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修正案:
主決議
環保署於2015年預告修正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應廣泛蒐集國際間管制資料,研擬各惡化等級濃度及因應管制措施及預期效益,加嚴各項污染源管制,訂出真正有效改善空氣污染的各等級管制措施,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57案。
3-57、主決議
澎湖縣澎湖內灣海域,攸關澎湖縣整體近海環境發展。但該海域因海域底泥與沉網汙染嚴重,造成環境危害。主管機關環境保護署應積極研擬該海域底泥及沉網之清除方式,於環境影響衝擊最小之程度下,提出具體清除計畫,維護海洋生態。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楊 曜 柯建銘
3-57、修正案:
澎湖縣澎湖內灣海域,攸關澎湖縣整體近海環境發展。但該海域因海域底泥與沉網汙染嚴重,造成環境危害為解決澎湖內海嚴重污染。環保署應調查澎湖內灣海域環境品質,進行污染調查、抽樣檢驗,並提出底泥污染改善具體可行性評估,作為後續政策推動之參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楊 曜 柯建銘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58案。
3-58、主決議
為有效降低現有交通運具造成之空氣污染及碳排放情況,環保署應就有助於減少空污、碳排放之交通運具如電動車、油電車及油氣車等之推動,擇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經濟效益較佳者,考量實際推動成本效益,針對營業用車部分如何有效迅速轉換成為低污染排放(電動車、油電車、油氣車)車輛擬訂具體目標及方案,其中就轉換成本較低、產業技術已臻成熟較易推廣之營業用油汽車(LPG瓦斯車)推廣亦應銜接過去之相關計畫執行成果並於相關計畫中(如清淨空氣行動計畫)訂定具體推廣目標,在兼顧經濟效益、推廣實效等原則下賡續推動。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劉建國 柯建銘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59案。
3-59、主決議
有外國媒體報導咖啡紙杯不能回收,但同時也有媒體報導台灣廠商有技術可再利用,而根據台灣環保署的統計,2015年全台資源回收率達到56.8%,新加坡則有60%,顯示含有PE膜之紙餐具、咖啡杯等的資源回收還不夠徹底,爰要求環保署應針對咖啡杯資源回收做統計並按季公布,並針對含有PE膜之紙餐具、咖啡杯,提出提高資源回收率之計畫。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3-59、修正案:
主決議
有關外國媒體報導咖啡紙杯不能回收,但同時也有媒體報導台灣廠商有技術可再利用,而根據臺灣環保署的統計,2015年全台資源回收率達到56.8%,新加坡則有60%,顯示含有PE膜之紙餐具、咖啡杯等的資源回收還不夠徹底,爰要求環保署持續透過媒體廣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活動及垃圾袋破袋檢查等方式,提升廢容器回收率,並要求各地方政府加強宣導民眾及清潔隊,對於廢紙餐具(含紙杯)或鋁箔包、紙盒包等廢紙容器,應以容器類回收,勿併一般紙類回收。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60案。
3-60、主決議
台灣每年產生10至12萬噸廢輪胎,其回收再利用為11%熱裂解、20%磨粉,其他占比最大的67.92%,就是破碎處理成膠片,作為輔助燃料,但今年作為輔助燃料出現問題,到處都可見堆積成山的廢輪胎,顯現依賴單一再利用方式,會發生去化通路不足之問題,爰要求環保署於三個月內提出提高其他再利用之計畫。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61案。
3-61、主決議
我國現行臺灣機車採用的第五期污染排放法規,是從2007年7月開始實施,至今已超過9年時間,並在2013年預告於2017年實施第六期排放標準、2021年實施第七期排放標準。然世界先進國家針對交通工具排放標準的宣告期程均參照歐盟標準,按此臺灣實施進度已是落後。由於近年臺灣空氣品質急遽惡化,空氣品質的嚴格把關將是首要目標,建請環保署研議是否將機車第七期排放標準提早實施。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62案。
3-62、主決議
「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原訂期程自民國104年至109年,配合「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修訂實施後,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成效卓著。自辦法調整後的104.07.22~105.09.30,共讓5,058輛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新購電動二輪車數量41,825輛,績效遠高於過往。爰此,環保署於106年10月提出「清淨空氣行動計畫─防制煙塵掃除PM2.5」修正計畫,並由增編列20億元支應地方政府自行研擬因地制宜之創新空氣污染防治計畫。唯考慮整體PM2.5防治以及二行程機車汰換電動二輪車之政策連貫性,要求三個月內彙整各縣市政府所提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提出專案報告,確保移動污染源管制之具體作為與成效。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63案。
3-63、主決議
環保署已於105年12月23日修正發布「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將補助期間延長至108年12月31日止,並明定自109年1月1日起不再補助淘汰二行程機車,爰要求環保應每半年舉辦公聽會滾動檢討該辦法之修正成效。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64案。
3-64、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台灣地區的河川已有半數以上受到程度不等的汙染(尤其是南部河川幾乎全部陣亡),特別是中、下游人口和產業密集的地區,嚴重影響民眾的生活品質、環境衛生及水資源利用。除了工業區的廢水外,更令人憂心的是許多地方政府將垃圾掩埋場設置於河川附近,致使毒性較強的垃圾滲出水,長年汙染河川水質。據統計,台灣各行水區設立的垃圾處置場逾五十五個,分布範圍涵蓋所有的主要河川,亦因此成為河川生態惡化的主要汙染源之一。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環保署應落實嚴格的河川水質檢測工程,並應定期於河川周邊所設立之農、工業場所進行全面普查和列管,且予以公告普查資訊與處理結果,並積極輔導垃圾處置場設立合乎淨化汙水設備,以保障民眾的生活環境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65案。
3-65、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針對台灣十大死因中有七大死因和空氣污染有關,而台灣的懸浮微粒濃度和OECD的36國相比,高居第二糟。以世界公認的一級致癌物─細懸浮微粒(PM2.5)為例,PM2.5(細懸浮微粒)可以穿透一般口罩直達胸腔,增加各種心血管疾病和提高死亡率的風險。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依據環保署自動監測資料,計算出2014年PM2.5 平均值近30微克╱立方米,為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值的兩倍。另有研究顯示PM2.5的威力,連健康年輕人都敵不過。學者研究追蹤大學生,發現空污嚴重時,他們的發炎指數和血栓指標都上升,心率變異性則下降,心血管疾病風險增高,顯見我國對於空汙監測與預防措施及成效仍待大幅改善。有鑑於此,為促進國民健康減少空氣汙染,爰提案要求行政院環保署依據空污法規範嚴格檢/監測、取締空污事件,每季定期公布全國各縣市的空汙改善成效,並輔導廠商改善相關設備,降低空汙,以維護國民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66案。
3-66、主決議:
環保署106年度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新增編列「國家濕地保育計畫」900萬元、「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5,000萬元、「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1億3,700萬元」、「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環境資源資料庫整合計畫」3,600萬元等4項新興計畫。經查:(一)預算籌編相關規定:1.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2.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2點第2項:「各機關擬訂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衡酌其業務性質、財務需求及重要程度,其涉及重大政策及跨機關性質者,應函報行政院核定,……。」除上揭規定外,另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三)及第五(七)點亦有類似規定,且「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亦明定公共建設計畫應辦理先期審查,藉以強化計畫及概算編審作業,期能如期如質達成計畫目標,俾政府有限資源獲得最佳配置,進而發揮資源運用之最大效益。(二)部分新興計畫尚未獲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不符:該署106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國家濕地保育計畫」、「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及「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之環境資源資料庫整合計畫」等4項新興計畫,重點摘述如下:1.國家濕地保育計畫:主辦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為共同辦理機關之一,持續辦理該署補助設置國家重要濕地場址之濕地營造、復育、調查、監測、經營管理及教育推廣等工作。計畫總經費6,300萬元,計畫期程106年至110年。106年度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分支計畫預算編列900萬元。2.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順應全球變遷,達節能減碳目標,規劃再提升優化焚化廠效能,將焚化廠進行延役整備,以確保我國未來15年垃圾處理無虞。計畫總經費110億3,300萬元,計畫期程106年至111年。106年度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分支計畫預算編列5,000萬元。3.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鑒於民眾對日常空氣品質資訊之需求殷切,高污染天氣需精準預測以利緊急應變,污染案件需有效稽查裁處加以防制,故規劃環境品質物聯網之建置應用,以精確掌握污染時空特徵,俾有效掌握查緝污染契機。計畫總經費10億4,760萬元,計畫期程106年至109年。106年度分別於「環境監測資訊」業務計畫預算編列1億2,100萬元、「區域環境管理─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分支計畫預算編列1,600萬元。4.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環境資源資料庫整合計畫:配合行政院推動「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發展環境資源資料庫整合計畫。計畫總經費1億5,461萬元,計畫期程106年至109年。106年度於「環境監測資訊─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分支計畫預算編列3,645萬元。據該署提供資料,除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環境資源資料庫整合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外,餘皆函報行政院審議中。雖經該署提供計畫草案供參,惟「國家濕地保育計畫」、「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及「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等3項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不符。綜上,施政計畫為預算編列之依據,各機關各項計畫應依計畫編審辦法及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完成,再據以編列概算及預算案方謂妥適。該署106年度預算案部分新興計畫屬當前政府重大施政計畫之預算項目,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不符。爰提案要求環保署檢討改進,俾免前置規劃未盡周延,影響後續環保政策之推展,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68案。
3-68、
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大幅增加,惟標章產品抽驗比率偏低,抽樣密度顯然不足,另產品續約率不高,應考量環保標章產品驗證程序冗長,除檢討並統一既有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檢測方法外,對於換發新證予以簡化程序,以提升廠商續約意願;並應檢視驗證通過產品品質之符合性,加強市場管理強度及頻率,以確保消費者對環保產品之信心。
說明:
一、環保署106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推動環保標章計畫」預算編列933萬7千元,主要辦理環境保護產品規格標準、追蹤管理、綠色生活行銷網絡經營及推廣等計畫。
二、為配合綠色消費導向,讓消費者能清楚選擇有利環境之產品,同時促使販賣及製造之廠商,能因市場之供需,自動發展有利於環境之產品,環保署特參考德國、日本、加拿大、北歐、美國及歐盟等先進國家實施環保標章制度之經驗,設計環保標章制度,於81年3月19日評選出我國「環保標章」,象徵「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環保理念。經歷多年推動,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申請案件大幅增加。
三、按持續進行產品追蹤考核,並配合產品抽樣檢驗作業,維護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制度之公信力與權威性,並確保消費者對環保產品之滿意度,應為環保標章重要工作項目。
四、我國環保標章制度於81年8月25日經行政院正式公告實施,截至105年8月底已有超過1萬6,399件產品獲頒環保標章,其中542件產品通過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審查。然第一類環保標章產品有效數僅5,187件,第二類亦僅為80件,顯示部分環保標章產品續約率不及1/2。究其主因為環保標章產品申請驗證過程冗長,生命週期較短之產品常於產品下市後才獲證,對廠商而言將失去申請標章之誘因;加以環保標章多重因素之考量,對於環境效益評估,相較於單一訴求之標章,如節能標章、省水標章,實際效益未能顯著表達,致環保標章產品並未在消費市場造成積極回應。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3-68、修正案:
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大幅增加,惟標章產品抽驗比率偏低,抽樣密度顯然不足,另產品續約率不高,應考量環保標章產品驗證程序冗長,除檢討既有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檢測方法外,對於換發新證予以簡化程序,以提升廠商續約意願;並應檢視驗證通過產品品質之符合性,加強市場管理強度及頻率,以確保消費者對環保產品之信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69案。
3-69、
我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率高達八成以上,惟迄今非法棄置案件仍頻繁發生,顯示有再檢討強化管理措施之必要。該署為強化事業廢物管理建置「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制系統」,對於廢棄物之清理流向(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再利用等)進行監控與稽查,然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間有管理事權分散,法規未臻健全,及稽查作業未盡確實等情事,建請環保應通盤檢討健全再利用管理機制,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物之最終去處,以杜絕非法棄置事件發生,維護國人安全潔淨之生活空間。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70案。
3-70、
隨著生活品質提升及環保意識抬頭,民眾對於自身權益之維護和保障生活品質之要求越來越高。由於「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未來效益均仰賴地方政府之支持與配合,且擬將既有掩埋場開挖活化再利用,勢須先取得在地民眾之認同與首肯,故鄰避效應仍為該計畫推動主要阻力因素,要求環保署應積極協調溝通,加強土地正義及嚴謹規範環境污染管理作業,取得民眾信任,方能達成政策目標。
說明:
一、環保署106年度「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分支計畫預算編列8,000萬元,及「區域環境管理─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分支計畫預算編列1,000萬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全方位體檢規劃,並評估既有廢棄物處理場(廠),使其活化再利用。
二、為因應國內廢棄物掩埋空間不足,提升天然災害應變廢棄物處理能量,協助地方建構足夠應變設施,環保署104年8月「以城市礦山概念建構具天然災害應變廢棄物處理能量設施計畫」提報行政院審議,105年7月1日經核定。
三、「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係由地方政府提報既有掩埋場活化工程執行計畫,環保署以競爭型方式核定補助經費辦理活化工程,105至110年度預計活化容積為60萬立方公尺,其中40%空間(24萬立方公尺)由該署控留作為天然災害應變使用。由於掩埋場屬鄰避設施,目前既有掩埋場周邊土地多已開發利用,加以自74年至95年期間補助設置之衛生掩埋場設施老舊,迄今約有8成已封閉或復育,若欲予以開挖活化,尤以封閉已久之場址,其相關設施如不透水布、滲出水收集系統、沼氣管等,恐已無法發揮原有功能,不免令人有二次環境污染之慮。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71案。
3-71、
鑑於河川水區劃定及訂定水體分類為決定水體用途及污染涵容量之重要作業,與流域現況、發展及環境保護息息相關,加以我國近年來產業活動與都市化發展快速,為能充分運用水資源,依上揭規定環保署應辦理評估各主要河川流量、支流流量、水體、水質、流域人□數及居民用水結構,逐年劃定並公告水區用途。惟迄今仍有楓林溪等部分縣(市)管河川計29條水系未完成劃定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作業程序,要求環保署應檢討提升執行效率,俾利水污染防治工作之推動。
說明:
—、環保署106年度「水質保護─水質保護政策及水體品質規範管理」分支計畫預算編列161萬2千元,主要辦理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研訂河川流域水體水質保護策略及品質規劃管理等事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另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第5條所稱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指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之所有污染源,其排放之總量造成該水體水質之變動,不得超過依本法第六條所訂之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由此可知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為水污染防治之上位準則,係決定水體用途及污染涵容量之重要作業。
三、我國現有河川水系計118條,渠等水系劃定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前由台灣省政府辦理,已公告32個河川水系及2個區域排水水區。省府虛級化後,88年起改由環保署辦理,該署101年委託辦理「推動水區劃定計畫」北、南二區2項計畫,實際支用經費880萬元,完成25條河川水區劃定公告規劃;103年12月24日公告委辦地方政府(8市縣)辦理轄管河川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事宜,截至105年7月底補助地方政府共計4,982萬8千元,已公告劃定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之河川水系89條。惟仍有新北市9條、桃圜市1條、苗栗縣1條、屏東縣4條、花蓮縣3條及台東縣11條等29條迄未完成水區劃定及公告水體分類程序,該署執行績效實有待檢討。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72案。
3-72、
施政計畫為預算編列之依據,各機關各項計畫應依計畫編審辦法及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完成,再據以編列概算及預算案,方謂妥適。環境保護署106年度預算案部分新興計畫屬當前政府重大施政計畫之預算項目,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不符,要求檢討改進。
說明:
—、環保署106年度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新增編列「國家濕地保育計畫」900萬元、「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5,000萬元、「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1億3,700萬元」、「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環境資源資料庫整合計畫」3,600萬元等4項新興計畫。
二、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2點第2項:「各機關擬訂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衡酌其業務性質、財務需求及重要程度,其涉及重大政策及跨機關性質者,應函報行政院核定,…。」
三、106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國家濕地保育計畫」、「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及「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之環境資源資料庫整合計畫」等4項新興計畫,除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環境資源資料庫整合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外,餘皆函報行政院審議中。雖經該署提供計畫草案供參,惟「國家濕地保育計畫」、「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及「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等3項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不符。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73案。
3-73、
行政院組織改造迄今,透過員額評鑑等方式檢討屬業務萎縮或超出可設置員額規定之節餘人力列管出缺不補,並提出及研議各項控管措施,要求各機關核實檢討節餘人力之有效運用,以精簡超額預算員額。環保署(含所屬)超額人力占比偏高,在業務大幅委外情形下,運用非典型人力卻呈遞增趨勢,超額人力之檢討與轉化運用顯未臻落實,要求檢討其人力精簡效能。
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編列運用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勞務承播等非典型人力合計200人,所需經費1億0,267萬元。
二、由於組織改造推動過程中,機關間之整併、新設機關之產生、業務之移撥及委託民間辦理等,可能發生人力配置不均或人力重複配置等情況。爰此,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8條及該法第9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15條至第20條規定,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之合理性,以落實檢討節餘人力之精簡。
三、在員額精簡及財政拮据壓力下,為增進行政效能並節省公務人力與經費,推動業務委外、運用非典型人力成為各機關重要策略工具。總員額法施行迄今,歷經101年度及103年度2次全面性員額評鑑,環保署(含所屬)經行政院列管待精簡之超額預算員額由101年度之235人,降至105年8月底之203人,其中事務性人力之工友、技工、駕駛(以下總稱工友)及駐衛警占比均在3成以上。另該署(含所屬)運用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方式執行非涉及公權力之業務,由102年度之268人,增至104年度之273人,有逐年遞增趨勢。由於該署(含所屬)工友及駐衛警等事務性人力,其超額預算員額占此類人力預算員額總數之比率,均超過60%。而運用非典型人力比重不低(平均30.11%)顯示此類超額人力之檢討與運用未臻落實,公務人力恐有閒置之虞。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74案。
3-74、
根據交通部統計至今(105)年7月止,台灣汽車登記數量高達780餘萬輛、機車1,300餘萬輛,而每年衍生出廢輪胎已超過10萬公噸。,而台灣目前廢輪胎回收再利用技術己成熟,其中最主要就是將廢輪胎以破碎處理膠片,作為輔助燃料之用,且已有4家汽電共生廠使用膠片作為燃料之用。但據環保署於今年衛環委員會答覆指出,位處台中地區的2家工廠因為民意反映或其他問題,目前己處於停燒狀態,已直接造成全台已數千公噸的廢輪胎無法處理。現各地方修車廠及機車行廢輪胎已無人回收囤積於營業處所,因空間有限業者最後迫於無奈只能付費委託回收業者來收取。但各式輪胎早在出廠銷售時,政府已同步收取廢輪胎處理費,最後在處理時,卻要另行付費,此現象除造成二次付費不合理現象外,亦未見政府部門有任何處理作為。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儘速動用隨輪胎販售收取的廢輪胎處理基金,召商全面回收全國各地廢輪胎,而收回相關後續處理問題,由行政院自行研議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75案。
3-75、
環保署於105年12月1日公布空氣品質指標新制,以AQI取代原先PSI(懸浮微粒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及PM2.5併陳的雙指標方式,並以錄、黃、橘、紅、紫、褐紅六色燈號分級,但新制中紅色燈號(對所有族群不良)PM2.5濃度範圍為54.5-150.4微克/立方公尺、紫色燈號(非常不良)為150.5-250.4微克/立方公尺,對比舊制指標紅色對應54-70、紫色對應71微克/立方公尺以上,新制標準級距拉大,恐造成民眾混淆且難以警覺其嚴重度,必須除去「紫爆」印象,對空品指標重新認知。爰此要求環保署重行檢討AQI新制指標級距之適切性,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宣導計畫,加強與民眾溝通,說明空品新舊制差異、新制分級方式、依據及其相應之應變措施。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洪慈庸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76案。
3-76、
經查,目前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僅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公告並設有罰則,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中雖於「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中列有氣狀污染物、粒狀污染物、衍生性污染物、毒性污染物及惡臭污染物,另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中列有污染物標準,但並未依照其有害健康程度分類,且物質種類分散於各表中,令業者無從依循,民眾也難以清楚參照及檢視。爰此,要求環保署於三個月內盤整《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各類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並明定空氣污染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進行公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林昶佐 洪慈庸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78案。
3-78、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為辦理行政院食安五環之推動政策中第一環源頭控管,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及勾稽檢查,以維護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書之106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包含建立資料庫及「流向追縱」,另於環保署106年度施政計畫亦提及從源頭預防化學物質風險,「追蹤有害物」……等,然從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機關職掌及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均未將化學物質流向追蹤納入,明顯無法達成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原始初衷在食安第一環做好源頭控管。
爰此,刪除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3,000,000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曼麗 柯建銘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300萬元。
進行第3-79案。
3-79、
查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業務係掌管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惟其職掌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務重疊,毒化物管理,既有化學物質、新興化學物質,需同時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報,令民眾無所適從。爰減列1億元,凍結3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3-79、修正案:
針對「查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業務係掌管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惟其職掌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務重疊。毒化物管理、既有化學物質、新興化學物質,需同時與環保署及職安署申報,令民眾無所適從。」一事,經環保署說明:
一、在國家發展委員會的協調之下,環保署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於104年8月14日達成共識,共同建立化學物質登錄單一窗口,業者目前只需透過單一窗口提交登錄資料,無須重複再向兩部署各自提交,而單一窗口受理業者登錄資料後,透過兩部署會審方式進行資料的審查,相關審查意見亦由單一窗口彙整後回覆業者,已有簡政便民之措施。化學物質登錄單一窗口定期召開兩部署化學物質登錄運作協調會議,至今已召開8次會議。
二、另在法規調和部分,雖然目前業者依兩部署法規規範提交申請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記)之資料,新化學物質數量每年達10公噸以上,勞動部要求繳交危害評估及暴露評估之資料,而環保署係要求新化學物質數量每年達1,000公噸以上始須繳交,未來兩部署將朝向規範及要求提交資料一致,進行運作機制與法規上的調和。
三、綜上,本席同意不刪除不凍結,並請環保署於6個月內將上述運作機制(包含要求業者提交資料之差異、審查期限之不同等改善作法及期程)與勞動部協調結果之報告送委員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 瑩 柯建銘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82案。
3-82、
有鑑於環保署組織條例第22條:「本署得設環境檢驗所、環境研究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及其他環境保護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由該規定可知,環保署另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編106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預算,惟該局設立前目前僅有「行政院環境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該組織章程並非法律,故毒化局目前尚無法源依據。
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將「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業務中,毒物管理相關業務移出至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專責辦理。毒化局之成立目前於法無據,惟若依照預算法之規定全數刪除,將影響既有業務之辦理,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編列預算時有重大瑕疵。
為不影響原有毒物相關業務之進行,爰此,針對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單位預算6億7,023萬3千元,凍結3億5,830萬7千元,待毒化局相關之組織條例通過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3-82、修正案:
環保署化學局組織法業於105年12月23日總統公布,已有組織法源依據。惟該局後續應強化與民眾溝通化學物質風險,解答民眾疑慮及增強民眾之信賴。就化學物質流向與使用情形應進行實地查核,落實源頭管理;另就邊境管理801輸入規定中非屬各部會管制之含有化學物質輸入項目,應由環保署主政管理。環保署化學局針對風險溝通與邊境把關提出具體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83案。
3-83、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度所提出的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中,化學物質核准標準登錄件數的年度目標值僅九件,實屬目標值過低。經查應與《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中「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門檻過高有關,爰此提案凍結600萬元,待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檢討目前「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門檻,並研擬逐步調整門檻的方案,並於二個月內向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柯建銘
3-83、修正案: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度所提出的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中,化學物質核准標準登錄件數的年度目標值僅九件,實屬目標值過低。經查應與《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中「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門檻過高有關,爰此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持續關注國際新化學物質登錄制度之發展趨勢、登錄資訊之內容、各國認可之檢驗方法、數量級距(門檻)及我國登錄人申請之情形等,同步研擬調修「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作法,以與國際調和接軌。而目前「化學物質登錄資訊公開查詢平台」的公開方式與使用介面應檢討並調整,以促進跨機關資料流通及民間共同監督的目標。關鍵績效指標之訂定應配合施政目標及重點,環保署化學局應通盤檢討後進行調整。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尤美女 柯建銘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85案。
3-85、修正案:
說明:
106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建構寧適家園計畫」於「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毒性化學物質危害諮詢與監控」分支計畫預算編列1億5,550萬元,為維持中央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及環境事故專業技術服務計畫,執行災害監控及支援地方救災單位現場環境偵檢工作,為完備全國整體毒災防救體系,環保署委外建置環境事故技術小組,年編上億經費以維持及提升該技術小組現場應變能量。惟所培訓之專業技術人員異動頻仍,實不利經驗之累積與傳承,影響毒災應變時效與能力之提升,允宜檢討改善。爰減列800萬元,分支計畫自行調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800萬元。
進行第3-86案。
3-86、
說明:
該局為三級機關,原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規定,因設立之急迫性,且環境資源部完成改組時程尚難確定,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為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然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為撙節開支,臨時性機關應共體時艱,不宜過度鋪張,應優先完成急迫性之任務。爰提案減列3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刪減3萬元。
進行第3-87案。
3-87、主決議
依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度預算案總說明,該局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22條規定設置,於105年7月28日環署人字第1050060974號函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草案」。經查(一)該局106年度預算編列概況:106年度行政院將食品安全列為優先施政要項,食安五環推動政策中第一環即為「源頭控管、設立毒物管理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乃應運而生。主要將原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業務計畫中毒物管理相關業務移出,由新成立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專責辦理。該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編列6億7,023萬3千元,較105年度原編列於環保署之毒物管理相關預算數3億1,192萬6千元,增加3億5,830萬7千元,主要係「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工作計畫預算編列3.08億元,占該局歲出規模4成以上(46.03%)。(二)該局現行組織以行政命令為之,有違相關法律規定: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及環保署組織條例第22條:「本署得設環境檢驗所、環境研究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及其他環境保護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規定可知,環保署另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其組織應以法律定之,方符法制。再者,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機關組織法規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條文修正前,未能完成法制作業程序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新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不適用原機關組織法規。然該局現行組織並非精簡、整併、改隸、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情形,卻以行政命令(亦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為之,恐與上揭法律規定有所未合。(三)該局尚未法制化即編列單位預算,核與預算法第92條規定未合:1.預算法第92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且「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有關「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規定單位預算所需具備之要件:「應以編列機關之組織係單獨立法(僅指組織法、組織條例及組織通則)設置者為限」。2.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第61條第1項:「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3.該局設立依據之行政院環境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於105年9月22日始經行政院核定准予發布,並須送立法院查照。然由上揭規定分析可知,是項行政命令送立法院查照須經3個月之審查期限,於此不確定性因素存在同時,該局組織定位尚非法制化機關,依預算法第92條規定應不得編列預算。綜上,環保署因應行政院推動「食安五環」之第一環「源頭控管,設立毒物管理機構」政策,106年度編列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單位預算案送本院審議。然該局設立依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尚未完成立法院審議程序,復與相關法律規定有所牴觸,尚非法制化機關即編列單位預算送本院審議,核與預算法第92條規定未合。爰提案要求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儘速制訂組織條例送本院審議,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3-87、修正案:
主決議: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一)106年預算較105年增加3億5,830萬7千元,主要係化學物質危害防制工作預算,並占該局歲出預算4成以上;(二)該局現行組織以行政命令為之,有違相關法律;(三)該局尚未法制化及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第92條規定未符等問題。經查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承接環保署原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相關業務,化學物質危害防制工作預算包含毒災諮詢監控中心與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7隊之運作,經費均覈實編列,不宜中斷,避免影響毒化物災害應變處理,危及社會安全。此外,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草案已於105年11月3日送本院審查,105年12月9日三讀審查通過,105年12月23日經總統令公布,符合法律訂定及預算法規定,爰為保障民眾安全及強化食安源頭控管,提案要求毒物化學物質局妥善運用有限預算與人力,推動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工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3-88案。
3-88、主決議: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度「建構寧適家園計畫」於「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毒性化學物質危害諮詢與監控」分支計畫預算編列1億5,550萬元,為維持中央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及環境事故專業技術服務計畫,執行災害監控及支援地方救災單位現場環境偵檢工作,及提供即時毒物及化學物質專業技術咨詢服務等經費。經查:(一)建置環境毒災應變小組機制行之有年,均委外辦理: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自75年公布實施後,國內毒化物之管理,90年以前主要在預防與整備工作;90年至95年間於北、中、南建置毒化物諮詢中心,開始採取主動式監控與應變作業;95年至98年則因應「強化毒化物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第一期」之建置目標,增設中央監控中心與7個環境毒災應變隊,3個諮詢中心整合為一個全國毒災諮詢中心,由上而下之毒災應變體系建置完成,維運迄今。2.環保署依「災害防救法」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自96年起即委外辦理「強化毒化物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計畫─環境毒災應變隊建置計畫」(計有北、中、南部3個子計畫),委託民間技術機構全省分區成立7個環境毒災應變隊派駐新北市等地,24小時全年無休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之趕赴現場應變處理、專責應變監測、應變採樣與善後復原工作,以有效強化毒災應變時效與能力。103年起續執行「建構寧適家園計畫(103年─107年)」,該應變隊名稱改為「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近5年委外建置相關經費年平均約需1.35億元。(二)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成員流動率高,不利經驗傳承與累積:該署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以下簡稱技術小組)係依政府採購法委由專業機構建置,目前北部地區由中原大學辦理;中部地區由雲林科技大學辦理;南部地區則由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辦理,屬任務編組型態。平時以事故應變演訓、運作場廠無預警測試與臨場輔導工作為主;毒災事故發生時,則接受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環境毒災監控中心派遣至災害事故現場,從事災害搶救、應變與事故現場復原等工作。是以,技術小組成員除須維持基本儀器裝備操作、安全觀念及實際應變所需技能外,對於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污染防制及緊急防治工作等相關作業,亦須具備基本專業知識。查該技術小組成員係計畫聘用人員非公務人員,成立迄今,人員流動率不低,以103年度之25人最高,流動率達22.3%,究其主因係當年度發生高雄氣爆事件。由於毒化事故發生態樣不可預測,其專業技術能量尤賴經驗之累積,方能擴大環境事故之應變能量,惟該技術小組人員異動頻仍,實不利毒災應變經驗之累積與傳承。綜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災害應變工作為政府重要施政之一環,隨著毒性化學物質列管數量增加及防災救災之需求趨於多元化,為完備全國整體毒災防救體系,環保署委外建置環境事故技術小組,年編上億經費以維持及提升該技術小組現場應變能量。惟所培訓之專業技術人員異動頻仍,實不利經驗之累積與傳承。爰提案要求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檢討改善,俾免培訓能量無法與時精進,影響毒災應變時效與能力之提升,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89案。
3-89、
鑒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災害應變工作為政府重要施政之一環,隨著毒性化學物質列管數量增加及防災救災之需求趨於多元化,為完備全國整體毒災防救體系,環保署委外建置環境事故技術小組,年編上億經費以維持及提升該技術小組現場應變能量。惟所培訓之專業技術人員異動頻仍,實不利經驗之累積與傳承,要求環保署檢討改善,俾免培訓能量無法與時精進,影響毒災應變時效與能力之提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91案。
3-91、主決議
環境檢驗所依據行政院106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社會狀況及該所未來發展需要,編定106年度施政計畫,其年度施政目標如次:(一)檢驗測定業務管理。(二)創新檢測技術開發,提升鑑識量能。(三)妥適配置預算資源,提升預算執行效率。經查:(一)關鍵績效指標應反映施政重點:現行績效管理機制係採取「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與「個別施政計畫管理」雙主軸併行方式,其中「機關施政績效管理」主要係依總統治國理念及行政院施政主軸,各部會據以訂定之施政重點、關鍵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擬定中程施政計畫,每年再據以編定年度施政計畫推動,以作為年終施政績效考評之準據。是以,關鍵績效指標係反映施政重點及衡量關鍵策略目標之依據,應以各機關之施政重點為核心,作為機關施政績效評估之標的。故該所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應以上述3項施政目標為核心,作為機關施政績效評估之標的。(二)關鍵績效指標與年度施政目標未能切合,無法有效反映施政實績:該所106年度歲出預算編列2億7,048萬2千元,除「一般行政」計畫1億4,313萬6千元外,最主要工作計畫為「科技發展」計畫4,208萬4千元及「環境檢驗」8,506萬2千元。揆該所106年度「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選定,為「建立污染源鑑識模式及應用」、「機關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編報概算數」及「機關年度資本門預算執行率」。惟該所依據「104年至107年中程施政計畫」執行環境檢測工作,除辦理環境科學及研究外,尚辦理地方環保局及檢測機構管理與輔導相關之「環境檢驗」工作計畫,其預算編列占歲出預算近3成(31.45%),卻未列入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恐難有效反映該所整體施政實績。綜上,環檢所106年度預算案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擬定,未將施政目標之一「檢驗測定業務管理」列入,除無法彰顯整體施政重點暨有效反映施政績效外,不無規避本院監督之嫌。爰提案要求環境檢驗所檢討改善,並於三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3-93案。
3-93、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為環保專業訓練機構,環保專業訓練、環保證照訓練及推動各項教育環境認證工作為該所三大業務主軸。其中環保證照訓練業務係委外辦理,而該所辦理環保專業訓練業務規模有縮減趨勢,致該所容訓率未及8成,顯示該訓練機構未發揮最大效益,要求回保署應研謀改善,以提升政府資源使用效益。
說明:
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06年度「環境保護人員訓練─環保專業訓練」分支計畫預算編列833萬7千元,主要辦理培訓環境保護機關專業(從業)人員業務執行與管理能力等訓練,預計8,600人次。
二、歷年辦理環保專業訓練,依訓練類別分為環保法規政策、環保專業、行政管理及資訊應用等4大類。近5年訓練經費由100年度之2,349萬6千元,減至104年度之1,247萬3千元;實際參訓人次由100年之9,702人次,減至104年度之8,889人次,該所訓練業務規模有逐年縮減趨勢。另由每年實際訓練量占該所可容納訓練量之容訓率觀之,近3年實訓量由102年度之1萬7,177人天,減至104年度之1萬5,186人天,致該所容訓率於104年度降為75.6%,未及八成,政府資源顯有閒置之虞。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14案。
4-14、
有鑑於勞動部推動勞基法「一例一休」、「刪除七天國定假日」等修法爭議,造成社會動盪不安,顯見勞動部針對重大議題舉辦之政策諮詢、研析及座談會效益不彰,無法建立多元管道進行政策溝通及宣導。爰提案刪減勞動部單位預算「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策劃政策推展─業務費」所列393萬元,減列200萬元,以予檢討改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4-14、修正案:
主決議
有鑑於勞動部推動勞基法「一例一休」、「刪除七天國定假日」等修法爭議,造成社會動盪不安,顯見勞動部對重大議題政策溝通及宣導仍有不足。爰要求勞動部推動各項政策前應加強向勞雇團體溝通說明,並運用各種溝通管道完整揭示政策說帖與文宣資料,以使勞雇團體都能瞭解政策方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21案。
4-21、
復興航空無預警宣布解散,未履行通報及協商等各項義務,造成1,735名員工權益嚴重受損,勞動部應積極介入處理重大爭議事件,以強化勞資爭議制度之效能,並落實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制度之功能。爰提案全數凍結勞動部單位預算「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健全勞資爭處理制度─業務費」所列418萬7千元。俟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復興航空勞資爭議處理情形」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4-21、修正案:
主決議
鑑於復興航空勞資爭議大量解僱勞工事件,影響勞工權益甚巨,要求勞動部積極研擬確保遭大量解雇員工權益相關機制,檢討如何落實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範,提出書面報告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24案。
4-24、
勞動部為加強縣市勞工育樂中心公共安全及相關設施維護,協助各勞工育樂中心消防安全設施設備檢修改善及設備汰舊換新,以提升服務品質,惟計畫預算金額與各勞工育樂中心實際需求有極大落差,無法改善長期以來僧多粥少之困境,顯見勞動部僅虛應故事,毫無提升勞工育樂中心功能之決心。爰提案全數刪除勞動部單位預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獎補助費」所列200萬元,以予檢討改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4-24、修正案:
主決議
勞動部為加強縣市勞工育樂中心消防公共安全及相關設施維護,於106年勞動部單位預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獎補助費」編列2,000千元,作為補助各勞工育樂中心消防安全設施設備檢修改善及設備汰舊換新之用。為強化勞工育樂中心教育訓練功能,請勞動部積極結合各地方政府檢視勞工消防安全設備及設施修繕,以加強提供勞工適合之教育訓練及育樂場所,提升勞工福祉。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34案。
4-34、主決議
104年2月4日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1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1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準此,雇主應於104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夠,且於105年3月底前提撥補足該專戶差額。惟截至105年6月底尚有2萬5,578家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額度高達844億元。爰此提案要求勞動部加強輔導並配合勞動檢查進行實地查核、通知催繳或祭出懲處並移送強制執行。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35案。
4-35、主決議
截至104年8月底直轄市政府積欠勞保(含就保)保費計有:臺北市50億餘元及高雄市124億餘元,合計174億餘元。爰此提案要求勞動部積極追討欠費,或報請行政院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設定比率逐年扣除各直轄市所積欠之勞保保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36案。
4-36、
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305,654千元,推動各項行政業務及運用各類媒體、活動進行政策溝通等業務。查勞工保險局運用媒體進行政策宜導主要以報章刊載及廣播託播等為主,觸及民眾族群有限。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並要求勞工保險局針對不同年齡層族群提出多元化媒體宣傳計畫,並送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方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4-36、修正案:
改為主決議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推動各項行政業務及運用各類媒體、活動進行政策溝通等業務。查勞工保險局運用媒體進行政策宣導主要以報章刊載及廣播託播等為主,觸及民眾族群有限,要求勞工保險局針對不同年齡層族群提出多元化媒體宣傳計畫,以收廣告成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37案。
4-37、
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業務費預算54,045千元,辦理職業工會、漁會及機關團體被保險人資格審查等業務。依勞保局102年度至105年度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及投保薪資異常之情形,取消投保資格之比率各為47.88%、40.54%、37.54%及40.73%,更正投保薪資之比率分別為94.14%、97.39%、94.95%及95.08%,而雙重加保通知件數各為29萬3,428件、23萬8,672件、23萬7,159件及10萬5,746件。投保不符規定之比率甚高,顯示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投保人資格及相關資料之作業未盡確實,勞保局之督促作業有待加強,爰提案刪滅900千元,依勞保局102年度至105年度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及投保薪資異常之情形,取消投保資格之比率各為47.88%、40.54%、37.54%及40.73%,更正投保薪資之比率分別為94.14%、97.39%、94.95%及95.08%,而雙重加保通知件數各為29萬3,428件、23萬8,672件、23萬7,159件及10萬5,746件。投保不符規定之比率甚高,顯示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投保人資格及相關資料之作業未盡確實,勞保局之督促作業有待加強,爰提案刪滅9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4-37、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辦理職業工會、漁會及機關團體被保險人資格審查等業務經費。依勞保局102年度至105年度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及投保薪資異常之情形,投保不符規定之比率甚高,顯示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投保人資格及相關資料之作業未盡確實,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加強宣導勞工保險之正確投保觀念,並督促各職業工會、漁會竅實審查會員加保資格及投保薪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38案。
4-38、
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保險業務」項下「農民保險業務」預算8,522千元,辦理農民加退保、資格審查及給付等業務。目前各地農會於承辦農民保險時辦理現地勘查,倘發現不符加保資格條件與規定者,則向勞保局申報退保。100年度至104年度各有4,648人、6,080人、1萬1,496人、1萬3,660人及1萬3,212人應取消農保資格或退保。另依勞保局資料顯示,農保被保險人為125萬1,299人,老農津貼屬農民身分之核付人數為57萬8,134人,與農委會統計之農業就業人口55萬8千人顯有落差,非從事農業工作卻參加農保或領取老農津貼者有待清查。監察院於102年8月亦曾就相關情事糾正相關部會。爰提案刪滅500千元,要求勞動部加強農保資格之查察。目前各地農會於承辦農民保險時辦理現地勘查,倘發現不符加保資格條件與規定者,則向勞保局申報退保。100年度至104年度各有4,648人、6,080人、1萬1,496人、1萬3,660人及1萬3,212人應取消農保資格或退保。另.依勞保局資料顯示,農保被保險人惟125萬1,299人,老農津貼署農民身分之核付人數為57萬8,134人,與農委會統計之農業就業人口55萬8千人顯有落差,非從事裏業工作卻參加農保或領取老農津貼者有待清查。監察院於102年8月亦曾就相關情事糾正相關部會。爰提案刪滅500千元,要求勞動部加強農保資格之查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4-38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保險業務─06農民保險業務─0200業務費,辦理農民加退保、資格審查及給付等業務,目前各地農會於審查農民保險資格時辦理現地勘查等事項,倘發現不符加保資格條件與規定者,則向勞保局申報退保。另依勞保局資料顯示,農保被保險人與農委會統計之農業就業人口顯有落差,非從事農業工作卻參加農保或領取老農津貼者有待清查,監察院亦曾就相關情事提出糾正。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配合主管機關加強農保資格之查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50案。
4-50、
106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10,096千元,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會議、推動管理制度及訓練等業務。104年職業安全署勞動檢查結果,業者違反職安法之比率達82%,其中未提供坐具供連續站立作業勞工休息者約26%,顯示百貨專櫃人員勞動環境惡劣。惟因工作場所管理權責與雇主分屬不同企業,勞動檢查開罰雇主並無法影響負有工作場所管理權責之百貨業者。此類百貨業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之情形長年未見改善,相關法規及政策制定緩慢,顯示職業安全署推動職業安全管理及制度有待強化,爰提案減列400千元,並凍結400千元,待職業安全署制定相關政策,並報告於委員會後始得解凍。104年職業安全署勞動檢查結果,業者違反職安法之比率達82%,其中未提供坐具供連續站立作業勞工休息者約26%,顯示百貨專櫃人員勞動環境惡劣。惟因工作場所管理權責與雇主分屬不同企業,勞動檢查開罰雇主並無法影響負有工作場所管理權責之百貨業者。此類百貨業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之情形長年未見改善,相關法規及政策制定緩慢,顯示職業安全署推動職業安全管理及制度有待強化,爰提案減列400千元,並凍結400千元,待職業安全署制定相關政策,並報告於委員會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4-50、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編列10,096千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經查104年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檢查結果,百貨業者違反職安法比率達82%,其中未提供坐具供連續站立作業勞工休息者約26%,顯示百貨專櫃人員勞動環境惡劣,惟因工作場所管理權責與雇主分屬不同企業,勞動檢查開罰雇主並無影響負有工作場所管理權責之百貨業者,其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之情形常年未見改善,相關法規及政策制定緩慢,顯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有待強化,爰要求勞動部檢討相關政策與制度,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51案。
4-51、
106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著編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10,618千元,辦理各行業檢查業務、推動勞工安全衛生事項等業務。查職業安全署於105年5至6月間針對全國保全服務業及物業管理事業機構實施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違法比率為35.8%,且以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及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等情形居多,顯示保全業及物業管理業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普遍,職業安全署辦理勞動檢查並依法開罰之嚇阻力有待加強。爰提案減列2,000千元,並要求職業安全署擴大檢查範圍及頻率,以維護民眾勞動權益。職業安全署於105年5至6月間針對全國保全服務業及物業管理事業機構實施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違法比率為35.8%,且以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及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等情形居多,顯示保全業及物業管理業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普遍,職業安全署辦理勞動檢查並依法開罰之嚇阻力有待加強。爰提案減列2,000千元,並要求職業安全署擴大檢查範圍及頻率,以維護民眾勞動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4-51、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預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編列1,061萬8千元,辦理各行業及高危險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等監督檢查。經查105年實施保全服務業及物業管理機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事業單位違反比例多達41.7%,且以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及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居多,顯示前開業別應強化勞動檢查,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擴大該項專案檢查範圍及檢查頻率,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52案。
4-52、
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預算23,661千元,辦理基金投資與運用規劃,及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業務。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管理運用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惟依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國保基金最近3年度、5年度及10年度績效觀之,除國保基金外,各基金中、長期績效均偏弱。據OECD近期發布之2015年大型退休基金及公共退休準備基金年度調查報告指出,世界主要國家退休基金投資布局以國際市場為主。勞動基金運用局則受限於法令,國內市場投資比重均逾50%,不易分散市場風險。爰提案減列4,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基金運用局檢討國內外投資策略及法令,以提升基金穩健投資績效。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管理運用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惟新制勞退基金最近3年度、5年度及10年度績效各為3.6%、2.9%及2.8%;舊制勞退基金各為4.4%、2.9%及3.0%、勞保基金分別為3.5%、3.0%及3.1%:國保基金則為2.9%及3.5%,顯見除國保基金外,各基金中、長期績效偏弱。據OECD近期發布之2015年大型退休基金及公共退休準備基金年度調查報告指出,世界主要國家退休基金投資布局以國際市場為主。勞動基金運用局則受限於法令,國內市場投資比重均逾50%,不易分散市場風險。爰提案減列4,000千元,並要求勞動部基金運用局檢討國內外投資策略及法令,以提升基金穩健投資績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4-52、修正案:
主決議
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管理運用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106年度運用局編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預算23,661千元,辦理基金投資與運用規劃,及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業務。除國保基金外,以最近3年度、5年度及10年度績效觀之,各基金中、長期績效均偏弱。據OECD近期發布之2015年大型退休基金及公共退休準備基金年度調查報告指出,世界主要國家退休基金投資布局以國際市場為主。勞動基金運用局則受限於法令,國內市場投資比重均逾50%,建請勞動基金運用局適時檢討國內外投資策略及法令,以分散市場風險,提升基金穩健投資績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53案。
4-53、
「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計畫經費為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衛福部負責推動,計畫期程106至109年度,各年度擬編列1,700萬8千元、總經費6,803萬2千元,預計包括基礎建設及加值應用兩大重點,涉及勞動及衛生福利領域,但具體計畫內容尚待跨部會研商始可定案。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另依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跨年期計畫概況表為單位預算書之附屬表格,各機關單位之繼續經費應據此彙編於預算書表。惟參據勞安所106年度預算書得悉,「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計畫並未編列跨年期概況表,且計畫內容散見於「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之各分支計畫項下,亦未載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與相關規定未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爰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與衛福部提出具體計畫,並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等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56案。
4-56、
民國94年12月進行「醫療院所病歷電子化現況調查」之結果顯示:國內醫院病歷電子化發展已相當普及,共計約有5成醫院病歷資料已進行電腦化,約3成醫院病歷電子化已進展至院內整合階段並逐漸邁向院際之分享與交換應用,顯示過去幾年推動病歷電子化之發展已具初步成效,應順勢大力推展。
為了延續「網路健康服務推動計畫(民國91至94年)」、「衛生局所網路便民服務計畫(民國92至95年)」等計畫之基礎,落實本部「全人健康照護」政策目標,推動「從出生前到老去健康資訊e化流通」發展策略,民國93年10月開始規劃「國民健康資訊建設計畫(National Health Informatics Project,NHIP)」,並於民國94及95年提出計畫申請,於民國96年8月14日核定通過,由政府扮演推動角色,營造國家健康資訊發展環境,推動衛生醫療資訊之重要基礎建設,其中,「推動實施電子病歷」與「建立及營運醫事憑證管理中心(Healthcare Certification Authority,HCA)」即為NHIP之兩大分項計畫。
「智慧醫療服務計畫」為行政院98年4月30日核定之「健康照護升值白金方案─加值產業」項下四大方案之一,該方案項下包含「推動遠距健康照護計畫」、「推動電子病歷及醫療影像傳輸計畫」、「健保IC卡改善計畫」、「醫院安全關懷RFID計畫」、「健康資料庫加值應用計畫」五大計畫。後續,本部除繼續推動醫療院所實施電子病歷及互通外,並擬規劃台灣健康雲計畫,發展電子病歷雲端服務,增加國內醫療院所推動電子病歷之意願。
希望利用資通訊技術,透過醫療院所對病人的全方面服務,提升醫療品質、促進病人安全、減少醫療資源浪費、增進民眾健康自主管理與預防,並持續精進公共衛生,讓電子病歷推動的成果,能成為溫暖醫病關係、營造健康社會的重要基石,然而目前病患從區域醫院轉診至醫學中心,仍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檢查,無疑是浪費醫療資源及健保,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醫院推動電子病歷交換,研議相關政策,並提供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57案。
4-57、
衛福部106年預算於「科技發展工作─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該計為推動「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之三:生技醫藥研發產業中心」,預計每年我國將投入100億元發展生醫產業,至2025年創新新藥20項,醫材80項,促成百項生醫產品發展,年均成長率達9%,讓台灣成亞太生醫研發重鎮,帶動生醫產業爆發成下一個兆元產業。
未來將朝向產業人才開放、法規鬆綁、資金籌措,智財權保護,選出具未來性主題,建構生醫大數據等六大面向推動,未來將選出焦點領域,聚焦生技產業轉型、擴大市場,讓國產新藥納健保給付範圍。每年將投入約100億元科技預算發展,促新藥發展20項以上,新醫材80項以上,催生百項創新產品,並搭建健康福祉產業平台至少20個,讓生醫自過去5年年均成長6%,至2025年時年均成長達9%。
生技醫藥研發產業中心投入之資源龐大,並且攸關我國國家未來之發展,對於該計畫的施行民眾與民意代表仍不甚瞭解,無法有效監督或支持,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生技醫藥研發產業中心計畫,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1,000萬元。
進行第4-58案。
4-58、
衛福部106預算於「科技發展工作─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編列預算62,813千元,該計為推動辦理積極性社會救助─脫貧服務追蹤管理系統及政策模式評估、進行弱勢家庭基礎統計研究、社會關懷人口資料整合應用分析等等,係為建置我國社福基礎資料之重要工作計畫之一。
然而,台灣缺乏貧窮代間循環比例的正式數據,以一般民眾認知的「貧窮線」即領有政府中低與低收入戶補助款資格為基準,台灣目前有廿六萬多貧戶與近七十萬名貧戶居民,貧窮率二‧八四%,不過這樣的數據常被質疑偏低。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辦法後,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58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106年預算『科技發展工作─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預算項目下編列62,813千元,該計畫為推動積極性社會救助─脫貧服務追蹤系統及政策模式評估……等,惟我國貧窮率2.84%,數據被質疑偏低。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之問題提出具體說明,送交本席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60案。
4-60、
衛福部106預算於「科技發展工作─建構偏鄉資訊醫療照護網及健康照護發展計畫」編列預算82,025千元,該計畫為辦理偏鄉數位資訊醫療照護網、健康照護業務發展、補助本部所屬醫院辦理偏鄉醫療影響判讀等建構偏鄉醫療網之計畫。
然而,台灣偏鄉醫療長期匱乏,以牙醫為例,台北市平均每1,000人就有一位牙醫師看診,而偏鄉地區平均4,000人才有一位牙醫師服務,顯見偏鄉學童的口腔健康亟需從小密切照護。人力不足,醫院間相互調度、支援更是偏鄉急診的常態,但就連做為醫學中心、對外提供醫療支援的花蓮慈濟醫院,急診人力短缺也是問題。花蓮慈濟醫院急診部醫師胡勝川曾表示「十二位急診專科醫師永遠都補不滿。目前只有十位」,由醫師不足的花蓮慈濟醫院,支援急診醫師更不足的關山醫院,反映了偏鄉急診醫療人力的慘況。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辦法後,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60、修正案:
衛福部106預算於「科技發展工作─建構偏鄉資訊醫療照護網及健康照護發展計畫」編列預算82,025千元,該計畫為辦理偏鄉數位資訊醫療照護網、健康照護業務發展、補助本部所屬醫院辦理偏鄉醫療影響判讀等建構偏鄉醫療網之計畫。
然而,台灣偏鄉醫療長期匱乏,以牙醫為例,台北市平均每1,000人就有一位牙醫師看診,而偏鄉地區平均4,000人才有一位牙醫師服務,顯見偏鄉學童的口腔健康亟需從小密切照護。人力不足,醫院間相互調度、支援更是偏鄉急診的常態,但就連做為醫學中心、對外提供醫療支援的花蓮慈濟醫院,急診人力短缺也是問題。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偏鄉醫療人力提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61案。
4-61、
經查該計畫為國衛院主要科技計畫,占該院106年度科技計畫總經費24億3,545萬8千元之63.87%,該計畫主要績效指標,包括:發表Top15%國際期刊論文150篇、養成40組研究團隊、每年培育170名博碩士、辦理300場學術活動、申請。專利25件並獲得20件、技術移轉2件並獲得權利金4,000萬元、促成廠商或產業團體投資2件、與國內外學術單位建立學術合作10件等;雖據計畫總目標及說明,該計畫係支持國衛院執行政府所賦予之任務,以及維持全院運作之最重要支柱,惟對照該計畫每年預計投入經費約15億餘元至16億餘元不等之金額。上開續效指標僅預計獲得權利金4,000萬元,與投入經費不成比例(106年度之權利金僅占投入經貲之2.57%),國衛院應依近年實際技轉成果,提升該計畫之預期績效目標,俾彰顯技術研發效益。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3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方法,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進行專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萬元。
進行第4-62案。
4-62、
經查該重點為協助解決南部地區登革熱疫情嚴重問題,以及預防如茲卡病毒感染症等新興蚊媒傳染病爆發流行,該計畫擬建構台灣南部地區登革熱病媒蚊蟲防治之防治技術體系,及相關病媒蚊蟲防治人才培育,同時投入各縣市登革熱好發地區參與第一線病媒蚊防疫工作,主要為建立中央與地方分工合作蚊媒傳染病防治機制及以防疫引導研究之目的。另查該計畫規劃方向:「短程於國衛院下設分支研究單位,研擬105年及106-109年研究計畫;長程作法為原則朝向設置專責機構之方向規劃」。查現行中央已由疾管署及環保署負責疫情控制及孳生源清除之督導,地方政府則由各縣市衛生局負責第一線防治工作之進行,未來該計畫之發展及蚊媒防治機構(單位)之定位,無論係由國衛院之分支單位執行、抑或新成立專責機構辦理,允宜先行釐清該機構(單位)之角色:係屬中央與地方防疫體系之一部分並與現行體系分工合作、抑或係擔任指揮角色,或者僅專責「研究」並將成果供參,甚或兼作防疫或研究人才之培育。鑒於我國現行防疫體系執行有年,各機關單位亦具備既有之分工及業務範圍,該計畫基於加強蚊媒傳染病防治之目標而生,立意良善,希冀妥擬策略俾確實改善上述防疫人力及知能不足、民眾防疫認知較低、疫情未能及時控制等缺失,並妥善規劃專責防治機構之定位及方向,避免因職能及分工重複而造成防疫指揮體系之混亂,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30,000千元,待送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後改凍結3,000萬元。
進行第4-64案。
4-64、
近年來年輕醫師猝死事件頻傳,使住院醫師過勞問題備受關注,104年度教學醫院評鑑必要項目納入「住院醫師值班訓練應兼顧病人安全且值勤時數安排適當」項目,依該評鑑項目規定:「住院醫師每週正常值勤時間連同延長值勤時間不得超過88小時」及「住院醫師每7日中至少應有完整24小時之休息」,依上開規定,住院醫師至少應週休1天,每週工時不得超過88小時。依衛福部提供之「104年住院醫師單週值勤時數表」,各科別單週值勤時數均未超過88小時,惟外科之最高值勤時數達88小時,已屆上開規定之上限;依每7日中至少應有完整24小時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規定,每週以6天計算工作天,外科最高值勤時數平均每日14.7小時(88小時÷6天),兒科14.13小時,復健科13.3小時,耳鼻喉科13小時,超過評量項目5前段:「住院醫師每日正常值勤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且一般上班族每週工時40小時,本案外科單週最高值勤時數88小時、兒科84.8小時,復健科80小時,耳鼻喉科78小時,甚逾一般上班族正常工作時間之雙倍,顯然住院醫師過勞問題仍甚嚴重。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將書面報告送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65案。
4-65、
依美國腎臟登錄系統(USRDS)2015年報,臺灣末期腎病之發生率為每百萬人口458人,盛行率為每百萬人口3,138人,洗腎人口之盛行率為每百萬人口3,021人,上開發生率及盛行率均高居世界第一,顯示我國民眾罹患腎臟病情形之嚴重程度。按中央健保署提供資料,95年度至104年度國內洗腎人數自5萬5,388人大幅增至8萬2,221人,淨增2萬6,833人,平均每年淨增2,981人,使由健保支付之總額協定支出數自每年277億餘元,增加為341億餘元,約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給付」之6.36%,又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計算每位洗腎病患之平均透析支出約達42萬元(尚不計及其他併發症醫療部分),形成全民健康保險之重大負擔。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65、修正案:
依美國腎臟登錄系統2015年報,臺灣末期腎病之發生率為每百萬人口458人,盛行率為每百萬人口3,138人,洗腎人口之盛行率為每百萬人口3,021人,上開發生率及盛行率均高居世界第一,顯示我國民眾罹患腎臟病情形之嚴重程度。依健保署資料,95年度至104年度國內洗腎人數自5萬5,388人大幅增至8萬2,221人,淨增加2萬6,833人,平均每年淨增2,981人,使健保總額由每年277億餘元,增加為341億元,約占健保保險給付6.36%,又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計算每位洗腎病患之平均透析支出約達42萬元,形成健保之重大負擔。請衛福部提供現行推動各項預防透析及提升透析品質之方案執行成果,並強化腎臟移植之獎勵誘因,以降低透析發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66案。
4-66、
監察院89年及98年均曾調查抗生素濫用等問題,並責成相關部門針對抗生素之使用及管控加以強化。依健保署統計,101至104年度門診抗生素使用率有微幅下降趨勢,惟每年西醫門診抗生素藥費仍高達14至15億餘元。就各縣市分析,台北市101至104年度抗生素藥費均為各縣市之冠,每年均逾3億元;至於抗生素使用率,新北市101至104年度均為各縣市第一,使用率為12.4%-12.7%,105年1-6月使用率更達12.8%。上開抗生素若未正確使用,不僅造成健保資源之不當耗用,亦將因抗藥性之產生,導致後續感染用藥之困難。另查,抗生素係屬醫師處方藥品,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醫師處方藥品,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在藥品許可證上,載明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者。」,另藥事法第50條第1項:「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同法第92條:「違反……第50條第1項……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查衛福部為掌握抗生素之使用流向,乃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稽查抗生素之販售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其中104年度查獲違規件數最多之縣市依序為: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宜蘭縣及桃園市;至於全國違規比率部分,由101年度0.13%、逐年增加為102年度0.19%、103年度0.36%及104年度0.99%,顯見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用抗生素之違規情形呈惡化趨勢,中央及地方各衛生機關(單位)允宜積極改善,俾避免因藥局違規販售且民眾得輕易赴藥局(房)購得抗生素,導致抗生素濫用情形之惡化,影響國人健康。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將書面報告送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68案。
4-68、
衛福部為全面提升國人心理健康,於102至105年度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以下簡稱「第一期計畫」),由於第一期計畫於105年底結束,爰持續規劃106─110年「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以下簡稱「第二期計畫」)之5年期新計畫。經查該部歷年推動自殺防治策略行動方案等計畫以有效降低自殺死亡率,102至105年度辦理第一期計畫,執行結果,自97年度起至100年度國人自殺死亡率呈下降趨勢(詳附表1),99年起自殺已退出十大死因。惟據歷年度統計資料,粗自殺死亡率由100年度每10萬人口15.1人,上升至104年度15.7人,未達第一期計畫之104年度目標值13人;101年度標準化自殺死亡率13.1人,依世界衛生組織定義,屬自殺死亡之高盛行率區,104年度標準化死亡率雖已降至12.1人,轉為自殺死亡之。中盛行率區,惟較102及103年度微幅成長,自殺防治工作仍待改善。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68、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辦理國民心理健康業務,其長程目標係擘劃全人、全程、全方位之心理健康、提升民眾幸福正向能量,經查106年我國自殺死亡人數為3,675人,粗死亡率每十萬人口15.7人,標準化死亡率每十萬人口12.1人,未達第一期計畫之104年目標值11.9人,且較102及103年增加,男性與女性之標準化死亡率均上升,部分年齡層(0-14歲及75歲以上老人)呈現自殺死亡率不穩定之波動現象,農藥及墜樓自殺之死因在過去十年不僅沒有下降,反而有上升趨勢,顯見我國之自殺防治仍有精進空間。再加上人口結構改變、少子化、高齡化、家庭功能式微、經濟及就業不穩定等,均不利自殺防治工作推動、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檢討自殺防治之實施成效,並適時調整相關策略,並強化跨網絡合作,共同推動自殺防治工作,提升自殺防治效能。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70案。
4-70、
衛福部106預算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預算3,941,373千元,該計畫為辦理長照十年2.0、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等。
經查,台灣長期不良的護理勞動環境,已耗損了許多優秀的護理人員。根據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5年調查,護理人員超時工作的現象普遍;其中,高達六成的白班醫學中心護理人員,平均工時超過1小時,甚至還有護理人員加班超過4小時以上。若逾時工作,從地區醫院到醫學中心,將近三成七到五成的護理人員,連補假或加班費都沒有。即便2014年起護理人員適用《勞基法》、護病比則在2015年納入醫院評鑑項目,但台灣護理勞動條件亂象依舊存在。根據勞動部專案檢查統計,2015年全台一百多家醫院中,仍有25%違反《勞基法》;違反原因不乏未給加班費、超時工作,或連續工作7天卻沒有例假。醫療改革基金會曾比較各國狀況,美國加州的護病比僅1:5、荷蘭則為1:7,台灣仍差距大。甚至根據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5年調查,小夜班及大夜班的護理人力更為吃緊,四成以上護理人員輪值大夜班時護病比大於1:17。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辦法後,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
進行第4-71案。
4-71、
衛福部106預算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預算3,941,373千元,該計畫為辦理長照十年2.0、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等。
經查,根據移民署資料,到105年9月底外籍看護工人數超過23萬人,比起前兩年輸台人數各約22萬人,看似略為成長但背後暗藏缺人危機。但長照2.0 11月開始試辦,明年106年正式上路,人力部分堪憂,根據衛福部的統計,長照2.0上路第一年,光是居家照服員就出現最少4500人,最高1萬2千人的人力缺口不知如何解決?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辦法後,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
進行第4-75案。
4-75、
衛福部106預算於「中醫藥業務」編列預算54,660千元,該計畫為辦理中醫規劃、民俗調理輔導與管理、中藥藥事規劃及管理、中醫藥政策發展業務等。
台灣民眾習慣拿方到中藥房抓藥,或請中藥房代煎、代製成丹膏丸散,但衛福部擬修「藥事法」,草案若經立院通過,未來民眾若想到中藥房抓點四物藥材、或想請中藥房協助煎好藥、又或者想把四物藥材做成丸型用吞的,這些服務可能在中藥房找不到了。衛福部最新研擬的「藥事法」修正草案建立「中藥技術士」的資格及執業範圍,但卻刪除了原本中藥商所有的中藥「調配權」,也就是拿著固有成方抓藥或是將成方客製化為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的權力,只能零售中藥材,對此民眾深感不便。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2,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0萬元。
進行第4-78案。
4-78、
衛福部106預算於「衛生福利資訊業務」編列預算111,690千元,該計畫為辦理衛福行政資訊服務、基礎建設及網路服務、公衛與醫療及社政資訊服務、推動智能醫療等。
今年春節過後流感肆虐,醫學中心急診塞爆,高雄長庚有100餘人等嘸病床,顯示在疾病大流行時,各家醫院病床的透明度出現嚴重問題,此外,為要求病床資訊公開,健保署規定醫院應在網頁明顯處公佈每日總床數及空床數,但實際上醫學中心網頁發現,19家醫學中心,僅5家將病床資訊置於首頁,多數醫院民眾須點到第2層甚至第3層才能找到,不僅如此,各醫院放置病床資訊的欄位名稱亦十分混亂,有的放在醫療指南,有的掛在訊息公告專區,民眾進入的欄位名稱亦十分混亂,有的放在醫療指南,有的掛在訊息公告專區,民眾進入網頁後,常不知道要點到那裏去找。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78、修正案:
關於「衛福部106預算於『衛生福利資訊業務』編列111,690千元,該計畫為辦理衛福行政資訊服務、基礎建設及網路服務、公衛輿醫療及社政資訊服務、推動智能醫療等。今年春節過後流感肆虐,醫學中心急診塞爆,高雄長庚有100餘人等無病床,顯示在疾病大流行時,各家醫院病床的透明度出現嚴重問題,此外,為要求病床資訊公開,健保署規定醫院應在網頁明顯處公布每日總床數及空床數,但實際上署學中心網頁發現,19家醫學中心,僅5家將病床資訊置於首頁,多數醫院民眾須點到第2層甚至第3層才能找到,不僅如此,各醫院放置病床資訊的欄位名稱亦十分混亂,有的放在醫療指南,有的掛在訊息公告專區,民眾進入的欄位名稱亦十分混亂,有的放在醫療指南,有的掛在訊息公告專區,民眾進入網頁後,常不知道要點到那裡去找。爰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之本席提案,經衛生福利部說明後,本席同意免予凍結預算,惟要求衛福部仍確實督促醫院配合公開一致且便民之病床資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80案。
4-80、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針對醫療機構業務委託曾於99年頒訂醫療機構機構業務外包作業指引,迄今已七年,緣醫療法本已規定醫療行為須以醫事人員為之。近日又發生校護不可換藥風波,究其原因係因衛生福利部皆以公文或是行政命令方式處理,依法律明確性原則,衛生福利部應於半年內針對醫療法規做一通盤檢討並修正,在醫療法規未完成修正前,相關函釋或行政命令應重新檢討因應時勢變遷作出修正,以符合實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82案。
4-82、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106年度施政目標,包括持續推動醫院評鑑改革,落實病人安全工作目標;以及改善護理執業環境,推動優質護理職場,留任及吸引護理人員回流,強化護理人才培育、法令規章及機構管理,精進照護品質等。鑒於醫院之「護病比」係平均每位護理人員照顧病人之數量,可反映醫院護理人員人力是否足夠。而「降低護病比」除為改善「血汗醫院」之問題外,護病比標準之制定亦能於醫院評鑑時顯示該院之照護品質。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制定符合實際之三班護病比標準,並應明定入法(醫療法、護理人員法或勞基法等),亦應研擬將護病比達成率納入健保給付參考標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83案。
4-83、主決議
政府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徵收菸品健康福利捐,並由衛福部與財政部會銜訂定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規範其分配比率及運作方式等事項。惟部分菸品健康福利捐用途項目執行率長期未達8成,故國健署於104年10月15日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明定各受配機關年度經費之執行情形、成效、金額、補(捐)助事項及受補(捐)助單位名稱與金額等相關資訊,應於105年於網站公開,以強化資訊透明。惟獲配機關揭露菸捐運用資訊內容品質不一,難彰顯運用效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將揭露菸捐運用資訊不足與闕漏之獲配機關,於次一年度調降或凍結分配金額,待要求獲配機關改善修正後,始續依相關法規補(捐)助。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85案。
4-85、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科技發展工作」編列共計381,748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食媒性傳染病及其病原監測防護網研究計畫」編列102,709千元,係屬食媒性傳染病及其病原監測防護網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
據查105年度該科目項目編列之預算金額為6,664萬元,與106年度預算1億270萬9千元相較成長達到154.13%,該預算之編列實有疑慮,正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2,000千元,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0萬元。
進行第4-86案。
4-86、
疾管署為延續防疫雲1.0研究成果及雲端服務,建構疫情通報作業作業朝人性化、生活化及效率化,將便捷通報程序推展至各級醫療院所,及結合大數據分析之防疫資訊提供民眾使用,在健康雲2.0架構下推動防疫雲2.0計畫,該計畫實施期程為106年至109年,總經費1億2,874萬5千元,106年編列經費1,500萬元。根據疾管署提供資料,防疫雲1.0計畫已建置「運用醫院電子病歷進行傳染病通報計畫」與「實驗室傳染病自動通報系統暨跨院所實驗室資料雲端交換平台」兩大自動交換系統,著重於透過制訂及推動法定傳染病與實驗室傳染病標準交換格式,並藉由獎勵補助方式,推廣兩項雲端服務至區域級以上醫療機構。截至105年8月底各有37家醫院參與系統運作。惟查防疫雲2.0計畫之主要績效指標包括「維運『運用醫院電子病歷進行傳染病通報計畫』之自動交換系統功能及資料品質調校,達成60%以上參與醫院持續以系統自動介接方式通報法定傳染病」與「維運『實驗室傳染病自動通報系統暨跨院所實驗室資料雲端交換平台』之自動交換系統功能及資料品質調校,達成60%以上參與醫院持續以系統自動介接方式傳送實驗室資料」並未將基層診所納入評估範圍,與該計畫「將便捷通報程序推展至各級醫療院所」之目標實有相違。另查,疾管署106年度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關於防疫雲2.0之說明,編列獎補助費20萬元獎勵醫療機構參加「運用醫院電子病歷進行傳染病通報計畫」、「實驗室傳染病自動通報系統」獎勵金,經洽疾管署進一步說明表示,該獎勵金係針對已上線參與醫院進行評比,依據醫院通報穩定性、病原體上傳種類數、資料更新配合度等面向訂定評分標準,擇優選出前5名醫院給予表揚,第1至3名獎勵5萬元、第4名獎勵3萬元及第5名獎勵2萬元。相較於參與醫院投入之資源,獎勵金金額對醫院恐缺乏激勵效果,疾管署應研議其他更具誘因之替代方案,諸如將參與系統運作情形納入醫院評鑑項目,以擴大醫療院所參與率。爰此提案凍結3,000千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4-89案。
4-89、
疾管署106年度「防疫業務─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項下,編列辦理我國加入WHO 2035消除結核第1期計畫第2年防治經費2億4,449萬3千元,及「防疫業務─傳染病防治醫療業務」項下,編列第2年醫療經費7億9,950萬6千元,合計10億4,399萬9千元。經查,世界會衛生大會(WHA)於2014年5月通過世界衛生組織(WHO)提出之「Global strategy and targets for tuberculosis prevention,care andcontrol after 2015」揭櫫以「終止全球結核病流行」為未來努力目標,並以「零死亡、零個案、零負擔」為願景,期望2025年相較2015年結核病發生率可降低50%,死亡率減少75%,至2035年發生率可降低90%,死亡率可減少95%。為擘劃我國未來20年之國家結核病防治策略,爰訂定我國加入WHO 2035消除結核第1期計畫,自105年度至109年度止總經費183億9,031萬9千元;106年度所需經費39億2,396萬7千元,核撥經費10億4,399萬9千元,僅占26.61%,我國於2006年WHO宣示減半目標後,同步提出95年度至104年度之結核病十年減半全民動員計畫,預計結核病發生率將自94年之72人/每10萬人口,降至104年之36人/每10萬人口;惟迄103年結核病發生率為48人/每10萬人口,遠落後原訂目標,成效明顯不彰。復99年結核病發生率為57人/每10萬人口,未達目標值52人/每10萬人口,爰100年起實施第2期計畫改依94年人口結構修正後之「結核病新發個案年齡標準化發生率」為績效指標,預計104年降至36人/每10萬人口,儘管實際值35.4人/每10萬人口勉強達標,然此調整後標準未與國際接軌作法,允欠妥適,且為求達標,調整績效指標公式,與「先射箭,再畫靶」之作為無異。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89、修正案:
主決議
105年起推動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1期計畫,惟前期之結核病十年減半全民動員計畫成效未如預期。為免危害國民健康,影響國家競爭力及國際形象,衛福部疾管署應進一步結合WHO及國際建議之防治策略,引進新檢測技術、藥物等,縮短診斷延遲、及早發現個案及避免感染者病,以阻絕傳途徑與協助提升個案治療品質,並減少傳染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91案。
4-91、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防疫業務」編列共計3,729,228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企畫及綜合業務─獎補助費」編列78,973千元,係屬補助地方衛生機關辦理人才培訓、登革熱、急/慢性疫病防治、感染管制及檢體運送、社區防疫等相關工作等費用。
據查該預算經費於105年度編列111萬8千元,然106年竟編列7,897萬3千元,預算編列增加70.64倍,實有疑慮,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四分之一,待至委員會說明相關防範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91、修正案:
主決議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補助各縣市政府經費辦理各項傳染病防治業務,係以強化各縣市整體防疫體系之運作效能,爰於106年度整合「登革熱等病媒傳染病防治計畫」、「急性傳染病防治計畫」、「愛滋病及性病防治」、「結核病防治」、「醫院感染管制品質提升計畫」及「全國傳染病檢體採檢送驗品質管理工作」等項目統整為「傳染病防治計畫」,俾利各縣市政府編列自籌款及彈性運用補助經費,惟應定期審查計畫內容及執行進度,俾利落實防疫計畫,促使國民的健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92案。
4-92、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防疫業務」編列共計3,729,228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檢疫防疫業務」編列91,320千元,係辦理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二期計畫所需之費用。
我國夏季登革熱高峰期疫情影響層面屢屢提高,疫情控制並無趨於穩定,為保障我國國人安全,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四分之一,待主管機關至委員會說明未來防疫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92、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年編列防疫業務下檢疫防疫業務費用9,132萬元,辦理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二期計畫。然而我國夏季登革熱高峰期疫情影響層面屢屢提高,疫情控制未能趨於穩定,衛生福利部允宜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社區動員及孳生源清除工作、強化對民眾之衛教以提升社區動員效能、提高醫療體系通報警覺及提供病患適切處置,同時與地方政府密切合作,提出具體提升防疫效能之方案,以有效控制登革熱疫情發展,保障我國國人安全。
提案人: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96案。
4-96、
防疫業務下「04緊急應變整備業務」共編列3億2,695萬8千元,其中編列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第2年經費3億481萬3千元,以及新興傳染風險監測與應變整備計畫第2年計畫580萬2千元。查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第2年經費原訂4億4,470萬,新興傳染風險監測與應變整備計畫第2年計畫原訂1億1,787萬,二筆經費皆大幅減列,惟年來因氣候變遷、都市化、生態環境改變,新興傳染病不斷出現,如2012年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MERS-CoV)及2013年伊波拉病毒感染、2015年茲卡病毒等等,疾管署應完善新興傳染病應變整備與應變機制,在經費有限下,建請疾管署提出工作項目優先順序,並因應國際情勢進行彈性調整,爰此,提案凍結3,000萬,俟疾病管制署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4-96、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下「04緊急應變整備業務」共編列3億2,695萬8千元,其中編列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第2年經費3億481萬3千元,以及新興傳染風險監測與應變整備計晝第2年計畫580萬2千元。查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第2年經費原訂4億4,470萬,新興傳染風險監測與應變整備計畫第2年計畫原訂1億1,787萬,二項計畫經費皆大幅減列,惟年來因氣候變遷、都市化、生態環境改變,新興傳染病不斷出現,如2012年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MERS-CoV)及2013年伊波拉病毒感染、2015年茲卡病毒等等,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完善新興傳染病應變整備與應變機制,因應國際情勢進行彈性調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00案。
4-100、
主決議:
我國病媒蚊引發之法定傳染病,近期包括登革熱及茲卡病毒。其中尤以登革熱疫情嚴峻,自103年度起國內接連兩年爆發登革熱大流行,103年度病例數達1萬5,732例,104年度攀升至4萬3,784例,而又以高雄市及臺南市等高度都市化之區域疫情最嚴重。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允宜妥擬策略確實改善高雄市及臺南市二地方政府對於登革熱防疫人力及知能不足等缺失,並儘速建立中央與地方分工合作之蚊媒傳染病防治機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101案。
4-101、
今年8月包括衛福部、農委會、原能會等單位組團前往日本,美其名為實地考察核災五縣食品,但考察報告中只見日方提供的食品輻射檢驗數據,考察團中對輻射檢驗有專業技術的原能會,竟未針對農產品、食品提供專業檢測,沒有發揮原能會該扮演的積極角色。爰此凍結「食品業務」費用十分之一,待提出日本核災五縣食品我方之檢驗報告,並於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赴日本實地考察核災五縣市食品、農產品,最主要目的為實地查核確認當地狀況,然考察後仍然僅採用日本農林水產省提供之報告作為考量是否開放核災食品的主要依據。
二、具有輻射檢測技術,且在國內亦長久負責食品輻射檢測的原能會,竟未對食品、農產品進行再次檢測,負責食安的食藥署竟也未積極要求,並以作為開放與否的判斷標準,專業功能明顯不彰。
三、爰此凍結「食品安全衛生業務管理」費用十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江啟臣
主席:照案通過。
進行第4-102案。
4-102、
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食品業務」編列共計734,087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238,736千元,係屬辦理強化食品安全預測機制、落實食品輸入及製造源頭管理、促進跨國邊境食安資訊合作、開發精進食品檢驗技術、食品一、三級品管、精進食品追溯及追蹤系統與登錄制度、厚植中央及民間檢驗能量等費用。
據查「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雖為食安五環改革方案所擬定,此為當前政府重要政策,然卻未獲行政院核定前即先行編列預算,實有疑慮,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二分之一,待至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
進行第4-103案。
4-103、
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藥粧業務」編列共計666,482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編列143,000千元,係屬辦理建構國際化法規與管理體系、強化產業諮詢輔導、精進審查及送審作業資訊化、精進濫用藥物預警監測機制、全面監管上市後品質安全及流通稽查、強化藥物運銷管理、提升不法藥物監測及偽劣禁藥之查處等費用。
據查「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為當前政府重要政策,然卻未獲行政院核定前即先行編列預算,實有疑慮,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二分之一,待至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4-104案。
4-104、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於「藥粧業務─藥粧安全風險管理」項下編列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經費1億1,879萬5千元。雖近3年醫療器材製造廠檢查率已超過88%,惟檢查不合格率卻逐年遞增,顯示醫材製造廠不符規定有增加趨勢。鑒於「生技醫療」產業已納入政府極力打造的下一個明星產業。爰此要求食藥署應協助輔導藥品、醫療器材製造廠熟悉查驗登記、審核工廠製造品質及實地查核相關法規與流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第4-104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4-105案。
4-105、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度於食品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2億3,873萬6千元,計畫總經費14億餘元,該計畫係為落實行政院食安五環改革方案而提出之4年期新計畫。為衡量上開計畫績效而訂定之關鍵績效指標計有「高關注輸入產品合格率」及「推動食安五環,重建食品生產管理」二項。鑒於近日日本福島周邊縣市出產之食品、加工品迭次傳出輸入台灣販售,被查獲而下架的事件,再次引發民眾對食安的關注。爰此要求食藥署應將日本輸台食品納入「高關注輸入產品」,加強檢驗是否有遭核輻射汙染之食品及加工品進口台灣,以維護民眾消費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明才 江啟臣
主席:第4-105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4-106案。
4-106、
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年度施政重要事項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卻未盡完備,無法完整評估施政績效及展現政府具體作為。然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為提升各部會長期策略規劃與目標管理能力,要求各機關依業務成果、行政效率及財務管理等面向,聚焦機關施政重點,要求各機關訂定「關鍵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以作為年終考評之準據,類似企業界常稱之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對於各項工作計畫,各機關應本務實態度積極推動、嚴格管控執行期程、客觀辦理績效評估,讓民眾充分瞭解政府之施政規劃及具體作為,除鼓勵各界參與監督,並公開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以彰顯政府積極負責之態度。另外,未來各機關於計畫執行時,如遇有因應新興情勢而需調整施政目標及作為時,亦應適時辦理檢討修正,以提高施政績效。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經費高達55億餘元,卻未將實施二代健保法之相關內容納入關鍵績效指標,例如:保障弱勢就醫、落實收支連動機制及確保健保財務穩健等,致無法完整評估施政績效並展現政府具體作為,允宜檢討改善。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106、修正案:
主決議
健保署於訂定健保業務整體執行成效之關鍵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時,已加強著重於該指標對健保重要政策推動之關鍵性、創新性,以呼應政府施政,並適用檢討修正,除鼓勵各界參與監督,並公開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以彰顯政府積極負責之態度,提高施政績效。另對於102年度實施之二代健保,亦採分階段方式逐年推動重要政策內容並列入關鍵績效指標中,所編列的各項預算實有其執行必要性,為持續強化業務推動及與落實為民服務品質,請健保署撙節經費,妥適分配預算,精進醫療服務效能,爰同意免予凍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11案。
4-111、
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提升健保醫療資源合理運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並查察特約機構有無密醫看診、虛浮報醫療費用等違規情事。據該署近年之查核結果,受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違規比率偏高,惟訪查率未能隨之因應調整,以提升健保醫療資源之合理運用,有欠妥適。據該署100至104年度查察結果,各年度訪查家數分別為680家、680家、689家、793家及803家,違規處分家數分別為420家、372家、344家、380家及383家,違規比率分別為61.8%、54.7%、49.9%、47.9%及47.7%;至各年度函送檢警調機關偵辦之家數亦多,分別為105家、77家、117家、100家及171家,雖違規比率有逐年下降趨勢,惟違規比率及家數仍高,且104年度移送法辦家數成長7成,顯示該署往年之稽查方案及嚇阻效果仍待加強,俾有效杜絕詐領健保給付之弊端。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111、修正案:
主決議
查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提升健保醫療資源合理運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並查察特約機構有無密醫看診、虛浮報醫療費用等違規情事。據該署近年之查核結果,受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違規比率偏高,惟訪查率未能隨之因應調整,以提升健保醫療資源之合理運用,有欠妥適;顯示該署往年之稽查方式及嚇阻效果仍待加強,俾有效杜絕詐領健保給付之弊端。故中央健保署應儘速辦理下列事項:
一、鑒於違規查處是監控不當醫療費用支出的最後一道關卡,健保署應持續加強辦理例行訪查與專案稽查。
二、對於重大詐領健保費用案件,更應適時結合司法機關共同擴大偵辦,以防杜不當醫療支出,提升健保資源之有效利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15案。
4-115、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6年度編列「科技發展工作」下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委辦費」係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辦理全人健康促進等各項健康監測與調查費用。此分支計畫名稱與105年度有所調整,經查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指出,較上年度增列辦理台灣出生世代研究規劃設計與研究分析等經費1,897萬4千元。然於分支計畫說明中委託研究台灣出生世代研究規劃設計與研究分析編列283萬元,顯示該筆預算有規避本院審查監督之嫌。爰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待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之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115、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6年度編列「科技發展工作」下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委辦費」係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辦理全人健康促進等各項健康監測與調查費用。此分支計畫名稱與105年度有所調整,經查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指出,較上年度增列辦理台灣出生世代研究規劃設計與研究分析等經費1,897萬4千元。然於分支計畫說明中委託研究台灣出生世代研究規劃設計與研究分析編列283萬元,顯示該筆預算有規避本院審查監督之嫌。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敘明計畫委託內容與預期成果,於一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16案。
4-116、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科技發展工作」編列共計283,727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分析研究」編列18,000千元,係屬辦理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分析研究,所需之費用。
據查該分支計畫名稱為新增計畫,然其中委託費1,735萬佔該計畫經費96.39%有違常理,正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政府經費理應妥善運用,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二分之一,待至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116、修正案:
主決議
106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工作計畫預下「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分析研究」計畫編列18,000千元,然其中委託費1,735萬佔該計畫經費96.39%,為撙節政府支出,監督研究預算,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敘明計畫委託內容與預期成果,於一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18案。
4-118、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科技發展工作」編列共計283,727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編列53,319千元,係屬辦理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所需之費用。
據查該分支計畫其委託費3639萬佔該計畫經費68.25%,而資訊設備列1,614萬2千元佔該計畫經費29.34%,顯有違常理,正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政府經費理應妥善運用,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200萬,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第4-118案修正通過,改凍結200萬元。
進行第4-119案。
4-119、
國民健康署自民國90年開始推動母嬰親善制度,希望創造母乳哺育常規的醫療照顧環境。但醫院為了通過母嬰親善醫院的「認證」,並且獲得一次產檢20元、十次產檢共100元的補助,配合推行母嬰親善制度,幾近強迫式的要求產婦母嬰同室,對新手媽媽造成極大壓力,甚至導致嚴重產後憂鬱。
雖說哺餵母乳對母子都好,小孩能降低腸胃道、呼吸道感染和中耳炎風險,減少過敏等;媽媽則有助產後子宮恢復快、出血機率較小,甚至減少乳癌、卵巢癌和骨質疏鬆等機率。世界衛生組織(WHO)研究也證實,母嬰同室早期的肌膚接觸,有助持續哺育母乳,增加親子互動,減少孩子哭鬧等。但是否選擇哺餵母乳,則應該尊重媽媽的決定,而非塑造不餵母乳孩子就不健康等等的壓力,加諸新手媽媽身上。
醫院方若真發現有產婦面臨產後憂鬱、沒有足夠奶水等狀況,除了表達難過之外,其實還可以協助更多,像可透過母乳庫取得奧援等,而不是繼續把嬰兒塞給媽媽,而政府也該投入更多資源、支持給醫院推動母嬰親善,但絕非僅列入評鑑、認證、提供補助等。爰凍結「國民健康業務」項下之「婦幼及生育保健」預算十分之一,待國民健康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江啟臣
4-119、修正案:
主決議
針對衛福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度國民健康『婦幼及生育保健』科目預算編列6,767千元,請國民健康署推動醫療院所母嬰親善支持環境時,要尊重母親對是否母乳哺育及母嬰同室之選擇,以提升婦幼健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25案。
4-125、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科技業務」編列共計40,644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健康福利e點通─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5,040千元,係屬購置電腦AP及DB主機及開發社會福利法資格審定法令規範e點通系統網站、建立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友善平臺所需設備及投資等費用。
據查法務部目前已對於社會福利法資格審定法令規範有相關網站設置,實有預算浮濫編列之疑慮,正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二分之一,待至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125、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科技業務」編列共計40,544仟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健康福利e點通—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經費5,040仟元,係屬購置電腦AP及DB主機及開發社會福利法令規範e點通系統網站、建立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友善平臺等費用。據查法務部目前已對於社會福利法令規範有相關網站設置,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書面說明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36案。
4-136、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共計22,983,330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編列7,161,102千元,係屬兒少安全、福利各項活動之津貼及補助費用。
我國兒少遭到不當對待時有所聞,為保障我國兒少之健全發展,主管機關理當提供相關協助,防範於未然,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千元,待至委員會說明相關防範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136、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共計22,983,330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編列7,161,102千元,係屬兒少安全、福利各項活動之津貼及補助費用。
我國兒少遭到不當對待時有所聞,為保障我國兒少之健全發展,主管機關理當提供相關協助,防範於未然,請社家署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38案。
4-138、
社家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項下,編列推展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輔導所需獎補助費3,492萬5千元,主要係提供相關機構之硬體設施、設備之購置與修繕,以及改善專業人力薪資之所需。經查,我國兒少及教養機構係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之兒少福利機構,主要功能係針對來自功能缺陷家庭之兒少提供替代父母照顧之暫時性福利服務,直到渠等年滿18歲或原生家庭功能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評估獲修復為止。目前我國兒少及教養機構除採政府機構設立或公設民營形式外,多數由民間宗教及社福團體依兒少法授權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設立。截至105年6月底,各縣市除連江縣未設置相關機構外,合計有121個機構,實際安置人數3,335人,機構配置之保育及生活輔導人員數1,037人,平均每個機構安置人數約28人、平均配置之保育及生活輔導人員約9人,惟觀察各縣市兒少安置及教養資源分布情形,各機構平均安置人數多者如新竹市約57人,少者如彰化縣約14人;各機構平均配置之保育及生活輔導人員多者如新竹市約16人,少者如彰化縣約5人,存在安置資源分布不均情形,致產生兒少跨區安置情形,不利於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渠等之後續追蹤輔導。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138、修正案:
主決議
針對「社家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項下,編列推展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輔導所需獎補助費3,492萬5千元,主要係提供相關機構之硬體設施、設備之購置與修繕,以及改善專業人力薪資之所需。經查,我國兒少及教養機構係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之兒少福利機構,主要功能係針對來自功能缺陷家庭之兒少提供替代父母照顧之暫時性福利服務,直到渠等年滿18歲或原生家庭功能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評估獲修復為止。目前我國兒少及教養機構除採政府機構設立或公設民營形式外,多數由民間宗教及社福團體依兒少法授權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設立。截至105年6月底,各縣市除連江縣未設置相關機構外,合計有121個機構,實際安置人數3,335人,機構配置之保育及生活輔導人員數1,037人,平均每個機構安置人數約28人、平均配置之保育及生活輔導人員約9人,惟觀察各縣市兒少安置及教養資源分布情形,各機構平均安置人數多者如新竹市約57人,少者如彰化縣約14人;各機構平均配置之保育及生活輔導人員多者如新竹市約16人,少者如彰化縣約5人,存在安置資源分布不均情形,致產生兒少跨區安置情形,不利於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渠等之後續追蹤輔導。爰此,請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向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40案。
4-140、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共計22,983,330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編列2,301,303千元,係屬辦理家庭支持服務,規劃家庭福利服務,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提供弱勢家庭福利服務,建構學齡前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服務,推動收出養服務及親職教育,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與家事事件服務及未成年懷孕諮詢服務等費用。
我國兒少於高風險家庭受到不當對待時有所聞,為保障我國兒少之健全發展,主管機關理當提供高風險家庭相關協助,避免因家庭因素引響兒少發展,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千元,待至委員會說明相關防範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140、修正案:
主決議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共計22,983,330千元,其中在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編列2,301,303千元,係屬辦理家庭支持服務,規劃家庭福利服務,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提供弱勢家庭福利服務,建構學齡前托育服務及早期療育服務,推動收出養服務及親職教育,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與家事事件服務及未成年懷孕諮詢服務等費用。
我國兒少於高風險家庭受到不當對待時有所聞,為保障我國兒少之健全發展,主管機關理當提供高風險家庭相關協助,避免因家庭因素引響兒少發展,爰請向委員會書面說明相關改善計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41案。
4-141、
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項下,續編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第3年經費19億4,456萬9千元,經查為減輕家庭托育負擔,中央透過「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提供部分托育費用補助,並配合103年12月起實施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度,藉由登記納管,以保障托育服務品質。依據社家署提供資料,101年度至105年度(截至8月底)各年度具保母證照且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申請服務登記證書之比率分別為19.00%、20.20%、19.96%、15.05%及14.88%,呈現下滑趨勢,反映具保母證照者有相當比率並未從事托育服務。為提升托育人力之運用效率,社家署允宜了解、分析其待業原因,並妥適提供媒合機會,輔導具保母證照者從事相關托育服務。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0,000千元,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141、修正案:
主決議
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項下,續編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第3年經費19億4,456萬9千元,經查為減輕家庭托育負擔,中央透過「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提供部分托育費用補助,並配合103年12月起實施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度,藉由登記納管,以保障托育服務品質。依據社家署提供資料,101年度至105年度(截至8月底)各年度具保母證照且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申請服務登記證書之比率分別為19.00%、20.20%、19.96%、15.05%及14.88%,呈現下滑趨勢,反映具保母證照者有相當比率並未從事托育服務。為提升托育人力之運用效率,社家署允宜了解、分析其待業原因,並妥適提供媒合機會,輔導具保母證照者從事相關托育服務。爰此俟衛福部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向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42案。
4-142、主決議
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中央各機關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例如:外交部於96及97年均提報職缺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外交行政類科、97年亦有開設公職獸醫師、歷年有開電子工程、財稅行政等各項在一般通念下與原住民族業務無相關的職缺。對於不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約聘雇人員及技工、工友等,應遇缺即進用原住民;對於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應將職缺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職缺』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增加原住民族於貴單位就業機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43案。
4-143、主決議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人,有鑒於政府採購法第22第1項第12款,對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於招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經常受各行政機關忽視;此規定並非僅限於招標專屬原住民族之商品,對於原住民族提供之勞務亦得採取限制性招標,惟各行政機關似認定於購買原住民族提供之商品,方有本條之適用,以致本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美意,總無法有效落實。
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1989 (No. 169))第二十條第一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行政機關於招標採購一般性勞務時,亦應將此國際趨勢意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落實、作為裁量辦理方式之一。
有鑑於2016總統大選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政府更應落實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環保署對於辦公室清潔業務、保全等類型招標案應研議進用原住民人員一定比例或數量,以落實政府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47案。
4-147、
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在一般行政項目下編列一般事務費費用909萬1千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4-149案。
4-149、
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在一般行政項目下編列設備及投資費用79萬1千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4-155案。
4-155、
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在一般行政項目下編列環境管理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費用372萬5千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二分之一。
進行第4-156案。
4-156、
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在一般行政項目下編列環境管理行政工作維持之國內旅費費用120萬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4-158案。
4-158、
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在一般行政項目下編列環境督察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費用427萬2千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二分之一。
進行第4-159案。
4-159、
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在綜合企劃項目下編列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之一般事務費費用159萬9千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4-160案。
4-160、
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在綜合企劃項目下編列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之國內旅費費用52萬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二分之一。
進行第4-161案。
4-161、
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在綜合企劃項目下編列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之國外旅費費用14萬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二分之一。
進行第4-162案。
4-162、
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在綜合企劃項目下編列環境影響評估之一般事務費費用284萬5千元,沒有說明編列理由,沒有實質說明該預算實際績效,編列該項經費明顯缺乏根本必要性與正當性,且有浪費公帑之情形。這樣的編列內容,難以為國人接受,在看緊國家預算的前提之下,有效的監督預算是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所在,如此編列預算必須要徹底仔細說明相關細項與理由,並且向國人交代執行成效及預估結果,才能讓國人相信該筆預算支出並非是浮濫編列相關預算,並且有徹底發揮預算經費的價值所在,只有如此作為才能讓人信服接受並且同意編列相關預算支出。為讓預算花費執行有效率,避免及減少國庫不必要開支,時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在實際上無須編列支出情況下,同時在預算書上根本沒有說明該筆經費運用之情形,編列該筆預算難以為外界接受。爰針對該項預算半數凍結,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
進行第4-164案。
4-164、
有鑑於106年度綜合企劃項下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共編列8次出國考察,惟出席國外會議之必要性與效益難以評估。爰此,全數凍結「綜合企劃」項下「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國外旅費」2,823千元,待行政院璄境保護署,針對國外旅費之考察事項、會議內容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4-164、修正案:
主決議
有鑑於106年度綜合企劃項下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共編列8項出國計畫,為達出國計畫之預期目標,尤其是重要國際會議,並有效利用預算,爰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審慎評估出席國際會議之必要性與效益,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之規定,執行年度派員出國計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65案。
4-165、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經費2,018,202千元,辦理河川整治及垃圾全分類零廢棄、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新增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相關推動成效有必要積極性檢討,以整治河川及推動建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成效令人質疑,相關經費使用效益應再檢討,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更應該是個口號,畢竟垃圾處理是國際性的經驗,何為綠能令人質疑,建請刪除100,000千元,餘凍結50%,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20%。
進行第4-166案。
4-166、
環保署106年度「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分支計畫預算編列獎補助費4億6,55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及執行海洋污染防治等工作。我國河川多坡陡流急,受到全球氣候變遷影響,使河川水質不易控制,導致未來河川流量可能長期面臨低流量情形,不利於水環境之維持。環保署改善水體環境水質工作推動多年,尤其集中資源推動11條重點河川之整治工作,然部分河川嚴重污染長度比率未見明顯下降,該署整治措施亟待檢討精進,俾因應未來全國水體環境之整體變遷。爰此,凍結該預算3,000千元,俟環保署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解決之辦法,並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修正通過改凍結300萬元。
進行第4-167案。
4-167、
主決議
依據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且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2點第2項:「各機關擬訂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衡酌其業務性質、財務需求及重要程度,其涉及重大政策及跨機關性質者,應函報行政院核定,……。」經查,「國家濕地保育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不符。爰此,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70案。
4-170、
主決議
依據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且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2點第2項:「各機關擬訂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衡酌其業務性質、財務需求及重要程度,其涉及重大政策及跨機關性質者,應函報行政院核定,……。」經查,「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不符。爰此,於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75案。
4-175、
有鑑於行政院環保署於106年度於水質保護一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之預算編列,與105年度預算相比,增加考察韓國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及生物毒化管制相關法令國外旅費25萬4千元,惟前三年度均未至韓國考察,預算中有關拜會韓國內容說明過於簡短,無法有效了解本次考察之實質目的與預期成效,欠缺評估效益。爰此,全數刪除「水質保護一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一國外旅費」25萬4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4-175、修正案:
主決議
有鑑於行政院環保署106年度於水質保護-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之預算編列,與105年度預算相比,增加考察韓國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及生物毒化管制相關法令國外旅費25萬4千元,惟前三年度均未至韓國考察,請環保署辦理本次考察應掌握考察目的及預期成效,本次考察將確實瞭解韓國針對高科技產業及電子大廠廢水處理管制及污染監控措施等,納入未來施政參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76案。
4-176、
有鑑於監察院於2015年10月提出調查報告,表示關於中國大陸海漂垃圾造成金門與馬祖嚴重垃圾問題,污染當地海域與沿岸生態,影響漁業發展與景觀,督促相關機關改善。環保署雖業已規劃辦理離島3縣市淨灘及海漂(底)垃圾清除處理5年計畫。惟金門縣今年5月進行淨灘活動,仍清出13噸海漂垃圾,顯見環保署協助離島地區處理海飄垃圾問題之成效有限。爰此,凍結「水質保護一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1,2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提出如何改善金門、馬祖海飄垃圾之具體可行方案,及強化海洋污染應變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4-176、修正案:
主決議
有鑑於監察院於2015年10月提出調查報告,表示關於中國大陸海漂垃圾造成金門與馬祖嚴重垃圾問題,污染當地海域與沿岸生態,影響漁業發展與觀光,督促相關機關改善。環保署雖業已規劃辦理離島3縣市淨灘及海漂(底)垃圾清除處理5年計畫。惟金門縣今年5月進行淨灘活動,仍清出13噸海漂垃圾,顯見環保署協助離島地區處理海漂垃圾之成效有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持續依據離島3縣市淨灘及海漂(底)垃圾清除處理5年計畫協助金門縣及連江縣辦理海漂垃圾清除工作,維護當地海域環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77案。
4-177、
有鑑於國人平日產生之生活廢棄物,種類繁多,且使用年限及排出頻率不盡相同,且垃圾以一次性使用、及日常生活垃圾為多數。參酌部分縣市已經開始先行推廣禁用一次性餐具,成效頗佳且有部分縣市陸續跟進。環保署可藉由已經施行之縣市之成效,針對垃圾源頭減量問題加以研議,例如:在夜市、離島地區提供旅行杯與其他重複使用餐具之清洗、供應服務,減少免洗餐具,並推動全國地方政府同步施行。爰此,凍結「廢棄物管理」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如何推動全國一致性之垃圾源頭減量具體方案與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4-177、修正案:
主決議
國人平日產生之生活廢棄物,種類繁多,且垃圾以一次性使用、及日常生活垃圾為多數,參酌部分縣市已經開始先行推廣禁用一次性餐具,成效頗佳且有部分縣市陸續跟進,爰要求環保署針對一次用產品垃圾源頭減量問題加以研議,並於106年底提出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78案。
4-178、
環保署106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推動環保標章計畫」預算編列933萬7千元,主要辦理環境保護產品規格標準、追蹤管理、綠色生活行銷網絡經營及推廣等計畫。為配合綠色消費導向,讓消費者能清楚選擇有利環境之產品,同時促使販賣及製造之廠商,能因市場之供需,自動發展有利於環境之產品,環保署特參考德國、日本、加拿大、北歐、美國及歐盟等先進國家實施環保標章制度之經驗,設計環保標章制度,於81年3月19日評選出我國「環保標章」,象徵「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環保理念。經歷多年推動,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申請案件大幅增加,迄105年8月31日共有1萬6,399件產品通過環保標章審查,其中542件產品通過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審查。按持續進行產品追蹤考核,並配合產品抽樣檢驗作業,維護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制度之公信力與權威性,並確保消費者對環保產品之滿意度,應為環保標章重要工作項目。惟標章產品審查通過後之抽驗密度不足,101年度至105年8月底抽驗件數分別為273件、329件、400件、410件及225件,與同期間累積通過環保標章審查之有效產品件數分別為3,352件、3,802件、3,802件、5,046件及5,187件相較,抽驗密度顯偏低;由各年度抽驗率觀之,102年度及103年度最高,分別為8.65%及10.52%。再者,揆近5年抽驗件數中不符合規格標準要求者,以102年度之24件最多,103年度之12件次之,經複查無法改善廢止證書者102年度9件、103年度11件,顯示提高抽驗密度有其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預算2,000千元,俟環保署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解決之辦法,並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4-178、修正案:
主決議
經歷多年推動,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申請案件大幅增加,雖持績進行產品追蹤考核,並配合產品抽樣檢驗作業,惟標章產品審查通過後之抽驗密度不足,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書面資料,說明強化環保標章產品查核之精進作法,維護環保標章之公信力與權威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82案。
4-182、
主決議
依據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且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2點第2項:「各機關擬訂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衡酌其業務性質、財務需求及重要程度,其涉及重大政策及跨機關性質者,應函報行政院核定,……。」經查,「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編製程序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不符。爰此,請環保署日後改善作業方式,並落實計畫執行,確保預算運用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文字修正後通過。
進行第4-183案。
4-183、
環保署106年度「區域環境管理─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分支計畫預算編列3,271萬9千元,辦理督導地方環保事項執行,加強違反環保法規定之稽查督察業務。我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率高達八成以上,惟迄今非法棄置案件仍頻繁發生,顯示有再檢討強化管理措施之必要。該署為強化事業廢物管理建置「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制系統」,對於廢棄物之清理流向(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再利用等)進行監控與稽查,然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間有管理事權分散,法規未臻健全,及稽查作業未盡確實等情事,故該署允應通盤檢討健全再利用管理機制,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物之最終去處,以杜絕非法棄置事件發生,維護國人安全潔淨之生活空間。爰此,凍結該預算71.9萬元,俟環保署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解決之辦法,並向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江啟臣
主席:第4-183案修正通過,改凍結71萬9,000元。
報告院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部分第3本第3-2案重行宣告,改為保留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休息3分鐘,改開秘密會議,進行處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機密部分,現在休息。
休息(16時45分)
繼續開會(16時5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改開秘密會議,處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機密部分。
(以下密,略)
主席: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機密部分照協商結論通過。
秘密預算已處理完畢,現在改開公開會議。
報告院會,本案通案及各委員會審查提案之撤案部分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各委員會審查提案之撤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