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星期三)9時7分至15時3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彥秀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今天是三八婦女節,本席藉今天這個機會祝福全國婦女同胞佳節快樂。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6年3月6日(星期一)9時2分至12時31分

            13時18分至15時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陳宜民  陳曼麗  蔣萬安  李彥秀  黃秀芳  許淑華  邱泰源  周陳秀霞 徐志榮  陳 瑩  林淑芬  林靜儀  楊 曜  劉建國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王惠美  吳秉叡  鍾佳濱  鄭天財  吳志揚  盧秀燕  賴士葆  江啟臣  黃昭順  張麗善  廖國棟  黃偉哲  鄭運鵬  林俊憲  陳歐珀  林德福  王育敏  陳怡潔  邱志偉  管碧玲  蔣乃辛  徐榛蔚  呂玉玲  鍾孔炤  吳焜裕  簡東明  羅明才  劉世芳

   (委員列席28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長

李應元

 

 

副署長

詹順貴

 

   綜合計畫處

處長

劉宗勇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專門委員

徐淑芷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副處長

王嶽斌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副處長

黃偉鳴

 

   環境督察總隊

副總隊長

姜祖農

 

法   規會

參事兼副主任委員

林 芬

 

經濟部

常務次長

楊偉甫

 

   國營事業委員會

組長

簡豐源

 

   能源局

副局長

李君禮

 

   台灣電力公司

副總經理

陳建益

 

   台灣中油公司天然氣事業部

副執行長

李皇章

 

       環境保護處

副處長

謝茂傑

專家學者:

桃園在地聯盟

理事長

潘忠政

 

 

 

方明杰

主  席:李召集委員彥秀

專門委員:趙弘靜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江文宏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江建逸

   科  員 楊蕙如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針對「大潭電廠環評急轉彎,能源安全與環境保護如何兼得及今年夏季限電危機因應」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李署長應元、經濟部楊次長偉甫報告後,委員吳玉琴、陳宜民、陳曼麗、蔣萬安、吳志揚、黃秀芳、許淑華、邱泰源、周陳秀霞、徐志榮、陳瑩、林淑芬、楊曜、李彥秀、呂玉玲、王育敏、劉建國、張麗善、林靜儀、吳焜裕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李署長應元、經濟部楊次長偉甫、台灣電力公司陳副總經理建益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並經桃園在地聯盟潘理事長忠政及方明杰列席說明。)

決定: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林俊憲及鍾孔炤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13案: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自2003年1月修正公布後,累次於重大開發、建設案引發爭議,據查,此乃因其施行細則多有闕漏,亟需儘速檢討,方能有效達成該法之立法目的。

據上,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子法檢討報告及具體修法期程。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二、為了解空氣污染不良日,各發電廠發電量與污染貢獻量,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個月內提供台灣所有火力發電機組(包括汽電共生)的每度電污染物(含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每度電的排放係數,以及在不同功率下火力電廠的污染物排放係數。

提案人:陳曼麗  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三、為了解台灣所有發電機組管理問題,請經濟部與台灣電力公司於2週內提供以下資料。

(一)近10年所有發電機組(包括汽電共生、再生能源)的裝置容量。

(二)各機組歷史每日發電紀錄(3年)。

(三)維修(計畫性維修、非計畫性維修)紀錄(3年)。

(四)在不同發電量的碳排放(3年)。

(五)設備故障率、非計畫維修責任歸屬與預防措施。

(六)請提供近3年因停電之電費扣減金額。

(七)供電吃緊、供電警戒、限電警戒、限電準備燈號日的各機組可發電量,和無法滿發及維修、限制原因。

(八)依《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在各種情境下(環保、機組故障、天氣……等原因),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的SOP。

(九)如因環保因素而必須降低供電,電廠優先順序名單及減少排放量、影響區域。

提案人:陳曼麗  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四、鑒於台灣電力供電情況緊澀,經濟部沒有預先規劃,事先評估現有電力供給面及需求面,以至於無任何因應措施,用緊急狀況當作理由採用限制性招標,規避公開招標的相關規範,經濟部跟台灣電力公司對於缺電的預估,卻始終沒有清楚說明,況依預算法第34條,台灣電力公司於編列預算之初,有無依該規定詳列各種替代之方案不無疑慮,爰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查明,本件「大潭電廠然氣單循環發電計畫」採購及預算編列過程,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及預算法相關之規定。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  徐志榮

五、鑒於「大潭電廠燃氣單循環緊急發電計畫」之環評大會結果極具爭議,台灣電力公司提出106年至108年間之供電緊澀,以緊急性為由,要求環評大會對此案支持。然大潭電廠設立2台單循環機組,總裝置容量為60萬瓩,氮氧化物濃度最高為25ppm,遠超出原訂標準8ppm,其對附近空品影響甚鉅,對此開發單位無法立即提出對策。且無法明確承諾增加該兩部機組後,能提供穩定之電力供給,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評估針對大潭電廠燃氣單循環緊急發電計畫之重新環評之必要性。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  徐志榮

六、雲林縣麥寮鄉橋頭國小許厝分校1964年成立,卻因近年鄰近成立台塑六輕所造成之污染,許厝分校被迫遷校,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宣稱,距離六輕900公尺的許厝分校學童尿液中有高濃度的硫代二乙酸(TdGA),調查結果許厝分校是危險的暴露區,但此污染數據達須遷校程度卻無一定標準。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應以許厝分校案例,研議後制定「環境暴露衝擊學校遷校就讀標準評估程序」。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李彥秀

七、有鑑於高雄懸浮微粒與臭氧兩項污染物均超標,每逢秋冬PM2.5更屢屢達危害標準,之前小港地區1500位居民抽樣健檢即發現肝癌罹患比例偏高,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落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項第11款「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事項」編列相關預算,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院等相關專業機構,針對對高雄小港、林園、前鎮地區擴大辦理居民健康檢查,作為健康風險評估之參考。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八、有鑑於106年3月3日凌晨3點20分左右,亞洲聚合林園廠低密度聚乙烯化學製造程序(M01)反應器疑因壓力過大,釋壓閥破裂,反應器內乙烯直接排放於大氣中,造成汕尾、中芸地區空氣蒙上黑色粉塵,週邊鱸魚、石斑養殖業者與民宅均被粉塵覆蓋,造成重大損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立即督導地方環保局,透過公害糾紛協調機制,協調業者於1個月內提出民眾財損賠償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九、有鑑於高雄大林火力發電廠機組老舊,已納入環保限制發電(90天內僅可運轉40天),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促台灣電力公司儘速規劃更換更符合環保規定的新機組,以維護民眾健康與用電權益。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有鑑於今(106年3月6日)質詢台灣電力公司時發現,大潭電廠未來恐有2個煙囪,而目前煙囪設置位置、高度,對生態與環境影響尚未明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台灣電力公司於1週內將本次環評與未來40公尺與80公尺煙囪設置之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回復本次40公尺煙囪與80公尺煙囪設置否有列入環評相關規範。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徐志榮

十一、有鑑於台灣電力公司為以缺電為由,提出「大潭電廠增建燃氣複循環機組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燃氣單循環發電計畫)暨變更審查結論」,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07次會議審查通過。惟單循環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現值由8ppm上升到25ppm,2年半運轉期間將造成局部污染擴增,影響民眾健康。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大潭電廠於106年7月運轉時嚴格監督有無切實執行空污改善計畫與成效,並於106年12月底前每個月、107年起至108年12月底每2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徐志榮  陳宜民

十二、全台禽流感疫情拉警報,撲殺上萬隻雞、鴨、鵝……等感染禽類,受感染禽類撲殺之後續處理,成為環境保護一大隱憂,主責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以焚化作為主要處理遭感染之禽類,但仍然有少部分以掩埋撲灑石灰殺菌處理,此作法恐有影響地下水及土壤之疑慮,不論是由政府機關依程序掩埋,或民間違法處置病死禽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全盤掌握情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3年內病死禽類掩埋地點、重量、及詳細資料等於網站公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黃秀芳

十三、觀塘工業港環評於民國89年通過,當時國人對藻礁認知不足,環評報告對當地藻礁調查欠詳實,如今藻礁已是國家級自然地景,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要求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慎考量對該區藻礁可能影響與因應。

提案人:李彥秀  徐志榮  陳宜民  蔣萬安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

二、邀請勞動部部長、教育部針對「技術生、實習生勞動權益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落實」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報告。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謹就「技術生、實習生勞動權益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落實」提出專案報告如下:

一、技術生勞動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64條規定,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技術生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應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並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案。至技術生於訓練期間之權益,勞動基準法第69條明定,準用勞動基準法第4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5章童工、女工,第7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

二、實習生勞動權益

教育部大專校院為建立技術及職業教育人才培育制度,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爰有實習制度之規劃。學生於實習期間,當係以「學習為目的」。為避免有所謂「假實習、真僱傭」等影響權益情事,仍將依具體個案之事實進行查證。倘經認定確屬僱傭關係,且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工資、工時等應依該法各項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如有違法事實,除依法裁處外,並將要求雇主立即改善。

三、《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落實

事業單位招收建教合作班之學生,係透過學校將學生送至建教合作機構實習,由於性質與技術生相類似,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3項規定,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同法第8章之規定。

為保障建教生之權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自102年1月2日施行,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同法第37條規定:「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爰自102學年度起各學校辦理之輪調式、階梯式、實習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建教合作之學生,其有關權益保障事項,改依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

本部自99年起,為督促招收建教生之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技術生專章規定,提供建教生合法之勞動條件與訓練環境,逐年實施建教生專案檢查至104年度,以銜接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施行。期間並將歷年檢查結果函送教育部,作為教育部審核建教合作機構之參考,以保障建教生權益。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施行後,為持續落實建教生之權益,本部持續配合教育部就該法推行以來所遇問題,進行多次研商會議;並配合該部每2年針對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作為教育部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並共同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建教合作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

103年3月26日與教育部會銜發布《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依該辦法提供建教合作機構違反勞動法規情形,以協助教育部審核建教合作機構。並責成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配合教育部進行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考核。

本部將持續配合教育部落實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並於每年勞動基準法宣導會加強宣導技術生及勞工權益,以維護渠等人員的權益。

以上報告,請 各位委員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報告。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就「技術生、實習生勞動權益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落實」列席報告,以下謹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針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及大專校院校外實習課程之現況、學生權益保障現行機制、問題與檢討及未來精進作為,提出簡要報告,敬請 指教。

壹、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情形及學生權益保障

建教合作是透過學校與合作機構之間的合作安排,讓學生可以在學校中修習一般科目及職業專業課程,又可到相關行業職場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以利於就業準備的一種職業教育方案。就讀建教合作班的學生,必須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然而,高中職階段學生多屬未成年,在身心狀態、社經地位或經驗等方面仍未成熟,進入合作機構實習,除了必須要熟悉工作技能、安全守則以及學習適應環境之外,對於渠等實習勞動權益及法令規範內容實有必要予以明確規範,以保障建教生之權益,及釐明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三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本部特制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專法),並於102年1月2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建教專法分為「總則」、「建教合作制度」、「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建教生權益保障」、「建教合作之監督」、「罰則」及「附則」等7章39條條文,自102學年度起核准學校辦理的建教合作班學生均適用,自建教專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就不再適用。

依據建教專法,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有以下模式:

(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三)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一、辦理現況

(一)建教合作申辦人數

102至105學年度專法施行後就讀學生人數如表1。

表1.102-105學年度全國高中職建教合作班學生人數統計表

 

學年

人數

102學年度

103學年度

104學年度

105學年度

主管機關

核定

人數

實際

招生

核定

人數

實際

招生

核定

人數

實際

招生

核定

人數

實際

招生

本部

8,283

5,951

6,906

4,453

7,998

5,209

6,922

4,613

 

新北市

 

 

1,999

1,078

2,189

1,220

2,069

1,296

臺北市

665

665

659

659

853

853

1,000

1,000

高雄市

2,150

1,225

1,930

1,151

2,782

1,154

1,950

1,134

 

合計

11,098

7,841

11,494

7,341

13,822

8,143

11,941

8,034

註:本表數據係建教合作審議小組決議後得招收人數

(二)各校開設科別

早期建教合作之辦理科別,主要以製造業為主,近年來,根據學生選讀職業類科意願、社會產業經濟轉型及職場生產型態改變,服務業亦為每年申辦之主要辦理合作類科行業。若以近4個學年度(102-105學年度)建教合作辦理科別之學生就讀人數合計而言,依序為餐飲管理科(34,306人)、美容科(13,625人)、資訊科(13,396人)、汽車科(12,340人)。

表2.102-105學年度建教合作班開設科別及學生就讀人數總計

102學年度

103學年度

104學年度

105學年度

102~105

人數

總計

科別

機構數

學生數

科別

機構數

學生數

科別

機構數

學生數

科別

機構數

學生數

汽車科

150

2899

汽車科

146

2109

汽車科

141

1906

汽車科

151

1800

12340

模具科

5

72

模具科

5

67

模具科

5

34

模具科

7

80

338

機械加工科

5

91

機械加工科

3

34

機械加工科

4

54

機械加工科

5

78

284

機械科

43

863

機械科

53

857

機械科

60

882

機械科

69

1012

4603

機電科

12

383

機電科

10

447

機電科

12

489

機電科

11

518

2117

資訊科

81

3215

資訊科

83

2262

資訊科

71

2063

資訊科

60

1744

13396

電子科

21

573

電子科

11

391

電子科

9

513

電子科

7

618

2956

電機科

9

256

電機科

8

236

電機科

7

337

電機科

5

268

1329

烹調技術科

0

0

烹調技術科

8

49

烹調技術科

0

0

烹調技術科

11

40

89

餐飲技術科

2

67

餐飲技術科

7

33

餐飲技術科

0

0

餐飲技術科

2

33

133

餐飲管理科

860

7370

餐飲管理科

865

6499

餐飲管理科

815

6094

餐飲管理科

808

6108

34306

觀光事業科

191

1405

觀光事業科

166

1139

觀光事業科

147

954

觀光事業科

195

1054

6382

觀光事務科

0

0

觀光事務科

0

0

觀光事務科

0

0

觀光事務科

11

72

72

美容科

767

3351

美容科

623

2380

美容科

509

1910

美容科

437

1579

13625

時尚造型科

40

209

時尚造型科

95

362

時尚造型科

193

545

時尚造型科

200

574

1806

流通管理科

85

813

流通管理科

69

473

流通管理科

128

414

流通管理科

111

342

2902

商業經營科

239

665

商業經營科

175

588

商業經營科

133

488

商業經營科

131

424

2905

資料處理科

80

715

資料處理科

48

426

資料處理科

36

230

資料處理科

7

105

2738

電子商務科

0

0

電子商務科

0

0

電子商務科

4

47

電子商務科

0

0

47

電影電視科

12

98

電影電視科

10

72

電影電視科

10

70

電影電視科

10

70

412

資料來源: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建教合作概況手冊

(三)各校開設類型

以參與建教合作之機構數類型,近4個學年度(102-105學年度)依序為餐飲管理科(4,219家次)、美容科(3,293家次)、商業經營科(1,024家次)詳如表3所示。

  表3.102-105學年度建教合作班開設科別、學生人數及合作機構總數

102學年度

103學年度

104學年度

105學年度

102~105

機構

總計

科別

機構數

學生數

科別

機構數

學生數

科別

機構數

學生數

科別

機構數

學生數

汽車科

150

2899

汽車科

146

2109

汽車科

141

1906

汽車科

151

1800

769

模具科

5

72

模具科

5

67

模具科

5

34

模具科

7

80

33

機械加工科

5

91

機械加工科

3

34

機械加工科

4

54

機械加工科

5

78

21

機械科

43

863

機械科

53

857

機械科

60

882

機械科

69

1012

269

機電科

12

383

機電科

10

447

機電科

12

489

機電科

11

518

55

資訊科

81

3215

資訊科

83

2262

資訊科

71

2063

資訊科

60

1744

377

電子科

21

573

電子科

11

391

電子科

9

513

電子科

7

618

70

電機科

9

256

電機科

8

236

電機科

7

337

電機科

5

268

35

烹調技術科

0

0

烹調技術科

8

49

烹調技術科

0

0

烹調技術科

11

40

19

餐飲技術科

2

67

餐飲技術科

7

33

餐飲技術科

0

0

餐飲技術科

2

33

11

餐飲管理科

860

7370

餐飲管理科

865

6499

餐飲管理科

815

6094

餐飲管理科

808

6108

4219

觀光事業科

191

1405

觀光事業科

166

1139

觀光事業科

147

954

觀光事業科

195

1054

937

觀光事務科

0

0

觀光事務科

0

0

觀光事務科

0

0

觀光事務科

11

72

11

美容科

767

3351

美容科

623

2380

美容科

509

1910

美容科

437

1579

3293

時尚造型科

40

209

時尚造型科

95

362

時尚造型科

193

545

時尚造型科

200

574

550

流通管理科

85

813

流通管理科

69

473

流通管理科

128

414

流通管理科

111

342

466

商業經營科

239

665

商業經營科

175

588

商業經營科

133

488

商業經營科

131

424

1024

資料處理科

80

715

資料處理科

48

426

資料處理科

36

230

資料處理科

7

105

323

資料來源: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建教合作概況手冊

二、建教生權益保障現行機制

建教專法的制定除了有助建立更完備的建教合作制度,也可使建教生享有優於原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權利,並享有更多的保障。例如:對於訓練時間的規定、生活津貼的給付基準、學校老師前往合作機構的訪視輔導次數、積欠生活津貼保證金之繳納、職業災害補償、歧視行為禁止、性別工作平等準用、訓練證明發給等項,都有明確嚴謹的條文規定。

另外為提供辦理建教合作的學校及合作機構更明確的辦理依循,本部也完成相關子法及公告事項:包含()公告建教生基礎及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建教合作機構繳納保證金金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建教生訓練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建教生訓練契約範本:訂頒輪調式、階梯式、實習式建教生訓練契約範本。()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本部處理違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並訂定裁罰標準化流程,以適當、合理及公平處理裁處問題。

有關建教生訓練時間規定、生活津貼與保險說明如下:

(一)建教生之訓練時間規定

依建教專法第24條規定,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考量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需要,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建教合作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建教生訓練契約中與建教生另行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之起迄點:

1.建教生年滿16歲。

2.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3.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建教合作機構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惟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依前項規定另行約定訓練時間者,仍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且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之起訖,含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因此,建教生每天的訓練時間及每2週的受訓總時數都受到法律的限制,合作機構不可以在法定訓練時間之外,再安排或要求建教生配合職業技能訓練或是加班。

(二)建教生實習期間之生活津貼

依建教專法第22條規定,建教合作機構必須依照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且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另依建教專法第23條規定,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未獲給付時,由該學校專戶儲存之保證金支付之(如係辦理輪調式或階梯式建教合作者,其應繳納予學校之保證金數額,為該機構該梯次建教生之人數乘以建教生1.5月之生活津貼所得之數額;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者,其數額為該機構該次所有建教生實習總生活津貼之1/3;採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建教合作方式實施者,依輪調式或階梯式方式辦理該數額)。

本部依建教專法第4條規定,每2年應會同勞工主關機關針對建教專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以最近一次104年度調查報告顯示,99.42%的建教生表示建教合作機構每月按時支付全額生活津貼。

(三)建教生之保險

依建教專法第21條規定,建教生在合作機構實習期間必須準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建教合作機構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之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保險給付之計算與發給及其他有關保險事項,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另依建教專法第25條規定,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學校應主動協助建教生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

三、建教合作面臨問題與檢討

(一)建教合作辦理規模明顯縮減,影響學生選擇就讀意願及機會

建教合作原為透過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使建教生得於在學期間得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及學習工作技能。建教合作專法之制定及施行,對於學校、合作機構及主管機關而言,確實能夠提供明確辦理依循規範。

然而專法規範內容雖多屬原有廠校雙方業務的執行項目,但是條文亦涉及並規範合作機構辦理條件、訓練時間調整等其他重要辦理項目;因此,即便能夠有效提升建教生權益位階,但是對於若干產業(合作機構),的確造成程度不同之衝擊,而造成廠商因職業工作模式配合困難而退出;又因少子女化、高職全面免學費及部分廠商考量專法實施的因素而退出,導致近年建教合作辦理規模明顯縮減,核定建教合作班數及實際建教合作招生人數亦明顯減少,進而影響學生選擇就讀建教合作班意願及機會。

(二)產業類科的限縮,影響學生接受職業訓練及就業的選擇機會

依目前建教合作申辦的方式,主要是由學校透過與建教合作機構之合作安排及規劃,提供與學生在校就讀科別相關之職業技能訓練機會,因此合作機構生產型態之操作及技能項目,必須具備並且符合學生就讀類科的學習內涵。

但是由於經濟消費及產業型態的改變,建教合作辦理科別也有相當大的變化,另也有許多不同的產業或是特殊產業均希望能加入建教合作行列。但是專法基於保護學生而規範建教合作機構參與的門檻,除了限縮較小型規模產業機構參與機會之外,另外對於勞動條件的查對,也造成大規模產業機構不符合相關規定而無法提供多元職業訓練內涵,均造成產業類科辦理類別的限縮,影響學生接受職業訓練及就業的選擇機會。

四、推動建教合作未來精進作為

針對建教合作專法實施後面臨之問題,從學生人數、辦理之產業及類科、學生權益保障等方面進行未來策進作為:

(一)研議增加就讀建教合作之優惠措施

為提高學生就讀建教合作之意願,宜提供更多之優惠措施,如免雜費等,以鼓勵學生選讀。

(二)釐清建教合作教育目標,進行學習模式整合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後,高中職學生均享有免學費之補助,再加上少子女化之衝擊,未來需要透過建教合作制度完成學業之學生勢必降低;又近年來許多經濟弱勢的學生也是學習弱勢的學生,其就讀對象與其他學制有重疊現象,未來建教合作當以實務學習為主要目標,協助經濟弱勢學生為次要目標,並與實用技能學程做整合,採用實用技能學程之課綱,即實用技能學程採建教合作模式辦理,可落實實用技能學程及建教合作務實致用之精神,開創新局。

(三)檢討現有辦理建教合作之行業別與辦理類科別的適切性

近年來由於產業型態之改變,建教合作辦理之科別也有相當大之變化,許多不同的產業均希望加入建教合作之行列。本部將依專法規定,定期檢討現有辦理建教合作之行業別與辦理類科別的適切性,有效調整規劃,以落實技能學習之目標。

(四)繼續推動學生權益保障措施

基於建教專法等相關規範,持續強化下列作業:

1.於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進行實地現場評估時,向受評機構加強宣導學生實習權益及相關罰則規定。

2.檢視學校每2週定期填報於建教合作資訊網之各校教師訪視結果填報情形,並對涉有學生權益部分,再請學校專案說明並列管改善情形。

3.每2年針對建教生權益事項進行調查,並依調查結果,研議相對之改善措施。

4.研議深化辦理建教合作之查核模式,以落實專法執行之管控。

貳、大專校院辦理校外實習課程及學生權益保障

一、校外實習辦理現況

(一)大專校院校外實習課程之目的與性質

大專校院為使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專業能力,並使理論與實務得以相互驗證,達到「做中學,學中做」的最佳效果,因此將校內教學課程活動延伸至校外,安排學生於校外之產企業進行實務學習,以增進實務經驗。學生於實習過程中不僅可養成職場倫理及工作態度、累積職場經驗,並可探索未來職涯的發展方向,了解所欠缺的能力,並補充、學習不足以增進就業能力。

因此,大學辦理校外實習,其性質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並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規定,課程規劃安排係為各校自主權責,由學校視學科課程專業性質及學生學習需求規劃,安排學生至產企業機構進行實習。

學生至實習機構實習,目的為達成學習目標,而提供實習機會之實習機構,實際上則分擔教育機構的角色,對學生施予實習教育。因之,校外實習性質為「透過修習課程進行實務學習,進而取得實習學分」,其本質為學習,而非勞務提供,亦非以獲取待遇和報酬為目的;與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之實施,使特定學生在一定期間能於事業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增進職業技能,並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性質與目的不同。兩者於實施目的、型態、參與對象及屬性等實有差異。

(二)技專校院104學年度推動情形

1.整體實習現況:

104學年度共有87所學校,853個系科辦理必修或選修之校外實習課程,修習校外實習課程學生人數共計82,982人(含2,252人進行海外實習)。

2.實習課程類型:

校外實習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實習課程之規劃,因不同科系培育學生之教學目的及需求取向、時間長短及實習地點等差異,而呈現不同類型之校外實習課程。爰校外實習課程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呈現相當多元化且異質的發展,例如護理、海事、餐飲等科系,對於校外實習期間之要求,經常達一年以上;而其他理、商、法、文等科系則有不同期間之校外實習規劃;另實習地點除於國內產企業界、政府與學術機構進行外,亦有科系至海外地區從事實習。

各校依系科所欲培養之核心專業能力及課程完整性所需,得將校外實習課程規劃安排在不同的年級,以不同類型來辦理。現行技專校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類型,約可分為下列幾種類型:

(一)暑期課程:於暑期開設2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且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8週,並以320小時為原則(包括各校訂定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

(二)學期課程:開設9學分以上,至少為期4.5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實習課程期間,除依各校訂定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學生應全時於實習機構實習。

(三)學年課程:開設18學分以上,至少為期9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實習課程期間,除依各校訂定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學生應全時於實習機構實習。

(四)醫護科系課程:在學期間,四技、五專學制學生須修滿20學分以上,二技、二專學制學生須滿9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實習時數得累計並依各醫護科系學校實習學分之規定辦理。

(五)海外實習課程:以開設學期、學年之課程為主,實習地點為經學校評估符合之海外企業機構。

(六)其他類型實習:不歸屬上述類型之實習型態,或由各校自行訂定之實習類型。

104學年技專校院辦理校外實習課程類型,以醫護實習課程為最多(32.22%),其次為暑期課程(30.12%)、學期課程(23.6%)、學年課程(11.11%)、其他類型課程(2.36%)及海外實習課程(0.59%)。

3.實習領域別分析:

(1)整體領域分析:

104學年辦理校外實習之系科領域,以「醫藥衛生學門」實習占35.92%為最多數,主因為護理系科需將實習列為必修課程,以配合國考規定完成實習總時數達到1,016小時之門檻,才能取得護理師執照;其次為「民生學門」實習占16.72%、「工程學門」實習占13.90%及「商業及管理學門」實習占13.60%等。104學年度各領域實習人數分布如下:

實際實習人數

比率

醫藥衛生學門

29,803

35.92%

民生學門

13,873

16.72%

工程學門

11,536

13.90%

商業及管理學門

11,283

13.60%

設計學門

4,049

4.88%

電算機學門

3,303

3.98%

社會服務學門

3,058

3.69%

人文學門

2,171

2.62%

農業科學學門

978

1.18%

傳播學門

668

0.80%

建築及都市規劃學門

538

0.65%

運輸服務學門

354

0.43%

藝術學門

339

0.41%

生命科學學門

317

0.38%

教育學門

216

0.26%

環境保護學門

102

0.12%

自然科學學門

100

0.12%

軍警國防安全學門

94

0.11%

獸醫學門

79

0.10%

法律學門

87

0.10%

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

30

0.04%

 

數學及統計學門

4

0.00%

 

 

合計

82,982

100%

 

(2)海外實習領域:

技專校院學生前往海外國家實習系科別,主要以「餐旅/休閒/服務類」、「文教類」及「醫護類」系科為最多,104學年度赴海外實習之技專校院學生計2,252名,並以前往新加坡、日本、中國大陸、美國及澳洲等國較多。

4.由實習機構給予相關待遇情形:

校外實習為學生修習課程進行實務學習性質,並透過學校與實習機構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後進行,因此絕大多數的校外實習,學生並未因此受領相關待遇或薪資。

經調查104學年度技專校院82,982位實習學生於實習過程是否由實習機構給予相關待遇情形,52.7%的學生於實習過程中未領取任何實習待遇(43,780人),少部分學生(9.76%)領有實習津貼或獎助學金(8,102人),另有37.48%的學生領有符合基本工資(包含月薪及時薪兩種)以上的薪資(31,100人),且主要集中在「工程」及「民生」兩領域系科實習。

二、實習生權益保障現行機制

校外實習課程之推動,應考量各校課程規劃之不同取向與需求,給予多元實習型態之彈性。然而基於校外實習課程之目的係以體驗職場與實務學習為主,本部近年加強督導技專校院應建置完善的校外實習課程推動機制,以確保學生於實習過程之權益受到最大之維護與保障:

(一)「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將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負責督導保障學生權益事項納入規範

為周全對校外實習學生之權益維護,並衡平學校與產企業界之合作互動關係,本部於101年2月9日修訂「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納入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之各項規範,包含:

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督導辦理所涉學生權益事項,並應就訓練、輔導、安全防護、保險、爭議處理、終止實習程序等事項訂定計畫、專責督導辦理實習機構選定、實習合作契約內容訂定、實習成效評估、學生申訴處理、實習中途終止後之轉介等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負責督導保障學生權益事項納入規範,要求各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時,需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並訂定相關組織章程,督導實習業務及處理審議實習爭議。

(二)規範學校確實與實習機構雙方簽訂校外實習契約書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範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必須確實與實習機構簽訂校外實習契約書,且應明定下列事項:

1.合作機構提供學生相關操作訓練,並配合學校指派之專責教師提供諮詢輔導。

2.合作機構負責學生於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配置與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3.應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4.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爭議協商處理方式。

5.中途終止實習之轉介、輔導措施。

為督導各校確實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書,並完善對實習學生之權益保障,本部並多次重申及函請各校於實習契約書應明訂實習工作時間(校外實習時數)、合約期限、實習工作項目、實習待遇(或獎助學金)、膳宿及保險、實習學生輔導內容及實習考核等項目,確保學生實習相關權利義務,並確實依據實習合約書執行,另亦提供校外實習契約書範本予技專校院參考,引導各校明確訂定實習內容,以確保符合學科課程專業性質及學生未來就業所需,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將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納入規範,並應接受本部定期實習課程績效評量

104年1月14日訂定公布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將辦理校外實習課程納入規範,明訂學校如辦理校外實習時,就其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學分採計、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學校定之;並應接受主管機關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

本部已於104年10月12日訂定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明訂學校推動實習課程應建立健全機制,包含整體規劃實習課程機制、組成實習委員會、建立實習學生安全維護機制、實習學生不適應輔導或轉介機制、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實習機構擇定及媒合機制、校外實習合約簽訂、校外實習保險、合作機構與學生爭議協商處理機制、實習成效評估機制等機制。

本部目前已啟動技專校院實習課程績效評量作業,未來透過定期對各校辦理實習課程進行評量,持續督導學校實習課程確實落實相關機制之建立及成效評估,使學生可獲得良好受教品質,保障實習學生權益。

(四)透過技職教育再造計畫,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實習課程應強化各項實習機制之建立

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推動校外實習課程,透過技職再造計畫補助學校辦理實習課程,並訂有「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實務課程發展及師生實務增能實施要點」,要求學校辦理實習課程,應落實定期或不定期校外實習實地訪視,以瞭解實習合約執行情形及學生實習成效,並提供學生實習輔導,使學生獲得良好的適應及學習,如有學生不適應或遇到實習爭議,學校應協助學生並立即啟動輔導或轉換或離退機制。

此外,針對技專校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應注意事項,並透過研討會及相關會議加強宣導,提醒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前、實習中及實習後等相關注意事項:

1.實習前:學校應成立實習委員會,針對實習機構之專業度及提供之實習內容進行評估,並建立其評估或篩選機制,且應依系所發展屬性及學生學習專業性考量,安排實習機構並確實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契約。

2.實習中:學校於學生校外實習過程中應指派實習指導教師定期前往實地訪視實習機構及輔導學生,並做成輔導紀錄表。且於校外實習過程中,指導教師應與所輔導學生保持暢通的聯繫管道,以隨時協助解決實習生工作或學習之困難。

3.實習後:學校於學生實習過後,應安排相關活動對實習生之實習成果進行評估與瞭解,使學生透過相互觀摩學習提升實習效益。另實習課程需與實習機構共同合作規劃,實習機構於實習後之回饋意見或滿意度調查,得作為學校未來規劃或提升實習課程成效之依據。

(五)辦理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

另為提高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本部委託臺灣銀行辦理「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讓參與實習學生可獲得傷害及傷害醫療保險的保障。投保期間依校外實習課程分為12個期程(1~12月),投保費率採各職業類別固定費率,大專校院不同科系學生於相關保險期間,可以相同保費享有「傷害保險200萬元」及「傷害醫療險限額5萬元(含門診實支實付及住院日額給付)」之保障。

三、推動校外實習面臨問題與檢討

(一)部分學校辦理實習課程追求數量而忽略品質,未能確實落實實習課程應有機制

鑑於技職教育核心價值為務實致用,從做中學以培養學生成為具備專業實作能力之優質人才,本部近年鼓勵各校辦理校外實習,除依據法規要求學校應建立相關機制外,並透過技職再造計畫引導學校應建立並落實辦理實習課程相關機制。

惟部分學校未考量系科應依專業性質、學生學習需求及發展需求規劃是否辦理校外實習課程,而貿然推動所有系科實習課程列為必修,然而由於欠缺周延且足夠之行政資源及輔導訪視機制,未能確保實習課程品質,致使實習課程未能達成提升學生實務學習之目的,反而導致學生學習權益受損。

(二)實習樣態多元,部分實習生實際從事具有僱傭關係之實習,然學校未有充足勞動意識保障學生應有權益

現行技專校院學生校外實習樣態多元,學生至實習機構實習,實習本質為教育培訓之實務學習,實習過程重在達成學習目標、培養專業實務能力,因此其身分為「學生」。然而部分系科領域之學生,實際上於實習過程除學習外亦有付出勞務予實習機構,而形成與實習機構間僱佣關係疑義。

然現行對實習生之身分並無明確認定,以致無法確認相關權利義務,部分學校規劃實習課程及尋求實習合作廠商時,面對不同領域實習機構所能提供之實習環境與條件,未能以學習專業為考量妥善規劃實習課程學習內涵,亦未有充足勞動權益意識以保障學生應有權益,以致學生實習過程中時有權益受損情形;抑或雖已於實習合約明訂實習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然對於實習機構是否確實依法辦理、違反合約議定等情形未能積極掌握與處理,保障學生權益。

有關實習生之身分認定依勞動部102年4月1日會議決議,以實習生之個案事實予以認定:若實習生與企業間成立僱傭關係且提供實習薪資,則實習生之權利義務,應比照正式員工並受勞基法之保障。若實習機構將實習生視為一般在學學生,參與實習目的為學校教學活動的延伸及實務技能的學習,無提供實習薪資或僅提供部分實習津貼,則實習生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校外實習契約所規範保障。

(三)部分學校辦理海外實習欠缺對相關法令認知,亦未能落實實習機構評估及訪視輔導,致學生權益受損

現行技專校院辦理學生海外實習比例雖屬少數,然而近年部分學校學生於海外實習期間權益受損事件,突顯學校對於推動海外實習應有機制之建立與落實仍有不足,特別是對於學生前往國家當地之實習及勞動法令之規範及適用與否,及與海外實習機構合約簽訂與現況落差之爭議處理機制,甚至僅透過仲介機構作為實習媒合及學生輔導機制,而未能實際派員前往實習機構評估及訪視輔導等,均對於學生前往海外實習之權益欠缺保障。

(四)積極參與產學合作人才培育之優質企業不足

企業長期反映人才短缺,找不到合適之人才與學用落差之問題,然而近年學校積極推動校外實習課程,向企業爭取實習名額時,仍面臨多數企業參與人才培育意願低落,或無法配合給予專人指導以及提供優質實習環境。此外,部分企業雖與學校進行產學合作實習,然實際上並未提供符合學生所需實務學習之內涵,僅將學生視為替代人力;亦有諸如護理科系學生為符合考照資格必須進行護理實習,然實習醫院基於培育成本考量,多數仍向學校額外收取實習費用。

四、推動校外實習未來精進作為

(一)加強各技專校院必須落實校外實習各項機制,並透過績效評量及行政考核確實促使學校提升實習品質

1.實習雖係大學課程自主範疇,然基於對學生學習權益保障,將要求各校重新檢視現行推動實習課程內涵,是否符合由系科發展及專業需求所需,避免全面性推動然配套機制不足,影響實習品質及學生學習權益。

2.辦理105學年度實習課程績效評量作業,將學校實習機制之落實(包含整體規劃實習課程、建立實習學生安全維護、實習學生不適應輔導或轉介機制、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實習機構擇定及媒合機制、校外實習保險投保機制、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爭議協商處理機制、校外實習成效評估機制等)列入評量重點。

3.要求學校應落實實習學生之輔導與訪視機制,後續召開會議研議要求各校針對實習學生之訪視,每月至少進行一至二次實地訪視,以確實瞭解學生實習進度與實況;且教師應隨時與學生保持聯繫,以掌握實習學生學習情形,遇實習生反應權益受損或無法適應等情形,應積極協助處理。將督導學校訪視輔導應加入各項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

4.為加強實習品質,督導各技專校院辦理實習課程,應由學校與企業共同為實習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為實習學生安排各階段實習內容,加強實習課程之企業參與,為企業培養未來所需人才。學校訂定個別實習計畫情形,納入後續行政考核或評量依據。

(二)提升各技專校院成立實習委員會之實際運作功能及責任

現行各校辦理實習課程之機制,已包含必須成立校級之實習委員會,作為督導實習業務及處理審議實習爭議。實習委員會除定期召開相關會議外,針對實習個別案件亦應主動召開臨時會議,立即處理實習問題。

為提升實習委員會之實際運作功能與成效,確保委員會針對學校辦理校外實習之機制(含建立實習學生安全維護機制、實習學生不適應輔導或轉介機制、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實習機構擇定及媒合機制、校外實習合約簽訂、校外實習保險、合作機構與學生爭議協商處理機制、實習成效評估機制等)善盡把關之責,將要求學校實習委員會之成員,應納入學生代表、家長代表、專家學者及法律專家等成員參與,以提高委員會之實質運作功能,協助實習爭議案件處理機制與程序更為周全,確實保障學生權益。

(三)健全各技專校院之實習申訴機制,並揭示不良實習機構案例

1.要求學校加強向學生宣導,如於實習過程中有權益受損之情形,應立即向實習輔導教師或學校反映,或利用學校申訴管道(包含系上或校外實習委員會)進行申訴。另學校應檢視現行申訴機制,必要時成立實習申訴委員會,專責處理學生實習爭議,以保障實習學生。

2.本部設有部長信箱,隨時接受民眾、學生、家長等陳情相關事宜,將確保學生實習申訴管道之暢通。實習學生可利用此陳情管道反映實習課程與權益問題,將循處理人民陳情作業機制,基於保障陳情人立場,責成學校查處釐明,倘學校確有未依規定落實推動校外實習之相關機制,或損及學生實習權益,將請學校立即改善,並列入追蹤訪視名單,

3.未來針對經學校及本部查處確實違反相關規定之不良實習機構,將在合法前提下公布於相關網站,並要求各校應加強實習機構篩選,以強化實習學生之權益保障。

(四)持續爭取及鼓勵優質企業參與實習

1.為鼓勵企業積極參與人才培育並提供優質實習環境與內容,與學校共同培育人才,本部刻正規劃將企業提供優質實習納入「技術及職業教育貢獻獎(暫定)」之表揚項目,對於投入人才培育極具貢獻之廠商,將進行表揚,期能有效塑造典範效益,增進企業參與誘因,吸引更多優質廠商投入。

2.另鑑於企業提供優質實習必須投入大量人力與資源成本,將持續爭取提供實習機會及參與人才培育之企業,得就其參與人才培育之支出納入賦稅抵減之範圍,以增加優質企業參與實習之誘因。

(五)責成各校檢討辦理海外實習是否符合實習課程之目的與效益

1.學生如係修習學校開設實習課程至海外產業實習,其參與海外實習期間學生之學習權益,應受到妥善維護與保障,將責成各校全面檢討現行海外實習是否符合實務學習之課程修習目的,針對辦理海外實習課程之學校如有不符合實習當地國家規範或實習課程推動樣態情形,將要求學校檢討改善,如實質上僅為促進語言能力、提昇國際視野、度假打工之目的,不應以「實習課程」名義前往並取得實習學分。

2.要求學校辦理實習前學校應確實瞭解海外實習國家之實習相關法規及實習相關勞動條件,實習前學校應確實至實習機構實地進行瞭解、評估、篩選,始得簽定實習合約,且逐一向學生說明合約內容,經學生及家長審閱並簽署同意後始得辦理。並將透過定期評量瞭解各校推動海外實習課程情形並持續檢討改進,使海外實習安排更臻合理完善。

3.學生海外實習期間,學校仍應指派專責教師定期前往提供學生實習輔導,並實地前往實習機構進行訪視,並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海外實習,並訂定完整之海外實習爭議及緊急事故處理原則或機制。

(六)研議修訂「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條文,加強對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行機制之規範,提升法律位階

現行對於學校辦理校外實習機制之規範係於「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考量「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已將實習課程納入規範,本部並於104年10月12日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未來辦理實習課程之學校應依定期接受評量,以確保學校實習機制之落實及學生權益維護,爰有關對於各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落實之機制與及確實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之相關規範,將研議納入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條文,提升對於學校辦理實習課程機制落實之課責。

參、結語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必須因應不同產業需求,定期檢討現有辦理建教合作之行業別與辦理類科別的適切性,並將依建教專法規定,有效調整規劃,以落實技能學習之目標。

大專校院校外實習雖為大學課程自主範疇,惟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益,本部將秉持主管機關立場,加強督導各校辦理實習課程,必須確保學生學習品質與權益保障,俾使學生藉由實習課程真正能增進產業實務經驗及對於職場之認識,促進學用合一,成為產業所需之優質人才。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 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時不受理;原則上處理臨時提案的時間會在12時前後;10時30分左右休息5分鐘。

請陳委員宜民質詢。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第一次在這裡質詢姚次長,上次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時你已經派任,但還未上任,那時有就台大郭明良教授論文造假事件請教過潘部長,也請潘部長將message帶回去。由於時間關係,我還是要花1分鐘時間請教次長一些問題,也要請你留意,你是接陳良基次長的位子,對不對?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對。

陳委員宜民:他有沒有和你交接台大論文造假案?

姚次長立德:部內同仁有向我說明。

陳委員宜民:他沒和你交接?

姚次長立德:有跟我說,但是部內同仁說得比較詳細。

陳委員宜民:所以你們現在會審查?

姚次長立德:是。

陳委員宜民:在台大審查過程中有一些不公平的地方,張正琪教授就來向本席陳情,他說台大整個調查過程中都沒有找他,一直到了教評會才找他,所以他希望教育部在審查的時候,至少要讓他個人能夠到教育部有親自說明案情的機會,這可以做得到嗎?

姚次長立德:跟委員報告,我們確實會做這樣的安排。

陳委員宜民:好,謝謝,希望你們能秉公處理。

接下來就要請教林部長,本席在討論建教生議題之前,還是要先談一個問題,明天我也會就同樣的問題請教陳時中部長,因為現在是新舊主管交接的時候,所以我要問一下。醫師入勞基法是上會期與衛福部及勞動部一直在討論的很重要議題,執政黨也已經公開宣示,希望到2019(民國108)年實施,在政黨協商時國民黨是希望今年9月1日實施,但是執政黨希望2年後實施,雖然對醫師入勞基法已經有共識,但執政黨執意要求在2年後實施。本席要請教的是,勞動部有沒有可能比照長照服務法及國土計畫法在實施前2年先公告?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個部分,在政策上來講,誠如委員所言,衛福部已經同意於108年全面實施,所以或許在107年9月1日以前衛福部會公布相關法令,我們應該就是配合衛福部,至於委員所說的這個部分,應該是由衛福部主政。

陳委員宜民:但是你們要公告,因為醫師要入勞基法,所以勞動部會公告,對不對?

林部長美珠:是。

陳委員宜民:其實提前2年公告,於2年後實施,這樣是有必要的,因為中間牽涉很多配套措施,不管是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入勞基法之後他們的工時問題、一例一休的問題,以及費率調整的問題,鉅細靡遺都需要及早因應準備,謝謝部長,你們同意在今年9月1日以前一定會公告。

林部長美珠:從勞動部的立場來看,我們是可以預告,但是委員所說的部分,因為涉及法令,所以可能還是需要修正相關規定,但我們都配合衛福部在做,我覺得委員的建議非常好,我們可以再和衛福部商量。謝謝。

陳委員宜民:謝謝部長。接下來我們就來談台中永采烘焙坊壓榨建教生的問題,這個問題還滿嚴重的,而且也很誇張,為什麼這兩個學生到了烘焙坊工作,最後還要被求償五十幾萬元?甚至在整個過程中,廠家還威脅學生如不就範就要把成績評為不及格,事實上不是應該由高雄餐旅大學和永采烘焙坊簽約嗎?有什麼狀況不是應該由學生回報,然後烘焙坊要和高雄餐旅溝通嗎?

姚次長立德:跟委員報告,正確名稱應該是實習生,高中生才是建教生。永采烘焙坊是第一次成為高雄餐旅大學的實習機構,學校有和永采烘焙坊簽定合約,但是永采烘焙坊竟然要求實習生另外再簽一份合約,學生簽了這個合約……

陳委員宜民:所以學校沒有告訴學生……

姚次長立德:學生沒有跟老師講。

陳委員宜民:所以是學校沒有做好行前預備訓練?

姚次長立德:學校老師都有告訴學生,但學生社會經驗不足,老師去拜訪烘焙坊時,學生也沒跟老師講,所以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陳委員宜民:就是學生被廠家哄著簽了一個賣身契,所以按照合約,學生要在離職3週前先告知,沒告知的話就要賠錢?

姚次長立德:關於這部分,我也謝謝勞動部,勞動部依據勞基法已經對烘焙坊做出該有的處罰。

陳委員宜民:對,聽說罰他們100萬元了。

姚次長立德:現在反而是學生要向烘焙坊求償,烘焙坊對學生的求償是不成立的。

陳委員宜民:好,謝謝。但是建教生的問題不止於此,其實本席還發現另一個問題,土城德霖技術學院和國內的最大電梯廠商──通力電梯有建教合作,學生才剛剛上班見習就被派到現場擔任電梯維修員,而且被上級要求要造假。去年11月在民生社區兩個國宅就發生電梯維修紀錄造假,而且電梯故障,住戶受困,像這樣的狀況,次長知道嗎?

姚次長立德:這個學校是在土城的一所技術學院,經本部了解,該校並沒有學生去通力公司工作,所以應該是報紙誤載。

陳委員宜民:好,謝謝。如果不是這個學校的學生,那是哪一個學校的學生?請問勞動部部長,通力公司有沒有建教生?

林部長美珠:在剛剛的口頭報告中有提到,因為建教合作不適用勞基法,所以都由教育部主政。

陳委員宜民:但是在勞檢的時候,你們不會去看建教生和員工所占的比例嗎?

林部長美珠:我們只就勞動……

陳委員宜民:去年全國不是勞檢了60家是有建教合作的廠商?

林部長美珠:跟委員報告,關於勞檢,在法令權責範圍內只針對勞僱關係的勞工部分進行檢查,如果有建教合作生,就是由教育部主政,所以我們並沒有針對建教合作生的部分……

陳委員宜民:但是我看你們的資料顯示,去年總共有100,521次的勞動檢查,包括4,943次勞動條件檢查及10萬次安全衛生檢查,就是發現60家有建教生的廠家中有16家不及格,違反情況包括「未依規定將書面訓練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案」、「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休息做為例假」、「建教生人數超過勞工人數1/4」等等,這些不都是你們勞檢的項目嗎?

林部長美珠:跟委員報告,為配合102年建教生保障法,所以在99年到104年我們做了檢查,這個檢查是配合學校的年度,因為那時學校要找建教合作機構,所以我們配合做了這樣子的檢查,因為保障法完全排除勞動基準法的適用,所以就由教育部主政。

陳委員宜民:所以教育部會去檢查嗎?

林部長美珠:這是不是請教育部回答?

陳委員宜民:教育部會去檢查嗎?如果你們不檢查,勞動部也不檢查,兩邊踢皮球,建教生工作的勞動條件不就沒有人檢查了?

姚次長立德:我們確實會針對建教生的部分定期檢查,或者是專案檢查。

陳委員宜民:有嗎?

姚次長立德:都有。

陳委員宜民:不都是由學校派老師去做sight visit,教育部哪裡有在檢查?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邱署長答復。

邱署長乾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檢查有3個方式,第一個是老師每兩個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去建教機構……

陳委員宜民:那都是學校去檢查,教育部沒有在做嘛!

邱署長乾國:有,我們每年都有定期考核。

陳委員宜民:考核也是考核學校,不是考核廠家。

邱署長乾國:跟委員報告,我們對學校是全面考核,對廠家是抽查。

陳委員宜民:對於我的問題,你的回答都是文不對題,現在問題來了,如果勞動部不檢查,教育部也不檢查,不就變成一個漏洞嗎?請問職安署,在整個職業安全衛生方面,實習生不是比較容易發生意外嗎?常常發生手指斷了、頭髮被捲入等等,就是因為實習生在過程中training不夠,所以比較容易產生意外,你們應該有這方面的統計吧?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答復。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教的非常正確,針對建教合作機構,不管是實習生或建教生,這個公司都適用職安法,我們都會做一般性的檢查,對於安全部分,我們會特別再注意。有關新進員工,包括比較年輕的員工,他們的教育訓練是關鍵,我們也會調查。

陳委員宜民:是不是可以將過去10年的實習生職業災害統計提供給本席參考?

鄒署長子廉:是,我們在105年針對建教合作機構的安全衛生檢查了100家,發現確實是有百分之十幾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合格,相關資料會後再提供給委員。

陳委員宜民:超過10%的實習場所不合格?

鄒署長子廉:訓練。

陳委員宜民:你們有將相關資料整理給教育部嗎?

鄒署長子廉:當初沒有特別……

陳委員宜民:或者教育部有沒有向你們要過相關資料?

鄒署長子廉:當初沒有特別提及,我們會再加強。

陳委員宜民:在今天聯席會議的質詢中,對於建教生實習場所的安全及整個訓練過程應該要有通盤考量,是不是請部長和次長稍微溝通一下?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的指教,我知道貴委員會要了解這個問題的時候,針對這個問題問過相關人員,我也發現在橫向連繫上,我們的確可以再加強,所以我請同仁和教育部溝通,既然我們已經檢查到職業安全衛生不合格,就應該將資料送給教育部,讓他們在相關考核時有所依據,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會努力加強。

陳委員宜民:更重要的是不要把這個問題推給教育部。拜託!部長,你不要推。

林部長美珠:我們不是推,今天我的態度就是希望大家合作。

陳委員宜民:實習生到了那個場所,你們當然要做勞動安全檢查。

林部長美珠:是,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和教育部會再加強。

陳委員宜民:檢查的時候,不論是全職員工,或者是學校派來的實習生,全部都要一一記載,這樣才會事半功倍,不要推給教育部。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的指教,這部分我們也注意到了,我們會和教育部持續溝通,看怎麼將這個事情做得更好。

陳委員宜民:這次的永采事件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可能有更多學校的實習生因為不懂相關法規,以及學校老師在行前訓練上沒有做好,以致發生學生權益被剝奪的情事,甚至讓他們變成廉價勞工。十幾年來這種情況絲毫沒有改變,我們看過去的報告和現在的情況,幾乎是恍如昨日。所以,請勞動部和教育部檢討,建教生的制度不要淪為剝削,還要嚴格管控青年儲蓄帳戶與領航計畫,因為時間關係,今天沒有時間討論這個部分,但這是新政府上任後提出的100億元3年青年儲蓄帳戶領航計畫,針對這個計畫,我希望兩個部會也要通力合作,

最後還是回到醫師入勞基法,謝謝部長的承諾,希望今年能夠看到公告,讓醫師可以早日納入勞基法,謝謝。

林部長美珠:好,我們會遵照委員的要求,希望今年能夠先預告會在108年實施。

陳委員宜民:謝謝部長,謝謝次長。

主席(陳委員瑩代):請李委員彥秀質詢。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姚次長過去是擔任北科大校長,我還是要關注一下過去這一個多禮拜以來媒體報導學校簽署承諾書一事,到目前為止,就次長所知,清查之後全臺灣各大專院校中,到底有多少學校簽過類似的承諾書?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一直要等到今天下午,整個清查……

李委員彥秀:目前知道的狀況到底是什麼?

姚次長立德:就我們的了解,比例還滿多的,至少超過3成以上。

李委員彥秀:北科大過去有沒有簽署類似相關的承諾書或聲明書?

姚次長立德:就我盡可能的了解,到目前為止,台北科技大學是沒有簽過。

李委員彥秀:不只是針對陸生,還包括其他合作的國家。

姚次長立德:國外的就更不會有了。

李委員彥秀:你個人認為簽署承諾書有沒有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三?

姚次長立德:就我目前看起來,因為簽署的樣態很多,本部目前看到的……

李委員彥秀:次長一定看過文字,在文字上有沒有超出?因為我今天要問的東西很多,請你直接回應。

姚次長立德:在我看來,有一部分學校確實有……

李委員彥秀:次長,你回答清楚,有違反?

姚次長立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

李委員彥秀:有沒有違反?現在教育部對於整件事情後續的處理態度,我從媒體上看到似乎已經放軟了,次長,我要提醒你,現在這整件事情已經在校園裡造成對立,包括教育聯盟五大協進會、全國各大專院校,以及部分學生和教授對於學校的自主、自由,都變成兩邊對立的局面。我必須提醒你的是,立委在立法院召開完記者會之後,教育部匆忙且立即的對於這個承諾書有沒有涉及到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做出回應,隨著立委後面起舞,搞到現在在校園間造成對立的狀況。我個人認為政治立場的分歧與學術自由二者都非常重要,站在教育部的立場,未來有沒有與私校合作,包括與陸生、外籍生合作,對私校來說非常重要,因為目前私校轉型還沒有達到一定階段,財源及學生數對他們來說非常重要,後續這個歧見如果沒有辦法解決,教育部是不是已經做好私校轉型而陸生不來的狀況?

姚次長立德:對於這個部分,教育部一直非常鼓勵學校在對等尊嚴、平等互惠的前提下去做交流……

李委員彥秀:我只是提醒次長,針對這件事情,我希望你不要再擴大解釋!因為這件事情已經在校園造成雙方對立,無論是老師跟學生在網路串連連署,包括五大學院……

姚次長立德:委員請放心,我們一定會妥善處理這件事情。

李委員彥秀:好,你們已經轉了一個髮夾彎,我提醒你們要妥善處理這件事情。

其次,稍後本席會召開記者會,對於很多婦女所關注的,進口奶粉價格下降,但是臺灣的奶粉售價卻上漲。最近我去菜市場買菜發現菜價也下調了,但是我們外食的自助餐、便當等餐飲業的價格沒有下調反而上漲,之前我們以為年後會下調,但是年後發現價格其實是往上調,而且沒有回穩的情況。雖然行政院有物價穩定小組,但是從媒體報導看到大家的批評,仍質疑這是一例一休的後續效應,至於這個效應到底是什麼,行政院應該會去做後續的評估。但是我發現在物價評議委員會中,勞動部在裡面完全沒有角色,如果上漲是合理的,我認為應該要把上漲幅度調到勞工身上,就好比司機駕駛員,我們認為應該給予一定合理的薪資,但是我在物價評議委員會中沒有看到勞動部的角色。部長,你的關係這麼好,你認不認為在物價評議委員會中應該要有你的角色?物價上漲的結果到底是什麼原因,請你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導,這個是不是週休二日所造成的效應,我們在很多場合都有表示過,因為週休二日才剛施行沒多久,所以相關的效應……

李委員彥秀:之前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都曾表示物價上漲只是一時,年後應該有機會下調,但是目前我們所看到的物價並沒有回調。部長,我希望在未來的物價評議委員會中能有勞動部的角色,大家都把責任歸咎於你,這或許不見得公平,但我認為對於物價回穩一事,勞動部應該要扮演一定的角色。

林部長美珠:行政院是一個團隊,針對各式各樣的問題,必要時都會邀請各相關單位,包括物價上漲的部分,雖然我們不在物價穩定小組裡面……

李委員彥秀:但是物價沒有回穩是個事實,所有原料價格都下調,但物價是否回穩?這個部分民眾的感受非常深,所以我還是提醒部長……

林部長美珠:我們會把相關調查報告提供給院裡面參考。

李委員彥秀:部長,如果物價評議小組認為漲價是有道理的,我希望能將調幅部分回歸到勞工身上,讓勞工薪資反映出他所應得,這部分你應該要有一定的角色。

林部長美珠:謝謝,我要向委員報告,事實上,行政院在召開相關會議時,並沒有遺漏勞動部。

李委員彥秀:好,我希望你有一定的角色。

接下來就進入今天的專案報告,關於永采烘焙坊的後續處理,勞動部扮演的角色是什麼?因為在勞資協調過程中,資方一直不肯出面,後續你們要怎麼處理?

林部長美珠:這是一個個案,這個個案的主政單位……

李委員彥秀:這不是一個個案,後續可能還有很多個案!

林部長美珠:後續可能還有很多,但這的確是一個個案。針對這個個案,目前由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在主政,有經過幾次的會商,剛才陳委員質詢時也提到,這件事情確實沒有依照建教合作計畫,只有簽訂契約,又多簽了一個勞動契約,所以是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李委員彥秀:剛剛我有聽到你答復陳宜民委員的說法,這整件事情是教育部的角色比較多,透過今天的質詢,我要表達的是勞動部的角色也應該要增加,或許你認為這不是冰山一角,不是個案,勞動部的角色應該要更多!

現在實習生的樣態有三種,一種是建教合作計畫,第二種是產學攜手合作計畫,銜接高中職技專學院部分,這屬於學校實習部分,另一個是屬於職訓局技專學院的雙軌旗艦計畫。請問姚次長,高餐大與永采烘焙坊是屬於這三種的其中一種嗎?

姚次長立德:都不是,它是學生的實習。

李委員彥秀:學生實習是適用哪個辦法?

姚次長立德:對於學生實習,目前有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李委員彥秀:對於實習生的保障部分,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與學生比較有關的是要設置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但這與目前勞動部所定三種實習生樣態中,對於學生實習權益保障事實上是低很多、少很多。這整件事情的過程讓我思考到,學校與實習單位簽署實習契約,幫助學校做一些媒合角色,但是當雇主與學校發生勞資爭議時,學校根本沒有任何角色在裡面!

姚次長立德:如果違反勞基法,我們可以去……

李委員彥秀:你有多少勞檢員可以去做這件事?

姚次長立德:學校沒有。

李委員彥秀:沒有嘛!你們的人數是不足的嘛!所以我剛剛才會提到,部長說這或許是冰山一角,但我並不同意,這或許有很多狀況。

再來,很多學校要求一定要實習,如果不去實習就拿不到學分……

姚次長立德:對,這是學習的一部分。

李委員彥秀:高餐大的實習Q&A中就有提到,如果沒有請假,連續三天缺席,成績就以零分計算,並勒令退學。因為有這樣的規定,即使勞動條件很差,但孩子擔心不去可能就拿不到學分,而且還可能被勒令退學,所以即使是惡劣的勞動環境……

姚次長立德:學生可以跟學校老師反映。

李委員彥秀:部長,你可能認為依照本席的說法,萬一學生沒有合理的勞動條件,必須要在這樣的環境中實習,孩子的勞動環境發生什麼狀況也沒有人協助,部長也同意我所說的,勞動部在這件事情中應該要有一定的角色嗎?

林部長美珠:如果簽的是勞動契約,當然勞動部會介入處理這件事,但如果是實習生,還是要由教育部去照顧實習生……

李委員彥秀:部長,不要推開來,我認為……

林部長美珠:我沒有推開來!

李委員彥秀:我認為學校對於實習生的部分,教育部有一定的功能與角色存在,但是政府的跨部會合作,包括勞動部,也應該要有一定的角色。很多勞動檢查條件,勞動部有這麼多人,應該要有一定的人力放在這方面,包括剛才陳宜民委員提到的職安部分,孩子比較不熟悉,我在這裡也舉個例子,有一個景文大學餐飲系三年級的學生,他一整年都在實習,他付了一整年的學雜費,但只在學校參加二次公聽會,整年都在外面實習,學生繳交很多學費,但卻都在職場實習,對於他們要賺取這些打工的錢來補學雜費,我個人認為是不合理的。類似這樣的狀況非常多,餐飲系大三學生一整年都在外面打工、實習,學校只有在開二次座談會的時候出現,整年都在外面打工,學校一點角色都沒有!既沒有勞動檢查,教育部的勞動檢查次數也非常少,你們能把關、保護學生的部分也非常少。今天本席透過這個質詢要提出的是,我認為勞動部在這個部分要有一定的角色,包括現在實習的部分,到底是打工還是實習,這個部分很難做分辨。媒體報導很多烘焙坊的學生是在外場切牛排,而不是學烘焙,這樣已經失去了實習的意義,教育部針對放出去的實習生在外面到底學到哪些東西,有沒有學以致用,應該要有更多監察的工作。包括我剛才提到的問題,我認為勞動部的角色、政府的角色、跨部會的角色,不能只有教育部,勞動部也應該要拉進來!

最後,在過去工時84小時的時候,有關實習生的部分,高中職建教生在外打工時間是不得超過80小時,而且每二週要有一天是例假,但是在實施一例一休之後,現在建教生的實習時間似乎比一般勞工的勞動條件還要差。我稍後會提出臨時提案,現在實施一例一休,單週工時是40小時,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孩子的實習勞動條件比實施一例一休後一般勞工的勞動條件還要差!

姚次長立德:勞基法實施一例一休之後,我們現在是完全依照勞基法一例一休的規定來實施建教生的實習。

李委員彥秀:過去因為認為孩子是未成年,所以我們要求實習生的勞動條件要比一般勞工的勞動條件好……

姚次長立德:我們完全依照勞基法。

李委員彥秀:有沒有考慮要放寬?過去工時是雙週84小時時,我們規定建教生的實習時間是雙週80小時,現在實施一例一休後……

姚次長立德:現在是80小時,一例一休之後,我們完全依照勞基法來做。

李委員彥秀:你們是適用一例一休,與一般勞工一樣,未成年勞工與成年勞工的勞動條件是否一樣?這件事情是否合理?

姚次長立德:我們回去再研議一下。

李委員彥秀:你們要好好研議,我認為整個實習生在外實習,勞動部的角色是不能少的,林部長,我絕對不能接受你答復本席與陳宜民委員的說法,認為這都是教育部的事情,從我剛才……

林部長美珠:委員,我絕對沒有說這都是教育部的事情,我說依法言法,如果是建教合作生,是教育部主管……

李委員彥秀:依法言法,部長,你不要跟我辯論依法言法這件事情!

林部長美珠:我現在要說的是,我剛剛也跟陳宜民委員提到,我願意再跟教育部聯繫,因為在我瞭解這件事情之後,我覺得我們的橫向聯繫可以加強,可以更加有保障……

李委員彥秀:所以你也承認這是不足的!

林部長美珠:所以我希望委員不要說我說這是一個切割,我絕對沒有切割。

李委員彥秀:部長,我沒有要把帽子扣在你身上,我剛才是就你的回答來說的,我剛才一再提到,我認為勞動部的角色要多,依法言法我知道,可見現在的法令不足以照顧在外實習生的勞動權益。

林部長美珠:所以我說我們會增加橫向聯繫……

李委員彥秀:部長,你不要跟我強辯,我認為現在實習生的勞動權益是不足的,我認為勞動部的角色應該要更多。今天我會透過臨時提案,要求你們針對勞動條件去做一些調整。以上,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是婦女節,祝臺灣的婦女婦女節快樂,也祝部長婦女節快樂。

主席(李委員彥秀):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劉委員建國:部長有沒有看到人力銀行公布的婚育女性職涯發展調查報告?

林部長美珠:有。

劉委員建國:調查指出,有7.4成的女性曾因結婚或懷孕而改變職涯規劃,其中有4成重新尋求配合家庭的職務、近2成退出職場,還有1成1是選擇留職育嬰,部長覺得這樣的比例高不高?

林部長美珠:如果從這樣的調查來看,這個比例還不算低。

劉委員建國:對於如何留住女性勞動參與率的措施,部長有沒有新想法或新思維?

林部長美珠:這有很多因素,但從調查報告中,我們也發現最大的因素大概是家庭因素,大部分都是因為要照顧孩子或長輩而必須留在家庭中。我們也發現到女性就業年齡從二十幾歲到三十歲就到高點,從三十歲之後就逐漸下降,我們推測是在結婚後因為家庭上的需求,所以女性勞參率就逐漸往下走,為了要解決這個問題……

劉委員建國:所以我才問你有沒有新的思維,針對女性的參與率。

林部長美珠:他們可能因為要照顧家庭或孩子而無法全時工作,所以未來我們打算開發一些部分工時的工作,讓他們不需要全天工作,如果全天,他們在家庭方面可能會有困難。另外,自己創業在時間上可能比較能掌控,所以對於想要自行創業者,我們也會提供創業協助,例如貸款不需保人,也給予一定貸款額度、利息補貼等等。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已經有新的作法,有別於以前的作法?

林部長美珠:我希望能夠推出一些新的看法,特別是部分工時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把……

劉委員建國:下禮拜本委員會有安排勞動部來進行業務報告,請部長把這部分的書面報告提供給委員會參考,因為今天的專案報告是針對建教生的部分。

林部長美珠:好。

劉委員建國:有關今天的專案報告,我們要先釐清的是,建教生的存在到底是要填補低階勞動力缺乏,還是真正為產業人才培訓及未來中堅幹部設定目標?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建教生的設立其實是有一定的教育目標,建教生到產業界去做建教合作,其實是藉由職場的工作來學習他的專業……

劉委員建國:就是人才培訓嘛!未來成為中階幹部,這個目標確定了,對不對?

姚次長立德:是。

劉委員建國:理論與實務雖然可以銜接,但哪一個才是建教合作的理想?以美容美髮的建教生為例,建教生要洗多少個頭之後才能真正上場去剪頭髮?以進入烘焙坊的建教生來說,他們要揉多少麵糰才能正式進入烘焙,去做麵包、饅頭?請簡單跟我做說明。

姚次長立德:他們有一定的學習目標,老師也會……

劉委員建國:誰來規範?

姚次長立德:上課有……

劉委員建國:教育部有沒有監督機制?

姚次長立德:有。

劉委員建國:什麼樣的監督機制?請把你們強而有力的論述跟我們說明一下,好嗎?他們要洗幾個頭、要揉多少麵糰?

姚次長立德:不一定是這樣,最主要是要看學生的資質,我們有一個教育目標,也有一定的課程規範,看學生在學習上的進程來決定該學生是否達到課程規範……

劉委員建國:所以教育部有一套監督機制在執行?

姚次長立德:有。

劉委員建國:從頭到尾沒有一位建教生是從開始實習到離開都一直在洗頭,通常都能往上到剪頭髮或更高深技術的階段,揉麵糰一段時間後也都可以開始學習烘焙,是嗎?這樣的比例有多高?還是有多低?

姚次長立德:整個高一到高三有一定的課程規範,所以會照著課程規範逐漸的……

劉委員建國:我要請教次長的是,有沒有人從頭到尾三年來都一直在洗頭,洗到最後都還沒有辦法剪頭髮?有沒有人揉了好幾百斤的麵粉,但是最後連接觸烘焙都沒有,有沒有這樣的數據?

姚次長立德:這個部分,我請國教署邱署長來答復。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邱署長答復。

邱署長乾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沒有這樣的調查統計數據,對於學生的學習……

劉委員建國:你們有監督但是沒有調查數據?

邱署長乾國:沒有說要洗幾個頭之後才能夠學剪頭髮。

劉委員建國:當然沒有嘛!

邱署長乾國:沒有這樣的數據,在校外實習會有些學分的採認,實習合作機構要訂定出整個訓練計畫,我們會看它的訓練計畫、設備與人力是否合適,作為審核的參考。

劉委員建國:你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問的是有沒有這樣的狀況發生?建教生從進入產業界學習開始,不管是一年、二年或三年,直到最後都只是當學徒的階段?我剛才的題目很清楚,建教生到底是在填補低薪的勞動力,還是真正在培植未來的中堅幹部、未來培訓人才的準備,如果建教生一直在洗頭,到最後也沒有辦法拜師學藝,或是一直在揉麵糰,直到最後也沒有辦法上到烘焙課程,連個麵包都做不出來,那我們建教的理想是什麼?

邱署長乾國:在合作機構與學校簽訂的實習契約中,會有一些行政運作與課程教學部分,學習計畫中會有如何培育學生的部分,所以我們在考核的時候,會看到他的訓練與訓練計畫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會請合作機構……

劉委員建國:我真的很期待署長或次長回答我說不會有這種事情發生,但我覺得你們還是很沒有把握,所以你們的監督基本上是有問題的。建教生的教育及訓練,因為學生以勞工身分而碰到問題,導致建教生被企業以學習技能之名,行壓低勞動條件之實,有沒有這回事?

姚次長立德:這部分基本上我們教育部會有各式各樣的檢查,不管是定期檢查或是專案檢查,都要確保建教生學習的權益。

劉委員建國:剛才已經有兩位委員請教過,你們整個監督在執行上確實是有問題,次長你覺得還OK就對了?

姚次長立德:我們儘可能依照原先所訂的學習目標做各式各樣的檢查。

劉委員建國:那我也儘可能簡單的問到重點,建教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建教合作機關須二年未違反勞動法規,才能參與建教合作。萬一每個縣市及勞檢員對法的認知與執法強度不同調,教育部及勞動部有沒有一個溝通平台,大家坐下來認定這家公司或工廠是否有違反勞動相關法規?

姚次長立德:這個問題是否請國教署來說明?

邱署長乾國:針對違反勞動法規的部分是有相關規定,譬如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第幾條……

劉委員建國:所以教育部就直接將勞動部的一些訊息資料download下來,然後去認定、判斷,而不是勞動部主動提供訊息給你們?還是說你們會做double check?

邱署長乾國:這有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合作機構在提出未違反勞動法規時,會簽一個切結書給部裡,部裡跟勞動主管機關作橫向聯繫,請他幫忙檢查是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

劉委員建國:建教生在合作機構學習時,可以領取生活津貼,是由誰決定領多少生活津貼?監督機制為何?

邱署長乾國:生活津貼在合作機構與建教生所訂的訓練契約中有明定,我們的建教專法中規定不可以低於勞基法所訂的最低工資。

劉委員建國:會不會被巧立名目亂扣款?

邱署長乾國:這部分在建教專法有規定,合作機構不可以扣款,如果扣款的話,合作機構可能會被裁罰。

劉委員建國:會不會陷入低薪陷阱?

邱署長乾國:還是不可以低於勞基法所訂的最低工資。

劉委員建國:實習生到外面去實習是有學分的,由雇主掌控?

姚次長立德:不是,學分是學校訂定的。

劉委員建國:學分是學校訂定的,但他在那裡的表現是依照怎樣的基準來參考?

姚次長立德:他的表現通常是由學校老師與雇主一起打分數。

劉委員建國:所以雇主還是有掌握,不是單純由學校決定嘛!

姚次長立德:雇主可以對學校建議,說這個學生的表現好不好。

劉委員建國:學校如果稍有閃失,或是沒有監督得很詳細,就可能都是聽雇主的話來打分數。

姚次長立德:不會,老師會不斷去看學生實習。

劉委員建國:如果現在永采烘焙坊提供你們兩位一年實習的機會,你們誰會去?

姚次長立德:現在應該不會有人要去。

劉委員建國:所以永采案凸顯了一個長久以來的問題,勞動主管機關與教育主管機關好像對建教生的勞動權與受教權都不是掌握得很確切。

姚次長立德:永采烘焙坊是一個個案,其實它也是高雄餐旅大學去找出來的機構,我們很遺憾,在這麼多的實習機構中有一個這樣的個案,而學校也很快的亡羊補牢了。

劉委員建國:關於這個案件,學校已經訪視4次,怎麼還無法發現學生被剝削的問題?

姚次長立德:很可惜的是,學生沒有跟老師講他們與廠商有簽另外的契約。

劉委員建國:這是校方還是學生對勞動權益認知不足?

姚次長立德:學生對自己的勞動權益認知不足,這是我們需要再加強的。

劉委員建國:所以跟學校沒有關係,學校沒有管理漏洞?

姚次長立德:學校對學生的教導不足。

劉委員建國:所以學校是對學生教導不足,學生是對勞動權益不知?

姚次長立德:學生對勞動權益的不知,是學校沒有把他們教好。

劉委員建國:所以這跟教育部沒有關係,跟勞動部也沒有關係,就是學校跟學生自己「頇顢」、「袂曉」?我們去訪查4次,你們自己都沒有講,所以是你家的事,這件事發生只叫做個案?

姚次長立德:不是,發生這件事後,學校立刻找他們關切。

劉委員建國:2012年監察院調查報告就指明源頭管理不善,訪視功能長期不彰;然而教育部沒有責任,都是學校的問題,是學生對勞動權益不知,跟勞動部、教育部都沒有關係,這叫個案,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是有問題的?

姚次長立德:在實習部分,我們會請學校老師特別向學生再加強對權益的認知。

劉委員建國:建教法跟勞基法到底把建教生當成勞工還是什麼?

姚次長立德:他是學生,是基於學習目的到職場去學習。

劉委員建國:我剛才開宗明義就問你,為什麼會有學生自己跟雇主簽這樣的勞動契約,但是你們不知道,然後去訪視時也不知道,結果就是學校有問題、學生自己對勞動權益不知。

姚次長立德:永采烘焙坊的學生不是建教生,是大專院校的實習生。

劉委員建國:大專院校的實習生也適用建教合作的規範嗎?他們有申訴管道嗎?

姚次長立德:有。

劉委員建國:有?

姚次長立德:每個學校針對實習都有設立實習委員會,同時有很完善的……

劉委員建國: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這是講高中生嗎?

姚次長立德:是高中生,這次高雄餐旅大學的是實習生,是基於實習目的到永采烘焙坊去實習。

劉委員建國:大專實習生有沒有申訴管道?

姚次長立德:有。

劉委員建國:依據哪個法律?

姚次長立德: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劉委員建國:根據這個辦法,這些學生有沒有提出申訴?

姚次長立德:很可惜,這兩位學生在受到廠商不公平對待時,沒有提出申訴。

劉委員建國:所以基本上你的答復還是這兩個學生對勞動權益相關知識不足,學校在管理上有些問題、訪視上也有問題,就這樣?

姚次長立德:學校有按照規定去訪視,可惜學生沒有告訴老師,對於這一塊我們會去加強,在學生實習之前,學校要盡最大力量告訴他們……

劉委員建國:我的發言時間到了,我要說的是這不是個案,在很多非常知名的大飯店中,這種事情已經發生過好幾次,現在也持續在發生中,這個事情絕對有後續。學校訪視部分已經在2012年被監察院指出功能不彰,教育部還不知如何因應,你們真的有虧職守,交代不過去,後續也會被打得非常難看,到時候你會招架不住。我今天是輕輕的問你,下次別人會重重的打擊你們,在整個建教生或實習生的過程中,教育部難辭其咎,今天發生這樣的事,這早就不是個案,不要用個案來向委員會答復,也不要用個案來對全體國人答復。

姚次長立德:謝謝委員。

主席(陳委員瑩代):請蔣委員萬安質詢。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此次的永采烘焙坊事件,實習課程老師去訪查過4次,為何沒有發現相關違法情形?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也很遺憾,其實學生到實習機構實習之前,學校都有告知學生該有的勞動權益,但也不知道是什麼狀況,老師每次去訪視時,學生就沒有將永采烘焙坊跟他們另外簽定合約的事情告訴老師。

蔣委員萬安:你不能把責任推給學生,說是學生沒有主動講跟企業簽定了這樣的合約。你知道學生在實習課程中是處於弱勢的,因為他有部分學分掌握在雇主手上,之前高雄餐旅學校的實習Q&A就提到,連續3次曠職就會被打零分、勒令退學,學生看到這個資料,怎麼敢爆雇主的料,說他們跟雇主簽了一個不平等的合約,其中有很多違法之處?他們必須拿到學分才能畢業,怎麼敢隨便爆料?所以你們不能把責任推給學生,教育部的角色到底在哪裡?你們不能因為學校和實習單位簽了一個合約,就認為不關教育部的事情。有關永采烘焙坊案,老師去訪視4次,你們說學生沒有主動跟老師講,基本上,也不能怪學校老師,因為他去訪視4次,只是要確認實習課程是否合乎相關課程內容,基本上,這些老師也沒有相關的勞動意識,他們對勞基法的規定也不是那麼熟悉,永采烘焙坊案只是冰山一角而已,我相信這類事情多如牛毛,請問教育部到底有什麼辦法?

姚次長立德:這件事情讓我們意識到,訪視老師對勞基法的相關規定要有一定的認識,這部分我們會加強。另外,如果學生對勞基法、自己的權益不是很了解,我們要有補救措施,讓學生能主動反映,從這次的事件讓我們學到不少教訓,教育部會利用這次的教訓好好檢討,並強化各級學校的實習課程。

蔣委員萬安:基本上,教育部有4個沒有,放任實習生面對這些亂象,有關實習課程的評鑑,教育部對學校安排實習課程的制度有任何評鑑嗎?

姚次長立德: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於104年公布後,規定學校必須辦理實習,根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我們訂定了技專校院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我們會依照這個辦法要求學校對整個實習課程做一個檢討,並提交報告,屆時我們會進行審查,預計今年3月底會告知各個學校在整個實習機制……

蔣委員萬安:這個評鑑多久做一次?

姚次長立德:2年做一次。

蔣委員萬安:2年做一次,有任何實質效力嗎?2年做一次,這些都只是事後補救耶!其實,實習生隨時都可能發生糾紛、受傷甚至死亡情形,評鑑2年才做一次,中間發生那麼多事情,學校根本沒有任何監督的效力。

姚次長立德:這是就整體機制做評鑑,如果學生有任何個案,我們要求各個學校……

蔣委員萬安:次長,能不能回去檢討評鑑的頻率?至少要每6個月辦一次評鑑吧?因為現在短期實習、暑期實習的比率比較高。

姚次長立德:我們會在整個機制下看看有什麼方式可以對學生的實習狀況進行即時監督。

蔣委員萬安:依照績效評量辦法第四條「學校應就實習課程辦理情形,依前條所定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自評……」,你們是讓學校自評,不是直接對學校進行評量。

姚次長立德:我們會找委員審查。

蔣委員萬安:學校先成立一個實習課程委員會,讓他們先自己評量,對不對?

姚次長立德:是。

蔣委員萬安:基本上,實習課程委員會的成員都是學校的老師,你們的監督工具竟然是交給學校組成委員會,自己對實習課程的安排做評量,這不是球員兼裁判嗎?

姚次長立德:不是,學校不見得會找自己的老師,他們會找對勞安有一些經驗的校外委員來……

蔣委員萬安:教育部的角色到底在哪裡?你們唯一的棍棒是對學校的實習課程進行評鑑,結果你們每2年做一次,而且你們的評量是交由學校自己組成委員會自評實習績效,一旦發生問題,由學校擔任球員兼裁判的角色,讓他們自評因為實習課程做得不好,才讓學生在實習單位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顯然有違常理,所以這個制度根本沒有任何實質效果,建教生有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但是實習生並沒有專法予以保障,希望教育部回去檢討。第二個沒有是,你們沒有辦法掌握學生的動態,次長,你們有沒有掌握實習生因為實習而受傷或死亡的數據?

姚次長立德:學校如果有任何學生因為實習而受傷、死亡,他們會依通報機制報到教育部。

蔣委員萬安:105年(去年)實習生受傷、死亡的數據是多少?

姚次長立德:受傷、死亡的人數總共249人。

蔣委員萬安:受傷多少?死亡多少?

姚次長立德:大部分是受傷,受傷或死亡的詳細數據,俟了解後再跟委員報告。

蔣委員萬安:你們沒有做勾稽,是我跟你們要資料,你們才趕快比對出來。

姚次長立德:教育部有為每位實習生投保,這個部分我們有完全勾稽的制度。

蔣委員萬安:可是你們沒有辦法分辨受傷或死亡的數字。

姚次長立德:可以,是因為一時沒有這個數據,回去馬上……

蔣委員萬安:我跟你們要資料時,你們一開始說有數據,但是針對實習生受傷或死亡的部分沒有勾稽出來,你們對實習生的態度顯然很消極,都推給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契約來規範,對實習生受傷、死亡的數據,也是我去要了以後,你們才趕快勾稽、比對,次長,這個態度要改進。

姚次長立德:是。

蔣委員萬安:第三個沒有是沒有實習契約的範本,才會造成很多實習生和實習單位……

姚次長立德:我們有範本。

蔣委員萬安:你們的範本沒有將勞基法對實習生的最低保障條件放進去。

姚次長立德:大專校院的實習和建教生不一樣。

蔣委員萬安:建教生有專法。

姚次長立德:實習的樣態實在太多了,有暑假實習的,也有寒假實習的,也有在學期當中一個禮拜去實習2次的,有整年度都在校外實習的,甚至有到海外實習的,實習的樣態、實習的目的、實習的方式都不一樣,樣態非常多,我們有一定的範本給學校參考,學校再針對實習的樣態自己跟廠商訂定實習契約。

蔣委員萬安:實習的樣態當然非常多,有餐飲、汽修、美容、美髮等等,請問他們能不能比照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將最基本的勞動權益保障條款放在實習契約範本裡面?至少讓這些實習生有最基本的保障,不可否認的,每個實習單位都有不同的課程、不同的實習內容,工作場域也有不同的樣態,但是實習生提供一定的勞務、相關的工作,必須在這些職場上受到最基本的保障。

姚次長立德:謝謝蔣委員的提醒,蔣委員說得非常對,這一塊我們會回去檢討並提醒學校,如果有比較屬於僱傭關係的實習,對勞基法該有的保障,我們會積極處理。

蔣委員萬安:實習樣態的確有差異,至少你們的範本要有最基本的勞動權益保障條款,讓學校可以援引,讓不同的實習單位有最基本的保障條款。

姚次長立德: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照做。

蔣委員萬安:針對這次的永采烘培坊案,勞動部和教育部的書面報告裡面都點出了一個核心問題,就是實習生身分的確定有爭議。請教林部長,大專院校實習生在這些實習單位工作是否適用勞基法的評斷標準?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大專院校實習生,就如剛才次長提到的,實習生是基於學習的目的,所以不是勞工的定義,應該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蔣委員萬安:教育部的書面報告中提到勞動部102年4月1日的會議決議,依實習生之個案事實予以認定,如果實習生和企業之間成立僱傭關係且提供實習薪資,實習生的權利義務比照正式員工受勞基法的保障。

林部長美珠:雖然是以實習生名義進入卻和雇主訂有勞動契約,雇主也是勞動基準法適用的事業單位,當然就回歸到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蔣委員萬安:烘焙坊事件可能只是學校和實習單位之間訂定契約,但學生在烘焙坊廚房工作8個小時、提供勞務,這時勞動部是否認定他們有僱傭關係或者是否適用勞基法?

林部長美珠:委員說的是學校和實習的事業單位簽訂契約,這個契約就是一個學習契約,應該按照契約履行。

蔣委員萬安:勞動部的態度就是只要學校和實習單位有簽契約就不屬於勞動部所管而是屬於教育部主管嗎?

林部長美珠:對,就形式上來講當然是這樣,烘焙坊的事件是因為他們又簽了一個勞動契約,我們當然就要介入。

蔣委員萬安:烘焙坊是非常特殊的個案,他們私下簽了一個勞動契約,一般來講,學校一定會和實習單位簽實習合作契約,剛才部長講了這是形式上面,但實質上就是實習生有提供勞務也拿到了薪資。

勞動部認為只要是實習生的身分就不適用勞基法,但實質上實習生有提供勞務,也有對價、有薪資。實習生是比較弱勢的,他們不像一般成人在勞動場所如果有僱傭關係、提供勞務,有對價、有得到薪資就適用勞基法。實習生即便提供勞務,一天工作8小時,甚至加班,一天工作達到12小時也只拿到少少的車馬費,就因為他們沒有得到薪資就不適用勞基法,只因他們是實習生、學生的身分就不能適用勞基法。當然,這屬於教育部主管,但勞動部的角色應該更積極,至少要就實習生是否適用勞基法,或者是在評斷他們能不能適用最低標準的勞動保障上給予更清楚、更具體的評斷標準。

林部長美珠:我們和教育部的合作是沒有間斷的,我們過去也召開過很多次的協商會議,不管是對實習生或建教合作生,在這個分野之間,我們和教育部做了很清楚的認定,我們兩部對於他們權益的保護都不會因此而有減損。對於委員剛才的提醒,我們會加強兩部之間的聯繫,我們希望不管是實習生或建教合作生的權益都能得到合法的保障。

蔣委員萬安:我之所以希望勞動部能針對實習生有一個很具體的評斷標準就是因為他們是實習生的身分,學校和實習單位簽有實習合作契約就完全排除了勞基法相關規定的適用。雖說美國對於實習生勞工的認定基本上還是以是否有僱傭關係或是否有學習性質來劃分,但至少他們又另外訂定了六個標準。反觀我們,勞動部102年會議的決議以及剛才部長所談到的,都只是用唯一的標準──是不是有僱傭關係來認定,勞動部說只要具有實習生身分就是由教育部主管。這個案子只是冰山的一角,我相信有非常多的實習生遭受很不公平的待遇,我希望最基本的是勞動部能夠針對實習生的認定提出比較具體的評斷標準,至少使相較之下較為弱勢的實習生有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的可能。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的美意,有關這部分,從這個角度來看,對於判斷學生是否得到合法保障方面的確很有幫助,但我覺得這部分是否還是由教育部主政,勞動部絕對配合提供相關的認定標準,大家一起討論,定出一個標準後在這部分比較能有一個判斷的依據,這是很好的,我們願意配合教育部來做。

主席:請邱委員泰源質詢,邱委員質詢後休息5分鐘。

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發生很多事情之後,我們要檢討的是系統或體制上的問題,甚至有可能是文化和教育的問題。以過勞為例,勞動權未受到重視可能是因為我們的系統不好,做了很多白費的工。比如我們的醫療體系沒有做好分級制度,沒有善用基層醫師,沒有推行家庭醫師制度,導致很多病患不知道如何尋求第一線的醫療照顧而直接到大醫院就醫。

據我瞭解,幾年前前監委黃煌雄就推動了學前、中小學健保就醫文化的正確觀念,如果沒有像這樣做改變的話,問題永遠會層出不窮,我們只能追在後面打。所以我首先從體制、教育文化的層面請教署長,教育部有沒有在做這方面的努力?未來有沒有什麼計畫?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邱署長答復。

邱署長乾國: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教育部在102年到104年有針對全民健保知能向下扎根擬定了一個教師專業知能提升計畫,其間就中央到地方到學校如何推動學生的健保知能訂定了相關的計畫,105年此一計畫已經結束,我們正在研擬從106年開始新一期的四年計畫,我們會持續的推動這個工作。

邱委員泰源:前監委黃煌雄的使命尚未完成,這是很好的永續,希望教育部能就這部分提供未來的幾年計畫給我,我們一起努力。

邱署長乾國:我們可以提供。

邱委員泰源:剛才有委員提到台大論文的事情,我當過幾十年老師,也當過大學教授,我覺得對於與教育有關的事情,包括論文的問題,我們是否應該秉持著如得其情、哀衿而勿喜的心情來處理,因為要栽培一個好的老師或學術領導人才都是非常困難的。我們今天能夠站在這邊為民眾服務、做更多的事情,實際上是上天的保佑加上自己的努力而來的,學術有學術倫理,希望教育部未來遇到相關的事件時能秉持學術倫理,公開公平的處理,不要隨外界、媒體起舞而造成政治上或行政上的任何壓力。

主席(蔣委員萬安代):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教育部和科技部一定會秉持剛才委員所說的原則,我們不會隨外界起舞。其實學術倫理有一定的標準,我們一定會照著這個標準去做,而且這種學術倫理事件在國際上不是第一次發生,我們會照著這個標準去做。科技部和教育部會針對郭明良教授的案子做共同的審查,審查完畢後,科技部會就其所屬的部分做出科技部該有的處分,教育部也會做教育部該做的處分。

邱委員泰源:該負責的就負責,有罰責的部分當然就公平公正的依照一定的準則去處理。

請教林部長,我們預計在108年讓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有很多教師,尤其是各大教學醫學院院長擔心教育訓練方面會受到衝擊,他們倒是不擔心人力不足的問題。過去勞動部遇到這種問題時都是說「遵照衛福部的指示,勞動部予以配合」。我覺得你們應該跨部會的合作以發揮更高智慧來處理相關的衝突,因為兩邊都有衝突的話將來還是不平順。部長對這方面有什麼見解?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108年9月1日以後所有醫療院所的醫師都會納入勞動基準法,至今為止,我們的準備工作不曾間斷過,我們和衛福部的溝通也一直持續著。針對他們所提出的問題,包括委員所說的問題,大專院校的校長甚至醫生本身也有一些疑慮,我們在這方面也做了一些配套,需要勞動部合作的部分,我們也會極力配合。但這方面我們還是希望由衛福部主政,畢竟勞動部對醫療部分並不是那麼嫻熟,我們不會鬆懈。

邱委員泰源:教育部站在教育訓練的立場有什麼更超越的想法可以當做跨這兩個部分的一個橋樑?不然這部分的爭議會永遠存在。

姚次長立德:我們一方面要尊重勞基法,但是老師和學生之間的學習……

邱委員泰源:這是屬於教育部主管業務,教育部有責任探討這個問題。

姚次長立德:我們已經準備好而且也訂定了相關的規定,我們會針對勞基法即將在醫療院所的實施做準備。

邱委員泰源:我本身也負責醫師公會,所以我常做這方面的平台,因此我建議未來的教育要加入人文關懷,配合勞動權益重視的趨勢而改變,可能要以這種方式才有辦法使兩邊契合。這是我的心得。

姚次長立德:謝謝委員,我完全同意。

邱委員泰源:我們再看一下勞動狀況的比較。以現在尚未入勞基法的狀況來看,駐院醫師當然比較辛苦一點,剛才我們也就如何尋求一個平衡點做了討論。學生應該都不適用勞基法,對於相關的實習,有沒有比較具體的法案可以加以保護?

姚次長立德:對於學生在醫院實習的部分,我們有訂定相關法規保護他們醫學及學習的權益。

邱委員泰源:什麼法規?時代在改變,是否有需要做調整?

姚次長立德:我們去年才訂定了「大學校院辦理醫學生臨床實習實施原則」,我們會隨著時代的改變隨時修正此一法規。

邱委員泰源:我們再看其他醫事人員的實習。我們很關心所有的實習,剛才大家討論的都是高中的部分,我非常肯定大家對小朋友實習的保護,身心的保護是很重要的,大專院校學生的實習也是非常重要的,實習經驗不好可能導致他們畢業後不再從事相關的工作,甚至可能造成他們身心永久的障礙。請問林部長,中醫師、護理師、藥師有沒有值班的問題?

林部長美珠:請教委員,委員講的是不是實習的部分?如果是實習的部分,是不是請教育部答復?

邱委員泰源:請教育部簡單答復一下。

姚次長立德:對於實習的醫學生每人每天照顧的病床數、在醫院實習的時間等等,我們在「大學校院辦理學生臨床實習實施原則」裡面都有做明確的規範。

邱委員泰源:教育部有沒有和相關單位或學校就所有實習生的工作是否有危險性做全面的檢視?比如護理人員可能常發生針扎情事,護理人員被情緒不佳的病人毆打等等暴力事件也經常發生,醫師可能也會遭遇類似的情況。此外,藥師也有可能要調配危險的藥,有些抗癌的藥其實滿毒的,你們是否有做相關的保護措施?我建議你們全面檢視一遍,檢視後是不是可以將檢視結果送到我的辦公室?

姚次長立德:好。

邱委員泰源:我再舉一個例子,大家從來沒有注意到手術室,電燒止血時所產生的煙霧比PM2.5還毒很多,第一個倒楣的是病人,第二個倒楣的是在那邊的醫學生、護理生,因為他們從頭到尾都要在場,他們待在手術室的時間最久,所以受傷最嚴重的也是他們。我只是舉出一個例子,我也一直在呼籲這點。

此外,實習生在實習前都要做好身體檢查,檢查是否有B型肝炎帶原、有沒有抗體等等。

最後還是要請教育部檢討實習生的實習規範,剛才次長所講的,那是在PGY開始實行時要實施的,我希望能儘快制定相關的規範。不同的風險要有不同的保護方式,你們也要考慮到將來要有個專法保障實習醫師,我們未來一起來努力。

姚次長立德:好,謝謝委員。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李委員彥秀):現在繼續開會。

請林委員靜儀質詢。

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題是大專實習的部分,各位認為這是個案還是制度的漏洞?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我先從這個個案說起。這次是高雄餐旅大學學生的實習,這是課程的一部分,在實習之前,學校向學生說明了他們該有的勞動權益,在實習過程中,老師也有定期訪視實習機構,且訪視的次數高達4次,但學生到永采烘焙坊之後,永采烘焙坊要求他們另外簽訂契約,學生在老師訪視時沒有告訴老師這點。

林委員靜儀:你現在是在怪學生沒有講嗎?他們可能畢不了業,他們怎麼敢講?

姚次長立德:從這個案子我們學到很多。

林委員靜儀:你學到很多,那學生呢?你這樣說法好像是學生自己不講,「死好」的樣子。

姚次長立德:不會這樣,我們從這個個案學習到怎麼樣將各學校的實習做得更完善。

林委員靜儀:你的意思是這是個案的問題,是這兩個學生懦弱,不敢講,活該。

姚次長立德:不是。

林委員靜儀:如果是法規上有漏洞,我們就把法規的漏洞補起來,如果這只是個案,我們當然不應該拿個案的問題來苛責行政單位,但你現在是將學生當做有問題的個案,老師去訪視時學生都不敢講,在老師訪視時說很好,事後再捅一刀,你現在是不是這個意思?

姚次長立德:我不是這個意思,因為這件事情的發生,我們會全面檢討怎麼樣把學校的實習做得更完善。

林委員靜儀:永采這個案子到底是教育部的產學攜手合作計畫還是勞動部的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姚次長立德:高雄餐旅大學有個三明治教學,這是實習的部分。

林委員靜儀:請問林部長,這不是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嗎?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並不是雙軌訓練旗艦計畫,這屬於教育部,不過我們還是有針對這個案子加以檢討。我已經指示部裡同仁,我們從這個案子可以學到一些經驗,既然勞動部主管勞動檢查,那麼在勞動檢查的部分,我們和教育部之間應該有個橫向溝通。教育部可以在某種程度內將指定為實習單位的事業單位的資料提供給勞動部,勞動部在勞檢時發現實習單位的行為舉止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可以在第一時間馬上傳給教育部,教育部在做相關評鑑甚至於在檢查時就有所本。這是我們可以檢討的部分,甚至於我們可以有更細膩的橫向聯繫。這部分我們願意再和教育部共同合作,讓實習生或建教生的權益能得到比較大的保障,包括一些法令的告知,甚至是剛才提到的一些指導原則中有幾個檢視表,超越這些檢視表,學生的權益可能受損。這些我們都可以做。

林委員靜儀:謝謝勞動部願意幫忙承擔,這畢竟是學校的實習案,理論上來說,主管權限應該在學校,學校應該加以評核,往上的勞動部只是協助。不過,我還是要請問林部長,在高等中學的建教合作案上,是否有要求與高等中學建教合作的廠商需具有一定的條件?

林部長美珠:對,有關條件的部分,教育部和勞動部共同有一個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時應具備的條件。

林委員靜儀:大學的部分沒有,對不對?

林部長美珠:大學沒有。

林委員靜儀:在大學的部分,教育部並沒有請勞動部協助提供哪些廠商的條件是可以讓學校簽約的,哪個和學校簽約的廠商是有問題的廠商,哪些廠商是黑名單廠商,教育部沒有要求提供這方面的資料,對不對?

姚次長立德:建教生的年紀比較小,在18歲以下,所以這個部分有個建教專法,大學實習的樣態非常多,有暑假期間實習兩個月的,有實習一個學期的,有實習一整年的,有一個星期實習兩、三天的,而且大學實習的機構也非常多。

林委員靜儀:既然這麼複雜,你們不必去查對哪些產業符合何種實習樣貌,然後才讓學校和他們簽約嗎?

姚次長立德:學校會針對學生實習的機構去尋找適合他們本質學能的機構。

林委員靜儀:由學校自己找,如果某個廠商是老師自己開的,或者是老師的親戚開的,剛好缺員工,乾脆找學生來,以實習之名義掐著不讓學生畢業之實,學生變成廉價勞工。有沒有這樣的問題?

姚次長立德:這不是老師就可以決定的,依照教育部的規定,學校必須成立實習委員會。

林委員靜儀:高雄餐旅學校實習事件,學校的實習委員會是怎麼處理的?

姚次長立德:學校立即去安置。

林委員靜儀:我是說之前他們是怎麼審查通過的?

姚次長立德:我承認難免有疏忽,我們不知道永采烘焙坊是這樣的機構。

林委員靜儀:你們再遇到學生發生這種事情,是不是就再次答復:「我們不知道。」?其實勞動部幫忙教育部很多事情。

姚次長立德:我也覺得這樣,謝謝林部長。

林委員靜儀:你們也提到很多專業技能都有實習的課程,醫師、護理師都有實習課程,就我的瞭解,醫學生和護理系學生實習的兩個掌管單位是學校的醫教部和勞動職場的醫院。學校掌管實習的醫教部會定期的和學生開會,學生有什麼問題可以報上來,學校掌管學生實習的這個單位會去和學生的雇主──醫學生的話,其雇主就是醫院,這個單位會向醫院反映醫院某科的受訓課程有問題;某科的值班時間超時,同時請醫院改進。學校和實習機構之間有這樣的橫向聯繫,請問教育部和勞動部中間的橫向聯繫在哪裡?教育部知道有多少大學有這樣的實習需求?就像你們剛才所說的,大學實習是各種樣態都有,那麼你們手頭上有沒有一個標準?當然你們尊重學校的專業與需求,但你們有沒有請求勞動部幫助你們瞭解哪些產業是標準的產業?至少和學校合作的產業過去要清清白白的,不要有血汗勞工,難道明知道哪個產業有問題還要把學生送進去嗎?你們有沒有這方面的資料?

姚次長立德:謝謝委員提醒,我們現在有各學校實習機構的名單,我們將來會和勞動部密切合作,學校找的實習機構如果有不良的勞檢紀錄,我們就會剔除此一實習機構。

林委員靜儀:你們過去沒有請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提供要和學校合作的產業本身的勞動狀況?你們沒有要求過嗎?

姚次長立德:我們沒有要求過,我們從這個案件學到很多,對於這一塊,我很謝謝林部長願意協助教育部,我們會將雙方面的關係建立起來。

林委員靜儀:在新政府選舉時,蔡總統曾提出學生打工的問題,包含清點實習狀況。專技部分的法律修正得不錯,如果兩邊能真正的、好好的落實,確實可以保障未成年的專技學生,問題是在大學的狀況,大學的部分等於是大學自己和廠商講好,然後就把學生送過去了。我還是要強調,學生當然不敢說,這就像指責被強暴的被害人不敢說一樣,學生也是因為害怕而不敢說,怎麼可以指責他們不說呢?我希望你們評估是否將大專的部分納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中,我也同意你們所說的,大專實習的產業比較複雜,無法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一樣的處理。

蔡總統選舉時曾提到產學合作平台,請教育部和勞動部就產學合作的部分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合作平台,這個公開透明的合作平台要能夠充分的顯示學生實習時學校該負的責任有多少,同時你們也要思考如何釐清哪些系所可以做實習,而不是因為需要廉價勞工就讓學生去,希望勞動部提供此一平台,提供哪些產業值得學習的充分資訊。

之前我們也討論過是否要訂定勞動教育法,在我們希望學生有足夠的勞工自我意識之時,至少勞動部能在此一平台提供資訊,讓大家瞭解哪個實習產業是真正遵照勞基法的精神在保障勞工。我的建議是秉持產學合作平台的精神,對於大專學生實習的案子,教育部和勞動部兩邊可以一起建構一個非常公開透明的合作平台模式。

姚次長立德:謝謝委員的建議,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

林委員靜儀:勞動教育法有要處理嗎?

林部長美珠:委員對於勞動教育法的推動一直相當的關心,勞動部現在也在全國各地與相關的業界、學界討論制訂勞動教育法的方向與主要內容,我也很感謝委員參加我們在各地舉辦的相關會議,我們會持續的推動這個法案,同時也會持續的向各位委員請教。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質詢。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婦女節,大家會想如何讓大家的幸福指數提升,尤其是婦女。最近日本實施了一個讓大家覺得幸福指數提升的措施─超值星期五,這個政策並不是要減少工時,而是星期一到星期四每天工時8.5小時,星期五縮短兩個小時的上班時間。我們的想法應該也是這樣,一方面可提升勞工的幸福感,另一方面可以藉此振興經濟,但林部長對此的回應是暫不考慮。其實政策在形成的過程中,有些時候是可以考慮個半年或者是再評估看看,以前的政務官都會這樣回應。

另外,今天是婦女節,有新聞報導延長產假的問題,部長的回應也是不予考慮,這樣的回應似乎太快了一點,讓大家有點失落。我們知道很多婦女生了小孩後很希望能親自照顧小孩、和小孩有親密的關係,也希望將來能夠再回到職場。如果沒有這些條件的話,很多婦女會受到一些煎熬,有些婦女可能會有產後憂鬱症,需要時間調適。請部長說明這部分有沒有列入考慮的空間?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導,在回答技巧上,我還有很多精進的空間,我會自我檢討改進,有時因為問話的時間比較短,我們會比較簡單的回答。

我先說明一下有關日本超值星期五的政策,韓國也實施這樣的政策,其目的就在縮短某一天的工時讓大家可以去採購,藉以促進經濟。我們也很鼓勵企業這樣做,但如公務員可能有一些規定,勞工也有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不過,基本上這是有彈性的,我們也希望能透過這種彈性促進企業參加這樣的舉動,因為勞工的消費也會促進產業的產值,所以我們絕對鼓勵這種做法。

被問到這個問題的當時,我們考慮的是配合修法的問題,所以我們的回應是目前還沒修法,需要再觀察一陣子,同時也要看日本、韓國實施此一政策的績效如何,我們也需要學習、分析。當時我的回答可能比較快,但我們絕對是秉持著學習的心情,希望針對國內經濟狀況與等待實際操作的結果後再予考慮。

至於剛才會前有記者朋友問我有關延長產假的問題,職業婦女同胞的確很辛苦,對於產前的部分已經有一些產檢的相關規定,包括陪產、檢查等等,生產時有產假,產後也有育嬰假。有人認為產假時間不是很長,但這些都是法令的規定。剛才我的回應確實是快了一點,因為記者直接問我是不是要修法,我當時講了一句話:「要尋求共識」。所以我們要看看大家有沒有一個新的共識,目前還沒有修法的打算,我還是謝謝委員的指導。

任何政策絕對沒有百分之百,任何政策都是滾動式的,我們要與時俱進,如果國內環境、社會需求及大家的共識都認為有精進的必要時,進步是我們永遠要追求的方向。謝謝委員的指教,我事後回答時要更仔細一點。

陳委員曼麗:我們要讓大家覺得自己是有選擇的,這也是民主的一環。

林部長美珠:在回應上或許我應該再精進一點。

陳委員曼麗:今天很多委員關心永采麵包坊事件,現在大專實習生沒有法規的保障,年輕孩子也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如果沒有大人的提點、老師的注意,可能會有一些違規的情形。李委員彥秀也說過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聽起來好像還有很多這種案子,部長是否可以就這個部分再說明清楚?

林部長美珠:我應該沒有說「冰山一角」,我是說這是一個個案,行政機關從這個案子也得到一些教訓。在剛才各委員關切之下,我也提到從勞動部的立場來看,雖說實習生、建教合作生都是教育部主管,但他們終歸是在一個事業單位中服勞務,如果這是屬勞基法所規範、應該適用勞基法規定的事業單位,那麼我們也有一些勞檢工作要進行。我覺得我們可以和教育部合作,看看如何在兩個部會之間橫向聯繫,讓實習生和建教合作生的權益得到比較大的保障。我不認為這是冰山一角,這絕對是個案,引發我們檢討目前的機制是否有更精進的空間,保障實習生或建教合作生最大的權益都是行政機關應有的責任。

陳委員曼麗:謝謝部長,我們再回到今天的主題,即建教合作的機構和學生之間的規範。我們看到母法和認定辦法,而認定辦法是在103年公布的,可是我們比較擔心的是,認定辦法規定機構在最近二年必須沒有違反勞基法,如果有違法也有上限,例如2次或3次,這部分的規範會不會稍微有點寬鬆?因為我們的勞動檢查人力不足,本來我們要1,000人,可是現在還不到這個人數,在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很可能沒有辦法一直重複檢查,所以要達到3次,好像有點困難。我想就這個部分,我們的法令規範要更嚴格一點,因為如果沒有嚴格規範,孩子的工作場所可能不那麼安全。

林部長美珠:在建教合作保障法裡面有一個相關的子法,也就是剛剛委員提到的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這個子法是由教育部與勞動部會銜,教育部是主政。在這次事件發生後,其實我們有檢討過,這個認定標準基本上是由教育部提出要求,我們這邊從中協助。所以針對這個部分,容我請教育部次長向委員說明。

陳委員曼麗:因為我還有滿多問題要詢問,下一個問題也跟教育部有關,等一下再一併回答好了。

臺灣現在有雙軌訓練,事業單位可能要檢具一些文件,這些文件都是事業單位的基本資料,我們剛剛有提到,要看它是不是有違反勞動的規範、法規?但在建教機構部分就沒有這樣的要求,所以很可能建教機構只是提供納稅證明、免稅證明。從民國92年到現在已經實施了一段時間,我們看到勞動部的5個分署統計資料顯示,有一些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的比率只有24%至42%,事實上在建教機構的訓練生並沒有得到非常好的條件。舉例來說,麥當勞在2015年(民國104年)違反了14次;麥當勞也是學生經常喜歡去打工的單位,可是該業者違反勞動法令超過14次,我覺得既然業者對員工都沒有好的照顧,對訓練生的照顧當然也不會很好。針對這部分的問題是不是可以請勞動部再加強?既然我們是雙軌,也希望教育部能夠落實。

林部長美珠:剛剛委員所指教的部分,其實都有規範在我們現行的機制裡面,包括考核和評鑑,甚至於處罰及相關規定。剛剛我也講過,我們仍有檢討的空間,我們會檢討,也願意和教育部合作,看看對於機構的應備條件部分是不是有再修正的空間。我想針對這個案子我們不會掉以輕心,絕對會非常審慎繼續作後續的檢討。

陳委員曼麗:謝謝。

另外,現在客運駕駛因工時過長意外頻傳,今年3月6日也就是在前兩天又發生遊覽車衝撞民宅的意外,8天7夜的趕路,這又是過勞的緣故。其實去年也曾經發生捷順客運公車駕駛辛苦到在駕駛座上不幸往生的意外,針對這樣的狀況,勞動部是否能夠再去檢查一下,你們的勞檢是否落實?在這些事件發生之後,如果公司沒有被懲處,家屬或者一般的勞工團體都會覺得非常不公平,也會到勞動部抗議。

我們可以看到駕駛鄭志明先生的上、下班打卡紀錄表,他的工時都是14個小時以上,甚至在他往生的那一天,是從早上5點27分開始上班,但後來就沒有回來、就往生了。在往生的前一天是早上8點50分上班,21點才離開。針對超時工作的問題,勞檢是不是真的能夠落實?我們從這個部分還可以看出高薪低報的問題,這位司機先生的月薪只有一萬五千多元,比現行的最低工資還要低,必須再加上額外津貼才可以拿到三、四萬元的薪水。當然勞保局應該針對他的薪資不到基本工資一事主動調查,我們希望勞動部和台中的主管單位針對違規情形真的能夠落實去檢核,檢核之後,該重罰就重罰,不然真的沒有辦法讓大家看重這件事情。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的指導,針對這個案子,我們的態度和委員是一樣的,對於任何違法的事情,我們絕不寬貸。在此一事件發生之後,我想針對這種有紀錄的事業體,我們會加強查核。至於委員剛剛所提到的部分,我們會持續做後續的相關報告,也會適時地提供給各位委員。

陳委員曼麗:好的,部長辛苦了!謝謝。

主席:有關於剛才陳委員質詢產假的部分,在OECD國家及國際組織中,臺灣現行產假8周是全世界倒數五名之一。要達到共識當然不容易,但是身為女性的我們都知道臺灣在產假部分其實有很多調整的空間,我後續會舉辦公聽會,我們還是希望站在勞動部的立場要積極捍衛女性在勞動上的權益。少子化絕對是國安問題,也是年金改革當中治本的方法,所以我還是希望部長能夠站在最前線協助女性衝鋒,讓產假從8周再繼續延長。

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教育部次長,貴部在2016年1月即1年多以前,公布一份「2015年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調查報告」,你知道這項規定嗎?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大概知道。

林委員淑芬:這是依法,因為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是本人立的。

姚次長立德:我知道。

林委員淑芬:所以依法我們要求要做調查。

姚次長立德:對。

林委員淑芬:你們委託國立師範大學進行調查,該大學藉調查結果提供幾點後續的建議:第一,基於本法保障之精神力求完全符合,將調查結果出現未完全符合規定情形之合作機構,也就是如果合作機構有違規情形者,應排定為專案考核之考核對象,立即啟動查核行政監督作業。請問你們做了嗎?已經一年多了。

姚次長立德:容我請國教署邱署長向委員答復。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邱署長答復。

邱署長乾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定期考核,若有需要複檢會再安排專案的考核。

林委員淑芬:你隨便說說!我問你做了沒?2016年1月你們委託的單位告訴你們,根據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他們每2年去現場進行調查,發現有一些違規情形,對你們做出建議,請你們去看一下,要啟動查核行政監督作業,而且要專案考核,你們做了沒?

姚次長立德:報告委員,在105年的下半年有做專案考核。

林委員淑芬:報告又提到:「第二,要求各學校針對建教生填答題項結果出現未符合規定情形的合作機構,進行查察及說明。」,報告寫得很客氣,每次都講「未符合」,其實就是指「有違規」的合作機構。將調查結果出現未完全符合規定情形之建教合作機構,併入現場評估對象。你們有沒有去現場做過評估?什麼時候去?你現在舉幾個例子給我聽,不知道!你們今天要到立法院來做專案報告,立委問你的問題竟然答不出來!連要來做專案報告了都沒做準備,顯然你們心不在焉,不當一回事!這個議題從實習生再回歸到建教生,已經吵得沸沸揚揚了,你們還是不當一回事嗎?有沒有對這些違規的廠商進行查察?特別是師範大學針對三萬多名的建教生做了八千多份問卷,他們問了工時、訓練時間;我們在講的工時,對於建教生法規來講,這叫訓練時間。在訓練時間部分,二星期的訓練時數是否未超過80小時?每日訓練時數是否為8小時?還有題次Q4-9提到,年滿16歲每日訓練時間的起迄,含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合計是否未超過12小時,答否的人有562人;這是Q4-9,也就是第4題的第9項。你問他工時議題,這個違反的比率,譬如超時違反法規就有562人;在八千多人或者四千多人中就有五百多人回答否,表示他們的合作機構是違反法令規定的。然後師大建議,如果有這種狀況,你們要去現場評估,你們有沒有去評估?

姚次長立德:在整個建教合作機構要來申請時,我們大概有幾個程序,那……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告訴我程序,我現在問的是已經既有的,人家去考核、調查,發現有違法了。報告中對建教生主管機關建議的第三項是,請你們將調查結果出現違規情形的建教合作機構,併入現場評估對象(取消原本是免現場評估資格),要列為現場評估對象,實地查核及確認其辦理情形。你們到底有沒有實地查核?依我看你們沒有啦!

有關工時條款,所謂訓練期間符合情形比率,他們統計結果,有4個題項符合情形百分比低於95%,建議這4項要列入實地考核之重點查核項目,你們也沒有!

最後,「屬於建教生勞保投保情形結果應與勞保局投保資料相互勾稽。」,調查報告的人跟你們說,雖然建教機構說有投保,可是不一定有投保,所以你們要去跟勞保局勾稽,請問勞保局羅局長,教育部有沒有跟你們勾稽過,他們的建教生有沒有確實投保勞保?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答復。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據我所知是沒有。

林委員淑芬:沒有!次長,這是你們發給勞動部的公文,你們這麼厲害嘛!勞動部在104年(2015年)要啟動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專案檢查,結果你們發公文給勞動部,問檢查的對象是誰?勞動部說我們檢查一般勞工,後來你們跟勞動部講,建教合作機構裡面的是建教生不是勞工。因為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已經不適合勞基法第八章,勞基法第八章對技術生的條件比建教生的規定還要不夠嚴謹,所以不再適用。所以你們跟勞動部講,以後建教合作機構的考核、建教生的權益保障,勞動部不要用建教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這個字眼,也不要再用建教合作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去執行。勞動部應該將執行結果函至本(教育)部,或者是依照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教育部會會同貴部(勞動部)對建教合作機構辦理考核。教育部的意思是,勞動部不要再管建教生和建教合作機構,也不要再來勞檢了。要的話也是教育部會同貴部(勞動部)。難道現在教育部比較厲害!叫勞動部不能去教育部的建教合作機構進行勞動檢查,也不要再管建教生,你知道勞動檢查不只是涵蓋勞基法所涵蓋的法令規範,當時我們決定不再適用是因為專法、特別法已經超越勞基法的保護了,可是勞動檢查不是只有檢查勞基法所規範,署長知道還要檢查什麼規範嗎?請告訴我勞動檢查還涵蓋什麼項目?

邱署長乾國:我們的勞動檢查包含學生訓練的時間和休息的時間。

林委員淑芬:那是勞基法規範的,你連這個法規都不懂!除了勞基法工時休息的規範外,你知道勞動檢查還檢查什麼東西?在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裡面也有談到,你不知道喔!你還有沒有其他答案?

邱署長乾國:有勞安、安全衛生。

林委員淑芬:職安是教育部可以執法的嗎?職安、勞安相關的安全衛生職災預防法,你們有專業人員在執行嗎?依據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你們為這項法律所設置的專任人力有幾人?有幾個人是專任?不要告訴我兼任人數,國教署裡面有幾個人是專任?既然整部勞基法都要歸你們管了,你們設置了幾位專任人力來管這件事情?

邱署長乾國:建教合作的部分是兩位同仁。

林委員淑芬:是專任的嗎?

邱署長乾國:他們還會有其他相關的業務,不會只有承辦建教合作業務。

林委員淑芬:兩個兼任。依照法規,執業要符合職業安全,這是你們自己去考核的報告書,考核小組在上面講了幾個意見,包括安全和衛生執行應該更確實以確保員工之安全,這是針對溫泉大飯店的。工作環境應該設置噪音和粉塵防治,這些是他們提出的建議,後來有落實嗎?你們去考核過了,在職業安全上面,你們提出意見了,而且你們考核小組的意見,就是指這些建教合作機構可能不符合職安法的規定,請問教育部不讓勞動部進行勞檢嗎?你們的公文是不准勞動部對建教合作機構和建教生勞動權益,包括職業安全衛生進行勞檢;你們的意思是,教育部會概括承受,全部扛起來,責無旁貸,負責任的為建教生權益把關?如果你在這裡說你們做得到,而且保證絕對會做的話,那這張公文我就算了!你覺得職災發生時,工作現場會分為一般勞工和建教生,災害只會選擇一般勞工不會挑建教生嗎?你們有辦法做到嗎?

邱署長乾國:今天的專案報告其實有很多委員都有給我們指教、意見,教育部和勞動部都要好好的……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顧左右而言他,請切題回答。你們有辦法擔任起職業安全衛生,也就是職災預防法所規範的相關事項嗎?你們有能力幫建教生把關嗎?如果建教生發生職災,你們會扛起所有責任嗎?你告訴我會,否則你們不做,人家職安署要做,你憑什麼不讓人家進去勞動檢查?憑什麼不讓人家管建教合作機構和建教生的事情?請告訴我,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你們有辦法全部扛起責任嗎?

邱署長乾國:我們會需要勞動部的協助。

林委員淑芬:可是勞動部這兩年都不敢進去耶!

姚次長立德:我們回去馬上改善,對於委員剛才提到的好幾點,包括我們在報告裡面該做的、該檢討及統計的部分,回去馬上就會亡羊補牢來做。

另外,謝謝委員提醒,我們跟勞動部要更密切的合作,後續要改善的地方……

林委員淑芬:好。那人家問了4,000多個建教生,其中有500、600個都說工時違反規定、違反法令,你們開罰過嗎?這些年來,你們全部只有開罰過20幾件吧?

邱署長乾國:21件。

林委員淑芬:結果人家去問,光是一個工時條款,就是我剛剛講的Q4-9的問卷,就有562件。你們是親自問過學生的,而且是你們考核小組把問題拿出來的,你們的調查報告把問題拿出來的,卻都沒有開罰,還放水耶!你們的105年度建教合作考核報告第86頁第10項提到:「請事業單位考量建教生年齡、技能、水準,修正或刪除給付建教生津貼的賠付項目,降同美食公司。」,意思就是說,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裡面提到,建教生不是一般勞工,他的能力、心志和一般勞工不同,來到這裡也是學習屬性,所以很多工作規則其實不能套在學生身上,也不能因為這個工作規則來扣薪,結果你們自己明明知道這個薪水有問題,學生被扣款了,卻沒有處罰業者,還放水建請他們修正,說這種工作事項不適合建教生;可是他們還是繼續扣款啊!

今天我談的是建教生,因為時間關係,沒來得及談實習生。有關建教生這部分,觀諸教育部提供本委員會的書面報告第11頁提到:「對於勞動條件的查對,也造成大規模產業機構不符合相關規定而無法提供多元職業訓練內涵,均造成產業類科辦理類別的限縮,影響學生接受職業訓練及就業的選擇機會。」,你這分明是在譴責勞動部啊!因為我們的保障法裡面提到,廠商如果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就不能再申請使用建教生。結果你在這裡給了所有社環委員會中在乎建教生的委員一巴掌,說勞動部的勞動條件查對,因為抓得太嚴,對有些廠商所做的處分,害得這些廠商無法再申請建教生,也害得學生無法實習。請問你這樣的說法和觀點是對的嗎?如果對,那你就是賞我一巴掌,我當初不應該這麼立法嗎?

姚次長立德:這個絕對不對,我們應該要……

林委員淑芬:這是你今天的報告耶!

姚次長立德:我們回去會改善……

林委員淑芬:整個教育部在管理建教生上面,不僅學校和建教機構的比例很不對等,而且非常偏頗,完全沒有勞動意識啊!

姚次長立德:謝謝委員提醒,這一塊我們回去一定會改善;同時也非常感謝委員剛才提到的報告內容,我們該做的事情竟然還有這麼多沒有做,我們回去會立即檢討,馬上把該做的事情補上。

林委員淑芬:勞資受害的部分還有很多啦!因為時間有限,下次再談好了。謝謝。

姚次長立德: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淑芬委員,我們今天中午的臨時提案也有提到這個問題,不管是實習生或建教生,對於未來教育部跟勞動部之間的合作,我們都希望彙整到勞動部來,這樣才有機會分配到各縣市的主管機關去做後續的檢查工作。

報告委員會,稍後徐志榮委員質詢完畢後,我們就處理臨時提案,然後中午休息40分鐘,再繼續開會進行下午的質詢。

接下來請許委員淑華質詢。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過去曾經擔任台北科大校長,算是出身技職體系,所以對於今天討論的議題應該非常熟悉,對嗎?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是。

許委員淑華:我要接續剛才林淑芬委員的問題,有關104年你們委託師範大學所做的這份報告真的有很多需要改進的部分。首先,我要請教次長,這份報告當中顯示,有高達98%的建教生表示他的權益受到保障,沒有任何不利的待遇,對此我不解的是,為什麼我們的企業都突然變成非常守法的模範生?當然,裡面提到種種因素,但你知道這個報告是怎麼做出來的嗎?

姚次長立德:這點是否可請國教署邱署長向委員說明?

許委員淑華:可以啊!署長,這份報告所提到的問卷其實是學生在學校用電腦填打的,對不對?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邱署長答復。

邱署長乾國:主席、各位委員。是,用網路問卷。

許委員淑華:也就是說,教育部並未實際派人去做訪視,包括企業的部分。針對學生,你們讓他單方面做這樣的回答,顯然得出來的資料無法與實際情況吻合,所以今天才會發生很多問題嘛!剛才林委員特別請教你,未來你是要配合勞動部進行相關的勞檢?還是要增加人力自己來做這個業務?

邱署長乾國:在考核的部分,應該是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起來進行。

許委員淑華:所以未來你還是希望跟勞動部一起配合進行?

邱署長乾國:是。

許委員淑華:這是有關建教生的部分,那未來針對實習生的部分,會不會採取同樣的模式?現在很多實習生相關的保障並沒有比建教生來得高,畢竟建教生還有一個特別法在做專法的保障,相對的,實習生是沒有的,所以今年你們重新進行調查報告後,會不會把實習生擴大考量進去?

姚次長立德:謝謝委員提醒,其實從永采烘焙坊這件事情,我們也看到實習生以及實習機構的部分,還有很多有待改進的地方;當然,我們也謝謝林部長願意協助教育部一起來……

許委員淑華:只要告訴我會不會?

姚次長立德:會。

許委員淑華:好,那我們先從建教生的部分來談。建教生到底適不適用一例一休?

姚次長立德:自從去年年底實施一例一休之後,針對建教生的部分,我們也會遵照一例一休的規範……

許委員淑華:所以現在還沒有比照?

姚次長立德:現在已經比照了。

許委員淑華:好,那我請教林部長,剛才次長表示,從一例一休推行之後,建教生現在也比照適用;可是勞動部在進行勞檢的過程中,顯然並沒有一開始就把建教生納入,所以對於剛才次長的回答,你要如何解讀?次長這樣講,等於是你們勞動部的問題了,對不對?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在永采這個案子發生之後,我們都有詳加檢討,檢討之後也發現,我們跟教育部一樣是政府機關,應該可以加強橫向連繫以確實保障實習生及建教生的權利,因此,我們未來會做……

許委員淑華:依照剛才次長的說法,他是認為現在建教生也符合一例一休的規範;不過,按照目前看起來,他們適用的就是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等專法,並不適用勞基法啊!

林部長美珠:在週休二日實施之後,現階段是屬於宣導期,所以我們現在是針對各行各業加以宣導,希望他們能夠調適以適用新的法令。

許委員淑華:既然是宣導期,就表示部長認同建教生應該納入勞基法……

林部長美珠:建教生不是納入勞基法,而是要比照適用……

姚次長立德:對,自從一例一休實施之後,有關建教生的工時,必須遵照一例一休相關的規定來處理。

許委員淑華:其實針對建教生這部分,我們在102年公布實施的相關法令已經優於勞基法,比如當時舊法的工時是84小時,建教生是80小時;而現在因為一例一休已經走在前面,所以我們回頭檢視建教生的部分,希望他們能夠適用更好、更有保障的規範。因此,我要請教次長,如果未來建教生及實習生均能比照勞基法這把保護傘,那麼對於永采這個事件,後續除了協助地方政府進行勞資協調之外,未來教育部在這個部分,如何與勞動部共同做好更嚴格的規範?

姚次長立德:誠如方才林部長所言,未來學校在找實習機構時,我們會就實習機構的部分跟勞動部進行勾稽,如果勞動部發現哪些實習機構過去有不良的勞動紀錄,那麼我們就會把這些實習機構剔除在外;另外,我們也會跟勞動部合作,針對實習學生進入實習機構之後該注意的權益列表來讓他們檢視……

許委員淑華:剛才有提到,這張表如果讓學生自行填寫的話,還是會出現一些漏洞。請問未來要如何補強?

姚次長立德:這張表除了由學生填寫之外,也要檢核實習機構的勞動條件,若有任何不適合之處,我們會依據各校的連絡方式,讓學生立即反映,不要像永采這個事件一樣,學生隱忍很久才爆發出來。

許委員淑華:事實上,針對實習生的部分,現有的保障是比較低的,如果我們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予以放寬,納入實習生,依照規定,學校至少每兩週會以不預告的方式訪視建教合作機構,那麼今天可能就不會發生永采這個事件……

姚次長立德:因為建教專法的規範比較嚴格,而專科以上學校的實習樣態非常多……

許委員淑華:我知道,所以我們希望透過這件事情,能夠檢視未來如何在法規上做得更加周全。今天很多委員都說了,依照目前的法源來看,實習生並沒有受到較高的保障,因此,我才會說如果當時實習生就能比照適用建教生的法規,那麼在學校不定期的訪查下,就不會讓這樣的事情發生了!

姚次長立德:是,我們會修改相關法規。

許委員淑華:好,謝謝。

最後,我要請教部長,剛才很多委員詢及,建教生及實習生到底是學生?還是勞工?其實中間還是有模糊地帶,所以才會造成諸多爭議。在這些爭議當中,除了個案之外,我現在要和你討論的是通案;也就是說,建教生及實習生進入職場學習,原本我們的目的是提供他一個學習環境,以提早準備踏入社會,可是以永采這個事件來看,照說學生應該是在廚房裡面學習相關技藝,如果這個學生被安排出去外面舉一些促銷的牌子或是店家要求他必須清洗廁所才能回去,那很明顯的,已經和他學習的方向和目的不同。其實這種情形已經不是個案,因為清洗廁所這個要求在很多相關的合作企業裡面存在已久。部長,我們要如何看待這樣的勞雇關係?在你的認定裡面,它是一個單純的學習過程嗎?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我想這個問題應由教育部回答,因為不論是建教生或實習生,實習場所這樣要求是不是以教育為目的?所作所為是否符合教育目的……

許委員淑華:像永采這件事,就是因為學生提出爭議嘛!可是最後地方政府還是以勞資協調……

林部長美珠:這件事地方政府經過查證以後,發現他們訂有勞動契約,而且永采也是一個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因此,整個事件就直接進入勞基法的適用。

許委員淑華:現在很多實際情況是,在事件提出之後,第一時間當然是由地方政府去做認定;但是今天不論是勞動部或教育部,要說明的是,建教生或實習生到底是勞工?還是學生?這當中的模糊空間,必須要有更清楚的認定,所以我認為除了教育部未來在這個部分要做得更仔細之外,也希望勞動部未來在做任何解釋時,不要老是以「它不適合我們的勞檢」或是「在勞動部的稽查過程當中,它不是一個契約關係」為由來減輕你們的責任。

林部長美珠:勞動部從來沒有推卸責任,其實我們負責的部分都有在做。我想委員剛才講的,應該就是外界說的那種假的學習,卻是真的勞工。對於這部分,我們會建議教育部做一個相關權益的檢視表,俾讓學習的學生可以了解,自己從事的到底是學習?還是勞動?

許委員淑華:教育部是主管機關,最後當然還是要由他們來做企業跟學校之間契約的認定;但是如果發生爭議時,勞動部還是脫不了關係嘛!

林部長美珠:勞動部也會介入了解,因為一旦發生事情,就有勞安的問題。

許委員淑華:本席希望勞動部能夠更加積極介入啦!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指教,這部分我們會積極跟教育部……

許委員淑華:不要動輒以沒有勞雇關係為由來減輕勞動部的責任,畢竟像永采這個事件,最後還是要透過勞資協調來做處理嘛!

林部長美珠:因為它是一個勞動契約。

許委員淑華:部長,希望未來勞動部跟教育部在彼此配合的過程中……

林部長美珠:我們會通案檢討。

許委員淑華:好,謝謝。次長要補充說明嗎?

姚次長立德:對於這次事件,我們感謝有這麼多委員指教,未來教育部跟勞動部一定會通力合作,就實習部分針對學生權益給予更多保障。

許委員淑華:兩位都是新人,我們很期待看到你們對現今的政策做出更好的貢獻。如果透過每件事情的發生,能夠讓這個政府更加進步、對立法更有幫助,那麼我們都會給予支持;但是我們不希望看到彼此互踢皮球,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因為周陳秀霞委員希望在上午完成質詢,所以我們就在周陳秀霞委員質詢完畢之後再來處理臨時提案。

接下來請黃委員秀芳質詢。

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才你提到永采烘焙坊的實習生跟永采簽有勞動契約,可是照說他的學校已經跟這家企業簽有建教合作契約,在此情形下,這名學生可以再跟永采簽訂個別的勞動契約嗎?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稍後要請教育部再補充說明,我想永采跟學校可能之前已簽訂了實習契約,但有沒有再跟學生簽訂契約?這個我不知道;不過,我們經過查證,這名學生跟永采簽有勞動契約,這是非常明確的,因此他們之間有受僱的關係,也有酬勞,這家烘焙坊是適用勞基法的一個事業單位,因此我們認定他們應該要有勞基法的適用。

黃委員秀芳:請問教育部,學校已經和這個企業主簽合作契約,企業可以再跟學生簽勞動契約嗎?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絕大部分的樣態是學校代表學生和實習機構簽契約就可以了,我們沒有想到這個實習機構進一步跟學生簽訂更嚴苛工時的勞動契約。

黃委員秀芳:這樣是合法還是違法?

姚次長立德:這應該違反學校和實習機構雙方的約定。

黃委員秀芳:全台灣的實習生到底有多少人和雇主簽勞動契約?

姚次長立德:在這個事件之後,我們目前在清查中,一旦有數據之後會向委員報告。

黃委員秀芳: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有一個實施辦法,高中建教生也有一個專法。在我看過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之後,我覺得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的規定真的很模糊。未來是否有可能比照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來實施,也要符合勞基法?

姚次長立德: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沒那麼聚焦的原因是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的實習樣態非常多,有一整個學期實習的,有暑假實習的,有寒假實習的,有一個禮拜實習兩天的,也有一個禮拜實習半天,累積三、四個學期才符合一定的時數。由於樣態非常多,所以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無法像建教生的專法那麼地聚焦。

黃委員秀芳:可是有關最基本的工時的規定和權益的保障,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的規定真的和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落差很大。請問目前實習生在台灣有幾萬人?

姚次長立德:8萬多人。

黃委員秀芳:建教生呢?

姚次長立德:目前是8,000多人。

黃委員秀芳:這麼多實習生受到的保障幾乎是完全沒有,非常欠缺。

姚次長立德:在永采事件發生之後,對於實習生的相關保障,我們會修改相關規定,在工時、權益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保障。

黃委員秀芳:針對這個個案,學校應該都有負責實習生的老師,他們到底有沒有實際到現場去關心?

姚次長立德:有,像永采這個事件,學校老師在半年時間就從高雄去了4次。

黃委員秀芳:他都沒有發現問題嗎?

姚次長立德:是沒有看到。關於這一塊,我們會針對老師的訓練提高其應有的意識。從這個事件我們也學到教訓,之後不僅要教學生保護自己的權益,也要告訴老師到實習機構去輔導和查核時要看哪些事項,讓老師更具有經驗。

黃委員秀芳:未來針對帶實習生的老師應提供學生就業輔導及勞動權益的知識,希望勞動部和教育部能夠配合,讓這些老師有知識來輔導學生。不然這些老師都不知道,去了4次卻完全沒有發現問題。

姚次長立德:委員說得對,這一塊我們會請教勞動部,了解到了實習機構要注意哪些細節,對老師再教育部分我們會去加強。

黃委員秀芳:好。另外,有關校外實習合約書,教育部有範本嗎?

姚次長立德:有,但是因為實習的樣態很多,所以學校會參考教育部的範本,再針對實習的實際狀況,跟實習機構另外訂定相關的契約。

黃委員秀芳:我知道各縣市的主管單位都不太一樣,有的在勞工處,有的在教育處,請問教育部和勞動部之間是不是要有一個統一的範本?

姚次長立德:統一可能比較困難,因為樣態實在太多了。

黃委員秀芳:那主責單位呢?未來學校和企業簽了合作契約,建教生還要到主管機關備查,專科以上實習生的部分是學校存查就可以,未來教育部或勞動部是不是應要求學校簽完合約之後也要送到主管機關備查?

姚次長立德:這部分我們會針對實習樣態的不同,跟勞動部再仔細討論,看看彼此如何合作,對學生的權益提供更多的保障。

黃委員秀芳:我希望我們的政府能走在前面,不要在事情發生之後,才發現好像有很多法律的規定完全沒有保障到實習生。另外,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並沒有規定實習的工時和報酬,因此本席希望針對不同的實習產業的樣態規定實習的時數和報酬,這樣才能真正保障實習生。

姚次長立德:會的,我們在契約裡面都會訂定。

黃委員秀芳:接下來本席想請教有關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的方案,現在已經開始實施,對不對?

姚次長立德:8月。

黃委員秀芳:目前學校已開始審查資料?

姚次長立德:沒有,目前教育部在努力的是,學生先就業,之後要升學,他們升學機會的保障是教育部正在努力的,大部分已經做好了。有關職缺的部分,我們是請勞動部來協助。

黃委員秀芳:目前學校老師是不是已經把這個訊息告訴應屆畢業生了?

姚次長立德:是的。

黃委員秀芳:應屆畢業生要寫計畫,那麼老師要如何審查?

姚次長立德:不是老師審查,而是送到……

黃委員秀芳:老師要協助學生申請?

姚次長立德:對,老師協助學生寫計畫書,不管是壯遊或是先就業再升學,計畫書寫好後,再由教育部審查。

黃委員秀芳:老師有受過訓練嗎?

姚次長立德:我們辦了4場公聽會。

黃委員秀芳:北、中、南、東各一場?

姚次長立德:對。

黃委員秀芳:有多少老師參加?

姚次長立德:數字要查一下再跟委員報告。

黃委員秀芳:每個學校都有派老師參加嗎?

姚次長立德:有五百多個。

黃委員秀芳:有要求每所高中職……

姚次長立德:都有派種籽老師來學習。

黃委員秀芳:現在有許多學生在詢問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有些是單親,有些家境不是那麼好,所以他們想要先進入職場。針對這些特殊或經濟比較弱勢的學生,有給予比較多的保障嗎?

姚次長立德:有,我們會讓經濟弱勢的學生優先獲得這個計畫。

黃委員秀芳:蔡政府的政策是希望未來青年不一定要直接進入大學,可以……

姚次長立德:不用搭直達車升學。

黃委員秀芳:沒錯,請問教育部或勞動部有沒有專門輔導青年就業的人力?

姚次長立德:這部分我們會成立輔導團,從他原來的學校……

黃委員秀芳:目前呢?

姚次長立德:我們已經準備好了。

黃委員秀芳:教育部已經準備好了?

姚次長立德:是。

黃委員秀芳:這是教育部在做的還是勞動部在做的?

姚次長立德:我們有成立專案辦公室,各學校也會有輔導的老師來輔導這些同學,讓他們在高中或高職畢業後先壯遊或先就業。

黃委員秀芳:這都是由老師來擔任嗎?還是你們會另外再訓練一批老師,專門針對這些要就業的青年?

姚次長立德:現在是由學校的老師來負責,畢竟學生跟老師比較熟,他們之間已有3年的師生關係,默契比較好。

黃委員秀芳:這個方案開始實施,學生進入職場之後,你們對於企業的追蹤和評估是否準備好了?

林部長美珠:之前是教育部的工作,一旦進入職場以後就是勞動部的事情。為了讓學生能順利地從事自己喜歡的工作,企業會指派專人指導青年在工作場所內進行實務訓練,我們也會給事業單位一些獎勵金,最長的時間是2年。同時,我們會在訓前、訓中、訓後都加以考核,看看他們的訓練是不是真的落實。

黃委員秀芳:上個禮拜我曾針對實習生和建教生的部分提出質詢,我提到如果企業的形象不是那麼好,而且違反勞基法,教育部或勞動部就應該把這樣的訊息通知學校,讓學校不要再和這個企業簽合作契約。這一點做得到嗎?

林部長美珠:我們和教育部會做後續相關的連繫,應該沒有問題。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

主席:請徐委員志榮質詢。

徐委員志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3月8日婦女節,本席在此祝福部長、主席及全天下婦女姊妹們婦女節快樂,天天開心,天天平安。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徐委員志榮:比較遺憾的是,今天是婦女節,可是昨天報紙大幅報導有62%婚育婦女反對一例一休。我們也知道,30歲以上婦女朋友的勞參率急速下降,我們應該要採行一些措施,例如變形工時的調整或是設置友善職場、托嬰設備。在托嬰設備方面,好像250人這部分已經修正成100人,但幾乎都是用獎勵措施,沒有什麼罰則。不過這不是今天討論的重點,只是請部長關心一下,讓30歲以上婦女朋友的勞參率可以提高。

再來就是美國國務院點名我國外籍勞工的權益受到剝削,請問部長知道有這份報告嗎?

林部長美珠:我知道。

徐委員志榮:對我們國家的名聲也不是很正面。我們的詐騙集團已經很有名了,我們實在不想另外再有什麼負面的國際新聞。我想請問一下,高雄的筌聖老家食品涉嫌與仲介業掛鉤,非法僱用菲律賓和印尼移工,並涉嫌控制4名移工的行動,扣他們的薪水、加班費等等,但是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卻一直到檢察官以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業者和仲介業者以後,才搬出就業服務法、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來開罰。我在此要講的是高雄市政府的怠惰、不作為影響到國家的名譽。您不太喜歡人家稱呼您一句話,我就不要講了,但是我想應該不是顧忌高雄市政府的大家長菊姐吧?我認為勞動部、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才不會造成國家名譽受損。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委員剛才提到三點,我逐一來回答:一、有關婦女勞參率偏低的部分,委員認為民眾對於周休二日不滿可能也是導致婦女勞參率偏低的原因之一,我們會來瞭解原因,目前我們採取了一些相關措施,會後提供給委員參考。回去以後我們會持續針對這個問題加以研究,看看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婦女重新進入職場,增加我們的勞動力。二、關於外勞的部分,的確這份人權報告對我們有一些指責,我們已經作了說明。現在任何一個引進外勞的國家都難免會有一些不好的形象,有批評,我們就應該接受並加以檢討,所以,我們也作了滿多的精進。我想委員也知道大部分都是一些不肖的仲介造成的,仲介業也可能是問題的重點之一,我不敢講完全,所以如何管理仲介業,我們也有一些處理。有關筌聖的案子,高雄市已經發布新聞稿,承認有所疏忽,事後中央和地方如何共同把勞動管理做好,我們再來精進,謝謝委員指導。

徐委員志榮:其實有人說你對內政比較內行,我不覺得,我覺得你在勞動部也很內行。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指導,我想需要學習的地方還很多。

徐委員志榮:我也是來這邊學習的。部長,今天的主題是永采烘焙坊的問題,請問他們對學生撤告了嗎?

林部長美珠:這個烘焙坊已經停業了,他們對學生求償的部分,我知道勞工局有介入,因為這個案子是一個……

徐委員志榮:但是直到昨天的協調會……

林部長美珠:雇主沒有出現,他們在4月6日要進行再次的協商,我們還是會予以協助。

徐委員志榮:勞動部的勞動條件局、就業平等司平常都有發布各縣市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一覽表,永采烘焙坊自101年起5年發生6案,102年也曾經因為違反勞動基準法遭處罰在案,我是沒有上網去看,相信永采應該在名單內,教育部是否應該通告學校,在找建教合作的事業單位時應參考勞動部所提供的資料?對於列名其中的事業單位,教育部是否應通告各學校排除合作?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從這個事件以後,我們真的學到應該和勞動部更密切的合作,對於違反勞基法的機構,我們都會把它從實習機構裡面剔除。

徐委員志榮:好,我就拜託勞動部和教育部密切的合作。

部長,目前清查學生勞動情形進行得如何了?什麼時候可以對外公布?另外,高中職學生有高級中學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高中職學生至少還有法律保障,那大專的實習生是否也應設專法予以保障?請部長會後再答覆。

最後,我要給部長一點建議,一例一休通過之後,已有民調數據出來,我們的用意是不要讓勞工過勞,但是有些勞工覺得週一至週五的收入不夠,希望週末可以兼差,這樣勞工也會過勞,萬一發生職災,到底要誰負責?我只是把問題點出來,我的意思是,民調顯示反對一例一休的比率那麼高,我也在地方上辦過座談,有些資方想要勞方加班,勞方也同意,但是受限於法律規定,我想政府不一定要等到一年以後再來檢討修正,上次您也說大家一起努力,是不是可以把1個月加班時數46小時,在勞資雙方都同意的前提下,多加8小時?其次,是否可以考慮在勞基法中訂定服務業專章?第三,是否也可以學學德國的工時帳戶制?以上意見提供部長參考。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的指導,我們都會參考。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質詢。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些年來很多國家在薪資成長方面都是減緩的,但是台灣的問題特別嚴重,在四小龍來說,過去十幾年來,台灣薪資水準不管是從絕對值或成長率來算,都是敬陪末座,跟香港、新加坡、南韓的差距是越拉越大了,還有部分行業薪資甚至比中國大陸來得低,請問部長,你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嗎?勞動部有沒有責任?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勞動部主管勞工權益促進,低薪對勞工來講的確是一個不可承受的壓力,但是薪資是否太低、是否倒退、和其他各國比較是否偏低,我覺得這牽涉到整體經濟結構,行政院已注意到相關的問題,因此之前已指示國發會、經濟部及相關部會召開相關會議,希望能夠針對這個問題提出有效的方案。非常謝謝委員,這個問題我們都知道,也持續在研究,大家共同努力,看看如何適度提升薪資。

周陳委員秀霞:請問教育部次長,教育部有沒有責任?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有,我們現在看到我們國家的產業面臨轉型,我們原先擅長的領域已經慢慢被一些國家產業追上,從教育部的觀點來看,我們必須提供足夠的人才來為產業轉型所需人才作準備;同時,教育部現在也極力在推動創新創業,一方面提供產業轉型所需人才之外,我們也希望我們的學生能夠把創業作為他畢業後生涯規劃的一部分,不見得一定要去公司工作,他也可以為自己的生涯創造出自己的產業,甚至走完全不一樣、更新的產業之路。

周陳委員秀霞:沒錯,前天中國時報頭條新聞報導,中天生技董事長說我們年輕人的起薪35年都沒變,是我們國家很大的危機,所以台灣就像你所說的,要有創新的產業來挽救頹勢。兩年多前民進黨的公民經濟會議,當時的黨主席就是蔡總統,他痛批馬政府無法回應人民深切的期盼,也質問馬政府為什麼台灣經濟會悶到不行?為什麼實質薪資會倒退16年?為什麼工作越來越難找?總共有10個問題之多。我要請問身為總統表姐的部長,你要如何回應這些人民深切期待的問題?要如何協助改善?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指導,針對勞工所面臨的問題,站在勞動部的立場,最大問題總括一句話就是如何提升經濟,剛剛教育部次長也提到,從教育面來講,是否能夠學用合一很重要,對於勞工來講,是否能夠具備良好的就業能力,這是職訓該做的,我們是否能夠提供比較好的工作環境,讓員工願意更努力的打拚?雇主願不願意提供更好的資源配備,讓員工也有創新的機會?我想牽涉的問題相當多,站在勞動部的立場,我們是團隊的一分子,我們會配合行政院整體的規劃,盡力來做。

周陳委員秀霞:在政府要設法要求雇主加薪的同時,你卻要調高不合理的加班費、勞保費,雇主的負擔加重了,未來調薪當然更加沒有希望,所以本席在此要提醒政府,不斷拋出各種政策的結果,一定會有互相抵銷的效果,所以在拋出政策時,希望政府要三思而後行。

也有家長反映,為什麼同樣是實習生,為什麼有的實習有工資,有的沒有工資?他們覺得非常不公平,部長,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姚次長立德:這是教育部主管的業務,因為實習的樣態很多,舉例而言,護專或護理科系的學生到醫院實習,醫院不僅沒有給他薪資,學生還得要給醫院錢,讓他們有實際照護病人的經驗。有些工作的確付出比較多,學校和實習機構會去討論,簽訂契約規定哪些學生到實習機構去,實習機構會付給他薪資,哪些沒有。這些都會在學校和實習機構訂定契約之後告訴學生,學生知道這些條件之後,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實習、要去哪裡實習,畢竟實習是他學習課程的一部分。

周陳委員秀霞:因為有人在反映,我們還是要提出來問一下,不管是建教生或實習生,他們都有學生和勞工的雙重身分。

姚次長立德:沒有,實習生不見得有勞工身分。

林部長美珠:實習生沒有勞工身分。

姚次長立德:建教生有,因為他全時工作。

周陳委員秀霞:教育部和勞動部有責任的部分,還是希望你們扛起來。

姚次長立德:是。對不起,我再修正一下,建教生也沒有勞工身分,他適用專法,他的工時會受到勞基法的保障,還有最起碼要有勞動部規定的最低薪資,但是不管是建教生或實習生,都不是勞工。

周陳委員秀霞:好,高中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在102年就實施了,但是產學合作政策實施到今天,大專生實習還是沒有法源,剛剛有委員問過。

姚次長立德:有,他們有相關法源,只是沒有專法,但是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相關課程績效評估辦法都有規定。

周陳委員秀霞:沒有專法,我想沒有辦法保障他們的權益。

姚次長立德:不一定,因為專科以上學生的實習樣態非常多,不像建教生是比較單一的,可以用專法來規範,可是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實習有一整年實習的、有一學期實習的、有寒暑假實習的、有一個禮拜實習一兩天的,樣態非常多,沒有辦法以專法來規範。

周陳委員秀霞:我們是想說如果沒有專法,對他們沒有保障。

姚次長立德:我們會針對學生實習的權益部分,檢視相關辦法。從永采烘焙坊的事件我們學到一些該努力的地方,我們會進一步去檢視相關法規,如有需要增訂或修正條文以保障學生權益的部分,我們會努力來做。

周陳委員秀霞:我們是建議立專法,你說不用,那你們就要設法保障學生的權益。

姚次長立德:會,我們會注意。

周陳委員秀霞:學校從建教和產學合作中找到了利基,不但可以向學生收費,而且還可以向教育部拿補助費,回頭還可以向合作廠商爭取贊助費用,這是穩賺不陪的生意,包贏的生意。

姚次長立德:應該是沒有。對於提供實習機會的實習機構,學校都很感謝,我們不會再跟實習機構收取費用。

周陳委員秀霞:像高雄餐旅大學實習生的問題,到現在也已經發生半個多月了,現在還有多少學校有違反勞基法的情形?

姚次長立德:我們現在正在清查當中,我們取得相關數據之後,再向委員報告。

周陳委員秀霞:好。謝謝次長跟部長。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

1、

有鑑於醫師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保障,致血汗醫師過勞傷亡事件屢見不鮮,不僅危害醫師權益,更有礙醫療體系之健全。爰建請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會同衛福部,提出醫師未納入勞基法前職業災害保障方案,以維護醫師權益。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徐志榮  李彥秀  許淑華  周陳秀霞

2、

我國為銜接產學落差,推動實習課程、產學合作計畫等,雖有助於學生提早適應職場,並培養職場能力,惟學生社會經驗不足,又受限於學分壓力,若遇職場勞動權益侵害時,往往因不瞭解自身權益而隱忍吞聲。日前「永采烘焙坊」實習生超時上班、離職遭索賠案件即為一例。目前教育部雖設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專科以上產學實施辦法》等法規就實習課程、教師訪查等事項規範,惟教育部並未掌握實習生因實習受傷或死亡之情形、未制定校外實習契約範本,對於實習課程之教師亦未提供勞基法相關培訓,消極放任各校分別與實習單位協調,教師亦因勞動法規專業不足未能於第一時間掌握學生實習情形,造成大專院校實習生實習亂象。爰要求教育部就實習課程研擬實習生傷亡回報機制,並偕同勞動部訂定實習契約範本及教師勞動基準法培訓等相關政策,並於1個月內向本席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許淑華  李彥秀  徐志榮  周陳秀霞

3、

我國為銜接產學落差,推動實習課程、產學合作計畫等,惟就實習生與單位間是否成立僱傭關係均以「個案認定」為標準,往往於勞動糾紛爆發後方得事後檢視,不利學生判斷其權益保障。查美國及英國對於實習生均有明文條列勞基法是否適用大學實習生給予條列式具體指引,有助於學生簡易判斷其權利性質。爰要求教育部會同勞動部就實習生是否為實習或僱傭共同研擬指導原則等相關政策,並於1個月內向本席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許淑華  李彥秀  徐志榮  周陳秀霞

4、

鑑於高雄餐大實習生於校外實習場所勞資爭議引發社會議論,現有大專院校綁定學分之實習制度學校及政府監管不足,建請教育部與勞動部重新檢視目前大專院校實習課程的問題。應比照高職學生的建教生權益保障,增加學校跟政府的角色比重,不能讓學校只淪為袖手旁觀的仲介,甚至成為剝削學生的角色,實習課程應該考量經過教育部或是地方政府勞動局的審查或報備,避免類似的爭議一再出現。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許淑華  徐志榮  周陳秀霞

5、

目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規定,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及建教生受訓期間,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本法制定時,是以當時勞基法雙周84小時,周休1例的狀況下,比照或部分優於勞基法的立法制定。勞基法在修正後,已經改為單周40小時,並且有一休一例的規定,建教生權益反而低於勞基法,建請教育部主動提出修法意見,維護建教生權益。

提案人:李彥秀  蔣萬安  許淑華  徐志榮  周陳秀霞

6、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及《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招收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此規定雖立意良善,避免不肖機構將建教生視為企業的主要勞動力,扭曲建教合作之精神。但依照2011年普查資料,95.8%美容美髮為一定人數以下機構,因礙於僱用勞工與建教生4:1之規定,導致建教生減少建教之機會。爰此,建請委員會決議要求教育部偕同勞動部於二個月內,研議美容美髮業提出建教科別之「僱用勞工與建教生」適合比例,並提出修法。

主計總處:2011年普查資料-美髮及美容美體業(工商及服務業企業單位數-按從業員工人數及小行業別分)

 

總計

5人以下

5~9人

10~19人

20~29人

30~39人

40~49人

家數

34,432

33,001

1,138

201

45

16

15

 

比例

100.0%

95.8%

3.3%

0.6%

0.1%

0.0%

0.0%

 

50~99人

100~199人

200~299人

300~499人

500~999人

1000人以上

家數

10

1

2

1

2

0

 

比例

0.0%

0.0%

0.0%

0.0%

0.0%

0.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周陳秀霞 邱泰源  許淑華  李彥秀

主席:現在處理第1案。

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報告主席,我們希望可以將「一個月」改成兩個月,另外我們建議倒數第二行文字改成「提出醫師未納入勞基法前對於其工時過長等身心健康保護方案,以維護醫師權益。」,這部分的文字修正,已經取得提案委員的口頭同意。

主席:陳宜民委員沒有意見?

鄒署長子廉:是,我們有口頭向他報告過。

主席:好。現在處理第2案。

請教育部技職司楊司長說明。

楊司長玉惠:主席、各位委員。提案第五行「專科以上產學實施辦法」,應為「專科以上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少了「合作」二字。另外最後一行,我們建議改為「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這部分也跟提案委員蔣委員報告過,他也同意這樣的文字修正。

主席:好,本案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3案。

請教育部技職司楊司長說明。

楊司長玉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提案第五行文字修改為「爰要求教育部會同勞動部就實習生是否就實習內容涉及勞動權益共同研擬」,以下文字相同。最後一句話建議改為「並於1個月內向本席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這部分也跟蔣委員報告過了。

主席:好。修正為提書面報告,如果沒有意見,本案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4案。

請教育部技職司楊司長說明。

楊司長玉惠:主席、各位委員。提案倒數第二行「學生的角色」後面,我們建議修改為「請教育部要求學校將實習課程向地方勞動局知會」,是不是可以做這樣的文字修正?

主席:主動?

楊司長玉惠:對,主動向地方勞動局知會。

主席:也就是未來教育部只要有相關的建教合作或跟實習生合作的部分,都要會同勞動部,對不對?

楊司長玉惠:是,我們都會要求學校要知會勞動局。不過剛才勞動部建議將文字改為「知會地方勞動主管機關。」

主席:是,沒有錯。教育部的部分有沒有問題?

楊司長玉惠:沒有問題,我們來要求學校。

主席:好,本案修正通過。文字的部分修正完畢後,一定要將紙本送上來給議事人員做後續處理。

現在處理第5案。

姚次長立德:(在席位上)第5案,我們配合辦理。

主席:好。

現在處理第6案。

姚次長立德:(在席位上)第6案,我們也配合辦理。

主席:好,謝謝大家。

現在休息40分鐘,13時1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吳委員玉琴質詢。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召委排了有關建教生勞動權益的議題,您的報告中特別提到,這個專法是在102年訂定,而且當時立法是希望此法能優於勞基法的規定。我自己看過這部法規,有幾點疑慮還是要與您討論,首先想釐清這幾點間的關係,特別是我今天會問到僑生的問題,因為我們也接到一些案例,希望能就教於您。首先,請問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到底是不是僱傭關係?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認真來說它是提供學生學習的關係。

吳委員玉琴:所以不是僱傭關係。在相關的保障條例中提到,它是給予生活津貼,不是薪資,可是生活津貼又要符合最低工資,所以這兩者的意涵好像又有點掛在一起。

姚次長立德:這是希望生活津貼能夠好一點。

吳委員玉琴:所以在勞動部提升最低工資的過程中,你們也要增加,要隨著它提升,對不對?

姚次長立德:對。

吳委員玉琴:它是這樣的概念,而且也適用勞保與職災。再者,請問高等中學建教合作適用的對象群是從幾歲到幾歲?

姚次長立德:就是高中職階段,也就是從高一到高三,因為學習的需要……

吳委員玉琴:那可能是從15歲左右就開始了,因為他們類似童工,所以應該要特別保護。

姚次長立德:他們還未成年。

吳委員玉琴:如果他們真的是工作人員,就是未成年的對象群,所以我們真的應該審慎的評估幾個問題。早上很多委員也問了許多問題,我想問的是,生活津貼有沒有最低保障?既然你們有比照最低工資的概念,那麼關於生活津貼各學校有沒有跟建教合作的機構有這樣的默契,或是教育部是否有訂定最低生活津貼的標準?還是就以最低工資為標準?

姚次長立德:它一定要大於等於最低工資。

吳委員玉琴:所以還是勾稽到最低工資,還是跟勞動部有關。如果建教合作機構沒有幫建教生投保勞保,請問有沒有罰則?

姚次長立德:有,在專法裡有罰則。

吳委員玉琴:是罰款5萬元至25萬元。如果是苛扣建教生的生活津貼呢?

姚次長立德:也有罰則。

吳委員玉琴:一樣也是罰5萬元至25萬元嗎?

姚次長立德:對。

吳委員玉琴:如果是超時工作呢?

姚次長立德:一樣。

吳委員玉琴:你們要保護他們,因為原來的工作時間只有8小時,所以如果超時工作也是有罰則?

姚次長立德:對,就依照專法做相關的處罰。

吳委員玉琴:因為工作時間就是8小時,為了要保護這些童工,本來就不應該超時工作。可是事實上還是有一個特例可以延長到12小時,在某些條件下的最長工作時間是不得超過12小時。

姚次長立德:這是如果有特殊的情形,但這種情況很少,有需要的話要報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

吳委員玉琴:請問在超時工作的部分你們如何計算?是依照勞基法給1.34或1.67嗎?我沒有看到相關的規定。

姚次長立德:這部分可不可以請國教署署長回應?

吳委員玉琴:好。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邱署長答復。

邱署長乾國: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提到的12個小時不是同意他可以超時12個小時,而是說一般孩子本來工作時間只能在早上6點到晚上8點,但如果有特殊情況,比如說年滿16歲等,即可議定彈性時間,他就可以從早上6點工作到晚上10點,但是整天的訓練時間與休息時間加起來不可以超過12個小時,工時還是8個小時,只是有一點彈性。

吳委員玉琴:你的意思是完全沒有加班嘍?

邱署長乾國:不可以加班。

吳委員玉琴:所以也沒有加班費的問題?

邱署長乾國:不可以加班。

吳委員玉琴:等一下我要打臉你了,因為我們知道的實例不是如此。早上多位委員提及,我們的教育部或地方教育單位到底有沒有能力扮演勞動部勞檢的角色?因為建教合作機構最多只能用四分之一的建教生、技術生或其他實習生,其他四分之三是歸勞動部管,針對這四分之一歸你們管的部分,你們有足夠的能力、知識及人力做勞檢與職安的檢查嗎?

姚次長立德:在這一塊我們國教署有一部分的人力,當然我們的專業性絕對比不上勞動部,但是針對這一塊我們有努力在做,今天早上也有很多委員提醒我們應該要和勞動部好好合作,因為勞動部真的比我們專業很多,所以我們會請勞動部給予協助。

吳委員玉琴:這個部分就是法規的競合,有沒有可能再去修改建教生的權益保障法?因為若是勞檢單位進到工廠或是建教合作機構只檢查四分之三的勞工,另外四分之一的實習生不能動,我不懂這是什麼道理。這部分應該可以和勞動部討論,若是需要修法就來進行相關的修法,如果他們準用勞保,是不是勞動檢查或是其他的部分也可以一起準用呢?

姚次長立德:因為實習生的樣態比較多……

吳委員玉琴:我現在說的是建教生。

姚次長立德:建教生的部分我們會請勞動部來協助,這部分請國教署署長來說明。

邱署長乾國:在建教專法實施之前勞動部都會實施專案檢查,專案檢查包含合作機構及建教生的勞動條件;現在建教專法實施之後,還是會有勞動部的角色……

吳委員玉琴:可是早上林淑芬委員提到,你們叫人家根本不要來檢查。

邱署長乾國:沒有,那是誤會。在建教專法實施後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但是教育部還是要會同勞政主管機關一起做檢查,這規定在建教專法第二十九條。

吳委員玉琴:好,如果是這樣,請你們落實。

接著,我要請問海外僑生專班,請問次長知道有海外僑生專班嗎?

姚次長立德:這我比較不清楚,您講的是高職的部分嗎?

吳委員玉琴:高中職。這是誰負責的?教育部還是僑委會?

邱署長乾國:我們跟僑委會合作。

吳委員玉琴:現在臺灣有5所學校有這樣的專班,請問他們適用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嗎?

邱署長乾國:適用。

吳委員玉琴:我們現在接到一個案例,有一位來自越南約16歲的學生,他去年來到臺灣做餐飲、麵包方面的實習,他一進來就進入工廠實習6個月,之後再回到學校,他現在領的薪資是2萬6,000元,可是他是從早上8點工作到晚上8點,整整12個小時,中間有時候會休息1小時,而且連星期六都要上班。剛才署長說沒有加班這件事,但事實上,他就是在加班。

邱署長乾國:這是大專的部分。

吳委員玉琴:不是大專,是高中職。

邱署長乾國:如果是這樣,他已經違反建教專法。

吳委員玉琴:可是這些學生不知道有相關權益的保障,學校老師是否有將相關的權益告訴學生呢?我也很懷疑學校到底知不知道,他們應該是知道,卻沒有去處理。

邱署長乾國:這個部分早上也有很多委員提醒我們,學生對於本身的勞動權益、勞動人權及權利義務的知識要再提升,現在的基礎訓練有4個小時,針對這個部分我們還要再強化。再者,雖然老師會去訪視,但是老師訪視的知能可能也要再提升。

吳委員玉琴:你們有提供學生這種權益意識的手冊嗎?

邱署長乾國:有提供手冊。

吳委員玉琴:那麼他們的意識怎麼這麼薄弱呢?還是學校老師是否有做提醒?如果學校老師兩星期就要做一次訪視,怎麼會不知道學生工作時間這麼久呢?他明顯違反建教合作的相關規定,如果有這樣的情況,是不是應該請學校加強輔導?

姚次長立德:這部分我們會改進。

吳委員玉琴:剛才有提到2週80小時,其實這都嚴重超時了,而且星期六他又與學校簽訂只給一天的薪資,沒有加班……

姚次長立德:請委員會後將資料給我,我們來瞭解這件事情。

吳委員玉琴:請問僑委會,有關僑生專班你們扮演什麼角色?

主席:請僑務委員會僑生處呂副處長答復。

呂副處長素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力推的技職專班就是我們會去海外做招生宣導的活動,招生進來之後……

吳委員玉琴:外交部的角色又是什麼?

主席: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林組長答復。

林組長暉程:主席、各位委員。外交部只是依據教育部的規定核發這些在職專班學生來臺簽證。

吳委員玉琴:沒有外交的目的嗎?

林組長暉程:沒有。

吳委員玉琴:那麼教育部為什麼要開放?我們擔心的是,這些小朋友這麼小就來到這裡,變成有點小移工的感覺,請問教育部的目的是什麼?

呂副處長素珍:我們是想讓東南亞一些華裔的子弟有機會到臺灣來學習技職,因為臺灣的技職教育非常有名,其實這個建教專班不是現在才開始做,從85年就開始做了。

吳委員玉琴:可是才5個班。

呂副處長素珍:以往是只有一個學校,85年是只有讀高職的部分,3年讀完之後我們才有新招;從103學年度開始是每年招,目前有5所學校在辦理。

吳委員玉琴:教育部要求這些孩子要提出監護人或保證人,請問目的為何?

姚次長立德:因為他們未成年,所以一定要有監護人。

吳委員玉琴:是要監護人還是保證人?

姚次長立德:監護人。

吳委員玉琴:監護人一定是他的父母親嘛!在臺灣他要有監護人嗎?

邱署長乾國:不一定。

吳委員玉琴:那他可以怎麼證明?這是必要條件嗎?

呂副處長素珍:如果是僑生進來,依照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未成年人在臺必須有監護人,監護人需要有一定的條件,譬如年所得有多少錢、在臺灣要設籍等等,當然我們也理解很多僑生同學在臺灣不一定有親友。

吳委員玉琴:那你們怎麼鼓勵他們進來?

呂副處長素珍:這個部分我們就是用專案的方式,因為辦法裡有一條但書是,只要經過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免附,因為它是專班,所以在管理上我們比較好協助學校。

吳委員玉琴:所以你們會協助他們用專案的方式處理?

呂副處長素珍:對,我們會造冊跟移民署及教育部核備。

吳委員玉琴:雖然我不想稱他們為小童工,可是事實上他們的年紀真的很小,如果他們來到臺灣工作,但是勞動權益或是該有的生活、工作時間都沒有好好被保護,我覺得我們國家對這群孩子很不盡責。請教育部仔細思考,我也會持續追蹤這個議題。

姚次長立德:會,這5個班我們會好好督導他們。

主席:請陳委員瑩質詢。

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部長先看到第一張圖,這叫做背負式安全帶,如果工人爬很高施工一定要扣上這樣的安全帶、安全鎖才會安全。再看到第二張圖,請問這個人的身上有沒有安全帶?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看不清楚,不過好像沒有。

陳委員瑩:其實他就只有穿一般的衣服而已,上面應該沒有安全帶。部長及署長應該知道上個月18日高雄曾經發生一件父子搭建大型廣告看板不慎從高處跌落致死的意外事故。首先,請問這是不是一件職災事故?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答復。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在工作上造成死亡的案件。

陳委員瑩:受難的工作者家屬到現在除了慰問金之外,有沒有獲得政府其他的補償及救助?

鄒署長子廉:這個案子發生之後,現在是由高雄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在做第一時間的災害檢查處理,所以委員剛才所講的後面的補助應該還沒有出來。

陳委員瑩:這個事故調查的鑑定報告出來了沒?

鄒署長子廉:鑑定報告還沒送到職安署,目前還是由高雄市政府勞檢處在處理。

陳委員瑩:這件事故已經有鑑定報告了嗎?

鄒署長子廉:高雄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在做職災調查報告,依照目前規定,報告書必須報到職安署核定後才定案,但是這個案子高雄市還沒有報上來。

陳委員瑩:目前這個部分等於還沒有完成嘛!

鄒署長子廉:對。

陳委員瑩:本席長期以來都很關注職災的問題以及職災勞工保護的議題,上個會期本席擔任召委時也排定很多職災的相關議題。職安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講得很清楚,此法是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而立法。職安法第二條更是將自營作業者納入工作者。職安法第五十一條也規定在工作場所自營作業者視同事業單位勞工,適用職安法規定。

我們從新聞的照片可以看出,其實出事的地方有很多形象廣告看板,這些常態出租看板的地方一定有管理單位,也就是說有事業單位的存在。根據職安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出租大樓外牆的自然人或事業單位違反交付承攬事前告知危害義務及採取職災防止措施。請問如果違反該條文有沒有相關罰則?

鄒署長子廉:這類廣告招牌的作業一般都是廣告業者承接業主的契約,廣告公司承接業主契約後會發包給安裝的工程行去施作,如果廣告公司交付工程給安裝廠商時沒有做所謂的危害告知或承攬管理,就有職安法第二十六條危害告知義務的缺失,可以罰款3萬元至30萬元;承攬管理不良也是罰款3萬元至30萬元,我們會依此規定檢視現場的管理措施有沒有符合職安法的規定。

陳委員瑩:署長對相關的法規非常熟悉,正因如此,這件意外事故發生時,因為那時候立法院正在施工,他們就趕快來問立法院的總務處,詢問這個設備安全的檢查,並提醒巡視必要的措施到底做得如何。我們從媒體得知,這一對罹難的父子並沒有加入勞保,而且是自營的作業者。而根據高雄市勞工局在第一時間的說法是,整個事件經過初步的查證,當時施工的郭姓父子二人在調整帆布時,雖然有使用安全繩索,但初判二人在高處作業時,沒有確實使用安全帶,加上二人為自營雇主且已罹難,因此沒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責任追究的問題。請問鄒署長,以上的說法有沒有問題?

鄒署長子廉:現場調查第一時間的證據充足與否是我們職災調查必須要蒐證的,第一時間,如果他的安全帶是放在旁邊,我們當然說他是沒有確實安裝配戴安全帶才造成事故。以這個個案來看,包括第一時間現場的檢查同仁在現場的發言,還要加上後面的資料證據來證明該職災確實的發生原因。

陳委員瑩:我剛才已經先show給大家看影片,即罹難者身上看起來是沒有安全帶的,所以按照署長的說法,如果不小心從高處墜落,那個安全帶是否有可能完全脫落,掉至其他處?

鄒署長子廉:實務現場上,很多雇主辯稱或聲稱勞工有戴安全帶,結果是放在小貨車或旁邊,工作時並沒有戴在身上,事實上這就已經違反法令規定。法令規定是要求雇主要使勞工確實配掛安全帶。因此,即使雇主聲稱如何、如何,其實也是不符合法令規定的。

陳委員瑩:按照你的經驗與常識,當一個人身上有配戴安全帶時,就算他可能沒有鎖好或其他狀況,有沒有一種可能是他掉落下來後你們怎麼找都找不到或看不到安全帶?

鄒署長子廉:基本上,如果他有配戴在身上,掉落下來應該是斷裂或掛勾金屬破裂,而與人體接觸的那一端應該是不會不見。

陳委員瑩:我們來看一段新聞報導的影片。

(影片播放)

陳委員瑩:剛才影片中那兩人的說法跟我們一開始看到的照片出入頗大,這個影片很清楚地呈現,參與鑑識的勞檢人員表示,現場只有看到工具包與童軍繩,未見安全帶與安全帽,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隨後另外一位官員卻表示,這兩位的身上是有安全索,但未確實吊掛。可是另一則新聞卻說警方在第一時間抵達現場採證,初步並未發現遺體有安全索,也沒有使用安全帽與安全帶。我們再重新檢視剛才show的照片,也看不出其身上有明顯揹安全帶。請問署長,勞工都已經不幸罹難了,他們的身上到底有沒有安全帶、安全索,甚至童軍繩可否用來當安全索?這到底有沒有法律上的差別?

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提供給我們這個資料,我們會針對他們送來的報告再做細部的瞭解。是不是當時在第一時間蒐證有誤差?不過我們還是會以實際的證據來判定它是否違反安全帶的規定。基本上,即使他有帶安全帶,身上沒有配掛就是違反職安法的規定。以上。

陳委員瑩:很好。就本席的瞭解,國內一年大概有160件的勞工墜落死亡事件,如果真的像新聞上所說的這麼容易就可以沒有職安法的責任,臺灣每天都掛著這麼多的大型看板,甚至接近選舉日時,有更多的看板要搭建,未來如果有類似的職災發生,是不是都可以比照本案處理?死了這麼多人,都沒有職安法責任追究問題的話,那我們立這部法到底是要幹什麼?

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指正,一條勞工生命就這麼沒了,我們其實是非常惋惜,因此更應該要積極落實職安法的執行。像這樣的工作,我們當然希望他先搭施工架或機械來解決高空作業的安全問題,再不行的話最後才會用安全帶的方式去施作,所以我們還是用安全工法來run。如果查到他違反這方面相關的規定的話,我們當然是依照職安法給予處分。如果情節特殊或嚴重,甚至有停工的行政措施可以來解決。

陳委員瑩:今天我們花了比較多的時間來討論這樣的一個個案,因為未來可能有更多類似的工作情況發生,我們相信勞動部絕對是為了要保障勞工權益及健康安全而設立。然而這一位家屬同時失去了老公與獨生子,我們將心比心,這是讓人非常心痛的事情,我希望對於類似事件確實的原因及責任,職安署應該趕快確實地釐清。我不知道究竟是資訊不清楚、睜眼說瞎話,還是要規避什麼樣的法律或責任?我覺得這個部分要趕快協助釐清,並協助受害的家屬可以獲得應該有的補償及賠償。我也相信警方已經採證,到底受害者身上有沒有安全索?到底有沒有確實使用?其實剛才大家都看得很清楚。

最後,我有一個訴求,就是職災鑑定報告的用途到底是什麼?是不是簽結之後就存檔了?這份鑑定報告可不可以提供給本席?

鄒署長子廉:最後我們核定的職災報告書當然可以給委員。所有送到我們職安署的職災報告,後面都有追蹤改善的措施及方法,我們認為每個職災報告是未來預防類似災害發生非常重要的資料,所以我們會依據職災的分析做改善。

陳委員瑩:另外,很重要的是,除了提供給本席之外,這個鑑定報告可不可以提供給受害家屬申請,作為他們未來保障職災家屬權益的參考依據?

鄒署長子廉:當事人或當事人的家屬當然可以。

陳委員瑩:當事人已經過世了,當然就是提供給家屬。本席也提醒一下,謝謝署長很積極,對法規也非常熟悉,但是通常委員在垂詢部長的時候,如果部長想要回答,麻煩你不要搶部長的麥克風。謝謝。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質詢。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要詢問的是產學合作國際專班,這應該是教育部的業務,但是在此之前,今天委員會要討論的本題就是實習生的勞動權益。請大家看一下這個圖,其實目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對於建教合作有一個專法,我看了這個103年實施的專法,覺得相當完備。基本上在這個專法實施之前,教育部與勞動部是適用技術生專章,但是這個專章只有6條條文,所以後來經過兩個部會審慎研商之後,目前教育部所主管的專法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建教合作有明確的規範了,所以這個部分就請林部長放心,我們就繼續請教教育部。

現在發生問題的是技專學校、技專學院的產學合作,在建教合作的專法當中,工時、工資、保險、職業災害都有涵蓋進去,技術生專章只有工資的部分沒有包括,但是目前大學的實習部分就有很大、很大的討論空間了。

我大概簡單地區分一下今天的樣態。如果今天學生為了增加經濟收入而去打工,沒有列入學習評量,也不列入學習歷程,他與打工的雇主成立勞雇關係,學校只是安排、協助提供資訊,幫學生找打工的廠商,學校沒有什麼責任。比較有問題的是,如果列入學生的學習資歷,以專技人員的考試來說,過去醫學系學生唸完6年,再實習1年,畢業之後再去考醫師執照,這1年的實習就跟學生的學習評量有關;但是現在的做法是,不管是醫師、教師,統統都是畢業取得證照之後再去實習,實習合格才可以開始執業。有些社工系的學生與其實習機構有成立勞雇關係,但沒有學習評量,比較沒問題,現在有一個學兼助,之前討論的就是這個問題,學兼助是助理,也是學生,就是所謂的學習型助理,現在學兼助理列入學習評量,跟學校有沒有成立勞雇關係?目前不管是教育部、勞動部,其實大家還在爭議,姑且問題還比較小,最大的麻煩是實習生在校外實習,這個實習是被學校列入學習歷程的,但是似乎也要成立勞雇關係吧!會不會成立學習評量?萬一在學習歷程當中,實習的工廠對實習的學生有剝削的情況,學生為了獲得學習評量只好忍氣吞聲,目前在技專的大學部分是不是會出現這個狀況?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們的學生到校外去實習,不見得跟實習機構有勞雇關係。

鍾委員佳濱:不見得有,但是要列入學習評量?

姚次長立德:對,因為有些是有學分的。

鍾委員佳濱:好,樣態很多,所以你們有厚厚一本的報告在處理這個問題,但是我今天要問的也不是這個。我今天要問的是海外的學習,我們希望人才為本國企業所用,我關心的是新南向,也就是我國的人才為他國企業所用、為他國的台資企業所用,我之前在教育部提示過這個情況。也就是說,你們必須思考我們透過國際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吸引學生進來,產學合作的「產」不是指國內的「產」,其實是指未來就業的「產」。今天教育部辦理新南向的產學合作、國際專班,不是外籍生到本國來學習的實習期間在哪個產業的合作關係,而是未來外籍生如果要在我國就業,要符合我們外籍專才的相當規定,譬如47K;但是如果要返回母國就業的,要符合外國企業所需;如果要回去幫助台資企業,要符合我們台商的需要。所以國際產學合作專班的「產」不是在國內這一塊,而是在國際的部分,這樣次長了解了吧?

姚次長立德:對,我覺得就是這個樣子。

鍾委員佳濱:很清楚嘛?

姚次長立德:是。

鍾委員佳濱:所以我要提醒一下教育部,今天產學合作有兩個部分,我們關心的是學生在實習期間、在學期間的實習課程是在台灣,所以教育部要好好地保障他們的權益,好不好?

姚次長立德:好。

鍾委員佳濱:但是最重要的是,如果你們沒有幫學生在國外產學合作的「產」顧好,會變成學生留在台灣、不離開,為什麼?因為我們這些國際合作專班通常是從低薪資水平較台灣低的國家吸引外籍生到台灣求學,他們在台灣打工的收入遠比回國正規就業來得高,所以有很強烈的拉扯,讓他們想要留在台灣,所以如果沒有把他們後端的就業先安排好,他們會留在台灣不走了,這就是現在勞動部另外一個傷腦筋的問題,對不對?

現在我提出一個建議,請次長思考一下。以越南為例,我主張如果學生在台灣就讀的學校與越南的企業有產學合作關係,由這個企業提供助學金或助學貸款,讓學生來到台灣學習的過程中,當然有在台灣企業實習,透過實習取得生活津貼,從低薪國家來到台灣的求學,可以利用台灣的教育資源,提高外籍生的技術及競爭力,但是未來是回到母國就業。我想請教次長,你要不要跟大家報告一下,目前你們有什麼具體的作為?

姚次長立德:目前新南向政策的措施與委員提出的做法有點大同小異,除了外籍生之外,我們也鼓勵本國的學生到海外的台商企業去實習。

鍾委員佳濱:好,那就要注意到薪資落差。今天如果在外國的台商企業在薪資上是相對低的,如果沒有相對比在台灣更高的薪資,台灣的學生不會去海外的台商企業實習。所以台灣的學生要到國外的台資產業工作,他們所需要的技術等級要更高,有那麼高的水準,他們才能去;但是反過來,從海外來的外籍生其實是要較低技術的培養,回到母國工作以後才會就較低的薪資水平。換言之,如果外籍生來台灣修習大學學位,他們要的薪資在其母國一定要是大學以上,如果母國大學以上的薪資不如台灣的薪資,他們就不回去了。所以未來教育部一定要思考將他國的產業鏈需求作為開設課程的類別,目前我們科大端的產學合作要考慮這一點。

最後我要拜託次長及司長想一下,以目前來講,台灣的師培機構萎縮,這對我們的師培是很嚴重的,我們要幫忙爭取生源的不是那些要退場的師大,而是讓這些師培有學生來唸。現在台灣的學生不唸師培,因為教師過剩,但是海外的華教教師不足。我剛才問過僑委會,如果以馬來西亞來說,馬國的人口之中有四分之一、將近300多萬人是華人,61間華校中學,他們不缺乏師資,台灣的老師不可能去就業,因為薪資太低,但是他們的中學畢業生如果拿僑委會的獎學金,再透過教育部把他們送到我們的師培機構,如此一來,師培機構有學生可以教,這些學生學成之後,類似準工會服務的方式回到馬國那一端服務,一方面推動僑教,二方面也填補了目前我們師培機構招生不足的情況,次長及司長願不願意考慮這個方式?

姚次長立德:委員的意見非常好,這裡面有一個小小的部分需要我們再突破的,就是外籍生到我們的學校唸書,可以去參加教育學程,但是唸完教育學程之後如果想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因為目前教育部的教師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只有本國人才可以報考。

鍾委員佳濱:當然,他又沒有在本國任教,所以他不會取得本國的教師執業執照,但是你要讓這些外籍生透過檢定被對手國認定為合格教師,他們就有辦法回國就業,這個就是未來教育部要努力與對手國磋商的教育協定,好不好?

姚次長立德:是,謝謝鍾委員,這個意見非常好,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

鍾委員佳濱:請次長及技職司楊司長加油。謝謝部長,不好意思,把你晾在一邊,謝謝。

姚次長立德: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質詢。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次長,自從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通過以後,建教生的權益保障就變成教育部的職責,對不對?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楊委員曜:104年勞動部曾經就建教生的勞動條件做過專案檢查,當初的不合格率其實很高,我不曉得你們在這段時間用什麼方法處理,因為你們沒有勞動檢查權,不能進行勞動檢查,你們用什麼方法來落實、保障建教生的權益?

姚次長立德:我們有定期的考核及專案的考核。

楊委員曜:怎麼考核?

姚次長立德:我們會組一個考核小組到建教生工作的機構去檢查、實地訪查,了解他們的工作條件等等。

楊委員曜:你們有去了解,有建教生投訴過有關勞動條件的部分嗎?

姚次長立德:今天早上林委員也有提供資料,我們會發問卷讓建教生填寫,去了解目前建教生的工作環境、對整個勞動條件是否滿意,作為我們未來改善的參考。

楊委員曜:有沒有直接的申訴管道?

姚次長立德:現在有。

楊委員曜:有接到過嗎?

姚次長立德:應該也有。自從102年實施建教專法之後,到目前為止一共有78件的投訴。

楊委員曜:這個數字不能解釋為建教生的權益獲得很充足的保障,我覺得可能建教生對於本身的權益不夠了解,對於申訴的管道也不了解。

姚次長立德:我們會再去了解。

楊委員曜:所以你們在這個部分可能要再加強宣導一下。

姚次長立德:是。跟委員報告,我們的建教生到實習機構去做建教合作之前,學校都會對建教生說明他們該有的權益及適當的申訴管道,讓學生知道。我們也會不斷地強化,讓學生隨時都知道只要有委屈,是可以申訴的。

楊委員曜:對。建教生應該學習、應該要求的部分確實也需要,可是對於他們的基本權益保障,我們也要處理好,好不好?

接下來我再請教林部長。稍後我質詢部長的時候,勞動部的一級主管隨時可以協助部長答復,只要他不搶你的麥克風,本席都沒有意見。勞動部在103年曾經解釋過,技術生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事業單位之間並沒有勞雇關係,所以他領的生活津貼不是工資。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這個部分就類似我們台灣人說的「師仔」。

楊委員曜:因為不是工資,所以就沒有最低的限制,對不對?

林部長美珠:它是生活津貼。

楊委員曜:連最低的標準都沒有,會不會有的時候會有保障不足的情況?

林部長美珠:誠如剛剛教育部次長所說的,因為「學師仔」有很多態樣,有的要拿錢去學人家的工夫,有的是師傅把工夫傳給徒弟,譬如文化傳承等等,所以態樣是不同的。

楊委員曜:現在技術生的書面訓練契約其實只向你們備案,對不對?

林部長美珠:向地方主管機關備案。

楊委員曜:所以你們對於如何落實他們權益的條款也沒有審查的權力,對不對?也就是說,這個契約只是報給主管機關而已,是不是這樣子?

林部長美珠:對。

楊委員曜:我提這些問題是想了解,我們有沒有最低的要求?還是全部都沒有,只要雙方你情我願?技術生的年齡是不是比較低?15歲就可以?

林部長美珠:跟委員報告,技術生在訓練期間的權利準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休假、休息、童工、女工、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的規定,這些都有準用。

楊委員曜:大概只有工資的部分比較不一樣,是不是?

林部長美珠:它是生活津貼,不叫工資。

楊委員曜:對,但是我還是希望能夠就技術生應有的保障予以保障。我講的技術生,就像部長剛剛講到的一個名詞:「學師仔」,我今天也利用這個機會把我上個月在澎湖與一些業者座談的心得跟部長做個溝通。

我在民國67年國小畢業的時候,國民義務教育已經實施11年了,可是在我就讀的國小31名畢業生裡面,只有16個繼續就讀國中,比率只有47%左右。理論上國民義務教育是9年,可是有16個、超過一半的同學連國中都沒有讀的,他們那時候大概就是去「學師仔」。我記得當初的月薪是600元,為什麼會這麼低?因為去的人的認知是自己是去學習的,師傅教他,他並沒有繳學費;站在老闆的立場,雖然給的工資低,可是會好好地教他。

現在因應各種勞工的保障,當然不可能、我們也不允許還有這麼低工資的現象存在,可是就產生了另外一個現象。我想全台灣都一樣,很多中小企業、甚至一、二個技工,譬如水電行、電子材料行,可能連老闆自己也是師傅,他們請了一個新進的人進來,最少必須付給他最低基本工資。從教學的角度來看,這個人是來接受職業訓練的,對不對?像不像師傅與徒弟的關係,對不對?假設我是老闆,我把技術教給他,必須給他最低基本工資,他可能在半年裡面,什麼都不會,只能幫我拿一拿工具、器材,又很常把器材拿錯或弄壞,可能半年以後他差不多要上手的時候,他就離開了。這種現象一直反覆不斷,造成企業主、這個技工老闆很大的問題。本席之所以講這段話,是希望部長回去能研究一下,因為這種現象不只發生在澎湖,畢竟現在台灣有很多基層或比較技術類的工作沒人願意學,以致雇主找新進人員上出現困難,卻又必須付給最低保障,所以最後會出現一種選項:拖到屆齡退休後結束企業,我想這類問題已經普遍存在於台灣。部長,能否移一部分職業訓練經費作為企業主的補貼?我這觀念源自於剛剛部長講的師傅與學徒,從某個角度來看,這是職業訓練的一種,對不對?

林部長美珠:對,既然叫技術生,那就是學徒,學徒尚未學成出師……

楊委員曜:我現在講的不是技術生……

林部長美珠:是一般勞工嗎?

楊委員曜:對,雖然技術生要經過事前核備,但很多小型企業並不會這樣做。再說,技術生的保障不如一般勞工,而本席認為應視之為一般勞工,這樣至少可以享有最低保障。此外,也可以將職業訓練相關經費補貼老闆……

林部長美珠:我覺得委員的意見很好。委員所提應為少數特別技藝,也就是如果不傳授給學徒的話可能就此斷了傳承……

楊委員曜:這不僅是少數,只要是技能性的,必須透過長時間來訓練的,現在很多年輕人根本待不住。

林部長美珠:這部分我們來研究,委員所提確實是問題所在,尤其很多年輕人做一半就跑了,但事實上很多行業是需要長時間學習才可以的。因此,若可以透過職業訓練經費給予補貼,從而幫助年輕人好好學習,讓特殊行業與技藝不會因此失落,我認為這是有價值的。

楊委員曜:我的概念並不限於特殊技能,一般包括水電、水泥等技能很多年輕人都不願意投入,所以是否能在公部門所能運用的資源中來幫企業者,也幫真的想學的人塑造有更好的環境,好不好?

林部長美珠:我們來盤點一下看有哪些行業,用何種鼓勵方式來讓年輕人願意接受這樣的就業機會。

楊委員曜:不要拖太久。

林部長美珠:不會,我已經交辦下去了。

楊委員曜:謝謝部長。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質詢。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婦女節,在此祝福部長、主席及所有在場婦女同胞婦女節快樂!辛苦了!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黃委員。

黃委員國昌:我今天討論的主題與婦女職場友善環境有關。過去這幾年我國的總生育率不斷下降,到現在已經降到1.175%,相信這些數字與背景部長都很清楚。面對少子女化衝擊,勞動部究竟可以做什麼,這是我所關心的。勞動部於今天公布了2016年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報告,其實我從幾年前開始就不斷追蹤相關的調查數字,請部長看一下螢幕上所匡起來的部分,分別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的平等措施,包括生理假、產假、產檢假、留職停薪等。從官方所做的調查來看,似乎雇主同意員工請這些假,乃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的比例均高達百分之80、90%,可說非常高,與去年相較也有進步。請問部長是否認為這樣的調查反應職場的實際狀況?

林部長美珠:任何調查均屬抽樣調查,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呈現真實狀態,但或許與真實狀態間仍有差距。

黃委員國昌:部長覺得差距多大?我相信在這方面花了相當多的資源,抽樣率也相當高,以雇主端來說為3,108份,至於受僱者端我們稍後再看。以針對雇主端所做的調查來說,此份報告不外乎是拿來作為引導政策的方向,若執行面有不佳之處,亦可作為檢討依據。但這數字讓我感到驚訝的是,與大家所理解的職場現實狀況出現相當大的落差。既然有相當大的落差,那本席就想追問,這種調查的意義何在?有多少可以作為政策指引方向?我尚未看到今年有員工申請與沒有員工申請的比例,只看到去年貴部所公布的有關2015年有員工申請與沒有員工申請的細部比例。我所關心的問題在於,這是雇主自填問卷所呈現的答案,因此,實際上到底有多少員工被抑制了?甚至連提出申請的勇氣都沒有?正因如此,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去年的雇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提出了滿直接批評,他們認為勞動部要正視此狀況,並重新思考這類調查的意義,以及如何改進調查的最後結果?以針對雇主端的調查來說,由於這是self-reporting,所以有可能美化了職場的現實狀況。勞動部今天還另外公布了一份針對勞工所做的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顯示女性受僱者因為結婚、懷孕而在職場上所遭受的不平等對待比例是,結婚3.3%,懷孕5.9%,但民間前兩天所公布的數字卻高達46%。請問部長對於這樣巨大的數字落差有何看法?

林部長美珠:剛剛我也報告過,任何統計數字會因為採樣方法造成數字的懸殊。據我理解,勞動部在統計上對採樣量有一定要求,至於人力銀行,雖然不知道正確與否,但以我現在手邊這份同仁給的資料來說,他們的採樣份數似乎並不是那麼多,或許就因為這樣造成落差。無論如何,這是一個事實,亦即女性受僱者曾經因為結婚、懷孕而在職場上遭到不平等對待,所以我們需要看看用什麼樣的政策工具來協助女性同胞不會再害怕懷孕或結婚。

黃委員國昌:既然部長提到政策工具,那麼部長任內以推動何者為要?

林部長美珠:女性大概就是照顧家庭與孩子,因此以育嬰來說,我們會配合三合一政策來執行,同時也希望針對照顧家庭的婦女提供部分工時的機會,以擴增就業源,讓這些婦女或許可以從部分工時來……

黃委員國昌:以調整彈性工作時間而言,已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所以我想跟部長說的是,正視現實狀況!請部長看一下螢幕,這是近幾年來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受理的申訴案件狀況,2013年74件,2014年120件,2015年158件,2015年166件,件數越來越高。在不斷攀升的申訴件數中,更讓我擔心的是黑數,也就是連提出申訴的勇氣都沒有!我認為申訴件數不斷攀升是一個清楚的警訊,也就是剛剛那兩個概況調查所呈現出來的數字,與現實狀況差別非常大!更甚者,申訴後所案件成立的比例竟從2013年的22.97%下降至18%、16%。成立比例代表正代表申訴成功比例將越來越低,這對婦女所造成的傷害非常非常大,這就是我們依性別平等法所建立對婦女友善的職場環境!最後再請部長看一個數字,由於2016年的data尚未看到,所以我以2015年為例。請問部長,當確定違反規定時,平均一件的裁罰金額是多少?

林部長美珠:以委員所show出來的資料是5萬1,800元。

黃委員國昌:這是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所給的資料,其中,育嬰留職停薪與育嬰復職是保障女性重返職場的重要措施,也是部長最關心的,但5件所裁罰的金額才17萬元,平均每件3萬2,000元;若裁罰4件的話是8萬元,平均每件2萬元。部長剛上任,我希望部長能特別注意職場的落實狀況,並為建立女性友善職場環境多加努力。

林部長美珠:好,謝謝委員,我們會再努力。

主席:謝謝黃委員。對於如何創造更友善的女性職場環境,日後我們會安排召開公聽會,屆時歡迎黃委員蒞臨。

請徐委員榛蔚質詢。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早上到現在,大家已經針對建教合作、產學合作及學用合一討論得很多,因此,有關建教生、實習生的定位問題本席就不再多說。今天我們排這議程,目的莫不是希望能保障學生權益,並照顧學生安全,好創造一個他們未來可以無縫接軌、直接進入職場的環境。在上會期,本席邀集國營事業、工研院與花蓮高工、花蓮農校產官學三方進行研討,如何讓孩子可以提前接觸國公營企業及產業界,以創造雙贏,畢竟國營事業與公部門常常受到很多限制。教育部及臺鐵選定交通大學、成功大學、逢甲大學、臺北科技大學、花蓮高工及臺東專科學校與臺鐵進行建教產學合作,其中,大學是大三升大四生,高中則是高二升高三,與臺鐵的運務、工務、機務、電務四個部門合作實習四個月,當然,每個月都有薪水。但後來卻因為諸多門檻限制,以致無法讓學生順利進入鐵路局實習,這就是困境所在。國營事業即使有建教合作,卻在畢業後保障就業上面臨考試公平性問題和限制,這是國公營企業給本席的答復,而此舉亦不利於在地人才培育,更無法緩解偏鄉青年與青壯年人口的流失。為何臺鐵會在花蓮選擇花工、在臺東選擇臺東工呢?這莫不是希望和在地學子結合,因為臺鐵在公開招考時,西部人才考上了,他們雖然分發到花東就業,卻又很快調回西部上班,造成人才流失,故而臺鐵擬出因應方案,希望能培養在地子弟,請問勞動部與教育部能否提出相關的解決方案?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不管是大專校院或建教生,最大問題在於,國營事業雖然提供大專生或高職生建教合作機會,但真正招攬人才時,還是必須經由公開考試,因此,不管是建生教或實習生,都必須參加公開招考。換言之,即使具有臺鐵或公營事業的建教合作或實習經驗,亦無法對他們的就業有任何幫助……

徐委員榛蔚:沒錯,問題癥結就在這裡!所以教育部、勞動部是否可以和臺鐵、公營企業研究如何解套?否則國公營企業都沒有辦法做。

由於第四次工業革命之故,世界經濟論壇曾提到,接下來五年內,至少在2020年前,將有500萬個工作機會消失。所謂第四次工業革命,即人工智慧、機器人及生物科技,因此,勞動部與教育部如何因應即將來臨的2020年,這500萬個消失的工作機會?教育又該從何方切入?尤其現在仍是勞工,未來卻可能被取代者的成人教育又該如何?我想這是勞動部所該規劃,甚至未雨綢繆的。特別是2020年、2025年及2030年,也就是未來的十年、二十年內,當產業全面機械化後,預估會有45%的工作機會消失,對此,教育部的因應方案又在哪裡?

姚次長立德:謝謝委員提醒。教育部很早就注意到這件事,也將在今年高教體系端提出高教深耕計畫,特別著重並獎勵新的教學方法,當然,其他還有各式各樣的方法,希望讓學生一方面能注意到即將到來的尖端科技發展,另一方面也提醒老師,在教學方法上要做改善。除此之外,我們也鼓勵學生從事創新與創業,因為整個產業與產業鏈即將會有改變,所以必須有新思維以為因應。

徐委員榛蔚:請各位看看最容易被取代的工作,有90%以上機率被取代的工作是導遊、麵包師傅、屠夫、藥劑師、保險銷售員、零售服務員、稅收人員、電話行銷員、會計師和店員,這些大多為白領階級與行政人員。不易被取代的是醫師、心理學家、神職人員、健康照護師、社工、警察及偵探,也就是有關心理撫慰專業部分,故勞動部對此必須有長足規劃。

另外有關於剛才楊曜委員提出我們現在瀕臨失傳的技能、藝術產業的議題,剛才聽到這個議題,所以本席另外加上一項,有關於現在花蓮新社部落香蕉絲的編織工藝,全國只有花蓮有香蕉絲的工藝,第二個就是在日本了,現在僅有兩位老工匠。以前勞動部一樣有做過勞務的培育,六個月或是一年,給一萬多元至2萬元的薪水,但是修業期滿之後就離開了,沒有人願意傳承。所以每一次就業方案申請到之後,老工匠就要再重新教育,一批又一批的教育,老工匠越來越老,但是人不斷流失,雖有美意,但是無法延續。所以針對這個部分,請勞動部幫忙。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好,謝謝。

徐委員榛蔚:另外有關於第四次工業革命的部分,教育部和勞動部可能要提出因應的方案,好不好?

林部長美珠:好,謝謝。

徐委員榛蔚: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質詢。

吳委員思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在探究台灣勞工權益的問題,不管是被剝削的、被壓迫的,處於一個非常不對稱的權利關係裡,成人的勞工都是如此了,更何況我們今天想要「補破網」的是建教生跟實習生。個人認為最重要的其實是兩大武器,第一,相關的法制要健全;第二,我們現在亟待補強的勞動教育要落實、要規劃。今天有這個專案報告是因為前陣子高雄餐旅大學一個讓社會沸沸揚揚的個案,我要說大學端的學生參與這樣的建教合作,這些實習生的心智相對已經成熟了,所受的勞動教育也應該比較多了,但是還是發生這樣的事情,所以我們應該要趕快「補破網」!

我來爬梳一下,有關現在台灣勞動教育,其實有非常大的困境及非常大的危機,第一,事權不統一,我們分為兩端,教育部負責學校教育的部分,而勞動部負責勞工在職場的學習跟終身學習。第二,法令也過時了,民國47年制訂的勞工教育實施辦法還只是一個行政規範,並未達到法律位階,但是也經過半世紀,60年了!法令必須再精進,也因此會進入第三個困境。第三,現行法令不足,勞動教育如何規劃、如何推動以及如何上路?

姚次長剛到任,雖然次長負責高教,但是我對次長有無限的期待,我們從99課綱開始,其實我們應該從國小、國中就要灌輸他們基本的勞動教育,基本上這都已經納入課綱了,可是事實上現在學校的勞動教育不折不扣就是花瓶的教育,課綱的部分納入公民社會科或是用議題融入的方式,搭配老師的教學,你們鼓勵老師研發相關的教案。現在107課綱,總綱完成,即將進入細綱。請問次長,是不是可以再review,針對勞動教育由下往上更精進、更進步的去補強?可以嗎?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

吳委員思瑤:好。國教署邱署長也在這裡,這就是邱署長的工作。我們繼續往下談,現在即便有課綱的內容,但是不夠多、不夠強,而且現在老師的教學在這一端的投入其實也都非常弱勢,我們來看現在的狀況,每年有12萬6,000元放在教案的分享,5萬5,000元用在教案的比賽,10萬元用在教案的研發,就只是這樣而已!nothing more!資源不足,學校端只有虛應故事,每個學校推派幾個老師寫寫教案、設計教案,然後去參加比賽,給他們鼓鼓掌、頒頒獎,頒個3萬元、5萬元,有用嗎?所以這就是勞動教育最欠缺的部分,由下往上沒有辦法被建立!

今天的主題,我們在講高中端是建教生,我手上這一本就是建教生的權益手冊,手冊印得很精美,次長應該翻一翻。但是手冊的內容是照本宣科、聊備一格,這樣的設計也不符合現在少年人的口味,拜託!我已經不少年了,我也不太想要看,非常boring!我們再談實質的內容,這樣的內容其實也真的是紙上談兵,沒有實戰力。我所說沒有實戰力,反映在哪裡?我們國教署邱署長要被打屁股,你們給了新任姚次長錯誤的訊息,剛剛有委員詢問,建教專法第二十條有法律的授權,建教生因為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亦即可以向教育部申訴。剛才有委員垂詢,到底有沒有申訴案件,請問次長,有沒有?

姚次長立德:有,剛才說有七十……

吳委員思瑤:錯了!錯得離譜!邱署長回去好好看看資料,經由建教專法的法律授權,經由教育部的子法,亦即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高中端建教生的部分,提出申訴案件的是零,是零!你說的78件是什麼案?那是投訴案。次長,就是因為申訴管道不work,建教生病急亂投訴,依法律的授權,他們應該向教育部申請申訴,但是申訴案件為零,因為大家不知道,大家病急亂投訴,跑去向誰投訴?就向教育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所規範的民意信箱建教合作投訴案專章,有78件,這是投訴,而且不是正規該用的申訴,而是投訴。

姚次長立德:這部分我們真的要去改善。

吳委員思瑤:拜託!78件是這個啦!我就不再贅述了,這些投訴案到底有沒有被追蹤、被執行及被保護?我告訴你,也沒有啦!高中端的建教生是如此弱勢,我們來看大學端的部分,高中端畢竟有一個建教專法的授權,有一個申訴管道,但是沒有人去用,而大學端更鬆散,大學端的法制規範是一個辦法,亦即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裡面交由各校自己訂定一個作業辦法。你們去查,有產學合作的學校,是不是每個學校都有賦予大學端實習生這樣的申訴管道?

姚次長立德:有。

吳委員思瑤:包括有多少申訴案件、成立多少案件,有多少案件是有效的協助到學生,提報告給我,好嗎?

姚次長立德:是。

吳委員思瑤:最後我要談到勞動教育,我剛才提到民國47年制訂的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已經是非常退步了,這個辦法的內容是倡導勞工終身學習,促進勞工生活知能,發揮敬業精神,提高工作效能。這個不是在保障勞權,而是教勞工如何成為一個好勞工、乖勞工,幫老闆賺錢,被壓榨死也不要講話。法制落後!所以我們要做的是勞動教育的促進專法,過去在103年時要做,可是卡在由誰主責、誰要當主管機關的問題,是教育部還是勞動部?兩部互踢皮球,雖然有送到行政院院會,但是到現在仍然「喬」不攏,以至於胎死腹中,到現在動也不動,毫無動靜。

林部長,目前為止,看起來勞動部還是主管機關,你是法律專才,你可以承諾嗎?我最後的結論是勞動教育要與時俱進,而且法制要強化,其中第三點要求是你們可否積極研議勞動教育專法?有沒有可能在你手上推?什麼時候要推?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勞動教育專法這部分,的確誠如委員所說的,過去老舊的法令已經不堪應用,我們應該要與時俱進。

吳委員思瑤:我對你有無限期待,你要不要做?

林部長美珠:這部分之所以會難產,一定有它客觀的難度。

吳委員思瑤:你什麼時候要做?

林部長美珠:我願意積極來跟相關單位尋求共識……

吳委員思瑤:你主責,但是跟教育部協調好,不要再踢來踢去,不要再重蹈覆轍。

林部長美珠:我們積極來研擬,好不好?

吳委員思瑤:好。

我的第一項要求是校園的勞動教育要確實的由下往上配合課綱教學;第二是精進強化建教生跟實習生現在有的申訴管道,讓它發揮正向的功能。

我要跟次長講,真的沒有!你回應一下。

姚次長立德:謝謝委員的提醒,有關勞動教育教學由下而上的部分,我們會帶回去,在設計課綱時,委員的理想我們會去參考;另外,我個人也很訝異,過去經由建教生手冊所規定的申訴管道,可能學生沒有去善用,這一塊我們也會去加強、改善。

吳委員思瑤:這一本先改啦!不好看!好boring!

姚次長立德:要用孩子的角度去重寫。

吳委員思瑤:要用年輕人的語言!謝謝次長和部長,大家辛苦。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質詢。

蘇委員巧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次長,今天這個議題確實兩個部會都有相關,在我的主題下,等一下次長回答的機會會稍微多一點,不過還是希望聽到部長的相關回答。

首先,坊間對今天要討論的主題調查很多,我想請你先看一個民間的調查,FB有一個「實習透視鏡」社團,它為了讓實習的資訊透明化做了許多調查,根據這個調查可以看出誰是最血汗的實習單位,圖表中越深色的部分工時越長,看得出工時最長的部分就是公家機關。所以看起來,公家機關是實習時間最長的。

接下來,誰是最小氣的單位呢?越淺色這邊是無薪的、沒有報酬的,所以誰是最小氣的單位?一看而知也是公家單位。最血汗、最小氣的都是公家機關,所以誰是最不被實習生推薦的單位?當然還是公家機關。

光從這樣的資訊,我個人有幾個感想,第一個,我們要檢討今天的實習環境、實習場域,公家機關實在應該帶頭做起,不要做最壞的示範。第二個,談到調查的部分,民間單位做出來的調查其實跟我們一般的認知很像,就是有好的單位,也有不好的單位。可是根據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教育部和勞動部依法應該每兩年做一次調查。我手上有一份104年的調查報告,它是調查102年和103年的現場狀況,我隨便抽樣幾題出來請你們猜猜看。我剛剛說民間的調查報告有好的、有不好的,您看看這幾題,您覺得滿意或正向這個答案的回答成數是多少?首先是學生覺得自己在實習時,建教合作機構是否依照訓練契約上所記載的方式及日數排定休假,覺得有的百分比占多少?猜猜看,6成、7成、8成、9成?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應該8到9成。

蘇委員巧慧:應該到9成?你覺得下面幾題也都到9成嗎?

部長,你等一下回答機會可能不太多,你猜猜看嘛!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大概也是8、9成吧!

蘇委員巧慧:8、9成喔!恭喜部長、恭喜次長,不但答對了,而且是高達99%,幾乎每一項都是肯定到99%。今天如果是真的99%,就不用開這個專題報告會議了啦!部長,您一直點頭;次長,您也笑了嘛!我剛剛也舉民間的調查報告給你看了,如果依法規定做出來的調查報告是這樣子的狀況,您覺得它有可信度嗎?我告訴你為什麼會做出這樣子的調查報告,因為它的調查方式是全班在上課時間由班導師帶去電腦教室集體填寫。這樣填寫出來的答案會有不滿意的嗎?

再來,甚至它還特別註記有出現全班的答案統統一致,以致於這個問卷,全班不被採信、列為廢卷!你覺得我們花錢做這個調查報告的意義到底在哪裡?目前建教生有專法的保障,但光是這一項小細節就做得不夠完善,這是有專法保障的建教生,我提出這一點和兩個部會首長在這邊做討論。

接下來我想談談更糟糕的、沒有專法保障的實習生,剛剛吳委員也提到,大專生由於沒有專法的保障,現在是由各校自行去做規定,各校要作規定總是要有個參考,所以他們就參考教育部現在還掛在網站上面的「落實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這個手冊好多年了,一直都掛在網站上,不要跟我說沒有了、沒有用了,因為我在昨天還查得到。現在我們來看看貴部公布在網站上的這個參考手冊,它有Q&A和規定,你看看它的Q&A是寫什麼:學生實習期間上下班過程發生意外應如何處理?答案是需加強宣導交通安全注意事項。你不覺得很可笑嗎?下一個是:如果學生實習期間因適應不良等等,要離開實習職場應如何處理?答案是請灌輸他正確的職場觀念。這是我們應該讓學校來做的參考手冊嗎?我們再看規定的部分,參考手冊的規定是每個月請假不得超過1天,病假、事假的累計缺勤超過12天,該階段成績不能超過80分,後面還有更糟糕的是要以一比二補足時數。

此外,實習單位若有需要加班或輪班,除有特殊原因外應全力配合。第十二條還規定如果單位有特殊屬性而有輪班、早班、夜班等等情形,學生應欣然接受,不得拒絕加班。這次會發生「永采事件」正是這些規定導致的,所以那天我和黃國書委員開了記者會,結果教育部的代表來到現場後說,跟兩位委員報告,因為在103年的時候我們公布了技術職業教育法的規定,所以我們這個參考手冊已經不用了啦!

參考手冊本來就是一個參考啊!所以它並沒有廢止的問題,也不會有公告告訴大家說這個不要用了,這是第一個;第二,它現在還放在教育部的網站上;第三,我告訴你,我現在故意把它弄得亂亂的,免得大家太「頂真」啦!畫面裡的每一個名字都是現在正在用這些參考手冊去制定該校規則的學校,隨便列就有這麼多!你如果覺得剛剛那些規定很荒謬的話,那這些學校的規定就是如此。

所以我想跟部長和次長兩個部會的最高負責的首長說明的,第一個就是剛剛的建教生的部分,有專法保障的建教生那個調查,我認為非常的不合理,今年又是要做調查報告的時間了,我想請部長和次長嚴格的來執行這份調查報告,不管是它的調查方式或項目,都應該要嚴格的審核,讓這份報告是可行的、可信的。第二,我希望教育部和勞動部在這裡能夠立即表態,你們認為是不是有立專法保障實習生的必要?

林部長美珠:剛才委員講的每2年一次的調查報告,按照權益保障法是由教育部主政,法條內容並沒有要求勞動部要怎麼做……

蘇委員巧慧:所以我說今天應該是次長講得比較多啦!

林部長美珠:但是誠如剛才講的,實務上我覺得我們在勞檢這部分可以跟教育部調查的部分互相參考,所以我們會加強橫向聯繫。

蘇委員巧慧:我覺得如果有部長加持的話應該更好。

姚次長立德:跟委員報告,不管是調查的方式或調查的題目,我們都會改善。

蘇委員巧慧:我一定嚴格監督今年的調查報告。

姚次長立德:好。另外,教育部網站上的實習參考手冊看起來也有一些要改善的地方,我們回去也會改善。

蘇委員巧慧:你們對於專法的態度呢?

姚次長立德:有關專法的部分,因為實習的樣態實在太多了……

蘇委員巧慧:請你回去研議,下次我們還有機會討論。謝謝次長。

姚次長立德:好,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質詢。(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鍾委員孔炤質詢。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對於技術生、實習生相關的勞動權益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和建教生部分有相關的詢問。技術生、實習生、建教生相關勞動權益的主題,長期以來受到社會的關注,也因此在102年「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才訂定實施,104年教育部也做了建教生相關權益事項的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中特別提及,因為12年國教實施後,學生就讀建教合作學校的意願越來越低,我認為在整體客觀條件下這是必然的結果。而教育部在這次的報告書也特別提到,未來建教合作應以實務學習為主要目標,以往主要目標是協助經濟弱勢學生,現在反而變成次要目標,像李昆澤委員之前因為家計問題不得不白天工作,晚上唸夜間部,當時的主軸是這樣,現在改變了。基於這個改變,教育部提出與實用技能學程做整合,採用實用技能學程的課綱,但有關實用技能班的問題,在這次的報告書裡並沒有呈現出來。請教姚次長,目前實用技能學程到底是用什麼方式辦理?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請國教署署長回答。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邱署長答復。

邱署長乾國: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的實用技能學程會銜接國中的技藝教育專班,因為受到少子女化及免學費的影響,建教合作學生的人數變少,所以我們思考未來推動實用技能學程能否採用建教合作的方式,讓更多有需要的孩子……

鍾委員孔炤:如果教育部希望未來推動實用技能學程,採建教合作模式辦理,那是不是應該納進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裡?

邱署長乾國:我們已經納入修法的參考。

鍾委員孔炤:不要只是納入修法的參考而已,你現在在推你自己的報告也說要用,現在卻跟我說未來會研議,如果目標、方向非常清楚,就應該直接入法保障才是。你們也說當前的主要目標是實務學習,以往協助經濟弱勢學生變成次要目標,當你們的政策改變時,相關法令的規範本來就要讓這些未來要推動的也受到一些保障,不然這些學生選擇實用技能學程,卻沒有一個相關法令來保障他們!

邱署長乾國:是,將來採建教合作方式推動實用技能學程,就會納到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保障範圍內。

鍾委員孔炤:所以對於校外的學習,你剛剛有確定未來會納進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邱署長乾國:是。

鍾委員孔炤:就請林部長這邊督促教育部。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想次長應該剛剛也……

姚次長立德:我們會承諾未來修法時把這一塊納入……

鍾委員孔炤:我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時也特別提到希望能落實高中職相關勞動權益的保障,潘部長也親口承諾會列入課綱,而剛剛多位委員也特別提到這些勞工權益事項是否能落實執行,希望未來在12年國教的課綱裡能夠呈現出來。

姚次長立德:實用技能班這部分我們會把它納入。

鍾委員孔炤:我們知道不管是建教生或實習生,他們的身分其實就是學生,既然是學生,就不是勞工,對不對?

姚次長立德:對。

鍾委員孔炤:所以我們必須進一步追問,究竟他從校外的實習、訓練,真正能夠學到什麼樣的技能?我們的實習制度到底能不能確保其學習目的能夠實現?

姚次長立德:有關這部分,就拿建教生來說,他們都有學習的綱要及學習的進程,他們都會依照綱要來做,他們的學習是循序漸進的,所以能夠確保學習的目的能夠實現。而整個機制的設計也確實是利用課堂上學習的東西進而到職場上做驗證……

鍾委員孔炤:次長剛剛講了那麼多,其實你也坦承現在大專院校層級的校外實習類型非常多元,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是依大學法第三十八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請問林部長,大專階段的實習規範這麼複雜,這八萬多個大專院校的實習生是不是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所稱的技術生?

林部長美珠:跟委員報告,技術生是要學習技能,剛剛所講……

鍾委員孔炤:部長只要講是或不是就好。

林部長美珠:不是,他是學生,是學習、學生的學習。

鍾委員孔炤:學生的學習?

林部長美珠:是。

鍾委員孔炤:不對啊!

林部長美珠:對啊!他是學生的學習,所以不適用勞基法。

鍾委員孔炤:他當然是學生、不是勞工,但他適用勞基法第八章有關技術生之相關準則嘛!

林部長美珠:不是,在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裡面,他已排除勞基法的適用。

鍾委員孔炤:雖然排除勞基法的適用,但相對的他還是適用準則當中有關工時、職災補償等規定,也就是比照技術生嘛……

林部長美珠:他是比照適用,而不是直接適用……

鍾委員孔炤:所以他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章的規定?

林部長美珠:剛剛次長有說明,他是比照我們的規定,希望能夠得到比較好的保障,但不是直接適用。

鍾委員孔炤:不是直接適用?

林部長美珠:是的,不是直接適用。

鍾委員孔炤:剛剛我提到這麼多相關法規,包括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等規範,尤其是針對勞基法第八章技術生的準用……

林部長美珠:報告委員,一整天討論下來,包括之前我們兩個部會的討論,我們認為這些大專院校層級的校外實習生,他們的權益是應該得到比較好的保障,因此我們兩部會間會努力合作,看能不能讓他們得到一個比較好的保障。

鍾委員孔炤:所以技職學校轉型為科大或者技術學院時,從技術導向轉為理論導向,反而造成現在職業教育體系應該重新做反思。

姚次長立德:這也就是我們這幾年,尤其是在技專校院特別鼓勵學生到業界去實習的原因,這就是我們反思的一部分,我們希望落實技職體系務實致用的部分,希望學生到職場上去學習更多實用的技能。

鍾委員孔炤:其實勞動部也有一個雙軌訓練旗艦計畫,這個計畫包括工作崗位上的訓練和學科教育兩個部分,但是接受訓練的學生也有可能中途退訓或者因為某種原因而失去學籍。時間有限,我沒辦法請部長……

林部長美珠:這部分我再跟委員報告,好不好?

鍾委員孔炤:請部長給我一份書面資料。

林部長美珠:好。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質詢。(不在場)柯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國書質詢。

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請教勞動部林部長。最近有好幾起關乎實習生勞動權益的事件受到大家的討論,本席覺得,很多事情如果站在勞動權益的角度來看,實在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比如成大醫學系的學生連續工作34小時,猝死後被判定他不是過勞、他是學習。站在勞動部部長的立場,請問你認為他不是勞動嗎?學習的都不算勞動嗎?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在不同的法制裡面有不同的規定,剛剛教育部也表示,醫學院的學生他是學生,根據相關規定必須去實習,這是學生的實習,因此和勞動基準法針對僱傭契約的勞工保障規範當然有所不同,所以在認定上面自然也會不同。

黃委員國書:好,我瞭解。目前勞基法的相關規範當然沒有顧及這個部分,但是未來可能會有越來越多的學生勞動權益問題,並出現學生勞動權益的爭議,所以勞動部要不要認真來思考,如果學生因為是實習而沒有辦法適用勞基法的話,可以用什麼樣的法律來保障他們的勞動權益?

林部長美珠: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在今天一整天的討論裡面也說到,因為他就不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是我們覺得這些實習生的權益應該還是要予以保障,所以,如果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能夠給他比較大的保障的話,剛剛教育部這邊也表示會針對他的權益酌做一些盤點,如果我們勞動部使得上力的話,我想我們兩個部會願意共同合作,任何一個實習生的權益我們都覺得應該要予以保障。

黃委員國書:很好啊!那現在你們如何去明確區分學習和勞動?事實上有太多的樣態是兩者都有的──它既是學習,又是勞動,如果在這件事情上勞動部沒有一個比較清楚的、新的規範的話,未來會有更多企業利用這種解釋方式去聘用更多的替代人力,也就是說,學生的勞動權益還是無法受到保障,而企業也會運用這樣的方式,以這種根本非常廉價的勞動力來做為它的替代人力,請問這是勞動部所樂見的嗎?

林部長美珠:勞動部當然不樂見所謂假學習、真勞動的現象,但是有關實習生、建教生的部分,一直以來都是由教育部主政,所以我們希望教育部在做相關規範和剛剛所謂的這些確定,甚至於對老師或學生教育的部分,如果能夠更加落實的話,自然就會很清楚地知道什麼是學習、什麼是勞動。我想這個部分教育部這邊應該可以做明確的說明。

黃委員國書:好,有關實習生、建教生既學習又勞動的部分,請問要如何界定實習生是不是勞動者?

林部長美珠: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教育部姚次長一起來跟委員報告?目前為止,我們兩個部會之間絕對沒有勞動部認為是學習,而教育部認為是勞動的情形,因為這在我們的法律分野裡面是很清楚的:學生所做的這些實習或者建教合作就是學習,勞動的部分必須是雇主請他來做勞動,而且有付給他酬勞並訂有勞動契約。

黃委員國書:按照現行勞基法的規範,有僱傭關係當然就適用勞基法,如果沒有僱傭關係但是有給錢、給津貼的話,是否適用勞基法?

林部長美珠:他是給津貼,不是給酬勞。

黃委員國書:那無薪實習就更不用講了?

林部長美珠:這個問題是不是請教育部來說明?

黃委員國書:好。次長,請問現在普遍存在的無薪實習適用什麼法?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無薪實習,甚至不只是無薪,像護理系的學生,他們到醫院實習時還要給醫院錢。也就是說,學生的實習其實是他們學習的一部分,他們實習是可以得到學分的,所以這是學習的一部分。

黃委員國書:所以就是這個樣子嘛!因此你們要慎重思考,他們去認真勞動所獲得的代價並不是薪資,而是學分……

姚次長立德:對,還有工作經驗。

黃委員國書:但是他們一樣要提供足夠的勞動力,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他們的勞動權益要用什麼法來保障?幾乎沒有啦!

姚次長立德:我們現在有專科以上學生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有一部分的實習學生進一步和實習機構產生所謂的僱傭關係,這部分就會受到勞基法的規範。

黃委員國書:他們發生勞資爭議的時候呢?

姚次長立德:如果他們有勞雇關係……

黃委員國書:他們沒有辦法循勞基法的相關途徑去獲得很好的調處,可是相關爭議會越來越多喔!

姚次長立德:如果有勞資爭議,因為每所學校都要成立實習委員會,學生可以向實習委員會申訴,由學校來協助解決這個爭議。

黃委員國書:請問建教生、實習生可不可以加入工會?

姚次長立德:因為他們不是勞工,而是學生,所以目前還不能。

黃委員國書:林部長,那麼你的答案更是了。所以不能加入工會就對了?

林部長美珠:對,因為他是學生!

我跟委員報告,基本上他是學生,是以學習為目的,所以剛剛說的也不是「勞資爭議」,而是「一個爭議」。他可能會有爭議,但這不是勞資爭議;只有勞工才會有勞資爭議。

黃委員國書:好,這是勞動部的立場。

我要跟部長提一下德國的案例。德國的學徒制廣受世界各國肯定,對於學徒制的管理和決策,他們在1969年就制定職業訓練法,確立雇主、工會、商會和政府之間的協議體制。請問部長,我們有這樣的體制嗎?德國的工會聯合會在不同的行政層次都能參與技職教育,在工會和資方集體談判的過程中,除了重視學徒工的收入、待遇,還有一個目標,就是要避免這些學徒工變成被過度剝削的廉價勞動力。他們當然也重視培訓的內容和資格的認證,確保勞工在勞動力市場中的薪資與地位。這表示德國已經看到這樣的問題。本席認為這方面勞動部可能要好好去瞭解一下。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德國的職業訓練,也就是他們的師徒制是世界聞名的,我們大家都知道,但是這個部分……

黃委員國書:我簡單地說,在德國,他們這種學徒工是可以透過團體協定的方式去加入工會的,這點德國是可以做到的。我想,臺灣距離德國這樣的模式可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站在勞動部的立場,你們總不能連思考都不思考吧!

林部長美珠:報告委員,我沒有說不思考,我的意思是,因為環境不同,整個制度也不同,誠如委員所說,這或許就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但是可能還有一段路。這個制度其實我們部裡面之前也都研究過,他們的師徒制真的是舉世聞名,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但是能學的真的沒有幾個國家;不過我們覺得這個方向還是值得我們參考的。

黃委員國書:好,給你們參考啦!謝謝。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李委員昆澤質詢。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婦女節快樂!

今天是婦女節,我們看到臺灣現在有女性的總統,也有女性的勞動部長,但是職場性別平等的狀況,包括薪資和僱用平等措施,其實都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15年前的今天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公告實施的第一天,換言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已經實施15年了,但是這15年來正如我剛才所提的,我們兩性平等的進步空間還很大,尤其是薪資和僱用平等的相關措施。

請問部長有沒有看過行政院主計總處做的受僱員工薪資調查?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有。

李委員昆澤:我要提醒部長的是,根據這個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以當年兩性平均時薪差距計算自隔年1月1日起女性需增加之工作日數為同酬日。105年我國女性平均時薪264.63元,為男性307.65元之86%,兩性薪資同工不同酬,差距為14%。換言之,女性須較男性多工作52天,整年總薪資才會相同。106年的同酬日是2月21日,雖然比去年的2月23日向前進步了2天,但是差距還是存在,這就是性別工作不平等的狀況。請部長說明一下,對於推動同工同酬的公平狀況,勞動部有沒有什麼檢討或改進措施?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這個部分也是一個長期以來的現象,好哩佳哉,我們有這個兩性工作平等法、類似這樣一個法案,所以這幾年來有持續看到一些進步。誠如委員剛剛所說的,去年的同酬日是2月23日,今年已經變成2月21日,去年是女性要多做54天,今年是52天,這當然是一個進步,但是我們並不以此為滿足,因此,對於未來要怎麼樣增加女性的工作機會和薪資,我們會持續再來努力。

李委員昆澤:部長,這部分勞動部要整體帶動起來,讓同酬日再往前,達到同工同酬……

林部長美珠:這是一個目標啦!

李委員昆澤:這是勞動部要努力的基本方向!

另外,僱用平等措施的部分還是有相當的差距。舉例來說,本席曾提案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所有的職業婦女在懷孕期間享有五天有薪的產檢假。這是我提案的,也三讀通過了。但是依據歷年的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還是有高達18%的雇主不提供產檢假給懷孕的女性勞工。這點請部長注意一下好不好?

林部長美珠:好,謝謝。

我想,會有這個現象可能是我們的宣導還不夠。當然,我們也希望我們能持續來加強宣導。目前相關數據的確顯示還有大概18%的雇主不願意提供,如果被我們查獲的話,我們當然會嚴加懲罰。同時,我跟委員報告,我們也會極力來宣導這個關乎女性權益的部分,因為這和少子化也有關係,有人就因為沒有這個產檢假……

李委員昆澤:你們要提供友善的環境……

林部長美珠:對。還有育嬰、托嬰和就業的部分,我們都有一些配套措施。

李委員昆澤:接下來是有關實習生的問題。實習生現在是具備學生的身分,沒有錯吧?部長,是這樣認定的吧?

林部長美珠:實習生是學生。

李委員昆澤:對,但是他勞動也是不爭的事實啊!

部長,本席要提供兩個科系的例子,一個是觀光休閒相關科系的學生,他們到很多大型主題樂園去實習,但是所做的工作和一般工作人員一樣,而且是超時工作。我曾經協調過這樣的案子,他們不做就沒辦法畢業,如果不做卻想畢業,就要被迫從日間部轉到夜間部,這是一個問題。還有口腔衛生學系,他們的學生去實習,實習時的工作內容與一般醫院診所的助理都一樣,要清洗器具,還要做櫃台服務、口腔衛教、環境清潔等等,但卻因為具備學生身分而完全沒有任何薪資!

部長和次長,我要提醒你們,他們是具備學生的身分沒錯,但是他們勞動也是不爭的事實啊!請教部長,如果發生職業災害或意外事故,雖然學校有替學生投保平安保險及意外險,但是誰要負責?是學校,還是實習單位?還是要實習生自己吞下去?請簡單說明。

林部長美珠:這個部分因為他是實習,所以相關法規都由教育部主管,是不是請教育部姚次長來說明?

李委員昆澤:好,請教育部姚次長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學生在實習時產生傷害,我們教育部有補助各校幫實習生保險;但是如果有勞動權益受損,這一塊目前是學生有一個這個……因為每個學校都要成立勞動……要成立這個實習教育委員會……

李委員昆澤:看你講得吞吞吐吐,就是沒有具體的保障,只替學生保平安險和意外險,勞工應該有的相關權益和保障都沒有!萬一發生事情,實習單位有要負責任嗎?

姚次長立德:如果學生的實習有勞雇關係……

李委員昆澤:好啦!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提醒一下部長和次長,高中職的建教生有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保障其基本勞動權益,但是同樣付出勞務的實習生卻什麼也沒有,勞動部應該比照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精神,針對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的勞動條件保障擬定一套規範,和教育部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研擬。

林部長美珠:教育部這邊……

李委員昆澤:因為時間的關係……

林部長美珠:我們配合他們。

李委員昆澤:部長,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再提醒你,就以我剛才所提的口腔衛生學系學生的實習工作和觀光休閒系的學生在主題樂園的工作為例,那和一般上班有什麼不一樣?你們派人去看看嘛!那哪是學習啊!根本就是勞動啦!好不好?

林部長美珠:好。謝謝委員,我們再跟教育部一起來努力。

姚次長立德:謝謝委員。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質詢。(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

請呂委員玉玲質詢。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特別討論建教合作和產學合作中實習生權益的問題,所以本席首先要請教勞動部林部長,按照勞基法的規定,這些學生算不算勞工?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他們是學生,他們是以學習為目的,和建教合作事業機構並沒有訂定勞動契約……

呂委員玉玲:產學合作有沒有契約?

林部長美珠:他們有其他的合作契約……

呂委員玉玲:只要有契約……

林部長美珠:但不是僱傭契約、不是僱傭契約……

呂委員玉玲:只要有契約呢?

林部長美珠:他們不是僱傭契約,就不適用勞基法。

呂委員玉玲:那麼請問生活津貼是怎麼樣算給他們的?

林部長美珠:生活津貼是教育部的規範……

呂委員玉玲:是教育部的規範嗎?

林部長美珠:是不是可以請他們來說明?

呂委員玉玲:我還是要問部長!部長,只要跟學生簽好契約,並且在合約裡面載明實習契約、要幫學生投保。剛剛我聽到教育部說投保,請問是投什麼保?

林部長美珠:可以投勞保、可以投平安保險……

呂委員玉玲:投勞保、投意外保險?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意外保險。

呂委員玉玲:有沒有投勞保的案例?

林部長美珠:我不曉得。應該可以投。

呂委員玉玲:有僱傭、有契約的話,有投勞保嗎?

林部長美珠:這有很多種方式。

呂委員玉玲:我是問有投勞保的實習生,有沒有?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答復。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有。

呂委員玉玲:那麼有投勞保的實習生算不算勞工?他投勞保喔!怎麼樣給他生活津貼?

林部長美珠:這個問題請次長說明一下。

呂委員玉玲:部長,你要非常清楚!

林部長美珠:因為次長剛剛講,實習有很多種……

呂委員玉玲:雖然很多種,可是我要特別針對有投勞保的實習生!

林部長美珠:有沒有這種的?

羅局長五湖:有。

呂委員玉玲:部長,你還不清楚哦?

林部長美珠:他有投勞保,可以用勞工保險的相關規範……

呂委員玉玲:勞工保險符合什麼法?勞基法嘛!

林部長美珠:勞工保險法!

呂委員玉玲:勞工保險法不是勞基……

林部長美珠:勞工保險……

呂委員玉玲:勞工保險法是不是勞工?勞工才用勞工保險法啊!

林部長美珠:因為在特別法裡面,如果說他也可以投保,是有這樣的規定的。

呂委員玉玲:公務人員可以投勞工保險法嗎?軍人可以投勞工保險法嗎?所以部長……

林部長美珠:這是兩個不一樣……

呂委員玉玲:你現在要搞清楚!而且這個生活津貼給的方式就是用工時來計算,而且這個工時的給付標準就是最低工資!這個最低工資是根據什麼的最低工資?就是勞基法第二條對工資的定義有規定是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我講的對不對?

林部長美珠:跟委員報告一下,那是說他的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工資,所以……

呂委員玉玲:所以勞動基準法是不是勞工在適用?

林部長美珠:所以它不是最低工資,而是不得低於……

呂委員玉玲:勞動基準法是不是勞工適用?部長,你連這個都搞不清楚啦!

林部長美珠:不會!勞動基準法當然是勞工……

呂委員玉玲:這是契約式的東西!

林部長美珠:勞動基準法當然是勞工適用啊!

呂委員玉玲:這個老闆給了他生活津貼,就把它做到「薪資所得」裡面去報稅,那是不是……

林部長美珠:那這是稅法的問題,我相信他不應該這樣子!如果他實際上有僱傭契約,當然就適用勞基法,但他如果是一個以學習為目的的實習生,他領的就是生活津貼!

呂委員玉玲:雖然是生活津貼,可是他是契約模式,契約模式就要按勞動基準法去計算工時,所以他就是勞工!

林部長美珠:委員,請注意一下,它是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但它不叫做工資!

呂委員玉玲:它是生活津貼嘛!

林部長美珠:它是生活津貼,生活津貼就不叫工資。

呂委員玉玲:它是不是用最低工資的標準?

林部長美珠:它是不得低於……這是一個比照標準嘛!就好像我也希望我跟委員一樣有水準嘛!

呂委員玉玲:部長,你很有水準!

主席:部長,這個回答好像……

呂委員玉玲:「好哩佳哉」!我沒有跟你一樣用這樣的方式來討論這個問題!所以你講話……你要注意你的發言!

林部長美珠:謝謝、謝謝。委員,我……

呂委員玉玲:我今天是請教你如何去重視……

林部長美珠:對不起。我檢討!我檢討!委員,我抱歉!委員,我抱歉!

呂委員玉玲:因為有關實習生、建教生是否屬於勞工,勞動部和教育部一直沒有根據實務狀況去解釋清楚,所以我們要把它釐清。你身為部長,要想辦法把它釐清,大家有任何質疑……

林部長美珠:委員能不能給我說明的機會?

呂委員玉玲:你說明了啊!

林部長美珠:我現在說明好不好?

呂委員玉玲:好。

林部長美珠:他們是說他們要不得低於勞基法最低工資的生活津貼。為什麼叫「生活津貼」?因為他們是學生,不能領「工資」,所以他們只能領「生活津貼」。但是他們有補助,幫他們投保一些保險,譬如學生有學生平安保險,他還可以……

呂委員玉玲:我是針對保勞保的學生!

林部長美珠:勞保的話,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動基準法是兩個不同的規定啦!

呂委員玉玲:部長,請你廣泛地、用自己的同理心,將心比心去看待這些學生,今天我們講的「永采」這個案例……

林部長美珠:委員,我們對這些學生的權益的保護……

呂委員玉玲:我在發言的時候,請你尊重本席的發言時間!好不好?

今天為什麼要談論這個問題?就是因為「永采」的案子,「永采」工時長,而且無故解僱這些學生,沒有尊重並符合學校和企業的一些合約標準,所以我們今天希望對這些學生有所保障。而且,很多實習環境非常不友善,讓很多實習生受到不平等待遇,甚至還有性騷擾等等。所以今天為什麼要請教育部一起列席?因為這就是教育部長期放任的結果!明明知道有這種情形,卻姑息、放任,沒有去做勞動檢查!這個環境這麼不友善,沒有好好照顧我們的學生,你們卻不去做勞動檢查!而且最重要的是,這個教育環境居然在和企業簽的契約裡面,存在幫他們尋找廉價勞工的方式,如果你們不這樣配合,這些企業會跟你們合作嗎?請問教育部姚次長,你都知道,可是你們現在有做勞動檢查嗎?

姚次長立德:跟委員報告,依據學校和實習機構簽的契約,我們會由學校派查核小組去審查每一個……

呂委員玉玲:你們有審查嗎?有沒有不合格的企業?

姚次長立德:有。

呂委員玉玲:你們怎麼處理?

姚次長立德:查到的話,如果是建教生的部分,我們會依據建教專法予以罰款。

呂委員玉玲:今天請教育部和勞動部共同列席,就是為了重視我們的勞動環境,尤其是還沒滿20歲,在學習環境中認真讀書,想要有一技之長的學生。對於他們在這樣的勞動環境中所受到的傷害,我們就應該要配合去做一些勞動檢查,所以「永采」的案例也是一個契機。部長,今天是婦女節,基於愛護我們的孩子,是不是可以用這個契機,針對這些建教合作的企業做一個專案的勞動檢查?好不好?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關心。我想,對於這些實習生的權益,我們都是一樣的心情,希望他們的權益受到……

呂委員玉玲:今天我們談的就是要保護他們。

林部長美珠:對,沒有錯。所以從早上到現在……

呂委員玉玲:今天有這個契機,你要不要安排專案勞動檢查?

林部長美珠:相關事業單位的名單應該是在教育部,我們希望教育部能夠……

呂委員玉玲:互相配合、橫向溝通……

林部長美珠:對,我們可以互相,不管是什麼樣的資訊,他們如果提供給我們,我們覺得需要的話,就可以來辦理一個專案的檢查,因為這也是為了這些實習生的權益嘛!這沒問題!

呂委員玉玲:本席今天提出來就是希望教育部和勞動部一定要合作,很多勞資糾紛就是不清楚、解釋不明白才會發生。今天實習生、建教生、產學合作,這些都是有契約的,也請部長特別關心,把這個方面的工時、工資以及勞工的問題、權益,再進一步地在實際的環境、狀況做加深一步的解釋,好不好?這樣就比較不會有爭議。

林部長美珠:我們可以跟教育部合作啦!我們……

呂委員玉玲:一定要合作,而且勞動部要主動。

林部長美珠:我們還是跟委員一樣,保護他們的權益一直是我們的目標。

呂委員玉玲:這就是勞動環境,你們要主動去解釋清楚好不好?

林部長美珠:謝謝、謝謝,感謝、感謝。

姚次長立德: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我必須提醒林部長,在答詢台上,本席希望討論時要對事不對人;在答詢的過程當中,還是要注意應有的禮節。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黃委員昭順、吳委員志揚、鄭委員天財、黃委員偉哲、廖委員國棟、盧委員秀燕、張委員麗善、何委員欣純、蔣委員乃辛、邱委員志偉、劉委員世芳、張廖委員萬堅、簡委員東明、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

請吳委員焜裕質詢。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恭喜姚次長,當然也敬佩你願意承擔這樣的工作。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答復。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吳委員焜裕:你有沒有想過自己為什麼會被徵召擔任教育部次長?

姚次長立德:這應該要問潘部長,我並不曉得。

吳委員焜裕:我粗淺的解釋是政府為了推動並健全技職教育。過去發展了太多的大學教育,現在因為很多企業缺乏專業技術人員……

姚次長立德:是,我會在技職教育方面特別努力。

吳委員焜裕:對,所以次長責任重大,除了專業訓練以外,還要同時保障他們的權益。今天很適合來檢討一下,除了健全他們的學習制度以外,要如何健全他們的權益保障。

本席辦公室的助理雖然都比較年輕,但是有3位律師,在場這位是臺大法研所的學生,他已經考上律師執照。我們弄了很久才知道相關權益的保障真的好複雜。但是我在這裡聽了幾個鐘頭發現,次長,我們真的要針對問題啦!

姚次長立德:是的。

吳委員焜裕:我們102年為什麼要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其實101年就有建教合作的辦法出來了嘛!根據貴部的報告,你們又在102年和勞動部重新檢討,認定實習生的身分,對不對?

姚次長立德:建教生。

吳委員焜裕:為什麼還要做這麼複雜的工作?我們制定一部法,大家來遵守不就好了嗎?為什麼要一再重新檢討這個辦法,然後還重新檢討、認定實習生的身分呢?為什麼?

姚次長立德:102年的是建教專法……

吳委員焜裕:對啊,但是101年就公布建教合作的辦法了,對不對?

姚次長立德:對。

吳委員焜裕:專科以上的建教合作辦法嘛!

姚次長立德:對。

吳委員焜裕:那公布以後發生了什麼事情?為什麼要重新在102年再公告一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然後102年又重新認定專科以上的學生什麼是實習生、什麼是可以適用勞基法的建教生?為什麼這麼麻煩?

姚次長立德:最主要的原因是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實習的樣態實在太多了,而且不只樣態多,實習的長短也多,沒有辦法用一個專法來做全面的規範。

吳委員焜裕:我當然知道,但是這樣認定以後,如果我是企業老闆的話,我就永遠都要簽實習生的契約,而不可能簽付薪資的契約嘛!我不可能!因為實習生的保障比較少,而且不適用勞基法。

其實102年公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後,該法第三十七條已經規定它不再準用勞基法了。

姚次長立德:是的。

吳委員焜裕:以前的建教合作生是適用勞基法第八章的「技術生」耶!

姚次長立德:是的。

吳委員焜裕:但是這樣公告以後,就排除掉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的權益保障了!這也是為什麼還要在102年重新認定的原因。

如果我是老闆,我簽的一定都是實習生嘛!我都付津貼,不會付薪資,因為我付薪資,他就變成正常勞工,就要適用勞基法。所以這是不是一個缺陷?

姚次長立德:但是他是學生,實習本身對他來說是以學習為目的。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次長,你不用跟我解釋這些,因為我很清楚!我們思考了一整天才搞清楚,你就不必再跟我辯這些了!

現在的問題在於要如何修改這個法令。如果企業老闆都簽實習生的契約,就永遠無法用勞基法來保障這些實習生的權益嘛!所以我們現在要檢討的是,要如何修改這個法,讓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的權益能夠受到保障?對不對?

姚次長立德:委員,我們現在有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也有相關的一些辦法……

吳委員焜裕:就跟你說這些都沒效嘛!這些就是很複雜,除了讓人眼花撩亂,根本就無法保障這些專科以上學校實習生的權益!你應該瞭解這種事情才對,你當到校長耶!你原先是臺北科大校長,臺北科大的前身是臺北工專,早期的臺北工專是一流的學校,本席初中畢業時還考不上耶!所以你應該面對問題、好好促進技職教育的健全化嘛!如果不面對問題、瞭解問題,就是不對的!這樣你會失格喔!

姚次長立德:謝謝委員,我們回去會檢討,如果真的有需要……

吳委員焜裕:不是啦!我現在就告訴你,我們檢討了一整天,檢討出來的結果就是這樣嘛!如果我是老闆,我永遠都要簽實習生的契約啦!我才不要簽付薪資的契約!因為付薪資……

姚次長立德:但是實習生有時候實習的時間比較短……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多型態嘛!

姚次長立德:所以企業不見得會想要簽實習生,而建教生可能一做就是一年或者是一個學期……

吳委員焜裕:所以就要檢討嘛!如果你現在不檢討,就無法保障這些實習生的權益嘛!要面對問題!新政府不是在逃避問題,你如果這樣,就是在逃避問題!

姚次長立德:我們一定會面對問題,好好想個辦法去解決……

吳委員焜裕:我剛剛聽了半天,發現你答詢時都在逃避問題!你知道嗎?

姚次長立德:好,我們一定會面對問題,好好去解決。

吳委員焜裕:我跟你講,你是唸理工的,我則是化工系畢業,我們的邏輯和數學的訓練都很好,所以我原先看得眼花撩亂,可是釐清以後發現你都在逃避問題嘛!對不對?

要如何健全比較重要,你們現在用「建權法」來保障高中學生,可是過去都沒有實際檢查過,而是用問卷!其實剛剛很多委員都講過,他們雖然是實習生,做的卻是正常勞工的工作,所以就變成廉價勞工!你知道嗎?可是教育部都是採用問卷的方式,從來沒有派人去現場檢查過,這樣怎麼會準確呢?對不對?

我們新政府要腳踏實地,好不好?

姚次長立德:好。

吳委員焜裕:一定要派人去檢查!

姚次長立德: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包括委員說的……

吳委員焜裕:要解決問題,不能逃避問題!

姚次長立德:好。

吳委員焜裕:我們既然要保障、健全這些建教生、實習生的權益,就要落實嘛!不要再逃避問題了!過去逃避問題沒有關係,但是從次長上任起,就要面對問題,因為你是要來健全技職教育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如果你不保障技職生的權益,還有誰要來唸技職學校呢?對不對?

姚次長立德:是。

吳委員焜裕:所以我們要面對問題!

姚次長立德: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正面面對這個問題,真的會去想辦法,一定要解決這個……

吳委員焜裕:我會一直督促你們,你放心!

姚次長立德:謝謝委員。

吳委員焜裕:我也會去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向你提出質詢啦!

姚次長立德:好,謝謝。

吳委員焜裕:謝謝次長。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王委員惠美、陳賴委員素美、羅委員明才及吳委員秉叡均不在場。

好,「技術生、實習生勞動權益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落實」的專案報告詢答結束。今天處理了很多臨時提案,針對實習生和建教生在職場上相關勞動權益的部分,我相信姚次長和林部長都聽了非常多,未來如何把教育部這邊的相關議題也讓勞動部扮演更多的角色?包括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勞工局對相關勞動條件的做法,本席希望林部長這邊可以做更多的列管。

另外,對於個別的人身攻擊的部分,林部長,你跟其他部長的身分都是一樣的,並沒有特別的不同,我希望在未來的答詢當中都是對事不對人,好不好?謝謝大家。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張廖委員萬堅及徐委員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張廖委員萬堅書面質詢:

技術生

建教生

實習生(產學合作)

適用法規

勞基法專章規範

勞基法所定工時、休息、休假,童工、女工,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技術生準用。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準用勞基法技術生的規範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契約訂定

雇主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學校應與合作機構簽訂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

合作機構應與建教生簽訂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

僅學校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契約

工時

準用勞基法

比照技術生,準用勞基法

權益保障法中另有訂定

未規範

薪資

契約訂定

給付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99.42%建教生表示機構按月支付生活津貼(104年調查)

無待遇:43,780人(52.7%)

實習津貼:8,102人(9.76%)

符合基本工資:31,100人(37.48%)

 

爭議協調

未見相關規範

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應成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

校內所設之「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疑問

實習生之權益是否不如技術生、自行打工者?

實習課程分為暑期8週、學期4.5個月、學年9個月,學校開設學分,但相關權益規範不明確,是否等於學校強迫不合法工作?

實習生雖為學生,但不如建教生有法規保障,僅校內規範,惟校內教師1.不見得瞭解勞動法規,2.需維持與產學合作機構之關係。教育部及勞動部應如何處理?

除學校有開設學分之實習課程,現今亦有許多大學生會自己找實習機構、自己去實習,此類是否受到「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範?教育部及勞動部應該如何保障所有的實習生的權益?(包括學校學分的實習生、自行實習的學生)

要求

教育部及勞動部應合作規劃,規範實習生、建教生之指導教師或指導單位應接受勞動教育。

實習生權益入法(勞基法、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64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65條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66條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第67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第68條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第69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蘋果)大專實習生校外勞動權益亂象何解(葉大華)

2017年03月02日  更多專欄文章

近日媒體不斷挖掘出嗆自家大專實習生的台中永采烘焙坊慣老闆,過去已是慣犯苛刻員工。更值得關切的是,大專實習生為何出現在這樣的職場?教育及勞動主管機關如何把關學生權益?學校在媒合及輔導學生職場適應扮演的角色?

目前大專參與海內外實習學生已高達8萬人且逐年成長,而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實習前學校要組成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媒合、簽訂實習合約,辦理課程與講座、保險及學生輔導。看起來整個實習制度流程相當完備,但為何還是出現永采案?

實習合約缺乏把關機制:目前大專實習生的實習合約由各校存查,並不像高中職建教生有專法規定合作契約及訓練契約皆須向主管機關備查。因此,經高雄餐旅大學校內三級三審未查核出過去業者違規紀錄,直到永采案爆發後再度審閱才發現合約不符《勞基法》規定。令人質疑校方是否因濫發實習學分或對學生勞動權益缺乏敏感度,源頭把關不力所造成?

實習合約攸關學生的勞動權益與成績考核,卻無更高位階的把關機制。教育部雖主張依《大學法》屬大學學術自主事項,但近年來動輒約8萬名實習生,不只是學習也兼具勞務的付出,實習合約的核備與審查只是保障實習生權益的第一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難道不應負起把關責任?

速修專法擴大適用

實習生缺乏申訴及救濟機制:大專實習生如有適應不良或權益問題,多半只能向校內諮詢與求助。但學校指導老師的專業度、配置人力比及與學生的權控關係,皆會影響學生是否能獲得適當協助與申訴意願。以永采為例,缺乏一定的就業輔導專業與勞動權益知能的學校指導老師,即使訪視學生4次,卻未能查究學生被剝削的問題,在媒體投訴後才有勞工局的調解制度介入處理。但學校對實習生握有實習評量的特殊權力關係,實習合作廠商也是經過校方及實習委員會同意才媒合,在一般勞資調解制度中學校能否捍衛學生權益不無疑問。

相較於學習及勞動型態非常類似的高中職建教生,《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0條明定,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遴聘多元背景的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申訴。同樣受教育部補助的大專產學攜手合作生及大專實習生,卻因現行法令保障對象的限制,勞動權益受侵害時,缺乏申訴及救濟機制,學校也不會因為濫發實習學分導致管理漏洞受懲處,如何能保障大專學生實習權益?

因此應由教育部及勞動部雙主管機關擔起包括實習契約的核備與審議、強化專案勞檢、設立中央層級的申訴機制等責任,同時更應積極研議修正《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擴大適用範圍及對象,以保障大專以上各種變形之建教合作制度學生的權益。

徐委員榛蔚書面質詢:

一、建教生或實習生究竟是「勞工」還是「學生」?

1.從1969年開始學校與廠商的建教合作制度,其原本的立意是教育體制與企業共同培訓實務人才,除了提供實務

的學習經驗之外,讓學生出社會後亦能無縫接軌投入職場。然而,因教育單位不重視學生的勞動權益,廠商也只將建教合作的學生當成免費或廉價勞工來使用,建教合作制度已淪為不肖業者與企業大量進用廉價勞力替代正常勞動力的最佳捷徑。

2.雖然『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已於2013年施行,但最重要的問題仍未釐清與解決,那就是建教生到底是「學生」還是「勞工」?究竟該怎麼去區分建教合作的廠商對於學生的哪些要求是「訓練、學習」或「付出勞務」?能否請勞動部與教育部回答。

3.部長,我們都清楚法律雖然給予基本保障,但違法的情況仍然十分普遍,不時都能看見新聞報導建教生超時工作的現象,其原因在於教育單位、勞動單位仍然無視建教生實際上付出勞務,已與一般勞工無異的普遍現象。建教生即使依該法領取相當於基本工資之津貼,仍然形同廉價勞工一樣,沒有做得比較少,而錢也沒有領得比較多。

二、法規應明訂加班費及落實學校監控學生與廠商簽約

1.事實上,建教生往往都是學的少,做的多,建教期間所學不多,和付出的勞務不成比例,以美容美髮為例,髮型設計需要較長時間的養成,但建教生往往長時間在洗頭髮、掃地、清潔等,花費大量時間在與學習無關的勞動上。由於「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教生每曰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但是,當雇主讓建教生違法超時工作的時候,因為該法原則上禁止建教生超時,所以沒有加班費的規定,而無法比照勞基法第24條來請求加班費。

2.據了解,雇主為了閃避超時的問題,廠商往往會要求建教生下班時間一到就必須先去打卡,之後再繼續工作,卻不計入工時;或是遇到客源高峰期,要求學生連續加班好幾天,不但沒依法給加班費,更造成學生過勞,比正式員工還要血汗。

3.此外,雖然「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有規範建教合作契約,但由於學校沒有具體監控廠商和學生或家長簽署的各個約定,往往在學校、廠商、學生或家長簽約之後,廠商又另行和學生或家長再簽新約,形同學校與雇主為學生簽下的廉價勞動契約,對此,勞動部與教育部究竟有沒有任何具體的監督機制,以落實督促學校、廠商及學生的契約簽訂過程,防止不合理的契約訂定,以及落實勞檢與教育訪視,了解建教生的勞動情況,是否有超時的情形?

三、大專院校實習規範更為簡陋,應儘速訂定專法

1.除了高中職建教生的權益之外,我們大專院校的實習生勞動權益更加被漠視。從日前發生台中永采烘焙坊事件來看,兩名大學餐旅系實習生不堪超時工作、無故遭扣薪,因而相繼離職,但該烘培坊卻對實習生提出59萬的求償。本席檢視大專院校的實習規範《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相較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則是更為簡陋,除了廠商與學校議定的規定相同之外,並無規範廠商應落實學生勞動權利的條文,例如訂定實習工時、報酬等。教育單位能採用的治理也只有訪視與評鑑,並無力真正落實勞基法的規範。

2.本席認為,由於學生被派至工作現場,導致學校與老師無力管制現場業者對學生的指導與監督,自然容易發生過勞的情況,既然學生於工作場所實際接受業者指揮監督的「學習」,就應該將勞動力計入,將其視為「勞工」,請問林部長您認同嗎?因此,本席認為,有關大專院校的實習規範應當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權益,訂定專法或是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予以擴大適用範圍,抑或是比照勞基法的標準來規範廠商,以保障大專院校生的實習勞動權益,這部分勞動部、教育部能否來評估與研議?

四、建置專業職場輔導老師與優良廠商媒合平台

1.除了修法之外,由於實習生或建教生往往受制於學校老師或廠商掌握學分的情況下,不敢真實反應剝削的情形。因此,部分學者專家建議學校應當建立專業的職場輔導角色,以輔導學生適應職場與把關職場環境;另外,建立優良廠商媒合平台,篩選能夠確保勞動權益的建教合作廠商,以作為廠商能夠進行培訓學生勞工的基準,對此,勞動部與教育部能否儘速來研議?

五、國營事業建教合作的限制?(台鐵及花蓮高工建教合作案)

1.本席過去也相當關注產學合作的問題,曾邀集工研院、花蓮高工及花蓮高農,在花蓮工研院的MEGA ZONE舉辦「技職學校產學合作交流座談會」匯集產、官、學、研界代表,不僅規劃適當的誘因機制,從實質面及精神鼓勵學校、教師,投入產學合作,創造學術研發實質效益,也讓學生可以了解未來產業的走向,提前接觸產業及創新技術,以利未來就業及創業。

2.目前台灣技職技教育,普遍存在的一些缺失,包括:未能與產業密切結合、產學合作專班太少、大班制教學,學生無法實作及過份重視學歷及升學。正是為了健全我國產業發展,提早培育專職人才,進行產學合作,更需要公、私部門一同來努力,部長您認同嗎?雖然普遍可以看到私部門與高級中等技職學校或大專院校進行建教合作,但國營事業或公部門在建教合作上似乎往往會受到許多限制。

3.本席去年質詢過教育部,有關台鐵於前年原本重新開辦建教合作班,選定交通大學、成功大學、逢甲大學、台北科技大學、花蓮高工、台東專科學校附設高職、清華高中、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原訂開辦產學合作班。本來從105年暑假開始,大三升大四、高二升高三學生,分別進入台鐵運務、工務、機務、電務部門實習4個月,每月可領基本工資2萬多元,未來實習結束後通過徵選,進入台鐵就業,保障工作3年。花蓮高工原本與台灣鐵路管理局簽約提供11名學生實習,但卻發現國營事業建教合作,畢業後保障就業,有考試公平性的問題,如此也阻礙了國營事業培養在地人才的美意,尤其花蓮地區,許多會考試的人才,大都來自於西部大都會區,沒多久就要請調回鄉,這對於在地專業人才培育相當不利,不是嗎?

4.事後本席極力爭取台鐵與花蓮高工產學合作案,希望能以「就業導向專班」合作事宜進行研議,並請教育部全力配合台鐵促成相關就業導向專班之申請,但最後僅能以實習的名義成行,不能給予畢業後相關工作上的保障,這著實傷透了我們花蓮高工孩子的心,也抹煞了他們的希望與願景。

5.究竟國營事業選定產學合作目標的標準是什麼?考試公平性的技術性問題,如何來克服?這方面勞動部、教育部,可不可以會同交通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來研議如何解套,以讓欠缺在地或遍遠地區人才的部分國營事業可以透過建教合作的方式,來培養在地人才,好不好?

6.本席希望未來教育部在推動相關產學合作班時,能多給予支持與鼓勵,而不是提出一堆限制來阻止孩子們的學習機會與就業規劃,好嗎?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大家辛苦了。

散會(15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