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18億3,398萬2千元,增列「投融資業務收入」項下「事業投資收入」5億8,513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4億1,912萬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10億7,734萬元,減列「投融資業務成本」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7,234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7億5,664萬2千元,增列5億9,013萬8千元,改列為113億4,678萬元。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85萬5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通過決議57項:

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各項投資204億元,該基金近年新增直接投資案件偏低,委由信託銀行或其他部會委託投顧公司辦理投資案件比例較高,該基金將主要任務委由信託銀行及其他部會再委任投顧公司辦理,除恐降低監理密度外,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強度亦未如直接投資案件。為確保資金能有效利用,避免代操人員監理不易之問題,爰凍結該預算15%,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張麗善 孔文吉 陳超明 徐永明 黃偉哲 林岱樺 陳明文 管碧玲 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一般貸款預算95億元,包括:(1)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貸款1億元;(2)機器設備升級貸款8億元;(3)海外投資融資貸款15億元;(4)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振興輔導優惠貸款40億元;(5)機器設備輸出貸款30億元;(6)協助企業併購專案融資1億元。檢視其中「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第6期」、「協助企業併購專案融資」、「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第2期」及「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4項貸款計畫,開辦迄今已逾10年,貸放比率僅1.30%至30.58%,執行成效欠佳,顯見民間資金充裕、或實務上多以自有資金或其他貸款方式籌資、或經濟環境變遷,市場資金寬鬆,銀行資金成本降低,該基金貸款誘因相對不足、或企業較偏好申請研發補助等,顯示該等貸款計畫開辦已久,規劃方式與目前市場狀況或需求不符,若未適時調整,恐難達成原辦理目的。而106年度較105年度預算92億元增加3億元,增幅3.26%,相關執行說明闕如,爰凍結該預算5%,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3.雖然我國於101年針對花東地區之需求,立法通過「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並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然此基金之設置目的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設置目的並不衝突。爰此,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運用不應排除花蓮、台東及離島建設基金涵蓋範圍內之其他離島地區。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配合行政院活絡經濟、振興景氣,於102年起投入新臺幣10億元,為期5年辦理「創業天使計畫」,提供各領域之創新創業基金,以期促進國內創業動能。據查,至2017年2月28日止,已審議2,486案,通過276案,輔導基金累計達8.69億元。其中就花蓮縣之部分,審議10案,僅占所有提案0.4%;通過2案,占所有通過案0.7%;輔導金額計290萬元,占0.3%。各項數據皆顯示,花蓮縣有志創新創業之民眾與企業,對於「創業天使計畫」之參與度低,凸顯出政府資源分配與資訊傳遞之城鄉落差。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就此問題進行調查,提出檢討報告及改善方案;並要求爾後任何政府供民間參與之投資、獎助計畫,皆須考量到城鄉對此資訊之取得的公平性等問題,以避免在無形間造成資源分配不均之現象。檢討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設立宗旨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融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源再生及技術引進、增加產業效益等重要計畫。惟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中央投資公司有許多共同投資關係,又日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已認定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融資標的關係到國家經濟發展,允應更加仔細謹慎。爰此,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徹查當前投資標的,避免投資國民黨附隨組織之情事再次發生。

提案人:高志鵬 邱志偉 蘇震清 王惠美 

6.2016下半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公開表示將研議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鎖定未來性產業,預計投資規模約100億元,並協助法規鬆綁以挖掘具有前瞻性之產業。惟該投資計畫意向不明且欠缺規劃白皮書,加上投資資金完全仰賴融資,且投資未來產業的風險無法預估,導致融資不易。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在3個月內擬具「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計畫書」送交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俾使立法院監督有據。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蕭美琴 黃偉哲 蘇治芬 王惠美 

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搭配承貸金融機構資金辦理各項事業融資貸款計畫,編列一般貸款預算95億元,較105年度預算92億元增加3億元,增幅3.26%;惟查其中「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第6期」、「協助企業併購專案融資」、「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第2期」及「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等4項貸款計畫,開辦迄今已逾10年,貸放比率僅1.3至30.58%,執行成效欠佳,恐已難達成原始辦理目的,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全面檢視現行政策規劃、產業發展狀況及市場需求等,重新調整相關貸款計畫,並定期檢討調整貸放機制,以確實符合市場狀況及需求,達成政策目的。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 

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鼓勵民間技術創新及應用發展,捐助成立未滿3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創業所需資金,自102年12月16日起推動5年「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計畫額度僅10億元,因申請相當踴躍,通過率平均僅約11%,截至105年8月底止,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計已核准補助案件252件,核准補助金額8億1,296萬5千元;惟查依據審計部104年度審核報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創業天使計畫核有部分受補助廠商將研發經費流用為人事支出、經費核銷未符規定、審核標準不一或報支與計畫無關之經費等問題,顯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再檢討強化相關經費審核機制,確實審查申請補助廠商資格及經費支用情形,將有限資源分配確有需要之新創事業,避免有限資源遭不當流用,方能有效達成計畫目的、強化國內創業動能。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 

9.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預算5億元,較105年度增加3億元,增幅約150%;惟查該基金方案係委由文化部執行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及管理,文化部再委託管顧公司協助辦理及參與投資,然第1期方案執行已逾5年,持續運作之管顧公司僅剩半數,累計投資僅7億餘元,逾四成投顧公司投資案件僅有1件,且對較需資金之微型及早期文化創意事業投資不足,每年卻仍需支付高額管理費,僅100至104年管理費支出即計約2,435萬元,實施成效顯有不彰,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文化部就「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提出檢討修正,並強化委託管顧公司之審核能力與退場要求,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 

10.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預算6億元,較105年度預算案5億元增加1億元,增幅20%;惟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於96年4月訂定「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匡列新臺幣100億元,並委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負責執行投資及投資後管理,執行期間10年,然該計畫執行迄今已近屆滿,投資案件計有近七成虧損,復見中小企業處因有委任管理顧問公司重複投資而不當增加管理費用支出情事,顯見目前「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成效不彰且制度規劃恐有偏差,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應儘速檢討相關政策規劃,並就如何改善中小企業投資環境與經營體質進行通盤檢討,以確實加強投資國內中小企業、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 

11.有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逾四成轉投資事業呈虧損狀態,統計截至104年底止,轉投資42家事業,投資金額為3,068億4,251萬餘元,若扣除清算者,營運發生虧損計17家,虧損家數占投資家數42.5%,審計部連續5年均提出重要審核意見,指出該基金未審慎評估投資效益與風險、未積極監督公司營運及治理、所提改善措施成效有限等,且查該基金雖於104年12月第48次管理會通過直接投資退場機制案,然迄今未能落實檢討執行,應確實督導並加速辦理相關作業,以維護投資權益,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退場機制檢討辦理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 

1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各項投資預算204億元,計畫配合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並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惟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過去102至104年度投資計畫預算數分別為100億元、100億元及90億元,然其每年度決算數卻僅有35億至46億餘元間,平均執行率僅43.76%,尤其資通訊產業、醫療生技業及創業投資事業等產業別執行率更是偏低,平均僅為三成以下,甚至有數年度決算無執行數,顯有待積極檢討,確實針對以往年度投資預算執行不力問題修正相關計畫,並強化計畫考核、輔導機制,俾利該基金順利推動106年度各項重大政策。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 

13.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為促進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預算5億元,較105年度增加3億元,增幅約150%。經查文化部於100年6月中旬經公開招標評選出12家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協助投資評估及共同參與投資,截至105年8月底,有4家解約,2家投資金額未達50%,持續運作者6家;104年7月通過「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規劃總額度20億元,文化部105年1月遴選10家廠商辦理中。惟查截至105年8月底止,第1期方案執行已逾5年,各投顧公司累計投資文創事業僅36家,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7.85億元,且逾四成管顧公司僅投資1家文創事業;第2期方案執行8個月,累計投資6家文創事業,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1.43億元,惟其中四成管顧公司尚無投資案件,投資情形欠佳,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允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辦理,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俾利政府政策之順利推動。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 

1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為配合國家發展策略,扶植產業創新加值,進行投資或融資,以增加產業效益及改善產業結構,於106年度預算編列各項投資預算204億元,然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2至104年度投資計畫預算數分別為100億元、100億元及90億元,惟平均各年度執行率僅43.76%,雖就基金說明,各該年度執行率偏低主要係部分投資案件尚處合資協議階段或採分階段撥款方式,需俟合資協議書完成始得按進度撥款所致,但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僅25.29億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應配合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並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允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辦理,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俾利政府政策之順利推動。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 

1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員工人數彙計表」顯示,業務支出部分包含專任人員22人、兼任人員70人,與105年度相同,但「業務總支出部分」中「管理及總務費用」由2,619萬3千元增為2,647萬3千元,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列明增加用人費用內容摘要,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 

16.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國外旅費」94萬3千元,惟其預算書中對國外旅費僅說明:「赴歐、亞、美與紐澳地區進行創業投資事業及新興產業發展考察、參加本基金現有轉投資事業之相關會議、新投資案或合作案之談判或洽商等旅費。」未如公務預算提供「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等明細資料供預算審查參考,致對該基金預計派員出國之類別、拜會機構、預計前往期間、天數、擬派人數、經費明細等,均無法獲悉,其預算編製過於簡略,不利立法院審查及監督;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每半年揭露已核定之國外旅費支出,以利國會審查。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 

1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各項投資預算204億元,惟查102至104年度投資計畫之平均執行率僅43.76%,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率亦僅27.49%,與預算規模相差甚遠,由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將配合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針對資通訊產業、醫療生技業及創業投資事業執行情形欠佳,應確實檢討問題,並加強推動辦理,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邱志偉 王惠美 管碧玲 

1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民營事業經營績效欠佳,審計部近5年連續提出重要審核意見,指出開發分基金轉投資事業多數呈現虧損,投資成效欠佳,開發分基金未審慎評估投資效益與風險,復未積極監督公司營運及治理,查該基金雖擬定退場機制,但卻未執行,嚴重損及基金權益。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以維護投資權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邱志偉 王惠美 蕭美琴 

19.106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5億元,經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之文化創意產業包括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表演藝術、出版、產品設計、數位內容等,惟102至104年度該基金投資之文創產業中,電影電視業比例為61.29%,流行音樂文化內容產業為9.68%,兩者合計高達70.97%,此比例嚴重失衡,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投資比例進行檢討及其效益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20.106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編列「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預算6億元,經查,截至104年底已投資213件,發生虧損者達149件,比例高達69.95%,且平均每間虧損金額達9,000萬元,嚴重損及基金權益,監督管理機制實有加強之必要。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歷年審核投資情形及監督管理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以書面方式將每季投資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21.106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編列各項投資204億元,經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2至105年各項投資預算平均執行率僅37%,且各項產業投資結果決算數遠低於預算規模,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預算執行率偏低之情事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將檢討結果與提升預算執行之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22.行政院長林全於106年2月提到研議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惟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訊息已揭露甚久,遲遲未見進度與規劃,實不利培養國家未來創新產業,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國家級投資公司籌備進度,與成立後每季就經營狀況,以書面方式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2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96年4月訂定「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匡列新臺幣100億元用以投資國內中小企業,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資金,強化營運能量,並委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負責執行投資及投資後管理,執行期間10年;然截至104年底止,該基金投資213件,累計投資金額58億0,183萬元,104年度營運結果,發生虧損者計有149件,占總投資件數69.95%,且平均每家事業虧損金額逾9,000萬元,除投資未滿2年者外,與103年度相較,虧損減少或相同者31件,由盈轉虧7件,虧損加劇者53件,且連續發生虧損3年以上者高達71件,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者計22件。顯見該基金未能妥適處理,已嚴重損及基金權益,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加強投資績效以及監理書面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2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90至102年間陸續參與國光生物科技公司、藥華醫藥公司、中裕新藥公司、達輝光電公司、台康生技公司等5家公司之原始投資或現金增資,並派有8位股權代表管理各該轉投資事業,惟該基金委由中小企業處辦理本方案,中小企業處又再委任旭邦投資顧問公司、台安生物科技公司、益鼎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華揚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中國信託創業投資公司等於97至102年投資各該公司,肇致該基金每年需按實際投資金額之2%支出管理費444萬餘元,不當增加基金支出,經監察院於105年2月3日提案糾正,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轉投資直接管理可行性評估,以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費支出,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2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幫助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的新創企業,取得「機構投資人」投資前,營運發展第1桶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2年6月經管理會第35次會議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匡列10億元,捐助成立未滿3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創業所需資金,截至105年8月底止,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已核准補助案件252件,核准補助金額8億1,296萬5千元,並撥付4億2,729萬3千元。惟據審計部104年度審核報告指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辦理創業天使計畫核有:部分受補助廠商資金充沛或營運已上軌道,核與基金應補助資源相對匱乏之對象有間;部分受補助廠商將原規劃辦理研發等經費流用支應人事費,並將基金補助資源用以支應中高階主管人員薪資,有失補助目的;部分受補助廠商之輔導經費核銷未符規定,或審核標準不一,或列支與計畫無關之經費,經費核銷審核品質待強化等情事,實有欠妥。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2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99年5月訂定「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匡列100億元,委託文化部負責執行國內文化創意企業之投資及投資後管理,期限10年,前7年進行投資,後3年進行剩餘投資案處分,審議通過之投資案件須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備查,每2年須向基金管理會提報執行成果,因執行所生投資損失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承受。然而,該基金投資之文化創意產業包括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表演藝術、出版、產品設計、數位內容等,惟第1期投資偏重影視產業等屬成熟期產業,對較需資金之微型及早期文化創意事業則投資不足,且102至104年度投資之文創產業31家,扣除清算或已結束投資者4家,104年度虧損者高達16家,占59.26%,連續虧損3年者7家,其中2家甚至因無法支應會計師公費而無法提供104年度財務報表,虧損情形嚴重,投資績效欠佳,每年卻須支付管顧公司高額管理費,如104年管理費即高達762萬餘元。綜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委由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與管理,文化部再委託管顧公司協助辦理及參與投資,第1期方案執行已逾5年,惟持續運作管顧公司僅剩半數,而第2期方案執行近8個月,惟四成管顧公司尚無投資案件,執行情形欠佳,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文化部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2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2至104年度投資計畫預算數分別為100億元、100億元及90億元,惟每年度決算數僅35億餘元至46億餘元間,遠低於預算規模,平均執行率僅43.76%,據說明主要部分投資案件尚處合資協議階段或採分階段撥款方式,需俟合資協議書完成或相關條件成就後始得按進度撥款,及民間募集資金落後,撥款進度較預計延後所致;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僅25.29億元,即便不計入參與臺灣金控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增資案預算數,執行率亦僅27.49%。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將配合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並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鑑於近年來投資決算數遠低於預算規模,預算執行率偏低,將嚴重影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效益,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檢討問題癥結及加強推動辦理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2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因應行政院103年9月公布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以營造有利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之生態環境為願景,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遂於104年9月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社會發展投資作業要點」,匡列新臺幣10億元,規劃以結合民間資金方式成立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有助於我國社會企業發展相關之事業,以加速地方社區產業發展,提高地方就業機會,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促進環保及文化發展,投入產業科技發展,協助弱勢團體生計;然截至105年8月底止,僅3家管理顧問公司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洽談申請投資社會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其中1家正式提出申請,目前依投資作業要點規定程序辦理中,執行情形欠佳。爰要求2週內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29.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各項投資預算204億元,其中委由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委託管理投資顧問公司辦理之長期信託投資預算為54億元,占全部投資預算26.47%,委託手續費3億1,528萬7千元。另檢視該基金實際投資情形,自99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逾7年期間長期信託投資增加59億3,775萬9千元,同期間僅新增直接投資4件,金額18.626億元,差距顯著,且相較86至95年間,每5年期間約有17至18件直接投資案,投資金額逾百億元,相去甚遠,該基金將主要任務委由信託銀行及其他部會再委任投顧公司辦理,除恐降低監理密度外,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強度亦未如直接投資案件,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30.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共同辦理「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合計匡列資金1.2億美元,合作投資民間主導之臺灣矽谷投資基金,期結合民間與政府基金投資臺灣與美國矽谷相關新創事業,促進臺灣與矽谷之人才、先進技術及資金鏈結。截至105年8月底止,僅Vivo Panda Fund, L.P .WI Harper及Fund VIII, L.P.申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投資,並分別於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3月29日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同意,與原「預計104年底前將通過3至5家創投業者之投資申請」有相當差距。且104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並無實際投資;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實際投資金額3億1,259萬4千元,若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數12億5,600萬元當作其預算數,預算執行率僅24.89%,換算成1年亦僅37.33%,執行率偏低,投資情形未如預期。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加強推動辦理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31.有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虧損問題嚴重,監察院審計部自100至104年度,連年於審計報告中提出缺失,並建議國家發展委員會改正。對此,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4年12月第48次管理會通過直接投資退場機制案,依政策性、投資收益等訂定釋股原則,並增設釋股評估會議機制,審議釋股相關事宜,作為出售投資事業股權依據,以回收資金持續協助其他產業發展。為確實瞭解國家發展委員會直接投資退場機制執行情形,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2週內提出釋股機制會議召開情形、決議以及如何執行之專案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32.為帶動國內投資能量,提升經濟成長動能,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規劃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促成投資國內5大創新產業,以驅動我國產業成長動能;惟該基金106年度預算書僅於「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中稱:「……,未來將配合政府產業創新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於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並未列明辦理方式及預計經費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本於宗旨規劃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以主動出擊方式至國外尋找案源,藉由投資將部分研發能量移轉我國,形成產業良性循環之本意良善;然相關辦理方式及預計經費等均未於預算載明,實為不妥。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國家級投資公司之公司架構、推動方式及估算經費需求書面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33.為帶動我國產業升級,創造就業機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7月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擬以投資方式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投資計畫,期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然迄105年8月底止,雖有廠商洽談,卻尚未提出具體創新轉型與資金需求規劃,投資案源及產業別均未確定,且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尚在研擬中,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為確實落實輔導產業創新轉型之用意,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34.產業升級、創新及轉型係政府多年來積極推動之目標,從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兩兆雙星產業發展計畫、六大新興產業、四大新興智慧型產業、三業四化行動計畫、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到生產力4.0計畫,政府所費不貲,卻無具體成果,我國產業難以突破困境,致經濟成長率欠佳、投資銳減、人才流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雖匡列千億元規劃協助企業整併、資源整合,以減少惡性競爭,將資源投注創新研發,提升產業競爭力,立意良善,然規模相較中國大陸產業發展基金仍有相當差距,如「國家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逾新臺幣6,000億元、「京津冀開發區產業發展基金」1,000億人民幣等。面對中國大陸紅潮來襲及日、韓、新興國家與日俱增之競爭壓力、我國經濟困境及資源限制,推動產業創新轉型除應參酌以往政策推動經驗,並應掌握市場脈動、瞭解廠商需求,擬定產業整體發展策略,審酌由政府或市場主導、政府介入程度、產業發展類別及合適發展目標等,避免資源分散、難以聚焦之困境,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3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數位文創、航空、通訊等產業,據統計:截至104年底止,轉投資42家事業,投資金額為3,068億4,251萬餘元,若扣除清算中之Emivest Aerospace Corporation(原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以下稱EAC)及保利錸光電公司,營運發生虧損者17家,虧損家數占投資家數(不含EAC及保利錸光電)42.5%,與103年度相較,虧損持續增加者9家、營運雖有改善,惟仍虧損者4家、由盈轉虧者4家,且其中連續虧損3年以上者計9家,另尚有事業獲有盈餘,但較103年度減少者8家,投資績效欠佳,顯示該基金對轉投資事業之管理失當,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如何協助提升轉投資經營績效,或依所定退場機制妥適處理之專案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3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設立宗旨為配合國家策略,在政府全力推動「新南向」同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亦應針對國內有意配合政府政策之企業進行策略性輔助。例如印度總理莫迪近年主推智慧城市計畫(Smart Cities Mission),準備投入4,800億盧比(約2,400億新臺幣)開發100座中型城市,發展基本基礎設施、公共運輸工具、網絡連接和電子政務體系等。據估計智慧城市計畫將需要超過1,500億美元的投資。台灣的資通訊軟體業特別擅長系統整合,對於投資相關產業應有優勢。因此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在2個月內,針對政府相關配合「新南向」政策產業之投資扶助,提出相關策略計畫。

提案人:管碧玲 邱志偉 陳明文 王惠美 

3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設立宗旨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融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但是長期以來投資策略重北輕南,例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99年5月訂定「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匡列100億元,委託文化部負責執行國內文化創意企業之投資及投資後管理,後經評選出投顧管理公司皆為台北投資公司,台灣其他區域皆無公司入選。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在1個月內針對基金近年各區域投資情形提出統計,並針對加強投資中小企業與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等部分平衡南北差距提出改進措施。

提案人:管碧玲 邱志偉 陳明文 王惠美 

38.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2至104年度投資計畫預算數分別為100億元、100億元及90億元,但每年度決算數僅35億至46億餘元間,遠低於預算規模,平均執行率僅43.76%,若按產業別執行情形觀之,102年度至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資通訊及物聯網產業之投資計畫每年度預算編列10億元至15億元,除102年度決算數3.61億元,其餘年度均無執行數;生技及醫療器材業102至103年度實支數未超過1億元,且104至105年度8月底止無執行數;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計畫近年預算編列30億元至40億元不等,每年度決算數僅5億餘元至19億餘元,與預算數相距甚遠,執行情形均欠佳,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辦理,以利政府政策之順利推動。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39.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7月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擬以投資方式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投資計畫,期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轉型升級,但是規模相較中國產業發展基金仍有相當差距,面對中國紅潮來襲、日、韓及新興國家強力競爭、我國經濟困境及資源限制,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確實掌握市場脈動、瞭解廠商需求,擬定整體產業發展策略,選定合宜案源,自個案審查、推動及監督管理審慎規劃並積極推動辦理,以利政府政策之順利推動。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40.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各項投資預算204億元,其中委由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委託管理投資顧問公司辦理之長期信託投資預算為54億元,占全部投資預算26.47%,委託手續費3億1,528萬7千元,檢視該基金實際投資情形,自99至105年度8月底,逾7年期間長期信託投資增加59億3,775萬9千元,同期間僅新增直接投資4件,金額18.626億元,差距顯著,且相較86至95年間,每5年期間約有17至18件直接投資案,投資金額逾百億元,相去甚遠。除恐降低基金監理密度,且該等投資案之評估與管理係由信託銀行及其他部會辦理,該基金管理會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強度亦未如直接投資案件,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研議將信託投資案件比例降至10%以下之可行性,以提高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的監理密度與投資效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41.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數位文創、航空、通訊等產業,截至104年底止的統計數據顯示,轉投資42家事業,投資金額為3,068億4,251萬餘元,若扣除清算中之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ECA)及保利錸光電公司,營運發生虧損者17家,虧損家數占投資家數(不含EAC及保利錸光電)42.5%,與103年度相較,虧損持續增加者9家、營運雖有改善,惟仍虧損者4家、由盈轉虧者4家,且其中連續虧損3年以上者計9家,另尚有事業獲有盈餘,但較103年度減少者8家,投資績效欠佳,顯示該基金對轉投資事業之管理失當,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針對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投資權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42.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規劃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促成投資國內5大創新產業,以驅動我國產業成長動能;但該基金106年度預算書僅於「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中稱:「……,未來將配合政府產業創新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於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並未列明辦理方式及預計經費等。為了促進國家級投資公司順利運作推行,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儘速妥擬該公司架構與推動方式,預先做好資金規劃,並且適時充分揭露各項資訊,以增進民眾之瞭解與監督。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43.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4年9月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社會發展投資作業要點」,匡列新臺幣10億元,規劃以結合民間資金方式成立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有助於我國社會企業發展相關之事業,但截至105年8月底止,僅3家管理顧問公司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洽談申請投資社會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其中1家正式提出申請,目前依投資作業要點規定程序辦理中,執行情形欠佳,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推動辦理,以利社會企業發展。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44.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共同辦理「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合計匡列資金1.2億美元,合作投資民間主導之臺灣矽谷投資基金,期結合民間與政府基金投資臺灣與美國矽谷相關新創事業,促進臺灣與矽谷之人才、先進技術及資金鏈結。相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於105及106年度預算書分別列明投資金額12億5,600萬元及6億4,900萬元,並詳細說明辦理依據、執行方式、具體作法與分工、投資上限、預期成果等,檢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及106年度預算書,不論於「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或「5年來主要營運項目分析表」等均未說明或備註揭露關於推動台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之辦理內容、方式及預算金額等資訊,顯有不妥之處,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並加強推動辦理該計畫,以利國內經濟發展。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4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規劃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以主動出擊方式至國外尋找案源,藉由投資將部分研發能量移轉我國,形成產業良性循環,惟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未列明辦理方式及估計經費。為利該公司順利運作推行,除應廣徵各方意見,妥擬公司架構、推動方式外,允應詳實估算經費需求,預先做好資金規劃,且應適時充分揭露各項資訊,以增進民眾之瞭解與監督。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儘速就上列意見完成規劃,並於完成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4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將國內投資中小企業之投資委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處則遴選管理顧問公司協助投資,惟104年度投資案件近七成發生虧損,且部分案件虧損情形日益加重,甚或有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情形者,嚴重損及基金權益;且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已直接投資國光生物科技等5家公司,中小企業處又再委任管理顧問公司重複投資,不當增加管理費用支出。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確實檢討改善,以提升投資績效,並撙節經費開支,於1個月內送交書面資料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4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逾四成轉投資事業呈虧損狀態,且部分事業虧損持續數年,經營情況日益惡化,審計部近年一再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要求檢討改善,惟該基金未能督促或協助虧損公司改善經營情況,亦未就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投資權益,於1個月內送交檢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4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作為協助產業創新轉型、加速國家經濟發展單位,以產業為基礎尋求投資標的,投資重點企業。惟觀諸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歷年來各投資項目,如轉投資事業、轉投資創投事業、文化創意產業、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方案等,數百家投資案,台中以南僅21案,高雄僅7案,資金挹注明顯重北輕南,忽視中南部企業發展潛力與躋身國際市場企圖心。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2個月內針對各投資項目提出平衡南北資源差距方案。

提案人:管碧玲 蘇震清 黃偉哲 

49.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將配合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並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惟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各項投資預算204億元,查該基金過去投資計畫預算數平均執行率僅43.76%,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僅25.29億元,即便不計入參與臺灣金控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增資案預算數,執行率亦僅27.49%。顯見近年投資決算數遠低於預算規模,預算執行率偏低,尤其資通訊產業、醫療生技業及創業投資事業執行情形欠佳,允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積極加強辦理,並於2週內提出完整改善報告、投資計畫考核指標,以避免浪費公帑。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50.有鑑於產業升級、創新及轉型係政府積極推動之目標,從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兩兆雙星產業發展計畫、六大新興產業、四大新興智慧型產業、三業四化行動計畫、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到生產力4.0計畫,顯見我國產業難以突破困境,致經濟成長率欠佳、投資銳減、人才流失,產業界多有抱怨,台灣產業環境竟成為五缺六失,無法吸引國內外投資者。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7月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資金需求以長期借款方式支應,惟迄105年8月底止,雖有廠商洽談,卻尚未提出具體創新轉型與資金需求規劃,投資案源及產業別均未確定,且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委員尚在研擬中,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確立投資案源及產業別之實施方向,謹慎查核廠商之具體創新轉型與資金需求規劃,並明確提出完整說明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51.有鑑於面對中國大陸紅潮來襲及日、韓、新興國家與日俱增之競爭壓力,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雖匡列千億元規劃協助企業整併、資源整合,以減少惡性競爭,將資源投注創新研發,提升產業競爭力,惟規模相較中國大陸產業發展基金仍有相當差距,如「國家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逾新臺幣6,000億元、「京津冀開發區產業發展基金」1,000億人民幣等。如何突破我國經濟困境及資源限制,推動產業創新轉型除應參酌以往政策推動經驗,並應掌握市場脈動、瞭解廠商需求,擬定產業整體發展策略,審酌由政府或市場主導、政府介入程度、產業發展類別及合適發展目標等,避免資源分散、難以聚焦之困境。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52.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辦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規劃向金融機構舉借長期借款1,000億元,借款時間10年,預計分5年動撥,106年度預計舉借112億元,111至115年度以營運資金償還。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肩負扶植產業之任務,本應以其投資或融資之收入支應所需資金,循環運用,惟近年屢屢為配合總預算財源籌措或減少收支短差,將大部分年度賸餘解繳國庫,92至105年度繳庫數即已超逾千億元,105年底預計現金餘額甚至不足10億元,致106年度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需以舉借長期債務方式取得所需資金,不僅須負擔鉅額利息費用(如106年度半年利息費用即高達6,230萬元),且自111年起每年尚需償還本金,屆時恐影響基金推動其他業務之能量,實有欠妥,應檢討改善並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53.依照產業創新條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主要任務係藉由投資計畫加速我國產業創新加值,惟近年實際直接投資案件偏低,將具重要政策性任務之創業投資計畫、加強投資中小企業、文化創意產業、策略性服務業及策略性製造業等委託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再委託管理投資顧問公司辦理投資前評估規劃及投資後管理追蹤,由於轉投資民營事業係由創投公司或投顧公司取得董監事席位,除恐降低基金監理密度,且該等投資案之評估與管理係由信託銀行及其他部會辦理,該基金管理會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強度亦未如直接投資案件,新增直接投資案件偏低,信託投資案件比重提升,實際投資案件委由銀行或其他部會再委託投顧公司辦理比例偏高,恐降低監理密度及對投資案件監督考核功能,應審酌各項投資比重適當性。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54.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數位文創、航空、通訊等產業,據統計:截至104年底止,轉投資42家事業,投資金額為3,068億4,251萬餘元,若扣除清算中之Emivest Aerospace Corporation(原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以下稱EAC)及保利錸光電公司,營運發生虧損者17家,虧損家數占投資家數(不含EAC及保利錸光電)42.5%,與103年度相較,虧損持續增加者9家、營運雖有改善,惟仍虧損者4家、由盈轉虧者4家,且其中連續虧損3年以上者計9家,另尚有事業獲有盈餘,但較103年度減少者8家,投資績效欠佳,顯示該基金對轉投資事業之管理失當。部分轉投資事業營運情形虧損加劇,允應妥謀善策協助提升經營績效,或依所定退場機制妥適處理,俾利維護投資權益。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55.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4年12月第48次管理會通過直接投資退場機制案,依政策性、投資收益等訂定釋股原則,並增設釋股評估會議機制,審議釋股相關事宜,作為出售投資事業股權依據,以回收資金持續協助其他產業發展。惟據說明,截至105年11月上旬該基金尚在依直接投資退場機制辦理檢討中,且相關釋股評估會議委員名冊、會議紀錄或檢討報告等均闕如,導致基金雖研擬退場機制,惟迄今已超過年餘,卻仍在辦理檢討中,該基金未能督促或協助該等公司改善營運狀況,雖擬定退場機制卻迄未執行,未妥適處理虧損事業,嚴重損及基金權益,難謂妥適,應儘速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投資權益。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56.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配合行政院社會企業行動方案,規劃結合民間資源成立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有助社會企業發展之相關事業,辦理社會企業發展之相關事業,惟截至105年8月底止,僅3家管理顧問公司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洽談申請投資社會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其中1家正式提出申請,執行情形欠佳,允應妥謀善策,加強推動辦理,俾利社會企業發展,以營造有利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之生態環境。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5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依設立宗旨及配合政策編列融資貸款預算,檢視過去部分貸款計畫累計貸放比率偏低,執行成效欠佳,顯見民間資金充裕、或實務上多以自有資金或其他貸款方式籌資、或經濟環境變遷,市場資金寬鬆,銀行資金成本降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貸款誘因相對不足、或企業較偏好申請研發補助等,顯示該等貸款計畫開辦已久,規劃方式與目前市場狀況或需求不符,若未適時調整,恐難達成原辦理目的。應檢視政策規劃、產業發展狀況及市場需求等,定期檢討調整貸放機制,並加強推動辦理。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3,495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8億0,070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億6,575萬1千元,照列。

()解繳國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11項:

1.離島建設基金106年度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有關交通、觀光、生態保育等各項建設計畫。惟查,離島建設基金每年皆編列該項計畫,104年度決算數5億0,870萬8千元,執行率僅46.25%,執行率低落。為確保離島地區發展之永續,爰此要求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加強離島建設基金之執行,以維護離島地區之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邱志偉 蘇震清 王惠美 

2.離島建設基金106年度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經費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各項建設計畫,與105年度預算數相同;惟查離島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未達五成,部分補助計畫落後情形嚴重,104年度「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決算數為5億0,870萬8千元,僅占年度預算數之46.25%,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決算數,104年度實際執行率更僅有28.93%,顯見執行績效欠佳,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檢討改進相關計畫督導與扶助機能,有效控管計畫進度,以期發揮離島建設基金應有效益,活化離島建設與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 

3.離島建設基金106年度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然查104年度該計畫之決算數僅占年度預算數之46.25%,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則實際執行率僅28.93%,部分補助計畫落後情形嚴重,因行政院管考作業簡化革新,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05年第2季起已不再按季檢討執行成效,對該基金補助計畫落後嚴重程度而言,實非妥適。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協同中央主管部會針對問題癥結加以檢討,加強監督控管機制,並提供離島縣政府適當行政協助,以利計畫順利推動。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管碧玲 蘇震清 王惠美 

4.離島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主要係用於補助離島推動有關交通、觀光、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水資源及能源利用、教育、文化、社福、資訊建設、消防、警政、醫療衛生等各計畫,經查,104年度決算數為5億0,870萬8千元,執行率僅46.25%;又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比率僅43.12%,皆屬偏低。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預算執行情形及控管機制進行檢討,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5.離島建設基金104年度「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決算數為5億0,870萬8千元,僅占年度預算數11億元之46.25%,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決算數1億9,048萬9千元,104年度實際執行率僅28.93%,執行情形欠佳,主要係核定補助計畫受離島地區地理環境及天候因素,影響廠商投標意願,多次流標、或受颱風影響執行進度,或變更設計,或鋼構材料加工及現場施工延誤,或工程未取得建照暫時停工,或請款程序延宕,或發包作業延宕等。另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2億5,744萬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1億3,714萬9千元,占預算分配數僅43.12%,執行率偏低,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6.離島建設基金自90年度成立以來,各年度基金財源主要來自國庫撥款收入,至99年度已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撥足基金額度300億元,自100年度起因國庫不再撥補,基金來源銳減,106年度收入預算數僅3,495萬3千元。以該基金104年度決算、105及106年度預算案之基金來源平均數0.46億元,估列未來年度收入,並以104年度決算、105及106年度預算案之基金用途5.09億元、8.01億元及8.01億元之年度平均數約7.04億元,估計未來支出水準,收支相抵後,估算平均年度短絀約6.58億元,以105年底預估基金餘額57.38億元,僅可再支應離島建設業務經費需求8.72年,而目前規劃開拓財源方案以往年度獲益欠佳或不確定性高,為求永續發展,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3個月內研議開拓財源之可行性,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7.針對離島建設基金自90年度成立迄106年度,基金來源總額為313.47億元,主要收入項目為「國庫撥款收入」300億元,占比95.7%,其次為「利息收入─基金孳息」8.52億元、占比2.72%,雜項收入(主要係計畫節餘款收回數)4.49億元、占比1.43%,違約罰款收入及「利息收入─貸款」0.46億元、占比0.15%,顯示該基金除國庫撥款收入外,其他各項收入金額及占比均低,若以現行收支水準,該基金恐僅能再維持營運8年,爰要求離島建設基金儘速研議開拓有效財源之可行性,以利長期營運。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8.針對離島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與105年度預算數相同,經查該基金104年度「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決算數為5億0,870萬8千元,僅占年度預算數11億元之46.25%,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決算數1億9,048萬9千元,104年度實際執行率僅28.93%,執行情形欠佳,爰要求離島建設基金應針對問題癥結確實檢討,加強督導控管機制並提供離島縣政府適當協助。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9.針對離島建設基金自95年度起編列「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除104至106年度預算額度分別為7,500萬元、1,500萬元及2,500萬元外,每年度預算均匡列數億元至十餘億元間之貸放額度(95年度17億元、96年度17億元、97年度15億元、98年度15億元、99年度未編列、100年度15億元、101年度15億元、102年度5億元、103年度為3億元);惟開辦迄今僅辦理4件貸款案件,融資金額由700萬元至6,000萬元不等,案件數及融資金額均低,與預算相去甚遠,104年度及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均無貸出案件,執行仍無進展,爰要求離島建設基金積極協助業者與金融機構洽談融資事宜,落實該計畫「鼓勵產業發展」之預期目標。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10.離島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經查:(1)104年度「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決算數為5億0,870萬8千元,僅占年度預算數11億元之46.25%,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決算數1億9,048萬9千元,104年度實際執行率僅28.93%。(2)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2億5,744萬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1億3,714萬9千元,占預算分配數僅43.12%。(3)104年第4季列管計畫141項,包含103年度及以前計畫43項與104年度98項。實際執行結果各離島縣政府執行率均低於八成,其中澎湖縣政府及屏東縣政府預算執行率甚至未達六成;執行情形不甚理想。綜上,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以利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順利推動。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林岱樺 

11.有鑑於離島建設基金自90年度成立以來,各年度基金財源主要來自國庫撥款收入,至99年度已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撥足基金額度300億元,自100年度起因國庫不再撥補,基金來源銳減,106年度收入預算數僅3,495萬3千元,基金用途8億0,070萬4千元,較105年度預算8億0,070萬1千元,增加3千元;106年度收支相抵後,本期短絀7億6,575萬1千元,離島建設基金之基金來源應非僅國庫撥款收入,應積極開闢財源,俾利長期支應離島建設業務所需經費,以利縮短城鄉差距。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陳超明 孔文吉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12億1,220萬元,配合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6,424萬7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國庫撥款收入」6,424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4,795萬3千元。

2.基金用途:17億2,314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5億1,094萬8千元,配合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增列6,424萬7千元,改列為5億7,519萬5千元。

()解繳國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16項:

1.「花蓮縣第2期(105至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項下「花蓮市日出觀光香榭大道整體景觀工程」建設方案,係由花蓮縣政府提案,並於105年5月10日,由花東推動小組審議通過。然而,該案在地方政府提案後,其周圍之鄰近住戶隨即提出對該案之質疑,憂心出現地區淹水、交通動線遇阻、停車空間不足、傳統文化消逝等問題。爰此,要求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就本案重新進行檢討,同時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在加速提案之審查時,亦應嚴格檢視各項提案之要旨與本基金之核心精神「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的連結性,並提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2.依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9.1.2推動原則之規定,「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並經所籌組之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推動辦理。」然據地方民意反映,「花蓮縣第2期(105至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下之部分地方政府之提案,其計畫案之場址選擇與規劃並未依規定舉辦聽證會與地方進行溝通,此舉除了已違反前述規定外,亦凸顯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管理單位於相關計畫審查時,並未嚴格要求提案單位依照規定辦理。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立即檢討缺失,督促提案單位須依規定及程序辦理專案聽證會,與民眾進行溝通、納入居民意見,檢討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3.行政院設置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以推動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實踐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之立法精神。該小組設置委員21至26人,除由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派(聘)兼之,包含部會副首長、地方首長及專家、學者代表。推動小組自101年起,已召開13次會議,然據查,部會副首長之會議參與率相當低,此舉已違推動小組設置之初衷,亦是造成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低執行率因素之一。爰此,要求基金主管機關應立即檢討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提出改善計畫,以落實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之立法精神,促進東部地區永續發展。檢討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4.為推動花東地區產業永續發展,我國遂制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其中第1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計400億元,分10年編列。據統計,自101年起,國庫累計撥補已達115億元,然各年度之預算使用率卻相當低,有違基金設立之目標與精神。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低使用率其中因素之一為:各部會單位被動等待地方政府提案,忽視主動提案的權利與責任。爰此,要求基金主管機關應向各部會說明本基金之使用規定,並協調各部會針對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提出相關合作計畫,以充分利用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促進東部地區產業永續發展,檢討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5.為促進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我國制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並設置400億元基金。雖根據其實施方案,地方縣政府、推動小組及行政主管機關皆可進行提案,然自100年6月29日公布實施以降,僅多為地方政府進行提案;又因眾多因素,遂導致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運用、執行率低之現狀。爰此,要求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立即檢討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及其相關作業、實施辦法,並調整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提案、流程與使用方式,以符合條例設置之精神、活絡基金之運用,期能達到建設花東之功效,檢討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6.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4年度績效達成分析顯示,原估計花蓮縣旅遊每人每日消費額之年度目標值為10,646元,實際達到消費額為6,874元,衰退3,772元,檢討結果認為是受到主要來台旅客國家幣值貶值而影響消費所致。觀諸104年度之觀光旅遊人次成長94萬人次、新增工作機會2,000人得知,觀光旅遊人次成長帶動就業機會固然是好事,國外旅客卻未創造高度消費力。允應檢討是否低估觀光旅遊人次,以製造花東旅遊之錯誤想像?抑或應整體檢討創造就業人口是否能支應大量外來遊客的服務成本?爰此,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高志鵬 王惠美 

7.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由花蓮縣訂定經濟永續、社會永續及環境永續等3大關鍵策略目標,及觀光旅遊人次、家戶可支配所得、新增工作機會等10項關鍵績效指標;台東縣則擬定樂活台東、智慧台東及國際台東等3大項關鍵策略目標,及包含零歲之平均餘命、緊急救護急救成功率、自然海岸線長度比例等8項關鍵績效指標;惟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4年度多項關鍵績效指標皆未能達成,本應妥適運用基金資源,加強推動各項發展措施,然106年度部分關鍵指標所訂目標值甚至低於104年度實際值或同其目標值,恐有過度消極保守之虞,不利達成基金任務,爰請審酌基金設立目的,於1個月內重新檢討擬定積極合理之目標值,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 

8.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17億2,158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數減少3億元,減幅14.84%;惟查該基金主要業務「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03及104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億8,822萬3千元及3億8,515萬1千元,執行率僅12.16%及37.7%,105年度實際執行率亦屬偏低,且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台東縣及花蓮縣政府擬定之第1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101至104年)截至104年底止計有37項行動計畫預算執行率未達80%,顯見其計畫執行效能低落,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優先檢討過去年度預算執行率低落問題,並落實追蹤督導台東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相關計畫辦理情形,以確實發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有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邱議瑩 高志鵬 王惠美 蕭美琴 

9.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數17億2,158萬元,該計畫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近年主要業務計畫,然而103及104年度之執行率僅12.16%及37.7%,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載,台東縣及花蓮縣政府擬定之第1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101至104年)截至104年底止計有37項行動計畫執行率未達80%,其中經費主要來自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者計有26項,占比高達70.27%,進度落後情形嚴重。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執行率偏低之情形積極檢討,並協助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加強辦理,以利計畫順利推動。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管碧玲 蘇震清 王惠美 

10.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7億2,158萬元,經查,此計畫為該基金近年主要之業務,惟103年度預算編列15億4,794萬元,執行率僅12.1%;104年度預算編列10億2,158萬元,執行率為37.7%,皆屬偏低,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檢討且協助地方政府加強辦理,並將相關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11.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數17億2,158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數20億2,158萬元減少3億元,減幅14.84%。該計畫包含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7億元,範圍涵蓋「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5條所列舉計畫,並辦理行動學習數位列車等教育計畫及在地運動績優人才培育暨輔導就業等體育相關計畫;辦理花東地區產業扶持、發展研究及推動執行等事宜2,000萬元及協助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及相關業務等推動經費158萬元;然根據103及104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億8,822萬3千元及3億8,515萬1千元,執行率僅12.16%及37.7%,顯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偏低,為有效提升基金運用,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積極檢討問題癥結,並協助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加強辦理。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12.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目標,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由花蓮縣訂定經濟永續、社會永續及環境永續等3大關鍵策略目標,及觀光旅遊人次、家戶可支配所得、新增工作機會等10項關鍵績效指標;台東縣則擬定樂活台東、智慧台東及國際台東等3大項關鍵策略目標,及包含零歲之平均餘命、緊急救護急救成功率、自然海岸線長度比例等8項關鍵績效指標。檢視該基金104年度績效達成情形,花蓮縣部分,8項關鍵績效指標中,家戶可支配所得、國內旅遊每人每日消費額及人口社會增加率等3項未達成原定目標值,其中家戶可支配所得僅71.54萬元,與原定目標值80.34萬元相距頗大;台東縣部分,則包含自然海岸線長度比例、觀光旅遊人次、新增工作機會及有機農作物耕種面積等4項未達目標值,占比高達五成,績效成果欠佳。另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中,花蓮縣「家戶可支配所得」、「觀光旅遊人次」、「新增工作機會」、「零歲之平均餘命」及「自然生態景觀及棲地面積」與台東縣「自然海岸線長度比例」、「觀光旅遊人次」、「人口社會增加率」及「新增工作機會」等所訂目標值較104年度目標值或實際值為低或未增加,凸顯該基金目標值訂定欠缺積極性,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審酌基金設立目的於3個月內擬定更為積極合理目標值,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13.針對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由花蓮縣訂定經濟永續、社會永續及環境永續等3大關鍵策略目標,及觀光旅遊人次、家戶可支配所得、新增工作機會等10項關鍵績效指標;台東縣則擬定樂活台東、智慧台東及國際台東等3大項關鍵策略目標,及包含零歲之平均餘命、緊急救護急救成功率、自然海岸線長度比例等8項關鍵績效指標。檢視該基金104年度績效達成情形,花蓮縣部分,8項關鍵績效指標中,家戶可支配所得、國內旅遊每人每日消費額及人口社會增加率等3項未達成原定目標值,其中家戶可支配所得僅71.54萬元,與原定目標值80.34萬元相距頗大;台東縣部分,則包含自然海岸線長度比例、觀光旅遊人次、新增工作機會及有機農作物耕種面積等4項未達目標值,占比高達五成,績效成果欠佳,爰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妥適運用基金資源,加強推動各項發展措施。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14.針對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數17億2,158萬元,該計畫103及104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億8,822萬3千元及3億8,515萬1千元,執行率僅12.16%及37.7%,另105年度截至9月底止,執行數3億6,843萬3千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僅1億7,014萬6千元,占預算分配數46.15%,執行率仍偏低,爰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積極檢討問題癥結,協助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加強辦理。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15.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數17億2,158萬元,此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近年主要業務計畫,103及104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億8,822萬3千元及3億8,515萬1千元,執行率僅12.16%及37.7%;另105年度截至9月底止,執行數3億6,843萬3千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僅1億7,014萬6千元,占預算分配數46.15%,執行率仍偏低。綜上,允應積極檢討問題癥結,協助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加強辦理,請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檢討報告,以利花東地區永續發展。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林岱樺 

16.有鑑於為推動花東地區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提升生活品質環境,增進居民福祉,依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1年度起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並由國庫分10年撥充基金400億元,期善用東部區域多元文化及景觀資源,建立產業品牌特色,形成有別於西部區域之發展模式,達成花東地區域永續發展目標。特別收入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有特定收入來源,惟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入僅仰賴國庫編列預算補助,基金屬性於法未盡相符,應依預算法等相關規定,特別收入基金應有特定收入來源,以維基金永續長久之運作,並戮力照顧花東地區以縮短城鄉差距。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43億9,297萬5千元,增列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項下「業務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4億0,297萬5千元。

2.業務總支出:146億4,479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2億5,182萬2千元,減列1,000萬元,改列為2億4,182萬2千元。

()解繳國庫淨額:2,718萬6千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億9,830萬9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部分: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長期債務之償還130億2,099萬元及資產之變賣2,823萬1千元,均照列。

()通過決議48項:

1.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管理成本─旅運費」項下編列103萬8千元,係國內旅費53萬1千元,國外旅費28萬3千元,大陸地區旅費20萬元,其他旅費2萬4千元,各項旅費之執行地點、出席人員數未能清楚載明,難以查核。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2.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管理成本─專業服務費」項下,共計編列1億9,609萬7千元,較105年度增加約25%,惟多數園區使用容積率偏低,使用效率低落,大增支出對人民觀感恐有不良影響,且說明中也未見明顯針對提昇容積率之有效工作項目,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 蕭美琴 蘇治芬 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徐永明 

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其「投融資業務成本─不動產投資成本」項下編列86億0,492萬9千元,較105年度同科目預算金額33億1,077萬元,增列52億9,415萬9千元,增幅達159.91%。106年度不動產投資收入僅成長75.50%,成本預算增幅竟超過收入增幅兩倍以上,相當不合理。正逢國家財政困窘之際,預算應撙節開支並核實編列,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張麗善 王惠美 陳超明 黃偉哲 蕭美琴 蘇治芬 邱議瑩 

連署人:徐永明 

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管理及總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共計編列2億0,400萬3千元,其中部分支出支用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之維護推廣研究計畫,經查「台灣工業用地供給於服務資訊網」利用效率低落、媒合成效低,編列支出實有欠妥,爰凍結該預算二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徐永明 高志鵬 

連署人:邱志偉 

5.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編列1億9,827萬元,惟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作業基金具有「付出仍可收回」特性,是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經費之支用應以具可收回性為限。但該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開發工業區提升環保公共設施效能項目,與基金用途及設立目的未合,宜由公務預算支應。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黃偉哲 

連署人:邱志偉 徐永明 陳超明 

6.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止,園區出租率已達99.73%,較102年度96.6%、103年度98.12%,分別成長3.13個百分點及1.61個百分點,顯示園區出租率連年上升,管理收入亦達3億8,819萬2千元,惟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理區內廠商管理費計收業務,核有短收或漏未徵收管理費等多項缺失,顯示內控機制未臻完善,亦未能落實勾稽作業,實有待檢討改善,以防範類似缺失再次發生。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邱志偉 王惠美 

7.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投資業務,對於已全額認損、無投資實益之公司股票,迄未能有效處置。主要係信託專戶股票於投資當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即製作財產清冊,以每股10元面額作帳,儘管被投資事業實際帳面價值已為零,惟在其未解散清算完結,並依法院指示分配剩餘財產並核發清算證明前,尚無法進行財產減值動作,致目前信託專戶內所持有解散清算中之公司、全額認損多年公司及無營運實績等公司之股票,仍列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財產帳上,且須保管實體股票。相較於創投公司對於認損公司股票採取呆帳處理模式,即將被投資事業之股票作廢,並自帳上移除,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尚難參照辦理。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從事投資業務,對於帳列已全額認損之公司股票,研議將朝向整批打包,並依政府公開採購法公開標售方式辦理,惟上述股票順利出售可能性低,且行政成本恐不斐,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也是一大問題,爰要求中小企業處審慎斟酌,考量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

提案人:高志鵬 邱志偉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8.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運用要點之規定委託兆豐商銀、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臺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華陽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等5家管理顧問公司辦理投資案之評估、管理及進行投資作業,截至104年底止,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實際投資金額計15億1,316萬9千元,惟累計虧損達1億9,118萬3千元,106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投融資業務成本─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項下編列「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損失5,000萬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委託管理顧問之投資績效欠佳,顯示部分管理顧問之投資後管理情形不佳,爰要求中小企業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對策之報告。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邱志偉 王惠美 

9.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管理及總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800萬元,辦理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之維護推廣研究計畫,建置並維運「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惟查該網路平台102至105年度8月底止,媒合工業用地供需雙方成交之筆數及土地面積合計僅198筆、180.94公頃,各年度分別為48筆、70.77公頃,57筆、32.44公頃,55筆、57.73公頃,38筆、20公頃,據工業局提供資料,截至105年6月底,全國閒置工業區土地仍有705.8公頃,顯示該網路平台近年度之媒合成效,仍有強化空間,爰要求工業局加強推廣平台之使用率,期達成改善產業用地區域供需均衡失調、產業用地閒置未利用等現象,促進土地使用效益之提升,並進而帶動區域經濟成長及就業。

提案人:高志鵬 邱志偉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10.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協助我國中小企業之發展,並鼓勵青年創新研究,特於102年12月25日訂定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要點,提供符合條件之中小企業貸款利息補助,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為有效運用在地資金,爰建請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共同評估,研議將各地方之儲蓄互助社納為承貸之金融機構,以連結在地資金與產業發展。相關可行性評估報告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蘇治芬 邱議瑩 王惠美 

11.針對105年度截至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出口額70.4億美元,年增率-6.09%,進口額45.53億美元,年增率-9.06%,雖較104年度出口年增率-11.97%及進口年增率-12.11%略為好轉,部分園區仍持續呈現衰退現象,爰要求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應積極輔導廠商,並儘速研謀有效對策,以招攬更多具有關鍵地位之領導廠商進駐投資設廠。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12.針對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催收款項科目截至105年7月底止餘額計2,459萬9千元,包含一般土地租金810萬7千元、公共電費、水費40萬2千元、管理費5萬7千元及台絲公司開發計畫配合款利息1,603萬2千元等,依照積欠時間分析,逾1年以上者計占39.69%,其大部分屬已移送執行案件或已取得債權憑證尚未註銷之案件,收回可能性極低,為避免損及基金權益及影響財務結構,爰要求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加強稽催並採行積極對策,以保障債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13.針對近年國內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推動進度,檢視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負責管理維護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使用情形,部分工業區有土地待租售、閒置或養地等情形,且集中在少數工業區,爰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應積極改善,以提高工業區土地運用效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14.針對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800萬元,辦理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之維護推廣研究計畫,建置並維運「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截至105年8月底止,其累計會員數僅564人,102至105年8月底累計瀏覽人次902萬4,718人,因僅提供工業土地供給資訊,會員僅能被動接受需求者聯繫,爰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應研議增加工業土地需求資訊之蒐集,強化該網路平台之供給與需求之自動配對功能,以提升媒合成效。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15.針對106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編列「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經費1億9,827萬元,該計畫原為爭取公共建設經費,辦理產業園區內之監測系統建置、污水收集管線及環保設施強化建置、建置水資源再生中心及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工業區申請提升工業區公共設施之擴充或更新工程;該計畫既針對「產業園區」辦理環保公共設施建設,其辦理內容應不得涵蓋補助地方及民間之工業區,且經濟部工業局已於102至105年編列經費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開發工業區更新示範計畫」,顯見該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開發工業區提升環保公共設施效能工作項目,應由公務預算負擔相關經費,爰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未符法定用途部分,儘速改由公務預算支應。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16.針對106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項下編列「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損失5,000萬元,截至105年7月底止已處分完竣信託投資事業計54家,處分損失計8,557萬2千元,顯示部分管理顧問之投資後管理情形不佳,爰要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儘速改善。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17.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投資業務,對於已全額認損、無投資實益之公司股票,迄未能有效處置。主要為信託專戶股票於投資當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即製作財產清冊,以每股10元面額作帳,儘管被投資事業實際帳面價值已為零,但在其未解散清算完結,並依法院指示分配剩餘財產並核發清算證明前,尚無法進行財產減值動作,導致目前信託專戶內所持有解散清算中之公司、全額認損多年公司及無營運實績等公司之股票,仍列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財產帳上,且須保管實體股票。相較於創投公司對於認損公司股票採取呆帳處理模式,即將被投資事業之股票作廢,並自帳上移除,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似難參照辦理。爰要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對於帳列已全額認損之公司股票,提出縝密完善之退場機制,以利辦理後續處置事宜。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18.近年因受國際市場需求疲軟,致104年加工出口園區整體出口年增率呈現負值,楠梓園區-2.77%、高雄園區-35.61%、臺中園區-35.43%、中港園區-14.57%、屏東園區-6.5%。105年全球景氣雖略為好轉,楠梓園區進出口額年增率分別為-5%以及-3%,仍呈現衰退現象,若未能及時謀求解決之道,恐影響園區維持,以及廠商營運。爰建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積極輔導廠商,並於1個月內送交改善計畫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19.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為強化閒置土地利用,於106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800萬元建置「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開放讓用地供給者及需求者均可上網刊登資訊,俾利媒合強化使用閒置土地,惟近4年來,出租土地面積從102年70公頃下降到103年32.44公頃,104年情況稍微好轉達到57.73公頃,但105年出租出售土地面積僅有28.6公頃;交易筆數,每年平均為52筆,其中以101至105年高雄的工業區為例,近5年土地媒合的筆數與面積僅有4筆。媒合成效實有待加強。爰建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主政機關盤點園區內閒置土地,利用園區環境優勢配合在地中小企業需求,以及5+2產業推展,提供詢問的廠商適切的選擇,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20.105年度截至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出口額70.4億美元,年增率-6.09%,進口額45.53億美元,年增率-9.06%,雖較104年度出口年增率-11.97%及進口年增率-12.11%略為好轉,觀察各園區進出口額及年增率表現,部分園區呈現連年衰退現象,如臺中園區101年度出口額為26.01億美元,進口額12.67億美元,105年度截至7月底止降至3.23億美元及1.45億美元,且近年進出口額連年萎縮,未見好轉;至於其他園區,因105年度上半年全球經濟成長力道仍緩,包含楠梓、中港、屏東及高雄軟體園區進出口額仍持續呈現衰退現象,如楠梓園區104年度出口額年增率-2.77%,105年度截至7月底止已擴大至-10.77%,顯示部分區內廠商海外接單難稱順暢,恐係未能順應產業轉型或提升技術,致市場逐漸流失,長期以觀,對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之管理收入影響頗大。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有效對策,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招攬更多具有關鍵地位之領導廠商進駐投資設廠。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21.依各加工出口區園區建築物淨建蔽率及淨容積率規定略以,中港園區容積率為300%;楠梓園區及第二園區容積率為300%,符合綠建築等條件可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300至400%,而在容積總量管制要點發布實施日起2年內完成申請者,得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含允許增加容積率總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520%;臺中園區符合條件得申請增加容積率,最高可達490%;高雄園區、高雄軟體園區及成功物流園區法定容積率均為490%;臨廣園區法定容積率為300%等。又若按容積率之大小反映土地利用強度及其使用效益之高低。惟除楠梓第二園區因部分個案專案申請容積率至520%,現況容積率大於法定容積率外,8個園區現況容積率低於法定容積率,包含楠梓園區現況容積率為229%、使用比率為76.33%,高雄軟體園區為287.18%、使用比率為58.61%,高雄園區為157%、使用比率為32.04%,成功物流園區為124%、使用比率為25.31%等,多數土地使用效能均不佳,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22.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止,園區出租率已達99.73%,較102年度96.60%、103年度98.12%,分別成長3.13個百分點及1.61個百分點,顯示園區出租率連年上升,管理收入亦達3億8,819萬2千元,惟該處辦理區內事業管理費計收,未能落實內部控制機制,致管理收入核有短收或未徵收之情形。由此可知,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理區內廠商管理費計收業務,核有短收或漏未徵收管理費等多項缺失,顯示內控機制未臻完善,亦未能落實勾稽作業,實有待檢討改善,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2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為解決工業區土地閒置情形,並降低廠商初期設廠成本,及提高廠商進駐工業區投資之意願,自91年度起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簡稱006688措施),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向銀行借款,投資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及地方政府開發已公告未出售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或出售予廠商,以紓解廠商營運期間之資金壓力。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辦理前述006688措施,嗣因廠商承租後於94至105年8月間退租,除衍生相關履約爭議外,復因退租後致閒置之土地及廠房面積高達45.92公頃,投資購置成本達57億0,044萬4千元;另依審計部查核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4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發現因退租廠房閒置,截至104年12月底止,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負擔大樓共同分擔水費、電費、管理費等共208萬6千元,若再加計因履約爭議,產生訴訟費用、律師費、強制執行費,或承租廠商積欠租金、違約金等1億1,813萬8千元,合計負擔費用達1億2,022萬4千元,較103年度4,288萬9千元,增加7,733萬5千元(增幅180.31%)。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儘速解決相關爭議。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2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管理及總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800萬元,辦理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之維護推廣研究計畫,建置並維運「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期透過該網路平台提供國內工業用地出租(售)供給資訊,媒合供需雙方,改善產業用地區域供需均衡失調、產業用地閒置未利用等現象,促進土地使用效益之提升,並進而帶動區域經濟成長及就業。經查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之維護推廣研究計畫已辦理多年,然該網路平台102至105年度8月底止,媒合工業用地供需雙方成交之筆數及土地面積合計僅198筆、180.94公頃,各年度分別為48筆、70.77公頃,57筆、32.44公頃,55筆、57.73公頃,38筆、20公頃,據工業局提供資料,截至105年6月底,全國閒置工業區土地仍有705.8公頃,顯示該網路平台近年度之媒合成效,仍有強化空間。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25.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運用要點之規定,於92年度委託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於95年間與原交通銀行合併,並改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商銀)管理信託投資專戶,並分別在92年10月1日及93年12月1日委託兆豐商銀、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臺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華陽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等5家管理顧問公司辦理投資案之評估、管理及進行投資作業,截至104年底止,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實際投資金額計15億1,316萬9千元,惟累計虧損達1億9,118萬3千元,106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投融資業務成本─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項下編列「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損失5,000萬元。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26.截至105年7月底止,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累計短絀24億4,348萬8千元,106年度預計累計短絀增加至32億9,915萬7千元,主要係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已進入處分高峰期,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統計102至105年7月底止該專戶淨損益情形,分別為淨損1,670萬6千元、2,458萬9千元、6,529萬7千元及1,521萬1千元,同期間投資損失分別為4,495萬9千元、4,748萬4千元、8,919萬8千元及4,851萬6千元,預期短期間該專戶投資淨損金額將持續擴大。又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提供之數據顯示,105年7月底止已該專戶已全額認損公司之11家,分別為創建期3家,擴充期8家;以產品別區分,均集中於電子產業,且投資階段多在擴充期,顯示管理顧問公司於擇定投資對象時,或未考量市場及產品競爭情形,或未合理分散投資風險,致投資成效不彰。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27.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章規定,經濟部應主動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專案性貸款、緊急性貸款及配合企業轉型調適之貸款,爰透過金融機構以低於一般貸款利率推動「出口貸款海外投資貸款海外營建工程貸款」、「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及「貿易自由化受損產業升級轉型貸款」等業務,對出口業者降低資金成本、對遭受災害需要資金復建業者及貿易自由化受損業者之資金需求,均有實質助益。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計貸款6億元,較105年度預算數7億元減少1億元,主要係預估「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需求減少所致。惟截至105年7月底止長期貸款之貸出餘額僅8,352萬5千元,且101至105年7月底止,除「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於101年度辦理4件、1,240萬元外,並無其他新增貸款案件,案件數及融資金額均偏低,執行成效欠佳。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28.依加工出口區各園區建築物淨建蔽率及淨容積率規定,中港園區容積率為300%;楠梓園區及第二園區容積率為300%,符合綠建築等條件可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300至400%,而在容積總量管制要點發布實施日起2年內完成申請者,得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520%;臺中園區符合條件得申請增加容積率,最高可達490%;高雄園區、高雄軟體園區及成功物流園區法定容積率均為490%;臨廣園區法定容積率為300%等。按容積率之大小反映土地利用強度及其使用效益之高低。惟除楠梓第二園區因部分個案專案申請容積率520%,現況容積率大於法定容積率外,8個園區現況容積率低於法定容積率,包含楠梓園區現況容積率為229%、使用比率為76.33%,高雄軟體園區為287.18%、使用比率為58.61%,高雄園區為157.00%、使用比率為32.04%,成功物流園區為124%、使用比率為25.31%等,多數土地使用效能均不佳。綜上,加工出口區園區土地資源有限,廠商面臨廠房用地不足,惟所轄老舊園區容積率偏低,影響園區土地利用強度及使用效益,允宜加速老舊園區更新再造,爰此,請於1個月內提出園區更新再造報告書,以營造產業發展之優質環境。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 

29.截至105年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催收款項科目餘額計2,459萬9千元,包含一般土地租金810萬7千元、公共電費、水費40萬2千元、管理費5萬7千元及台絲公司開發計畫配合款利息1,603萬2千元等,依照積欠時間分析,逾1年以上者計占39.69%,其大部分屬已移送執行案件或已取得債權憑證尚未註銷之案件,收回可能性極低。另查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0至105年7月底止各園區廠商積欠維護費、土地或建物租金而沖銷之金額分別為396萬9千元、2,498萬5千元、231萬2千元、295萬2千元、501萬2千元及13萬4千元,顯示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大部分於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後,將催收款項轉銷為呆帳,惟各年度轉銷呆帳再收回之積欠金額均為0,足證呆帳轉銷後,收回可能性幾近於零。綜上,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近年來因園區內之廠商積欠維護費、土地或建物租金等,致催收款項金額高居不下,且收回比率偏低,大部分轉銷為呆帳,為避免損及基金權益及影響財務結構,允宜加強稽催並採行積極對策,爰此,請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以保障債權。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 

30.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為解決工業區土地閒置情形,並降低廠商初期設廠成本,及提高廠商進駐工業區投資之意願,自91年度起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向銀行借款,投資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及地方政府開發已公告未出售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或出售予廠商,以紓解廠商營運期間之資金壓力。惟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辦理前述措施,嗣因廠商承租後於94至105年8月間退租,除衍生相關履約爭議外,復因退租後致閒置之土地及廠房面積高達45.92公頃,投資購置成本達57億0,044萬4千元;另依審計部查核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4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發現因退租廠房閒置,截至104年12月底止,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負擔大樓共同分擔水費、電費、管理費等共208萬6千元,若再加計因履約爭議,產生訴訟費用、律師費、強制執行費,或承租廠商積欠租金、違約金等1億1,813萬8千元,合計負擔費用達1億2,022萬4千元,較103年度4,288萬9千元,增加7,733萬5千元(增幅180.31%),顯示若未能儘速解決及排除各項訴訟及占用情形,並加速去化尚待租售土地,則除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負擔之處理費用日益增加外,亦使工業區土地及廠房長期閒置無法發揮其應有之經濟效益,亟待研謀妥處。綜上,鑑於前述部分土地及廠房退租期間已長達1至10年,相關履約爭議仍未解決,導致土地及廠房閒置面積達45.92公頃,而相關投資購置成本高達57億餘元,加重基金負擔,爰此,請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以利經費使用成效,允宜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並儘速予以處理。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 

31.有鑑於加工出口區園區土地資源有限,廠商面臨廠房用地不足,然目前管理處轄下仍有8個園區現況容積率低於法定容積率,其中3個園區之使用比率更是未達三成(屏東園區現況容積率71.91%、使用比率為23.97%,中港園區現況容積率74.12%、使用比率為24.71%,成功物流園區現況容積率124%、使用比率為25.31%),顯示多數土地使用效能不佳,爰請經濟部積極檢討使用比率偏低之園區發展瓶頸,加速辦理老舊園區更新再造相關規劃,俾利強化園區土地利用強度及使用效益,營造產業發展優質環境。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32.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止,園區出租率已達99.73%,惟查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理區內事業管理費計收業務,核有短收或漏未徵收管理費等缺失,如100至104年度區內部分廠商向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申報之營業額較向國稅局申報短少者計88家,短差數達6億4,246萬5千元,另列補徵管理收入54萬8千元,有鑑於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理清查作業仍多所窒礙且耗費相當行政成本,爰請積極檢討現行區內事業管理費計收流程與內控機制,並協調財政部國稅局適法提供相關資訊查對,俾利落實勾稽作業,並簡化區內事業申報程序,強化管理效能。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33.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自91年度起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簡稱006688措施),嗣因廠商承租後於94至105年8月間退租,部分土地及廠房退租期間已長達1至10年,相關履約爭議仍未解決,導致土地及廠房閒置面積達45.92公頃,相關投資購置成本高達57億餘元,且審計部查核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4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合計因此負擔費用達1億2,022萬4千元,較103年度增加180.31%,顯示若未能儘速解決及排除各項訴訟及占用情形,並加速去化尚待租售土地,不僅加重基金負擔,亦使工業區土地及廠房長期閒置無法發揮其應有經濟效益,爰請經濟部儘速研議具體改善措施,避免工業區土地及廠房長期閒置,基金持續負擔高額處理費用。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34.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管理及總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800萬元,辦理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之維護推廣研究計畫,建置並維運「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惟查該資訊網計畫已辦理多年,然該網路平台102至105年度8月底止,媒合工業用地供需雙方成交之筆數及土地面積合計僅198筆、180.94公頃,相較於全國閒置工業區土地仍有705.8公頃,顯見其成效有限,爰請經濟部工業局積極檢討該網路平台服務功能,強化供需雙方之資訊提供與配對服務,俾利提升資訊整合及媒合成功機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35.有鑑於近年國內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推動進度,然檢視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負責管理維護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使用情形,尚有大面積之待租售或閒置土地,截至105年6月底,全國閒置工業區土地計有705.8公頃,僅屏東地區就有近百公頃土地閒置(屏東工業區58公頃、屏南工業區39.7公頃),且有部分廠商租購地後遲未建廠使用,閒置土地回收機制迄未完成法制作業,導致土地使用效益不彰,爰請經濟部應針對閒置土地積極研議得以適法開發之法規鬆綁方案及強制回收機制,避免長期閒置土地無法有效運用而耗置工業區土地資源。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36.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6年度於「投融資業務成本─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項下編列「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損失5,000萬元,經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委託管理顧問之投資績效欠佳,5家管理顧問公司之平均報酬率皆為負,截至104年底止,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實際投資金額計15億1,316萬9千元,累計虧損即高達1億9,118萬3千元,且截至105年7月底止已處分完竣信託投資事業計54家,處分損失計8,557萬2千元,顯示部分管理顧問之投資後管理情形不佳,亟待檢討,爰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措施或退場機制,避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持續負擔虧損,折損基金運作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37.鑑於國內部份中小企業業者反映向銀行借款時,遭要求貸款需回存一定金額、或搭配購買保單、基金等金融商品,或要求移轉在他行辦理的房貸等,才會獲准核貸,儘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此已要求銀行公會修正自律規範,明確規定銀行辦理貸款時不能提出不合理的附加條件,惟實務上恐難免類似爭議發生,致使中小企業融資面臨非本業經營之變相經濟負擔,爰請經濟部應針對是否提高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信用保證成數、放寬批次保證條件等建議,積極研議協助中小企業融資之配套方案,以確實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之融資環境,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38.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計貸款6億元,較105年度預算數7億元減少1億元,主要係預估「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需求減少所致,惟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81年度起支援辦理專案貸款,惟截至105年7月底止長期貸款之貸出餘額僅8,352萬5千元,且「貿易自由化受損產業升級轉型貸款」自實施迄今,皆無任何申請案,顯見相關貸款計畫恐不符企業需求,導致其執行成效欠佳,爰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針對中小企業實際需求,儘速檢討調整貸款計畫與貸放機制,並研議相關輔導配套措施,俾利積極協助業者與金融機構洽談融資事宜,落實該計畫預期目標,提供中小企業適切之融資服務,長期穩定支援中小企業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39.查經濟作業基金設有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檢視104年度決算情形因廠商營業額減少短收約7.48%,105年度雖有增加卻是因為行政院同意無償撥用高雄園區136筆國有土地,增加土地租金收入之故,均非因良善管理而增加基金收入。105年度截至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出口額70.4億美元,年增率-6.09%,進口額45.53億美元,年增率─9.06%,顯見部分園-區進出口額連年萎縮,觀察各園區進出口額及年增率表現,部分園區呈現連年衰退現象,如臺中園區101年度出口額為26.01億美元,進口額12.67億美元,105年度截至7月底止降至3.23億美元及1.45億美元,且近年進出口額連年萎縮,未見好轉,亟應籌謀管理及改善對策,並充實基金。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40.查高雄市政府於92年間函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同意先行提供其所管理之坐落高雄市10筆國有土地中面積8,310平方公尺部分作為施工之用,並表示相關撥用經費將由高雄市捷運工程局向行政院報核支應,105年8月底止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就系爭土地遭高雄市政府無償占用部分帳列應收收益5,597萬2,500元,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及104年6月9日103年訴字第577號判決,高雄市政府應給付加工出口區土地使用費2,783萬8,500元(94至98年)及2,813萬4千元(99至103年),暨法定遲延利息。本案雖經法院判決勝訴,惟高雄市政府迄未支付積欠款項,爰要求應積極與高雄市政府溝通協調,並採取相關保全措施,俾早日收回債權。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41.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兆豐商銀、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臺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華陽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等5家管理顧問公司辦理投資案之評估、管理及進行投資作業,截至104年底止,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實際投資金額計15億1,316萬9千元,惟累計虧損達1億9,118萬3千元,106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投融資業務成本─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項下編列「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損失5,000萬元,截至105年7月底止,5家管理顧問公司之平均報酬率皆為負。爰要求應積極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42.依工業局提供開發中工業區租售後未建廠情形,迄105年7月底止,彰化濱海工業區計有94家(197.56公頃)未建廠為最多,其次為宜蘭利澤工業區58家(79.27公頃)、雲林科技工業區50家(73.81公頃)及臺南科技園區18家(21.16公頃);而部分工業區有土地租售後逾3年迄未建廠情事,以彰濱工業區(50家計79.80公頃)及雲林科技工業區(33家計56.14公頃)未建廠家數較多且面積較大,顯示該等工業區養地情形嚴重。爰要求應建置閒置土地回收機制,積極完成法制相關作業。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43.查雲林離島工業區新興區因出售面積大且公共設施尚未施作完成,自99年1月4日公告標售,惟歷經6階段12次標售,均無人投標,多次標售皆流標,土地出售不易,已暫緩公告標售,該工業區為未完成公設之素地,無法立即提供設廠,且現況市場需求不明,截至105年8月底,該工業區仍無法依市價化方案順利標售處理,恐無法於短期內處分任何土地,資金亦難於短期內回收並增加龐鉅利息支出。若該狀態持續數年以上,將造成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債務負擔沉重及資金調度壓力。經濟部工業局雖刻正研議配合國家能源發展政策,研擬積極招商引進發電、太陽能等綠色能源產業進駐該工業區以活化土地,惟迄無具體成效,爰要求應積極完成公設並媒合潛在需求者,以創造雲林地區就業機會並減輕基金財務負擔。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44.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為解決工業區土地閒置情形,並降低廠商初期設廠成本,及提高廠商進駐工業區投資之意願,自91年度起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簡稱006688措施),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向銀行借款,投資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及地方政府開發已公告未出售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或出售予廠商,以紓解廠商營運期間之資金壓力。惟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辦理前述006688措施,嗣因廠商承租後於94至105年8月間退租,前述部分土地及廠房退租期間已長達1至10年,相關履約爭議仍未解決,導致土地及廠房閒置面積達45.92公頃,而相關投資購置成本高達57億餘元,已加重基金負擔。爰要求應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並儘速予以處理。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45.據工業局資料顯示,我國工業區閒置土地面積達762.3公頃,其中屬於工業局所轄閒置面積為384.5公頃、地方政府所編定閒置面積為211.1公頃、民間編定工業區閒置面積為166.7公頃,惟企業在台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雖工業局已有推行006688措施,但成效仍屬不彰,另針對民間編定之工業區閒置土地,亦面臨乏人問津與稅制上的困境,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針對上開情形提出檢討報告,並將結果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 

46.為加速我國產業轉型升級,經濟部應協助企業解決用地取得問題,解決工業區閒置土地或老舊工廠之問題,提升土地利用。尤其,許多老舊廠區因為產業轉型或是外移問題,造成廠區閒置或是低度利用,實無法增加我國經濟活動,又房地合一制度施行,如老舊廠區及土地釋出需繳納營業稅,變相影響工業區土地價格。爰要求經濟部應居中輔導且積極協助老舊廠區與新興產業用地需求之媒合,並會同財政部研商老舊廠區釋出土地予新興產業之租稅減免可能性。

提案人: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 

47.針對經濟作業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涉及工業區之營運維護,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工業區土地革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陳超明 張麗善 

48.企業在台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然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管理維護之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之待租售或閒置土地,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益不彰,應積極提出解決對策,提高土地使用效益。(1)近年國內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推動進度,經檢視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負責管理維護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使用缺失,如下:部分開發中工業區仍有土地未租售。部分工業區尚有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部分工業區土地租售後逾3年迄未建廠,養地情形嚴重。閒置土地控管機制,亟待提出解決方案。(2)目前全台還有724公頃閒置面積,約相當於四分之一個六輕園區,也出現囤地、哄抬價格等負面案例。考慮強制買回機制(3年閒置期與一定期間緩衝期後,政府將以實價強制買回土地),政府開發工業區或產業園區是為了產業發展,買回閒置土地應不會侵犯人民財產權,請儘速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陳超明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70億9,422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82億0,867萬7千元,減列「給水銷售成本」100萬元及「售電成本」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2億0,667萬7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1億1,445萬4千元,減列200萬元,改列為11億1,245萬4千元。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13億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29億1,062萬元,減列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1,062萬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通過決議51項:

1.水資源管理是當代能源政策重要的一環,開發再生水讓循環經濟從政府到民間、從搖籃到搖籃,確實落實零廢棄的環境政策。鑑此,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宜與經濟部、水利署、農委會及環保署等各部會共同研議,積極促使國內企業發揮企業責任,透過海水淡化技術取得工業用水、回收農工業廢水,如沼氣廢水轉作為液態有機肥料、工業用水再利用等方式,共同研商並儘早落實循環經濟之目標。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2.查溫泉事業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5年來之「溫泉政策規劃及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與審計部公布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數據有所出入,後者登載102至104年度之預算數分別為110萬2千元、153萬5千元、138萬5千元,實際數為415萬1千元、148萬7千元、33萬5千元,而104年度計畫執行率僅達24.19%,預算書卻未說明執行率不彰之檢討原因,僅含糊說明溫泉政策規劃及技術研究發展106年度預計收入增加50萬元,係其績效導入正軌所致;亦未詳加說明各年度執行率及政策規劃進度、技術研究發展概況等資訊,顯示該預算編製有重大瑕疵,爰此,建請就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提出檢討報告,並覈實訂定計畫目標及預算用途。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3.根據103年度屆期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及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成效檢討報告,查100至104年度重大公共建設完工計畫110件中,修正計畫即54件,修正比例近五成。其中,水資源類別的修正比例高達100%,102年度「集集共同引水工程後續計畫」等公共建設計畫修正次數高達3次,顯示該計畫於前期規劃作業時,顯有失審慎評估及研擬滾動式替代方案。爰此,要求水利署允宜全面檢討目前預計或正在執行之計畫,滾動式評估並調整中長期計畫過程中,受到時間、物價及環境因素影響的預計竣工時程及編製金額,讓編列計畫發揮最大效能。

提案人:邱議瑩 黃偉哲 

連署人:邱志偉 管碧玲 王惠美 

4.「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在莫拉克風災後列入高屏大湖第一期工程,擬解決水源供需失衡問題。原核列經費147.13億元占計畫總經費27.25%,歷經2次修正並減列經費後僅保留0.22億元,顯示主要工程項目預算已無法準時執行完成。高屏大湖前身為吉洋人工湖,2002年雖已通過環評審查,但因效益低以及破壞農田,經費屢遭刪減,10年後復重啟「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審查。既然該計畫長年遭受當地反對,又有奪良田、危生態之嫌,允應放棄執行,並另謀取水之道,擬規劃開發高屏伏流水計畫為宜。爰此,為避免高屏大湖開發計畫爭議導致其他子計畫預算受到凍結或刪減,在未取得地方共識前,不得貿然推動。

提案人:邱議瑩 黃偉哲 

連署人:邱志偉 管碧玲 王惠美 

5.查北、中、南區水資源局從90至106年度給水業務盈虧情形,17年來多達12次虧損,且情況逐年加劇,計106年度給水投資報酬率達-2.14%。其中又以南部水資源局最為嚴重,自100年度虧損3,801萬1千元始迄今106年度預計虧損5億5,750萬1千元,7年間增加虧損高達5億1,949萬元,增幅1,366.68%,甚為嚴重。爰此,要求各區水資源局應設法研擬營運改善之法,尤其全面盤整各項工程計畫執行時效,避免因延宕增加額外支費,並允宜儘速完成電子化業務,以免耗損人事或虛耗業務支出。

提案人:邱議瑩 黃偉哲 

連署人:邱志偉 管碧玲 王惠美 

6.為配合政府發展觀光旅遊產業政策,水資源作業基金開放水庫壩區進行觀光營運,查97至106年度石門水庫營運收支情形,僅97至98年度觀光人數逾百萬人次,後遂驟減逾半,顯然水庫壩區觀光未能獲得遊客青睞,允宜研擬相關企劃,積極結合縣市政府在地產業行銷活動,以提高水庫壩區觀光亮點。另,石門水庫服務收入近10年來無顯著成長,然服務成本卻逐年攀升,為撙節開支,允宜適當調節冗餘人力或業務等,以減輕水資源作業基金負擔。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7.為配合政府發展觀光旅遊產業政策,水資源作業基金開放水庫壩區進行觀光營運,查97至105年度,參觀人數始終未見起色,曾文水庫平均1年僅18.71萬人次,遠不及石門水庫1年平均68.68萬人次,尤其105年度參觀人數僅9.59萬人次,顯示曾文水庫亟待強化觀光旅遊策略,允宜研擬相關企劃,積極結合縣市政府在地產業行銷活動,或結合路跑或家庭露營等休閒運動,以提高水庫壩區觀光亮點。另,曾文水庫服務收入近10年來無顯著成長,且近2年服務年收入皆不及1,000萬元,然服務成本卻居高不下,與往年所差無幾。為撙節開支,允宜適當調節冗餘人力或業務等,以減輕水資源作業基金負擔。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8.查10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之「溫泉政策規劃及技術研究發展」編列138萬5千元,然實際數僅達33萬5千元,較預期減少104萬9千元,執行率僅有24.19%,為當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營運計畫,105個非營業特種基金共221項營運業務計畫中,計有12項計畫執行率低於三成的其中之一。綜觀102至104年度,所編列之營運數與實際達成數差距甚鉅,執行率幅度變動劇烈,顯示水資源作業基金編製預算之事前評估未臻周全,允宜確實檢討改善。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9.2017年將啟用的「中水道管網系統」,採用薄膜生物處理技術(MBR)直接接管至污水處理廠、統一作較高等級的淨化,作為再生水利用,使處理後的再生水可用於沖廁所及工業冷卻用水。「中水道管網系統」每日可處理廢水近1.8萬噸,將80%生活污水轉化為再生水,亦可提供民眾自備容器免費取用,共同促進活化利用。爰此,水資源作業基金允宜研擬推廣計畫之可行性評估,並積極與國內用水大戶研商合作,以促進我國朝向低碳國之目標。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10.查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北、中、南3區水資源局用人費用(含正式員額與聘僱人員),北區水資源局人事費用總計為1億9,029萬1千元,超時工作報酬1,035萬9千元,占用人費用薪資5.44%;中區水資源局人事費用為1億2,564萬6千元,超時工作報酬844萬8千元,占用人費用薪資6.72%;南區水資源局人事費用為2億2,692萬2千元,超時工作報酬1,358萬9千元,占用人費用5.99%。顯示北區水資源局的超時工作報酬支出宜妥為調節,允宜檢討員工工作績效及業務壓力,並撙節開支,爰請研擬促進工作效率及合理勞動工時之改善計畫。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11.查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編列「勞務收入─服務收入」5,787萬4千元,北區水資源局觀光門票與車輛門票收入合計3,878萬8千元;南區水資源局觀光門票與車輛門票收入合計1,381萬6千元,僅達北區門票收入之35.6%。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98萬元用以印製各種表單憑證、預決算等行政文件之外,多用於觀光宣導廣告費及宣傳費,南區編列99萬8千元較北區編列98萬2千元增加1萬6千元,差額雖不多,檢視南、北兩區的觀光收益,南區水資源局允宜檢討提升廣告宣傳效益之具體辦法,並設法提升南區水資源區域開發觀光之能見度,以誘使國民造訪。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12.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300萬元,較105年度增加50萬元,據預算書營運計畫說明,係各縣市政府徵收溫泉取用費已逐步導入正軌所致。然,104年度決算數585萬4千元,較近2年預算數增加五成,顯示近2年預算編製恐有低價編列,以創造高額收入之虞。預算乃年度收入與支出估計,除重大、特殊情形,預算應實際編製並確實執行。爰此,允宜就決算數與預算數差異情形,詳加分析其原因,並加強預算控管及編製信度。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邱志偉 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13.查10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以業務需要及因應緊急災害經費不足為由,辦理超支併決算共3億2,106萬元,部分經費實際執行金額,如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及雜項費用等,均有超逾原定預算。按預算係年度收入與支出估計,故除重大特殊情形外,各項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確實執行,惟從99至10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均以超支併決算方式支應不足之經費,超支原因大致相同且重複發生,顯見已成常態,不符預算編列精神,爰要求水資源作業基金於預算編列時,應加強預算控管與追蹤考核,避免基金經費遭到濫用。

提案人:高志鵬 陳明文 邱志偉 管碧玲 蘇震清 王惠美 

14.預算為年度收入與支出估計(或財務計畫),故除重大特殊情形外,各項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確實執行,但是99至10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以超支併決算方式支應不足之經費,金額高達45億5,555萬1千元,項目計有「給水銷貨成本」等21項,而各項經費超支原因大致相同,且重複發生,顯示水資源作業基金超額支出併決算幾已成為常態,已違背計畫預算精神,爰要求水資源作業基金應就各項決算數與預算數差異情形,詳加分析其原因,並針對問題癥結妥謀善策,以避免類似情形一再發生。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15.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預定辦理「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等相關工作,提出經費需求高達36億4,696萬5千元,包括成本與費用6億7,096萬5千元(給水銷貨成本5,539萬元、雜項費用6億1,557萬5千元)、固定資產16億7,600萬元及投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3億元;由於本預算未以專案計畫編列,而與其他預算科目混合編製,不利預算監督與審議,爰要求水資源作業基金未來編列重大資本支出項目研議改以專案計畫方式編列,且需完備成本與效益分析,以利預算監督審議。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16.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之相關治理規劃作業不夠周延,導致計畫一再變更修正,主要工程項目亦未能據以執行,影響預算執行成效,爰要求爾後水資源作業基金應落實先期規劃作業規定,確保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能夠順利執行。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17.水資源作業基金自98年度起給水業務銷貨收入多已不敷支應所需營運管理及維護費用,出現常態性營運虧損,且損失規模持續擴大,由98年度之虧損9,637萬7千元,逐年增至106年度之虧損14億3,167萬9千元,短短數年之間,即大幅增加13億3,530萬2千元,增幅高達1,385.50%,顯示水資源作業基金經營各項給水業務,難獲有合理利潤,爰要求水資源作業基金應儘速研提強化營運改善措施,以提升經營績效。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18.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編列「售電成本」預算數3億7,284萬3千元,其中「一般服務費」編列2億2,817萬5千元,占售電成本之61.20%(占售電收入8億7,945萬5千元之25.95%),主要是支應水利署北區及南區水資源局所屬石門及曾文電廠營管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倘以預計進用之勞務承攬人力97人估算,平均每人每年用人成本高達235萬2千元,明顯高估;另106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員額計372人,編列用人費用5億4,515萬元,平均每人每年用人成本僅146萬5千元,換算售電業務委外辦理後,需額外增加人力成本高達8,603萬9千元〔=(235萬2千元-146萬5千元)X 97人〕,顯不經濟,對降低基金負擔成效亦屬有限,爰要求水資源作業基金應儘速檢討委外辦理業務量之合理性及可行性,避免外包業務過於浮濫,造成預算浪費。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19.水資源作業基金為配合政府發展觀光事業政策,開放水庫壩區觀光,並增建遊憩設施,以擴大吸引水庫觀光旅遊人潮;但各水庫入區觀光人次仍呈現逐年下降趨勢,由97年之121.31萬人次,逐年下降至106年預估之76.18萬人次,減少45.13萬人次,減幅高達37.20%,營運績效欠佳;另106年度水庫觀光業務預計短絀1,546萬4千元,雖較以前年度減少,但仍未能達成收支平衡,服務收入仍不敷支應各項服務成本,財務欠佳情況仍有待改善,爰要求水資源作業基金核實檢討改採運用志工等其他替代性人力措施辦理園區清潔工作之可行性,以減輕基金財務負擔。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20.水資源作業基金具有自償及獲利能力,如經營狀況良好,應要求據以繳庫,以對國家財政上有所貢獻;90至10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繳庫數計達119億5,852萬4千元,其中除91年度未繳庫及93、100、101、102、103、104年度因奉核定做為「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更新改善計畫」之資金週轉平台未繳庫外,最高於99年度繳庫25億元,最低90年度繳庫3億0,869萬6千元,顯示水資源作業基金因配合推動各項水資源重大建設計畫,資金需求極為龐大,導致所獲盈餘已不足支應經費所需,繳庫能力每下愈況,爰要求水資源作業基金應加強財務規劃、成本效益評估及風險管理,並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以提升營運績效,有效增加基金賸餘繳庫。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21.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於「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項下,編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一次性項目─機械及設備」2億4,648萬9千元,主要用於辦理近海水文站網儀器設備採購案、水文觀測儀器更新改善暨維護保養計畫採購設備、牡丹水庫自有電力開發興建工程、曾文水庫取水斜塔前庭清淤設置永久固定抽泥管線工程及資訊設備等工作;其中牡丹水庫自有電力開發興建工程總經費7,266萬元,期程自106至107年度止,106年度編列3,000萬元,未來尚需編列4,266萬元,係辦理新建發電廠房、尾水路及窨井、壓力鋼管及水輪發電機組等工作,但牡丹水庫自有電力開發興建工程在完成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構想)報告後,卻未依上項規定送主管機關經濟部與工程會審議,即先行編列預算送立法院審議,實屬不當,爰要求水資源作業基金爾後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程序辦理。若因特殊因素未及依程序辦理者,應進行書面補充預算說明,列明計畫目標、總工程建造經費、經費需求項目及效益分析,以完整表達計畫收支全貌。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22.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於「業務收入」項下之「徵收收入」科目編列「保育與回饋收入」預算12億8,000萬元;另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之「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編列「業務費用」預算12億7,983萬5千元,主要係基於「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原則,對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取(用)水者,收取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對因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權益受限之居民,提供回饋補償,目前徵收費用標準,主要是依據水利署所制定「自來水法施行細則」辦理,包括代徵收手續費5%、(水利署)行政費1.5%,以及(地方政府)行政費3.5%等;106年度預計水事業代徵收手續費6,400萬元,倘加計水資源作業基金行政費1,920萬元及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行政費4,472萬元,行政手續費合計將高達1億2,792萬元,占年收入經費12億8,000萬元之9.99%,比率近一成且有偏高之虞,將抵銷原定回饋計畫之施政效果,爰要求水資源作業基金應儘速檢討徵收成本或行政費用,有效落實受限者得償之政策原意。

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林岱樺 王惠美 

23.查水資源作業基金99至104年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支應不足之經費,金額高達45億5,555萬1千元,而各項經費超支原因大致相同,且重複發生,顯示水資源作業基金超額支出併決算已成常態。惟預算編列及經費支用之管控作業應妥謀善策,加強追蹤與考核,避免類似情形一再發生。建議經濟部於1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之解決辦法與因應方式作成書面報告後,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24.查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預定辦理「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等相關工作,提出經費需求高達36億4,696萬5千元,包括成本與費用6億7,096萬5千元(給水銷貨成本5,539萬元、雜項費用6億1,557萬5千元)、固定資產16億7,600萬元及投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3億元;由於本預算未以專案計畫(或編有專項預算)編列,而與其他預算科目混和編列,不利預算監督與審議。建議經濟部於1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以專案計畫方式提出作成書面報告後,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25.查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於「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項下,編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一次性項目─機械及設備」2億4,648萬9千元,辦理包含牡丹水庫自有電力開發興建工程等業務,惟牡丹水庫自有電力開發興建工程計畫完成期限超過1年,性質屬專案計畫之分年性項目,應做先期嚴謹之規劃,並於預算書相關書表中,列明計畫目標、總工程建造經費、經費需求項目及效益分析,以利預算審議。建議經濟部於1個月內針對牡丹水庫電力開發興建工程計畫作成專案書面報告後,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26.查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給水銷貨收入、成本相抵後短絀10億9,536萬3千元,惟給水業務銷貨收入多已不敷支應所需營運管理及維護費用,出現常態性營運虧損,且損失規模持續擴大,由98年度之虧損9,637萬7千元,逐年增至106年度之虧損14億3,167萬9千元,大幅增加13億3530萬2千元,漲幅1385.5%。水資源作業基金經營各項給水業務,難獲有合理利潤。建議經濟部於1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之解決辦法與因應方式作成書面報告後,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王惠美 

27.查水資源作業基金具自償及獲利能力,如經營狀況良好,應要求據以繳庫,以對國家財政有所貢獻。查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編列業務及業務外收入70億9,422萬3千元;另編列業務成本與費用及業務外費用82億0,867萬7千元,業務總收支相抵預計短絀11億1,445萬4千元,較105年度預算增加短絀2億5,942萬5千元,增幅30.34%。水資源作業基金因配合推動各項水資源重大建設計畫,資金需求極為龐大,致所獲盈餘已不足支應經費所需,繳庫能力每下愈況,允應加強財務規劃,並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以提升營運績效。建議經濟部於1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之解決辦法與因應方式作成書面報告後,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王惠美 

28.依據近5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情形,104至105年度連2年產生鉅額短絀,106年度預估短絀將高達11億1,445萬4千元,為104年度短絀決算數4億9,364萬6千元之2倍以上。在業務收入逐年減少,營運成本卻是逐年增加的情形下,水資源作業基金財務狀況恐持續惡化,將嚴重影響水庫、海堤、河川、排水設施之疏濬、災害緊急搶修等業務。請相關單位積極檢討水資源作業基金之營運績效,並於2個月內提送檢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黃偉哲 王惠美 

29.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於「業務收入─徵收收入─保育與回饋收入」編列1億2,800萬元;雖然收入預算較105年度增列500萬元,然部分地區水源保育與回饋收入於水資源保育設施比率逐年下降,水源地保育成效有待進一步檢討。為了確保資源能妥善運用於水資源保育,請相關單位於2個月內提出歷年水質水量保護區保育成果專案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王惠美 

30.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預定辦理「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等相關工作,提出經費需求高達36億4,696萬5千元,包括成本與費用6億7,096萬5千元(給水銷貨成本5,539萬元、雜項費用6億1,557萬5千元)、固定資產16億7,600萬元及投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3億元;由於本預算未以專案計畫(或編有專項預算)編列,而與其他預算科目混合編製,不利預算監督與審議,且重大資本支出項目宜以專案計畫方式編列預算,無法歸於特定專案(業務)計畫項下者,始得列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惟旨揭業務雖屬同一重大改善供水建設經費,卻分列於「給水銷貨成本」、「雜項費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分年性項目」,以及「資金轉投資計畫」等科目或計畫項下,不僅未能整體考量計畫目標、預期效益及經費需求等事項,亦不利預算審查,爰要求經濟部於2個月內提出計畫目標、預期效益等相關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31.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與「資金轉投資」項下,編列經費辦理「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計畫期程6年,計畫期限依「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規定至105年5月結束,總經費273億4,690萬元(含公務預算2億6,700萬元),99至105年度已編列195億0,172萬2千元,106年度續編列36億4,696萬5千元;該計畫(經濟部水利署部分)原估列總經費365億元,期程自99至105年,執行期間因計畫中相關重大工程,如人工湖(高屏大湖)、防淤隧道工程、新烏山嶺引水隧道及高屏溪伏流水開發工程等計畫,皆有環保團體抗爭或計畫前置作業需時較長,提報第1次修正計畫,總經費調增為367.52億元;修正後再因高屏大湖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退回經濟部水利署重新檢討,評估後續環差作業與土地開發許可等作業時程,無法於條例屆期前完成發包程序,續提出第2次修正計畫,總經費大幅調減為273.47億元,期程則修正為99至108年12月;經2次修正後,工作內容、工作經費、工作期程(進度)、部分工項辦理條件皆大幅變動,除與原計畫規劃工作項目與內容差異甚大外,整體計畫期限亦展延至108年12月底,超逾特別條例施行期限(105年5月),顯示行政效能頗為不彰,規劃設計亦不周,導致執行過程,常須反覆檢討或修正計畫,延宕計畫推動期程。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32.有鑑於自98年度起給水業務銷貨收入多已不敷支應所需營運管理及維護費用,出現常態性營運虧損,且損失規模持續擴大,由98年度之虧損9,637萬7千元,逐年增至106年度之虧損14億3,167萬9千元,短短數年之間,即大幅增加13億3,530萬2千元,增幅高達1,385.50%,顯示水資源作業基金經營各項給水業務,難獲有合理利潤,亟待研謀改善,以增進營運效能。此外,歷年各區水資源局給水業務收入多無法抵償其基本營運維持費用,造成水資源作業基金無法獲得合理之經營利潤,而無足夠之資金以汰換、改善現有設備,提高供水及服務品質,允應研提強化營運改善措施,以提升經營績效。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33.有鑑於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編列「售電成本」預算數3億7,284萬3千元,其中「一般服務費」編列2億2,817萬5千元,占售電成本之61.20%(占售電收入8億7,945萬5千元之25.95%),主要是支應水利署北區及南區水資源局所屬石門及曾文電廠營管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而受託之民間機構預計進用之勞務承攬人力97人(北區65人、南區32人)外包費用等所需。倘以預計進用之勞務承攬人力97人估算,平均每人每年用人成本高達235萬2千元,國內其他生產事業實難望其項背;另106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員額計372人,編列用人費用5億4,515萬元,平均每人每年用人成本僅146萬5千元,換算售電業務委外辦理後,需額外增加人力成本高達8,603萬9千元〔=(235萬2千元-146萬5千元)*97人〕,顯不經濟,對降低基金負擔成效亦屬有限。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人力成本檢討、改善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34.為配合政府發展觀光事業政策,水資源作業基金開放水庫壩區觀光,並增建遊憩設施,以擴大吸引水庫觀光旅遊人潮;然各水庫入區觀光人次,仍呈現逐年下降趨勢,由97年之121.31萬人次,逐年下降至106年之76.18萬人次(預計),減少45.13萬人次,減幅高達37.20%,營運績效欠佳;另106年度水庫觀光業務預計短絀1,546萬4千元,雖較以前年度減少(如104年度短絀3,717萬2千元、105年8月底止短絀1,768萬5千元),惟仍未能達成收支平衡,服務收入仍不敷支應各項服務成本,財務欠佳情況仍有待改善。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35.水資源作業基金具有自償及獲利能力,如經營狀況良好,應要求據以繳庫,以對國家財政上有所貢獻;90至10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繳庫數計達119億5,852萬4千元,其中除91年度未繳庫及93、100、101、102、103、104年度因奉核定做為「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更新改善計畫」之資金週轉平台未繳庫外,最高於99年度繳庫25億元,最低90年度繳庫3億0,869萬6千元,顯示水資源作業基金因配合推動各項水資源重大建設計畫,資金需求極為龐大,致所獲盈餘已不足支應經費所需,繳庫能力每下愈況。據統計,90至10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累計繳庫數119億5,852萬4千元,其中水庫經營管理繳庫54億5,423萬9千元,占總繳庫數之45.61%,略呈逐年下降趨勢;另同期間中央管河川疏濬繳庫65億0,428萬5千元,占總繳庫數之54.39%,則維持成長趨勢,顯示水庫業務經營管理日趨困難,產銷營運擴大不易,允應加強財務規劃、成本效益評估及風險管理,以提升營運績效,有效增加基金賸餘繳庫。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36.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自95年1月開始徵收至今,已逾8年,若以徵收來源區分,自來水事業代徵收經費約占95%,其餘5%則由水利署自行徵收之。由於目前收費方式不同,造成不少費率差異,例如自來水事業係於其用戶水費單附徵,代徵收手續費5%;而水利署則以人工方式寄發「年度用水資料填報單」,俟用水人填寫後寄回核算應繳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費額,並收取行政費1.5%。顯示現階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作業頗為繁瑣,且部分業務尚未能資訊化,徒增作業成本。爰要求經濟部研議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37.有鑑於蔡政府為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的目標,經濟部能源局力推水面式太陽光電。經盤點,台灣可裝設浮動式太陽能的水庫、滯洪池總面積約2,700公頃,裝置容量初估可達1.8GW。可望在1至5年內陸續裝設完成。惟完全暴露於室外的太陽能板會使PV板受光面被遮蔽或劣化,每年約影響發電效率下降1至4%以上,為了維持太陽能板的發電功率生命週期,必須進行養護和清潔,才能保有80%以上的轉換效能,而太陽能板清潔是耗人力、耗電力、耗水的必要例行性工作,也有可能會造成工安意外事件的發生。爰要求經濟部應針對水面式太陽能光電對於全台不同水庫之加設太陽能光電系統相關養護與清潔之預防工安意外提出綜合評估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廖國棟 黃偉哲 王惠美 

38.有鑑於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一般服務費」計編列2億2,817萬5千元,倘以預計進用之勞務承攬人力97人估算,平均每人每年用人成本高達235萬2千元,國內其他生產事業實難望其項背,且售電業務委外辦理,對降低基金負擔成效有限;爰要求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應重新檢討本項外包業務人力成本之效益評估,以避免外包業務過於浮濫。

提案人:張麗善 廖國棟 黃偉哲 王惠美 

39.有鑑於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銷貨成本─售電成本」項下之「一般服務費」計編列2億2,817萬5千元,主要是支應受託民間機構電廠經營管理人員之薪資、獎金及福利費等外包費用,占售電成本之61.20%,已經形成營運上之沉重負擔,倘以預計進用之勞務承攬人力97人估算,平均每人每年用人成本高達235萬2千元,國內其他生產事業實難望其項背。另106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員額計372人,編列用人費用5億4,515萬元,平均每人每年用人成本僅146萬5千元,換算售電業務委外辦理後,需額外增加人力成本高達8,603萬9千元〔=(235萬2千元-146萬5千元)*97人〕,顯不經濟,對降低基金負擔成效亦屬有限。爰要求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擬議將相關業務委外辦理時,除應於預算書內詳細說明其必要性外,並宜秉持撙節及務實原則,定期檢視其委外辦理業務量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以避免外包業務過於浮濫。

提案人:張麗善 廖國棟 黃偉哲 王惠美 

40.據統計,90至104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累計繳庫數119億5,852萬4千元,其中水庫經營管理繳庫54億5,423萬9千元,占總繳庫數之45.61%,最高於99年度繳庫25億元,最低90年度繳庫3億0,869萬6千元,顯示水資源作業基金因配合推動各項水資源重大建設計畫,資金需求極為龐大,致所獲盈餘已不足支應經費所需,繳庫能力每下愈況,繳庫能力呈逐年下降趨勢。水資源作業基金具有自償及獲利能力,如經營狀況良好,應要求據以繳庫,以對國家財政上有所貢獻,惟賸餘繳庫呈逐年下降趨勢,顯示水庫業務經營管理日趨困難,產銷營運擴大不易,允應加強財務規劃、成本效益評估及風險管理,以提升營運績效,有效增加基金賸餘繳庫。

提案人:張麗善 廖國棟 黃偉哲 王惠美 

41.有鑑於經濟部主管各水庫觀光營運106年預估值76.18萬人次相較97年之121.31萬人次,減少45.13萬人次,減幅高達37.20%,顯有怠於推展觀光服務事項業務之嫌,且依預算書所示各項費用與支出相抵後,無法平衡收支,入不敷出,使得各水庫觀光營運未具效益,宜儘速研謀改善,以避免成為水資源作業基金財務負擔與隱憂,並應本撙節原則核實檢討人事費偏高問題,並研議改採運用志工等其他替代性人力措施辦理園區清潔及其他服務工作之可行性,以減輕基金財務負擔。

提案人:張麗善 廖國棟 黃偉哲 王惠美 

42.有鑑於蔡政府為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的目標,經濟部能源局力推水面式太陽光電。經盤點,台灣可裝設浮動式太陽能的水庫、滯洪池總面積約2,700公頃,裝置容量初估可達1.8GW。可望在1至5年內陸續裝設完成。惟完全暴露於室外的太陽能板會使PV板受光面被遮蔽或劣化,每年約影響發電效率下降1至4%以上,為了維持太陽能板的發電功率生命週期,必須進行養護和清潔,才能保有80%以上的轉換效能。爰要求經濟部應針對水面式太陽能光電對於全台不同水庫之加設太陽能光電系統相關養護與清潔所使用之溶劑、工序對於水質之影響提出綜合評估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廖國棟 黃偉哲 王惠美 

43.水資源作業基金成立宗旨,主要是辦理水庫之發電,給水及觀光,並加強水文氣象資料之蒐集與研判,辦理工程結構物之觀測及淤積測量,督導水庫灌溉配水系統管理,實施防洪監測及設施維護,以達成多目標運轉功能。水資源作業基金目前業外收入以供水、觀光、發電及清淤為大宗,就水資源作業基金104年度決算及1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顯示,河川疏濬及水庫清淤業務,因為國內公共工程減少及建築市場萎靡,砂石市場供過於求,是以疏濬業務之土石銷售收入逐年遞減,至於供水業務自98年度起給水業務銷貨收入多已不敷支應所需營運管理及維護費用,出現常態性營運虧損,且損失規模持續擴大。至於觀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5年8月統計各主要水庫遊客數僅69萬2,670人次,較104年度同期減少近10.58%,其中日月潭水庫更較104年同期減少了近30.26%遊客數,顯然主要水庫觀光人口也不如預期。爰此,要求經濟部重新檢討評估,就改善水資作業基金發電、給水及觀光等業務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黃偉哲 王惠美 

44.106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勞務收入,南區及北區水資源局,觀光門票收入合計預估是4,033萬8千元,然依據水利署統計資料顯示,104年度水庫觀光遊憩區遊客人次總計1,007萬6,750人次較103年度減少88萬5,438人次(-8.08%),其中以日月潭水庫452萬5,173遊客人次為最多(占44.91%),其次為澄清湖水庫157萬8,854人次(占15.67%),再其次為石門水庫153萬1,200人次(占15.20%),顯示日月潭水庫為主要的觀光遊憩區,約占遊客人次的四成五左右。然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5年8月統計各主要水庫遊客數僅69萬2,670人次,較104年度減少近10.58%,其中日月潭水庫更較104年同期減少了近30.26%遊客數,顯見水庫觀光人口逐漸萎縮,經濟部水利署應謀思改善方式,例如改善水庫無障礙設施或其他基礎建設,或增設親子遊憩設施,以吸引民眾前往,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於1個月內擬具水資源作業基金營運水庫觀光業務改善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黃偉哲 王惠美 

45.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編列銷貨收入─給水銷貨收入19億8,604萬6千元,占業務收入之29.16%。主要為石門水庫、寶山第二水庫、羅東攔河堰、鯉魚潭水庫、石岡壩、集集攔河堰、湖山水庫、曾文水庫、牡丹水庫等,供應民生及工業用水之收入。然查水資源作業基金自98年度起給水業務銷貨收入多已不敷支應所需營運管理及維護費用,出現常態性營運虧損,且損失規模持續擴大,就水資源作業基金100至106年度銷貨收入顯示,北、中、南區水資源局給水業務多呈現虧損逐年增加趨勢,其中又以南區水資源局虧損最為嚴重,由100年度之虧損3,801萬1千元,逐年增至106年度之虧損5億5,750萬1千元,短短數年之間即增加虧損5億1,949萬元,增幅1,366.68%,嚴重影響基金的收支平衡,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就現行水價之合理性擬具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黃偉哲 王惠美 

46.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徵收收入項下保育與回饋收入,編列12億8,000萬元,該收入主要係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之收入。目前依自來水法劃設之水質水量保護區面積約為8,972平方公里,占台灣總面積之25%,此水資源保育區之劃設,雖為維護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重要措施,但受限區域內居民卻因全體國民用水之公益,而使其土地之利用遭受限制,致使受限區域內民眾抗爭抵制日益嚴重,其中又以原住民族地區衝擊最大,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之規定,如限制原住民族使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黃偉哲 王惠美 

47.臺灣是個島嶼地形,資源相對有限,其中飲用水問題更是年年上演缺水危機,未來達成穩定供水目標日益險峻,因此合理的調度水源相當重要,爰要求水利署應利用冬天枯水期較無缺水危機情況下,應儘速進行全國水情調查,明定供水調度區域;對淤積水庫進行大規模的除淤動作,加深水庫集水區面積與容量,以備來年的夏季用水需求。並儘速建立完整供水計畫與調度方案,因應未來可能的缺水危機,保障人民未來用水無虞。

提案人:張麗善 廖國棟 黃偉哲 王惠美 

48.自來水為民生必須,水利署於100年度振興經濟新方案「加強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結束後,持續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經查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106至109年)共編列34.5億元,106年度預算為8.4億元。為持續辦理改善民眾用水問題,並且有足夠的資源可投注於偏遠地區無自來水用戶,爰要求水利署於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經費須加強改善偏遠地區鄉鎮。

提案人:蔡培慧 邱議瑩 黃偉哲 

49.依據104年12月底統計資料,全台自來水普及率約為93.45%,其中屏東縣自來水的普及率為48%、台東縣79%與南投縣78%,列為全台自來水普及率最低的前3名,究其未接水原因,其大略為:其偏離自來水供水系統甚遠或位處高亢地區無法供水;或雖位處供水區域,然因配水管線距住戶尚有段距離,住戶無力負擔接水費用等等。然提供穩定的民生用水,實屬政府責任,雖歷年政府均訂定專案計畫辦理,來改善迄未供給自來水地區用水問題,但因「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的評比辦法,並未將各縣市負擔能力納入考量,導致偏遠地區在此評比模式中,更顯為弱勢,顯有檢討之必要。評比模式之檢討,需考量(1)偏鄉地區實際狀況認定、(2)外線接水費用需依用戶社經狀況制定分級負擔模式及(3)各縣市政府財政負擔能力等面向,爰要求水利署於1個月內擬具檢討改善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蔡培慧 邱議瑩 黃偉哲 

50.鄰近湖山水庫之人文生態暨遺址教育展示園區其總工程經費為1.25億元,針對後續設計作業事宜,經濟部水利署應依照工程會意見確實辦理。為落實計畫預算制度,相關計畫報核程序應儘早完成,俾利核實預算編列。目前106年度所需經費5,449萬元,並已同意納編。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就後續年度所需經費,儘速依年度預算程序辦理完成,於1個月內將周邊景觀工程,土地開發計畫、水保計畫、環評及興辦事業計畫等需變更事項及整體計畫辦理進度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蔡培慧 邱議瑩 

51.有關濁水溪揚塵改善,請水利署針對綠覆蓋、水覆蓋等長效性工法,增編經費擴大防治面積,並提早發揮效果,以舒緩揚塵對在地民眾的影響。

提案人:張麗善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09億8,237萬8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248億2,139萬4千元,減列推廣貿易基金「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800萬元(含「旅運費」300萬元及「印刷裝訂及廣告費」500萬元)、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600萬元、石油基金「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租金、償債與利息」之「什項設備租金」1,000萬元、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專業服務費」3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7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7億9,389萬4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38億3,901萬6千元,減列2,750萬元,改列為38億1,151萬6千元。

()解繳國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64項:

1.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專業服務費」經費40億8,177萬5千元,占貿易推廣工作計畫比率高達96.13%,又各項推廣貿易工作以委辦為主,顯示基金用途中屬自辦業務之比率偏低。推廣貿易基金員額總計72人,包括兼任人員21人(管理會委員)及專任人員51人(聘用人員31人、約僱人員16人及工友4人)用人費用高達3,000餘萬元,其自辦業務太低,相關執行績效有待商榷,應檢討委辦業務過高之問題。爰凍結該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陳超明 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2.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於「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捐助中國輸出入銀行擴充輸出保險準備」經費1億元,補助該行辦理「加強輸出保險計畫」,用以補助該行對出口廠商向其辦理輸出保險,所提供之保險費暨徵信費優惠及出險時分攤保險理賠款之經費。資料顯示近年來該計畫承保出口保險案件,出險率有增加趨勢;復因基金分攤理賠金額並無上限設計,致基金無法藉由分攤金額限額機制,督促該銀行強化相關案件之徵審程序,以降低承保風險,均有檢討改善空間。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蕭美琴 蘇治芬 邱議瑩 

連署人:陳超明 

3.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編列「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經費7億0,848萬6千元,該計畫多次修正增加經費且工期延宕,並藉提高自償率,由推廣貿易基金負擔自償經費,迄106年度止推廣貿易基金已編列預算25億3,759萬5千元,歷經4次修正延後,凸顯事前規劃欠周延,且截至105年8月底,總計畫預計完工進度71.99%,實際為71.31%,進度落後0.68個百分點,該計畫期程一再延宕,已影響我國會展相關產業發展。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蘇震清 

連署人:陳超明 高志鵬 邱志偉 

4.石油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費及差價補助」3億3,350萬元。據經濟部提供之資料所述,其中針對花蓮之費用補(協)助僅編列2,782萬元,為0.83%。有鑑於花蓮原住民族比例居全國之冠、約占全縣16%,又花蓮因交通等因素實屬偏遠之地區,因此,該預算編列之比率實不符現狀之需求。爰此凍結該預算3,000萬元,要求基金主管機關詳細說明106年度預算「捐助、補助與獎助」之編列與運用方式,同時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方案,並特別就「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費及差價補助費」進行詳細說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蕭美琴 邱議瑩 蘇治芬 張麗善 

5.石油基金106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2億8,743萬2千元、「電動機車推廣補助」9,760萬8千元;惟查工業局歷年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預算執行率偏低,且國內電動車產業環境迄今仍有充電設施不足、充電機組建置困難、電池衰退率或安全性疑慮等發展問題,執行量能恐有高估之虞,爰凍結上述2項預算2,000萬元,俟就106年度辦理電動車相關補助計畫具體內容與執行量能評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張麗善 

6.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經費72億8,200萬元,其中太陽光電電價補貼為64億7,700萬元(預估併聯量1,634MW),經盤點現可供裝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土地面積僅8,000餘公頃,與2萬5,500公頃之目標相差甚遠,除上述土地面積不足之問題外,現有土地整合亦為問題之一,包含不適耕作土地多屬私人土地,經常為多人持分,整合不易,致使本項補助等於變相鼓勵民眾多將良田拿來種電,顯有與農爭地之現象,造成農地破碎化。爰凍結太陽光電電價補貼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7.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風力離岸系統示範獎勵」經費4億7,500萬元,我國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以規劃2025年達發電占比20%為政策目標,其中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20GW,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3GW。有關推動風力發電之原則,能源局刻依行政院於101年2月核定「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採「先開發陸域風場,續開發離岸風場」及「先淺後深、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辦理相關作業;能源局並於101年7月3日公布實施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評選海洋公司、福海公司及台電公司為示範業者,並陸續協助業者辦理完成3座海氣象觀測塔建置、公告潛力場址基本資料與既有海域資訊,開發業者申請規劃場址等作業。然目前僅有海洋公司預期可於105年底前完成2架機組之建置作業,福海公司則因與漁會協商未果,迄今進度嚴重落後,相關經費撥付及後續工程進度恐將延宕。爰凍結該預算7,5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陳超明 張麗善 孔文吉 

8.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經費3,500萬元,我國生質能發展以沼氣發電最具潛力,惟統計102年度至105年8月底止,本計畫審查通過計7案(4個畜牧場),包含彰化縣、屏東縣各3案及雲林縣1案,裝置容量計1,535,6大縣市尚有嘉義縣、台南縣及高雄縣等3縣市未曾申請,部分縣市申辦意願頗低,顯見推廣成效欠佳,有待改進,且參據102年度至105年7月底止再生能源基金辦理沼氣發電示範獎勵及電價補貼情形,其中辦理示範獎勵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僅17.84%,未達二成,顯示計畫推動情形欠佳。爰提案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9.石油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驗證平台建置與推廣服務」經費9,000萬元,及「太陽光電環境建構及產業高值化推動」經費1億3,000萬元。依能源局提供近年度太陽光電PV-ESCO模式出租招標情形,截至105年7月底止,中央部會僅有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計2件申請案。爰此要求能源局加強推廣中央部會之申請比率,期中央以身作則帶動太陽能之發展。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邱志偉 王惠美 

10.石油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經費2億7,000萬元,係補助民眾及企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以達到節能減碳之目標。依能源局統計100至105年7月底止,本計畫補助件數以一般家用熱水器為最多,共計14萬8千餘件,約占總數八至九成,其餘如宿舍或旅館盥洗系統、工業製程預熱系統、漁業養殖及溫水游泳池等安裝件數甚少,尤其是工業製程預熱系統同期間共計僅53件,每年平均申辦件數僅10件。顯示目前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案以一般家庭使用為主,高耗能、大規模之工商業用途之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均未有明顯成長趨勢,爰要求能源局允應加強推廣,提高高耗能、大規模之工商業用途之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

提案人:高志鵬 邱志偉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11.推廣貿易基金於106年度「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辦理會展計畫」,計編列1億5,000萬元,旨在辦理會展產業整體推動計畫及MICE人才培育與認證計畫。為結合花東自然風景,扶植東部地區國際會展產業,創造地方就業機會,爰要求基金主管機關研議「推動花東會展產業」,並說明106年度預算及工作之配置情形。書面報告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蘇治芬 邱議瑩 王惠美 

12.經濟部能源局與內政部消防署刻正辦理我國液化石油氣(瓦斯)產業之相關法規修正,以促進該產業之升級,諸如推動「氣積(流量)計價」及「簡易型配管」等政策。為加速產業升級、兼顧新型態瓦斯使用之安全性、收集用戶之回饋意見、建立完整之制度,爰要求能源局運用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下之石油基金,會同內政部研議推動作法,以加速本政策之推動。並請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邱議瑩 蘇治芬 王惠美 

13.氫能源為世界各國替代能源的重要發展方向之一,而我國至今卻未有完整與明確的國家推動政策與計畫。有鑑於2012年花蓮東華大學與中華紙漿公司合作研發氫能機車,於氫能發展與實務運用上,已累積相當的基礎與經驗。爰此,要求經濟部應儘速研議我國氫能源之相關政策與試辦計畫,於花蓮建置「示範區」來進行相關技術之試驗,並配合試驗結果同步修訂及建置相關法規,以加速我國氫能源之發展、運用與推展。

提案人:蕭美琴 邱議瑩 蘇治芬 王惠美 

14.2016年11月4月「巴黎協定」正式生效,代表全球進入減碳競賽,2023年起將定期檢討各國減碳成果,力保地球在2050年之前,全球升溫攝氏1.5度。根據工業局從2006至2015年國內廠商投入碳減量措施統計,溫室氣體共減量1,022萬噸。未來15年,台灣必須減少5,500萬噸溫室氣體,得使排碳程度較2006年減少20%,國際能源總署(IEA)2014年統計,台灣年總排碳量高達2.5億公噸、人均年排碳量10.8公噸,較全球平均每人4.52噸高出1倍,在全球排名高居第20名,比中國每人年均6.6噸、日本9.7噸還高。要求工業局就協助國內廠商轉型或鼓勵研發及執行低碳產業,提出具體檢討及可行性辦法,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 

15.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目前地方政府共有18個縣市申請裝設太陽能發電,太陽能板裝設需配合建築法規,不符合當代建築法規之不適宜耕種的地區、或涉及複雜產權之部分廢耕或休耕地等都是發展太陽能光電,面臨之問題,以及國內公有建築、農舍、湖泊、滯洪池盤點結果之時程。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裝置優先用在休耕地、地層下陷區、污染地設置,這裡會遇到的問題是,地面型太陽光電須設置在空曠區域,缺乏電網、變電所等設施,併網容量有限;額外設置變電所、電塔等鄰避設施,易遭地方民眾反對;經費龐大,優先發展太陽能的地區多是無饋線區域,如何解決併網問題?要求能源局積極研擬解決相關困境之方案,於2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 

16.發展綠能是全球趨勢,民間憂心政策是否將造成與人民爭地或與農搶地,解決饋線問題如何防堵「假溫室真種電」,在良田上面種電賣電之虞。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制定新版的「能源發展綱領」或「能源轉型白皮書」時,偕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共同研擬,並列入土地取得原則,加入農地農用原則、綠能土地使用設置前先評估土地使用狀況,優先保障農業使用。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 

17.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6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編列44億8,362萬4千元,「能源效率管理與節能技術推廣輔導」為其工作項目之一。因應綠能與智慧電網技術的發展,應積極建置微電網,利用其使用再生能源與可自主運轉供電的特性,積極協調偏遠區域或離島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或公共屋頂推動「防災型」及「離島型」兩類微電網。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 

18.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6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編列44億8,362萬4千元,辦理能源研究成果推動與宣傳、電業發展推動與管理、能源效率管理與節能技術推廣輔導、節約能源技術研發及其宣導等相關業務。建立一個具生態交通的宜居國家,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相關部會針對現有且尚無法淘汰的大眾運輸車輛或公務車研商全面加裝濾煙器,並致力將大眾運輸工具改採低排碳車種。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 

19.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係我國推動電動車政策。然而,電動車受限於電池換取不便、充電站過少、購入成本與效益不成比例,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6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編列44億8,362萬4千元,允應積極進行跨部會合作計畫,鼓勵國內電動車廠商共同促使車輛電池的標準化、積極媒合高速公路休息站、加油站或公共停車場等設置電動車充電站。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蕭美琴 蘇治芬 王惠美 

20.針對106年度推廣貿易基金「捐助個別廠商及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編列8億2,000萬元,依該計畫捐助國內廠商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100至105年8月底止之執行成果,廠商申請補助經核定後又取消情事偏多,各年度取消補助件數(其占核定總件數比率)分別為654件(23.75%)、2,957件(32.97%)、4,472件(43.25%)、3,322件(36.82%)、2,559件(33.11%)及998件(15.16%),取消比率偏高,致預算執行率歷年均低於90%,顯示部分廠商草率申請之問題容有加強改善空間,爰要求推廣貿易基金強化申請審查機制,避免審查資源浪費。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21.針對106年度推廣貿易基金「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辦理工具機暨零組件整合行銷計畫」經費1億元,根據統計,我國工具機出口,2015年出口值31億8,583萬5千美元較2014年出口值37億5,335萬1千美元減少5億6,751萬6千美元(減幅15.1%),2016年1至9月出口值20億7,329萬1千美元亦較2015年同期減少3億4,367萬9千美元(減幅14.2%),其中車床及鑽、鏜、銑、攻螺絲等類工具機出口減幅均逾20%;又2015年對中國大陸出口較2014年減幅24%,2016年1至9月較2015年同期減幅亦達12.7%,且對出口前10名國家出口值均衰退,爰要求推廣貿易基金檢討計畫相關推廣工作之作法及效益,提升廠商參與率、強化輔導作為使廠商得以更貼近市場方式行銷,協助我國工具機暨零組件業者強化國際行銷能力,爭取全球商機。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 

22.針對106年度推廣貿易基金「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辦理會展計畫」經費1億5,000萬元,辦理「推動臺灣會展產業發展計畫」,計畫目標為發展臺灣成為全球會展重要目的地,全力提升我國會展國際地位,但近年我國舉辦國際會議之全球排名與亞洲排名停滯不前,且高雄市之城市會展排名更大幅下滑,與台灣會展領航計畫推動成效良好有所出入,爰要求推廣貿易基金積極檢討計畫目標之設定,使目標能與相關國際統計評比結果相連結。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 

23.針對106年度推廣貿易基金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係執行期間為97至107年之跨年期計畫,106年度預算案編列7億0,848萬6千元,截至105年8月底該計畫綜合規劃報告已歷4次修正,除計畫總經費增加至72.66億元外,興建期程經4次延長後,預計於107年3月竣工,107年8月驗收移交;截至105年8月底,總計畫預計完工進度71.99%,實際為71.31%,進度落後0.68個百分點,該計畫期程一再延宕,已影響我國會展相關產業發展,爰要求推廣貿易基金加強計畫控管機制改善工程屢屢延宕問題,以利我國後續展館之興設。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 

24.針對106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其他」經費4億7,500萬元,係為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包含2家民營示範業者之示範機組設置獎勵2億5,000萬元,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示範風場作業獎勵2億2,500萬元。能源局於101年起公告並實施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原預定於104年底完成4架機組之商轉作業,但目前僅有海洋公司預期可於105年底前完成2架機組之建置作業,福海公司則因與漁會協商未果,迄今進度嚴重落後,相關經費撥付及後續工程進度恐將延宕,爰要求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積極與相關單位積極協調及溝通,以利計畫進行。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 

25.針對106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經費10億5,040萬8千元,其中「住宅與服務業能源查核及節能技術輔導推廣計畫」經費6,000萬元。根據105年度數據顯示仍有近一成用戶平均節電率低於標準,顯示節電成效尚有待加強,爰要求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節電政策。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 

26.針對106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計畫」經費20億5,400萬元,補助廠商購置額定功率7.5至200kW、額定頻率60Hz之三相電動機驅動之空壓機、風機及泵浦等3項設備新品,以更新廠內設備。考量先前辦理高效率馬達示範推廣補助計畫,惟補助情形欠佳,且補助項目馬力差別及型式多,能源效率標準不同,管理不易,爰要求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除應加強推廣外,並應落實馬達後市場管理,俾利加速我國高效率馬達之汰舊換新,以達節約能源之目標。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 

27.針對106年度石油基金「捐助、補助及獎助」項下編列「高效能地熱發電技術研發」經費9,600萬元,計畫內容包含開發地熱資源資料庫、進行場址資源調查與評估、驗證大屯山潛能及進行產業推廣與國際合作等。我國具有開發地熱資源之先天優勢,且相關法令皆備,但近年來地熱發電探勘情形,除執行法人科專計畫之成效較為顯著外,民間投入地熱發電之案件多數因故未能執行,為有效提升地熱發電產業之發展,爰要求石油基金應更積極協助業者,突破地熱開發之障礙,以提升業者開發地熱之信心。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 

28.針對106年度石油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經費2億7,000萬元,用於補助民眾及企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以達到節能減碳之目標。依能源局統計100至105年7月底止,本計畫補助件數以一般家用熱水器為最多,共計14萬8千餘件,約占總數八至九成,其餘如宿舍或旅館盥洗系統、工業製程預熱系統、漁業養殖及溫水游泳池等安裝件數甚少,尤其是工業製程預熱系統同期間共計僅53件,每年平均申辦件數僅10件,顯示目前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案以一般家庭使用為主,高耗能、大規模之工商業用途之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均未有明顯成長趨勢,推廣成效有待改善,爰要求石油基金應積極增加工商業用途之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 

29.推廣貿易基金為推動我國會展產業發展,於106年度預算案「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辦理會展計畫」經費1億5,000萬元。惟依據ICCA協會型國際會議─城市別排名統計資料,高雄市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由2013年15場次減至2015年12場次,世界排名及亞洲排名則由2013年之第159名與第31名,降至2015年之第207名與第40名,會展的競爭力趨弱,資源分配明顯重北輕南。爰建請推廣貿易基金主管機關平衡南部會展資源,檢討如何提升高雄協會型國際會議與大型國際展覽次數,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30.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6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及「補助辦理生質能電價補貼」,辦理沼氣發電推廣與電價補貼作業。截至106年初為止,本計畫審查通過計7案(4個畜牧場),包含彰化縣、屏東縣各3案及雲林縣1案,惟6大縣市尚有嘉義縣、台南縣及高雄市等養豬戶數前6名縣市未曾申請,以高雄為例,大型畜牧場共有12家,具發展沼氣發電潛力,亦能降低養豬場對周遭環境的污染程度。爰建請能源局1個月內研擬相關改善計畫,將示範模場成功推廣到有需要的縣市,由點推廣至面,逐步改善養豬戶發電設備。

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31.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6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經費72億8,200萬元,其中太陽光電電價補貼為64億7,700萬元。106年1月全臺太陽光電系統累計裝置容量達1.251GW,占105年目標1.342GW,93%。惟占再生能源於總能源20%之目標,僅增6%,進度稍嫌落後。爰建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主政機關根據計畫執行進度,提供再生能源建設季報,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32.106年度石油基金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微電腦瓦斯表宣導、管理與推動策略研析費用共525萬元。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36條規定「為促進消費者居家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擬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推動具有地震遮斷、壓力過低遮斷及通信等功能之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並逐年實施。」惟104年使用天然氣民眾對微電腦瓦斯錶認知率29.45%,微電腦瓦斯表裝置率為9.8%。105年度認知率為51%,裝置率為12.14%,顯見微電腦瓦斯表的功能以及相關認識,仍有接近半數的民眾並不了解。爰建請能源局於1個月內檢討推廣成效,並研擬提出改善方針,增進民眾對微電腦瓦斯錶的認知率與裝置率。並送交改善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33.106年度石油基金「捐助、補助及獎助」項下編列「高效能地熱發電技術研發」經費9,600萬元,計畫內容為開發地熱資源資料庫、進行場址資源調查與評估等。惟自101至105年止,申請地熱開發案共5件,查地熱能目標為114年200MW,迄今卻無明顯進度。爰建請能源局根據地熱能源進度,規劃執行進度,並於1個月內送交檢討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34.我國工具機產業以出口為主,易受全球經濟環境及不確定等因素影響,2015年該產業居全球第7大生產國與第4大出口國,第1大出口國為中國大陸;但由於全球經濟成長仍緩慢,且中國大陸經濟成長放緩暨推行進口替代政策,使對外採購工具機規模大幅減少,且人民幣匯率貶值不利我國工具機外銷競爭,致使我國工具機出口,2015年出口值31億8,583萬5千美元較2014年出口值37億5,335萬1千美元減少5億6,751萬6千美元(減幅15.1%),2016年1至9月出口值20億7,329萬1千美元亦較2015年同期減少3億4,367萬9千美元(減幅14.2%),其中車床及鑽、鏜、銑、攻螺絲等類工具機出口減幅均逾20%;又2015年對中國大陸出口較2014年減幅24%,2016年1至9月較2015年同期減幅亦達12.7%,且對出口前10名國家出口值均衰退,亟待加強拓銷。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35.有鑑於貿易為我國主要經濟驅動力之一,據財政部統計,截至105年06月底止,我國出口已長達17個月衰退,出口較104年同期之衰減幅度為2位數者達11個月,105年7月方轉正為1.1%,惟累計較104年同期出口減幅達7.7%,且105年9月又轉呈衰退為-1.9%,嚴峻之出口表現衝擊我國經濟成長,103年度經濟成長率為3.92%,104年度下降至0.65%,105年度由原預估之2.32%逐步下修,至今年8月間預測全年經濟成長率僅1.22%,調降幅度高達47.41%,亟待改善出口貿易不振現象,以加快經濟復甦腳步。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36.依據ICCA之2013至2015年協會型國際會議─城市別排名統計資料,台北市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由2013年78場次增加至2015年90場次,世界排名及亞洲排名則由2013年之第28名與第7名提升至2015年之第22名與第6名,但被曼谷及東京等超越;高雄市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由2013年15場次減至2015年12場次,世界排名及亞洲排名則由2013年之第159名與第31名遽降至2015年之第207名與第40名,城市之會展競爭力趨弱。鑑於高雄展覽館已於103年4月起正式營運,推廣貿易基金主政機關允應有效運用該展館之啟用,爭取舉辦協會型國際會議與大型國際展覽,積極強化南北雙會展中心之國際競爭力。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37.根據能源局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止,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共計1,432家,100至103年度之平均節電率分別為0.89%、0.91%、0.98%、0.92%。經濟部鑑於能源用戶歷年節能成效不彰,爰於103年8月1日公告「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能源用戶於104至108年平均年節電率應達1%以上,在此要求下,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104年度之平均節電率已提高至1.17%,惟低於工業大用戶104年度平均節電率1.65%,且截至105年7月底止,仍有131家(或9.15%)之平均節電率低於1%,顯示節電成效欠佳,尚待積極改進。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38.臺灣位於太平洋火環帶上,溫泉與地熱徵兆達百餘處,開發地熱資源有先天上之優勢,早於1980年代宜蘭清水地熱區已建置第一座地熱發電廠,嗣後因產能衰減而停止營運迄今。能源局為提高民間廠商參與地熱發電意願,陸續於92年起公告實施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要點、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作業申請須知、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及地熱發電機組試驗性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以鼓勵政府及民間投入地熱發電之開發。目前能源局法人科專刻正進行新北市金山區四磺子坪地熱發電試驗井計畫,截至105年7月底止,四磺子坪地熱探勘井已鑽鑿至1,100公尺,預計105年9月底鑽至目標深度1,300公尺,後續將進行產能試驗及地熱流體特性研究,相關結果可提供新北市政府進行BOT可行性評估參考。至於能源局引導民間或國營事業投入地熱探勘情形,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綠島地熱發電機組試驗性計畫(核准裝置量1.2MW),已完成地質調查發包工作外,其餘申請案件多未有具體成效,揆諸其原因或有土地取得、產能不如預期未進場施作等,致未能進行後續相關作業,顯示能源局引導民間推動地熱發電多年,惟成效尚未彰顯。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39.依能源局統計100至105年7月底止,石油基金106年度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件數以一般家用熱水器為最多,共計14萬8千餘件,約占總數八至九成,其餘如宿舍或旅館盥洗系統、工業製程預熱系統、漁業養殖及溫水游泳池等安裝件數甚少,尤其是工業製程預熱系統同期間共計僅53件,每年平均申辦件數僅10件,顯示目前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案以一般家庭使用為主,高耗能、大規模之工商業用途之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均未有明顯成長趨勢,仍待加強推廣。此外,能源局調查亦發現,離島地區裝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漏水破損腐蝕之比率為3.25%,高於全國0.68%,恐係因離島地區水質中有較高含量之氯鹽,致離島地區部分民眾對裝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有所疑慮。能源局委託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太陽熱能技術開發與補助作業計畫」已針對離島地區自來水及地下水之水質對於太陽能熱水系統之腐蝕與結垢效應進行綜合性研究,允宜技轉相關研究成果(防腐蝕技術),以提高民眾裝置意願。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40.能源局為促進沼氣發電整合技術之應用,於102年1月21日訂定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並自102年度起於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編列相關經費,執行沼氣發電系統示範計畫,藉由補助縣市政府,達到沼氣發電推廣示範之目的。統計102至105年8月底止,該計畫審查通過計7案(4個畜牧場),包含彰化縣、屏東縣各3案及雲林縣1案,裝置容量計1,535,惟據中央畜產會統計全台6大縣養豬場數情形,6大縣市尚有嘉義縣、台南縣及高雄縣等3縣市未曾申請,顯示部分縣市申辦意願頗低;另參據102至105年7月底止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理沼氣發電示範獎勵及電價補貼情形,其中辦理示範獎勵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僅17.84%,未達二成,顯示計畫推動情形欠佳。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41.為加速太陽光電設置實績,能源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計2025年目標規劃設置17G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惟盤點現有土地裝置潛能,包含鹽業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等全臺可裝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區域面積共計僅8,676.8公頃,若以設置1M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約需1.5公頃土地面積評估,17GW約需2萬5,500公頃之土地面積(相當於臺北市面積2萬7,170公頃之93.85%),顯不敷所需。且現有土地整合亦為問題之一,包含不適耕作土地多屬私人土地,經常為多人持分,需透過整合方能提升設置意願;且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地點主要坐落於空曠區域,電網強度不足,區域輸配電網、變電(站)所等基礎設施較為缺乏,併網容量有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已預擬短、中、長期方案以增加併網容量,惟額外設置變電所,輸配電塔等鄰避設施,易遭地方民眾反對,且設置經費龐鉅。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42.我國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以規劃2025年達發電占比20%為政策目標,其中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20GW,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3GW。有關推動風力發電之原則,能源局刻依行政院於101年2月核定「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採「先開發陸域風場,續開發離岸風場」及「先淺後深、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辦理相關作業;能源局並於101年7月3日公布實施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評選海洋公司、福海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示範業者,並陸續協助業者辦理完成3座海氣象觀測塔建置、公告潛力場址基本資料與既有海域資訊,開發業者申請規劃場址等作業。然能源局於101年起公告並實施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原預定於104年底完成4架機組之商轉作業,惟目前僅有海洋公司預期可於105年底前完成2架機組之建置作業,福海公司則因與漁會協商未果,迄今進度嚴重落後,相關經費撥付及後續工程進度恐將延宕。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43.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用人費用」3,694萬8千元,較104年度決算3,936萬8千元減少242萬元,減幅6.15%,惟查推廣貿易基金各項推廣貿易工作以委辦為主,「專業服務費」及「捐助、補助與獎助」經費比率高達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預算之96.13%,另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亦係委託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辦,顯示推廣貿易基金用途中屬自辦業務之比率偏低,且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未有專職人員配置之規範,然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卻編列51名專任人員之用人預算,爰請國際貿易局積極檢討推廣貿易基金自辦業務比例偏低,卻編列專任人員之合理性與效率性,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44.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捐助個別廠商及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經費8億2,000萬元,惟查推廣貿易基金自100年度起逐年編列捐助個別廠商參加海外國際展覽業務計畫之相關經費以來,核有廠商申請補助經核定後又取消比例偏高情形,100至105年8月底止之執行成果,各年度取消補助件數比率分別為23.75%、32.97%、43.25%、36.82%、33.11%及15.16%,以致歷年預算執行率均低於九成,造成審查資源浪費,爰請國際貿易局檢討強化補助計畫之申請審核機制與相關輔導措施,俾改善預算執行成效,確實達成鼓勵國內廠商參加國際展覽以拓展國際市場之計畫目標。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45.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辦理工具機暨零組件整合行銷計畫」經費1億元,惟查推廣貿易基金為協助工具機暨零組件業者強化國際行銷能力,自103年度起每年以約1億元經費委外辦理相關計畫,然而計畫執行期間,我國工具機出口值仍持續衰退,實應積極修正檢討現行推廣工作之作法及效益,使廠商得以更貼近市場方式行銷,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加強相關委外計畫審核與績效查核機制,以有效提升廠商參與率、強化輔導作為、提高潛力市場海外代理商及買主資料庫之深度及廣度,以多元方式促進商機媒合,俾協助我國工具機暨零組件業者強化國際行銷能力,爭取全球商機。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46.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6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經費72億8,200萬元,其中太陽光電電價補貼為64億7,700萬元;惟查能源局預計2025年目標規劃設置17G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如以設置1M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約需1.5公頃土地面積評估,17GW約需2萬5,500公頃之土地面積,然而盤點我國現有土地裝置潛能,包含鹽業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等,全臺可裝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區域面積共計僅8,676.8公頃,相去甚遠,且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地點空曠,區域輸配電網、變電(站)所等基礎設施較為缺乏,併網容量有限亦成為開發瓶頸,爰請經濟部及能源局儘速進行跨部會整合,研議相關法令鬆綁與行政統合措施,以克服土地整合及併網容量等問題,強化民間投資意願,確實達成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47.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6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經費3,500萬元,及「補助辦理生質能電價補貼」經費2,900萬元,係辦理沼氣發電之相關推廣與電價補貼作業;鑑於目前國內生質能應用以沼氣最具發展潛力,主要係我國沼氣發電技術成熟,且可結合農村常見的豬糞水,經發酵、純化處理,以沼氣發電設備發電,惟查能源局自102年起辦理沼氣發電示範獎勵計畫,截至105年7月底止僅有7案通過審查,計畫預算執行率更僅有17.84%,顯示推動情形欠佳,爰請經濟部能源局加強檢討現行沼氣發電推廣補助計畫之推動瓶頸,儘速整合相關法令限制與技術輔導措施,俾利沼氣發電推廣計畫順利推行,有效促進國內畜牧場環境改善及生質能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48.石油基金106年度「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經費2億7,000萬元,係補助民眾及企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惟查能源局自民國89年3月起對太陽能熱水系統進行獎勵補助,但依據能源局統計,100至105年7月底止,本計畫補助件數仍係以一般家用熱水器為最多,共計14萬8千餘件,約占補助總數之八至九成,反之高耗能、大規模之工商業用途之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卻未有明顯成長,爰請經濟部能源局針對高耗能、大規模之工商業用戶,研議相關補助與技術輔導措施,加強推廣誘因,俾利加速達成節能減碳之目標。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49.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6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經費10億5,040萬8千元,其中「住宅與服務業能源查核及節能技術輔導推廣計畫」經費6,000萬元;惟查本計畫執行包含對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用戶之能源查核申報及審核作業,希冀落實節能減碳目標,然據105年度數據顯示,國內仍有近一成用戶平均節電率低於標準,顯示節電成效尚有待加強,爰請經濟部能源局積極研議督促能源用戶儘速建立能源查核制度並制定節約能源計畫之獎助或輔導措施,俾利有效推廣節電,達成節能減碳目標。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50.推廣貿易基金應協助工具機產業拓展出口,惟近年出口拓展成效難謂良善,允宜檢討計畫相關推廣工作之作法及效益,提升廠商參與率、強化輔導作為使廠商得以更貼近市場方式行銷、優化計畫官網、提高潛力市場海外代理商及買主資料庫之深度及廣度,以多元方式促進商機媒合,俾協助我國工具機暨零組件業者強化國際行銷能力,爭取全球商機。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51.查能源局為加速汰換低效率馬達,於102年8月9日訂定高效率電動機示範推廣補助作業要點,並於103年起辦理「高效率馬達示範推廣補助計畫」,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補助從事電動機(即馬達)製造或進口廠商。該計畫分為2階段提供馬達製造商及進口商銷售IE2等級以上馬達之補助,惟依能源局提供之數據顯示,103至105年10月4日底止之預算執行率分別僅為5.63%、8.21%及80.6%,補助成效欠佳,顯示高效率馬達之推廣仍待加強。由於馬達用電高居用電首位,因此各國戮力於提升馬達效率,能源局補助情形欠佳,且補助項目馬力差別及型式多,能源效率標準不同,管理不易,除應加強推廣外,並應落實馬達後市場管理,俾利加速我國高效率馬達之汰舊換新,以達節約能源之目標。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52.鑑於太陽能熱水系統具有相當程度之節能效益,能源局於2000年3月起對太陽能熱水系統進行獎勵補助,據能源局預估透過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計畫每年增加約11萬平方公尺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量,約可節省7,480公秉油當量,並可減少2萬1千公噸二氧化碳排放量;另104年度能源科技研究發展成果簡介指出,截至104年底,太陽能熱水系統累計有效核定製造商數35家,累計有效核定安裝商數422家,累計有效認證產品核定數175件,顯示產品及市場已相當成熟。太陽能熱水系統於節能減碳功能上具有小兵立大功之效,爰要求能源局應加強產業研發與補助民眾裝設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提高全台民眾裝設意願及產業規模經濟。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53.查蔡政府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以規劃2025年達發電占比20%為政策目標,其中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20GW,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3GW,能源局刻依行政院於101年2月核定「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採「先開發陸域風場,續開發離岸風場」及「先淺後深、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辦理相關作業,預計105年底將完成4架離岸風力發電機組商轉,惟部分業者進度停滯不前,迄今進度嚴重落後,應協調其他部會並加強溝通,並嚴謹盤點計畫執行成效,並有退場機制之準備。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54.查蔡政府規劃2025年設置17G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現可供裝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土地面積僅8千餘公頃,與2萬5,500公頃之目標相差甚遠,且除上述土地面積不足之問題外,現有土地整合亦為問題之一,包含不適耕作土地多屬私人土地,經常為多人持分,整合不易;且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地點主要坐落於空曠區域,電網強度不足,區域輸配電網、變電(站)所等基礎設施較為缺乏,併網容量有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已預擬短、中、長期方案以增加併網容量,惟額外設置變電所,輸配電塔等鄰避設施,易遭地方民眾反對,且設置經費龐鉅,應重新檢討太陽能光電於2025年再生能源20%目標中所占之比例,以維護農地農用之原則。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55.查能源局自102年起辦理沼氣發電示範獎勵計畫,惟截至105年7月底止僅7案通過審查,能源局為提高計畫辦理成效,雖分別於102年12月間及105年4月間修正前揭補助辦法,並放寬相關規定,惟迄今申辦縣市及件數仍屬有限,能源局允宜針對問題癥結加以檢討改進,以澈底解決裝置意願偏低之問題。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56.106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經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編列72億8,200萬元,經查,為達成多元化能源政策之目標,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推廣將是未來推動主軸,惟若以設置1MW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約需1.5公頃土地面積評估,17GW約需2萬5,500公頃之土地面積,目前經盤點僅8,676.8公頃,土地面積明顯不足,且尚有私人土地共同持分等等整合問題,顯見仍有多種問題尚待積極解決,爰要求經濟部積極研擬解決方案,並於2個月內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 

57.106年度石油基金「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編列2億7,000萬元,主要係補助民眾及企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以達到節能減碳之目標。經查,依能源局統計本計畫補助件數以一般家用熱水器為最多,約占總數八至九成。反觀,高耗能、大規模之工商業用途之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均未有明顯成長趨勢,仍待加強推廣。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 

58.106年度推廣貿易基金「貿易推廣工作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會展計畫」編列1億5,000萬元,主要係延續102至105年度辦理之「台灣會展領航計畫」,除以「發展臺灣成為全球會展重要目的地」為願景,並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擴大吸引東協國家來臺參加會展活動。據國際會議協會統計資料,我國舉辦國際會議之全球排名與亞洲排名未升反降,且高雄之城市會展排名遽降,與相關年度台灣會展領航計畫之執行結果多數目標均達成目標值之成效有所落差,應就其年度關鍵指標提出檢討,爰要求經濟部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 

59.國際貿易局主辦、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執行的第3屆「亞洲超級團隊(Asia Super Team)」,由泰國的PATHUM THANI BREWERY公司奪得殊榮,獲得價值新臺幣150萬元的獎勵旅遊行程大獎。國際貿易局表示,獎勵旅遊是台灣拓展東協、南亞及東北亞市場的新商機,未來國際貿易局將持續積極深耕東南亞及東北亞等潛力地區國家,藉由整合行銷作法,吸引更多商務旅客。但該活動,在台灣使盡吃奶力量、進行新南向、撒大錢辦活動,只是為了陪榜打知名度?既然獎勵旅遊是台灣拓展東協、南亞及東北亞市場的新商機,爰要求國際貿易局應針對深耕東南亞及東北亞等潛力地區國家,整合行銷作法及台灣舉辦國際會議之全球排名與亞洲排名停滯不前,且高雄市之城市會展排名更大幅下滑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60.有鑑於面對日圓、歐元競貶,讓台灣工具機過去相較日、德高價機種保有的價差優勢不再,造成台灣的工具機業訂單下滑已有2年多的時間了,105年第4季迄今業者雖感覺接單有起色,但如果經濟情況就如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所講的「L型已經上來!」,恐怕接單量可提高時間還有點早,而且工具機的交期相對較長,仍要繼續觀察。政府強力宣示,落實產學合作、支持創新研發、強化行銷通路是智慧機械推動辦公室的3項重點任務,又在水湳經貿園區設置智慧機械示範產線,作為智慧機械設備技術整合驗證平台,並打造水湳成為智慧機械發展中心,但是客戶真正的需求在那裡?有沒有能力能供應他們所需的機械設備?才是重點,為提高計畫績效,爰要求國際貿易局針對推廣貿易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辦理工具機暨零組件整合行銷計畫」,針對客戶需求、供應能量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61.被喻為「工業心臟」的馬達,不僅占據工業生產重要地位,其耗能也居工業設備之冠,根據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分析,以馬達為核心驅動的產業機械為目前工業界中最大的耗電設備,包括工具機、泵浦、馬達、空壓機、風機等工業通用設備,其用電量約占全球總用電的46%、工業部門用電的70%。在臺灣,根據能源局統計,2015年工業部門更是占了臺灣整體用電量的53%,為了追求綠色能源與環境永續發展,推動耗電量高的馬達提高效率以達節能目標,成了各界一致的共識。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計畫」經費20億5,400萬元,加速我國高效率馬達之汰舊換新,以達節約能源之目標。爰要求能源局1個月內針對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計畫提出關於馬達及動力機械設備技術研發,提高產業技術層次,提升新出廠馬達能源效率,使其符合政策與國際市場需求等方向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62.106年度石油基金「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編列2億7,000萬元,主要係補助民眾及企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以達到節能減碳之目標。惟多年以來持續補助,其補助基準顯未滾動式檢討,爰要求經濟部應針對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之執行成果、效益分析及補助基準之檢討,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黃偉哲 蘇治芬 邱議瑩 蕭美琴 

63.106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經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編列72億8,200萬元。而如太陽光電系統設立後,於使用年限屆滿時,系統設立場址及設備之後端處理,亦涉及土地及環境永續使用議題,故於推動設立時,對太陽光電系統停止運轉後之處置,處置責任、經費配置等妥為規範實為中央主管機關之責,爰要求經濟部應就相關規範之研議及訂定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黃偉哲 王惠美 蕭美琴 

64.目前我國電動機車在電池、充電器與車身間的連結尚無統一規格之接頭,因此各家電動機車廠商皆有各自不同的規格,造成電動機車使用者在維修方面面臨不少困擾,也不利於整體電動機車產業之發展,爰建請經濟部研擬電動機車的電池、充電器與車身之間的接頭規格統一之相關事宜。

提案人:黃偉哲 王惠美 

連署人:蕭美琴 邱議瑩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01億2,797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22億9,898萬4千元,減列「服務費用」7,058萬3千元(含「旅運費」227萬8千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5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5,330萬5千元)、「租金、償債與利息」500萬元、「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3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858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2,040萬1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78億2,898萬8千元,增列7,858萬3千元,改列為79億0,757萬1千元。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06年度經濟部主管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委託調查研究費」,計編列新臺幣3億3,416萬1千元。係辦理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技術發展。惟近年許多探勘調查研究均於原住民地區執行,而執行過程亦從未與當地原住民族說明與溝通,造成當地族人憤怒、不安與恐懼,事前溝通極為缺乏。爰106年度經濟部主管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委託調查研究費」,計編列新臺幣3億3,416萬1千元,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孔文吉 黃偉哲 

連署人:張麗善 王惠美 

2.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3億3,416萬1千元,旨在「辦理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技術發展」等三項計畫。其中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潛在母岩特性調查(104至107年度)」一計畫中,106年度總計編列1億7,994萬5千元,包含全國結晶岩地質環境(宜、花)調查4,500萬元(如下表)。有鑑於東部地區為我國地震頻繁帶,多項數據皆已顯示其不適合做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為避免以宜花地區為標的之繁冗調查研究浪費國家公帑,擬刪除「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4,500萬元。

說明:全國結晶岩地質環境調查預算一覽表

  (資料來源:核能後端營運處)

年度

(期程)

計畫名稱

計畫內容摘要

預算數

(元)

106.01.01~106.12.31

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潛在母岩特性調查(104~107年度)

持續更新地體架構與地質演化

3,000,000

全國結晶岩區水文地球化學模擬成果與離島比較異同

3,000,000

持續全國結晶岩樣室內核種傳輸試驗

3,000,000

全國結晶岩區域微震監測與深層地殼大地應力解析

3,000,000

持續全國結晶岩區域地質時間尺度的地質構造演育

3,000,000

持續全國結晶岩區域地殼變動與長期海水面變動監測技術

10,000,000

持續全國結晶岩地殼變動與海/淡水界面變遷模擬

10,000,000

持續東部海域海下地形與地物解析

10,000,000

提案人:蕭美琴 蘇治芬 邱議瑩 孔文吉 

()通過決議25項:

1.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編列「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業務宣導費」7,391萬4千元,主要係加強與外界宣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業務;惟近年度民調結果顯示,民眾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公投之支持度偏低,業務宣傳成效頗值懷疑,允宜檢討改進。該計畫推動過程中未能真正瞭解民意,或因資訊透明度不高,未能即時提供相關訊息等,致民眾對本計畫選址公投存有疑慮。爰凍結該預算15%,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徐永明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明文 管碧玲 邱志偉 蘇震清 蕭美琴 陳超明 

2.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編列8億2,391萬7千元。截至105年7月底止,核一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賸餘貯存量為9束、7束;核二廠1號機及2號機則為34束及10束,上述4機組無法符合每次填換100束至180束之條件,復因乾式貯存設施進度停滯未前,各機組皆有燃料池貯滿無法填換之情形,根據規劃,目前核一廠1號機與核二廠2號機停機中,核二廠1號機將於105年11月進行歲修,核一廠2號機則正常運轉,另依台電公司上述各機組永久停止運轉之時程,雖各機關永久停止運轉之時間分別落在107年12月至112年3月間,惟受限於貯存燃料池已貯滿無法填換之情形,各機組恐於永久停止運轉到期前即不再運轉,形同提前除役。爰凍結該計畫預算3,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連署人:陳超明 黃偉哲 

3.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預算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及「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項下「會員、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各編列新臺幣270萬元及493萬9千元。鑑於相關地方回饋金之運用項目過於含糊籠統,多年來均未揭露及追蹤查核回饋金運用情形及結案情況,亟待檢討改進。另該基金為加強所屬單位與周邊地區關係,促進地方和諧及共同繁榮地方,援引台電公司睦鄰工作要點,然監察院審計部查核發現該基金辦理睦鄰工作核有多項缺失,以及睦鄰工作預算執行率102至104年度分別為66.56%、69.77%、35.52%,顯示執行效率低落。爰該預算各凍結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黃偉哲 

連署人:張麗善 王惠美 

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預算於「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編列3億1,617萬4千元,有鑑於台灣三座核電廠107年起陸續除役,台電公司之前估計6部機組除役經費共675億元,整體包括核廢最終處置等共需3,353億元;過去,立法院就曾多次遭質疑此金額嚴重低估。根據最新評估,每座核電廠除役就需1,400億元,加上核一、二廠改室內乾貯及無人島集中式貯存方案,總費用高達6,200億元,該基金根本不足支應,短缺近3,000億元恐全民買單。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5.針對現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率每度0.171元,係按物價上漲率2.5%、折現率3.4%、新臺幣兌美元匯率33:1設算而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所列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兩項費用,係按101年底除役負債金額、折現率2.04%設算。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除役負債須以現值計算發電成本,並據以列帳。當時因適逢全球金融海嘯過後,市場利率大幅降低,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以97年版設算之經濟參數稍嫌樂觀,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較為保守之方式(較低之折現率)重新估算除役負債,惟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等,均屬核能發電後端處理之相關成本,採用不同折現率,顯未合理,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重行檢討提撥率,以因應核電廠除役所需。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6.106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編列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4億5,100萬元,辦理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工程。但是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自102年6月完成迄今,仍未獲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未能進行熱測試作業,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積極與主管機關積極溝通,並釐清問題癥結,以利後續計畫之進行。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7.106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計3億3,809萬3千元,其中包含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6,479萬元、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回饋金1億0,387萬3千元、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興建回饋金1億2,000萬元,及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運轉回饋金1,200萬元等,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提供103及104年度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運用情形,其中高達二至二成五之回饋金列為「其他」,相較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專案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之1.41%及2.71%高出近10餘倍,顯示近四分之一之回饋金之運用過於含糊籠統,為釐清預算使用狀況,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充分揭露回饋金運用情形。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8.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編列「業務宣導費」7,391萬4千元,主要係加強與外界宣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業務;另「委託調查研究費」下編列「辦理民意調查、公投等相關議題研究調查─106年度」計畫555萬元,主要係為瞭解全國民眾,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候選場址所在地台東縣與金門縣居民,對於本計畫選址公投之認知程度、看法及態度,並將民意調查結果為日後參考。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供102至104年度辦理本計畫選址公投之民調結果,顯示僅有少數民眾支持本計畫選址公投作業。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表示,民調支持度偏低,係因本計畫宣導不足所致,惟查本計畫近年皆編列宣導經費,透過電視媒體及各項地方溝通說明會,對相關民意代表、機關團體及民眾溝通,恐係計畫推動過程中未能真正瞭解民意,或因資訊透明度不高,未能即時提供相關訊息等,致民眾對本計畫選址公投存有疑慮。綜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編列業務宣導費及民意調查、公投等相關議題研究調查經費共計逾7,000餘萬元,惟近年度民調結果顯示民眾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公投之支持度偏低,業務宣傳成效頗值懷疑,允宜檢討改進。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應於1個月內就提出改善方案,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蕭美琴 高志鵬 王惠美 

9.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提供103及104年度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運用情形,其中高達二至二成五之回饋金列為「其他」,相較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專案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之1.41%及2.71%高出近10餘倍,顯示近四分之一之回饋金之運用過於含糊籠統;另上網查詢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發放回饋金予各機關單位之情形,僅列示各機關單位發放之金額,對於各機關單位運用狀況皆未揭露,實有欠妥。綜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編列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及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興建與運轉回饋金逾2億餘元,惟回饋金用於其他之占比高達四分之一,且未揭露回饋金運用情形,有欠妥適,亟待檢討改進。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更為詳盡之回饋金運用情形,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蕭美琴 高志鵬 王惠美 

10.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為加強所屬單位與周邊地區關係,增進居民福祉,促進地方和諧及共同繁榮地方,援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之規定辦理補(捐)助事項,106年度預算案編列2,225萬元,辦理各項補(捐)助及公益支出。經查:(1)審計部審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4年度辦理補(捐)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情形,發現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補(捐)助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2014青少年活動中心修繕、財團法人臺東縣盲人福利協進會,及新北市金山區漁會等計16件核有多項缺失,包含核准補助經費日期晚於活動開始日、查核表內未經查核人員簽章、經辦人員與查核人員係同1人等問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雖表示,由於各核電廠承辦業務之人員編制有限、公務繁忙或單據眾多等,致未能詳細審核有所闕漏,爾後將注意改善,惟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長年辦理睦鄰工作,對於補助經費審核與查核管考作業自應有相當經驗與規範,尚不得以承辦業務人員編制或公務繁忙為託詞,顯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未能落實補(捐)助審核及管考作業,亟待改善。(2)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前項睦鄰工作預算編列,除情況特殊,經陳報經濟部核准者外,應參酌上年度實際動支金額及需要,逐年適度降低。」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2至104年度依睦鄰工作要點編列回饋項目之預、決算情形,上開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6.56%、69.77%、35.52%,顯示預算多有寬列,允宜依照睦鄰工作要點之規定,參酌上年度實際動支金額及需要,逐年適時降低預算編列。(3)綜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援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編列相關預算辦理零星補(捐)助及公益支出,以促進地方和諧,惟審計部查核發現其辦理經費審核與查核管考作業核有多項缺失,且近年度編列高達近2,000餘萬元之預算,決算數僅約1,000餘萬元,顯示預算多有寬列,允宜依上述要點之規定,參酌上年度實際動支金額及需要,逐年適度降低預算編列。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蕭美琴 高志鵬 王惠美 

11.截至105年7月底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一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賸餘貯存量為9束、7束;核二廠1號機及2號機則為34束及10束,上述4機組無法符合每次填換100至180束之條件,復因乾式貯存設施進度停滯未前,各機組皆有燃料池貯滿無法填換之情形,目前核一廠1號機與核二廠2號機停機中,核二廠1號機將於105年11月進行歲修,核一廠2號機則正常運轉,另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各機組永久停止運轉之時程,雖各機關永久停止運轉之時間分別落在107年12月至112年3月間,惟受限於貯存燃料池已貯滿無法填換之情形,各機組恐於永久停止運轉到期前即不再運轉,形同提前除役;然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原本規劃,核一廠及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應該分別在102年與104年底前就要正式商轉,並開始接收各機組用過核子燃料;然而,現在已經106年了,卻仍舊沒有進展,顯見各核電廠燃料束問題已迫在眉睫,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之規劃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12.審計部審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4年度辦理補(捐)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情形,發現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補(捐)助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2014青少年活動中心修繕、財團法人臺東縣盲人福利協進會,及新北市金山區漁會等計16件核有多項缺失,包含核准補助經費日期晚於活動開始日、查核表內未經查核人員簽章、經辦人員與查核人員係同1人等,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前項睦鄰工作預算編列,除情況特殊,經陳報經濟部核准者外,應參酌上年度實際動支金額及需要,逐年適度降低。」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2至104年度依睦鄰工作要點編列回饋項目之預、決算情形,上開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6.56%、69.77%、35.52%,顯示預算多有寬列,允宜依照睦鄰工作要點之規定,參酌上年度實際動支金額及需要,逐年適時降低預算編列。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13.經濟部於101年7月3日核定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建議候選場址,並委請前開縣政府辦理地方公投,惟因多年以來民眾對於核廢物處理存有疑義,前開縣政府皆未辦理公投事宜。105年5月間經濟部再次函請台東縣及金門縣政府辦理公投,金門縣政府於105年5月18日函復略以:由本縣全體縣民公投決定烏坵鄉事務不合情理,建請修法由該鄉住民自決;台東縣政府則於105年7月29日函復略以:本案屬重大事項,須經議會審議,因該府公投法制未備且未經議會審議,爰無法辦理。對此,為降低對社會環境衝擊,經濟部又規劃以無人島或準無人島為集中式貯存場址之優先考量,並參考韓國「用過核子燃料公民討論促進計畫」就用過核子燃料處置議題成立委員會之經驗,籌組選址委員會來決議相關選址議題,然至今卻亦無動靜,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之規劃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14.近年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超時加班費決算數低於預算數甚多,如101至104年度超時加班費預算執行率分別為39.31%、48.87%、39.75%及53.72%;105年度超時加班費預算數153萬4千元,截至7月底止之執行數32萬6千元,占年度預算數比率21.25%,近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超時加班費執行率最多不及六成,106年度復編列預算153萬4千元,恐有寬列之虞。而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其中對特別收入基金之加班費規定為:「加班費:應確為趕辦具有時間性重要業務者,依業務需要從嚴編列,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加班費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最高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經參酌營運量、考績晉級等因素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至員工休假制度,應予貫徹,不休假加班費應從嚴估計編列。」,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加班費運用及編列情形,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15.有鑑於過去立法院在審議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時,就多次質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長期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借貸,借貸額度一度高達八成,後來在立法院決議限縮下,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5年內將貸款降到六成以下,才減少借貸。但目前仍有1,820億元借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占總比例高達56%。然經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出用途並未包含「借貸」之項目;綜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借貸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於法無據也加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穩定健全之風險。爰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以及還款規劃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16.根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供102至104年度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選址公投之民調結果,102至104年度全國民眾支持度分別為58.1%、47%及60.5%,台東縣居民為29.4%、18.4%及30.5%,金門縣居民為33.7%、25.3%及38.3%,其中全國民眾支持度雖較台東縣及金門縣居民為高,惟未逾六成,而台東縣與金門縣民眾支持度皆在二成至三成間,未逾四成,顯示僅有少數民眾支持本計畫選址公投作業。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表示,民調支持度偏低,係因本計畫宣導不足所致,惟查本計畫近年皆編列宣導經費,透過電視媒體及各項地方溝通說明會,對相關民意代表、機關團體及民眾溝通,恐係計畫推動過程中未能真正瞭解民意,或因資訊透明度不高,未能即時提供相關訊息等,致民眾對本計畫選址公投存有疑慮。顯見過去耗費大量宣導費之成效有限,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17.現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率每度0.171元,係按物價上漲率2.5%、折現率3.4%、新臺幣兌美元匯率33:1設算而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所列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兩項費用,係按101年底除役負債金額、折現率2.04%設算。針對二者折現率之差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除役負債須以現值計算發電成本,並據以列帳。當時因適逢全球金融海嘯過後,市場利率大幅降低,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以97年版設算之經濟參數稍嫌樂觀,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較為保守之方式(較低之折現率)重新估算除役負債,惟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等,均屬核能發電後端處理之相關成本,採用不同折現率,顯未合理,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18.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撥供核能電廠除役之用,由每度核電提撥0.17至0.37元,目前基金約有2,445億元,預計到3座核電廠除役共可累積原本預估的除役費用3,353億元,然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增列鉅額除役拆廠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各核能機組除役成本,顯示現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率恐有低估之虞,若估算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短少1,000到2,000億元,加上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基金借款尚有1,833億元,如以10年攤提,電價上漲至少2%,若再加上核四的2,838億元資產自電費回收,8年分攤下來,整體電費恐將上漲近一成,加重國內用電負擔,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提交核四轉型計畫,並儘速重估核能電廠除役經費,避免相關爭議影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合理提撥及正常運作。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19.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101億2,797萬2千元,包含財產收入38億8,418萬1千元,及其他收入62億4,379萬1千元。前者係貸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購買公債之利息收入,後者係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核能發電量365億1,339萬8千度,以每度核能發電提撥0.171元計算而來,惟核一、核二廠之4部機組僅剩1部機組運轉,核能發電量大幅減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增列鉅額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顯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率恐有低估之虞,允應審慎評估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提撥率,俾累積提撥金額足以因應核電廠除役所需。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20.據報載3座核電廠107年起陸續除役,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估計6部機組除役經費共675億元,整體包括核廢最終處置等共需3,353億元。惟根據最新版評估,每座核電廠除役就需1,400億元,加上核一、二廠改室內乾貯及無人島集中式貯存方案,總費用即達6,200億元,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根本不足支應。雖經濟部長已否認該項數據,並表示已在進行重新評估,但核電廠除役經費驚人,政府有向國人說明之必要,爰要求於106年8月底前將最新評估結果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 

21.核能發電之後端營運,涉及核電廠之除役、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等,為落實非核家園之推動;爰要求經濟部針對「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基金用途項下各項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預算執行情形及檢討之專案報告,以利國會監督。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王惠美 蕭美琴 徐永明 

22.106年度經濟部主管─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編列新臺幣490萬元。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包含辦理全國性業務宣導,係加強與外界宣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業務,亦辦理民意調查、公投等相關議題研究調查,以瞭解全國民眾,及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候選場址所在地之遴選及居民認知程度、看法及態度意願,以做為未來選址參考。惟近年度民調結果顯示民眾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之支持度偏低、業務宣傳成效低落、以及歷次探勘調查均造成當地民眾嚴重恐慌,事前溝通極為缺乏,爰要求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黃偉哲 

連署人:王惠美 張麗善 

2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因應國內原子能民生用途日漸普及,經邀請專家學者,就全國廢棄礦坑或坑道、高山、無人島與各離島等地點審慎檢討評估後,於64年底獲行政院核准,規劃於蘭嶼島龍門地區設置國家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67年8月再獲行政院核准並進行各項工程之興建,於71年5月正式啟用,建立迄今已35年,期間雅美族人屢屢抗爭,但蘭嶼貯存場迄今仍屹立在蘭嶼,成為蘭嶼島上的「惡靈」。蔡英文總統105年8月1日的道歉文寫到「政府在雅美族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核廢料存置在蘭嶼。蘭嶼的族人完全沒有分享到發電的好處,卻承受核廢料的傷害。為此,我要代表政府向雅美族人道歉。」蔡總統也說「我也會要求相關部門,針對核廢料貯存在蘭嶼的相關決策經過,提出真相調查報告。在核廢料尚未最終處置之前,給予雅美族人適當的補償。」為落實蔡總統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道歉文內容,在蘭嶼貯存場低放射性廢棄物尚未遷移前,要求依真相調查後研擬檢討補償金額,以符合蔡總統道歉文內容。

提案人: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廖國棟 

24.「2025非核家園」不僅是蔡英文總統的選舉政見,更是目前執政黨重要的施政方針。而在蔡總統的原住民競選政見更提到「打造非核家園,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排除設於原住民族土地內。」足見蔡總統認為蘭嶼貯存場遷移是轉型正義的重要環節。當年政府興建「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一放就35年,對此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公開向原住民道歉,她說「政府在雅美族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核廢料存置在蘭嶼。蘭嶼的族人完全沒有分享到發電的好處,卻承受核廢料的傷害。為此,我要代表政府向雅美族人道歉。」既然蔡總統在公開場合多次說明「2025非核家園」不會改變,蘭嶼核廢料也應當在2025年移出蘭嶼,如此符合蔡總統的原住民政見以及政府推動轉型正義的決心,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擬具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遷移評估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廖國棟 

25.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集中式貯存場只是中繼站?理想的島嶼面積需26公頃,若有海平面高度、面積不足等問題,擬採「填海造陸」改造?島上需要2棟建築,1棟地上4層、地下1層,貯存60萬桶低放核廢料,另外1棟不分層,以室內乾貯方式貯存5,000噸鈾(用過核燃料)?和最終處置場的法律規範不同,不需公投?建築物內有過濾與循環系統,不讓粉塵飄散?建築物水泥牆厚度經計算,若要貯存用過核燃料,水泥牆厚度至少須150公分,才有防護效果,牆外的人員就不必穿防護衣?核廢料中繼站方案初步評估要花829億元?會讓社會知道,把核廢料放在無人島上到底安不安全?據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已提報經濟部「集中式貯存場初步推行規劃書」進行審查,現在也送到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旗下「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進行討論也是一大創舉?民國133年完成啟用嗎?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陳超明 王惠美 

五、特別收入基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1億7,836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2億9,270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1,433萬2千元,照列。

()解繳國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17項:

1.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地方產業發展計畫」2億9,210萬6千元,係透過專業團隊輔導及補助經費挹注等資源,期完善地方產業發展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經查:部分行政區域曾獲5次以上補助經費,如:新竹市東區、北區、香山區、雲林縣西螺鎮、嘉義市東區、西區、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東引鄉等;而曾獲3次以上補助經費之行政區域則有31個縣市之區鄉鎮;迄未獲補助經費之行政區域計有29個縣市之區鄉鎮,部分行政區域迄未獲資源挹注,部分行政區域卻多次獲經費補助,顯示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存有縣市之區鄉鎮之不衡平現象,且部分地方產業高度仰賴政府資源挹注,產業發展自主性容有不足。爰此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 陳超明 張麗善 孔文吉 蘇治芬 蕭美琴

2.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活絡地方經濟發展」,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及年度目標值分別為:(1)提升地方就業,帶動就業人數1萬8,000人。(2)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提升產值或商機10億元。然參據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其中就業人數部分,各年度帶動地方就業人數呈現逐年下滑趨勢,由101年度4萬4,473人降至104年度1萬7,745人,提升地方就業效益日益減弱,105及106年度均將績效指標目標值調降為1萬8,000人;另提升商機部分,101至104年度之達成數均遠超過目標值,顯示目標值設定未符現況。爰此,為有效衡量地方產業發展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成效,並衡酌往年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要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設定具積極性之目標值,調升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目標值。

提案人:高志鵬 蘇治芬 蕭美琴 王惠美 

3.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1億7,836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2億4,553萬4千元,減少6,716萬5千元(減幅27.35%),包括利息收入64萬1千元、國庫撥款收入1億7,555萬2千元及雜項收入217萬6千元;其中雜項收入包括OTOP地方特色產品館營運回饋金95萬4千元、補助計畫違約罰款等收入70萬7千元及整合型通路發展類補助計畫回饋金51萬5千元。基金連年收支均為短絀,且推動地方產業補助計畫回饋金機制未有效運作,基金餘額持續萎縮,恐不利基金未來運作,爰要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儘速研謀因應對策,改善基金財務狀況。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4.106年度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編列6,313萬元辦理地方產業及產品相關產業之輔導、通路拓展、產品行銷推廣等計畫,其中1,350萬元為推動南部休憩服務產業及創新休憩服務場域,並建立地方永續發展機制之經費。102年度起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以台南市為示範場域後,105年度起續以嘉義縣市為第二示範場域,但吸引來客重要管道如臉書、部落格及整合行銷平台均有待積極維運,以深化創新休憩服務產業計畫之成效,填補相關縣市近來因陸客來台人數減少之衝擊,爰要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儘速研謀吸引人潮方案,深化台灣地方產業。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 

5.106年度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編列「地方產業發展計畫」2億9,210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3億9,533萬4千元減幅26.11%),查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已核定之98至105年度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總計286件,核定補助總經費為24億7,689萬3千元。參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全國各行政區域獲核定補助計畫情形,部分行政區域曾獲5次以上補助經費,如:新竹市東區、北區、香山區、雲林縣西螺鎮、嘉義市東區、西區、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東引鄉等;而曾獲3次以上補助經費之行政區域則有31個縣市之區鄉鎮;迄未獲補助經費之行政區域計有29個縣市之區鄉鎮,部分行政區域迄未獲資源挹注,部分行政區域卻多次獲經費補助,顯示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存有縣市之區鄉鎮之不衡平現象,且部分地方產業高度仰賴政府資源挹注,產業發展自主性容有不足。爰要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積極改善區域間之資源配置問題,確實引導產業永續發展。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6.「構建臺灣OTOP地方特色產品行銷通路,協助地方特色產業」及「協助地方特色產業業者運用網實整合行銷服務,結合科技化行銷與服務設計,提升地方特色產品與服務品質」為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施政重點之一,並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依地方產業發展及產品行銷需求,辦理相關產業輔導、通路拓展、產品行銷推廣計畫」經費6,313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案7,550萬元減少1,237萬元,減幅16.38%),其中2,541萬元為辦理「地方特色產業網實整合服務計畫」,以強化地方特色產品通路功能,推動通路網實整合服務之經費;然而,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截至105年8月底止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之實體通路計有10家,惟若與104年同期相較,104年8月底止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之實體通路計有31家,1年間OTOP授權實體通路減少21家,在網實整合計畫未竟全功之際,OTOP授權實體通路大幅減少,建構地方特色產品行銷通路之成效難謂良好。是以,推動網實整合計畫仍應鞏固及拓展實體通路,以符網實整合計畫之初衷。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7.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活絡地方經濟發展」,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及年度目標值分別為:(1)提升地方就業,帶動就業人數1萬8,000人。(2)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提升產值或商機10億元。然根據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其中就業人數部分,各年度帶動地方就業人數呈現逐年下滑趨勢,由101年度4萬4,473人降至104年度1萬7,745人,提升地方就業效益日益減弱,105及106年度均將績效指標目標值調降為1萬8,000人;另提升商機部分,101至104年度之達成數均遠逾目標值,顯示目標值設定未符現況,欠缺激勵督促之效。爰要求經濟部應衡酌往年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重新設定具積極性之目標值。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8.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1億7,836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2億4,553萬4千元,減少6,716萬5千元(減幅27.35%),包括利息收入64萬1千元、國庫撥款收入1億7,555萬2千元及雜項收入217萬6千元;其中雜項收入包括OTOP地方特色產品館營運回饋金95萬4千元、補助計畫違約罰款等收入70萬7千元及整合型通路發展類補助計畫回饋金51萬5千元。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係於98年由國庫撥款成立,往後各年度基金來源均仰賴國庫撥款收入,101年度起國庫撥入款金額大幅減少,在無其他主要穩定之基金收入來源下,入不敷出,已連年均為短絀,致使基金餘額持續萎縮,106年度預算案預計期末基金餘額將僅1億7,417萬5千元,若未能有效改善基金財務惡化情況,恐影響基金未來運作。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強化回饋機制與各類型補助計畫間之關聯性,並研議提高各政府單位提案時規劃回饋機制之可能性,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9.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已核定之98至105年度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總計286件,核定補助總經費為24億7,689萬3千元。參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全國各行政區域獲核定補助計畫情形,部分行政區域曾獲5次以上補助經費,如:新竹市東區、北區、香山區、雲林縣西螺鎮、嘉義市東區、西區、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東引鄉等;而曾獲3次以上補助經費之行政區域則有31個縣市之區鄉鎮;迄未獲補助經費之行政區域計有29個縣市之區鄉鎮,部分行政區域迄未獲資源挹注,部分行政區域卻多次獲經費補助,顯示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存有縣市之區鄉鎮之不衡平現象,且部分地方產業高度仰賴政府資源挹注,產業發展自主性容有不足。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地方產業輔導資源配置不均之檢討,及如何改善區域間之資源配置不衡平及引導產業永續發展之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10.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活絡地方經濟發展」,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及年度目標值分別為:(1)提升地方就業,帶動就業人數1萬8,000人。(2)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提升產值或商機10億元。參據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其中就業人數部分,各年度帶動地方就業人數呈現逐年下滑趨勢,由101年度4萬4,473人降至104年度1萬7,745人,提升地方就業效益日益減弱,105及106年度均將績效指標目標值調降為1萬8,000人;另提升商機部分,101至104年度之達成數均遠逾目標值,顯示目標值設定未符現況,欠缺激勵督促之效。為有效衡量地方產業發展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成效,且衡酌往年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允應設定具積極性之目標值,爰此,宜調升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目標值,以利有效達成績效指標。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 

11.關於經濟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其中基金來源預算1億7,836萬9千元,較105年度減列6,716萬5千元。由於缺乏穩定基金來源,導致連年收支短絀,基金餘額逐年遞減。業務計畫缺乏創新能量,而各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就業人數項目,自103年度起歷年均未達標,105年度提升產值目標更是首度未達績效標準,對增進地方產業發展恐無法產生實質效益,請經濟部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營運計畫以及資金運作效益進行檢討與調整,並於2個月內提送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高志鵬 蘇震清 王惠美 

12.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地方產業發展計畫」2億9,210萬6千元,透過專業團隊輔導及補助經費挹注等資源,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地方產業發展環境;惟查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為協助各地方產業發展,其輔導資源應著重於產業自主性與永續性,然地方產業發展基金98至105年度8月底止,已核定之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總計286件,核定補助總經費為24億7,689萬3千元,全國卻仍有29個行政區域迄未接受相關輔導資源挹注,且有部分行政區域高度仰賴政府資源,顯示地方產業輔導資源配置不均,爰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積極檢討現有輔導資源運作方式,改善區域資源配置衡平並引導產業永續發展,俾利發揮地方產業發展基金運作應有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13.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活絡地方經濟發展」,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分別為帶動就業人數1萬8000人以及提升產值或商機10億元,與105年度預算案相同;惟查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各年度帶動地方就業人數呈現逐年下滑趨勢,由101年度4萬4473人降至104年度1萬7745人,105及106年度更將績效指標目標值調降為1萬8000人,顯見其提升地方就業效益日益減弱;另查有關提升產值或商機部份,鑑於101至104年度達成數介於18至27億元,105年度目標值僅設定10億元,105年截至8月達成數則為8.67億元,106年度目標值設定顯過度消極低估,核有未當,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衡酌往年關鍵績效指標實際達成情形,檢討調升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以積極任事、活絡地方經濟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14.有鑑於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地方產業發展及產品行銷需求相關經費6,313萬元;惟查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自105年度編列3,000萬元辦理「地方特色產業網實整合服務計畫」,然該計畫於OTOP地方特色網導入金物流功能,截至105年8月底,上架產品累計401項,累計營業額126萬元,距其增加營業額8,000萬元之目標效益相去甚遠,且查105年度與104年度相較,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之實體通路大幅減少21家,於1年內銳減67.74%,顯見推動地方產業網實整合計畫成效不彰,且導致OTOP既有實體通路減少,恐不符原訂計畫效益,爰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檢討修正相關計畫內容與執行問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實協助地方特色產業拓展商機。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王惠美 

15.106年度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編列「地方產業發展計畫」2億9,210萬6千元,其設立宗旨係為協助各縣市發展地方產業,促進地方經濟繁榮與增加地方就業機會,經查,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提升地方就業為1萬8千人,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提升或商機10億元,惟就提升地方就業人數自103年後逐年下降,使其督促激勵效用大幅降低,又以發展提升或商機目標觀之,101至104年均達到目標值,然103至106年皆僅訂10億元為指標,有欠積極性,實有檢討空間。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年度績效關鍵指標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張麗善 王惠美 

16.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1億7,836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2億4,553萬4千元,減少6,716萬5千元(減幅達27.35%),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係於98年由國庫撥款成立,往後各年度基金來源均仰賴國庫撥款收入,在無其他主要穩定之基金收入來源下,入不敷出,已連年均為短絀,致使基金餘額持續萎縮,106年度預算案預計期末基金餘額將僅1億7,417萬5千元,若未能有效改善基金財務惡化情況,恐影響基金未來運作。且截至105年8月底回饋金收入僅55萬6千元,實無法發揮活水功能。應審慎評選補助計畫,健全回饋機制之有效運作與各類型補助計畫間之關聯性,提高各政府單位提案時規劃回饋機制之可能性,逐步提高財務自主性,以作為穩定收入來源,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孔文吉 王惠美 

17.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活絡地方經濟發展」,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及年度目標值分別為:(1)提升地方就業,帶動就業人數1萬8,000人。(2)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提升產值或商機10億元。參據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其中就業人數部分,各年度帶動地方就業人數呈現逐年下滑趨勢,另提升商機部分,101至104年度之達成數均遠逾目標值,顯示目標值設定未符現況,欠缺激勵督促之效。為有效衡量地方產業發展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成效,且衡酌往年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允應設定具積極性之目標值,爰此,宜調升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目標值。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孔文吉 王惠美 

丙、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4億4,340萬5千元,增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項下「業務收入」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4,640萬5千元。

2.業務總支出:3億9,098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5,241萬7千元,增列300萬元,改列為5,541萬7千元。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3億0,121萬6千元,配合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農業委員會第4目「農業發展」項下「補助農業作業基金」1,003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03萬元,改列為2億9,118萬6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8,924萬元,配合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農業委員會第4目「農業發展」項下「補助農業作業基金」1,003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003萬元,改列為1億7,921萬元。

()通過決議38項:

1.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業務外收入─財務收入」編列利息收入110萬3千元,主要係以銀行定期存款與活期存款作為管理運用管道。經查,業務外收入除了上述銀行定、活存利息收入外,僅有雜項收入20萬元,是以代加工、飼料出售等獲取,未有其他資金運用方式,資金運用太過於消極保守。依上所述,請加強運用基金設施利用,以提高預算執行效能。

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黃偉哲 管碧玲 

2.查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及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截至105年度8月底現金餘額分別為2億1,765萬8千元、3億1,810萬1千元及4,441萬3千元,顯示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現有資金充足,惟園區擴充計畫倘有資金不足則以對外舉借債務方式籌措,預計106年度不足金額6,700萬元。農業作業基金允宜妥為衡酌3個分基金間財務調度,使農業作業基金資金有效運用。

提案人:徐永明 高志鵬 黃偉哲 

3.依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統計資料,102至104年度各營運項目單位成本,有多項品項發生決算數高於預估數情形,包含油菜種子、亞蔬6號番茄種子、亞蔬21號番茄種子及亞蔬22號番茄種子連續3年實際單位成本均逾預算數。考量玉米種子及綠肥種子為政策性種子,訂價較無彈性,為避免其生產成本增加致使其毛利過低或甚至為負值,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宜積極尋求研發國內適合栽種之綠肥種子之替代品,並多方探訪得以較為低價又符合該基金採種需求之栽種玉米種子單位,以降低購買種子成本,請於1個月內提交研究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高志鵬 黃偉哲 

4.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6年度編列銷貨收入7,665萬元。經查:102至104年度各種種子銷售情形,以綠肥種子銷售數量為最多,玉米種子次之,一般性種子之銷售數量為最少。惟政策性種子為配合政策推廣,單位訂價及毛利均較低,為增加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益,允宜在不排擠政策性種子之產銷情況下,加強推廣利潤較高之一般性種子,以增加其銷售量。

提案人:徐永明 高志鵬 黃偉哲 

5.針對106年度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編列銷貨收入7,665萬元,經查,102至104年度各種種子銷售情形以綠肥種子銷售數量為最多,玉米種子次之,一般性種子之銷售數量為最少。政策性種子為配合政策推廣,單位訂價及毛利均較低,為增加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益,允宜在不排擠政策性種子之產銷情況下,加強推廣利潤較高之一般性種子,以增加其銷售量,為維護基金之永續發展,爰要求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應加強推廣利潤較高之一般性種子。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6.針對106年度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編列銷貨收入1億2,095萬4千元及銷貨成本1億0,002萬6千元,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銷售。經查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各種營運項目銷售情形,銷貨收入占比以肉豬、牛乳及飼料為主(106年度3項目銷售金額占比共77.92%,且以飼料為最多),若按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2至106年度單價及單位成本計算各銷售項目之毛利率,肉豬、牛乳及飼料之平均毛利率卻僅分別為5.71%、18.43%及4.60%,在該基金各銷售項目中屬毛利率較低之品項,至於種豬、種仔豬、小型豬及兔隻毛利率則較其他銷售項目高,平均毛利率分別為45.83%、54.01%、55.74%及39.51%,但此4種品項於106年度預計銷售金額僅占銷貨收入8.31%,為增加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營運收益,爰要求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廣高毛利率之營運項目。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7.針對106年度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2,797萬6千元,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自101年度起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率未達80%,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1及102年度預算執行率甚至未達50%,顯見預算執行不佳,爰要求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研謀對策改善,以利政府政策之順利推動。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8.針對106年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於編列租金及權利金收入1億3,116萬2千元及出租資產成本7,899萬6千元,辦理園區土地、廠房及宿舍出租,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創立迄今已逾10年,招商數仍不足,肇致園區土地及建物運用效益未能極大化,爰要求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以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永續營運。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9.針對106年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項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繼續計畫預算2億5,624萬元,查103至105年度8月底執行情形,年度預算執行率均未達5%,累計至105年度8月底執行率亦僅有3.49%,計畫執行明顯欠佳,爰要求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提高計畫執行率。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10.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為調製各種銷售種子,106年度編列銷貨成本5,817萬2千元及外包費437萬9千元。依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統計資料,102至104年度各營運項目單位成本,有多項品項發生決算數高於預估數情形,包含油菜種子、亞蔬6號番茄種子、亞蔬21號番茄種子及亞蔬22號番茄種子連續3年實際單位成本均逾預算數,另台南24號玉米種子、油菜種子、亞蔬6號番茄種子及亞蔬21號番茄種子單位成本自102年度起持續攀升,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說明,油菜種子(綠肥種子)均向國外進口購買,玉米種子則因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種植面積及人力有限,多為委託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種植,故2類種子成本深受國外廠商訂價及受託單位種植成本影響,至於番茄種子多數係由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自行種植(少數委外栽種),然因番茄種子須大量人力栽種,故採種不易,導致其單位成本上升。而政策性種子因訂價較無彈性,為使其毛利不至於過低或為負值,允宜積極研謀降低購買種子成本策略;至於一般性種子雖毛利較高,惟仍須考量自行種植或委外栽種成本之高低,以最適採種方式取得,增加渠等種子收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陳超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11.根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所提資料,102至104年度各營運項目實際產銷情形,其中肉仔豬3年度毛利均為負值(104年度毛利率更達負19.41%),另104年度亦有多種品項毛利為負,包含肉仔豬、淘汰家禽、土雞、天鵝及種鴨,據該基金說明,肉仔豬係因主要銷售對象為醫院及政府等研究單位,須配合其研究目的採購不同年齡等狀況之肉仔豬,104年度上開單位研究目的變更,故減少或以較低單價購置肉仔豬,惟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飼養肉仔豬成本仍須繼續支出,使其毛利為負值,允宜檢討肉仔豬產銷規模及訂價策略;至於淘汰家禽、土雞、天鵝及種鴨等禽類品項主要因104年度爆發禽流感,撲殺較多家禽,肇致相關飼養成本由剩餘家禽分攤,使其銷貨成本攀升。為避免近年來禽流感疫情影響禽類飼養情形,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以因應疫情,減少損失,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陳超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12.根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資料,截至105年度8月底,園區進駐廠商共102家,仍低於預計招商數120家,復查園區土地及廠房等建物運用情形,已出租廠房用地比率為78.21%,惟已出租實驗農場用地比率僅56.49%,又標準廠房出租比率為70.71%,除虎躍館及動物疫苗專區出租率達100%,其餘均未達70%,亞太水族營運中心出租率甚至僅39.46%,另園區建物面積運用情形,已出租建物比率為79.85%(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構承租面積比率占25.40%),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創立迄今已逾10年,招商數仍不足,肇致園區土地及建物運用效益未能極大化,又園區收取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之標準似有欠妥,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園區發展及提升招商率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孔文吉 

13.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原執行期間為103至106年度,投資總額為33億4,659萬元,該計畫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籌辦,自105年度起改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辦理,105年度前已編列6億6,920萬5千元,復查103至105年度8月底執行情形,年度預算執行率均未達5%,累計至105年度8月底執行率亦僅有3.49%,計畫執行明顯欠佳。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說明,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於103年8月5日始獲行政院核定,經規劃設計委託營建署辦理相關作業,於105年1月13日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105年3月18日備查),另開發計畫則係於105年8月11日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辦理,肇致擴充開發工程無法如期展開,103至105年度8月底執行率因而不如預期,爰於105年9月13日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9點第3款規定:「因執行方式或執行內容變更,致總經費增加或計畫總期程變更」報請行政院辦理修正,將計畫期程延長至108年度,惟迄今尚未經行政院核定,顯示該計畫前期規劃及前置作業核有欠妥,致後續執行進度延遲,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陳超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14.查農業作業基金設有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按農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106年底預計現金餘額為7億3,289萬5千元,其中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為2億4,894萬2千元,目前現有資金之運用主要為存放銀行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並未依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規定,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顯見現有資金充裕,且106年度均未編列解繳國庫預算,應妥善運用餘有資金,妥善規劃資金運用計畫。並應依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負責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復依同法第7條規定,農業作業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因此農業作業基金項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辦理園區擴充計畫資金仍待籌措,園區擴充計畫倘有資金不足將以對外舉借債務方式籌措,應優先考慮由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調度運用,以節省公帑利息支出。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陳超明 

15.查農業作業基金設有畜產改良作業基金,依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各種營運項目銷售情形,銷貨收入占比以肉豬、牛乳及飼料為主(106年度3項目銷售金額占比共77.92%,且以飼料為最多),惟按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2至106年度單價及單位成本計算各銷售項目之毛利率,肉豬、牛乳及飼料之平均毛利率卻僅分別為5.71%、18.43%及4.60%,在該基金各銷售項目中屬毛利率較低之品項,至於種豬、種仔豬、小型豬及兔隻毛利率則較其他銷售項目高,平均毛利率分別為45.83%、54.01%、55.74%及39.51%,然此4種品項於106年度預計銷售金額僅占銷貨收入8.31%,為增加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營運收益,應與時俱進調整並加強推廣高毛利率之營運項目。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陳超明 

16.查農業作業基金設有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按農業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106年底預計現金餘額為7億3,289萬5千元,其中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為3億1,810萬1千元,目前現有資金之運用主要為存放銀行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並未依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規定,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顯見現有資金充裕,且106年度均未編列解繳國庫預算,應妥善運用餘有資金,妥善規劃資金運用計畫。並應依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負責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復依同法第7條規定,農業作業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因此農業作業基金項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辦理園區擴充計畫資金仍待籌措,園區擴充計畫倘有資金不足將以對外舉借債務方式籌措,應優先考慮由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調度運用,以節省公帑利息支出。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17.查農業作業基金設有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自105年度成立後,該基金之資金主要由國庫編列預算增撥基金及補助收入,106年度分別編列1億8,924萬元及4,336萬元協助辦理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與營運,並由公務機關將其財產供該基金代管營運使用,另園區擴充計畫倘有資金不足則以對外舉借債務方式籌措,預計106年度不足金額6,700萬元。茲依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負責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復依同法第7條規定,農業作業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定之。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及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既同屬農業作業基金之分基金,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現有資金尚屬充裕,且對現金運用規劃不足,又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6年度園區擴充計畫尚須資金填補,對外舉債恐需較高之財務成本,為利該基金資金籌措,並減少利息費用支出,允宜妥為考量農業作業基金下設3個分基金間之財務調度及運用,以節省公帑之利息支出。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18.查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創立迄今已逾10年,招商數仍不足,肇致園區土地及建物運用效益未能極大化,又園區收取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之標準似有欠妥,允宜審慎檢討妥為規劃,106年度編列之本期賸餘2,886萬4千元,倘無國庫補助收入4,336萬元,將發生短絀1,449萬6千元,允宜審慎研謀改進,以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永續營運。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19.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6年度編列銷貨收入7,665萬元,成長4.21%,編列銷貨成本5,817萬2千元,成長4.91%,可見銷貨成本成長幅度偏高,且查該基金統計102至104年度各營運項目單位成本,有多項品項發生決算數高於預估數情形,甚至連續3年實際單位成本均逾預算數情形,成本控管能力顯有待加強,鑑於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擔負配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冬季休閒期綠肥作物推廣計畫」等種子供應政策任務,為穩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營運效益,應再積極檢討該基金種子庫存及採購策略,以合理控制銷貨成本,提升基金營運績效。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20.有鑑於近年來禽流感疫情影響我國禽類產業健全發展甚鉅,政府僅為因應106年初疫情所需防疫經費及撲殺補償費即估計高達8億2,000萬元,畜產改良作業基金主要業務既包括研究改進各種畜禽飼養管理自動化及辦理區域性繁殖推廣與技術指導等業務,應針對如何加強禽場防鳥設施暨相關生物安全措施等防疫及整備工作,優先建置示範禽場並協助農民改善畜養方式,落實推廣密閉式或非開放式飼養輔導工作,以利農民儘速建置良好的畜養環境,讓畜養的禽類減少接觸病毒的可能性,避免國內禽流感病毒危害。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21.有鑑於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自92年創設迄今已逾13年,進駐廠商家數逐漸成長,近3年更因入區投資量增加而有擴充計畫,惟查該基金106年度編列之勞務成本、銷貨成本及出租資產成本分別為2,758萬1千元、956萬2千元及7,899萬6千元,與該基金編列之相關收入預算相較,除出租資產仍有賸餘,其餘營運事項均為短絀,倘若加計各項管理及總務費用等,短絀情形恐將加劇,顯示實際進駐廠商仍有不足,園區土地及廠房建物使用效益欠佳,仍應加強檢討改善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各項基礎設施、軟體服務與招商規劃,以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永續營運,發揮產業群聚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22.為提供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內廠商用水,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6年度編列給水銷貨收入480萬元及給水銷貨成本956萬2千元;惟查該基金105及106年度編列之給水銷貨收入均低於給水銷貨成本,且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現有水源無法負荷園區用水,尚無法考慮以裝置自來水管取得水源,僅能以園區淨水廠供應用水,既無法改善該基金給水銷貨持續虧損情形,亦使園內廠商無法安心用水,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檢討改善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用水規劃,以利園區健全營運。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23.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6年度於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448萬元,辦理園區事業科專補助計畫及衛星農場補助計畫,其中衛星農場補助計畫自105年度起由公務預算移轉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負責,科專補助計畫106年度則同時編列公務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辦理;惟查上述兩項補助案件申請條件有所不同,審查機制亦恐有差異,然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自105及106年度起接續公務預算辦理衛星農場補助計畫及部分科專補助計畫以來,相關辦理補助要點內容或補助原則尚待檢討訂定,實應儘速配合附屬單位預算及補助計畫性質修訂要點及建立規範,俾利有效推動辦理此兩項補助計畫,以因應園區事業投入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為園區事業大量生產之需要。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24.有鑑於104年度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閒置資金約2億1,100萬元,104年8月5日農種改字第1043526060號函附件,104至109年資金規劃運用分別為「例行性營運週轉」7,000萬元、「產品品種權之更新準備」2,000萬元、「因應緊急需求」6,000萬元、「機械設備汰舊換新」9,310萬元,合計2億4,310萬元。105年度8月底現金餘額為2億1,765萬8千元,目前現有資金之運用仍為存放銀行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妥善運用餘有資金。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25.有鑑於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應負責園區之維護、管理及各項作業服務等事項,然經查該基金106年度編列之勞務成本2,758萬1千元、銷貨成本956萬2千元及出租資產成本7,899萬6千元,與該基金編列之相關收入預算相較,除出租資產仍有賸餘,其餘營運事項均為短絀。另按106年度編列之本期賸餘2,886萬4千元,倘無國庫補助收入4,336萬元,將發生短絀1,449萬6千元,園區收取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之標準似有欠妥,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慎檢討妥為規劃,以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永續營運。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26.有鑑於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土地及建物使用效益欠佳,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資料,截至105年度8月底,園區進駐廠商共102家,仍低於「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預計招商數120家,復查園區土地及廠房等建物運用情形,除虎躍館及動物疫苗專區出租率達100%,其餘均未達70%。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評估計畫,以利改善園區使用效益。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蘇震清 王惠美 

2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為普及優良家禽推廣,改良品種、繁殖,近5年來主要營運項目中,家禽種雛雞、淘汰雞隻、淘汰鴨隻、淘汰鵝隻、淘汰火雞、土雞、種鴨等年度單位成本自101年度決算48.8元、102至104年約58元,105年度增至97.24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允宜檢討成本擴增原因,以提高銷貨毛利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王惠美 蘇震清 

28.查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2至106年度營運項目毛利明細中,肉仔豬、肉豬、山羊及土雞等4項毛利率偏低,其中肉仔豬連3年呈現毛利率負值,銷貨成本明細未有明顯調節。爰此,為增加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營運收益,宜檢討飼養禽畜進貨數量及成本,並調節產銷營運策略。

提案人:邱議瑩 蘇治芬 黃偉哲 

連署人:蕭美琴 徐永明 王惠美 

29.查104年度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暴增739.26%,係受到無產值之經濟動物死亡報廢及雞鵝隻因禽流感予以預防性淘汰所致;104年度業務外收入預算分配已大幅調高167萬1千元,漲幅仍高達208.69%,導致相關飼養成本需由剩餘家禽攤提,為避免禽流感提高禽類飼養成本及染疾風險,允應厲行禽場檢疫、克阻禽流感以減少損失。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蕭美琴 黃偉哲 王惠美 徐永明 

30.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專案計畫─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編列2億5,624萬元,經查園區土地及廠房等建物運用情形,已出租廠房用地比率為78.21%,惟已出租實驗農場用地比率僅56.49%,又標準廠房出租比率為70.71%,除虎躍館及動物疫苗專區出租率達100%,其餘均未達70%,亞太水族營運中心出租率甚至僅39.46%;另園區建物面積運用情形,已出租建物比率為79.85%,顯示進駐廠商仍不足,致使園區土地及廠房建物使用效益欠佳,允宜改善。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方案。

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31.有鑑於玉米及油菜種子(綠肥種子)均列為我國政策性種子。前者因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種植面積及人力有限,後者因需向國外進口,因此二者訂價較無彈性。為避免因其生產及進口成本過高而導致毛利過低或甚至為負值的現象,爰建請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之主管機關,調整此2類種子種植及對外採購策略。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 

32.有鑑於自105年度起「農業作業基金」項下增設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惟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設置於屏東縣,東部發展以農業及觀光產業為主,卻無類似的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顯然使東、西部農業發展嚴重失衡。東部地區具有獨特的海洋深層水資源,適合低溫養殖和多種生技產業發展,爰此,要求農業作業基金主管機關積極研議輔導東部深層海水園區活化發展。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 

33.依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負責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查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及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既同屬農業作業基金之分基金,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現有資金尚屬充裕,足以支應基金正常營運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且未有其他規劃運用,然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6年度為辦理園區擴充計畫尚須對外舉債籌措資金,對外舉債恐需較高之財務成本。爰此,為利該基金資金籌措,並減少利息費用支出,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妥為衡酌3個分基金間財務調度,使農業作業基金資金有效運用。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34.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自92年創設迄今已逾10年,進駐廠商家數雖逐漸成長,但仍未達預計招商數,導致園區土地及廠房建物未能有效運用,使用效益欠佳,又園區管理費等收費標準未能回收其成本,致營運事項均為短絀,倘若加計各項管理及總務費用等,短絀情形恐將加劇。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審慎檢討妥為規劃,以利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永續營運,避免年度發生短絀,須仰賴國庫支應。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35.查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6年度編列使用材料費1,064萬4千元,較105年度增加28.88%,據悉係因台農1號玉米種子及台中5號高粱種子庫存不足,配合其銷售期間及耕作期程,故於106年度編列較多預算購買。惟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近年政策性種子實際單價有低於預算情形,顯見該基金種子存貨銷售與採購評估情況不佳,為避免種子庫存數量過多或不足情事再度發生,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檢討各類種子存貨及採購狀況。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36.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6年度編列銷貨收入1億2,095萬4千元及銷貨成本1億0,002萬6千元,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銷售。主要目標為輔導農民,學習新技術,提高農家收入以及市場競爭力。以高雄種畜繁殖場為例,加強推廣高價值黑毛豬,輔導中南部豬農進行飼養,並開發特色化飼料降低成本,展現黑豬肉風味特色。確實提升農民收入。爰要求主管機關盤點目前畜產改良技術,研擬適合各縣市風土環境的畜禽品種以及加工技術,以座談會、農會的管道加強推廣,以增加農民產銷規模。

提案人:管碧玲 邱議瑩 邱志偉 

37.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編列預算研發各種農產品改良品種,肩負生產國內政策性的種苗種子。惟目前該基金庫存種籽量調節機制失衡,部分種籽庫存過多或不足,無法充分供給農民所需。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新盤點農業縣市的種籽市場需求,推廣有利農民高經濟價值的種苗或種籽,讓民眾充分了解最新的產品資訊,並確保能供應充足的種苗種子。

提案人:管碧玲 邱議瑩 邱志偉 

38.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5年來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欠佳,究其原因,係因房屋及建築預算未能於1年度辦理完竣,使得後續機械及設備等固定資產之購買規劃受到影響,查該等房屋及建築計畫多為飼料廠及家畜宿舍等興建或整修工程,於每年度編列預算時,均列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然卻時常發生建照申請延滯或前置作業未盡周全等原因,讓相關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預算須保留至以後年度執行等情形。爰要求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應妥善規劃前置作業,並應盤點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是否應編列為多年期預算進行辦理。

提案人:管碧玲 邱議瑩 邱志偉 

二、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458億2,180萬1千元,配合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農業委員會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農業特別收入基金」4億7,134萬8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農村再生基金「政府撥入收入─國庫撥款收入」項下國庫增撥農村再生基金辦理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等計畫所需資本性支出4億7,134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3億5,045萬3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402億2,569萬8千元,減列農業發展基金「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計畫」項下緊急防疫疫苗儲備2,3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2億0,199萬8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55億9,610萬3千元,增列2,370萬元,另配合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4億7,134萬8千元,增減互抵後,減列4億4,764萬8千元,改列為51億4,845萬5千元。

()解繳國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85項:

1.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6年度「全民造林計畫」編列4億0,435萬3千元,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全民造林計畫檢測等相關業務費用。林務局所有林班地大多位於原住民地區,應對原住民族地區優先回饋,該辦法完全缺乏對原住民地區之回饋辦法及運用說明,獨重觀光遊樂事業經營,漠視原住民地區社區發展及撫育造林。爰凍結該項經費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王惠美 陳超明 張麗善 

連署人:黃偉哲 

2.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6年度「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編列10億4,974萬3千元,辦理森林遊樂區修護、管理業務及勞務承攬等業務。林務局部分遊樂區位於原住民地區,應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優先招募優秀之原住民員工與原住民廠商,且位於原住民鄉鎮之森林遊樂區未與原住民地區產業、人力、社區發展密切結合,無助於地方產業發展。爰凍結該項經費1億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王惠美 陳超明 張麗善 黃偉哲 

連署人:徐永明 蘇震清 林岱樺 

3.漁業發展基金106年度「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項下編列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1,472萬9千元,包括用人費用62萬5千元、服務費用10萬4千元及獎補助費1,400萬元,獎勵金發放資格為服務每滿12個月為1期,發給獎勵金新臺幣100萬元,最高以3期為限。經查計畫成效未臻理想,且因部分初次上船服務人員面臨船上作業適應不良因素,可能中途離職轉業或返回國內,未於境外遠洋漁船持續服務滿1年,致未符合請領獎勵金資格,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計畫實施10餘年,留任率約六成,實難彰顯本計畫培育我國漁業新血及優秀幹部人才之成效,應落實赴各水產海事學校宣導,增加學生上漁船工作興趣;並應加強與職訓中心及漁業公司合作,以吸引學有專精或受完訓學員投入遠洋漁業工作,定期追蹤參與學員於漁船工作情形,以提高留任率及往後各年度之媒合率,發揮本計畫培育我國漁業新血之成效。爰凍結本項預算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徐永明 高志鵬 林岱樺 

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於106年度編列「農村再生基金」71億5,703萬7千元,用途包含「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及「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然而,過去農村再生計畫是由水保局來推動,各社區農村計畫之執行也有很好的成果。惟自106年開始,農村再生計畫改由地方縣市政府整合提案推動。為避免讓此基金淪為地方政府變相綁樁之小型工程款,要求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主管機關重新檢討農村再生計畫提報及審查辦法,使其確實符合農村長期需求,爰凍結該預算1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 張麗善 孔文吉 陳超明 邱議瑩 邱志偉 徐永明 陳明文 管碧玲 林岱樺 吳焜裕 

5.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6年度「其他收入─雜項收入」項下編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入5億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為造林基金來源之一,檢視近年回饋金收入不斷攀升,由101年度之8億5,691萬1千元,增加至104年度之10億9,706萬6千元,該年度回饋金大幅超收6億9,706萬6千元;基金雖不斷提高回饋金收入之預算編列數,惟每年度依舊大幅超收數億元,其中除102年度以外,各年度超收幅度均達1倍以上。山坡地有無被過度開發利用及對水土保持造成破壞情形,存在隱憂。請於1個月內提交分析報告,以利維護我國山坡地水土保持。

提案人:徐永明 高志鵬 黃偉哲 

6.漁業發展基金106年度基金來源編列144萬1千元,基金用途編列1,851萬3千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1,707萬2千元。經查:漁業發展基金設立宗旨為藉由計畫之推動,提高漁民知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並促進漁業永續經營。惟檢視該基金106年度收入預算僅編列144萬1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63萬3千元,減少19萬2千元;近3年來基金收入總額僅約100餘萬元,且全數為利息收入,功能萎縮現象明顯,符合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第5點「業務單純、規模過小,無設置必要」之基金裁撤要件。爰此,請於2個月內提出是否裁撤漁業發展基金之相關報告。

提案人:徐永明 高志鵬 黃偉哲 

7.針對106年度農業發展基金項下「農業貸款利息差額補貼計畫」編列26億3,824萬1千元,辦理專案農貸之利息差額補貼。經查,近年來貸放戶數逐年遞減,由101年度5萬3,545戶,減少至104年度4萬1,336戶,減幅逾二成,104年度總計貸放207.17億元,貸放率76.74%,亦未達年度目標值80%,爰要求農業發展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辦理,以利政府政策之順利推動。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8.針對106年度農業發展基金項下「糧政業務計畫」編列收購糧食經費73億6,278萬8千元。經查,近5年來預計收購公糧數量由101年度21萬1,000公噸,逐年調高至104年度25萬3,000公噸;各年度實際收購數量介於29萬9,948至48萬9,161公噸,年年超收四成至1倍以上。105年度再調高公糧收購目標至29萬1,000公噸,截至105年8月底已收購36萬3,978公噸,實際支出公糧收購經費87億9,407萬3千元,已超支15億0,667萬3千元,爰要求農業發展基金應擴大試辦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稻穀保價收購之雙軌制,逐年減少公糧收購及財政支出。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9.針對106年度農業發展基金項下「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編列1億5,875萬5千元,經查,該計畫102及104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僅一成左右;其中荔枝、椪柑、豬肉連續2至3年採取耕鋤或收購加工補助,相關調節措施僅具短期價格穩定效果,部分農產品價格仍屢見劇烈波動,顯見該計畫難以發揮平抑農產品價格之功能,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4條規定制訂全國農業產銷方針,由源頭管理全國農產品之生產及供需秩序;並強化農產災損及生產資訊之整合,及跨部會合作機制,提供具體完整之農產品追溯與流量監控資訊予公平交易委員會及法務等單位,以杜絕農產價格遭人為不當操控之外界質疑。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10.針對106年度農業發展基金項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計畫」編列1億6,100萬元,但國內禽流感疫情仍不斷發生,102年度發生H5N2、H5N3亞型禽流感疫情,104年度更爆發歷年來規模最大之禽流感疫情,自106年1月7日屏東蛋雞場檢出高病原性H5N2亞型禽流感,未及半個月共計7縣市水禽場、陸禽場及屠宰場均確認檢出H5亞型禽流感,病毒傳播極為迅速;至3月初已撲殺家禽逾400萬隻,國內農業損失相當慘重,尤以養鵝產業受創最深,約八至九成鵝隻因禽流感遭撲殺,禽傳人之疑慮更造成國內民眾惶恐不安。由於104年度疫情快速傳播蔓延,「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計畫」所編經費不敷支應,雖超支1億2,231萬6千元,疫情仍無法遏止,顯示相關防疫工作尚待檢討落實,爰要求農業發展基金除應加強防疫措施外,更應妥適規劃疫苗及試驗藥品購置量並加強庫存之管控,以免逾期銷燬數量過多而浪費公帑。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11.針對106年度農業發展基金項下「輔導菸農轉型與檳榔廢園轉作計畫」編列1億4,155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410萬元,大幅增加1億2,745萬元,主要用於增加辦理檳榔廢園轉作計畫。為逐年縮減菸葉及檳榔種植面積,爰要求農業發展基金除應加強嘉義、高雄、屏東及花蓮等重點產區之說明會及轉作技術輔導工作;更應賡續研商更多樣化且高經濟價值轉作作物,協助農民契作生產並完備供應及銷售之產業鏈,以使農民廢園後有穩定之收益,以提高申請本計畫意願。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12.針對106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編列基金來源14億6,501萬6千元、基金用途17億5,996萬1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2億9,494萬5千元;加計期初基金餘額後,預估期末基金餘額56億1,962萬3千元。經查,基金未來有2項金額龐大或有負債及承諾可能須支付,分別為支付有償移轉北門多功能使用車站費用10億元及造林計畫未來年度所需獎勵金28億餘元,為免基金餘額耗盡,爰要求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應儘早作好財務規劃,以確保基金永續營運。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13.針對106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全民造林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全民造林業務所需經費4億0,435萬3千元,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項下編列辦理獎勵輔導造林業務所需經費2億8,759萬6千元。經查,103年度抽測面積1,031.29公頃,占年度造林面積3萬0,067公頃之3.43%,104年度抽測面積911.70公頃,占年度造林總面積2萬9,741公頃之3.07%,抽測比率偏低,爰建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應提高抽測比率,以確保造林成果之達成。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14.針對106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其他勞務收入─輸儲收入」項下編列森林鐵路之客貨運收入總計1億3,195萬元,支出於「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項下森林遊樂之經營管理及臺鐵協助森鐵之營運計畫2個科目合計編列3億3,998萬7千元,預估該線鐵路106年度短絀2億0,803萬7千元。阿里山森林鐵路為我國唯一高山林業鐵路,具有獨特文化及觀光吸引力,移交給臺鐵局經營之後,短絀狀況卻持續擴大,顯不合理,爰要求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應確實檢討阿里山森林鐵路的經營狀態,避免財務缺口持續擴大。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15.針對106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項下編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費用7億7,261萬8千元,補助各縣市發放受災農(漁)民之現金救助金所需經費,以協助受災戶儘速辦理災後復建及復耕。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歷年來農業天然災害損失情形,104年度農損金額160億7,396萬8千元,創下歷年新高紀錄;政府核定救助金額僅占實際災損約二成五,農民須自行承擔逾七成損失。又依數據顯示,每年度編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費用均不敷支應(除100年度之外);其中101及102年度不足數皆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務預算調整支應,103年度動支第一預備金,104年度則再由該會公務預算調整支應及動支災害準備金。農損金額屢創新高,顯示農業風險更甚以往,開辦農業保險制度日趨急迫,為減少農民農損損失,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擴大農作物保險項目,以提高品項納保覆蓋率。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16.針對106年度漁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項下編列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1,472萬9千元,經查,本計畫自95年度執行至105年8月底止,媒合成功且上船服務計有34人、培育4位具一等船長資格及6位具一等船副資格者,並有1位同時具一等船副及一等管輪資格;累計核發獎勵金5,800萬元,占預計核發獎勵金7,700萬元之75.32%,計畫成效未臻理想,爰要求漁業發展基金應確實定期追蹤參與學員於漁船工作情形,以提高留任率及往後各年度之媒合率,發揮本計畫培育我國漁業新血之成效。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17.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農村再生條例第7條規定政府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1,500億元,106年度國庫補助157億4,856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案增加22億8,446萬元,累計國庫撥補該基金數額已達753億1,173萬元。該基金自101至104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41.74%、48.5%、61.08%與72.26%,預算執行成效不彰,爰要求農村再生基金未來各項計畫應結合當地農漁村文化保存、產業活化、人才培育、生態保育與休閒農業等,方能提升實施效益。

提案人:陳明文 黃偉哲 管碧玲 

18.農業發展基金「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02及104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僅一成左右;其中荔枝、椪柑、豬肉連續2至3年採取耕鋤或收購加工補助,然相關調節措施僅具短期價格穩定效果,部分農產品價格仍屢見劇烈波動。以大宗蔬菜為例,農糧署雖每年訂定生產目標,以掌握作物之生產動態,於產量過剩時發布預警機制,輔導農民調節耕種。然由生產端控制產量,遇有颱風天災等因素導致農產品供給量大量短缺時,卻無法有效整合農作物災損資訊及生產資訊,難以發揮平抑農產品價格之功能。顯示著重生產端控制產量及預警之輔導作為成效有限,現行產銷調節機制亟待檢討。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評估制訂全國農業產銷方針之可行性,以期由源頭管理全國農產品之生產及供需秩序;並提出如何強化農產災損及生產資訊之整合,及跨部會合作機制,提供具體完整之農產品追溯與流量監控資訊予公平交易委員會及法務等單位之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陳超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19.102年度農業發展基金於「輔導菸農轉型計畫」項下編列輔導菸農轉作1億3,895萬7千元,惟僅執行3萬8千元,經費幾乎未執行;103及104年度再編列1億2,121萬8千元及1,531萬7千元,決算數亦僅為223萬4千元(執行率1.84%)及210萬6千元(執行率13.75%);「輔導轉型休閒農業計畫」於102及103年度各編列4,000萬元,亦全數未執行。本計畫執行成效不佳,主要係因臺灣菸酒公司之菸葉收購政策仍持續辦理;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雖擬定輔導菸農轉作之相關補助項目及基準,惟菸葉保價收購收益穩定,致菸農轉作或轉型意願普遍不高;104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總計輔導4戶菸農離菸,轉作面積僅0.727公頃。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如何提出更多樣化且高經濟價值轉作作物,協助農民契作生產並完備供應及銷售之產業鏈,以使農民廢園後有穩定之收益,俾提高申請本計畫意願之檢討改善報告後,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孔文吉 

20.國內禽流感疫情仍不斷發生,102年度發生H5N2、H5N3亞型禽流感疫情,104年度更爆發歷年來規模最大之禽流感疫情,自106年1月7日屏東蛋雞場檢出高病原性H5N2亞型禽流感,未及半個月共計7縣市水禽場、陸禽場及屠宰場均確認檢出H5亞型禽流感,病毒傳播極為迅速;至3月初已撲殺家禽逾400萬隻,國內農業損失相當慘重,尤以養鵝產業受創最深,約八至九成鵝隻因禽流感遭撲殺,禽傳人之疑慮更造成國內民眾惶恐不安。106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祭出最長禁宰禁運措施;但全國各地主要農業縣市仍疫情頻傳,顯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疫情預警及檢測養禽業者落實禽場生物安全防護等防疫工作尚待檢討落實。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近期禽流感疫情防治強化作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孔文吉 

2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62年起推動專案農貸,包括農業發展基金承辦19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辦理1項低利貸款,範圍涵蓋農、林、漁、牧經營、農民家計週轉及受災農漁民復耕復建等用途。目前農業發展基金辦理之專案農貸利率為年息1.29%,由農漁民向農漁會信用部及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後,政府再給予承辦行庫利息補貼至年息3.54至4.26%,以使農漁民得以取得經營農業所需低利融資資金。然依農業金融局統計,近年來貸放戶數逐年遞減,由101年度5萬3,545戶,減少至104年度4萬1,336戶,減幅逾二成,該年度總計貸放207.17億元,貸放率76.74%,亦未達年度目標值80%。綜上,近年來農民組織及農企業興起,農業工作者對於購置相關設施(備)之資金需求日增。農業發展基金每年度編列20至30億元專案農貸之利息差額補貼,以協助農漁民能以較低利率取得所需營運資金。然專案農貸戶數逐年下滑,大力推動農業創新轉型之貸放戶數亦甚微,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規劃調整及現行缺失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孔文吉 

22.為穩定金融秩序,100年12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受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209億7,427萬9千餘元,接續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根據農業金融局105年8月農漁會信用部經營概況統計表顯示,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平均廣義逾放比約0.91%,資本適足率13.48%;惟查,尚有多家金融機構之資本適足率及逾放比率未達法定標準。綜上,農業發展基金自100年底起接續處理金融重建基金移交之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計畫業經執行多年,目前仍有多家農漁會信用部之資本適足率或逾放比未達法定標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列管並記錄渠等機構之每個月營運變化情形,並採取有效輔導方式協助其改善放款品質及催收債權,以提升整體風險承擔能力。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後,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孔文吉 

23.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6年度編列基金來源14億6,501萬6千元、基金用途17億5,996萬1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2億9,494萬5千元;加計期初基金餘額後,預估期末基金餘額56億1,962萬3千元。經查,該基金未來有可能需支付有償移轉北門多功能使用車站之費用約10億元,以及林務局辦理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案件為授益之行政處分衍生約28億元。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6年底預估基金餘額雖尚有56億1,962萬3千元,惟或有負債及造林計畫未來年度所需獎勵金等經費高達38億餘元。檢視該基金105及106年度收支相抵後均預計短絀,為免基金餘額耗盡,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未來財務規劃,以確保基金永續營運,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孔文吉 

24.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6年度「其他勞務收入─輸儲收入」項下編列森林鐵路之客、貨運收入總計1億3,195萬元,支出於「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項下森林遊樂之經營管理及臺鐵協助森鐵之營運計畫2個科目合計編列3億3,998萬7千元,預估該線鐵路106年度短絀2億0,803萬7千元。阿里山森林鐵路為我國唯一高山林業鐵路,具有獨特文化及觀光吸引力,然每年卻入不敷出,收支均為短絀。為改善財務狀況,適度反映鐵路經營成本,林務局與臺鐵局研商多年之票價調整方案終於自105年5月1日起實施,為森鐵20年來首次漲價;最高票價漲幅達1倍,為阿里山站至神木、沼平站由原價50元調整至100元,其餘各站票價漲幅亦有五至六成間,同時取消各車種去回票之優待折扣,期能增裕該線鐵路收益。106年度並訂定遊客人數目標值182萬5,800人次,包含本國及外國遊客分別為70萬7,600及111萬8,200人次。然105年7月起尼伯特至梅姬等數個颱風接連來襲,森林鐵路數度停駛,恐將衝擊遊客人數及票價收入。為確保珍貴資產之永續發展,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未來財務規劃,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陳超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25.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為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來源之一,林務局用於造林工作以降低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所造成之衝擊。檢視近年回饋金收入不斷攀升,由101年度之8億5,691萬1千元,增加至104年度之10億9,706萬6千元,該年度回饋金大幅超收6億9,706萬6千元;基金雖不斷提高回饋金收入之預算編列數,惟每年度依舊大幅超收數億元,其中除102年度以外,各年度超收幅度均達1倍以上。顯見山坡地有無被過度開發利用及對水土保持造成破壞情形,存在隱憂。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通盤檢討目前山坡地開發政策及相關法令,包括回饋金計收標準、山坡地開發利用範圍及減免標準等。俾免山坡地被過度開發利用,並將相關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孔文吉 

26.漁業發展基金設立宗旨為藉由計畫之推動,提高漁民知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並促進漁業永續經營。惟檢視該基金106年度收入預算僅編列144萬1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63萬3千元,減少19萬2千元;近3年來基金收入總額僅約100餘萬元,且全數為利息收入,功能萎縮現象明顯,符合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第5點「業務單純、規模過小,無設置必要」之基金裁撤要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將擴大基金運用效益,與該基金106年度預算實際編列情形容有未符。且該基金原辦理漁業用油補貼計畫,因性質屬公務業務,經檢討後已於101年度回歸漁業署辦理;致基金收入逐年銳減至僅賸下國庫撥款及利息收入,102年度以後國庫亦不再撥款補助該基金,103年度迄今僅賸百萬元左右利息收入,復未有效開拓其他業務,年年入不敷出,收支均呈現短絀情形。也因國庫自102年度以後已不再撥款補助漁業發展基金,近年來該基金來源僅賸下利息收入,106年度編列基金來源預算數僅144萬1千元,顯無法達成「提高漁民知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並促進漁業永續經營」之原設立宗旨。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是否比照漁產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模式,將漁業發展基金整併至其他基金之可行性,並將相關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陳超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27.農村再生基金106年度「農村發展及活化─農村社區農糧產業活化」項下編列輔導大專業農擴大在地農產業經營規模及農村從農青年企業化經營計畫等業務所需經費7,424萬4千元。經詢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計畫為原小地主大佃農政策,106年度賡續辦理輔導農民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協助大專業農及青年農民企業化經營、補助購置生產設備,協助機械化生產及辦理農地利用改善與農地監督管理等工作。然計畫實施多年,核定補助大佃農平均年齡略有增加、栽種作物亦以水稻為大宗,顯示減緩農業人力高齡化及導引栽種稻米以外之作物成效尚待提升。106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輔導大專業農擴大在地農產業經營規模及農村從農青年企業化經營計畫」,延續原政策辦理相關輔導及補助措施,應建構吸引青年從農之經營環境,並深入探究有機作物栽種面積大幅銳減之癥結,有效導引耕作,俾發揮計畫預期成效。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週內提出未來預期執行成效以及過去缺失檢討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陳超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28.農村再生基金106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項下編列山村綠色經濟永續發展計畫1億元,為新興計畫,係為提高保護自然資源地區居民之福祉。惟本計畫執行期程為106至108年度,應按預算法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編製規定,列明107及108年度待編列預算數,以呈現整體計畫之經費需求;另106年度預計協助5個部落(社區)發展生態旅遊產業及協助10個部落(社區)發展林下經濟或混農林業產業,卻僅訂定創造就業人口至少200人之目標值,與協助5至10個部落(社區)發展產業似未成比例,宜酌予提高,俾強化本計畫達成原住民就業與自然資本維護及林業綠色轉型之連結與效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個月內提出未來該計畫預期成效以及實際執行計畫等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陳超明 

連署人:張麗善 孔文吉 

29.茲有農業發展基金之「糧政業務計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5年第2期作起於全國6鄉(鎮、市、區)試辦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稻穀保價收購之雙軌制,期導引農民種良質米並培養自產自銷能力,以提升國內稻米產業之競爭力。惟目前僅6鄉(鎮、市、區)先行試辦,對整體公糧收購影響尚微。允宜調查統計選擇新制之農民比率、分布區域、年齡層及繳交公糧比率,應據以調整下年度稻作直接給付價格誘因並評估增加試辦區域,俾逐年健全公糧收購並確保我國糧食自給率。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陳超明 

30.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設有農業發展基金,其「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02及104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僅一成左右,農糧署雖每年訂定生產目標,以掌握作物之生產動態,於產量過剩時發布預警機制,輔導農民調節耕種。然由生產端控制產量,遇有颱風天災等因素導致農產品供給量大量短缺時,卻無法有效整合農作物災損資訊及生產資訊,難以發揮平抑農產品價格之功能。觀之梅姬颱風過後1個月餘菜價仍居高不下,導致民怨四起,政府顯無積極作為,農業發展基金每年度編列「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至2億元,對可能發生產銷失衡之農、漁、畜產品辦理產銷預警與調節措施。然部分農產品價格屢見暴漲暴跌,顯示著重生產端控制產量及預警之輔導作為成效有限,現行產銷調節機制亟待檢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整合各方資訊,設置有效預警及調節機制,掌握生產動態,避免農民、消費者均輸的情形一再發生。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陳超明 

31.茲有農業發展基金之「輔導菸農轉型與檳榔廢園轉作計畫」,惟近3年度輔導菸農轉型計畫之執行率最高僅一成多,其中102年度農業發展基金於「輔導菸農轉型計畫」項下編列輔導菸農轉作1億3,895萬7千元,惟僅執行3萬8千元,經費幾乎未執行;103及104年度再編列1億2,121萬8千元及1,531萬7千元,決算數亦僅為223萬4千元(執行率1.84%)及210萬6千元(執行率13.75%);「輔導轉型休閒農業計畫」於102及103年度各編列4,000萬元,亦全數未執行,顯見本計畫執行成效不佳。鑑於以往計畫推動時農民轉作意願並不高,建議油茶技術服務團宜加強高屏及花蓮等重點產區之說明會及轉作技術輔導工作;研究團隊應賡續研商更多樣化且高經濟價值轉作作物,協助農民契作生產並完備供應及銷售之產業鏈,以使農民廢園後有穩定之收益,俾提高申請本計畫意願。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陳超明 

32.林務局辦理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案件為授益之行政處分,一經作成核准處分,政府即負有長期之公法上給付義務;核發造林獎勵金及造林義務期限為自核准造林起算20年。依該基金106年度預算書所揭,推估全民造林計畫自106年起至獎勵期限屆滿,即107至112年可能需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約10億1,907萬元;獎勵輔導造林計畫自107年起至獎勵期限屆滿,即107至125年可能需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約18億2,125萬元;二者共計28億4,032萬元,金額龐大,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6年底預估基金餘額雖尚有56億1,962萬3千元,惟或有負債及造林計畫未來年度所需獎勵金等經費高達38億餘元。檢視該基金105及106年度收支相抵後均預計短絀,為免基金餘額耗盡,應儘早作好財務規劃,以確保基金永續營運。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陳超明 

33.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9月梅姬颱風農業災情報告,全台農林漁牧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金額33億5,882萬元(統計至105年10月3日止),其中雲林、彰化及嘉義3縣市損失金額合計占五成,農作物受損則以二期水稻及香蕉為最大宗,農損金額屢創新高,顯示農業風險更甚以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責成地方縣市政府辦理補助事項應秉持從簡、從優、從速之原則,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並補助受災之損失,惟往往未能秉持上述原則,導致農民求助無門之情況,應加強檢討改善。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陳超明 

34.查漁業發展基金近年來國庫不再撥款,基金來源僅賸利息收入,近3年來基金收入總額僅約100餘萬元,且全數為利息收入,功能萎縮現象明顯,且符合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第5點「業務單純、規模過小,無設置必要」之基金裁撤要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將擴大基金運用效益,與該基金106年度預算實際編列情形容有未符,顯無法達成「提高漁民知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並促進漁業永續經營」之原設立宗旨。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比照漁產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模式,整併至其他基金之可行性,俾撙節行政成本及簡化帳務處理。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陳超明 

3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推動「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攸關休耕農地活化及提升我國雜糧作物自給率之成效。然計畫執行後經行政院評核由103年度甲等降至104年度乙等,其中推動契作進口替代作物等工作皆未達目標。106年度延續推動本計畫,允宜參照行政院評核意見並配合農糧政策,滾動調整各項補助措施,以提高農民轉作雜糧誘因,擴大耕作面積,加強輔導並提高原水稻休耕地區農民轉作旱作農作之比率,俾有效活化休耕農地。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陳超明 

36.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實施10餘年,每年度農村再生基金均編列5億餘元推動相關工作。迄今全國雖有56%農漁村社區參與人力培育計畫課程,惟仍有將近半數社區未參與;經審核為農村再生計畫社區亦僅14.6%。應提升培訓內容品質,加強農業經營管理實務課程並與地區產業密切結合,以提高居民參與培根計畫意願,有效保存各農漁社區之特有文化、技藝及建築物,逐步推動全國農村再生發展。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陳超明 

37.農村再生基金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補助大佃農租賃農地及辦理低利貸款,以擴大農業規模效益。然計畫實施多年,核定補助大佃農平均年齡略有增加、栽種作物亦以水稻為大宗,顯示減緩農業人力高齡化及導引栽種稻米以外之作物成效尚待提升。106年度推動「輔導大專業農擴大在地農產業經營規模及農村從農青年企業化經營計畫」,延續原政策辦理相關輔導及補助措施,應建構吸引青年從農之經營環境,並深入探究有機作物栽種面積大幅銳減之癥結,有效導引耕作,俾發揮計畫預期成效。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陳超明 

38.106年度農業發展基金「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計畫」編列1億6,100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億2,200萬元,增加3,900萬元;惟查近5年(102至106年度)來儘管農業發展基金累計編列「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計畫」5億7,255萬4千元,然而國內禽流感疫情仍是不斷發生,104年度國內更爆發歷年規模最大之禽流感疫情,導致近九成鵝隻遭撲殺,106年截至目前業因禽流感疫情估計花費防疫經費及撲殺補償費高達8億2千萬元,顯示禽流感疫情每每造成我國農業與經濟重大損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檢討國內疫情預警及檢測工作,並落實追蹤養禽業者禽場生物安全防護等防疫措施,儘速建置有效之邊境管制與自主管理,提升我國相關產業防疫能力。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39.農業發展基金106年度「糧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收購糧食經費73億6,278萬8千元;鑑於近年來每年度公糧收購數量及經費均大幅超過目標值,促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5年第2期作試辦稻作直接給付,於全國6鄉(鎮、市、區)試辦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稻穀保價收購之雙軌制,鼓勵農民生產優質稻穀並自產自銷,不依賴政府之保價收購制度,惟因目前試辦區域有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再積極調查評估試辦情形,統計選擇新制之農民比率、分布區域、年齡層及繳交公糧比率,據以調整107年度稻作直接給付價格誘因並評估增加試辦區域,以期逐年減少公糧收購及有效運用農業資源。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40.106年度農業發展基金「輔導菸農轉型與檳榔廢園轉作計畫」編列1億4,155萬元,較105年度增加1億2,745萬元,主要係增加辦理檳榔廢園轉作計畫;惟查農業發展基金近3年度輔導菸農轉型計畫之執行率最高僅一成多,另查農糧署自96年度起辦理「輔導檳榔廢園轉作計畫」,97及98年度共執行經費2億0,700萬元,約減少全國檳榔種植面積2.83%,然其後卻停辦多年,103年度重新開辦輔導面積僅有9.2公頃,執行成效亦甚為低落,爰此農業發展基金106年度新增辦理「檳榔廢園轉作計畫」1億2,745萬元,應確實檢討以往執行缺失,並針對屏東地區等檳榔重點產區,加強推動相關輔導措施,提升申請計畫之審查與執行效率,並有效輔導農民廢園後得以有穩定收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41.為厚植森林資源,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6年度「全民造林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全民造林業務所需經費4億0,435萬3千元,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項下編列辦理獎勵輔導造林業務所需經費2億8,759萬6千元;惟查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每年度雖編列5至6億元預算作為造林獎勵金,然而各林管處每年度實地派員抽測地方政府造林計畫執行情形之比率僅約3%,顯見抽測比率偏低,且103、104年度尚有成活率或造林面積不足等造林不合格案件未能完成改善,爰請林務局應適度提高抽測比率,並強化造林後續追蹤輔導措施,以確保造林成果。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42.依據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推估,全民造林計畫自106年起至獎勵期限屆滿,即107至112年可能需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約10億1,907萬元,另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自107年起至獎勵期限屆滿,即107至125年可能需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約18億2,125萬元,二者共計28億4,032萬元,然造林計畫屆滿後之林地利用規劃卻未見落實評估,恐讓配合造林農民無所適從,為避免計畫期間屆滿之林地遭到大量砍除,破壞原有造林計畫意旨,爰請林務局應儘速評估我國林業發展需求,研議相關林地利用規劃,並配合推廣林下產業經濟輔導措施,俾利造林計畫林地得以有效管理、永續經營。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4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6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項下編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費用7億7,261萬8千元,補助各縣市發放受災農(漁)民之現金救助金所需經費;惟查政府核定救助金額僅占實際災損約二成五,農民須自行承擔逾七成損失,且查每年度編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費用均不敷支應,104年度農損金額160億7,396萬8千元,創下歷年新高紀錄,105年度尼伯特、莫蘭蒂及梅姬3次颱風亦造成農損金額近50億元,顯見現行依賴政府預算支應之災害救助制度已不足以分擔農民生產風險,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檢討政策性農業保險及農作物保險辦理現況,擴大其他農作物及漁產保險項目,以提高品項納保覆蓋率,藉由保險承擔機制分擔農業風險,協助建立農業經濟穩定收益基礎保障。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44.漁業發展基金106年度「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項下編列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1,472萬9千元,包括用人費用62萬5千元、服務費用10萬4千元及獎補助費1,400萬元;惟查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計畫實施10餘年,參與計畫人數僅40人,累計媒合成功並上船服務僅34人,留任率約六成,顯見本計畫培育我國漁業新血及優秀幹部人才之成效不彰,除應加強與職訓中心及漁業公司合作,以吸引學有專精或受完訓學員投入遠洋漁業工作,亦應一併檢討改善我國漁業勞動環境,定期追蹤參與學員於漁船工作情形,以提高留任率及往後各年度之媒合率,以期有效發揮本計畫培育我國漁業新血之成效。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45.106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編列82億6,065萬1千元,辦理休耕農地補助及活化工作;惟查該計畫近年度計畫執行結果,經行政院評核由103年度甲等降至104年度乙等,其中小地主大佃農總體經營面積及推動契作進口替代作物等兩項工作未達預期目標,各項作物獎勵誘因亦待通盤檢視,以提升整體計畫執行成效,是以106年度該基金延續推動本計畫,應滾動調整各項補助措施,以提高農民轉作雜糧誘因,擴大耕作面積,俾利有效活化休耕農地、提升我國雜糧作物自給率。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46.有鑑於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實施10餘年,每年度農村再生基金均編列5億餘元推動相關工作,而106年度農村再生計畫進入第2期第2年,該基金於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及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共計編列購建固定資產8億7,901萬3千元,相較第1期計畫每年度補助固定資產建設經費逾20至40億餘元,軟硬體計畫經費比重失衡問題已有調整,然為深化第2期計畫實施效益,並實現社區自主目標,106年度賡續補助之農村工程案仍應謹慎評估其可行性及實質效益,配合當地農漁村文化保存、產業活化、人才培育、生態保育、休閒農業等需求,避免因欠缺地方共識而導致資源錯置,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農村再生基金第2期計畫推動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47.農村再生基金106年度「農村發展及活化─農村社區農糧產業活化」項下編列輔導大專業農擴大在地農產業經營規模及農村從農青年企業化經營計畫等業務所需經費7,424萬4千元,全數為獎補助費;惟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補助大佃農租賃農地及辦理低利貸款,然計畫實施多年,核定補助大佃農平均年齡略有增加、栽種作物亦以水稻為大宗,顯示減緩農業人力高齡化及導引栽種稻米以外之作物成效有待提升,有鑑於此,106年度推動「輔導大專業農擴大在地農產業經營規模及農村從農青年企業化經營計畫」,應建構吸引青年從農之經營環境,並深入探究有機作物栽種面積大幅銳減之癥結,以期有效導引耕作,確實發揮計畫預期成效。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王惠美 

48.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漁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業務收入編列144萬1千元,較105年度163萬3千元,減列19萬2千元,減列幅度達11.76%。此項收入為存款利息,並無其他收入來源。扣除106年度基金用途預算1,851萬3千元,餘額約為2億2,693萬4千元,倘若後續無任何收入來源,漁業發展基金恐有用磬之時。此外,該基金用途為強化漁業體質、創新產業價值以改善漁民生活,但現行辦理項目全數為補助相關院校畢業生上船服務培養優秀幹部船員、推廣漁業出版品、補助專家學者參與國際會議及改善漁業電台通訊設施等等,補助人數、件數不僅受到年度預算限制,近2年無任何專家學者申請參與國際會議之補助,更無任何創新之舉,實難看出基金辦理之成效。為使漁業發展基金得以存續,並達成促進漁業永續發展之目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基金收入及資源運用效率進行檢討,並於2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王惠美 蘇震清 

49.105年度受寒害及頻繁颱風等天災影響,國內農業災損嚴重,供需失衡,各項農產品價格紊亂。而災害後搶種作物之情形頻仍,近日多項蔬菜如高麗菜、芥菜等,因產量過剩,價格慘跌,農民血本無歸。多年來農政機關無法解決產銷預警與處理機制失靈,導致農產品供需失衡已非一日之寒。未來因應極端氣候變遷,農產品減產恐成常態,因此產銷調節更顯得重要。關於106年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農業發展基金項下「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編列1億5,875萬5千元,預算書內並未清楚說明辦理措施,亦無創新措舉,更未見政府宣示將現代科技導入產銷調節系統之作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如何改善農產品產銷調節系統以達成供需平衡,維護農漁民生計進行檢討,並於2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王惠美 蘇震清 

50.近年來天然災害及疫病發生之強度及頻率不斷增加,105年度尼伯特、莫蘭蒂及梅姬3次颱風造成農損金額近50億元,遠超過當年度編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預算,凸顯現行依賴政府預算支應之災害救助制度已不足以分擔農民生產風險,實施農業保險制度日趨急迫。然現行已試辦之農產品僅高接梨、梨與芒果等作物,種類有限,爰要求農業金融局應積極擴大試辦之農產品種類,研擬試辦保單,於2週內就研擬進度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王惠美 

51.農業發展基金每年度辦理「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計畫」,強化家禽疾病防疫工作。惟104年度國內卻爆發歷年規模最大之禽流感疫情,106年初的禽流感災情造成我國須以史上最長之禁運禁宰7天措施嚴加因應。鑑於國際間禽流感風險仍持續發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持續加強防疫作為,除加強輔導禽類密閉式養殖、在地屠宰外,另加研擬在地化製之可能性,於3個月內送交評估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王惠美 

52.依104年農業金融局年報,104年度專案農貸前5大貸放項目分別為農家綜合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民經營改善貸款及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其中以農家綜合貸款之貸放金額100億6,560萬元居冠,占比達五成以上。反觀近年來大力推動之下列農業創新轉型專案農貸,僅貸放312戶及金額9億9,130萬元,受益農漁民人數微乎其微。近年來農民組織及農企業興起,農業工作者對於購置相關設施(備)之資金需求日增。農業發展基金每年度編列20至30億元專案農貸之利息差額補貼,以協助農漁民能以較低利率取得所需營運資金。然專案農貸戶數卻逐年下滑,大力推動農業創新轉型之貸放戶數亦甚微,有錯置政府預算之虞。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調整農業節能減碳貸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等貸放機制,俾有效發揮專案農貸政策導引國內農業朝向創新轉型發展之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陳超明 

5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5年第2期作起於全國6鄉(鎮、市、區)試辦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稻穀保價收購之雙軌制,期導引農民種良質米並培養自產自銷能力,以提升國內稻米產業之競爭力。惟目前僅6鄉(鎮、市、區)先行試辦,對整體公糧收購幾乎沒影響。105年度預算數72億8,740萬元,至8月底執行數達87億9,407萬3千元,超支數15億0,667萬3千元,超支比率20.68%。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針對選擇新制之農民比率、分布區域、年齡層及繳交公糧比率進行詳細估查,據以調整下年度稻作直接給付價格誘因並評估增加試辦區域,以逐年減少公糧收購及保存財政支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陳超明 

54.農業發展基金每年度編列「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至2億元,對可能發生產銷失衡之農、漁、畜產品辦理產銷預警與調節措施。然部分農產品價格屢見暴漲暴跌,顯示著重生產端控制產量及預警之輔導作為成效有限,現行產銷調節機制亟待檢討。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1)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4條規定,制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由源頭管理全國農產品之生產及供需秩序;(2)強化農產災損及生產資訊之整合,及跨部會合作機制,提供具體完整之農產品追溯與流量監控資訊予公平交易委員會及法務等單位,以健全農產價格管理,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陳超明 

55.為逐年縮減菸葉及檳榔種植面積,農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除賡續辦理原有輔導菸農轉型、轉作工作之外,新增辦理「檳榔廢園轉作計畫」1億2,745萬元。鑑於以往計畫推動時農民轉作意願並不高,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油茶技術服務團應加強高屏及花蓮等重點產區之說明會及轉作技術輔導工作;研究團隊應賡續研商更多樣化且高經濟價值轉作作物,協助農民契作生產並完備供應及銷售之產業鏈,以使農民廢園後有穩定之收益,以提高申請本計畫意願。

提案人: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陳超明 

56.農業發展基金自100年底起接續處理金融重建基金移交之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計畫業經執行多年,目前仍有多家農漁會信用部之資本適足率或逾放比未達法定標準,應列管並記錄渠等機構之每個月營運變化情形,並採取有效輔導方式協助其改善放款品質及催收債權,以提升整體風險承擔能力。

提案人: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陳超明 

57.近年來天然災害及疫病發生之強度及頻率不斷增加,105年度尼伯特、莫蘭蒂及梅姬3次颱風造成農損金額近50億元,遠超過當年度編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預算,凸顯現行依賴政府預算支應之災害救助制度已不足以分擔農民生產風險,實施農業保險制度日趨急迫。行政院日前將農業保險法草案列為與民生攸關的重大優先法案,據媒體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這項專法提報政院多日,但始終難以下定決策是否要推出。目前傳出行政院決定將「農業保險法」草案退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再作審慎評估。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下列爭議點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1)農業試辦農業保險項目有限,僅高接梨、梨、芒果、釋迦、水稻等,品項過少,且資料不足,目前即進行決定是否風險過大?開辦農業保險恐變成另一錢坑法案?延長擴大試辦?至106年底再決定是否訂立專法?(2)農業金融局針對農業保險平均補助保費50%,有些品項較低,同時地方政府也可加碼補助保費,預估農民負擔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劃設立農業保險基金50億元,但是這50億元是否足夠?是否排擠其他農業預算?(3)政府負擔一半保費,國會會同意嗎?地方政府沒有財源時,是地方請客中央買單?(4)除了母基金、中央、地方補助經費外,災損基金需負擔勘損費用,虧損賠付金,還有行政費用,開辦初期若不強制,天然災害救助現金補助能停辦嗎?如政府支出費用遠高目前支出災損平均現金救濟占總災損25%以上時,可行嗎?

提案人:王惠美 陳超明 張麗善 孔文吉 

58.有關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村再生基金」項下「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之執行,101至104年間總計補助3,921件工程。因每年度補助工程件數眾多,工項繁雜或需由社區取得共識後方能施作,前置作業階段冗長,故時有進度落後情形;101及102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均不到五成,103及104年度工程進度落後雖稍有改善,然相關工程施作是否均符合農村實際需求,迭遭外界質疑。且農村再生基金各年度預算編列過於偏重資本門等硬體工程建設經費支出上,相對產業發展、人才培育及青農的輔導回鄉、農業教育的紮根推廣經費付之闕如,以致未能有效振興農村經濟及帶動更多青年人口返回農村進行農業發展。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上述農村社區發展問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陳超明 

連署人:張麗善 王惠美 

59.有關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村再生基金」項下「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之預算執行,自106年度起,農村再生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主辦移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部之農村再生辦公室執行,並責由地方政府進行預算之執行。但是原住民族地區(30個山地鄉、25個平地鄉)地方基礎建設需求孔急,例如:野溪整治、灌溉水圳、農路及水路等建設。但是地方政府對其轄內之各農村社區,常歸咎地方政治生態、民選首長之好惡評斷,讓該筆預算經費的執行滋生紛擾及增添更多不確定性。爰針對原住民族地區之基礎建設需要,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上述農村社區發展問題及相關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陳超明 

連署人:張麗善 王惠美 

60.林務局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係提供國人生態旅遊、休閒、自然體驗、森林鐵路等計畫。林務局轄下的森林遊樂區部分位於原住民地區,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目前位於原住民鄉鎮之森林遊樂區未與原住民地區建立相關共享機制,也未與原住民地區產業、人力、社區發展密切結合,無助於文化與地方產業發展,請林務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61.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全民造林計畫,係厚植森林資源,增加綠地面積,並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全民造林計畫檢測等相關業務費用。惟林務局所有林班地大多位於原住民地區,應對於原住民族地區優先回饋,該經費卻大多獨厚平地造林,缺乏對原住民地區之回饋辦法及運用說明,漠視原住民地區社區發展及撫育造林,請林務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王惠美 

62.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6年度預算「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森林遊樂區服務」計4億6,580萬7千元,經查104年度遊客人次達501萬人次,105年度遊客預計目標為456萬元,上半年僅達成210萬人次,106年度遊客預計目標為482萬人次,明顯連兩年無法達成104年實際人次,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上開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6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6年度預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與補助」計7億7,261萬8千元,經查歷年來農業天然災害損失情形,104年度農損金額160億7,396萬8千元,創下歷年新高紀錄;政府核定救助金額僅占實際災損約二成五,農民須自行承擔逾七成損失。農業發展條例第58條明定: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105年度尼伯特、莫蘭蒂及梅姬3次颱風造成農損金額近50億元,遠超過當年度編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預算,凸顯現行依賴政府預算支應之災害救助制度已不足以分擔農民生產風險,實施農業保險制度日趨急迫。為督促政府及早規劃辦理,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農業保險制度規劃期程與立法研析結果。

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64.漁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漁業發展補助計畫─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計1,472萬9千元,經查計畫實施10餘年,參與計畫人數僅40人,累計媒合成功並上船服務僅34人,留任率約六成,累計核發獎勵金5,800萬元,辦理成效有限,應重新檢討該項政策宣導與辦理方式,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改善媒合率及留任進行檢討,並於2個月內將檢討結果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65.106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編列「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稻作直接給付」2億8,451萬元,經查,該計畫可能產生削價收購,導致民間糧價大跌,為避免穀賤傷農,實有加強了解之必要。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稻作價格影響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66.106年度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農村規劃及培力計畫」編列5億4,507萬8千元,係辦理農村再生培根工作之農村人力教育推廣、強化農民產業應用、農地生產力結構分析等業務。經查,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實施10餘年,全國雖有56%農漁村社區參與人力培育計畫課程,惟仍有將近半數社區未參與,經審核為農村再生計畫社區亦僅14.6%,實有檢討之空間,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上開情形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67.為逐年縮減菸葉及檳榔種植面積,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及維護國民健康,106年度農業發展基金「輔導菸農轉型與檳榔廢園轉作計畫」項下新增辦理檳榔廢園轉作計畫1億2,745萬元。經查,2011至2016年花蓮縣檳榔種植面積由3,989公頃些微減少至3,342公頃,農民轉作意願並不高。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油茶技術和其他經濟作物加強東部(尤其花蓮)等重點產區之說明會及轉作技術輔導工作,並且研商更多樣化且高經濟價值轉作作物,協助農民契作生產並完備供應及銷售之產業鏈,讓農民廢園後有穩定之收益,以提高申請此計畫之意願。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 

68.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為造林基金的來源之一,經查101至105年期間,每年的回饋金收入皆大幅超收,對於山坡地有無被過度開發利用及對水土保持造成破壞情形實有疑慮。雖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2年修訂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明定山坡地開發利用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繳交回饋金,但每年回饋金仍大幅超收,顯無法達到藉由付費制度,抑制山坡地開發之目的。有鑑於我國地處多颱風地震區,以往也曾發生多起大規模山坡地災害,爰此,要求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主管機關重新檢討目前山坡地開發政策及相關法令,避免山坡地被過度開發利用,對國土保育及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 

69.有鑑於「農業發展基金」用途包含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然東部、西部肥料價格不一致,東部肥料價格高於西部,造成東部農民負擔增加。爰此,要求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主管機關研議縮短東部、西部肥料價差,以確保東部、西部農民使用肥料價格一致。

提案人:蕭美琴 黃偉哲 高志鵬 王惠美 

70.有鑑於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農損現金救助,以水稻為例,一年兩季,現行救助辦法一季只能一次,原意是要協助農民儘速復耕,然全球極端氣候,颱風、豪雨時常侵襲,一季一次根本不符實際所需,水稻受到天然災害(含遲發性災害)時,無法像其他短期作物可迅速復耕,更甚者可能當期「完全無收穫(益)」。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只救助1萬8千元不敷成本,在無法復耕之情況下,救助根本杯水車薪,無法彌補農民的鉅額損失。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修訂「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5項」,刪除或修正「同產季同項農產品,救助以一次為限。」之規定,並研議提高水稻的現金救助金額,以減低農民受天然災害之損失。

提案人:陳超明 徐榛蔚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71.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我國農民面臨天然災害如颱風、豪雨、寒害等衝擊將可能更趨嚴重,但我國現階段對於農林漁牧業受天然災害之救助方式,大多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以辦理現金救助、補助及低利貸款等方式,協助其復耕、復建為主;惟政府相關救助過程申請手續繁複,對農民復耕幫助不大。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檢討現行災損認定標準及加速辦理程序,加強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評估處理、災害鑑定、防止搶種等規範,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研議建立完整之農業保險制度,以逐步健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體系及安定農民收入。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72.106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全民造林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全民造林業務經費4億0,435萬3千元,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項下編列辦理獎勵輔導造林業務經費2億8,759萬6千元。為確保造林成果,每年度林務局由羅東等8個林管處派員實地抽測各地方政府之造林計畫執行情形,惟每年度抽測地方政府造林計畫執行情形之比率僅約3%,實為偏低,並有成活率或造林面積不足之造林案尚未改善,爰要求林務局應督促儘速完成尚須改進之造林案,並審酌適度提高抽測比率,以確保造林成果之達成。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73.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6年底預估基金餘額雖尚有56億1,962萬3千元,惟根據預算書說明,未來可能需支付有償移轉北門多功能使用車站之費用約10億元,以及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共計約28億4,032萬元2項或有負債及承諾保證可能須支付,金額高達38億餘元。考量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近年來收入及賸餘均呈現遞減趨勢,105及106年度收支相抵後均預計短絀。為免基金餘額快速耗盡,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提早作好財務規劃,以確保基金永續營運。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74.106年度農業發展基金「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計畫」編列1億6,100萬元,用以辦理相關防疫工作,包括全國養畜禽場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及畜牧場生物安全輔導等項目,惟國內禽流感疫情仍不斷發生,106年至今以來已發生多起禽流感確診案例,顯示相關防疫工作尚待檢討落實,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落實相關疫病預警與檢測措施,落實加強事先防疫措施,避免國內養禽業再遇重大打擊。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75.106年度農業發展基金「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編列1億5,875萬5千元,用以針對可能發生產銷失衡之農、漁、畜產品,透過產銷預警與處理機制,適時辦理產銷調節處理,以穩定農產品市場價格。然相關調節措施僅具短期價格穩定效果,部分農產品價格仍屢見暴漲暴跌情形,顯示現行對於生產端控制產量及預警之輔導作為成效有限,爰要求檢討現行產銷調節機制,強化農產災損及生產資料整合,以杜絕農產價格遭人為不當操控之外界質疑。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76.鑑於我國農業人口呈現高齡化與流失趨勢,農村高年齡農業經營者比率偏高,亟待活化農業人力。而為增加青年農業就業人口及提升其農業經營實務能力,農村再生基金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推之新農政策,辦理多項促進青年返鄉從事農業生產與經營之措施,然執行成效仍有待再精進,農業人力結構亦仍待積極改善。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再積極研議提高青年返鄉務農之誘因,以鼓勵青年返鄉務農,活化農村人力。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77.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政府依農村再生條例第7條規定設置1,500億元農村再生基金,106年度國庫補助157億4,856萬元,累積國庫撥補該基金數額已達753億1,173萬元。惟經查,成立後整體預算執行率均不及八成,主要計畫執行成效亦不佳,補助農村工程是否符合農村實際需求亦屢遭質疑,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來應加強計畫之評估、溝通及進度控管,並適時檢討各項計畫,滾動式調整目標,以達成立該基金之「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目的。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78.近年來隨著國人健康意識提升,對農產品安全之關注及要求與日俱增,為確保農產品食用安全,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每年於「產業調整或防範措施計畫」編列安全用藥講習、宣導及農藥殘留檢測相關預算,然不論稻米、水果或茶葉抽驗之不合格案件均以驗出不得使用之農藥居多,顯見農產品食用安全及農民安全用藥觀念實待提升。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對農民宣導農產品用藥安全,以維護民眾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79.鑑於近年來國庫不再撥款漁業發展基金,106年度基金來源預算數僅編列144萬1千元,近3年來基金收入總額僅約100餘萬元,且全數為利息收入,顯已無法達成「提高漁民知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並促進漁業永續經營」之基金成立宗旨。爰此,建請主管機關研議比照漁產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模式,將漁業發展基金進行整併,以撙節行政成本及簡化預算編製與帳務處理。

提案人:高志鵬 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80.106年度農業發展基金「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編列1億5,875萬5千元,其中,該計畫102及104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僅一成左右;其中荔枝、椪柑、豬肉連續2至3年採取耕鋤或收購加工補助,但相關調節措施僅具短期價格穩定效果,部分農產品價格仍屢見劇烈波動。以105年夏季颱風大宗蔬菜價格為例,農糧署雖每年訂定生產目標,以掌握作物之生產動態,於產量過剩時發布預警機制,輔導農民調節耕種。然遇有颱風天災等因素導致農產品供給量大量短缺時,卻無法有效整合農作物災損資訊及生產資訊,難以發揮平抑農產品價格之功能。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制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由源頭管理全國農產品之生產及供需秩序;並強化農產災損及生產資訊之整合,及跨部會合作機制,掌握具體完整之農產品追溯與流量監控資訊。

提案人:管碧玲 邱議瑩 邱志偉 

81.為照顧農漁民生活及協助農業產業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多項農、林、漁、牧專案貸款。106年度農業發展基金於「農業貸款利息差額補貼計畫」編列26億3,824萬1千元,辦理專案農貸之利息差額補貼。惟依104年農業金融局年報,104年度專案農貸前5大貸放項目分別為農家綜合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民經營改善貸款及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其中以農家綜合貸款之貸放金額100億6,560萬元居冠,占比達五成以上。反觀近年來大力推動之下列農業創新轉型專案農貸,僅貸放312戶及金額9億9,130萬元,受益農漁民人數微乎其微。爰要求主管機關加強改善,照顧青年農民,茁壯農村發展。

提案人:管碧玲 邱議瑩 邱志偉 

82.農業試驗所2014年研發出有「黑糖芭比」之稱的「台農三號」蓮霧新品種,為保持育成新品種的高水準,遂採授權限量、專區的方式進行輔導栽植,台農三號為非專屬授權,係針對這項新品種的保護,專區種植可有效栽種管理,且保障新品種維持高品質,也避免濫種造成量產滯銷,而管控數量以避免盜取至他國。授權金將部分提撥至研發單位,對國內研發體系的維持及鼓勵卻有助益。智慧財產權及授權付費的觀念建立需要一段時間的宣導,爰要求水果產業結構調整計畫透過產銷班及農會列入長期宣導計畫,以建立發展精品特色水果,建立品質基準、輔導共同品牌行銷等制度。

提案人:邱議瑩 蘇震清 黃偉哲 

83.農村再生基金為期4年的社區農村再生計畫自106年起,持續原培力及社區總體計畫,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建請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應派遣人力到各地方辦理說明會,以有效解除有意申請計畫者之疑慮。

提案人:邱議瑩 蘇震清 黃偉哲 

84.有關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幫助及貸款利息差額補貼,以減輕農漁民災損負擔,協助其迅速恢復生產。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部分保育類野生動物,因其繁衍眾多,肇致侵襲破壞民眾所種植之高經濟農業作物,而林務局也僅消極防治因應,針對防治設施的設置給予部分補助,長年未有積極舉措導致迭有民怨。有鑑於此,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召開之「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黨團協商會議,業於該法第21條條文中,增列第3項:「民眾因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生損害時,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救助。」未來,保育類野生動物破壞民眾墾植之農作物,亦可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研議相關辦法,俟修法通過後儘速提出。

提案人:孔文吉 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蕭美琴 

85.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設有農業發展基金,106年度農業發展基金「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計畫」編列1億6,100萬元,禽流感疫情不斷發生,顯見相關防疫工作尚待檢討落實,農業發展基金每年度辦理「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計畫」,強化家禽疾病防疫工作。惟104年度國內卻爆發歷年規模最大之禽流感疫情,近九成鵝隻遭撲殺,農業損失相當慘重,殷鑑不遠蔡政府卻未能記取教訓加強宣導並全面整合各縣市禽場消毒工作,104年度短短2個月餘撲殺禽隻達百萬隻之縣市有雲林縣、屏東縣,撲殺超過50萬隻者有彰化縣、嘉義縣、高雄市等,顯示疫情預警及檢測養禽業者落實禽場生物安全防護等防疫工作尚待檢討落實。鑑於國際間禽流感風險仍持續發生,台灣位處候鳥行經路徑,應加強事前的禽場防疫措施,氣態二氧化氯可殺死99.9%禽流感、腸病毒、流感病毒,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主動積極、加強整合各縣市禽場消毒工作,本項經費應提列消毒費用,以積極帶動防疫工作並有效防堵疫情蔓延。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黃偉哲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原列4,669萬4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1,286萬元,改列為5,955萬4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251萬元,減列「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研究計畫3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19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2,418萬4千元,增列1,318萬元,改列為3,736萬4千元。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通過決議4項:

1.反托拉斯基金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中,設定反托拉斯法宣導活動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為:每年反托拉斯法宣導活動參加人次目標230人次。為使基金之宣導預算做最有效的發揮,請公平交易委員會運用其資料庫,以及過往執法之經驗,針對基金運用特性,篩選出上市公司法務部門主管參與座談做為宣導對象,並將規劃情形於2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2.反托拉斯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辦理國際定期海運市場及競爭規範研究、競爭法規範有關事業間交換敏感資訊與聯合行為之研究、各國競爭法寬恕政策實施成效及競爭法下市場封鎖經濟效果等4個委託研究計畫320萬元。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討委託研究計畫辦理之必要性,並列明計畫內容摘要及各計畫經費總額,將規劃情形於1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高志鵬 

3.106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項下編列「服務費用」1,021萬8千元,其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11萬元。查該項說明欄指出,該預算是「為宣導反托拉斯案件之檢舉獎金申請程序、適用對象及限制等規範,刊登及製作廣告費用3,050千元」,惟反托拉斯基金已經運作1年,且105年度廣告費僅編列19萬7千元,106年度預算較105年度增列約15倍,難見大幅增加廣告預算之必要性。反托拉斯基金創設精神旨在強化聯合行為查處,提供檢舉獎金來源,編列大筆廣告金額,難見其使用之妥適性。爰此,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檢討106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妥適性。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邱志偉 黃偉哲 

4.反托拉斯基金設立主要目的期藉由檢舉獎勵制度之有效執行,「藉以發現更多不法聯合行為,以強化執法成效」,而聯合行為調查案件案源包含檢舉案件及主動調查案件,處理結果則分為處分、不處分、行政處置、停止審議、停止調查、終止調查、併案等,聯合行為調查案件辦結數量主要繫於公平會行政效率,與檢舉獎勵制度有效執行與否似無直接相關,亦難以藉此評估執法成效提升情形,該基金僅將「聯合行為調查案件辦結數」列為關鍵績效指標難謂妥適;此外,反托拉斯法宣導活動為政策推動工具之一,參與人數多寡與基金執法效能亦欠缺直接關聯性,且106年度目標值設定為230人,較105年度目標值550人減少近六成,凸顯該基金目標值訂定欠缺積極性,爰要求公平會於1個月內研議調整積極目標值。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高志鵬 

連署人:邱志偉 黃偉哲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議瑩出席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邱召集委員議瑩補充說明。(不說明)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單位或基金別逐項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宣讀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甲、行政院主管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