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保留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各單位或基金別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事項第6案「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案,擬請蘇院長召集協商。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李俊俋  葉宜津

主席:本案作以下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6210037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3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6年3月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260號、106年1月3日台立議字第1050706871號及106年3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760號函。

二、本會於106年3月23日舉行第9屆第3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3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係分別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105.12.23)、第3會期第1次會議(106.2.17)及第5次會議(106.3.17)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6年3月23日舉行第9屆第3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由羅召集委員明才擔任主席,對本案進行審查;會中除請提案委員羅明才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許部長虞哲報告行政院提案與回應委員提案並答復委員質詢外,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一、曾委員銘宗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鑑於股票投資人交易目的有長期投資、避險與套利交易者,各類交易者均有其市場角色,除增加流動性,亦可落實價格發現功能。我國自103年開放現股當日沖銷,提供投資人避免隔日風險之工具,雖當沖成交值占大盤比重逐步增加,然與國外高頻交易者佔市場之比重仍有極大落差。考其原因為我國證券交易稅負擔過重,為鼓勵多元交易工具發展,以提升資本市場動能,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要旨

考量近年來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流動性及成交量,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之意願,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修正草案,增訂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之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並明定其施行期間為三年,再視證券市場之需求予以檢討。

參、財政部許部長虞哲報告行政院提案內容與回應委員提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

()修法背景

考量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流動性及成交量,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之意願,本部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

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施行期間1年。

()預期效益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資料估計,調降現股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1.5‰,估計1年證券交易稅稅收約減少新臺幣37.5億元。倘降稅後證券市場日平均成交值增加100億元,可彌補降稅之稅收損失,並可提升股市動能。

二、關於大院曾委員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股票當日沖銷交易部分免徵證券交易稅,考量證券交易稅之課徵不論究投資人買賣股票動機,不宜對特定形式之股票交易免稅,避免引發租稅不公之爭議。

三、關於大院羅委員明才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將「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列為調降稅率標的,及規定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3‰修正為1‰,並實施3年等,謹說明如下:

()經查其他有課徵證券交易稅、印花稅或金融交易稅之國外證券市場,並未對當日沖銷交易實施優惠稅率或免稅,此次提供上市、上櫃股票當日沖銷交易課徵1.5‰證券交易稅之措施,係為提升股市動能,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估,對於提升證券市場成交值已可發揮相當助益,不宜再調降稅率為1‰,以免擴大稅收損失。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目前得為當沖交易之有價證券未包括「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建議參酌金融法規,以股票為適用標的。

()響股市動能之因素,包括政治、經濟及產業本身等影響,為合理評估降稅是否達成預期政策目標,建議以「1年」為實施期限。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提案委員提案要旨說明及主管機關首長說明與回應委員提案並進行詢答後,旋即進行協商,經充分討論,爰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委員提案條文

現行法

說明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但股票當日沖銷交易者,不在此限: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出賣股票人當日沖銷交易,委託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股票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者,免徵證券交易稅。

 

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

一、為活絡台股量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於103年1月6日開放現股當沖交易,並大幅開放現股當沖交易標的範圍,惟市場交易動能仍未能大幅提升,當沖交易成交金額僅占大盤成交值10%左右,與國外市場(美國高頻交易占48.5%,日本約占市場45%)相比差距甚大。究其原因,係因我國投資人買賣股票所繳納證券交易稅3‰,而美、日未課徵證券交易稅,因證交稅負擔過重,造成當沖交易成本太高,嚴重妨礙現股當沖意願,無法有效提高市場週轉率。

二、為鼓勵多元交易工具發展,以提升資本市場動能,增訂第二項,有關股票當沖交易課稅方式:

(一)本條所稱當日沖銷交易,係指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第一條第一項所訂:「委託人與證券商約定就其同一受託買賣帳戶於同一營業日,對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委託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

(二)因當日沖銷交易部分,於當日進行一買一賣行為,其有價證券所有權並未實質取得有價證券再予賣出,故就當日沖銷交易部分免徵,僅究當沖交易券差部分課徵證交稅較為合理,且由於投資人交易成本降低,獲利空間加大,可提高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意願,提高股市週轉率,亦可帶動其他市場參與者交易意願,將可有效增加台股成交量,提升台股動能。

審查會:

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第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委員羅明才等16人提案:

第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年來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成交量能及流動性,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意願,爰增訂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上市或上櫃當日沖銷交易之股票,於出賣時,其證券交易稅稅率按千分之一點五課徵;另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定明其施行期間為一年,並將適時視證券市場之需求予以檢討。

委員羅明才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年來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成交量能及流動性,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意願,爰增訂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出賣時,其證券交易稅稅率按千分之一課徵。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及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二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宣讀增訂第二條之二。

第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主席:增訂第二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葉宜津  李俊俋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本(8)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所列議案完成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名

7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案之二條文草案」案。

 

5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現在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公葬條例」案。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540019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公葬條例」,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2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公葬條例」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2月26日舉行第9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邀請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提案要旨,另請衛生福利部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趙召集委員天麟擔任主席。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

國民政府前為紀念對國家社會著有功勳者,於身故後舉行公葬,以激勵社會大眾見賢思齊,並彰顯亡者榮耀,於三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制定公布「公葬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惟自政府遷臺以來,未曾依本條例辦理公葬,且公葬功能可由褒揚及入祀忠烈祠等其他國家榮典制度取代,另倘以各直轄市、縣(市)設置公葬墓園,仍有土葬墓地取得困難,土葬亦與當前節葬政策不符等問題,考量本條例涉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經內政部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函請各該地方政府就本條例之存廢表示意見,並無要求保留者,本條例應無存在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後段規定,法規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廢止之。

四、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審查,委員對於廢止本條例,咸表支持。爰決議:「予以廢止。」。

五、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趙召集委員天麟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六、檢附「公葬條例」1份。

公葬條例

第 一 條  公葬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二 條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身故後,得舉行公葬:

一、抵禦外侮,戡平內亂,著有功勛者。

二、防禦災患,捨身安眾,功績昭著者。

三、育材興學,品德卓異,足為表率者。

四、著述或發明,貢獻偉大,足資崇敬者。

五、從事公益建設,造福社會,足資矜式者。

六、從事公務,勤勞廉潔,卓著勳績者。

七、對國家社會有其他特殊貢獻者。

第 三 條  公葬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決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或逕由行政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明令行之。

公葬費用,由各該辦理機關公庫支給。

第 四 條  舉行公葬,應由各該辦理機關設置公葬典禮處,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第 五 條  公葬儀式,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之郊外,或選擇其他適當地址,設置公葬墓園,並將左列各款函報內政部核定:

一、設置地點及設計圖式。

二、墓園面積。

三、墓園設備。

四、管理及警衛。

五、經費及預算。

第 七 條  公葬墓園內,應依面積大小,劃分區段及墓基,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四百平方公尺。

第 八 條  受公葬者,墓前應建立碑記,載明生平事蹟,其有褒揚令者,併予載入。

第 九 條  受公葬者,應葬於公葬墓園內,其願擇地另葬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內政部備查。但仍應在公葬墓園內建立碑記。

第 十 條  公葬舉行日,由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派員主祭。

第十一條  公葬墓園,應備簿冊,載明左列事項:

一、受公葬者姓名、籍貫、生歿年月日,及簡要生平事蹟。

二、核准公葬年月日。

三、葬期。

四、墓基號數。

五、受公葬者家屬姓名及住址。

第十二條  公葬墓園,應於每年民族掃墓節日舉行公祭,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主祭,當地各機關團體學校代表陪祭。

前項公祭時,得邀受公葬者之家屬參加。

第十三條  公葬墓園之公祭禮節及辨位圖,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本案決議:「公葬條例予以廢止。」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下午5時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2時8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

曾委員銘宗:(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鑒於替代役實施範圍一再擴增,就產業訓儲替代役的產業來看,依據內政部役政署公布之適用產業範圍,包括半導體、石化、光電、其他製造業、食品業、技術服務及其他服務等廿二大類產業。惟部分服務業工作內容及性質,是否符合「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似有疑義。因此本席建議行政院督導內政部於三個月內確實檢討替代役實施範圍,俾利符合「替代役實施條例」之公共性與社會性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鑒於替代役實施以來,近年核配員額範圍一再擴增,已不符合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範圍及政策目的,爰建請內政部於三個月確實檢討。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工作。又據該條例第四條規定,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一、一般替代役:()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環保役,()醫療役,()教育服務役,()農業服務役,()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二、研發替代役;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二、根據內政部役政署105年11月公布的「一○六年度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核配總表」,其核配員額以半導體業最多,其次為機械業、光電業及服務業等。其中服務業共有15家業者入列,包括新增餐飲業者及物流業者,惟上述產業工時較長、專業性較低、薪資普遍較低,致社會各界擔憂部分業者,將役男視為私人企業廉價勞工進用之疑慮。

三、就產業訓儲替代役的產業來看,依據內政部役政署公布之適用產業範圍,比照研發替代役制度,包括半導體、石化、生醫及保健、光電、金屬、通訊、資訊、電子、電機、機械、航太工業、材料技術、運輸工具、綠色能源、紡織、其他製造業、(農、林、漁、牧業)、食品業、數位內容、資訊服務、技術服務及其他服務等廿二大類產業。惟部分服務業工作內容及性質,是否符合上開第三條之規定,似有疑義。

四、因此,本席建議行政院督導內政部於三個月確實檢討,俾利符合「替代役實施條例」之立法意旨。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王育敏  林為洲  黃昭順  廖國棟  江啟臣  鄭天財Sra Kacaw   李彥秀  張麗善  柯志恩  

賴士葆  蔣乃辛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彥秀:(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鑒於目前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急診科等人力多有短缺,致醫療服務成本有所提高;另就藥物而言,近年因實施藥品優良運銷規範及電子追蹤與溯源通報系統,亦已提高藥物給付服務之品質,是揆諸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意旨,保險給付自應契合服務成本與給付品質方為適法。爰建請行政院儘速研修醫療服務給付與藥物給付等之支付標準,俾符相應提升之醫療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4人,鑒於目前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急診科等人力多有短缺,致醫療服務成本有所提高;另就藥物而言,近年因實施藥品優良運銷規範及電子追蹤與溯源通報系統,亦已提高藥物給付服務之品質,是揆諸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意旨,保險給付自應契合服務成本與給付品質方為適法。爰建請行政院儘速研修醫療服務給付與藥物給付等之支付標準,俾符相應提升之醫療品質。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按「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即明揭保險給付應審酌醫療需求、給付品質,更應反應服務成本,此乃訂定擬定支付標準時之裁量界限。

二、查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急診科等科別,或因醫療糾紛頻傳,或因工作負荷過重,致人力迅速流失,使目前仍戮力於該等科別之醫師工時愈漸延長、工作內容更加勞碌,然保險給付卻未見相應之調整,不僅有違上開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甚因此無法吸引人才久任,令渠等陷入惡性循環。又查藥物給付,因自民國(下同)104年1月1日起,所有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已全面升級,完成實施更加嚴謹之國際PIC/S GMP製藥標準;嗣亦規定西藥製劑廠(包含醫用氣體廠)、執行西藥製劑標示與包裝作業之物流業者及持有西藥製劑藥品許可證之販賣業藥商等業者等,應於105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藥品優良運銷規範(GDP),並於10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況據藥事法第61條規定,藥品製造業者應建立電子追蹤與溯源通報系統,以上均涉藥品之品質、價值與價格之連動,保險給付當應同步調整,始符公平原則。

三、據此,爰建請行政院儘速研修醫療服務給付與藥物給付等之支付標準,俾符醫療服務品質及藥品規範之與時俱進,並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與第42條等之規範旨趣。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呂玉玲  許毓仁  曾銘宗  吳志揚  張麗善  柯志恩  林德福  蔣萬安  蔣乃辛  徐志榮  簡東明  陳超明  林麗蟬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簡委員東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簡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張委員麗善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二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有鑑於健保署信義第二門診中心在台北市設立數十年,每年診治眾多市民,早已成為地區醫療守護者,近年來,衛福部有意關閉該中心,引起地方民意強烈反彈,因為該門診中心一旦裁撤,體弱與行動不便的長者必須到更遠的醫院或診所就醫,勢必影響數萬民眾就醫權益。今臺灣邁向超高齡化社會,政府應優先保障長者與身障者之復健與就醫權益,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務必要保留臺北信義門診中心,並依行政院函示意旨:「儘速研商臺北聯合門診中心委由相關醫院承接」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二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有鑑於健保署信義第二門診中心在台北市設立數十年,每年診治眾多台北市市民,早已成為地區醫療守護者,但因「健保局」改制為行政機關「健保署」後,面臨存廢的問題,但地方民意強烈要求保留信義門診中心。同時監察院去年底糾正健保署,批評其敷衍應對行政院98.11.10院授研綜09822615137函中所示:「儘速研商臺北聯合門診中心委由相關醫院承接」之意旨,且絲毫未見該署有積極作為,後又以醫院總額利益分配為考量,仍對行政院指示恝置不理,逕採結束營運方式辦理,有嚴重疏失在案。而該門診中心成立多年,北市年長民眾均就近在該門診中心就診與復健,一旦裁撤,這些體弱與行動不便的長者必須到更遠且品質不穩的醫院、診所就醫,勢必影響數萬民眾的就醫權益。今臺灣邁向超高齡化社會,政府應優先保障長者與身障者之復健與就醫權益,本席等強烈要求行政院務必要保留臺北信義門診中心,並依行政院98.11.10院授研綜09822615137函示意旨:「儘速研商臺北聯合門診中心委由相關醫院承接」辦理。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昭順  王惠美  馬文君  林為洲  曾銘宗  柯志恩  徐志榮  呂玉玲  楊鎮浯  陳雪生  張麗善  陳宜民  許淑華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簡東明  林德福  蔣萬安  陳學聖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莊委員瑞雄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莊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五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德福:(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鑑於新北市約有398萬人,人口數居冠於全國各行政區,為了促進人流與物流之便利,紓解都會區交通擁擠問題,應持續擴大新北市軌道運輸服務密度。為響應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政策,新北市政府共提出「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計畫」、「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等8項軌道運輸興建計畫,正是因應未來三十年臺灣經濟發展需求。本席懇請行政院應重新考量北北基桃生活圈概念,待未來建設完成後,將可服務北北基桃約900萬民眾,放下黨派之分,用相同審查標準看待各地方政府所呈報之計畫,以發揮百姓最大福祉綜效為優先,將新北市所提出8項軌道運輸建設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當中。若「特別預算」已無空間,則應從107年度起自中央政府一般公務預算中逐年編列,以加速新北市8項軌道運輸興建計畫之推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五案: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有鑑於新北市約有398萬人,人口數居冠於全國各行政區,為了促進人流與物流之便利,紓解都會區交通擁擠問題,應持續擴大新北市軌道運輸服務密度。為響應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政策,新北市政府共提出「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計畫」、「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等8項軌道運輸興建計畫,正是因應未來三十年臺灣經濟發展需求。本席懇請行政院應重新考量北北基桃生活圈概念,待未來建設完成後,將可服務北北基桃約900萬民眾,放下黨派之分,用相同審查標準看待各地方政府所呈報之計畫,以發揮百姓最大福祉綜效為優先,將新北市所提出8項軌道運輸建設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當中。若「特別預算」已無空間,則應從107年起自中央政府一般公務預算中逐年編列,以加速新北市8項軌道運輸興建計畫之推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新北市為響應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政策,積極替新北市民爭取建設,已於106年2月22日向行政院簡報時提出,除口頭報告外,並呈送詳細書面資料,就爭取項目及建設目的,一一說明,並有7位新北市立委在場。計畫分別有「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計畫」、「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捷運汐止民生線」、深坑、五股泰山、八里輕軌、機場捷運增設A2a及A5a站及「鐵路地下化計畫延伸樹林」等8項軌道運輸。

二、其中萬大─中和─樹林線計畫於99年經行政院核定目前辦理第二期路線財務計畫修正報核作業,捷運汐止民生線、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可行性研究業經行政院分於100年、103年核定目前辦理綜合規劃報核作業,另深坑、五股泰山、八里輕軌及鐵路地下化計畫延伸樹林刻正辦理可行性研究報核作業。新北市政府向行政院提報8項軌道類別前瞻性基礎建設計畫,都經務實專業工程技術、用地取得、財務效益評估且完成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等縝密評估程序後才循行政程序提出,絕非連可行性評估都未完成,甚至尚未啟動即提出申請貿然要求納入計畫。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呂玉玲  林為洲  曾銘宗  簡東明  江啟臣  林麗蟬  陳宜民  吳志揚  張麗善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費鴻泰  李彥秀  蔣萬安  許淑華  柯志恩  許毓仁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六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17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鑑於早產兒為國內新生兒第一大死因,占新生兒死亡率八成,且從其出生後的評估追蹤發現,仍有三成的極低體重的孩子需要轉介接受早期療育,目前國健署雖已有提供7歲以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惟未能涵蓋早產兒所需要之特殊檢查項目。再者,兒童預防保健不具強制性,一旦家長輕忽,易使這些極低體重早產兒錯失治療黃金期。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建立早產兒之國家型追蹤檢查計畫,採取「主動追蹤、主動通知」,以助其獲得及時且足夠的醫療資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六案: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3人,鑑於早產兒為國內新生兒第一大死因,占新生兒死亡率八成,且從其出生後的評估追蹤發現,仍有三成的極低體重的孩子需要轉介接受早期療育,目前國健署雖已有提供7歲以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惟未能涵蓋早產兒所需要之特殊檢查項目。再者,兒童預防保健不具強制性,一旦家長輕忽,易使這些極低體重早產兒錯失治療黃金期。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建立早產兒之國家型追蹤檢查計畫,採取「主動追蹤、主動通知」,以助其獲得及時且足夠的醫療資源。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據早產兒基金會表示,臺灣近年來早產發生率逐年上升,並未隨著出生率下降而降低,顯見孕產婦在認知及醫療資源上仍有改善空間。另查,在早產兒出生後,由政府接手,編列人員主動追蹤,透過此一高危險孕婦產前登錄,及前瞻式、連續性、主動性及跨院的早產兒全面性追蹤檢查工作,不僅可降低健康風險,且能儘早發現給予即時轉介治療,大幅降低兒童發展障礙及社會資源、醫療成本負擔。

二、然國民健康署7歲以下兒童7次預防保健服務,本是立意良善,但1,501公克以下的極低體重早產兒,有近3成的孩子需要被儘早轉診進行相關療育,因此極低體重的孩子是需特殊檢查評估,包含:氣質及行為活動評估、心智發展評估測驗、視力與聽力評估等。現行的項目並未涵括早產兒所需要之特殊檢查項目,有礙早產兒之生長發展。

三、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建立早產兒之國家型追蹤檢查計畫,採取「主動追蹤、主動通知」,以幫助早產兒獲得及時且足夠的醫療資源,降低兒童發展障礙及醫療成本負擔。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曾銘宗  許淑華  林德福  李彥秀  蔣萬安  黃昭順  林為州  吳志揚  簡東明  林麗蟬  陳宜民  周陳秀霞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