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至2時35分

1月6日(星期五)上午9時4分至11時22分

1月10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0時5分

1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至6時48分

1月12日(星期四)上午11時34分至11時35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張宏陸  張廖萬堅 鄭寶清  陳賴素美 黃偉哲  周春米  余宛如  李昆澤  李俊俋  許毓仁  林俊憲  陳曼麗  蘇治芬  蔡易餘  許智傑  陳素月  郭正亮  王定宇  何欣純  陳其邁  陳雪生  王榮璋  林靜儀  洪宗熠  黃秀芳  鄭運鵬  陳超明  鍾佳濱  羅致政  王金平  吳玉琴  賴瑞隆  蘇震清  段宜康  吳秉叡  邱泰源  蕭美琴  鍾孔炤  劉櫂豪  陳歐珀  江永昌  葉宜津  Kolas Yotaka    林岱樺  莊瑞雄  吳焜裕  許淑華  呂玉玲  邱議瑩  劉世芳  柯建銘  姚文智  林淑芬  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陳明文  蔡培慧  徐永明  孔文吉  柯志恩  張麗善  吳琪銘  陳 瑩  趙天麟  林為洲  賴士葆  洪慈庸  管碧玲  呂孫綾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蘇嘉全  邱志偉  盧秀燕  高金素梅 費鴻泰  蔡適應  陳亭妃  楊 曜  劉建國  林昶佐  高志鵬  李彥秀  黃國昌  馬文君  黃國書  顏寬恒  周陳秀霞 李鴻鈞  鄭天財Sra.Kacaw  陳宜民  羅明才  曾銘宗  林德福  楊鎮浯  施義芳  蔣乃辛  黃昭順  徐志榮  徐榛蔚  陳怡潔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學聖  王育敏  江啟臣  林麗蟬  趙正宇  王惠美  吳志揚  尤美女  蔣萬安  蔡其昌  

委員出席 113人

  席

院長

蘇嘉全

  席

秘書長

林志嘉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宏榮

 

編審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經濟委員會)案。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2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2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教育及文化2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高志鵬等51人、委員張麗善等27人、委員王惠美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7人及委員陳曼麗等17人分別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與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電業法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條修正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電業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二、全國電業工程安全、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三、電力技術法規之擬定。四、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五、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之公告。六、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政策研擬、核定及管理。七、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轄區內下列事項:一、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核轉。二、協助辦理用戶用電設備之檢驗。三、電業與民眾間有關用地爭議之處理。四、電力工程行業、電力技術人員及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二、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許可及核准。三、電力供需之預測、規劃事項。四、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之監督及管理。五、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六、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七、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八、售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爭議調處。(第四項),國營電業之組設、合併、改組、撤銷、重要人員任免核定管理及監督事項,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第五項),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電業管制機關前,前二項規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第六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辦理第四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事項。(第七項)」【在場委員71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11人,棄權者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第四十九條修正為:「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第四項)」【在場委員69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8人,棄權者4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第九十五條修正為:「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第一項),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第二項)」【在場委員70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12人,棄權者3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另依協商結論第二條修正為:「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業:指依本法核准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二、發電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生產、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包含再生能源發電業。三、再生能源發電業:指設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發電業。四、輸配電業:指於全國設置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五、售電業:指公用售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六、公用售電業: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七、再生能源售電業:指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非公用事業。八、電業設備:指經營發電及輸配電業務所需用之設備。九、主要發電設備:指原動機、發電機或其他必備之能源轉換裝置。十、自用發電設備:指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團體或自然人,為供自用所設置之主要發電設備。十一、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十二、用戶用電設備: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所裝置之導線、變壓器、開關等設備。十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定文件之發電設備。十四、電力網:指聯結主要發電設備與輸配電業之分界點至用戶間,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支持設施及變電設備,以輸送電能之系統。十五、電源線:指聯結主要發電設備至該設備與輸配電業之分界點或用戶間,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支持設施及變電設備。十六、線路:指依本法設置之電力網及電源線。十七、用戶:指除電業外之最終電能使用者。十八、電器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十九、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指經營與用戶用電設備相關之檢驗、維護事項之事業。二十、需量反應:指因應電力系統狀況而為電力使用行為之改變。二十一、輔助服務:為完成電力傳輸並確保電力系統安全及穩定所需採行之服務措施。二十二、電力排碳係數:電力生產過程中,每單位發電量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二十三、直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直接聯結用戶,並供電予用戶。二十四、轉供:指輸配電業,設置電力網,傳輸電能之行為。」;第八條修正為:「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第一項),輸配電業為執行前項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第二項)」;第十八條修正為:「輸配電業對於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要求與其電力網互聯時,不得拒絕;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優先併網。但要求互聯之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不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七十一條準用上開規定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二條修正為:「發電業執照所載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變更者,發電業應於變更前,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第一項),發電業違反法令經勒令停工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原有電業執照之一部或全部。(第二項),電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業應於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換發電業執照。(第三項)」;第二十七條修正為:「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但一定裝置容量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該容量除得依本法規定自設外,並得向其他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需量反應提供者購買。(第一項),前項一定裝置容量,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第二項),第一項備用供電容量之內容、計算公式、基準與範圍、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修正為:「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第一項),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第二項),再生能源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該用戶。(第三項),前項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接供電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及審查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第四項),前三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並由行政院定其施行日期。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調度相關作業後,得報由行政院延後定其施行日期,延後以二次為限,第一次以一年為限;第二次以六個月為限。(第五項)」;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第六條第六項、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第五十九條第六項、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1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行政院版本電業法修正草案中的電業管制機關,位階設於經濟部之下,經濟部有可能指定能源局或核能研究所擔任電業管制機關的角色,而能源局在立法院修法之前已經擴編了89位員額,預備處理上述業務,顯然經濟部已經有默契要指定能源局作為電業管制機關,有沒有球員、教練兼裁判的問題?電業管制機關要處理各電業之間的紛爭、以及解決電業的種種問題,必須要如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般超然獨立的最高位置才能夠運作得當,而電業管制機關相關條文遍布各條次,若未將電業管制機關的位階設定清楚,其影響的條次又如此多,豈不就是空白授權?爰要求於電業法修正通過後1年內,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前,針對其位階、內容、組織架構、運行規章召開公聽會。2.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在社福機構、離島、學校與公用事業的差額補貼約60億元,本次電業法修法所增列的各項用電優惠恐再增加約50億元。惟電業法修正草案第53條條文僅規定減收電費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但並非強制,恐造成社福機構、離島、學校與偏遠地區等弱勢用電預算產生嚴重排擠效應,致使影響正常業務,例如可能迫使中小學校過分節制用電致影響學生視力以及安全。爰建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每年應編列足額電費預算,以免影響弱勢地區與機構正常業務之用電。3.為考量電業法修正後,開放電業公司設置,然因電業公司規模大小不一,小型電業公司發生重大事故以致影響周遭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恐無力負擔賠償,受害民眾將求償無門,爰請中央主管機關應研議成立相關基金或建立責任保險制度。4.學校教育支出經費龐大,為提升學生教學環境,經常出現入不敷出情形,恐影響學校教育環境與學生受教環境。尤其我國教育環境城鄉差距愈漸顯著,此舉恐加深城鄉教育環境之差距,且若校方為節省用電費用,進而減少或限制學生開燈用電時間,影響學生教學環境健康與安全。爰要求經濟部應於本法修正公告實施後,3個月內完成優惠電價收費辦法之檢討,其中公私立國中小學校用電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供電成本之一半為準。5.持續性的少子女化現象,攸關經濟社會發展與國家安全,政府對於營造友善育幼的政策體系應有整體規劃,以有效提高生育意願。公用事業同樣肩負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與支援民生必需的任務,亦應在友善育幼環境上提供支援。請國發會於6個月內先就少子女化議題通盤檢討國家整體政策,規劃短中長期具體可行的方案,並將公用事業納入整體育幼支援體系的一環,以緩和此攸關國家未來發展與生存的現象;另請經濟部配合國發會上述整體政策,如12歲以下兒童家戶一定度數之減免方式,於訂定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時納入考量。6.鑒於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中低收入戶家庭的學童,就算有善心人士贊助電腦設備,卻因屬於經濟弱勢族群,沒錢繳電費,都不敢開電腦使用,導致無法充分利用電子資源來學習,以致城鄉差距越來越大,政府理應透過政策補貼來照顧學童。要求經濟部應於本法修法公告後6個月內,修正政策補貼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暨鄉(鎮)公所中低收入戶家庭教育學習設備所需用電之執行辦法,以降低城鄉差距。7.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應於完成修法後三至五年內,比較其他各國電業發展方式,檢討修正。8.鑑於電業屬於特許事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順利進行,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提昇企業形象,特設置「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並訂定協助金執行要點,每年提撥一定比例營收,回饋給發電廠和高壓電線所在之縣市;然現有民營獨立電廠(IPP)卻無此明確規範,有違電業屬於特許寡占事業之精神,故應比照公營事業辦理,建立民營獨立電廠回饋制度法制化。爰此,為照顧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以利造福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另違反上述之規定,應增訂罰則,以規範民營獨立電廠回饋制度法制化,落實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9.配合電業法第47條修訂,明確指定售電業之節能義務,電業管制機關並應訂定節電義務規範並逐年稽核其年度節約用電及減碳成果,以符合所定節電目標。10.蘭嶼鄉因電業設備老舊,觀光客倍增,加上風災頻傳,導致電力供應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況,又當地長期堆放低放射性核廢料,形成對當地居民揮之不去的陰影,為強化當地電力供應,提供優質觀光環境,爰要求主管機關應儘速更新蘭嶼電力設備,設置核廢料場周邊輻射監測電子看板,並加速研議核廢料遷出時程。11.針對行政院欲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達成非核家園之政策目標,並調整我國能源配比為燃煤30%、燃氣50%、再生能源20%。與現行能源配比燃煤35.7%、燃氣35.1%、核能16%、再生能源4.2%、其餘占9%,差異甚大。且燃煤發電已證實影響溫室氣體效應以及造成細懸浮微粒(PM2.5)影響國人身體問題,爰要求電業管制機關每年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年度能源配比之書面報告。〕

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8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五條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第一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二、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至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三、政府預算撥充。四、菸品健康福利捐。五、捐贈收入。六、基金孳息收入。七、其他收入。(第二項),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加之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第三項),基金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確保財源穩定。(第四項)」【在場委員80人,贊成者76人,反對者4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第十九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委員顏寬恒等提案第十九條條文,經在場委員81人,贊成者23人,反對者58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另依協商結論第一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顏寬恒等提案條文通過;第六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0項附帶決議:1.為確保長期照顧財源穩定,107年度起第15條第1項基金及其他相關財源額度以330億元為原則,缺額由政府預算撥充之,且主管機關應於二年內通盤檢討長照財源建置,研擬其他稅收或採行長照保險制之可行性,以因應我國逐年增加長期照顧之財源需求。2.有鑑於目前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人口超過74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有114萬人,於機構內受照顧者僅占8%,顯示家庭還是提供長期照護之主要場域,但居家照服員卻只有2萬多人,其人力缺口全都是靠國際移工以及家庭成員來彌補;爰此為提升家庭照顧者之相關照護技能與知識,應給予專業訓練與教育,以使家庭照顧者得接受長照人員之若干訓練與教育。3.有家庭照顧者,為照顧失能或失智的雙親,或先天性身心障礙的孩子辭去工作,失去工作收入加上龐大的照顧費用支出,造成「照顧貧窮化」現象。爰要求衛福部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提出長照2.0喘息服務天數提高可行性評估,放寬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可行性評估及解決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貧窮化」之措施。4.就《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精神為「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提供合理價格、相當品質之照顧服務,為長照機構不可忘卻的社會責任及使命。然我國小型機構照顧服務品質良莠不齊、收費過高及建物設施安全性問題備受爭議,在未具「法人化」相對嚴謹之規範拘束下,主管機關依原相關法令所定之機構評鑑制度,亦無法發揮實質監督效果,為求提升照顧品質,確實改善管理問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未辦理法人化之私立長照小型機構(49床以下),訂定管理辦法,達到兼顧小型機構穩定營運及健全長照發展之目標。5.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護理人員法法律規定,在偏鄉、離島及原住民地區設立之小型長照機構,政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研擬輔導措施。6.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條文(以下簡稱本法)第6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設立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服務,惟該等機構負責人如有變更,依現行相關設立許可辦法規定,須重新申請設立許可,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儘速修正,使該等機構於變更負責人(轉讓或繼承)時,得依原法規申請變更登記,以資便民及提升行政效率。7.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設立之私立住宿式服務類機構,應為其設計簡便可依本法完成改制或許可設立文件換發之程序。8.為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法並充實長期照護人力資源之供給,關於衛生福利部執行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建請衛生福利部將照顧服務員相關之職業工會納入得辦理訓練之單位。9.有鑑於長照的對象常有許多併發症,都需醫療專業合作,故長照與醫療無法切割,由於醫療專業具高度專業性,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醫療體系、長照體系及社會福利整合,或與醫界進一步商討,讓我國照護體系成為可永久服務之社會體系之一。10.有鑑於目前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人口超過74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有114萬人,但居家照服員卻只有2萬多人,其人力缺口全都是靠國際移工及家庭成員彌補;為提升家庭照顧者之相關照護技能與知識,給予專業訓練與教育,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強化家庭照顧者之照顧技巧相關課程與教育訓練。〕

其他事項

壹、106年1月6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針對「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提案,請行政部門積極於1月10日(星期二)前儘速向各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溝通說明,俾利於1月11日(星期三)上午10時進行協商討論。

二、「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於院會表決前,由各黨團推派代表進行發言。

三、1月9日(星期一)進行「電業法修正草案」、「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協商,1月9日(星期一)至1月11日(星期三)於院會完成立法程序。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1月11日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二案處理完畢,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二案電業法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5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反對者:11人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黃昭順  王惠美

棄權者:2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2)「討論事項第二案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5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反對者:8人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林為洲  王惠美  

棄權者:4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陳怡潔  鄭運鵬  

(3)「討論事項第二案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5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反對者:12人

廖國棟  王育敏  孔文吉  張麗善  陳怡潔  羅明才  鄭天財  陳宜民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李彥秀  林為洲  王惠美  

棄權者:3人

林昶佐  黃國昌  徐永明  

(4)「討論事項第三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7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陳怡潔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羅明才  費鴻泰  簡東明  陳亭妃  黃秀芳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王惠美  

反對者:4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棄權者:0人

(5)「討論事項第三案長期照顧服務法委員顏寬恒等提案第十九條條文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3人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林昶佐  黃國昌  徐永明  陳怡潔  羅明才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費鴻泰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5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