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 林志嘉

秘書長:出席委員65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3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3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查處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擬具「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刪除第四十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民法第九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2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0人擬具「預算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七、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0人擬具「預算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八、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預算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九、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0人擬具「決算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2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二、本院委員余宛如等3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三、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8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五、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六、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七、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八、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二、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三、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四、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五、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7人擬具「祭祀公業條例第七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七、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二、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三、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戶籍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四、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八、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九、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九、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8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菸酒稅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MOHWA0020.02)」,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位預算決議,檢送「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與落實品質改善計畫」及「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西醫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MOHWA0019.04)」,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二、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05年第4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內政部函送「太魯閣國家公園錐麓古道入園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內政部函送「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營運項目」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補助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門票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經濟部函送工業局105年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一、經濟部函送水利署及所屬105年度第4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二、經濟部函送中小企業處105年第4季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三、經濟部函送105年度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拓展水源政策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該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第17項決議,檢送相關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該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第16項決議,檢送相關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該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第33項決議,檢送相關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該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第36項決議,檢送相關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該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第37項決議,檢送相關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新興區土地租售因應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管理及短絀情形」改善方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如何有效改善短絀問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財務狀況改善」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短絀改善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強化中小工商服務網絡計畫歷年執行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經濟部函送公告「應施檢驗兒童自行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經濟部函送公告「經濟部所主管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6年1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6年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經濟部函送公告「經濟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附屬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5年度第4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文化部函送105年度第4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四、文化部函送106年1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五、文化部函送106年1至2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六、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05年第4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七、科技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第4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八、科技部函送該部(含所屬單位)及依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財團法人105年第4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九、僑務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4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第4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105年第4季「媒體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信號碼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四、客家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4季補助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4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財政部函送105年該部及所屬機關第4季及推動促參司、南區國稅局及所屬與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更正第1季至第3季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財政部函,為修正「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八、國防部函送該部105年度第4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司法院函送所屬機關105年通訊監察業務統計年報,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4季對國內團體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條文及相關附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條文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三條條文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對外漁業合作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為防杜立百病毒(Nipah virus)入侵,自即日起禁止自孟加拉輸入馬、豬、犬、貓等動物」,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禁捕魚種名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刺網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禁止使用之漁具」,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糧推陳及存量管理強化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健全農漁會信用部經營體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水中多氯聯苯檢測方法-液/液相萃取/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601.53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水中多氯聯苯檢測方法─固相萃取/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602.52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公告「事業廢棄物採樣方法(NIEA R118.04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外交部函,為廢止「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及各駐外館處(含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及代表團)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通過決議第5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通過決議第5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院「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3億1,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典藏品展出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一、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八條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應試科目表」(醫師、藥師類科部分),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請該會檢討國家發展基金預算執行力偏低成因等情形,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增列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等關鍵指標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請國立歷史博物館就近3年曾辦理之館藏及展示等相關活動之成效,進行檢討並研議經營績效提升方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五、教育部函,為105年度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繼續凍結2,5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電價平穩待調整帳戶」如何監督及使用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一六七案至第一七六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六七、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51項,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考銓研究發展」項下國外旅費20,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六八、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52項,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國家文官制度學術交流」項下國外旅費20,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六九、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131項,凍結「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項下一般事務費之辦公室環境清潔維護經費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1項決議,凍結「國外旅費」1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一、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2項決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億5千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二、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3項決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三、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4項決議,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議事業務」1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四、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5項決議,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預算之十分之一,共計25萬9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五、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6項決議,凍結第3目「法制業務」預算1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六、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通案決議第16項,建請該院3個月內會同行政院檢討「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改善之辦法,並研議在各機關員額編制表內明訂規範職等比例可行性,檢送辦理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繼續宣讀第一七七案。

一七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推展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之業務費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凍結預算4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之書面說明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一、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國內慶典活動接待服務」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及是否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融消費者保護政策之執行與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未來單位定位、組織編成、任務設定評估」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目前現況下如何保障漁民於沖之鳥礁12浬海域外自由航行、捕魚之固有權益」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針對「瞭解志願役不適服現役之原因,加強心理諮商輔導」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七、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5年度執行立法院陳抗部署」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八、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三)之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延攬海外科技人才項目」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一九一案至第二○二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審核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營化專案精簡給付之保險補償金仍有上百件,金額高達1億4,768萬5千元未能追回」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三、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臺灣中南部地層下陷情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四、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自來水、簡易自來水供給之普及」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五、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效提昇僑外來臺投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六、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投資業務處「促進投資」之「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七、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八、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會展產業推動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九、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穩定供電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商業科技發展-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補助計畫整合與管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該部審慎評估漢翔公司民營化從業人員優惠認股之認購額度及認購價格之適法性與妥適性,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洽簽經貿協定之永續性影響評估作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繼續宣讀第二○三案。

二○三、客家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客語能力認證通過率及較低年齡層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例」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未依規定將所有跨年期計畫均列入如數填報,應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資金滯留地方政府解決方案之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六、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48項之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43項之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該部提出健全國民年金保險財務永續經營計畫,並研擬若徵收1%之營業稅對社會所帶來之衝擊,及對政府或國保基金所帶來之利益政策影響評估,檢送相關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教育部主管生產力4.0推動事項」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有林劣化地復育面積目標值逐年調降,且造林對象仍集中於國(公)有林地,民間參與意願低,應提出改善措施,檢送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林務局研提維持生態平衡和保護農作物之可行方法,檢送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森林步道行動App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農業發展」項下「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屬跨年期計畫經費,惟計畫行政院未核定即編列預算,又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執行能力欠佳,檢送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四、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面檢討高雄國際航空站捕獲漢他病毒陽性錢鼠未即時通知航站管理單位之作業流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檢討有關中小企業發展之情勢分析與財經措施妥適性」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獎補助費」編列內容及執行缺失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鄉村空間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八、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4款第1項決議事項(五十),應提出無人飛行載具發展計畫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九、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4款第1項決議事項(五十一),應提出各科學園區性別政策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4款第1項決議事項(五十二),國研院地震中心、颱風洪水中心與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整合及與其他部會分工合作現況應提出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二一案至第二三三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一、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政戰綜合作業」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二、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空軍司令部「政戰綜合作業」中「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36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三、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訓練模擬器」預算凍結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四、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政治作戰局「補助眷村重建原眷戶購宅」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五、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作業」預算凍結2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六、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空軍司令部「督察作業」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七、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法務及督考」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八、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訓練綜合作業」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九、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防資源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三○、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三一、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潛艦國造第一階段合約設計」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三二、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法務及督考」預算凍結3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三三、(密)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維星專案」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三四案以下一併宣讀,宣讀後,除第二四一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二三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憲兵指揮部第4目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之「軍事裝備及設施」預算凍結50萬元等5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修正「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九條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名稱修正為「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並修正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財政部、審計部函送「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1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3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5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2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未將運用生質能、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產生再生能源納入容許使用或許可範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敬老愛心卡搭乘臺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如何保障電力穩定及減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務人員之政治責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中國大陸研議給予臺灣民眾「國民待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中國大陸獲邀參加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成員國會議,對我整體經濟發展及達成「新南向政策」目標之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空污管制之空污費使用狀況及空污基金委員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研擬資訊安全防護具體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我露邦交、本(2017)年WHA及參與國際組織等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鑒於新竹縣並無焚化爐可處理垃圾,因此只能與其他縣市簽立行政契約,以處理垃圾問題。然近日新竹市、苗栗等焚化廠皆無法協助焚燒垃圾,造成大量垃圾無法焚化,爰此,本席建請行環保署儘速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臺灣經濟成長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一例一休解釋回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媒體報導「保防工作法」恐有危害人權疑慮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政府應力圖改善我國經濟,提振我國景氣復甦下的經濟危機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跨境電商發展迅速對我電子商務平臺及進出口貿易影響很大,政府應妥善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財源及照管人員、照顧服務員人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實施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應深入探究未足額進用單位及身障者所面臨之困難,積極加強協助輔導,以提昇企業進用意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臺灣投資環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健全棒球整體環境,長期厚植臺灣棒球實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醫療院所應公平比照就業市場,保障實習護士支領基本工資的權益及福利,並積極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籲請應積極正視中醫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針對長照財源、長照服務應有民間參與之建議,及長照人力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針對照顧服務員人力短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行政院海巡署及相關單位積極保障我國漁民至沖之鳥礁周邊作業之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高雄市大寮區三隆路大坪頂以東段,因路面狹窄,汽機車相互爭道,交通事故頻傳,建請內政部營建署予以協助,儘速列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媒體報導「保防工作法」恐有危害人權疑慮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行政院以寬容態度,開放臺灣廠商加強和陸企緊密合作,以維護兩岸經貿利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創新建立常規統計發布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淡江大橋第三標三度流標,勢必延宕完工期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社會企業之研究與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得否將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轉換成休假,要求勞動部提出相關配套措施或執行細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公告「調降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門檻」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海運造成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保障學生實習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會否成為美『中』交易制裁北韓之籌碼」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研議修正「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制度修正建議」及「擴大電信普及服務偏遠地區定義範圍」,並針對「偏遠地區電信普及率問題」做通盤檢討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邱委員泰源,針對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之缺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邱委員泰源,就長期照顧服務法於今年5月正式施行前仍有未完善之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呂委員孫綾,獲悉媒體報導新北市八里污水處理廠承包商疑似直接將廠區未處理過之汙水排入海中,恐嚴重危及環境。新北市八里污水處理廠為亞洲最大污水處理廠,處理北北基地區所排放的生活汙水,故本席要求環保署及各相關單位,應該有所回應,維護社會大眾知的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於我國矯正機關目前總計42,268人次服刑中,惟依據法務部106年度各矯正機關給養費每人每月月支標準表,成年收容人每月伙食費僅編列1,800元,平均每人每日之伙食費僅60元整;即便少年收容人之伙食費亦僅編列2,400元,顯與社會普遍膳食費用認知有極大差距,恐無法維持收容人人體正常營養需求,亦未符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之規定。爰此,建請法務部基於人權考量,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布之國民飲食指標及每日飲食指南,檢討各監所伙食菜單,俾改善收容人膳食給養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段委員宜康,有鑑於公共電視之成立,係為建立服務公眾之大眾傳播,維護國民知的權利;為落實公共電視之新聞自主,並兼顧基層員工之權利,建請行政院於提名勞工董事候選人時,應要求組長以上幹部不得擔任勞工董事,以符合勞工董事之代表性,貼近基層勞工之聲音。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媒體報導過去十個月陸客來台人數大減一一二萬人次,估計觀光業損失達五五○億元,飯店、旅行業、夜市攤商皆受重創。建請行政院在推動政策之前必須審慎評估其相關風險,以免造成更大的衝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年金改革箭在弦上,目前竟然出現一府(年改會)、三院(行政院、考試院和立法院民進黨版)和一部(國防部軍人)的版本,讓民眾看得眼花繚亂。建請行政院,年金改革不只是冷冰冰的科學問題,也不是以偽民主方式處置少數人的財產權,更是嚴肅的「仁道」問題。基於雇主身分的政府,應當謙卑地理解被改革對象的心聲,儘量信守尊重、誠信和信賴保護原則,絕非以製造職業對立、世代衝突的政治手段來達成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兩岸關係穩定,台灣才能安定發展;兩岸關係動盪,不但激化了內部的民意對抗,台灣的國際空間與經貿活動也受到大陸的擠壓,相信不是任何執政當局所樂見。在兩岸官方互動停擺將近1年後,政府似乎有意對大陸釋出善意,外交部長李大維和陸委會主委張小月最近相繼對兩岸非國與國關係做出明確的宣示。因此建請行政院應該回到兩岸相關協議有關台灣民眾人身自由的保障機制中,通過官方管道的訊息傳遞,讓大陸感受到蔡政府對透過兩岸協議解決問題的誠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行政院去年底宣布暫緩解禁福島食品進口後,台日關係一度陷於低潮,但最近突然出現轉熱跡象。日本政府日前派遣總務省副大臣赤間二郎來台參加「魅力日本」的宣傳活動,這是一九七二年台日斷交後日本官員訪台的最高層級。問題是,赤間訪台期間卻不談日本魅力,反而大談福島食品議題,盼台灣早日解禁。從外交戰略的角度看,建請行政院應善用台灣反核食的民意,繼續延緩解禁福島核食進口,藉此向日本爭取更多實質的政治利益,達到台日關係真正的突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公布的2013年調查結果,各國專業人才外移以台灣最嚴重,專業人才占外移人口達61.1%,居世界第一;另依英國牛津經濟研究機構(OXFORD ECONOMICS)全球人才預估報告,至2021年台灣將成為人才最為短缺的國家。根據調查,人才外流的關鍵因素是薪資太低,缺乏競爭力。但是薪資太低是結果,真正原因在於產業空洞化;而產業之所以空洞化,則是在對大陸閉鎖的產業政策下,與全球成長最快的主要市場隔絕,投資環境惡化,尤其是欠缺投資標的和市場機會,產業和人才只好結伴出走。高等教育普及、人力素質優異是台灣人才國際競爭力的來源,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應研擬相關政策留住這些優秀的子弟,並應注意不管是留才或攬才,根本之道就是創造自由、開放的產業發展環境,促進新興產業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的能源轉型計畫是以全面廢核的「非核家園」為出發點,也是政策核心;台灣當然要發展綠電,但不能以廢核為前提,台灣發展綠電條件有其限制,強行推動的結果,不是讓台灣陷入缺電危機,就是碳排放與空汙大增,甚至可能兩者兼具,加上財務與經濟效益考量,建請行政院應有擔當調整能源政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清泉崗爆發國軍涉毒醜聞,國防部長馮世寬直指校園尿液篩檢陽性比率是國軍的五十八倍,點出校園毒品氾濫的嚴重性,也說明新兵將毒品帶入軍營的事實。必須正視的是,青少年吸毒問題已危及下一個世代的心志和健康,這是不可輕忽的國安危機。要求行政院必須盤整戰力,加速修法,調整少年處遇制度,培養專業志工投入,有效社區動員,擴大青少年人際支持網,善用大數據打擊毒網,協調各部會齊一腳步,才能消除毒害。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交通部長賀陳旦拋出「郵差做長照」的構想,要利用郵局網路及郵差人力關懷偏鄉老人,透過送餐、探視等方式建立通報機制,完成長照的「最後一哩路」。但是,如果不能釐清「服務」和「業務」的界線,並規劃出可以有效運作的模式,則任何夢幻美意都只是想像,不可能持久。台灣許多郵差都具有善良、可親的本性,有些人也早就在自己的崗位上默默做著探視及服務老弱的工作。這些,自都令人感佩。但無論如何,建請行政院要推動「郵差做長照」的工作,必須要有更務實可行的規劃,不能光憑浪漫或天馬行空的想像,更不能把郵差當成可以隨意差遣、壓榨的勞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的4月7日言論自由日相較於往年,可以說別有意含。而台灣今天要面對的「言論自由」議題,應是聚焦於如何在網路資訊無遠弗屆串流下,所衍生的言論自由被濫用的新課題。針對傳言行政院要建立第三方事實查核機制時,建請有關第三方事實查核機制,並不是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機關應該介入的,只能針對不實報導或「假新聞」予以及時回應,並在正視濫用新聞自由的禍害,與防範言論自由受到干擾、限縮的兩難當中要取得平衡點,以免干預言論自由。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法務部草擬的《財團法人法》草案。「財團法人」的本質,和政府機關的行政法人或公司行號的營利事業不同,其成立是以公益目的為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通常是政府不便直接經營或介入,或為了保持彈性和效率,因而鼓勵民間共同參與。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過度介入財團法人的運作,實有違設立初衷。建請行政院應審慎考慮,此次的《財團法人法》草案的「高密度管理」不應高過《公司法》對公營事業的管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總統川普推動經貿新政,已形成一股改變全球貿易秩序的強大颶風,於此同時,由美國聯準會發動的量化寬鬆政策全面退場,正醞釀形成另一股強大颶風,一旦兩股颶風相互激盪,勢將造成全球經濟及金融的劇烈動盪,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必須慎防風險並做好因應準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總統川普和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海湖莊園舉行的高峰會談於美東時間7日落幕,會談中兩國重申了對朝鮮半島無核化承諾、也討論東海和南海海域和海上安全問題,同時雙方同意推動新的貿易談判百日計畫,以提振美國出口、減少美國對中國貿易逆差。同時,由於中美BIT符合川普振興美國產業和增加就業的需求,預期將有加速談判的可能,因此要求行政院除了必須注意大陸將如何回應美方對於改善「負面清單」和開放市場的要求之外,更應該注意未來中國大陸各個產業(特別是半導體、智慧機械)擴大對美投資,打入美國產業供應鏈,其對我國產品在美國市場拓展和台美產業供應鏈合作關係的衝擊,尤須密切關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警察制服三十年來從未更改,目前警政署正研擬改版,新制服將更有朝氣,顏色搭配也將展現出人民與警察相互信賴的感覺。警察制服改良固然重要,但警察裝備必須更新,警察士氣亟待提振,這些才是當務之急。三年前「太陽花」學運時,學生霸占立法院並闖進行政院,事後行政院提出告訴,林全院長上任後立即撤告,最近法院以「公民不服從」之理由,判處「太陽花」學運人士全部無罪,反觀當初因執法被學生跟民代提告的員警,仍得繼續跑法院為自己辯護。如果行政院不願做警察的後盾,民眾亦不尊重警察的職權,警察將淪為帶槍的弱勢者,警察制服改與不改都毫無意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方盤查引發社會兩極爭議,特請問政府,連這樣一個公權力的執行,都引起民眾的憂心,那麼民進黨所欲制訂的《保防法》或《反滲透法》,不是是比「警察國家」更可怕、更濫權?李主委穿夾腳拖出門或許多瞄了員警幾下,但這是否即等同於「有犯罪嫌疑」,確實有待商榷!相信任何國民也不樂於碰到這樣的狀況。但以李主委身為內閣閣員,若認為員警執法不當,自可透過政務管道督請警政署改善,俾藉以為廣大民眾爭取免於無故盤查之自由,相信定會博得掌聲響起,但用臉書貼文嗆聲,而落得「大主委」害『小警員』遭調查,這豈是為政之道?十多年前,即有人挑戰警方濫行盤查並聲請釋憲,大法官相應作出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內政部並據以修訂《警察職權行使法》,對臨檢作出更細緻明確的規範。然儘管已經過釋憲及修法,但民眾對盤查仍不免流於情緒思考,李主委痛批台北市變成「警察國家」,正是這類情緒的反應,這和民眾對《保防法》或《反滲透法》的反感,其實系出同源。本席相信;對廣大人民而言,寧可要警察維持治安防杜犯罪,也不要政府把看不見的手伸進自家後院。但遺憾的是;民進黨的閣員不要警察國家,卻大辣辣的要保防法?這不正是「司馬昭之心,不言而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行政院近日推出近兆元的前瞻基礎建設方案,提振經濟與奠基未來的經濟發展,除表示肯定外,也再提醒政府各有關,莫忘諸多BOT案失敗的前事之師。過去幾年來,各級政府的施政在各種壓力下,已顯得左支右絀、力不從心,如今蔡政府一次推出這麼大規模的公共預算,本席合理的質疑,中央及地方政府有能力順利消化執行嗎?這些增加出來的諸多基礎建設顯非政府以既有人力、財力、物力得以經常性永續維運,若擴大政府規模又是不智與不必要之舉,因此如何藉由BOT來導入民間資源,創造真正具有實益且可永續經營的基礎建設,應是現階段政府必須正視的課題。不可諱言;BOT在台灣的執行,因為法規制度的規範不夠明確,使得本該是夥伴關係的政府與民間廠商反而成為對立關係,失去原本該有的積極性意義。因此,在現今規劃重大基礎建設之際,政府是否也應該再同步思考完善BOT制度,才能使原本美意化為實益,有利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及國家競爭力的有效提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美國國務卿提勒森訪問北京,表示美方願本著「不衝突、不對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贏」的精神發展對陸關係,特提醒政府必須嚴肅面對美國對大陸戰略的可能轉變。1990年代末期,美國國力遠遠優於大陸,當時兩國關係間,美國喊話的音量明顯較大。但在近30餘年來,隨著美國國力衰退、大陸國力漸強,美陸關係事實上已發生了不可避免的質變。令人詫異的是,美國大選前後對大陸惡言相向、怒目以對的川普當局,竟然在就任短短僅約兩個月就急速髮夾彎的先是重回美國「一中政策」,甚且附和大陸對美中關係的定義、想望與描述。另以美韓建構「薩德」,卻引發大陸對美韓強烈反彈的經過來看,美國以其國家利益為最高考量,至於南韓是否必須承擔後果,則將由南韓自付成本。「薩德」之例對比川普預對台的軍售,及美國已照本宣科的接受了習近平的理念下,未來台灣是否反會成為美陸密室交易的籌碼?台灣在兩大之間,是選「左右逢源」冀獲兩大供輸資源;還是「左支右絀」,遭兩大予取予求。當美國已露出擺向大陸的跡象時,蔡政府是否不該再一廂情願的自我感覺良好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推出後,政府是信心滿滿的宣稱,可提高實質GDP規模,8年約達9,759億元。但學者、專家及人民卻是狐疑連連?林全院長親上火線跟社會大眾「諄諄善誘」了兩個小時,不但沒有排疑解惑,反而激起社會更多不同的看法!為了提振台灣經濟現況的低迷,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本席原則上支持政府的前瞻計畫,但要提醒;政府興建的基礎建設是否賦予民間延展性與永續性,是能否吸引民間投資的關鍵,具有吸引力與未來性。類似城鎮之心工程、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等等,聽起來空泛而啟人疑竇,將來養蚊子的可能性很高,這樣的浪費只會肥了貪官、奸商,對GDP增長不但毫無益處,反而有害。8,800億不是個小數目,相信覬覦者必多如過江之鯽,政府要如何避免地方大型基建,淪為地方民代搶食大餅的綁樁工具?如何避免只是為了落實華麗選舉支票做工程,並無益地方經濟的真實需求工程?在在都是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必須說清楚、講明白的地方,本席也要求蔡政府,必須公開向全民提出;如何保證「前瞻計畫不會增舉債的承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來內政部役政署為「產業訓儲替代役」,遭外界質疑是「鍋貼役」時表示,是為培養役男成為產業中階儲備幹部,役男不會淪為私人企業的廉價勞工;再次提醒主管部會,應即改正不要淪為口水!替代役原是徵兵制度在兵源寬裕時,一種人盡其才的彈性作法,讓某些役男可以進入警察、環保、教育等公共部門服務,替代純粹的軍事操練。另一類需要專業的「研發替代役」,讓碩博士進入科技產業工作,以避免人力浪費,及讓人才適所適用,俾有利整體國力發揮。但其先決條件應該是協助公部門效能提升,這亦是「替代役」在規劃時,各界可以接受的最大變通共識。但最近政府推出的「產業替代役」,卻是進入超商、鍋貼連鎖店、宅急便、計程車隊等無關公共事務的民間企業工作,這樣的安排完全違背設置旨意,讓人難以苟同也有圖利之嫌。更造成國民的從軍義務與商用勞工界線的嚴重混淆,讓軍人被納入與公共事務全然無關的勞動市場,這種「替代役」名目也真虧蔡政府想得出來,實在讓人嘖嘖稱奇!替代役是在服役的階段,應受國家基本的國防訓練才是,怎麼會淪為私人企業的廉價勞工?就算真的某些企業可能出現中階管理階層的斷層,但從替代役男中去找中階儲備幹部,不是假公濟私嗎?政府兵役政策荒腔走板至此,要人民如何能相信國家發展前途似錦?一片光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國內兩家重量級企業投資美國的新聞,引起國人及社會關注,再次提醒政府;企業投資海外並非問題癥結,投資嚴重不足才是台灣經濟與產業成長受限的最大原因。根據統計,去(2016)年上半年國內企業擴廠投資額僅剩234億元,較前(2015)年同期衰退34%,連續三年衰退;在此同時,台灣的外人直接投資金額(FDI)也創四年新低。另若從近幾年上市櫃企業配發現金股息的比率與金額愈來愈高,更可窺其究竟。對投資人來說,企業獲利以現金股息發放,讓股東獲得回報,本無可厚非,但若從另一角度來看,企業不再配發股票股利,也代表經營者可能認為產業成長受限,而不再大舉投資,這種現象,也正是近年台灣出現成長瓶頸及投資動能不足的原因!政府與其擔心、怪罪企業要往海外發展,倒不如務實檢討及改善投資環境,以吸引國外及本地企業加碼投資,台灣的產業投資已然落後,未來的衰敗又隱約可見,政府若不對產業困局有感,拿出辦法創造實績,恐怕才是真正災難的開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自去(105)年520以來,蔡政府系列推出高教機國造、美軍售增大、潛艦國造、匿蹤戰機研發,到國防總檢討(QDR)~軍事戰略指導調整為「防衛固守、重層嚇阻」等,讓國人不禁質疑,是否在為兩岸關係惡化的未雨綢繆?大陸崛起已是不容迴避的事實,連世界第一的美國都要禮讓三分,台灣究竟有何能耐能與其分庭對抗?大肆擴增預算提升硬體武器裝備,不但難以發揮應有戰力,反而會提高國家風險程度。孫子兵法謀攻篇:「--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兩岸和平與否,軍備較勁顯屬下下之策,更遑論台灣軍事戰力與大陸對抗,實是以卵擊石!大陸當前發展的戰略,是以晉升國際盟主為最重要目標,軍事衝突損人亦不利己,應不符大陸基調。換句話說;如果台灣能夠讓兩岸的交流繼續深化,強化與包括大陸在內的全球各國合作,擴大投資、貿易領域的互利共贏,也將使各國認識台灣的重要,為維繫本國利益,會更願意幫助台灣,相對也無形將提高大陸欲實施武統的國際壓力。透過兩岸和全球經濟的兩個連結,若能付諸實現,就不必再糾結於如何完善國防戰略,更無需空耗公帑提升軍備,反而還可消除大陸武統的必要性,這樣的政策才真正為國家發展、真愛台灣的最佳選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年金改革陳抗者,於忠烈祠前集體下跪,希望遞交陳情書給蔡總統;而蔡總統的車隊卻來回奔馳,毫不理會。該場面經媒體播報後,讓全國警消公教軍等公務人員,不論退休或在職者均只有痛心、寒心和悲憤,提醒政府傲慢粗暴的不當!民進黨第一次政黨輪替時,陳水扁高聲宣布「人民當家作主」;而今民進黨再次政黨輪替時,卻換成「人民頭家向主政者下跪」。當「謙卑、謙卑再謙卑」成了『千悲、千悲千萬悲』時,這樣離譜而突兀的景象,除顯示台灣民主的倒退,也反映出新政府的表裡不一。政府靠蠻橫霸凌來展示威風,靠分化社會來販售改革,靠轉彎測試來營造政績,靠踐踏人民來高高在上。試問;如此是國家生存發展的最佳戰略嗎?台北市長柯文哲出訪馬來西亞踢到鐵板,社大李明哲教授遭到中共拘留,必定都有相當的政治因素。問題是,面對這樣的情勢,大聲開罵就能扭轉局面嗎?動輒開罵,是阿Q的「精神勝利法」,只能掩飾自己的進退失據,暴露政府一意孤行政策蠻幹受阻的窘境。本席奉勸蔡政府,傲慢的政治人物,喪志的升斗小民,自我蒙昧於社會暨國際現實的心態,只會讓台灣走向愈來愈出不來的死胡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鑒公開透明的資訊交換與涉及風險的評估溝通為核能安全管制首要之原則,有關「台電公司核二廠護箱裝載池改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之申請案」乙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雖於本年4月6日核定通過,然而台灣電力公司與原能會從未舉辦任何審查說明會,亦從未與公民團體及在地居民進行雙向溝通,釐清在地居民及民間團體的安全疑慮前,逕於4月10日已開始動工執行,嚴重違反重大風險評估溝通的原則。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在原能會及台灣電力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完整安全與風險評估報告,並經本院決議通過前,不得繼續前開改建案之施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現在宣讀提案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鑒公開透明的資訊交換與涉及風險的評估溝通為核能安全管制首要之原則,有關「台電公司核二廠護箱裝載池改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之申請案」乙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雖於本年4月6日核定通過,然而台灣電力公司與原能會從未舉辦任何審查說明會,亦從未與公民團體及在地居民進行雙向溝通,釐清在地居民及民間團體的安全疑慮前,逕於4月10日已開始動工執行,嚴重違反重大風險評估溝通的原則。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在原能會及台灣電力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完整安全與風險評估報告,並經本院決議通過前,不得繼續前開改建案之施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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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現在請黃委員國昌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旨趣,說明時間為5分鐘。

黃委員國昌:(11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核二廠從1981年開始運轉到目前已經超過36年了,核二廠的一號機更早已經因為冷卻池中爆滿了4,000多束用過的燃料棒,如今裡面的燃料棒已經全部退無可退,早就處於停機的狀態。

在我們邁向非核家園的道路上,在我們過去這麼多年的時間中,在地居民、公民團體,乃至於過去一波又一波的反核訴求,都要求當核一廠、核二廠已經爆滿用過的燃料棒時,就應該讓這個老舊的核電廠走入歷史。但是我們非常驚訝的發現,上個禮拜五原能會竟然偷偷公告台電所申請要將核二廠本來用於裝填用過核燃料棒之用的池子,改建為貯藏用過核燃料棒的貯存池。這種非常規、非正常的原始設計變更,對於核電廠所在地的居民,甚至是整個臺灣,其所創造的風險是令人難以評估也難以忍受的。

台電用了全世界曾經有過這種經驗的案例中最快速的速度,以8個月的時間草率審查,而且是最封閉的討論過程,在整個審查過程中,從來沒有跟過去這十幾年來關心非核家園議題、關心在地居民生命安全的公民團體進行過任何的討論與溝通,也沒有公開說明過這些風險是如何評估的。整份審查報告純粹從技術層面上給了四個字的結論──可以接受,單純從技術層面上「可以接受」這四個多麼沒有信心的字,卻要已經忍受數十年高核災風險的居民,乃至於北北基生活圈的所有市民承擔如此高的風險。對於這種決策過程,我們感到遺憾,也沒有辦法接受。

上個禮拜已經有公民團體站出來大聲抗議,包括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過去這麼多年來與我們站在一起邁向非核家園道路的朋友們,全部都沒有辦法接受台電及原能會這種草菅人命的處理方式。台電告訴我們,星期五審查通過,星期一準備動工,但實際上卻是早在這之前就把台電所需要的原料運入廠內了,這種先射箭再畫靶的決策方式,更是我們沒辦法接受的。

為了整個非核家園的理念,為了北北基數百萬人大家的生命安全,敬請本院同仁能夠支持,在台電及原能會向本院提出完整的風險評估說明報告,並經過本院同意之前,絕對不應該讓這個工程繼續進行下去,絕對不應該準備讓已經如此老舊、如此危險的核二廠一號機繼續運轉下去。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大體討論,大體討論未有委員登記。

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9次院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鑒公開透明的資訊交換與涉及風險的評估溝通為核能安全管制首要之原則,有關「台電公司核二廠護箱裝載池改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之申請案」乙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雖於本年4 月6 日核定通過,然而台灣電力公司與原能會從未舉辦任何審查說明會,亦從未與公民團體及在地居民進行雙向溝通,釐清在地居民及民間團體的安全疑慮前,逕於4月10日已開始動工執行,嚴重違反重大風險評估溝通的原則。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在原能會及台灣電力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完整安全與風險評估報告,並經本院決議通過前,不得繼續前開改建案之施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議逕付二讀。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建請本院作成決議案),擬請院會交黨團協商。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李俊俋  葉宜津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641001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12月28日台立議字第105070672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於106年3月30日召開第9屆第3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王召集委員定宇擔任主席,就行政院函請審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會中邀請國防部常務次長柏鴻輝及所屬資源規劃司副司長劉靖中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參、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常務次長柏鴻輝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關於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主要係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與104年9月30日公布施行之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之意旨,檢討不適服志願士兵之汰除程序與放寬志願再入營、留營之現行服役期間限制及申請留職停薪條件等相關規定,以健全志願士兵服役制度,強化志願士兵考核機制,明確規範其服役期間之權利與義務。以上修正內容,均符合志願士兵事務推動實需。修正草案相關內容,接續由本部資源規劃司副司長劉靖中作具體報告說明。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副司長劉靖中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本次修正主要係為完備志願士兵事務推動實需,並符合性別平等規範之意旨。全案報告計區分:政策目標、修法重點、相關法令影響評估、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衝擊層面影響評估等,依序報告如后。

一、政策目標

為健全志願士兵服役制度,強化志願士兵考核機制,以明確規範其服役期間之權利與義務。同時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與104年9月30日公布施行之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志願士兵後備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四年以下。」之意旨,檢討不適服志願士兵之汰除程序與放寬志願再入營、留營之現行服役期間限制及申請留職停薪條件等相關規定,本部研擬修正相關條文,以符法制精神。

二、修法重點

本次共計修正5條,修正要點如下:

()增訂替代役備役人員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修正條文第三條)

()因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改造,修正為海岸巡防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增訂志願士兵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及應徵集服替代役人員,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之兵役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增訂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服志願士兵之役期不受四年限制,及修正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之期間,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修正條文第六條)

()放寬志願士兵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最少服役期間之門檻為六個月;增訂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亦得申請留職停薪。(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三、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本條例為國軍專屬志願士兵行政事務法律,本次部分條文修正,並不影響其他法律之執行,其他法律亦無須配合檢討修正。本條例修正通過公布後,本部需配合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即可據以執行。

四、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

()本次修正,無須增加員額。

()本法修正後,將不增加政府經費。

五、衝擊層面影響評估

()明定替代役備役人員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及因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改造,修正為海岸巡防機關,並明定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之兵役處理程序,可符作業實況。

()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9條第3項之意旨,增訂申請志願再入營服志願士兵之役期不受4年限制,及修正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之期間,有助於廣拓志願役人力來源,及彈性補充軍隊人力調節。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志願士兵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最少服役期間門檻為6個月,及增訂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亦得申請留職停薪,可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

肆、審查結果

一、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審查結果如下:

()第五條之一修正通過。

將行政院提案修正條文第一項本文「……,或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修正為「……,或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所定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

()其餘條文,包括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修正條文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時,由蔡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因國防軍事需要,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甄選,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一、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

二、常備兵後備役或替代役備役

三、其他適齡之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始得參加志願士兵之甄選。

志願士兵之甄選,應考量軍事所需專長;其甄選條件、程序及入營程序,訓練、考核及退訓,繼續留營服役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三條 因國防軍事需要,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甄選,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一、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

二、常備兵後備役或替代役備役

三、其他適齡之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始得參加志願士兵之甄選。

志願士兵之甄選,應考量軍事所需專長;其甄選條件、程序及入營程序,訓練、考核及退訓,繼續留營服役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三條 因國防軍事需要,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甄選,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一、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

二、常備兵後備役。

三、其他適齡之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始得參加志願士兵之甄選。

志願士兵之甄選,應考量軍事所需專長;其甄選條件、程序及入營程序,訓練、考核及退訓,繼續留營服役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為擴大志願士兵選員來源,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訂替代役備役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志願士兵甄選,以符實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各款人員服志願士兵,自國防部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役。

前項志願士兵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受委託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國防部及所屬司令部。

第三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各款人員服志願士兵,自國防部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役。

前項志願士兵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受委託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國防部及所屬司令部。

第三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各款人員服志願士兵,自國防部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役。

前項志願士兵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及國家安全局辦理;受委託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國防部及所屬司令部。

行政院提案:

一、為因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改造,並符合實際人事作業需要,及參酌海岸巡防法第三條規定之用語,爰第二項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岸巡防機關」。

二、第一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五條之一 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或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所定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三個月內,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應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役齡男子,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退伍。

()應徵集服替代役人員,尚未徵集入營者,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已徵集入營者,直接轉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屬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改徵集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後之役齡男子,應予退伍。

二、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解除召集或退伍。

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解除召集或退伍。

前項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數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曾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得折算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之應服役期。

第五條之一 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或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三個月內,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應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役齡男子,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退伍。

()應徵集服替代役人員,尚未徵集入營者,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已徵集入營者,直接轉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屬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改徵集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後之役齡男子,應予退伍。

二、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解除召集或退伍。

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解除召集或退伍。

前項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數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曾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得折算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之應服役期。

第五條之一 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應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役齡男子,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退伍。

()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屬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改徵集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後之役齡男子,應予退伍。

二、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解除召集或退伍。

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解除召集或退伍。

前項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數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曾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得折算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之應服役期。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配合104年5月6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爰於本文增訂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之規定。

()為因應實際人事作業需要,爰增訂第一款第二目,明定應徵集服替代役人員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或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予以汰除後之兵役處理程序;並配合將現行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目次向後遞移。

二、為期精簡,酌修第二項文字。

三、第三項未修正。

審查會:

修正通過。

將行政院提案修正條文第一項本文「……,或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修正為「……,或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所定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

(照案通過)

第六條 志願士兵服現役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甄選時明定之。但依規定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畢業,轉服軍官役或士官役,或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者,不在此限。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者,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核定繼續留營服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第六條 志願士兵服現役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甄選時明定之。但依規定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畢業,轉服軍官役或士官役,或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者,不在此限。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者,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核定繼續留營服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第六條 志願士兵服現役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甄選時明定之。但依規定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畢業,轉服軍官役或士官役者,不在此限。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者,國防部得因國防軍事需要,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核定繼續留營服役。

行政院提案:

一、依104年9月30日公布施行之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志願士兵後備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四年以下,並為因應國軍未來提供短期服役者再入營服役之規劃,爰於第一項但書增訂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服志願士兵者,不受服現役不得少於四年之限制,俾彈性調節補充軍隊人力。

二、上開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廣拓志願役人力來源,彈性補充軍隊人力調節,參考美、英、日等國制度,招募短期甚或於假日兼職服役者再服現役之機制,取消現行法規所定再服現役最少期間一年之限制。經考量現行國軍人力現況及實際需求,前開立法意旨在政策上宜採取循序漸進方式規劃,故短期目標仍維持該等人員依志願再服現役期間以年為單位,惟為鼓勵國人從軍、確保國軍戰力維繫及有效保障其應享權益,爰於第二項增訂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之除外規定。另並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六個月以上,為養育滿三歲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

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

 

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

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六個月以上,為養育滿三歲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

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

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

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一年以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

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

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五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及國家安全局辦理。

行政院提案:

一、為配合103年12月11日修正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所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爰將第一項第一款「一年」修正放寬為「六個月」,並酌修文字。

二、另為配合性平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受僱者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留職停薪,爰增訂第四項規定;並配合將現行第四項至第七項項次向後遞移。

三、第八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說明一,並配合第四項之增訂,酌修所引項次。

四、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蔡委員適應補充說明。(不說明)蔡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三條。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 三 條  因國防軍事需要,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甄選,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一、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

二、常備兵後備役或替代役備役。

三、其他適齡之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始得參加志願士兵之甄選。

志願士兵之甄選,應考量軍事所需專長;其甄選條件、程序及入營程序,訓練、考核及退訓,繼續留營服役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之一。

第三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各款人員服志願士兵,自國防部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役。

前項志願士兵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受委託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國防部及所屬司令部。

主席:第三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之一。

第五條之一  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或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所定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三個月內,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一)應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役齡男子,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退伍。

(二)應徵集服替代役人員,尚未徵集入營者,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已徵集入營者,直接轉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三)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屬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改徵集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四)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後之役齡男子,應予退伍。

二、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解除召集或退伍。

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解除召集或退伍。

前項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數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曾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得折算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之應服役期。

主席:第五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志願士兵服現役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甄選時明定之。但依規定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畢業,轉服軍官役或士官役,或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者,不在此限。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者,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核定繼續留營服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之一。

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六個月以上,為養育滿三歲前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

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

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六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

主席:第六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廖國棟等24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1、1會期第2、8、1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643003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廖國棟等24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4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826號、105年6月28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675號及106年3月8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35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廖國棟等24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6年3月29日(星期三)及3月30日(星期四)召開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蔡易餘擔任主席,除邀請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亦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委員王育敏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近年來毒品問題日益嚴重,施用毒品者不僅再犯率高且有年輕化之趨勢,亦衍生其他型態之犯罪,尤以財產犯罪為大宗,顯見吸食毒品已成為我國社會治安隱憂,實需挹注充分資源積極防制。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毒品防制基金,用於戒癮、教育、研究、毒品施用者之家庭支持協助等事項;另明定行政院應設置該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俾使該基金針對毒品防制發揮最大效能。說明如下:

一、根據法務部統計,施用毒品再犯率高達68%,是所有犯罪類型再犯率最高者;且假釋中再犯罪遭撤銷假釋者,有38%是再度施用毒品,顯見現行毒癮戒治之模式與處遇仍待加強。另據教育部統計,103年度有1,700名學生遭通報藥物濫用,其中以高中職學生人數最多,占了六成以上,可見毒品年輕化問題日益嚴重,戕害國人身心健康。

二、為有效解決毒品問題,亟需設立基金,積極結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衛生醫療資源,建構完整之防毒體系,包括整合地方警政、社政、就業職訓、醫療、教育、司法保護等資源,深化並廣化反毒教育;結合民間戒癮機構,有效實施毒癮犯戒治醫療;對於出監後之毒癮犯提供所需之輔導與協助,以及協調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落實社區處遇之追蹤輔導。

三、爰此,新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毒品防制基金,用於戒癮、教育、研究、毒品施用者之家庭支持協助等事項,以期改善毒品氾濫問題;另明定行政院應設置該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主管機關之相關人員、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組成,俾使該基金針對毒品防制發揮最大效能。

()委員廖國棟等24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毒品所造成之社會危害嚴重,許多不肖分子利用毒品控制原住民盜取山區珍貴林產物牟利,甚至利用毒品控制少女賣淫,亦有經濟弱勢者淪為犯罪集團工具,利用毒品控制其進行犯罪;為協助毒藥癮者戒治、教化及安置,並積極進行防毒入侵校園工作,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說明如下:

一、根據法務部民國103年資料顯示,我國監獄受刑者總人數為57,633人,而因涉犯毒品罪被關的人數就有26,683人比例接近47%。另據監察院報告所示,若加計受刑人因購買毒品而犯其他罪者,則有超過60%的受刑人是與毒品有關。

二、吸毒常引發嚴重治安問題,造成社會安全隱憂,且據統計,監所收容人已經有四成以上的犯人是因毒品入獄,且再犯高達72%,如果監所戒毒成效不彰,會演變成為監所不是戒毒,反而變成毒品犯罪進修部,出獄後仍然繼續吸食毒品,對於社會安全是極大的威脅。

三、依據經驗,反毒最重要的三項工作是:查緝毒品、拒毒、更重要的是讓吸毒者不要再犯。對於戒毒者,處罰的效果不彰,重要的是教育他不可再犯。「預防重於治療,治療重於處罰」,設法使吸毒者靜下心來徹底反省,重新認識自我;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設置毒品危害及毒藥癮戒治基金。

參、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報告:(3月29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5年6月22日,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鑑於毒品防制業務需各部會通力合作,而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各自就業管範疇編列預算,相關經費來源不穩定。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經參考國內相關基金制度及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由法務部設置基金,以拓展反毒經費來源並提升預算綜合成效。另因青少年在娛樂場所施用毒品愷他命或混用他種毒品、新興毒品之情形日趨嚴重,為消弭場所內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經參考國內相關法規及瑞典推動俱樂部防制毒品(Clubs Against Drugs)經驗,課予特定營業場所配合執行防制毒品措施之義務,以共同構築社區防制毒品網絡。爰擬具本條例第2條之2、第31條之1、第36條修正草案。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認為有必要設置基金,以拓展反毒經費來源並提升預算綜合成效,並課予特定營業場所配合執行防制毒品措施之義務,以共同構築社區防制毒品網絡,爰將本案審查完竣。其中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部分,於4月5日經第9屆第3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復議修正通過。審查結果為概述如下:

()增訂第二條之二,修正如下:

第二條之二  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應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撥款,由法務部併同當年度預算編列之,其金額不低於前三年度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平均總金額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

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相關支出。

()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三十一條之一  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

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其中應載明持有毒品之人不得進入。

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

三、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

四、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通過附帶決議3項:

一、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應設置基金,其來源含預算程序之撥款及其他有關收入。用途涵蓋補助其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執行毒品防制業務,因恐其他主管機關僅仰賴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之撥補,致其主責毒品防制業務萎縮。故,本基金設置後,各主管機關仍應編列足額之預算執行毒品防制業務。

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於依本條例第2條之2所設立基金成立前所辦理之毒品防制業務,並不因基金成立後而受任何影響。

三、法務部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設基金辦理或補助之毒品防制宣導工作,應避免與相關部會毒品防制宣導工作重疊,並應考量實際毒品防制業務推動之情況,推動具有成效之毒品防制宣導計畫。

伍、爰經決議:

()以上3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委員王育敏等18人提案條文

委員廖國棟等24人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照委員蔡易餘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二條之二 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撥款,由法務部併同當年度預算編列之,其金額不低於前三年度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平均總金額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

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相關支出。

第二條之二 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得設置基金。

委員王育敏等18人提案:

第二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反毒教育、落實毒癮戒治等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違反本條例罰鍰之部分提撥。

三、依本條例科處並繳納之罰金、沒收、追徵或抵償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補助毒品戒癮計畫之研究或實施。

三、補助或委辦毒品防治宣導教育相關工作。

四、提供毒癮者安置、就業、就學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補助其他反毒相關業務。

行政院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主管機關之相關人員、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組成。

委員廖國棟等24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防制毒品危害、促進社會安全、落實反毒教育工作、各級毒品查緝、積極協助毒藥癮者之戒治及治療等相關工作,應設置毒品危害及毒藥癮戒治基金。

前項基金額度為新台幣至少二十億元,四年內撥充編列。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違反本條例罰鍰之定額比例提撥。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有其他相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提撥金額占比,不得低於每年總收入百分之二。

毒品危害及毒藥癮戒治基金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補助毒藥癮戒治計畫之研究或實施。

三、補助或委辦毒品防治宣導教育相關工作。

四、提供毒藥癮者安置、就業、教化、就學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提供查緝毒品有功人士之獎金。

六、補助其他反毒相關業務。

基金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爰參考國內相關基金制度及依據行政院核定「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定明法務部得設置基金,以拓展反毒經費來源。

委員王育敏等18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近年來毒品問題嚴重,不僅再犯率高,且有日益年輕化的趨勢,並衍生出許多其他型態之犯罪,尤以財產犯罪為大宗,顯見吸食毒品已成為我國社會治安之隱憂。

三、為有效解決毒品問題,實應整合地方警政、社政、就業職訓、醫療、教育、司法保護等資源,並結合民間戒癮機構,有效實施毒癮犯戒治醫療,對於毒癮犯提供所需之輔導與協助,以及出監所後協調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落實社區處遇之追蹤輔導。

四、爰新增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毒品防制基金,運用該基金挹注更多資源於反毒與戒毒政策上,以期有效改善我國毒品濫用之問題;並由行政院設置該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俾使該基金針對毒品防制發揮最大效能。

委員廖國棟等24人提案:

一、吸毒常引發嚴重治安問題,造成社會安全隱憂,且據統計,監所收容人已經有四成以上的犯人是因毒品入獄,且再犯高達72%,如果監所戒毒成效不彰,會演變成為監所不是戒毒,反而變成毒品犯罪進修部,出獄後仍然繼續吸食毒品,對於社會安全是極大的威脅,施用毒品再犯率是所有犯罪類型再犯率最高者,顯見毒品危害人體及社會之重。

二、根據民國103年資料顯示,我國監獄受刑者總人數為57,633人,而因涉犯毒品罪被關的人數就有26,683人比例接近47%。另據監察院報告所示,若加計受刑人因購買毒品而犯其他罪者,則有超過60%的受刑人是與毒品有關。

三、為積極協助毒藥癮成癮者戒治,落實反毒教育工作,提供毒藥癮者之就業輔助及輔導,並對其家庭進行扶助,以及提供經費進行前導型毒癮戒治計畫或相關研究,爰增訂本條文,設置毒品危害及毒藥癮戒治基金。

審查會:

一、照委員蔡易餘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委員蔡易餘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條之二 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應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撥款,由法務部併同當年度預算編列之,其金額不低於前三年度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平均總金額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

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相關支出。」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爰參考國內相關基金制度及行政院『有我無毒,反毒總員方案』之精神,於第一項明定毒品防制基金之設立與來源。

三、為穩定基金經費來源,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循預算程序撥款之最低金額。

四、為使基金之運用達成毒品防制目的,爰於第三項規定毒品防制基金之用途。另該基金之設置,並非取代各部會或地方政府既有之反毒預算,僅係補原有反毒預算及經費之不足,故條文中使用『補助』之用語。」

(照委員蔡易餘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三十一條之一 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

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其中應載明持有毒品之人不得進入

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

、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

、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之一 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

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

二、設置入口管理人員,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

三、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四、備置從業人員名冊。

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除已依第三項規定處罰者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由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經查獲有顧客或從業人員在第一項之特定營業場所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由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勒令歇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但已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通報警察機關者,不予處罰。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特定營業場所常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為消弭此種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使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爰於第一項規定特定營業場所執行防制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之義務,其措施包括應在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設置入口管理人員、通報警察機關處理、備置從業人員名冊。

三、為確保第一項之特定營業場所確實執行所列防制措施,爰於第二項規定,未依規定執行防制措施,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除應對負責人處罰外,對經營者係法人或合夥組織者,應併處罰鍰,以達制裁實效。

四、特定營業場所經查獲有顧客或從業人員在場所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者,足認該場所有未依第一項規定確實執行防制措施之情事,且已發生一定之犯罪或違反本條例規定之結果,考量其所造成損害之程度較第二項情形嚴重,爰於第三項規定直接對負責人處以罰鍰,其經營者為法人或合夥組織者,應併處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該場所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或廢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定行業所核發之營業執照,以加強管理。惟對於已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通報警察機關者,認已善盡場所管理責任,爰增訂但書不予處罰之規定。

五、為避免民眾進入曾經查獲有第三項規定情形之特定營業場所,以杜絕毒品危害,爰於第四項規定地方政府應定期公布,查獲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六、考量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及場所均可能與時改變,為保留執行彈性,爰於第五項授權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及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得依預防與查緝毒品犯罪之需要,訂定辦法,以資因應。

審查會:

一、照委員蔡易餘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標點符號酌予修正,第五項中段「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修正為「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

三、委員蔡易餘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一條之一 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

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其中應載明持有毒品之人不得進入。

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

三、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

四、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特定營業場所常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為消弭此種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使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爰於第一項規定特定營業場所執行防制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之義務,其措施包括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三、為確保第一項之特定營業場所確實執行所列防制措施,爰於第二項規定,未依規定執行防制措施,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除應對負責人處罰外,對經營者係法人或合夥組織者,應併處罰鍰,以達制裁實效。

四、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足認該場所有未依第一項規定確實執行防制措施之情事,且其情節較第二項情形嚴重,爰於第三項規定直接對負責人處以罰鍰,其經營者為法人或合夥組織者,應併處罰鍰。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該特定營業場所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以加強管理。

五、為避免民眾進入有第三項規定情形之特定營業場所,以杜絕毒品危害,爰於第四項規定地方政府應定期公布查獲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六、考量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及場所均可能與時改變,為保留執行彈性,爰於第五項授權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及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得依預防與查緝毒品犯罪之需要,訂定辦法,以資因應。」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行政院提案:

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蔡召集委員易餘補充說明。

蔡委員易餘:(11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以下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補充說明,增訂第二條之二是為推動毒品防制設立基金,基金來源主要是一、依預算程序撥款,二、依本條例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價款之部分提撥,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提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捐贈收入。設立此基金是希望未來可以好好利用這筆基金推動毒品防制,防制主要是為了強化後端的戒毒,如何讓吸毒成癮者可以好好進行戒毒工作?我們有強調為充實該基金,讓基金可以確實運作,遂增訂撥款,由法務部併同當年預算編列之,其金額不得低於前三年度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平均總金額之30%。現在一年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額約為16億至17億,我們希望一年至少可以提撥給基金超過4億元以上之經費,基金用途規定在第二條之一第三項以下。

此次另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該條主要針對場所,為防制毒品,遂課以特定營業場所以下義務: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三、備置負責人與從業人員名冊,四、發現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違反前述四款防制義務,就要處負責人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情不報,就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情節重大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還可勒令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直接勒令歇業,課以營業場所通報義務是希望未來不要有毒品防制的死角。尤其此次W飯店連續五天毒趴造成一個小模的死亡,在這五天的毒趴過程中,包括飯店的所有人對於在使用飯店的人到底有沒有人在裡面從事吸毒這件事情,至今似乎沒有人再追究,所以,我們增訂這一款,即檢察官有義務要去調查特定營業場所的所有人就裡面在使用場所中如果有吸毒,課予其一定的通報義務。以上是針對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修正草案。

我們希望藉由這次成立基金,而且課予行政機關義務之後可以真正來落實,課予義務的這一端我們是在給予法務部及警察機關可以更有武器去調查掃毒的業務,但是掃毒只是其中的一環,未來要如何戒毒、要如何讓這些人可以真正遠離毒品,我認為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所以我們希望法務部要趕快針對毒品,尤其是第三、四級毒品目前只有罰鍰而沒有任何具體威嚇的狀況立即提出檢討,法務部已經同意4月底前要提出相關配套的法案,我們還是希望法務部儘速提出,好好來打這一場毒品戰爭,謝謝。

主席: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提出異議。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事項第3案(毒品危害防制法),擬請院會交黨團協商。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葉宜津  李俊俋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6210046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6年3月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259號及106年3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707號函。

二、本會於106年4月5日舉行第9屆第3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旨揭修正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係分別經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106.2.17)及第5次會議(106.3.17)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6年4月5日舉行第9屆第3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由羅召集委員明才擔任主席,對本案進行審查;會中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主任委員瑞倉報告行政院提案與回應委員提案並答復委員質詢,亦邀請中央銀行、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江委員永昌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為因應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之變化及金融市場之發展,在促進票券業務發展及加強票券商監督管理並重之前提下,推動短期票券初級市場無實體化,並因應大型企業對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需求,以提升貨幣市場效率及作業安全性,降低票券商初級市場人工作業及提高投資人持有意願,並強化金融商品流動性,爰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主任委員瑞倉報告行政院提案內容與回應委員提案

一、擬訂背景

現行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雖規範短期票券得以登記形式發行,惟實務上對於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融資性商業本票(即一般所稱Commercial Paper 2,CP2),執票人依票據法規定行使追索權時,仍需持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故目前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所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仍採實體債票形式。為因應企業對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需求,並提升票券市場效率及作業安全性,降低票券商初級市場人工作業、提高投資人持有意願及強化金融商品流動性,故擬訂「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推動短期票券初級市場無實體化。

二、修正重點

()以債票形式及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除國庫券外,應分別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

()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交予執票人或持有人。

()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如為公司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本票,執票人經提示而取得之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為票據法之拒絕證書;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執集中保管機構出具之債權證明文件及經提示而取得之不獲付款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三、預期效益

()符合國際間短期票券無實體化發行之趨勢。

()降低人工作業成本,提升票券市場效率及作業安全性。

()增加票券商配券彈性,提高投資人持有意願,提升票券市場發展之廣度及深度。

()滿足企業對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之需求。

有關大院江委員永昌等18人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修正條文草案」,其中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部分,與行政院所函請審議修正草案精神意旨一致,亦考量配合增修第六十六條之行政處罰規定,本會敬表贊同。對於諸位委員就票券金融業務的關切與用心,深感敬佩。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說明與回應委員提案並進行詢答後,旋即進行協商,經充分討論,爰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六十六條條文,照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通過。

伍、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六條 短期票券得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除國庫券外,以債票形式發行者,應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以登記形式發行者,應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

前項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登記之短期票券,其買賣之交割,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其帳簿劃撥作業與以登記形式發行者之發行、登記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以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登記之短期票券為設質之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其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非依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交予執票人或持有人。

前項執票人經提示而取得之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為票據法之拒絕證書。

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如為公司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本票,執票人依第五項規定,於到期不獲付款,並取得債權證明文件及前項不獲付款證明文件者,得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短期票券得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除國庫券外,以債票形式發行者,應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以登記形式發行者,應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

前項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登記之短期票券,其買賣之交割,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其帳簿劃撥作業與以登記形式發行者之發行、登記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以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登記之短期票券為設質之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其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非依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交予執票人或持有人。

前項執票人經提示而取得之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為票據法之拒絕證書。

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如為公司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本票,執票人依第五項規定,於到期不獲付款,並取得債權證明文件及前項不獲付款證明文件者,得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短期票券得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除國庫券外,以債票形式發行者,應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以登記形式發行者,應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

前項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登記之短期票券,其買賣之交割,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其帳簿劃撥作業與以登記形式發行者之發行、登記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以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登記之短期票券為設質之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其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非依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交予執票人或持有人。

前項執票人經提示而取得之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為票據法之拒絕證書。

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如為公司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本票,執票人依第五項規定,於到期不獲付款,並取得債權證明文件及前項不獲付款證明文件者,得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短期票券得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

票券商出售債票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應於交易當日,將債票交付買受人,或將其交由買受人委託之其他銀行或集中保管機構保管,票券商不得代為保管。

前項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之短期票券,其買賣之交割,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以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之短期票券為設質之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短期票券以登記形式發行者,其買賣之交割,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其發行、登記及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前項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其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非依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行政院提案:

一、九十三年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實施前,票券商出售短期票券,皆以實體交付買受人或將其交由買受人委託之銀行保管。自該制度實施後,票券商出售短期票券,除國庫券因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相關規定已另訂有作業規範,而於現行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將登記形式國庫券排除適用外,實務上皆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保管或發行登記,已無交付買受人或委託銀行保管之情形。爰整併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為第一項規定,並修正明定除國庫券外,以債票形式及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應分別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登記之短期票券,其買賣之交割及設質,均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爰移列現行第三項及第四項為第二項及第三項,將「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修正為「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並增訂「或登記」之文字;另將同為交易相關規定之現行第五項整併至第二項;第四項則由現行第六項移列,並配合酌修文字。

三、為使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其所出具之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定位更為明確,增列第五項,明定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交予執票人或持有人;另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規定,短期票券之定義,除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屬票據法所稱之票據外,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等非票據性質者,亦為短期票券之範圍,爰依不獲付款短期票券之種類不同,就相關證明文件交付對象分別以「執票人」、「持有人」之對應用語,以示區別。

四、第五項所定之短期票券中,由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登記形式之本票或匯票,仍屬票據法之票據,為利執票人依票據法相關規定行使權利,爰增列第六項,明定第五項票據執票人經提示而取得之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為票據法之拒絕證書。

五、因應大型企業對登記形式本票發行需求,以提升貨幣市場效率與作業安全性及提高投資人持有意願,並強化金融商品流動性,爰鑑於發票人簽發之登記形式本票,仍屬票據法規定之本票及第六項所定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之定位,且發票人於發行時,即已於相關發行文件簽名同意指定集中保管機構擔任擔當付款人,嗣由該機構依規定代執票人辦理提示兌償,故就公司或公營事業機構以登記形式發行之本票,執票人於本票到期日,經依票據法相關規定提示而不獲付款時,當得執集中保管機構出具之本票債權證明文件及經提示而取得之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爰增列第七項。

委員江永昌等18人提案:

一、九十三年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實施前,票券商出售短期票券,皆以實體交付買受人或將其交由買受人委託之銀行保管。自該制度實施後,票券商出售短期票券,除國庫券因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相關規定已另訂有作業規範,而於現行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將登記形式國庫券排除適用外,實務上皆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保管或發行登記,已無交付買受人或委託銀行保管之情形。爰整併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為第一項規定,並修正明定除國庫券外,以債票形式及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應分別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登記之短期票券,其買賣之交割及設質,均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爰移列現行第三項及第四項為第二項及第三項,將「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修正為「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並增訂「或登記」之文字;另將同為交易相關規定之現行第五項整併至第二項;第四項則由現行第六項移列,並配合酌修文字。

三、為使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其所出具之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定位更為明確,增列第五項,明定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交予執票人或持有人;另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規定,短期票券之定義,除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屬票據法所稱之票據外,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等非票據性質者,亦為短期票券之範圍,爰依不獲付款短期票券之種類不同,就相關證明文件交付對象分別以「執票人」、「持有人」之對應用語,以示區別。

四、第五項所定之短期票券中,由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登記形式之本票或匯票,仍屬票據法之票據,為利執票人依票據法相關規定行使權利,爰增列第六項,明定第五項票據執票人經提示而取得之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為票據法之拒絕證書。

五、因應大型企業對登記形式本票發行需求,以提升貨幣市場效率與作業安全性及提高投資人持有意願,並強化金融商品流動性,爰鑑於發票人簽發之登記形式本票,仍屬票據法規定之本票及第六項所定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之定位,且發票人於發行時,即已於相關發行文件簽名同意指定集中保管機構擔任擔當付款人,嗣由該機構依規定代執票人辦理提示兌償,故就公司或公營事業機構以登記形式發行之本票,執票人於本票到期日,經依票據法相關規定提示而不獲付款時,當得執集中保管機構出具之本票債權證明文件及經提示而取得之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爰增列第七項規定。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僱用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向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登記之業務人員執行職務。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項規定,票券商出售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未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限制。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定之期限及總餘額。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交易餘額。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定之發行總額。

九、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為投資。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

十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為投資。

十二、違反第五十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之處分期限。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僱用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向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登記之業務人員執行職務。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項規定,票券商出售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未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限制。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定之期限及總餘額。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交易餘額。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定之發行總額。

九、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為投資。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

十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為投資。

十二、違反第五十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之處分期限。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僱用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向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登記之業務人員執行職務。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限制。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定之期限及總餘額。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交易餘額。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定之發行總額。

九、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為投資。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

十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為投資。

十二、違反第五十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之處分期限。

委員江永昌等18人提案:

配合本法第二十六條項次整併,爰修正第三款,定明票券商出售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未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之行政罰規定。

審查會:

照委員江永昌等人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二十六條  短期票券得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除國庫券外,以債票形式發行者,應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以登記形式發行者,應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

前項由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登記之短期票券,其買賣之交割,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其帳簿劃撥作業與以登記形式發行者之發行、登記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以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登記之短期票券為設質之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其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非依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交予執票人或持有人。

前項執票人經提示而取得之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為票據法之拒絕證書。

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如為公司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本票,執票人依第五項規定,於到期不獲付款,並取得債權證明文件及前項不獲付款證明文件者,得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僱用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向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登記之業務人員執行職務。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票券商出售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未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限制。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定之期限及總餘額。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交易餘額。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定之發行總額。

九、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為投資。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

十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為投資。

十二、違反第五十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之處分期限。

主席:第六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

在宣讀經過二讀條文之前,我們要跟院會報告,現在在議場二樓貴賓席是英國國會台英國會小組共同主席史蒂爾勳爵率團訪問,我們在此歡迎主席史蒂爾勳爵,還有柏恩斯下議員、戴維恩下議員、戴維恩下議員夫人、芭克兒女爵、賓翰恩下議員、蒲維斯勳爵、戴維斯下議員,我們給他們熱烈掌聲歡迎他們。

(鼓掌)

主席:現在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修正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0、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6210030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11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735號及105年10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292號函。

二、本會會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6年3月13日舉行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對旨揭修正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財政委員會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不含附件)

 

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係分別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105.10.14)及第10次會議(105.11.11)報告後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案經本會會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6年3月13日舉行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由王召集委員榮璋擔任主席,對本案進行審查;會中除請提案委員曾銘宗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許部長虞哲報告行政院提案與回應委員提案,衛生福利部呂政務次長寶靜亦提出口頭報告外,並均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菸酒稅法自九十一年施行以來,迄今未曾調整菸品之應徵稅額,惟由於歷次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調高,對菸品消費量產生抑制效果,進而也造成菸品稅收之減少。為保持菸稅與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間應有的衡平關係,避免國庫收入受到減損衝擊,爰提出「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菸品之應徵稅額提高為每千支一千五百九十元。

參、財政部許部長虞哲報告行政院提案內容與回應委員提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修法背景

1.菸品稅捐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我國目前菸品稅捐占菸價比重約為48%,與世界衛生組織建議菸品稅捐至少應占菸價70%相較,我國菸品稅額尚有調高空間。

2.我國自91年菸酒稅開徵以來,迄今未曾調整菸品之應徵稅額,衡酌我國經濟財政狀況,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增菸品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

()修正內容

1.配合長期照顧服務之財源籌措,將各類菸品應徵稅額由現行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下同)590元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1,590元。

2.為充裕長期照顧服務財源,調增菸品稅額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預期效益

1.調增菸品稅額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可藉由價格效果以價制量,影響菸品消費行為,俾利維護國民健康。

2.每年約可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233億元(估算如附件),有助於長期照顧服務制度永續發展。

二、關於大院曾委員銘宗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其菸品稅額調增幅度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修正草案相同。鑑於行政院增訂同法第20條之1修正草案,係考量充裕長期照顧服務財源,建請支持行政院函請審議之修正草案。

肆、衛生福利部呂政務次長寶靜口頭報告內容

關於長照財源規劃: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以下簡稱長照2.0)已於10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服務對象由原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的4類增加至8類;服務項目也由原先8項擴增至17項。為推動長照2.0,106年各相關部會合計編列經費新臺幣(以下同)177.52億元,其中本部編列162.26億元(含公務預算約100億元及基金預算約62.26億元),其用途係為:()擴大服務對象,包括自然增加之失能者、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49歲以下身心障礙者、55歲至64歲平地原住民等;()滿足服務對象所需長照服務;()推動失智照護、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等創新服務;()培訓社區為基礎之健康與長照社區照護團隊;()提供多元連續的綜合性長期照顧體系;()縮短原鄉、偏鄉、離島地區長期照顧之城鄉差距;()強化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提供。

為更積極回應失能民眾及其家庭長照需求,擴大長照服務經費、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修正條文已於106年1月26日總統令公布,並將於6月3日施行;依該條文明定應設置特種基金,並修正基金來源,除原有的菸品健康福利捐、政府預算撥充外,新增遺產稅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由10%調增至20%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及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以下簡稱菸稅)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至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照指定財源用途,並將於施行2年後檢討基金來源,以增加彈性調整機制及確保財源穩定。依財政部預估上開遺贈稅一年約增加63億元,另菸稅初步估計一年挹注233億元;財源推估可達474 億元,在可預見的未來,此預算規模已足夠第一階段長照規劃與資源布建。

伍、與會委員於聽取提案委員提案要旨說明及主管機關首長說明與回應委員提案並進行詢答後,旋即進行協商,經充分討論,爰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七條條文,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通過。

二、第二十條及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陸、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柒、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附件:菸品稅捐調整之收入推估值

一、有關菸品稅捐調漲對菸品消費量之價格彈性,財政部與衛福部均採─0.8065計算。

二、菸品價格彈性─0.8065表示價格每上漲1%,菸品消費量將減少0.8065%。

三、釋例:

平均菸價約為每包80元,105年整體菸品消費量為34,363,019仟支,倘菸稅調漲20元,菸品消費量將減少6,928,444仟支:

20/80=25%(價格上漲率)

25%*(-0.8065)=-20.1625%(菸品消費量減少比率)

34,363,019*(-20.1625%)=-6,928,444

菸稅調漲20元(原每包11.8元調漲為31.8元)

31.8*((34,363,019,000-6,928,444,000)/20)=436.21億元

較105年菸稅實徵數202.75億元增加233.46億元

菸品稅捐調整之稅捐收入影響數

菸品價格彈性-0.8065                                   單位:新臺幣億元

 

調幅(元/每包20支)

稅捐收入增加數(億元/年)

菸稅

菸捐

菸稅

菸捐

合計

5

0

71

-17

54

10

0

134

-35

99

15

0

188

-52

136

20

0

233

-69

164

 

25

0

270

-87

183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條文

現行法

說明

(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通過)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行政院提案:

一、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我國目前菸品稅捐占菸價比重約為百分之四十八,與世界衛生組織建議菸品稅捐至少應占菸價百分之七十相較,我國菸品稅捐尚有調高之空間。

二、菸品課徵之菸捐與菸酒稅均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並支應政府長期照顧服務財源之考量,經參酌世界衛生組織對菸品稅捐應占菸價比率之建議,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高各類菸品每千支(每公斤)之應徵稅額,由現行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整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一千五百九十元。

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

基於菸品對人體之危害,各國對於菸品普遍課徵特種消費稅性質之稅捐,期藉由價格之提高,影響消費行為,抑制其對菸品之消費,且為加強其課稅效果,亦有調漲菸品稅捐之趨勢。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統計,我國目前菸品稅捐占菸價比重為百分之五十四,與世界銀行建議菸品稅捐應占菸價百分之六十七至百分之八十之比重相較,我國菸品稅捐負擔尚有調高之空間,且參考國民健康署九十六年委託研究結果,調漲菸捐二十五元得減少七十四萬人吸菸:

()現行菸捐與菸酒稅均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考量,並兼顧政府一般財政收入運用。自九十一年開徵以來,已分別於九十五年及九十八年調整菸捐應徵金額,由每千支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調高至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而菸品菸酒稅自九十一年開徵以來,迄今未曾調整。歷次菸捐之調漲,因對菸品消費量產生抑制效果,已造成菸品菸酒稅稅收之減損,從九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止,菸品健康福利捐增加二百四十億元,菸稅則減損四十三億元,損及政府一般財政收入。

()經參酌世界銀行對菸品稅捐應占菸價比重之建議標準,爰修正第一項文字,酌予調高各類菸品由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為每千支(每公斤)一千五百九十元。

審查會:

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條 本法有關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有關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有關登記及稽徵有關事項,由財政部擬訂菸酒稅稽徵規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行政院提案:

菸酒稅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有關事項,屬稽徵作業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未涉及重要政策,尚毋須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參照貨物稅條例第三十六條由財政部定之之立法例修正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稅額超過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至一千五百九十元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第二十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稅額超過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至一千五百九十元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籌措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爰定明本次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整至每千支(每公斤)徵收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三、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如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特種基金尚未設置,前開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應撥入衛生福利部設置之特種基金,作為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使用。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對公務人員退休生活保障已有效發揮功能,但實施迄今,由於國家經濟客觀條件已迥然異於當時制度設計之時空環境,致使政府退撫經費支出日益成長及退撫基金財務危機惡化,影響國家永續發展。為確保退撫制度設計永續性,符合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總統府已於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並邀集各主管機關首長、各類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二十場會議及國是會議,提出年改會之年金改革方案,另考試院及行政院也提出相對應之修法草案送交本院審查。然無論對年改會之改革版本或考試院、行政院之版本,皆未見相關部會機關清楚提出改革後之財務精算報告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對於未來改革後是否確定三十年不倒?甚至改革方案有多大衝擊,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皆無從得知。爰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鑑於軍公教退撫經費及勞保基金支出不斷成長、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為確保各項基金永續經營、符合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要求行政院及考試院應於兩週內,針對年改會及各部會所提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改革草案及勞保改革草案等版本,提出改革後之財務精算報告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以利相關年金改革法案審查。」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現在宣讀提案內容。

親民黨黨團提案:

六、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對公務人員退休生活保障已有效發揮功能,但實施迄今,由於國家經濟客觀條件已迥然異於當時制度設計之時空環境,致使政府退撫經費支出日益成長及退撫基金財務危機惡化,影響國家永續發展。為確保退撫制度設計永續性,符合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總統府已於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並邀集各主管機關首長、各類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二十場會議及國是會議,提出年改會之年金改革方案,另考試院及行政院也提出相對應之修法草案送交本院審查。然無論對年改會之改革版本或考試院、行政院之版本,皆未見相關部會機關清楚提出改革後之財務精算報告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對於未來改革後是否確定三十年不倒?甚至改革方案有多大衝擊,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皆無從得知。爰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鑑於軍公教退撫經費及勞保基金支出不斷成長、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為確保各項基金永續經營、符合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要求行政院及考試院應於兩週內,針對年改會及各部會所提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改革草案及勞保改革草案等版本,提出改革後之財務精算報告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以利相關年金改革法案審查。」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周陳秀霞 陳怡潔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我們現在請提案黨團──親民黨黨團代表周陳委員秀霞說明提案旨趣,說明時間5分鐘。

周陳委員秀霞:(11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對公務人員退休生活保障已有效發揮功能,但實施迄今,由於國家經濟客觀條件已迥然異於當時制度設計之時空環境,致使政府退撫經費支出日益成長及退撫基金財務危機惡化,影響國家永續發展。為確保退撫制度設計永續性,符合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總統府已於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並邀集各主管機關首長、各類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二十場會議及國是會議,提出年改會之年金改革方案,另考試院及行政院也提出相對應之修法草案送交本院審查。然無論對年改會之改革版本或考試院、行政院之版本,皆未見相關部會機關清楚提出改革後之財務精算報告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對於未來改革後是否確定三十年不倒?甚至改革方案有多大衝擊,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皆無從得知。爰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鑑於軍公教退撫經費及勞保基金支出不斷成長、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為確保各項基金永續經營、符合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要求行政院及考試院應於兩週內,針對年改會及各部會所提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改革草案及勞保改革草案等版本,提出改革後之財務精算報告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以利相關年金改革法案審查。」

主席: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未有委員登記發言,所以我們就不發言。

現在有親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9次院會議程之討論事項第6案建請逕付二讀。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進行二讀廣泛討論,到目前為止,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案內容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現作如下決議:「鑑於軍公教退撫經費及勞保基金支出不斷成長、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為確保各項基金永續經營、符合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要求行政院及考試院應於兩週內,針對年改會及各部會所提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改革草案及勞保改革草案等版本,提出改革後之財務精算報告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以利相關年金改革法案審查。」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4月18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進行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朝野協商,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1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