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35分、10時10分至12時15分、下午2時30分至6時27分

3月21日(星期二)上午9時2分至12時6分、下午1時51分至2時、2時30分至5時15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歐珀  孔文吉  黃昭順  吳志揚  李彥秀  李鴻鈞  鍾孔炤  柯志恩  林德福  張麗善  黃偉哲  江啟臣  曾銘宗  陳宜民  王惠美  邱泰源  鄭天財Sra Kacaw   郭正亮  許智傑  施義芳  吳焜裕  陳曼麗  李昆澤  林俊憲  吳玉琴  吳秉叡  陳明文  趙正宇  鄭運鵬  黃國書  賴瑞隆  吳琪銘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麗芬  洪宗熠  蔡培慧  蔣乃辛  黃國昌  邱議瑩  呂玉玲  何欣純  趙天麟  陳賴素美 鄭寶清  陳其邁  余宛如  李俊俋  莊瑞雄  Kolas Yotaka    呂孫綾  蕭美琴  徐志榮  賴士葆  尤美女  陳素月  吳思瑤  許毓仁  林淑芬  段宜康  蔡適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蘇嘉全  鍾佳濱  姚文智  林麗蟬  黃秀芳  張宏陸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蘇治芬  葉宜津  周春米  蘇巧慧  盧秀燕  柯建銘  高志鵬  蔣萬安  洪慈庸  林昶佐  王金平  劉櫂豪  陳學聖  陳亭妃  張廖萬堅 江永昌  劉世芳  顏寬恒  羅致政  羅明才  徐永明  高金素梅 邱志偉  馬文君  王育敏  蘇震清  林為洲  許淑華  林靜儀  陳雪生  周陳秀霞 楊鎮浯  楊 曜  王定宇  徐榛蔚  蔡其昌  蔡易餘  費鴻泰  陳怡潔  管碧玲  林岱樺  陳 瑩  劉建國  陳超明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王榮璋       

委員請假 1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行政院秘書長

陳美伶

 

行政院發言人

徐國勇(3月17日上午請假)

 

(經濟組)

 

 

經濟部部長

李世光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添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聰賢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美瑛

 

(財政組)

 

 

財政部部長

許虞哲

 

中央銀行總裁

彭淮南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李瑞倉

 

(教育及文化組)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文化部部長

鄭麗君

 

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林正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謝曉星

 

(列席時間:經濟組:3月17日上午9時1分至9時35分、10時10分至12時15分、下午2時30分至6時27分、3月21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6分

財政組:3月21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1分

教育及文化組:3月21日下午3時7分至5時15分)

  席

院長

蘇嘉全(3月17日上午9時1分至9時35分、10時10分至12時15分、下午2時30分至6時27分、3月21日上午9時2分至12時6分)

 

副院長

蔡其昌(3月21日下午1時51分至2時、2時30分至5時15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3月17日上午9時1分至9時35分、10時10分至12時15分、下午2時30分至6時27分、3月21日上午9時2分至11時3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3月21日上午11時3分至12時6分、下午1時51分至2時、2時30分至5時15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公證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3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金融創新試驗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6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9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0人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能源管理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徐永明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1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7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徐志榮等29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考試院、行政院函,為「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九、銓敘部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會計制度修訂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經濟部函,為修正「標準化獎勵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配線用插接器及電源線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四、經濟部函,為公告「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G0006嘉南平原)」,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5年度截至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經濟部函送臺灣中興紙業、高雄硫酸錏及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第4季清理工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七、經濟部函送國際貿易局辦理海外商務中心營運情形及未來作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經濟部函送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工程執行檢討暨進度管控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經濟部函送強化捐助個別廠商海外參展申請審核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經濟部函送加工出口區招商檢討及強化措施執行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一、經濟部、交通部函,為修正「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

八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各類船舶於105年12月26日至105年12月30日,不得進入梧棲漁港娛樂漁船木棧平台旁之水陸域」,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亞太水族中心觀賞水族動物展示廳門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截至第4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所屬及財團法人105年度第4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交通部函,為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條文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三百零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二、交通部函,為104年10月5日發布修正之「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定自106年9月8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四、交通部函送105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交通部函送105年度第4季獎補助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軌道運輸系統趨勢發展研究─我國輕軌系統中長期規劃建設和鐵路輕軌引進之初步評估」,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七、交通部函,為公告採用國際勞工組織(ILO)「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2014年修正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八、交通部、財政部函,為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九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總氰化物檢測方法-分立式分析系統比色法(NIEA W462.50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第一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第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公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條第6款規定之排洩物質及其管理規定」及「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電動二輪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第二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案,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應具備之條件」第三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函,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一二○、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一、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二、財政部、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酒類衛生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二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送「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八、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九、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司法院函送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帶決議事項彙總執行情況,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一、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二、行政院函送105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三四、中央研究院函送105年科學研究基金「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之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五、中央研究院函送105年科學研究基金「服務費用」之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六、中央研究院函送105年科學研究基金「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補助(償)、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之書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七、科技部函送105年度第4季「加速行動寬頻服務與產業發展方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一三八、蒙藏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5年度第4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5年第4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僑務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4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5年應增加勞動條件檢查次量等相關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三、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中長程計畫執行成效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四、勞動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案件資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文化部函送辦理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截至105年12月底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七、文化部函送105年1至12月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八、內政部函,為本院修正住宅法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協助非六都地區興辦青年社會住宅之具體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發展基金「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處理核廢料封存問題,檢送「高階核廢料處理因應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土地活化利用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施工查核過程中所發現之各項問題,強化現有矯正與預防措施之功能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五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作業執行」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加速智慧電網建置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台電公司應儘速研謀活化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並參據「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追蹤列管辦理情形,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五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關廠之各項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經營改善目標訂定標準、執行進度與成果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五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作業執行」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五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後端基金、低放射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等之不同折現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考察日本觀光鐵道之經營現況」項下「國外旅費」115千元之2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395千元之2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667千元之2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94千元之2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四、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路政管理」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228千元之2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五、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國內旅費」739千元,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理國內出差、公務運費及短程車資等」221千元,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路政管理」項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566,000千元之2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八、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港務管理」有關「委託研究我國危險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機制之檢討與分析」3,000千元之2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6,507萬4,000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業務」11億9,844萬1千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路政管理」項下「一般路政管理─國外旅費」715千元之2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59億7,690萬元之2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灣鐵路管理局─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1,000萬元之2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四、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地方政府汽車燃料使用費分配短少補助」34億7,577萬5,000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五、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鐵路建設計畫」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260千元之2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2億3,978萬6千元、「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2億7,294萬7千元、「日月潭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2億3,502萬4千元、「阿里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3億3,433萬6千元及「茂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2億4,818萬9千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獎補助費」3億元,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八、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省道改善計畫」3億元,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8,273萬9,000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八○、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道路交通安全」2億7,045萬7,000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八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路政管理」1,000萬元,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八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四十五)之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八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八)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八四、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民用航空局「一般行政」3億2,889萬9,000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八五、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道路交通安全」2億7,045萬7千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八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道路交通安全」2億7,045萬7千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八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道路交通安全─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項下「業務費」869萬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八八、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道路交通安全」項下「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獎補助費」1億1,409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八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道路交通安全─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1億4,387萬2千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道路交通安全」項下「補助教育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暨相關執行交通安全教育宣導等政府機關」6,480萬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九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道路交通安全」2億7,045萬7千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九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計畫「資訊管理」1,000千元,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九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之「系統開發」300千元,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九四、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之「資訊維護服務費」894千元,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九五、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30億元,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九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23,528,258千元之1/1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九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都市大眾系統建設計畫」項下台北捷運系統信義線東延延伸計畫報告書暨周邊土地發展計畫6,000萬元之2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九八、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9,321,030千元之五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九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都市大眾捷運系統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93億2,103萬元之2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23,553,258千元之20,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觀光局新增通過決議(一五○)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回國升學僑生服務」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三、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四、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汰換副首長專用車1輛」69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五、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與維護」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六、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加強僑社聯繫及輔助舉辦多元活動」2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七、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舉辦僑社工作研討會及邀訪活動」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之「業務費」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一○、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回國升學僑生服務」項下「落實在學僑生輔導與畢業留臺校友聯繫」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一一、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僑民經濟業務」項下「聯繫海外僑商組織並協助推展業務」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一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僑民經濟業務」項下「海外華人經濟資訊彙編並促進海內外商機交流」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一三、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僑民文教業務」第1節「僑校發展與輔助」項下「建構數位僑教及推展雲端學習」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一四、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僑民文教業務」第1節「僑校發展與輔助」項下「推展海外華文遠距教學」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一五、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僑民社教業務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一六、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培訓海外專業技術青年人才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一七、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之業務費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一八、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聯繫海外僑商組織並協助推展業務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一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培訓海外專業技術青年人才之獎補助費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北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北國稅局「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行政」及「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業務費」之「通訊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北國稅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水電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二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高雄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北國稅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文具紙張、事務性設備耗材及消耗品或非消耗等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三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三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三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高雄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三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三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營建工程」項下羅東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計畫預算,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三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高雄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三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高雄國稅局「一般行政」項下「水電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三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北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三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北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四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之賦稅服務續階計畫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四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之電子發票服務躍升計畫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四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四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之建構財政雲端服務網計畫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四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業務」項下「通訊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四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之強化商品流程溯源追蹤與跨域稽查整合計畫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四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業務」預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四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之「物品」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四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之「物品」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預算百分之十五,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預算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預算23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業務」項下「資通資源管理」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之「資訊服務費」預算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六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業務」項下「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3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賦稅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一般行政」項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之「運輸設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執行處理等相關經費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臺中關「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稅捐及規費」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國庫資訊作業」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中「物品」之文具紙張等各項費用預算11萬8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之「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排除占用所需清除費用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臺北關「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高雄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債務管理作業」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八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九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高雄關「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九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九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高雄關「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九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九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九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業務」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九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九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北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九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及「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臺中關「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之課稅資料登錄委外服務費用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營業基金」項下「中國輸出入銀行」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之宣導經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之「委辦費」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徵課管理系統」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一般行政」項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45萬6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一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一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獎金」之「關務獎勵金」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一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國庫及支付管理」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一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一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之「物品」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一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一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國庫資訊作業」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一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一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基隆關「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二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之對地方政府補助查緝經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二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獎金」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二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二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業務」項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二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二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數據通訊費」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二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二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公用財產」19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二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公務文件影印費預算10萬3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業務」項下「業務費」之「通訊費」預算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獎金」之「稅務獎勵金」預算各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資訊中心「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54萬2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關務署臺北關「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臨時人員酬金」、「一般事務費」及「房屋建築養護費」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三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之「物品」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賦稅業務」項下「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之宣導經費預算二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一般事務費」之宣導經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臨時人員酬金」及「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賦稅業務」項下「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與五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獎金」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與五區國稅局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獎金」之「稅務獎勵金」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四九、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二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促參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一、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營建工程」項下「學員宿舍大樓廚房裝修工程及寢室裝修」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二、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三、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辦公廳舍及檔案庫房清潔費、管理費暨辦公環境綠美化等費用」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四、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政人員訓練」項下「學員訓練」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五、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促參業務」項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六、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營業基金」項下「中國輸出入銀行」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七、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賦稅署「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五九、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北市審計處歲出預算第2目「審計業務─業務費」五分之一,檢送臺北市審計處推動績效審計情形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南市審計處歲出預算第2目「審計業務─業務費」五分之一,檢送臺南市審計處審核意見上網公開情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一、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五分之一,檢送汰購資訊軟硬體設備編列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二、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縣市地方審計─業務費」五分之一,檢送各縣市審計室監督地方政府財務效能及審核意見上網公開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三、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其他設備─設備及投資」項下「審計機關資訊業務發展計畫」五分之一,檢送審計機關資訊業務發展計畫編列內容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四、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央政府審計─業務費」五分之一,檢送該部審核意見上網公開情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五、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央政府審計─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五分之一,檢送國外考察報告成果及檢討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六、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及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五分之一,檢送一般事務費編列情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七、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營建工程」五分之一,檢送福建省金門縣及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等新建辦公廳舍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八、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新北市審計處歲出預算第2目「審計業務─業務費」五分之一,檢送新北市審計處審核意見上網公開情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六九、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桃園市審計處歲出預算第2目「審計業務─業務費」五分之一,檢送桃園市審計處審核意見上網公開情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中市審計處歲出預算第2目「審計業務─業務費」五分之一,檢送臺中市審計處審核意見上網公開情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一、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高雄市審計處歲出預算第2目「審計業務─業務費」五分之一,檢送高雄市審計處審核意見上網公開情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二、審計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一般行政─人事費」十分之一,檢送增加原住民族就業機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七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七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八十六條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五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七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及第六點規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七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七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七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四「自巴拉圭輸入冷藏、冷凍供人食用牛肉檢疫條件」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七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八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八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外籍船員勞動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鑒於新竹縣並無焚化爐可處理垃圾,因此只能與其他縣市簽立行政契約以處理垃圾問題,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警察局補足員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將『吳蘅秋石油殼牌會社代理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之規定逕行指定為暫定古蹟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研擬調高捐血年齡限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為促進國內造船產業南北平衡發展,建請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南遷至高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105年9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查核19家各縣市護理之家,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經營管理、契約查核逾半數不合格。建請普查並輔導各縣市護理之家,協助其改善相關建築、消防安全與軟體設備,以符長照政策之推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對勞基法「一例一休」政策恐引發物價上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針對強暴、脅迫或利誘等其他方式對兒童施用毒品者,加重刑責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內政部擬修正建築法將違章罰鍰對象擴及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且得按次連續開罰,爰建請內政部應審慎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規劃之修法方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綠電自由化之業者投資意願及電價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及相關人力需求檢測配置原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醫院總額一般服務之地區預算分配,建議東區採全國固定占率(2.96%)計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在2015年推出『小學英檢(GEPT Kids)』有增加小學學童壓力之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調整律師考試之一二試時間,並保留及格科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部分縣市之國中以資優班或其他名目之升學班,扭曲原法規為培養少數資賦優異學生之目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一例一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協助業者透過併購或授權取得技術使機械產業智慧化及協助商業服務業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ECFA小組人力回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雙邊貿易一組,影響ECFA後續推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近5年投入傳統市場之輔導經費(軟體、硬體)及計畫輔導之成效、預估於107年度投入傳統市場輔導經費概況,及未來對傳統市場輔導資源之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專業雙審及公開具名試辦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面對工業4.0浪潮之因應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銓敘部為配合年金改革,日前所提出之最新精算報告,說法太過粗糙也有混淆大眾之嫌。為避免已退休之公教軍警人員名譽,再次遭受汙名及不公平之對待,主管機關尤應謹言慎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年長者習慣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故台中市提供65歲以上長輩「敬老愛心卡」,每月補助一千元點數可免費搭乘客運悠遊北、中、南各縣市。因搭乘客運易暈車,針對敬老愛心卡是否能搭乘鐵路運輸作討論,然而國人使用電子票券日益盛行,愛心卡內金額為「點數」而非「現金」,且付款方式及軟體設備不足。爰此,要求行政院與各相關單位盡速協調改善,應注重年長者感受,以免造成權益損失。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世界各國對於禁煤之議題相當關注,於2016年,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以模式算出,倘若不禁煤,至2030年東南亞、南韓、日本、台灣每年約5萬到7萬人口因燒煤發電而死亡;然中央對此毫無警覺,仍採傳統燃煤燃油發電,罔顧民眾之環境安全與健康。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積極重視台灣人民之健康權以及實現環境正義,勿讓高汙染之產業進而影響後代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行政院公布的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草案,內容雖顯示出退休基金財務危急;但更應關注的是,未來20年臺灣人口結構將出現大動盪,改革應正視的是人口老化的危機。公務人員中影響最甚的尤以警消及教職人員最為嚴重,年金延長服務年限才能退休請領,對於警消人員及教職人員之服務或是身心健康甚是重大負擔。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重新檢視相關數據,研擬最佳的年金改革方案,以保障我國警消與教職人員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四、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義大利國會調查委員會解密義大利軍事安全情報局一系列文件,發現於90年代貿易商柯梅利歐(Giorgio Comerio)曾與北韓政府合作,涉嫌以2.27億美元(約台幣70億元),非法協助處理20萬桶輻射廢料,軍情局認為該批廢料最後被處置的地點是台灣海域。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儘速查證實情,以平息各界之疑慮及擔憂。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五、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行政院104年6月核定「危險職務加給加成」法源,依照勤務量,消防人員每月加薪2,000至8,000多元不等,此危險加給不僅具有實質效益也能激勵基層士氣;然如今2年試辦期滿,行政院有意停辦加給,造成消防員之福利減少。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能持續發放危險加給,讓消防員於繁重及危險性工作中,可享有該項補助,以資獎勵。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六、本院林委員德福,為加強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並取得與被告對等之刑事訴訟程序參與地位,應使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得於刑事案件交互詰問程序時坐於檢察官旁,以即時向檢察官提出詰問意見,並應建立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得於開庭前與檢察官研商之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余委員宛如,有鑑於全球化的風潮帶來世界各國各種不同的經濟風險與社會問題,各國政府開始重視社會企業在解決社會問題與促進社會發展中的重要角色。諸多國家政府大力支持社會企業,並針對其發展現況進行連續性的研究與盤點,相較之下,台灣政府自103年實施「社會企業推動方案」以來,至今已3年,卻甚少針對台灣社會企業發展脈絡、現況與需求進行完整的分析與盤點。在沒有研究基礎的情況下,將難以產出相對應社會企業政策,我國政府應參考國外研究,針對社會企業做持續性且完整的調查,以利社會企業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林委員為洲,根據趨勢科技(Trend Micro Inc.)2016年資訊安全總評報告,網路威脅屢創新高。全球網路勒索病毒及詐騙猖獗,業已造成全球企業損失約10億美元;其中受勒索病毒的攻擊次數全球排行榜中,台灣排名第18名,屬於資安高風險國家,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研擬對資訊安全防護之具體方案及改善方向以避免國人個資外洩甚至被詐騙勒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日前臺日雙方於《臺日漁業協議》中進行海域、漁船作業規畫等進行協商,惟本次協商中卻避談沖之鳥礁水域漁權。四至六月的鮪魚季將至,沖之鳥礁周邊水域本是臺灣漁民之傳統漁場,臺日漁業協議避談此議題,難保不發生我國漁船遭扣留或受武裝驅離。本席建請行政院海巡署及相關單位積極保障我國漁民至沖之鳥礁周邊作業之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近日加勒比海周邊邦交國屢傳斷交疑慮,將影響我國於國際上之地位,外交部目前僅有邦交國斷交之情狀並未有新建之邦交國,影響我國參與國際組織的機會,世界衛生組織大會(WHA)我國至今並未收到邀請函,足以顯見外交部在參與國際組織尚有改善空間,請外交部於一個月內整理出WHA目前參加狀況不明朗之原因及對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新竹縣並無焚化爐可處理垃圾,因此只能與其他縣市簽立行政契約以處理垃圾問題。然近日竹市、苗栗等焚化廠皆無法協助焚燒垃圾,造成大量垃圾無法焚化,爰此本席建請環保署儘速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我國中南部長期致力於發展工業,空氣汙染問題一直困擾當地民眾,對於政府無法改善空汙表示非常憤怒,本席要求立即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防制辦法」下修預警門檻,讓民眾提高警覺,以維護國人的健康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十三、本院何委員欣純,針對國內現行並無電子煙產品相關規範,僅以藥事法或菸害防制法進行管理,未能對電子煙進行法制上的定義及規範,不僅造成執法上的困難更是讓消費者無所適從,故要求衛福部等相關單位應儘速針對電子煙產品提出法制化定義,並修訂相關法規與國際接軌,納入政府管理機制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危害台灣農業、生態、人民健康生命的紅火蟻,雖然政府不斷投入防治資源,卻始終無法根除,導致經濟損失及人民生命財產蒙受威脅。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呂委員孫綾,針對日前高中校際籃球運動聯賽(簡稱HBL)八強賽,其中泰山高中球員於比賽中受傷,非以醫療用擔架,卻僅以廣告看板抬離,引發社會嘩然、媒體輿論強烈批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蘇委員治芬,鑒於生質能、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皆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文列舉之再生能源,然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卻未在附帶條件內將該等能源納入使用或許可範圍,實不利於我國再生能源之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蔣委員萬安,鑑於民國106年2月13日晚間國道五號發生遊覽車翻覆事件,造成33名國人死亡,令人震驚與痛心。近年來國道客運及遊覽車事故頻傳,屢屢造成重大傷亡,駕駛過勞是車禍事故發生原因之一。勞動部於民國102年至民國105年間針對客運業進行勞動檢查發現,客運業者違反勞動法令第一名及第二名分別是「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顯見我國客運及遊覽車駕駛面臨長工時、過勞駕駛情況非常嚴重。考量客車駕駛超時工作,不但傷害勞工本身身體健康,過勞導致駕駛注意力及應變能力減低,對於車上旅客安全亦無保障。爰請行政院針對本件遊覽車事故徹底檢討發生原因,並儘速針對客運及遊覽車駕駛之工時規範統一發布認定標準;參考日本及歐盟國家法制,研擬立法強制安裝數位行車紀錄器、建置雲端中心等數位化管理方式,掌握駕駛員之工時與休息狀況是否符合現行法令規定並嚴格執法,提升運輸服務業之安全性及保障駕駛身心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經濟成長近年已落至全球平均水準以下,日前國發會主委陳添枝在立法院被問及此事時表示:「這是因為我國舊的成長模式走了很多年,近年已沒有力道了,這是結構問題,政府將尋找新成長模式來提升成長動能。」,新政府將屆滿一年,所推動的結構改革、新成長模式不能一直停留在擘劃願景階段,或者只會一直告訴大家2025年會如何,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必須儘速建立常規統計發布機制,不論是廠商家數、就業人數、營業額、固定資本形成、出口等統計資料都必須公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將在本月底提出上兆元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希望藉由政府投資「帶頭點火」,捲動民間投資投入,挽救低迷多年的投資。公共建設計畫作為台灣經濟發展新模式的重要環節,要求行政院不能只注重傳統可量化的經濟效益,還必須積極考量社會正義、環境正義與未來性等無形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財政部公布2月份出口成長率達到27.7%,這是台灣多年沒有看到的高出口成長率。若把一、二月過年的因素考慮進去,以今年前兩個月的出口總值計算,成長率仍然達到16.2%。雖然我們對於今年的經濟審慎樂觀,但是這些主要還是因為民間企業打拚的結果。然而,現在政府卻把施政主軸放在拚政治上面,包括年金改革、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等;建請行政院應以民生經濟為重,加強拚經濟的力道,相信這才是民眾真正最關心的議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桃園龍潭私立愛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日前發生一場凌晨大火,不幸造成四死十三傷慘劇,曝露出平常監管及稽查作業的不足。長照機構的管理與安全問題不容輕忽,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應落實機構每年實地操作火警消防演練外,對於稽查不合格的長照機構亦應重罰,並立即予以停業,甚或設立淘汰機制妥善安頓長者。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於2015年實施「富人稅」,將股東股利所得可扣抵稅額比率減半,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稅率提高至45%,也增加薪資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各2萬元,以「回饋」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減輕其租稅負擔。建請行政院對於所得稅制應大魄力改革,最上策還是將綜合所得稅的最高稅率降至38%以下,愈接近小型開放經濟體的平均稅率愈好。如果能降至25%以下,則上述的股利所得、攬才內外不一的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還可能吸引外資、人才乃至於富人的進入,從而擴大稅基而增加稅收,可挹注於社會福利,更能務實地實現公平。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半導體IC產業代表一個國家產業科技的水準,先進國家努力要保護它,新興發展中國家則企圖以跳躍方式迎頭趕上。從大格局看,只有在兩岸產業投資合作適當開放下,我國才能以在半導體產業設計、晶圓製造、封裝測試完整的產業鏈,以及有力的競爭優勢,在美國和大陸之間繼續扮演中繼橋梁的角色,這是國內半導體產業唯一的出路,也是行政院為台灣產業前途必須省思的課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隊在經典賽預賽3連敗,部分球迷將矛頭指向棒協,還號召上街抗議。但若政府高層不重視、棒球大環境不改、沒有培養運動文化,這種的模式只會年年上演。要求行政院應拿出決心及資源健全棒球整體環境,以此長期厚植台灣棒球實力,這樣才能真正讓棒球成為台灣的國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財政部長許虞哲日前在立法院指出,未來將採定額扣除和實額扣除雙軌並行制,今年5月提出稅改方案時,就會一併考量調高薪資所得扣除額,但是政府長久以來的租稅過度向薪資所得傾斜,而未往其他所得努力。薪資所得者所需要的,不是每年少繳個幾百元這種小恩小惠,而是一個公平的待遇。要求財政部參考日本或其他國家的做法,依照我們平均國民所得狀況,儘快設計出一套適合台灣的扣除制度,還給薪資所得者一個公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本院財政委員會日前(13日)初審通過「菸酒稅法」修正草案,並將於周三審查「遺贈稅法」修正草案,以籌措擴建長期照護體系所需要的財源。長照服務最大的挑戰就是財源,以目前75萬失能人口估算,如果要提供100%照護,每月每人2萬元就是170億元,1年就是2,000億元,而這只是服務的費用,還要再加上機構的投資、以及醫療、交通、行政等相關支出。在此要求行政院要務實面對爆發性的照護需求,引進民間力量,從競爭來創造多元優質的長照服務,這才是解決長照財源不足的根本之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日大潭電廠環差審查案大逆轉一事,特表芻議!蔡政府上台前,綠營高層多次表示台灣不缺電,以此凸顯非核家園的正當性,上台後才意識到供電情況不如之前設想,該兩組單循環機組本(106)年1月中旬才通過環評,7月即要完工,這是不是代表政府一來不肯承認過去的錯誤?面對棘手問題又採趕鴨子上架的心態?台電這幾個月之奔波是不是在為新政府善後?台電的如意算盤應是等到2019年,林口、大林、通霄電廠的機組就可陸續完成更新了,然而中間如果發生狀況如何因應?再則,面對國際減碳壓力,政府要如何向國際解釋一方面碳排年年增加,另一方面又要執行廢核政策?同樣的又如何對全國民眾說明;要廢核、廢煤,又如何保障電力穩定?特向行政院質詢。

二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英文政府自從去(105)年520上台,幾乎每個禮拜都有重大事件發生、或爆發大型民眾抗議,即使寒流來襲,在凱道上仍有原住民族抗議傳統領域劃設辦法暗渡陳倉、退伍軍人的800壯士在立法院前埋鍋造飯抗議年金改革的蠻橫,但是當朝就是吃了秤砣鐵了心,不採不理讓人寒心。要說蔡政府完全不重視人民陳抗,好像又非絕對,猶記國道收費員抗爭、華航空服員罷工等,蔡總統不還附和著說,「若非忍無可忍,哪有空服員罷工?」也說過:「勞工本來就是我們心裡最軟的那塊」,那是多麼的讓人民窩心動容。一國兩制的處理方式,顯然只有一個解釋,那就是只要主流媒體沒有版面,政府顯然可以視若無睹,看看處理一例一休、同婚法哪個不是一樣的模式?權利與責任本應是相對應,但令人納悶的卻是,新政府的政務官迄今無人為政策錯誤、或督導不周下台。從雄三飛彈誤射、連續兩次遊覽車事故導致近60人隕命,到毒品居然入侵國軍部隊,相關政務官卻仍是老神在在,甚至還大言不慚100分!這個政府到底出了甚麼狀況?政策不力、或重大事件,本來執政團隊就必須有人出來扛負政治責任;而新政府面對危機的處理方式不但是趁機消費、死不認錯;更無視民主政治的基本圭臬~責任風範,當順民「忍無可忍」時,這筆帳當會加倍奉還政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新南向政策」對觀光之影響以及近年我國觀光一窩蜂情形,特籲請政府重視改進!「新南向政策」既然是政府現行主打項目,那麼請問主管機關的觀光政策是否同步?有無和東南亞旅遊業者、政府接觸?在東南亞各國的行銷手段又有何不同?另外,政府希望外國人來台觀光是為欣賞、體會台灣獨特的風景人文?還是看「半調子」的複製品?所謂的「臺灣觀光旅遊優勢」究竟是甚麼?這幾年在觀光上的「東施效顰」、「畫虎不成反類犬」炒作,政府何以都置身事外?再者,近來因大量觀光客湧入而造成生活困擾的地區何其之多,對地方、對民眾一些自發性反彈,政府又是用甚麼樣的角度思考?是否有體認到,這在在表示觀光人數已超過當地觀光地區最大承載量?但遺憾的是,政府卻好像總是多多益善之態度,這是要觀光品質如何提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大陸2017年對台工作會議提出研究賦予台灣民眾「國民待遇」,籲請政府重視,尤其若因此政策之施行,而掌握對台灣經貿和社會流動主動權的趨勢時,台灣又該如何因應?過去,大陸對台灣的「國民待遇」政策,係以企業和法人為主。而如今國台辦所強調的「國民待遇」政策,則主要是針對台灣人民。承諾將為台灣民眾在大陸地區的生活、就業、居住和學習提供相當於當地居民待遇的便利條件,這樣的政策,可以視為是大陸完善「台商保護法實施細則」的具體作為。一直以來;台商在大陸確實受到諸多限制甚而歧視,未來假使大陸真的能夠因「國民待遇」政策取消這些歧視性規定,給予台商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則的確將大幅改善台商在大陸的投資環境,再加上中國大陸推動的「十三五」規劃、「一帶一路」、「中國製造2025」和智慧城市等所釋放的投資機會,很可能將帶動新一波台商的大陸投資浪潮,也勢將吸引更多台灣人赴陸就業生活,所產生的對台磁吸效應不可小覷。面對大陸此舉;政府若還不能徹底改善國內投資環境,開創投資機會,認真解決在台灣投資所面對的無效率環評作業流程,及「五缺困境」(缺水、缺電、缺工、缺地、缺人才),國內產業加速出走及人才外流恐將很難避免的根本之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日發生之烘培坊剝削實習生事件,及政府長久以來漠視實習生或建教生等被剝削的一群,表達強烈不滿!長期以來,教育部和勞動部對學生打工的不平待遇,總是袖手旁觀,每每都是待事情爆發才補破網,事件過後又再等著下次事件的發生。使得血汗學生不再是個案,已成通案!實習生既然是學生身分,當然顯示他們還有不足、有待學習,但實習場所把他們當正式勞工,甚至還訂定一堆對一般勞工而言,都已經算是違法的規定,奇怪的就是,相關主管機關居然視若無睹?爰此,本席要求,建教生、實習生如要工作實習的,都該強制參加勞動部主辦的「勞動權益宣導課程」。之後,更應成立建教合作委員會,且納入足額比例的學生代表,公開決策內容,將實習合約透明化。而政府主管機關的申訴程序也必須更加精簡,並加強對實習課程的檢查以及對私校獎懲制度的約束,如此,方能讓青年學子明確了解自己應有的權益,特向行政院質詢。

三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大陸官方正式表態會「積極研究」受邀參加本(2017)年3月14日在智利舉行的TPP「成員國會議」,籲請政府正視對我國整體經濟發展,及新南向政策目標達成之影響!美國正式宣布退出TPP(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後,國際間就不斷傳聞,在TPP原始會員國中的諸多國家擬邀請大陸參與。果不其然;日前本次會議主辦國智利已發出邀請。另一方面,歐盟為因應美國退出TPP,也已決定要重啟東南亞國協FTA談判,並積極拉攏日本等亞洲國家進行FTA協商。由此可證;區域經濟組織的自由貿易,仍屬國際主流並為因美國的不加入TPP而受影響,雖然TPP或RCEP都非由大陸發起,但很顯然各國有意擬推大陸為共主,若真如此;以兩岸現有關係的愈形惡劣情況,蔡總統在去(105)年就職演說、國慶文告及出席2016全球招商論壇等重要講話,一再強調政府要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區域經濟組織的目標勢必會受影響。智利在本次TPP「成員國會議」中同時也邀請了韓國,而韓國更是我對外經貿類型最近似的最大競爭對手,在敵長我消及將遭國際區域組織邊緣化的現實下,我國家整體經濟走向將何去何從?「新南向政策」又該如何著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我國空污管制之空污費使用狀況,不符實需,籲請政府檢討改進!環保署每年徵收的空污基金約40億,然中央地方運用的結果卻為實際改善空氣品質?讓人不禁質疑?是否對症下藥?還是是為了消耗而消耗?如果一直重複不見效率的環保政策,預算卻埋著頭一年復一年的照編,空污問題要何時才能撥雲見日?空氣污染防制費基金管理辦法不但是環保署訂的,而且空污基金管理委員會是由環保署長兼任主委,空污基金應用主導權幾乎全掌控在環保署長手上,如此不啻於環保署長「自己監督自己」?未來應重新檢討空污基金委員會成員組成合適性,空污基金不該空有環保政策美名,應由專家學者和環團組成空污基金管理委員會,更重要的是,應該在制訂計畫的過程中,便做好公民參與資訊公開,讓NGO在其中有所角色,俾利空污基金管委會功能的有效提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委員個人質詢)

(3月17日:經濟組由委員賴瑞隆、郭正亮、許毓仁、蕭美琴、蔡培慧、吳琪銘、黃昭順、呂玉玲、張麗善、陳素月、蔣萬安、黃國書、徐永明、高金素梅、邱議瑩、陳曼麗、姚文智繼續質詢。

3月21日:經濟組由委員馬文君、許淑華、蘇治芬、蘇震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高志鵬、鄭天財Sra Kacaw、楊鎮浯、陳雪生、楊曜繼續質詢。

財政組由委員郭正亮、費鴻泰、高志鵬質詢。

教育及文化組由委員蔣乃辛、陳宜民、鄭運鵬、黃國書、陳學聖、許淑華、吳思瑤、林昶佐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進行交通組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吳志揚、徐榛蔚、黃昭順、蔣萬安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特殊教育法第18條已明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提供與設施設置,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受教之權利。惟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中仍有部分並未依法設立適當之無障礙設施,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171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中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未設置者尚有105所,所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計有1,939項,明顯未顧及身障者之受教權,亟需進行督導並要求改善,故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針對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校園無障礙設施總體檢,並限期提出改善方案,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農水路改善可方便大型機械進出操作,提高農民收益也能改善農村面貌,對改善農路行車安全、促進農村整體發展有顯著效益。惟蔡政府所提出的四年上兆前瞻基礎建設中,雖然被視為林全內閣今年最重要政策,計畫涵蓋軌道、綠能、水環境、數位及城鄉五大面向,卻獨漏重要的農業基礎農水路建設,爰要求行政院應盡速將農水路建設規劃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加強改善全台農水路基礎設施,以縮短城鄉差距強化農業基礎設施並確保農業永續發展,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近年偽藥事件時有所聞,而偽藥對用藥民眾生命安全危害甚大,經查目前國內並無要求藥廠藥商包裝藥物時應有防偽標籤之規定,不利民眾或藥局辨識藥物真偽,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輔導國內藥廠藥商設計各自的防偽標籤,方便民眾或藥局購買藥物時辨識真偽,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危險及老舊電梯衍生的危安問題日益嚴重,建請行政院全面檢討電梯檢查制度,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政府強勢通過一例一休修法後,因為法令及配套措施不完善,造成勞、資、消費者及政府四輸,柯市長嚴厲批評:「一例一休,天怒人怨」。根據調查指出,有逾六成公司預估勞動成本增加,衝擊營運;有三成上班族表示實質薪資縮水,平均減11.3%;另外逾5成民眾反應,一例一休導致物價漲。近日更有超過半數以上的藍綠縣市首長批評,該案地方執法窒礙難行,要求重新檢討該政策與法案。為維護勞工權益,減緩物價上漲及協助未來的經濟成長,本席等要求行政院立即檢討修正,讓勞資及消費者衝擊降到最低,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臨時提案,查據國情統計通報顯示,行動寬頻業務自102年完成釋照後,國內4G用戶數截至105年11月底已突破1,764萬戶,較104年底增逾6成,突顯受到行動上網的普及,各電信業者必須持續增建行動電話基地台,以容納更多的行動用戶使用及提供良好的收訊品質,惟目前架設基地臺所面臨的抗爭事件日趨複雜。再者,電信法第32條第5項,訂有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無線電臺之規定,而據通傳會「推動我國公務機關開放土地建物供基地臺建置」資料顯示,自103年9月1日起至105年12月底止,公務機關僅配合釋出454處站點。有鑑於此,為推動公有建物設置基地臺政策,以消弭民眾抗爭基地臺電磁波之疑慮,爰提案要求舉凡受政府預算補助之法人團體,應於半年內釋出建物及土地,供設置行動寬頻業務基地臺,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國道五號日前發生蝶戀花遊覽大客車翻覆,造成33人死亡悲劇,但勞動部、交通部兩單位卻對於「勞基法」、「汽車運輸管理規則」規定之「工時」定義「不同調」,造成業者自行將「手握方向盤10小時」解釋為工時,變相「使大客車駕駛延長工時合法化」,未把車輛清潔、檢查等備勤列入工時。但因「勞基法」法律位階高於行政規則「汽車運輸管理規則」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政府應優先落實勞基法規定,避免再度產生「血汗駕駛」問題,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八、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塑膠軟質桌墊為學童與辦公室常用之事務文具用品,然依經濟部標檢局隨機檢測20件塑膠軟質桌墊,其中4件塑化劑含量不符標準,含量為16.4%至23.5%之間,超過國家標準0.1%限量值要求。磷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長期將干擾正常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儘速改善塑膠軟質桌墊之品質安全性,避免影響民眾的身體健康,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九、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空氣品質不佳且日益嚴重,以105年10月為例,台中曾連續四天空污都達到紫爆等級,8個監測站達到最上限程度,均已超過台中火力發電廠協議降載標準,惟台中火力發電廠以全台用電吃緊拒絕降載,顯見我國對於改善空污之決策力及跨部會間之協調不佳。爰建請環保署會同經濟部,針對空污問題研議「季節性管制方案」,並針對加嚴管制或配合降載等措施,擬定全國一致性之標準作業流程,以解決我國空污問題,保障人民健康,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臨時提案,鑑於行政院為籌措長照財源,已通過「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調高菸捐。此消息一出,國內菸品市場即因預期漲價心理,導致業者囤貨,市場紊亂,投機業者擬利用新舊稅制並存的「調整期間」,以舊稅菸品混充新稅菸品,賺取差額。為遏止此類行為,爰要求行政院應指示財政部,公告全國,於菸酒稅法修正後三個月內,如有適用舊稅之菸品尚未販售完畢者,應立即補繳稅額,始得販售。此外,主管機關應加強查緝,如發現尚有販售舊稅菸品卻未補繳稅額者,應強制回收違法菸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一、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目前已邁向低生育率社會,而為鼓勵生育,從公教人員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皆有生育補助。然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亦給予軍公教人員結婚補助,其立意係為鼓勵軍公教人員結婚,但勞工保險中僅有生育補助,尚未有結婚補助,僅有生育補助,對於鼓勵勞工生育似有本末倒置之情形,本席建請中央相關單位研擬於勞工保險條例比照公務人員得請領結婚補助,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近日不時傳聞有外國菸商欲在台灣設廠,以及菸商以自由經濟示範區出口獎勵設置菸廠等情形,查菸害防制已屬國際之普遍共識,台灣亦已簽署「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故應依照該公約之精神禁止外國菸商在台設廠或享有優惠措施,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