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26分、10時1分至12時18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4分

2月21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23分、下午1時50分至2時2分、2時30分至5時47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歐珀  吳志揚  曾銘宗  王惠美  張麗善  鍾孔炤  鄭天財Sra Kacaw

柯志恩  王育敏  王榮璋  吳玉琴  趙正宇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德福  陳宜民  蔣乃辛  孔文吉  陳亭妃  李彥秀  盧秀燕  趙天麟  費鴻泰  賴士葆  劉建國  賴瑞隆  邱泰源  羅致政  郭正亮  陳素月  李麗芬  施義芳  黃國書  洪宗熠  吳秉叡  余宛如  吳焜裕  吳思瑤  鄭寶清  蘇巧慧  劉櫂豪  陳其邁  Kolas Yotaka    陳超明  李昆澤  許智傑  林靜儀  李鴻鈞  張宏陸  吳琪銘  陳明文  陳曼麗  蔡易餘  洪慈庸  陳怡潔  馬文君  徐榛蔚  周陳秀霞 楊鎮浯  蘇嘉全  周春米  鍾佳濱  管碧玲  劉世芳  陳賴素美 何欣純  林昶佐  蔡培慧  蘇治芬  王金平  呂玉玲  林岱樺  許淑華  高志鵬  林為洲  李俊俋  顏寬恒  陳雪生  徐志榮  莊瑞雄  段宜康  葉宜津  張廖萬堅 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  鄭運鵬  高金素梅 黃秀芳  徐永明  陳學聖  羅明才  江永昌  黃國昌  柯建銘  蘇震清  林淑芬  楊 曜  王定宇  黃昭順  林麗蟬  尤美女  許毓仁  邱議瑩  蔡適應  江啟臣  黃偉哲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蔡其昌  姚文智  蕭美琴  林俊憲  陳 瑩  邱志偉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呂孫綾  

委員請假 1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副院長

林錫耀

 

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

 

外交部部長

李大維

 

國防部部長

馮世寬

 

財政部部長

許虞哲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法務部部長

邱太三

 

經濟部部長

李世光

 

交通部部長

賀陳旦

 

勞動部部長

林美珠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文化部部長

鄭麗君

 

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吳新興(2月21日請假,由田副委員長秋堇代表列席。)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許璋瑤(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至12時請假)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萬億

 

行政院政務委員

張景森

 

行政院政務委員

吳政忠

 

行政院政務委員

鄧振中

 

行政院政務委員

 

 

中央銀行總裁

彭淮南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林正儀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添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小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聰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瑞倉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李翔宙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曉星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宏謀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永得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義周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美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詹婷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施能傑(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至12時請假,由蘇副人事長俊榮代表列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李應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李仲威

 

行政院秘書長

陳美伶

 

行政院發言人

徐國勇

 

(列席時間:2月17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6分、10時1分至12時18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4分、2月21日上午9時至12時23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7分)

 

  席

院長

蘇嘉全(2月17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6分、10時1分至12時18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4分、2月21日上午9時至12時23分)

 

副院長

蔡其昌(2月21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2分、2時30分至5時47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2月17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6分、10時1分至12時18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4分、2月21日上午9時至12時23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2月21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2分、2時30分至5時47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及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均確定。

二、總統咨,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陳慈陽為考試院第十二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

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9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9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9人擬具「郵政儲金匯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2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2人擬具「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6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破產法施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森林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3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3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環境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藥事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2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撤回針對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2案「總統咨,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高永光請辭照准,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李逸洋為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咨請同意案。」院會所做決定之復議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之一、第四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建築師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請查照案。

決定:照案通過。

八十四、本院經費稽核委員會函,為本(121)屆經費稽核委員會任期屆滿,檢送工作報告,請院會改選下屆委員,請查照案。

決定:交朝野黨團協商推派人選後提報院會。

八十五、本院法制局函送已奉院長核定之「立法院處務規程」部分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採行寬鬆財政政策,加大在臺投資,並擴展新南向政策效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鑑於南投縣杉林溪與信義鄉亞杉坪及油杉崙林道相接,常有山老鼠出入竊取運送臺灣扁柏、紅檜等珍貴木種,因巡視人員人數不足,且勞力分配不均,應該重視地方森林資源的保護,讓不肖山老鼠無所遁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交通部公路總局歷年補助桃園市政府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執行情形,多有延遲並申請經費保留之狀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地方政府敬老津貼及老農津貼重複申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文化部應擬定相關出版中介人才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強化禽流感防疫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經貿關係與國家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確立施政重心,並全面檢討創新產業的範圍,找回經濟成長動能與人民的信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毒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周全食品安全檢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蔡政府意圖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是否應拿出完整、有公信力、符合國際規範的管理機制,能夠確保民眾食安,然後再和社會、民眾好好溝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日前復興航空無預警宣布解散,造成社會問題再現,勞資爭議又起,特籲請政府重視105年520後的諸多大型勞資糾爭處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際醫療政策之落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105年1月31日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二路與利昌街口發生自來水管破漏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台水公司為引流取水在屏東縣新園鄉東港溪攔河堰旁高灘地堆置砂包,造成上游民眾淹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事後避孕藥屬處方藥,取得有一定限制,現有國內業者冀希能從處方藥轉類為指示藥乙節,籲請主管機關正視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之教育政策過於聚焦於考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獨立董事之職責、任期、提名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近期政府公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股日均量下滑,結構性問題關鍵在於資金持續出走至海外進行投資,且在台掛牌上市企業減少,籌資難度提高,政府若要活絡台股,應思考如何引資回流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所得稅制不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發展防範資安威脅之人工智慧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佳樂水海域漂浮污染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屏東縣東港鎮南平里漁民管筏停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屏東縣港口社區陸蟹生態保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關係與經濟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制表之員額配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就長照體系中應落實營養專業人員之評估與介入治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小型IT(InformationTechenology)資訊科技產品不當回收恐污染環境,主管機關應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管制退役將領赴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建請評析研擬如何提高勞資雙方對大量解僱相關規範與程序之認知,且研議修法讓法令更加完備,以保障勞工之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為臺灣漁業重鎮,政府應將相關漁業人力資源分配於署本部,落實漁業署實質南遷。爰此,要求於二個月內就落實漁業署南遷事宜提出報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屏東縣105年秋裡作紅豆因氣候因素影響,導致受根腐病侵害嚴重,請比照風災,予以辦理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美經貿未來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屏東縣琉球鄉垃圾處理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海難之救助及賠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教師組織工會之相關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票價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持續檢討採行延後退休年齡等相關配套措施,以提高年金制度之財務穩定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參採其他國家之實施經驗,衡酌漸進式或分階段改採確定提撥制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之可行性,以建立永續經營之年金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解決臺股量能低迷問題,要求政府應針對業者投資意願不高、投資人找不到績優股投資等問題對症下藥,並應基於改善投資環境之立場,儘速檢討所得稅制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十年計畫2.0,建議政府應充實長照人力、穩定財源,建構以社區為基礎之長照服務體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發展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主管機關對於公共建設計畫前期作業應審慎妥善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盤點現行產業鏈技術缺口,積極規劃整體智財戰略與專利布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影響106年我國經濟關鍵因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日前高雄市又有兩位基層警員猝死,而其中一位讓人不忍的還大愛人間捐贈器官,籲請主管機關正視警員過勞的嚴重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內警察公務車應行汰換老舊車輛,以最低標得標採購機制致配備落後嫌犯;另警政署日前採購新型防彈頭盔,卻被投訴頭盔與頭、臉不貼合,下顎包覆性也不佳,甚至凹陷情形,籲請政府正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民旅遊卡制度修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化工程鄰近太原站之鐵路噪音監測成果超出管制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部分產地來自日本核災五縣的食品早已悄悄輸入臺灣的情形及變更標籤以混淆視聽的狀況,應進行檢討,並全面清查從日本輸入的所有食品,以保障我國人民食品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研究是否延後上學方案,保障學生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調降機場捷運A7體育大學站票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關心偏鄉孩童教育環境,均衡城鄉差距,資源再分配以落實社會公平正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替代役人力運用應妥為分配以避免浪費,並為避免替代役員額減少時,影響機關業務運作,應預先評估長期趨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興毒品濫用於夜店等娛樂性場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辦理公共建設計畫之前置作業,應核實、審慎周延,以提升政府資源運用效益與計畫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廢除特偵組後之打擊貪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半導體產業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建請台水公司儘速審核通過第四區管理處臺中給水廠於「105年度第三次修正汰換管線實施計畫」提報之9件汰換管線工程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國中小老舊校舍改善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全面檢討大專院校周邊的勞動條件,並加強勞動檢查以確保勞動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民眾向各機關申請檔案應用,因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未明確規範可使用相機進行翻拍致機關拒絕民眾之請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檔案管理局關於各機關保存之威權時期檔案應採「全宗式」徵集方式,以完整保存相關檔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原住民法律專班人才培育與課程規畫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軍官兵伙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入營服役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外人來臺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有非公用土地用途及定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維繫我國邦交及能夠為友邦創造甚麼需要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財政收支及稅制改革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營造良好投資環境、提振投資動能,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並存共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客來臺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發展面臨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復興航空發布重大訊息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美國新政府經貿政策走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家資源與稅收過度集中在大都會,造成嚴重城鄉差距,未來地方財政之改革,應加強國土計畫與行政區劃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之結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區域均衡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五大產業創新計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在5G產業發展及創新應用的願景、目標及發展藍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亞洲.矽谷計畫如何達成創新、就業、分配目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教官退出校園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後火車行駛造成噪音影響住家生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太過寬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郵輪旅客下滑,如何研擬相關改善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我國幻象戰機維護不易,多項零件有問題均無法與法方取得補充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典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相關檔案,應儘速對外開放檔案,並製作資料庫以利外界檢索應用,過去基金會所進行的各項委託研究報告,也應一併上網公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新南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網路購物糾紛及詐騙行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維持臺海和平穩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政府資安防護能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我國技術貿易逆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內電視產業、本土自製戲劇逐漸沒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勞動基準法」修正公布後衍生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國史館典藏之外交部檔案徵集應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文創產業式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性別主流化政策之執行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規範裝載雞蛋必須使用「一次性包裝材料」,可能加劇低成本塑膠包裝用量,也將加重垃圾處理成本及環境的負荷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公費留學考試除特定學門限攻讀博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交通號誌設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之言論已為臺海和平帶來新變局,我國應妥慎因應,避免失去國家主體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擬定明確減碳計畫及符合國際趨勢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國民黨至今仍實質控制中廣之董監事、人事與財務,違反廣播電視法中黨、政、軍應退出媒體的規定,相關主管機關應立即調查,若確有違法情事應依法處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我政府應立即與各國政府研議討論「各國駐台之政府機構」,以及我國駐外機構回復我政治實體名稱「台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護理人員人力缺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九、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日前發生台中市某少年殺害同胞妹妹之憾事,引起社會震驚,要求應就本件進行徹查,並就失職人員進行懲處及再教育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建請將臺中市北屯區僑孝街、安順東十街一帶及松竹路(敦化路至四平路)等路段納入台電公司防災型電纜地下化專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鑑於各級檢察署法警人力不足,嚴重損及司法威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速調整金融法規時,應考量風險是銀行高階管理高層可負責的範疇及強化資訊揭露以促進業者自律等營造一個催生BetterBankers的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有效打擊並遏止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主管機關應研商推動相關法規修正,並積極偵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我國學生就讀紐約大學阿布達比分校時,因我國護照被該國政府認定為中國大陸的一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公民,而導致該生赴摩洛哥時遭遇需否申請簽證上的困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TRF、DKO等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事件之裁罰應確實依照行政罰法第25條採一行為一罰、數行為數罰之原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大陸地區及外國來臺交換學生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科專資源分配應兼顧區域平衡發展及鏈結績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解決勞工低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研議改善國人不醉不歸之飲酒文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提升我國整體網路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購物用塑膠袋限用擴大實施一案提醒應再慎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一二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檢討公共建設計畫績效評估機制及閒置設施活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蔡委員培慧,鑑於政府針對我國漁船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外籍船員管理不足與缺失早存在已久,至今外籍船員之勞動與安置條件低落、海上人權未受保障、受到虐待甚至遭人口販運之情事層出不窮,做為民主國家,應維護全體社會之基本人權。漁船是我國浮動的領土,新政府不該墨守成規,應協調各部會立即提出因應策略,改善外籍船員管理之不足與缺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林委員為洲,鑑於新竹縣並無焚化爐可處理垃圾,因此只能與其他縣市簽立行政契約以處理垃圾問題,而日前經本院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賦予環保署可跨縣市調度焚化爐使用。但在施行前,新竹縣目前已累積2,850公噸垃圾量尚待處理,各鄉鎮之垃圾堆置場亦面臨超收之狀況,年節將至,民眾勢必會進行居家大掃除,因此新竹縣恐將面臨堆置場無容納空間可堆置垃圾的窘境,爰此本席建請環保署儘速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內政部警政署公布至2015年底統計,桃園市警察局編製預算員額4,032名,但實際編員僅有3,615名,缺了417名,警民比為1:617,等於是一位警員就要服務617位市民,這比例是六都中表現是最差的。相對於台灣地區總體平均1:359,整整高出61.6%。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關彰化縣文化局局長近日失職以及不作為之情況,導致多棟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的歷史建物遭受拆除與破壞。有鑑於此「吳蘅秋石油殼牌會社代理店」可能有隨時遭受拆除之危機,本席要求文化部文資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之規定,將「吳蘅秋石油殼牌會社代理店」逕行指定為暫定古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臺灣早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國內捐血年齡層有偏高趨勢,年輕捐血者愈來愈少,再者,近年來有許多逾65歲上限的長期捐血者皆反映自己身體健朗,應可持續貢獻熱血。目前世界各國捐血年齡各有不同,其中以日本、英國及澳洲等國,捐血年齡的上限較高;因應我國人口老化,可參考外國制度調整我國捐血年齡限制。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蒐集相關資料、研擬政策,調高捐血年齡限制以保我國人民的健康與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賴委員瑞隆,鑑於台灣第一大港高雄港為國家重要海運樞紐,相關造船產業在高雄蓬勃發展,目前台灣大中小型船隻亦多在高雄製造生產;然而,負責造船產業研發及設計之研究單位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卻位在北部,故為落實南北產業發展平衡,政府應積極研議輔導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南遷移至高雄,以增進設計、研發及製造產業鏈更加緊密連結,俾推升台灣海洋產業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新政府上任以來欲推動「長照2.0」,於現階段進行長照量能提升計畫,強化長照服務之普及性及在地化,提高長照服務品質。然105年9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查核19家各縣市護理之家,針對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經營管理、契約等進行查核竟逾半數不合格。在長照據點或長照機構硬體普及需求之際,政府應積極普查並輔導各縣市護理之家,協助其改善相關安全與軟硬體設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內政部為加速危樓及老屋重建,提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修正草案」,省略嚴謹的都更審議程序,此舉不僅缺乏整體都市機能規劃與發展策略,更衝擊現有都市更新審議程序,爰建請內政部應從都市整體永續發展為目標,以整體的都市防災安全為考量,系統性進行老屋健檢及建築性能評估調查,並充分與民眾溝通及說明政策方向,以釐清相關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勞基法「一例一休」政策上路後,各業人事成本上漲,進而轉嫁至產品與售價上,導致通貨膨漲,百業喊漲,民怨四起,人民怨聲載道。爰建請行政院應責成物價穩定小組嚴密監督物價波動情形,避免各業有預期心理;並因應新制上路之過渡期間提出配套措施,以穩定民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近年來成年人以強暴、脅迫或利誘方式對青少年或兒童施用毒品,導致青少年或兒童之身心發展遭受極大迫害,甚至危及性命之事件層出不窮。爰建請法務部研議,針對以強暴、脅迫或利誘等其他方式對兒童施用毒品者,加重刑責之可行性,以遏止相關憾事再次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內政部擬修正《建築法》,將違章罰鍰對象擴及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且得按次連續開罰,此舉涉及民眾權利義務之行使,倉促修法恐造成民眾恐慌,爰建請內政部應審慎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規劃之修法方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立法院第九屆第二會期第一次臨時會修正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將開放綠電先行自由化,然相關配套未必能吸引綠電業者進駐市場,且業者須承擔之「備用容量負擔」及「饋線」成本仍未臻明確,將影響業者投資意願。此外,由於綠能成本較高,恐將造成民眾浮動電價上漲,政府有穩定電價費率與把關之義務。爰建請經濟部應儘速因應綠電自由化,進行相關電價衝擊影響評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現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及原民會核定106年地方政府評估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執行面積,提報檢測人力需求配置原則,不符花蓮縣實際需求。爰建請原民會研議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及相關人力檢測配置原則,以符地方政府運作需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目前各區健保醫院總額分配之計算,係以標準化死亡比校正後之「人口占率」及「轉診型態比」為主要變項之函數,由於東部與西部族群結構與社會經濟因素有根本上之差異,故如以同一計算方式分配,將造成東部偏遠地區醫療預算逐年嚴重流失,爰建請衛福部研議東區健保總額採固定占率,以保障偏遠地區醫療資源有穩定經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周陳委員秀霞,針對H5N6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擴大,雞鴨鵝全淪陷、東西部都失守,政府應立即針對禽流感疫情進行全面的管控,從中央地方及跨部會間都必須整合起來,面對日益擴散的疫情,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

(2月17日:由委員吳秉叡、陳怡潔、洪慈庸、廖國棟、劉世芳、李俊俋、鍾佳濱、王育敏質詢。

2月21日:由委員周陳秀霞、黃國昌、賴士葆、趙天麟、盧秀燕、王榮璋、蔡適應、劉建國、林為洲、林俊憲、莊瑞雄、余宛如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2人臨時提案,為配合「巴黎協定」強化減碳主軸,完成國家自主減排貢獻,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有效管理,達成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之目標。建請國營事業對降低碳排放訂立具體之總量管制,並制定每年度之達成率及定期檢討之,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學貸已成為莘莘學子沉重負擔,建議行政院半年內提出減輕學貸壓力方案,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5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首見可人禽流通之H5N6禽流感案例,H5N6疫情陸續在花蓮、宜蘭與台南之禽場或屠宰場發生,台灣地窄人稠,養殖禽類密度極高,人員可接觸面廣,恐成全球新型流感威脅最大的第一線地區,已造成國安危機。爰建請行政院應盡速邀集相關單位針對H5N6以及未來可能變種之禽流感擬定有效防疫對策與作為,並應積極穩定物價,以保障國人的健康、食品安全以及物價之穩定,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近年來台灣虐待動物事件頻傳,凸顯國人動物生命教育之不足。另查,動保團體所進行全國動保社團暨校犬貓調查報告亦指出,目前我國各縣市高國中小經營校犬比例仍低,校園動保教育推廣不足。爰建請農委會持續推廣校園校犬計畫;教育部應儘速提出動保教育之完整規劃,並將動物保護列入生命教育課程課綱,以落實生命教育,健全零安樂死政策之相關配套,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已積極推出「原住民族文化特色郵筒」政策,以發揚原住民族文化特色。但為原住民地區郵政業務需要、深化原住民族地區文化發展,爰提案請中華郵政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郵局局屋改善、建築設計等環境營造工程,亦必須納入在地原住民族文化特色,以發揚原住民族地區郵務發展新形象,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六、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鑒於信號彈發射後,溫度約千度,威力驚人,若近距離朝人射擊,可能致人死傷,尋常百姓並不會家家戶戶持有。「信號彈無管制,人人皆可買」,政府未對信號彈加以管制,造成任何人可輕易取得,價格又便宜,形成另類「武器滿街跑」怪象。犯罪份子、飆車族以信號彈作為攻擊、恐嚇武器,類似案件不斷出現在社會新聞版面,已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造成危害。104年信號彈攻擊事件大幅增加,平均每月發生3件,本席建請行政院應立即檢討,防範信號彈攻擊事件再次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新興毒品危害健康與致死率極高,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警政署資料顯示,我國施用三級毒的人數驟增,由98年的504人,飆升到104年的20,897人,7年來增加41倍。另法醫研究所指出,新興毒品致死案件,從102年開始有1人,103年有4人,到104年飆升為94人,增加23.5倍,是歷史新高。專家表示,新興毒品包裝精美,外觀像咖啡包、零食,偽裝流竄在校園、夜店、毒趴及通訊軟體群組,青少年易失戒心而吸食,若加上多種毒品與酒精混用,其危險度與致死率極高。為維護青少年健康及防堵其染毒,要求行政院在中央與地方建立毒品查緝中心,結合教育、衛生、社政及警政機關,提供一條鞭的查緝、防毒與戒毒之支援,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中南部人民長期籠罩在重化工業及高污染工業的陰霾中,呼吸著重度污染的空氣,不見藍天已久;為何在同一片土地上有著不公義的環境,並導致中南部民眾於2月19日上街頭抗爭,實為政府執政無能。為了不讓中南部國民淪為次等公民繼續呼吸超標的PM2.5 毒空氣,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更應與時俱進以符合社會之需求與期待。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釐清中南部各縣市空氣污染成分,儘速積極擬定相關政策,以保護國人健康,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臨時提案,查全台超過百萬戶身心障礙家庭,又有近八成面臨「雙老」困境,因而倡導中輕度身心障礙者獨立生活概念,對其照顧日趨社區化為政策方向之要。其中,小型作業所介於庇護工場與日托機構的社區式服務,可讓中輕度身心障礙者從特教學校畢業後,仍有持續訓練其輕微勞作,以有效增加生活自理能力、理解能力,亦促進健康之去處,惟小型作業所在台灣不僅數量不足,在各縣市的分配密度也低。再者,適逢少子化浪潮,歷年來數千間空教室閒置,應有再活化用以照顧弱勢之可能性。有鑑於積極培養中輕度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和工作能力,將是妥適支配政府社福資源之關鍵,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於半年內以校園安全無虞為前題,將閒置教室轉化為中輕度身心障礙者小型作業所利用地達20%,以提高館舍使用效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本院委員李昆澤、劉世芳、賴瑞隆、陳其邁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郵輪觀光已是國際觀光的新興趨勢,尤其是亞洲地區每年都有7至9%的高成長,帶來龐大的觀光商機。高雄港位居東亞航線的中心,相當適合發展郵輪觀光,過去數年也有高成長表現,惟2016年卻大幅衰退,爰此,要求交通部督促觀光局、臺灣港務公司協同地方政府積極推廣郵輪觀光,包含檢討相關港口收費機制,擬定差別費率並簡化相關簽證流程,以吸引國際郵輪進駐高雄港,發展南臺灣的觀光產業,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一、本院委員吳志揚、徐榛蔚、黃昭順、蔣萬安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特殊教育法第18條已明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提供與設施設置,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受教之權利。惟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中仍有部分並未依法設立適當之無障礙設施,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171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中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未設置者尚有105所,所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計有1,939項,明顯未顧及身障者之受教權,亟需進行督導並要求改善,故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針對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校園無障礙設施總體檢,並限期提出改善方案,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二、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極端氣候所造成威脅也越趨明顯,發生瞬間大雨、強降雨等現象明顯增加。每逢暴雨沖刷鐵道就可能發生路基遭到掏空等狀況,我國現有數萬名通勤族仰賴台鐵、高鐵往返工作崗位,更需加強交通安全之維護,為此,建請行政院交通部加強巡視監督雙鐵行經路段的土建結構及軌道設施,讓交通意外發生機率降低,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監理,均採一次性統包式裁罰,未落實行政罰法之一行為一罰原則,為維護投資人權益,以符法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TRF、DKO等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事件之裁罰應確實依照行政罰法第25條,採一行為一罰、數行為數罰之原則,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1人臨時提案,鑒於各政府機關在受理外籍人士相關事務時,若語言不通又欠缺適當通譯,當事人將無法充分表達意見,易造成權益受損。尤其警察機關調查外籍人士所涉案件時,若因語言限制而致未能充分意思表示,恐將影響後續司法訴訟。查勞動部主管之就業安定基金,其就業安定收入來自雇主聘僱外國人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基金用途包括外籍移工權益之保障。為保障外籍人士權益,建請行政院研議就業安定基金每年度應就政府受理外籍人士案件所需通譯費用進行補助,並制定合理支給標準。但所涉事務不宜由就業安定基金支給者,通譯費用應由各級政府機關公務預算支應,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106年2月1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2月20日(星期一)上午及下午分別舉行考試院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意權案公聽會,每場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8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薦4人、國民黨黨團推薦2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依序先由學者專家代表及審查小組委員每人發言10分鐘,再由學者專家代表綜合答復時間30分鐘,發言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2月15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

二、2月22日(星期三)召開全院委員會,上午對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下午對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進行審查,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3人,各黨團分配詢答時間:民進黨黨團1小時、國民黨黨團1小時、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30分鐘,各黨團推派之名單、時間及順序,請於2月21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黨團詢問順序,依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進行,並授權議事處處理,每人發言15分鐘為原則。

三、審查完畢後,於2月24日(星期五)上午報告事項結束後進行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當日不進行國是論壇。

四、被提名人之學經歷、著作、研究論文等相關資料,於全院委員會期間,陳列於群賢樓502會議室,上班時間供本院全體委員及黨團所指定之黨團助理1名查閱。

五、考試院副院長、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各為一張同意權票,投票會場布置,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六、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七、本同意權案相關事務及時程詳如附表。

八、本(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1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6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2月23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九、本(第3)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2月23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貳、106年2月21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國民黨黨團同意交通委員會一席與親民黨黨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李鴻鈞委員互換委員會。

二、國民黨黨團同意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一席與親民黨黨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高金素梅委員互換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