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大客車駕駛疑因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主管機關應全面進行通盤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42)

顏委員就大客車駕駛疑因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主管機關應全面進行通盤檢討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營業大客車駕駛工時問題,查汽車運輸業駕駛人工作時間與各行業從業人員相同,均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加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最高不得超過12小時等勞動條件)規定。至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調派駕駛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且休息時間亦應符合規定,對於駕駛人之工作時間係雙重保障,兩項法規皆應遵守。惟本件事故發生後,本部公路總局、觀光局已自106年2月16日起會同勞動部辦理「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以督促業者確實遵守勞動及交通法令,保障駕駛員勞動權益與消費大眾公共安全,至後續如有法規需要調適者,將與勞動主管機關共同深入研議,並納入策進作為予以落實。

二、本部已規劃遊覽車全面裝設動態資訊系統(GPS)計畫,於今(106)年6月前受理申請補助GPS設備裝設,以及完成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強制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加裝動態資訊系統,並預計自9月1日起依規定實施。未來亦將推動營業大客車全面強制裝置數位式行車紀錄器,配合駕駛人晶片身分識別記錄管理駕駛時間。

(二)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客運業者表示在七休一及一例一休等勞動新規影響下,決定調整票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46)

顏委員就客運業者表示在七休一及一例一休等勞動新規影響下,決定調整票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國內國道客運業者為提升其搭乘率及市場機制考量,長期以來實售票價有低於核定票價上限,甚或再提供更高折扣之離峰優惠情形。去(105)年底起,部分業者為因應營運成本之增加,陸續於核定票價範圍內,提出全票、優惠票及促銷票等票價調整(縮減折扣),依法規規定已完成備查之程序,惟為圓滿完成元旦、春節及228等連續假期之疏運工作,經本部公路總局協調各國道客運業者配合於二二八連續假期結束前維持原既有票價服務。各家業者調整後實售及各項優惠票價仍均應於核定票價上限內,公路總局於受理業者申請備查時,均依規定及核定票價上限確實予以審視。

二、本部將協調業者針對定期搭乘的常客或通勤客,發售如回數票等具折扣之票種,以提供優惠給經常性乘客。亦持續協助客運業者辦理駕駛招募,並已請轄下公路人員訓練所、各區監理所及駕訓班加強宣導客運業募員之訊息,以協助業者補足人力缺口。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鑒於偏鄉地區交通不便,建請修訂《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以利公共運輸業者配合照顧偏鄉之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47)

陳委員鑒於偏鄉地區交通不便,建請修訂《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以利公共運輸業者配合照顧偏鄉之政策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本部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及「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對於市區客運以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偏遠服務路線之營運虧損給予必要合理之補貼。

二、其中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係由本部公路總局編列預算補貼,惟各地方政府時常因應地方要求提出路線繞駛或延駛,使得路線里程增加而導致虧損補貼款提高,考量公運計畫經費逐年減少,以及為避免各縣市政府競相仿效並督促應審慎評估繞駛延長里程之需求,再予提出路線繞駛、延駛申請,爰本部公路總局前於「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增訂一致性標準,針對地方政府規劃提出之繞駛、延駛導致增加補貼款部分,參照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19條有關市區汽車客運經費分攤比例,由地方政府與公路總局各分擔二分之一(直轄市政府負擔三分之二,公路總局負擔三分之一),期能透過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以提供民眾便利之運輸服務。

三、有關「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為政府針對公路汽車客運業辦理補貼營運虧損路線之依據,其相關規定及補貼金額核算之方式等均已實施多年,實有深入考量歷年實施虧損補貼所呈現之問題與現象,及政府投入補貼金額所能發揮效益之必要,公路總局刻正規劃委託專業機構以全國公路客運營運虧損補貼路線為研究對象,由各路線營運及補貼現況切入,探討各補貼路線服務方案之可能性,並衡量其補貼效率,後續亦將依據研究成果修正現行補貼相關規定,期以有限運輸資源發揮最大效益,且有效改善業者自身經營體質。另將請各地方政府及客運業者,應因地制宜、積極服務,以持續促進提昇公共運輸使用率,並進一步使公路客運業者得以兼顧經營效率及企業永續經營。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要求國外菸商採購一定比例之國產菸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51)

許委員建議要求國外菸商採購一定比例之國產菸葉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健全菸酒管理,財政部業制定「菸酒管理法」,對菸品業者管理、衛生管理、產製、輸入與販賣,標示等訂定相關規範。依現行規定,菸葉係准許自由輸入及輸出之貨品項目,惟進口時應依檢疫規定辦理。有關菸產製業者之原料採購,因應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宜由菸品業者循市場機制決定其生產及銷售策略,該法未作限制規範。

二、配合菸害防制政策,落實「菸害防制法」輔導及照顧菸農之立法意旨,衛福部已依據該法第4條「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以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3條及第4條等相關規定,自民國99年起至102年止,每年提撥1%,金額為2億元,合計提撥8億元予行政院農委會辦理菸農轉作輔導與照顧。爰此,行政院農委會於本(106)年2月16日訂頒「輔導菸農切結離菸作業規範」,據以輔導菸農離菸、轉作,相關措施及作法如下:

(一)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5/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之菸農戶為輔導對象。

(二)菸農應切結不再種菸及繳菸,可就下列兩種方式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1.選擇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給付每公頃60萬元,自行運用。

2.依據該會農糧署訂定之「菸農轉作輔導措施補助基準」,申請轉作其他作物可領取補助轉作所需相關種苗與翻耕費、產銷設施、共同防治費用及有機質肥料等。

(三)符合申請之菸農應於前開作業規範公告後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提出申請。6個月期滿後,再視申請情形,據以檢討修正規範或重新公告受理。

(四)已領取輔導金之農戶不得復種菸葉,若有復種之情形者,所領取之輔導金或補助金需全數繳回。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我國罹患腎臟病人數逐年成長,盛行率及發生率亦排名全球之冠,而罹病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人數及耗費健保醫療費用亦日漸增加,要求行政院針對國人高罹病率檢討原因,以減輕健保財務負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83)

許委員鑒於我國罹患腎臟病人數逐年成長,盛行率及發生率亦排名全球之冠,而罹病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人數及耗費健保醫療費用亦日漸增加,要求行政院針對國人高罹病率檢討原因,以減輕健保財務負擔乙節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據本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稱健康署)瞭解台灣洗腎人口多的可能原因:(一)老年人口以及肥胖、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病人口增加。(二)國人不當用藥習慣。(三)全民健保實施,降低民眾接受透析醫療的門檻,故健保實施後,透析發生率與盛行率顯著增加。(四)糖尿病及心血管疾病標準化死亡率近年來逐年下降,因此,前述慢性疾病長期存活病患增加,隨存活時間及罹病時間延長,併發腎病變的人數增加,而相對增加透析人口。(五)透析醫療品質佳:國際比較資料顯示,台灣透析存活率不比國際差,甚至於比其他國家好,此相當於透析病患可以活得更久,故使得末期腎臟病之盛行率高於其他國家。(六)腎臟移植率低:因國情與法令不同,由國際比較資料顯示,台灣腎臟移植率低,因此我國洗腎病患脫離率低,造成洗腎盛行率高。

二、為改善國民腎臟健康的問題,降低透析發生率,本部相關單位密切合作,進行慢性腎臟病之防治與提升照護品質,包括醫事司持續修訂器官捐贈及移植相關法規及辦理器官捐贈之宣導;國家衛生研究院定期出版腎病年報並研訂臺灣本土的慢性腎臟病臨床診療指引及腎毒性藥物用藥指引,以建立監測資料庫與監測指標;健康署在宣導三高危險因子(高血壓、高血糖及高血脂)之控制與腎臟病宣導教育及成人預防保健上也多所著力;健保署則持續推動初期慢性腎臟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Early-CKD)及末期腎臟病前期之病人照護與衛教計畫(Pre-ESRD)以定期追蹤腎功能變化,亦透過雲端藥歷及健康存摺等應用,提升民眾用藥安全。未來仍將持續推動各項防治措施,確保民眾健康。

三、依國家衛生研究院「2015年台灣腎病年報」指出,開始透析之平均年齡呈現上升趨勢,從2000年59.7歲增加至2013年65.7歲,可見年輕族群透析發生已有下降,雖因人口高齡化之影響,造成透析總人數仍有增加。惟觀察近5年來透析人數成長率已從95-99年的5%,逐年下降至104年3%。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衛生福利部106年度將「推廣安寧緩和醫療之觀念,建構友善臨終照護環境,以提升相關照護品質」納為施政重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建立該項施政重點之達成指標,俾確實衡量施政成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84)

許委員就衛生福利部106年度將「推廣安寧緩和醫療之觀念,建構友善臨終照護環境,以提升相關照護品質」納為施政重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建立該項施政重點之達成指標,俾確實衡量施政成果一案,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委託台灣安寧照顧協會辦理宣導安寧緩和醫療理念相關活動,統計至105年止,計有40萬1,455位民眾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並已註記於健保IC卡上。

二、從上開資料分析,105年每月平均超過6,500人以上申請,可見民眾逐漸接受安寧療護觀念。統計105年已達成40萬人簽署,預估106年可達成47萬人簽署目標。

三、為加強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之認知,本部已請各醫院應提供「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表單,並主動向門診病人說明,其推動成效,並納入衛生局業務考評項目。

四、為增進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照護的認知,本部於105年12月出版發行「醫療機構施行安寧緩和醫療作業案例集2」,其內容除了案例說明,也包含解決方案、法源依據及實務探討等層面,並針對病人、家屬、醫護人員產生的倫理困境進行分析,以增進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之認識,也為臨床醫療工作者提供可借鏡之處。

五、基於對生命尊嚴的重視以及提升醫療照護品質,本部每年度均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協同醫療網區域網絡,辦理生命末期臨終照護意願徵詢相關訓練課程,讓醫療機構臨床醫護人員獲得正確概念,以保障末期病人之權益及醫療品質,統計105年度計辦理50場醫事人員教育訓練,並進行案例討論及經驗分享,計有86家醫院參與,2萬9,991人次參加。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為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建立友善執業環境,及於法規明定三班護病比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85)

許委員就為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建立友善執業環境,及於法規明定三班護病比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本部於101年5月推動護理改革,積極著手多項改革措施,以降低護理人員工作負荷、提高護理薪資及待遇、改善職場環境,促使護理人員留任與回流。有關改善護病比相關策略與成果說明如下:

一、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102年1月1日修正發布「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將醫療機構護理人力設置標準,於50床以上醫院由每4床設置1人提高至每3床1人。

二、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

(一)102及103年進行護病比試評後,於104年將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正式項目,並與護理及醫療團體共同研議訂定「全日平均護病比」評鑑基準,106年醫院評鑑基準仍繼續保留,並列為重點條文。

(二)105年護病比評鑑資料係採104年全院【急性一般病床】各月份全日護病比及105年實地評鑑前【急性一般病房】各單位全日護病比資料,非僅為評鑑當天,且應符合「全日平均護病比」(醫學中心≦1:9且白班≦7人、區域醫院≦1:12、地區醫院≦1:15),未達標準者限期2個月內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即評鑑不合格。同時為不定時監控醫院品質,當年度非參與評鑑醫院,以追蹤輔導訪查作業、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進行相關督導考核等方式,持續維護醫院之醫療服務品質與病人安全。

(三)105年申請評鑑的151家醫院之「全日平均護病比」評鑑結果,皆符合評鑑基準規定。

(四)有關評估護病比法制化作業,將廣納各界意見及凝聚醫護等團體共識,並已委託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辦理公聽會及研擬護病比法制化草案。

三、住院保險診療報酬與護病比連動:

(一)為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調整確實反映護理人力,並確保此制度能內化為醫院治理一部分,經全民健康保險會協商同意自104年起將「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新臺幣(以下同)20億元由專款移列至一般服務部門,除可隨各年度總額一般部門成長率逐年成長外,並將全日平均護病比明訂於支付標準與支付連動,要求醫院需按月至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填報全日平均護病比相關資料,依不同護病比給予9%-11%住院護理費加成。104年實施結果,依各醫院每月提報護病比結果,平均95%以上月次皆達到較評鑑基準佳之護病比,符合加成範圍。

(二)於105年7月起公開104年各醫院之全日平均護病比資料,之後並定期公開,以達到全民監督資訊公開的目的。(106年3月6日公開105年度第3季各醫院填報之護病比資料)

(三)106年將擴大護病比連動加成級距,使之嚴謹,鼓勵醫院改善護病比。

本部將持續加強落實醫院評鑑護病比規定並滾動修正基準、推動「住院保險診療報酬與護病比連動」及監督機制,另考量護理人員與病人照護比例需視病人疾病嚴重度而定,故護理人員派班具有機動性和變動性,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與評估合理之護病比及入法之可行性,以達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與減輕工作負荷之目的。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商協會擬於大陸地區設立台商銀行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77)

許委員就台商協會擬於大陸地區設立台商銀行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規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應報經本會許可。本會依據前條授權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就國內銀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等之金融業務往來,及其前往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投資等予以規範。

二、有關國內銀行是否應與台商共同出資於大陸地區設立銀行之問題,其中台商投資部分,事涉國內廠商赴大陸地區投資事宜,應符合經濟部所定之相關管理規定。國內銀行參股投資部分,則應尊重國內銀行自主經營決策及其對大陸市場之布局規劃。至於國內銀行與台商共同出資設立銀行,於金融監理面,亦需考量銀行公司治理及國內銀行已於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等問題。

三、截至106年2月底止,國內銀行已於大陸地區設有28家分行、11家支行及3家子行(子行下設9家分行及17家支行),總營業據點已達68處。上開分支機構主要往來客戶為大陸台商企業,對協助大陸台商企業之取得融資,應有相當助益。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報導性情兇猛的外來種「魚虎」,在南投日月潭大量繁殖,不僅危及本土魚類生存,恐怕也會為『萬人泳渡』日月潭活動帶來安全威脅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93)

許委員就報導性情兇猛的外來種「魚虎」,在南投日月潭大量繁殖,不僅危及本土魚類生存,恐怕也會為『萬人泳渡』日月潭活動帶來安全威脅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一直致力於防治、移除外來入侵種,以避免其影響國內環境生態,已於100年8月通過「外來入侵種管理行動計畫」,依據入侵種生物之分類群,由所屬各機關(單位)實施具體管理措施,推動相關防治行動,以維護臺灣生態環境,降低外來入侵種對經濟、社會之衝擊。

二、在邊境管理之積極作為:

(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27條及「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凡未列入核准輸入名錄之一般類野生動物水產物種活體,均須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等相關文件送經所在地地方政府核轉本會同意後始得輸入。

(二)參考專家學者研究調查報告,研擬「高風險入侵性外來種」清單,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6條規定,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第11條公告禁止其輸入,依此機制,國貿局業於102年9月1日起將魚虎等500種外來種管制輸出入。

三、在境內管理之積極作為:

(一)本會漁業署每年委託專家學者辦理野外環境監測調查及防治研究計畫,以監控野外外來種分布情形,另完成魚虎、美國螯蝦、琵琶鼠、紅魔鬼等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二)針對外來種大量繁殖影響國內環境生態之區域,協助進行移除,查本會漁業署於94、95年曾補助日月潭地區移除外來種玻璃魚,嗣後並視實務及年度預算適時辦理外來種防治移除工作,及委託學術單位製作教育宣導手冊及入侵種防治宣導文宣,加強宣導國人等勿任意棄養水族生物及外來種。

四、近期報導外來入侵種魚類「魚虎」(小盾鱧Channa micropeltes)被發現於日月潭大量繁殖,恐危及當地水域生態,甚至遊客安全,查魚虎非列入前揭准許輸入名錄之物種,且本會從未同意輸入魚虎,爰魚虎係非核准輸入及非合法養殖物種,日月潭水域之魚虎應係民眾、遊客自行棄養或放生。雖然日月潭非本會漁業署權管水域範圍,惟為維護國內環境生態,該署已函請南投縣政府本野生動物保育法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儘速移除日月潭之魚虎,除提供學者所研究之「防治魚虎標準作業程序」供該府參考,並囑其有執行經費問題時,得專案研提計畫申請補助辦理;另因日月潭魚虎案涉及人、事、物等管制及處理,該署亦函請經濟部、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本權管共同協處,以達效益之最大化。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勞動部除確保雇主應給予生育假外,針對就業環境也必須提供適當的托兒措施及服務,藉此解決女性因結婚、生育而無法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96)

林委員為洲就「勞動部除確保雇主應給予生育假外,針對就業環境也必須提供適當的托兒措施及服務,藉此解決女性因結婚、生育而無法就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職場平權,使受僱者能安心兼顧工作與親職,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訂有「性別歧視禁止」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相關規定。上開規定除禁止雇主對結婚、生育之受僱者性別歧視外,並明訂產假、安胎休養、產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及家庭照顧假等規範。另於105年5月18日修正公布,將原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之適用範圍,擴大至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以提供更多受僱者哺育及托兒服務。

二、復依性平法規定,受僱者為產假、安胎休養、產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以保障受僱者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三、另勞動部為提升雇主對職場平權相關法令之認知,督促雇主確實遵守性別歧視禁止及職場平權相關規定,採行相關措施如下:

(一)每年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職場平權暨性騷擾防治研習會」,105年計辦理36場次,共3,392人參加。此外,105年另辦理3場「職場平權法令研討會」,加強包括性別歧視禁止及各項性別工作平等措施之宣導教育,增進事業單位相關業務人員之核心知能,俾促進職場平權,3場次計243人參加。

(二)為增進職場平權相關業務人員之核心知能,每年規劃辦理2場「職場平權種子師資培訓研習會」,以提升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人員於事件發生時之調查處理與執行能力。105年辦理2場次,計99人參加。另為提昇中央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人事人員之職場平權核心知能,規劃辦理職場平權相關研習會,以提昇行政機關及學校有關人員於辦理相關業務時之法令知能。105年辦理3場次,計250人參加。

(三)為有效宣導及落實職場平權促進之意旨,勞動部並透過宣導手冊、網路、臉書、簡訊、Line等多元宣導,加強各界對職場平權法令之認識與瞭解,俾促進職場平權。

(四)督促地方政府辦理說明會、提供專家諮詢、媒合資源,以及提供經費補助,推動雇主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措)施,協助女性兼顧工作及家庭照顧。

(五)為積極落實法令規定,已將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列入專案勞動檢查項目,並責成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入勞動檢查項目。一旦發現或接獲勞工申訴案件,即本權責查處。

四、此外,為促進婦女順利及穩定就業,勞動部持續推動相關協助措施:

(一)運用網實整合通路

運用全國30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台灣就業通、全年無休24小時服務之0800-777888客服專線及4大超商1萬餘處門市之觸控式服務系統,提供相關就業資訊;另透過走動式服務、一案到底客製化服務及相關就業促進措施,提供婦女就業協助及排除就業障礙。

(二)二度就業婦女納入就業服務特別協助對象

「就業服務法」第24條條文修正新增第7款「二度就業婦女」為政府應致力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提供免費職業訓練、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工作機會等就業協助措施,協助二度就業婦女順利就業。105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推介一般婦女26萬3,551名就業,105年至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的二度就業婦女計4萬3,118人,推介就業3萬4,100人,較104年增加1萬5,731人,為二度就業婦女開創職涯第二春。勞動部未來仍將持續運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積極協助女性就業,以增加婦女勞動參與率。

五、我國106年同酬日為2月21日,較105年的2月23日向前推進了2天,比96年的3月10日更大幅進步了17天;近10年,我國兩性平均薪資差距由95年18.8%下降至105年14.0%,充分顯示女性在職場扮演的角色逐年受到重視、職務也更相對提升,平均薪資所得也明顯增多。此一差距相較於美國之18.1%、日本之32.8%、或韓國的31.8%等國更顯平等。為持續提升女性就業權益,後續將規劃進行性別勞動力重要議題分析與研究,探討女性就業市場改善契機。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針對醫療用血供應之穩定建立監測制度及加強宣導國內醫院合理使用醫療用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62)

林委員就針對醫療用血供應之穩定建立監測制度及加強宣導國內醫院合理使用醫療用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血液製劑條例第7條規定,捐血機構應致力推展捐血工作,提昇血液製劑原料安全,協助確保穩定供應及採行保護捐血者健康措施。又同條例第10條規定,捐血機構應訂定年度採集血液計畫,包括捐血量、醫療用血量、供血液製劑製造之原料血量及辦理推展捐血事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我國目前捐供血業務是由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統籌負責。全國設有6個捐血中心;12個捐血站;27個捐血室及24個捐血點,建構成綿密的捐血網路,方便民眾就近捐血。自民國63年成立以來,捐血量由當年的3,817單位(每單位250cc)逐年成長到105年的2,577,147單位。民國80年,國民捐血率首度突破5%的國際門檻,105年國民捐血率更高達7.49%,超越許多先進國家。

三、為建立特殊時期如血荒或無法預期之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短期間內需要大量醫療使用血液,本部於98年責成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建立緊急捐血支援團體應變計畫,即結合民間緊急支援團體,在需要時緊急發動捐血,充裕庫存血液,使醫療用血供應不虞匱乏。

四、目前各捐血中心每日均持續監測庫存量資訊,存量除公告於各中心網頁,亦會彙整於血液基金會首頁顯示,如有緊急情況發生時,血液基金會將立即進行6個中心間之庫存調度,避免發生供應不及之情況。

五、為提供國人安全穩定之血品,本部將不定時召開供血穩定因應小組會議,並由供血單位加強宣導各醫院應審慎評估病人合理之醫療用血。

(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細懸浮微粒監測數值居高不下,嚴重影響民眾之生活健康權益,環保署等相關部會應研議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56)

林委員就「細懸浮微粒監測數值居高不下,嚴重影響民眾之生活健康權益,環保署等相關部會應研議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依據空氣品質模式分析結果,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影響比率約為34%~43%之間,其他則為境內污染源影響,進一步分析國內各類污染源對PM2.5濃度貢獻以交通工具(占37%)為最大宗,其次為化學材料及塑膠製造,金屬製品,紡織業及食品製造等工業(占16.7%),其後分別為露天燃燒,營建工地及裸露地表等(12.8%)、餐飲業(占10.8%)、電力業(占9.9%)、道路揚塵(占8.8%)、鋼鐵業(占4%),但以上占比,於中南部仍有明顯差異。

二、空氣品質與民眾健康息息相關,為提升對國人健康保障,本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已訂定109年達成全國年平均值15μg/m3目標,並針對較嚴重的空氣污染事件,訂定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紅色警戒(24小時值超過標準值54μg/m3)日數減量目標;以104年為基準年,於2年內(106年底)減少20%、4年內(108年底)減半。依據空氣品質監測結果顯示,我國空氣品質雖呈現逐年改善趨勢,105年我國細懸浮微粒全國年平均值約為20μg/ m3雖已較104年22μg/m3改善9%,但仍高於標準值15μg/m3。此外,105年24小時值超過標準值35μg/m3之站日數比率約為17%,惟我國空氣品質季節性變化極大,空氣品質不良情形集中發生於每年10月至翌年3月之東北季風盛行期間,這段期間全國超過標準比率約26%,臺中以南至高屏地區的超標比率更是高達43%。

三、為有效改善我國空氣品質,本院環保署除積極推動持續性之管制作為外,針對秋冬季節中南部空氣品質不良問題,將進一步採取季節性管制作為,藉由減少秋冬季節整體污染物排放,避免因大氣擴散不良所致污染物累積所導致之空氣污染問題,而當空氣品質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導致有嚴重惡化之虞時,該署更將採取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措施之短期性應變作為。茲就持續性、季節性及短期嚴重惡化性因應作為分述如下:

(一)持續性管制措施

1.我國境內細懸浮微粒(PM2.5)貢獻來源包括固定(含逸散)與移動污染源,本院環保署將持續落實固定(許可及排放量管理、排放標準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調查及管制、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與獎勵、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工業區應變)及移動(新車管制、使用中車輛管制、潔淨燃料推動、低污染車輛推廣、綠色運輸與港區污染管制)污染源管制策略。

2.為強化本土空氣污染源管制,該署依據行政院104年8月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至109年)」,積極整合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各局處量能,推動電動二輪車(E-BIKE)、電動公車(E-BUS)、電動蔬果運輸車、柴油車加裝濾煙器、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河川揚塵防制,並加強兩岸空氣品質改善交流合作及細懸浮微粒管制相關基礎與背景研究等8項近程措施。

3.另考量民眾對空氣品質提升之殷切期盼,該署將以更積極的態度改善空氣污染,並於105年10月17日奉行政院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修正計畫」,除將「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執行期程提前於108年完成外,並進一步提出「防制煙塵掃除PM2.5」行動措施,從政府應變、全民改變、防制揚塵及管制排煙等4面向著手,推動強化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作為、改變燃料(鍋爐重油改柴油或天然氣)、改變風俗習慣(紙錢、香枝、金紙、鞭炮、民俗活動)、防制河川揚塵、防制裸露地揚塵(含道路揚塵)、防制營建及堆置揚塵、管制餐飲油煙、管制大客貨車黑煙、管制農業廢棄物燃燒排煙及管制機車青白煙等10大措施強化去污抗霾力道,加速改善空氣品質。

(二)季節性管制作為

1.本院環保署為改善秋冬季節空品不良之情形,已啟動秋冬季節性管制措施,包含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民眾生活習慣等三項。

2.該署刻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提升秋冬季節空污費費率,促使公私場所主動降載(產能調降或提高防制設備操作效率),以經濟誘因方式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空氣品質。

3.該署研擬修訂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地方環保局劃定港區、工業區及觀光區為空氣品質淨區,限制或禁止老舊一、二期柴油車進入。

4.推動秋冬環保集點加碼送措施,鼓勵民眾於空氣品質不良季節,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環保集點加碼10倍送。

(三)短期嚴重惡化性因應作為

1.為提升對民眾健康之保障,本院環保署刻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以下簡稱緊急防制辦法),將細懸浮微粒(PM2.5)納入緊急防制辦法管制,並依循預警原則精神,在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等級外,新增各項空氣污染物濃度尚未達嚴重惡化之「預警」等級,提前啟動防護及管制措施。

2.為避免空氣品質達嚴重惡化等級,依循預警原則精神,在空氣品質未達嚴重惡化等級前即啟動預警因應措施,爰新增各項空氣污染物濃度尚未達嚴重惡化之「二級預警及一級預警」等級,提前啟動防護及管制措施。以細懸浮微粒(PM2.5)為例,本署將細懸浮微粒(PM2.5)二級預警等級設定為超過空氣品質標準(PM2.5 24小時平均值>35μg/m3、AQI>100橘色),藉由超過標準即提前啟動相關應變措施,並於一級預警等級(>54μg/m3、AQI>150紅色)採取加強管制作為,包含納入固定污染源採取減產、降載或提高防制效率等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措施機制,避免空氣品質進一步惡化至紫色等級(>150μg/ m3、AQI>200)。

3.另緊急防制辦法涉及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權責,各界陸續將修正意見提送予該署,該署並於105年7月21日及8月11日分別邀集各地方環保局及相關部會召開研商會議,繼於105年9月10日及11月29日邀集業界及環保團體召開研商公聽會,考量各界就草案內容仍有相關意見,環保署旋於105年12月30日及106年1月15日邀集各界推派集之專家學者召開專家諮詢會議廣徵意見,另再於106年2月10日、14日、17日及22日分別至臺中、高雄、雲林及彰化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4.該署刻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緊急防制辦法會銜發布事宜,俾利各地方政府遵循落實各應變等級因應作為。

四、本院環保署將積極透過中央地方攜手合作推動前述相關持續性及季節性空氣污染管控措施,加速改善空氣品質,以有效降低民眾暴露在細懸浮微粒危害等級的機會,守護人民健康。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2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29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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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三月上線之「電子轉診」系統推廣率甚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95)

林委員就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三月上線之「電子轉診」系統推廣率甚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分級醫療政策推動,本部健保署建置「電子轉診平台」,建置初期是以鼓勵方式,讓醫療院所於原本書面轉診單、或醫院現有轉診系統之外,增加一種「電子轉診平台」選擇,院所可以同時使用各種方式協助病人轉診,未來將逐步朝向使用安全、有效率、一致性的健保轉診平台系統為目標。

二、本部健保署為推廣「電子轉診平台」,相關措施如次:

(一)於各項與醫界會議場合宣導介紹「電子轉診平台」,及善用醫界主辦之研討會推廣「電子轉診平台」,如3月3日醫學中心理監事會議,3月11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以下簡稱醫師公會)醫療安全暨品質研討會,透過同步視訊向全國北中南東及離島計24個場地,宣導分級醫療及電子轉診。

(二)已製作「電子轉診平台」醫師使用者手冊、醫院轉診櫃台使用者手冊,並公布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電子轉診專區及健保資訊網(VPN)首頁,內容包含逐項之使用步驟及畫面,另公布網路批次上傳檔案格式(XML),方便與醫療資訊系統(HIS)介接推廣應用。

(三)提供使用電子轉診平台院所登錄轉診資料誘因,包含全民健保「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支付轉出、轉入每筆各5點,另於106年家醫計畫將使用電子轉診平台列入品質指標。

(四)相關使用者手冊內容、格式、鼓勵誘因,已發函醫師公會、中醫、牙醫師公會、台灣醫院協會、家醫學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請協助推廣會員使用。

(五)辦理推廣說明會及教育訓練

1.106年3月:本部健保署及各分區業務組召開電子轉診平台相關記者會7場次,推廣各界瞭解使用。

2.106年4月:預計對醫療院所辦理52場電子轉診平台教育訓練,預估宣導醫療院所5,000人次。

3.106年6月:使用電子轉診平台辦理轉診之院所家數,預估達540家。

4.106年下半年:於教育訓練或各種宣導場合收集醫界使用者反映意見,滾動式檢討推廣措施及研議下半年目標值。

三、「電子轉診平台」於開發過程中雖諮詢各界意見,但開放使用初期醫療院所尚須時間適應平台運作及轉診流程,且「電子轉診平台」亦需結合醫院內部掛號、診療等作業流程方能落實,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將全力協助解決,鼓勵院所多加利用並提供意見,以便逐步改善。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一例一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104)

黃委員昭順就「一例一休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於105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勞工可確定享有每週2天的休息,也讓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可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獲得更高的加班費。短期而言,部分企業成本雖然增加,長期來看,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可使勞工獲得充分之休憩,維持工作與家庭之平衡,得以專心投入工作,提高生產力,進而帶動企業競爭力,獲得更高利潤,對企業也有助益。

二、為增進社會大眾對於本次修法內容之瞭解,勞動部已彙整常見問答集,並建置「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及「加班費試算系統」,提供民眾試算,並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勞動基準法宣導會,協助業者在人力及工時安排上調適新法規定。

三、另為使產業順利調適,勞動部亦與各部會合作,盤點整合產業因應新法施行後,所關注之議題與建議,並研擬施行細則、子法等配套措施,以落實推動週休二日政策。

(十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引進至少120億元資金,成立「影視投融資專案協力辦公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49)

王委員就引進至少120億元資金,成立「影視投融資專案協力辦公室」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國內影視產業普遍面臨製作成本提高的問題,然而民間資金多對影視投資不熟悉,使影視業者難以取得資金。為協助消除資金方與影視業者間之認知落差,減少影視業者資金缺口,並提升產業投資效益,文化部將從內容力提升、投融資資金及通路拓展等三面向加強推動,並與金管會、國發基金、金控、銀行、保險及創投業者共同合作,投入新臺幣120億元資金及相關資源。

目前規劃內容主要係從軟體面進行整合提升,期望建置完整的影視生態體系,作法包括涵養文化內容產品競爭優勢,藉由專業輔導孵化潛力內容個案,以產出具市場性的傑出作品,或以前瞻開發項目促使產業進化,並成立「影視專業協力辦公室」,從「協助投資者建立健全文化金融體系」、「協助被投資者提升內容力」、「媒合投融資資金」等三大核心全力支持影視業者,該辦公室將引進影視、財務金融、法律等專業人員,除擔任建立完善文化金融體系之溝通協調角色,並將主動開發影視投資案源,提供市場測試、財務諮詢、行銷協助與通路拓展等輔導,使其品質提升,與市場接軌。

在提升潛力影視投資案源之企劃內容後,「影視專業協力辦公室」將協助針對其無形資產風險評等等級、市場測試結果、市場價值、行銷策略及未來收入分析等作成分析報告,以完善的輔導及客觀的分析報告提升投資者提供資金的意願,「影視專業協力辦公室」並將辦理媒合會或以其他方式,協助案源能順利取得投融資資金並全方位發展。

除了資金的導入,文化部將開設專業課程以培訓影視投融資種子人員,促進金融界與影視界的交流與溝通,並將與金管會合作,將「支持影視產業發展」納入社會企業責任推廣項目,鼓勵上市上櫃公司加強落實,挹注跨界資源。除此之外,亦將規劃建立相關獎勵機制,促進金融機構對影視產業之投融資等資金挹注,期望藉由資金及內容輔導的投入,提高國內影視作品質量與規模並提升影視作品整體市佔率。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儘早針對可能出現的限水、限電問題擬妥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66)

許委員就行政院應儘早針對可能出現的限水、限電問題擬妥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壹、有關限水問題

一、目前水情概況及推估:

(一)全台水庫集水區降雨量明顯偏少,各主要水庫蓄水率約4至6成,水情持續不佳。今(106)年2月下旬以來降雨鋒面主要為臺中以北水庫帶來降雨,主要水庫約可增加民生及農業6至7天供水量。

(二)新北市板新、桃園及新竹地區已於3月1日轉為第一階段限水的黃燈,苗栗、臺中、嘉義、臺南及高雄地區水情燈號為稍緊綠燈,其餘地區為水情正常藍燈,未來若無明顯降雨,預計於3月20日起針對高雄地區實施第一階段限水。

(三)本部已於2月24日成立旱災緊急應變小組,滾動式檢討水情及因應對策。

二、目前因應措施:

(一)水庫採總量管制出水、農業用水採加強灌溉及打折供應,例如板新地區持續加強由北水處支援新北市板新地區用水,已逐步提升至每日65萬噸,農業用水以計畫量7折供配。

(二)鼓勵農民第1期稻作休耕,加發節水獎勵:針對桃園、石門、新竹、苗栗農田水利會全灌區及臺中水利會大安溪下灌區農地,給予第1期稻作配合自主休耕節水獎勵,除依農委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給付休耕補貼(最高每公頃4.5萬元)外,同時再給予節水獎勵每公頃2.5萬元,最高合計每公頃7萬元,以鼓勵農民自主休耕,提高節水誘因。

(三)加強枯水期清淤,並加速完成重大水資源工程。

(四)掌握降雨,及時施作人工增雨作業,增加水庫入流量:本部水利署已與氣象局、國防部建立聯絡機制,每日24小時監視,遇有適當時機將即啟動空中及地面人工增雨作業,務必盡最大努力,增加集水區降雨量,以紓緩枯旱帶來的衝擊。今年已於石門、寶二、永和山、明德及鯉魚潭水庫執行4次地面增雨,及2次北部地區空中增雨。

(五)辦理節水宣導:本部水利署規劃於106年3月22日舉辦愛水節水記者會及4月與桃園市政府共同辦理「全民節水日大型宣導活動」,讓全民響應節水。

三、後續工作重點:

(一)目前實施一階限水地區,由政府帶頭節水,行政機關及國營事業停止使用自來水供應噴水池、澆灌、沖洗外牆及水溝等非急需或非必要用水。另透過跨部會合作,本部與中央氣象局已成立平臺,並與國防部合作持續掌握天氣變化,於適當時機進行增雨作業。

(二)一期稻作於3月下旬起進入本田期需水減少,可藉由鼓勵休耕減少農業用水需求及加強灌溉管理,以對農民影響最低之方式進行,進一步節省水量。

(三)請各工業區加強自主節水,將進一步要求大用水戶提升節水。

(四)目前水情以北部新北市板新、桃園及新竹地區供水較為吃緊;南部臺南及高雄地區5至6月最為乾旱,本部將持續滾動式檢討,適時啟動相關應變措施,確保民生、產業用水穩定。

貳、有關限電問題

一、為因應今年供電挑戰,本部及台電公司持續檢視經濟成長、氣溫因素等重要指標,滾動式檢討電力需求預測,短期將透過供給及需求面措施,全力確保電力供應穩定;中長期則配合國家整體能源政策,透過增設燃氣發電機組及擴大推動再生能源,希望在增加電力供給下,兼顧減少空污及碳排放等友善環境之目標。

二、短期「電源供應端」與「用電需求端」穩定供電作法分述如次:

(一)電源供應端部分:(1)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確保機組正常運作;(2)積極辦理施工中之林口、大林與通霄等燃煤及燃氣電廠更新計畫,及早完工商轉;(3)推動包含通霄電廠1至3號機與大林電廠4號機等既有部分火力機組延役,以因應未來用電需求;(4)積極與高雄市政府溝通「延長大林3、4號機緊急發電時數」;(5)推動「緊急增購汽電共生」等多元措施,以增進整體供電能力。

(二)用電需求端部分:(1)持續推動於用電尖峰時段向用戶買電之「需量競價」措施;(2)透過「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抑低尖峰時段用電;(3)輔以「季節電價」、「時間電價」、「空調暫停用電措施」、「儲冷式空調系統離峰用電措施」及「各類計畫性及臨時性減少用電」等多元需求面管理措施,降低尖峰負載。

三、中長期電源開發規劃策略方面,將配合2025年電力結構配比目標,推動相關重點工作,說明如下:

(一)增設燃氣機組:為兼顧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降低電力部門空污排放及碳排放等目標,台電公司已積極提出燃氣機組設置計畫,除在大潭增設4部燃氣機組,亦規劃在台中電廠(燃煤)、協和電廠(燃油)及興達電廠(燃煤)增設燃氣機組,遞補該等電廠燃煤、燃油機組屆齡除役後之缺口,同時降低空污排放量。

(二)設置天然氣接收站:中油公司已積極執行北部天然氣第三接收站設置相關事宜,預計113年可完成第一期工程,增加國內天然氣供應能力300萬噸/年;另台電公司規劃配合後續新增燃氣機組計畫,研議於協和電廠及台中港外港設置天然氣接收站之可行性研究事宜。

(三)擴大再生能源設置:我國現階段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朝向總發電量占比達20%邁進。其中,太陽光電2025年裝置容量規劃達20GW、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3GW。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中央應與地方共同合作行銷會展活動,以擴大參與提高效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76)

許委員就建請中央應與地方共同合作行銷會展活動,以擴大參與提高效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會展活動不僅是促進產業發展的主要平臺,更是行銷國家及城市的重要推手,我國擁有各專業領域人才,且資通訊、光電、半導體、自行車等多項產業聚落完整,國際競爭力強,是臺灣發展會展產業的強大後盾。另一方面,我國積極爭取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及推動新南向政策,亦有助我國會展業者爭取海外市場,並吸引更多國際會展活動來臺舉辦,帶來更多商機。

二、為提高我國城市的國際知名度及形象,本部作法如下:

(一)組團赴國外重要展覽進行推廣,例如於全球最大的法蘭克福國際會議暨獎勵旅遊展(IMEX),以及上海國際獎勵旅遊及大會博覽會(IT&CM China),設立臺灣城市行銷專區,宣傳地方會展特色,提升地方城市知名度。

(二)與國外重要專業媒體合作製作行銷專刊,介紹地方會展城市特色,例如與HeadQuaters、cei等媒體合作,共同推廣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每年邀請國外潛在買主及媒體來臺進行「臺灣體驗之旅」,安排赴地方城市體驗我國會展設施及文化特色。

(三)運用數位媒體、臺灣會展網等發布地方重要會展活動、檔期表,並以活動報導等方式進行城市活動行銷。

(四)與交通部觀光局合作,針對參加國際會議或展覽主辦單位安排順道觀光旅遊行程之國外人士,提供補助金額,以協助地方政府城市行銷。

三、以台北國際電腦展(COMPUTEX)為例,即係中央及地方共同合作及行銷的成功案例,將於106年5月於桃園機場第一、二航廈入境大廳各設置1個換證櫃台,使國際買主方便換發參觀證。該參觀證具無線射頻辨識系統(RFIT)卡功能,可使國際買主於展覽期間免費搭乘臺北捷運,享受便利的臺北交通服務。此外,並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各類參訪補助票券,如101大樓觀景台、故宮門票等,增加城市行銷的機會。

四、由本部工業局支持、台北市電腦公會主辦之智慧城市展,是全球智慧城市應用發展重要指標展覽。106年在產官學的共同努力下,邀請29個國家、超過50位的海外城市首長來臺交流考察臺灣發展智慧城市經驗。本部工業局並以「智慧城市的秘密拼圖」為題,設立主題館,展出與國人生活所需息息相關之便民服務。如智慧運輸應用(由中華電信公司與桃園市政府機場捷運合作)、嘉義智慧健康城(由臺灣國際厚生公司與嘉義市政府合作)、臺南雲遊學教育推廣(由遠傳電信公司、工研院與臺南市政府合作),均係產業、地方與研究單位攜手合作之成果展現。

五、本部未來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共同擴大我國會展活動規模,爭取更多會展活動來臺舉辦,創造更高經濟效益。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合理檢討臺灣的稅負環境與獎勵投資政策,並兼顧行政效率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92)

有關許委員就政府應合理檢討臺灣的稅負環境與獎勵投資政策,並兼顧行政效率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全力提振國內經濟,政府致力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將以兩大主軸來推動臺灣新經濟成長模式,第一是加強投資臺灣,第二是落實結構改革,以吸引外人投資、帶動國內投資。此外,政府亦提供招商投資窗口、持續健全稅制結構等,全面優化投資環境。

一、加強投資臺灣:政府將在半導體等既有優勢產業基礎上,加強推動投資「五+二」產業創新、數位經濟創新等,打造下一世代臺灣產業主力,並積極投資前瞻基礎建設,打造優良投資環境。

(一)投資產業創新:推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等「五+二」產業創新;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厚植數位經濟發展基磐。透過激發產業創新能量,進而創造產業商機與投資機會。

(二)投資前瞻基礎建設:投資包括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等前瞻基礎建設,以完備投資環境及厚植經濟成長潛能。

二、落實結構改革:為迎接數位化時代到來,政府將積極在人才的培育及延攬、提升資金的運用效率等各方面進行必要之制度改革,營造有利經商之投資環境。

(一)法規制度改革:修正公司法、電業法等,推動法規制度與先進國家接軌;進行數位經濟法規調適,打造相關產業及創新創業友善環境。

(二)人力素質提升: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專法,規劃放寬渠等之簽證、居留、保險、歸化、退休等待遇,俾利鼓勵人才來臺並留臺,並縮減學用落差,以充實新世代經濟發展人才。

(三)提高資金運用效率:積極引導閒置資金投入實體經濟發展,並推動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鬆綁金融業投資限制,以創造有利金融科技發展之投資環境。

三、提供招商窗口:行政院已指定經濟部於105年10月6日成立「招商投資服務中心」,作為招商投資的單一服務窗口,提供投資前中後之全程服務,藉由專人專責專案列管、24小時回復網實合一機制、跨部會排除投資障礙等方式,提升行政效率,加速重大投資案的落實。

四、健全稅制結構:為使賦稅法規與時俱進,同時因應經濟發展趨勢及政府政策目標,於健全財政營造經濟永續發展基礎下,持續推動稅制改革方案,如:營造留才攬才友善租稅環境;因應新興產業發展,檢討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鼓勵企業投資新機器設備等。

(十九)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就鑑於國家文官學院自99年3月26日迄今業已成立6年餘,其培訓功能不彰,延宕政府執政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53)

張委員麗善就國家文官學院組織功能提出專案質詢一案,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本案因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管權責,已於106年3月9日以總處培字第1060038871號函轉該會。

(二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及運用客觀數據輔助環評審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106)

黃委員對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及運用客觀數據輔助環評審查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刻正規劃擴大全面性基礎建設投資,其主要目標及效益在於著手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需要的基礎建設,推動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地方城鄉發展等建設主軸。相關計畫優先納入有助區域平衡及聯合治理的跨縣市建設,以及過去成長動能不足地區之重要基礎設施,以加速國家經濟轉型、衡平發展及區域融合。

二、關於委員關注客觀數據輔助環評審查一節,經洽環保署,該署刻正研議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擬將現有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辦理環評,改由環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遴選顧問機構,期能切開「開發單位」與「顧問機構」間共生關係,以利科學、客觀進行調查評估作業,增加公信力與正確性。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國軍毒品犯罪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61)

劉委員就國軍毒品犯罪防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防止毒品流入軍中,國防部長期推動相關預防工作,並檢討各項反毒措施,期減少官兵涉毒機率。本次空軍清泉崗基地拾獲毒品事件,是單位獲悉後立即主動通報司法調查,現已由檢察官指揮憲兵偵辦,該部尊重司法權責,並配合調查,另提供檢舉獎金,希各方提供線索,協助破案,共同打擊犯罪。針對劉委員所提「重新檢討相關營區出入管制措施」、「加強反毒教育」,以及「與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共同研議國軍毒品防制精進作為」等項,說明如下:

(一)重新檢討相關營區出入管制措施:因應本次事件,部長已於本(106)年3月1日召集三軍司令、直屬部隊指揮官及聯參主官研討,要求各單位更周密執行安全防護工作。又坊間新興毒品正快速蔓延,各營區人員、車輛進出營門,若刻意分包藏匿毒品,值勤人員以徒手目視檢查方式甚難查獲,該部就此研議出入營區執行檢查之有效方案,期在營區安全維護與官兵個人隱私間取得平衡,澈底達成「營外防制、營內嚇阻、部隊無毒」之目標,該部執行營區出入管制措施,包括:

1.執行營安檢查並非搜索,不得觸碰被檢查人之身體。

2.被檢查人隨身攜帶之皮包、行李袋等,不得著手翻動,但可要求被檢查人自行開啟隨身行李,檢視有無違禁物品。

3.被檢查人之車輛不得任意入內翻查,惟各營區應每日隨機澈底抽檢3至5輛車,作成紀錄,對於接受澈底檢查之車輛,可要求被檢查人下車,開啟所有車門及行李箱,由被檢查人自行翻動車內可移動之物品,由檢查者進行目視檢查。

4.檢查各項資訊設備及移動式儲存媒體,應核對型號、標示,不得逕自開啟被檢查者之電磁紀錄。

5.發現被檢查人有違法行為,應通報憲、警依法處理;查得違禁(規)物品,屬於公有財物,應予登記留置,按規定處理;屬於私人物品,應登記究責,並不得攜入營區。

6.被檢查者如為女性時,檢查應由女性為之。

7.執行檢查時,檢查人員得進行攝(錄)影,以杜爭議。

8.洽公、送貨及施工廠商車輛或人員,不願配合檢查時,檢查人有權拒絕其進入營區。

9.國軍所屬人員不依規定接受檢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10.各單位應依本規定,結合單位實況,自行訂定切實可行之營安檢查實施作法據以執行。

(二)加強反毒教育:國軍反毒宣教為持恆性工作,此次肇生重大涉毒事件,規劃於本年4月30日前,由軍備副部長鄭德美授課,並納編該部反毒分組成員,於北、中、南、東部及外(離)島地區實施專案教育共計7場次,課程結合心輔、軍醫部門及「撼動H.D.A」、「晨曦會」等社團,向官兵宣導新興毒品態樣、吸毒遺害終身及戒毒心輔管道,以具體案例告誡官兵,遠離毒害。

(三)與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共同研議國軍毒品防制精進作為如下:

1.建置國軍人員持有(未達20公克)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通報機制:

(1)現行招募志願役官兵入營服役相關規定,對有毒品刑事前科者,已限制不得參加甄選;惟對於持有(未達20公克)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處以行政罰鍰及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之人員,仍符合志願入營條件得進入部隊服役。

(2)為全面掌握國軍涉毒人員,前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主動協請內政部建立查詢及通報志願役官兵是否曾涉持有(未達20公克)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相關機制,經內政部研討後,於本年1月12日認似涉有個人資料保護問題,請國防部向法務部請求解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範。

(3)為避免提供旨揭資料引發後續爭議,經擬具說明資料,已於本年1月20日函請法務部協助審查,俟釐清適法疑義後,再據以辦理後續事宜。

(4)經由前開機制知悉涉毒人員後,除依法辦理外,並予以追蹤輔導,協助遠離毒害及復歸社會,俾維部隊純淨。

2.完備尿液篩檢作業法制規範:

(1)考量國軍戰鬥、後勤部隊及軍校學生負有保衛國家特別義務,並與國軍戰力之良窳關係至鉅,「國軍官兵濫用藥物尿液篩檢作業規定」所規範之篩檢對象,係以法務部訂定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所定「特定人員」為限,惟該辦法並未將上開人員納入篩檢對象。

(2)為強化尿液篩檢之作業程序,以符依法行政,已於105年6月30日函請法務部修正前述辦法第3條第1款附表之國防部特定人員;並於同年8月27日獲法務部同意將前述人員納入篩檢對象。俟法務部修正「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後,即據以修正「國軍官兵濫用藥物尿液篩檢作業規定」,俾利完備尿篩作業法制規範。

3.法務部前於本年3月7日召開「無毒新家園,反毒行動綱領」跨部會研商會議決議,針對國軍涉毒人員應與國防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建立查詢及通報聯繫機制,且有關營區毒品查緝作為,應研商合宜標準作業程序,以避免影響部隊士氣及領導統御。

二、另除例行性之毒品查緝外,法務部前已指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全國(同步)緝毒方案」,統合全國一、二審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海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及財政部關務署等6大緝毒系統,不定期舉行全國性鐵腕大掃毒及社區藥頭查緝行動,藉此宣示全面社區販毒網之標定與查緝行動及落實社會安全網,在105年度共舉行5波之同步行動,成效良好。該部將持續辦理同步毒品查緝行為,掃蕩社區型毒販,減少青少年、學生及軍人接觸毒品之機會,且法務部所屬各地檢署將與國防部各機關單位保持密切合作,有效列管軍人施用毒品,持續加強毒品溯源查緝以防堵毒品流入軍中。

三、此外,內政部警政署向將毒品問題列為治安政策之優先議題,根據現況不斷修正及制定防制毒品策略,將防制毒品策略及作為等相關意見提供國防部,並與相關單位共同研議,期能夠改善國軍目前面對毒品犯罪問題。另該署本年為達成無毒家園之願景,根據105年執行防制毒品犯罪之經驗,本年以「全面查緝毒品犯罪」、「防制毒品入侵校園」、「重點打擊新興毒品」及「防制毒品滲透偏鄉」等4項施政重點主軸,據以制定防制毒品之策略目標,且為有效防制毒品犯罪,該署將主動規劃推動各項防制毒品犯罪策略及工作,並適時動員執行同步查緝毒品專案行動,全力推展跨部會、跨機關及跨領域之合作,落實執行各項反毒工作。面對未來新興毒品日益氾濫之挑戰,該署將持續結合政府各部門加強防制各項毒品犯罪,並連結民間團體反毒力量,強化全民反毒意識,共同參與反毒工作。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積極掌握物價波動趨勢,審慎因應可能之通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68)

許委員就積極掌握物價波動趨勢,審慎因應可能之通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勞動基準法」新制實施後,相關行業對外宣告因受勞動成本增加影響,而調漲價格之情形,行政院副院長本(106)年1月4日已責成行政院消保處、經濟部及公平會展開查價行動,以查明其調價之合理性,釐清其與「勞動基準法」新制之關係。行政院並已於本年1月17日召開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會議,據公平會與行政院消保處針對餐飲業之訪查報告指出,未漲價之業者居多數,而業者漲價主要是以原物料上漲為主要原因,「勞動基準法」新制實施並非主要因素。惟新制實施未久,相關部會仍將持續關注各業別之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時採取穩定物價措施,如有業者藉修法之名,進行不合理之漲價行為,必將依法嚴加查處,具體作法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將持續密切關注「勞動基準法」新制實施後對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變動情形,藉由各部會通力合作,維持物價穩定。經濟部亦配合隨時召開重要商品及原物料市況監理小組會議,並適時與製造業及連鎖通路等相關公協會進行聯繫溝通,促請業者配合政府共同穩定物價。如發現有聯合或壟斷行為,將通知公平會進行查處。

(二)另為協助業者調適「勞動基準法」新制規定,經濟部已協同勞動部及工商團體等辦理宣導說明會,協助不同行業就其特性,針對排班、排休及加班費計算等,在適法前提下,採取更有彈性之調適作法,兼顧企業營運需求及勞動者權益。另將積極協助企業進行內部結構調整,持續輔導廠商導入自動化或智慧製造以因應,提升生產效率。

(三)為維持正常市場競爭機制,避免廠商不當漲價,公平會將持續關注相關市況變化,倘查獲業者藉「勞動基準法」新制之實施,共同調整價格與營業模式,構成「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定予嚴懲。

二、至報載相關業者因「勞動基準法」新制實施而調漲商品價格之情形,公平會辦理情形如下:

(一)餐飲業部分,自本年1月3日起迄3月3日止,該會業就媒體報載及知名之70家餐飲業者進行訪查,雖有26家餐飲業者調漲商品價格,惟渠等調漲日期、商品品項、金額(漲幅)不一,尚無聯合行為之外觀。

(二)客運業部分,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運價準則係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在案,票價調整須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備查。惟公路汽車客運業者間是否於事前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營運路線之票價再報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備查,而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情事,該會已主動立案調查。

(三)娛樂業部分,近期僅美麗華影城、威秀影城、誠品電影院及桃園星橋影城等4家業者調漲價格,漲幅及漲價日期均不一致,尚無聯合行為之外觀。且目前市場上電影院逾百家,或有不同優惠方式,甚至有業者降價競爭,競爭尚屬激烈。

三、就國內整體物價而言,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本年2月預估本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1.08%,低於105年之1.40%,預期本年度通膨仍屬溫和,政府將持續密切掌握國內物價變化情形,適時採取相關因應措施。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面對全球物聯網時代,政府應協助企業轉型及創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91)

許委員就面對全球物聯網時代,政府應協助企業轉型及創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政府推動智慧機械、綠色能源、亞洲·矽谷等產業創新方案,驅動國內產業加速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並設有專案推動辦公室協助業者進行轉型與發展。

二、本部特別設立「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擔任產業全方位服務窗口,整合各領域專家顧問及各部會輔導資源,提供業者在經營成長上客製化服務,輔導作為包括:

(一)輔導客製化創新轉型:包含企業諮詢、赴廠訪視、深度診斷及媒合計畫。

(二)扶植技術服務業:就自動化服務、研究發展、檢驗及認驗證、系統整合、資料經濟等技術服務業,提供ICT應用、創新研發等輔導資源。

(三)提供資金融通服務:

1.貸款:針對改善經營體質、出口海外投資、購買機器設備、創業額與品牌及研究發展等資金需求,提供融資貸款。

2.投資:提供策略性製造業、策略性服務業及加強中小企業投資貸款。

(四)推廣政府輔導資源:舉辦產業推廣說明會、建置產業輔導1999網、設立臉書粉絲團及透過平面媒體廣宣等。

(五)協助災後及營運困難企業:提供債權債務協商協助、無薪假與裁員關懷以及災後復建服務等。

三、針對中小企業輔導及創新,本部推動相關工作包括:營造優質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檢討修正中小企業相關法規,並建構本部有關中小企業施政績效評量管理制度,另針對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相關議題進行專題性研究,並彙編中小企業白皮書,瞭解中小企業發展趨勢。

(一)強化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功能:

1.提供國內外商機媒合資源共享平臺及海內外商機媒合輔導服務,並強化21縣市政府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48個工商業會中小工商業服務中心功能,解決中小企業各項問題。

2.地方特色產業輔導:辦理地方特色產業有關經營管理改善、強化產業經濟發展組織、產品形象包裝設計、產品共同展售活動,以OTOP品牌為主軸進行各項行銷推廣,以提高地方特色產業之能見度;另協助各縣市在OTOP基礎上發展地方產業,創造在地就業機會。

(二)建構中小企業創業育成平台,精進育成特色功能:導入中大型企業資源,聚焦雲端應用、物聯網、生技醫療、精密機械、綠能環保及數位內容等六大新興產業,透過「業師陪伴」、「創投天使資金挹注」及「國際市場聯結」等加速器育成機制,提供優質新創及創新中小企業3至6個月加速育成服務。

(三)提升科技資訊應用及創新研發能力:提供偏鄉微型企業適性化電子商務輔導,導入網絡通訊、內容或應用等相關服務廠商資源,推動4G行動商務整合應用服務;並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與產品創新研究,已自88年2月起開始受理中小企業申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加速提升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

(四)整合中小企業財務融通機制:設有「馬上辦服務中心」受理中小企業融資診斷,輔導中小企業建立健全之財務、會計及內控制度;另信保基金配合政府政策,同步實施多項放寬保證措施及開辦各項融資信用保證,協助解決中小企業擔保品不足問題。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64)

林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自48年1月起,僅陸軍、聯勤、警備、憲兵、中央等單位佩帶團體臂章,並佩帶於左臂以取代「部隊符號」做為單位識別使用,其臂章佩帶8年後,考量識別效果不大、易遭冒用,全軍不統一(海、空軍均未佩帶),另基於保密,外島單位均未佩帶等因素,於57年6月30日廢止佩帶團體臂章。嗣後為發揚各部隊優良傳統,自87年7月1日起全軍(陸、海、空、後備、憲兵)恢復佩帶「團體臂章」,僅國防部幕僚單位及直屬部隊尚無規劃佩帶團體臂章。

二、本部為發揚團隊精神,激發同仁於國防部服務之榮譽心及責任感,故規劃設計國防部團體臂章樣式及圖說,並以106年1月24日國人勤務字第1060001490號令要求於國防部服務之軍職人員,自106年3月1日起佩帶「團體臂章」,以維全軍一致性。

三、國軍官兵團體臂章係屬個人服裝配賦品項,由各軍司令(指揮)部依實需納年度預算(140119後勤補給支援)編列,運用年度獲賦額度辦理籌補配發,無須由個人自費購置。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飲用水鋁含量檢出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94)

林委員就飲用水鋁含量檢出標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現行我國飲用水水質標準針對鋁之管制,係與國際管理方式一致,列為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民國103年1月9日行政院環保署第5次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業發布增列管制鋁項目,考量部分自來水事業須完成軟硬體措施及設施調整,爰分年訂定分階段管制標準,自103年7月1日施行0.4毫克/公升、104年7月1日施行0.3毫克/公升及108年7月1日施行0.2毫克/公升,由於目前國內飲用水中鋁之健康危害風險較低,且部分自來水淨水場實質改善處理設備尚需時間,因此仍以原訂管制期程為宜,該署已請自來水事業加強淨水場水質處理及監控,台水公司並已每季密集檢測淨水場鋁項目,後續亦將持續追蹤檢測,以確保飲用水安全。

二、另飲用水鋁含量通常係依原水鋁濃度及處理過程所加入硫酸鋁或聚氯化鋁混凝劑量及操作條件而定。105年發生超出標準之3件樣品,均發生於7月中至8月初雨量大、河川濁度較高時期,未來台水公司淨水場操作人員採用聚氯化鋁處理,將持續加強管控措施,以利民眾安心飲用自來水。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99)

黃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101至110年列管每年可徵集役男人數約10-12萬人,迄106年可徵集役男達11萬6千人,扣除替代役男人數,需入營服役新兵為8萬1千人,國軍新訓旅、海軍及陸戰新訓中心等單位接訓,年訓量約7萬4千人,訓量無法滿足年度全數役男徵集需求。

二、為有效解決訓量不敷所產生役男滯徵問題,紓緩接訓單位幹部負荷,與讓役男兼具後備編管專長及部隊實務職能,本部於105年7月份起,多次邀集三軍司令部、憲兵、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業管聯參實施研討,進行可行性評估,以確保精進作法具體、可行;另於105年12月23日派員至立法院向國防外交委員會實施說明;復於106年1月5日國防部記者會,向社會大眾及媒體說明後,並策頒綱要計畫,俾各級部隊有所遵循。

三、統計103-106年軍事訓練役役男暴行犯上,僅2起均屬個案,當事人均依法究辦。

四、本部已於105年12月21日(國陸人勤3817號)令頒內部管理實施計畫暨106年1月25日(國陸人整2415號)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二階段部隊訓練人事整備具體作法,重點摘述如次:

(一)建制編隊:人員報到後即實施編隊及建制站隊,當日即應完成點名簿製作。

(二)軍、法紀教育:幹部須利用各種場合實施軍、法紀宣教,要求遵從部隊管理;針對前科及肇生軍紀高危險群人員,實施個別軍紀宣教。

(三)安全檢查:由各主官(中隊長)實施勤前教育,並提醒幹部檢查技巧,採不定時於休假前、後實施,防止訓員存僥倖心態攜帶違禁品入營。

(四)尿液篩檢:休假前宣告將於收假後實施尿液篩檢,警惕降低營外吸毒肇生率,收假後實施抽檢。

五、本部將持續要求各單位強化法治教育、親考親教及落實營務營規等內部管理作為,避免類案再生。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談判即將完成,政府如何因應並營造優質經營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107)

黃委員就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談判即將完成,政府如何因應並營造優質經營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RCEP由東協10國及中國大陸、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印度等6個夥伴國共同參與,自102年啟動,目前已完成17回合談判,惟貨品、服務及投資等核心議題仍無重大進展,下回合將於今(106)年5月在菲律賓舉行,目標於今年底前完成談判。我國已密切注意談判進展,並同時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持續透過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WTO及APEC場域,強化與RCEP成員的雙邊關係。

二、本部刻正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加強與新南向國家產業鏈結,對新南向目標國產業發展屬性及上下游產業關係進行合作評估,推動產業合作,執行作法如下:

(一)以系統整合服務/整廠整案方式推動東協及南亞各國拓銷:藉由系統整合平臺跨部會通力合作,從技術發展、行銷推廣、資金融通方式,挖掘包括電子收費、綠色運輸、智慧物流、智慧健康、智慧校園、電子化政府、LED照明、雲端系統、石化、太陽能在內等十大具輸出潛力之系統整合產品服務,加強對外行銷,開拓出口動能,並視當地國需求適當增加合作項目。

(二)邀請公協會、學者及技術專家共同參與產業合作:

1.透過產業界、學術及技術專家交流,促成雙方產業鏈之具體合作以減少障礙,並針對雙方產業發展策略、合作可行性進行交流,旨在促成上下游整合、技術合作、品牌通路合作,並建立產業供應鏈夥伴關係為目標,透過溝通及對話加速產業鏈結,創造經濟發展之雙贏。

2.協同工業總會辦理亞太產業合作推動委員會,促進民間與政府雙軌並進,讓產業界活力充分發揮,產官合作共同推動亞太產業鏈結。

(三)辦理產業合作高峰論壇,藉由相互瞭解重點國家之產業政策及需求,促進產業合作交流與降低臺商投資布局障礙,進而與新南向國家建立雙向之產業合作。

三、另考量新南向國家當地消費特性及市場成長潛能,擬定客製化拓銷內需市場策略及強化通路與品牌部分:

(一)為積極協助我國廠商拓展海外市場,歷年來本部均盱衡國際經貿情勢變化,配合國內產業發展政策與業界拓展國際市場需要,逐年選定重點拓銷市場,其中新南向國家馬來西亞、印尼、越南、菲律賓及印度等列為106年選定之重點市場,並針對不同市場特性,擬具適地化出口拓銷策略及推動作法。

(二)為提升臺灣產業國際形象,全面行銷臺灣,106年規劃於菲律賓、印尼、越南、馬來西亞等4國辦理「臺灣形象展」,展出目標國家適銷產品並設計主題館,搭配辦理採購洽談會、研討會、形象推廣等多元活動,以提升整體活動效益;另結合臺灣形象展辦理「臺灣產業日」,系統性介紹我國優勢產業,統合出口行銷、形象及品牌推廣、經貿投資研討會、人才媒合交流等活動,擴大拓銷效果;此外,將於新南向市場國家重要國際專業展設置「台灣精品區」,展示或銷售臺灣品牌產品,洽邀當地代理商及潛在買主參觀,並邀請品牌代表或其代理商現場解說,協助了解當地買主需求及對臺灣品牌產品的看法與建議。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我國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74)

許委員就提振我國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整體投資環境,營造產業升級之環境,政府將以「加強投資臺灣」、「落實結構改革」兩大主軸推動臺灣新經濟成長模式,以帶動國內投資,翻轉臺灣經濟,主要重點包括:

(一)加強投資臺灣:政府將在半導體等既有優勢產業基礎上,加強推動投資「五加二」產業創新、數位經濟、半導體及文化創意產業,打造下一世代臺灣產業主力,達到透過產業政策來創造商機與投資標的之目標,進而帶動外人直接投資。同時,積極投資前瞻基礎建設,以打造優良投資環境。

1.投資產業創新:推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等「五加二」產業創新;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厚植數位經濟發展基磐;於現有產業基礎下,加強發展「晶片設計與半導體前瞻科技」及「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透過激發產業創新能量,進而創造產業商機與投資機會。

2.投資前瞻基礎建設:投資包括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地方城鄉發展亮點建設等為主軸之前瞻基礎建設,以完備投資環境及厚植經濟成長潛能,進而帶動外人投資。

(二)落實結構改革:為迎接數位化時代到來,政府將重新調整現行法規制度,並針對人才流失、資金運用欠缺效率等課題,積極在人才培育及延攬、提升資金運用效率等各方面進行必要之制度改革,營造有利之投資環境,以吸引外資投資。

1.法規制度改革:修正「公司法」、「電業法」等,推動法規制度與先進國家接軌;進行數位經濟法規調適,打造相關產業及創新創業友善環境。

2.人力素質提升: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專法,規劃放寬渠等之簽證、居留、保險、歸化、退休等待遇,使臺灣工作環境更友善,俾利鼓勵人才來臺並留臺,並縮減學用落差,以充實新世代經濟發展人才。

3.提高資金運用效率:積極引導閒置資金投入實體經濟發展,以帶動國內投資,並推動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鬆綁金融業投資限制,以創造有利金融科技發展之投資環境。

二、為吸引外商來臺投資,經濟部透過「掌握脈動」、「主動出擊」、「落實深耕」三大策略進行全球招商,並籌組部次長級海外招商團訪問歐美日等地區、舉辦2017年全球招商論壇,主動招商,積極開發投資案源;協調排除廠商投資障礙,設立「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提供專人專案單一窗口專責協處;不定期召開跨部會「協助民間投資案件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藉由跨部會與地方政府聯合運作機制,加速解決廠商問題,簡化行政流程。

三、為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並積極發掘及培植優良企業,金管會已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打造具多元產業特色之籌資平臺及持續檢討上市(櫃)規章;積極邀請上市(櫃)公司舉行業績發表會,增加公司財務業務透明度、知名度及曝光度,以吸引法人及投資大眾投資。

四、為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效率,本院環保署除已積極調整行政程序相關短期精進措施外,將持續藉由分階段、漸進方式調整環評制度,並使政府各部門共同肩負對環境之責任,結合民間活力,協力達成環保、經濟、公義之永續發展新模式。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美產業合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78)

許委員就臺美產業合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臺美產業合作,本部已整合所屬各局處及相關產業公、協會資源,於101年8月成立臺美產業合作推動小組,共同推動臺美產業交流與合作,每年由本部部長主持推動小組委員會議,檢討推動成效,並聽取專家學者及產業界之建議,訂定未來推動策略與作法。另在該小組下設立臺美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負責臺美產業合作推動工作。

二、為強化與美國智庫連結與溝通,本部除與外交部作跨部會協調外,另委請中華經濟研究院、臺灣經濟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產業情報研究所及工業技術研究院產業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分別與美國重要的智庫如Brookings Institute、American EnterpriseInstitute、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CSIS)、RAND Corporation等對接。

三、科技研發與創新創業是蔡總統五大產業創新的重要內涵,本部持續透過科專計畫推進與美國指標性大學、研究機構與公司的研發合作,並且把重心投向與美國創新產業聚落(如矽谷、波士頓、北卡羅萊納州三角園區、西雅圖等)及東西兩岸的創新創業加速器。透過在臺灣舉辦新創企業的媒合會與展示會,促成臺美新創企業的合作與投資,並且透過臺灣創新快製媒合中心(簡稱TRIPLE),以臺灣優質軟硬體整合、先進製造與管理能量,提供國內外創新事業快速試製以及其他在設計、行銷、研發等方面的加值服務,加速落實創意,實現市場價值,促成臺美產業合作,共逐全球市場。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蝶戀花旅行社翻車事件造成三十多人死亡,應務實檢討政策制訂與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69)

許委員就蝶戀花旅行社翻車事件造成三十多人死亡,應務實檢討政策制訂與執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自97年開放陸客來臺觀光後,遊覽車數量迅速擴張,由97年前穩定的11,000餘輛,大幅成長至目前約17,000輛,已扭曲了市場真實需求。而遊覽車業與旅行業存在顯著上下游關係,錯綜複雜的利益糾葛,導致行車安全、服務品質下滑、勞資爭議頻繁等問題。回顧過往,遊覽車事故屢有所聞,亦證明遊覽車產業之健全性確有不足。為強化遊覽車安全管理,本部除從制度面確實檢討提升,強化策進作為外,將會以更積極主動之態度,從源頭管理,加速淘汰不肖業者及高風險旅遊產品,亦會配合勞動部持續稽查及研商改進措施,恢復國人旅遊消費信心,並避免相關憾事再次發生。

二、針對此次不幸事件,本部觀光局重申旅遊安全與旅遊品質之重要性。為全面整頓觀光市場,提升旅遊品質與維護旅客旅遊安全,該局相關管理作為如下:

(一)法規面:

1.修訂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規範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者,應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之規定。

2.今(106)年2月21日上午會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勞動部、本部公路總局、消基會、各旅行業公會、品保協會、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駕駛員職業總工會等相關單位,並訂定「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請旅行社以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依八大參考指標自主檢核國內旅遊產品,包括租用遊覽車務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駕駛工時及勤務規定,針對高風險旅遊商品可採駕駛替換機制、調整或變更行程、採多元交通運具等改善方式,及評估租用遊覽車車型、機件條件、注意行駛道路及平、假日路況、是否為大客車禁行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等,俾優化旅遊服務品質,擴大旅客權益保障及信心。

(二)稽查面:

1.持續盤查旅行業之1日遊旅遊商品,優先針對有疑慮(長時間、早出晚歸、易肇事路段……等)之行程,要求旅行社檢討調整。

2.配合公路總局於228連續假期辦理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針對旅行社安排產品風險高之重點地區及行車路線辦理安排15梯次稽查,共計查核旅遊團體186團次,其中包括國旅50團、陸團74團、非國旅團體(包括外籍旅客團體及進香團等)62團。另持續會同公路、勞動主管機關執行聯合稽查,如有違規,即依法處理。

3.提供民眾檢舉一日遊等不合理或高風險遊程之申訴管道(0800211734申訴專線及局長信箱[email protected]),並協調消基會建立橫向連繫機制。

(三)宣導面:

1.觀光局已於2月22日函請品保協會儘速研提國內旅遊1日遊參考標準及價格,並於3月6日發布,揭露旅遊產品資訊。

2.輔導各旅行公協會辦理從業人員教育訓練;針對導遊人員及旅行社經理人開設相關旅遊安全課程,並於該局行政資訊系統/消保事項專區項下建置國民旅遊專區,提供資訊供旅行業者於規劃行程時參考。

3.印製旅行團搭乘國內遊覽車安全相關宣導摺頁供遊覽車乘客參考,並持續向旅客宣導應慎選旅遊商品。

三、公路總局為強化遊覽車安全管理,已積極從制度面確實檢討提升,並自「掌控問題產品」、「修法及汰劣」、「完善產業結構」等面向切入產業問題核心,與提出相關策進作為:

(一)目前已完成措施為:

1.廢止友力公司營業執照;

2.事故同型遊覽車166輛召回臨時檢驗;

3.評鑑丁等遊覽車業者查核;

4.清查高頻次違規駕駛人並加強輔導;

5.揭露連續二期評鑑優良與不佳之業者名單。

(二)後續並持續辦理:

1.遊覽車全面裝設GPS,已邀集業界公會完成研商開始推動,自3月起受理補助GPS設備裝設、4月完成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法,並自9月起依規定執行查核;

2.推動車輛行車紀錄數位化管控;

3.靠行關係明確化等議題,將於1年內完成研議並研修相關法規。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環保署超額人力檢討運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86)

許委員就行政院環保署超額人力檢討運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促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合理運用非典型人力,行政院已於民國97年1月10日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明定各機關以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所進用之臨時人員人數或用人經費,不得逾96年度實際進用人數或實支數額;另亦已於99年8月27日訂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不得逾99年1月31日實際進用派遣勞工人數1萬5,514人,嗣後並依貴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各機關派遣勞工不得新增之要求,重新釐定各主管機關得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上限,調降為1萬1,166人(減少4,348人),其中行政院環保署進用人數上限為42人。

二、另依行政院環保署近年進用非典型人力情形顯示,該署104年底進用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合計273人,較102年底進用數268人相較雖有增長情形,惟該署105年底進用非典型人力265人,已較104年底進用數273人減少8人,亦較102年底進用數268人減少3人,故該署進用非典型人力實未有逐年遞增之情形。此外,配合行政院對該署員額評鑑提出減少運用派遣人力之建議,未來將繼續檢討減少辦理電話服務、總機、檔案管理、公文傳遞及資料登錄等工作之派遣人力,落實人力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

三、至許委員所提行政院環保署及所屬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等事務性人力,其超額預算員額占該類型預算員額數比率超過60%部分,茲以行政院列管各機關超額預算員額對象係以工友(含技工、駕駛)等為主,主要係因該等人力於機關業務推動過程中,屬事務性、輔助性人力,經行政院列為員額控管重點對象,且為保障現職人員權益,行政院當前對於仍在職之超額人力向以溫和漸進方式處理,爰該署及所屬工友(含技工、駕駛)超額預算員額,已由101年度66人降為105年度50人,計減列16人,精簡成效約24%。惟為加速精簡超額員額,行政院人事總處未來將持續透過員額評鑑機制,核實檢視行政院環保署列管超額員額及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情形,並配合業務消長妥適配置人力,俾使人力運用達其最大效益。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實施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63)

林委員就「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實施成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先就業再升學,行政院責成教育部自本(106)年起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分為「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搭配「青年儲蓄帳戶」,以及「青年體驗學習計畫」,試辦3年,培養具技術性及發展性產業人力,並兼顧傳統技藝人才傳承與培養,預計協助1萬5千名青年投入職場,俾促進青年就業及提升職場技能。

二、「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由勞動部及教育部共同規劃推動,教育部篩選、提供有意願參與之高中職畢應屆業生名單,各部會協力開發優質職缺,由勞動部彙整並結合企業提供訓練及辦理就業媒合;媒合就業後,除雇主提供薪資外,另由勞動部提供青年穩定就業津貼每人每月5千元,存入青年帳戶,再加上教育部提供之就學、就業及創業準備金每月5千元,合計每月存入青年帳戶1萬元,3年期滿最高可自青年帳戶提領36萬元。此外,為使青年於參與計畫期間獲取具學習性與發展性之工作,勞動部結合企業提供工作崗位訓練,由企業指派專人指導青年進行實務訓練,並發給事業單位指導費每人每月5千元,最長2年,俾促進青年提升技能,助益其未來職涯發展。至「青年體驗學習計畫」則藉由國內外志工、壯遊、達人見習等學習類型,訓練青年企劃能力,探索生涯確立人生方向。

三、「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於功能及定位上,與既有就學及就業配套之計畫有所區隔,試辦對象已排除參與教育部「參與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勞動部「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及「產學訓合作訓練」等3項計畫之青年。為落實推動成效,教育部除召開跨部會會議外,特成立專案辦公室,設置輔導團、工作小組與審查小組,分區協助學校並辦理相關宣導、審查及執行成效後續追蹤輔導等工作,且已分別於本年2月8日、17日、21日、22日辦理南、東、北、中區4場次種子教師培訓營;學校則邀集校內相關單位、家長代表及產業代表組成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辦理方案宣導、學生輔導工作、初審及推薦名單審定等作業。考量種子教師之任務著重於協助宣導、協同校內執行小組成員落實學校輔導功能、調查有意願學生及提報推薦比率、輔導有意願學生撰擬申請計畫書等,且學校配合推動重點在於落實既有生涯輔導機制,屬全校性工作,尚不至加重校內特定單位之額外業務。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應研擬大眾運輸配合連假運輸之補助方案,改善每逢連假交通堵塞之狀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65)

林委員就應研擬大眾運輸配合連假運輸之補助方案,改善每逢連假交通堵塞之狀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委員表示目前連假疏運僅就國道提供優惠方案,對於大眾運輸系統無提出優惠方案,無法達成分流一節,為因應連續假期民眾對返鄉及觀光遊憩的需求,本部於假期前均朝提升公共運輸服務、交通疏導與管制及即時交通資訊提供3大方向,責成各疏運單位事先擬妥疏運計畫,以紓緩交通瓶頸路段壅塞情形,並以安全與便捷為目標,完成疏運準備工作。

二、有關各疏運單位研擬之疏運計畫,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航空及海運等均參考往年連續假期疏運經驗妥善規劃各項疏運措施,除計畫增開班次,各疏運單位於疏運期間亦視場站人潮,機動加開班次,提供民眾充足之大眾運輸運能,以期吸引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減少私人運具之使用;另為提高民眾於連續假期期間搭乘國道客運之誘因,本部前於105年端午連假、中秋連假及106年春節連假實施中長途國道客運路線優惠票價。此外,為滿足民眾往返東部及出遊等之大眾運輸需求,臺鐵於連假疏運期間加強東線之運能提供,連假期間於東線增開北宜區間快車及東線新自強號實名制、返鄉專車、紅眼列車等,部分提供優惠票價吸引民眾選擇搭乘;又連假期間亦規劃有鐵公路聯運套票(往返臺北、花蓮)、「高鐵+國道5號客運+臺灣好行路線」及「國道5號客運+臺灣好行路線」優惠套票等,以供民眾出遊搭乘。

三、本部高速公路局於各連續假期疏運計畫,除規劃收費優惠以期達成分流,另就道路容量飽和路段,高公局已擬定短、中、長期改善計畫,以期改善交通瓶頸:

(一)由於連續假期高速公路交通需求為平日之1.5-2倍,遠超過道路容量,故每逢連假前,本部高速公路局均審慎研擬國道交通疏導計畫以為因應,計畫內容主要考量假期特性及長度、路網及道路狀況、交通狀況預判、相關活動舉辦、歷年實施經驗等因素綜合規劃,從降低需求、增加供給、時間分散與空間分散等疏導策略,規劃入口高乘載管制、入口匝道封閉、收費措施調整、開放路肩及匝道儀控等疏導措施。

(二)高公局除進行各項交通管理作為及措施,並針對容量飽和路段,以「增加供給」之工程手段來改善交通瓶頸;除透過工程手段之硬體改善外,亦同時積極利用大數據分析,辦理各項交管之創新及精進作為,後續將持續積極推動點(交流道、匝道之交通管理手段、標線重繪、匝道拓寬或新增匝道)、線(主線基本路段、交流道間之開放路肩、車流管制或主線拓寬)、面(高速公路與地區道路主管機關之溝通協調、跨機關之整合協調及增加道路容量供給)之軟硬體全方位改善計畫,並以滾動式檢討回饋修正。另考量我國高速公路全面進入計程收費階段近3年已蒐集大量交通數據,可進一步分析交通特性,未來高公局將持續透過大數據蒐集與分析資料,再精進壅塞路段改善與資訊發布之方式,提供用路人更優質之旅程服務,俾有效提升高速公路用路人之易行性與行車安全。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加強腸病毒之防治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97)

林委員就加強腸病毒之防治宣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監視資料,本(106)年第11週全國腸病毒門急診就診人次持續低於流行閾值。目前社區仍以感染克沙奇A型輕症為主,雖有EV71散發個案,本年截至3月20日止僅1例重症確定病例(克沙奇A2型)。整體而言,輕症及重症疫情均處於相對低點。

二、為掌握腸病毒流行疫情,疾管署持續運用多元監測系統,強化醫院、實驗室及學校等之病例監測,充分掌握疫情趨勢,並規劃辦理相關衛教宣導及防治工作,密切掌握疫情與各級政府之防疫整備進度。同時透過多元衛教管道,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腸病毒防治計畫」,結合民間資源,深入社區,加強5歲以下幼兒照顧者之衛教宣導,並與教育部、地方政府密切合作,透過查核輔導,督導教托育等機構落實幼學童衛教、健康監測與環境消毒,並訂定停課建議,提供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參考訂定教托育機構停課標準,落實必要之停課措施,以確保幼學童衛生安全之環境。

三、另為強化緊急醫療支援之聯繫調度,提升醫護專業能力,疾管署已於全國指定76家腸病毒責任醫院,辦理腸病毒醫療品質提升方案,對責任醫院進行訪視輔導,並辦理責任醫院醫護人員教育訓練,提升處置品質與轉診效率,降低後遺症及死亡。同時與醫學會合作辦理教育訓練,加強教育醫護人員對於「腸病毒71型重症臨床處理注意事項」、「腸病毒71型相關病徵及疑似重症轉診時機」及「新生兒腸病毒臨床處置及轉診注意事項」等之認知,以提升臨床診斷處置能力,確保醫療品質。此外,亦密切掌握每一例重症通報個案之病情變化,並評估個案收治醫院之診治量能是否足夠,適時提供醫療處置或轉診等必要之建議。

四、政府將持續落實腸病毒監測與防疫策略,加強防疫宣導,掌握各項防疫整備進度,並確保醫療照護品質,且因應疫情適時調整防治策略,期將腸病毒疫情對社會及國民健康所造成之影響降至最低。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道路駕駛考驗相關事宜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102)

黃委員就道路駕駛考驗相關事宜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經查本部公路總局及各區監理所,已辦理多次全梯次考生參與道路駕駛考驗,以臺北市區監理所於105年6月實測數據為例,考驗平均時間由原先15分鐘,約略延長至20~25分鐘,經由相關考驗配套(如場內及道路兩考驗場次併行、考驗分天分段等),亦可提升考驗效能,有效減少民眾等待時間。

二、公路總局統計相關數據,現有監理單位考驗員計446人,105年8月為駕訓班之考照高峰有56,209人次應考,以22個工作日計,每日平均約2,555人次,以每組可考驗20人計算,約需派考128組(即需128名考驗員),尚有餘裕可供調派。

三、現行監理所站與駕訓業者雙方互為重要合作夥伴,為推動本政策如期上路,已於106年2月前,完成全臺駕訓班考驗員執行道路駕駛考驗之培訓並實際參與考驗,屆時有意願配合之駕訓班亦可派員參與考驗,另各區監理機關仍持續加強協調相關考驗人力調派,並因地制宜,協助相關配套措施完善。

四、有關駕駛訓練時數,並無調整駕駛人訓練應授課目及教學時數配當;另學費調整乙節,經公路總局與該學會研商多次,亦依最小社會衝擊、營運合理性之方向研議,尚待雙方凝聚共識,於合理收費區間內調整,以維護駕駛訓練品質。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Uber已暫停在台服務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105)

黃委員就Uber已暫停在台服務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Uber在各國掀起的爭議,其關鍵是觸及了各國政府對特許事業的規定,因此,未來平台倘涉及政府規管的特許行業管制,仍應該符合相關管制(如媒合之分享者必須是合法運輸業者),此係基本原則,平台營運者無法藉共享經濟之名規避其保險、稅務及運送責任。

二、政府期待創新產業及新經濟模式在臺灣發展,也歡迎國外資金與技術來臺,並引進創新經濟模式,所以從未否定Uber相關科技應用,並已完成計程車客運相關法規修正,藉由法規鬆綁方式適度放寬計程車營業限制,開放多元化經營。至於未來在有助於改善、提昇公共運輸經營效率(偏鄉、計程車)、合法公平競爭之前提下,本部樂見Uber來帶動國內產業發展,並以資訊化的管理機制充分掌握資訊流與金流。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101)

黃委員就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外勞之開放係在不妨礙國人就業機會及社會安定等前提下,採補充性原則辦理,並透過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勞資學政社會對話機制,研商外勞政策;行政院農委會及勞動部業於民國104年1月9日及16日安排上開小組委員實地訪視菌菇、果樹及茶葉等6項農產業,並經該小組第22次、23次及25次會議討論,除目前已開放具工廠及屠宰場登記之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及肉品製造業業者得申請外勞,其餘農產業暫不開放,農業缺工問題應先協助或吸引本勞就業後,再研議開放引進外勞之可行性。

二、另為協助補實農業所需人力,勞動部自104年2月依行政院農委會提供之茶、果樹及菇蕈等6項產業缺工名冊,透過30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辦理專案就業媒合,截至本(106)年3月3日止,求才登記職缺數1,918人,已補實人數(含廠商自行補實人數)1,806人。

三、又,為促進國民就業及紓緩農業缺工,勞動部自105年起推動「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由地方政府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招募農務人員組成農事服務團,針對轄區農產業發展及用人需求,向該部提送執行計畫,自105年6月15日起核定補助苗栗縣、臺中市、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及高雄市等6個地方政府、16個用人單位、398名農務人員,截至本年2月28日止,仍在職農務人員為335人。

四、此外,針對農業勞動環境、農業缺工及農業勞工穩定性等問題,行政院農委會相關作為如下:

(一)推動農業季節性缺工2.0措施,積極拓增新勞動力:

1.訓練並僱用青壯年為農業師傅,成立農業專業技術團,協助高技術農事工作,改善高經濟價值產業缺工情形,除勞務薪資外,政府亦給予就業獎勵、務農基金及交通津貼等;另每30名農業師傅配有1名管理人員,負責調派農事工作、協助與農場(家)溝通及輔導其工作及生活問題。

2.透過NGO團體積極擴增新勞動力來源,招募農村婦女、待役中青年、轉業、失業人口及新(原)住民組成農事服務團,協助非高價作物或無須專業技術之農事工作,成為農村穩定之勞動力。

3.由調度單位安排外役監獄受刑人每天連續性農業工作,以及由矯正機關派出之管理員至缺工之農場或產銷班提供農事服務。另招募民眾或企業員工成立假日農夫團,協助簡易農事工作,改善短期性缺工問題。

(二)建立勞動媒合平臺:為配合勞動力供需調度及迅速掌握缺工訊息,將建置農業人力媒合平臺,透過人力供需資源庫研擬配置供需表,提供全區、跨區、不同農作季節缺工人力之供需調配運用,並協助建立人力媒合或派遣平臺,改善缺工問題。

(三)改善作業環境及產業作業流程:持續推動自動化、機械化省工經營模式,運用科技研發省工設備、設施及作業流程。

(四)建置農業缺工地圖:辦理農業缺工調查,包括各農產業缺工類別、地區及季節等相關資訊,並據以研擬缺工之最佳調度模式、評估相關措施、計畫實施效能及目標達成率;另避免剝奪本勞就業機會,以及造成技術、品種外流或衍生後續管理等問題。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機場捷運A7站票價調降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73)

陳委員就機場捷運A7站票價調降一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貴委員105年12月15日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有關機場捷運票價調降乙事,本部高鐵局已於105年12月21日高鐵六字第1050018398號函復貴委員說明在案,另本部高鐵局106年1月17日高鐵六字第1065000441號函請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研處在案。

二、依大眾捷運法第29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運價,由其營運機構依運價率計算公式擬訂,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爰此,機場捷運系統之營運票價,經桃園捷運公司擬訂,由桃園市政府成立「票價審議委員會」檢討審議核定。

三、前經桃園捷運公司公布營運票價方案後,為吸引多元旅客搭乘,提高運量,桃園捷運公司特別推出多項優惠方案,針對長期使用族群已提出「369定期優惠專案」及「通勤135團體優惠專案」,其「369定期票優惠」針對沿線通勤上下學居民,分別為三個月6折,兩個月65折,和一個月7折的定期優惠專案。另「通勤135團體優惠專案」針對社區(如A7合宜住宅)、公司行號、學校、政府機關等團體,團體申購1百天使用期限的定期票,只要數量達到3百張以上,每張定期票就可享有5折優惠。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針對吸毒成癮者的戒治、復歸社會、就業等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67)

許委員淑華針對吸毒成癮者的戒治、復歸社會、就業等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依行政院指示,邀集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勞動部、財政部、海巡署、國防部等相關部會研商,並廣泛徵詢學者專家與第一線反毒人員意見,全面檢討後,以「首重降低需求,平衡抑制供需」為主軸,發展切合時宜的對策,制定「反毒行動綱領」,以迅速回應當前毒品情勢之發展,有效抑制毒品犯罪及施用毒品人口,提升整體反毒成效。

二、就毒品戒治部分,主責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協辦機關為本部、教育部、勞動部等機關,提出之具體策略與精進作為如下:

(一)整合各部會資源,提供就學、就醫、就業、家庭支持及社會復歸等多元、長期的戒癮支持方案。

1.就學:協助期滿、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處分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

2.就醫(藥癮醫療)

(1)發展藥癮醫療及處遇人員培訓機制,提升藥癮防治網絡之專業人力

(2)推動美沙冬跨區給藥服務機制,強化美沙冬治療便利性

(3)擴大辦理非鴉片類藥癮治療補助計畫,建立藥癮個案管理機制,以提升治療效益

(4)視藥癮者為病人,輔導指定藥癮戒治醫院提升藥癮治療服務之量能,俾利檢察機關能漸進提高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比率

3.就業

(1)強化就業轉銜機制,並運用就業促進措施,協助藥癮更生人就業

(2)提升毒癮收容人技能訓練,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加強更生人就業準備措施

4.家庭支持

(1)提升社工專業知能,強化家屬參與意願

(2)促進毒癮者重返家庭,提升藥癮者復歸社會處遇之服務量能

(3)結合矯正機關與社區毒癮者家庭支持服務資源

5.社會復歸

(1)推動「民間團體辦理藥、酒癮者復歸社會服務之效能提升計畫」,提升民間團體參與藥癮者社會復健服務量能

(2)運用補助款及提供更生保護資源連結,鼓勵民間團體參與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服務,推動「毒品更生人自立復歸服務計畫」

(二)研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加強對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之處遇與制裁機制

1.警察機關對於受行政裁罰人,應繳納而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辦理,提升移送行政執行率

2.對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成癮者研議實施戒癮治療與其他強制措施,助其脫離毒品危害,復歸社會

(三)持續強化毒品危害講習效能:強化運用彈性及多元化方式辦理毒品危害講習(增加心理及社區家庭內容之課程)

(四)全面化提供毒品成癮個案追蹤輔導服務因應毒品問題發展趨勢,將「5年內遭警查獲3次以上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新增納入追輔對象,並適時檢討、調整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對施用各級毒品個案之追蹤輔導模式與頻率

三、毒品問題錯綜複雜,本部除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全力緝毒外,對於單純施用毒品者,不能只是單純以處罰、排斥的方式對待,將督促所屬檢察機關積極辦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期以機構外醫療資源及社區處遇等方式,協助被告戒除毒癮;而對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監服刑完畢之被告,亦將結合各方資源,提供就學、就業、就醫及就養等方面之協助,協助其等戒除毒癮及復歸社會。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太陽能發電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79)

許委員就推動太陽能發電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太陽光電推動目標及策略:

(一)規劃民國114年目標太陽光電設置量達20GW,其中屋頂型為3GW,推動民宅、工廠、農牧設施及公有建築等進行設置;地面型為17GW,推動利用地層下陷、不利耕作土地及受污染土地等進行設置。迄105年12月止,國內太陽光電設置量達1,210MW,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前成長逾127倍。

(二)政府已規劃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推動目標及策略,具體說明如下:

1.推動目標:規劃自105年7月至107年6月,2年內完成1.52GW,其中屋頂型為910MW,地面型為610MW,長程目標係114年達成20GW。

2.推動策略:

(1)中央公有屋頂:由國發會統籌盤點,各部會辦理屋頂招標出租作業,並指派專責窗口負責管考。

(2)工廠屋頂:如透過法規修訂、獎勵措施,規範工業區廠房、科學園區及用電排碳大戶設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

(3)農業設施:由行政院農委會訂定太陽光電結合農地或農業設施利用規範,並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設置。

(4)其它屋頂:由內政部檢討營建法規,並協調地方政府增修自治法規推動太陽光電設置。

(5)鹽業用地:由經濟部訂定「鹽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專案計畫」,辦理整體規劃、遴選廠商及土地變更作業。

(6)嚴重地層下陷區域:由行政院農委會持續盤點不利耕作土地,擴大土地釋出。

(7)水域空間:由經濟部、行政院農委會盤點水域範圍設置太陽光電之空間及可設置容量,並結合縣市政府推動設置。

(8)掩埋場:由行政院環保署完成適合推動加設太陽光電之封閉掩埋場相關規劃。

二、針對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所需土地問題,太陽光電總目標量為20GW,換算所需土地約2.55萬公頃,最主要可設置之土地係不利農業經營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基於不利耕作土地多屬私人土地,私人土地具多人持分,需要透過地方政府整合,始能提升設置意願進行光電專區開發,並配合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進行跨部會協調盤點及釋出可利用之土地,以加速達成推動目標。

三、另為強化太陽光電電網推動,政府已採取相關措施,具體說明如下:

(一)由台電公司針對整體性再生能源設置專區,完成再生能源輸配電建設計畫,增設變電所及輸電設施,強化整體電網,擴大併網容量。

(二)台電公司依據再生能源密集與電網強度不足之區域,擬定分散式電網建置規劃,明訂每年分散式電網建置目標量,以符合整體性長程目標。

(三)為協助設置者新增電網,請台電公司訂定新增電網均化成本與新增饋線/主變壓器建置啟動機制。

(四)請地方政府協助處理台電公司建置變電所等鄰避設施之地方民眾溝通議題。

四、至有關發展太陽光電資金需求問題,推動作法說明如下:

(一)為降低期初設置投資成本負擔,由能源技術服務業者向屋主租賃屋頂,業者負責建置與20年維運及售電予電力公司,並給予屋主租金,共享發電收益。

(二)營造太陽光電金融推動共識與投融資環境,培訓太陽光電金融業務人才,囊括銀行、保險、租賃、證券投顧、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農會體系等金融業,建立金融業對於太陽光電系統評鑑及風險控管機制。

(三)建立再生能源業者與金融業溝通平臺,辦理多場研討會及座談會,擴大與金融業之交流,並建立有效之政策宣導、資訊傳達及意見溝通管道。

(四)目前國內投入太陽光電融資業務計有銀行20家、農會3家、租賃業3家、保險業4家、創投業1家,皆為擴大市場之重要綠色金融夥伴。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其中有關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與可疑交易申報義務之落實可能引發民怨,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法務部協商建立「白名單客戶資料庫」免作申報,締造銀行、客戶、法務部調查局三贏的洗錢防制環境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87)

許委員就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其中有關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與可疑交易申報義務之落實可能引發民怨,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法務部協商建立「白名單客戶資料庫」免作申報,締造銀行、客戶、法務部調查局三贏的洗錢防制環境乙案所為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7條至第10條明定落實客戶盡職調查、交易紀錄保存、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及可疑交易申報等義務,旨在合乎國際防制洗錢工作行動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所頒訂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40項建議規範。其中大額通貨交易申報所定之一定金額,定為新臺幣50萬元,係參考FATF40項建議之第10項建議等值為美金15000元之門檻所定,各國在有關大額通貨交易申報之規範,亦均採用相同門檻;又我國市場交易活動以現金為多,雖係民情文化之一部分,但亦反映逃漏稅問題嚴重,而稅務規避與稅基侵蝕現象,在2008年經濟危機後已成為國際金融與經濟領域的重要議題,非但強化查處力道,並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行動計畫推動國際稅務情資交換、稅務合作與法制調整,我國如欲參與並爭取在世界金融交易活動之重要地位,實在不宜自外於國際發展之列。至於新法推行後,對於我國向來財不露白、現金使用頻繁、人頭文化等慣習與觀念勢必產生衝擊,行政院業已成立「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統籌整合相關政策推行及法令修正,強化大眾教育與宣導,以提升我國整體洗錢防制效能,並爭取國際聲譽與金融發展最大空間。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引才、留才、育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88)

許委員就引才、留才、育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國內薪資成長緩慢,政府致力發展「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推動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之經濟發展新模式,並修正相關法規以促進改革,期經濟成長果實合理反映於薪資水準,經濟部具體作法說明如下:

(一)民國104年5月20修正公布「公司法」第235條之1,明定企業應於章程訂明依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鼓勵企業將利潤與員工共享,並協助企業延攬優秀人才,強化長期競爭力。

(二)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溯及自105年1月1日適用,明定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期透過租稅優惠措施,鼓勵中小企業積極提高基層員工薪資所得,改善員工生活水準,進而帶動國內消費需求,為經濟成長帶來長期良性循環。

二、另為配合產業升級轉型人才需求,經濟部已規劃多項培育國內人才措施,具體作法說明如下:

(一)針對工具機、自行車、觸控等產業基礎技術人才,媒合產業與大學校院建立產學合作案,並協助企業與學校進行產學合作,培育學士級實務技術人才,以契合產業所需。

(二)持續辦理智慧電子、數位內容、資訊服務、機械、紡織等重點產業之人才培訓與養成,提升在職人員能力與補充產業所需人才。

(三)結合產業共同訂定人才能力規格需求(職能基準)並據以辦理鑑定考試,同時推動企業優先聘僱獲證人才。

(四)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明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得緩繳5年,以提供產業合理且具誘因之留才工具。

三、有關延攬海外及留用人才,因應國內產業需求,政府已推動相關具體措施,說明如下:

(一)在延攬海外人才方面,經濟部已建置國家級單一窗口全球攬才網站「Contact Taiwan」,行銷臺灣整體攬才之形象,同時連結實體之專人專責服務,宣傳臺灣產業優勢,便利友善就業環境;透過公協會盤點產業人才需求,協助廠商延攬高階人才,配合「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拓展新興市場,協助企業延攬在臺僑(外)生,擴大企業布局海外市場;另透過駐外單位、海外科技社團及知名學府建立攬才管道,拓展海外攬才網絡,延攬優秀人才來臺服務;依人才屬性及國內產業盤點需求,舉辦海外人才與國內企業媒合會。

(二)在改善留才環境方面,國發會已重新盤點外籍人才來臺、留臺遭遇之問題與困境,經行政院105年10月19日核定「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從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險及國際生活等七大面向研提27項改革策略,針對各類人才研議核發特殊簽證、規劃建置「外籍白領人士線上申辦平臺」,協助國際人才及其配偶在臺工作及尋職,並積極處理外籍人士使用外僑居留證面臨之各類問題,將外僑居留證視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精進現行金融服務,協助外籍人士及新創業者申辦金融服務,強化網路銀行使用介面、功能及英語服務,並研議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政策,強化吸引外籍人才來臺及留臺工作之誘因,研議鬆綁僑外生及外籍人才之配偶及子女納入健保須等待6個月之限制;針對外籍人士在臺子女之教育、交通、通訊及醫療,推動各項友善措施。

(三)在加強吸引大專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方面,行政院自103年7月1日起推動「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建立評點配額機制,以學經歷、薪資、語言能力等8個項目評點累計達70分以上,即可受聘工作,與單一薪資制度雙軌併行。截至105年底止,僑外生留臺人數已達到2,730人,相較102年留臺之僑外生1,238人,成長達1.2倍,近半數僑外生留臺工作,成果顯著。未來將賡續落實及滾動檢討,鼓勵僑外生留臺工作,並配合「新南向政策」及創新產業發展,積極開拓僑外生來源國家,吸引僑外生來臺及留臺,以補充我國產業發展所需人才,及協助我國開拓國際市場。

(四)在統整相關留才法規修法內容及進度方面,國發會在不改變外籍人才來臺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原則下,刻正研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參考星、日、韓、美、英國等具競爭力國家做法,規劃放寬簽證、居留、保險、租稅及退休等待遇,期使臺灣之工作環境更加友善。

四、至所提「新南向政策」一節,我國之「新南向政策」與中國大陸之「一帶一路」不同,「一帶一路」係由官方主導,旨在藉由亞洲基礎建設之大規模投資,輸出中國大陸過剩產能;「新南向政策」則係以人為本,更重視公民社會交流與經貿產業合作,以臺灣之發展經驗、技術及人才,提供東南亞與南亞國家發展之參考,進行雙向互惠之交流,促進區域共同繁榮。臺灣有自己之優勢與軟實力,應選擇適合自己之發展與合作方式,整合自身資源加以發揮,透過臺灣社會潛在之豐富人力資源(僑民與新住民)與技術實力,以及民間與政府之緊密合作,逐步而踏實地深化臺灣與「新南向政策」國家之關係。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觀塘工業區海岸藻礁保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72)

陳委員就桃園市觀塘工業區海岸藻礁保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海岸管理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及第9款規定略以,海岸地區有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情形之一者,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其餘有保護必要之地區,得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復依內政部本(106)年2月6日公告之「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符合上開規定劃定海岸保護區之法律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等15種,由行政院農委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桃園市政府公告之「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均屬一級海岸保護區。

二、另台灣中油公司規劃於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設置第3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所涉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包括「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桃園縣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前者經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88年審查通過,並公告審查結論在案,開發單位已辦理6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均經審查通過;後者經該署89年公告通過之審查結論略以,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該署審查,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行政院環保署後續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規定,持續辦理監督作業。

三、又,行政院農委會為因應桃園海岸珍貴藻礁地景及海洋生態系之保育,業於103年將桃園27公里藻礁海岸中具保存價值之區段公告為保護區,面積計315公頃;相較上開保護區海岸,大潭里海岸屬已開發之區段,包括大潭電廠進水口導流堤、出水口導流堤、原觀塘工業區凸堤及部分舊有填海造陸土地(第3天然氣接收站預定地),自然度相對較低,未築堤或填海之區域,尚可見藻礁裸露。

四、此外,桃園沿海污染較少之區域具有豐富之藻類及海洋生物於礁體上繁衍生長,為在地傳統漁業所仰賴,故103年評估劃設藻礁保護區時,研究團隊不建議採嚴格管制之「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為自然地景(自然保留區),而採「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為「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以分區管理方式進行保護,不全然禁止進入。

五、再者,由於最重要之桃園藻礁海岸區段已受法令保護,其餘藻礁區段是否具保育或劃設相關保護區域之必要,桃園市政府已於105年委託中央大學進行研究評估,研究評估範圍已包含大潭里觀塘工業區海岸藻礁,預計本年7月結案,可確認全線藻礁區塊之保育規劃,倘該工業區海岸藻礁確有保育必要,行政院農委會將促請桃園市政府儘速完成相關保護區規劃。

六、為釐清興建第3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對藻礁生態之影響,台灣中油公司亦委請專業顧問公司進行「興建第3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之潛在生態衝擊緩解策略」之研究,評估報告預計本年6月底完成,該公司並依桃園市政府公告之保育計畫書,與專家學者、在地居民、社團等研議、推動下列工作:

(一)參照學者專家及保育團體建議,落實、倡導正確保育觀念及做法,維護藻礁保護區內生態。

(二)與桃園市政府研議認養「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推動藻礁生態系保育工作。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觀光局為因應國內品質低劣之一日遊而擬訂之「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103)

黃委員就觀光局為因應國內品質低劣之一日遊而擬訂之「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觀光局於本(106)年2月21日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旅行業公會及遊覽車公會等召開研商「旅行社辦理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之妥適性及相關因應管理作為」會議,並於2月22日訂定「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請旅行社自主檢視一日遊行程安排應遵行八大原則。

二、在輔導旅行業者合理妥適規劃行程及消費者旅遊安全宣導方面,針對稽查、審查及執行方面,觀光局辦理情形如下:

(一)觀光局已就薄利競爭之一日遊旅遊產品盤查,針對有疑慮(低價、長時間、早出晚歸、易肇事路段)之行程,要求旅行社檢討,並依「國內旅遊團一日遊產品合理行程規劃及檢視注意事項」,督促業者切實遵守,對於高風險產品予以揭露,並將規劃該產品業者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二)為全面整頓觀光市場,同步維護旅遊品質與提升旅遊安全,觀光局已配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本部公路總局、行政院消保處、內政部警政署於熱門景點進行聯合稽查遊覽車及旅行團。

(三)觀光局會同勞動主管機關辦理106年「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盤點上市國內旅遊產品,優先針對早出晚歸、過分緊湊、行車距離或時間長等之行程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三、至於國內住宿費用偏高情形,因目前國內旅館產業規模不一,業者營運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反映至住宿費上為自由市場機制,觀光局原則著重於輔導業者強化旅館服務品質以提升競爭力,並不鼓勵業者單從價格方面彼此競爭。為提供旅客優質且價位合理之住宿設施,觀光局除不定時配合各種主題辦理旅宿住宿優惠活動外,並於「臺灣旅宿網」提供全國合法旅宿資訊及「2000元以下優惠專區」等訊息供旅客上網查詢。

四、觀光局業已輔導台灣觀巴、台灣好行等國內旅遊產品,提供旅客多元、便捷、舒適及友善的觀光旅遊體驗;除能為提升國旅市場服務品質帶來正向發展,更能為旅客提供深度、充實的旅遊體驗,觀光局將與旅行業品保協會、消保團體、旅行業界及遊覽車業界建立橫向聯繫平臺共同攜手努力,落實各項旅遊安全維護工作,以建構完整周延之旅遊安全網絡,公布高風險旅遊產品,讓國人有安全、品質、友善、便利的旅遊環境。

五、有關「公路總局召開武陵農場櫻花季疏運會議,宜蘭縣政府建議以兩天一夜遊程優先安排,亦建議增加分配宜蘭縣上車之遊客人次,可惜公路總局並未採納」1節:

(一)武陵農場櫻花季期間,公路總局與武陵農場共同訂定「團客預約入場」措施,對於團客遊覽車入場前及入場後之行程規劃,從未有任何限制,亦不曾強制規定團客僅能「當日往返」,同時公路總局對於旅行社規劃在宜蘭或梨山住宿一晚再到武陵農場之行程,帶動地區觀光活動皆表示贊同與鼓勵,未曾有反對之意見。考量國內團體客出發地點及行程皆有不同,團客入場換證地點配合規劃為宜蘭縣三星鄉長埤湖及臺中市和平區梨山等2處,各團體可依自身需求自由安排行程及上網預約,不受任何限制,故櫻花季疏運計畫實施至今,已有多團安排住宿梨山及宜蘭地區。

(二)有關宜蘭縣政府表示曾建議兩天一夜行程1項,查該府於105年11月8日召開之「106年武陵農場櫻花季疏運第1次會議」所提建議主要針對散客而非團客,另會議結論亦建議:團客部分現階段可循前述模式辦理,散客部分旅客可利用由宜蘭地區出發之公共運輸,於前一日或當日住宿宜蘭,並無縣政府所稱公路總局「未採納」之情事。

(三)散客搭乘公共運輸部分,公路總局與武陵農場規劃每日入場人數3,200人,包含臺北地區2,000人、宜蘭地區1,000人及梨山地區200人,其中臺北地區係考量服務西部地區民眾乘車需求,讓民眾運用多元且便捷的交通方式,達到公共運輸無縫接軌的目的;倘3,000人全數由宜蘭地區發車,恐減少民眾搭乘公共運輸之意願,亦將增加國道5號假日期間之交通負擔。另散客搭乘公共運輸建議增加宜蘭縣上車之遊客人數1項,106年宜蘭地區散客規劃乘車人數為每日1,000人(宜蘭400人、羅東300人及三星300人),查106年度櫻花季疏運期間自宜蘭地區出發之公共運輸實際運量為每日平均607人次,最大運量為單日818人次(2月19日),以目前規劃之疏運班次皆可滿足乘客搭乘之需求。

(四)有關武陵農場櫻花季各項疏運措施執行情形,公路總局自102年實施整體疏運計畫以來已逐年採取滾動式檢討並研提改善作為,本(106)年度亦將就各項議題逐一檢討,並將各方建議納入通盤考量,持續精進疏運計畫內容,確保來年提供遊客更便捷、舒適及安全的旅遊交通環境。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院臺施字第106008498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051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號)

鍾委員就軌道延伸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軌道延伸問題:

(一)有關臺鐵方面:

1.民國60年代十大建設陸續完成,尤其於中山高速公路(國道1號)完工通車後,臺灣公路運輸更為便捷,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運量亦自當時漸漸轉移至高速公路及航空運輸,並自60年代末由盈轉虧,逐年發生鉅額虧損。為減少營運赤字,臺鐵局陸續將業務清淡之支線廢除;惟集集支線、內灣支線、平溪支線等3條支線,為提供南投水里、新竹內灣、竹東及臺北平溪等路運交通不便之偏遠鄉鎮居民旅運需求,仍繼續維持營運。現今此3條支線除具有觀光功能外,仍係沿線各鄉鎮民眾聯外重要運具之一。至於南迴線、北迴線開通後,近年來因國民赴花東地區觀光、旅遊風氣日盛,北迴線運量年年大幅成長,南迴鐵路運量亦穩定成長中。

2.臺北市區鐵路地下化施工期間,政府已著手規劃臺鐵局高雄市區鐵路立體化相關工程,經綜合考量財政狀況、軌道運輸中程概算、施工能量、交通壅塞程度及解決問題之急迫性等因素,在松山專案、南港專案(臺北市區鐵路地下化後期工程)施工期間,政府即接續辦理高雄市區鐵路立體化、左營計畫、鳳山計畫等高雄地區臺鐵路線地下化工程。同時為因應臺鐵局位於高雄市區之高雄機廠、前鎮調車場等場段設施,必須配合鐵路地下化遷移,以及消除高雄市區所有平交道之考量,故高雄臨港線等支線亦予以拆除。

3.政府於69年、80年新建北迴線、南迴線之後,臺鐵環島幹線路網基本上已經完成,同時高速公路及高速鐵路亦已陸續完工通車,整體交通極為便捷;惟為提供屏東地區民眾更為方便、舒適之軌道運輸服務,並促進觀光旅遊、平衡區域發展,目前除「臺鐵南迴鐵路臺東潮州段電氣化工程建設計畫」已由交通部鐵工局(以下簡稱鐵工局)積極施工外,該局亦正辦理臺鐵東港支線復駛及興建恆春觀光鐵路之可行性研究中。

(二)有關高鐵方面:

1.有關高鐵於臺鐵高雄火車站與臺鐵、捷運三鐵共構車站方案,前於79年間高鐵計畫綜合規劃初期曾進行評估;惟該方案因涉沿線拆遷民房甚多,遭地方民意強烈反對,另中博地下道改建及臨港線銜接等工程界面亦經多次協調未果,嗣按高雄市政府80年7月召開說明會結論及高雄市議會80年7月第3屆第6次臨時會決議另覓站址。復經綜合考量均衡區域發展、配合交通路網提高運輸效率(與臺鐵、捷運等三鐵共站)、利用公有土地、工程界面可行等條件並與高雄市政府協商後,改於左營地區設站。高鐵路線及場站綜合規劃期末報告並於81年6月報經行政院核定。

2.查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係為健全高雄都會區大眾運輸系統、因應都會發展需求所推動之計畫,尚非以替代高鐵未進入高雄火車站而做為高鐵接駁運具為考量。該計畫第1期路網之紅、橘兩線於80年經行政院核定為第1期第1階段建設路線,較前述高鐵綜合規劃核定時程為早。當時捷運規劃之路線嗣後並於84年9月配合高鐵左營站調整區段路線及R16站址,俾與高鐵、臺鐵共站,構成三鐵路網,而捷運路網亦成為高鐵左營車站最重要之轉運接駁系統。

3.高鐵由左營站參採臺北都會區鐵路地下化模式延伸至高雄市區與高雄車站共構議題,高鐵左營站南端已保留延伸所需之必要界面,至延伸隧道及地下站體部分,交通部則責由鐵工局於辦理「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併同考量規劃。嗣經衡酌政府財務狀況,有關高鐵延伸工程係列屬該地下化計畫「後續計畫」之一,並未納入「執行計畫」,並經陳報行政院於95年1月原則同意在案據以實施,爰高鐵延伸高雄隧道及站體部分實施期程未定,相關規劃作業亦未啟動。

4.另有關高鐵往南延伸至屏東議題,按高鐵延伸係屬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基於國土長遠發展考量,交通部高鐵局已依行政院指示就高鐵延伸屏東案「其他新闢路線方案」展開可行性研究作業,續依規定就技術、市場、法律、土地、經濟、財務、環境等可行性及初步財務規劃等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預計本(106)年12月底完成後陳報行政院作決策參考。現階段屏東地區民眾搭乘高鐵需求,目前除可利用臺鐵或國3、台1等公路運輸便捷到達高鐵左營站外,恆春、墾丁等地區則有公路客運直達高鐵左營站。交通部仍將持續強化臺鐵轉乘接駁服務,期提供民眾進出屏東地區優質軌道運輸服務。

(三)有關鐵路立體化及新建軌道工程方面:

1.鐵路立體化建設工程係基於消除鐵路阻隔及活化都市土地所需,經由都市發展、經濟、運輸、環境、財務、技術、用地拆遷及鐵路營運調度等層面綜合評估後實施,目前除臺北鐵路地下化及員林、屏潮鐵路高架化計畫已完成外,尚有臺中鐵路高架化、臺南鐵路地下化及高雄鐵路地下化計畫持續施工中。

2.其次為加強軌道系統間之接駁服務,除目前已完成之新竹六家支線、臺南沙崙支線等,現亦評估臺鐵田中站與高鐵彰化站間之軌道接駁服務。另外公路系統與臺鐵、高鐵站場間之接駁服務亦為中央與地方政府一直以來所重視之課題,正逐步改善各鐵路場站周邊之轉運設施並規劃友善之人行動線。

3.同時為促進觀光滿足運輸需求等目標,鐵工局現正辦理恆春觀光鐵路、東港觀光鐵道及基隆南港間通勤軌道之可行性研究,以期擴大鐵路服務範圍,提供民眾完整便捷之公共運輸服務,同時達成活絡地方經濟,維持環境永續之發展目標。

二、關於高教有高等、無教育,技職有教育、無技職─臺灣教育何去何從問題:教育部將妥善分配高教及技職資源,精進產學合作人才作法、保障學生就學權益,相關作法說明如下:

(一)技職教育為穩固培育產業夥伴及升級轉型所需專業技術人才之基礎,當前國家政策重視技職教育,教育部將持續挹注資源發展技職教育成為主流教育,重建專業技術價值。

(二)同時須配合產業脈動及社會需求,調整人才培育方向,並透過具有實務經驗之師資,施行實務教學及指導學生實作學習。將持續加強產學實務連結,建立以實作為核心之學習,透過問題導向或專題導向課程設計、提升教師實務經驗、引入產業與學校協力培育人才,運用產業提供之設備及實習場域進行實作教學,讓產業成為優質人才培育之共同教育者,培養學生真正具備符合各行各業所需人才應具備之專業職能,保障其就學權益與提升就業競爭力。

三、關於以代訓專科醫師計畫,補充人力缺口問題:

(一)因應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人力缺口問題,衛福部已擬具短中長期計畫,並持續執行相關配套措施,包括:試辦醫院整合醫學專科醫師制度、調整一般醫學(PGY)及專科醫師訓練計畫、增加醫療輔助人力、訂定醫師工時參考指引、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擴大辦理醫學中心支援偏鄉獎勵計畫、發展價值導向之支付制度、落實分級醫療與轉診制度、鬆綁執業規定與遠距醫療、加強民眾溝通與衛教等配套措施。

(二)又按「醫師法」第1條規定,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復按「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3條規定,領有醫事人員證書,得申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換言之,需領有我國醫師證書者,始得在臺申請執業。另按衛福部「教學醫院邀請外國醫事人員來臺從事臨床教學或受理進修應注意事項」規定,外國醫事人員經領有外國醫事人員證書,並於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1年以上者,得申請在我國教學醫院從事臨床進修,105年申請至我國從事臨床進修之醫事人員共計523人,包括新南向國家中之泰國57人、越南43人、印尼23人、菲律賓18人、馬來西亞17人、新加坡10人,其中馬來西亞有2位醫師正在臺灣接受婦產科及整形外科訓練,未來衛福部將配合新南向政策,鼓勵教學醫院提供相關國家之專科醫師訓練計畫。

(三)另為避免醫事人力供需失衡,造成醫療資源之浪費、不當誘發醫療需求及影響醫療服務品質等,西醫師人力之培育,係採教、考、訓、用之管制措施,目前醫學系每年招收總名額為1,300名。鑑於醫事人力培育除需契合國家發展與產業發展之需求,並應考量大學培育端之師資、教學設備之配合,以培育優質之醫事人才及維護醫療品質。教育部向以教育專業角度之考量,會同衛福部及大學共同研商醫學系(醫學專班)之增設及招生名額之調整,以維護我國醫事人才培育之質與量。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45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3-50)

王委員就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就業,勞動部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規定,提供下列措施:

(一)運用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全國就業e網及24小時免付費就業服務專線(0800-777888),針對有就業需求之身障者提供就業機會資訊及就業媒合服務,目前全國計有350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服務。

(二)透過職業重建個案管理,適性運用多元就業服務,提供身障者個別化之就業服務:

1.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及就業轉銜:補助地方政府設置職業重建服務窗口,透過個案管理服務,使身障者獲得個別化、連續性及無接縫之專業服務,並運用職業輔導評量工具適性評估,協助確立就業方向。另要求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協調社政、衛生及教育等機關,定期召開就業轉銜聯繫會議,整合當地資源辦理就業轉銜事宜。

2.辦理多元化職業訓練,並提供訓練生活津貼:推動身障者融合式訓練,運用職務再設計輔助解決身障者之參訓障礙,提供與一般民眾共同參與職業訓練之機會;辦理身障者專班式訓練,針對身障者生理、心理發展及障礙類別程度之不同,開設專班職業訓練,並有專業人員從旁輔導及提供適當輔具協助訓練;運用訓練生活津貼,提供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之身障學員訓練生活津貼(每月1萬2,605元,補助期間最長1年),協助其於受訓時安定生活。

(三)針對就業能力尚不足以獨立於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障者,提供個別化之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推介就業後持續密集輔導2週以上,結案後追蹤輔導3個月。

(四)推動職務再設計,鼓勵雇主為所僱身障者員工依其狀況及需求,改善職場無障礙環境及工作機具設備、提供就業輔具、調整工作內容、改善工作條件,以維持或促進其就業,而所僱身障者員工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

(五)針對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障者,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目前計有135家庇護工場,提供1,955個庇護性就業機會。為協助庇護工場營運,中央及地方政府民國104年補助經費共計2億9,132萬元,居各項就業服務經費之首。

(六)透過前開各項措施,已於104年協助2萬1,871位、105年協助2萬4,952位身障者就業。未來將持續推動身障者職業重建服務,落實保障身障者就業權益,並就不同障別及程度之身障者提供多元服務,協助各類身障者適性就業、融入社會。

二、為建構與改善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便利身障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內政部已辦理下列工作:

(一)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訂定無障礙建築專章,明定新建、增建之公共與非公共建築物均需設置無障礙設施、無障礙通路應通達之空間及無障礙樓梯、無障礙廁所盥洗室等數量,102年1月1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已不分用途全面檢討無障礙設施設置。

(二)訂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目前各地方政府積極推動該認定原則所列各類既有建築物之無障礙環境改善,惟辦公場所種類甚多、規模不一且多非屬單一建築物,如貿然將其納入既有公共建築物範圍及上開認定原則,恐將導致業者無法經營,甚而衍生排斥無障礙環境改善,將不利於政府推動無障礙環境,將視未來推動成果再檢討研議。

三、有關監察院就內政部及勞動部所提糾正案部分,該2機關已採取下列改善作為:

(一)內政部已於本(106)年3月17日就監察院指正事宜,邀集各相關機關與地方政府積極研議具體改進措施,檢討改善相關業務推動方式及研議修正有關規定,以提升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之推動成果。

(二)為督導各地方政府運用公務預算協助身障者就業,勞動部已於本年3月10日函請地方政府確實編列公務預算、訂定收支管理機制,並積極追蹤改善情形。另有關部分地方政府將「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集中支付供預算統一調度使用一節,依「公庫法」及地方自治法規規定,地方政府財務收支及管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針對監察院指正事項,該部將持續督促地方政府改善,以維護身障者就業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