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採行寬鬆財政政策,加大在臺投資,並擴展新南向政策效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36)
許委員有關政府應採行寬鬆財政政策,加大在臺投資,並擴展新南向政策效果等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經濟成長、帶動產業發展,明(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將採「穩健擴張」原則,在有限預算額度下,儘量擴充公共建設經費,增加科技創新計畫相關預算,以政府支出帶動國內需求,並兼顧經濟發展與財政穩健。
二、為擴大在臺投資,政府已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協助民間投資計畫落實,並透過設置國家級投資公司、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等,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同時推動「擴大投資方案」,聚焦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強化數位創新等四面向,積極落實推動,除可擴大民間投資外,亦有助於改善投資環境,促進新興產業發展,進而帶動產業升級。
三、在吸引外人來臺投資方面,政府已建立外國商會與政府機關當面溝通的平台,並由經濟部成立投資招商單一窗口,專人專責協助,力求法規透明度及行政效率的改善,同時搭配產業發展方向,聚焦五大創新產業,擬定國內外招商計畫,全力爭取外人來臺投資,並完善我國留才環境,104年推動「全球競才方案」、105年提出「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等,積極延攬及留住外國優秀人才。
四、在擴展新南向政策效果方面,本質上,新南向政策與兩岸經貿,均為全球布局策略的一環,兩者在經貿與產業層面,有互補及合作空間;事實上,政府施行之「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已把兩岸善意互動及合作納入重點工作,未來也將於適當時機,與對岸就相關議題及合作事項,展開對話及協商,促使新南向政策和兩岸關係相輔相成,共創區域合作典範。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39)
許委員就我國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目前之生效條件來看,缺乏美國參與之TPP難以生效,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則表示無美國之TPP將失去意義,TPP亦不可能重新談判,惟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並非要放棄透過TPP高標準建立新世代經貿秩序,僅更強調要符合「美國優先」原則,因此,TPP標準及規則未來不排除透過不同方式,如雙邊協定、複邊協定實現。我國將密切注意川普上任後之政策變化及對於多邊貿易與區域經濟整合進程可能帶來之影響,並賡續觀察其他TPP會員之立場,以掌握相關發展及有效因應。
二、TPP是一高標準之自由經貿協定,各會員在談判過程已逐漸調整其經貿法規,爰未來多邊、區域及雙邊之經貿規範仍將參循TPP標準。我國仍應持續採納TPP重要內容,作為我國經濟結構升級與轉型依據,並與國際規範接軌,以維護我國與各國之生產鏈關係,加強與全球及區域經貿連結。TPP後續發展雖充滿變數,惟考量TPP高標準規範已成為國際推展區域協定參考基準,未來無論TPP演變成何種型態,政府均將積極尋求融入區域經濟整合之機會,並持續推動相關法規鬆綁及調適工作,積極加速與國際接軌。
三、政府將持續與美國在「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架構下進行雙方經貿交流,推動洽簽「臺美投資協定」(BIA)。另為維持臺美經貿產業合作,並因應川普強調「美國優先」之可能衝擊,政府已研擬因應策略如下:
(一)建立臺美產業分工互利新模式:掌握美國製造業回流機會,與美國產業再連結,強化與其在技術研發、先進製造及市場拓銷之連結,以促進臺灣產業升級,融入美國產業價值鏈,厚植創新能量。
(二)強化臺美數位經濟連結:加強臺美在大數據、物聯網等面向之合作,使臺灣與矽谷等合作夥伴成為成長共同體。
(三)掌握美國石化、基礎建設商機:運用我國統包工程能量,與跨國企業策略聯盟,提高競爭優勢,帶動我國工程產業輸出。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南投縣杉林溪與信義鄉亞杉坪及油杉崙林道相接,常有山老鼠出入竊取運送臺灣扁柏、紅檜等珍貴木種,因巡視人員人數不足,且勞力分配不均,應該重視地方森林資源的保護,讓不肖山老鼠無所遁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41)
許委員就「鑒於南投縣杉林溪與信義鄉亞杉坪及油杉崙林道相接,常有山老鼠出入竊取運送臺灣扁柏、紅檜等珍貴木種,因巡視人員人數不足,且勞力分配不均,要求行政院應該重視地方森林資源的保護,讓不肖山老鼠無所遁形」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林務局巡山員平均每人巡護面積約2,000公頃,工作繁重,處境艱難一節。
鑒於每位巡山員巡視面積廣大,負擔沉重,加上巡山人力老化情形嚴重致影響業務推展及工作經驗傳承問題,本會業陳行政院允許得於適當額度內增補巡山人力,使其經驗、體力與技術得以傳承,始不致斷層,國家森林資源保護有效維護,讓珍貴資源能永遠存續。
二、巡山員加入商業保險不易,希望政府可以整合各保險公司,讓巡山員的保險門檻降低一節。
(一)本會林務局巡山員參加商業保險之人壽保險部分,與一般人費率並無差別;個人意外險部分,則因被保險人從事職業類別不同,而有差別費率,係以意外事故風險發生率作為保險對價計算基礎,而人類日常生活中,有相當比例屬於工作時間,被保險人所從事之職業,實與衡量生活中意外事故發生機率具有極大關係,爰商業保險公司依其風險胃納不同,估算承保危險在特定時間內發生之機率,及循歷年損失經驗統計數據,藉以釐訂合理公平之保險費率,尚難要求其為特殊群體降低費率或門檻,而由其他危險係數較低之大眾,共同承擔其風險。
(二)為保障本會林務局及所屬機關人員於災害好發期間辦理勘災、防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工作人員之人身安全,本會林務局自100年「610水災」水災後,即依規於每年防汛期間(5月1日至11月30日)及森林火災好發季節(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辦理意外保險,使渠等勇於任事,無後顧之憂。
(三)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安定公教員工生活,提振工作士氣,選錄合格優良廠商辦理「闔家案康」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其保費相較於意外保險職業類別第一級(危險係數最低、保費最便宜)人員更形低廉,本會林務局巡山員亦得投保,爰基於個人生命風險控管,如有投保需求,自得逕洽承保公司投保。
三、有關巡山員一年投保二次保險,但因其準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因此保費需從薪資中扣抵一節。
(一)本會林務局巡山員係比照公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本辦法第7條規定,自該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及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於執行特殊職務期間經行政院同意者,則不受此限制。是本會林務局目前於每年防汛期間及森林火災好發季節為從事辦理額外保險,每人投保意外保險額度350萬元、傷害醫療保險5萬元,其保費完全由本會林務局公務預算支應,並無從巡山員薪資中扣抵情事。
(二)另依據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或遺族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時,如因同一事由以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支領以政府經費發給之慰問金、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或完全以政府經費辦理保險所衍生之給付,則應予抵充為慰問金之一部或全部,僅發給差額或不再發給,係為兼顧政府財政負擔及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合理,在不重複給與及經濟效益原則下,維護合理照護及保障之原則。且本抵充規定,係本辦法適用對象一體適用,並無差別待遇。
四、有關巡山員業務繁重,危險性高,政府有必要為其爭取多一點的福利一節。
本會林務局為維護巡山員權益及提振基層士氣,自95年起多次函陳行政院爭取支領危險職務加給,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核復以,本會林務局是類人員不宜支領危險職務加給,嗣後不得再以人力不足,工作負擔,要求提高渠等待遇。案經審慎考量於102年底改規劃以本會林務局所特有之辛勞危險勤務,支領「山地巡護作業費」方式爭取額外給與,於103年擬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森林護管人員山地巡護作業費支給要點(草案)」(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及說帖,函陳行政院,期間歷經2次補充說明及資料,於104年6月10日終獲行政院以院授人給字第1040036985號函核定「山地巡護作業獎金支給表」,核給本會林務局巡山員於從事「森林火災救火」、「夜間埋伏攔查」及「深山特遣」等3項勤務時,依勤務危險辛勞程度,分三級核給山地巡護作業獎金(以下簡稱本獎金),並自104年7月1日生效。
五、有關由登山客接受與巡山有關知識與技巧,分擔巡山員工作一節:
本會林務局鑒於登山團體、大專院校社團等民間力量,成員眾多且常於國有林地深山區域活動,有助於發現、預防及遏阻不法,業責成各林區管理處積極透過協助巡護或以結盟方式通報不法案件,不僅有助於分擔巡山員工作,更增加山區之見警率,以達森林管理成效。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交通部公路總局歷年補助桃園市政府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執行情形,多有延遲並申請經費保留之狀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20)
陳委員就交通部公路總局歷年補助桃園市政府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執行情形,多有延遲並申請經費保留之狀況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本部公路總局補助桃園市政府公共運輸計畫執行情形,99-104年之補助計畫中,目前104年度保留案尚有5案,除無障礙計程車營運計畫案尚需積極招募駕駛員外,其餘可於本(105)年度依期程如期辦理結案。另本(105)年度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各項執行期程如下:
(一)虧損補貼案:本(105)年度可依期程如期辦理結案。
(二)汰舊換新、新闢路線增加供給案:因事涉車體打造,施工期程較長,恐未能如期於年底結案,爰將辦理經費保留。
(三)建構候車亭案:桃園市政府今年度共建構64座候車亭,因座數較多,工程期程較長,以致未能於年底前結案,爰將辦理經費保留。
(四)本部公路總局均定期召開進度檢核會議檢討各地方政府執行進度,未來賡續針對各縣市政府公共運輸計畫加強落實監督管考。
二、12標工程執行概況如下:
(一)1標竣工:台31線由台66線延伸至台1線改善工程(0K-12K)-104年12月31日竣工。
(二)2標施工中:
1.台7線45K+600-45K+900段道路邊坡改善工程-105年10月1日開工,預定106年4月30日竣工。
2.台7線巴陵大橋油漆改善工程-105年11月7日開工,預定106年5月31日竣工。
(三)9標工程預算書圖製作中:
1.台61線37K+000-43K+000左側沈陷路段改善工程。
2.台3線47K-49K段路面整修工程。
3.台4線34K-37K路面整修工程。
4.台15線31K-34K段路基路面改善工程。
5.台15線47K+500-50K+500段路基路面改善工程。
6.台4線0K十000-2K+400段路基路面改善工程。
7.台61線及台66線(台15線及台31線路口)易淹水路段排水改善工程。
8.台4線溪州大橋鋼橋油漆工程。
9.台4線崁津大橋鋼橋塗裝工程。
公路總局及所屬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將善盡工程督導之責,以期各項工程能如期如質完成。
(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地方政府敬老津貼及老農津貼重複申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16)
盧委員就地方政府敬老津貼及老農津貼重複申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同一期間兼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下簡稱老農津貼)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臺中市政府為表達對該市百歲高齡長輩之敬意及政府照顧長輩之美意,依「臺中市百歲人瑞敬老津貼作業要點」發放敬老津貼,每人每月6,000元。
二、另行政院農委會於民國102年8月8日及本(105)年11月3日函知臺中市政府所發放之百歲人瑞敬老津貼與老農津貼間,應擇一領取,嗣該府於本年11月16日申報媒體資料,經勞動部勞保局比對,領取臺中市百歲人瑞敬老津貼者計136人,其中3人亦領取老農津貼,故該局通知上開3人其老農津貼自本年10月停止發給,並於本年11月29日檢送重複請領清冊至臺中市政府,請該府自行追回重複請領之社政津貼。
三、又,為避免影響百歲人瑞請領老農津貼之權益,針對前開敬老津貼是否為老農津貼暫行條例所規範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行政院農委會業於本年12月1日函請臺中市政府自行釐清核處該敬老津貼之屬性,惟該府認定非法定社福補助或津貼,並於本年12月5日之報送資料刪除前申報之媒體資料,故勞動部勞保局將於本年12月20日續發前開3人之老農津貼。
(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文化部應擬定相關出版中介人才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21)
陳委員就文化部應擬定相關出版中介人才策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陳委員學聖關心臺灣寫作人才與實際市場之間缺少出版相關中介經紀人才連結,以致寫作人才及出版物出現斷層之窘境,提請文化部擬定相關策略,經查文化部近年積極透過相關培訓課程輔導出版業者推廣臺灣圖書國際版權交易,辦理「出版經紀與版權人才研習營」及「法蘭克福人才培訓課程」,從培育、編輯、出版到版權外售,有系統性地輔導出版業自輸入導向轉型為輸出導向,持續培育臺灣編輯出版人才,藉此提升整體出版能量。
(一)出版經紀與版權人才研習營:
1.文化部自102年至105年舉辦「出版經紀與版權人才研習營」,已辦理4屆,共計邀請來自美國、英國、歐洲、亞洲、澳洲、加拿大等計40位國際版權專業人士來臺進行交流,總計培育140位臺灣出版經紀版權專業人才,其中1名學員透過課程訓練成功賣出臺灣插畫家Amily原創著色畫本《奇幻夢境》外語版權銷售至15個國家,為臺灣書籍史上最多外語版權紀錄。
2.搭配文化部本(105)年新增聘請Books from Taiwan試譯本專案版權總監赴各大國際書展參展,協助輔導我出版業者實際操作洽談版權交易,配合文化部每年辦理「翻譯出版補助計畫」,提供出版社版權輸出之實質補助,本計畫已成功推介海外版權交易總計21國,總成交數計38筆。
3.106年起文化部更規劃擴大辦理邀請歐美及東南亞版權人士來臺,加強東南亞語種及其他南向政策目標國家翻譯出版補助,培育熟悉南向出版領域之專業人才,增加邀請東南亞語系版權專業人士來臺與我國出版專業人士研習交流,鼓勵東南亞及其他南向政策目標國家文學與出版專業人士來台交流,藉此建立東南亞、南亞與西亞區域文學與出版市場之人際網絡,拓展我出版產業南向市場。
(二)法蘭克福人才培訓課程:
1.德國法蘭克福書展是全世界最大的書展,也是全球各國書展爭相深度合作以推廣出版產業之專業機構,以往「法蘭克福學院」(Frankfurt Academy)即透過書展半世紀以來的經驗與人脈累積,為出版與傳播領域提供創新與轉型、開發與銷售、管理與方面的師資和諮詢,進行專業培訓和交流。自2014年起文化部於台北國際書展期間即與法蘭克福學院合作,辦理人才培訓課程,迄今已舉辦3屆,共有國內外編輯、企畫、高階經理人、版權人員及文創相關業者參加,有效促進台北國際書展成為亞洲出版專業知識中心的目標。
2.自106年起,法蘭克福人才培訓課程主軸訂為「編輯力」,以3年為期,階段性、循序漸進,從編輯基礎課程至進階,再到編輯行銷力的培養及成果驗收,以持續培育臺灣編輯出版人才,並106年起於書展大獎增設年度編輯獎,培育及獎勵出版中介人才。
二、綜上,文化部十分重視出版產業中介人才之養成,已辦理「出版經紀與版權人才研習營」等相關措施,未來亦將賡續辦理,培育及獎勵出版中介人才,故已有培育出版相關中介人才之政策。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強化禽流感防疫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24)
黃委員就強化禽流感防疫作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期歐洲多國禽場(野鳥檢體)發生H5N8亞型HPAI案例,在亞洲地區,本(105)年秋冬以H5N6亞型HPAI為主,日本及韓國11月間已有檢出或感染之案例,並有擴散趨勢,我國與上開國家位處同一侯鳥遷徙路徑,長期積極進行防疫作為;民國104年發生之H5N2、H5N3及H5N8亞型禽流感疫情,禽場計撲殺1,004場,撲殺約550萬隻家禽,經啟動2階段禁宰及動物移動管制、疫情熱區設立檢疫站、推動家禽健康證明書等措施,疫情漸獲控制,本年禽場僅撲殺36場,疫情較104年大幅趨緩,惟仍有禽流感病毒活動之情形。
二、另為因應國際禽流感疫情,行政院農委會已啟動下列機制:
(一)配合候鳥來臺度冬期間提升棲地排遺採檢數,並請地方動物防疫機關增加候鳥棲地周邊禽場訪視工作。
(二)密切注意候鳥遷徙路徑上游國家及國外疫情資訊,即時提出預警,並提供於防檢局網站。
(三)加強邊境檢疫工作,參與行政院「安康專案」聯合查緝實施計畫,防杜海外動物疫病經走私途徑侵入、散播及蔓延,並透過監看國際疫情、加強疫區國家高風險航次檢疫工作、提高空廚公司機上殘羹處理查核頻率及協助查緝機關就走私緝獲動物及其產品消毒、封存及提領銷毀作業等,加強監控及邊境管制。
(四)由地方動物防疫機關強化轄內飼料、化製、動物運輸等相關業者及產銷班之橫向聯繫,同時加強宣導及即時掌握疫情資訊。
(五)由防檢局所屬4個分局會同地方動物防疫機關加強禽場查核,將涉及違規禽場及未符「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相關規定者,提供上開機關查處或由地方政府裁處。
三、又,為降低國內禽流感病毒活動,行政院農委會推動下列短、中長期防疫措施:
(一)短期:
1.加強來源管控:持續推動家禽健康證明書制度,經特約獸醫師確認場內家禽健康良好,始得運往屠宰場,並由地方政府針對飼養500隻以上家禽且未依規定辦理畜牧場登記之禽場加強查核及裁罰。
2.推動軟硬體生物安全措施:由地方政府依所公告之「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規定,督導所轄養禽業者落實各項軟、硬體生物安全作為。
3.即早發現可疑案例:透過業者主動通報、家禽健康證明書、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臨床檢查等措施即早發現可疑案例;未依規定通報疫情者,除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處以罰鍰,其撲殺動物不予補償。
4.降低運輸工具傳播風險:訂定「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強制要求動物運輸業者實施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潔消毒。
5.強化養禽業者與獸醫師教育宣導。
6.防疫整備:本年12月1日行政院院會及12月2日「行政院禽流感及重大人畜共通傳染病防治聯繫第109次會議」已啟動禽流感應變機制,防檢局亦於本年11月9日及11月21日與地方動物防疫機關盤點及完成防疫整備工作,本年12月2日邀集重要養禽地方之動物防疫機關召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措施整備會議」。
(二)中長期:
1.選擇有意願之蛋雞場及土種雞場進行統進統出或分齡分棟批次飼養之示範,逐步推廣,以利落實後續清除疫病所需之防疫管理。
2.辦理水禽非開放式禽舍示範,並進行生產效能分析宣導,提高誘因,逐步將水禽飼養於非開放式禽舍。
3.加速案例場撲殺後之清潔消毒處置,並依限完成周邊半徑1公里內禽場3輪監測工作。
4.逐步調整土雞產銷模式,採統進統出,避免延長出雞時間及併車及拆場等情形。
四、此外,針對國外重大事件(如恐攻、疫情),交通部觀光局已訂有「交通部觀光局因應國外(含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重大事件旅行團旅客解約退費處理原則作業程序」,可於第一時間啟動應變處理機制,如蒐集、參考外交部及衛福部疾管署發布之國外旅遊警示、國外疫情資訊等,邀集行政院消保處、旅行業全聯會及品保協會等共同會商旅客解約退費處理原則,同時公告周知,以提供解約退費之參考,並減少旅遊糾紛。
五、至黃委員所提應公布相關禽流感地區,以提醒民眾之問題,查102年迄今,交通部觀光局已多次函轉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及衛福部疾管署有關禽流感感染地區疫情及相關資訊,如要求旅行業者勿安排至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之禽鳥場參觀及轉知旅客攜帶口罩等個人健康防護用品等,並於該局行政資訊系統提供旅遊保健及疾病防治等資訊,另倘接獲主管機關疫情資訊之通報,亦將函轉旅行同業公會、觀光領隊協會及觀光導遊協會等,以提醒旅行社及旅客相關防疫措施。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經貿關係與國家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43)
黃委員就經貿關係與國家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就臺美經貿關係而言,我國將持續善用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臺美「數位經濟論壇」(DEF)、臺美企業論壇等既有平臺,持續予以深化,並推動洽簽臺美「雙邊投資協定」(BIA)及「自由貿易協定」(FTA),以為雙邊經貿關係發展注入動能。儘管「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在美國前景不樂觀,然在日本、紐西蘭、墨西哥及新加坡等其他成員國仍積極推案情況下,我國仍應持續進行經濟自由化改革,為加入TPP等區域經濟整合及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做充分準備。
二、另我國亦將尋求深化與主要貿易夥伴之經貿交往,倘未能一步到位簽署FTA/「經濟合作協議」(ECA),則將續以堆積木方式,推動與貿易伙伴洽簽雙邊投資保障協定、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等貿易相關協定,以累積簽署FTA/ECA之動能。除拓展與主要貿易夥伴之雙邊經貿關係,我國亦將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多邊及複邊談判,如我國刻參與之「環境商品協定」(EGA)及「服務貿易協定」(TiSA)談判,以提升對外經濟參與之格局與多元性。
三、又,國家安全不可寄望敵方善意,或是寄託於外力奧援,面對中共軍力成長,我國不會與其軍備競賽,將採取務實之態度,建構可恃國防武力,亦會持續發展不對稱戰力,期能發揮「以小搏大」之效果,使共軍不敢輕啟戰端。且520以來,政府已多次重申尊重1992年兩岸會談之歷史事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堅定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現狀,建立具一致性、可預測性且可持續性之兩岸關係是政府一貫政策立場。
四、此外,中國大陸是我國最大貿易夥伴,目前兩岸各協議工作小組會議及相關交流合作等,雖呈現延期、暫停舉辦情形,惟貿易、投資等商務往來未受影響,我方與中國大陸在商務與產業合作方面一直有緊密之合作關係,不因美國總統大選結果而有所改變。又為避免過於依賴單一市場,經濟部在拓展海外市場之總體策略上,已針對強化已開發國家市場及積極拓銷新興國家市場,擬具多元創新出口拓銷策略及具體措施,以推動全方位之經貿關係,且為提振出口,該部貿易局本(105)年已從行銷拓展、能量建構、海外服務、形象提升等面向,新增多項拓銷作法如下:
(一)擴大買主來臺採購。
(二)成立非洲市場推動辦公室。
(三)爭取伊朗解禁商機,規劃近30項活動。
(四)強化臺灣經貿網服務廠商功能及跨境電商之行銷效能。
(五)增辦高雄國企班及續辦東南亞語系人才培訓。
(六)於印度成立「臺灣商品行銷中心」、杜拜成立「中東市場行銷育成中心」,協助廠商開發當地市場。
(七)辦理「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方案」。
(八)成立「資訊及數據中心」利用貿易大數據,分析解讀全球貿易資訊,以協助廠商強化出口拓銷效益。
(九)設立「國際行銷諮詢中心」,提供中小企業拓展海外市場客製化、一站式之專業諮詢服務。
五、為持續提振出口並配合新南向政策,經濟部已規劃民國106年新增作法如下:
(一)於新南向國家建立機械買主聯盟,深化買主服務。
(二)於貿協新南向據點增設商品行銷中心及商務中心,作為廠商行銷據點及行動辦公室。
(三)與新南向國家貿易推廣機構之電子商務官網建立策略聯盟,透過跨境電子商務提升中小企業海外拓銷商機。
(四)在新南向市場培訓使用我國工具機產品之技術人員。
(五)開辦企業拓展新南向國家人才儲備培訓班,每年至少培訓60位儲備人才。
(六)於新南向國家辦理「臺灣形象展」、「臺灣產業日」及設立臺灣精品展示專區,創造雙向多元交流及提升我產業國際形象,全面行銷臺灣。
六、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是雙方共同責任,亦是兩岸人民與國際社會之共同期待。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我方同等重視臺美關係及兩岸關係發展,臺海和平穩定符合臺美共同利益及區域安全與發展。我們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之政策一貫堅定,將持續關注相關情勢發展,致力確保國家最大利益與國人福祉,亦呼籲中國大陸摒棄成見,恢復兩岸正常溝通對話,共同維護臺海及區域和諧安全與繁榮穩定。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確立施政重心,並全面檢討創新產業的範圍,找回經濟成長動能與人民的信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45)
許委員淑華要求政府確立施政重心,並全面檢討創新產業的範圍,找回經濟成長動能與人民的信心之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當前國內景氣持續回溫
(一)主計總處11月25日上修今年經濟成長率至1.35%,其中出口、民間消費及投資均優於預期。105年10月景氣燈號連續第4個月綠燈,景氣領先、同時指標均呈現上升走勢,11月臺灣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PMI)連續第9個月擴張,顯示國內景氣持續回溫。
(二)展望未來,IMF預估明年世界貿易量增長將由2.3%上升為3.8%,加上車用電子、物聯網及高效能運算等新興應用需求擴增,有利維繫出口動能。內需部分,隨國內景氣逐步回溫,民間消費可望維持溫和成長,而半導體及相關供應鏈業者先進製程投資可望延續,加以政府積極改善投資環境,有助提振國內投資。因此,明年經濟成長可望優於今年,經濟成長率預估為1.87%。
二、為提振國內經濟成長動能,政府將持續推動擴大投資方案,激發投資動能,且積極推動「五加二」創新產業,帶動產業結構轉型,同時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深化軟性國力。主要措施包括:
(一)激發投資動能,調整經濟結構
1.推動「擴大投資方案」,期透過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及強化數位創新,帶動經濟成長。此外,在兼顧穩健財政下,擴大公共建設,落實預算的執行,並加速落實老宅更新等,強化內需的提振,持續擴大經濟動能。
2.為提升民間投資動能,帶動產業結構轉型,政府正啟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五加二創新產業,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
3.政府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由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協助國內企業升級轉型,提振投資。
(二)推動數位創新,深化軟性國力
1.政府刻正積極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建構有利數位創新的基礎環境、培育數位創新人才、數位創新支持跨產業升級、保障數位人權、建設智慧城鄉等,以完備數位國家創新生態環境,及擴展我國數位經濟規模。
2.中長期方面,政府將配合五加二創新產業的推動,持續針對與投資環境攸關的法規制度與生產要素,逐一檢視、全面革新,舉如:進行公司法修正、放寬外來人才居留限制等制度面的配套調整,全力落實經濟結構改革。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毒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48)
許委員淑華針對國內毒品問題等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校園反毒部分
(一)本部配合教育部「校園反毒」政策,辦理相關措施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已聯合全國檢、警、調、憲、關務、海巡等6大系統,自105年7月4日起至105年11月27日止,總計發動4波鐵腕大掃毒,強力查緝毒品販賣者。其中105年7月29日至7月31日、8月21日至8月23日,更發動2波鐵腕大掃毒之「護少專案」,特別針對吸收青少年犯罪之組織、毒品供應源展開全國大規模掃蕩,藉以「阻斷」黑道、毒品勢力擴散至校園,並「打散」不良群聚,再予以「輔導」轉為正途,以維護國家幼苗身心健康。
(二)對於跨部會資源全面防制毒品入侵校園等事項,目前係依「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柒、分工及績效考核」之規定,定期追蹤並提出改進方案。
二、行政機關橫向及縱向聯繫部分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之組織可分「防毒監控組」、「拒毒預防組」、「緝毒合作組」及「毒品戒治組」4個常設工作分組,分別由衛福部食藥署、教育部、法務部及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擔任主辦機關。毒品防制會報每季召開1次,分組會議每2個月召開1次。跨部會反毒工作若未涉及跨組業務,由各分組主辦機關負責協調統合;若涉及跨組業務,則由法務部負責協調統合,法務部將透過該機制強化各部會之協調與合作。對於毒品議題之重大政策,以及依前述協調、統合機制仍未能形成共識之跨部會事宜,則依行政院之指裁示辦理。
三、防制新興毒品部分
(一)宣導預防作為部分為防制新興毒品化身糖果、零食或飲料等偽裝引誘青少年使用,本部在辦理反毒宣導工作時,除提供毒品危害觀念外,亦教導民眾如何避免偽裝毒品的誘騙。本部近年辦理措施臚列如下:
1.整合相關資源,培訓反毒種子師資自100年起整合相關部會並結合民間團體如慈濟大學、大愛電視、燦坤企業、台少盟等,提倡健康生活概念、避免進出不良場所及認識新興毒品等宣導,以降低毒品造成之危害。105年辦理親子成長暨觀摩見習計畫,安排親子、師長共同參與,計辦理7場,3,022人次。另利用培訓宣導師資,前進社區鄰里辦理反毒宣講,在課程中納入新興毒品與偽裝介紹,計結合17縣市,辦理644場次。
2.創新開發宣導素材,吸引民眾注意運用國語日報發行「無毒大丈夫」漫畫專刊,教導青少年在新型態毒品與販毒形式層出不窮下,懂得辨識,進而防範。持續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校園反毒宣講,強化青少年反毒觀念,增進其克服同儕壓力知能與必要協助管道。與智趣王公司合作辦理「創意說故事」數位繪本競賽,增設「反毒創作組」,讓參賽者自製反毒數位繪本,並融入防制新興毒品相關資訊。
3.運用社群網站平臺,傳遞毒品最新資訊盤整各部會反毒網站內容,架設「反毒大本營」網站,規劃「新型態毒品資訊」專區,提供警方最新破獲之毒品偽裝資訊,提高民眾及學童預警意識,避免誤用,該網站預計於106年1月架設完成並啟用。建置「反毒總動員」Line@生活圈群組與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及時傳遞政府反毒相關文宣與訊息,並提供最新毒品偽裝資訊,讓民眾提早警覺。
(二)緝毒部分
1.我國目前毒品問題中精美包裝之新興混合式毒品正在快速竄起,如毒咖啡包、液體毒品、跳跳糖…等混合式毒品正在年輕族群間悄悄流行。此類毒品最大特徵在於均有精美包裝,且必為複數物質混合,其混合之毒品或藥物種類不特定,多為各級毒品與藥物之隨機混合。其危險之處在於包裝精美,易降低毒品警戒性,除性質不定、查緝不易、統計困難外,致死率更難以預估,目前與愷他命等新興毒品合併使用率極高,亦為目前另一要快速觀察及壓制的問題。
2.臺高檢署已發現此問題,已就此通令全國檢察機關溯源追查外,並於105年11月21日至27日發動鐵腕大掃毒專門對此部分進行強力打擊。並由全國毒品資料庫協助分析後,結合觀護、各地方政府等系統,對毒品高風險者進行溫暖關懷行動,建構社會安全網。另促請檢察官對於涉嫌製造、運輸、販賣新興毒品之被告,於起訴或公訴蒞庭時求取重刑,以資懲罰。
3.另內政部警政署對此部分亦頒有「加強查緝混合型毒品特別行動方案」因應,臺高檢署亦會要求各檢察機關全力協助。
四、擴大協助毒品成癮者戒毒及復歸社會部分
(一)為強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醫療成效,本部已函請檢察官基於毒品犯亦具有病人之特性,宜綜合徵詢觀護人、醫療院所及地方毒品防制中心意見,從被告完成戒癮治療之可能性等評估,再依職權決定是否撤銷緩起訴處分。又函請各地檢署檢察官就施用毒品案件,積極辦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另召集一、二審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就「如何提升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比率及成效」進行討論,期能逐步提升毒品施用者緩起訴處分比例。
(二)尋求企業、公益團體參與戒毒計畫(如台塑彩虹、深耕及向陽計畫),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每年最新公布「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之技能職類,與矯正機關合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俾符合就業市場需求。另響應政府推動長照2.0政策,擇定矯正機關試辦「長期照顧服務員」技能訓練班並取得證照。
(三)本部擬修法將毒品受刑人納入監外作業遴選對象,鼓勵參與監外作業,提早適應職場生活。預計於105年底前,完成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之修正;106年中,預計有450名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另將開發友善企業,提供職場適應機會,提升就業職能,並運用就業促進措施,結合民間企業或團體釋出工作機會,強化就業媒合。
並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及各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輔導銜接講習及職場倫理,協助準更生人瞭解就業市場相關資訊及就業準備,另各矯正機關每年辦理2至3場之就業博覽會,調整為每月辦理即將出獄收容人轉介服務,以強化就業服務轉協機制,協助就業。
(四)提升民間團體參與藥癮者復歸社會處遇之服務量能:運用補助款及提供更生保護資源連結,鼓勵民間團體參與推動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服務。針對受補助之民間團體辦理藥癮處遇相關知能訓練,提升服務品質。
(五)發掘及扶持戒癮過來人或輔導團體成立之農場、事業、技訓處所等,發展不同模式之社區處遇,提供有心戒癮者更多選擇。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周全食品安全檢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52)
許委員就周全食品安全檢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食品藥物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基於風險管理概念,已建構中央與地方聯合分工稽查體系,由食藥署依權責督導地方政府衛生機關落實稽查管理業務,並透過跨部會合作機制,建構檢、警、調及衛生單位之溝通平台,強化稽查量能,周全管理制度。
二、有關近日消基會抽驗市售薑黃粉含鉛及鉻超標一案,食藥署於接獲通報後已立即會同所轄衛生局進行產品抽樣、下架及封存,並由衛生局依法裁處業者。另食藥署已規劃106年執行「食品添加物販售業稽查專案」,自源頭把關食品添加物流通情形,針對兼賣化工用添加物之業者加強稽查,並將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情形納入例行性稽查重點,持續督導地方衛生機關依法嚴查重罰。
三、為提供民眾正確消費資訊,食藥署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05年度蛋品標示稽查專案」,針對各大賣場、超市及超商等進行生鮮蛋品標示查核,共計查核243件,其中3件不合格產品,已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裁處或輔導改正完成。未來食藥署將持續將市售蛋品標示納入例行性查核項目,並由各衛生機關加強宣導,建議民眾選購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驗證之CAS、產銷履歷蛋品、黏貼溯源標籤之散裝雞蛋或標有製造商之洗選品牌蛋,以維護消費者選購權益。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蔡政府意圖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是否應拿出完整、有公信力、符合國際規範的管理機制,能夠確保民眾食安,然後再和社會、民眾好好溝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65)
黃委員就「蔡政府意圖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政府是否應拿出完整、有公信力、符合國際規範的管理機制,能夠確保民眾食安,然後再和社會、民眾好好溝通…」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只允許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包含各種衛生標準)之產品輸入:
(一)福島、茨城、櫪木、千葉、群馬五縣所有類別食品,依現行規定均暫停受理查驗申請,不得輸入。
(二)我國的食品中輻射容許量標準是依據CODEX對於訂定輻射標準之風險評估原則進行估算,同時更進一步參考國際規定從嚴訂定,於105年1月18日修正發布「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訂定碘一三一(I-131)、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總和(Cs-134+Cs-137)在食品中的污染容許量,與國際比較,已屬於較嚴格的標準(各國標準比較表詳如附件),在此標準值以下之食品,正常食用不會對國人身體健康造成影響。
(三)與日本相較,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總和(Cs-134+Cs-137)之標準相同,在一般食品為100貝克/公斤;乳品及嬰兒食品為50貝克/公斤;飲料及包裝水為10貝克/公斤,尚無我國標準較寬鬆之情形。
(四)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0年以來於邊境檢測福島等5縣以外之產品,均沒有檢出超標食品,並每日公布輻射檢測結果,在邊境查驗合格才可以輸入;針對有微量檢出之產品,雖符合標準,食品藥物管理署依照立法院之要求,自105年起,對該產品之輸入業者仍道德勸說業者自行退關。
二、歐盟未針對任何日本輸入食品禁止進口,僅針對部分地區之部分產品要求。美國、韓國、香港、澳門等國家,只管制福島等五縣「部分」產品,沒有管制「所有食品」不開放輸入,未受到禁止輸入管制之產品,只要檢附證明文件,或是符合輸入國法規,即可輸入該國。我國現行法規則是對於五縣所有食品完全管制不得輸入。
三、依WTO之SPS協定原則評估管理措施:
輸入食品安全之管理措施,必須符合WTO等國際規範、科學依據及風險評估原則。我國一向基於上述原則對進口食品採取風險管理措施。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輻射外洩案係發生於100年3月11日,當時因應核事故污染,且無法獲得日方污染範圍與日方管理之即時訊息,爰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將福島縣及鄰近四縣之所有地區的所有食品禁止輸台。事件至今已逾5年,目前訊息掌握情形已較事件發生時大不相同,且日方持續提出解除與調整管制措施要求,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業務職掌,爰依據WTO之SPS協定原則對原管制日本食品進口政策之適當性進行評估。
四、本部對於日本輸臺食品之輻射安全管理原則係以食品安全為唯一考量,持續嚴謹的進行監控與管理,配合其他部會以科學證據檢討現行管制措施,蒐集各界意見並進行風險溝通,以作為管理政策之決策依據。
五、食品標示規定: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不論輸入或國內製造之包裝食品,皆應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國。另依同法第25條規定,食品販賣業者如為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亦應標示原產國。
(二)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去(104)年已要求地方政府衛生局輔導轄內業者並2次函文國內銷售通路業者對於原產國為日本之食品,自發性主動揭露原產地(都、道、府、縣)資訊,以使民眾清楚瞭解產品來源,於105年12月16日通知進口商對於自日本輸入之食品,其標示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之規定,應以中文標示與日本國內相同之產地,亦即以中文標示至都道府縣。
(所附附件逕行轉送黃委員)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日前復興航空無預警宣布解散,造成社會問題再現,勞資爭議又起,特籲請政府重視105年520後的諸多大型勞資糾爭處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66)
黃委員昭順就「日前復興航空無預警宣布解散,造成社會問題再現,勞資爭議又起,特籲請政府重視自本(105)年520後的諸多大型勞資糾爭處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有關復興航空公司無預警宣布解散並資遣全數員工一事,本部自該公司本(105)年11月21日無預警對外宣布翌日停飛當天,即積極介入了解及處理,並函請地方主管機關入廠查訪。
復興航空公司於本(105)年11月23日至28日期間,勞資雙方已進行多次自主協商,本部亦持續要求該公司應以理性善意之方式進行協商,惟未獲共識,爰本部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3條第2項及第5條第2項規定,指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依法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該局業於12月8日及14日邀集協商委員會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以確保員工權益,且該局將積極磋商溝通,以協助勞資雙方針對訴求達成協議,儘速弭平爭議,避免影響層面擴大。
(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際醫療政策之落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54)
邱委員就國際醫療政策之落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國內健康醫療人才與國際交流、全球接軌,總統於本(105)年8月16日召集「對外經貿戰略會談」並通過「新南向政策」政策綱領,行政院隨即在本年9月5日正式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含鈉「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
二、本部將依循前述政策,推出「新南向醫衛中長期計畫」,規劃新南向辦公室、新南向智庫、中醫藥南向法規技術交流合作、與東協及南亞國家之傳染病防治合作計畫、GlobalSurgery外科種子醫師培訓計畫等,透過與東南亞、紐、澳等國家建立醫療外交、產業推動、人才交流、法規協定等措施促進台灣經濟產業新模式,積極推動我國「以人為本」的醫療經濟產業。
三、此外,本部亦遵循行政院於今年(105)11月10日頒布之「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積極在全台各特色醫療聚落內促成醫材、藥品和醫療技術知識等合適新創產業落成的生態環境,期能帶動國內醫療健康領域的國際化、產業化和規模化。
(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105年1月31日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二路與利昌街口發生自來水管破漏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55)
賴委員就本(105)年1月31日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二路與利昌街口發生自來水管破漏事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在破管段替代部分,經台水公司南區工程處多次勘察,選定沿高坪七路往北埋設直徑2000mm幹管,經計畫道路至松美路、松光街、鳳南一路、鳳南路至五甲二路止,合計埋管總長度11.2公里,計畫將分三期辦理,第一期預計埋設直徑2000mm幹管約3,550公尺,總經費約7.9億元,工程完成後即可替代105年1月31日破管管段進行供水。
二、台水公司南區工程處刻正辦理設計作業,預訂107年6月底可完成第一期工程。本部國營會已要求台水公司總管理處定期召開「鳳山淨水場送水管複線工程計畫」列管會議,督促所屬南區工程處積極趕辦。
三、另有關請台水公司提供「鳳山淨水場送水管複線工程計畫」報告書一節,台水公司刻正付印中,預計105年12月底前函送委員國會辦公室。
(十六)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台水公司為引流取水在屏東縣新園鄉東港溪攔河堰旁高灘地堆置砂包,造成上游民眾淹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61)
莊委員就台水公司為引流取水在屏東縣新園鄉東港溪攔河堰旁高灘地堆置砂包,造成上游民眾淹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案105年10月20日台水公司會同本部水利署、屏東縣新園鄉鄉公所等單位於東港溪攔河堰辦理現勘結論如次:為穩定台水公司港西抽水站取水量,請該公司於106年3月底前,提報東港溪攔河堰靠港東臨時土堤處攔水高度評估報告,送水利署第七河川局規劃設置堰壩,以解決港西村民淹水疑慮。
二、台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已初步完成「東港溪攔河堰靠港東臨時土堤處攔水高度評估報告」,預計本(105)年12月底前函送本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續辦評估規設相關設施事宜。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事後避孕藥屬處方藥,取得有一定限制,現有國內業者冀希能從處方藥轉類為指示藥乙節,籲請主管機關正視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63)
黃委員就有關「事後避孕藥屬處方藥,取得有一定限制」,現有國內業者冀希能從處方藥轉類為指示藥乙節,籲請主管機關正視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廠商業已提出轉類指示藥品之申請,並檢附本藥品轉類之安全性評估報告、先進國家使用情形等資料。本案已由醫師、藥師及消費者代表等專家組成之「指示藥品及成藥諮議小組」,就廠商所提出之資料及台灣相關現況進行整體評估進行討論,同意轉類為指示藥品。惟廠商仍必須提供藥師教育訓練計畫,衛教單張及仿單(說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才能轉類,目前仍於審核程序中。
二、緊急事後避孕藥,是用於無事前避孕之緊急避孕措施,以降低非自願性懷孕的可能性之藥品。經查,歐美及亞洲有部分國家將此藥品列屬非處方藥,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韓國等。
三、有關事後避孕藥安全性資料,在受試者為11~17歲尋求緊急避孕的女性實驗文獻中得知(1)340位參與試驗的受試者中,91.5%可正確判斷自已是否適合服用本藥。(2)在選擇要服用本藥的298位受試者中,92.9%能夠依照仿單正確服用。(3)未發現不尋常的不良反應。(4)重複使用緊急避孕藥的情況並不常見。(5)能正確服用者的年齡沒有顯著差異。
此外依照國內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以下簡稱ADR)資料顯示,單次使用本藥品,並無接獲ADR通報。
四、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為民眾能夠正確用藥且不濫用,將採行下列措施,加強監督:
(1)廠商需提供藥師相關教材,執行藥師教育訓練。
(2)限制使用年齡為17歲以上。
(3)不得開架陳列,須由專業藥事人員進行用藥指導及提供衛教單張後,方可交付於民眾。
(4)不同意此類藥品廣告申請,係為避免濫用,減少使用保險套及仰賴事後避孕的心理。
(5)以單次事後避孕所需量為包裝量。
(6)加強查核/監督此類藥品使用情形。
五、緊急事後避孕藥,依文獻記載,安全且尚無疑慮,同時服用本藥品需具時效性,故常是婦女作為最後一線避孕之補救措施。基於降低婦女意外懷孕的立意,在要求販售端不得開架陳列、不得廣告之限制下,應可防止濫用。此外,本藥品係轉類為指示藥品,需透過藥師的指導及諮詢,才能取得,藥師在適當教育訓練下,民眾可獲得藥師專業協助,了解如何正確使用及服藥之注意事項包含副作用。民眾可透過藥師的協助,獲得良好的藥品相關照護,並無將用藥管控風險轉嫁於民眾之情事。然黃委員所提之問題,對目前屬處方藥之緊急事後避孕藥轉類為指示藥,本部食藥署將納入管理考量。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之教育政策過於聚焦於考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64)
黃委員就臺灣之教育政策過於聚焦於考試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2、3條之說明,學生成績評量的目標在於使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使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輔導學生適性學習。評量之內涵除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之外,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復依據本準則第5條規定,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辦理,並且搭配實作評量與檔案評量,使學生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呈現其多元之學習歷程與成果。
三、為強調注重學生之身心發展、個別差異與多元智能,本部不斷於各項適當會議場合宣導相關輔助策略及配套措施,亦請地方政府積極督導所轄國中小落實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之原則,鼓勵教師以多元評量方式提供不同程度的學生學習機會,並將此列為課程計畫審查重點之一,以有效降低紙筆測驗之比重。透過多元評量於課堂中的落實,將評量的設計聚焦於發掘學生學習成就,以符合適性化、個別化及多元化之理念,進而強調學生自主學習,期能有效激發學生學習興趣,並使學生能依自身之興趣、性向與能力而適性發展。
四、另一方面,為落實十二年國教多元適性之精神,本部積極倡導教學現場改變過往考試領導教學之風氣,持續透過行政督導之作為請各地方政府鼓勵教師應積極由基本教學目標之設定及教學活動的差異化設計開始,落實差異化教學及有效教學,致力於推動教學現場之活化,具體措施如下:
(一)鼓勵教師善用學生分組合作學習之教學型態,藉由師生角色之調整,提高學生學習動機,改善學生學習態度,帶動現場教學之活化。
(二)為發展優質戶外教育,本部於105年4月12日發布「教育部推動戶外教育實施計畫」,以五大系統(包括:行政支持系統、場域資源系統、課程發展系統、教學輔導系統、後勤安全系統)循序漸進地推動戶外教育,建構由近而遠的推動路徑與進程,履踐戶外教育「常態化、優質化、普及化」。本部每年補助縣市政府辦理戶外教育計畫,自民國97年開始至今已補助1億9,000多萬元。
五、本部期能透過多元評量的落實與教學現場的活化,讓每位學生都能適性發展,避免學習過勞,也在確保基本學力之餘,讓每位孩子都能擁有適應社會的基本能力,發揮自己的潛能。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獨立董事之職責、任期、提名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68)
黃委員就獨立董事之職責、任期、提名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獨立董事之職責: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規定,獨立董事就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之重大事項(包括公司內控制度之修訂、涉及董監事自身利害關係事項、重大資產交易等),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公司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二)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規定,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公司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2日內對外公告。
(三)獨立董事亦為董事,其與一般董事相同,執行業務應依循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辦理,並須盡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如執行職務違反法令造成他人損害時,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其薪資報酬由薪資報酬委員會考量同業通常水準、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及個別表現,合理訂定其薪酬,並應依規定於年報中原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薪酬。
二、獨立董事之資格及獨立性:我國對獨立董事專業資格及獨立性均有相關規範,違反下列專業資格及獨立性規範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專業資格:應具備大專院校講師以上,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工作經驗等之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5年以上工作經驗。
(二)獨立性規範: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不得與公司有直(間)接利害關係,其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不得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監事等,或為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監事等,或為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提供專業服務之人士等。
(三)兼任限制: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三、獨立董事之提名及任期:
(一)強制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選任,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有權提名候選人者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及董事會,以上市公司105年當選之獨立董事為例,46%由小股東提名,所提人選之當選率達93%。
(二)獨立董事之任期:考量業界反映適任獨立董事之產業人才尋覓困難,現階段尚不宜強制訂定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任期,惟為避免獨立董事久任同一家公司職務而損及其獨立性,現行係於上市(櫃)公司之公司治理評鑑中設置指標要求獨立董事之任期不超過9年。
四、退休官員擔任獨立董事:考量我國針對公務人員已有旋轉門條款之規範,且查美國、日本、韓國、及香港等地實務上均有退休官員擔任獨立董事情形,為利上市(櫃)公司尋覓人才所需,尚不宜一律限制退休官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五、強化獨立董事之獨立性及功能:鑑於兆豐案及樂陞案發生後,各界對於獨立董事功能多有改進建議及意見,本會已請臺灣證券交易所就加強獨立董事之獨立性(如任期限制或強化資訊揭露等)、專業性(如公司治理單位協助其發揮職能)及職責(如強化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之運作規範及審計委員會之議事規範)等三面向,刻研議相關改善措施。
(二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69)
黃委員就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總統府業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作為各年金制度利害關係人代表與人民表達意見之民主參與平臺,透過充分資訊公開及溝通討論,以凝聚改革共識。委員會已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前完成20次會議,會中除對於我國財政概況及13項年金制度進行專案報告,相關年金制度資訊大幅透明公開且充分討論,並自第12次會議起,依序就「年金制度架構」、「財源」、「給付」、「領取資格」、「特殊對象」、「基金管理」及「制度轉換」等實質議題進行探討,並於第20次會議提出委員會具體意見綜整報告,相關報告資料與會議紀錄均同步公布於「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pension.president.gov.tw/)委員會議項下,供各界查閱。
二、另委員會為擴大蒐集各界對年金改革之意見,規劃召開國是會議,訂於105年12月31日及106年1月7、8、14日分別召開第1階段北、中、南、東4場分區會議;106年1月21、22日舉辦第2階段全國大會。是以,年金制度權責部會刻正綜合考量委員會議所提具體意見,研擬相關方案,並提國是會議進行討論,國是會議相關資料及會議紀錄均將公開於網站,開會期間並全程進行網路直播,以利民眾參與。
三、又,前開國是會議所獲致結論,將由權責部會據以修正相關方案並研提修法草案,經行政院及考試院審查通過後,送請貴院審議。未來政府在實際推動改革時,將秉持國是會議之共識,循序漸進,顧及各方感受,並將特別關注年金給付之適當性,以確保國人獲得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以期達成「健全財務制度,永續發展社會保障」、「拉近給付水準,俾利促進社會團結」、「合理分擔保費,創造勞資政三贏」、「局部整合制度,期使分立但保障一致」等4項重要目標。
四、此外,軍人因服役制度特性,應保持人力青壯,且平時均採24小時全天候執勤,工作時間為各職域工時之數倍,更無領取加班費,係以犧牲奉獻之責任感,從事高風險戰備演訓任務及高危險性救災工作,以維護國家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就軍人「役期短、退除早、離退率高」等服役特性,所適用法規及權利義務,自然與各職類人員不同。
五、再者,軍職人員年金改革規劃前於委員會中獲致多數委員共識採「專案單獨」方式處理,國防部已由國防大學財務統計專長學者組成精算小組,針對改革內容實施試算作業,後續將由該部及輔導會分別辦理現役與退役官兵代表分區座談,適切說明改革方案內容,以凝聚改革共識,未來將務實結合軍人服役特性,在穩定軍心士氣、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現役官兵與退除袍澤權益之前提下,妥適研修相關法規,達成年金制度改革政策目標。至黃委員所提行政院應本於督導之責確實要求所屬規範言行一節,已留供參考。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近期政府公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42)
黃委員就近期政府公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臺灣經濟目前面臨諸多挑戰,政府將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並採創新思維改善投資環境,提振國內投資,以帶動國內經濟結構轉型及提升長期經濟競爭力,具體做法如下:
(一)激發投資動能,調整經濟結構:
1.推動「擴大投資方案」,透過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與強化數位創新,帶動經濟成長。在兼顧穩健財政下,擴大公共建設,落實預算執行,並加速落實老宅更新等,以強化內需,擴大經濟動能。另政府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由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協助國內企業升級轉型。
2.為提升民間投資動能,帶動產業結構轉型,政府正啟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及「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五加二創新產業方案,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之核心。
(二)推動數位創新,深化軟性國力:
1.政府積極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建構有利數位創新之基礎環境、培育數位創新人才、數位創新支持跨產業升級及擴展我國數位經濟規模等。
2.中長期方面,政府將配合五加二創新產業方案,針對與投資環境攸關之法規制度及生產要素,逐一檢視、全面革新,如刻正推動「公司法」「科學技術基本法」之修正,以及研擬專法吸引外籍人才來臺等。
二、至就近期政府公共政策規劃及執行所提問題,相關機關辦理情形如下:
(一)有關管制日本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部分:
1.我國僅允許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包含各種衛生標準)之產品輸入:
(1)我國食品中輻射容許量標準是依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對於訂定輻射標準之風險評估原則進行估算,並進一步參考國際規定從嚴訂定,於本(105)年1月18日修正發布「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訂定碘一三一(I-131)、銫一三四及銫一三七之總和(Cs-134+Cs-137)於食品中之污染容許量。
(2)衛福部食藥署自民國100年起於邊境檢測福島等5縣以外之產品,均無檢出超標食品,並每日公布輻射檢測結果,查驗合格始可輸入;針對檢出微量碘一三一、銫一三四及銫一三七輻射值之產品,雖符合標準,該署依照貴院要求,自本年起,仍道德勸說業者自行退關。
2.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輻射外洩案係發生於100年3月11日,事件至今已逾5年,目前訊息掌握情形已較發生時大不相同,且日方持續提出解除及調整管制措施要求,衛福部食藥署依世界貿易組織(WTO)之「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SPS)對原管制政策之適當性進行評估,相關部會亦加強檢視日本政府對核災地區食品之管理情形,並參考美國、歐盟等各國做法及標準,以食品安全為唯一考量,持續嚴謹進行監控及管理,並以科學證據檢討現行管制措施,蒐集各界意見進行風險溝通,以作為決策依據。
3.為儘速向國人說明政府相關評估結果及未來規劃方向,消除社會對日本特定地區食品進口管制議題之疑慮,澄清誤解,並廣徵各界意見,本年11月12日至14日已召開10場公聽會,另規劃於本年12月25日、106年1月2日及1月8日加開3場「日本核災後食品風險危害評估及管理暨茨城、櫪木、千葉、群馬食品開放與否公聽會」。未來將持續與貴院及社會各界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後,始會於「加強管制、安全輸入」之原則下,調整現行管制措施,並透過要求自日本特定地區輸入之食品,必須檢附產地證明與輻射檢驗證明,以及加強邊境檢驗措施,確保輸入食品安全無虞。
(二)有關落實勞工週休二日部分:「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由貴院於本年12月6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2月21日公布,除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外,勞工可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同時透過「工資成本以價制量」及「工時安排總量管制」方式,進一步達到落實週休二日之目標,後續將加強法規宣導,以有效落實法令推動。
(三)有關連續假期國道夜間收費部分:交通部高公局於本年端午節試辦國道夜間維持收費,主要係因夜間時段行駛國道之死亡肇事程度較白天嚴重,目前該局已委託專業學術單位分析近來連續假期(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日)交通疏導之結果,並檢討夜間時段是否維持收費之行車效益及交通安全,未來將提出106年元旦及春節連續假期之夜間收費方式。
(四)有關三級機關採政務常務任用雙軌制部分:依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18條規定,三級機關首長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本次基準法修正係為使上開規定在適用上更完備周延,並視三級機關業務性質擇定首長職務任用方式,以增加三級機關首長政務人力運用之彈性,亦有助於強化民主國家責任政治精神,該案目前已於本年12月15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貴院審議。
(五)有關雄三飛彈誤射事件部分:國防部針對精準武器安全控管,由各軍種先期完成各類型彈藥之全面自我檢視,該部編成精英小組實施交叉抽查,經複式驗證全般改善作為後,已確定國軍所屬精準武器部隊所採取之安全管制措施,確屬有效且可行,未來將持續革新組織文化、精實部隊訓練、嚴肅管理紀律,重建國人對國軍之信心。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股日均量下滑,結構性問題關鍵在於資金持續出走至海外進行投資,且在台掛牌上市企業減少,籌資難度提高,政府若要活絡台股,應思考如何引資回流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49)
許委員就台股日均量下滑,結構性問題關鍵在於資金持續出走至海外進行投資,且在台掛牌上市企業減少,籌資難度提高,政府若要活絡台股,應思考如何引資回流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關於台股日均量之說明:
(一)今(105)年以來亞股受到國際政經情勢不穩定、美國聯準會可能升息疑慮、英國脫歐公投、美國總統大選等不確定因素影響,導致投資人持續觀望,交易趨於保守,致股市成交金額下降。
(二)台股集中市場今年以來(截至12月16日)日均量(786.42億元)雖較去年同期(935.21億元)減少15.91%,在亞洲市場中,減幅與韓國相近(-15.35%),與日均量大幅萎縮的香港(-37.42%)、上海(-63.09%)、深圳(-35.89%)相較,台股日均量減少情形尚較為和緩。
二、關於在台掛牌上市企業情形之說明:
(一)經查我國去(104)年度及105年截至11月底初次上市(櫃)家數分別為58及52家次,104年度及105年截至11月底均較前期成長(103年度為54家,104年截至11月底為45家),我國初次上市(櫃)家數情形顯示我國資本市場仍具有一定吸引力。
(二)另查其他臨近亞洲各國去年(104)年度及105年截至11月底初次上市(櫃)家數,我國104年度初次上市(櫃)家數較103年度成長8%(同期間香港成長11%、韓國成長45%、新加坡衰退53%);我國105年截至11月底初次上市(櫃)家數較104年截至11月底成長16%(同期間香港成長1%、韓國衰退43%、新加坡成長60%),除我國104年及105年截至11月底均呈現成長外,其餘各國亦有衰退情形。
三、關於結合大陸及香港證券市場,聯合做大證券市場大餅:
有關臺灣股市與滬、深、港股市相通或是全面開放陸資投資臺股等節,因牽涉兩岸事務之重大政策決定,須先邀集相關單位加強橫向溝通,以完備相關決策程序,並應取得國內共識後,再透過兩岸協商確認其可行性。
四、關於引資回流,創設獨具臺灣特色的交易市場:
(一)為擴大臺灣資本市場規模及提升市場競爭力,將持續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檢討相關法規並進行招商,且為協助優質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本會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建置多層次資本市場,並請相關部會引薦優質新創事業案源,及與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共同舉辦招商活動與座談會。
(二)未來本會亦將持續檢討上市(櫃)規章,並責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實地拜訪重要企業,持續透過會計師及承銷商等中介機構協助引介符合條件之發行公司,且積極從事國內外宣導活動,並與相關部會共同舉辦招商活動或座談會,俾利引介海內外優質企業進入資本市場。
五、關於提振台股量能:
(一)為活絡股市,本會已從協助經濟發展著手,並已提出配合各部會之產業發展措施,鼓勵金融業提供相關協助,營造有利企業籌資環境,提升國內實質投資以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此外,本會已朝「提供多元化ETF商品」、「提升市場流動性」及「持續推廣台股」等三大方向,研議推動相關措施以活絡台股量能。
(二)本會將持續努力健全資本市場,營造有利企業籌資環境,藉由資本市場,建立多元暢通的籌資管道協助不同規模企業,推動優質台商及外國公司來台上市,以活絡股市成交量;並促進國內金融商品多元化,滿足各類投資人需求,吸引投資人資金逐步回流投資台股。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所得稅制不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51)
許委員淑華就所得稅制不公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薪資所得租稅負擔過重乙節
(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統計資料分析,薪資所得占各類所得比例雖達72.67%,惟薪資所得應納稅額占全部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比例僅46.01%;以全部薪資所得分析,12.71%薪資所得毋須繳納所得稅,適用12%以下之薪資所得合計占全部薪資之73.28%,且整體薪資所得有效稅率(應納稅額/綜合所得總額)僅4.21%。因此,就整體薪資所得觀之,該類所得雖占各類所得之大宗,所適用邊際稅率多在12%以下,租稅負擔尚屬合理。
(二)面對全球產業變革衝擊時刻,高素質人力資源有助加速產業體質升級,帶動經濟轉型,為期透過引進國外高階人才,使國內人才能夠相互觀摩,以激盪學習,進而帶動產業升級,財政部配合行政院「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研擬提供國際人才來臺工作薪資所得稅優惠,期能藉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政策,吸引人才來(留)臺。
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調整乙節
(一)鑑於租稅減免使產業間稅負分配不公平,且造成財政收支平衡壓力,配合98年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實施期滿之契機,取消不合時宜之產業別租稅獎勵措施,於產業創新條例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抵減優惠,以鼓勵企業持續投入研發,並自99年度起,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至17%,以衡平各產業發展並營造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帶動經濟成長。
(二)我國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與亞洲鄰近國家公司所得稅率相較,低於日本(2
3.9%)、中國大陸(25%)、韓國(22%),與新加坡(17%)及香港(16.5%)相當,已具競爭力。惟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尚應與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併同考量,避免形成租稅規避誘因。
(三)綜合所得稅稅率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整議題,涉及兩稅差異考量,尚涉及各類所得(薪資所得與資本所得)之間及內、外資稅負衡平、財政收入等層面,將納入財政部委託研究「我國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之檢討」進行通盤審慎評估。
三、有關高所得者成立基金會或公司避稅乙節
(一)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訂定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符合該標準之免稅要件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免納所得稅。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機關團體規避稅負,現行稽徵實務對於機關團體有相關課稅資料蒐集及查核機制,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亦加強查核,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二)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個人將其購買財產或日常花費列報為公司相關成本費用,非屬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以維租稅公平。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發展防範資安威脅之人工智慧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37)
許委員就發展防範資安威脅之人工智慧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因應資通訊科技快速發展及網路戰時代來臨,並配合蔡總統所提「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之四:振興國防產業」之三大資安政策,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已規劃於民國106年度科技預算中,推出各項旗艦計畫,鼓勵各部會與產學研界發展「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資安與網路新經濟。其中涵蓋資安旗艦計畫,由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就整體發展策略,協調各部會就現行及規劃中之計畫進行盤點及分工。又為鏈結產學能量發展新興資安技術,由科技部執行資安前瞻創新研發計畫,已增列人工智慧自動化攻擊與防禦技術研發議題,由學研單位、法人組織與資安產業共同投入相關技術研發,其研發內容即包含資安大數據研究,以及基於深度學習之自動化攻擊防禦技術。此外,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於旗艦計畫推動期間,將依照滾動式檢討方式,不定期檢核各執行項目,逐年檢討成效,期達成資安即國安之技術自主能力。
二、此外,考量政府現有資安防禦監控預警機制當與時俱進,並透過新興科技提升其防護監控能力,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刻正研擬建置「政府機關資安情資分析系統」,規劃運用巨量資料分析與機器學習新興技術,建立自動化情蒐機制,以發掘網路惡意活動、預測資安威脅趨勢(新興及熱門)、評估潛在威脅風險(如計畫性攻擊),進而篩選出可靠的資安情資,即時掌握政府資安威脅狀況。
三、另為有效防範駭客入侵國軍電腦系統竊取資料,國防部已要求國軍網路應貫徹軍、民網路實體隔離政策,並對各種資訊設備及儲存媒體採取完善資安防護與管理措施。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佳樂水海域漂浮污染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57)
莊委員就佳樂水海域漂浮污染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有關佳樂水海域漂浮污染物事件,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接獲通報即派員現場稽查,查獲滿州鄉公所委外辦理滿州吊橋油漆工程,因東北季風甚強,承包商於噴漆作業時有油漆吹落河面,未有相關防護設施造成河面污染,該局刻以違反環保法令規定簽辦處分中。營建工地係環保機關管制污染源之一,各級環保機關將督促施工單位採取防範措施,避免污染環境。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屏東縣東港鎮南平里漁民管筏停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58)
莊委員就屏東縣東港鎮南平里漁民管筏停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第三遊憩區係依都市計畫劃設為灣域遊憩區,民國92年交通部觀光局鵬管處對灣域內之管筏及相關設施,已委請屏東縣政府完成水域內漁業生產附屬設施補償,惟該府尚未收購註銷原核發之管筏登記證,故仍有設籍於鹽埔漁港之合法登記管筏計224艘,其中部分停放於大鵬灣域岸際。
二、另屏東縣政府表示將函請漁政等相關單位研商解決方案,交通部觀光局鵬管處考量該府研商時程尚未明確,為利辦理BOT後期開發交地作業及減少對漁民之影響,所新建之管筏臨時泊靠設施及規劃之岸置空間係供現有實際從事漁業之管筏使用,長期安置計畫仍應由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提供解決方案。
三、又,依大鵬灣安檢所調查結果,104年度登記出海捕魚之管筏每日未超過50艘,且於灣域實際從事漁業之合法管筏數量已遠低於登記數量(交通部觀光局鵬管處105年5月初步清查岸置合法管筏約103艘),故該處業依上開調查結果規劃臨時浮動平臺停泊席位(至少可供停放33艘)及臨時泊靠之岸置區域(至少可供泊靠120艘),已足供現有實際從事漁業之合法管筏使用,該處後續將邀集屏東縣政府配合清查灣域內管筏,將未領有合法登記者清除吊離,以提供更多臨時泊靠空間,並維護合法登記者之權益。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屏東縣港口社區陸蟹生態保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59)
莊委員就屏東縣港口社區陸蟹生態保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保護屏東縣港口社區陸蟹棲地,滿州鄉公所施作整地伐木及圍籬工程,惟施工過程造成陸蟹棲地破壞,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確認該公所未申請園區工程施作即逕以施工,於民國105年11月要求檢討改善,並建議將相關設施如圍籬鐵絲網、水泥柱等移除或進行綠化,嗣滿州鄉公所表示將植樹綠化補救。
二、另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已再要求滿州鄉公所將不必要之人工設施移除或改善,並於現場栽植原生植物如林投等樹冠叢,復育原棲地面貌及生態功能,該處將作後續之追蹤,並請該公所針對此類工程多加注意,行政院農委會亦建議以不影響生態之工法進行拆除,以免影響陸蟹棲地。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關係與經濟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67)
黃委員就兩岸關係與經濟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自民國105年5月20日以來,政府已多次明確表達尊重1992年兩岸兩會協商達成若干共同認知與諒解之歷史事實,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兩岸應珍惜過去累積之交流與協商成果,持續敞開溝通對話大門,全力維繫兩岸現有機制,並透過各項交流正常往來,促進相互理解、增進互信及妥善處理爭議,以保障民眾之權益與福祉,共同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
二、為改變臺灣產業結構,政府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推動臺灣經濟結構轉型與永續發展,積極推動綠能產業、國防產業、智慧機械、生醫產業、亞洲.矽谷、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與「擴大投資方案」,做為未來產業發展軸心,並與各產業進行溝通,革新法規制度,建立更多元、彈性、簡便、有效且明確之公司治理架構,共同為產業發展努力。同時,在發展過程中力求區域均衡發展,讓各產業在各個地區都有發展機會,並提高薪資水準,讓經濟發展成果與全民共享。此外,政府亦將強化多元對外經貿策略,持續參採「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重要規範內容,與TPP會員國之國際貿易體制接軌,以加強我國與該等國家經貿關係,並積極參與WTO多邊及複邊談判、尋求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或雙邊經濟合作協定(ECA),且透過新南向政策,尋求新投資與貿易機會,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
三、至所提年金改革問題一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總統府設置之「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迄今計已召開20次會議,相關報告資料與會議紀錄均同步公布於「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網站,供各界查閱;目前並由權責部會綜合考量委員會議所提具體意見,研擬相關方案,預計提106年1月辦理之國是會議進行討論。未來政府將循序漸進推動各項改革,並於過程當中廣泛聽取各界意見並充分溝通,以凝聚共識。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制表之員額配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27)
賴委員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制表之員額配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改制為行政機關時,其所需各職務之編制結構及員額數,係由該局依當時具任用資格現職人員之職務列等、員額配置情形及預估未來業務推動人力需求,提出編制表草案,再由行政院人事總處依相關規定,核實審議該局編制結構。為優化勞保局改制後組織結構及業務決策執行考量,訂定編制表時業已提高該局簡任及薦任人員配置比重、降低委任人員比例,嗣為因應該局改制後續業務推動及人員發展需要,行政院復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同意修正該局編制表,減列科員、助理程式設計師等職務之編制員額20人,並改置為職務列等較高之專員及設計師職務。
二、行政院人事總處審議行政院所屬各三級機關之職務結構時,須搭配機關業務屬性,合理配置機關編制職務。如三級機關名稱為「署」者,係兼具政策與執行之專門性或技術性機關,名稱為「局」者,係依主管機關部會所擬定政策而據以執行之機關,爰兩類機關所需之職務結構自有不同,惟均以配置推動核心業務之薦任非主管職務為優先考量,並依考試院所訂相關規定,妥適配置各機關編制職務。勞動部設有勞動保險司負責勞保政策規劃推動及法制研擬,勞保局業務職掌係以執行政策為主,且多數業務可透過資訊化方式予以簡化辦理,爰各單位所需專員等規劃性職務之人力配置相對較低,主管控制幅度亦較大。另勞保局編制員額總數計1,757人,整體員額規模較其他三級機關大,科員之配置員額數相對較高,惟該局簡任、薦任、委任等各官等編制員額配置比率,均符合考試院所訂「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
三、另有關賴委員所提就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之科員、專員、視察等配比統計提供資料一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現行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署、局之專員及相當層級職務(如視察)之實有人數,占各該機關職員實有人數之平均比率約9.96%,科員及相當層級職務之實有人數,所占平均比率約18.61%;其中專員層級所占比率最高及最低者,分別為內政部役政署(31.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4%),科員層級所占比率最高者為內政部移民署(51.3%)、最低者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3.61%);如僅計算「局」之配置情形,則專員及科員層級比率分別為5.93%、13.45%。至勞保局專員及科員層級所占比率為6.4%、40.1%,顯示其專員層級配置比率相較其他三級機關,尚無失衡情形。
(二)勞保局之員額編制係行政院經通盤考量該局機關及業務屬性、人力配置等因素而予審議合理編制架構,未來該局如因應新增重大業務推動需要,有調整各編制職務員額配置需求,行政院將再核實審酌,並予以合理適度調整。
(三十)行政院函送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就長照體系中應落實營養專業人員之評估與介入治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53)
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就「長照體系中應落實營養專業人員之評估與介入治療」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營養餐飲服務項目,現行補助經費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之服務對象需求編列辦理,由專業餐飲營養調配強化餐點之營養價值與品質並配合老人需求提供所需餐食,如:低糖、低鹽、低油、軟質餐等。未來研商長期照顧服務法子法設立標準草案時,對於由營養師協助規劃老人營養餐飲服務(如:營養評估、飲食指導)一事,將邀請專家學者共同討論,研擬相關規範。
二、長照十年計畫2.0規劃向前延伸長照服務體系,推動預防失能、延緩失智等創新服務,並以社區為基礎,將針對引發失能或失智之危險因子規劃六大預防照護主題,包含肌力強化運動、生活功能重建訓練、社會參與、口腔保健、膳食營養及認知促進等,結合有效、有趣的團體活動,提供複合式預防照護介入方案。其中膳食營養部分,期透過預防照護方案之介入,強化衰弱長者對於膳食營養之認知,增進其健康飲食之自我效能與選擇食物之技巧,提升長者營養狀況及身體功能,避免因營養不良致使身體功能衰退。
三、另,為充實及整合長照醫事專業人員,本部已完成長照醫事人力三階段培訓課程規劃,並自99年起分階段展開培訓,截至105年11月已培育4萬2,716人,其中營養師計1,359人。且營養師之長照專業專業課程(LevelⅡ),其課程主題包含長期照護需求者之評估與服務介入與處理之內容。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小型IT(Information Techenology)資訊科技產品不當回收恐污染環境,主管機關應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46)
委員就「小型IT(Information Techenology)資訊科技產品不當回收恐污染環境,責請所屬主管機關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目前該署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之資訊物品類,包含經使用後廢棄之可攜式電腦(包含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顯示器、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印表機、鍵盤。該類應回收廢棄物經由「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結合「社區民眾」、「地方政府清潔隊」、「回收商」及「回收基金」之力量予以回收再利用。
二、查104年及105年1月至10月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之資訊物品稽核認證量如下。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1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17期 院會紀錄
114
113
|
可攜式電腦 |
廢主機 |
廢顯示器 |
廢印表機 |
廢鍵盤 |
|
|
104年 |
112,317 |
1,299,350 |
1,223,198 |
551,037 |
497,627 |
|
105年1月至10月 |
96,912 |
1,131,932 |
582,995 |
379,712 |
182,225 |
三、有關廢手機回收及處理,辦理情形如下:
(一)該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規定,於95年及97年分別將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含座充及旅充)納入「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民眾可將家戶及非事業單位排出之廢行動通訊產品,交予地方清潔隊回收,104年透過「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之清潔隊、回收商、社區民眾共計回收約146萬公噸。
(二)為提升民眾回收便利性及擴增回收管道,該署自98年起與行動通訊產品相關業者簽署「廢行動通訊產品回收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MOU),協助回收手機、配件與電池,計有1萬2,125個回收點,104年回收數量約18萬2,000件。
四、國內電子廢棄物再利用主要分為金屬、非金屬兩類,處理程序可分為化學處理程序-沉澱、靜置、過綠、置換等,與物理處理程序-破碎、磁選、研磨、分選等,金屬物質再利用成品為金、銀、銅、鐵、鋁、鋅等,而非金屬物質再利用成品為塑膠、人造建材等。說明如下:
(一)以國內業者佳龍科技公司為例,該公司收受廢主機、廢監視器、廢筆記型電腦、廢印表機及廢鍵盤等,經破碎、磁選、分選、研磨等程序,將金屬物質與非金屬物質分類再利用,其金屬物質以化學程序(濕法冶煉)沉澱、靜置、過濾、置換等方法,提煉金、銀、鈀、銅等有價金屬。
(二)廢手機處理流程係以人工拆解方式,將塑膠機殼與電路板分開,電路板上的貴重金屬精煉之後,就成為可再利用的金、銅、鐵、鋁等各類金屬,而剩餘的塑膠機殼與玻璃也可精煉出塑膠與玻璃原料,回收再使用。
五、綜上,目前小型IT產品,如手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等已具有回收管道,民眾可交付清潔隊或逆向回收,並交由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管制退役將領赴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70)
黃委員就管制退役將領赴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規定略以,國防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及上揭退離職未滿3年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及行政院陸委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方可赴陸。其涉及國家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並得依其所涉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管制期限。
二、另國防部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訂有「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退伍或離職當事人依單位任務特性及在營時實際涉及國家機密程度,核予適當管制赴陸年限,機敏單位人員分別為4年至10年,餘依機密等級管制赴陸1年至3年。期滿後,當事人進入大陸地區依法即不受管制。
三、又,對於近日我國退役將領赴中國大陸參加官方政治活動引起各界關注,行政院已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召集相關部會研商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出國(境)管理機制相關事宜,針對從事特定職務一定層級以上之公務員或軍職人員退(役)離職後出國或赴中國大陸提出強化管理措施,完善整體規範,目前行政院陸委會正配合行政院規劃進行通盤研議,並針對全體公務員(含軍職人員)出國或赴中國大陸之管理機制進行強化,建立更完整之規範以回應社會各界期待。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建請評析研擬如何提高勞資雙方對大量解僱相關規範與程序之認知,且研議修法讓法令更加完備,以保障勞工之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4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471)
鍾委員孔炤就「大量解僱案於今年截至十月為止,已較去年同期高,且不少案件之勞資雙方對大量解僱程序不夠熟悉,與法不符或具瑕疵。建請評析研擬如何提高勞資雙方對大量解僱相關規範與程序之認知,且研議修法讓法令更加完備,以保障勞工之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查本部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特於92年1月13日制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本法曾於97年5月23日及103年6月4日分別進行修正,將大量解僱勞工之適用門檻擴大,以及增加限制負責人出境之情事,有效保障勞工遭大量解僱時之權益。
二、考量近期發生之大量解僱勞工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而為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法制更臻完備,本部已規劃辦理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制座談會,廣納專家學者、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勞、資雙方等各界意見。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為臺灣漁業重鎮,政府應將相關漁業人力資源分配於署本部,落實漁業署實質南遷。爰此,要求於二個月內就落實漁業署南遷事宜提出報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4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472)
賴委員就2007年10月核定本會漁業署署本部南遷至高雄市前鎮區,並於同年10月29日舉行揭牌儀式正式進駐,惟隔年2008年政黨輪替後,漁業署即藉由業務等因素將高雄署本部業務與相關人員逐步遷移調回臺北。經統計,目前留在高雄署本部僅有38人,且多屬基層行政人員,顯見2008年政黨輪替後,本會漁業署並未確實落實漁業署南遷政策。高雄為臺灣漁業重鎮,政府應將相關漁業人力資源分配於署本部,落實漁業署實質南遷。爰此,要求於二個月內就落實本會漁業署南遷事宜提出報告等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我國的基礎漁業生產包含遠洋、沿近海及養殖產業,遍佈全國,並以南部為重鎮,前為強化服務漁民功能,本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於民國96年配合政府南遷政策,將署本部遷至高雄市前鎮區,並由北部調整約87人至署本部上班,續於97年6月至98年6月間,另調整部分人員回臺北辦公區。
二、以本次漁業署南遷之經驗,研析主要問題在於,漁業署主政全國漁業行政事務,有制定漁業政策之責,漁業行政具特殊性,需與相關部會橫向溝通協調,亦出席大院相關會議或關切案件說明,為漁民與產業發展爭取權益,然大院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皆位於臺北,首長及業務主管需南北往返,而影響內部聯繫及公文處理時效。
三、漁業署爰就業務需求進行檢討與調整,將涉跨部會及政策面等業務,移由臺北辦公區辦理,涉漁民服務或產業執行面業務,包含遠洋漁業、漁業工程、船員訓練、漁業巡護及漁業廣播等,由署本部辦理。
四、本案將兼顧中央政策橫向溝通協調及加強服務南部漁業界進行檢討,於二個月內向委員提出報告。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屏東縣105年秋裡作紅豆因氣候因素影響,導致受根腐病侵害嚴重,請比照風災,予以辦理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4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473)
莊委員就屏東縣105年秋裡作紅豆因氣候因素影響,導致受根腐病侵害嚴重,請比照風災,予以辦理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四條規定,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等自然因素所造成之災害。作物病害之發生,除氣候因素外,尚與生產環境條件、作物栽培以及病蟲害管理等息息相關,天然災害非為作物病害發生唯一或最主要成因,爰不宜認屬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範圍。
二、屏東縣105年秋裡作紅豆栽培根腐病侵害嚴重之疫情,查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不符,無法適用該辦法辦理救助。本會已請所屬高雄區農業改良場深入瞭解本案紅豆根腐病疫情,並輔導農友加強土壤水分管理與病害防治。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美經貿未來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50)
許委員就臺美經貿未來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蔡總統與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通話,純粹係表達恭賀之意,並期盼未來臺美關係能持續強化,國安高層在事前及事後均有沙盤推演與因應。臺美關係與兩岸關係之正向發展同等重要,且可並行不悖,政府非常重視,未來面對亞太情勢與美國、中國大陸之互動,亦將審慎因應,致力維繫兩岸良性互動及維護區域和平穩定發展,以確保國家最大利益與國民福祉。
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TPP)未來在美國前景不明,惟日本、紐西蘭、墨西哥及新加坡等國仍持續推動,顯示區域經濟整合仍為國際趨勢,我國應持續進行經濟自由化之改革,隨時做好加入準備。再者,我亦將持續善用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數位經濟論壇」(DEF)及企業論壇等平臺,持續深化雙邊經貿關係,並推動洽簽臺美「雙邊投資協定」(BIA)及「自由貿易協定」(FTA)。此外,亦將尋求深化與主要貿易夥伴之經貿交往,以堆積木方式推動與貿易夥伴洽簽雙邊投資保障協定、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等貿易相關協定,並積極參與WTO多邊及複邊談判,如「環境商品協定」(EGA)及「服務貿易協定」(TiSA)談判等,以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與多元性。強化臺美合作之相關作為如下:
(一)強化雙邊交流:利用現有合作平臺,如臺美產業合作辦公室、臺美企業論壇、美國商機日、企業領袖訪美團、與各駐館舉辦之臺美企業聯誼活動等,持續與美方產官學界加強交流。
(二)加強推動產業合作:
1.強化創新連結、協助臺灣產業升級:臺灣過去與美國採取「研發製造分工」之ODM策略,面對美國製造業回流政策,臺灣應重新定義與美國關係,轉型加入美國在地價值鏈體系,增加臺灣與美國之創新連結,從中獲取創新能量。
2.藉由下游產業赴美投資,帶動臺灣上游中間財智慧機械設備獲得美國市場商機:目前台達電在美國加入先進製造創新研究院,參與次世代技術與產品發展;聯發科藉由美國研發人才,在美國矽谷、聖地牙哥、麻州等5處設立研發辦公室,並拓展當地市場,有助雙方產業發展。
3.藉由硬體製造能力與美國廠商合作,發展次世代創新技術:面對中國大陸快速發展,美國與中國大陸產生競爭關係,我廠商可藉由硬體製造能力,與美國廠商合作發展次世代創新技術,並可優先建立與美國廠商在大數據、人工智慧、雲端運算、虛實融合技術、智慧機械技術及市場合作機會。
三、至有關所提因應未來情勢以協助企業發展一節,因應美國可能擴大對外國企業實施貿易救濟措施,未來政府將續與產業公會及駐外單位等密切合作,積極蒐集資訊並轉知廠商,俾利國內有更多時間因應與防範,並與公協會合作提供業者反傾銷相關專業與及時諮詢、輔導,減少我商被控反傾銷機率。此外,亦將積極維護臺商在中國大陸之合法投資權益,輔導臺商建立正確投資觀念,提醒注意相關風險,協助臺商做好避險措施與經營布局。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屏東縣琉球鄉垃圾處理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60)
莊委員就屏東縣琉球鄉垃圾處理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屏東縣琉球鄉垃圾焚化廠係由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84年2月3日核定補助興建,其規模為每日處理15公噸垃圾量之小型焚化爐;91年8月21日實際營運操作後,發現垃圾量僅約每日7公噸,因啟爐停爐頻繁、設備故障率及操作維護成本極高,囿於地方政府財政拮据,故於93年12月4日停止使用。案經前行政院經建會(103年1月22日改制為國發會)於94年5月24日審核屏東縣琉球鄉提報維修啟用計畫,因該焚化廠無法自主管理,且崁頂大型垃圾廠啟用,爰請該鄉公所將垃圾減量並轉運至崁頂垃圾廠處理,原焚化廠廠址已轉型作為清潔隊辦公廳舍、資源回收教育中心、漂流木破碎場、倉儲轉運場等使用。
二、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家戶及非事業徵收費用。地方政府針對指定清除地區家戶或非事業徵收垃圾清除處理費,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3項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規定,依其狀況選擇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按戶定額徵收或(及)按垃圾量計算徵收等3種方式辦理,如向遊客徵收垃圾清除處理費,與上開「廢棄物清理法」所定徵收對象不同。此外,依「規費法」第8條及第10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應徵收使用規費;業務主管機關應依該法所定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地方政府針對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可逕洽規費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再者,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地方政府如欲向遊客收取清潔維護費,得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制定自治法規。綜上,屏東縣琉球鄉如欲向遊客收取垃圾費,採循「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行政作業較為可行,行政院環保署亦可協助提供垃圾費率計算相關意見。
三、又,為促進屏東縣琉球鄉生態觀光發展,交通部業於104年3月20日公告劃定「屏東縣琉球鄉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並由該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管理辦法」辦理專業導覽人員訓練,目前基礎班計172人,專業班計54人。於專業導覽人員正式帶隊前,目前屏東縣政府業委託琉球鄉退休警政人員擔任雇員,執行人文生態景觀區管制查察工作。另為瞭解當地綠蠵龜保育現況,行政院農委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業於105年2月18日推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同年5月17日至18日辦理現場履勘、地方座談會及拜會屏東縣政府,獲致當地居民對於綠蠵龜保育具有共識、保護區劃設將遵循由下而上原則辦理等共同結論,並已於同年12月1日該委員會會議進行專案報告。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海難之救助及賠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62)
莊委員就海難之救助及賠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東港漁業通訊電臺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接獲「金皇億號」船長通報,凌晨遭貨輪撞擊,船上7人平安,因船艙尚有大量魚餌,故仍勉強作業中,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接獲通報後,即請船長考量漁船安全,儘快進港或返臺修復,105年11月21日「金皇億號」回復將與友船「振銘洋號」返臺,該署於返航期間持續聯繫,以確認其狀況及船位,嗣該船於105年12月2日安抵東港。
二、另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船海難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作業程序」,接獲通報後即聯繫外交部轉知駐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大使館(以下簡稱駐馬大使館)協洽該國政府追查肇事船動向,以及請行政院陸委會、海巡署、交通部航港局及國家搜救中心等協助,後續將由交通部航港局協助製作海事調查報告,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亦將配合提供漁船船位作為證明資料,以利船主求償。
三、又,外交部除請駐馬大使館瞭解貨船相關資訊,亦請駐帛琉共和國大使館洽帛方漁政主管機關協助,嗣駐馬大使館請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海事管理局提供貨船船籍資料及所屬公司聯絡資訊,據該局表示,本案已通報美國總公司進行調查。
四、此外,針對貨輪之查處及後續處置,行政院海巡署相關作為如下:
(一)接獲通報後即查詢貨輪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所發報位置訊息,經估算航線,將於105年11月24日接近臺灣海域,故105年11月23日派遣「臺東艦」及「連江艦」以AIS及雷達系統進行偵蒐,惟因當日海象不佳(陣風達10級),考量航安,「臺東艦」及「連江艦」均折返,105年11月24日再行派遣「新北艦」前往偵蒐,同年11月25日貨輪AIS再次發報,經聯繫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表示,已通報海基會協處。
(二)除與「金皇億號」通聯、確認狀況外,並配合該船航程,安排戒護勤務,協助返港,105年12月2日進港後,由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完成海事調查事宜,並已由船東互保協會(P&I)在臺代表安排公證公司與「金皇億號」協調相關賠償。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教師組織工會之相關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56)
張廖委員就教師組織工會之相關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勞動三權,我國於民國100年5月1日修正「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工會法」(以下簡稱勞動三法),教師並自同日起適用。勞動三法導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於「工會法」第35條與「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明定雇主妨害工會發展及違反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態樣,且為迅速處理這些不當勞動行為爭議,快速回復受侵害勞工之相關權益,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新增訂裁決專章,由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組成裁決委員會,對於不當勞動行為事件進行審理及救濟。
二、為配合推動勞動教育及人權教育,教育部自102年起持續補助教師、校長、家長等於北、中、南三區辦理團體協約相關研習,加強各團體認識勞動三法之勞政關係,開啟專業團體協約之協商,嗣於105年7月26日、27日第2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共築願景,研修「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籲請地方政府籌組協商團隊並強化團體協約協商知能,進行各地方協商主題整體盤點,彙整分析並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召會研商,期透過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建立共識,俾利各地方政府遵循,以維護學生受教權,共同創造學校、教師、家長三贏。此外,勞動部為預防不當勞動行為事件發生,並穩定事業單位內(含教育單位)勞資關係,自101年起陸續辦理裁決研討會及相關研習活動,並於101年、102年及104年邀請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局官員來臺講授集體勞資關係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運作法制實例分析。105年度該部亦首次推動不當勞動行為入場輔導計畫,協助雙方在勞資爭議發生前,建立自我處理爭執及調整利益之預防機制,創造勞資雙贏和諧之工作環境。
三、另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因與南投縣政府間涉有會務假爭議,已於104年9月11日及18日向勞動部提出裁決申請,經該部於105年4月8日作成裁決決定,認定南投縣政府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並已於同年5月11日依法裁處南投縣政府3萬元罰鍰。至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已於同年12月12日針對南投縣政府涉有不當勞動行為一節向勞動部提起裁決申請,該部刻正審理中。
(四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票價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4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475)
陳委員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票價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以下簡稱機場捷運)營運性質兼具城際運輸與都會捷運,與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屬於都會運輸之性質不同,依據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率計算公式,以營運成本為基礎計算之機場捷運票價明顯超過民眾負擔,本府與桃園捷運公司綜合考量與平行運具之競爭力、各站間運輸環境、服務客群特性、國內外軌道系統定價經驗、財務永續經營等,擬訂適宜票價,並循程序提報票價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另推出通勤定期票予沿線居民使用(月票、雙月票與季票,以單月21日計,折扣分別為7折、65折、6折)。
二、機場捷運係由交通部高工局興建規劃,桃園捷運公司負責營運,依據前述計算公式所計算之票價並不包含建置成本,係以營運成本計算,未將工程延宕所致之建置成本轉由民眾負擔。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持續檢討採行延後退休年齡等相關配套措施,以提高年金制度之財務穩定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03)
許委員就「請行政院應持續檢討採行延後退休年齡等相關配套措施,以提高年金制度之財務穩定性」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總統府業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作為各年金制度利害關係人代表與人民表達意見的民主參與平台,透過充分資訊公開及溝通討論,以凝聚改革共識。該委員會已完成20次會議,會中除對於我國財政概況及13項年金制度進行專案報告,相關年金制度資訊大幅透明公開並充分討論,並自第12次會議起,依序就「年金制度架構」、「財源」、「給付」、「領取資格」、「特殊對象」、「基金管理」及「制度轉換」等實質議題進行探討,提出各項具體建議。經各年金權責機關綜合考量該委員會議具體建議研擬相關方案,並由本院年金改革辦公室綜整提出「年金改革構想與備選方案」,於105年12月31日起舉辦之國是會議分區會議及全國大會進行討論,以擴大收集各界意見並凝聚改革共識。
二、查前揭「年金改革構想與備選方案」已將「請領資格」列入改革議題之一,主要方向為延後年金領取年齡。說明如次:
(一)領取年金年齡以65歲為原則,其中勞工保險現制已訂有逐步調整至115年達65歲之規定,暫不調整;中小學教師領取年金年齡將逐步延後,至117年為60歲;公務人員(含大專以上教師)部分亦採逐步延後機制,至115年後一律為65歲。
(二)各制度均設計減額年金,最多得提前5年領取,每提前1年,年金給付以4%減額領取,惟針對部分特殊就業人力,因職場特性或職務勞力負荷較重,就業年限短,減額最多可達10年,但不低於50歲。
(三)各制度均設計增額年金,最多得延後5年領取,每延後1年,年金給付以4%增額領取。
三、「年金改革構想及備選方案」經國是會議討論後,所獲致結論將由權責部會據以修正並研提修法草案,經本院及考試院審查通過後,送請貴院審議。未來政府在實際推動改革時,將秉持國是會議的共識,循序漸進,顧及各方感受,並將特別關注年金給付之適當性,以確保每一位國人獲得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以期達成「健全年金制度永續發展」、「確保國民老年經濟安全」及「兼顧世代與職業別衡平」等現階段改革目標。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參採其他國家之實施經驗,衡酌漸進式或分階段改採確定提撥制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之可行性,以建立永續經營之年金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04)
許委員就「建請行政院應參採其他國家之實施經驗,衡酌漸進式或分階段改採確定提撥制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之可行性,以建立永續經營之年金制度」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總統府業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作為各年金制度利害關係人代表與人民表達意見的民主參與平台,透過充分資訊公開及溝通討論,以凝聚改革共識。該委員會已完成20次會議,會中除對於我國財政概況及13項年金制度進行專案報告,相關年金制度資訊大幅透明公開並充分討論,並自第12次會議起,依序就「年金制度架構」、「財源」、「給付」、「領取資格」、「特殊對象」、「基金管理」及「制度轉換」等實質議題進行探討,提出各項具體建議。經各年金權責機關綜合考量該委員會議具體建議研擬相關方案,並由本院年金改革辦公室綜整提出「年金改革構想與備選方案」,於105年12月31日起舉辦之國是會議分區會議及全國大會進行討論,以擴大收集各界意見並凝聚改革共識。
二、查前揭「年金改革構想與備選方案」係針對現階段年金改革提出構想,涵蓋制度架構、給付、財源、請領資格、基金管理、制度轉銜及特殊對象七大議題,改革預期成效主要將過去歷史留下來的不合理制度調整回常態,讓年金制度永續發展,並維持一個世代(25-30年)財務不會出現破產危機。未來中長期規劃,將立基於現階段年金改革成果,俟制度上軌道穩定實施後,研議各年金制度整合的可行性及方向,以確保年金制度得以保障老年經濟安全並促進社會團結;並同步建立監控機制,每5年或10年定期檢討制度運作所面對的挑戰,以持續回應社會人口變遷的趨勢。
三、「年金改革構想及備選方案」經國是會議討論後,所獲致結論將由權責部會據以修正並研提修法草案,經本院及考試院審查通過後,送請貴院審議。未來政府在實際推動改革時,將秉持國是會議的共識,循序漸進,顧及各方感受,並將特別關注年金給付之適當性,以確保每一位國人獲得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以期達成「健全年金制度永續發展」、「確保國民老年經濟安全」及「兼顧世代與職業別衡平」等現階段改革目標。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解決臺股量能低迷問題,要求政府應針對業者投資意願不高、投資人找不到績優股投資等問題對症下藥,並應基於改善投資環境之立場,儘速檢討所得稅制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06)
許委員就解決臺股量能低迷問題,要求政府應針對業者投資意願不高、投資人找不到績優股投資等問題對症下藥,並應基於改善投資環境之立場,儘速檢討所得稅制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調降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相關議題一節:
(一)當沖交易獲利來自頻繁買賣所賺取的微小價差,若酌予調整其交易成本,應能提升交易意願,且當沖投資人投入市場後,亦可增加整體市場活絡性,帶動非當沖投資人投入市場,對整體證券市場帶來正向循環。
(二)本會前經彙整外界就調降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之意見,業提供財政部參考,目前財政部已參酌各界意見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之修正草案,後續將儘快完成法案修正之相關程序。另為活絡台股量能,本會將協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等周邊單位,積極推動相關活絡股市措施。
二、有關針對業者投資意願不高、投資人找不到績優股投資等問題對症下藥一節:
(一)本會致力建構多層次資本市場,包括上市(櫃)股票市場、興櫃股票市場、創櫃板及證券商股權群眾募資平台,分別提供資本額及獲利達一定標準之企業掛牌上市或上櫃、營運已見成效但獲利狀況尚未穩定之中小型企業登錄之興櫃市場,以及提供未公開發行之微型創意企業公開籌資之創櫃板與證券商募資平台。
(二)證交所已建置上市(櫃)公司治理評鑑及編製公司治理指數,可作為投資人發掘體質較為優良之企業作為選股之參考,不僅可以節省小額投資人自行尋找治理程度較好公司之時間成本外,並可督促上市(櫃)公司相互比較而努力改善公司治理情況,提高良性競爭之效果,形成正向循環。
(三)此外,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亦積極持續擴大臺灣資本市場規模及提升市場競爭力,包含實地拜訪企業、透過會計師及承銷商等中介機構協助引介符合條件之發行公司,且積極從事國內外宣導活動,並與相關部會共同舉辦招商活動或座談會,引介優質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另為使投資人增加對上市櫃公司之瞭解,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積極邀請上市櫃公司舉行主題式業績發表會,俾增加公司財務業務透明度、知名度及曝光度,以吸引法人及投資大眾投資。
三、有關基於改善投資環境之立場,儘速檢討所得稅制一節:財政部已委外進行研究,如有初步可行方案,將公布供社會各界參與討論。
四、股市為經濟櫥窗,為提振臺股量能,本會已從協助經濟發展著手,並已提出配合各部會之產業發展措施,鼓勵金融業提供相關協助,提升國內實質投資以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本會並將持續努力營造有利企業籌資環境,藉由資本市場,建立多元暢通的籌資管道協助不同規模企業,推動優質臺商及外國公司來臺上市,以活絡股市成交量;並促進國內金融商品多元化,滿足各類投資人需求,吸引投資人資金逐步回流投資臺股。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十年計畫2.0,建議政府應充實長照人力、穩定財源,建構以社區為基礎之長照服務體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92)
許委員就長照十年計畫2.0,建議政府應充實長照人力、穩定財源,建構以社區為基礎之長照服務體系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
近年我國人口結構呈現高齡化趨勢,老人人口快速增加,預估107年即將邁入高齡社會,為建構優質、平價並普及之長照服務,政府積極規劃長照十年計畫2.0(以下簡稱長照2.0),以原有長照十年計畫為基礎,擴大服務對象至8類、擴增服務項目至17項、提高服務時數、發展創新服務,整合醫療長照和預防保健資源,向前優化社區初級預防功能,向後延伸在宅醫療照顧。
此外,為落實在地老化的政策目標,建構以社區為基礎之整合式服務體系,增進長照服務提供單位分布之密度,長照2.0積極普及充實社區照顧服務,並充實長照人力、穩定財源,期能讓民眾獲得近便、多元之照顧服務,滿足民眾照顧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二、建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為因地制宜發展在地化長照服務,提供預防性健康服務及在地、即時、便利之社區照顧,長照2.0極力發展創新方案之一為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試辦計畫,規劃資源開發係以優先擴大居家服務供給量與普及日間照顧中心為原則,採培植A、擴充B、廣佈C之策略,強化各服務之間整合與串接,並由地方政府發揮行政統籌效能,積極結合民間資源,於各鄉鎮市區廣佈「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級)」、「複合型服務中心(B級)」、「巷弄長照站(C級)」。105年總計結合20縣市、146案,計佈建17A-44B-85C。
希望透過試辦計畫之推動,將各項服務規格化,建立標準化服務,促進民間服務單位共同投入長照服務,並期能達到下列效果:
(一)參與單位多元化:社區整體照顧體系讓長照、醫療及社區基層單位皆能共同參與。
(二)發展整合多樣性長照資源:廣納社會福利、醫療、護理等各類資源,擴大服務項目,提升並整合多樣性長照資源。
(三)促進長照服務彈性化、服務據點綿密化:鼓勵民間單位投入佈建綿密的照顧服務網絡,提供具彈性化及連續性之服務,滿足服務使用者及家庭照顧者之需求。
(四)促進就業,培育照顧服務員人力:鼓勵長照單位優先擴大居家服務供給量,並發展年輕世代、新移民女性、中高齡勞動人口投入照顧服務之機會。
三、充實長照人力
國內雖有11萬人完成照顧服務員培訓,惟目前實際從事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者約3萬多人,照顧服務人力仍待積極充實,因此,未來在充實照顧服務人力部分,會特別致力於六大工作面向,包括:提升薪資待遇,鼓勵人力回流;促進產學合作;提供青年就業機會;輔導創業;形塑專業形象;培養老人關懷,相關措施分述說明如下:
(一)提升薪資待遇,鼓勵人力回流
1.改革居家服務支付標準,規劃以平均月薪3萬元核算照顧服務人力成本,改善照顧服務員福利待遇,使薪資結構更具彈性;並依不同時段、區域、服務對象或特殊情況,予以加成支付,以強化人力投入及留任意願。
2.於支付標準實施前,先行於補助項目及基準增列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交通費、原住民鄉、離島及偏遠地區服務交通及獎勵津貼、提高居家服務提供單位營運費等措施。
3.因應一例一休施行,自106年度起,周六或周日提供服務,依勞動相關法令規定應給付照顧服務員之額外加班費,本部另補助雇主(居服單位)增加之人事成本。
(二)促進產學合作
1.規劃由縣市政府找在地學校建教合作或由服務單位結合學校,在A級單位辦理各項方案活動等服務。
2.建議老人照顧相關科系比照社工實習課程,就實習時數、內容等,建立明確實習規範。
(三)提供青年就業機會
結合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提供照顧服務工作職缺,媒合有意願就業之高中應屆畢業生。
(四)輔導創業
1.未來配合長服法施行,相關子法已規劃資深照顧服務員,可晉升管理階級擔任長照機構的業務負責人。
2.鼓勵縣市政府結合專業團體,針對有意創業者提供專業交流、諮詢輔導、服務拓展方式輔導措施,協助照顧服務員有機會成為「照老闆」。
(五)形塑專業形象
1.藉由電子網路、傳播媒體、平面文宣等多元管道,強化長照服務人力專業形象,增進職業認同。
2.尋找照顧達人到各校巡迴講座,提供角色楷模;遴選優秀照顧服務員,提供短期進修或海外觀摩機會。
(六)培養老人關懷
鼓勵學校規劃服務學習課程,鼓勵學生到鄰近社區關懷據點、巷弄長照站、日照中心或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從事服務。
四、穩定長照2.0財源
(一)為推動長照2.0,106年各相關部會合計編列經費新臺幣177.52億元,其中本部編列162.26億元(含公務預算約100億元及基金預算約62.26億元),其用途係為:1.擴大服務對象,包括自然增加之失能者、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49歲以下身心障礙者、55歲至64歲平地原住民等;2.滿足服務對象所需長照服務;3.推動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等創新服務;4.培訓社區為基礎之健康與長照社區照護團隊;5.提供多元連續的綜合性長期照顧體系;6.縮短長期照顧之城鄉差距。
(二)為更積極回應失能家庭需求,並擴大長照服務經費,必須有額外且穩定財源挹注,期全力發展社區化的長照服務,用最快的速度把平價、普及之長照服務體系建構起來;經評估以遺產稅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菸稅作為長照服務之指定用途,是現階段較為可行之作法,也是目前支撐長照最佳財源,及政府可以運用之資源。依財政部預估遺贈稅稅率由現行10%調增至20%,推估所增加基金額度一年約63億元;另依該部規劃菸稅每包調增20元,初步估計一年挹注225億元。
(三)基此,為擴大並穩定長照財源,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修正草案105年10月6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業於10月7日函送大院審議,並於12月21日經社福衛環、財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送出委員會由朝野黨政協商。本部將持續進行各界之溝通與說明。
(四)未來本部將視長照資源佈建、整合服務模式試辦、需求評估與支付標準,滾動式檢討長照財源,籌措發展長照服務。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發展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00)
許委員就我國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發展情形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加速提升國內電子化支付普及率,邁向無現金社會,本會已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畫」,期將國內電子化支付比率由104年之26% 推升至109年之52%,並積極推動行動支付之運用及創新,以促進國內行動支付相關產業之發展。截至105年上半年止,國內電子化支付比率已提升至30%。謹就本會所採行之相關措施及目前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推動「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畫」:
1.建構友善之法規環境:持續就業者需求及業務發展趨勢,滾動檢討及修正相關法規。近期在電子支付帳戶方面,已增加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機制之作業類型與業務項目、簡化固定密碼安全設計、增加交易安全設計態樣、放寬連線中斷機制與支付指示再確認要求、簡化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放寬使用者身分確認執行之調整期間等。另在電子票證方面,已放寬公共運輸服務等端末設備之感應距離,並開放記名式電子票證可連結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進行自動加值,讓電子票證之使用更廣泛及便利。
2.加速整合電子化支付端末設備:本會已督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於105年1月成立專案小組推動信用卡、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端末設備整合事宜,整合方向係朝維持市場自由整合活潑性,並提高設備之共通性與外接功能擴充之彈性。該公會已於105年6月底完成該三項支付工具端末設備整合所需基本規格之整合,並已研訂「端末設備整合所涉各關係人應遵循之作業規範」。截至105年10月底,國內信用卡端末設備(刷卡機)計有33萬多臺,其中可進行感應式刷卡有12萬多臺。
3.提升公部門及醫療機構提供電子化支付服務:
(1)本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分別建立「全國繳費平台」及「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並促其積極與政府部門及醫療機構洽商合作,以集合金融機構之力量及秉持服務精神,提供更具效率及優惠之支付模式,協助提升公務部門及醫療機構收款帳務之效能。同時已請中央政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鼓勵所轄單位提供電子化支付工具服務,並加強向民眾宣導,促進上述平台之使用率。
(2)另外,信用卡組織Visa與信用卡發卡機構及私立醫療機構合作,將於近期推出「醫療行動支付APP(醫指付)」,提供民眾以下載APP並綁定信用卡方式,繳納醫療費用。
(二)支持金融機構以行動裝置作為載具推廣行動支付,擴大行動支付之運用及創新:
1.現行國內行動支付相關法規已成熟且完備,尚無法規障礙,且國內金融機構亦已積極推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為支持且關切國內行動支付產業的發展,本會已於105年陸續核准16家銀行透過臺灣行動支付(股)公司建置之平臺辦理HCE手機信用卡業務,並於105年9月29日開放信用卡發卡銀行得申請辦理代碼化手機信用卡業務,截至105年12月底已核准5家銀行辦理該業務。
2.截至105年11月底,已有 21家發行TSM手機信用卡、11家發行HCE手機信用卡、15家發行行動金融卡、15家辦理QR Code行動支付、7家辦理行動收單(mPOS)、2家發行行動X卡,總交易金額約新臺幣22.07億元。
二、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已積極推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以帶給消費者更安全及多元的支付服務與體驗,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行動支付交易金額亦已大幅成長,截至105年11月底總交易金額達新臺幣22.07億元,與104年12月底總交易金額6.09億元相較成長率達262%。本會在兼顧風險管理及消費者保護原則下,將繼續積極鼓勵金融機構辦理各項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服務,推動具普及性、安全性與多元行動之支付環境。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主管機關對於公共建設計畫前期作業應審慎妥善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12)
許委員對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公共建設計畫前期作業應審慎妥善規劃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針對近年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不佳,以致影響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經費使用效益部分,後續將串連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審議及執行情形管考作業,達到相輔相成目的,以提升計畫執行效益,精進措施包括:
一、推動「公共建設計畫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制度」,逐步建構跨機關之知識分享平臺,透過系統性之個案計畫事前、事中及事後評估,鏈結回饋各階段作為檢討策進之參據,進一步提升計畫執行效能。
二、國發會配合工程會透過公共建設督導會報,管制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並互相提供資訊系統查詢權限,以利共享相關管考資訊,發揮相輔相成之功能,提升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績效。
三、每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審議時,就屬重大公共建設且執行不佳之計畫,要求提高計畫管考強度,並回饋至先期作業據以增刪個案計畫之年度經費,使有限之公共建設經費運用更具效率。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盤點現行產業鏈技術缺口,積極規劃整體智財戰略與專利布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16)
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廠商屢遭受國際專利訴訟威脅及美國關稅法337條款之控告,要求行政院應盤點現行產業鏈技術缺口,積極規劃整體智財戰略與專利布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核定通過「智財戰略綱領」,以「布局前瞻智財,發揮智財價值,提升智財保護強度,完備智財基礎建設,讓我國成為亞太智財創造與運用強國」作為發展願景,由本部、文化部、農委會、科技部及教育部等部會推動「創造運用高值專利」、「強化文化內容利用」、「創造卓越農業價值」、「活化流通學界智財」、「落實智財流通及保護體制」及「培育量足質精的智財實務人才」等六大戰略重點行動計畫,其中「創造運用高值專利」即以市場導向專利布局,發揮專利價值為方向,藉由重點領域研發,以及促進國家創新生態體系共同提升智財之營運管理,積極創造運用高值專利。
二、為加速落實「創造運用高值專利」戰略重點行動計畫,本部業於102年成立「重點專利布局小組」,邀請科技部、農委會、衛福部以及產學研代表擔任委員,並與科技部共同指派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院長以及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院長擔任共同召集人,以進行專利布局議題之挑選以及跨部會合作等相關議題。
三、有關「創造運用高值專利」戰略重點行動計畫,截至105年之執行情形如下:
(一)已建構完成可撓式有機發光二極體(Flexible AMOLED)之軟性基板等14項具發展策略及國際水準品質之重點領域專利組合,並陸續導入產業化之應用。
(二)促成我國在三維晶片(3D IC)、卷對卷(roll to roll, R2R)觸控及發光二極體(Light-emitting diode, LED)低溫固晶等3項重點領域專利組合,成為全世界前三大優質專利之擁有國。
(三)促成時分雙工系統中進行軟緩衝區分區的方法與裝置等14件專利納入國際標準組織。
四、後續工作重點:
(一)持續推動「智財戰略綱領」,並聚焦五大產業創新聚落等重大政策之推動,挑選並推動具發展潛力產品之技術發展策略及國際專利布局,以提升科技專案計畫創造運用高值專利之能力。
(二)強化國際專利訴訟之因應能力:
1.從策略與管理議題、程序與訴訟技巧、專利訴訟爭議分析等面向挑選出光電、資訊及通訊產業之我國(或外國)廠商在美國(或全球)發生的專利訴訟案例,擇定33件具指標性訴訟案件就其判決內容進行專利侵權解析,並整合美國專利訴訟程序、訴訟案例、訴訟技巧、訴訟管理致勝策略等及企業參與標準組織之因應策略,彙編成「美國專利訴訟教戰手冊」、「美國專利訴訟教戰手冊進階版」、「通訊標準專利訴訟教戰手冊」、「通訊標準專利訴訟教戰手冊進階版」及「專利訴訟與通訊專利運用策略教戰手冊」,透過實際案例說明,提供產業因應國際專利訴訟及參與標準組織之參考,以提升我國產業因應專利侵權訴訟能力。
2.本部已責成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建立智財訴訟諮詢單一服務窗口,以協助國內廠商因應國際專利訴訟,截至105年共完成34件智財訴訟諮詢案;同時藉由智財訴訟雲端知識庫之建置,以協助國內業者瞭解專利訴訟攻擊、防禦之訴訟策略,並引介專家團隊協助,105年共上架115篇智慧財產權訴訟相關之專業文章,累計上架之文章、報導等專業內容已逾290篇。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影響106年我國經濟關鍵因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25)
許委員淑華有關影響106年我國經濟關鍵因素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當前國內景氣持續回溫
(一)主計總處105年11月上修105年經濟成長率至1.35%,其中,出口、民間消費及投資均優於預期。105年11月景氣燈號連續第5個月呈現綠燈,12月臺灣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PMI)連續第10個月擴張,顯示國內景氣持續回溫。
(二)展望未來,IMF預估106年世界貿易量擴張率將由2.3%回升為3.8%,加上車用電子、物聯網及高效能運算等新興應用產品需求擴增,有利維繫我國出口動能。內需部分,隨國內景氣逐步回溫,民間消費可望維持溫和成長,而半導體及相關供應鏈業者先進製程投資可望延續,加以政府積極改善投資環境,有助提振國內投資。因此,106年經濟成長可望優於105年,經濟成長率預估為1.87%。
二、全力提振臺灣經濟活力
政府將掌握國內外經濟復甦契機,順勢推動改革措施,讓國內經濟更為活絡與強韌。今年政府將從「加速推動結構轉型」及「全面擴大基礎建設投資」兩大面向切入,藉此創造投資機會,擴大內需消費動能,促進產業結構轉型。相關部會均將落實執行各項計畫,以確實發揮政策效益。
(一)加速推動結構轉型
為打造臺灣經濟發展新模式,加速推動國內產業結構轉型,政府正啟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並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由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引導民間資金以共同投資方式,協助國內企業轉型升級。同時,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以深化軟性國力。
(二)全面擴大基礎建設投資
政府將提出完整、前瞻性的基礎建設計畫,包括地方重要基礎建設,以及下一個世代所需要的基礎建設,例如整合三鐵的綠色軌道運輸系統、寬頻雲端基礎建設及高齡化社會所需的軟硬體基礎建設等,以達到短期強化經濟成長動能,中長期厚植國家發展潛能之目標。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日前高雄市又有兩位基層警員猝死,而其中一位讓人不忍的還大愛人間捐贈器官,籲請主管機關正視警員過勞的嚴重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81)
黃委員就針對日前高雄市又有兩位基層警員猝死,而其中一位讓人不忍的還大愛人間捐贈器官,籲請主管機關正視警員過勞的嚴重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修正每日服勤時數:
本部警政署分別於102年5月6日及104年6月12日函文規定員警每日服勤以8至10小時為原則;如編排10小時勤務仍無法滿足治安需求時,由分局長、大隊長及直屬隊長召開座談會,廣納基層意見,並依據轄區治安狀況、警力缺額等因素,研擬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要時得延長2小時為限,並陳報上級列管。
二、嚴禁三段式(含)以上勤務編排方式:
為兼顧治安維護及員警執勤體能負荷,已明定嚴禁3段式或3段以上勤務編排方式。
三、減化協助各行政機關業務:
據統計各行政機關主管法規規定須警察協助事項計185項,職務協助過多已排擠正常警察勤務,造成基層員警勤務沈重負擔。本部警政署於函頒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積極減化警察協辦業務,希望與治安、交通無關之業務,回歸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減輕基層員警勤務負擔。
四、落實辦理勤務審核:
為改善勤務編配缺失,促進勤務正常運作,並鼓勵基層員警參與審核,維護同仁身心健康,本部警政署於函頒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勤務審核作業規定,責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警察分局落實每月辦理勤務審核,並遴選基層員警代表共同參與,其中審核重點在於員警勤休時間有無符合下列規定:
(一)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二)勤務應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三)服勤人員每星期輪休全日二次,除有臨時事故外,不得停止輪休。
(四)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8小時之睡眠時間。
(五)專案性勤務以不編配為原則,分局、大隊及直屬隊基於特殊因素須執行者,應由分局長、大隊長及直屬隊長親自規劃審核後方得實施,並報上級列管。對超過一星期以上之專案性勤務,規劃單位應每星期檢討一次,無實施必要時,應即報上級解除列管。本部警政署每月亦抽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專業警察機關所屬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分配表,如發現缺失則立即函文檢討改正,以維護員警身心健康。
(五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內警察公務車應行汰換老舊車輛,以最低標得標採購機制致配備落後嫌犯;另警政署日前採購新型防彈頭盔,卻被投訴頭盔與頭、臉不貼合,下顎包覆性也不佳,甚至凹陷情形,籲請政府正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34)
黃委員針對國內警察公務車應行汰換老舊車輛,以最低標得標採購機制致配備落後嫌犯;另警政署日前採購新型防彈頭盔,卻被投訴頭盔與頭、臉不貼合,下顎包覆性也不佳,甚至凹陷情形,籲請政府正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警用裝備採購採最低標方式辦理,致警用裝備陽春且笨重1節:
(一)查本部警政署各項警用裝備之採購,於有限預算內,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採最低標方式辦理,惟該署均循「安全、方便、量輕、舒適」之原則,嚴謹訂定各項裝備之採購規格及檢測標準,其中武器彈藥及防彈裝備,其規格訂定及檢測標準更遴聘專家學者與會審查,以確保同仁執勤安全。
(二)近年來警用裝備採購朝量輕、舒適之實績,如警用槍械未來全面汰換為德國Walther廠產製之PPQ M2型手槍,性能佳且其重量也較原配發之九○手槍減輕約180公克;新式防彈頭盔重量從1.3公斤降至1.1公斤,有效減輕同仁執勤負重;另部分巡邏車汰換選用車內空間均較一般房車空間為大之車款,以提升同仁執勤舒適度。
二、有關警用車輛較嫌犯使用之交通工具落後1節:
(一)警政署要求執勤員警駕乘警用車輛追緝犯嫌,以團隊合作方式,尾隨犯嫌行跡並通報線上警力共同攔截圍捕,確保執勤員警、犯嫌及用路人之安全。
(二)警政署每年辦理警用車輛共同供應契約,減化各警察機關汰換車輛繁瑣採購作業;該署期前調查各警察機關需求之警車規格與數量,並參據各車廠之車輛型錄,嚴謹訂定當年度車輛規格;105年度警用車輛提供中華三菱Outlander、國瑞Wish、納智捷U6、S5等車款,均為國內知名車商與車款,供各警察機關選購;上揭車輛均備有主動與被動安全配備,保障同仁駕車安全。
三、有關偵防車老舊,且車牌、車號相似,易讓犯嫌識破並增加辦案難度1節:
(一)政府每年補助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匡列部分額度用以汰換警察機關之老舊且不堪使用之警用車輛。全國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警用車輛汰換經費104年度為新臺幣(以下同)5億250萬7,000元,105年度為4億7,906萬8,000元。
(二)警用車輛車牌、車號相似或連號,警政署將責請各警察機關重視,申領牌照時協調監理單位避免連號情形,以增加犯嫌辨識難度。
四、防彈裝備應隨時代及科技進步強化更新,有效減輕警用裝備負荷,增大安全性及戰力1節:
(一)警察人員穿著及攜帶防彈裝備,目的是要降低致命的可能性。防彈裝備之選擇,係在安全性與舒適性之間作選擇,所需之安全性等級愈高、保護面積愈大,防彈裝備就愈重。減輕同仁警用裝備負荷,一直是本部警政署努力之目標,該署105年度採購之防彈頭盔係PE材質,重量從1.3公斤降至1.1公斤,有效減輕同仁之負擔。
(二)對於警用防彈裝備採購,仍以是否能通過抗彈測試為第一優先,並對材質輕量化及舒適性持續廣蒐基層同仁之意見,適時納入規劃,以減輕同仁負荷。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民旅遊卡制度修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33)
黃委員就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制度修正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旅卡政策目標,自102年調整為兼顧提振國內觀光、增加內需消費以及鼓勵公務人員休假等三大政策目的。105年因陸客來臺縮減對旅行業產生衝擊,政府爰加強國旅卡提振國內觀光力道。
二、為回應各界意見,本院張政務委員景森於105年12月26日召開會議,決議將限用之8,000元適用範圍擴增為觀光旅遊,目前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規劃項目包括:透過旅行社選購「台灣觀巴」行程、「台灣好行」套票、旅行社販售「交通運輸加住宿」之自由行國內旅遊商品、各機關或旅行社辦理之團體旅遊;未來將繼續放寬觀光旅遊項目,並於今(106)年2、3月提出,屆時將有更多可自由規劃之旅遊產品。
三、此外,為確保相關旅遊產品之優質性,本院已要求觀光局嚴予把關,針對各項行程(產品)及旅行社(提供者)應分別建立評鑑(或滿意度調查)機制,以利公務人員選購時參考,同時達到獎優汰劣的效果,對於服務評價差者,應有產品下架及業者退場機制。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化工程鄰近太原站之鐵路噪音監測成果超出管制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18)
盧委員針對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化工程鄰近太原站之鐵路噪音監測成果超出管制標準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化工程噪音改善計畫業經本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以下稱鐵工局)於105年12月28日核定在案,案內鐵工局就陳情地點計23處進行24小時連續鐵路交通噪音量測,其中13處超出法規值,其餘均能符合鐵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
二、經鐵工局檢討上述13處噪音超標地點,多數分佈於軌道道岔段附近及住宅大樓之高樓層,鐵工局將依據不同之音源性質及超出音量情形,研擬採用不同噪音改善措施:制振混凝土、隔音牆加高……等,並逐項分期施作,其中太原路段制振混凝土業於105年12月12日施作完成,其餘路段預計106年1月20日前完成。隔音牆加高部分,大安紫金城路段106年1月上旬施作,預計106年1月底完工,其餘路段預計106年2月中旬施作,106年4月15日前完成。本部將責成鐵工局確依噪音改善計畫施作,期能達到預期減音目標。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部分產地來自日本核災五縣的食品早已悄悄輸入臺灣的情形及變更標籤以混淆視聽的狀況,應進行檢討,並全面清查從日本輸入的所有食品,以保障我國人民食品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37)
盧委員就有部分產地來自日本核災五縣的食品早已悄悄輸入臺灣的情形及變更標籤以混淆視聽的狀況,要求行政院進行檢討,並全面清查從日本輸入的所有食品,以保障我國人民食品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自民國100年3月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以來,即暫停福島等5縣食品輸入,並針對5縣以外地區9大類(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茶類)產品進行邊境逐批查驗,其餘產品抽批查驗,符合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後,始得輸入。
自100年3月15日迄今未檢出超過我國輻射殘留標準值之產品。檢出微量輻射殘留值產品,食藥署盡力對業者進行勸導溝通,自願性辦理退運或銷毀,並於該批產品輸入許可文件上註明檢出輻射數值。
另食藥署於104年5月15日起要求日本輸臺所有食品均須檢附「產地證明」,自特定地區輸入之特定食品必須檢附「輻射檢驗證明」。
並為確保日本輸入食品符合我國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定,食藥署自105年12月12日啟動查核,嚴格執行邊境管制措施,檢視產品內外包裝(包括內容物及內部小包裝)上載明之內容物、產地及產證資訊。至12月27日共計查核日本輸入包裝食品3,000批,其中複合式包裝產品共計180批,查核結果累計為11批納豆產品其所附醬包產地為日本五縣(千葉及茨城),違規產品已退運或銷毀。另於12月19日函請海關加強郵包及快遞檢查,並請郵局及快遞業者張貼宣導單張宣導輸入食品未經查驗不得販售。相關日本不符合產品資訊,均公布於食藥署網頁隨時更新。
食藥署聯合各地方衛生局執行「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目前查獲之違規產品及廠商自主通報產品共計40項,輻射檢驗結果皆未檢出;相關違規產品均已下架回收,將針對涉違規業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進行裁處。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研究是否延後上學方案,保障學生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41)
盧委員就本院研究是否延後上學方案,保障學生權益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本部103年11月頒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下稱總綱)第7點略以,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各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自行安排。
二、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安排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實施,本議題共召開2次諮詢委員會議、3次工作小組會議及2次焦點座談會議;並辦理北、中、南、東四區公聽會及網路公聽會,綜整各界意見後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
三、本部國教署於105年12月1日函請各校參照本注意事項全面檢視及訂定(修訂)學校學生在校作息規定,並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106學年度起實施。
四、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生成長生理需求,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發展、強調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目的。各校應依據學生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及社會期待,並考量校園安全、交通狀況及家庭需求等因素,依本注意事項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本注意事項並提供給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參酌。
五、國民中小學在校作息時間之安排,依總綱第36頁,係由地方政府訂定。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學校依地方政府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之規定自行安排並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辦理。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調降機場捷運A7體育大學站票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4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474)
陳委員就調降機場捷運A7體育大學站票價問題所提質詢,經轉據桃園市查復如下:
一、桃園捷運公司推出之多元通勤定期票優惠方案,目的係提供沿線通勤居民使用(月票、雙月票與季票,以單月21日計,折扣分別為7折、65折、6折),以A7體育大學站至A1臺北車站而言,原票價80元,使用季票優惠通勤日搭乘,每趟享有6折優惠,降為48元,季票於期限內(90天)可每天使用,天天搭乘每趟票價34元,民眾於非通勤日前往臺北地區休閒旅遊,均可享有季票優惠,且與平行運具比較,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行駛時間僅24分鐘,中途不需轉乘,提供民眾快速、準點之乘車服務。
二、另推出以A3新北產業園區站及A8長庚醫院站為中心之直達車站,各自劃分鄰近3公里區間同價優惠專案,說明如下:
(一)目的:考量直達車停靠站(A3站與A8站)為搭乘量較高之車站,鄰近車站乘客會因票價差異,過度集中到該停靠站乘車,造成人流疏運負荷過重,不便居民尖峰時間出入使用,導致站區外人車擁塞等問題,故實施本優惠專案,以維持服務品質,並紓緩直達車站周邊之交通衝擊。
(二)優惠內容:以A3站(直達車停靠站)、A4站、A5站為一區,以A7站、A8站(直達車停靠站)、A9站為一區,劃分兩區,區間內實施同價優惠,其他站至該區間降為該區間最低票價,例如:A1站→A9站原票價100元降為A1站→A7站票價80元;A7站→機場站原票價80元降為A9站→機場站票價60元;A7站→A18站原票價115元降為A9站→A18站票價95元。
(三)自A7站出發至各站之優惠調整:從A7站往桃園方向搭乘,票價調降15至20元,有利於居民前往桃園購物、休閒、旅遊、搭乘高鐵南下與往返桃園機場等。此外,從A7站往A3站與A4站,票價調降5至10元,通勤上下班之民眾,可享更便宜之票價優惠。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關心偏鄉孩童教育環境,均衡城鄉差距,資源再分配以落實社會公平正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90)
許委員就關心偏鄉孩童教育環境,均衡城鄉差距,資源再分配以落實社會公平正義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積極改善偏鄉教育環境,均衡城鄉差距,本部於104年4月28日及104年10月2日分別函送「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及「偏鄉學校教育安定方案」予各地方政府與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分別簡要說明如下:
(一)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以小規模試點方式,於全國偏遠地區學校擇符合條件學校試行辦理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以結合在地社區資源與人力,傳承偏鄉地區獨有文化,創新偏遠地區學校角色定位,促進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機會均等和陪伴其永續經營及發展。具體推動面向如下:
1.實驗教育、教育創新:推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多軌併行試辦實驗教育課程、校園閒置教室供作社會企業據點、整合民間活力提升師資。
2.數位融入、虛實共學:健全網路建設最後一哩路、磨課師課程、推動數位學伴、國際學伴、城鄉共學、親子共學。
3.資源媒合、社群互聯:教育資源平臺加值運用、教育創新群力匯聚募集平臺、教育雲推廣加值、社區交流協作、整合數位機會與樂齡學習中心、深耕數位閱讀。
4.看見改變、典範分享:數位推廣性紀錄、深度系列追蹤及國際學生交流宣傳報導等活動。
(二)偏鄉學校教育安定方案:為解決偏鄉離島地區教師聘任問題,有效鼓勵教師留任偏鄉離島地區學校,提供學童穩定的學習環境,縮短城鄉教育落差。做法如下:
1.偏鄉教師宿舍環境改善: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改善宿舍作業要點」,改善偏遠地區學校宿舍環境,提高教師留任偏遠地區學校任教意願。
2.採外加代理教師方式推動國小合理教師員額:從滿足學生學習節數為考量,與教師授課總節數達成平衡,進而配置學校所需之教師員額,同時訂定不同規模學校之行政總減授節數,以總量規範原則讓各校(包含偏遠地區學校)能依照其行政需要而調整行政單位數及減授節數。
3.持續推動增置國中特殊專長教師員額:為有效改善偏鄉(包括離島)及小型國民中學專長教師不足之情形,增進師資來源,以提升專業教學之成效,持續推動補助增置偏遠及小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並建置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俾利掌握教師人力運用情形。
4.精進公費生培育制度及追蹤機制:使公費生具備雙(多)專長,以因應偏鄉小校之需求;同時加強其在學期間之輔導,有效發展其服務偏鄉之關鍵知能,強化其志趣及熱忱。
5.行政減量:自105年起統合視導改以質化及座談會方式,與地方政府雙向溝通,以減輕學校行政人員負擔,另避免強制調訓12班以下學校人員參與研習或會議,同時朝提升教師擔任行政工作意願之目標規劃。
6.建立國中小教學訪問教師機制:為均衡城鄉教育發展,穩定偏鄉師資人力,增加學生學習刺激,本部訂定教學訪問教師試辦計畫,遴選都會區優秀師資到偏鄉進行為期1年之教學訪問,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以提升教學品質。
7.建置偏鄉教育資源媒合平臺:建置「鹿樂 偏鄉不遠~偏鄉教育群眾協力募集平臺」,透過平臺為偏遠地區學校募集所需志工人力。
8.推動志工教學換宿:引進具專長之教學志工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教學服務範圍以補救教學、課後照顧、社團指導、藝能活動為主,如有正式課程應採協同教學方式辦理。105年計有新北市立欽賢國中、南投縣立仁愛國中、彰化縣香田國小、宜蘭縣東澳國小、嘉義縣太平國小、嘉義縣立大埔國中(小)等6校參與試辦。
9.推動合聘教師制度:為充實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師資來源,本部於105年3月30日函發「直轄市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應注意事項」,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建構主動媒合編制內教師合聘的機制,減少人員的流動,並提升專長授課之可能,以維護偏鄉學校學生受教權益。
10.提高初聘教師申請介聘之年限:為使師資結構穩定,降低偏遠及特偏地區師資流動率,並保障學生受教權,本部於104年2月24日修正發布「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提高國民中小學教師提出介聘申請的年限,從原四學期(2年)提高至六學期(3年)。
二、此外,為全盤綜整處理偏遠地區學校面臨之問題,本部已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條例規範重點包括授權子法訂定偏遠地區學校之類型標準、接受公費生分發或專為偏遠地區辦理之教師甄選所聘任教師之介聘限制、教師員額及人事經費彈性運用、偏遠地區設立分校分班之基準、學校住宿設施補助、久任偏遠學校教師獎勵、自願借調至偏遠地區學校之規定及教師額外獎金、交通及津貼等。
三、上開條例草案於105年6月至11月間邀集專家學者、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相關部會進行研商,且於105年8月21日至23日於北、中、南、東四區辦理四場分區說明會,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俾提供修法建議。經綜整各界意見,業依法制程序於105年12月30日報送行政院審查。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替代役人力運用應妥為分配以避免浪費,並為避免替代役員額減少時,影響機關業務運作,應預先評估長期趨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97)
許委員就替代役人力運用應妥為分配以避免浪費,並為避免替代役員額減少時,影響機關業務運作,應預先評估長期趨勢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役齡男子擔任輔助性工作,與政府機關人員執行一般公務人員之性質不同,尚無隱藏各機關人事及外包業務等經費之問題,另辦理替代役工作相關經費增加1節,係配合國家募兵制實施,為符合兵役公平,吸收超溢兵員改服替代役所致。
二、有關一般替代役人力運用事宜,本部役政署為因應人口老化問題,業已重新研議一般替代役員額核配作業,訂定分配原則為優先滿足社會公益服務類役別(包括社會役、教育服務役、消防役、醫療役及海外服勤外交役),並逐年減少政府機關事務性之輔助人力之分配原則。
三、106年度各需用機關一般替代役員額已依上開原則調控配置,社會公益服務類役別比例由105年38%調增為50%(其中社會役占15%),而行政輔助人力則由34%降低為25%,並於105年11月21日邀集各需用機關召開研商會議完竣。
四、另針對募兵制實施後,面臨替代役人力減少之問題,本部役政署先前已請各機關及早因應,而各機關亦回復將採更換勤務輪值方式、業務流程簡化、建教合作替代方案、增加志工人力等方式因應後續業務之推動。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興毒品濫用於夜店等娛樂性場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05)
許委員淑華針對新興毒品濫用於夜店等娛樂性場所等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宣導預防作為部分
為防制新興毒品化身糖果、零食或飲料等偽裝引誘青少年使用,法務部在辦理反毒宣導工作時,除提供毒品危害觀念外,亦教導民眾如何避免偽裝毒品的誘騙。其近年辦理措施臚列如下:
(一)整合相關資源,培訓反毒種子師資
自100年起整合相關部會並結合民間團體如慈濟大學、大愛電視、燦坤企業、台少盟等,提倡健康生活概念、避免進出不良場所及認識新興毒品等宣導,以降低毒品造成之危害。105年辦理親子成長暨觀摩見習計畫,安排親子、師長共同參與,計辦理7場,3,022人次。另利用培訓宣導師資,前進社區鄰里辦理反毒宣講,在課程中納入新興毒品與偽裝介紹,計結合17縣市,辦理644場次。
(二)創新開發宣導素材,讓民眾共同參與
運用國語日報發行「無毒大丈夫」漫畫專刊,教導青少年在新型態毒品與販毒形式層出不窮下,懂得辨識,進而防範。持續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校園反毒宣講,強化青少年反毒觀念,增進其克服同儕壓力知能與必要協助管道。與智趣王公司合作辦理「創意說故事」數位繪本競賽,增設「反毒創作組」,讓參賽者自製反毒數位繪本,並融入防制新興毒品相關資訊。
(三)運用社群網站平臺,傳遞毒品最新資訊
盤整各部會反毒網站內容,架設「反毒大本營」網站,規劃「新型態毒品資訊」專區,提供警方最新破獲之毒品偽裝資訊,提高民眾及學童預警意識,避免誤用,該網站預計於106年1月架設完成並啟用。建置「反毒總動員」Line@生活圈群組與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及時傳遞政府反毒相關文宣與訊息,並提供最新毒品偽裝資訊,讓民眾提早警覺。
二、新興毒品列管部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之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同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報由本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大院查照。
因此檢警調等機關只要查獲尚未列管之新興毒品,均立即報請法務部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列為毒品品項,並報由本院公告,以免新興毒品未列入毒品管制而肇至氾濫施用之惡害。
三、查緝毒品部分
(一)我國目前毒品問題中精美包裝之新興混合式毒品正在快速竄起,如毒咖啡包、液體毒品、跳跳糖…等混合式毒品正在年輕族群間悄悄流行。此類毒品最大特徵在於均有精美包裝,且必為複數物質混合,其混合之毒品或藥物種類不特定,多為各級毒品與藥物之隨機混合。其危險之處在於包裝精美,易降低毒品警戒性,除性質不定、查緝不易、統計困難外,致死率更難以預估,目前與愷他命等新興毒品合併使用率極高,亦為目前應迅速觀察及壓制的問題。
(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發現此問題,已就此通令全國檢察機關溯源追查外,並於105年11月21日至27日發動鐵腕大掃毒專門對此部分進行強力打擊。並由全國毒品資料庫協助分析後,結合觀護、各地方政府等系統,對毒品高風險者進行溫暖關懷行動,建構社會安全網。另促請檢察官對於涉嫌製造、運輸、販賣新興毒品之被告,於起訴或公訴蒞庭時求取重刑,以資懲罰。
(三)另內政部警政署對此部分亦頒有「加強查緝混合型毒品特別行動方案」因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亦會要求各檢察機關全力協助。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辦理公共建設計畫之前置作業,應核實、審慎周延,以提升政府資源運用效益與計畫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13)
許委員對於行政院辦理公共建設計畫之前置作業,應核實、審慎周延,以提升政府資源運用效益與計畫成效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現行公共建設計畫審議機制
國發會現行於審議行政院交議案件時,係依預算法第34條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覈實審查計畫之必要性,審議項目業已包括:
(一)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四)計畫效果(益):社會效果、經濟效益、成本效益比。
(五)計畫影響: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經濟影響、自然環境影響。
二、為提升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效能,後續將依下列原則加強公共建設計畫審議作業:
(一)要求各部會計畫之提報應與當前施政重點、經濟情勢變動及國家發展計畫等連結,各計畫主辦及主管機關並應覈實檢討各項公共建設計畫必要的經費需求,依撙節及零基預算精神編列預算,期能發揮最大的資源運用效益。
(二)為強化公共建設計畫效益評估及審查作業,新興計畫或延續性計畫因實質內容(含假設條件等)有重大變更需檢討修正者,主辦機關應覈實提出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使主辦機關辦理規劃作業考量更加周延及確保預期效益。
(三)計畫應檢討是否得以民間參與或基金方式辦理;若有其他財源可供調度者,應檢討優先調度支應,期能減少政府經費支出,並確保計畫之可行性。
(六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廢除特偵組後之打擊貪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20)
許委員就廢除特偵組後之打擊貪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廢除後,法務部已審慎評估並規劃下列方案:
(一)參考日本立法例,強化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功能:「法務部已規劃修正「法院組織法」,強化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股)」之功能,依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並建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協同團隊辦案結構,以提昇檢察官辦案技巧與起訴品質,充分發揮專組、專案共同打擊重大犯罪之成效。
(二)落實檢察事務官設置目的,建立各地檢署重大案件之專責辦案團隊:
由案件管轄地之地檢署檢察長視案件規模、繁雜程度責成「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帶領數位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或廉政署、調查局成立專案小組,並由主辦之主任檢察官或資深檢察官負責統合計畫分工,依案件進展程度,規劃適法妥當之偵查作為及執行方案,且須隨時向檢察長回報進度與成果。
(三)由檢察官主導統合廉政署與調查局整體肅貪能量,發揮共同打擊貪瀆犯罪之功能:
為有效結合廉政署、調查局之整體肅貪能量,建立資源共享、情資分享及相互協力之橫向聯繫機制,法務部業已訂定廉政署與調查局肅貪業務聯繫作業要點,於檢察官主導統合下,將能發揮交叉火網、分進合擊之效。
(四)堅守檢察官之司法性及獨立性,增強檢察一體之團隊精神及監督機制:
檢察一體旨在使檢察官辦案時可以由上級檢察署檢察長甚至檢察總長統合下級檢察署檢察官之人力、智力、物力等各項資源,針對案情複雜、事涉公益之重大案件,採內部分工或協同偵查之方式,發揮檢察團隊精神及作戰力量,有效打擊犯罪,並運用適當監督機制,避免檢察官行使職權而無節制之流弊,贏得民眾信賴。
(五)落實重大案件偵訴合一制,強化上級審法律審查功能:
落實重大案件偵訴合一制,規範重大案件須由偵查檢察官與公訴檢察官共同蒞庭,甚至於上訴後支援上級審檢察官蒞庭外,宜另參照德國法制,強化二審檢察署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法律審查及監督功能,針對有爭議之重大案件提出專業法律意見,並聲請最高法院開庭進行言詞辯論,藉此引導二審或三審法院在終局判決發揮糾正下級審裁判錯誤及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
二、檢察官係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案件無分大小,每一案件對當事者來說都極為重要,司法工作者須本於「平常心」及「同理心」偵辦案件。特偵組退場後,不但解決檢察組織疊床架屋之情形,使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運作得以回歸常軌,亦可藉此強化 地檢署之追訴犯罪品質及上級審法律審查功能,強化人民對檢察官之信賴,法務部及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對於打擊貪瀆的決心與毅力並無轉變且更強化。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半導體產業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1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447)
許委員就半導體產業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半導體產業為我國高科技產業之基礎,亦為科技創新應用之重要基盤及沃土,對於我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目前我半導體產業仍維持全球領先地位,晶圓代工、封裝測試仍居世界第1,IC設計世界第2,近年仍維持優於全球平均水準之成長動能,惟亦面臨來自中國大陸及南韓之威脅。政府正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重點發展之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產業、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皆需要半導體元件、資通訊設備及軟體與平臺等半導體產業之支撐,因此在產業布局上,除持續發展原有之電腦、行動裝置等3C產業外,亦將布局數位科技產業結合「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擴大半導體與ICT產業之市場規模及利基,協助業者維持競爭優勢。
二、政府協助半導體產業發展,已執行下列相關策略:
(一)半導體人才方面:
1.人才培育措施:發展由產業界參與、政府補助等模式以養成高階研發人才,並藉由深耕智慧電子學院,優化人才培訓環境,發展多元化培訓方案與培訓網絡,持續進行半導體人才培育。
2.強化企業留才工具: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9條之1規定,提供員工獎酬股票得緩繳所得稅等租稅獎勵,包括企業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型股票等,以協助企業留才攬才,並於104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放寬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型股票之股數。
3.提升對外攬才誘因:推動「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全面啟動我國全球攬才工作,從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險及國際生活等七大面向,塑造對外籍專業人士更友善之基礎環境,並結合新南向政策,引進東南亞與南亞之優質人才。
(二)半導體產業於國內擴廠所需水、電、土地等問題方面:將持續透過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協助業者解決相關基礎環境問題,共同打造南北半導體與創新產業聚落。
(三)與大陸半導體企業之合作與投資方面:目前我國已有條件開放中國大陸業者投資我國IC製造與封測產業,對於相關申請案件,政府將從企業發展、產業發展及國家安全進行審慎評估。至於IC設計產業部分,亦在保護技術優勢及商業機密,且無人才外流、技術不當轉移等疑慮前提下審慎研議。未來政府將持續與社會各界溝通,以取得共識,謀求我國最大經濟利益與產業發展。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建請台水公司儘速審核通過第四區管理處臺中給水廠於「105年度第三次修正汰換管線實施計畫」提報之9件汰換管線工程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17)
盧委員就建請台水公司儘速審核通過第四區管理處臺中給水廠於「105年度第三次修正汰換管線實施計畫」提報之9件汰換管線工程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台水公司皆已審核通過並配合臺中市政府之作業進度,編列預算優先積極辦理,各項進度如下:
一、「臺中市北區衛道路35巷、德化巷、益華街、梅亭街區域一帶」案:已於105年12月27日進場施工,截至105年12月29日止,預定進度0.3%,實際進度2%,預計106年4月底完工。
二、「臺中市北屯區舊社巷」案:本案完成之相關設計資料已於105年12月20日交付台中市政府,待該府交由105年度統一挖補承商施作。
三、「臺中市北屯區忠平路509巷及576巷」及「臺中市北屯區大連路一段1巷、13巷等」等二案:預算書編製中,本案須依臺中市政府106年度統一挖補單價編製,惟該府106年度統一挖補作業預定106年4月方可訂約確定統一挖補承商,爰台水公司預計於106年5月將完成之相關設計資料交付該府,並由統一挖補承商施作。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國中小老舊校舍改善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42)
盧委員就「國中小老舊校舍改善規劃」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背景說明:
(一)為改善國中小校舍老舊及耐震能力不足問題,於98至100年訂定「加速國中小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編列201.348億元(其中98年65億元、99年85億元、100年51.348億元),並採特別預算方式辦理。
(二)101年度訂定「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並投入20億元;另訂定「102至105年度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總經費80億元。
(三)至「拆除重建工程」則由地方政府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老舊校舍整建經費」項下辦理,每年均匡列30餘億元。
(四)有關國中小校舍未領有使用執照部分,監察院於103年發函糾正本部,並列管未領有使用執照校舍計361棟。
二、辦理情形:
(一)辦理補強:98年至105年11月辦理(核定)3,469棟。
(二)辦理拆除重建:98年至105年11月辦理(核定)1,128棟。
(三)列管中未領有使用執照校舍:截至105年11月底,列管中校舍由361棟減少至301棟。
三、未來工作重點:
(一)為提升校舍耐震能力及加速更新老舊校舍,本部業擬定「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106-108年度)」,並經行政院於105年9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50175885號函核定在案。
(二)本計畫自106年起規劃以3年期程辦理,說明如下:
1.為進行經濟有效之耐震補強與拆除重建,並達到使教室空間充分利用、活化教室使用機能之效果,本部前請各地方政府參考少子女化教室使用減少及輔以教室集中配置策略,全面盤整校舍,並排定分年辦理名單。
2.預計辦理規劃如下:
(1)補強工程:辦理1,702棟校舍,經費以行政院核定公共建設100億元支應。
(2)拆除重建:辦理246棟校舍,其中78棟由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支應,另168棟由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經費80億元支應。
(3)未領有使用執照校舍,經詳細評估後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者,皆優先納入前開計畫辦理,另本部亦要求各縣市政府積極規劃校舍補強完成後之補照程序。
3.俟本計畫於108年底完成後,可有效提升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更新老舊校舍,教學使用之校舍耐震容量需求比(CDR)皆可達1以上,以維護師生生命安全。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全面檢討大專院校周邊的勞動條件,並加強勞動檢查以確保勞動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56)
有關盧委員秀燕就「建請行政院全面檢討大專院校周邊的勞動條件,並加強勞動檢查以確保勞動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大專院校打工學生勞動權益,本部105年針對僱用部分工時及工讀生較多之事業單位(如便利商店、加油站、速食店及餐飲業等),已規劃執行「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部分工時勞工專案檢查」及「暑期安心打工聯合檢查」等計畫,將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及勞保等規定納為檢查重點項目,由各地方主管機關據以實施勞動條件檢查,對於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除通知限期改善外,並依規定裁處及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名冊,以督促相關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規定,保障打工學生基本權益。
二、就學生團體及勞工團體於105年12月19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政治大學、東海大學、輔仁大學及中山大學等4校周邊商圈之事業單位涉及違反勞動法令一節,本部亦於105年12月21日函請各該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實施檢查並依法處理,另對於其他大專院校周邊商圈之事業單位,已納入106年度勞動條件法令宣導及檢查重點對象,以持續協助及督促其遵守勞動法令規定,保障學生工作權益不受侵害。
三、另查學生工讀之店家有部分未辦理營業登記,無法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又許多店家僱用員工未達4人,依法屬勞保自願加保對象。惟該等單位對勞動相關法令多了解不深,故本部針對已設立登記之營業單位均持續辦理函催加保,以維護勞工權益。雇主如未依規定申報工讀生加保,經查明確有違規事證,將依法核處罰鍰,工讀生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雇主負責賠償。
四、鑒於學生受僱工讀,與一般勞工面臨相同工作環境,為保障渠等工作安全及權益,本部於每年暑假工讀旺季前,發函各投保單位,加強宣導雇主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並利用廣播、報紙及網路等多元管道,宣導工讀生加保相關資訊,並辦理校園深耕計畫,編印「職場新鮮人權益手冊」,提供學生就業後保障職場權益之參考。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民眾向各機關申請檔案應用,因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未明確規範可使用相機進行翻拍致機關拒絕民眾之請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86)
李委員就「民眾向各機關申請檔案應用,因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未明確規範可使用相機進行翻拍致機關拒絕民眾之請求」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合先敘明。
二、由於本法未明確規範檔案應用可否使用相機進行翻拍,依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爰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13條規定,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以執行者,得僅供閱覽。是如民眾利用相機翻拍政府資訊,非屬上開法令規定之禁止行為,各機關宜視資源、環境及設備等狀況,自行衡酌是否提供相機翻拍政府資訊之應用方式。
三、依規費法第8條第3款規定,機關提供資訊之抄錄或檔案之閱覽應徵收使用規費。又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爰本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該局)依本法第21條及規費法第10條規定訂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明定閱覽、抄錄機關檔案,以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另,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惟各機關亦可視實際需求依規費法,另訂相關收費標準。
四、至國家檔案係屬非現行文書,年代較為久遠,其要旨在促進開放運用,與機關檔案較具行政用途之應用性質有別;依該局組織條例第2條第8款規定,該局職掌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與設施之規劃及推動事項,其提供民眾閱覽、抄錄或舉辦展覽推廣教育活動,均為其辦理國家檔案推廣應用業務所必需,兼具社會教育功能;參考美、英、加、紐、澳及日本等先進國家,亦對於國家檔案之閱覽抄錄均不收規費。準此,依規費法第12條第1款之規定,明定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予收費。
五、綜上,「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係規範民眾複製檔案之收費方式,至機關是否提供或同意應用者自備相機翻拍檔案之應用方式,由於政資法第13條並未禁止,是各機關可視資源、環境及設備等,衡酌運用相機翻拍檔案之應用方式,並於閱覽、抄錄檔案時間內辦理,不需另行額外收費。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檔案管理局關於各機關保存之威權時期檔案應採「全宗式」徵集方式,以完整保存相關檔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85)
李委員就「檔案管理局關於各機關保存之威權時期檔案應採『全宗式』徵集方式,以完整保存相關檔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檔案法(以下稱本法)第10條:「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本法第11條:「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次依檔案分類編案規範第2點第3款「全宗原則」之定義,係指「同一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檔案,視為一不可分之整體予以處理,確保原檔案文件間關聯性及整體性之原則」;復依機關檔案編目規範第2點第2款規定,「案卷」係指「具體表現案件間之關聯性並反映業務活動情形之案件組合」。本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稱檔案局)歷年來依各期國家檔案徵集計畫辦理系統性檔案徵集,經審選列為國家檔案者,均尊重檔案來源及原始順序原則,以「案」為單元,全案進行移轉,以確保檔案間之關聯性與完整性,移轉至局後依全宗原則管理。
二、檔案局前於民國89及91年啟動228、美麗島與重大政治事件檔案之專案徵集,因前開主題檔案之產生日期多在本法施行前,相關法令規範尚未完備,部分機關未落實分類及整卷工作,致使關聯性檔案無法相互勾稽。本法於91年施行後,其施行細則明定機關管有之永久保存及定期保存檔案,應分別於本法施行後5年及7年內,依相關規定完成回溯編目建檔,並公布檔案目錄提供查詢,威權時期檔案因此得以完整留存,有利未來徵集作業進行。
三、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轉型正義的關切,檔案局業擬妥政治檔案法草案(已函送行政院審議),該草案明定各機關應於法案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並造冊函報檔案局;經檔案局審定屬政治檔案者,應於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為避免機關於移轉前發生毀棄、損壞或隱匿情事,明定其刑事責任。期透過法律規範,讓機關管有政治檔案之徵集工作將更為全面而確實。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原住民法律專班人才培育與課程規畫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79)
黃委員昭順就「原住民法律專班人才培育與課程規畫」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學校院原住民專班設立主要係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族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政策,以文化傳承為取向,包括法律、農業、文創、公共行政及老年服務等領域,且透過專班形式提供原住民學生有別於一般系所教育之環境,選才、課程、輔導均有其特殊性,爰專班方式有其需求及必要。
二、基於保障原住民族學生受教權益及維持教學品質,原住民專班設立及外加名額核定,本部從嚴審查,審查項目包含師資及課程教學規劃、學生畢業進路規劃、原住民學生輔導機制,及支援學系的註冊率及師資質量(專任講師比、專任師資數以及生師比)等。
三、經查法律相關原住民專班課程以原住民族傳統價值觀為核心,並規劃包含法律基礎學程、法律實務學程及原住民專業法律學程,有助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現行國家法制之研究,且學生將法律知識帶進部落,協助部落法律事務工作。
四、目前已設有法律相關原住民專班為「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及「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原住民碩士在職專班」2個專班,另一般大學法律相關學系提供原住民外加招生名額計有37校系,105學年度核定外加名額95名,106學年度核定外加名額110名,較前一學年度增加15名。
五、為充分保障原住民學生之就學權益,本部持續鼓勵各校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人才培育需求,除開設符合原鄉需求及部落發展之原住民專班外,另亦協請校內各學系衡酌教育資源狀況,踴躍於繁星推薦、個人申請及單獨招生管道提供原住民外加名額。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軍官兵伙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48)
邱委員就國軍官兵伙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為瞭解並提升官兵伙食,本部於100年6月制定伙食滿意度問卷調查表及線上系統,統一問卷標準,每月對各單位實施伙食品質調查,瞭解官兵對伙食的重視與滿意程度,藉以保持優點、改善缺點,並提供官兵問題反映管道,以提升官兵伙食品質。
二、針對媒播及官兵反映伙食不佳、菜量不足情事,本部獲悉後立即派員前往單位查察肇因及瞭解現況,並立即要求檢討改進,如屬管理疏責並嚴懲相關失職人員。
三、本部並於105年11月30日重申「伙食管理重點宣導事項」,請單位確實要求伙委及採買人員,確依當日用餐人數及菜量分配情形,調整次日食材備份量,單位主官必須重視伙食品質,每日親閱菜單(量)並落實伙食滿意度調查,以照顧官兵生活;本部除要求依現行相關規定落實伙食管理作業外,並於每季召集各單位召開「伙食管理檢討會」,由單位針對近期反映申訴案件、伙食費支用管控、督檢缺失改進及伙食滿意度執行狀況,檢討精進作為。
四、馮部長自去年上任以來,更將官兵伙食列為單位管理第一要務,不斷要求各級主官(管)重視官兵伙食品質、用餐環境及官兵反映意見;105年度為提升官兵伙食品質,並修訂伙食外購比例(由10%提升至20%)等政策,以提供部隊伙食採購多元化。本部已於年度擬訂計畫配合後勤整備督考及每週定期電話訪查,瞭解各單位執行狀況,以持續提升伙食品質並照顧官兵生活。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入營服役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89)
許委員就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入營服役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依本部105年12月22日赴大院實施「民國107年國防部停止徵集義務役役男及實質達成募兵制目標之相關規劃、執行進程」專案報告,103至105年志願士兵招募均達計畫目標,留營率亦有提升,106年底志願士兵編現將可達90%以上,能滿足部隊需求,107年將不再徵集82年次以前役男入營服役。由上述可知,106年底前可達成募兵計畫目標,推動「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入營服役(後備戰士)」並非補充募兵不足人力。
二、今(106)年辦理「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入營服役(後備戰士)」試行,主要係著眼於募兵制實施後,退伍之志願役後備軍人增加,渠等均為役期長、意願高、戰技強之人力,若退伍後未持續複訓將逐漸生疏,殊為可惜,故參考先進國家作法,期透過「每月入營2天,1年演訓7天」,全年合計29天之訓練模式,以保持平時嫻熟專長與戰技,使其能持續參與國防事務,為全民國防紮根,並有利戰時快速動員恢復戰力,以肆應現代化戰爭「預警時間短、作戰節奏快」特性,共同保衛國家安全。
三、考量國防政策須穩健推動,故以較少員額辦理試行,且在現行教育召集訓練作法下實施,期間將蒐整有關參數與經驗,同時針對身分認定、薪資待遇、人員經管、企業優惠等項進行研議,以作為後續推廣實施之參據。
四、本部感謝委員對國防事務之關心與支持,另委員關切國軍員額與兵力目標、內部管理與領導方式、研議一個月之臨戰訓練作法等,本部將持續檢討精進,並適時向委員報告說明,屆時尚祈委員大力支持。
(七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外人來臺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01)
許委員就促進外人來臺投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聯合國「2016世界投資報告」揭示之「外人直接投資」(FDI)統計,係採中央銀行根據外商資金匯入統計而來,惟外商在臺投資資金來源尚有在臺融資投資部分,因臺灣資金成本便宜,企業融資便利,外商實際在臺投資通常以在臺融資投資為主,而非由境外匯入資金,故外商在臺實際投資金額應為匯入資金再加上在臺融資投資部分。根據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統計,外人實際在臺投資,自民國99年之79億美元,提升至104年之110.77億美元,呈現逐年成長趨勢。
二、為提高外資來臺投資意願,吸引外人來臺投資,政府推動重點包括:
(一)完善留才環境:為吸引國際人才,政府積極推動「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以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此外,國發會刻正研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在不改變外籍人才來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原則下,規劃放寬其簽證、居留、保險、歸化及退休等待遇,以鼓勵人才來臺並留臺。
(二)提供外國商會與政府機關當面溝通之平臺:針對外人來臺投資之法規障礙,透過法規鬆綁與調和之跨部會協調機制,與商會及各部會充分溝通,建立政府對外商建言之回應機制。
(三)提振投資動能:政府將全力加速執行「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積極協助企業投入創新,同時適度採取穩健擴張財政政策,藉由前瞻性基礎建設改善投資環境,相關部會亦持續落實推動「擴大投資方案」,聚焦於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強化數位創新等四大面向,加速經濟結構轉型,吸引外人來臺投資。
三、經濟部已設置「招商投資服務中心」,協助投資案落實,說明如次:
(一)單一窗口全程暨專人專案專責投資服務:含投資前之資料蒐集、投資評估、合作廠商媒合、土地及水電等公共設施取得等,投資中之證照申請、優惠申請,以及投資後之營運障礙排除、協助擴大營運規模、協助進行新創投資,使企業在臺灣之投資及後續營運均能快速順利進行。
(二)24小時回復網實合一機制:該中心於收件起即分析個案問題,於24小時內回復投資者,後續視個案問題提供廠商客製化服務與資訊。未來將提供廠商線上查詢服務,俾利廠商查詢最新進度。
(三)提升層級跨部會排除投資障礙:由經濟部部長召開跨部會之「協助民間投資案件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協助解決,如仍無法解決者,則由行政院跨部會促進投資平臺會議處理,以加速投資案件進行。
(四)協尋土地供給資訊強化媒合服務:經濟部將協尋土地供給資訊,強化媒合服務,包括政府部門開發之各類型園區內可供出租售用地資訊,或轉請地方政府、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藉以提供廠商多元土地資訊媒合管道。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有非公用土地用途及定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02)
許委員就國有非公用土地用途及定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財政部於民國96年4月11日訂定「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作為更新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之準據。嗣該部為能於參與都市更新之初,預先規劃更新後可分回房地用途,於103年12月4日修正處理原則,明定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應就更新後可分回國有非公用房地,優先依序評估作為中央機關辦公廳舍、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使用。目前更新後分回房地,均屬103年12月4日上述處理原則修正前參與案件。
二、財政部國產署已建立需用機關整合平臺,並於105年12月29日召開第1次會議,積極媒合中央機關辦公廳舍、地方政府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展政策,包括青年創業專案、創新創意、社會企業、文化創意事業、長照服務等產業之使用需求,以增進國有財產運用效率。
三、另內政部於103年6月27日函頒之「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後分回之房地優先作為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作業程序」規定,各地方政府提出撥用前應進行需求評估,評估項目已包含坪型是否合適。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維繫我國邦交及能夠為友邦創造甚麼需要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08)
許委員就維繫我國邦交及能夠為友邦創造甚麼需要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聖多美普林西比與我斷交事,查該國為龐大財政需求因素,且中國大陸為操弄所謂「一中原則」,以要求該國承諾不與我國維持任何官方關係為條件,同意「全面支持與幫助」該國經社發展及民生需要,雙方於上(105)年12月26日在北京簽署恢復外交關係聯合公報。我政府必須重申,中華民國做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事實,絕非聖多美普林西比與中國大陸復交公報所謂「一中原則」所能片面否定。對於該國政府罔顧多年來我國為該國人民衛生福祉等領域的重大貢獻,我政府業表示強烈失望與遺憾。我國做為負責任的國際合作夥伴,仍將全力深化鞏固與友邦之緊密合作情誼。外交部及所有駐外館處當持續提高警覺,密注嚴防中國大陸壓縮我國國際空間之作為,捍衛國家尊嚴及全民利益。政府維護國家生存發展之信念與決心,絕不會因外力打壓而有絲毫動搖。我政府呼籲中國大陸勿與我方進行針對性競爭,勿走分化打壓、對抗挑釁的惡性循環老路,以免影響兩岸及國際社會追求和平穩定發展之共同利益。
二、蔡總統曾強調現代國與國關係,很多層面維繫在經濟的互補性、互利性,以及共同追求的價值是否相符。我政府推動「踏實外交」,強調互惠互助的雙向合作新模式與新外交思維,讓台灣成為國際社會不可或缺的夥伴,兩大策略則為與美、日、歐盟等民主國家建立價值同盟的關係,並推動台灣融入國際社會制度並與國際規範接軌,凸顯與國際主流社會所強調之價值與需求同步並進。
三、我政府未來將加強結合公私部門資源,本著腳踏實地、務實及積極精神,並善用臺灣的比較優勢,持續深化我與友邦及重要夥伴國家間的交流與合作,持續爭取國際參與並透過經濟援助及人道救援等政策,做出具體貢獻,以提升臺灣在國際社會的優質形象,並回應友邦所強調之價值與需求,鞏固邦誼及維護國家利益。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財政收支及稅制改革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09)
許委員就政府財政收支及稅制改革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落實維護財政紀律,行政院已要求各機關依「預算編製作業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實施方案」,對一般經常性支出本緊縮及節約原則確實檢討撙節,並依施政優先順序合理分配預算資源。本(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籌編業本歲出增加幅度不超過歲入成長率、歲入歲出差短不高於上年度、債務成長率不超過前3年度GDP平均成長率等原則,並經縝密檢討,歲出適度擴增1.1%,未超過歲入成長率1.3%,且優先用於推動創新產業、教育及長期照顧服務等施政重點。歲入歲出差短1,523億元,較民國105年度減少13億元。舉借債務占歲出比率為11.3%,低於「公共債務法」規定之上限15%,亦較105年度減少0.2個百分點。債務餘額方面,本年度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增幅2.79%,未超過前3年度GDP平均成長率3.84%,其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比率為33.8%,較105年度減少0.3個百分點,顯示政府積極維護財政紀律之決心。
二、為利整體財政之穩健,財政部已全面檢討各項租稅減免措施,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部分:
1.為改善我國過往大量運用租稅獎勵,造成所得稅稅基侵蝕、產業間所得稅負擔不公、稅制複雜及徵納雙方爭議等問題,業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98年底屆滿之契機,提出「輕稅簡政」所得稅制改革方案,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降為17%,且不再提供以產業別、地區別、功能別及身分別為主軸之租稅減免獎勵模式,使各產業同享減稅利益,建立「輕稅簡政」及具競爭力之所得稅環境。
2.為兼顧我國經濟發展及國家整體財政健全,各機關為特定政策目的研擬於稅法或其他法律提供租稅優惠政策,皆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規定,明定實施年限且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以滿足財政適足性及永續性,兼顧租稅公平及經濟社會發展。
(二)營業稅部分:為解決跨境網路銷售勞務免稅門檻及逆向課稅機制衍生稅源流失,促進國內外業者公平競爭,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取消購買國外勞務免稅門檻,並明定跨境電子商務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機制,以兼顧租稅公平及稅務行政簡便並掌握稅源。
(三)使用牌照稅部分:
1.為兼顧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維護租稅公平,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增訂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持有駕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改採限額免稅,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修正規定已自104年1月1日施行。
2.據地方稅稽徵機關統計,104年不符修正後免稅規定恢復課稅者5,825輛,稅額6,730萬元;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8萬1,333輛,逾限部分應課徵稅額7.25億元,二者合計增加稅收約7.9億元。
三、有關急難者社會救助之資源整合及資訊共享,衛福部已採取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社會救助給付整合:依據「社會救助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定救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為避免社會福利資源重疊,各地方政府可透過「弱勢e關懷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及「全國社會福利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比對勾稽社會救助扶助金領取者是否有重複領取其他性質相近之補助。
(二)急難救助資源整合:為完善急難救助體系,使中央、地方社政部門之急難救助資訊有效整合,加強各地方急難救助資訊之橫向聯結,並加速資料查調及申請流程,自104年度規劃辦理「建置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擴充─急難救助資訊整合系統」,於105年4月30日建置完成,嗣後透過該系統,將使民眾獲得適足之救助,以及提升服務使用效能,發揮急難救助之實益。
(三)此外,針對各福利人口群之經濟補助,亦透過津貼比對系統進行定期比對。每年並邀集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針對補助經費之補助規定、項目及基準檢討修正。各地方性民間團體所提補助計畫,須經各地方政府依轄內整體需求、福利資源供需狀況、分布情形等提出審核意見。相關補助案件之執行,亦須依「政府採購法」、會計法令及社會福利補助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21)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防大學為促進政軍兵棋推演整體品質,提升決策環境透明度,甫於105年11月建置國軍「政軍兵推模擬訓練系統」完竣,並具體應用於「第五屆全國戰略社群聯合政軍兵棋推演」。
二、為擴大國軍「政軍兵推模擬訓練系統」應用範圍,分述如后:
(一)軍事教育部分,將於戰略研究所戰略與國際事務碩士班、戰爭學院正規班、指揮參謀學院正規班等班次,增加「政軍兵推」訓練課程,並於106年度與國外軍事校院擴大辦理「聯合政軍兵棋推演」。
(二)在軍文交織部分,業於105年度與行政院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合作完成3梯次高階文官及6梯次中階文官兵棋推演授課,106年度將採國軍「政軍兵推模擬訓練系統」,接洽行政院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理兵棋推演授課。
三、本部將透過國防大學舉辦各項兵棋推演課程,持續與國內、外軍事校院及民間、公務機構合作,擴大文武青年戰略思想交流,達到國防教育數位化目標。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營造良好投資環境、提振投資動能,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並存共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23)
許委員有關政府應營造良好投資環境、提振投資動能,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並存共容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將掌握當前國內外景氣緩步復甦趨勢,以積極建設、全力提振經濟為施政第一要務,從「加速推動結構轉型」、「全面擴大基礎建設投資」兩大主軸著手,為臺灣經濟注入成長新活力,進而打造「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之經濟發展新模式:
(一)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政府將全力加速執行「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協助企業投入創新,提高產業的生產附加價值,同時也將積極落實推動「擴大投資方案」,聚焦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強化數位創新等四大面向,以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創造優質在地就業機會。
(二)今(106)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採「穩健擴張」原則,在有限預算額度下適度擴充公共建設經費,同時積極盤點基礎建設需求,包含整合全國之綠色軌道運輸系統、寬頻雲端基礎建設、因應氣候變遷防洪抗旱工程及高齡化社會所需之軟硬體基礎設施等,藉由前瞻性的基礎建設計畫,營造良好投資環境,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也將通力合作,加速執行各項公共建設預算,以帶動投資動能。
二、為提升環評制度功能與審查效率,行政院已責成環保署檢討現行環評制度,發揮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提升審查效率,以建構環保及經濟包容雙贏的永續發展臺灣。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客來臺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80)
黃委員就陸客來臺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人士來臺交流,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等規定,應向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具有黨、政、軍或特定身分人士之申請案件,或相關行程與活動內容特殊者,亦將提報內政部移民署召開之聯審會,由各與會機關共同討論及審查。
二、政府樂見陸客來臺觀光,誠摯歡迎大陸旅客深入臺灣各地方深度旅遊,感受與體驗各地文化、景點與美食,亦積極促進兩岸人員往來交流。對於中國大陸人士來臺交流,不應設置任何政治前提,方能有助於彼此增進良好互動,深化兩岸關係發展。
三、為持續關注陸客實際來臺情形,政府透過財團法人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駐陸辦事處邀請當地媒體、業者參與我方業界赴陸辦理交流活動,結合眾力擴大宣傳效果。另針對受影響較少之自由行旅客擴大宣傳行銷,邀請網紅來臺體驗、知名媒體來臺製拍節目,創造話題;邀請高端品質團及社團意見領袖人士來臺體驗主題行程,吸引在陸外商、外企及臺企大型企業來臺辦理獎勵旅遊等,持續以質量優化原則,發展陸客來臺觀光市場。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發展面臨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82)
黃委員就臺灣發展面臨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華民國政府遵循民主政治體制,致力維護人身自由、選舉等公民權利及法治保障,並以尊重與包容態度面對社會多元群體,落實社會公平、正義之核心價值,成為亞洲民主新典範。兩岸各有不同政治制度與發展歷程,臺灣經驗與價值仍可作為兩岸彼此分享與提升之目標,成為兩岸關係和平穩定與繁榮發展助力。又,政府致力維繫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之承諾與堅持不會改變,也將深化民主機制,推動兩岸建設性交流與對話,累積雙方互信基礎,促進兩岸關係良性發展。
二、為回應人民殷切期待,積極推動國家發展,當前政府努力、有誠意、想解決問題,希望能讓人民獲得良好照顧,幫助年輕人創業,積極推動各項改革:
(一)產業轉型:為持續創造臺灣產業未來之價值及競爭力,政府正全力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包括「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以及「新農業」、「循環經濟」,以發展下一世代優勢產業。
(二)社會改革:因應超高齡社會來臨,政府提出社會安定計畫,由政府主導與規劃,鼓勵民間部門合作協力,並透過社會集體互助力量執行,包含發展永續年金制度、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社會住宅政策之推動等。
(三)轉型正義:為撫平歷史傷痕,凝聚社會共識,促進社會和諧團結,政府成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並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同時,積極還原歷史真相,重建原民史觀與語言文化,透過轉型正義實踐,追求社會真正和解。
三、在推動改革過程中,面對意見分歧與利益衝突,政府將以最大多數人之最大幸福,以及世代子孫長遠幸福為考量,勇敢面對爭議,並以最大努力與最高誠意,讓各方意見有對話空間,以化異求同,尋求社會共識。過去7個多月來,政府致力於奠定基礎打樁工作,未來將全力開展各項改革與建設工程,讓改革成果及早展現在國人面前。
四、至臺灣機場捷運之工程進度問題,交通部高鐵局推動機場捷運建設計畫各項業務,期間雖遭遇廠商執行不力等各項難題與挑戰,皆戮力協處解決,積極協調廠商提出改善措施,並加強督導及建立控管機制。目前機場捷運之穩定性測試結果已符合法令標準,初勘作業已辦理完竣,並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及30日辦理履勘作業,後續高鐵局將會同桃園捷運公司、桃園機場公司等,就履勘委員之意見儘速完成改善,儘速通車營運。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復興航空發布重大訊息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91)
許委員就復興航空發布重大訊息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復興航空發布重大訊息不完備,未即時澄清媒體報導且未召開記者會說明,證交所已分別處該公司違約金(累計213萬元)。另為避免公司或其相關人員不召開記者會或發布不實重大訊息,金管會業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函請證交所檢討研議提高違約金、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及其他相關強化管理機制。
二、另有關復興航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涉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金管會已檢送相關資料移請臺北地檢署偵辦,證交所並已檢送復興航空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予臺北地檢署。至於外界質疑張國政是否涉有意圖影響復興航空股價而散布不實資訊情事,證交所亦檢送相關資料予臺北地檢署併案偵辦。
三、金管會已請證交所持續注意復興航空財務業務狀況、轉換公司債後續清償情形及股東會決議情形,以及要求公司即時揭露相關進展。另將配合檢調偵辦查緝證券不法案件,並請投保中心儘速研議投資人保護事宜,以維護投資人權益。
四、至於遠東航空及張國政先後對外召開記者會,交通部及民航局於記者會後迅即向新聞媒體說明,並針對不成熟之言論適時澄清,尚未依法受理任何申請案件,該等所述事項須以正式申請為準據,已即時提供正確資訊予社會大眾。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美國新政府經貿政策走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94)
許委員就因應美國新政府經貿政策走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基於川普「美國優先」政策主張,我國將強化與美國各項經貿與產業合作,並尋求雙邊產業合作契機:
(一)強化雙邊交流:利用現有合作平臺,如:臺美產業合作辦公室、臺美企業論壇、美國商機日、企業領袖訪美團,以及與各駐館舉辦之臺美企業聯誼活動等,持續與美方產官學界加強交流。
(二)加強推動產業合作:臺灣過去與美國採取「研發製造分工」(ODM)策略,面對美國新製造業回流政策,臺灣有機會重新定義與美國關係。從過去單純代工,轉型加入美國在地價值鏈體系,增加臺灣與美國之創新連結。面對中國大陸快速發展,美國與中國大陸產生競爭關係,臺灣廠商可藉由硬體製造能力與美國廠商合作發展次世代創新技術,並可優先建立與美國廠商在技術及市場之合作機會。
(三)建立臺美產業分工互利新模式:加強臺美在大數據、物聯網(IOT)等面向之合作,重新打造臺美產業供應鏈,使臺灣成為美國潛力企業互利共榮合作夥伴;同時,積極掌握美國石化、基礎建設商機,與跨國企業策略聯盟,提高競爭優勢,帶動我國工程產業輸出。
(四)擴大內需、提振國內投資動能:臺灣目前正值景氣復甦起步階段,美國及全球經濟成長攸關臺灣復甦態勢。政府部門除將持續密切關注,維持景氣復甦動能外,亦將全力落實國內經濟結構性調整,積極推動「擴大投資方案」與「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增強國內投資,並促進國內經濟轉型升級。
(五)加強出口拓銷:經濟部已從行銷拓展、能量建構、海外服務及形象提升等4面向新增多項拓銷作法,並續將美國列為重點拓銷市場,鎖定智慧機械與中間材、生技醫藥產業及內需市場商機,加強拓銷。
二、「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係美方對臺最重要之經貿諮商平臺,我與美方就各項經貿議題進行對話溝通,有助推動我經貿體制與國際接軌,此對改善我投資環境以吸引外人投資,以及強化臺美經貿夥伴關係等,均具正面意義。川普除表明將退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另表示將洽談使就業及產業回流美國之公平雙邊經貿協定,爰我將持續透過TIFA雙邊架構平臺處理雙方關切事項,持續加強與TPP會員國經貿往來與合作,尋求多邊與雙邊貿易合作之替代方案,並持續強化多邊貿易談判。
三、另為因應川普調降企業所得稅稅率及加強追查海外避稅,財政部因應措施如下:
(一)調降企業所得稅稅率部分: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優惠於民國98年底落日,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由25%調降至17%,與鄰近國家稅率相較,已具相當競爭力,且與川普預計將企業所得稅稅率大幅調降至15%,以提高投資環境競爭力之政策方向,尚屬一致。
(二)加強追查海外避稅活動部分:為防杜跨國企業藉國際間租稅制度差異,進行不合常規之交易或財務安排,規避我國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及第43條之2參考國際間反避稅機制,建立「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及「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又為建立更周延反避稅制度,防杜我國企業將海外獲利保留於低稅負地區,或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企業,透過在租稅庇護所登記設立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其應就我國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之規定,增訂同法第43條之3及第43條之4,建立受控外國企業及實際管理處所制度,於105年7月27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以維護租稅公平。
(八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家資源與稅收過度集中在大都會,造成嚴重城鄉差距,未來地方財政之改革,應加強國土計畫與行政區劃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之結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95)
許委員就國家資源與稅收過度集中在大都會,造成嚴重城鄉差距,未來地方財政之改革,應加強國土計畫與行政區劃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等之結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基於直轄市較縣(市)職能及權責為重,以104年底直轄市及縣(市)人口所占比率(69%:31%)觀之,直轄市及縣(市)(包含鄉、鎮、市)統籌稅款分配比率為61.76%及32.24%,直轄市獲配統籌分配稅款所占比率,未較縣(市)為多。另就104年及105年度預算數而言,縣(市)平均每人獲配之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等均較直轄市為多,顯示目前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並未獨厚直轄市。
二、鑑於我國稅源分布不均,部分地方政府轄區徵起稅收尚不足支應歲出,爰中央政府就部分國稅提撥供統籌分配稅款,以調劑盈虛,平衡區域發展。財劃法第16條之1明定,營利事業營業額為直轄市及縣(市)之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指標之一,其中縣(市)部分,係依財政差短及營利事業營業額等因素之綜合考量結果,爰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公式業考量地方產業對地方稅收之回饋,並發揮調劑盈虛功能。
三、為進一步改善地方財政,行政院於101年將財劃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未及於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屆期不續審,財政部將參酌近年地方政府所提之財劃法修正建議,在中央與地方收支結構對應平衡前提下,重新就地方支出負擔及財源分配思考,期建立制度化、透明化之分配機制,並賡續推動修法作業。
四、未來財劃法修正重點包括「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強化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及「落實財政紀律」等目標,將增加地方實質財源,並劃一直轄市、縣(市)稅收分成基礎,且按同一公式分配,分配方式主要係優先彌補基準財政收支差短,可發揮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功能,對貧窮縣(市)較為有利。此外,增加激勵財政努力機制,對改善地方財政及落實地方財政自我負責精神,當有正面助益。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區域均衡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96)
許委員對區域均衡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公共建設計畫係追求各地區適性適量發展,各區域人口及土地規模、公共建設類型、土地及物價差異甚大,且許多區域型大型公共建設優先規劃於都會核心區域,係基於交通便利性及基礎人口規模需求,其興建完成後,係屬區域各縣市共享之資源,故尚無法單就公共建設預算分配金額評析區域均衡發展狀況。
二、隨著經濟發展,人口及產業持續往都市聚集,臺灣整體都市化程度提升。在都市地區快速發展同時,鄉村地區亟需有相對之地方振興計畫,以達到均衡區域及城鄉發展。未來四年,政府將在區域聯合治理的概念下,將產業聚落及區域發展作整體規劃,建構北北桃基宜、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南高屏澎地區、花東地區與金馬地區六大發展區塊,強化地方發展量能及促進資源共享,落實區域均衡發展。目前本院刻正積極推動「5+2創新產業」,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投入所需軟硬體資源,積極整合區域產學研能量,促進各區域適性適量發展,滿足未來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在地就業、地方繁榮三贏局面,並朝向建立區域內的多中心性及機能分工,促進區域內資源共享及內部網絡發展,弭平城鄉差距。
三、有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主要為推動區域資源整合與部門資源整合兩大重點方向。基此原則,國發會101年至104年止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92項計畫,其中含括諸多跨縣市之區域性合作議題規劃,以及各別縣市或鄉鎮之跨部門、跨領域整合式建設與治理類型計畫,均與本計畫原訂目標相符。有關於預算核配與執行部分,查本計畫悉依地方發展需要由縣市政府提案申請,並由相關中央主管部會及本會審酌計畫之效益性、可行性後覈實補助辦理。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五大產業創新計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15)
許委員對五大產業創新計畫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打造以創新為驅動之經濟成長形態,政府以「連結在地」、「連結未來」,以及「連結國際」等三大連結為原則,擇定「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生技醫藥」、「綠能科技」、「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圈」等產業創新,作為未來發展產業方向。同時,也將打造可促進投資、技術及人才緊密結合之友善環境,引領國內業者從在地需求出發,發展產業創新聚落,進而連結全球創新能量,並擁抱國際市場;同時達成提升技術水平、平衡區域發展、創造就業機會之效益。
有關優化創新創業環境部分,係為政府相當重視之工作,推動迄今環境已逐步改善,如我國獲投資新創事業家數已由103年的14家成長到104年的29家,總投資金額由新臺幣53.2億元增加到新臺幣150.3億元。為進一步完備我國創新創業生態系,「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將擴大推動法規、人才、資金等具體措施,如推動公司法全盤修正、金融監理沙盒機制等法規鬆綁;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創業天使計畫由原本補助性質轉為投資模式;規劃建置外國人來臺居留和雇用的專法等,以全面優化我國創新創業環境,強化臺灣創新創業與國際技術、資金、人才及市場的鏈結,加速我國產業全面升級轉型。
綜上,感謝貴委員指教,五大產業創新計畫已責成行政院政務委員督導推動,加強跨部會連繫與協調,並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檢視各計畫科技預算,俾使政策方向與資源配置更有效率。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在5G產業發展及創新應用的願景、目標及發展藍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24)
許委員就「我國在5G產業發展及創新應用的願景、目標及發展藍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國際電信聯合會(ITU)於105年方公布5G技術之時程表,並定義5G技術之性能要求及評估方法,後續則規劃於西元2020年正式宣布5G之技術標準規格。觀察全球5G技術標準制定動態,國際標準化機構組織,為符合ITU提出5G性能要求,包括第三代合作夥伴計劃(3GPP)、下世代行動通訊網路聯盟(NGMN)、5G公私合資合作研發機構(5G PPP)等均努力整合各設備業者之技術,制定下一世代之行動通訊技術標準。
二、為布局我國5G產業發展,各機關均已開始推展各項作為如下:
(一)經濟部為整合各界能量,俾利加速國內5G通訊產業發展,設置「經濟部加速行動寬頻服務與產業發展計畫推動小組─5G通訊專家顧問群」,陸續召開會議並邀集國內外產、學、研界之專家顧問,就5G通訊技術發展規劃與應用、我國頻譜資源規劃與相關法規、行動寬頻尖端技術人才培育等面向進行討論,期以延續產業優勢、引領產業轉型;並提出「5G技術拔尖計畫」,預計於106年至109年間透過法人與產業界合作,將重要技術放進5G標準,並掌握智慧財產權,透過國際合作,促進台灣5G產業發展。
(二)我國釋出5G商轉頻率及時機等規劃,依機關權責分工需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通傳會始得辦理後續釋照事宜,該部業於104年公告發布「頻率供應計畫」。
(三)通傳會將密切觀察國際發展趨勢與我國行動寬頻服務需求,配合國家頻譜開放政策,持續追蹤主要國家5G技術發展及其實驗頻率,掌握ITU等國際組織5G相關規範制定及發展情況,並瞭解其創新技術或應用服務之特性,同時能夠評估未來商轉之可行性,研訂我國未來5G頻譜釋出規劃,鼓勵新技術與新服務發展,打造5G物聯網平臺多元創新應用環境,期使國民得以與其他先進國家之國民同樣享有最先進之新世代網網相連服務。
三、另外,歐盟於104年核准之Horizon 2020第二階段(2016~2017)工作計畫中,訂有與我國合作之特別條款,國內業者及學者專家可透過經濟部及科技部提案參與Horizon 2020之研究計畫,提升臺灣產學界參與5G PPP測試平臺之程度,並已有多項合作計畫提案中。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亞洲.矽谷計畫如何達成創新、就業、分配目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26)
許委員對「亞洲.矽谷計畫如何達成創新、就業、分配目標」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過去10多年來,台灣仰賴以ICT產品為主的代工出口模式,維持經濟成長動能,也打下雄厚的製造基礎。然而,這種注重降低成本、追求效率的代工出口成長模式,削弱了產業長期競爭力,也造成國內就業不足與低薪等問題。
二、為了扭轉此一模式,政府提出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打造一個追求永續發展的新經濟模式,以創新驅動經濟成長及產業轉型,創造優質就業、提升薪資,以真正實現工作分配正義,讓經濟發展的果實為全民所共享。
三、依據世界經濟論壇(WEF)評估,台灣已進入創新驅動的成長階段。因此,針對台灣未來發展的需要,政府推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等產業創新,集中有限資源,點燃創新火苗,期帶動產業創新風潮,並進一步帶動就業。
四、為連結全球先進科技研發能量,搶進下一世代產業,本會規劃「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將由「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及「健全創新創業生態系」2大主軸積極推動,期以物聯網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並以創新創業驅動經濟成長。推動策略包括:
(一)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透過活絡創新人才、完善資金協助、優化法制環境、提供創新場域等措施,完善創新創業環境。
(二)連結國際研發能量:設立創新研發中心,做為單一服務窗口,整合矽谷等國際研發能量,並積極參與國際制定IoT標準及認證機制。
(三)提升軟實力建構物聯網供應鏈:引導國內硬實力跨入軟體應用,並加強培育物聯網應用服務及跨領域人才,積極促成學研機構研發成果產業化。
(四)打造智慧化多元示範場域:建置高品質網路環境,推動傳統工業區智慧化轉型,並擇定物聯網試驗場域,優先發展智慧物流、智慧交通、智慧醫療等應用。
五、本方案之推動,係在臺灣既有的ICT產業基礎上,結合新興中小企業及新創業者能量,推動軟硬整合及跨領域整合,建構臺灣產業在應用及服務端之能量。隨相關計畫的推動與擴散,除可帶動新興產業(如:物聯網、AR/VR、AI等)發展外,亦將提升既有產業(如:物流、醫療、觀光等)之科技化程度,促其邁向智慧化服務型態,對臺灣整體產業的創新轉型及附加價值提升,具有關鍵性作用。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教官退出校園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40)
盧委員就教官退出校園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左列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一、政府機關。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三、公私立醫療機構。四、公民營金融機構。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六、其他機構、團體。」,同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11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設置駐衛警察,應循行政程序報准後編列預算辦理,又駐衛警察之薪津、訓練、保險、退職、資遣、撫慰、服裝等各項費用,均由駐在單位負擔。准此,政府機關設置之駐衛警察各項費用應由駐在單位編列預算自行負擔。另依行政院民國90年12月26日及95年9月12日函釋,中央及地方機關進用之駐衛警原則上已凍結出缺不補,均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如環境或業務性質確屬特殊,方得專案報請行政院或地方主管機關進用。至盧委員所提建議高中職以下學校設置駐衛警察,納入「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範一節,衡酌現行各級地方政府財政能否負擔之現況,並配合行政院就駐衛警察員額管理之政策,仍不宜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納入適用範圍,仍建請依上開函釋委託民間保全業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辦理。
二、教育部為健全校園安全防護體系,已訂定「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及「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並成立跨部會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建構中央與地方教育、警政三層級之校園安全運作平臺,以及賡續強化各級校外生活輔導會功能,匯集地方治安、交通及社教機關等整體力量,共同推動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另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該部已函頒「強化校園防護機制實施計畫」,請各地方政府督導各級學校據以訂(修)定校園安全防護機制相關措施,包括校園門禁管理、校園巡邏強度、繪製校園安全地圖、檢視監視與緊急求助系統及校園安全檢測規劃等措施,以完善校園安全防護效能。此外,該部亦規劃充實學務創新人力,包含「校園安全維護與危機處理」與「學務工作之創新與特色」2大面向,一方面培訓校安人力,加強校園安全維護工作知能;另一方面增聘學務創新人力,健全學務工作制度,以營造健康、安全、溫馨之友善校園。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後火車行駛造成噪音影響住家生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36)
盧委員就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後火車行駛造成噪音影響住家生活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化工程噪音改善計畫業經本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於105年12月28日核定在案,鐵工局就陳情地點計23處進行24小時連續鐵路交通噪音量測,其中13處超出法規值,其餘均能符合鐵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
二、經鐵工局檢討噪音超標地點,多數分佈於軌道道岔段附近及住宅大樓之高樓層,鐵工局將依據不同之音源性質及超出音量情形,研擬採用不同噪音改善措施:制振混凝土、隔音牆加高……等,並逐項分期施作,其中太原路段制振混凝土業於105年12月12日施作完成,其餘路段預計106年1月20日前完成;隔音牆加高部分,大安紫金城路段預計106年1月底完工,其餘路段預計106年2月中旬施作,106年4月15日前完成。本部將責成鐵工局確依噪音改善計畫施作,期能達到預期減音目標。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太過寬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39)
盧委員就「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太過寬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依據空氣品質模式分析結果,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影響比率約40%,境內污染源比率則約為60%,進一步分析國內各類污染源對PM2.5濃度貢獻以交通工具(占37%)為最大宗,其次為化學材料及塑膠製造,金屬製品,紡織業及食品製造等工業(占16.7%),其後分別為露天燃燒,營建工地及裸露地表等(12.8%)、餐飲業(占10.8%)、電力業(占9.9%)、道路揚塵(占8.8%)、鋼鐵業(占4%)。
二、空氣品質與民眾健康息息相關,為提升對國人健康保障,本院環保署已訂定109年達成全國年平均值15mg/m3目標,並針對較嚴重的空氣污染事件,訂定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紅色警戒(24小時值超過標準值54mg/m3)日數減量目標;以104年為基準年,於2年內(106年底)減少20%、4年內(108年底)減半。依據空氣品質監測結果顯示,我國空氣品質雖呈現逐年改善趨勢,105年我國細懸浮微粒全國年平均值約為20mg/m3雖已較104年22mg/m3改善9%,但仍高於標準值15mg/m3。此外,105年24小時值超過標準值35mg/m3之站日數比率約為17%,惟我國空氣品質季節性變化極大,空氣品質不良情形集中發生於每年10月至翌年3月之東北季風盛行期間,這段期間全國超過標準比率約26%,臺中以南至高屏地區的超標比率更是高達43%。
三、為有效改善我國空氣品質,本院環保署除積極推動持續性之管制作為外,針對秋冬季節中南部空氣品質不良問題,將進一步採取季節性管制作為,而當空氣品質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導致有嚴重惡化之虞時,該署更將採取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措施之短期性應變作為。茲就持續性、季節性及短期嚴重惡化性因應作為分述如下:
(一)持續性管制措施
1.我國境內細懸浮微粒(PM2.5)貢獻來源包括固定(含逸散)與移動污染源,該署將持續落實固定(許可及排放量管理、排放標準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調查及管制、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與獎勵、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工業區應變)及移動(新車管制、使用中車輛管制、潔淨燃料推動、低污染車輛推廣、綠色運輸與港區污染管制)污染源管制策略。
2.為強化本土空氣污染源管制,該署依據行政院104年8月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至109年)」,積極整合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各局處量能,推動電動二輪車(E-BIKE)、電動公車(E-BUS)、電動蔬果運輸車、柴油車加裝濾煙器、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河川揚塵防制,並加強兩岸空氣品質改善交流合作及細懸浮微粒管制相關基礎與背景研究等8項近程措施。
3.另考量民眾對空氣品質提升之殷切期盼,本院環保署將以更積極的態度改善空氣污染,並於105年10月17日奉行政院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修正計畫」,除將「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執行期程提前於108年完成外,並進一步提出「防制煙塵掃除PM2.5」行動措施,從政府應變、全民改變、防制揚塵及管制排煙等4面向著手,推動強化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作為、改變燃料(鍋爐重油改柴油或天然氣)、改變風俗習慣(紙錢、香枝、金紙、鞭炮、民俗活動)、防制河川揚塵、防制裸露地揚塵(含道路揚塵)、防制營建及堆置揚塵、管制餐飲油煙、管制大客貨車黑煙、管制農業廢棄物燃燒排煙及管制機車青白煙等10大措施強化去污抗霾力道,加速改善空氣品質。
(二)季節性管制作為
1.本院環保署為改善秋冬季節空品不良之情形,已啟動秋冬季節性管制措施,包含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民眾生活習慣等三項。
2.本院環保署刻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提升秋冬季節空污費費率,促使公私場所主動降載(產能調降或提高防制設備操作效率),以經濟誘因方式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空氣品質。
3.本院環保署研擬修訂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地方環保局劃定港區、工業區及觀光區為空氣品質淨區,限制或禁止老舊一、二期柴油車進入。
4.推動秋冬環保集點加碼送措施,鼓勵民眾於空氣品質不良季節,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環保集點加碼10倍送。
(三)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1.為提升對民眾健康之保障,本院環保署刻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以下簡稱緊急防制辦法),將細懸浮微粒(PM2.5)納入緊急防制辦法管制,並依循預警原則精神,在空氣品質初級、中級及緊急嚴重惡化等級外,新增各項空氣污染物濃度尚未達嚴重惡化之「預警」等級,提前啟動防護及管制措施。
2.本院環保署將細懸浮微粒(PM2.5)預警等級設定為超過空氣品質標準即啟動(PM2.5 24小時平均值>35μg/m3),另初級嚴重惡化等級為PM2.5>150μg/m3、中級嚴重惡化等級為PM2.5>250μg/m3、緊級嚴重惡化等級為PM2.5>350μg/m3。惟部分環保團體認為細懸浮微粒(PM2.5)預警(PM2.5>35μg/m3)至初級(PM2.5>150μg/m3)之管制區間過大,應適度調降初期啟動門檻,並同步將中級及緊急嚴重惡化等級之啟動門檻降低,另期盼能提前啟動相關強制減產、降載及限制措施;而經濟部與業界則認為修正草案相對各國規範已相當嚴謹,希望參酌國際各國管制趨勢維持原草案內容。
3.由於緊急防制辦法管制事項涉及地方政府、相關部會、產業界及一般民眾,本院環保署於105年7月21日及8月11日分別邀集各地方環保局及相關部會召開研商會議,繼於105年9月10日及11月29日邀集業界及環保團體召開研商公聽會,考量各界就草案內容仍有相關意見,該署依環保團體所提建議,由各界推派集專家學者於105年12月30日召開專家諮詢會議,環保署刻依據專家會議所提意見修正草案內容,後續將召開專家會議確認後再至中南部相關縣市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四、此外,針對委員提及細懸浮微粒(PM2.5)工廠降載門檻數值訂定過高1節,為強化固定污染源配合空氣高污染事件降載,環保署已將固定污染源採取減產、降載或提高防制效率等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措施機制納入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中進行規範。
五、緊急防制辦法是針對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採取之極端管制手段,不僅影響產業生產作業,同時限制交通工具使用,對民眾個人生活亦造成不便,故應變啟動標準應審慎制訂,本院環保署將積極辦理後續專家諮詢會議及公聽會議,審慎聽取各界所提意見,研訂適切之緊急防制辦法,並透過中央地方攜手合作推動前述相關強化措施改善空氣品質,以有效降低民眾暴露在細懸浮微粒危害等級的機會,守護人民健康。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郵輪旅客下滑,如何研擬相關改善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77)
黃委員就郵輪旅客下滑,如何研擬相關改善政策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105年來臺郵輪數據衰退,經分析主因來自麗星郵輪處女星號航線配置重心移往大陸南沙港、日本與韓國提供大陸組團行程免簽證便利性吸引,以及海娜號停航。其中又以麗星郵輪取消航線影響最大,原麗星郵輪處女星號以香港為出發母港(香港─高雄─臺中─香港),經麗星郵輪業者市場分析,在臺中及高雄兩港營運狀況未達預期,爰將105年航線重心移至廣州南沙港。
二、為因應來臺郵輪下滑,本部觀光局及臺灣港務公司與港口所在之縣市政府、郵輪業者及旅行社等相關產業多次召開座談會,經由業者反映目前郵輪產業面臨之困境如次:
(一)簽證限制:簽證限制及作業時程,影響業者銷售期,降低旅客來臺意願。
(二)觀光行程及岸上服務:景點行程缺乏新意及驚喜,國際觀光吸引力不足,相關岸上服務不盡人意。
(三)獎勵措施吸引不足。
三、針對業者反映事項,本部已督同觀光局及臺灣港務公司擬定相關說明如下:
(一)簽證鬆綁:本部於106年1月5日召開跨部門會議,邀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外交部、內政部移民署等單位研商簽證鬆綁,針對不同旅客群研擬相關措施如下:
1.陸港澳旅客:囿於現況兩岸關係條例等法規之限制,大陸地區旅客來臺係以申請許可制,已請內政部移民署未來將朝向放寬及簡化應備文件申請、縮短核證時效及簡化入境查驗等三面向研議相關便捷措施。
2.東南亞旅客:除現況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及汶萊來臺搭乘郵輪給予免簽證外,其餘東南亞國家則以觀光局推行之「觀宏專案」,簡化東協8國旅客來臺簽證。
3.針對Fly Cruise旅客,自106年1月1日已放寬一次可申請2張簽證,並可以不同交通方式出入境。
(二)與相關單位合作,共同宣傳郵輪觀光魅力:觀光局及臺灣港務公司結合港口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積極推動旅遊景點之塑造與行銷,並設計滿足郵輪旅客多元之城市觀光行程,以吸引郵輪到港。另臺灣港務公司於105年8月推出郵輪微電影,以豪華郵輪為背景,搭配詼諧動人的劇情,帶領觀眾了解郵輪旅遊的魅力。該影片同時也置入許多臺灣觀光景點,藉以開啟海外知名度。而觀光局持續辦理國際宣傳,增加國際能見度。
(三)訂定優惠獎勵措施:臺灣港務公司為鼓勵國際郵輪靠泊已訂有「碼頭碇泊費暨垃圾清理費優惠組合價」、「國際客船一程多港靠泊旅客服務費累退費率及兩岸客滾船旅客服務費優惠費率」及「國際客船、兩岸客船及客滾船獎助方案」等三項相關優惠及獎助措施,為配合新南向政策並鼓勵郵輪業者,拓展國際郵輪業務,刻正研議評估更多優惠方案。
四、綜上,本部將持續督促觀光局及臺灣港務公司,與港口地縣市政府、觀光業者及郵輪公司等相關單位保持良好溝通合作,共同發展臺灣郵輪業務,期能促進臺灣整體觀光產業成長。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我國幻象戰機維護不易,多項零件有問題均無法與法方取得補充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46)
邱委員就我國幻象戰機維護不易,多項零件有問題均無法與法方取得補充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空軍幻象戰機,近年妥善率均達部頒標準。該型機維修所需零附件,向法國原廠採購,並依約交貨,不影響戰機維護。
二、幻象戰機設計壽期為30年,自86接裝迄今近20年,應持續運作至最大使用年限,始符投資效益,媒體報導該型機對外販售乙情,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三、國軍經國號、F-16及幻象2000等現役主力戰機,妥善維持均可有效支援飛訓及戰備任務。
四、針對各型戰機器材籌補,空軍已與美方及法方簽訂軍、商購採購合約,並編列相關維持預算支應,器材交運情況均依合約執行,滿足飛機維保需求。
五、為建立國防自主能量,促進國內產業發展,空軍已於106年1月成立航發中心,持續研發下一代戰機,使空防戰力得以順利銜接,進而提升整體國軍戰力。
(九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典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相關檔案,應儘速對外開放檔案,並製作資料庫以利外界檢索應用,過去基金會所進行的各項委託研究報告,也應一併上網公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88)
李委員就文化部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典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相關檔案,要求應儘速對外開放檔案,並製作資料庫以利外界檢索應用,過去基金會所進行的各項委託研究報告,也應一併上網公開,提出相關疑義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文化部所屬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自設置以來,鑑於白色恐怖時期之政治受難者年事已高,不僅積極推動相關受難者的口述歷史訪談計畫,並多方蒐集受難者相關文物,包含獄中家書、日記等私人文書與審判過程中所產出之官方檔案,如判決書、起訴書、開釋證明書等,其中最為重要且完整的檔案為「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所移轉的1萬多筆申請補償卷宗。
為保存戒嚴時期這段重要的歷史史料,也回應政治受難者(家屬)、人權團體與歷史學者對補償卷宗開放應用的殷殷期盼,本部自正式接收卷宗之後,即責成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朝向系統性開放運用為目標,積極進行保存、整飭及開放應用等作業惟因該批文件原係為審理補償金之用,包含為數不少政治受難者與家屬之個人資料,且卷內許多檔案產生自威權體制之下,有其複雜之歷史脈絡,另包含後續申請者申請補償時,個人、家庭與社會牽連的錯綜關係,倘無專業化、系統化的檔案整理與內容分析,在公開揭露資訊的過程上,容易造成對白色恐怖歷史真相的錯誤認識。故,專家學者仍建議宜審慎、有序地整飭後始開放。
為妥善典藏及研議補償卷宗之開放應用,國家人權博物館館籌備處自103年10月起即多次召開諮詢會議,邀請政治受難者(含家屬)、關懷政治受難者團體之三大協會代表、臺灣史、社會學、政治學等學者共同研商。期於保障受難者前輩之個人隱私權前提下,促進補償卷宗之開放應用。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刻正依第四屆「國家人權博物館規劃諮詢委員會」第一、二次會議之委員意見,將「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撥卷宗後續整飭、研究及開放應用工作,交由該委員會「研究典藏」小組專案研議。未來亦將配合「政治檔案法」修法後,俾以期能在保障政治受難者之個人隱私下,儘速展開整卷及卷內文件分析工作,以使該批歷史資料除能豐富本處館藏外,並能還原歷史真相,落實轉型正義之具體作為。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新南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22)
許委員就推動新南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新南向政策為未來4年政府對外重要經貿戰略,旨在為我國新階段經濟發展尋求新方向及新動能,並重新定位臺灣在亞洲發展之角色,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協力,共創區域發展與繁榮。總統府已於民國105年8月公布「新南向政策」政策綱領,行政院並據以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統籌及協調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委會、衛福部、文化部、科技部、金管會、僑委會、工程會等相關部會擬定106年具體工作計畫重點,並於105年12月14日公布本(106)年度之「新南向政策工作計畫」,各部會將自本年1月起依據核定之工作計畫,確切落實推動。
二、以往南向政策僅著重單向投資,新南向政策強調經貿往來及人才交流多元及雙向合作,相關推動策略及重要進展如下:
(一)經貿合作:改變臺灣企業過去單向交流,以東協及南亞作為生產基地出口代工型態,研擬雙向之產業投資、貿易交流合作模式,將東協及南亞市場作為我國內需市場之延伸。在協助企業取得資金方面,將鼓勵國銀擴大對國內企業與新南向夥伴國家之當地臺商放款,以未來4年每年放款量成長3%至7%之目標估算,4年放款量可望增加近1,000億元至2,400億元。
(二)人才交流:在「以人為本、雙向多元」交流原則下,強化教育、產業人力交流與合作,結合新住民及其第二代之力量,提升臺灣與東協及南亞各國雙邊人才資源互補與合作。我國本年度已編列10億元教育預算,除增加公費留考赴東協國家之名額及擴大東南亞學生來臺研習獎學金計畫外,亦鼓勵臺灣青年朋友赴東南亞擔任志工及工作。
(三)資源共享:因地制宜,視夥伴國需求,結合民間及「非政府組織」(NGO)力量,推展醫療經驗、農業技術、科技發展、中小企業等雙邊與多邊合作,並藉由觀光旅遊及文化交流,強化人與人之連結,建立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新夥伴關係。其中,我國已簡化東協國家來臺簽證作業,105年10月,新南向夥伴國來臺觀光旅客人次逾16.6萬人,較104年同期成長25%,顯見新南向政策在觀光方面已見成效。
(四)區域鏈結:推動與東協及南亞國家雙邊與多邊制度化合作,提升雙方協商對話位階,並強化投資保障及風險控管;透過強化國際組織夥伴關係、善用民間組織及僑民網絡,以及與第三國合作等方式,發揮與東協及南亞國家互惠共利效益。
三、行政院農委會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善用我國與各國農業合作交流基礎,透過農業技術盤點、智財權布局及產業洽談等,推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多邊或雙邊合作事項,加強農業技術交流、拓展商機,將我國優質生鮮農漁畜產品、各種農產加工食品、農業技術、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等農業資材、溫網室設施及整場輸出之智能農業等,推廣至新南向目標國家。並已輔導成立臺灣國際農業開發(股)公司,透過建構供貨穩定及品質確保農產品外銷供應體系,以國家品牌擴展新南向國家市場。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網路購物糾紛及詐騙行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29)
許委員就網路購物糾紛及詐騙行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法」主要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法律關係,該法第18條規定強化企業經營者之消費資訊揭露義務,企業經營者之聯絡資訊、交易內容及受理申訴方式等資訊皆應以清楚易懂之方式提供消費者。有關非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網路交易或詐騙事件,主要適用「民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
二、為減少網路購物糾紛,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處近年來曾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及平臺業者召開多次會議,協調網拍平臺業者建立會員身分認證機制,配合提供賣家之聯絡地址、交易紀錄等資料,以利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並請平臺業者加強警語,提醒消費者私下交易之風險,鼓勵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以及加強消費者教育宣導。
三、為防制消費詐騙事件,行政院消保處已將「加強消費詐騙之預防、查緝、因應與救濟」列為「106-108年度消費者保護計畫」,責成內政部、經濟部及法務部等相關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建立及落實相關防制機制。此外,針對網路購物詐騙行為,除適時發布新聞稿外,亦於行政院消保會網站之消費資訊專頁連結相關機關發布之詐騙警訊,提醒消費者注意。
四、另因應社群媒體發展快速,為能擴大犯罪宣導效果,內政部警政署利用165專線官方網站、LINE官方宣導帳號及165反詐騙宣導臉書等型態,以簡顯易懂圖說或微電影加強各種反詐騙宣導,並定期公布國內十大高詐欺風險賣場及篡改來電號碼,除吸引媒體報導刊登以提高能見度,亦希望透過網路快速傳遞特性,提升民眾反詐騙意識。網路購物雖具物品多樣化、方便、省時、便宜等優點,惟亦具相當風險,建議民眾於購買前應慎選具良好防護機制之網站或賣家;於網路上商品與行情明顯不符時,務必提高警覺,切勿貪小便宜,避免被騙;為防範所收到貨品與賣家於網路上所宣稱之廣告或圖片不符,亦可利用面交方式親自確認商品;如選擇貨到付款,亦應於收到商品時儘速拆封確認。
五、又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最高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後,就數個犯罪行為採一罪一罰,是法院於具體個案經認定係數個詐欺行為,依刑法第51條規定,最高可判處30年有期徒刑。另此類犯罪如有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之情形,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已增訂就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犯,以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等犯行,將法定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處罰未遂犯,應可遏止此類詐欺犯罪。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維持臺海和平穩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30)
許委員就維持臺海和平穩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自民國105年5月20日以來,政府已多次明確表達尊重1992年兩岸兩會協商達成若干共同認知與諒解之歷史事實,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兩岸應珍惜過去累積之交流與協商成果,持續敞開溝通對話大門,全力維繫兩岸現有機制,並透過各項交流正常往來,促進相互理解、增進互信及妥善處理爭議,以保障民眾之權益與福祉,共同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
二、政府同等重視兩岸及臺美關係。臺美關係自1979年以來,在《臺灣關係法》建構之良好基礎及雙方長期耕耘下,持續深化各項議題之合作,並透過緊密經貿投資及教育文化交流,建構互惠互利之夥伴關係;近年臺美間更在科技、反恐、環保、婦女賦權、公共衛生及國際人道援助等領域進一步合作,使臺美關係更加鞏固。此外,美歷任政府均持續履行其在《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下對臺之安全承諾,並以維持臺海穩定和平為最高政策原則,此為臺美雙方一致共識。未來我除持續關注美「中」關係發展及美國新政府之外交與亞太政策外,亦將積極與川普政府聯繫溝通,以延續當前友好之臺美關係,增進我國利益及人民福祉。
三、面對亞太新情勢及中國大陸方面對臺可能軍事威脅,相關機關均持續關注相關情勢發展及中國大陸對臺軍事相關動態,同時加強建軍備戰,強化自我防衛能力,並密切監偵共軍演訓動態,確保國家安全。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政府資安防護能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99)
許委員就提升政府資安防護能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資通安全處查復如下:
一、在「資安即國安」核心理念下,本處作為資安專責單位,為整合及提升資安能量,將從安全、便利及效能三面向,積極督導及協助各機關及部分民間單位落實相關資安政策。另為加速建構完善國家資安環境,本處已參酌美、日、德等先進國家立法原則,並考量我國社經環境與法規制度,研擬完成「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將以風險管理為核心之資通安全管理專法,強化政府及部分民間單位資安防護風險管理,並帶動資安科技研發、資安防護及資安教育等產業發展。
二、此外,為強化國家資通訊安全能力,本處已規劃「第五期國家資通訊安全發展方案(106至109年)」,以「打造安全可信賴的數位經濟時代」為願景,並透過「完備資安法制環境」、「建構國家資安聯防體系」、「推升資安產業自主能量」、「孕育優質資安菁英人才」等4項策略,推動執行各項工作,且俟行政院核定後即分行各機關實施。另為提升我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之資安防護水準,將規劃於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下成立「關鍵基礎設施資安指導推動小組」,指導監督各領域(金融、通訊傳播、能源、水資源、交通、醫療、高科技園區、政府機關)關鍵基礎設施主管機關,推動建置相關防護機制,期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之資安狀況分享與資安應變防禦能力。未來政府將積極透過落實國家資安政策及建構資安環境,同步提升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及資安產業整體能量,以確保民眾生活福祉、資安產業發展及整體國家安全。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我國技術貿易逆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14)
許委員就改善我國技術貿易逆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技術貿易產生逆差,部分係源於我國產業主要營運模式,以承接國際品牌大廠之授權代工為主,例如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光學製品製造業等,各該產品於製造過程中,必須支付國外專屬技術、系統軟體或專屬晶片等權利金。此種營運模式,係奠基於我國產業能掌握較為完整群聚之零組件供應鏈,使我得與其他國家相關產業鏈競爭,進而獲得國際大廠青睞。若我廠商支付技術授權金持續成長(或存在技術貿易逆差),即代表相關產業訂單將出現持續成長情況,為創造大量貿易順差之主要來源(2014年我高科技產品貿易順差為691億美元,大幅超出技術貿易逆差)。近年來該二產業之附加價值亦有所提升,代表我產業在技術貿易方面產生逆差,惟在產品貿易方面則創造更大貿易順差。
二、為改善前述技術貿易逆差問題,經濟部已積極推動科技專案研發議題時須結合產業未來發展需求,使基礎技術研發最終為產業所用,並配合「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發展主軸,在人才、技術、資金、法規等面向,強化與全球連結,讓臺灣成為國際級企業創造高附加價值活動之潛力基地;建構高度國際鏈結之研發創新環境,吸引他國優秀人才,加速帶動產業轉型與提升國內人才競爭力,同時掌握國際趨勢及動向,建立產業技術標準並進行具經濟效益之專利布局,如5G、物聯網及人工智慧等領域,以爭取新興產業布局關鍵智財之機會。
三、另科技部已積極推動應用及技術發展類型之產學合作計畫,加速產業技術創新及縮小產學落差,並運用法人機構於研發成果加值經驗,協助產學界篩選前瞻研發項目,鼓勵學界強化產學鏈結與原創型專利布局;調整發明專利費用補助比例,期能促使學研機構強化內部專利申請審查機制,慎選具市場價值之研發成果。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內電視產業、本土自製戲劇逐漸沒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35)
黃委員就國內電視產業、本土自製戲劇逐漸沒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之播出環境及保障本國文化,民國105年1月8日公布修正之「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廣電法)第19條,除維持本國自製節目播送比率應達70%外,更新增主要時段播送本國自製戲劇節目應達同類型節目50%之規定。同時修正通過之「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衛廣法)第8條,除責成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於營運計畫載明傳播本國文化及本國自製節目之實施方案外,亦要求業者製播節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本國節目比率。此外,新修正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有廣法)第11條復規定,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營運計畫應載明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二、通傳會已依廣電法及衛廣法之授權,在多方徵詢意見後,於105年12月14日第727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其中除規範無線電視臺主要時段播送本國自製戲劇節目應達同類型節目50%外,並規定新播率應至少達到40%;至於衛星頻道,則針對有助於提振影視產業及創造文化價值之節目類型,包括戲劇、綜藝、電影(包含紀錄片)及兒童等4類型節目,規定其本國節目比率在指定播送時段至少應達25%,且同時要求新播比率。二辦法業於同年月27日發布,並自本(106)年1月8日施行。
三、另為提升於主要時段播送本國自製節目誘因,通傳會於「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電視事業於每日晚間8時至10時播送之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以期導引相關資金投入本國節目產製。
四、有關有線電視系統獨占經營、聯合定頻之營運模式,通傳會已於101年7月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之劃分及調整(復於102年5月17日補充公告),受理有意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者新參進,期改變有線系統獨占經營情形,並透過有廣法相關規定,營造公平合理之競爭環境,以促進市場健全發展。
五、又為提升電視產業國際競爭力,文化部採獎補助與投融資雙軌制,以符合影視文化產業之多元需求,兼顧文化之基本面與產業之市場競爭力,透過人才培育、創新實驗等方式,使臺灣影視工作者憑藉自由創意,發展出各種類型與形式之作品;另將從國發基金投資文創產業之機制中,啟動影視專案,並協調金融機構和民間資金協力投入,為電視產業挹注資金活水。
六、綜上,通傳會已依據修正通過之廣電三法,鼓勵新進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參進,強化市場競爭,並促進頻道公平合理上下架。至於無線電視及境內衛星頻道業者部分,則透過廣電法及衛廣法之授權,訂定本國自製節目比率訂定相關辦法,規定本國節目及新播之本國節目須達一定比率,以拓展本國自製節目播出通路,同時扶植國內節目製作,俾提升本國自製節目質量。未來通傳會與文化部等相關部門將持續合作,透過監理及獎勵方式,雙管齊下,以強化影視產業鏈,振興我國影視產業發展。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勞動基準法」修正公布後衍生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83)
黃委員就「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修正公布後衍生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勞基法部分條文已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明定每7日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從制度面建構「週休二日」之明確法源,且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並明定均應列計於延長工時,以確保休息日出勤勞工之權益;另增加勞工特別休假,讓857萬名勞工受惠。各界配合新制須因應調適,惟事業單位之雇主與員工本屬一體,雇主應為提升勞工勞動條件而努力,以強化勞資關係、共創勞資雙贏。為落實勞工實質之「週休二日」,勞動部將持續加強宣導,並協助企業於人力及工時安排上調適新規定,共同致力勞工勞動條件之提升。
二、為因應勞基法修正可能衝擊農曆春節鐵公路運輸,相關機關已採取下列因應措施:
(一)鐵路運輸:為解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人力短缺問題,行政院已於104年、105年核准該局請增計379人分配至各需求單位。另為確保旅客乘車權益,並兼顧勞工勞基法相關權益,臺鐵局已於尖峰時段啟動二線支援人力、僱用臨時(含部分工時)人員替補等相關措施,並將持續強化員工溝通及與工會協商,確保春節疏運正常進行。
(二)公路客運:為符合勞基法修正規定,已有部分國道客運業者提出申請調整優惠票價,期於核定票價範圍內檢討優惠幅度,以因應新制增加之勞動成本。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已協調業者暫緩實施縮減優惠票價措施,於春節前維持現行既有票價服務,另該局將配合春節疏運提供相關票價折扣,持續與國道客運業者共同合作順利完成春節假期疏運工作,後續亦將針對業者班次調整及票價穩定進行輔導,以提供民眾優質運輸服務。此外,公路總局亦持續提供網路平臺協助大客車業者刊登募員訊息,並由轄下公路人員訓練所、各區監理所及駕訓班加強宣導客運業募員之訊息;勞動部亦已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瞭解業者需求,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資源,以及單一或聯合徵才之就業媒合服務,並請所屬各分署結合客運業者或駕駛員工會,擴大辦理大客車駕駛職業訓練。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國史館典藏之外交部檔案徵集應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87)
李委員就國史館典藏之外交部檔案徵集應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史館典藏外交部檔案,係於「檔案法」施行前,依民國30年5月5日國民政府渝文字第399號訓令、同年10月國民政府公布之「各機關保存檔案暫行辦法」及62年3月5日行政院秘書處臺62檔字第1881號函等規定,取得並接管該部大陸運臺舊檔案及在臺已失時效案卷、文牘等史料,計3萬9,816冊檔案。另外交部針對移轉國史館之68年2月27日前之「外交部檔案」,已分別於98年2月17日及3月31日函告國史館同意全部解密,惟為避免該批檔案內容仍有涉「檔案法」第18條所列包括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工商秘密、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涉及個資等情,倘逕予開放應用恐有觸法之虞,爰請國史館於外界申請調閱及應用檔案時,應先函送該部審查,凡經審查開放之檔案,即可提供外界調閱應用,毋須再次送審。
二、有關李委員所提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研議徵集國史館典藏之外交部檔案,以及外交部檢討審查及提供應用方式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國史館典藏外交部之檔案係於「檔案法」施行前依前揭相關規定取得,並依外交部與國史館雙方約定方式提供外界應用,考量法律安定性及機關協作效能,宜尊重國史館意願,惟未來得採協商合作方式,檔案局研議將該批檔案接管納為國家檔案,共同促進國家重要資產之管理及應用。
(二)外交部已與國史館多次研商,並研議參照「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檔案法」相關規範,辦理檔案開放應用之審查,期在法令基礎上儘速落實資訊開放政策,以便利民眾申請應用。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文創產業式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93)
許委員就文創產業式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規定,文創產業共計15加1個子產業,其中經濟部主管之產品設計、設計品牌時尚、數位內容、創意生活、視覺傳達設計、廣告等6項子產業,係為各行各業產品及服務進行優化並提高附加價值,與「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之各產業息息相關,部分產業已列為「亞洲.矽谷」之基磐計畫。為放大文創產業發展效益,該部鼓勵產業善用臺灣優勢之科技力量,將文化內容以數位化方式呈現,進一步結合我國硬體優勢轉化成智慧內容,以軟硬整合基礎,建構文化科技與數位內容應用,強化產業之整合效益,未來在推動產業政策過程中,亦將以政策力量作為產業後盾,並由專業人士由下而上主導及維運,以強化平臺效益,協助產業持續發展及走入國際。
二、另文化部將主動盤點補助案中具投資潛力之優質文創業者,進一步運用國發基金投資,邁向資本市場;針對具指標性之文創業者,提高國發基金投資比例,由政府帶頭承擔投資風險,以鼓勵民間創投業界積極投資。該部亦將加強影視投資,擴大影視產業投資動能,主動媒合現有對影視內容較瞭解且有意願共同投資之創投公司外,並將擴大主動邀約壽險業者與民間創投等參與投資行列。同時,刻參考韓、英、法等國家之中介組織模式,推動成立文化經濟專業中介組織,導入企業經營理念,使組織運作更具專業、效能及彈性,並聚焦於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扶植與策進,發揮研發調查、多元資金統籌、文化科技應用、通路拓展、人才培育及國際連結等功能,並完備產業專業支援體系及投資機制,加強溝通協調與資源整合,形成共同推動文化經濟發展之體系。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性別主流化政策之執行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98)
許委員就我國性別主流化政策之執行成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引領各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政策,行政院於民國100年12月訂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並於本(106)年1月修正,其中揭示「權力、決策與影響力」、「就業、經濟與福利」、「人口、婚姻與家庭」、「教育、文化與媒體」、「人身安全與司法」、「健康、醫療與照顧」、「環境、能源與科技」等七大政策領域及221項具體行動措施,包括落實性別正義之人口政策、建構友善之就業與創業環境、消除各政策領域內之性別隔離等。有關新住民及國際移工權益維護、提高婦女勞參率及降低兩性薪資差距、打破職業及教育之性別隔離等議題,均為政府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關注議題,行政院將持續督導相關部會積極推動,以促進女性權益。另為促使政府施政規劃考量不同性別需求,已自98年起規範各機關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與主管法案,均需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作業,並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明定中長程個案計畫須視計畫內容所涉性別影響層面,訂定性別目標、績效指標與目標值,以利國發會後續追蹤管考。此外,為使性別預算檢視範圍更加精確及周延,行政院已研修性別預算制度,自103年起分階段試辦,105年擴大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全面試辦,各機關於規劃政策或編製預算之初期階段,應將性別觀點融入預算作業。上開試辦作業完成後將予評估正式實施,以提升我國性別主流化政策之執行成效。
二、為保障新住民及外勞之勞動權益,並協助高齡婦女就業,勞動部已積極採取下列措施:
(一)為協助新住民就業,已訂定「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提供新住民臨時工作津貼、僱用獎助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並運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提供職場學習機會;鼓勵新住民參加職業訓練,訓練費用全免並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另於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提供美容、女子美髮、保母人員等多項學科試題國語口唸服務,協助取得技術士證。
(二)為保障外勞權益,已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協助雇主以直接聘僱方式招募外勞,降低外勞來臺工作仲介費用,以避免遭不肖仲介剝削;規定外勞入國前,雇主均需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開辦雇主聘前講習,宣導內容包含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外國人之本國風俗民情、勞資關係及相關保險規定等,以增進勞雇和諧及減少外勞適應不良狀況;設立機場外勞服務站,提供入境接機、法令宣導服務;成立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供24小時免付費專線,快速處理外勞申訴;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外勞查訪人員及辦理相關講習與交流活動;製播外勞來源國語言之外勞廣播節目及國語廣播節目,向外勞、雇主及仲介宣導聘僱相關法令、保護措施及各地辦理之休閒節慶活動訊息。
(三)為協助高齡婦女就業,已透過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並輔以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僱用獎助等措施協助適性就業;推動職務再設計,排除工作障礙,協助有就業需求之高齡婦女穩定就業。另於103年10月及105年4月,於北區及南區各成立1家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提供55歲以上或已退休之銀髮者專屬就業媒合服務,並倡導銀髮人力運用議題,促成社會觀念之改變,協助其順利就業。
(一○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規範裝載雞蛋必須使用「一次性包裝材料」,可能加劇低成本塑膠包裝用量,也將加重垃圾處理成本及環境的負荷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28)
許委員就規範裝載雞蛋必須使用「一次性包裝材料」,可能加劇低成本塑膠包裝用量,也將加重垃圾處理成本及環境的負荷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自102年起即輔導產業推動禽蛋使用一次性裝載容器或包材,另為強化推動成效,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增列第14條第4項規定,「裝載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之裝載容器或包材」,該項增訂條文業於103年12月24日公布,惟在公布前,產業團體及業者反映期有適當之緩衝期以利業者轉換及配合,並利用此段時間提出落實蛋箱清潔消毒之具體方案及執行成果,以爭取未來法規修正之空間,案經大院於103年12月8日邀集產業團體及農委會等協調,決議予以業者2年緩衝期,期間本會及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亦持續積極輔導相關業者開發一次性之裝載容器或包材。
二、綜觀目前先進國家雞蛋之承裝容器或載具,多採以紙蛋盤、蛋盒等承載,極少使用塑膠蛋箱,然國內雞蛋裝載運輸方式仍以塑膠蛋箱為主要載具,除少數附設洗選場所之蛋雞場外,超過90%以上之雞蛋均使用塑膠蛋箱承載,塑膠蛋箱未經清洗消毒且重複使用,可能成為禽場生物安全防疫之漏洞,且為產業永續發展之障礙。
三、另家禽或鳥類的糞便會傳播疾病,包括食媒性病原及禽流感病毒等,食媒性病原最常見的就屬沙門氏菌,其可能造成人的食物中毒,早已經科學所證實。雞蛋表面多少都會沾染雞糞(縱使眼睛看不到),所以美國、歐洲各國已在多年前即已採用蛋盤、蛋盒等方式裝載禽蛋,以防範雞糞交叉污染,甚至許多國家還要求在包裝前先經水洗消毒程序,就是要有效降低該等疾病傳播風險。近年東南亞、南美洲各國,甚至非洲部分國家亦均已採用此種雞蛋裝載模式,也已是現今國際的趨勢。禽場裝載雞蛋使用一次性容器或包材,可有效杜絕未清洗消毒之蛋箱於禽場端流用、提升禽場生物安全防疫及維護消費者健康與安全。此外,透過推動雞蛋使用一次性包材及相關輔導配套,可促使蛋農改採以蛋盤撿蛋,有助於雞蛋分級制度之推動,且可加速產業升級。
四、目前市售生鮮蛋品包裝樣態大致分為品牌盒裝蛋與散裝塑膠箱鮮蛋,盒裝蛋之包裝材料主要有紙製盒及PLA塑膠盒。紙製盒、PLA塑膠盒及本會推動取代塑膠籃之紙蛋箱,均可回收再生再製成紙漿及塑膠原料,並不會造成環境之負擔。為降低產業衝擊,該項工作之推動係採以不改變現有雞蛋運銷模式,僅就現行裝載散裝雞蛋之塑膠箱改為一次性裝載容器或包材,對於現有散裝雞蛋供應模式之影響極小。
(一○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公費留學考試除特定學門限攻讀博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49)
邱委員就公費留學考試除特定學門限攻讀博士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留學政策最主要目的為培育國家發展所需人才,包含了自費留學及公費留學。自費留學部分,本部於2004年起開辦「留學生就學貸款」,協助減輕留學生財力負擔,鼓勵家庭經濟條件不足之子女出國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而公費留學則提供公費獎助,規劃培養國家建設特殊需求、社經發展亟需,以及國內研究所師資、設備不足所未能培養之專業人才。
二、本部持續進行多元化獎補助措施,透過公費留學考試、留學獎學金甄試及共資共名獎學金等,以國家有限資源重點培育特定專業領域高階博士人才。為集中國家資源培育高階人才,本部自105年起公費留學考試獎學金比照留學獎學金以及本部與10所世界百大學校合作設置共資共名獎學金規定,限定攻讀博士學位,但保留「建築、規劃與設計」學門及藝術學群相關學門得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
三、105年度公費留考受獎生得先攻讀碩士學位(但其間不領公費),之後攻讀博士學位(開始核發公費);亦可攻讀部分國家之MPhil學程(限定為通過第一年成績合格後,即直升博士班二年級之類別,採個案認定)。
四、又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凡勵學優秀公費留學、原住民公費留學及身心障礙公費留學三類特殊身分受獎生,仍維持得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
五、同時,本部亦積極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優秀學生出國短期研修或實習,推動補助大專校院選送優秀學生出國研習或專業實習計畫(即學海系列計畫)。
六、我國邁向已開發國家,鼓勵國人出國留學係採取多元務實態度,舉凡持續辦理各項獎補助計畫,及透過校際間雙聯學制及交換生制度等,進行雙邊國際教育合作與學術交流。
現今青年國際移動管道增加、留學型態日趨多元,隨著國內各校與外國優秀校院締結姊妹校,學生出國進行短期進修或海外實習漸增。有意赴國外攻讀碩士者,除本部公費留學考試外,可透過國內與國外大學共設的雙聯學位校際合作或申請國內外大學所設獎學金等機制赴國外留學。
(一○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交通號誌設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50)
邱委員就交通號誌設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4條及第5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故按上述規定,各道路主管機關對所轄道路,係應本權責綜整考量所轄道路幾何條件、道路線型、交通量、車速等因素,規劃設置明確之標誌、標線、號誌,以供駕駛人遵循。
二、基於國內道路路幅普遍不寬及市區道路速限(平均50km/h)較低,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已就標誌、號誌體形及尺寸訂有相關規定並參考國外相關規定,故國內行車管制號誌鏡面採圓形鏡面,其鏡面直徑為20公分、25公分、30公分等3種與美國Manualon Uniform Traffic Control Deviced(MUTCD)規定行車管制號誌鏡面尺寸為20公分(8英吋)、30公分(12英吋)等2種尚無相異之處。另對於國內行車速率較高路段、路幅寬廣之道路,設置規則業已考量其特殊性,於第13條訂有標誌牌面尺寸得用較大型式、第221條行車管制號誌得加設號誌燈面,並採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等相關規定。
三、鑒於行車管制號誌設置目的係指示車輛停止、注意與行進,為使駕駛者均能清楚辨識,本部將適時瞭解、觀察各道路主管機關對所轄道路之行車管制號誌設置情形,倘有設置未妥適之處,將請該管主管機關予以檢討改善,以維道路行車安全。
(一○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之言論已為臺海和平帶來新變局,我國應妥慎因應,避免失去國家主體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31)
黃委員就「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之言論已為臺海和平帶來新變局,我國應妥慎因應,避免失去國家主體性」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川普之外交政策,尤其是亞太政策之方向尚不明朗,政府刻密切關注相關發展,並透過各種管道積極與川普新政府加強聯繫,以確實掌握其政策內涵。
二、臺美互動交往本互惠互助之原則,自1979年以來即已建立源遠流長之良好基礎。支持臺灣在美國已是跨黨派共識,過去卅餘年間,無論係共和黨或民主黨執政,美歷任政府均忠實遵守並履行其在《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下對臺之承諾,並以維持臺海穩定和平為最高政策原則,蓋此符合臺美雙方之國家利益。美新政府國務卿提名人Rex Tillerson本(1)月11日在參院外委會任命聽證會中即強調川普政府將重申並遵守根據《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之對我承諾。
三、此外,臺美間亦透過緊密之經貿投資及教育文化交流,建構堅實夥伴關係。近年來,雙方更在科技、反恐、環保、婦女賦權、公共衛生及國際人道援助等領域進行深入且廣泛之合作,使臺美雙邊關係更加鞏固。此外,美新政府中有多位友我人士將任要職,渠等均瞭解臺美關係之重要,以及臺灣係美在亞太地區重要之安全及經濟夥伴,故應不會將我國視為美「中」交往之籌碼。
四、政府深知兩岸關係與臺美關係之正向發展同等重要,蔡總統已多次呼籲中國大陸與我展開良性對話,本部亦將持續積極與美新政府聯繫溝通,共促兩國關係繼續向前發展。
(一○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擬定明確減碳計畫及符合國際趨勢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38)
盧委員就擬定明確減碳計畫及符合國際趨勢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我國業於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同時明定我國2050年長期減量目標及以5年為1期之階段管制目標。行政院環保署於該法施行後,已陸續制(訂)定10項相關子法及行政規則,建立明確部會分工,搭配具經濟誘因之管理措施,以逐期降低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此外,為促使相關部會加速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工作,行政院已於105年6月24日召開「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事項分工整合會議」,確立溫管法第8條第2項17款推動事項之分工權責,以及同法第9條第3項所列部門別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已彙整相關部會填列202項推動作法(含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部門),並於105年3月24日成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研訂「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刻正辦理會銜作業),以加速訂定階段管制目標。未來行政院將依溫管法及巴黎協定相關規範,逐步完備國內法規制度及配套措施,據以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期能全面提升臺灣因應氣候變遷能力,邁向低碳永續家園。
二、另為協助產業減碳,經濟部自94年起即推動各項輔導措施如下:
(一)94年與鋼鐵、石化等能源密集產業合作推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協議,95年至104年廠商累計投入421億元,節能295萬公秉油當量,減量1,022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
(二)97年成立製造業節能減碳服務團,提供產業節能減碳技術服務,98年至104年累計提供1萬2,141件諮詢服務,臨廠輔導2,856家工廠,節能53.3萬公秉油當量,溫室氣體減量163.7萬噸CO2e。
(三)98年推動工業區能(資)源整合鏈結,將各工廠多餘能(資)源藉由媒合與鏈結方式,使其成為鄰近工廠可再使用之能(資)源,以達成能(資)源循環利用、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目標;98年至104年已推動22個產業園區,完成108項能(資)源鏈結,總鏈結量383萬公噸,減少重油使用27.4萬公秉,溫室氣體減量85.1萬噸CO2e。
(四)102年推動製造業依ISO 50001國際標準建置能源管理系統,102年至104年輔導石化、造紙、電子、化學製品等行業,計119家廠商通過ISO 50001國際驗證,累計節能
10.7萬公秉油當量,溫室氣體減量29.1萬公噸CO2e。
(五)105年3月結合工業總會及各產業公協會等,成立鋼鐵、石化、造紙、水泥、紡織、電子及其他行業(食品及玻璃陶瓷)等7個工作小組,與業者合作由下而上全面盤點合理減碳潛力、成本及可能障礙,作為未來政策擬定之參考。
三、臺灣能源98%依賴進口,且高度仰賴石化能源,電力系統亦為獨立型態,故我國能源發展首重確保能源安全及滿足民生基本需求,並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為因應國內外政經情勢及能源環境之快速變遷與挑戰,經濟部業啟動能源轉型政策,全面推動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具體措施,包括:穩定開源及擴大需量管理,確保供電無虞;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積極多元創能,促進潔淨能源發展,如增設再生能源、擴大天然氣使用、發展新興能源等;加速布局儲能,強化電網穩定度,如推動智慧電網與智慧電表布建;完成「電業法」修正及檢討電價機制,提供能源轉型所需市場結構與法制基礎。
(一○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國民黨至今仍實質控制中廣之董監事、人事與財務,違反廣播電視法中黨、政、軍應退出媒體的規定,相關主管機關應立即調查,若確有違法情事應依法處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501004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476)
陳委員就「國民黨至今仍實質控制中廣之董監事、人事與財務,違反廣播電視法中黨、政、軍應退出媒體的規定,相關主管機關應立即調查,若確有違法情事應依法處置」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就有關廣播電視法部分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民黨至今仍實質控制中廣之董事、監察人乙節:
(一)中廣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雖部分已申請變更,但尚未經本會核准)如下:董事長趙少康、常務董事陳明暉、常務董事曾忠正、董事邱蜜絲、董事吳華潔、董事鄭世芳、董事陳聖一、董事簡泰正、董事郭令立、監察人黃士庭及監察人張黛娜。按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之各部門及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之正、副主管。」為釐清上述董監事人員是否違反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通傳會曾數度請該公司提供合約資料,尚未獲復,通傳會將再函請該公司提供合約資料。
(二)前述董事及監察人前經通傳會函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尚無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紀錄,亦無違反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之情事。
二、有關國民黨至今仍實質控制且指派中廣公司之財務主管乙節:查趙少康係於96年6月入主中廣公司,惟該公司財務主管龍明春自88年起即擔任該公司財務部經理至今皆未更換,至於是否為國民黨實質控制,本會亦將詳實調查釐清。
三、有關中廣公司擬將不動產開發及長期投資管理業務分割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乙節:該公司確曾分別於97年12月17日、103年5月12日及104年9月9日向通傳會申請分割減資變更營運計畫,然皆經通傳會否准或駁回在案。
四、綜上所述,有關貴委員所質詢國民黨是否仍實質控制中廣之董監事、人事、財務、違反廣播電視法中黨、政、軍應退出媒體規定等事,確有相當疑慮,通傳會將持續積極調查。
(一○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我政府應立即與各國政府研議討論「各國駐台之政府機構」,以及我國駐外機構回復我政治實體名稱「台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51)
陳委員就我政府應立即與各國政府研議討論「各國駐台之政府機構」,以及我國駐外機構回復我政治實體名稱「台灣」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於本(106)年1月1日更名為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對此,本部已於新聞稿回應表示:「該新名稱明確反映日本對臺工作機構之實質內涵,也印證臺日雙邊關係持續正向發展,外交部對此表示歡迎。相信今後臺日關係將在既有之良好基礎上,繼續向前邁進」。
二、為賡續深化我與各國之雙邊關係,我政府未來將持續鼓勵各國以「名實相符」原則更改其派駐我國機構名稱,以確實反映各機構之公務性質及其實質工作內涵。
三、關於我國駐外館處名稱,鑒於我國國際處境特殊,且國際局勢及臺海兩岸情勢瞬息多變,爰我國駐外館處名稱之考量亦較他國複雜,涉及與駐在國默契與約定等因素,政府未來將會持續尋求凝聚國內共識及與駐在國之共識,審慎考量。
(一○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護理人員人力缺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52)
楊委員針對護理人員人力缺乏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護理人力短缺是世界各先進國家共同長期面臨之議題,行政院及本部亦深切瞭解國內護理執業環境之困境,故自101年5月推動護理改革計畫,積極著手多項改革措施,以改善護理人員工作負荷,提升薪資福利及促使護理人員留任與回流,有關改善偏鄉離島地區護理人力不足之情形,說明如下:
一、為補實離島地區醫事人力,本部自58年推動「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力養成計畫」,迄今離島地區已培育75名在地之公費護理人員;另為確保公費生如期返鄉,除定期召開說明會及座談會提高公費生對履約內容之認知,定期清查公費生履約狀況並敦促公費生依約返鄉服務。
二、推動「偏鄉護理菁英計畫」,本計畫為四年計畫(104年至107年)預計培育200名公費護理生,於畢業後分發至偏鄉地區之醫院提供服務,期改善偏鄉地區護理人員人力。104年及105年已有99名護理公費生就讀;106年預定招生名額招生77名。
三、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之「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自103年起,挹注新臺幣(以下同)20億元除調增住院護理支付標準及辦理護病比連動加成給付機制外;另對偏鄉地區之醫院,又再提供住院護理費支付點數加成3.5%,每年約0.3億元,以促進偏鄉地區醫院護理人員之留任。
四、另為因應勞基法之一例一休施行,針對偏鄉及離島資源不足區,本部將協調假日開診或指定特定假日門診,如有人力不足,將與相關醫事團體全力媒合。
本部自101年5月推動護理改革,經與跨部會、專家學者、護理及醫界等共同努力下,全國護理執業人數已逐年增加,總離職率及總空缺率亦呈下降趨勢,顯見護理改革已見成效,護理人力短缺情形已有逐步紓緩。但面對人口老化,照護需求益增,仍將持續努力推動各項改革措施。
(一○九)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日前發生台中市某少年殺害同胞妹妹之憾事,引起社會震驚,要求應就本件進行徹查,並就失職人員進行懲處及再教育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44)
周委員針對日前發生台中市某少年殺害同胞妹妹之憾事,引起社會震驚,要求應就本件進行徹查,並就失職人員進行懲處及再教育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督促各警察機關落實偵辦案件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部警政署建立監看查處機制,由該署勤務指揮中心及刑事警察局每日「監看」電子及平面媒體報導,主動發掘查處各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發現有疑似違反規定,均立即主動查處,105年1月至11月共計交查76件(其中查屬違反規定39件、處分人數40人)。
二、除持續落實上列主動查處機制外,警政署為強化落實偵查不公開要求,已於105年12月19日再通函各警察機關,要求督屬於偵破刑案發布新聞時應謹慎並嚴守程序規定,本部警政署將從嚴進行查處,追究違失責任,並將本案處理情形另行答覆委員。
三、本部警政署將秉持上述原則,避免因案情產生不當渲染擴大的影響,以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也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
(一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建請將臺中市北屯區僑孝街、安順東十街一帶及松竹路(敦化路至四平路)等路段納入台電公司防災型電纜地下化專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54)
盧委員就建請將臺中市北屯區僑孝街、安順東十街一帶及松竹路(敦化路至四平路)等路段納入台電公司防災型電纜地下化專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105年數次颱風造成全臺數百萬戶停電,本部責成台電公司針對各縣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常造成配電事故之區段或事故發生時搶修困難之路段,積極進行防災型線路地下化及電桿強化等措施,台電公司經考量放置配電設備空間及年度施作能量,並與地方政府洽商地下化之優先順序後,業訂定「強化配電線路防災韌性計畫」,全臺(含離島地區)地下化長度共計463.64公里,工程經費約74億元,分3年(106年至108年)執行。委員建議之地下化路段均已納入上開計畫中,台電公司將於本(106)年度陸續辦理。
二、本部將督促台電公司於計畫執行過程中,依辦理成效每年滾動式檢討執行路段,並積極落實執行,以強化配電線路防災韌性,降低天然災害之影響。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鑑於各級檢察署法警人力不足,嚴重損及司法威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84)
顏委員就鑑於各級檢察署法警人力不足,嚴重損及司法威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答復如下:
一、前言鑑於檢察署法警人力嚴重不足,案件負擔居高不下,為有效解決法警員額過少、配置情形、法制完備性、陞遷管道及預算分配等問題,本部已於105年12月19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報告,並經委員會決議要求法院組織法主管機關司法院及本部會同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共同研擬法警職權行使規定,另確切儘速補足並增加法警之編制員額,調高法警之職務列等,合理降低法警之退休年齡,並提高法警之值班報酬支給等事項,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本部亦將審慎研議是否將法警體制相關議題納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
二、本部就法警人力不足問題所採行之因應方案:
有關各地檢署就法警人力不足問題所採行之因應方案,本件前經發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調查後,業以替代人力可支援的工作,由各地檢署概略先行區分為法警核心業務與非核心業務,再依各機關現況,安排替代人力執行法警相關工作,以紓緩警力不足之問題,並規劃建議短中長程整體法警人力增補之可行方案如下:
(一)短程方案:
1.志工協助。
2.以保全人力替代。
3.以替代役男支援、協助。
4.晉用職務代理人。
(二)中程方案:本部所屬臺高檢署已與考選部協調將法警類科列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規定得依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又依考試院院會105年2月25日通過修正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第6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及第7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有關分訂男女名額部份,已經自105年開始實施,故105年36個錄取名額裡只有3位女性;至於身高、體指標即男生155公分以上,女生150公分以上係從106年考試開始。本部期望透過調整男女人力結構,減少部分地檢署女性人力越來越多,造成執勤戒護人犯困擾,並提高體格標準以因應法警勤務需戒護人犯、防患人犯脫逃等高風險之工作性質。
(三)長程方案:法院組織法雖未就法警「核心或非核心業務」明確定義,然就法警實際勤務運作面而言,仍有區別「直接與人犯接觸戒護風險」及「未直接戒護人犯」之警衛、巡邏、受理刑事報到等事項之必要,是以在本部所屬各地檢署有限的人力運用下,僅能先將法警集中運用於戒護及直接接觸人犯等風險性較高之勤務,其他風險性較低或未直接接觸人犯等工作,才以替代人力﹙如委外﹚處理,此實為因應人力不足所做之暫時替代措施,若日後人力有增補空間,問題自然迎刃而解。
三、本部並未偏重配置高階司法人員:
依本部全球資訊網公布之統計年報顯示,94年全國檢察官(含檢察總長及所有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共有1,050人,當年度全國各地檢署之各類新收案件數共計1,505,472件,平均每位檢察官須承辦之新收案件約1,433件,等同每位檢察官平均每月須承辦119件;迄104年全國檢察官人數雖略增為1,389人,然該年度全國各地檢署之各類新收案件數總共暴增為2,012,754件,平均每位檢察官須承辦之新收案件為1,449件,等同每位檢察官每月須承辦高達120件。另依105年12月7日本部檢察官員額表所示,各地檢署實際在辦案之主任檢察官153人、檢察官1005人,共計1158人,而105年1至10月全國各地檢署之新收案件數共計1,712,875件,平均每位檢察官(含主任檢察官)須承辦之新收案件為1,479件,等同每位檢察官每月須承辦之案件又增為147.9件,顯見近10年來檢察官增加員額之速度遠遠無法因應政經情勢及社會、治安環境變遷所暴增之案件數,應無委員垂詢本部偏重檢察官等高階司法人員配置之疑義。
四、結語:
綜上所述,本部經調查統計各地檢署所提報合理法警員額數與現有員額數之差距約270名,惟依行政院100年3月15日院授人力字100028170號函意旨,因99年4月1日施行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已明確規範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總數上限,個別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之員額需求,已無淨增員額之空間,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分配員額總數內,檢視所屬各機關業務消長及人力運用情形,檢討調配員額支應。因此,若要額外另行請增員額,目前似有困難,現階段之法警人力素質改善規劃,僅能從增加替代人力、提高國家考試錄取人員身高體格標準、依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等方面著手,並強化現職人員本質學能及常年訓練上課內容,另請各地檢署依現況及其需要,加強法警執行勤務及戒護人犯之知識及技巧,除輪流指派法警參加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每年集中辦理之訓練外,各地檢署亦得因地制宜就法警業務所需之特定科目,不定期自行延聘講座(教官)加強訓練,提昇法警之專業水準。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速調整金融法規時,應考量風險是銀行高階管理高層可負責的範疇及強化資訊揭露以促進業者自律等營造一個催生Better Bankers的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27)
許委員就加速調整金融法規時,應考量風險是銀行高階管理高層可負責的範疇及強化資訊揭露以促進業者自律等營造一個催生Better Bankers的環境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創新的金融服務業務發展原則為負責任的創新,本會鼓勵金融業者提供金融服務,要在兼顧公平、安全及風險管理之基礎上,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升消費者的便利性。相關的監理法規皆會與時俱進,滾動式檢討更新,以提供民眾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務。
二、目前相關法令對於金融機構的資訊揭露有詳細的規範,例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7條、銀行法第49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5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應編製年報,揭露重要財務及業務資訊,使存款人及投資人得獲取公開資訊從事攸關本身利益之決策,並適度監督金融機構進而督促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維持金融市場秩序。金融機構依規定應將年報內容於機構本身之網站上作揭露,及向金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申報。
三、年報的編製內容包含以下項目,提供外界充分了解特定金融業之運作:1.致股東報告書;2.金融機構簡介;3.公司治理報告;4.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金融債券、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5.營運概況;6.財務概況;7.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8.特別記載事項等。
四、為強化虧損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之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於104年修正上開金融業的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時,增訂金融機構如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等。
五、另金融業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已規定金融業宜設置薪酬委員會,訂定經理人之績效考核標準及酬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酬金獎勵制度之訂定不應引導董事、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並應定期審視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並規範金融業應揭露年度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包含薪酬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以及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等。
六、本會將考量兼顧投資人保護、金融服務提升、金融產業發展,並回應市場需求之衡平,持續評估進行必要之調整,鼓勵金融機構繼續深耕臺灣市場培育相關人才及擴充專業團隊,營造一個催生Better Bankers的環境及給予其充分發揮所長。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有效打擊並遏止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主管機關應研商推動相關法規修正,並積極偵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53)
楊委員曜就「有效打擊並遏止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主管機關應研商推動相關法規修正,並積極偵辦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不法所得之追查及返還
為期有效阻斷跨境電信詐騙犯行並進行追贓工作,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並達到「查得深、扣得到、還得多」之目標,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於105年4月28日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台」。兩岸間跨境犯罪所得標的之凍結、扣押、沒收及移交,則有賴雙方就查贓、追贓及返贓事宜進行司法互助合作,始能達到填補被害人損害之目的。
二、跨境詐騙案件相關法規之修正
立法院修正通過刑法第5條,將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納入適用國外犯罪,並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國人於國外涉犯加重詐欺罪,亦得依本條規定予以審判。另為澈底有效剝奪詐騙集團之不法所得,立法院已三讀通過行政院提案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特於第3條有關特定犯罪之門檻,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刪除犯罪所得門檻之規定,並擴大該條特定犯罪之範圍,使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第339條之4均成為可追訴洗錢之犯罪。又為有效遏阻跨國電信詐欺犯罪,法務部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中修正第2條第1項後段,使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符合此次修正條文第2條第1項後段犯罪組織「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之定義,未來如有合乎刑法第339條之4之電信詐騙犯罪,將可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後之規定嚴懲。組織犯罪條例修正草案已於立法院一讀通過,目前待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審中。
三、適當行政管考機制,督促主管機關積極辦理
為處理兩岸跨境詐騙案件,本部與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5年6月3日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下稱跨部會協商平臺),並於當日進行第1次跨部會協商平臺會議,繼邀集本部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於105年8月9日、10月26日與106年1月3日持續召開會議以研商「強化打擊電信詐騙案相關作為」之各項作為。歷次會中各部會就分工事項,達成決議,並由各主辦部會規劃推動及執行。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我國學生就讀紐約大學阿布達比分校時,因我國護照被該國政府認定為中國大陸的一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公民,而導致該生赴摩洛哥時遭遇需否申請簽證上的困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47)
邱委員就日前有我國學生就讀紐約大學阿布達比分校時,因我國護照被該國政府認定為中國大陸的一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公民,而導致該生赴摩洛哥時遭遇需否申請簽證上的困擾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為我國正式國名,故我國護照封面均登載我國中、英文正式國名,即「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惟為避免國人出國持用我國護照遭誤認為中國大陸人士致引起不必要困擾,本部在立法院朝野各政黨支持下,自92年9月1日起,在我國護照封面除原印有中華民國之中、英文字樣外,於國徽下方另加註「TAIWAN」字樣,以利各國移民、境管機構及航空公司辨識,並與中國大陸護照作一明確區別,並透過各駐外館處提供我國護照樣式供各國參考。目前包含美國、英國、加拿大及歐盟等主要國家在內共165個國家或地區予我國護照持照人之免(落地)簽證或其他簽證便利待遇,均以此為辨識原則,並已達預期之成效。
二、據悉本案我徐姓留學生係因摩洛哥駐阿拉伯大公國使館人員提供渠錯誤訊息,以致渠未能事先辦妥摩國簽證,而無法入境。惟查本部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站中提供國人欲前往國家簽證之相關參考資訊,除已敘明國人赴摩洛哥必須申辦簽證,並詳細說明可透過摩國駐日大使館或摩國駐韓大使館之申辦方式。本部未來將透過領務大廳跑馬燈、「領務局全球資訊網站貼心提醒」、「旅外救助指南APP 」及「領務局Line群組」等方式加強宣導國人赴他國商旅時,應事先查明欲前往國家之簽證相關規定並參考領務局全球資訊網站登載之相關資訊,以保障國人自身權益。
三、另本部在全球一百多個大城市之各駐外館處均設立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旅外國人倘遭遇急難事件,可利用該專線尋求及時協助。另外交部亦成立「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同步提供24小時服務電話0800-085-095。旅外國人倘一時未能與駐外館處取得聯繫時,當事人或其國內親友可直接與該中心聯絡,本部同仁定秉持為民服務之熱誠,竭力為旅外國人解決困難。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TRF、DKO等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事件之裁罰應確實依照行政罰法第25條採一行為一罰、數行為數罰之原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43)
江委員就TRF、DKO等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事件之裁罰應確實依照行政罰法第25條採一行為一罰、數行為數罰之原則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我國行政罰法係採一行為一罰(行政罰法第24條)、數行為數罰(行政罰法第25條)之規範。至於「一行為」之認定,依據法務部解釋,則係個案判斷問題,須就具體個案之事實情節予以認定。本會過往對於金融機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缺失所進行之處分,已依情節輕重陸續對銀行處以新台幣(以下同)400萬元、6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之罰鍰或限制銀行部分業務之承作,給予金融機構不同程度之裁處。
二、依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銀行向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客戶,對商品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針對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條件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客戶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且規定銀行不得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以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違反客戶意願核予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之情形。違反上述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本會得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未依第45條之1條建立相關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或未確實執行予以核處。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針對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定所定之處罰(有關廣告、招攬、營業促銷、認識產品(KYP)、揭露及說明、酬金等),處30萬至10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另「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已於105年1月30日修正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專業法人客戶資格條件,由總資產超過5千萬元提高為1億元。因應此項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訂定之專業投資人資格條件,亦配合增訂,接受銀行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專業投資法人條件,提高其總資產為超過1億元之規定,以擴大此類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範圍。
四、本會對銀行違規案件之裁處,未來將強化對於行為數認定之論述,亦將就銀行違規行為認定方式委託外部研究;也會善加運用銀行法第136條規定,對於銀行遭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等;同時強化檢視是否適用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罰則,使裁罰除合於條文之規定、立法意旨及裁罰之意義外,也能符合外界期待與社會通念。
五、本會當全力協助解決金融消費紛爭,適時檢討目前規範以符合國際監理趨勢以及國內金融監理目的,保護消費者權益與市場健全發展。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大陸地區及外國來臺交換學生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45)
邱委員就大陸地區及外國來臺交換學生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教育部為營造友善學習環境,針對境外交換生之輔導照顧已推動相關具體措施包括:
(一)訂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教育交流抽查訪視實施計畫」:每年度不定期到校訪視大陸地區來臺交換學生,瞭解陸生在臺學習情形及生活狀況,向學校反映其需求,並請學校配合改善;另為協助大陸地區研修生在臺適應情形,依據「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規範學校應建立研修陸生生活輔導機制,並指定專責人員;此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每年均舉辦在臺陸生座談會,並邀請政府相關部會代表出席。
(二)強化外國學生輔導照顧:建立學校外國學生服務專責單位,辦理學生住宿、課業輔導、生活管理、聯繫、通報、協尋等事項,協助外生在臺生活與學業適應。另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6條規定,大專校院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辦理外國學生就學申請、輔導、聯繫等事項,並加強安排住宿家庭及輔導外國學生學習我國語文、文化等,以增進外國學生對我國之瞭解。大專校院應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輔導活動或促進校園國際化,有助我國學生與外國學生交流、互動之活動。同辦法第9條規定,招收外國學生之大專校院,應即時於教育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外國學生入學、轉學、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以即時掌握外生在學動態。
(三)辦理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課程:舉辦基礎、進階、高階境外學生輔導人員研習會,強化輔導人員對於外生來臺就學相關法規之瞭解,並即時掌握法規最新修訂情形,提升境外學生輔導人員相關專業知能,營造友善學習環境。
(四)推動「友善臺灣─境外學生接待家庭計畫」:辦理接待家庭培訓課程、境外學生跨區生活體驗活動、臺灣地方特色社區體驗等,使學生與其接待家庭共同體驗臺灣特殊地理人情,瞭解臺灣歷史文化,更進一步認識臺灣。
二、行政院陸委會為瞭解陸生在臺學習及生活適應情形,自民國101年至105年,已辦理12場陸生座談會,針對陸生意見如涉及教育部及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權責,皆已具體反映;此外,亦補助海基會於103年至105年,辦理7場陸生座談聯誼活動,共同為陸生營造在臺就學與生活友善環境,未來仍將持續辦理相關活動,關注在臺陸生適應情形。
三、至大陸地區來臺交換學生反映臺灣科技大學高昂收取住宿費用一節,教育部業依105年7月11日修正發布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規定,學校應考量宿舍容量,並協助安排交換學生住宿,函詢該校瞭解,有關該校回復及教育部處理說明如下:
(一)該校自98學年度起實施大陸地區來臺交換生計畫,近年因推動國際化,境外生持續增加,致校內宿舍已不敷使用;為因應大陸研修生增加,該校於104年11月洽詢雋永R不動產有限公司(後稱「學學公寓」),並自同年12月起與其合作短期研修學生來臺住宿事宜。學學公寓自104學年度第2學期正式提供大陸研修生校外住宿,105學年度第1學期因學生人數持續增加,學校沿用先前安排模式,並於學生來臺前告知住宿相關費用及床位分配資訊,除事前提出自行校外租屋者,其餘學生皆由學學公寓安排,惟部分學生認為住宿費用高於其他相同條件之房屋租賃費用,該校已於105年10月24日召開協調會議。
(二)為妥善處理本案,該校特協調校內單位提供學生校內住宿,目前已有15名學生選擇校內住宿,居住情形良好;另學學公寓亦釋出調降房租善意,其餘居住現址之學生皆表達接受,並恢復正常作息。該校將持續關切學生居住狀況,適時給予協助,教育部亦將賡續追蹤後續情形。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科專資源分配應兼顧區域平衡發展及鏈結績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10)
許委員就科專資源分配應兼顧區域平衡發展及鏈結績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當前臺灣社經發展趨勢及政府施政方針,本(106)年科技預算總額為1,078.5億元,屬於「五加二」產業創新政策相關科技計畫預算共配置405.04億元。政府係透過推動新興產業,帶動既有產業轉型升級之契機,兼顧區域產業平衡發展及鏈結績效,以「連結未來、連結國際、連結在地」為主軸,引領臺灣經濟邁向創新驅動發展模式。以「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及「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為例,係基於臺灣既有之半導體、精密機械等優勢產業上,推動軟硬整合及跨領域整合,進一步發展各項應用服務,其中涉及物聯網、半導體利基型設備、智慧機器人、智慧車輛等發展,不僅為臺灣邁向「第4次工業革命」鋪路,亦對整體產業創新轉型具有關鍵性作用。另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研提之「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係以我固有厚實工業基礎,並運用數位經濟與物聯網(IOT),建構完善之產業生態體系,俾加速產業創新及優化產業結構。同時,該方案亦將推動智慧城鄉建設與創新應用,發展區域創新生態體系,促成區域平衡發展。
二、另為有效配置科專研發資源,經濟部結合工研院、資策會等國內主要法人研究能量,除針對重點領域投入創新研發,亦鼓勵法人共同合作研發,發揮跨領域及異業整合綜效,並透過公正獨立第三方「科技專案績效考評會」進行執行機構績效評核,建立績效評核與預算扣合機制。該部除積極推動法人科專核心技術能量,同時推動業界科專鼓勵產業投入創新研發,包括「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係採開放式申請、未限制企業之所在地,且為使各界瞭解該部對產業研發資源補助及推動主軸同時兼顧中南部平衡發展,截至民國105年12月底,共計舉辦70場說明會,其中於中南部舉辦49場。核定通過之業者,中南部廠商占37.7%;「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由中南部企業申請補助比例約占49.1%,又為加強協助中南部廠商取得相關研發資源,經濟部除持續落實中、南部「在地審查」,並在臺南、高雄等地設置服務窗口及中南區研發輔導據點,專案輔導中南部廠商,並辦理中南部地區之SBIR計畫推廣暨計畫書撰寫說明會。此外,該部規劃本年2月於高雄完成建置「傳統產業創新加值中心」,將以金屬中心、中科院、紡織所及石資中心為主力研究團隊,鏈結南臺灣產學研資源,達成協助南部傳統產業加值之目的。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解決勞工低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19)
許委員就解決勞工低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現行產學落差及外勞政策,促進勞工行使結社權,提升國內勞工就業機會及增進勞動權益,勞動部已採行下列因應措施:
(一)針對產業發展需求,推動產學合作訓練措施,將訓練資源提早導入校園,包括: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針對大專校院日間部畢業前1年之在校學生,引進業界專業人士擔任師資,開設數位內容與資訊等實務專精課程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並輔以職場體驗,以協助青年畢業後順利銜接職場;推動雙軌訓練旗艦計畫,開設機電整合等職類課程,由事業單位負責工作崗位訓練,學校負責學科教育,於2至4年訓練期間培訓契合企業需求之技術人力;強化產學訓合作訓練,結合學校學制、職業訓練與業界資源,開設精密機械等職類課程,提供專業技術養成訓練供青年參訓,學員於日、夜間或例假日接受學校教育課程,並安排日間至事業單位受僱就業,以強化青年專業及就業技能。
(二)政府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係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第42條規定,於不影響國人就業之原則下,採補充性方式引進。另依同法第47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雇主須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求才登記並刊登求才廣告至少21日,以招募本國勞工,經招募無法滿足雇主缺工需求者,始得申請招募外籍勞工,且雇主對於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以保障國人就業機會。此外,勞動部依就服法第52條規定,已擬定外籍勞工警戒指標,每年定期檢視失業率、薪資增加率等相關指標數據,做為調控外籍勞工人數之參據;並已成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調諮詢小組,定期討論重要跨國勞動力議題,作為擬定跨國勞動力政策及管理之重要參據。
(三)為提升工會幹部及會員之法律素養與專業知能,使工會得以自主與雇主進行協商,歷年均補助工會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同時,透過辦理研商「工會法」修法座談會,多方蒐集修法意見,期透過修法調整工會籌組門檻規定,以提高工會組織率,讓更多勞工行使團結權以保障其勞動權益;主動瞭解各企(產)業勞工籌組工會之需求,協助有意願籌組者成立工會,並提升甫成立未滿1年之企(產)業工會會員之勞動意識及對勞動相關法令之認識,強化工會實力。此外,積極推動團體協約誠信協商制度,包括辦理團體協約說明暨法制檢討座談會、集體協商人才培訓、團體協約入廠輔導、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經驗分享座談會等。截至民國105年第3季止,團體協約有效份數為682份,新締結團體協約之工會家數為155家,相較「團體協約法」實施前(100年第1季)44家,成長超過3倍。
二、「公司法」已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於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第36條之2規定,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上開修法皆鼓勵企業獎酬員工、提升薪資,有助於改善勞工低薪情況。許委員所提建議已錄案參考,政府將持續改善勞工就業環境及薪資條件,振興經濟發展,為全體勞工創造更大福祉。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研議改善國人不醉不歸之飲酒文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32)
黃委員就研議改善國人不醉不歸之飲酒文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酒駕防制係政府亟為關心之重要議題,行政院院長已於民國105年7月28日第7次行政院治安會報裁示,目前酒駕累犯之判決刑度仍偏低,請交通部與法務部朝增加酒駕者之講習時數及應由其自付相關衍生費用之方向研處。交通部刻正依上開裁示積極研議辦理,未來酒駕違規道安講習將分別延長「酒駕違規班」6小時(原為4小時)及「酒駕累犯專班」12小時(原為6小時);另交通部亦已於同年12月16日召開「研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修正草案」會議,將研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加酒駕違規者自付相關衍生費用,同時,汽車駕駛人曾依該條例第35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除仍受一定期間不得重新考領駕照之限制外,須再經醫療機構完成酒癮或酒精戒治治療,以減少酒駕情事發生。此外,交通部亦將持續研議修法且透過道安體系加強宣導教育民眾喝酒不開車觀念,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二、內政部警政署每月規劃全國同步取締酒駕勤務至少2次,要求各警察機關每月自行規劃4次以上取締酒駕專案勤務,並就轄內易發生酒駕肇事傷亡地點,主動邀集交通主管機關,實施現地會勘,研議改善措施(如加強道路燈光照明、設置緩衝及防撞設施、合理調整號誌秒差等),消弭潛在肇事因素。又每季及每月將「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分析統計表」分別函發各地方政府首長及警察局局長,要求就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增加之警察機關,進行專案檢討;結合交通部辦理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聯合督考各單位防制酒駕工作執行情形。另為籲請民眾守法,已於該署全球資訊網建置「防制酒駕專區」及「警政服務App」軟體,擴大宣導效果,亦透過警察廣播電臺辦理防制酒駕宣導專訪與製作海報及動畫,函請各警察機關加強宣導。未來該署仍將持續加強取締違法酒駕行為,並積極運用各項宣傳資源,配合交通部政策加強宣導,以維護交通秩序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為達遏止酒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法務部已請臺高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督導所屬檢察官監督法院判決,對於量刑過輕之不當判決,應提起上訴以為救濟。另因酗酒再犯酒駕罪之被告,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應依刑法第89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對被告施以禁戒處分,藉由保安處分之執行,戒除被告酒癮,以防再犯。此外,為避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酒駕再犯之發監標準寬嚴不一,造成部分受刑人以遷徙戶籍之方式規避入監服刑,已明定酒駕再犯發監標準,避免執行不公。對於符合緩起訴處分之被告,施以妥適之司法處遇計畫,以使其澈底悔悟,預防再犯。
(一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提升我國整體網路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55)
盧委員就提升我國整體網路服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阿卡邁(Akamai)公司並非進行網路測速之專業機構或國際組織,且其發布之全球網際網路現況報告係以該公司網路設備處理之客戶網頁流量為基礎,若非該公司客戶,其網站連線速率即未計入Akamai所作報告,因此尚難精確呈現我國網路效能。通傳會為監測我國固網業者供裝給用戶上網效能,委託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TTC)執行「固網寬頻上網速率評量與分析」計畫,TTC採用安裝於用戶家中硬體測試盒進行量測,排除用戶端上網設備性能差異影響,而能達到高度量測準確性。依該會於民國105年3月30日公布之2015年我國固網寬頻上網速率評量與分析摘要報告,我國連線速率估算平均已達39.1Mbps,優於上開公司發布之14.9Mbps。近年來政府積極帶動電信業者投入寬頻網路建設已有顯著效果,例如積極推動100Mbps寬頻到戶,至104年11月止100Mbps網路之全國家戶涵蓋率已達98%;我國主要寬頻網路業者提供寬頻網路服務,其中100Mbps以上用戶截至105年10月止已達115.2萬戶;4G行動寬頻用戶至同年11月止已達1,763.5萬戶。
二、另政府所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簡稱DIGI+方案),重點發展策略包括「建構有利數位創新的基礎環境(DIGI+Infrastructure)」、「中央、地方、產學研攜手建設智慧城鄉(DIGI+Cities)」、「提升我國在全球數位服務經濟的地位(DIGI+Globalization)」等,總體發展目標期望在2025年使我國數位經濟規模成長至6.5兆元、民眾數位生活服務使用普及率達到80%、寬頻服務可達2Gbps,以及保證國民25Mbps寬頻上網基本權利,將可提升我國資訊國力。
三、此外,為因應我國學研界網路頻寬需求提升及相關技術快速發展,中央研究院、教育部及科技部等機關共同規劃使用與歐美同步之光設備及光纖線路建置方式,已於105年10月將臺灣學研網路由10G頻寬提升為100G,將改善國內學研界連線品質,提供更高頻寬效能,未來各該機關仍將持續積極提升學研網路之效能與品質。
(一二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購物用塑膠袋限用擴大實施一案提醒應再慎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478)
黃委員就「購物用塑膠袋限用擴大實施一案提醒應再慎思」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本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環保署)91年推動購物用塑膠袋減量措施,依「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規定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等7大類管制對象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厚度未達0.06公釐不得提供;0.06公釐以上不得免費提供),須由消費者付費取得。本次預告修正草案,新增藥局及藥粧店、醫療器材行、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書籍及文具零售業、洗衣店、飲料店、西點麵包店等7大類管制對象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並取消共計14大類管制對象之購物用塑膠袋厚度管制,不再限制購物用塑膠袋的厚薄。
二、有關購物用塑膠袋價格由業者自訂一節,本公告係希望鼓勵消費者自備購物袋、重複使用或少用塑膠袋,而非向業者購買,消費者如需使用購物用塑膠袋時,再付費購買。而消費者須付費購買之購物用塑膠袋,係屬業者銷售商品之一,售價由業者視其成本、原物料價格、購物袋規格及材質等自行訂定。
三、有關購物用塑膠袋印製宣導文字造成油墨過多的問題一節,目前修正草案規定標示鼓勵使用者重複使用及妥善回收之宣導文字,得於購物用塑膠袋外觀或提供購物用塑膠袋場所明顯處標示。考量14大類管制對象多為連鎖品牌,或目前其提供之購物袋已印製商標,故管制後業者製作購物袋於印製商標時應一併標示宣導文字。至於宣導文字之樣式及大小,將由業者自行設計,似無因宣導文字使用過多油墨造成不易回收之情事。
四、有關生物可分解材質的問題一節,說明如下:
(一)環保署為自源頭減少用過即丟之一次用購物用塑膠袋廢棄後產生之垃圾量,及鼓勵民眾自備購物袋或重複使用,91年規定購物用塑膠袋須由消費者付費取得,期望以「以價制量」(有需要者購買)及「重複使用」(避免用過即丟)方式,達到塑膠袋減量。該管制規定之最終目標為期望改變民眾拋棄型生活習慣,故各種一次用材質製品皆不鼓勵使用。
(二)至於標示「生物可分解」之塑膠袋如有標示不實,恐違反商品標示法或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將由其主管機關經濟部或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妥處。
五、環保署於105年10月25日預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修正草案,並於105年12月召開北、中、南區共3場公聽會,該署將廣納各界意見及通盤考量各界衝擊,審慎評析,以做為政策規劃及後續法制作業之參考。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07)
許委員就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掌握下一世代產業發展機會,發揮國內產業優勢利基,政府規劃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積極落實臺灣產業轉型及升級,因此政府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重點發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產業、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創新,期帶動產業創新風潮,成為臺灣經濟成長之新動能。未來「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之策略做法,將更強調產業與在地學研資源及人才培育之連結,並以區域發展平衡為前提,整合運用中央與地方能量,引進先進國家技術及人才,使策略產業具備國際競爭力,進而帶動周邊中、小型產業及相關服務業共同升級,成為下階段臺灣經濟躍升之引擎;同時,提升數位經濟與文化科技創新等柔性國力,並形塑臺灣成為亞洲創新人才之舞臺,帶動臺灣新世代發展。
二、「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目前係由國發會進行整體規劃,並由相關機關積極辦理,各方案均訂定明確之執行目標、效益、推動策略及KPI,並已匡列93.1億元經費推動本(106)年度「產業創新旗艦計畫」,以有效提升上開方案之整體執行效益。其個別產業之效益例舉如下:
(一)亞洲.矽谷:建立1個物聯網產業虛擬教學平臺;促成2家國際級廠商在臺投資;培育3家臺灣國際級系統整合;促成100家新創事業成功或企業在臺灣設立研發中心;提升我國物聯網經濟商機占全球規模,由104年之3.8%提升至114年之5%。
(二)智慧機械:協助業者開發智慧機械關鍵零組件,4年內將中高階控制器出口占比由目前約10%提升至18%;整合上、中、下游組成跨域合作結盟,4年建立4個區域服務輸出模式;帶動智慧機械產值年成長率倍增,預計至108年為2%、112年為5%以上。
(三)綠能產業:太陽光電產業至109年裝設達6.5GW,產值達5,000億元,預估創造5萬個就業機會;風力發電114年累計裝設4.2GW,帶動投資逾6,100億元;住宅智慧電表裝設113年將達300萬戶,產值約240億元。
(四)生醫產業:109年前扶植新藥於國外上市至少10項、高值醫材於國外上市至少40個、健康服務旗艦品牌至少4個;114年前扶植新藥於國外上市至少20項、高值醫材於國外上市至少80個、健康服務旗艦品牌至少10個。
(五)新農業:提升糧食自給率達40%;增加農業產值約434億元;創造37萬個就業機會;農產品海外新興市場出口占比達57%。
三、有關許委員所提設立海外平臺以爭取商機、重塑公務員誘因機制、強化亞洲.矽谷、綠能產業、生醫產業及國防產業發展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為提振出口,經濟部已從行銷拓展、經貿建構、海外服務、形象提升等面向,擬具多元創新出口拓銷策略及具體措施,以推動全方位之經貿關係。另為配合新南向政策,未來將推動雙邊產業合作,由智庫研究優先推動國家之產業發展特性,具體評估合作領域與方式,建立長期穩定之產業鏈結關係,並推動雙邊產業公協會、智庫與技術法人進行實質交流、且列入官方經貿會談架構,目標為與至少4個新南向目標國家洽商產業合作可行性,並進行產業交流平臺與活動,且每年至少簽署1個合作協議或備忘錄等。經濟部並已新增下列作法:
1.於新南向國家建立機械買主聯盟,深化買主服務。
2.於貿協新南向據點增設商品行銷中心及商務中心,作為廠商行銷據點及行動辦公室。
3.與新南向國家貿易推廣機構之電子商務官網建立策略聯盟,透過跨境電子商務提升中小企業海外拓銷商機。
4.在新南向市場培訓使用我國工具機產品之技術人員。
5.開辦企業拓展新南向國家人才儲備培訓班,每年至少培訓60位儲備人才。
6.於新南向國家辦理「臺灣形象展」、「臺灣產業日」及設立臺灣精品展示專區,創造雙向多元交流及提升我產業國際形象,全面行銷臺灣。
(二)軍公教人員之待遇制度係配合其任用制度、職務特性等予以通盤考量,有關高低階公務人員薪資差距究應維持何種合理性關係,各國政府實務尚無一定之準則,行政院人事總處將持續蒐集相關資料進行比較研析,以為未來檢討調整之參考。另為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法務部已將圖利罪除罪化議題納入研議,並針對公務員因誤認圖利罪要件可能影響公務效能部分,著手編印案例並強化宣導;「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亦已將公務員就顯不相稱所得自負舉證責任納入規範。此外,各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如欲變更契約追加金額,其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者,須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等相關規定;對於變更後增加金額超過原決標金額10%之案件,工程會已請各機關確實檢討,並於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說明增加金額之必要性及妥適性,同時請招標機關注意採購品質及履約管理,避免機關任意辦理變更。
(三)亞洲.矽谷係以結合在地利基與臺灣優勢,推動創新技術與服務之示範研發計畫,期以示範成果促進新應用服務之發展,並進一步建立可複製之商業模式,擴散至亞洲及全球市場。「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中心」已於105年12月於桃園成立,在扮演資源整合者之角色,對內引導國內硬體製造實力跨入軟體應用並發展創新服務,鼓勵企業以組成聯盟或跨業合作等方式,整案輸出(如智慧城市、智慧交通等)進軍國際市場;對外作為臺灣連結世界舞臺之櫥窗,將人才、創意匯集進來,讓臺灣成為全球之物聯網創新研發基地。
(四)為擴大我國再生能源占比,經濟部已規劃2025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20%之政策目標,其中太陽光電採「初期以推動屋頂型設置,並逐步推動地面型大規模開發」之策略進行,推廣目標達20 GW;另該部執行「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目標2年內推動國內完成1.52 GW太陽光電設置,其中屋頂型目標完成910 MW,地面型目標完成610 MW。行政院已成立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整合各機關資源積極推動辦理。
(五)我國生醫產業已建置產業價值鏈從上游到下游、從研發到銷售端之能量,包含優質醫療體系、醫療技術水準全球第3、亞洲第1、吸引多國多中心試驗、肝肺癌治療臨床試驗居領導地位、全民健保良好覆蓋率、藥品製造品質優異(PIC/S GMP)、強大ICT及製造業基礎等優勢,未來透過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將帶動我國藥品、醫療及健康福祉產值呈現突破性成長,促進經濟成長並兼顧人民健康福利。
(六)為達國防自主目標,國防部已擬訂國防產業發展策略,期結合民間業界能量,並轉化成熟國防科技,帶動相關產業技術升級,建立國防產業發展環境。另針對國艦國造專案,將結合國內資源與技術,依「政府採購法」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委託國內合格廠商建造,以厚植國防自主能量,提升防衛實力。
(一二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檢討公共建設計畫績效評估機制及閒置設施活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04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511)
許委員就檢討公共建設計畫績效評估機制及閒置設施活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落實公共建設計畫之管制機制,行政院已依計畫重要性、優先性等區分為「行政院管制」、「部會管制」及「部會所屬機關自行管制」三級管考,並以「部會管制」及「部會所屬機關自行管制」為主,以驗證部會自主管理成效。各機關計畫納入管制後,均應於年度開始研擬作業計畫,年度中定期檢討執行進度,年度結束後則辦理計畫評核,以檢視計畫目標及績效達成情形。另國發會針對「行政院管制」之計畫,除每月檢視執行情形外,亦機動搭配實地查證之走動式管理,積極掌握及協助各部會推動施政。此外,國發會自103年起,計辦理院管制計畫實地查證42件,提出相關建議及協助計畫執行單位解決問題,並將查證結果提報行政院後公布於網站周知。以「高雄機廠遷建潮州及原有廠址開發計畫」為例,本案因農委會對特定農業區用地變更,申請文件內容有意見,致內政部無法進行「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造成計畫進度大幅落後,經國發會查證瞭解後,分赴相關機關進行跨部會協商並獲致共識,使計畫得以順利推展。
二、國發會已依下列原則要求各部會加強公共建設計畫審議:
(一)計畫之提報應與當前施政重點、經濟情勢變動及國家發展計畫等連結,各計畫主辦(管)機關並應覈實檢討各項計畫必要之經費需求,依撙節及零基預算精神編列預算,期能發揮最大資源運用效益。
(二)新興計畫或延續性計畫有重大變更需檢討修正者,主辦機關應覈實提出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
(三)計畫應檢討是否得以民間參與或基金方式辦理;若有其他財源可供調度者,應檢討優先調度支應,期能減少經費支出,並確保計畫之可行性。
三、為提升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效能及品質,國發會刻正推動「公共建設計畫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制度」,透過系統性之個案計畫事前(審議)、事中(期中)及事後(營運)評估,鏈結回饋各階段,有效確保預期目標及效益之達成。
四、另為加速推動公共建設,行政院工程會成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按月追蹤列管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並透過走動式管理,協調解決工程執行之相關問題;並會同相關機關成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依「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每季召開督導會議,檢討、管控各部會興建或補助之閒置公共設施並推動活化,同時建置「閒置公共設施檢舉專線」及通報網站平臺,讓民眾共同參與監督。在各機關及民眾共同努力下,歷年來前後列管閒置公共設施共計409件,已達活化標準285件,繼續推動活化者124件,包含閒置迄今逾10年之閒置設施,如恆春機場、興達遠洋漁港、南投縣埔里鎮停四(仁愛)立體停車場、南投縣名間鄉停一立體停車場等10件,已透過資訊公開揭露,提醒閒置設施管有機關妥善處理,協助解決法制面及執行面相關問題,以加速閒置公共設施之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