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11時17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9分、2時31分至5時55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林岱樺  陳歐珀  蔡適應  李俊俋  邱泰源  郭正亮  曾銘宗  吳玉琴  陳曼麗  鍾孔炤  廖國棟Sufin.Siluko 段宜康  柯志恩  陳學聖  洪宗熠  吳秉叡  Kolas Yotaka    李麗芬  許智傑  王定宇  孔文吉  王榮璋  陳明文  葉宜津  吳思瑤  施義芳  蘇巧慧  張廖萬堅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鄭運鵬  張宏陸  蔡培慧  林靜儀  吳焜裕  柯建銘  周春米  蘇震清  李昆澤  莊瑞雄  蔣乃辛  劉世芳  鄭寶清  趙正宇  李彥秀  邱議瑩  陳宜民  林俊憲  何欣純  陳賴素美 賴士葆  黃秀芳  徐榛蔚  尤美女  盧秀燕  洪慈庸  王惠美  羅明才  陳超明  周陳秀霞 張麗善  鍾佳濱  蔡易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吳琪銘  蘇嘉全  黃偉哲  呂孫綾  邱志偉  陳亭妃  徐志榮  賴瑞隆  羅致政  黃國書  蕭美琴  林德福  李鴻鈞  余宛如  黃國昌  顏寬恒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王金平  呂玉玲  江啟臣  吳志揚  許毓仁  楊鎮浯  陳雪生  蘇治芬  蔡其昌  徐永明  費鴻泰  黃昭順  陳素月  許淑華  馬文君  陳怡潔  陳其邁  劉建國  趙天麟  管碧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昶佐  高志鵬  林淑芬  陳 瑩  楊 曜  姚文智  王育敏  劉櫂豪  江永昌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 113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行政院副院長

林錫耀

 

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

 

外交部部長

李大維

 

國防部部長

馮世寬(請假,由鄭副部長德美代表列席。)

 

財政部部長

許虞哲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法務部部長

邱太三

 

經濟部部長

李世光

 

交通部部長

賀陳旦

 

勞動部部長

林美珠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文化部部長

鄭麗君

 

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吳新興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許璋瑤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萬億

 

行政院政務委員

張景森

 

行政院政務委員

吳政忠

 

行政院政務委員

鄧振中

 

行政院政務委員

唐 鳳

 

中央銀行總裁

彭淮南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林正儀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添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小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聰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瑞倉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李翔宙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曉星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宏謀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永得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義周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美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詹婷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施能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李應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李仲威

 

行政院秘書長

陳美伶

 

行政院發言人

徐國勇

 

(列席時間:下午2時31分至5時55分)

 

  席

院長

蘇嘉全(上午9時1分至9時48分、9時51分至11時17分)

 

副院長

蔡其昌(上午9時48分至9時51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9分、2時31分至5時55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上午9時1分至10時4分、10時39分至11時17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上午10時4分至10時39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9分、2時31分至5時55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3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1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行政院函請審議「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行政院函請審議「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三、財政部函送「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十四、財政部函送「駐波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華沙貿易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十五、經濟部函送「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有關強化產品安全領域之交流與合作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十六、(密)經濟部函送「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與比利時台北辦事處相互承認非優惠性電子原產地證明書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十七、行政院函,為農業委員會因105年度元月寒害、7月尼伯特、9月莫蘭蒂、梅姬颱風及豪雨造成農業災害之緊急救助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35億7,000萬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八、行政院函送105年7月至12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元以上補辦預算或先行辦理數額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

十九、行政院函,為105年12月23日制定公布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定自105年12月28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二十、行政院函,為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第 二十六條條文,定自106年1月16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一、行政院函,為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十二、行政院函,為105年12月7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定自106年1月24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十三、行政院函,為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定自106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十四、行政院函,為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十五、教育部函,為105年度「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設備及投資經費不敷,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新臺幣3億5,913萬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一百零六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警政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臺紐防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合作協議」,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三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處務規程」及編制表;並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三十四、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聖露西亞金融情報局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三十五、(密)國家安全局函送「國家情報工作105年度總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十六、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政府間公共衛生及醫療技術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十七、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十八、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考試院函送亟需本院第9屆第3會期優先審議法案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交通部函,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編列5,100萬元成立「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俟該公司建立標準化評估程序後始得動支一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十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中南部增設國企班之預算配置及執行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經濟部函送「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推廣貿易基金配置專任人員之必要性、合理性與效率性」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經濟部函送加強拓銷印尼及印度市場因應措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計畫推動及財務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積極推動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及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逐步擴充及更新安全資料表,於105年底前至少達到5,000份以上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編列「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經費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十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反托拉斯基金預算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十八、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一能源主軸與產業需求科技研究」預算凍結3億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四十九、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之「一般服務費」凍結5千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十、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決議事項6,「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凍結9,356萬2千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內政部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及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6案;二、臺灣省政府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等5案;三、臺灣省諮議會函送104年度「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2案;四、福建省政府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等4案;五、行政院函送104年度「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4案;六、蒙藏委員會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及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6案;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及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9案;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104年度「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5案;九、客家委員會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及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8案;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及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9案與十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104年度「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及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7案合計共65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五十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技專校院人才培育之跨部會規劃方案」書面報告等45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及「博物館法施行細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12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五十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六、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跨境原產地證明書交換合作計畫瞭解備忘錄」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七、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簽署之「臺美淨煤及先進發電系統技術合作協定第一號執行協議修正」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八、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財政部函送「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五十九、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財政部函送「中小企業增雇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授權發布之令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送「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送「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七十、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七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七十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七十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七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財政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組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七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蕭名槐先生為國防部所提「國防資源管理」預算凍結項目書面報告,疑有似是而非、避重就輕及混淆視聽之嫌,特具陳事實狀況以供參考查察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前委員盧嘉辰等13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3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3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九、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單」,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一、本院張委員麗善,鑒於H5N6亞型高病原性禽流感侵台,已出現確診案例,農委會雖將宜花東列為警示區,採取消毒、檢疫站、跨縣出入通報等措施,宣稱啟動一級應變,但三日後台南火雞場卻立即傳出3千多隻火雞死亡,經確診為國內第二例H5N6,由此可見農委會沒有掌握疫情動態監控,導致台灣西半部之疫情未能即早應變處置,甚至誤診為飼料問題。此外,主管機關的防疫、檢疫、除疫工作網絡未見周延,已出現防疫漏洞,針對高危險區、潛勢區等更疑有誤判之虞。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張委員麗善,鑒於Uber於今年2月10日正式撤資並結束在台營運,這並非新創產業在台投資的成功經驗,我國政府面對網路新經濟,竟以極端的政府干預及保護主義政策管制,透過罰鍰及勒令停業只能處理Uber的合法性疑慮,而我國政府在引導新創、電商的定位及功能太過被動且模糊,面對未來相同類型的Uber Eats、airbnb等外資電商衝擊,政府倘若執意透過強制性手段劃分輸家─新經濟,贏家─本土經濟,無異自外於網路新經濟產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維護學童成長身心健康,宜應避免過早接觸有目的性之學科能力測驗。但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卻在2015年推出「小學英檢」(GEPT Kids),明顯有增加小學學童壓力之嫌,更會使補教業大量以此做招生號召,更與2006年之初禁止12歲以下學童報考全民英檢之政策目的不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我國律師考試應試人數年年增加,但每年僅有一次考試,且部分考科及格無法保留,均需年年重考。如此考試設計,耽誤許多考生之生涯規劃。建請調整律師考試之一二試時間,並保留及格科目。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維護學生成長身心健康,應該禁止小學生過早接觸複雜升學考試。然近來仍有縣市之國中打著資優班或是其他名目之升學班,更有補教業者以此做招生。扭曲原法規是為培養少數特定資賦優異學生之目的,更對學生成長無異揠苗助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召開國民所得評審會議,調升今年我國經濟成長率至1.92%,去年新政府一上來,認為台灣經濟疲弱的原因在於民間投資不振,因此積極推動投資,以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家級投資公司及5大創新產業為三駕馬車,希望以此提振民間投資。然而,如今看來收效甚微,主計總處這份預測報告估台灣今年民間投資僅成長1.85%,創近5年最低。建請行政院在提振民間投資這件事上,必須務實顧本,不可好高騖遠,新創固然該鼓勵,但既有產業的優勢更需維護,切莫本末倒置,甚至只追求量而忽略質,須知,過度政治考量的經濟政策後患無窮,不可不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思慮不周的一例一休政策後遺症方興未艾,勞工出勤是否違反規定,資方無所適從,政府卻要企業「勞資自行協商」,將為一例一休爭議再添紛爭與火藥。再次呼籲行政院與勞動部:立即暫停一例一休的實施,重新檢討修改。上策是針對不同型態的產業訂定不同的勞工保護法令,如果認為訂定新法緩不濟急,至少該修法給予勞資更大的彈性空間,長期而言,則仍應思考訂定個別專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經濟部長李世光日前出席執政黨中常會,專案報告「智慧精密機械園區」的發展狀況。蔡總統以黨主席身分出席聽取報告,表示智慧機械產業重要,除人才、土地之外,經濟部應協助企業透過併購或授權方式快速取得技術,讓機械產業迅速智慧化。其實能夠掌握服務業發展、善用電子商務相關行銷模式,以及促進婦女勞動參與率的經濟體,就能夠獲得突出的經濟表現。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行政院證實,兩岸經濟架構協議(ECFA)小組人力回歸經濟部國貿局「雙邊貿易一組」,儘管經濟部稱沒有裁撤ECFA專案辦公室的問題,陸委會也稱兩岸溝通還在進行,但這些說詞都掩飾不了兩岸協商機制已然停擺的事實。經濟部ECFA小組的消失,不但將使兩岸經貿溝通機制陷入窒礙、預言兩岸經貿大倒退,更恐是台灣自陷邊緣化的象徵!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一輛從武陵農場返回臺北的賞櫻專車,在南港交流道彎道時,失控擦撞護欄翻落邊坡,造成33人罹難慘劇,是國內30年來最嚴重的公路事故。要求行政院必須借助制度的面向來加以約制。應考慮修改相關法規;此外,應強化對駕駛的行車紀錄查核措施,目前部分業者還使用傳統的紙本駕車憑單,不但容易造假,主管機關也難以正確查核;應強制業者採用數位行車紀錄器,不僅較容易查核,也可兼收遏止超時之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最近幾則網路事件引發社會諸多關注。其一是多家證券商遭電腦駭客攻擊;其二是外交部領務局為了近三個月以來在出國登錄系統的1.5萬筆個資遭竊而公開向國人道歉;其三是中華電信與Google間互連路由通訊協定,訊息量超出設備參數設定上限,造成網路瞬斷,利用Google帳號認證之服務大多停擺。這事件還只是行政服務受到干擾,若受到影響的是有關金融(如銀行、證券、保險)、交通運輸(如航空、鐵路、交通號誌控制系統)、電子化政府、海關、醫療、電力,甚至國防這些關鍵的資訊系統遭到侵入或破壞,那麼後果將不堪設想,要求行政院政府應嚴肅面對。不僅應思索應對之道,對災害發生後如何迅速恢復營運也應有周全的布署與準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黃委員偉哲,鑒於目前傳統市場仍為我國民生消費之主要地點之一,推估傳統市集之從業人員近12萬人,然而近來全國公有市場數量遞減,如不積極因應,恐影響從業人員及背後數十萬家庭人口之生計,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蔡委員培慧,有鑑於行政院擬提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案,內容包含水資源、綠能、數位、軌道及城鄉建設等項目。其中城鄉建設部分,一是由地方政府提案,以發展縣市特色的亮點建設為主;另一是以現有城鄉生活狀況,投入適當公共建設來提升公共環境品質。然我國農村長期因灌排不分離,導致工業與民生廢水搭排混入灌概溝渠內,造成土地與水資源的嚴重污染。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時,應將灌排分離優先納入執行項目內,建立完善生活基礎建設,以達到城鄉平衡發展、農業安心生產、糧食安全與環境永續等目標,並確保國人生活與健康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台北W飯店發生郭姓小模命案,再次突顯毒品問題對社會的危害,提醒有關掃毒作為應再強勢,同時亦應從倫理親情教育著手,期藉雙向功效有力遏制毒害。蔡總統月前召開全國緝毒會議並向毒品宣戰,未久高檢署即整合國內檢、警等六大檢警調系統,建立「全國毒品情資資料庫」,執行全國緝毒行動,計逮捕500多名藥頭並扣得近1.5噸各類毒品,成果勘稱輝煌。但本席好奇的是,掃毒不是政府向來重視的工作嗎?為何要等到總統開口才建立資料庫?及整合各方兵力?難道以前都是應付了事?從許多案例顯示;吸毒過度的死者都是「平常看不出來有用藥」的好孩子,除了對吸毒的無知外,更應探究的是;這些孩子為什麼需要用藥物來增加愉悅感、減少壓力?我國對毒品犯罪判刑不可謂不重,但是因毒品案入監者卻仍然愈來愈多,換句話說;光是司法介入是無法有效解決毒品問題的。毒品氾濫同時曝露家庭、教育乃至整體社會出現了問題,導致以接受毒品來麻醉自己與脫離現實的壓力。爰此;除了掃毒、抓毒外;政府應從倫理親情教育,及建立溫馨祥和社會著手,用瞭解、陪伴並給予關懷與鼓勵、支持的方式,讓他們遠離毒品誘惑,以有效斬斷毒品問題的源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聖多美普林西比與我國斷交,不論是否將究因歸向對岸打壓我國際空間,要鄭重籲請政府應認真思考的是,不只是斷交骨牌是否已被啟動,而是台灣是否還有被國際社會需要的價值?特別是,與大陸相比,台灣能夠為友邦創造甚麼樣的需要?外交是內政的延長,是能力與權力的展現,是能夠給予對方利益的承諾,更是檢驗自己有否被他人需要的價值。國際間本來就是弱肉強食、物競天擇的叢林生存規則,當邦交國選擇斷交時,表示被斷交者已經失去了被需要的價值。過往因國際權力格局變化的政治因素,而主導兩岸的消長,而過去8年也因兩岸外交休兵,使我國得以順利有諸多參與國際空間的機會,毫無疑問這都是拜政治因素所致,但現今與過往不同的是;此時已非國際權力格局的政治,關鍵在兩岸的政治。不可諱言;目前國際政治的格局不可能有利於我政府的外交,台灣本身經濟實力亦不足以與大陸再進行零和博弈。蔡政府或許不會進行烽火外交,但若不能穩定兩岸關係,迫使我友邦自己轉頭離開,不等於是讓台灣的外交逐漸自行窒息而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灣社會大多數企業、人民甚至政府施政的「淺碟」文化,特提醒政府應予正視,短利近視無益國力深根及國家發展。近年來,台灣在藍綠選舉惡鬥下,不論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觀光各方面,都出現一種膚淺浮誇的「淺碟」現象,儘管短時間內可以用人為操作取得可見的成果,但因植根不深,基礎不厚,在一時效應過後,便暴露出揠苗助長之後更大的問題。舉政府近年積極拚觀光為例,重外輕內、重招攬輕品質、重宣傳輕管理的結果,不僅出現零團費,竟然還有旅行社必須付費攬客的怪象。各地旅館、餐廳,以陸客為主的精品店、零售業如雨後春筍般出現;遊覽車在不敷使用之下,許多司機自行貸款購車,靠行行駛,但這一切在政黨輪替陸客團驟降後,又引發國內旅遊削價、飯店拋售等種種亂象,這都是從政府到民間不求永續經營,只圖眼前一時之利的「淺碟經濟」所造成的惡果。日前發生的蝶戀花旅遊團翻車,造成33人死亡的史上最慘車禍,便是台灣「淺碟經濟」的後果之一,深值政府和民間警惕。政府若不能拋棄「淺碟經濟」的思維模式,不能從基礎面把該做的體質做好,肇致經濟實力未能深根蒂固,要如何面對詭譎萬變、弱肉強食的國際叢林?如何確保國家整體發展,有效提升台灣在國際上的競爭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少子化衝擊,不僅讓全國一般大專院校招生亮紅燈,軍校招生亦有同樣問題,國防部在絞盡腦汁搶救低迷的軍校召募人數時,居然有軍方高層怪罪招生率低,竟是「制服惹的禍」,懷疑軍校生制服不夠「趴」,影響招生成效!本席不禁質疑;如果選擇就讀軍校,是因為軍校生制服帥氣、時髦,請問當學生厭倦了款式,覺得不夠領先流行時就可以退學嗎?這樣子的軍校學生,能夠適應戰場堅苦困厄的環境嗎?政府一邊大砍年金軍人待遇,另一邊卻還花費無關國防安全、提升國軍戰力的錢財!實在令人費解?軍校服裝不是不能改,但有那麼急需迫切嗎?現有國防待改進事務不勝枚舉,難道都不如改制服款式重要?學校招生就像商品買賣,服裝就像包裝,但如果僅更換包裝,商品的本質及內涵還是不變,消費者頂多上一次當,不賞臉還是不賞臉,甚至更增加反感。國防部應針對問題本質深刻檢討,青年學子參與國防工作意願低落的原因?深入地從軍中文化、制度、尊嚴、待遇……等面向務實檢討,找出病灶對症下藥,俾以提高年輕人加入國軍行列之意願才是正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道五號2月13日發生重大車禍,共33人罹難、11人受傷送醫,肇事原因警方正調查中。猶記去(105)年火燒車事件,司機洩憤自殺一併奪走25條人命;今(106)年又發生重大翻車事件,社會大眾很想問問政府,口口聲聲的檢討都是做樣子的嗎?更令人不解的是賀陳部長在案情尚在調查,卻發布不正確的言論,是企圖誤導真相嗎?人民不但殘酷的看到,政府對民眾的冷血與無情!更看到主管機關推卸責任的醜態畢現!交通部除對友力通運公司撤銷營業執照外,亦將旗下所有123輛遊覽車均吊銷牌照!並表示會輔導靠行司機到客運業者轉業,但是靠行司機都擁有自己的遊覽車,請問應如何轉業?是要他們把自己的貸款車輛當成蚊子車?還是政府要全數收購?政府在面對民眾處理事務時,希望應更具溫暖與同理心,不論罹難家屬與生還傷者,或是被吊銷執照面臨失業的司機們,都有許多事情需要協助,本席請政府積極介入,協助處理後續協商賠償和諸般善後事宜,讓家屬無助心情可以儘早獲得寬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去(105)年8月15日健保署表示,健保核刪最快10月1日起將全面實施雙審制,有共識者才核刪,且核刪回推以3倍為上限,然迄今未見健保署卻仍然毫無動作,特請有關正視!本席合理質疑,主管機關是否想息事寧人?或欲不了了之?就效用來說「放大回推」雖然可起到遏阻惡意浮報之情形,但若不加區分,未對善意的醫療人員另外處理,難免會傷及無辜,再則;既然說要修改,為何又不加以區別?日前媒體報導,衛福部新任部長於受訪時稱,具名核刪「醫師壓力太大,擬不再推」,本席以為;政府政策應從全民權益來考量,就健保核刪而言本就應該公開透明,若因部分私利因素操控,造成不必要或不恰當醫療資源的浪費,甚至影響醫療品質危及病人安全,豈是全民之福?以具名核刪醫師壓力太大為由推卸,是政府應有的說詞嗎?法官判案不也都必須具名,若用同樣邏輯,法官承受的壓力不更大於醫師?司法又豈會有青天?對外具名雖然不是多了不起的行為,但至少是基本負責態度的展現,若一受到質疑就退縮到匿名的機制下,那乾脆用黑道、用民粹治國就好,那又何需政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赴武陵農場賞櫻團遊覽車,在國道五號南港段附近翻覆事件,特表芻議!目前詳細失事原因雖然仍在調查,但司機疲勞駕駛的問題,已是社會關切焦點。台灣運輸業駕駛過勞已是陳年的老問題,勞動部早已被糾正(2010年即已被監察院糾正)多次,且也都再三信誓旦旦會檢討改進,但事實證明都只是虛應了事!終至再釀大禍!據瞭解;往返武陵農場車程至少近12小時,早已超過《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9條之2中的「10小時」規定。當輿論一片撻伐時,未料主管機關竟然喪心病狂的說,雖然行程長達14小時,但若扣除休息時間,駕駛「握方向盤時間」並未超過10小時,故仍符合工時規定。本席請問政府;「待命」、「工作」和「休息」時間的區別和意義為何?司機在所謂的「休息」時段,難道不用檢查車況?不用去瞭解後續行車路段的路況?不用注意旅客置於車上的行李安全?更不用維護車內環境的清潔?上端庶務哪一樣不是關係乘客旅遊安全、舒適與便利?這些難道不用計入工作時間?「不握方向盤時間」等同「休息時間」?是主管機關不食人間煙火?與現實脫節?還是號稱最了解人民需求的政府,故意草菅人命曲解法令?駕駛「過勞」等同拿全體乘客生命來博弈,這樣的行徑政府不但不痛定思痛改善,反還如此冷血無情去庇護,政府不是該保護人民的性命及身家財產嗎?試問人民應有的權益及公理何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第四次工業革命來臨,各式各樣超乎想像的新科技可能即將接踵而來,為人類社會帶來各種層面的變革,就此對於我國政府及企業乃至於人民之影響,若無事先做好因應措施,可能會造成生活巨大之衝擊,籲請政府不要只有口號,第四次工業革命正在加速催生全新的行業及經濟模式,從而要保持競爭力,就需要特別重視促進生產力增長的關鍵要素。台灣缺乏天然資源,本身市場規模也不大,憑恃的就只有人才與創新,而從金融海嘯以來,國內經濟持續不振,復加自去(105)年520蔡政府新政以來,獨斷專行漠視民意,意識形態及姿意妄為的治國,迫使兩岸關係冰凍,外交與國防困阨更為險峻,國家發展人才面臨流失與斷層,產業轉型與創新能量又不斷下滑,長此以往,台灣國際競爭力的下滑,恐怕已非蔡政府所能迴避!為避免人民財產在未來可能一夕間遭受重大損失,政府應未雨綢繆及早提出具體有效的因應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銓敘部為配合年金改革,日前所提出之最新精算報告,聲稱如果退撫制度不改變,政府未來30年退撫負擔將達1兆6,209億元,18趴優存利息也得再付70年,到民國176年才付得完,年金制度已是非改不可。年金改革已是台灣社會多數的共識,但肇致年金問題的原因極為複雜,且我國年金制度相關法令多達13種,各個屬性又不盡然相同,年金制度改革問題因年改會召開結果,並未就問題解決辦法取得多數決共識,公教軍警勞各方團體幾乎無一完全認同,甚至已因而更引發職業類別、族群及世代之間的爭擾、矛盾甚或怨憤。銓敘部是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制度的主管機關,更是政府在年改政策問題上的重要幕僚,而非劊子手,本席認為實在不適宜在全盤政策尚未臻熟時隨意放話,而且這種說法不但太過粗糙也有混淆大眾之嫌,為避免已退休之公教軍警人員名譽,再次遭受汙名及不公平之對待,主管機關尤應謹言慎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2月24日上午)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高永光請辭照准,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李逸洋為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咨請同意案」及「總統咨,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陳慈陽為考試院第十二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等二案。

決議:一、李逸洋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考試院第十二屆副院長。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票74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3張。

二、陳慈陽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 法同意為考試院第十二屆考試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票77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2月24日下午)

(由委員徐榛蔚、陳亭妃、李麗芬、曾銘宗、陳瑩、陳歐珀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簡東明、孔文吉等13人臨時提案,鑑於目前原鄉地區正積極辦理「森林保育計畫」以及「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等計畫,但地方鄉鎮公所「造林檢測員」人力嚴重不足已導致辦理進度延宕。因此,爰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正視此問題,並編列經費以補充地方「造林檢測員」員額,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日前發生學生在校外實習工作期間,被要求超時工作,且自請離職後,被老闆要求損害賠償,明顯侵害學生之權益,使實習生淪為血汗勞工,顯見教育部、勞動部對實習生建教合作之工作內容缺乏有效監督。爰建請教育部盤點建教合作現況,定期對其產業類別進行指導與檢討,以淘汰不適任之合作對象,並改善現有申訴機制;另建請勞動部對建教合作對象加強勞檢,以避免實習生超時工作,解決實習生過勞問題,保障學生在校外工作權益,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農曆年後臺灣降雨量較往年銳減,造成全台水情吃緊;根據經濟部資料顯示,台灣部分水庫淤積嚴重,目前全國水庫平均淤積量約30%,最嚴重是霧社水庫,淤積量高達69.68%,這些淤積的土石嚴重影響原水庫的蓄水量及其使用壽命;另外水庫清淤數量與速度,仍遠不及淤積速度,導致水庫蓄水能力每況愈下,也是台灣缺水的原因之一。為徹底解決缺水問題,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在枯水期,加速水庫的清淤工程,還原水庫原設計的蓄水量,並有效利用清淤出的砂石,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鄭寶清、蔡易餘、莊瑞雄、蘇震清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自1996年總統直接民選以來,已邁向民主國家行列,然而轉型正義卻沒有隨著民主化之發展等比例成長。目前我國仍有許多大專院校以及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校園內設置蔣介石銅像。蔣介石是典型的獨裁者,和希特勒、莫索里尼、毛澤東相提並論為人權侵害者,美國政治學者甚至將蔣介石列為20世紀殺人魔第4名,包括在台灣製造二二八事件以及白色恐怖,造成上百萬人無辜受害。事實上,蔣介石銅像之設置根本沒有法源依據,我國每年二月二十八日訂為和平紀念日,目的便是要落實歷史教育、撫平歷史傷痛,並促進族群融合,因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教育部依法要求各級學校拆除蔣介石銅像,真正落實歷史教育,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5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今年12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總統府亦於12月21日正式公告,其中明確訂定休息日的法定地位以落實週休2日,使事業單位不可再用調整單週工時的方式,規避應給勞工休息日的加班費;同時為了節制事業單位頻繁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出勤,除休息日當天工資照給外,加班費倍率較國定假日出勤倍率更高。另106年1月1日起將實施之新制特休假,亦新修正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之勞工得享有三日特休假。本院公費助理協助立委問政,故立法院公費助理勞動權益政府亦應予以重視,且依照勞動部89年3月9日台89勞動一字第0009281號公告,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自公告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故公費助理亦享有勞基法所保障之權益。為因應新修正勞動基準法,本院對於助理加班時數、加班費、特別休假日之規定亦應相對應修正,且依同法第39條所衍生之相關支出,建議立法院亦應以第二預備金支應,以落實修法目的並維護公費助理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交本院人事處及主計處研處。

六、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販賣生鮮食品之投幣式販賣機與智慧物流取貨櫃興起,但目前無人販賣機之衛生法規尚未制定,為防民眾買到生菌數超標商品引發疾病,為此,建請衛福部等相關主管單位加強稽查並提供負責廠商資訊等標示,以維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臨時提案,查隨著人口老化與罹患慢性疾病比例增加,促使民眾對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以下簡稱慢箋)需求量日增;惟七成五醫院慢箋開出率未達衛生署標準,且民眾若不幸遺失了慢箋,仍需再跑一趟醫院請醫生重開,對長者及行動不便等就醫弱勢而言,實有取藥方便性未臻完善及藥費支出浪費之缺。此外,健保雲端藥歷系統透過結合雲端科技技術,讓民眾用藥紀錄妥適發揮大數據應用之效益,據查104年健保藥費支出因此減少新臺幣104億元。因此,為因應社會結構改變、撙節健保開支,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研議將慢箋雲端化/電子化,以提供醫院慢箋開立誘因,減少藥費支出浪費,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學貸已成為莘莘學子沉重負擔,建議行政院半年內提出減輕學貸壓力方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