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28分、10時1分至12時6分、下午2時31分至5時13分

3月14日(星期二)上午9時2分至12時35分、下午1時50分至2時5分、2時30分至4時7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歐珀  黃昭順  蘇震清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李彥秀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俊俋  張麗善  王育敏  江啟臣  林岱樺  孔文吉  吳志揚  陳宜民  林麗蟬  許淑華  林俊憲  李昆澤  賴士葆  蔣乃辛  邱泰源  施義芳  洪宗熠  鄭天財Sra Kacaw   柯志恩  葉宜津  費鴻泰  徐志榮  林昶佐  鄭寶清  郭正亮  陳曼麗  趙正宇  鄭運鵬  陳賴素美 羅致政  吳玉琴  趙天麟  蔣萬安  高志鵬  鍾佳濱  林德福  王定宇  段宜康  黃國書  陳素月  黃秀芳  許智傑  邱志偉  吳秉叡  Kolas Yotaka    蕭美琴  吳焜裕  尤美女  鍾孔炤  余宛如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蘇嘉全  姚文智  陳亭妃  陳明文  劉世芳  黃偉哲  呂玉玲  王惠美  馬文君  許毓仁  顏寬恒  盧秀燕  徐榛蔚  李麗芬  蘇巧慧  周春米  吳思瑤  何欣純  呂孫綾  王榮璋  莊瑞雄  陳雪生  楊鎮浯  陳超明  劉建國  林淑芬  黃國昌  劉櫂豪  張廖萬堅 張宏陸  林靜儀  林為洲  蔡適應  周陳秀霞 陳學聖  吳琪銘  羅明才  蔡培慧  陳 瑩  楊 曜  江永昌  蔡其昌  洪慈庸  管碧玲  邱議瑩  高金素梅 徐永明  李鴻鈞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其邁  王金平  陳怡潔  柯建銘  

委員出席 113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行政院副院長

林錫耀

 

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

 

外交部部長

李大維(請假,由侯次長清山代表列席。)

 

國防部部長

馮世寬

 

財政部部長

許虞哲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法務部部長

邱太三

 

經濟部部長

李世光

 

交通部部長

賀陳旦

 

勞動部部長

林美珠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文化部部長

鄭麗君

 

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吳新興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許璋瑤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萬億

 

行政院政務委員

張景森

 

行政院政務委員

吳政忠

 

行政院政務委員

鄧振中

 

行政院政務委員

唐 鳳

 

中央銀行總裁

彭淮南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林正儀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添枝(請假,由曾副主任委員旭正代表列席。)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小月(下午3時30分至5時13分請假,由林副主任委員正義代表列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聰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李瑞倉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李翔宙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謝曉星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

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宏謀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永得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義周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美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詹婷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施能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李應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李仲威

 

行政院秘書長

陳美伶

 

行政院發言人

徐國勇

 

(列席時間:3月10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8分、10時1分至12時6分、下午2時31分至5時13分)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行政院秘書長

陳美伶

 

行政院發言人

徐國勇

 

(內政組)

 

 

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許璋瑤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李仲威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小月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永得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義周

 

(外交及國防組)

 

 

外交部部長

李大維

 

國防部部長

馮世寬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吳新興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翔宙

 

(經濟組)

 

 

經濟部部長

李世光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添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聰賢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美瑛

 

(列席時間:內政組:3月14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35分

外交及國防組:3月14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19分

經濟組:3月14日下午3時24分至4時7分)

 

  席

院長

蘇嘉全3月10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8分、10時1分至12時6分、3月14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35分)

 

副院長

蔡其昌(3月10日下午2時31分至5時13分、3月14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5分、2時30分至4時7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3月10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8分、10時1分至12時6分、3月14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35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3月10日下午2時31分至5時13分、3月14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5分、2時30分至4時7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商標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都市危險建築物重建獎助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兵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兵役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5人擬具「農業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六),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五、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就雙北地區唭哩岸石資源進行全面調查與相關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六、文化部函送105年1至11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七、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5年1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八、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截至105年第4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旗山斷層向南延伸調查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經濟部函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105年度第4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一、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05年度第4季獎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研擬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措施及相關救濟制度規範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四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106至109年「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計畫書核定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建置輔具整合窗口之縣市涵蓋率自50%提高到60%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三條條文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等2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至二月二十一日止,禁止花蓮縣水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銓敘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會計制度修訂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7─110年)」暨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7至9月無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5年第4季員工消費合作社應繳回之代辦盈餘處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5年10至12月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二、蒙藏委員會函,為該會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5年第4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四、財政部函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6年度第1季預計債務還本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5年第4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5年度截至12月底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七、內政部函送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宿舍大樓新建工程中程個案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內政部函送警察廣播電臺105年10至12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內政部函送役政署運用替代役役男協助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傷患復健期間陪伴關懷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內政部函送105年第4季移民署訪視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及商務活動交流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中央銀行函送該行及中央印製、造幣兩廠105年度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4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臺灣省政府函送105年度第4季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臺灣省諮議會函,為105年度第4季無辦理各媒體政策宣導相關廣告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105年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05年度10至12月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核子事故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該院105年度下半年出國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考試院函送105年第4季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總統府函送該府主管105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4季補助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與補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外交部函送105年第4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勞動部函送勞工保險局105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動支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五、國防部函送105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本院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情形檢討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與投資效益評估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投資後管理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展基金借款增資臺灣金控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之妥適性及效益性專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改善老舊機組效率及安全相關說明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私校與團體費用」凍結200萬元,檢送「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改善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八十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建置澎湖低碳島專案計畫推動成果及改善措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八十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火力發電機組效率改善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臺灣-澎湖161kV海纜上陸設施建置進度及與地方居民溝通協調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第七輸變電計畫之計畫內容、投資總額、歷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廢棄物罐水平置放與垂直置放之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增加收益、降低成本措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八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因應氣候變遷」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九十、司法院函送本院制定資恐防制法時通過附帶決議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九十一、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旅運費」預算,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交通作業基金第79項決議,凍結相關預算,檢送「國道通行費費率公平性及合理性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7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九十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相關預算,檢送「行政院超額人力與非典型人力檢討運用及管制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九十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相關預算,檢送「行政院勞動派遣運用人數管控及權益保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九十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相關預算,檢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短期密集專業英語進修近3年(103年至105年)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九十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民間薪資調查及應用於公務人員待遇調整考察」相關預算,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九十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相關預算,檢送「中央政府機關未運用員額管制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九十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相關預算,檢送行政院跨領域科技管理與談判人才培育計畫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相關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部分第2款第3項通過決議第(六)項,檢送中央政府機關未運用員額管制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及處理僑務委員會及國防部函為103至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六)「租設溫哥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等7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本院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內政部與薩爾瓦多共和國司法暨公安部間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銜函,為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之一條文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件,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十二條附表八,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一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電視分組付費辦法」行政計畫,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一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審查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一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一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修正「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一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一六、本院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及內政部會銜函送「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七、本院交通、外交及國防、內政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國防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一、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我國時常有缺乏醫療用血,常有「血荒」的情形發生,雖於今年一月中旬衛福部已有召開第一次供血穩定因應小組會議,然近日仍有血荒的情形發生,若有緊急狀況發生,恐將無法提供醫療用血。本席建請衛福部針對醫療用血供應之穩定建立監測制度以及加強宣導國內醫院合理使用醫療用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計畫,教育部及勞動部將撥出72億元,提供高中畢業後尚未確定人生志向之高中畢業生,每月一萬元補助至專案儲蓄專案帳戶,作為創業、就學之經費,雖其立意良善,然國家正處財政困難之際,且已有類似之補助計畫,本席要求教育部及勞動部需審慎評估該方案之成效,避免國家資源之浪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今年一月底國防部實施在野戰服、軍便服及軍常服上縫製團隊臂章之命令,然而國防部卻未配給臂章給予官兵,官兵為配合命令則必須自行支出購置臂章以及車縫費用,此舉實有擾軍之情形。本席建請國防部檢討該命令之必要性並向本院委員提出書面檢討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每逢連假部分國道塞車狀況嚴重,交通部僅就國道提出夜間免收費之優惠政策,無法有效將連假出遊之民眾導入大眾運輸系統,交通部應研擬大眾運輸配合連假運輸之補助方案,改善每逢連假交通堵塞之狀況,本席要求交通部針對上開問題,研議解決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水情告急,三月一日起北部部分地區實施減壓供水,中南部供水也紛紛亮起代表水情稍緊的綠燈。另一方面,今年至今不滿兩個月,台電即已亮出十個代表「供電警戒」的橘燈,今年供電形勢仍將險峻。水、電對民生和工業都茲事體大,要求行政院應儘早針對可能出現的限水、限電問題擬妥因應對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歷年來檢警緝毒績效屢創新高,但毒品氾濫程度卻不減反增,事實已證明一味地緝毒是無法有效遏止毒品氾濫,背後龐大的販毒集團勢力及利益仍持續擴張中。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儘速落實「毒品零容忍」政策外,對於吸毒成癮者的戒治、復歸社會、就業等相關配套措施也應加快腳步,確實落實具體可行作為,真正建構台灣成為「無毒家園」的國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八家長途客運業者分別宣布,將從下月起調高票價,漲幅從3%到68%不等,另外,食衣住行娛樂各行各業的許多產品及勞務,近幾個月來價格都已經調漲不少,國內物價可說是蠢蠢欲動,對於絕大多數薪資停滯的國人而言,任何形式的通貨膨脹可能都難以接受,因此行政院應謹慎因應這波連環漲價可能出現的通膨問題。要求行政院應該去分析其成本及調價的幅度,以及他們是如何決定同時漲價的?經濟部和公平會應該要有一些作為,來審慎因應可能出現的通貨膨脹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蝶戀花旅行社翻車事件造成三十多人死亡,如果再加上去年火燒車慘劇,七個月內已經有五十九人往生,而新政府上台也不過八個月,也難怪在野黨立委砲轟交通部長賀陳旦「厚顏至此、令人驚嘆」。國家政策不外分配、重分配、及管制,其中,如何維持食衣住行育樂的起碼標準,攸關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不能任憑危機四伏。部會首長的政治責任不只限於決策優劣,還包含對於機關部門的行政管理;相對地,事務官必須負起行政責任,兩者不能相提並論。當然,閣揆可以為部長背書,也就是認為政策制訂與執行沒有問題。只不過,連續發生重大遊覽車傷亡,半年多來的檢討還不夠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立高雄餐旅大學三年級的二名女學生,經由校方安排到台中某知名麵包坊實習,但因工時常超時且沒加班費,再加上被雇主指責無腦而提出辭呈,竟被店家求償五十九萬元。目前有許多學校打著建教合作或是校外實習課程的名義,吸引學生到校就讀,但是學生的權益該如何保障?要求行政院責成相關政府部門訂定法規以保障實習學生的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商會發布「2017商業景氣調查」及央行公布去年第4季國際收支,顯示外商對台的投資不振。建請行政院應該告訴國內外的投資人,將如何改善兩岸關係以順利加入國際經貿組織,提升競爭力?將如何解決缺水、電、工、地、人才等五缺困境,提升行政效能,降低官僚習氣,才能改善國內投資環境、排除投資障礙,以吸引投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陳委員學聖,要求農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等相關單位立即進行大潭里觀塘工業區海岸的藻礁調查研究,若確為值得保護的自然地景或應列為海岸一級敏感區,應儘速劃設保護區,以免珍貴自然地景遭到不當開發之破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日前機場捷運A7站票價調降一案,尚未收到高速鐵路工程局回覆與桃園市政府及桃園捷運公司,研處調降A7站票價乙節之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今年台股漲多跌少,近期外資連十二個交易日買超台股,讓台股成交量與指數表現來到一年多來的高點,距離萬點只差兩百多點。股市是反映經濟榮枯的溫度計,產業若無法對接資本市場取得足夠的養分,就無法開枝散葉。政府要做的是理順兩者間的脈絡,幫台灣資本市場重新「接地氣」。在產業方面,要求行政院應努力排除企業在台投資障礙,提升環評審查效率,創造投資、成長與獲利的正向循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中國大陸2017年對台工作會議提出研究賦予台灣民眾「國民待遇」,陸委會表示「只要對台商經營投資發展有利,且未違反我方法令或損及國家尊嚴,政府持正面態度」。面對大陸給台灣「國民待遇」可能帶來的磁吸效應,如何徹底改善台灣投資環境,開創投資機會,是避免國內產業出走及人才外流的根本之道。建請行政院應該認真解決在台灣投資所面對的無效率環評作業流程,及「五缺困境」(缺水、缺電、缺工、缺地、缺人才),才能有效創造就業機會。同時,應運用產學研合作,依據台灣產業界的需求和個別特性,推動務實、彈性化的產學合作戰略,以有效彌補產學人才的嚴重斷層,並強化創業者與研發資源的鏈結,才能增加青年在台灣就業,以及創新創業的能耐,避免人才流失。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一個好的展會成效不僅在於廠商產品直接展示所帶來的品牌效益及訂單營收,對於國家特定產業實力的展現也是重要管道。而其帶動周邊的效益,包括交通、住宿、飲食等消費更是驚人。建請行政院應與地方共同行銷,擴大推廣成效,同時提升國際訪客對台灣的好感度。未來國內展會規劃時,若能有更多相關部會、地方、產業、學校與專業組織的參與,相信能夠獲得更多的支持,發揮更大的綜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大陸設立台商銀行之事,最近正式端上檯面,多個台商協會已表態爭取設立。這件事確實值得期待;但台商銀行的設立,仍需兩岸銀行參與,才能穩健運營。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金管會,應積極協助台商銀行設立,才能抓住此事的「話語權」,及讓我方分享兩岸金融合作相關成果。這也是打破兩岸金融(及經貿)交流「政治迷障」的契機,行政院不應忽略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川普強勢新政被視為顛覆全球經濟態勢的黑天鵝。值此,台美產業合作亟需革新,冀望變身對我們有利的白天鵝。近年來,台美產業合作雖有可觀績效,需再強化國際亮點與指標性案例,行政院應展現大格局大魄力,讓台美產業合作再革新再出發。為擴大台美產業合作成效,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組成跨部會聯合推動革新小組,積極規劃實施方案,以具體落實台美產業的合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誓言要在2025年以前將再生能源發電比例提高至20%,達成非核家園,但是當全球太陽能發電逐漸普及之際,台灣身為全球第二大太陽能生產國,自己的內需太陽能發電,成績卻乏善可陳,要落實2025年的目標,確實是很大的挑戰。我國太陽光電蘊藏量約35GW,如今設置目標是在2025年達到20GW,相當於四座核電廠發電量,但要達標,仍有諸多挑戰要克服,要求行政院拿出決心與魄力,讓台灣能夠早日達成非核家園的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目前的東亞局勢儼然已回到冷戰時期:在美國主導之下,扈從於美國的日本、南韓、台灣聯手圍堵大陸。但與冷戰時期所不同者,在於大陸不但已嘗試有效突破第一島鏈,對領土、領海爭議更是格外敏感而堅持,且北韓的核武實力亦已不可小覷。為維持我國本身的安全和最大利益,建請行政院應責成相關所屬機關密切注意相關發展並審慎冷靜評估情勢予以因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多家公司公股以些微比率避開50%之國營事業監督門檻,致政府龐鉅投資缺乏積極規範與透明化監督,不利國家資源效益管理,要求行政院應積極檢討公股股權管理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董事長及總經理對於公司健全治理與經營績效具有重要影響性,其薪資報酬核給理應考量事業實際營運表現。中央政府對於目前部分轉投資事業(公私合營事業)之董事長及總經理薪酬發放,未充分反映其實際經營規模與績效,要求行政院應建立適度關聯性之薪酬機制,俾提高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對於事業經營之積極投入與專業素質提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罹患腎臟病人數逐年成長,盛行率及發生率亦排名全球之冠,而罹病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人數及耗費健保醫療費用亦日漸增加,要求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國人高罹病率檢討原因,以減輕健保財務負擔。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衛生福利部106年度將「推廣安寧緩和醫療」納為施政重點,惟由我國自98年間即開始推動安寧緩和醫療政策至今,然歷經近7年僅總人口數之1.44%安寧抉擇簽署人數之現況觀之,該項政策之推廣仍待加強;又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達成率」付之闕如,建請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建立該項施政重點之達成指標,以確實衡量施政成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降低護病比」除為改善「血汗醫院」之問題外,護病比標準之制定亦能於醫院評鑑時顯示照護品質,然我國現行護病比標準,似無法衡量並呈現醫院護理人力及勞動工時之真實情況。要求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應制定符合實際之三班護病比標準,並應明定入法(醫療法、護理人員法或相關法律),健保給付應參酌護病比達成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組織改造迄今,透過員額評鑑等方式檢討所屬業務萎縮或超出可設置員額規定之節餘人力列管出缺不補,並提出及研議各項控管措施,要求各機關核實檢討節餘人力之有效運用,以精簡超額預算員額。然環境保護署及其所屬超額人力占比卻偏高,在業務大幅委外情形下,運用非典型人力卻呈遞增趨勢。建請行政院責成環境保護署對於超額人力之檢討與轉化運用應積極落實,以提升人力精簡效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去年12月28日通過的「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預計今年6月28日上路,金融業若違反申報義務將被罰鍰新台幣50萬元至1,000萬元。未來將大幅增加疑似洗錢案件通報,其實,金融機構在第一線,對其客戶了解甚深,比調查局清楚客戶習性與資金使用方式,若由金管會與法務部協商,允許銀行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建立「白名單客戶資料庫」,對白名單客戶免作申報,由銀行保證客戶無洗錢與資恐疑慮,並承諾負洗錢防制法相關責任;則銀行與調查局減輕無謂作業負擔,客戶得到應有之尊重,締造銀行、客戶及調查局「三贏」的洗錢防制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全球經貿環境在變,台灣勢將隨波逐流,在轉變的潮流中站穩腳步轉型蛻變。人才流失近年已成台灣嚴重的問題,「引才、留才、育才」除了用在政治口水戰中,要求行政院更應多著力於經貿,挹助資源,為台灣貿易業注入新血與活力,提升台灣在全球經貿舞台上的競爭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近十年來台灣經濟成長趨緩,而薪資停滯的現象更讓社會各界憂心忡忡,不含獎金、紅利,近七成勞工平均月薪不到4萬元,尤其是過去幾年起薪太低的「22K現象」更為年輕人詬病。就代工思維的改變而言,政府的補助,租稅獎勵應釋出部分資源鼓勵業者在利基領域上,投入品牌、行銷,減少代工比率。在專上教育過度投資的調整上,教育部除鼓勵大專院校合併外,甄選有意願學校,以先行先試模式,鬆綁師資、就業、課程的限制,並和國外大學合作,引進外籍人士來台就學,推動台灣成為華文教育中心。至於服務業規模太小,行政院應賦予各服務業主管部會一定比率的產業化績效指標(KPI),並改革公務員誘因機制使其勇於任事。同時,加強中高階公務員的輪調制度,提高跨部會協調、產業化思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世新、清華等大學為招收大陸學生,與大陸簽署「承諾書」,承諾陸生在台上課內容不涉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台灣獨立等,遭教育部嚴查,教育部長認定違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依法處罰;總統府也聲明強調大學學術自由不可箝制。無論陸生來台或台生赴陸交流研修,有利兩岸民間相互理解與情感深化,本應是好事一樁,兩岸應彼此珍惜。因此,兩岸官方應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讓兩岸學生交流活動更便利、更深化、更頻繁。教育部不此之圖,卻無限上綱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濫用公權力限制陸生與大學的自由,這才是真正箝制學術自由。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成立已逾半世紀,伴隨也見證了台灣從傳統農業生產經營模式,一步步轉化為以製造業、服務業為主的產業經濟模式的中華徵信所,已於2016年9月由全球徵信集團、義大利CRIF公司正式收購,原來的經營者雖退出經營管理層,但保留住中華徵信所的品牌及LOGO。但就政府主管部門而論,向來對產業所面臨的困境,除了反應遲緩之外,了不起只會提供補貼或祭起減稅優惠。但這種措施,即使治得了標卻治不了本。全球物聯網時代一方面捲起萬丈洪濤,另方面也提供全新的市場空間。不只是中小企業,甚至包括大企業,也都要面對這樣的挑戰。中華徵信所的案例,期盼對業界與政府能夠發生振聾發聵的效應才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總統川普自當選後,就靠著一連串的威脅利誘,推展他的「美國優先」政策,舉凡廣推基礎建設、要對企業減稅,或是威脅開徵邊境稅等。這些有理抑或無理的做法,為的就是要讓更多企業回流,在美國創造就業機會,因此要求行政院應務實地從跨國比較觀點,來合理檢討台灣的賦環境與獎勵投資政策,並且讓所有開出的政策支票、願景,都能堅定達成,且兼顧企業在意的行政效率,那麼就可穩操勝券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報導性情凶猛的外來種「魚虎」,在南投日月潭大量繁殖,不僅危及本土魚類生存,恐怕也會為「萬人泳渡」日月潭活動帶來安全威脅。外來入侵物種一旦落地生根,並且成了氣候,移除及防治成本都很高,甚至可能成為永遠無解的難題。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防患於未然,建立早期監測系統,對外來生物之引進做最審慎把關,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才可放行,同時阻絕各種走私管道,加強查緝與懲處,也應該施以更嚴格的規範,讓外來物種入侵危害降到最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我國飲用水質檢驗結果發現,全台多處供水系統鋁含量超標,若鋁攝取過多恐會傷害中樞神經,將可能造成癡呆、失智等腦部功能衰退,為確保國人飲水安全以及維護國民健康,本席建請環保署針對飲用水鋁含量制定更嚴謹的檢出標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健保署於三月上線之「電子轉診」系統推廣率甚低,且甚多醫院、診所等皆尚未使用此系統,大多數民眾對電子轉診亦不瞭解,本席建請衛福部針對電子轉診系統之推廣進行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性別平權相關法案已逐漸完備,然性平處近日公布調查30歲以上之女性因結婚、生育,導致勞動參與率急速下降,相較於男性之勞動參與率43%少了14%,足以顯見兩性平權尚有加強之處,勞動部除確保雇主應給予生育假外,針對就業環境也必須提供適當的托兒措施及服務,藉此解決女性因結婚、生育而無法就業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初春及夏季為腸病毒之好發期,中小學目前已開學將大幅增加腸病毒之傳染性,為確保疫情控制及幼童之安全,本席要求教育部及衛福部加強宣導腸病毒之防治宣導,並配合地方政府加強消毒之工作,避免腸病毒擴大傳染影響幼童健康,請相關部會於一個月內提出目前宣導及防疫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世新大學終身教育學院提供給中國大陸大學承諾書,教育部長潘文忠認定違法將究責。但這份承諾書並不是學校與學校之間的合約,教育部未查清楚就下定論,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更讓國內大學招陸生「雪上加霜」。台灣需要和全世界競爭、要和全球高等教育環境接軌,外籍生和陸生都遵循一樣的原則,在課堂上以專業學習為重,不涉及政治敏感議題,政府應該尊重校園自主,這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果實之一,但民進黨政府的標準不一,就拆除蔣公銅像事件,教育部尊重校園自主由各校自行決定!但對此事件民進黨政府甚至於在未經法律判定前便公開指責校方違法?明明是校園自主卻出面干預,請問政府連教育也要泛政治化「逢中必反」嗎?如果是這樣,政府乾脆勇敢地宣布陸生不要來台了!這樣就不會有一中承諾書的事件發生?更不需要恐懼中國帶來的任何政治上的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陸軍關渡指揮部北五堵營區一名軍事訓練役男,日前毆打少校中隊長,傳稱被毆軍官反遭軍方馬拉松式的約談與責難,部隊看不下去,上網爆料。本案凸顯幾件事情,第一、軍事訓練役下部隊政策宣布後沒多久,即發生如此重大軍紀案件,就國防部研議之初,並未進行可行性評估,決策過程倉促,顯見在役男及部隊均未完備之狀況下便上路,肇致問題叢生,國防部應再檢討軍事訓練役下部隊後之役男軍事心理素質是否健全?與部隊對於軍事訓練役男到部隊後管理人力、幹部教育等問題,全面檢討政策是否妥適,以防類案發生嚴重破壞部隊紀律。第二,甫軍法廢除後,軍中軍紀事件不斷發生,紀律盡乎廢弛,舉凡毒品、暴行犯上等事件頻頻發生,每況愈下的軍紀將是未來影響戰力的主要因素,國防部對於軍紀提升及部隊管理、領導統御作為等,應儘速研擬改善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高雄食品工廠爆出囚禁外籍移工長達14年,情節冷酷、令人髮指,要求有單位必深究。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本席合理質疑;此種惡劣情形絕非個案,更令人驚訝的是高雄市警方去(105)年1月即查獲此情節,高雄市政府卻無後續作為,直到去年11月由檢察官起訴後,勞工局才予開罰。在這一年來不論是中央還是地方政府均不聞不問,這就是強調為人民服務、自許最講人權的蔡政府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灣農村缺工嚴重,農民多年來期待開放農業外勞又落空,去(105)年年底終於引爆怒火,台中、雲林、嘉義、台南、高雄等農業大縣青農聯誼會正醞釀串聯與政府溝通,不排除走上街頭表達不滿。為避免農業人口越漸凋零之情況日趨加重,並造成未來國內農作物所需之短缺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汽車實際道路路考預計將於今(106)年5月起全國實施,強制實施民眾考汽車駕照須「場外路考」,考駕照將變難,預估每年影響32萬考生一事,籲請有關單位慎重新制後可能產生之問題。過去一名考生考照僅需10幾分鐘,新制將需要半個多小時,考驗員一小時頂多可考2至3人,惟全國考驗員之人力明顯不足!若考驗員須消耗32萬考生,則考驗員極可能又過勞,公路總局是否又要用「手握方向盤的時間」來解套?新政策必將造成駕訓班授課時數增加學費調漲,政府如何防制不肖業者亂調漲?路考立意良好,但如何創造三贏(民眾安全、業者權益及政府公權力),新政若仍見罅隙,配套措施又未周全,是否莫匆匆上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日觀光局為因應國內品質低劣之一日遊而擬訂之《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特表芻議!首先,違反有無罰則?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如何稽查?是要事前審查?又是審查什麼行程表?注意事項洋洋灑灑寫了一堆,業者也乖乖配合給合格行程表,但如何查驗業者會否掛羊頭賣狗肉?又若該注意事項無拘束力甚至有關單位無從執行,如何擔保下次問題不再發生?政策又有提到如行程係早出晚歸者,旅行業應採駕駛替換機制,或採多元交通運具,或調整變更行程。如採替換駕駛制度,請問現況的大客車駕駛嚴重缺員如何解決?過渡時期如何因應?即使之後國內旅遊都以2日以上的行程為主,觀光局是否仍應考慮國內住宿費偏高之情形?如果遲遲不解決,國人既不能一日遊,又不想二日遊,則已在過寒冬的觀光業,恐怕晚景更淒涼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一例一休貿然實施,造成全台灣黑天鵝亂舞,讓整個社會神經錯亂,勞資方都備感痛苦的現象,籲請政府不要迴避,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有必要因拉不下顏面,而搞的生靈塗炭政府、勞、資三輸的慘烈嗎?一例一休實施以來,問題與後遺症持續發酵,體質好的企業認命增加成本,仍可支撐,體質差的小公司就直接面臨倒閉風險,大部分企業短期都直接面對人力調度、經營運轉困難的問題。勞工則未必感恩或享受一例一休的「德政」,有些行業勞工因此失去多領加班費的機會,亦有些勞工原可彈性累積連續假期,現在難再積假出國旅遊;社會大眾則要承受物價上漲的痛苦,在許多勞工薪資停滯,甚至不增反減時,物價上漲讓勞工生活水準降低。行政院主計總處估計,根據不同情境假設推估出的數據,一例一休會讓企業成本,最少增加175億元,最多增加730億元,物價則會因此上漲0.14~0.36個百分點;一例一休對於經濟、企業、勞工及社會的負面影響,顯然不是推測猜想,而是確確實實地在發生且持續延燒中。本席要再次呼籲;立即暫停一例一休的實施,重新檢討修改,甚或訂定個別專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Uber已從本(106)年2月10日起暫停在台服務乙節,從政府貫徹公權力,及在公平與安全要求上而言,應屬已做到表象的把關的責任,但從創新經濟及消費者權益來說,其實卻是個裡子內的雙輸。平心而論,Uber在台四年間,確實為民眾乘車便利帶來全新感受,也對現有計程車業產生極大的壓力與示範效果,若不談Uber與現行法令抵觸的部分,而純從服務的角度來看,Uber這種創新經濟的商業模式,確實為社會帶來一股新的氣象。如今全世界都在推動創新經濟,也勢必將不斷挑戰各行業中的舊習慣與舊制度,除非台灣不想跟上國際腳步,否則不可能完全忽視或拒絕創新經濟時代的到來,本席建請政府;要營造一個接納創新經濟的開放環境,讓國外業者能夠有所遵循,更要儘速重新回到台灣本地創新創業動能的主題上,讓國內的創新力量也能源源不絕地投入,才是接下來最重要的課題。請問政府各部會是否已調整好心態,準備在各行各業中都接受這種壓力測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最近政府端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要在四年內投資兆元擴大內需,以奠定未來卅年國家發展基礎。本席甚表敬佩。但若再看國內優良企業台塑的4,300多億元的投資被迫出走,六輕的擴建計畫也胎死腹中;兩相對照,政府連國內企業的投資都留不住,卻奢談未來30年的前瞻建設,要讓人民如何相信?台灣在長期的民粹操作下,因「反財團」氛圍籠罩,使許多企業無法受到合理的對待,甚至動輒成為政治勒索的對象;在這樣的環境下,政府要怎麼拚經濟?一個有為的政府,應有一公正的機制及超乎民粹對抗的精神,拿出客觀的科學論據決策,才是公權力行使之道。但事實上;今天台灣的情況,卻經常是地方政府或環評迎合或畏怯民意,而無法作出獨立客觀的評估,只能反覆延宕。政府必須明白,處理國政終須真誠面對現實,不能避重就輕,若連科學數據都想抵賴,要人民如何信服?蔡政府的偽善作風,「避重就輕」和「代罪羔羊」成了責任政治最簡便的替代道路。如此在處理爭議時不想看真正的數據,不想解答真正的疑惑,這樣只問目的,而不問過程的合理與否的施政?即使推出再多、再宏偉的建設計畫,也抵不過民粹、地方政府或公民團體時,全民對政府「拚經濟」的決心和堅持還能期待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日前已完成第17回合談判,雖然目前只有中小企業及產業合作達成協議,有多項議題仍然陷入僵局,但與會成員對於2017年底前完成談判已具有高度共識。有鑑RECP的16國中有13國是屬於我新南向政策的重點國家,屆時勢必會對我整體國家經濟發展,及新南向政策之目標達成有程度上的衝擊,特別是大陸、東協,乃至印度,是為台灣海外投資的重要據點,許多台商企業即使早已在當地生產,但仍與台灣維持相當程度的採購關係,此種由投資所帶動的貿易,未來勢將也會因RCEP的成局而弱化。政府要如何因應,並全力營造一個優質的經營環境,使台灣不會因而被排出在全球競爭之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3月14日委員個人質詢)

(3月10日:由委員張廖萬堅、簡東明、段宜康、邱志偉、柯志恩、管碧玲、鍾孔炤、陳超明質詢。

3月14日:內政組由委員尤美女、蔡培慧、鄭寶清、江永昌、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楊鎮浯、黃昭順、趙正宇、李彥秀、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其邁、柯建銘、林昶佐質詢。

外交及國防組由委員羅致政、江永昌、蘇巧慧、林麗蟬質詢。

經濟組由委員黃偉哲、陳賴素美、施義芳、蔣乃辛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立法委員個人質詢經濟組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近年校園毒品氾濫問題日益嚴重,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建請教育部研擬強化防制校園毒品計畫,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國道五號日前發生蝶戀花遊覽大客車翻覆,造成33人死亡悲劇,但勞動部、交通部兩單位卻對於「勞基法」、「汽車運輸管理規則」規定之「工時」定義「不同調」,造成業者自行將「手握方向盤10小時」解釋為工時,變相「使大客車駕駛延長工時合法化」,未把車輛清潔、檢查等備勤列入工時。但因「勞基法」法律位階高於行政規則「汽車運輸管理規則」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政府應優先落實勞基法規定,避免再度產生「血汗駕駛」問題,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在即,其目的固然係為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然就養服務與就醫服務實無從截然分離,醫療照護得有效避免失能或過早、非必要入住長期照護機構,抑或預防非必要再入院,甚透過如牙醫師、藥師等加入長期照顧服務,更可有效提升整體照顧品質。爰建請行政院於一個月內研議醫養合一如何落實於長期照顧服務制度,俾利民眾獲得妥善之全人、全程醫療照護,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農業缺工嚴重,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成立「農事服務團」應急,但對聘用「農務人員」的設限須為失業者,實際運作結果,對改善缺工效果有限。爰此,要求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溝通,研議農務人員應召募在地或鄰近鄉鎮的新農村勞動力,包括婦女、新住民、原住民等,只要有意願投入農業,接受基礎的農事技能訓練後,即可上工,除提供當地居民工作機會外,也才能紓解農村缺工的情形,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空氣品質不佳且日益嚴重,以105年10月為例,台中曾連續四天空污都達到紫爆等級,8個監測站達到最上限程度,均已超過台中火力發電廠協議降載標準,惟台中火力發電廠以全台用電吃緊拒絕降載,顯見我國對於改善空污之決策力及跨部會間之協調不佳。爰建請環保署會同經濟部,針對空污問題研議「季節性管制方案」,並針對加嚴管制或配合降載等措施,擬定全國一致性之標準作業流程,以解決我國空污問題,保障人民健康,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六、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南北長程運輸往來的流量因應地區發展而變多,本是不可改變的趨勢,國道一號面臨部分路段幾乎每天不分時段車流壅塞,交通部必須設法將車流減壓分流才是治本之道。目前國道一號平日塞車最嚴重的區段包括北部的新竹至湖口頭份,及中部的豐原至彰化埔鹽一帶。北部區段有執政黨委員號召將五楊高架道路延伸至頭份,交通部立即回應可以列入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可行性評估,但同樣迫切的中部塞車問題,卻被長期漠視,行政院對此提案置之不理,讓人不禁懷疑,難道解決民眾塞車問題的國家交通建設也分藍綠?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是國家整體基礎建設的發展規劃,規劃需求應本於專業提出整體性之考量,將問題自根本解決,方名符其實。爰此,提案要求行政院於規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時,應將國道一號目前交通壅塞嚴重情形列入考量,綜合評估五楊高架道路延伸至新竹、苗栗,及興建國道一號后里至彰化高架道路之可行性,一致性地解決國道一號於北部及中部區段長期之交通阻塞問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吳志揚、徐榛蔚、黃昭順、蔣萬安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特殊教育法第18條已明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提供與設施設置,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受教之權利。惟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中仍有部分並未依法設立適當之無障礙設施,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171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中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未設置者尚有105所,所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計有1,939項,明顯未顧及身障者之受教權,亟需進行督導並要求改善,故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針對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校園無障礙設施總體檢,並限期提出改善方案,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八、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民國90年起停辦原住民警察專班後,在原鄉服務之原住民警員逐漸凋零且造成斷層。近年警察特種考試,錄取率低且競爭激烈,以105年為例,警察專科學校總共錄取2,280位新生,具原住民身分錄取的人數僅76人(自行考取40名,保障2%增額36名),錄取率為9.5%,原住民警專錄取人數與錄取率遠低於一般生的平均值。爰此,現行原住民員警增額2%的制度無法積極發揮培育原住民警員的功能,為使原住民青年投入警界,使其有機會能返回部落服務鄉里,建請行政院責成警政署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恢復辦理「原住民警員專班」以招收原住民學子。原住民警員在部落服務,可基於其與族人共通之文化背景以拉近兩者間之關係,不僅有助於勤務之執行亦備受族人肯定,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臨時提案,查近年台灣觀光遊覽車接連傳出重大車禍意外,如去年陸客團國道火燒車事件、今年蝶戀花賞櫻團超速翻覆車禍,均引起國際相關媒體關注,也延燒到外國旅客對台灣的觀光信心。然而,社會各界興起檢討聲浪,明確指出國內對觀光遊覽車駕駛人的工時完全沒有管制,任由旅行業者安排,亦凸顯駕駛工時管理及出車前例行檢測的成效不彰,形同在高速公路上埋下不定時炸彈,不但容易造成交通意外事故,更會殃及無辜的乘客與其他駕駛人。有鑑於此,為確保觀光客安全上路、平安回家,挽救台灣觀光業形象,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統籌檢討國內觀光遊覽車安全問題,實施觀光遊覽車交通安全履歷(包括車輛及司機履歷),並定期公告在網站,俾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臨時提案,根據法務部資料發現,近4年青少年(含18-23歲青年及12-17歲少年)詐騙嫌疑人數從102至105年分別是6,742人、6,826人、8,440人及13,634人,4年增加2.1倍;而內政部資料顯示,青少年詐騙受害人數從102至105年分別是5,435人、7,972人、8,377人及9,308人,4年增加1.7倍。上述資料中青少年的詐騙嫌疑人及受害者每年都在增加,且年齡層也持續下降,而負責輔導的官警反應是基層法治教育嚴重不足所致,他們完全不知詐騙的嚴重性及如何防止被騙,充分暴露學校法治教育的失敗與不足。為預防青、少年學生被騙,及遏止詐騙案嫌疑人年輕化之趨勢,本席要求行政院儘速提出有效防杜對策,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一、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去年中秋連假因颱風侵襲,民眾必須於家中防災,使得連假並未發揮與民休息之功能,而前一週已進行補班也令民眾更加疲憊。如若補班規定因故而造成人民困擾,實非國家之福。爰建請行政院調整彈性休假及補行上班之規定,保障民眾保留完整休息時間之權利,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二、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塑膠軟質桌墊為學童與辦公室常用之事務文具用品,然依經濟部標檢局隨機檢測20件塑膠軟質桌墊,其中4件塑化劑含量不符標準,含量為16.4%至23.5%之間,超過國家標準0.1%限量值要求。磷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長期將干擾正常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儘速改善塑膠軟質桌墊之品質安全性,避免影響民眾的身體健康,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籍配偶一旦與我國國民離婚,如沒有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亦即,如果沒有小孩或小孩已年滿二十歲,外籍媽媽將遭廢止居留許可,而被驅逐出境。為此,不斷有無助之單親外籍媽媽遭強制離境。為營造國際友善環境,並兼顧人權,爰建議行政院相關部會儘速檢討修正,以保障外籍配偶及其小孩之人權,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陸客來台人數減少,以及新政府大力推動新南向政策「擴大觀光客來臺」打算積極開發東南亞旅客來臺。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即時檢討交通部觀光局暨各縣市政府觀光事業單位正在興建中或規劃中之觀光開發計畫等建設是否與觀光新南向政策契合;並要求各觀光建設主管機關因應陸客來台人數減少之事實,檢討縮減或暫緩觀光建設之規劃,以免興建更多「蚊子館」式的觀光設施,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柯志恩、陳學聖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少年矯正機構及矯正學校常有人數過多、資源不足且未能個別化因材施教等問題,且少年矯正機構及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但教育事務受教育部督導,行政結構分立,以致部分問題無法有效解決,矯正教育是否能達成原訂「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之目的,欠缺相關評估與研究,難以了解施行成果。爰此,建請法務部協調科技部研擬矯正教育成效之研究,並追蹤評估離院及離校青少年之動態,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六、本院委員林德福、江啟臣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交通安全防護設施之目的係為降低車輛意外衝出車道或防範意外事故之發生,106年2月13日國道五號接國道三號彎道處發生遊覽車翻覆重大意外事件,造成多人傷亡,顯示車輛入彎過快,彎道即存在發生嚴重傷亡風險。本席認為「人命關天、安全無價」,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彎道應加強「碰撞緩衝設施」,降低車輛翻落護欄意外發生,爰提案要求交通部應重新檢討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彎道易生車輛翻覆之危險路段,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說明潛在危險彎道強化「碰撞緩衝設施」辦理情形,以防患於未然,維護民眾駕車、乘車旅客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由本院交通委員會舉行會議,邀請交通部列席進行「潛在危險彎道強化碰撞緩衝設施辦理情形」專案報告。

十七、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中對於傳統領域之定義僅限於公有土地,有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概念,亦嚴重違反原住民族之主體性,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建請行政院命原住民族委員會撤回前揭劃設辦法,廣納族人意見重行檢討,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21案,原列議事日程草案第2案不予列入,其餘議程均照議事處編擬草案處理;有關增列報告事項納入議事錄之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

(一)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報告事項增列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二)國民黨黨團提議原列草案第2案不列入本次議事日程,並增列報告事項共5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排列

附表

 

1

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3

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4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5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三)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13案(詳如附表)。

附表

 

議     案     名     稱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第2款第3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通過決議第(一)項,有關凍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案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編列7,000萬元,凍結700萬元,並應提出專案報告一案,惠請列入相關議程,請查照案。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本院第9屆第2會期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二十八)項預算凍結案,檢送專案報告1份,請查照案。

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本院第9屆第2會期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二十)項預算凍結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報告如附件,請查照案。

4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部分第2款第3項通過決議第(六)項,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匡減未實際進用人員之預算員額一案,請查照案。

5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十九)項決議凍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並應提出書面報告始准動支一案,請查照案。

6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二十一)項,決議凍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並應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一案,請查照案。

7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二十三)項預算解凍案,檢送行政院跨領域科技管理與談判人才培育計畫成果報告1份,請查照案。

8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二十四)項決議凍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並應提出書面報告始准動支一案,請查照案。

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二十六)項預算解凍案,檢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短期密集專業英語進修近3年(103年至105年)成果報告1份,請查照案。

10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本院第9屆第2會期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二十七)項預算凍結案,檢送書面報告1份,請查照案。

11

委員蔡培慧等25人擬具「農業基本法草案」

12

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

 

13

委員施義芳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

以上提議均予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