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32分、10時至11時45分

4月18日(星期二)下午5時至5時9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孔文吉  陳歐珀  呂玉玲  曾銘宗  黃昭順  廖國棟Sufin.Siluko 賴士葆  陳賴素美 林德福  江啟臣  陳宜民  吳焜裕  張麗善  林麗蟬  鄭寶清  吳志揚  蔣乃辛  王惠美  蘇震清  李彥秀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黃國書  楊鎮浯  邱泰源  洪宗熠  Kolas Yotaka    蔡培慧  鄭運鵬  陳明文  王榮璋  盧秀燕  張廖萬堅 陳曼麗  吳琪銘  郭正亮  許智傑  李麗芬  趙正宇  林昶佐  陳素月  馬文君  林俊憲  陳雪生  高志鵬  費鴻泰  王金平  羅致政  蔡易餘  張宏陸  葉宜津  施義芳  段宜康  余宛如  蕭美琴  王定宇  吳思瑤  蘇巧慧  黃秀芳  高金素梅 洪慈庸  許毓仁  李鴻鈞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周陳秀霞 劉建國  邱議瑩  蘇嘉全  吳玉琴  鍾佳濱  姚文智  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羅明才  劉櫂豪  柯建銘  陳 瑩  徐志榮  何欣純  王育敏  顏寬恒  徐永明  林為洲  蔡適應  鄭天財Sra.Kacaw  黃國昌  林靜儀  李俊俋  吳秉叡  陳學聖  徐榛蔚  黃偉哲  陳超明  陳其邁  陳亭妃  邱志偉  林淑芬  蔣萬安  楊 曜  蘇治芬  呂孫綾  賴瑞隆  劉世芳  莊瑞雄  李昆澤  管碧玲  陳怡潔  江永昌  柯志恩  許淑華  蔡其昌  

委員出席 111人

請假委員 林岱樺  趙天麟  

委員請假 2人

  席

院長

蘇嘉全(4月14日)

 

副院長

蔡其昌(4月18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4月14日)

 

副秘書長

高明秋(4月18日)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查處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擬具「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刪除第四十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民法第九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2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0人擬具「預算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0人擬具「預算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預算法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0人擬具「決算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2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余宛如等3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8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7人擬具「祭祀公業條例第七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戶籍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8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菸酒稅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MOHWA0020.02)」,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醫院品質績效量測指標與落實品質改善計畫」及「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西醫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MOHWA0019.04)」,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二、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05年第4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內政部函送「太魯閣國家公園錐麓古道入園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內政部函送「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營運項目」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補助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門票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經濟部函送工業局105年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一、經濟部函送水利署及所屬105年度第4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二、經濟部函送中小企業處105年第4季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三、經濟部函送105年度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拓展水源政策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該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第17項決議,檢送相關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該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第16項決議,檢送相關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該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第33項決議,檢送相關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該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第36項決議,檢送相關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該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第37項決議,檢送相關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新興區土地租售因應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管理及短絀情形」改善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如何有效改善短絀問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財務狀況改善」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短絀改善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強化中小工商服務網絡計畫歷年執行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經濟部函送公告「應施檢驗兒童自行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經濟部函送公告「經濟部所主管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6年1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6年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經濟部函送公告「經濟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附屬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5年度第4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文化部函送105年度第4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四、文化部函送106年1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五、文化部函送106年1至2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六、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05年第4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七、科技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第4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八、科技部函送該部(含所屬單位)及依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財團法人105年第4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九、僑務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4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第4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105年第4季「媒體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信號碼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四、客家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4季補助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4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財政部函送105年該部及所屬機關第4季及推動促參司、南區國稅局及所屬與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更正第1季至第3季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財政部函,為修正「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八、國防部函送該部105年度第4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司法院函送所屬機關105年通訊監察業務統計年報,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4季對國內團體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條文及相關附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格式一之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條文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三條條文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對外漁業合作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為防杜立百病毒(Nipah virus)入侵,自即日起禁止自孟加拉輸入馬、豬、犬、貓等動物」,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禁捕魚種名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刺網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禁止使用之漁具」,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糧推陳及存量管理強化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健全農漁會信用部經營體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水中多氯聯苯檢測方法-液/液相萃取/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601.53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水中多氯聯苯檢測方法─固相萃取/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602.52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公告「事業廢棄物採樣方法(NIEA R118.04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外交部函,為廢止「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及各駐外館處(含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及代表團)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五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通過決議第5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通過決議第5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一五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院「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3億1,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典藏品展出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一、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八條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應試科目表」(醫師、藥師類科部分),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請該會檢討國家發展基金預算執行力偏低成因等情形,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六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增列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等關鍵指標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請國立歷史博物館就近3年曾辦理之館藏及展示等相關活動之成效,進行檢討並研議經營績效提升方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五、教育部函,為105年度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繼續凍結2,5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六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電價平穩待調整帳戶」如何監督及使用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51項,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考銓研究發展」項下國外旅費20,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六八、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52項,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國家文官制度學術交流」項下國外旅費20,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六九、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131項,凍結「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項下一般事務費之辦公室環境清潔維護經費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1項決議,凍結「國外旅費」1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一、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2項決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億5千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二、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3項決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三、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4項決議,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議事業務」1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四、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5項決議,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預算之十分之一,共計25萬9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五、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6項決議,凍結第3目「法制業務」預算1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六、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通案決議第16項,建請該院3個月內會同行政院檢討「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改善之辦法,並研議在各機關員額編制表內明訂規範職等比例可行性,檢送辦理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七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七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推展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之業務費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凍結預算4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之書面說明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八一、僑務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國內慶典活動接待服務」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及是否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融消費者保護政策之執行與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未來單位定位、組織編成、任務設定評估」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目前現況下如何保障漁民於沖之鳥礁12浬海域外自由航行、捕魚之固有權益」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針對「瞭解志願役不適服現役之原因,加強心理諮商輔導」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八七、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5年度執行立法院陳抗部署」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八、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三)之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延攬海外科技人才項目」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審核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營化專案精簡給付之保險補償金仍有上百件,金額高達1億4,768萬5千元未能追回」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三、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臺灣中南部地層下陷情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四、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自來水、簡易自來水供給之普及」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五、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效提昇僑外來臺投資」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六、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投資業務處「促進投資」之「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七、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八、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會展產業推動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九九、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穩定供電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商業科技發展-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補助計畫整合與管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該部審慎評估漢翔公司民營化從業人員優惠認股之認購額度及認購價格之適法性與妥適性,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二、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洽簽經貿協定之永續性影響評估作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三、客家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客語能力認證通過率及較低年齡層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例」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跨年期計畫概況表未依規定將所有跨年期計畫均列入如數填報,應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資金滯留地方政府解決方案之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六、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48項之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七、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43項之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該部提出健全國民年金保險財務永續經營計畫,並研擬若徵收1之營業稅對社會所帶來之衝擊,及對政府或國保基金所帶來之利益政策影響評估,檢送相關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九、教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教育部主管生產力4.0推動事項」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有林劣化地復育面積目標值逐年調降,且造林對象仍集中於國(公)有林地,民間參與意願低,應提出改善措施,檢送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林務局研提維持生態平衡和保護農作物之可行方法,檢送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森林步道行動App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農業發展」項下「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屬跨年期計畫經費,惟計畫行政院未核定即編列預算,又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執行能力欠佳,檢送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四、行政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面檢討高雄國際航空站捕獲漢他病毒陽性錢鼠未即時通知航站管理單位之作業流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二一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檢討有關中小企業發展之情勢分析與財經措施妥適性」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獎補助費」編列內容及執行缺失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鄉村空間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一八、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4款第1項決議事項(五十),應提出無人飛行載具發展計畫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一九、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4款第1項決議事項(五十一),應提出各科學園區性別政策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二○、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4款第1項決議事項(五十二),國研院地震中心、颱風洪水中心與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整合及與其他部會分工合作現況應提出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二二一、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政戰綜合作業」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二、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空軍司令部「政戰綜合作業」中「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36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三、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訓練模擬器」預算凍結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四、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政治作戰局「補助眷村重建原眷戶購宅」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五、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作業」預算凍結2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六、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空軍司令部「督察作業」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七、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法務及督考」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八、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訓練綜合作業」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九、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防資源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三○、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三一、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潛艦國造第一階段合約設計」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三二、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法務及督考」預算凍結3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三三、(密)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維星專案」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三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憲兵指揮部第4目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之「軍事裝備及設施」預算凍結50萬元等5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修正「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九條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名稱修正為「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並修正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三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財政部、審計部函送「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四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四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1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3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5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2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未將運用生質能、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產生再生能源納入容許使用或許可範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敬老愛心卡搭乘臺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如何保障電力穩定及減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務人員之政治責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中國大陸研議給予臺灣民眾「國民待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中國大陸獲邀參加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成員國會議,對我整體經濟發展及達成「新南向政策」目標之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空污管制之空污費使用狀況及空污基金委員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研擬資訊安全防護具體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我露邦交、本(2017)年WHA及參與國際組織等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鑒於新竹縣並無焚化爐可處理垃圾,因此只能與其他縣市簽立行政契約,以處理垃圾問題。然近日新竹市、苗栗等焚化廠皆無法協助焚燒垃圾,造成大量垃圾無法焚化,爰此,本席建請行環保署儘速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臺灣經濟成長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一例一休解釋回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媒體報導「保防工作法」恐有危害人權疑慮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政府應力圖改善我國經濟,提振我國景氣復甦下的經濟危機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跨境電商發展迅速對我電子商務平臺及進出口貿易影響很大,政府應妥善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財源及照管人員、照顧服務員人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實施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應深入探究未足額進用單位及身障者所面臨之困難,積極加強協助輔導,以提昇企業進用意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臺灣投資環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健全棒球整體環境,長期厚植臺灣棒球實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醫療院所應公平比照就業市場,保障實習護士支領基本工資的權益及福利,並積極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籲請應積極正視中醫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針對長照財源、長照服務應有民間參與之建議,及長照人力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針對照顧服務員人力短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行政院海巡署及相關單位積極保障我國漁民至沖之鳥礁周邊作業之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高雄市大寮區三隆路大坪頂以東段,因路面狹窄,汽機車相互爭道,交通事故頻傳,建請內政部營建署予以協助,儘速列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媒體報導「保防工作法」恐有危害人權疑慮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行政院以寬容態度,開放臺灣廠商加強和陸企緊密合作,以維護兩岸經貿利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創新建立常規統計發布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淡江大橋第三標三度流標,勢必延宕完工期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社會企業之研究與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得否將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轉換成休假,要求勞動部提出相關配套措施或執行細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公告「調降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門檻」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海運造成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保障學生實習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會否成為美『中』交易制裁北韓之籌碼」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研議修正「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制度修正建議」及「擴大電信普及服務偏遠地區定義範圍」,並針對「偏遠地區電信普及率問題」做通盤檢討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邱委員泰源,針對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之缺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邱委員泰源,就長期照顧服務法於今年5月正式施行前仍有未完善之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呂委員孫綾,獲悉媒體報導新北市八里污水處理廠承包商疑似直接將廠區未處理過之汙水排入海中,恐嚴重危及環境。新北市八里污水處理廠為亞洲最大污水處理廠,處理北北基地區所排放的生活汙水,故本席要求環保署及各相關單位,應該有所回應,維護社會大眾知的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於我國矯正機關目前總計42,268人次服刑中,惟依據法務部106年度各矯正機關給養費每人每月月支標準表,成年收容人每月伙食費僅編列1,800元,平均每人每日之伙食費僅60元整;即便少年收容人之伙食費亦僅編列2,400元,顯與社會普遍膳食費用認知有極大差距,恐無法維持收容人人體正常營養需求,亦未符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之規定。爰此,建請法務部基於人權考量,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布之國民飲食指標及每日飲食指南,檢討各監所伙食菜單,俾改善收容人膳食給養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段委員宜康,有鑑於公共電視之成立,係為建立服務公眾之大眾傳播,維護國民知的權利;為落實公共電視之新聞自主,並兼顧基層員工之權利,建請行政院於提名勞工董事候選人時,應要求組長以上幹部不得擔任勞工董事,以符合勞工董事之代表性,貼近基層勞工之聲音。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媒體報導過去十個月陸客來台人數大減一一二萬人次,估計觀光業損失達五五○億元,飯店、旅行業、夜市攤商皆受重創。建請行政院在推動政策之前必須審慎評估其相關風險,以免造成更大的衝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年金改革箭在弦上,目前竟然出現一府(年改會)、三院(行政院、考試院和立法院民進黨版)和一部(國防部軍人)的版本,讓民眾看得眼花繚亂。建請行政院,年金改革不只是冷冰冰的科學問題,也不是以偽民主方式處置少數人的財產權,更是嚴肅的「仁道」問題。基於雇主身分的政府,應當謙卑地理解被改革對象的心聲,儘量信守尊重、誠信和信賴保護原則,絕非以製造職業對立、世代衝突的政治手段來達成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兩岸關係穩定,台灣才能安定發展;兩岸關係動盪,不但激化了內部的民意對抗,台灣的國際空間與經貿活動也受到大陸的擠壓,相信不是任何執政當局所樂見。在兩岸官方互動停擺將近1年後,政府似乎有意對大陸釋出善意,外交部長李大維和陸委會主委張小月最近相繼對兩岸非國與國關係做出明確的宣示。因此建請行政院應該回到兩岸相關協議有關台灣民眾人身自由的保障機制中,通過官方管道的訊息傳遞,讓大陸感受到蔡政府對透過兩岸協議解決問題的誠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行政院去年底宣布暫緩解禁福島食品進口後,台日關係一度陷於低潮,但最近突然出現轉熱跡象。日本政府日前派遣總務省副大臣赤間二郎來台參加「魅力日本」的宣傳活動,這是一九七二年台日斷交後日本官員訪台的最高層級。問題是,赤間訪台期間卻不談日本魅力,反而大談福島食品議題,盼台灣早日解禁。從外交戰略的角度看,建請行政院應善用台灣反核食的民意,繼續延緩解禁福島核食進口,藉此向日本爭取更多實質的政治利益,達到台日關係真正的突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公布的2013年調查結果,各國專業人才外移以台灣最嚴重,專業人才占外移人口達61.1%,居世界第一;另依英國牛津經濟研究機構(OXFORD ECONOMICS)全球人才預估報告,至2021年台灣將成為人才最為短缺的國家。根據調查,人才外流的關鍵因素是薪資太低,缺乏競爭力。但是薪資太低是結果,真正原因在於產業空洞化;而產業之所以空洞化,則是在對大陸閉鎖的產業政策下,與全球成長最快的主要市場隔絕,投資環境惡化,尤其是欠缺投資標的和市場機會,產業和人才只好結伴出走。高等教育普及、人力素質優異是台灣人才國際競爭力的來源,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應研擬相關政策留住這些優秀的子弟,並應注意不管是留才或攬才,根本之道就是創造自由、開放的產業發展環境,促進新興產業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的能源轉型計畫是以全面廢核的「非核家園」為出發點,也是政策核心;台灣當然要發展綠電,但不能以廢核為前提,台灣發展綠電條件有其限制,強行推動的結果,不是讓台灣陷入缺電危機,就是碳排放與空汙大增,甚至可能兩者兼具,加上財務與經濟效益考量,建請行政院應有擔當調整能源政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清泉崗爆發國軍涉毒醜聞,國防部長馮世寬直指校園尿液篩檢陽性比率是國軍的五十八倍,點出校園毒品氾濫的嚴重性,也說明新兵將毒品帶入軍營的事實。必須正視的是,青少年吸毒問題已危及下一個世代的心志和健康,這是不可輕忽的國安危機。要求行政院必須盤整戰力,加速修法,調整少年處遇制度,培養專業志工投入,有效社區動員,擴大青少年人際支持網,善用大數據打擊毒網,協調各部會齊一腳步,才能消除毒害。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交通部長賀陳旦拋出「郵差做長照」的構想,要利用郵局網路及郵差人力關懷偏鄉老人,透過送餐、探視等方式建立通報機制,完成長照的「最後一哩路」。但是,如果不能釐清「服務」和「業務」的界線,並規劃出可以有效運作的模式,則任何夢幻美意都只是想像,不可能持久。台灣許多郵差都具有善良、可親的本性,有些人也早就在自己的崗位上默默做著探視及服務老弱的工作。這些,自都令人感佩。但無論如何,建請行政院要推動「郵差做長照」的工作,必須要有更務實可行的規劃,不能光憑浪漫或天馬行空的想像,更不能把郵差當成可以隨意差遣、壓榨的勞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的4月7日言論自由日相較於往年,可以說別有意含。而台灣今天要面對的「言論自由」議題,應是聚焦於如何在網路資訊無遠弗屆串流下,所衍生的言論自由被濫用的新課題。針對傳言行政院要建立第三方事實查核機制時,建請有關第三方事實查核機制,並不是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機關應該介入的,只能針對不實報導或「假新聞」予以及時回應,並在正視濫用新聞自由的禍害,與防範言論自由受到干擾、限縮的兩難當中要取得平衡點,以免干預言論自由。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法務部草擬的《財團法人法》草案。「財團法人」的本質,和政府機關的行政法人或公司行號的營利事業不同,其成立是以公益目的為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通常是政府不便直接經營或介入,或為了保持彈性和效率,因而鼓勵民間共同參與。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過度介入財團法人的運作,實有違設立初衷。建請行政院應審慎考慮,此次的《財團法人法》草案的「高密度管理」不應高過《公司法》對公營事業的管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總統川普推動經貿新政,已形成一股改變全球貿易秩序的強大颶風,於此同時,由美國聯準會發動的量化寬鬆政策全面退場,正醞釀形成另一股強大颶風,一旦兩股颶風相互激盪,勢將造成全球經濟及金融的劇烈動盪,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必須慎防風險並做好因應準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總統川普和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海湖莊園舉行的高峰會談於美東時間7日落幕,會談中兩國重申了對朝鮮半島無核化承諾、也討論東海和南海海域和海上安全問題,同時雙方同意推動新的貿易談判百日計畫,以提振美國出口、減少美國對中國貿易逆差。同時,由於中美BIT符合川普振興美國產業和增加就業的需求,預期將有加速談判的可能,因此要求行政院除了必須注意大陸將如何回應美方對於改善「負面清單」和開放市場的要求之外,更應該注意未來中國大陸各個產業(特別是半導體、智慧機械)擴大對美投資,打入美國產業供應鏈,其對我國產品在美國市場拓展和台美產業供應鏈合作關係的衝擊,尤須密切關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警察制服三十年來從未更改,目前警政署正研擬改版,新制服將更有朝氣,顏色搭配也將展現出人民與警察相互信賴的感覺。警察制服改良固然重要,但警察裝備必須更新,警察士氣亟待提振,這些才是當務之急。三年前「太陽花」學運時,學生霸占立法院並闖進行政院,事後行政院提出告訴,林全院長上任後立即撤告,最近法院以「公民不服從」之理由,判處「太陽花」學運人士全部無罪,反觀當初因執法被學生跟民代提告的員警,仍得繼續跑法院為自己辯護。如果行政院不願做警察的後盾,民眾亦不尊重警察的職權,警察將淪為帶槍的弱勢者,警察制服改與不改都毫無意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方盤查引發社會兩極爭議,特請問政府,連這樣一個公權力的執行,都引起民眾的憂心,那麼民進黨所欲制訂的《保防法》或《反滲透法》,不是是比「警察國家」更可怕、更濫權?李主委穿夾腳拖出門或許多瞄了員警幾下,但這是否即等同於「有犯罪嫌疑」,確實有待商榷!相信任何國民也不樂於碰到這樣的狀況。但以李主委身為內閣閣員,若認為員警執法不當,自可透過政務管道督請警政署改善,俾藉以為廣大民眾爭取免於無故盤查之自由,相信定會博得掌聲響起,但用臉書貼文嗆聲,而落得「大主委」害『小警員』遭調查,這豈是為政之道?十多年前,即有人挑戰警方濫行盤查並聲請釋憲,大法官相應作出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內政部並據以修訂《警察職權行使法》,對臨檢作出更細緻明確的規範。然儘管已經過釋憲及修法,但民眾對盤查仍不免流於情緒思考,李主委痛批台北市變成「警察國家」,正是這類情緒的反應,這和民眾對《保防法》或《反滲透法》的反感,其實系出同源。本席相信;對廣大人民而言,寧可要警察維持治安防杜犯罪,也不要政府把看不見的手伸進自家後院。但遺憾的是;民進黨的閣員不要警察國家,卻大辣辣的要保防法?這不正是「司馬昭之心,不言而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行政院近日推出近兆元的前瞻基礎建設方案,提振經濟與奠基未來的經濟發展,除表示肯定外,也再提醒政府各有關,莫忘諸多BOT案失敗的前事之師。過去幾年來,各級政府的施政在各種壓力下,已顯得左支右絀、力不從心,如今蔡政府一次推出這麼大規模的公共預算,本席合理的質疑,中央及地方政府有能力順利消化執行嗎?這些增加出來的諸多基礎建設顯非政府以既有人力、財力、物力得以經常性永續維運,若擴大政府規模又是不智與不必要之舉,因此如何藉由BOT來導入民間資源,創造真正具有實益且可永續經營的基礎建設,應是現階段政府必須正視的課題。不可諱言;BOT在台灣的執行,因為法規制度的規範不夠明確,使得本該是夥伴關係的政府與民間廠商反而成為對立關係,失去原本該有的積極性意義。因此,在現今規劃重大基礎建設之際,政府是否也應該再同步思考完善BOT制度,才能使原本美意化為實益,有利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及國家競爭力的有效提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美國國務卿提勒森訪問北京,表示美方願本著「不衝突、不對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贏」的精神發展對陸關係,特提醒政府必須嚴肅面對美國對大陸戰略的可能轉變。1990年代末期,美國國力遠遠優於大陸,當時兩國關係間,美國喊話的音量明顯較大。但在近30餘年來,隨著美國國力衰退、大陸國力漸強,美陸關係事實上已發生了不可避免的質變。令人詫異的是,美國大選前後對大陸惡言相向、怒目以對的川普當局,竟然在就任短短僅約兩個月就急速髮夾彎的先是重回美國「一中政策」,甚且附和大陸對美中關係的定義、想望與描述。另以美韓建構「薩德」,卻引發大陸對美韓強烈反彈的經過來看,美國以其國家利益為最高考量,至於南韓是否必須承擔後果,則將由南韓自付成本。「薩德」之例對比川普預對台的軍售,及美國已照本宣科的接受了習近平的理念下,未來台灣是否反會成為美陸密室交易的籌碼?台灣在兩大之間,是選「左右逢源」冀獲兩大供輸資源;還是「左支右絀」,遭兩大予取予求。當美國已露出擺向大陸的跡象時,蔡政府是否不該再一廂情願的自我感覺良好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推出後,政府是信心滿滿的宣稱,可提高實質GDP規模,8年約達9,759億元。但學者、專家及人民卻是狐疑連連?林全院長親上火線跟社會大眾「諄諄善誘」了兩個小時,不但沒有排疑解惑,反而激起社會更多不同的看法!為了提振台灣經濟現況的低迷,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本席原則上支持政府的前瞻計畫,但要提醒;政府興建的基礎建設是否賦予民間延展性與永續性,是能否吸引民間投資的關鍵,具有吸引力與未來性。類似城鎮之心工程、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等等,聽起來空泛而啟人疑竇,將來養蚊子的可能性很高,這樣的浪費只會肥了貪官、奸商,對GDP增長不但毫無益處,反而有害。8,800億不是個小數目,相信覬覦者必多如過江之鯽,政府要如何避免地方大型基建,淪為地方民代搶食大餅的綁樁工具?如何避免只是為了落實華麗選舉支票做工程,並無益地方經濟的真實需求工程?在在都是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必須說清楚、講明白的地方,本席也要求蔡政府,必須公開向全民提出;如何保證「前瞻計畫不會增舉債的承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來內政部役政署為「產業訓儲替代役」,遭外界質疑是「鍋貼役」時表示,是為培養役男成為產業中階儲備幹部,役男不會淪為私人企業的廉價勞工;再次提醒主管部會,應即改正不要淪為口水!替代役原是徵兵制度在兵源寬裕時,一種人盡其才的彈性作法,讓某些役男可以進入警察、環保、教育等公共部門服務,替代純粹的軍事操練。另一類需要專業的「研發替代役」,讓碩博士進入科技產業工作,以避免人力浪費,及讓人才適所適用,俾有利整體國力發揮。但其先決條件應該是協助公部門效能提升,這亦是「替代役」在規劃時,各界可以接受的最大變通共識。但最近政府推出的「產業替代役」,卻是進入超商、鍋貼連鎖店、宅急便、計程車隊等無關公共事務的民間企業工作,這樣的安排完全違背設置旨意,讓人難以苟同也有圖利之嫌。更造成國民的從軍義務與商用勞工界線的嚴重混淆,讓軍人被納入與公共事務全然無關的勞動市場,這種「替代役」名目也真虧蔡政府想得出來,實在讓人嘖嘖稱奇!替代役是在服役的階段,應受國家基本的國防訓練才是,怎麼會淪為私人企業的廉價勞工?就算真的某些企業可能出現中階管理階層的斷層,但從替代役男中去找中階儲備幹部,不是假公濟私嗎?政府兵役政策荒腔走板至此,要人民如何能相信國家發展前途似錦?一片光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國內兩家重量級企業投資美國的新聞,引起國人及社會關注,再次提醒政府;企業投資海外並非問題癥結,投資嚴重不足才是台灣經濟與產業成長受限的最大原因。根據統計,去(2016)年上半年國內企業擴廠投資額僅剩234億元,較前(2015)年同期衰退34%,連續三年衰退;在此同時,台灣的外人直接投資金額(FDI)也創四年新低。另若從近幾年上市櫃企業配發現金股息的比率與金額愈來愈高,更可窺其究竟。對投資人來說,企業獲利以現金股息發放,讓股東獲得回報,本無可厚非,但若從另一角度來看,企業不再配發股票股利,也代表經營者可能認為產業成長受限,而不再大舉投資,這種現象,也正是近年台灣出現成長瓶頸及投資動能不足的原因!政府與其擔心、怪罪企業要往海外發展,倒不如務實檢討及改善投資環境,以吸引國外及本地企業加碼投資,台灣的產業投資已然落後,未來的衰敗又隱約可見,政府若不對產業困局有感,拿出辦法創造實績,恐怕才是真正災難的開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自去(105)年520以來,蔡政府系列推出高教機國造、美軍售增大、潛艦國造、匿蹤戰機研發,到國防總檢討(QDR)~軍事戰略指導調整為「防衛固守、重層嚇阻」等,讓國人不禁質疑,是否在為兩岸關係惡化的未雨綢繆?大陸崛起已是不容迴避的事實,連世界第一的美國都要禮讓三分,台灣究竟有何能耐能與其分庭對抗?大肆擴增預算提升硬體武器裝備,不但難以發揮應有戰力,反而會提高國家風險程度。孫子兵法謀攻篇:「--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兩岸和平與否,軍備較勁顯屬下下之策,更遑論台灣軍事戰力與大陸對抗,實是以卵擊石!大陸當前發展的戰略,是以晉升國際盟主為最重要目標,軍事衝突損人亦不利己,應不符大陸基調。換句話說;如果台灣能夠讓兩岸的交流繼續深化,強化與包括大陸在內的全球各國合作,擴大投資、貿易領域的互利共贏,也將使各國認識台灣的重要,為維繫本國利益,會更願意幫助台灣,相對也無形將提高大陸欲實施武統的國際壓力。透過兩岸和全球經濟的兩個連結,若能付諸實現,就不必再糾結於如何完善國防戰略,更無需空耗公帑提升軍備,反而還可消除大陸武統的必要性,這樣的政策才真正為國家發展、真愛台灣的最佳選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年金改革陳抗者,於忠烈祠前集體下跪,希望遞交陳情書給蔡總統;而蔡總統的車隊卻來回奔馳,毫不理會。該場面經媒體播報後,讓全國警消公教軍等公務人員,不論退休或在職者均只有痛心、寒心和悲憤,提醒政府傲慢粗暴的不當!民進黨第一次政黨輪替時,陳水扁高聲宣布「人民當家作主」;而今民進黨再次政黨輪替時,卻換成「人民頭家向主政者下跪」。當「謙卑、謙卑再謙卑」成了『千悲、千悲千萬悲』時,這樣離譜而突兀的景象,除顯示台灣民主的倒退,也反映出新政府的表裡不一。政府靠蠻橫霸凌來展示威風,靠分化社會來販售改革,靠轉彎測試來營造政績,靠踐踏人民來高高在上。試問;如此是國家生存發展的最佳戰略嗎?台北市長柯文哲出訪馬來西亞踢到鐵板,社大李明哲教授遭到中共拘留,必定都有相當的政治因素。問題是,面對這樣的情勢,大聲開罵就能扭轉局面嗎?動輒開罵,是阿Q的「精神勝利法」,只能掩飾自己的進退失據,暴露政府一意孤行政策蠻幹受阻的窘境。本席奉勸蔡政府,傲慢的政治人物,喪志的升斗小民,自我蒙昧於社會暨國際現實的心態,只會讓台灣走向愈來愈出不來的死胡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鑒公開透明的資訊交換與涉及風險的評估溝通為核能安全管制首要之原則,有關「台電公司核二廠護箱裝載池改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之申請案」乙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雖於本年4月6日核定通過,然而台灣電力公司與原能會從未舉辦任何審查說明會,亦從未與公民團體及在地居民進行雙向溝通,釐清在地居民及民間團體的安全疑慮前,逕於4月10日已開始動工執行,嚴重違反重大風險評估溝通的原則。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在原能會及台灣電力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完整安全與風險評估報告,並經本院決議通過前,不得繼續前開改建案之施作。」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廖國棟等24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五、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對公務人員退休生活保障已有效發揮功能,但實施迄今,由於國家經濟客觀條件已迥然異於當時制度設計之時空環境,致使政府退撫經費支出日益成長及退撫基金財務危機惡化,影響國家永續發展。為確保退撫制度設計永續性,符合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總統府已於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並邀集各主管機關首長、各類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二十場會議及國是會議,提出年改會之年金改革方案,另考試院及行政院也提出相對應之修法草案送交本院審查。然無論對年改會之改革版本或考試院、行政院之版本,皆未見相關部會機關清楚提出改革後之財務精算報告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對於未來改革後是否確定三十年不倒?甚至改革方案有多大衝擊,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皆無從得知。爰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鑑於軍公教退撫經費及勞保基金支出不斷成長、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為確保各項基金永續經營、符合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要求行政院及考試院應於兩週內,針對年改會及各部會所提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改革草案及勞保改革草案等版本,提出改革後之財務精算報告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以利相關年金改革法案審查。」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鑑於軍公教退撫經費及勞保基金支出不斷成長、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為確保各項基金永續經營、符合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要求行政院及考試院應於兩週內,針對年改會及各部會所提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改革草案及勞保改革草案等版本,提出改革後之財務精算報告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以利相關年金改革法案審查。

七、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是國家整體基礎建設的發展規劃,規劃需求應本於國家整體性做通盤性的考量。惟依目前行政院研擬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只見其重視都會區基礎交通、綠能、水環境等建設,顯然嚴重的輕視原住民族鄉鎮的農路、產業道路、橋梁、堤防、水電等多項整建權益,導致原住民族長期以來企盼政府解決之原鄉重大基礎建設問題繼續懸宕未決。本席建請行政院應將「原住民地區建設及發展」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並編列相關預算,以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農業缺工嚴重,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成立「農事服務團」應急,但對聘用「農務人員」的設限須為失業者,實際運作結果,對改善缺工效果有限。爰此,要求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溝通,研議農務人員應召募在地或鄰近鄉鎮的新農村勞動力,包括婦女、新住民、原住民等,只要有意願投入農業,接受基礎的農事技能訓練後,即可上工,除提供當地居民工作機會外,也才能紓解農村缺工的情形,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九、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臨時提案,鑒於近年我國走私魚貨的問題相當嚴重,建請行政院組成專案小組,並提出強化查緝走私魚貨相關辦法,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本院委員林德福、江啟臣等2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忠烈祠祀辦法」近十八年未修訂,過往時常發生忠烈殉職官兵、警消人員或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因公殉職,卻屢屢遭到刁難不符合冒險犯難精神,無法入祀紀念,造成社會輿論反彈,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多有呼籲,政府應考量時空背景不同,應改以「為民犧牲奉獻」為考量,本席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跨部會整合內政部與國防部等相關單位意見,並於二個月內完成檢討修訂「忠烈祠祀辦法」,以表彰盡忠職守、為民犧牲奉獻之忠烈殉職官兵、警消人員或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一、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去年度實施之農業保險試辦計畫出現諸多關於中央農委會與地方政府之協調、補助與理賠之行政流程等有待檢討的缺失,若不及時檢討,將顯著降低後續農民自願納保意願與擴大試辦的成效。由於農委會遲至本年底才規劃進行試辦計畫之檢討,恐重蹈覆轍也緩不濟急,爰此,要求行政院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去年度農業保險試辦計畫之檢討報告,並提出因應改正之具體作為,以提高農民納保之意願,並有利本年度擴大試辦計畫,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臨時提案,分析近年金融業、公部門不斷發生駭客攻擊事件,如年初14家券商遭零星DDOS手法攻擊、外交部領務局的1.5萬筆個資遭竊等。而未來金融科技崛起,語音控制、指紋辨識,行動裝置很方便就能進行金融轉帳交易,但一旦遭到資料竊取,後果不堪設想。實際上金融業最在乎作業暨財務風險,無論是既有流程的效率化或是商業模式創新,都應該考量既有控管是否可以有效降低作業與財務或者是信用等風險。根據資安公司賽門鐵克報告指出,台灣是最常被列為攻擊目標的國家之一,顯示台灣資訊安全的整體風險偏高。且有鑑於金管會附屬之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所處理資料多涉及民眾個人隱私資料,需優先於各部會有更高層級的資安防護。故為保障民眾個資安全,強化政府機關資安管理能力,爰提案要求金管會附屬機關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應於六個月內,全機關通過ISO27001或同等級之資安認證,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稅局退稅多採寄發退稅支票方式通知納稅人,相關支票作業之郵資與人力成本極高,根據統計某直轄市30元以下的退稅資格,有6,162人,其中退1元者有988件,都必須全用雙掛號寄送。而國稅局另單一分局今年度總共寄出3,600多件200元以下的退稅案件,總金額12萬元,等於一件平均退33元,但是頭一次寄出雙掛號退稅通知,成本36元,比平均退稅金額還高,而且有超過半數以上沒兌領,還得再次單掛號通知,一封成本25元,等於至少必須支付60元郵資通知民眾。顯示有極大比例所退金額價值遠低於郵資金額,若加計人力成本顯不相當,有浪費公帑之嫌。為維護民眾全額退稅權益以及降低行政作業之公帑徒耗,行政院應責成各相關單位加強簡約退稅方式之宣導,並且研擬於本年度報稅系統中增列一定金額以下(多選項)之退稅方案,以徵求納稅人於申報時同意將退稅額移轉於本人之下一個年度扣抵納稅額或同意轉捐贈公益團體,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吳志揚、徐榛蔚、黃昭順、蔣萬安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特殊教育法第18條已明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提供與設施設置,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受教之權利。惟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中仍有部分並未依法設立適當之無障礙設施,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171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中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未設置者尚有105所,所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計有1,939項,明顯未顧及身障者之受教權,亟需進行督導並要求改善,故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針對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校園無障礙設施總體檢,並限期提出改善方案,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臨時提案,針對衛福部近日公布進口蔬果農藥查驗結果顯示,發現食品進口數量、重量分居前二名的日本及美國,其不合格比率也是分列一、二名。另外食藥署近日公告農藥殘留容許值,其中部分容許值超過歐盟等國50-1,000倍,以木瓜中農藥「因得克」的含量,其修正前與歐盟的容許值都是0.01ppm,修正後放寬為10ppm,竟然放寬1,000倍,簡直是放縱農藥毒害國人健康。為維護民眾飲食安全,本席等要求行政院針對農藥殘留高之國家進口蔬果、食品進行逐批、加倍件數抽檢;產品檢出有毒者,立即銷燬或退運,務必有效將有毒蔬果阻攔於境外;立即廢止近日放寬的農藥殘留公告,回復為原來的或更嚴謹農藥容許值,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六、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因目前醫療及藥物服務品質多有提升,醫療服務給付與藥物給付等支付標準確有調整之必要,惟鑒於醫療費用給付係採總額支付制度,各部門總額間相互獨立,故為免上開支付標準調整後,連動間接損及其他部門總額或壓縮各該部門之給付點值,爰建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考量醫療服務給付與藥物給付等支付標準修正時,亦應顧及各部分總額分配之衡平,避免反生顧此失彼之情事,甚影響其他部門之給付費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七、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塑膠軟質桌墊為學童與辦公室常用之事務文具用品,然依經濟部標檢局隨機檢測20件塑膠軟質桌墊,其中4件塑化劑含量不符標準,含量為16.4%至23.5%之間,超過國家標準0.1%限量值要求。磷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長期將干擾正常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儘速改善塑膠軟質桌墊之品質安全性,避免影響民眾的身體健康,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八、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蘇迪勒強颱自2015年8月重創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等地,其災害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然而,一年半過去了,新店區碧潭攔水壩至今尚未修復完成,如今梅雨季與颱風季節又即將到來。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盡速補助相關的重建經費,以期在汛期前完成修復,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九、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近年偽藥事件時有所聞,而偽藥對用藥民眾生命安全危害甚大,經查目前國內並無要求藥廠藥商包裝藥物時應有防偽標籤之規定,不利民眾或藥局辨識藥物真偽,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輔導國內藥廠藥商設計各自的防偽標籤,方便民眾或藥局購買藥物時辨識真偽,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正邁向非核家園,現今各核電廠均在計畫退役。為保障我國國土環境安全,退役計畫中均有將核電廠附近環境土壤、氣象、噪音等等自然物質做一測量監測,但在計測計畫中卻獨漏檢測附近居民之輻射量。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蘭嶼鄉相關的衛生統計資料,如死因統計、癌症登記統計等資訊;初步完成蘭嶼人口學結構以及白血病、甲狀腺癌等四個與輻射高度相關的癌症發生率,均明顯高於其他縣市。衛福部報告中並指出,核廢料所產生放射性物質時,其釋放的方式以及排出的方式,會直接影響到環境,然後在環境不斷的循環中間接傷害到人體,造成人體在健康方面出現一些特有的疾病或是死亡。因此應成立專案計畫,深入觀察放射性物質是否洩漏在蘭嶼附近之任何區域內,使得當地居民間接攝取到這些物質後,於自身累積過量的劑量值,而導致的一些病變或死亡。且由於輻射對健康的影響可能具有遺傳效應,加上輻射的遺傳效應僅發生於具有生育能力的生物或其後代,有鑑於維護我國國民健康及我國生育力,故要求行政院、經濟部應責同相關部會,提出核電廠附近居民長期健康與安全評估及健康流行病學之檢測,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鑒於日本青年畢業起薪換算成台幣約為每月69,528元;韓國畢業起薪換算台幣約為57,932元,反觀我國2014年大學畢業生平均每月薪資僅有27,193元,2015年僅有27,655元,相比之下,我國青年畢業薪資水準與之落差極大。又2015年台灣青年失業率高達為12.05%;同年,台灣平均失業率為3.78%,由是可知,台灣青年失業率高達平均失業率的3倍之多!且更出現「學歷讀得越高,失業率反而越高」的趨勢,根據主計總處之統計,2015年最高教育程度為國中的失業率為2.77%;最高教育程度為高中(職)的失業率為3.83%;最高教育程度為大專及以上的失業率為4.13%,今年企業願意提供給台灣大學大學部畢業生的起薪,平均更只有27,908元,如此趨勢,實為我國青年隱憂。因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於三個月內訂定政策,以健全青年就業環境、提高平均青年薪資,結合物價指數,精算出3年內欲提高之青年薪資目標,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