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星期一)14時32分至16時3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姚委員文智

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6年4月6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56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張宏陸  黃昭順  洪宗熠  賴瑞隆  趙天麟  林麗蟬  Kolas Yotaka     吳琪銘  陳其邁  顏寬恒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彥秀  鍾佳濱  陳明文  廖國棟  張廖萬堅 鍾孔炤  葉宜津  賴士葆  何欣純  徐永明  周陳秀霞 江啟臣  張麗善  尤美女  吳志揚

   委員列席15人

請假委員:姚文智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

 

   政務次長

花敬群

 

   民政司司長

林清淇

 

   地政司司長

王靚琇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

吳政學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

李素蘭

 

      科長

洪嘉蘭

 

   國庫署專門委員

邱美齊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蔡麗清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簡任視察

王燕琴

主  席:曾委員銘宗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賴映潔

   辦 員 鄧瑋宜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平均地權條例」:

(一)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洪宗熠等19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請願文書1案:

1.陳林翠美君為陳請廢止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等違憲之規定請願文書2份。

二、審查「殯葬管理條例」:

(一)委員張麗善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請願文書7案。

1.高化民君為陳請「闔葬法」早日立法乙案,經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請檢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條文並說明不成為議案之理由請願文書。

2.張秀閔君等為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之疑義,函請說明請願文書。

3.陳松鑫君為「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諸多規定不合情理,危害公眾利益,破壞國民生活品質甚鉅,陳請予以修正請願文書。

4.董茂翔君為本院三讀通過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內容罔顧全民利益,危害人民居住生存之權益,特提出陳情請願文書。

5.張秀閔君為「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規定不合情理,危害公眾利益,陳請修正請願文書。

6.張秀閔君為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刻意為殯葬業者量身訂作,謀財害命,建請廢除該條例,以維護政府尊嚴威信請願文書。

7.張秀閔君為抗議「殯葬管理條例」第九及第十條條文替羅天長殯葬集團量身訂做,逆天行事,迫害人民請願文書。

(本次會議經委員葉宜津、洪宗熠、張廖萬堅、曾銘宗、江啟臣、張麗善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報告;委員曾銘宗、陳怡潔、張宏陸、黃昭順、賴瑞隆、洪宗熠、趙天麟、吳琪銘、何欣純、張廖萬堅、尤美女、陳其邁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財政部賦稅署組長李素蘭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麗蟬、劉建國、Kolas Yotaka、鄭天財Sra Kacaw、姚文智、顏寬恒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平均地權條例」部分:

(一)第一案、第四案、第五案及第六案併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1.第十四條,照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通過。

2.第十七條,增列第二項:「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及第三項:「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3.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

4.各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曾召集委員銘宗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第七案,委員江啟臣等20人提案,審查結果如下:

1.第十五條,條文保留。

2.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曾召集委員銘宗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三)第二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提案、第三案委員洪宗熠等19人提案及委員賴瑞隆、張宏陸、洪宗熠及尤美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四)請願文書1案:請委員於審查「平均地權條例」時參考,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四、「殯葬管理條例」部分:

(一)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

1.依據委員張麗善等16人提案,並將第二項修正為「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餘照案通過。

2.兩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曾召集委員銘宗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請願文書7案:請委員於審查「殯葬管理條例」時參考,各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進行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部分。

二、繼續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2案。

(一)營建署及所屬部分

1.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四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四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0.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1.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2.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七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移民署部分

1.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二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

2.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二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二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0.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1.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2.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3.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四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4.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建築研究所部分

1.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四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四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四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五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五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五○)預算動支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說明:以上各案均經本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

討 論 事 項

壹、繼續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計24案。

一、營建署及所屬部分

(一)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三九)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四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四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四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四九)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八)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三)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九)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四)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八)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五)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九)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六)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移民署部分

(一)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四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四四)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三)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建築研究所部分

(一)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8項決議(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五三)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說明:以上各案均經本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由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及營建署的案子依序開始。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開始協商,原則上跟上次一樣一目、一目來進行,移民署第一目「一般行政」兩案都是專案報告,等一下書面報告我們就唸過,如果委員有意見再提出來,沒有的話,各單位請針對專案報告說明就可以了。

請移民署何署長說明。

何署長榮村: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1案,移民署的約僱人員很多,確實是這樣沒錯,移民署的預算員額是2,847人,約僱人員就有422人,占15%,今年有降了一點,因為出缺不補,剩下409人,占14%,由於行政院凍結人事1%,我們要凍結28人,所以要等到離職以後才能夠轉正,也就是一個離職,就報一個考試分發。這些約僱人員大部分都是在我們的服務站負責櫃臺收件、資訊組電腦登打,以及國境隊查驗工作,我們對於約僱人員加強訓練,並嚴格考核,這些約僱人員真的都很盡職,也都沒有出紕漏,請委員幫忙解凍。

主席:請問各位,對移民署的報告有無意見?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當時在審查這個預算的時候,凍結理由其實非常清楚,我們對於移民署在這麼重要的位置上用這麼多的約聘僱人員,而且都是在第一線擔任非常重要的職務,我們希望在這個當中能夠予以改善,雖然剛才署長說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一定程度的一些處理,但是你們能不能夠有更積極的方式來回應外界對移民署的要求,這是第一點,亦即對於剛才你的報告我還是有一些意見。至於剛才主席特別提到書面的你們可以不用報告,但是針對第4案我還是有意見,因為今天包括報紙上……

主席:黃委員,書面你可以質詢啦!我的意思是他們不用再做口頭報告,因為已經書面了。

黃委員昭順:我知道,因為第4案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相關大陸地區的旅費凍結20%,我們今天看到民進黨前黨工的太太要到對岸去,在過境那邊她的台胞證當下就被取消了,到現在為止,我們好像也沒有特別的方式可以來處理,因此我想兩岸關係在冰點的時候,就算解凍這樣的預算,其實也無補於整個兩岸關係之間未來可能的發展,所以能不能夠清楚的告訴我們做些什麼,上上個禮拜我被包圍在外面沒有辦法進來開會的時候,我記得主席有提出一個譴責案還是什麼之類的,我是事後聽他們講的,我不知道主席對這件事,包括在她的台胞證可以被取消的狀況下,我們要解凍兩岸關係的預算嗎?

主席:謝謝。上上個禮拜我們是通過聲援李明哲,主要是希望他能夠得到符合國際人權的待遇,當天是有些委員包括黃委員被困在外面,但是有進來的委員,大家都支持,我們今天要不要再來抗議被取消台胞證的事件呢?

黃委員昭順:可以啊!我覺得兩件事都必須要做,尤其是在兩岸關係冰點的時候,在任何的政策上我們看不到有任何要解凍的狀況,我們解凍第4案的預算依舊沒有辦法解決問題啊!

主席:跟黃委員說明一下,我們現在是在討論第一目,不過沒關係,既然你也講了第二目,我們就把範圍擴大到第1頁的4案。

黃委員昭順:你剛才說他們說明專案報告,書面報告的部分由我們自己講,所以我就把書面的拿出來講。

主席:沒關係,那就把第1頁討論完。

何署長榮村:第4案是書面報告,與第18案專案報告是相同的,我們是要等一下報告,還是現在就先做報告?

主席:只有黃委員有這個特權,署長沒有,因為是在第1頁,所以我們就權宜來討論。

何署長榮村:兩岸不聯繫的部分,在新政府成立以後,我們還是有繼續聯繫,舉例來說,第一,去年五二○到現在,大陸有通報兩個經濟罪犯到台灣來,我們逮捕後就叫大陸把他們帶回去;第二,去年11月我們有派組長級人員帶隊到大陸去做交流,成果滿豐富的,像在花蓮有一個陸配離婚了,生病在門諾醫院住院,我們也協調大陸,在今年3月她病好了以後就把她接回去;第三,大陸偷渡犯透過金門協議,每年端午節、農曆春節、中秋節他們都有按期來接回去;最後是今天李明哲的太太要到大陸去,我們在9點就跟大陸聯繫她的台胞證還有沒有效,他們告訴我們她的台胞證已經失效,我們就趕快跟海基會講要好好處理,不然會鬧成糾紛,結果在機場那邊處理得也都很平和,就這樣。

所以移民署的這個區塊指的是執行面,跟政策面的部分不太一樣,執行面的部分都有交流,包括大陸大通證要改版,他們也有把樣本送給我們,所以我們建議請委員予以解凍。

主席:請黃昭順委員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我不同意剛才署長的說明,第一,因為這是打擊犯罪兩岸共打的相關旅費,我想兩岸之間應該是對等、平等的,沒有說他們的人來我們這邊,我們就把他們送回去,而且在兩岸共打上,現在高階並沒有往來,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第二,我要跟署長抗議,今天她的台胞證被取消,你們說在現場很平和,你們就很滿意?我覺得這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應該有的態度,如果我們是用這樣的態度來處理兩岸之間的關係,你剛才講就這樣,但我沒辦法接受這樣的說明耶!我不知道部長能不能接受,我是沒辦法接受。

主席:待會還有兩位委員也一起提出詢問後再回答。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第1頁的這4案我就一併問,因為今天大家也很關心李凈瑜的台胞證的問題,本席請教移民署署長,從上禮拜到現在,這件事情移民署做了哪些努力?剛才署長說早上9點才去問,為什麼是到今天早上才去做確認?她下午就要出發了,為什麼要到這個時間點才做確認呢?確認之後,移民署還有任何溝通的動作嗎?還是只是確認知道,整件事情就結束了呢?我覺得還是必須善加表達一些我們的態度跟做法。另外,這樣的做法是不是符合兩岸之間過去以來大家的一些默契?亦即在簽證的部分,沒有經過告知,是你們去問了才知道原來已經被註銷,這是不是符合過去的慣例,也請署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署長,針對500萬元的解凍案,因為剛才你所提出的說明是約聘僱人員因總量管制的原因而無法轉為正職,以及遇缺不補的因素,不過,畢竟出入境非常重要,你們未來還是應該要用正職人員來取代約聘僱人員,這是本席的看法。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針對第2案「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當時我有提凍結案,原因是,第一,我們不知道移民特考人員訓練中心的一些狀況;第二,我們不清楚機場人員或是第一線人員的服裝是否足夠,總不能說舊的人調走了,新來的人來還要穿舊的人的衣服,size也不合,所以本席是把這個問題提出來,這個部分我可以准予解凍,但也請署長去做盤點,儘量不要舊的人離開了,新的來還要穿舊的人的衣服,不用這麼省啦!

另外,部長有去過移民特考人員訓練中心嗎?我在前陣子有去看過,沒有去之前我們會覺得為什麼會編列維修經費?直到看過之後才發現他們有很多東西是不足的,我認為部長一定要支持移民署去把不足的東西都補足,不然年輕人在那邊訓練東西是不足的,也很難達到整個移民官訓練的品質,所以我提了一個附帶決議,也請召委跟署裡面及部這邊去做一些規劃,我希望這部分大家可以一起來。

何署長榮村:約僱人員儘量用正式人員取代的部分,我們接受,也會報給人事行政總處處理;林麗蟬委員同意解凍我們非常感謝,也會照委員的意思來處理;另外,關於今天李明哲太太的案子的相關處理程序,從上個禮拜我們就密切的跟陸委會跟海基會聯繫,跟各位報告上個禮拜的處理方式,陸委會給我們的提示是李明哲的太太如果要通關,我們就盡量協助她快速通關,寧可加開查驗台,讓她能儘速通關,我們都依照指示來做。今天因為我們擔心她是否會被阻擋,所以9點就主動跟大陸方面聯繫,她所持的台胞證可不可以上飛機?整個過程我們都是採取主動的方式在處理。

主席:講完了嗎?請部長說明一下。

葉部長俊榮:有關專案報告的兩個部分,要謝謝林委員。關於第二個部分我們會照這樣來努力,至於第一個有關聘僱人員的部分,是現在移民署結構上的問題,有循序在轉正,整個機制也往這個方向走,委員提出的方向,也是我們的方向,關於兩岸整體的部分,都有一些被凍結,但是移民與警察部分確實跟業務性質的銜接有關,剛才署長也報告過並沒有中斷,兩岸該有的互動機制,他們其實也做得非常好,署長剛才報告過已盡量促成通關的部分,今天也完全努力做到了,至於通關之後能否順利到達大陸,這牽涉到台胞證的問題,從移民署的角度,我們也是盡力在促成,由他剛才提到的聯繫,的確顯示兩岸確實還可以溝通,因此他們會竭盡所能的發揮他們的力量,正因為如此,這方面的預算更需要委員的支持,讓他們在這個面向上能夠扮演更好的角色,所以懇請委員以實際的需求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

至於附帶決議的部分,我們覺得可以接受。要不要唸一下?

主席:等一下,我想請問署長,李明哲太太的台胞證原本是有效還是無效?

何署長榮村:有效。

主席:一直都有效,但你早上聯絡對方,對方說無效被註銷?

何署長榮村:對方就告訴我們,她的台胞證已經被註銷了。

主席:有沒有說失效的原因為何?

何署長榮村:沒有說明原因。

主席:她的台胞證是在這事件發生之前就申請的?

何署長榮村:是。台胞證的效期是5年多次。我們沒有去注意看效期到什麼時候,但當時他的台胞證是有效的。

主席:所以是非正常的註銷,其中顯然含有政治因素,大家對這個問題都非常關心,誠如部長剛才所說的,移民署是負責雙方業務的往來溝通及居間聯繫,他們也是按照既定的規則或兩岸的協議行事,因此我建議由我們內政委員會作成決議,在政治面我們可以作一些表達,但是事務性的工作,移民署也算善盡責任了,有需要再凍結他們三十幾萬元嗎?

黃委員昭順:主席這樣講,我想預算當然是可以給他們,但是我覺得我們還是作成一個比較有牽制力的決議,不然昨天碰到這樣的事,今天這樣……

主席:我支持黃委員的看法,針對這個事件我們內政委員會必須要提出一個主張,看由那一位委員或幕僚先擬訂一個……

黃委員昭順:我們不能無視於他們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這件事,這樣是不對的。

主席:我認為應該予以譴責,所以我建議應該通過譴責案來譴責任意無理由取消雙方原本既定認可的公文書的人,意即譴責做這些事的人。

另外,第1頁關於兩岸的專案報告,前兩案要謝謝林麗蟬委員提案。現在請宣讀林委員麗蟬等所提的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鑑於移民署訓練中心為培訓專業移民官之人才搖籃,惟105年啟用的訓練中心目前尚處於草創階段,相關場地及設備均不完備,茲有綜合逮捕術、射擊專業課程等重要訓練課程需向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借用場地,游泳課程及晨跑等體能訓練另向行政院海巡署借用場地等情事發生,恐有影響移民官專業培訓之品質及學員受訓之安全,爰此建請內政部督辦並盡速編列相關預算,以利建置更完善之訓練環境,提升訓練場地的品質。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鄭天財  吳琪銘  姚文智  賴瑞隆  陳怡潔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針對移民署訓練中心,委員們所觀察到的也是對的,因為該署剛設立,今年才開始訓練,根據我前往視察的結果認為現在雖然可以用,但確實可以再多加支持努力,讓他們能更加完整,我們會往這個方向努力,也算是對移民署本身的支持,謝謝。

主席:第1目准予動支,第2案另通過附帶決議後,准予動支。

第3案、第4案是書面報告,請幕僚人員針對李明哲案擬定一項決議後,我們就通過准予動支。

整個第2目,第5案到第11案都是書面報告,第12、17案是專案報告,其他第13、14、15、16案也是書面報告。先請移民署何署長就專案報告的部分提出說明。

何署長榮村:關於第12案,這部分是說逾期停留的人數很多,據我們分析,陸客團團進團出的部分,逾期停留的倒是不多,105年脫團逾期停留才42人,已經抓回來的有21人,還有21人。106年逾期停留有3人,抓回來1個,還有2個人,所以陸客團部分沒問題。至於自由行部分,105年逾期停留有122人,抓回來的只有26人,還有96個人沒有查到。由於逾期停留人數太多,經檢討後發現,逾期停留者大部分是來自福建福清的女性,所以我們改變了審查重點,對於由福建福清來的女性從嚴審查,並告知旅行社,有問題的個案不要代送件,從而減少逾期停留的人數。針對逃逸外勞,目前合法的外勞有63萬人,逃逸外勞行方不明者有5萬3,000人,101年在國安局主導下成立祥安專案,由警政署、移民署、海巡署、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進行聯合查察,畢竟移民署的查緝人力只有546人。成果方面,105年績效特別好,查到2萬人,今年迄今查獲2,960人,接近外勞逃逸比例。今年原本查獲的目標值為1萬2,000人,現在已經拉高至1萬7,000人,也就是多出5,000人,以鼓勵同仁加強查緝。針對大陸區塊,移民署亦非常重視,也在國安局指導下組成專案查緝。由於部長對逃逸外勞特別重視,並向行政院治安會報報告,行政院期待這件事能從源頭管理做起,院長並特別提示,請勞動部從源頭分析管理著手,請越南或印尼先自行管制,而非來到台灣後逃逸,讓我們只能在後端忙著查緝。總之,移民署及國安團隊、警政署都非常認真在執行查緝業務,故而懇請委員同意預算解凍,謝謝。

曾委員銘宗:署長剛剛提到兩點,其中一點和行蹤不明外勞有關,不知現在還有多少逃逸外勞?你說一年抓到一、兩萬個逃逸外勞,但增加的是多少?情況有越來越好嗎?

在場人員:還有5萬3,000人。

曾委員銘宗:所以一年抓了近兩萬人,卻還有5萬3,000人?到今年年底預估是多少?5萬人?我認為這件事不能只怪移民署,畢竟移民署是負責下游作業。只是整個國安單位動員的結果,似乎仍無法減少這趨勢。你們說有提到行政院治安會報,但好像也沒有發揮預期效果,因為越抓越多啊!或許移民署必須向勞動部反映,從源頭處理起,否則問題只會越來越嚴重,這是我的提醒。

主席:請賴委員發言,等賴委員發言後再回答。

賴委員瑞隆:上次質詢我有提到逃逸外勞逐年增加的問題,去年查緝狀況不錯,查到2萬人,但逃逸外勞卻也從96年的1萬1,000人,成長到前年的2萬3,000人及去年的2萬1,000人,數量不僅不斷增加,累積數額更高達5萬3,000多人,今年1、2月又多了100多人,我希望部長能重視這問題,並研究從源頭處理起,以有效防止外勞逃逸,畢竟現在外勞只要時間到了,就有一定比例的人逃逸。至於後端的追查,我認為警政署及相關單位必須找對方法,其實這些外勞會逃到哪裡大家都心知肚明,所以一定要找出方法,否則只會越來越糟。這個問題,並非移民署長可一力為之,尚有賴內政部長與國安單位擬出更有效的方式,最好是從源頭處理起。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針對專勤隊問題,本席有提附帶決議。一般基層的專勤隊員在追緝逃逸外勞時,有時會抓到受傷或生病的外勞,卻缺乏相關單位與機制給予支援。換句話說,專勤隊員一旦抓到受傷的外勞就算他倒楣,因為還得到醫院幫外勞付醫藥費,甚至得出具保證。正因基層不斷傳出這類事情,也不斷有這種聲音出現,所以我認為移民署必須設立專屬單位來支援專勤隊,讓這些在第一線打拼的專勤隊員無後顧之憂。為此,本席特提出附帶決議,預算方面我同意解凍,但希望移民署能支援專勤隊員。

葉部長俊榮:謝謝各位委員的意見。從各位的發言可以知道,移民署真的很認真在處理事情,無奈每年逃逸的外勞遠多於追查到的,所以實在無法靠移民署衝量來解決,但他們仍舊很努力在做,甚至有人因此受傷,還跌落山谷,讓人看了很不捨。我希望各位委員不要砍他們預算,也不要凍結預算,他們真的很努力在做。至於各位委員所提的問題,剛剛署長也說了,問題在於源頭,所以我在許多場合都做了反應,院長亦所有指示。所謂源頭包括移工制度、仲介、勞動條件等等都要做好,不然人家怎麼會來工作沒多久就逃跑?而且第一年跑的特別多?這絕非後端移民署所能解決的!他們是那麼地努力,所以我希望各位不要凍結預算,並給他們一點鼓勵,讓他們全心工作,謝謝。至於委員所提,支持他們的方向我們都認同。

主席:委員之所以提案凍結預算,目的只是在於提醒,並無苛扣預算讓他們不好做事之意。若各位沒有其他意見,現在宣讀附帶決議。

1.黃委員昭順等所提第13案之附帶決議:

案由: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編列540萬4千元。美國國務院本(106)年3月公布「2016年各國人權實踐報告」(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for 2016),在有關歧視、社會虐待及人口販運的部分,報告指出我國截至105年7月,來自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及大陸地區的外籍配偶人數,已占總人口數的2%,然而外籍配偶卻仍是受歧視的目標。報告中更特別指出,外籍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有別,外配在台居住滿3年就可申請,但陸配卻得花6年才能申請身分證,顯見我國連政府都對外配有差異對待。爰此,上端【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經費,應予繼續凍結十分之一,俟移民署會同相關單位就「統一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年限」進行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准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陳怡潔  林麗蟬  鄭天財

2.黃委員昭順等所提第17案之附帶決議:

案由:依交通部觀光局「105年來臺旅客統計」資料,105年度自大陸地區來臺旅客較104年統計量減少16.07%。交通部觀光局「106年1月來臺旅客人數及成長率」資料更指出,本(106)年1月份自大陸地區來臺旅客為255,689人次,較去年同期大幅減少30.22%。為因應陸客來臺人數銳減,移民署除調整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相關業務人事配置,更應積極規畫提升服務品質及效能,以減緩陸客持續流失。爰此【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預算編列「陸客自由行政策之電話諮詢及協處人力」9,566千元,應予繼續凍結百分之五,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准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鄭天財

3.黃委員昭順等所提第19案之附帶決議:

案由:「降低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專案報告中,移民署以「請勞動部協調外勞來源國訂定其國內合理的仲介費用」、「建議勞動部要求來源國追繳行蹤不明外勞衍生費用」、「建請勞動部持續推動修正就業服務法」、「期各相關機關將本專案工作列入單位績效評核項目或核分基準」等加予其它單位諸多期許,未見移民署提出自身之積極作為方案。爰此;【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1億1,695萬1,000元,應予繼續凍結百分之二。俟移民署會同各單位提出「降低行蹤不明外勞人數」之具體改善方案及執行時程,並獲成果後,經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准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4.林委員麗蟬等所提之第19案附帶決議:

有鑑移民署專勤隊查緝非法外籍移工過程中,就非法移工受傷、生育、疾病等情形發生,而衍生出相關醫療費用,目前並無相關行政單位設置支援機制及預算編列以支應該醫療之費用。醫療乃人權一環,健康權亦已成為國際間的普世價值,爰此建請內政部於保障基本人權原則,邀集相關部會檢討、改善並建置非法移工醫療照護之機制。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鄭天財  吳琪銘  陳怡潔

主席:目前第13案、第17案、第19案有4個附帶決議一案。

黃委員昭順:剛剛部長說預算不要再凍結了,要給他們鼓勵,其實這樣的指控太嚴肅了,因為如果……

葉部長俊榮:沒有人在指控……

黃委員昭順:我覺得這樣講不太理想,但是……

主席:黃委員,我剛剛立刻就講了啊!

黃委員昭順:我知道,但是我還是要表明態度,我有聽到你講了,所以我支援你!對於部長這樣講,我認為是太過嚴肅了。

主席,專案報告可以改為書面報告,這個我都OK,就讓他們去做,但在這當中做得不夠理想,而且這些逃逸外勞已經是國安問題,而不只是移民署的問題。至於文字部分,我同意我們可以修正,避免被部長說成這樣,我聽了很難過,差點要哭出來了。

主席:沒有這個意思啦!

第13案本來是要求提出書面報告,你們現在要改為提出專案報告,這比較奇怪。

黃委員昭順:我說可以改為書面報告啊!

主席:本來的案子就是提書面報告了,照理說,如果我們要提附帶決議,就是看看希望他們再加強什麼,我看不要再提書面報告或專案報告了。

黃委員昭順:好,沒問題。

葉部長俊榮:你關心的方向我們都有聽到了……

黃委員昭順:有聽到還是要寫出來啊!

葉部長俊榮:但不能本來是書面報告,現在又改為專案報告。

黃委員昭順:會提出這個案子是因為對於今天發生的事情,我們是有意見的。

葉部長俊榮:他們已經這麼努力了,扮演的角色……

主席:我們一案、一案來處理。

第13案就不要再凍結了,改為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准予動支,但應該不是移民署會同相關單位,而是內政部會同相關單位。

黃委員昭順:對,層級要拉高。

主席:部長,這樣可以嗎?

第13案原本就是書面報告,原本應該是大家看過書面報告後能否接受並解凍,但是現在黃委員要求要針對「統一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年限」進行評估,再提出書面報告,因為剛才也有其他委員滿關心這個議題。

何署長榮村:我們接受改提書面報告,但提案中「外配在台居住滿3年就可申請」已經改為4年了,現在外配4年、陸配6年。

主席:所以提案文字要修正為4年嗎?部長有何意見?

葉部長俊榮:之前已經是要求提書面報告,現在又要再提書面報告,這個部分是否先詢問其他委員的意見?

主席:其他委員有無意見?

黃委員昭順:其實我們的目的不在於預算,而是美國人權報告的確對我國在外配、陸配的人權部分有一定程度的指控,我們本來就應該以比較正面的方式來處理這件事,回應美國提出的人權報告。而且移民署本來就是負責單位,本來就有責任也有義務。對於文字要怎麼修改,我沒有特別的意見,看看如何就這部分對國際社會有個交代。

何署長榮村:委員,「應予繼續凍結十分之一」是否可以刪除?

黃委員昭順:那個我已經說不要了,剛剛就已經說過不再凍結預算了嗎!你那麼緊張幹嘛!

何署長榮村:好,我們再跟陸委會協調。

主席:黃委員,這個部分本來就是提書面報告,現在提書面報告後又要求再提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周而復始、不斷循環也沒意思啦!但是可以給他們壓力,請他們加強研議辦理,好不好?或是對於這樣的質疑,請對外說明,並研議辦理,好嗎?

曾委員銘宗:這樣就不要書面了嘛!

主席:對,不要書面報告了。

曾委員銘宗:好啦!

黃委員昭順:勉強同意。

葉部長俊榮:不要書面又書面,我們有收到訊息,我們知道……

黃委員昭順:其實這個事情我已經說過很多次了,你們……

葉部長俊榮:有的不是移民署可以處理的。

黃委員昭順:部長可以處理啊!

葉部長俊榮:部長哪有辦法處理……

主席:決議也是很重要的文書,提案中「外配在台居住滿3年就可申請,但陸配卻得花6年才能申請身分證」部分,我建議年限部分不要寫,直接修正為「報告中更特別指出,外籍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有別,請內政部加強研議,並對外說明。」好嗎?

黃委員昭順:請內政部加強研議?

葉部長俊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又不是內政部能作主的。

主席:是啦!請內政部協同……

葉部長俊榮:這樣好像要去承擔,但那不是我們能……

主席:請內政部反映給其他部會,好不好?

葉部長俊榮:反映或其他什麼,這樣可能……

黃委員昭順:你不能這樣說,因為這是移民署的業務。

主席:移民署就在內政部之下啊!

黃委員昭順:對啊!不然把移民署移走啊!

葉部長俊榮:你說的6年改4年,那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不是這裡可以處理的。

主席:我覺得臺灣的國情也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這樣寫稍嫌武斷了,但你們可以正面去回應。

林委員麗蟬:是不是可以去做一些研擬。

葉部長俊榮:這是另外一個機制……

主席:我的意思是移民署可以正面去回應,因為兩岸特殊情勢有很多種種考量,與歧視無關,這樣才能以正視聽。是不是修正為「外籍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有別,請內政部加強……

黃委員昭順:這是政府的現況,上會期修正國籍法與移民法,二個案子要一起處理,今天這是政府的態度,結果弄成這樣。站在人權平等的立場,我們要求處理這件事也是應該的。對於文字要如何修正,我沒有特別的意見,因為這牽涉到移民問題,所以我會在移民署預算中提出這個提案的原因就在這裡,你不能說陸委會沒有來我們就不能提案,這樣也很奇怪啊!

葉部長俊榮:這部分事關兩岸關係條例,移民署可以儘量去促成重視人權,這個我們都願意做,但是牽涉到權責部分,還是要弄清楚一點。

主席:我建議修正為「請移民署加強對外說明」這樣好嗎?

黃委員昭順:好啦!你看文字要怎麼修正。

主席:修正為「報告中更特別指出,外籍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有別,請移民署應加強對外說明。」就好,解釋清楚就好了。

黃委員昭順:除了要加強對外說明外,也要研議相關……

主席:因為這不是他們負責的,要他們去研議也怪怪的!

黃委員昭順:叫部長去研議!

葉部長俊榮:我研議?

主席:他們是下游單位,面對大家對於出入境移民管理的質疑去提出說明,這應該有道理。就照上述修正,好嗎?

葉部長俊榮:這樣可以。

主席:好,第13案就照上述文字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17案,內政部有什麼意見?

何署長榮村:這是有關陸客自由行Call Center的問題,針對陸客團的部分,行政院有給我們人力,但是自由行部分並沒有給我們人力,我們現在的處理模式是北區審團客,中區、南區審自由行。並沒有加人,現有工作還是要做,而且是以現有工作優先,有時間再去審自由行,因為這樣,所以旅行社感覺我們都沒有動靜。如果還要再接電話,那會更耽誤時間,所以我們就每個服務站聘請1人計20人,負責接電話回應旅行社的詢問。雖然說陸客現在有點少,但其實去(105)年520之後,陸客自由行部分只減少2%,我們預估今年來台人數會降,但也不會降太多,所以今年請了19人,這些人純粹是幫忙接電話,讓同仁可以專心審查自由行的案件。

去年預算審查時,在歲入部分,委員增加了500萬元,最主要是因為我們也不認為陸客會少到哪裡去,所以就同意增加。另外,為了讓陸客來的多一點,所以小三通落地簽在4月1日由600元降為400元,減少200元,這是我們到金門縣時,金門縣長與楊鎮浯委員建議的,我們也都有規劃了。我們還是想要達到預算所列的金額,因此希望不要再凍結,因為人已經聘請了。

主席:黃委員,我看……

黃委員昭順:你們是聘請臨時人員還是約聘僱人員?

何署長榮村:臨時人員。

黃委員昭順:主席,雖然何署長說明了,但理論上,行政院整個總編制與人員聘用辦法並沒有這個,我們上次就曾質疑為什麼這部分要有這麼多預算,這些業務可以說是比較重要的業務,但老是聘請臨時人員來做這些事情,這樣對嗎?

主席:剛剛前面處理第1目的解凍案時,署長也講了很多。長期來講,對於人力配置的問題,移民署也想做,但是不可能一下子布建所有人力都能齊全。有關陸客人數,大家以為會銳減,雖然團客人數減少,但自由行人數增加了,所以移民署的業務並沒有減少。這個部分的預算提案本來是凍結零頭,現在另提的提案卻變成要凍結5%嗎?

黃委員昭順:預算不要凍結,但是這個部分一直用臨時人員來處理,我覺得是不對的,所以看看未來要怎麼處理,請他們提出書面報告或什麼之類的,因為問題還是要解決。

何署長榮村:報告委員,這是委外人力,不是我們的人,我們只是教他們如何回答旅行社的詢問。

主席:這不是約聘僱人員,只是負責接電話。

黃委員昭順:他們一個月的薪水多少?

主席:不要砍這部分的預算,不然委託到廈門去就不好了。

黃委員昭順:沒有,我要瞭解一下。

在場人員:不到3萬元,2萬多元。

黃委員昭順:這部分為什麼不委託替代役?比他們去鍋貼店要好吧!

何署長榮村:我們服務站有替代役人員,只是不能給我們這麼多人,而且他們是負責別的事情。

黃委員昭順:對於人力部分,還是必須要去檢討,不能沒有檢討。

在場人員:未來替代役只有4個月而已,沒有辦法像現在11個月,這也是一個問題。

主席:其他委員有何看法?

黃委員,這是委外案,不是約聘僱人員。

黃委員昭順:我剛才已經講過了,預算可以不要凍結,但是還是要以決議要求他們不能把這個變成慣例,這樣的事情不能成為慣例。

主席:黃委員與其他委員在乎的應該是,在移民署的編制中,一方面有委外部分,也有替代役部分,還有約聘僱人員,而大家期待的是比較完整訓練有素的正式人員,不然就請你們擬出附帶決議。

陳委員其邁:抱歉,剛剛晚一點才進來。有關專業人士部分的業務目前由誰負責?專業人士投資與經營管理這二大部分,到底由誰來審查?

黃專門委員英貴:這部分入出國實務組停留科有彙整,我們收到相關的專業商務案件之後,若發現有可疑的情況,將會交查到各縣市的專勤隊去……

陳委員其邁:那部分現在不都是線上申請嗎?

黃專門委員英貴:對,線上申請,沒有錯。

陳委員其邁:針對專業人士跟投資經營管理的審查,為什麼專業人士被駁回的比率那麼高,高達30%?

黃專門委員英貴:我們若有發現可疑之處,會請他補件,有時候並非我們駁回,而是我們要求補件時,對方沒有補過來;另外,也有邀請單位自己撤件的情況。

陳委員其邁:你說這個業務是誰在負責?

黃專門委員英貴:移民署的入出國……

陳委員其邁:我知道,是在台北還是在哪裡?

黃專門委員英貴:署本部的停留科。

陳委員其邁:像這次的共諜案,他就是用投資經營管理的名義過來,相對而言,如果將其區分為兩類,跟專業人士相比,這一類人士被駁回的比例很低,雖然他們都是屬於專業人士這一類,但是將兩者切開來,為什麼投資經營管理被駁回的比例較低?

黃專門委員英貴:投資經營管理這一類的案件,我們都會發請投審會替我們審查其投資專業的部分是否OK,之後再送到聯審會討論,整個程序就是各相關機關在聯審會討論都有共識之後,我們就會予以許可。至於如果說……

陳委員其邁:但是你這樣回答無法解釋為何兩者駁回的比例差距這麼大,假如我沒有記錯,一個駁回的比例是30%,另一個大約是6%,我的疑問是為什麼差那麼多?

黃專門委員英貴:各部會回覆的意見,若其他部會有意見,專業商務的部分會要求申請者補件,有時對方會補件,有時對方或許認為某些部分無法補件,就會考慮自行撤案,這種情況可能也是會有。關於不予許可的比例,這一類的案件如果我們認為有疑慮,送到聯審會去討論,討論之後如果決議不予許可,那是聯審會共同討論的結果。

陳委員其邁: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為什麼它被駁回的比例很低?是否在審查的機制上,哪一個環節有問題?為什麼根據我的印象,專業人士被駁回的比例大約30%左右,對不對?

黃專門委員英貴:專業人士應該沒有那麼……

陳委員其邁:那麼是多少?兩者的差距大概有幾倍。我的疑問是為什麼兩者差那麼多,是否在審查機制上,投資經營管理這部分有什麼疏漏?簡單講,假如我要比較好進來就申請這一類的,公司邀請我就可以進來,對不對?

黃專門委員英貴:投資經營管理這部分的案件必須會同投審會的意見,如果投審會沒有意見,送到聯審會討論時也沒有意見,這一類的……

陳委員其邁:所以你眼睛瞇起來就蓋章喔?是這樣嗎?

黃專門委員英貴:並不是,我們……

陳委員其邁:此項業務由移民署負責把關,你固然要會投審會的意見,但最後決定是否讓他進來的還是移民署啊!

黃專門委員英貴:是,沒有錯。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的疑問是,為什麼這部分被駁回的比例低?我搞不清楚,你要告訴我一個理由。

黃專門委員英貴:如果他符合應備的要件,我們當然就會依照相關的規定予以許可,不會任意駁回。

陳委員其邁:署長,我在檢討的是現行的機制,你們一直說按照什麼規定,就是規定有問題,才會造成這個結果,現在就在討論原因到底是什麼?假如你告訴我一個理由,比如專業人士申請來台我們都嚴審,所以被駁回比例較高,我們的條件門檻有哪些,他不符合條件,自然而然被駁回的機會較高;那麼在投資經營管理這部分的審查機制是否哪裡有問題?你們要去檢討嘛!一直說規定怎麼樣、規定怎麼樣,就是規定有問題啊!有可能啊!你都不會考慮到是不是系統性的問題嗎?所以我才說我不懂原因為何,就教於你們,請你們釋疑,讓大家了解到底審查的機制出了哪些問題?

何署長榮村:委員指導得很對。跟委員報告,投資經營管理的案件比較少;其次,移民署所受理的案件中,投審會審查的結果大部分都是符合規定的。再則,有關專業交流的部分,有些是經常來,但是我們在審查的時候,每一件都會去調出它的前案,看它的前案是什麼職業。有些第一次來的時候我們沒有前面的檔案可比對,但他第二次申請來台時,我們發現他的職業根本不大一樣時,就會請他補經海基會驗證的職務公證書,他無法補件就會撤件,所以不予許可的比例感覺很高,原因即在於此。另外,專業交流的部分,我們會要求他提供行程表,看看他要到哪裡去,我們都有嚴密的檢視。至於投資經營管理那部分,一旦准許就會發給他多次出入證。委員所提投資經營管理這部分要建立更好的審查機制,我們接受,我們會再對投資經營管理這部分,包括共諜案那部分再做檢討。

陳委員其邁:請再給我1分鐘時間。我的意思是你要去檢視公司的作為,假如這家公司成立之後都沒有投資行為,沒有活動,也沒有業務,像那家公司好像登記在不知道哪一棟大樓的民房裡面,一看就知道假的,也沒有投資,也沒有業務,什麼都是假的,他申請來台,經濟部投審會就蓋章讓他進來,移民署也蓋章讓他進來,雖然層層把關卻有所疏漏,我的意思是這樣。你們應該會同經濟部去檢討,假如他真的有投資行為,他的公司有營業額,你可以看到他的公司有一些財務上的活動,大概就知道這一家公司有沒有問題,所以要去調查,不是投審會說怎麼樣,你的章就蓋下去,這樣這個問題永遠無法解決,是不是?針對這個問題,請問署長,何時可以提出初步的檢討報告?

何署長榮村:反正投資經營管理的案件不多,我想回去後我們就先要求專勤隊去看一看公司設立的情形以後,再送到投審會……

陳委員其邁:檢查一遍啦!好不好?

何署長榮村:把查察的資料送給投審會作為審查的參考。

主席:好,會後請移民署針對陳其邁委員所提出的質疑,不管是相關的辦法或你們的運作情形,向陳其邁委員說明。

回到剛剛那個臨時提案。本案修改為「為因應陸客來台人數減少,移民署除調整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相關業務人事配置外,請移民署加強檢討,積極規劃提升服務品質及效能。」並做成一個決議。

接下來討論的第19案有兩個提案,一個是林麗蟬委員的提案,一個是黃昭順委員的提案。有關林麗蟬委員的提案,請問內政部的意思如何?就是改善並建置非法移工醫療照顧之機制,我想這個都要努力啦!第19案黃昭順委員的提案,本來是提出專案報告,這跟剛剛大家在討論的是否也差不多?關於這一案,我聽到黃委員說「好啦!好啦!」,本案從第六行開始修正為「爰此,請移民署提出自身之積極作為方案以為因應。」好不好?

何署長榮村:向委員報告,我們今天上午有送……

主席:你們今天上午或是什麼時候送,我沒有意見。移民署部分,除了剛才幾個附帶決議之外,其他都准予動支,好不好?剛才幾個附帶決議都改成臨時提案,因為沒有針對預算有所決定,我們最後再宣讀,就照剛才協商後的意見。

針對移民署,林委員麗蟬還有一個臨時提案。請宣讀。

林委員麗蟬等提案:

鑒於柬埔寨政府就該國民與外國人結婚之相關法規甚嚴,結婚證書、單身證明等相關文件取得不易,實屬於柬國政策之不可抗拒因素,非歸責於當事人。另國內相關行政單位又當如何有效協助國人辦理結婚登記、親子認領設籍等事宜,於國人申請過程中,無論就柬國文件證明之認定,亦或各樣需諮詢事項提供解惑服務。爰此,建請內政部戶政司、移民署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分別專設相關台柬婚姻事務諮詢機制,透過兩者平行行政實務上協助,解決現況窒礙難行之窘境,及保障國人基本權益。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吳琪銘  鄭天財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內政部移民署預算解凍案審查完竣,移民署列席人員可以先行離開,大家辛苦了。

繼續處理建築研究所部分,總共2頁,專案報告是第1案和第6案,其他是書面報告,我們就兩頁一起討論,請陳所長針對專案報告部分先說明。

陳所長瑞鈴:第一項部分,大院決議凍結2,000萬元,並請本所向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這個案子因為裡面有13個子案,內容涉及到不同的分支計畫和業務層面,所以我們一共提出13個子案的報告,請委員參閱,本人簡要說明這13個子案。

主席:擇要就可以了。

陳所長瑞鈴:第一,針對台灣綠建築發展協會很久沒有改選,我們給予補助一事,事實上,我們已經督促台灣綠建築發展協會在1月20日完成改選,他們已經選出25位理事和7位監事,現在已經依法正常營運當中。此外,我們也修改補助經費的申請作業規範,要求受補助單位必須要依法正常營運,我們才將之列為補助的對象,這是第一項。

第二項是有關我們的委辦費比例太高,大概占了60%左右,我們對這部分也很困惑,經過我們仔細的算過,事實上,我們委託研究部分所占業務費的比例並沒有那麼高,我們製作一個表格加以區分。可以看出我們的委外研究大概只有占16%,其他44%都是政策跟輔助行政的部分,我們有北、中、南三個智慧化展示中心,即必須用業務委託的方式,由民間協助經營管理,相關的經費就是從這裡支應,所以它都是業務委託的經費,而不是委外研究的經費。

主席:剛才所長針對幾個項目作了說明,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建築研究所就准予動支。

繼續處理營建署部分。針對第4目的部分,請許署長簡單說明一下。

許署長文龍:第4目是營建署基本的行政維持,這裡有兩個提案,第7案是針對苗栗大埔事件,請內政部營建署儘速依照林全院長在相關會議上的指示加速辦理,我們有針對這個案子進行專案報告,由本部地政司和營建署加緊跟苗栗縣整個團隊溝通中,目前是有一定的共識,還是有一些小部分還沒有完全取得共識,不過,我們對此是有信心和把握,包括當事人和部裡面有關都市計畫或是土地徵收部分,大家都可以取得共識,這是第7案的部分。

關於第8案,委員是希望營建署的委外清潔工作是不是可以考量讓原住民朋友來標,這個我們都同意。目前依照現有的機制,身心障礙者跟原住民算是比較弱勢的人,所以都會請他們來參與,不過基本上還是依照採購法的相關規定來辦理。

以上是第4目有關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的部分。

主席:第4目准予動支。

委員可以針對書面報告和專案報告提出詢問,但是相關單位只要針對專案報告部分扼要說明。

現在處理第5目。

許署長文龍:跟各位委員報告,第5目在專案報告的部分有幾項,首先是第9案,關於這個部分,鄭委員提到有關原住民的土地是不是能夠適當的處理,我們的專案報告很清楚,我記得上次在內政委員會也有特別跟鄭委員報告過。

其次,有關都市計畫是不是能夠更透明、讓所有的民眾能夠參與這個部分,實際上我們已經做了相當多的改進,也有在專案報告裡面說明了。

再來第12案這個部分就是關於社會住宅的推動情形,我們在專案報告裡面也有詳列了未來8年20萬戶的進度,前4年興建4萬戶,還有包租代管的4萬戶,跟所有縣市政府一起來推動的整個情形,在這個專案報告的第1,994頁到2,002頁都有做了詳細的說明。

第14案是關於「辦理共同管道等業務管理」,委員都相當關心,我們在去年下半年有擬了一個建設綱要計畫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目前行政院有討論過並提出一些修正意見,我們現在正在將修正後的綱要草案報給行政院來核定。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會加速來推動。

下一個是第17案「城鎮風貌形塑計畫」這個部分,還有一個是花東永續部分,以及都市計畫圖的重製,這3個部分都相當重要。「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就是希望補助地方政府在這方面的基礎建設;花東永續部分其實今年編列的預算不多,不到1,600萬元,少了10萬元,變成1,590萬元;都市計畫圖的重製是4,130萬元,其實被補助的地方政府要負擔7成,中央只有補助3成,這對於整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是滿重要的,這個部分在專案報告的2,552頁到2,576頁有詳細的報告。

第18案是有關國土計畫法的推動還有原住民的土地,關於原住民的土地,在前面其實已經有一些專門的論述了,在這邊再繼續補充。關於國土計畫法,未來是我們整個國土的最上位計畫,這個部分在裡面也寫得滿清楚的。

第19案是有關社會住宅這個部分,這個專案報告包括了社會住宅的政策跟財源的可行性、整個政策的評估跟需求的情形,還有跟地政司相關的租賃專法這個部分。關於地政司的租賃專法這個部分,行政院會已經通過了,應該已經送到立法院或在近期內會送到立法院來進行審議。其餘有關住宅政策跟社會住宅的部分,不管是在財源、政策等方面,我們在這幾個專案報告裡面都有詳細的說明。

第5目的最後一個還是「城鎮風貌形塑計畫」,我們有在加強「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對地方基礎建設的補助,這個部分是在專案報告的2,706頁到2,712頁。

以上是說明關於第5目的重點情形。

主席:各位委員,之前委員有提出3項附帶決議,我們一起來討論。請宣讀。

1、

鑒於目前都市計畫法所定之民眾參與程序僅有送交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前之公開展覽三十天之要求,多數縣市於都市計畫審議階段,亦不開放民眾於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發言及旁聽,都市計畫擬定過程之民眾參與更是付之闕如,或僅限於村里長,導致民眾往往於都市計畫通過後才得知自身權益受影響,衍生諸多爭議。

目前營建署雖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設有民眾參與機制,包括:(1)法定公開展覽30天:公民可提出書面意見;主管機關也會採登報、發傳單、舉辦說明會、登載上網、書面掛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方式強化通知;(2)都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時:公民得列席說明。

然而,目前民眾參與之時點為計畫內容大抵確定後,且性質多屬單向之「通知/說明/告知」,且通知、說明或告知之內容亦使民眾理解不易;加以計畫審議階段,各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對民眾旁聽及發言之規定不一,導致民眾所提出之書面意見往往無法在都委會中被充分討論與適當回應,甚至產生民眾書面意見淪為形式、無實質作用之批評。

爰請內政部營建署參採他國作法,引導各級主管機關改善都市計畫內容轉譯(如以淺白方式解說、圖像化等)及通知、公告、公開予民眾之方式,以使民眾更易了解都市計畫案內容,並研擬將民眾參與時點提前、促進民眾實質參與都市計畫擬訂之可能作法,於兩個月內提交包括期程及採取做法等事項之報告予本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姚文智

2、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案內,分支計畫08「辦理共同管道等業務管理」編列業務費710萬元,查內政部已研擬完成「共同管道建設綱要計畫草案」,且經行政院張政委景森於105年12月9日邀集國發會、工程會及內政部共同予會協商,刻正修正計畫內容。該計畫與共同管道建設施行密切相關,爰此;上端【營建業務~08「辦理共同管道等業務管理】,應予繼續凍結百分之十,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該計畫對推動共同管道之助益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准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3、

營建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編列「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13億5,000萬元。然因行政院現正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其中「城鄉建設」內「三、城鎮之心工程」預將編列85億元,此費用同樣將投入都市基礎設施更新、整體風貌形塑等項目。爰此;上端【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應予繼續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本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差異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准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主席:請黃昭順委員針對第5目發言。

黃委員昭順:本席對兩個部分有意見,一個就是管線的部分,營建署報告的第285頁提到有找國發會來開會,而且案子還沒有送到行政院,我們並不了解到底對這個部分你們真正要做的是什麼,我們不能予以解凍,所以本席針對第14案管線那個案子建議繼續凍結。

再來就是第17案的「城鎮風貌形塑計畫」,關於「城鎮風貌形塑計畫」,我們看到前瞻計畫裡面有一些雷同的部分,而我們還沒有看到你們有真正的成績,新的前瞻計畫裡面編列了85億元,我們卻看到最近在公聽會上竟然拒絕各縣市政府來做報告甚至是做了解,如果是這樣的話,本席認為這個部分不應該解凍。我不知道內政部營建署要怎麼說明,我也不知道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裡面的85億元,內政部在做這個部分的時候,是不是跟各縣市政府都提出來,或者有讓他們來做報告的機會?而立法院的部分,我想我沒有辦法請他們來作說明,但是如果我們在做這個部分,也沒有讓他們來做說明,我覺得這是不應該的。

主席:請營建署回應一下。

許署長文龍:謝謝黃委員的指教,有2個案子,第一是有關共同管道,因為涉及到中央跟地方,牽涉面比較廣,所以行政院也討論滿久的時間,後來總算定案,部裡面已經依照整個修正意見,現在也報到院裡面,相信院應該可以核定這部分。

黃委員昭順:你們送的案能否提供一份給本席?

許署長文龍:可以。因為黃委員有提案,所以如果要再提一個書面報告,我們會針對院核定的整個情形提供一份書面報告給黃委員及貴委員會。

黃委員昭順:好,OK,沒問題。

許署長文龍:這個可以這樣做,以上是共同管道的部分。第二,關於城鎮風貌,前瞻計畫特別預算這部分是有85億元,這裡面有分兩種類型,一個是競爭型,22個縣市可以提一個競爭型的計畫、跨域的……

黃委員昭順:有計畫進來了嗎?

許署長文龍:還沒,因為還沒核定,預算也要等……

主席:黃委員,競爭型的就是他們有一個預算,然後要比賽。

黃委員昭順:我知道。

許署長文龍:也有政策輔導型,大概分為這兩種類型。

黃委員昭順:政策輔導型是哪幾個縣市?能否提供資料給本席?

許署長文龍:基本上,這方面我們應該都可以接受,也不是一定非要哪個縣市,目前這部分沒有特定或一定是給誰。

黃委員昭順:有邀集各縣市進行座談、公聽會等等嗎?因為現在很多縣市對此都非常有意見,你看,連柯文哲都講那些話,他說,我們摸不到也看不到,當然他摸不到、看不到,對姚委員來說比較好。

主席:不要挑撥我們。

黃委員昭順:我不要挑撥你們的感情。

主席:這部分我有爭取很多,是他不知道而已。

黃委員昭順:因為現在已經有很多……

許署長文龍:現在台北市的財政比較好,所以目前台北市不能給競爭型的。

黃委員昭順:你不給他競爭型的,那你默默的給姚委員?

主席:我的意思是競爭型的也要給台北耶!怎麼現在變成這樣?

黃委員昭順:現在外界對前瞻計畫很有意見,希望這不是綁樁計畫,方才你說有些書面資料可以提供給我們,所以請主席作一修正,請他們補書面資料給我們,我要一個詳細的計畫,剛剛署長說有啊!

許署長文龍:因為現在還沒有核定,也要送到立法院來編特別預算,還有公聽會也要開完才有辦法送,所以核定之後……

黃委員昭順:經濟委員會舉行的公聽會居然不讓縣市的代表來參加,這個我們可能要進行內部討論,就是立法院不讓他們來參加,今天早上包括金門縣也來陳情,新北市也來陳情,而立法院在這件事的處理上,當然這不關今天主席的事,我想如果我們的主席在那裡,他大概就會接受。本席在此要提醒內政部,你們在這個部分不可以讓外界感覺有綁樁的嫌疑,連柯文哲市長都這樣講了,我覺得這對整個行政院來講是不好的,也是不應該的,今天我們要通過這個預算,原本是凍結5,000萬元,我想我們就凍結2,000萬元,這部分我很堅持,前面那部分我OK。

主席:柯市長也沒這樣講啊!

黃委員昭順:沒關係,你們兩人正在競爭,我幫你一些也沒關係。

主席:沒有,不能這樣。我要跟黃委員說明,包括城鄉風貌、人本道路、內政部轄下的、地方的會議中心,台北市非常謙卑、謙卑、再謙卑,都沒有去爭取,所以這部分跟柯市長說的應該是毫無關係啦!但是像競爭型的,當中央在補助地方時,競爭型的應該也讓台北市參加,我覺得台北市應該要自我挑戰一下,也應該有這個權利,雖然台北市的預算比較豐厚,但是前瞻計畫或是其他補貼,都是把台北市排除在外,這麼久以來,我也必須要講點話,所以這部分應該要考慮一下。至於黃委員所質疑的,因為他們還沒有分配出去,關於這部分,第一個是競爭型的也要做比較;第二個,未來考慮到城鄉的發展,現在其實是先編一個預算,未來才可以來分配。黃委員,本席建議:第一,關於共同管道,行政院核定後,第一時間就把相關資料送給各委員,好不好?第二,關於競爭型或輔導型,當你們決定之後,也是在第一時間就提供給黃委員、內政委員會所有委員。接下來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基本上,我們非常支持黃委員的看法,發展都市的基礎建設是朝野的共識,可是前瞻性計畫跟目前營建署項下所編列的一些計畫會不會有重複編列的問題?所以我們還是希望營建署能提供你們的細部計畫書給我們,到底這部分跟現在推動的計畫有沒有重疊的情形?預算上會不會有重複的部分?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看到報告之後再予以動支,所以我還是覺得應該要先行凍結,因為前瞻性計畫是一個很大的計畫,費用也很大,說真的,因為我們沒有看到細項,所以我們都認為有重複編列的可能性,講難聽一點,就是像外界所認為的,搞不好只是一個綁樁的計畫,是一個要五毛給一塊的計畫也說不定,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看到細項報告,我們就先行凍結,看到報告後若發現並沒有重複編列的情形,屆時再予以動支,我比較傾向這樣的作法。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署長,針對第19案住宅計畫、住宅政策的部分,像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浮洲合宜住宅從蓋到現在,爭議都不斷,所以未來我們要推動社會住宅時,一定要儘速解決過去的問題,像本席選區有很多選民雖然有抽中,但爭議還是不斷,所以很多房子還無法交屋,因此未來我們要推動社會住宅時,一定要把過去的相關弊端、不合理之處作一改進、解決,如此才能達到政府推動社會住宅的美意,也才能落實讓民眾享有居住正義,以上是本席的看法。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署長,我覺得剛才幾位委員講的都各有道理,不過我想請教一下,剛剛大家所講的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大家所擔心的是會重複編列或其他,可是你們這個預算不該是去年編列,應該都有執行的項目吧?如果繼續沒有動支,你們會不會來不及發包,造成進度緩慢,變成本來允諾補助各縣市的部分沒有補助,害人家沒有辦法做?署長,你能不能讓我們了解一下?

主席:署長,綜合說明一下,包含浮洲宅的問題、張宏陸委員所提的問題及剛剛陳怡潔委員所提的問題。

許署長文龍:好,非常謝謝幾位委員的指教。前瞻計畫因為是特別預算,是特別編的,跟今年的城鎮風貌不會有重疊,而且有一些在去年都已經請縣市政府開始提案,而且有先期的審查,甚至有一些原則上都已經討論,有一定的定案,應該可以合理的給都給了,所以這兩個部分絕對不會有重複。這85億元就是剛才說的,一個是競爭型,一個是政策輔導型,希望能夠在這方面有特別預算,來再加強比較具有未來性、真正可以帶動城鎮發展的部分,這部分我們營建署可以保證絕對沒有重複編列。這個部分等行政院整個案在立法院通過,我們可以提一個相關的報告給委員會跟委員來參考。

剛才吳委員所提的浮洲合宜宅交屋的問題,目前在做整個的補強,基本上都已經過新北市政府核定,現在正在補強中,到目前為止,有一些續購的人,我們沒有讓他們有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讓他們解除合約,其他都有依照候補的順序來補。依照現在的住宅政策,我們不希望都會區比較好的土地用賣掉的方式來處理,我們希望能夠世代來享用,所以用租的方式來處理,立法院也決議500坪以下的國有土地不准賣,所以在這個政策上,行政、立法應該有個共識,未來這些土地留著世代來使用,當然是以長期照顧弱勢及青年來考量。以上補充,謝謝。

主席:我跟大家建議,大家對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到底是不是能夠落實在真正有需要的地方有所討論,如果要凍結預算的話,是不是在進行到前瞻計畫那部分的時候處理?好不好?

陳委員怡潔:不要。

主席:這個比起前瞻計畫其實是小巫見大巫,在這邊凍結的話,凍結的部分很小,搞不好是抓小放大,反而沒有達到大家原來的目的,陳委員覺得如何?

陳委員怡潔:剛剛黃昭順委員有特別交代,一定要凍結一部分,但是我覺得至少要先送書面報告過來,讓我們知道執行的項目,有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連內政委員會都沒有開公聽會的權利,是後來朝野協商之後大家才說也把其他委員會納進來,包括內政。我相信基礎建設都會有一些重複的部分,所以質疑會不會重複編列是合理的。雖然前瞻計畫是另外一個特別性的計畫,我們在討論的時候看細項要怎麼做,有跟現在正在做的計畫有重疊也好,甚至可以產生更大的效益,搞不好這不是抓小放大,所以我還是覺得應該先把書面報告送過來,我們大家可以看一下到底做哪些事情,我們再予以解凍,我覺得要求送書面報告對他們來說應該不算為難。

主席:你的意思是說再補充書面報告以後就解凍?

陳委員怡潔:先補充書面報告再予以解凍。我是覺得補充書面報告就好,這是合理的,讓大家可以知道是哪些項目。

主席:好啦!書面OK啦!因為這個預算也滿大的。

我看大家意見差不多都整理出來了,我們就針對第17案作一個附帶決議,這是黃昭順委員所提的案子,有關城鎮風貌形塑計畫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85億元的案子,黃委員建議城鎮風貌形塑計畫經費應予繼續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本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後始予動支。陳怡潔委員,這樣好不好?

陳委員怡潔:謝謝。

主席:好,黃昭順委員的提案,亦即第17案,部分文字修改為「應予繼續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本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後,始予動支」。

營建署第5目的部分,除了剛剛的附帶決議以外,其他准予動支。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2案,其中一案是尤委員美女提出的附帶決議改成臨時提案,內政部營建署對本案有無意見?

許署長文龍:針對這部分,跟各位委員說明一下,尤委員的建議,基本上我們也覺得滿重要,所以在我們部長的指示之下,我們設法連結各種民意,希望都市計畫的人民審議部分能夠更透明化,但是這部分還是涉及到兩級的都委會,跟地方政府還是有關,我們覺得2個月稍微短了一點,是不是能給予半年左右的時間?這樣會比較恰當。因為這部分還有一些相關的細節,也要地方政府來同意,這樣會比較恰當一點。

主席:你的意思是說2個月改為半年內?

許署長文龍:對。

主席:6個月內提交,包括期程、採取做法?

許署長文龍:是。

主席:這個大家有沒有意見?

就多一點時間給他們研擬,不過坦白講,這個是早就該研擬了,從大埔事件結束後,大家都對這件事情……

許署長文龍:主要是地方,地方政府……

主席:好,因為有牽涉到地方政府的協調,就改為6個月內,尤委員美女所提附帶決議就改成臨時提案,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最後一案。請宣讀。

姚委員文智等所提臨時提案:

針對我國NGO工作者李明哲先生遭中國大陸逮捕調查,其妻李凈瑜女士擬赴陸營救,中共卻拒絕家屬探視,註銷其旅行證件,本院內政委員會重申聲援李明哲之立場,呼籲中共立即釋放李明哲,並抗議中方漠視人權。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洪宗熠  張宏陸  黃昭順

主席:我們就讓這個提案通過。

繼續處理第6目。

許署長文龍:跟召委及各位委員報告,第6目是有關營建署城鄉分署在濕地的部分,我們提出4個專案報告,分別是23、24、26及29案。

濕地業務是依照濕地保育法執行,82處濕地中有2處是國際級及40處的國家級,目前都由中央負責推動,其餘40處也依照濕地保育法陸續推動中。今年的預算1億2,600萬元左右都是用於委託在地專責管理單位,或者需要的巡邏保育,並配合環境教育加強民眾愛護重要濕地所需的相關業務。我們認為台灣能夠擁有八十幾處重要濕地實屬難得,而我們應有的做法也是與世界接軌,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了解了台灣的作法之後,對我們也是滿稱讚的,我們認為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去年還特別舉辦國際濕地研討會,邀請國內外相關專家來台了解,就像我們對於黑面琵鷺的保育,國際對我們也是有所了解與讚賞,以上說明。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附帶決議?(無)。

我們就鼓勵營建署,其實,凍結預算也是希望有個機制能夠繼續鞭策,但這幾年我們對於濕地的保育也是日期有功,預算准予動支。

繼續處理第9目。

許署長文龍:這是補助地方政府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的部分,是都市計畫內開闢道路的補助案,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提出3個專案報告,分別是31、32及34案。

在全國358處都市計畫裡還有很多尚未開闢的都市計畫道路,所以我們要協助地方政府解決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希望能夠加強生活品質,並提升交通的連結,這個部分是很重要的。從98年到105年這8年該項目平均執行率在95%以上,其執行率及重要性對地方政府而言都很重要,是不是請委員予以支持?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曾委員銘宗:請教一個問題,省道的部分歸公路總局,這個的範圍是什麼?

許署長文龍:都市計畫。

曾委員銘宗:都市計畫區?

許署長文龍:對,是358處的都市計畫區內。

曾委員銘宗:1年總經費大概多少?養護總經費大概多少?

許署長文龍:以院的核定為主。我們都是提4年計畫,每1年大概是60億元,但要看行政院及立法院實際核定的預算。

曾委員銘宗:養護呢?

許署長文龍:養護都是由地方政府用石油稅收基金處理。

曾委員銘宗:但限於都市計畫內?

許署長文龍:對。

曾委員銘宗:好。

主席:人本交通的預算現在結束了是不是?

在場人員:是。

主席:未來人本交通推動和這個案子的競合關係如何?還會不會繼續推?

許署長文龍:未來希望在前瞻計畫裡處理人本的部分,包括無障礙、人本、綠能、節能等等。

主席:上禮拜曾銘宗委員也有參加內政委員會舉辦的公聽會,那天營建署有誰參加了?今天有沒有來?

許署長文龍:道路組的隊長有來。

主席:那天我們有個共識,因為公共通行權和人本交通有關,所以,未來我們希望公共通行權納入都市計畫道路交通系統,希望做整個推動面的評比,透過那樣的機制才可能比較快速實現。若只是單點或單線看公共通行權的執行或人本道路,會永遠跟不上腳步,所以我們要讓這個觀念變成評比的要件,然後各地方政府在道路養護或在都市街道經營管理過程中都能做到,在此提醒部長一下。

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第9目預算准予解凍,協商到此結束,謝謝各位。

(協商結束)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營建署、移民署及建築研究所106年度預算解凍案相關預算解凍均已處理完畢,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現在散會。

散會(16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