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未將運用生質能、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產生再生能源納入容許使用或許可範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23)
蘇委員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未將運用生質能、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產生再生能源納入容許使用或許可範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生質能沼氣發電設施之土地容許使用,現行作法係將生質能發電設施視為畜牧設施之附設設施,並依行政院農委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結合農業(畜牧場)經營方式辦理相關土地容許使用。若生質能沼氣發電設施非屬結合農業經營之型態,則須辦理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
二、為促進再生能源發展、推廣需求並簡化土地取得程序,內政部業於本(106)年3月10日函請經濟部能源局洽詢各種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意見。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並於同年月13日召開會議,邀集相關部會交換意見,經濟部已於會中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提出修正建議。
三、惟考量放寬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涉及國土利用及其土地類別用途與再生能源相容性等議題,且產生沼氣之料源類型或單純收集有機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之利用行為,其可能產生之環境衝擊仍有疑義,經濟部刻正與各土地主管機關進行溝通,將俟各部會凝聚共識後推動修正相關規定,期能透過放寬相關土地限制,簡化再生能源設置土地之取得程序,加速各類再生能源發展。
(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敬老愛心卡搭乘臺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08)
盧委員就敬老愛心卡搭乘臺鐵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老人交通優惠,係依據「老人福利法」第25條規定辦理,由政府編列預算、全票乘客交叉補貼、業者自行吸收三種方式,提供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半價優待。現行22個地方政府皆有提供優於「老人福利法」第25條規定之全額票價優待,針對轄內65歲長輩每月固定額度、點數、次數或里程數,可免費搭乘該地區之公路客運大眾運輸工具。相關全額票價優待經費來源係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故該全額票價優待有其地域性及地方自主性。該項福利提供係為鼓勵65歲以上長者藉由免費的大眾運輸工具積極參與社會活動,豐富其精神及活化身心機能以延緩老化,爰提供相關優惠措施。有關敬老愛心卡是以現金或點數發給,地方政府可自行評估執行,惟多數地方政府仍採行以點數發給敬老愛心卡,係為確保該項福利服務支用於長輩身上。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自民國102年起規劃開放各地方政府社福卡(愛心、敬老卡)搭乘臺鐵列車相關作法,且已多次與各票證公司及地方政府開會討論,目前社福卡(愛心、敬老卡)以現金加值後依敬老票規定扣款乘車,惟暫無扣點乘車功能。又目前該局可提供官網列印交易證明功能,持社福卡(愛心、敬老卡)旅客可持證明至各地方政府辦理補助。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如何保障電力穩定及減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34)
黃委員就如何保障電力穩定及減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電力供應攸關民生、產業及經濟發展至鉅,近來國內因核能議題、環保議題及機組退休等影響,本部已督促台電公司自「電源供應端」及「用電需求端」強化管理以確保電力穩定供應,推動作法如下:
(一)電源供應端:
1.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維持機組可用。
2.林口電廠新機組預計於106年4月正式商轉供電,其發電量將對106年供電穩定貢獻顯著。
3.台電公司將積極辦理林口、通霄、大林等電廠更新計畫及大潭燃氣單循環機組計畫,以確保該相關機組如期完工商轉。
4.推動「緊急增購汽電共生」等多元措施,以增進整體供電能力。
(二)用電需求端:
1.台電公司已完成修訂需量競價措施,並透過建置需量競價用戶平台、公開揭露競價相關訊息、提供用戶線上報價管道,便利用戶參與。
2.在抑低尖峰負載方面,台電公司透過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需量反應及增訂新時間電價措施相關工作,藉由各項措施,強化轉移用戶尖峰用電的誘因,增加抑低尖峰效果。
3.輔以「季節電價」、「時間電價」、「空調暫停用電措施」、「儲冷式空調系統離峰用電措施」及「各類計畫性及臨時性減少用電」等多元需求面管理措施,以降低尖峰負載。
二、為達成非核家園、降低電力部門空污排放及碳排放等目標,推動相關重點工作:
(一)增設燃氣機組:台電公司已積極提出燃氣機組設置計畫,除在大潭增設燃氣機組外,亦規劃在台中電廠、協和電廠及興達電廠增設燃氣機組,以遞補該等電廠燃煤、燃油機組屆齡除役後之缺口,同時降低空污排放量。
(二)設置天然氣接收站:中油公司已積極執行北部天然氣第三接收站設置相關事宜,預計113年可完成第一期工程,可增加國內天然氣供應能力達300萬噸;另台電公司規劃配合後續新增燃氣機組計畫,已進行研議於協和電廠及台中港外港設置天然氣接收站之可行性研究事宜。
(三)擴大再生能源設置:我國現階段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朝向總發電量占比達20%邁進,太陽光電2025年裝置容量規劃達20GW、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3GW;以在2025年發電配比達燃氣50%、燃煤30%、再生能源20%,本部預估,屆時電力排碳係數將由2015年0.528公斤/度降至2025年0.462公斤/度。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務人員之政治責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35)
黃委員就政務人員之政治責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是以,行政院所屬政務人員(除部分獨立機關人員外)依上開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又行政院對於政務人員之進用,一向秉持「用人唯才」、「適才適所」原則,廣從學術界、產業界、民意機構及行政機關等各方面,延攬具有為國服務熱忱,且有擔當、負責任、具備廣博專業學識、豐富練達處事經驗,以及統籌規劃與執行能力之優秀人才出任,並對主管政策擔負政治責任,爰渠等人員之去留,係隨政務推展成效及社會民意反應而適時檢討調整。
二、另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以下簡稱劃設辦法)、退伍軍人年金改革、雄三飛彈誤射與毒品入侵國軍部隊事件及兩次遊覽車事故等節,說明如下:
(一)劃設辦法部分:
1.原民會於本(106)年2月18日發布劃設辦法,未來將依據該辦法逐步劃設公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或部落範圍土地,是「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自民國94年公布施行12年來,傳統領域法制作業一大進展,亦為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正義之里程碑。依劃設辦法劃設公告後範圍內之重大開發案,如臺東杉原棕櫚渡假村、南投向山旅館及孔雀園BOT等案,均可進行諮商同意程序,加強保障原住民族權利。
2.該團體抗議訴求係針對劃設辦法有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定義未包含私有土地,抗議期間原民會副主任委員2度前往現場關心。惟劃設辦法依據原基法第21條第4項授權訂定,該條規定僅授權劃設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且納入私有土地恐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私有財產權規定之虞,因此現階段先劃設公有土地,以降低財產權受影響所引發之爭議。
3.原民會將續依原基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針對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處理、土地及海域之管理利用另定專法,以健全相關土地法制規範。
(二)退伍軍人年金改革部分:
1.為主動聽取榮民眷有關年金改革議題之意見,輔導會自105年6月起辦理19場座談會,並拜訪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等12個退伍軍人社團,彙整17類年金問題與99項建議,提供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及國防部做為政策制定參考。
2.對於立法院外陳抗之退伍袍澤,輔導會主任委員3度前往現場關心及瞭解原因,並於現場逐一說明澄清不實輿論所造成之誤解。
3.國防部刻依105年7月年金改革委員會達成「軍人退撫制度單獨設計」之共識,考量軍人職業之特殊性,持續就軍人退撫規劃進行研議。輔導會亦將透過網站、榮光雙周刊、各媒體平臺及辦理各地方榮民座談會,主動向榮民眷說明軍人退撫制度,以加強溝通。
(三)雄三飛彈誤射與毒品入侵國軍部隊事件部分:
1.海軍金江軍艦誤射雄三飛彈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5年8月29日偵結,認定全案為過失意外,無其他陰謀或不法動機。
2.為落實國軍反毒政策,國防部於95年7月3日成立「國軍毒品防制小組」,下設「防毒」、「拒毒」、「戒毒」及「緝毒」等分組,透過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及參與法務部、教育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分組會議等作為,以橫向聯繫與垂直整合方式全面推展國軍反毒工作;復為落實防範毒品進入基層部隊,102年完成「國軍毒品防制綱要計畫暨反毒各工作要項指導計畫」,建構全軍整體反毒編組網絡。後續將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及「行政院毒品防治會報」各項反毒政策,持恆各單位強化反毒工作,以維護部隊戰力及協助社會風氣純淨。
(四)兩次遊覽車事故部分:
1.自97年開放陸客來臺觀光後,遊覽車數量擴張迅速,由該年之1萬1千餘輛,大幅成長至目前約1萬7千輛。為強化遊覽車安全管理,交通部除從制度面確實檢討提升,強化策進作為外,並以積極主動之態度進行源頭管理,加速淘汰不肖業者及高風險旅遊產品,亦配合勞動部持續稽查及研商改進措施,恢復國人旅遊消費信心,避免相關憾事再次發生。
2.交通部公路總局現階段已完成廢止友力公司營業執照、召回事故同型遊覽車166輛檢驗、評鑑丁等遊覽車業者查核、清查高頻次違規駕駛人及揭露連續2期評鑑優良與不佳之業者名單等改善措施。又推動遊覽車全面裝設GPS,已自本年3月起受理補助申請;4月將完成「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法,並自9月起依規定執行查核;同時就車輛行車紀錄數位化管控、靠行關係明確化等議題,將於1年內完成研議及相關法規研修。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中國大陸研議給予臺灣民眾「國民待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37)
黃委員就中國大陸研議給予臺灣民眾「國民待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兩岸於民國101年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相關規定已包含應給予對方投資人待遇,不低於對己方投資人或投資之待遇;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對於陸方給予臺商國民待遇,若對臺商經營及投資發展有利,且未違反我方法令或損及國家尊嚴,政府持正面態度,並希望陸方能落實投保協議,確實保障臺商權益。行政院陸委會及經濟部等相關機關將持續關注陸方「國民待遇」具體內涵,提醒臺商注意陸方政策之投資風險及提供必要協助,並加強吸引臺商回臺深耕臺灣。
二、為全力提振國內經濟,政府將以「加強投資臺灣」及「落實結構改革」作為兩大主軸,持續推動「五加二」等產業創新,積極規劃前瞻基礎建設,並加速法制革新,改善投資及創業環境。政府已從資金、法規、人才、基礎環境等面向著手,推動多項改善投資環境措施如下:
(一)資金面:成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由行政院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資金,結合民間資金共同以投資方式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其他有助企業創新轉型投資計畫所辦理之募資。投資對象以中小企業為優先,並設有退場機制,可避免影響企業經營權。另規劃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積極促成投資國內創新產業。
(二)法規面:在促進新創產業、吸引國內外投資、賦予企業自治空間、滿足企業組織發展需求等原則下,推動財經法制革新,包括「公司法」全盤修正等;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增訂「有限合夥法」有關設立之創投事業採穿透式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減免等租稅優惠規定。
(三)人才面:持續擴大產學合作、培育跨領域人才,加強推動留才、攬才相關措施,並推動「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及「外籍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強化外籍人士來臺及留臺誘因。
(四)基礎環境面:規劃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打造未來國家發展所需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城鄉發展等基礎建設,以改善生產環境,並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推動「擴大投資方案」,提供工業區土地前2年免租金優惠、調降科學園區土地租金,以活化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土地使用;加速汰換自來水管線、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
(五)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平臺」:經濟部已成立投資招商單一窗口,提供企業一站式之輔導協助。另為加速落實投資案件,該部設立副首長層級之跨部會機制,共同排除投資障礙;如仍無法解決,則提報至行政院「跨部會促進投資平臺」會議協調。
三、又為解決國內產業界所提五缺及環評作業流程效率問題,經濟部已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缺水問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自來水法」及「水利法」等節水三法已制定(修正)公布施行,營造節水環境及改善產業用水穩定性。未來將持續鼓勵產業再生水之運用,並優先以再生水因應水源不足區域;另將輔導工業用水大戶節水,並持續多元開發水源。
(二)缺電問題:持續推動智慧電網計畫,並訂定產業及設備能耗標準,搭配相關節能輔導措施,以協助產業逐步節約能源。另將擴大太陽能及離岸風力等再生能源設置,並積極推動電源開發計畫及部分老舊電廠機組汰舊換新。
(三)缺工問題:持續運用現行外勞核配作法,並與勞動部協商得否適時調整製造業外勞政策,同時加強產學合作,提供企業所需人力。
(四)缺才問題:辦理各重點產業人才培訓與養成,並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邀集產業界共同規劃能力鑑定,且優先聘用及加薪獲證者;修正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已增訂有關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之規定;啟用國家層級海外人才媒合單一網路平臺「Contact Taiwan」及諮詢服務平臺,提供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各項事務諮詢服務。
(五)缺地問題:持續推動落實「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之活化閒置土地、增設適地性用地等兩大主軸,以平衡工業區土地供需、穩定價格並抑制炒作。
(六)提升環評作業流程效率:刻正與環保署就如何提升環評審查效率協商可行方案,原則朝「速審速決」方向調整,適合開發者加速開發,不適合者儘早駁回,以降低投資之不確定性。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中國大陸獲邀參加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成員國會議,對我整體經濟發展及達成「新南向政策」目標之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39)
黃委員就中國大陸獲邀參加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成員國會議,對我整體經濟發展及達成「新南向政策」目標之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智利邀集TPP會員、中國大陸及南韓等國舉行之「亞太區域整合倡議高層對話會議」,已於本(106)年3月15日落幕,會後TPP之11個會員國發表聯合聲明,重申支持市場開放及自由貿易,追求以規則為基礎之國際貿易體系,關切現行保護主義,重申TPP戰略及經貿之意義。由於美國退出TPP,使亞太地區經濟整合之解讀不同以往,中國大陸出席此次智利召開之會議,引發中國大陸可能加入TPP之聯想。但觀察陸方立場,似無意取代美國之國際領導地位,而係主張各方透過平等協商,體現共贏精神。
二、我國身為亞太供應鏈不可或缺之重要夥伴,向來支持貿易自由化,樂見亞太地區持續進行經濟整合,並樂於參與亞太地區之合作與協議。我國支持並追求以規則為基礎之全球貿易制度,將協力促成本年世界貿易組織(WTO)第11屆部長會議達成具體成果,並持續積極參與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相關會議,共同推動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逐步實現,以及持續觀察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及其他區域經濟整合之進展,不放棄任何可能之參與機會。
三、政府將密切注意相關國際會議最新發展及經貿版圖變化,審慎評估對我國之影響,並持續透過雙邊、多邊、複邊協定及APEC場域,強化與主要貿易夥伴,如美、日、歐盟、TPP及RCEP成員等雙邊合作關係,加強經貿對話機制,逐步推動洽簽投資保障協定(BIA)及經濟合作協定(ECA)。另為符合TPP相關規範,政府已盤點相關法規及制度,於貴院本屆會期提出10項修法,目前仍有8項待審。相關法案皆屬我國未來與國際接軌之方向與基礎,如能儘速完成三讀,將有助參與TPP、其他區域整合或雙邊協定等談判順利進行。
四、至所提「新南向政策」一節,該政策旨在透過促進臺灣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18個國家之經貿、科技、文化、人文等各層面連結,以共享資源、人才與市場,創造互利共贏理念及新合作模式;透過建立廣泛協商與對話機制,形塑互利合作共識,逐步累積互信,進而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使臺灣成為「新南向政策」國家經濟發展之緊密雙贏夥伴、人才資源交流之共享夥伴、生活品質之創新夥伴及國際鏈結之互惠夥伴。
五、行政院業於105年12月14日核定「新南向政策工作計畫」,於本年1月1日起推動辦理。
其中,經濟部針對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及區域鏈結4大面向,已規劃貿易推廣、產業合作、雙向投資、區域鏈結及人才交流多項計畫,分享臺灣創新成長之發展經驗,與「新南向政策」國家齊頭並進,並運用臺商長期在地經營之廣大人脈,連結在地資源,推廣臺灣優勢,拓展「新南向政策」國家之廣大內需市場。此外,教育部、勞動部、文化部、交通部等相關部會,亦加強與相關國家在教育、人才、文化交流、觀光互訪等領域推動交流,建立合作夥伴關係,行政院將持續監督各部會確實執行。
六、經我國政府及駐外機構之積極說明,相關國家對我國之「新南向政策」皆表示歡迎,部分國家已針對農漁業、教育訓練及觀光交流等方面提出合作構想。政府將妥善把握相關契機,除責成相關部會深入研究合作計畫之可行性及成本效益外,亦將主動推出亮點計畫,與各國共同努力創造雙贏,以利全民共享推動「新南向政策」之福祉。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3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37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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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空污管制之空污費使用狀況及空污基金委員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40)
黃委員就我國空污管制之空污費使用狀況及空污基金委員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空污基金運用概況:
(一)本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院環保署)自民國84年7月1日開徵空污費,20年來有效運用空污基金推動多面向空氣品質改善與污染防制工作,並補助地方環保局、相關政府機關(構)及捐助個人、私校及團體等協力合作改善我國空氣品質。
(二)空污基金106年預算約編列新臺幣(下同)62億元,編列用以補助、捐助及獎勵用途之預算約52.26億元,占總預算84.33%。主要用途說明如下:
1.補助政府機關及地方政府等辦理污染防制工作編列41.04億元,主要用於補助環境教育基金3.23億元、溫室氣體管理基金3.15億元,另編列32.24億元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油品稽查檢測、汰換一期及二期柴油車及三期柴油車加裝濾煙器、二行程機車汰換、燃油鍋爐改用柴油或天然氣、補助公有裸露地綠化、環保林園大道維護管理、苗木培(撫)育及河川揚塵防制等計畫之執行。
2.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編列11.22億元,主要捐助民間定檢站執行使用中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民間或個人購買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車(包含購置電動機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及民眾購買使用動車電池交換系統等。
(三)另運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地方政府針對公有裸露地、垃圾場等進行植栽綠化。迄今已核定公有裸露地綠化約1,751公頃,自行車道設置293公里,包括:
1.環保公園面積約202公頃。
2.裸露地綠化及河川揚塵改善面積約884公頃。
3.垃圾場及廢棄物(棄)堆置場綠化面積約277公頃。
4.環保林園大道面積約388公頃。
5.自行車道長度約293公里。
(四)檢附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狀況報告1份。
二、國內空氣品質現況:
(一)全國歷年空氣品質指標(AQI)各等級比率分布趨勢部分,我國103、104及105年AQI>100比率分別為26.24%、21.52%及19.27%,顯示近年相關管制工作推動已獲得初步成效。
(二)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揮發性有機物等空氣污染物濃度均呈現改善趨勢。二氧化硫改善最為顯著,近11年來改善比率約43%,懸浮微粒、二氧化氮及一氧化碳改善比率約30%。細懸浮微粒(PM2.5)自102年開始手動監測,至105年已改善17%,但105年平均值20μg/m3,仍高於標準值15μg/m3。
三、實施中之管制作為:
為加速改善空氣品質,提升對民眾健康保障,本院環保署已規劃後續精進作法:
(一)持續性管制措施
1.我國境內細懸浮微粒貢獻來源包括固定(含逸散)與移動污染源,本院環保署將持續落實固定(許可及排放量管理、排放標準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調查及管制、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與獎勵、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工業區應變)及移動(新車管制、使用中車輛管制、潔淨燃料推動、低污染車輛推廣、綠色運輸與港區污染管制)污染源管制策略。
2.為強化國內空氣污染源管制,本院環保署依據104年8月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至109年)」,積極整合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各局處量能,推動電動二輪車(E-BIKE)、電動公車(E-BUS)、電動蔬果運輸車、柴油車加裝濾煙器、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河川揚塵防制,並加強兩岸空氣品質改善交流合作及細懸浮微粒管制相關基礎與背景研究等8項近程措施。
3.另考量民眾對空氣品質提升之殷切期盼,本院環保署將以更積極的態度改善空氣污染,並於105年10月17日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修正計畫」,除將「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執行期程提前於108年完成外,並進一步提出「防制煙塵掃除PM2.5」行動措施,從政府應變、全民改變、防制揚塵及管制排煙等4面向著手,推動強化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作為、改變燃料(鍋爐重油改柴油或天然氣)、改變風俗習慣(紙錢、香枝、金紙、鞭炮、民俗活動)、防制河川揚塵、防制裸露地揚塵(含道路揚塵)、防制營建及堆置揚塵、管制餐飲油煙、管制大客貨車黑煙、管制農業廢棄物燃燒排煙及管制機車青白煙等10大措施強化去污抗霾力道,加速改善空氣品質。
(二)季節性管制作為
1.為改善秋冬季節空品不良之情形,已啟動秋冬季節性管制措施,包含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民眾生活習慣等三項。
2.刻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提升秋冬季節空污費費率,促使公私場所主動降載(產能調降或提高防制設備操作效率),以經濟誘因方式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空氣品質。
3.研擬修訂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地方環保局劃定港區、工業區及觀光區為空氣品質淨區,限制或禁止老舊一、二期柴油車進入。
4.推動秋冬環保集點加碼送措施,鼓勵民眾於空氣品質不良季節,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環保集點加碼10倍送。
(三)短期嚴重惡化因應作為:
1.為提升對民眾健康之保障,本院環保署刻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以下簡稱緊急防制辦法),將細懸浮微粒(PM2.5)納入緊急防制辦法管制,並依循預警原則精神,在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等級外,新增各項空氣污染物濃度尚未達嚴重惡化之「預警」等級,提前啟動防護及管制措施。
2.為避免空氣品質達嚴重惡化等級,依循預警原則精神,爰新增各項空氣污染物濃度尚未達嚴重惡化之「二級預警及一級預警」等級,提前啟動防護及管制措施。以細懸浮微粒(PM2.5)為例,本署將細懸浮微粒(PM2.5)二級預警等級設定為超過空氣品質標準(PM2.5 24小時平均值>35μg/m3、AQI>100橘色),藉由超過標準即提前啟動相關應變措施,並於一級預警等級(>54μg/m3、AQI>150紅色)採取加強管制作為,包含納入固定污染源採取減產、降載或提高防制效率等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措施機制,避免空氣品質進一步惡化至紫色等級(>150μg/m3、AQI>200)。
3.另緊急防制辦法涉及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權責,各界陸續將修正意見提送予本院環保署,本院環保署並於105年7月21日及8月11日分別邀集各地方環保局及相關部會召開研商會議,及於105年9月10日及11月29日邀集業界及環保團體召開研商公聽會,考量各界就草案內容仍有相關意見,本院環保署旋於105年12月30日及106年1月15日邀集各界推派集之專家學者召開專家諮詢會議廣徵意見,另再於106年2月10日、14日、17日及22日分別至臺中、高雄、雲林及彰化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4.本院本院環保署刻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緊急防制辦法會銜發布事宜,俾利各地方政府遵循落實各應變等級因應作為。
四、空污基金委員會組成:
空污基金管理委員會成立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應占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名額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查本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計23名委員,除本院環保署李署長應元及詹副署長順貴分別擔任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餘為4名機關代表、13名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4名環保團體代表。就空污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效益,除定期召開委員會,另針對各項管制業務推動亦不定期召開會議,聽取各界意見,作為施政參考。
五、未來執行重點:
(一)我國空氣污染季節性差異顯著,管制作為可區分為長期及短期措施。長期措施可使全年空氣品質獲得改善,短期措施則是在空氣品質不良季節加強作為,減少超過標準情形。
(二)為有效改善我國空氣品質,本院環保署除積極推動持續性之管制作為外,針對秋冬季節中南部空氣品質不良問題,進一步採取季節性管制作為,而當空氣品質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導致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將採取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措施之短期性應變作為。
(三)空氣污染來源眾多、成因複雜,單一管制作為不易有成效,且由於氣候變遷、氣象變化的不確定性,使得空氣品質改善的工作更加艱鉅,因此,空氣品質改善已從管末管制進展到能源使用、產業發展、農業政策及健康影響評估等面向之整合。本院環保署將積極透過中央地方攜手合作推動前述相關持續性及季節性空氣污染管控措施,加速改善空氣品質,以有效降低民眾暴露在細懸浮微粒危害等級的機會,守護人民健康。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狀況報告
(截至106年2月底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年2月
第一章、前 言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並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
自84年7月1日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由中央統籌向固定污染源(工廠)及移動污染源(車輛),依其排放硫氧化物之油(燃)料徵收,並成立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將徵收所得之空污費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自87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二階段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執行作業,依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實際排放量徵收空污費,並將徵收所得之空污費60%撥交地方直接運用。
自空污費開徵以來,在固定污染源及交通工具等各項空氣污染管制工作上已有具體之污染減量效益。為有效達成空污費隨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徵收之目標,空污費收費制度規劃分階段方式實施,收費辦法及收費標準歷經多次檢討修訂,以符合釋憲揭示之原則。
所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 事項。
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
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第二章、空氣品質現況
本署自105年12月1日起實施新制「空氣品質指標(AQI)」,空氣品質指標為依據監測資料將當日空氣中臭氧(O3)、細懸浮微粒(PM2.5)、懸浮微粒(PM10)、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及二氧化氮(NO2)濃度等數值,以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程度,分別換算出不同污染物之副指標值,再以當日各副指標之最大值為該測站當日之空氣品質指標值(AQI),各污染物濃度對照新制「空氣品質指標(AQI)」數值見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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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歷年空氣品質指標(AQI)各等級比率分布趨勢部分,我國103、104及105年AQI>100比率分別為26.24%、21.52%及19.27%,顯示近年改善已獲成效並保持穩定,詳見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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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近年1~2月同期各污染物AQI>100比率比較,103年、104年、105年及106年分別為38.05%、43.22%、22.92%與26.22%。雖然近年同期呈改善趨勢,但106年1~2月較105年1~2月升高。近年1~2月O3-hr、CO、SO2與NO2之AQI>100比率均未超過0.5%,而均以PM2.5之AQI>100比率最高,O3-8hr之AQI>100為次高。以106年1~2月為例,PM2.5之AQI>100比率為25.15%,O3-8hr之AQI>100比率則為3.02%,詳見圖2.2。
如以近年1~2月同期各污染物AQI>150比率比較,103年、104年、105年及106年分別為14.27%、12.43%、5.99%與4.01%,近年同期呈改善趨勢。近年1~2月O3-hr、CO、SO2與NO2均未發生AQI>150事件,而均以PM2.5之AQI>100比率最高,O3-8hr之AQI>100為次高。以106年1~2月為例,PM2.5之AQI>150比率為3.81%,O3-8hr之AQI>150比率則為0.31%,詳見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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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2 全國103~106年1~2月同期各污染物AQI>100比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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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3 全國103~106年1~2月同期各污染物AQI>150比率趨勢
為提升環境品質及維護國人健康,本署訂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訂定之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紅色警戒比率目標,當日PM2.5濃度≥54μg/m3時,屬於紅色警戒等級,代表對於所有族群健康可能有影響,以104年為基準年,規劃2年內各直轄市、縣(市)轄內空氣品質監測站發生紅色警戒發生率要減少20%,4年內減少50%,降低民眾暴露在細懸浮微粒危害等級的機會,該指標目前已從104年997次(3.72%)降低至105年874次(3.20%),106年累積至2月為215次(4.84%),「清淨空氣行動計畫」訂定之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紅色警戒目標與達成情形見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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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4全國所有測站達紅色警戒以上比率改善目標
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主要設置於人口密集區,可瞭解多數人於空氣污染中之曝露,圖2.5為近5年來1~2月各空氣污染物年平均同期濃度趨勢,可看出各污染物均呈下降趨勢,但臭氧因國際大氣環境臭氧背景濃度整體變動趨勢,歷年呈持平趨勢。另外,圖2.6顯示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106年1月平均為22.4μg/m3,全國與各地區均為歷年同期濃度之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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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5全國一般自動測站102~106年同期1~2月污染物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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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6 102~106年同期1月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監測值
第三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狀況
收支保管運用之法源依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3項及預算法第21條規定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基金收入與支出:自87年7月起依固定污染源實際排放量徵收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空污費,並依油品種類徵收移動源空污費,以進一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執行作業於98年7月29日修正發布「車用汽柴油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訂於100年7月1日、101年1月1日起分別將柴油及汽油中硫含量管制標準由原先50mg/kg加嚴至10mg/kg以下。
配合前述管制標準加嚴,現行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收費,無法再以油(燃)料之硫含量進行分級收費,改以油(燃)料種類單一費率方式收費,車用汽油及柴油分別以0.2元/公升收費。
表3.1 近3年收入與支出情形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
項 目 |
103年決算 |
104年決算 |
105年決算 |
106年截至2月28日 |
|
基 金 來 源 |
4,157,105 |
4,084,190 |
4,362,334 |
374,669 |
|
基 金 用 途 |
3,523,386 |
3,330,581 |
3,181,035 |
322,736 |
|
賸餘數 |
633,718 |
753,609 |
1,181,299 |
51,933 |
|
累計賸餘數 |
7,532,795 |
8,286,404 |
9,467,704 |
9,519,637 |
第四章、空氣污染防制費運用主要施政工作與績效
4.1法規命令訂定/修正
105年共完成21項空污法相關子法修正,其中有16項修正公告案、4項訂定公告案及1項廢止案,如表4.1-1所示。
106年截至2月28日止共完成2項空污法相關子法修正,修正公告案及訂定公告案各1項,如表4.1-2所示。
表4.1-1 105年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公告
|
項次 |
法規名稱 |
相關公告 |
|
1 |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5.01.30.修正發布 |
|
2 |
「機車廢氣排放污染測試方法及程序」 |
105.02.05修正公告 |
|
3 |
「機車蒸發污染測試方法及程序」 |
105.02.05修正公告 |
|
4 |
「機車耐久測試方法及程序」 |
105.02.05修正公告 |
|
5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5.02.24修正發布 |
|
6 |
「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04.08修正發布 |
|
7 |
「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鋰電池安全審驗規範」 |
105.05.05修正公告 |
|
8 |
「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修正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一 |
105.05.12.修正公告 |
|
9 |
「電動農產品運輸車審驗規範」 |
105.05.13訂定公告 |
|
10 |
「電動農產品運輸車鋰電池審驗規範」 |
105.05.13訂定公告 |
|
11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 |
105.07.25修正公告 |
|
12 |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 |
105.08.03.修正公告 |
|
13 |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08.11訂定發布 |
|
14 |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
105.08.11.修正公告 |
|
15 |
「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 |
105.10.12修正發布 |
|
16 |
「公私場所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之電力設施或供應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予電力設施使用之接收設施經審查核可之行為,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 |
105.10.31訂定公告 |
|
17 |
「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105.11.08修正公告 |
|
18 |
「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12.01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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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
105.12.23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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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105.12.27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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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電動二輪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補助辦法」。 |
105.12.30廢止 |
表4.1-2 106年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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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法規名稱 |
相關公告 |
|
1 |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 |
106.01.11訂定公告 |
|
2 |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
106.02.13修正發布 |
4.2空氣品質規劃管理
4.2.1推動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
由於高屏地區係為我國目前七大空品區空氣品質最不良地區,雖然經過這些年中央、地方環保單位及業者共同努力,已有顯著成效,惟仍屬空氣品質不良的三級防制區。105年8月3日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最新劃分結果如表4.2.1-1。
基於維護當地民眾健康並推動實施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之前置作業,已於 100年6月24日完成修正發布「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及100年7月1日發布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建立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等運作規範。
本署為保障高屏地區居民健康,加速改善當地空氣品質,已擇定高屏地區優先推動總量管制,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可能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市)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及本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期程、區內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規定,於104年6月30日完成會同經濟部正式公告實施「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第1期程為3年,目標為既存工廠認可排放量達一定門檻者應削減5%。
總量管制制度執行第1年即須先進行既存工廠排放量認可作業,建立排放量基線後並逐步要求區內工廠依規定進行削減。目前掌握高屏地區應認可排放量列管家數為616家,截至105年11月底已完成全數列管家數之審查。。後續將參考「高9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執行經驗,評估其它空品區動之可行性與目標。
本署103至105年已針對中部及雲嘉南地區進行共60廠次排放量認可試行輔導,106年預計再增加20廠次;希望藉由先期輔導作業使業者了解總量管制制度並掌握業者現場實際操作現況。
另考量中部與雲嘉南地區污染物排放多集中在少數大型固定源(如台中火力發電廠、中龍鋼鐵、六輕等),為利於針對大型固定污染源進行管制,將針對三級防制區研擬既存固定污染源指定削減方式,以因應地方主管機關直接依轄內管制需求進行固定污染源之實質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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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推動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至108年)
為維護空氣品質,確保民眾健康,本署非常重視空氣品質管制工作,鑑於近年來細懸浮微粒(PM2.5)對人體健康影響越趨明確,為瞭解我國細懸浮微粒環境暴露情形,本署自94年起開始進行環境中細懸浮微粒監測工作,另為進一步保障民眾健康,本署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建議,優先考量我國空氣品質現況及對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確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相關因素,於101年5月14日修正空氣品質標準,並增訂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24小時值為35μg/m3、年平均值為15μg /m3,該標準與美國西元2006年、日本西元2009年訂定之標準一致,為國際間已納入國家法規標準中較為嚴格者。
配合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實施,本署已陸續加嚴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車用油品標準、柴油車及汽油車5期新車標準,而電力設施、煉鋼業電爐等固定污染源則已提出加嚴標準草案,並展開研商公聽等修法作業,石化業管制部分亦大幅加嚴設備元件逸散及廢氣燃燒塔管制;對於移動污染源的空氣污染改善,更透過積極推動電動車電池交換營運系統,大力推廣使用電動車及電動巴士方式來進行。境外傳輸影響方面,已推動兩岸空氣品質管制技術交流合作予以掌握與改善。
另為強化細懸浮微粒管制及因應新增訂細懸浮微粒標準,本署自101年11月起針對環境中細懸浮微粒實施標準手動監測,其原始監測結果102、103、104年細懸浮微粒全國年平均濃度分別為24.0、23.5、22.0 μg/m3,呈逐年改善趨勢。
為有效管控我國空氣污染,從源頭減少空氣污染排放量,本署分別從能源、產業、交通、農業、建築及國土規劃等面向著手,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協調配套措施,於104年8月19日奉行政院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至109年),將「加強整合部會量能、強化中央地方合作、促進全民共同參與」,以短期務實緩解,長期趨嚴管制的方式推動國內空氣污染排放減量。另基於空氣品質管制工作應以民眾的健康為出發點思考,本署將以更積極的態度來對應空氣污染改善問題,以減緩細懸浮微粒危害影響程度。爰此,本署於105年6月份重新檢討執行策略,並於105年10月17日奉行政院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修正計畫」,本署將加速推動「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執行期程縮短提前於108年完成,並進一步提出「防制煙塵掃除PM2.5」行動措施,從政府應變、全民改變、防制揚塵及管制排煙等四面向著手,擬定十大措施強化去污抗霾力道。
本署將採目標管理方式,設定各直轄市、縣(市)轄內空氣品質監測站發生紅色警戒次數(當日細懸浮微粒濃度大於54微克/立方公尺)未來2年內減少20%,4年內減少50%,透過減少紅色警戒次數,降低民眾暴露在細懸浮微粒危害等級的機會,並達成空氣品質改善目標。
4.2.3強化空氣品質監測及預報服務
本署目前於全國各地設置 76 個監測站,經由嚴謹的維護及品保品管查核作業,以確保監測系統穩定運轉及監測數據準確可靠。除建置長期空氣品質監測資料庫外,因應國際趨勢及監測技術成熟發展,不斷提升監測站功能,陸續增加監測項目,並利用先進監測技術,進行懸浮微粒(PM10)及臭氧(O3)二大指標污染物之成分及前驅物監測。嗣後,配合細懸浮微粒(PM2.5)標準的訂定,101年底起建立PM2.5手動監測網,進行每3天採樣一次 PM2.5手動監測,目前已達31站。所有監測資料提供作為擬定空氣污染管制策略的參考。
102年起推動「新世代空氣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逐年更新汰換空氣品質監測設備,並整合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站數據,強化各類監測資料流通運用,整合之資料包括:特殊性工業區依「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設置得監測站45站,大型事業單位自設測站72站,加上本署及地方監測站共計205個測站,有效利用全國監測資源,提高空氣品質監測空間解析度。
105年12月1日起,全面更新空氣品質資訊服務,整合空氣污染指標(PSI)及細懸浮微粒(PM2.5)兩大指標,推動實施「空氣品質指標」(Air Quality Index, AQI)。除與國際廣泛使用的AQI指標接軌外,亦可達到提前預警空氣品質的效果。
每年11月至隔年5月於中國大陸沙塵、霾的好發季節,執行中國大陸沙塵、霾的觀測作業及預報,適時發布新聞訊息,提醒民眾注意。發行「環境即時通APP」,除可查詢即時監測數據外,使用者可自行調整警示推播設定,適時提供預警通報訊息,以強化空氣品質預報服務。
為提升空氣品質預報資訊傳播,製播空氣品質預報影音使民眾能正確掌握空氣品質變化,自105年1月起每週一至週五增加製播空氣品質預報影音1則,於下午5:00發布於YouTube、空氣品質監測網及本署官網首頁,截至106年2月底YouTube影音點閱次數共計達57,000次。
積極參與國際環境監測計畫,加強國際合作,推動監測技術與國際接軌。建置及運維鹿林山大氣背景站,進行國內高山大氣背景基線及進行國際監測合作,參加國際大氣監測網絡(如美國汞監測網AMNet等),邀請國外專家學者參加「鹿林山空氣品質背景測站成果發表會」、「大氣汞監測國際合作暨亞太地區環境資訊研討會」等,發表多年來監測之背景濃度基線及溫室氣體各成分及汞等濃度資料。105年6月14日成立「環境監測技術中心」,建立國際監測合作之平台。105年7月26日出席「亞太地區汞監測夥伴會議」,捐贈泰國1套汞濕沈降採樣器並分享汞監測網經驗,逐步落實我國建構亞太地區汞監測平臺,共享東南亞國家監測數據及技術交流的目標。
4.2.4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100年11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21號令公布,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本署於同日訂定發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及「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等5項法規命令。
本署續於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啟動列管。第一批場所共計466家,包括大專校院、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車站、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站、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展覽室、商場、圖書館、醫療機構、鐵路運輸業車站等10類場所。第一批公告場所依法應於104年6月30日完成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於104年12月31日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於105年6月30日前完成第1次定期檢測,執行進度說明如下:(第一批公告場所於公告後,其中2家停業,2家歇業,統計公告場所為462家)
(一)專責人員:462家均已依法設置。
(二)維護管理計畫:462家均已完成。
(三)第一次定期檢驗測定:462家均已完成定期檢測(已網路申報檢測結果462家)。
本署為擴大室內空氣品質管制範圍,已於106年1月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除擴大納管第一批已公告管制之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社福機構、政府機關、鐵路運輸、民用航空站、捷運車站、展覽室、商場等10類場所範圍,另新增納管博物館及美術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及運動健身場所等6類場所。
另,本署於105年5月17日已完成建置「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資訊平台系統」,又本署已於106年1月11日公告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且第二批公告場所應於107年1月10日前完成定期檢測,公告場所辦理定期檢測之室內空氣品質檢測資料,均應傳輸至該系統,完成上網申報,本署將會同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持續追蹤定期檢驗測定辦理進度。同時,本署並將持續循序漸進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包括建置已納管對象定期檢測資料庫、探討室內場所空氣污染物連續監測方法與研議室內場所進行連續監測管制,對於未納管之小型場所等則以輔導改善進行管理。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已有初步成果,本署將持續依法以穩健方式辦理管制工作,循序漸進擴大公告納管對象,以達保障國民健康之目的。
4.2.5公有裸露地綠化
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運用部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各縣市政府針對公有裸露地、垃圾場等進行植栽綠化,並無補助不具改善空氣污染之相關硬體設施。執行至今已核定公有裸露地綠化約1,751公頃,自行車道設置293公里,包括:
一、環保公園─面積約202公頃。
二、裸露地綠化及河川揚塵改善─面積約884公頃。
三、垃圾場及廢棄物(棄)堆置場綠化─面積約277公頃。
四、環保林園大道─面積約388公頃。
五、自行車道─長度約293公里。
另105年度辦理空氣品質淨化區優良認養單位甄選活動,頒發企業、社區及推動認養績優單位共38名,包含考評結果優良縣市分別有屏東縣-里港鄉朧祥河濱公園、基隆市-天外天垃圾衛生掩埋場綠化及高雄市-鳳山區生明社區閒置空間綠化。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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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2.5-1 屏東縣-里港鄉朧祥河濱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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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2.5-2 基隆市-天外天垃圾衛生掩埋場綠化
圖4.2.5-3 高雄市-鳳山區生明社區閒置空間綠化
4.2.6 河川揚塵防制及改善
本署105年10月17日將河川揚塵防制納為「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大強化措施之一,持續辦理減緩河川揚塵措施,並定期邀請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地方政府召開專案會議,協調各單位依權責分工推動各項揚塵防制措施。
本署自100年至106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河川揚塵預警通報、宣傳推廣、防護演練及環境清理等,共計4億6,481萬5,000元,透過「河川揚塵防制推動資訊網平台」,追蹤控管各計畫執行進度。
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因地制宜採取各項抑制揚塵措施;加強受河川揚塵影響區域之環境清理與街道洗掃,101年至105年底共完成約37萬公里, PM10削減量達975公噸,辦理186場次教育宣導說明會,約1萬9,061人次參加,自102年起河川鄰近測站懸浮微粒(PM10)濃度,呈現逐年下降趨勢,顯示河川所在區域空氣品質逐年改善。高屏溪懸浮微粒由101年69.2μg/m3降至105年度37.42μg/m3,下降46%,濁水溪亦下降23%。河川揚塵以PM10為主指標之PSI>100之日數,以濁水溪崙背測站為例,由104年度4日降至105年2日,卑南溪為1日,其餘河川105年為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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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河川鄰近測站歷年懸浮微粒年平均濃度變化圖
4.3固定污染源管制成果
4.3.1加油站油氣回收政策—國際第一個推動加油站全面裝設油氣回收設備國家
本署自86年推動加油站油氣回收政策,並以補助、管制、輔導與獎勵並進方式推動,並於95年1月1日起強制全國加油站裝設油氣回收設備,至101年12月底,全國之汽油加油站已全數裝設,設置率100%,並於99年12月31日發布修正「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以符合加油站實際管制現況,落實空氣污染管制工作,修正重點包括修正專用名詞為「油氣管線洩漏檢驗測定」、重新定義既設及新設加油站之主體對象及施行日期等。
推動加油站油氣回收政策,每年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可減少約2萬1,500公噸,致癌物質苯減量約為87公噸/年,全國約2萬餘名加油站員工、約120萬位加油站附近居民及1,900萬輛機動車輛之加油民眾皆受惠。
為確保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測作業方式之一致性,避免檢測方式及結果之合理性與公正性引發爭議,本署業於100年9月8日訂定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測作業參考原則,並函送直轄市及縣(市)環保機關供執行參考,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可視管制需要彈性調整辦理,俾使加油站油氣回收管制工作順利執行。
4.3.2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以技術可行性及成本有效性達成最大減量,降低有害空氣污染物大氣環境濃度,降低民眾暴露風險
一、戴奧辛排放管制
我國管制範圍較其他國家完整,排放量已逐年遞減,空氣品質監測結果遠低於日本環境戴奧辛空氣品質基準。
(一)國內排放量推估與排放清冊建置,已完成104年全國戴奧辛排放清冊建置工作;推估104年全國排放量為53.86 g I-TEQ/年,較91年基準年之327 g I-TEQ/年,減量達83%。顯示近年來戴奧辛排放完成立法規範及各級環保單位管制已見成效。
(二)環境流布調查
1. 91~92年本署環檢所於北、中、南、東共13站進行戴奧辛空氣品質監測,平均濃度0.089pg I-TEQ/ m3。
2. 105年戴奧辛環境監測,平均濃度為0.031 pg I-TEQ/ m3。105年3月、5月、8月、10月平均分別為0.031、0.025、0.020及0.047 pg I-TEQ/ m3,均低於91、92年監測結果及日本環境戴奧辛空氣品質基準(0.6 pg WHO-TEQ/ m3)。
3. 戴奧辛空氣品質監測結果顯示,戴奧辛環境現況有改善現象,未來將持續進行,並作為調整管制策略之參考。
(三)加強稽查管制:105年業者自行檢測共執行393座次。環保單位(含本署督察隊與縣市環保局)完成稽查檢測96座次,目前有13座次檢測不符排放標準,為8座次廢棄物燃料鍋爐、1座小型焚化爐、3座火化場、1座銅二級冶煉。
(四)排放標準修正:於105年3月預告修正「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及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並於105年10月召開研商公聽會。主要修正內容為增訂鍋爐之含氧百分率參考基準,對於近年常超標的以廢棄物為燃料鍋爐形同有加嚴之效果,未來以廢棄物為燃料鍋爐須改善並良好操作以符合更加嚴格的排放標準。
二、戴奧辛排放管制
經檢測均能符合國際上相關規定,空氣品質監測結果符合歐盟2012年空氣品質目標值
(1) 排放檢測:本署自92年起,陸續針對國內可能之重金屬污染源進行煙道排氣檢測與調查作業,已進行調查的行業包括:燃煤發電鍋爐、燃煤汽電共生鍋爐、焚化爐、電弧爐、燒結爐、水泥旋窯、非鐵金屬熔煉業、半導體業、資源回收業、光電業及電鍍業等, 96年進行5座次固定污染源排放重金屬檢測工作,97年進行7座次檢測,99年進行7座次檢測,100年進行2座次檢測,101年進行5座次,102年進行6座次,103年進行5座次,104年進行10座次,105年進行1座次,上述檢測結果皆符合排放標準。
(2) 環境重金屬監測:本署自95年起逐年進行全國性環境空氣重金屬監測工作,96年完成22站次監測,97年則完成44站次監測,98年完成15站次監測,99年完成30站次監測, 100年完成30站次監測,101年完成30站次監測,102年完成42站次監測,103年完成42站次監測,104年完成56站次監測,105年完成16站次監測;除持續性測站外,配合大城鄉重金屬議題,亦針對大城鄉內兩所學校進行重金屬環境監測,共4站次監測。監測結果國內環境空氣砷、鎘、鎳濃度皆可符合歐盟2012年環境空氣品質基準。
三、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1) 掌握固定污染源有害揮發性有機物重要物種及排放源,並展開法制訂定作業,持續監測重要管制物種之大氣環境濃度值及推動減量工作。
(2) 大氣環境濃度:
1. 於全國9處光化測站監測8項有害揮發性有機物(苯、乙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2,2,4-三甲基戊烷、正已烷等),除甲苯及二甲苯濃度歷年未有明顯變化,其餘6項物種年平均濃度均呈現下降趨勢;各監測物種之年平均濃度皆低於國外環境監測基準值或標準值,顯示在一般環境暴露下未對民眾健康造成不良影響。以苯為例,年平均濃度值由0.72 ppbv (96年)降低至0.49 ppbv (104年),減量幅度達32%;一般環境下苯年平均濃度低於美國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TCEQ)長期健康空氣監測值(1.4 ppbv)及日本環境省環境基準值(0.95 ppbv)。
2. 本署自民國104年起執行全國性環境大氣有害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監測,完成北、中、南部之3個空氣品質監測站及1個交通測站之採樣監測。結果顯示物種平均濃度均低於國內外環境濃度管制值。苯於交通測站之平均濃度(0.91 ppbv)高於一般測站(0.39-0.52 ppbv)。
3. 本署自民國98年起至105年於南部石化工業區鄰近敏感受體(共2處工業區,5處敏感受體)執行大氣環境有害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監測,結果顯示16項有害揮發性有機物中有14項物種濃度低於國內外環境濃度管制值,氯乙稀及二氯乙烷於於部分工業區濃度較高。
(3) 重要物種及排放源:甲苯及二甲苯為排放量大之物種,主要由表面塗裝相關程序等排放(比重約達93%),包括塑膠品塗裝、金屬表塗、汽車表塗、機車表塗、膠帶業製造、PU皮製程、凹版印刷、紡織品表塗及紙張表塗等。以物種危害性分析,將苯及氯乙烯列為重要物種,其中排放苯之固定污染源製程,為乙苯製造程序、苯乙烯製造程序及己內醯胺製造程序等,將列為主要減量管制對象;氯乙烯則以氯乙烯單體(VCM)製造程序及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為主要排放源,將優先列為推動減量之標的。
(4) 減量誘因策略:自民國99年起開徵13項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約20類行業別,徵收家數為2,300餘家,其中13項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總排放量變化趨勢於100年約1.73萬公噸,於104年降至1.43萬公噸,減少約17%。
(5) 法制面:推動研修「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及「氯乙烯相關製程空氣污染排放標準」(草案),強化對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
4.3.4建構經濟誘因制度
一、費率因時制宜調整
藉由「經濟誘因」促使業者主動進行污染防制改善及污染減量,自87年7月起已依實際排放量徵收空污費,少排放即少繳費;另自96年起重新檢討收費費率,改依排放量大小方式徵收,調整為累進費率結構、反映空品現況、提升減量誘因,並落實「污染者付費」公平原則。統計104年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為86,439公噸及156,665公噸,分別較95年減量33.6%及11.8%,成效顯著。
自99年1月起開徵第二期程揮發性有機物之空污費費率由單一費率12元/公斤,回歸反映成本之三級累進費率,惟因應國內產業受國際金融海嘯影響,大院第7屆第4會期社環委員會決議請本署與業者溝通,以緩和調整費率收費方式,於99年1月1日如期徵收,但採費額優惠方式,並要求業者將原應全額繳交之費額部分投入污染減量,達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減量目的,並於102年正式恢復三級累進費率機制。
86年開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則由本署公告,並已多次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由地方政府徵收,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空氣品質逐年改善。
二、提供減量誘因機制
為持續鼓勵業者積極投入改善,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修正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優惠係數適用條件,針對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固定污染源排放濃度,且自發性積極投入改善,優於法規義務排放限值,包括排放標準、縣市加嚴標準、環評承諾限值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排放限值之最低值達一定程度之業者,給予4~8折之優惠,以落實公平正義,並自民國101年1月1日實施。另為鼓勵業者使用乾淨燃料,減少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達空氣品質改善目標,於101年6月4日重新公告修正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零費率之規定,明定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給予適用零費率之優惠,以符合本署獎勵清潔燃料之精神。
本署於97年3月7日發布實施「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對裝設及有效操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業者,透過減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方式,減少業者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支出,以達空氣品質改善目的。經統計各縣市減免申請案件審查狀況,截至106年2月底止,總計提出減免案件申請者共91件,其中通過審查者31件,包括臺中市8件核發減免額度共15,190,797元,耗材減免資格1件;南投縣1件核發減免額度共1,000,000元;苗栗縣1件核發減免額度共2,000,000元;嘉義縣4件核發總減免額度共10,660,290元,耗材減免資格2件;臺南市6件核發減免額度共12,601,308元;桃園市8件核發減免額度共30,000,000元。另審查中3件,需補件者14件,駁回申請者43件,駁回原因包括:防制設備處理效率未達法規公告、該業者提出之設備非屬防制設備、該廠申請之防制設備設置時間未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以及補正未於法定時間內完成。
另為改善秋冬季節空品不良之情形,本署已陸續推動相關空品管制措施,包括函頒「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協調公私場所降載有成之獎勵機制」,鼓勵直轄市、縣(市)環保機以改善空氣品質不良,並針對排放削減比率最高之前三名,發關協調轄內公私場所於105年12月至106年3月期間進行降載(如產能減少、效率提升),以改善空氣品質不良,並針對排放削減比率最高之前三名,發予獎金獎勵。同時本署規劃於106年度開始調高秋冬季節空污費之費率,以提高經濟誘因,促使公私場所主動進行季節產能分配或是提高防制設備操作效率致降載90%者,即可享有適用空污費原費率優惠之第一層優惠,增加之防制成本亦可適用原費率之優惠係數,享有4~8折費額折扣之第二層優惠,藉以減少空氣品質不良季節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空氣品質,並已於105年12月27日召開公聽研商會,後續將針對公私場所提供之意見,提供相關配套方案。
三、提升污染量掌握
為掌握石油煉製業及石油化工製造業石化製程歲修維護作業、石化製程冷卻水塔及各行業儲槽清洗作業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情形,於105年7月25日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增訂前述排放係數,以利業者申報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落實空氣污染防制費公平徵收精神。另於105年度新增建置跨平台資料橫向勾稽機制,已成功擴大污染源管制對象掌握,統計至106年2月已完成空污費2,100餘萬元之追繳。
四、擴大便民服務
為解決公私場所至不同申報系統重複申報污染物排放量及可能導致之差異問題,已完成單一申報平台之建置,並於105年10月「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正式上線,藉由系統之整合作業,除可大幅簡化業者申報作業時間外,亦有效解決資料庫間排放量差異問題,並可降低主管機關重複審核之行政成本,有效提高執行效益。
4.3.5加強逸散源粒狀污染物排放管制
本署要求營建工地排放粒狀污染物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禁止其有逸散粒狀污染物之行為。另從源頭管制,規定營建業主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近8年第1級營建工程防制設施符合率提升約18.8%(自69.1%上升至87.9%);第2級營建工程提升約17.3%(自69.1%上升至86.4%),近14年來粒狀物削減率亦逐年上升,自33%提升至59.2%。105年共計新增5萬8,637處營建工地,懸浮微粒(PM10)為5萬6,827公噸,削減量為3萬3,646公噸,削減率為59.2%。
又本署發布實施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將所有粒狀物逸散源全面納管。經環保機關抽查結果,近5年粒狀物逸散源之防制設施符合率提升約31%。
此外,本署也按月提供大型粒狀物逸散源稽查建議名單,請地方環保局進行稽查,總稽查件數1,849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有輕微缺失者454處,已限期改善;嚴重缺失者有95件,已依法處分,並完成改善,總罰鍰金額為新臺幣590萬元;另本署以空拍機(UAV)拍攝裸露地空氣污染防制情形,至106年2月底止,完成13處、900公頃大型裸露地空拍作業,並將查獲之缺失函請地方環保局要求改善。
又本署編撰「街道揚塵洗掃作業執行手冊」,內容包含洗掃車正確執行方式及維護保養觀念等,提供民間業者與地方環保局參考。另督導地方進行街道揚塵洗掃作業,105年全國各環保局總洗掃長度為210萬2,216公里,營建業主及企業認養道路洗掃長度為420萬5,528公里,懸浮微粒(PM10)削減量為1萬6,526公噸。
此外,本署於空氣品質不良季節巡查各縣市重要道路,105年完成19縣市1,138.6公里道路巡查作業,通報111件髒污案件,並通報地方機關改善。
4.3.6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監測及督導改善
空氣中之有害物測量為污染防制工作極其重要的一環,欲從事防制工作必先瞭解污染物之種類及污染程度,故量測技術是防制工作的基礎;一旦發生工安或環保抗爭事件,更需科學證據佐證,調息紛爭。因此運用監測數據發現問題,進而督促工廠污染改善的管制模式,將更為有效地協助政府達到主動查核污染工廠的目的,尤其對於石化工業區不明公害來源的調查更顯重要。為追蹤石化工業區不明公害來源,自87年開始運用可同時量測多種化合物、偵測距離長(最高可達 400公尺)、適宜應用於大範圍(如工業區)的環境空氣品質偵測之紅外線遙測技術(FTIR),針對主要石化工業區進行環境及廠內製程區之監測。運用這套監測暨督導改善的管制模式,針對六輕、林園、大社等大型石化工業區進行周界環境及廠內製程區之監測;至105年12月底為止,已完成六輕、林園、大社、臨海及龍德等工業區至少111廠次之督導改善,促使42家工廠增設污染防制設備或製程設備工程改善。透過該調查暨減量對策,總計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減量達2,031公噸以上;工廠因此減少原料成本的經濟效益達9,773萬元以上。
為因應88年六輕工業區開始運轉後,雲嘉南空品區空品不良日數日益增高及追蹤石化工業區不明公害來源,本署自民國89年起開始針對六輕工業區周界之環境敏感點(學校)的異味污染問題,藉由漸進式污染源搜尋方法(Stepwise Emission Source Searching Method)逐步縮小調查範圍,進而鎖定可疑之異味污染的貢獻來源,最後再以CC-FTIR進行排放源的確認;截至105年12月為止,陸續完成六輕周界村落及廠內製程區相關設備共89廠處之洩漏源篩選監測及工業區周界不明異味污染源調查,利用FTIR可同時偵測多種環境空氣中化合物成分之特性,配合同步監測之氣象資料及調查各製程工場污染排放特性,協助環保機關釐清污染責任歸屬,並督導26家工廠進行污染改善,督促20家工廠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改善製程設備及加強設備之自主維護管理、變更製程操作條件及廢氣處理流程以提昇生產效率並減少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達到積極且具體的空氣污染減量目標,以維護良好的空氣品質。
此項監測暨督導改善的管制模式應用於六輕、大社及林園工業區已有多年歷史,對於此項量測技術的功能、特性及其使用上的限制,已能確實掌握。綜觀歷年來的執行成效,對於六輕、大社及林園工業區已能掌握其主要的逸散污染物的種類及來源;對污染較嚴重的工廠,藉由長期而持續的監測掌握污染證據,促使這些工廠採行相對應的改善措施;對於整體石化工業區的空氣污染改善,除了環保主管機關多年來的努力及法令日益加嚴的要求外,也由於確實而可信的量測數據,使污染製造者無所遁形,亦有相當具體的貢獻。
本署已於100年2月1日修正發布「揮發性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針對廢氣燃燒塔、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設備元件、廢水處理設施及歲修作業等加嚴管制,以廢氣燃燒塔為例,96年我國石油煉製業之廢氣燃燒塔排放之年廢氣量(百萬立方公尺)與年煉油量(百萬桶)之比值平均約為1.1,至105年已降至0.07,揮發性有機物減量達90%,與美國加州之管制水準相同;另設備元件平均洩漏率由100年之1~0.8%,至105年已降至0.4~0.25%。
4.3.7全面管制使用低硫燃料油及推動鍋爐重油改柴油或天然氣
全國燃料油品含硫分在79年以前均為2.0%,自79年起逐步加嚴降低含硫量,並自94年7月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包括離島縣市均須使用0.5%以下的低硫燃油及自95年1月起,針對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規定其含硫分限值,以降低硫氧化物排放,為因應部分縣市改制,刻正辦理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公告修正作業,另考量檢測技術提昇,爰刪除該公告事項四實際含硫百分率容許偏差值之規定。
推動全國各式鍋爐減少使用燃煤或重油,改以較乾淨之天然氣或含硫量低之柴油,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除加嚴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降低硫氧化物排放量,另持續推動工業區能源整合,減少小型鍋爐數量並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污染減量。同時推廣鍋爐使用清潔燃料,將原使用重油或煤,改使用柴油或是氣體燃料(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等),並推動全國旅館業鍋爐改使用天然氣或其他乾淨能源之熱水供應設備,如:電或太陽能熱水器、熱泵熱水系統、柴油鍋爐或瓦斯鍋爐。
4.3.8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
以預防管理的目的,規範污染源應於環保機關核定之最大操作條件下生產操作,以確保其所排放的空氣污染物,均能符合法規之要求。
現已完成8批次之公告作業、合計納管89種行業、390種製程,計已核發7,243家、14,760張許可證,約可掌握全國固定污染源95%以上的粒狀污染物、96%以上的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80%以上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量。
為督促固定污染源有效運作污染控制措施,已公告兩批次應執行定期檢測之固定污染源,截至105年10月止,合計2,410家、5,809根排放管道應實施定期檢測並定期申報,以掌握重點污染源排放濃度現況。
106年2月13日完成「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將現行「變更」定義修正調整與排放量達一定規模一致;統一許可排放量估算方式與排放量及空污費申報方式一致,並將現行展延申請條件明確化,明定業者依法申請操作許可展延申請,審核機關未於許可證屆期前完成審核,原操作許可證內容仍持續有效之規範內容。
另為提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作業之行政效率及達簡政便民之目的,已研擬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販賣及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申報作業」,提供國內目前共約有300餘家工廠領有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販賣、使用許可證者,改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報作業。
4.4移動污染源管制
4.4.1推廣低污染車輛
一、電動二輪車
(一)90年3月20日訂定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執行要點」,補助民眾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每輛3,000元。
(二)91年11月20日訂定發布「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98年5月5日訂定發布「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凡國民新購經審核通過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可申請補助每輛3,000元。
(三)為配合推動行政院核定經濟部所提之「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本署自98年12月2日起,配合辦理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機車。
(四)104年7月20日廢止「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及「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並整併至「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另於105年12月23日修正該補助辦法,延長補助期間至108年,並明定自109年起不再補助淘汰二行程機車。
(五)自90年起至104年7月21日止,共補助電動輔助自行車逾10萬輛;自98年起至104年7月21日止,共補助電動自行車逾12萬輛;自98年起至104年7月21日止,共補助電動機車逾1萬輛。另自104年7月22日起至106年2月底止共補助電動二輪車逾8萬輛。
二、電動公車:配合行政院核定經濟部所提之「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本署與經濟部及交通部共同合作推廣電動公車,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補助購置電動大客車最高每輛670萬元,其中本署分攤車體50萬元、電池100萬元補助款;另經濟部工業局刻正研擬修正「經濟部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輔導作業要點」,規劃由本署提供每輛電動公車100萬元補助,用於鼓勵國內業者發展電池技術。
4.4.2汽油汽車排放管制
一、加嚴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於101年10月1日公告汽油汽車第五期排放標準,採認雙軌制,以歐盟汽油車排放廢氣標準及其相關檢測方法為主,新增管制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氮氧化物加嚴約百分之二十五,延長耐久測試里程至十六萬公里,並針對汽缸內直接噴射引擎(direct injection engines)車輛進行粒狀污染物(PM)管制;同時採認美國汽油車排放廢氣標準及其相關檢測方法(Tier II Bin 5);在每次測試不得排放超過2克下,修訂蒸發測試程序之測試時間,從1小時日間蒸發加嚴至24小時日間蒸發。新標準與歐盟EURO 5標準相同,實施日期訂為民國101年10月1日,既有車型有一年緩衝期。另已完成汽油汽車第六期排放標準公告,實施日期為民國108年9月1日,既有車型有一年緩衝期。
二、推動新車型審驗制度:針對新車型進行車型審驗,取得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車輛才可辦理車輛領牌登記;另對新車進行新車抽樣,使高污染排放的車輛不致流入市場中;100年度共核發389件引擎族合格證明,101年度共核發412件引擎族合格證明,102年度共核發363件引擎族合格證明、103年度共核發433件引擎族合格證明、104年度共核發385件引擎族合格證明、105年度共核發391件引擎族合格證明及106年度截至2月底共核發31件引擎族合格證明。
4.4.3機車新車管制
一、逐期加嚴機車排放標準
96年7月1日施行第五期排放標準,相當歐盟第三期排放污染法規(EU3)。另參考歐盟標準訂定我國機車第六及七期排放標準,並分別於106年1月1日及1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推動新車型審驗制度:針對新車型進行相關車型審驗,均須取得審驗合格證明之車輛才可辦理車輛領牌登記。另對新車進行抽樣測試,避免未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流入市場中。100年度共核發175件引擎族合格證明、101年度共核發216件引擎族合格證明、102年度共核發258件引擎族合格證明、103年度共核發294件引擎族合格證明、104年度共核發319件引擎族合格證明、105年度共核發401件引擎族合格證明及106年度截至2月底止共核發22件引擎族合格證明。
4.4.4推動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制度
鑑於我國機車數量龐大,所產生的廢氣是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且一般車主並不重視機車的定期保養,為有效減少機車排氣污染並養成車主定期保養習慣,自85年起逐步推動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制度。
有鑑於新車之排氣檢測不合率逐年降低,自100年1月1日起,由原新車使用滿3年以上需每年辦理排氣定檢之規定改為,新車出廠滿5年以上,每年才需進行排氣檢驗1次。另並於95年起推動定檢站檢測資料即時連線系統及未定檢禁止換發行車執照措施,以有效提升定檢品質及到檢率。106年2月底,已於全省設置機車排氣定檢站2,787站,104年共檢測7,204,551輛次機車,較103年度增加檢驗198,694輛次;105年共檢測7,289,195輛次機車,較104年度增加檢驗84,644輛次。
4.4.5柴油車新車管制
一、加嚴排放標準:參考歐盟及美國等國管制策略,據以研擬修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以進一步改善國內車輛廢氣污染問題,其修正重點包括增訂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施行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標準。參考歐盟重型車EuroVI (輕型車Euro 6)柴油車排放廢氣標準及其相關檢測方法為主,並採認美國US California 2015 (重型車)及Tier 3 Bin 30(輕型車)廢氣排放標準及其相關檢測方法。新標準除加嚴污染物管制限值及延長耐久保證期限外,並新增管制氨 (NH3)及粒狀污染物數量 (PN)。
二、新車型審驗制度:爲了確保車輛製造廠商在車輛生產的過程,將排放的狀況列入考量,並避免有高污染之虞車輛銷售予民眾,影響空氣品質,本署針對新車型進行相關車型審驗,在國內使用之車輛均須取得審驗合格證明之車輛才可辦理車輛領牌登記,自100年至106年2月底止累積共核發2,004件合格證明引擎族,8,425個車型,包含106年2月底45件合格證明引擎族,231車型。
4.4.6加強使用中柴油車管制
一、設置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
地方環保機關設置「電腦自動控制柴油引擎車身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測柴油車自100年1月至106年2月底共58萬815輛次,是全世界首創獨有之使用中柴油車污染管制措施。
二、推動柴油車加裝濾煙器
本署參考國際間柴油車污染改善策略,推動地方環保局辦理3期柴油垃圾車加裝濾煙器示範運行,自103年起已補助臺北市等15縣市600餘輛垃圾車加裝濾煙器,執行成果良好,黑煙去除率可達85%或使3期柴油車符合最新5期黑煙排放標準,且馬力衰退程度輕微,本署將持續推動公務柴油車輛加裝濾煙器示範運行,並據以研擬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草案,推廣民間車隊擴大使用,進一步減少民眾暴露於柴油廢氣之機率,該補助辦法預計106年3月10日辦理預告。
三、補助淘汰1~2期柴油大貨車及3期車大貨車加裝濾煙器
近來PM2.5問題廣受各界矚目,其中柴油大貨車為國內各污染源中,影響比例最高者(16.8%)。依交通部統計資料,老舊1~2期柴油大貨車尚有8.1萬輛,其污染排放較為明顯,為應優先解決問題,惟目前每年自然淘汰僅3千餘輛,需有更為積極有效之策略,儘速全面汰除。
本署已研擬推動獎勵1~2期柴油大貨車汰除、3期車加裝濾煙器等策略,經模式模擬,相關措施可減少空氣中PM2.5濃度1.7μg/m3,對改善空氣品質有相當助益。
四、加強空品不良日聯合稽查
鑑於每年秋冬季節性空品不良發生頻率較高,本署函頒「空氣品質不良日柴油車聯合稽查計畫」,請地方環保局與相關單位積極於空氣品質惡化期間,加強柴油車攔查工作,改善其廢氣污染問題。
五、劃設「空品淨區」加強移動源管制
柴油大貨車主要集中於港區、工業區等有貨物運輸需求之特定區域,若於相關區域加強管制,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本署已積極推動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地方環保局劃設「空品淨區」,禁止或限制老舊柴油車或二行程機車使用,落實源頭污染減量。
六、推動雇用環保車隊
柴油大貨車以承攬運輸契約為營利來源,本署爰積極協調政府採購案件及民營大企業於契約中明訂使用符合4~5期排放標準之柴油車輛始具承攬資格,加速老舊柴油車輛汰除。
4.4.7補助淘汰二行程機車
有鑑於高屏地區的老舊機車比例偏高,是導致空氣品質惡化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改善高屏空品區空氣品質,本署係於95年底核定補助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執行高屏縣市淘汰老舊二行程機車補助」計畫,預計以3年時間淘汰35萬輛老舊二行程機車,每輛補助1,500元,所需補助經費為5億2,500萬元。本項補助經高雄市環保局訂定補助辦法,係於96年11月15日起開始接受民眾申請補助。
為擴大成效,已自97年7月起於全國實施,至106年2月底止,補助淘汰二行程機車逾96萬輛,成功促使國內二行程機車登記數由92年底的460萬餘輛降至105年底的154萬餘輛,減少超過300萬輛。另已訂定106年目標為都會區二行程機車減半(淘汰50萬輛),將透過加強稽查、劃定空品淨區禁止或限制使用、切結報廢及辦理補助等措施積極達成目標。
4.4.8加強車輛油品管制
一、汽油含鉛量管制:為降低空氣中懸浮微粒含鉛量,自76年起即開始推動無鉛汽油的使用,82年行政院核定「推動全面供應及使用無鉛汽油計畫」。積極推廣無鉛汽油的使用,至89年全面禁止含鉛汽油的供應。
二、油品環保規範:為改善柴油車輛排放硫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之情形,自78年7月1日起將柴油含硫量上限規定為0.5wt%,82年7月1日降至0.3wt%,86年7月1日降為0.15wt%,87年7月1日降為0.05wt%,91年1月1日降為0.035wt%,94年1月1日更降至50ppmw。
三、於98年7月29日發布「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於100年及101年柴油、汽油硫含量降低至10 mg/kg。
4.4.9鼓勵民眾檢舉有污染之虞車輛(烏賊車)
本署於88年8月18日依據空污法第42條第2項訂定發布「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明定民眾參與檢舉烏賊車污染排放行為之作業方式。
表4.4.9-1 歷年案件受理情形(統計至106年2月28日止)
|
年度 |
案件受理量 |
|
89 |
82,877 |
|
90 |
64,818 |
|
91 |
96,286 |
|
92 |
71,885 |
|
93 |
18,986 |
|
94 |
32,767 |
|
95 |
39,667 |
|
96 |
76,180 |
|
97 |
93,964 |
|
98 |
316,246 |
|
99 |
133,418 |
|
100 |
363,179 |
|
101 |
461,014 |
|
102 |
264,913 |
|
103 |
101,204 |
|
104 |
88,026 |
|
105 |
61,218 |
|
106 (至2月底) |
7,200 |
4.4.10推動使用清潔燃料(油氣雙燃料車)
一、行政院97年1月21日核定「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本署負責執行氣價補助(每公升2元至99年底再議),及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每輛2萬5,000元加氣券(計程車得現金折抵改裝費),計畫執行期限至101年12月31日止,共補助改裝油氣雙燃料車1萬5,658輛,約3.9億元。自100年起,氣價補助配合浮動油價之實施,以維持油氣價差每公升12.7元為基準,浮動調整補助金額,每公升最高補助2元,並延長補助期限至107年12月31日。
二、97年至99年補助氣價每公升2 元,分年補助約2.8億元、2.3億元、2.5億元;100年至105年浮動調整補助金額,分年補助約1.3億元、0.67億元、0.51億元、1.4億、1.4、0.89億元。106年至2月底補助約0.2億元。
4.5國際環保公約之因應及推動
4.5.1遵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達成臭氧層破壞性物質消費量目標
為保護臭氧層,我國長期以來完全遵守蒙特婁議定書相關管制規範,93年消費量已削減基準量之35%,達成蒙特婁議定書之削減目標;另101年消費量已削減基準量之75%;105年消費量已削減基準量之90%。
4.5.2推動低碳永續家園建構相關工作
呼應綠色新政與資源永續利用的國際推動趨勢,及依我國節能減碳政策方針,本署自99年起開始推動低碳永續家園建構工作,並由地理區域較小、與民眾生活最貼近的村里社區示範做起,逐步推展至鄉鎮市區規模的城市、而地方政府層級,最終希望朝低碳社會邁進,落實由全民共同減碳的重要目標。
另考量建構低碳永續家園可採行的措施眾多,各國推動作法也不盡相同,最重要的就是因地制宜。因此經分析國際低碳城市推動案例,及釐清本土化低碳永續家園的建構範疇後,歸納推動精神與面向而整理出推動低碳永續家園的6大運作機能,包括「生態綠化」「綠能節電」「綠色運輸」「資源循環」「低碳生活」與「永續經營」等,並分列具體的「行動項目」建議,提供各級執行者檢視,因地制宜採取可行的措施。近期重要執行績效列述如下。
一、進行社區診斷訪視,協助推動低碳措施
(一)99年與104年分二批次共擇選114個社區對象,協助與輔導低碳建構,作為低碳示範點。每一社區均由能源技術服務產業(ESCO)及不同領域減碳專家與地方政府代表等,進行節能改善診斷,並逐案製作成診斷規劃報告書。
(二)完成「低碳社區建構手冊」,提供社區可推動之低碳作法,供民眾檢視自身條件,自行進行改造。
(三)依社區意願與執行能力,至104年底計輔導16個社區與能源技術服務產業(ESCO)合作執行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藉施作節能改善工程達實際減少能源使用費用之效;16案總工程費約550萬元,每年可節省電力453,380度、減少排碳量240,103公斤、節省電費165萬餘元。
另105年度協助30個社區實地執行低碳永續行動項目,包括如社區農園、雨水貯留利用、綠牆、魚菜共生系統、照明節能改善、智慧節電監控等,總工程經費230萬餘元;每年可節電1萬5千餘度電、減碳8,178公斤,且透過社區民眾共同參與,達環境教育之效。
(四)輔導示範社區參與「低碳永續家園認證評等」,至106年2月底,114個低碳社區已全數報名參加,且其中71個社區取得銅級評等,19個社區取得銀級評等;獲評等比率高達79%,足為其他社區之楷模。
二、加強社區低碳教育與宣導
(一)自99年至106年2月,累計辦理25場次「低碳社區觀摩會」,藉現地參訪及由低碳社區實際建構推動者分享執行經驗的解說與導覽,觀摩學習社區低碳化措施建構經驗,營造互動學習機制。
(二)102年完成45個社區現勘訪察,將蒐集之社區基本資料及低碳永續措施採行應用情形,編印為「如何打造低碳永續社區」書籍,供村里社區參考。
(三)102年至106年2月,累計辦理12場次「低碳永續社區環境教育與低碳永續規劃種子人員訓練講習會」,講授低碳永續運作機能與行動項目推動手法,培訓社區種子人員,協助引領社區推動低碳永續相關工作,約450人次參與。
(四)102年至106年2月,辦理5場次「結合物業管理業建構低碳永續社區」培訓課程,講授低碳永續社區建構模式、社區常見低碳作法與未來綠色物業管理發展趨勢,協助物業管理業者因應節能減碳,強化專業服務技能,以共同打造低碳永續社區;約380人次參訓。
三、協助金門低碳島規劃與建設
(一)在兼顧地方特色、縣政發展及節能與減碳目標下,與金門縣政府共同完成「建置金門低碳島計畫」(102-107年),並獲行政院於102年5月20日核定辦理,總經費43.22億元(不另編列專案經費,由各部會現行核定計畫或基本需求預算勻支)。且提出「金酒低碳園區」「資源循環與區域生質能中心」「綠能與低碳運輸系統」「社區改造新建與低碳建築」與「烈嶼零碳島」等5項旗艦計畫及基礎能力建構之「低碳樂活計畫」,目標將金門之年人均CO2排放量,由98年3.79公噸降至103年3噸以下之目標,至105年再邁向2噸低碳生活圈。
(二)成立「金門低碳島推動小組」強化計畫之協調與管考,由本署副署長與金門縣縣長為共同召集人,中央相關機關(構)指派簡任級人員13位及金門縣政府局處首長6位委員組成;每季召開1次委員會議,迄106年2月共召開14次委員會議。
(三)依金門縣全區溫室氣體盤查結果,金門縣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由98年基準年之3.79公噸,至102年降至2.90公噸、103年為2.88公噸,達「建置金門低碳島計畫」103年降至3公噸之目標;104年再酌降至2.83公噸。
(四)在各個旗艦計畫推動上,有幾項已創全國第一,包括「於特定觀光區域,首創運用電動慢速車作為導覽運具」、「金門環保旅店比率達47%,每2家旅店即有1家為環保旅店」、「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普及率超過10%,為全國第一」、「金門縣全島95%以上為LED節能路燈」。另外執行「汰換節能燈具進行溫室氣體抵換示範專案」,也成為我國第一個計畫型清潔發展機制專辦計畫(PCDM)的執行案例,而東坑社區的儲能與再生能源示範運行計畫,更是全國第一個社區分散型微電網系統,都是值得驕傲的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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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碳城市與低碳永續家園推動工作
(一)遴選低碳示範城市與補助、建置低碳生活圈運作機制
1、為鼓舞地方政府參與低碳建構的動力,99-100年間本署辦理「低碳示範城市競逐遴選」,評選出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宜蘭縣等為示範重點城市,並作為北、中、南、東4個低碳生活圈的統合單位。
2、藉參與低碳城市評選,各地方政府已完整學習低碳城市發展的概念,故100年起透過專案補助方式,協助各地方政府成立並持續維運行政專責與專業諮詢併行的「低碳永續家園專案運作組織」。
3、目前22個地方政府均有專責人員執行低碳永續家園建構工作,負責協調與整合地方政府低碳永續施政計畫的執行動能與推動成效。同時北、中、南、東4個低碳永續生活圈亦分別邀集產、官、學、民間團體等專家學者,組成「生態綠化」、「綠能節電」、「綠色運輸」、「資源循環」、「低碳生活」及「永續經營」等6大運作機能之「技術與資訊諮詢小組」,提供相關技術協助與專業智識諮商,促使各項建構措施具體落實且能維持自主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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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106年2月,空污基金補助地方政府維運低碳永續家園推動辦公室與「技術與資訊諮詢小組」,及執行行動項目計畫等經費,共計約 9 億716萬餘元。
(1)每年補助各地方政府經費,除用以僱用1名專案人員執行低碳永續家園建構工作,及協調、整合地方政府低碳永續施政計畫的執行動能與推動成效,同時也輔導所轄鄉鎮﹙市﹚區及村(里)實際推動低碳永續行動項目並參與評等。至106年2月28日,計306個鄉鎮市區及2,823個村里報名參加認證評等,即展現輔導成效。
(2)另依空污基金可支用用途,每年提列競爭型重點補助項目,包括如「契約用電戶(非企業)節能改善輔導」、「社區節能輔導」、「縣市區域溫室氣體盤查」、「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規劃」「部落型社區低碳建構」及「綠屋頂或綠牆」等。
(二)建立與推動認證評等制度
1、為全面動員全民共同參與低碳永續家園建構,本署秉「自己和自己比賽」的理念,自103年7月試辦、104年1月起正式推動「低碳永續家園認證評等計畫」;參與對象為村﹙里﹚、鄉鎮﹙市﹚區及直轄市、縣﹙市﹚等各級地方政府,等級評定則包括入圍級、銅級及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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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累計至106年2月28日,報名參與及獲得銅級與銀級評等之情形如表,展現全面擴散成效。
|
參與層級 |
總數 |
參加數(比率) |
銀級 |
銅級 |
|
縣市 |
22 |
22 (100%) |
3 |
9 |
|
鄉鎮市區 |
368 |
306 (83%) |
4 |
91 |
|
村里 |
7,851 |
2,823 (36%) |
32 |
605 |
3、為確保低碳永續家園認證評等成果屬實且符合永續維運精神,要求對獲得銅級與銀級單位進行成果維護管理之現地查核;104與105年度已分別完成39個與96個單位查核,106年預定再查核103個單位。
而105年度查核結果,95個維持原評等,但1個獲得銅級評等的村里,經現勘發現部分行動項目推動現況與申請時所提成果文件不符,且未於期限內改善,故於105年11月3日發函廢止其銅級認證,並撤下「低碳永續家園資訊網」上相關資料。
4、分析參與認證評等單位選擇推動的運作機能與行動項目,整體以生態綠化與低碳生活等2項運作機能合計47%最多,主要因該2項運作機能不論技術、設備或成本的門檻都較低,最易為一般民眾來推行,也是本署於社區推動低碳建構最優先的措施之一。而選擇推動綠色運輸最少,約5.9%,可能與其需基礎建設支持、涉及跨區域運作及成本效益較低等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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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5.2-5 多元選擇運作機能
(三)101年4月起開始架置運作「低碳永續家園資訊網」(網址 http://lcss.epa.gov.tw ),作為認證評等運作平台,也整合展現低碳永續家園資訊與推動成效;101-105年,每年均辦理至少5場次教育訓練會。
(四)執行低碳永續貸款之信用保證專案
1、102年5月31日完成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增列「貸款信用保證事項」用途;103年空污基金編列2億元,配合信保基金相對提撥2億元來提供擔保,可讓合作銀行團備齊40億元資金,提供綠能產業借貸,協助產業與民眾進行節能設備改善與能源管理。
2、103年本署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低碳永續家園專案貸款信用保證實施要點」、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訂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對保證低碳永續家園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雙方共同合作簽訂「相對保證低碳永續家園專案貸款專案」契約,執行期程自103年12月25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可保證之融資總金額為40億元,利於協助企業取得營運相關資金,以推動空氣污染防制、空氣品質改善及兼具減少碳排放之能(資)源耗用等低碳永續家園建構工作。
3、104年5-6月共舉辦3場次「低碳永續家園專案貸款信用保證」宣導說明會,邀請企業、銀行、能源技術服務同業公會等與發展協會等代表參加。
4、專案執行期間,共審查通過4家企業提出低碳永續家園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計畫,核准可貸金額8,2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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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城市碳盤查及碳揭露服務平台建置專案
1、依本署100年公告之「縣市層級溫室氣體盤查計算指引」,自101年開始協助臺中市及宜蘭縣政府完成溫室氣體實地盤查,102年再協助新北市、新竹市及金門縣進行盤查,103年以基隆市、新竹縣及屏東市為盤查示範區,104年已全面推動22個地方政府均執行區域溫室氣體盤查。
2、104年另選定新北市、新竹市、嘉義市、屏東縣及宜蘭縣,協助行政轄區溫室氣體盤查之外部查證作業,以深化地方政府執行溫室氣體盤查、登錄與揭露工作,及強化外部利益相關者對盤查報告之信任。
3、101-105年,每年至少辦理2場次「碳揭露服務平台系統操作訓練會」,透過實機操作及教導,協助各縣市相關承辦人員熟悉與瞭解我國碳揭露服務平台架構及操作。
4、105年度與臺北市等8個地方政府共同製作地方「政府溫室氣體盤查及減量成效」文宣案,以提供地方政府於參與國際相關會議、活動時發放,展現低碳城市建構成果與我國地方政府國際能見度。
五、國際低碳經驗交流
(一)100年11月21-24日分別於宜蘭縣、臺中市、新北市及臺南市辦理4場次「臺德低碳城市論壇--城市永續發展經驗」,邀請德國赫森邦環境、能源、農業暨消費者保護部氣候變遷處Rüdiger Schwee處長,及現任環境政策顧問、前漢堡邦城市環境及都市規劃部部長Christian A.Maaß律師,針對「德國永續城市發展」及「漢堡市榮獲歐盟綠色城市獎」等議題專題報告,並與城市進行交流。4場會議出席人員總計約500人。
(二)101年1月10-13日召開「從低碳社區邁向低碳永續家園之技術及經濟誘因策略」國際研討會與5場次圓桌會議,邀請英國、德國、瑞典及美國等國家,6位從事低碳永續社區及城市規劃、建構實務執行工作的主政官員、專家、學者來臺,專題介紹推動永續規劃及低碳措施;藉由國際間成功建構經驗,作為我國規劃「低碳永續家園推動方案」的參考。
(三)101年11月1日及2日與「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財團法人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共同舉辦「2012臺英低碳永續城市論壇--低碳建築與交通發展經驗」,邀請英國9名實際參與低碳永續城市規劃執行的專家學者來臺,除介紹英國低碳永續城市推動政策及架構外,並深入分享英國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建築及交通成功經驗;參與人數超過150人。
(四)102年3月12-15日與「財團法人臺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及「德國在臺協會」合辦「2013臺德低碳城市論壇--低碳智慧城市之建築概念與科技」會議,分別於臺北市及臺南市各辦理1場次論壇與圓桌會議,邀請德國柏林市議會議員、柏林綠黨能源政策發言人薛佛先生及達姆城科技大學能源效能建築設計中心何曼教授,與我國專家學者及城市代表探討運用低碳建築與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達成城市減碳之策略與執行措施;2場次論壇參與人數約300人。
(五)與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合辦「2013年臺英低碳永續城市」系列會議;102年9月30日於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召開「2013年臺英低碳永續城市論壇」,就低碳城市整體推動策略與綠色運輸、低碳建築等議題,與產、官、學各界進行座談與交流;10月1日、2日再分別赴金門縣及桃園縣辦理圓桌會議,英國專家與地方政府高階主管就「金門低碳島」與「桃園低碳航空城」進行深度討論,並進行現地參訪。
(六)103年6月23~27日辦理「低碳永續家園中高階執行人員培訓講習」,由英國倫敦大學建築學院Peter Bishop教授、Marcos Cruz博士與Oliver Wilton建築師等,從低碳永續政策的整體性架構規劃、政策執行、財務規劃、低碳城市成效評估,及與利害相關者之合作、互動與協調,至細部水、生態、交通、能源管理及都市與建築規劃設計等,進行系統講授,增進政府低碳永續決策人員的思考廣度與深度。
第五章、結 語
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至今,本署與地方環保局緊密配合、詳細規劃並努力落實各項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已有顯著成效。一般測站空氣品質指標AQI>100比率從103年26.24%,降為105年19.27%,為近年空氣品質最佳之一年,顯示推動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已獲得明顯成效,106年截至2月AQI>100比率則為26.22%。細懸浮微粒(PM2.5)1月全國月平均濃度也從102年31.5μg/m3改善至106年22.4μg/m3。
為了增進民眾健康,李署長上任後已把提升空氣品質列為首要重點工作,指示檢討原已實施中的「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至109年),將執行期程提前於108年完成外,並提出「防制煙塵掃除PM2.5」10大強化措施,從「政府應變、全民改變、防制揚塵及管制排煙」等4面向著手,推動強化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改變燃料(鍋爐重油改柴油、天然氣等)、改變風俗習慣(燒香、金紙、鞭炮)、防制河川揚塵、裸露地揚塵(含道路揚塵)、營建及堆置揚塵、管制餐飲油煙、大客貨車黑煙、農業廢棄物燃燒排煙及機車青白煙等空氣污染管制工作,本署所提「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修正案已奉行政院於105年10月17日核定,將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積極推動落實,加速提升空氣品質。
附 錄
一、近期本署空氣品質新聞及活動
(一)106年1月10日本署於11日公告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之授權,公告第二批室內列管場所,繼103年7月1日第一批已公告列管場所外,擴增其管制對象及管制區域外,另新增博物館及美術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場所及運動健身等6類型場所總計本公告約計納管900多處場所。為減緩法規施行對各行業所產生之衝擊,爰給予公告場所自本公告生效日前及生效日起1年內,適當之緩衝期完成相關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
(二)106年1月18日本署邀集各地方環保局共同舉辦記者會,宣示106年空氣品質改善目標「紅色警戒較104年減少20%」,提出包含都會區二行程機車減半(淘汰50萬輛二行程機車)、淘汰1萬輛一、二期老舊柴油車及2年內補助1,000座鍋爐燃油換燃氣等3項具體量化工作指標,另地方環保局提出本年度工作各項管制重點,以落實推動各類污染源管制作為,共同改善空氣品質。
(三)106年1月19日本署完成全國205測站即時監測資料匯流整合,並強化資料分享及資訊服務功能。包含本署76站、各直轄市政府26站、規定之特殊性工業區所設33站、大型事業70站,已展示於該署空氣品質監測網(http://taqm.epa.gov.tw )首頁,並結合地理圖資雲服務平臺(TGOS),以響應式網頁設計技術提供跨平台(網頁或行動裝置)應用,提供街道、衛星影像等不同圖層模式,未來將透過GIS系統特性,設計可選擇開啟或疊加圖層資料,方便民眾查詢使用更多資訊。
(四)106年2月21日為改善國內空氣品質,推動擴大利用天然氣發電政策,因應空氣品質不良時期彈性調度電力時,燃氣電廠增加天然氣發電或天然氣接收站提高天然氣供應量予電力設施使用,不受許可證核定排放量及總量管制限制。本署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管控燃氣電廠的自動連續監測連線排放數值,並加強秋冬季節管制作為,大幅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藉以改善國內空氣品質。
(五)106年2月22日為提升「環境即時通APP」服務品質並擴大服務對象,在臺外國人也可使用本署「環境即時通APP」隨時關注周遭空氣品質,透過空氣品質指標等級,可更容易判斷空氣品質狀況,並依建議採取對應之行動與防護措施。另本署將持續提升環境品質新價值,導入群眾外包(Crowd Sourcing)及智慧物聯技術,並擴大資料蒐集層面,除布建環境感測器外,也將納入民間微環境即時空氣品質資訊,以利民眾掌握「在地」環境資訊,持續以公眾需求為中心,提供更豐富的適地環境品質與生活資訊,促進公眾參與並關心環境。
(六)106年2月23日本署研擬完成「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8條修正草案,參考歐盟及美國等先進國家管制策略,以符合國際環保潮流趨勢及改善空氣品質。修訂重點為訂定淨功率(Net Power)大於130千瓦之軌道車輛(Railcars)及鐵路機車(Locomotives)排放空氣污染物標準,新增一氧化碳 (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及粒狀污染物(PM)之管制值;同時採認美國非道路運輸引擎Tier 4排放標準及其相關檢測方法、歐盟97/68/EC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其後續修正規定之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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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期國外空氣品質新聞
(一)106年1月倫敦逐步推廣污染程度較低的新車型,倫敦目前有1,200多輛混合動力巴士,包括新的柴電混合巴士,此新型巴士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顆粒物僅為傳統柴油巴士的四分之一。另採取出租車CO2排放量必須低於50克/公里,減排城市出租車的污染;以及規劃超低排放區等措施。
(二)106年1月印度首都新德里將增設20個監測站,加大對首都地區空氣污染的監控。以及為控制空氣質量,印度中央政府推出了空氣污染分及響應防控計畫,分為「嚴重+/緊急」、「嚴重」、「非常差」、「差-良好」四個級別。並根據不同級別執行相應的防控手段。例如對於「嚴重+/緊急」,將禁止除裝載核心重要物資外的卡車進入新德里地區,停止施工建築工程,採取汽車單雙號限行並盡可能減少例外,相關部門將有權採取如學校停課等的額外措施。
(三)106年1月火力發電廠是籠罩中國大陸各地霧霾的主要原因,故中國國家能源局發布命令,要求中止103座計畫或興建的火力發電廠,並轉往投資新的再生能源,此命令將有效減少製造空氣污染。
(四)106年1月蘇格蘭在對抗空污實施新的交通政策,包括建立全面的電動汽車充電網路,包括建置超過1200個充電站;另外,將引進300輛低排放巴士。
(五)106年2月歐洲委員會向英國等五個成員國發出警告,若空氣污染問題在兩個月內沒有獲得改善,歐盟將採取法律行動,對它們施加巨額罰款。有關污染的主要根源是柴油車排放的廢氣。歐洲委員會建議成員國削減交通流量、改用電動車及減少柴油排放量。
(六)106年2月德國西南部巴登符騰堡邦(Baden-Wuerttemberg)當局將從明年起,禁止車齡較老的柴油車開進斯圖加特(Stuttgart)。這項措施主要是為了降低柴油車排放的廢氣中被所發現的PM2.5高濃度對人體有害。
(七)106年2月世界衛生組織指出,世界各地城市的數十億人暴露在危險的空氣中,但污染程度各不相同-亞洲和非洲為快速增長的城市,受到的影響最為嚴重;而伊朗Zabol是最差的217微克/立方米。
(八)106年2月倫敦首次提出「非常高」的污染警報,倫敦南部布里克斯頓 PM2.5數值甚至超過北京,調查指出,空污是導因於英國政府提供財政激勵鼓勵民眾轉向柴油汽車。市長 Khan將在倫敦市中心向柴油車以及 2006 年前註冊的汽油車徵稅,並在2019 年計畫擴大倫敦中部的低排放區至 12 個,部分巴士路線上只允許行走油電混合或電動巴士。
(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研擬資訊安全防護具體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15)
林委員就研擬資訊安全防護具體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建構國家完整資訊安全發展策略及建立我國推動資通安全防護之法制基礎,行政院已研擬「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課予國內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有之資安防護責任,並責成各關鍵基礎設施主管機關建立各該領域之資安資訊分享、聯防監控及資安通報應變機制。另為提升我國整體資安防禦能量,行政院刻正研擬「第五期國家資通訊安全發展方案(106至109年)」草案,將由以下4個面向,擬訂推動國家資安防護具體作為:
(一)完備資安基礎環境:由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負責指導與監督各關鍵基礎設施主管機關推動該領域之資安防護,各領域亦可依其特性,邀集資安與領域專家共同研商訂定該領域之資安防護文件,供領域內之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參考實施。
(二)建構國家資安聯防體系:建立各關鍵基礎設施領域資訊資產資料庫;持續彙整國內外之重大資安威脅與弱點情資,計算風險等級與指標;定期召開專家與利害關係人會議,討論並產出各關鍵基礎設施領域資訊資產之風險評估結果,做為國家資安預警準備與關鍵資訊資產資安防護之決策依據。
(三)推升資安產業自主能量:建置以攻防演練為基礎之資安攻防模擬實驗平臺,以及早發現關鍵基礎設施可能存在之安全漏洞與風險。
(四)孕育優秀資安菁英人才:培育資安專業人才,提供政府機關、關鍵基礎設施、國防體系「資通電軍」及資安產業體系等對資安人才之需求。目前教育部、經濟部及科技部等機關已積極推動資安人才培育事宜。
二、針對近來金融業及學校傳出遭駭客勒索比特幣,以及個資外洩問題,說明如下:
(一)有關金融業資安防護部分:金管會為強化相關網路資安防護措施,掌握業者資安監控與應變機制,已建立金融業者資安通報平臺。必要時由該會協助業者因應處置或轉請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服中心提供協助,並請金融機構隨時注意對外網路資訊安全之維護,如發現有受攻擊情形,應洽電信廠商就分散式阻斷服務(DDOS)攻擊進行流量清洗、阻擋攻擊者之IP等措施。該會並將於本(106)年4月成立金融資安中心(F-ISAC),達到資安早期預警、聯防及應變目的。
(二)有關各級學校資安防護部分,教育部已頒行「教育體系資通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規範」,建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評鑑重要核心系統資安風險,進行安全控制措施,定期稽核及持續改善,並實施資安教育訓練,建立資安警覺意識。另督導各級學校對資訊系統、主機伺服器及電腦設備定期實施弱點掃瞄,降低被入侵風險;重要業務資訊定期備份,以防遭駭客入侵加密封鎖時,仍可確保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於電腦設定政府電腦組態基準(GCB),降低被駭客利用風險;營運本部及教育體系資安防護機制(SOC及TACERT),設置入侵偵測系統及防火牆等資安設備。未來該部將強化資訊安全防護設備,建立聯合防禦機制,以因應新型態駭客攻擊威脅,亦持續加強蒐集駭客惡意網址及惡意程式,納入資安設備防護設定,即時阻擋不當之網路連結。
(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我露邦交、本(2017)年WHA及參與國際組織等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17)
林委員就我露邦交、本(2017)年WHA及參與國際組織等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我與聖露西亞之邦交狀況
(一)臺露兩國自2007年復交以來,各項雙邊合作計畫均順利推展,成果頗受露國朝野肯定。露國現任總理查士納(Allen Chastanet)自上(2016)年6月就任以來,與我駐館逐步協商兩國未來合作方向,我國同時應查總理所請,曾派專家團赴露國考察及評估查總理優先推動之露國南部Hewanorra機場整建案。新任駐露國沈大使正宗於本年3月6日抵任後,已陸續拜會駐地重要人士,將儘速與露方就臺露兩國合作架構展開磋商,並持續加強與露國各界關係。
(二)本部一向重視臺露兩國邦誼,並對露國政情之發展充分掌握,未來亦將持續強化兩國在各領域之友好合作關係。
二、我推動參與本年WHA
(一)第70屆WHA將於本年5月22日至31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本部刻依循「踏實外交」政策,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合作,積極推動本案之國際洽助及國內籌備工作,希望儘早促使WHO第9度邀請我衛福部陳部長時中組團,援例以觀察員身分、Chinese Taipei名稱,專業、務實、有貢獻出席本年之WHA。
(二)準備情形
1.與WHO秘書處溝通:我國已向WHO表達期盼第9度受邀並專業、務實出席WHA之立場,我駐日內瓦辦事處與WHO秘書處持續密切聯繫,盼促WHO儘早寄發致我邀請函。
2.洽請國際支持及發聲:本部已請相關駐外館處向駐在國政府說明我務實、專業參與WHA立場,強調臺灣持續參與,可對全球疫情及傳染病防治作出實質貢獻,並協助促請WHO及早寄發致我邀請函。
3.推演各可能情勢及作最好的準備:我政府就各種可能之發展均規劃有因應作法。本部將全力以赴,積極爭取。
三、我國參與國際組織
(一)國際組織是我國貢獻國際社會、發揮軟實力,進而拓展國際空間的重要管道。參與國際組織一直是全體國人的共同期待,也是本部與相關部會持續努力的目標。
(二)外交部協調國內相關單位推動參與國際組織的工作從未懈怠,除平時即與各專業部會就所參與之國際組織相關議題,以及攸關我國會籍權益事宜,保持密切聯繫並適時提供建議外,對於相關國際組織及會議情資亦積極掌握,同時協助相關部會於出席國際會議前預為規劃我方立場,妥謀因應突發狀況之作法,以確保我國權益。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鑒於新竹縣並無焚化爐可處理垃圾,因此只能與其他縣市簽立行政契約,以處理垃圾問題。然近日新竹市、苗栗等焚化廠皆無法協助焚燒垃圾,造成大量垃圾無法焚化,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環保署儘速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18)
林委員就「鑒於新竹縣並無焚化爐可處理垃圾,因此只能與其他縣市簽立行政契約,以處理垃圾問題。然近日新竹市、苗栗等焚化廠皆無法協助焚燒垃圾,造成大量垃圾無法焚化,爰此,本席建請行環保署儘速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本院92年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垃圾處理應採「區域聯合處理」方式推動,後續並核定專案補助停建焚化廠之新竹縣、南投縣、花蓮縣等3縣之垃圾轉運外縣市焚化處理之轉運費,以及協助處理上述3縣垃圾處理之縣市獎補助費,提供經濟誘因達成區域合作之目的。
二、有關新竹縣堆置垃圾問題,前經本院環保署協調結果,由新竹市協助150公噸/日,苗栗縣協助60公噸/日,惟因新竹市焚化廠歲修及苗栗縣底渣資源化產品回運問題,造成新竹縣進廠處理量減少而有堆置情形,苗栗縣已於106年3月6日恢復協助處理。
三、為解決底渣資源化產品回運問題,本院環保署已請新竹縣政府環保局協調相關工務部門優先採用底渣資源化產品,積極有效去化底渣資源化產品。
四、本院環保署已訂於106年3月28日至新竹縣政府辦理說明會,說明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垃圾多元處理方式及底渣資源化產品再利用等內容,促請該縣推動廚餘脫水及垃圾分選等減量工作。
五、為協助新竹縣提升掩埋場處理設施量能,本院環保署於105年12月29日核定補助「新竹縣新豐區域掩埋場活化再利用工程計畫」,核列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本署補助70%,計8,400萬元,該工程刻正規劃設計中,預計106年發包施作,完工後除可提升處理垃圾設施量能外,亦可作為互惠合作處理設施。
六、另本院環保署已於106年2月3日下達「廢棄物處理設施互惠互助支援要點」,各縣市可據以盤點境內處理設施量能,並規劃可互助互惠措施進行垃圾處理互惠緊急支援工作,如需中央協助,可依前開修正支援要點,就外援協調過程、目前轄內設施量能(如廚餘堆肥、水肥處理設施、巨大廢棄物處理設施)及可提供互助互惠措施,向中央請求協助。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臺灣經濟成長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89)
許委員就促進臺灣經濟成長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引導臺灣走向新經濟發展模式,政府係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由加強投資臺灣、落實結構改革著手。包括全力加速投資「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產業」、「生醫產業」及「國防產業」,以及「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與數位經濟等,鼓勵企業投入創新;同時推動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建設等前瞻基礎建設,以完備投資環境。另為因應數位化時代,政府亦將重新調整現行法規制度,在人才培育、延攬及資金配置等各方面進行必要之制度改革,以提高產業生產附加價值。
二、為縮短學用落差,教育部已推動「大學在地實踐社會責任計畫」,鼓勵教師帶領學生運用專長所學在地就業或創業;建構利於產學合作及衍生企業之制度,透過各項創新創業計畫,引導技專校院師生將研發成果與創意,轉換為具有商業價值之關鍵技術及商品。另透過「臺灣人才躍升計畫」以強化國際人才及新進人才聘用等,期望藉此提升高教競爭力、營造大學更自主環境。又,該部配合新南向政策,擴展及深化與新南向國家合作人才培育及教育交流,除優化目前相關政策及措施外,亦規劃一系列具有創新創意方案,帶領我國大專校院開拓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實質教育交流,深化雙方互動及聯盟關係,達成創造互利共贏之人才培育合作及區域經濟發展願景。
三、針對放寬金融服務業管制問題,查現行我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業者,包括經濟部所主管「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及金管會所主管「電子支付業」,係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採取差異化管理機制。其中該條例所規範「電子支付業」之業務項目,係參照國外類似支付機構相關法令規範比照開放,並保留主管機關未來開放其他相關支付服務之空間,相較於國外,業者經營環境與業務發展空間相同,符合業者需求及國際發展趨勢。金管會未來仍將持續適時檢討法令,以營造安全便利支付之友善法規環境。另為吸引境外基金機構增加在臺之人力、技術、資金等資源投入,該會亦分別於民國102年推動「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及104年發布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範來臺銷售境外基金之境外基金機構或其集團,對增進我國資產管理業務有一定之具體貢獻。此外,該會亦訂有「鼓勵投信躍進計畫」,鼓勵投信事業拓展業務及創新基金商品並持續進行投信相關法規鬆綁;同時將研議適度放寬投信投顧事業得經營之業務,俾進一步拓展我國資產管理業務規模。
四、為拓展我國醫療產業,衛福部配合新南向政策,規劃國際醫療以新南向國家市場為目標,透過「培育國際醫務照護管理人才」及「發展特色醫療產業」策略,期吸引國際醫護人才來臺受訓及外籍患者來臺就醫;以「推動生活健康產業」及「醫療雙向服務」策略,跨領域整合醫療、資訊、照護產業,以智慧數據再加值方式推動健康產業,同時強化國際醫療產業競爭力,以整廠輸出方式,向新南向國家輸出醫院資源管理及醫務管理等服務。
五、為帶動國家整體觀光及相關產業永續發展,交通部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活絡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及「推廣體驗觀光」等五大策略,期發揮臺灣獨有之觀光資源及產業優勢,讓觀光旅遊不只帶來產值,更能提升周邊產業附加價值,促進地方就業及競爭力。
六、為激勵公務員士氣,「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等均有相關規範,作為陞遷及培育優秀公務人員之參據。有關中高階公務員之輪調制度,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職務遷調。另為強化政府人力運用效能,行政院人事總處刻正推動建構機關用人費用盤點分析機制、研議員工待遇調整資訊比較作業準則,並持續辦理各項給與評價作業及以公私協力方式提供公務同仁多元福利服務措施。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71)
許委員就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振興國內經濟,政府將以「加強投資臺灣」及「落實結構改革」兩大主軸推動臺灣新經濟成長模式,包括於半導體等既有優勢產業基礎上,投資「五加二」產業創新、數位經濟與生活產業,並規劃推動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建設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改善投資及創業環境。同時調整現行法規制度,並進行國土資源利用、人才培育及延攬、資金配置等各方面必要之制度(結構)改革。此外,央行持續採行寬鬆貨幣政策,目前利率處於低檔,提振國內投資須搭配擴張性財政政策,推動基礎建設投資,協助產業轉型或升級,均有助增強民間投資信心。
二、又為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以提高外人來臺投資意願,已推動下列措施:
(一)維持穩定供水:推動離島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烏溪鳥嘴潭人工湖計畫,以穩定產業用水;推動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改善易淹水區域,增強國土韌性;推動全國水環境示範計畫、汙水下水道建設,全面優化水環境。
(二)確保供電穩定:持續執行舊電廠更新改建計畫,並規劃興建新發電機組,提升火力發電效率,增加發電量;擴大再生能源利用,規劃於民國114年發電量約達500億度(占總發電量20%),積極開發綠色新能源。此外,加速建置第3天然氣接收站,規劃於119年達到2,000萬公噸/年供氣目標,以支援未來燃氣電廠用氣需求。
(三)提供所需人力:持續運用現行外勞核配作法,研議適時調整製造業外勞政策,同時加強產學合作,提供企業所需人力。
(四)提升人力素質: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專法,規劃放寬簽證、居留、保險、歸化、退休等待遇,使臺灣工作環境更友善,以鼓勵人才來臺、留臺,並縮減學用落差,以充實新世代經濟發展人才。
(五)活化工業區、科學園區土地:推動工業區土地由售轉租,在彰濱工業區、南科工業區、花蓮和平工業區、雲林科技工業區石榴班區及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新興區,提供2年免土地租金之優惠。
三、至許委員詢及透過改善兩岸關係,以順利加入國際經貿組織,提升競爭力一節,維護臺海和平穩定與雙方友善誠信互動,係政府之施政重點,當前兩岸均應實事求是、相互尊重與理解,並透過溝通對話、化解分歧,持續累積善意、務實面對,使兩岸關係走向友善互信。政府願意儘快與對岸面對面溝通,尋求共同利益與可能合作空間,為兩岸人民謀求最大福祉。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26)
許委員對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刻正規劃擴大全面性基礎建設投資,其主要目標及效益在於著手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需要的基礎建設,推動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地方城鄉發展等建設主軸。相關計畫優先納入有助區域平衡及聯合治理的跨縣市建設,以及過去成長動能不足地區之重要基礎設施,以加速國家經濟轉型、衡平發展及區域融合。
二、委員關注本案應積極考量社會正義與未來性等無形效益一節,行政院林院長特於3月23日舉辦記者會,公布整體計畫之內容、經費與計畫效益。本計畫自106至113年計8年,預期透過乘數效果,可提升未來各年的國內生產毛額(GDP)規模,累計可提高實質GDP規模9,759億元,執行期間預期約可創造4-5萬工作機會。除經濟效益外,投入綠能建設與數位建設,可助產業轉型發展;投入水資源與城鄉建設,可優化生活環境與品質;投入軌道建設,以邁向綠色運輸系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意即該做的事情,晚做不如早做,政府即應提前來做,以提升全民生活環境品質,並強化國家競爭力。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一例一休解釋回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50)
許委員淑華就「一例一休解釋回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已有2週、4週及8週彈性工時,「2週彈性工時」,所有行業均適用;「4週彈性工時」,已可符合大多數實務上採取「月排班」服務業之需求;至於製造業之淡旺季因素,可用「8週彈性工時」(相當於2個月)以為因應。
二、另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法明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本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該法相關規定情形下,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之需求自行約定,非僅限於星期六、日實施。
三、勞動基準法新制甫施行,新法對於勞資雙方之影響尚須施行一段時間始能評估其效益。
本部將與熟悉產業運作特性之主管部會共同合作,盤點整合產業因應新法施行後關注之議題,持續協助產業調適新法。
四、至各界(含縣、市政府)所提之疑義及意見,本部將審慎研議,並透過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及發布相關函釋,妥適處理。
五、現階段透過宣導、輔導之循序漸進方式,未來仍將持續瞭解各行各業適應情況與面臨之困難,適時協助勞雇雙方適應新法。自106年4月起將進行「臨場輔導」、「集體輔導」和「申請輔導」三措施,協助業者落實法令規定。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媒體報導「保防工作法」恐有危害人權疑慮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51)
許委員淑華就媒體報導「保防工作法」恐有危害人權疑慮乙事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為保護國家安全及防衛國家利益,世界各國皆採取各種必要之手段,預防及反制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及機密竊取。近來,除傳統境外敵對勢力持續威脅外,國際恐怖份子之活躍及網際網路風險之提高,亦使我國所曝露之風險與日俱增,惟我國保防工作之執行,長期以來僅依據行政規則執行,對整體保防工作運作機制之建立尚有不足,與人民權利義務相關之規範亦欠週全,有重新檢討保防工作相關法制之必要。
我國目前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若干反情報工作雖有所規範,但該等法律之規範內容與保防工作之需求尚有落差。本部調查局身為全國保防工作會報秘書單位,為使相關法律規範更為健全,日前研擬保防工作法草案以為因應,對於外界就草案部分內容之批評指教,本部在兼顧民主法治發展及國家安全維護之原則下,將繼續廣徵各界之意見,採取最適當之方式健全保防法制工作,以確保國家安全及民眾福祉。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政府應力圖改善我國經濟,提振我國景氣復甦下的經濟危機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53)
許委員淑華對政府應力圖改善我國經濟,提振我國景氣復甦下的經濟危機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當前國內景氣持續回溫
(一)主計總處2月上修今年經濟成長率至1.92%,主因為外需增溫,以及政府積極落實提振景氣措施,可望逐步帶動內需活絡所致。106年2月景氣燈號連續第8個月呈現綠燈,2月臺灣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PMI)連續第12個月擴張,顯示國內景氣持續回溫。
(二)展望未來,IMF預估106年世界貿易量擴張率將由1.9%回升至3.8%,加上國內半導體深具製程領先優勢,與車用電子、物聯網及高效能運算等新興應用產品需求擴增,可望推升我國出口動能。內需部分,隨國內景氣逐步回溫,民間消費可望維持溫和成長,而半導體及相關供應鏈業者高階製程投資可望延續,加以政府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前瞻基礎建設等,有助提振國內投資。
二、全力提振臺灣經濟活力
政府將掌握國內外經濟復甦契機,順勢推動改革措施,讓國內經濟更為活絡與強韌。
今年政府將從「加強投資臺灣」及「落實結構改革」兩大主軸著手,以此活絡國內投資,促進產業結構轉型,翻轉臺灣經濟。
(一)加強投資臺灣
政府將在半導體等既有優勢產業基礎上,加強推動投資「五+二」產業創新、數位經濟、半導體及文化創意產業,打造下一世代臺灣產業主力,同時,積極投資前瞻基礎建設,以打造優良投資環境。
─投資產業創新:推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等「五+二」產業創新;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厚植數位經濟發展基磐;於現有產業基礎下,加強發展「晶片設計與半導體前瞻科技」及「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透過激發產業創新能量,進而創造產業商機與投資機會。
─投資前瞻基礎建設:投資包括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建設等為主軸的前瞻基礎建設,以完備投資環境及厚植經濟成長潛能。
(二)落實結構改革
為因應數位經濟時代的到來,政府將積極推動財經法制革新,積極在產業創新、人才的培育及延攬、提升資金的運用效率等各層面進行制度改革,改善投資及創業環境。
─法規制度改革:推動修正公司法、電業法、產業創新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等,落實法規制度與先進國家接軌;進行數位經濟法規調適,打造相關產業及創新創業友善環境。
─人力素質提升:制定「外籍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劃放寬渠等之簽證、居留、保險、歸化、退休等待遇,使臺灣的工作環境更友善,俾利鼓勵人才來臺並留臺,並縮減學用落差,以充實新世代經濟發展人才。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跨境電商發展迅速對我電子商務平臺及進出口貿易影響很大,政府應妥善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54)
許委員就跨境電商發展迅速對我電子商務平臺及進出口貿易影響很大,政府應妥善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臺灣跨境電子商務推動情形
(一)推動跨境電商的市場選擇
1.中國大陸市場是重點拓銷市場:全球電子商務在亞太地區的成長幅度最高,特別是中國大陸的網路購物發展更為蓬勃,目前中國大陸約有6億上網人口,其中網購人口超過3億,105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已達4,262億美元,面對中國大陸市場,我們有語言、文化、地理、商品接受度高等優勢下,經調查國內有43.4%的電子商務業者希望能拓展中國大陸市場。
2.東南亞市場具有發展潛力:東南亞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當地尚無大型壟斷平臺,且當地落地限制較少,具有發展潛力。本部配合「新南向政策」,近年積極輔導電商業者前往東南亞地區發展,投入資源輔導我電商業者拓展東協市場之經營能力,拓銷臺灣優質平價商品。
(二)輔導平臺拓展境外市場之策略
1.中國大陸地區:本部推動臺灣電子商務跨境至中國大陸發展時,依照跨境營運方式的不同,採行3種模式:
(1)跨境直送:國內電商網站設大陸地區直送專區。
(2)落地經營:輔導業者在大陸地區直接設立電商網站。
(3)平臺合作:在大陸地區電商平臺上設立專區。
2.深耕東南亞市場:具體輔導作為如次
(1)建構東協四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泰國)在地消費行為分析、金物流及商檢通關等基礎環境情報平臺,協助解決市場情資不足等問題。
(2)調查當地社群生態及網路傳播模式,並結合當地社群操作產品熱度以解決平臺流量及增加商品行銷,以協助我國電商業者調整營運模式並培養適地化之營運能力。
(3)輔導我國電商平臺建立生態體系,並協助臺灣品牌業者及物流、金流、資訊流等支援服務商進行市場情資交換及資源合作,以強化跨境電商營運生態體系運作。
(4)彙整進入東協市場我國企業經驗,協助我商瞭解東協各國投資法規、通關檢驗、物金流資訊,及找尋在地金流與物流解決方案。
(三)目前推動成果
1.輔導國內電商平臺境外直送營運能力提升共4家。
2.促成與海外平臺合作對接計9案,於海外開立品牌旗艦店行銷臺灣優質商品,建立臺灣優質商品形象並提升品牌知名度。
3.協助我國網購業者海外落地經營,「以大帶小」帶動整體跨境電子商務產業鏈7案。
4.透過舉辦兩岸產業交流會議,與大陸地區進行定期交流活動及商機媒合,計已促成兩岸平臺合作2案、產業簽署合作備忘錄35案。
5.推動東南亞跨境電商市場,辦理論壇及媒合會議,促成民間業者簽署12件合作備忘錄。
6.帶動臺灣商品出口,輔導200家品牌業者、2萬種商品及10萬個品項至境外市場銷售。
二、關於協助進出口貿易產業因應電商趨勢:本部自91年起委由外貿協會建置及維運「台灣經貿網(Taiwantrade)」,提供一站式服務,引領我國中小企業運用電商強化國際競爭力。台灣經貿網係我國最大之B2B產品資料庫及貿易總入口網站,目前計有7萬家出進口廠商資料、展示逾60萬項產品型錄、每年瀏覽人次約3,400萬人。我國供應商可於網站刊登產品並向全球展示,海外買主可於網上瀏覽產品並向供應商發送採購詢問函,促成後續採購。「台灣經貿網」主要功能說明如下:
(一)買賣旺:買賣旺目前共有逾970家廠商刊登約19,000項商品。主要銷售國為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俄羅斯;主要銷售產業別為汽機車零配件、電腦硬體及軟體、電子通訊產品、禮藝品及美妝保養品。
(二)視訊通:視訊通具備省時、節費、高效能等三大優點,針對無法來臺觀展或參加洽談會之買主提供客製化視訊採購媒合服務,此項服務以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波士尼亞等偏遠新興市場買主使用率最高。
(三)採洽易:彙整各國買主來臺採購資訊,提供單一服務入口,透過此系統發布重要買主採購洽談會、視訊採購洽談會、展覽採購洽談會等訊息,讓我商能即時掌握買主採購商機。
(四)策略聯盟:「台灣經貿網」會員藉由同業與異業之策略聯盟,提供多元及優惠的物流、金流、第三方認證等服務。電商平臺策略聯盟包括:美國新蛋網、美國eBay、日本iPROS等;物流合作包括中華郵政、UPS、DHL、TNT、萬達物流、臺灣冠庭、臺灣日通;金流合作包括:玉山銀行、PayPal;第三方企業認證服務則與TUV(德國萊因)合作。
(五)臺灣優勢產業在地語系網站:為深耕全球買主,選定資通訊、汽車零配件、機械及綠能等4項臺灣優勢產業,在「台灣經貿網」建置俄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等10個在地語系子網,以貼近當地買主並強化交流。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財源及照管人員、照顧服務員人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58)
許委員就「長照財源及照管人員、照顧服務員人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長照財源部分:
(一)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以下簡稱長照2.0)已於10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服務對象由原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的4類增加至8類;服務項目也由原先8項擴增至17項。為推動長照2.0,106年各相關部會合計編列經費新臺幣(以下同)177.52億元,其中本部編列162.26億元(含公務預算約100億元及基金預算約62.26億元),其用途係為:(一)擴大服務對象,包括自然增加之失能者、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49歲以下身心障礙者、55歲至64歲平地原住民等;(二)滿足服務對象所需長照服務;(三)推動失智照護、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等創新服務;(四)培訓社區為基礎之健康與長照社區照護團隊;(五)提供多元連續的綜合性長期照顧體系;(六)縮短原鄉、偏鄉、離島地區長期照顧之城鄉差距;(七)強化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提供。
(二)為更積極回應失能民眾及其家庭長照需求,擴大長照服務經費、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修正條文已於106年1月26日總統令公布,並將於6月3日施行;依該條文明定應設置特種基金,並修正基金來源,除原有的菸品健康福利捐、政府預算撥充外,新增遺產稅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由10%調增至20%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及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以下簡稱菸稅)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590元調增至1,590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照指定財源用途,並將於施行2年後檢討基金來源,以增加彈性調整機制及確保財源穩定。依財政部預估上開遺贈稅一年約增加63億,另菸稅初步估計一年挹注225億;財源推估可達466億元,在可預見的未來,此預算規模已足夠第一階段長照規劃與資源佈建。
二、補充照管人力:為回應長照需求人數逐年增加,減輕照管人員工作負荷,衛生福利部於106年核定照管人力971人,較105年新增618人(其中包含照管專員439人、照管督導73人及行政人員106人),以提升長照服務人員之服務能量,完善管理制度。並調整照管專員薪資,由3級(33,908元至37,783)提升至7級(33,908元至45,534元)以積極留住人才。
三、照顧服務人力部分:
(一)自92年至105年已累計培訓照顧服務員11萬8,176人,實際任職於長照服務提供單位者計3萬5,286人。餘估計其中約有3萬人迄今已退休或屆退,尚約有4萬人可鼓勵投入長照工作。
(二)為促進產學合作,衛生福利部已邀集長照相關科系學校召開會議,說明長照政策推動方向及人才需求,俾使學校鼓勵學生畢業後投入照顧工作;並研議鼓勵學校結合在地長照服務提供單位開設實務課程,由業師教授實務。另規劃調整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及大專校院長照相關科系之學校課程模組,引導學校積極配合業界開設實習課程,培育實務需要之人才,落實學以致用。另為提升照顧服務員留任誘因,及吸引更多人力從業,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下列措施:
1.保障照顧服務員權益:針對居家服務單位(雇主)應為其所聘照顧服務員投保之勞健保費、職災保費、提撥勞退準備金等,依照顧服務員投保薪資等級提供補助,以強化照顧服務員勞動權益。
2.提升薪資待遇與工作條件:「居家服務給付及支付制度」全面推動前,衛生福利部已先行增列轉場交通津貼、偏遠地區獎勵金、一例一休加班費差額補助及偏遠地區交通費,將全職居家照顧服務員每月平均薪資提升至3萬元以上。另預定於106年下半年度推動之居家服務給付及支付制度,係以全職居家照顧服務員平均薪資3萬2,000元之水準為目標,將相關人事成本一併納入估算。
3.提供多元職涯升遷管道:除資深居家照顧服務員可升任居家督導員之外,另衛生福利部業自105年推動施行照顧服務實務指導員計畫,由資深照顧服務員轉任實務指導員,到宅提供家庭照顧者諮詢或照顧技巧指導;及規劃輔導資深照顧服務員擔任業務負責人或創業,成為「照老闆」。
4.提升照顧服務員職業價值:衛生福利部積極運用各種宣導管道,並透過表揚績優照顧服務員,及推介「照顧達人」舉辦巡迴講座,提供照顧服務員角色楷模,提升職業形象。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實施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應深入探究未足額進用單位及身障者所面臨之困難,積極加強協助輔導,以提昇企業進用意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59)
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實施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應深入探究未足額進用單位及身障者所面臨之困難,積極加強協助輔導,以提昇企業進用意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與促進其就業機會,我國實施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查105年12月公、私立義務單位總數計1萬6,881家,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計5萬6,079人,實際進用已達8萬1,984人,超額進用2萬5,905人,超額進用46.19%,較104年同期進用人數增加2,175人,增幅為2.7%;另未足額進用單位合計1,496家(佔義務單位總數8.86%),其中公立26家(佔未足額單位1.8%),較104年同期公立未足額家數減少14家。
二、為瞭解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本部103年委託辦理「私立定額進用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從機構進用身障員工狀況及受僱於義務機構之身障者勞動狀況分析,實證支持定額進用制度之成效,而私立單位未足額進用之主要原因係職缺性質不適合身障者、沒有職缺、缺乏完善設施或無障礙環境配合、找不到具相關證照及條件之身障者等。
三、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本部對於一般有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求職者,運用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全國就業e網及24小時免付費就業服務專線0800-777888,提供就業機會資訊及就業媒合服務,協助其就業,目前全國約有300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相關服務;而對於有個別化職業重建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更強化整合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協助其建立就業方向、提昇就業競爭力,相關服務如下:
(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及就業轉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無接縫之就業轉銜服務,本部除補助地方政府設置職業重建服務窗口,透過個案管理服務使身心障礙者獲得個別化、連續性及無接縫的專業服務外,亦要求地方政府勞工主管單位應協調社政、衛生及教育等單位定期召開就業轉銜聯繫會議,整合當地資源辦理就業轉銜事宜,以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
(二)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志趣不明但具有就業意願之的身心障礙者,透過深入的職業評量,協助其確立就業方向,據以適切提供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措施,以協助其適性就業。
(三)辦理多元化職業訓練,並提供訓練生活津貼:除針對身心障礙生理、心理發展特質,開設專班式職業訓練外,亦推動融合式職業訓練,透過改善訓練機構無障礙環境、設施,及運用職務再設計協助排除身心障礙者參訓之障礙,擴大其參訓職類選擇;針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之身心障礙學員,並提供訓練生活津貼(每月基本工資60%,補助期間最長1年),協助其於受訓時安定生活。
(四)庇護性就業服務:針對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且基於不同工不同酬之原則,庇護工場得依庇護性就業者之產能核薪,薪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餘均適用相關勞動法規,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勞動權益。
(五)支持性就業服務:針對就業能力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個別化之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推介就業後持續密集輔導2週以上,結案後追蹤輔導3個月。
(六)居家就業:結合民間團體針對無法久坐或外出,不易進入一般性職場之中、重度身心障礙者,輔導其在家工作。
四、為積極賡續推動定額進用制度,加強輔導未足額進用單位,本部辦理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彙整義務單位求才職缺,主動推介適合人選;並爭取義務單位檢視放寬求才條件,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多就業機會,尤其針對不足額進用比例最高之不足進用1人單位,積極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及職務再設計等服務,協助媒合及就業適應,提高就業穩定度。
(二)針對長期不足額私立機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分署組成輔導團,會同縣市政府查核及蒐集相關營運狀況、優良事蹟等,以專案協助發掘潛在之工作機會,並與義務單位決策主管共同研議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優勢、困難及具體建議,導入身心障礙者多元就業模式及就業促進、職務再設計等獎(補)助措施,解決單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困難。
(三)除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規定,每月20日公告公、私立單位未足額進用名單外,每年皆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績優單位舉辦「金展獎」表揚活動,透過平面及電子媒體通路,向社會大眾及公、私立單位宣導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成功示範及正面意象,鼓勵公、私立單位進用身心障礙者。
五、為提昇公、私立單位進用身心障礙者意願,並提供以下獎(補)助及輔導,說明如下:
(一)推動職務再設計:鼓勵雇主為其所僱用之身心障礙員工依其狀況及需求,進行職場無障礙環境改善、工作機具設備改善、提供就業輔具、調整工作內容、改善工作條件等,以排除職場障礙、提昇工作效能,每人每年最高補助為10萬元。
(二)僱用獎(補)助: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並連續僱用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依受僱勞工人數及身分,每人每月發給雇主僱用獎助,最長12個月,鼓勵並增加雇主僱用意願。
(三)辦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適應及就業準備,進而重返職場。參與個案依基本工資每人每月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另按參與個案人數補助雇主每人每月管理訓練津貼。
(四)臨時工作津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身心障礙者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五)針對身障特考錄取分發人員主動導入身障者職業重建服務:有關公立義務機關定額進用績效,不足額進用單位已自98年8月122家(165人)降低至105年12月26家(38人),為積極協助通過公職考試之身障者克服職場困難、順利適應職場,提昇公部門實際進用身障者情形,作為民間單位表率,勞動部針對通過身障特考之身障者及其進用單位,主動配合榜示後協助選填志願、辦理說明會及用人單位研習、錄取分發後由縣市政府身障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按月關懷及依個別需求提供職業重建服務,提早介入服務資源,以促進身障者擔任公職之穩定適應。
六、未來除積極持續加強推動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及職業重建相關服務,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外,並依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就不同障別及程度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多元個別化服務,協助其適性就業、融入社會。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臺灣投資環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0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4-75)
許委員就改善臺灣投資環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全力提振國內經濟,政府將以「加強投資臺灣」及「落實結構改革」作為兩大主軸,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積極規劃前瞻基礎建設,並加速法制革新,改善投資及創業環境。政府已從資金、法規、人才、基礎環境等面向著手,推動多項改善投資環境措施如下:
(一)資金面:成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由行政院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資金,結合民間資金共同以投資方式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其他有助企業創新轉型投資計畫所辦理之募資。投資對象以中小企業為優先,並設有退場機制,可避免影響企業經營權。另規劃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積極促成投資國內創新產業。
(二)法規面:在促進新創產業、吸引國內外投資、賦予企業自治空間、滿足企業組織發展需求等原則下,推動財經法制革新,包括「公司法」全盤修正等;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增訂「有限合夥法」有關設立之創投事業採穿透式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減免等租稅優惠規定。
(三)人才面:持續擴大產學合作、培育跨領域人才,加強推動留才、攬才相關措施,並推動「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及「外籍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強化外籍人士來臺及留臺誘因。
(四)基礎環境面:規劃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打造未來國家發展所需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城鄉發展等基礎建設,以改善生產環境,並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推動「擴大投資方案」,提供工業區土地前2年免租金優惠、調降科學園區土地租金,以活化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土地使用;加速汰換自來水管線、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
(五)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平臺」:經濟部已成立投資招商單一窗口,提供企業一站式之輔導協助。另為加速落實投資案件,該部設立副首長層級之跨部會機制,共同排除投資障礙;如仍無法解決,則提報至行政院「跨部會促進投資平臺」會議協調。
二、為解決國內產業界所提五缺及環評作業流程效率問題,經濟部已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缺水問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自來水法」及「水利法」等節水三法已公布施行,營造節水環境及改善產業用水穩定性。未來將持續鼓勵產業運用再生水,並優先以再生水因應水源不足區域;另將輔導工業用水大戶節水,並持續多元開發水源。
(二)缺電問題:持續推動智慧電網計畫,並訂定產業及設備能耗標準,搭配相關節能輔導措施,以協助產業逐步節約能源。另將擴大太陽能及離岸風力等再生能源設置,並積極推動電源開發計畫及部分老舊電廠機組汰舊換新。
(三)缺工問題:持續運用現行外勞核配作法,並與勞動部協商得否適時調整製造業外勞政策,同時加強產學合作,提供企業所需人力。
(四)缺才問題:辦理各重點產業人才培訓與養成,並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邀集產業界共同規劃能力鑑定,且優先聘用及加薪獲證者;修正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已增訂有關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之規定;啟用國家層級海外人才媒合單一網路平臺「Contact Taiwan」及諮詢服務平臺,提供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各項事務諮詢服務。
(五)缺地問題:持續推動落實「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之活化閒置土地、增設適地性用地等兩大主軸,以平衡工業區土地供需、穩定價格並抑制炒作。
(六)提升環評作業流程效率:刻正與行政院環保署就如何提升環評審查效率協商可行方案,原則朝「速審速決」方向調整,適合開發者加速開發,不適合者儘早駁回,以降低投資之不確定性。
三、為提供青年創業及新創事業優化環境,行政院已成立創新創業政策會報,負責政策整合及協調,持續協助青年創新創業,目前相關機關已推動下列措施:
(一)升級「青年創業圓夢網」2.0版,匯聚相關部會創業輔導資源,搭配免付費諮詢專線,讓民眾可於線上快速取得政府與民間創業輔導資源及服務資訊。
(二)設置「社會企業聚落」,供社企團隊虛擬及實體進駐進行交流及分享經驗,成為社會企業與產官學界間之資源媒合平臺。
(三)分別於北部設立「青創基地」(金華街142號),以及臺中逢甲大學與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增設中區及南區青創基地一站式創業服務窗口,作為青年創業服務據點。
(四)消弭不利創業投資法規,聚焦創業加速、人才培養及技術研發等關鍵項目,加速取得事業發展所需創業資金,並進行跨國人才網絡連結,吸引國際新創團隊及業者來臺,建立國際合作夥伴關係,促進我國新創團隊及國內人才留臺發展。
(五)強化產學研連結,從環境營造及法規調適建立友善校園創新創業環境,協助學校建置完整創新創業教育生態環境。
四、至許委員詢及中國大陸研議給予臺灣民眾「國民待遇」一節,兩岸於民國101年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相關規定已包含應給予對方投資人之待遇,不低於對己方投資人或投資之待遇;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對於陸方給予臺商國民待遇,只要對臺商經營投資發展有利,且未違反我方法令或損及國家尊嚴,政府持正面態度,並希望陸方能落實投保協議,確實保障臺商權益。行政院陸委會及經濟部等相關機關將持續關注陸方「國民待遇」具體內涵,提醒臺商注意陸方政策之投資風險及提供必要協助,並加強吸引臺商回臺深耕臺灣。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健全棒球整體環境,長期厚植臺灣棒球實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31)
許委員就健全棒球整體環境,長期厚植臺灣棒球實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棒球運動向來是我國最為重視的體育活動,我國代表隊在4年1度的世界棒球經典分組預賽中連敗而未能晉級,雖然比賽的結果不如國人期望,但全體代表隊教練選手展現永不放棄的拼戰精神,仍獲得全國民眾的肯定。
此次經典賽代表隊組隊過程發生中華棒協及職棒聯盟針對組訓參賽意見上的分歧,以致未能完全整合國內外的棒球人才及資源,導致影響代表隊參賽的成效。針對這次經典賽組訓參賽的分工,以及未來的目標,本部體育署將切實檢討相關制度,並且朝向以下兩個層面辦理後續工作,健全棒球整體環境,厚植臺灣棒球實力:
一、單項運動組織輔導及改革:加速推動國民體育法及體育團體組織輔導管理法規的修正,強化全國所有單項運動協會的組織效能,輔導單項協會朝向「組織開放化、財務透明化、營運專業化、考評客觀化」的目標前進。
二、建立國家代表隊組訓分工機制:擬定國際賽事分級分工原則,未來世界一級賽事,如經典賽、世界棒球12強賽及奧林匹克運動會等,將由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負責統籌辦理組訓參賽規劃、總教練遴選、情蒐、後勤支援及保險工作;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則負責亞洲運動會及其他各級國際賽事仍由中華棒協負責。此外,中華棒協基於國內基層選手培育單位立場,也將積極鞏固國際關係並全力爭辦國際賽,並致力於基層棒球人才的培育。
目前棒球已經確定列入2020年東京奧運會的正式項目,本部體育署將以此為目標賽會,全力凝聚國內外棒球界的共識,讓政府扮演好協調者的積極角色,秉持「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態度,朝向東京奧運的目標持續邁進。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醫療院所應公平比照就業市場,保障實習護士支領基本工資的權益及福利,並積極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60)
黃委員就醫療院所應公平比照就業市場,保障實習護士支領基本工資的權益及福利,並積極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壹、實習護生係屬教育部權管,關於黃委員之建議將轉請該部進一步研議。
貳、另本部為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建立友善執業環境,本部於101年5月推動護理改革,積極著手多項改革措施,以降低護理人員工作負荷、提高護理薪資及待遇、改善職場環境,促使護理人員留任與回流。相關改革措施與成果說明如下:
一、護理人力現況
(一)護理人員執業人數
依據本部醫事管理系統資料,於101年5月推動護理改革計畫後於當年底國內執業護理人員首次超過14萬人,截至106年2月底共157,968人,已較改革前增加2萬1,553人。
(二)離職率與空缺率
依據醫院醫療服務量調查,全國醫院之護理人員總離職率已由101年13.14%,降至104年底之10.5%,為歷年來最低;全國護理人員的總空缺率則由民國101年7.2%,降至104年5.62%。
二、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
(一)102年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50床以上醫院由每4床設置1護理人力提高至每3床1人。
(二)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
1.於102及103年進行護病比試評後,自104年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正式項目,並與護理及醫療團體共同研議訂定「全日平均護病比」評鑑基準(醫學中心≦1:9且白班≦7人、區域醫院≦1:12、地區醫院≦1:15),且列為重點條文。未達標準者限期2個月內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即評鑑不合格。104年申請評鑑的114家醫院之「全日平均護病比」評鑑結果,皆符合評鑑基準規定。(105年醫院評鑑資料彙整中,尚未公告)
2.同時為不定時監控醫院品質,當年度非參與評鑑醫院,以追蹤輔導訪查作業、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進行相關督導考核等方式,持續維護醫院之醫療服務品質與病人安全。
三、住院保險診療報酬與護病比連動
(一)中央健康保險署於98年至103年編列專款共挹注新臺幣(以下同)91.65億元,用於醫院增聘護理人力、護理加班費、護理薪資及獎勵金等;然為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調整確實反映護理人力,並確保此制度能內化為醫院治理一部分,經全民健康保險會協商同意自104年起將「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20億元由專款移列至一般服務部門,除可隨各年度總額一般部門成長率逐年成長外,並將全日平均護病比明訂於支付標準與支付連動,要求醫院需按月至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填報全日平均護病比相關資料,依不同護病比給予9%-11%住院護理費加成。104年實施結果,依各醫院每月提報護病比結果,平均95%以上月次皆達到較評鑑基準佳之護病比,符合加成範圍。
(二)於105年7月起定期公開104年各醫院之全日平均護病比資料,以達到全民監督資訊公開的目的。另於105年8月1日至9月14日健保署進行「支付標準調整對於醫事人員薪資調整及轉知調查」,其中以提升護理人員基本薪資金額、發放年終獎金、增聘護理人力與其他用途(發放簽約留任獎金、年資加給、各類津貼)佔多數。
(三)106年將擴大護病比連動加成級距,使之嚴謹,鼓勵醫院改善護病比。
四、自103年起護理人員全面排除適用責任制
(一)護理人員自87年即已納入適用勞基法,並自103年1月1日起護理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法定工時全面排除責任制(即一般所稱廢除責任制)。
(二)針對目前護理職場勞動現況,本部持續協同勞動部落實進行勞動檢查,並將勞動檢查結果納入醫院評鑑,此外更要求各縣市衛生局將醫院勞動條件檢查結果,列為年度督導考核重點。
五、提高護理薪資及待遇依勞動部調查近四年護理人員平均薪資調幅約8.08%;另依本部105年調查全國醫院(含國軍醫院)已有98%調高夜班費。
參、未來政策努力方向
一、滾動式修正醫院評鑑之護病比,並持續推動「住院保險診療報酬與護病比連動」機制。
二、持續護病比資訊公開化,廣納各界意見及凝聚醫護等團體共識。
三、因應人口老化之長照需求與護理職涯發展,強化護理人員於長期照護之專業角色,創新發展居家護理服務內涵。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籲請應積極正視中醫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62)
黃委員就籲請應積極正視中醫乙事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我國向來重視中醫之發展,84年全民健保開辦,即將中醫納入給付項目,保障民眾中醫就醫權利。此外,本部組織編制中,亦將中醫藥主管單位中醫藥司列為一級單位,並無偏頗西醫或牙醫情形。為提升中醫藥服務品質、促進全民健康福祉,本部近年致力於人力培訓、環境建設、溝通合作及品質管控四大構面奠定中醫藥發展基礎,分述如下:
一、人力培訓方面:
(一)實施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制度:
為落實醫療法第18條規定,本部於99年9月24日公告,自103年1月1日起,中醫負責醫師須於教學醫院及經評鑑合格之中醫醫院,接受兩年訓練,始得擔任。為執行本項制度,97年公告「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課程基準」,98年辦理「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使各醫院熟悉訓練內容;於103年正式實施「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制度」,為中醫師全人醫療能力奠基。
(二)新生中藥技術士:
依「藥事法」第28條、103條規定,中醫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與第103條之確具中藥基本知識人員及列冊中藥商,得從事中藥之販賣與管理。惟目前從事中藥材買賣與中藥藥事服務者,仍以符合「藥事法」第103條第1項或第2項資格者為主力,由於該條文為落日條款,現有列冊人力隨著時間逐漸凋零。爰此,本部研擬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劃讓有志於從事中藥販賣業務人員,經由技能檢定,取得從事中藥販賣業務資格,業於今(106)年2月10日預告,並於3月11日完成預告程序,後續將循法制程序報經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環境建設方面:
(一)培育中醫醫療團隊成員:
為鼓勵設有護理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開設中醫護理課程,本部於89年訂定「中醫護理訓練選修課程及學分數」(七科九學分),每年輔導護理團體辦理中醫護理訓練。105年度共輔導341位護理人員完成七科九學分訓練,以培育熟悉中醫、中藥之護理人才,提供民眾完善中醫醫療服務。
(二)推動中醫藥政策發展研究,落實中醫藥產業發展:
本部歷年來注重中醫現代化、中藥科學化及中西醫學整合之研究。為落實本部組織任務目標,作為施政計畫之主要依據,在有限資源下進行任務導向研究,本(106)年度重點包括推動中醫醫療服務品質、中醫藥輔助治療實證研究、發展中醫健康促進與預防醫學、提升中藥產品品質管制與安全、中藥品質研究方法開發及強化本土中草藥等研究。前述研究重點與促進中醫藥產業發展息息相關,且研究成果亦已轉化為產業發展政策,如:編修臺灣中藥典、中藥材異常物質風險評估、中藥廠法規輔導、中藥房精進輔導等。
三、溝通合作方向:
促進中西醫合作研究:
為促進中西醫合作交流,本部自102年起逐年辦理「中西醫合作照護模式計畫」,現已建立7種病種之中西醫合作照護模式。重要成果包括有效緩解化放療副作用、縮短急診留觀時數、減輕疼痛程度及提高傷口痊癒率等,並輔導6家教學醫院設置中西醫實證研究團隊。此外,105年起逐年辦理「中醫參與戒毒模式計畫」,成果顯示中醫參與戒毒模式可有效改善病人睡眠品質,亦有降低病人海洛因渴藥程度之趨勢。其藉由前述計畫,搭起中西醫合作橋樑。
四、品質管控方面:
(一)賡續辦理中醫醫院評鑑:
為建立以病人為中心、安全且優質之中醫醫療服務體制,本部自93年起訂定醫院附設中醫部門暨中醫醫院評鑑基準,辦理「中醫醫院暨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評鑑」,迄今已辦理4次評鑑。今(106)年將研修評鑑作業程序、評鑑基準及評分說明等相關資料,並於明(107)年度辦理中醫醫院實地評鑑,為民眾就醫安全把關。
(二)滾動編修臺灣中藥典,推動製藥產業與國際接軌:
我國中藥藥典為收錄記載中藥規格與檢驗之國家標準規範,並為中藥品質管制標準之依據。為因應世界各國藥典中藥品質規格與檢驗方法科學技術不斷更新及對法規要求,亦需與時俱進,建立穩定的編修機制,以科學化與系統性方法,持續滾動檢視規格標準及檢驗方法,期與國際標準協和。預訂107年公告臺灣中藥典第二版增補版,新增中藥材至350項、中藥濃縮製劑、炮製中藥材與臺灣特有種,110年與中華藥典合併出版。
綜上,本部藉由前揭措施積極培育中醫藥人才、健全中醫藥產業、促進中西醫合作溝通,為中醫藥品質把關。未來,亦將持續提升中醫執業人員素質、促進產業發展、強化中西醫合作,期能提供全民優質中醫藥服務。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針對長照財源、長照服務應有民間參與之建議,及長照人力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64)
黃委員針對長照財源、長照服務應有民間參與之建議,及長照人力不足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長照財源規劃
(一)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以下簡稱長照2.0)已於10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服務對象由原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的4類增加至8類;服務項目也由原先8項擴增至17項。為推動長照2.0,106年各相關部會合計編列經費新臺幣(以下同)177.52億元,其中本部編列162.26億元(含公務預算約100億元及基金預算約62.26億元),其用途係為:(1)擴大服務對象,包括自然增加之失能者、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49歲以下身心障礙者、55歲至64歲平地原住民等;(2)滿足服務對象所需長照服務;(3)推動失智照護、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等創新服務;(4)培訓社區為基礎之健康與長照社區照護團隊;(5)提供多元連續的綜合性長期照顧體系;(6)縮短原鄉、偏鄉、離島地區長期照顧之城鄉差距;(7)強化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提供。
(二)為更積極回應失能民眾及其家庭長照需求,擴大長照服務經費、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經評估現階段以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以下簡稱菸稅)、遺產稅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作為長照服務之指定用途,是較為可行及有共識之作法。基此,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修正條文已於106年1月26日總統令公布,並將於6月3日施行;依該條文明定應設置特種基金,並修正基金來源,除原有的菸品健康福利捐、政府預算撥充外,新增遺贈稅由10%調增至20%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以及菸稅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590元調增至1,590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照指定財源用途,並將於施行2年後檢討基金來源,以增加彈性調整機制及確保財源穩定。依財政部預估上開遺贈稅一年約增加63億,另菸稅初步估計一年挹注233億;財源推估可達474億元,在可預見的未來,此預算規模已足夠第一階段長照規劃與資源佈建。
二、結合民間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體系
(一)本部自97年度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實施策略之一,即為鼓勵民間參與提供長期照顧服務,至本部則從補助經費、檢討法令等面向予以協助,以減少其參與障礙;另明定長期照顧照服務提供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監督管理機制,以確保服務品質。
(二)為擴大民間參與,及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將於106年6月3日施行,本部刻正研訂長照機構設立標準及相關管理辦法草案,並於研議過程已多方徵詢民間各界意見。
三、充實長照人力
(一)強化照顧服務員人才培育及培訓
1.為提升照顧服務員薪資待遇與工作條件,本部已先行增列轉場交通津貼、偏遠地區獎勵金、一例一休加班費差額補助及偏遠地區交通費,將全職居家照顧服務員每月平均薪資提升至3萬元以上。另預定於106年下半年度推動「居家服務給付及支付制度」,以全職居家照顧服務員平均薪資3萬2,000元之水準為目標,將相關人事成本一併納入估算。
2.為提供照顧服務員多元升遷管道,除資深居家照顧服務員可升任居家督導員之外,本部業自104年推動施行照顧服務實務指導員計畫,由資深照顧服務員轉任實務指導員,到宅提供家庭照顧者諮詢或照顧技巧指導;及規劃輔導資深照顧服務員擔任業務負責人或創業,成為「照老闆」。
3.為提昇照顧服務員職業價值,本部積極運用各種宣導管道,並透過表揚績優照顧服務員,及推介「照顧達人」舉辦巡迴講座,提供照顧服務員角色楷模,提升職業形象。
(二)另為充實長照醫事專業人力,本部結合各地方政府及醫事專業相關團體,擴大辦理培育計畫,至105年已培訓長照醫事專業人員共計4萬4,406人。106年持續擴大辦理,預計培訓1萬5,000人,以利未來長照醫事專業人員投入長照服務體系。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針對照顧服務員人力短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46)
林委員針對照顧服務員人力短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自92年至105年已累計培訓照顧服務員11萬8,176人,實際任職於長照服務提供單位者計3萬5,286人。餘估計其中約有3萬人迄今已退休或屆退,尚約有4萬人可鼓勵投入長照工作。
二、為強化照顧服務員人才培育及培訓,以及鼓勵人才回流,積極充實照顧服務人力,本部已致力推動下列措施:
(一)強化照顧服務員訓練:為因應在地需求據以培訓所需人力,勞動部與本部合作規劃自106年5月1日起,將照顧服務員訓練業務由地方政府辦理,以強化訓用合一,並提升參訓及留用意願。
(二)促進產學合作交流:業邀集長照相關科系學校召開會議,說明長照政策推動方向及人才需求;並研議鼓勵學校結合在地長照服務提供單位開設實務課程,由業師教授實務。另規劃調整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及大專校院長照相關科系之學校課程模組,引導學校積極配合業界開設實習課程,培育實務需要之人才,落實學以致用。
(三)提升薪資待遇與工作條件,鼓勵人才久任:「居家服務給付及支付制度」全面推動前,本部已先行增列轉場交通津貼、偏遠地區獎勵金、一例一休加班費差額補助及偏遠地區交通費,將全職居家照顧服務員每月平均薪資提升至3萬元以上。另預定於106年下半年度推動之居家服務給付及支付制度,係以全職居家照顧服務員平均薪資3萬2,000元之水準為目標,將相關人事成本一併納入估算。
(四)提供照顧服務員職涯升遷管道並提升職業價值:為提供照顧服務員多元升遷管道,本部業自104年推動施行照顧服務實務指導員計畫,及規劃輔導資深照顧服務員擔任業務負責人或創業。另積極透過各種宣導管道,表揚績優照顧服務員,及推介「照顧達人」舉辦巡迴講座,提供照顧服務員角色楷模,提升職業形象。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行政院海巡署及相關單位積極保障我國漁民至沖之鳥礁周邊作業之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16)
林委員就行政院海巡署及相關單位積極保障我國漁民至沖之鳥礁周邊作業之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海巡署查復如下:
一、本(106)年3月1日至3日,臺日雙方於東京召開「第6次臺日漁業委員會相關會議」,主要就106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漁船作業規則」進行討論,有關「沖之鳥海域」議題,因臺日雙方已於「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會議」達成共識,將另規劃召開「漁業工作小組會議」討論,爰本次會議未提及沖之鳥相關議題。
二、政府護漁決心堅定,護漁行動絕不打折扣;本院海岸巡防署已協調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將沖之鳥海域納入年度公海巡護範圍,未來將持續依漁汛期及實際漁船作業分布情形,規劃巡護勤務,並靈活調度艦船,確保我國海洋權益及漁民作業安全。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高雄市大寮區三隆路大坪頂以東段,因路面狹窄,汽機車相互爭道,交通事故頻傳,建請內政部營建署予以協助,儘速列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41)
劉委員有鑑地方民眾長期反映,高雄市大寮區三隆路大坪頂以東段,因路面狹窄,汽機車相互爭道,交通事故頻傳,建請內政部營建署予以協助,儘速列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查高雄市政府於101年間提報「大寮三隆路拓寬工程」申請內政部「98年至103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補助,因所需總經費高達12.79億元,其中用地費高達9.6億元,案經審議請高雄市政府先行辦理工程及用地之先期規劃作業,俟內政部(104年至107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奉核後再行提出申請。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直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為直轄市自治事項,惟如本案高雄市政府需中央補助辦理可依內政部「104年至107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補助執行要點規定提報審議。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媒體報導「保防工作法」恐有危害人權疑慮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49)
劉委員世芳就媒體報導「保防工作法」恐有危害人權疑慮乙事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為保護國家安全及防衛國家利益,世界各國皆採取各種必要之手段,預防及反制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及機密竊取。近來,除傳統境外敵對勢力持續威脅外,國際恐怖份子之活躍及網際網路風險之提高,亦使我國所曝露之風險與日俱增,惟我國保防工作之執行,長期以來僅依據行政規則執行,對整體保防工作運作機制之建立尚有不足,與人民權利義務相關之規範亦欠週全,有重新檢討保防工作相關法制之必要。
我國目前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若干反情報工作雖有所規範,但該等法律之規範內容與保防工作之需求尚有落差。本部調查局身為全國保防工作會報秘書單位,為使相關法律規範更為健全,日前研擬保防工作法草案以為因應,對於外界就草案部分內容之批評指教,本部在兼顧民主法治發展及國家安全維護之原則下,將繼續廣徵各界之意見,採取最適當之方式健全保防法制工作,以確保國家安全及民眾福祉。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行政院以寬容態度,開放臺灣廠商加強和陸企緊密合作,以維護兩岸經貿利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52)
許委員就建請行政院以寬容態度,開放臺灣廠商加強和陸企緊密合作,以維護兩岸經貿利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今(106)年以來,我出口成長力道強勁,累計1月至2月我對主要國家出口均正成長,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7日發布我國海關進出口資料,2月份出口226.6億美元,較105年同月大增27.7%,進口則成長42.1%。2月我對中國大陸與香港、東協出口增幅均超過20%。
二、政府將持續推動兩岸各層次交流,執行與落實已簽署之經貿協議,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期收穫計畫貨品降稅及服務業市場開放仍依協議規定執行,並持續辦理ECFA優惠性產證管理、早收執行情形之整理及公布,且設置「ECFA服務中心」提供全年無休之諮詢服務。
三、兩岸產業發展與全球經濟變化快速,未來仍在既有兩岸產業合作交流基礎推動兩岸產業合作:
(一)協助國內產業界在技術升級與轉型之同時,爭取大陸內需市場,不僅擴大營運規模,亦可為國內新興產業開啟海外的應用與服務商機。
(二)面對新興市場消費力持續成長,兩岸廠商可透過深化技術與資本合作,針對新興市場開發新產品,擴大對新興市場出口,以持續聚焦相關交流及媒合需求之產業,促進兩岸產業合作與交流。
(三)藉由兩岸合作模式,吸引歐美日跨國企業透過臺灣,再轉進中國大陸投資、開發市場,降低相對風險,創造雙贏。
(四)基於兩岸交流已相當活絡,將持續鼓勵透過公協會交流、智庫交流等各種管道與平臺,藉由兩岸產業發展議題進行對話和溝通,尤其陸方業將民間產業交流平臺重點移至企業家峰會,皆可透過上開平臺研商各項產業議題並達成合作共識。
四、本部將在既有基礎上,持續推動各項經貿交流,檢視協議執行情形,確保民眾權益與福祉,配合國內產業發展需求,持續蒐集各界建議並審慎規劃運用兩岸經貿互補互利關係,適時調整經貿政策,持續協助產業升級轉型,提升臺灣在全球產業競爭力與價值鏈的地位。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創新建立常規統計發布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25)
許委員就產業創新建立常規統計發布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目前「五加二」產業創新非屬「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以下簡稱行業分類標準)所定義之產業,為使每5年定期修正發布之行業分類標準與國際接軌,並符合國內參考需要,行政院主計總處將與國發會及各主管機關研商釐清產業定義範圍及效益指標內涵,並積極規劃辦理相關統計作業。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淡江大橋第三標三度流標,勢必延宕完工期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42)
呂委員就淡江大橋第三標三度流標,勢必延宕完工期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淡江大橋計畫報奉行政院103年1月15日核定,計畫期程為103年至109年。考量現地施工需求及環評承諾事項,共分為3標辦理:
(一)第1標已於105年11月完工。
(二)第2標已於105年3月1日開工,預計109年2月完工。
(三)第3標主橋段三度招標流標後,本部公路總局已辦理招商說明會及廠商意見座談會蒐集廠商意見,經審慎就預算、工期、工程設計及施工規範等檢討修正後,已於106年3月22日再度公告招標,預定106年5月23日開標。
二、第3標主橋段經檢討後預算尚在計畫額度內(由85.8億元調整增加至94億元),工期則放寬為60個月(由4年增至5年),本部已責由公路總局視實際發包及執行情形,適時提報修正計畫,並就施工後是否影響魚苗捕撈疑慮等問題,加強與民眾溝通。
三、考量主橋段配合環評承諾辦理國際競圖,並經橋型評選委員會評選出可融入淡海夕照美景之橋型,設計階段並配合最新規範調整工項及經費,並經工程會辦理經費審議在案,初步檢視整體工程標案尚無涉及違失,如順利發包施工應可提升我國營造施工水準及廠商國際競爭力。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社會企業之研究與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14)
余委員就社會企業之研究與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社會企業發展,行政院已於民國103年9月4日核定「社會企業行動方案」,透過該行動方案及相關措施,鼓勵各界參與或創設社會企業,協助改善城鄉就業,推動地方經濟發展,並透過跨部會聯繫會報機制,由經濟部、勞動部等部會共同推動。另經濟部已於105年針對進入社會企業登錄平臺、社會企業聚落及相關計畫之經營輔導系統者為對象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結果如下:
(一)近3年成立之社會企業型公司比重達46.7%,顯示政府與民間共同推動社會企業之風氣漸開,促進新創投入社會企業發展。社會企業以資本額500萬元以下之中小企業為主(56.6%),營運目的以環境永續、社會關懷、食農創新等議題為主,並多關注農友及青年學生等族群。
(二)社會企業型公司營業收入由103年11.5億元上升至105年預估18.1億元,且就業人數亦由103年之2,222人增加至105年預估3,825人。
(三)社會企業型公司於104年已開始獲利者約近3成,其盈餘主要用途為相關研發及擴大營運,另有超過5成之社會企業預計本(106)年營運開始獲利,並預期增加員工人數及薪資。
(四)社會企業型公司之營運挑戰,主要在組織管理、外部資金、行銷通路、廣告宣傳等具有相對較高之經營門檻。
二、未來經濟部將持續透過相關調查研究,掌握我國社會企業型公司發展最新情形,而國發會亦將持續透過計畫審議及跨部會協調機制,因應地方發展需求與產業特性,結合公部門與民間社會企業發展動能,協助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此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已匡列10億元,協助社會企業籌措資金,透過挹注不同屬性社會企業、合作社等組織,以改善營運管理,促進社會企業永續發展。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院臺施字第106008516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臺立院議字第1060700609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號)
徐委員就臺鐵春節休假懲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鐵春節休假懲處問題:
(一)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為交通事業機構,屬公共服務業,其員工經國家考試錄取,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受有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亦須善盡公務人員義務。臺鐵局工作規則係由勞資協商訂定並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依該工作規則第53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請假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妥程序,始能不出勤。
(二)臺鐵局之運作與大眾生活息息相關,肩負交通運輸重大使命,考量農曆春節期間為公共運輸需求高峰,該局歷來均須加開班次,俾使旅客及時返鄉或返工。日前臺鐵產業工會要求會員不依班表出勤之作法,已嚴重影響春節疏運人力調度,臺鐵局須就期間未依規定請假及出勤者,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給予行政處分。本案臺鐵產業工會於本(106)年1月26日已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起裁決申請,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臺鐵局將俟裁決程序結束後再行辦理後續事宜。
(三)臺鐵局對員工所提訴求均積極回應,為逐漸達成最佳人力及運輸效能,已持續請增員額,刻正依交通部意見檢討排班作業並研提各類別人員合理員額配置標準及進用期程、訓練方式暨財務估算,以利覈實爭取員額。另該局自民國105年11月初即與相關工會代表就維護行車安全、兼顧員工權益及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前提下,啟動工時協商會議,積極針對各種排班方式、工作時間及勞動條件進行勞資協商,並與臺鐵企業工會協商同意,於未完成法定勞資協商程序前,暫維持現行排班方式及勞動條件,以維員工權益並促進勞資和諧,致力提供安全順暢之公共運輸服務。
二、關於營造臺鐵友善搭乘環境問題:
(一)為滿足民眾通信需求,交通部自98年4月起即多次會同通傳會協調國內多家電信業者召開「臺鐵隧道通信不良改善協調會」,臺鐵局亦全力配合提供電信業者建置基地臺。臺鐵沿線通信不良區域共計51處,目前業完成33處改善,9處辦理中,另9處因基地腹地不足或民眾抗議仍待協調處理,該局將致力改善鐵路沿線通訊品質。
(二)另臺鐵局現有車輛雖尚未建置WiFi環境,惟提供無線網路服務屬臺鐵局既定目標,「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項下之新購車輛將建置車上接收與傳送設備,俟鐵路沿線佈建基地臺完成,即可提供優質之無線網路服務。
(三)又,臺鐵局102年投入營運之普悠瑪自強號已將大件行李放置區列為標準設施,後續新購城際客車亦將規劃設置大件行李區,以加強優質旅運服務。
(四)至有關花蓮縣內各車站月臺配合車廂無階化提高至115公分部分,臺鐵局第1階段係配合花東鐵路電氣化完工及普悠瑪自強號列車運用先行施作,第2階段將配合車輛改造無階化時程積極辦理月臺提高工程,依計畫期程預計於109年度完成。
三、關於蘇花改相關問題:
(一)有關蘇花改瓶頸路段改善部分:
1.為提供北部至東部區域一條安全回家的路,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刻正辦理「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以下簡稱蘇花改計畫),以提高蘇花公路之安全性及抗災能力為目標,就不同路段採取不同改善對策,並優先就現行標準低導致交通肇事頻率高之蘇澳至東澳,以及落石坍方較多之南澳至和平、和中至大清水等3路段另闢新線,而國道5號到蘇澳、東澳到南澳、和平至和中、大清水到崇德及崇德到新城等五處路段則維持原路通行。
2.針對未納入蘇花改計畫內之東澳至南澳,以及大清水至崇德等路段,公路總局除積極持續辦理相關邊坡落石防護、路基及彎道改善等工程外,並依其災害歷史紀錄辦理現勘評估相關改善需求。餘零星落石區段,目前正進行邊坡掛網保護及防落石柵之施工,並將於崇德隧道南口上方設置土石流預警索預警。和平至和中及崇德到新城為平地路段,目前已拓寬為雙向各雙車道,另國道5號銜接台9線部分,刻正由交通部高公局進行路線規劃中。
3.本案目前除辦理相關改善工程外,為提升蘇花公路避災抗災能力,亦針對全線辦理相關強化水情監控、加強路況巡查、提升封路監看標準、增設遠端監視、即時路況揭露、改善電信訊號及設置路邊緊急電話,並將強化避災空間及增加預置搶災機具及人車動態定位等應變機制,以提升用路人行車安全。未來俟蘇花改計畫及蘇花公路相關改善作業完成後,可有效提升蘇花公路安全性,公路總局亦將持續關注本路段路況,適時啟動相關改善作為。
(二)有關花蓮公運計畫補助情形及蘇花改公路客運運輸規劃部分:
1.為協助花蓮地區發展公共運輸相關規劃,公路總局公運計畫於99年至104年共計核定補助花蓮縣政府10案,主要為補助興建候車亭、公共運輸規劃研究及無障礙計程車等,核定補助1,656萬元;105年則核定補助7案,主要補助計畫為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候車亭興建、計程車計費表更新及「旅運需求調查暨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規劃」等,核定補助1,629萬元。另本年花蓮縣政府申請市區公車營運與服務評鑑計畫,申請經費補助約28萬元。
2.在公路客運運輸規劃部分,案經105年4月專案小組討論,考量蘇花改工程分3階段陸續完工,工程具有不穩定性且目前較無急迫之需求,為提供運輸經營者適當合理經營空間,有關客運路線及班次等公告條件,後續將再評估設計。本案俟公路總局函徵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花蓮縣等地方政府,以及消費者代表團體與公會(業者)等就大臺北地區至花蓮地區之路線提出相關建議後,將再提送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討論審查。
四、關於國道6號延伸至花蓮問題:
(一)本案交通部國工局(以下簡稱國工局)前依貴院決議,於99年8月已委請顧問公司辦理「國道6號南投段東延至霧社可行性研究」,據評估結果顯示,埔里至霧社各路廊方案皆不具經濟效益,且假日大量遊憩車輛湧入霧社及清境地區易造成嚴重壅塞,於路廊地質及環保層面亦有相關疑慮。
(二)國工局102年復就國道6號南投段由霧社東延至花蓮提出研究報告,初擬路廊總長約71公里,其中47公里為隧道,最長之單一隧道達17.4公里,長度已接近世界第3長公路隧道。本段除路廊範圍內有3處大型崩坍地外,地質上尚存地熱、斷層、岩爆、湧水等不確定因素,工程技術難度極高,且通過「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能丹重要野鳥棲地」,存在現地生態保護問題。
(三)另行政院103年2月26日「國土保育專案小組辦理情形」會議,已就高山公路議題決議略以,高山公路興建除涉及對資源保育及災害潛勢等環境敏感地區之保護課題,亦須考量環境對公路之影響,在安全、共生與永續觀念下,高山公路原則上應不再開闢,亦不宜輕易拓寬。
(四)綜上,國道6號由埔里東延至花蓮除涉及高山公路興建之國土保育敏感課題外,另有施工技術困難、工期冗長、環境衝擊大等具有高度爭議性之課題,爰現階段尚無推動之計畫。
五、關於花東快速道路評估問題:
(一)目前花蓮至臺東間之台9線現況服務水準為C級至D級,現階段除辦理蘇花改、南迴公路後續改善外,花東縣境路段之後續改善計畫,已核定納入省道改善計畫,將俟完成環評作業程序後循序推動。另為結合東部地區景觀環境及打造安全悠活行車空間,刻正推動台9線花東縱谷安全景觀大道改善計畫。
(二)鑑於花東地區運輸系統在完成台9線拓寬、完成花東鐵路電氣化計畫及未興建花東快速公路之目標年(120年)情境下,預測台9線整體交通服務水準良好(可達A級),屆時台9線道路容量將能充分滿足東部民眾公路運輸需求,爰當前並無闢建相關快速公路之急迫性。又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經費初估高達819餘億元,益本比僅0.53,缺乏經濟可行性,故將俟進行之鐵、公路相關建設均完成後,再行檢討。
六、關於花東鐵路雙軌化相關問題:
(一)查「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計畫」經交通部105年12月30日陳報行政院,行政院交國發會本年2月3日召開研商會議,會議結論原則支持,並請依各單位意見修正。
嗣交通部本年2月16日函送修正報告書至國發會,該會於2月20日已召開委員會審議本計畫。未來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可行性研究如經核定,將展開綜合規劃,預計10個月提出綜合規劃期末報告,綜合規劃階段將一併辦理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計畫年期自綜合規劃(含環境影響評估)核定後約7.5年。
(二)至有關北宜直鐵部分,行政院於100年11月14日已核復同意北宜直線鐵路可行性研究案,交通部鐵工局(以下簡稱鐵工局)刻正辦理綜合規劃及環評作業。現階段本案將就水資源保育、長隧道防救災等環評關鍵議題釐清及深入評估,並研提減輕避免對策,後續則視通盤檢討結果,再依程序辦理。
七、關於振興觀光及機場活化問題:
(一)觀光具有共享、共創之整合特質,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所訂定之觀光政策,均透過跨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產學各界協力合作,以落實各項施政計畫推動,並充分整合地方觀光資源,期創造更多就業及發展機會。有關花東地區部分,相關作為如次:
1.辦理「東區國際光點計畫」、「花東特色珍珠亮點計畫」、「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花東縱谷與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等,以及後續將推動之「臺灣10島生態觀光計畫」。
2.訂定獎補助地方機制,並與地方政府共同辦理國際級賽事與活動,提升在地曝光度,如臺灣自行車節、夏至二三五、溫泉美食嘉年華等。
3.輔導花東在地業者組成「太平洋旅遊聯盟」,打造花東觀光品牌,包裝旅遊產品及赴海外推廣、行銷。
4.橫向整合旅宿、公共運輸及旅遊產品,推出「好客民宿」、「臺灣好行」及「臺灣觀巴」品牌等,扶植在地產業發展。
5.推廣香港及澳門市場旅客赴東臺灣旅遊,辦理各項專案宣傳事宜,觀光局駐香港辦事處每年不定期邀請香港地區主流旅行社業者及媒體來臺參訪花蓮及臺東等特色景點,返港後持續宣傳推廣(每年媒體報導成果約40篇)並販售行程。
(二)另因應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UNWTO)將本年訂為「國際永續觀光發展年」,為順應國際觀光發展趨勢,觀光局業於105年底擬定「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將從市場面、產業面、環境面等多個面向施力,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活絡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及推廣體驗觀光」5大策略及多項施政計畫,持續塑造臺灣成為「友善、智慧、體驗」之亞洲重要旅遊目的地。105年來臺國際旅客成長至超過1,000萬人次、國民旅遊達到1.8億人次以上規模,已引領觀光軟硬體建設、產業人力、就業能量及服務品質等蓬勃發展,並大幅提升臺灣觀光品牌於國際市場知名度。
(三)為鼓勵並爭取全球各地包機來臺觀光,觀光局已訂有「推動境外包機旅客來臺獎助要點」,針對臺灣以外地區無定期航班及無定期包機飛航之機場來臺旅遊者,或經觀光局專案認可之包機,且搭載之旅客為非中華民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之華僑或他國人士,將依客源市場(日本、韓國、大陸地區、其他地區)提供不同之獎助金額;針對抵離臺灣桃園及臺北松山以外之機場包機,亦提供較優渥獎助額度。
(四)又,花蓮縣第二期(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中,「花蓮縣國際包機獎助計畫」業納入觀光局包機獎助之預算下,每年匡列250萬元用於抵離花蓮機場不定期包機之獎助。惟鑑於航空業者新闢定期航班之航線,係考量該地觀光資源及產業發展漸趨完善,並已妥為評估市場供需及客源穩定度所為之決策。爰既經業者評估,以定期航班經營,理應回歸一般商業機制,不另挹注補助,以免對其他航線造成不公平競爭,並維持市場正常健全之經營環境。
(五)此外,為廣泛聽取各界建議,俾作為觀光政策擬定及修訂之重要參考依據,觀光局刻正籌辦「2017臺灣永續觀光發展論壇」,將邀集中央、地方政府部門與民意代表、學術界、產業界及公民團體代表等,期審視當前觀光發展現況與未來方向,並協商具體推動方針,一同促使臺灣觀光政策與時俱進、因地制宜。
八、關於花蓮港相關發展問題:
(一)我國國際港之建設整體規劃發展,於每5年重新訂定,並持續滾動檢討,與時俱進。近5年來,臺灣港務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持續投資花蓮港,其建設經費逐年遞增,105年實際執行經費2億3,560萬元(不含例行性事務費支出),其中航港建設基金1億2,760萬元,自營基金1億800萬元,用於發展該港各項新興建設。目前行政院核定之106年至110年「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中,有關花蓮港未來5年匡列之政府投資項目經費為4.94億元,公民營企業投資項目經費預估43.2億元。
(二)為加速花蓮港低度利用區域之招商開發,港務公司規劃分階段與花蓮縣政府共同開發商港土地,初期以綠色慢活遊憩區(東工地)、歡樂海濱遊憩區(民生路以東區域),以及漁港區(縣府轄管)為合作開發標的,期逐步形塑港區開發亮點。另刻正就土地開發之具體合作事項及招商策略持續磋商,將結合港埠經營管理實務經驗,以及土地強度調整、使用項目優化等行政協助作為,共同促成港埠土地招商成效,俾使投資業者、花蓮縣政府及港務公司三方共蒙其利。
(三)有關為推展國際郵輪方面,港務公司於本年1月23日召開「花蓮港郵輪旅遊地接協調會」,積極邀集相關業者就郵輪發展現況及環境優化等議題,持續交換意見;另為因應郵輪船舶大型化之需求,規劃辦理外港碼頭岸壁基座整建工程,期提供大型國際郵輪靠泊安全。未來花蓮港將持續結合旅行業者之創意思維,並提供完善觀光配套,同時擴大民間參與投資花蓮港遊憩區之開發,以吸引國內外旅客到訪。
九、關於因應陸客觀光縮減問題:
(一)為因應陸客減少之衝擊,政府已積極規劃協助觀光產業開拓多元巿場、創新產品穩固陸客、輔導旅遊業者調整結構及轉型、擴大鼓勵國內旅遊等措施,並結合「新南向政策」之推動,促進我國觀光產業永續發展。惟兩岸觀光除有助雙方人民交流及相互瞭解外,對穩定兩岸關係發展亦具正面意義,政府歡迎陸客來臺旅遊立場始終不變,並將透過相關平臺持續與陸方溝通說明,交通部亦持續加強推介臺灣觀光行銷及宣傳活動,期多方促進國外及大陸、港澳觀光客來臺旅遊。
(二)有關短期措施部分,交通部105年11月起已辦理「擴大國內旅遊措施」以振興觀光,包括積極持續訓練輔導陸團接待業者轉型及拓源、補助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及整合行銷宣傳推廣等方式,將擴大整體國內旅遊市場,以活絡地方經濟,目前花蓮縣即屬輔導陸團業者轉型操作國旅行程之重點地區。未來中長期發展策略更將積極拓展多元市場、協助地方培植在地特色及深耕在地化新型態旅遊。
(三)依據觀光局之統計,105年下半年在陸客減少之情況下,仍較104年提早9天達成千萬旅客來臺目標(於105年12月11日達成)。另105年外來旅客達1,069萬人次,較104年1,043萬人增加約25萬人,成長2.4%,估計帶來4,700億元之觀光外匯收入,較104年4,589億元成長2.4%。顯見在開拓多元市場部分,已初見成效,我國觀光產業仍具開發國際客源之潛力及可行性,未來亦將積極轉型升級,朝深度、特色及高品質旅遊發展。
(四)另鑑於花東地區觀光資源豐富,觀光局為拓展花東地區國際客源,將針對花東深度旅遊宣傳影片之拍攝納入計畫辦理。目前初步設定以慢活自然臺灣─鐵馬及鐵道、灣生懷舊、有機休閒農業、南島原住民文化、鯨豚生態等觀光元素吸引國際旅客,且鎖定開拓深度旅遊客層、樂齡族、日籍旅客及教育旅行等,以拓展花東地區旅遊客源。
十、關於提高耕作面積及農業發展問題:
(一)為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並改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現況,農委會已本於督導權責,持續促請各地方政府確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落實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申請案之審查,並加強農舍管理,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自104年9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法後,農民資格(申請農舍興建必要條件)核定數已從當年度2,887件,下降至105年度之627件,農舍申請案大幅下降79%,已有效改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所引起之爭議現象。
(二)查全國農耕土地面積目前為79.7萬公頃,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農地應以提供糧食生產為優先考量。目前「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綠能設施專章亦規定,綠能設施申請除符合該辦法第30條位於特定區位及條件者(如農委會公告之不利耕作農地、黃金廊道計畫範圍內之符合綠能推動區域或措施者、受污染農業用地),得容許設置非營農型綠能設施外;其餘綠能設施均應屬「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即營農型綠能設施),始得設置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業用地,旨在確保農地資源合理使用,達成農電共享雙贏之政策目標。
(三)另鑑於農業係維繫農村永續發展之核心要素,妥善維護及保存農業所形成之整體農業地景、生態、產業文化,當為農委會推動相關農業政策之重要考量。農委會藉由於農村再生1.0之基礎,本年再升級為農村再生2.0計畫,期有效強化各單位間橫向聯繫及垂直整合,政策思維並以農民權益為出發點,致力實現創新、合作、跨域及全民參與之農村發展。
(四)又,「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業於105年12月8日經行政院通過,本方案期透過建立農業新典範、建構農業安全體系及提升農業行銷能力三大主軸,以及推動十大重點政策,將促進農業現代化,創新臺灣農業價值,另確保農民福利及收益,並兼顧資源循環利用及生態環境永續,將有效打造臺灣強本革新之新農業。
(五)至有關水利設施更新改善經費之分配部分,因農委會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計畫補助經費分配原則,係以灌區面積及執行力為主要考量指標,經查花蓮農田水利會轄區灌溉地面積(1萬2,498公頃),約占全國農田水利會灌溉地面積(37萬6,848公頃)之3.3%,爰依上述原則核定之花蓮農田水利會更新改善預算,尚屬合理。
十一、關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問題:
(一)查「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雖規定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以協助農民迅速復耕、復建,該條意旨並非為彌補其災損。考量政府整體財政經費,現金救助額度係以該項農產品於整年(季)整體投入成本之20%計算。由於救助金額以整年(季)整體投入成本計算,故「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同一產季之同項農產品救助以1次為限。惟農產物如為新植或設施重新設置,則視為不同產季,不受上開規定限制,於農民新植作物或不同產季再次受損之實際情形已兼籌並顧。
(二)為協助受災農民重建產業,農委會規劃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為基礎,結合產業輔導措施及推動農業保險,以架構完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輔導體系,降低農業經營風險,穩定農民經濟安全。另該會已於本年2月2日完成「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刻正辦理相關法制作業程序,並預定於防汛期前修正發布施行。
十二、關於花東地區客庄發展問題:
(一)為帶動花東地區之客庄發展,客委會於103年度至105年度補助花東客家地區辦理客家特色產業創新輔導計畫、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及協助地方文化活動等,共計投入約3億3,700萬元,已占該會補助經費之11.19%(經查花東客家人口所占全國客家人口比例為3.3%),客委會將兼顧各地區客庄均衡發展需求,並持續挹注花東地區經費。
(二)另客委會於105年8月起推辦「客家特色產業亮點輔導暨東部客庄區域產經整合輔導計畫」,其中針對東部客庄區域,以「米香廊道」為區域特色定位,期透過縱谷北、中、南3區產業發展主題之建構,結合亮點產業輔導、促進產業結盟合作、打造示範觀光遊程、開辦客庄觀光導覽暨故事行銷人才培訓營等合作模式,將軟、硬體發展有效鏈結,連點成線,串線成面,以發揮綜效,擴大產業價值鏈,致力發展東部客庄產業。
(三)又,客委會目前已遴選「東部客庄區域產經整合」亮點業者15處,刻由專案團隊進行品牌形塑、產品研發、空間改造等相關輔導,後續將結合周邊景點及客家特色商家、文化設施,串聯至少6條觀光遊程並進行整體行銷。在前開前導計畫完成後,將比照「臺三線」及「六堆」地區作法,由地方政府接續於主軸產業上深化推廣,客委會並將運用軟、硬體補助計畫,持續引導地方政府就人、文、地、產、景等面向精進充實,以提升東部客庄產業經濟。
十三、關於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問題:
(一)本案原民會前依貴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相關決議,已重新辦理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以下簡稱原博館)選址評估,該會經函請全國各地方政府提報建議設館基地,目前計有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新竹市、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8個地方政府提報。
(二)為求選址過程公正客觀,原民會業邀集人類學、博物館學、博物館經營管理、原住民族文化、都市規劃及交通運輸等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原博館選址評估小組,以辦理相關評估工作。該小組自105年9月6日起至本年2月14日止,業陸續辦理基地會勘,行政院已請原民會儘速就各基地條件進行綜合評比,以擇定建議設館之基地。
十四、關於智慧科技圖書館及花東數位人權問題
(一)為輔導花蓮地區之公共圖書館發展,教育部自98年至105年期間,投入辦理閱讀植根與空間改造公共建設計畫,其中補助花蓮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及該縣13鄉(鎮、市)立圖書館合計6,913萬元,以致力協助改善各館閱讀環境與升級設備,增進閱讀空間品質。
(二)另花蓮縣政府所提「花蓮縣(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花蓮縣公共圖書館優質化計畫」,刻正進行中,總經費為8,590萬元,由中央補助90%(含花東基金)經費,對花蓮縣圖書館之優質化將有相當助益。
(三)又,花蓮縣政府於105年12月30日將「花蓮縣第二期(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花蓮縣新建圖書館計畫」陳報行政院,期建構該地區更具現代之圖書館與學習環境,案經教育部本年2月21日完成初審後,刻正由國發會彙整各部會意見中,後續將提送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審議。
(四)至有關提升偏鄉民眾數位應用能力及弭平城鄉數位落差部分,行政院刻正執行或規劃中之相關計畫內容如下:
1.建構原住民族地區無線寬頻環境計畫:本年預計在70個原民部落建置無線熱點iTribe,熱點訊號涵蓋至少達部落範圍之50%,並介接數位學習、巡迴醫療等服務。103年至106年規劃建置無線寬頻服務之部落數,合計達170個。
2.普及偏鄉數位應用計畫:培訓弱勢族群發展創新數位應用。針對偏鄉地區中高齡、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及低(中低)收入民眾等數位發展程度較需關懷之多元族群,積極培養其使用網路科技工具能力,以因應生活上數位使用之需求。
3.數位建設計畫:包括強化災害潛勢區及偏鄉防救災行動通訊基礎建置(電力備援、傳輸備援及相關基礎設施)、提升偏遠衛生室所及巡迴醫療點網路品質(速率達100Mbps)、全國84個偏鄉提供Gbps等級固網接取服務、偏鄉內所有747個村里主要聚落均可提供100Mbps等級固網接取服務,並普及偏鄉行動寬頻涵蓋率,落實弭平城鄉差距、實踐數位人權。
十五、關於健保制度及保障東區健保總額比率問題:
(一)經查衛福部原規劃推動之二代健保計費方案,即屬結合所得稅籍戶資料方式辦理(俗稱家戶總所得計費制度),其旨在改善受薪民眾及多眷口家庭負擔較重問題,並非變相加稅。嗣因方案未獲共識,為避免改革持續延宕,始基於擴大費基及提升公平之宗旨,於既有基礎進行改革,採維持既有計收方式辦理,惟另針對未列入投保金額之高額獎金等6項所得(收入)計收補充保險費,俾使費基涵蓋綜合所得範圍由原先六成擴大至九成以上,以拉近所得相同者之保費負擔,確保負擔公平性。
(二)有關蔡總統政見所提健保費徵收「應依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之實際所得徵收」等醫療政策主張,其概念與家戶總所得計費制度相近,衛福部刻審慎研議中,將針對過去推動修法所面臨問題提出完善配套措施,並將積極尋求相關領域社會賢達建議,期使當前健保制度之改革可兼顧負擔公平性、執行可行性及財源穩定性。
(三)至有關保障東區健保總額比率,以維東部民眾就醫權益之建議部分,為保障各區民眾就醫公平性,健保係採「錢跟著人走」概念分配至六分區,另亦考量各總額部門特性,以逐年漸進方式,增加地區預算分配公式中之人口占率(即人口較多地區,可獲配預算亦提高)。另為兼顧部門需要及民眾就醫權益,健保目前訂有風險調整機制,據以挹注資源缺乏地區或鄉鎮,爰有關東區就醫權益部分,可循上開機制因應調整。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得否將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轉換成休假,要求勞動部提出相關配套措施或執行細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43)
盧委員秀燕就「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得否將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轉換成休假,要求勞動部提出相關配套措施或執行細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雇主蓄意不讓勞工請休特別休假,以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不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喪失,落實勞工之特別休假得於年度內休憩。
二、又勞工與雇主間契約如已終止,其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無由再轉換成休假,如不結算發給工資,勞工權益勢將受到影響,爰仍應審慎。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公告「調降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門檻」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47)
林委員就公告「調降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門檻」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門檻問題,財政部規劃自3千元調降為2千元,係考量近年跨境網購風氣興盛,電商貨物進口享有完稅價格3千元以下免稅優惠,而相同貨物國內零售或網購貨物卻一律應徵營業稅及貨物稅,對國內零售業產生不公平競爭,變相鼓勵國內供應商於國外設點將低價貨物免稅銷售國內,對我國經濟成長及就業機會均有負面影響。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於去年修正刪除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3千元以下免稅規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取消進口低價貨物營業稅免稅適用。財政部訂定免稅額度3千元係基於稽徵成本考量,現行通關系統資訊電子化,政府稽徵作業及業者依從成本降低,並考量全面取消免稅額度對民眾影響甚鉅,爰將低價免稅限額調降為2千元。
二、本案「調降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門檻」措施尚在法規預告期間,財政部將考量社會大眾意見審慎訂定實施日期。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海運造成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61)
黃委員就海運造成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降低船舶排放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對全球城市與沿海地區空氣品質之影響,國際海事組織(IMO)業於「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VI訂定「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明定船舶防止空氣污染設備及船用燃油含硫量等相關規範。為期與國際接軌,適用國際公約之我國船舶,依據「船舶法」第30條規定,其防止空氣污染設備及相關文件,均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依MARPOL檢驗合格,並取得防止空氣污染國際證書後,方能於國際港口通航。此外,為確保入出國際商港之外國船舶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交通部航港局均依「商港法」第58條規定執行港口國管制檢查,登輪抽檢船上設備、證書及相關事項,依統計資料顯示,近3年尚無外國船舶嚴重違反MARPOL附錄VI防止空氣污染相關規定遭扣船之情形。再者,為降低港區空氣污染,交通部亦督促臺灣港務公司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清淨空氣行動計畫」,持續推動相關減量措施,以避免船舶於港區工作、靠泊,燃燒化石燃料產生空氣污染物(如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影響周邊空氣品質。
二、另為提升國內港口空氣品質,行政院環保署已建置港區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冊,並參考國外相關管制經驗,研擬港區空氣污染減量策略,納入「清淨空氣行動計畫」,推動港區空氣污染減量自主管理;目前已完成8個商港(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高雄港、花蓮港、蘇澳港、安平港、布袋港)、2個工業港(麥寮港、和平港)及4個國營事業委員會特殊裝卸碼頭(沙崙外海卸油浮筒、興達電廠卸煤碼頭、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港、深澳專用油港)之排放清冊。依排放清冊顯示,遠洋船舶對各港區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之排放確占一定比率,且航運量越大占比越大。為有效落實港區空氣污染減量工作,行政院環保署推動策略如下:
(一)遠洋船舶進出港減速:要求船舶航行港區20浬內將船速降為12節以下,藉由拉長低速航行時間以減少燃料使用;臺灣港務公司已完成商港船舶減速查核系統建置,並自民國105年起透過資訊揭露及公開表揚方式鼓勵航商自願性參與,105年整體減速達成率為40%,本(106)年預計提升至45%。
(二)船舶停泊時使用岸電系統:採用岸電取代柴油燃燒之排放減量措施,可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如高雄港長榮海運115、116號碼頭及高明公司108、109號碼頭之船舶均採用岸電,將可減少高雄港各種空氣污染物排放量1.01%至2.38%,惟高壓岸電設備初期設置成本高,且備有船上岸電系統之船舶有限,目前僅限於固定航線之貨櫃船舶;另港區內作業船舶於泊岸階段,若為長時間待命狀態(非即刻出勤),目前多已使用低壓岸電(110V至440V)。
(三)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港區內作業船舶多數使用海運重柴油(硫含量1.5%,即1萬5千ppm)或海運輕柴油(硫含量1.0%,即1萬ppm),目前已有部分船舶轉換使用超級柴油(硫含量10ppm),未來將持續推動使用低硫燃油,以減少空氣污染。
三、又,現行我國漁船於國內加油係以中油公司販售之甲種漁船油為主,硫含量為1%以下,低於MARPOL附錄IV「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現階段要求之硫含量限值(3.5%)。此外,為提高漁船引擎能源使用效率及維護航行作業安全,行政院農委會業於89年4月17日公告漁船申請裝設柴油引擎,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審核通過之耗能合格機型。再者,因應MARPOL附錄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業於94年5月19日生效,並由交通部依「船舶法」第101條規定公告採用,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前於96年10月18日致函相關遠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申辦相關證書,並於101年7月11日辦理「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之防止船舶空氣汙染規則說明會」,要求漁船業者應予遵守,後續亦將持續加強宣導。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保障學生實習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56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5-138)
黃委員就保障學生實習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大專校院辦理校外實習,性質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規定,課程由學校視學科課程專業性質與學生學習需求自主規劃,並安排學生至產企業機構實習;為保障學生實習權益,教育部已推動具體措施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明定學校應成立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督導辦理實習學生權益事項,以及規範學校辦理校外實習應確實與實習機構簽訂校外實習契約書,確保學生實習相關權利義務等;亦提供校外實習契約書範本予技專校院參考,引導各校明確訂定實習內容,以維護學生實習權益。
(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範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接受該部定期績效評量,目前依「專科以上學校實習績效評量辦法」,已啟動技專校院實習課程績效評量作業,未來將定期辦理評量,持續督導學校落實相關機制及成效評估。
(三)「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實務課程發展及師生實務增能實施要點」明定學校辦理實習課程應落實定期或不定期校外實習實地訪視,如有學生不適應或遇實習爭議,學校應協助學生並立即啟動輔導或轉換、離退機制。
(四)委託臺灣銀行辦理「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讓參與實習學生可獲得傷害及傷害醫療保險保障,目前提供「傷害保險200萬元」及「傷害醫療險限額5萬元」之保障。
二、學生於實習期間,當係以「學習為目的」,為避免「假實習、真僱傭」等影響權益情事,勞動部將依具體個案事實進行查證,倘經認定確屬僱傭關係,且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工資、工時等應依該法各項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如有違法事實,除依法裁處外,並將要求雇主立即改善。另為強化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教育部將持續相關精進作為如下:
(一)要求學校落實輔導與訪視機制,並提高訪視頻率,確實瞭解學生實習進度與實況,以及實施績效評量與行政考核,督促學校提升實習品質。
(二)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納入學生代表、家長代表、專家學者等,提升實際運作功能,協助爭議案件處理更為周全,確實保障學生權益。
(三)持續爭取與鼓勵優質企業提供實習納入「技術及職業教育貢獻獎」(名稱暫定)表揚項目,並爭取參與企業之人才培育支出納入賦稅抵減範圍,提高參與誘因。
三、為保障建教生權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已自民國102年1月2日施行,該法第37條規定:「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8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爰自102學年度起各學校辦理之輪調式、階梯式、實習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建教合作學生,其有關權益保障事項,改依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勞動部業持續配合教育部就該法推行所遭遇問題進行多次研商會議,並配合教育部每2年就該法所定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作為教育部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以及共同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建教合作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此外,勞動部於103年3月26日與教育部會銜發布「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規定勞動部及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階段,提供申請建教合作機構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有無違反勞動法令之紀錄供參,俾協助教育部進行審核,並責成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配合教育部辦理建教合作考核。
四、勞動部近期將配合教育部就學生實習權益進行研議,並持續強化橫向聯繫,除主動轉知建教合作機構或校外實習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情形外,並將提供教育部聯繫窗口,積極配合教育部保障建教生及校外實習生權益相關事宜,以排除不良業者藉由建教合作或實習名義,侵害學生權益。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會否成為美『中』交易制裁北韓之籌碼」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55)
許委員就「臺灣會否成為美『中』交易制裁北韓之籌碼」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一向關注美「中」高層官員間之互動,對美國務卿提勒森(Rex Tillerson)上(3)月訪問中國大陸,本部亦密切注意並透過各種管道蒐集資訊及表達我方關切。
二、經查提勒森國務卿不僅在任命聽證會中重申《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係歷來首見,且在聽證會後答覆國會議員的書面質詢時表示,臺灣不應被視為談判籌碼,美國對臺灣具法律承諾及道德責任;另美國防部長馬提斯(James Mattis)亦曾書面答覆國會議員表示,將支持《臺灣關係法》及售我適當防衛性武器之政策。凡此均顯示川普政府將信守對我之安全承諾,也將延續自1979年以來歷任美政府對我政策,當不會將我視為談判籌碼。
三、此外,針對即將於本(4)月6日至7日舉行之「川習會」,本部已持續透過多方管道蒐集最新資訊及說明我方立場,以期確保我之利益。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研議修正「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制度修正建議」及「擴大電信普及服務偏遠地區定義範圍」,並針對「偏遠地區電信普及率問題」做通盤檢討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45)
蔡委員培慧就研議修正「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制度修正建議」及「擴大電信普及服務偏遠地區定義範圍」,並針對「偏遠地區電信普及率問題」做通盤檢討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要求通傳會研議修正「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制度修正建議」及「擴大電信普及服務偏遠地區定義範圍」一節:通傳會依據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05年11月1日第4次會議臨時動議決議,針對「近用寬頻網路」、「精進基金運用」及「介接政府施政」三面向重新檢討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並研議調整「電信普及服務偏遠地區」之定義範圍,除成立檢討電信普及服務制度任務編組密集召開會議研商外,並邀集相關業者及產業協會提供意見後,提出「電信普及服務管理制度修正建議」及「擴大電信普及服務偏遠地區定義範圍」,案經提報該會106年2月8日第734次委員會議決議:「請依委員會議意見修正後,再提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以提供諮詢意見。」,並經106年2月14日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年度第1次會議就本案決議「請續行研議,並提下次管委會討論。」通傳會將積極持續辦理,並提報次回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
二、至於有關「偏遠地區電信普及率問題」一節:
(一)本院為刺激景氣及加速轉型,將向立法院提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條例與特別預算案,並列為本會最優先、最重要之法案,計劃分數位建設、軌道建設、水環境、綠能建設、城鄉建設等五大面向推動,盼全力拼經濟刺激內需。有關數位建設部分,經多次會議討論及協調,通傳會正積極規劃投入數位建設資源,推動「普及偏鄉寬頻接取環境」(政府8億,民間8億),包括Gbps等級服務到鄉、100Mbps等級服務到村、村村有熱點及普及偏鄉行動寬頻涵蓋率等子計畫,以落實偏鄉寬頻近用、縮短城鄉數位落差、照顧偏鄉寬頻權益。
(二)寬頻網路之佈建乃後端資源及服務引進之根本,為促進偏鄉寬頻應用之普及,推動城鄉寬頻網路基礎建設,使全體國民均能普遍、持續、在任何地方以公平合理價格接取寬頻服務並獲取資訊,實現數位涵容公民社會目標,通傳會將與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共同協力佈建光纖及無線寬頻網路、推廣普及服務、促進頻譜資源有效利用及調和匯流法規環境,並提供數位創新發展之有利環境。
54.126.22.814.943.031.6010203040506070PM₁₀(μg/m3)PM₂.₅(μg/m3)SO₂(ppb)NO₂(ppb)CO*100(ppm)O₃(ppb)濃度污染物102年103年104年105年106年11%20%15%12%17%
13.017.724.535.833.48.411.325.132.722.322.4010203040506070北部竹苗中部雲嘉南高屏花東宜蘭連江金門澎湖全國濃度(μg/m3)102年103年104年105年106年
38.05%43.22%22.92%26.22%0%5%10%15%20%25%30%35%40%45%50%AQI>100比率年度PM₁₀PM₂.₅O₃-8hr整體AQI
14.27%12.43%5.99%4.01%0%2%4%6%8%10%12%14%16%AQI>150比率年度PM₁₀PM₂.₅O₃-8hr整體A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