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4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42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研擬資訊科技業等加班工時較長之產業員工之具體心理排壓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48)
林委員就研擬資訊科技業等加班工時較長之產業員工之具體心理排壓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以及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為強化事業單位職業病預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勞動部已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勞工人數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護理人員,臨廠辦理工作相關傷病預防、健康檢查結果分析、健康管理及健康風險評估等事宜,雇主應依上開醫護人員之建議事項採取必要措施;另該部亦推動「員工協助方案」,鼓勵企業針對有情緒、健康、家庭等困擾之員工提供協助,支持員工之職場工作適應。目前衛福部「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將協助勞動部強化職場相關人員心理健康敏感度及危機處理能力,並推動符合不同職場特性之心理健康促進方案,共同協助企業提升職場心理健康。
二、為促進職場員工之心理健康、強化心理諮商,衛福部已辦理下列措施:
(一)提供心理健康手冊及網站資源:編印職場心理衛生手冊及有關職場心理健康單張,並置於網站,供職場員工或企業運用;另建置「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臺」,內容包括職場心理健康之文章及影音小品,提供心理衛教資訊與網路學習資源,供社會大眾參考運用。
(二)設置心理諮詢服務專線:設置24小時全年無休安心專線(0800-788-955),提供免費心理諮詢服務;該專線並得進行自殺危險評估,針對高自殺意念者,協助轉介至地方政府衛生局,提供後續追蹤關懷。
(三)連結區域心理健康網絡: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已成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心理衛生與自殺防治之相關諮詢、轉介及資源網絡連結等服務,職場員工如有需求,可就近尋求協助。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積電不排除將3奈米晶圓廠投資計畫移往美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56)
許委員就台積電不排除將3奈米晶圓廠投資計畫移往美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台積電為半導體製造全球領導業者,除需維持龐大產能因應客戶需求外,在先進製程之推進及產能規劃上,更需要領先競爭同業,確保競爭優勢。3奈米先進製程可能係摩爾定律下電晶體製程微縮之最後節點,亦是銜接1奈米以下新材料技術之關鍵,其建廠成否與選址地區,將牽動全球高階晶圓代工版圖變化及先進技術未來發展。
二、近來各種新興聯網應用及智慧元件之興起,提升對處理器速度與功耗之要求,再加上高階智慧型手機處理器及繪圖晶片等需求帶動下,將推升台積電未來在先進製程如3奈米製程之投片量,故3奈米製程新廠之規劃對台積電之重要性甚高,政府將全力協助台積電解決建廠相關疑慮。
三、針對建廠所需之水、電、土地等問題,已由科技部協調及排除障礙,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亦已納入列管案件,將持續配合辦理統整協調用地與水電等基礎建設相關問題;另將持續強化現有臺北-新竹、臺南-高雄之半導體聚落,完善產業基礎環境,確保水、電與土地供應無虞。
四、為因應能源環境之快速變化,經濟部已啟動能源轉型措施,期在降低空污及碳排放等前提下,維持穩定供電,具體作法說明如下:
(一)在供給面,台電公司除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外,林口電廠新機組(80萬瓩)預計於本(106)年4月正式商轉供電,林口、通霄、大林等電廠更新計畫及大潭燃氣單循環機組等,亦將如期如質完工商轉,經濟部並於民國105年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建立緊急增購電力機制,善用汽電共生系統供電,強化供電穩定。
(二)在需求面,台電公司已修訂完成需量競價措施,並透過建置需量競價用戶平臺、公開揭露競價相關訊息及提供用戶線上報價,便利用戶參與。另為抑低尖峰負載,該公司刻正進行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需量反應及增訂新時間電價措施等相關工作,期能強化轉移用戶尖峰用電誘因,增加抑低尖峰效果。
(三)針對2025年電力結構配比目標,台電公司已提出燃氣機組設置計畫,除在大潭電廠增設4部燃氣機組外,亦規劃在臺中電廠、協和電廠及興達電廠等增設燃氣機組,遞補該等電廠燃煤、燃油機組屆齡除役後之缺口,同時降低空污排放量。
(四)為因應未來燃氣發電及民生產業用氣需求,中油公司已積極執行液化天然氣第三接收站設置相關事宜,預計112年可完成第1期工程,113年起每年天然氣供應將增為300萬噸;另為配合後續新增燃氣機組計畫,台電公司已著手研議於協和電廠及臺中港外港設置天然氣接收站之可行性。
五、另為提升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效率,建立明確、合理及具有可預測性之環評制度,使開發單位有所依循,行政院環保署已採取相關措施,具體作法說明如下:
(一)訂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坡地礦區殘壁階段標準」、「陸上土石採取開發審議規範」、「住宅社區開發審議規範」、「工業區開發審議規範」、「文教、醫療建設開發審議規範」、「高爾夫球場開發審議規範」及「石油、石油產品貯存槽設置審議規範」等相關規範,作為相關開發行為之審查基準。
(二)針對現有環評制度提出短、中及長期精進策略,目前已實施「廣徵當地民意、盤點納入審查」、「落實初審會議以3次為原則」及「調整委員審查意見表格」等短期措施,自105年6月起,所有初審會議均於3次內獲致結論,於35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決議中,僅4案需重辦環評,已兼顧篩選開發行為及提升審查效率等目標。
就長期而言,該署目前預告中之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將縮短第1階段環評程序及強化第2階段環評功能,另將檢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期能簡化個案開發環評及環評書件審查方式,並調整後續監督與查核機制,以提升環評審查之公信力及審查效率。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跨境電商蓬勃發展,政府如何協助我國電子商務平臺業者及進出口貿易產業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81)
許委員就跨境電商蓬勃發展,政府如何協助我國電子商務平臺業者及進出口貿易產業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電子商務平臺國際化、拓展境外市場,並強化跨境產業交流合作,本部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一)中國大陸市場及輔導策略:
1.全球電子商務成長態勢中,亞太地區成長幅度最高,特別是中國大陸的網路購物發展更為蓬勃,目前中國大陸約有6億上網人口,其中網購人口超過3億,去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已達4,262億美元,面對該龐大市場,加上語言、文化、地理、商品接受度等優勢下,經調查國內43.4%的電子商務業者希望赴陸拓展。
2.推動策略採平臺及網路品牌商家兩方式進行輔導,依照跨境營運方式的不同,採行於國內電商網站設大陸地區直送專區的「跨境直送」、輔導業者在大陸地區直接設立電商網站的「落地經營」或在大陸地區電商平台上設立專區的「平台合作」等3種模式。
(二)東南亞市場及輔導策略:
1.東南亞電子商務剛起步,當地尚無大型平臺形成壟斷,且當地落地限制較少,具有發展潛力。本部近年積極輔導電商業者前往東南亞地區發展,配合「新南向政策」投入資源輔導我電商業者拓展東協市場之經營能力,期以提升跨境電商拓銷臺灣優質平價商品,型塑臺灣產業品牌形象。
2.推動策略採以輔導臺灣電商平臺業者找尋當地金、物流支援服務商,強化跨境電商營運生態體系之運作,並協助我國自有電商平臺以平臺力量帶動品牌業者及網路服務業者一同前進星、馬、印、泰等東協市場,輔導作法如下:
(1)建構東協市場在地消費行為分析、金物流及商檢通關等基礎環境情報平臺,解決市場情資不足等問題。
(2)調查當地社群生態及網路傳播模式,結合當地社群操作產品熱度以解決平臺流量及增加商品行銷,協助我國電商業者調整營運模式並培養適地化之營運能力。
(3)輔導我國電商平臺建立生態體系,協助臺灣品牌業者及支援服務商進行市場情資交換及資源合作,強化跨境電商營運生態體系運作。
(4)彙整進入東協市場我國企業經驗,了解東協各國投資法規、通關檢驗、物金流資訊,並協助我商找尋在地金流與物流解決方案。
二、本部除持續依國內電子商務平臺的跨境模式,協助平臺及品牌業者提升跨境能量,強化臺灣跨境電商之營運能力外,並將藉由各項國際論壇、招商媒合、產業交流活動提升平臺業者與國際對接能力,以發揮電商的通路角色,並帶動品牌業者出口。
三、另為輔導我進出口業者運用電子商務以獲取B2B全球貿易商機,本部已自91年起委由外貿協會建置及維運「台灣經貿網(Taiwantrade)」,提供一站式服務,引領我國中小企業運用電商強化國際競爭力。我國供應商可於網站刊登產品並向全球展示,海外買主可於網上瀏覽產品並向供應商發送採購詢問函,促成後續採購。網站之各項服務均以促進線上交易動能為主,期買賣雙方可透過個人化專屬服務完成銷售與採購作業。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政府應力圖改善我國經濟,提振我國景氣復甦下的經濟危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82)
許委員對政府應力圖改善我國經濟,提振我國景氣復甦下的經濟危機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當前國內景氣持續回溫
(一)主計總處2月上修今年經濟成長率至1.92%,主因為外需增溫,以及內需穩定成長所致。
106年2月景氣燈號連續第8個月呈現綠燈,2月臺灣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PMI)連續第12個月擴張,顯示國內景氣持續回溫。
(二)展望未來,IMF預估106年世界貿易量擴張率將由1.9%回升至3.8%,加上國內半導體深具製程領先優勢,與車用電子、物聯網及高效能運算等新興應用產品需求擴增,可望推升我國出口動能。內需部分,隨國內景氣逐步回溫,民間消費可望維持溫和成長,而半導體及相關供應鏈業者高階製程投資可望延續,加以政府積極推動「五+二」產業創新、前瞻基礎建設等,有助提振國內投資。
二、全力提振臺灣經濟活力
政府將掌握國內外經濟復甦契機,順勢推動改革措施,讓國內經濟更為活絡與強韌。
今年政府將從「加強投資臺灣」及「落實結構改革」兩大主軸著手,以此活絡國內投資,促進產業結構轉型,翻轉臺灣經濟。
(一)加強投資臺灣
政府將在半導體等既有優勢產業基礎上,加強推動投資「五+二」產業創新、數位經濟、半導體及文化創意產業,打造下一世代臺灣產業主力,同時,積極投資前瞻基礎建設,以打造優良投資環境。
─投資產業創新:推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等「五+二」產業創新;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厚植數位經濟發展基磐;於現有產業基礎下,加強發展「晶片設計與半導體前瞻科技」及「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透過激發產業創新能量,進而創造產業商機與投資機會。
─投資前瞻基礎建設:投資包括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建設等為主軸的前瞻基礎建設,以完備投資環境及厚植經濟成長潛能。
(二)落實結構改革
為因應數位經濟時代的到來,政府將積極推動財經法制革新,積極在產業創新、人才的培育及延攬、提升資金的運用效率等各層面進行制度改革,改善投資及創業環境。
─法規制度改革:推動修正公司法、電業法、產業創新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等,落實法規制度與先進國家接軌;進行數位經濟法規調適,打造相關產業及創新創業友善環境。
─人力素質提升:制定「外籍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劃放寬渠等之簽證、居留、保險、歸化、退休等待遇,使臺灣的工作環境更友善,俾利鼓勵人才來臺並留臺,並縮減學用落差,以充實新世代經濟發展人才。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針對「保防法」引發軒然大波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84)
許委員淑華針對「保防法」引發喧然大波乙事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為保護國家安全及防衛國家利益,世界各國皆採取各種必要之手段,預防及反制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及機密竊取。近來,除傳統境外敵對勢力持續威脅外,國際恐怖份子之活躍及網際網路風險之提高,亦使我國所曝露之風險與日俱增,惟我國保防工作之執行,長期以來僅依據行政規則執行,對整體保防工作運作機制之建立尚有不足,與人民權利義務相關之規範亦欠週全,有重新檢討保防工作相關法制之必要。
我國目前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若干反情報工作雖有所規範,但該等法律之規範內容與保防工作之需求尚有落差。本部調查局身為全國保防工作會報秘書單位,為使相關法律規範更為健全,日前研擬保防工作法草案以為因應,對於外界就草案部分內容之批評指教,本部在兼顧民主法治發展及國家安全維護之原則下,將繼續廣徵各界之意見,採取最適當之方式健全保防法制工作,以確保國家安全及民眾福祉。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立即暫停一例一休的實施,另訂更有彈性、真正合乎勞工利益、讓企業能運作的法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85)
許委員就「建請立即暫停一例一休的實施,另訂更有彈性、真正合乎勞工利益、讓企業能運作的法令」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新修勞動基準法乃經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並經總統正式公布之法律,其效力及於全國,各地方主管機關均應積極推動,並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令規定,且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地方政府之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無效,故各地方政府自不得恣意拒絕或消極不執行新修法令規定。
二、目前已透過每月召開業務聯繫工作會報針對執行檢查進度落後縣市督促其加強辦理,每月於網站公布各地方政府檢查場次、罰鍰金額、違反比率及複查率等相關資料,並由本部對各地方政府實施平時督導考核等方式,協助並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勞動條件檢查。
三、另現行《勞動基準法》已有二週、四週及八週彈性工時,「二週彈性工時」,所有行業均有適用;「四週彈性」工時,已可符合大多數實務上採取「月排班」服務業之需求;至於製造業之淡旺季因素,可用「八週彈性工時」(相當於2個月)來作因應。對於營運上需要彈性工時制度作為因應的產業,本部將協助申請適用彈性工時規定,並協助企業在人力及工時安排上調適新規定。
四、勞基法新制甫施行,為避免事業單位因法令認知不足,而衍生勞資爭議,已訂定「勞動基準法修正之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參採循序漸進方式,透過宣導、輔導、檢查三階段,協助及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令,以確保勞工權益。自本(106)年4月將進行「臨場輔導」、「集體輔導」和「申請輔導」措施,協助各產業調適週休二日新制。事業單位可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輔導措施。另並研擬輔導實施計畫,針對產業特性及各彈性工時之適用,發送自主檢視表及輔導資料告知法令重點,並協助其依工作性質及企業需求,採取適法可行之工時安排,同時蒐集事業單位反映意見,回饋作為政策規劃參據,進一步提升事業單位對於勞基法之認知,以利勞基法之施行。
五、本部正與熟悉產業運作特性之主管部會共同合作,建置與產業溝通之聯繫網絡,盤點整合產業因應新法施行後關注之議題,將針對行業特性,建立常見疑義說明機制及相關因應措施指引,持續協助產業調適。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90)
許委員對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刻正規劃擴大全面性基礎建設投資,其主要目標及效益在於著手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需要的基礎建設,推動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地方城鄉發展等建設主軸,相關計畫優先納入有助區域平衡及聯合治理的跨縣市建設,以及過去成長動能不足地區之重要基礎設施,以加速國家經濟轉型、衡平發展及區域融合,初步規劃如次。
(一)軌道建設:提高台鐵營運效能、強化區域運輸容量、加強軌道間運輸轉乘與佈建都會捷運運輸路網。
(二)水環境建設:穩定用水、防洪治水,韌性國土與優化水質、營造水環境。
(三)綠能建設:綠能科技示範場域旗艦計畫;綠能科技聯合研究中心;太陽光電2年計畫等項目。
(四)數位建設:寬頻網路建設、資通訊等硬體基礎建設,也包括基礎科技研發設施等建設項目。
(五)城鄉建設:針對城鄉生活現況,適當投入公共建設來提昇公共環境品質,改善民眾生活條件,提升國家整體形象。鑑於資源有限,優先選擇讓民眾最有感的項目,才能發揮最大效益。整理各縣市的提議,歸納出可在4年內完成的幸福工程,涵蓋交通、福祉、產業、文資、休憩、居住等議題,將採縣市提案競爭模式,嚴審精選出能夠突顯計畫效益的計畫,後續將由交通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訂定補助評比機制,以透明、公開方式核實補助各地方政府。
二、在維持財政穩健的原則下,規劃籌編跨年度的特別預算以支應建設經費,且後續計畫審議將遵循一般建設計畫的嚴謹程序進行,覈實檢討經費之合理性,依撙節精神辦理,杜絕浪費。衡酌當前政府財政狀況,須以特別法方式排除公共債務法舉債上限,爰擬訂「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報請大院審議。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修正草案,修法後所得稅稅收比重偏高、所得稅制改革及建議調升營業稅以改善租稅結構;及宜兼顧豐盈地方財政及避免中央財政困境;廣納地方政府意見並達成共識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93)
許委員就「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修正草案,修法後所得稅稅收比重偏高、所得稅制改革及建議調升營業稅以改善租稅結構;及宜兼顧豐盈地方財政及避免中央財政困境;廣納地方政府意見並達成共識等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建議所得稅制改革部分
(一)所得稅以所得為稅基,其稅收與稅制有關,亦受國內外經濟景氣及國際局勢影響。近年隨景氣復甦,企業獲利回升及人均所得增加,致所得稅稅收逐年提高。103年至105年所得稅稅收比重分別為41.2%、43.9%及45.25%,直接稅與間接稅之比重約為6:4,與加拿大、丹麥、紐西蘭及美國之比重相當。財政部將持續觀察所得稅稅收比重上升,對投資、消費等經濟決策行為之影響。
(二)為解決股利所得內外資稅負差異引發之資本市場稅制爭議,且該議題涉兩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稅制結構調整、各類所得(薪資所得與資本所得)間稅負衡平、財政收入等層面,財政部(賦稅署)委託中華財政學會研究,將參酌各界意見及研究團隊建議,從經濟效率、租稅公平、稅政簡化、財政收入四大面向審慎評估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於本(106)年5月提出符合政府施政需要及社會各界期待之改革方案。
二、建議調升營業稅部分
(一)我國加值型營業稅徵收率自75年迄今均維持在5%,與國際間實施加值稅國家相較,確有調整空間。惟加值型營業稅屬一般消費稅,係由最終消費者負擔實質稅負,調增勢將對物價及經濟成長造成影響。
(二)鑑於世界經濟前景仍不明朗,調升營業稅徵收率1%,不論其新增稅收支用方式為何,第1年將造成消費者物價指數相較基準情境提高0.11%,影響國內物價與經濟成長;日本國會於日前通過將消費稅稅率由8%提升至10%時程再次延後至2019年10月,顯現稅率調增影響甚鉅。
(三)綜上,我國加值型營業稅徵收率之調整,須慎選時機,並應就納稅義務人之實質負擔、物價水準、經濟發展及稅課收入等通盤考量。
三、為改善地方財政及因應地方改制需要,本院前於101年將財劃法修正草案送請貴院審議,惟未及於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屆期不續審。該修正草案攸關地方政府財源分配,地方政府均殷切期盼儘速修正通過,財政部將該修正草案列為重點推動工作項目,積極通盤檢討後再行提送。
四、財劃法修正重點包括:「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強化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及「落實財政紀律」等。其中,有關進一步釋出財源部分,鑑於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差短仍達1,329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以舉債支應財源,未來舉債空間有限,因此釋出財源規模尚應通盤考量中央施政需要等情形,目前尚未定案。該修正草案正積極研議中,俟政策方向確定後,將邀集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研商。
五、財劃法完成修法前,為紓解地方政府財政壓力,財政部會同本院主計總處研擬因應機制,透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搭配一般性與專案性補助款,先行釋出財源,盡力協助地方政府於過渡期間之財政需要。惟財劃法修正案僅是財源重分配,不能完全解決地方財政問題,中央與地方政府應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厲行開源節流,共同創造財源,方能有效改善財政。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兵役制度變革必須綜合考量國防與社會需求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94)
許委員就兵役制度變革必須綜合考量國防與社會需求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了協助弱勢族群役男兼顧家庭照顧與兵役義務,解決宗教良心犯兵役問題與國防部實施精實方案產生兵源過剩、役男滯徵問題,我國於民國88年制定了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劃辦理司法、警察、消防、教育、醫療、社會、外交、環保、文化服務、資訊等16種役別之「一般替代役」,分發役男至各需用機關從事輔助性工作。
二、一般替代役自89年8月3日起至105年底已徵集32萬餘人,投入各需用機關之服勤單位服勤,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除調節兵員流量,有助於兵役公平性,更促進替代役役男對公共事務、社會服務之參與及瞭解,有效達成替代役制度之政策目標,各需用機關滿意度高達90%以上。
三、因應82年次以前出生之替代役人力逐年減少問題,業規劃員額優先分配予社會、消防、教育、醫療及外交等社會服務類役別,並減少政府機關公共事務之輔助性人力;另請各政府機關針對募兵制實施後,面臨人力短缺及早因應,各機關回復因應措施為採勞務外包、進用臨時人力、更換勤務輪值方式、業務流程簡化、建教合作替代方案或增加志工人力等。又本部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83年次以後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作業,爰各需用機關屆時可提報需求,未來替代役人力運用,係考量役男專長專用,適才適所,並以前揭社會服務類及施政重點役別優先分發。
四、為提昇我國科技產業研發能力與國家整體競爭力,96年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自97年起開辦「研發替代役」,提供碩士以上學歷役男至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從事研發工作之服役機會。研發替代役實施迄今,已累計有3萬4,409位役男進入研究機構與產業界從事研發工作,累計研發成果計有專利2,507項,論文7,710篇,其中1,959篇發表於SCI,每年為企業貢獻新台幣3,000億元以上營收,成果豐碩。
五、配合支持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振興國家經濟與產業發展需要,因而規劃運用兵役制度延攬人才投入產業,除以既有研發替代役制度推動實施外,再於104年6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自105年起新增「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擴大提供副學士以上學歷役男至產業界從事技術工作之服役機會,協助產業界運用青年技術人力,並培育役男為企業中階儲備幹部,以有效運用役男技術人力資源,滿足產業人才之多元需求,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六、105年產業訓儲替代役計有299位役男於接受基礎專業訓練後已分發至90家用人單位服役中,用人單位中有4家為服務業(台境企業、信實大廈管理維護、燦星旅行社、勤業眾信事務所),役男數僅佔11人(大學5人、碩士5人、博士1人),為數甚少。
七、106年產業訓儲替代役於105年11月公告,具核配資格用人單位計186家,核配員額數1,163人,其中核配員額以半導體業最多,其次為機械業、光電業及服務業等。至四海遊龍、瓦城泰統、統一超商及統一速達等服務業將進用餐飲服務、食品科學、行銷與流通、財務金融、經濟及企業管理等學類計佔69人,其營運計畫書明示將培訓役男為教育訓練組儲備幹部、門市儲備幹部、領班、經理與區顧問等企業中堅幹部。106年甄選作業進行中,用人單位與役男尚未完成媒合。
八、由於募兵制政策的實施,役男人力才有釋出至替代役的考量,以解決青年服兵役義務的問題,惟兵役仍必須優先滿足國防需要或優先從事公共服務。同時在國防體系以志願役為主力的政策指導下,義務役人力更當妥適運用,如投入國家社會公益服務、相關研究機構及產業,協助社會弱勢族群及幫助產業升級發展。產業訓儲替代役,即是搭配國家產業經濟發展政策所採行的措施之一,本部役政署將持續對外溝通說明,並做好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之執行與把關工作,冀望能達成國家、產業、役男三贏的局面。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針對高山型國家公園管理處為保護珍貴自然與生態環境,減少園區內登山活動帶來之垃圾汙染等情形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73)
林委員針對高山型國家公園管理處為保護珍貴自然與生態環境,減少園區內登山活動帶來之垃圾汙染等情形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鼓勵高山步道認養:透過與登山團體或民間企業簽訂「步道認養合作備忘錄」,針對不同的步道經營管理型式(淨山、牌示維修或探勘等),公開徵求步道認養企畫書,其中就可以包含淨山任務的企畫案,讓民間登山社團的力量可以協助高山地區的淨山。
二、協調高山志工服勤:透過志工每次上山服勤任務,除宣導山友將自己的垃圾揹下山之外,也可以請志工協助清運微量的垃圾並帶下山。若有量體較大或數量教多的高山垃圾(通常會在山屋附近),亦可發動專案型任務,集中多人的力量將垃圾清運下山。
三、推動高山統一供餐:目前熱門登山路線上的大型山莊均有提供住宿與統一供餐服務,除了自炊者山友之外,可鼓勵山友接受統一供餐的服務,降低不必要的廚餘生產量,同時也能減輕山友的背負重量。
四、定期舉辦淨山活動:
(一)舉辦大型的淨山會師活動,邀請山域主管機關相關的夥伴關係單位共同參與,透過大型活動宣導共同維護高山地區生態維護的重要性,並宣導山友自律的觀念。
(二)未來將規劃「淨山月」活動,凡能在指定期間內協助清運垃圾下山的山友,可以給予適當的鼓勵或紀念解說品。
五、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利用台灣國家公園入園入山線上申請服務網、臉書官網或全球資訊網、登山安全講座、宣導文宣品等,持續宣導:
(一)LNT(無痕山林)之精神,將非屬於山區的東西帶下山。
(二)強調有能力背上山就有責任背下山的觀念。
(三)上山前應先處理食物,減少不必要的包裝與重量。
(四)正確估算登山糧食的分量,亦即規劃糧食計畫。
六、研擬處理排遺對策:
(一)排遺帶下山:雖然將排遺背下山的觀念在台灣仍有許多的進步空間,但未來應可透過鼓勵或獎勵方式試辦,請山友可以嘗試將排遺帶下山,減輕高山廁所的負擔。
(二)鼓勵民眾應適當使用貓鏟並掩埋排遺。
(三)正確使用高山廁所。
七、依據法令執行處罰:凡丟棄垃圾、傾倒廚餘或不當營火被檢舉且事證明確者,依法開罰。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政府應研擬措施加強歷史教育,以提升學生歷史素養及人文素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76)
林委員就政府應研擬措施加強歷史教育,以提升學生歷史素養及人文素養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訂於107年施行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係以「成就每一個孩子-適性揚才、終身學習」為願景,兼顧個別特殊需求、尊重多元文化與族群差異、關懷弱勢群體,以開展生命主體為起點,透過適性教育,激發學生生命的喜悅與生活的自信,提升學生學習的渴望與創新的勇氣,善盡國民責任並展現共生智慧,成為具有社會適應力與應變力的終身學習者,期使個體與群體的生活和生命更為美好。
二、本部基於上開願景,於103年11月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其中訂定四項總體課程目標如下:
(一)啟發生命潛能:啟迪學習的動機,培養好奇心、探索力、思考力、判斷力與行動力,願意以積極的態度、持續的動力進行探索與學習;從而體驗學習的喜悅,增益自我價值感。進而激發更多生命的潛能,達到健康且均衡的全人開展。
(二)陶養生活知能:培養基本知能,在生活中能融會各領域所學,統整運用、手腦並用地解決問題;並能適切溝通與表達,重視人際包容、團隊合作、社會互動,以適應社會生活。進而勇於創新,展現科技應用與生活美學的涵養。
(三)促進生涯發展:導引適性發展、盡展所長,且學會如何學習,陶冶終身學習的意願與能力,激發持續學習、創新進取的活力,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的基礎;並建立「尊嚴勞動」的觀念,淬鍊出面對生涯挑戰與國際競合的勇氣與知能,以適應社會變遷與世界潮流,且願意嘗試引導變遷潮流。
(四)涵育公民責任:厚植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權理念、道德勇氣、社區/部落意識、國家認同與國際理解,並學會自我負責。進而尊重多元文化與族群差異,追求社會正義;並深化地球公民愛護自然、珍愛生命、惜取資源的關懷心與行動力,積極致力於生態永續、文化發展等生生不息的共好理想。
三、又為落實上開目標,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核心素養」作為課程發展之主軸,包括「自主行動」、「溝通互動」、「社會參與」3大面向,其中「社會參與」核心素養之具體內涵如下:
(一)道德實踐與公民意識:具備道德實踐的素養,從個人小我到社會公民,循序漸進,養成社會責任感及公民意識,主動關注公共議題並積極參與社會活動,關懷自然生態與人類永續發展,而展現知善、樂善與行善的品德。
(二)人際關係與團隊合作:具備友善的人際情懷及與他人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並發展與人溝通協調、包容異己、社會參與及服務等團隊合作的素養。
(三)多元文化與國際理解:具備自我文化認同的信念,並尊重與欣賞多元文化,積極關心全球議題及國際情勢,且能順應時代脈動與社會需要,發展國際理解、多元文化價值觀與世界和平的胸懷。
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包括歷史科)內容,刻正由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自105年7月起重啟研修作業,國教院及本部將秉持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涵育公民責任」之目標及「社會參與」核心素養之精神,進行社會領域歷史科課程綱要內容之研訂及審議,以加強歷史教育,提升學生歷史素養及人文素養。
(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政府應嚴格取締違法捕殺石虎者,並加強管理措施以保護石虎之生態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78)
林委員就政府應嚴格取締違法捕殺石虎者,並加強管理措施以保護石虎之生態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苗栗石虎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劃設案已初步完成規劃,將以國、公有林地為優先劃設範園,惟因涉及不同部會法規,本會林務局已就相關法規議題提案修正,待完成後再據以公告。
二、本會林務局已洽請苗栗縣政府規劃於苗29線等4處道路路段設置相關道路安全維護措施及設置警告標誌,讓石虎能安全穿越道路,以減少路殺事件發生。
三、另本會林務局於105年12月23日邀集相關專家、團體及機關辦理石虎保育行動工作坊第一次會議,檢視石虎保育相關工作成效,並訂定未來工作目標與策略。
四、為強化石虎保育推廣成效,本會林務局於105年已辦理6場次石虎保育到校推廣工作,並於苗栗三義火炎山生態教育館推動石虎保育宣導及解說,規劃課程及環境教案,邀請更多地方伙伴與社區居民共同參與。
五、協助苗栗縣通霄鎮楓樹社區發展協會以友善耕作方式生產「石虎米」,並輔導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補助社區林業計畫,推動當地環境巡護工作,已成功記錄石虎、麝香貓等野生動物活動影像。
六、加強辦理國有林地棲地維護工作,於石虎棲息範圍進行獸鋏或陷阱拆除工作,105年計拆除18件,辦理野生物棲地巡護135次。有關石虎救傷部分,104年與105年計有6隻小石虎經照養後重回野外。
(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106年禽流感案例多集中於雲林縣,建議應提升對禽流感重視,包括加強業者教育訓練,提高認知、警覺心及主動通報疫情;候鳥過境前應提高監控頻率;禽流感疫情嚴重時,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來因應,以避免感染擴及人類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77)
林委員就106年禽流感案例多集中於雲林縣,建議應提升對禽流感重視,包括加強業者教育訓練,提高認知、警覺心及主動通報疫情;候鳥過境前應提高監控頻率;禽流感疫情嚴重時,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來因應,以避免感染擴及人類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查復如下:
一、105年11月歐洲及亞洲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仍然嚴峻,尤其韓國H5N6亞型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本會透過新聞稿、簡訊、函文及相關會議等多種管道對外發布,提醒地方防疫機關及養禽業者提高警覺,且每年配合冬候鳥來臺期間提升棲地排遺採檢數,10月至隔年4月份每月採樣數自150件提高為400件以上。
二、為降低106年H5N6亞型禽流感疫情發生及傳播,除推動原有之高病原性禽流感防治措施外,本會以超前部署精神協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積極執行下列強化防疫措施:
(一)2月8日開設禽流感緊急應變小組,並於2月12日提升為一級開設,成立「禽流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疫情控制及資源整合與調配。迄至本(106)年3月30日已召開4次。另有關禽場相關作業及防疫人員之健康監測情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持續督導縣市衛生局辦理,一旦發現該些人員有類流感症狀,即協助其就醫;截至3月21日止,監測中人數總計223人,最後監測到期日為3月30日;另監測期滿已解除列管累計2,154人次,未有疑似感染個案。
(二)廣邀跨領域專家學者,舉辦3次網路現場直播專家會議,廣納意見,據以擬訂多項防疫強化作為。
(三)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公告自106年2月17日至2月24日,全國家禽禁運禁宰7天(符合規定之白肉雞、禽蛋及1日齡雛禽除外)。
(四)加速案例場撲殺後之清潔消毒處置,避免疫情擴散。
(五)案例場周邊監測:
1.半徑1公里內養禽場執行移動管制、每月採樣1次並持續3次,須於初次檢驗陰性後始得解除移動管制,必要時逐步擴大。
2.半徑1至3公里內由獸醫師執行地毯式訪視。
3.半徑5公里內所有鴨場全面篩檢,並執行移動管制,篩檢陰性者才可解除移動管制。
(六)因鴨隻感染禽流感後較不易由外觀判斷是否感染,為儘早發現潛在的禽流感病毒,俾即時清除,公告自106年2月24日起至5月31日止,鴨隻上市屠宰前,須檢測禽流感陰性,始得運往屠宰場。
(七)提升防疫檢測量能及速度。
(八)加強查核運出禽場非洗選蛋之禽蛋燻蒸證明書及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九)加強化製場化製異常管控及提高全國同步違法屠宰查緝頻度由每月2次提升為3至4次。
(十)會同財政部關務署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強化邊境檢疫及走私查緝。
(十一)106年5月31日前,經確診禽流感之撲殺案件,提高撲殺補償至8成,以鼓勵業者主動通報疫情,另於休宰期間業者受到之影響亦提出補償之專案配套措施。
(十二)持續以科學與流行病學辦理各項禽流感監測工作。
(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飛行傘現行規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74)
林委員就飛行傘現行規範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輔導推動飛行運動,本部於102年11月19日訂定發布「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係以建立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及管理制度,提供業者或消費者篩選及選聘人力參考,以維護消費參與者運動安全及權益。有關飛行傘活動管理係以場地(域)主管機關之法令為依歸,本部對飛行空域、起降活動場地(域)並無直接管轄權,飛行活動應依場地(域)主管機關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另依《地方自治法》,教育文化及體育、水利或交通及觀光等事項均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自治事項,可本於權責針對轄區內飛行活動訂定相關規範,以因地制宜落實管理。
二、另本部103年12月5日發布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將飛行運動業者納入輔導,並針對場地、設施及設備與應注意事項(含保險與安全措施等)訂有相關規範。業者應報縣市政府核准經營外,每年底前並應將投保責任險之保單陳報縣市政府備查。前揭辦法並授權各縣市政府可依此訂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除前述辦法授予縣市政府管理權責外,目前新北市已訂有補充規定,屏東縣亦已訂有自治條例,以進一步因地制宜做好所轄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活動之管理。
三、為確實保障民眾參與飛行活動之安全,本部每年函請各縣市政府辦理轄內無動力飛行運動安全及消費保護查核計畫,進行查核及必要處置(如:轄區場地、意外事件個案及後續改善情形),以建立無動力飛行休閒之安全管理及輔導機制,俾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四、本部將著手進行國民體育法研修作業,增列條文規範中央及地方應予加強安全管理,以提高法規位階,屆時授權訂定通則性之管理辦法,讓各縣市政府依循。
(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2017年2月實施動物收容新制,部分縣市其收容動物之人道處理率和所內死亡率加總達60%,爰建議應即督促縣市確保收容品質,以落實立法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71)
林委員就2017年2月實施動物收容新制,部分縣市其收容動物之人道處理率和所內死亡率加總達60%,爰建議應即督促縣市確保收容品質,以落實立法目標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104年2月4日修正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第12條第1項第7款,原定公告12日無人認領養之收容動物得人道處理,修正為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方得人道處理,並自106年2月6日施行,本會業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積極共同落實以下措施:
(一)調整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模式:收容所須依飼養空間調控接收動物數量,收容量達臨界值即應暫停接收動物,本會動物保護資訊網並已公布各縣市可收容動物最大值(http://animal.coa.gov.tw/html/index_09_map.html),並持續每月公布各縣市收容動物在養數量(http://animal.coa.gov.tw/html/index_06_2.aspx),以維護收容動物生活品質,督促各縣市政府儘速依動保法第14條第5項,「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訂定民眾不擬續養犬隻收費標準。
(二)由源頭控制減少收容動物需求:各縣市政府依轄區特性執行犬隻族群控制計畫,快速有效減少收容動物來源,縣市全面動員村里參與,由外部強化收容動物來源減量工作,執行適地、適性犬隻絕育工作,大幅擴增絕育量能,106年度目標為使犬隻絕育率由105年之48%,快速提高至55%,並落實動保法要求飼主管理犬隻繁殖,根本減少收容壓力。
(三)有效提升收容空間周轉利用率:全面改善動物收容環境,提升收容動物健康品質,使收容所成為民眾樂意參訪場域,並同步結合民間團體與企業,持續多元擴大送養量能,106年度目標為使收容動物認養率由105年之75%提升至80%以上,加速周轉率。
(四)建立動物收容數量預警系統:全面改版現有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系統,由月報體系改為全面、隨時公開動物收容狀況,使資訊更加透明並即時,建立預警管理模式,收容量達臨界值即需暫停接收動物,由全民共同監督動物收容品質,不因零撲殺犧牲收容動物生活品質。
(五)收容管理落實動物福利與專業:動物收容管理機關盡一切努力為動物尋求妥適照養,但對已處痛苦狀況下之動物仍應依法執行人道處理,以維護動物生命尊嚴與品質,本會並於106年1月提出收容動物人道處理判定原則,供各縣市遵循。
(六)提升民間動物收容量能與品質:逐步導入美、歐等動物保護先進區域模式,培植輔導我國動物保護領域非政府組織營運更為健全,建置有力之民間永續支援體系,使民間動物收容與政府動物收容互為合作,擴增收容及推廣認養量能。
二、106年2月全國收容動物總數3,682隻、經認領養2,743隻(認領養率74.5%)、人道處理89隻(2.4%)、所內死亡356隻(所內死亡率9.7%),較之105年同期之收容總數3,877隻、經認領養3,100隻(認領養率79.9%)、人道處理530隻(13.6%)、所內死亡518隻(所內死亡率13.4%),各縣市動物收容處所管理模式,在符合新制規定下,已大量減少新進收容動物數以控管收容密度,人道處理需依本法第12條第1項所定,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等特定條件方予執行,爰收容動物人道處理數量已大幅減少,所內死亡數並無增加,符合法律要求。
三、另因應零撲殺政策之實施,本會持續加強督導,每月定期公布各縣市收容所管理資訊,並逐季邀集各縣市政府共同檢討、盤點執行狀況及研議調整改進作為,使各縣市政府均能達成立法目標。
(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建議應立即全面檢討現行租屋產業,並配合政府社會住宅目標,建構弱勢居住安全網及建立專業租屋仲介體系,以期真正落實居住正義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69)
林委員建議應立即全面檢討現行租屋產業,並配合政府社會住宅目標,建構弱勢居住安全網及建立專業租屋仲介體系,以期真正落實居住正義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本部針對弱勢租屋協助部分,主要以租金補貼、包租代管社會住宅及興辦社會住宅為主,說明如下:
(一)租金補貼:為協助無力購屋家庭居住於合適之住宅,政府提供「租金補貼」;申請人須先向政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核定後,有租賃住宅事實且租賃住宅符合規定者,政府按月補貼租金,依地區不同補貼金額不同。補貼期間為12期(月),以減輕租屋負擔。本補貼因補貼期間僅12期(月),故須每年度提出申請。
(二)包租代管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係由專責機構、政府或政府委託民間業者承租民間住宅,於合約期間內按月支付房租(依市場租金再打折)給原屋主,再以二房東身分轉租給一定所得以下,且為住宅法所定社會住宅申請資格之民眾,並委託業者代為管理租約。為配合不同民眾之租屋需求,承租民間住宅物件篩選原則,須考量租金水準、住宅區位、屋況等因素,並依其所得可負擔租金能力,提供租金差額補助,以達租者適其屋目的。
(三)興建社會住宅:本部刻正推動蔡總統英文提出之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見,規劃以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的方式辦理,中期目標至民國109年達成直接興建約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約8萬戶;長期目標預計至民國113年達成20萬戶社會住宅的供給量。
二、另為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本部已針對強化住宅租賃關係保障、輔導成立非營利團體協助租賃事務處理、增加免費住宅租賃糾紛處理管道、提供出租人租稅優惠(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及建立租賃專業服務制度等五大面向,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預期立法後將能保障國人租屋權益,協助解決租賃住宅糾紛,並使我國租賃住宅市場導向專業化經營管理,鼓勵閒置住宅釋出投入租賃市場。該條例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後續將積極推動相關法制作業程序。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63)
黃委員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係由貴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嗣經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審查通過,並於同年7月12日、12月1日及本(106)年4月5日三度提送朝野協商,目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二、有關黃委員所提前開草案及促轉會職權應回歸憲政原則一節,基於憲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貴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具議決法律案之權力,是本於權力分立、民主國等原則,尊重貴院就該草案最終審議結果。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韓國旅客及東協國家來臺觀光,我國提供之環境友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201)
黃委員就韓國旅客及東協國家來臺觀光,我國提供之環境友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已啟動「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策略」,未來4年將以「創新永續,打造在地幸福產業」、「多元開拓,創造觀光附加價值」為目標,推動臺灣觀光永續發展,並以建構亞洲重要旅遊目的地為願景。
二、本部觀光局為推動區域平衡,針對吸引韓國市場及東協國家旅客到訪南部,重點工作包括:
(一)韓國市場
1.宣傳及促銷:依目標客群特性以「美食、樂活、文化」為宣傳主軸,運用對韓國年輕世代具影響力的呂珍九擔任代言人,透過辦理公關活動、電視廣告、平面廣告、旅遊節目、旅行社摺頁、網路及推廣活動等進行宣傳,並持續與韓國各大旅行社簽署擴大送客計畫,邀請韓國觀光業界重要貴賓、教育旅行協會、媒體與旅行業者來臺熟悉之旅,以宣傳促銷臺灣觀光。
2.微電影製作:為吸引韓國旅客深入探訪臺灣各地觀光景點,除拍攝北部、東部及南部地區外;「2017年韓國地區國際宣傳計畫」著重於開發目前韓國旅客尚未頻繁造訪之觀光地,特以高雄為旅遊節點,再納入臺南市、屏東縣及澎湖縣等主要觀光景點,將以觀光遊憩系統,吸引更多韓國旅客到訪南部。
3.新行程開發獎助:於韓國地區新行程開發獎助之申請條件納入應住宿星級旅館或好客民宿,其中1晚應住宿於新竹以南、離島、花東地區之元素,以獎助機制,鼓勵旅行業者包裝販售南部地區行程,並安排旅客住宿,增加當地經濟收益。
4.網站及資訊提供:設立韓語官方及「噗通噗通臺灣」網站、印製韓語版文宣摺頁及設立i-center與借問站,滿足韓國旅客旅行前和旅行中的旅遊資訊需求。
5.韓語導遊不足問題:委託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辦理「稀少語別導遊訓練班」,透過密集的專業訓練,協助通過外語導遊考試,以應需求。
(二)「新南向政策」-東協國家
1.加強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結合臺商與留臺生組織等友臺團體宣傳、鼓勵產業南向、整備穆斯林接待環境、發展雙邊觀光合作關係及更便利的簽證政策等5大策略,提升臺灣在新南向國家的知名度與友善形象。
2.服務人力不足:於105年10月發布「東南亞語隨團導遊或翻譯人員補助要點」,鼓勵旅行社派遣新手導遊或翻譯人員隨團服務;另辦理「稀少語別導遊輔導考照訓練班」,透過密集專業訓練,提高通過考試之機會;針對僑(外)學校就讀重點學校,辦理「旅行業與導遊人員市場現況說明及座談會」,以期吸引更多具東南亞語言優勢新住民與僑(外)生成為我國觀光產業之生力軍。
三、爭取國際觀光客赴南臺灣旅遊係政府最重視之政策,除中央政府資源投入外,亟需縣市政府、觀光業者及各界的共同推廣行銷,配合駐外代表處及當地相關組織的協助,在產官界合作努力經營之下,未來必能爭取更多韓國及東協國家民眾到訪南臺灣觀光旅遊。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98)
黃委員就國防事務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軍事戰略依政治情勢、敵情威脅、亞太環境及建軍備戰需求等層面,深入嚴謹策擬,以肆應未來戰爭型態,確保國家整體安全。
二、有關「重層嚇阻」係運用國防資源,結合軍事戰略規劃,將原「有效嚇阻」落實為具體的建軍備戰作為,產生實質嚇阻效果。
三、面對中共日益漸增的武力威脅,國軍無時無刻積極整軍經武;若中共準備武力犯臺,我全體官兵均有信心為確保國家安全而戰。
(二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研擬具體政策控管性侵前科犯,並積極搜索未報到之性侵通緝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44)
盧委員就研擬具體政策控管性侵前科犯,並積極搜索未報到之性侵通緝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預防性侵害犯假釋或服刑期滿出獄後再犯之發生,依「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93條規定,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定期向觀護人報到,且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性侵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觀護人可針對其犯罪情節,並參考加害人配合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情形,予以密集約談、查訪或經檢察官同意,進行宵禁、電子監控及測謊等輔助措施,以監控並預防其再犯;至服刑期滿出獄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依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法第20條第1項、第22條之1規定,除於獄中接受輔導治療外,於執行期滿前經鑑定評估如有再犯危險,則依法施以強制治療,如無再犯危險,則於出獄後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評估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統計,截至本(106)年3月24日止,目前尚通緝中之案件為43件32人。至盧委員詢及「因未接受追蹤治療而遭通緝者之性侵通緝犯有高達480多人」一節,經查係為因妨害性自主罪,尚在偵查中、審理中與執行中經通緝之人數。
二、為保障我人民身心安全,有效控管性侵害前科犯,法務部已研擬下列具體控管措施:
(一)為防止性侵害案被告逃匿,已發函各檢察機關提高性侵害案件聲請預防性羈押之獲准率,案件審理中亦得視案情促請法院依法羈押被告,更應確保性侵案有罪確定之被告到案執行。鑑於性侵害犯罪再犯率高,強制性交罪依法應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性侵害加害人如經判決有罪確定卻逃匿在外,勢必危及社會治安,除應加強查緝外,並已於民國105年6月函請司法院應儘速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判處一定刑期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始能有效遏止性侵害等重大暴力案件加害人逃亡再犯之憾事發生。
(二)為加強性侵害犯獄中治療、輔導及出監前評估、轉銜等措施,已頒定「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及相關作業流程,包括:指定10所矯正機關除編制專業人力,延聘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等入監實施外,並視個案屬性發展多元化治療團體,於療程結束後,提報專家會議審查,以評估個案後續是否結案、接續社區處遇或聲請刑後強制治療;另於性侵害加害人出監前2個月或假釋核准後釋放前,各該機關除將處遇資料函送其戶籍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地檢署觀護人室(假釋者)及副知警察機關外,復以電話確認資料是否送達及通知正確釋放日期,並建置性侵害業務單一服務窗口,加強網絡單位間橫向聯繫,俾以無縫銜接。
三、為有效控管並積極搜索未報到之性侵前科犯,內政部警政署已採行下列措施:
(一)性侵害犯再犯防制作為:
1.各警察機關查獲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時,先查明前科資料,並記明於移送書,供承辦檢察官聲押參考,透過及早拘束有再犯之虞者之人身自由,預防性侵害犯逃匿再犯。
2.各警察機關配合衛政機關再犯危險評估等級調整查訪密度,高再犯危險每週至少查訪2次、中高再犯危險每週至少查訪1次、中低或低再犯危險每月至少查訪1次。
3.策頒執行計畫及作業程序,性侵害犯有未依規定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及接受查訪者,即函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裁罰及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函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送檢察機關偵辦(行方不明者且經傳喚不到者由檢察機關發布通緝)。
4.整合各警察機關查緝能量,督飭各警勤區及刑責區員警,就轄內性侵害逃犯可能活動或藏匿之處所,積極布線,全力緝捕歸案。
(二)性侵害逃犯查緝作為:
1.造冊列管:各警察機關應將設籍轄內未緝獲之性侵害逃犯,分別造冊列管,加強緝捕到案。
2.情報布建:各警察機關查悉轄內列冊逃犯確實藏匿處所時,應通報逃犯藏匿地之警察機關查捕或自行派員前往查捕之。
3.掌握動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可疑應即進行追查,同時查詢並審酌與所轄有關人、地、事、物等資料切實運用,執行查捕。
4.專案查緝:訂定「加強查捕性犯罪逃犯行動計畫」,要求各警察機關就性侵害逃犯加強布線查緝,並進行嚴密之轄區查察,遇有情況,隨時報請組合警力支援,執行查捕。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美國國務院於三月初公布2016年度各國『人權報告』指出,臺灣有工時過長、剝削外籍勞工等問題。由報告可得知,我國尚不重視勞工權益的保障,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之勞動所得與工作條件之提升,是我國政府在未來勞動政策上的首要課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66)
盧委員秀燕就「美國國務院於三月初公布2016年度各國『人權報告』指出,臺灣有工時過長、剝削外籍勞工等問題。由報告可得知,我國尚不重視勞工權益的保障,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之勞動所得與工作條件之提升,是我國政府在未來勞動政策上的首要課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外籍勞工權益保障部分:
(一)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凡受僱於該法明定之行業及經本部指定之行業或工作者,不論本國籍或外國籍,均應一體適用。外籍勞工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其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均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二)為避免外籍勞工遭受國內仲介公司或雇主之剝削,並鼓勵外籍勞工檢舉不法,自外籍勞工入境後,本部即透過所設置之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站辦理宣導講習,將所設之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及各地方政府所設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等申訴管道提供予外籍勞工,並由各地方政府安排入國後訪察外籍勞工之工作及收費情形,以確保外籍勞工權益;另如勞雇雙方合意提前解約,本部業已建立外籍勞工中途解約驗證機制,針對雇主提前解約需經各地方主管機關驗證真實性,以避免外籍勞工遭強迫遣返。
(三)又依本部105年6月所發布之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內容所示,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薪資平均為新臺幣(以下同)1萬9,643元;惟以印尼籍家庭類勞工為例,因其來臺工作前,須自行負擔母國仲介費用、規費、訓練費、簽證費、護照費及來臺機票費等相關費用,倘其本身經濟狀況不佳者,則須於國外辦理借款予以支付,俟其來臺工作後,首月所領薪資須用以支付入國健康檢查費用、申辦居留證規費、全民健康保險費用及仲介公司服務費等項目,故所餘可支配財物約剩餘數千元。為減輕外籍勞工來臺工作之經濟負擔,本部業於96年12月31日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由專責人員協助雇主不須透過國內、外人力仲介公司引進外籍勞工,自設置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起至106年1月底,該中心總計服務14萬4,894名雇主及15萬2,999名外籍勞工,且為雇主及外籍勞工合計共節省新臺幣64億6,116萬元。
(四)為防制外籍勞工遭受剝削,本部近期實施措施及強化作為如下:
1.為使首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之雇主有充分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規定,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自105年7月起辦理雇主聘前講習,雇主依法須接受1小時之講習課程,其中包含薪資須全額給付與不得指派勞工從事許可外工作等應遵守之法令,及勞資爭議處理機制等,以減少雇主違法情形。
2.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刪除外籍勞工出國1日規定,於105年底前配合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等相關法令,簡化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之相關流程,以穩定勞雇關係。
3.賡續推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訪察從事跨國人力仲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執行計畫」,由各地方政府依國內人力仲介公司服務品質評鑑成績訂定訪查密度,90分以上者每年訪查1次、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每年訪查2次、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每年訪查3次、未滿70分者每年訪查4次,如查有國內仲介公司超收費用,將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依超收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停業等處分,避免外籍勞工遭國內仲介公司剝削。
二、至家事勞工勞動權益部分,不分國籍,由勞雇雙方依民法相關規定,以勞動契約釐定。
外籍家事勞工之工資、工時及休假,另有其來源國認證並經勞雇雙方合意之勞動契約,以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等,以為依循,已有相當之保障。
三、有關勞動檢查成效待提升:
(一)本部前於103年報院核定同意補助地方政府增聘325名勞動條件檢查人力,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我國勞工(就業)人數約1,100萬人,按全國勞動檢查預算員額823名計算,檢查人力與勞工人數比為1:13,606(823:1,119.8萬),尚符合ILO建議之工業化國家標準(1:15,000)。
(二)自增加325名勞動條件檢查人力後,勞動條件檢查次量自103年之21,551場次,大幅提升至105年之67,194場次,增加2.12倍,已積極保障勞工權益。
(三)針對人力不足導致檢查率偏低部分,已研擬「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檢查人力提升計畫」,朝增加全國勞動檢查員人數至1,000人規劃,該計畫已於今(106)年1月報院,現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及人事總處等單位協助審查中。
(四)近二年經鎖定高工時行業加強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以來,有關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每日正常工時超過法令規定之件數及比例,已分別由104年的306件(2.28%)降至105年的241件(1.99%),另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之件數及比例,則分別由104年的2274件(16.92%)酌升至105年的2317件(19.12%),顯示業界違反法定正常工時之情況尚屬持平。
(五)另本部亦與各縣市政府合作,持續針對高工時、易過勞之行業加強勞動檢查,積極監督改善勞工工時過長問題。考量政府資源有限,且勞動檢查應為手段而非目的,亦將同步強化宣導、輔導作為,協助事業單位瞭解並落實法令,以確保勞工權益。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針對應用程式業者改善現況,以保障民眾個人隱私不受侵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79)
盧委員就「針對應用程式業者改善現況,以保障民眾個人隱私不受侵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主要行動應用程式系統(Google Android及Apple iOS)皆有提供使用者設定安裝應用程式存取權限,保障民眾隱私。說明如下:
(一)目前Google平台搭載Android 6.0以上版本裝置或於Chromebook安裝Google Play應用程式,該系統功能將提供使用者下載應用程式之權限。如應用程式可能要求裝置聯絡人或位置資訊檢視權限,於該裝置安裝應用程式後,使用者可隨時調整相關權限設定。
(二)Apple iOS 8及其以上版本,使用者可自行控制下載之app存取iOS裝置上之權限,並可透過修改隱私權設定,查看app資料存取權情況。
二、本部工業局將不定期辦理宣導活動,提醒民眾加強個資保護意識,且查核業者之服務契約要求其落實規範,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作法說明如下:
(一)持續辦理宣導,加強防護意識:為使消費者更進一步強化自我個資防護措施的認識,本部工業局每年度辦理逾20場宣導活動,並印製相關文宣品,教育消費者除留意個資有無被過度蒐集、保護自我隱私權外,同時引導消費者善用各平台機制,拒絕不必要之個資存取請求,未來亦持續透過校園或民眾宣導活動,鼓勵使用者主動關心個資安全,保護自身權益。
(二)定期查核業者定型化契約,要求業者不得過度蒐集: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得查核業者定型化契約條款。本部工業局就主管數位內容訂有「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保處審議中之「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分別規範業者不得過度蒐集消費者個人資料。另每年定期查核業者需遵循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包括其中之個資條款,不得有過度蒐集消費者個資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高雄市積欠健保補助費乃根源於欠缺公平原則之歷史制度因素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87)
劉委員就高雄市積欠健保補助費乃根源於欠缺公平原則之歷史制度因素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為協助北、高二市政府繳納健保欠費,原按非設籍住民欠費數5成予以協助,嗣考量北、高二市政府健保費應繳納數之規模及住民結構不同,為符合公平性及合理性,於105年7月19日協商「高雄市政府勞健保欠費請助事項」會議結論,修正協助原則為:
在協助臺北市政府金額不變前提下,以應繳納數為計算基礎,同基礎同比率補助高雄市政府。
二、106年度依臺北市政府還款計畫預計還款本金金額15.62億元之50%,編列7.81億元協助,至高雄市政府部分,係假設該市政府於106年度償還106年及107年6月底前屆行政執行期限之本金欠費29.41億元,依上開修正後協助比例55.84%,編列16.42億元,嗣經大院審議減列0.97億元後,編列15.45億元協助。
三、高雄市政府於105年9月提出還款計畫修正案,擬將還款期限由108年展延至111年,礙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8條還款期限不得逾8年之規定,本部分別於105年10月11日及106年2月17日函請該府依規定期限調整其還款計畫,並積極溝通協調中。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6008641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臺立院議字第106070091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1號)
江委員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之立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經民國105年12月29日行政院會議通過,並函送貴院審議,以加速危險及瀕臨危險之老舊建築物重建;本條例草案業於本(106)年3月16日經貴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刻交付黨團協商中。
二、我國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為地震發生高危險地區,加上國內老舊建築數量龐大,且興建時之耐震標準較低,為因應未來可能之災害風險,實有必要促使結構安全堪虞之危險及瀕臨危險之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以維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危險及瀕臨危險之老舊建築物有急迫重建之必要,實務經驗卻有受限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限制,無法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獎勵規定,或都市更新程序較為冗長不易推動之困境。此外,我國現行法制對於危險建築物僅有強制拆除之規定,但對於有災害風險之危險或瀕臨危險之老舊建築物重建,欠缺獎勵機制,致推動重建不易,影響國民生命及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之目的即在於完備推動重建之法制措施。
三、本條例草案之重點在於提供政策誘因,放寬部分法令限制,協助前開建築物之加速重建,俾使目前已完成整合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之簡易程序,快速完成重建;並促進尚未完成整合者,得依本條例所規定之各項獎勵誘因,加速整合完成重建。
四、依據貴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本條例草案條文,未來依本條例重建者,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籌措資金有困難者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至於稅負減免部分,因考量地方財政狀況及整體租稅公平,修正為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均未移轉所有權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除原規定之2年外,並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6008585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臺立院議字第1060700782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4號)
陳委員就加速司法改革與年金改革腳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加速司法改革與年金改革腳步問題: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進程,分成「意見徵集與彙整」、「分組會議」及「總結會議」等3個階段。目前已完成「意見徵集與彙整」階段,所有列入國是會議討論之議題均已確定,並自本(106)年2月20日至5月中旬進行各分組會議,分為「人權」、「信賴」、「效率」、「友善」及「安全」等5組進行討論,各該組之目標分別為「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建立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建立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及「建立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總結會議預計於6月底舉行。法務部已於國是會議期間數次主動提出改革方案,包括推動精緻偵查、研議引進檢察審查會制度、檢討檢察官評鑑機制及獄政改革等,亦將與司法院緊密合作,期能逐漸凝聚共識、研擬出相應之具體對策,儘速落實司法改革工程,以回應全國人民期待。
(二)政府推動年金改革,係就整體年金制度進行全面檢討及規劃,該項改革不僅是為解決國家所面臨困境,更是體現世代互助精神之必要作為。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已自民國105年6月23日起至11月10日止完成20次會議,並於105年12月31日至本年1月14日分別召開4場國是會議分區會議,本年1月19日亦已公布「2017年國家年金改革方案」草案,提供1月22日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討論。嗣經各權責部會參考各界意見研提修法草案,行政院已於本年3月30日院會通過分別由教育部、勞動部研擬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及「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送貴院審議;另考試院亦於同日召開院會審查通過銓敘部陳報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並已函送貴院審議。
二、關於毒品問題,為建構全面性毒品防制政策規劃與執行策略,行政院已指示法務部以歸零思考方式,儘速彙整各反毒機關資源與力量,從查緝面、宣導面、預防面、戒治面等面向提出「反毒行動綱領」,以提升毒品防制效能及遏阻毒品氾濫。至於設立常設性毒品防制專責機關部分,行政院現已設置毒品防制會報,負責協調與督導各部會完成各階段毒品防制工作。又反毒業務牽涉層面甚廣,向由中央機關、地方政府通力合作,據以落實各項工作;中央部會如內政部、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等機關負責毒品查緝偵辦、毒品戒治及毒品預防等業務,並結合各地方政府依法所成立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綜整規劃及落實地方毒品防制業務,目前各項運作尚稱順暢。再者,毒品防制係跨部會之事務,並非成立單一「毒品防制署」可以解決,而是強化政府協調與督導能力,是以,目前仍以維持並強化上述中央、地方共同運作之毒品防衛體系為主,暫不考量成立專責機關。
三、關於我與美國、中國大陸、日本之經貿外交問題:
(一)我國係美國在亞太地區重要之經濟及戰略夥伴,並非談判籌碼,雙方向秉持平等、互惠之原則交往。再者,政府重視臺美關係與兩岸關係,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之政策一貫堅定,不僅是為爭取臺灣最大之利益,更是為推動區域之和平繁榮與穩定。政府將致力推動臺、美、「中」均衡關係發展,並期盼美國新政府繼續在「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之基礎上,支持我政府和平穩定之兩岸政策,並持續向中國大陸傳達兩岸應相互尊重、務實溝通之重要性,敦促陸方展現理性與善意態度。
面對未來美「中」可能互動發展,政府將審慎因應,亦會持續關注中國大陸對臺作為及區域情勢變化,周妥評估與應處。至於美國總統川普與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於本年4月6日至7日進行會晤一事,我外交部與駐美國代表處全程密切關注,除在會前持續與美行政部門、國會及學界友人保持密切聯繫,以掌握最新訊息外,另已發動在美各界友人以致函、發表聲明、召開研討會及投書方式為我執言。例如,美國聯邦眾院「國會臺灣連線」4位共同主席領銜發起致川普總統之聯名函,呼籲川普總統重申「臺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係臺美雙邊關係之基石,該函共計151位眾議員參與聯署,超過眾院435位總議員數之三分之一。
(二)美國總統川普就任後,即提出退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重啟「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談判等重大經貿政策,以及研擬課徵邊境調整稅等,各方擔憂美國可能採取貿易保護措施,而對全球及區域經濟與金融情勢造成重大影響。為因應此情勢,政府正密切關注美國未來經貿走向,並於「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下續推與美洽簽雙邊「經濟夥伴協定」(EPA),同時強化臺美經貿與產業合作。此外,政府亦正推動新南向政策,加強與亞洲鄰近國家及地區經貿連結,全力拓展各項雙邊經貿關係,並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多邊架構下之各項議題談判,以及「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倡議之「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等。
(三)為促進臺灣產業發展,政府將以「加強投資臺灣」及「落實結構改革」為兩大主軸,推動臺灣新經濟成長模式。一方面,政府將在半導體等既有優勢產業基礎上,投資「五加二」產業創新、數位經濟與生活產業,以及軌道、數位、綠能、水資源及城鄉亮點等前瞻基礎建設;另方面,政府將調整現行法規制度,積極在國土資源利用、人才培育及延攬、資金配置等面向,進行必要之制度改革。此外,為推動產業升級,政府成立1,000億元規模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以投資中小企業為優先,協助現有企業進行轉型升級、體質改造、分割、併購等,並整合國發基金、國營事業及民間資源,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帶動創新產業之投資。
(四)針對釣魚臺及東海沖之鳥漁權爭議,政府已多次重申釣魚臺列嶼為我固有領土,政府對於捍衛國家主權,維護漁民權益之立場不會改變,對於沖之鳥漁權爭議,我國已與日本推動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機制協商解決。又政府護漁決心堅定,目前持續執行各項護漁任務,巡護範圍、勤務調度依護漁需求進行部署,以確保漁民作業權益與安全。
四、關於外銷成績近期連續翻紅問題,因近來受到全球經濟持續增溫、電子相關產品需求旺盛、原油及原物料價格回穩影響,我國出口自105年10月以來開始成長,截至本年2月止,已連續5個月維持成長,其中2月出口更大幅成長27.7%,累計本年1月至2月成長16.2%,為近6年同期最大增幅。根據主計總處2月預測,本年第1季出口年增率15.3%,累計全年將增8.5%,顯示我國本年出口呈現正向復甦態勢。此外,國際機構普遍預測本年全球景氣及貿易擴張力道普遍優於105年,加以行動裝置推陳出新,可望激發換機與升級潮,物聯網、車用電子、高效能運算等新興商機陸續發酵,政府持續推動各項出口拓銷方案如新南向政策,皆有利支撐我國出口動能。惟美國貿易保護政策走向及衍生效應,中國大陸經濟轉型與生產在地化,以及國際產業競爭劇烈等外部風險,可能牽制我出口前景。
五、關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問題,政府推動包括配合產業轉型之「綠能及數位建設」、優化生活環境與品質之「城鄉及水環境建設」及邁向綠色運輸系統之「軌道建設」,預估8年投入8,824.9億元經費,可直接帶動公民營企業投資共1兆7,777.3億元,累積可提高實質GDP規模8年9,759億元,並創造4至5萬個工作機會。各相關部會將於本年4月底前將預算案送由主計總處彙總,預計5月將預算案函送貴院審議。
六、關於促進企業投資問題:
(一)按台塑企業在美投資擴建乙烯等石化原料產能規模,係為有效確保原料供應,使用美國之低原料成本所進行之投資計畫,為該企業全球投資布局之一環,與台塑企業持續在國內進行高值化研發與投資有所不同。
(二)台塑企業在國內提出之六輕計畫擴建投資案件,經濟部工業局於100年至103年間陸續轉送「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第六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第八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第九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等3案至行政院環保署審查。考量該3案均涉及計畫產能、空氣污染物(含有害)等變更,為審酌3案變更內容累積或交互影響,該署爰於本年1月17日召開3案專案小組聯席審查會議辦理審查,因開發單位針對變更內容對環境可能造成加重影響事項未提出評估佐證資料,有漏未評估之虞,且部分減量來源無實質減量效果,3案專案小組均獲致結論略以「建議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又該3案已於3月15日提環評委員會第309次會議討論,經開發單位回應說明,環評委員會盤點確認後仍認有健康風險評估資訊不足情形,且開發單位目前所提污染減量承諾未能達實質減量效果,故環評委員會決議3案應採「合併且重辦環評」方式送審。
七、關於故宮南院再發展問題,故宮南院與地方期待尚有落差,針對典藏及展示空間不足之處,故宮將提出南院二期計畫,設立文物流通展示暨文物保護中心,以最新之策展觀念重新規劃,將典藏與修復轉化為展示,並與現有館舍結合。至周邊園區BOT部分,涉及政府與民間投資單位之履約關係,故宮將以維護公眾利益為最大前提,依法依約要求廠商提出最佳營運計畫,所有興建內容與營運模式須符合文教設施之標準,透過優化及嚴格把關,使南院成為亞洲藝術文化教育及亞洲文創藝術品匯聚之最佳場域。
八、關於嘉義鐵路高架化問題,按嘉義縣政府於本年1月23日提報「嘉義鐵路高架化延伸民雄、南靖可行性研究」修正報告書至交通部,該部已於3月14日召開初審會議,因報告書內容尚有交通運輸、工程技術、用地取得及財務分析等問題須釐清改善,爰請該府依各相關單位意見結論修正後,再循序提報審議。至於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目前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並已完成綜合規劃報告報院審查,惟因2項計畫之執行進度有其落差,擬同時核定該2計畫,於時程上有其困難。是以,在後續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之執行過程中,將預為保留銜接機制,以利後續高架工程能順利延伸至民雄及南靖,俾利「嘉義鐵路高架化延伸民雄、南靖」計畫之執行。
九、關於雲嘉農業特區問題:
(一)農委會重視各地方農業發展,正配合「國土計畫法」盤點農地現況,促進農地資源有效利用,並將依各地方農業發展需求,適當配置政府資源,避免預算僵固、排擠其他農業建設經費,以引導推動區域特色農業,均衡城鄉發展。
(二)雲林縣、嘉義縣為重要農業生產區,各項農業重要計畫均已納入農委會中程施政落實推動,包括推動稻米、水果、蔬菜、花卉、有機等各種農糧集團產區,發展畜禽產業與運用沼氣發電,以及推動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農村再生、鰲鼓溼地森林園區、阿里山森林遊樂區等。其中,105年已輔導雲彰嘉「黃金廊道地區」推動耕作制度調整、節水型農村再生及推廣節水節能設施等,具初步成效。
(三)配合「國土計畫法」劃定農業發展地區,預計本年底前完成農地之區位及面積盤查作業並公告,以訂定應維護農地總量,維護農地農用;另調整保價收購與休耕補貼為對地綠色給付,預計107年全國推動對地綠色給付政策,並提高進口替代作物補助水準,以及規劃對於50萬公頃水旱田,「確保農地農用」即給予給付。亦即政府對於承擔全國糧倉國安任務之地方耕地,將予以對地綠色給付經費支持,引導友善環境耕作,確保農地永續利用、糧食安全及農民所得。
(四)對於地方重要農業建設亦將投入政府資源予以支持,惟設置雲嘉農業特區條例及基金,如其他重要農業產區援引比照,反不利資源配置,亦可能排擠其他原投入之農業預算,允宜審慎評估。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在防制偽藥工作上,直來績效乏善可陳,致嚴重影響國人用藥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203)
黃委員就政府在防制偽藥工作上,直來績效乏善可陳,致嚴重影響國人用藥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有關偽藥防制機制,本部五大作為:
一、加強藥品通路管理
(一)實施西藥藥品優良運銷規範(GDP):105年公告國內西藥製劑廠及持有西藥製劑藥品許可證之販賣業藥商須於107年底前完成實施GDP,實施GDP可確保藥品在儲存、運輸與配送的過程中維持品質,並要求藥商確認透過合法藥商買賣藥品,並留有運銷紀錄,以供追溯及預防偽藥進入合法供應鏈。
(二)建立藥品追溯追蹤系統:105年9月公告「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並已規劃以風險較高的血液製劑、疫苗和肉毒桿菌毒素列優先實施的藥品類別。為因應偽藥事件,另就健保用量大、單價高之前十大藥品品項進行試辦藥品追溯追蹤申報。
二、強化藥品重大偽藥事件處理流程及藥品下架回收辦法:已訂定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並依風險等級分為三級,其中偽藥屬於第一級回收。
三、藥品使用量大數據分析:建立高風險藥物篩選邏輯(高用量、高單價及藥學專業判斷),進行大數據統計分析,推估可能存在之偽藥風險。
四、偽藥通報獎勵機制
(一)督導各地方衛生局落實執行依藥事法規定,訂定檢舉獎勵辦法並編列預算,並函請各地方衛生局配合辦理。
(二)鼓勵民眾利用0800-285-000檢舉專線或為民服務專線(02)2787-8200,共同打擊不法產品,以保障國人用藥之安全。
五、強化與檢調互通平台:加強「偽劣假藥聯合取締小組」(由本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財政部關務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共同合作,遏止偽禁藥之不法行為。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建請對台電公司核一、二、三廠周邊民眾實施全身計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204)
呂委員就建請對台電公司核一、二、三廠周邊民眾實施全身計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電公司核一、二、三廠之環境輻射監測均在天然背景值正常變動範圍內,並無異常情形,且歷次輻射流行病學調查結果顯示,核能設施附近居民之健康風險與其他地區相較並無差異,顯示核能電廠周邊居民並無體內污染之虞。
二、全身計測係用於判定核能電廠之輻射工作人員體內有無放射性核種污染,為求慎重起見,行政院前責成台電公司就核一、二、三廠周邊民眾實施全身計測之可行性進行評估,經該公司評估結果,考量利用核能電廠執行既定業務空檔之設備及人力負荷,規劃安排周邊民眾進行全身計測,預定自106年7月1日起先接受各核能電廠所在地周邊里民報名參加,再依量測結果評估後續實施方案。前開規劃台電公司正依程序報核中。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P2P網路借貸平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92)
許委員就P2P網路借貸平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P2P網路借貸平臺主要係以網路平臺中介,為借用人及貸與人(投資人)媒合金錢借貸契約。金錢借貸屬民法規範事項,因應網路科技興起,業者藉由網路平臺方式從事不特定人間之借貸,屬新興商業型態,我國法律未禁止民間金錢借貸,亦未禁止針對民間金錢借貸提供媒合(居間)服務,故P2P網路借貸業務目前非屬金融特許業務,從事該業務之平臺業者亦非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之金融機構,在符合現行相關法規前提下,平臺業者得逕行規劃提供撮合借貸契約相關服務。
二、105年間國內陸續出現提供撮合金錢借貸契約相關服務之平臺,鑒於外界關注其適法性、風險控管、客戶權益維護等議題,金管會於105年4月間發布新聞稿,提醒國內相關平臺業者相關事項,包括:
(一)提供撮合借貸契約相關服務,不得涉及發行有價證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提供收付借貸本息款項金流中介服務,不得涉及收受存款或收受儲值款項。
(三)提供資訊蒐集、資訊揭露、信用評等、資訊交換等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
(四)提供債權催收服務,不得有不當催收情事。
(五)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法令規定。
三、金管會經蒐集國外資訊,並綜合評估我國整體金融市場規模與融資環境,針對我國網路借貸業務之發展及管理,於尊重市場機制之前提下,採取「鼓勵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模式:
(一)網路借貸業務之定位屬「資訊中介」性質,與銀行授信業務之「信用中介」角色及所承擔風險不同,考量我國網路借貸業務尚在發展初期,對於新興業務及產業之發展,可適度保留業務發展之空間與彈性。
(二)鑒於網路借貸業務之各項作業,與銀行固有授信及支付等業務相關,銀行倘能提供相關協助,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分工、互補,合作推展網路借貸業務,應可共同發展創新且具效率之商業模式,並透過銀行協助網路借貸平臺業者適度降低貸與人、借用人及平臺業者所面臨之相關風險,於兼顧金融科技創新、消費者保護及風險控管下,健全推動我國網路借貸業務,並符合「負責任創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之發展趨勢。
(三)金管會已分別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針對「鼓勵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研議相關事宜,各該單位亦邀集相關業者進行討論中,金管會將持續督導研議事宜之辦理。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外交部規劃辦理駐臺使節團活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80)
劉委員就外交部規劃辦理駐臺使節團活動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各國駐臺使節、代表深入瞭解我國各地文化風情,並協助地方經貿活動向國際推展,外交部除固定每年辦理一次使節團赴各地參訪活動外,亦會不定期與各地方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合作,安排使節、代表出席各地所舉辦之文化或經貿推展活動。
二、以105年為例,1月間曾應中華民國全國漁會黃理事長一成邀請,外交部安排使節團赴高雄市永安區水產養殖場參觀及座談,以瞭解我國水產養殖與近、遠洋漁業發展情形。同一行程亦安排使節團順赴高雄佛光山佛陀紀念館參觀並與住持及多位法師進行宗教會談,以增進各國使節對我國宗教、文化深度瞭解與體驗。6月間安排赴臺中市參訪「綠能科技」產業,以及12月間赴臺南市參訪「生技醫療」產業,落實總統指示「連結在地、全球與未來」之策略理念。外交部並曾於105年11月間安排使節團成員赴金門參訪戰地軍事文化設施及經貿與觀光產業。
三、近年來我國各地縣市政府積極將在地文化及產業向國際推展,外交部亦配合居間協助,並由部次長親自陪同使節團出席各地活動,除藉以展現政府對國際交流之重視外,亦盼增進各國使節及代表對我國在地文化及產業之深度瞭解。使節團近年來出席各地方政府活動包括101年2月彰化鹿港燈會、102年3月新竹燈會、103年3月臺南國際蘭花展、103年6月與高雄市進行足球友誼賽、103年6月「台中港自由貿易區」產業參訪、103年11月臺南安平遊艇碼頭啟用慶祝活動、103年11月「高雄自由經濟示範區」產業參訪、104年2月新北市平溪燈會、104年5月澎湖綠能、精緻農業及觀光產業參訪,以及104年12月宜蘭醫療照護及生物科技產業參訪等。
四、外交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所舉辦之使節團活動隨時檢討以求精進,劉委員所提讓各國使節深度參與或體驗我國在地文化一節,確係外交部在規劃辦理使節團活動時應列入之重要參考方向。外交部未來規劃辦理使節團活動時,將主動與地方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聯繫,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行銷在地文化與產業,增進國際交流,促進外交成效。
(三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勞動基準法」修正後交易市場秩序及勞動檢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72)
林委員就「勞動基準法」修正後交易市場秩序及勞動檢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聯合行為,係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且須以聯合行為之合意或意思聯絡存在為構成要件,是倘業者因應「勞動基準法」新制之實施,造成人力等經營成本增加,而個別調漲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尚難逕認相關業者涉有聯合行為之情事。
二、公平會自本(106)年1月3日起,即就媒體報載與民眾較為熟知之70家餐飲業者進行訪查,多數餐飲業者表示調漲價格原因係原物料成本上升、基本工資調升或商品(年菜)組合變更,惟渠等調漲日期、商品品項、金額(漲幅)不一,尚無聯合行為之外觀。全國餐飲事業近13萬家,其中臺北市即有近2萬家,業者家數眾多,且競爭激烈,其商品替代性高,消費者選擇多元,市場亦無顯著之參進障礙,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業者間有聯合哄抬價格之情事。另針對報載國道客運業者同時於本年3月1日調漲票價一事,該會已請8家國道客運業者就票價調整相關情形提供事證及資料,並函請公路主管機關提供資料以進行勾稽比對,倘查獲相關業者涉及聯合行為之違法事證將予以嚴懲。此外,在製造產業方面,該會曾洽相關產業公會組織及業者,瞭解「勞動基準法」新制對業者營運成本影響,渠等表示人事成本確有上升,惟因制度剛實施,尚無法評估實質衝擊程度;另部分勞力密集產業尚有缺工嚴重情形,將自行調配例假並視產品成本變化再因應。
公平會將持續關注相關產業之服務型態或成本變化,如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即主動立案調查。
三、「勞動基準法」之修法,主要目的係為落實週休二日、降低勞工工時、避免過勞。勞動部藉由「宣導、輔導、檢查」3階段,以協助雇主及勞工適應法令規定,並自本年4月起進行「臨場輔導」、「集體輔導」和「申請輔導」措施,事業單位可向該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輔導措施。又為避免「勞動基準法」修正施行後,事業單位因法令認知不足,衍生勞檢爭議,該部已函頒「勞動基準法修正之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規劃本年上半年先透過宣導、輔導方式,協助事業單位符合勞動法令,惟申訴及專案檢查仍按照既有規劃辦理,預計自7月起按行業別及規模篩選後逐步實施檢查,事業單位如涉及違反勞動法令,將依規定裁罰並通知改善,以保障勞工基本權益。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內閣閣員性別比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67)
盧委員就內閣閣員性別比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查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是以,行政院所屬政務人員(除部分獨立機關人員外)依上開規定及慣例,係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行政院對於政務人員之進用,一向秉持「用人唯才」、「適才適所」原則,廣從學術界、產業界、民意機構及行政機關等各方面,延攬具有為國服務熱忱,且有擔當、負責任、具備廣博專業學識、豐富練達處事經驗,以及統籌規劃與執行能力之優秀人才出任,並非單純以性別為考量。
二、依據行政院人事總處統計近年行政院暨所屬機關進用女性政務首長、政務副首長情形,民國102年7月女性閣員為13人,占全體閣員比例15.29%;103年11月女性閣員為11人,占13.25%;104年11月女性閣員10人,占11.63%。自105年5月20日本(第14)屆蔡總統英文上任後,105年5月女性閣員為12人,占13.95%;本(106)年2月迄今,女性閣員為16人,占19.05%。女性閣員人數10個月來增加4名,比例增加5.1個百分點,且女性閣員人數及比例均為近5年來最高。
三、為積極培育質量兼具之女性公共治理人才,建立未來拔擢女性擔任內閣閣員之基礎,行政院性平處於105年12月21日就促進我國女性公共治理之培育及參與機會召開研商會議,後續將研蒐各國培育公共治理人才之制度及作法,以及研議建置產官學研各界領域女性人才資料庫之可行性;行政院人事總處並規劃於本年「國家政務研究班」及「高階領導研究班」課程中增加女性議題,邀請民間優秀女性人才參與討論,以及函請各機關優先薦送女性參訓,提升女性參訓比例,以增加我國女性公共治理人才。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未登記工廠管理及活化產業用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70)
林委員就未登記工廠管理及活化產業用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未登記工廠係長久以來之問題,截至本(106)年1月31日止,地方政府提報列管未登記工廠家數計有11,380家業者。其中位都市農業區有2,345家、非都市一般農業區有937家、非都市特定農業區有1,353家,合計4,635家業者,農地上列管未登記工廠家數占40.7%。為強化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政府已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一)經濟部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規定,研訂「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另劃定特定地區提案於民國101年4月15日截止受理,共計239件建議案,經審查同意依法定期限101年6月2日前完成公告共計186區(區內工廠家數709家,面積546公頃)。特定地區後續輔導情形如下:
1.特定地區輔導土地合法化作業:
(1)都市土地部分:共計32區。輔導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採通盤檢討;或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個案變更,目前受理案件已有2區通過審議。
(2)非都市土地部分:共計154區。特定農業區(99區),須調整為一般農業區後始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之1(整體計畫)及31條之2(個別變更)條文辦理;另一般農業區(52區)及山坡地保育區(3區),將輔導業者依前開條文辦理用地變更。
2.特定農業區分區調整:
(1)經濟部已協商內政部於「全國區域計畫」規範,增訂地方政府應儘速檢討辦理調整為一般農業區。
(2)內政部營建署刻正辦理新竹、苗栗、臺中、彰化、臺南、高雄等6地方之特定農業區分區調整作業,截至本年2月底止已核備桃園市5區、嘉義縣2區、彰化縣6區,計13區。
3.訂定「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整體(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經濟部依據行政院102年1月29日核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及內政部增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之1與第31條之2規定,業於104年9月1日訂定「經濟部特定地區整體(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俾利一般農業區內已完成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特定地區業者申請變更為合法設廠用地。截至本年2月底止,依據前開作業要點共受理9案,已通過1案。
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補辦工廠臨時登記採2階段審查,第1階段「書面審查」,已於104年6月2日屆滿;第2階段進行消防、環保、水利、水保等相關規定「實質審查」。截至本年3月26日止,未登記工廠已申請第1階段者計11,440家,已通過第1階段審核者計有9,380家,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者共計6,530家。未來政府將持續加強新建未登記工廠查報與處罰,並強化未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取締,具體作法說明如下:
(一)加強新建未登記工廠查報與處罰:各地方政府已建立橫向聯繫平臺,先由地政、都計或建管單位依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規定裁罰;倘確有製造、加工之行為與事實,且廠房面積或電力熱能達規模認定標準,依法應登記而未登記之工廠,則由工業單位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裁罰與列管。
(二)強化未申請補辦臨登之取締:針對申請屆期(104年6月2日)後未申請補辦臨時登記之未登記工廠,經濟部業於同年5月28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加強取締從重裁罰,並列為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成效要點之一項,以彰顯公權力並維護合法工廠權益。
三、另為促進既有產業用地有效利用與管理、解決產業用地價格上漲、區域供需失調,並協助廠商取得產業用地投資設廠,行政院已於104年1月8日核定「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從「活化既有土地」及「增設適地性用地」兩大主軸著手,定期清查編定工業區使用狀況,採提高閒置土地持有成本、增加短期買賣土地交易成本、對閒置土地限縮貸款成數及提高貸款利率、轄管閒置土地加5倍課徵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措施,抑制廠商養地,並引進民間專業仲介業者協助產業用地媒合,便利廠商取得用地取得並提高效率。截至本年2月底止,全國閒置土地面積已降至765.1公頃,閒置產業用地強化使用之成效,全國達成717案,面積約433.3公頃之土地。
四、至所提輔導中小工廠,延續傳統製造業聚落之影響力及價值一節,政府刻正規劃「田園化生產聚落」政策,以彰化縣水五金產業聚落為例,由內政部進行整體策略規劃,經濟部協助地方政府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以積極有效作為進行納管,確保農業經營環境及延續產業群聚能量,兼顧環境與經濟永續發展。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檢討現行有機認證制度,並加強宣導有機認證,以解決目前有機食品認證制度混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75)
林委員就檢討現行有機認證制度,並加強宣導有機認證,以解決目前有機食品認證制度混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敬查復如下:
一、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農產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須符合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國內有機驗證與國際規範接軌,係採第三方驗證機制,農民或經營業者可自行向通過本會認證之有機驗證機構申請驗證,驗證機構驗證作業包含書面審查、實地查驗、產品檢驗及驗證決定等程序,先經由書面審查來瞭解業者基本資料與產製方法,再藉由實地派員查核確認生產環境、產製管理流程以及紀錄相符性等,並抽樣送驗確定水土及產品符合有機標準,最後再由專家組成的會議決定是否通過驗證;通過驗證者,每年尚必須接受驗證機構定期或不定期追查,以落實驗證品質嚴謹一致。
二、為維持有機驗證機制嚴謹性及確保有機農產品品質安全,政府持續辦理措施如下:
(一)強化對驗證機構之監督管理:
1.迄本(106)年3月底經認證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計13家,為達到監督管理之專業性及公正性,本會指定國內唯一參與全球性國際認證組織「國際認證論壇(IAF)」之專業機構-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擔任特定評鑑機構,針對每家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進行專案審議與監督,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追查,確認驗證機構之行政作業持續符合法規要求,及確認該驗證機構之稽核能力。
2.對驗證機構所驗證之經營業者及驗證產品,倘經主管機關抽驗有違規情形者,除由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列入年度追查重點外,若1年內累計5次或3年內累計8次,該驗證機構依「農產品驗證機構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義務行為事實認定基準表」規定,經本會審查確未能有效處理者,則廢止其認證資格。
(二)加強有機農產品查驗:
1.為落實國內有機農糧產品及有機農糧加工品品質及標示管控,本會每年成立計畫針對田間及市售有機產品辦理產品標示檢查3,300件、品質檢驗2,200件以上之抽驗目標,並訂定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查驗作業程序(SOP),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辦理查驗工作。
2.產品標示檢查、品質檢驗結果不符規定者,均由轄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通知業者1日內下架、10日內完成回收,並約談業者後,按相關事證依法查處。查驗結果按月公佈供消費大眾參考。
3.針對違規產品之驗證經營業者,由驗證機構查明違規原因及提具改善措施報告,並即啟動不定期追蹤查核,按違規情節對農產品經營業者處以暫時中止或終止驗證資格。
三、為強化對消費者有機教育宣導,除於各通路及傳播媒體宣導國產驗證有機農產品標章及標示,並參與國內相關展示(售)活動,宣導消費大眾認知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另配合學校午餐使用有機食材,結合民間組織、有機志工及學校老師共同推動校園有機食農教育,至105年止累計於345所國中小學已進行超過750場次之「有機農業與食農教育」活動,讓學童瞭解正確飲食及有機理念,從校園帶入家庭,培養有機消費新興族群。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91)
許委員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臺灣未來發展之需要,政府刻正推動「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以及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新農業等產業創新計畫,並透過資金、人才、法規等配套措施,建構完善之產業創新生態體系,以創新驅動經濟成長及產業轉型。截至本(106)年3月底止,已吸引多家國內外企業進行創新投資,其中「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之成效說明如下:
(一)微軟(Microsoft)於民國105年10月宣布在臺灣設立「微軟物聯網創新中心」(Microsoft IoT Innovation Center),將與臺灣合作夥伴組成物聯網國際隊,競逐全球市場。
(二)高通(Qualcomm)於105年11月在臺灣設立「高通科技實驗室」(Qualcomm Technology Lab),投入物聯網、5G、車聯網等技術,協助國內企業技術育成、服務設計與產品上市。
(三)「亞洲.矽谷物聯網產業大聯盟」於105年12月啟動,由宏碁、聯發科、研華等產業龍頭、國內物聯網聯盟、國內外企業、新創社群、學研單位共同組成,國際大廠部分已有思科(Cisco)加入。
(四)臉書(Facebook)於本年3月在臺灣成立FbStart加速計畫,並與AppWorks及臺灣新創競技場(TSS)合作,提供國內新創團隊相關工具及服務,強化與矽谷之連結。
二、為充裕產業創新轉型所需之資金,並擴大產業投資、帶動經濟發展,政府已規劃並推動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為鼓勵企業創新投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結合民間資金共同以投資方式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投資計畫所辦理之募資。投資對象以中小企業為優先,並設有退場機制,避免影響企業經營權。
(二)為積極促成對產業創新之投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刻規劃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將採民營企業組織型態,以專業投資管理公司架構運作,並聘請民間產業界專業人士組成董事會,訂定投資策略,以確保投資布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此外,亦將遴聘民間專業投資人士組成經營團隊,以發揮彈性運作與專業投資能量。
(三)為強化產業創新環境之營造,經濟部已從研發、人才、投資及產學合作等面向,檢討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於本年3月1日函送貴院審議,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一定要件者,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其所得依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逕予計入各合夥人所得總額課稅。
2.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3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並符合規定條件者,得就其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三、另為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企業加碼投資,經濟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協助廠商投資及排除投資障礙方面:
1.設置「招商服務投資中心」單一服務窗口,提供海內外投資者「專案、專人、專責」全程客製化一站式服務,加速落實投資案。包括投資前之資料蒐集、投資評估、合作廠商媒合、土地及水電等公共設施之取得等;投資中之證照申請、優惠申請等;投資後之營運障礙排除、協助擴大營運規模及協助進行新創投資等,使企業在臺灣之投資及後續營運都能快速順利進行。
2.為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障礙,強化與投資者互動,招商服務中心於收件後,將立即分析個案問題,於24小時內回復投資者,後續視個案問題提供廠商客製化服務與資訊,並提供線上查詢服務(online service)以利廠商查詢最新進度。
3.對於投資案涉及其他部會或地方政府重大投資障礙者,將由經濟部部長召開跨部會之「協助民間投資案件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協助解決,如仍無法解決者,則由行政院跨部會促進投資平臺會議處理,以加速投資案件進行。
4.協尋土地供給資訊,強化媒合服務,包括政府部門開發之各類型園區內可供出租售用地資訊;或轉請地方政府、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協尋合宜用地,藉以提供廠商多元土地資訊媒合管道,提升廠辦土地取得效率。
(二)吸引外人來臺投資方面:
1.針對5大創新產業及半導體設備、電子材料、物流業等重點發展產業,篩選國際關鍵技術擁有者,結合各駐外單位,進行重點招商。
2.辦理全球招商論壇,廣宣臺灣新興投資機會與創新營運模式,行銷臺灣產業創新動力與投資環境優勢,並展現年度投資招商成果。
3.從產業需求所衍生之商機,並鎖定潛力招商對象,藉由經濟部部次長親自率團赴海外拜會外商總部,加速外商落實投資。
4.擴大專案洽邀跨國企業具有投資決策影響力之高階主管來臺投資考察,吸引來臺新設事業、增資或擴大在臺營運規模。
5.定期拜訪重要在臺外商及外僑商會,瞭解渠等在臺經營現況、對政府施政建言及面臨之問題等,並主動協調解決其投資障礙,促進持續在臺投/增資。
6.強化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招商聯繫平臺會議機制,聚焦地方產業優勢,並與地方政府協助外商排除投資障礙,共同推動加速落實投資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亦應思考促進民間參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88)
許委員對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亦應思考促進民間參與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各分項計畫若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3條公共建設範圍,採依該法第8條所定民間參與方式(BOT、BTO、ROT、OT、BOO)辦理者,即得依促參法規定辦理。
二、有關輕軌建設(交通建設),水庫、水資源開發(水利設施),水環境改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等項目,自償能力較低,政府以公務預算完成興建,後續主辦機關得評估引進民間資源,採OT方式辦理,以帶動民間投資並節省維護營運成本。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前瞻基礎建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1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6-157)
許委員就推動前瞻基礎建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刻正規劃推動前瞻性基礎建設投資,主要目標及效益在於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需要之基礎建設,推動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發展等建設主軸,並優先納入有助區域平衡及聯合治理之跨地方建設,以及過去成長動能不足地區之重要基礎設施,以加速國家經濟轉型、衡平發展及區域融合。衡酌當前政府財政狀況,為順利推動上開前瞻基礎建設,並兼顧財政穩健,爰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並已於本(106)年3月23日送請貴院審議。依該草案規定,中央執行機關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以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均會針對個案進行效益評估,覈實檢討經費合理性,並依撙節精神辦理,以杜絕浪費。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第7條第1項規定,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發行為之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及環保署依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各項建設計畫,依其專業法規或組織法規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若符合上開認定標準或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環評法規定辦理。行政院已於本年4月5日核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有關軌道建設部分,包括高鐵臺鐵連結成網、臺鐵升級及改善東部服務、鐵路立體化或通勤提速、都市推捷運、中南部觀光鐵路等5項推動主軸,共計38項計畫,本年至113年編列特別預算合計4,241.33億元。交通部將積極推動並加速執行各項已核定計畫,至各項新興計畫仍應依相關規定報核,並依實際執行情形滾動檢討,後續該部將督促相關所屬及地方政府積極推動。
二、針對嘉義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八里污水處理廠之建置事宜,分別說明如下:
(一)嘉義市污水下水道系統由嘉義市政府主辦,歷經由BOT變更為政府公辦及廠商與該府爭訟等問題,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經2次招標後於103年10月1日決標,管線第1標工程已於105年11月15日開工,預計107年6月完工;水資源回收中心第1期統包工程已於本年3月24日決標,預計4月訂約並開工、107年9月完工,完工後生活污水之處理將突破零接管。又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採因地制宜之規劃施作,嘉義市計畫人口22.6萬人,以人口密度評估,適合以分區收集生活污水並採集中式處理,至分散式處理較適合單一獨立且遠離市區之社區或偏遠鄉鎮。
(二)八里污水處理廠屬臺北近郊污水系統,其設計係考量集中處理之優點,於75年間建設,為跨越新北市、臺北市及基隆市之大型區域污水下水道系統,30餘年建設期間因都市發展、人口密度、原規劃土地利用等變動,原規劃6座蛋形消化槽,依實際操作及處理需求,目前營運4座(3用1備),並持續使用中,另101年行政院環保署提出「北部地區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其中利用八里污水處理廠1座蛋形消化槽,辦理雙北廚餘與污泥共消化試辦計畫,計畫執行期間因考量我國生活飲食型態與國外不同,恐產生污泥上浮、油脂過多致酸化等問題,該署已於103年至104年間停止辦理。
三、為提升天然氣供氣普及率及改善無自來水區供水問題,經濟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天然氣事業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按年訂定供氣計畫,載明預估用戶成長戶數、供氣數量、埋設管線長度、區域及其他相關資料,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轉請經濟部核定。近年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戶數,已由100年之305萬戶成長至105年之340萬戶,每年平均約增加供氣戶數7萬戶,供氣普及率亦由100年之43%成長至105年之45%,該部將持續檢視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狀況,督促公用天然氣事業適時擴充輸儲設備。
(二)該部水利署自101年至105年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2期計畫」,並於105年8月31日接續推動「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3期(106年至109年)計畫」;預估第3期計畫改善無自來水用戶數為3萬戶,尚無法滿足偏鄉民眾需求,將再擴大籌編經費,增加改善範圍至6萬戶。該部已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規劃「加強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並編列117億元經費,期程為本年至113年,針對自來水延長配水管線工程、補助民眾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費用、現有簡易自來水地區等工作項目,持續補助辦理工程改善,以維持供水系統營運。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改善舊鹿港溪水質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68)
王委員就改善舊鹿港溪水質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舊鹿港溪水質,彰化縣政府已於本(106)年3月14日向行政院環保署提出「舊鹿港溪水質改善現地處理規劃設計計畫」,將引入上游中興排水及橋頭第二排水兩條排水及員林大排部分水量,經由現地處理程序後,放流至舊鹿港溪當活水,以維持舊鹿港溪水量並改善水質。目前該計畫刻由該署審核中,俟核定後即可請彰化縣政府依規劃期程執行,預計於民國108年完成工程。
二、另有關建立污水處理設備部分,彰化縣鹿港福興污水下水道系統業由內政部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重新檢討規劃中,該府並預計於本年9月底完成上開污水下水道統包發包作業,期儘速改善舊鹿港溪污染問題。至打造舊鹿港溪新樣貌部分,內政部刻正研擬本年至109年「城鎮之心工程」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彰化縣政府可據以向內政部營建署提出相關景觀營造計畫之提案申請。
三、又,彰化縣政府已提出「鹿港國家歷史風景區-鹿港溪再現計畫」(鹿港溪清振興─水.綠.廊道串連計畫),其中所涉水質淨化改善工程、水岸環境營造工程、里巷景觀美化工程、鹿港福興污水下水道系統等工作項目,彰化縣政府將提報行政院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計畫」爭取補助,俟經競爭型機制審查通過後,經濟部將補助經費協助該府辦理。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反恐維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86)
劉委員就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反恐維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如發生恐怖攻擊(或疑似恐怖攻擊)事件,依據「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行政院國土安全應變機制行動綱要」等規定,第一時間將由國土安全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行政院環保署、海巡署、原能會、資安處及其他),依其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計畫成立先期應變處置小組,如有情勢升高或狀況緊急時,成立二級應變中心,由權責中央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結合行政、國安體系共同執行相關應變任務。行政院國土辦公室平時即與國安單位、各部會所屬機關保持密切情資交換、通報聯繫,案發後接獲通報即於第一時間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調聯繫國安單位研判情勢,並協調相關主管機關進行開設準備,視情勢需要召開「情勢因應會議」,由行政及國安體系共同合作應對,必要時提升應變層級,成立一級應變中心,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指揮官。
二、為因應世大運反恐維安,已另由國安局擬定「情報作為綱要計畫」、內政部警政署擬定「警衛安全維護綱要計畫」,規範警務單位整備作業及維安布署、督促各場館擬定「1場館、1指揮所、1指揮官、1警衛計畫」、世大運組委會擬定「世大運維安綱要計畫」,負責賽事場館、選手村、飯店及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與服務。
三、另世大運安全防護部分,秉持「中央全力支援,地方全權負責」原則,輔以「安全第一、服務熱心、積極投入、相互支援」理念,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結合金華演習、關鍵基礎設施演練及相關縣市防災及全民動員演練,以世大運安全維護整備為主軸,透過模擬仿真狀況推演,強化我國因應重大人為危安、恐怖活動與災害救援能力,並積極協助建立中央「安全指揮中心」及地方「緊急應變中心」架構與運作機制,且協調安全相關單位與國際友邦進行安全查核合作。自民國103年起迄今,已分別完成國際學術研討會、幕僚訓練講習、高司維安策略分組研討及兵棋推演、參賽直轄市、縣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場館訪視等工作。本(106)年3月29日及30日,主辦世大運之臺北市已辦理全民防衛動員暨世大運災害防救及金華演習,結合世大運開、閉幕場館實施反恐維安實兵演練,以確保世大運賽事順利進行。
四、又,內政部協助相關賽事維安需求,加強世大運整備工作之情形如下:
(一)警政署防處作為部分:
1.辦理保安工作講習及宣導:藉由保安工作講習灌輸員警正確反恐概念與通報機制,強化反恐意識,提升防處暴力恐怖攻擊事件能力。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撰擬「民眾自我安全防護常識彙編──反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張貼於全球資訊網,供民眾下載使用,提高民眾反恐警覺。
2.成立應變任務編組:要求各警察機關規劃成立應變任務編組,預擬各項處置腹案,遇有重大事故,立即開設應變指揮所防處。
3.深化情報蒐研:加強與相關國家合作管道,擴大情報範圍,深化情報內容,並加以研判分析,結合相關作為,機先防處。
4.協力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措施:關鍵基礎設施分為能源、水資源、資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中央與地方政府運作、高科技園區等8類,並由各關鍵基礎設施主管機關依分工事項,執行相關安全防護任務。
5.維護駐臺機構及外僑安全:增加崗哨及巡邏密度,以加強各國駐臺使領館、代表處、官邸、國際組織、辦事處、外國學校、商(協)會與外僑安全。
6.加強各項應變演練:針對車站、商業區、百貨公司等人潮聚集地區巡邏、臨檢勤務,並預擬各項狀況,加強防處演練。
7.提升維安特勤隊打擊恐怖活動能量:強化維安特勤隊培育訓練,實施全般演習,藉由演訓使隊員熟稔突發事件立即應變處置作為,以提升打擊恐怖活動能量。
8.強化反恐國際合作事宜:我國除密切與國際刑警組織及各國執法機關情資交換外,並致力於推動與各國洽簽共同打擊犯罪協定(議),以健全我國反恐資料庫。
(二)國境安全部分
1.強化涉恐分子篩濾及查緝:
(1)由世大運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事先提供與會及參賽者名單予移民署進行安全查核,如經確認為涉恐者,立即通知主辦單位勿邀請該涉恐對象來臺參加世大運。
(2)移民署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預審發現涉恐分子即將入境時,依規通報國安相關單位,並由該署予以禁止入境,安排照護至遣返出境為止。
2.嚴密身分查驗:
(1)賽事前後期間嚴密執行各機場、港口國境線證照查驗工作,針對外來人口入國查驗,加強來臺目的及行程審核口詢,防範持用偽變造證件矇混入國實施危害。
(2)運用外來人口生物特徵識別系統,錄存及比對入出國旅客臉部及指紋生物特徵,防範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分入出國。
(3)加強情資蒐報發掘、查證具危安顧慮人員入(出)國資料,相關情資並通報國安相關單位知照。
五、此外,國防部依行政院規劃應變機制從事任務整備,依令支援反恐制變;並依臺北市政府反恐維安規劃全力支援相關事宜。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7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202)
黃委員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為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動物用藥(惟不包括作為供牛隻使用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萊克多巴胺為乙型受體素之一種,亦禁止做為豬飼料添加物,國內或國外豬肉均不得檢出,衛福部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持續執行邊境與市售豬肉之安全衛生監測,善盡把關責任,未解除禁令前,不會訂定豬肉之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
二、另國人每年豬肉平均消費量(37公斤)約為牛肉(5公斤)7倍,且喜食內臟,故就是否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各界相當關注;目前養豬為我國農業產值第一產業,國內消費90%以上由本土生產,因此政府亦重視美豬問題對農村經濟之影響。
三、又,為維護國人飲食安全,政府將以科學證據為基礎進行風險評估,未完成風險評估前,反對國內及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同時,積極推動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提升產業競爭力。
四、此外,面對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等經貿自由化影響,政府將積極爭取我國農業最大利益及確保農民權益,不會以黑箱作業或犧牲食安換取經貿競爭力。
(四十)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6008641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0913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6號)
羅委員就國軍服裝補給系統後續更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軍服裝補給系統後續更新問題,為遂行服裝管理作業,國防部業整合各軍種服裝資訊作業平臺,全軍各級部隊統一運用「國軍服裝管理資訊系統」,陸軍後勤指揮部並已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完成該系統有關「製造日期」、「入庫日期」等庫儲資產基本參數建置。此外,針對海軍陸戰隊就上開系統作業所提之15項功能精進建議,亦已納入本(106)年度系統委外執行研改中,將持續檢討精進,以推動無紙化作業目標。
二、關於國軍服裝保管責任問題,鑑於各軍種作戰任務不同且「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對穿著規定亦有不同,故依「國軍服裝補給管理作業規定」有關服裝品項採「給與」或「貸與」,由軍種考量後續服裝運用效益予以律定。又國防部刻正推行「國軍服裝興革方案」,規劃將定額服裝費儲值額度配發官兵自由選購,並已於105年8月2日指導各軍種依「保障官兵權益」、「維護個人衛生」及「符合運用效益」等三大原則,檢討退伍人員服裝收繳作法。嗣經各軍司令(指揮)部詳實評估後,自本年度起「貸與性服裝」收繳以迷彩帽、迷彩衣、褲及迷彩夾克等戰鬥服裝為主,供後續軍事訓練役、教勤召訓練人員使用,俾達收繳作法一致性;另軍便(常)服部分,除憲兵指揮部針對義務役官兵暫維持收繳,餘各單位均改列個人「給與性服裝」撥補,退伍不予回收。
三、關於陸軍後勤指揮部辦理輕中型戰術輪車軍事投資計畫發生重大缺失問題,按陸軍為汰換部隊原老舊M35系載重車輛,經國防部核定修訂於93年度至99年度執行,投資179億2,584萬6,000元,以增進部隊機動戰力及戰備演訓行車安全。又案內中型戰術輪車共4,788輛,陸軍後勤指揮部於104年已安裝活動式防捲入裝置計2,542輛,105年再籌補550具,因廠商驗收不合格而辦理解約,現已重新招標,後續將依預算裕度及任務需要完成籌補,俾有效支援行政用車需求;另查籌補活動式防捲入裝置可支援部隊運補任務需求,無調度或車輛數目過多問題。
四、關於「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之「軍事設施搬遷工程」進度問題:
(一)為因應臺中航空站運量需求,交通部民航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先前推動辦理「中部國際機場第一期工程擴建計畫」,因擴建範圍內有軍事設施,爰編列2.5億元經費,由軍方辦理遷建工程,經行政院於94年9月19日核定。嗣因軍方考量其任務需求及物價波動等因素,調增該軍事設施遷建經費為2億8,750萬元,加以為因應臺中航空運量持續快速成長,需擴大民航設施規模,民航局爰辦理計畫修正,並與「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第一期發展計畫」合併為一案,計畫名稱調整為「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亦將上開軍事設施遷建之2億8,750萬元納入案內經費。該計畫經行政院於98年7月3日核定後,同時由民航局及軍方各自辦理「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及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及「軍事設施搬遷工程」,互不影響,其中由民航局辦理部分,已如期於102年4月完工啟用。
(二)有關軍方辦理之「軍事設施搬遷工程」部分,係由空軍第四二七聯隊主辦,分為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土木及機電工程等3案施工,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原預劃於100年10月15日完工,因建築師設計疏失、機電工程發包延宕、土木及機電施工介面協處不佳等因素,肇致工程進度落後達終止契約條件,已依約於102年10月2日辦理終止契約及後續履約爭議處理,民航局爰於103年8月21日決議現況結案。又民航局針對未完竣設施部分,另於「臺中清泉崗基地機庫堡等軍事設施整建工程」計畫內編列相關預算執行新建工程,現由國防部採購室辦理開標作業,並賡續管制後續開決標、開工進度及本年12月前完工結案。
2.審計部針對期程延宕及計畫執行效能過低情形,分別於104年1月13日、3月4日至國防部實施稽查,空軍司令部業就稽查缺失進行檢討如下:
(1)針對「初步規劃設計未能覈實檢討與控管需求項目經費,致設計成果仍大幅超出核定預算;未善盡機電工程招標文件審查責任,致招標文件誤植及規格疑義而延後開標作業2次,復未積極管控招標文件修正期程,延誤機電發包作業期程逾5個月」之缺失,已核予時任工程官及分隊長等3員共4次申誡處分。
(2)針對「未積極解決廠商未覈實履約及進度落後等情事,即逕予終止契約,並未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之缺失,因工程進度落後超過20%且持續擴大,經多次函告建築師積極催辦趕工並召開協調會議,惟遲未見趕工成效,顯見承商已無履約意願,故依約於102年10月2日辦理終止契約,並非未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即逕予中止契約;另依契約規定已沒收履約保證金保證文件計1,485萬9,000元,並函請保證公司繳回履約保證金,全案進入訴訟階段。
五、關於中國大陸持續影響我對外關係及國際參與問題:
(一)中國大陸近來對我國際參與空間之打壓作為及力度明顯增強,面對陸方謀我情事,外交部及所屬駐外館處同仁均秉持高度戒備,密切關注中國大陸於駐在國及其他國際場合之謀我作為,妥做防範因應。
(二)有關外交部網站所列「中國大陸阻撓我國際空間事例」未說明相關部門回應及成效部分,鑑於相關案例之進洽過程、回應情形及後續成效經公開後,恐賦予陸方持續施壓之機會,甚至成為陸方情蒐之依據,終將不利相關工作之推展,惟在不影響外交工作之考量下,外交部將通盤研議可公開登載內容之呈現方式。針對上開事例未掛載98年至104年資料部分,該部係配合當時兩岸政策調整,自98年起停止更新網站有關頁面內容,惟仍持續彙整相關案例研參。又近來為向社會大眾反映現實狀況,外交部除已將網站公布之案例更新至本年2月底外,刻正依據貴院105年決議,於本年6月底前掛載98年至104年期間之案例,並建立英文網頁,藉由對外公布,凸顯陸方對我打壓作為。
六、關於外交部主管網站及相關系統之資訊安全問題:
(一)有關本年2月外交部領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發送駐外館處領務電子信箱之部分民眾出國登錄個資遭截取資安事件部分,領務局旋即於同年月3日更改作業程序,停止由系統透過電子郵件傳送出國登錄資料,改為由外館於必要時以浮動密碼結合配發之帳號、密碼雙認證保護機制向該局查詢相關資料外,為維護國人個資安全,自同年月10日起亦調整登錄項目,僅須填寫個人中文姓名、護照號碼、電子郵件信箱、電話及緊急聯絡人姓名電話,以降低風險,防範有心人士不當截取。此外,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並已於同年月20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專案會議,明確指出該事件後續改善措施,由領務局依與會代表建議事項作成該事件總檢討報告,包括事發經過及影響範圍、緊急應變作為、強化資安作為、檢討及後續改善措施等,以利日後改善資安防護及管控之依據。又為協助領務局強化資安防護之完整性及有效性,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亦已於本年3月7日至8日至領務局辦理資安健檢,並組成行政院專案稽核團隊於3月10日進行實地稽核,提出資安專案稽核建議事項,責成領務局於3個月內改善。
(二)有關提升出國登錄使用率部分,領務局已精簡出國登錄之必填欄位,毋需輸入身分證字號等個資外,甫完成之「旅外救助指南」APP、Line官方帳號改版作業,均已新增「出國登錄」介面,並提升外館運用「出國登錄」資料之便利性,兼顧資訊安全,預計可提高未來出國登錄使用率。再者,在加強宣導使用及擴展文宣管道方面,鑑於民眾出國期程多與申換護照時間相近,領務局已印製宣導小卡,結合新護照核發作業,於民眾領照時一併交予,期能以最直接方式加強宣導外,並採行相關措施,包括:持續洽詢旅行網及航空公司協助將「旅外救助指南」APP、Line官方帳號及「出國登錄」等網頁連結置入其官方網站或購票系統等,將完成海外行程線上報名或購票之民眾引導至該局網站頁面;適時安排向觀光領隊協會等相關從業人員介紹出國登錄等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措施,以供業者參考並協助宣傳旅客多加使用;運用媒體採訪、記者說明會、舉辦旅外安全相關議題座談會等進行宣傳;參加國內大型國際旅展設攤宣導,由專人向民眾面對面介紹「出國登錄」系統之功能及操作程序;利用人潮聚集之公共場所刊登燈箱廣告及宣導短片;辦理一系列網路行銷活動。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推動Buy Social(購買社會企業產品)活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600866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3-7-165)
余委員就推動Buy Social(購買社會企業產品)活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社會企業發展,行政院已核定「社會企業行動方案」,採取相關措施,鼓勵各界參與或創設社會企業,並透過行政院層級跨機關聯繫會報機制,督導相關部會共同推動,政府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已規劃推動社會企業倡議廣宣及拓展市場商機活動,將邀請政府機關及民間組織共同參與,擴大合作效益,使社會企業產品及服務廣為各界接觸:
1.規劃「社會企業產品採購獎勵機制」:為深化與鼓勵各類資源管道與社會企業交流,共同參與響應採購社企登錄平臺之社企產品,本(106)年度規劃「社會企業產品採購獎勵機制」,於本年底頒獎表揚採購社會企業產品之績優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及民間企業單位,促進社會企業與相關單位持續性之商機合作機會。
2.辦理「挺社企,一起購(Go)」合作見證暨案例分享會:為使社會大眾及公私部門認識瞭解社會企業所提供之產品、服務及所創造之社會影響力,規劃辦理「挺社企,一起購(Go)」合作見證暨案例分享會,活動中廣宣「社會企業產品採購獎勵機制」,並透過「社企攤位展示及遊戲體驗」、「社企採購創意競賽推廣」、「案例分享」等內容,展現社會企業設立精神及影響力,鼓勵各界及大眾運用消費力、採購權等購買社企商品或服務,支持社會企業成長與長期發展。
3.辦理「社會企業交流媒合會」:本年度規劃於北、中、南辦理4場以上交流媒合會,聯結上市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CSR)資源,擴大邀請政府單位、國營事業(含公股行庫)與社會企業交流媒合;另邀請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作為社會企業與中小企業介接橋梁,引薦社會企業至企業內部巡迴展售,配合「社會企業產品採購獎勵機制」之表揚活動,打入主流企業價值鏈或服務體系,促進社會企業產品銷售訂單與市場拓展商機。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已訂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社會發展投資作業要點」,期能透過投資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之方式,結合民間資源,帶動相關事業投資。
二、另為協助社會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行政院工程會業於民國104年6月1日函知各機關,得按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彈性機制,向社會企業採購品質符合機關需求且價格合理之產品或勞務,並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建置社會企業登陸平臺網站連結,提供各機關查閱社會企業產品型錄,俾利各機關採購社會企業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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