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現在繼續處理各黨團(協商同意)重行宣告(部分),內政委員會部分:第100案、第106案、第107案、第112案、第227案、第236案、第242案、第618案、第625案、第641案、第651案,均作以下宣告:文字修正後通過。
第180案、第254案、第554案、第637案、第644案、第753案、附冊第10案,均作以下宣告:撤案。
第661案、第663案,均作以下宣告:修正通過改凍結。
附冊第4案,作以下宣告:修正文字並改凍結為120萬元。
附冊第81案,作以下宣告:修正通過改凍結六分之一。
附冊第82案,作以下宣告:修正通過改凍結十分之一。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部分:第A6案、第A20案、第A21案、第A45案,均作以下宣告:撤案。
第C2案,作以下宣告: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及修正文字。
第C7案,作以下宣告:修正通過改凍結三分之一及修正文字。
經濟委員會部分:
第1本第10案、第3本第121案、第184案、第202案、第307案、第308案,均作以下宣告:撤案。
第1本第67案,作以下宣告:修正後刪減案併通刪辦理,並凍結五分之一。
第1本第83案,作以下宣告:修正通過改凍結五分之一。
第2本第19案,作以下宣告:減列3,318萬8千元。
第3本第109案、第3本第319案,均作以下宣告:修正通過改凍結20%。
第3本第165案,作以下宣告:修正通過林務局「林業試驗研究」改凍結10%。
第3本第329案,作以下宣告:併入通刪辦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部分:附冊第10案,作以下宣告:修正通過改凍結500萬元。
內政委員會部分:
100、
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於95年2月8日依原基法第3條規定設置「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列管應制定及修訂之配套法令總計87項,迄今完成74項,整體完成率達85.06%,實施11年的成果略具規模。目前未完成立(修)法之13項配套法令中,其中有5項法令非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政,而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所主管之8種配套法令,除已列入行政院優先審議法案外,部分法規業報請行政院審議或已完成法規預告發布等程序,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刻正積極持續推動;惟為符合原基法立法目的,使原基法更周全完備,讓原住民族權利獲充分保陣,透過橫向聯繫積極協調處理,加快配套子法立(修)法之進度,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族相關法規之立(修)法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106、
有鑑於審計部於104年度審核報告指出,原民會104年度編列原住民族教育經費,部分經費內容與民族教育相關性薄弱,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有關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之規定未符,允宜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之精神及規定,妥謀改進。另查106年度「原住民教育推展─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與制度經費─業務費」項下編列「協助5家無線電視台數位頻道及公視HiHD頻道上鏈」共50,000千元,卻未說明該筆預算與原住民教育推展之關聯性。爰此,請原民會予以改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107、
有鑑於101至104學年度各級學校原住民學生數及比率資料顯示,原住民大專校院學生數雖由101學年度之2萬4,230人,逐年增加至104學年度之2萬5,974人,約成長7.20%;然以原住民學生占各級學生之比率觀之,幼兒園階段介於3.79%至4.20%間,國中小階段介於3.27%至3.49%間,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介於2.91%至3.05%間,大專校院階段則介於1.79%至1.95%間,顯示原住民學生比率隨著教育層級之提高而下降。另查,105年8月之原住民18歲至21歲入口數約占全國同齡人口數之3.29%,然104學年度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僅占受教學生之1.95%,顯著偏低,顯見我國政府針對原住民高等教育的政策並未深入瞭解關鍵因素並妥謀改善對策。以國外為例,如:美國、澳洲均設有設立部落大學抑或是原住民學校,讓更多的原住民能夠習得以及保存自己的文化。高等教育為可培育專業人才的場域,若在該領域中能發揮到高等教育所應給予的培育,未來也會增加更多的人才注入在該領域。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112、
蔡總統的原住民族政土地選舉政見:政府應依法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完成調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海域,並盡速立法回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同時強化機關與原住民資源共管事宜。
為實踐蔡英文總統政見,退輔會以105年7月29日東農產字第10S0003574號函行文原民會。因臺東農場所管東河鄉境內之部分土地。位處阿美族傳統領域內。退輔會請原民會同意,將案地移撥紿原民會管理。原民會收案後,將該案移請台東縣政府協處後,時至今日仍無明確結果,不僅無法保障當地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更推翻了蔡英文總統的原住民土地政見。
原民會為原住民族土地管理機關。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蔡英文總統政見,本於權責積極回復原住民族傳統土地,而非將案件移交地方政府後而未督促辦理,是以,爰要求原民會於一個月內擬具本案進度報告,並於半年內完成移撥事宜,以維護原住民族傳統土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江啟臣
227、主決議
有鑑於我國今(105)年經歷政黨輪替,兩岸關係出現重大變化,兩岸制度化交流機制未能持續運作,包括國台辦、陸委會、海協會和海基會之交流皆已停擺,我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也大受影響,例如今(105)年世界衛生組織給予我國衛生福利部之邀請函,遭加註「一中原則」與「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案」,顯為干預我國參與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另查今(105)年國際民航組織大會,以及國際刑警組織大會,我國皆因遭受中國大陸之反對,而未能順利出席。對於兩岸交流中斷,以及參與國際組織空間受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研蒐兩岸情勢發展,確實掌握中國大陸對臺政策,及對我國際參與策略作為並預為因應,以利兩岸關係與對外關係發展,及有尊嚴參與國際組織與活動,維護國家尊嚴與國人福祉。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236、主決議
有鑑於兩岸分別於2009年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以及2011年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早收清單,建立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平台,促使兩岸逐步擴大金融業務往來及監理合作,並自2011年起連續五年召開金融三會,包括「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台會議」、「兩岸保險監理合作平台會議」,以及「兩岸證券監理合作平台會議」,透過制度化協商達成互設據點、相互參股、建立人民幣回流機制等多項互利決議,務實解決兩岸金融業在對方市場碰到的營運及業務發展問題。105年政黨輪替後,兩岸互動未能順暢,兩岸金融三會無法召開,雖然金管會表示監理平台機制仍在,雙方監理及資訊交流尚屬正常,仍應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積極配合金管會研議,與陸方溝通金融三會監理平台會議及加強兩岸經貿協商機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附10、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人,鑒於現在原住民族面臨許多不平等法律,諸如: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礦業法、漁業法及溫泉法等法律,限制原住民族在傳統文化、慣習上之行為,舉凡狩獵、採集森林產物、礦物等各種自然資源皆受現行法律之約束,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規定,相關法律應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修正或解釋之,惟各行政機關皆無對此規定有所解釋,相關修法亦尚未送至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乃原住民族事務之主管機關,且原住民經濟發展計畫若不盡速會同相關機關協調修法,則對於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上自始有所阻礙,爰凍結1,000千元,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協調行政院各部會對於各法律中應修正之部分做出相關解釋,且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180、
說明:
一、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利用。
二、經查,該預算科目為辦理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營運,共編列3億5千9百萬零3萬5千元。
三、復查台灣西部有六堆客家園區又有浪漫台3線的計畫,且過去客委會投入78億的經費做六堆客家園區,明年度客委會也再度編列3億5,903萬元做為場館的營運經費,相關園區建置及計畫預算過度集中西部地區,加上客家文化園區經營績效不彰,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之苗栗園區參觀人次更從102年度131萬9千餘人次,降至去(104)年度62萬餘人次,減幅高達52.98%,營運亟待檢討改善,建議凍結10%,待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江啟臣
242、主決議
有鑑於「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2009年生效至今,兩岸雙方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協緝遣返等請求案件達7萬5千餘件,且中國大陸依協議遣返我方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462名。然而今(105)年4月起,兩岸關係持續惡化,已發生多起我國跨境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遭遣送中國大陸,包括柬埔寨案之13名我國詐騙嫌疑人,以及亞美尼亞案之78名我國詐騙嫌疑人,皆未能依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架構,將嫌犯遣返臺灣依法偵查,已嚴重侵害國人接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陸委會未能透過該協議,與陸方進行協調,顯見該協議之落實成效不彰。爰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落實兩岸司法互助,會同相關機關持續強化相關作為,遏止犯罪,保障民眾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254、
106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款第15項第5目「港澳業務」下之03「強化台灣與港澳溝通及磋商機制」凍結5,500千元。
說明:
鑒於陸委會106年度「港澳業務強化臺灣與港澳溝通及磋商機制」計畫中編列捐助財團法人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550萬元,衡酌陸委會與策進會業務內容重疊性高,且策進會長期仰賴政府捐助經費挹注,故宜審視其設置功能、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等,檢討整併或退場之可行性。爰凍結「港澳業務」下之03「強化台灣與港澳溝通及磋商機制」5,500千元,俟陸委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楊鎮浯 江啟臣
554、
警政署為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而設置航空警察局,國人出國旅遊、洽公日益頻繁,政府應主動提供相關出國應注意訊息,以利國人掌握,惟查,該局官網提供之「航警常用法令節錄」資訊,竟發現未同步配合修法通過即時更新內容。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已於102年1月8日修正通過,官網資料仍停留在98年7月8日,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亦未配合修法通過而即時更新,此外,節錄中之「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係99年10月20日版本,之後又歷經4次修正,卻不見同步更新,顯見航警局內部管理散慢,警政署對隸屬單位之人員法制教育及督導實有待加強,爰提案全數凍結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10.辦理警政法規整理、編纂、解釋、審查作業及研究等業務經費(原列417千元)」、「11.辦理警察機關法制人員業務講習經費(原列305千元)」、「12.辦理法制業務督導經費(原列65千元)」共計787千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618、改主決議:
按「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兵役法」規定,替代役係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實為行政機關之輔助人力,105年度一般替代役核配人數為2萬5,627人,106年度需求人數超過100人以上的機關就有35個,顯見替代役男已成為機關人力之重要來源,且行政機關普遍形成依賴替代役之習慣,然我國因少子化之緣故,每年流失約18萬勞動人口,長期而言,替代役男並非穩定之人力來源,未來若有短缺,恐造成機關原有人力訓練不足以及業務銜接問題,請役政署就替代役人力運用通盤檢討。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625、
按「兵役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替代役係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實為行政機關之輔助人力。惟近年來替代役遭各行政機關不當使用之情事屢見不鮮,經媒體及社群網路平台揭露後,更是傷害政府形象甚鉅。另查近年來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節節升高,根據役政署統計103年度至104年6月底止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以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情形最多,役政署應加強督導需用機關之管理,以落實替代役之政策目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江啟臣
637、
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一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作業維持」,項下說明4.「辦理本署人員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訓練所需相關事務經費」94萬9千元。據2016年10月30日報載,移民署某事務大隊專員,涉嫌包庇人蛇集團應付移民署同事面談,事後並收賄10萬元,導致國門安全出現漏洞,顯示移民署署內人員在職訓練制度需要強化。爰此,針對「基本行政作業維持」,其中「辦理本署人員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訓練所需相關事務經費」,原列94萬9千元,建議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641、
主決議
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2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項下說明13.「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常態性交流互訪4萬5千元、跨境查緝犯罪實務及人口販運案件工作會談7萬7千元、強化國境安全及維護兩岸人流往來秩序正常化業務交流及工作會談9萬元及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刑事嫌疑犯遣(接)返13萬3千元等所需赴大陸地區旅費」相關經費共計34萬5千元。然而,自105年度520蔡政府上台以後,兩岸官方互動明顯趨緩,諸多協議合作事項與相關交流活動呈現延期、暫停舉辦及降低層級之情形;「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相關機制亦同。爰此,要求移民署針對「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其中「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常態性交流互訪……」之用途,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644、
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3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項下說明3.「資訊系統及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維護費」其中(3)「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維護費」預算1,250萬元。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近年來入出境自動通關比例逐年增加,已逾總通關人次之25.34%(自105年7月底止)。然而,自動通關查驗系統誤判兩人同行通關比例也呈現逐年增加,總體比例從102年度與103年度之約3.59%與3.73%顯著上升到104年度與105年度之9.97%與11.86%,顯見該系統有改善的空間與必要性。爰此,針對「資訊系統及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維護費」其中「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維護費」,原列1,250萬元,建議凍結125萬元,俟內政部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651、
主決議
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3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項下說明13.「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其中(1)「維運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及電子書等整合平台」編列200萬元。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近年新住民人數逐年增加,截至105年8月底止,新住民人數已達51萬7,419人。移民署為縮短新住民族群之數位落差,協助其提升資訊使用能力而建立「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然而,該網站從103年2月10日上線營運至104年止,新住民會員僅447人,占整體新住民人數比率僅0.09%;另外,截至105年8月底止,數位課程學習總人次僅1,696人次,各門數位課程累計人次僅介於23人次至179人次,顯示網站運用成效過低。爰此,要求移民署針對「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其中「維運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及電子書等整合平台」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661、
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5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項下編列業務費540萬4千元。根據說明,本計畫係執行入出國政策之擬訂、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等業務。在預算總說明(P.12)中所查處逃逸外勞之「祥安專案」104年度績效目標值為「較103年提升年度目標值2%」;另外,據詢問移民署,105年度績效目標值仍然定為「較104年提升年度目標值2%」。雖在達成情形分析提供之資料顯示「達成率達116%,已達成『較103年提升年度目標值2%』之目標值」,顯示移民署查處外勞之絕對數量上有所成長,但是透過年度查緝工作「查處外勞人數」當作計算基數,只能顯示貫行專案查緝工作與前年度查緝工作之比較,忽略總體逃逸外勞人數之增加量,與國人對於查處行蹤不明逃逸外勞之期待落差甚大,亦無法達到「杜絕不法仲介」之目標,移民署有必要研議改善該目標之績效衡量方式。爰此,針對「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其中「業務費」,原列540萬4千元,建議凍結54萬元,俟內政部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663、
移民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06執行外來人口管理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項下說明2.「執行外來人口查訪,外國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及觀光客來台違法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面談業務規劃及國境內面談工作、協調、聯繫、工作業務經費」編列3,863萬1千元。根據預算中心研究報告顯示,近年來逃逸外勞查獲比例(各國安團隊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除以行蹤不明人數)僅維持在3成多(101年起:36.57%(101)、38.99%(102)、32.67%(103)、32.97%(104)、19.46%(105至6月底));以該查獲比例判斷,逃逸外勞總人數勢必逐年攀升,致使我國社會秩序與安全之隱憂日增,顯示移民署現行查緝逃逸外勞之作為與機制必須改善。爰此,針對「執行外來人口管理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其中「執行外來人口查訪,外國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及觀光客來台違法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面談業務規劃及國境內面談工作、協調、聯繫、工作業務經費」,原列3,863萬1千元,建議凍結350萬元,俟內政部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753、
凍結「文康活動」200萬元,待海岸巡防總局針對該項經費編列之合規性及合理性,提出檢討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海岸巡防總局106年度預算編列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之文康活動費計887萬4千元。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作業手冊之「106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為一人每年2,000元,並按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計列。海岸巡防總局106年度編列文康活動費用以預算員額3,118人,加計上士以下之士官員額1,319人,共計4,437人為基礎編列,有逾越前開規定之人數計算範圍之虞。
2.爰此,凍結「文康活動」200萬元,待海岸巡防總局針對該項經費編列之合規性及合理性,提出檢討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江啟臣
連署人:陳超明 黃昭順
附4、
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自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已逾11年,惟各機關所職掌之法律未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且有部分機關亦未按原基法第34條第2項:「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林全院長已指示二個月內檢封修正個法律中與原住民族基本法有所不符之處,應配合解釋,並積極推動修法,惟目前各行政機關針對各自職掌之法律,仍有尚未配合解釋之情形,例如:森林法,農委會於105年10月20日農林務字第1050729715號函『認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較『原住民族地區』更為恰當云云,該函已明顯違反原基法第19條及第3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既已明定原住民族得在『原住民族地區』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對於原住民族採集之範圍己臻明確,農委會應盡速對於森林法作出解釋。
此外,土地法、國家公園法、水利法等相關法律主管機關雖亦有函覆表示有意配合解釋之情形,但皆未能有所具體解釋作為,僅有經濟部礦物局105年11月1日礦局行一字第10500106140號函針對礦物採取作出解釋性行政規則,其餘機關皆有怠惰之情事。
為落實林全院長10月所作之承諾。行政院應督促各機闗就所職掌之法律與原基法規定不符部分,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完成解釋。爰此凍結行政院一般行政中基本維持費1,200千元,俟行政院就上開意旨敦促各機關完成解釋後,提出書面報告,送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Sra.Kacaw 江啟臣
附81、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然而原住民族基本法自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已逾11年,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卻至今皆未配合前開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修正;再者,104年6月24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 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然而至今已公布施行逾1年多,亦無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為解釋。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Kacaw除於105年9月9日邀集包含內政部營建署之之各機關,召開「現行法律與原基法規定不符,未修正前應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解釋」協調會議,並於105年10月7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院會第5次會議質詢行政院林全院長,並獲林全院長同意:「指示各部會副首長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委,分別就主管法律,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會商,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解釋。」然而至今已過二個月期限,內政部營建署仍未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或解釋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
承前所述,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至今仍未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修正、解釋,卻仍造成原住民族遭機關移送、判刑,其至造成整個部落甚至族群因畏於國家法律以致不敢再行狩獵、採集等傳統慣習生活,實則機關之違法、怠惰嚴重衝擊、侵害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爰此,凍結營建署蒐集並編譯有關國家公園法規及資料經費六分之一,俟營建署針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不符合原基法部分,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及林全院長指示完成解釋,送內政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附82、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人,有鑒於政府採購法第22第1項第12款,對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於招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經常受各行政機關忽視;此規定並非僅限於招標專屬原住民族之商品,對於原住民族提供之勞務亦得採取限制性招標,惟各行政機關似認定於購買原住民族提供之商品,方有本條之適用,以致本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美意,總無法有效落實。
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1989 (No. 169))第二十條第一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行政機關於招標採購一般性勞務時,亦應將此國際趨勢意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落實、作為裁量辦理方式之一。
有鑑於2016總統大選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政府更應落實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爰凍結營建署上開經費十分之一,俟營建署對於辦公大樓清潔、辦公大樓及庫房保全等類型招標案,研議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提出書面報告,送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江啟臣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部分:
A6、
設計會106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待向立法院專案報告外交部研究設計會對於外交政策落實管考與實際落差檢討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A20、
外交部106年預算編列第1目「一般行政」工作計畫03「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費用中關於設備及投資編列本部及駐外單位資訊系統擴充更新所需系統開發費及硬體設備費13,158千元,並未說明該預算用於何館處,明顯規避立法院預算審查,並且105年同樣科目之預算金額同為13,158千元,外交部明顯沿用過去預算金額,並未核實編列預算,完全不符合零基預算之要求,又前已編列駐外單位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後也有編列網路網站設備費等經費,外交部每年都購置相同硬體設備,明顯浮濫編列預算,爰提案刪除3,158千元,避免浪費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A21、
外交部106年預算編列第1目「一般行政」工作計畫03「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費用中關於設備及投資編列汰購本部及駐外單位資訊軟硬體設備等經費22,286千元,並未說明該預算用於何館處,明顯規避立法院預算審查,並且105年同樣科目之預算金額同為22,286千元,外交部明顯沿用過去預算金額,並未核實編列預算,完全不符合零基預算之要求,明顯浮濫編列預算,爰提案刪除2,286千元,避免浪費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A45、
外交部106年預算編列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工作計畫總計預算金額3,058,726千元,與105年相同科目之預算金額完全一致,又該項預算中包含了駐外館處租金、宿舍、水電費等費用,而駐外館處全球有120處,像是日幣就大跌,相關費用也應該大幅降低,歐元匯率也大跌,歐元區外館之基本維持也應該降低,但106年之預算與105年之金額完全一致,並且外交部即將關閉部分外館,該項目將會剩餘,外交部預算明顯未有核實編列預算,不符合零基預算之要求,爰凍結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費用8,000千元,待外交部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關於駐外機構業務費用各館處使用情形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C2、
國家安全局單位預算案
106年度國家安全局第9款第2項第2目「情報行政」「01行政管理」項下「業務費」之「0203通訊費」─預算編列15,963千元中,凍結五分之一。
說明:新政府上台後數次重大國誤判情勢,國安局未盡職責,提供重要且正確情資給決策者做為參考,以至於南海仲裁案誤判及代表前往國際民航組織會議卻不得其門而入的窘況,不但影響國家利益,更傷害政府威信,國安局應全面檢討情報蒐集機制及情報工作效能。爰針對歲出第9款第2項第2目「情報行政」「01行政管理」項下「業務費」之「0203通訊費」─預算編列15,963千元中,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報告「情報蒐集機制暨情報工作效能提升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C7、
國家安全局單位預算案
106年度國家安全局第9款第2項第2目「情報行政」「03情報建築及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0305運輸設備費」─預算編列25,220千元中,凍結三分之一。
國安局未於上年度總統換屆前,預先編列購置總統專用座車款項,以致現任總統就任至今,使用防護能力較差的一般隨扈車作為總統專車,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國安局應徹底檢討,提出相關懲處名單,爰針對歲出第2目「情報行政」「03情報建築及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0305運輪設備費」─預算編列25,220千元中,凍結三分之一,俟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書面報告「總統座車之安全性評估作業」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經濟委員會部分:
10、
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度歲出預算委辦費編列142,359千元;然經查預算書各計畫編列情形,多項委辦計畫內容為各該分支計畫之重工作項目,且原屬該會職掌範圍,國發會為行政院最大幕僚機構之一,70%人力具有碩博士學歷,研究能量豐沛,該等工作實無全部委外辦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為降低不必要經費之支出,且考量國家收支平衡,爰提案刪除委辦費預算40,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江啟臣
67、
一、該科目預算係配合亞洲矽谷計畫並辦理創新創業之國際鏈結、加強與矽谷等創新聚落連結工作。
二、經查亞洲矽谷預算散落各部會,且預算補助之廠商,不乏於網路平台收取門票營利,而台灣加速器發展相較周邊國家嚴重落後,顯無達到「鏈結國際」之效。
三、因此,鑒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並為人詬病圖利特定業者,爰建議「促進產業發展-03強化國際創新創業連結」刪除100萬元並凍結五分之一,待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江啟臣
83、
106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人力資源發展、完善老年經濟安全制度」工作計畫下「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及相關重要議題研究」分支計畫內「業務費─委辦費」科目編列新台幣(下同)13,050千元,其中為辦理年金改革分區會議及國是會議計列7,182千元。惟據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分區會議辦理計畫,該年金改革分區會議於明年分別訂於1月7日、8日、14日舉行,每場為期半日;又國是會議則訂於同月21、22日召開。而該區分會議之工作人員,係由年金改革辦公室各幕僚主管機關指派同仁擔任,差旅費並由各該機關自行負擔,何以該短期會議,需耗費如此鉅額公帑,均有疑義。爰擬提案凍結3,000千元,待提出費用用途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江啟臣
19、
查經濟部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3款第1項第1目項下編列「投資事業股權移轉」經費33,278千元,係配合出售中央政府持有中國鋼鐵公司股票所需證券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經費。然而,細觀過去幾年中國鋼鐵公司股票為國庫的貢獻,年年提供穩定的獲利,相較於當今投資市場的劇烈波動表現平穩。且考量未來幾年還有美國啟動升息循環、歐盟可能持續有成員國舉行脫歐公投等利空因素影響,投資市場波動恐怕不亞於當今的現況,於此環境下出脫中國鋼鐵公司股票恐非明智之舉。此外,有鑒於立法院於九十三年第五屆第5會期第20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政府應全面停止釋出中鋼股票,並持續持有中鋼官股20%以上。」爰提案刪減經濟部106年度「投資事業股權移轉」之33,188千元(除漢翔員工認股證交稅90千元)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165、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6年度歲出預算科目第19款第2項第1目「林業試驗研究」項下編列41,026千元,其中委辦費以及獎補助費佔本目預算98.6%,占比極高,顯示自主規劃能力不足,影響整體推動成效。爰提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有關「林業試驗研究」之預算凍結10%,向本院經濟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江啟臣
109、
由於農田水利會每年接受農業委員會高額補助惟其預決算書卻不需送交本院審查,且全國17家農田水利會桃園、石門、苗栗、嘉南、宜蘭、北基、南投、彰化、雲林、屏東、台東、花蓮12家水利會財務狀況長期不佳,須仰賴政府補助。故應加強補助計畫與經費運用審核及績效管考,應重新檢討改進並提出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121、
農業委員會106年度歲出預算「農業發展」項下編列補助農村再生基金68億5,589萬2千元,提案凍結30%,待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健全農村再生業務。農村再生基金整體計畫之預算執行,101至104年間總計業務補助3,921件工程,因每年度補助工程件數眾多,工項繁雜或需由社區取得共識方能施作,前置作業階段冗長,故時有進度落後情形;101年度及102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均不到5成,103年度及104年度工程進度落後雖稍有改善,然相關工程施作是否均符合農村實際需求,迭遭外界質疑。各年度預算編列過於偏重硬體工程建設,相對產業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卻顯有不足,致未能有效振興農村經濟及帶動更多人口回流至農村,審計部屢屢提出改善意見,促其檢討改善各計畫項目之經費比重。106年度起,農村再生業務由農委會水保局主辦移至農委會本部之農村再生辦公室執行,並經由縣市政府控管,對地方農村社區自由發展恐造成摧折,成效不易達成,為確實協助農村再生,使欲參與的在地團體能得到實質資源以提升再生發展,該計畫之執行方式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184、
林務局單位預算「林業發展」第02目「林地管理與森林保護」中原列441,740千元。有關林務局「林地管理與森林保護」辦理國有林地產籍及出租林地管理、出租林地測量及清查,並推動森林護管工作,防救森林火災,取締及防範盜伐、濫墾等。
原住民與山林有著生生不息的關係,並有著與山林和諧共存的原住民智慧取之於山林、用之於山林。惟目前山林常出現許多盜伐及濫墾,皆無法防範未然。惟有效防止盜伐及濫墾應積極進用在地原住民,善用原住民與山林的關係。爰建議相關經費凍結十分之二,俟向立法院說明未來如何確實執行,並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202、
林務局單位預算「林業發展」第05目「國有林整體治山防災及林道維護」中原列752,680千元。惟國有林整體治山防災及林道維護,大部分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與部分原住民保留地上,目前許多舊有林道年久失修,且該項預算說明空洞,未來執行產生疑義。爰建議相關經費凍結十分之二,俟向立法院說明未來如何確實執行,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30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1,139千元。
鑒於520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
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期望透過深化我國和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廣泛的協商與對話,建立緊密的合作,透過成立「台灣國際農業開發(股)公司」,以國家品牌擴展海外市場;提供農技協助,推廣生物性資材及農機具,提升夥伴國經營能力,因此各相關部會與計畫理應配合辦理。
爰提案全數凍結「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提出完全與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政策目標一致之研究與參訪計畫,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江啟臣
308、
農委會防檢局單位預算書表106年度編列歲出預算部份「5851501000動植物防檢疫管理」02分支計畫「動物檢疫業務」項下編列業務費17,558千元(第43頁),本項預算係辦理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政策計畫之擬訂,制訂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技術、程序與方法,強化動物進出口檢疫體系管理與監督,然近期對於人民團體為爭取犬貓短期出國比賽返國檢疫事項,防檢局未積極辦理,使民眾對政府失去信心,故擬針對本項預算減列2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江啟臣
319、
我國為全球前20名漁業國家,近年水產出口量約介於63萬噸至75萬噸,出口市場對我國漁業極為重要,且我國遠洋漁獲高度仰賴外銷市場,爰漁業生產需符合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之規範及市場對於水產品合法捕撈、生態友善與衛生安全等水產品可追溯性要求。惟歐盟執委會於104年10月1日指認我國為打擊IUU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黃牌名單),為使我國儘速脫離IUU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漁業署實應加速辦理各項漁業法規修訂及漁業升級轉型措施,並適時調整現有政策,以符合國際規定標準。爰提案凍結「漁業管理─遠洋漁業預算」預算20%,俟農委會提出檢討、改正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江啟臣
329、
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工作計畫:「漁業管理」中「漁業用油補貼」分支計畫,計編列新台幣1,357,954千元,此係辦理漁業用油差額補貼,歸墊以前年度油品公司代墊補貼款。然為因應國內油品自由化及符合WTO規範,政府針對漁業動力用油採分階段調降補貼措施,然農委會卻於本年6月函報行政院,欲再度延後調降該油品補貼,不符政府政策目標及WTO之規範。另且,漁業動力用油補貼經費,歷年均未依實際執行狀況編列預算,致無法足額歸墊中油公司,且前述尚未歸墊款項並未詳實說明表達於預(決)算書表內,爰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工作計畫:「漁業管理」中「漁業用油補貼」分支計畫,計編列新台幣1,357,954千元,應凍結十分之二,俟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江啟臣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部分:
附10、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開發計畫總經費為225億9,600萬元,其中由中研院所編列之部分為204億0,687萬元,科技部預算編列部分為9億7,952萬元,經濟部技術開發中心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則分別編列9億780萬元、3億180萬元。然而依據中研院統計截至105年8月,該園區累計可支用預算數中屬於中研院編列部分為171億6,474萬元,已執行數僅為84億2,102萬元,執行率僅有49.06%,顯見其籌建進度不盡理想,較原定進度大為落後,為避免再次延宕完工期程,故此特建請將106年度中央研究院單位預算中,「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減列5億元,凍結4億元,待提出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進度控管檢討報告,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江啟臣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各單位若有新增辦公廳舍需求,本即應優先運用現有閒置廳舍予以整建,以撙節公帑;且司法院擬新建之辦公廳舍更應配合司法改革之進程再檢討並妥為規劃;爰針對司法院主管項下智慧財產法院「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27億5,485萬9千元,建請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上午10時30分進行其他保留提案之處理。現在休息。
休息(10時14分)
繼續開會(10時3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處理1月17日及18日協商結果之保留部分,現在處理通案提案保留部分,先進行第13案。
13、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有鑒於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欠缺正當性,甚至造成不同職業類別退休人員之相對剝奪感.長久以來飽受社會各界批評,卻遲遲未完成改革,依照人事行政總處之統計資料,近兩年之年終慰問金均發放約31億元,106年度預箅案中.僅以公務預算支應的部分.即編列了26億餘元.於此同時.與中低收入戶相關之預算.總體卻減列約百分之五.國家預算之分配,實有必要為通盤考量。
退休人員既已離開其職務.就不應該繼續領取衍生自工作獎金的年終慰問金.且年終慰問金為所得替代率外加之項目.為錦上添花性質,不應與退休人員之生活保障掛勾.值此年金改革之際.更應審慎發放,若欲達照顧弱勢及保障退休生活之目的.應以其他社福措施配合年金改革政策,通盤為之,況且,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律授權,政府本不應以發放辦法來迴避適法性的問題,就此欠缺法源基礎之年終慰問金,本應全數刪除,但為求穩健改革,即使有發放之必要,亦應以真正弱勢者為對象,爰提案要求將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關於年終慰問金所編列之預算,除發放對象月退所得(加計優惠存款利息)符合當地中低收入戶標準者或屬於「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外,全數刪除,行政院應將年終慰問金之廢止,納入年金制度改革之內容。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處理通案提案保留部分第13案。
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臨時會預算提案記名投票案
第13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9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90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林德福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進行第14案。
14、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有鑒於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欠缺正當性,甚至造成不同職業類別退休人員之相對剝奪感,長久以來飽受社會各界批評,卻遲遲未完成改革。依照人事行政總處之統計資料,每年三節慰問金之發放金額約11.6億元,行政院修改發給規範後,未來仍需發放2.9億元,於此同時,與中低收入戶相關之預算,總體卻減列約百分之五,國家預算之分配,實有必要為通盤考量。
現職軍公教人員並無三節獎金,退休公教人員、政務人員卻可領取三節慰問金,實不合理,三節慰問金為所得替代率外加之項目,為錦上添花性質,不應與退休人員之生活保障掛勾,值此年金改革之際,更應審慎發放,若欲達照顧弱勢及保障退休生活之目的,應以其他社福措施配合年金改革政策,通盤為之。況且,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律授權,政府本不應以發放辦法來迴避適法性的問題,就此欠缺法源基礎之三節慰問金,本應全數刪除,但為求穩健改革,即使有發放之必要,亦應以真正弱勢者為對象,爰提案要求將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關於三節慰問金所編列之預算,除發放對象月退所得(加計優惠存款利息)符合當地中低收入戶標準者或屬於「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外,全數刪除,行政院應將三節慰問金之廢止,納入年金制度改革之內容。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臨時會預算提案記名投票案
第14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9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9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林德福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邱委員議瑩、高委員志鵬和蔡委員培慧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第15案。
15、民進黨黨團提案:
中央及地方政府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年約需經費近12億元,惟該「三節慰問金」僅依行政院於民國58年發布的一紙「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並在60年6月2日依次修正後,沿用至今;然退休公教人員給與隨時空環境已有所改善,早年因公教人員退休所得較低所採取的權宜措施,實應隨之調整。爰此,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各單位所編「三節慰問金」預算,除符合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發給三節慰問金資格,包括: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等,以及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於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發放之三節慰問金經費外,其餘均予刪除,以期資源合理運用,並落實照顧弱勢。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三、棄權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林委員岱樺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第17案。
17、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案由:
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雖係本於國家對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其現行補助依據卻僅由行政院於1976年以函令為之,期間未有調整,亦未就此「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由法律明定,對此本應予以檢討;再者,軍公教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基於其「職」之身分而生,退休後其與國家間之職務關係亦已消失,能否繼續支領此項補助,亦有疑慮。
復查相關補助統計,以104學年支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退休軍職人員為例,其每月退除所得(月退休俸加計優存利息)在3萬元以下者有259人,僅佔總支領人數20,022人之1.29%,本項補助如續由政府比照現職人員發放,不僅失其立法原意,亦有違國家資源分配之正當性及合理性,就此欠缺法源基礎之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本應全數刪除,但為求穩健改革,即使有發放之必要,亦應以真正弱勢者為對象,爰提案要求將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關於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所編之預算,除發放對象月退所得(加計優惠存款利息)符合當地中低收入戶標準者或屬於「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外,全數刪除,行政院應將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廢止,納入年金制度改革之內容。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臨時會預算提案記名投票案
第17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9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9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林德福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黃委員國書聲明對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E23-2案。
E23-2、民進黨黨團提案:
現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中央及地方政府年需經費約17億餘元。106年度中央政府分別於銓敘部統籌編列1億4,170萬4千元、退輔會編列8億0,042萬元、教育部編列9,100萬元,合計10億3,312萬4千元。惟一般民眾薪資水準遲遲無法提升,而退休軍公教退休所得已有改善,不問所得高低,一律發給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並不合理。以目前國家財政困難,退休軍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亦應考量其必要性、全理性與公平性。爰此,106學年度起(106.8),退休軍公教人員可支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的對象,限下列:(1)退休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2.5萬元以下(兼領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2)「因公成殘」之退休人員。(3)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但軍職退休人員的支領資格,可再考量其服務特性,另為合宜處理。同時,納入年金制度改革內容研議。相關經費由各該機關自行調整減支。並請配合刪除總審查報告第11款第1項教育部通過決議(五十六)。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1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三、棄權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第30案。
30、國民黨黨團提案:
民進黨執政後大肆安插機要人員,人數上雖符合「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3條規定,最多不得超過五人,然依105年11月22日提報之「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進用機要人員名冊」,共有32個機關進用105位機要人員,其中簡任職以上人數竟達61位,比例達58%,顯已壓縮公務人員陞遷機會,更有違「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之1第項所稱「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再者,蔡政府推動年金改革之際,一面污名化軍公教人員,卻又同時大量進用機要人員佔高缺,根本是公器私用!
此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然而媒體報導民進黨好不容易重返執政,民進黨黨工、智庫大批人馬到府、院任機要新職,毫不諱言地形容機要大軍就是抓耙子部隊,試問這些人是來考核公務員的對黨的忠誠嗎?尤其是教育部、交通部、文化部、農委會、故宮等單位不止足額進用,更幾乎全部擔任簡任職,此等坐地分贓的惡習,國人難以認同,任用親信坐領高薪更是藐視法令所示之威信與全體公務人員的尊嚴。爰提案凍結中央政府各機關(不含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主管)之特別費共計9,614萬3千元,要求行政院與考試院即刻檢討機要人員進用之簡薦委官等比例,並於二個月內立法院做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學聖聲明對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洪宗熠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第32案。
32、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總統府及行政院分別設置多個任務編組,然部分任務編組或有功能雷同或與機關職掌重疊者,抑或再以另設任務編組擔任幕僚作業之情事,組織龐雜恐流於疊床架屋,要求應全面檢討存續之必要性,以撙節人力物力。
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準此,總統府及行政院目前下設多個任務編組,惟部分編組或有功能雷同者,或再另設任務編組擔任其幕僚作業者,組織疊床架屋恐徒增人力物力,允宜全面檢討整併。
二、總統府為強化政策諮詢功能與協商平台,設置有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總統府新南向政策辦公室、國家安全會議國家資通安全指導小組等6個任務編組(含尚未正式成立,但106年度已編列所需經費者),每個任務編組委員人數介於10人至38人間,所需經費來源由總統府及所屬或行政院相關部會支應,106年度預算共計883萬7千元。
三、而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推動政府重大政策之需亦分別設有6個常設性任務編組(不含於105年8月1日轉為資通安全處之資通安全辦公室)及56個臨時性任務編組,每個任務編組委員人數介於0人至39人間,106年度相關任務編組運作所需經費至少為1億8,510萬9千元,該等任務編組為數頗多,甚有機關不知其擔任幕僚單位而未能提供相關資料之情事。
四、總統府及行政院所設臨時性任務編組委員人數眾多,平均每個編組約有20餘名委員,依各機關所提供資料初估,106年度相關運作經費至少需1.93億元,其中委員出席費為495萬元,雖近5年(101年至105年7月底止)行政院已檢討裁撤45個臨時性任務編組(含因整併而減少之10個),惟又新增38個,故目前仍有62個(含常設性)任務編組,為數眾多致有機關甚不知其擔任幕僚單位之情事,其功能性與必要性頗令人質疑,應全面檢討整併或裁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林德福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第33案。
33、國民黨黨團提案:
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通過該院及所屬二級機關得於處務規程設置「常設性任務編組」,以應業務所需,然援引基準法設置常設性任務編組,並將其納入處務規程規定,有適法性、合理性及公平性疑慮,亦與組織改造之精實原則不符;且另以專案解釋其擔任常設性任務編組單位主管職務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亦有待審酌。爰要求行政院及考試院應再檢討設置常設性任務編組單位之適法性,並應明確其組織定位,以及其主管人員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妥適性,俾維機關組織法制,並健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制度。
說明:
一、常設性任務編組單位之主管人員得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乙案,在102年6月由人事行政總處通函專案解釋略以:「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之需要,擔任行政院一、二級機關之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人員,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並以各機關組織調整生效日各機關處務規程所定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職務為限。」爰此,符合前揭規定之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人員,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二、有關常設性任務編組之設置法源,按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說明,係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辦理,其內容為「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惟該條文於民國93年制定當時之立法理由係:「機關為辦理諮詢、研究、協調、溝通及籌備等工作,得以任務編組型態設置臨時性單位,至所需工作人員,則由本機關或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以充分運用現有人力及其專業知識。」顯見,現行常設性任務編組之常設性質,有別於前揭立法理由之臨時性單位,故行政院援引基準法第28條規定以設置常設性任務編組,有適法上的疑慮。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3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進行第57案。
57、國民黨黨團提案:
主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據資策會調查資料顯示,我國智慧型手機普及率已達73.4%,平板普及率達32%,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人口估計突破1,600萬,約4人中就有3人為行動裝置使用者。隨著行動置用戶數不斷增加,國內iTaiwan免費熱點服務的註冊用戶數,早已突破百萬大關。然而,iTawian雖提供民眾方便的免費wifi上網服務,但近年來在國際上,駭客利用wifi假熱點竊取用戶資料,並造成財務損失事件頻傳,以目前iTaiwan所提供的機制恐難防止民眾連上假的iTaiwan熱點。有鑑於我國iTaiwan免費熱點服務的註冊用戶越來越多,為降低民眾連線到假熱點的風險,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限期於六個月內,針對如何避免iTaiwan用戶連上假熱點的機制,提出因應對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4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