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星期五)下午1時58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林志嘉

秘書長:報告院會,出席委員108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在進行報告事項前,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6年3月31日(星期五)下午13時

地  點:議場三棲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交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審查,並不提出復議。

二、本條例草案付委後,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審查時,舉行6場公聽會(1天1場次),邀請相關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三、行政院依本條例所編列之特別預算案送至本院後,各黨團同意由財政委員會為主審委員會,其召集委員均得排定審查,不受輪值排定議程限制。

四、各黨團同意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及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增列為本(第7)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1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12案,並由蘇院長於下週召集協商。

五、本次會議不處理其他變更議程之提案及臨時提案。

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徐永明  林為洲  廖國棟  葉宜津  李鴻鈞(代)    王育敏  李俊俋  陳怡潔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6年3月31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交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審查,並不提出復議。

二、本條例草案付委後,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審查時,舉行6場公聽會(1天1場次),邀請相關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三、行政院依本條例所編列之特別預算案送至本院後,各黨團同意由財政委員會為主審委員會,其召集委員均得排定審查,不受輪值排定議程限制。

四、各黨團同意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及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增列為本(第7)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1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12案,並由蘇院長於下週召集協商。

五、本次會議不處理其他變更議程之提案及臨時提案。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院會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9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二、第六十六條之四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0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刪除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決算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七、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4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九、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一、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四、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五、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六、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0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一、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二、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三、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四、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四、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五、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六、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擬撤回前提之「日治時期日本政府國庫券及債券處理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交通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依協商結論交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結論通過。

六十、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高鐵公司評估採取差別費率原則調整之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7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4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65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交通部函送「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客船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條文及第三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八、交通部函,為「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修正為「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修正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交通部函送公告「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礙港區安全行為」,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西班牙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美國田納西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考核辦法」第四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禁捕魚種名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定金額或比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針對本案現有一、國民黨黨團提議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本案做如下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刺網為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禁止使用之漁具」,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犬貓及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名稱修正為「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沿近海漁船捕撈鯊魚限制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經濟部函送106年度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第三期(106-110年)」,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決議第17項「工安管理機制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決議第12項「工安管理機制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經費配置檢討改進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兼任司機改善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史瓦濟蘭王國商務、工業暨貿易部法規暨品質基礎建設研發處間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英文約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貨品清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經濟部函,為廢止「經濟部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經濟部函送「礦災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等三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經濟部函,為修正「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勞動部函,為修正「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勞動部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應釐清「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二者差異並訂定相關規範,且研議逐年下降比例,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五、國家安全局函送「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六、法務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罰鍰應專款專用於毒品危害防制」之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特殊族群照護績效計畫」說明及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證及驗證收費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原料阿拉伯樹膠規格之檢驗方法(MOHWO0010.02)」,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MOHWV0025.01)」,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MOHWV0046.00)」,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內政部函,為修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內政部函,為廢止「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內政部函,為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內政部函,為修正「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四、教育部函送「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七、教育部、科技部函,為修正「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第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總氰化物與弱酸可解離氰化物檢測方法-流動注入分析比色法(NIEA W441.5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總氰與弱酸可分解氰之流動注入分析法-比色法(NIEA W441.50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原物料及產品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平衡狀態頂空進樣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M735.7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原物料及產品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平衡狀態頂空進樣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M735.7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真菌濃度檢測方法(NIEA E401.15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空氣中真菌濃度檢測方法(NIEA E401.14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六價鉻檢測方法(NIEA A309.1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空氣中六價鉻檢測方法(NIEA A309.1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飲用水處理藥劑次氯酸鈉中不純物含量檢測之樣品製備法(NIEA D406.45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飲用水處理藥劑次氯酸鈉中不純物含量檢測之樣品製備法(NIEA D406.44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飲用水處理藥劑聚氯化鋁中重金屬不純物含量檢測之樣品製備法(NIEA D417.44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飲用水處理藥劑聚氯化鋁中重金屬不純物含量檢測之樣品製備法(NIEA D417.43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NIEA R201.15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NIEA R201.14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多氯聯苯檢測方法/液相-液相萃取/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601.52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多氯聯苯檢測方法─固相萃取/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602.5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函送「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授權訂定之公司股東會應採電子投票適用範圍相關規範發布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五條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五之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文化部函,為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國防部函送105年「全民國防教育執行成效暨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一、財政部函送「106年度花生、紅豆及食米等14種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種類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二、財政部函送「105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三、財政部函,為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四、司法院函,為修正「家事事件審理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已達三分之一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七、行政院函,為廢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8項「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凍結2,257萬6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95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航港建設基金「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購置固定資產-購置機械及設備」凍結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興計畫「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相關建設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鐵路管理局「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分年性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一八三案至第二二四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八三、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該部主管通過決議第()項,凍結各地方檢察署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八四、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七)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八五、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八)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八六、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1項通過決議第()項,決議凍結「一般行政」3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八七、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七十)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八八、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七十一)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八九、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九○、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二)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九一、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三)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九二、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五)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九三、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六)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九四、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1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九五、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1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法務行政」5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九六、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七十五)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九七、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七十六)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九八、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七十七)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九九、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七)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項,凍結廉政署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一、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一)項,凍結廉政署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二、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二)項,凍結廉政署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三、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四)項,凍結廉政署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四、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4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廉政署「廉政業務」1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五、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八)項,凍結矯正署及所屬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六、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九)項,凍結矯正署及所屬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七、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5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矯正署及所屬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八、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8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九、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37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調查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一○、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五)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一一、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九)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一二、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七十二)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一三、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3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法醫研究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一四、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五)項,凍結廉政署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一五、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六)項,凍結廉政署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一六、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一○三)項,凍結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一七、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一○四)項,凍結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一八、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一○五)項,凍結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一九、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5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二○、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六)項,凍結該部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二一、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七十九)項,凍結該部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二二、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一)項,凍結該部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二三、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四)項,凍結該部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二四、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三)項,凍結廉政署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二五至第二六○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二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院文物管理研究項下大陸地區旅費予以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二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凍結「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二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院文物展覽」分支計畫凍結10,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二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凍結預算15%,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二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凍結1,5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凍結4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凍結5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凍結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20,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水電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臨時人員酬金」、「一般事務費」預算各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凍結「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一般行政」凍結2,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臨時人員」業務費凍結1/1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三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南部院區水電費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四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凍結20,檢送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四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四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四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1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四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安全管理維護」中「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文物庫房氣體消防設備汰舊改善」2,7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四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中「營建工程」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四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凍結「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四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保全業務相關費用凍結15,6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四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中「書畫展覽」項下「大陸地區旅費」凍結1/2,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南院文物管理研究」項下「大陸地區旅費」凍結1/2,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五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五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及「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各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五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業務費─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1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五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南院文物管理研究」1,7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五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資訊管理維護」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五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凍結15,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五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器物研究」項下「大陸地區旅費」凍結1/2,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五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及「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五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2,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一般行政」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六一案至第二九二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六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單身亡故榮民善後喪葬及遺產管理作業」預算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六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11目項下「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服務與管理」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六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2目項下「退除役官兵職業技術訓練」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六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8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六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4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六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4目項下「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國外旅費」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六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六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2目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六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4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一般事務費」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4目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七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4目項下「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之「獎補助費」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七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4目項下「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之「獎補助費」3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七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6目項下「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之「獎補助費」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七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6目項下「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七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8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七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11目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薪給」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七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11目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獎補助費」中「差額補貼」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七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七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2目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4目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預算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4目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7目「林區及農場永續經營」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11目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人事費」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2目項下「退除役官兵職業技術訓練─一般事務費」1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3目項下「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4目項下「單身亡故榮民善後喪葬及遺產管理作業」1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5目項下「幹部在職及役男替代役訓練」之「業務費」1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5目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5目項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6目項下「各級榮民醫院營運督導管理」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九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8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九三案至第四二五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九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委辦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九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九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凍結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九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分析研究」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九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辦理食品標示管理精進等相關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二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辦理查驗登記食品管理精進等相關計畫預算凍結13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委辦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辦理食品中危害物質及非傳統食品原料之安全評估等相關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業務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委辦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預算合併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業務」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辦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健康醫藥生技前瞻發展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業務」預算合併凍結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業務」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業務」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凍結3,873萬6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及管制藥品業務」下「辦理相關藥物濫用防制等業務」預算凍結10,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安全風險管理業務」下「辦理藥品、醫療器材等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及實地查核業務」預算合併凍結1,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業務」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預算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獎補助費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預算合併凍結3,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業務」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業務」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務」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合併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務」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活動躍升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健康智慧活動躍升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際衛生業務」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醫審及藥材業務」業務費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企劃業務」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之安寧緩和醫療觀念推廣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預算凍結3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公費生培育」項下「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預算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醫藥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中藥養護植栽」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科技發展前瞻規劃與績效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務費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疾病管制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食媒性傳染病及其病原監測防護網研究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疾病管制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防疫雲2.0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疫苗基金補助」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中藥養護植栽」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聚落之合作體系」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之委辦費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參與多邊國際性組織活動」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院營運業務」項下「醫院營運輔導」之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1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長照十年計畫2.0」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科技發展計畫」項下「中醫藥輔助治療之實證研究」預算凍結76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1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規費收入」項下「使用規費收入」之「場地設施使用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發展計畫」項下「醫藥衛生產品與技術之研發」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管理」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補助新北市設置627燒燙傷專案方案管理中心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項下「醫療業務督導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建立衛生及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制度」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健全醫療衛生體系」之召開醫院評鑑諮詢或審查小組會議及推展醫院評鑑改革業務預算全數凍結,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項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凍結2,8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辦理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等相關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獎補助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際衛生業務」項下「雙邊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補助「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之歷史建築調查研究及修復計畫預算凍結466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福利服務行動躍升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獎補助費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獎補助費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業務費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獎補助費凍結2,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慢性傳染病防治業務-愛滋防治第6期5年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疫苗基金補助」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政策規劃」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際衛生業務」項下「國際醫衛人才培育及醫療衛生援助合作」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聚落之合作體系」預算凍結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規費收入」項下「使用規費收入」之「資料使用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三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預算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以醫療科技評估建置衛生資源分配機制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國民年金保險管理」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合併凍結六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辦理第八期醫療網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項下「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項下「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全數凍結,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福利人員訓練」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醫藥業務」預算凍結6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療藥品基金」項下「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三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預算凍結六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醫藥業務」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政策規劃」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項下「醫療業務督導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物質成癮研究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之「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政業務」項下「醫療業務督導管理」及「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四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推展社區發展」之參加兩岸基層社區發展業務考察交流預算合併全數凍結,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四二六案至第四四六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二六、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派員出國計畫」凍結20%之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二七、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項下「東部聯合服務中心」預算凍結10%,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二八、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凍結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20%,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二九、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凍結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三○、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食品安全業務」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三一、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2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三二、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凍結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三三、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凍結5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三四、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凍結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三五、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凍結4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三六、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凍結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三七、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凍結2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三八、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0目「資訊管理」凍結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三九、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凍結2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四○、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派員出國計畫」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四一、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國土安全規劃」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四二、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食品安全業務」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四三、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食品安全業務」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四四、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0目「資訊管理」項下「政務大數據創新應用計畫」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四五、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項下「法令政策溝通」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四六、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2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四四七案至第五一○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四七、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業務費」凍結9萬5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四八、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四九、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委託舉辦民意調查及就當前外交施政重要議題進行深度研究等委辦經費」凍結1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五○、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製作國情資料」預算凍結7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五一、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五二、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項下「駐外原子能科學發展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3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五三、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國內外各項資訊及週邊設備、資料庫與系統維護等經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五四、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中「公文辦畢歸檔委外服務與所需場地及檔案庫租金等經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五五、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辦理國慶酒會、場地佈置及國慶彩牌架設等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五六、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五七、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五八、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項下「駐外觀光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五九、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項下「駐外漁業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六○、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訪賓接待」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六一、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5目項下「駐外技術服務」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六二、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5目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六三、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領事事務局第2目項下「印刷及製作護照」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六四、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領事事務局第2目項下「印製申請證照表件及須知」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六五、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六六、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1目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六七、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領事事務局第2目項下「加強領務服務工作」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六八、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凍結10,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六九、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凍結72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七○、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分支計畫資訊服務費中「NGO雙語網站」維護營運經費凍結預算3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七一、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業務費2,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七二、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業務費」-「委辦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七三、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預算凍結2,827萬1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七四、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北美司凍結5,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七五、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七六、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凍結10,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七七、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編列補助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及參加投資考察團機票款補助等經費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七八、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亞東太平洋司凍結預算1,08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七九、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八○、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有關亞協行政委託等經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八一、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2目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預算1,000千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八二、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預算凍結565萬4千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八三、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八四、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訪賓接待」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八五、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預算凍結3,000萬元,檢送相關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八六、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預算凍結282萬7千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八七、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5目「國際合作」預算5,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八八、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項下「駐外經濟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4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八九、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之「業務費」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九○、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項下「業務費─水電費」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九一、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第1節項下「外交使節會議」分支計畫之亞太地區使節會議或工作會報凍結646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九二、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獎補助費」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九三、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之補助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及參加投資考察團機票款補助所需經費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九四、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九五、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項下「業務費─資訊服務費」凍結1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九六、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項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事務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九七、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相關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九八、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5目「國際合作」編列數億元預算委由國合會辦理友邦技術合作計畫,凍結該預算20%,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九九、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補助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及參加投資考察團機票款補助所需經費凍結1,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一、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5目「國際合作」預算凍結2,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二、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物品」預算凍結2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三、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第1節項下「外交使節會議」分支計畫關於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使節會議凍結69萬4千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四、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對外之捐助」5億元(主要針對「國際合作」項下之「對外之捐助」),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五、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領事事務局第1目項下「汰購本局辦公設備及資訊軟硬體設備等經費」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六、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領事事務局第2目項下「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七、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項下「駐外金融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14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八、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之國外旅費凍結5,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九、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預算項下關於駐日代表處全年預算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一○、(密)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國際事務活動」凍結1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五一一案至第五一三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一、福建省政府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計畫項下之設備及投資預算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二、福建省政府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省政服務」計畫項下之輔導金馬地區業務經費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三、福建省政府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一預備金」預算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繼續宣讀第五一四案。

五一四、臺灣省政府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除人事費外2成,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第五一五案至第五一八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一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預算五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一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事費十分之一,檢送如何增加原住民族於該會就業機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一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五一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五一九案至第五二三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一九、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國外旅費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人員維持費」之「業務費」凍結四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二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其他設備」項下「購置辦公設備」之「設備及投資」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五二四案至第五九五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二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二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7目第2節『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二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中『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二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二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大學產學研合作能量』二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二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3目第1節中『教師專業發展』3,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二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推動大學評鑑制度』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1億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三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3,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三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家圖書館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三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費』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三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7目第2節『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3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三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5目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三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三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中『補助高中職及技專校院學生增加職場體驗機會、學習傳統技術技能及協助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等』3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三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大學產學研合作能量』之『新南向政策』2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三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之『環境清潔所需人力』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之『辦理教育永續發展、建立教育溝通及諮詢平臺、落實推動人才培育、辦理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計畫問卷施測、線上系統管考及成果展現等相關業務及活動經費』66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四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四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四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2,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四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四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四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4目中『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1億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四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體育署第4目中『改善國民運動設施計畫』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四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4目中『輔導臺中市政府籌辦2019東亞青年運動會』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四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4目中之『輔導各體育團體積極爭取並提升主辦國際運動賽會及體育會議等級』10%」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4目中『改善各奧亞運單項協會之訓練中心運動科研與訓練環境』20%」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五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4目中『推展競技運動』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五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4目之『輔導縣市政府相關機關團體組織辦理全民運動推展計畫活動』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五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4目中『推展全民運動』之『委辦費』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五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3目中『體育行政業務及督導』之『獎補助費』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五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5目第1節中『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五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1目中『新建、修整建學校足球場地』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五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2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五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1目中『籃球等各項球類發展計畫』3,5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五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1億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六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1目之『充實學校體育運動器材設備,包括改善體操(含動作教育)基礎能力教學器材設備』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六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1目之『輔導辦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六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1目之『輔導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六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5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六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1目之『推動學生游泳與自救教學及水域安全教學』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六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第1目之『高中職體育班巡迴運動傷害防護員』新增編部分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六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之『推動補助食品安全人才培育相關經費』3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六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中『一般教育推展』之『投資』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六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之『辦理補救教學實施方案』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之『辦理兒童與少年未來發展帳戶計畫』20」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七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七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中『國民中小學教育』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七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之『推動大專校院試辦創新計劃』5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七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5,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七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七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一般事務費』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七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七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七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推動大學評鑑制度』5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6目第2節中『邀請國際教育人士來臺訪問計畫』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八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6目第2節中『邀請國際教育活動業務』2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八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之『創新試探計劃』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八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6目第1節之『校園學術倫理教育與機制發展計畫』1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八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大學產學研合作能量』二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八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6目第1節之『科技教育計畫』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八六、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1節之『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八七、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5目第1節之『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經費』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八八、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5目第1節之『規劃推動學校校園安全工作』2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八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4節中『輔導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整體發展』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中『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10」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九一、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中『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2,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九二、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之『補助高中職及技專校院學生增加職場體驗機會、學習傳統技術技能及協助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等』20」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九三、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之『編列補助高中職及技專校院學生增加職場體驗機會、學習傳統技術技能及協助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等』2,5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九四、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中『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九五、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第2節中『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五九六案至第六○三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五九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五九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三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五九八、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飛航安全業務預算三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五九九、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預算20,檢送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派員出國計畫預算1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一、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預算20,檢送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二、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凍結「一般行政」預算20,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所屬通過決議()凍結「精進飛安與科技研析」預算三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六○四案至第六一六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凍結經費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九)凍結公共工程管理業務預算20,檢送書面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四)「近年採購稽核比率呈下降趨勢」凍結相關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六)凍結資訊服務費20,檢送書面改善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七)凍結委辦費用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八)凍結公共工程管理業務預算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三)相關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一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一八八)「自101年度以來採購件數稽核率有下降趨勢」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一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五)凍結經費3,185千元之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一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凍結經費1,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一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凍結經費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一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二)凍結經費2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六一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十一)凍結業務費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六一七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六一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7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等10案,業已處理完竣,請查照案。

六一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陳威良君為地球暖化要節能減碳,陳請立法,嚴禁燃燒冥紙及燃放鞭炮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六一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洗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檢送商業團體法第23條修正案,建請委員協助完成修法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六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二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2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二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二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二四、本院人事處函送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5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大客車駕駛疑因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主管機關應全面進行通盤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客運業者表示在七休一及一例一休等勞動新規影響下,決定調整票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鑒於偏鄉地區交通不便,建請修訂《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以利公共運輸業者配合照顧偏鄉之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要求國外菸商採購一定比例之國產菸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我國罹患腎臟病人數逐年成長,盛行率及發生率亦排名全球之冠,而罹病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人數及耗費健保醫療費用亦日漸增加,要求行政院針對國人高罹病率檢討原因,以減輕健保財務負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衛生福利部106年度將「推廣安寧緩和醫療之觀念,建構友善臨終照護環境,以提升相關照護品質」納為施政重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建立該項施政重點之達成指標,俾確實衡量施政成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為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建立友善執業環境,及於法規明定三班護病比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商協會擬於大陸地區設立台商銀行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報導性情兇猛的外來種「魚虎」,在南投日月潭大量繁殖,不僅危及本土魚類生存,恐怕也會為『萬人泳渡』日月潭活動帶來安全威脅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勞動部除確保雇主應給予生育假外,針對就業環境也必須提供適當的托兒措施及服務,藉此解決女性因結婚、生育而無法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針對醫療用血供應之穩定建立監測制度及加強宣導國內醫院合理使用醫療用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細懸浮微粒監測數值居高不下,嚴重影響民眾之生活健康權益,環保署等相關部會應研議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三月上線之「電子轉診」系統推廣率甚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一例一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引進至少120億元資金,成立「影視投融資專案協力辦公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儘早針對可能出現的限水、限電問題擬妥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中央應與地方共同合作行銷會展活動,以擴大參與提高效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合理檢討臺灣的稅負環境與獎勵投資政策,並兼顧行政效率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就鑑於國家文官學院自99年3月26日迄今業已成立6年餘,其培訓功能不彰,延宕政府執政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及運用客觀數據輔助環評審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國軍毒品犯罪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積極掌握物價波動趨勢,審慎因應可能之通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面對全球物聯網時代,政府應協助企業轉型及創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飲用水鋁含量檢出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談判即將完成,政府如何因應並營造優質經營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我國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美產業合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蝶戀花旅行社翻車事件造成三十多人死亡,應務實檢討政策制訂與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環保署超額人力檢討運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實施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應研擬大眾運輸配合連假運輸之補助方案,改善每逢連假交通堵塞之狀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加強腸病毒之防治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道路駕駛考驗相關事宜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Uber已暫停在台服務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機場捷運A7站票價調降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針對吸毒成癮者的戒治、復歸社會、就業等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太陽能發電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其中有關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與可疑交易申報義務之落實可能引發民怨,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法務部協商建立「白名單客戶資料庫」免作申報,締造銀行、客戶、法務部調查局三贏的洗錢防制環境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引才、留才、育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觀塘工業區海岸藻礁保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觀光局為因應國內品質低劣之一日遊而擬訂之「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余委員宛如,有鑑於台灣社會企業發展仍處於萌芽階段,大眾對社會企業普遍認知與理解不足,建議政府應參考英國運用Buy Social(購買社會企業產品)活動,積極促進社會大眾認識社會企業,並讓消費為社會創造正面影響。社會企業指以商業模式來解決社會所面臨的問題與挑戰之公司;Buy Social則是指個人或組織,藉由消費為社會創造正面影響,一旦購買社會企業產品,所付出的費用將再投入改善環境、經濟及社會議題。根據英國統計,透過Buy Social的推行,大眾對社會企業的認知從37%上升至51%,此乃支持社會企業、擴大社會影響力,最直接了當的方式。建請政府推行Buy Social活動,讓每一筆消費都能對社會產生正面的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美國國務院於三月初公布2016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報告中指出臺灣有工時過長、剝削外籍勞工等問題。由報告可得知,我國尚不重視勞工權益的保障,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之勞動所得與工作條件之提升,是我國政府在未來勞動政策上的首要課題。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通盤檢討並提出改善政策,以保障外籍勞工在我國工作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三八婦女節剛過,又適逢美國人權報告指出我國政府在42位內閣成員中,只任命了6位女性閣員,女性竟僅占內閣成員比率約14%,是自1997年以來新低。新政府在選前主打性別平權,但在各種人事任命與內閣調整上,未見女性比例增加,可見政治考量仍居多;更有女性委員批評,內閣名單出爐後,第一時間就對女性閣員太少感到遺憾。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通盤檢討提出報告,以捍衛我國女性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舊鹿港溪是早期進出鹿港重要的運輸河道,貨物交易興盛,是孕育鹿港歷史的起點,但歷經時代變遷,家庭廢水排入、堆積垃圾、廢棄物,導致長期水體不流通,形成惡臭污染的臭水溝。為重現當年鹿港溪河道景觀,創造民眾親水空間,爰此,建請盡速改善舊鹿港溪水質,建立污水處理設備,打造舊鹿港溪新樣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林委員俊憲,有鑑於臺灣租屋產業不健全、租屋市場不透明,造成弱勢租客租屋困難、多數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稅等問題,導致租屋產業成為地下經濟,故建議應立即全面檢討現行租屋產業,並配合政府社會住宅目標,建構弱勢居住安全網及建立專業租屋仲介體系,以期真正落實居住正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政府於1972年推動「客廳即工廠」政策,鼓勵許多工廠直接蓋在家附近的農田,因後續缺乏管制,使得如今台灣農地上違章工廠林立,惟工業用地被不當炒作、囤積,造成中小工廠無處可去、進退兩難之困境,故建議政府應積極擬定政策,解決工業區失靈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林委員俊憲,有鑑於收容動物「零安樂死」於2017年2月實施,惟部分縣市收容所之人道處理率和所內死亡率相加仍高達60%,顯見部分地方政府仍未針對零安樂死政策作好因應措施,故建議應立即督促各縣市政府確保收容品質及執行相關配套措施,以真正落實「零安樂死」之立法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林委員俊憲,有鑑於勞基法修正後,一例一休上路,社會許多行業皆以勞力成本上漲為由,而以漲價來因應,根據修法內容,一例一休新制應對服務業造成影響最大,惟部分行業並非勞力密集型產業,卻以此為由,藉機調漲售價,故建議政府應於勞基法新制正式實施之同時,立即介入市場調查是否有聯合行為、哄抬價格等損及消費者權益等行為,並應嚴格查緝並處分,以維護交易市場秩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國內登山人口日益增加,卻也為山林帶來了許多垃圾,導致破壞山林景觀、造成環境汙染等問題,有鑑於此,基於生態保育與維護山林的責任,政府應立即研擬措施以改善此問題,並加強環境保護宣導以提升登山山友之自律意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近年來飛行傘活動盛行,參與活動的民眾人數日益增加,世界盃國際飛行傘巡迴賽也於105年度在我國舉行臺灣分站賽。惟該活動之順利進行,不僅需要完善的準備,更受到氣流及地形等自然因素限制,是具有一定危險性質之活動,尤以近來發生多起事故顯示,政府應全面檢討飛行傘之規範,以提升民眾從事活動之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近年來政府推動農產有機認證,例如4章1Q等,為了深化食農教育,農委會於106年起試辦學校營養午餐使用國產有機食材,惟農產有機認證已推廣多年,多數民眾對於有機認證標章卻仍有諸多疑慮,甚至具備有機認證之蔬菜,仍檢出農藥殘留。有鑑於此,故建議政府應立即檢討現行有機認證制度,並加強宣導有機認證,以解決目前有機食品認證制度混亂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新竹光復中學於校慶活動「聖誕感恩變裝秀」中複製納粹德國武裝親衛隊制服、舉著納粹德國旗幟、軍徽遊行,導致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譴責及讓德國在台協會之遺憾,引起社會紛擾及我國歷史教育之檢討,故建議政府應以該事件為鑑,研擬措施加強歷史教育對於提升學生歷史素養及人文素養,以避免教育之目的淪為僅剩應付考試之價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林委員俊憲,針對106年1月份接連爆發禽流感事件,集中於雲林縣,包括莿桐、斗南、麥寮、台西及元長共發生5場禽流感,建請行政院應加強各項防疫工作,呼籲業者若發現感染現象應確實通報防疫機關處置,並應視情形考量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避免疫情擴大,將傳染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委員林俊憲,針對臺灣一級保育類動物石虎,因棲息地遭破壞,如今瀕臨絕種,目前全台數量僅剩約500隻,因其棲地與人類活動區域有高度重疊,石虎面臨人類非法獵捕和殺害等威脅,增加滅絕危機,有鑑於此,建請政府應嚴格取締違法捕殺石虎者,並加強管理措施以保護石虎生存之生態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目前行動應用程式普及性廣大,然市面上許多應用程式於下載時都會跳出一頁面,描述各項須知並設同意或不同意按鍵,倘若要下載該應用程式,則形同被強迫選擇按同意鍵,業者將可從中蒐集手機電話簿、手機圖片等資料,且蒐集前無附註說明消費者也無選擇權利,明顯有違個資法之虞;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盡速進行改善,保障民眾個人隱私,不得受到侵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他國駐臺使節係拓展我國外交之重要推手,臺灣在地文化及人文風情得藉由舉辦各種活動,並邀請駐臺使節參與,達到國際文化交流及提升外交能見度之目的。查外交部主辦之使節團活動,多屬參訪性質,較欠缺深入體驗臺灣在地文化之行程,如高雄一日農夫、宗教民俗繞境、原住民族節慶活動等。爰此,建請外交部於規劃駐臺使節團活動時,得參酌上開意見,並與地方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合作,俾利駐臺使節對臺灣有更多的認識及體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財政部為促進稅賦公平,決定將快遞進口電商貨物免稅門檻由三千元調降至二千元,以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此一規定的調整,除了是為防杜貨物化整為零避稅的弊端,另一層面則顯示跨境電商交易模式快速的趨勢。跨境電商在全球已風起雲湧,進出口貿易產業已受到很大的影響,下一階段電子商務平台業者勢也將受到衝擊,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要有新思維、新對策加以因應,並將相關法令制訂得更為完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自去年十月以來,我國政府所公布的出口、生產、訂單恢復成長,連五紅、連六紅的捷報聲聲不絕,日前景氣燈號也亮出連續七個月的綠燈,台灣如今最嚴重的是經濟問題,以近二十年來這一成長失速的趨勢估計,再不於近年力圖改善,不消十年台灣在亞太經貿版圖上將落至邊陲,非僅薪資繼續下滑,被迫赴海外就業者也將快速成長,民怨烽起,社會動盪,去昔日四小龍榮景遠矣。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應力圖改善我國經濟,提振我國景氣復甦下的經濟危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大陸2月份外貿表現失常,進口金額年增率驟然飆升近4成,以致當月驚現3年來首見的外貿逆差。這時就需要政府掌握好兩岸關係分寸,不要讓兩岸關係更惡化,以免政治因素阻礙陸企對台採購。另方面,建請行政院應以寬容態度,開放台灣廠商加強和陸企緊密合作,甚至建立堅實的兩岸產業鏈;這是穩住台灣對陸出口優勢的根本之道,俾維護台灣應得的兩岸經貿利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在《保防法》引發軒然大波後,仍有重要人士不屈不撓要求法務部提出《反滲透法》代替,以確保國家安全。行政院如果覺得五千共諜潛伏威脅太大,請依法逮捕。若覺得法律仍有不足,建議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就既有法令修改補強,而不是另訂新法去管制人民。何況,檢視上述法令歷年修改的痕跡,都是不斷走向追求人權及自由的保障,並減少政府的侵權擴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一例一休從去年12月下旬上路後,勞動部所謂「宣導期」即將屆滿,接著是輔導期,再來就是查核開罰的「檢查期」;但台北市長柯文哲抱怨,一例一休天怒人怨,南投縣長林明溱大動作指示縣府法制人員研議「南投縣能否不施行」,其他縣市亦表態要求中央檢討修訂。推動勞工全面周休二日,是來得已晚、絕對正確的政策,勞工歡迎,企業也接受,但為之訂定的一例一休則是錯誤的惡法,讓整個勞動市場與企業運作失去彈性,勞資與社會都成為政策的「受害人」。當其危害已現,勞資同樣哀鴻遍野時,是到了該檢討修改的時候了。再次建請行政院立即暫停一例一休的實施,另訂更有彈性、真正合乎勞工利益、讓企業能運作的法令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於世界大學運動會將於今(2017)年8月19日於台北市舉行,屆時將吸引全球超過150個國家、至少1萬2千名運動員與眾多遊客蒞臨台灣。然近年恐怖主義攻擊頻繁,其中恐怖組織伊斯蘭國(ISIS)更在多國發起「孤狼式恐怖攻擊」,而國安局於立法院專案報告時亦曾指出,恐怖攻擊有本土化、孤狼化之趨勢。是以,於世大運舉辦在即、恐怖主義攻擊猖獗橫行之際,建請我國國土安全相關單位,應規劃周全嚴密之反恐攻計畫並加以演練,以維人員安全及世大運賽事順利進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於高雄市積欠勞、健保補助費,乃根源於欠缺公平原則之歷史制度因素,首先於88年財政收支劃分法將營業稅改隸國稅後,89年至99年中央補助「非設籍」部分,北、高即相差288.90億元;復以98年底高雄縣市合併後,中央又繼續對台北市補助100與101年度非設籍保費共計68.44億元,高雄僅獲勞保補助1.9億元。上述制度變革皆致使高雄市積欠費用日益增大。然考量區域發展公平原則,並參照大法官釋字第550號解釋,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並視對其財政影響程度,賦予適當參與地位之精神,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體察高雄市面臨之不公平制度的歷史癥結,積極溝通,俾使高雄市政府擬定合理可行之還款計畫,始為中央地方雙贏之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近日推出近兆元的前瞻基礎建設方案,以提振經濟與奠基未來的經濟發展。擴大公共投資無論以國際潮流或國內需求觀點而言,都有其正當性與必要性,具有高度共識;然而,即使天時地利人和皆備,一次推出這麼大規模的公共預算,就算能避免蓋出一堆蚊子館的覆轍,中央及地方政府有能力順利消化執行嗎?過去幾年來,各級政府的施政在各種壓力下,已顯得左支右絀、力不從心,如今再加上龐大建設推動壓力,不免令人對執行力產生懷疑。因此,如何促進民間共同參與公共建設便成為重要關鍵。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為了「戰區高空防禦系統(THAAD,通稱薩德反飛彈系統)的設置,中國大陸與南韓爆發史上最嚴重的經濟報復,首當其衝的樂天集團受到嚴重的衝擊,建請行政院必須掌握到,在中美新型態大國關係的架構下,中美雙方「不衝突、不對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贏」是所有政策的主軸,台灣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居中挑釁,實際上也不存在靠邊的選項,只有掌握到這個主軸,才能看清大國外交與經濟發展的主流趨勢,避免錯誤的押寶,為台灣長期的經濟發展爭取到更為寬廣的空間,這正是薩德事件的經濟報復所教給我們的寶貴經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規劃以推動基礎建設之方式,帶動景氣,推動及促進經濟轉型,乃於日前推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惟本計畫部分項目例如烏溪鳥嘴潭人工湖計畫等,係延續馬政府「愛台十二建設」的內容,本計畫一推出立即引發多項質疑,究竟本計畫是真正的前瞻計畫,還是基礎建設計畫?配合本計畫推出的特別條例,是否會淪為通通有獎的肉桶立法?要求行政院對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必須探討它是前瞻計畫或是基礎建設計畫的重要性,因為只有具備前瞻意義的計畫,才能真正具有推動及促進經濟轉型的作用,對此類計畫以特別預算編列,就是舉債籌措財源也在所不惜;若是一般基礎建設,本來就應該在一般預算的資本門裡編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來國內兩家重量級企業投資美國的新聞,引起國人相當大的關注。一是台塑企業預計投資近新台幣5,000億元,包括規模最大的路易斯安納州94億美元投資案。另外,台積電也傳出有意赴美設立最新的3奈米製程技術晶圓廠,投資額也高達5,000億元,如今台灣面臨最大的問題,不僅是企業在國內投資金額衰退,更嚴重的是台灣企業根本不投資,即使海外投資也乏善可陳。投資嚴重不足已是台灣經濟與產業成長受限的最大原因。建請行政院努力要在財政拮据下,推動前瞻基礎及數位等建設時,別忘了企業大量配息,真正有錢的是在民間,如何讓民眾恢復信心,願意加碼投資,而非現在大部分資金都流向海外,或是放在固定利息的定存。台灣的產業投資已經落後,未來的衰敗已隱約可見,若不對產業困局有感,拿出辦法創造實績,恐怕才是真正災難的開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大陸P2P網路借貸平台快速崛起,這是一種不同於傳統銀行的授信模式,利用科技解決借貸資訊落差,以滿足無法從銀行體系取得貸款的個人或企業資金需求,同時填補既有借貸市場的缺口。大多數新創企業仍需靠其他管道來取得營運所需資金,其中P2P網路借貸平台就是普遍被拿來籌資的一個管道。要鼓勵新創企業發展,不能只畫大餅。建請行政院應思考如何多方提供融資管道,讓亟缺資金的新創業者可以有效率、便利地取得資金,並協助金融科技業者,如P2P網路借貸平台稱職扮演中間媒合角色,將市場機制導入,才是最重要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長林全日前在立法院表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最快7月中送立法院審議,修法後營業稅將百分之百透過統籌分配回到地方政府。營業稅百分之百統籌分配地方之後,財政狀況本已捉襟見肘的中央,將沒有其它理想的稅源可資挹注,所得稅已沒有進一步調降的空間。在豐盈地方財政的同時,如何避免中央財政困境,要求行政院亦應一併妥善規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內政部役政署日前公布今年度產業訓儲替代役用人單位核配的員額,最受到社會注目的是竟然有鍋貼業者「四海遊龍」及便利商店連鎖業者「統一超商」等納入產業替代役。兵役制度變革或志願役士兵制度的缺失,對我國國防安全具有關鍵性的影響,不能由單一部門在簡單政治考量下決策,必須綜合考量國防與社會需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教育部、勞動部去(105)年7月研議後,考量具本職者工作有相關保障,優先將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納勞基法,卻因又引發社會爭議而暫緩,特表芻議。上端立意或許良好,但部分大學卻認為窒礙難行,淡江大學日前還傳出擬解聘200名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致驚動教育界上下!經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大專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部分專案報告後,再使原來的政策緊急煞車,教育部決定研擬採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方式。令人相當質疑的是去年到現在我們的政府在做什麼?期間許多教育團體多次向教育部陳情提醒,但政府無感、裝睡或是髮夾彎都被滾動式實驗精神的政策一語帶過,所有的民怨都變成威權時代的想法,這是否顯示政府在決策過程缺乏縝密思考,過於淺碟式的施政邏輯才會造就不斷的滾動式修正,過程中所付出的社會成本與代價著實不易量化,更使民眾對於政府失去信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法務部近年全國毒品查緝貨量統計發現,從96年1,637.4公斤,逐年攀升至105年查緝數量為6,596.9公斤,再次提醒政府正視!從這個怵目驚心的數據背後顯示,台灣社會正被毒品一步步的侵蝕,尤其是未成年者首次使用毒品的平均年齡竟只有12.5歲;而12到17歲的未成年者,第一次在學校吸毒有23%,學校顯然是一個很容易獲得毒品的場所,本席再次要求,政府將反毒工作列為重要施政不能只是口號,教育部亦應對此儘速尋求解決之道!讓孩子擁有一個純淨的求學環境,如何降低學生使用毒品人數?目前教育部的反毒工作,似乎一籌莫展而只能僅限於宣導!而毒品檢驗作法雖較能具有嚇阻作用,然礙於成本與人權關係有所窒礙,相關部門是否應檢討足額預算建立充沛檢驗能量,另教育部是否也可考量,校園開放學生自願接受毒品檢驗,以精簡司法查緝能量,且較易區隔躲藏暗處之吸毒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太陽花學運3週年,民進黨重回執政近10月,台灣民主政治卻不進反退,籲請政府正視國家發展潛存的危機!民主制度的最大優點在能以最平和的方式,處理爭議與權力的輪替,但是三年前的太陽花運動卻打破了民主尊重的底線,讓反對政府政策的人,可以憑一己好惡,以「公民不服從」否定民主投票選出的政府。但人民既然以選票做出了選擇,就民主的真諦言只有尊重跟接受,但由事實的呈現,不可諱言;至少迄目前止,這場運動雖是台灣政治民粹化的高峰,卻也造成了今日民主體系運作的許多困難,激化了不同政治立場者的對立,讓民主政府威信受到根本性地斲喪。更嚴重的是,面對愈來愈多的陳抗,政府原本依法可擁有的公權力已受傷,不再是合法權利者的後盾,陷人民權益被侵害於無形。太陽花運動的核心動力,是政治人物鼓動的恐中與反中情緒,情緒之火助燃了政黨輪替,也將兩岸關係鎖進了冷凍冰櫃,除了直接衝擊台灣的經濟發展,更造成兩岸民間情感的裂痕。蔡政府的全面執政結果,從去(105)年520到今(106)年2月,光是在總統府及立法院前大小陳抗事件,就居然高達468件,平均每天發生1.7件,這對自詡為最瞭解民意的政府,是何等的諷刺!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奉勸蔡政府,如果不能對這些憤怒,做出真正的回應與解決,今日之載就是明日之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防部日前發布「台澎防衛作戰」的戰略指導從「防衛固守,有效嚇阻」改變成「防衛固守,重層嚇阻」,質疑將「有效」改成「重層」的戰略涵義為何?孫子兵法始計篇:「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即意簡言駭的說明了國防軍事關係國家存亡的重要,台澎防衛作戰的構想和戰略指導並不是玩文字遊戲,所有的作戰想定、戰略指導和作戰計畫都必須是依據主客觀的事實、能力、兵推反覆再三驗證而得,絕不是興致而來的隨意改變。【重層】不是「戰略指導」而是『戰術作為』,不論從國軍在聯合作戰的空優、制海反登陸排序,到軍種作戰依武器及監偵能力所形成的縱深配置,那樣不是依據重層攔截的作戰指導?本席可以體諒國軍在兩岸不對稱的態勢,及軍人在台灣現實的弱勢地位、募兵制推行不順等等因素,與又缺乏新武器系統獲得的支援下,國防部為因應層峰懿旨,要有宏圖新猷也實在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但軍事戰略攸關國軍整體作戰指導,是動一髮牽全軍的大事,「防衛固守,有效嚇阻」是個守勢作戰的概念,但當把「有效」改成「重層」後,是否就等同告訴國軍及國人,今後建軍的戰力,只要有戰術的「重層」嚇阻作為即可,至於是否「有效」那已並非重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我國出口已出現連七個月成長,經濟景氣燈號也連續亮出七個月的綠燈,行政院主計總處又預測今(106)年GDP的成長率為1.87%,似乎意味著台灣經濟的春燕已悄然來臨,但耐人尋味的是?似乎大多數的民眾卻對經濟好轉不但無感,反而憂心著;一例一休施行後可能帶動的物價上漲、薪資繼續倒退嚕的剝奪、美國貿易保護對台灣的出口影響,以及兩岸關係惡化與國家前途不確定的茫然?本席籲請政府;為使民眾、企業對經濟的復甦有感,增進對未來經濟成長的信心,政府的施政除了應符合現實、貼近民意外,更要讓人民感受政策的可預測性,直白的說就是讓「人民有感」,尤其是與民生經濟有關事務。爰此;提醒政府應儘快採取更積極有效的作為,從法規鬆綁結合促進投資、就業機會,透過品牌、通路、系統輸出提高出口附加價及提振內需輔導創新產業等等,都應有嶄新而有效的立即作為。林全內閣政府日前宣布的前瞻基礎建設投資,不管是否舊瓶裝新酒,從國家整體經建發展言都是值得肯定,但當看到相關政策推行的部會首長,對全盤計畫重要內容的支支吾吾時,卻又不禁讓人擔心,是否又是一次雷大雨點小的口惠不實政策?甚或是為選舉綁樁的變相利益輸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台積電傳出不排除要將最先進的3奈米晶圓廠投資計畫移往美國,籲請政府應重視,這不只是台積電要移地投資的單一問題,而是應該思考;「為什麼連模範生都要陳抗」?本席以為;環評、電力與空汙政策,並非單純只是台積電的困擾,也是台灣所有企業抱怨多年的共通性投資障礙,其實;企業並不擔心政府嚴格的制度及標準,因為任何企業若真有心投資、永續經營,一定會想盡辦法去符達要求,更何況嚴師出高徒,對企業來說,政府的嚴審嚴核把關,反而是正面有利的!但是;企業最在意的是「不確定性」,讓渠等不曉得該何去何從?尤其在這全球化競爭的分秒必爭中,沒有一個企業禁得住,連一個最基本的環評都要不確定個三、五年,更遑論不穩定的能源需求、不安定的開發環境,甚至政治干擾,因為這其中任何一項出狀況,就足夠讓企業疲於奔命心驚膽跳。爰此;政府應儘快端出可靠、可信的制度及公權力,莫讓過高的不確定性阻卻了企業投資。本席寧可相信,台積電的發聲是試水溫,但對政府來說,就應該當作暮鼓晨鐘的警惕,一個能留得住世界級企業的政府,才能真正做到親商、招商;否則不僅本土企業難留,恐怕就連外來企業也將不易落地生根。那麼;喊的再震耳欲聾的前瞻計畫,恐怕以現有蔡政府的經濟戰鬥力?將是勢必無力能實現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年韓國遊客劇增以及政府觀光推廣相關問題,籲請政府應予重視改進!韓國遊客這幾年來台人數大幅提升,然而對於遠道而來的韓國遊客言,我國是否提供了足夠的友善環境?韓語翻譯人員、導遊支援服務是否足夠?韓國遊客熱點景區的解說牌是否皆附有韓文?又現今韓國旅客大多停留在北部和近郊城市,鮮少到中南部,更別提大高雄內更深入的城鄉,即算是有也多是到阿里山、日月潭等這種較著名景點,難道觀光局在推動觀光上也「重北輕南」?中南部除了阿里山和日月潭,其他景點就乏善可陳嗎?觀光局「以台北看天下」的行銷策略實在可議!上端所說只是以韓國為例,新南向政策力邀的東協國家,對台灣來說相關資源甚或更是貧乏!政府的觀光政策上,到底還要故意忽視大高雄到何時?「重北輕南」的緊箍咒究竟何時可以真正取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獲悉情資,透露美國川普新政府將於華人農曆春節過後,以台灣對美軍購及台美雙邊談判自由貿易協定FTA為籌碼,企圖逼迫台灣接受含瘦肉精美豬進口,特要求蔡英文政府必須堅守國家尊嚴與確保國人健康之立場,嚴拒美豬大舉叩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政府在防制偽藥工作上,直來績效乏善可陳,致嚴重影響國人用藥安全乙節,籲請政府應予檢討改進!2007年疾病管制局即言稱;將積極規劃建立藥品履歷制度,但為何至今還處在呼籲衛福部建立「藥品履歷制度」的口號?過去10年,衛福部在建立藥品履歷制度這件事情上到底碰到甚麼問題,而致如此的窒礙難行?過去食藥署不是也有委託台灣臨床藥學會,進行藥品包裝及條碼的研究計畫嗎?其目的不就是希望能夠進行產銷履歷管理?如今進度又是如何呢?現在毒品猖獗,是否毒品的製造也都是循類似的模式取得製造設備?具製藥技術與設備者雖然不易管理與察覺,但針對銷售製藥設備者,主管機關是否也應考慮列入管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呂委員孫綾,針對台電核一、二、三號電廠周邊民眾,行政院應儘速實施全身計測,並建立追蹤管理機制,以利周邊居民健康安全之維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進行討論事項。

  現在休息。

休息(15時35分)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54001899號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10月0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94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2月26日舉行第9屆第2會期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邀請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提案要旨,另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務部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趙召集委員天麟擔任主席。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六十九年五月十四日公布施行後,歷經二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修正施行。茲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部分條文,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不再為從刑;另依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鑑於本法現行條文第九十七條第四項前段、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前段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所定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係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之查察,未符遏止賄選、端正選風之規範意旨,宜另為特別規定,其餘現行條文第九十七條第四項後段、第一百條第五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後段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有關沒收、追徵之規定則均予刪除,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定明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另刪除收受賄賂之沒收、追徵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

()刪除攝影器材之沒收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六條)。

四、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特別刑法中有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後不再適用。鑑於兩項選舉罷免法現行條文所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係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刑法沒收專章規定,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賂案件之查察,未符遏止賄選、端正選風之規範意旨,宜另為特別規定,爰將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為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餘有關沒收、追徵之規定則均予刪除,回歸適用刑法沒收專章規定。

五、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委員對於提案意旨,咸表支持,爰決議:「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六條,均照案通過。」。

六、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趙召集委員天麟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附條文對照表1份。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

行政院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九十七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九十七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九十七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鑑於現行條文第四項前段所定沒收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上開刑法規定,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之查察,未符本法遏止賄選、端正選風之規範意旨,爰於第四項為特別規定,並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所定「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又刑法修正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爰配合刪除第四項後段,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九十九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九十九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九十九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所定「犯人」,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修正為「犯罪行為人」。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一百條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條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一百條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九條說明二。

三、第五項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七條說明二。另配合第五項之刪除,現行第六項移列為第五項。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一百零一條 政黨辦理第二條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斷。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斷。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十五條規定,於政黨辦理公職人員黨內提名時,準用之。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一百零一條 政黨辦理第二條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斷。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斷。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十五條規定,於政黨辦理公職人員黨內提名時,準用之。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一百零一條 政黨辦理第二條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斷。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斷。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十五條規定,於政黨辦理公職人員黨內提名時,準用之。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九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七條說明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九條說明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有關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之規定可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提出異議。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1案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請院會交黨團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葉宜津  李俊俋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定:「交黨團進行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54001900號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3月0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05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2月26日舉行第9屆第2會期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邀請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提案要旨,另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務部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趙召集委員天麟擔任主席。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茲配合政治獻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刪除本法相關競選經費捐贈及罰則之規定。又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部分條文,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不再為從刑;另依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鑑於本法現行條文第八十四條第四項前段、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八十九條第三項前段所定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係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之查察,未符遏止賄選、端正選風之規範意旨,應作特別規定,其餘現行條文第八十四條第四項後段、第八十九條第三項後段及第九十三條之一有關沒收、追徵之規定則均予刪除,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有關競選經費捐贈相關規定及其罰則,依政治獻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自該法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日起不再適用,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八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

()定明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另刪除收受賄賂之沒收、追徵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九條)

()刪除攝影器材之沒收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三條之一)

四、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特別刑法中有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後不再適用。鑑於兩項選舉罷免法現行條文所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係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刑法沒收專章規定,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賂案件之查察,未符遏止賄選、端正選風之規範意旨,宜另為特別規定,爰將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為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餘有關沒收、追徵之規定則均予刪除,回歸適用刑法沒收專章規定。

五、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委員對於提案意旨,咸表支持,爰決議: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五條,均照案通過。

六、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趙召集委員天麟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附條文對照表1份。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

行政院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政黨、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競選經費。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依政治獻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自該法施行日(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不再適用爰予刪除。又對於違反本條收受捐贈所得財物之沒收、追徵,係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鑑於本法上開條文已不再適用,爰併同刪除之。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十九條 (刪除)

第三十九條 (刪除)

第三十九條 同一組候選人應合併設競選經費收支帳簿,並由候選人指定會計師負責記帳保管,以備查考。

前項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合併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並應由候選人及指定之會計師簽章負責。

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前項所申報競選經費之收支,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

競選經費收支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受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彙整列冊,並刊登政府公報。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說明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十條 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第四十條 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第四十條 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同一組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捐贈之總額,不得超過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前項之捐贈,個人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得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連續虧損三年以上者,不得捐贈競選經費。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說明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八十三條 (刪除)

第八十三條 (刪除)

第八十三條 候選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接受捐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接受捐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之負責人、代表人,政黨或候選人之代理人、受雇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前二項之規定處罰。其所犯為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之罪者,並對該政黨或候選人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犯為第一項後段之罪者,並對該政黨或候選人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及第三項之罪者,其接受捐贈所得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說明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八十四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八十四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八十四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鑑於現行第四項前段所定沒收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上開刑法規定,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之查察,未符本法遏止賄選、端正選風之規範意旨,爰於第四項為特別規定,並將所定「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修正為「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另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所定「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又刑法修正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爰配合刪除第四項後段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八十六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八十六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八十六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所定「犯人」,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修正為「犯罪行為人」。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

三、對罷免案提議人或同意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不為提議或同意,或為一定之提議或同意。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

三、對罷免案提議人或同意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不為提議或同意,或為一定之提議或同意。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二、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者。

三、對罷免案提議人或同意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不為提議或同意,或為一定之提議或同意者。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說明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八十九條 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八十九條 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八十九條 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九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說明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九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有關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之規定可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九十五條 (刪除)

第九十五條 (刪除)

第九十五條 候選人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不依規定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申報或補正,逾期不申報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候選人對於競選經費之收入或支出金額,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說明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三十七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三十七條  (刪除)

主席:第三十七條刪除。

宣讀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刪除)

主席:第三十九條刪除。

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主席:第四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三條。

第八十三條  (刪除)

主席:第八十三條刪除。

宣讀第八十四條。

第八十四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主席:第八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六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主席:第八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

三、對罷免案提議人或同意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不為提議或同意,或為一定之提議或同意。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主席:第八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九條。

第八十九條  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主席:第八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三條之一。

第九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第九十三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五條。

第九十五條  (刪除)

主席:第九十五條刪除。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討論事項第2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請問院會,對現在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刪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四十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並將第四十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54001898號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11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613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2月26日舉行第9屆第2會期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邀請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提案要旨,另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務部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趙召集委員天麟擔任主席。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部分條文,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不再為從刑,且追徵之規定已自從刑之種類刪除;另依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本次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為配合刑法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第十條之三之修正,爰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刪除沒收、追徵之規定。

四、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特別刑法中有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後不再適用。鑑於兩項選舉罷免法現行條文所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係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刑法沒收專章規定,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賂案件之查察,未符遏止賄選、端正選風之規範意旨,宜另為特別規定,爰將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為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餘有關沒收、追徵之規定則均予刪除,回歸適用刑法沒收專章規定。另政治獻金法第25條、第26條亦配合刑法沒收新制,刪除沒收、追徵之規定。

五、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委員對於提案意旨,咸表支持,爰決議:「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均照案通過。」

六、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趙召集委員天麟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附條文對照表1份。

「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

行政院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二十五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對象之政治獻金,未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詢義務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對象之政治獻金,未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詢義務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對象之政治獻金,未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詢義務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收受之政治獻金,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行政院提案:

一、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該規定立法意旨在於此次刑法既已整體修正沒收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沒收修正之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惟經檢視仍應另為特別規定者,依刑法第十一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仍宜定明。

二、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則現行第四項規定「其收受之政治獻金,沒收之」,不包括財產上利益,範圍過於狹隘。又刑法修正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爰配合刪除第四項,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

三、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十六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犯前二項之罪者,其收受之政治獻金,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行政院提案:

一、刪除第三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說明一及二。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十五條。

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二十五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對象之政治獻金,未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詢義務者,不在此限。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請問院會,對現在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4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1、2、1、1、1會期第13、17、9、18、14、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54101365號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4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12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6333號、105年6月28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690號、105年11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600號、105年7月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853號、105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192號、105年5月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31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4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經分別提報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第1會期第17次;第2會期第9次;第1會期第18次、第14次、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於105年12月29日召開第9屆第2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由羅召集委員致政擔任主席,就前述等6案進行審查。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副主任委員李文忠提出報告,另請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司法院、考選部、銓敘部、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一、委員羅致政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第二條、增訂第四條之一、修正第十七條、刪除第二十四條等4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修正第二條:現今對榮譽國民身分年限之認定,以志願役服役與任官年資計算,志願役任官前或義務役的服役年資,皆未納入計算範圍。惟無論是任官前後與義務役服役時間,皆是為國家服役,不應有所分別。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改相關文字。

()增訂第四條之一:鑑於輔導會退休之高階官員,退休後直接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擔任公司管理高層。若公司監督與經理都為同一體系,且未設有利益迴避措施及旋轉門條款,官員容易利用職務累積退休後轉業之資產。為避免屆臨退休人員運用自身於輔導會職權及影響力,替自己於轉投資公司安插職位,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規範輔導會退離職之官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常務(駐)監察人、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

()修正第十七條:台灣未來人口老年化嚴重,長期照護成為社會重要工作,長照機構多元化提供各地照護資源。輔導會成立之榮譽國民之家,現階段以照顧榮民為主,若有缺額,亦可提供給榮眷、父母及子女。但榮民若是亡故,依規定其眷屬無法繼續居住,有違背輔導會照顧榮民與榮眷之本意。另外,榮民之家以自費方式接受一般民眾申請與照護,亦可扮演社區長期照護中心。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及修改相關文字。

()刪除第二十四條: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申請及領用之」;緣早年軍人待遇不佳之時空背景下,上開規定或有存在之必要,以照顧退除役官兵。惟歷經時代變遷,軍人待遇早已大幅調升,服役滿一定年資者亦可領取月退休俸,不同於早年生活清苦之情況,上開規定賦予退除役官兵優先申請管制執照之權利,似已不具正當性。爰提案刪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

二、委員蔡適應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查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條」有關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然依據輔導會提供資料,現行國軍轉任公職資格考試規定,是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適用,顯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條」已無適用餘地,且其餘資格考試及就業考試也無適用本條,故基於將適用法條予以單一化,以避免多種法條適用不確定性,輔以考究本條例成立時的時空背景,與現今相比已有所差異,對於軍人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的政策應有全盤規劃,在於國家募兵誘因與社會公平正義之間求取平衡。於此,爰提案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條」予以刪除。

三、委員劉世芳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鑑於近年來屢有國軍退除役軍官將領赴大陸地區參加中共黨政機關或其附屬機構舉辦之各類交流活動,其中更發生數起退除役軍官遭中共吸收成為共諜,刺探或提供國家機要敏感情報,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並損害國軍榮譽形象、打擊現役國軍士氣,卻因所受判之罪刑並非刑法內亂、外患罪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之永遠停止其享有退除役輔導權益之罪刑,仍能在判刑定讞且服徒刑完畢後,繼續享有退除役輔導之權益,對全體國民及盡忠愛國之國軍現役、退除役軍官士官至為不公,爰提案修正。

肆、主管機關報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文忠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於53年5月15日制定公布,為本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之法律依據。立法目的是為了照顧曾經為國家犧牲奉獻的退除役官兵,協助他們在退役後重返社會安家立業。公布至今歷經8次修正,最近一次係104年12月30日配合募兵制推動,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所為之修正。

時值「募兵制」推動的關鍵時刻,成功與否的主要關鍵在於軍人之「待遇」、「尊嚴」及「出路」;配合國防部之前端照顧,本會主要是負責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出路」面向的工作。資深榮民微化,青壯退除役官兵日益量增,針對渠等需求,本會施政重點已漸次轉移至青壯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及就業輔導工作,並積極協調連結國防部及有關部會,共同致力建構青壯退除役官兵完善就學就業管道,在其退役後提供其所需之輔導服務,以彰顯國家對於退除役官兵之重視與照顧。

讓每一位曾經為國家奉獻的軍人,當他面臨退伍時都能感受到國家的關懷與照顧,這是承諾,也是本會主要任務。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與支持,本會將在既有的基礎上,持續努力精進,落實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工作。後續修正草案相關內容,將在逐案審查時由本會業管處主管向各位委員作具體的報告說明。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協商及討論,結果如下:

一、審查結果:

()增訂第四條之一。

()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修正通過。

()刪除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提案條文

現行法條文

說明

(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委員羅致政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

一、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委員羅致政等18人提案:

一、本修正案主要目的將義務役年資納入榮民年資計算範圍,故刪除本條文第一項中志願兩文字敘述,改為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本條文修正後,軍士官回溯至民國七十九年後,士兵回溯至民國九十四年後的榮民身分採計,重新計算。

審查會:

修正通過。

增訂第三項,原第三項移列第四項。

(修正通過)

第四條之一 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

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

第四條之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離職之官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退輔會轉投資公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常務(駐)監察人、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

 

 

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輔導會之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也在二至四成之間。政府資本若低於百分之五十便不是國營企業,不受政府監督,但輔導會對該公司仍有實質掌控力。

三、輔導會退休人員若至其轉投資公司擔任管理階層,可能因其原先在輔導會中原長官、下屬關係,致使管理困難,或有私相授受之情事。

四、再者,若公司監督與經理都為同一體系,且未設有利益迴避措施及旋轉門條款,官員容易利用職務累積退休後轉業之資產。

審查會:

修正通過。

修正提案條文,通過新增。

(修正通過)

第十七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

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委員羅致政等24人提案:

第十七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訂定之

 

 

第十七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對就養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及子女,以自費方式併同安置;其條件,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委員羅致政等24人提案:

一、現行條文規定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以自費方式,併同退除役官兵入住榮家。倘若該退除役官兵亡故後,不得繼續居住榮家。本條修正第二項,將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納入。

二、考量第二項收助對象,不應影響退除役官兵安置榮家之權益,及落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明定輔導會訂定收住對象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及收費標準。

審查會:

修正通過。

提案條文調整為三項,並於第三項句末酌做文字修正。

(維持現行法條文)

委員蔡適應等19人提案:

第二十條 (刪除)

第二十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

委員蔡適應等19人提案:

本條刪除,理由如下:

現行國軍轉任公職資格考試的規定,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條,而非本條例第二十條。

另就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的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也未依本條之規定來行使。足見本條已不符現今退除役官兵之所需。

再查,本條制定時的退除役官兵時空背景與現今退除役官兵的情況已有所不同,對於退除役官兵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的政策應有全盤規劃,在於國家募兵誘因與社會公平正義之間求取平衡。

故擬將本條刪除之。

審查會:

維持現行法條文。

(照案通過)

第二十四條 (刪除)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申請及領用之。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本條刪除,理由如下:

一、早年軍人待遇不佳之時空背景下,政府特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中訂定各種退除役官兵優先適用之條款,以體恤、照顧軍人。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申請及領用之」,於上開時空背景之下或有存在之必要。惟歷經時代變遷,軍人待遇早已大幅調升,服役滿一定年資者亦可領取月退休俸,不同於早年生活清苦之情況,上開規定賦予退除役官兵優先申請管制執照之權利,似已不具正當性。

三、輔導會表示,民國一○○年迄今,五年間無任何退除役官兵根據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申請及領用事業或營業執照。上述資訊顯示,已少有退除役官兵循本條例規範取得事業、營業登記之相關優遇,本條顯已不敷時代變遷下、退除役官兵之需,故擬刪除之。

審查會:

照案通過。本條刪除。

(修正通過)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月退休金、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由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委員劉世芳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在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犯刑法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內亂、外患、貪污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委員劉世芳等17人提案:

近年來屢傳國軍退除役軍官將領赴大陸地區參加中共黨政單位或其附屬機構舉辦之各類交流活動,為避免、嚇阻退役軍官將領遭中共假借交流活動刺探情報,保護我國國家安全相關機密,同時維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之公平性,故將違犯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第五條之一(對外國或大陸地區)洩漏公務上秘密罪,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洩漏國家秘密罪判刑確定者,納入永久停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之範圍。

審查會:

修正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羅召集委員致政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四條之一。

第四條之一  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

主席:增訂第四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

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

主席:第二十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刪除)

主席:第二十四條刪除。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或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月退休金、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由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討論事項第4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請問院會,現在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增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並將第二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李俊俋等26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1、1、2會期第3、6、13、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64300180號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李俊俋等26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10月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946號、105年4月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104號、105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089號、105年11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70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李俊俋等26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106年3月1日(星期三)及3月6日(星期一),召開第9屆第3會期第2次及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蔡召集委員易餘、段召集委員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亦邀請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及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貳、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報告如次:

()106年3月1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一、有關行政院送請審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懇請委員支持。茲簡要說明要點如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85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後,迄今已超過20年,其間僅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20日修正公布,惟社會情勢及整體相關法制與實務已有大幅變動,近年來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及多層分工性質之新興組織犯罪崛起,往往造成執法機關偵查上困難,如眾人所指之詐欺犯罪集團,即為組織犯罪最具體之結構型態,必須有效追訴嚴懲,方能具體回應社會大眾之期待。另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以下簡稱公約)於西元2000年12月12日開放各國簽署,2003年9月29日生效,為求能有效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行政院亦已將該修正草案送大院審議。鑑於本條例現行規定實難因應上開新興組織犯罪,並為配合公約之規範內容,自有修正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本次修正之重點為:

1.修正犯罪組織之定義:

(1)不限於集團性、常習性之組織:

查我國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內部管理結構」,其意義與範圍未臻明確,致實務認定及適用迭生爭議,亦與公約第2條有關「有組織結構之集團」規定不符,就犯罪組織之性質,現行規定以具常習性為要件,易使人誤解犯罪組織須有犯罪之習慣始能成立。然實地觀察黑道、幫會,鮮有打著「作奸犯科」、「燒殺擄掠」為名者?反倒是「替天行道」、「有福同享」者,比比皆是,又再以如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常習、脅迫或暴力性之構成要件而言,在台灣除了竹聯幫、天道盟、四海幫、松聯幫等較著名的幫會外,在各地卻有更多大大小小為數眾多的「角頭」,這些角頭等實難以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罪組織」之定義,也正因為「組織犯罪」之概念未臻明確,且與該條例之立法目的有相當大的落差,故並未達到立法時所預期達成之法效果,因此在犯罪組織之定義上,此次參酌社會實情及公約之規定修正之。

(2)不限於暴力犯罪:

犯罪組織所從事犯罪活動,已不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活動,手法趨於多元,此次爰參酌公約有關有組織犯罪集團之定義,增訂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即不含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之犯罪類型,亦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中組織之定義中並不限於「強暴、脅迫、恐嚇」的手段,尚且創設一類型,亦即包括所有「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如3人以上犯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即可能觸犯本條例。

(3)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

邇來電信詐欺犯罪情形嚴重,必須有效予以遏止,而刑法第339條之4本為處罰電信詐欺之規範,該條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符合修正條文第2條第1項犯罪組織定義中之「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故未來如有實施刑法第339條之4之詐欺犯罪集團,將可依據修正後之規定嚴懲。

2.現行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或參與者之再犯加重處罰,並未排除刑法累犯加重規定之適用,有過度及重複評價之疑慮,爰予刪除。

3.刑後強制工作不利於更生,故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另為防範不肖份子利用犯罪組織之威勢,要求民眾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爰增訂對該行為處罰之規定。

4.為防止犯罪組織因招募成員坐大,增列對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為之處罰,且不以犯罪組織之成員為必要,均科以刑責。

二、有關委員林為洲等1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本件委員提案修正條文內容,大致方向上與行政院版相符,本部敬表同意。

()僅就第2條犯罪組織定義部分說明如下:

本件委員提案修正條文內容第2條就犯罪組織定義部分(即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脅迫、強暴、恐嚇為手段或實施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與前揭行政院版略有不同,此部分委員版係以5年以上之罪為定義,行政院版則是考量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5年本數在內,而我國現行刑法中,舉凡詐欺、竊盜、背信等諸多犯罪均為最重本刑均為5年,則組織犯罪的涵攝範圍恐失之過寬,因而行政院版之條文內容,係以「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以上……」為要件,即不包括5年本刑之立法方式。

三、有關李委員俊俋等2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本部意見如下:

()有關第2條有關組織犯罪定義部分,此部分委員版係以5年以上之罪為定義,本部意見同前所述。

()有關第2條有關組織犯罪定義增加詐術部分:按行政院版第2條之立法方式是以違反一定法定刑以上之罪或強暴、脅迫、恐嚇之暴力犯罪為定義,詐欺是屬於違反前者之規定,已符合行政院版第2條「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之規定。

()有關第3條部分,現行第2項再犯第1項之罪而提高其法定刑之規定,因其再犯之時間,並無期限限制,且本項並未排除刑法累犯之適用,恐有過度及重複評價之疑慮,爰刪除第2項加重處罰規定。

()有關委員版第5條部分,「非犯罪組織成員利用犯罪組織名義或成員身分犯本條例以外之罪者,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恐過度擴張刑罰範圍,有違刑罰謙抑原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酌採委員版修正之精神,於第3條第5項增列4款係針對司法實務較常發生之犯罪型態處罰之。

()有關第6條部分,所增列之後段「透過合法組織形式,或依職務關係協助犯罪組織者,處……」事實上犯罪者也就是非犯罪組織成員,此種犯罪模式本就含括在同條前段,亦即現行法「非犯罪組織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是行政院版對此部分並無修正。

()委員版第11條第4項、第5項增列有關公務員過失洩漏或交付檢舉人資料及非公務員洩漏或交付之處罰,然相關之處罰刑法第132條第2項、第3項均有規範,是否有必要在本條例重複規定,容有商榷餘地。

四、有關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本件委員提案修正條文內容共4條,大致方向上與行政院版相符,本部敬表同意。

()僅就第2條犯罪組織定義部分再說明如下:

委員版係以3人以上,以實施強迫、威脅利誘、恐嚇、詐術等類似手段或最重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別於行政院版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茲將此3點不同之處,分點研析如下:

1.有關行政院版以強暴、脅迫,而非委員版「強迫、威脅利誘」之用語,係參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刑法強制罪條文中之法律用語立法方式。

2.有關第2條組織犯罪定義增加詐術部分,此部分本部意見同前所述。

3.至於刑度門檻部分,委員版係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與行政院版逾5年略有不同,此部分本部意見同前所述。惟委員版立法說明一、後段載明「為配合我國法制及公約,並避免本條例適用範圍過廣,爰定明限於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即不包括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始為犯罪組織之犯罪類型。」,其立法說明似又與行政院版相同,此或可於大院審議時釐清委員版真意為何。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106年3月6日

法務部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之說明: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為配合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之實施,有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已修正為非從刑,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之增訂,故為求司法實務依法執行沒收規定,落實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甫於去(105)年5月25日經大院徐國勇委員、柯建銘委員等21位委員提案修正,並於同年7月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施行。是此次105年9月行政院版所提之修正案,並無意就該條為修正。

二、觀諸該條文,無論係105年7月修正前、修正後,該條之架構均為「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其根本架構自民國85年該條例立法以來均係如此,從未有所變更。

三、有關委員垂詢是否應比照甫通過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之體例為修正部分,茲簡要說明如下,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該條顯係針對擴大沒收之規範,與本條例第7條是證明犯罪後之沒收,兩者全然不同,本條例第7條要適用的前提是「犯第三條(即主持或參與組織犯罪)之罪者」,與洗錢防制法第18條擴大沒收之性質根本不同。

四、未來,如本法修正草案順利通過後,本部亦將參考實務運作及傾聽各界聲音,隨時檢討相關規範是否妥適。

參、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我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構成要件過於嚴苛,導致起訴及定罪率極低。現今組織犯罪並非專以同一性質組織為之,如先前夜店殺警案相關犯罪成員透過非正式、非常態性之「中山聯盟組織」彼此號召進行犯罪活動,仍無法以本條例進行起訴或定罪。爰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現今組織犯罪趨勢,有效打擊其犯罪活動。

肆、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中華民國刑法近年來已有多次修正,檢肅流氓條例亦已於2009年公告廢止,又近年我國詐騙組織橫行國際,故現行組織犯罪條例相關條文應同時配合現實社會變遷以及法制面重新檢討修正,俾符合實務運作並有效遏阻組織犯罪。爰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伍、委員陳亭妃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85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後,迄今尚未完整地修正過,惟近年來,我國社會日益變遷及法制與實務已大幅變動,加上無論是間接地或是亟具組織性分工的集團式犯罪,導致檢調機關偵查辦案上的困難,必須有效追訴嚴懲,以及符合2003年九月底生效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如此才能有效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並且符合國人的期待。是以,爰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利更加完備檢調機關之偵查機制。

陸、本案於報告及詢答完畢,旋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近年來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及多層分工性質之新興組織犯罪崛起,及為配合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本條例有修正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經縝密研討,爰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106年3月1日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一項修正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外,餘照案通過。

三、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除第一項中「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等文字修正為「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外,餘照案通過。

四、第四條、第五條、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八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第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六、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七、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第七條,暫保留。

八、保留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106年3月6日

一、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二、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第七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柒、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說明。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委員陳亭妃等19人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脅迫、強暴、恐嚇為手段或實施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具有牟利性、持續性層級化組織。

前項有層級化組織,不以具有名稱、儀式、規約、固定處所或明確分工為必要。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所組成,有組織結構,為實施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以詐術、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之組織。

前項組織結構,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委員陳亭妃等19人提案: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迫、威脅利誘、恐嚇、詐術等類似手段或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不間斷性、圖謀暴利性之結構性組織。

前項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行政院提案:

一、依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二條,所稱「有組織犯罪集團」(Organized criminal group),係由三人或多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為實施一項或多項嚴重犯罪或依本公約所定之犯罪,以直接或間接獲得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而一致行動之有組織結構之集團;所稱「嚴重犯罪」,指構成最重本刑四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犯罪行為;至於「有組織結構之集團」,指並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集團,但不必要求確定成員職責,也不必要求成員之連續性或完善之組織結構。另公約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要求締約國應將公約第五條所定之犯罪,予以罪刑化,爰配合該公約國內法化,檢討犯罪組織之定義。

二、修正第一項犯罪組織之定義如下:

(一)現行「內部管理結構」,其意義與範圍未臻明確,致實務認定及適用迭生爭議,亦與公約第二條有關「有組織結構之集團」規定不符。就犯罪組織之性質,現行規定以具常習性為要件,易使人誤解犯罪組織須有犯罪之習慣始能成立。再者,目前犯罪組織所從事犯罪活動,已不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活動,犯罪手法趨於多元,並與上開公約以實施嚴重犯罪之規定及犯罪組織而直接或間接獲得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而犯罪之牟利性要求不符,爰參酌公約之規定,修正犯罪組織之定義。

(二)犯罪組織具有眾暴寡、強凌弱之特性,常對民眾施以暴力脅迫等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甚大,故仍有維持現行脅迫性、暴力性之必要,而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照公約有組織犯罪集團之定義,以構成最重本刑四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犯罪行為為要件,並不以脅迫性、暴力性之犯罪為限,且參酌我國現行法制並無最重本刑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規定,故為配合我國法制及公約,並避免本條例之適用範圍過廣,爰定明限於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即不包括最重本刑為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始為犯罪組織之犯罪類型。

三、依照公約實施立法指南說明,有組織結構之集團,包括有層級(hierarchical)組織、組織結構完善(elaborate)或成員職責並未正式確定之無層級結構情形,亦即不以有結構(structure)、持續(continuous)成員資格(membership)及成員有明確角色或分工等正式(formal)組織類型為限,且並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故為避免對於有結構性組織見解不一,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文第一項修正,並增訂第二項。

二、原條文之「內部管理結構」,依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刑事判決要旨:乃指具有上下主從關係之謂,足以顯示犯罪組織內部指揮從屬等層級管理的特性,以別於一般共犯、結夥犯之組成,亦即組織之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眾層級之分,存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至於有無組織名稱、入幫儀式、明文之幫規或內部規範懲處違抗之處罰尚非內部管理之一定要件。

三、依據上述判決要旨,原條文「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暴力性」之解釋係為: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三人以上外,須有上揭內部之管理結構,而組織本身不會應因主持人、管理人或成員之更換有所異同;自「常習性」而言,係指經常性、習慣性,例如具有機會就犯罪的企圖、意圖,或不務正業等習性,亦即以長期存續為目的,而有多次犯罪之發生為特徵,與實際存續時間之長短無關;自「脅迫性、暴力性」而言,指其組織成立之目的,專以不正當之手段,從事某種類或不特定種類之犯罪,手段多係以脅迫、暴力之方法。

四、綜上,所謂組織犯罪,本屬刑法上一種獨立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成員是否構成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及成立要件之審查,原不以組織成員個人各別之行為,均已成立其他犯罪為必要,而應就集團成員個別與集體行為間之關係,予以綜合觀察。若按原條文規定難以將現行組織犯罪型態定罪,爰刪除內部管理結構,及相關定義;並參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二條,所稱「有組織犯罪集團」進行修正。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一、本條第一項修正,增訂第二項。

二、組織犯罪之成立,是否必須同時具備原條文所稱之「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暴力性」之要件,並非無疑。有關集團性之要件,本為犯罪組織之詮釋,並無特別強調之必要,故刪除集團性之文字,而對於犯罪組織之定義酌作修正;又組織犯罪並非必然須具備脅迫性或暴力性始足當之,例如:詐騙集團之組織,故脅迫性或暴力性應為列舉之構成要件;另有關常習性之要件,應非指行為人犯罪之習性,而係指反覆進行犯罪行為之性質,故應以持續性為文字定義較為精確爰修正本條第一項。

三、又依目前之實務見解,組織結構不以具有形式上之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故具有犯罪組織結構即有依本法處罰之必要,為落實罪刑法定主義,爰增訂本條第二項。

委員陳亭妃等19人提案:

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犯罪組織之定義:

現行「內部管理結構」,其意義與範圍未臻明確,致實務認定及適用迭生爭議,亦與公約第二條有關「有組織結構之集團」規定不符。另外,目前犯罪組織所從事犯罪活動,已不限於威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活動,犯罪手法趨於多元,爰修正犯罪組織之定義。

犯罪組織特性多元,常對民眾施以暴力脅迫等犯罪行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迫、威脅利誘、恐嚇、詐術等類似手段或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不間斷性、圖謀暴利性之結構性組織。

參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有組織犯罪集團之定義,以構成最重本刑四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犯罪行為為要件,並不以脅迫性、暴力性之犯罪為限,且參酌我國現行法制並無最重本刑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規定,是以,為配合我國法制及公約,並避免本條例之適用範圍過廣,爰定明限於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即不包括最重本刑為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始為犯罪組織之犯罪類型。

二、增訂本條文第二項:依實務見解,組織結構不以具有形式上之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故具有犯罪組織結構即有依本法處罰之必要。

審查會:

一、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犯罪組織之定義,列舉要件增列「詐術」,及「持續性、牟利性」等文字修正為「持續性及牟利性」。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三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

第三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以文字、口語、舉動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公司商號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第三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徒刑或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或免除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前段之處分期間執行滿一年六月後;前項後段之處分期間執行滿二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三項強制工作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於第三項前段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於第三項後段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二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除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委員陳亭妃等19人提案:

第三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犯前項之罪者,於刑之執行前,應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第二項所稱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等類似手段,或為明示、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第四條第一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者。

行政院提案:

一、因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不問有無參加組織活動,犯罪即屬成立,避免情輕法重,增訂第一項但書,以求罪刑均衡。

二、現行第二項再犯第一項之罪而提高其法定刑之規定,因其再犯之時間,並無期限限制,且本項並未排除刑法累犯之適用,恐有過度及重複評價之疑慮,爰刪除第二項加重處罰規定。

三、現行第四條第一款係因身分關係之加重,與其餘各款係行為類型之加重,性質不同,爰移列於本條第二項,並酌為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採刑後強制工作,惟受刑人如經假釋出監,須於假釋期滿再進入勞動處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上易生困擾且不利受刑人更生,爰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又現行第二項再犯加重之規定既已刪除,第三項後段亦配合刪除。

五、有關執行強制工作已達相當期間後可否免其處分繼續執行、延長、免除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等,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已有明文,爰於第四項增訂準用刑法上開規定,以臻明確。另配合第三項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爰刪除現行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

六、常見不肖之人利用犯罪組織之名勢,要求他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為防範此種犯行,爰參酌澳門有組織犯罪法第四條第一項及日本暴力團員不當行為防止法第九條等立法例,就現行司法實務常見利用犯罪組織所為之四種犯罪類型,於第五項規範其行為之處罰。其中第一款所稱商業組織,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包括公司、有限合夥及商業。

七、如以第五項序文之行為,犯刑法強制罪,其犯罪情節較該罪為重,爰於第六項規定之。

八、犯罪行為人有第五項之行為,仍有處罰未遂之必要,另第六項為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特別規定,故參酌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七項對前二項未遂行為之處罰。

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文增訂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

二、新聞常見組織犯罪常見為唆使成員或成員朋友進行暴力討債、介入都更運作等行為,為防止此類型組織犯罪,參酌日本暴力團員不當行為防止法第九條及澳門有組織犯罪法第四條第一項等立法例。就組織犯罪實務類型,於第六項規範其行為之處罰。

三、如以第六項序文之行為,犯刑法強制罪,其犯罪情節較該罪為重,爰於第七項規定之;犯罪行為人有第六項之行為,仍有處罰未遂之必要,另第七項為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特別規定,故參酌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八項對前二項未遂行為之處罰。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一、本條修正。

二、參刑法第四十七條準累犯之規定,配合修正本條第二項。

三、按釋字第528號解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乃設強制工作之規定,藉以補充刑罰之不足,協助其再社會化;此就一般預防之刑事政策目標言,並具有防制組織犯罪之功能,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所必要。至於針對個別受處分人之不同情狀,認無強制工作必要者,於同條第四項、第五項已有免其執行與免予繼續執行之規定,足供法院斟酌保障人權之基本原則,為適當、必要與合理之裁量,與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相牴觸。」。

四、按強制工作處分,本具有預防再犯之特別預防功能,必須先於徒刑執行前執行,而刑法第九十條亦已修正為應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強制工作執行期間過半後,如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為鼓勵向上,得免其處分之執行。而若執行期間將屆,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以一次為限,惟延長期間不得逾原處分執行期間之半數。爰參考刑法第九十條,修正本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

五、強制工作處分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本即在補充或代替刑罰之作用,故強制工作與徒刑之執行效果,自得相互替代。法院如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已足達成教化之功能者,得免除刑全部或一部之執行,爰參照刑法第九十八條,增訂本條第六項。

委員陳亭妃等19人提案:

一、因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不問有無參加組織活動,犯罪即屬成立。另外,為了避免情節較輕微的人遭重罰,增訂第一項但書,以求罪刑均衡。

二、因再犯之時間,並無期限限制,且本項並未排除刑法累犯之適用,恐有過度及重複評價之疑慮,爰修正加重處罰規定。

三、現行第四條第一款係因身分關係之加重,與其餘各款係行為類型之加重,性質不同,爰為文字修正。

四、採刑後強制工作,惟受刑人如經假釋出監,須於假釋期滿再進入勞動處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上易生困擾且不利受刑人更生,爰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

五、有關執行強制工作已達相當期間後可否免其處分繼續執行、延長、免除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等,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已有明文,爰於第四項增訂準用刑法上開規定,以臻明確。另配合第三項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爰刪除現行之規定。

六、常見不法人士利用犯罪組織之名勢,要求他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為防範此種犯行,爰參酌澳門有組織犯罪法第四條第一項及日本暴力團員不當行為防止法第九條等立法例,就現行司法實務常見利用犯罪組織所為之四種犯罪類型,規範其行為之處罰。其中,所稱商業組織,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包括公司、有限合夥及商業。

七、犯罪行為人,若仍有處罰未遂之必要,故參酌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增訂對未遂行為之處罰。

審查會:

一、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等文字末之標點符號「。」修正為「;」。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

三、教唆、幫助、吸收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

行政院提案:

一、現行第一款係因身分而加重,與第二款、第三款因行為而加重不同,故移列至第三條第二項。

二、刑法理論關於教唆、幫助犯罪之對象須為特定人,然犯罪組織招募對象不限於特定人,甚或利用網際網路等方式,吸收不特定人加入犯罪組織之情形,爰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如有招募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一項,以遏止招募行為。再者,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應處罰,不以他人實際上加入犯罪組織為必要。

三、修正現行第三款並移列為第二項,加重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處罰規定。

四、參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關以強暴、脅迫剝削他人勞力等行為之法定刑,修正現行第二款之法定刑,並移列至第三項。

五、第三項之行為具有妨害自由之性質,爰參酌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第四項關於未遂犯之處罰。

審查會:

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予增訂)

 

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

第四條之一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阻止犯罪組織日益增大,如有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應處罰之必要。據刑法理論關於教唆、幫助犯罪之對象須為特定人,然目前犯罪組織之招募對象不限於特定人,且或有利用網際網路、手機通訊、交友軟體等方式,吸收不特定人加入犯罪組織之情形。其次,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應處罰,不以他人實際上加入犯罪組織為必要。

審查會:

不予增訂。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刪除)

第五條 (刪除)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第五條 犯罪組織成員利用犯罪組織名義或成員身分犯本條例以外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五條 犯罪組織成員犯本條例以外之罪,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與本條例所規定之罪從一重處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係針對牽連犯從一重處斷之加重處罰規定,惟刑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爰刪除本條。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一、本條修正。

二、查本條原係針對犯罪組織之成員,除因繼續參與犯罪組織,須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外,若更著手實行其他犯行者,因其犯罪組織表彰於外之集團性、脅迫性及暴力性,影響被害人法益甚具,故有加重之規定。惟因刑法第五十五條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已失所附麗,應配合修正後之刑法,一併刪除,依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

三、惟若非犯罪組織成員卻利用犯罪組織表彰於外之集團性、脅迫性及暴力性,著手實行其他犯罪者,影響被害法益尤鉅,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以有效嚇阻非犯罪組織成員利用犯罪組織之資源從事犯罪,俾符犯罪組織條例之立法目的,爰修正本條。

審查會:

 

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第六條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透過合法組織形式,或依職務關係協助犯罪組織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兩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一、本條修正。

二、有鑒於組織犯罪手段多樣變化之特性,組織犯罪除傳統犯罪手段外,亦有以合法掩護非法活動之新型態犯罪行為,甚至擴大至白領犯罪,並有政商勾結之現象,實為現行法制之漏洞。

三、爰此,為遏止非犯罪組織成員之白領犯罪及政府機構在內之組織性犯罪現象,增訂本條後段。

審查會:

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第七條 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顯不相當財產利益,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為保全前二項之追繳、沒收或追徵,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扣押其財產。

第七條 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一、本條第二項修正。

二、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六條定有明文,本條對於行為人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即推定為不法所得,而須由人民自行舉證推翻係合法來源,顯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有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之虞。

三、檢察官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本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故檢察官應就被告於參加犯罪組織,所增加之財產利益為顯不相當之事實,先為舉證後,被告始有說明財產利益來源之義務,爰修正本條第二項。

審查會:

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之一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條至第六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之一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條至第六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依公約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各締約國均應採取符合其法律原則之必要措施,確定法人參與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之嚴重犯罪與實施依公約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犯罪時,應承擔之責任。同條第四項則要求各締約國均應特別確保,使該條負有責任之法人受到有效、適度及警惕性之刑事或非刑事處罰,包括金錢處罰。為配合公約國內法化及防制以法人或商號掩護犯罪組織等情形,爰增訂本條之規定。

三、對於法人或僱用人等刑事處罰之可責性乃因法人或僱用人未盡監督之責,若法人或僱用人已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自可免責。至於法人或自然人如為犯罪之被害人,自無再加以處罰之必要,爰增訂但書規定,以符公平。

審查會:

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四條、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審判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八條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四條、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審判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八條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其所資助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行政院提案:

一、為鼓勵犯修正條文第三條之罪者自新及瓦解犯罪組織,如有自首、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自白者,分別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二、另對犯修正條文第四條、現行第六條之罪自首因而查獲該犯罪組織或自白者,分別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

審查會:

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第十一條 前條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文書、圖書、消息、相貌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事物,應予保密。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為保護檢舉人,對於檢舉人之前項事物,應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第一項檢舉人之事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檢舉人之事物,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一條 前條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為保護檢舉人,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

公務員洩露或交付前項檢舉人之消息、身分資料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一、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修正、增訂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

二、為周全對於檢舉人人身安全之保護,俾提高檢舉人出面檢舉犯罪組織案件之意願,爰參考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證人保護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課予公務員對於檢舉人事物保密之注意義務,同時課予非公務員之人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第一項檢舉人事物之保密義務,爰增訂本條第四項及第五項。

三、次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檢舉人身分資料之未遂行為亦具可罰性,爰參考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及證人保護法第十六條,增訂本條第六項。

審查會:

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七條 (刪除)

第十七條 (刪除)

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

第十七條 (刪除)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第十七條 (刪除)

委員陳亭妃等19人提案:

第十七條 (刪除)

 

第十七條 本條例之規定與檢肅流氓條例之規定適用上發生競合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因檢肅流氓條例業已廢止,爰予刪除本條關於競合之規定。

委員林為洲等19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因檢肅流氓條例已廢止,爰此本條刪除。

委員李俊俋等26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經查檢肅流氓條例業於民國98年01月21日公布廢止,故本條已無適用之可能,爰刪除本條之規定。

委員陳亭妃等19人提案:

因檢肅流氓條例業已廢止,爰予刪除本條文。

審查會:

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八條 (刪除)

第十八條 (刪除)

委員陳亭妃等19人提案:

第十八條 (刪除)

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其成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覺犯罪前,脫離該組織,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免除其刑。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覺犯罪前,解散該組織,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亦同。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現已無適用之餘地,爰刪除之。

委員陳亭妃等19人提案:

本條文之規定,已於前面的幾條修正條文皆有所規範,是以,爰刪除之。

審查會:

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修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林委員為洲等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一。

林委員為洲等提案條文:

第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主席:林委員為洲等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刪除)

主席:第五條刪除。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

主席:第六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

主席:第七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增訂第七條之一。

第七條之一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條至第六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主席:增訂七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維持現行法條文)

主席:第十一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刪除)

主席:第十七條刪除。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刪除)

主席:第十八條刪除。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討論事項第5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本(第7)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所列議案完成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名

5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李俊俋等26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增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並將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64300173號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3月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25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於106年3月6日(星期一)召開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律案;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主管機關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李仲威署長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很榮幸應大院之邀請,就「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局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提出專案報告。承蒙大院各位委員對於海巡署的支持,無論在預算、法案審議及業務推動上,均能給予適切的鼓勵與指導,使各項政策推展順遂,對此表達最誠摯的謝意。

一、現況說明:

本署自89年成立迄今已滿17年,雖依本署組織法第27條規定,本應就本署暨所屬機關之編裝、組織重新檢討調整。但因配合國家政策,及行政院組織調整等因素,本署及所屬機關組織法律,僅97年為應海巡機關業務未來將朝向海洋發展、配合大型艦船艇之興建,調整部分艦船艇編制員額及部分官職等規定,修正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因台灣周邊海域與他國重疊,衍生島嶼及主權爭議等問題,本署職司國家安全第一道防線,為應任務需要,宜維持目前多元人事任用制度,爰鬆綁所屬機關應朝文職化發展之規定,刪除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1條及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11條規定,以契合實務運作需要。

上述法案修正因僅微幅調整,尚無法滿足本署勤務之需求,其中在岸海人力交流部分,依現行本署各機關組織法規定,本署為軍警文併用機關,所屬海洋巡防總局為警文併用機關;海岸巡防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為軍文併用機關,另為應勤務需要,下設全軍職單位,惟自運作以來,受制於機關間組織法之規定,人員無法交流運用,岸海勤務統合不易,為期有效解決人員交流問題,在研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時,將海岸巡防機關均改採軍警文併用制度,以契合勤務發展需要。

近年來,本署賡續推動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新造大型巡防艦已陸續完工交船服役,惟海洋巡防總局艦艇海勤人力因逐年老化及離退,人力顯有不足,雖逐年向行政院請增必要人力,惟因渠等雖經考試取才後,仍需長時間養成教育,始能派至艦上服務,致現階段人力出現嚴重缺口,為期即時補充必要人力,將規劃由海岸巡防總局具操船相關專業證照之軍職人員,調派至艦上服務,至原在艦上服役年齡較大之警職人員,因具有執法經驗,可調至岸上執行查緝工作,使機關間人力資源能充分活化與運用。但囿於組織法規定,人員無法交流運用,實已影響整體人力調度。

目前行政院雖重新檢討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之職掌、功能及行政資源配置,將於適當時機提出海洋委員會組織調整案。但因組改應考慮層面甚多,涉及意見整合,及機關間資源重行調整及分配,需要做審慎規劃。為期兼顧實務及彈性,採分軌進行,爰研擬修正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以符合機關實際需要,由於上述修法內容已與未來組改規劃結合,本署將藉由先行驗證,適時調整改進,俾未來組改法案修正通過後,能無縫接軌,以利業務推展順遂。

二、規劃作法

()推動岸海人力交流服勤

1.海岸巡防總局具操船相關專業證照軍職人員,調任海洋巡防總局上艦服勤。至海洋巡防總局逐年老化但執法經驗豐富之警職人力,可調派岸勤服務,並同時保障其以警察官派任權益。

2.現行軍職人員與警職人員交流,除可先期驗證組改規劃未來各新機關均採軍警文併用之目標外,同時紓緩海洋巡防總局基層海勤人力不足之困境。

()配合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調整艦艇編制

1.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現行規定艦上人力配置為17艘,配合巡防艦數量增加及完備巡防艦人員職務歷練,增列艦長、輪機長、大副、艦艇駕駛員、艦艇機師等艦上職務編制員額至20艘。

2.增列上述艦上職務後,可將目前抽調其他海巡隊人力、以工作指派相當或較低職務之非主管人員,暫代艦上主管工作之支援方式,未能依法支領相關職務加給,致影響整體人力調度與工作士氣問題,併同解決。

三、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1.修正第10條規定,增加艦艇編制至20艘。

2.修正第11條規定,得以軍職及89年隨同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修正第10條規定,均得以警職及89年隨同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 防局組織通則:

修正第10條規定,均得以警職及89年隨同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上述條文修正草案,係依據機關業務推動需要及與組織調整接軌作業,允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後旋即進行詢答,並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咸認本次修正係因應該署所屬岸海勤務人力之需求,並促進機關間人力資源之充分活化與運用,爰同意修正相關規定,而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十條,照案通過。

()第十一條,除第一項句首「本條例」等文字刪除、第二項修正為「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且具航行或輪機相關專業證照之軍職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餘照案通過。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十條,照案通過。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十條,照案通過。

肆、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條 本總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十個甲種編制海巡隊,六個乙種編制海巡隊,二至四個機動海巡隊,並得分組辦事。

甲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人,分隊長一百一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二百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佐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一千二百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六百二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乙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副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十八人,分隊長三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二百九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一百四十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機動海巡隊置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六人至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辦事員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置艦長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人至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輪機長十六人至二十人,大副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報務主任三人至七人,艦艇駕駛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人,艦艇機師四十八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報務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助理員五十二人至八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生七十五人至一百四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條 本總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十個甲種編制海巡隊,六個乙種編制海巡隊,二至四個機動海巡隊,並得分組辦事。

甲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人,分隊長一百一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二百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佐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一千二百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六百二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乙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副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十八人,分隊長三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二百九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一百四十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機動海巡隊置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六人至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辦事員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置艦長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人至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輪機長十六人至二十人,大副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報務主任三人至七人,艦艇駕駛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人,艦艇機師四十八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報務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助理員五十二人至八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生七十五人至一百四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條 本總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十個甲種編制海巡隊,六個乙種編制海巡隊,二至四個機動海巡隊,並得分組辦事。

甲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人,分隊長一百一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二百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佐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一千二百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六百二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乙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副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十八人,分隊長三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二百九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一百四十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機動海巡隊置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六人至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辦事員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置艦長十三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輪機長十三人至十七人,大副十三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報務主任三人至七人,艦艇駕駛員三十九人至五十一人,艦艇機師三十九人至五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報務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助理員五十二人至八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生一百零二人至一百七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考量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配合「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造艦計畫,巡防艦總數增加至二十艘,為符勤務運作實況,健全組織功能,並符行政院「不增加機關總員額」之組織調整原則,在本總局現行法定編制總員額三千人之範圍內,彈性調整其員額運用,爰修正增置艦長、輪機長、大副、艦艇駕駛員及艦艇機師等艦上職務編制員額二十七人,減列技術生編制員額二十七人。理由如下:

一、海域執法勤務日益繁重

我國與鄰近國家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爭議迭起,為貫徹政府強化海域執法作為,本總局執行各項宣誓主權及專屬經濟海域護漁等相關專案,勤務日益繁重。

二、法定巡防艦編制員額無法符合勤務需求

行政院為強化我國海域執法能量,核定「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汰建大型巡防艦艇,各式巡防艦所需人力大幅增加,造成「有艦無缺」問題。

三、以工作指派方式支援艦上職務,影響勤務遂行及個人權益。

()巡防艦勤務艱鉅,工作負擔沉重,因現行艦上人力配置以十七艘為限,惟考量艦上人力需求,目前僅能以抽調其他海巡隊人力以工作指派方式支援因應,影響整體人力調度。為健全艦上領導統御,提升航行安全,現階段暫以每艦至少配置正式編制之艦長或大副一人,其餘艦上幹部再由次一層級人員以工作指派方式支援之權宜措施,長期恐影響勤務遂行。

()由於艦長、輪機長、大副等艦上職務編制員額與現況不符,造成部分艦上主管職務僅得以相當或較低職務者,以工作指派方式擔負主管職責,該等人員職責繁重,惟依法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影響人員工作士氣。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委員尤美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十一條 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且具航行或輪機相關專業證照之軍職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軍職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鑒於海巡工作涵蓋查緝走私偷渡、海上救援、為民服務、漁業維護、海洋環保及資源維護等業務,為能遂行海域與海岸秩序維護及資源保護利用之任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設本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分別掌理海域及岸際巡防工作,然面對層出不窮之走私犯罪態樣及日新月異之海洋事務,岸海人員應得以相互交流,藉由經驗傳承及專業知能之汲取,並建立公平合理之遷調制度,創造健康和諧之組織文化及環境,發揮海岸巡防機關最大服務效能,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另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規定。

審查會:

一、照委員尤美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修正動議第一項首句「本條例」刪除:第二項中「操船」修正為「航行或輪機」,並刪除「海岸巡防總局編制內」等文字。

三、委員尤美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且具操船相關專業證照之海岸巡防總局編制內軍職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說明:

鑒於海洋巡防總局艦艇海勤人力因逐年老化及離退,造成人力不足。目前經由考試取才之人力仍需長時間養成教育,致現階段人力出現缺口,為其及時補充必要人力,將規劃由目前具操船相關專業證照之軍職人員,調派至艦上服務。」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十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十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鑒於海巡工作涵蓋查緝走私偷渡、海上救援、為民服務、漁業維護、海洋環保及資源維護等業務,為能遂行海域與海岸秩序維護及資源保護利用之任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設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分別掌理海域及岸際之巡防工作,然面對層出不窮之走私犯罪態樣及日新月異之海洋事務,岸海人員應得以相互交流,藉由經驗傳承與專業知能之汲取,並建立公平合理之遷調制度,創造健康和諧之組織文化及環境,發揮海岸巡防機關最大服務效能,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另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規定。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十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十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鑒於海巡工作涵蓋查緝走私偷渡、海上救援、為民服務、漁業維護、海洋環保及資源維護等業務,為能遂行海域與海岸秩序維護及資源保護利用之任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設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分別掌理海域及岸際之巡防工作,然面對層出不窮之走私犯罪態樣及日新月異之海洋事務,岸海人員應得以相互交流,藉由經驗傳承及專業知能之汲取,並建立公平合理之遷調制度,創造健康和諧之組織文化及環境,發揮海岸巡防機關最大服務效能,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另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規定。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國民黨黨團提出異議。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7)次院會討論事項第6案: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建請將本案交付朝野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643001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月9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00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於106年3月8日(星期三)召開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主管機關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交通部范次長植谷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提出重點報告,供貴委員會參考,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 指教。

()現行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各類鐵路營運監理、高鐵及捷運之車站特定區開發事宜係由本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以下簡稱高鐵局)職掌,至鐵路改建工程係由本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以下簡稱鐵工局)職掌。為落實發展大眾運輸政策,健全鐵道運輸發展,爰經檢討整併高鐵局及鐵工局,成立本部鐵道局,並依相關規定覈實檢討內部組設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事宜。

()高鐵局及鐵工局現職派用人員權益保障事項,依權責機關銓敘部意見,因該2局均屬派用機關,係屬任用法第36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目規範範圍,爰無須於「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另定規範。

綜上說明,為因應鐵道之發展,爰擬制定本項法案,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謝謝!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咸認為落實發展大眾運輸政策,健全鐵道運輸發展,有必要制定本法案,爰將本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為:

()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七條,均照案通過。

()第二條,除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外,餘照案通過。

()通過附帶決議1項:

派用人員並非經國家考試任用,未具公務人員身分,其原係臨時性質人員,並無身分保障,故其待遇均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惟其後因組織調整,派用人員仍得繼續任職,其於常設之法制化機關任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已有身分保障,故其待遇型態不應反較正式公務人員為高。故要求整併後應與其他工程單位衡平考量,以維文官體制之基本要求。

肆、爰經決議: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

名稱: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

鐵道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勞工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本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1. 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2. 二、第四款末段「勞工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文字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處。

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處。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國民黨黨團提出異議。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本(第7)次院會討論事項第7案: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建請將本案交付朝野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葉宜津等20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64300184號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與委員葉宜津等20人擬具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月9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003號函及106年1月10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01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0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於106年3月8日(星期三)召開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與主管機關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葉宜津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現行國道高速公路之新建、養護與管理,分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以下簡稱國工局)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職掌,兩局人員之任用制度亦不相同,國工局及所屬工程處原係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進用人員,高公局及所屬機關,除拓建工程處係依派用條例進用人員外,餘皆係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人員。為使國道新建、養護與管理事權統一,並配合派用條例業於民國104年6月19日廢止,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規定,國工局暨所屬機關、高公局拓建工程處等臨時機關,應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3年內,修正組織法規為任用機關,且現有高公局組織法仍稱台灣區,其名稱亦有不妥,爰檢討整併高公局及國工局,提案制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參、交通部范次長植谷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提出重點報告,並就貴委員會併案審查葉委員宜津等委員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考,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重點

一、現行國道高速公路之新建、養護與管理,分屬本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以下簡稱國工局)及本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職掌,2局人員之任用制度亦不相同,國工局及所屬工程處原係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進用人員,高公局及所屬機關,除拓建工程處係依派用條例進用人員外,餘皆係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人員。為使國道新建、養護與管理事權統一,並配合派用條例業於104年6月17日公布廢止,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36條之1規定,國工局暨所屬機關、高公局拓建工程處等臨時機關,應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3年內,修正組織法規為任用機關,爰經檢討整併高公局及國工局,成立本部高速公路局,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覈實檢討內部組設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事宜。

二、另為保障高公局及國工局現職移撥人員權益,訂定下列權益保障條款(草案第7條):

()資位人員:

為期與本部公路總局人事制度改制之過渡時間保障條款一致,經參據總統105年11月16日公布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第7條有關資位制人員轉任及留任過渡期相關規定,訂定現職資位制人員權益保障規定。

()派用人員:

依權責機關銓敘部意見,未來高速公路局係由任用制機關高公局(除拓建工程處為派用制機關外)與派用制機關國工局整併成立,有關該2局派用人員,因與任用法第36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目之適用範圍未盡相符(非均為派用機關),似難逕予適用。爰為與其他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人員權益之衡平處理,明定該2局派用人員仍依上開任用法規定辦理。

()葉委員宜津等委員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提案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葉委員宜津等委員擬具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與前開行政院版之組改法案不同之處為刪除第1條「……特設高速公路局……」之「特」字,本部無意見外,其餘內容均與行政院版相同,本部無補充意見。

()結語

綜上說明,為因應高速公路與鐵道之發展,及配合任用法第36條之1有關派用機關應於107年6月18日前改制為任用機關之規定,爰擬制定該2項法案,因具急迫性,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另本部亦感佩葉委員宜津等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咸認為應使國道新建、養護與管理事權統一,並宜考量訂定有關人員轉任之過渡期間,以保障員工權益,回歸行政機關人事法制,爰將本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為:

()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除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之設計與預算之編擬及工程發包、施工、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及技術規範之研訂。」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通過附帶決議1項:

派用人員並非經國家考試任用,未具公務人員身分,其原係臨時性質人員,並無身分保障,故其待遇均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惟其後因組織調整,派用人員仍得繼續任職,其於常設之法制化機關任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已有身分保障,故其待遇型態不應反較正式公務人員為高。故要求整併後應與其他工程單位衡平考量,以維文官體制之基本要求。

伍、爰經決議: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委員葉宜津等20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條文對照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委員葉宜津等20人提案條文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

名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

名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國道之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等業務,特設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國道之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等業務,特設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國道之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等業務,設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

行政院提案

高速公路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葉宜津等20人提案:

高速公路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委員鍾孔炤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路網之長程規劃、研究發展與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智慧型運輸系統之規劃。

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之設計與預算之編擬及工程發包、施工、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三、國道用地取得之相關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施及產權管理。

四、國道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

五、國道通行費之徵收。

六、國道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

七、國道沿線環境之整理及維護。

八、國道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之備置、保管、運用及財物處理。

九、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十、其他有關國道業務事項。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路網之長程規劃、研究發展與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智慧型運輸系統之規劃。

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之設計與預算之編擬及工程發包、施工之管理。

三、國道用地取得之相關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施及產權管理。

四、國道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

五、國道通行費之徵收。

六、國道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

七、國道沿線環境之整理及維護。

八、國道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之備置、保管、運用及財物處理。

九、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十、其他有關國道業務事項。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路網之長程規劃、研究發展與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智慧型運輸系統之規劃。

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之設計與預算之編擬及工程發包、施工之管理。

三、國道用地取得之相關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施及產權管理。

四、國道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

五、國道通行費之徵收。

六、國道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

七、國道沿線環境之整理及維護。

八、國道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之備置、保管、運用及財物處理。

九、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十、其他有關國道業務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局之權限職掌。

委員葉宜津等20人提案:

本局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一、照委員鍾孔炤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修正動議第二款末段施工之管理、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等文字修正為「施工、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委員鍾孔炤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路網之長程規劃、研究發展與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智慧型運輸系統之規劃。

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之設計與預算之編擬及工程發包、施工之管理、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三、國道用地取得之相關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施及產權管理。

四、國道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

五、國道通行費之徵收。

六、國道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

七、國道沿線環境之整理及維護。

八、國道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之備置、保管、運用及財物處理。

九、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十、其他有關國道業務事項。」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葉宜津等20人提案: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葉宜津等20人提案: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國道養護及管理事項。

二、各新建工程處:執行國道拓建及新建工程事項。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國道養護及管理事項。

二、各新建工程處:執行國道拓建及新建工程事項。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國道養護及管理事項。

二、各新建工程處:執行國道拓建及新建工程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葉宜津等20人提案: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葉宜津等20人提案:

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得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三、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留任時審定之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得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三、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留任時審定之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得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三、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

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留任時審定之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行政院提案

一、本局係整併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以下簡稱國工局)而成立,人員係由高公局及所屬北、中、南區、拓建工程處及收費站(以下簡稱高公局及所屬機關)、國工局及所屬第一、二區工程處(以下簡稱國工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通盤調配,以達人力有效之運用,高公局及所屬機關、國工局及所屬機關之現職人員包含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資位制人員及原依派用條例進用之派用人員,本法施行後,本局為中央三級任用機關,為保障上開移撥現職人員之權益,爰訂定本條條文,以為過渡條款。

二、交通事業資位制與簡薦委制之薪級待遇結構等均有所不同,人員轉任尚須受職務列等、相當年資提敘之限制,故部分資位制人員轉任後權益將受損(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轉任後銓敘審定俸點較轉任前交通資位薪點為低;轉任後所支本俸或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等俸給總額較原支數額為低;以轉任當時為計算基準之退休金減少;原參加勞工保險改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考量機關改制非當事人自願,當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為最優先考量,故規定權益受損者,於一定期間內得選擇適用原交通事業資位制相關法令,至期間則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第三十六條之一有關派用條例廢止後過渡期間為九年之規定,明定過渡期限為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僅得任原資位原職務,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或改任其他職務;另為鼓勵人員轉任規定依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爰為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第一項第二款將士級人員之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對照係低於委任第一職等,無法依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相當官職等職務,爰配合前開規定之期日,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適用原交通事業資位制相關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以保障權益,並自期限屆滿翌日僅得任原資位原職務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或改任其他職務。

四、第一項第三款係為保障原依派用條例進用之派用人員權益不因機關整併受損,明定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之移撥人員,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九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並自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五、過渡期間派用、任用及資位人員三者間陞遷衡平問題,未來於內部陞遷資績評分及職缺遞補之設計,將予衡平考量,使新機關在公平、公開、公正用人制度下,兼顧同仁陞遷權益及歷練發展,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六、第四項明定現職資位人員一經辦理轉任為簡薦委人員,不得再變更為適用原法令之人員(資位人員),以維機關用人之穩定。

七、依據銓敘部五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五九)臺為特二字第一○七四號函釋略以,士級人員已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取得資位者,應准依其志願選擇參加公保。另銓敘部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部退一字第○九七二九五四七四五一號令略以,公營事業機構非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公務員,應參加公保。惟在本令發布前已選擇參加勞保者,繼續在原事業機構任職者,仍繼續參加該保險,不再變動,嗣後若調任其他機關時,應改參加公保。本局及所屬機關目前僅有士級人員參加勞保,佐級以上人員均參加公保,為避免本法施行後改參加公務人員保險,致權益受損,爰於第五項規定渠等人員得以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惟於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委員葉宜津等20人提案:

一、本局係整併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以下簡稱國工局)而成立,人員係由高公局及所屬北、中、南區、拓建工程處及收費站(以下簡稱高公局及所屬機關)、國工局及所屬第一、二區工程處(以下簡稱國工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通盤調配,以達人力有效之運用,高公局及所屬機關、國工局及所屬機關之現職人員包含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資位制人員及原依派用條例進用之派用人員,本法施行後,本局為中央三級任用機關,為保障上開移撥現職人員之權益,爰訂定本條條文,以為過渡條款。

二、交通事業資位制與簡薦委制之薪級待遇結構等均有所不同,人員轉任尚須受職務列等、相當年資提敘之限制,故部分資位制人員轉任後權益將受損(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轉任後銓敘審定俸點較轉任前交通資位薪點為低;轉任後所支本俸或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等俸給總額較原支數額為低;以轉任當時為計算基準之退休金減少;原參加勞工保險改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考量機關改制非當事人自願,當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為最優先考量,故規定權益受損者,於一定期間內得選擇適用原交通事業資位制相關法令,至期間則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第三十六條之一有關派用條例廢止後過渡期間為九年之規定,明定過渡期限為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僅得任原資位原職務,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或改任其他職務;另為鼓勵人員轉任規定依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

三、士級人員之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對照係低於委任第一職等,無法依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相當官職等職務,爰配合前開規定之期日,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適用原交通事業資位制相關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以保障權益,並自期限屆滿翌日僅得任原資位原職務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或改任其他職務。

四、為保障原依派用條例進用之派用人員權益不因機關整併受損,明定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之移撥人員,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九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並自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五、過渡期間派用、任用及資位人員三者間陞遷衡平問題,未來於內部陞遷資績評分及職缺遞補之設計,將予衡平考量,使新機關在公平、公開、公正用人制度下,兼顧同仁陞遷權益及歷練發展。

六、第四項明定現職資位人員一經辦理轉任為簡薦委人員,不得再變更為適用原法令之人員(資位人員),以維機關用人之穩定。

七、依據銓敘部五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五九)臺為特二字第一○七四號函釋略以,士級人員已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取得資位者,應准依其志願選擇參加公保。另銓敘部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部退一字第○九七二九五四七四五一號令略以,公營事業機構非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公務員,應參加公保。惟在本令發布前已選擇參加勞保者,繼續在原事業機構任職者,仍繼續參加該保險,不再變動,嗣後若調任其他機關時,應改參加公保。本局及所屬機關目前僅有士級人員參加勞保,佐級以上人員均參加公保,為避免本法施行後改參加公務人員保險,致權益受損,爰於第五項規定渠等人員得以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惟於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葉宜津等20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