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星期三)9時5分至17時3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姚委員文智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6年3月1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17分

下午2時41分至3時35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顏寬恒  張宏陸  黃昭順  陳怡潔  鄭天財  林麗蟬  賴瑞隆  洪宗熠  趙天麟  陳其邁  吳琪銘  姚文智  Kolas Yotaka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洪慈庸  陳亭妃  羅致政  張廖萬堅 林德福  鍾佳濱  吳志揚  葉宜津  黃國書  鄭運鵬  林俊憲  黃偉哲  李昆澤  王惠美  李彥秀  賴士葆  廖國棟  陳賴素美 呂玉玲  徐榛蔚  陳素月  管碧玲  蔡易餘  邱志偉  張麗善  李俊俋  施義芳  鍾孔炤  劉世芳  蕭美琴  蔣乃辛  孔文吉  陳雪生  羅明才  邱泰源  何欣純  簡東明  馬文君  陳明文  莊瑞雄  蔡適應  劉建國

   委員列席43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

 

  政務次長

花敬群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

陳志章

 

  警政署副署長

周文科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黃嘉祿

 

  消防署署長

陳文龍

 

    危險物品管理組組長

張裕忠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許永煌

 

法務部專門委員

王乃芳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副司長

王志錚

 

  藝術發展司科長

李潔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

陳星宏

 

教育部體育署專門委員

周國金

 

經濟部礦務局組長

賴欽亮

 

  商業司技正

陳月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科長

陳志祺

主  席:姚召集委員文智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林佩瑩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

(一)審查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部分:

(一)審查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商業團體法」部分:

(一)審查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請願文書2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林德福、莊瑞雄、邱泰源、賴瑞隆、羅致政、張廖萬堅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報告;委員曾銘宗、黃昭順、張宏陸、顏寬恒、陳怡潔、鄭天財、林麗蟬、賴瑞隆、洪宗熠、趙天麟、陳其邁、黃國書、洪慈庸、李俊俋、鄭運鵬、吳琪銘、姚文智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及所屬、法務部專門委員王乃芳、教育部體育署專門委員周國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副司長王志錚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德福、王惠美、鍾佳濱、Kolas Yotaka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請願文書2案部分:請委員於審查「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商業團體法」時參考,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四、「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商業團體法」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臨時提案

第一案

鑒於我國危險及老舊電梯衍生的危安問題日益嚴重,請內政部於一年內全面檢討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制度,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黃昭順  顏寬恒

決議:除將「一年」修正為「六個月」外,餘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案。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法案的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之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其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本條例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合法之危險或老舊建築物,但為促進都市土地之有效利用,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危險建築物: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二、老舊建築物:指合法建築物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

前項第二款評估之內容、基準、方法、評估機構與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例用詞之定義。

二、按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及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對於危險建築物之評估方式已有明文,爰本條例所稱危險建築物指依相關法令認定者為限。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之建築物,因興建當時之建築法規對於耐震設計規範及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較為不足,遭遇地震災害時恐危害人民安全,爰明定老舊建築物應以合法建築物為限,且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無法改善,須拆除重建者,始得適用之。

四、第二項有關建築物性能評估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本條例之申請程序,由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取得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申請獲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至申請應備之書件及重建計畫應載明之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獎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於第一項明定得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以提供誘因,加速重建,並明定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上限,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因建築法令或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可能致獎勵後之建築容積無法全供建築使用,爰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排除其相關法令限制。

二、另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於第三項明定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建築容積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上限之限制。

三、第四項明定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以符公平原則。

四、基於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可考量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實務上難以推動重建之現狀,例如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不符建築物耐震標準等,或賦予新建建築物前瞻性之目標(如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及無障礙環境設計)等因素,於第五項明定並授權其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實務上因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後,因建蔽率之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不易整合一樓所有權人,爰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立法例,明定建蔽率得酌予放寬,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標準,以化解實務執行時整合之阻力,但應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一、為提高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之意願,以利重建工作之推展,爰參考都市更新條例減免規定之立法例,於本條明定土地及建築物之稅捐減免規定。

二、房屋稅及地價稅屬地方稅,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目前地方財政拮据,為避免影響地方政府建設,新增或修正擴大租稅減免範圍允宜尊重地方政府意見,爰於第一項序文明定應經地方政府同意。

三、房屋遇有拆除致不堪居住程度者,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得停止課稅,房屋稅條例第八條已有規定,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惟為避免因重建計畫之延宕而影響地方政府稅收,爰復規定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地價稅。

四、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提高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重建之意願,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並對原建物所有權人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時,即未有償或無償移轉者,得終身減半徵收。

五、本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等其他法律容有部分重疊,為避免重複獎勵或反而造成不利,爰於第二項明定重複時之適用原則。

六、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條實施年限,並於第三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得由行政院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就重建涉及之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諮詢協助。

按建築管理係地方制度法明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治事項,爰明定應輔導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並提供協助。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下列情形重建工程必要資金貸款之保證: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按實務執行經驗,由居民自主或經濟弱勢地區發起重建時,因無有實績廠商予以協助,致重建工程經費貸款不易,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辦理特殊情形工程必要資金貸款之保證。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動議部分:

姚委員文智、吳委員玉琴等所提修正動議: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獎助條例(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說明

條例名稱:都市危險建築物重建獎助特別條例

條例名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加速重建獎助條例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建築物之重建,以保障住戶生命財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明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加速危險建築物之重建。

未修正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之對象,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危險建築物。危險建築物定義如下: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之合法建築物

前項危險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建築物基地面積。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危險建築物: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二、老舊建築物:指合法建築物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

前項第二款評估之內容、基準、方法、評估機構與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按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及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對於危險建築物之評估方式已有明文,爰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得適用本條例規定。

二、住宅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將住宅性能類別分為結構安全等八大類別,並按評估結果之區分為第一級至第四級。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顯有明確危險之虞,故於第一項第二款明納入。另有關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及等級等事項,係屬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未來隨評估技術之進步亦有調整之可能,另於施行細則定之。

三、為促進都市土地之有效利用,第二項明定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

第四條 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或老建築物,其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結果攸關得否適用本條例規定,爰參考已廢止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六項規定,明定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鑑定小組,受理評估結果之異議,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對於最終鑑定結果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應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

一、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二、未符合前款全體同意者,得經危險建築物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持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擬具重建計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本條例第十二條進行調處。但屬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鄰接土地,應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一、本條例之申請程序,由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如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得逕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 建築執照,以資簡便。

二、承上,如重建計畫未能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明訂取得依定比例同意後,得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處。

三、申請應備之書件及重建計畫應載明之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促進危險建築物重建,第一項明定得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以提供誘因,加速重建。

二、第四項明定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以符公平原則。

三、基於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可考量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實務上難以推動重建之現狀,例如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不符建築物耐震標準等,或賦予新建建築物前瞻性之目標(如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及無障礙環境設計)等因素,於第五項明定並授權其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酌予放寬。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基地為限。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實務上因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後,因建蔽率之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不易整合一樓所有權人,且給予建築容積獎勵受限於建築物高度限制無法充分利用,明定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酌予放寬,以化解實務執行時整合之阻力。但考量商業區建築基地因基準建蔽率本即較住宅區為高,基於都市防災及基地透水性之考量,建蔽率之放寬應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減免稅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為提高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參與之意願,以利重建工作之推展,爰適用都市更新條例減免規定,給予土地及建築物之稅捐減免規定。

第九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危險建築物評估與重建,提供下列補助及協助:

一、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

二、針對經認定之危險建築物,應優先以專案輔導方式,協助其重建計畫涉及之相關法令、所有權人整合、工程、融資等技術事項。

前項之補助及協助,其申請要件、申請方式、補助金額、協助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就重建涉及之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諮詢協助。

一、基於本條例為保障住戶生命及維護公共安全之立法目的,針對危險建築之重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有相對積極作為。包括補助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以及危險建築物之重建計畫專案輔導。

二、為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有效推展相關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經費補助。

 

未修正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下列情形重建工程必要資金貸款之保證: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前條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估認為有必要依本條例第三條進行之耐震檢查,必須進入住宅、公寓大廑之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時,住宅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基於本條例為保障住戶生命及維護公共安全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經評估認為有安全之虞,得強制進入評估,爰增訂其法源依據。

第十二條 危險建築物重建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進行調處,經調處仍有少數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不同意者,基於公共安全維護之必要,得依建築法、災害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危險建物拆除後之重建,其重建計畫視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得準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章權利變換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調處程序、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本條例為保障住戶生命及維護公共安全之立法目的,如認定屬危險建築物,經主管機關協調仍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爰以建築法、災害防治法予以強制拆除。

三、強制拆除為必要之緊急手段,仍應搭配重建以保障所有權人之財產權與居住權,爰增訂重建計畫視為都市更新計畫,並得準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章權利變換規定辦理。

四、依建築法、災害防治法啟動強制拆除,應經一定調處認定程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住宅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貴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直至改善為止。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執行危險建築物之檢查,爰增訂本條罰則,以確保國民居住安全。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次變更。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

提案人:吳玉琴  姚文智  江永昌

連署人:洪宗熠  趙天麟  尤美女  Kolas Yotaka

吳委員思瑤等所提修正動議: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整修及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草案原條文有關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應顧及台灣文化資產之保存,爰建議予以修正為重建及整修。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適用地區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草案原條文觸及提高容積率及租稅減免優惠等政策工具,但各直轄市與縣市因地理位置、條件、環境、需求等皆不相同,故此條例不應全國適用,而是應詳細評估之公開程序後,明定此條例之適用地區,爰建議予以修正。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之都市防災法規、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達一定等級,且屋齡三十年以上,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四、合法建築物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其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一、修正本條例適用範圍。

二、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九條及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及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對於危險建築物之評估方式已有明文,爰建議予以修正。

第四條 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危險建築物: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二、老舊建築物:指合法建築物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

前項第二款評估之內容、基準、方法、評估機構與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草案原條文為危險建築物及老舊建築物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已明確規範,爰建議予以修正。

二、為建立適用本條例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機制,爰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或自治法規。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草案原條文雖放寬法令限制,仍須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回歸相關法令之審查程序,進行公開審查,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取得平衡,爰建議予以修正。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適度增加之建築容積;增加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

本條例及相關辦法公布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增加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不受前項增加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增加建築容積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增加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草案原條文針對獎勵容積直接給予,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明顯排除地方自治對於所轄土地之管制規定,有不分基地條件、不管通風採光、忽視都市環境之虞,可能造成過度開發之危機,爰建議予以刪除。

二、日照權為每一位民眾的基本權益,不該因鄰房的老舊而被剝奪。草案原條文內容「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明顯已侵害到基地相鄰其他住戶之日照權,爰建議予以刪除。

三、草案原條文以「獎勵」作為主要之立法精神,讓民眾僅止關心在「個人利益」之爭取,而忽視「公共利益」之所在,爰建議獎勵一詞酌作文字修正。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實務上因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後,因建蔽率之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不易整合一樓所有權人,且增加建築容積受限於建築物高度限制無法充分利用,爰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立法例,明定建蔽率得酌予放寬,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標準,以化解實務執行時整合之阻力,但考量商業區建築基地因基準建蔽率本即住宅區較高,基於都市防災及基地透水性之考量,建蔽率之放寬應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整修及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整修及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整修及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之老舊建築物,於整修及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整修或重建後,將建築物供做非營利之公共使用,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

依本條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前項老舊建築物之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之判定,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第一項規定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一、草案原條文針對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稅捐。基於避免快速開發造成文化浩劫,且為提高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文化保存之意願,爰建議予以修正。

二、草案原條文觸及租稅減免優惠等政策工具,基於針對老舊建築物之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皆不相同,應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評估認定,爰建議予以修正。

三、老舊建築物其土地增值稅負擔沉重,為提高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之意願,以利於整修與重建工作之推展,且兼文化保存之必要,爰建議將建築物供做非營利之公共使用者,得適用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之範圍。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就重建涉及之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諮詢協助,並協助建築物所有權人整合意見。

前項所有人意見整合過程之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其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就重建涉及之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諮詢協助。

按建築管理係地方制度法明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治事項,明定應輔導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並提供協助,且賦予協助建築物所有權人整合意見之責,爰建議予以修正。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下列情形重建工程必要資金貸款之保證及前期規劃設計費用之補助: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前條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下列情形重建工程必要資金貸款之保證: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基於居民自主或經濟弱勢地區發起重建時,因無有廠商予以協助,致重建前期規劃設計費用均需由居民自行籌措致啟動不易,爰建議比照現行「都市更新條例」針對居民自主或經濟弱勢地區發起重建時,其規劃設計費得酌予補助之。

提案人:吳思瑤  洪宗熠  姚文智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整修及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草案原條文有關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應顧及台灣文化資產之保存,爰建議予以修正為重建及整修。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適用地區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草案原條文觸及提高容積率及租稅減免優惠等政策工具,但各直轄市與縣市因地理位置、條件、環境、需求等皆不相同,故此條例不應全國適用,而是應詳細評估之公開程序後,明定此條例之適用地區,爰建議予以修正。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之都市防災法規、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達一定等級,且屋齡三十年以上,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其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一、修正本條例適用範圍。

二、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九條及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及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對於危險建築物之評估方式已有明文,爰建議予以修正。

提案人:張宏陸

陳委員超明等所提修正動議: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條文

立法說明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前項建築容積獎勵,依該建築基地容積移轉之比例給予,其容積移轉方式,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以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無障礙環境設計、政府應徵收尚未徵收之土地等項目為限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考量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現況,例如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不符建築物耐震標準、無障礙設施不足等,故獎勵重建採用新技術新工法。又長期以來政府因財政問題導致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土地(如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地主權益受損,雖近來有地方政府實施代金制度,但實際上並未辦理市價徵收,讓地主仍然望地興嘆。

因此為賦予新建建築物前瞻性結構及設計,或為創造都市豐富多元的公眾使用空間,同時有效協助政府解決土地徵收問題,特增訂第二項,透過捐贈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土地進行容積移轉,可獲取適度容積獎勵。並於第六項明定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無障礙環境設計及政府應徵收尚未徵收之土地作為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項目,並授權其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陳超明  曾銘宗  黃昭順  姚文智  洪宗熠   Kolas Yotaka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 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說明

都市危險建築物重建獎助條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

草案名稱修正為針對都市危險建築物之獎助條例。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建築物。但不包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為文化資產之建築物。

危險建築物基地經災害防救主管機關評估具易致災條件,不宜原地重建者,於異地重建時,得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其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一、為免本條例之實施反致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遭受惡意毀損,爰於第一項增訂但書予以排除。

二、為落實都市計畫,並促進都市再生之實現,避免本條例成為規避既有法定正當程序之工具,爰刪除行政院版鄰接基地合併辦理之規定,危險建築物重建須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者,應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為落實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並避免危險建築物重建反提高當地之易致災性,並協助都市防災政策之落實,爰增訂第二項,危險建築物基地若經災害防救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易致災性且不適宜原地重建,於異地重建時,得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之危險建築物,定義如下: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之合法建築物。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危險建築物: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二、老舊建築物:指合法建築物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

前項第二款評估之內容、基準、方法、評估機構與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例用詞之定義,配合本條例第一條立法目的之修正,刪除「老舊建築物」之定義,並刪除行政院版第二項之規定。

二、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及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對於危險建築物之認定及處理方式已有明文,故於第一項第一款納入為本條例危險建築物之定義。

三、住宅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對住宅性能之評估包括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空氣環境、光環境、音環境、節能省水、住宅維護等八類別,並按評估結果之區分為第一級至第四級。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顯有明確危險之虞,故於第二款明文納入。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提出申請之危險建築物已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者,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限期拆除之期限應予展延。

主管機關核准重建申請,應評估危險建築物基地環境及易致災條件、所在都市計畫之防災規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準則、公共設施之容受力,及地區現有公共設施質量等項目。評估項目及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重建計畫,應包括基地環境分析、防災規劃及其他應載明事項。申請應備之書件、重建計畫應載明事項及分析規劃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評估基地易致災條件,得諮詢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相關單位。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一、本條例之申請程序,由重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取得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所有權人同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續依建築法令申請建築執照。

二、執行強制拆除前,應給予所有權人申請重建之機會,以保障人民財產權。爰增訂第二項,危險建築物經提出重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受理者,原強制拆除之期限應予展延。

三、為落實立法目的,降低災害發生風險,避免個別建物重建反提高當地之災害風險,並強化與基地環境及都市計畫之關係,協助防災政策落實,爰於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核准重建申請之應評估項目,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評估項目及準則。

四、為強化危險建築物重建與基地環境之關係,並強化其防災責任,爰增訂第四項,規範重建計畫應載明事項,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請應備之書件、重建計畫應載明事項及分析規劃準則。

五、為避免危險建築物重建反提高當地之易致災性,並協助都市防災政策之落實,主管機關於評估基地易致災條件時,得諮詢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相關單位。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主管機關應評估其實際需要、基地環境及易致災條件、所在都市計畫之防災規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準則、公共設施之容受力,及地區現有公共設施質量,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評估細項、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落實立法目的,降低災害發生風險,避免個別建物重建反提高當地之災害風險,並強化與基地環境及都市計畫之關係,爰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給予建築容積獎勵之應評估項目,並於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評估細項。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應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及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考量基地規模、面臨道路寬度、基地所在之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酌予放寬。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實務上,危險建築物重建後,因建蔽率之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一樓所有權人不易整合,爰允許酌以放寬建蔽率與建築物高度,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但若由主管機關為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放寬之審酌,則恐難以同時考量放寬建蔽率及建物高度對都市發展、生態環境及景觀之影響,故明定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之放寬,應經直轄市、縣(市)既有之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及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行政院草案第三款對原建物所有權人房屋稅終身減半徵收,對財政收入影響長遠,且於所有權人為法人時,終身之期間更是難以預估,恐生賦稅不公之情況,故刪除第一項第三款。

第九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危險建築物評估與重建,提供下列補助及協助:

一、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及危險建築物暫時性保護措施之費用。

二、針對經認定之危險建築物,應優先以專案輔導方式,協助其重建計畫涉及之相關法令、工程、融資等技術事項及所有權人意願整合。

三、針對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而無所有權,因重建致無屋可居住者,依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款認定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提供社會住宅及租金補貼予以安置。

四、針對重建計畫範圍符合社會扶助法所定之扶助對象,應協調社政單位進行訪視,並依相關規定提供必要協助。

前項之補助及協助,其申請要件、申請方式、補助金額、協助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就重建涉及之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諮詢協助。

一、國內外災後重建及防災整建之相關研究及實施經驗皆已經指出,重建成功之關鍵在於住戶整合,而獎勵措施對於促進住戶整合之影響有限,故應強化主管機關於對房屋所有權人、有居住事實者等利害關係人之主動協助、輔導及補助,並於第二項授權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申請要件、申請方式、補助金額、協助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

二、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賦予主管機關補助相關費用之義務,包括:為鼓勵建築物所有權人善盡建築物維護管理責任,地方主管機關應補助其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建築物於評估為危險後,至重建計畫啟動前,為避免危險建築物影響居住人、使用者或公眾之安全,地方主管機關應補助其暫時性之必要保護措施費用。

三、為協助危險建築物之重建,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地方主管機關應針對危險建築物,提供相關技術事項及意願整合之專案輔導。

四、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而無所有權者,可能因重建致無屋可居住,從而影響其居住權,故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賦予地方主管機關依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款認定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提供社會住宅及租金補貼之義務。蓋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款之立法目的,係為考量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適用,應納入重大傷病者等情形,及解決兩公約、經社文委員會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特別關切之拆遷安置問題,緩和拆遷戶所面臨之家計經濟與社會網絡衝擊,爰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認定經濟與社會弱勢者,以保障國民居住權益。

五、增訂第一項第四款,針對重建計畫範圍符合社會扶助法所定之扶助對象,地方主管機關應協調社政單位進行訪視,並依相關規定提供必要協助。

六、為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有效推展相關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經費補助。

提案人:尤美女  洪宗熠  Kolas Yotaka  姚文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建物,係指下列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評估得依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但不包含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指定為文化資產之建築物。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之合法建築物。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危險建築物: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二、老舊建築物:指合法建築物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

前項第二款評估之內容、基準、方法、評估機構與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供住宅使用之危險建築物,重建時須合併鄰接基地者,應依都市計畫法或都市更新條例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危險建築物位於各級主管機關公布之災害潛勢範圍,於異地重建者,重建時得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其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應由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酌予放寬,但以住宅區基地為限。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之危險建築物安全性評估計畫,並經安全性評估判定確有拆除重建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經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款評估為危險建築物者,主管機關應就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諮詢協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危險建築物重建,並就所涉及之房屋結構安全檢測評估費用進行補貼。

前項之補助及協助,其申請要件、申請方式、補助金額、協助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就重建涉及之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諮詢協助。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下列情形重建工程必要資金貸款之保證: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危險建築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人口,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因其建物重建致無屋可居住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安置計畫。

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下列情形重建工程必要資金貸款之保證: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麗蟬  曾銘宗  陳怡潔  姚文智

主席:提案及修正動議都唸過了,待會我們協商期間,若還有修正動議還可以再提出,因為大家對本案非常關心,所以有好多位委員提出修正動議,我們也希望能審慎審查。

我們今天更改一下程序,過去我們就直接逐條協商,但是因為今天有很多修正動議提出來,行政院另提出建議修正版本,透過內政委員會的委員提出,所以以我為代表提案提出來,行政院有沒有要說明一下?我看到在公聽會裡面大家對原先草案條文的質疑,其實行政院已經修正了,為了避免等一下討論時,大家針對舊條文討論,所以現在清楚的讓大家知道已經修正過了。現在共計有6份,請大家檢視一下,並請議事人員協助先將所有草案印給在場的委員。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剛才已經宣讀過6項修正動議,現在請議事人員繼續宣讀。

修正動議:

施委員義芳等所提修正動議:

都市老舊及危險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修正動議對照表

 

施義芳委員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

說明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危險建築物: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二、老舊建築物:指合法建築物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

前項第二款評估之內容、補助、基準、方法、評估機構與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危險建築物: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老舊建築物:指合法建築物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

前項第二款評估之內容、基準、方法、評估機構與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係針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綠建築規章各項性能評估等級,未包括房屋耐震能力,然此尤關乎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亦係台灣天然災損主因。

二、「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之結果,對於民眾居住權益之影響至關重大,須更審慎為之;爰修正經「耐震能力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更為客觀公正,亦符立法明確原則。

三、配合內政部刻正推動之「安家固園」專案,補助全國各地私有建築物之老屋健檢耐震能力詳評計畫,將更助益本獎勵辦法之有效執行。

四、耐震能力評估需經專業公會或相關學術團體審查通過,更具專業公信力。

五、耐震能力評估應以耐震詳之嚴謹方式執行,而非僅以性能評估之列表打勾方式處理。

六、第二項有關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原總樓地板面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獎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於第一項明定得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以提供誘因,加速重建,並明定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上限,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三條已賦予各該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0.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之獎勵方案,建議以此獎勵辦法為依據。

三、參採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善後處理辦法第七條「…建築物經市政府專案核准得依原建蔽率重建,並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點之三十…」辦法更為明確。

四、因建築法令或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可能致獎勵後之建築容積無法全供建築使用,爰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排除其相關法令限制。

五、另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於第三項明定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建築容積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上限之限制。

六、第四項明定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以符公平原則。

七、基於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可考量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實務上難以推動重建之現狀,例如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不符建築物耐震標準等,或賦予新建建築物前瞻性之目標(如綠建築、智慧建築、專業結構設計審查及施工特別監督、無障礙環境設計)等因素。

八、第五項明定並授權其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施義芳  洪宗熠  Kolas Yotaka     姚文智

姚委員文智等所提修正動議: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

 

建議檢討條文

行政院版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達一定等級,且屋齡三十年以上,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建築物基地面積。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其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第四條 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危險建築物: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二、老舊建築物:指合法建築物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

前項第二款評估之內容、基準、方法、評估機構與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之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趙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四、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五、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六、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就重建涉及之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諮詢協助。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下列情形重建工程必要資金貸款之保證: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姚文智  洪宗熠  Kolas Yotaka

主席:我跟大家報告,我們現在共計有7個修正動議,剛才黃委員昭順表示希望順序能夠清楚,我們一起來核對一下,請議事人員協助各位委員編案次。

第1案是姚委員文智、Kolas Yotaka委員及洪委員宗熠連署的案子,就是最後唸的案子,也是行政院提出來的修正建議版本,透過本席提案。

第2案是施委員義芳領銜,洪委員宗熠、Kolas Yotaka委員及姚委員文智連署的案子。

第3案是陳委員超明提案,連署人是曾委員銘宗、黃委員昭順、姚委員文智、Kolas Yotaka委員及洪委員宗熠。

第4案是尤委員美女提案,連署的是洪委員宗熠、Kolas Yotaka委員及姚委員文智。

第5案是吳委員思瑤、洪委員宗熠、姚委員文智及張委員宏陸提出的修正動議。

第6案是時代力量黨團高潞.以用委員提出來的,林委員麗蟬、曾委員銘宗及姚委員文智連署。

第7案是吳委員玉琴提出來的,連署人是姚委員文智、江委員永昌、Kolas Yotaka委員、趙委員天麟、尤委員美女及洪委員宗熠等人。附帶提一下,其實議事人員這兩天都在等大家把提案送過來,因為有委員太晚送來,讓他們現在比較忙亂,以後請各位委員儘早提出來好不好?本席記得在大體討論的時候很多委員就已經寫好了,可以早一點送過來。

請問各位都清楚了嗎?如果還有什麼問題,請議事人員加以協助。

我們現在開始進行討論,因為大家非常關心這個條例,我們希望討論能夠更為周全,也要聽取大家的意見。在逐條討論的時候當然也要討論修正動議,但是我們希望提出修正動議的委員在大體討論的時候也能夠說明一下。在公聽會討論的時候,其實行政院已經有所修正,但是因為有些人沒有拿到修正的版本,所以在討論時可能沒有辦法對焦,所以針對這7個提案,我們要請提案人來說明。

首先,請內政部葉部長針對行政院版的修正建議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各位委員對這個法案的重視,在這個法案從行政院送到立法院之後,社會各界都很關心,委員們也都相當關心這個草案的內容。上一次曾召委排審進行大體討論,也決議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的意見,在這個過程當中,本部無時無刻不在想怎麼樣能夠讓這個草案更好、更迎合大家共同的想法,來回應這個課題。在公聽會聽了大家的意見之後,我們也很快的做了一些必要的調整,並提出來希望加速大家的討論,主要的重點就是對「危險」跟「老舊」再定義得更加清楚,這也反映在第三條的規定裡面,像現在的紅、黃單或海砂屋這類房屋就是規定在第三條的第一類裡面;在經過申請之後進行評估也顯現出危險的房屋,是規定在第二類裡面;第三類就是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是瀕於危險即接近危險的房屋。這樣就使得「危險」跟「老舊」這個議題其實也都比較迎合在「危險」這樣的概念之下,然後能夠回應大家對這個議題的一些想法。

另外,對於過去已經拆除還沒有重建的房屋,我們還是在一定年限內讓它能夠繼續有一些獎勵,這都是規定在第三條裡面。

第四條規定對於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的內涵再進一步強化,尤其是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如果有爭議,也有規定一些處理的機制。

第六條也回應原來對於高度限制的意見,我們就這方面的制度也做了一些調整。

第七條建蔽率的部分也是一樣,就是做了一種比較精緻的處理,不過當然還是不能超過原來的建蔽率。

第八條對於房屋稅減半在未移轉前適用到終身這個部分是規定限於自然人。

以上均是參考在公聽會、跟委員討論時所聽到的意見,我們主動提出來就是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加速對這些議題的討論,也能夠如召委所說的有所聚焦,謝謝召委讓我有機會說明,謝謝。

主席:請修正動議第2案提案人施委員義芳說明。

施委員義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修正動議的第四條是規定耐震評估,行政院版還是規定性能評估,可是性能評估和耐震評估是不一樣的,性能評估只是一個很粗糙的表格,在列表打勾符合標準以後就拿到容積。但是實際上這個條文最主要的目的是在加速老屋的重建,所以必須要針對三十年以上的老屋做很嚴謹的耐震評估,那耐震評估必須要以一個結構的模式就loading、地震力等評估以後去得到一個詳細的抗震能力,在這種情況之下才能夠得到容積的獎勵。

另外,內政部有一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裡面對於耐震能力有很詳細的規定。此外,在過去的公有建築物裡面,營建署也有辦理三十幾家廠商和團體的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針對耐震能力進行評估。本席認為,對於老屋的重建必須要以嚴謹的態度來做耐震的評估。此外,「安家固園」專案有補助評估耐震能力,可是申請的人很少,最主要是怕房子一旦被評估有危險,那要出售房屋的時候就會有問題,所以依這個專案申請耐震評估的人很少。

針對這一次加速重建的部分,要把補助款挹注到這邊,所以本席所提的第四條裡面增訂了「補助」二字。

第六條是關於容積的規定,因為一個法不能只適用於新北市和台北市而應該要推動到全國,所以在容積的部分,我想內政部營建署一直強調在都更的部分因為有1.5倍的天花板限制,由於這個限制,也會造成老屋重建的障礙。最主要就是從台北市、新北市往南重建的誘因會減少,所以整個立法過程必須要有誘因,就是希望這一次能夠把容積提到1.5倍,樓地板面積就是1.3倍的部分,如果連容積1.3倍的部分都通過了,一定可以加快重建的速度。以上是本席針對所提第四條和第六條修正動議的說明,謝謝。

主席:請修正動議第3案提案人陳委員超明說明。(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等一下進行逐條討論的時候再來請陳委員說明。

請修正動議第4案提案人尤委員美女說明。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出修正動議,最主要是基於對於老舊建物的擔心,因為原來行政院的版本對於老舊建物的範圍規定得太寬了,其實我們覺得應該要鎖定在危險建物,對危險建物的定義界定清楚,同時也應該要排除文化資產之建築物。此外,危險建物基地經災害防救主管機關評估具有易致災條件、不宜原地重建者,應該要異地重建。其實我們現在要解決危險建物的問題,但是如果依照災害潛勢圖,這個基地就是位於斷層帶,即使重建了,將來還是可能會倒掉,所以應該要跟災害防救的易致災條件連結起來。

另外,危險建物應該要跟相關法規連結,在危險建物要被拆除的時候,我們也知道這些危險建物依照建築法規跟災害防救法規有些應該要通知限期拆除,如果今天這個法通過了,讓它可以重建,拆除有一定的期限,但是拆了以後又沒有核准重建,所以其實應該要予以展延,應該要讓這兩個部分能夠銜接起來。此外,如果主管機關核准重建的話,也應該要評估危險建築物的基地環境及易致災條件、所在都市計畫之防災規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準則、公共設施之容受力及地區現有公共設施質量等項目。評估項目及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事實上,我們現在都已經有這些規定,我們對於老舊建物、危險建物的拆除,其實應該要跟這些現有的規定要連結起來,而不是變成完全脫離現有法令的規定。

另外,對於重建計畫範圍內的建築基地,主管機關應評估其實際需要、基地環境及與致災條件、所在都市計畫之防災規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準則、公共設施之容受力及地區現有公共設施質量等項目,就這些部分應該要互相搭配,不能夠完全脫鉤。

我們在第七條也規定建築物的建蔽率可以酌予放寬,可是也應該要跟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跟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審議連結起來,並考量基地的規模、面臨道路的寬度、基地所在之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然後酌予放寬,而不是完全不受這些所規範。此外,關於高度是不是要放寬,就這個部分可能可以再加以討論,但是不管怎麼樣,都要跟縣市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跟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審議連結起來。

另外,關於第八條的部分,我們不太建議規定「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喪失所有權止。」如果是很大的建築物而且所有權人又是法人的話,可能會變成永遠免稅,本席認為這樣是不合理的。

關於第九條有一點非常重要,就是現在國內外災後重建及防災整建之相關研究及實施經驗都已經指出,重建成功的關鍵在住戶整合,而獎勵措施對於促進住戶整合之影響有限,故應強化主管機關關於對房屋所有權人、有居住事實者等利害關係人之主動協助、輔導及補助。譬如說我們應該要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及危險建築物暫時性保護措施之費用。因為前面在評估的時候要住戶自己付錢,這是不可能的,所以政府應該要補助相關的費用。此外,針對經認定之危險建築物,應優先以專案輔導方式,協助其重建計畫涉及之相關法令、工程、融資等技術事項及所有權人意願整合。因為說實在的,大家對於這些事項其實都非常陌生,所以應該要有一個團隊來提供這些資訊、協助他們進行整合。另外,針對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而無所有權者,因重建致無屋可居住者,依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款認定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該要提供社會住宅及租金補貼予以安置。就是所居住房屋是危險建物而需要拆除,可是又非所有權人,而補助是給所有權人,在拆除之後原住戶就會無家可歸,那是不是應該要優先予以安置,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讓他們不會流離失所?

另外,針對重建計畫範圍符合社會扶助法所定扶助對象,應協調社政單位進行訪視,並依相關規定提供必要協助,詳細的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本席希望能夠加快拆除,但是有一點很重要,就是政府應該要更細膩的來提供協助或輔導,這樣才能加速整合。因為法案還是要百分之百的同意,如果能夠提供細膩的協助並進行整合,我相信就能百分之百的同意,對於這些危險的老舊建物趕快拆除是有幫助的。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修正動城第5案提案人吳委員思瑤說明。

吳委員思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提出幾項修正動議,我會檢附書面資料,請大家在等一下討論的時候可以酌參。首先,本席非常感謝,因為在上週內政委員會舉行公聽會之後,內政部有非常正向的回應,當天參加公聽會的學者專家和關心這個問題的朋友有提出很多意見,在擴大了公民參與的過程之後,內政部確實就條文做了一些修正,更為與時俱進,也更為廣納眾議。對於今天很多修正的方向,個人要先予以肯定,也謝謝內政部在這段時間對法案做了更細緻化的檢討。

本席有提出幾個大方向,第一,我對這個草案是用一個比較中立的名稱,就是「促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整修及重建條例草案」,因為在上週的公聽會有學者專家認為這個條例的名稱應該不要過度去使用「獎勵」這樣的term,讓它回歸一個比較正向的法律用語,所以本席提出了這個條例草案名稱的修正。

本席也針對第三條提出修正,就是為了附和內政部所提的修正方向,在過去曾經被人質疑把老舊房屋和危險房屋混為一談,而這當中對於老舊房屋及危險房屋的定義過於模糊,沒有清楚的規定,所以本席所提的第三條修正動議就條文內容加以精緻化、加以清楚的定義,包括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要如何如何、達一定等級且屋齡三十年以上、未設升降設備者,這也符合內政部現在所提草案的方向。第三條不外乎就是把老舊房屋及危險房屋的定義再精緻化,不再像過去一樣被社會提出諸多質疑。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修正重點就在第六條第一項,因為有非常多批評是來自於給了容積獎勵,但是在過去有公共利益跟私人利益調處的機制,也就是依現行都市計畫法規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應當有的調處權力機制,可是在內政部的草案裡面並沒有。簡言之,我反對它這樣給予容積的獎勵卻沒有受到都市計畫法規的規範,所以我在第一項的部分刪除「不受都市計畫法限制」等文字。至於第二項關於個人日照權或是公共利益天際線維護的部分,我個人反對內政部原本提出沒有高度限制的文字,而內政部針對這個部分也同意予以修正,所以第六條會是修正的重點之一。

第八條是有關提供政策誘因,以租稅減免作為有利的政策工具,本席是支持的。我維持整修及重建後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這一項,但是對於可以永久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這一項,其實在公聽會當天也有非常多學者專家提出質疑,所以本席具體地加列第三款,規定得以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至喪失所有權為止的條件,我將其清楚明定在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老舊建築物,於整修及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整修或重建後,將建築物供做非營利之公共使用。簡單來說,針對租稅減免到喪失所有權為止,這個可能是無限長或是年限很難界定的極大優惠,我們要很嚴謹地行使,且必須強化對於使用的建築物應具有文化紀念價值的部分;其次,要願意把這樣的空間釋放出來,提供其公益性、公共性作為非營利組織使用、作為公共使用的前提,才得以享有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至喪失所有權為止,這是本席的主張。

有關本席今天提出的意見,我簡要就這四個部分做論述。我那天講過,我們要改變過去老牛拖車、慢如牛步的都市窳陋老舊危險建物的更新及整建,但我們不能就開闢一條高速公路,而且是沒有速限的高速公路。本席今天提出的四點修正,就是回應我們願意給予這樣的都市更新一個新的、最有利的政策支持,讓它有一條捷徑可以走,但它要有速限,要有安全的規範,也就是要受限於都市計畫法規相關的程序及審查,讓專業審查不只落實個人利益,更實踐整體都市景觀再造的公共利益,以上為本席的提案說明,謝謝。

主席:接下來第6案提案人是時代力量的高潞委員,但是剛才他與吳玉琴委員調換順序,所以我們請第7案提案人吳玉琴委員先說明。

請修正動議第7案提案人吳委員玉琴說明。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讓我調換時間。針對這次老舊建物重建的法案我在3月1日時也曾質詢過,「老舊建物」是否為我們改建或重建的重點,其實「危險建物」才是應該改建的重點。這次我看到內政部已做了相關的修正,本席支持這樣的方向,但是還是有幾點要再提醒內政部。本席提出的幾個建議也是我們希望督促這些危險建物加速改建,原本的條文規定要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但這件事情有其難度,所以本席提出增列第五條第二款,針對三分之二的所有權人及其持有面積大於三分之二同意的部分,應該可以進行調處。如果這些建物確定是危險建物,應該要有一個機制不需經過全體同意,因為要全體同意其實有難度存在。

另外,針對第七條內政部也做了一些文字調整,但是本席建議,這個部分還是要經過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審查,因為對於都市整體規劃,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本身會有一個全面性的規劃,不會讓都市景觀變得非常醜,這部分稍後討論時是否可以一併討論?有關危險建物的評估及重建相關補助與協助的部分已經放到第九條中,這部分也可以再做細部的討論。

至於針對危險建物我們能否行使公權力對其進行協助,也就是進到大樓做相關耐震及公共安全的檢查等等,這部分好像一直沒有相關的法律授權,所以本席才會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提出相關條文的建議,希望能夠給公權力一個介入的機會。特別是本席提出的第十二條,針對真正的危險建築物,在少數所有權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是否有一個授權的條款,讓你們有比較多介入的權力。因為如果這些都不改建,就是放在那裡不動了,所以本席才會針對這部分新增第十二條,對於這些危險建築物拆建的部分就依照建築法及災害防救法的相關規定辦理,但是希望能有更強的公權力介入;在重建的部分則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章權利變換的規範辦理。希望在這裡能夠更完整論述清楚拆建及重建分別是依照哪些法條規定,讓行政部門有更清楚的法源依據進行有關危險建物的重建。雖然我看到內政部有接納大家的意見,但還是有一些不足的部分,所以我在此做一個補充,謝謝。

主席:請修正動議第6案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說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次的法案民間有非常多的聲音,希望立法院能更嚴謹地處理。首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規定「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危險建築物之重建」,可是原本的草案其實是違背都市計畫的控管,而且很多條文也明定不受都市計畫管控,反而讓問題更為嚴重。其中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容積獎勵的浮濫,雖然這部分在都更也有,可是在原本行政院版的草案中也有這個部分。從第一條規定的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可知,其實老舊不是問題,危險才是問題,而且重建也不是真正的重點,所以時代力量的版本就將老舊建築物刪除,因為老舊不一定危險,小於30年也有可能是危險建築物,我們認為處理應該要全面。

林肯大郡倒塌後,內政部在1998年修改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的規定,這個規定只修改了19年,也就是說,目前還是有1998年以前蓋在山坡地上屋齡未滿30年的建築,而有危害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按照過去林肯大郡慘痛的經驗,我們不能只看危險,還要確實瞭解建築物的情況,給予適當的獎助措施。

再者,此法案與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及災防法等法規的關係應該要再釐清。譬如都市更新的部分目前已定有都市更新條例,且內政部現在也在修訂都市更新條例,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另外定一個法案處理?這兩個法案的差別又是什麼?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應於都市更新單元為之,而原本行政院版草案則是,重建以個別基地為主,小於都市更新單元,這將會產生土地使用更細碎化的問題,妨礙整個都市更新的體系,礙於未來都市更新的推動。再談到與都市計畫法之間的關係,都市計畫法其實有指定建築線、有最小基地面積的限制,而原本院版草案中的重建是否有符合相關規範?

在建築法方面,建築法中其實另有訂定畸零地的規範,而畸零地是指不符合最小建築面積而不得為建築之土地,如果原本院版草案施行後,畸零地得否建築?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方面,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符合特定情況時,得依第十四條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既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針對特殊公益情況訂有不需多數決的規定,此時是否得享有原本院版草案的獎勵?

另外,其實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方面,如果我們獎勵拆除老屋,恐怕會有加速老屋消失的問題。綜合上述幾個相關法律的關係,我認為你們在訂定原本草案時,根本沒有做到法規衝擊的評估,導致很多法律會被原本草案架空,因此,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動議就是要儘量讓這幾個法律關係的衝擊降到最低,謝謝。

主席:現在7個修正動議都已做了補充說明,等會就要進行逐條討論。今天特別來了各地方政府的代表,而未來第一線執行的也是地方政府的相關人員,當然待會進行逐條討論時,大家還是可以表達意見,不過我現在特別提供一個機會,有沒有來自台北、新北、台中、台南或高雄等地方政府的代表對此法案有大體的提案或討論,或是有什麼意見要表達的?如果有意見要趕快說,不要像「一例一休」一樣,現在意見那麼多。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能不能利用他們在報告的時候,協助提供這7個版本的對照表?

主席:好,他們現在正在做。

請台南市政府都發局林科長說明。

林科長惠真:主席、各位委員。台南市政府昨天有發了一份書面意見的文,而我受命到此來當面表達我們的意見。我是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中負責承辦都市計畫業務的人,台南市政府之所以提這個意見,是因為當時台南市就是以歷史文化古都之緣由合併升格,我們在101年制定了「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也針對歷史街區及歷史老屋研提「歷史街區計畫」,現在我們都發單位也配合修訂都市計畫相關管制內容,希望能夠保存街道紋理、歷史老屋、維護歷史街區的整體風貌。

本草案中的容積獎勵及建築物高度部分有些是突破都市計畫法令的規範,因為台南市很多古蹟和歷史建物是聚集在狹小巷弄內,建物旁邊有歷建、古蹟等等,因此,我們擔心如果比較單純的土地經過建商刻意的整合,零星的高樓可能會影響古都的意象,我們會比較擔心後續的發展。基本上我們並不反對這個法令,我們是支持的,只是希望可以考量到地方特性,因此,我們建議在條例授權建築容積獎勵的項目、計算額度、申請條件及建築物高度等管制由直轄市政府來訂定,或授權地方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來另定,回歸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制度,避免舊市中心區容積總量形成難以控制的局面,以上是台南市政府的意見。

主席:剛剛台南市政府說昨天有提供他們的書面意見,還是你先將你手上這份資料拿給議事人員影印,因為可能公文流程還未到委員會。

除了台南市以外,其他市政府有沒有其他整體的建議?

請高雄市政府稅捐處李主任秘書說明。

李主任秘書清陽: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草案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原建物所有權人於重建後未移轉者,房屋稅得終生減半徵收。因為這個條款似乎與年底要實施的納稅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及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有所出入,這兩個條文的規定是,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換句話說,此草案所定的條文是不是與這兩個法條有所出入?是不是有點過度?是不是要在限縮在10年或5年?因為這條文可能會有稅損的問題,如果經評估後可能會影響到地方財政,我們建議這部分能由中央來補足地方財政,因為地方財政非常困難,謝謝。

主席:討論到那一條時,李主秘還可以再發言,現在是做大體討論。

其他縣市政府還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我們待會就進行逐條討論,逐條討論時,大家還是可以針對不同意見來表達。

今天修正動議大致都已做整體表達,待會就進入逐條協商,先休息5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請問大家是不是都有拿到議事人員趕工整理出來的修正動議第一條、第二條,以及台南市政府提出的補充資料?好。

另外,今天上午會議至中午12時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這個議程安排了2天的時間來審查。

現在開始進行協商。針對行政院提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各委員提案的名稱共有三個不同版本,分別是吳委員玉琴等、吳委員思瑤等及尤委員美女等提案版本。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議事人員提供的這份資料並沒有把我的版本的名稱寫正確,我提出的是「促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整修及重建條例」,議事人員的對照版本沒有改到。

主席:好,吳委員思瑤的版本前面要加上「促進」二字,這樣顯然內容會有很大的差別。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本席是希望將危險建物與老舊建物脫,如果能夠脫,那麼名稱就會是本席所提出的「都市危險建築物重建獎助條例」;如果要把老舊建物納入,那第三條的老舊建物範圍應該要限縮。

黃委員昭順:主席,我可以發言嗎?

主席:當然可以,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請問所謂都市危險建築物有指定是什麼都市嗎?現在有六都及全國各縣市,如果條例名稱限定於「都市」,那麼縣級政府部分有沒有包含在內?我發現這整個草案的方向比較傾向於以台北市、新北市為主,那麼其他地方呢?澎湖算是都市嗎?這樣的名稱會不會引起其他不必要的麻煩?

主席:第三條會提到是指都市計畫範圍內,應該就是這裡都市的定義,高雄當然包含在內,但有些地方……

黃委員昭順:我們要用這樣的名稱嗎?還是只以危險建築物作為規範的標的就好?如果限定於都市,當然高雄是都市,但高雄也有原住民區,而澎湖又要怎麼界定呢?雖然主席說是都市計畫範圍內,但很多地區沒有都市計畫,所以到底要怎麼界定,針對這個部分,能不能說明清楚?

主席:針對幾位委員的提案版本及黃委員的疑問,請內政部說明。

花次長敬群:關於都市部分,我們是針對都市計畫地區,至於非都市計畫地區的部分,目前農委會有農村再生方案來處理。因為其格局結構終究不大一樣,例如對於非都部分,倒不是以建蔽率、容積率為真正的誘因重點,反而是要如何促進整個社區環境的改善,所以針對那個部分,我們會先從非都的系統來處理。而目前這個條例則是以都市計畫系統範圍內的危險老舊房屋作為主要標的,這樣也能與後面都市更新等系統做比較完整的串連,都是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的概念。

至於法案名稱部分,稍後可以再協商。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次長的意思是非都市部分就以農村再生方案來規劃,但是農村再生方案有規劃到危樓嗎?非都會地區也可能會有危險建物,農村再生方案會處理到這個部分嗎?而且非都會區不一定全都屬於農村再生方案的範圍啊,這個部分能再說明嗎?

主席:請高潞.以用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覺得真正的重點是要解決居住安全問題,所以回到法案的名稱,我認為「老舊建築物」等字應該刪除,要處理的不是老舊建築物,而是要針對建築物的安全與否。至於非都地區,我自己認為如果只針對都市地區,這樣違反了憲法平等原則,只處理都市而沒有處理非都市非常不公平的事,而且農村再生也沒有重建的部分,所以總的來看,如果要處理國民的建築安全問題,只處理都市部分是不公平的。

我要再次強調,我們要處理的是潛在的災害風險問題,所以老舊不是重點,建築安全才是重點。

主席:我有另提「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請二位支持。

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剛才委員提到老舊建物部分,其實我們新提的修正建議對「老舊」的定義很清楚,是瀕臨危險而且老舊,並不是純粹屋齡30年以上就符合資格,而是要瀕臨危險。我們的重點在於不要等到房子真的危險了才提供幫助,臺灣都市建築物接下來20年內會有快速老化、快速瀕臨危險的問題,我們是很積極在面對,所以不是老舊就不危險,老舊必須是瀕臨危險的老舊,這個部分,請委員再進一步的理解。謝謝。

主席:有關草案名稱部分,我們會先保留,因為這牽涉到大家對這個草案的整體認定,包括危險與老舊是否要區分、是否要增加整修,以及現在又提出來的農村部分。接下來我先請內政部花一點時間把整個法律體系向大家說明,包括建築法、農村再生條例,甚至牽涉到國土計畫法的部分,讓大家有個全盤輪廓,也能瞭解到這個法律的位置在哪裡,不然可能會非常消散。

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就我國整體國家國土和建築管理體系而言,最上位的當然是國土計畫法,之下就區分為區域計畫跟都市計畫兩個系統,區域計畫就是非都那個系統底下往下,都市計畫體系其中就包括都市更新,例如都市更新條例就是都市計畫體系底下針對都市更新這部分的法律,所有都市計畫地區未來,從小的建築物的改建到大的街廓的所謂都市再生,都涵蓋在都市更新這個大帽子底下。這一次都市更新相關系統的法制修法工程,第一步是針對都市地區危險及老舊建物,這是屬於單棟或是幾棟相連的連棟房屋的改建,因為這部分相對單純,而且又涉及生命權、財產權的壓力,所以這部分先處理。另外一部分就是一般我們所講的都市更新,它有一定的範圍,例如說1,000平方公尺以上,比較具有公共性、範圍更大的建築群體,這部分就走都市更新條例的途徑去處理;至於剛才姚文智委員特別強調的都市再生條例,那又可能涉及到更大街廓部分的再發展。所以整個法體系其實是有節奏、有不同尺度的規劃,從國土計畫一路下來到個別建築物有不同的脈絡,現在我們在處理的是這一塊。當然在非都市那一塊,其實也有農發條例或農村再生條例底下的另一個系統,而那部分就不在都市計畫這個系統底下來處理,而且就算要再生或更新,它也不適合採取單棟式的處理,比較適合從整個農村社區重新規劃的角度去處理,以上補充說明。

主席:這樣大家是否比較清楚了?你看陳超明委員都沒有講話,就知道我們現在在討論的是都市的範圍。

陳委員超明:其實講到都市,在我來講非常敏感,你們是住在都市太久了,都是都市的觀點。你曉得我們鄉下舊的村莊內的房子更需要改建,跟台北差得更遠,你卻說現在討論的只限定在都市裡面,所以前面的名稱就發生了很大的問題。次長,你去看看我們鄉下的村莊要改建的時候是不是屬於都市?那個地方很多,老厝太多了!關於這點,你們不要用一個都市的名稱,都在為都市人做計畫,我覺得應該把「都市」二字拿掉,反正就是針對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為什麼還要多一個「都市」的限制,只有都市享有那種權益,我們鄉下人都沒有。

主席:歡迎陳委員針對非都市地區提案,反正……

陳委員超明:非都市地區的提案?既然要做,就全面一起做了嘛!容積獎勵也整合在裡面嘛!如果再提一個非都市地區的法案,農委會怎麼會贊成?農運團體都會反對啊!

主席:那就到經濟委員會去談啊!

陳委員超明:可是房子是內政的業務,還有都市、非都市的區分,你以為……

主席:那也可以召開聯席會議去談。

陳委員超明:不然這個案子改到聯席會議去談啦!

主席:沒有啦!剛剛次長已說的很清楚,一個是都市計畫地區,一個是區域計畫地區,兩者是分開的,我們現在是在都市計畫體系底下來討論都市建築的問題。如果是非都市計畫區域底下,那部分可以有其他的提案,也請內政部及農委會加速研擬解決其他社會所碰到的問題,但是我們現在討論這個法案,還是要聚焦到現在我們設定的範圍內,好不好?各位委員對其他地區的關心,我們非常感佩,但是可以在其他的提案或是結合其他的部會共同來研擬,好不好?

現在請曾銘宗委員發言。

曾委員銘宗:謝謝召委。基本上要訂定條例這個大方向我是贊成的,但是現在我們在討論名稱,假如把名稱跳過去,會涉及到第一條、第三條有關定義的問題,所以還是先要界定它的範圍。不論是那一天的公聽會也好,或者在座很多委員也提到,要不要把老舊建物納入的問題。老舊不一定不安全,但是從整個條例的立法說明來看,我們要處理的是安全的問題,因為要處理安全的問題,才會由公權力介入,還有包括容積率、建蔽率以及租稅的獎勵等等,必須有安全危害之虞,才需要這麼強的公權力介入,假如老舊但是安全的話,我們為什麼要讓它更新?所以我覺得此條例的範圍需要界定,否則面臨第一條、第三條仍舊討論不下去,所以我覺得前提是要決定是否包括老舊建物?我的主張是不要,因為老舊建物也有可能是安全的,而且這些老舊且產權單純的建物,如果用政府的公權力放寬它的容積率、建蔽率,並給予租稅獎勵,恐怕不一定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謝謝。

主席:謝謝。我想我們就發言一輪。剛剛我也講過,因為老舊跟危險的界定規定在第三條;至於重建或是整修,大家也有歧異,這部分應該是規定在第七條或是第八條;然後是否要「加速」以及它的容積獎勵跟租稅減免,大家的想法也有一些差異,這些都影響到條文的名稱。我認為從剛剛內政部的說明,大概我們可以比較確定今天討論的範圍是都市,至於非都市區域的部分,我們在別的法案時再討論。

陳委員超明:你要講都市,就要加上「都市計畫區內的危險建物」,這樣範圍才能夠很清楚。

主席:陳委員,我們在第一條馬上就會碰到這個問題,所以我們這樣處理,好不好?針對名稱部分,我們做過大致討論之後先把它擱著,等最後衣服都穿好了,再來戴帽子,好不好?

名稱先保留。因為名稱牽涉到幾個議題,後面再逐條討論。現在進行第一條。包括施義芳委員、吳思瑤委員、尤美女委員、高潞‧以用委員都有針對第一條的定義提出修正動議,請問諸位委員有無發言?行政院本身自己也有修正動議。

吳委員玉琴:第一條沒有。

主席:第一條沒有嗎?喔,那是吳玉琴委員所提。請吳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不好意思,剛剛因為去衛環委員會發言,所以沒有聽到前面內政部的說明。本席的主張也是針對危險建物,所以我們的第一條已經把老舊這部分拿掉,只針對危險建物。這部分也牽涉到剛剛的討論,老舊是否就代表危險,如果沒有危險,我們需要在這裡去處理嗎?應該是有一定的危險,才是本法要處理的部分,所以我的第一條就會涉及到底是老舊還是危險,我的修正文字是希望能夠只將危險建築物的重建作為本法的對象。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剛剛次長提到老舊建築物的定義其實是有瀕危的危險,可是若是這樣,也不見得一定是老舊建物,因為海砂屋有可能在興建完成後的10年內看不出來,但其實它是瀕危的建物,因此在法條上不需要規定老舊建築物,只要規定危險及瀕危建築即可,我的看法是這樣,所以老舊真的不是本條例草案的重點。此外,剛剛次長提到單棟建物的處理,我要強調一件事,以都市永續跟發展治理的精神來說,如果要做單棟建物的處理,應該還是要回歸都市計畫的控管;如果沒有,如何去維持居民的生活品質?我不知方才次長提及你們要處理單棟建築物的部分,無論是防災需求或整體區域街廓所考量的公共設施,是否也已經納入修正條文?

主席:請提案委員先發言,再請內政部人員答復。

吳委員思瑤:其實我個人提出的修正動議,一以貫之只有一個精神,除了在老舊建築物重建之外,我還希望建築物整修亦能入法。雖然花次長有向我做過一些說明,但為了留下會議紀錄,所以請你在此公開說明。因為我在本草案的第一條中有提及,除了重建之外,尚需納入整修的規定。當然我也可以同意,如果在現有的行政作為與財政負荷可分階段處理,我們優先focus在重建的部分,保留未來在整修部分的空間,我個人不一定堅持這一點,但我還是要聽內政部向與會委員做說明,為何你們在第一個階段會如此處理?當然,就某個角度而言,我真的覺得滿可惜的,當你在看待危險建築物或被評定為瀕危、老舊建築物時只有思考半套,即是只有重建的部分,何不藉此機會針對整修一併提供政策工具與誘因,這些都可以一併納入思考,畢竟這對於都市景觀與公共安全而言實屬重要,所以我可以同意分階段來執行,請內政部人員說明。

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關於老舊與整修建築物當然可以一起討論,但是,以本席的住家為例,我的房子是屋齡已經超過三十幾年的4層樓建築物,早期在當地算是高樓,但由於土地面積不夠大,所以無法改建成有電梯的大樓。像我的母親已經高齡101歲,如果住在老舊建築物中,每逢她要到醫院看病,我們就要從樓上把她扛下樓再送去醫院就診。本席認為,如果有些屋主認為自己的屋齡即使超過30年仍算安全,則不需要改建,但是,如果屋主顧及建築物安全與上下樓更方便,便可考慮重建,所以你們針對相關定義不要訂的太死。

事實上,老舊公寓對年輕人比較沒有關係,但是老年人回家還要爬上爬下實在非常的辛苦,所以內政部只要針對老舊公寓界定年限,就不要去管它。如果民眾認為自己的房屋需要改建,他們就會去改建;如果他們認為不需要改建,也可以進行整建,我們應該以寬廣的思考方式來看待此事。為了考量老年人上下樓可較為方便,我曾經苦思如何在4層樓公寓上加裝電梯,倒不如將房屋重新改建,如此也可以顧及公共設施的安全。如果屋主認為房屋需要重整,那也可以自行重整,只不過現在能夠重整的建築物,大多已經完成重整,所以我們要以新的思維觀念來看待老舊公寓改建。

剛才我們針對老舊公寓的定義是屋齡在30年以上,如果有人認為自己的住家結構很安全而不願意改建,只有一項條件,如果屋主確定房屋結構很安全而不願意重建,我們也不會勉強,而不是強烈要求屋齡在30年以上就算老舊公寓,應該由民眾自由選擇,我認為只有這種觀念才能夠為民眾帶來居住的安全與便利。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本席仍然主張整體條例規範應該focus在危險建築物,如果依照危險建築物的定義為老舊建築物,當老舊建築物瀕臨危險時也可以納入,那麼直接從定義處理掉就好了。尤其,我剛剛講的這些都是公權力特許的獎勵,我認為在定義上應該集中在危險建築物,至於老舊建築物則不太合適,唯恐會衍生許多的後遺症。謝謝。

主席:我看到內政部兩次報告都有提到「瀕危」兩字,稍後再請內政部人員一併答復。

黃委員昭順:我比較支持曾委員銘宗的意見,因為南部地區有很多的房子都是老舊建築物,像我自己的服務處是在民國67年興建完工,迄今屋齡已超過30年,但是房子還好好的,你要認定它是老舊建築物,還是危險建築物?其實當內政部提出此項草案時,我們就質疑這對於相對單純的產權可能會有圖利問題。以我的服務處建築物為例,如果依照你們的標準將30年以上的建築物即可享獎勵措施,我認為這種想法很奇怪,而且在整個都市計畫中,如果我們採用此種方式便可增加容積率,還可以享有政府貸款保障等優惠,就算會圖利我個人,我都認為做法不應如此,所以我想到底要定義為危險建築物或老舊建築物,在何種情況之下,我們才能加速落實都市重建。

第二、像高雄地區有一大堆的無尾巷,我想許署長知道這件事情,事實上這些無尾巷會造成許多的問題,如果在這些無尾巷中有單獨一棟建築物的屋主認為是老舊需要重建,甚至政府還提供獎勵容積比率,但如果無尾巷擋住其他民眾出入,屆時要如何處理?到底政府獎勵要到什麼程度?所以我認為發生上述的狀況實在不盡理想,而且會有圖利的問題,所以我認為不應該有這樣的立法精神。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原來我主張在定義上將老舊建築物與危險建築物分開,但我今天看到行政院提出的版本,有特別針老舊建築物為未設置升降設備者。現今臺灣面臨高齡化社會的問題,我們看到有許多5層樓以下的公寓大多未設置電梯,以致有許多的老人形同被鎖在樓上根本無法外出。如果我們在定義上能夠限制屋齡為30年以上,但經過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必須達到一定的等級,請內政部在界定建築物結構安全上可分成幾個等級,這部分你們要註明清楚。

另外,你們也應該加上「且經評估無法透過整建維護等方式改善者」的規定,因為有許多老舊公寓尚可外掛電梯,這些公寓就不需要重建,但如果整排公寓無法外掛電梯,即可納入重建之列。倘若我們設定老舊建築物條件有加上上述條件,便不會發生方才黃委員昭順所擔心會有圖利的問題。謝謝。

主席:針對方才委員所提出的質疑,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謝謝剛才幾位委員針對問題提出討論,隱約可以看出這項條文牽涉兩個問題:第一、房屋整修要不要納入條文?第二、老舊建築物要不要納入條文?換言之,我們在條文中要如何處理老舊及危險建築物的問題,除了這兩項問題以外,應該沒有其他的問題。針對整修的部分,謝謝吳委員的建議,次長已經向你做過解釋,這個解釋也是重點,我們這次主要確實是以改建為主,這當然會有一定的顧慮,也強調在面對建築物危險的狀況下所要採取的措施,這樣做可能會比較好,至於詳細情形,我再請次長做公開說明。

現在我針對老舊建築物的部分進行說明,也謝謝方才幾位委員都提出自己的看法,我認為剛才尤美女委員已經有看出我們對於各位關注的問題所提出的解決方向,我們的解決方向如下:第一、有關危險建築物方面,凡是已有明白危險的建築物,無論是紅單、黃單或海砂屋,這些建築物不分屋齡,凡屋況瀕臨危險,就一定要做處理。換言之,無論是海砂屋或嚴重危樓,即使屋齡只有10年,我們也要趕快處理,這不受屋齡年限的限制。

第二、有些屋主也不知道自己的住家有沒有危險性,無論屋齡為何,凡經過評估房屋建築結構有危險之虞,我們也要做處理。這二項是我們要處理的部分,這一類經過申請、評估,確實看起來真的是危險的話,也一定要處理。

第三種才牽涉到現在我們說的要不要把老舊此一觀念帶進來。就30年的這個數字,原來我們提出來的時候確實也引起大家的誤解,以為只要是30年的房子,明明好好的、也沒有怎麼樣,都要接受容積獎勵的作法,甚至於有些人也認為沒有必要,因此,我們在這裡已經就要件做了清楚的界定。最近因為腳受傷了,所以我也體會到年齡跟實際能力之間的問題,我一直以為自己很強,也有一定的運動,我一直覺得按照原來那樣就很快樂,殊不知這是在警告我可能要注意自己的界限。以人的角度來看,我就時常聽到50歲的人要趕快去做大腸癌的篩檢、幾歲就要趕快去做什麼檢查,甚至於政府有補助,其實那些年齡的標準是做為評估之用、據以啟動,讓大家比較有一個依循、方便去了解其狀況是不是真的會有危險,如果我們把那30年的數字看成是這樣、它不是絕對的數字。另外還要再加上什麼?達30年之後,就啟動一個結構安全上的評估,至於這個評估是不是就是施委員所提的問題,之後我們再來談那裡面應該包括什麼,我們現在所講的就是要經過一個結構安全的評估。評估的結果,確實也這樣認為的話,好比雖然現在還沒有真正發病,但是這樣看起來,醫生會告訴你說要注意、你可能會怎麼樣,像這種狀況,我覺得我們在這次的立法中也要面對才好。這就是我們最近講的「瀕危」,雖然還沒有發病,發病後就要趕快送到醫院去治療了,但明明很清楚、醫生一看就會覺得你距離那樣的狀況其實也不遠了,這個時候就不能不處理這些,像這一類的也要處理,所以我們把它分成第三類。

尤其是進一步反映出來的,剛剛陳超明委員也提到了,現在確實有些房子一方面有點危險、已經瀕危,要是又有老人家住在裡面,那真的很不方便,最近我確實了解到臺灣有非常多這樣的情況,而我們也不能不面對。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我們創造一個類型,就是房子老舊,但經過評估之後,確實也應該用法律的方式來處理,當然在作法上可以設定為「危險及瀕臨危險」,也可以是「危險及老舊」,但對「老舊」部分有很明確的定義,就是表現在剛才講的部分,尤其是我所講的第三類,在法律上我們把它定義清楚,並不是達30年就取得這樣的資格,而是有這樣的條件。我請求委員們一起來考慮,縱使把「老舊」放進去,但「老舊」的定義已經是這樣,如此比較不會讓人家覺得我們今天要去處理的標的一定是已經達到危險的標準了,房子雖然老舊,但也瀕危,趕快去處理,這也是政府應該關注、協助的部分,因此讓危險及老舊的條件同時存在。就像一般人,有時候我也不說自己現在生病了,但確實是邁入老年,我們要得到多一點的尊重和照顧,加上現在有一些健康檢查,我們用這樣的機制去處理,我個人覺得也許這個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尤其是當大家都反映出這個需求之時。等一下我們談到三個類型的時候,如果大家也認同那樣的方向,我們在處理名稱時就儘量把它處理到比較周延就好,名稱的部分是一回事、就是一個帽子,但就實質的內容大家可不可以多加確認,在方向上我們確實不是單純只用30年的條件,我們是在這樣的基礎之下來面對這個問題。

黃委員昭順:所謂的30年是什麼條件?

葉部長俊榮:如果是30年,按照這樣的話就是啟動評估,讓大家更清楚房子都已經達30年了,是不是要……

因為原來的安家固園計畫裡面有提到這樣的基礎,所以不是達30年就等於……

黃委員昭順:老舊。

葉部長俊榮:對,不是這樣。

黃委員昭順:那除了30年,還要外加什麼條件進去?

花次長敬群:瀕臨危險跟沒有電梯的。

陳委員超明:這個可以!真的要有電梯啦!跑上跑下地,老了就真的跑不動,害死那些女人、天天要揹,兒子不在家,我講的是很實際的情形。你們住都市習慣了,在我們鄉下都是透天厝,其實現在有人很後悔。我是講真的,沒有電梯的話,大家也可以合併嘛!會住得比較舒服,以前是有房子可以住就好,大家要住那種樓房,其實設計上都不是很標準,未來考慮老年人進出的方便性變成是非常重要的一點。以前是說家有一老,如有一寶;現在則是家有一老,全家逃跑啊!都有這樣的問題。

黃委員昭順:沒那麼嚴重啦!

陳委員超明:不,我跟你講,真的是這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這邊還是堅持,要制定法律,就是因為有危險嘛!不管是否老舊,還是談到它瀕臨危險,你們應該要精準些,就其建築安全性,如果是設定為「老舊」加上「瀕臨危險」,一定會漏掉「新屋」但「瀕臨危險」的部分,不知道是由於怎麼樣的情況你們可能就會漏掉這一塊啊!如果是以危險做為衡量的基準,那就是用「危險」做為條件,而不是用「老舊」再加上「瀕臨危險」。

Kolas Yotaka委員:剛才內政部的說明其實很清楚,行政院版的修正條文裡面,因為我們還沒有提到第三條,所以大家可能不清楚,剛剛部長已經跳過先說明了第三條,裡面是對於老舊建物的說明。我有一個具體建議,也聽聽看所有委員或內政部的想法,如果在行政院提案裡面的「老舊」兩個字後面加上「瀕危」的話呢?改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也就是在第一條裡面就已經先明定是老舊瀕危的建築物,行政院也清楚提到「三十年以上」的條件是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等級,未設電梯者。只要再加「瀕危」兩個字,不知道大家的意見如何?

主席:謝謝,非常具體的建議。

吳委員思瑤:其實就像Kolas委員所講的,我一直在思考還是要保有老舊的部分,第三條的部分就用「老舊瀕危」,我個人也覺得這是一個好的方案,不會造成外界的誤解。

曾委員銘宗:另外我提一個問題,這兩天此一條例草案拋出來之後,有人問這個問題,我代為詢問,現在是要原地重建,但假設是在高度土壤液化地區,你們有沒有處理的機制?還是准它重建?這是另外一個問題,我是以總體來看,假如是非常高度土壤液化的地區,你們還是讓它重建,重建之後有沒有危險?

施委員義芳:液化其實不會危險,因為從來沒有聽過有人因液化問題而死亡,液化是導致房子傾斜。什麼時候會發生液化?地震在搖的時候不會液化,是在地震停下來了以後房子才開始傾斜,所以人有足夠的時間跑出去,而房子不會倒。大家看到的液化都發生在低矮的房子,它有一個傾斜度,可以扶正、讓它復原,所以它不是一個危險的建築物,而是由於它座落在那個區域。愈高的房子愈不容易液化,因為它很重,會把地下土壤中間的水分擠出去,所以那個地方的土壤變得很堅實,所以,一般液化是發生在低層樓的部分,但液化不會危險。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剛才陳超明委員說,因為家有一老,所以必須增設電梯,我想我可以同意;部長則說,這兩天他腳痛,才發現很需要電梯……

葉部長俊榮:早就發覺了,我只是舉例。

黃委員昭順:大概3年前,我的腳也是斷掉,當時是骨折,我家沒有電梯,但我一樣還是弄得好好的。本席今天要講的是,包括新加坡,當年都有增設電梯的政策,所以如果可以用增設電梯的政策處理,就不應該將其列為老舊危險建物,像本席服務處的房子,也快40年了,但非常的堅固,因為當初蓋的時候,鋼筋水泥都弄得很好,就是沒有電梯,在此情況下,要把它設定成危險房屋嗎?為了電梯就要去享受容積比嗎?這好像跟整個都市計畫的精神互相違背,為什麼不用增設電梯的政策來處理,並解決這些問題?因為這樣差很多,一個容積比、一個政府補助,還有些有的、沒的,我覺得有一點點違反公平正義,難道單單為了電梯,就要大張旗鼓來做這件事嗎?你們為什麼不從另外一個思維,鼓勵整個電梯的政策呢?像新加坡就用鼓勵的方式,因為幾十年前還不流行電梯,所以我們沒有裝電梯,不過這兩年,我的腳常常在痛,也想安裝電梯,但是我需要把房子拆掉,然後接受政府這樣的鼓勵嗎?這跟整個建築法規的精神是互相違背的。

主席:謝謝黃委員,其實我15歲就斷過腳,這跟30年、50年不一樣,但是電梯應該屬於整建、整修或補強,其實那些部分,有其他的法規在處理。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大家這樣討論,不知道內政部本來的想法是什麼?你本來是講都市危險跟老舊建築物,現在變成大家一直討論,老舊建築物的部分,又要老舊、又要瀕危、又要什麼,根據你們當初的設想,是不是一些老舊的房子也要都市更新,並且放入這個法案的精神?我一開始是認為你們這個法案的精神是這樣,但部長剛剛講了之後,好像老舊又要瀕危、又要什麼,如果是這樣,就跟大家講的一樣,只有危險房屋,你的精神就偏向危險房屋,如果是這樣,我擔心你第六條的那些獎勵,因為從以前到現在,我一直認為真正危險的房屋,譬如海砂屋或什麼,那種必須快速重建,但那種獎勵不應該跟瀕危建物具有一模一樣的條件,換句話說,如果整個法案的精神偏向這樣,我認為要有不一樣的獎勵,因為這是不一樣的。

主席:其實瀕危比老舊更限縮,不過還是有一個問題,就是老舊、但是不瀕危,到底要怎麼處理?換句話說,有既老舊又瀕危、老舊但不瀕危、瀕危但不老舊等情況。其實剛剛Kolas委員提的老舊瀕危,這是邏輯問題,就是P跟Q都要,大家要先把這個釐清楚。坦白講,我覺得大家討論到這裡,對於整建和重建的部分,待會內政部會做一個說明,現在就先擺在一邊。另外,在危險、瀕危及老舊幾個概念下,我覺得主張危險的人,應該也逐漸接受瀕危的概念,例如維冠大樓,就是瀕危但不老舊,所以我們就來釐清現在該處理什麼樣的問題。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我開始也是主張只有危險建築物,可是對於內政部提出來的第三條,已經有瀕危建築物的概念,我是可以接受。剛剛黃昭順委員提到電梯外掛,這個本來就有了,但在實施上會有問題,因為我們過去在做老人照顧的過程中,有很多長者真的下不了樓梯,若要加掛電梯,在都市計畫、道路限制什麼的,統統都是問題,根本沒有幾件可以成功,新北市好像有努力過,可是效果好像很差,如果能在這裡加上因應高齡化社會,對於沒有升降設備的建築物加速其重建、改建,我覺得是必要的,不然會面臨更多長者下不了樓梯的情形。因此,對於行政院重新修訂的文字,我也能接受,不一定只有危險建築物,而是如何把文字界定為是有條件的老舊建築物,這樣我是可以接受的。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我很誠懇的建議,如果房子已經30年,就讓他們自己決定,尤其是沒有電梯的房子,我一直強調,30年前蓋的房子有2種:一種是建商蓋的,有的馬馬虎虎;自己蓋的都是親自監工,那時候沒有混凝土,都是用人攪拌的,我都有參與過這樣的過程,所以房子比較牢固,但有時候漏水很嚴重,當時建築技術也不好,常常要去修,所以大家不要把它看成圖利或怎麼樣?30年前蓋的房子,如果蓋四層樓就是有錢人,以我的印象,蓋到七層、八層、十一層的很少,那時候我沒有上台北,不知道台北蓋到第幾層,當時大都以七層為基準,在那樣的狀況下,若要改變市容,就把它放寬一下,其實有沒有圖利到,空間會不會縮小或怎麼樣,但是要市容好,不然政府一年編列什麼牆面整修等等,那些都是都市人在用,我們鄉下用不到,所以大家就放寬心情,主要居住方便跟舒服最重要,所以我覺得就30年算準了,也不要管什麼,至於要不要重建或改建,可能跟自己的能力或什麼有關係。

至於容積獎勵的部分,還有附帶條件,才能達到容積獎勵的標準,不要擔心人家會懷疑,也許以前它的容積就不夠,也許把它整併起來會更好,有各種面向會發生,不要認為這樣就會增加,不要自己設限自己,增加三成又有多少?只有讓原來居住的空間更寬敞、更方便而已。以前有房子住就可以了,現在不是只有房子住就好;以前公共設施什麼都沒有,當時房子蓋起來就是這樣,我希望用這種觀念來看,因為有經過那個年代的人,回想現在的建築物,就知道真的差很多,那時候知道可以用電梯,但是電梯很貴,還要有發電機,什麼都要夾雜在一起,不然沒有辦法用。

因此,大家應該有更寬廣的思維。如果30年老舊建築要重建,就給他重建,不要去想那麼多,其實最大的困難就是因為沒有電梯,以後發現老人家住了非常不方便,造成全家很大的困擾,我希望用這個角度去看。你們現在住高樓大廈都有電梯,但我們鄉下老房子很多,台北市整排公寓蓋了多少,有的地方沒有公園,也沒有空間,真的就像難民窟一樣,聽說姚文智住在二樓,你父親搬過來了?

主席:我住在難民窟。

陳委員超明:所以那個公寓就給他整個改建,以前舊舊爛爛的,為什麼還要留著?那種觀念什麼叫圖利?圖利百姓就是政府的責任,而且可以抑制房價,因為房子一多,房價就會慢慢降低,不像臺北的房價那麼高,只要房子一多,就會降價,這樣社會住宅就會減少很多,等於一環扣一環,我希望用這樣的思維來看待,不要講一些有的、沒有的,30年的房子就這樣決定,希望你們接受我的建議,我是講實話,我們那邊再增加什麼,不一定能產生出價值,不然你們就限制六都,非六都就讓它自由發展,都市人就常常這樣講話。

主席:感謝陳委員超明高瞻遠矚,我們現在討論第二條,其實行政院修正案第三條就有提到升降設備,其實升降設備就是電梯,我怕你沒有會意,所以把它講清楚。

陳委員超明:你這個都市就是歧視眼光,你以為我真的傻到連升降設備……

主席:你講我住在難民營,我不能講你升降設備嗎?

陳委員超明:所以我很體諒你,你說要選臺北市長,我說有這樣的身分比較好,是你跟我講的啊!

主席:謝謝陳超明委員帶給我們開會討論非常歡樂的氣氛。其實,升降設備的確很重要,我曾經參加過住在五樓老人家的喪禮,那位老人家從來都沒有下樓,包括看病都是去拿藥,最後連喪禮都在五樓舉行,因為沒有電梯,上去之後要下來很困難,這讓我感觸很深。升降設備會在第三條討論。

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我向內政部建議,因為建築的型態有4種:新、增、改、修,所以整修是屬於「修」,但現在提的是重建,不要把這兩個混淆,所以你應該承諾在建築法「修」那個地方去處理吳思瑤委員提出的問題,這樣才能夠解決,不要把整修又弄到這邊來,因為建築有新、增、改、修4個型態,所以修的部分就回到「修」那邊去,重建屬於新增的部分,所以它可以在這個地方做定義,此其一;第二、今天討論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其中危險建築物,都是依法令由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一般老百姓不可以自己請一個評估機構去指定說這裡是危險建築物,所以危險和老舊要分開,因為大部分的危險建築物,都是由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但老舊不一定瀕臨危險,因為老舊是可以補強的。

其實,內政部在第一次討論時說「不具效益」,我覺得那幾句話講得很好,因為不具效益並不是指危險,而是怕下次地震來的時候,超過它擁有、允許的地震規模,可能會傾倒,或結構損壞之類,這時候可以透過補強的方式,所以老舊並非不能補強,而是能夠補強,而且在補強之後,恢復它地震的等級,比如這一棟建築物地震容許量只有4級,但我要把它拉高到6級,當3級地震來的時候,怎麼會有危險?當然不會有危險,但遇到5級或6級地震,它的結構可能就會損壞,所以必須透過補強方式,如果補強的方式超過重建的一半以上,就不一定是危險建築物,包括瀕危也是有問題的,所以之前寫的「不具效益」還不錯,我覺得這句話寫得很好,可是在這次修正版本中,你又把它拿掉了,其實危險跟老舊是必要存在的。

主席:謝謝施委員,講得非常清楚。本席強烈要求你整個討論都要在場,以便隨時可以諮詢,因為你是結構專家。

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覺得升降設備應該在別的法規中處理,而不是放在危險建築物重建條例裡,因為它是重建,放進來會很奇怪,此其一;第二、我剛才想了很久,可能要問一下施義芳委員,既然已經知道液態土壤地區蓋了房子會歪,為什麼還要在原地重建?因為這裡也是講重建。

施委員義芳:液化其實很容易解決,可以在蓋房子的時候增加基樁的模式,就可以完全克服液化的問題,例如在房子底下做基樁,就可以把重量引到最堅硬的地層去,在此情況下就可以克服了,所以液化不是不可以克服,而是可以克服的部分,等到你重建以後,可以用工程設計的手段去克服液化的問題。

主席:在場很多人可能都是住在土壤液化的區域,未來結構可能需要補強,但不構成危險或瀕危。

現在請內政部做整體的答復。

花次長敬群:剛剛部長已經很清楚提到,我們把它分成三類的概念,在危險的部分是沒有分屋齡的,包含由政府基於消防法或建築法直接指定,另外是基於民眾自己申請,經過耐震評估之後,被判定為危險,這兩個都是危險建築物。針對老舊的部分,剛才大家也討論了很多,但危險和老舊,到底要用哪個角度來定義?我們用「危險」是因為它瀕臨危險,且具一定屋齡以上,又沒有電梯,所以要用「危險」的角度來定義,還是用「老舊」的角度來定義?我們用老舊的角度來定義,在某種程度上,是為了配合及呼應高齡化社會的關懷,或者是一些支持,所以才會把老舊的角度強調出來,終究社會對這部分有相當大的期待,所以絕對不是為了圖利或怎麼樣,真的就是社會的需求。

就以數量上的資料來觀察,現在全臺灣30來以上的房子大概有三百多萬間,未來每10年會增加100到200萬間,換句話說,量會以這樣的速度增加,可見未來需求的壓力非常龐大,所以有能夠動的就趕快鼓勵他先動,因為這不是短期能夠解決的事情,至少要花30年以上才有辦法逐步解決,所以現在限縮的越小,就會讓未來的壓力越大,所以希望儘可能在這樣的認知下去適用更多的房子,我們有這樣的期待。

剛剛還有委員提到關於都市計畫、建管或防災這一系列法令,會不會因為我們這個放寬,其實都市計畫本來就存在,建築管理的遊戲規則或制度本來也存在,防災制度本來也存在,所以這個法再怎麼放,都沒有辦法排除既有的管制,其實這些管制本來就會約束未來房子改建時,還是要在都市計畫、建管及防災標準下執行,不會因為這樣而造成多大的破壞。就從既有容積獎勵1.15倍來看,在概念上頂多再長高15%,就是這樣一個狀態,其實它的衝擊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大。剛剛吳委員特別提到整建和重建的部分,同時也謝謝施委員提到一些本來在建築法規系統裡就有處理的機制。現階段在都更條例系統下,對於整建和維護這兩種都市更新的方式,也有它的獎勵及輔導機制,特別是台南市,他們用整建維護方式進行都更計畫,做得非常蓬勃。我們知道台北都是拆除重建,但是在台南整建維護方式是非常蓬勃的,也就是說,它本來就有既有機制可以執行,但我們這個方案是已經到達危險階段,那就不要再整建,因為成本代價會相對過高,整建完,可能過個5年、10年,又得再來一次,反而是一種資源浪費,所以,我們會比較先針對重建的角度來處理。

剛才有委員提到增設電梯方案,其實很多縣市都努力做過,但是在現實環境下實在太難,我們可以直接想像,一個雙併公寓要在中間裝一部電梯,然後還要有空間可以進出,直覺想就知道難度實在太高了,除非中間的空間夠寬,否則,95%的公寓是沒辦法做到,就算政府百分之百補助,它也做不起來,這是實務上的不行,而不是政府不想推。

主席:關於電梯的問題其實真的很複雜,今天有很多地方政府代表在場,他們過去也提出很多相關規範,不管是在自治條例或是地方上推動補助辦法,執行上都有困難,這部分也會跟整建或都更一起談。

各位委員諸公不妨想想,現在無人機非常發達,無人載具如何協助老人長照,各位不妨可以提案,未來無人載具搞不好可以成為協助的工具。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最後還是要回應一下,剛剛次長針對整建部分的說明,其實沒有私下跟我講得論述好,但是我還是覺得大家在這裡要講清楚。我當然知道也理解,現在其他建築法規、其他法律授權都有在處理整建這一塊,但我只是認為,既然現在要為重建部分開一條高速公路,那就要擴大政策工具提出誘因,希望在整建部分也能夠有一條可能速限沒有像重建那麼快的公路。譬如重建的這一條路速限最高可以到120公里,那麼至少也要有一條速限90的高速公路給整建這一塊去走,現階段我可以compromise,就是在這個政策誘因中,先開一條高速公路給重建走,但不代表要把整建的那些更積極作為全部退回去原本的法令,這是兩件事。

第二,剛才次長說針對老舊又瀕危的建築物,就直接重建,不要造成資源浪費,因為整建過一段時間可能又要重建,但本席認為這不一樣,反而是有些不需要用重建手段,只要整建就可以達到安全無虞的狀況,如果全部改走重建之路,反而造成過度的資源浪費,這也是有可能的。我剛剛已經說過,我可以compromise到先開一條這樣的高速公路給重建,但是你也要promise,就是新政府的立場,對於整建這一端不要再退回去,要嘛就再修、再增加,而不是退回去,這是兩件事,你要講清楚,好不好?我覺得這個一定要釐清楚,然後我才願意接受你現在這個方式的處理。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剛才次長的說明,就是我一開始一直講的,因為產權相對單純,例如剛才舉例的雙併公寓,裡面有8戶,當中1戶不同意,要如何處理?因為我們的產權相對單純,那就自己來做,我覺得這根本和我們立這個法的精神相違背,是不符合的,因為事實上產權相對單純的,只要在增設電梯的建築法規去處理就可以了,不一定要用這種方式,但是產權相對複雜的,就可能會有問題,我想這是我們必須要考慮的。

主席:謝謝黃委員,這部分後面的條文可能都會碰到。

黃委員昭順:主席,今天中午要休息嗎?

主席:今天中午會議開到12點,希望可以完成第一條、第二條條文的審查,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原則上開到6點,因為有些中南部上來的官員,所以我們先把會議時間讓大家知道。

黃委員昭順:主席,我有一個意見,因為會議如果開到6點,對我們南部委員很不方便,是不是可以照開會通知上所列的時間,開到5點半就好,反正明天也還是討論這個議題啊!

主席:會議通知是開到5點半,原則上就到5點半,但那時候我們不曉得會討論到哪個條文,所以多預留一點彈性時間。好啦!開到5點半,得酌延長半小時。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早上聽了大家的意見,但其實上次詢問部長時,有提到這次整個立法目的是在處理屋齡30年以上,而且耐震力不足的房屋,這部分大概占4成,總數約3.4萬棟,剛剛大家的討論其實也都聚焦在這部分,因為原先很多都更法令已經可以處理這部分問題,但為了能更有效率處理,所以提出這個法案。請問部長或次長,假設現在全部照著內政部相關條文通過,三年內可以改善多少數量?可以達到什麼效果?包括剛剛討論的一些不管是重建或整建方式,至少是可以進到這個體系內達到效果的,如果可以達到不錯效果,我想是比較容易說服其他委員支持。

主席:賴委員,我替部長講個話,這個牽涉到我們後面條文要訂到什麼程度,比如只有危險建物,那現在就只有500棟,大概就是這個數量,但假使有牽涉到瀕危建物,數量就會不一樣;還有委員提到重建因為要加速,那就有時間限制,所以有委員提出應該在幾年內等等,這些都會影響到民眾心理跟他們推動的速度……

賴委員瑞隆:所以我希望聽聽部長或次長的想法,就是整體上可以達到那樣的效果,那就比較容易說服大家支持內政部版本。本席是擔心,如果沒有把該到位的東西到位,包括獎勵部分,如果獎勵不到位,是不是可以達到一定效益?如果沒有達到一定效益,有可能這個法綁東綁西、縮東縮西,雖然大家對這個法預期很高,但最後效益卻很低,這樣反而會對新政府的威信造成很大傷害。所以本席要問,如果全部照內政部的版本通過,可以達到什麼樣的預期效果?用這樣的方式來說服委員支持,那麼立這個特別法才能達到最大效用,否則回歸到原來體制也都可以運作。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謝謝賴委員,賴委員幾次的質詢機會,都讓我去體會這樣的問題,我給大家一個方向上的說法,就是這個法案推動之後,如果是按照我們現在的版本推動,對於那些本來就有這種需求,而且沒有整合必要的,誘因馬上就會出來。政府有這樣的動作,法律也推動之後,獎勵明確、程序簡便、租稅優惠,這三項一出來,尤其是獎勵明確和程序簡便,民間就會整個動起來,所以,第一年我們希望一些本來就沒有整合需求,但根據我們在本條例所規範危險、老舊、瀕危的定義,他們就有需求出現了!

接下來就是第二波,原來並沒有很清楚感受到有這種需求,或是在整合作業上還差一點點,經過我們第一年動起來之後,造成接下來的整合就非常容易,譬如原來非常老舊的四、五樓公寓只差一戶同意,因為這個條例而有了不同的作法,住戶就不再像以前那樣抱持不知要等多久的心情,殊不知,過去的規定不僅不明不確,甚至連獎勵多少都要到縣市的審議會去討價還價,更不知道要經過多少道程序才能搬回到自己的住家,面對這種老舊的思維,本條例的規定不啻是第二個誘因,甚至在第二年出現的第二個誘因之後又再加上一些柴火,亦即在程序簡便上再做進一步的整合,因為住戶已清楚政府對這件事的導向,如果政府再不大力推動,這一塊就永遠停留在原地。或有人主張一定要規定百分之百,其實,我們也並非真的選擇要達到百分之百同意才去做,而是要用目前的機制促成原來不是百分之百最後卻變成有百分之百的住戶願意這樣做,總而言之,我們做這件事情無非是要表達政府的正義感,以及對人民居住在這樣老舊建築物的關心與愛護;這個法的訂定,就是要促成大家有這樣的感受,政府把問題的處理導入這樣的方向,原來整合不易的將來就會跟著這個方向去進行整合,我現在沒有辦法跟委員報告照這樣的方式去推動將會促成多少棟老舊建築物的重建,只能說我們會盡全力推動,在此我要感謝姚召委幫我提醒一件事,就是我們到底用什麼態度去推動這個法才是最重要的事,如果我們推出去還是不明不白,到頭來仍然是一場空,就像我們對本條例的討論一樣,在過程中有些人希望政府能大幅放寬,有些人則是抱持很謹慎的態度,其實,這正是雙方有交集的點,也是本法規範的方向,既清楚又明確,也不會造成都市更新計畫未來過度發展所產生的一些負面問題,這就是我們現在所努力的方向,以上乃是針對委員的問題所做的回應,對本法的推動,我認為應該趕快通過制定,俾讓社會也能趕快從本法得到處理的法源依據。

主席:現在會議時間已過中午12點,我們對本條例的討論也已經過了一輪,根據我所聽到委員的意見是,針對危險、老舊建築物的重建,大家都認為是政府施政的第一要務,至於對老舊建築物的定義,大家則有不同的看法,這部分包括升降設備都在本法第三條有更專業的定義,包括結構性能評估、耐震能力等,我們可以就這些內容做更具體的討論。

在此我要徵求吳思瑤委員的同意,即可否先將整建的部分切割開來?

吳委員思瑤:(在席位上)內政部對這部分有沒有承諾?

主席:他們已經有承諾,所以,我們現在就設定為重建,這跟前面的概念有關,如果設定為重建,離老舊就稍微遠一點,我們要不要把這部分的概念清楚限縮在「瀕危」,也就是剛剛Kolas Yotaka委員所提「老舊瀕危」的建議,如果各位同意,我們就在行政院版本的「老舊」二字後增加「瀕危」二字,這樣一來,大家對這幾個字的概念與想像是不是就比較接近了?因為假如直接指定「瀕危」,也是會產生一些問題。

另外,吳玉琴委員提到「保障住戶生命財產安全及維護公共安全」,我認為這跟「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一樣,都是屬於概念性的問題,我想大家對這方面的看法也都一致,除以上提到的內容之外,如果各位還有更好的文字,等到最後宣讀確定文字之前,大家還是可以提出來。

本條現在進行的是討論過程中的協商,請問各位,可否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在「老舊」之後增加「瀕危」兩字,也就是把文字改為「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

黃委員昭順:我建議文字上還是暫時保留一下,如果按照次長剛才所講的情況,三十幾年前的老房子,沒有電梯,至於其他,到底還有哪些條件……

花次長敬群:還有瀕臨危險。

黃委員昭順:如果沒有瀕臨危險的要件,難道就不可以重建了嗎?

主席:如果建築物老舊且有雨漏的情況,坦白說,依照都更條例就要做處理,該條例目前行政院正快馬加鞭進行修正,相信很快就會送來本院審議,今天本條例最核心的規範就是處理危險建築物的重建,一些瀕臨危險的房子經過專業機關就建築性能與耐震評估之後,確認其可以重建,我們就必須尊重專業機關的認定。

黃委員昭順:比如剛才陳超明委員提到的例子,有民眾居住的房子已超過30年以上的屋齡,因為其母住在樓上,所以為他想要為母親加裝電梯,從外觀上來看,這棟房子並無瀕臨危險的情況,請問他要具備哪些要件才能達到重建的標準?我覺得目前你們所設定的標準,好像很難在文字上做一種比較理想的描述,委員同仁對這些文字的概念可能都有不同的想法,並非每位委員的看法都一致,對不對?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建議本條先保留,主要理由是對第三條適用的範圍我們都還沒有講清楚之前,卻在第一條先把它鎖死了,這樣做,對嗎?

主席:高潞委員所說也有道理,但往目前討論到的這個方向應該是不會錯的,對本條例的名稱,我們一開始就保留;至於第一條,其實也是本條例的帽子,大家對這個條文的討論比較有聚焦,這也有利於我們對第三條的討論,如果先把第三條適用的範圍做個確定之後,我們再回過頭來討論第一條,也沒有關係,到時候希望大家能朝剛才提到「老舊瀕危」的方向來做多一點聚焦與想像,我覺得今天要確定一件事情,那就是處理重建的問題,剛才施義芳委員也提到老舊建築物有新建、改建、新增與改修等不同層次的處理方式,其實重建就是新建,我們就是在這個範圍內來做界定。

早上會議要討論的部分,在發給大家的資料就是到第二條,現在討論的結果是第一條暫保留,請各位委員考慮「老舊瀕危」的調整;至於第二條有關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規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這是上午會議最重要的成績,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協商。早上處理到第二條,第二條條文通過,法案名稱及第一條是暫保留。其實第一條也幾乎有共識了,就是以重建為主,著重在危險或瀕危這樣的方向,後續如果有進一步的討論,我們再回過頭確認第一條。繼續討論第三條。關於本條,剛才施義芳委員好像有提新的修正動議。

施委員義芳:有關這次我提的第三條的修正動議,因為第三條是以原本的第四條做修正,本席是指姚委員的版本,這個部分的第一項第一款有提到危險建築物,第二項是經過評估以後未達最低等級,第三項是達到一定的等級,但是屋齡三十年以上,未設置昇降設備者。但是這個部分並沒有規範評估的內容、基準和方法,還有評估機構之資格及其他應遵守的辦理事項等等。

關於這些事項,本席必須先說明一下耐震評估的部分,因為它是先做初步評估,未達30分者,會再經過耐震評估,假設評估的標準是0.24g,而評估的結果是0.11g或是0.23g,因為0.23g已經相當接近0.24g,如果這樣也可以拿到容積獎勵,這並不符合規定,所以這部分一定要有一個機制,就是授權的機制。

這個授權機制必須把耐震評估也納入,要不然的話,這裡面就會牽涉到一些問題,例如0.23g,可能只要稍微補強一下,這個建築物就沒有問題了,但如果沒有這個評估機制的話,可能就會造成浮濫的情況。當然,假設評估結果是0.11g,因為0.11g和0.23g的距離滿大的,可能就會不符合效益等等,這時候就會進入拆除重建的程序,所以關於這個部分,本席希望主管機關應該把這些評估的機制列入,以上。

主席:謝謝施委員。本席提個建議,我剛才看了第三條、第四條,因為現在要修正的條文內容,有的原來是第四條的條文內容,就是把不同範圍的內容列在不同條文當中,所以第三條、第四條一起討論,好不好?因為這兩條牽涉到危險和老舊、瀕危該怎麼具體認定,也包括相關的內容、基準、方法等等,大家都期待這部分能夠更明確。

早上我們的討論也很有意義,因為大家都同意聚焦到危險、瀕危,還有例如屋齡三十年以上這樣的基準。因為這個條文有很多委員提案,其他委員有意見嗎?請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關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達一定等級,且屋齡三十年以上」,基本上本席還是要強調一件事,我們是因為潛在的災害風險,才會訂定加速重建條例,而不是要以屋齡多少做為衡量標準。至於後面寫的「未設置昇降設備」,本席認為把未設置昇降設備當成一個條件,並不符合這樣的立法目的,因為這已經脫離我們原本的立法原則。

如果要以未設置昇降設備為由,其實我們也可以加碼,沒有通用設備的,是不是也可以放進來?如果什麼條件都放進來的話,就不符合我們訂定都市危險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的精神,因此,本席認為行政院修正版本的第三款,大家應該再考慮一下。

主席:謝謝。也就是說,老舊、屋齡三十年及未置昇降設備等條件,是不是要和建築評估同列為標準,或是再另加,其實應該要再考量。其他委員是否還有意見?請尤美女委員發言。

尤委員美女:現在是要用行政院舊的版本,還是行政院提的修正動議?

主席:我們用修正動議來討論好了,第三條、第四條一起討論,好不好?因為剛才高潞委員所說的,是她提出的第四條第二款的修正動議內容。

尤委員美女:第三條的部分,有關老舊建物,就像本席今天早上提到的,第三款的「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達一定等級」,所謂的「一定等級」是不是要先做設定?還是授權給地方政府,或是要怎麼處理?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屋齡三十年以上,未設置昇降設備者」,這部分是不是要再加上「且經評估無法經由整建、維護等方式加以改善者」?因為這裡所說的昇降設備,例如用外掛方式處理就可以解決的話,其實就不需要重建了,或是現在有一些透天厝也有裝設只能搭載一、兩人的電梯,其實這些經過整建或改建就可以解決問題的,就不需要適用這個條例。

另外第二項有提到,「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這部分會不會透過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是土地,發生規避都更規定的情形?因為都更有一定的面積,會不會用這一條進行合併,規避都更的正當法律程序?這個部分是不是要稍微討論一下?另外,在本席的版本裡面,有提到是不是應該把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的文化資產建築物排除。

其實今天早上大家也一直提到土壤液化區的問題,施義芳委員說液化區不是危險地區,但如果是土石流的危險區,那就屬於易致災的條件,例如土石流潛勢區或是在斷層帶、順向坡,這種地方拆掉重建仍然是危險的,所以這種並不適合在原地重建的,是不是應該要求改到別的地方重建?這個部分是不是也應該考量?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異地重建,這個部分是不是也應該列入?以上。

主席:尤委員提出了好幾個問題,其他委員還有意見嗎?請林麗蟬委員發言。

林委員麗蟬:高潞委員有提到修正動議第三條的第一個要件,如果它被判定為危險或是危樓,可是它又是文化古蹟,這時候該怎麼解決?是要重建還是修建?此外,如果它是屬於都市規劃當中的都市景觀、風景的一環,但它又是危險建築,我們是先協助重建,等之後進行都市規劃的時候再打掉第二次嗎?

就這兩個問題請教,一個是文化保存,另一個,如果它屬於都市規劃的一環,可是它又是危險建築,所以現在必須先鼓勵、建議他們打掉重建,如果現在重建了,之後的都市規劃就不可能再打掉第二次,這部分內政部怎麼解決?

主席:林委員提出兩個問題,在場委員是否還要表達意見?或是還有疑問?

施委員義芳:第三條有一個盲點,所以本席要先詢問一下,當達到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達一定等級,且屋齡三十年以上,未設置電梯。如果它符合前面的條件,就是達一定等級且屋齡三十年以上,因為10年後這個法可能還是存在,但是它有電梯,這樣可不可以適用?這個盲點怎麼處理?本席再說一次,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達一定等級,且屋齡三十年以上,但是有設置電梯,這樣可不可以適用?

主席:這幾個疑問是不是請花次長一併解答?

花次長敬群:好,我一併回應一下。關於高潞委員提到的問題,就是未設置昇降設備這個部分,其實剛才施委員也有提到,可能10年後這個部分就會出現問題,就是建築物有電梯,但是符合其他的要件。當初提這個條文,主要是為了因應現階段4、5層樓公寓的壓力,我們同意先把這個部分拿掉,只是拿掉之後,背後代表的意義就是現階段適用的對象又放寬了,這部分我們當然尊重委員的意見。

另外,剛才也提到關於歷史文化建築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也有另外一個修正建議,就是在第三條第一項,「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在這裡加一句話,「非經主管機關指定具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這樣就可以把歷史文化相關建築可能遭受衝擊的問題排除,這是我們建議的處理方向。

剛才還有提到鄰接土地的部分,這是尤委員提出的,關於鄰接土地或建築物併入,委員質疑這樣會不會有規避都更的問題,其實這個鄰接併進來的土地或建築物,仍然要經過後面程序的百分之百同意,這樣才有併入的空間,並不會發生規避都更的問題。原則上必須經過百分之百同意,它也是在符合都市計畫等等的規範之下,原則上應該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關於林麗蟬委員提到的,斷層、土石流這些地區可能需要異地重建,異地重建就不是單純老屋在原地重建或是都更這系列之下的問題,那部分應該要另外處理,適用另外一個機制。其實斷層、土石流等問題本來就有另外的機制在處理,例如相關的遷村等等,這個部分可能不宜在這裡討論。

至於危險、老舊房屋,假設我們依據這個條例,剛才林麗蟬委員提到,如果這個地區的房子透過這個條例改建了,但是未來旁邊要進行都市更新,又要全區處理的時候,它會不會面對第二次拆除的問題,原則上應該不至於啦!因為它已經改建過,未來進行都市更新計畫時,就會把它排除在計畫範圍之外,不需要面對再次拆除的問題。

林委員麗蟬:是這樣嗎?因為現在有容積率等獎勵,讓它可以舊地重建,但我們的都市規劃應該是將道路、街道、景觀等同時進行規劃,不可能是以原本的方式重建。而且現在大部分的房子重建時,如果沒有容積率等獎勵的話,一般都沒有辦法蓋到原本房子的規模,現在讓它可以蓋到原本的規模,你卻說都更的時候不會有影響,這一點本席無法想像,因為這會牽涉到整個都市更新的道路、景觀等規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還要再回應一下,本席剛才說的,關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達一定等級,且屋齡三十年以上,本席並不是接受這樣的條件。本席要表達一件事情,今天你們把很多條件都放進來,但其實我們在意的是,因為這個建築物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所以才有獎勵拆除、加速重建的必要性,這樣才符合公共利益。但你們把老舊建築也納入,這並不符合我們認定的公共利益原則。同樣的,你們把沒有電梯的建築物也列入,其實也不符合這樣的原則,而且違反了這個法案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再者,因為剛才主席說第四條要一起討論,所以本席就一併說了,有關合併鄰接基地的部分,因為這關係到合併是否有其必要性的問題,例如基於基地街廓之有效利用。但是這部分應該考量都市計畫對於空間的整體性規劃,所以應該回歸到既有的都市計畫法和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另外,危險建築物如果座落於政府公布的災害潛勢範圍,表示這個基地和周遭的基地可能發生災害的機率比較高,如果讓這個建築物原地重建,讓人民再入住,其實是將人民置於高危險、高災害的環境之中,如果不幸又發生災害,請問是誰要負責?所以這樣的危險建築物拆除之後要避免原地重建,應該另闢土地重建才對,所以你們應該要去鼓勵,如果拆除是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安全,那你們應該思考的是,也要賦予他們異地重建的獎勵,這是本席對第四條的意見。

主席:請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其實災害潛勢這個議題對這個部分來說,真的是額外的規定,因為以災害潛勢來說,不管是土石流或斷層等等,一般來說,都市內這樣的地方相對來說是比較少的,如果其他地方有這樣的情形,就會關係到遷村等問題,它並不是改建,而是遷村的議題,所以我剛才才會回答這部分應該要另外處理,比較不適合在這邊面對。另外,剛剛委員提到,沒有設置昇降設備或是三十年以上的屋齡,這部分是否符合危險的要件,就是老舊和危險之間的關係,或者是合併鄰接土地的必要性等問題,我要強調一件事,這裡面所涉及的,其實就是我們關懷的程度要多深,也就是說,危險當然是第一個階段要立刻處理的,但是對於老房子的改建,而且是瀕臨危險的房子,我早上也提過一個想法,我們當然不希望等到房子到達危險的程度才介入幫忙,如果已經預期會面臨危險,而且現在也不好用了,我們是不是可以先幫幫他們?這背後的思考點,其實就是站在關懷的角度,也是對高齡化社會的呼應,所以這部分懇請委員支持、協助,讓這樣的關懷理念也可以應用在這個條文裡頭。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但這些房子不一定是住老人,而且你們只處理到都市地區,其實鄉下有更多老人,對不對?

花次長敬群:其實都市和非都市又是另外一個議題,如果整併進來,這個問題就無法處理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就是因為都整併進來會無法處理,那你們為什麼要把老舊這個部分也放進來?不是應該先處理危險建築才對嗎?

葉部長俊榮:這部分已經討論過,把瀕危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啊!現在就是先處理瀕危的部分,不要再說其他的。

主席:請臺北市政府的代表發言。

楊正工程司智盛:我們提供一個看法,關於得合併鄰接建築物、土地這部分,我們同意內政部目前的見解,希望把鄰地併進來,可是它在適用容積獎勵時,是不是應該要有程度上的差別?畢竟它不是危險建物,只是把鄰地納入一併改建而已,如果鄰地是空地的話,給它和這個危險建物一致的容積獎勵,這部分未來會不會有些問題?所以我們建議,如果要納入的話,也應該就容積獎勵的部分有一定程度的處理,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主席:謝謝你們提供的卓見。

花次長敬群:關於鄰地的部分,因為它併進來的前提還是要百分百同意,如果它沒有併進來,其實還是可以走都市更新程序,而且都更的潛在容積獎勵更多。我們只是希望這部分能夠快速處理,所以讓大家合併起來進入更具經濟規模的範圍,其實背後的原因還是為了協助那個危險的建築物,讓它在改建之後能夠有更大的經濟規模,是在這個概念底下操作。

大家會覺得我們好像是挾帶,其實在某種程度上,是為了幫助這些比較小的危險房屋,讓它在一定規模的架構下進行改建,其實這就是我們在解讀、取向上怎麼看的問題,所以我們才會讓它的獎勵仍然比照這些危險房屋,大概是這個意思。

主席:謝謝。請施義芳委員發言,之後是尤美女委員。

施委員義芳:這次的立法目的不是在於老舊就要重建,本席認為這件事一直被引導到這個地方是不對的,其實它強調的是居住安全,也就是下一次地震來臨的時候,它能夠抗震、耐震不會倒塌,例如去年2月6日維冠大樓倒塌,因為這棟大樓倒塌,投入多少政府和民間資源,所以這一次的立法目的是在強調居住的安全。

其實居住的安全不完全指危害公共安全的部分,還要強調國人的居住安全,這才是重點,所以老舊房屋必須重建,是因為它存在安全性的問題,而不是因為老舊就要給予鼓勵、獎勵,不是這樣的。

尤委員美女:所以第三款的「達一定等級,且屋齡三十年以上」,所謂的「一定等級」,一定是高於第二款的「未達最低等級」,如果未達最低等級的話,就是適用第二款。所以所謂的「一定等級」,不知道這是指什麼程度?如果只要屋齡三十年以上,且達一定等級,就可以依照這個條例進行老屋重建的話,這樣好像太寬了。

本席覺得現階段還是應該要限定在沒有電梯設備的部分,因為我們要處理老齡化問題,至於10年後是不是都有電梯?反正法律不一定百年不修,到時候再依照不同社會情況修法就好了。本席還是覺得,雖然沒有設置昇降設備,但這部分是可以處理的,例如只要整建或是修改就可以,所以應該不用納入這裡面,本席覺得還是要限制條件。

另外,關於合併基地這一塊,如果這一塊還是要放進去的話,是不是可以參考本席提出的第七條,結合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制度,這樣才不會發生一個問題,就是整併以後,其實已經符合都更的條件,因為它已經百分之百同意,可是都更的容積獎勵和這部分的獎勵又不一樣,所以這部分是不是要排除,還是可以把兩者相加等等,本席覺得這個部分還是要規範清楚。

主席:花次長要不要回答一下?請你說明各種條件的變動情況,讓大家了解一下,好不好?

花次長敬群:當然啦!關於昇降設備這個部分,我們尊重委員的決定,因為確實有其道理,現在放或者現在先不放,其實都有它的道理。

至於整併那一塊,剛才尤委員提到要不要和都市設計或是都市計畫審議併在一起,其實這樣的案件數量達一定規模之後,都市計畫或是都市設計審議的量能是沒有辦法承擔的。因為我們都知道,現在各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或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其實他們審議的Loading、壓力已經非常大,如果這麼多案子都要送進來審議,其實是負荷不了的。再者,這樣的核准案或重建計畫只是一個類似建照、執照審議的過程,因為既有的都市計畫本來就存在,不可能因為這是危險房屋,也匡了旁邊一些基地,就會對都市計畫造成多麼龐大的破壞。當然,如果它的規模真的大到必須進入都市設計審議的程序,當然還是要符合都市設計審議的要求,例如六千平方公尺以上的案子,當然就要經過都市設計審議的程序,如果合併起來只是八百平方公尺,但是卻要求這個案子也要進入都市設計審議,其實也很奇怪。

所以我們只是要向委員報告,我們希望它還是停留在類似建照、執照審查的過程,不要用都市計畫或是都市設計的概念去看待,因為那都是比較大規格、大尺度的衝擊問題,所以才需要送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所以在理想上,如果能經過更多的審議程序,似乎會更美好,但是就實際的審議量能而言,沒有一個地方政府承受得起這樣的審議工作。

主席:先請陳怡潔委員發言,再來是賴瑞隆委員,之後是曾銘宗委員。

陳委員怡潔:其實這部分在上次答詢的時候,我們就和次長討論過,我們不希望只先通過老屋重建這個部分,尤其是臺北市或是新北市,不可能這一塊進行老屋重建,可是旁邊的區域還是一樣老舊,因為我們還是要顧及市容嘛!而且在整體的都市計畫前提下,容積率、建蔽率要怎麼規定,這些我們並不知道。或許這是政府的善意,可是那天召開公聽會的時候,其實大家都認為這就好像是在大放送,說實在話就是這樣。所以關於老屋重建,是否應該在整體配套措施都確定之後再處理?其實這也是我們一直在強調的。

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們還是希望你們能夠把相關措施也送進來一併檢討,然後我們再看到底要做什麼樣的修正。因為之前答詢的時候也說過,你們不能忽略市容或是整體的都市計畫,尤其是臺北市、新北市,這個狀況是有可能發生的,包括士林、北投、大同區,交流道一轉下來,馬上就會看到這幾個區域,有很多老舊社區都分散在那個區域,所以我們希望這個部分還是要做整體規劃。

包括第三條的部分,其實我們在想,是不是可以比照住宅法第十條?因為所謂的一定等級其實是很難拿捏的,什麼叫做一定等級?其實住宅法第十條就有寫到,「有結構安全疑慮之結構補強」,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也可以改成這樣?如果達到結構安全疑慮或結構安全有疑慮,需要做結構補強,且屋齡三十年以上,如此就符合這個資格,因為住宅法第十條就是這麼寫的,而且這樣也比較明確,不會搞不清楚到底什麼樣的等級才適用,以上建議。

主席:謝謝,這是很具體的建議。接下來請賴瑞隆委員發言。

賴委員瑞隆:關於第三條、第四條的部分,本席也想請教一下,因為這裡有寫到「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本席想了解一下,是不是可以請內政部花次長或其他代表說明,這部分是由誰來做?還有「未達最低等級者」,這個「最低等級」又是怎麼劃分標準?「達一定等級」又是什麼樣的標準?可不可以讓我們大概知道立法的輪廓?另外,第四條有提到「主管機關得補助」,這筆相關的費用是由誰支付?什麼樣的狀況下會由政府機關補助?可不可以讓我們知道一下立法的概括?謝謝。

主席:現在內政部提供一份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等級分類,這就是賴委員問的問題,待會請內政部補充說明,接下來請曾銘宗委員發言。

曾委員銘宗:有關第三條但書的部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就是鄰地也可以納入,對不對?本席問個問題,獎勵的部分,鄰地是否適用?假設適用的話,其實它就是白吃的午餐,你知道嗎?因為那只是鄰地,而且沒有危險,可是卻享受和危險建物完全相同的獎勵,本席覺得這部分是很大的問題。

鄰地完全適用老舊或危險建物的獎勵,建蔽率、容積率、房屋稅完全一樣,本席覺得這會衍生很大的問題,雖然這是後面的條文,但是會涉及到第三條的部分,本席覺得這部分可能要思考一下怎麼處理。如果只因為旁邊有土地或是空地,所以就一併納入重建,到時候地方政府是否敢執行?其實這也是個問題,只因為旁邊是老舊建物,所以在不用付出任何代價,也沒有任何危險的情況下,就可以享受容積率、建蔽率、房屋稅減免等獎勵,這會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主席:謝謝,這和剛才臺北市政府代表提的是一樣的問題。請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還是期待,有關結構安全的部分,對「瀕危」應該要有一定的定義,不要只寫「達一定等級,且屋齡三十年以上」,因為這根本和大眾所理解的「瀕危」不一樣。

剛才也有提到一個問題,就是地方政府會遇到處理量能的現實問題,可是本席還是要強調,因為這部分的潛在數量是86,000棟、384萬戶,未來一定會有影響,所以應該要在整個都市計畫的管控之下,你們不能說單棟就不會影響,因為這裡面還是會有問題,不管是都市計畫或防災,我們都必須考量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問題。

主席:謝謝。剛才委員提出了幾個問題,本席希望等一下內政部或是相關單位能夠答復。第一個,延續早上的討論,第三條到底要不要附掛電梯這件事情,如果整個條文都是鎖定在結構安全,我們要鼓勵重建,並且給予優惠,才會設定危險、瀕危等條件,這是在於結構安全的問題。而電梯當然是現在住宅發展遇到的瓶頸,這是屬於其他的需求問題,所以它是不是需要整建的問題?或者只是其他設備的問題?但是電梯這個問題是所有委員都很關切的,的確也是高齡化社會需要的,待會能不能請內政部或營建署把怎麼處理這個問題說清楚,讓大家了解,要不然的話,這個問題會讓第三款一直攪和不清,好不好?如果可以解答委員們的疑惑,搞不好這個部分就可以很明確的鎖定,釐清怎麼處理結構不安全的建築重建問題,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剛才尤美女委員提到,不管是否需要進行都市設計審議,其實都是地方政府的權限,今天六都的代表也有來參加,待會這個部分是不是也請地方政府表達一下意見?因為剛才花次長是說,這些面積都很小,程序應該要簡化、縮短。但是過去這方面的審查權都是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覺得很麻煩呢?還是覺得權力被剝奪?請你們稍微表達一下意見。除了這兩個問題之外,剛才委員們還有提出一些問題,是不是先請內政部回答?

花次長敬群:其實我們是陷入危險、老舊和百分之百同意這個三角形的迷失裡面,當然,如果我們要以哪邊為主,它就會被整個拉過去。

我剛才提到,老舊加上瀕臨危險,其實背後當然是代表我們對高齡化社會的關懷,再加上沒有電梯,因為這對大家上下樓是一個困擾,也是社會上到處存在的問題,所以我們當然希望趕快幫大家解套。

其實這裡面還有一個前提,就是百分之百同意的社區,也有人會認為,如果需要百分之百同意,根本就不會有案子,或是只有極少數的案子,我們相信當然不會這樣,但是這也代表不會一下子、突然間出現一大堆案子,因為終究還是有一個百分之百同意的門檻,當然,如果沒有辦法取得百分之百同意,其實也可以走都更條例的路線。

關於都更條例,剛才陳委員也提到,是不是也要把都更條例的部分做整體的配套說明,其實我們希望的走法是有節奏的、從小而大的,用一塊、一塊的機制把它建構起來。其實都更的大機制本來就存在,就是因為現在的都更大機制,對於這些危險的建築物,特別是老舊的公寓、房屋,因為處理成效非常慢,所以我們希望把它獨立出來,讓這部分可以簡便處理。也就是說,如果採取這個條例的方式,未來可能兩、三個月就可以取得建照、執照,但是如果用都更條例的方式,即使百分之百同意,可能也會因為審議過程等要求,說不定要拖兩、三年,導致已經百分之百同意的社區仍然沒有信心,這就是我們要解套的原因,也是我們為什麼要把這部分獨立出來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也就是說,把老舊這個因素放進去,背後意味著更深一層的關懷。

把百分之百同意這個條件放進來,其實也是讓這件事情不會遍地開花,不會突然間變成都市計畫的烽火,讓所有的都市計畫瀕臨崩潰,其實不至於這樣,這也是我們在調節、均衡這些事情所做的一些拿捏。

所以,當我們偏重某一個部分,或是過度重視某一個部分,另外兩邊似乎就會失衡,好像整個都會垮掉,但是當我們把三個因素都對等看待時,這樣的設計其實是相對安定的,而且真的可以幫助已經很團結的社區,因為他們真的需要被幫助。

所以針對都更配套或是都市計畫、都市設計的部分,其實大家要相信一點,臺灣本來就有非常成熟的都市計畫系統,它對建築管理有一定的機制,不至於讓我們的都市成為一個沒有規劃、到處亂蓋的地方,或者今天這一棟房子蓋起來之後,未來要都更時,好像所有的道路、巷道都要重新再做都市計畫。

臺灣已經極少有這樣的都市計畫地區,因為所有的都市計畫地區都有細部計畫,其實道路、巷道等等,都已經有明確的規範,不會像剛才林麗蟬委員提到的,重蓋之後,假如未來要都更的話,又要拆掉重來一次,即使會發生這種狀況,那也是極少的例子,而且在這樣的地區,大家應該也不會先做小基地的重建。

所以我要強調的是,在這樣的概念底下,其實剛才陳委員也有提到,我們可以用住宅法的一些概念、機制來補強,剛才發給各位的這一張資料,就是住宅法裡頭規定的住宅性能評估,我們期待未來耐震評估的體系,也能夠沿用住宅法的住宅性能評估機制。剛才賴委員提到的,不符最低等級,就是指這裡的一級分,請大家看這一張表,D級或一級分就是最低等級。備註欄有寫到,危險度分數R大於60分,未達最低等級就是指未達一級分,這就代表危險,當然就完全符合資格,不管它的屋齡是幾年。再來就是三十年以上,必須達到一定等級,那個「一定等級」其實就是指30分到60分的範圍,因為30分以下才算安全,30分到60分就是未達安全標準,而且因為老舊,所以會比較接近60分,其實現在就有這樣的配套制度。如果委員認為這個部分還要再細分,我們也可以再檢討,要不要讓所謂的「瀕危」程度很高,或者符合不具一定安全性的標準就可以,我覺得這部分可以再討論,只是我們現在設定的機制就是依照這個標準。

此外,剛才施義芳委員也有提到,我們要有一些機制等等,其實我們也認為應該如此,關於新的辦法,施委員認為可以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我們是建議把這一段改成依照住宅法的住宅性能評估標準執行,這部分我們等一下可以再討論。

至於曾委員提到鄰地的部分可能會有白吃的午餐問題,這裡面有兩個面向,一個面向是將鄰地併進來,但它的前提還是要百分之百同意。其實它也可以走都更條例,而且都更條例的潛在容積獎勵更大,因為可以到1.5倍,這裡是1.3倍,之所以併進來,就是希望能夠快速處理,或者和旁邊的危險建築物併在一起比較具經濟規模,不會出現一棟小小的危險房屋,卻要匡旁邊很大一塊空地的情形,因為我們規定它只能和危險房屋的面積一樣大,所以不會有小間的危險房屋去挾帶旁邊大土地的情形。再者,其實它可以幫助規模比較小的老舊建築物,讓它未來改建之後的整體經濟規模擴大,蓋出來的房子更符合都市的景觀要求,更符合未來都市發展的vision,背後是有這樣的概念,所以我們現階段才會認為應該給它同樣的獎勵、同樣的優惠,其實是有它的道理存在。

接下來,關於剛才高潞委員提到的問題,其實瀕危也有程度上的不同,所以我剛才才會提到,關於這個表,我們可以再討論,是不是直接用這個表就好,還是要再細分。

另外,都市計畫的管控部分,我剛才也不斷提到,其實現在的都市計畫系統真的已經非常成熟,這部分只是做有限的老屋改建,基本上不至於顛覆現在的都市計畫,未來我們當然也希望透過大面積的公辦都更,或是大家重視的都市再生機制去做改善,因為那才是都市計畫的上位高權應該好好審視的議題,而不是在這個議題底下處理。

所以我們對於第三條的修正建議,除了我剛才唸過的第一項,加了「非經主管機關指定具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之外,我們再加第四項,就是「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指定評估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及管理等事項,準用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之既有住宅性能評估」,把這個評估的方式也做明確的交代,以上是我們的補充說明。

主席:請張宏陸委員發言。

張委員宏陸:這個條例除了要處理危險房屋,也要處理瀕危的房屋,既然已經有分級了,本席覺得是不是也應該考慮一點,如果是真正有危險的房屋,要經過所有地主同意其實是很困難的,因為真正有危險的房屋,人都不能住了,例如一樓的人根本就沒有住在那裡,但是你們又要求屋主也要同意,他們當然不同意,我們新北市就有很多這種例子。所以既然已經有分級,那種真正有危險的,本席認為就不應該要求百分之百同意,這樣才能真正解決那些危險房屋的問題。所以本席認為,危險和瀕危應該要分開看待,這樣才能夠解決問題。

另外,剛才大家說的鄰地合併部分,以實際面來說,本席認為的確要有這樣的規範,因為有的房子是連在一起的,牆壁搞不好是公用的,如果不把它納入的話,雖然這一棟沒有問題,可是隔壁那一棟有問題,在這個情況下,如果沒有把這一棟也納進來,他們根本沒辦法重建,因為有的鄰地不一定是空地,本席提出一些實際運作情形讓大家參考。

主席:謝謝。張宏陸委員提出的問題,大家可能要思考一下,因為我們過去都是以百分之百同意為前提,危險的部分當然沒有問題,但是現在又討論到瀕危或是一定程度的危險,於是就會衍生不同的狀況,大家也思考一下。這裡面有幾個條件,第一個是土地面積,第二個是結構安全與否的程度,再來是推動的時間,還有容獎的多寡,這些都會變成我們在框架這個政策的很多變數,所以大家要把這幾個變數通通納入思考,要做多面向的衡量。

剛才花次長提到一點,這一份是本席整理的資料,提供給大家參考,因為接下來我們會審查都更條例,本席也會另外再提一個都市再生條例。這些都是本席剛才說的那幾個變數,會影響到整個體系的架構,一方面是結構安全要怎麼確保,再來是都市發展到底應該用什麼樣的策略和方法,才能讓這個體系更完整,這份資料給大家參考,雖然法案還沒有提出,但是大家提的某些問題,未來極有可能會出現。接下來請尤美女委員發言。

尤委員美女:本席有幾個問題,第一個是關於歷史建物的部分,固然剛才內政部有提出修正文字,但是文資法第三條的用語是「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所以我們要不要參考文資法第三條的用語?

第二個,剛才提供的住宅性能評估表,一級分是有疑慮,代表建築物耐震能力有疑慮,二級分是沒有疑慮。所以有疑慮的是否就是屬於第二款,「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就是它是屬於比一級分還少。如果是達一定等級,這個「一定等級」是指一級分嗎?

花次長敬群:是指一級分。

尤委員美女:如果我們要沿用這個標準的話,要不要直接寫明就是依照這個一級分的標準?否則的話,如果只寫「一定等級」,可能各地方政府會有認定不同的問題,例如有的會認定二級分,或是放寬到三級分,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要界定清楚?

花次長敬群:就是最後一項……

尤委員美女:可是這裡只說達一定等級,並沒有寫明是什麼樣的等級。

花次長敬群:我們在條文說明裡面會強調。

尤委員美女:好,如果在條文說明裡面寫清楚,這樣也可以。第三個,就是剛才說的面積問題,因為可以和鄰地合併,本席覺得如果是這樣的話,既然都更規定要一千平方公尺,這部分是不是要低於一千平方公尺?因為不能讓大家藉由這個條例規避都更,例如台塑,我們知道他們的案子有六千坪,現在就是在等這個案子,只要法案通過,他們就會開始進行,或是富邦的三千坪重建案。

花次長敬群:他們這麼堅固的房子應該不適用這個規定。

尤委員美女:如果規定是這樣的話,他們還是可以適用,因為這部分並沒有限制坪數,只要是三十年屋齡、屬於一級分、沒有昇降設備,這樣就可以適用,對不對?所以本席還是覺得,這部分的合併面積雖然說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的基地面積,可是那個建築物有可能是非常龐大的,這樣加起來就超過了,也能避開都更,所以本席覺得這部分的面積還是應該要限制。

另外,其實這有點類似建築執照的核發,不需要經過都市計畫審議,而剛才花次長說因為現在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的能量不足,無法審查那麼多案子,但是我們的主管機關建管處就有那麼大的能量,可以一下子審核那麼多案子嗎?也不見得吧!而且這部分也牽涉到一個問題,如果這個部分不和都市計畫結合在一起,將來是不是會發生一些問題?例如環境權、日照權等爭議,到時候處理這些爭議所花的時間,可能會比審議這些案子的時間還久。因為相關的體制都已經存在,如果不經由那些體制,將來發生爭執時所花的精力會更多,而且是不是全部都要由主管機關的建管處直接背負所有責任?本席覺得這個部分要思考一下。所以本席建議,如果這個部分要放寬,第七條就要明定還是要經過都市計畫方面的審議,而且可以直接由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處理就好,謝謝。

主席:謝謝。尤委員提到面積限制,以及和都市設計審議的連動等問題,我們先請幾位委員發言之後,再請內政部一起回答。請賴瑞隆委員發言。

賴委員瑞隆:根據剛才花次長的說明,如果是未達最低級是一級分,那麼第三款應該就是指二級分,目前看起來是這樣劃分的。另外,剛才花次長沒有回答一個問題,就是接下來這個部分的補助問題,這方面會怎麼進行?是經由申請?還是以強制性的方式去做?這些費用是由誰支付?這些問題大家也相當關心,請花次長一併說明,謝謝。

主席:請陳超明委員發言,陳委員說完之後,請內政部答復。

陳委員超明:本席剛剛從三重回來,本席仔細看了三重的房子,有六層、七層樓高的房子,也有四層樓的公寓,有的是統一大門,有的是自己有大門,各自經由樓梯進出,三十年前的房子大概都沒有討論到容積獎勵。例如這類的四層樓公寓,因為它的住戶很多,所以本席覺得既然要改,就要改的更好,不要說什麼圖利,而且給百姓一點利益,也有可能讓房價降低。所以本席覺得只要是三十年的老房子,只要想裝電梯,就全面同意讓他們改建,不然那個門面也難看。

另外,都市巷道太窄,連消防車都進不去,即使外面有大馬路,也沒有用,這個問題也要同時解決。再者,三十年前蓋房子時,頂多是四層樓、五層樓,很少超過七層樓,你們要了解,當初如果蓋到七層樓,一部發電機比一間房子的房價還要貴,而且那時候電梯很貴,只有精華地段的房子有錢裝設發電機、電梯,所以很多房子都沒有電梯、沒有發電機。我們為什麼不嘗試讓整個都市的景觀、舒適性、便利性變的更好?因為現在發電機只是建築成本當中的一小部分,電梯也是一樣,時代完全不一樣了。

所以本席覺得,只要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達一定等級,其他的就不用說了,讓百姓過的好一點、房子蓋大間一點、住的舒適一點,這樣整個市容、景觀也會變好。不要自己綁手綁腳,也不要以為這樣就叫圖利,好像自己很清高,讓百姓過的好一點嘛!因為以前很辛苦,所以要藉這個機會,把相關的機制、環境、安全度都提升,這是很重要的,如果沒有誘因的話,百姓怎麼會去做呢?大家還是會一樣苦守現狀。

本席希望這個觀念要改變,不要限制百姓的自由發展,也不要認為這樣就是圖利百姓,這一點本席不敢苟同。本席希望部長和次長能夠了解,雖然很多人說這樣會圖利別人,但是這有什麼好圖利的?圖利百姓有什麼不對?增加一成又有什麼不對?如果不這麼做,你們很難推動都更,因為如果沒有給予更好的條件,大家就不會想都更,這樣問題就會一直存在,而且無法解決。另外,你們還要求百分之百同意,本席覺得沒有必要,只要70%同意就可以進行,這有什麼好怕的!怎麼可能每一個人都照顧到。

你們很希望得到選票支持,也怕得罪相關團體,但做事情就是要有氣魄,到了應該要決斷的時候就要有所決斷,這些事情不可能讓每個人都滿意,因為有一好無兩好,能得到結果才是最好的。大家都很保護自己、怕圖利別人,這有什麼好圖利的?他們買了幾十年的房子,給他們一些利益又有什麼錯?因為他是圖利自己,我們只是給百姓一個更舒適、更安全的居住環境。所以本席覺得你們應該要改變,不要死守一些規條,不然做了以後也會四不像,應該要大膽、開放一點。部長,你點頭了,表示你同意本席的觀點。

葉部長俊榮:我們非常注意聽委員的意見。

主席:謝謝。請陳超明委員參考一下這張資料,因為你提到百分之幾同意的問題,其實在都更體系裡面,本來就會有各種不同考慮,雖然需要氣魄,但是輕重和比例的原則也要兼顧,這就是我們剛才在討論的議題。另外,本席要順便提醒大家,因為一直說要有昇降梯,所以現在有無昇降梯變成可以重建的條件,但是我們也必須讓它成為附帶條件,不然未來重建以後沒有裝設昇降梯呢?因為重建以後可能是蓋很多層的樓房,萬一他們以後不裝設昇降梯呢?

陳委員超明:那執照就不讓他們通過,這一點很好解決。說真的,現在觀念不一樣了。

主席:不是的,本席的意思是說,如果討論之後,決定把昇降梯這一點納入,但是未來經過建築審查之後,最後卻發生沒有裝設昇降梯的情形,這個良法美意就沒有辦法實現了。

陳委員超明:如果沒有昇降梯,就不要讓案子通過,執照不要發給他,這是很簡單的事情。

主席:那法律就要明定。署長,本席剛才有問一個問題,關於昇降梯,在整個都更體系裡面,或者是我們現在討論的這部法律,到底該怎麼處理比較好?營建署有沒有其他意見?你們對現狀或是未來會採取什麼樣的做法?請營建署報告一下。

許署長文龍:謝謝主席,也非常謝謝各位委員的關心,我提供一下我們對這個業務掌握的數字,供委員訂定法條時參考。

針對早上部長說的這三款,我提供一些數字,第一款,歷次地震和八八風災等災害過後,列管的危險建築物,就是貼紅單的,這部分就有951棟,貼黃單的有1,871棟,目前只做一些簡易處理而已,因為目前要實施都更是很難的,所以他們在等待機會,這部分加起來大概有2,800棟左右。海砂屋的部分並沒有請縣市政府詳細列出來,因為有些人可能會隱瞞海砂屋的事實,例如有些屋主怕房子賣不掉等等原因,所以會隱瞞,不過我們粗估全國大概有500棟。所以基本上第一類,就是真正危險的,不管是依照建築法或是災害防救法的規定,我們粗估約3,300至3,400棟,這是第一個參考數字。

至於第三款,也就是大家所關心的老舊,其實這也是內政部訂定本條例的真正重點,光是雙北市四、五層樓、沒有設電梯的房屋,而且是所有權共同持分的狀況,基本上就有8.6萬棟,依照過去公有建築物的耐震評估計算,大概四成有危險,就是瀕臨危險。據我們估算,如果震度五級,甚至是六級,死傷情況可能會非常嚴重,這個部分大概就有3.4萬棟,光是雙北市而已就有這麼多棟,而且它沒有電梯,這個部分幾乎是第一類的十倍。關於這個部分,剛才所有委員大概都同意,尤其是像陳委員說的,為了這些老人家的出入方便,尤其是我們的社會也逐漸老齡化,在這個情況下,如果再不設電梯,未來問題確實會非常嚴重,因此我們是著眼於這兩款。至於第二款,雖然我們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但是它可能是隱性的,所以一旦這部分的問題出現,我們也要給它一個機會,所以才加上第二款。

所以根據營建署的估計,基本上這部分應該會有4萬棟受益,如果有4萬棟因為本條例受益,以這種雙拼的老舊住宅來看,起碼會有30萬戶之多。早上賴委員也有問到效益大概是多少,當然,部長和我們都不敢很明確的說會有多少戶受益,但是如果談到真正照顧的話,的確是有這麼多戶。因此,以這樣的角度來看,因為都更的門檻那麼高,在不可能達到的情況之下,我們希望可以藉由這個特別條例解套,其實這也是參考日本的經驗,日本經過幾次地震之後,他們也定了這樣的條例。今天臺灣是不是有需要?經過內政部和其他部會、相關地方政府評估以後,包括專家學者在公聽會上的表示,基本上大家都是贊成的,這一點提供給大家參考。

此外,大家還有考量一點,就是鄰近的土地要不要併入?其實這個問題我們也討論過,如果不讓鄰近土地一併納入的話,到時候會怎麼樣?就是到處都在施工,如果這麼做,就可以讓它一併解決,而且鄰近土地如果併進來的話,甚至是空地的話,我們認為也許會更有機會達到一些目標。就像剛才委員討論到的,巷道的問題是不是也可以解決,或者可以避開等等,讓它更能夠防災、防火,甚至和現有公共設施的結合更好一點,經過討論以後,我們覺得這部分還是有它的誘因和正面效果,這一點提供給各位參考。

當然,我們也怕發生這樣的狀況,例如一百平方公尺的土地去結合一千平方公尺的空地,其實這樣也不好,所以我們加了一個但書,如果是一百平方公尺的重建基地,最多只能併入一百平方公尺的鄰地,讓它有一個節制,不要以小綁大,這部分也提供委員參考,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剛才尤美女委員有提到一個問題,請次長回答一下,就是關於基地的問題。

花次長敬群:針對剛才幾位委員的提問再補充說明,關於是否以一千平方公尺為標準,限制他們匡列,這部分我們尊重委員的決議。

另外,剛才委員建議採都市計畫審議的方式,如果我們採建照、執照審議,會不會也有量能的問題?其實建照、執照基本上是審查,是根據一個明確的內容去做檢查,看它是否符合,如果符合就可以通過。而都市計畫審議是一個審議的過程,所以委員可以提出意見,但是這些意見不一定會朝向什麼方向,所以就會變成一個不確定性的產生來源,我們說都市計畫審議會耗費時間,其實就是因為這個原因。事實上都市更新審議經常面對這樣的狀況,已經百分之百同意的社區,如果有委員提出質疑,例如你們為什麼不把旁邊那個基地也併進來?於是本來百分之百同意的案子,就會變成沒有百分之百同意,結果這個案子就走不下去了,這是實務上很多社區經歷過的痛苦。所以我們希望,既然他們已經團結在一起,已經百分之百同意了,那我們就訂定相關的建築設計標準、獎勵標準,這些都是很明確的規定,這樣他們就能進入類似建照、執照的審查模式,但這部分還是要有一個重建計畫,而且這個重建計畫必須符合一些明確規定,這部分是採用這樣的模式。所以這部分在實質上有非常大的差別,以建照、執照的審議量能來說,的確可以承擔的起這樣的案源,但是都市計畫或是都市設計完全沒有能力承擔這樣的案源審議。

至於剛才賴委員提到經費的部分,原則上我們現在有安家固園計畫,今天臺北市發布的那個老屋健檢,其實就是同樣一件事情,因為臺北市老屋健檢的主要經費就是我們安家固園計畫的經費,只是他們提前辦理。所以在現階段,政府是百分之百補助耐震評估的經費,初評的部分就是百分之百由政府補助。

接下來,陳委員特別提到的部分,其實沒有百分之百同意,但是有電梯的,現在還是可以走都市更新條例的路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如果他們可以順利操作,其實它潛在的容積獎勵並不比這個條例低,反而還比較高,當然未來我們還會再修都市更新條例,讓它走的比較順暢,除了鼓勵大家,也提供多一點量能支持大家往百分之百同意的方向走,或者是處理不同意戶的部分,這方面會提出一些更精進的制度。我們這一次在這個法案為什麼要強調百分之百?因為這是一個危險、老舊又團結的社區,所以我們真的要優先幫他們,如果政府在這個部分幫不了忙,那政府真的是失職,背後是這樣的概念。

張委員宏陸:危險、老舊但不團結的,該怎麼辦?

花次長敬群:就是走都更條例的路線,因為都更條例也有處理的機制,還不夠團結的,本來都更條例就可以處理,只是進度比較慢。

主席:就是鼓勵團結啦!接下來是曾銘宗委員、陳怡潔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剛才本席問了六都代表一個問題,待會看看有沒有人要回答。先請曾銘宗委員。

曾委員銘宗:剛才花次長和很多先進都提到,為什麼都更推不動?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剛才陳委員提到不要怕圖利民眾,但問題是現在很多建管單位根本就找不到人願意做,所以流動率很高,因為他們做越久,就越會有官司纏身的問題,而且現在業界也很清楚,很多都更是百分之百同意,但是送去審議了兩、三年還是沒有結果。

所以最重要的是,本席認為這個條例要規定清楚,尤其是中央能處理的就儘量處理,剛才討論的第三條條文內容,因為今天六都有代表出席,本席建議等一下問問他們是否能夠執行,當時我們訂定都更條例也很有誠意,但是為什麼推不動?其實建管單位要負很大的責任,因為承辦人員處理完案子之後就會官司纏身,這就是為什麼要透過審議委員會,為什麼要丟給這些委員的原因。

所以本席的意思是說,依照第三條的規定,不管是危險建物也好,或是瀕臨危險建物也好,都是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所以根據第三條、第四條進行認定時,地方的建管主管機關有沒有問題?敢不敢做?這部分可能要請六都說清楚,不然我們討論半天也沒用。因為有很多修正建議是今天才提出來的,本席建議六都先說明執行上有沒有困難,如果有困難的話就要先說清楚,不然到時候是你們負責執行,謝謝。

主席:請六都的代表也準備一下。接下來請陳怡潔委員。

陳委員怡潔:上次我們就有討論過有關百分之百同意的問題,本席記得上次有問過部長,我們也建議你們可以朝多數決的方向處理,如果這是一個美意的話。如果規定要百分之百同意,但其中有一個人不同意呢?你們懂本席的意思嗎?其實我們那時候就說過了,上次也向你們確定過,依照現有規定,必須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才能申請建照,對不對?上次你們非常堅持這一點,這樣會不會造成老屋重建速度緩慢?這是第一個問題。

而且目前的狀況就像我們說的,一塊土地可能有很多所有權人,包括可能找不到所有權人等等,這些狀況都有可能發生,在這樣的狀況下,如果你們非常堅持百分之百同意才要發建照,那你們的配套措施在哪裡?至少在這個法條裡面我們是看不到的。而且這和目前大部分的現狀是相違背的,因為真的有很多案子是一塊土地有很多所有權人,或者也有共同持有的狀況,雖然你們好像是在獎勵大放送,但是限制也很高,其實這樣就違背你們的美意了。

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們還是希望你們能夠討論一下,可不可以採用多數決的方式,或是分等級、分百分比去處理?為什麼這麼說?當然,這也是回歸到我們原來的想法,其實我們還是希望包括都市計畫等等,你們提出整體的配套措施之後再來處理這個部分。就像我們上次討論的,因為有可能產生公安問題,所以你們才會提出這樣的獎勵,但是又給予這麼高的限制,在這樣的狀況下,這些獎勵誘因到底有沒有效果?是不是真的有效?我們覺得這是有盲點的。

例如這個房子可以重建,可是在同一個區域,有的房子卻不能重建。本席剛才特別問過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土壤液化區的房子到底要怎麼重建?其實這也是一個問題,剛才施義芳委員是說,只要地基打穩一點就好,如果是這樣的話,如果要重建、做地基改良,你們有沒有考慮過一個問題,就是老屋重建的原址有可能在土壤液化區域,如果地基要改良,需要花多少成本?政府有沒有辦法花這麼多成本?因為地基改良不是只針對一棟房子,到時候是一整個區域,不是只有單獨一棟。

所以我們希望,政府是不是可以訂定分級分類的制度去做整體的改良或把關?萬一有人質疑為什麼A棟可以,但B棟不可以,這時候你們就可以解釋了,因為你們改良不是只針對單棟,應該是針對整個區域,所以關於這個部分的分級分類制度,本席還是希望你們能多提出一些制度,並進行把關。另外,就是我們剛才提到的,地基改良的成本投入,政府有沒有辦法承擔?因為光是大臺北地區土壤液化的潛勢區,就包括士林、北投、大同、中山、萬華等五區,新北市有新莊、泰山、五股、蘆洲,這幾個區域加起來就有兩、三百萬人居住,今天如果要重建、要進行地基改良,到底要投入多少成本?政府有沒有估算過?你們有沒有辦法做到這樣?本席認為這幾個方向都應該考慮。

主席:謝謝。不過我們現在補助的好像是耐震評估,改良……

陳委員怡潔:因為老屋重建有可能遇到地基改良的問題,所以他們應該要提出延續性措施,這就是我們當時堅持的,你們應該採用延續性的做法,把整件事包裹起來處理、一併檢討,而不是只從老屋重建的部分著手,所以這個部分……

主席:陳委員,那是本席和李應元提的有關600億元的案子。

陳委員怡潔:這不是誰提的案子的問題,因為新北市會遇到的,北市也會遇到,所以你們必須朝這幾個方向實際檢討,而不是只著重在老屋重建,然後就一直推出獎勵,但是實際上民眾真正可以獲得多少益處?或是民眾吃不吃得到?這是一個重點。

主席:謝謝。大家也思考一下啦!剛才署長提到,第一級的危險房屋是3,400棟,但是要符合一個條件,就是要百分之百同意,你們才會給予協助。那我們就要問一個問題了,在這些案子裡面,百分之百同意的有多少?如果一半以上的案子都沒有辦法取得百分之百同意,就算這是良法美意,恐怕也沒有用。

陳委員怡潔:這就是本席說的問題點。

張委員宏陸:本席舉個實際例子,像我們板橋就有這樣的案例,有的房子三、四樓是海砂屋,但是建商在蓋的時候,一、二樓並沒有用海砂。因為上面的樓層用海砂,下面的樓層沒有問題,所以上面的住戶想改建,但一樓的人當然不願意,對不對?而且一直堅持己見,因為他還可以出租店面等等。所以本席認為,最危險的那一級,是不是就不要堅持百分之百同意這個門檻?

陳委員怡潔:對啊!就是不要用一致的方式處理嘛!

張委員宏陸:針對瀕危的部分,本席認為要分級啦!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們可不可以分級處理?就像本席剛才說的。

葉部長俊榮:要我們強拆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可是最危險的部分,依據建築法和防災法令,本來就是要強拆、限拆。另外,這邊可能也漏掉一個部分,剛才花次長也有提到,我們的都計、都更已經訂的很詳細,但是第三條「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如果今天沒有考量都計的話,請問一下,旁邊的基地如果是商業用地呢?應該是要同一個分區使用才可以吧!你的意思是說,旁邊不是住宅用地也可以合併嗎?你們的意思是這樣嗎?

花次長敬群:現實上本來就可以,住商基地本來就可以合併申請建造。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所以你的意思是說這符合規範?本席認為土地使用分區應該要一樣才能合併,你們現在就是要跳開……

主席:這部分本席幫他們說明一下,剛才也有考慮到,如果他們走都更的方式,其實得到的容積獎勵會更多,所以他們就不會用這個條例的規定。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旁邊如果是公園呢?

主席:同樣的,如果旁邊是商業區,他們有其他更多的改建優惠、容獎,就不會用這個條例的規定。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如果是其他區呢?就是限制不能合併的,也可以嗎?

花次長敬群:當然是不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但是這裡的規定就是「得合併鄰接」。

葉部長俊榮:本來規定不行的,再怎麼樣也不能合併。

花次長敬群: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部分的建照、執照申請……

主席:有受到其它的管制啦!好不好?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現在就是要釐清這個問題。

葉部長俊榮:對啦!說清楚一點的話,其實就是這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再來,因為要加速,所以可能要開放,例如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給予建照,因為核發建照是技術處分,所以這部分就不在都計的管控之下,你們就直接打開這扇門嗎?

花次長敬群:都計還是存在啊!所有的規範都存在,並沒有因為這部分而有所不同。

主席:蓋房子也是要有建照,建照就是由地方政府管理。六都政府代表有沒有人要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我提一個問題讓他們一併回答好不好?

主席:好。

吳委員玉琴:剛才我們在談百分之百的同意,那就要問到底會有多少這樣的案例,如果要加速老屋重建,是不是也要給一個條款?在我的版本裡面是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果還是有部分不同意的時候,政府有沒有可能加強這個調處的機制?我覺得對於危險房屋應該要更強制的去調處,而不是你們可能就不作為,讓它擺在那邊,讓一些危樓擺在那邊很久。我覺得這個條例應該要去解決一些問題,特別是已經有危險的房屋,剛才宏陸委員有提到,已經是危險的建築物,為什麼不介入?還要他們團結,如果不團結就沒有機制介入,這個條例不是應該給你們公權力去介入嗎?對不對?這個也是地方要去處理的,我認為我們要一併來思考危險建築物趕快重建的問題。

主席:我們早上在討論條例名稱的時候,你們都沒有提到促進團結方案。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對於管理加速重建,大家不要都很清高,讓法令越綁越死,這樣根本做不了事情。花次長,本席覺得人性分成善惡,而不是仁慈的,我舉一個例子,父親蓋的一棟房子,然後三個兄弟聯名,如果其中有一個不爽,他不同意的時候要怎麼辦?所以你們要面臨的是各種的條件。在台北還有一種公寓,它是一棟一棟在裡面,然後有一個樓梯口讓大家在走,那裡面都很複雜,所以你不要想會百分之百同意。我講真的,百分之百同意是寫好看的,實際上要做到很困難,除非那一棟是父母親其中一人的名字,但是在老爸說要重建的時候,搞不好兒子和女兒都要回來分,不分給他的話,他也不給你重建啊!所以這裡面的問題很多,你既然要加速,只有從寬再給他鼓勵,一定要有一個誘因,這個時候不要自綁手腳。現在你們也執政了,不要百分之百,什麼都要社會的公平正義,在這裡面給他居住好的環境,大家跟著好,不要說要百分之百同意,然後那個不行、這個也不行,這樣做不了什麼事情。

我為了這個問題還到三重去看,那個4、5層的房子大概蓋了很久,在3、4年前的時候,我不曉得容積獎勵規定房子要幾年蓋的,那時照道理它的容積如果移在路邊的話,現在蓋4層它的容積還夠用啊!你分好一點給他嘛!大家可以住好一點的房子,景觀也好一點,為什麼一直在怕有圖利?等房子多出來的時候,房價會下跌,我向你保證,社會住宅絕對不用蓋那麼多,你要去想這些行為嘛!今天我懇求各位委員不要再用以前的思維,要儘量放寬,給百姓一點點利益和誘惑,我們市容才會更漂亮,不要讓他永久住在像籠子一樣的小屋子,好不好?要改變觀念,不要怕圖利他人,沒有多少可以圖利啦!那個地方幾年來也沒有公共電梯,我看都是馬路旁邊漂亮,巷子裡面連消防車都進不去,你們都市人只講表面的正義,要做的話就把它大膽開放嘛!常常這個不行、那個也不行,國家怎麼會進步?部長,你要有擔當一點,如果要百分之百同意的話,你絕對沒有一間能完成,因為隨便找一個人來反對就不行了。光是父母親蓋了一棟房子,兄弟就不能完成了,還要全部的社區去完成啊?別騙人了。

主席:好,謝謝。請不要把法案的討論變成佈道會。

接下來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其實我對於百分之百同意也是非常的有意見,第一個,如果要大家都百分之百同意,不團結就不能改建,可是房子又危險該怎麼辦?本席之前在詢答的時候也有一再強調這件事。第二個,老屋重建的獎勵如果有效,為什麼在都更不用?為什麼要到老屋重建才用?如果老屋重建這個獎勵是有效的,那都更的獎勵是不是無效的?這一點必須要思考一下。第三個,有些人不是不團結,而是他無能團結,譬如說要重建,可是他沒有錢,那誰要付?政府要付嗎?如果政府要付,就大膽的承擔,如果沒有的話,你去逼他團結,但他明明就是因為沒錢重建才會住那麼久。我們知道那個屋齡久了,也危險了,但他又是在這一大棟裡面的其中一戶,你叫他怎麼去負擔重建的經費?還有,如果政府要擔保,那到底是擔保多久?政府可以幫他付利息嗎?

主席:請陳委員補充。

陳委員怡潔:其實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剛才林麗蟬委員也有提到,就是都市更新條例和老屋重建這個條例的競合到底是什麼?這個問題我希望你們等一下能夠回答我。第二個,你們在第三條第一項是說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等等,意思是說如果有危險就應該強制拆除。但是在下面又規定「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它就已經需要強制拆除了,你還讓它從那天算起3年內再去拆除,3年的時間會不會太長?我覺得應該把這個年限縮短一點。

我的意思是說,譬如剛才提到的競合問題,假設我今天知道它是危樓,然後我是釘子戶,我刻意去買那個危樓,本來那是可以強制去拆除的,可是到最後我不想拆除了,我想要老屋重建,那就可以再放寬3年,再擺在那裡3年,那到時候應該用都更條例去處理,還是用老屋重建條例去處理?兩者的競合關係到底是什麼?你既然覺得它很危險要馬上拆除,那就不要設限在3年內,因為3年內任何事情都會發生,你已經認為它有危險性需要去強制拆除,所以這個年限應該給予重設,是不是設在1年內?

主席:好,大家的確點出了好幾個問題,請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我剛才很仔細的聽了各方面的問題,這樣滿好的,大家都有把意見完整的表達出來,我覺得第一個功能已經有充分發揮出來。我現在倒不是要回答個別的議題要怎麼辦,而是就上層幾個思考面的問題和大家分享。剛才我們署長說出了那個數字,它反映出來的是什麼意思?我們有分三類,第一類大概有3,400棟,那3,400棟多不多?有人認為很多,有人認為滿少的,這都是一個比較的問題,但是它強調的是我們很在意的事。其實最多也是我們關切最重的部分反而是第三類,也許大家會說你不是以危險為主嗎?我們還是要講以危險為主,但是我們要回頭來看從今天早上討論到現在的一個很核心的問題,就是我們怎麼定位危險以及為什麼要立這個法。

我們先不要講房子,先講人的身體就好。今天誰會跑去醫院急救?在治療的,甚至已經住院的,那個問題都很嚴重,已經明顯的表現出來了,第一類就是這樣,它明顯表現出來就是紅單、黃單、海砂屋,這些都已經很清楚的反映出來,今天在那邊治療,甚至有些在急救的,很多都是那樣子。但是我們是不是只著眼那些?其實不是,今天面臨的問題,我們一直在講地震,一直在講都會,如果這個問題能夠掌握清楚的話,我們正是要去處理那一種,搞不好他不承認,甚至於不知道,甚至於問題很嚴重,甚至於他知道但是他無助,那這些是什麼呢?經過一定的評估讓他知道有危險、有問題,這個條例現在做的是這樣,因為這個不是做一天、兩天就能解決問題,這是一個很長期的事情,如果在觀念上用人的例子來比對,就是不要等到生病之後才來處理。尤其內政部也是災防的機關,我真的很不喜歡看到地震完之後,我們像維冠大樓那樣子在處理,重建條例、多少錢,到時候真的不要那樣。那往前推的話,我們絕對不能用已經生病才來看他的那種角度來看事情,所以我認為這是以危險為基礎沒有錯,不過重點要放在怎麼樣去發覺危險以及怎麼樣去面對風險的那個觀念上,這是第一個基礎,也正因為如此,我們花最大力氣在著眼的是這一類。

當然也不是說不要去顧慮第一類,第一類為什麼到現在有些還沒辦法重建?真的有很多原因,其中也包括有一些無法整合,剛才的用詞是團結,我們是說整合完成,我知道有很多委員在問,為什麼要用百分之百做條件?如果真的要去面對,就算沒有百分之百也要去處理。換個角度想,我們不是把百分之百當條件,我們是很清楚的知道現在最需要趕快去處理的是一些已經都整合,但是礙於其他問題讓他們沒辦法真正往前走的部分,所以我們要把百分之百的趕快撈出來。也許各位委員會問,百分之百現在占了多少比例?這個答案我們也很想知道,但是就我所知道的以及按照過去我們所看到的,他們面臨的問題不外是什麼?不外是資金不夠,不外是重建的獎勵不夠明確,不知道要搞多久。尤其是那種個別都更的,以現在的例子就是很明顯的那種強拆、迫遷之類的問題,所以大家只要碰到這樣的問題,整個事情就垮住,而且不只是個案垮住,整個機制會變成很難動。我們可不可以給這些本來就可以往前走的人機會,讓他們趕快做?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這裡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做法,就是面對這些沒有辦法整合的,沒有百分之百的,我們不是不理他們,這個不是要件,不是不合乎這個條件我們就不理他,其實我們這個法律正是要促成他們可以百分之百,因為如果沒有這個法律的話,他們就繼續維持無法整合,那我們沒有這樣去做,反而一直說「好,我們要處理」,我們要去處理那些沒有百分之百的,然後大家給的唯一條件就是公權力啊!各位想想看,如果今天我們是用公權力去處理,以現在都更的例子,這事情會怎麼處理?

我們用的方式就是我早上提出來的,在第一年馬上就讓百分之百的趕快出來,因為有這樣明快而且清楚的規定,所以就會促成更多的百分之百,他們才能夠放心去走這件事情,許多的關節點就在於容積獎勵不夠明確以及程序多而複雜這些嘛!我們認為各位如果繼續在百分之百這邊打轉的話,那就失去我們原來的用意,我們原本最大的用意就是為了促成百分之百嘛!所以並不是我們不理沒有百分之百的,反而因為這樣會有更多百分之百出現,只要更多百分之百出現,我們就能推動,如果沒有整合成功的話,就算你給我們再多的鎯頭去敲,到最後有一大堆問題,也是動不了。

第三個,許多糾結點是在都更這個部分,坦白講,我們這個機制正是因為都更有,但是處理起來有太多困難,它是一個好的制度,只是現在面臨很多困難,如果我們繼續用都更的機制去處理的話,包括本來那個一千平方公尺基本基地的要求,你就沒有辦法處理到這種個別安全的問題,所以我們與都更反而是要脫鉤,不是要掛鉤耶!脫鉤、脫鉤、脫鉤,不要再繼續用都更那一種方式來期待這個部分的處理,它本身就是比較不同的處理方式,都更的正當性基礎很多,但是這個的正當性基礎是什麼?安全和面對危險,它就是這樣,所以我們才有這些措施,它的正當性是這樣。還有一個重點我也要提醒各位委員,很多委員提到如果他怎麼樣那就沒辦法動,其實我們雖然和都更脫離,但是我們沒有殺掉都更這個選項,如果這個部分他還是不能走的話,他永遠有都更這個option在那裡,我們沒有排除都更。

如果我今天講的各位能夠認同的話,剩下的就是什麼問題?剩下就是許多委員在關心的,會不會對文化資產有問題?會不會因為建蔽率太高造成景觀的問題?這一類我把它稱為外部性的問題,其實很多外部性的顧慮也是對的,如果我前面講的有說服各位的話,剩下就是這個問題。但是各位,我們不是已經花了很多力氣要去解決?對於容積有一定的限制,甚至是一定的規模,對於文化資產剛才也努力說要怎麼排除,這整個就是為了要去解決這一類的顧慮嘛!其實這些努力就是要讓大家能夠放心,雖然我們正當性基礎夠了,推動的策略也有了,但是在負面的部分我們還是顧慮得好。我是覺得整體的討論讓我們更知道應該怎麼樣向外面來說明,我的看法是比較正面一點,我覺得大家已經越來越聚焦了,接下來應該要收斂一點,讓這個議題能夠往前走。當然許多的意見都是寶貴的,包括陳超明委員提到要全部放寬,我相信走這個極端或是走完全限縮可能都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事實上我們是顧慮到這樣的需求才走現在這條道路,我覺得我們是不是可以盡量收斂一點,讓這個議題有一些進展?以上建議,看大家是不是能夠認同,謝謝大家。

主席:其實那個比例的部分在後面的條文還有,到後面我們再討論,這個部分先收斂啦!部長的用語是「脫鉤」。

花次長敬群:我向委員補充,其實這個條例和都更條例就類型上是要脫鉤,就操作上是銜接,沒有辦法百分之百的就走都更條例,它就有機制可以走,當然我們後續也要去修都更條例讓它更順暢。這邊有一個遺漏要特別向大家報告,如果面積小於最小都更單元,例如說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又是危險的房子,以現在的都更條例真的完全沒辦法處理,所以我們未來要把這塊再補回都更條例。針對沒有百分之百同意又不符最小都更單元,又是危險的這些房子,我們要在都更條例裡面去銜接,讓它也可以適用都更條例的這些機制,這樣的話,就操作面,我們讓乾淨、團結的部分先走,複雜的部分就回到都更條例,那兩者就相互銜接起來,所以並沒有競合,是合作,沒有競爭。

主席:競合還是有啦!他們自己會先在腦子裡面競合。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部長和花次長的說明,原則上我是支持啦!我大概也聽出來了,在第一款的部分,34,.000棟在第一年有機會整個動起來。現在我比較擔憂的是第三款,在34,000棟的部分,以過去安家固園這樣的一個成效,我還是有點擔心它的誘因夠不夠,畢竟還是主動來申請的,並沒有強制性,因為它也還沒有達到危樓的狀態,所以它有沒有這麼大的誘因把這些戶數找出來?你一定要先找出來,才能進到這些可能性,我希望這部分營建署能夠說明得更清楚,我認為這塊是未來執行的成敗,如果這一塊沒有辦法有強的誘因進來走到安家固園的那一條路的話,我會很擔心是不是能達到效益,所以這一塊也希望內政部做更清楚的說明。

主席:內政部要不要再說明一下?

陳委員怡潔:如果危險建築物被劃在都更地區,它適用哪一個?

花次長敬群:都可以。

陳委員怡潔:兩種都適用?

花次長敬群:對,他自己選擇。

陳委員怡潔:所以是他自己選擇。

林委員麗蟬:他選擇了危險的部分是不是就不能都更了?

花次長敬群:他已經蓋了新的房子,幹嘛要都更?

林委員麗蟬:已經重建了,而且容積率又大、建蔽率又大,你要切都更的時候,你還要跟他切一次嗎?

花次長敬群:它跟市地重劃不一樣,不會有那個問題。

陳委員怡潔:我問的問題應該是跟她的不一樣吧?

花次長敬群:不一樣。

陳委員怡潔:如果它這個案子沒有過,然後有百分之百同意,還是可以照做嗎?

花次長敬群:可以啊!它是二選一。

陳委員怡潔:就等於二選一的部分。

花次長敬群:剛剛賴委員提到的安家固園,其實安家固園是銜接我們這個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安家固園只有耐震評估,沒有後續處理機制,所以危險老舊房屋其實就是後續的處理機制,我今天評估完之後發現危險,我就可以適用這個部分。過去安家固園走不順是因為我評估完發現危險了,但是我不知道往下該怎麼走,我怕讓別人知道我危險,因為房價會下跌,現在就不是了,現在我發現危險了可以往下走,政府有一套制度在後面銜接,所以大家會樂意來申請耐震評估。

賴委員瑞隆:我還是希望有一個鼓勵的機制讓大家願意進來走這套制度,就從原先的安家固園,有可能後面那一套因為有重建獎勵誘因,有可能讓大家比較願意進來,但這畢竟只是想像可能是這樣,在執行面上也許在跟地方政府溝通上可以有更強的誘因,讓更多的人參與才有機會,因為你總要先找出他確實具有達到這個標準,才有下一步可走,不然他有可能不認為自己本身有問題。

主席:針對第三條、第四條,幾位六都政府的代表有沒有要表達意見的?因為營建署在這裡,你們都不敢表達意見嗎?

許署長文龍:剛剛賴委員說的很好,包括六都代表也在場,其實就是0206以後,當時行政院張前院長要求大概就是類似日本的做法,但是時間滿短的,因為他520就要決定這個案,但實際上在我們整個檢討就只做一半而已,所以這次新政府上來,其實是非常負責地希望把它整個補強,把安家固園的計畫再補強,這個補強也是仿照日本的經驗,我們把補強做得更好,到今年,我們的初評其實跟地方政府討論過就比較有把握,今年會到1萬3,000件,甚至我們啟動快篩,例如像維冠的案子,我們就委託結構技師或建築師快篩,幾個人一看就知道有問題,像維冠這樣頭重腳輕的設計一看就有問題,我們就用快篩,馬上進入初評、詳評,然後找出問題,就是剛剛部長說的,不要等到災害發生、等到住院了才要做,那都太慢了,所以慢慢地我們就這樣處理。這個條例更是銜接安家固園的重要配套,所以我們也希望在行政院版所提的修正,甚至連補助的費用都入法,這就是更有完整性、更負責的做法,當然,詳細的補助辦法,我們用子法來訂,到時候看怎麼訂,這也要看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基本上會從比較有可能的,例如包括中央對地方的統籌分配稅款,如果中央和地方都可以接受的話,這又是人民真正需要的身家安全的保障,優先來分配到這一塊。

葉部長俊榮:剛剛署長講的確實是我們思考的方向,安家固園有一個評估,但是後續怎麼處理沒有銜接,以致於人家就不太願意評估,我們現在把這個機制建起來之後,不只解決問題,又可以促進人家願意去評估,所以安家固園也能夠實現得好一點,然後我們這邊也能夠銜接起來,所以真正解決問題是要兩個連結,A加B才可能促成,A加B之後,A也可以做得更好,B因為有A而更擴大了評估,也才能夠做好,所以這兩個像腳踏車踩,兩個互動起來,所以我們後面有安家固園這個計畫在支撐。

主席:尤委員還有意見?

尤委員美女:剛剛講到直接由主管機關審核建照、執照的時候,就由他們去審核,我不曉得在審核的時候是不是也會依照像我們剛剛講的易致災的條件或都市計劃那些去審核?還是它只是一個非常便宜簡單的審核,只要符合這三個就可以,就是我們現在整個制度都有,所以不曉得在審核建築執照的時候會不會依照那些去審核,例如這裡是一個土石流區,或是一個斷層帶,還會給他執照嗎?還是因為他其他的條件都符合了,所以那個不在……

花次長敬群:要符合土石流或斷層帶相關的規定,這張建照才會讓他申請,本來就有相關的配套,不需要在這裡再去建立那一套制度。

尤委員美女:就是說我做建築執照審核的時候,就會把那些規定全部納入?

花次長敬群:我們這個申請沒有排除其他相關的規範,都市計劃的規範、建築管理的規範、土石流潛勢區的相關規範,都沒有排除。

尤委員美女:這裡就牽涉到一個問題,今天我是一個危險建物,剛好又在土石流區或斷層帶,今天你不准他,所以他拆了不能再重建,然後呢?我要去住哪裡?

花次長敬群:我們現在處理的是危險建築,而不是都市防災,其實它是不同的議題,所以我們現在聚焦在這個建築本身是危險的,如果它是一個環境的潛勢地區,那個部分有另外的規範,從經濟部的地調所或剛剛講的土壤液化的部分,有另外的制度去處理,所以它是區隔出來。

尤委員美女:那個東西和這個的關係有沒有介面連結?還是說我這邊重建了,那邊又跟我講說你這是有危險的要拆除,因為不同的部會之間、不同的法規之間怎麼銜接?

花次長敬群:如果它真的很明顯是斷層露出或土石流潛勢地區,本質上就會被禁建,在這個前提下,它就不會被蓋房子在那裡。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第一個,它是危險建築,它本來要在原地重建,但是發現它在災害的潛勢地區,我的條文就是有考量,如果要在那個範圍的話,其實異地重建也可以適用這個獎勵,也可以適用本條例,你明白我的意思嗎?這樣可以嗎?

花次長敬群:署長說明一下。

許署長文龍:基本上,在整個建築的安全上,我們有建築技術規則,也就是建築法授權的建築技術規則,這個技術規則當然非常嚴謹,包括耐震的設計規範,我們這幾次的規範就是鑑於不管日本、臺灣都是地震頻仍,隨時都在建築技術規則審議委員會參考國家地震中心的研究報告,隨時檢討耐震設計的標準。今天如果像中央地調所甚至更明顯地依照地質法把斷層都講清楚了,當然它的耐震設計就要提高,就像921這條車籠埔斷層既然很明顯地出來以後,它的耐震當然要到最高。所以這個部分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有考量到了。早上還有提到的土壤液化的部分,那只是在設計時,如果確定有土壤液化的潛在危險的話,如果精度都已經做到更精確的話,新的建築或拆掉要重建的時候,耐震設計都一定要想辦法克服,包括打基樁下去的基樁法,或是筏式基礎法等等,我們在審照的時候都會考量,這個部分可以來排除,沒有問題的。所以這個部分就不必在這裡規範,在現有的法系制度都有了。

主席:我們剛剛討論的層面非常廣,其實有的在後面條文,例如是不是百分之百同意、多少比例的問題,還有審照的部分,後面好像在第五條的樣子,所以我們開始逐步收斂,這樣討論才有進展。

吳委員思瑤:大家都很有建設性地討論,都越來越聚焦,其實大家也要多一點耐心,第三條如果過了,差不多頭過身就過一半,所以我認為這些討論都非常具有正面的價值,我作為執政黨的立法委員,其實我一直在思考百分之百和多數決的選擇,我當然可以理解我們希望能夠優先做出百分之百當中成功的案例,可以促成很多百分之九十五變成百分之百,百分之八十的往百分之百來推進,我當然同意是這樣,但是某種程度,我作為執政黨委員,我會擔心萬一百分之百還沒有什麼案子真的可以被做出來的時候,你這樣的正面效益的榜樣也沒有,我是替你們擔心,你們應該自己盤點過,像第一類的3,400棟裡頭,你們盤點百分之百有可能的,我覺得你們這個數字要很有信心,也要給我們信心,確實是有一堆百分之百的等在那裡,有了這個條例上路之後,就可以被實踐,然後引發更多的外部效益來促成更多的百分之百,這是你們要給我們執政黨委員的信心,因為這個政績會不會做出來,其實我都比你們擔憂。但是反過來講,政府也不可能坐在辦公室等天上掉下來的禮物、百分之百的會自己來,我們就撿這些現成的,所以我非常同意兩個東西你一定要做。

第一個就是剛剛玉琴委員講的,你還是要有協助那些95%、90%達到100%,這是你的責任。第二個,現在有些沒有到百分百,可能只有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這就要接軌到都更條例,都更條例的再精進無論如何你們要推出來,這才是整個制度面的建構都完整,要不然你永遠說服我們就是百分百的是OK的,但是後面呢?我作為負責任的政府和監督你們,我必須把這些東西講出來,這就是你說的高位的討論。

接下來,我要講實際的內容。剛剛尤美女委員的條文你們沒有具體處理,因為我是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在文資法的第三條對於文資的定義是「指定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這個是不是可以具體在文字上做符合文資法的處理?在第一項的部分,非經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等等,這是比較具體的文字建議。

主席:他們已經有修正案,你看一下是不是跟你說的還有出入。我順著吳思瑤委員的話,也請內政部思考一件事情,我們討論很多,我們從危險、瀕危、老舊,假使它有三個層次,而且我們第三條也訂了三種界定,我們當然也希望透過這個機制能夠讓危險、瀕危、老舊、沒有電梯的,這些統統都能夠受到鼓舞,大家迅速重建,但是訂了之後,你們必須設想一個狀況,它有沒有可能危險的動的不多,結果只有後面老舊的動?因為剛剛次長提到,如果你是百分之百同意的,就接軌到都更,我認為不可以這樣回答,因為都更就是有都更的問題,當然我們還要修,但是我們今天如果開宗明義講的是危險及老舊,因為你開宗明義就是都市裡面危險的建築、紅單的建築500棟,這個政策推動出來,紅單的你要先解決,紅單的怎麼解決?如果一定要等百分之百同意才能解決,你可能必須去預想這個法律通過之後,最後結果只有第三類的容易推動,紅單的因為經濟條件、無法整合等種種因素,最後你的良法美意是倒過來的,未來那個帽子就戴不上去了。我們開始討論名稱的時候是這樣,最後帽子戴不上去,的確是辜負了我們很期待用各種方式去協助他性能評估、協助他重建、銀行融資、稅務優惠減免,我覺得這部分要思考一下。現在大概還有一個小時的討論,還有明天一天,今天晚上好好想一下。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剛剛內政部其實到最後有提出一個再修正的建議版本,在第三條開宗明義就講「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劃範圍內非經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我記得剛剛吳思瑤委員有提到這個是不是要跟文資法做整合,我們先討論這段文字,思瑤委員有沒有意見?

吳委員思瑤:剛剛他們有來說明,我基本上同意不一定要完全對接文資法,文資法的對接是取得文資身分的,內政部的說明是說其實他們是更擴及非取得文資身分的,所以我同意。

主席:所以這樣範圍更廣。

葉部長俊榮:要加上主管機關,或者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否則本法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主席:要改成文化主管機關?

尤委員美女:如果不是文資法的會有指定嗎?就不會有指定了嗎?

花次長敬群:地方政府也可以指定……

主席:文字修正為「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為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而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因為是之一,所以以下的三點都是規範的範圍。我們剛剛討論很多,第一項是危險的房屋,建築法規跟災害防救法規已經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就是我們俗稱的紅單屋,這個部分應該沒有疑問吧?第一項第一款大家應該可以接受吧!

第一項第二款是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施義芳委員有沒有意見?

施委員義芳:沒有意見。

主席: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是專業的法定用語,因為本來的說明好像叫做耐震設計,這部分跟住宅法也有連接。第三款是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達一定等級,且屋齡三十年以上,未設置升降設備者。這部分大家意見比較分歧。

施委員義芳:這部分我有提出再修正版本,我建議的條文是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達D等級,且屋齡三十年以上。然後因為內政部提的這張表後面的備註欄有個進入詳評的部分,所以我的條文也規定並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未達一定標準者。這一定要設定一定標準,沒有設定的話會有問題,就是它很接近它的耐震能力,例如0.24和0.23,所以它未來一定要設定一個評定的標準。另外,電梯的部分,把這個刪除以後,未來有電梯跟沒電梯的部分應該都適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這裡的D等級有沒有可能……

施委員義芳:我也可以接受一定等級,其實訂D等級法定以後,它不敢變,我也可以接受一定等級。

花次長敬群:D級是一個辦法裡面的規定而已,應該在最後一項處理D就可以了,這裡寫D的話,未來這個值沒有辦法訂……

施委員義芳:你可以寫「一定等級」,我不堅持。

主席:行政院版的修正動議是不是把第四條也完全併入這裡了?就是第四條原來的提案就廢棄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覺得第三款如果寫「D」也是很奇怪,但是一定等級沒有辦法明確它是有一個風險管理的問題,所以如果是規定「評估結果有瀕危的疑慮,且屋齡三十年以上」,因為「瀕危」你們主管機關可以自己解釋,可以訂在底下的辦法,這裡就不用寫達到D等級或一定等級。

施委員義芳:「瀕危」不行,它要有一定的標準,因為它會有透過補強的機制,補強會有一點點補強的費用,或者很高額的補強,所以用「瀕危」的話,其實會有問題,而且它也沒有法律的定義。

吳委員玉琴:如果是剛剛施委員提到的,它還有改善或補強,可是這裡是重建,所以是不是應該加上原來內政部提出來的,就是這個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這才是重建的一個條件,不然好像還是可以補強,補強就不在重建這個概念裡面,所以這個地方是不是也要把這個文字加回去?

主席:加一個「改善不具效益」應該沒有問題,大家再聽聽看,內政部再提了一個修正,第三款改為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改善不具效益,且屋齡三十年以上者。

尤委員美女:電梯的文字就不要了?

主席:我剛剛雖然半開玩笑提醒,這樣寫的話有沒有電梯,都包括在內,重點是未來它要設電梯,不是因為它現在沒有電梯,所以我們趕快讓他重建,問題是現在有沒有電梯我們都可以給它重建,重點是它未來要設電梯,大家也不要以臺北的觀點說一定會有電梯。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既然我們已經明定它的風險標準,還要三十年以上的屋齡嗎?

主席:其實我們第二項就沒有三十年屋齡,其實我們剛剛討論危險、瀕危和老舊三個概念,大概剛好就落在這一、二、三款。所以第一款就是危險;第二款就是瀕危,因為未達最低等級;第三款就是剛剛部長講的,因為臺灣地震頻仍,我們也是要有一些預防性的政策,讓它能夠快速改建,這裡面已經有很客觀且具體的標準,第一個是三十年,第二個是耐震能力沒有達到標準,這個標準應該在立法說明要詳細說明。

吳委員思瑤:可不可以再唸一次第三款的修正?

主席:第三款修正為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改善不具效益,且屋齡三十年以上者。未達一定標準的這個標準會附在立法說明。

許署長文龍:第四項有。

主席:第四項有了。

曾委員銘宗:第四項現在沒有。

主席:好,待會第四項寫清楚。

吳委員玉琴:第三款的昇降設備拿掉沒問題,可是我覺得剛剛內政部一直在強調因應高齡化的議題,改善應該要設昇降設備是整個非常重要的因應措施,所以可能就放在立法說明裡面,我想這個立意很好,也提醒未來不會有沒電梯的問題出現,所以應該可以在立法說明上寫清楚。

尤委員美女:所以純粹是三十年以上的公寓,但是它沒有到瀕臨危險,也就不能……

葉部長俊榮:就繼續用、繼續住。

尤委員美女:它沒有電梯啊!他還是下不來啊!

許署長文龍:依照我們現在的建築規定,6樓以上才要設電梯。

尤委員美女:譬如我的是公寓,屋齡三十年以上,但是房子還是很堅固,所以沒有達到耐震能力有疑慮,還是三十年以上的房子耐震能力幾乎都不會過?

花次長敬群:不一定。

尤委員美女:例如公寓當初建得很堅固,但是因為沒有電梯,所以老人就鎖在樓上沒有辦法下來,所以它還是無解嘛!

賴委員瑞隆:基本上那個如果在這邊,這一條也無法解,因為這一條的「未設置昇降設備」只是多加一個條件綁進來而已,你的問題不是從這條能夠解決的,萬一它符合兩個條件,它已經有電梯,就沒辦法進到這套重建的機制,所以這個要另外再解決。

主席:對啦!現在反而沒有限制,重點是未來蓋新的房子要有電梯,不是原來有沒有電梯。再者,其實剛剛有提到,內政部剛剛還是沒有回答,明天開會的時候看看能不能針對電梯這個部分說明,委員都很關心,因為電梯不一定是重建,而且不一定在危險房屋,不一定在我們討論的範圍內,所以希望明天針對電梯的部分說明。

葉部長俊榮:我們在立法理由裡面把這個想法、要旨說清楚,但是要強調重建非得設電梯不可,這可能又比較過度要求。

主席:你說未來?

葉部長俊榮:對,因為每個有不同的需求,那是另外建築規定進一步去要求,6樓的一定要,這確實是重要的思考,我們回到剛剛那個脈絡的話,那個只是把電梯那個部分拿掉,但是解決電梯的那部分還是在,換句話說,尤其是老舊還有電梯的情形更應該可以重建。

主席:我想活到這個時候了,要不要設電梯,真的人民自己會判斷,只是說我們現在有點鼓勵,鼓勵的時候是不是有點這樣的條件,但是電梯的處理,明天請內政部再給我們更清楚的說明,因為我覺得很多委員都很關切。

接下來,第二項是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剛剛應該是尤美女委員提出,這樣是不是漫無邊界?我們剛剛在休息的時候有溝通,後面是不是改為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或一千平方公尺。「或」就是兩件事情,這樣基地就小很多了,尤委員剛才質疑的部分大樓就完全不適用。

葉部長俊榮:改為「且」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花次長敬群:「或」的話就還是一樣可以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主席:如果要改為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且」?那就要再「且不得超過」,而我前面寫「不得超過」然後「或」就是兩個都不可以啊!

葉部長俊榮:「或」是二選一。

尤委員美女:一千平方公尺是已經在法律裡面的?

葉部長俊榮:都更的最小的……

尤委員美女:所以我們這裡要寫說不得超過都更的最小基地面積?還是……

主席:不用,我們已經講一千平方公尺這麼具體了,這個最具體,因為它就不可能再大,大家都說這個釋放出去是霸王條款,現在規定下去以後,都不可以超過。請問是「或」還「且」才對?

葉部長俊榮:且。

主席:現在誰唸一遍?

尤委員美女: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且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主席:好。接下來,高潞的提案是說沒有現地改建,這是不是在後面的條次?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這在我提的修正動議第四條,這裡是說應依都市計畫法或都市更新條例辦理。我認為這個原則都要有,就是在基地的部分要去考量整體的規劃,還是要回歸到都市計畫法的部分。

花次長敬群:它本來就存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那就寫在說明。

主席:第三條前面開宗明義就講了,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啊!我的意思是說都市計畫範圍內的意思是都市計畫法?還是都市計畫的那個範圍?

花次長敬群:就是受都市計畫法……

主席:應該是啦。

曾委員銘宗:主席,剛剛加的「一千平方公尺」是在但書裡面寫,這是指鄰地一千平方公尺?還是整個地?

葉部長俊榮:只有鄰地。

曾委員銘宗:所以那前面是「,」,不是「。」這要弄清楚。

尤委員美女:應該是要兩個加起來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吧?

主席:不是。

曾委員銘宗:所以鄰地不可以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花次長敬群:譬如本來一千五平方公尺,但是再加的部分就可能……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是說如果我現在有一千五百平方公尺的土地,雖然已經超過都更的規定,但是可以用這個便宜的方式?譬如台塑現在有六千平方公尺的土地,也可以適用這個規定?

花次長敬群:就算他們可以,也只能再增加一千平方公尺……

尤委員美女:我覺得這應該是指他們本來的基地再加上鄰地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吧!

葉部長俊榮:他們的基地本就可以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啊!

尤委員美女:如此不就排除都更的部分嗎?

許署長文龍:假設本來的基地是九百平方公尺,鄰地最多可以九百平方公尺;如果本來的基地超過一千平方公尺,為一千二百平方公尺,鄰地最多只可以一千平方公尺,不可以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依原來條文規定,一千二百平方公尺是可以的,但是現在加上「且」,就只能一千平方公尺。

曾委員銘宗:前面是「,」不是「。」。

許署長文龍:這樣的說明比較清楚。

主席:尤委員,這樣清楚嗎?都更的話,要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尤委員美女:因為它的面積已經夠大,超過一千平方公尺,應該以都更的方式處理,可是他們避開都更。我是指它的本體建築……

花次長敬群:因為它危險又團結,走都更的話,時程會一直拖,所以我們允許他們走這個規定。

鄭股長人豪:各位委員、各位長官。台北市建管處第一次發言。首先,照剛剛次長所說,如果這個案子要採由建管直接審查而不是審議的制度,相關定義拜託務必要很明確,譬如剛剛所講「改善不具效益」的「效益」到底如何定義,請定義明確,否則,我們會無法處理。

其次,有關合法建築物一事,因為有些建築物是沒有執照的,它是在都市計畫或建管發布之前沒有執照的建築物,其基地範圍要如何計算?它的房屋可能只有三十平方公尺,土地作為則有三萬平方公尺,這是全部適用嗎?未來這個適用範圍要如何定義?可能要請部裡多多幫我們設想。以上報告。

主席:關於這個部分,請營建署回答。

許署長文龍:因為這涉及到所有法系,所以如果未來有需要由部裡統一解釋,部裡會再統一解釋,包括何謂合法、合法的建築基地應該合理到何種程度。

施委員義芳:「不具效益」的定義應該參考公有建築物的規定,公有建築物的「不具效益」是指它的補強費用達重建費用的二分之一以上,這便要拆除。

主席:關於這個部分,他們會訂施行細則或辦法,因為公有建築物的部分,我們已經推動很多年。

接下來,關於第三項和第四項,大家剛剛討論時比較沒有問題,我先唸完這個部分。第三項為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不好意思,這是剛剛陳怡潔委員很關切的。第四項為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指定評估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及管理等事項,準用建築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之既有住宅性能評估。這兩項一起討論,一個是建築法的問題,另一個是剛剛提到……

施委員義芳:第四項有建議修改的內容,因為只規定「指定評估機構」的話,未來內政部營建署會很亂,所以建議修改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這已經有三十幾家。

再者,在內政部提出的這張既有住宅性能評估表中的文字還有「結構安全」等字,所以法條內容應該再加上「結構安全」等字。

主席:OK,請大家看看施義芳委員、張宏陸委員等建議修正條文,這個內容好像修正得比較清楚;因為第三條、第四條的條次和內容都更動滿大的,所以會產生一些混亂;大家看看施義芳委員、張宏陸委員等建議修正條文的內容可以嗎?

曾委員銘宗:另外,耐震能力評估未達一定標準的「一定標準」是不是也在這些項處理?這樣比較沒有爭議。

花次長敬群:剛剛已經討論過,這個部分就照這張性能評估表。

曾委員銘宗:這已經OK了嗎?

花次長敬群:對。

曾委員銘宗:好。

主席:這會附在立法說明。此外,「三年內」要不要調整?

吳委員玉琴:對不起,雖然剛剛施委員說有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但是因為這裡是準用,所以應該是既有的條文或文字,內政部要說明清楚,因為你們原本的建議是「指定評估機構與其人員」,這是不是既有的文字或相關的辦法?我只是要作一釐清。

在場人員:這段文字是照抄住宅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吳委員玉琴:所以這些文字是本來就存在的。

在場人員:對,都是既存的文字。

主席:這樣的說明有沒有解除大家的疑慮?

如果這要準用住宅法,要不要……

劉組長田財:應該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後我們再在細則規定「準用」,不然,在條例這樣規定,就不能……

主席:是啊!這裡是不是如此規定即可?不用訂到那麼細,好不好?不然,就準用住宅法的處理……

施委員義芳:那個不行,住宅法的那個部分很亂,你們可以將住宅法的評估機構評定進來沒有關係,因為評估機構是你們評定的,但是如果要用那個部分,爭議是最多的,那樣不行。

主席:你是說你們建議修正的文字……

施委員義芳:對,要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才對。

吳委員玉琴:規定「指定評估機構」不行嗎?

施委員義芳:規定「指定評估機構」的話,會到住宅法那段,但是那段造成很多的紛爭,所以這裡不能用住宅法那個部分,我不同意。

劉組長田財:住宅法已經有……

施委員義芳:那個機構只有一個……

劉組長田財:那是八項的……

施委員義芳:不行,那八項不對,因為那是套建築性能評估進行評估的,所以那八項不適合,而且這裡只有一項,那有八項……

劉組長田財:因為我們已經……

施委員義芳:住宅法是套那八項,而這裡只有一項……

主席:這個條例只針對結構安全評估……

施委員義芳:對,沒錯。那是套用那八項,這樣規定的話,評定機構會變成只有一個……

劉組長田財:但是那個……

施委員義芳:有三十幾個,你們不用再辯了!你們可以將你們要的機構評定進來沒有關係,我又沒說不行。

主席:沒有關係,我唸一遍施義芳委員等建議修正的條文,你們再看看這可不可以。

第四項為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及審查等事項,準用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之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這是在性能評估內的結構安全評估。不過,請問這個法條文字有沒有辦法再簡化?

曾委員銘宗:立法時,沒人會規定還要準用「辦法」,因為這是法律,還要準用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似有不妥,而且這個辦法修改的話,要怎麼處理?這很奇怪啦!你們可以問問法制局,這是法律,卻規定準用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這樣很奇怪!

主席:剛剛內政部說在「評估報告書」後面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好嗎?並在立法說明詳細說明,施委員覺得如何?

施委員義芳:不行……

主席:擔心這樣會像住宅法的情況。

施委員義芳:內政部營建署每次都因「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造成混亂,他們每次都這樣搞。不行!

吳委員玉琴:法制單位是不是可以說明這個部分?因為法律準用「辦法」怪怪的,一般都是準用「法律」,譬如準用勞基法第幾條第幾章,這應該回到準用住宅法的哪一個條文,而不是「辦法」,否則,感覺怪怪的。

主席:因為施委員覺得那個法訂得亂亂的……

施委員義芳:那是從八個項目裡訂機構……

主席:它是從八個混亂中找出一個可以用的……

施委員義芳:對,但是我同意他們加進那個可以用的;另外,我建議修正的條文裡有文字重複,我作一修正。

主席:「評估內容」嗎?

施委員義芳:對,第四項出現兩次「評估內容」,所以第三行的「評估內容」四字刪除。

主席:好,刪除「評估內容」。此外,由於有立法例的問題,能不能請法務部法制司協助我們?謝謝檢察官。

周檢察官文祥:關於剛剛幾位委員提到的「準用」一事,我們一般看到的是準用「法律」沒錯。

曾委員銘宗:沒有準用「辦法」的。

周檢察官文祥:是。

曾委員銘宗:準用「法律」可以,沒有準用「辦法」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法律不能準用下位階的辦法。

吳委員玉琴:對呀!這樣怪怪的。

主席:改為準用住宅法第幾條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可以嗎?

葉部長俊榮:並在立法說明再說明清楚。

尤委員美女:如果改為依何種規定,直接規定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之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規定……

主席:尤委員,住宅法有八項的住宅性能評估,但是施委員覺得那個非常混亂,而且我們今天討論的只有結構安全的部分,如果準用住宅法,便會陷入那八項的混亂,這是他說的混亂,我不知是否真的很混亂,但是今天我們從頭到尾的確是鎖定在結構安全的問題,因此我們才會討論要如何抓出住宅法內的結構安全評估。

施委員義芳:照尤美女委員提到的「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之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規定」規定的話,只會鎖定這項,這是可以的,就不會跑到住宅法的八項內。

主席:好,你能不能再唸一遍,這要如何處理?

尤委員美女:就是「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之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規定」,鎖定只有那個……

曾委員銘宗:但是剛剛有討論到,準用「實施辦法」很特殊,萬一那個辦法修正,這要怎麼處理?況且,哪有上階的法律準用下階的實施辦法,剛剛法務部也有說,沒有這樣的立法。

主席:大意應該是依住宅法中結構安全評估之規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樣就鎖定在這裡,好嗎?

沒有關係,這個部分是大家沒有爭議的,只是文字調整的問題,請營建署是不是整理整理施委員的意思?因為我們從頭到尾都鎖定在結構安全的評估,所以想想那個部分要如何拉出,而且在立法體例又能完整……

尤委員美女:我們鎖定的結構安全只限於耐震這一塊嗎?其他的都不管嗎?台北市的老屋健檢辦法是除這個部分以外,還有處理安全、消防等等的部分,我們對這些都不處理嗎?

花次長敬群:主要是結構……

主席:我們最主要是從危險和瀕危的角度,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OK。我現在還是要回到剛剛討論的不能超過一千平方公尺的部分,譬如我自己的本體面積已經是二千平方公尺,還可以連接一千平方公尺的話,面積會變成滿大的,而這個部分只靠主管機關審核建照,其他完全沒有處理,這樣的方式可以嗎?這麼大的面積本來應該以都更的方式處理,現在我的本體加上鄰地的面積已超過都更的範圍,卻可以用這麼便宜的方式處理,妥當嗎?還是應該是我的本體超過一千平方公尺沒有關係,但是不能再合併其他鄰地,如果要合併鄰地,就不能超過一千平方公尺,我覺得應該是這兩個層次才對,否則,本體已經很大,又再併一千平方公尺,這樣對都市的衝擊會很大,因為這個部分又不進行都市審議。

主席:如果本體是二千平方公尺,規定合併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的話,不就要求他們切割?

尤委員美女:不是,本體已經超過二千平方公尺的話,不能再併鄰地,如果沒有超過,要併鄰地,合起來則不能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吳委員思瑤:尤委員顯然擔心過度圖利範圍,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而言,今天重建的目的在於賦予窳陋建物或空地的重建可以一起帶動周邊的活化和整建,所以我個人反而非常支持,不管本體基地是多少,只要設定很多條件,讓它可以達到重建的基礎,剛好藉這個機會,一兼二顧,一起帶動周邊的重建,進而帶動整個都市景觀再重塑,我想應該以這個角度看待。

因此,只要限縮在都市更新的一千平方米內,我覺得是OK的,因為它的另一個效益是可以帶動周遭的活化和整建,而且不會到最後留下一小塊五百平方米或六百平方米的土地,以後那塊土地也不能動,不知要如何規劃,我認為這是一個一兼二顧的概念。

尤委員美女:這就要和都市計畫連結。

吳委員思瑤:所以我認為……

尤委員美女:這就要連結,不能脫鉤……

陳委員超明:這還有一個問題,你們都是都市人,不了解鄉下的情況,假設我有五棟房屋,要一起改建,面積是一千一百平方公尺,這不就要切一半,所以一定要……

吳委員思瑤:我們是指旁邊的空地……

陳委員超明:照理說,合併旁邊的空地不行,空地的地主自己會蓋……

吳委員玉琴:現在是指合併鄰地的部分……

陳委員超明:你們連電梯的部分都不要,旁邊的空地可以合併?

主席:電梯的部分要啦!

陳委員超明:我覺得可以合併旁邊的空地不合理。憑良心講,原有的基地不要超過一千平方公尺,我是指有房屋的基地,不要管沒有房屋的空地,為何要合併?

吳委員思瑤:這沒有強制,只是賦予它得以合併鄰地,不是強制它要合併鄰地……

陳委員超明:得以合併就表示可以合併。你們講得都很清高,實際卻是替空地在講話,我如果要這麼講,你們就是這樣!我從頭聽下來,你們就是既要面子又要裡子。你們說要把空地併進來,空地併進來的話,如果沒有蓋,空地都好解決,明明就有建築的法規在,何必還要把空地併進來?

吳委員思瑤:他可以選擇。

花次長敬群:不一定是空地。

陳委員超明:鄰近的建築物我同意,但若是空地的話,我就覺得其中大有問題,不然就照你們的方式去做,那是絕對沒有成果的。

主席:鄰地不是空地。

陳委員超明:之前我聽到的都說是「空地」。

主席:抱歉,下次要把話講清楚一點。這裡是指「鄰地」,也向陳超明委員報告一下,要把「電梯」拿掉的意思是,不管有沒有電梯都要處理,所以是放寬而非不考慮電梯,而且明天他們會針對電梯的處理提出報告。

陳委員超明:我主張只要是30年以上的房子就要全部改建,像我父親那麼努力,我家在蓋房子的時候,我就在旁邊敲水泥……

主席:那就更不應該訂「電梯」了。

陳委員超明:不是這樣,因為當時電梯太貴沒有電梯,我們鄉下人哪有都市人那麼進步還有看過電梯,所以我才主張只要有30年的都算,如果你們真的要有成果,就要大膽地去做。我不跟你們說什麼,不然你們就一直守成,我全都會支持你,就算要100%同意,我也會支持你們。你們一年做不到兩件,但我不要面子只要裡子,要很務實解決才行。部長,我替你講話,你們自己執政黨的立委都講得很嚴格,你只能苦笑而已。

葉部長俊榮:對,我一直在苦笑,但也還是在笑。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的條文要併進來討論。

主席:因為現在已經五點半了,高潞委員針對第三條和第四條提出異地重建,這部分是不是明天再討論?所有的提案我們都會討論到,至少大家會先找出一個共識。最後,第四條因為牽涉到補助、鑑定的申請及其條件,請問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嗎?

我唸一遍好了,條次的部分已修改過了,原本行政院版的第四條是用詞定義,但因剛剛我們已用三款定義過了,現在的第四條第一項就修正為「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定之。」第二項為「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這是程序上的規定,不曉得大家有沒有意見?

施委員義芳:有關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的補助與耐震評估費用的補助是不一樣的,請內政部講一下好不好?第二款低標準60分的部分是可以免評估,但是進入第一級的時候就必須評估,所以你們是補助前面的那一段還是後面的那一段?兩者是不同的。

主席:是詳評還是初評?

王組長武聰:是初評。

主席:但是它是由主管機關定之,所以如果台北市要補助詳評的話也可以。

王組長武聰:第四條會有全部補助的相關條文。

主席:是指下一條嗎?還是什麼?

王組長武聰:對,是下一條。如果這個有通過的話,屆時非住宅類的也可以適用。

陳委員超明:這個補助是中央補助還是地方補助?

王組長武聰:目前住宅類是用安家固園計畫裡的……

陳委員超明:所以是中央的補助。

王組長武聰:是中央特別統籌分配款。

陳委員超明:好,這樣還可以,不然我們很窮都沒有錢,只有都市有錢才能做。

尤委員美女:第一項用我的版本第九條,政府應該要協助事項的第一款其實就與這部分有關,所以這部分能不能暫保留,到時候再看看?

主席:因為我們明天還有一整天,第三條已經差不多了,除了留下剛剛1,000平方公尺的部分,這部分好像還沒有答案……

花次長敬群:在這個法案下的所有案子,如果涉及交通衝擊評估的話,就還是要接受交通衝擊評估,並不是只要走這個,其他的任何評估都被排除了。所以在這個法裡面只要是達到了那個規模的案子,按都更條例的規定,它在申請都市更新時,該被要求的所有評估,依然要遵守那個評估。都更條例本身也沒有……

尤委員美女:主管機關只是審核它的建照而已,會去處理到那一塊嗎?

花次長敬群:對。都更條例裡面並沒有寫要做些什麼評估,因為這些評估本來就要做,相關的法規本來就會要求去做,所以在審建照、執照的時候就會同時要求這件事情。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可不可以在立法理由中寫清楚?

主席:各個市政府都在這裡,特別是台北市,拜託你們明天向尤委員說清楚,如果照這樣的方式去申請建築執照的話,還要經過什麼審核。如果是可以就近拿文件的,就拜託你們了;如果今天要住在台北的就算了。尤委員,明天他們會向你說明,這樣你就會比較清楚了,這個環節要讓大家瞭解。

第三條、第四條除了鄰接地的面積、高潞委員所提的異地重建、立法例裡的第四款到底要怎麼寫,明天再繼續討論好嗎?

行政院修正動議第四條關於初評、詳評費用的補貼方式,明天請內政部營建署提出詳細的說明。另外,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的部分,如果對方還是不服就進入行政訴願的救濟程序,這部分應該也沒有什麼問題。

好,第三條與第四條我們也算討論了一個大概,共識愈來愈接近了,今天會議就到這裡,至於剛剛作成的幾點決議,還請內政部協助,尤其是陳超明委員最關心的電梯部分,謝謝。

(協商結束)

主席:今天會議到此結束,現在休息。

休息(17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