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23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23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外籍船員勞動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1)

蔡委員就外籍船員勞動保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農委會為改善外籍船員管理之不足與缺失,業邀集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行政院海巡署及相關地方政府共同研商訂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並於本(106)年1月20日發布施行,重要內容如下:

(一)建立仲介連帶保證責任及評鑑制度,仲介機構應依仲介外籍船員人數繳交一定金額保證金,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構之評鑑。

(二)規定船主、國內仲介機構、外籍船員應相互簽訂契約,明確規範各方權利義務,保障彼此權益。

(三)保障外籍船員最低薪資,明定不得低於美金450元。

(四)提高外籍船員人身及醫療保障,明定除給予投保意外險外,增加一般身故及醫療保險,且保險金額自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五)規範外籍船員工作時間,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10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4日,但因作業需要,得依勞僱雙方約定,另行安排補休。

(六)規範船主應遵守事項,如確保外籍船員於船上享有同職務之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薪資全額直接給付、不得使外籍船員於其他漁船、處所工作或從事與漁業無關之勞動等。

(七)規定船主應置備外籍船員工資清冊、記載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及工資總額等事項,以利後續抽查。

二、另行政院農委會於本年1月20日邀集相關機關針對境外聘僱外籍漁工勞動條件之改善及管理進行討論,決議略以,請勞動部提供該會漁業署勞動條件之檢查表格,並於遠洋漁船返回國內港口時,各依職掌進行檢查,後續兩機關將共同至國內漁港執行,以確保僱用契約之履行。

三、又,為管理海洋漁業資源,國際漁業組織要求各國規範不得從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 )漁撈作業行為,故我國於民國97年制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規範國人經營外籍漁船從事漁撈作業行為,惟對於國人經營外籍漁船上涉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行為,仍依該法移送法辦。

四、此外,針對我國漁船於境外僱用之外籍漁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行政院於102年9月25日召開研商會議,結論認為不宜以抽象之管轄權觀念將境外海域之漁船視為我國領土之延伸,故於境外僱用之外籍漁工(境外僱用、境外作業)未有勞基法之適用。

五、至有關境內僱用外籍漁工之權益保障,勞動部亦採取策進作為如下:

(一)召開3次研商會議,邀集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交通部航港局、行政院海巡署、相關地方政府、漁業團體及人權團體等研議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將陸上居住及船上居住納入規範,後續涉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等法規,預計於本年6月底完成法制作業。

(二)為因應未來外籍勞工岸上安置需求,研議由宜蘭縣政府提出計畫,由勞動部及行政院農委會共同補助,將現有南方澳大陸船員岸置中心釋出部分閒置空間,試辦轉型為「國際漁撈人員住宿及休閒中心」,目前由該府研提計畫中。

(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鑒於新竹縣並無焚化爐可處理垃圾,因此只能與其他縣市簽立行政契約以處理垃圾問題,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2)

林委員就「鑒於新竹縣並無焚化爐可處理垃圾,因此只能與其他縣市簽立行政契約以處理垃圾問題,而日前經本院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賦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可跨縣市調度焚化爐使用。但在施行前,新竹縣目前已累積2,850公噸垃圾量尚待處理,各鄉鎮之垃圾堆置場亦面臨超收之狀況,年節將至,民眾勢必會進行居家大掃除,因此新竹縣恐將面臨堆置場無容納空間可堆置垃圾的窘境,爰此,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本院92年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垃圾處理應採「區域聯合處理」方式推動,後續並核定專案補助停建焚化廠之新竹縣、南投縣、花蓮縣等3縣之垃圾轉運外縣市焚化處理之轉運費,以及協助處理上述3縣垃圾處理之縣市獎補助費,提供經濟誘因達成區域合作之目的。

二、為協助無焚化廠或有焚化廠未營運之縣垃圾處理區域合作事宜,本院環保署已成立「垃圾跨區處理規劃溝通小組」,積極協調有處理容量之地方環保局協助處理。

三、另本院環保署已於106年2月3日下達「臺灣地區垃圾處理場(廠)互惠緊急支援要點」之修正,名稱並修正為「廢棄物處理設施互惠互助支援要點」,各縣市可據以進行垃圾處理互惠緊急支援工作。

四、有關新竹縣堆置垃圾問題,本院環保署已於106年1月23日現勘並督導新竹縣環保局,確實執行與其他縣市所訂定之行政契約內容外,同時開拓區域合作互助互惠措施或方式,建議可利用廚餘廠、巨大家具廠及水肥廠之處理餘裕量,與鄰近縣市商談合作互惠方案,有助解決堆置垃圾問題,本院環保署並將積極協調有處理容量之地方環保局協助處理。

五、為協助新竹縣提升掩埋場處理設施量能,本署於105年12月29日核定補助「新竹縣新豐區域掩埋場活化再利用工程計畫」,核列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本署補助70%,計8,400萬元,該工程刻正規劃設計中,預計106年發包施作,完工後除可提升處理垃圾設施量能外,亦可作為互惠合作處理設施。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警察局補足員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3)

陳委員就桃園市警察局補足員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是以轄區人口核算設置員額,再分別依面積、車輛數及犯罪率核算增置員額,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編制員額及統計至106年1月31日止之預算員額、預算缺額人數與警民比例,臚列如下:

(一)臺北市警局編制員額9,943人、預算員額8,142人、現有員額7,548人、缺額594人、缺額比例7.30%、警民比例1:382

(二)新北市警局編制員額11,068人、預算員額7,897人、現有員額7,520人、缺額377人、缺額比例4.77%、警民比例1:547

(三)桃園市警局編制員額5,714人、預算員額4,032人、現有員額3,680人、缺額352人、缺額比例8.73%、警民比例1:612

(四)臺中市警局編制員額7,531人、預算員額6,794人、現有員額6,302人、缺額492人、缺額比例7.24%、警民比例1:457

(五)臺南市警局編制員額5,351人、預算員額4,362人、現有員額4,036人、缺額326人、缺額比例7.47%、警民比例1:494

(六)高雄市警局編制員額8,471人、預算員額7,504人、現有員額6,844人、缺額660人、缺額比例8.80%、警民比例1:428

(七)全國警察機關編制員額70,058人、預算員額58,800人、現有員額54,018人、缺額4,782人、缺額比例8.13%、警民比例1:436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預算缺額數為352人,扣除一般行政人員缺額15人,實際警察人員缺額337人,其中巡佐職級以下286人(巡佐職級104人、警員182人)。

三、地方警察機關總預算員額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匡列上限58,800人,已於99年達匡列上限,現階段無預算員額餘額可供各地方警察機關請增,宜於地方警力總量管制下,加速甄補現有警力職缺。

四、策進作為:針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警力不足,本部警政署賡續配合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生分發,及巡官、巡佐、警員等同職級職務人員定期請調作業,參考各警察機關治安、交通狀況、警民比例及缺額情形等因素綜合考量,優予檢討派補。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將『吳蘅秋石油殼牌會社代理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之規定逕行指定為暫定古蹟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4)

陳委員就「將『吳蘅秋石油殼牌會社代理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之規定逕行指定為暫定古蹟案」所提質詢,文化部查復如下:

查文化部已於106年1月16日函文彰化縣政府,有關該府105年10月17日召開「彰化縣政府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5年度第3次會議」,其審議程序不盡完備,請於發文日即逕行審議程序,並於審議期間加強警力巡邏。彰化縣政府業於106年1月17日將「彰化吳蘅秋故居」等7案逕列為暫定古蹟。

鑒於近期頻傳彰化縣老屋遭拆除之爭議事件,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施局長於106年1月17日會見彰化縣文化局陳局長,建議有關民眾或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價值者之建物,若經審查為列冊追蹤建物,當該建物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規定之緊急情況,可先列暫定古蹟,期間辦理建物價值調查並凝聚共識後,再送文資審議會審議。

文化部楊政務次長亦於106年1月18日會見彰化縣文化局、警察局等相關首長,以及地方文史團體,瞭解各界意見及商討相關處理機制;除請彰化縣文化局及文史工作者協助提供轄內暫定古蹟、列冊追蹤或具文資潛力建物有拆除之虞的名單,並建立通報管道,以避免再度發生前述建物遭致拆除,另亦請彰化縣警察局加強警力巡邏。

文化部已告知彰化縣政府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執行程序及要件,以及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之權力與責任,當涉及限制私有古蹟、歷史建築所有人處分其財產之權利與公共利益產生衝突時,溝通與協調益顯其必要與重要。

為達成保存文化資產之目的,主管機關得提供一定的補助與輔助,並引進民間之建言與資源,此即為105年7月27日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總則章所揭櫫「平等之參與權」的要義。

保存文化資產,不僅止於將某一個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築物指定為古蹟、歷史建築,除管理、維護、修復外,將古蹟、歷史建築之歷史意涵與土地、人民之連結性,介紹給一般大眾認識與體會,以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也是主管機關的責任。

(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研擬調高捐血年齡限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5)

盧委員就研擬調高捐血年齡限制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捐血者健康標準第2條「捐血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使得捐血:一、年齡:(一)十七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二)未滿十七歲者,應視體能狀況,並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捐血。(三)逾六十五歲者,除應健康情況良好外,並應取得醫師之同意,始得捐血…」。依現行規定,在保障高齡捐血者之健康及安全前提下,仍有條件允許捐血。

二、為維護國民醫療需求,鑒於高齡化社會趨勢,衛生福利部將持續參酌國際間對於捐血者年齡上限之相關規定,並邀集輸血醫學領域等專家委員共同研商,以研擬修正我國捐血者年齡之相關規定及符合國情之捐血制度。

三、另將持續強化年輕族群之捐血教育及宣導措施以鼓勵年輕族群捐血,並請國內捐血機構強化推展捐血工作,以提昇年輕族群之捐血量,保障我國民眾健康。

(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為促進國內造船產業南北平衡發展,建請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南遷至高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6)

賴委員就為促進國內造船產業南北平衡發展,建請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南遷至高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臺灣船舶及遊艇產業主要分布於北部及南部,北部主要船廠包含龍德造船、台船基隆廠、大舟遊艇、巨星遊艇、海宮遊艇、南海遊艇等廠商;南部主要船廠包含台灣造船、中信造船、慶富造船、嘉鴻遊艇、東哥遊艇、嘉信遊艇等廠商。上述廠商均為船舶中心自民國65年成立迄今輔導之廠商,近年隨著網際網路及高鐵便利性發展,該中心與業者溝通及輔導運作順暢無虞,並無因中心位置而發生障礙。

二、為進一步使南北造船產業聚落鏈結更加緊密,船舶中心業於高雄地區成立南部船舶業務辦公室及員工宿舍,近年更配合國艦國造政策,另於高雄地區成立國艦國造專案辦公室,藉此協助南部船舶產業相關設計、監造及國艦國造之輔導推動。

三、查船舶中心目前常駐南部之專責人員計46人,並依實際業務及任務需求,機動進行人力調配。近年為配合國艦國造業務推展,船舶中心已陸續於南部就地增聘專責人員。關於船舶中心所在地問題,未來將視船舶產業需求及船舶中心業務運作情形適時整體評估。

(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105年9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查核19家各縣市護理之家,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經營管理、契約查核逾半數不合格。建請普查並輔導各縣市護理之家,協助其改善相關建築、消防安全與軟體設備,以符長照政策之推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7)

徐委員就105年9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查核19家各縣市護理之家,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經營管理、契約查核逾半數不合格。建請普查並輔導各縣市護理之家,協助其改善相關建築、消防安全與軟體設備,以符長照政策之推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105年9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稱消保處)會同當地政府消保官、衛生、勞工、建管及消防等機關或單位人員,查核6縣市19家一般護理之家機構之場所安全、勞動條件、經營管理及契約等,其中針對「經營管理」(衛政單位主責)乙項有缺失者計4家,主要為:依規定應聘用之護理人員人數不足及新進照顧服務員未接受CPR訓練、住房設備(呼叫器故障或未設置、無污物室)不符合規定、衛浴設施不符合法令規定者、床數超收及空床未依規定收置儲藏室。

二、消保處針對查核情形已於105年10月28日邀集本部、勞動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等相關主管機關研商召開「一般護理之家機構管理、公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聯合查核結果」會議,結論摘錄如下:

(一)請本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儘速督導相關地方主管機關針對本次查核有缺失之業者依法辦理。

(二)為區分機構內照服員與一般行政人員,請本部督促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函轉護理之家機構應增加值班照服員之辨識度(如制服或識別證件)。

三、本部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部業於105年11月21日衛部照字第1051564600號函全國地方政府衛生局:對於接受查核6縣市,針對查核有缺失事項之機構,儘速輔導及協助其完成改善,如有違反規定者應依法辦理。

(二)有關機構床數超收乙節,屏東衛生局業於105年10月27日以違反護理人員法裁處在案,餘事項衛生局已回復完成改善。

四、另行政院已於105年12月28日召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0次會議」針對本案進行報告,其中有關「經營管理」缺失部分,地方衛生局全已改善完成,並已將改善情形函消保會。

(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8)

徐委員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0206震災引發民眾重視住宅結構耐震能力,本部特研擬「安家固園計畫(105-110年)」經行政院105年4月29日核定,並據以補助地方政府,針對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之私有住宅,由政府依法指定之評估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申請初步評估者總樓地板面積未滿3,000平方公尺每件補助新臺幣6,000元,3,000平方公尺以上(含)每幢(棟)補助新臺幣8,000元,採全額補助,老舊公寓大廈經初步評估有安全疑慮者,得進一步申請詳細評估之補助,補助比例上限為詳細評估總費用的45%,且不超過30萬元為限(106年度起調整為60萬元);私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電影院、大賣場、百貨公司等)將研議修正建築法規,強制私有供公眾使用老舊建築物辦理耐震評估。本(106)年度「安家固園計畫」預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約1萬3,000件,約計1.1億元,詳細評估260件約1.57億元,本部將持續推動老屋耐震安檢作業,以協助民眾了解居家安全。

二、有鑑於我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數量龐大,其建築立面、公共管線老舊,加蓋違建嚴重,大部分位於狹窄巷弄中,且消防設施不完備,耐震設計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公共設施及活動空間不足,環境品質不佳等問題亟待解決;我國又已步入高齡少子女化社會,目前65歲以上高齡者已近人口結構之13%,5層樓以下老舊住宅多無設置昇降設備,對於無障礙居住環境之需求日殷。依據過去實務執行經驗,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因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重建後因建蔽率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居民自主及經濟弱勢地區重建經費籌措困難及缺乏主管機關介入提供諮詢與協助之機制等原因,致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推動重建不易,缺乏政策誘因。本部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29日函請大院審議,以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對勞基法「一例一休」政策恐引發物價上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9)

徐委員對勞基法「一例一休」政策恐引發物價上漲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105年底勞基法修正實施,有助改善勞動條件,提升勞工權益,但企業薪資成本可能增加。惟企業對商品及服務價格是否調漲,除考量人事成本外,亦會納入租金、燃料、原物料成本,及市場競爭程度、行銷策略等因素。

二、針對勞基法新制實施後,相關行業對外宣告因受勞動成本增加影響,而調漲價格之情形,副院長於106年1月4日已責成行政院消保處、經濟部及公平會等部會展開查價行動,以查明其調價之合理性,及釐清其與勞基法新制之關係。

三、副院長並已於1月17日召開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會議,據公平會與消保處針對餐飲業的訪查報告指出,未漲價的業者居多數,而業者漲價主要是以原物料上漲為主要原因,勞基法新制實施並非主要因素。

四、為協助企業因應勞基法新制,針對部分「勞力密集型」行業或利潤率較低、競爭力薄弱的邊際廠商或中小企業,政府將持續關注並加強輔導,協助其適應新的勞動法規。此外,由於新制實施未久,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相關部會仍將持續關注各業別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如有業者藉修法之名,進行不合理的漲價行為,公平會、法務部必將依法嚴加查處。

(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針對強暴、脅迫或利誘等其他方式對兒童施用毒品者,加重刑責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10)

徐委員榛蔚針對強暴、脅迫或利誘等其他方式對兒童施用毒品者,加重刑責可行性乙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依研究及實務運作顯示,過度重刑化之嚴刑峻法刑事政策並不足以遏阻犯罪,且導致監獄人滿為患,不僅需求高額的矯正管理成本,且付出昂貴的社會成本(如:受刑人喪失工作、復歸困難及家庭破碎等),抑制犯罪最有效之方法乃在有效之追訴犯罪及儘速判決確定。

二、「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第1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以第1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第5項)」又「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前開法律對於該等行為已有重刑及加重刑責之規範,應無再加重刑責之必要。

(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內政部擬修正建築法將違章罰鍰對象擴及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且得按次連續開罰,爰建請內政部應審慎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規劃之修法方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11)

徐委員就有鑑於內政部擬修正建築法將違章罰鍰對象擴及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且得按次連續開罰,此舉涉及民眾權利義務之行使,倉促修法恐造成民眾恐慌,爰建請內政部應審慎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規劃之修法方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監察院99年3月8日調查意見指出,違建處理應摒棄由公部門執行拆除之思維模式,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本部允應積極推動修法,以健全法制。建議修法為「得勒令所有人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逾上述期限未改善完畢得連續處以罰款,罰款不繳得送法院強制執行。…」上開修正草案前於102、105年二度提送至大院審查,因未排入議程或屆期不續審而退回,後因政黨輪替,行政院提案撤回並經大院院會同意,105年7月12日大院退回行政院,並於105年7月19日退回本部。經審視該草案,業彙整其他修正條文,105年12月30日再次送請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

二、本部研商建築法修正草案第86條條文過程業就行為責任及狀態責任予以釐清,行為責任係指因自身行為導致危險者,負有排除危險之義務;而狀態責任則係對物之狀態具有事實管理權者,負有回復物之安全狀態的義務。且學理及高等行政法院實務都認為:買賣有違建之建築物者,買受人自應因承受該違建物所有權而成為上述狀態責任之義務人,其因此所負之受行政罰或違建拆除義務並不因該違章建築非其所建而得以免除其責,理由正在於其所負之責任為狀態責任,而非行為責任,爰納入課予狀態責任之相關規定,於擅自建造之行為人不明者,始要求令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始有按次處罰之適用。

三、另外,違章建築罰款政策,主要目標係針對「新違章建築」持續惡化問題發揮控制效果,同時結合既有機制,增加地方政府的管理工具,並與違章建築管理的政策作搭配,循序漸進方式,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提升事先遏止及事後拆除效率。又為周延修正草案對於社會之衝擊性,各地方政府得結合現行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處理違章建築業務,並依其授權規定,按違章建築態樣、形式、規模,依據各縣市政府執行能量分別訂定列管執行規定。同時,修正草案亦增訂罰鍰收入得成立基金供作查報及執行拆除相關經費機制,解決地方政府經費編列不易,受制於預算編列及議會審查之窘境。惟因各界對上述相關條文仍有疑慮,本部將再由各縣市政府研商,以確認未來修法方向。

(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綠電自由化之業者投資意願及電價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12)

徐委員就綠電自由化之業者投資意願及電價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已於105年10月20日將電業法修正草案陳報貴院,並於106年1月11日完成三讀,復經106年1月26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二、本次電業法修法核心精神為「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盼藉由修法產生新經濟動能,營造友善綠色電力發展環境、促進提升電業經營效率與服務品質並增進用戶權益,共創政府、電業與用戶三贏之局面。

三、為鼓勵低碳電力發展,除放寬再生能源業者經營與售電方式,亦給予許多優惠措施,如:電力調度部分,未來將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優先併網與調度再生能源之電能;輔助服務、電力調度及轉供等相關費用,將依電力排碳係數提供優惠;備用容量義務設有排除條款。透過上述方式,賦予綠能有更多元彈性的發展空間,將有利於綠能的長期發展。

四、針對電業法修法及對電價之影響,經濟部進行評估如下:

(一)影響民生及產業甚鉅的電價,未來將透過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對價格進行管制,以保障民生基本用電,另用電量較大的用戶依電價公式調整,以促使其節能,提高國內能源使用效率。

(二)此外,考量國內發電燃料均為進口,為避免電價大幅波動,修法後設有電價穩定基金來減緩變動情形,可有效減少價格波動及對民生、產業之衝擊。

(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及相關人力需求檢測配置原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13)

徐委員就「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及相關人力需求檢測配置原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法規面:

(一)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執行機關辦理現場勘查,合先陳明。

(二)承上,「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本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倘逕為修正本辦法第5條規定,改由受理機關辦理現場勘查恐有逾越母法之虞,爰建議得由縣府聘用或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聘用人員,配置於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受理及勘查事宜。

二、業務執行面:

(一)原民會於105年12月29日核定106年度各地方執行機關檢測員計91員,採全國統一標準,每500公頃配置1名檢測員,其中花蓮縣核定10員,較去年度多1員。

(二)本(106)年度禁伐補償執行期程自106年1月11日起至106年4月30日受理民眾申請並辦理切結,另直轄市、縣政府即地方執行機關應於106年9月30日前完成勘查作業,爰106年度受理及檢測期程較105年度更為充裕。

(三)綜上,將視106年度執行狀況,再行研議人力調整事宜。

(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醫院總額一般服務之地區預算分配,建議東區採全國固定占率(2.96%)計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14)

徐委員就醫院總額一般服務之地區預算分配,建議東區採全國固定占率(2.96%)計算之質詢案,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查106年醫院總額一般服務預算分配方式,業經本部全民健康保險會105年12月23日105年度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並由本部於106年1月20日以衛部健字第1063360005號公告在案。次查上開會議亦同意醫院總額自一般服務費用移撥部分經費,作為風險調整基金,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協議定之。

二、本部健保署隨即於106年1月3日函請台灣醫院協會提供移撥風險調整基金之預算金額及其分配方式等執行細節,惟該協會函復尚無權力與機制可針對任何一分區預算進行調整與分配,爰本部健保署遂於106年2月7日邀請台灣醫院協會、六分區醫院代表等召開「106年醫院總額自一般服務費用移撥部分經費,作為風險調整基金案」會議,惟經各分區代表充分討論後,尚無法達成共識,本部仍將持續溝通。

(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在2015年推出『小學英檢(GEPT Kids)』有增加小學學童壓力之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18)

邱委員就「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在2015年推出『小學英檢(GEPT Kids)』有增加小學學童壓力之嫌」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經查「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以下簡稱全民英檢)係由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LTTC,以下簡稱該中心)自行辦理之測驗。「全民英檢」測驗研發之初係參考國內學制設計,測驗題型、內容及施測方式等均針對國中以上年齡考生所設計,對於幼兒及國小學童報考全民英檢,恐將對其英語學習與教學產生負面影響,爰該中心主動邀集專家學者就「全民英檢」報考年齡是否應設限之議題交換意見,與會學者專家咸贊成設限,該中心爰自民國95年起,限制12歲以下學童不得參與「全民英檢」。

二、復經該中心就「小學英檢」相關說明內容摘要如下:

(一)近年來隨著我國英語教育向下延伸,該中心不斷接獲家長、學校要求開放小學生報考「全民英檢」。該中心認為應正視國內對小學生英語能力評量之需求,開發「小學英檢」以提供標準化且對學童友善的評量,協助學習者個人、家長、學校、教育決策者瞭解學習成效。

(二)「小學英檢」測驗內容參考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能力指標,題型貼近課堂之學習與評量活動,一般接受正常教學之學生即能應付,不需額外補習,因此不致於帶動或惡化補習風氣。另測驗方式有別於一般英檢,運用彩色圖片、題型輕鬆活潑,提供正面回饋。

(三)該中心所提供之「小學英檢」簡介中,亦說明測驗架構學生可彈性選考或同時報考紙筆測驗與口試;測驗之回饋不分「通過」與否,而是以正向肯定、鼓勵學習方式,提供分項測驗結果,幫助教師、家長及小學生了解各項能力強弱之處,作為日後教學、學習之參考依據。

三、考量現行國中小課程中,英語能力之培養已兼顧聽說讀寫能力,且評量方式多元,學生只要在學校依據教師安排之課程進行學習,即可培養該學習階段應具備的能力,不須另外參加檢測。

四、由於各外語語言能力檢定測驗係為民間機構自行辦理之業務,其辦理檢測與年齡並無法令限制,家長是否讓學生參與檢測,係其自由意願,尚難限制,但為免增加學生學習壓力或變相鼓勵補習,本部不鼓勵國小學生參與。

(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調整律師考試之一二試時間,並保留及格科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19)

邱委員志偉就調整律師考試之一二試時間,並保留及格科目問題所提質詢一案,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本案因屬考選部主管權責,已於106年3月3日以總處培字第10600383592號函轉該部參處。

(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部分縣市之國中以資優班或其他名目之升學班,扭曲原法規為培養少數資賦優異學生之目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20)

邱委員就部分縣市之國中以資優班或其他名目之升學班,扭曲原法規為培養少數資賦優異學生之目的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查依「特殊教育法」第1條規定,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所稱資賦優異,依該法第4條規定,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又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條規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另依該法第35條規定略以,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故國中小實施資賦優異教育,不得以集中方式編班,讓資優學生能在原班和同儕相互學習及建立學生的人際關係,其資優專長能力也能在資優資源班加以培養及發展學生優勢的能力。

二、為加強督導及宣導國中資優資源班依上開規定辦理,本部作為如下:

(一)訪視輔導: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及「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組成訪視視導小組,就國中小是否符合教學正常化予以訪視,對於國中資優資源班不符規定者,後續以追蹤輔導方式督導改善。

(二)加強宣導:本部於每年辦理之全國教育局(處)特教科科長會議、資優承辦行政人員會議及資優教師知能、增能研習會議,均將國中資優資源班相關法規及運作方式,列為重點宣導事項。

三、另有關部分短期補習班招生之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如有誇大不實、引人誤解或課程教學違背教育目標與宗旨等情事,本部將督導地方政府依法查處,並於相關會議納入宣導。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一例一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22)

許委員淑華就「一例一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查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法之目的係為落實週休二日,使勞工獲得充足之休憩,避免勞工過勞。

二、週休二日之休息日以休息為原則,出勤為例外。為使雇主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本次修法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並將加班時數列計於每月延長工時總數,以確保休息日出勤勞工權益。新法施行後,勞工可確定享有每週2日的休息,也讓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可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並獲得更高的加班費。

三、本部為順利推動週休二日政策,已積極研議修訂施行細則、子法等配套措施。為納入審酌各產業建議,使產業順利調適,並已請各部會協助查訪各該目的產業因應新法施行後,所關注之議題與建議,以周延相關配套措施。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協助業者透過併購或授權取得技術使機械產業智慧化及協助商業服務業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23)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協助業者透過併購或授權取得技術使機械產業智慧化及協助商業服務業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105年7月通過「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整合中央與地方資源,藉由國際合作與併購關鍵項目,以強化產業全球競爭能力,相關作法如下:

(一)協助業界國際併購:友嘉集團併購MAG集團下5家工具機公司,躍升為全球第3大工具機廠;上銀科技公司併購以色列Mega-F(驅動控制)、英國MATRIX(螺桿磨床)等公司,可望挑戰全球前2大滾珠導螺桿廠(日本THK公司、NSK公司);東台併購法國PCI-SCEMM公司成功切入歐洲汽車加工機市場。

(二)提供併購投資基金:104年行政院國發基金第46次會議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併購投資基金作業要點」,提撥200億元協助國內企業併購國外企業,以取得技術、品牌、市場及人才等關鍵資源。105年第51次會議通過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提撥1,000億元協助國內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及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之投資計畫。

(三)因應全球工業4.0浪潮,本部業啟動「智慧機械創新產業推動計畫」之各項工作,並將結合各產業公協會以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以提升國際競爭力。

二、政府非常重視商業服務業發展,期商業服務業能成為推動臺灣經濟發展重要動能。本部就業管商業服務業規劃之推動重點扼述如次:

(一)推動重點服務業

1.電子商務

(1)配合行政院推動「新南向政策」,強化臺灣電商平臺業者至東南亞市場落地經營跨境電商市場的能力,積極輔導臺灣電商平臺業者找尋當地金、物流支援服務商,強化跨境電商營運生態體系之運作,並結合當地社群操作,提升臺灣電商平臺及明星產品知名度和流量。

(2)為提升臺灣商品網路行銷能力,媒合國內商品供應商與網路零售平臺業者,在國內及東南亞網路或行動商務平臺開店。

2.餐飲業

(1)輔導餐飲業導入科技應用、數據分析,優化企業內部管理或服務流程,以進行升級轉型;同時亦積極推動餐飲行銷活動,整合多元媒體廣宣,辦理活動記者會、大型展銷活動、系列聯合行銷活動,並將邀請日本、港澳、東南亞等國際媒體、部落客來臺採訪,以吸引國際旅客觀光飲食消費,進而帶動國內餐飲業營業額。

(2)配合「新南向政策」,帶領臺灣餐飲業者與東協當地餐飲相關公協會、通路商進行交流,協助業者瞭解當地餐飲市場發展趨勢與進行商機媒合,奠定臺灣餐飲業進軍國際市場基石。

3.物流倉儲業

(1)推動國內電子商務物流作業流程優化以及創新服務模式建置,應用科技建立智慧物流營運解決方案,以提升國內電商物流業者之營運效能。

(2)發展冷鏈物流運力整合與跨國食材轉運調度解決方案,整合零售體系實現高運轉之載運服務,並建立以臺灣為調度中心之跨國食材集運配撥體系。

(二)推動智慧商業應用

1.針對零售與消費物流兩大領域,透過運用創新智慧科技,發展智慧加值應用及整合型服務,推動智慧商業決策流程及高效率的加值服務,並以全通路思維打造優質消費體驗環境,帶動國內消費動能之成長。

2.集結法人、產業公協會、專家、產業代表與解決方案提供者等,協助企業導入智慧加值應用,以消費者需求為核心,發展智慧零售與物流創新服務應用解決方案及示範體系,促成零售與物流服務的創新、創業與智慧化發展。

3.舉辦創新競賽與推動實務人才培育等活動,凝聚產、官、學、研能量。並依據不同業種業態之應用需求,提供業者諮詢服務,促使零售物流業者快速升級轉型,提升整體生產力與競爭力。

(三)推動連鎖加盟發展:為強健連鎖加盟企業營運體質,發展國際市場布局,持續提供業者有關連鎖產業之經營管理,加盟制度、投資、政府資源、海外拓展及申請政府創新研發補助計畫等方面之諮詢輔導服務。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ECFA小組人力回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雙邊貿易一組,影響ECFA後續推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24)

許委員就ECFA小組人力回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雙邊貿易一組,影響ECFA後續推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ECFA小組係於100年為進行兩岸服貿協議、貨貿協議協商,本部貿易局在雙邊貿易一組(負責亞洲、大洋洲及中東地區)撥出部分人力成立,以任務編組方式投入兩岸協議協商工作,雙邊貿易一組大陸科則負責一般兩岸經貿事宜,該任務編組與大陸科相互配合辦理兩岸經貿業務。

二、105年起貿易局基於業務考量,逐漸將人力及業務整併至雙邊貿易一組大陸科處理有關ECFA及兩岸相關業務。未來若有業務需求,該局亦可再隨時機動調整。

三、ECFA早期收穫計畫仍依協議內容進行貨品降稅及服務業市場開放,貿易局持續辦理ECFA優惠性產證管理、早收執行情形之整理及公布等,且「ECFA服務中心」熱忱地提供各界ECFA諮詢服務亦是全年無休。

四、尚未生效或協商中的經貿協議,包括ECFA中的服務貿易與貨品貿易協議,政府將基於尊重國會監督、民眾參與和公開透明原則,積極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工作,並在立法完成後依監督條例相關規定儘速重新檢視協商內容,推動後續工作。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近5年投入傳統市場之輔導經費(軟體、硬體)及計畫輔導之成效、預估於107年度投入傳統市場輔導經費概況,及未來對傳統市場輔導資源之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27)

黃委員就近5年投入傳統市場之輔導經費(軟體、硬體)及計畫輔導之成效、預估於107年度投入傳統市場輔導經費概況,及未來對傳統市場輔導資源之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於98至99年度依行政院政策編列之特別預算辦理「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傳統零售市場更新改善計畫」,共補助全國22縣市公有傳統市場488件硬體工程,透過專家學者共同參與有效提升傳統市場購物環境。

二、為延續硬體計畫成果,本部於100年至104年賡續推動「樂活菜市仔競爭力提升計畫」,並自去(105)年起至109年持續推動「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重點聚焦於「市集及攤鋪位示範輔導」及「市集及名攤評核」,針對市集及攤鋪經營現況,輔導其建立特色經營,並遴聘專家學者進行實地現勘評核,授予星等榮譽,發揮建立市集、攤鋪學習標竿功能。

三、105年度本部針對全國傳統市集輔導編列2,300萬元預算,106年度經費降低為1,300萬元,係因傳統市集究屬地方自治事項,本部將逐步引導地方政府自行辦理傳統市集之經營管理輔導。

四、本部於107年度推動之「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仍按規劃經費額度辦理有關政策行銷與輔導認證、推動雲端市集、形塑品牌市集、樂活市集優質環境提升、攤商轉型輔導暨樂活名攤加值及低度使用市集輔導等。另鑑於傳統市集之管理工作依據地方制度法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本部將逐年督導地方政府依據過去多年輔導成果所形成之範例,接續執行,以落實地方自治精神。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32)

黃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軍校學生畢業後均將擔任基層幹部,一言一行均為所屬官兵之表率,故本部十分重視對渠等之精神教育,其中整肅儀容為重要一環,期透過具特色的校服,將榮譽感深植於每位學生心神之中,進而端正其言行舉止。

二、本部現依「活潑創意,並兼具軍人特質」原則設計新式校服,除可收精進軍校學生儀容、提振學生榮譽心外,亦向國人展現國軍軍校學生與時俱進、創新進取的精神,贏得民眾對國軍的肯定與支持。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專業雙審及公開具名試辦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34)

黃委員就「專業雙審及公開具名試辦方案」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經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3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22條第2項已明文規定,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樣則不回推。所謂「等比例」回推係依減少極端值核減案件影響後之樣本費用核減率等比例回推。另,對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核定有異議者,得循申復與爭議審議之救濟程序,由其他醫藥專家認定。至於隨機抽樣核刪案件之等比例回推有過於嚴苛之爭議,本部健保署已分別於105年8月2日及同年11月29日召開會議,與各總額公協會及各專科醫學會進行討論,惟醫界表示對於計算方式調整需審慎研議,因此本部健保署已函請與會單位提供意見,作為政策參考。

二、復查本保險係採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制,其醫療給付費用點數之核算,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2條第3項規定,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對於經審查後核扣之點數,均回歸於各該總額部門,以提升點值,並非以減少支出為目的或有濫用民眾保險費之情事。對於遏阻惡意浮報情形,本部健保署得另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裁罰。其作法與前述「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22條規定有所不同。

三、另「專業雙審及公開具名試辦方案」已自105年10月起開始實施,於105年12月28日依105年第3季醫院總額醫療費用案件核付資料,調整專業雙審之作業方式,並自106年1月起實施。本部健保署將持續追蹤試辦方案之辦理情形,預計於今年4月提出評估報告,將視成果研議改善方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面對工業4.0浪潮之因應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36)

黃委員就我國面對工業4.0浪潮之因應策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鑑於世界各國皆著重強化智慧製造之效益,並積極導入,行政院已於去(105)年7月21日通過「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協助產業導入智慧機械,建構智慧生產線,以創新產業生產流程並大幅提高生產力,推動作法說明如下:

(一)利用機械產業群聚優勢,建構關鍵智慧機械產業平臺,有效結合臺灣都市發展規劃,提供產業發展腹地與示範場域。

(二)將智慧機械納入國際合作與併購關鍵項目,並整合產學研三方能量,以「訓練當地找、研發全國找」的方式,強化產學研合作與培訓專業人才。同時運用國際展覽等方式拓銷全球市場,打造中臺灣成為全球智慧機械之都。

(三)將聚焦資源於「長與新的關鍵領域」,即長產品生命週期與新數位經濟商業模式。未來將打造工業物聯網科技,逐步推動人、機、物、供需的資訊流智慧化。並推動航太、先進半導體、智慧運輸、綠色車輛、能源、機械設備、電子資訊、金屬運具、食品及紡織等產業,建立廠與廠之間的整體解決方案。

(四)在核心技術方面,將持續建立機械自主關鍵技術及相關應用服務,促進半導體利基型設備、智慧車輛及智慧機器人之進口替代。在提供試煉場域部分,將強化跨域合作開發航太用工具機,並整合產業分工體系建構聚落,透過應用端場域試煉驗證其可操作性,再以系統整合方式輸出。

(五)在國際合作方面,將強化臺歐、臺美及臺日智慧機械產業交流,引進國外技術並與國際大廠合作。

(六)在拓展外銷方面,以系統整合輸出、推動工具機於海外市場整體銷售方案及強化航太產業之智慧機械行銷為重點,並更進一步整合部會資源,協助產業拓展國際市場。

(七)106年度智慧機械創新推動計畫執行方向,主要可分為「智慧機械產業化」、「產業智慧機械化」、「產業人才培訓」及「推動國際合作」共4大項目,本部工業局已分別針對不同產業之需求作考量,推動各產業的升級轉型,達成智慧製造的願景。

二、因應全球工業4.0浪潮,除本部已啟動「智慧機械創新產業推動計畫」之各項工作外,其他中央單位如教育部、勞動部、科技部、國發會及財政部等單位,亦分別針對人才、技術、財務及法令等面向進行規劃與推動。透過本部邀請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對於「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之各項施政方向進行討論,亦將結合各產業公協會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以提升國際競爭力。

三、另有關公司法老舊一節,近年全球化挑戰加劇,新興經濟模式興起,加深產業面臨調適之挑戰,民間專家學者參考鄰近新加坡與香港所籌組之修法委員會,於105年12月1日公布修法建議報告,提供本部未來公司法修法參考。本部復於106年1月25日召開部會研商會議,會議結論就較無爭議之議題研擬條文草案,以具共識之部分優先推動。本部將持續召開多場次公司法修法研商會議,並舉行公聽會邀請各縣市政府、各大工商團體及專門職業公會,共同研商公司法修法內容,持續彙整各界共識,以提供新創產業運作彈性,並確保我國產業優勢及競爭力。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銓敘部為配合年金改革,日前所提出之最新精算報告,說法太過粗糙也有混淆大眾之嫌。為避免已退休之公教軍警人員名譽,再次遭受汙名及不公平之對待,主管機關尤應謹言慎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37)

黃委員就「銓敘部為配合年金改革,日前所提出之最新精算報告,說法太過粗糙也有混淆大眾之嫌。為避免已退休之公教軍警人員名譽,再次遭受汙名及不公平之對待,主管機關尤應謹言慎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總統府自105年6月8日起設置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凝聚各界改革意見與共識,推動年金制度改革。目前,本院年金改革辦公室業依據委員會歷次會議、分區會議及各界之意見,擬具「2017年金改革方案(草案)」,供本(106)年1月22日舉行之國是會議討論,所獲致意見作為各權責部會研提修法草案之參考,經本院及考試院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將於本年5月前送立法院審議。相關資料與會議紀錄均同步公布於「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pension.president.gov.tw/),供民眾參閱及瞭解。

二、查銓敘部於本年2月16日向考試院會議提出「公務人員退撫舊制年資應計退撫經費精算報告」,並於2月17日針對各界對該精算報告呈現的數據及公務人員餘命的設定所提出的相關質疑,進行澄清說明,謹摘錄如次:

(一)該報告是以104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仍在支領給與(15萬8,962人)及在職仍有舊制年資者(12萬8,783人)為精算對象,不含政務人員、軍人、教育人員、第一屆資深民代及民選首長等人員之退撫舊制及優惠存款給付。並採逐案實際精算,精算內容以內政部公布的國民生命表為基準,同時參酌退撫基金過去20年經驗資料和年金生命表,精算假設最大值計算到110歲,精算到最後一個具有舊制年資的人脫退並死亡,包括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還會繼續支付遺族月撫慰金等經費。預計於114年度將達給付最高峰,當年給付額計586億元;之後逐年遞減,至147年給付首次低於100億元,最後必須到176年才會完全結束。

(二)本次精算是依照目前資訊、過去經驗等法則下合理推估未來可能發生情況,已屬允當。

此項精算結果只是針對政府未來應負擔的法定給付義務進行預估,供未來各級政府預算準備的參考。

三、軍公教退撫制度,除前揭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舊制年資之退休給付支出外,另因退撫新制基金自始均為不足額提撥,以目前軍公教退休給付水準而言,基金財務缺口不斷擴大,確實有調整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目前政府所提出年金改革方案(草案),不僅將過去歷史留下來的不合理制度調整回到常態;同時也將針對基金管理進行改革,讓基金管理專業化、資訊透明化,並減少政治干預,增加利害關係人參與選擇權等,期待基金投資績效提升,以增加職業別年金之財務穩定。

四、政府推動年金改革之目標,是希望透過此次改革,延長基金壽命,確保基金餘額至少一個世代不會用盡,並透過定期滾動檢討,讓基金永續。中長期之規劃,則將立基於現階段年金改革成果,俟制度上軌道,穩定實施後,繼續研議提升未就業婦女、農民、私校教職員、無一定雇主勞工等保障相對不足的人口群的年金給付,並檢討各年金制度整合的可行性及其方向,以發揮年金制度作為保障老年經濟安全與社會團結的制度功能。另同步建立監控機制,每5年或10年定期檢討制度運作所面對的挑戰與回應未來社會人口變遷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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