化長照服務,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在政策推動上,應可扮演一定角色,社家署允宜督促各地方政府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普及度及照顧能量。爰提案要求社家署針對前揭缺失積極檢討改善,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16案。
2-216、
鑒於我國各縣市兒少安置及教養資源分布不均,又社家署平時雖辦理機構評鑑,惟評鑑及格之安置機構仍發生兒少受虐案件,要求應研議酌增不定期訪查機制,另針對安置機構專業人員強化專業訓練並改善其勞動條件,以確保安置兒少權益。
說明:
一、社家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項下,編列推展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輔導所需獎補助費3,492萬5千元,主要係提供相關機構之硬體設施、設備之購置與修繕,以及改善專業人力薪資之所需。
二、我國兒少及教養機構係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之兒少福利機構,主要功能係針對來自功能缺陷家庭之兒少提供替代父母照顧之暫時性福利服務,直到渠等年滿18歲或原生家庭功能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評估獲修復為止。目前我國兒少及教養機構除採政府機構設立或公設民營形式外,多數由民間宗教及社福團體依兒少法授權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設立。
三、兒少法第84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社家署依前揭規定會同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每3年辦理1次全面性之評鑑。根據最近1次(104年度)之評鑑結果,接受評鑑機構101家中,獲優等者27家(占26.7%)、甲等者49家(占48.5%)、乙等者17家(占16.8%)、丙等者6家(占6%)及丁等者2家(占2%),屬需辦理複評且限期改善之丙、丁等合計8家,占比約1成。評鑑項目主要分為4大部分,包括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建築物環境與設施設備、專業服務及權益保障,配分分別為20分、20分、50分及10分,雖於評鑑過程中安排專家學者隨機抽問安置兒少之情況,惟評鑑及格之安置機構仍發生兒少受虐案件。
四、要求衛福部應研議酌增不定期訪查機制,另針對安置機構專業人員強化包括情緒管理、處理違逆兒少行為之技巧等專業訓練,並改善其勞動條件,以確保安置兒少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17案。
2-217、
因應高齡化社會失智人口快速增加,行政院雖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仍存有資源不足與分布不均現象,未來推動長照十年2.0計畫時,要求應研謀對策,俾利推廣失智症照顧服務。
說明:
一、社家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編列長照十年計畫2.0獎補助費83億0,003萬2千元,其中有關失智症服務項目編列辦理日間照顧服務方案9億8,719萬9千元、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方案2億0,869萬1千元等失智服務經費。
二、隨著人口高齡化社會之到來,我國老年失智人口呈逐年增加趨勢。參據衛福部100年至102年度委託臺灣失智症協會辦理之調查結果,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失智症盛行率約8.04%,及「國家發展委員會105至150年臺灣人口推計報告」之中推計人口數資料,推估105年至107年各年底我國老年失智人口分別約24萬9千餘人、26萬2千餘人及27萬6千餘人。
三、長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提供失智症患者使用之機構資源,包括混合型日照中心、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等。依105年度(截至8月底)各縣市辦理情形,混合型日照中心及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收納失智者合計3,390人,及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62人,合計收納人數3,452人,占105年失智老人人口推估數24萬9千餘人之比率僅約1%,服務涵蓋率明顯偏低;復尚有基隆市、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5縣市未設專責失智症老人日照中心,考量偏鄉離島及資源不足地區之老年人口比例較高,對長照服務資源需求相對急迫,惟服務資源分布明顯不均,有待改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18案。
2-218、
社會及家庭署賡續推動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惟具保母證照中實際提供托育服務之比率近年來有下滑趨勢,要求應分析渠等人力待業原因,並妥適提供媒合機會,以提升托育人力運用效率;又各縣市居家式托育服務仍存在相當收托空間,允宜督導各縣市政府就不適任者落實輔導、退場機制,改善托育服務品質,以提升有托育需求父母之送托意願。
說明:
一、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項下,續編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第3年經費19億4,456萬9千元。
二、為減輕家庭托育負擔,中央透過「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提供部分托育費用補助,並配合103年12月起實施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度,藉由登記納管,以保障托育服務品質。依據社家署提供資料,101年度至105年度(截至8月底)各年度具保母證照且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申請服務登記證書之比率分別為19.00%、20.20%、19.96%、15.05%及14.88%,呈現下滑趨勢,反映具保母證照者有相當比率並未從事托育服務。為提升托育人力之運用效率,社家署允宜了解、分析其待業原因,並妥適提供媒合機會,輔導具保母證照者從事相關托育服務。
三、截至104年底托育人員登記數2萬2,933人,可收托2歲以下兒童數4萬5,866人,實際收托兒童數2萬2,860人,尚可收托兒童數2萬3,006人,居家式托育服務平均收托率49.84%。進一步分析各縣市收托情形發現,多數都會型城市收托率高於全國平均值,反映都會人口受工作、生活型態影響,對居家式托育服務之需求較高,整體而言,居家式托育服務尚有相當收托空間。
四、根據最近1次(103年度)之評鑑結果,全國受評鑑之社區保母系統計56個,其中,未達及格標準者計有11個,亦即有將近2成之社區保母系統服務品質待改善。社家署允宜加強督導地方政府針對不適任之托育服務提供者落實輔導、退場機制,改善托育服務品質,以提升有托育需求父母之送托意願。
五、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2年托育人員服務登記收費情形,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19案。
2-219、主決議
有鑑於居家照顧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法定福利服務項目,然長期以來失能身心障礙者經評估核定時數,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實際服務提供時數存在相當之差距,尤其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經常以人力不足為由未提供服務,嚴重侵害失能身心障礙者之生存權。
為確保長照2.0開辦後,提供予失能身心障礙者之居家照顧品質不致倒退,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自106年1月1日起,專案控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49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之居家服務提供情形,並每月於該署網站公開相關資料。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榮璋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20案。
2-220、主決議:
有關本席於105年11月28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所提通過之「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位預算『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項下原編列協助長照十年計畫2.0辦理滾動調查及相關資料蒐集2,800千元,減列50萬元」預算提案乙案,為利該署長照業務之執行、推動與整體業務品質之提升,請該署於「推展老人福利服務─業務費」項下自行調整科目予以減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23案。
2-223、
國家藥園之興建歷經近20年,投入8千餘萬元經費辦理迄今尚未完成,不僅造成閒置及設施損壞,且未能發揮預期興建目的,要求衛福部及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妥慎規劃國家藥園未來發展方向及管理維護措施,俾維公產並發揮支出效益。
說明:
一、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06年度預算編列「研究及實驗─中藥養護植栽」310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國家藥用植物園(以下簡稱「國家藥園」)植栽及環境維護、標本館維護、教育導覽活動、進行藥用植物研究及製作植物標本等活化國家藥園功能業務。
二、國家藥園之興建,係該所為利用國內農業改良之技術,引進各種重要中藥草木在臺灣栽培,以確保穩定且品質優良中藥材之來源等,報經行政院於84年7月6日同意興設;86年1月24日獲行政院同意撥用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約161公頃之國有土地;87年8月間完成國家藥園整體規劃報告,並自87至92年度分年編列預算共計1億1,400萬元。後因環評及二期工程履約爭議等問題,以致工程原預算逾決算法規定之保留期限,未執行之工程款3,063萬5,452元分別於96年度及97年度全數繳回國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2-224案。
2-224、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掌理業務為中醫藥之研究,包含中醫理論、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及中藥研究等項,然該所近年研究偏重在中藥及化學領域等研究計畫,在中醫臨床領域之研究成果甚為缺乏。因此,要求應檢討以確實發揮機關職掌功能,俾達政府資源之有效運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2案。
3-2、
第21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37億9,609萬8千元,減列「派員出國計畫」80萬元(含「國際環保組織活動等及雙多邊會議」10萬元、「雙邊環保合作協定相關會議」10萬元、「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工作小組及相關會議」10萬元)、「派員赴大陸計畫」項下「大陸湖泊污染整治及事業廢水水質監測考察」7萬元,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中「產品碳足跡資訊揭露服務計畫」50萬元、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200萬元〔含「環境管理」中「委辦費」60萬及「獎補助費」50萬元、「環境影響評估」10萬元、「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80萬元(含「委辦費」20萬元)〕、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2,200萬元〔含「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200萬元(含「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50萬元)、「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1,000萬元(含「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500萬元,「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500萬元)〕、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200萬元、第5目「水質保護」158萬5千元(含「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之「國外旅費」8萬5千元)、第6目「廢棄物管理」350萬元(含「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中「檢討增修強化源頭管理制度及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相關法令研議等業務費」50萬元、「資源循環再利用」50萬元、「事業廢棄物管理」中「研修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子法等業務費」100萬元)、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建構寧適家園計畫」之「辦理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網成效提升計畫等委辦費」100萬元、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153萬元〔含「推動環保標章計畫」(不含「運用勞動派遣人力辦理環保標章等事務工作」項目經費)103萬元〕、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環境監測規劃管理與品質保證」中「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300萬元,共計減列3,798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7億5,811萬3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預算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總計高達5億1,329萬2千元,占整體業務費總額7億9,558萬3千元比例高達64.5%,形同環保署核心業務過半均以委辦方式實施,削弱其本身職能,且各項委辦計畫均未提供計畫內容,致使國會難以審查、監督。建議統刪環保署委辦費10%,並凍結10%,待環保署提供各計畫明細及歷年實施結果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主席:修正通過後維持凍結10%。
進行第3-3案。
3-3、
說明:
106年度環保署派員赴大陸計畫旅費預算合計1,237千元,原停於廈門外海貨輪「港泰台州號」吹至金門海域,且船身破洞漏油,造成嚴重汙染。該船隻仍停於原地,貨輪拖離計畫數次改變,移除進度遲緩,顯然兩岸溝通不順暢,海洋事務處理失當,爰凍結1/10,待環保署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4案。
3-4、
依據該署所提供之資料除第5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外餘皆僅函報行政院審議中,雖經該署提供計畫草案參考,但是「國家濕地保育計畫」、「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等3項計畫均尚未獲行政院核定。此與預算編製作業要點不符。為免前置規畫未周詳影響後續政策推展,該署各項計畫應依據計畫編審辦法及先期作業要點辦理,應重新檢討改進並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3-5案。
3-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有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中,編列產品碳足跡資訊揭露服務計畫需委辦費7,500千元,推動碳足跡的概念可確認污染源轉移的途徑,避免實質上未減量的假象,但查有關碳足跡資訊揭露部分,自104年11月17日至105年9月12日止,僅揭露5筆公開相關資訊,資料庫亦僅登錄59家廠商253項產品,且首頁引用文獻也只到99年後即未異動更新,均顯示委辦資訊揭露部分,與編列預算需提供的資訊質與量明顯的不足,爰提案刪減本預算產品碳足跡資訊揭露服務計畫需委辦費70%,計5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第3-8案。
3-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預算案,「綜合企劃」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240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藉此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共創區域的發展和繁榮,因此各部會相關經濟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綜合企劃」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9案。
3-9、
106年度環保署派員出國計畫預算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工作小組及相關會議,旅費預算合計352千元。雖我國非該會議締約國,為建立永續家園,提出減碳自主貢獻承諾,設定2050年排碳量不得超過2005年50%,然我國未來能源政策不明,恐高度仰賴火力發電,且移動汙染源未能有效控管,與減碳自主貢獻承諾相違背,環保署應先具體說明未來減碳之計畫及每年之目標達成率。爰凍結1/10,待環保署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11案。
3-11、修正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預算案,「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編列465,500千元,係為辦理河川再生與水庫活化、活力海洋與綠色港灣、水體水質整治成效評估及離島海漂(底)垃圾清理等工作,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及執行海洋污染防治等。
環保署為提升環境水體品質,自90年至100年陸續推動「臺灣地區河川流域及海洋經營管理方案」、「河川及海洋水質維護改善計畫」及「河川及海洋水質維護改善計畫(第2期)」,以15處中度污染河段改善至輕度污染、完成整治5條都會型河川及保育4座水庫為主。惟仍有11條河川中度污染以上河段超過50%,因此續推動101年至106年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
我國河川多坡陡流急,受到全球氣候變遷影響,使河川水質不易控制,導致未來河川流量可能長期面臨低流量情形,不利於水環境之維持。環保署改善水體環境水質工作推動多年,尤其集中資源推動11條重點河川之整治工作,然部分河川嚴重污染長度比率未見明顯下降,爰提案凍結10%,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3-15案。
3-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屬106年度預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編列「水汙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465,500千元。該項預算係執行河川流域整治工作、污染源稽查等工作項目,有鑑於花蓮縣卓溪鄉河床非法種植西瓜,該土地承租嚴重飄散雞屎味影響部落安全衛生及健康陳情,並未遵守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及違反廢棄物處理法之相關規定,引致病媒孳生、汙染環境、水源保護及部落居民衛生健康與安全等公害發生,環境保護署並未積極監督並加強基層環保,爰凍結10%,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3-16案。
3-16、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預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工作計畫『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科目預算金額1,347,102千元,有鑑於環境督察總隊協調作業未能公開透明,並逃避中央與地方民意機關之監督,透過黑箱作業,擅自要求台北市環保局為他縣市代燒垃圾,造成台北市民健康之嚴重危害,爰提案凍結50%計新台幣673,551千元,待該單位提出日後溝通協調機制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始得解凍,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3-16、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預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工作計畫『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科目預算金額1,347,102千元,有鑑於環境督察總隊協調作業未能公開透明,並逃避中央與地方民意機關之監督,透過黑箱作業,擅自要求台北市環保局為他縣市代燒垃圾,造成台北市民健康之嚴重危害,爰提案凍結10%計134,710千元,並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報告後,始得解凍,是否有當,請公決。
未來在焚燒外縣市垃圾前必須向台北市議會知會,且依台北市議會有關的附帶決議(2017年元月10日台北市議會垃圾焚化業務處理)處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3-17案。
3-17、
為落實國內資源永續循環利用,建構資源永續循環社會,政策已賡續推動,惟近來回收策略執行出現瓶頸或部分計畫規劃未盡嚴謹周延,影響原定計畫目標之達成,且近3年垃圾回收成效增加幅度有限,其中廚餘回收量、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量自102年度起均逐年下降,顯示垃圾減量成效漸鈍化,爰凍結1/10,待環保署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23案。
3-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預算案,「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4.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該計畫屬跨年度連續性預算,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50,000千元,係為進行垃圾焚化廠整備工程、推動區域合作工作、中小型焚化廠興建及3離島縣垃圾轉運、環保設施效能提升工作及垃圾清理督導管理等相關工作。
為順應全球氣候變遷,達節能減碳目標,環保署規劃再提升優化焚化廠效能,將焚化廠進行延役整備,以確保我國未來15年垃圾處理無虞。計畫總經費110億3,300萬元,計畫期程106年至111年。
「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為新編列計畫,惟預算書內未詳列相關計畫內容及效益評估,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並凍結20%,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詳細之計畫及預期效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24案。
3-24、
106年度環保署於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用途項下,垃圾焚化爐整備工程、推動區域合作、中小型焚化爐興建、3離島垃圾轉運等相關工作,然全國焚化廠密度已是全球第一,各焚化廠尚有餘裕量,且各地環保意識抬頭,對安全家園有著高度的企盼,焚化廠興建爭議較大,林內焚化廠、台東焚化廠也因地方反彈聲浪大、垃圾焚化量低於BOT合約等問題已停閒置10餘年未啟用,因此針對垃圾處理環保署應先考慮由全國統籌調度,協助解決垃圾問題,並採取多元化方式,落實垃圾分類及減量回收再利用,故凍結3,000萬元,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26案。
3-26、
環境保護署106年度「加強基層環境保健設」項下推展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民眾抗爭)之垃圾區域調度緊急清理經費、處理設備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汙染場址改善、水汙等相關環保工作,然近年民眾抗爭事件有逐年成長趨勢,環保署應與民眾積極溝通,並強化汙染場監督及考核機制,俾提升污染場址管制之有效性,降低環境再度受污染之風險,環保署亟待檢討精進。爰凍結1/10,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28案。
3-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417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藉此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共創區域的發展和繁榮,因此各部會相關經濟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29案。
3-29、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推展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業務費編列30,084千元,為建立永續家園,配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發展,提出減碳自主貢獻承諾,設定2050年排碳量不得超過2005年50%,然我國能源政策不明,再生能源發電量尚無法補足電力缺口,恐高度仰賴火力發電,且我國在公約的定位以及國際對溫室氣體的管制措施仍充滿不確定性,溫室氣體管制法仍有許多配套子法仍欠完備,存在授權不確定、重減緩輕調適、缺乏跨部會的整合權限。爰凍結1/10,待環保署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30案。
3-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預算案,「水質保護」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360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藉此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共創區域的發展和繁榮,因此各部會相關經濟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水質保護」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34案。
3-34、
106年度環保署於「水質保護」項下推動海域汙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用途,並依「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提升海洋污染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能力。
今年3月「德祥台北輪」及「港泰台州」號,擱淺船隻處理及災害研判過於輕估,造成難以估計之浩劫,聯繫與通報系統顯然有嚴重瑕疵。
台灣海岸線約有1,688公里(包含台灣本島與澎湖地區),海岸地區為海洋與陸地之交界處,兼具海陸生態之特性,同時也具高度敏感性與脆弱性,油汙對沿近海漁業資源破壞及環境生態破壞甚劇,環保署應檢討預防措施、緊急危機處理、後續生態,盡速建立事故好發區域的資料庫。爰凍結1/10,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35案。
3-35、修正案:
106年度環保署於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用途項下,強化「海洋污染防治管理系統」運作效能,提升海洋污染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能力。本計畫依污染事件等級分類,可透過系統針對各機關執掌分工對應污染事件所需之應變等級,初步判定污染事件所需通知之對象,並協助各縣市環保機關通報者,確實通報所需應變之機關,並達到跨單位橫向聯繫之功能,然各地海域災情頻仍,今年3月「德祥台北輪」及「港泰台州」號,擱淺船隻處理及災害研判過於輕估,造成難以估計之浩劫,聯繫與通報系統顯然有嚴重瑕疵。
台灣海岸線約有1,688公里(包含台灣本島與澎湖地區),海岸地區為海洋與陸地之交界處,兼具海陸生態之特性,同時也具高度敏感性與脆弱性,油汙對沿近海漁業資源破壞及環境生態破壞甚劇,環保署應檢討預防措施、緊急危機處理、後續生態,盡速建立事故好發區域的資料庫。爰凍結十分之一,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
進行第3-38案。
3-38、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環保署「廢棄物管理」業務項下,編列預算128,482千元,惟查,依據國內環保團體見解,經過毒物溶出程序(TCLP)檢驗合格的垃圾焚化爐底渣產品使用時都應限制不得位於水源保護區,也限制使用時應高於地下水層一公尺以上,且環保署對於焚化爐底渣再利用更建立嚴格的三級品管追蹤模式,由此可知,未經過任何處理的生底渣,如果以暫置為名義,任意進行露天堆置(暫置),且暫置場地還位於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程序也沒有任何防護措施,一旦暫置的生底渣所含之毒性物質,隨雨水及空氣滲透到地下水層或飄散到農地,必將對土地、鄰近農田或民眾健康產生永久不可回復的損害;但面對全國各地任意暫置或堆置垃圾焚化爐生底渣的亂象,卻從未見主管機關進行查核,也未見環保署將此嚴重毒害環境的行為加以管理。爰此,特決議環保署應於一個月內研議,明令禁止未經處理且未經檢驗合格之生底渣露天堆置,並禁止生底渣任意掩埋,同時檢討已任意掩埋或任意暫置之生底渣究竟如何處理?擬具改善報告,向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39案。
3-39、
有鑑於行政院將修正「海關進口稅則第81129222號、第81129225號、第81129226號」,並將「含油脂廢馬達;含油脂廢壓縮機;不含油脂廢變壓器」修訂為免稅,增加混合五金廢料進口誘因。
然而,相關研究早已指出,廢五金等廢棄物,即使以合法方式處理,仍會對環境帶來負擔。包括貴重金屬需要用酸去溶解或採電解精鍊,所產生的廢酸廢水也需要處理;這些過程耗能耗水、並會衍生煤灰、爐渣、污泥等廢棄物;其放流水中的重金屬,如銅,更是污染河川海域的元兇之一。而非金屬部分更有很大部分為塑膠,其除了可能還有重金屬與塑化劑之外,大多含有溴化阻燃劑,其脂溶性的特性,容易透過空氣或食物累積在人體內,干擾體內荷爾蒙運作,並可能致癌。
環保署長李應元曾明確反對引進廢五金。並強調廢五金要付出的環保代價太高。在此案的修正討論過程中,環保署卻採消極態度,默許免稅誘因增加廢五金輸台數量之可能。爰凍結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理下關於「精進事業廢棄物輸出、輸入、過境及轉口之管制」委辦費5分之1(89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此修正案提出說明暨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淑芬 柯建銘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5。
進行第3-44案。
3-44、修正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環境監測資訊」項下,各分支計畫設備及投資費合計167,423千元,幾占該工作計畫預算343,668千元之半數;扣除資訊服務費計58,755千元後,另又編列委辦費計105,850千元;全工作計畫預算,進行設備投資後,監資處幾乎委外執行!
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建請刪減該工作計畫委辦費5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50萬元。
進行第3-45案。
3-4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預算案,「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220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藉此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共創區域的發展和繁榮,因此各部會相關經濟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環境監測資訊」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47案。
3-47、修正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預算案,「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編列「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該計畫屬跨年度連續性預算,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6,000千元,係為開發掌握污染源頭式之熱區預警型督察雲系統;開發察不法之督察管理系統及行政支援體系;建構有效裁處作業模式及跨領域專業合作網絡。
鑒於民眾對日常空氣品質資訊之需求殷切,高污染天氣需精準預測以利緊急應變,污染案件需有效稽查裁處加以防制,故環保署規劃環境品質物聯網之建置應用,以精確掌握污染時空特徵,俾有效掌握查緝污染契機。
「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為新編列計畫,惟預算書內未詳列相關計畫內容及效益評估,爰提案凍結20%,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詳細之計畫及預期效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3-51案。
3-51、
雲林縣林內焚化廠爭議在於距離林內淨水廠不到兩公里的距離,其環評被撤銷至今,都尚未重啟環評,對林內淨水廠的危害更有著難以克服的技術問題,林內焚化廠存在此種種問題之下,根本沒有啟用之可能,編列36億7,264萬6千元其用意,令人質疑,政府難道是想強渡關山,不顧雲林百姓生活飲用水安全,啟用林內焚化廠嗎?
林內焚化廠絕對沒有備而不用的問題,當初環評有明顯瑕疵(除林內淨水廠外,尚有生態,水源水質、施工前健康風險評估……等)。林內焚化廠建在水源區,環境評估根本不可能通過,而為了當地飲用水安全著想,焚化廠更不可以啟動,環保署還要再編列36億7,264萬6千元,非常不合乎情理,基於上述理由,未來不得編列。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52案。
3-52、
環保署106年度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規劃及推動計畫,編列400萬元,105年度10月截止,19家畜牧廠送審、23家畜牧廠廠複審,截至10月25日已經有3間畜牧廠通過其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的計畫,預計105年底通過40間畜牧廠,水污費106年即將上路,環保署推動糞尿資源化利用計畫卻未見積極度,考量未來水污費上路後,對於畜牧業者將造成重大負擔,而政府相關配套卻無積極作為,因此要求環保署應先針對畜牧業者的水污費首年徵收應予五折,107年六折、108年七折,依此,並於111年前,輔導七成以上畜牧廠糞尿資源化利用。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洪慈庸 吳焜裕
3-52、修正案: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保留劉委員建國、黃委員秀芳提案:「考量未來水污費上路後,對於畜牧業者將造成重大負擔云云,因此要求環保署應先針對畜牧業者的水污費首年徵收應予五折優惠,107年六折、108年七折,依此遞增,並於111年前,輔導7成以上畜牧場糞尿資源化利用」,鑑於環保署已推動畜牧糞尿厭氧發酵後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政策,並結合跨部會資源協力提高畜牧業配合誘因,且畜牧業水污費徵收已延後2年(106年)開徵,且有優惠徵收方式。文字修正為「環保署推動糞尿資源化利用計畫仍需積極推動,考量未來水污費上路後,請環保署結合跨部會資源─農委會推動養豬場綠能發電提供畜牧業提升畜牧場設備有1.04%低利貸款、經濟部能源局調高生質能(有厭氧消化設備)躉購電價等政策,擴大協助畜牧業撰寫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申請計畫、檢測分析沼液沼渣、土壤及地下水與媒合施灌農地,共同加速推動畜牧場糞尿資源化利用。」。
說明:
一、環保署基於提升河川水質、改善農村空氣品質(異味)及推動循環經濟,推動畜牧糞尿厭氧發酵後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政策,並分別於104年11月24日及105年10月28日發布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分別增訂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管理規定及簡化檢測項目,減輕畜牧業者負擔。
二、針對「考量未來水污費上路後,對於畜牧業者將造成重大負擔云云,因此要求環保署應先針對畜牧業者的水污費首年徵收應予五折優惠,107年六折、108年七折,依此遞增,並於111年前,輔導7成以上畜牧場糞尿資源化利用」之提案,經環保署說明,並主動與畜牧團體溝通說明2次,達成維持現行徵收的優惠方式,並將擴大畜牧業者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之協助與輔導,同意做文字修正。
提案人:黃秀芳 劉建國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53案。
3-53、主決議
環保署105及106年度PM2.5 濃度目標從年平均值21.5微克下修為20.5微克/立方公尺,本年度預計修正之目標值僅進步1微克,距離環保署長李應元所稱「104-109年為期6年之清淨空氣計畫達成PM2.5年平均濃度15微克之目標將縮短為4年(至107年)」甚遠,也未見環保署針對「清淨空氣計畫」訂定各年度目標值。再者,105年12月空品指標新制AQI上路,已不適用環保署長5月所提出以PSI舊制設定之「紅色警戒日數2年內減少30%、4年內減少50%,並設定每個監測站平均污染量紅色警戒值日數降低一半」目標。
另,衛福部與環保署共同執行的「細懸浮微粒(PM2.5)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中,健康因子納入的終極版空品指標AQHI研究因各地的就診率和空污嚴重程度不一致而暫緩,環保署未就未來是否完成該研究、如何實施以及如何與AQI整合提出整體規劃。爰此,要求環保署提出清淨空氣計畫之各年度具體細項目標,包括各年度預計達成之PM2.5年平均濃度、24小時平均濃度、適用AQI新制之空氣品質改善數值目標與期程評估,以及AQHI制度之規劃與整併,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54案。
3-54、主決議
根據環保署資料,國內移動污染源對PM2.5 濃度影響比率37%為最大宗,其中大貨車影響比率高達16.8%,而目前國內16萬6,750輛大貨車均使用柴油,其產生之煤煙不但為第一類致癌物,也導致全球暖化。另,根據公路總局資料,我國機動車輛登記數105年1至11月柴油車數平均為78萬2,544輛,較104年75萬2,736增加約3萬輛,顯示環保署執行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成效不彰。
再者,國際上巴黎、馬德里、雅典和墨西哥市市長已於2016年12月3日在墨西哥C40氣候變遷市長峰會上宣布,將於2025年前禁止柴油車在市區內上路,反觀我國,環保署雖宣示將加速汰換8萬多輛一二期排放標準的老舊柴油車,並預計逐年增加其牌照稅,但並未明確提出更積極之政策報告。爰此,建請環保署協調交通部於一個月內針對移動污染源管制提出年度具體計畫,包括柴油車之淘汰數額、加裝濾煙器之比例、環保能源機動車增加之使用率、大眾交通運輸提高之使用率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洪慈庸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55案。
3-55、主決議
環保署於2015年6月將高屏地區指定為優先總量管制區,截至2016年7月第一期程排放量認可作業之申請收件結果,高雄列管總家數458家有35家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申報無強制力,宣導成效也尚待加強。另,認可排放量雖低於許可量,卻遠高於實際排放量3至4成,若以此作為管制目標之削減量基準,即使認可排放量之標準比先前減少5%,也未能呼應現狀,實際削減排放量,改善空氣品質效果有限。再者,中部及雲嘉南縣市亦為空汙重災區,重大污染源包括台中港中龍鋼鐵、台中火力發電廠、彰濱工業區、中科園區及雲林六輕石化工業園區等,環保署卻至今未將其列入空汙總量管制區,態度消極且不見願景。
爰此,建請環保署重新評估認可排放量基準並於一個月內提出中部之空污總量管制進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洪慈庸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56案。
3-56、主決議
環保署於2015年底預告修正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原訂在北中南召開公聽會後於2016年1月上路,至今卻尚未定案。其中對於固定污染源之管制標準過於寬鬆,PM2.5 之二十四小時平均濃度超過70以上微克/立方公尺已達嚴重不良程度,辦法中卻規定150微克/立方公尺才啟動初級管制措施,中級、緊急啟動門檻也高達250、350微克/立方公尺。另,中級及緊急之降載標準僅要求火力發電廠、石化業排放之硫氧化物(SOx)及氮氧化物(NOx)削減20%及40%排放量,顯然未能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爰此,建議凍結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空氣污染防治計畫中「空氣品質監測」項目5,000萬元,要求環保署儘速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訂定真正有效改善污染物之緊急防制數值及防治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說明:
根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訂定之標準,PM2.5其二十四小時平均濃度最高不能超過35微克/立方公尺,年平均濃度不能超過15微克/立方公尺。其中,若超過35微克/立方公尺,將對敏感體質者(如老人、小孩、心血管疾病或呼吸系統疾病者)有害;若超過65微克/立方公尺則對多數國民健康皆有害。環保署制定之實際啟動標準與影響人體健康之數值落差極大。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洪慈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