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目前東亞局勢儼然已回到冷戰時期,扈從於美國的日本、南韓、台灣聯手圍堵大陸,但大陸嘗試突破第一島鏈,為維持我國安全及利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80)

許委員就目前東亞局勢儼然已回到冷戰時期,扈從於美國的日本、南韓、台灣聯手圍堵大陸,但大陸嘗試突破第一島鏈,為維持我國安全及利益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東亞區域局勢持續緊張,如「中」日於釣魚台列嶼海域對峙頻傳、北韓試射飛彈等。台灣位處東亞戰略要衢,我除重申對該列嶼擁有主權之一貫立場外,並籲請有關方冷靜應對,避免緊張情勢升高。

二、據外電報導,自去年秋天後大陸船艦幾近每日「進出」釣魚台列嶼海域,且數量已增至4艘,日本遂增以四架軍機應對一架大陸軍機,藉此提升嚇阻力。

三、自101年9月日本政府宣稱「國有化」釣魚台列嶼後,中國大陸船艦、軍機在釣魚台列嶼周邊海域活動愈趨頻繁,日本自衛隊及海上保安廳對此持續出動軍機緊急升空加派艦艇前往釣魚台列嶼海域應對,致使東海情勢愈形複雜緊張。

四、我國對於東海爭議一向保持高度關注,並隨時掌握可能的發展動向,同時呼籲相關各方應依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今後政府亦將持續注意相關情勢變化,作好因應準備。

五、川普政府就職迄今約2個月,惟其國安、外交團隊除國安顧問、國務卿及國防部長等閣員已上任外,多數國務院及國防部資深政策官員人選均尚未定案,其亞太政策方向亦迄未明朗。然而,自川普總統本人已兩度會晤日本首相安倍晉三(Shinzo Abe),美國防部長馬提斯(James Mattis)首度出訪即選定亞洲,國務卿提勒森(Rex Tillerson)上任2個月內即訪問亞洲以觀,川普政府仍甚重視與亞洲國家之關係,且認同亞太地區之和平穩定符合美國利益。

六、亞太地區之和平穩定亦攸關我國家利益及人民福祉,故我政府對東亞區域情勢均密切關注。儘管未來亞太局勢將如何變化仍待進一步觀察,不變的是,我政府將在臺美關係既有良好基礎上,持續深化臺美在政治、經濟及安全等層面之交流,並透過雙方現有之「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等平臺擴大在公共衛生、婦女賦權及反恐等全球性議題之合作,以期與川普政府攜手推動雙邊關係穩健發展及區域和平穩定。另蔡總統已多次宣示維持現狀的決心,故我政府除期盼與中國大陸展開良性對話,造福兩岸人民外,亦將致力維持臺灣民主及臺海和平穩定之現狀。

七、北韓試射飛彈,大陸亦祭出懲罰措施,於本年2月19日宣布暫時停止自北韓進口煤炭,而北韓官媒毫不留情面的抨擊大陸「卑鄙」。大陸和北韓之間的關係正出現緊繃徵兆之際,卻傳出南韓企業樂天集團同意釋出土地,提供薩德反飛彈系統(THAAD)部署。此舉又引起大陸的強烈反對,大陸外交部除了宣稱與南韓面臨「準斷交」,還強調將會採取必要措施維護自身安全,後果由美韓承擔。

八、1993年北韓宣布退出核不擴散條約(NPT)起,北韓研發、試爆核武問題儼成為危及東北亞區域局勢之危機。北韓於2006年實施第1次核試後,迄已進行5次核試,並不時試射火箭、短中長程飛彈,對外宣稱已具研製核彈頭及其載具能力等。聯合國安理會祭出經濟制裁決議,要求北韓棄核外,美、日及南韓面對北韓武力威脅,除在南韓著手部署「薩德」系統外,並大規模動員尖端武器舉行例行年度軍演以為回應,美國務卿並首訪日、韓及大陸。

我國作為東亞區域重要成員,向密切關注相關局勢發展,並積極與美、日、韓政府及智庫就相關局勢發展進行交流合作,並努力蒐情研析,以掌握區域動態及預作因應。

九、我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的權利,不容置疑。基於主權獨立及相互尊重,我國主張透過多邊爭端解決機制共同協商,依據「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之方式處理南海爭端,並願在平等協商之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維護南海之航行自由與飛越自由。

十、依據總統指示,我國處理南海問題係秉持下列4點原則:

(一)南海爭端應依據國際法和海洋法,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和平方式解決;

(二)我國應納入多邊爭端解決機制;

(三)相關國家有義務維護南海航行和飛越自由;

(四)我國主張應以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方式處理南海爭端,且願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和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穩定,保護並共同開發南海資源。

十一、在上述4項原則精神下,我國處理南海問題將採下列5項具體做法:

(一)捍衛漁權,強化護漁能量,確保漁民作業安全;

(二)多邊協商,與相關國家加強對話溝通,協商尋求合作共識;

(三)科學合作,開放科研名額,由相關部會邀請國際學者到太平島進行地質、地震、氣象、氣候變遷等科學研究。

(四)人道救援,讓太平島成為人道救援中心及運補基地;

十二、鼓勵海洋法研究人才,強化國家因應國際法律議題時的能量。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檢討公股股權管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81)

許委員就檢討公股股權管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各部會之轉投資事業,均依「預算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每年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貴院審議,並遵照貴院相關委員會決議,適時提供經營績效及財政體質等相關報告,已納入國會監督之範疇。

二、為加強公股股權管理,行政院已訂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及「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等管理規定,交通部及輔導會亦訂有轉投資事業代表人遴選、管理、考核及薪資標準等相關規定,期能有效監督高階經理人事業經營,確保所屬事業之轉投資權益,並促進公司發展。另針對公開發行之轉投資公司,尚有金管會相關金融監理法令規範之適用,皆已定期揭露財務狀況,相關監督管理機制尚屬完備。

三、至所提交通部等部會轉投資之公司有規避政府監督之虞一節,說明如下:

(一)交通部轉投資之台灣高鐵公司,除遵照交通部訂定之「交通部與所屬事業機構派任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機關代表遴選管理及考核要點」及「交通部派任或推薦至公股民營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等規範外,尚依貴院交通委員會民國104年5月21日及105年12月14日決議,每15年由交通部檢視該公司財務體質送貴院審查,並定期提供營運績效書面報告。此外,該公司股票自105年10月27日起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買賣,遵循上市公司金融監理法令規範,已充分公開財務資訊,落實全民共同監督。

(二)經濟部主管之中油公司轉投資事業之各合資股東持股比例,係股東間依各家股東可對合資公司貢獻度經過商業談判之結果,且面對市場競爭,轉投資事業之合資股東期望合資公司經營較具彈性,故維持民營型態。中油公司為爭取合資公司之經營主導權,均儘量爭取接近50%之股權比例,並訂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管控要點」,以確保中油公司之轉投資權益。

(三)為加強公股監督管理,輔導會業於105年7月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擴大遴選範圍、增聘專家學者納入投資事業人事審議小組,已推薦十多位將級、校級及民間專業人士至轉投資事業擔任高階經理人,破除以往酬庸窠臼印象;並於本(106)年起修正實施會薦高階經理人考核規定,期能有效監督高階經理人事業經營,促進公司發展。

(四)財政部主管之臺灣菸酒公司(以下稱菸酒公司)已於亞洲物流公司(以下稱亞物公司)105年8月18日第3屆董監事改選,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及金管會相關規定,菸酒公司對亞物公司具控制力,雙方已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落實政府投資事業之透明化。菸酒公司並按季於董事會就亞物公司營運情形進行專案報告,俾利財政部股權代表監督。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保障學生實習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70)

許委員就保障學生實習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大專校院辦理校外實習,性質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規定,課程由學校視學科課程專業性質與學生學習需求自主規劃,並安排學生至產企業機構實習;為保障學生實習權益,教育部已推動具體措施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明定學校應成立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督導辦理實習學生權益事項,以及規範學校辦理校外實習應確實與實習機構簽訂校外實習契約書,確保學生實習相關權利義務等;該部亦提供校外實習契約書範本予技專校院參考,引導各校明確訂定實習內容,以維護學生實習權益。

(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範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接受該部定期績效評量,該部目前依「專科以上學校實習績效評量辦法」,已啟動技專校院實習課程績效評量作業,未來將定期辦理評量,持續督導學校落實相關機制及成效評估。

(三)「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實務課程發展及師生實務增能實施要點」明定學校辦理實習課程應落實定期或不定期校外實習實地訪視,如有學生不適應或遇實習爭議,學校應協助學生並立即啟動輔導或轉換、離退機制。

(四)委託臺灣銀行辦理「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讓參與實習學生可獲得傷害及傷害醫療保險保障,目前提供「傷害保險200萬元」及「傷害醫療險限額5萬元」之保障。

二、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為建立技術及職業教育人才培育制度,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爰有實習制度之規劃;學生於實習期間,當係以「學習為目的」,為避免「假實習、真僱傭」等影響權益情事,勞動部將依具體個案事實進行查證,倘經認定確屬僱傭關係,且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工資、工時等應依該法各項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如有違法事實,除依法裁處外,並將要求雇主立即改善。為強化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教育部將持續相關精進作為如下:

(一)要求學校落實輔導與訪視機制,並提高訪視頻率,確實瞭解學生實習進度與實況,以及實施績效評量與行政考核,督促學校提升實習品質。

(二)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納入學生代表、家長代表、專家學者等,提升實際運作功能,協助爭議案件處理更為周全,確實保障學生權益。

(三)持續爭取與鼓勵優質企業提供實習納入「技術及職業教育貢獻獎(名稱暫定)」表揚項目,並爭取參與企業之人才培育支出納入賦稅抵減範圍,提高參與誘因。

三、為保障建教生權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已自民國102年1月2日施行,該法第37條規定:「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8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爰自102學年度起各學校辦理之輪調式、階梯式、實習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建教合作學生,其有關權益保障事項,改依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該法施行後,勞動部持續配合教育部就該法推行所遭遇問題進行多次研商會議,並配合教育部每2年就該法所定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作為教育部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以及共同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建教合作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此外,勞動部於103年3月26日與教育部會銜發布「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規定勞動部及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階段,提供申請建教合作機構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有無違反勞動法令之紀錄供參,俾協助教育部進行審核,並責成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配合教育部辦理建教合作考核。

四、勞動部近期將配合教育部就學生實習權益進行研議,並持續強化橫向聯繫,除主動轉知建教合作機構或校外實習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情形外,並將提供教育部聯繫窗口,積極配合教育部保障建教生及校外實習生權益相關事宜,以排除不良業者藉由建教合作或實習名義,侵害學生權益。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大專校院簽署陸生來臺承諾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90)

許委員就我大專校院簽署陸生來臺承諾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講學自由係民主政治重要環節,為憲法明文規範,學術自由應予尊重及保障,不應以任何理由加以限縮、侵害。有關我大專校院與大陸地區大學簽署「承諾書」一節,教育部經調查後,查知國內157所大專校院中有72校提供,文件樣態不一,在確保「平等」、「互惠」、「尊重學術自由」之原則下,教育部已進行相關處理措施如下:

(一)國內大學所提供未報核書面文件,非兩岸交流必要條件,文件內容限制講學空間,影響學術自由,且校內行政程序輕率,對提供相關文件之學校,發函糾正。

(二)通函各大學校院重申兩岸校際交流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辦理,校際簽署之書約應於簽約前1個月報部審查;如有承諾書等相關文件,皆視為合作書約之附件,亦需依程序報部。

(三)另因校際交流所衍生之其他相關文書往來(如邀請函),應強調平等互惠原則,不得限制學術自由,亦不可違反個人理念及自由意志。

二、政府向來鼓勵大專校院在對等、互惠、尊重學術自由等原則下進行兩岸校際學術交流與互動,未來亦將秉持同一原則及相互尊重之態度持續鼓勵、推動。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大專校院簽署陸生來臺承諾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98)

黃委員就我大專校院簽署陸生來臺承諾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講學自由係民主政治重要環節,為憲法明文規範,學術自由應予尊重及保障,不應以任何理由加以限縮、侵害。有關我大專校院與大陸地區大學簽署「承諾書」一節,教育部經調查後,查知國內157所大專校院中有72校提供,文件樣態不一,在確保「平等」、「互惠」、「尊重學術自由」之原則下,教育部已進行相關處理措施如下:

(一)國內大學所提供未報核書面文件,非兩岸交流必要條件,文件內容限制講學空間,影響學術自由,且校內行政程序輕率,對提供相關文件之學校,發函糾正。

(二)通函各大學校院重申兩岸校際交流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辦理,校際簽署之書約應於簽約前1個月報部審查;如有承諾書等相關文件,皆視為合作書約之附件,亦需依程序報部。

(三)另因校際交流所衍生之其他相關文書往來(如邀請函),應強調平等互惠原則,不得限制學術自由,亦不可違反個人理念及自由意志。

二、政府向來鼓勵大專校院在對等、互惠、尊重學術自由等原則下進行兩岸校際學術交流與互動,未來亦將秉持同一原則及相互尊重之態度持續鼓勵、推動。

(六)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院臺施字第106008498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0511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號)

劉委員就6都、非6都城鄉差距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6都、非6都城鄉差距問題:

(一)有關教育方面:

1.近年來因社會及經濟環境變遷,人口結構改變,據統計,全國國中、小學生人數自民國94學年度之278萬3,075人逐年遞減至104學年之196萬2,056人,而新住民子女學生比率自2.17%上升至10.59%,若由104年度內嬰兒出生數觀察,生母為新住民之出生數為1.3萬人,約占當年總出生數之6.2%,未來新住民學生就學率仍占有一定比例。教育部體察此一發展趨勢,自93年起即已積極持續推動新住民及其子女相關教育服務政策作為,協助新住民及其子女順利融入臺灣社會,深化新住民子女所兼具之發展優勢,以增進臺灣社會多元文化新的價值與力量。

2.教育部為提升對新住民及其子女整體教育服務成效,業將「提升新住民及其子女教育服務品質」列為重點施政措施,協助各地方政府以系統性方式推展對新住民與其子女之相關教育服務措施,其重要作為及成果說明如下:

(1)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現職教師有關新住民文化或多元文化之研習,105年度計辦理160案,服務人數計1萬2,885人。

(2)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母語傳承課程,協助新住民子女學習其母語,105年度計辦理200案,服務人數計4,200人。

(3)加強辦理弱勢學生課業補救教學,105年度皆有補助各地方政府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受益學生數計32萬5,077人。

(4)補助22個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結合國中小及民間團體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共辦理671班。

(5)強化「新住民學習中心」功能,計辦理補助各地方政府計畫案件數30案,受益或服務對象人數8萬8,934人

3.針對雲林、嘉義等3縣市新住民及其子女教育服務作為,教育部於105年度重點作為與成效說明如下:

(1)補助地方政府諮詢輔導方案:學校得與民間團體合作,由民間團體提供新住民及其子女諮詢輔導,或至家庭輔導訪問,並透過小團體活動方式提升新住民子女自我認同並敬親尊長,輔導其在學校之生活適應與學習適應,接納、關懷及尊重不同族群。105年度補助雲林縣,受益人數572人;補助嘉義縣市,受益人數366人。

(2)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親職教育研習:聘請專家學者,有系統地協助新住民認識自己、瞭解子女發展,增進親子教養知能,進而改善親子關係。必要時亦可提供參加親職教育之外籍配偶臨時托育服務。105年度補助雲林縣,受益人數3,043人;補助嘉義縣市,受益人數1,268人。

(3)補助地方政府舉辦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辦理各國文化特色活動,以尊重、接納他國文化特色,建構豐富多元文化社會。105年度補助雲林縣,受益人數4,100人;補助嘉義縣市,受益人數2,696人。

4.新住民子女之多元文化及語言背景,為我國多元雙語人才之重要來源,倘能妥善予以培育,未來可成為我國國際競爭之優勢及資產,教育部已訂定「教育部教育揚才計畫」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新住民子女教育發展五年中程計畫」等整體性推動作為,對新住民及其子女教育協助從量的服務到質的提升持續關照,期有效改善新住民子女教育問題,增強新住民子女之學習潛能與身心健全發展,發展新住民文化優勢能力,進而落實多元文化之教育推展,踐履公平正義之教育理念。

(二)有關老年照顧及建議設置「國家級高齡健康與照護研究中心」方面:衛福部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以下簡稱長照2.0),以社區主義精神建立優質、普及、平價之長照服務體系,提供多元連續服務。目前規劃之「高齡醫學及健康福祉中心」將包含研究轉譯、產業發展、人才培育、臨床服務等面向之研發;且擬以區域性及領域特長,於不同地方設立數個功能性之「研究中心」,與地方政府密切合作,統整各地不同領域專家之研究專長,規劃具區域特色之社區整合照顧模式,共同推動包含研究轉譯、產業發展、人才培育、臨床服務四大面向之業務,如政策研究(包括健康、福祉、治療等面向)、服務模式之轉譯、建置資源整合平臺、發展科技及照護產業與產學合作聯結、高齡研究及照顧服務與產業創新服務之人才培育等,以落實長照2.0政策。初步規劃如下:

1.中心之設置:

(1)擬於國衛院設立國家級高齡醫學及健康福祉研究中心,負責整合工作,訂定具急迫性之中長程研究主題及方向。

(2)為達因地制宜之成效及考量各地區發展之多元性,鼓勵各地方政府與各大專院校合作成立高齡醫學及健康福祉相關之研究中心,配合各地方發展特色,推出具在地化之高齡相關研究中心。

2.功能領域之規劃:以研究為主體,研析5年至10年之具體目標及方向,聚焦在5年內具急迫性且重要性高之議題,再以最快效率共同推動,並將研究成果作為臨床服務、研究轉譯、產業發展、人才培育4個領域發展之後盾。具體作法說明如下:

(1)臨床服務:藉由臨床經驗將可找到合適之醫療或照護模式及需立即解決之問題(亦探討臨床服務如何加入或在長照議題內選擇臨床服務中之項目):收集臨床服務現今已達成或未完成之目標。

(2)研究轉譯:國衛院在研究轉譯領域之發展扮演重要角色,尤其臺灣在華人社會之研究能量具有領頭羊角色,對於東南亞及中國大陸之發展具影響力,可將臺灣成功模式推廣至東南亞等地區。

(3)產業發展:與相關領域及產業做結合,例如醫療與ICT產業、光電產業、雲端照護及福利保健等結合,從現有之疾病治療推廣到預防醫學層面,並將經濟部、勞動部及教育部等資源一併納入,透過多個部會之合作共同推動。

(4)人才培育:應多元培育相關人才(包括照服員、社會工作者甚至心理輔導等相關從業人員等),從教育、專業及證照等方法長期投入人才培育;貫徹長照多元人才培育之概念,並考慮與人工智慧等高科技結合;醫學大學將長照學程納入醫學系課程內,並考量可與民間非政府組織合作,討論長照相關證照發放之可行性,將有助於長照領域之人才培育;應思考可結合社區之服務等,並自小學開始投入相關教育內容,規劃長期人才培育計畫。

3.經費規劃:

(1)硬體部分,各地方政府自行籌措經費。

(2)軟體部分,以研究為主體,由衛福部徵求計畫擇優予以補助。

(三)有關建議比照離島建設基金、花東永續發展基金,設立「雲嘉嘉發展建設基金」方面:

1.按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永續發展基金之設置,係考量離島及花東地區之地理隔離及交通限制,形成離島及花東發展之特殊性,與臺灣西部縣市之發展情形有別,而給予特別資源挹注。

2.雲嘉嘉地區為我國農業核心發展區域,對於國家整體發展與國土安全至為重要,而為活絡農村產業發展與升級,政府已依「農村再生條例」設置農村再生基金1,500億元,專款投入農業發展與農村建設,雲嘉嘉地區並列為農業重點發展區域;另行政院已提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其中包含地方城鄉建設。

3.綜上,未來雲嘉嘉地區將可透過結合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間力量,從跨域合作及資源整合面向,推動區域創新農業發展及各項前瞻建設,達成促進地區整體發展與競爭力之提升。

二、關於高鐵行車安全,政府嚴格把關問題:

(一)台灣高鐵公司已就高鐵沿線位於地層下陷區與土壤液化區,進行全面總體檢及提出具體解決方案,說明如下:

1.因應超抽地下水造成彰雲嘉地區高鐵沿線地層下陷,台灣高鐵公司自92年起,每年定期對高鐵墩柱下陷進行監測,依105年監測高鐵彰雲嘉路段下陷情形均呈現減緩,且差異沉陷所造成之橋墩間角變量均小於設計容許值,高鐵結構及營運安全無虞。

2.有關高鐵雲林站沿線土壤液化課題,高鐵全線之土建設施(含建築場站)於設計階段,均已辦理地質調查,充分瞭解工址沿線地層分布狀況,並依交通部相關規範將土壤液化之效應及液化潛能程度,採修正土壤參數方式納入結構耐震設計,且採用深基礎方式(如樁基礎)通過土壤液化地層並預為因應,尚無土壤液化危害之虞。

3.鑑於地層下陷問題恐對高鐵結構安全造成影響,行政院已於102年5月及104年11月核定實施「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第一次修正)及「黃金廊道新方案暨行動計畫」(第一次修正),從減抽地下水增供地面水、地下水環境復育、加強管理、國土規劃等4大層面著手,交由「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專案列管,並定期邀集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與農委會等部會及學者專家共同研商推動執行,其中涉及水資源開發、分配、地水補注及違法水井取締執行等工作,已由經濟部及各地方政府配合推動辦理,期有效處理彰雲地區地層下陷問題,並維護高鐵彰雲路段之結構及營運安全。

4.依據行政院核定之行動計畫,有關「高鐵等交通設施安全維護(含安全荷載管理)」作業,交通部已完成之具體措施如下:

(1)持續監督台灣高鐵公司定期辦理高鐵橋墩沉陷、高鐵結構及行車安全之監控與因應,並定期函送中央及地方機關辦理地層下陷防治之參考。

(2)採工程技術方式因應新設車站之差異沈陷問題。

(3)修正「鐵路法」相關子法「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於105年1月11日會銜內政部發布施行,將彰雲地區位於高鐵兩側150公尺範圍內開發案有效納入管理。

(4)辦理台78線與高鐵交會處路堤改高架橋工程,並已於104年5月9日完工通車,有效減輕地表荷重對高鐵結構安全影響,依105年高鐵橋墩柱監測資料顯示下陷趨勢持續減緩,高鐵橋墩角變量小於設計容許值(1/1000),安全無虞。

(二)交通部將持續會同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落實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並將持續督導台灣高鐵公司加強監測高鐵橋墩下陷及評估土壤液化情形,研擬完整具體之應變方案,以確保高鐵營運安全。

三、關於雲林站載客高,理應增加班次問題:

(一)查雲林站每日平均進出旅客約5,600人次(105年1月至12月平均),占總量1.8%,高鐵約有26.5%之列車停靠雲林站(每週計停靠254班次,每日停靠36班次或37班次),運能已足敷需求。

(二)交通部已要求高鐵公司於暑假期間、臺灣燈會、節慶活動及假日等針對雲林站旅運特性規劃加開班次,以紓解旅遊返鄉人潮。以本(106)年臺灣燈會於雲林舉辦為例,燈會期間(106年2月11至19日)高鐵除原有班次外,為燈會加開38班次列車(南下18班、北上20班),其中34班為全車自由座列車,以及因應現場人潮狀況機動加開臨時加班車9班次,總計加開47班次。燈會期間雲林站每日進出旅客最高達3.3萬人次,44%來自臺中、彰化地區之短程旅次,燈會過後即恢復常態。  

(三)另有關南港站之設置係由於臺北地區旅客量龐大,復以臺北車站營運設施擴充困難,因此高鐵另於板橋及南港設站作為臺北站之輔助。高鐵南港站配置3月台、6股道,可提升大臺北地區列車營運調度彈性,並提供列車整備、用水補給及夜間駐車等功能,以補足臺北車站空間設施不足之處,爰南港站通車後營運班次係以南港為北端起發車站,比照臺北站發車班次辦理。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國際政經情勢仍有不確定性,建議政府應加強拚經濟的力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27)

許委員對國際政經情勢仍有不確定性,建議政府應加強拚經濟的力道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國際經濟逐步復甦去(105)年下半年以來,全球經濟情勢轉呈回穩,今年在預期美國擴張財政政策有助於提振美國內需,進而帶動其他經濟體成長,加以國際原油及大宗商品價格回升、新興經濟體成長力道增強等有利因素帶動下,全球景氣可望逐步改善。IHS Global Insight預測今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將由去年的2.5%增為2.9%,惟仍潛存多項下行風險須密切注意,如:貿易主義升溫、美國貨幣政策走向、歐盟主要國家選舉及地緣政治不確定性等。

二、國內經濟持續回溫去年第4季起,受惠於半導體市況轉趨活絡及原物料價格回升,我國商品出口明顯增溫;另在半導體加速擴充高階產能帶動下,固定投資明顯成長,加以基本工資調漲、加速產業轉型等各項提振措施持續,均有助於提升內需動能。展望今年,世界貿易量擴張可望加速,加上半導體業者持續製程領先優勢,勞動市場亦維持穩定,行政院主計總處今年2月預測,今年我國經濟成長率為1.92%,為近3年新高。

三、政府將持續提振投資並落實結構改革提振國內經濟是政府今年最重要任務,政府將以「加強投資臺灣」及「落實結構改革」兩大主軸,來推動臺灣經濟發展新模式:

(一)加強投資臺灣:政府將在半導體等既有優勢產業基礎上,加強推動投資「五+二」產業創新、數位經濟、半導體及文化創意產業,打造下一世代臺灣產業主力,達到透過產業政策來創造商機與投資標的之目標,進而帶動外人直接投資。同時,並積極投資前瞻基礎建設,包括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建設等面向,以完備投資環境及厚植經濟成長潛能。

(二)落實結構改革:為迎接數位化時代的到來,政府將重新調整現行的法規制度,並積極在國土資源的利用、人才的培育及延攬、提升資金的運用效率等各方面進行必要之制度改革。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機構管理及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28)

許委員就長照機構管理及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按老人福利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為加強機構輔導效能,本部業督請地方政府應聯合消防、建管、衛生及勞動等單位,針對所轄老人福利機構落實每年至少辦理1次無預警不定期聯合輔導查核,針對不合格機構應依老人福利法及相關法規限期令其改善,進行限期改善、罰鍰及停辦等裁罰,並追蹤列管至改善為止。

二、為加強老人福利機構公共安全,本部105年作為包括:

(一)邀集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及各縣市政府持續落實機構建築物及消防安全實地查核,針對查核結果不符規定之機構予以追蹤列管、輔導及裁處。

(二)針對機構公共安全進行整體檢討,並開會研商長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草案有關長照機構設置硬體、樓層及人力配置標準規範之周延性與妥適性。

(三)督導機構於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時確實將外籍看護工納入任務編組,透過防火教育訓練或示範觀摩演練等,提升機構人員對火災之事前預防與整備,以及事發時之緊急應變能力。

(四)於105年11月25日至12月28日邀集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及各縣市政府實地至各縣市機構辦理跨部會聯合公共安全督導抽查,加強各縣市政府落實公共安全檢查工作,提升輔導管理效能。

三、本部後續將就機構違規裁處、提升聯合稽查管理效能、落實通報檢舉機制、公開透明立案及未立案機構資訊、強化宣導消費者意識及專業人力培訓等面向,再行檢討相關法規及行政作為,俾有效落實機構安全,維護入住機構長輩之權益。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外國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及股利課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29)

許委員就外國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及股利課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全球化知識經濟時代,量足質精之人才為國家競爭力核心,然我國面臨高齡化、少子女化及工作年齡人口逐年下降之人口結構轉變,加以國際人才競逐激烈、吸引外國移民誘因不足等,我國人才外流及人才短缺問題日趨嚴重。國際研究報告如「牛津經濟研究院」(Oxford Economics)「全球人才2021」(Global Talent 2021)調查,顯示我國因人口老化趨勢及教育預期提升有限,被預測為2021年人才供給赤字最高國家;又如「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全球競爭力中心公布之「2016年全球人才報告」,在61個被評比國家中,我國排名第24名,顯現仍有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之必要。

二、為加強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國發會研擬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係考量我國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達45%,高於鄰近國家韓國(6%至38%)、新加坡(0%至20%)及香港(2%至17%),且韓國針對國外技術人員於境內提供勞務,其薪資所得前2年50%免稅;新加坡亦於外國人成為居住者後,就薪資所得達一定金額者給予減免優惠;又考量外國人士來臺工作及生活之遷移成本,初期現金持有狀況較不穩定,且須負擔子女教育費用及安頓家人生活所需,為協助渠等銜接來臺工作之過渡期,爰參考韓國及新加坡做法,於該法草案明定從事專業工作之特定專業人才,於入國首3年年薪超過200萬元部分,半數得免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租稅優惠,以提高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意願。其中,該專業人才須符合特定條件且僅限首次成為居住者3年內,始適用該減免優惠,可兼顧留才、攬才之政策目標與租稅公平,尚屬衡平。

三、另有關股利所得課稅問題部分,說明如下:

(一)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我國自民國104年實施財政健全方案,於綜合所得稅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與英國、法國、德國及日本之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45%相當增加之稅收,部分用以調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適度減輕勤勞所得者及經濟弱勢者租稅負擔。

(二)有關檢討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及股利所得課稅問題,涉及稅制結構調整、各類所得(薪資所得與資本所得)間及內、外資所得稅稅負衡平、財政收入等層面,財政部已委託中華財政學會進行研究,將參酌各界意見及委外研究團隊建議,由經濟效率、租稅公平、稅政簡化、財政收入四大面向審慎評估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於本(106)年5月提出符合政府施政需要及社會各界期待之改革方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半導體產業合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30)

許委員就兩岸半導體產業合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我國半導體產業居領先地位,但由於全球市場逐漸轉往中國大陸,我國已無法忽略對中國大陸市場之經營,尤其中國大陸業者不但具本土市場優勢,又有政策性資源支持,我國應思考在對我有利的前提下,發展兩岸產業合作關係。在顧及我國半導體產業之利益與經營主體性下,我國已陸續有條件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我國半導體製造與封測產業。惟根據現行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中國大陸地區業者來臺投資我國半導體業IC設計業目前仍列為禁止項目。

二、針對是否開放中國大陸業者投資我國IC設計產業一案,貴院於104年12月18日作成以下決議,攸關我國敏感技術、產業存續之半導體設計產業,政府在現階段不得開放陸資投資。就整體IC設計產業所涉及敏感科技、國家安全、產業布局及影響評估等,本部及相關部會應予嚴審,在向貴院提出專案報告前,不得許可陸資來臺相關投資或併購案。

三、目前本部投審會並無規劃下一波「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修正案檢討,本部將遵守貴院決議,並持續蒐集各方意見,與各界進行充分討論及溝通。

四、另本部積極進行相關策略研析,並於103年至105年間多次舉行會議,邀集IC設計、製造與封測等產業界與公協會代表,共同研提我國半導體產業發展策略。本部除持續支持我國業者發展先進技術、改善投資與創新環境外,更陸續研擬調整人才激勵與延攬相關法規。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有關薪資所得課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32)

許委員就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有關薪資所得課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薪資所得之計算,於必要費用超過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不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惟該解釋理由書亦肯認薪資所得採與必要費用額度相當之定額扣除法,可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及降低稅捐稽徵成本,其目的尚屬正當。

二、財政部將依該解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就薪資所得之計算採行雙軌制,即維持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定額減除規定,另對賺取薪資所得之必要費用超過該定額者,規劃提供核實列舉減除必要費用規定,並視今(106)年5月稅制改革方案之財政空間,檢討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定額減除金額,以適度減輕中低薪資所得者稅負及減少其核實列舉減除必要費用之舉證負荷,並維持稅額試算服務之效益。

三、目前薪資所得計算採核實減除方式之國家,准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費用項目均應與執行職務必要相關且未由雇主負擔者,尚非各項成本費用均得列報,且須經稽徵機關審核後始得減除。財政部將依據前開解釋意旨,參考各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於兼顧量能課稅、簡政便民及維持優質稅額試算服務等原則下,尋求合理計算所得方式,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符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服務最大的挑戰是財源,應務實面對爆發性長照需求,引進民間力量,讓民間企業進入長照服務產業」之長照財源及長照服務產業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33)

許委員就「長照服務最大的挑戰是財源,應務實面對爆發性長照需求,引進民間力量,讓民間企業進入長照服務產業」之長照財源及長照服務產業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長照財源規劃說明:

(一)為推動長照2.0,106年各相關部會合計編列經費新臺幣(以下同)177.52億元,其中本部編列162.26億元(含公務預算約100億元及基金預算約62.26億元),其用途係為:(一)擴大服務對象,包括自然增加之失能者、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49歲以下身心障礙者、55歲至64歲平地原住民等;(二)滿足服務對象所需長照服務;(三)推動失智照護、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等創新服務;(四)培訓社區為基礎之健康與長照社區照護團隊;(五)提供多元連續的綜合性長期照顧體系;(六)縮短原鄉、偏鄉、離島地區長期照顧之城鄉差距;(七)強化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提供。

(二)為更積極回應失能家庭需求,並擴大長照服務經費,必需有額外且穩定財源挹注,期全力發展社區化的長照服務,用最快的速度把平價、普及之長照服務體系建構起來;經評估現階段以遺產稅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菸稅作為長照服務之指定用途,是現階段較為可行之作法,也是目前支撐長照最佳財源,及政府可以運用之資源。依財政部預估遺贈稅稅率由現行10%調增至20%,推估所增加基金額度一年約63億;另依該部規劃菸稅每包調增20元,初步估計一年挹注233億,故預估總計可達474億元。

(三)基此,為擴大並穩定長照財源,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15條修正案已於106年1月26日經總統令公布,將於6月3日施行,該條文明定應設置特種基金,並修正基金來源,且將於施行2年後檢討基金來源,以增加彈性調整機制及確保財源穩定。另財政部所提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法之修正草案,亦已送請貴院審議。

(四)未來本部將視長照資源佈建、整合服務模式試辦、需求評估與支付標準滾動式檢討長照財源,籌措發展長照服務。

二、長照服務產業化:

(一)長照服務目前已開放營利部門(企業)投資經營項目,包含(1)交通接送(各類汽車與計程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2)營養餐飲(餐館業者及其他餐飲業)。(3)輔具服務、遠距服務(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4)住家環境改善服務(營造及工程業);另涉及在宅提供失能老人身體照顧服務者,目前仍以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為原則。

(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部分:

1.長服法將於106年6月正式施行,按該法第21條規定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包含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服務等。

2.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之申設,將依長服法相關規定(長期照顧機構設立標準及長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辦理,其中私立長照機構之設立,包含個人、非法人團體、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皆可提出申請。前開規定本部已研擬草案,將於長服法施行前正式公布。

3.又長服法第22條明定住宿式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又長照機構法人,除了可以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外,也可以設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目前本部已擬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該草案中包含長照財團法人及長照社團法人兩類,其中長照財團法人屬於公益性質,另長照社團法人應辦理社會回饋事項,且其盈餘可分配,除鼓勵民間資源挹注之外,亦達公共管理及強化監督機制,將有助於長照佈建及提供多元連續性照顧服務。

(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燃煤發電污染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09)

盧委員就燃煤發電污染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能源供應98%仰賴進口且電網為獨立型態,當電力短缺無法由鄰國購買電力,考量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短中期無法替代作為基載電源,且天然氣輸儲設施布建尚需時間,為確保能源轉型過程電力供應穩定,增加能源多元化、降低可能缺電風險,仍宜維持部分燃煤發電。為降低燃煤發電對環境造成之影響,經濟部已推動既有發電設施空污改善措施,除加嚴既有電廠設施空污標準,並投資新污染防制設備(如臺中火力發電之靜電集塵器與排煙脫硫設備效率提升、規劃加蓋室內煤倉等),且亦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規範,要求新設或擴建能源設施須採行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汰舊換新採行超超臨界高效率發電機組)。此外,當區域空氣品質部分時間嚴重惡化,台電公司於確保供電穩定安全之前提下,亦配合進行燃煤電廠緊急降載,以利改善空氣污染情況。再者,為打造潔淨能源體系與健康生活環境,經濟部刻正推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及離岸風力4年計畫等重點計畫,規劃於民國114年達成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之目標,同時亦加速推動完成天然氣第三接收站,增建天然氣卸收及輸儲設備,擴大燃氣發電占比至114年達50%;藉由上述積極發展再生能源、擴大低碳天然氣使用等措施,燃煤發電占比可由105年約45%,至114年大幅降為30%。

二、為兼顧能源安全及環境品質,行政院環保署於103年12月1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新設燃煤電廠須達成與燃天然氣電廠一致之排放標準,亦要求既存電廠須大幅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另亦於104年5月26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引進燃煤電廠運作之國際最新效能規範。又,亦將要求使用大量生煤業者公開其污染防制效率資訊,以利全民共同監督。由於電廠燃料變革仍需時間按部就班推動,為確保我國能源安全及電力供應穩定無虞,行政院環保署於能源轉型期間,將持續強化各項污染行為排放標準,嚴格管制污染排放。此外,行政院已於105年10月17日核定修正「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將針對政府應變、全民改變、防制揚塵及管制排煙等四大面向進行全方位治理,同時亦訂定十大強化措施,包括強化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管制;改變鍋爐燃料;防制河川、裸露地及營建揚塵等,行政院環保署將與各地方政府等積極推動,俾達成空污紅色警戒日數能於4年內減半之目標,加速提升空氣品質。

(十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要求行政院重新檢視相關數據,研擬最佳的年金改革方案,以保障我國警消與教職人員權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10)

盧委員就「要求行政院重新檢視相關數據,研擬最佳的年金改革方案,以保障我國警消與教職人員權益」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我國人口結構正進入快速老化階段,致使年金財務逐漸失衡、未來世代負擔過重。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總統府自105年6月8日起設置「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以凝聚各界改革意見與共識,推動年金制度改革。目前,本院年金改革辦公室業依據委員會歷次會議、分區會議及各界之意見,擬具「2017年金改革方案(草案)」,供本(106)年1月22日舉行之國是會議討論,所獲致意見作為各權責部會研提修法草案之參考,經本院及考試院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送貴院審議。相關資料均公布於「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pension.president.gov.tw/),供各界檢閱。

二、為因應我國人口老化、預期壽命延長之趨勢,前揭年金改革方案(草案)業規劃公教人員請領年金年齡均逐步延後至65歲,以兼顧世代公平及職業衡平,並規劃過渡期間與銜接機制,降低改革之衝擊。其中並針對警察、消防人員及高級中等以下教師等職務之特殊性予以考量,規劃放寬規定。謹說明如次:

(一)一般公務人員之請領年金年齡,設計5年過渡期間與現行85制之10年緩衝期指標銜接,於115年提高至65歲。針對警察、消防等擔任危險及勞力職務者,其自願退休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維持現行之70制(任職滿15年且年滿55歲申請退休者,可立即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予調整。

(二)教育人員之請領年金年齡部分,設計10年過渡期間與現行75制指標接軌,至117年採單一年齡60歲請領;除中小學校長、教師以外之其餘教育人員,自118年起每年再增加1歲,至122年達65歲。主要係考量中小學師資培育的歷史軌跡及教學現場需要,將中小學校長、教師與其餘教育人員請領年金年齡區隔處理(中小學校長、教師60歲,其餘教育人員65歲)。

三、政府於推動年金改革工作期間,將持續傾聽各界意見並審慎評估,以將衝擊降至最低,達成年金改革「健全年金制度永續發展」、「確保國民老年經濟安全」及「兼顧世代與職業別衡平」等重要目標。

(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鑑於義大利國會解密文件,涉將核廢料傾倒台灣海域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11)

盧委員鑑於義大利國會解密文件,涉將核廢料傾倒台灣海域一案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國內媒體於106年2月10日報導,義大利國會2月8日解密義大利軍事安全情報局(SISMI,以下簡稱「軍情局」)所提供之61份文件,其中一份為貿易商柯梅利歐(Giorgio Comerio)之調查文件。根據義大利軍情局於2004年4月21日報告,該名海運商約從1995年開始活躍,藉由與北韓政府合作,從興南灣一帶發跡,並涉嫌以2億2,700萬美元之代價,非法協助處理20萬桶放射性廢料,義媒並報導該國軍情局認為該批核廢料之最終處置地點為台灣海域。

二、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對這份報導非常重視,立即於2月11日成立內部專案小組進行查證。專案小組分別就媒體訊息、台灣海域環境輻射監測資料、台灣南北部核電廠附近海域生態調查資料、國際海洋輻射偵測資料、國際核廢料海拋資訊等方面,進行研析查證作業。在訊息查證方面,原能會除要求駐外人員蒐集本案相關資訊外,亦透過外交部洽請駐義大利外館協助,向義國有關單位查證本案相關資料。

三、本案關係台灣海域生態及國人健康安全,根據原能會專案小組初步查證結果,有必要成立跨部會調查小組進行後續的情資蒐集分析及台灣海域的輻射監測調查作業。原能會已於106年2月16日,邀集外交部、科技部、交通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等政府單位,以及4個公民團體代表,舉行「外傳核廢料傾倒台灣海域案」跨部會調查專案小組會議,會中決議在本案真實性尚未完全定論之前,最直接有效的調查作法為執行海洋監測,原能會將洽商相關部會協助推動「台灣海域輻射監測調查計畫」,以掌握台灣海域的輻射狀況。

四、原能會後於隔日(17日),召開「關於外電報導核廢料傾倒台灣海域案」記者會公開初步查證報告,報告同時上網且發布新聞落實資訊公開,並積極回應外界關心問題。此外,原能會於3月2日邀集公民團體辦理「公眾參與平台會議」,於會議中簡報「外傳核廢料傾倒台灣海域」的初步查證結果,徵詢民間的意見及建議,落實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透明。

五、原能會專案小組於2月17日提出初步查證報告,並公開於原能會網站,初步查證結果如下:

(一)媒體訊息研析方面,經查證媒體報導內容之結果,外電報導「核廢料傾倒台灣海域」乙節,應屬未經確認之情事。

(二)台灣海域環境輻射監測資料方面,歷年針對基隆及高雄西子灣海水之放射性監測,結果均為正常;對於沿海產地及消費巿場抽樣之貝類、魚類、蝦及海藻,進行放射性檢測分析結果,均符合法規規定,惟目前尚無台灣海域的放射性檢測資料可供查證。

(三)台灣南北部核電廠附近海域生態調查資料方面,經由近10年海水及海魚調查分析結果可知,南北部海域海水樣皆未測得人工放射性核種,而海魚樣僅測得微量銫-137,最大活度2.6貝克/公斤,並遠低於「環境輻射監測規範」調查基準74貝克/公斤,台灣核電廠周遭海域生態輻射監測結果並無異常,此可供本案研析台灣海域環境輻射狀況之參考。

(四)國際海洋輻射偵測研析方面,依據國際原子能總署海洋資訊系統之現有資料,台灣海域並無異常,僅含有極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種,推測其來源可能為核子試爆落塵或國際核設施事故大範圍擴散等原因。

(五)國際核廢料海拋資訊研析方面,依據國際原子能總署的技術報告,曾於北太平洋海拋處置放射性廢棄物的國家有日本、韓國、美國、前蘇聯及俄羅斯,但海拋地點不包括台灣附近海域,而我國從未執行核廢料海拋作業。

六、原能會為進一步釐清義國軍情局作本案相關推測的緣由,並查證本案與90年代台電北韓案之關係,原能會同仁2月21日透過義大利國會檔管機關,通過身分審核後,下載取得2月10日國內媒體引述義媒所稱的軍情局解密文件(編號294/103);義國國會人士亦於當地時間2月20日上午,將已開放外界下載申請的59份解密文件交駐處官員,經查證外傳核廢料傾倒我國海域報導之解密文件相關內容,原能會研判義國軍情局依據當時掌握的情資,推測義商柯梅利歐成立的ODM公司可能知悉北韓將透過當年台電北韓案獲利2億2,700萬美元的消息,故欲經由與北韓政府的友好關係,說服北韓政府以支付2億2,700萬美元作為酬勞,請ODM公司協助處理20萬桶核廢料。但義國軍情局已掌握ODM公司為涉嫌於海洋從事非法傾倒有害廢棄物的組織,該局遂推測ODM公司意圖透過與北韓間處理廢棄物的合約,取得金錢上的利益後,再將核廢料傾倒在台灣區域。由於當年台電北韓案最終並未執行,義國軍情局上述推測有關義商柯氏的企圖就無法遂行,故可以排除義媒報導20萬桶放射性核廢料傾倒於台灣海域的可能性。本案的調查概況詳如圖一。

七、另外,原能會深入查證本案相關文件後,亦發現義國國會曾有針對非法於海洋傾倒有害廢棄物之調查。原能會業已取得義國國會一份就「消失的船」("navi a perdere")相關事件的調查記錄,其中提及1990年初乙艘載有不明貨櫃的船隻,在台灣蘇澳外海沉沒的相關記載。原能會已函請環保署及交通部協助查證該船沉沒相關記錄,俾供後續研判。

八、原能會於106年2月16日舉行「外傳核廢料傾倒台灣海域案」跨部會調查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推動執行「台灣海域輻射監測調查計畫」,此項監測計畫需要海巡署、農委會、科技部、環保署等之協助,以確認台灣海域之輻射情形。監測調查計畫將分為短程及長程計畫(如圖二),短程計畫預定為期2年,原能會正積極參考國際資訊及相關部會資源,規劃取樣地點、取樣程序及分析方法等作業,並積極洽商相關部會協助推動執行,將以領海12浬為優先執行範圍。長程計畫則將正式編列預算,結合國內海洋學術研究機構協助執行,為期監測能無縫接軌,預定108年1月開始執行長程監測調查計畫。跨部會專案小組的調查作業分工如下:

(一)本案情資蒐集研判(主辦:原能會、外交部、國安單位):原能會將函請外交部及國安部門協助辦理,持續查證本案之真實性。

(二)在本案真實性尚無定論之前,最直接有效的調查作法為執行海洋監測,掌握台灣海域的輻射狀況,以保障生態品質及國人健康安全。海域監測調查作業將包括沿岸、近海及公海。

1.沿岸:原能會初步查證結果,認為沿岸海域之輻射狀況正常,惟仍有必要增加沿岸海域的海水及海產物的輻射取樣分析作業。(主辦:原能會)

2.近海:推動執行「台灣海域環境輻射監測調查計畫」,為期二年,以領海12浬為優先監測範圍。(主辦:原能會;協辦:海巡署、農委會、科技部、環保署等)

3.公海:原能會將函請國際原子能總署協助執行台灣海域公海範圍的海洋監測作業。(主辦:原能會;協辦:外交部)

(三)國際合作(主辦:原能會):將透過台美、台日核能合作交流管道,進行海洋輻射監測資訊的交流,儘可能掌握台灣海域的輻射變化趨勢。

(四)資訊公開(主辦:原能會):為求公信,邀請公民團體代表參加專案小組;調查報告及海域輻射監測資料,上網公開。

(十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繼續辦理消防人員危險職務加給加成支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12)

盧委員就繼續辦理消防人員危險職務加給加成支給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一、為妥適處理直轄市消防人員因其消防勤務危險程度所生人員遴補及流失問題,本院前以104年6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38231號函核定修正「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增訂加成支給規定,並溯自104年1月1日起試辦2年,另要求內政部於106年3月底前綜整各直轄市檢討報告,做為審核是否繼續辦理之依據。

二、內政部業於106年2月7日研提檢討報告函送本院,並於同年月24日補充相關資料,盧委員所提建議,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刻正會同相關機關就試辦前後之具體效益等事宜進行評估。

(十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中南部空氣污染困擾民眾,要求立即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下修預警門檻,讓民眾提高警覺,以維護國人健康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19)

盧委員就中南部空氣污染困擾民眾,要求立即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下修預警門檻,讓民眾提高警覺,以維護國人健康安全問題所提質詢,據交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依據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採樣監測數據顯示,102年全國年平均為24微克/立方公尺,103年、104年及105年分別為23.5、22及20微克/立方公尺,已呈現逐年改善趨勢,展現管制成效。但除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餘縣市年平均值仍超過標準15微克/立方公尺。另外,我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呈現顯著的空間與季節變化,秋冬季節中南部測站細懸浮微粒日平均值超過標準值35微克/立方公尺站日數比率偏高,達50%左右,改善中南部秋冬季節空氣品質為我國當前空氣污染管制的工作重點。

二、考量民眾對空氣品質提升之殷切期盼,本院環境保護署以更積極的態度改善空氣污染,已訂定以104年為基準,106年各直轄市、縣(市)空氣品質監測站發生紅色警示次數(細懸浮微粒日平均濃度≧54微克/立方公尺)改善20%,108年累計改善50%,該署並提出「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修正計畫」,將本院104年核定之「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執行期程提前於108年完成,並進一步提出「防制煙塵掃除PM2.5」行動措施,從政府應變、全民改變、防制揚塵及管制排煙等4面向著手,推動強化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作為、改變燃料(鍋爐重油改柴油或天然氣)、改變風俗習慣(紙錢、香枝、金紙、鞭炮、民俗活動)、防制河川揚塵、防制裸露地揚塵(含道路揚塵)、防制營建及堆置揚塵、管制餐飲油煙、管制大客貨車黑煙、管制農業廢棄物燃燒排煙及管制機車青白煙等10大措施,本院已於105年10月17日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修正計畫」,將督促本院環境保護署逐項推動,加速改善空氣品質。此外,為改善秋冬季節空品不良之情形,該署並規劃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提升秋冬季節空污費費率,並給予主動配合降載、調整產能或提高防制設備操作效率,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給予優惠之經濟誘因方式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也推動秋冬環保集點加碼送措施,鼓勵民眾於空氣品質不良季節,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環保集點加碼10倍送之季節性空氣污染改善措施。

三、「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係基於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對於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交通工具使用、學校活動等採取緊急管制所訂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各等級濃度及應變管制作為主要參考美國聯邦「預防空氣污染緊急事件條例」,美國係結合空氣品質標準、空氣品質指標(AQI)與啟動嚴重惡化緊急應變措施,透過完整系統性之科學基礎理論,依循各污染物長期與短期暴露對健康影響之科學證據制定。以PM2.5為例,係依空氣品質惡化程度制定不同等級(三級、二級、一級嚴重惡化)之應變措施,並隨濃度嚴重程度擴大管制範圍及限制強度。

四、另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制定目的,係當空氣品質達到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時,需要防止其繼續惡化,故需依空氣品質惡化程度採取不同等級之管制作為,為強化空氣品質不良應變管制成效,避免空氣品質達嚴重惡化程度,本院環境保護署依循我國空氣品質現況,採預警原則,於「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新增二級及一級預警等級,其中將PM2.5二級預警等級設定為超過空氣品質標準(>35微克/立方公尺、AQI>100橘色),藉由超過標準即提前啟動相關應變措施,並於一級預警等級(>54微克/立方公尺、AQI>150紅色)採取加強管制作為,包含啟動降載、減產等應變措施,避免空氣品質惡化至紫色等級(>150微克/立方公尺、AQI>200)。爰此,PM2.5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等級仍需依其濃度嚴重程度,制定不同等級之因應措施為宜,以有效對應處理空氣品質惡化問題。

五、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中已訂定一、二級預警等級之警告區域管制要領,以供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參考,根據轄區內氣象及污染源特性,公告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並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於應變啟動時落實執行。

六、依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參考各等級空氣品質警告區域管制要領,根據轄區內氣象及污染源特性,公告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而訂定定區域防制措施前,應先通知轄區內配合實施防制措施之公私場所訂定各級空氣品質惡化防制計畫,且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並需納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條規定應訂定公告之各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依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及「各級空氣品質惡化防制計畫」已具備資訊公開機制。

七、空氣污染來源眾多,成因複雜,管制需涵蓋各層面且依污染情形執行強度不同之管制措施,才能使管制工作發揮最佳成效,達成逐步改善空氣污染,提高生活品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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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33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33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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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新南向政策對觀光之影響及近年我觀光一窩蜂情形籲請政府重視改進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36)

黃委員就新南向政策對觀光之影響及近年我觀光一窩蜂情形籲請政府重視改進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發展觀光產業已是世界潮流所趨,也是全球關注的焦點,本部觀光局本於「創新永續,多元拓源」之理念,掌握臺灣觀光轉型契機,已研擬「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整體規劃,從市場面、產業面、智慧觀光、體驗觀光等多個面向施力,積極開拓國際客源市場、落實新南向政策、輔導旅行業、旅宿業及遊樂業品牌化、擴大國內旅遊措施、推廣體驗觀光及在地旅遊等各項輔導獎勵措施,期能持續協助產業轉型,引導觀光永續發展。

二、開拓國際市場包括開發新南向市場,及繼續深耕成熟市場重遊客兩部分。其中開發東協及南亞新興市場,將透過簡化來臺簽證、增補服務人力、推廣特色產品、善用友臺團體、整備接待環境爭取穆斯林旅客等多項措施,擴大來臺規模,並提升與友臺團體的連結度、增加宗教交流、簽證更趨便利及開發多元客源。而深耕成熟市場則包括日本、韓國、香港、歐美和中國大陸等市場,其中日韓等東亞國家是非常重要的客源地,會繼續加強推廣。

三、有關一窩蜂現象,例如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已設置之玻璃鞋教堂,經部分景觀專家、學者提出反思意見,已請該處做好遊客人潮眾多之因應措施,妥善評估各方意見及當地經濟發展,降低對環境衝擊。爾後類此設施,已要求各管理處應先就相關法規限制、景觀視覺影響、自然人文呈現、在地產業發展聯結、交通配套及民意溝通等綜合檢討其可行性,並依「國家風景區」成立之意旨,以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區之自然美觀進行投資建設。

四、觀光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6條第2項,針對觀光地區等納入遊客量之規範,管理機關可視實際需求就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環境品質訂定管理機制。熱門景點遊客人滿為患之因應工作牽涉範圍廣泛,包含業者、道路交通、警政及各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範圍;該局現已責成現場管理單位採取橫向聯繫互助措施加以改善,推廣分區深度旅遊,實施熱門景點旅客人數預報、預約及分流等措施,維持風景區之觀光品質。該局除將加強國家風景區各景點之建設與經營管理,增加旅遊亮點,並協同地方政府發展周邊遊憩景點,以強化分流效果,帶動各地方之經濟並利觀光永續發展。

五、觀光業是根植於臺灣這塊土地與人民情感的產業,為使臺灣引以為傲的美景、生態、人文、藝術等觀光資源能生生不息的運作;觀光產業、人才、品質等與國際接軌,尚祈各界多予支持,為永續觀光共同努力。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高雄食品工廠囚禁外籍勞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1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100)

黃委員就高雄食品工廠囚禁外籍勞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本案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於接獲訊息後,即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成專案小組,於民國105年1月29日破獲,並救出3名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印尼籍2女、菲律賓籍1男)。該府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被害人保護規定,對被害人進行安置與保護程序,並於同年4月11日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2名印尼籍女性被害人由勞工局持續進行安置保護,並依其意願轉介至其他工廠工作,俟法院審理終結後再返國,相關法律扶助、薪資追討亦由勞工局協助辦理;1名菲律賓籍男性被害人因個人因素已返國,全案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同年11月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在案。另有關雇主及仲介公司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部分,勞工局已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分別裁處罰鍰及停業等相關處分。

二、為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規劃辦理外籍勞工職前講習機制,並強化「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申訴管道之功能。該部並已補助地方政府聘僱274名外勞訪查員,於辦理外籍勞工入國訪視時,加強確認外籍勞工工作及生活狀況是否異常或有否違法情事。此外,為避免雇主任意不實通報而違反規定,該部亦規劃於通報書表中增列請雇主具體敘明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之人、事、時、地、物等,並於通報單加註謊報處罰之教示規定。又,我國有關外籍勞工轉換雇主制度,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外籍勞工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經該部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另為使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方式更為彈性,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媒合登記,或透過三方或雙方合意方式轉換雇主。查現行外籍勞工轉換成功率已達90%以上,較新加坡及韓國等國家更能保障外籍勞工就業權益,且勞動部於105年11月5日修正外勞期滿轉換雇主之規定,使外籍勞工工作期滿後,得跨業別轉換雇主或工作。至仲介公司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再透過非法媒介營利情事,除依現行法令可處以罰鍰及停業處分外,亦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刑事責任。如有限制外籍勞工人身自由情形,亦涉及「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犯罪行為,是以,相關法令已有完整規範,勞動部將持續加強法令宣導及查察,確保外籍勞工權益。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得於刑事案件交互詰問程序時坐在檢察官旁,以即時向檢察官提出詰問意見,並應建立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得於開庭前與檢察官研商之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13)

林委員就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得於刑事案件交互詰問程序時坐在檢察官旁,以即時向檢察官提出詰問意見,並應建立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得於開庭前與檢察官研商之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刑事法庭席位布置之法源依據,係司法院訂定之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依該規則第2條規定,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之席位係設於檢察官席位附近,另審判長或法官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於法庭內適當位置,指定或酌增席位,則為同規則第4條所明訂,故依上開規定,各檢察機關尊重司法院之司法行政權及法官之訴訟指揮權,審判活動之席位安排,委員所提意見,已由本部另函請司法院研議。

二、本部向來重視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已多次於檢察長會議及一、二審主任檢察官業務會議中,請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加強宣導,公訴檢察官除應注意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外,亦應注意被害人權益,於具體個案認有必要時,得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6點規定,於審判外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進行會商,以利證據之蒐集。此外,本部支持「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並已擬具「被害人參加刑事訴訟制度評估報告」送交司法院參考,期能改善被害人於傳統刑事審判程序中被動聽答問題之情況,能與檢察官共同協力參與訴訟程序,以維護被害人之訴訟地位,並提升被害人對於刑事司法之信賴。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國內現行未能對電子煙進行法制上的定義及規範,造成執法上的困難及讓消費者無所適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單位,應儘速針對電子煙產品提出法制化定義,並修訂相關法規與國際接軌,納入政府管理機制內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20)

何委員就國內現行未能對電子煙進行法制上的定義及規範,造成執法上的困難及讓消費者無所適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單位,應儘速針對電子煙產品提出法制化定義,並修訂相關法規與國際接軌,納入政府管理機制內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電子煙是全球新興健康危害議題,在網購便利的時代,各國管制上均面臨挑戰,但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各會員國針對電子煙應從嚴管制。

二、為防範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毒品等成癮物質,政府已跨部會動員,依查獲事實,從嚴處分。若查獲之電子煙含毒品,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若含有尼古丁,則屬偽劣假藥,依藥事法處理。若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倘電子煙產品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使不含尼古丁成分,亦違反藥事法有關廣告之規定。另,海關已加強辦理電子煙及相關產品邊境查核,杜絕相關產品進入國內。政府對於電子煙檢舉案件,皆會函轉由地方政府前往稽查,若查證屬實依相關法令處置。

三、是以,政府業積極以現有法令及跨部會動員,對電子煙產品及廣告進行多面向管理,惟尚有「未滿18歲及孕婦使用」以及「在禁菸公共場所之吸食行為」等個人行為面向,尚難以現行法規逕予規範。依本部國民健康署105年「電子煙防制政策民意調查報告」結果,91.3%民眾贊成電子煙加強管理、72.9%贊成全面禁止輸入國內、92.6%贊成應禁止販售電子煙給未成年人。

四、為防止青少年藉吸食電子煙進而提早接觸菸品,及有效避免國人暴露於有害的電子煙及其二手煙霧環境,爰參考各國規定,研擬電子煙之定義,對電子煙產品之製造、輸入、展示、販賣及廣告進行多面向管理,並將電子煙納入「吸菸」、「菸品廣告」及「菸品贊助」定義內,以明文禁止於禁菸場所吸食及禁止廣告、贊助與未滿18歲者及孕婦使用電子煙;且擬明定不得供應電子煙予未滿18歲者;並擬新增禁止製造、輸入或販售電子煙及其零組件之規定,除經依藥事法查驗登記程序審查通過,並取得藥品許可或醫療器材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五、因現行對電子煙管理規範不足,故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法草案版本,本部將依行政程序將修法草案送行政院、立法院審議,若修法經民主程序通過,執法更於法有據。本部亦將持續透過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衛生局,共同加強從邊境攔檢、溯源追查、流通稽查、監控管理、宣導傳播等各方面著手,全面防制電子煙之危害。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危害臺灣農業、生態、人民健康生命的紅火蟻,雖然政府不斷投入防治資源,卻始終無法根除,導致經濟損失及人民生命財產蒙受威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21)

陳委員就危害臺灣農業、生態、人民健康生命的紅火蟻,雖然政府不斷投入防治資源,卻始終無法根除,導致經濟損失及人民生命財產蒙受威脅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查復如下:

一、目前紅火蟻於臺灣除政府需負擔之防治成本,在農業上尚未有造成損失之情形,惟偶爾發生民眾遭叮咬造成過敏送醫。對於桃園市政府反映有關部分土地所有人加設圍籬不利防治或不自行防治及共同供應契約廠商人力不足乙節,說明如下:

(一)紅火蟻於桃園地區發生已逾12年,並已建立完整穩定族群,桃園市歷年來防治模式採全面施藥2次之大規模防治,然依該市105年調查結果,紅火蟻發生密度不減反增,顯示歷年之全面施藥策略,除防治成本過高外,其防治效益亦有限。

(二)鑑此,本會防檢局仍延續以往建議,桃園市應以「熱區」與「隔離區」二種防治模式同步進行。

1.「熱區防治」是指針對市民通報之紅火蟻發生熱區進行即時局部投藥,以迅速回應市民需求,解決市民遭受叮咬或騷擾的問題。

2.「隔離區防治」則是為防範紅火蟻往新竹擴散,應加強桃園和新竹交界地帶(新屋、楊梅、龍潭)防治,以達區域聯防效果。

(三)此外,本會防檢局亦已建議市府應跨局處動員全面巡查和防治,並召募志工參與、輔導市民自主管理,既符合成本效益,亦可讓市民有感,同時兼顧圍堵目標;另再配合提供藥劑供市民領取自主防治使用,及加強大眾教育溝通、強化植栽土方控管、局部試行生物防治方法等措施,應可將桃園紅火蟻疫情逐步控制。

(四)查105年度本會防檢局委託臺灣銀行辦理之「紅火蟻餌劑防治勞務」共同供應契約案(LP5-105012-1),各機關透過該契約下訂之防治總面積為68,603公頃,其中桃園市下訂面積共52,389公頃,占總面積之76.4%,且3家立約商均有承攬該市不同公所之訂單,故顯示本案立約商均投入相當防治人力於該市之防治需求。綜上,若該市調整為前述熱區防治策略,現行立約廠商之人力應足以因應防治需求。

(五)有關地主不自行防治紅火蟻問題,查植物防疫檢疫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疫病蟲害時,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進行疫病蟲害防治。」故桃園市某處土地若發生紅火蟻而有進行防治之必要時,桃園市政府得依該法第8條之1第1項通知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進行防治,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通知進行防治,依該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必要時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六)另地主於其土地加蓋圍籬不利防治問題,查植物防疫檢疫法第5條規定:「植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植物栽培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或車、船、航空器,對植物、植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有害生物調查、監測或防治工作、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故土地所有人若於其土地加蓋圍籬而影響紅火蟻防治進行,該府得依該法第5條於通知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後,進入實施調查、監測或防治工作,所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有人若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或拒絕,得依該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有關桃園市政府主張「中央統籌、地方動員、分級分區、全面處理」四大原則,並建議將紅火蟻列為國安議題、寬列經費、增訂罰則、強化防治成效,將疫情徹底撲滅乙節,本會說明如下:

(一)自民國92年發現入侵紅火蟻後,本會防檢局即於93年編列1億4千600萬元經費執行紅火蟻防治工作,然十多年來因政府財政緊縮及防治策略調整,至106年本會防檢局所編列經費僅餘約1千9百萬元。

(二)另因入侵紅火蟻危害環境型態多元,包含農地、學校、公園、軍營、機場、道路旁綠地等,所屬權管單位眾多,故其防治工作需仰賴各部會共同推動,本會依行政院指示於93年10月成立跨部會「中央防治紅火蟻工作會報」,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中央主要部會與地方政府代表及專家學者,並由本會防檢局擔任幕僚單位,依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之紅火蟻防治督導權責分工表,共同推動相關防治工作;依分工表本會權責係統籌推動防治工作,而其督導及執行工作則由各部會及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三)至罰則部分業已訂定,因該蟻業於93年11月11日由本會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8條以農授防字第0931484587號公告為特定疫病蟲害,故依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劃定疫區,限制或禁止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之遷移。」,若違反前項限制或禁止命令者,得依該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然紅火蟻出現環境類型非僅於農地,且其對植物並未實際造成危害,故現行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管理紅火蟻模式,常發生適法性問題,而有檢討空間。

(四)依澳洲防治經驗,即使該國政府投注巨額防治經費,也僅能勉強控制該蟻擴散,且因國際貿易頻繁,該蟻於澳洲仍有多次入侵情形;鑑於國際間入侵種難有成功撲滅案例,且紅火蟻於臺灣已逐漸穩定建立族群,防治更加困難,更無徹底撲滅之可能性,故本會防檢局刻正檢討調整該蟻之防治策略,由現行政府主導防治模式逐漸調整為民眾自主管理居家環境、私有土地、苗圃及土資場等,政府則負責公有地防治及推動防治技術研發等工作,透過民眾及政府共同努力,以期將紅火蟻發生之危害降至最低。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日前高中籃球聯賽(簡稱HBL)八強賽,其中泰山高中球員於比賽受傷,非以醫療用擔架抬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22)

呂委員就日前高中籃球聯賽(簡稱HBL)八強賽,其中泰山高中球員於比賽受傷,非以醫療用擔架抬離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HBL高中籃球聯賽因賽事激烈,本部要求主辦單位高中體總於球場周邊設置運動防護站並聘請合格運動防護員,負責處理學生球員運動傷害相關工作。運動防護站內備防護用品包括,擔架、紗布、消毒用品、貼紮、冰塊等一般運動傷害防護用品。

二、為顧及選手安全,本部要求高中體總在各競賽場地備有擔架乙組,以便於球員受傷時能安全離場。惟本(106)年2月5日泰山高中球員受傷時,學校詢問防護員是否可協助球員離場,因高中體總未於賽前告知防護員現場備有擔架,導致防護員不知現場有擔架可以使用,致使泰山高中球員僅能以廣告看板充當擔架協助受傷學生退場。

三、本部於本(106)年2月9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60004161號函,函知大專體總、高中體總及學生棒球聯盟,依據「加強校園運動安全要點」之規定,舉辦運動競賽時,應規劃醫護措施,必要時須備有醫師、護士、運動防護員及救護車,並辦理保險,對於不適激烈運動之學生,應嚴禁參加比賽。並應於各項賽事競賽規程中,明訂保險、運動傷害防護及緊急醫療標準作業流程,以維護學生運動安全。

四、爾後本部將持續督導各類學生賽事之承辦單位,應加強運動防護站之設備檢查,並於每次比賽前召集運動防護員加強確認瞭解所有設備,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運輸業勞動權益與安全管理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24)

蔣委員就運輸業勞動權益與安全管理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駕駛員工時部分:

(一)「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所謂「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以及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以遊覽車駕駛員為例,除駕駛時間外,尚包括工作前之準備與事後之整理(如:行車前檢查、準備時間、返廠後之清潔收拾時間等)及勤務中受拘束之待命時間,均屬工作時間。

(二)現行各汽車運輸業駕駛人工作時間與各行業從業人員相同,均須符合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加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惟「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另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調派駕駛勤務,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對駕駛人係為雙重保障。

(三)各旅行社觀光規劃行程有別,遊覽車駕駛行駛路線長短不一,對於駕駛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之安排及樣態亦有不同。其行程中「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及其工作時間如何計算,應視個案情形而定。

二、有關預防駕駛員過勞部分: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已明定「過勞預防條款」,並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針對長工時、重工作壓力之高危險族群,研訂相關服務工具指引,提供業界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另自民國104年起擴大勞動監督檢查,鎖定遊覽車客運駕駛等高工時及易引起過勞之行業,將勞基法有關工時、例假等規定,以及職安法針對過勞預防等應採取預防措施之規定,納入檢查重點項目,以維護其勞動權益、乘客生命及公眾安全。

(二)勞動部自本(106)年2月16日起會同交通部公路總局、觀光局及各直轄市政府,啟動「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優先選列經常性違規、違規情節重大或評鑑不佳之旅行社業者或丙、丁類遊覽車業者實施聯合稽查,包括工時及休假、過勞預防保護措施、是否依規定製發派車單、租車契約、行車記錄卡等資料;一經稽查發現違法,即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裁處,並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連續違反或違反情節重大者,並依相關法令加重處分及實施複查。

(三)勞動部已於104年委託建置北、中、南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與區域服務網絡資源,透過專業團隊入廠輔導,積極協助客運業落實相關預防作為。另針對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及行車安全等,將持續與交通部共同檢討改善,以保障駕駛員之勞動權益。

三、有關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後再從事工作者再加保勞工保險部分:

(一)勞動部前已令釋放寬得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以促進中高齡勞工再就業。為使雇主及勞工瞭解上開法令,勞動部除持續透過網站、業務說明會等方式加強宣導外,近期亦將藉由比對勞工退休金或健保資料,寄發通知,提醒投保單位為上開勞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俾雇主及勞工確實瞭解自身權益。

(二)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基本生活,勞動部賡續推動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規劃擴大納保範圍,將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後,再從事工作之勞工,納為強制加保對象,以確保渠等工作安全。

四、有關加強車輛安全管理部分: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刻正針對營業大客車車載機與週邊產業標準(數位行車記錄模組功能等),擬透過硬體規範整合一致之介接協定,將續請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研議修正統一格式,納入「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16項規定,以完成強制安裝行車記錄器設備之立法作業。

(二)交通部規劃於本年9月1日實施遊覽車全面裝設GPS,並介接統一平臺納管,配合營業大客車全面強制裝置數位式行車紀錄器,利用駕駛人晶片身分識別記錄管理駕駛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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