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2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27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賞櫻專車公路事故,要求行政院必須借助制度的面向來加以約制,應考慮修改法規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25)

許委員鑒於賞櫻專車公路事故,要求行政院必須借助制度的面向來加以約制,應考慮修改法規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自本次事故後為強化遊覽車安全管理,除從制度面確實檢討提升,自「掌控問題產品」、「修法及汰劣」、「完善產業結構」等面向切入產業問題核心,提出相關策進作為外,將會以更積極主動之態度,從源頭管理,加速淘汰不肖業者及高風險旅遊產品,亦會配合勞動部持續稽查及研商改進措施,恢復國人旅遊消費信心,並避免相關憾事再次發生。

二、另關於大客車車輛安全部分,查全球大客車生產模式依生活水平、技術能力及市場需求等因素,存有「整體設計製造」及「底盤架裝車體」兩種,國內多採用底盤組裝車體模式,由國內車身打造廠使用進口或國內組裝之底盤進行車體組裝,與歐洲、日本作法並無不同,國內車體廠之技術品質日益精良,已有打造車身之大客車外銷案例,臺灣車體打造技術已有一定水準。我國自87年實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制度,係與歐盟、日本、澳洲等大多數國家相同,車輛安全法規並與國際接軌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逐步導入國內實施,並已於97年底實施國際間對大客車最嚴格之車身結構強度法規以確保安全;因此,無論是國外整車進口、國內整體設計製造之大客車、由國外進口底盤並經國內架裝車體之大客車,其安全檢測項目均相同,外界質疑國內車體廠打造車輛係「拼裝車」之說法,應為誤解,併予澄明。至對於委員關切遊覽車裝設數位式行車紀錄器與相關建議,本部將責請公路總局檢討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推動營業大客車裝置數位式行車紀錄器,配合駕駛人晶片身份識別有效管理駕駛時間。

三、為使旅行業妥適規劃安排旅遊行程,維護旅客旅遊安全與品質,本部觀光局已於106年2月21日邀集相關單位共商國內旅遊產品安全管理作為事宜,並就法規面、稽查面及宣導面研提相關後續管理作為,期以降低事故發生的風險:

(一)法規面

1.106年2月22日訂定「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並函知旅行公會轉知會員業者,依八大參考指標作自主旅遊產品檢視管理調整因應,如未予調整,經該局檢視有高風險旅遊產品之虞拒未調整改善者,將予以公布周知消費者。

2.修訂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規範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者,應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之規定,並已於3月3日由本部修正發布施行。

(二)稽查面

1.持續盤查旅行業之1日遊旅遊商品,優先針對有疑慮之行程(長時間、早出晚歸、易肇事路段等),請旅行社檢討調整。

2.為加強旅遊產品之稽查,除已配合公路總局於228連續假期辦理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針對旅行社安排產品風險高之重點地區及行車路線辦理安排15梯次稽查,共計查核旅遊團體186團次外,另持續會同公路、勞動主管機關執行聯合稽查,如有違規,即依法處理。

3.提供民眾檢舉一日遊等不合理或高風險遊程之申訴管道(0800211734申訴專線及局長信箱[email protected]),並協調消基會建立橫向連繫機制。

(三)宣導面:

1.觀光局已於106年2月22日函請品保協會儘速研提國內旅遊1日遊參考標準及價格,並於3月6日發布,揭露旅遊產品資訊。

2.輔導各旅行公協會辦理從業人員教育訓練;針對導遊人員及旅行社經理人開設相關旅遊安全課程,並於該局行政資訊系統/消保事項專區項下建置國民旅遊專區,提供資訊供旅行業者於規劃行程時參考。

3.印製旅行團搭乘國內遊覽車安全相關宣導摺頁供遊覽車乘客參考,並持續向旅客宣導應慎選旅遊商品。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構資訊基礎設施防護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26)

許委員就建構資訊基礎設施防護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資通安全處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訂頒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目前已將我國關鍵基礎設施區分為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金融與銀行、緊急救援與醫院、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及科技園區與工業區等8個領域,每年定期就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中涉及資通安全部分擇定不同領域之關鍵基礎設施,辦理資通安全防護演練。另為強化我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提供者之資通安全防護與緊急應變能量,行政院已責成各領域主管機關(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科技部、金管會及通傳會等)於本(106)年建立各該領域資安資訊分享平臺(ISAC)、資安通報機制(CERT)及二線資安監控(SOC)機制。其中金管會規劃於本年4月開始建置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F-ISAC)。

二、為建立我國推動資通安全防護之法制基礎,行政院已研擬「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並將該草案條文及相關討論議題置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公開徵詢各界意見。又該草案已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納為管理範疇,賦予資通安全防護責任。此外,行政院刻正研擬下階段「國家資通訊安全發展方案(106至109年)」,將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領域之推動框架及資安管理共通基準列為未來推動重點。另考量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領域間具相依性,避免單一領域遭受網路攻擊,影響其他領域運作,致使造成複合性災害,行政院已規劃於本年度擴大辦理資通安全攻防演練方式,將擇金融與通訊等2項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採跨領域方式進行情境演練,以有效鏈結各領域資安強化作業,貼近資安威脅趨勢。

(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就禽流感防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16)

張委員就禽流感防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韓國及日本H5N6亞型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疫情嚴峻,自民國105年11月迄今,已分別撲殺約3,300萬隻及140萬隻家禽。本(106)年2月5日花蓮玉里死亡幼鴨確診為H5N6亞型高病原性禽流感案例,行政院農委會即啟動拾獲地周圍禽場管制監測,暫停該縣水禽運往其他地方,並於同月8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至12日確診臺南市火雞場案例時,亦立即通報行政院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透過跨部會機制與地方政府共同防堵H5N6禽流感傳播,該會未來將持續進行禽流感主動監測、加強化製場端、屠宰場端之管控及家禽禁運禁宰等措施,並提高撲殺補償以增加農民主動通報意願。

二、另我國位處候鳥來臺度冬遷徙路徑,且養禽場及飼養密度高,目前仍有許多違規飼養之禽場,行政院農委會已責請地方政府加強動員,啟動全面性清查,並輔導改善家禽產業之產銷模式,提高禽場生物安全規格,如勿將不同年齡雞隻混養、土雞場應縮短整批雞隻出清時間、水禽則避免與候鳥接觸等。

三、又,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已將禽流感疫情資訊及雞場禽流感年度抗體主動監測結果公布於該局網頁,且為確保民眾購買生鮮禽肉安全,該局啟動多項把關機制,包括提高撲殺補償費至8成,鼓勵業者主動通報疫情;執行上市肉鴨監測,即早發現可能案例,即時處置;派駐訓練合格之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於家禽屠宰場執行屠前與屠後檢查等,讓民眾安心。

四、此外,由於禽流感病毒具多變及重組特性,若採用疫苗免疫達到保護效果,須考量疫苗株與野外株間型別變化,且施打需達一定覆蓋率始能奏效;使用疫苗後禽隻產生抗體,亦會造成病毒重組及變異壓力,免疫禽隻仍會遭受感染排毒而成為隱形傳播者,專家皆不建議使用。參考國際HPAI防治經驗,咸認撲殺策略配合早期通報及強化軟硬體生物安全措施為最直接有效之方法,目前國際對使用禽流感疫苗之禽肉產品禁止進口,大部分國家於不使用疫苗之條件下執行撲殺策略已成功控制HPAI疫情,部分使用疫苗之國家則持續發生,故我國仍禁止施打禽流感疫苗,亦無規劃以全面免疫方式預防及控制疫情。

五、配合行政院農委會成立之禽流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衛福部疾管署業邀集行政院農委會、經濟部及國防部等共同完成「健康照護分工應變計畫」,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全力防杜禽流感疫情;另該署除已訂有新型A型流感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標準作業程序,提供地方執行防治工作時遵循,並立即召開「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流感防治組及預防接種組聯席會議」,檢視我國流感整備因應作為及加強對民眾之衛教宣導,以及協同地方加強督導執行撲殺、清場作業相關人員、禽農正確穿戴防護裝備,確實執行該等人員暴露後之健康監測10日,並持續掌握國內疫苗廠商進行人用新型A型流感疫苗之臨床試驗結果及後續疫苗開發進展。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因應聖多美普林西比與我國斷交相關情勢及臺灣如何創造自身在國際間價值以爭取外交空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30)

黃委員就「因應聖多美普林西比與我國斷交相關情勢及臺灣如何創造自身在國際間價值以爭取外交空間」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查聖多美普林西比為龐大財政需求因素,且中國大陸為操弄所謂「一中原則」,以要求該國承諾不與我國維持任何官方關係為條件,同意「全面支持與幫助」該國經社發展及民生需要,雙方於上(105)年12月26日簽署恢復外交關係聯合公報。我政府已表明,中華民國做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事實,絕非聖多美普林西比與中國大陸復交公報所謂「一中原則」所能片面否定。對於該國政府罔顧多年來我國為該國人民衛生福祉等領域的重大貢獻,我政府業表示強烈失望與遺憾。

二、中國大陸對我外交工作及國際參與施加壓力始終存在,限縮我國際空間的力道料將更強、手段更靈活、攻勢更綿密,將採「持續壓、加大拉」策略,使我國在維護及擴大對外關係上面臨更嚴峻挑戰。

三、我國做為負責任的國際合作夥伴,仍將全力深化鞏固與友邦之緊密合作情誼。外交部及所有駐外館處將持續提高警覺,密注嚴防中國大陸壓縮我國國際空間之作為,捍衛國家尊嚴及全民利益。政府維護國家生存發展之信念與決心,絕不會因外力打壓而有絲毫動搖。我政府呼籲中國大陸勿與我方進行針對性競爭,勿走分化打壓、對抗挑釁的惡性循環老路,以免影響兩岸及國際社會追求和平穩定發展之共同利益。

四、蔡總統曾強調現代國與國關係,很多層面維繫在經濟的互補性、互利性,以及共同追求的價值是否相符。政府推動「踏實外交」,強調互惠互助的雙向合作新模式與新外交思維,讓臺灣成為國際社會不可或缺的夥伴,我將強化與美、日、歐盟等民主國家建立價值同盟的關係,並推動台灣融入國際社會制度並與國際規範接軌,彰顯與國際主流社會所強調之價值與需求同步並進,善用臺灣的比較優勢,分享臺灣發展的經驗,善盡我身為國際社會成員責任,並持續爭取國際參與及透過經濟援助及人道救援等政策,做出具體貢獻,以提升臺灣在國際社會的優質形象,不斷創造及提升在國際間之價值。

五、我政府將持續秉持「踏實外交」之理念,藉由與友邦高層之互動、企業投資與民間合作等各種方式,加強結合公私部門資源,持續深化與各友邦在醫療、人力培訓、綠能、農業技術等領域的合作關係,特別是針對友邦現階段國家科技發展需求,納入雙邊合作計畫,包含智慧健康、職業訓練、糧食生產、校園網路、電子化政府、生技園區及太陽能光電技術運用等;另續提供各類獎學金與訓練計畫,協助友邦培訓人才,厚植友我人脈及實力,建立互助互惠的永續夥伴關係,以回應友邦所強調之價值與需求,鞏固邦誼及維護國家利益。

(五)行政院函送周陳委員秀霞就禽流感防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7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1-15)

周陳委員就禽流感防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管控禽流感疫情及協助解決禽農問題,行政院農委會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在提升防疫管制措施方面:

1.即時成立禽流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將該會禽流感緊急應變小組提升為一級開設,進行疫情控制及資源協調。

2.公告自本(106)年2月17日起至2月24日止,全國家禽(室內飼養之白肉雞逕送屠宰場屠宰者及1日齡內雛禽除外)禁止移動7天,並請地方政府同步公告全國家禽屠宰場(屠宰室內飼養之白肉雞者除外)停止營業7天,以降低產銷環境禽流感病毒可能傳播途徑。

3.加速案例場撲殺後之清潔消毒處置,並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內提供有效之消毒劑種類,以供地方動物防疫機關、屠宰場、養禽場採購使用。

4.案例場半徑1公里內養禽場須執行移動管制,檢驗陰性後解除管制,必要時逐步擴大;半徑1至3公里內之養禽場由獸醫師作地毯式訪視;半徑5公里內所有鴨場全面篩檢,並執行移動管制,篩檢陰性者解除管制。

5.鴨隻採樣送檢經檢測禽流感陰性,始得上市屠宰,檢驗報告效期為7天。

6.徵調民間獸醫師協助執行禽場臨床訪視。

7.加強查核運出禽場非洗選蛋之禽蛋燻蒸證明書、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二)在死亡家禽流向管控及取締違法私宰方面:

1.由地方政府不定期查核畜牧場與飼養戶是否具備處理斃死畜禽之合法設施或未過期之委託代處理合約書,違反者依「畜牧法」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隨意丟棄動物屍體可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行為嚴重導致疫情蔓延或散播者,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則可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3.全國同步違法屠宰查緝頻度由每月2次提升為3至4次,若查獲違法行為,依「畜牧法」處最高10萬元罰鍰,再犯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萬元罰金。

(三)在強化邊境檢疫及走私查緝方面,對高病原性禽流感疫區國家(或地區)即時禁止其活禽鳥及產品輸入,並加強對高風險性航班之臨場檢疫工作及國外車、船、航空器之殘羹處理作業查核;另依據行政院「安康專案」聯合查緝實施計畫,由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海巡署與財政部關務署等加強查緝走私工作,並由該會協助完成私貨消毒、封存及銷燬。

(四)在撲殺補償及專案補貼方面:

1.撲殺(含預防性撲殺)並確診為H5N2、H5N8或H5N6等H5亞型禽流感者,皆提高補償費至8成,以鼓勵業者主動通報疫情,期限至本年5月31日。

2.針對休宰期間業者可能受到之影響,如養禽農民之規格外損失及飼料成本等可依循相關規定補償,屠宰場、運輸業者之實質損失亦將酌予補償,相關行業之損失,則可申請政府低利貸款救助。

3.依「農業金融機構因應禽流感疫情之協助措施」規定,因禽流感疫情取得撲殺證明書者,於本年6月30日前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辦專案農貸,第1年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政府補貼,本金得依各該貸款規定申請寬緩,如具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其利息免收期間保證手續費亦免收。

二、另配合行政院農委會成立之禽流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衛福部已研擬完成「健康照護分工應變計畫」,並由該部疾管署邀集行政院農委會、經濟部及國防部等定期召開聯繫會議;衛福部除已訂有新型A型流感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標準作業程序提供地方衛生單位執行防治工作時遵循辦理,並立即召開「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流感防治組及預防接種組聯席會議」,檢視我國流感整備因應作為,推動防治工作情形如下:

(一)籲請醫師持續保持警覺,對類流感求診病人確實詢問,倘發現符合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之疑似病例,除立即通報,必要時給予流感抗病毒藥劑治療,以降低疾病傳播及嚴重併發症發生之風險。

(二)呼籲民眾應遵守「5要6不」原則,即禽肉及蛋要熟食、要以肥皂澈底洗手、出現症狀,要戴口罩速就醫並告知職業及接觸史、與禽鳥長期接觸者要接種流感疫苗、要均衡飲食及適當運動;不生食禽鳥蛋類或製品、不走私及購買來路不明禽鳥肉品、不接觸或餵食候鳥及禽鳥、不野放及隨意丟棄禽鳥、不將飼養禽鳥與其他禽畜混居、不去空氣不流通或人潮擁擠之場所。

(三)加強邊境管制,落實入境旅客篩檢,並透過旅行業者及於各國際機場、港口使用電子看板、跑馬燈等強化對出境旅客之衛教與提醒。

(四)督導執行撲殺、清場作業相關人員及禽農正確穿戴防護裝備,並嚴密執行該等人員暴露後健康監測10日,倘經評估具感染高風險者,則給予預防性投藥;截至本年3月5日,全國針對高病原性禽類禽流感(含H5N6、H5N2、H5陽性N檢驗中)疫情之相關接觸者807人進行健康監測;另監測期滿已解除列管累計1061人次。

三、又,因應H5N6禽流感疫情,倘教育部接獲衛生及農政單位相關事件訊息,將立即透過「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系統清查,通知地方政府及學校依規定辦理;教育部亦將通函請學校落實每日校園食材登錄作業,確實掌握廠商食材來源,若有供膳廠商使用發生禽流感疫區禽場食材,將立即配合衛生單位指示停止使用或預防性下架,改採符合規定安全禽場食材或暫時改食用豬肉。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石門水庫蓄水量持續下降,為確保民眾生活用水無虞及相關產業順暢運行,建請相關部門研議解決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57)

林委員就石門水庫蓄水量持續下降,為確保民眾生活用水無虞及相關產業順暢運行,建請相關部門研議解決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石門水庫供水區自本(106)年3月1日起實施第一階段限水:

去(105)年12月迄今全臺水庫集水區降雨量明顯偏少,石門水庫截至今年3月3日止,有效蓄水量僅約1億噸(蓄水率49.7%),蓄水量較近10年同期平均減少4,840萬噸;今年1月及2月石門水庫集水區累積降雨量分別為20.5毫米及74.6毫米,僅為歷年同期降雨量之24%及56%,且時值春耕期,供水情勢吃緊,自今年3月1日起新北市板新及林口、桃園、新竹地區轉為一階限水的黃燈。

二、本部已成立「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滾動式檢討水情並加強用水調度因應:

本部106年2月24日成立「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於3月9日召開工作會議,滾動式檢討水情並加強用水調度。目前石門水庫採取總量管制出水及每日監看方式控管,農業用水採加強灌溉管理及打折供應,並跨部會與農委會合作,鼓勵農民1期作辦理自主休耕,另持續加強水源調配作業,提升翡翠水庫跨區域支援板新地區水量至每日60萬噸以上,並廣宣節約用水,且適時啟動地面人工增雨作業,如天候條件適合,將會同國防部空軍單位掌握鋒面通過機會進行空中增雨作業,以延長石門水庫供水時程及枯水期民生、產業重大影響之第三階段不限水(分區供水)為目標。

三、第一階段限水區由政府帶頭節水,短期間未對產業用水造成影響:第一階段限水地區,行政機關及國營事業停止使用自來水供應噴水池、澆灌、沖洗外牆及水溝等非急需或非必要用水,期間離峰及特定時段(每日23時至翌日6時)減壓供水,台水公司提供必要臨時水站以降低限水影響,相關縣市政府開放污水處理廠提供放流水作為次級用水,另科學工業園區採取自主節水,非製造用水以回收水取代。短期內應對於產業用水未造成影響,但距離豐水期開始仍有一段時間,後續將持續滾動檢討,本部已協調科技部等機關,加強宣導產業自主節水並提醒廠商預為因應可能的旱情,以兼顧產業發展及用水穩定。

四、石門水庫持續辦理水庫清淤及集水區保育工作:

(一)石門水庫自95年實施「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集水區保育治理」計畫,已於100年執行完畢,水庫年平均淤積量由214萬立方公尺(52~93年)降至125萬立方公尺(94~100年)。

(二)105至107年度石門水庫集水區保育工作項目包含集水區水土保育、水質監測及提升、土地使用管理及教育宣導等,105年度共完成林班地造林面積0.52公頃、撫育面積41公頃,山坡地保育治理工程14件、主流河道護岸治理工程4件,辦理義興壩及羅浮橋清淤77.9萬立方公尺,改善道路及農路路面維護共計2,100公尺,預估總抑制防砂量達150萬立方公尺,後續將持續辦理集水區保育相關工作,以延長水庫使用壽命。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遊覽車駕駛普遍未依法投保勞保,相關稽查實有待加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60)

林委員為洲就「遊覽車駕駛普遍未依法投保勞保,相關稽查實有待加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06年2月20日提供2萬221筆駕駛人執業資料予本部勞工保險局,經比對已加保者計1萬4,105人,約佔7成,查無加保資料者計6,116人(其中2,714人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未參加職災保險),未加保人數約佔3成,如扣除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未加保者約佔1.7成。為保障渠等駕駛人權益,本部勞工保險局已運用上開資料,針對未加保之通運公司及駕駛本人加強宣導進行催保。

二、另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本部勞工保險局於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位之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且為督促事業單位依法為勞工加保,有關勞工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亦已列為年度檢查方針之監督檢查重點,並納入勞動條件檢查之檢查表單,供各勞動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於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使用。為避免勞工因雇主未主動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導致權益受損,本部將檢討及整合勞工保險及勞動檢查資源,透過資訊共享、主動查處等方式,進一步研議精進勞工保險稽查措施。

三、此外,為督促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者確實遵守勞動法令相關規定,保障駕駛員勞動權益,自106年2月16日起,本部已聯合交通部及行政院消保處啟動「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會同交通部公路總局、觀光局、各直轄市政府及本部勞工保險局,優先選列經常性違規、違規情節重大或評鑑不佳之旅行社業者或丙、丁類遊覽車業者實施聯合稽查,稽查重點包括工時及休假、過勞預防保護措施、勞工保險及退休、是否依規定製發派車單、租車契約、行車記錄卡等資料依規定保存、有無妥適安排旅遊行程(含旅遊契約及旅遊險)等相關規定,經稽查發現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除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裁處並通知事業單位改善外,對於連續違反或違反情節重大者,將依相關法令加重處分,並於3個月內針對違反規定之事業單位實施複查。迄3月2日已完成檢查67家,查有違反勞動法令者計133項次。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道五號重大車禍,請協助處理後續協商賠償和善後事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33)

黃委員針對國道五號2月13日發生重大車禍,請協助處理後續協商賠償和善後事宜提出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協助處理後續協商賠償事宜,本部觀光局事故發生後即刻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派員前往蝶戀花旅行社了解協處,囑該公司妥善處理後續保險理賠、罹難者善後、傷者醫療等事宜;另同時派員會同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旅行業全聯會前往第二殯儀館協助處理善後事宜。該局並已逐一探視並致贈慰問金予罹難旅客家屬及受傷旅客;同時協助罹難者家屬委任律師對蝶戀花旅行社及其負責人、友力通運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周比蒼之財產進行假扣押聲請,並已於2月18日獲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核准;律師已協助聲請清查相對人之財產,防制其脫產。

二、本次友力通運公司所轄遊覽車事故,經查核該公司確有重大疏失責任,本部公路總局須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就其未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善盡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從業人員之管理責任部分(含駕駛與休息時間之管理),處分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係屬依法行政,合先說明。目前遊覽車客運業相關法規上,並無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之規範,所稱靠行是車輛實際所有人與遊覽車業者自行簽訂書面契約,至於該公司所涉靠行車輛影響生計部分,因其係屬私契約部分,將協助以行政救濟管道處理。

三、針對此次不幸事件,本部觀光局重申旅遊安全與旅遊品質之重要性。為全面整頓觀光市場,提升旅遊品質與維護旅客旅遊安全,該局相關管理作為如下:

(一)法規面:

1.修訂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規範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者,應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之規定。

2.2月21日上午會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勞動部、公路總局、消基會、各旅行業公會、品保協會、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駕駛員職業總工會等相關單位,並訂定「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請旅行社以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依八大參考指標自主檢核國內旅遊產品,包括租用遊覽車務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駕駛工時及勤務規定,針對高風險旅遊商品可採駕駛替換機制、調整或變更行程、採多元交通運具等改善方式,及評估租用遊覽車車型、機件條件、注意行駛道路及平、假日路況、是否為大客車禁行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等,俾優化旅遊服務品質,擴大旅客權益保障及信心。

(二)稽查面:

1.持續盤查旅行業之1日遊旅遊商品,優先針對有疑慮(長時間、早出晚歸、易肇事路段…等)之行程,要求旅行社檢討調整。

2.配合公路總局於228連續假期辦理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針對旅行社安排產品風險高之重點地區及行車路線辦理安排15梯次稽查,共計查核旅遊團體186團次,其中包括國旅50團、陸團74團、非國旅團體(包括外籍旅客團體及進香團等)62團。

3.提供民眾檢舉一日遊等不合理或高風險遊程之申訴管道(0800211734申訴專線及局長信箱[email protected]),並協調消基會建立橫向連繫機制。

(三)宣導面:

1.觀光局已於2月22日函請品保協會儘速研提國內旅遊1日遊參考標準及價格,揭露旅遊產品資訊。

2.輔導各旅行公協會辦理從業人員教育訓練;針對導遊人員及旅行社經理人開設相關旅遊安全課程,並於該局行政資訊系統/消保事項專區項下建置國民旅遊專區,提供資訊供旅行業者於規劃行程時參考。

3.印製旅行團搭乘國內遊覽車安全相關宣導摺頁供遊覽車乘客參考,並持續向旅客宣導應慎選旅遊商品。

(九)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取消國道20公里免費里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4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38)

顏委員針對交通部研擬取消國道20公里免費里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計程收費實施2年後通盤檢討通行費率方案,本部高公局已委託專業單位蒐集交通量及進行研究,同時綜合考量財務面、交通面、公平面等各面向相關影響,本部並已將書面檢討報告函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在案。有關取消20公里優惠里程1節,因其影響族群及範圍甚廣,經綜合考量當前經濟情勢及目前民意無共識前,現階段仍維持每日每車20公里優惠措施。

二、惟為維持國道財務永續健全及確保道路品質與養護,高公局將持續研析高速公路相關數據及分析相關影響,後續待時機成熟且取得社會共識後,再行檢討費率方案。

(十)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對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時,應優先將灌排分離納入執行項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28)

蔡委員對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時,應優先將灌排分離納入執行項目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刻正規劃擴大全面性基礎建設投資,其主要目標及效益在於著手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需要的基礎建設,推動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地方城鄉發展亮點等建設主軸。

二、本案係院長指定由政務委員成立專案小組,督導相關部會配合辦理,近日院長刻正逐項聽取專案規劃報告,爰目前計畫項目及總經費尚在規劃中,當務之急是挑選出具有前瞻性之建設計畫,優先納入有助區域平衡及聯合治理的跨縣市建設,以及過去成長動能不足地區之重要基礎設施,以加速國家經濟轉型、衡平發展及區域融合。

三、另委員關注灌排分離一節,經洽農委會回復略以:

(一)都市計畫區及非都市計畫區內劃設之農業區,依據國土計畫法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應僅作為耕地使用,惟目前農業區內常有不當使用之情形。

(二)鑑於廢(污)水排入灌溉系統,因經年累月聚積造成之污染風險,農委會乃於102年訂定「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督導各農田水利會分階段分區推動灌排分離及灌溉水質保護工作,推動農業灌溉水質保護工作,加強跨部門合作,以確保土壤品質及農作物生產安全。

(三)有關搭排管制措施部分,灌溉專用圳路:絕對禁止排放廢(污)水;灌排兼用圳路:預定106年起停止受理工業、畜牧業及屠宰業搭排;農田排水圳路:自110年起視地方排水系統建設進度,推動全面停止事業廢水搭排。另外,生活污水部分將自110年起禁止排入高污染潛勢灌排渠道。

(十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針對現行颱風預警播報機制,建請氣象局應採行更口語化預報,並提升災害性天氣預報準確度,以增加民眾反應時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4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40)

顏委員針對現行颱風預警播報機制,建請氣象局應採行更口語化預報,並提升災害性天氣預報準確度,以增加民眾反應時間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中央氣象局於颱風形成後每日發布4次颱風相關資訊與未來5天颱風移動路徑預報。

當預測在未來24小時內可能侵襲臺澎金馬100公里近海時,發布海上颱風警報;18小時內颱風可能侵襲陸地時,即發布陸上颱風警報。該局並據此預測未來之風雨情形及影響,利用簡訊、傳真、網頁、社群網路、行動裝置及語音等多元管道主動提供防救災單位與民眾應用。颱風警報期間每日召開6至8場記者說明會,加強說明颱風動態、影響範圍及程度。此外,氣象局亦設有24小時全年無休之電話諮詢專線,提供民眾或災防單位諮詢服務。

二、另目前對於陸上颱風警報之陸上警戒地區係以預測颱風之7級風暴風範圍18小時內可能侵襲之區域為標準,並以縣市為單位,因此當某一縣市僅部分地區達到上開標準時,該縣市全境均將納入警戒範圍。案經氣象局檢討,由於目前尚無其它更適切之方法標示陸上警戒地區,為讓民眾及災防人員確實瞭解正確之警戒範圍,未來該局發佈之颱風警報單,若遇有一縣市僅極小區域列入警戒地區時,將以附註方式加以敘明,以提醒災防單位及民眾知悉。

三、近年來氣象局逐步加強推行天氣播報口語化服務,減少專業術語之使用,並透過災防宣導及社群網路之傳播功能,強化民眾對於天氣專業術語之理解,大幅減少民眾與氣象專業播報之資訊解讀落差。未來該局將持續強化口語化之氣象播報,提供更生活化且貼近民眾的氣象服務。

四、在天氣預報之檢討與改進方面,氣象局持續精進氣象預報之準確度,尤其針對致災性之特殊天氣預報,如天氣警特報、定量降水、風力等,除持續投入大量科技研發能量,也透過與國內外預報單位之交流合作,引進更先進預報觀念與技術,俾使預報能更加精準有效,以增加民眾對於氣象災害之反應時間。

五、至有關現階段氣象局與漢翔公司使用氣象觀測機之限制,本部已於105年12月14日召會商請國防部協助氣象局執行追風計畫等相關事宜,國防部表示雖目前該部對於高空投落送作業尚無相關裝備及能力,惟同意未來於臺美軍購計畫時將C130J(或類似機型)及氣象觀測設備納入採購案予以考量。另氣象局亦已研擬說帖,說明投落送對於颱風預報準確度及防災應用等之重要性,函請國防部慎重納入未來軍購計畫考量。

(十二)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建請將汽燃費從隨車徵收改成隨油徵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4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41)

顏委員建請將汽燃費從隨車徵收改成隨油徵收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汽車燃料使用費(以下簡稱汽燃費)為車輛使用道路所衍生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本質為「道路使用費」。隨著非汽柴油車輛(如電動車等)之發展,車輛用油多寡與使用道路之關聯性已非必然,隨油徵收已未必具備公平之實施環境。以美國為例,目前隨油徵收之公路信託基金亦面臨車輛節能提升及替代能源車輛比重增加、費率長期未提高等因素,其收入已漸不足以支應道路養護修建,需另由政府稅收增加財源挹注。又如新加坡針對車輛以排氣量徵收之道路稅(Road Tax),亦為隨車徵收道路養護修建所需經費之案例,我國現行隨車徵收方式並非特例。

二、汽燃費倘採行隨油徵收,因非用油車(油電車及電動車)價格高於一般汽柴油車,所得較低者買不起,將造成低所得者需負擔較多汽燃費,衍生低所得者補貼高所得者應負擔養路費用之不公平現象。另於加油時須區分使用道路車輛為徵收對象,避免一律附加於油品銷售時課徵汽燃費所衍生適法性問題,農漁機械、民生、工業等非屬車輛用油須有關部會配合建構複雜之辨識機制,整合難度高,且相關身分及用途證明作業亦有嚴重擾民議題。一旦車用油及非車用油存有價差,不論管理稽查方式為何,人性追求低價之心理促使民眾宣稱非供車輛使用等情事必然發生,未課徵汽燃費油品之流用及轉售問題將無法避免。

三、倘汽燃費隨油徵收後造成收入銳減,將衍生各地方政府分配額度驟降,嚴重衝擊道路養護之根本財源,使各級公路之養護工作無以為繼,影響交通安全,且無法避免須另籌更多公務預算投入道路養護所需經費,導致非道路使用者補貼道路使用者之更大的不公平現象產生。

四、汽燃費改採隨油徵收之前提,須確保道路養護財源穩固及避免徵收成本大幅增加。本部曾邀集相關部會召開座談會議,咸認50年代實施汽燃費隨油徵收曾遭遇油品流用及費收短徵等問題,現今仍可能發生,將導致道路養護修建財源無法穩健維繫,加油站亦因徵收成本及現行作業複雜度增加而強烈反對汽燃費附加於油價。

五、就國家稅費徵收立場,汽燃費隨油徵收以併入能源稅(採不區分對象一律就源徵收)實施為佳,一方面兼顧公平原則,另一方面也可一併解決汽燃費單獨隨油徵收之界面處理問題,避免制度二次換軌。在未併入能源稅隨油徵收實施前,考量道路為公用設施,即使車輛未使用仍須常態性定期養護道路,現行隨車徵收機制,道路養護財源可由車輛使用人依據平均用車習慣共同分擔該固定成本支出,尚屬簡易、合理之可行作法。

六、對於汽燃費徵收方式調整之研議,本部已另請運輸研究所就不同徵收方式之徵收公平性、政策補貼性、財源穩定性、環境永續性、社會衝擊及公益性等各面向進行整體研究探討。

(十三)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2月11日清晨規模發生5.6強震後,有人在網路上散布樓塌謠言,為了避免利用網路不實謠言,政府機關應擬定因應計畫,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44)

顏委員就2月11日清晨規模發生5.6強震後,有人在網路上散布樓塌謠言,為了避免利用網路不實謠言,政府機關應擬定因應計畫,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通報全國科技偵查隊、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網蒐情資並回報警政署彙整。

二、彙整情資後,依情資初步認定有無構成違法情事。

(一)無違法情事:簽結歸檔。

(二)涉及違反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對象身分及戶籍所在地。

1.未查獲涉案對象及發文來源:通報業管機關(單位)適時就內容進行澄清。

2.查獲涉案對象或發文來源:

(1)一般地區性案件:交對象所在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偵辦。

(2)特殊、重大案件:由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偵辦。

三、案件偵辦單位應新聞處理並回復結案報告。

(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現行業經審定通過出版之教科用書是否有違反西元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範意旨及普世價值之內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54)

林委員就現行業經審定通過出版之教科用書是否有違反西元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範意旨及普世價值之內容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條規定,國家教育研究院(下稱國教院)受理審定之教科用書係以本部公告之科目為範圍,且須依課程綱要編輯。查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並無「班會」科目,爰美新圖書公司出版之班會課本非屬該院受理審定之教科用書。另經國教院詢美新圖書公司,該書封面所印「課程標準」之依據,係為誤植。

二、經國教院協助檢視及盤點現行業經審定通過出版之教科用書,尚無違反旨揭公約規範意旨及普世價值之內容。

(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市面上仍有許多早餐店之壁式菜單並無重組肉之警語及早餐店之肉品來源及是否有明確標示為重組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59)

林委員就市面上仍有許多早餐店之壁式菜單並無重組肉之警語及早餐店之肉品來源及是否有明確標示為重組肉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10月14日公告「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包裝重組肉食品應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組合」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等同字義之醒語。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重組肉食品,應於供應之飲食場所,以中文顯著標示該食品為「重組」、「組合」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文字。

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各地衛生局落實稽查肉品販賣廠商、肉品加工廠、團膳、超市及早餐餐飲業者等之重組肉標示查核,總計105年度執行直接供應飲食場所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查核2,763家次(合格率99.9%)。如業者使用重組肉品而未標示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民間投資及強化既有優勢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21)

許委員就提振民間投資及強化既有優勢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提振民間投資,加速投資案落實,經濟部已配合行政院跨部會投資平臺會議,於民國105年10月6日完成設置「招商投資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招商服務中心),強化投資單一窗口全程客製化服務,具體作法說明如下:

(一)盤點重點產業與重大經建計畫、示範性及功能性補助計畫(如智慧城市、離岸風力發電),配合產業及經濟發展之需求(如資訊與通信產業、半導體相關產業需求),篩選可供廠商投資之重要商機,作為招商誘因,擴大廠商在臺投資。

(二)對有投資服務需求之廠商,提供單一窗口全程投資協助服務,包括投資前之資料蒐集、投資評估、合作廠商媒合、土地及水電等公共設施之取得等;投資中之證照申請、優惠申請等;投資後之營運障礙排除、協助擴大營運規模及協助進行新創投資等,使企業之投資及後續營運快速順利進行。

(三)為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障礙,強化與投資者互動,招商服務中心於收件後,立即分析個案問題,於24小時內回復投資者,後續則視個案問題提供廠商客製化服務與資訊。為利廠商查詢最新進度,招商服務中心並提供廠商線上查詢服務。

(四)對於投資案涉及其他部會或地方政府重大投資障礙者,由經濟部部長召開跨部會「協助民間投資案件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協助解決,如仍無法解決者,則由行政院跨部會促進投資平臺會議處理,以加速投資案件進行。

(五)協尋土地供給資訊,強化媒合服務,包括政府部門開發之各類型園區內可供出租售用地資訊;或轉請地方政府、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協尋合宜用地,藉以提供廠商多元土地資訊媒合管道,提升廠辦土地取得效率。

(六)建立招商聯繫平臺會議機制,並與地方政府協力排除外商投資障礙,加速落實投資案;邀請地方政府共同籌組海外招商團、辦理投資臺灣商機研討會,行銷地方產業特色與商機,聚焦產業優勢促進投資。

二、為尋找經濟新成長動能,強化既有優勢產業,政府具體作法說明如下:

(一)針對臺灣未來發展需要,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選定綠能科技、國防產業、亞洲.矽谷、生技醫藥、智慧機械、循環經濟等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以創新驅動經濟成長,創造國人就業機會與實現工作分配正義。

(二)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在既有之資訊與通信產業基礎上開展應用服務,期能藉創新火苗之點燃,帶動產業創新風潮,並擴散到其他關聯產業。例如行政院已通過之「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及「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係在臺灣既有之半導體、精密機械等優勢產業基礎上,推動軟硬整合及跨領域整合,進一步發展各項應用服務,其中涉及物聯網、半導體利基型設備、智慧機器人、智慧車輛等發展,對整體產業創新轉型,具有關鍵性作用。

(三)為塑造有利產業創新之經營與投資環境,經濟部已擬具「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就國營事業創新研發、產業人才資源培育、促進產學合作、無形資產運用、扶植創新事業發展、吸引資金投資有限合夥之創投事業等面向提出具體作法。該修正案業經行政院本(106)年2月23日院會通過,並已函送貴院審議。

三、為爭取我商權益,我駐世界貿易組織(WTO)代表處及其他駐外相關館處一向積極提供廠商各種貿易諮詢及協助,並透過WTO爭端解決機制維護我國出口利益,例如我國控訴加拿大對我出口焊接碳鋼管違法課徵反傾銷稅案,甫於本年1月25日獲WTO勝訴判決定讞,有效維護我鋼鐵廠商出口利益。另查,WTO杜哈回合談判亦有若干成果,例如WTO貿易便捷化協定於本年2月20日生效,受到外界高度關注。未來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將持續積極參與WTO有利我貿易發展之相關複邊談判,如服務貿易協定(TiSA)、環境商品協定(EGA),以及本年12月於阿根廷舉行之第11屆WTO部長會議,透過國際談判場域爭取出口優勢。

四、至所提「公司法」修法一節,考量近年全球化挑戰加劇,新興經濟模式興起,加深產業調適之挑戰,經濟部參考民間修法委員會105年12月1日公布之「公司法」修法建議報告,於本年1月25日召開部會研商會議,針對已凝聚共識之議題研擬條文草案優先推動修法。未來將持續召開修法研商會議,並舉行公聽會邀請各地方政府、各大工商團體與專門職業公會共同討論,持續彙整各界共識推動修法,以提供新創產業運作彈性,並確保既有產業優勢及競爭力。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強力查緝毒品犯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29)

黃委員就強力查緝毒品犯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斷絕滋生犯罪源頭之毒品、保護青少年並維護治安,法務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依「查緝全國社區販毒網計畫」、「全國(同步)緝毒方案」、「護少專案」等計畫與方案,統合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各司法警察等機關,於民國105年展開共5次之全國社區及少年藥頭查緝行動,執行成效良好,未來臺高檢署將持續統合各機關力量,強力執行毒品犯罪之查緝。又法務部及臺高檢署日前已召開「新興毒品防制策略」查緝及研修會議,就新興毒品通報、列管及審議流程,以及新興毒品尿液檢驗機制與查緝等事項,做成多項決議,期有效遏止新興及混合型毒品之氾濫。另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行政院於本(106)年2月13日送請貴院審議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31條之1、第36條修正草案,已增訂由法務部設置基金及課予特定營業場所配合政府執行防制毒品措施之義務及未執行之處罰,共同建構社區防制毒品網絡。此外,鑑於毒品問題錯綜複雜,法務部除要求所屬檢察機關全力緝毒外,對於單純施用毒品者,將督促所屬檢察機關辦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期以機構外醫療資源及社區處遇等方式,協助被告戒除毒癮及復歸社會。

二、另內政部警政署已執行下列毒品防制與策進作為:

(一)落實通報責任:警方於查獲兒少自陳施用毒品等案件,除依法移(函)送少年法院(庭)外,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俾由社政機關指派社工及時介入,予以訪視輔導。

(二)加強教育檢警緝毒通報聯繫:加強辦理「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模式」,預防學生違法犯罪,並請教育部鼓勵各級學校發現學生疑似有施用毒品等行為者,加強輔導並通報警方據以查緝,以杜絕校園供毒管道。

(三)強化校園定期訪視聯繫:要求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與各分局應每月訪視或聯繫轄內學校人員,即時通報查獲學生偏差行為資訊,促請學校加強輔導涉毒案件學生;另執行網路巡察,主動查察少年、學生吸毒犯罪資訊及不肖人士販毒或舉辦吸毒派對等資訊,據以規劃預防作為。

(四)菩薩心推動護少專案:從源頭追查販毒之藥頭,並由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即時派員關懷少年初犯者,防制再犯;另要求各地方政府警察局查獲藥頭(含少年藥頭)或其他學生涉毒情資,除依法查緝並移(函)送少年法院(庭)外,並由學校啟動紫錐花輔導機制,期透過警政及教育間相互合作,減少學生涉毒案件發生。

(五)建立警政與教育機關3級聯繫機制:由內政部警政署與教育部、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與教育局處(校外會),以及各警察分局(偵查隊)與轄內各級學校間設立3級聯繫機制,針對防制校園安全、學生吸食毒品等問題進行研商,以強化橫向聯繫、縱向監督作為。

(六)加強校警合作:由各地方政府警察局結合教育單位,針對少年學生易聚集或流連網咖、電子遊戲等場所,加強執行校外聯合巡查勤務,發現有偏差行為者,適時予以勸導、處理。

(七)強化校園反毒宣導作為:各地方政府警察局針對轄區較常發生毒品問題之重點學校強化反毒宣導,另與教育部、衛福部及法務部共同編印「防制青少年藥物濫用家長手冊」,除提供相關諮詢及檢舉管道外,並灌輸少年學生正確法律觀念與毒品危害等基本知識,由內而外防制校園毒品氾濫。

三、為建立青少年正確之身心健康觀念遠離毒害,並強化家庭親職教育輔導,教育部已配合行政院「無毒新家園」防制新作為之規劃,修正本年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各項策略,包括:依「家庭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於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針對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提供照顧者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以協助學生改善行為;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未禁止兒童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十八)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就網路新經濟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17)

張委員就網路新經濟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隨著資通訊科技(ICT)進步,數位經濟蓬勃發展,創新商業模式亦隨之興起。為在創新發展及公共利益間取得平衡,各國政府多從市場進入條件、法律責任、消費者保護、勞動法制及租稅等面向檢視現行政策及法規,以營造公平競爭之環境。政府將持續關注國際數位經濟發展趨勢並推動法規調適,在確保消費者、勞動權益及據實繳稅等原則下,打造良好產業發展環境。另有關「亞洲.矽谷推動方案」,本(106)年度合計匡列預算104.4億元,以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連結國際研發能量、提升軟實力建構物聯網供應鏈,以及打造智慧化多元示範場域等策略,積極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及健全創新創業生態系。此外,未來政府將持續透過人才培育、資金協助、法規調適等措施,提供物聯網業者及新創事業創新商業模式之試驗環境,以帶動國內產業轉型升級。

二、有關Uber、Airbnb等網路新經濟產業在臺發展情形及美光科技擴大在臺投資效益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荷蘭商Ub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B.V.於民國102年4月經經濟部核准在臺設立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Uber),從事「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業務,惟未依法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卻招募自用車輛違規營業獲取報酬,已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因公共運輸事業為管制事業,涉及基本民行安全與消費者權益,故須政府公權力介入,要求業者履行「納管、納稅、納保」之基本責任。政府樂見既有運輸業者及有意參與合法經營之業者引進創新經濟,應用新科技、資訊軟體提供民眾更多元、便利之環境,惟仍應遵守我國法規,以維護營運秩序及提升運輸產業服務品質;未來Uber如符合上開條件,交通部將輔導協助。另交通部亦已推動「多元計程車方案」及偏鄉地區之彈性運輸服務(DRTS),協助計程車業者開發運用新科技技術,迎向網路時代之競爭。

(二)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旅館業」係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等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而「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並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住宿之場所,其於發展初期即導入共享經濟精神,與Airbnb網站經營模式近似。Airbnb網站提供住宿服務之房東,因其服務內容等同旅宿業務,應取得「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始得經營,並應符合消防、建管、衛生、消保等法令規定,以確保旅客住宿權益。為因應新經濟模式發展趨勢,交通部將積極整合各界意見,適時滾動檢討旅宿制度。

(三)105年美光科技與南亞科策略合作,不僅使其成為臺灣最大投資外商,亦使臺灣成為美光DRAM生產重鎮。強化與美光科技之策略夥伴關係,將為臺灣半導體產業帶來新技術觀念與國際合作機會,對外可經由臺灣科技產業現有客戶關係,連結全球市場;對內可連結本土機械產業與設備製造商,運用其經驗及研發能力,與我國半導體業者合作,發展更先進之生產解決方案,以提升國內業者能力,打入國際供應鏈,為臺灣帶來長遠利益。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提振國內觀光旅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31)

黃委員就提振國內觀光旅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陸客縮減衝擊國內旅遊市場,交通部自民國105年11月起辦理「擴大國內旅遊措施」,包括輔導陸團接待業者轉型暨拓源訓練、補助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結合地方資源及整合行銷宣傳推廣,未來亦將持續挹注經費及資源,積極輔導業者轉型升級。另為強化遊覽車安全管理,提振國內旅遊信心,交通部已從源頭管理,加速淘汰不肖業者及高風險旅遊產品,檢討遊覽車產業問題與靠行制度,以落實汰劣機制,有效導正國內遊覽車市場亂象,並配合勞動部持續稽查及研商改進措施,避免重大交通事故再次發生。

此外,為使旅行業妥適規劃旅遊行程,維護旅遊安全與品質,交通部已針對國內旅遊產品之安全管理提出下列改善措施:

(一)法規面:

1.已訂定「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並函知旅行公會轉知會員業者,依八大參考指標進行檢視調整,如未予調整,經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檢視有高風險旅遊產品之虞拒未調整改善者,將公布周知消費者。

2.已發布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規範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者,應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規定。

(二)稽查面:

1.持續盤查旅行業之1日遊商品,優先針對有疑慮之行程(長時間、早出晚歸、易肇事路段等),請旅行社檢討調整。

2.為加強稽查旅遊產品,已於228連續假期辦理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共計辦理安排15梯次稽查,查核旅遊團體186團次,並持續會同公路、勞動主管機關執行聯合稽查,如有違規即由各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3.提供民眾檢舉1日遊等不合理或高風險遊程之申訴管道,並協調消基會建立橫向聯繫機制。

(三)宣導面:

1.觀光局已於本(106)年2月22日函請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研提國內旅遊1日遊參考標準及價格,並於同年3月6日發布揭露旅遊產品資訊。

2.輔導各旅行公協會辦理從業人員教育訓練,針對導遊人員及旅行社經理人開設旅遊安全課程,並於觀光局網站建置國民旅遊專區之連結(行政資訊網/消保事項專區),提供資訊供旅行業者於規劃行程時參考。

3.印製旅行團搭乘國內遊覽車安全相關宣導摺頁供遊覽車乘客參考,並持續向旅客宣導應慎選旅遊商品。

二、至所提本年國民旅遊卡新制規定其中8,000元額度須用於國內旅遊一節,自本年3月1日起,已放寬「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納入觀光旅遊範圍,以提供公務人員更多可自由規劃之旅遊產品。另為確保相關旅遊產品之安全及品質,觀光局已針對各項旅遊行程及旅行社,建立評鑑或滿意度調查機制,對於服務評價差者,設有產品下架及業者退場機制,以達獎優汰劣之效果。

(二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汽車運輸業駕駛工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39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2-35)

黃委員就汽車運輸業駕駛工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工作時間與其他行業從業人員相同,均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在勞基法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加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規範下,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調派駕駛勤務,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且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有休息30分鐘。另依勞動部訂定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所謂「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依上開規定,遊覽車駕駛之工作時間,除駕駛時間外,亦包括工作前準備與事後整理,以及勤務中受拘束之待命時間。鑑於各旅行社觀光規劃行程有別、遊覽車行駛路線長短不一,因此對於駕駛工作與休息時間之安排及樣態亦有不同,有關1日行程中「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及其工作時間如何計算,仍應依上開判準,視個案情形而定;惟均應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

二、為預防汽車運輸業駕駛過勞,勞動部已採取下列作為: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已明定「過勞預防條款」,並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針對長工時、重工作壓力之高危險族群,研訂相關服務工具指引,提供業界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另自民國104年起擴大勞動監督檢查,鎖定遊覽車客運駕駛等高工時及易引起過勞之行業,將勞基法有關工時、例假等規定,以及職安法針對過勞預防等應採取預防措施之規定,納入檢查重點項目,以維護其勞動權益、乘客生命及公眾安全。105年度客運業勞動條件檢查共計1,306場次,其中違反延長工作時間規定者計37件,每7日中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者計34件;另安全衛生檢查共計87場次,違反未採取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措施者計9件,均已通知限期改善。

(二)自本(106)年2月16日起會同交通部公路總局、觀光局及各直轄市政府,啟動「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優先選列經常性違規、違規情節重大或評鑑不佳之旅行社業者或丙、丁類遊覽車業者實施聯合稽查,包括工時及休假、過勞預防保護措施、是否依規定製發派車單、租車契約、行車記錄卡等資料;一經稽查發現違法,即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裁處,並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連續違反或違反情節重大者,並依相關法令加重處分及實施複查。

(三)委託建置北、中、南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與區域服務網絡資源,透過專業團隊入廠輔導,積極協助客運業落實相關預防作為。另針對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及行車安全等問題,將持續與交通部共同檢討改善,以保障駕駛員之勞動權益。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臺鐵產業工會春節發起「依法休假」,應仔細評估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45)

顏委員就臺鐵產業工會春節發起「依法休假」,應仔細評估因應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鐵局為交通事業機構屬公共服務業,員工經由國家考試錄取,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薪資、獎懲、退休及保險等事項均依公務人員法令規定辦理,且臺鐵局工作規則由勞資協商訂定並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其第53條略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妥程序,始能不出勤。

二、產業工會業於106年1月26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工會決議依法休假為由,申請爭議裁決。臺鐵局基於勞資和諧,並尊重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對春節期間未出勤人員之責任檢討將俟裁決結果定案後,再行辦理。

三、為解決臺鐵局員工相關問題,本部業於106年2月15日訂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增加合理人力及調整待遇結構相關規劃作業指導綱要」,並成立專案管理小組,以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該局增加合理人力及調整待遇結構各項相關工作。另已要求臺鐵局於研提各類人力需求時,應會同工會一併研商,以資周全。

四、臺鐵局對於員工訴求均積極研議爭取辦理,將儘速協商適當之最佳排班方式,以兼顧並確保全體員工權益及完成社會大眾運輸之責任。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國道高速公路休息站及國家風景區廣設司機休息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58)

林委員就研議於高速公路休息站及國家管理之風景區廣設司機休息室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避免高速公路用路人疲勞駕駛,本部高公局於101年起選擇北區湖口、中區泰安、南區新營等3處服務區試辦設置駕駛人休息室並附設淋浴設施,免費提供駕駛人登記使用。高速公路服務區空間係整體委外營運,服務區經營廠商近年為提升服務品質,已陸續於7處服務區設置提供各種不同功能的駕駛人短暫休息空間。目前國道14處服務區已設置10處駕駛人休息室,對於尚未設置駕駛人休息室的服務區,高公局將與經營廠商共同檢視區站空間容量,研議再行增闢駕駛人休息室之可行性,以提供更便利的服務。

二、國家風景區廣設司機休息室部分:

(一)我國旅遊之遊覽車司機休息主要依據行程安排於高速公路之主要場站休息,同時在各區域遊覽車公司自主管理下,於目前13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轄區內計有大客車停車規模較大(15格以上)、停留時間較長(1.5小時以上)之46處景點,已設有大客車司機休息室共14處,提供司機於旅客下車遊玩較長時休息使用。

(二)本部觀光局已另擇新建中之遊客中心,參考高速公路休息站規劃司機休息室示範區,目前進行中為東北角國家風景區宜蘭壯圍旅遊服務園區、茂林國家風景區新威遊客服務中心及西拉雅國家風景區遊客服務中心設置司機休息區,至遲將於107年12月前完工,提供司機更完善的休息空間。

(三)此外,其他多數景點因司機將隨團留宿或遊客停留時間不長、車上需要司機留駐或周遭已有涼亭、沙發、遊客中心休息區或位於離島景點行車時間較短等因素,尚無設置專屬司機休息室需要,惟如有相關單位反映需求,將積極納入評估規劃設置外,觀光局已將新建遊客中心適度配置司機休息處所,以供實需。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機場服務費應拿來作為桃園國際機場建設費用,建議調整目前分配比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4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39)

顏委員就機場服務費應拿來作為桃園國際機場建設費用,建議調整目前分配比例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規定:「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爰依據上開條例規定,「機場服務費」係以加強「機場服務設施」及「發展觀光產業」為收取目的。

二、有關桃園機場公司於桃園國際機場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其用途係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5條規定:「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及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場公司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如下:一、百分之五十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二、百分之五十分配予機場公司,並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辦理。

三、由於發展觀光與建設機場互為相關且相輔相成,將機場服務費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辦理國際宣傳、推動觀光軟硬體建設升級等,將有助於臺灣開拓國際觀光市場,並可進而提高機場之使用率及收益,國際上如韓國、新加坡及中國於收取類此費用後,亦有運用於機場服務設施及發展觀光產業等用途,目前我國機場服務費運用作為符合法規及實際。

四、現行桃園國際機場之「機場服務費」係於桃園機場公司營業基金及觀光局觀光發展基金間作平衡分配,尚屬當前合宜之規劃,惟考量國內外經濟環境不斷變化,本部已請桃園機場公司持續檢討該公司財務結構,以確認桃園國際機場相關建設所需經費財源充足,另本部未來並將適時檢討研議機場服務費分配比例調整等相關事宜,以利整體長遠發展。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禽流感防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43)

顏委員就禽流感防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歐洲及亞洲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仍然嚴峻,韓國H5N6亞型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3個月內已確診345場及撲殺3,337萬隻家禽;我國於本(106)年2月5日首度於花蓮玉里死亡幼鴨發現H5N6亞型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即啟動大範圍管制監測措施,並於同月8日成立「動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至12日臺南市六甲火雞場確診H5N6亞型禽流感,該會亦立即通報行政院成立「禽流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啟動跨部會合作機制,以穩健積極之態度與地方政府齊心協力防堵疫情。

二、另為降低H5N6亞型禽流感疫情發生及傳播,行政院農委會以超前部署之精神協同地方政府推動強化防疫措施如下:

(一)舉辦網路直播之專家會議,廣納意見據以擬訂防疫強化作為。

(二)公告自本年2月17日至24日全國家禽禁止移動7天(室內飼養之白肉雞逕送屠宰場屠宰者及1日齡內雛禽除外),並請地方政府同步公告全國家禽屠宰場停止營業7天(屠宰室內飼養之白肉雞除外),以降低產銷環境禽流感病毒可能傳播途徑。

(三)加速案例場撲殺後之清潔消毒處置。

(四)執行案例場周邊監測,半徑1公里內養禽場執行移動管制、每月採樣1次並持續3次,檢驗陰性解除移動管制,必要時逐步擴大;半徑1至3公里內由獸醫師執行地毯式訪視;半徑5公里內所有鴨場全面篩檢及執行移動管制,篩檢陰性者解除移動管制。

(五)公告自本年2月24日至5月31日,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

(六)地方政府徵調民間獸醫師協助執行轄內所有禽場臨床訪視。

(七)加強查核運出禽場非洗選蛋之禽蛋燻蒸證明書、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八)加強化製場化製異常管控及將全國違法屠宰查緝頻度由每月2次提升為3至4次。

(九)強化邊境檢疫及走私查緝。

(十)本年5月31日前經確診禽流感之撲殺案件,提高撲殺補償至8成,鼓勵業者主動通報疫情,對休宰期間受影響之業者亦提出補償專案配套措施。

(十一)持續以科學及流行病學辦理禽流感監測工作。

三、又,配合行政院農委會成立之「禽流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衛福部疾管署邀集行政院農委會、經濟部、國防部等共同完成「健康照護分工應變計畫」,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全力協助防杜禽流感疫情;另該署已訂有新型A型流感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標準作業程序,提供地方政府執行防治工作時遵循,以及召開專家會議,檢視我國流感整備因應作為,並協同地方衛生機關加強督導執行撲殺、落實清場作業相關人員、禽農正確穿戴防護裝備與執行該等人員暴露後之健康監測10日等。

四、此外,政府將依疫情狀況滾動式檢討及調整各項防疫措施,並請地方落實辦理,以及請養禽業者確實加強禽場防鳥設施及相關生物安全措施,共同阻絕疫情發生,未來亦將持續協助農民改善畜養方式及建置良好室內畜養環境,使畜養禽類減少接觸禽流感病毒之可能,逐步消弭國內禽流感疫情發生。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檢討週休二日政策及穩定物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48)

王委員就檢討週休二日政策及穩定物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部分條文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公布修正,依新制規定勞工享有每週2日之休息,而有經濟需求之勞工亦可同意在休息日加班,獲得更高之加班費。部分企業短期而言成本雖然增加,惟長期落實週休二日,可使勞工獲得充分休憩,維持工作與家庭之平衡,得以專心投入工作,提高生產力,進而帶動企業競爭力,獲得更高利潤,對企業實有助益。為使社會大眾充分瞭解本次修法內容,協助產業順利調適,以落實週休二日政策,勞動部已辦理下列措施:

(一)彙整常見問答集,並建置「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及「加班費試算系統」提供民眾試算。

(二)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勞基法宣導會,協助業者在人力及工時安排上調適新制規定。

(三)與各部會合作,盤點整合產業因應新制施行後關注之議題與建議,並研擬施行細則、子法等配套措施。

二、有關勞基法新制施行後,相關行業宣告因受勞動成本增加影響,而調漲價格之情形,行政院已責成經濟部、公平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消保處)等機關(單位)展開查價行動,查明調價之合理性,並釐清其與勞基法新制之關係。根據公平會與消保處針對餐飲業所作訪查報告顯示,未漲價業者居多數,且業者漲價原因係以原物料上漲為主,勞基法新制並非主要因素。政府將持續關注各業別市場價格變動情況,維持國內物價穩定,如有業者藉修法之名,進行不合理之漲價行為,公平會、法務部必將依法嚴處。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運輸業勞動權益及安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52)

鍾委員就運輸業勞動權益及安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運輸業駕駛員工時部分:

(一)「勞動基準法」所謂「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以及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以遊覽車駕駛員為例,除駕駛時間外,尚包括工作前之準備與事後之整理(如:行車前檢查、準備時間、返廠後之清潔收拾時間等)及勤務中受拘束之待命時間,均屬工作時間。

(二)現行各汽車運輸業駕駛人工作時間與各行業從業人員相同,均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加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惟「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另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調派駕駛勤務,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對駕駛人係為雙重保障。

(三)各旅行社觀光規劃行程有別,遊覽車駕駛行駛路線長短不一,對於駕駛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之安排及樣態亦有不同。其行程中「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及其工作時間如何計算,應視個案情形。為建立安全職場,並改善旅遊市場環境,勞動部將會同交通部進一步檢討改進。

二、有關運輸業安全管理部分:

(一)為有效督促相關業者落實法令規定,自本(106)年2月16日起,勞動部會同交通部公路總局、觀光局及各直轄市政府,啟動跨部會「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優先選列經常性違規、違規情節重大或評鑑不佳之旅行社業者或丙、丁類遊覽車業者實施聯合稽查,稽查重點包括工時及休假、過勞預防保護措施、是否依規定製發派車單、租車契約、行車記錄卡等資料。後續並將研商協調採常態性每年辦理聯合稽查作業。

(二)交通部刻正檢討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並研議補助尚未裝設全球衛星定位資訊系統(GPS)或系統功能未達需求之車輛汰換裝設,強制遊覽車應全面裝設GPS介接統一平臺納管,並自本年9月起依規定執行,以透過科學化管理,監督業者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至遊覽車產業靠行現象乃長期結構性問題,交通部將在1年內檢討靠行關係,予以法律定位,期在不影響遊覽車產業發展、保障安全及兼顧消費者及車主權益前提下,朝管理從業、靠行關係明確化、資訊充分揭露等方向處理。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禽流感防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55)

林委員就禽流感防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本(106)年H7N9流感疫情較往年嚴重,衛福部疾管署已採取多項因應措施,包括加強疫情資訊蒐集與交流、提升大陸地區旅遊警示、強化邊境檢疫、民眾衛教與人禽介面管理、籲請醫界提高警覺加強通報、落實疫情調查與接觸者健康監測,以及視情況召開「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流感防治組」專家會議,檢視流感及禽流感疫情防治之因應整備。

二、另自本年首例境外移入H7N9流感個案檢體分離出之H7N9流感病毒基因定序結果顯示,該病毒於禽傳人或人傳人之能力並未增強,對克流感及瑞樂沙等具抗藥性,可能係由治療過程中篩選出之抗藥性病毒,尚可改以其他機轉之抗病毒藥物治療;衛福部疾管署已成立臨床醫療小組針對「新型A型流感臨床診療指引」進行檢視,並視需要進行修訂,以提供醫療單位參考,確保個案獲得妥適治療。

三、又,行政院農委會持續落實動物防檢疫措施及禽鳥監測,民國102年迄今各項禽鳥監測(每年超過1萬1,000件以上檢體)並無禽場檢出H7N9流感病毒案例。此外,國內養禽場及飼養密度均高,且為候鳥來臺度冬必經之地,禽流感發生風險亦較其他國家高,行政院農委會已請各地方政府公告「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強化禽場基礎設施及生物安全操作,並搭配各項門禁管制、人車消毒等軟體生物安全措施,以有效降低禽流感威脅。

216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