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28分、10時1分至12時4分、下午2時37分至5時23分

3月7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12時20分、下午1時50分至2時6分、2時30分至5時51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孔文吉  黃昭順  陳歐珀  吳志揚  林岱樺  曾銘宗  柯志恩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江啟臣  鄭天財Sra Kacaw  張麗善  林麗蟬  段宜康  陳宜民  邱泰源  廖國棟Sufin.Siluko 邱議瑩  蘇震清  林德福  郭正亮  羅致政  李俊俋  鄭寶清  李麗芬  林淑芬  施義芳  吳琪銘  吳思瑤  陳賴素美 鍾孔炤  鄭運鵬  許毓仁  洪宗熠  張宏陸  周春米  林昶佐  林俊憲  趙正宇  賴士葆  李彥秀  蔣乃辛  高志鵬  呂玉玲  賴瑞隆  何欣純  黃國書  葉宜津  吳焜裕  江永昌  Kolas Yotaka    蘇治芬  李昆澤  林為洲  管碧玲  王定宇  蔡培慧  林靜儀  蕭美琴  劉建國  黃秀芳  蔡適應  余宛如  洪慈庸  蘇嘉全  鍾佳濱  吳秉叡  陳曼麗  吳玉琴  姚文智  劉櫂豪  王榮璋  費鴻泰  蔡易餘  尤美女  徐榛蔚  許智傑  呂孫綾  徐志榮  李鴻鈞  莊瑞雄  顏寬恒  羅明才  陳學聖  楊鎮浯  黃國昌  陳素月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劉世芳  王惠美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黃偉哲  陳雪生  邱志偉  蘇巧慧  蔣萬安  陳怡潔  陳其邁  楊 曜  蔡其昌  盧秀燕  張廖萬堅 徐永明  王育敏  趙天麟  陳超明  陳明文  陳 瑩  王金平  馬文君  柯建銘  陳亭妃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許淑華  

委員請假 1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行政院副院長

林錫耀(3月7日上午請假)

 

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

 

外交部部長

李大維(3月3日下午、3月7日上午及下午5時至5時51分請假,由侯次長清山代表列席。)

 

國防部部長

馮世寬(3月3日上午及3月7日上午請假,由李副部長喜明代表列席。)

 

財政部部長

許虞哲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法務部部長

邱太三

 

經濟部部長

李世光

 

交通部部長

賀陳旦

 

勞動部部長

林美珠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文化部部長

鄭麗君

 

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吳新興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許璋瑤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萬億

 

行政院政務委員

張景森

 

行政院政務委員

吳政忠

 

行政院政務委員

鄧振中

 

行政院政務委員

唐 鳳

 

中央銀行總裁

彭淮南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林正儀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添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小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聰賢(3月7日請假,由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代表列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李瑞倉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李翔宙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謝曉星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宏謀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永得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義周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美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詹婷怡(3月3日請假,由翁副主任委員柏宗代表列席。)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施能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李應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李仲威

 

行政院秘書長

陳美伶

 

行政院發言人

徐國勇

 

(列席時間:3月3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8分、10時1分至12時4分、下午2時37分至5時23分、3月7日上午9時1分至12時20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51分)

 

  席

院長

蘇嘉全(3月3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8分、10時1分至12時4分、下午2時37分至5時23分、3月7日上午9時1分至12時20分)

 

副院長

蔡其昌(3月7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6分、2時30分至5時51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3月3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8分、10時1分至12時4分、下午2時37分至5時23分、3月7日上午9時1分至12時20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3月7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6分、2時30分至5時51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委員來函撤回,決定:同意撤回

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1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商港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3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1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撤回前提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二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第六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地方產業自主經營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營運改進計畫」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建構地方特色產品行銷通路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績效指標設定及辦理成果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十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改善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污水處理廠操作管理與污泥去化及最終處置改善措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十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加速老舊園區更新再造方案,落實營造產業發展優質環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十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投資計畫之審查與追蹤機制,積極輔導低度利用之廠商釋出廠房,提升閒置產業用地供需雙方媒合效率,以強化園區土地及廠房之合理運用」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款專用及如何促進保育與回饋並重」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十、經濟部函,為舒緩國內夏季尖峰時段供電吃緊之壓力,並避免缺(限)電危機,檢送「需量競價措施其他配套與輔助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北部電源開發計畫受阻之可行替代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資源作業基金售電業務委外辦理之必要性及委外業務成效評估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十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溫泉事業發展基金簡併為水資源作業基金之內部作業單位」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十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溫泉事業發展基金與水資源作業基金整併可能性」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十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拓展蝴蝶蘭其他外銷市場」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十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精緻農業事業部蝴蝶蘭外銷毛利率提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十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轉投資事業營運檢討及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十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重行檢討轉投資策略」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四十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促進人力換血及組織年輕化」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十、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股利分配檢討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十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接管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資產點收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其他營業外費用」500萬元,檢送「台糖公司閒置資產使用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處分不動產獲利彌補公司虧損」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十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應致力維持蔗農合作社控制主導權,避免重演糖協將公產變私產情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現金股利、股票股利發放標準,以及土地出售獲利之資金運用規劃與本業經營績效檢討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十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105年預算營業收入依油價走勢核實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十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105年度資產減損評估作業之辦理程序」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十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蔗農合作社後續處理作為」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105年預算營業成本依油價走勢核實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六十、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物料存量之檢討改善措施及不易轉化使用特殊物料之處置」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六十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執行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六十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超逾耐用年限水力機組發電效率與運轉穩定度及汰新說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清償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借款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推動大用水戶(工業用戶)節水策略及措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既有機組空污改善工程計畫內容、預算執行情形及預期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六十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成立高雄港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對合資業者資格條件應從嚴審慎規範,並研謀完善控管機制,凍結預算四分之一,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調整肥料補貼政策」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105年度「農村規劃及培力計畫」預算十分之一,檢送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基金預算執行率進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七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5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七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研究發展業務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百分之三十,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七十二、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針對該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決議第2項,檢送105年度自地自建住宅貸款補助可行性評估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中央政府負擔國民年金款項預算編列嚴重不足,應檢討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財源籌措方式,檢送辦理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中正紀念堂更名與轉型事宜,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七十五、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5年11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經濟部函送所屬國營事業106年度購建固定資產(專案計畫部分)新興計畫10項之可行性研究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就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售電成本」顯示售電業務委外辦理之用人成本偏高,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水資源作業基金頻繁超支併決算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售電成本」預算中「一般服務費」占56.05,除預算書內說明其必要性外,要秉持撙節及務實原則,並定期檢視其業務量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之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一、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二、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辦事細則」等23項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八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註銷前送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名稱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四、司法院函送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成本效益分析」,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一日止,禁止花蓮縣陸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禁止輸送家禽及停止搬運家禽屠體措施」及公告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間執行『多明尼加微中小企業輔導體系能力建構計畫』合作協定」中西文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九、財政部函送該部關務署與芬蘭海關總署簽署之「臺灣海關與芬蘭海關打擊關務詐欺合作協議」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九十、(密)法務部函送已完成簽署及生效之「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匈牙利國家稅關務管理局匈牙利金融情報中心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約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九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捷運機場A7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招商爭議研議及辦理情形說明等4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九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等11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3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參加本(第9屆第3)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名單。

一○二、本院委員段宜康、曾銘宗當選第9屆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召集委員。

質詢事項

一、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交通部研擬取消國道20公里免費里程的議題,本席認為在大眾運輸系統還沒有完備前,由於車輛通勤總數是差不多固定的情況下,如果一取消20公里免費里程,上班族通勤勢必要多支出費用,未來計畫如確定要實施,需要周延的配套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長久以來購買機票費用中繳給機場的機場服務費,理所當然應該是要給桃園機場拿來建設用,但是實際上當中有部分要挪用去發展觀光。桃園機場目前正面臨加速第三跑道跟第三航廈的建設,如果機場服務費的分配比例不調整,這樣下去會影響桃園機場的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現行颱風預警機制通報,建請氣象局在傳達訊息時,除了一般民眾難聽懂理解專業術語,應更採行更加口語化的預報。除進行相關檢討改進外,希望未來氣象局在面對天災的預報時能更加精準,增加民眾在應變天災時的反應時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公路總局對於汽燃費的徵收問題到現在還是沒有妥善解決,由於汽燃費隨油徵收明顯比汽燃費隨車徵收來得好,建請將汽燃費從隨車徵收改成隨油徵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近來又有大客車駕駛疑因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檢討主因是國內對於疲勞駕駛的規定太過鬆散是主因,主管機關應該要參考國外相關經驗,全面進行通盤檢討,以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H5N6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擴大,雞鴨鵝全淪陷、東西部都失守。繼花蓮玉里幼鵝、花蓮玉里鴨隻感染H5N6後,台南六甲火雞場也確認檢出H5N6。疫情已達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條件,需要跨部會、結合全國大專院校共同防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2月11日清晨規模發生5.6強震後,有人在網路上轉傳舊照片,散布樓塌謠言,鬧得人心惶惶,為了避免有人利用網路不實謠言,政府機關應擬定因應計畫,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台鐵產業工會春節發起「依法休假」,台鐵開出上百張曠職單,並擬記過,台鐵產工為此上凱道抗議,未來後續仍有可能影響重大節日營運。為降低衝突至最低,一方面保障台鐵員工應有權益,一方面顧及社會大眾交通權益,行政院應仔細評估因應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客運業者表示在七休一及一例一休等勞動新規影響下,一線員工休假日加班費、特休未休加班費等都大幅提高,加上油價逐步走揚,總營運成本增加已超過能負荷範圍,國道客運也無法領取政府營運虧損補貼,因此決定調整票價。為避免嚴重影響民眾搭乘權益,請相關單位擬定因應對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偏鄉地區交通不便,人口偏少且多為老弱婦孺或通勤族所搭乘,公共運輸業者往往基於成本考量,無法提供完善的交通營運措施;建請交通部修訂《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以人道考量為優先,修訂現行補助辦法,以利公共運輸業者配合照顧偏鄉之政策,提供偏鄉充足之運能,不因營運虧損而收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勞基法「一例一休」政策倉促修法上路,許多企業因人事成本增加而減少生產,百業喊漲導致全面性物價上漲,民怨四起。一旦出現停滯性通貨膨脹現象,將不利我國經濟發展現況。爰此,建請行政院重新檢討「一例一休」政策,並積極掌握物價波動趨勢,適時採取物價穩定措施,以降低對民生需求之衝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王委員惠美,針對總統蔡英文今(106)年初表示將引進至少120億元資金,成立「影視投融資專案協力辦公室」,然台灣文創產業目前僅流於硬體形式,相關軟體建設無法有效整合,若無明確實行方向,恐對台灣文化產業發展效果不大。爰此,政府應加強文創產業利基,整合軟硬體資源運用、厚植相關產業人才、給予稅務優惠等積極作為,以強化台灣文創產業動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王委員惠美,有鑑於庇護工場及社政單位之小型作業所工作機會有限,身心障礙者欲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卻常遭到雇主以「沒有無障礙環境」、「工作內容不適合」等理由拒絕進用;而員工規模達一定門檻之公私立單位以定期契約僱用,薪資低且無升遷機會,亦損及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與發展機會。為排除身障者就業之不便及限制、增加就業機會,勞動部與內政部應發揮橫向聯繫跨域協調,藉此達到身障者就業促進,創造無障礙之就業空間,並提供身障者更良好之生活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民國91年臺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本地菸草產業面臨進口菸葉的競爭,種植面積已逐年減少;而原有的菸酒專賣條例予以廢止,臺灣菸酒公賣局也正式改制成為臺灣菸酒公司,菸葉回歸「一般作物」,不再受特許保障。現為配合菸害防制法,臺灣菸酒公司宣布將停止收購國產菸草,衝擊菸農生計甚鉅。為改善此一狀況,建請要求在臺設廠生產之國外菸商採購一定比例之國產菸葉,為本地菸葉種植留下一條活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鍾委員孔炤,有鑑今年二月我國國道五號發生嚴重交通事故,其中除有駕駛員超時工作之虞,凸顯我國運輸業勞動權益保障之不足外,另有關靠行制度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此,建請行政院交通部會同勞動部以兼顧運輸業駕駛員之勞動權益保障與公共交通安全為由,研議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整體考量實際上路之情形,以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作通盤之規範。並評析研擬我國現行靠行制度之現況與提出改進之對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張委員麗善,鑑於國家文官學院自99年3月26日迄今業已成立6年餘,其培訓功能不彰,延宕政府執政成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日前媒體報導指出美新圖書公司出版之高中班會課課本,竟明列女性的十大最受歡迎特質為「年輕貌美身材好」、「孝順公婆善待家」等,而最不受歡迎特質第一條就是「身材肥胖比例差」、「穿著土氣扮相俗」、「敗金揮霍愛名牌」、「嬌縱任性脾氣大」等物化且歧視女性之詞語,實有違於民國70年生效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本席建請教育部進行通盤檢討出版公司所出版之教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甲型流感病毒H7N9目前已有變異為高病原型之狀況,增加禽鳥類大規模感染死亡機率,若由禽鳥傳染至人類,因其突變有抗藥性之狀況產生,目前並無因應之相關藥品,僅能就克流感治療,為保民眾之健康及禽類養殖業之發展,本席要求相關部門針對上開問題,研議解決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PM2.5懸浮微粒監測數值居高不下,嚴重影響民眾之生活健康權益,據查2013年至2015年之PM2.5觀測數據皆超過標準值15μg/m3,為保民眾之健康,本席要求環保署等相關部門針對上開問題,研議解決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石門水庫自春節開始蓄水量持續下降,故自三月一日起新北市板新、林口、桃園、新竹地區將實施第一階段限水,目前至台灣之梅雨季節尚有2個月的期間,為確保民眾生活用水無虞,相關產業之順暢運行,本席要求相關部門針對上開問題,研議解決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我國長途客貨運業駕駛常有工時過長之情形,平均工時約十小時至十六小時不等,雖部分高速公路休息站設有司機休息室供司機免費使用30分鐘,該措施立意良善,然設置數量仍嫌不足。本席建請交通部相關主管單位研議於高速公路休息站及國家管理之風景區廣設司機休息室,以減少疲勞駕駛的狀況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我國食安問題層出不窮,而早餐業者常使用重組肉作為早餐之原料,雖目前已有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規範「具營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重組肉食品,應於販售之場所」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重組肉食品,應於供應之飲食場所」以中文顯著標示該食品為「重組」、「組合」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文字之警示語,然市面上仍有許多早餐店之壁式菜單並無此警語。本席建請衛福部相關主管單位加強抽檢,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近日大型遊覽車公安意外頻繁,然蝶戀花事件卻發生大型遊覽車司機沒有投保勞保的狀況,不只權益受影響,連意外發生時也無法支應相關經費,其家人後續生活堪慮。以台北市四百家遊覽車公司為例,高達九成的靠行司機都有沒投保勞保的問題,可見相關單位之稽查實有待加強,本席要求勞動部等相關部門針對上開問題,研議解決方案,以確保勞工權益受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空軍清泉崗基地日前發生毒品犯罪乙情,嚴重危害國軍戰力及國家安全,損及國軍形象。爰此,建請國防部於二週內提出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重新檢討相關營區出入管制措施、加強反毒教育,並偕同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共同研議國軍毒品犯罪防治精進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3月3日:由委員何欣純、劉櫂豪、顏寬恒、吳焜裕、黃秀芳、徐志榮、陳明文、林岱樺、吳志揚質詢。

3月7日:由委員王惠美、王定宇、李昆澤、林德福、許智傑、洪宗熠、羅明才、吳玉琴、張宏陸、江啟臣、蔡易餘、Kolas Yotaka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吳志揚、徐榛蔚、黃昭順、蔣萬安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特殊教育法第18條已明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提供與設施設置,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受教之權利。惟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中仍有部分並未依法設立適當之無障礙設施,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171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中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未設置者尚有105所,所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計有1,939項,明顯未顧及身障者之受教權,亟需進行督導並要求改善,故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針對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校園無障礙設施總體檢,並限期提出改善方案,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未來面臨人口負成長衝擊,住宅數量已供過於求,須進一步檢討推動中之社會住宅政策,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國道五號日前發生蝶戀花遊覽大客車翻覆,造成33人死亡悲劇,但勞動部、交通部兩單位卻對於「勞基法」、「汽車運輸管理規則」規定之「工時」定義「不同調」,造成業者自行將「手握方向盤10小時」解釋為工時,變相「使大客車駕駛延長工時合法化」,未把車輛清潔、檢查等備勤列入工時。但因「勞基法」法律位階高於行政規則「汽車運輸管理規則」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政府應優先落實勞基法規定,避免再度產生「血汗駕駛」問題,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四、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近年毒品氾濫問題已不僅是一級毒品,最嚴重在於三級、四級毒品對社會之危害,檢討現行法制規定,持有與施用「20公克」以下的三級、四級毒品目前並無刑責,荷蘭軟性毒品合法化的國家,但是其合法的持有量僅5公克,相較之下,我國訂定的持有與施用標準過於寬鬆,又長期施用或持有未逾刑罰標準20公克以下三級、四級毒品的慣犯、累犯,現行法上也沒有加重處罰的規定,不啻為防制毒品之一大漏洞。爰此,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檢討現行三、四級毒品之管制措施,並研議成立專責的緝毒單位,以積極解決毒品氾濫問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首場分組會議於2月20日結束,會中標舉「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會中不乏大法官、律師、法學教授等法界代表性人士針對司法改革提出許多建言,但未曾提及的基層民眾的訴訟文書送達權益,卻可能已遭國家侵害,全國地檢署多年來便宜行事,將開庭通知、傳票等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甚鉅的司法文書由「平信」寄出,當事人未及時收到檢察署通知,而遭拘提甚至通緝,司改會議成為一大諷刺。爰建請行政院應盡速檢討攸關民眾切身利益的「開庭通知」、「傳票」、「行政簽結」等重要司法文書因預算有限,以平信寄出之政策,應保證送達各類司法文書並編列足額預算,以維民眾基本司法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臨時提案,根據交通部警政署資料統計,近3年發生二次追撞的A1事故件數高達39件,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肇事型態件數統計亦指出,車與車間事故約佔總事故之9成,且以「追撞」比例最高。惟在國外(如歐洲、北美、日本、中國大陸等),均已立法藉由科技輔助大幅減少人為操作錯誤發生,以減低交通意外致死率及事故傷害,更凸顯國內對駕駛監控車體之相關規範未臻完善。因此,有鑑於各國對於車輛安全防護系統的規定日漸充足,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研議強制自動剎車裝置作為新車標準配備,以降低交通意外的產生,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社會保險性格,使弱勢者分擔其無法單獨承受之風險,為其重要之存在目的。惟倘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改採論人計酬,恐將使風險計算過度侷限於小區域,致喪失風險重分配之功能,更令服務成本與給付脫鉤,而有違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疑慮。爰建請行政院於一個月內審視論人計酬之利弊,並參酌比較法上之經驗,重行檢討論人計酬制度於我國應如何實踐,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臨時提案,針對10多天前空軍基地內被查獲20多包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但毒品數量從27包、40多包、51包,一路飆升到53包;而案發後軍方尿液篩檢2,303人,迄今仍有252人尚未篩檢,檢方指出已過10天的黃金篩檢期,到底有多少人吸毒,真相已失;另外基地查獲的是二級毒品,篩檢後有26人呈現陽性反應,其中有八名官兵呈現疑似一級毒品(嗎啡、鴉片、海洛因等)的陽性反應,等於再爆新案,吸毒刑度也從三年以下提升到五年以下。綜觀前述案情,顯示軍中販毒、吸毒問題嚴重,及軍方篩檢不實與管制鬆散。為維護國軍形象及維持戰力,本席要求行政院儘速提出有效遏止國軍吸毒、販毒對策,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九、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日前發生學生在校外實習工作期間,被要求超時工作,且自請離職後,被老闆要求損害賠償,明顯侵害學生之權益,使實習生淪為血汗勞工,顯見教育部、勞動部對實習生建教合作之工作內容缺乏有效監督。爰建請教育部盤點建教合作現況,定期對其產業類別進行指導與檢討,以淘汰不適任之合作對象,並改善現有申訴機制;另建請勞動部對建教合作對象加強勞檢,以避免實習生超時工作,解決實習生過勞問題,保障學生在校外工作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本院委員李昆澤、劉世芳、賴瑞隆、陳其邁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郵輪觀光已是國際觀光的新興趨勢,尤其是亞洲地區每年都有7至9%的高成長,帶來龐大的觀光商機。高雄港位居東亞航線的中心,相當適合發展郵輪觀光,過去數年也有高成長表現,惟2016年卻大幅衰退,爰此,要求交通部督促觀光局、臺灣港務公司協同地方政府積極推廣郵輪觀光,包含檢討相關港口收費機制,擬定差別費率並簡化相關簽證流程,以吸引國際郵輪進駐高雄港,發展南臺灣的觀光產業,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一、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籍配偶一旦與我國國民離婚,如沒有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亦即,如果沒有小孩或小孩已年滿二十歲,外籍媽媽將遭廢止居留許可,而被驅逐出境。為此,不斷有無助之單親外籍媽媽遭強制離境。為營造國際友善環境,並兼顧人權,爰建議行政院相關部會儘速檢討修正,以保障外籍配偶及其小孩之人權,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陸客來台人數減少,以及新政府大力推動新南向政策「擴大觀光客來臺」打算積極開發東南亞旅客來臺。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即時檢討交通部觀光局暨各縣市政府觀光事業單位正在興建中或規劃中之觀光開發計畫等建設是否與觀光新南向政策契合;並要求各觀光建設主管機關因應陸客來台人數減少之事實,檢討縮減或暫緩觀光建設之規劃,以免興建更多「蚊子館」式的觀光設施,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觀光客的長途旅行經常搭乘台鐵。然而,長時間的旅途中,若沒有iTaiwan無線網路的熱點可以使用,實為不便。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研擬在台鐵車廂設置iTaiwan網路熱點,提供便利的無線上網環境,讓台鐵有更好的服務品質,以利於我國觀光業發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吳琪銘、莊瑞雄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試辦期已於105年12月31日屆滿。在行政院未為續辦決策前,消防人員等之危險職務加給將中斷,但災害之發生難測,消防人員卻仍天天面對勤務危險,沒有空窗期。爰此,建請行政院應迅即釐清空窗期之疑義,並主動和各直轄市政府,研議出危險職務加給仍能持續按月發放之解決方案,以保障消防人員等之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網路交易興起,我國行動裝置普及,交易平台眾多,但各業者對於使用者註冊資訊要求不一,部分甚至無須查驗註冊者之地址電話,使用者如在平台上遭遇詐騙,恐無法求償,為避免交易糾紛,建請行政院經濟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對於此類交易平台之使用者註冊資訊應擬定規範及範本,以保障民眾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六、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鑒於信號彈發射後,溫度約千度,威力驚人,若近距離朝人射擊,可能致人死傷,尋常百姓並不會家家戶戶持有。「信號彈無管制,人人皆可買」,政府未對信號彈加以管制,造成任何人可輕易取得,價格又便宜,形成另類「武器滿街跑」怪象。犯罪份子、飆車族以信號彈作為攻擊、恐嚇武器,類似案件不斷出現在社會新聞版面,已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已造成危害。104年信號彈攻擊事件大幅增加,平均每月發生3件,本席建請行政院應立即檢討,防範信號彈攻擊事件再次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七、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鑒於日前蝶戀花旅行社賞櫻團重大車禍事件,遊覽車司機家屬與其他從業人員表示,遊覽車司機必須長時工作,於風景區亦必須留在車上等待乘客,長期下來會累積身體疲勞、造成注意力不集中,致行車不安全。爰此,建請交通部研擬於人車流量較多之風景區設立遊覽車司機休息室,保障遊覽車司機權益,以確保行車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2次會議臨時提案第四案委員鄭寶清、蔡易餘、莊瑞雄、蘇震清等13人之決議,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106年3月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機關函送106年度預算解凍及相關決議案時,由議事處列入院會議程報告事項,即送相關委員會處理,各黨團同意不作議事程序杯葛。

二、各委員會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等案,其處理程序由各委員會自行決定,得以多案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