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星期三)9時6分至13時12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瑩

主席(陳委員曼麗代):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本日議程。

邀請勞動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請勞動部林部長報告。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

壹、前言

今天美珠受邀就本部業務向 貴委員會提出報告,深感榮幸。勞動議題涉及層面廣泛,可謂全民關注之焦點,因此,美珠接任這份新職,深感責任重大,未來將秉持過往戮力以赴之態度,與行政團隊共同努力,為所有勞工謀取最大福利,創造更好的勞動環境。

面對臺灣當前的勞動問題,美珠將以「促進就業勞動升級」、「優質勞動落實安全」、「勞資合作強化對話」、「公平成長永續發展」等四大策略,呼應總統的勞動政策主張及行政院創新、就業與分配的施政理念,謀求勞資衡平發展。並將加強對話機制、聆聽各界意見,政策推動將以凝聚社會共識、尋求最大公約數為目標,確保多數人權益。

以下謹就「當前勞動情勢」及「106年施政重點」提出報告,敬請 指教。

貳、當前勞動情勢

一、勞動概況

(一)勞動力

105年勞動力人數平均為1,172萬7千人,較104年增加8萬9千人(增幅0.76%);勞動力參與率平均為58.75%,較104年上升0.10個百分點,其中男性為67.05%,女性為50.80%。

(二)就業

105年就業人數平均為1,126萬7千人,較104年增加6萬9千人(增幅0.62%)。按大行業別(註1)觀察,各業就業人數大多較上年同期增加,其中以住宿及餐飲業增加1萬3千人、批發及零售業增加1萬1千人較多。

(三)失業

105年失業人數平均為46萬人,失業率為3.92%,較104年上升0.14個百分點。按教育程度別觀察,以大專及以上程度者失業率4.23%最高,其中大學及以上程度者失業率4.84%;按三段工作年齡層(註2)觀察,15至24歲失業率12.12%最高,25至29歲為6.76%,青年失業及學用落差等問題,仍應加強關注。

 

千人                                                          

二、求供概況(註3)

105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新登記求職人次為72萬7,816人次,較104年增加1萬403人次;新登記求才人次為131萬1,799人次,較104年減少12萬3,414人次;求供倍數為1.80倍,較104年減少0.2倍。

 

求供倍數

三、工時概況

105年每人每月工時平均為169.5小時,較104年減少5.8小時,其中正常工時161.0小時,加班工時8.5小時。

四、薪資概況(註4)

105年每人每月薪資平均為4萬8,790元,較104年增加0.62%,經常性薪資平均為3萬9,238元;而實質薪資為4萬6,422元,實質經常性薪資為3萬7,334元,分別減少0.77%及0.05%。

五、職業災害概況

105年勞工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共計2萬9,885人次,較104年減少2,082人次(減幅6.51%);職災給付千人率為2.953,較104年減少0.238個千分點;105年職業病給付706人次,較104年減少269人次(減幅27.59%)。

為加強保障職災勞工及其家屬生活,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不論有無參加勞保,均得申請各項津貼補助,105年核付2,850件,補助金額為2.5億元。

 

 

 

六、勞動三法施行概況

截至105年,工會的家數為5,485家,較104年增加61家。105年度新成立並完成登記之工會家數,總計75家,包括工會聯合組織3家、企業工會15家、產業工會15家及職業工會42家;截至105年12月止,簽訂團體協約有效份數為698份,相較104年簽訂664份,成長5%。

至勞資爭議案件數,截至105年12月止,計2萬5,586件;較104年增加2,382件;另105年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共審理56件,其中37件作成裁決決定。

 

工會家數

簽訂團體協約份數

勞資爭議件數

 

、106年施政重點

一、促進就業 勞動升級

(一)建置工作卡制度、協助青年穩定就業

1.背景

配合青年不同階段之就業需要,本部已結合學校、事業單位及職業訓練等資源推動各項專案訓練措施,包括「雙軌訓練旗艦計畫」、「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及「產學訓合作訓練」等,以加強青年專業知能與就業技能,提升職場應用能力。

另針對畢業青年則提供「先僱後訓」及「訓練費用補助」等措施,並運用「跨域就業津貼」降低異地就業障礙,以及「缺工就業獎勵」鼓勵其投入缺工產業,協助青年適性就業。

2.規劃方向

為進一步積極促進青年就業,本部將建置「工作卡」制度,整合運用「職涯諮詢」、「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等相關措施,協助青年盤點其就業能力,進行職涯發展規劃,促進其穩定就業,以提升青年技能並順利接軌職場。

(二)推動中高齡就業專法

1.背景

隨著少子化及高齡化之雙重人口結構變遷,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示警,自去(105)年起我國勞動人口即出現缺口,平均每年將流失18萬人。因此,中高齡就業在人口老化趨勢下,越顯重要。

現行對中高齡者之就業協助,多著重於失業後之協助措施,至於退休後重返職場或在職中高齡族群延後退休持續工作之作法,則分散於各相關法規或付之闕如,爰實有訂定專責法規之需要,以統籌我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或聘僱事宜。

2.規劃方向

本部已成立立法小組,積極進行立法工作,俟草案完成將邀請勞資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共同研商,並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以建立社會共識,預計本(106)年底送行政院審議。

(三)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

1.背景

為因應人口結構面臨少子化,以及高齡人口快速增加,整體勞動力供給不足,如何善用女力以提升勞動力參與率,為政府重要課題之一。

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相較於歐美國家略為偏低,依統計資料呈現我國女性勞參率於25至34歲時,仍高於主要國家,爾後因結婚、生產、育兒及家庭照顧等因素致勞參率下降。

2.規劃方向

本部除持續推動現有措施,包括:加強二度就業婦女之就業媒合、運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促進女性在地就業、提供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協助創業、落實懷孕及家庭照顧假權益、辦理補助企業設置或提供托兒設施等措施。

未來亦將持續配合推動「托育、長照、女性就業」三合一的照顧政策,發展健全托育服務與長期照顧體系,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鼓勵企業運用彈性工時提供多元就業管道,使勞工可兼顧家庭與工作,並研議部分工時勞工權益法制及保障非典型勞動者就業權益,積極推廣性別平權意識及促進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期營造正向支持的友善職場,使女性安心投入勞動市場。

(四)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

1.背景

行政院105年9月5日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整合各部會、地方政府,以及民間企業與團體的資源與力量,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望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

2.規劃方向

為與新南向國家推動職業訓練合作及人才交流,呼應亞太經合會(APEC)主題─「優質成長及人力發展」,已於APEC提出「亞太技能建構聯盟計畫」及「全球供應鏈與優質成長計畫」,並設立首座「亞太技能建構中心」,結合新南向政策及相關部會委託本部辦理之職訓合作計畫,運用本部職業訓練單位現有師資、設備及場地優勢,辦理「新南向產業人力培訓專班」,開設「綠能光電」及「智慧自動化」產業人力培訓專班2班次,培訓印尼、越南、寮國、泰國等4國計8位產業技術種子師資學員。

另為協助中小型台商為所屬員工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本部透過「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及「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協助其辦理經營管理、專業技術或專業語文等國內訓練課程,提供企業發展新南向事業所需之訓練輔導診斷及訓練規劃等服務,以利事業單位前往東協及南亞從事市場調查或拓展業務,預估本(106)年可訓練3,900人。

(五)鼓勵國人投入照顧服務工作

1.背景

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之施行,本部配合衛生福利部之制度規劃方向,辦理照顧服務員人力培訓,積極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鼓勵國人投入長照工作,以充實長照人力;包括辦理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協助特定對象取得技術士證、提供新住民口唸試題服務、鼓勵雇主僱用及促進失業勞工投入照顧服務工作,以及提供外籍看護工補充訓練等。

2.規劃方向

為充裕長照十年計畫2.0之照顧人力需求,本(106)年預計訓練6,000名照顧服務員;並為落實照顧服務員訓用合一,於本(106)年1月起推動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由地方政府依其轄區長期照顧人力供需情況辦訓,以鼓勵居家服務單位、日間照顧中心及機構等就其用人需求辦理相關訓練。

另規劃擴大勞工就業獎勵措施,針對從事日間照顧中心及居家服務提供單位等照顧服務類型工作之勞工,提供就業獎勵。

此外,本部亦配合衛生福利部評估長照服務普及情形,檢討長照2.0服務對象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政策,協調介接該部被看護者資料,確認申請資格,並將配合長照2.0檢討相關規定。

(六)推動職能基準提升勞動技能

1.推動職能基準

(1)背景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4條之1、「產業創新條例」第17、18條及行政院104年4月2日核定實施之「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推動方案」,由本部主責協調各部會發展產業人才之職能基準,並整合彙收於資訊平台,以強化企業用人端與人才培育端之鍊結,至今已累計發展282項。

(2)規劃方向

配合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發展數位經濟及行政院重大產業政策,持續協力各部會及運用民間資源,以每年發展與更新100項產業所需職能基準為目標,預定104年至106年發展計300項,並擴大職能基準發展成果,以提升人才培育效能,充裕產業發展所需之關鍵人才。

2.提升勞動技能

(1)背景

面對產業結構與技術快速變遷,為協助勞工提升知識、技能及態度,本部結合民間訓練單位辦理多元、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並透過蒐集區域產業發展、勞動市場及職業訓練需求等資料,掌握人力需求及供給情況,開設符合就業市場所需之訓練課程,以即時提供產業所需人力。

(2)規劃方向

在職勞工方面,辦理「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參訓學員80%或100%之訓練費用,每人3年內補助額度最高7萬元;同時推動「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及「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透過補助訓練費用及輔導服務,鼓勵事業單位依據營運策略或發展方向,為所屬員工辦理進修訓練,以提升其職場競爭力。

失業勞工方面,配合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結合民間訓練單位,以自辦、委辦或補助等方式辦理多元就業導向及實務導向之職前訓練課程,協助失業者提升技能以促進其就業。

(七)建構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1.背景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每年得引進外籍勞工之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惟外籍勞工在臺人數已超過62萬人,故外界對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及總人數控管等均相當關切。

2.規劃方向

目前外勞警戒指標業依其「目的性」、「關聯性」、「資料可及性」,及「產業」與「社福」分流等原則訂定,並經105年10月27日本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稱政策小組)第25次會議討論確認,規劃本(106)年試辦1年,後續將於106年3月31日召開第26次政策小組會議時,進行首次報告。本部後續將配合外勞警戒指標之運作定期檢視,適時檢討政策,以保障國人就業權益。

(八)推動外籍家庭看護工喘息計畫

1.背景

因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失能家庭,現階段無法適用衛生福利部規定之居家喘息服務,致使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半長時間從事照顧工作。經統計,截至105年12月止,外籍勞工在臺總人數計62萬4,768人,其中社福外籍勞工達23萬7,291人,人數眾多。

2.規劃方向

為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勞動權益及休假機會,同時兼顧被看護者照顧需求,本(106)年規劃試辦以用人獎助模式,鼓勵居家喘息單位僱用本國照顧服務員,並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期間提供休假替代照顧服務。

該用人獎助措施,限新增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者始可領取,本計畫將參考衛生福利部「居家喘息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補助項目及標準,訂定服務項目及獎助金額,於現行居家喘息或居家照顧服務案量與人力之外,提供外籍家庭看護工喘息服務及增加本國照顧服務員人力。

二、優質勞動 落實安全

(一)研修週休二日新制相關配套法制

1.背景

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該次修法從制度上建構週休二日之明確法源,並為兼顧各業勞工之不同需求,修正為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第36條),除讓勞工可確定享有每週兩天之休息外,亦讓有經濟需求之勞工於本身同意之前提下,於休息日加班;另透過「工時安排,總量管制」、「工資成本,以價制量」等方式,有效保障勞工權益。

2.規劃方向

因「勞動基準法」新制規定甫施行,本部已於官網設置「週休二日修法說明」常見問題集專區、「加班費試算系統」及「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供各界使用。

此外,除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作辦理「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修法重點」宣導會及說明會外,本部亦規劃跨部會共同合作,建置與產業溝通之聯繫網絡,蒐集產業因應新法施行後關注之議題,以利針對行業特性,建立常見疑義說明機制及相關因應措施指引,持續協助產業調適。後續本部將持續參酌各界意見,儘速完成「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之法制作業程序。

(二)職災保險單獨立法

1.背景

考量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目的不同,且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基本生活,並整合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業務,乃規劃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俾建構包含預防、補償及重建之職業災害保障制度。

2.規劃方向

草案規劃重點包括受僱勞工全面納保;針對受僱於自然人雇主或缺乏加保管道之勞工,提供簡便加保方式;適度提高投保薪資上限;提高各項保險給付標準,並建立部分失能年金制度,及整合職災預防及重建之業務,並由職災保險費提撥經費支應等。

此外,考量本次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規劃涵蓋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等業務,係我國職業災害保障制度之重大變革,所涉層面甚廣,影響勞工及雇主權益甚鉅,尚需審慎通盤規劃,未來將持續聽取各界意見,適時妥善說明並積極溝通協調,以順利完成立法作業,提供職災勞工及其家屬完善之職業災害保障制度。

(三)積極協助職災勞工職能重建與復工

1.背景

每個職災勞工背後都是一個家庭,勞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不僅個人身心健康受到損害,其家庭亦連帶受到經濟、生活照顧及社會適應等方面之衝擊,因此為協助職災勞工權益維護,支持勞工家庭渡過危機,並協助傷病勞工重返職場,爰積極推動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連結相關資源,以提供適切服務。

2.規劃方向

本部除補助地方政府設置職災勞工個案管理員,以資源整合方式,提供關懷、勞動權益、家庭維護及連結福利、職業重建資源等協助,每年服務超過2,000個職災個案;另透過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補助專業團體,提供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等職能復健服務,協助職災勞工儘速復工。

為強化職災勞工服務網絡之連結及後續追蹤關懷,將建置「職災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未來並將配合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推動成立預防重建法人,以強化職災預防及職災勞工重建工作。

(四)強化部分工時勞工保護法制

1.背景

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部份工時勞工之適用,其權益保障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惟為使部分工時勞工有更細緻化的保障規範,本部已於105年8月16日及106年1月6日修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維護其勞動權益。

2.規劃方向

本部將持續宣導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權益,以督促雇主遵守規定;另針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較多之行業,列入重點勞動檢查對象,如有違反,將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裁罰。

部分時間工作型態多元,涉及層面廣泛,將持續蒐集國外立法資料,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並凝聚社會共識,就整體勞動政策通盤考量,強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法制。

(五)建構派遣勞工保護法制

1.背景

勞動派遣存有權益保障不足之問題,包括僱用勞工之「派遣事業單位」與使用勞工之「要派單位」,兩者對派遣勞工應負有之雇主責任規範不明確,以及派遣勞工與正職勞工有同工不同酬之差別待遇等。為遏止企業濫用派遣人力及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本部積極建構派遣勞工保護法制,以兼顧勞動市場彈性與勞工之就業安全。

2.規劃方向

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業於103年2月12日函送行政院審查,因勞雇團體對於派遣使用上限及負面表列等條文存有重大歧見,行政院保留該等條文未完成審查,復於105年4月25日函請本部再行檢討研議,本部並於同年8月至12月間分別邀集工會、派遣勞工及雇主團體等代表,辦理9場次法制座談,蒐集相關團體對勞動派遣之修法意見。

為消弭各界對派遣勞工保護法制之歧見及瞭解國內勞動派遣情勢,本(106)年將規劃辦理派遣現況情勢評估,並持續蒐集勞雇團體意見,以作為整體政策評估及研議法制內容等參考;另於法制完成前,將賡續辦理勞動派遣專案檢查及派遣勞工權益說明活動,以督促派遣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確保派遣勞工權益。

(六)精進勞動檢查作為

1.背景

為保障勞工生命安全、維護勞工合法權益及促進勞資和諧,勞動檢查為直接且有效之必要作為。

2.規劃方向

因應「勞動基準法」新制規定甫施行(105年12月21日修正),為避免事業單位因法令認知不足,即受檢遭處分,積極協助事業單位度過調適期間,對修法內容認知問題、人力調度及工時安排產生之困難等,本部本(106)年第1至3季採循序漸進方式,透過宣導期、輔導期、檢查期三階段,協助及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令,以確保勞工權益。

另就國道5號發生遊覽車翻覆重大事故,本部已會同行政院消保處、交通部公路總局、觀光局及各直轄市政府等主管機關,針對國內旅行社及遊覽車業者進行專案聯合稽查計畫,違反規定者將依法裁罰、通知改善並實施複查。

又鑑於105年發生大溪高中模板崩塌及宜蘭縣工廠局限空間作業中毒等重大職業災害,本部加強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鎖定高風險、高職災等事業單位或作業場所實施高強度檢查,同時擴大協助輔導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以建構安全健康之工作環境。

(七)落實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

1.背景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且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為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措)施,已於105年7月28日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放寬托兒措施經費補助要件,且增加經費補助次數為1年2次;105年計補助634家事業單位。

且為建立友善正向的工作環境,鼓勵事業單位提供優於法令的措施,促進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以訓練、輔導、補助、表揚等,協助事業單位增進規劃與辦理知能,105年補助268家事業單位推動工作生活平衡措施,受益勞工計9萬人次。

2.規劃方向

針對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措)施,本(106)年將請地方主管機關繼續列冊輔導,加強辦理說明會,提供專家諮詢及媒合資源等,並持續給予經費補助,以協助雇主提供友善員工育兒的職場環境。亦將持續補助事業單位推動工作生活平衡措施,支持發展促進員工工作、家庭照顧與個人生活之友善措施。

三、勞資合作 強化對話

(一)研修工會法制,提高工會涵蓋率

1.背景

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工會法」至今,雖對勞工結社權有相當程度之開放及保障,惟勞工於行使結社權過程中,仍發生規範與實務運作落差之情形。如我國雇用30人以下之中小企業居多,現行工會法規定應有30人以上連署發起,始能成立工會;又現行法規允許企業內得成立以事業單位或廠場為範圍之工會,導致一企業可能有多個工會。因此,本部積極研修「工會法」相關規範,並期望提高工會涵蓋率,以達到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

2.規劃方向

105年已邀集工會、勞工、雇主團體及政府代表,辦理20場次「研商工會法修法座談會」,除聆聽各界意見外,並輔以問卷,蒐集各界意見,據以作為修法之重要參考;本(106)年將持續辦理「工會法」修法座談會,加強與勞雇團體溝通,待形成修法共識後,據以擬定修法草案。

在完成修法作業前,將持續辦理工會會員及幹部之專業知能教育、辦理女性及青年工會幹部培訓,以強化工會實力,達到保障勞工權益;另辦理補助工會協助勞工籌組企(產)業工會,達到提升工會組織率之目標。

(二)強化勞工參與公司治理

1.背景

企業相關經營決策對勞工權益具有重大影響,讓勞工參與公司治理不僅可共同提高工作效能,且能兼顧保障勞工權益,爰致力於強化勞工與企業之夥伴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以改善企業內勞工參與公司治理之困境;103年4月14日修正公布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為實施勞工參與重要制度之一環,透過勞方代表於企業內部不同程度之參與權,有助企業提升人力資源運用及生產效率。

2.規劃方向

為提升工會及勞工參與經營決策之能力,本部賡續辦理「勞工董事知能培訓課程」,以強化勞工董事參與董事會運作相關專業知能,同時將持續宣導勞資雙方召開勞資會議,達到勞工參與企業經營,落實夥伴關係之目的。

(三)強化工會協商實力

1.背景

鑑於我國雇主面對工會要求協商,往往因協商過程未具誠信態度,甚至拒絕協商,致締結團體協約不易。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團體協約法」,增訂誠信協商及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機制,以營造有利團體協商環境。自施行以來,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份數雖逐年成長,惟礙於雇主簽訂團體協約意願不高及工會協商能力不足等,目前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家數比例仍不高。

2.規劃方向

為強化工會協商實力及提高雇主誠信協商意願,持續辦理集體協商人才培訓活動、團體協約法說明會及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經驗分享活動等;另輔以提供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及遴聘專家學者入廠輔導雇主或工會,以解決協商困難及化解僵局,促使勞資雙方透過簽訂團體協約,創造雙贏局面。

(四)持續提升勞資爭議處理效能

1.背景

鑑於勞資爭議處理效能不足,勞工訴訟扶助機制缺乏,導致勞工無法迅速有效解決爭議,於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建構獨立調解人制度及勞工訴訟扶助機制;另近年部分事業單位因分支機構眾多且分散各地,當解僱多數員工時,卻無須進行大量解僱通報及協商,致解僱保護不足,亦於103年3月6日修正公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降低解僱通報門檻,擴大解僱保護對象。

2.規劃方向

為穩定爭議處理及訴訟扶助之品質,除賡續辦理法律扶助、調解人認證及回流訓練外,將研訂調處人員倫理規範及退場機制、主管機關受理調解注意事項及製作仲裁程序宣導短片等;另為落實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制,將持續配合地方政府需求提供查訪協助機制,以落實預防無預警大量解僱之目標。

(五)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1.背景

勞工行使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過程中,往往因雇主對工會或工會幹部採取不利益對待,造成勞動三權行使不易,爰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勞動三法,於「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增列不當勞動行為態樣,並於「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設裁決機制,設立獨立之委員會,審理不當勞動行為案件。

該委員會成立迄今(106年2月)共受理339件案件,其中160件作成裁決決定,53件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維持全部或部分決定共37件。

2.規劃方向

為達成裁決制度設立之目的,就審理程序及期程之合理性進行檢討及改善,以迅速回復受侵害勞工之權益,本部業已全面修正「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就審理程序之簡化、完備性以及裁決委員之迴避規定等重要程序規定進行增修,以期裁決案件之處理更符迅速、公正之目的。

同時為預防不當勞動行為反覆發生,針對勞資關係不佳之企業進行集中訓練及個別入廠輔導,提供勞資雙方利益協商技術,建立信賴之基礎,以穩定勞資關係。

(六)推動勞動教育

1.背景

為建立國人正確之勞動概念,期透過勞動教育使每一個人能瞭解勞動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內涵與精神,以維護勞動權益,規劃從國民教育階段之學生到從事工作之勞工以多元方式推動勞動教育。

2.規劃方向

持續培訓勞動權益教育種子師資、強化勞動權益教材,如檢視國民教育階段之勞動教材及製作高中職勞動權益補充e化教材;辦理國小、國中及高中職勞動權益校園巡迴列車活動,以落實青年學子於國民教育及高等教育階段之勞動權益概念,並將持續蒐集各界對於建構勞動教育法制之意見。

四、公平成長 永續發展

(一)勞保年金改革

1.背景

隨著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女化之趨勢,未來繳納保費者愈少,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愈多,衝擊社會保險世代互助的功能,勞保財務將面臨龐大壓力,須及早進行制度檢討。

年金改革之推動涉及廣大勞工權益及世代間權利義務衡平,本次係透過成立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召開國是會議,提出改革法案等三階段程序推動。目前委員會已召開20次會議及4場國是會議分區會議後提出改革方案,並於106年1月22日召開國是會議全國大會進行討論。

2.規劃方向

於兼顧制度永續發展及儘可能降低改革衝擊之原則下,目前規劃之勞保年金改革修法方向,係將政府撥補及負最後支付責任入法明定,且年金之年資給付率仍維持現制1.55%,以保障勞工給付權益;另就費率及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也採逐年小幅微調,進行必要之調整。

本部已依該建議方案及參酌各界意見,研擬勞工保險部分條例修正草案,後續將配合行政院之改革推動期程,於3月底前將草案送 大院審議,以確保國人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及兼顧年金制度之永續。

(二)訂定最低工資法

1.背景

為強化工資之保障,規劃研擬訂定「最低工資法」,將最低生活所需參考經社指標入法,力求每年穩定、明確的調整最低工資。本部持續蒐集國外各主要國家(地區)相關法制及資料,分析最低工資審議制度主要涵蓋面向,並召開研商、座談會議,聽取勞雇團體、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意見

2.規劃方向

因最低工資之訂定攸關勞資雙方權益,對於國家總體經濟發展亦具重大影響,本部將謹慎研議,會商各界意見,冀能獲致共識,儘速完成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三)定期檢討基本工資

1.背景

基本工資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現行基本工資之調整,係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由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3季開會,由勞、資、學、政四方委員共同審議。

2.規劃方向

為合理規定勞工之最低工資,本部刻正研議訂定「最低工資法」。在未完成立法前,基本工資之調整,仍依現行基本工資審議機制辦理,本部將按時於本(106)年第3季舉行會議,檢討基本工資,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

(四)落實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

1.背景

鑑於近年來事業單位因關廠歇業且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致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等爭議,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已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增訂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退休金,於次年3月底前應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並自105年開始執行。

2.規劃方向

為落實法令並督促事業單位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本部會同地方政府積極辦理說明會並加強查核,確實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本(106)年繼續督促各地方政府,自1月起全面發文通知事業單位依法提撥差額,並加強查處。

(五)穩健勞動基金投資收益

1.背景

本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就保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職業災害保護專款之投資運用,基金規模達3兆3,451億元,105年收益數為1,096億元,收益率3.53%。

為創造基金投資穩健獲利,本部須掌握全球經濟金融情勢。國際貨幣基金(IMF)預估本(106)年全球經濟成長將擺脫去(105)年之疲弱不振,可望由3.1%上升至3.4%,再加上美國就業數據改善、歐元區經濟成長與中國需求增加,全球經濟可望緩步復甦;惟全球經濟面對貿易保護主義升溫、歐美各國政經發展等不確定因素,後續變數仍多,預期全球金融市場大幅波動情形仍將持續。

2.規劃方向

為追求基金穩健投資收益,在國內方面,對於自營部位,將注意投資時點,靈活調整投資部位;對於委託經營,將評估績效表現,適時增加委託資金,與優秀受託機構建立長期夥伴關係,提昇委託經營績效。在國外部分,辦理全球社會責任及債券之投資委任,以積極鼓勵企業從事社會責任投資與創造穩定收益。

未來勞動基金將持續密切注意全球金融局勢變化,依各基金不同屬性及法規限制,評估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情勢,建構基金最佳的資產配置,審慎因應市場趨勢調整投資組合,以降低投資風險,獲取基金長期穩健收益。

肆、結語

展望未來,本部將儘速研修週休二日新制之相關配套法制,並加強宣導以減少各界疑慮及衝擊;同時推動年金改革,使勞保財務獲得改善進而達到永續經營之目標;並秉持「促進就業勞動升級」、「優質勞動落實安全」、「勞資合作強化對話」、「公平成長永續發展」等四大策略擘劃各項施政措施,併以「虛心傾聽」、「充分溝通」的態度,為增進勞工朋友最大福祉而努力。

再次感謝 貴委員會提供本部報告的機會,並懇請委員鼎力支持各項修法及施政作為。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指教及支持。謝謝!

註1:依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行業別計分為19大類、89中類、254小類、551細類。

註2:三段工作年齡層分為「青少年15-24歲」、「壯年25-44歲」及「中高年45-64歲」。

註3:「求供倍數」指求才人數對求職人數之倍數。

「求職人數」指具有工作能力者,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或自行在台灣就業通登錄求職之人數。

「求才人數」指雇主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才,或自行於台灣就業通登錄之求才人數。

註4:「薪資」指實際支付在職受僱員工之薪資總額,包含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

「經常性薪資」含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

「非經常性薪資」含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

「實質薪資(實質經常性薪資)」為薪資(經常性薪資) ÷ 消費者物價指數 ×100 。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本委員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委員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陳委員宜民:(在席位上)10加2吧!

主席:8加2,因為今天有滿多人登記發言。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本日會議結束前提出,逾期不受理。今天中午原則上到12時,中間休息1小時,下午再繼續開會,稍後如果詢答進行得很順利,12時就可以先做短暫的休息。

首先請陳委員宜民質詢。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有人跟本席陳情,這是來自於總統府的聘用諮議,他們提及總統府可說是血汗工廠,他們每天早上4時起床,6時就要到,他們要準備很多資料,然後晚上8時才能下班,每個月加班時數甚至超過100小時,真的是血汗!他們也一直拜託,希望台北市勞工局能對此進行勞檢,可是進行勞檢就會得罪蔡總統,蔡總統又是部長的表妹。部長,現在面臨這個問題,這有點像是一個很政治性的問題,但問題是很多聘用的員工真的做不下去了,而且他們對黃重諺發言人感到不捨,因為他很辛苦,林鶴明也很辛苦,為什麼蔡總統不體恤底下的員工,讓那裡變成血汗工廠?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總統府所有員工的工作狀況……

陳委員宜民:你有沒有聽你表妹講過這件事?

林部長美珠:關於方才委員所提,事實上媒體也有披露,某個媒體有提出這樣的報告,我們也儘速向總統府對此進行了解,據我們的了解,報導跟事實可能有一些出入,因為媒體上所說的這些人員並不是……

陳委員宜民:他們是不是有刷卡?

林部長美珠:這些人員是根據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聘用的,他們並不適用勞基法,他們的人事處也表示,他們都是根據公務人員相關的法制,包括加班、加班費以及請假等。

陳委員宜民:你有沒有問他們有沒有電子刷卡?應該都有,對不對?

林部長美珠:對。

陳委員宜民:如果有,就會有刷卡紀錄。

林部長美珠:他們有他們的機制,因為總統府上班的人這麼多,所以他們每個人的工作狀況……

陳委員宜民:從刷卡紀錄就可以看出有沒有過勞,我們現在在講的是每個月的工時、加班不能超過多少小時。

林部長美珠:他們不是適用勞基法,方才我有跟委員說明,他們現在所說的那些人員……

陳委員宜民:所有人都不適用勞基法嗎?

林部長美珠:總統府裡面有不同的人員,如果是我們現在所講的、媒體所報導的、周刊所報導的這些人,我們去了解的結果……

陳委員宜民:可否請勞動部會同台北市勞工局,請他們對此好好進行勞檢?

林部長美珠:我們會把相關訊息轉給台北市勞工局,因為這個主管權限是在台北市勞工局,相信委員應該相當清楚,我們會提醒他們注意一下。

陳委員宜民:拜託部長,不要放任啦!

林部長美珠:不會。

陳委員宜民:不要被你的表妹蔡總統打臉。

林部長美珠:據我們的了解,他們並不是適用勞動基準法。

陳委員宜民:本席認為「天子與庶民同罪」,更不用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個錯誤的示範造成的結果,其實大家都在看,既然有人爆料、有人陳情,本席在此要求勞動部會同台北市勞工局,請他們務必去做勞檢,應該澄清事實,是否就像部長所言,沒有這回事?還是有這回事?應該跟社會大眾說清楚、講明白。其實裡面工作人員職等都很多,像黃重諺也是公務員,他的工作時數也應該要受一些規範,對不對?

另外,勞動部在去年9月時就已經預告,將來大專院校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要納入勞基法,但是最近我們看到像淡江大學就大量解聘其兼任教師,而且之前教育部潘部長文忠也表示,為了維護師生的權益,先修正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增加請假、鐘點費、寒暑假勞健保不中斷等規定,之後等各界有共識時再來適用勞基法。其實郭芳煜部長是很有愛心的,他希望兼任教師能納入勞基法,可是現在面臨少子化的狀況,這部分就是有困難,像台北商業大學、市立大學、科技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美和科大等,他們的兼任教師都超過6成以上,甚至有的還高達7成,在此情況下,今年8月這部分就要實施了,請問勞動部有何建議?

林部長美珠:根據我們現在的作法,所有預告都是說我們有這樣的構想,我們把這個構想預告出來,希望能聽取大家的意見。

陳委員宜民:現在面臨困難了,該怎麼辦?

林部長美珠:去年9月22日以後,包括兼任教師、不同機關、學校等分別都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一些看法,在整個研議的過程中,我們也跟教育部作了充分的溝通……

陳委員宜民:你跟潘部長有溝通過?他是不是希望可以暫緩實施?

林部長美珠:我親自跟潘部長溝通過,他告訴我,今年4月30日以前,他們應該馬上會訂定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在這個辦法裡面不分是否具本職,包括具本職和不具本職的兼任教師,他希望把一些條件放到這裡面,而且他也表明,由於學校的工作場所跟一般勞工的工作場所的性質不一樣,我想委員也非常清楚,因此他必須針對其特殊性而有一些特殊的考量……

陳委員宜民:所以他希望你們修法?

林部長美珠:沒有,他要在今年4月30日以前修訂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好像最近幾天就要預告。各界如果對這個聘任辦法有意見,也可以在這個時間提出來,我們有持續跟他們溝通。

陳委員宜民:你的意思是等到這個聘任辦法修了之後,今年8月1日還是會如期實施?

林部長美珠:我們要看整個聘任辦法的相關規定……

陳委員宜民:所以不會打臉郭芳煜部長?

林部長美珠:這不叫做打臉,我覺得我們是為這些兼任教師的最佳福利而共同努力。

陳委員宜民:了解,希望8月1日還是能夠看到勞動部保護兼任教師的勞動權益,不要因為各界或教育部跟你lobby之後就改變你的初衷。

林部長美珠:我們還是會以他們的權益來考量。

陳委員宜民:最近主計總處有公布我國赴海外就業人數,就業人數一直在增加,2015年有72萬人,而十年前(2005年)是34萬人,已經增加了1倍,而赴海外工作者特性,有超過一半以上是男性,有72.5%是25至59歲,而且學歷是大專以上。赴海外工作當然是一個國民的權利,但是這樣也會造成我們高學歷人才的流失,我們辛辛苦苦栽培這群白領階級的年輕人,結果他們因為台灣沒有工作機會就到國外去工作。反過來說,近十年我國缺工人數是增加的,到目前為止已經缺工20萬人,其中製造業成缺工重災區,缺工高達9萬5,000人,零售業則缺工4萬人。一例一休造成的衝擊,許多餐飲業已經面臨缺工的狀況,勞動部好像要擴大辦理缺工獎勵,請問目前這部分的績效如何?

林部長美珠:在今年主計總處最新的報告當中,方才委員所提的數字都是正確的……

陳委員宜民:請問缺工獎勵是否要加碼?

林部長美珠:關於缺工獎勵,我們會視實際狀況來看,因為現在有些單位是缺工,從方才委員所提的數據也可以看出,缺工是屬於比較低薪、比較艱辛、比較困難的工作。

陳委員宜民:對,藍領階級。

林部長美珠:我們有分析國人赴海外工作的原因,而方才委員所提國內栽培的優質白領人員,他們可能跟國內缺工的情況有些差異,所以我們有提出一些補助方案,希望鼓勵我們的企業能夠儘量進用國人,這部分我們會持續……

陳委員宜民:你們是不是為了搶救失業率,所以要加碼、大放送?

林部長美珠:沒有大放送啦!

陳委員宜民:讓民眾覺得蔡政府上任後失業率沒有增加,就是用這種加碼大放送、缺工獎勵的方式來掩飾其施政的無能?

林部長美珠:我們的方式、策略很多,這只是其中一種。

陳委員宜民:這是其中一種可以掩飾失業率一直上升……

林部長美珠:從過去到現在,我們都不排除這是有效的方法之一。

陳委員宜民:最後,五一勞動節快到了,我們都知道勞工的投保薪資一直都很低,4萬5,800元相較於健保的18萬元,兩者相差很多,請問有沒有可能調高勞保的投保上限,打開天花板,給勞工最實際的禮物?

林部長美珠:這牽涉到我們整體的財務,有機會我們可以提供相關數據給委員參考,提高這部分會牽涉到財務……

陳委員宜民:全體勞工朋友都殷殷期盼勞動部能打開這個天花板,因為這個差距實在太大了,你一開始進行業務報告時也有提及要訂定最低工資法。

林部長美珠:這個我們要努力。

陳委員宜民:民進黨執政到現在只有調高薪資2次而已,阿扁的時候調了1次,蔡總統上任的時候又調了1次,所以現在是2萬1,009元,其實還是很少。

林部長美珠:這部分我們有一套機制。

陳委員宜民:民進黨執政時只調了2次,國民黨執政時調了六、七次,但2萬1,009元實在太低了,所以投保的上限應該打開,最低工資應該再調整,否則台灣已經要淪為低薪的開發中國家,這是讓人覺得很心酸的一件事,所以請部長加油,謝謝!

林部長美珠:能夠調高是我們的目標,但是因為整體財務的結構,所以我們還是會再觀察整體,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質詢。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媒體披露總統府內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本席藉由這個機會,請部長說明及澄清一下。剛才陳委員宜民有問到,總統府聘用諮議的身分到底適不適用勞基法呢?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對總統府員工權益的關心,在我瞭解過後,他們並沒有所謂聘任研究員的職稱,相關的機要人員及媒體所報導的那些人員,都是依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比如聘僱或機要人員任用等的規定,即從他們的任用到給假及加班費等都是依照公務人員的相關規定,而這些人員也受到總統府人事處依照相關的管理法制來約束及管理。

蔣委員萬安:長的說明是他們適用公務人員的相關規定,包括請假規則等,因此並不適用勞基法。

既然是談到勞工的相關權益,最近兼任教師的議題相當熱,前幾天教育委員會也排了專案報告,然而最終是不是適用勞基法,其實權責單位還是在勞動部。從去年9月開始,勞動部預告將兼任教師切割為具有本職及未具本職,你們做這樣的區分是勞動部的判斷,還是教育部給的建議呢?

林部長美珠:這是去年9月22日做的預告,在我瞭解之後,當時勞動部及教育部有經過一些協商,認為未具本職的部分可以優先來處理,因此才會有這樣的預告。所謂的預告是我們有這樣的想法,先將這種想法預告給社會周知,並由大家提出意見。最後是不是會按照預告的內容,其實那是一種討論,而經過之後的討論,教育部及學校都分別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也包括了社會上的某些意見。大家為了保障兼任教師的權益,目前教育部採取的態度就是不分他們是否兼具本職,均應針對他們的勞動條件先予以有效規範。潘部長親自向我表示,應該會在今年4月30日將兼任教師的聘任辦法完成法制化作業,其中針對一些勞動條件的部分就會予以……

蔣委員萬安:潘部長在教育委員會備詢時也說得很清楚。去年部長還沒上任時,當時我們也質詢過勞動部,為什麼要做這種切割適用呢?你們一直認為這是跟教育部協調後所作的決定,當時我們質詢這樣的切割會造成今日面臨的問題,即各大學會調查哪些教師未具本職,基於成本考量會予以解雇。當時教育部的回答是經協商不會有這種問題的產生,因此才會堅持做這種切割適用。

有關勞基法的適用,過去有沒有任何一行業別的勞工,部分人適用勞基法,而部分人卻不適用勞基法呢?

林部長美珠:剛才有提到大量解雇的這種情況,我問過潘部長,其實目前並沒有這種現象,他們只是在做一個調查,而外界就誤以為這些兼任教師都被解聘了,我們必須幫教育部澄清一下,因為我親自問過教育部長。

其次,兼任教師的工作場域是在學校,從事的是教育工作,這與勞基法的勞工朋友,在工作場所及勞動內容上會有一些差異,我想委員應該知道這些差別。在整體政策的過程中,勞動部與教育部的溝通都沒有斷過,甚至我本人都親自與潘部長……

蔣委員萬安:除了這次兼任教師的切割適用之外,過去有沒有同一行業別,部分勞工適用或部分勞工不適用呢?

主席(陳委員瑩):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答復。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適用勞基法的部分,每次在檢討到底有哪些行業可以適用勞基法時,的確我們都是逐業去檢討,即一個個行業去檢討看看適用勞基法會有哪些困難。舉例而言,公務機構的技工、駕駛及工友在87年7月1日適用勞基法。在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令進用的臨時人員,於87年時還沒有納入適用勞基法,可是等到97年1月1日時,上述的臨時人員就適用勞基法,而且是分階段逐項來檢討。

蔣委員萬安:不管是技工或臨時人員,要嘛就一體適用勞基法,否則就不要適用,或之後才會適用,也就是說同樣是技工的職業,不會有些技工適用,但有些技工卻不適用。同理而言,一樣是教師的話,怎麼可能有些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而有些卻不適用呢?當時提出預告時,我們就提出應該要一體適用勞基法,怎麼可以切割適用呢?因此才會造成很多學校為顧及成本,而去調查哪些教師未具本職,然後以各種理由解聘。現在整個政策大轉彎,教育部也喊卡了,問題全部都回到原點,我們不禁要懷疑,身為權責單位的勞動部,你們的立場到底是在哪裡?今天兼任教師可說是非常可憐,他們變成不適用勞基法,也不適用教師法,因此也成為了法外的孤兒。

當時我們希望勞動部要站在捍衛教師相關權益的立場來處理問題,如果學校是雇主的話,兼任教師就相當於勞工,當他們的相關權益沒有受到保障時,我們要求的是必須納入勞基法,這樣至少還有最低限度的法律保障。今天教育部卻說,由於考量成本因素,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全部都不適用勞基法,反而是要動用到比法律位階還低的聘用辦法。首先,如果違反這項辦法,相關懲罰的效力是不夠的;其次,完全不像勞基法有那種最低限度及周全的保障。因此本席認為勞動部不能認為這是教育部主管的業務,就將所有的責任推給教育部。今天他們是否適用勞基法,勞動部必須出來捍衛及保護這群可憐的教師,我希望勞動部應該向教育部說,為了這些兼任教師的權益應給予他們最低限度的法律保障,而不是由教育部去修改聘用辦法而已。我希望部長要站出來捍衛兼任教師的權益!

林部長美珠:好,謝謝委員。剛剛我講的是4月30日即將有一個聘任教師兼任辦法,在裡面先給一個規範,另外同步在教師法裡面也要針對兼任教師的條件予以明定,所以是雙軌都在進行的。為了要保障這些兼任教師的權益,勞動部和教育部的立場是一致的,我們要兼顧教育場所和教育內容所需的特殊性,同時也要保障兼任教師的權利,這部分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指示共同為這些……

蔣委員萬安:我們所了解的是,教育部願意修改教師法授權的兼任教師聘用辦法。

林部長美珠:教師法本身也要作……

蔣委員萬安:他們也要動教師法?

林部長美珠:會的。

蔣委員萬安:在聘用辦法修正之後或是把相關權益納入教師法之後,如果還是有權益保障不夠周全要怎麼辦?我們現在看到的只是產假、病假或是保險,但其實還有更多的權益需要保障。兼任教師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不能認定是不定期契約而被無故解聘,這是他們目前碰到最大的問題。學校的藉口是,為了因應課程的安排等等,所以無法像勞工一樣一年一聘,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很多兼任教師擔心無故被解聘,變成奴工、人球,因此即便辦法規定可以請產假、病假或享有相關權益,他們也不敢請假。我們一再希望勞動部硬起來、站出來,保護這群教師,將他們納入勞基法,給予最低限度的法律保障,這也是兼任教師最卑微的要求,希望部長能聽進他們的心聲。

林部長美珠:這些聲音在我們研究的過程當中都有陸續反映出來,但是我還是要說明,權益要保障,但是有些現實,也就是我們剛才講的,他們身為教師有一些特殊性,這部分我們會持續和教育部溝通。

蔣委員萬安:一例一休通過後刪除了7天的國定假日,包括今天的329青年節。在審查一例一休的過程中,我一再提出來,刪除7天國定假日對部分工時者、打工族來說,其中最大宗就是年輕朋友,他們馬上失去國定假日可以領取雙倍工資的機會,造成這群貧困、低薪、工時長的年輕朋友的低薪情況更加惡化。勞動部對部分工時者有沒有相關的配套,對於他們喪失國定假日領取兩倍工資的機會,勞動部有沒有提出解決方法,你們要如何照顧這些可憐的打工族?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關心我們的青年朋友,關於7天國定假日的事情,我們都討論過了。今天剛好是青年節,針對青年失業的問題,勞動部特別推出「好康報你知」提供就業市場的相關資訊,包括青年朋友對人生的規劃、就業市場在哪裡、就業人力在哪裡,還包括職訓……

蔣委員萬安:我知道,我看過你們的網站,但是我的問題是,在刪除7天國定假日之後,部分工時者馬上失去領取雙倍工資的機會。目前基本工資時薪是133元,乘以7天,他們馬上失去7千多元的薪資。對打工族來說,這是一筆收入。請問勞動部要如何幫助這些年輕的打工族,你們有什麼配套?當初審查時,我們就提出這個問題,勞動部表示等修法過了之後一定會提出配套。

林部長美珠:我們對青年朋友失業的問題的確有很多的作為,……

蔣委員萬安:部長,現在我不是要談青年失業,而是談他們的薪資。

林部長美珠:關於他們低薪的部分,我們也有補助、獎勵的方案,……

蔣委員萬安:對於刪除7天國定假日,你們有什麼補助方法?

林部長美珠:由於時間關係,我們是不是在會後再提供給委員參考?

蔣委員萬安:我再重複一次,我的問題是,打工族原本在7天國定假日有領雙倍工資的機會,這7天國定假日刪除之後,他們馬上無法再領取。根據統計,105年度大概有40萬5,000名部分工時者,其中4成也就是將近17萬人是15到24歲的年輕朋友。他們原本已非常貧困,我希望勞動部能提出解決辦法。由於時間關係,你們是不是在兩周內……

林部長美珠:我們會後再提供書面資料。

蔣委員萬安:兩個星期,對部分工時者在刪除7天國定假日……

林部長美珠:委員,我們到您辦公室再向您說明,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質詢。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主計總處統計,105年工業和服務業總薪資中位數是4萬0,612元,比前一年的薪資中位數減少了0.59%。部長對這個數字有一些解釋嗎?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我請統計處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勞動部統計處羅處長答復。

羅處長怡玲:主席、各位委員。今年的中位數是4萬0,612元,104年是4萬0,853元,確實有下降的情況。

陳委員曼麗:這是否表示國人的薪資下降?

羅處長怡玲:以平均數來看是增加的,增加了300元,至於中位數則略微往左移一點。

陳委員曼麗:你們有對應之策嗎?

林部長美珠:我們會持續關注整體的薪資結構,也會努力分析看看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現象,同時各式各樣的措施和策略都在進行。

陳委員曼麗:我希望你們儘快分析資料後,能把對策向國人說明,讓大家安心,好嗎?

林部長美珠:好的。

陳委員曼麗:另外,兩天前我們看到長榮員工也要組工會,結果長榮就有一些人打開員工的置物櫃,把工會的文宣沒入,讓工會成員覺得權益受到影響,甚至心理也會受到影響。就是因為他們參加工會、籌組工會,結果就受到這樣的對待,所以有些人跳出來幫工會打抱不平。去年我曾質詢過,到底勞動部支不支持產業例如長榮這樣的單位成立工會?當時郭芳煜部長曾說,資方不能做這種事。本席要請教現任的林部長對此的態度為何,相信大家都很關心您的態度以及未來對這件事的處理方法為何。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的關心,此次報告也有提及如何增加勞資雙方的對話,這個對話通常是透過工會,雖然目前工會的普及率還不是很高,但勞動部長期以來的態度就是鼓勵這些工會能夠正常成長,所以針對各個產業的員工能夠組成工會、跟業主達成一個對話的機制,這部分我們是鼓勵的。針對方才委員所提長榮航空一事,事前我們也有一些了解,在報導裡面的確有看到他們有去收員工私人信件的行為,目前我們還沒有收到長榮公司的員工針對這是不是屬於不當勞動行為的投訴,一旦他們投訴了,我們有一個獨立的裁決委員會,我們會把它交給委員會審慎處理。

陳委員曼麗:請問部長,你們要等到他們的員工來投訴才會處理?還是你們能夠更積極主動去了解這件事?

林部長美珠:因為這是屬於一個不當的勞動行為,而這個行為是否不當,應該是由勞工來看看是不是屬於這個部分,過去都是由他們提出申訴,舉出一些事證,我們才著手做一些處理,既然報章媒體有報導這個案子,我們會去了解一下。

陳委員曼麗:謝謝部長。本席在此特別提醒,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雇主或有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中第五款是規定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如果有這樣的行為其實是違法的,所以希望你們能特別跟長榮提出這部分,他們對這方面可能還不太清楚,所以勞動部如果可以做這樣的提醒,應該也滿好的。

林部長美珠:基於勞資和諧,這樣的提醒我們是可以做的,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的確有規定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據了解,目前他的產業工會入會人數已經超過半數,所以長榮公司也承認了他的對話功能,也就是說,因為已經超過半數,根據工會法等相關規定,他是可以跟長榮公司坐下來協商,目前他們也在協商之中。

陳委員曼麗:接下來我要談勞動部的相關網站,其實台灣的外籍勞工還滿多的,所以勞動力發展署非常積極的建構一些網頁,網頁上也有不同國家的文字,現在請勞動力發展署看一下,像澳洲的「Fair Work」,只要點選他們的網站就可以點選到繁體中文,而且澳洲的公部門提供了26國語言,所以你只要到澳洲工作,他們的系統就會給這些移工參考網站,他們會強調你應該要了解相關訊息,也會在這裡提供相關資訊,包括你可以得到什麼保護以及勞資相關法律等等,他們會把這些都列出來,相信勞動力發展署應該也有接觸過澳洲這樣的中文網頁,而且有26國語言。

林部長美珠:我請發展署署長代為說明。

陳委員曼麗:因為我的質詢時間只剩2分鐘,所以我先把我的內容講完。在公平工作資訊當中也會有年假、育嬰假、公眾假期、病假、護理假的中文說明,甚至你點進去之後,還可以看到一些資料。別的國家將相關資訊這麼公開而且這麼友善,這是非常值得台灣參考的。

現在我要點進去勞動力發展署的APP,這個APP有提供什麼樣的資訊?若點進去「外籍勞工小幫手」,再點選「仲介與專業人員查詢」,我們會看到一些資料,比如說我們點進去一家國際有限公司,再點進去就可以看到國際有限公司在2013年已經被廢止了,可是它的資料還是掛在外籍勞工小幫手裡面,其實它在2013年8月7日就已經被廢止了,但它還是在我們的網頁上,像這樣的情形,它是否應該要下架?

林部長美珠:這是我們的疏失,回去後會馬上再盤點,已經被廢止的就馬上下架。

陳委員曼麗:而最近一年A級的公司,其實很多公司已經解散了,像漢聯公司、允啟公司、欣嶸公司、泰菲公司等都已經解散了,可是他們都還在我們的網頁上,這樣會讓大家覺得我們的網頁都沒有更新、維護,這樣的資訊提供實在太差了,你看看澳洲的網頁再看看我們國家的網頁,我都覺得不好意思了。所以本席要請勞動力發展署對此進行清查,看看這裡面有多少失誤,若提供錯誤的訊息,實在是不可原諒。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的指教,這部分我們會馬上檢討改進。另外,今年我們會規劃建置一個5國語言的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的資訊網站,這部分的詳情會再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曼麗:我們希望這部分能夠以好的範例為標準。

林部長美珠:是的。

陳委員曼麗:此外,台灣的印尼勞工很多,印尼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副局長亞古斯定表示,他希望能提高在台工作印尼看護工的薪資,本來是1萬7,000元,他希望最好能提高到我們的最低薪資,如果沒有的話,他希望能提高到1萬9,000元,他們也將在台印勞工會議中提出這項主張。因為我和靜儀委員、吳焜裕委員馬上就要去印尼,我想在我們的互動過程中,他們應該也會提及這部分,請問部長對這部分的態度為何?

林部長美珠:如果把這些幫傭和看護的月薪直接調到1萬9,000元,牽涉層面滿大的。事實上,這個聲音之前就已經提出來了,我們也在研議相關因應措施,這部分要透過雙邊會議,即委員所提的台印勞工會議,也就是說,我們會透過雙邊會談再針對這個案子來談,也會拜託外交部給我們一個適當的時間,同時也會研議相關因應措施。

陳委員曼麗:再者,關於國際勞工組織,相信勞動部應該很清楚這個國際勞工組織,他們在2007年訂定了第188號公約,即漁業部門工作公約,這個工作公約有規定漁工的招聘與安置、報酬、生活工作條件等,這些可否納入勞動部的移工政策當中?我們有一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我們可不可以在這個辦法裡面規定,雇主要提出生活管理計畫書?我們能否納入這部分?這樣會比較接近國際的標準,雖然我們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是我們在這部分就是沒有遵守……

林部長美珠:好。身為國際的一份子,對於國際的勞工公約,就算我們沒有正式簽署,有一些規定我們還是會去遵守,因此本部也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我們也計劃將這個生活管理計畫書一併納入,所以我們跟委員的想法是一致的。

陳委員曼麗:這樣子的話,就趕快納入,就能夠做嚴格的查察。

林部長美珠:我們的法制作業都在進行當中。

陳委員曼麗:謝謝部長。

主席:請林委員靜儀質詢。

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早上報告時也提到勞動基金的運用,為了讓勞退基金比較穩定,過去也有一些運作,去年勞動基金運用局有在致力國內外的社會責任的投資,把這些企業的社會責任放進來,簽了一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遵循聲明,是不是?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我們的確簽署了。

林委員靜儀:去年簽了之後,裡面包括與投資公司對話及互動,部長和局長可不可以說明一下目前的狀況?

林部長美珠:委員,我請局長來詳細說明。

林委員靜儀:好。

主席:請勞動部運用局蔡局長答復。

蔡局長豐清: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林委員的關心,去年一整年勞動基金運用局參與了379家次的公司股東會,進行投票。另外,對於被投資公司,我們也參加了209家次的公司法人說明會,了解公司的營運狀況。我們也親自出席了52家次的公司股東會。

林委員靜儀:所以你們有針對企業社會責任或相關的CSR議題有做過什麼樣的處理嗎?

蔡局長豐清:有。針對社會責任投資的一些議題,我們在去年發函55家次,給這些被我們投資的公司,促請他們足額提撥舊制的準備金。

林委員靜儀:保障勞工的退休金嘛,對不對?

蔡局長豐清:對。還有進用身心障礙者,有一些公司沒有達到標準,我們會促請他們編製社會責任報告書,供我們參考。

林委員靜儀:勞動基金相當於全國最大的機構投資人,對不對?

蔡局長豐清:是。

林委員靜儀:所以對於這些被投資的企業,勞動基金在股東會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可以提案或在股東會中提出意見,對不對?

蔡局長豐清:是。

林委員靜儀:你們公布的只有前十大持股,比較細的部分我沒有辦法調得到,不論是勞退新制、勞退舊制或是勞保,在投資名單中我看到一些我們很熟悉的公司,包括台塑、鴻海、台化和南亞,這幾家公司最近這一、兩年在企業的社會責任上有沒有問題?

蔡局長豐清:林委員特別提到的這些公司其實都是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布的公司治理做得最好的企業。

林委員靜儀:我知道他們公司治理做得很好,績效很高,但是去年台塑在越南河靜的鋼鐵廠被越南那邊罰了161億元,讓他們獲利減損,這樣的話,台塑的公司營運和獲利狀況還是好的嗎?

蔡局長豐清:這個我們要看它最近……

林委員靜儀:有沒有損及基金受益人的權益?

蔡局長豐清:倒是沒有。

林委員靜儀:基金這邊不受影響?

蔡局長豐清:對。

林委員靜儀:但是對於企業的社會責任來說,做得好不好?

蔡局長豐清:從某種層面來看,它在這方面可能做得不好,因為社會責任其實在同時有很多構面。

林委員靜儀:就是說,如果這個企業一方面捐了很多錢,另一方面在同時期污染這個地球,就沒有關係?

蔡局長豐清:那不行,從環境這個議題來講,它可能在這方面做得不好。因為有ESG,就是環境社會議題和公司法理,它可能在某個構面沒有處理好。

林委員靜儀:你們簽署時可能要跟他們對話,台塑搞出這種事件,臺灣的公司去越南投資,搞到整個村都出來抗議了,而且還被罰了161億元,你們在投資時有沒有覺得需要發出一點聲音?

蔡局長豐清:本局同仁告訴我,我們在投資台塑的權重上有降低。

林委員靜儀:你有沒有告訴台塑,再這樣就要抽回資金?

蔡局長豐清:當然這個我們不會對外講,但是我們會去評估。

林委員靜儀:有些企業是高污染的公司,因為不在前十大,我們就不談。鴻海郭董去年6月說他的員工自動加班,加班費也不用給,部長也知道這件事吧?去年我們在談勞基法的時候,這件事鬧得很兇,結果被新北市政府罰了2萬元,害得現在新政府還要幫忙收尾,一起被罵。鴻海也一直在前十名,甚至在前面二、三名,勞退基金的錢是來自於勞工,要用在勞工的退休金上,而鴻海大肆宣揚他們的勞工加班沒有關係,不用給錢,甚至在過去5年內,他們的員工有12人在大陸跳樓,對於這樣的公司,你們有沒有要求他們盡到社會責任?

蔡局長豐清:在開股東會的時候,我們會就這個議題做深入的了解。

林委員靜儀:你們是勞退基金,如果你們是其他的私人產業基金,我們沒話講,你們是勞工退休基金,鴻海被視為血汗工廠,公司董事長甚至公開發表違反勞基法的言論,你們在投資時總要有一點聲音吧?

蔡局長豐清:我非常贊同林委員的看法,因為這是ESG裡面的S,就是社會的議題,勞資關係的議題,所以這部分我們會時時注意公司的動態,如果我們覺得公司這方面做得不好,必要時我們可以降低持股。

林委員靜儀:因為牽涉到投資及基金的運作,我知道有些東西不方便在這邊談,但是我也要提醒,既然你們簽了這樣的守則,你們也有責任,我看了一下,你們的SRI指標都很高,都有九十幾,就是用你們原來的計算方式,如果營運得不錯,以數字來看,都是98%,都有符合社會責任投資,這表示你們沒有什麼鑑別力,你們這個指標需不需要修正?

蔡局長豐清:沒有,應該是說,在我們投資的公司裡面,符合社會責任投資標準的這些個股,如果以市值來算,大概占我們所有總投資的市值高達95%,就是我們投資的個股在社會責任這方面幾乎……

林委員靜儀:都有達到?

蔡局長豐清:對。做得很好。

林委員靜儀:你講「做得很好」這4個字?

蔡局長豐清:沒有,沒有。我的意思是說……

林委員靜儀:他們在社會責任這方面做得很好?因為污染而被罰了121億的企業,你說它社會責任這方面做得很好?

蔡局長豐清:不是,社會責任當然是要由別人來評判,我的意思是說,這些公司是臺灣證券交易所已經公告說是公司治理評鑑的前50%,或者是已經是就業求職指數或高薪100指數裡面的前段班,在評鑑的時候是很好,但是我們每一年還是要去觀察他們在ESG這三個構面是不是能夠做得很好,做得不好,我們可以隨時把持股數降低,而且督促他們盡到社會責任。

林委員靜儀:我知道你們基金運用局員工不多,但是你們也真的有去參加投票,有去出席股東會,對於這部分,我還是肯定你們的表現,我舉一個例子給你看,有宗教團體把退休基金放在GE公司,在2002年有幾個修女覺得自己既然是股東,就到股東會去提案,提了案是希望GE公司可以考量或評估減少碳排放,因為這是企業的社會責任,結果這麼有趣的案子經股東會議通過了,因為GE算一算,覺得減少碳排放對於他們的公司是有幫助的,一方面回應了投資人,另一方面就是社會責任。這張圖片來自於該公司的網站,他們甚至設定了2020年的減碳目標,圖片左邊是2015年減碳的狀況,右邊就是2020年的減碳目標。這是來自於他們的投資人,一個很小的宗教團體修女們的退休金。聯合國婦女培力原則其實也提到,很多性別議題是可以藉由這些體制處理的,2003年挪威就立法規定上市公司董監事性別比率,女性不得少於40%,這些實例都是提供你們參考。我還是再度肯定你們簽署了你們所投資的企業對於社會責任的關注,在這些企業中,我希望你們能夠更積極去處理,包括我們剛剛講的退休金社會責任投資SRI,能不能找一些學者或團體組成常設的諮詢委員會,幫你們評估一下哪些公司你們可以處理,或者哪幾個公司去年在社會責任或環境議題上處理得不好,給你們一個建議或指引,讓你們在股東會或投資評估上作一些處理,好不好?另外,你們也可以針對你們所投資的企業,瞭解他們在社會責任方面的狀況好還是不好,其實,民眾都很清楚好或不好了,就是用政府的力量一起來敦促這些企業負起社會責任。我相信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國家應該有應有的立場。部長是否可以在此宣示在這方面作一些更積極的處理?

林部長美珠:好,既然我們是最大的企業投資人,如何貫徹治理原則,我們會再精進。

林委員靜儀:這是有指標性的意義和態度。

林部長美珠: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質詢。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要跟部長討論彈性工時的問題,因為上禮拜質詢的時間比較短,沒有辦法作詳細的討論,所以今天的質詢著重在彈性工時的法制化及提醒事項。

我先從兩週彈性工時的部分來跟部長討論,因為這一陣子彈性工時的議題一直在討論中,勞動部也陸續提出解釋,我們希望能夠儘快釐清一些問題,所以今天的質詢著重在這幾方面。根據過去的經驗,好像彈性工時常常因為雇主不守法,才產生一些指派超時工作、短缺給付工資、剝奪休假日的問題,以致勞工常常覺得有彈性就不好或雇主不懷好意。可是當時在立法時,彈性工時不在這次修法的範圍內,當時的前提應該是透過正常的工時挪移增加空班,方便產業界排班,同時不造成勞工加班費等的損失,我想這幾個原則都要守住。所以待會有幾個問題要請教部長,就是在合理的調整過程中限制彈性的範圍,以免損及勞工權益,我要跟您討論的就是兩週工時的問題。大家可以看到這張圖,目前兩週彈性工時是不是所有的事業都適用?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對。

吳委員玉琴:那這個彈性工時在執行的時候,需要經過工會,如果沒有工會的話,需要勞資協議,這是沒錯的吧?

林部長美珠:沒錯。

吳委員玉琴:因為每次要使用兩週彈性工時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要有重啟協商的機制?目前有沒有這樣的規範?

林部長美珠:有關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原則上是針對制度上的同意,實施彈性工時的事業單位在工時的安排上通常都是循環、有規律性的,不會是跳tone的,所以工會或勞資團體可以為一次性的同意,但是除了制度上的同意以外,個別的雇主如果要採彈性工時,還是要徵求勞工的同意才可以實施,如果勞工沒有辦法配合的話,雇主也不可以強迫勞工同意,工會或勞資會議對於之前已經同意的制度如果有意見的話,依然可以再跟雇主協商。

吳委員玉琴:所以部長的意思是說,只要雇主排班,但是勞工有困難,還是可以啟動協商,這是確定的?

林部長美珠:是。

吳委員玉琴:另外,8加2當中的2,超過2小時,休息日不得分配到正常工時中,是確定的嗎?

林部長美珠:對,休息日當然不能分配到休息日,第三十六條明定。

吳委員玉琴:增加的2小時會給2小時的加班費嗎?

林部長美珠:這部分因為屬於正常工時,委員可以看這個表,第一週他是禮拜三、五、六、日各10小時……

吳委員玉琴:總共40小時。

林部長美珠:這是正常工時。

吳委員玉琴:所以這2小時沒有加班費?

林部長美珠:沒有加班的問題,但是如果再延長,那就有加班的問題。

吳委員玉琴:如果再延長2小時,變成12個小時的時候,那2小時就是加班?

林部長美珠:是。

吳委員玉琴:這一點要釐清,我以為是要再加2小時的加班。

林部長美珠:因為雇主把正常的40小時分配在這些時間裡面。

吳委員玉琴:如果是綠色的空班部分呢?

林部長美珠:空班因為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的……

吳委員玉琴:如果空班勞工出勤的話,要不要給1.34?

林部長美珠:沒有,就是按照第二十四條規定,領一天的工資。

吳委員玉琴:所以不算加班嗎?

主席: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答復。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法定的正常工時是40小時,雇主運用兩週彈性工時,一天10小時,工作了4天,法定正常工時40小時已經用完了,所以如果勞工在空班時間上班的話,超過40小時的部分要算延長工時。

吳委員玉琴:所以前兩個小時算1.34,有沒有用到休息日的計算?

謝司長倩蒨:沒有,它不是休息日,以委員提的這個案例來說,如果在星期二休息日工作的話,按照休息日的加成工資去計算,如果在星期四空班的時候工作,超過法定工時是按照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前兩小時算一又三分之一,第三個小時開始是一又三分之二去核計。

吳委員玉琴:好,所以沒有所謂的休息日4小時擬制工時?

謝司長倩蒨:不一樣,要看是在哪一天工作,才會採用不同的延長工資的計算方式。

吳委員玉琴:好,瞭解,所以還是切割了。但是每一週還是不能超過48小時,對吧?

謝司長倩蒨:對。

吳委員玉琴:這部分勞動部的網站應該會作說明吧?

謝司長倩蒨:好,我們再改進。

吳委員玉琴:把它釐清,因為有些地方還是要透過這樣的詢答才知道原來是這樣,可能有些人會有誤解。

接下來我們再看8週彈性工時的部分,因為這要指定行業適用,據我所知目前是24個行業,還有第三十四條之一一起適用。

謝司長倩蒨:4週彈性工時也是適用8週……

吳委員玉琴:在這8週裡面,例假日不一定是禮拜天,可是是不能動的,希望勞工可以固定休息,那如果雇主在調動後的休息日指派工作的話,請問是不是用休息日的加班費?

謝司長倩蒨:對,如果在休息日工作,當然依照勞基法第二十四條休息日的加班。

吳委員玉琴:那擬制工時就出現了,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

謝司長倩蒨:對。

吳委員玉琴:總工時仍然不能超過48小時,對不對?

謝司長倩蒨:對,那是正常工時。

吳委員玉琴:可是他第一週已經滿48小時了,他不能再加其他時間了。

謝司長倩蒨:另外就計入延長工時,就是加班。

吳委員玉琴:好,前6週就完全不能再延長工時?

謝司長倩蒨:其實所謂的8週變形工時就是指正常工時一週40小時,8週320小時,在8週裡面去分配、運用、安排,一天還是8小時,所以320小時在8週裡面已經用了40天,但是你每天超過8小時,如果有讓員工加班,那就計入延長工時,一週超過48小時部分,都要計入延長工時,延長工時還是回到每個月46小時的限制。

吳委員玉琴:還是有門檻的啦!

謝司長倩蒨:當然。

吳委員玉琴:上面這張圖是物流業勞動權益自救會所公布的一張圖,請問這樣的排班方式有沒有違法?

謝司長倩蒨:很清楚的是違法的。

吳委員玉琴:我考一下司長,哪邊違法?

謝司長倩蒨:剛剛我也提到,8週正常彈性工時是從正常工時去做調整,所以8週正常工時是320小時……

吳委員玉琴:它已經超過480小時。

謝司長倩蒨:對!所以它加班是160小時,剛剛有提到一個月的加班是46小時,二個月的加班最多是92小時,所以,很明顯它的加班時數是嚴重超時,這是違法的態樣。

吳委員玉琴:如果真有這樣的個案,勞動部會進行裁罰嗎?

謝司長倩蒨:當然!當然!

吳委員玉琴:好,我想再做這樣的澄清,免得人家以為我們的彈性工時出去以後,就全部彈性到完全沒有時數上限,完全就是一個剝削勞工的情況。

謝司長倩蒨:彈性工時只是針對正常工時做彈性安排,超過正常工時還是要算延長工時,就是加班,還是要依法給加班費。

吳委員玉琴:4週彈性工時勞動密度就更高了,剛剛有提到4週的彈性工時適用第三十條之一,請問有沒有單週總時數48小時的限制?這個沒有,對不對?

謝司長倩蒨:沒有,它其實是從4週正常工時中去調配,就是160小時在4週內安排,一天最多到10個小時正常工時,譬如160個小時,一天上10個小時,那4週只要上16天就把正常工時使用完畢,超過正常工時部分,當然就計入延長工時。

吳委員玉琴:延長工時還是以46小時為上限?

謝司長倩蒨:當然,一樣,沒有改變。

吳委員玉琴:工時最多還是不能超過12個小時?

謝司長倩蒨:對。

吳委員玉琴:那本席要問,最近新聞報導有一個月連續休24天的案例,這是怎麼回事?你們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本席記得上次部長有提到這是極端值,不是正常值,如果發生這樣的案例,要如何處理?

謝司長倩蒨:剛剛特別強調,彈性工時是就正常工時來做工作時間的安排,但是再怎麼安排,都要考量到勞工的健康,這是絕對需要謹守的。在工時的安排上,4週彈性工時當時是為了擴大適用,考量到服務業及很多行業納入勞基法,所以讓它在工時安排上2週有兩個例假,但是這次的修法特別強調週休二日,所以4週有4個例假,還有4個休息日,當然極端的是那個4週的4個休息日都來工作……

吳委員玉琴:喔!連休息日都來工作。

謝司長倩蒨:當然,考量到勞工的健康,雇主在安排時,務必要斟酌,一定要考量避免勞工的健康受到影響。

吳委員玉琴:好,最後我要請教部長,雖然彈性工時有其好處,但也要避免對勞工權益的損害,對這張圖提到的四點防弊建議,剛才部長也講過了,第一點及第二點是隨時可以啟動再協議的機制,如果我們提重新協議,第三點也OK,因為剛才部長也提到如果勞工覺得有損健康,不想這麼做,也可以啟動終止或重啟協議,第四點是我比較想要提的,就是如果勞工提出匿名或以例行檢查方式要求勞檢,勞檢單位可不可以配合?

林部長美珠:特別針對第三點部分,我們一再強調,雖然勞工對制度性的彈性工時安排有同意,但是個別勞工如果覺得有不能配合時,依舊可以提出來,所以勞工如果不同意,雇主也不能強迫。至於最後一點,我們即將啟動輔導計畫,如果有個別違法個案,我們都會加以處理。

吳委員玉琴:好,謝謝部長,讓我們一起努力,守護勞工的權益。

林部長美珠: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秀芳質詢。

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現在實施週休二日、一例一休,整個政策執行之後,現在是在輔導期,是不是?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宣導期。

黃委員秀芳:4月份之後就是輔導期,請問你們從1月份到現在總共辦了幾場說明會?

林部長美珠:這部分的場次真的是非常多,針對相關部會協同辦理的大概有400場,另外,說明會部分我們預計辦理400場,目前已經辦了350場。

黃委員秀芳:那你們有聽到各行各業的聲音了嗎?

林部長美珠:都聽到了!除了這些場次以後,還有像公聽會、說明會等等,所以次數真的是相當多。

黃委員秀芳:因為各行各業都有不同狀況,未來進入輔導之後,如果各行各業真的需要不同的彈性工時處理,勞動部要如何處理?

林部長美珠:在宣導期時,當然最重要的就是把新的法律告訴大家,而我們在宣導過程中也發現到,他們除了新的法令之外,對於舊的一些法令也不見得都了解,所以我們這次宣導範圍就稍後大一點,而且我們也會持續進行輔導,事實上,輔導也是一種宣導,所以我們還是會在這段時間收集相關資訊,就誠如我第一次在這裡說的,我們還是希望利用半年時間收集大家意見,把大家共同的問題找出來,不管是勞方或是資方,甚至是行政機關或是學界,大家可能都有不同看法,我們把這些看法都收集起來後,大家再坐下來針對問題討論該如何解決。

黃委員秀芳:好。另外,勞動部針對各行各業進行說明,包括勞動部、交通部及衛福部所屬的單位在有關工時、週休二日部分的宣導時,你們是請各部會自行說明?還是勞動部派員去說明?

林部長美珠:這個部分非常感謝行政院因為有鑑於週休二日是全國都要適用的法令,所以我們邀請所有行政院團隊,包括各個目的事業主管……

黃委員秀芳:所以是各部會自己去說明嗎?

林部長美珠:當然我們勞動部會協同,因為是他們主政的單位,針對他們所屬的行業,他們也比較了解其特性及需求,所以,他們會協助我們舉辦相關說明會,但是我們勞動部都會協同辦理。

黃委員秀芳:其實一例一休政策下去之後,還有很多人,甚至是企業對這個政策不是那麼清楚,各部會所屬的單位也不是那麼清楚,我知道有些單位認為應由各部會自己去協調、溝通,但我覺得勞動部對整個政策最清楚,所以你們自己也要派人到各部會的單位去說明、溝通。

林部長美珠:針對各部會部分,因為他們認為對他們所屬的行業也有輔導的必要,所以針對各個部會,我們在3月9、10日辦了2場說明會,如果有必要,我們也可以持續辦理,但其實我們都是沒有缺席的。

黃委員秀芳:本席認為週休二日、一例一休政策真的需要多溝通,我也希望部長、次長,以及勞動部所有幹部,真的要多說明,因為這個政策真的影響非常大,未來你們到地方做說明後,如果有需要調整的部分,還是應該持續關注。

林部長美珠:我們還是持續會來收集大家的意見。

黃委員秀芳:另外,今天是329青年節,針對青年失業率居高不下的問題,我想請教部長,勞動部有一個雙軌訓練旗艦計畫,這個計畫從民國92年一直實施到現在,105年度受訓的學生還有五千多人,今年的名額卻只有一千多人,為什麼名額減少了?你們辦的這個旗艦計畫,具體成效到底如何?

林部長美珠:這部分請發展署黃署長說明,好不好?

主席:請勞動部發展署黃署長答復。

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的成效很好。

黃委員秀芳:為什麼人數會減少呢?

黃署長秋桂:其實訓後的就業率高達95%以上,成效非常好,但是我們現在遇到一個狀況,因為教育部是採總額控管,所以和我們合作的一些學校會從總額上考量,因此不得不選擇……

黃委員秀芳:勞動部可以和教育部協調、溝通嗎?如果成效這麼好的話,名額是不是可以用外掛的方式,不要含在總額裡面?

黃署長秋桂:事實上我們和教育部一直針對這個問題在溝通,但是根據我們今年2月份和教育部溝通的結果,因為教育部有政策上的考量,所以還是不同意用外掛的方式,換句話說,還是全部都在總額的控管內,對我們來說確實會有一些招生上的困難。

黃委員秀芳:所以不管是產學合作也好,或者是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勞動部和教育部都有類似的計畫、政策,對不對?但勞動部和教育部好像從來沒有溝通。

黃署長秋桂:我們一直都有持續在溝通,現在的狀況是兩個部會的計畫雷同性比較高,因為教育部也有一個類似的計畫,就是所謂的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如果能夠用外掛的方式,大家的空間可能會比較大,但是他們又……

黃委員秀芳:如果計畫這麼雷同,有沒有可能整合?

黃署長秋桂:我們有在檢討,也找了教育部和我們的合作學校一起討論,包括學者專家,正在重新檢討有沒有合作的可能,或者有沒有退場的必要。

黃委員秀芳:其實很多事情都需要跨部會的溝通。

林部長美珠:委員這樣的信念其實和我們一樣,因為資源有限,我們希望每一筆錢都用在刀口上。教育部也和我們談過,因為這兩個計畫的確有些雷同,如果交給一個部會來做,把兩個計畫內容combine在一起,的確能夠收到比較大的效益,剛才委員說我們沒有和教育部溝通,其實我們彼此都有在溝通。

黃委員秀芳:類似這樣的計畫也做了十幾年,到現在……

林部長美珠:但是因為他們現在有另外的新計畫,叫做「產學攜手合作」,而且他們不只是推出這個計畫,好像還有其他類似的活動,因為他們認為這是一個產學合作計畫,交給他們做效益會比較大,但我們還在檢討當中,今年的名額的確有稍微減少,那是因為我們正在和他們協商。

黃委員秀芳:勞動部的專職是職業訓練,教育部則是技職教育,對不對?如果你們兩個部會可以合作,甚至是結合經濟部、國發會,大家一起跨部會合作,共同培訓我們國家的人才,其實這樣效果會更好,也不會讓青年失業率居高不下。

林部長美珠:這樣效果的確比較好,也不會浪費資源。

黃委員秀芳:部長,本席認為你應該可以有所作為,希望跨部會的合作不只是一個名詞,你們要真正去落實。

林部長美珠:不會的,有時候我們是直接部長對部長溝通事情,部會之間的溝通沒有問題。

黃委員秀芳:本席真的很期待你們做到,但是勞動部的計畫和教育部的計畫幾乎一樣,教育部是95年開始執行產學合作計畫,勞動部的旗艦計畫則是從92年開始。

林部長美珠:我們都是從效益比較大的部分著手。

黃委員秀芳:經過十幾年,我們青年的失業率還是這麼高,表示這個計畫的成效可能不是那麼好。之前本席也和部長說過,不管是垂直、橫向的聯繫,你們都要去做,希望在部長的領導之下,勞動部在這方面能夠多加強。

林部長美珠:好的,沒問題。

黃委員秀芳:另外就是參加這些旗艦計畫的學生,他們在實習的地方,例如工廠,有可能發生過勞的情況,或者工作時間太長。尤其是你們的旗艦計畫,他們在學校的時間可能是二天、三天,在工廠的時間是三天、四天,等於一個禮拜可能只休息一天,類似這樣的狀況,是不是可以比照勞基法,至少給予勞工最基本的週休二日?

林部長美珠:這個部分的性質比較像技術生,技術生本來就適用勞基法的相關規定。所以就像剛才向委員報告的,第一個,我們的計畫和教育部某些產學合作計畫可能雷同,第二個,實施這麼多年以後,對於它的後續成效,我們也有做一些檢討,我們願意配合教育部,坐下來好好談相關的產學合作計畫,思考到底怎麼實施比較好,我們一直認為政府的資源有限,所以應該要做最有效的運用。

至於剛才說的橫向、縱向的聯繫,我們也持續在努力,朝委員剛才所說的方向執行,也會保障這些學生的權益,因為這部分也很重要,我們會注意。

黃委員秀芳:好,我們期待你們的作為,不要下次又讓我們針對這個問題提問,謝謝。

林部長美珠:不會的,謝謝委員不時給我們指導,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邱委員泰源質詢。

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各位手頭上有今天的報告嗎?本席今天非常仔細聆聽部長的專案報告,突然看到第4頁寫的職業災害貸款,本席覺得這部分相當重要。請問石司長,職業災害的定義是什麼?

主席:請勞動部保險司石司長答復。

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職業災害是指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發生保險事故,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這些都可以視為職業災害。

邱委員泰源:坐著喝水時嗆到算不算?

石司長發基:喝水嗆到?

邱委員泰源:因為條文裡面有寫到因為生理需求而造成的災害,那麼飲水、上廁所時發生的災害應該也算。

石司長發基:不是的,例如計程車司機駕駛當中尿急,臨時跑到旁邊的堤防小解,結果不小心摔到堤防下,這部分有很多實際的案例。

邱委員泰源:請問勞工或企業,甚至是醫療院所,是否知道這些規定?你們有沒有宣導過?

石司長發基:如果是職業病,必須由職業病專科醫師加以認定,至於職業災害,因為通常是臨時性、突然發生的,所以當他去就診的時候,大概也會和……

邱委員泰源:所以不管是職業病或者職業傷害,都是屬於職業災害的保險給付範圍?

石司長發基:對,這些傷害都可以給付,現在有職業病專科醫師。

邱委員泰源:本席是職業醫學專業醫師資格,雖不是專攻那一科的,但是對這部分也稍有涉獵。本席仔細看了這本報告,第5頁寫到這方面的補助越來越低,今年的案件少了269人次,補助金額總共是2.5億元,職災保險基金應該可以支撐吧?

石司長發基:這邊指的是職災勞工保護法的部分。

邱委員泰源:我們先看這個棒狀圖好了,職業災害給付人次越來越低,你可不可以分析一下原因?是保護措施變好?還是向勞保局申報的案件變少?或是因為全民健保做得太好,所以根本就不需要向你們申報?你們有沒有分析過原因?有沒有去了解社會真實的狀況?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答復。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現在的職災發生率是下降的,以職災千人率來說,勞動部的目標是希望這部分能夠下降,目前職災發生率的確是下降的。至於我們勞保局的核定率,就是申報後的核定率並沒有往下降,反而是逐漸提高,因為勞工或雇主認為是職災,所以才會提出申請,這部分通過的比率在九成以上,申請通過的比率並沒有下降,但是……

邱委員泰源:健保局有沒有向你們申報?就是代位求償。

羅局長五湖:有的,我們勞保有職災門診單,以往職災門診單是由勞保局寄給當事人,他再拿那個門診單去看病,這樣費用就是由我們付,不是健保局付,而他看病還是到有健保的醫院。但是去年開始勞保局就更改規定,本來門診單必須由勞保局自己印,現在可以在網路上自行下載。

邱委員泰源:現在醫療院所或是民眾就醫遇到的問題,就是他們根本不知道這樣的傷害可以申請職業災害給付,反而是直接由健保給付,病名也只是隨意寫個外傷,醫院也不會花時間去看這是不是職災,或是因為車禍等原因造成的,結果最後都由健保給付,這樣的案件數非常可怕。

石司長發基:84年勞保醫療給付移到全民健保那邊處理的時候,的確有發生過這樣的情形,就是大家常說的勞保吃到健保,但是在健保實施總額預算支付制度之後,在這種情況之下,因為職災部分不納入總額預算支付制度,所以醫療院所和門診都會做正確申報。

邱委員泰源:問題是醫院在做疾病分類的時候根本就沒有弄清楚,負責coding的行政人員也沒有受過職災方面的訓練,怎麼知道外傷還要分成是否為職災造成?而且各醫院大小不一,有些人力更是不足,根本就沒辦法分辨。針對這個部分,現在醫療界已經開始建立data進行分析,我們也有請學者參與,預計花半年時間針對這一、二十年來的案例進行分析,因為這是對勞工的美意,有這麼多保險項目,而且這部分的經費也夠。請問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有多少錢?

羅局長五湖:現在大約有190億元,每年大概收70億元,付出也是將近70億元,收支大概接近。

邱委員泰源:職業災害這部分有付出70億元?你們的詳細數字寫在哪裡?

羅局長五湖:報告中沒有寫到,這裡所說的職災給付是指真正在職場上發生職災的部分,至於上下班途中發生的,雖然那不是雇主的責任,但是勞保局也視為職災予以給付,不過這部分沒有包含進來,如果整個包含的話,勞保一年大概向雇主收70億元職災保險費,給付出去的也將近70億元,這部分每三年會調整一次,類似於健保的實收實付制。至於基金目前還有190億元。

邱委員泰源:因為看到今天的報告,所以本席才會提出這個議題,醫療界都很清楚健保經費短缺,一年的醫療費用大概短缺544億元,我們發現其中很多案件應該可以申報職業災害,結果卻由健保給付。現在因為健保經費短缺,所以點值並沒有足額支付,等於是你付出1元,健保只給付醫療團隊0.92元,其實錢並不是那麼好賺啦!所以現在醫院都必須靠停車場、地下商場賺錢維持,很多醫院的醫療本業是賠錢的。

因為健保短缺了455億元,所以不應該由健保給付的,當然要予以剔除,而且現在社會講求公平正義,既然對勞工有這樣的保護措施和美意,是不是要把這些事情弄清楚?我們也會要求健保局、各醫院針對疾病做詳細的分類,本席希望未來在處理這些事情的時候,貴部、貴局能夠了解到這一點,大家可以坐下來談,好好的把這些事情釐清。

這些事情的主控權可能不在你們身上,因為有人申報你們才有資料,沒辦法主動發掘,可是你們也可以主動到各醫療院所了解狀況,可以去請教他們、去蒐集資料,未來半年內,我們會陸續談這件事情,這部分拜託你們,如果有相關資料,也可以提供給本席辦公室,我們希望追求這件事情的公平正義,可不可以?

羅局長五湖:好的。

邱委員泰源:此外,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是一個挑戰,但是為了尊重勞動人權的發展,政府也很願意搭一個平台,因為國家正面臨一個對改革而言很重要的里程碑,本席認為醫療界也很樂意配合,但還是有一些問題,包括醫療工時怎麼認定、怎麼適用勞基法等等,這部分大家應該要坐下來談。

本席每次詢答時都特別強調,不管是要適用勞基法或是修改其他法令,其實最重要的就是建構一個合理的勞動條件,最好是勞工也有主動發起權,這個部分我們也會努力。其實未來醫師要適用勞基法,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需要確認,就是醫師的工時指引認定,3月7日衛福部公布一個工作時間認定,但我們覺得還有一些地方需要討論,例如會議活動、晨會、臨床研討會等等,這些都算在工時裡面。本席曾經在醫學院當過老師,所以希望雙方能建立一個平台,但是醫院的教學者其實都很頭痛,因為醫師是一個治療者,同時也是一個學習者、教學者,所以如果把晨會、討論會都算進去的話,你們認為合理嗎?過去勞動部都說這部分由衛福部秉持專業訂定規定,但本席希望各部會都要做專業的思考,以後大家在平台上的溝通才會更加順暢,這個部分是未來要努力的,謝謝。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質詢。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林部長,民進黨政府現在推動的年金改革,準備把勞保年金的投保薪資採計從5年拉到15年,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這樣規劃。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是這樣,你們有沒有估算過勞工平均支領多少錢?

林部長美珠:每個人應該都不一樣吧!請石司長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保險司石司長答復。

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依據我們目前的統計,領取的平均年金是一萬六千多元。

周陳委員秀霞:公教人員採計10年,為什麼勞工是15年?基於什麼理由?

石司長發基:其實保險的部分都是一樣的,就是180個月,委員看到的可能是前陣子考試院提到的退撫制度,考試委員希望從180個月降為120個月。

林部長美珠:保險和退撫不一樣。

周陳委員秀霞:現在領取勞保年金的退休勞工大概有80萬人左右吧?

石司長發基:大概是90萬人。

周陳委員秀霞:平均月領多少呢?

石司長發基:三萬六千多元。

周陳委員秀霞:有這麼多嗎?

石司長發基:平均投保薪資是三萬六千多元,但是……

周陳委員秀霞:月領多少?

石司長發基:剛才說過,一萬六千多元。

周陳委員秀霞:這樣可不可以維持其退休後的最低生活?夠用嗎?

石司長發基:這是一個保險給付,它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和個人繳交的保險費有密切關係。剛才委員提到的最低生活,一般來說,例如社會福利,可能是一萬多元或11,000元,那個部分是按照全部的家戶所得計算,但是他有可能保險給付領的少,其他收入或其他家人的收入多,其實那是另外一個社會福利的標準。

周陳委員秀霞:我們計算一下就知道,如果一個人的平均收入是16,000元,其實是不夠用的,因為現在一個人的消費支出大概要2萬元。你們知道現在有多少人領不到16,000元嗎?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答復。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有一個統計數,大概有將近百分之三十幾的人,這是平均數。但是勞工除了第一層的勞保以外,還有第二層的勞工退休金,就是雇主給他的退休金,或是現在的勞退新制給的,所以他不是只拿到勞保這部分,退休之後應該還有退休金。

周陳委員秀霞:再請問部長,臺北市個人收入如果低於15,500元、高雄13,700元、臺灣省11,400元,這樣就算中低收入戶,你知道嗎?

林部長美珠:應該是低收入戶吧!中低收入的部分好像還要再高一點。我們現在說的是勞保的改革,剛才說的都是屬於保險的部分,另外還有退休金。您剛才說的是公務員的退撫制度,基本上這部分是保險,就像民間的商業保險,勞保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對等的,所以他投入多少,以後就可以領到多少,基本上是這樣的概念。但是收入部分應該不是只有勞保這部分,另外還有勞退的部分。

周陳委員秀霞:勞保的部分就是這樣,就算還有勞退,差不多就是領這麼多而已。

林部長美珠:退休金和保險金是不一樣的,我們現在說的是保險金的部分。

周陳委員秀霞:再請教你,公教人員未來領取的金額會有一個地板規定,勞工要不要比照辦理?

林部長美珠:關於公教的部分,現在的年金改革是針對退撫的部分,另外還有公保,但是公保……

周陳委員秀霞:未來勞保是不是也要設定最低金額?

林部長美珠:這部分是權利義務對等的關係,所以我們剛才也說了,是以他當時投保的金額來計算,這部分沒有地板的問題。

周陳委員秀霞:本席覺得如果可以設定地板的話,這樣對他們以後的生活比較有保障。

石司長發基:大家在報紙上看到的,公教人員年金改革好像有一個地板,事實上那並不是一個真正的地板,公教人員現在平均領68,000元到56,000元,是因為這次砍的比較多,但是又怕砍太多無法維持他們的生活。

周陳委員秀霞:大家都希望有這樣的規定,因為支領的金額有高有低,最低……

石司長發基:對,所以才會希望設定一個下限,但是勞保的年資給付率這次完全沒有砍,還是維持原來的計算方式,主要是因為公教的部分砍太多了,所以才會訂一個下限。

周陳委員秀霞:本席的意思是說,因為勞工的收入比較少,如果政府有這個美意,也設一個這樣的規定,對他們以後的基本生活比較有保障。

林部長美珠:關於公教的部分,其實那也不是最低地板,是因為在這次改革之後,希望原先可以領的額度有一個比例比,我不清楚這次考試院和行政院的版本,但是他們的結論就是要有一定的比例,例如70%到60%,或者75%到60%,但是又怕按照這樣的比例逐年遞減之後,有些人領的金額會低於最低門檻,所以才會訂一個門檻,在這個門檻以下的就不予調整,那並不是所謂的樓地板,而是最低生活需要,並不是委員說的這個意思。

周陳委員秀霞:現在勞保費率是9%。

林部長美珠:9.5%

周陳委員秀霞:勞動部的精算報告指出,最適合的費率是27.3%,如果是這樣的話,費率就要逐年提高,年輕人的保費也會越繳越多,而且雇主還要負擔七成,所以未來雇主要加薪的可能性非常低。年輕人越繳越多,但是卻繳多領少,這也就算了,如果未來勞保年金破產的話,大家可能都領不到,你們覺得這樣符合世代正義嗎?

林部長美珠:這是因為基金的資金壓力,如果我們現在不採取這個不得已的做法,事實上基金很快就會用盡,這是一個不得已的調整,而且我們已經採取比較小的調整幅度。

周陳委員秀霞:既然你說到基金,根據研究,國外的年金制度安全存量最多是五年,臺灣104年公教退撫基金支出是700億元,但是基金有五千七百多億元,安全總量高達八倍,我們的勞保基金也有7,000億元,安全總量高達五倍,我們的基金有這麼高的安全存量,但是政府卻一直說快破產了,是不是因為基金的經營績效非常差?

林部長美珠: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在歷次的國民年金會議都有提出一些精算報告,精算報告裡面也對我們的財務狀況做了說明。

周陳委員秀霞:本席引述一下前勞委會勞保處處長孟藹倫的意見,他說公教退撫、勞保、勞退等退休金都沒有破產的疑慮,但是政府卻堅持提出年金改革,這些內容對年輕人的傷害最鉅,這是孟處長說的,他說這麼做會讓目前在職的人繳更多勞保費,但是未來卻領的更少,對下一代不公。你覺得他的說法是否合理?他的說法對嗎?政府一直說年金要破產了,但是他說……

羅局長五湖:他說的不對啦!現在勞保局一年要付出去的勞保金已經超過3,000億元了。

周陳委員秀霞:所以他說的是錯的嗎?

羅局長五湖:他還停留在以前還沒開辦年金的年代,就是他擔任處長的年代,時代在改變,但是他沒有跟著改變。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照他說的計算,就沒有破產的疑慮嘛!他的意思是這樣。

羅局長五湖:一定會破產,如果都不調整的話,到最後就是沒有錢支付,如果沒有錢支付,依照他的想法就是由政府拿錢來付,這樣不算破產嗎?而且真到了破產的時候,一年要支出6,000億元,政府怎麼可能拿6,000億元出來?這樣其他事都不用做了。他所謂的不破產,就是叫政府付,這樣就不會破產,他的定義和我們的定義不一樣。

周陳委員秀霞:再請問部長一個問題,你知道去年陽明海運虧損多少錢嗎?

羅局長五湖:好像是一百多億元。

周陳委員秀霞:149億元,前天新聞有報導,去年也虧損77億元,光是這兩年就賠了226億元。其中退撫基金持有2.84%股份,新制勞退基金持有1.45%股份,這兩個基金是陽明海運的前十大股東,所以全民也變成受害者。部長,你知道勞退基金投資陽明海運幾年了嗎?

林部長美珠:這部分請蔡局長說明,因為這是屬於技術面。

主席:請勞動部運用局蔡局長答復。

蔡局長豐清:主席、各位委員。陽明海運的持股其實都是委外的部分,我們並沒有自行投資,這部分都是委外的投信公司買的,但是這個持股……

周陳委員秀霞:你知道投入多少錢嗎?

蔡局長豐清:我們會後可以查一下,再提供給委員參考,因為委外代操每天都會買進、賣出,所以持股會有變動,但我們自行經營的部分並沒有買。

周陳委員秀霞:針對虧損最嚴重的五支股票,本席想要了解總共虧損多少,請你們整理之後提供給本席,好不好?

蔡局長豐清:好,我們了解一下。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部長,之前我們一直在討論例假是否不需要是一個完整的曆日,而是以連續24小時計算,本席一直要求你們要依法行政,而且必須拿出依法行政的證據,但本席事後看到網路媒體報導,當天走出去的時候,部長說「寧可挨轟也不願意鬆口」,本席還不知道有這回事,是看到媒體報導才知道。

部長真的有說過這樣的話嗎?你們可以問問在場的每位立委,立委代表人民到立法院監督政府,政府官員可以說「寧可挨轟也絕不能鬆口」,用這樣的態度來面對立委的質詢嗎?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我應該沒有說這樣的話,因為我身邊通常都有人在,我們同仁應該知道……

林委員淑芬:對,那篇報導就是說,這是你和身邊的人私下對話。

林部長美珠:那是我說的嗎?

林委員淑芬:本席不知道,所以才會問你。你們的對話被媒體摘錄下來,本席覺得這樣的態度很不尊重國會。

林部長美珠:現在已經無從求證了,不過我還是要表達我的立場,對於委員的指教,我們都虛心接受。

林委員淑芬:沒關係,我們回到真正的問題點,請問你們所謂的依法行政,到底是依哪個法認定例假日是以連續24小時計算,而不是完整的曆日?你們依法行政的根本在哪裡?

林部長美珠:委員,因為這是有歷史的,是不是先請司長說明,我們再來討論。

主席: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答復。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於91年這個函釋,委員提到公文中引用的內政部75年函釋已經廢止,但是我們要說明一下,關於75年的函釋,除了提到雇主將一天的休息分割是否可行之外,也強調是為了避免雇主將一日休息予以分割,使勞工沒有辦法獲得完整的休息,其實這個部分之前一直也有討論到,原則上七天有一天休息做為例假……

林委員淑芬:本席今天不是在說七天要有一天休息做為例假這件事,現在的問題是你們應該要依法行政,你們本於什麼認定只要連續24小時即可,而不是完整的一日才可以做為例假?你剛才說是根據當時的函釋,所以本席也把你們提供的公文找出來了。本席問你們是不是根據75年內政部的函釋,你們說不是,反而引用91年的函釋,所以本席就要求你們提供91年的函釋,因此你們才會提供本席這份公文。

但本席很好奇,你們這個公文是答覆哪個會?你看說明第一項,連答覆哪個會都不敢讓我們知道,你們把中間的字塗掉了,正本就是答復那個會,但是因為名稱被塗掉了,所以你們也不知道是誰。其中第二項說明提到,「所引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七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台(七五)內勞字第三九八○○一號釋函」,可見你們行政所本明明就是75年內政部那個函釋。

本席告訴你們,你們要非常注意這件事,因為你們現在認為一個例假可以是連續24小時,而不是一個完整的曆日,但是這個75年的函釋早就廢止了,恐怕你們的依法行政是有問題的,更不用說這份公文在勞動法令系統裡查不到。請問你,你們是答復哪個會,為什麼這個會要這麼隱晦,不讓我們知道,還要把會名用立可白塗掉之後才提供給我們。

你們用另外一個公文回答我們,該書函沒有看到相關會議紀錄,該函文等資料亦已銷毀,欠無相關資料可以提供。本席問你們這個公文是回答誰,你們說91年以前的資料、公文已經銷毀,所以無從提供,但本來就不關這個公文的事,你們卻說91年的資料銷毀了,沒有辦法提供,也不知道這是答覆哪個單位的回文,是不是這樣?

謝司長倩蒨:如果你提到91年這個書函,的確是回覆某一個單位。

林委員淑芬:對,是哪一個單位?如果你沒有塗白,我還不覺得這有什麼問題,但你把它塗白、塗掉了,為什麼要那麼神秘,聯絡人是誰?該單位發文給你們,連91什麼字號,都不敢寫出來,還把正本回覆給誰也蓋掉,這個公文是怎麼一回事,也引起我們的好奇,請你在這裡回答我,這是誰問的?為什麼你們會這樣回答他?

謝司長倩蒨:我跟委員先說明一下,委員那天指示後,有詢問一些相關資料,這個書函有沒有相關會議紀錄?我們有去查檔案,但之前的確沒有相關的資料。

林委員淑芬:你回文給哪一個團體或機關,怎麼會查不出來?

謝司長倩蒨:這是剛剛第一個說明,因為委員是詢問有沒有相關會議紀錄。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重新問你,這是回覆誰的公文?為什麼要蓋掉這個單位的名稱?或是蓋掉這個組織的名稱?

謝司長倩蒨:第二個要跟委員說明的是,你剛才也提到,75年的函釋已經廢掉了。

林委員淑芬:你回答我問你的問題就好了,這一張公文你們是回答誰?受文者為什麼要蓋掉?有什麼好隱藏的?你沒有蓋掉,我們還不覺得好奇,既然蓋掉,我們當然要追根究底的查問,你認為依法行政是依這個公文,但這個公文依的是75年的函釋,本來是沒什麼,但為什麼要蓋掉這個人?這張公文是回覆給誰?把這張公文變成函釋的高度和強度,才有所謂依法行政的根本,所以這張公文很重要,到底是怎麼來的,你告訴我,還是寧可在這裡挨轟,也不能鬆口?

謝司長倩蒨:還是要讓委員知道,我們一直以來,7天有一天的休息……

林委員淑芬:不要跟我顧左右而言他,你就回答我,你們說依法行政是依這張公文,雖然這張公文也不成立,因為他是依75年內政部的函釋,並以這張公文作為法規依法行政的根本,他回答哪個單位?這張公文賦予他法律位階的高度和強度,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產生這張公文?你來回答我。

謝司長倩蒨:我一定要說明,這張公文是告訴來詢問的……

林委員淑芬:對,誰詢問的?我再講一次,是誰詢問的?基於什麼狀況來詢問?

謝司長倩蒨:我們強調曆日的安排……

林委員淑芬:誰詢問這張公文?要不要提供給我?能不能提供是誰詢問?

謝司長倩蒨:跟委員報告,我一直強調,在採用輪班制的情況下……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顧左右而言他,這就是寧可挨轟,也不願意鬆口!這張公文是誰詢問的?你去答覆誰?然後讓它變成行政函釋,變成依法行政的根據?是誰詢問的?公文還在不在、查不查得出來?為什麼那麼簡單的一件事情,要讓我的質詢時間就這樣浪費掉呢?寧可挨轟也不鬆口,等委員質詢時間到了,主席就會叫委員下台,人民就無從得知,這種所謂的依法行政,到底是依什麼法?你回答我,誰來詢問的?到底是誰?

謝司長倩蒨:委員,這個地方……

林委員淑芬:這個公文還在不在?你回答我,不要在這裡藐視國會、欺騙國會!是誰詢問的?為什麼連誰詢問的這種事情都不能回答?即便是工總、商總或工商促進會,這也沒有什麼見不得人啊!還是哪個機關詢問的?為什麼依法行政的內幕、黑幕,不能被揭出來?你不蓋掉,我們不覺得有問題,你一蓋掉,現在又用這種態度,不願意回答立委的詢問,對立委的質詢規避不回答,讓我們覺得很怪,我還沒有說有鬼,只是覺得很怪,為什麼是這種態度?

謝司長倩蒨:我這邊要說明一下,剛剛並沒有任何藐視國會的情況。

林委員淑芬:你就回答我,是誰詢問你們的?詢問你們的那份公文,可不可以給我們?

謝司長倩蒨:剛剛有請同仁去了解一下,到底當時是回覆哪一個單位。

林委員淑芬:你了解之後,可不可以在今天下午5點以前,提供給我們辦公室?

謝司長倩蒨:可以,因為這份檔案之前也……

林委員淑芬:因為之前跟你要,但拒絕不回答、找不到。各位看看,75年內政部的函釋,都找得到了,91年的公文會找不到嗎?

謝司長倩蒨:因為委員那時候是要會議紀錄,我們查了之後沒有。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在這裡面挑語病。

謝司長倩蒨:是。

林委員淑芬:我們一直是問你,這一張公文是誰詢問的,為什麼秘密到必須把正本回文給蓋掉、把承辦人員蓋掉,把詢問的單位、組織發文的文號也蓋掉?

謝司長倩蒨:委員,我們會提供。

林委員淑芬:你說5點以前會提供,不敢在這裡講,要在私底下提供,沒有關係,我告訴你,那也沒什麼秘密。

再來,部長你看好,這張公文第二點所講的是,「所引」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七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台(七十五)內勞字第三九八○○一號釋函」,這張公文的所引的就是75年內政部那一張函釋,被你們廢止了。我現在要提醒,你依法行政的立場有問題,也不是說這種東西不能討論,但對能否採用連續24小時,而不是一個完整的曆日,你們是站在規勸的立場,因為75年或這一張91年的公文中,也有講顧及勞工之身心健康,雇主應該儘量安排,一個完整的曆日為例假,公文裡面也是這樣說,但只是站在規勸的立場,無視輪班勞工的身心健康,所以你們依法行政的所本,已經被拿掉了,你們重新討論這件事的時候,難道內部不用開會嗎?你們不用找職業醫學科、所有的專業專家、真正在職場、現場的工會幹部、工作人員一起討論,看看是否需要重新訂一個標準?

你把書函變成法規函釋的高度和效力,結果你們這樣違法行政,至少也要講未來怎麼改革?為什麼沒有辦法,在一定期間內提出來?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強制資方給多少比例、完整曆日的例假,並重新訂定呢?從這件事可以看出,為什麼這個政府會讓人民那麼失望?就是因為你們這種行政態度。廢止了沒關係,就承認廢止了,然後再訂一個新的指引出來,至於新的指引要找誰訂?絕對不是資方說了算,或行政部門說了算,而是由職業醫學科、相關從業人員的代表人物,大家一起來討論,看看如何從實務面來規範,大家找到一個比較好的共識點,再重新擬定一個行政指導出來,並替代75年那個函釋,可是你們不是啊!你們在這裡,就是不敢承認,你們依法行政的那個本,已經被拿掉、廢止掉了,而且是你們自己廢止掉的,還死不認錯,同時針對這張公文,面對立委的態度,就是絕不鬆口,我不知道為什麼不能鬆口,這有什麼不能鬆口的?部長,你也稍微講一下,這種事情有什麼好隱匿的?

林部長美珠:報告委員,我有兩點說明:首先,我會請他們在今天下午5點以前,把這個公文找出來,並將原本的公文影印一份,提供給委員參考。其次,對於這部分,在週休2日之後,勞動部在去年年中,也把內政部這個函釋廢止了,所以在要求週休二日的前提下,連續24小時是否可以算為一日?我覺得這個部分可以再來檢討,我們也願意針對委員所說的部分,再邀請相關人員,不管是雇主、勞工,甚至學者或醫學方面的專家,從人體生理的部分,再來研修一下,這是可以討論的。

林委員淑芬:你一開始就這樣講,上個禮拜也是這樣講,你們要承認,依法的那個「法」,現在被你們廢止了,已經依法無據,所以在這段空窗期,對於一個完整的曆日,還是連續24小時的部分,應該趕快邀集專家學者,就專業和實務趕快討論,如何保障輪班勞工的工作及身心健康,這兩種權利都要被保障。

林部長美珠:我們就做以上兩點來處理。

林委員淑芬:可是要浪費這麼多時間,所以你們現在承認依法無據、無所本了?

林部長美珠:這是在過去的時候……

林委員淑芬:被你們廢止了!你們在「七休一」還是廢止的時候,怎麼沒有想到這個後遺症是什麼?

林部長美珠:委員,我們再來討論。

林委員淑芬:你們規避的就是被究責的問題。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質詢。今天詢答全部結束之後,會處理臨時提案。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去年在總質詢的時候,我有問林全院長,最低工資法草案什麼時候送到立法院?那個時候的部長承諾,年底以前會提出來,但這件事已經確定跳票了。本席不是只問一次而已,我在院會提,也在委員會提,但是到目前為止,你們今天提出來的書面報告,還是說要再研議。請問要研議到什麼時候?什麼時候會送來?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在2月份到任之後,也知道過去有這樣的承諾,所以我有問他們最新的進度,當時的確還沒有任何草案。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只要告訴我,什麼時候要送來?

林部長美珠:我們現在有持續召開會議,上個月就召開了五場會議。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我後面還有很多問題,請問什麼時候要送來?

林部長美珠:目前大家還有一些共識上的問題,所以很抱歉,還沒有辦法馬上回應,什麼時候可以送出來。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這個會期結束以前,能不能送出來?

林部長美珠:恐怕還是有問題。

黃委員國昌:今年年底以前,能不能送出來?

林部長美珠:我們會儘量做。

黃委員國昌:今年年底以前,也要儘量?那2018年會期結束以前送出來,有沒有困難?

林部長美珠:我們會努力。

黃委員國昌:2018年也要努力,那2019年年底以前送出來,有沒有困難?還要繼續努力到2020年以後嗎?

林部長美珠:委員這樣說,我真的是不好意思。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你只要告訴我一個時間,就可以了。

林部長美珠:給我一點時間,真的去了解一下。

黃委員國昌:這個會期以前送出來有困難,請問年底以前送出來,有沒有困難?還是連這個都不能鬆口?

林部長美珠:委員最好不要這樣說,我們就是儘量,我也希望讓郭部長的承諾都能夠履行,但是我到任之後,聽了五場公聽會,發現意見相當分歧,如何把這些意見整合,又牽涉到勞保的問題、健保的問題、勞退、國民年金、投保等問題,的確相當複雜,我要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把這些問題整合起來……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今年年底以前,可以嗎?

林部長美珠:我可以初步告訴你,我們希望能夠在年底以前,但是我們沒有把握,好不好?

黃委員國昌:好,沒有關係。

接下來,詢問下一個問題,我們在2011年實施勞資爭議處理新制,這也是過去這幾年,勞資爭議的處理辦法,部長是否知道,為什麼2011年以後,協調案件變少了?

林部長美珠:因為我們改用調解的方式,所以調解的案件數就升高了。

黃委員國昌:你們改用什麼方式?在2011年以後的協調,指的是什麼?

林部長美珠:就是用獨任調解人。

黃委員國昌:獨任調解人就是你的協調嗎?

林部長美珠:當然不是。

黃委員國昌:請問你的協調是什麼?

林部長美珠:我請司長向委員說明一下。

主席:請勞動部關係司王司長答復。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因為當時協調沒有法制化,所以2011年以後,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增訂調解,同時把協調的精神,引進調解人制度中。

黃委員國昌: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這個協調還是以前沒有法源依據的協調嗎?

王司長厚偉:地方政府認為,現在有些協調案件不一定要用法制上的方式。

黃委員國昌:你就直接回答我的問題,這個協調就是以前還沒有法制化的協調制度?

王司長厚偉:對,一樣。

黃委員國昌:所謂的獨任調解人、調解委員會,全部都在你的調解範圍之內。

王司長厚偉:對。

黃委員國昌:司長,你幫部長回答好了,因為部長剛上任,所以對法規和業務,都還不是很熟悉。請問在2011年,我們修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時候,當時設定的目標有沒有達成?

王司長厚偉:到目前為止,我們認為勞資爭議處理法,在調解實務的運作上,有達成當初經濟跟迅速的目的。

黃委員國昌:第一、和解的比率有增加嗎?

王司長厚偉:跟委員報告,和解不完全是,我們追求調解唯一的目標。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這個我知道,所以和解並沒有增加?

王司長厚偉:維持一個區間,大約五成到……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你再回去看一下,2011年修勞資爭議處理法時的立法理由是怎麼寫的?設定的目標是什麼?等你重新看過之後,再來跟我檢討和解率沒有增加這件事情,是不是有達成修法的目標?此其一;第二、和解品質有沒有提升?

王司長厚偉:到目前為止,我們透過很多種方式,維持調解的品質,包括調解人。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問你,假如一個勞工開口要100元,平均可以拿到多少錢?

王司長厚偉:現在只有統計全部加在一起的數字,就是這幾年當中,每一個案件勞工可以爭取多少?因為我們對每一個勞工申請的金額,沒有做任何判斷,所以用那個金額來對比,我們認為有失真。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你只要告訴我,你的金額是多少就好了。

王司長厚偉:我們目前沒有做這個統計。

黃委員國昌:所以你完全沒有做這個評估?從2011年修正到現在,並沒有做這個評估。當初在修法的時候,我還是一個學者,我很清楚的建議你們,2011年勞資爭議處理法在修正通過之後,接下來一定要針對和解的效率、和解的品質,去做追蹤研究,當初你們有答應,現在完全沒有做,這個數字怎麼來的?勞工要100塊,拿到多少錢?沒有調解成功的案件,其中有多少人去打官司?這個是之前做的研究,我相信你們勞動部統統都有,其實在2009年修法以前,我做完研究之後,東西都丟給你們了,那個時候還提醒你們,修法完成之後,一定要評估修法的成效,結果今天印證了,你們完全沒有做相關的成效評估。我再問你,如果勞工沒有調解成功,有多少人去法院打官司?因為調解要雙方都答應。

王司長厚偉:對。

黃委員國昌:大家知道的情況是,雇主都會打折,例如要100塊,打個5、6折,然後非常不甘願的和解,那沒有關係,但是在不願意和解的人當中,你知不知道,每100個人裡面,有多少人會去法院進行訴訟、主張權利?

王司長厚偉:現在勞工訴訟每年的案件數,跟我們調解不成立的件數,大概差了3,000件到4,000件,沒有進入訴訟。

黃委員國昌:對,所以我問你,在100個人裡面,沒有調解成功,進入訴訟的比率有多高?

王司長厚偉:在一年24,000件中,成功的大概有16,000件,剩下的8,000件中,進到法院的大概有2,000到3,000件。

黃委員國昌:這樣子的比率,你滿意嗎?

王司長厚偉:我們現在竭盡很多努力,例如提供勞工訴訟輔助,希望透過……

黃委員國昌:我問一個比較具體一點的,請問部長,你贊不贊成設置勞動法院?

林部長美珠:有關勞動法院的部分……

黃委員國昌:你只要從勞動部的立場,告訴我就好了,至於司法院的部分,那個我會去處理。請問站在勞動部的立場,你贊不贊成設置勞動法院?

林部長美珠:我們當然覺得,如果針對勞工的案子,能夠有一個勞工法院,可以為勞工的權益提供比較大的保障,這個方向絕對是正確的。

黃委員國昌:好,你們實際上是否有進行這件事情?

林部長美珠:有,我聽司長講過,他們過去的確有向司法院及其他單位……

黃委員國昌:過去幾年向司法院反映的幾次情況,本席也都知道,具體來講,從新的司法院長上任到現在,你們是否曾針對勞動訴訟制度向司法院反映過你們的意見及立場?

王司長厚偉:謝謝委員,事實上,我們在上個禮拜已經召開第一次會議,也準備在下個禮拜召開第二次,邀請黃程貫老師起草,一起討論勞動部對於整個勞動訴訟的建議及方法。

黃委員國昌:因為時間的關係,最後本席只講一句話,對於司法院那邊,本席已經要求他們制定勞動訴訟程序專法,之前的公聽會勞動部也有派人參加,本席希望,勞動部對於這件事情能夠積極一點,因為司法院的速度非常非常慢,本席也會逼司法院盡快完成,但是,勞動部幫助勞工建立一個友善勞工的環境,讓他們能透過訴訟主張權利的機制,這是勞動部責無旁貸的事情。或許部長才剛上任,對於過去勞資爭議的處理狀況還不是很了解,不過,本席希望,勞動部在這個部份還是要多加油!

林部長美珠:勞動部有兩個立場,第一個,有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會做實證的一些研究,過去的確是沒有做,現在我們會做一個比較詳細的分析。第二個,針對勞工法庭的部分,我們願意與委員及大家共同來努力。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質詢。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請問勞基法第一次公布實施是何時?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民國73年。

鍾委員佳濱:民國73年之前是工廠法,對嗎?

林部長美珠:對。

鍾委員佳濱:後來有一個很重大的變革,每週48小時的工時改為雙週84小時,這是從什麼時候開始?

林部長美珠:民國90年。

鍾委員佳濱:民國90年開始實施,在民國89年修法,也就是2000年的時候。請問部長是否知道,從民國89年修法之後,一直到104年(前年)從雙週84小時的工時改成單週40小時,在這之間勞動部用了多少解釋令說明從48小時的工時變成雙週84小時所產生的這些變革?有沒有調查過?

林部長美珠:沒有特別去調查,但是……

鍾委員佳濱:那些規定是否很多?

林部長美珠:聽說有好幾百筆。

鍾委員佳濱:好幾百?

林部長美珠:對。

鍾委員佳濱:花了幾年的時間?從89年到104年,總共花了15年的時間,對嗎?

林部長美珠:對。

鍾委員佳濱:部長,本席要告訴你,現在從雙週84小時的工時到單週40小時、到去年的一例一休,很多都是在104年的重大變革之後,因此,勞動部有很多的解釋都要重新調整,對嗎?現在的解釋出來了嗎?在104年之後,從雙週84小時變成單週40小時,是否有任何新的解釋出來了?

林部長美珠:我們已經陸陸續續在檢討,在我上任之後也告訴司長,如果……

鍾委員佳濱:其實,一個制度的變革需要很長的時間做很多法令的補充解釋,現在才一年不到,勞動部確實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但是,全國的勞工與資方都很急切,所以勞動部必須要說明這一點,而本席也不斷的說明,這些解釋是必要的。

現在有一個最關鍵的地方,剛才林委員也有問到,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的一日是指連續24小時,他剛才質疑的就是這一點,因為你們表示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前後兩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這個函釋已經在去年廢止,根據你們新的解釋,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也就是不能超過六天,原本是兩個例假日至少要間隔六天,現在的解釋是原則上連續工作不能超過六天,你知道差別了吧?

林部長美珠:是。

鍾委員佳濱:原本是只要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就可以在週期內挪調,但是,現在必須是你們規定的三個主要狀況,包括在國外、特殊的工作地點或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才可以在兩週內適當調整。我們看一下舊版的勞基法,包括彈性工時、雙週的、四週的以及八週的等等,其中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是,第三十條之一也規定,四週的彈性工時於二週內至少有2例,不受第三十六條的限制。我們再來看新版的勞基法,本席就不再贅述,你可以看一下。根據舊版的勞基法,勞工每七日要有一日作為例假,但是,你們的解釋是每七日為一個週期,這個例假可以在週期中調整,對嗎?兩個例假之間至少要相差六天,然而,經過你們的挪調之後,勞工的工作天數可以達到十二天。在第一週期的例假與第二週期的例假可以挪調,只要經過勞工的同意,對嗎?這就是原本舊法中勞工在沒有所謂的彈性工時狀況下,他就可以連續工作十二天,對雇主而言是有一些彈性。然而,經過新的函釋之後,兩週至少不能工作超過六天,這樣可不可以?必須要符合那三個條件,對嗎?

林部長美珠:對。

鍾委員佳濱:在舊法的四週彈性工時中規定,二週內至少有2例,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所謂的二週是什麼意思?是每二週嗎?或是14天內?本席認為,應該是14天內,這裡面就沒有每二週的週期了,也就是在14天內要有2個例假,等到再14天內又要有2個例假。請問,在舊法的體制下,就剛才那個條文的解釋,你們的4週彈性工時是這樣的解釋嗎?有沒有解釋過?你們是否解釋過舊法的四週彈性工時?

主席: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答復。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在舊法的時候,一直以來,勞基法的概念是七日為一個週期,並由勞資雙方訂定那個週期,但是,這個週期是按照曆日一直延續下來的計算。

鍾委員佳濱:有沒有解釋過這裡所謂的「2週」與「每七日」?在中文上所謂的「每七日」是將七日當作是一個週期、每二週是把二週當作是一個週期,但是,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是二週內,也就是14天內,任何14天內至少要有2例,這是本席的解讀,如果你們不同意的話,是否有任何的解釋案?有沒有解釋?有沒有針對這個部分做過解釋?

謝司長倩蒨:一直以來,沒有去講二週是14……

鍾委員佳濱:因為你們沒有解釋二週與每二週的差別。

謝司長倩蒨:不是如此。

鍾委員佳濱:按照新法的規定,每二週內至少應有2例,你們的說法就是每二週有2天,這樣就是上次林部長所說的連續工作24天,這是每二週與二週造成的差別。根據新的解釋,假設要挪調例假必須有這些限制,所以本席要提醒你們,如果你們繼續用每七日與每二週,也就是把二週或七日當作一個週期的話,根據原來解釋函的定義及精神,你們至少要把這些限制加進去,譬如不是任何行業、甚至不是四週彈性工時所規定的那些行業,必須要參考這樣的精神,部長,你瞭解本席的意思嗎?

今天本席不是質疑你的24週,而是要問勞動部在舊法時是否有二週內必須有2例的解釋?請注意二週與每二週,二週是不能適用每二週做為一個週期的,這個部分我們私下再來參酌。本席希望,你們盡快邀集勞資雙方來處理這個事情,謝謝。

林部長美珠: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從這次勞動基準法的修正來看,不知道部長上任後是否曾做過了解,從去年勞動基準法完成修正,這樣的一個過程,到底是勞動部相關事務官的專業與經驗被忽視,或是政治凌駕了勞動部官員相關的專業及經驗?基本上,勞動部有許多官員都是從省府到中央的勞委會、再到現在的勞動部,有相當豐富的專業及經驗,但是,這次勞基法修正後,所謂的一例一修產生了這麼多問題,本席個人懷疑是政治凌駕了專業。部長,你是事務官出身,也在內政部待過,相關的專業及經驗都足夠,過去也曾經擔任過政務委員,如今到了勞動部擔任部長,對於這個部分該如何因應現今的政治環境,恐怕必須要特別的加以考量。

部長以及勞動部的官員也許知道,有位部長在民政司的前輩,也曾擔任過本席的長官曾經發生過這樣一件事情,那時整個修法的方向上有立法委員強烈要求一定要照他的意思修,當時在場的部長沒有吭聲,這位司長卻挺身而出,強烈的反對、強烈的反對,他用自己的專業及經驗告訴這些立法委員,後來他並沒有因為這件事而失去升官的機會,甚至還擔任了部會的副首長,本席希望能藉這個例子勉勵勞動部的事務官。

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而言,我們幾位委員也都告訴過其他立委以及勞動部,這是一項荒唐的條文,內政部所訂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部長,你是民政司出來的,應該很清楚吧?內政部所訂的就是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這個辦法早就已經失效,因為它沒有法律的授權。但是,我們這個國家卻繼續使用,其實也是不得已,因為基本上規範的大部分都是軍公教,所謂的特別權利義務關係,才會繼續使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問題是勞動基準法涉及的是雇主與勞工,卻在條文中引用這個已經失效的辦法,這樣就有問題了、絕對有很大的問題。部長,到目前為止你還沒鬆口一例一休到底要不要修,如果一例一休要修法的話,像這樣的法令、像這樣的條文,不要再存在了。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的指教。事實上,你我都是從文官出身,因此,對於文官的專業也都非常尊重,到了部裡我也都是隨時向同仁們請教,因為我到部裡任職的時間終究是比較晚,所以專業取向、專業領導是我所推崇的目標。

針對剛才委員所說的問題,的確沒有錯,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牽涉的是全國的紀念日及節日該如何實施,當時制訂通過並頒布,到目前為止也都還沒有廢止,而行政程序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也沒有對這個實施辦法的效力有任何不同見解,因此,目前所有的政府機關都是按照此規定實施我們的紀念日及節日。基於這一點,這次修法才會引用這樣的規定,其實,也不是只有勞動法,其他相關機關大概也都是繼續適用。不過,對於委員的指教,我們還是會持續注意。

鄭委員天財:如果雇主與勞工要引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只要提出它引用的是失效的辦法,絕對就沒有贏的可能性。

林部長美珠:沒有失效。

鄭委員天財:這個部分要趕快檢討。

林部長美珠:剛才我已經說明,目前還沒被宣告失效。

鄭委員天財:這個不需要宣告,依照行政程序法,它就失效了,根本不需要宣告。部長,至於如何尊重專業,本席相信你應該會尊重專業,因為你也是專業出身,但是,剛才你那樣強詞奪理就不太好了,畢竟這個部分是可以再修正的。

林部長美珠:委員,我們可以討論,不要說是強詞奪理,我們在討論。

鄭委員天財:對,尤其是有這麼多的解釋令,本席要期勉勞動部的事務官,這些解釋令能夠納入法令、能夠納入法規命令就將它納入,而不是一再的解釋又解釋,讓大家感到莫名其妙、莫衷一是,以上。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質詢。

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陣子有一位17歲少年夜間在超商打工時遇到搶匪,於是這位勇敢的少年就與搶匪搏鬥,後來他的手就被砍斷了,部長是否知道這個事件?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這件事。

李委員麗芬:雖然他很勇敢、也很敬業,但是,我們大都認為不必為了收銀機的幾千元而與搶匪搏鬥,其實,應該不要抵抗的躲開,這樣會是一個比較正確的處理方式,部長是否同意這樣的一個看法?也就是我們應該避開,不要去抵抗,這樣是不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式?

林部長美珠:沒錯,在我們勞檢時也都可以輔導,大家現在的確都是這樣主張,而且也不是只有在超商,如果是我們碰到搶匪,寧願犧牲財務,也要保護自己的生命或身體,因此,我們在這個部分的想法是一致的。

李委員麗芬:如果是這樣的話,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雇、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這就是我們賦予勞工緊急退避權的權利,以剛才提到的超商少年案例而言,這個搶匪已經持刀威脅他,部長,你認為這樣是否構成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林部長美珠:因為他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以委員所說的這個案子而言,我認為他可能是躲避不及,事實上,目前我們對於四大超商都有要求對於員工的教育,整個SOP就是朝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真的遇到危險就是丟了就跑,不要再去顧著那些財物了。

李委員麗芬:沒錯,我也是認為應該可以適用職安法第十八條,可是我們來看根據職安法第十八條制定的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總共有九款,其中第一款至第八款幾乎都是跟工廠、工程、化學、爆炸有關,第九款則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可是到目前為止,我們好像沒有針對這八款以外的部分做公告,如果這些少年要運用緊急退避權,這樣可以嗎?

林部長美珠:我們會有第九款的規定,是因為以上八款有一些狀況是比較容易想像的,現在如果發生這種現象,中央主管機關是有權力公告,我們會請職安署署長再檢討一下,如果有些是有發生危險之虞的情形,還是可以公告,這部分我們願意再檢討。

李委員麗芬:我再提一個例子,之前我們看到有一家餐廳為了宣傳,竟然要女性穿泳裝擔任服務生,而那家餐廳是個蒸氣火鍋店。我的意思是有些勞工在工作時遇到危險,其實他的工作本來就有一些職業安全的顧慮,雇主應該讓他在更安全的情況下從事工作,可是有些雇主的要求反而可能是加重勞工受到傷害,針對這部分,目前相關法令對雇主有更重的處罰嗎?畢竟這是因為他的要求而造成勞工遇到更重的傷害。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答復。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職業安全法針對工作場所安全,規定雇主要負絕對責任,對於類似剛才這種狀況,要看雇主有沒有提供防止燒燙傷的作為,先不要講穿著,如果是接觸燒燙問題,手套及防護具都要提供。我們除了宣導、輔導之外,如果例行檢查發現類似危及勞工的狀況,我們會依照職安法規通知改善及處理。

李委員麗芬:其實我今天提這兩個例子,是要說明職安法應該適用在各行各業,可是目前的細部規定還是比較有關工程、工廠等等,勞動部身為主管機關,應該有義務逐漸去擴張完備對職業安全的一個想像。所以我也特別提到,職安法第六條關於安全衛生部分、第十八條關於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部分、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對未成年人及懷孕婦女的部分,其實都有一些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空間,我們是不是應該定期請一些專家甚至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去研究與擴張這些比較細部、適合各行各業的規定?

林部長美珠:好的,對於職業安全的必要性,大家都是一樣的重視,所以我們本來就有一個機制做不定期檢討,如果要定期檢討,我覺得也可以,除了不定期之外,也希望能將之定期化。

李委員麗芬:好的,謝謝部長。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質詢。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一例一休施行後,問題真的還不少,本席就其中幾個問題就教於部長。首先,上週衛環委員會的委員問到四週彈性工時,在新的一例一休裡是二週二例,如果他連續上班24天,就勞動部的看法,是不是完全合法?就是如果排出這樣的班表,還是合法的,你們無法罰這個雇主,對不對?如果前面二例,後面二例,一樣符合你們二週二例的精神,然後因為休息日本來就可以約定加班,所以完全沒有違法,對不對?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此次修法並未包含這一條,這一條是在85年修正的,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做了這樣的規定,但此次修法我們希望能落實縮短勞工的工作日,所以要求週休二日,在休息日部分,我們儘量以不工作為原則,上班是例外,因此,像這樣的排班方式我們是認為是不合理的排班,也就是跟我們的立法意旨是牴觸的。

王委員育敏:他有沒有違法?在勞動部的認定裡,他不合理,但有沒有合法?

林部長美珠:這個的確非常不合理,但就合法性……

王委員育敏:不合理,但目前在你的解釋及看法是合法的,你認為有沒有必要修法?你說這是85年的規定,現在發現有這樣的問題,勞動部要不要啟動修法?

林部長美珠:這部分我們要再蒐集一些案例,也利用此次輔導期間,請職安署針對這些適用彈性工時的產業與行業,加強看看有沒有不合理現象。

王委員育敏:部長身為勞工最大的大家長,如果你已經看到雇主像這樣惡意排班,形式上是符合法令的,但實質上讓員工連續工作24天,的確非常不合理,主管機關看到這樣的情況,就應該想辦法看要如何改善。本席希望林部長對這部分要多用點心,看如何提出具體解決辦法,好不好?

林部長美珠:好的。

王委員育敏:其次,關於一例一休,今天本席聽到你們最近要開一個公聽會,針對施行細則部分要找企業相關代表來,再聽聽各界意見,這表示你們知道現在的施行上,外界反彈的聲浪的確不小,有一些爭議。以下本席就針對這兩個議題就教你,這個制度上路已經長達3個月,看起來這樣的問題還是沒有得到答案,第一個是母法裡很明確的規範,如果休息日要求員工上班,不滿一小時以四小時計算,不知道勞動部對此的看法如何?本席試圖從一個勞工的立場讓你理解,如果今天同樣都是一家公司的勞工,有一個人加班半小時就可以算四小時,另外一個人因為在不同部門,就被要求確確實實的加四小時班,這是兩種不同情境,不同工但同酬。因為當時這個法不是你修的,所以你應該可以更客觀的來看待,如果把一個法修成這樣,同一個公司的勞工不同工時但同酬,你認為合理嗎?

林部長美珠:這個立法意旨不是從同工不同酬或不同工不同酬的角度……

王委員育敏:我們不要講立法意旨,而是講施行之後會產生的實質現象。

林部長美珠:應該從立法意旨來看這件事……

王委員育敏:因無這個已經出現了,有勞工接收一則line的訊息,他處理完大概是半小時,這樣也是算四小時加班;如果一個勞工被叫到辦公室上滿四小時的班,這樣也算四小時,就從這個層面來看,你認為合理不合理?

林部長美珠:關於休息日上班,我剛才講了是以休息為原則,上班為例外。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部長不要一直重複那個立法意旨,本席經歷過修法的過程,對此非常清楚,我只是請教你,如果這個議題在將來你們要召開的公聽會中有雇主提出了,恐怕這個議題不是在你們的施行細則,因為它就是在母法裡,如果今天有企業提出來,甚至有勞工提出來,為什麼他上半小時算四小時,我上四小時也是四小時,質疑這個的合理性時,你怎麼辦?你開完公聽會,面對這樣的現象,如果是當時修法的思考不夠周延,請問需不需要改?要不要改?

林部長美珠:我們開的是有關施行細則的公聽會……

王委員育敏:對,但它反映的層次已經到母法的問題。

林部長美珠:它可以針對母法……

王委員育敏:那你們怎麼辦?

林部長美珠:我們現在就是在蒐集各方意見。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不排除將來會修正母法的可能性?

林部長美珠:我們都是在蒐集意見,目前這樣的意見陸續在進來當中。現在是宣導期,接下來是輔導期,這當中我們要看是否有窒礙難行,還是運行得很順利,抑或是有不同意見,我覺得這些都可以蒐集,大家一起討論。

王委員育敏:蒐集完之後,我們要知道勞動部的態度,如果只是聽聽就算了,就是形式的。

林部長美珠:現在還在蒐集當中。

王委員育敏:如果勞動部聽完之後,認為母法有再修正的必要,你們是會一意孤行,堅持到底,原來已經通過的就算了,儘量叫大家適應母法?還是認為他們講得有道理的部分,到時候勞動部不排除要回過頭來修正母法的可能性?這個答案到現在外界都看不出部長的真正想法是什麼。

林部長美珠:因為現在問題還沒有完全蒐集完整。

王委員育敏:現在已經三個月了,還沒有完全蒐集完成?

林部長美珠:我們還要把這些意見請大家凝聚共識,就是因為有問題,而答案現在大家正在討論當中。

王委員育敏:所以部長現在對於要不要修法是不敢表示你的立場與看法,你要請示總統是嗎?這件事是你說了算,還是要總統說了算?

林部長美珠:勞動部站在主管機關立場,我們會提出我們的看法,跟大家一起討論。

王委員育敏:到目前為止,你的看法是什麼?

林部長美珠:我的看法就是我沒有既定的立場……

王委員育敏:如果外界的意見認為母法有修正的必要,你要不要修正?

林部長美珠:因為我是後來接任的,所以我說我沒有既定立場,就是希望把大家的問題都蒐集起來。

王委員育敏:我可以說你不排除修正嗎?

林部長美珠:我說我沒有既定立場。

王委員育敏:所以也不排除嘛!希望林部長務實一點,我剛才也說過,這個法不是你修的,所以你比較沒有包袱,現在外界有許多聲音,大家需要的是什麼?勞動部要拍板定案嘛!否則你們現在在輔導,如果將來母法有再轉彎修正的可能,不知道你現在輔導的方向要往哪裡去。

林部長美珠:我們按照現在這個法的方向……

王委員育敏:這件事不能一拖再拖,反而應該儘快取得社會共識,看看大家認為哪裡該修、該調整。作為決策機關,拖不是辦法,拖只會讓大家失血,你們應該很快的掌握意見後做出決定,而且那個決定對台灣、對各界的意見都是好的。

林部長美珠:我們就是繼續來聽,大家一起來討論。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賴委員士葆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質詢。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兩人認識有沒有30年了?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有。

曾委員銘宗:當初我認識你時,你還是個姑娘,不過現在你也還是個姑娘。一例一休很多的修法不是你任內做的,今天我也很理性的跟你討教一些問題,如同我們以前一起在財政部時可以理性的討論問題。首先,一例一休公布之後,財訊公布的支持度只有7%,至於最新的民調,有些的支持度是11%,有60%反對,有20%希望把它廢掉,這是從總體來看。從勞工來看,我們本來希望讓勞工有更多的休息,但是我們發現很多人的薪水反而減少,依照預估有23.6%的人薪水減少,我相信很多親戚朋友也有反映這個事實。另外,對消費者而言,有超過50%的項目的物價都提高,不可否認,有些是其他因素歸到這邊。所以這個實施起來的衝擊非常大,有人講是三輸,有人講是全民皆輸。一例一休不是你任內做的,但是請你就這個事件客觀的講你對它的評價為何?

林部長美珠:因為我們都是好朋友,從立法意旨面而言,我覺得這絕對是正向的,但是在過去的立法過程中,我不知道大家是否先行溝通得妥適,所以造成修法後,您剛才所說的有些現象的確是存在的。勞動部同仁也告訴我,當時為了適應一個新的、正確的、進步的法案的施行,也訂了一些計畫,在前三個月的宣導期內,我們也跟各行各業都有些接觸,最近勞工朋友也逐漸在發聲,他們針對這樣的立法方向基本上是贊成的,但是在適用時,他們覺得有些困擾。宣導過程中,在資方部分,我們接觸一些資方之後,發現他們對現行一些法制基本上不是很清楚,對新的法令當然覺得有點困難,在我們宣導之後,有些已經瞭解了。在勞方部分,最近我們也聽到一些聲音表示,由於資方不了解法令,所以不敢貿然讓他們在休息日加班,有些員工就反映他以前可以加班,可以賺加班費,但現在沒有了,這部分的確就是我們對法令宣導不足的部分。至於物價上漲部分,坦白講,原因相當多,有一些可能是成本真的增加,但有的是看到別人漲價,自己不漲價太可惜,我們不排除有這種心態。今天既然這個法案已經通過,站在法案主管機關的立場,我們也知道我們的工作就是來宣導、就是來輔導,但利用法令宣導、輔導當中,我們也在發現問題,有問題我們就來解決。

曾委員銘宗:部長提到法令公布後,去年12月23日開始實施,按照法律規定,你們哪來的宣導期與輔導期?我知道你的法律素養非常好,從我年輕時就經常跟你討教,你是法學專家,但我從第一條看到最後一條,哪一條有輔導期?哪一條有宣導期?可否告訴我法據在哪裡?

林部長美珠:從過去到現在,我們都知道在一個新的法令制定後,為了讓全民瞭解,我舉例來說,以法務部為例,譬如行政程序法,到目前都還有整套宣導計畫,包括行政罰法、財產申報法,每年都在做宣導。我們為了讓全民瞭解,特別是勞動基準法,因為是全國人都適用的……

曾委員銘宗:沒有法據喔!你假如不執行,這是不可以的。

林部長美珠:沒有法據,但我們可以這樣做,所以我才說我們利用宣導、利用輔導,要去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我承認它沒有法據,但是政府機關推動法律是我們的工作。

曾委員銘宗:沒錯,宣導與輔導要做,但是你不可以說這段期間不處罰。

林部長美珠:對,半年以後我們還是會針對一般性的,其實現在我們對一般性的從來不曾停過,我們還是會做一般性的檢查。

曾委員銘宗:輔導或宣導都很重要,你不可以對於現在有些條文不做勞檢、不做處分,這是違反勞基法。

林部長美珠:那我們就是怠忽職守了。

曾委員銘宗:對,沒錯,究竟你還是法學專家,講得很清楚。另外,請教你未來怎麼辦?有沒有想要替服務業建構另外一套法律?

林部長美珠:服務業的部分,我的理解是在85年做一些彈性規定時,已經把所有服務業都可以透過彈性工時,在當時的立法意旨是認為都可以來利用,所以可以解決他們的問題。至於現在是否需要制定一個服務業專章,這也不是只有他們在叫,可能有其他一些行業也覺得這一套法令適用到他們會有若干窒礙,對於這些問題,利用這次輔導,我們都會盤點出來,並且再想想看,然後跟委員請教,共同解決一些問題。

曾委員銘宗:這個的爭議很大,尤其現在假設這些問題越久,這些企業就會找到他的出路與出口,譬如現在有大部分企業用機器人替代,或者關廠,或是移到海外生產,假設這些爭議不趕快解決,對台灣社會的傷害會更大。

林部長美珠:是,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王委員惠美、廖委員國棟、黃委員偉哲、蕭委員美琴、張委員麗善、邱委員志偉及蔣委員乃辛均不在場。

現在請鍾委員孔炤質詢。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算消防隊,好像是特別為了勞基法修法之後……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行政團隊大家都是一起打拼的。

鍾委員孔炤:一起打拼、一起努力,包括我們。

林部長美珠:我們都是團隊。

鍾委員孔炤:雖然我們是立法委員,也是執政黨的成員之一。

林部長美珠:是,謝謝。

鍾委員孔炤:2010年工安事故的發生,造成了7人死亡,而昨天基隆也發生了一起兩死一傷的事故,其實這個問題我之前在衛環委員會也特別提出來過,現在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們在排審的時候,對於交通部的高速公路局組織法有個共識,就是把國道工程的發包、施工的管理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納入高公局所掌理的事項,也就是把職業安全衛生納進交通部高公局的掌理事項之一。不過我們才納進去,也送出委員會,結果昨天又發生那麼重大的工安事件。這個工安事件的發生是由於沒有人監督、雇主違法,因為有3名勞工朋友在無人監督的情形下就進行拆除工作,其實已經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至於工地管理的問題,在聘用的3死裡面,其中有2位是逃逸外勞,他們客死異鄉,卻沒有受到法定權益的保障。這3名勞工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進行拆除,營造商及承攬商等包商都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我剛剛特別提到,基本上這已經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他們都有責任,部長同不同意?

林部長美珠:我同意。

鍾委員孔炤:對於工地管理的老問題,我想問的是,為什麼可以讓這些沒有社會保險的人進入工地?

林部長美珠:這部分我請署長來回答。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答復。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這個是公共工程,公共工程依照勞動部和工程會的討論,從民國99年起就嚴禁主辦機關在公共工程中使用逃逸外勞,以這個案子來說,我們除了希望基隆市政府工程單位、主辦機關要做檢討之外,有關剛剛委員提到營造廠違反職業安全法的部分,我們會加以追究。另外,這個標有監造單位,我們也會針對監造單位有無依照監造合約去做監造要求予以深究。回過頭來說,除了這個工程之外,其他公共工程都會加強。

鍾委員孔炤:我要說的是,2010年發生工安意外時的7死,其中有6人就是逃逸外勞,而這次發生的3死,其中又有逃逸外勞,這些逃逸外勞是怎麼進入工地的?竟然沒有社會保險,為何工地都沒有任何審查機制?承攬商也好,縱使是用監工的,他們沒有社會保險,要怎麼進到工地去?面對這些逃逸外勞,他們客死異鄉,卻因為是逃逸的,所以沒有受到任何法定的保障。

鄒署長子廉:在職業安全衛生的部分,包括職災補償,無論他們是逃逸外勞或非逃逸外勞,還是會依照職災補償的規定給予補償,而現在要防止的是,要如何全面性、有效的控制他們不要進來所有公共工程的場所。

鍾委員孔炤:所以逃逸外勞可以享有職業災害的補償嗎?

鄒署長子廉:職業災害的部分我們還會再處理,至於委員提到的職災保護的部分,逃逸外勞就不在職災保護法的保護範圍內。

鍾委員孔炤:對嘛,因為現有的法令沒有,既然逃逸外勞這麼多,我們1年大概有5萬多名的逃逸外勞,這些逃逸外勞發生工安事故的時候,他們客死異鄉,我們對於這些罹難的逃逸外勞卻沒有任何協助的辦法,在人權上,雖然他們是外勞、是逃逸,但是客死異鄉,其實我關注的是,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法,到底勞動部目前立法研議的進度如何?因為我上上會期就有特別提到,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法,到底現行的立法研議進度如何?

林部長美珠:司長都很努力,我請他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保險司石司長答復。

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其實不是勞工保險法,是職災保險單獨立法。

鍾委員孔炤:是職業災害保險法沒錯啊!

石司長發基:這部分我們大致已經進行的差不多了,也就是說,我們把整個勞保條例中的職災保險和職災勞工保護法做整合,所以將來……

鍾委員孔炤:大概時間多久,你跟我講時限。

石司長發基:這個可能還要……

鍾委員孔炤:你不要忘了,職業災害保護法是蔡總統的政見。

石司長發基:可能還要再好幾個月。

鍾委員孔炤:所以這個會期看不到了?

石司長發基:盡量。

鍾委員孔炤:另外,請問部長看過「勞動之王」嗎?

林部長美珠:抱歉,我沒看過,他看過啦!

鍾委員孔炤:這齣戲在客家電視台播放,是在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裡面,用「你的血汗,豐饒這座過勞之島」這樣主題來呈現我們所面對的現象,即台灣勞動職場過勞的議題,它們把男主角設定成一名勞檢員,處長剛剛說他有看過嘛。

林部長美珠:昨天同仁有跟我講,但是很抱歉,我沒有時間看。

鍾委員孔炤:因為他背負著許多對勞工的期待。

林部長美珠:對,昨天好幾位同仁建議我有機會關注一下,但是很抱歉,我沒有時間。

鍾委員孔炤:這部戲是針對現況,包括大家都在討論的一例一休或是勞基法的現況,其實這些都是舊有的法令在違法,只是因為一例一休修法的過程中,開始讓勞工注意到自己相關的勞動權益,也開始知道要如何保護自己,所以衍生出來這些問題。其實一例一休的修法就是為了要落實周休二日,就是要降低總工時,避免台灣變成過勞之島,今天大家一直討論,不管是本黨或國民黨都在詢問這個議題。部長,連續工作24天是不是有過勞的風險?

林部長美珠:如果連續工作24天,當然會提高過勞的風險。

鍾委員孔炤:例假最主要的本意就是希望能夠中斷連續勞動。

林部長美珠:對。

鍾委員孔炤:這是它的最高宗旨和目標方向。

林部長美珠:沒錯。

鍾委員孔炤:只是因為排班方式,造成沒有辦法中斷連續勞動。

林部長美珠:對。這個彈性排班方式的確會有委員剛剛講的工作日數太長的問題。

鍾委員孔炤:但是那種排班方式的例假安排是否根本就沒有做到中斷連續勞動?

林部長美珠:對,我們還是希望……

鍾委員孔炤:因為沒有中斷連續勞動,就容易引起過勞,所以我剛剛說有一部電視連續劇正在拍,就是指過勞,過勞是什麼原因?如果連續工作24日會不會過勞?如果會過勞,而我們原先修法最大的宗旨是希望能夠中斷連續勞動、避免過勞……

林部長美珠:對,跟我們的立法意旨確實有違。

鍾委員孔炤:包括我們之前談的2週、4週、8週,其實條文裡面對勞工「每二週」應如何的部分都講得非常清楚,母法根本就沒有改變嘛!只是大家落入某個仲介機構的說法當中,他們一直說哪些部分是用「週」,但其實我們這次修法並沒有去動這些舊有的條文啊!

林部長美珠:對,沒有動。

鍾委員孔炤:但是這些外圍的仲介機構也好或人力機構也好,他們一直在誤導、產生一些誤解,連我們立法委員本身都被搞迷糊了!針對這點,在宣導或輔導期間,部長可能更應該和經濟部做一些相關的……

林部長美珠:這是我們應該做的,謝謝委員。

鍾委員孔炤:就是要在橫向聯繫上把勞動部自己該做的……

林部長美珠:我們會把我們的……

鍾委員孔炤:人家都趁這個機會問你:會不會修法?法令會不會因此而改變現有的樣貌?不可能啦!時間有限,本席也沒辦法跟部長陳述太多。謝謝部長。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黃委員昭順、吳委員焜裕、吳委員秉叡及陳賴委員素美均不在場。

請楊委員曜質詢。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要就幾個政策面,包括立法政策的問題和部長進行探討。首先,3月27日發生一起工安事件,其中有逃逸外勞,理論上,公共工程的承包商如有僱用外勞的情形,對行政一體而言其實還算是件滿嚴重的事情,請問這要如何避免和控管?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發現這次工安事件裡面有3名逃逸外勞,所以這個事業單位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為任何人都不可以僱用逃逸外勞,這是非常明確的方向。可是今天事實發生了,我想我們在一些機制面的部分可以來加以處理。詳細情形我請職安署鄒署長來說明。

楊委員曜:最重要的問題是,在一般私經濟的範圍當中,對於僱用逃逸外勞的控管可能比較困難,可是公共工程應該有一定的控管機制才對。請署長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答復。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公共工程的部分,其實勞動部和公共工程委員會在99年已經達成共識,而且公共工程委員會有在99年正式行文給所有工程主辦機關,說明絕對嚴禁使用非法外勞。對於這個個案,我認為工程主辦機關基隆市政府有它的責任在,同時這個案子的監造單位和營造廠都沒有依照公共工程的相關規則辦理,所以我們後續會嚴查處理,至於其他工地我們要如何針對公共工程的部分進行管制,我們勞動檢查的區塊會介入,而且會持續和公共工程委員會合作。

楊委員曜:本席提出這個案例最主要的目的不在責任歸屬,也不是要追究你們有沒有做過宣示,因為本來就是不能僱用逃逸外勞嘛!我只是想,在公共工程的領域裡面,你們要如何去做事先的監督和控管?沒有關係,部長回去以後可以好好做個研究。

林部長美珠:我要跟委員說明一下,我們原先就有和公共工程委員會合作,在行政機關辦理採購的契約範本中明定,可是規定歸規定,還是有發生一些這種現象,所以我們會和公共工程委員會持續針對現在發生(過去也有)的這些問題進行檢討,因為我們希望這樣的工安事件能夠儘量避免,特別是僱用逃逸外勞的部分,這是我們要極力避免的。

楊委員曜:對!我要強調的是,任何書面的宣示其實都只有提醒的作用,因為法律的規範原本就在那裡嘛!我現在講的是,在實際操作面要怎麼去防止這樣的事件發生。好不好?

林部長美珠:好。

楊委員曜:本席要和部長討論的第二個問題是已經延宕很久的派遣勞工保護法。105年4月25日行政院有要求勞動部再行檢討,不知道現在進度怎麼樣?

林部長美珠:這個問題等一下或許可以請王司長補充說明。

根據我到任以後的理解,這個立法工作我們不曾間斷過,但是在邀集相關單位來表示意見時,差距很大,也就是歧見還很大,為了要讓我們的法案訂定以後能夠有可行性,所以我們還是要針對這些歧見進行整合,希望能夠獲得共識。

楊委員曜:比較有爭議的可能是派遣人數的上限和行業別……

主席:請勞動部關係司王司長答復。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就是公部門的派遣。

楊委員曜:對,我現在就直接請教部長和司長,政府機關派遣人力的總數你們覺得……

林部長美珠:目前中央機關大概有8,000多人。

楊委員曜:大概占總數多少?地方不算。

林部長美珠:總數我不太清楚。

王司長厚偉:中央的公務員……

林部長美珠:對不起,這個數字我手邊沒有,但是8,000多人應該是不小的比例。

楊委員曜:之所以必須特別訂定派遣勞工保護法,就表示這和一般的典型就業是有區別的,也就是他們可能必須受到更周延的立法保障。在立法面上,如果不先做一個很完整的溝通,然後再做政策判斷,這當然是不行的,可是時效上可能必須加緊腳步,好不好?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指教,就是我剛剛說的,我們司長這邊也會努力,相關的立法進度我們都持續在進行,但那兩個部分的歧見相當的大,如果我們貿然把法案端出來,未來還是會窒礙難行,所以我們希望在立法過程當中,大家能儘量達成共識,未來施行才有可行性。

楊委員曜:這兩個比較大的爭議,或者是在立法論上比較難做政策判斷的問題,大概從去年一直延續到現在,一年的時間過去了,雖然本席沒有要求一定要多急,但還是要藉由今天這個機會提醒部長。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我們不敢鬆懈,而且在這當中,我們對派遣工也會透過檢查和輔導予以保障,這個部分我們從來沒有忘記過。

楊委員曜:我知道,只是既然我們有想要訂定專法,就應該趕快把它端出來。

林部長美珠:是的,我瞭解委員的意思。

楊委員曜:部長,這兩天有講到替代役裡面又多了一個產業替代役的問題……

林部長美珠:這有一陣子了。產業替代役在內政部的規劃中已經好幾年了,我當然不記得……

楊委員曜:實施了嗎?

林部長美珠:實施了,早就實施了。

楊委員曜:既然實施了,我要請問部長他在職場裡面相關工作規則的問題。表面看起來他是在服兵役,可是他和去受訓的地方的企業主其實是勞資關係,還是全然沒有勞資關係?

林部長美珠:對不起,我知道這個制度施行了,但是對於它的內容,因為這是我離開內政部之後才有的機制,所以我並不是很清楚,但這好像是分兩個層次,前半段屬於服役期間,因為這屬於替代役,就是用替代役……

楊委員曜:那是受訓期間,我現在講的是他到了產業以後。

林部長美珠:他到了產業依然叫做服替代役的期間,他服替代役就是到產業去,由產業提供他一些技術訓練等等,未來他還是可以在產業裡面繼續工作,那時候就是僱傭關係了。

楊委員曜:那是役期結束之後?

林部長美珠:羅局長知道,請羅局長來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答復。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是役期後面那2年。因為我們有處理過他們的保險問題,他們的役期是3年,第一年就跟一般服役一樣,沒有僱傭關係,但是第二年、第三年雖然還是替代役的役期,但已經算是僱傭關係了。

楊委員曜:所以第一年就是所有的法律關係一律以兵役法來規範?

羅局長五湖:對。

楊委員曜:雖然他在產業服務、學習,可是他並沒有勞工的身分。第二、三年就納入勞保……

羅局長五湖:對,就算僱傭關係了。

楊委員曜:也就是他勞工的身分就顯現了?

羅局長五湖:對。

楊委員曜:但是他同時也具備軍人的身分?

羅局長五湖:對。

楊委員曜:也就是說後面這兩年有關勞基法的各項……

羅局長五湖:都適用了,因為有僱傭關係。

楊委員曜:都適用嗎?有沒有都適用?

羅局長五湖:都適用,因為他已經算勞工了。

王司長厚偉:他是那個企業的員工了。

楊委員曜:所以後面兩年……

羅局長五湖:都跟一般員工一樣。

楊委員曜:後面兩年除了因為役期固定而有年限強制以外,所有的法律關係都跟一般勞工一樣?

羅局長五湖:對。

楊委員曜:那這樣聽起來是怪怪的。

羅局長五湖:是怪怪的,因為他第一年還要投軍保和國保,所以我就覺得很怪!

林部長美珠:要投國保喔?

羅局長五湖:對啊!

楊委員曜:部長是從內政部來的,連他聽起來也覺得有點怪。這兩天我就發現這件事情的法律性質有點問題,你們要不要再跟內政部方面確認看看?

林部長美珠:好。

楊委員曜:假如他到最後是被視為勞工,並且有一些保障,這是正確的,可是全然脫離軍人的基本身分……

羅局長五湖:他還是軍人,因為他還在服役期間。

楊委員曜:可是他的工作又和一般勞工都一樣!我為什麼會想到這個問題?因為服兵役有時會有一些必須超越常態的訓練,所以把他納進來會怪怪的,而且就兵役的本質來看也有一點奇怪。

羅局長五湖:他只有前面真正受訓的兩個禮拜算軍人,是投軍保的;他們第一期要去成功嶺受訓兩個禮拜。

楊委員曜:那兩個禮拜是軍保?

羅局長五湖:對。接下來是國保。

楊委員曜:服役的第一年是國保?

羅局長五湖:如果沒有國保就要買一個商業保險,因為他不到25歲。

楊委員曜:後面那兩年就變勞保?

羅局長五湖:對。有的在這中間還要買一個商業保險,所以當初我就覺得很怪。

林部長美珠:未滿25歲不能保國保。

羅局長五湖:對啊!所以就買一個商業保險。

楊委員曜:好,我不要占用太多時間,我只是把問題點出來,你們回去思考看看。

林部長美珠:如果進入勞動契約的話,就受我們……

楊委員曜:我個人的概念是,屬於軍人本質的東西還是要存在,應該要……

林部長美珠:因為他是替代役。

楊委員曜:對。但是在勞動的關係裡,應該保障的就要給他保障。

林部長美珠:是的。

楊委員曜:謝謝部長。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質詢,請楊委員曜暫代主席。

主席(楊委員曜代):請陳委員瑩質詢。

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如何提高原住民的投保率及投保薪資,並降低我們的職災千人率和失業率,請問部長有什麼積極的作為和看法?比較積極有效的。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所關切的,我們也感覺到原住民的職災率的確比一般勞工要高,而且也常常沒有來投保,或者是在遇到事故時就發生困頓,的確會有一些這種現象,關於這個部分,當他發生職業災害的時候,根據勞基法規定的補償權益和勞工行政……

陳委員瑩:我不想聽這些,因為這都是既定的。我只是想請教部長,對於我剛剛提的這幾點,您個人是否有比較積極有效的做法?

林部長美珠:我想是這樣,或許我對原住民這一塊不是那麼清楚,所以我再找時間跟委員及原民會共同坐下來,大家聊聊看怎麼樣能更精進,因為這個區塊我的確比較生疏一點。

陳委員瑩:好,所以第一個問題就點出了部長需要加強的部分。

林部長美珠:對,我再學習。

陳委員瑩:我為什麼這樣問?現在我再請教一個問題:整個勞動部有哪些主管或幕僚是新來的?和部長一起新來的請舉一下手好嗎?

林部長美珠:就是我的秘書,還有另外一位坐在後面。

陳委員瑩:鄒署長也是新來的嘛!

林部長美珠:他不是幕僚,他是我們的……

陳委員瑩:我是說一級主管。

林部長美珠:好像就這一位。

陳委員瑩:沒關係,其實不多啦,大部分都是老面孔,發展署的署長也是原本就在了,研究所所長、羅局長等,放眼望去很多都是老面孔。今天這個問題不在我的質詢稿裡面,但是我翻了你們提出的業務報告,我不是很滿意的一點是,當初郭部長仍在任時,我有特別強調要求在新的年度要把原住民的相關業務降低職災千人率、改善整個勞動環境,以及如何提高就業率要列入今年度的業務重點,但是我看來看去統統沒有看到,我這樣的問法應該可以讓部長印象深刻,部長就知道接下來要做的功課是什麼了。

林部長美珠:好。

陳委員瑩:在您還沒有來之前,本席花了很多時間找職安署、研究所、發展署等,大家配合著一起針對原住民的職災安全與衛生部分去做努力,我們的豐年祭和祭典,7、8月的旺季就要來了,大家去年花了很多時間在做巡迴,相信大家對於原住民這個區塊要怎麼做也都加減有一些進步及概念了,我希望不要前功盡棄,雖然部長與署長是新來的,但是對於這個區塊,希望你們能夠延續與再次加強。今天我就問這一個問題,接下來換我向你們做簡報。

這一張是上會期105年12月15日的簡報,是從勞保局資料擷取出來的,原住民勞動力人數是26萬1,524人,投保人數只有16萬5,890人,意思就是說原住民還有9萬5,634人可能是兼差沒有勞保,甚至是待業中,所以原住民的勞保投保率是偏低的。

其次,原住民的平均投保薪資是2萬7,129元,比外勞的2萬3,449元高了3,680元,但是卻比本國勞工的3萬1,029元少了3,900元,也就是說,原住民投保薪資剛好介於外勞與本勞之間,薪資比較接近的勞工族群代表在職場上的技術能力、職務、工作類型可能比較接近,相對的,如果工作職缺是固定的,當事業單位僱主希望聘請比較多外勞來降低人事成本時,原住民勞工的工作機會就很容易被取代,這個概念是很重要的。原住民的薪資以平均投保薪資來看也是相對偏低的。

接下來要講的這些,其實上個會期都已經分次質詢過了,我就利用今天的質詢時間快速帶過。根據104年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報告指出,我國整體非典型勞動型態的比例大約是7%,但原住民卻有23%在從事短期、臨時工等非典型工作。除此之外,原住民的職災發生率是全產業的1.6倍,外勞的1.3倍,在這三個類型的族群當中,清楚顯示原住民的工作危險性質是最高的,甚至比號稱只能引進3K補充性外勞,也就是工作環境及性質是比較骯髒、危險、辛苦的3K外勞都還要危險。綜上所述,原住民的勞保投保率低、投保薪資低、典型勞動比率低,但職災千人率卻比其他人都高。請教羅局長,目前在勞保被保險人中,有農會及漁會會員身分的投保人數大概是多少?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答復。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的是原住民部分還是全部?

陳委員瑩:是全部。

羅局長五湖:農會全部是150、160萬人,漁會大概30萬人。

陳委員瑩:那原住民呢?

羅局長五湖:原住民在職業工會大概3萬多人,漁會是2,100多人。

陳委員瑩:在保費負擔上,漁會會員有80%是政府補助,而農會會員大概是70%,對嘛?

羅局長五湖:對。

陳委員瑩:那一般受僱勞工是不是由政府補助10%,由雇主支付70%?

羅局長五湖:自付20%,也就是70%、20%、10%。

陳委員瑩:職業工會的勞工呢?

羅局長五湖:60%、40%。

陳委員瑩:這個給農民、漁民較高保費補助的政策,主要是因為他們收入可能相對比較不穩定,也比較低,因此在就業安全上就需要更多的保障,而原住民的環境也是如此,目前原住民勞動人口有26萬多人,卻僅16萬多人口加入勞保,且投保金額明顯比一般勞工低,表示他們的收入是比較低的,但職災發生率卻比一般勞工多了六成,這個倍數相當驚人,表示他們從事的工作是比較危險的,而且其中還有9萬名勞工沒有受到勞保的保障。目前政府對於勞保補助比例從10%到80%都有,如果政府將受僱原住民的保費補助比例提高到50%,我先提個具體建議,你們研議看看這方法可不可行、有沒有效。

林部長美珠:好。

陳委員瑩:如果政府將受僱原住民的保費補助比率提高到50%,讓雇主支付從原本的70%降到40%,然後原住民受僱者只要支付10%。另外職業工會政府補助從40%提高到60%,原住民勞工只要支付40%,本席在此提出這個具體建議,相信這樣應該可以提高事業單位僱用原住民勞工的誘因,請問部長的看法為何?

林部長美珠:針對這部分,因為我剛剛才看到這個提案,我想我們再做討論。

陳委員瑩:沒關係,我用一個臨提,你們等一下可以花點時間討論。因為目前已經有42萬多的外勞加入勞保,如果未來再增加1萬名外勞,等於只是增加2%的外勞比率,可是如果把這1萬名的工作機會轉移到原住民身上,讓原住民勞工也可以加入勞保,等於你們已經提高6%的原住民就業率,如果能用2%換6%也是相當不錯啦!所以我在此呼籲,我們原住民的人數不多,工作環境也真的不是很好,當然這部分和長期以來的教育及土地流失相對有點關係,且他們從事的工作大多投保薪資低、危險性高,這種三低一高的工作特性,我希望政府及勞動部能夠重視。

目前在原住民區塊很夯的議題就是,我們一直要求政府還給原住民傳統領域,而目前傳統領域的劃設只進行到公有領域部分公告而已,大家想想,原住民還有100萬的傳統領域是不見的、拿不回來的,如果換算一下,本席剛才提出的數據和原住民丟掉的100萬公頃相比,其實比例是很小的,所以,站在補償的概念及比例上,其實我們要求的真的不多,所以請你們好好細算,我希望會有好消息,謝謝。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部長,其實不止陳瑩委員講的補償,我覺得對於相對弱勢的地區和族群,政府本來就要提供特別的照顧及福利政策,因為剛剛陳委員提到很多,包括原民就業的問題、保險的問題及工作危險的問題,希望你們回去能夠做妥善的政策規劃。

林部長美珠:(在席位上)好。

主席(陳委員瑩):詢答全部結束,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1、

目前勞動基準法中有關變形工時之規定,分別於第30條、第30-1條中針對二週、八週變形以及四週變形工時定有明文,這三種變形方式各有不同,指定適用的行業類別也都不相同。究竟被指定納入的行業中,其變形的方式與排班的態樣實際狀況如何?變形之後的排班對於從業勞工帶來什麼影響?勞動部應該進行相關實證研究,作為是否擴大指定或檢討適用的依據。

為使相關工時政策的擬定能以研究基礎作為政策決定之依據,俾利政策調整,爰提案請勞動部委託專家學者進行變形工時之實證研究,並將研究結果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吳玉琴

連署人:林靜儀  陳曼麗

2、

鑑於國際關切我國境內聘僱外籍漁工等相關政策,經查各國勞工前往入境我國參與勞動處境與人道待遇等諸多項目尚須改善,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甚鉅。然為改善我國海上船員外籍漁民之作業環境與勞動處境,爰茲請勞動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內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應納入「國際勞工公約第188號公約」(即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之生活管理相關規範作為基準。

提案人:陳曼麗  林靜儀  周陳秀霞

3、

據資料統計,原住民失業率較高,勞動型態多為臨時工,勞動環境多為高風險之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之情況較一般勞工高。惟原住民勞動力人口目前有26萬人之多,卻僅16萬多人加入勞保,原住民投保率較一般勞工明顯偏低;另原住民平均投保薪資為27,129元,較本國勞工平均投保薪資31,029元,少3,900元;顯見原住民之勞動保障明顯不足。

為保障原住民勞動條件,提升原住民族之投保薪資及投保率,建請勞保局於一個月內精算針對受僱的原住民保費補助比例提高到50%,讓雇主從原本支付從70%降到40%,而原住民受僱者只要支付10%。另外職業工會政府補助從40%提高到60%,原住民勞工只要支付40%,並編列預算增加誘因以提高原住民之就業率。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周陳秀霞 邱泰源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請勞動部保險司石司長說明。

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為了能夠落實,略作文字修正。第2段第2行「勞保局」改成「勞動部」,而且因為和原民會有關,所以改為「勞動部邀集原民會」,「一個月」改為「兩個月」,「精算」改成「評估」。最後一行「編列預算增加誘因」之後增加「之可行性及方式,」。

主席:剛才都溝通過了,那麼就按照上述文字修正通過。

今天的臨時提案全部處理完畢,委員李彥秀、許淑華、劉建國、楊曜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兩周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李委員彥秀書面質詢:

蔡英文總統在競選時提出勞工六大政見包含,縮短勞工年總工時、扭轉勞工低薪的驅勢、支持青年與中高齡就業、立法推動保護非典型勞動、保護過勞及職災勞工、公平的集體勞資關係但是相關立法進度牛步。蔡政府上台後最大的勞工政策變革,竟然是以砍掉七天假為目標勞基法修正,甚至引起勞資雙輸的窘境。日前更傳出,蔡總統與工商團體座談時,建議雇主活用變形工時,總統現場化身為企業雇主的人資主管,與蔡英文總統宣稱勞工是他「心中最軟的一塊」,大相逕庭,又在飛機上與媒體談話,要勞工自己去跟老闆說,讓許多支持蔡總統的勞工詫異不已。爰就未來勞動部政策方向及立法進度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1.立法進度緩慢:蔡英文總統在選前提出縮短勞工年總工時、扭轉勞工低薪的驅勢、支持青年與中高齡就業、立法保護非典型勞動、保護過勞及職災勞工、公平的集體勞資關係,等六大政見,看似對於勞工友善,但細究執行面仍過度空泛。尤其是縮短工時部分,勞基法36條的修法雖號稱落實周休二日,看似對勞工有利。但是其實只是用工作日跟工時混淆焦點,實際仍將刪掉勞七天假,導致勞資雙輸的窘境。在縮限責任制方面更是沒有具體的措施,流為口號。歸納總統六大政見應該修法的法律包含、勞基法36條、勞基法84-1條、最低工資法、中高齡就業專法、派逍勞工保護法、部分工時勞工保護法、職災保險專法、修改工會法等法案,卻沒有一項是列在行政院的優先法案,甚至沒有送案。對照其他執政團隊強硬通過,時程神速的不當黨產條例、電業法……勞工政策相關修法進度牛步,可見勞動部對於落實蔡總統的勞動政策根本沒有具體的努力。

2.勞基法36條調適困難:這次針對勞基法增設休息日定義的修法,完全是執政黨的意見,當時也是執政黨強力強調堅持的進步立法,在野黨的意見在立法的過程,幾乎完全被排除,通過的並非在野黨堅持的二例或是一休一假,當初執政團隊認為要透過一例一休的的制度設計,認為可以落實實質週休,要砍掉七天假的配套,應由執政黨完全執政,完全負責。一例一休最大的問題是勞資對於新的制度根本不了解,造成許多恐慌,讓有心人士拿來利用作為哄抬物價的藉口,甚至連林全院長都說漲價是必然。新政府如認為一例一休已經到了再次修法的必要,應審慎考量若恢復到單週40小時,一週一例的舊制,將七天假還給勞工,如果回到舊制,而且施行細則依舊砍假,甚至提高加班時數,那就回到馬政府時期陳雄文部長的規劃,勞工不但無法接受,民進黨政府更是欠陳雄文部長一個慎重的道歉。如果新政府確定不修法,應儘速將函釋與相關施行細則制訂清楚,讓勞資有具體可以依循的法規方向。政策的不清楚,政策不確定性,比高標準的勞動法規更加影響經濟還有勞資權益,台灣的經濟跟勞動條件,都不容許新政府繼續用政治口水造成更多問題。

3.勞基法34條落實時程:勞基法34條修正落實,對於產業的衝擊雖大,但新政府應該把這個合理的輪班休息時間當成一個努力的目標。勞基法34條修改當時由時代力量黨團提出,條文部分是無條件通過,只有在落實時間上交由行政院自行定之。就是希望解決醫療界、交通業輪班制的問題。運輸業跟醫療業都是肩負生命的職業,給勞工足夠的休息關係到不只是勞工健康,更有公共安全、乘客、病患生命安全的問題,應確定具體可以落實的時間。

4.解決訓用落差,改善產業缺工問題:依照勞動部去年二月份的調查,工業及服務業空缺人數20萬5,272人,較104年8月底增加6,090人。其中,大家最關心的可能受到勞基法34條修正的運輸倉儲業,缺工就有6,047人;醫療健保服務業的缺工人數也有8,550人。這個數字可能因為法令修正,會更加提高。缺工數高,但是失業率同樣也沒有改善,都一直維持在3.9%左右,勞動參與率更是一直維持在58%左右,較於新加坡之67.0%,韓國62.4%、香港61.1%、日本59.4%,都有點落差,顯示我國在訓用落差及提高勞參率仍有努力的空間。

5.職災比例依舊過高,應妥適檢討相關政策:我國在103年的職災死亡千人率還有0.027,雖然低於南韓跟美國,對比新加坡、加拿大、德國跟英國都還是落後,顯見我國的職災死亡率還有加強的空間。以104年度來看發生重大職災的事業單位家數,總共有340家,總計331位勞工不幸因為職災身亡,其中有203家,我們的勞檢單位在當年度沒有實施勞動檢查過,也就是在104年度發生重大職災的事業體中,有59.7%的事業單位,我們沒有實施過勞動檢查。除了發生重大職災的事業體受率低,整體勞檢受檢的比例也不高。104年度我們的勞檢單位總共檢查了53.307家,只佔了全體事業單位的8.4%,還不到一成。從以前到現在,仍有478,085事業單位從來沒有受檢過,高達75%。也就是說,我們的勞檢實施到現在,覆蓋率還只有兩成五。事後對於職災勞工的輔導工作,也有加強空間。政府於97年度開始擴大推動實施「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補助地方政府進行職災權益諮詢諮詢等工作。以去年度104年來說,總共新增開案1,813人,993人結案,還有820人沒結案,未結案率高達45.23%。加上103年度的案件還有427人未結案,102年度的案件還有105人未結案。大量的職災勞工輔導工作,只有40個個案管理員共同負擔,光以104年的新開個案來說,一個人就要負擔45個職災個案,再加上歷年未結案的個案,職災個案輔導員的業務量龐大,個案結案率低,惡性循環之下,職災後續輔導工作品質令人擔憂。

許委員淑華書面質詢:

1.兩年多前,那時在野的民進黨召開公民經濟會議,黨主席也就是今天的總統蔡英文,致詞時批評馬政府無法回應人民深切的期待,她問馬政府:為什麼台灣經濟悶到不行、何以實質薪資倒退十六年、為什麼工作愈來愈難找等十個問題,的確當時這些問題都切中施政核心。今年2/25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我國近期就業與薪資變化,結果我們去年的實質薪資還是倒退十六年,青年失業率依舊居高不下,而昔日蔡主席成了今日蔡總統,何以實質薪資仍然倒退十六年?何以青年失業率較前更高?

2.林全院長在3月22日說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已核定計畫14.57%,預算金額1286.21億,新興計畫85.43%,預算金額7,538.69億,總共要花8,824.9億元,院長說可以創造4~5萬個機會,以創造五萬的工作機會計算,部長平均一個就業機會的成本是1,764萬元!身為勞動部長,你有在前瞻建設計畫替青年發聲嗎?有爭取青年的工作機會嗎?我們在前瞻計畫裡面看不到勞動部努力的身影!看不到勞動部替勞工朋友或青年朋友爭取的建設!就本席的了解,前瞻計畫只希望勞動部訓練工程人才,不然就要求勞動部建立職業安全的履歷制度,請問部長你沒有去爭取前瞻計畫的經費(比如特殊職業訓練),反而要動用到既有的經費去支援前瞻,相對的原有資源不就被拿走一部分嗎?

3.一例一休的制度勞動希望能保障勞工休假權益。問題是,良善的動機,並不能保證得到良善的結局。根據勞動部的統計資料顯示105年每人每月工時平均為169.5小時,較104年減少5.8小時,其中正常工時161.0小時,加班工時8.5小時,平均一天加班不到半小時!?你認為一例一休實行以後勞動部的官方數字每人加班工時就會少於8.5小時嗎?如果勞動部的官方資料正確的話(加班只有8.5小時)那需要實施一例一休嗎?

4.蔡總統3月18日向大財團「報好康」,告訴他們要好好利用「變形工時」。甚至還使用「創意」「排班方式」等字眼。林美珠部長隨即在3/22衛環委員會表示、變形工時「這是極端狀況,不希望發生。」還特別呼籲「希望老闆合理合法排班,不要讓勞工過勞。」,兩位前後呼應,部長已經證實勞基法第30-1、36條的四周變形工時條款,只要好好利用,確實可以讓工人連續工作24天。

5.四周變形工時的條款,並非全面適用,限定在四十個行業適用。但之所以開放這四十個行業適用,其實正好就是因為他們最需要。這就如同,扒手集團希望政府開放詐騙集團可以合法的詐騙,結果,政府雖然沒有全面開放詐騙合法化,只限定詐騙集團才可以合法化,但其結果與全面合法化,並沒有多大的差異。部長3月22日在本委員會,說會嚴格要求雇主不要如此排班,勞工可以拒絕,也可以告知勞動部。條文(勞基法第30-1條)說:只要雇主經工會同意,或者是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就可以連續上班。但除非可以用「偽造文書」來辦違法的資方,讓雇主有刑事責任,否則這個規定形同具文,因為要製造這種形式上的同意太容易了,政府機關也是睜隻眼閉隻眼,不會實質去檢查工會和勞資會議怎麼同意的。請問部長,個別勞工要如何拒絕被濫用的變形工時?

6.有關大學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的問題,勞動部在去年九月份正式預告,今年8月1日將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因為做半套,硬要切割具本職和不具本職的兼任教師,結果,導致引發大學的解聘潮,光是淡江大學就有200多位不具本職兼任教師未獲得續聘。結果老師們還沒適用勞基法,就先丟了飯碗!勞動部和教育部不檢討草率預告的問題,思考如何要求大學配合法令,教育部就來了個髮夾彎,潘文忠部長宣布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暫不納入勞基法、改以教師法規「保障」。部長,雖然您當時還沒上任,但勞動部要預告草案,兩部會不是應該已經達成共識了嗎?將兼任教師切割成本職和不具本職,是不是就是教育部為學校利益考量,勞動部配合妥協的結果?為什麼最後還是讓這群不具本職,最需要保障的兼任教師成為犧牲者?勞基法第三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除非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才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除。去年九月預告時,難道勞動部和教育部沒有針對窒礙難行的地方討論過嗎?如果沒討論就公告,那就是勞動部失職。如果已經討論過,教育部才踩剎車,勞動部不該堅守捍衛勞動權益的立場嗎?

劉委員建國書面質詢:

2017.3.29

一、一例一休爭議持續延燒,央行總裁彭淮南日前以新加坡慘痛經驗為例,說明限制勞動市場彈性,提高勞工福祉的美意,最後可能適得其反。勞動部怎麼看待彭總裁的意見?再者,自一例一休上路後,各界似乎不太領情,國人冀望再度修法聲浪再起,針對現行修法聲音,勞動部將如何因應?

二、日前基隆市發生工安意外,3名逃逸的外籍工人在沒有吊車戒護下,提前拆除橋墩柱鋼模,乘載力不夠導致安全梯倒塌,造成1死2傷之意外。依勞動部估計,台灣目前有多少逃逸外籍工人?既然逃逸外籍工人的問題長久以來都存在於台灣社會,而且連公共工程都在用非法外籍工人,造成這種現象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麼?如果公共工程缺工問題確實存在,但為什麼在台灣真正找不到人去做?是不是長期以來的就業媒合、職訓都破功?

楊委員曜書面質詢:

本院楊委員曜,針對公共工程發生非法聘僱逃逸外勞,並發生重大工安意外事件,以及針對查緝非法聘僱逃逸外籍勞工等議題,特向勞動部提出質詢。

說明:

1.2017/03/27基隆市六合街「月眉都市計畫道路改善拓寬工程(第二標)」上午橋墩鋼模坍塌,發生三名印尼籍逃逸外勞從高空墜落,一人當場死亡重大工安事件,凸顯主管機關對於公共工程有稽查不力之虞。

2.主管機關應加強風險分級管理,鎖定高風險、高職災等事業單位與工作場所,定期實施高強度檢查。

3.據統計境內外籍勞工總數約六十一萬人,但逃逸外勞累加總數逾五萬餘人,逃逸外勞在兩年內查獲之比率約百分之二十二。由統計數據可知,近八成逃逸外勞於逃逸後二年內無法查獲。相關主管機關對於相關外籍勞工之查緝成效有待加強,勞動部應協調移民署與警政署,針對查察逃逸外籍勞工問題,研議強化效益之積極方案。

特向勞動部提出質詢。

陳委員瑩書面質詢:

一、一例一休實施後,產業界、勞工、媒體均有許多反響,許多經營困難、漲價、裁員現象,理由均推給一例一休,難以區分到底一例一休實際上造成的影響為何,哪些又是「箭垛效應」。

請問:勞動部對於一例一休實際上造成的影響有無客觀評量方式,或是以普遍調查等辦法,掌握社會的真實狀況?

二、2月21日,林全院長於立院備詢時,承認一例一休「弊大於利」,中小企業受到影響較大,而且調適起來會比較辛苦,會再仔細評估,並鬆口「有錯就改」。

現行勞基法源於過去的工廠法,早已與現代化的產業需求脫節,尤其與知識產業以及服務業脫節,勞基法修法再增加規定加班費如何計算等等細如牛毛的管制,讓產業更是綁手綁腳,成為駱駝背上的最後一根稻草,是一例一休實施後爭議的主因。

請問:中小企業為台灣就業的大宗,中小企業萎縮,對勞工生計影響最大,針對林全院長提到的中小企業問題,目前有何彈性鬆綁方案?

請問:知識產業、新創產業是我國經濟轉型希望所寄,卻也是受勞基法妨礙較大的產業,勞基法規畫往何方向調整,以減少知識產業、新創產業所受到的障礙?

請問:服務業佔就業與經濟比例逐年提高,成長率卻持平,是勞動待遇不佳的根本原因,服務業的勞動狀況與工廠天差地別,對於服務業面臨的困境,政府當前有何解決方案?

三、央行總裁彭淮南指出新加坡1979年「工資調整政策」,盼提高工資,結果適得其反,導致1979到1984年貧富差距惡化,並於1985年迎來經濟衰退,只好制訂「彈性工資政策」,並頒佈「就業法修正案」,以克服工資結構僵固,把生產力、獲利能力及個人表現納入工資決定要素,擴大企業資訊共享,導正政策缺失。

彭淮南舉出新加坡走回頭路的前車之鑒,認為:勞動市場僵化影響就業,彈性則有助企業維持競爭優勢、提高生產力與就業創造,台灣急需建構「彈性且安全」的勞動市場。

請問:勞動部是否同意彭淮南的看法?政府如何吸收新加坡與目前台灣本身的經驗,重新規劃「彈性且安全」的勞動市場?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明天的會議改為考察,現在散會。

散會(13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