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星期三)9時6分至11時3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姚委員文智

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6年4月10日(星期一)下午2時32分至4時33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顏寬恒  張宏陸  黃昭順  林麗蟬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吳琪銘  姚文智  賴瑞隆  陳其邁  趙天麟  洪宗熠  陳怡潔  KolasYotaka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

 

   會計處處長

林順裕

 

   營建署署長

許文龍

 

      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

陳繼鳴

 

   移民署署長

何榮村

 

   建築研究所所長

陳瑞鈴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主  席:姚召集委員文智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專  員 喻 珊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繼續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2案。

(一)營建署及所屬部分

1.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四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四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0.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1.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2.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七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各案均准予動支。

(二)移民署部分

1.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二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

2.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二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二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0.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1.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2.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3.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四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4.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各案均准予動支。

(三)建築研究所部分

1.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四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四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四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五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五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五○)預算動支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各案均准予動支。

討 論 事 項

壹、繼續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計24案。

一、營建署及所屬部分

(一)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三九)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四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四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四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四九)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五案均准予動支。

(六)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繼續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予動支。

(七)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八)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九)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八)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六九)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十案均准予動支。

二、移民署部分

(一)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准予動支。

(二)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准予動支。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鑑於移民署訓練中心為培訓專業移民官之人才搖籃,惟105年啟用的訓練中心目前尚處於草創階段,相關場地及設備均不完備,茲有綜合逮捕術、射擊專業課程等重要訓練課程需向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借用場地,游泳課程及晨跑等體能訓練另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借用場地等情事發生,恐有影響移民官專業培訓之品質及學員受訓之安全,爰此建請內政部督辦並盡速編列相關預算,以利建置更完善之訓練環境,提升訓練場地的品質。(提案人:林麗蟬;連署人:曾銘宗、黃昭順、鄭天財Sra Kacaw、吳琪銘、姚文智、賴瑞隆、陳怡潔)

(三)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三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四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四四)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四案均准予動支。

三、建築研究所部分

(一)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8項決議()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五三)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二案均准予動支。

貳、通過臨時提案七案

一、美國國務院本(106)年3月公布「2016年各國人權實踐報告」(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for 2016),在有關歧視、社會虐待及人口販運的部分,報告指出我國截至105年7月,來自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及大陸地區的外籍配偶人數,已占總人口數的2%,然而外籍配偶卻仍是受歧視的目標。報告中更特別指出,外籍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有別,請移民署加強對外說明。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二、為因應陸客來臺人數減少,移民署調整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相關業務人事配置,請移民署加強檢討,積極規畫提升服務品質及效能。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三、「降低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專案報告中,移民署以「請勞動部協調外勞來源國訂定其國內合理的仲介費用」、「建議勞動部要求來源國追繳行蹤不明外勞衍生費用」、「建請勞動部持續推動修正就業服務法」、「期各相關機關將本專案工作列入單位績效評核項目或核分基準」等加予其它單位諸多期許,未見移民署提出自身之積極作為方案。爰此請移民署提出自身之積極作為方案以為因應。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四、有鑑於移民署專勤隊查緝非法外籍移工過程中,就非法移工受傷、生育、疾病等情形發生,而衍生出相關醫療費用,目前並無相關行政單位設置支援機制及預算編列以支應該醫療之費用。醫療乃人權一環,健康權亦已成為國際間的普世價值,爰此建請內政部於保障基本人權原則,邀集相關部會檢討、改善並建置非法移工醫療照護之機制。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吳琪銘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五、鑒於柬埔寨政府就該國民與外國人結婚之相關法規甚嚴,結婚證書、單身證明等相關文件取得不易,實屬於柬國政策之不可抗拒因素,非歸責於當事人。另國內相關行政單位又當如何有效協助國人辦理結婚登記、親子認領設籍等事宜,於國人申請過程中,無論就柬國文件證明之認定,亦或各樣需諮詢事項提供解惑服務。爰此,建請內政部戶政司、移民署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分別專設相關臺柬婚姻事務諮詢機制,透過兩者平行行政實務上協助,解決現況窒礙難行之窘境,及保障國人基本權益。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吳琪銘  鄭天財Sra Kacaw

六、鑒於目前都市計畫法所定之民眾參與程序僅有送交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前之公開展覽三十天之要求,多數縣市於都市計畫審議階段,亦不開放民眾於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發言及旁聽,都市計畫擬定過程之民眾參與更是付之闕如,或僅限於村里長,導致民眾往往於都市計畫通過後才得知自身權益受影響,衍生諸多爭議。

目前營建署雖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設有民眾參與機制,包括:(1)法定公開展覽30天:公民可提出書面意見;主管機關也會採登報、發傳單、舉辦說明會、登載上網、書面掛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方式強化通知;(2)都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時:公民得列席說明。

然而,目前民眾參與之時點為計畫內容大抵確定後,且性質多屬單向之「通知/說明/告知」,且通知、說明或告知之內容亦使民眾理解不易;加以計畫審議階段,各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對民眾旁聽及發言之規定不一,導致民眾所提出之書面意見往往無法在都市計畫委員會中被充分討論與適當回應,甚至產生民眾書面意見淪為形式、無實質作用之批評。

爰請內政部營建署參採他國作法,引導各級主管機關改善都市計畫內容轉譯(如以淺白方式解說、圖像化等)及通知、公告、公開予民眾之方式,以使民眾更易了解都市計畫案內容,並研擬將民眾參與時點提前、促進民眾實質參與都市計畫擬訂之可能作法,於兩個月內提交包括期程及採取做法等事項之報告予本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姚文智  尤美女

決定:除末段「兩個月內」修改為「六個月內」外,餘照案通過。

七、針對我國NGO工作者李明哲先生遭中國大陸逮捕調查,其妻李凈瑜女士擬赴陸營救,中共卻拒絕家屬探視,註銷其旅行證件,本院內政委員會重申聲援李明哲之立場,呼籲中共立即釋放李明哲,並抗議中方漠視人權。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洪宗熠  張宏陸  黃昭順

參、預算凍結項目,業經審查完竣,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0案。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部分

1.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海洋事務推動作業」中「獎補助費」凍結1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部分

1.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海洋巡防總局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後勤業務」之「辦公及生活設備籌補經費」凍結56萬2,000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部分

1.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及第2目「地區海岸巡防工作」項下「文康活動費」凍結20%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及第2目「地區海岸巡防工作」項下「辦公器具養護費」凍結20%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項下「岸際綜合管理」中「一般事務費」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項下「岸際綜合管理」中「國內旅費」凍結1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項下「岸際綜合管理」中「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建置計畫」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地區海岸巡防工作」項下「辦理心理諮商、法律顧問及營舍消防安全評鑑等業務所需出席費、鐘點費及評鑑裁判費等經費」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地區海岸巡防工作」項下「辦理專業軍官與志願士兵招募宣傳及大陸船舶越界人船留置勤務等經費」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壹、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5案。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部分

1.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凍結1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凍結5%,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部分

1.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署海洋巡防總局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凍結1,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署海洋巡防總局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凍結經費10%,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署海洋巡防總局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後勤業務」凍結2,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報告。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本署主管106年度預算解凍案進行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 大院審議本署主管106年度預算凍結決議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導及支持。

壹、凍結項目

大院審議本署主管106年度預算,決議預算凍結15案,決議摘要請參閱附件1,須提出10案書面報告及5案專案報告,各案書面報告請詳附件2至11,以下謹就專案報告辦理情形向各位委員摘要報告,各案專案報告請詳附件12至39。

貳、辦理情形

一、本署部分

(一)「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凍結100萬元專案報告

1.就人力運用及資源獲配情形檢討招募措施,並合理規劃編制及人力轉換目標

為應募兵制政策推動,義務役兵源逐年縮減,本署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募兵制實施計畫,志願役現員數計畫目標為8,550人,並採階段性檢討編制下修至合理員額數。查102年度,海岸巡防總局志願役現員數僅4,515人,至106年3月已增為7,373人,雖與目標值有差距,惟仍逐年穩定成長。

本署招募專業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歷年達成率及人數雖逐年穩定成長,惟考量所須軍職人力全數以志願役補充尚須時日,經審慎評估勤務需要,106年度規劃招募專業軍官170人、專業士官15人、志願士兵875人,共計招募1,060人,俾人力轉換無縫接軌。

推動募兵制係政府當前重大施政措施,本署將賡續投注招募人力與資源,積極尋求跨部會行政協助,以「招募、留營並重」原則,持續推動募兵制政策。(請參閱附件12)

2.研擬志願役招募進度落後檢討暨後續改善

依行政院101年1月2日核定募兵制實施計畫,100年至103年為募兵執行驗證階段,並自104年起實施,嗣國防部重新規劃展延。基此,為強化招募誘因,訂定海岸巡防機關103年募兵制推動計畫,期以「拓展多元人力資源」、「提高招募社青誘因」、「開闢新興招募管道」、「行銷招募宣導資訊」、「精進有效招募措施」、「積極輔導考選參訓」及「強化留營續服現役」等七大面向,持續精進各項措施。近5年來招募總達成率由101年42%提升至105年94%,顯見本署執行人才招募成效穩定成長,惟尚有進步空間。

為達招募目標,本署除賡續宣傳人才招募訊息,提高曝光度外,並針對各項人事制度、福利措施、工作環境及人員訓練等持續調整精進,以提升人員報考及留營續服意願。(請參閱附件13)

(二)「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凍結5%專案報告:

1.研擬118服務專線加強宣導及提升具體效率

118海巡服務專線為本署直接面對人民提供海事服務重要管道之一,基於提升服務成效、使用率及知曉度,除持續要求一線安檢所及各地區巡防局,利用相關場合向漁民及漁會宣導外,亦將擴大服務對象至與海洋事務相關之團體(如海洋保育)。

自105年12月15日起,本署即要求各地區巡防局(受理台)及海巡隊、岸巡總、大隊等值勤室(派遣台)充分運用「三方會談」功能,直接由報案人、118受理人員及派遣台值勤員對話,改進及縮短漁民反映處理時效,經統計106年1至3月報案人對本署處理滿意度為98.83%。另針對服務專線受理人員及相關執勤人員辦理專業訓練,以及實施「岸、海聯合勤務巡防區勤務管制中心實施計畫」,管制岸海勤務,強化組織功能,期能縮短應變處理時間,提升服務成效。(請參閱附件14)

2.專屬經濟海域護漁具體規劃

本署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1月20日「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漁業巡護,巡護範圍、勤務調度與作業執行均依實際需求進行部署,派遣巡防艦艇赴臺日重疊海域、臺菲重疊海域、西北海域、西南海域等部署護漁勤務。

為加強護漁能量,本署除持續辦理「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籌建海巡艦艇前瞻發展計畫」外,並適時利用海巡服務座談等時機,與漁民進行意見交流,了解其作業情形及需求,機動調整勤務部署,防範我國漁民於爭議海域遭外國公務船干擾。(請參閱附件15)

3.配合募兵制進程持續推動志願役人力之招募措施

依行政院101年1月2日核定募兵制實施計畫,100年至103年為募兵執行驗證階段,並自104年起實施,嗣國防部重新規劃展延。基此,本署訂定海岸巡防機關103年募兵制推動計畫,精進各項招募措施。近5年來招募總達成率由101年42%提升至105年94%。

本署將持續精進各項招募措施,包括開放後備役士官(兵)志願入營、建立軍士官考選增額機制、針對重點學校經營及強化海巡形象媒體廣告等對外招募作為,以及提升升遷誘因、爭取調整待遇、強化內部管理、加強心理諮商輔導等留才措施,以達成募兵制目標。(請參閱附件16、17)

4.蘭嶼地區周邊海域海洋資源保護

本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沿近海漁業管理執法合作專案計畫」,共同執行海上查核及防範非法漁業活動等事項,遏止違(法)規漁業情事,確保我國漁業資源合法利用;經統計105年派遣各級巡防艇執行沿近海域巡護1萬4,560航次,海上與漁政機關共同執法計234航次。

為守護海洋生態,本署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護永專案」,經強力執法後,截至本年3月底,計查獲近岸拖網、獵捕保育魚類、非法捕撈等違(法)規案件達808件,較往年同期(693件)成長16.6%,具體成果讓國人瞭解政府保護臺灣海洋環境資源永續發展決心,具體成果讓國人瞭解政府保護臺灣海洋環境資源永續發展決心。

為保護蘭嶼地區周邊海域海洋資源並回應民意,本署於105年12月16日召集相關單位研商,決議於蘭嶼飛魚季期間,海巡艦艇進駐蘭嶼開元港,以蘭嶼沿岸6浬海域內為重點巡護,俾迅速查處違法情事。

本署另於106年2月15日假蘭嶼開元漁港舉辦「蘭嶼地區海洋保育誓師大會」,展現本署結合在地能量維護海洋生態與永續漁業資源之決心,並要求所屬單位持續辦理海域巡邏及岸際巡防,加強蘭嶼周邊海域漁船動態監控;定期(或不定期)與臺東縣政府或當地漁會(民)協調聯繫,瞭解當地保育政策、魚汛狀況與護漁需求。(請參閱附件18)

5.應處大陸漁船集團化入侵作為,加強查處越界大陸漁船

為防範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本署已針對北方三島、金門、馬祖及澎湖等重點海域,超前部署勤務,適時規劃執行擴大威力掃蕩,並持續籌建各型艦艇,積極爭取預算籌建「紅外線熱影像設備」、「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等高科技裝備,俾即時辨識海上目標、輔助偵蒐,快速打擊非法行為。

為使查處勤務切合漁民需求,本署利用海巡服務座談及拜會漁會(民)時機,與漁民進行意見交流,了解作業情形,納入勤務規劃參考;另透過兩岸聯繫管道,將大陸漁船違法資料轉請陸方有關當局依法處理,請其約制所屬人船勿非法越界,確保我海域資源。

另本署105年度「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預算編列較106年度高,係執行「海巡基地籌建及未來發展計畫」及「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整建工程計畫」(計6億3,616萬3,000元)所致;因計畫均已完工,故106年度預算編列較105年度減少53%。本署將持續加強取締及裁罰,強化海巡能量,依實際需求調整勤務部署,維護海域秩序之穩定。(請參閱附件19、20)

二、海洋巡防總局部分

(一) 「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凍結1,000萬元,就預算員額需求之合理性及人力進用與運用妥適性提出專案報告

本署依「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增建船艦需求,獲行政院核增員額628人,並逐年檢討增建船艦所需人力,向行政院請增預算員額,惟因「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限制,請增員額未獲如期足額撥給,迄今獲行政院同意核增392人,已全數請辦考試分發,將配合新造艦艇交船期程持續請增。

因請增預算員額不易,且考試錄取後須接受訓練始得執勤,在未正式服勤前,各隊暫以最低執勤人力配置,另各艦艇汰除後之人員優先遞補人力不足之巡防艦,並機動調派各隊艦艇歲(大)修人力,補充其他正常服勤艦艇人力,以應海上勤務所需。(請參閱附件21)

(二) 「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凍結10%專案報告:

1.臺南艦發生3次嚴重海損疏失責任檢討及變更船體險理賠條件

第1次海損發生於100年5月12日,航行中,當值之艦艇駕駛員雖研判與商船(柏明輪)有碰撞危機,惟艦長未適時指導分工部署,妥適進行組合作業,且指派未具適任證書人員當值,操船技術不佳等因素,致誤判兩船動向,肇生事故。

第2次海損係101年8月30日於金門料羅港執行演練後,離開碼頭時觸礁海損。海損主因係艦長過於依賴電子航儀設備,未依分工指揮所屬落實執行出港部署,組合作業有待改進,另航行計畫變更後,艦長未詳加查閱港區潮汐,且在不熟悉航道狀況下,航行警覺不足,致於港內觸礁。

第3次海損係102年12月22日於東沙海域執行漁船接駁戒護任務,因艦長貿然進入不熟悉海域,未考量海流及航儀誤差等因素,誤認船位仍於安全海域,導致擱淺。

臺南艦肇生3次海損事件,本署除深切檢討案發原因及針對海洋巡防總局前總局長、副總局長等員之督考責任加重懲處外,並持續落實執行各項精進作為,已逐年提升艦艇航安,增加保險業承保信心。未來將賡續推動各項策進方案,確保航行安全。

臺南艦自發生3次重大海損後,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戮力推動各項精進作為,所做努力已漸獲市場支持,106年度承保範圍更恢復為「全險」,證明本署強化執勤人員航海專業知能的努力;另海損評議審查會,除內部委員7名外,為公平及客觀角度方向,增聘外部委員4名,以維周延。(請參閱附件22、23、24)

2.持續積極推動機艦組合作業,確實檢討艦艇規劃及建置需求,強化三度空間立體巡防能量

本署海洋巡防總局首艘配備飛行甲板之臺南艦建造計畫,於95年建案時,邀集各相關部會召開跨部會審查協調會,達成暫以減列輔降系統及機庫設備,以及機庫先設計為救難設備空間,作為平時巡防、救難任務使用之共識,並修正計畫經行政院核准,後續「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之巡防艦,均遵循前述規劃設置原則辦理。

本署海洋巡防總局積極協調海軍與空勤總隊進行落艦訓練,於安全第一原則下,與空勤總隊通力合作,並在海軍司令部協助下,依噸位大小循序實施,已陸續完成3,000噸級宜蘭艦與高雄艦、2,000噸級新北艦及1,000噸級苗栗艦、桃園艦、臺東艦與屏東艦落艦,將持續推動2,000噸級臺南艦落艦,務求發揮飛行甲板最大效益。(請參閱附件25、26、36)

3.臺南艦上紅外線熱顯像儀損壞後續處理

臺南艦於99年成軍時即配置「紅外線熱顯像儀」,主要用於夜間偵蒐識別目標,屬執勤輔助設備。102年度因雷射測距功能損壞,向原廠代理商詢價所需維修金額約1千萬餘元(新品約2千萬元),惟因維修經費不足,評估後未列入檢修項目。嗣後臺南艦發生海損,於103年10月修復服勤,104年辦理大修時,仍因維修經費不足,評估後未列入大修項目。105年度復請代理商報價計890萬餘元,經積極溝通爭取較優條件,已降為785萬餘元,刻由代理商協調美國原廠提供保固維修等優惠條件,將於本次大修時完成修復,強化夜間偵蒐能力。(請參閱附件24、28、29)

4.100噸級巡防艇於演習時發生主機燒缸及海上當機精進

為驗證100噸級巡防艇主機性能品質,杜絕外界疑慮,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於104年5月27日邀集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SOIC)、中國驗船中心(CR)、法國驗船協會(BV)、專家學者、船廠等代表開會研商,決議比照主機量產型最嚴格測試標準,於英國主機原廠實施88小時不間斷全馬力運轉測試,以及實施累計200小時實船海上全馬力測試,驗證後均無異狀。

截至106年3月底止,100噸級巡防艇已交船12艘服勤中。為保障新建艦艇應有品質,促使廠商選用最佳裝備,符合實際需求,爾後是類採購案件將評估以「最有利標」方式選擇廠商,建造高品質海巡船艦。(請參閱附件28)

5.配合士林地檢署偵辦臺南艦驗收案

臺南艦建造契約僅規範「本艦設有海上巡邏/救難用直昇機飛行甲板,起降區甲板結構強度應足受10噸級重直昇機起降」,未明訂取得直昇機甲板級位證書。

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於100年1月與空勤總隊會勘臺南艦,該總隊要求飛行甲板須取得認證,爰依其要求,於102年8月取得認證。俟本次大修完成後,將與空勤總隊賡續推動落艦事宜。

本署海洋巡防總局對於艦艇建造、維修與驗收事宜,均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辦理,並全力配合檢調單位釐清案情。(請參閱附件28、30)

6.提高艦艇妥善率、縮短艦艇維修期程、降低海損及精進人員航海技能

本署肩負維繫人民生活安定、保護海洋生態的責任,在符合法令規範下,實施船舶定期檢驗或特別檢驗,確保人安、船安。105年整體艦艇妥善率72.75%,符合「1/3執勤、1/3待命、1/3維修」,67%以上之妥善率目標。

本署海洋巡防總局近5年艦艇維修期逾4個月之艦艇數逐年偏高主因除船齡普遍偏高外,尚有維修工法及工序浩繁費時、獨家專利產品仰賴進口、過期停產料件籌補不易、隱蔽損壞不易預知及國內修船業產能有限等因素。為縮短維修期程,經檢討以簽訂開口合約、建立必要備品機制、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爭取預算購置備用主機及協調海軍辦理大型艦艇維保等精進作為因應。

為強化同仁安全航行及艦艇設備綜合運用之能力,每年除辦理常態性專業職能訓練外,另增加「艙面資源管理及人員部署」及「輪機資源管理及操縱整合應用」等相關訓練,增進海上執勤專業知識,並結合目前推動自訓發證機制,規劃配套訓練切合執勤實需,以提升航輪專業能力,確保航行安全。(請參閱附件27、31、32、33、34、35、37)

(三)「海洋巡防業務」項下「後勤業務」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

1.因應基隆海巡隊30噸快艇起火燃燒,船艦保養改善

本署海洋巡防總局基隆海巡隊PP-3007艇於日前發生失火意外,查該艇出航前例行檢查時,即發現發電機異常,在未排除故障情況下,仍出港執行勤務,不慎發生機艙起火燃燒,船艦保養尚待精進。

經檢討後,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持續實施航前檢查、定時機艙巡視、加裝監視設備、實施專人專艇制度、鼓勵同仁累積維修能力、持續加強人員訓練、適時發布維修保養技術通報、利用視訊經驗分享、辦理裝備現況鑑定作業(AEC)講習等相關精進作為,提升船艇維修品質。(請參閱附件38)

2.保障漁民於沖之鳥公海捕魚作業權益

依本署蒐整沖之鳥魚汛及漁業署提供漁船監控系統(VMS)資訊顯示,我國漁船於沖之鳥海域活動時間以每年3至6月(鬼頭刀汛期)、9至10月(鯊魚汛期)為主;海域活動範圍以沖之鳥西南、東北及北方海域為主要活動熱區。

105年5至11月(魚汛期間),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於「沖之鳥」海域辦理漁業巡護任務計3航次,確保我國漁船作業安全;106年度公海漁業巡護提升為4航次(較105年增加1航次),第1航次提前至1月12日執行、第2航次提前至3月31日啟航。未來持續依沖之鳥海域魚汛期、當地海象及漁業署漁船監控系統(VMS)漁船活動熱區,規劃遠洋巡護勤務,表達政府護漁立場與決心,堅定保護漁民作業安全。(請參閱附件39)

參、結語

本署主管106年度預算,業經 大院審議通過,本署刻依施政計畫審慎督促積極辦理中,前揭各凍結案預算均為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所需,敬請 貴委員會同意動支,俾利各項業務順利推展。

最後再次感謝委員對本署的愛護與指導,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並敬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平安如意。謝謝!

附件1 海岸巡防署主管106年度預算凍結決議摘要

壹、「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海洋事務推動作業」獎補助費係補助中央機關、公私立大專院校等從事海洋事務相關議題之研究或活動所需。有鑑於往年補助中央機關、公私立大專院校等從事海洋事務相關議題之研究,未有具體成效或政策參酌、落實之研究,爰凍結10萬元,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2)

貳、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後勤業務」之「設備及投資─辦公及生活設備籌補經費」凍結56萬2千元,俟針對購置何種辦公及生活所需之物品、單價與數量等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附件3)

參、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及「地區海岸巡防工作」項下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文康活動費」凍結20%;請針對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人數,排除上士以下之士官及志願役士兵等人員之合規性與合理性,提出書面檢討或改善報告後始能動支。(附件4)

肆、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及「地區海岸巡防工作」項下之「業務費─辦公器具養護費」凍結20%;請針對辦公器具養護費編列標準人數,排除上士以下之士官及志願役士兵等人員之合規性與合理性,提出書面檢討或改善報告後始能動支。(附件5)

伍、海岸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凍結500萬元,允宜強化招募措施,適時就任務需求、人力運用及資源獲配情形等進行檢討,合理規劃編制及人力轉換目標,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6)

陸、海岸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項下「岸際綜合管理」中「各項訓練、工作檢討、講習會議、替代役甄選、會銜、接領與法紀訓練、志願役專業軍官及志願士兵招募宣傳、義務役離營座談等經費」凍結50萬元,俟針對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成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7)

柒、海岸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項下「岸際綜合管理」中「志願役專業軍官與志願士兵招募宣傳、心理諮商輔導訪問、替代役男甄選、會銜及接領、主計業務督考等國內旅費」凍結10萬元,俟針對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成效及降低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人數,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8)

捌、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項下「岸際綜合管理」之「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建置計畫第1年經費」凍結100萬元。俟針對與相關電力、電信業者辦理前置作業等相關事宜,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9)

玖、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地區海岸巡防工作」中,分支業務「辦理心理諮商、法律顧問及營舍消防安全評鑑等業務所需出席費、鐘點費及評鑑裁判費」凍結50萬元,俟針對加強心理諮商成效,降低不適服現役人數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10)

壹拾、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地區海岸巡防工作」中,分支業務「辦理專業軍官與志願士兵招募宣傳及大陸船舶越界人船留置勤務等經費」凍結50萬元,俟針對如何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成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附件11)

壹拾壹、海岸巡防署106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凍結100萬元,俟海岸巡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102年度至104年度之志願役招募達成情形雖逐步提升,惟與原訂目標值仍有差距。允宜賡續辦理強化招募措施,並適時就任務需求、人力運用及資源獲配情形等進行檢討,合理規劃編制及人力轉換目標。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12)

二、海岸巡防署原規劃於103年底達成志願役現員8,550人之目標,後隨總體募兵制延後而延至105年底達成,惟截至105年8月31日止,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志願役現員與原定之目標仍有相當差距;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研擬志願役招募進度落後檢討暨後續改善方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13)

壹拾貳、海岸巡防署106年度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凍結5%,俟海岸巡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海岸巡防署104年廉政民意調查中,118海巡服務專線僅76.4%受訪者知道,然受訪者皆是漁民或漁會幹部,不知道比例高達23.6%,且118海巡服務專線成效滿意度僅68.7%,實須加強宣導並對漁民反映處理時效太久問題亦須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附件14)

二、海岸巡防署自92年2月15日起執行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巡護。據海岸巡防署於立法院第九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報告,護漁勤務未清楚說明如何靈活調度勤務或執行相關計畫。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針對我國漁船在經濟海域之作業權益及安全,提出具體規劃,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15)

三、截至105年8月31日止,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志願役現員與原定105年底志願役員額之目標尚差1,981人:應配合募兵制進程持續強化志願役人力招募措施,以達成設定招募數。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16)

四、海岸巡防署配合行政院推動募兵制政策,採逐年招募漸進增加志願役人力及降低義務役人力比例;惟查海岸巡防署近年來招募志願役人力,102年至105年10底止,共計增加6,971人,距離計畫員額8,550人尚不足1,579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17)

五、海洋環境之保護與保育係海岸巡防署之職掌範圍。惟根據新聞資料,蘭嶼著名之海洋景觀大海扇珊瑚,一年內連續遭破壞與失竊,不僅破壞當地自然景觀,更凸顯有關當局之消極不作為。爰予凍結部分預算,俟針對蘭嶼地區周邊海洋資源保護之研議,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18)

六、陸方漁船採「集團化入侵」模式越界捕魚,對我國漁民產生生命財產安全重大威脅,然海岸巡防署106年預算編列「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相較105年卻大幅減列百分之53,無法感受政府打擊越界捕魚決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就相關問題及預算編列狀況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19)

七、大陸越界非法捕魚船舶嚴重侵害我國漁民權益,破壞海洋生態資源,為躲避海岸巡防署查緝,陸方違法船舶採用集團式入侵方式濫捕,致我國漁民無漁可捕。而陸方船舶為因應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高越界捕魚之罰則,出現同一集團一起分攤付罰款的情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提出積極對策及方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20)

壹拾參、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凍結1,000萬元,俟海洋巡防總局就預算員額需求之合理性及人力進用與運用之妥適性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21)

壹拾肆、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凍結10%,俟就下列各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鑑於監察院通過彈劾案,就臺南艦在2010年成軍不到半年即發生海損、4年內發生3次海損,維修金額高達3億8,000萬餘元,違失情節明確。凸顯海巡署訓練、管理及督導不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22)

二、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中,「後勤業務」、「艦艇建造及維修」兩個分支計畫預算占最大宗,占本目整體預算98.56%。而在今年之前,海洋巡防總局所屬的「臺南艦」,自99年11月成軍後狀況不斷,4年內發生三次人為過失,基此,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配合相關單位重啟調查之後,並針對三次海損事件提出檢討報告,以及為何變更船體險理賠條件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23)

三、海洋巡防總局106年「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建造定保、歲修、保險及提升性能等所需經費。監察院指出,臺南艦於2010年成軍後,4年內發生3次海損。另據監察院指出,三次損壞皆因人為過失,顯見人員訓練上有缺失。又臺南艦上的紅外線熱顯像儀夜視功能受損,迄今3年未修復,顯見相關人員怠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就人為過失致艦艇受損部分做出檢討,並就紅外線熱顯像儀之修繕提出維修期程報告,加強人員訓練與懲戒缺失人員,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24)

四、臺南艦交船迄今近6年,仍未辦理落艦演練,被監察院糾正。而空勤總隊管理之黑鷹直昇機亦未辦理機艦組合作業,允應於安全無虞前提下,積極推動機艦組合作業,未來應檢討艦艇設備於規劃及建置時之需求評估,落實計畫效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25)

五、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中「設備與投資」編列「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艦艇籌建暨延壽計畫」預算。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臺南艦自99年交船迄今,仍未辦理落艦演練,且空中勤務總隊所屬之黑鷹直昇機亦未辦理機艦組合作業,爰凍結部分預算,俟針對如何推動機艦組合作業,並確實檢討艦艇設備於規劃及建置時之需求評估,以利勤務進行,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26)

六、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特別檢驗(大修)」預算,查100年度至104年度艦艇維修期程逐年增加,實有待改善之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27)

七、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主要辦理艦艇建造定保、歲修、保險及提升性能等事項。查臺南艦於104年遭監察院糾正飛行甲板之問題,105年5月檢調調查疑似驗收放水,12月初遭披露紅外線顯像儀已損壞3年,無法執行夜間查緝任務。又100噸巡防艇於海安8號演習時,發生主機燒缸等問題,顯見海洋巡防總局實有檢討改進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28)

八、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特別檢驗(大修)」經費。查臺南艦的紅外線熱顯像儀迄今已壞3年未修好,嚴重影響艦艇使用,應全盤檢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29)

九、監察院分別就海巡署艦艇妥善率偏低問題,以及臺南艦、新北艦飛行甲板相關設備閒置等提出糾正。臺南艦經檢調偵辦,查有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汙治罪條例之嫌。顯見海洋巡防總局辦理艦艇建造及維修不僅屢遭糾正且未盡改善之責,甚至牽涉採購弊案;為嚴格監督艦艇建造及維修經費是否妥善使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30)

十、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中「業務費」用於辦理各項艦艇行政作業經費、艦艇歲修、定保、料配件及機械儀器養護費等。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之艦艇數占實際艦艇數之比重逐年增加,恐影響艦艇出勤率及調派機動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針對近年維修期程偏高及妥善率未達目標值,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31)

十一、海洋巡防總局106年「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建造定保、歲修、保險及提升性能等經費,惟近年艦艇維修期程偏高,一年中有1/4艦艇長達4個月處於維修期,恐影響艦艇使用機動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32)

十二、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養護相關費用較105年度預算數。惟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之艦艇數占實際艦艇數比重逐年增加,又維修期程高之原因屬海損案件仍多,除維修經費增加外,恐排擠歲大修等例行養護經費。故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33)

十三、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養護相關費用。104年度計49艘艦艇維修期程逾122日,恐影響勤務調派機動性及勤務整備之能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針對如何厚實艦艇養護、精進人員訓練等,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34)

十四、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歲修、定保、料配件及機械儀器養護費」,查自103至105年08月未達妥善率目標值艦艇數呈增加趨勢,艦艇妥善率攸關船員安全及執勤效能,實有檢討必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35)

十五、海洋巡防總局前籌建8艘配置直昇機飛行甲板之巡防救難艦,未積極協調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致延宕取得甲板認證、加(改)裝相關設備及人員訓練等時程,使設備長期閒置,爰凍結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計畫經費(與下一案合併500萬元),待與空中勤務總隊之機艦組合作業計畫與建置直昇機起降平台之需求評估後方得動支。(附件36)

十六、海洋巡防總局近年維修期程偏高艦艇數占實際艦艇數之比重逐年增加,且更於103年度將艦艇妥善率目標值降低,然低於目標值之艦艇數仍持續增加。又審計部審計報告指出,至104年3月底仍有14艘船艦未完成檢查,另臺南艦在四年內發生三次海損遭監察院彈劾,爰凍結艦艇養護費(與上一案合併500萬元),待提出防止妥善艦艇數逐年下降改善、平日維護程序改善及加強人員教育訓練方案後始得動支。(附件37)

壹拾伍、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後勤業務」凍結2,0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近日基隆海巡隊俗稱「白金剛」的30噸快艇,發生失火意外。據悉該艇尚未出港就發現發電機異常,通報返航檢修,航經基隆港內錨地時,機艙突然起火,顯見平日疏於保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38)

二、近期我國周邊海域主權爭議「沖之鳥礁」、「東聖吉16號漁船」等,政府在處理過程一再退讓,與新政府大力宣導打造「海洋國家」口號相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保障漁民於沖之鳥礁12海浬外自由航行、捕魚之固有權益」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附件39)

附件2 海岸巡防署補助中央機關、公私立大專院校等從事海洋事務相關議題之研究或活動,解凍書面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事項()】辦理。

(二)「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海洋事務推動作業」獎補助費編列61萬7,000元,辦理補助中央機關、公私立大專院校等從事海洋事務相關議題之研究或活動所需。有鑑於往年辦理補助中央機關、公私立大專院校等從事海洋事務相關議題之研究或活動,未有具體成效或政策參酌、落實之研究,海岸巡防署本身亦有幕僚單位,相關議題國內亦有大學系所及研究單位研究成果供參,現海洋及環保意識抬頭,相關研究五花八門,實無須獎補助,為撙節政府財政支出,爰凍結10萬元,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預算編列情形

臺灣四面環海,海洋事務的健全發展與否,攸關國家整體競爭力的提升。有鑑於此,本署積極投入海洋事務推展,106年度編列「補助海洋事務研究」經費61萬7,000元。

三、執行概況

(一)為彰顯政府機關對海洋事務之重視,本署訂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補捐助海洋事務研究作業要點」,鼓勵並支持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從事海洋事務相關議題之研究,以實質鼓勵專業人才對海洋事務之投入,俾提升海洋事務健全發展。

(二)本署補助議題囊括海洋事務、國家安全、海域執法、海洋政策、海洋法制、海洋教育、海洋產業、海洋環境治理等多元面向,以為政策規劃參考,並將活動成果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提供民眾下載參考;本署近3年(103-105年)補助案辦理情形如後附表。

四、預算動支必要性

(一)根據國外的統計,一般民眾對海洋的認識不及陸地的七分之一,臺灣四面環海,海與我們息息相關,但民眾普遍存在著重陸輕海的觀念,本署編列「補助海洋事務研究」經費,其工作內容係鼓勵海洋學術研究、研議海洋戰略、倡導海洋文化、普及海洋意識。

(二)海洋事務經緯萬端,涵蓋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交通、保育、漁業及環境等政策領域,為亟合現行勤業務執行及因應未來海洋專責機關發展需求,所編預算確有所需,懇請 大院諒察。

附表

 

103年度補助費支用情形一覽表

項次

辦理時間

案名

活動主辦單位

(申請機關)

補助經費

1

2月19日

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CSCAP)年度兩岸南海問題研討會

政治大學

83,714元

2

2月21至22日

第3屆海洋與臺灣研討會

臺灣海洋大學

87,144元

3

4月28至5月2日

漁業資源永續暨臺灣白海豚保育十年回顧工作坊

中央研究院生物

多樣性研究中心

67,268元

4

5月13日

2014年兩岸海域執法教育訓練交流研討會

中央警察大學

55,000元

5

5月23至25日

2014年第2屆海洋觀光暨運動休閒產業國際學術研討會

澎湖科技大學

70,000元

6

6月6日

第11屆海洋論壇:立足海洋、綜觀世界─東海防空識別區與東亞政經秩序變化

東海大學

80,000元

7

6月19至22日

功能導向的珊瑚礁生態系研究與保育國際研討會

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13,069元

8

9月10至13日

2014海洋環境治理國際學術研討會

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110,000元

9

9月23至25日

第15屆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企業/私人部門參與海洋環境永續性圓桌會議

臺灣海洋大學

15,000元

10

10月2至3日

第21屆水上警察學術研討會─臺日海域執法研討會

中央警察大學

95,000元

11

10月17日

「南海安全情勢與兩岸關係」學術座談會

中興大學

13,978元

 

合計:690,173元(預算數695,000元)

 

 

104年度補助費支用情形一覽表

項次

辦理時間

案名

活動主辦單位

(申請機關)

補助經費

1

3月13至14日

2015中國大陸研究暨「習近平主政兩週年下的中國大陸」學術研討會

南華大學

41,200元

2

4月13日至5月3日

中光層珊瑚礁生物多樣性與科學技術潛水研習會

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30,000元

3

5月5日

海巡機關自辦訓練發證學術研討會─署校智庫論壇

中央警察大學

50,000元

4

5月25日

南海爭端解決與海洋法之應用座談會

臺灣師範大學

18,141元

5

6月4至6日

海洋事務論壇暨學術論文發表會

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100,000元

6

6月6日

第十二屆海洋論壇 海洋事務與世界海洋日

東海大學

47,000元

7

6月25至26日

「第21世紀亞洲的海洋治理─臺灣的海洋法和地區安全」國際學術研討會

政治大學

7,920元

8

8月25日至9月3日

珊瑚礁生物多樣性與水下生態調查技術研習會

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46,000元

9

10月28至30日

第16屆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企業/私人部門參與海洋環境永續性圓桌會議

臺灣海洋大學

60,000元

10

11月2至3日

「是誰在治理金門和非金門?/Who Governs JinMen/Quemoy and Non-JinMen/Quemoy?」研討會

金門大學

29,155元

11

11月10至11日

第22屆水上警察學術研討會─臺日韓菲海域執法研討會

中央警察大學

100,000元

12

11月14日

第13屆全球戰略與臺海安全學術研討會

中興大學

50,000元

 

合計:579,416元(預算數630,000元)

 

105年度補助費支用情形一覽表

項次

辦理時間

案名

活動主辦單位

(申請機關)

補助經費

1

4月25日

2016年兩岸海域安全及教育訓練交流研討會

中央警察大學

30,000元

2

4月28日至29日

2016海洋事務論壇暨學術論文發表會

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80,000元

3

5月1至15日

珊瑚礁保育與水下環景攝影調查技術研習會

中央研究院生物

多樣性研究中心

40,000元

4

7月18日至19日

南海仲裁案:法律、政治與安全觀點國際學術研討會

臺灣師範大學

71,220元

5

8月25日至9月4日

第二屆珊瑚礁生物多樣性與水下生態調查技術研習會

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30,000元

6

8月31日至9月1日

第17屆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企業/私人部門參與海洋環境永續性圓桌會議

臺灣海洋大學

40,000元

7

9月3日至4日

第4屆海洋與臺灣研討會─永續海洋與氣候變遷

臺灣海洋大學

93,000元

8

10月26至28日

第二屆離岸風力發電國家政策與法律國際研討會

中山大學

31,180元

9

11月4日

第十四屆全球戰略與臺海安全學術研討會

中興大學

62,085元

10

11月8日至9日

第23屆水上警察學術研討會─臺日韓菲越海域執法研討會

中央警察大學

90,000元

 

合計:567,485元(預算數617,000元)

 

附件3 海洋巡防總局辦公及生活設施籌補經費說明,解凍書面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三】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海洋巡防業務」項下「後勤業務」中編列「辦公及生活設備籌補經費」235萬1,000元。該預算未敘明購置何種辦公及生活所需之物品、單價及數量,顯有寬列預算,浮濫編列之虞,爰凍結56萬2,000元,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本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洋總局)所屬單位計有29處營舍,員額約2,700人,艦艇174艘,艦艇及營舍內各項辦公及生活設備係同仁執行勤(業)務需求及一般生活所需,因駐地多處港灣,受氣候及環境影響甚鉅,設備生命週期較短,多項設備易老舊、損壞,爰逐年辦理各項辦公及生活設備籌補,以維持設備效能。

三、辦理情形

(一)海洋總局所屬單位配賦之各項辦公及生活設備中,逾最低使用年限者甚多,其中亟需汰換之設備更不在少數,如全面汰換已逾最低使用年限設備,估計約需7,521萬餘元,所費不貲;爰撰擬計畫「以最少之預算發揮最大之效果」為目的,由所屬單位逐項檢討「基本需求」,就設備妥善狀況、使用效能、汰換需求之迫切性等原則規劃籌補,經費需求235萬972元。

(二)106年籌補項目如下:

1.影印機1台:配賦東部地區機動海巡隊。

2.冷氣機(8.0kw以上)26台:配賦第二(淡水)海巡隊3台、第五(高雄)海巡隊3台、第六(花蓮)海巡隊2台、第七(蘇澳)海巡隊4台、第八(澎湖)海巡隊2台、第十三(布袋)海巡隊2台、第十四(恆春)海巡隊1台、第十五(台東)海巡隊3台、第十六(澳底)海巡隊1台、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4台及直屬船隊1台。

3.直立式冷氣機:配賦第三(台南)海巡隊1台及直屬船隊2台。

4.熱水器10台:配賦第一(基隆)海巡隊8台、第十(馬祖)海巡隊1台及第十四(恆春)海巡隊1台。

5.電冰箱4台:配賦第四(台南)海巡隊1台、第十四(恆春)海巡隊1台及東部地區機動海巡隊2台。

6.多功能事務機2台:配賦局本部及直屬船隊各1台。

7.電視機13台:配賦第三(台中)海巡隊4台、第七(蘇澳)海巡隊1台、第八(澎湖)海巡隊1台、第九(金門)海巡隊2台及第十五(台東)海巡隊5台。

8.投影機3台:配賦第五(高雄)海巡隊、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及東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各1台。

9.飲水機3台:配賦第十二(新竹)海巡隊2台及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1台。

10.除濕機6台:配賦第十(馬祖)海巡隊4台及第十二(新竹)海巡隊2台。

11.冰櫃2台:配賦第九(金門)海巡隊及第十(馬祖)海巡隊各1台。

(三)預算編列方式:

採共同供應契約價格或以往年度決標單價覈實編列,相關編列單價說明如下:

1.影印機:105年共同供應契約價格84,772元,105年核定單價90,000元,須加掛掃描元件,一組市價約13,000至15,000元不等,故編列99,000元

2.冷氣機(8.0kw以上):105年共同供應契約價格48,990元,105年核定單價45,000元,須另加室外安裝架,並按施工環境安裝管路等費用,故編列50,000元。

3.直立式冷氣機:105年共同供應契約價格81,208元,須另加管路安裝等費用,故編列85,500元。

4.熱水器:12加侖以上儲熱型熱水器市場價格約9,290元,拆卸費用1500至3000元不等,為避免安裝機身淋雨,有安裝雨棚(約1500元)需求,故編列12,700元。

5.電冰箱:105年共同供應契約價格18,168元,105年核定單價23,000元,安置於船上需加裝固定架及冰箱門扣環,以免艦艇服勤時倒塌損壞,依船上施工難易度評估,額外項增額以3,500-5,000元為宜,故編列23,000元。

6.多功能事務機:105年共同供應契約價格15,736元,參考共同供應契約價格編列15,736元。

7.電視(42吋):105年共同供應契約價格14,706元,額外增購壁掛架,一組市價約2,000至3,000元不等,故編列17,500元。

8.電視(32吋):105年共同供應契約價格9,543元,額外增購壁掛架,一組市價約2,000至3,000元不等,故編列12,000元。

9.投影機:105年共同供應契約價格26,215元,安裝費用1,500至3,000元,額外項增額約3,000元,編列30,000元。

10.飲水機:104年招標採購,標價低於底價8成,廠商說明使用進價成本報價,原廠公司有貼補廣告費用協助投標,故價格低於市價甚多,故本項編列單價仍參考105年核定單價31,000元為宜。

11.除濕機:具環保標章、水箱4公升以上除濕機市價約9,900元,本項編列10,000元。

12.冰櫃:上掀式冰櫃市價約10,500元,本項編列12,000元。

四、結語

鑑於國家財政困難,106年度計畫非編列全數需求,而係以「分年籌補、逐年編列」方式辦理,是以後續年度仍須編列計畫持續辦理籌補,以有效增進辦公效率、改善艦艇及營舍空調、維護飲食衛生及提升生活品質等,所編預算確有所需,懇請 大院諒察。

附件4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文康活動費編列之合規性及合理性,解凍書面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內政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三七○)】辦理。

(二)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文康活動費」編列8,874千元;(1)有關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人數係按預算內職員、警察、法警、駐警及約聘僱人員,並應按實際需要於標準範圍內核實計列。(2)106年預算係以預算員額加計上士以下之士官員額作為編列基礎,共4,437人,已超逾前開規定之人數計算範圍,經查,不列計預算員額之正式進用人員非上士以下士官,其餘人員(如志願士兵)亦未納入計算基礎,此選擇部分排除前揭規定適用之方式,允待檢討其合規性及合理性。爰建議凍結文康活動費預算20%,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

二、預算員額核列說明

(一)本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以下簡稱海岸總局)各地區巡防局依其組織法規定,為軍文併用機關,並應勤務需要,下設全軍職單位。海岸總局自101年起配合推動募兵制,所屬軍職人員人力結構逐漸轉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人數自102年起大幅提升,迄105年12月31日止計有軍職8,244人及文職317人,合計8,561人。

(二)海岸總局各地區巡防局人員,依行政院104年函同意之預算員額採計方式為僅採計志願役士官長以上及文職人員,至志願役上士以下及義務役人員則不列計預算員額,爰海岸總局各地區局現員雖達8,561人,惟行政院核定之預算員額僅3,118人。

三、106年文康活動費編列說明

(一)海岸總局各地區巡防局之文康活動費運用對象,本應為全體軍職及文職同仁。又文康活動屬機關之團體活動,如因身分別及階級,而排除部分同仁適用及參與,實與編列文康活動費,倡導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作士氣之意旨相違。

(二)現行規定之編列標準,以預算員額為度,致所屬上士以下士官及志願士兵等均未能編列,為期建立海巡機關優質共榮組織文化,促進各類人員組織認同,爰106年文康活動費編列比照105年,將志願役上士以下士官納為編列對象。另未來將持續積極向行政院爭取志願士兵亦納入編列,以發揮文康活動費最大實質綜效。

四、結語

海岸總局文康活動費編列係使用於全體志願役軍職及文職同仁,為維護同仁權益,所編預算確有其必要,爰懇請 大院諒察。

附件5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辦公器具養護費編列之合規性及合理性,解凍書面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內政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三七一)】辦理。

(二)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辦公器具養護費」預算編列3,707千元;(1)有關辦公器具養護費編列標準人數係按預算內職員、警察、法警、駐警及約聘僱人員,並應按實際需要於標準範圍內核實計列。(2)106年預算係以預算員額加計上士以下之士官員額作為編列基礎,共4,437人,已超逾前開規定之人數計算範圍,經查,不列計預算員額之正式進用人員非僅上士以下士官,其餘人員(如志願士兵)亦未納入計算基礎,此選擇部分排除前揭規定適用之方式,允待檢討其合規性及合理性。爰建議凍結辦公器具養護費預算20%,並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後始能動支。

二、預算員額核列說明

(一)本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岸總局)各地區巡防局依其組織法規定,為軍文併用機關,並應勤務需要,下設全軍職單位。海岸總局自101年起配合推動募兵制,所屬軍職人員人力結構逐漸轉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人數自102年起大幅提升,迄105年12月31日止計有軍職8,244人及文職317人,合計8,561人。

(二)海岸總局各地區巡防局人員,依行政院104年函同意之預算員額採計方式為僅採計志願役士官長以上及文職人員,至志願役上士以下及義務役人員則不列計預算員額,爰海岸總局各地區局現員雖達8,561人,惟行政院核定之預算員額僅3,118人。

三、106年辦公器具養護費編列說明

(一)有關辦公器具養護費之運用對象應為全體志願役軍職及文職同仁,惟現行規定編列標準係以預算員額為準,造成海岸總局所屬上士以下士官及志願役士兵均不得編列,爰該總局106年辦公器具養護費編列比照105年將志願役上士以下士官納為編列對象,計編列4,437人316萬4,000元。

(二)現行未列計預算員額之志願士兵,同為正式人員,亦應比照編列,未來海岸總局將積極向行政院爭取納入,以維護同仁權益及維持辦公器具正常運作

四、結語

海岸總局辦公器具養護費編列係使用於全體志願役軍職及文職同仁,為維護同仁權益及維持辦公器具正常運作,所編預算確有其必要,爰懇請 大院諒察。

附件6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志願役不適服現役改善措施及強化招募措施,解凍書面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3項決議事項()】辦理。

(二)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人員維持費」經費65億6,024萬1,000元。查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2年度至104年度之志願役招募達成情形雖逐步提升,惟與原訂目標值仍有差距。且101年度至105年度不適服現役人數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據復,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之原因主要係環境適應不良、選擇繼續升學或其他就業等。考量志願役人員本應有適當之不適服現役退場機制,惟招募及進用機關仍宜持續深入瞭解志願役不適服現役之原因,即時給予適當協助,並妥謀改善措施,以維持海岸巡防署人力。允宜賡續辦理強化招募措施,並適時就任務需求、人力運用及資源獲配情形等進行檢討,合理規劃編制及人力轉換目標。爰凍結500萬元,俟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本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岸總局)秉持人力靈活運用與彈性配置原則,並致力推動招募,期藉優質服役環境,提升人員留營意願及吸引社會青年投入海巡行列,截至105年底止,整體編現率已達85%(現員8,561人/編制10,108人),其中志願役人力(含文職人員)占現員86%(志願役7,321人/現員8,561人),顯示招募成效已顯著提升,惟不適服之人數似有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經分析每年與整體志願士兵人數相較仍低於8%以下,主要係另有生涯規劃等考量,爰海岸總局將依 大院指導持續強化各項招募措施,並深入瞭解渠等不適服現役之原因及研擬改善措施,使人員招得來、留得住,相關研析及改善作法分述如後。

三、招募成效及強化作為

(一)招募成效

為配合國家募兵制政策,海岸總局自101年起即戮力推動各項招募措施,招募初期受專責人力及經費限制,致成效不佳,為達人力轉換目標,經積極培訓招募員,並強化各項招募措施,成效由101年42%逐年提升至104年107%,105年成效雖略降至94%,但不致影響單位任務遂行,歷年招募成效如下表:

 

年度

項目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專業軍官

需求

70

293

298

125

118

錄取

70

261

262

127

127

達成

100%

89%

88%

102%

108%

專業士官

需求

20

54

錄取

20

42

達成

100%

78%

志願士兵

需求

879

1,600

1,300

1,300

1,300

錄取

330

900

1,135

1,400

1,216

達成

38%

56%

87%

108%

94%

合計

400

1,161

1,397

1,547

1,385

 

整體達成率

42%

61%

87%

107%

94%

資料日期:105年12月31日

(二)105年度未達預期原因分析

海岸總局志願役官、士、兵招募整體達成率雖有改善,惟就達成全募兵目標尚有差距,爰海岸總局就現況深入檢討,主因係社會環境呈現少子化,應考人數減少,依據83至86年度出生人口總數平均約32萬餘人,惟符合報考年齡87年次(虎年)下降至27萬餘人,符合報考年齡人口數與近年人口數比較約下降5萬餘人,實際報考人數相對降低。

(三)強化招募成效作為

為使人員朝向「招得來、留得住、具專長、有願景」之目標,海岸總局致力推動各項招募精進作為,106年研擬各項留用措施,俾利提升志願人力,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1.對外招募作為

(1)開放士官兵志願再入營

為建構多元招募管道,吸引優秀士官兵回流海巡服務,海岸總局經就106年專業士官及志願士兵進用情形評估後,核定年度後備役士官志願入營員額22人,士兵志願入營員額33人,以提升基層志願人力。

(2)針對優質重點學校經營

經評估歷年招募考生來源,分析各重點學校,由所屬各地區巡防局積極建立關係,深入校園,以爭取更多有志青年加入海巡。

(3)強化海巡形象媒體廣告

105年度辦理電台專訪、刊登網路廣告、台鐵及北捷電視刊播等,106年將延續廣告效應,規劃於曝光度高廣告媒體刊登,製作海巡招募折頁、海報及文宣品等,並藉由新聞媒體、私人FB及LINE群組等廣泛傳遞,以增加海巡招募曝光度。

(4)建立軍、士官增額機制

為提升106年度軍、士官招募成效,協調國防部,配合106年考選作業建立增額錄取機制,並視志願役人力進用情形,彈性實施增額錄取,以有效提升專業軍、士官錄取成效。

(5)進駐國招中心專線值機

為拓展招募管道,規劃派駐具「國軍招募員訓練專長班」訓練合格之志願士官3員,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擔任招募專線值機工作,以爭取成效。

2.對內留才措施

(1)評估大學入營開班進修

海岸總局所屬南部地區巡防局105年度與高雄義守大學合作簽訂策略聯盟,除邀請配合校園各項活動實施招募宣導外,並評估試辦入營開設學分班,就近提供同仁進修管道,以提升同仁競爭力。

(2)積極爭取勤務加給調整

為提高所屬志願役軍職人員調任基層單位服務之意願,並增加留營誘因,海岸總局積極爭取「海巡部隊增支志願役勤務加給」擴大發給適用範圍與額度,並研擬岸巡總、大隊所屬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司法組、勤務中隊及東、南沙指揮部所屬岸巡中隊、雷達組、通電組列為海巡部隊加給月支數額5,000元。

(3)強化內部管理生活照顧

為達人性化管理,增加同仁留營意願,除持續推動六大生活照顧、改善生活環境、增加外散及外宿假,並檢討刪減基層單位表冊、簡化行政工作,以強化內部管理措施,落實基層同仁照護。

四、不適服成因分析及改善措施

(一)不適服成因分析

1.經統計自102年度至105年度志願士兵辦理不適服人數與當年度志願士兵人數比率分別為21人(3.5%)、75人(5.1%)、175人(7.2%)及266人(9.1%)。

 

年度

項目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辦理不適服人數

21

75

175

266

整體志願士兵人數

605

1,462

2,426

2,931

 

比率

3.5%

5.1%

7.2%

9.1%

資料日期:105年12月31日

2.以105年度志願士兵辦理不適服人員266人為例,經問卷(複選)統計結果分析,以個人「生涯規劃」及「工作時間缺乏彈性不自由」為主要原因,渠等退場後規劃民間企業就職為主,其次為繼續升學。

2.以105年度志願士兵辦理不適服人員266人為例,經問卷(複選)統計結果分析,以個人「生涯規劃」及「工作時間缺乏彈性不自由」為主要原因,渠等退場後規劃民間企業就職為主,其次為繼續升學。

原因

統計數量

比例

1

工作時間缺乏彈性、不自由

133

23%

2

待遇福利不佳

13

2%

3

單位管教不夠人性化

15

3%

4

調職頻繁或離家太遠

22

4%

5

工作環境設施不佳

15

3%

6

無法從工作獲得成就感

55

9%

7

無法在職進修

12

2%

8

升遷受阻

4

1%

9

對退休福利制度沒信心

18

3%

10

勤務繁重

33

6%

11

工作無法學以致用

52

9%

 

12

生涯規劃

205

35%

3.雖辦理不適服人數比例呈現微幅成長,但與當年度整體人數相比仍占少數,且近年積極推動招募相關配套措施,人力已顯著成長,尤以104年計畫目標數為1,300人錄取1,400人,錄取率達108%,又105年計畫目標數維持1,300人,錄取1,216人,現有志願士兵人數扣除申請不適服人數,整體人力仍大幅提升,爰在遂行各項海巡任務上,不致因辦理不適服現役之人數之增加,影響整體執行勤務能量之降低。

4.另辦理不適服現役退場之人員中,除因個人生涯規劃等原因辦理不適服現役外,以105年為例,經各級幹部詳實考核,遂行留優汰劣之作為下,計有42位同仁係因個人表現不佳(38人)、涉及刑事案件(2人)及吸毒(2人),使考績評等為乙上(含以下)而列為汰除對象人員。

(二)降低不適服改善措施

1.增加外散宿假措施

為達人性化管理,於103年推動外散及外宿假措施,在不影響單位勤務之前提,每月實施外散及外宿假各2次,並可由單位主官(管)依人力、地域特性及勤務狀況等因素,核准併同休假實施。二線單位則於完備緊急召回名冊等相關配套後,視勤(業)務狀況增加至每月外宿(散)假各4次,使同仁身心能有效調適。

2.使基層任務單一化

海岸總局除查緝走私偷渡、救生救難及海事服務等本務工作外,各機關行政委託事項眾多,造成基層單位業務繁雜。為減輕基層負擔,除積極與各機關協調簡併行政委託事項外,並檢討刪減基層單位表冊、簡化內部行政工作,及精簡航政、漁政等20項他部會委託行政事項,藉以降低所屬人員勤務負荷,提升人員留任意願。

3.爭取人員調整待遇

為提高所屬志願役軍職人員調任基層單位服務之意願,並增加留營誘因,海岸總局積極爭取「海巡部隊增支志願役勤務加給」擴大發給適用範圍與額度,並研擬岸巡總、大隊所屬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司法組、勤務中隊及東、南沙指揮部所屬岸巡中隊、雷達組、通電組列為海巡部隊加給月支數額5千元。

4.輔導取得專業證照

為鼓勵志願士兵培養第二專長及結合勤務現況,開辦「開放式水域救生員訓練班」、「艇筏操作訓練班」、「專業潛水員訓練班」及「車輛維修保養訓練班」等訓練班隊,除利用在職期間培養專長外,並取得專業證照,對於在職期間或離退後對於生涯規劃有極大助益。

5.適度增加士官訓額

為提升在營志願士兵留營意願,研擬增加海巡士官班訓練員額,除有效充實基層單位幹部人力,並暢通升遷管道,以增加人才留用之誘因,使渠等於單位服務時更具有願景。

6.強化心理諮商輔導

整體對內留才及照顧能量雖已明顯提升,惟多數辦理不適服現役之原因均非屬心理層面因素,為擴大輔導範圍,強化前開不適服人員輔導措施,相關措施研擬如下:

(1)個別輔導策略應用

由社會自由環境踏入受限制的服役環境後,往往感到心情緊張、不安,海岸總局各級心輔人員於實施相關心輔作為時將著重於環境適應部分,並視人員狀況,實施個別輔導協助策略,如安排同儕實施生活輔導、指派專人陪同勤務學習,藉由各項關懷作為使人員早日適應服役環境,以提升輔導效能。

(2)晤談資料先期掌握

於實施晤談時,針對人員基本資料、晤談情緒態度及量表施測結果進行風險評估,以先期掌握欲辦理不適服人員,先行擬定輔導策略,並就其所遇困境及壓力源進行了解並主動予以協處。

(3)主動安排輔導人員

主動選定輔導人協助生活照顧,帶領其逐步增進環境適應能力,使其在遇到問題或是困擾時,能了解求助管道及方法,並使身心壓力獲得舒緩。

(4)勤務安排循序漸進

在勤務編排上,採循序漸進方式,由資深經驗豐富幹部帶領學習,各級心輔人員則配合各項時機(巡迴教育、勤務督導)實施晤談及瞭解適應狀況,適時提供協助或建議單位調整勤務學習意見。

(5)建立雙向輔導關係

與家屬綿密溝通聯繫,除向家長說明單位任務及特性,使家屬了解其子弟於單位服務現況,建立良善互動之雙向關係,俾利後續共同輔導。

(6)結合志工認養機制

心輔志工在面對同仁之困擾,能及時而有效的提供傾聽與陪伴,並運用國軍醫療院所及民間資源,與心輔人員適時協助轉介諮商輔導以協助解決問題。

(7)成立專責輔導小組

由各機關(單位)先行遴選具服務熱誠之志願士兵2至3員,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專責輔導小組先行輔導,小組成員除以過來人經驗分享工作心得外,並可深入了解渠等不適服之原因,進而協助解決,以提升整體對內留才及照顧能量。

五、結語

嗣經海岸總局研擬各項強化及改善措施,整體對內留才及照顧能量已明顯提升,爰將依 大院指導,持續加強人才留用,營造完善之職場環境,並以更優質之人力資源、更專業之技能及更積極的態度,戮力執行海巡勤務。海岸總局已積極強化招募措施,並檢討及改善不適服成因,所編預算對海巡任務遂行確有所需,爰懇請 大院諒察。

附件7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成效,解凍書面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3項決議事項()】辦理。

(二)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岸際綜合管理」中,編列一般事務費相關費用計176萬8,000元,其中各項訓練、工作檢討、講習會議、替代役甄選、會銜、接領與法紀訓練、志願役專業軍官及志願士兵招募宣傳、義務役離營座談等經費計123萬6,000元,據海岸巡防總局提供資料,招募達成率仍有改善空間,爰凍結50萬元,俟對如何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成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海岸巡防總局歷年招募成效說明

為配合國家募兵制政策,本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岸總局)自101年起即戮力推動各項招募措施,初期受專責人力及經費限制,成效不如預期,經積極培訓招募員,並強化各項招募措施,成效逐年提升,由101年達成率42%,逐年提升至104年達成率107%;105年度招募成效達94%,惟因受少子化等因素影響,致整體成效微幅下降,歷年招募成效如下表:

年度

項目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專業軍官

需求

70

293

298

125

118

錄取

70

261

262

127

127

達成

100%

89%

88%

102%

108%

專業士官

需求

--

--

--

20

54

錄取

--

--

--

20

42

達成

--

--

--

100%

78%

志願士兵

需求

879

1,600

1,300

1,300

1,300

錄取

330

900

1,135

1,400

1,216

達成

38%

56%

87%

108%

94%

合計

400

1,161

1,397

1,547

1,385

整體達成率

42%

61%

87%

107%

94%

資料日期:105年12月31日

三、海岸總局106年度招募精進作為

為控管人事費,106年度規劃進用專業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1,060人,另為使人員朝向「招得來、留得住、具專長、有願景」之目標,將致力推動各項招募精進作為,研擬相關留用措施,俾利提升志願人力,有關精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對外招募作為

1.開放士官兵志願再入營

為建構多元招募管道,吸引優秀士官兵回流海巡服務,海岸總局經就106年專業士官及志願士兵進用情形評估後,核定年度後備役士官志願入營員額22人,士兵志願入營員額33人,以提升海岸總局基層志願人力。

2.針對優質重點學校經營

經評估歷年招募考生來源,分析各重點學校,由所屬各地區巡防局積極建立關係,深入校園,以爭取更多有志青年加入海巡。

3.強化海巡形象廣告

105年度辦理電台專訪、採購網路廣告、台鐵及北捷電視刊播等,106年將延續廣告效應,規劃於曝光度高廣告媒體刊登,製作海巡招募折頁、海報及文宣品等,並藉由新聞媒體、私人FB及LINE群組等廣泛傳遞,以增加海巡招募曝光度。

4.建立軍士官增額機制

為提升106年度軍、士官招募成效,協調國防部,配合106年考選作業建立增額錄取機制,並視志願役人力進用情形,彈性實施增額錄取,以有效提升專業軍、士官錄取成效。

5.進駐國招中心專線值機

為拓展招募管道,規劃派駐具「國軍招募員訓練專長班」訓練合格之志願士官3員,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擔任招募專線值機工作,以爭取成效。

(二)對內留才措施

1.持續檢討海巡士官訓額

為提升在營志願士兵留營意願,海岸總局海巡士官班訓額由105年初規劃150人,並於年底增加訓額60人,另於106年調整為300人,以暢通升遷管道,增加同仁工作士氣。

2.評估大學入營開班進修

海岸總局所屬南部地區巡防局105年度與高雄義守大學合作簽訂策略聯盟,除邀請配合校園各項活動實施招募宣導外,並評估試辦入營開設學分班,就近提供同仁進修管道,以提升同仁競爭力。

3.積極爭取勤務加給調整

為提高所屬志願役軍職人員調任基層單位服務之意願,並增加留營誘因,海岸總局積極爭取「海巡部隊增支志願役勤務加給」擴大發給適用範圍與額度,並研擬岸巡總、大隊所屬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司法組、勤務中隊及東、南沙指揮部所屬岸巡中隊、雷達組、通電組列為海巡部隊加給月支數額5,000元。

4.強化內部管理生活照顧

為達人性化管理,增加同仁留營意願,除持續推動六大生活照顧、改善生活環境、增加外散及外宿假,並檢討刪減基層單位表冊、簡化行政工作,以強化內部管理措施,落實基層同仁照護。

5.加強心理諮商輔導作為

為減少人員流失,提升整體人力運用,海岸總局賡續推動各項輔導作為,由各級心輔人員「主動出擊」推動各項關懷輔導機制,並主動利用電話訪談、家庭訪問及設置傾聽、關懷專線等作為,使同仁感受單位照顧,以降低不適服退場比例,使人力運用正常化。

四、結語

綜上,海岸總局秉持人力靈活運用與彈性配置原則,依規劃逐年提升志願人力,並賡續實施岸巡單位組織調整等措施,精實組織結構,提升人力素質,為順遂推動106年度各項海巡工作,所編預算對任務推展確有其必要,且已秉撙節原則覈實編列,爰懇請 大院諒察。

附件8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成效及降低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人數,解凍書面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3項決議事項()】辦理。

(二)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岸際綜合管理」中,編列國內旅費相關費用計169萬6,000元,其中志願役專業軍官與志願士兵招募宣傳、心理諮商輔導訪問、替代役男甄選、會銜及接領、主計業務督考等國內旅費等經費計100萬5,000元,據海岸巡防總局提供資料,105年志願役招募目標(至9月)招募達成率分別為:專業軍官75.4%、專業士官37%、志願士兵73%,招募達成率仍有改善空間,且101年度至105年度(至6月底)海岸巡防署及所屬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人數分別為20人、21人、75人、175人、117人,顯示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人數逐年攀升,爰凍結10萬元,俟對如何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成效及降低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人數,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本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岸總局)秉持人力靈活運用與彈性配置原則,並致力推動招募,期藉優質服役環境,提升人員留營意願及吸引社會青年投入海巡行列,截至105年底止,整體編現率已達85%(現員8,561人/編制10,108人),其中志願役人力(含文職人員)占現員86%(志願役7,321人/現員8,561人),顯示招募成效已顯著提升,惟不適服之人數似有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經分析每年與整體志願士兵人數相較仍低於8%以下,主要因另有生涯規劃等考量,爰將依 大院指導持續強化各項招募措施,並深入瞭解渠等不適服現役之原因及研擬改善措施,使人員招得來、留得住,相關研析及改善作法分述如後。

三、招募成效及強化作為

(一)招募成效

為配合國家募兵制政策,海岸總局自101年起即戮力推動各項招募措施,招募初期受專責人力及經費限制,致成效不佳,為達人力轉換目標,經積極培訓招募員,並強化各項招募措施,成效由101年42%逐年提升至104年107%,105年成效雖略降至94%,但不致影響單位任務遂行,歷年招募成效如下表:

年度

項目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專業軍官

需求

70

293

298

125

118

錄取

70

261

262

127

127

達成

100%

89%

88%

102%

108%

專業士官

需求

--

--

--

20

54

錄取

--

--

--

20

42

達成

--

--

--

100%

78%

志願士兵

需求

879

1,600

1,300

1,300

1,300

錄取

330

900

1,135

1,400

1,216

達成

38%

56%

87%

108%

94%

合計

400

1,161

1,397

1,547

1,385

整體達成率

42%

61%

87%

107%

94%

資料日期:105年12月31日

(二)105年度未達預期原因分析

海岸總局志願役官、士、兵招募整體達成率雖有改善,惟就達成全募兵目標尚有差距,爰海岸總局就現況深入檢討,主因係社會環境呈現少子化,應考人數減少,依據83至86年度出生人口總數平均約32萬餘人,惟符合報考年齡87年次(虎年)下降至27萬餘人,符合報考年齡人口數與近年人口數比較約下降5萬餘人,實際報考人數相對降低。

(三)強化招募成效作為

為使人員朝向「招得來、留得住、具專長、有願景」之目標,海岸總局致力推動各項招募精進作為,106年研擬各項留用措施,俾利提升志願人力,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1.對外招募作為

(1)開放士官兵志願再入營

為建構多元招募管道,吸引優秀士官兵回流海巡服務,海岸總局經就106年專業士官及志願士兵進用情形評估後,核定年度後備役士官志願入營員額22人,士兵志願入營員額33人,以提升基層志願人力。

(2)針對優質重點學校經營

經評估歷年招募考生來源,分析各重點學校,由所屬各地區巡防局積極建立關係,深入校園,以爭取更多有志青年加入海巡。

(3)強化海巡形象媒體廣告

105年度辦理電台專訪、刊登網路廣告、台鐵及北捷電視刊播等,106年將延續廣告效應,規劃於曝光度高廣告媒體刊登,製作海巡招募折頁、海報及文宣品等,並藉由新聞媒體、私人FB及LINE群組等廣泛傳遞,以增加海巡招募曝光度。

(4)建立軍、士官增額機制

為提升106年度軍、士官招募成效,協調國防部,配合106年考選作業建立增額錄取機制,並視志願役人力進用情形,彈性實施增額錄取,以有效提升專業軍、士官錄取成效。

(5)進駐國招中心專線值機

為拓展招募管道,規劃派駐具「國軍招募員訓練專長班」訓練合格之志願士官3員,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擔任招募專線值機工作,以爭取成效。

2.對內留才措施

(1)評估大學入營開班進修

海岸總局所屬南部地區巡防局105年度與高雄義守大學合作簽訂策略聯盟,除邀請配合校園各項活動實施招募宣導外,並評估試辦入營開設學分班,就近提供同仁進修管道,以提升同仁競爭力。

(2)積極爭取勤務加給調整

為提高所屬志願役軍職人員調任基層單位服務之意願,並增加留營誘因,海岸總局積極爭取「海巡部隊增支志願役勤務加給」擴大發給適用範圍與額度,並研擬岸巡總、大隊所屬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司法組、勤務中隊及東、南沙指揮部所屬岸巡中隊、雷達組、通電組列為海巡部隊加給月支數額5,000元。另依職務特性,爭取國軍海勤三號加給、情報職務加給及網路戰勤務加給等之適用。

(3)強化內部管理生活照顧

為達人性化管理,增加同仁留營意願,除持續推動六大生活照顧、改善生活環境、增加外散及外宿假,並檢討刪減基層單位表冊、簡化行政工作,以強化內部管理措施,落實基層同仁照護。

四、不適服成因分析及改善措施

(一)不適服成因分析

1.經統計自102年度至105年度志願士兵辦理不適服人數與當年度志願士兵人數比率分別為21人(3.5%)、75人(5.1%)、175人(7.2%)及266人(9.1%)。

 

年度

項目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辦理不適服人數

21

75

175

266

整體志願士兵人數

605

1,462

2,426

2,931

 

比率

3.5%

5.1%

7.2%

9.1%

資料日期:105年12月31日

2.以105年度志願士兵辦理不適服人員266人為例,經問卷(複選)統計結果分析,以個人「生涯規劃」及「工作時間缺乏彈性不自由」為主要原因,渠等退場後規劃民間企業就職為主,其次為繼續升學。

原因

統計數量

比例

1

工作時間缺乏彈性、不自由

133

23%

2

待遇福利不佳

13

2%

3

單位管教不夠人性化

15

3%

4

調職頻繁或離家太遠

22

4%

5

工作環境設施不佳

15

3%

6

無法從工作獲得成就感

55

9%

7

無法在職進修

12

2%

8

升遷受阻

4

1%

9

對退休福利制度沒信心

18

3%

 

10

勤務繁重

33

6%

11

工作無法學以致用

52

9%

 

12

生涯規劃

205

35%

資料日期:105年12月31日

3.雖辦理不適服人數比例呈現微幅成長,但與當年度整體人數相比仍占少數,且海岸總局近年在積極推動招募相關配套措施下,人力已顯著成長,尤以104年計畫目標數為1,300人錄取1,400人,錄取率達108%,又105年計畫目標數維持1,300人,錄取1,216人,現有志願士兵人數扣除申請不適服人數,整體人力仍大幅提升,爰在遂行各項海巡任務上,不致因辦理不適服現役之人數之增加,影響整體執行勤務能量之降低。

4.另辦理不適服現役退場之人員中,除因個人生涯規劃等原因辦理不適服現役外,以105年為例,經各級幹部詳實考核,遂行留優汰劣之作為下,計有42位同仁係因個人表現不佳(38人)、涉及刑事案件(2人)及吸毒(2人),使考績評等為乙上(含以下)而列為汰除對象人員。

(二)降低不適服改善措施

1.增加外散宿假措施

為達人性化管理,於103年推動外散及外宿假措施,在不影響單位勤務之前提,每月實施外散及外宿假各2次,並可由單位主官(管)依人力、地域特性及勤務狀況等因素,核准併同休假實施。二線單位則於完備緊急召回名冊等相關配套後,視勤(業)務狀況增加至每月外宿(散)假各4次,使同仁身心能有效調適。

2.使基層任務單一化

除查緝走私偷渡、救生救難及海事服務等本務工作外,各機關行政委託事項眾多,造成基層單位業務繁雜。為減輕基層負擔,積極協調各機關簡併行政委託事項,檢討刪減基層單位表冊、簡化內部行政工作,並精簡航政、漁政等20項他部會委託行政事項,藉以降低勤務人力需求,提升人員留任意願。

3.爭取人員調整待遇

為提高所屬志願役軍職人員調任基層單位服務之意願,並增加留營誘因,海岸總局積極爭取「海巡部隊增支志願役勤務加給」擴大發給適用範圍與額度,並研擬岸巡總、大隊所屬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司法組、勤務中隊及東、南沙指揮部所屬岸巡中隊、雷達組、通電組列為海巡部隊加給月支數額5,000元。另依職務特性,爭取國軍海勤三號加給、情報職務加給及網路戰勤務加給等之適用。

4.輔導取得專業證照

為鼓勵志願士兵培養第二專長及結合勤務現況,開辦「開放式水域救生員訓練班」、「艇筏操作訓練班」、「專業潛水員訓練班」及「車輛維修保養訓練班」等訓練班隊,除利用在職期間培養專長外,並取得專業證照,對於在職期間或離退後對於生涯規劃有極大助益。

5.適度增加士官訓額

為提升在營志願士兵留營意願,研擬增加海巡士官班訓練員額,除有效充實基層單位幹部人力,並暢通升遷管道,以增加人才留用之誘因,使渠等於單位服務時更具有願景。

6.強化心理諮商輔導

整體對內留才及照顧能量雖已明顯提升,惟多數辦理不適服現役之原因均非屬心理層面因素,為擴大輔導範圍,強化前開不適服人員輔導措施,研擬措施如下:

(1)個別輔導策略應用

由社會自由環境踏入受限制的服役環境後,往往感到心情緊張、不安,各級心輔人員於實施相關心輔作為時將著重於環境適應部分,並視人員狀況,實施個別輔導協助策略,如安排同儕實施生活輔導、指派專人陪同勤務學習,藉由各項關懷作為使人員早日適應服役環境,以提升輔導效能。

(2)晤談資料先期掌握

於實施晤談時,針對人員基本資料、晤談情緒態度及量表施測結果進行風險評估,以先期掌握欲辦理不適服人員,先行擬定輔導策略,並就其所遇困境及壓力源進行了解並主動予以協處。

(3)主動安排輔導人員

主動選定輔導人協助生活照顧,帶領其逐步增進環境適應能力,使其在遇到問題或是困擾時,能了解求助管道及方法,並使身心壓力獲得舒緩。

(4)勤務安排循序漸進

在勤務編排上,採循序漸進方式,由資深經驗豐富幹部帶領學習,各級心輔人員則配合各項時機(巡迴教育、勤務督導)實施晤談及瞭解適應狀況,適時提供協助或建議單位調整勤務學習意見。

(5)建立雙向輔導關係

與家屬綿密溝通聯繫,除向家長說明單位任務及特性,使家屬了解其子弟於單位服務現況,建立良善互動之雙向關係,俾利後續共同輔導。

(6)結合志工認養機制

心輔志工在面對同仁之困擾,能及時而有效的提供傾聽與陪伴,並運用國軍醫療院所及民間資源,與心輔人員適時協助轉介諮商輔導以協助解決問題。

(7)成立專責輔導小組

由各機關(單位)先行遴選具服務熱誠之志願士兵2至3員,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專責輔導小組先行輔導,小組成員除以過來人經驗分享工作心得外,並可深入了解渠等不適服之原因,進而協助解決,以提升整體對內留才及照顧能量。

五、結語

嗣經海岸總局研擬各項強化及改善措施,對整體對內留才及照顧能量已明顯提升,爰海岸總局將依 大院指導,持續加強人才留用,營造完善之職場環境,並以更優質之人力資源、更專業之技能及更積極的態度,戮力執行海巡勤務。海岸總局已積極強化招募措施,並檢討及改善不適服成因,所編預算對海巡任務遂行確有所需,爰懇請 大院諒察。

附件9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建置計畫」前置作業協調事宜,解凍書面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3項之決議事項()】辦理。

(二)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岸際綜合管理」分支計畫項下,編列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建置計畫第1年經費3,000萬元。惟查,港區監視系統使用單位眾多且分散於93處,又事涉未來10年系統之運作及維護。且據本計畫之說明,港區監視系統設置於港區與周邊道路,其線路埋管布線及機組掛設等事項,須經相關管理單位同意;另現有設備之電力與電信線路或存有與其他建物及設備共用,電壓不穩致監視設備損壞率高等問題,故未來規劃採專案專線供應設備。為避免影響系統建置進度,允宜事先取得相關管理單位之同意,並適時協調相關電力及電信業者辦理前置作業事宜,但計畫中卻未提及相關問題,爰凍結100萬元,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本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岸總局)現有港區監視系統係於90至92年間建置,確實發揮「嚇阻不法、回放稽核、科技輔勤、治安維護」之功能,惟使用迄今已達15年之久(使用年限5年),致系統設備功能老舊、機件性能衰減、運用效能弱化,加以故障率逐年攀升及維護不易等情形,為避免「以高維保費用維護低效能設備」,業向行政院申請3年建案計畫,並獲核列106年度建置經費3,000萬元。

三、採購規劃

本計畫於106年2月13日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招標作業(已於3月29日以新台幣3億1,799萬1,698元決標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由廠商依海岸總局基本需求,提出完整、具體、合理可行,且最適合之專案管理計畫,並於得標後,由承商至安檢所實施現勘訪談,依據各安檢所需求完成攝影機架設位置、監看範圍、傳輸方式、線路佈設及電源端設置等繪製系統架構設計圖。

四、協調作業辦理情形

案經行政院105年7月7日核定後,海岸總局即指導所屬將本案初步規劃之攝影機裝設位置先行告知港口相關機關(如下附表),惟相關單位需確認攝影機架設位置、線路路徑及開挖範圍等資料,始得辦理審查作業;為避免影響建置進度,已協調相關單位,俟本案採購作業決標及廠商完成各港口系統架構設計規劃後,確認設備掛設、電錶裝設、立柱架設位置、線路布線及埋管開挖範圍等,避免影響港口設施運作及減少後續施工履約爭議。

五、結語

綜上,海岸總局已先期與港口相關單位完成協調作業,並規劃於決標後邀集相關單位現勘研討,已完成並妥適規劃協調作業,所編預算對計畫初期建置確有其必要,爰懇請 大院諒察。

附表:海岸總局「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建置計畫」先期協調彙整表

 

項次

單位

完成協調單位

1

第一海岸巡防總隊

宜蘭縣政府、蘇澳區漁會、蘇澳鎮公所、台灣電力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2

第二海岸巡防總隊

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區漁會、瑞芳區漁會、中正區公所、中山區公所、台灣電力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3

第三海岸巡防總隊

臺中區漁會、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運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4

第四海岸巡防總隊

嘉義縣政府、嘉義區漁會、雲嘉南風景管理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5

第五海岸巡防總隊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運處、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海軍司令部151艦隊

6

第六海岸巡防總隊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林園區漁會、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運處、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7

第七海岸巡防總隊

澎湖縣政府、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澎湖區漁會

8

第一二海岸巡防大隊

宜蘭縣政府、頭城區漁會、頭城鎮公所、台灣電力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9

第一三海岸巡防大隊

新北市政府、貢寮區漁會、瑞芳區漁會、貢寮區公所、瑞芳區公所、台灣電力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10

第二一海岸巡防大隊

新北市政府、萬里區漁會、金山區漁會、萬里區公所、金山區公所、石門區公所、台灣電力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11

第二三海岸巡防大隊

桃園市政府、竹圍區漁會、永安區漁會、大園區公所、新屋區公所、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12

第二四海岸巡防大隊

新竹市政府、新竹區漁會、北區公所、香山區公所、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13

第一○海岸巡防大隊

連江縣政府、馬祖區漁會、北竿鄉公所、南竿鄉公所、東引鄉公所、莒光鄉公所、台灣電力公司馬祖區營業處

14

第三二海岸巡防大隊

苗栗縣政府、南龍區漁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桃竹苗營運處

15

第四一海岸巡防大隊

彰化縣政府、彰化區漁會

16

第四二海岸巡防大隊

雲林縣政府、雲林區漁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運處、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17

第五一海岸巡防大隊

台南市政府

18

第五二海岸巡防大隊

台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南市區漁會、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興達港區漁會、高雄市永安區漁會、梓官區漁會

19

第六二海岸巡防大隊

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枋寮鄉公所、枋寮區漁會、恆春區漁會

20

第六三海岸巡防大隊

屏東縣政府、恆春區漁會、台灣中油公司後壁湖漁船站

21

第七二海岸巡防大隊

澎湖縣政府、澎湖區漁會

22

第八一海岸巡防大隊

台東縣政府、台東區漁會、綠島區漁會、綠島鄉公所、蘭嶼鄉公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運處

23

第八二海岸巡防大隊

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新港區漁會、花蓮區漁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運處

24

第八三海岸巡防大隊

花蓮縣政府、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新港區漁會、花蓮區漁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運處

附件10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加強心理諮商輔導成效,降低不適服現役人數,解凍書面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3項決議事項()】辦理。

(二)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地區海岸巡防工作」編列業務費中分支業務「辦理心理諮商、法律顧問及營舍消防安全評鑑等業務所需出席費、鐘點費及評鑑裁判費」等經費218萬4,000元,據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1年度至105年度(至6月底)海岸巡防署及所屬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人數分別為20人、21人、75人、175人、117人,顯示各地區巡防局心理諮商並未達到預期效果,爰凍結50萬元,俟海岸巡防總局針對如何加強心理諮商成效,降低不適服現役人數,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本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岸總局)秉持人力靈活運用與彈性配置原則,並致力推動招募,期藉優質服役環境,提升人員留營意願及吸引社會青年投入海巡行列,截至105年底止,整體編現率已達85%(現員8,561人/編制10,108人),其中志願役人力(含文職人員)占現員86%(志願役7,321人/現員8,561人),顯示招募成效已顯著提升,惟不適服之人數似有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經分析每年與整體志願士兵人數相較仍低於8%以下,主要係另有生涯規劃等考量,爰將依 大院指導持續強化各項招募措施,並深入瞭解渠等不適服現役之原因及研擬改善措施,使人員招得來、留得住,相關研析及改善作法分述如後。

三、不適服成因分析及改善措施

(一)不適服成因分析

1.經統計自102年度至105年度志願士兵辦理不適服人數與當年度志願士兵人數比率分別為21人(3.5%)、75人(5.1%)、175人(7.2%)及266人(9.1%)。

 

年度

項目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辦理不適服人數

21

75

175

266

整體志願士兵人數

605

1,462

2,426

2,931

 

比率

3.5%

5.1%

7.2%

9.1%

資料日期:105年12月31日

2.以105年度志願士兵辦理不適服人員266人為例,經問卷(複選)統計結果分析,以個人「生涯規劃」及「工作時間缺乏彈性不自由」為主要原因,渠等退場後規劃民間企業就職為主,其次為繼續升學。

項次

原因

統計數量

比例

1

工作時間缺乏彈性、不自由

133

23%

2

待遇福利不佳

13

2%

3

單位管教不夠人性化

15

3%

4

調職頻繁或離家太遠

22

4%

5

工作環境設施不佳

15

3%

6

無法從工作獲得成就感

55

9%

7

無法在職進修

12

2%

8

升遷受阻

4

1%

9

對退休福利制度沒信心

18

3%

10

勤務繁重

33

6%

11

工作無法學以致用

52

9%

12

生涯規劃

205

35%

資料日期:105年12月31日

3.雖辦理不適服人數比例呈現微幅成長,但與當年度整體人數相比仍占少數,且近年積極推動招募相關配套措施下,人力已顯著成長,尤以104年計畫目標數為1,300人錄取1,400人,錄取率達108%,又105年計畫目標數維持1,300人,錄取1,216人,現有志願士兵人數扣除申請不適服人數,整體人力仍大幅提升,爰在遂行各項海巡任務上,不致因辦理不適服現役之人數之增加,影響整體執行勤務能量之降低。

4.另辦理不適服現役退場之人員中,除因個人生涯規劃等原因辦理不適服現役外,以105年為例,經各級幹部詳實考核,遂行留優汰劣之作為下,計有42位同仁係因個人表現不佳(38人)、涉及刑事案件(2人)及吸毒(2人),使考績評等為乙上(含以下)而列為汰除對象人員。

(二)降低不適服改善措施

1.增加外散宿假措施

為達人性化管理,於103年推動外散及外宿假措施,在不影響單位勤務之前提,每月實施外散及外宿假各2次,並可由單位主官(管)依人力、地域特性及勤務狀況等因素,核准併同休假實施。二線單位則於完備緊急召回名冊等相關配套後,視勤(業)務狀況增加至每月外宿(散)假各4次,使同仁身心能有效調適。

2.使基層任務單一化

海岸總局除查緝走私偷渡、救生救難及海事服務等本務工作外,各機關行政委託事項眾多,造成基層單位業務繁雜。為減輕基層負擔,除積極與各機關協調簡併行政委託事項外,並檢討刪減基層單位表冊、簡化內部行政工作,及精簡航政、漁政等20項他部會委託行政事項,藉以降低所屬人員勤務負荷,提升人員留任意願。

3.爭取人員調整待遇

為提高所屬志願役軍職人員調任基層單位服務之意願,並增加留營誘因,海岸總局積極爭取「海巡部隊增支志願役勤務加給」擴大發給適用範圍與額度,並研擬岸巡總、大隊所屬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司法組、勤務中隊及東、南沙指揮部所屬岸巡中隊、雷達組、通電組列為海巡部隊加給月支數額5千元。

4.輔導取得專業證照

為鼓勵志願士兵培養第二專長及結合勤務現況,開辦「開放式水域救生員訓練班」、「艇筏操作訓練班」、「專業潛水員訓練班」及「車輛維修保養訓練班」等訓練班隊,除利用在職期間培養專長外,並取得專業證照,對於在職期間或離退後對於生涯規劃有極大助益。

5.適度增加士官訓額

為提升在營志願士兵留營意願,研擬增加海巡士官班訓練員額,除有效充實基層單位幹部人力,並暢通升遷管道,以增加人才留用之誘因,使渠等於單位服務時更具有願景。

6.強化心理諮商輔導

整體對內留才及照顧能量雖已明顯提升,惟多數辦理不適服現役之原因均非屬心理層面因素,為擴大輔導範圍,強化前開不適服人員輔導措施,研擬措施如下:

(1)個別輔導策略應用

由社會自由環境踏入受限制的服役環境後,往往感到心情緊張、不安,各級心輔人員於實施相關心輔作為時將著重於環境適應部分,並視人員狀況,實施個別輔導協助策略,如安排同儕實施生活輔導、指派專人陪同勤務學習,藉由各項關懷作為使人員早日適應服役環境,以提升輔導效能。

(2)晤談資料先期掌握

於實施晤談時,針對人員基本資料、晤談情緒態度及量表施測結果進行風險評估,以先期掌握欲辦理不適服人員,先行擬定輔導策略,並就其所遇困境及壓力源進行了解並主動予以協處。

(3)主動安排輔導人員

主動選定輔導人協助生活照顧,帶領其逐步增進環境適應能力,使其在遇到問題或是困擾時,能了解求助管道及方法,並使身心壓力獲得舒緩。

(4)勤務安排循序漸進

在勤務編排上,採循序漸進方式,由資深經驗豐富幹部帶領學習,各級心輔人員則配合各項時機(巡迴教育、勤務督導)實施晤談及瞭解適應狀況,適時提供協助或建議單位調整勤務學習意見。

(5)建立雙向輔導關係

與家屬綿密溝通聯繫,除向家長說明單位任務及特性,使家屬了解其子弟於單位服務現況,建立良善互動之雙向關係,俾利後續共同輔導。

(6)結合志工認養機制

心輔志工在面對同仁之困擾,能及時而有效的提供傾聽與陪伴,並運用國軍醫療院所及民間資源,與心輔人員適時協助轉介諮商輔導以協助解決問題。

(7)成立專責輔導小組

由各機關(單位)先行遴選具服務熱誠之志願士兵2至3員,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專責輔導小組先行輔導,小組成員除以過來人經驗分享工作心得外,並可深入了解渠等不適服之原因,進而協助解決,以提升整體對內留才及照顧能量

四、結語

嗣經海岸總局研擬各項強化及改善措施,對整體對內留才及照顧能量已明顯提升,爰海岸總局將依 大院指導,持續加強人才留用,營造完善之職場環境,並以更優質之人力資源、更專業之技能及更積極的態度,戮力執行海巡勤務,爰懇請 大院諒察。

附件11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成效,解凍書面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3項決議事項()】辦理。

(二)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6年度「地區海岸巡防工作」一般事務費編列辦理專業軍官與志願士兵招募宣傳及大陸船舶越界人船留置勤務等經費433萬7,000元,據海岸巡防總局提供資料,招募達成率仍有改善空間,爰凍結50萬元,俟對如何提升志願役人力招募成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海岸巡防總局歷年招募成效說明

為配合國家募兵制政策,本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岸總局)自101年起即戮力推動各項招募措施,初期受專責人力及經費限制,成效不如預期,經積極培訓招募員,並強化各項招募措施,成效逐年提升,由101年達成率42%,逐年提升至104年達成率107%;105年度招募成效達94%,惟因受少子化等因素影響,致整體成效微幅下降,歷年招募成效如下表:

 

年度

項目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專業軍官

需求

70

293

298

125

118

錄取

70

261

262

127

127

達成

100%

89%

88%

102%

108%

專業士官

需求

--

--

--

20

54

錄取

--

--

--

20

42

達成

--

--

--

100%

78%

志願士兵

需求

879

1,600

1,300

1,300

1,300

錄取

330

900

1,135

1,400

1,216

達成

38%

56%

87%

108%

94%

合計

400

1,161

1,397

1,547

1,385

整體達成率

42%

61%

87%

107%

94%

 

資料日期:105年12月31日

三、海岸總局106年度招募精進作為

為控管人事費,106年度規劃進用專業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1,060人,另為使人員朝向「招得來、留得住、具專長、有願景」之目標,將致力推動各項招募精進作為,研擬相關留用措施,俾利提升志願人力,有關精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對外招募作為

1.開放士官兵志願再入

為建構多元招募管道,吸引優秀士官兵回流海巡服務,海岸總局經就106年專業士官及志願士兵進用情形評估後,核定年度後備役士官志願入營員額22人,士兵志願入營員額33人,以提升基層志願人力。

2.針對優質重點學校經營

經評估歷年招募考生來源,分析各重點學校,由所屬各地區巡防局積極建立關係,深入校園,以爭取更多有志青年加入海巡。

3.強化海巡形象媒體廣告

105年度辦理電台專訪、採購網路廣告、台鐵及北捷電視刊播等,106年將延續廣告效應,規劃於曝光度高廣告媒體刊登,製作海巡招募折頁、海報及文宣品等,並藉由新聞媒體、私人FB及LINE群組等廣泛傳遞,以增加海巡招募曝光度。

1.建立軍、士官增額機制

為提升106年度軍、士官招募成效,協調國防部,配合106年考選作業建立增額錄取機制,並視志願役人力進用情形,彈性實施增額錄取,以有效提升專業軍、士官錄取成效

2.進駐國招中心專線值

為拓展招募管道,規劃派駐具「國軍招募員訓練專長班」訓練合格之志願士官3員,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擔任招募專線值機工作,以爭取成效。

(二)對內留才措施

1.持續檢討海巡士官訓額

為提升在營志願士兵留營意願,海岸總局海巡士官班訓額由105年初規劃150人,並於年底增加訓額60人,另於106年調整為300人,以暢通升遷管道,增加同仁工作士氣。

2.評估大學入營開班進修

海岸總局所屬南部地區巡防局105年度與高雄義守大學合作簽訂策略聯盟,除邀請配合校園各項活動實施招募宣導外,並評估試辦入營開設學分班,就近提供同仁進修管道,以提升同仁競爭力。

3.積極爭取勤務加給調整

為提高所屬志願役軍職人員調任基層單位服務之意願,並增加留營誘因,海岸總局積極爭取「海巡部隊增支志願役勤務加給」擴大發給適用範圍與額度,並研擬岸巡總、大隊所屬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司法組、勤務中隊及東、南沙指揮部所屬岸巡中隊、雷達組、通電組列為海巡部隊加給月支數額5,000元。

4.強化內部管理生活照顧

為達人性化管理,增加同仁留營意願,除持續推動六大生活照顧、改善生活環境、增加外散及外宿假,並檢討刪減基層單位表冊、簡化行政工作,以強化內部管理措施,落實基層同仁照護。

5.加強心理諮商輔導作為

為減少人員流失,提升整體人力運用,海岸總局賡續推動各項輔導作為,由各級心輔人員「主動出擊」推動各項關懷輔導機制,並主動利用電話訪談、家庭訪問及設置傾聽、關懷專線等作為,使同仁感受單位照顧,以降低不適服退場比例,使人力運用正常化。

四、結語

綜上,海岸總局秉持人力靈活運用與彈性配置原則,依規劃逐年提升志願人力,並賡續實施岸巡單位組織調整等措施,精實組織結構,提升人力素質,為順遂推動106年度各項海巡工作,所編預算對任務推展確有其必要,且已秉撙節原則覈實編列,爰懇請 大院諒察。

附件12 海岸巡防署辦理強化招募措施,並就任務需求、人力運用及資源獲配情形等檢討規劃編制及人力轉換目標,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事項()1.】辦理。

(二)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102年度至104年度之志願役招募達成情形雖逐步提升,惟與原訂目標值仍有差距。且101年度至105年度不適服現役人數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詢據該署說明,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之原因主要係環境適應不良、選擇繼續升學或其他就業等。考量志願役人員本應有適當之不適服現役退場機制,惟招募及進用機關仍宜持續深入瞭解志願役不適服現役之原因,即時給予適當協助,並妥謀改善措施,以維持海岸巡防署人力。允宜賡續辦理強化招募措施,並適時就任務需求、人力運用及資源獲配情形等進行檢討,合理規劃編制及人力轉換目標。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本署編制規劃及人力資源獲配情形

(一)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募兵制實施計畫規定,本署海岸巡防總局志願役編制數目標為8,755員,現員數計畫目標為8,550人,本署應配合募兵政策推動,義務役兵源逐年縮減,採階段性檢討編制下修至合理之員額數。

(二)近年海岸總局志願役現員人數,102年僅4,515人,至103年已達5,491人,計增加976人。至104年已達6,660人,計增加1,169人。至105年已達7,321人,計增加661人,雖與目標值仍有差距,惟本署志願役人力逐年穩定成長,顯見本署現有執行之招募作為逐年漸進穩定成長。另為應任務及基層人力需要,本署軍職人力獲配情形說明如下:

1.向國防部申請軍事院校軍官、士官人力需求。

2.配合國防部辦理統考自招方式,提列招募專業軍官、專業士官、志願士兵需求。

3.期以多元管道進用挹注優質人力,以補充基層人力需求,提升本署組織運作及發展效能。

三、軍職人力全數轉換志願役目標

本署因應政府募兵制實施,雖專業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招募歷年達成率及人數均持續成長,惟考量所須軍職人力全數以志願役補充尚須時日,經審慎評估海岸巡防勤務需要,期人力轉換無縫接軌,本署106年度人才招募甄選規劃專業軍官招募170人、專業士官招募15人、志願士兵招募875人,共計招募1,060人,俾人力轉換無縫接軌,爰人力現況尚符合本署人力需求及運用。

四、賡續辦理強化招募措施

本署配合推動「募兵制政策」,積極推動專業軍、士官及志願士兵招募工作,俾將義務役軍職人力全數轉換為志願役。另配合志願役人力增加,本署亦同步檢討簡化勤務流程、廢止低效益勤務及簡併同質單位,以有效提升人力素質及傳承執勤經驗,本署將持續應募兵制推動期程,精進招募措施,強化招募誘因,以提升招募成效,相關作為如下:

(一)對外招募作為

1.開放後備役士官、士兵志願入營

為建構多元招募管道,吸引優秀士官兵回流海巡服務,本署將審慎評估106年專業士官及志願士兵進用情形,核定提列年度後備役士官志願入營需求員額,以提升基層志願人力。

2.建立軍、士官考選增額機制.

為提升106年度軍、士官招募成效,本署爰協調國防部,配合106年考選作業建立增額錄取機制,並視本署海岸巡防總局志願役人力進用情形,彈性實施增額錄取,以有效提升專業軍、士官錄取成效。

3.針對重點學校經營

經本署評估歷年招募考生來源分析出全台各重點校園,並請各地區巡防局積極建立關係,深入校園,以爭取更多有志青年加入海巡。

4.強化海巡形象媒體廣告

本署105年度辦理電台專訪、採購網路廣告、台鐵及北捷電視刊播等,106年將延續廣告效應,規劃採購曝光度高廣告媒體,製作海巡招募折頁、海報及文宣品等,並藉由新聞媒體、私人FB及LINE群組等廣泛傳遞,以增加海巡招募曝光度。

5.進駐國招中心專線值機

為拓展招募管道,本署規劃遴派「國軍招募員訓練專長班」合格之志願士官3員,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擔任招募專線值機工作,以爭取成效。

(二)強化留用措施

1.持續檢討海巡士官班訓額,提升士兵升遷誘因

為提升在營志願士兵留營意願,本署研擬增加海巡士官班訓練員額,暢通升遷管道。

2.爭取調整待遇

為提高所屬志願役軍職人員調任基層單位服務之意願,並增加留營誘因,本署積極爭取「海巡部隊增支志願役勤務加給」擴大發給適用範圍與額度,並研擬岸巡總、大隊所屬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司法組、勤務中隊及東、南沙指揮部所屬岸巡中隊、雷達組、通電組列為海巡部隊加給月支數額5,000元。

3.強化內部管理

為達人性化管理,增加同仁留營意願,本署除持續推動六大生活照顧、改善生活環境、增加外散及外宿假,並檢討刪減基層單位表冊、簡化行政工作,以強化內部管理措施,落實基層同仁照護。

4.加強心理諮商輔導作為

為減少人員流失,提升整體人力運用,本署賡續推動各項輔導作為,由各級心輔人員「主動出擊」推動各項關懷輔導機制,並主動利用電話訪談、家庭訪問及設置傾聽及關懷專線等作為,使同仁感受單位照顧,以降低不適服退場比例,使人力運用正常化。

5.評估試辦大學入營開班進修

所屬南部地區巡防局105年度與高雄義守大學合作簽訂策略聯盟,除邀請配合校園各項活動實施招募宣導外,並評估試辦入營開設學分班,就近提供同仁進修管道,以提升同仁競爭力。

五、結語

推動募兵制是政府當前重大施政措施,本署為政府團隊一員,將賡續傾力投注招募人力與資源,並積極尋求跨部會行政協助,以「招募、留營並重」原則落實推動,俾志願役「招得到、留得住、用得上、升得順、退得穩、顧得好」,如期達成募兵制目標,為順遂推動106年度各項海巡工作,所編預算對任務推展確有其必要,且已秉撙節原則覈實編列,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13 研擬志願役招募進度落後檢討暨後續改善方案,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事項()2.】辦理。

(二)海岸巡防署原規劃於103年底達成志願役現員8,550人之目標,後隨總體募兵制延後而延至105年底達成,惟截至105年8月31日止,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志願役現員僅6,569人,與原定8,550人之目標仍有相當差距;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研擬志願役招募進度落後檢討暨後續改善方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志願役人力之招募未能達成年度計畫目標

依行政院100年11月核定募兵制實施計畫規定,100年至103年為募兵執行驗證階段,並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募兵制。嗣國防部因整體招募成效未如預期,爰募兵制政策已重新規劃展延。基此,為強化招募誘因,本署進行招募工作成效檢討,擴大辦理招募作業,分析各項影響招募成效之內、外部環境因素,並自訂定海岸巡防機關103年募兵制推動計畫,期以「拓展多元人力資源」、「提高招募社青誘因」、「開闢新興招募管道」、「行銷招募宣導資訊」、「精進有效招募措施」、「積極輔導考選參訓」及「強化留營續服現役」等七大面向,持續精進各項招募措施。

三、本署近5年志願役招募情形明

有關本署為推動「募兵制政策」,戮力辦理專業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招募推展工作,主動與公私部門爭取各項就業活動參與,積極走入社會人群,致力宣傳本署人才招募訊息,以提高曝光度。另本署內部亦針對各項人事制度、服利措施、工作環境、人員訓練等項持續調整及精進,俾利提升人員報考及留營續服意願,近5年來本署擴大招募作為下,年度招募總達成率由101年42%提升至105年94%,顯見本署執行人才招募成效穩定成長,惟尚有進步空間。另本署106年度人才招募甄選規劃專業軍官招募170人、專業士官招募15人、志願士兵招募875人,共計招募1,060人,刻正戮力執行招募作業中。

101年~105年招募成效                            單位:人

 

區分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

105

備考

專業軍官

需求

70

293

298

125

118

104年度起首度招募專業士官

錄取

70

261

262

127

127

達成率

100%

89%

88%

102%

108%

專業士官

需求

101-103年度未辦理招募志願士官

20

54

錄取

20

42

達成率

100%

78%

志願士兵

需求

879

1,600

1,300

1,300

1,300

錄取

330

900

1,135

1,400

1,216

達成率

38%

56%

87%

108%

94%

錄取合計

400

1,161

1,397

1,547

1,385

總達成率

42%

61%

87%

107%

94%

 

四、招募策進作為及強化招募誘因

為使人員朝向「招得來、留得住、具專長、有願景」之目標,將致力推動各項招募精進作為,研擬相關留用措施,俾利提升志願人力,有關精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對外招募作為

1.開放後備役士官、士兵志願入營

為建構多元招募管道,吸引優秀士官兵回流海巡服務,本署將審慎評估106年專業士官及志願士兵進用情形,核定提列年度後備役士官志願入營需求員額,以提升基層志願人力。

2.建立軍、士官考選增額機制

為提升106年度軍、士官招募成效,本署爰協調國防部,配合106年考選作業建立增額錄取機制,並視本署海岸巡防總局志願役人力進用情形,彈性實施增額錄取,以有效提升專業軍、士官錄取成效。

3.針對重點學校經營

經本署評估歷年招募考生來源分析出全台各重點校園,並請各地區巡防局積極建立關係,深入校園,以爭取更多有志青年加入海巡。

4.強化海巡形象媒體廣告

本署105年度辦理電台專訪、採購網路廣告、台鐵及北捷電視刊播等,106年將延續廣告效應,規劃採購曝光度高廣告媒體,製作海巡招募折頁、海報及文宣品等,並藉由新聞媒體、私人FB及LINE群組等廣泛傳遞,以增加海巡招募曝光度。

5.進駐國招中心專線值機

為拓展招募管道,本署規劃遴派「國軍招募員訓練專長班」合格之志願士官3員,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擔任招募專線值機工作,以爭取成效。

(二)強化留用措施

1.持續檢討海巡士官班訓額,提升士兵升遷誘因

為提升在營志願士兵留營意願,本署研擬增加海巡士官班訓練員額,暢通升遷管道。

2.爭取調整待遇

為提高所屬志願役軍職人員調任基層單位服務之意願,並增加留營誘因,本署積極爭取「海巡部隊增支志願役勤務加給」擴大發給適用範圍與額度,並研擬岸巡總、大隊所屬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司法組、勤務中隊及東、南沙指揮部所屬岸巡中隊、雷達組、通電組列為海巡部隊加給月支數額5,000元。

3.強化內部管理

為達人性化管理,增加同仁留營意願,本署除持續推動六大生活照顧、改善生活環境、增加外散及外宿假,並檢討刪減基層單位表冊、簡化行政工作,以強化內部管理措施,落實基層同仁照護。

4.加強心理諮商輔導作為

為減少人員流失,提升整體人力運用,本署賡續推動各項輔導作為,由各級心輔人員「主動出擊」推動各項關懷輔導機制,並主動利用電話訪談、家庭訪問及設置傾聽及關懷專線等作為,使同仁感受單位照顧,以降低不適服退場比例,使人力運用正常化。

5.評估試辦大學入營開班進修

所屬南部地區巡防局105年度與高雄義守大學合作簽訂策略聯盟,除邀請配合校園各項活動實施招募宣導外,並評估試辦入營開設學分班,就近提供同仁進修管道,以提升同仁競爭力。

五、結語

推動募兵制是政府當前重大施政措施,本署為政府團隊一員,將賡續傾力投注招募人力與資源,並積極尋求拓展招募管道,以「招募、留營並重」原則落實推動,俾志願役「招得到、留得住、用得上、升得順、退得穩、顧得好」,如期達成募兵制目標。為順遂推動106年度各項海巡工作,所編預算對任務推展確有其必要,且已秉撙節原則覈實編列,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14海岸巡防署研擬118服務專線加強宣導及提升具體效率方案,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事項()1.】辦理。

(二)海岸巡防署104年所作之廉政民意調查中,有關118海巡服務專線,僅有76.4%受訪者知道,然該調查之受訪者皆是漁民或漁會幹部,對於不知道有118海巡服務專線的比例竟高達23.6%,且對於118海巡服務專線成效之滿意度更僅有68.7%,主要原因為「處理案件時效太久」(佔56.4%)。綜上,顯見海岸巡防署實須加以宣導118服務專線外,對於漁民反映處理時效太久之問題,亦須加以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提出具體有效改善方案,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二、執行概況說明

(一)本署為提升施政品質、掌握為民服務之脈動,自100年起以公開招標委外方式逐年辦理「廉政民意調查分析」,並針對118海巡服務專線滿意度納入調查項目,調查方式係以電話訪問進行,受訪對象係以海事工作者(漁會人員及漁民)為主,合約要求有效樣本須達2,000位以上。謹就100至105年調查有關知曉度、滿意度統計情形如下表:

年度

知曉度

(聽過+用過)

%

滿意度

(滿意及非常滿意)

%

100

64.9

70.1

101

75.4

69.6

102

75.4

69.6

103

75.6

70.6

104

76.4

68.7

105

76.4

71.9

資料來源:行政院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100~105年廉政民意調查分析

 

 

 

 

 

 

 

 

(二)歸納以上統計數據,摘要說明如下

1.知曉度:比例逐年攀升,惟105年比例同於104年,尚有努力空間。

2.滿意度:105年比例明顯提升。

3.105年「本署118海巡服務專線」在知曉度、滿意度之表現上均優於往年,然民眾之期待與要求亦逐年提升中,本署自應與時俱進,期能呼應社會期待,證諸以往,謹就缺失部分臚列如下:

(1)專業度不足

118專線設於4個地區局,地區局受理報案後,再轉知所屬總隊、大隊或查緝隊,亦或轉請海洋總局所屬巡隊派員(艇)到場處理,而目前受理之案件或其發生地點又以海上為主,已超出岸巡單位所能處理範圍,且118專線值班人員多欠缺海上執勤經驗,致使漁民報案時,易於誤解本署人員專業度不足。

(2)案件處理速度太慢與未有效處理

綜合往年統計資料所示,「處理速度太慢」、「未有效處理」是為共同缺失之一,主要原因在於,民眾報案後,海巡艦艇常因海象或相對位置較遠等因素,未能及時到達(如航程需數小時之久),致生誤解。

(3)接聽速度不夠快且電話轉來轉去

地區局受理報案人員對轄區或海域相關位置、地名之理解,與報案人所用之俗稱(俚語)或有所出入,復以未有效使用118電話系統三方通話功能(民眾-受理台-派遣台),致使民眾有「接聽速度不夠快」、「電話轉來轉去」之感覺。。

三、改善方案

(一)加強118海巡服務專線宣導

1.結合人才招募、海巡服務座談、安檢所漁民服務、參加公益活動(淨灘、清淨家園、捐血)、預防犯罪及海域安全教育宣導等活動,搭配118海巡服務專線宣導,以有效推廣行銷,並透過漁會漁民相關組織、漁業及海岸電台協助傳送訊息,以提高漁民與漁會幹部知道118及使用海巡服務專線。

2.製作「118宣導標籤貼紙」,分送各地區巡防局所屬岸巡總、大隊及安檢所,運用各項時機發送轄內漁民、釣客,並張貼於船艙駕駛座或明顯易見之處,以落實118海巡服務專線宣導與運用。

3.要求各地區巡防局於各類案件處理結束後,發布新聞稿時加註及上傳「各地區局海巡服務區」臉書的粉絲團專頁,以提升知曉度。

(二)提升案件處理速度及時效

1.針對漁民反映處理時效太久之問題,本署自105年12月15日起要求各地區巡防局(受理台)及巡防區、海巡隊、查緝隊、岸巡總、大隊值勤室(派遣台)落實充分運用三方會談的功能,直接由報案漁民、受理人員及派遣台值勤員對話,以改進及縮短漁民反映處理時效。

2.118海巡服務專線執行成效,列為年度業務輔訪及人員訓練重點,同時每日及不定時抽查考詢驗證北、中、南、東地區巡防局受理台執勤人員處理速度及專業能力,以精進人員處理118海巡服務專線之效能。

3.針對118海巡服務專線受理人員及相關執勤人員訓練,除依年度訓練流程,區分上、下半年辦理二梯次勤指人員定期訓練及雷情傳遞作業講習,將相關執勤法令、聯合勤務規劃、狀況處置等納入課程排定施訓,以達「看得見」、「聽得到」、「指揮得動」之勤指目標,進而達成「岸海一體」、「岸檢合一」之聯合查緝效能,除提升執勤人員專業素養及強化應變處置能力,並使118海巡服務專線受理、各種狀況傳遞、處置指導作為更臻完善。

4.持續要求所屬各級勤指中心執勤人員及各單位值日官,於接獲118海巡服務專線案件後,應立即通報轄屬單位前往處置,並利用每日交接會報時機,實施案件研討及人員教育訓練,藉以提升案件處理成效及時效管控。

5.本署105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岸、海聯合勤務巡防區勤務管制中心實施計畫」,有效管制、運用岸海勤務,強化組織功能,提升勤務效能。並視個案之急迫性,彈性調派在航艦艇,爭取應變處理時間,提升作業效率。

6.已要求所屬於回覆118報案人處理情形時,併案實施滿意度即時訪查,經統計106年1至3月份平均滿意度為98.83%,爰持續落實辦理,並針對不滿意部分即時檢討改進,以提升報案人之滿意度。

四、結語

118海巡服務專線,為本署直接面對人民提供海事服務之重要管道之一,基於提升服務成效、使用率及知曉度,除將持續要求一線安檢所及地區巡防局,利用相關場合向漁民及漁會宣導118海巡服務專線外,亦將擴大服務對象至與海洋事務相關之團體(如海洋保育),並透過以上精進作為,期能達到提升服務成效、使用率及知曉度目標。綜上,本署將積極因應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為能掌握漁民需求,提升服務品質,爰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15 海岸巡防署「專屬經濟海域護漁具體規劃」,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事項()2.】辦理。

(二)我國漁船在經濟海域內捕魚,遭致外國公務船干擾作業之情事時有所聞,海岸巡防署為維護我國漁民權益及作業安全,自92年2月15日起,開始執行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巡護,並依法規劃調派大型艦艇,執行北方、東方及南方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巡護,依漁汛期、漁船作業分布情形或突發事件之需要,調整巡護頻度。據海岸巡防署於立法院第九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報告,該署之護漁勤務未清楚說明,如何靈活調度勤務或執行相關計畫,能確實保障我國漁船在經濟海域之作業權益及安全,應於相關報告中清楚呈現,以供外界確實了解與監督。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針對我國漁船在經濟海域之作業權益及安全,提出護漁之具體、完整規劃,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護漁政策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1月20日「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堅定護漁,相關巡護範圍、勤務調度與作業執行均依實際需求進行部署,防範我國漁民於爭議海域遭外國公務船干擾,護漁行動絕不打折扣,全力落實捍衛漁民權益政策

三、護漁作為

(一)籌建各型艦艇,加強護漁能量

本署除持續辦理「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外,近期亦規劃「籌建海巡艦艇前瞻發展計畫」,籌建大型船艦,加強護漁能量。

(二)籌建高科技偵巡裝備,提升整體勤務效能

為建立本署機動、迅速的科技偵巡能量,有效節約應處勤務兵力,本署已規劃於107至109年籌建「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及「紅外線熱影像設備」等高科技設備輔助勤務執行,俾達成「科技輔勤、機動出擊、有效取締」之目標,提升整體海(岸)域勤務效能。

(三)推動跨部合作,提升應處效

本署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防部等機關建立協調聯繫機制,密切交流合作,除即時掌握漁船作業訊息及相關資訊外,並適時辦理護漁演練,提升狀況應處效能。

(四)了解漁民需求,納入勤務規劃

本署利用海巡服務座談及拜會地區漁會(民)時機,與漁民進行意見交流,了解作業情形及相關需求,適時調整勤務部署,保護漁民安全。

四、勤務部署

(一)臺日重疊海域

1.採1艦(船)部署為原則,以「倒三角形」海域為巡護重點,狀況穩定單純時,巡防艦(船)艇以對開方式,進行線上交接;狀況複雜且有變化時,改採現地交接。

2.依海域情勢、漁船作業分布及勤務能量等因素,機動調整艦艇數量與部署位置,並落實緊急出勤人力與能量規劃整備,俾利應處有關突發狀況。

(二)臺菲重疊海域

派遣巡防艦艇執行臺灣南方重疊海域護漁任務,並依據漁汛及漁船作業分布情形,區分不同時期部署護漁勤務:

1.漁汛期(4-6月)

(1)採2-3艦(船)艇部署為原則,以臺菲重疊海域漁船作業南界限第21、22及23點附近海域為巡護重點。

(2)狀況穩定單純時,巡防艦(船)艇以對開方式,進行線上交接;狀況複雜且有變化時、執行專案或緊急救難任務,則依令調整為現地交接。

2.非漁汛期(每年7月至翌年3月)

每日均有1艘巡防艦艇於臺菲重疊海域執勤,並依我國漁船作業分布情形,適時調整巡護海域。

(三)西北海域

每年農曆秋節至翌年春節,全天候採1艦1艇部署,並視海域現況機動調整巡護區域。

(四)西南海域

常態性部署1艘艦船艇巡護(非漁汛期併臺菲海域執行),並視情機動調整艦艇增援巡護掃蕩。

(五)碧海專案

南海仲裁案公布後,本署執行東、南沙海域巡護由每月1航次、7日,提升至3航次、每航次12日為原則,並視情增加巡護次數及執行天數。

五、國軍聯合護漁

(一)海面情資交換

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與國防部聯合作戰指揮中心每日定時通聯,除確認及掌握雙方艦艇位置外,並就漁船作業海域及他國公務船動態等海面狀況交換相關情資。

(二)海上勤務執行

本署定期派遣艦艇執行爭議海域巡護勤務,國防部偵巡機艦則適時支援及策應本署艦艇,並於漁汛期等重點時期,調整偵巡海域及能量。

(三)聯合護漁演訓

行政院已於102年7月15日核定「本署與國防部聯合護漁行動方案」,建立政府聯合護漁機制,本署與國防部等機關曾分別假臺灣北方及南方專屬經濟海域實施5次聯合護漁演訓,未來本署及國防部將持續辦理是類演訓,以驗證機關協調合作與應變機制。

六、護漁成效

(一)統計105年至106年3月,計執行專屬經濟海域巡護687航次、碧海專案勤務43航次。

(二)105年至106年3月,於臺日重疊海域僅獲報處理3件我漁船遭日本公務船干擾案,案件數已較去年同期(6件)大幅減少50%;臺菲海域則未接獲我漁船遭干擾通報案。

七、結語

海域爭議問題在於相關各方應秉持和平、理性態度,透過外交管道協商處理;在我國與日本及菲律賓等國家未就爭議海域獲致協商共識前,本署將持續靈活、彈性規劃專屬經濟海域護漁工作,確保我國海洋權益及漁民作業安全,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16 研擬配合募兵制進程持續推動強化志願役人力之招募措施,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事項()3.】辦理。

(二)截至105年8月31日止,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志願役現員僅6,569人,與原定105年底志願役現員達8,550人之目標尚差1,981人,僅達76.8%。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應積極研擬對策,配合募兵制進程持續推動強化志願役人力之招募措施,以努力達成明年設定志願役招募數,避免人力短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志願役人力之招募未能達成年度計畫目標

依行政院100年11月核定募兵制實施計畫規定,100年至103年為募兵執行驗證階段,並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募兵制。嗣國防部因整體招募成效未如預期,爰募兵制政策已重新規劃展延。基此,為強化招募誘因,本署進行招募工作成效檢討,擴大辦理招募作業,分析各項影響招募成效之內、外部環境因素,並自訂定海岸巡防機關103年募兵制推動計畫,期以「拓展多元人力資源」、「提高招募社青誘因」、「開闢新興招募管道」、「行銷招募宣導資訊」、「精進有效招募措施」、「積極輔導考選參訓」及「強化留營續服現役」等七大面向,持續精進各項招募措施。

三、本署近5年志願役招募情形

有關本署為推動「募兵制政策」,戮力辦理專業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招募推展工作,主動與公私部門爭取各項就業活動參與,積極走入社會人群,致力宣傳本署人才招募訊息,以提高曝光度。另本署內部亦針對各項人事制度、福利措施、工作環境、人員訓練等項持續調整及精進,俾利提升人員報考及留營續服意願,近5年來本署擴大招募作為下,年度招募總達成率由101年42%提升至105年94%,顯見本署執行人才招募成效穩定成長,惟尚有進步空間。另本署106年度人才招募甄選規劃專業軍官招募170人、專業士官招募15人、志願士兵招募875人,共計招募1,060人,刻正戮力執行招募作業中。

101年~105年招募成效                           單位:人

 

區分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

105

備考

專業軍官

需求

70

293

298

125

118

104年度起首度招募專業士官

錄取

70

261

262

127

127

達成率

100%

89%

88%

102%

108%

專業士官

需求

101-103年度未辦理招募志願士官

20

54

錄取

20

42

達成率

100%

78%

志願士兵

需求

879

1,600

1,300

1,300

1,300

錄取

330

900

1,135

1,400

1,216

達成率

38%

56%

87%

108%

94%

錄取合計

400

1,161

1,397

1,547

1,385

總達成率

42%

61%

87%

107%

94%

四、招募策進作為及強化招募誘因

為使人員朝向「招得來、留得住、具專長、有願景」之目標,將致力推動各項招募精進作為,研擬相關留用措施,俾利提升志願人力,有關精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對外招募作為

1.開放後備役士官、士兵志願入營

為建構多元招募管道,吸引優秀士官兵回流海巡服務,本署將審慎評估106年專業士官及志願士兵進用情形,核定提列年度後備役士官志願入營需求員額,以提升基層志願人力。

2.建立軍、士官考選增額機制

為提升106年度軍、士官招募成效,本署爰協調國防部,配合106年考選作業建立增額錄取機制,並視本署海岸巡防總局志願役人力進用情形,彈性實施增額錄取,以有效提升專業軍、士官錄取成效。

3.針對重點學校經營

經本署評估歷年招募考生來源分析出全台各重點校園,並請各地區巡防局積極建立關係,深入校園,以爭取更多有志青年加入海巡。

4.強化海巡形象媒體廣告

本署105年度辦理電台專訪、採購網路廣告、台鐵及北捷電視刊播等,106年將延續廣告效應,規劃採購曝光度高廣告媒體,製作海巡招募折頁、海報及文宣品等,並藉由新聞媒體、私人FB及LINE群組等廣泛傳遞,以增加海巡招募曝光度。

5.進駐國招中心專線值機

為拓展招募管道,本署規劃遴派「國軍招募員訓練專長班」合格之志願士官3員,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擔任招募專線值機工作,以爭取成效。

(二)強化留用措施

1.持續檢討海巡士官班訓額,提升士兵升遷誘因

為提升在營志願士兵留營意願,本署研擬增加海巡士官班訓練員額,暢通升遷管道。

2.爭取調整待遇

為提高所屬志願役軍職人員調任基層單位服務之意願,並增加留營誘因,本署積極爭取「海巡部隊增支志願役勤務加給」擴大發給適用範圍與額度,並研擬岸巡總、大隊所屬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司法組、勤務中隊及東、南沙指揮部所屬岸巡中隊、雷達組、通電組列為海巡部隊加給月支數額5,000元。

3.強化內部管理

為達人性化管理,增加同仁留營意願,本署除持續推動六大生活照顧、改善生活環境、增加外散及外宿假,並檢討刪減基層單位表冊、簡化行政工作,以強化內部管理措施,落實基層同仁照護。

4.加強心理諮商輔導作為

為減少人員流失,提升整體人力運用,本署賡續推動各項輔導作為,由各級心輔人員「主動出擊」推動各項關懷輔導機制,並主動利用電話訪談、家庭訪問及設置傾聽及關懷專線等作為,使同仁感受單位照顧,以降低不適服退場比例,使人力運用正常化。

5.評估試辦大學入營開班進修

所屬南部地區巡防局105年度與高雄義守大學合作簽訂策略聯盟,除邀請配合校園各項活動實施招募宣導外,並評估試辦入營開設學分班,就近提供同仁進修管道,以提升同仁競爭力。

五、結語

推動募兵制是政府當前重大施政措施,本署為政府團隊一員,將賡續傾力投注招募人力與資源,並積極尋求拓展招募管道,以「招募、留營並重」原則落實推動,俾志願役「招得到、留得住、用得上、升得順、退得穩、顧得好」,如期達成募兵制目標。為順遂推動106年度各項海巡工作,所編預算對任務推展確有其必要,且已秉撙節原則覈實編列,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17 志願役招募人力不足檢討,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事項()4.】辦理。

(二)鑑於海岸巡防署配合行政院推動募兵制政策,採逐年透過招募作為漸進增加志願役人力及降低義務役人力比例之方案;惟查海岸巡防署近年來招募志願役人力概況,102年至103年增加976人,103年至104年增加1,160人,然105年截至10月止僅增加320人,共計增加6,971人,距離其計畫員額8,550人尚不足1,579人;海岸巡防署職掌我國海域及海岸秩序之維護,人力不足恐危及國家及人民之安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志願役人力之招募未能達成年度計畫目標

依行政院100年11月核定募兵制實施計畫規定,100年至103年為募兵執行驗證階段,並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募兵制。嗣國防部因整體招募成效未如預期,爰募兵制政策已重新規劃展延。基此,為強化招募誘因,本署進行招募工作成效檢討,擴大辦理招募作業,分析各項影響招募成效之內、外部環境因素,並自訂定海岸巡防機關103年募兵制推動計畫,期以「拓展多元人力資源」、「提高招募社青誘因」、「開闢新興招募管道」、「行銷招募宣導資訊」、「精進有效招募措施」、「積極輔導考選參訓」及「強化留營續服現役」等七大面向,持續精進各項招募措施。

三、本署近5年志願役招募情形

有關本署為推動「募兵制政策」,戮力辦理專業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招募推展工作,主動與公私部門爭取各項就業活動參與,積極走入社會人群,致力宣傳本署人才招募訊息,以提高曝光度。另本署內部亦針對各項人事制度、福利措施、工作環境、人員訓練等項持續調整及精進,俾利提升人員報考及留營續服意願,近5年來本署擴大招募作為下,年度招募總達成率由101年42%提升至105年94%,顯見本署執行人才招募成效穩定成長,惟尚有進步空間。另本署106年度人才招募甄選規劃專業軍官招募170人、專業士官招募15人、志願士兵招募875人,共計招募1,060人,刻正戮力執行招募作業中。

101年~105年招募成效                              單位:人

 

區分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

105

備考

專業軍官

需求

70

293

298

125

118

104年度起首度招募專業士官

錄取

70

261

262

127

127

達成率

100%

89%

88%

102%

108%

專業士官

需求

 

101-103年度未辦理招募志願士官

20

54

錄取

20

42

達成率

100%

78%

志願士兵

需求

879

1,600

1,300

1,300

1,300

錄取

330

900

1,135

1,400

1,216

達成率

38%

56%

87%

108%

94%

錄取合計

400

1,161

1,397

1,547

1,385

 

總達成率

42%

61%

87%

107%

94%

四、招募策進作為及強化招募誘因

規劃為使人員朝向「招得來、留得住、具專長、有願景」之目標,將致力推動各項招募精進作為,研擬相關留用措施,俾利提升志願人力,有關精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對外招募作為

1.開放後備役士官、士兵志願入營

為建構多元招募管道,吸引優秀士官兵回流海巡服務,本署將審慎評估106年專業士官及志願士兵進用情形,核定提列年度後備役士官志願入營需求員額,以提升基層志願人力。

2.建立軍、士官考選增額機制

為提升106年度軍、士官招募成效,本署爰協調國防部,配合106年考選作業建立增額錄取機制,並視本署海岸巡防總局志願役人力進用情形,彈性實施增額錄取,以有效提升專業軍、士官錄取成效。

3.針對重點學校經營

經本署評估歷年招募考生來源分析出全台各重點校園,並請各地區巡防局積極建立關係,深入校園,以爭取更多有志青年加入海巡。

4.強化海巡形象媒體廣告

本署105年度辦理電台專訪、採購網路廣告、台鐵及北捷電視刊播等,106年將延續廣告效應,規劃採購曝光度高廣告媒體,製作海巡招募折頁、海報及文宣品等,並藉由新聞媒體、私人FB及LINE群組等廣泛傳遞,以增加海巡招募曝光度。

5.進駐國招中心專線值機

為拓展招募管道,本署規劃遴派「國軍招募員訓練專長班」合格之志願士官3員,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擔任招募專線值機工作,以爭取成效。

(二)強化留用措施

1.持續檢討海巡士官班訓額,提升士兵升遷誘因

為提升在營志願士兵留營意願,本署研擬增加海巡士官班訓練員額,暢通升遷管道。

2.爭取調整待遇

為提高所屬志願役軍職人員調任基層單位服務之意願,並增加留營誘因,本署積極爭取「海巡部隊增支志願役勤務加給」擴大發給適用範圍與額度,並研擬岸巡總、大隊所屬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司法組、勤務中隊及東、南沙指揮部所屬岸巡中隊、雷達組、通電組列為海巡部隊加給月支數額5,000元。

3.強化內部管理

為達人性化管理,增加同仁留營意願,本署除持續推動六大生活照顧、改善生活環境、增加外散及外宿假,並檢討刪減基層單位表冊、簡化行政工作,以強化內部管理措施,落實基層同仁照護。

4.加強心理諮商輔導作為

為減少人員流失,提升整體人力運用,本署賡續推動各項輔導作為,由各級心輔人員「主動出擊」推動各項關懷輔導機制,並主動利用電話訪談、家庭訪問及設置傾聽及關懷專線等作為,使同仁感受單位照顧,以降低不適服退場比例,使人力運用正常化。

5.評估試辦大學入營開班進修

所屬南部地區巡防局105年度與高雄義守大學合作簽訂策略聯盟,除邀請配合校園各項活動實施招募宣導外,並評估試辦入營開設學分班,就近提供同仁進修管道,以提升同仁競爭力。

五、結語

推動募兵制是政府當前重大施政措施,本署為政府團隊一員,將賡續傾力投注招募人力與資源,並積極尋求拓展招募管道,以「招募、留營並重」原則落實推動,俾志願役「招得到、留得住、用得上、升得順、退得穩、顧得好」,如期達成募兵制目標。為順遂推動106年度各項海巡工作,所編預算對任務推展確有其必要,且已秉撙節原則覈實編列,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18 海岸巡防署「蘭嶼地區周邊海域海洋資源保護」,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事項()5.】辦理。

(二)海洋環境之保護與保育係海岸巡防署之職掌範圍。惟根據新聞資料,蘭嶼著名之海洋景觀大海扇珊瑚,一年內連續遭破壞與失竊,不僅破壞當地自然景觀,更凸顯有關當局之消極不作為。蘭嶼之海巡責任熱點分別為台東伽藍(富岡漁港)與綠島漁港安檢所,而蘭嶼至綠島距離38海里,至本島距離48海里,航程約2-4小時,若當地居民通報海岸巡防署,待相關人員至現場後,相關竊嫌早已逃之夭夭,完全無法落實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對此,海岸巡防署署長於105年6月16日內政委員會上表示考量到水深及碼頭停靠問題,將會研議是否進駐可停靠於蘭嶼開元港之船隻,及研議結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WMS系統,若掌握到盜採之行為,即可追蹤犯案船隻之行蹤,並強化安檢工作,若配合得當,全台灣珍貴之海洋資源保護亦可受惠。爰凍結部分預算,俟針對上述海洋資源保護之研議,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本署保育工作執行現況

保護海洋生態與環境資源長期以來即為本署重要任務之一,由於臺灣周邊海域非法漁業行為、過漁、濫捕情形,若不加以遏阻,將造成海洋難以復原之傷害,為守護海洋生態,確保資源永續發展,本署現行已推動之作法如下:

(一)辦理漁業執法合作

本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沿近海漁業管理執法合作專案計畫」,共同執行漁船進出港檢查、海上查核及防範非法漁業活動等事項,遏止違(法)規漁業情事,以確保我國漁業資源之合法利用;同時協調漁政主管機關於各項漁業檢討會時,邀集本署及所屬單位參與討論,釐清各種違規態樣,進而加強雙方共識,以利查處違規行為;經統計105年至106年3月底止,派遣各級巡防艇執行沿近海海域巡護17,775航次,海上與漁政機關共同執法計310航次。

(二)強化海洋資源保育工作

為能加強投注守護海洋生態,確保資源永續之能量,本署提出「護永專案」,並自1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經強力執法後,截至106年3月底止,計查獲近岸拖網、獵捕保育魚類、非法捕撈等違法、違規案件達808案,以具體成果讓國人瞭解政府為保護臺灣海洋環境資源永續發展之決心。

三、海洋資源保育之策進

(一)本署船艇進駐蘭嶼開元港

為保護蘭嶼地區周邊海域海洋資源及積極回應民意,本署爰於105年12月16日,由署長召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後,決議蘭嶼飛魚季期間,本署船艇進駐蘭嶼開元港,以利迅速查處違法情事,並訂定勤務指導原則,實施重點如下:

1.實施原則

於蘭嶼飛魚季期間(2月至7月),由海岸總局調派船艇進駐蘭嶼開元港,搭配海洋總局規劃周邊海巡隊線上巡邏艇執行蘭嶼海域巡弋,勤餘時段進駐開元港待命,以消弭海域勤務罅隙。

2.重點巡護海域

以蘭嶼外6浬內為重點海域,發現大型漁船(10噸以上,CT2以上漁船)活動者,即趨前查察,如為從事燈火及捕撈飛魚作業者,即予以蒐證與登檢,並依法函送漁政主管機關裁處;未發現作業者,即宣導(發送)臺東縣政府飛魚季公告,籲請漁民勿違規作業,以免受罰。

(二)推動強化蘭嶼地區及周邊海域海洋資源保育專案

為維護當地海洋環境與厚植海域資源,本署特別推動「強化蘭嶼地區及周邊海域海洋資源保育專案」,並於106年2月15日下午14時假蘭嶼開元漁港舉辦「蘭嶼地區海洋保育誓師大會」,由本署龔副署長主持,台東縣議會饒慶鈴議長及當地保育團體等均共襄盛舉,展現本署結合在地能量維護海洋生態與永續漁業資源之決心。

(三)整合海上岸際巡邏能量

為積極強化蘭嶼地區周邊海洋資源保育工作,以使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特要求所屬單位勤務策進如下:

1.海域巡邏

(1)分析取締案件,檢討勤務派遣,並依轄區漁 船作業習性及海象狀況,彈性規劃巡防艇出勤時段,超前部署至違規熱點海域,強化查緝與遏阻違規效能。

(2)配合漁政主管機關聯合查察,適時調整勤務規劃,加強取締違規漁業行為,以有效維護當地漁業資源。

(3)運用本署特勤人員於移地訓練時機,適時協助當地海巡單位執行任務,增強該地海域巡緝能量,避免護漁期間他國船舶趁隙越界破壞我海洋資源情事發生。

2.岸際巡防

(1)針對轄內劃設保(護)育區地點,列為巡緝兵力預置之重點,以即時查處盜獵保育生物或違反臺東縣政府公告事項之違法案件,如發現民眾違規(法)情事,即蒐證、函(移)送主管機關裁處。

(2)對從事拖網、曾違規捕魚之船舶予以確實列管,於該船出港作業時即透過岸際雷達,加強監控,如發現漁船於保育區、禁漁區作業情事,即通報線上巡邏艇前往查處。

(四)加強周邊海域漁船動態監控

除加強蘭嶼海域雷達監控外,目前已協商農業委員會開放漁船VMS船位訊號,透過訊號整合至本署雷情顯示系統後,已能確實掌握蘭嶼地區周邊海域漁船作業動態,如發現漁船進入保育區、禁漁區時,即通報線上巡艇前往查處,同時要求安檢單位針對上述船隻加強進港檢查,倘發現漁船(民)有違反規定情事,即蒐證函(移)送主管機關裁處;必要時,聯繫主管機關共同查處。

(五)強化地區協調聯繫工作

1.本署相關單位與臺東縣政府,定期(或不定期)舉行聯繫會議,掌握當前地方政府漁業、保育政策及法令,落實雙向溝通,釐清解決滯礙問題,以利執法順遂。

2.透過海巡服務座談平台或協調定期拜會地方漁會、漁民團體與蘭嶼鄉公所,以瞭解漁汛狀況及護漁需求。

3.主動協請轄區漁會進行宣導,提醒漁民前往蘭嶼地區周邊海域作業,應遵守漁政法規及台東縣政府公告規範,以免受罰。

四、結語

本署秉持「取締違規捕撈,保障合法作業,落實違規蒐證,溝通地方民意」之原則,持續主動與各主管機關協調聯繫與緊密合作,藉由各項查緝及相關配套作為,嚴格取締違規漁業,以維護綠島、蘭嶼地區海洋生態環境,並將依據大院指導,持續深化海洋資源保育工作,積極回應民眾之期待,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19 海岸巡防署應處大陸漁船集團化入侵強化作為,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事項()6.】辦理。

(二)陸方漁船採「集團化入侵」模式越界捕魚,彼此掩護、造成緝捕困難、無法全面查察、彼此分擔罰金及風險;甚而出現以數量優勢推擠、撞擊我國漁船之情形,對我國漁民產生生命財產安全重大威脅,然海岸巡防署106年預算編列「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相較105年卻大幅減列百分之53,無法感受政府守護海域、打擊越界捕魚、維護漁民權益之決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就相關問題及預算編列狀況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執法現況

(一)掃蕩越界陸船,落實護漁作為

1.本署於中國大陸伏季休漁結束或相關漁汛期間,針對北方三島、中部、金門、馬祖、澎湖等重點海域,規劃擴大威力掃蕩,集結優勢能量,掃蕩越界陸船,維護我漁民作業安全。

2.據本署統計,105年1月至106年3月,計驅離1,520艘、扣留132艘。

(二)加重罰鍰額度,剝奪捕魚工具

1.105年1月至106年3月計裁罰93艘、新臺幣8,195萬元,平均每艘88.12萬元,較前年同期(每艘50.16萬元)增加76%。

2.另違法情節重大者,即採最重之沒入船舶處分,剝奪其捕魚工具,105年1月至106年3月已沒入25艘,較前年同期(13艘)增加92%。

3.上開嚴懲重罰手段已對越界大陸漁民造成鉅額經濟損失,使渠等得不償失,非集團分攤所能彌補。

(三)運用留置調查,廣蒐越界情資

1.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規定,本署對於扣留陸船其上人員,得實施留置調查(以3個月為限);爰本署除調查受留置大陸漁民違法事項外,並詳細詢問渠等作業型態及有無組織運作,廣蒐相關情資,作為爾後查處策略參考。

2.據本署統計,105年1月至106年3月,總計扣留132艘、留置755人;依目前調查情形,尚未發現有集團化組織、分攤罰鍰情事,未來亦將持續注意。

三、策進作為

(三)積極籌建各型艦艇、滿足海域執法需求

考量大陸漁民除駕駛大型漁船於距岸較遠海域作業外,部分亦有駕駛小型快艇越界進入近岸情形(如金門),本署除持續辦理「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外,近期亦規劃「籌建海巡艦艇前瞻發展計畫」,籌建各型艦艇(自沿岸多功能艇至千噸以上大型巡防艦),滿足各海域執法需求。

(四)針對相關海域特性、籌建高科技偵巡裝備

為建立機動、迅速的偵巡能量,本署積極爭取預算籌建相關高科技裝備。金、馬地區距大陸較近,爰規劃配置「紅外線熱影像設備」,俾即時辨識海上目標、快速打擊非法行為;另臺、澎周邊海域廣闊,爰規劃配置「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輔助偵蒐,適時調整艦艇部署,達成「科技輔勤、機動出擊、有效取締」之目標,提升整體海(岸)域勤務效能。

(五)增進與民互動交流,精進相關勤務規劃

為使查處勤務得以切合漁民需求,本署利用海巡服務座談及拜會地區漁會(民)時機,與漁民進行意見交流,了解作業情形,納入勤務規劃參考;並依漁民通報及118報案,即時派遣艦(船)艇進行護漁,查處越界大陸漁船,保護漁民作業安全。

(六)運用兩岸聯繫機制,防制陸船違法行為

本署除加強查處越界、嚴格執行裁罰外,並適時透過兩岸聯繫管道,將大陸漁船違法資料轉請陸方有關當局依法處理,並請其約制所屬人船勿非法越界濫捕,俾確保我海域資源。

四、結語

(一)查本署105年度「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預算編列較106年度高,係另執行「海巡基地籌建及未來發展計畫」及「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整建工程計畫」(計6億3,616萬3,000元)所致;因該等計畫均已完工,故106年度預算編列較105年度減少53%。

(二)為遏阻中國大陸船舶越界捕魚,本署將持續落實執法、強力取締、嚴格裁罰,積極強化海巡能量,根據實際需求靈活調整勤務部署,確保漁民海上作業安全,並透過兩岸聯繫管道,促請陸方加強約制所屬人船勿越界作業,共同維護兩岸海域秩序之和平與穩定,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20 海岸巡防署加強查處越界大陸漁船,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1項決議事項()7.】辦理。

(二)大陸越界非法捕魚船舶嚴重侵害我國漁民權益,破壞海洋生態資源,為躲避海岸巡防署查緝,陸方違法船舶已採用集團式入侵方式濫捕,導致我國漁民三天無漁可捕的窘境。而陸方船舶為因應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高越界捕魚之罰則,出現同一集團一起分攤付罰款的情形。為因應陸方船舶新違法捕撈之樣態,海岸巡防署應提出積極對策及方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執法現況

(一)超前部署艦艇勤務、適時規劃擴大掃蕩

1.本署掌握大陸漁船越界慣性,超前部署勤務,針對陸船易越界海域加派勤務,防止渠等伺機接近我方海域;另適時自本島派遣艦(船)艇及特勤人員增援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區域,強化執法能量。

2.於中國大陸伏季休漁結束或相關漁汛期間,針對北方三島、中部、金門、馬祖、澎湖等重點海域規劃擴大威力掃蕩,集結優勢能量,掃蕩越界陸船。

3.據本署統計,105年計驅離1,315艘、扣留108艘。

(二)提高越界罰鍰額度、加重陸船經濟損失

1.依據104年5月6日新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80條之1,本署已於同年6月12日發布《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對於越界陸船裁處新臺幣30萬至1,000萬元罰鍰,並自6月15日施行。

2.據本署統計,105年計裁罰82艘、新臺幣6,935萬元,平均每艘84.57萬元,較去年同期(每艘48.8萬元)增加73.3%。

(三)嚴重違法即予沒入、剝奪渠等捕漁工具

1.依據《兩岸條例》第3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大陸漁船如遭扣留兩次以上或有捕魚、其他違法行為,本署即得沒入船舶,剝奪渠等捕漁工具。

2.如有走私、偷渡、妨礙公務、毒、電、炸魚等刑事犯罪,縱使經法院判決定讞並予論罪科刑,倘法院未宣告沒收船舶,本署亦會依上開規定沒入船舶。

3.據本署統計,105年沒入17艘,較去年同期(13艘)增加30.8%。

三、策進作為

(一)積極籌建各型艦艇,強化海上巡防能量

1.為強化海上巡防能量,本署持續辦理「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目前已完成大型艦船9艘(3,000噸2艘、2,000噸1艘、1,000噸6艘)、100噸巡防艇10艘。

2.另本署近期亦規劃「籌建海巡艦艇前瞻發展計畫」,籌建各型艦艇(自沿岸多功能艇至千噸以上大型巡防艦),滿足各海域執法需求。

(二)針對相關海域特性、籌建高科技偵巡裝備

為建立機動、迅速的偵巡能量,本署積極爭取預算籌建相關高科技裝備。金、馬地區距大陸較近,爰規劃配置「紅外線熱影像設備」,俾即時辨識海上目標、快速打擊非法行為;另臺、澎周邊海域廣闊,爰規劃配置「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輔助偵蒐,適時調整艦艇部署,達成「科技輔勤、機動出擊、有效取締」之目標,提升整體海(岸)域勤務效能。

(三)整合各方相關資源,精進執法應處作為

1.本署已與國防部建立協調聯繫機制,強化雙方各層級人員交流合作,除請該部相關機關即時提供海上監偵情資外,並協調金門、馬祖、烏坵等地駐軍提供支援,協助防處越界行為。

2.本署亦利用海巡服務座談及拜會地區漁會(民)時機,與漁民進行意見交流,了解作業情形,納入勤務規劃參考,保護漁民安全;並依漁民通報及118報案,即時派遣(船)艇查處越界行為。

(四)透過兩岸聯繫機制,促請陸方約制人船

本署除加強查處越界、嚴格執行裁罰外,並適時透過兩岸聯繫管道,將大陸漁船違法資料轉請陸方有關當局依法處理,並請其約制所屬人船勿非法越界濫捕,俾確保我海域資源。

四、結語

本署已針對易越界海域加強勤務部署,尤其加重罰鍰及沒入船舶等對大陸漁民造成之損失,非集團模式、共同攤付所能彌補,另依目前留置調查所見,並無發現類案情形。未來,將持續落實執法、強力取締、嚴格裁罰,並根據大陸漁船活動狀態,機動調整勤務部署,俾有效遏阻非法越界行為,維護我海域資源及漁民作業權益,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21 海洋巡防總局預算員額需求合理性及人員進用與運用情形,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內政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三六七)】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3,499,672千元。為因應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所需,101至106年度已獲行政院淨核增299人,但自99至105年度8月底止,實際員額僅增加25人,預算額度與實際員額差異過大,允檢討其預算員額需求之合理性及人力進用與運用之妥適性,爰預算涷結1,0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預算員額請增及人員增加情形

(一)依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逐年請增員額

「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增建船艦需求人力,經行政院核增628人,配合現行員額管制政策提出申請。本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洋總局)逐年向行政院請增預算員額,依獲撥員額請辦考試,並依實際人數編列人事費。

(二)請增員額受限,致影響用人規劃

海洋總局逐年檢討增建船艦需求人力,向行政院請增預算員額,因「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限制,請增員額並未獲如期及足額撥給,迄今獲行政院同意核增392人,不足差額236人,仍待持續配合新造艦艇交船期程再續請增,致影響請辦考試用人規劃。

(三)特考進用,增加人力

海洋總局99年底現員2,468人,已依獲撥員額逐年請辦各項考試進用人員,迄106年2月底現員2,593人,已增加125人。

三、人力不足因應措施

(一)各隊人力彈性調整運用

因請增預算員額不易,且考試錄取後須接受訓練始得分配執勤,在未正式服勤前,各隊人力暫以最低執勤人力配置,另各艦艇汰除後之人員優先遞補人力不足之巡防艦,並機動調派各隊艦船艇歲(大)修人力,補充其他正常服勤艦船艇人力,以因應每日海上勤務所需。

(二)依獲撥預算員額請辦各類考試,補充人力

1.105年請辦各種考試錄取99人在案,於受訓後將陸續進用。

2.106年已規劃請辦各種考試320人,107年至108年度配合警大(專)畢業生再規劃請辦水警特考3等、4等共100人,期能於108年補足。

(三)賡續向行政院請增預算員額

海洋總局將再行檢討員額情形,並視勤、業務用人實需,賡續向行政院請增預算員額。

(四)控管離退人數,覈實編列預算

為期精確,海洋總局均控管當年度調離及退休人數,且秉撙節原則依當年度實際人數覈實編列。

四、結語

海洋總局目前已獲撥預算員額計392人,刻積極運用請辦各類考試進用人力,並將再視新造艦艇交船期程及用人實需,賡續逐年請增所需預算員額,以補充海上人力。上開編列預算已秉撙節原則依106年度實際人數覈實編列,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22 海洋巡防總局臺南艦發生3次嚴重海損疏失責任,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1.】辦理。

(二)鑑於監察院通過彈劾案,針對海洋巡防總局臺南艦在2010年成軍服役後,不到半年時間即發生第1次海損,之後陸續再有第2、3次,4年內發生3次海損事件,共停航848天,維修金額高達3億8,000萬餘元,違失情節明確,遂彈劾艦長江東興及楊志成。此事亦凸顯海洋巡防總局有訓練、管理及督導等不足之嚴重缺失,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臺南艦於100至102年間發生與商船碰撞、金門地區觸底及東沙地區擱淺等3次海損事件,停航天數計848天,維修金額計3億8,119萬餘元,使民眾對本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洋總局)艦船艇之適航性與勤務人員之適格性產生疑義。為此,海洋總局深究此案,並懲處相關疏失人員,以示警惕。

三、第一次海損

(一)事實經過

1.100年5月12日「臺南艦」由北向南航往高雄港途中,柏明輪由南向北航往基隆港,4時54分「臺南艦」當值人員分隊長兼艦艇駕駛員柳錦良發現右前方2.2浬處「柏明輪」航行接近中。

2.當值人員研判有碰撞危機,採用海上避碰章程之「正艏相遇或交叉相遇避讓原則」,向右轉向加速駛離,但「柏明輪」朝左轉向,以致該艦左舷船艉水線處遭柏明輪船艏撞擊,停航453天。

(二)檢討分析

1.海事責任

高雄地院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進行鑑定報告指出,兩船航行過失均屬嚴重,須各負50%之碰撞責任;然航行當值之適任性部分,臺南艦須負100%之責任,綜合上述責任,柏明輪須負25%之碰撞責任,臺南艦須負75%之碰撞責任。

2.勤務缺失

(1)組合作業待強化

艦長遇有重大狀況時,未適時指導駕駛台依分工部署,妥適進行組合作業;另指派不符合航行當值證書人員擔任駕駛,未編排大副當班。

(2)未保持正確瞭望

當值人員未能有效瞭望,善用雷達掌握船舶動態及潛藏危機,未即時採取適當之避碰措施。

(3)未使用音響信號及無線電示警

未依國際避碰章程及警告信號規定,鳴放汽笛警示或以VHF16頻道呼叫。

(4)操船技術不佳

本案當值人員如具優良船藝及正確判斷,應有較充分之時機避免碰撞,當值人員因船藝不佳,誤判兩船動向,肇生事故。

(5)交接班不明

海面目標靠近之際,進行交接班程序,致使接班人員無法正確判斷海面狀況,及時採取適當避碰措施。

(6)當值人員未具適任證書

本案當值人員分隊長柳錦良未具二等以上船副之適任證書,不符合航行當值之適任性,違反船員法及航海人員公約。

(7)內部管理不周

大副張志成未仔細審核當值表,由未具適任資格人員擔任駕駛,內部管理不周。

(三)責任議處

1.艦長江東興調派澳底隊組主任(支援船務組)、記一大過、大副張志成記過二次、分隊長柳錦良先後調派南機隊與恆春隊科員及記一大過、駕駛員胡志坤已身故,不予懲處。

2.隊長敖曼偉記過一次、副隊長陳君邁申誡二次、增列主任秘書潘進家申誡二次、增列副總局長李茂榮申誡二次、增列副總局黃淦甫申誡二次、總局長林福安由原申誡一次加重為記過一次。

(四)精進作為

1.落實航行組合作業

要求當值人員搭配使用雷達及目視等方式,相互驗證目標船位及航向,適時報告艦長等幹部,確依「海上組合人力部署作業手冊」,落實航行當值部署及航行應變部署,適當分配各操作人員工作,採取適宜之避碰措施。

2.燈光音響信號警示

本署艦船艇配有船舶自動辨識系統(AIS),可掌握目標船舶之基本資料,透過無線電呼叫對方船舶告知避碰作法,並以鳴笛警告等方式,及早採取明確之避碰措施。

3.調整雷達警示距離

航行當值人員應視航行水域船舶分佈、海面狀況,調整雷達警示安全距離,以掌握海面船舶動態,爭取避碰應變時間。

4.落實航行風險管理

接勤人員應依勤務表規劃時段,提早15分鐘到勤,瞭解最新狀況;交接時應明確交付當前航速、航向、船位、各項航儀、船舶運轉狀況及海面船舶動態,確認無誤後始由入勤者接續執勤。

5.狀況處置始得換班

當值人員交接班時,遇有狀況或有碰撞危機時,應由當值人員處理完竣後,始得交由下一班人員執勤,避免交接班時狀況掌握不清,危機處置不當。

6.當值應具適任證書

全面嚴格要求航輪當值人員須具備合格證照,目前各級巡防艦艇均編排具適任證書人員擔任航行及輪機當值人員。

7.加強航輪專業訓練

每年辦理艦船艇長、輪機長及各階級人員職能訓練,另適時召集各艦船艇人員集中訓練,提升同仁專業知能外,並持續運用年度艦艇養護督導及相關訓練講習,宣達航行及維保注意事項。

8.發布技術通報宣導

將艦船艇設備資訊、操作技術等最新訊息,列入技術通報,教導同仁操作及維保程序,提升航輪人員專業職能。

9.召開海損評議會議

碰撞、擱淺等海損事故發生後,立即召開海損評議會議釐清海損原因、探討海事責任、檢討精進作為,以提高航行警覺,降低海損發生頻率。

四、第二次海損

(一)事實經過

101年8月30日於金門料羅港執行「金廈演練」勤務,演練完成後原訂21時出港,惟金門港務處因小三通貨船亟需船席,要求提早離開,15時55分離開碼頭時發生觸礁海損。

(二)檢討分析

1.組合作業須精進

艦長過於依賴電子航儀設備,未依分工指揮所屬落實執行艦艏、艦艉、駕艙、通訊、甲板、起錨及操舵等出港部署,組合作業有待精進。

2.未確認水文狀況

艦長變更航行計畫後,未詳加查閱港區潮汐,疏忽料羅港水域退潮時水深不足之情形。

3.航行警覺不足

艦長不熟悉航道狀況,且未向金門港務處申請拖船協助,致於港內觸礁,發生葉及船體海損,航行警覺不足。

(三)責任議處

艦長楊志成申誡二次,增列總局長林福安記過一次。

(四)精進作為

1.強化專業職能訓練

臺南艦於金門料羅港觸礁後,本署除常態性辦理各項艦船艇保養講習及專業職能訓練外,並於102年5月23日、24日及同年6月13日、20日,分別於高雄及淡水辦理4場次艦艇人員講習,內容包含船舶相關設備之維修、船艇維修保養策略與管理等課程,以提升航行安全。

2.落實進出港口部署

要求同仁確依「海上組合人力部署作業手冊」,落實進出港部署,適當分配各操作人員工作,確保艦船艇之航行安全。

3.加強海圖判讀能力

辦理航輪專業講習,要求當值人員利用人工定位等方式,以紅筆在港區海圖中標示危險水域,輔助雷達及電子海圖等資訊,確保進出港之航行安全。

五、第三次海損

(一)事實經過

102年12月22日「臺南艦」於東沙海域執行「海得興21號」漁船接駁戒護任務,1225時艦長楊志成下令起落錨部署,因貿然進入不熟悉海域,未考量海流及航儀誤差等因素,誤認船位仍於安全海域,旋於12時30分發生擱淺,造成船體及推進軸系損壞。

(二)檢討分析

1.船舶定位未通盤考量

當值人員艦艇駕駛員林浤偉僅憑藉雷達方位線與距離圈定位,航行計畫未考量海流等因素,致誤判船位仍於原訂航線上航行。

2.組合作業未臻落實

巡航淺礁較多之特殊水域時,艦長應對航行任務提示注意事項,本案臺南艦貿然進入不熟悉之特殊水域,艦長楊志成又未指揮所屬進行人工定位,組合作業未臻落實。

3.未確認水文實際狀況

代理大副趙崇峰於甲板執行起落錨部署時,未能積極回報海面及水文實際狀況。

(三)責任議處

1.艦長楊志成調派南機隊視察及記一大過、代理大副趙崇峰申誡一次、駕駛員林浤偉申誡二次、隊長徐運生記過一次、副隊長洪國興申誡二次。

2.增列主任秘書蔡嘉榮申誡二次、副總局長潘進家申誡二次、代理總局長李茂榮由原申誡一次加重為記過一次。

(四)精進作為

1.健全自訓發證制度

103年6月18日船員法修正後,為配合自訓發證新制,本署特訂定「海岸巡防機關艦船艇人員最低安全配置基準」,新進同仁優先分發外勤艦船艇歷練,參加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取得合格證書後,再併現職人員參加各項航輪專業職能訓練(第3次海損後103至105年期間,計辦理18班、782人次,以下期間均同),完備所有發證要件後,始核發海巡艦船艇人員適任證書,確保航行安全。

2.完善接艦訓練評估

辦理接艦艦長、輪機長及儲備人員適任性評估(計辦理6場、73人次),完備各項接艦訓練,強化新艦人員航輪操作技能,使接艦人員均能儘速熟悉航輪設備操作技能。

3.辦理航輪專業訓練

為強化在職訓練,增進專業知能,賡續辦理「船舶操縱」(12場、93人次)、「輪機維修」(8場、106人次)及「安全講習」(23場、314人次)等專業職能班別,強化航行當值、進出港部署、起落錨部署、海圖判讀及海事安全等訓練,確保航行安全。

4.辦理航安專案督導

編組專案小組執行航安督導及測考,評核艦船艇人員操船技藝(計測考1,152人次,其中64人未通過,另案輔導進行補測),以強化航海專業能力,提升航行安全。

六、專家學者建言

(一)監察院105年12月13日針對臺南艦3次海損事件彈劾2位艦長、106年1月5日提案糾正;另105年12月14日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凍結本署106年相關預算,為深入探討3次海損案真正原因,本署爰重新檢視臺南艦3次海損原因及精進作為有無補強空間,並廣納外界專家學者建言,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二)105年12月28日起,本署邀請航海、學術與海軍等各界專家學者,計有警察大學吳東明教授、海洋大學林彬教授、航運界方信雄船長(引水人)及海軍司令部代表為外部委員,針對海損原因及精進作為,研提多項建言供本署檢討改進。

(三)航海學者建言如下:

1.強化證照制度與派遣

2.精進維修及保養程序

3.建立查核表

4.建立SOP標準作業程序

5.加強在職人員實務訓練

6.增加實務案利宣教

(四)航海實務專家建言如下:

1.強化證照制度

2.精進航輪專業職能

3.加強在職人員實務訓練

4.強化情境模擬等訓練課程

(五)海軍司令部代表建言如下:

1.編組執行航安督察、甲級測考督導

2.發行海事彙編,進行案利宣教

3.每季召集各艦長舉辦航行安全講習

4.加強在職人員實務訓練

5.建立航輪人員合格簽證制度(PQS)

七、創新精進作為

本署參酌專家學者上述建言,推動創新精進作為如下:

(一)建立合格簽證制度

建立在職人員合格簽證制度(PQS),新進或初次取證人員應於3個月內依「海巡艦船艇共同性知識技能簽核表」項目完成訓練,再由指定輔導訓練員於簽核表上簽註合格,始能正式擔服艦船艇航輪勤務。

(二)推動專人專責制度

積極從人員進用及教育訓練等面向,逐步達成艦船艇「專人專責制」之目標,依任務分工及當值部署,編撰適用之教範及教案,訂定在職訓練計畫,以專業分工、各司其職之組合運作模式,確保航行安全,提升艦船艇妥善率。

(三)訂定艦艇專屬職稱

為使海巡艦船艇人員職稱與實際工作相符,以利各項部署作業,確保航行安全,本署已重新律定各航輪管理及操作級專屬職稱,俾利推動相關職務訓練。

(四)綜整海事彙編案例

發布技術通報及綜整海事彙編,教導同仁航輪專業職能,並針對海損及自力維修案例,利用視訊會議,召集同仁研商與分享經驗,精進航輪專業職能,降低海損發生機率。

(五)建立交接檢核機制

已編撰「海巡艦艇常規手冊」,明確律定勤務規範、艦船艇部署、分工職責、艦艇安全及工作紀律等面向,並設計交接班檢核表,藉由制度化運作機制,落實航行安全。

(六)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頒行「海巡艦船艇訓練綜合教則」、「海巡艦船艇常規手冊」及「海巡艦船艇物資保養與管理手冊」等3項準則,並編撰「航海」、「輪機」、「船藝」及「損管」等4本教範,訂定航輪標準作業程序,以供實務參考及教育訓練使用。

(七)辦理航輪專業訓練

為增進專業知能,積極辦理「船舶操縱」、「輪機維修」及「安全講習」等專業訓練,未來並將結合海軍或海洋大學操船模擬機,教導同仁熟悉海上避碰章程,強化航行當值、進出港部署、起落錨部署、海圖判讀及海事安全等訓練,確保航行安全。

八、具體成果

(一)降低海損發生頻率

臺南艦發生三次海損案件,本署均召開海損評議會議,釐清發生原因,並採重懲原則,調整同仁執勤心態,提高航行警覺;另逐步落實各項精進作為,逐年降低海損發生頻率,105年海損案件21件,已較100年70件大幅減少70%。

(二)增加保險業承保信心

臺南艦發生三次海損案件後,肇致103年本署艦船艇承保範圍降為全損才賠之條件,104、105年增加為僅機器海損不賠,106年更恢復至全險標準,亦即任何海損案件,均屬理賠範圍,顯示本署落實各項精進作為後,已能有效提升航安,增加保險業承保信心。

(三)臺南艦已正常執勤

臺南艦於103年10月6日第3次海損修復後,已執行「金展祥8號」漁工病危救援案(距鵝鑾鼻1,280浬)、「明進財6號」遭菲律賓公務船持槍登檢案等救援任務,另參與海軍沱江、磐石艦成軍典禮暨國艦國造成果展示活動、本署海安八號、國軍聯合本署護漁操演等重要專案,並正常執行例行性巡護勤務,目前刻依船舶法規定進行特別檢驗(大修)中。

九、結語

「航安缺失零容忍」,臺南艦發生三次海損事件,本署痛定思痛,深切檢討案發原因及相關人員責任,並落實執行各項精進作為,已逐年提升艦船艇航安,增加保險業承保信心。未來將持續從制度面及執行面等面向,積極推動各項策進方案,強化航輪專業訓練,確保航行安全,戮力達成施政目標,捍衛國家海洋權益,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海洋環境,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23 海洋巡防總局臺南艦3次嚴重海損疏失責任檢討及變更船體險理賠條件,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3.】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臺南艦99年11月交船成軍後狀況不斷,4年內發生三次人為過失事故,維修金額高達3億8,000多萬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配合相關單位重啟調查之後,並針對上述三次事件完整檢討報告以及為何變更船體險理賠條件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臺南艦於100至102年間發生與商船碰撞、金門地區觸底及東沙地區擱淺等3次海損事件,停航天數計848天,維修金額計3億8,119萬餘元,使民眾對海洋巡防總局艦船艇之適航性與勤務人員之適格性產生疑義。為此,海洋總局深究此案,並懲處相關疏失人員,以示警惕。

三、三次海損案

(一)第一次海損

1.事實經過

(1)100年5月12日「臺南艦」由北向南航往高雄港途中,柏明輪由南向北航往基隆港,4時54分「臺南艦」當值人員分隊長兼艦艇駕駛員柳錦良發現右前方2.2浬處「柏明輪」航行接近中。

(2)當值人員研判有碰撞危機,採用海上避碰章程之「正艏相遇或交叉相遇避讓原則」,向右轉向加速駛離,但「柏明輪」朝左轉向,以致該艦左舷船艉水線處遭柏明輪船艏撞擊,停航453天。

2.檢討分析

(1)海事責任

高雄地院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進行鑑定報告指出,兩船航行過失均屬嚴重,須各負50%之碰撞責任;然航行當值之適任性部分,臺南艦須負100%之責任,綜合上述責任,柏明輪須負25%之碰撞責任,臺南艦須負75%之碰撞責任。

(2)勤務缺失

甲、組合作業待強化

艦長遇有重大狀況時,未適時指導駕駛台依分工部署,妥適進行組合作業;另指派不符合航行當值證書人員擔任駕駛,未編排大副當班。

乙、未保持正確瞭望

當值人員未能有效瞭望,善用雷達掌握船舶動態及潛藏危機,未即時採取適當之避碰措施。

丙、未使用音響信號及無線電示警

未依國際避碰章程及警告信號規定,鳴放汽笛警示或以VHF16頻道呼叫。

丁、操船技術不佳

本案當值人員如具優良船藝及正確判斷,應有較充分之時機避免碰撞,當值人員因船藝不佳,誤判兩船動向,肇生事故。

戊、交接班不明

海面目標靠近之際,進行交接班程序,致使接班人員無法正確判斷海面狀況,及時採取適當避碰措施。

己、當值人員未具適任證書

本案當值人員分隊長柳錦良未具二等以上船副之適任證書,不符合航行當值之適任性,違反船員法及航海人員公約。

庚、內部管理不周

大副張志成未仔細審核當值表,由未具適任資格人員擔任駕駛,內部管理不周。

3.責任議處

(1)艦長江東興調派澳底隊組主任(支援船務組)、記一大過、大副張志成記過二次、分隊長柳錦良先後調派南機隊與恆春隊科員及記一大過、駕駛員胡志坤已身故,不予懲處。

(2)隊長敖曼偉記過一次、副隊長陳君邁申誡二次、增列主任秘書潘進家申誡二次、增列副總局長李茂榮申誡二次、增列副總局黃淦甫申誡二次、總局長林福安由原申誡一次加重為記過一次。

4.精進作為

(1)落實航行組合作業

要求當值人員搭配使用雷達及目視等方式,相互驗證目標船位及航向,適時報告艦長等幹部,確依「海上組合人力部署作業手冊」,落實航行當值部署及航行應變部署,適當分配各操作人員工作,採取適宜之避碰措施。

(2)燈光音響信號警示

本署艦船艇配有船舶自動辨識系統(AIS),可掌握目標船舶之基本資料,透過無線電呼叫對方船舶告知避碰作法,並以鳴笛警告等方式,及早採取明確之避碰措施。

(3)調整雷達警示距離

航行當值人員應視航行水域船舶分佈、海面狀況,調整雷達警示安全距離,以掌握海面船舶動態,爭取避碰應變時間。

(4)落實航行風險管理

接勤人員應依勤務表規劃時段,提早15分鐘到勤,瞭解最新狀況;交接時應明確交付當前航速、航向、船位、各項航儀、船舶運轉狀況及海面船舶動態,確認無誤後始由入勤者接續執勤。

(5)狀況處置始得換班

當值人員交接班時,遇有狀況或有碰撞危機時,應由當值人員處理完竣後,始得交由下一班人員執勤,避免交接班時狀況掌握不清,危機處置不當。

(6)當值應具適任證書

全面嚴格要求航輪當值人員須具備合格證照,目前各級巡防艦艇均編排具適任證書人員擔任航行及輪機當值人員。

(7)加強航輪專業訓練

每年辦理艦船艇長、輪機長及各階級人員職能訓練,另適時召集各艦船艇人員集中訓練,提升同仁專業知能外,並持續運用年度艦艇養護督導及相關訓練講習,宣達航行及維保注意事項。

(8)發布技術通報宣導

將艦船艇設備資訊、操作技術等最新訊息,列入技術通報,教導同仁操作及維保程序,提升航輪人員專業職能。

(9)召開海損評議會議

碰撞、擱淺等海損事故發生後,立即召開海損評議會議釐清海損原因、探討海事責任、檢討精進作為,以提高航行警覺,降低海損發生頻率。

(二)第二次海損

1.事實經過:101年8月30日於金門料羅港執行「金廈演練」勤務,演練完成後原訂21時出港,惟金門港務處因小三通貨船亟需船席,要求提早離開,15時55分離開碼頭時發生觸礁海損。

2.檢討分析

(1)組合作業須精進:艦長過於依賴電子航儀設備,未依分工指揮所屬落實執行艦艏、艦艉、駕艙、通訊、甲板、起錨及操舵等出港部署,組合作業有待精進。

(2)未確認水文狀況:艦長變更航行計畫後,未詳加查閱港區潮汐,疏忽料羅港水域退潮時水深不足之情形。

(3)航行警覺不足:艦長不熟悉航道狀況,且未向金門港務處申請拖船協助,致於港內觸礁,發生葉及船體海損,航行警覺不足。

3.責任議處:艦長楊志成申誡二次,增列總局長林福安記過一次。

4.精進作為

(1)強化專業職能訓練

臺南艦於金門料羅港觸礁後,本署除常態性辦理各項艦船艇保養講習及專業職能訓練外,並於102年5月23日、24日及同年6月13日、20日,分別於高雄及淡水辦理4場次艦艇人員講習,內容包含船舶相關設備之維修、船艇維修保養策略與管理等課程,以提升航行安全。

(2)落實進出港口部署

要求同仁確依「海上組合人力部署作業手冊」,落實進出港部署,適當分配各操作人員工作,確保艦船艇之航行安全。

(3)加強海圖判讀能力

辦理航輪專業講習,要求當值人員利用人工定位等方式,以紅筆在港區海圖中標示危險水域,輔助雷達及電子海圖等資訊,確保進出港之航行安全。

(三)第三次海損

1.事實經過

102年12月22日「臺南艦」於東沙海域執行「海得興21號」漁船接駁戒護任務,1225時艦長楊志成下令起落錨部署,因貿然進入不熟悉海域,未考量海流及航儀誤差等因素,誤認船位仍於安全海域,旋於12時30分發生擱淺,造成船體及推進軸系損壞。

2.檢討分析

(1)船舶定位未通盤考量

當值人員艦艇駕駛員林浤偉僅憑藉雷達方位線與距離圈定位,航行計畫未考量海流等因素,致誤判船位仍於原訂航線上航行。

(2)組合作業未臻落實

巡航淺礁較多之特殊水域時,艦長應對航行任務提示注意事項,本案臺南艦貿然進入不熟悉之特殊水域,艦長楊志成又未指揮所屬進行人工定位,組合作業未臻落實。

(3)未確認水文實際狀況

代理大副趙崇峰於甲板執行起落錨部署時,未能積極回報海面及水文實際狀況。

3.責任議處

(1)艦長楊志成調派南機隊視察及記一大過、代理大副趙崇峰申誡一次、駕駛員林浤偉申誡二次、隊長徐運生記過一次、副隊長洪國興申誡二次。

(2)增列主任秘書蔡嘉榮申誡二次、副總局長潘進家申誡二次、代理總局長李茂榮由原申誡一次加重為記過一次。

4.精進作為

(1)健全自訓發證制度

103年6月18日船員法修正後,為配合自訓發證新制,本署特訂定「海岸巡防機關艦船艇人員最低安全配置基準」,新進同仁優先分發外勤艦船艇歷練,參加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取得合格證書後,再併現職人員參加各項航輪專業職能訓練(第3次海損後103至105年期間,計辦理18班、782人次,以下期間均同),完備所有發證要件後,始核發海巡艦船艇人員適任證書,確保航行安全。

(2)完善接艦訓練評估

辦理接艦艦長、輪機長及儲備人員適任性評估(計辦理6場、73人次),完備各項接艦訓練,強化新艦人員航輪操作技能,使接艦人員均能儘速熟悉航輪設備操作技能。

(3)辦理航輪專業訓練

為強化在職訓練,增進專業知能,賡續辦理「船舶操縱」(12場、93人次)、「輪機維修」(8場、106人次)及「安全講習」(23場、314人次)等專業職能班別,強化航行當值、進出港部署、起落錨部署、海圖判讀及海事安全等訓練,確保航行安全。

(4)辦理航安專案督導

編組專案小組執行航安督導及測考,評核艦船艇人員操船技藝(計測考1,152人次,其中64人未通過,另案輔導進行補測),以強化航海專業能力,提升航行安全。

(四)專家學者建言

1.監察院105年12月13日針對臺南艦3次海損事件彈劾2位艦長、106年1月5日提案糾正;另105年12月14日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凍結本署106年相關預算,為深入探討3次海損案真正原因,本署爰重新檢視臺南艦3次海損原因及精進作為有無補強空間,並廣納外界專家學者建言,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2.105年12月28日起,本署邀請航海、學術與海軍等各界專家學者,計有警察大學吳東明教授、海洋大學林彬教授、航運界方信雄船長(引水人)及海軍司令部代表為外部委員,針對海損原因及精進作為,研提多項建言供本署檢討改進。

3.航海學者建言如下

(1)強化證照制度與派遣

(2)精進維修及保養程序

(3)建立查核表

(4)建立SOP標準作業程序

(5)加強在職人員實務訓練

(6)增加實務案例宣教

4.航海實務專家建言如下

(1)強化證照制度

(2)精進航輪專業職能

(3)加強在職人員實務訓練

(4)強化情境模擬等訓練課程

5.海軍司令部代表建言如下

(1)編組執行航安督察、甲級測考督導

(2)發行海事彙編,進行案例宣教

(3)每季召集各艦長舉辦航行安全講習

(4)加強在職人員實務訓練

(5)建立航輪人員合格簽證制度(PQS)

(五)創新精進作為

本署參酌專家學者上述建言,推動創新精進作為如下:

1.建立合格簽證制度:建立在職人員合格簽證制度(PQS),新進或初次取證人員應於3個月內依「海巡艦船艇共同性知識技能簽核表」項目完成訓練,再由指定輔導訓練員於簽核表上簽註合格,始能正式擔服艦船艇航輪勤務。

2.推動專人專責制度:積極從人員進用及教育訓練等面向,逐步達成艦船艇「專人專責制」之目標,依任務分工及當值部署,編撰適用之教範及教案,訂定在職訓練計畫,以專業分工、各司其職之組合運作模式,確保航行安全,提升艦船艇妥善率。

3.訂定艦艇專屬職稱:為使海巡艦船艇人員職稱與實際工作相符,以利各項部署作業,確保航行安全,本署已重新律定各航輪管理及操作級專屬職稱,俾利推動相關職務訓練。

4.綜整海事彙編案例:發布技術通報及綜整海事彙編,教導同仁航輪專業職能,並針對海損及自力維修案例,利用視訊會議,召集同仁研商與分享經驗,精進航輪專業職能,降低海損發生機率。

5.建立交接檢核機制:已編撰「海巡艦艇常規手冊」,明確律定勤務規範、艦船艇部署、分工職責、艦艇安全及工作紀律等面向,並設計交接班檢核表,藉由制度化運作機制,落實航行安全。

6.訂定標準作業程序:頒行「海巡艦船艇訓練綜合教則」、「海巡艦船艇常規手冊」及「海巡艦船艇物資保養與管理手冊」等3項準則,並編撰「航海」、「輪機」、「船藝」及「損管」等4本教範,訂定航輪標準作業程序,以供實務參考及教育訓練使用。

7.辦理航輪專業訓練:為增進專業知能,積極辦理「船舶操縱」、「輪機維修」及「安全講習」等專業訓練,未來並將結合海軍或海洋大學操船模擬機,教導同仁熟悉海上避碰章程,強化航行當值、進出港部署、起落錨部署、海圖判讀及海事安全等訓練,確保航行安全。

(六)具體成果

1.降低海損發生頻率:臺南艦發生三次海損案件,本署均召開海損評議會議,釐清發生原因,並採重懲原則,調整同仁執勤心態,提高航行警覺;另逐步落實各項精進作為,逐年降低海損發生頻率,105年海損案件21件,已較100年70件大幅減少70%。

2.增加業界承保信心:臺南艦發生三次海損案件後,肇致103年本署艦船艇承保範圍降為全損才賠之條件,104、105年增加為僅機器海損不賠,106年更恢復至全險標準,亦即任何海損案件,均屬理賠範圍,顯示本署落實各項精進作為後,已能有效提升航安,增加業界承保信心。

3.臺南艦以正常執勤:臺南艦於103年10月6日第3次海損修復後,已執行「金展祥8號」漁工病危救援案(距鵝鑾鼻1,280浬)、「明進財6號」遭菲律賓公務船持槍登檢案等救援任務,另參與海軍沱江、磐石艦成軍典禮暨國艦國造成果展示活動、本署海安八號、國軍聯合本署護漁操演等重要專案,並正常執行例行性巡護勤務,目前刻依船舶法規定進行特別檢驗(大修)中。

四、保險成效

(一)臺南艦自發生3次重大海損後,海洋巡防總局竭盡所能,痛定思痛,深刻檢討,避免類案發生。所做的努力漸獲市場支持,廠商對於艦船艇保險承保意願提高,海洋巡防總局進行一連串策進後,104年度保險條件已由「全損」擴大至「排除機械海損(FPAU)」,已降低海洋總局各噸級艦船艇財產毀損滅失之風險,104年度出險率為18.78%,相較102年度在相同保險條件為排除機械海損(FPAU)下出險率225.31%,已有明顯下降。

(二)105年度保險條件以「排除機械海損(FPAU)」方式辦理招標並決標,另參與艦船艇105年保險投標,由102年2家增至105年5家,顯見海洋總局海損管控已有顯著成效。

(三)106年度各級巡防艦船艇船體險、第三人責任險(P&I)暨庫房火險承保內容(擴大承保範圍)恢復「全險」方式投保,並於105年12月21日開標決標,計有2家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投標並決標,以上足資證明海洋總局落實執行海損檢討精進作為及強化執勤人員航海專業知能的努力。

五、結語

「航安缺失零容忍」,臺南艦發生三次海損事件,本署痛定思痛,深切檢討案發原因及相關人員責任,並落實執行各項精進作為,已逐年提升艦船艇航安,增加保險業承保信心。未來將持續從制度面及執行面等面向,積極推動各項策進方案,強化航輪專業訓練,確保航行安全,戮力達成施政目標,捍衛國家海洋權益,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海洋環境,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24 海洋巡防總局臺南艦3次嚴重海損疏失責任檢討及紅外線熱顯像儀維修期程專案報告,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

()5.】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臺南艦4年內發生三次海損事件,又偵蒐用的紅外線顯像儀,從馬政府時期夜視功能受損,因沒預算修護至今已3年無法正常運作,若未修護紅外線顯像夜視功能,臺南艦在海域執法能力將大幅降低,而且無法勝任夜間的查緝任務;而損壞3年至今,皆未見海洋巡防總局積極處理,顯見相關人員之怠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針對人為重大過失導致艦艇受損之部分做出檢討,並針對紅外線熱顯像儀之修繕提出維修期程報告,加強人員之訓練與確實懲戒缺失人員,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一)臺南艦於100至102年間發生與商船碰撞、金門地區觸底及東沙地區擱淺等3次海損事件,停航天數計848天,維修金額計3億8,119萬餘元,使民眾對海洋巡防總局艦船艇之適航性與勤務人員之適格性產生疑義。為此,海洋巡防總局深究此案,並懲處相關疏失人員,以示警惕。

(二)另臺南艦紅外線熱顯像儀於102年間發現因海水侵蝕,致紅外線熱顯像儀受損,期間委由廠商勘查,報價達890餘萬元(新品約兩千萬),所費不貲,另行評估其他可行性。

三、三次海損案

(一)第一次海損

1.事實經過

(1)100年5月12日「臺南艦」由北向南航往高雄港途中,柏明輪由南向北航往基隆港,4時54分「臺南艦」當值人員分隊長兼艦艇駕駛員柳錦良發現右前方2.2浬處「柏明輪」航行接近中。

(2)當值人員研判有碰撞危機,採用海上避碰章程之「正艏相遇或交叉相遇避讓原則」,向右轉向加速駛離,但「柏明輪」朝左轉向,以致該艦左舷船艉水線處遭柏明輪船艏撞擊,停航453天。

2.檢討分析

(1)海事責任

高雄地院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進行鑑定報告指出,兩船航行過失均屬嚴重,須各負50%之碰撞責任;然航行當值之適任性部分,臺南艦須負100%之責任,綜合上述責任,柏明輪須負25%之碰撞責任,臺南艦須負75%之碰撞責任。

(2)勤務缺失

甲、組合作業待強化

艦長遇有重大狀況時,未適時指導駕駛台依分工部署,妥適進行組合作業;另指派不符合航行當值證書人員擔任駕駛,未編排大副當班。

乙、未保持正確瞭望

當值人員未能有效瞭望,善用雷達掌握船舶動態及潛藏危機,未即時採取適當之避碰措施。

丙、未使用音響信號及無線電示警

未依國際避碰章程及警告信號規定,鳴放汽笛警示或以VHF16頻道呼叫。

丁、操船技術不佳

本案當值人員如具優良船藝及正確判斷,應有較充分之時機避免碰撞,當值人員因船藝不佳,誤判兩船動向,肇生事故。

戊、交接班不明

海面目標靠近之際,進行交接班程序,致使接班人員無法正確判斷海面狀況,及時採取適當避碰措施。

己、當值人員未具適任證書

本案當值人員分隊長柳錦良未具二等以上船副之適任證書,不符合航行當值之適任性,違反船員法及航海人員公約。

庚、內部管理不周

大副張志成未仔細審核當值表,由未具適任資格人員擔任駕駛,內部管理不周。

3.責任議處

(1)艦長江東興調派澳底隊組主任(支援船務組)、記一大過、大副張志成記過二次、分隊長柳錦良先後調派南機隊與恆春隊科員及記一大過、駕駛員胡志坤已身故,不予懲處。

(2)隊長敖曼偉記過一次、副隊長陳君邁申誡二次、增列主任秘書潘進家申誡二次、增列副總局長李茂榮申誡二次、增列副總局黃淦甫申誡二次、總局長林福安由原申誡一次加重為記過一次。

4.精進作為

(1)落實航行組合作業

要求當值人員搭配使用雷達及目視等方式,相互驗證目標船位及航向,適時報告艦長等幹部,確依「海上組合人力部署作業手冊」,落實航行當值部署及航行應變部署,適當分配各操作人員工作,採取適宜之避碰措施。

(2)燈光音響信號警示

本署艦船艇配有船舶自動辨識系統(AIS),可掌握目標船舶之基本資料,透過無線電呼叫對方船舶告知避碰作法,並以鳴笛警告等方式,及早採取明確之避碰措施。

(3)調整雷達警示距離

航行當值人員應視航行水域船舶分佈、海面狀況,調整雷達警示安全距離,以掌握海面船舶動態,爭取避碰應變時間。

(4)落實航行風險管理

接勤人員應依勤務表規劃時段,提早15分鐘到勤,瞭解最新狀況;交接時應明確交付當前航速、航向、船位、各項航儀、船舶運轉狀況及海面船舶動態,確認無誤後始由入勤者接續執勤。

(5)狀況處置始得換班

當值人員交接班時,遇有狀況或有碰撞危機時,應由當值人員處理完竣後,始得交由下一班人員執勤,避免交接班時狀況掌握不清,危機處置不當。

(6)當值應具適任證書

全面嚴格要求航輪當值人員須具備合格證照,目前各級巡防艦艇均編排具適任證書人員擔任航行及輪機當值人員。

(7)加強航輪專業訓練

每年辦理艦船艇長、輪機長及各階級人員職能訓練,另適時召集各艦船艇人員集中訓練,提升同仁專業知能外,並持續運用年度艦艇養護督導及相關訓練講習,宣達航行及維保注意事項。

(8)發布技術通報宣導

將艦船艇設備資訊、操作技術等最新訊息,列入技術通報,教導同仁操作及維保程序,提升航輪人員專業職能。

(9)召開海損評議會議

碰撞、擱淺等海損事故發生後,立即召開海損評議會議釐清海損原因、探討海事責任、檢討精進作為,以提高航行警覺,降低海損發生頻率。

(二)第二次海損

1.事實經過:101年8月30日於金門料羅港執行「金廈演練」勤務,演練完成後原訂21時出港,惟金門港務處因小三通貨船亟需船席,要求提早離開,15時55分離開碼頭時發生觸礁海損。

2.檢討分析

(1)組合作業須精進:艦長過於依賴電子航儀設備,未依分工指揮所屬落實執行艦艏、艦艉、駕艙、通訊、甲板、起錨及操舵等出港部署,組合作業有待精進。

(2)未確認水文狀況:艦長變更航行計畫後,未詳加查閱港區潮汐,疏忽料羅港水域退潮時水深不足之情形。

(3)航行警覺不足:艦長不熟悉航道狀況,且未向金門港務處申請拖船協助,致於港內觸礁,發生葉及船體海損,航行警覺不足。

3.責任議處:艦長楊志成申誡二次,增列總局長林福安記過一次。

4.精進作為

(1)強化專業職能訓練

臺南艦於金門料羅港觸礁後,本署除常態性辦理各項艦船艇保養講習及專業職能訓練外,並於102年5月23日、24日及同年6月13日、20日,分別於高雄及淡水辦理4場次艦艇人員講習,內容包含船舶相關設備之維修、船艇維修保養策略與管理等課程,以提升航行安全。

(2)落實進出港口部署

要求同仁確依「海上組合人力部署作業手冊」,落實進出港部署,適當分配各操作人員工作,確保艦船艇之航行安全。

(3)加強海圖判讀能力

辦理航輪專業講習,要求當值人員利用人工定位等方式,以紅筆在港區海圖中標示危險水域,輔助雷達及電子海圖等資訊,確保進出港之航行安全。

(三)第三次海損

1.事實經過

102年12月22日「臺南艦」於東沙海域執行「海得興21號」漁船接駁戒護任務,1225時艦長楊志成下令起落錨部署,因貿然進入不熟悉海域,未考量海流及航儀誤差等因素,誤認船位仍於安全海域,旋於12時30分發生擱淺,造成船體及推進軸系損壞。

2.檢討分析

(1)船舶定位未通盤考量

當值人員艦艇駕駛員林浤偉僅憑藉雷達方位線與距離圈定位,航行計畫未考量海流等因素,致誤判船位仍於原訂航線上航行。

(2)組合作業未臻落實

巡航淺礁較多之特殊水域時,艦長應對航行任務提示注意事項,本案臺南艦貿然進入不熟悉之特殊水域,艦長楊志成又未指揮所屬進行人工定位,組合作業未臻落實。

(3)未確認水文實際狀況

代理大副趙崇峰於甲板執行起落錨部署時,未能積極回報海面及水文實際狀況。

3.責任議處

(1)艦長楊志成調派南機隊視察及記一大過、代理大副趙崇峰申誡一次、駕駛員林浤偉申誡二次、隊長徐運生記過一次、副隊長洪國興申誡二次。

(2)增列主任秘書蔡嘉榮申誡二次、副總局長潘進家申誡二次、代理總局長李茂榮由原申誡一次加重為記過一次。

2.精進作為

(1)健全自訓發證制度

103年6月18日船員法修正後,為配合自訓發證新制,本署特訂定「海岸巡防機關艦船艇人員最低安全配置基準」,新進同仁優先分發外勤艦船艇歷練,參加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取得合格證書後,再併現職人員參加各項航輪專業職能訓練(第3次海損後103至105年期間,計辦理18班、782人次,以下期間均同),完備所有發證要件後,始核發海巡艦船艇人員適任證書,確保航行安全。

(2)完善接艦訓練評估

辦理接艦艦長、輪機長及儲備人員適任性評估(計辦理6場、73人次),完備各項接艦訓練,強化新艦人員航輪操作技能,使接艦人員均能儘速熟悉航輪設備操作技能。

(3)辦理航輪專業訓練

為強化在職訓練,增進專業知能,賡續辦理「船舶操縱」(12場、93人次)、「輪機維修」(8場、106人次)及「安全講習」(23場、314人次)等專業職能班別,強化航行當值、進出港部署、起落錨部署、海圖判讀及海事安全等訓練,確保航行安全。

(4)辦理航安專案督導

編組專案小組執行航安督導及測考,評核艦船艇人員操船技藝(計測考1,152人次,其中64人未通過,另案輔導進行補測),以強化航海專業能力,提升航行安全。

(三)專家學者建言

1.監察院105年12月13日針對臺南艦3次海損事件彈劾2位艦長、106年1月5日提案糾正;另105年12月14日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凍結本署106年相關預算,為深入探討3次海損案真正原因,本署爰重新檢視臺南艦3次海損原因及精進作為有無補強空間,並廣納外界專家學者建言,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2.105年12月28日起,本署邀請航海、學術與海軍等各界專家學者,計有警察大學吳東明教授、海洋大學林彬教授、航運界方信雄船長(引水人)及海軍司令部代表為外部委員,針對海損原因及精進作為,研提多項建言供本署檢討改進。

3.航海學者建言如下

(1)強化證照制度與派遣

(2)精進維修及保養程序

(3)建立查核表

(4)建立SOP標準作業程序

(5)加強在職人員實務訓練

(6)增加實務案例宣教

4.航海實務專家建言如下

(1)強化證照制度

(2)精進航輪專業職能

(3)加強在職人員實務訓練

(4)強化情境模擬等訓練課程

5.海軍司令部代表建言如下

(1)編組執行航安督察、甲級測考督導

(2)發行海事彙編,進行案例宣教

(3)每季召集各艦長舉辦航行安全講習

(4)加強在職人員實務訓練

(5)建立航輪人員合格簽證制度(PQS)

(五)新精進作為

本署參酌專家學者上述建言,推動創新精進作為如下:

1.建立合格簽證制度:建立在職人員合格簽證制度(PQS),新進或初次取證人員應於3個月內依「海巡艦船艇共同性知識技能簽核表」項目完成訓練,再由指定輔導訓練員於簽核表上簽註合格,始能正式擔服艦船艇航輪勤務。

2.推動專人專責制度:積極從人員進用及教育訓練等面向,逐步達成艦船艇「專人專責制」之目標,依任務分工及當值部署,編撰適用之教範及教案,訂定在職訓練計畫,以專業分工、各司其職之組合運作模式,確保航行安全,提升艦船艇妥善率。

3.訂定艦艇專屬職稱:為使海巡艦船艇人員職稱與實際工作相符,以利各項部署作業,確保航行安全,本署已重新律定各航輪管理及操作級專屬職稱,俾利推動相關職務訓練。

4.綜整海事彙編案例:發布技術通報及綜整海事彙編,教導同仁航輪專業職能,並針對海損及自力維修案例,利用視訊會議,召集同仁研商與分享經驗,精進航輪專業職能,降低海損發生機率。

5.建立交接檢核機制:已編撰「海巡艦艇常規手冊」,明確律定勤務規範、艦船艇部署、分工職責、艦艇安全及工作紀律等面向,並設計交接班檢核表,藉由制度化運作機制,落實航行安全。

6.訂定標準作業程序:頒行「海巡艦船艇訓練綜合教則」、「海巡艦船艇常規手冊」及「海巡艦船艇物資保養與管理手冊」等3項準則,並編撰「航海」、「輪機」、「船藝」及「損管」等4本教範,訂定航輪標準作業程序,以供實務參考及教育訓練使用。

7.辦理航輪專業訓練:為增進專業知能,積極辦理「船舶操縱」、「輪機維修」及「安全講習」等專業訓練,未來並將結合海軍或海洋大學操船模擬機,教導同仁熟悉海上避碰章程,強化航行當值、進出港部署、起落錨部署、海圖判讀及海事安全等訓練,確保航行安全。

(七)具體成果

1.降低海損發生頻率:臺南艦發生三次海損案件,本署均召開海損評議會議,釐清發生原因,並採重懲原則,調整同仁執勤心態,提高航行警覺;另逐步落實各項精進作為,逐年降低海損發生頻率,105年海損案件21件,已較100年70件大幅減少70%。

2.增加業界承保信心:臺南艦發生三次海損案件後,肇致103年本署艦船艇承保範圍降為全損才賠之條件,104、105年增加為僅機器海損不賠,106年更恢復至全險標準,亦即任何海損案件,均屬理賠範圍,顯示本署落實各項精進作為後,已能有效提升航安,增加業界承保信心。

3.臺南艦以正常執勤:臺南艦於103年10月6日第3次海損修復後,已執行「金展祥8號」漁工病危救援案(距鵝鑾鼻1,280浬)、「明進財6號」遭菲律賓公務船持槍登檢案等救援任務,另參與海軍沱江、磐石艦成軍典禮暨國艦國造成果展示活動、本署海安八號、國軍聯合本署護漁操演等重要專案,並正常執行例行性巡護勤務,目前刻依船舶法規定進行特別檢驗(大修)中。

四、臺南艦「紅外線熱顯像儀」辦理情形

(一)熱顯像儀故障原因

1.臺南艦於99年11月交船,保固期至101年11月止,成軍時即配置「紅外線熱顯像儀」1具,主要用於夜間偵蒐識別目標,係屬執勤輔助設備。

2.「紅外線熱顯像儀」於102年因雷射測距功能故障無法使用,已過保固期,經台灣代理廠商拆檢確認係熱顯像儀球體進水等原因導致,故障期間改用夜視望遠鏡執行相關勤務。

3.故障原因經研判係關機時未將鏡頭正常歸回球體內,致膠圈破損導致球體進水。

(二)評估替代方案

1.臺南艦紅外線熱顯像儀為美國FLIR公司所生產之SeaFLIR III型式,具有熱像鏡頭及彩色攝影機,可快速鎖定目標,量測20公里範圍內之目標,可供情蒐、採證、偵查及辦案等用途使用。

2.替代方案為手持式紅外線熱顯像望遠鏡,該設備須人工手持操作,以肉眼搜尋目標,僅可量測8公里範圍內之目標,無法快速、穩定鎖定,或長時間追蹤目標。

3.艦載式紅外線熱顯像儀執行監視任務不受風浪影響,偵測距離較遠,並可自動鎖定目標,符合本署任務需求,為避免投資浪費,仍以維修艦載式紅外線熱顯像儀為宜。

(三)年度維修經費不足

1.臺南艦相關人員於102年陳報歲修項目檢修,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口頭向原廠代理商詢價,維修金額約新臺幣1千萬餘元(新品約2千萬元),惟因年度維修經費不足,評估後未列入當年度檢修項目。

2.臺南艦於102年12月22日發生海損,至103年10月6日驗收服勤,該隊復於104年7月間陳報大修項目檢修,並委請造船廠初步報價600萬元,考量該設備係軍事管制品,適用國際武器貿易管制條例(ITAR),委由原廠代理商拆檢詢價維修較為妥適,評估後仍因維修經費不足,未列入當年度大修項目。

(四)持續訪價爭取保固

105年再請原廠代理商報價達890萬餘元,經本署積極溝通爭取較優條件後,已降低至新臺幣785萬餘元,刻由代理廠商協調原廠提供保固維修等優惠條件。

(五)小結

艦載式紅外線熱顯像儀主要用於夜間偵蒐識別目標使用,執行監視任務不受風浪影響,偵測距離較遠,並可自動鎖定目標,符合本署任務需求。另新品造價高達2千萬元,維修金額785萬元,具維修效益,為避免投資浪費,以維修紅外線熱顯像儀為宜,經洽詢台灣代理廠商表示,交修期程約需7個月,本署將於106年10月臺南艦特檢完工前,儘速完成修復事宜,以強化夜間偵蒐能力

五、結語

「航安缺失零容忍」,臺南艦發生三次海損事件,本署痛定思痛,深切檢討案發原因及相關人員責任,並落實執行各項精進作為,已逐年提升艦船艇航安,增加業界承保信心;另紅外線熱顯像儀故障部分,將配合臺南艦特檢期程,儘速辦理完竣。未來將持續從制度面及執行面等面向,積極推動各項策進方案,強化航輪專業訓練,確保航行安全,戮力達成施政目標,捍衛國家海洋權益,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海洋環境,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25 海洋巡防總局持續積極推動機艦組合作業,確實檢討艦艇規劃及建置需求,強化三度空間立體巡防能量,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2.】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2000噸級臺南艦自99年11月交船迄今已近6年,仍未能辦理落艦演練,亦被監察院提出糾正。而空中勤務總隊陸續接收國防部移撥之黑鷹直昇機亦尚未辦理機艦組合作業,該總局允應於安全無虞之前提下,持續積極推動與空中勤務總隊之機艦組合作業,未來並應確實檢討艦艇設備於規劃及建置時之需求評估,以落實計畫效益,並強化三度空間之立體巡防能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首艘配備飛行甲板之臺南艦建造計畫,於95年建案時,本署邀集行政院秘書處、前行政院研考會、前行政院主計處等單位,召開跨部會審查協調會,獲達成暫以減列輔降系統及機庫設備,以及機庫先設計為救難設備空間,作為平時巡防、救難任務使用之共識,並修正計畫於95年7月28日經行政院核准,後續「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之巡防艦,均遵循前述之規劃設置原則辦理。

三、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一)執行規劃原則

由於艦機組合作業具有風險性,在安全第一原則下,海洋總局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共同積極推動,研訂任務與設備需求、辦理飛行甲板認證、協調海軍進行落艦訓練事宜、編撰作業程序等配套措施,依巡防艦噸位由大至小、直昇機由小至大,循序推動。

(二)3000噸級巡防艦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1.協調海軍代訓飛行甲板人員

(1)海洋總局102年8月26日觀摩海軍艦機組合操演,並協請海軍訓練巡防艦落艦作業人員,獲得初步同意。

(2)海洋總局持續協調並報請本署協助下,海軍副司令102年12月9日拜會海洋總局,同意設立專班訓練巡防艦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2.辦理空中進場管制官訓練

(1)時間:103年3月4日至4月3日及8月11日至9月12日。

(2)地點: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3)人員:宜蘭艦與高雄艦各2員。

(4)目的:人員訓練完成,在視距外以無線電及雷達引導直昇機至巡防艦上空,並管制附近空域,維護飛航安全。

3.採購飛行甲板作業人員裝備

為確保同仁執行艦機作業安全,海洋總局參考美國海岸防衛隊艦機作業程序手冊規範之裝備,規劃採購飛行甲板作業裝備,洽詢國外原供應製造廠,取得相關規格與國內經銷商資訊辦理採購,並於103年6月11日決標。

4.委託海軍訓練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1)時間:103年9月22日至26日。

(2)地點:海軍技術學校。

(3)人員:3000噸宜蘭艦與高雄艦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各22員。

(4)目的:訓練合格,取得證書,具備落艦作業能力。

5.完成起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4年3月9日至17日。

(2)地點:左營港及附近海域。

(3)人員:海洋總局與空勤總隊共同聘請2位國外飛行教官,指導宜蘭艦及高雄艦人員。

(4)目的:雙方艦機完成首次落艦組合訓練。

6.直昇機起落艦公開操演

(1)時間:104年6月6日。

(2)地點:高雄港及其外海。

(3)人員:宜蘭艦、高雄艦及空勤總隊所屬人員。

(4)目的:海安八號演習正式公開操演驗證,將直昇機起落艦推動成果呈獻國人。

(三)2000噸級巡防艦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1.與海軍高層工作會談幕僚會議

(2)時間:104年4月30日。

(3)地點:海洋總局簡報室。

(4)主持人:海洋總局巡防組朱組長清和、海軍司令部戰訓處王代副處長國強。

(5)目的:協調海軍協助「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及「直昇機進場管制官」訓練。

(6)決議:海軍同意於104年6月22日及11月30日分別辦理2班次飛行甲板訓練。

2.新北艦直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1)時間:104年5月1日。

(2)地點:新北艦。

(3)人員:海洋總局潘前副總局長進家等9人、空勤總隊董總隊長劍城等8人、海軍司令部周上校肇成等14人,共同會勘新北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並依空勤總隊需求採購籌補新北艦設備(104年9月8日完工)。

3.拜會空勤總隊長

(1)時間:104年5月12日。

(2)地點:空勤總隊。

(3)人員:龔前總局長光宇及董總隊長劍城。

(4)目的:提高合作機制,加速推動落艦。

4.委託海軍訓練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1)時間:104年6月22日至26日。

(2)地點:海軍技術學校。

(3)人員:2000噸級新北艦及臺南艦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各25人。

(4)目的:訓練合格,取得證書,具備落艦能力。

5.新北艦直昇機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4年9月23日至24日。

(2)地點:臺北港及附近海域。

(3)人員:新北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新北艦海上落艦訓練。

6.空中進場管制官訓練

(1)時間:104年11月23日至12月25日。

(2)地點: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3)人員:2000噸級新北艦與臺南艦各2人。

7.臺南艦落艦組合訓練

(1)臺南艦105年3月起進行大修,並配合大修一併整備所需設備,預計106年1月大修結束後即與空勤總隊直昇機規劃推動落艦訓練。大修期間,海洋總局將與空勤總隊先行推動1000噸級巡防艦落艦訓練,持續積極辦理,絕不懈怠。

(2)大型巡防救難艦之艦機組合訓練(含臺南艦直昇機落艦訓練),已按規劃期程進行,監察院業於105年12月12日同意結案,解除列管。

(四)1000噸級巡防艦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1.函請海軍賡續辦理105年訓練

(1)時間:104年8月11日。

(2)目的:訓練合格,取得證書,具備落艦作業能力。

(3)結果:海軍司令部104年8月25日函同意105年上、下半年各送訓4員直昇機空中進場管制官;1000噸級桃園、臺東與屏東艦每艦25員之飛行甲板人員訓練需求,共計75名,納入105年訓練流路班次。

2.辦理空中進場管制官訓練

(1)時間:

甲、苗栗艦及桃園艦:104年11月23日至12月25日。

乙、臺東艦及屏東艦:預訂於105年6月6日至7月9日。

丙、增派北機、中機、南機及東機隊各1員:105年11月21日至12月23日。

(2)地點: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3)人員:

甲、苗栗艦、桃園艦、臺東艦及屏東艦各2人。

乙、增派北機、中機、南機及東機隊各1員。

3.委請海軍訓練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1)時間:

甲、苗栗艦:104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

乙、桃園艦及臺東艦:105年4月11日至4月15日。

丙、屏東艦:105年11月14日至18日。

(2)地點:海軍技術學校。

(3)人員:苗栗艦、桃園艦、臺東艦及屏東艦各25員。

4.苗栗艦直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1)時間:105年2月3日。

(2)地點:苗栗艦。

(3)人員:海洋總局姚副總局洲典等12人、空勤總隊洪組長勝榮等7人、海軍司令部林中校育丞等7人,共同會勘苗栗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相關落艦設備,若符合空勤總隊需求,則進一步協調落艦訓練期程。

5.苗栗艦直昇機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5年4月27日至28日。

(2)地點:臺中港及附近海域。

(3)人員:苗栗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苗栗艦海上落艦訓練。

6.桃園及臺東艦直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1)時間:105年5月13日。

(2)地點:桃園艦及臺東艦。

(3)人員:海洋總局朱主任秘書清和等8人、空勤總隊王副總隊長啟通等5人、海軍司令部林中校育丞等8人,共同會勘桃園艦及臺東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相關落艦設備,若符合空勤總隊需求,則進一步協調落艦訓練期程。

7.桃園艦直昇機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5年8月17日至18日。

(2)地點:臺北港及附近海域。

(3)人員:桃園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桃園艦海上落艦訓練。

8.臺東艦直昇機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5年12月6日至7日。

(2)地點:高雄左營軍港危險品碼頭及附近海域。

(3)人員:臺東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臺東艦海上落艦訓練。

9.屏東艦直昇機落艦設備會勘

(1)時間:105年12月16日。

(2)地點:屏東艦。

(3)人員:海洋總局王副總局長茂昇等7人暨屏東艦人員、空勤總隊方大隊長善雄等6人、海軍司令部林中校育丞等4人,共同會勘屏東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相關落艦設備,若符合空勤總隊需求,則進一步協調落艦訓練期程。

10.屏東艦直昇機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5年12月29日至30日。

(2)地點:高雄左營軍港危險品碼頭及附近海域。

(3)人員:屏東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屏東艦海上落艦訓練。

四、提升三度空間值勤效益分析

本署推動巡防艦與直昇機進行組合作業,以提升三度空間值勤效益如下:

(一)擔任搜救現場平臺,供直昇機吊掛轉運獲救之遇難者,結合直昇機可迅速馳援之優勢,輔以飛行甲板作為傷患安置基地,增加「承載人數」。直昇機空間有限,若滿載傷患,可立即降落或吊掛至附近之巡防艦飛行甲板,將獲救人員安置於現行規劃之機庫空間(獲救人員收容中心),爭取救援時效。

(二)艦機配合迅速反應遠距離案件,有效運用巡防艦飛行甲板,並利用直昇機快速運送人員能力,將特勤人員或案件處置專業人員運至巡防艦現場協處(直昇機即駛離現場),使案件處置更完善及有效。

(三)直昇機海上緊急落艦

1.直昇機於海上執勤時,遇有油料不足或機件故障等狀況,可供緊急降落並載回維修,提升海上勤務安全。

2.巡防艦落艦次數:截至106年3月31日止各艦執行落艦次數:393次。

(1)3000噸級:宜蘭艦180次、高雄艦48次。

(2)2000噸級:新北艦24次。

(3)1000噸級:苗栗艦58次、桃園艦26次、臺東艦13次、屏東艦44次。

五、黑鷹(UH-60M)直昇機落艦評估

(一)艦機組合作業具有高度風險性,「安全」允為推動本案之首要考量,海洋總局與空勤總隊分階段逐步提升難度,循序由大型艦至小型艦,小型機至大型機之操作方式進行,穩健推動,以確保作業安全。

(二)為利新接裝之黑鷹直昇機儘速執行各項任務,目前該總隊刻正辦理該型機飛行員機種轉換及專精任務等訓練,蓄積實務經驗及培養合作默契,俾使所屬飛行員與機組員能熟悉該機種之操作。

(三)基於安全第一原則下,俟空勤總隊完成相關訓練後,雙方再共同研議及進行評估機艦組合作業事宜。

六、結語

海洋總局積極協調海軍與空勤總隊進行落艦訓練,於安全第一原則,與空勤總隊通力合作及海軍司令部協助下,依噸位大小循序推動,已陸續完成3000噸級宜蘭艦與高雄艦、2000噸級新北艦及1000噸級苗栗艦、桃園艦、臺東艦與屏東艦落艦,將持續積極推動2000噸級臺南艦落艦,務求發揮飛行甲板之最大效益。經評估推動艦機組合可提供擔任搜救現場平臺爭取救援時效、艦機配合迅速反應遠距離案件、直昇機海上執勤緊急落艦提升海上勤務安全,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26 海洋巡防總局持續積極推動機艦組合作業,確實檢討艦艇規劃及建置需求,強化三度空間立體巡防能量,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12.】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海洋巡防業務─艦艇建造及維修」中續編「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艦艇籌建暨延壽計畫」6億495萬7,000元,該計畫原先規劃未來於籌建1000噸級以上大型船艦時,將輔以規劃建置直昇機起降平台,以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但預算中心報告指出,2000噸級臺南艦自99年11月交船迄今已近6年,仍未能辦理落艦演練,且空中勤務總隊陸續接收國防部移撥之黑鷹直昇機亦尚未辦理機艦組合作業,爰凍結部分預算,俟針對如何推動與空中勤務總隊之機艦組合作業,並確實檢討艦艇設備於規劃及建置時之需求評估,以落實計畫效益,並強化三度空間之立體巡防能量,以利勤務進行等相關檢討,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首艘配備飛行甲板之臺南艦建造計畫,於95年建案時,海巡署邀集行政院秘書處、前行政院研考會、前行政院主計處等單位,召開跨部會審查協調會,獲達成暫以減列輔降系統及機庫設備,以及機庫先設計為救難設備空間,作為平時巡防、救難任務使用之共識,並修正計畫於95年7月28日經行政院核准,後續「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之巡防艦,均遵循前述之規劃設置原則辦理。

三、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一)執行規劃原則

由於艦機組合作業具有風險性,在安全第一原則下,海洋總局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共同積極推動,研訂任務與設備需求、辦理飛行甲板認證、協調海軍進行落艦訓練事宜、編撰作業程序等配套措施,依巡防艦噸位由大至小、直昇機由小至大,循序推動。

(二)3000噸級巡防艦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1.協調海軍代訓飛行甲板人員

(1)海洋總局102年8月26日觀摩海軍艦機組合操演,並協請海軍訓練巡防艦落艦作業人員,獲得初步同意。

(2)海洋總局持續協調並報請本署協助下,海軍副司令102年12月9日拜會海洋總局,同意設立專班訓練巡防艦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2.辦理空中進場管制官訓練

(1)時間:103年3月4日至4月3日及8月11日至9月12日。

(2)地點: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3)人員:宜蘭艦與高雄艦各2員。

(4)目的:人員訓練完成,在視距外以無線電及雷達引導直昇機至巡防艦上空,並管制附近空域,維護飛航安全。

3.採購飛行甲板作業人員裝備

為確保同仁執行艦機作業安全,海洋總局參考美國海岸防衛隊艦機作業程序手冊規範之裝備,規劃採購飛行甲板作業裝備,洽詢國外原供應製造廠,取得相關規格與國內經銷商資訊辦理採購,並於103年6月11日決標。

4.委託海軍訓練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1)時間:103年9月22日至26日。

(2)地點:海軍技術學校。

(3)人員:3000噸宜蘭艦與高雄艦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各22員。

(4)目的:訓練合格,取得證書,具備落艦作業能力。

5.完成起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4年3月9日至17日。

(2)地點:左營港及附近海域。

(3)人員:海洋總局與空勤總隊共同聘請2位國外飛行教官,指導宜蘭艦及高雄艦人員。

(4)目的:雙方艦機完成首次落艦組合訓練。

6.直昇機起落艦公開操演

(1)時間:104年6月6日。

(2)地點:高雄港及其外海。

(3)人員:宜蘭艦、高雄艦及空勤總隊所屬人員。

(4)目的:海安八號演習正式公開操演驗證,將直昇機起落艦推動成果呈獻國人。

(一)2000噸級巡防艦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1.與海軍高層工作會談幕僚會議

(1)時間:104年4月30日。

(2)地點:海洋總局簡報室。

(3)主持人:海洋總局巡防組朱前組長清和、海軍司令部戰訓處王代副處長國強。

(4)目的:協調海軍協助「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及「直昇機進場管制官」訓練。

(5)決議:海軍同意於104年6月22日及11月30日分別辦理2班次飛行甲板訓練。

2.新北艦直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1)時間:104年5月1日。

(2)地點:新北艦。

(3)人員:海洋總局潘前副總局長進家等9人、空勤總隊董總隊長劍城等8人、海軍司令部周上校肇成等14人,共同會勘新北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並依空勤總隊需求採購籌補新北艦設備(104年9月8日完工)。

3.拜會空勤總隊長

(1)時間:104年5月12日。

(2)地點:空勤總隊。

(3)人員:龔前總局長光宇及董總隊長劍城。

(4)目的:提高合作機制,加速推動落艦。

4.委託海軍訓練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1)時間:104年6月22日至26日。

(2)地點:海軍技術學校。

(3)人員:2000噸級新北艦及臺南艦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各25人。

(4)目的:訓練合格,取得證書,具備落艦能力。

5.新北艦直昇機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4年9月23日至24日。

(2)地點:臺北港及附近海域。

(3)人員:新北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新北艦海上落艦訓練。

6.空中進場管制官訓練

(1)時間:104年11月23日至12月25日。

(2)地點: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3)人員:2000噸級新北艦與臺南艦各2人。

7.臺南艦落艦組合訓練

(1)臺南艦105年3月起進行大修,並配合大修一併整備所需設備,預計106年10月底大修暨後擴工程完工驗收後即與空勤總隊規劃推動落艦訓練。大修期間,海洋總局將與空勤總隊先行推動1000噸級巡防艦落艦訓練,持續積極辦理,絕不懈怠。

(2)大型巡防救難艦之艦機組合訓練(含臺南艦直昇機落艦訓練),已按規劃期程進行,監察院業於105年12月12日同意結案,解除列管。

(二)1000噸級巡防艦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1.函請海軍賡續辦理105年訓練

(1)時間:104年8月11日。

(2)目的:訓練合格,取得證書,具備落艦作業能力。

(3)結果:海軍司令部104年8月25日函同意105年上、下半年各4員直昇機空中進場管制官送訓;1000噸級桃園、臺東與屏東艦每艦25員之飛行甲板人員訓練需求,共計75名,納入105年訓練流路班次。

2.辦理空中進場管制官訓練

(1)時間

甲、苗栗艦及桃園艦:104年11月23日至12月25日。

乙、臺東艦及屏東艦:105年6月6日至7月8日。

丙、增派北機、中機、南機及東機隊各1員:105年11月21日至12月23日。

(2)地點: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3)人員

甲、苗栗艦、桃園艦、臺東艦及屏東艦各2人。

乙、增派北機、中機、南機及東機隊各1員。

3.委請海軍訓練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1)時間:

甲、苗栗艦:104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

乙、桃園艦及臺東艦:105年4月11日至15日。

丙、屏東艦:105年11月14日至18日。

(2)地點:海軍技術學校。

(3)人員:苗栗艦、桃園艦、臺東艦及屏東艦各25員。

4.苗栗艦直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1)時間:105年2月3日。

(2)地點:苗栗艦。

(3)人員:海洋總局姚前副總局長洲典等12人、空勤總隊洪組長勝榮等7人、海軍司令部林中校育丞等7人,共同會勘苗栗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相關落艦設備,若符合空勤總隊需求,則進一步協調落艦訓練期程。

5.苗栗艦直昇機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5年4月27日至28日。

(2)地點:臺中港及附近海域。

(3)人員:苗栗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苗栗艦海上落艦訓練。

6.桃園艦及臺東艦直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1)時間:105年5月13日。

(2)地點:桃園艦及臺東艦。

(3)人員:海洋總局朱主任秘書清和等8人、空勤總隊王副總隊長啟通等5人、海軍司令部林中校育丞等8人,共同會勘桃園艦及臺東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相關落艦設備,若符合空勤總隊需求,則進一步協調落艦訓練期程。

7.桃園艦直昇機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5年8月17日至18日。

(2)地點:臺北港及附近海域。

(3)人員:桃園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桃園艦海上落艦訓練。

8.臺東艦直昇機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5年12月6日至7日。

(2)地點:高雄左營軍港危險品碼頭及附近海域。

(3)人員:臺東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臺東艦海上落艦訓練。

9.屏東艦直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1)時間:105年12月16日。

(2)地點:屏東艦。

(3)人員:海洋總局王副總局長茂昇等7人暨屏東艦人員、空勤總隊方大隊長善雄等6人、海軍司令部林中校育丞等4人,共同會勘屏東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相關落艦設備,若符合空勤總隊需求,則進一步協調落艦訓練期程。

10.屏東艦直昇機起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5年12月29日至30日。

(2)地點:高雄左營軍港危險品碼頭及附近海域。

(3)人員:屏東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屏東艦海上落艦訓練。

四、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分析

本署推動巡防艦與直昇機進行組合作業,以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如下:

(一)本研習會辦理目的,係為本署人員具備港口及海域執法專長,漁政人員熟稔漁業法令相關職能,以及藉教育訓練交流海上、漁港及岸際執法經驗,結合執法能量,打擊非法漁業行為,維護漁業資源。教育訓練研習場次、時間、地點、課程、講師安排及所需經費(差旅除外),均由漁業署支應,每年僅能提供海岸總局人員4場次,計100人次參加講習。

(二)有關參訓率偏低問題,係因審計部以海岸總局101至103年研習會參訓人數254員,除以103年各總、大隊(含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志願役人數3,919員而得;倘以參訓人數254員,除以分配訓額300員之方式計算,參訓率達84.67%(尚未扣除休假、差勤或其他事故)。

(三)海岸總局自105年起,依據「本署105年強化沿近海漁業執法訓練指導計畫」規劃於安檢幹部在職訓練及常年訓練時機,針對特定漁業自辦執法訓練,以提升基層漁業違規查緝職能,保障合法漁業從業人員權益。

五、黑鷹(UH-60M)直昇機落艦評估

(一) 艦機組合作業具有高度風險性,「安全」允為推動本案之首要考量,海洋總局與空勤總隊分階段逐步提升難度,循序由大型艦至小型艦,小型機至大型機之操作方式進行,穩健推動,以確保作業安全。

(二) 為利新接裝之黑鷹直昇機儘速執行各項任務,目前該總隊刻正辦理該型機飛行員機種轉換及專精任務等訓練,蓄積實務經驗及培養合作默契,俾使所屬飛行員與機組員能熟悉該機種之操作。

(三) 基於安全第一原則下,俟空勤總隊完成相關訓練後,雙方再共同研議及進行評估機艦組合作業事宜本研習會辦理目的,係為本署人員具備港口及海域執法專長,漁政人員熟稔漁業法令相關職能,以及藉教育訓練交流海上、漁港及岸際執法經驗,結合執法能量,打擊非法漁業行為,維護漁業資源。教育訓練研習場次、時間、地點、課程、講師安排及所需經費(差旅除外),均由漁業署支應,每年僅能提供海岸總局人員4場次,計100人次參加講習。

六、結語

海洋總局積極協調海軍與空勤總隊進行落艦訓練,於安全第一原則,與空勤總隊通力合作及海軍司令部協助下,依噸位大小循序推動,已陸續完成3000噸級宜蘭艦與高雄艦、2000噸級新北艦及1000噸級苗栗艦、桃園艦、臺東艦與屏東艦直昇機落艦,將持續積極推動2000噸級臺南艦落艦,務求發揮飛行甲板之最大效益。經評估推動艦機組合可提供擔任搜救現場平臺爭取救援時效、直昇機海上執勤緊急落艦提升海上勤務安全、直昇機海上油料補給延展直昇機空中能量,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27 海洋巡防總局縮短艦艇維修期程,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13.】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特別檢驗(大修)」預算計4億3,682萬5,000元,查100年度至104年度艦艇維修逾1/3年期間逐年增加,實有待改善之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係維護國境安全之第一道防線,肩負維繫人民生活安定、保護海洋生態的責任,在符合法令規範下,每年實施定期檢查與歲修,每5年實施特檢與大修,確保人安、船安。

三、維修期程偏高原因

截至106年3月止,海洋總局逾最低使用年限之艦船艇計141艘,占所有艦船艇80.46%,船艇老舊,其機械、裝備故障率提高,且為通過航政機關檢驗,辦理年度歲修或大修作業等因素,維修期程逾年度三分之一(122日)之艦艇數逐年增加。

(一)工序浩繁費時

大型艦船艇所用主機為高速主機(屬小型),有別商船所用中低速主機(屬大型),其維修工法亦不同。

1.海洋總局艦船艇主機大修時,均須入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將整部主機移出,送至工廠施作,待維修完畢後再重複上述程序,完成維修。

2.商船主機大修時,可於船體中進行各缸維修。

3.艦船艇進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出塢(或下架)、主機維修等工序耗時,造成維修工期長。

(二)遵循採購法規,程序繁瑣

維修建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巨額採購公告期為28日(以電子領標方式,公告期至少須25日),且決標後始能下訂貨物,如遇市場未備現貨之料件,須待原廠開工再行生產料件,延長維修時程。

(三)獨家專利產品,仰賴進口

艦船艇多數產品及組件涉及專利,國內無法取得,須向國外原廠採購,且國外廠商由下單至出單均有一定標準作業流程,無法縮短交貨期程。

(四)過期停產料件,籌補不易

老舊艦船艇年限多逾10年以上,且非商界常見船型,零件停產,須洽原製造商重新開模特製,如無法特製,則須整組更新,耗日費時且增加維修經費支出。

(五)隱蔽潛藏損壞,不易預知

艦船艇常年於惡劣海象執行任務,造成船體變形或機器異常磨耗之隱蔽性瑕疵,於維修進塢、上架期間拆解檢測,始能發現損壞並辦理後續擴充作業,致無法於預定期間完成。

(六)國內修船產業,產量不足

因國內修船業產能有限,遇維修案增加時,須待廠商有閒置產量後(船塢、架場、人力等),方能進行維修,致艦船艇停航維修天數延長。

(七)履約保固爭議,尚待釐清

依契約規範,廠商須對維修項目保固1至2年,期間如有故障,須先釐清雙方責任;為維護機關權益,常須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法院申請調解或仲裁,影響妥善率。

四、降低艦艇維修期程精進作為

(一)簽訂開口合約提升效率

針對艦船艇普遍性需求之採購,如船級檢驗、油漆、船用蓄電池及船用救生設備建立開口合約,除可降低採購成本外,亦可避免重複招標,減少行政作業流程。

(二)建立必要備品機制

因噸位較大之艦船艇備料成本較高,業者多無簽訂開口合約意願,可於新造艦船艇,適度提升預算,建立必要備品機制,避免待料期過長。

(三)新造艦船艇維修需求納入規範

將新造艦船艇2至5年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免除訪商及行政作業,大幅縮短維修期程,督促廠商提升建造艦船艇時之整體品質,嚴格控管。

(四)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

為維持巡防艇整體妥善率,賡續辦理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內容包括大修、歲修、各式航修、保養等,俾減少行政作業程序、招標次數(天數)與巡防艇停航天數,並可由同廠商負責同噸級船艇之維修,保固責任明確。

(五)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

為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利用同型主機以置換方式維修,新主機移入使用,舊主機移出維修,不僅可先讓艦船服勤,縮短維修期程(可節省約180天),節省二次進塢之費用,修復後亦可再依上述工序,使用於其他大型艦大修上。現行大型艦均無備用主機,如能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2至4部、每部約需2億2,000萬元),必能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

(六)協調海軍辦理大型艦船維保

結合政府公部門能量、節省預算支出、提升維修品質,借鑒友軍專業經驗以提升同仁船舶故障勘驗及驗估能力,爰規劃將大型艦船維修案件,委託海軍施作,並已提供相關資料供予海軍供參,海軍針對窒礙問題研議評估中,藉此以期縮短維修期程,有效提升海巡艦船妥善率,俾利海巡任務遂行。

(七)推動100噸以下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

鑑於現行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合約施行成效,可有效節省公帑、維持船艇妥善、提升維修品質及縮短維修期程,進而規劃推動100噸級巡防艇同型主機(含金門艦及連江艦)長期維修合約執行計畫,另於106年1月成立採購審查小組,針對100噸級以下長期維修契約內容訂定審查,以利業務推動順遂,期減少故障發生及增加巡防艇妥善率,俾有效遂行海巡任務。

五、結語

海洋總局艦船艇,因船齡普遍偏高、隱蔽性損壞無法預知、多數料件停產取得不易、國內修(造)船業產量有限等影響,致艦船艇維修期程長;經檢討以簽訂開口合約、建立必要備品機制、新造艦艇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協調海軍辦理大型艦船維保等相關精進作為,俾縮短維修期程,遂行海巡任務,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28 海洋巡防總局艦艇建造及保修檢討改進,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4.】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2000噸級臺南艦(CG-126)以15億元打造,惟104年遭監察院糾正飛行甲板之問題,105年5月檢調調查疑似驗收放水,105年12月初遭披露紅外線顯像儀已損壞3年,無法正常執行夜間查緝任務。又100噸巡防艇於海安8號演習時,發生主機燒缸且在海上當機的情事,顯見海洋巡防總局艦艇建造及保修,實有檢討改進之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艦艇妥善情形

海洋總局艦船艇,因船齡普遍偏高、隱蔽性損壞無法預知、大型艦船主機維修工序浩繁費時、採購法程序繁瑣、多數產品及組件仰賴進口、料件停產籌補不易、國內修船產業產量不足及保固爭議尚待釐清等因素影響,致艦艇維修期程較長。依船舶法規定,各噸級艦艇每年須定期檢驗,5年內須特別檢驗,為確保艦船艇適航性及符合法令規範,須辦理維修作業,確保人、船安全。105年整體妥善率72.75%,符合海洋總局「1/3執勤、1/3待命、1/3維修」,妥善率目標67%以上之規定範圍。

三、案件說明及處置情形

(一)有關臺南艦接獲檢舉疑似驗收放水乙案

1.依據臺南艦建造契約「本艦設有海上巡邏/救難用直昇機飛行甲板,起降區甲板結構強度應足受10噸級重直昇機起降」,未明訂取得直昇機甲板級位證書。

2.100年1月17日,海洋總局與空勤總隊會勘臺南艦,該總隊要求飛行甲板須取得認證。海洋總局依其需求,於102年6月29日起,協請廠商取得飛行甲板加(改)裝工程,於102年8月19日取得中國驗船中心「HELDK-II」認證。

3.臺南艦業於104年10月29日因特別檢驗到期停航,進行大修,該期間將整備落艦所需相關設備,大修案預計106年10月7日完工後,再與空勤總隊推動落艦事宜。

4.後續處置:對於艦船艇建造、維修與驗收事宜,均依相關程序依法行政及建造契約規定辦理,海洋總局全力配合檢調單位調查,儘速釐清案情真相。

(二)有關臺南艦「紅外線熱顯像儀」乙案

1.熱顯像儀故障原因

(1)臺南艦於99年11月交船,保固期至101年11月止,成軍時即配置「紅外線熱顯像儀」1具,主要用於夜間偵蒐識別目標,係屬執勤輔助設備。

(2)「紅外線熱顯像儀」於102年因雷射測距功能故障無法使用,已過保固期,經台灣代理廠商拆檢確認係熱顯像儀球體進水等原因導致,故障期間改用夜視望遠鏡執行相關勤務。

(3)故障原因經研判係關機時未將鏡頭正常歸回球體內,致膠圈破損導致球體進水。

2.年度維修經費不足

(1)臺南艦相關人員於102年陳報歲修項目檢修,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口頭向原廠代理商詢價,維修金額約新臺幣1千萬餘元(新品約2千萬元),惟因年度維修經費不足,評估後未列入當年度檢修項目。

(2)臺南艦於102年12月22日發生海損,至103年10月6日驗收服勤,該隊復於104年7月間陳報大修項目檢修,並委請造船廠初步報價600萬元,考量該設備係軍事管制品,適用國際武器貿易管制條例(ITAR),委由原廠代理商拆檢詢價維修較為妥適,評估後仍因維修經費不足,未列入當年度大修項目

3.評估替代方案

(1)臺南艦紅外線熱顯像儀為美國FLIR公司所生產之SeaFLIR III型式,具有熱像鏡頭及彩色攝影機,可快速鎖定目標,量測20公里範圍內之目標,可供情蒐、採證、偵查及辦案等用途使用。

(2)替代方案為手持式紅外線熱顯像望遠鏡,該設備須人工手持操作,以肉眼搜尋目標,僅可量測8公里範圍內之目標,無法快速、穩定鎖定,或長時間追蹤目標。

(3)艦載式紅外線熱顯像儀執行監視任務不受風浪影響,偵測距離較遠,並可自動鎖定目標,符合本署任務需求,為避免投資浪費,仍以維修艦載式紅外線熱顯像儀為宜。

4.持續訪價爭取保固

105年再請原廠代理商報價達890萬餘元,經本署積極溝通爭取較優條件後,已降低至新臺幣785萬餘元,刻由代理廠商協調原廠提供保固維修等優惠條件。

5.小結

艦載式紅外線熱顯像儀主要用於夜間偵蒐識別目標使用,執行監視任務不受風浪影響,偵測距離較遠,並可自動鎖定目標,符合本署任務需求。另新品造價高達2千萬元,維修金額785萬元,具維修效益,為避免投資浪費,以維修紅外線熱顯像儀為宜,經洽詢台灣代理廠商表示,交修期程約需7個月,本署將於106年10月臺南艦特檢完工前,儘速完成修復事宜,以強化夜間偵蒐能力。

(三)100噸級巡防艇發生主機燒缸及主機當機乙案

3.為驗證本型艇MAN主機性能品質及杜絕外界疑慮,海洋總局於104年5月27日邀集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船舶中心;SOIC)、中國驗船中心(CR)、法國驗船協會(BV)、專家學者、船廠等代表開會研討,決議採取下列作為:

(1)比照主機量產型最嚴格測試標準,於英國主機原廠實施88小時不間斷全馬力運轉測試。

(2)要求10051艇實施累計200小時實船海上全馬力測試,避免燒缸情形再次發生。

(3)如主機無法通過驗證,則認定為契約「重大瑕疵」,將按以下計畫辦理:

A.依契約第8條第19、20款:解除契約。

B.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退還10052、10053艇及進行求償。

4.驗證情形

(1)累計200小時海上全馬力測試

A.依契約進行海上全馬力測試44小時,另自104年6月26日至9月11日,出海37次,累計實施156小時,合計200小時。

B.會驗人員計有船舶中心、中國驗船中心、法國驗船協會及接艇輪機長等人共同會驗。

C.本項測試於104年9月11日1125時執行完畢,無異狀。

(2)88小時全馬力運轉測試

A.於104年9月6日至英國MAN主機原廠,配合主機廠生產線運作,選擇即將組裝至10061艇之主機進行測試。

B.會驗人員計有船舶中心2人、中國驗船中心1人、法國驗船協會1人,共計4人。(以上各機構均為船運界具有威信之驗證機構)

C.本項測試於104年9月11日1230時執行完畢,無異狀。

5.後續處置

(1)海洋總局業於104年9月16日再次邀集船舶中心、中國驗船中心、法國驗船協會、專家學者、船廠等代表開會討論,確認本型艇主機性能符合契約要求,本建案持續執行。

(2)截至106年3月底止,已交船12艘,刻正服勤中。

(3)為保障新建艦船艇應有品質,促使廠商選用最佳裝備,符合海洋總局實際需求。爾後是類採購案件將評估以「最有利標」,選擇適合廠商,建造高品質海巡船艦,避免是類情事發生。

四、結語

臺南艦為海洋總局籌建第1艘2000噸級巡防艦,然因服勤期間歷經3次海損,影響該艦整體妥善率,並於106年度完成大修後,立即推動落艦組合訓練;另配合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籌建1000噸級、3000噸級及100噸級等新一代巡防艦艇,增加遠洋巡護能量,然建造期間發生100噸級主機燒缸情形,海洋總局立即檢討及因應作為,以確保海巡艦船艇應有性能及品質;另紅外線熱顯像儀故障部分,將配合臺南艦特檢期程,儘速辦理完竣,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29 海洋巡防總局臺南艦紅外線熱顯像儀修繕維修期程,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14.】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臺南艦上的紅外線顯像儀從馬政府時代到現在已壞了3年,尚未修好,嚴重影響艦艇之使用,海洋巡防總局應進行全盤檢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說明

(一)熱顯像儀故障原因

1.臺南艦於99年11月交船,保固期至101年11月止,成軍時即配置「紅外線熱顯像儀」1具,主要用於夜間偵蒐識別目標,係屬執勤輔助設備。

2.「紅外線熱顯像儀」於102年因雷射測距功能故障無法使用,已過保固期,經台灣代理廠商拆檢確認係熱顯像儀球體進水等原因導致,故障期間改用夜視望遠鏡執行相關勤務。

3.故障原因經研判係關機時未將鏡頭正常歸回球體內,致膠圈破損導致球體進水。

(二)年度維修經費不足

1.臺南艦相關人員於102年陳報歲修項目檢修,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口頭向原廠代理商詢價,維修金額約新臺幣1千萬餘元(新品約2千萬元),惟因年度維修經費不足,評估後未列入當年度檢修項目。

2.臺南艦於102年12月22日發生海損,至103年10月6日驗收服勤,該隊復於104年7月間陳報大修項目檢修,並委請造船廠初步報價600萬元,考量該設備係軍事管制品,適用國際武器貿易管制條例(ITAR),委由原廠代理商拆檢詢價維修較為妥適,評估後仍因維修經費不足,未列入當年度大修項目。

(三)評估替代方案

1.臺南艦紅外線熱顯像儀為美國FLIR公司所生產之SeaFLIR III型式,具有熱像鏡頭及彩色攝影機,可快速鎖定目標,量測20公里範圍內之目標,可供情蒐、採證、偵查及辦案等用途使用。

2.替代方案為手持式紅外線熱顯像望遠鏡,該設備須人工手持操作,以肉眼搜尋目標,僅可量測8公里範圍內之目標,無法快速、穩定鎖定,或長時間追蹤目標。

3.艦載式紅外線熱顯像儀執行監視任務不受風浪影響,偵測距離較遠,並可自動鎖定目標,符合本署任務需求,為避免投資浪費,仍以維修艦載式紅外線熱顯像儀為宜。

(四)持續訪價爭取保固

105年再請原廠代理商報價達890萬餘元,經本署積極溝通爭取較優條件後,已降低至新臺幣785萬餘元,刻由代理廠商協調原廠提供保固維修等優惠條件。

三、結語

艦載式紅外線熱顯像儀主要用於夜間偵蒐識別目標使用,執行監視任務不受風浪影響,偵測距離較遠,並可自動鎖定目標,符合本署任務需求。另新品造價高達2千萬元,維修金額785萬元,具維修效益,為避免投資浪費,以維修紅外線熱顯像儀為宜,經洽詢台灣代理廠商表示,交修期程約需7個月,本署將於106年10月臺南艦特檢完工前,儘速完成修復事宜,以強化夜間偵蒐能力,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30 海洋巡防總局艦艇建造及維修相關計畫經費是否妥善使用,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6.】辦理。

(二)經查監察院民國100年及104年分別就海岸巡防署艦艇妥善率偏低相關問題以及海岸巡防署2,000噸級巡防救難艦臺南艦及新北艦飛行甲板等相關設備閒置未用問題向海岸巡防署提出糾正案。且臺南艦案經士林地檢署105年偵辦,查有海岸巡防署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汙治罪條例之嫌。顯見,海洋巡防總局辦理之艦艇建造及維修等相關計畫不僅屢遭糾正卻仍未盡改善之責,甚至有牽涉採購弊案的問題,嚴重打擊人民對該總局守護我國海域之信任;為嚴格監督海洋巡防總局艦艇建造及維修相關計畫經費是否妥善使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係維護國境安全之第一道防線,肩負維繫人民生活安定、保護海洋生態的責任,在符合法令規範下,實施船舶定期檢驗或特別檢驗,確保人安、船安。

三、辦理情形

(一)100年度因本署艦船艇妥善率偏低,以致遭受監察院糾正。於事發後立即邀集業務承辦單位、召開3次會議,針對監察院議題通盤檢討,並以增訂廠商投標資格、加強履約管理、改善後續擴充待料時間、計畫性維修提前辦理招標、適時申請展延特檢及視經費許可採購備用主機等改善與精進作為,以期縮短維修期程,確保維修品質及提升妥善率。

(二)有關臺南艦接獲檢舉疑似驗收放水乙案

1.依據臺南艦建造契約「本艦設有海上巡邏/救難用直昇機飛行甲板,起降區甲板結構強度應足受10噸級重直昇機起降」,未明訂取得直昇機甲板級位證書。

2.100年1月17日,海洋總局與空勤總隊會勘臺南艦,該總隊要求飛行甲板須取得認證。海洋總局依其需求,於102年6月29日起,協請廠商取得飛行甲板加(改)裝工程,於102年8月19日取得中國驗船中心「HELDK-II」認證。

3.臺南艦業於104年10月29日因特別檢驗到期停航,進行大修維保,該期間將整備落艦所需相關設備,大修案預計106年10月7日完工後,再與空勤總隊推動落艦事宜。

4.後續處置:對於艦船艇建造、維修與驗收事宜,均依相關程序依法行政及建造契約規定辦理,全力配合檢調單位調查,儘速釐清案情真相。

四、106年檢艇建造及維修相關經費使用情形

海洋總局106年度計有5艘新建100噸艇交船,另有臺南艦、台中艦、和星艦、連江艦、10033艇、10039艇等6艘艦艇須實施大修,及154艘艦船艇須實施歲修,方能通檢驗而執勤,所編列經費係規劃辦理各型艦船艇建造及及維持航安所必要之維修所必要費用,使用說明如下:

(一)新造100噸艇依計畫及契約期程覈實編列預算並依契約及交船期程付款。

(二)依各艦船艇大小、狀況、老舊程度等因素評估考量,依實際需要妥善分配維修經費,並依排定歲(大)修時程辦理維修,並督促廠商如實履約於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及付款。

(三)艦艇如遇有臨時性損壞致影響航安時,及時訪商並辦理維修

五、結語

海洋總局辦理建造及維修採購過程,均依照政府採購法程序辦理,依契約規定如實要求履約,若遭受調查,則全力配合檢調單位,以釐清案情真相,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31 海洋巡防總局縮短維修期程及提高艦艇妥善率,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7.】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100年度至104年度艦艇維修期程超過122日之艦艇數為18艘、37艘、33艘、42艘及49艘,分別占各該年度實際艦艇數之8.8%、18.3%、16.2%、22.0%及25.0%,顯示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之艦艇數占實際艦艇數之比重逐年增加,恐怕影響艦艇出勤率及調派機動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針對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及妥善率未達目標值之艦艇數逐年增加,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係維護國境安全之第一道防線,肩負維繫人民生活安定、保護海洋生態的責任,在符合法令規範下,每年實施定期檢查與歲修,每5年實施特檢與大修,確保人安、船安。

三、100至104年度艦艇維修期程逾122日之艦艇數逐年偏高原因

截至106年3月止,海洋總局逾最低使用年限之艦船艇計141艘,占所有艦船艇80.46%,船艇老舊,其機械、裝備故障率提高,且為通過航政機關檢驗,辦理年度歲修或大修作業等因素,維修期程逾年度三分之一(122日)之艦艇數逐年增加。

(一)工序浩繁費時

大型艦船艇所用主機為高速主機(屬小型),有別商船所用中低速主機(屬大型),其維修工法亦不同。

1.海洋總局艦船艇主機大修時,均須入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將整部主機移出,送至工廠施作,待維修完畢後再重複上述程序,完成維修。

2.商船主機大修時,可於船體中進行各缸維修。

3.艦船艇進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出塢(或下架)、主機維修等工序耗時,造成維修工期長。

(二)遵循採購法規,程序繁瑣

維修建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巨額採購公告期為28日(以電子領標方式,公告期至少須25日),且決標後始能下訂貨物,如遇市場未備現貨之料件,須待原廠開工再行生產料件,延長維修時程。

(三)獨家專利產品,仰賴進口

艦船艇多數產品及組件涉及專利,國內無法取得,須向國外原廠採購,且國外廠商由下單至出單均有一定標準作業流程,無法縮短交貨期程。

(四)過期停產料件,籌補不易

老舊艦船艇年限多逾10年以上,且非商界常見船型,零件停產,須洽原製造商重新開模特製,如無法特製,則須整組更新,耗日費時且增加維修經費支出。

(五)隱蔽潛藏損壞,不易預知

艦船艇常年於惡劣海象執行任務,造成船體變形或機器異常磨耗之隱蔽性瑕疵,於維修進塢、上架期間拆解檢測,始能發現損壞並辦理後續擴充作業,致無法於預定期間完成。

(六)國內修船產業,產量不足

因國內修船業產能有限,遇維修案增加時,須待廠商有閒置產量後(船塢、架場、人力等),方能進行維修,致艦船艇停航維修天數延長。

(七)履約保固爭議,尚待釐清

依契約規範,廠商須對維修項目保固1至2年,期間如有故障,須先釐清雙方責任;為維護機關權益,常須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法院申請調解或仲裁,影響妥善率。

四、降低艦艇維修期程精進作為

(一)簽訂開口合約提升效率

針對艦船艇普遍性需求之採購,如船級檢驗、油漆、船用蓄電池及船用救生設備建立開口合約,除可降低採購成本外,亦可避免重複招標,減少行政作業流程。

(二)建立必要備品機制

因噸位較大之艦船艇備料成本較高,業者多無簽訂開口合約意願,可於新造艦船艇,適度提升預算,建立必要備品機制,避免待料期過長。

(三)新造艦船艇維修需求納入規範

將新造艦船艇2至5年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免除訪商及行政作業,大幅縮短維修期程,督促廠商提升建造艦船艇時之整體品質,嚴格控管。

(四)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

為維持巡防艇整體妥善率,賡續辦理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內容包括大修、歲修、各式航修、保養等,俾減少行政作業程序、招標次數(天數)與巡防艇停航天數,並可由同廠商負責同噸級船艇之維修,保固責任明確。

(五)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

為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利用同型主機以置換方式維修,新主機移入使用,舊主機移出維修,不僅可先讓艦船服勤,縮短維修期程(可節省約180天),節省二次進塢之費用,修復後亦可再依上述工序,使用於其他大型艦大修上。現行大型艦均無備用主機,如能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2至4部、每部約需2億2,000萬元),必能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

(六)協調海軍辦理大型艦船維保

結合政府公部門能量、節省預算支出、提升維修品質,借鑒友軍專業經驗以提升同仁船舶故障勘驗及驗估能力,爰規劃將大型艦船維修案件,委託海軍施作,並已提供相關資料供予海軍供參,海軍針對窒礙問題研議評估中,藉此以期縮短維修期程,有效提升海巡艦船妥善率,俾利海巡任務遂行。

(七)推動100噸以下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

1.鑑於現行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合約施行成效,可有效節省公帑、維持船艇妥善、提升維修品質及縮短維修期程,進而規劃推動100噸級巡防艇同型主機(含金門艦及連江艦)長期維修合約執行計畫,另於106年1月成立採購審查小組,針對100噸級以下長期維修契約內容訂定審查,以利業務推動順遂,期減少故障發生及增加巡防艇妥善率,俾有效遂行海巡任務。

五、結語

海洋總局所屬艦船艇,因船齡普遍偏高、隱蔽性損壞無法預知,且多數料件已停產取得不易,以及國內修(造)船業產量有限等影響,致艦船艇維修期程長;經檢討以簽訂開口合約提升效率、建立必要備品機制、新造艦艇納入維修規範、賡續辦理維修長期合約、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等相關精進作為,俾縮短維修期程,維持艦船艇妥善,有效遂行海巡各項任務,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32 海洋巡防總局縮短艦艇維修期程,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8.】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艦艇建造及維修」項下編列艦艇建造定保、歲修、保險及提升性能等事項所需之業務費共3億1,577萬元,惟近年來艦艇維修期程偏高,艦艇維修期程逾122日之艦艇數占實際艦艇數25%,即一年中有1/4之艦艇長達4個月的時間處於維修期,恐影響艦艇使用之機動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係維護國境安全之第一道防線,肩負維繫人民生活安定、保護海洋生態的責任,在符合法令規範下,艦艇均需依相關法規,每年實施定期檢查與歲修,每5年實施特檢與大修,以維確保人安、船安、航安。

三、維修期程偏高原因

截至106年3月止,海洋總局逾最低使用年限之艦船艇計141艘,占所有艦船艇80.46%,船艇老舊,其機械、裝備故障率提高,且為通過航政機關檢驗,辦理年度歲修或大修作業等因素,維修期程逾年度三分之一(122日)之艦艇數逐年增加。

(一)工序浩繁費時

大型艦船艇所用主機為高速主機(屬小型),有別商船所用中低速主機(屬大型),其維修工法亦不同。

1.海洋總局艦船艇主機大修時,均須入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將整部主機移出,送至工廠施作,待維修完畢後再重複上述程序,完成維修。

2.商船主機大修時,可於船體中進行各缸維修。

3.艦船艇進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出塢(或下架)、主機維修等工序耗時,造成維修工期長。

(二)遵循採購法規,程序繁瑣

維修建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巨額採購公告期為28日(以電子領標方式,公告期至少須25日),且決標後始能下訂貨物,如遇市場未備現貨之料件,須待原廠開工再行生產料件,延長維修時程。

(三)獨家專利產品,仰賴進口

艦船艇多數產品及組件涉及專利,國內無法取得,須向國外原廠採購,且國外廠商由下單至出單均有一定標準作業流程,無法縮短交貨期程。

(四)過期停產料件,籌補不易

老舊艦船艇年限多逾10年以上,且非商界常見船型,零件停產,須洽原製造商重新開模特製,如無法特製,則須整組更新,耗日費時且增加維修經費支出。

(五)隱蔽潛藏損壞,不易預知

艦船艇常年於惡劣海象執行任務,造成船體變形或機器異常磨耗之隱蔽性瑕疵,於維修進塢、上架期間拆解檢測,始能發現損壞並辦理後續擴充作業,致無法於預定期間完成。

(六)國內修船產業,產量不足

因國內修船業產能有限,遇維修案增加時,須待廠商有閒置產量後(船塢、架場、人力等),方能進行維修,致艦船艇停航維修天數延長。

(七)履約保固爭議,尚待釐清

依契約規範,廠商須對維修項目保固1至2年,期間如有故障,須先釐清雙方責任;為維護機關權益,常須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法院申請調解或仲裁,影響妥善率。

四、降低艦艇維修期程精進作為

(一)簽訂開口合約提升效率

針對艦船艇普遍性需求之採購,如船級檢驗、油漆、船用蓄電池及船用救生設備建立開口合約,除可降低採購成本外,亦可避免重複招標,減少行政作業流程。

(二)建立必要備品機制

因噸位較大之艦船艇備料成本較高,業者多無簽訂開口合約意願,可於新造艦船艇,適度提升預算,建立必要備品機制,避免待料期過長。

(三)新造艦船艇維修需求納入規範

將新造艦船艇2至5年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免除訪商及行政作業,大幅縮短維修期程,督促廠商提升建造艦船艇時之整體品質,嚴格控管。

(四)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

為維持巡防艇整體妥善率,賡續辦理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內容包括大修、歲修、各式航修、保養等,俾減少行政作業程序、招標次數(天數)與巡防艇停航天數,並可由同廠商負責同噸級船艇之維修,保固責任明確。

(五)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

為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利用同型主機以置換方式維修,新主機移入使用,舊主機移出維修,不僅可先讓艦船服勤,縮短維修期程(可節省約180天),節省二次進塢之費用,修復後亦可再依上述工序,使用於其他大型艦大修上。現行大型艦均無備用主機,如能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2至4部、每部約需2億2,000萬元),必能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

(六)協調海軍辦理大型艦船維保

結合政府公部門能量、節省預算支出、提升維修品質,借鑒友軍專業經驗以提升同仁船舶故障勘驗及驗估能力,爰規劃將大型艦船維修案件,委託海軍施作,並已提供相關資料供予海軍供參,海軍針對窒礙問題研議評估中,藉此以期縮短維修期程,有效提升海巡艦船妥善率,俾利海巡任務遂行。

(七)推動100噸以下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

鑑於現行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合約施行成效,可有效節省公帑、維持船艇妥善、提升維修品質及縮短維修期程,進而規劃推動100噸級巡防艇同型主機(含金門艦及連江艦)長期維修合約執行計畫,另於106年1月成立採購審查小組,針對100噸級以下長期維修契約內容訂定審查,以利業務推動順遂,期減少故障發生及增加巡防艇妥善率,俾有效遂行海巡任務。

(八)精進人員專業訓練

1.自100年至105年間,海洋總局除常態性辦理各項艦船艇保養講習外,並辦理95場次之艦船艇人員專業職能訓練,於海洋總局教育大樓、海洋大學、中華航訓中心及海軍技術學校分批調訓,合計1,823人。

2.103至105年間實施長期維保合約訓練,辦理22場次,計調訓494人次。

五、結語

海洋總局艦船艇,因船齡普遍偏高、隱蔽性損壞無法預知、多數料件停產取得不易、國內修(造)船業產量有限等影響,致艦船艇維修期程長;經檢討以簽訂開口合約、建立必要備品機制、新造艦艇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協調海軍辦理大型艦船維保等相關精進作為,俾縮短維修期程,遂行海巡任務,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33 海洋巡防總局縮短維修期程、降低海損及提高艦艇妥善率,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三)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9.】辦理。

(四)海洋巡防總局艦艇妥善率未達各該年度目標值之艦艇數資料顯示,自103年度起將艦艇妥善率目標值由74%降低為67%,爰103年度妥善率未達目標值之艦艇數由57艘降為42艘;然至104年度起,妥善率未達目標值67%之艦艇數,復呈現增加之趨勢,105年截至8月底止,妥善率未達目標值之艦艇數已達55艘,將影響個別艦艇之出勤率,允宜加強管理。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係維護國境安全之第一道防線,肩負維繫人民生活安定、保護海洋生態的責任,在符合法令規範下,艦艇均需依相關法規,每年實施定期檢查與歲修,每5年實施特檢與大修,以維確保人安、船安、航安。

三、100至105年度艦艇維修期程逾122日之艦艇數逐年偏高原因

截至106年3月止,海洋總局逾最低使用年限之艦船艇計141艘,占所有艦船艇80.46%,船艇老舊,其機械、裝備故障率提高,且為通過航政機關檢驗,辦理年度歲修或大修作業等因素,維修期程逾年度三分之一(122日)之艦艇數逐年增加:

(一)工序浩繁費時

大型艦船艇所用主機為高速主機(屬小型),有別商船所用中低速主機(屬大型),其維修工法亦不同。

1.海洋總局艦船艇主機大修時,均須入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將整部主機移出,送至工廠施作,待維修完畢後再重複上述程序,完成維修。

2.商船主機大修時,可於船體中進行各缸維修。

3.艦船艇進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出塢(或下架)、主機維修等工序耗時,造成維修工期長。

(二)遵循採購法規,程序繁瑣

維修建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巨額採購公告期為28日(以電子領標方式,公告期至少須25日),且決標後始能下訂貨物,如遇市場未備現貨之料件,須待原廠開工再行生產料件,延長維修時程。

(三)獨家專利產品,仰賴進口

艦船艇多數產品及組件涉及專利,國內無法取得,須向國外原廠採購,且國外廠商由下單至出單均有一定標準作業流程,無法縮短交貨期程。

(四)過期停產料件,籌補不易

老舊艦船艇年限多逾10年以上,且非商界常見船型,零件停產,須洽原製造商重新開模特製,如無法特製,則須整組更新,耗日費時且增加維修經費支出。

(五)隱蔽潛藏損壞,不易預知

艦船艇常年於惡劣海象執行任務,造成船體變形或機器異常磨耗之隱蔽性瑕疵,於維修進塢、上架期間拆解檢測,始能發現損壞並辦理後續擴充作業,致無法於預定期間完成。

(六)國內修船產業,產量不足

因國內修船業產能有限,遇維修案增加時,須待廠商有閒置產量後(船塢、架場、人力等),方能進行維修,致艦船艇停航維修天數延長。

(七)履約保固爭議,尚待釐清

依契約規範,廠商須對維修項目保固1至2年,期間如有故障,須先釐清雙方責任;為維護機關權益,常須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法院申請調解或仲裁,影響妥善率。

四、降低艦艇維修期程精進作為

(一)簽訂開口合約提升效率

針對艦船艇普遍性需求之採購,如船級檢驗、油漆、船用蓄電池及船用救生設備建立開口合約,除可降低採購成本外,亦可避免重複招標,減少行政作業流程。

(二)建立必要備品機制

因噸位較大之艦船艇備料成本較高,業者多無簽訂開口合約意願,可於新造艦船艇,適度提升預算,建立必要備品機制,避免待料期過長。

(三)新造艦船艇維修需求納入規範

將新造艦船艇2至5年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免除訪商及行政作業,大幅縮短維修期程,督促廠商提升建造艦船艇時之整體品質,嚴格控管。

(四)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

為維持巡防艇整體妥善率,賡續辦理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內容包括大修、歲修、各式航修、保養等,俾減少行政作業程序、招標次數(天數)與巡防艇停航天數,並可由同廠商負責同噸級船艇之維修,保固責任明確。

(五)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

為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利用同型主機以置換方式維修,新主機移入使用,舊主機移出維修,不僅可先讓艦船服勤,縮短維修期程(可節省約180天),節省二次進塢之費用,修復後亦可再依上述工序,使用於其他大型艦大修上。現行大型艦均無備用主機,如能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2至4部、每部約需2億2,000萬元),必能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

(六)協調海軍辦理大型艦船維保

結合政府公部門能量、節省預算支出、提升維修品質,借鑒友軍專業經驗以提升同仁船舶故障勘驗及驗估能力,爰規劃將大型艦船維修案件,委託海軍施作,並已提供相關資料供予海軍供參,海軍針對窒礙問題研議評估中,藉此以期縮短維修期程,有效提升海巡艦船妥善率,俾利海巡任務遂行。

(七)推動100噸以下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

鑑於現行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合約施行成效,可有效節省公帑、維持船艇妥善、提升維修品質及縮短維修期程,進而規劃推動100噸級巡防艇同型主機(含金門艦及連江艦)長期維修合約執行計畫,另於106年1月成立採購審查小組,針對100噸級以下長期維修契約內容訂定審查,以利業務推動順遂,期減少故障發生及增加巡防艇妥善率,俾有效遂行海巡任務。

(八)精進人員專業訓練

1.自100年至105年間,海洋總局除常態性辦理各項艦船艇保養講習外,並辦理95場次之艦船艇人員專業職能訓練,於海洋總局教育大樓、海洋大學、中華航訓中心及海軍技術學校分批調訓,合計1,823人。

2.103至105年間實施長期維保合約訓練,辦理22場次,計調訓494人次。

五、降低海損精進作為

(一)事前防範機制

頒行「巡防艦船艇航行注意事項」,另於105年訂頒「海巡艦船艇物資保養與管理手冊」,以強化艦艇人員主、輔機保養及應變處理能力,以提升航安。

(二)持續加強人員訓練

召集各艦船艇長與輪機長集中訓練,提升其專業知能;持續利用各種時機,如年度艦艇養護督導及各項訓練(保養、檢驗)講習,宣達各項航行與維保注意事項。已辦理主輔機維保講習及船級檢驗如下:

1.101年度4場次,參與人次86人。

2.102年度6場次,參與人次169人。

3.103年度10場次,參與人次421人。

4.104年度7場次,參與人次141人。

5.105年度9場次,參與人次204人。

(三)辦理海損評議會議

釐清海損發生原因,若屬人為因素,則採「重獎重懲」原則,使同仁有警惕之心,進而降低海損發生頻率,自海損生迄今辦理海事評議如下:

1.100年:評議70案,懲處22人。

2.101年:評議43案,懲處25人。

3.102年:評議59案,懲處22人。

4.103年:評議36案,懲處11人。

5.104年:評議26案,懲處9人。

6.105年:評議21案,懲處15人。

(四)獎勵落實自力維修

培養同仁自力維修能力,鼓勵同仁發現故障時,則優先自行排除,防微杜漸方能確保艦船艇之妥善率,對實際從事自力維修人員經各隊評核節省公帑,達新台幣三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元者嘉獎一次一人;達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嘉獎二次一人或嘉獎一次二人;同一個案累計金額每萬元可再增加嘉獎二次一人或嘉獎一次二人。

(五)適時發布技術通報

將艦船艇設備資訊、操作技術等最新相關訊息,列入技術通報,即時教導同仁操作與維保程序,避免重蹈覆轍情事,並請各海巡隊利用集會時強化宣導如下:

1.100年:發布13則(第10001-10013號)。

2.101年:發布6則(第10101-10106號)。

3.102年:發布9則(第10201-10209號)。

4.103年:發布3則(第10301-10303號)。

5.104年:發布6則(第10401-10406號)。

6.105年:發布11則(第10501-10511號)。

7.106年:發布3則(第10601-10603號)。

(六)利用視訊經驗分享

對海損發生原因、自力維修及維修期程之案件,利用視訊會議,召集同仁共同研商、分享,除可凝聚共識外,更可降低海損率。106年3月底止已辦理8場次,參與人次1,466人

六、結語

海洋總局所屬艦船艇,因船齡普遍偏高、隱蔽性損壞無法預知,且多數料件已停產取得不易,以及國內修(造)船業產量有限等影響,致艦船艇維修期程長;經檢討以簽訂開口合約提升效率、建立必要備品機制、新造艦艇納入維修規範、賡續辦理維修長期合約、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等相關精進作為,俾縮短維修期程,維持艦船艇妥善,有效遂行海巡各項任務,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34 海洋巡防總局厚實艦艇養護、精進人員訓練,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10.】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養護相關費用計6億6,105萬2,000元,以104年度為例,合計49艘艦艇維修期程逾122日,恐影響勤務調派之機動性及勤務整備之能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針對如何厚實艦艇養護、精進人員訓練等,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係維護國境安全之第一道防線,肩負維繫人民生活安定、保護海洋生態的責任,在符合法令規範下,實施船舶定期檢驗或特別檢驗,確保人安、船安。

三、維修期程逾年度三分之一之艦艇數逐年增加原因

截至106年2月止,海洋總局逾最低使用年限之艦船艇計141艘,占所有艦船艇80.46%,船艇老舊,其機械、裝備故障率提高,且為通過航政機關檢驗,辦理年度歲修或大修作業等因素,維修期程逾年度三分之一(122日)之艦艇數逐年增加。

(一)工序浩繁費時

大型艦船艇所用主機為高速主機(屬小型),有別商船所用中低速主機(屬大型),其維修工法亦不同。

1.海洋總局艦船艇主機大修時,均須入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將整部主機移出,送至工廠施作,待維修完畢後再重複上述程序,完成維修。

2.商船主機大修時,可於船體中進行各缸維修。

3.艦船艇進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出塢(或下架)、主機維修等工序耗時,造成維修工期長。

4.海洋總局艦船與商船主機大修差異表

海洋總局艦船

商船

1

高速機

中(低)速機

2

體積小

體積大

3

約一個人高度

約二層樓以上高度

4

須吊離船體

可分缸進行(可進入各缸內維修)

5

須停航施作

航行時可封缸施作,不影響航行

 

6

備品須另行採購

備品充足

(二)遵循採購法規,程序繁瑣

維修建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巨額採購公告期為28日(以電子領標方式,公告期至少須25日),且決標後始能下訂貨物,如遇市場未備現貨之料件,須待原廠開工再行生產料件,延長維修時程。

(三)獨家專利產品,仰賴進口

艦船艇多數產品及組件涉及專利,國內無法取得,須向國外原廠採購,且國外廠商由下單至出單均有一定標準作業流程,無法縮短交貨期程。

(四)過期停產料件,籌補不易

老舊艦船艇年限多逾10年以上,且非商界常見船型,零件停產,須洽原製造商重新開模特製,如無法特製,則須整組更新,耗日費時且增加維修經費支出。

(五)隱蔽潛藏損壞,不易預知

艦船艇常年於惡劣海象執行任務,造成船體變形或機器異常磨耗之隱蔽性瑕疵,於維修進塢、上架期間拆解檢測,始能發現損壞並辦理後續擴充作業,致無法於預定期間完成。

(六)國內修船產業,產量不足

因國內修船業產能有限,遇維修案增加時,須待廠商有閒置產量後(船塢、架場、人力等),方能進行維修,致艦船艇停航維修天數延長。

(七)履約保固爭議,尚待釐清

依契約規範,廠商須對維修項目保固1至2年,期間如有故障,須先釐清雙方責任;為維護機關權益,常須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法院申請調解或仲裁,影響妥善率。

四、降低艦艇維修期程精進作為

(一)簽訂開口合約提升效率

針對艦船艇普遍性需求之採購,如船級檢驗、油漆、船用蓄電池及船用救生設備建立開口合約,除可降低採購成本外,亦可避免重複招標,減少行政作業流程。

(二)建立必要備品機制

因噸位較大之艦船艇備料成本較高,業者多無簽訂開口合約意願,可於新造艦船艇,適度提升預算,建立必要備品機制,避免待料期過長。

(三)新造艦船艇維修需求納入規範

將新造艦船艇2至5年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免除訪商及行政作業,大幅縮短維修期程,督促廠商提升建造艦船艇時之整體品質,嚴格控管。

(四)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

為維持巡防艇整體妥善率,賡續辦理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內容包括大修、歲修、各式航修、保養等,俾減少行政作業程序、招標次數(天數)與巡防艇停航天數,並可由同廠商負責同噸級船艇之維修,保固責任明確。

(五)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

為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利用同型主機以置換方式維修,新主機移入使用,舊主機移出維修,不僅可先讓艦船服勤,縮短維修期程(可節省約180天),節省二次進塢之費用,修復後亦可再依上述工序,使用於其他大型艦大修上。現行大型艦均無備用主機,如能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2至4部、每部約需2億2,000萬元),必能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

(六)協調海軍辦理大型艦船維保

結合政府公部門能量、節省預算支出、提升維修品質,借鑒友軍專業經驗以提升同仁船舶故障勘驗及驗估能力,爰規劃將大型艦船維修案件,委託海軍施作,並已提供相關資料供予海軍供參,海軍針對窒礙問題研議評估中,藉此以期縮短維修期程,有效提升海巡艦船妥善率,俾利海巡任務遂行。

(七)推動100噸以下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

鑑於現行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合約施行成效,可有效節省公帑、維持船艇妥善、提升維修品質及縮短維修期程,進而規劃推動100噸級巡防艇同型主機(含金門艦及連江艦)長期維修合約執行計畫,另於106年1月成立採購審查小組,針對100噸級以下長期維修契約內容訂定審查,以利業務推動順遂,期減少故障發生及增加巡防艇妥善率,俾有效遂行海巡任務。

五、精進人員專業訓練

(一)針對海損案加強之訓練作為

1.100年5月12日臺南艦發生第1次海損(臺南外海碰撞),為強化同仁對巡防艦船艇海上安全認識,除於100年5月27日函下達各海巡隊宣導檢討本案例提出注意事項與精進作為外,並於100年10月26日及27日分別於高雄及淡水辦理海事安全講習。

2.101年8月30日臺南艦發生第2次海損(金門料羅港觸底海損)後,於102年5月及6月分別於高雄及淡水辦理4場次艦艇人員講習,以使同仁瞭解船舶相關設備之維修形式、船艇維修保養策略與管理等,俾利船艇維持妥善,維持航行安全。

3.102年12月22日臺南艦發生第3次海損(東沙海域觸礁)後,除於海洋總局網頁適時發布技術通報(103年3則、104年6則、105年11則、106年3則)將艦船艇設備資訊、操作技術等最新相關訊息,教導同仁如何操作及施作維保程序,提升人員專業素質外,並自103年4月14日起,分別辦理5場次「新造艦船艇人員講習」教授同仁領導統御等共同課程及航行安全輪機保養等專業課程。另自103年12月起,全面辦理8梯次「航輪實作評核」,聘請國內專家學者,擔任測驗官,以船上口試、實作測驗之方式確認艦船艇人員之航輪職能,維持人員之適任性。

(二)常態性訓練作為

自100年至105年間,海洋總局除常態性辦理各項艦船艇保養講習外,並辦理95場次之艦船艇人員專業職能訓練,於海洋總局教育大樓、海洋大學、中華航訓中心及海軍技術學校分批調訓,合計1,823人。

(三)長期維保合約講習

103至105年長期維保合約訓練辦理22場次,計調訓494人次。

六、結語

(一)海洋總局艦船艇,因船齡普遍偏高、隱蔽性損壞無法預知、多數料件停產取得不易、國內修(造)船業產量有限等影響,致艦船艇維修期程長;經檢討以簽訂開口合約、建立必要備品機制、新造艦艇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等相關精進作為,俾縮短維修期程,遂行海巡任務。

(二)為強化海勤同仁安全航行以及艦艇設備綜合運用之能力,爰增加「艙面資源管理及人員部署」及「輪機資源管理及操縱整合應用」等相關訓練,利用同仁勤務空檔,增加海上執勤的專業知識,除持續加強人員海事專業訓練外,並結合目前推動自訓發證機制,規劃配套訓練切合同仁執勤實需,以提升航輪專業能力,確保航行安全,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35 海洋巡防總局提高艦艇維修妥善率,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11.】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106年度「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艦艇歲修、定保、料配件及機械儀器養護費」計2億2,422萬7,000元,查自103年度起其艦艇妥善率自74%降至67%,103年至105年08月未達妥善率目標值之艦艇數亦呈現增加趨勢,艦艇妥善率攸關船員人身安全及執勤效能,故實有檢討之必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係維護國境安全之第一道防線,肩負維繫人民生活安定、保護海洋生態的責任,在符合法令規範下,每年實施定期檢查與歲修,每5年實施特檢與大修,確保人安、船安。

三、100至105年度艦艇維修期程逾122日之艦艇數逐年偏高原因

截至106年3月止,海洋總局逾最低使用年限之艦船艇計141艘,占所有艦船艇80.46%,船艇老舊,其機械、裝備故障率提高,且為通過航政機關檢驗,辦理年度歲修或大修作業等因素,維修期程逾年度三分之一(122日)之艦艇數逐年增加。

(一)工序浩繁費時

大型艦船艇所用主機為高速主機(屬小型),有別商船所用中低速主機(屬大型),其維修工法亦不同。

1.海洋總局艦船艇主機大修時,均須入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將整部主機移出,送至工廠施作,待維修完畢後再重複上述程序,完成維修。

2.商船主機大修時,可於船體中進行各缸維修。

3.艦船艇進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出塢(或下架)、主機維修等工序耗時,造成維修工期長。

(二)遵循採購法規,程序繁瑣

維修建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巨額採購公告期為28日(以電子領標方式,公告期至少須25日),且決標後始能下訂貨物,如遇市場未備現貨之料件,須待原廠開工再行生產料件,延長維修時程。

(三)獨家專利產品,仰賴進口

艦船艇多數產品及組件涉及專利,國內無法取得,須向國外原廠採購,且國外廠商由下單至出單均有一定標準作業流程,無法縮短交貨期程。

(四)過期停產料件,籌補不易

老舊艦船艇年限多逾10年以上,且非商界常見船型,零件停產,須洽原製造商重新開模特製,如無法特製,則須整組更新,耗日費時且增加維修經費支出。

(五)隱蔽潛藏損壞,不易預知

艦船艇常年於惡劣海象執行任務,造成船體變形或機器異常磨耗之隱蔽性瑕疵,於維修進塢、上架期間拆解檢測,始能發現損壞並辦理後續擴充作業,致無法於預定期間完成。

(六)國內修船產業,產量不足

因國內修船業產能有限,遇維修案增加時,須待廠商有閒置產量後(船塢、架場、人力等),方能進行維修,致艦船艇停航維修天數延長。

(七)履約保固爭議,尚待釐清

依契約規範,廠商須對維修項目保固1至2年,期間如有故障,須先釐清雙方責任;為維護機關權益,常須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法院申請調解或仲裁,影響妥善率。

四、降低艦艇維修期程精進作為

(一)簽訂開口合約提升效率

針對艦船艇普遍性需求之採購,如船級檢驗、油漆、船用蓄電池及船用救生設備建立開口合約,除可降低採購成本外,亦可避免重複招標,減少行政作業流程。

(二)建立必要備品機制

因噸位較大之艦船艇備料成本較高,業者多無簽訂開口合約意願,可於新造艦船艇,適度提升預算,建立必要備品機制,避免待料期過長。

(三)新造艦船艇維修需求納入規範

將新造艦船艇2至5年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免除訪商及行政作業,大幅縮短維修期程,督促廠商提升建造艦船艇時之整體品質,嚴格控管。

(四)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

為維持巡防艇整體妥善率,賡續辦理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內容包括大修、歲修、各式航修、保養等,俾減少行政作業程序、招標次數(天數)與巡防艇停航天數,並可由同廠商負責同噸級船艇之維修,保固責任明確。

(五)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

為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利用同型主機以置換方式維修,新主機移入使用,舊主機移出維修,不僅可先讓艦船服勤,縮短維修期程(可節省約180天),節省二次進塢之費用,修復後亦可再依上述工序,使用於其他大型艦大修上。現行大型艦均無備用主機,如能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2至4部、每部約需2億2,000萬元),必能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

(六)協調海軍辦理大型艦船維保

結合政府公部門能量、節省預算支出、提升維修品質,借鑒友軍專業經驗以提升同仁船舶故障勘驗及驗估能力,爰規劃將大型艦船維修案件,委託海軍施作,並已提供相關資料供予海軍供參,海軍針對窒礙問題研議評估中,藉此以期縮短維修期程,有效提升海巡艦船妥善率,俾利海巡任務遂行。

(七)推動100噸以下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

1.鑑於現行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合約施行成效,可有效節省公帑、維持船艇妥善、提升維修品質及縮短維修期程,進而規劃推動100噸級巡防艇同型主機(含金門艦及連江艦)長期維修合約執行計畫,另於106年1月成立採購審查小組,針對100噸級以下長期維修契約內容訂定審查,以利業務推動順遂,期減少故障發生及增加巡防艇妥善率,俾有效遂行海巡任務。

五、結語

海洋總局艦船艇因船齡普遍偏高、隱蔽性損壞無法預知,且多數料件已停產取得不易,以及國內修(造)船業產量有限等影響,致艦船艇維修期程長;經檢討以簽訂開口合約提升效率、建立必要備品機制、新造艦艇納入維修規範、賡續辦理維修長期合約、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等相關精進作為,縮短維修期程,維持艦船艇妥善,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36 海洋巡防總局機艦組合作業計畫與建置直昇機起降平台之需求評估,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內政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三六八)】辦理。

(二)海洋巡防總局於未來籌建1,000噸級以上大型船艦時,將輔以規劃建置直昇機起降平台,以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惟海洋巡防總局之前曾推行籌建8艘配置直昇機飛行甲板之巡防救難艦,但未積極協調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致使延宕取得甲板認證、加(改)裝相關設備及人員訓練等時程,使飛行甲板之相關設備長期閒置,考量本計畫內容仍有包含建置直昇機起降平台,應先加強與空中勤務總隊之聯繫及持續推動與空勤總隊之機艦組合作業,以免發生預算排擠效力,爰凍結部分經費,待與空勤總隊之機艦組合作業計畫與建置直昇機起降平台之需求評估後方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海洋總局首艘配備飛行甲板之臺南艦建造計畫,於95年建案時,海巡署邀集行政院秘書處、前行政院研考會、前行政院主計處等單位,召開跨部會審查協調會,獲達成暫以減列輔降系統及機庫設備,以及機庫先設計為救難設備空間,作為平時巡防、救難任務使用之共識,並修正計畫於95年7月28日經行政院核准,後續「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之巡防艦,均遵循前述之規劃設置原則辦理

三、機艦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一)執行規劃原則

由於艦機組合作業具有風險性,在安全第一原則下,海洋總局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共同積極推動,研訂任務與設備需求、辦理飛行甲板認證、協調海軍進行落艦訓練事宜、編撰作業程序等配套措施,依巡防艦噸位由大至小、直昇機由小至大,循序推動。

(二)3,000噸級巡防艦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1.協調海軍代訓飛行甲板人員

(1)海洋總局102年8月26日觀摩海軍艦機組合操演,並協請海軍訓練巡防艦落艦作業人員,獲得初步同意。

(2)海洋總局持續協調並報請本署協助下,海軍副司令102年12月9日拜會海洋總局,同意設立專班訓練巡防艦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2.辦理空中進場管制官訓練

(1)時間:103年3月4日至4月3日及8月11日至9月12日。

(2)地點: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3)人員:宜蘭艦與高雄艦各2員。

(4)目的:人員訓練完成,在視距外以無線電及雷達引導直昇機至巡防艦上空,並管制附近空域,維護飛航安全。

3.採購飛行甲板作業人員裝備

為確保同仁執行艦機作業安全,海洋總局參考美國海岸防衛隊艦機作業程序手冊規範之裝備,規劃採購飛行甲板作業裝備,洽詢國外原供應製造廠,取得相關規格與國內經銷商資訊辦理採購,並於103年6月11日決標。

4.委託海軍訓練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1)時間:103年9月22日至26日。

(2)地點:海軍技術學校。

(3)人員:3,000噸宜蘭艦與高雄艦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各22員。

(4)目的:訓練合格,取得證書,具備落艦作業能力。

5.完成起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4年3月9日至17日。

(2)地點:左營港及附近海域。

(3)人員:海洋總局與空勤總隊共同聘請2位國外飛行教官,指導宜蘭艦及高雄艦人員。

(4)目的:雙方艦機完成首次落艦組合訓練。

6.直昇機起落艦公開操演

(1)時間:104年6月6日。

(2)地點:高雄港及其外海。

(3)人員:宜蘭艦、高雄艦及空勤總隊所屬人員。

(4)目的:海安八號演習正式公開操演驗證,將直昇機起落艦推動成果呈獻國人。

(五)2,000噸級巡防艦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1.與海軍高層工作會談幕僚會議

(1)時間:104年4月30日。

(2)地點:海洋總局簡報室。

(3)主持人:海洋總局巡防組朱前組長清和、海軍司令部戰訓處王代副處長國強。

(4)目的:協調海軍協助「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及「直昇機進場管制官」訓練。

(5)決議:海軍同意於104年6月22日及11月30日分別辦理2班次飛行甲板訓練。

2.新北艦直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1)時間:104年5月1日。

(2)地點:新北艦。

(3)人員:海洋總局潘前副總局長進家等9人、空勤總隊董總隊長劍城等8人、海軍司令部周上校肇成等14人,共同會勘新北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並依空勤總隊需求採購籌補新北艦設備(104年9月8日完工)。

3.拜會空勤總隊長

(1)時間:104年5月12日。

(2)地點:空勤總隊。

(3)人員:龔前總局長光宇及董總隊長劍城。

(4)目的:提高合作機制,加速推動落艦。

4.委託海軍訓練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1)時間:104年6月22日至26日。

(2)地點:海軍技術學校。

(3)人員:2,000噸級新北艦及臺南艦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各25人。

(4)目的:訓練合格,取得證書,具備落艦能力。

5.新北艦直昇機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4年9月23日至24日。

(2)地點:臺北港及附近海域。

(3)人員:新北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新北艦海上落艦訓練。

6.空中進場管制官訓練

(1)時間:104年11月23日至12月25日。

(2)地點: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3)人員:2,000噸級新北艦與臺南艦各2人。

7.臺南艦落艦組合訓練

(1)臺南艦105年3月起進行大修,並配合大修一併整備所需設備,預計106年10月底大修暨後擴工程完工驗收後即與空勤總隊規劃推動落艦訓練。大修期間,海洋總局將與空勤總隊先行推動1,000噸級巡防艦落艦訓練,持續積極辦理,絕不懈怠。

(2)大型巡防救難艦之艦機組合訓練(含臺南艦直昇機落艦訓練),已按規劃期程進行,監察院業於105年12月12日同意結案,解除列管。

(六)1,000噸級巡防艦艦機組合訓練推動情形

1.函請海軍賡續辦理105年訓練

(1)時間:104年8月11日。

(2)目的:訓練合格,取得證書,具備落艦作業能力。

(3)結果:海軍司令部104年8月25日函同意105年上、下半年各4員直昇機空中進場管制官送訓;1,000噸級桃園、臺東與屏東艦每艦25員之飛行甲板人員訓練需求,共計75名,納入105年訓練流路班次。

2.辦理空中進場管制官訓練

(1)時間

丙、苗栗艦及桃園艦:104年11月23日至12月25日。

丁、臺東艦及屏東艦:105年6月6日至7月8日。

丙、增派北機、中機、南機及東機隊各1員:105年11月21日至12月23日。

(2)地點: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3)人員

甲、苗栗艦、桃園艦、臺東艦及屏東艦各2人。

乙、增派北機、中機、南機及東機隊各1員。

3.委請海軍訓練飛行甲板作業人員

(1)時間:

甲、苗栗艦:104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

乙、桃園艦及臺東艦:105年4月11日至15日。

丙、屏東艦:105年11月14日至18日。

(2)地點:海軍技術學校。

(3)人員:苗栗艦、桃園艦、臺東艦及屏東艦各25員。

4.苗栗艦直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1)時間:105年2月3日。

(2)地點:苗栗艦。

(3)人員:海洋總局姚前副總局長洲典等12人、空勤總隊洪組長勝榮等7人、海軍司令部林中校育丞等7人,共同會勘苗栗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相關落艦設備,若符合空勤總隊需求,則進一步協調落艦訓練期程。

5.苗栗艦直昇機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5年4月27日至28日。

(2)地點:臺中港及附近海域。

(3)人員:苗栗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苗栗艦海上落艦訓練。

6.桃園艦及臺東艦直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1)時間:105年5月13日。

(2)地點:桃園艦及臺東艦。

(3)人員:海洋總局朱主任秘書清和等8人、空勤總隊王副總隊長啟通等5人、海軍司令部林中校育丞等8人,共同會勘桃園艦及臺東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相關落艦設備,若符合空勤總隊需求,則進一步協調落艦訓練期程。

7.桃園艦直昇機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5年8月17日至18日。

(2)地點:臺北港及附近海域。

(3)人員:桃園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桃園艦海上落艦訓練。

8.臺東艦直昇機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5年12月6日至7日。

(2)地點:高雄左營軍港危險品碼頭及附近海域。

(3)人員:臺東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臺東艦海上落艦訓練。

9.屏東艦直昇機起落艦設備會勘

(1)時間:105年12月16日。

(2)地點:屏東艦。

(3)人員:海洋總局王副總局長茂昇等7人暨屏東艦人員、空勤總隊方大隊長善雄等6人、海軍司令部林中校育丞等4人,共同會勘屏東艦。

(4)目的:依照海軍提供之美軍規範進行檢視相關落艦設備,若符合空勤總隊需求,則進一步協調落艦訓練期程。

10.屏東艦直昇機起落艦組合訓練

(1)時間:105年12月29日至30日。

(2)地點:高雄左營軍港危險品碼頭及附近海域。

(3)人員:屏東艦與空勤總隊人員。

(4)目的:完成屏東艦海上落艦訓練。

四、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分析

本署推動巡防艦與直昇機進行組合作業,以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如下:

(一)本研習會辦理目的,係為本署人員具備港口及海域執法專長,漁政人員熟稔漁業法令相關職能,以及藉教育訓練交流海上、漁港及岸際執法經驗,結合執法能量,打擊非法漁業行為,維護漁業資源。教育訓練研習場次、時間、地點、課程、講師安排及所需經費(差旅除外),均由漁業署支應,每年僅能提供海岸總局人員4場次,計100人次參加講習。

(二)有關參訓率偏低問題,係因審計部以海岸總局101至103年研習會參訓人數254員,除以103年各總、大隊(含安檢所、機動巡邏站)志願役人數3,919員而得;倘以參訓人數254員,除以分配訓額300員之方式計算,參訓率達84.67%(尚未扣除休假、差勤或其他事故)。

(三)海岸總局自105年起,依據「本署105年強化沿近海漁業執法訓練指導計畫」規劃於安檢幹部在職訓練及常年訓練時機,針對特定漁業自辦執法訓練,以提升基層漁業違規查緝職能,保障合法漁業從業人員權益。

五、黑鷹(UH-60M)直昇機落艦評估

(一) 艦機組合作業具有高度風險性,「安全」允為推動本案之首要考量,海洋總局與空勤總隊分階段逐步提升難度,循序由大型艦至小型艦,小型機至大型機之操作方式進行,穩健推動,以確保作業安全。

(二) 為利新接裝之黑鷹直昇機儘速執行各項任務,目前該總隊刻正辦理該型機飛行員機種轉換及專精任務等訓練,蓄積實務經驗及培養合作默契,俾使所屬飛行員與機組員能熟悉該機種之操作。

(三) 基於安全第一原則下,俟空勤總隊完成相關訓練後,雙方再共同研議及進行評估機艦組合作業事宜。

六、結語

海洋總局積極協調海軍與空勤總隊進行落艦訓練,於安全第一原則,與空勤總隊通力合作及海軍司令部協助下,依噸位大小循序推動,已陸續完成3,000噸級宜蘭艦與高雄艦、2,000噸級新北艦及1,000噸級苗栗艦、桃園艦、臺東艦與屏東艦落艦,將持續積極推動2,000噸級臺南艦落艦,務求發揮飛行甲板之最大效益。經評估推動艦機組合可提供擔任搜救現場平臺爭取救援時效、艦機配合迅速反應遠距離案件、直昇機海上執勤緊急落艦提升海上勤務安全,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37 海洋巡防總局人員航海專業技能精進及艦艇修繕進度檢討,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內政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三六九)】辦理。

(二)惟查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之艦艇數占實際艦艇數之比重逐年增加,影響艦艇使用調派之機動性,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之艦艇數占實際艦艇數之比重逐年增加,且海洋巡防總局更於103年度將艦艇妥善率目標值降低,然低於目標值之艦艇署仍持續增加,顯見艦艇之維護實有改善之必要。又據審計部104年度審計報告中指出,至105年3月底仍有14艘船艦未完成檢查,導致不得出港執行勤務,且2,000噸級臺南艦在四年內發生三次海損事件,停航天數高達848天,比能正常行駛的時間長,並遭監察院彈劾,爰凍結部分經費,待海提出防止妥善艦艇數逐年下降之改善方案、平日維護程序改善方案及加強人員教育訓練方案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一)海洋總局係維護國境安全之第一道防線,肩負維繫人民生活安定、保護海洋生態的責任,在符合法令規範下,實施船舶定期檢驗或特別檢驗,確保人安、船安;另因原有艦艇逐年老舊,導致維修經費增加,而艦艇養護經費預算有限,以致維修能量不足,因此於103年度依現況重新評估及修正為67%,查105年整體妥善率72.75%,符合「1/3執勤、1/3待命、1/3維修」,妥善率目標67%以上之規定範圍。

(二)臺南艦於100至102年間發生與商船碰撞、金門地區觸底及東沙地區擱淺等3次海損事件,停航天數計848天,維修金額計3億8,119萬餘元,使民眾對海洋總局艦船艇之適航性與勤務人員之適格性產生疑義。為此,海洋總局深究此案,並懲處相關疏失人員13人次,以示警惕。

三、未達妥善率艦艇數逐年增加原因

截至106年3月止,海洋總局逾最低使用年限之艦船艇計141艘,占所有艦船艇80.46%,船艇老舊,其機械、裝備故障率提高,且為通過航政機關檢驗,辦理年度歲修或大修作業等因素,維修期程逾年度三分之一(122日)之艦艇數逐年增加

(一)工序浩繁費時

海洋總局大型艦船艇所用主機為高速主機(屬小型),有別商船,所用中低速主機(屬大型),其維修工法亦不同。

1.海洋總局艦船艇主機大修時,均須入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將整部主機移出,送至工廠施作,待維修完畢後再重複上述程序,完成維修。

2.商船主機大修時,可於船體中進行各缸維修。

3.艦船艇進塢(或上架)、切割船體、出塢(或下架)、主機維修等工序耗時,造成維修工期長。

4.海洋總局艦船與商船主機大修差異表

海洋總局艦船

商船

1

高速機

中(低)速機

2

體積小

體積大

3

約一個人高度

約二層樓以上高度

4

須吊離船體

可分缸進行(可進入各缸內維修)

5

須停航施作

航行時可封缸施作,不影響航行

 

6

備品須另行採購

備品充足

(二)遵循採購法規,程序繁瑣

維修建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巨額採購公告期為28日(以電子領標方式,公告期至少須25日),且決標後始能下訂貨物,如遇市場未備現貨之料件,須待原廠開工再行生產料件,延長維修時程。

(三)獨家專利產品,仰賴進口

艦船艇多數產品及組件涉及專利,國內無法取得,須向國外原廠採購,且國外廠商由下單至出單均有一定標準作業流程,無法縮短交貨期程。

(四)過期停產料件,籌補不易

老舊艦船艇年限多逾10年以上,且非商界常見船型,零件停產,須洽原製造商重新開模特製,如無法特製,則須整組更新,耗日費時且增加維修經費支出。

(五)隱蔽潛藏損壞,不易預知

艦船艇常年於惡劣海象執行任務,造成船體變形或機器異常磨耗之隱蔽性瑕疵,於維修進塢、上架期間拆解檢測,始能發現損壞並辦理後續擴充作業,致無法於預定期間完成。

(六)國內修船產業,產量不足

因國內修船業產能有限,遇維修案增加時,須待廠商有閒置產量後(船塢、架場、人力等),方能進行維修,使艦船艇停航維修天數延長。

(七)履約保固爭議,尚待釐清

依契約規範,廠商須對維修項目保固1至2年,期間如有故障,須先釐清雙方責任;為維護機關權益,常須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法院申請調解或仲裁,影響妥善率

四、防止艦船艇精進作為

(一)簽訂開口合約提升效率

針對艦船艇普遍性需求之採購,如船級檢驗、油漆、船用蓄電池及船用救生設備建立開口合約,除可降低採購成本外,亦可避免重複招標,減少行政作業流程。

(二)建立必要備品機制

因噸位較大之艦船艇備料成本較高,業者多無簽訂開口合約意願,可於新造艦船艇,適度提升預算,建立必要備品機制,避免待料期過長。

(三)新造艦船艇維修需求納入規範

將新造艦船艇2至5年維修需求納入契約規範,免除訪商及行政作業,大幅縮短維修期程,督促廠商提升建造艦船艇時之整體品質,嚴格控管。

(四)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

為維持巡防艇整體妥善率,賡續辦理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其內容包括大修、歲修、各式航修、保養等作業,俾減少行政作業程序、招標次數(天數)與巡防艇停航天數,並可由同廠商負責同噸級船艇之維修,保固責任明確。

(五)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

為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利用同型主機以置換方式維修,新主機移入使用,舊主機移出維修,不僅可先讓艦船服勤,縮短維修期程(可節省約180天),節省二次進塢之費用,修復後亦可再依上述工序,使用於其他大型艦大修上。現行大型艦均無備用主機,如能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2至4部、每部約需2億2,000萬元),必能縮短大型艦大修期程。

(六)協調海軍辦理大型艦船維保

結合政府公部門能量、節省預算支出、提升維修品質,借鑒友軍專業經驗以提升同仁船舶故障勘驗及驗估能力,爰規劃將大型艦船維修案件,委託海軍施作,以期縮短維修期程,有效提升海巡艦船妥善率,俾利海巡任務遂行。

(七)推動100噸以下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

鑑於現行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合約施行成效,可有效節省公帑、維持船艇妥善、提升維修品質及縮短維修期程,已規劃完成100噸級巡防艇同型主機(含金門艦及連江艦)長期維修合約執行計畫;另於106年1月成立採購審查小組,針對100噸級以下長期維修契約內容訂定審查,以利業務推動順遂,期減少故障發生及增加巡防艇妥善率,俾有效遂行海巡任務。

五、精進人員專業訓練

(一)針對海損案加強之訓練作為

1.100年5月12日臺南艦發生第1次海損(臺南外海碰撞),海洋總局為強化同仁對巡防艦船艇海上安全認識,除於100年5月27日函下達各海巡隊宣導檢討本案例提出注意事項與精進作為外,並於100年10月26日及27日分別於高雄及淡水辦理海事安全講習。

2.101年8月30日臺南艦發生第2次海損(金門料羅港觸底海損)後,於102年5月及6月分別於高雄及淡水辦理4場次艦艇人員講習,以使同仁瞭解船舶相關設備之維修形式、船艇維修保養策略與管理等,俾利船艇維持妥善,維持航行安全。

3.102年12月22日臺南艦發生第3次海損(東沙海域觸礁)後,除於海洋總局網頁適時發布技術通報(103年3則、104年6則、105年11則、106年2則)將艦船艇設備資訊、操作技術等最新相關訊息,教導同仁如何操作及施作維保程序,提升人員專業素質外,並自103年4月14日起,分別辦理5場次「新造艦船艇人員講習」教授同仁領導統御等共同課程及航行安全輪機保養等專業課程。另自103年12月起,全面辦理8梯次「航輪實作評核」,聘請國內專家學者,擔任測驗官,以船上口試、實作測驗之方式確認艦船艇人員之航輪職能,維持人員之適任性

(二)常態性訓練作為

自100年至105年間,海洋總局除常態性辦理各項艦船艇保養講習外,並辦理95場次之艦船艇人員專業職能訓練,於海洋總局教育大樓、海洋大學、中華航訓中心及海軍技術學校分批調訓,合計1,823人。

(三)長期維保合約講習

103至105年長期維保合約訓練辦理22場次,計調訓494人次。

六、結語

(一) 海洋總局艦船艇,因船齡普遍偏高、隱蔽性損壞無法預知、多數料件停產取得不易、國內修(造)船業產量有限等影響,致艦船艇維修期程長;經檢討以簽訂開口合約、建立必要備品機制、新造艦艇保固保養需求納入契約規範、賡續辦理長期維修合約、爭取經費購買備用主機等相關精進作為,俾縮短維修期程,遂行海巡任務。

(二) 為強化海勤同仁安全航行以及艦艇設備綜合運用之能力,爰增加「艙面資源管理及人員部署」及「輪機資源管理及操縱整合應用」等相關訓練,利用同仁勤務空檔,增加海上執勤的專業知識,海洋巡防總局除持續加強人員海事專業訓練外,並結合目前推動自訓發證機制,規劃配套訓練切合同仁執勤實需,以提升航輪專業能力,確保航行安全,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38 海洋巡防總局因應基隆海巡隊30噸快艇起火燃燒,船艦保養改善,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二、()】辦理。

(二)基隆海巡隊全台最後一艘俗稱「白金剛」的30噸快艇,在服役21年後,發生失火意外。據悉該艇尚未出港,就發現發電機異常,通報返航檢修,航經基隆港內錨地時,機艙突然起火燃燒,顯見海洋巡防總局平日疏於船艦保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背景說明

鑑於本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洋總局)基隆海巡隊PP-3007艇於日前發生失火意外,經查該艇出航前之例行檢查時,即已發現發電機異常,在未完全排除故障之情況下,仍出港執行勤務,而不慎發生機艙起火燃燒,足見船艦保養尚待精進。

三、艦艇保養精進作為

(一)落實航前檢查

自PP-3007艇發生火災之後,海洋總局即刻重新檢視「艦船艇第一級(W1)保養檢查表」各項航前應注意事項,於「機艙檢查」部分新增「嚴禁置放易燃物品」(排除助燃劑)及「檢視排煙管包覆材是否完整」(避免燃油噴濺至高溫排煙管致生火災),並要求各艦船艇落實每日航前檢查,可降低類案火災發生。

(二)定時機艙巡視

落實航行中每小時下機艙巡視檢查,特別注意主機燃油管螺絲接頭及各段固定管夾是否鬆脫,如有異常或鬆脫,即時調整。

(三)加裝監視設備

部分巡防艇機艙未配置監控系統,無法隨時監控機艙現況,新增加裝監視系統監控,俾利有效掌控機艙之狀況及時應處。

(四)專人專艇制度

落實專人專責制度,由專人熟悉機件設備狀況,及強化應急排除故障能力,以維護機件正常運轉操作。

(五)鼓勵同仁累積維修能力

為培養同仁自力維修能力,鼓勵同仁發現故障時,優先自行排除,累積維修能力,並給予適度行政獎勵,方能確保艦船艇之妥善率。

(六)持續加強人員維保訓練

召集各艦船艇長與輪機長針對海損案及常態性訓練實施集中訓練,以提升其專業知能;持續利用各種時機,如年度艦艇養護督導及各項講習(保養、檢驗),宣達各項航行與維保注意事項。自100年5月12日臺南艦發生第1次海損後,針對海損案加強訓練作為辦理20場次,計調訓1,152人次及常態性訓練辦理95場次,計調訓1,823人次;另103至105年長期維保合約訓練辦理22場次,計調訓494人次

(七)事故部署訓練

定期防火救火部署訓練及檢測防(救)火設備及器材,應保持正常堪用狀態。

(八)適時發布維修保養技術通報

將艦船艇設備資訊、操作技術等最新相關訊息,列入技術通報(103年3則、104年6則、105年11則、106年3則),即時教導同仁操作與維保程序,避免重蹈覆轍。

(九)利用視訊經驗分享

對海損發生原因及自力維修之案件,利用視訊會議,召集同仁共同研討、分享,除可凝聚共識外,更可降低海損率。截至106年度3月底止已辦理8場次,1,466人次參與。

(十)賡續辦理長期維保合約

為維持艦艇整體妥善率及維修品質,賡續辦理20、35噸及RB巡防艇長期維修合約,其內容包括大修、歲修、各式航修、保養等作業,可由同廠商負責同噸級船艇之維修。

(十一)委由海軍協助維修

結合政府公部門能量、節省預算支出、提升維修品質,借鑒友軍專業經驗以提升同仁船舶故障勘驗及驗估能力,爰規劃將大型艦船維修案件,委託海軍施作,並已提供相關資料供予海軍供參,海軍針對窒礙問題研議評估中,藉此以期縮短維修期程,有效提升海巡艦船妥善率,俾利海巡任務遂行。

(十二)辦理AEC(裝備現況鑑定作業)講習

以精密儀器於維修前對裝備性能諸元,進行檢查量測,進而分析、鑑定裝備的性能運轉狀況,並提出檢測報告及維修建議,可增加設備無故障時間,及減少保養費用。

四、結語

海洋總局艦船艇,因船齡普遍偏高、隱蔽性損壞無法預知,致艦船艇妥善率不佳;經檢討以落實航前檢查、定時機艙巡視、加裝監視設備、實施專人專艇制度、鼓勵同仁累積維修能力、持續加強人員訓練、事故部署訓練、適時發布維修保養技術通報、利用視訊經驗分享、賡續辦理長期維保合約、委由海軍維修、辦理AEC講習等相關精進作為,以提升船艇維修品質,俾利遂行海巡任務,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附件39 海洋巡防總局保障漁民於沖之鳥公海捕魚作業權益,解凍專案報告

一、案由

(一)依據 大院通過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海岸巡防署主管第2項之決議事項二、()】辦理。

(二)近期我國週邊海域主權爭議「沖之鳥礁」、「東聖吉16號漁船」等,政府在處理過程一再退讓、身為海島國家卻無力於海洋事務,每每面對爭議怯步,與新政府大力宣導致力打造「海洋國家」口號相互違背,顯有推動不力,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保障漁民於沖之鳥礁12海里外自由航行、捕魚之固有權益」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海域概況說明

(一)漁汛狀況

依本署蒐整沖之鳥漁汛及漁業署提供VMS資訊顯示,我國漁船於沖之鳥海域活動時間以每年3至10月為主,其中4至6月為鬼頭刀汛期,9至10月為鯊魚汛期,屬漁船活動高峰期;另7至8月為颱風季節,該海域活動漁船有減少趨勢。

(二)作業船況

依漁業署近期提供VMS漁船船位資訊顯示,我國漁船於沖之鳥海域活動情形,多分布於200至280浬海域,又以沖之鳥西南、東北及北方海域為主要活動熱區。

三、年度護漁規劃辦理情形

(一)本署每年配合農委會漁業署,派遣巡護船執行2至3航次公海巡護任務,執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相關養護管理措施,善盡國際漁業管理責任,並確保我國漁船作業安全。

(二)海洋總局於105年度計執行3航次公海巡護任務,規劃情形如下:

1.第一航次: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原規劃由本署「巡護九號」及漁業署「漁訓貳號」執行中西太平洋A區巡護,因配合護漁需要,調整為「沖之鳥」海域巡護任務。

2.第二航次:105年6月5日至7月14日,原規劃由本署「巡護九號」執行中西太平洋A區巡護,因配合護漁需要,調整為「沖之鳥」海域巡護任務。

3.第三航次

(7)第一階段(8月19日至9月28日),執行中西太平洋委員會C、D區公海巡護任務,並將沖之鳥海域納入巡護航線規劃。

(8)第二階段(9月29日至11月16日),因應我國漁船於沖之鳥海域數量增多趨勢,調整原巡護規劃,提前完成整補,馳往該海域巡護。

(三)執行成效

1.落實登檢

(1)我國與美國、法國、日本、澳洲、紐西蘭及庫克群島等6國建立公海相互登檢機制,本署遠洋巡護係落實中西太平洋委員會登檢規範。

(2)105年度遠洋巡護任務共執行3航次,總計巡護161天、總航程2萬7,909浬、共登檢14艘漁船(均為我國籍),無發現不法情事。

(3)WCPFC其他會員國公務船登檢我國籍漁船計46艘,其中7艘涉有「未裝設海鳥忌避措施」及「漁撈日誌登載不實」等違規,由漁業署複查處分或宣導改正。

2.慰勉漁民:巡護期間登檢漁船時,宣導漁業保育觀念,致贈本署紀念品,慰勉遠洋漁民思鄉情懷,及彰顯政府護漁決心。

3.海巡外交:巡護九號船於斐濟整補期間,駐斐濟代表高泉金及一等秘書胡志堅等人蒞船慰問,並安排前往拜會斐濟海軍司令部,拓展海巡外交。

4.海事服務

(1)6月23日於沖之鳥西北266浬處海域,「鋒承龍號」漁船船長因身體不適,巡護九號船以小艇接駁至船上照護,再後送經由直昇機吊掛就醫。

(2)10月29日於沖之鳥北方207浬處海域,「鴻漁66號」漁船因主機故障失去動力,由「嘉成168號」拖帶,巡護九號船在旁戒護航行安全。

四、未來護漁規劃

(一)巡護策略:為善盡國際責任,本署公海巡護任務仍以配合漁政主管機關(漁業署)執行公海漁業管理政策為主,並視沖之鳥海域狀況,彈性、靈活調整巡護兵力,妥適應處該海域相關情事。

(二)任務協調:每年度公海巡護任務執行前,本署均與漁業署召開「航前行政事務會議」,依會議達成共識,規劃當年度巡護期程及範圍,並得依國家政策及海域情勢考量,彈性調整。106年度,本署將參考沖之鳥海域重點漁汛及漁船作業分布情形,協調漁業署規劃巡護期程

五、結語

本署巡防艦船能量有限,為使護漁能量與資源做最有效利用,未來持續依沖之鳥海域漁汛期、當地海象及漁業署VMS漁船活動熱區,規劃106年度遠洋巡護勤務,表達政府護漁立場與決心絕不鬆懈,堅定保護漁民作業安全,請委員協助解凍預算,以利本署維持護漁勤務需求,建請同意解除凍結。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開始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海巡署破獲了幾項毒品走私案,成績不錯,本席對此表示肯定。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黃委員昭順:但有幾件事我認為還是該提出來討論。從去年蔡政府上任以來,有兩件事外界非常關心,一件是沖之鳥礁,沖之鳥礁這兩天的談判大概有一點觸礁;另一件就是太平島,但蔡政府上任以來的態度始終是親美媚日,因此雙方的談判不免一塌糊塗、沒有結果。本席想請教的是,對於這一次談判的結果,你們還堅持沖之鳥礁的「礁」不見了嗎?

李署長仲威:跟委員報告,沖之鳥海域的談判一直持續在進行,我們的立場、要求也充分在這個會議中表達,雖然這不是本署主管的業務,但是就我了解,我方官員都據理表達,我們也都在積極爭取,委員關心的事情可能跟我們關心的都是一致的,所以……

黃委員昭順:署長,有些事情政府的態度是非常重要的,這一次我們在整個過程中,其實本席4月間也曾去日本,我發覺他們就是一片要讓核災食品進入台灣的氛圍,4月初大約4月5日左右,日本總務副大臣到訪台灣,他甚至講不希望看到台灣還有不吃福島食品的狀況。我們認為針對這些事情,政府的態度必須是硬的,而不應該是放軟的,因為根據民調結果,包括日本當地都還有百分之三十幾的民眾對福島的食品相當有意見。我們去日本時,找到機會就告訴他們,311事件發生後,台灣人民給他們多少的支持,這跟核災食品進口是兩件事,台灣人民的健康不允許作為任何談判的交換籌碼。日本政府在4月初派總務副大臣來台講了這樣一段話,緊接著4月10日的談判,果不其然沒有結果。現在本席想知道的是,你還堅定地講沖之鳥礁的「礁」不見了嗎?

李署長仲威:我覺得這是一個爭議,我們的立場很充分,12浬到200浬就是公海……

黃委員昭順:署長,這不是一個爭議,如果這是一個爭議,如果你們依舊講這個,所以日方現在已經拒絕我們在沖之鳥礁海域的捕魚權,談判的結果是這樣,對不對?

李署長仲威:我們維護漁權的立場是非常堅定的。

黃委員昭順:所以你們必須很清楚地表達政府的立場,因為如果是沖之鳥礁,那根本沒有談判的問題嘛!

李署長仲威:我們的立場很鮮明,12浬到200浬就是公海,我們維護公海的漁權。

黃委員昭順:署長,你作為中華民國的政務官,長期以來我們都很堅定的認定它是沖之鳥礁,本席直到今天,在任何文書上或者在立法院質詢時,我一定是寫「沖之鳥礁」,這是本席的態度,結果去年5月20日之後,政府的用語中沖之鳥礁的「礁」不見了,而政府的態度直接影響到談判的結果。我再問署長一次,你還是跟蔡英文總統一樣,依舊把沖之鳥礁的「礁」拿掉嗎?

李署長仲威:我們維護漁權的決心從來沒有改變,所以我們積極地去跟日方協調……

黃委員昭順:署長,所以你還是一樣嘛!對不對?如果我們政府的態度依舊是媚日的,那無論我們怎麼談判都不可能談判出令人滿意的結果,不能因為日本給我們一些小惠,我方就送給日方這樣的大禮,而這個大禮直接影響到我國的漁民,無論漁民捕獲的漁量或者漁民的漁權都將因此受到很大的損失,我相信這絕非台灣人民樂見的結果。我希望署長要有肩膀,而且你的肩膀要夠硬,因為如果你的肩膀不夠硬,無論我們怎麼談判都是沒有效果的,這是第一點我要跟署長談的。希望下一次我再問你時,你就很大聲地講那就是沖之鳥礁,根本不需要談嘛!沒有什麼談判的問題嘛!對不對?為什麼今天我們要自己把沖之鳥礁的「礁」拿掉,然後跟日本談判,談判又沒有結果。

第二個,有關太平島一事,我方去年在荷蘭國際法庭的判決中遭遇挫敗,去年在判決的過程中,菲律賓對這部分的態度是比較軟的,但是從去年一直到今年,我們看到最近菲律賓的態度變得滿硬的,而且提出一些有的沒有的,包括派兵到以往我們所有的中業島。如果我沒有記錯,應該是在1970年代,他們趁著颱風登上中業島,那裡離太平島還算近。我想知道的是,菲律賓非常強硬的主張在南海的一些權力,甚至宣示要登上一些其他島嶼之際,請問署長,我們準備好了沒有?

李署長仲威:跟委員報告,我們在太平島所有的防務都沒有減弱過,而且是在持續地強化,針對當地可能發生的所有狀況,我們都有預先擬定處置作法,我們都有做好準備。

黃委員昭順:你已做好準備?在你知道菲律賓政府將派兵中業島,甚至到其他島嶼時,你們做了什麼準備?可否讓我們知道。

李署長仲威:菲律賓總統只是宣示而已,還未採取行動,我們會嚴密地掌握整個形勢的發展,並且依照形勢的發展,適當地做出反應與處置。

黃委員昭順:署長,這件事從去年到現在已經整整將近一年時間,在這一年的時間當中,我們不斷地要求政府必須事先做好準備並採取預防的行動,以避免可能造成無可預判的結果,但是到今天為止,我們並未看到政府做了什麼準備。當時我們甚至要求國防部到當地駐軍,但到今天為止並未看到,請問我們在當地有駐軍了嗎?

李署長仲威:跟委員報告,我們會掌握南海整體的形勢,對於各項可能的狀況,我們都會有因應的作為。

黃委員昭順:署長,從去年到今天,菲律賓總統的態度可說是將近180度的大轉變,在這個轉變的過程當中,我們如何防範於未然,避免再度發生上一次中業島的情況,人家幾分鐘就把我們原先佔有的島嶼拿走了,我相信這種狀況可能是國人很不願意見到的。

李署長仲威:向委員報告,中業島事件絕對不會再重演,海巡署絕對有保護我國主權、領土的決心。

黃委員昭順:就是太平島?

李署長仲威:對啊!我們一直宣示南海諸島是我們的領土,但是現在有爭議,所以要……

黃委員昭順:現在有爭議,但是我們必須堅定地防禦太平島,絕對不能……

李署長仲威:對於太平島的防禦,我們絕對是有決心的。

黃委員昭順:署長,本席要求如果太平島有什麼閃失,你要用你的官位來保,因為太平島涉及我國對於南海主權的整體戰略,所以當我們看到最近菲律賓總統發表許多與以往不一樣的發言之後,我們關心的是政府會採取何種態度,但是我們看不到海巡署有什麼態度。現在正處於漁汛期,以往在這一段時間,海巡署的任務非常繁重,「海巡護漁民、海軍挺海巡」,以往一直都是這種作法。

李署長仲威:現在也還是這樣。

黃委員昭順:對。但是最近我們只看到國防部講話,海巡署反而沈默了,變成沒有聲音了,「最佳品質靜悄悄」,我覺得這是不對的,怎麼會「最佳品質靜悄悄」呢?你們的聲音應該要夠大,菲律賓的聲音……

李署長仲威:就是因為靜悄悄,才會有最佳的品質,跟委員報告,我們的所有護漁工作只會增強,沒有減弱,而且是持續在做,有沒有必要我們做每一件事情都要去外面……

黃委員昭順:署長,不一樣喔,因為現在全世界各個國家都在大聲的喊價,尤其是日本的情況更糟糕,我們在沖之鳥礁的漁權本來就是很清楚的,那是一個公海,我們本來就可以去捕魚,它憑什麼要求和我們談判?以往在這段時間,不管是沖之鳥礁,不管是太平島,海巡署都可以讓我們的漁民非常安心地到當地捕魚,而且也能有很大的捕獲量。我希望在這方面海巡署能夠改進,當周遭各國都在大聲講話之際,我們卻說「最佳品質靜悄悄」,怎麼會有這樣的狀況?我希望署長你們自己要硬起來,而不是採取這種態度,全世界各個國家都在看,你的聲音越小,我方的立場就越不利,這是一個吃人的社會耶!所以我希望署長的聲音也要大,看看你能不能夠大聲地告訴他們,尤其是太平島。菲律賓已經那麼大聲地告訴你,它對南海各個島嶼,尤其是無人島的部分,都要全部派兵的時候,你有沒有考慮在哪些島嶼,我們也要增強我們的實力,去做一些我們可以做的,那本來就是我們的主權,希望署長能夠加油,謝謝。

李署長仲威: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個月本席在詢問到底漁民能不能安心到沖之鳥礁去捕魚,當時署長拍著胸脯保證說一定沒有問題,也展現相當護漁的決心,但是現在日本已經說得非常明白,拒絕我方在沖之鳥礁周邊的漁權,未來我們在沖之鳥礁附近的護漁,到底是照日本的主張?還是一樣照我們的主張?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照我們的主張。

陳委員怡潔:照我們什麼樣的主張?可不可以具體明確?讓漁民可以放心。

李署長仲威:現在的漁民朋友就持續的在那邊作業,我們的巡護船現在也在那邊做巡護啊!

陳委員怡潔:為什麼我這樣問?因為漁業署對於我國漁民能不能去捕魚,其實看起來大家都認為只是講官話,說維持一貫的立場,然後漁季開始也會請海巡署加強護漁,所以到底具體的護漁行動什麼時候會開始?護漁的行動計畫又是什麼?這是我剛想請署長回答的。

李署長仲威:我們護漁的行動已經開始……

陳委員怡潔:請署長說出具體的行動計畫。

李署長仲威:我們現在在沖之鳥海域已經有一條巡護船在做巡護的任務,在巡護中間我們也去跟附近作業的漁船做一些詢問,看他們有沒有需要協助,到目前為止……

陳委員怡潔:大家要求協助的機率高不高?還是大家都覺得靠自己就好?

李署長仲威:沒有,他們都覺得現在在那邊可以正常的作業,沒有需要我們幫忙。

陳委員怡潔:不是因為他們認為海巡署其實幫不了他們,而是海巡署讓他們有依靠的肩膀可以安心作業,海巡署不是空的,是這樣嗎?

李署長仲威:我想我們對於給漁民的感受,漁民朋友最清楚。

陳委員怡潔:我想告訴署長,日本不接受我國漁民爭取沖之鳥礁捕魚權的態度,其實我們政府跟漁民相對的也不應該接受日本的主張,沒有道理日本說沖之鳥的漁權是他們的就是他們的,而且說真的,一個礁怎麼會有所謂的經濟海域?

李署長仲威:這個就是爭議的地方,我們就認為它是公海。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也不認同他們的說法?

李署長仲威:對,我們有我們的立場,也有我們的態度,所以雙方面就是要去協商。

陳委員怡潔:對嘛!既然這個礁沒有經濟海域,我們的立場也應該明確,不是他們說的算數,對不對?

李署長仲威:我們的立場講得非常清楚了。

陳委員怡潔:所以署長在這裡就要努力反駁啊!

李署長仲威:是。

陳委員怡潔:希望海巡署加強護漁的能量,不然國人都問我說,目前執政政府這樣的退縮是因為媚日造成的,而且國際關係就是這樣,對他們示好、示弱,他們就會「侵門踏戶」,在領海、領土主權上想要偷吃豆腐,甚至看起來日本已經在佔我們便宜了,署長是不是應該表現出強硬的姿態?對於主權好像一點一滴的流失,我很害怕以後海巡署可能也不用護漁,直接請日本的自衛隊來幫我們巡弋就好了,你覺得呢?

李署長仲威:這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陳委員怡潔:所以態度要強硬,不然大家現在「侵門踏戶」啦!

李署長仲威:我們的態度始終都是很強硬。

陳委員怡潔:署長,不是嘴巴講強硬啦!

李署長仲威:我們的行動也是很強硬。

陳委員怡潔:所以在你的表態上,譬如現在再給你一個機會,你要如何去做出強硬的姿態,我們希望能夠看得到,而不是嘴巴說我很強硬。

李署長仲威:我在這邊用嘴巴講我們用行動來表現,不是更好?

陳委員怡潔:對,所以要具體的行動嘛!

李署長仲威:對啊!

陳委員怡潔:或是具體跟漁民喊話,甚至是告訴國人蔡政府沒有媚日,對不對?

李署長仲威:我們從來也沒有媚日過。

陳委員怡潔:非常好。另外,海巡署3月底在太平島舉行為期3天的例行操演,並首度執行夜間射擊,甚至當時越南也發出抗議。我想請問署長,我們突然做這樣的一個大動作,是不是因為南海情勢的惡化?總不可能你們做那麼大的動作,只是因為一時興起,總有個原因吧?

李署長仲威:我要特別跟委員報告,南海的狀況現在是相對的平穩,那……

陳委員怡潔:所以沒有惡化?

李署長仲威:完全沒有,都是相對的平穩,至於射擊訓練是我們每半年例行的訓練,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媒體好像把它變成一個很特殊的事情。

陳委員怡潔:所以是因為媒體的不瞭解?

李署長仲威:對,這是一個例行的訓練,每半年我們就會做一個火砲射擊,做一個戰備的……

陳委員怡潔:所以錯不在海巡署,錯在媒體沒有搞清楚海巡署的作業?

李署長仲威:我希望以後媒體朋友在做報導都來問我們,瞭解一下、澄清一下,這樣會比較好一點。

陳委員怡潔:所以並不是因為南海情勢惡化,就是維持平穩,那有沒有相對的信心?

李署長仲威:我們當然有決心。

陳委員怡潔:我想請教,中國在南海建造了3座人工島,沒錯嘛?

李署長仲威:是。

陳委員怡潔:那是確定的,第一,他們造島有沒有對南海區域造成不平衡?第二,對太平島的安全有沒有構成威脅?是不是因為這樣,而有之前3天操演的作為?越南當局抗議後,有沒有在南海的島礁或附近的海域增加駐兵?會不會對於南海漁業相關作業構成襲擾?這部分請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任何一個深鎖國在他們現在所佔的島嶼上面做任何的攻勢,對我們來講都會有一些威脅,但是我們都會全面來掌握,我們會來研析、分析對我們的影響有多大,那我們如何去因應……

陳委員怡潔:那對於我們的影響到底有多大?署長認為已經有威脅了,到底對我們的威脅有大過於……

李署長仲威:我們會看他們的動作,並嚴密掌握整個狀況的發展,他們有任何的動作,我們就會有任何的相對應處的方式。

陳委員怡潔:所以都在你們的掌握之中?

李署長仲威:我們是嚴密的在掌握整個狀況。

陳委員怡潔:署長到底怎麼評估的?海巡署到底有沒有能力去相抗衡?是否需要聯合到海軍?還是海巡署的能力就可以抗衡?

李署長仲威:我想政府的一個政策決定就是不希望走到對抗,我們希望擱置爭議共同來開發,依照國際法來和平解決這些問題。

陳委員怡潔:對於海巡署的能力有沒有信心?

李署長仲威:我們當然會去做最壞打算的準備。

陳委員怡潔:所以已經做好最壞打算的準備?

李署長仲威:對,所有相關的每一樣準備工作我們都持續的在做。

陳委員怡潔:好。另外,有關在海牙國際法庭菲律賓與中國大陸南海主權的爭議做出仲裁之前,我記得我也問過海巡署,為什麼要把100噸的巡防艇撤回?當時海巡署是以歲修跟防颱的理由去做撤回。結果到現在,這100噸的巡防艦沒有再前往太平島,未來我們會不會再派過去?

李署長仲威:我在這裡也利用這個時間再跟委員做說明,讓100噸的艇回來主要是有兩個考慮因素,一個是在那邊的話,西南湧會造成它在碼頭靠泊的時候碰撞;另一個最主要的理由還是颱風,最近這一段氣候的變化,發現颱風形成距離我們都很近,一形成以後,很快就……

陳委員怡潔:所以這一年內都有颱風的形成就對了?從撤回到現在。

李署長仲威:現在南海就會有……

陳委員怡潔:因為上次你說撤回理由是歲修跟颱風。

李署長仲威:我的理由是我們不去把握會不會發生,而是萬一發生了以後這個船回不來,因為100噸的艇回來要80幾個小時。

陳委員怡潔:所以往後我們不會再派了嘛?

李署長仲威:我們現在派大船啦!把這個艇調回來以後,我們現在是派1,000噸以上的船過去,1,000噸的船過去了以後,以前一個月只有一航次,現在一個月是三航次,每一個航次在那邊待12天,所以以前只有100噸的艇在那邊服勤,現在變成1,000噸以上的……

陳委員怡潔:為什麼我這樣問?這可能是署長的專業,但是我希望你能夠具體的回答我,因為太平島過去經常有越南越界漁船闖入作業,去年1月間有兩艘越南漁船闖入,到最後我們為了保護自己,所以用發射水砲去驅離它,可是違規漁民返越後就將訊息po在網路上,造成越南官方的關切,說我們用水砲攻擊。後來馬政府卸任以後,海巡署就撤回100噸的巡迴艇,我懷疑百噸級的巡迴艇撤回以後,就像剛剛署長講的,你也沒有打算再派去了,這樣會不會因為我們政府不斷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去討好越南有沒有關係?

李署長仲威:沒有關係,我們執法是你不要越界,你進入到我的禁限制水域裡面來,我當然要把你驅離離開,這是我的主權跟漁權……

陳委員怡潔:可是看來越南官方好像「抓狂」了,我們好像退縮了,感覺好像是這樣子。

李署長仲威:沒有,我跟委員講,100噸的……

陳委員怡潔:並不是為了要討好越南、並不是因為要推展新南向?

李署長仲威:沒有,絕對沒有這回事。

陳委員怡潔:不是因為這樣太平島周邊的漁權就隨便了,是不是這樣?

李署長仲威:沒有,沒有,不會。

陳委員怡潔:署長,你講一下讓漁民放心,不然大家都會有這樣的疑慮,覺得政府媚日、親美就算了,現在連越南也因為我們要推動新南向政策開始退縮了。

李署長仲威:我不知道是哪一位漁民朋友跟委員做的疑慮……

陳委員怡潔:這是大家的質疑,所以我希望署長能夠在這裡說明。

李署長仲威:我們透過很多的漁民座談、服務,都可以跟他們做一個說明。

陳委員怡潔:所以絕對不會因為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的原因?

李署長仲威:不會。

陳委員怡潔:我想在這裡特別強調,本席認為其實一碼歸一碼,海巡署該做的還是要做,既然是這樣,你說絕對不會有這樣的問題產生,我想請教現在太平島到底剩下幾艘小艇?面對越南漁船闖入作業,到底我們有沒有招架的能力?你總不能只有用水砲吧?因為水砲也……

李署長仲威:我們維持有1艘1,000噸以上的大艦,還有4艘小艇……

陳委員怡潔:太平島上還有4艘小艇?

李署長仲威:對,還有4艘小艇。

陳委員怡潔:面對越南漁船闖入作業,我們目前還是有招架能力?

李署長仲威:我們所有的作法都一致,只要它進來,我們就驅趕。

陳委員怡潔:只要進來,我們就驅趕?

李署長仲威:對。

陳委員怡潔:有沒有更強力的作為?

李署長仲威:我們就是驅趕,它假如不聽的話,就是強制、限制讓它……

陳委員怡潔:為什麼我這樣說?因為現在你在太平島碼頭做了一道抵消湧浪的新護堤加固工程部分……

李署長仲威:我想跟委員報告,做了那個東西……

陳委員怡潔:我不希望這個只是做好看的。

李署長仲威:有沒有效果還要驗證……

陳委員怡潔:還要驗證?

李署長仲威:這個東西是去年5月份才做好的,我們要經過今年再去驗證它能不能有效果?

陳委員怡潔:署長覺得目前這個效果到底看不看得出來?

李署長仲威:要等西南湧來了我們測試,經過一個比較長時間的測試……

陳委員怡潔:所以目前還沒有辦法說它到底有沒有效果就對了?

李署長仲威:對啊!它到底能發揮多少效果?我要跟委員特別報告的,其實西南湧只是原因之一,另外一個最重要的原因是,假如颱風來,侵襲到南沙太平島的周邊,我100噸的艇是回不來的,從太平島到臺灣中間沒有其他的港口可以停靠,這100噸艇又不能岸置到岸上來,颱風來的話,這個艇安危上就很顧慮了,一艘艇全部要一億多元。

陳委員怡潔:其實我們今天討論了這麼多,都是大家的質疑,我們真的不希望是因為執政政府的一些態度,去影響護漁或漁民的權利,所以請你們確實做到……

李署長仲威:這個我跟委員保證絕對不會這樣。

陳委員怡潔:不是跟我保證,要跟漁民確實保證、拍胸脯保證,好不好?

李署長仲威:我也一直在跟漁民朋友做宣導,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請教你,你我還有大家餐桌上的魚從哪裡來?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漁民朋友辛苦捕獲的。

曾委員銘宗:對,有一部分是漁民捕來的,有一部分是養來的,很大一部分是走私來的,假設是走私的話,會牽涉到到底它的用藥量有沒有過量、有沒有嚴重的污染,來源不明或保存不當?會有這4大很重要的問題,牽涉到廣大臺灣2,300萬民眾食安的問題。當然我就舉黃魚為例,整個查緝走私的權責,包括海巡署、財政部關務署、農委會漁業署統籌相關事宜。有關非通商口岸的部分是不是由海巡署負責?

李署長仲威:也就是,漁港的安檢大概全部都是我們海巡署來負責。

曾委員銘宗:海岸外面的查緝走私……

李署長仲威:在海上的部分就是我們來負責。

曾委員銘宗:請問署長,過去一段時間,有關查緝走私魚貨部分,海巡署採行了哪些措施?

李署長仲威:我們會登檢,假如登檢上去有查它的魚貨,我們可以依照它出港時間的長短、作業區域,來判定它的漁獲量合不合理,魚種對不對?這種判定可以很容易判定這些漁貨是不是用交易來的。

曾委員銘宗:我們往下看,以黃魚為例,103年進口量是136公噸,臺北批發市場就559公噸;104年是168公噸,臺北批發市場是497公噸。只有臺北市,還不包括新北市、中南部,你看103年進口量是136公噸,臺北批發市場就559公噸,我們吃的黃魚都是從哪裡來?去年比較好,去年我在財委會強力質詢,要求海關查緝走私,我相信它也會同海巡署,所以去年進口大量增加,一年增加到827公噸,臺北批發市場降下來了,只有418公噸,還不包括其他縣市的部分,表示走私的情況還是相當嚴重。

我們再往下看,你看黃魚進口,其實每個地方進口的價格非常懸殊,中國大陸是每公斤39.5元,日本是每公斤200元,為什麼會走私?因為走私漁貨可以逃漏進口關稅27%、營業稅5%,稅金相當重。除了我剛剛舉的黃魚以外,包括海鱺、紅魽、嘉臘、鮸魚等等,都有很多走私的漁貨。我請教署長,我們現在查緝走私的人力到底夠不夠?

李署長仲威:是有一點不足,因為我們艦艇增長的速度比較快,所以我們的員額人數感覺上有不足,我們也向行政院去爭取,行政院也一直非常支持我們,就配合我們的艦艇增加數核撥給我們人,但是增加的這些員額不是招進來馬上可以用,他們還要經過一段時間的訓練、驗證。雖然目前我們感覺人力好像有點吃緊,但是隨著這些訓練的人員慢慢成熟、逐漸可以用,加上行政院同意持續增加的員額,像今年行政院又同意增撥123人,這種人力吃緊的狀況會慢慢解除。

曾委員銘宗:好。繼續請教,根據審計部的審核報告,104年各海巡隊的超勤加班時數平均每人是556小時,但是確實可支領加班費者只有437小時,約78.6%,這是不是表示現在你們的加班費有不足的情況?

李署長仲威:海巡署的加班費一直有不足的現象,但是我們逐年都在爭取,行政院主計總處也很幫忙,他們想盡辦法補足這些差額,所以我們的超勤加班費已經從原來1個月只能支領7,000元到現在1個月可以支領1萬2,000元或1萬3,000元,我們希望這能持續補足,最好是加多少班就能支領多少加班費。

曾委員銘宗:對,你們要他們做事,不能連最基本的加班費都不給。

再回到主題,就查緝走私漁貨的部分,請問署長,你們有沒有具體的作法?因為這涉及到台灣地區2,300萬民眾食的安全,所以我要求海巡署要採取具體的措施。跟各位報告,台灣有些人還會吃生魚片,假設這些漁貨是走私的、來路不明的,讓許多民眾以吃生魚片的方式吃下肚,對於食安,這個嚴重性可想而知,因此走私漁貨恐怕比其他貨品的走私更嚴重,影響民眾的健康實在非常非常嚴重。請問署長,未來你們對此有沒有具體的措施?

李署長仲威:跟委員特別報告,海巡署的查緝工作一直沒有放鬆過,而且我們一直在檢討,在每個犯罪的態樣以後,我們會檢討查緝工作上面還有沒有再精進的空間。可是最重要的是查緝工作不是海巡署一個單位在負責……

曾委員銘宗:當然。

李署長仲威:這必須靠大家來整合;更重要的是我們要能掌握情資,假如掌握情資,查緝工作就會好做;假如沒有情資,我們會像在海上站衛兵一樣地等待,這樣的話,不管有多少人力、多少艦艇,都會不足……

曾委員銘宗:沒錯,我贊同。

李署長仲威:因此,在情資整合上,現在我們透過相關單位共同協調連繫,希望情資能互相交流、快速共享;而在掌握情資以後,我們的查緝工作就會有重點。

再者,現在我們已經提升13個巡防區的指管功能,讓這13個巡防區可以依照現有情資調動海巡署岸海的所有部隊迅速針對狀況查處。如今建立這個機制以後,今年1月到3月,不管在查緝毒品、走私、偷渡,還有在食安工作上,我們的整個成效都大幅提升。

至於委員關心的事項,我們從兩個角度來看,第一個是情資的整合,第二個是查緝兵力的整合,再有統一的指管,使能有效、迅速地應處,如此便可以打擊到犯罪行為。

曾委員銘宗:好,我同意署長剛剛提到的相關措施,也希望海巡署能在3個月內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研商,促使從情資的掌握到艦艇的部署再到後續的查緝都能有強化的措施,俾利強力查緝走私漁貨。

李署長仲威:我們正朝著這個方向努力,持續在進行,對於每個案件,海巡署都會檢討,檢討之後,如有需要改進之處,馬上改進。海巡署還負責行政院查緝走私偷渡聯繫會報,只要有必要狀況,我們便會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解決問題。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署長,希望海巡署能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確實查緝走私。請各位想想,走私進口的都是高級的漁貨,其中很多可能都跑到日本料理店,讓我們在吃下生魚片時,同時吃下這些來源不明的漁貨,可見這影響全民健康之嚴重性!希望大家重視這個問題,謝謝署長。

李署長仲威: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我要接續剛剛曾委員提到的走私議題。對於走私,我們知道,海巡署很努力查緝,但是這也需要相關單位的配合,譬如財政部的海關等等。關於這個部分,請問署長,在抓到大量的走私漁貨時,你們如何處理?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問到一個真正關鍵的問題,現在抓到走私時,我們會將貨品送交業管單位,假如這是漁貨,便送交漁業署,漁業署必須認定這些漁貨從何處而來、魚種是否屬於走私的等等,這都要由主管機關認定。而現在我們最大的麻煩是假如查獲的是漁貨,因為海巡署沒有保存漁貨的空間,所以漁業署大概都會責付漁船保管。

張委員宏陸:可見署長也知曉確實的問題在此,當你們查獲許多走私貨品,譬如上萬噸漁貨時,由於你們連保存的地方都沒有,於是很多案件之後就不了了之。署長,是否如此?

李署長仲威:對海巡署而言,這也是一個傷害,在我們很辛苦查獲走私之後,這些案件最後卻不了了之,我們的心情也是非常不好。

張委員宏陸:對嘛!署長也承認很多案件後來都不了了之。這是因為相關的後勤單位無法全力配合你們,譬如財政部、農委會,所以不管海巡署如何查緝,即使查獲大型的走私,你們根本無法處理,還要擔心如果這不是走私的,漁貨又腐壞的話,你們要負賠償責任。

李署長仲威:對。

張委員宏陸:請問實際的情況是否如此?

李署長仲威:對。

張委員宏陸:請問這種情況的占比有多少?

李署長仲威:占比很高,舉一個最簡單的案例,海巡署曾經查獲好幾貨櫃的香菇,但是因為這些還必須鑑定到底從何處而來,是否屬於走私的,所以必須另覓地方保存,不過,我們沒有地方可供保管,之後雖然找到一個倉儲,卻由於環境的問題,這些香菇沒有好好保存,最後這些貨品仍然無法判定確實從何處走私過來、產地是哪裡,結果這個廠商便要求我們賠償。可見這類案例讓我們在執法上產生許多困難,委員可能了解這種情況。

張委員宏陸:我很了解這種情況,但是很多人不了解。因此,要海巡署做好查緝,相關單位也需要配合。剛剛署長舉的案例是香菇,如果這是漁貨,情況更糟糕!

李署長仲威:漁貨也是一樣,而且它更難保存……

張委員宏陸:香菇還可以存放一陣子,不易腐壞,但是如果你們查獲的是大量的走私漁貨,卻沒有儲存的空間,又怕漁貨腐壞,最後大多都是不了了之。今天很多人不知道這種情況,但是我敢保證,如同剛剛曾銘宗委員所說,這些漁貨在批發市場的數量達一半以上,對不對?

李署長仲威:我沒有詳細的數字,但我相信是很多。

張委員宏陸:很多啦!所以署長應該把這套後勤機制建立起來,我們也會向行政院反映。我知道你們曾經碰過一些困難,比如說,你們有時候要跟基隆海關借冷凍設備,他們還不願意借你們,是不是?

李署長仲威:對,不過他們可能也有他們的困難。

張委員宏陸:有沒有發生過不借你們的情況?

李署長仲威:我來之後還沒有這個問題,但是我相信以前……

張委員宏陸:有沒有發生過這種例子?

李署長仲威:有。

張委員宏陸:本來政府是一體的,結果現在政府卻這樣亂搞,變成你們抓你們的,好像跟他們沒關係。請問署長,你認為需要多久時間把這個機制建立起來?雖然這不完全是你們的問題,但如果海巡有發生這個問題,至少你們要反映嘛!署長認為需要多久時間將它反映出來,然後我們再來努力將這部分補起來。

李署長仲威:請給我們一點時間,讓我們來研究。

張委員宏陸:當然,時間你自己說,半年夠不夠?

李署長仲威:先初步這樣訂,我們會將研究報告提供給委員。

張委員宏陸:半年應該夠啦!因為這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民眾食安的問題,第二、海巡兄弟這麼辛苦地去抓走私,如果每次都是這樣的話,你認為以後他們還會認真執行嗎?他們根本就不需要了嘛!對不對?

李署長仲威:對,我同意委員的說法。

張委員宏陸:所以我認為署長應該要做這件事情,好嗎?

李署長仲威:好,我會將這件事情列入。

張委員宏陸:另外,你們資料上提到有關提高艦艇維修妥善率的部分,如果艦艇維修期程逾122日,122日大概就占了一年的三分之一了,且從100年度到104年度,其比例是逐年升高,104年度還到25%,我認為這是非常誇張的一件事,請問署長,這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李署長仲威:我接任這個職務以後,也發現了這個問題,所以我們現在正在積極解決,至於以往之所以會造成這個問題,是因為我們沒有做好管理的工作,也就是說,我們沒有掌握裝備的狀況,對於要維修的項目也不是很清楚,以致最後變成是進廠修船拆解後才發現一些隱藏性的問題,且這些隱藏性問題可能都牽扯到要去跟國外採購零附件,這樣又會浪費很多時間,因為要花很長的時間才能獲得,因而導致修期被延長得很長。

我們現在是採取兩個步驟,第一、我們希望能夠簽一個長期的維修合約,這樣一來船廠就會願意提前備料,因為他可以提前知道有多少船要修。而目前的維修制度是,這條船到了以後,就這條船去開標、去採購,也就是說,即使船廠得了這條標,下一條船也未必會得標,因此他就不會去備料,也沒有備料的意願,所以我們希望能簽一個長期合約,讓船廠可以穩定地知道一年能修多少船,這樣他就可以先行備料,我們也可以縮短備料時間。

其次,我們去找合約了,就是我們使用的主機及電機,因為修船最重要的就是主機及電機,假使我們跟主機及電機的原廠或製造廠簽訂物料的開放性合約,如果今天我們通知原廠我們需要這個物料,只要定個時間出來,他們就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供料給我們,這樣我們就不需要再走開標的路徑。這兩個是我們現在努力的方向,等這兩個方向努力完後,應該就能夠把修期掌控得很好。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這有兩方面,第一是維修方面,這部分你們有改進當然是很好,可是我認為其實這部分不需要什麼大學問,台灣也有很多船公司,像是長榮、陽明等等,他們船的妥善率不可能這麼低,因為要賺錢的船,永遠妥善率都很高。

李署長仲威:沒錯。

張委員宏陸:所以你們可以去學人家怎麼做就好了,不懂的就先照抄,照抄之後再改進,我覺得這是最快的方法。其次,我覺得採購上一定有很多問題,當然之前的事我們也不追究,但以後你們採購任何船時,其採購標準及採購規格一定要確實,所以我向你們要個資料,像是2、30噸或100噸的船其妥善率大概是多少,這部分能否提供資料給我?

李署長仲威:可以。

張委員宏陸:還有,幾年內的船其進廠維修次數分別是多少,以及維修原因為何,據我的猜測,依比例來說,中大型噸數的船進廠維修的次數一定比較高,是不是?

李署長仲威:因為大型船的裝備比較多,所以故障機率就會比較高;而小型船的裝備比較單純,所以故障機率也就比較低,它們的修期自然也就不一樣。

張委員宏陸:如果我是署長,我不會讓這種情況發生。小型的船只能在岸邊達到嚇阻作用,而中大型的船才能真正執行你們要的目標,所以中大型船的妥善率應該要很高!如果是小型的船,像一般的小遊艇也不會有問題,當然也不會有什麼妥善率的問題,所以你們應該把重點放在提高中大型船的妥善率,那才是真正有效的!署長認不認同?

李署長仲威:認同,我們也正朝這個方向在努力。

張委員宏陸:好,請把我要的資料提供給我好嗎?

李署長仲威:可以。

張委員宏陸:謝謝。

李署長仲威: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及林委員麗蟬均不在場。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海巡署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保護我國領土的漁貨,即護漁的部分,因為現在常有很多中國漁船會越界捕魚,請問署長,這部分海巡署做的如何?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越界的大陸漁船是我們的重點工作,就是說……

賴委員瑞隆:署長覺得有達到成效嗎?

李署長仲威:以往是抓了就放或是罰款後就放,但在我們採行先拘留30天再裁罰後,現在明顯發現越界船隻的數量有比較減少。

賴委員瑞隆:署長知道中國漁船的數量有多少嗎?

李署長仲威:他們的數量很驚人。

賴委員瑞隆:有106萬艘,非常可怕!他們的漁船量占了全世界的四分之一,再加上他們的領海剛好與台灣連接,因此,我們遇到非常多中國漁船違法越界來捕魚的情形,如果這部分我們不能有效遏止的話,除了對我們的漁業資源會造成影響之外,對於其他部分也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據統計,從去年7月至今,我們驅離中國漁船越界的數量中,數量最高的是去年8月的154艘,到去年11月卻只有35艘,到今年2月是47艘,這8個月累計下來大概是600多艘,但署長認為違規的船隻只有這些而已嗎?

李署長仲威:我想應該還有,不止這些,所以我們還在持續地強化中,我們現在對越界的大陸漁船都採超前部署的方式,因為大陸漁船有個特性,天候不好的時候,他們就很喜歡過來;若天候好,因為知道我們的船會驅趕他們,所以他們就會跑得比較遠、跑到外面去,但天氣不好時,他們就會進到比較沿岸的地方,所以天氣不好時,我們會把大型船部署在他們會進來的海域裡面,準備去驅趕他們。

賴委員瑞隆:署長,你們整個驅離的狀況是如此,你們也有採取扣留的方式,從這張圖表也可以看得出來,你們有採取扣留的方式,但是相對於驅離,這部分的比例是相當低的,裁罰的比例就更低了,至於沒入,去年10月份、12月份是沒入0艘,2月份也是0艘,這八個月以來共沒入12艘。我們來看看其他周邊國家的情形,他們對於漁業、領海範圍內的重視程度,包括日本、韓國、越南、菲律賓及印尼,他們的態度都非常強硬,更不用說中國了。請問我們這樣的做法會不會太過軟弱?

李署長仲威:目前我們也積極跟相關單位進行研討,其實沒不沒入不在於海巡署,像他們違反之後……

賴委員瑞隆:請問署長,在什麼狀況下要驅離、什麼狀況下要扣留、什麼狀況下會裁罰、什麼狀況下會沒入?

李署長仲威:假如他進到我們的海域,但是他沒有作業,一般是採驅離的方式;假如他有作業的話,我們就會登檢,登檢以後大概就是扣留。扣留回來以後,我們會交給相關業管機關,由他們來做裁罰。

賴委員瑞隆:根據國外的經驗,只要進入該國領海,有的可能會直接把你擊沈,其實你會進入領海的範圍內,很多時候你就已經有意圖要來這邊了。關於我們的執法強度,如果中國的漁船看到你的態度是軟弱的話,他一定會不斷去測試,甚至會掌握你們出勤的時間點等,其實他們會走空檔的部分,這對我們海洋資源的保護、漁業資源等等會有很大傷害。對於這部分,署長有沒有更強而有力的作法?

李署長仲威:以目前我們取締的手段、強度來看,他們已經認為我們非常強勢了,他們有透過不同的管道來跟我反映,請我們不要那麼強勢……

賴委員瑞隆:署長,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所以主管機關是有這樣的權限,可以逕行驅離也可以扣留,如果我們直接採行扣留,也是符合我們的法律規定。

李署長仲威:我們現在都是這樣做……

賴委員瑞隆:我的意思是,我們的態度必須更強硬,甚至如果違法情節重大者,可以直接沒入。如果他們違反相關規定而被扣留,甚至可以裁罰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以6,240萬元來計算,共裁罰60次,平均等於1次約罰104萬元,這不足以有嚇阻力,光一個烏魚的季節,他一趟進來就是數十萬元,兩趟就回本了,更不用說很多是連抓都沒有抓到。在此情況下,給予這些中國漁船有非常大的違法、犯法空間,當這部分有這樣的空間時,光罰個100萬元,對他們怎麼會有嚇阻力呢?法給你的權限是能夠到1,000萬元,即使你不予以沒入,對這些違法的漁船,你也要採重罰的方式,合法的漁船沒事不會進入我們的海域,所以他們進來的話,其實大家都知道他們在做什麼,海巡署能否強硬一點?將來重罰的部分能否做到?

李署長仲威:我們可以來檢討,未來把罰則再加重,以產生嚇阻的效果。

賴委員瑞隆:署長,法律已經賦予你們有這樣的權限,只是你們都輕輕的罰,你們輕輕的罰之後,所有中國的漁船完全沒有壓力,所以我認為海巡署可以更強硬,如果你們只是不斷耗更多的人力、耗更多的油,其實這部分永遠都抓不完,你們唯一的作法就是對於這些違法、事證確切的部分予以重罰,法律已經給你們空間了,我還是必須講,與周邊國家相較,我們的處罰已經算非常輕的,惟有重罰,對這些違法的中國漁船才有夠大的嚇阻力,該扣就扣,該留就留,該重罰就重罰,署長,可以嗎?

李署長仲威:可以,我們可以來檢討。

賴委員瑞隆:什麼時候給我們一份檢討報告?

李署長仲威:3個月內我們檢討完之後,再給……

賴委員瑞隆:署長,不用那麼久吧!現行法令已經有相關規定了,1個月內可不可以?我希望接下來看到你們的取締,包括扣留、裁罰、沒入等,跟現在相比是可以達到嚇阻力的,將來從這個報告就可以看出到底有沒有達到嚇阻力。現在只要漁船出去,有的甚至到3浬外就會看到中國的鐵殼船或中國的漁船在那裡違法作業。

李署長仲威:我不能說完全沒有這種情形,但是最起碼這種狀況是慢慢在減少,因為我們現在也有跟各地的漁會進行溝通,希望漁會跟漁民朋友說,只要在海上有發現大陸船隻,請馬上告訴我們,我們就會馬上去查,該扣就扣,該趕就趕,因為漁民朋友的合作,所以目前我們處置的速度就很快,委員方才所提的那種狀況應該是慢慢在減少了。

賴委員瑞隆:署長,現在你們所謂的重罰是30萬元或60萬元,這種不叫做重罰,法律上是給你們1,000萬元的額度,你們可以重罰,而你們公布的裁罰標準的額度是600萬元,所以對於惡行重大的部分,你們可以罰幾個600萬元的案子,對這些違法的漁船才能產生嚇阻力。

李署長仲威:好。

賴委員瑞隆:我相信有這樣的重罰之後,他們就會互相告知說,台灣的海巡署硬起來了,他們自然就不敢再違法了,如果有暴力攻擊,甚至想要逃逸而做一些相關攻擊,這部分絕對要法辦,而且要重罰!

李署長仲威:有發生一個情形,就是我們要登檢時,他在旁邊放尖銳物,這艘船抓回來之後就馬上送法辦。

賴委員瑞隆:以目前海巡署的相關科技來說,我們能夠預知到什麼樣的狀況?如果有中國違法漁船靠近台灣時,以現行科技來說,我們能夠預知到怎麼樣的狀況?

李署長仲威:以現行的科技來說,大概就是一個雷達……

賴委員瑞隆:你們有78座岸際雷達,所以只要有中國漁船靠近,你們就可以做處理?可以掌握到嗎?

李署長仲威:雷達看到的只是一個光點,我們沒有辦法判斷船隻類型,所以目前我們積極在進行兩個案子,一個是紅外線熱顯像,這個可以去看它的影像,做目標的識別;另外一個是旋翼型UAV,即旋翼型無人機,它可以飛出去,然後把影像傳回來,我們在雷達上只看到一個光點……

賴委員瑞隆:什麼時候你有把握可以把這些事情完成?

李署長仲威:目前這個計畫已經報到行政院,行政院一核定預算……

賴委員瑞隆:大概是幾月?如果現在行政院支持你的預算,什麼時候可以把這部分建置起來?

李署長仲威:如果行政院告訴我,現在已經核准這個案子,明年(107年度)一定可以編到預算,今年年底我們就可以把所有採購作業完成。

賴委員瑞隆:所以明年上半年可以完成?

李署長仲威:明年上半年就可以完成。

賴委員瑞隆:所以明年上半年就會更強化這部分的作業?

李署長仲威:是。

賴委員瑞隆:我希望這兩個部分能同步進行,一方面是你們的掌握能力更強,一方面是當你們查緝到時,法律已經給你們重罰的權限,這部分一定要重罰,這樣才能達到一定的嚇阻力,謝謝。

李署長仲威:是的,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下午我要去看無人機,邀請署長一起去。接下來請洪委員宗熠發言。

洪委員宗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剛剛已經有很多委員質詢,方向都不一樣。首先,其實在94年就已經有第一階段了,而106年5月1日,我們有一個「海岸總局岸巡單位第二階段組織調整」,這部分有一個「基層專業千言書」,這個你有看過吧!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可能是他並不是很了解這個內容……

洪委員宗熠:他有做了幾個建議,現在針對我所看到的資料一起來跟署長探討,他說精進巡防區指揮功能計畫的部分沒有組織法的任務編組單位,這個你怎麼解釋?

李署長仲威:對,巡防區當初成立的時候是在民國94年,就是採任務編組的方式,為什麼要採任務編組的方式?因為在組織法上面沒有這個東西……

洪委員宗熠:那你們要再增加啊!

李署長仲威:我們現在沒有再增加,還是採任務編組,未來的組改就會把它納入編制。現在還是用任務編組,只有指揮管制的功能。

洪委員宗熠:署長,他的重點就是說,他認為這是一個沒有組織法的任務編組單位,你剛剛也有解釋。

另外,第二個部分就是,你們要求岸巡單位增派守望哨的勤務,他認為這個會增加基層的負擔,你要怎麼解釋?

李署長仲威:會不會增加基層的負擔,我們會檢討,假如要增加守望哨……

洪委員宗熠:所以有可能增加基層的負擔,他這樣講應該沒有錯。

李署長仲威:委員,絕對不會,因為如果要增加一個守望哨,一定會增加4.5個人的編制給它,增加一個工作,一定要有人力給它,讓它去做這個事情,不可能把人力調過來。為什麼要增加守望哨?就是因為要補雷達的缺陷,大家都以為雷達裝上去以後就看得到全部,其實雷達是有死角的,不是沒有限制,假如是小型的船靠近,雷達是沒有辦法顯示的。假如船殼是FRP的,反射的能量不足的話,也是沒有辦法顯示的。就是因為有這種缺陷,所以我們才必須要有守望哨,去彌補這些缺陷。

洪委員宗熠:署長,你講這個本席可以接受,但是你剛剛講到要增加哨點就一定會增加人力,那你要怎麼從全國一萬五千多個人力裡去調整?

李署長仲威:所以我們在做全盤的規劃,做人力需求的檢討,檢討出來需要多少人力後,我們看現有的人力能不能達成需求。

洪委員宗熠:希望你們要調整好,因為這是基層的聲音。

另外他也有講到,高階的官額增加,裁減低階的官額,你要怎麼解釋?

李署長仲威:我沒有增加任何一個官額,假如要增加任何一個官額,因為有組織法的限制,所以我還要報到銓敘部,要經過銓敘部同意。

洪委員宗熠:署長,本席認為你非常體恤基層,所以把得到的資訊提供給你,在這邊跟你討論,希望你針對本席所講的這三點……

李署長仲威:我特別跟委員報告,他講岸總局增加5個總隊長,是上校的職缺,然而事實上並沒有增加官額,是從岸總局幕僚的5個上校移過去,擔任總隊長。

洪委員宗熠:署長,我認為你是體恤基層的,所以我認為這三個議題你們要好好解釋。

李署長仲威:我們會去說明。

洪委員宗熠:剛才說的是第一個部分。

第二個部分,我想你也非常關心你們弟兄的伙食,所以在4月7日有新聞報導說你們在興隆營區推米其林特餐,是不是在你們的本部?是不是吃得非常好?

李署長仲威:「米其林餐」這種說法是媒體對我們的抬愛,把它定為米其林餐,那是不對的,我們是希望在我們的伙食方面大家都能精進,讓我們的官兵同仁都能吃到好的、營養的、可口的伙食。跟委員報告,我利用很多機會去看他們所屬單位的伙食,也到各地區局去看他們的伙食,我覺得他們的伙食不見得比我們海巡署的差。

洪委員宗熠:比你們本部的差,你應該這樣解釋吧?

李署長仲威:不見得。

洪委員宗熠:報紙報導你們本部興隆營區享用米其林美食的人大概有276人,這是報紙寫的,不是我講的。全國有這麼多海巡弟兄,有一萬多人,中區巡防局就有一千六百多人,在我們彰化縣6個安檢所就有160人,這些人同時都看到這則新聞,他們就會想:為何本部這麼「好康」?所以這個你們要解釋清楚,雖然這是媒體對你們的厚愛,但是你還是要讓基層的弟兄了解,其實你對基層是很關心的。本席要建議你,我剛才提到在我們彰化的6個安檢所,有160位弟兄,你可以用在地的食材來做伙食,推廣在地食材,彰化縣的農產品這麼好,有米、蔥、韭菜、蘆筍,還有畜產品,如牛、雞、雞蛋、豬,這都是在全國占非常大宗的,我希望你可以就地取材,幫我們彰化縣來推廣。

4月7日你說到米其林特餐時,說希望可以推廣到全國的基層,是不是這樣子?

李署長仲威:是。

洪委員宗熠:那你有沒有期程?會在什麼時候?

李署長仲威:廚藝不是一天就可以養成的,我們現在也要求各地區局都要針對負責炊的同仁做一些交流和集訓,讓大家都能做出好的伙食。

洪委員宗熠:署長,我還是回歸一句話,我知道你非常體恤基層,既然你這樣講了,我希望你照這個方向來做。

李署長仲威:我一定會朝這個方向來做。

洪委員宗熠:海巡的業務包含海洋生態保育及資源維護,昨天在彰化縣線西肉粽角沙灘有一個淨灘活動,是役政署舉辦的,海巡署也有配合,這件事情你知道嗎?

李署長仲威:我知道他們有配合做這件事情。

洪委員宗熠:海巡弟兄是在第一線,海岸乾淨還是不乾淨,海巡弟兄是最清楚的,應該在第一時間就跟相關單位回報,然後大家一起協力來淨灘,我認為海巡單位、岸巡單位可以主動提出做這樣的業務,署長,可以嗎?

李署長仲威:可以,我們以往也有做,現在會持續來做。

洪委員宗熠:這個活動是役政署辦的,你們是協辦,我希望你們主動,就是因為海岸到底乾不乾淨,你們是最了解的,如果有需要,你們可以隨時結合環保單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我知道海巡四一岸巡大隊這次就是協辦,也出了很多人力。海巡是第一線,隨時了解海岸是否乾淨,不乾淨的話,你們第一個知道,是不是這樣子?

李署長仲威:跟委員報告,觀察海岸線乾不乾淨,考量要不要做淨灘,這方面的工作我們持續在做,去年有一百多場淨灘活動,我們都有去參加,並協助主辦單位,我們都會跟相關單位合作。有些主辦單位問我們在哪裡淨灘比較好,我們就會提供意見。

洪委員宗熠:除了環境的維護之外,在生態保育方面,本席也要請教你,署長,目前彰化外海白海豚還有多少隻,你知道嗎?

李署長仲威:我不知道。

洪委員宗熠:目前白海豚大概剩下60隻左右而已,非常珍貴,前天彰化王功外海發現一隻被網子纏死的白海豚,媒體就下標「白海豚不會轉彎」,你知道誰講過白海豚會轉彎嗎?前副總統吳敦義當初在國光事件中就說白海豚會轉彎,現在證明白海豚真的不會轉彎,才會被網子纏死。本席要講的是,海巡弟兄在生態的維護上也是很用心,應該趕快主動查緝非法魚網,不要讓保育動物繼續因此死亡,這樣可以嗎?

李署長仲威:可以,在護永專案的第二階段,今年我們將處理這些魚網,希望不要有人隨便拋棄魚網,而在海上的廢棄魚網,我們儘量收整回來,這個會列為我們的重點工作。

洪委員宗熠:是啊!署長,我想我剛才講的這個海洋生態保育及資源的維護,包括淨灘跟白海豚事件都跟我們有關係,所以我希望你們可以積極的來辦理。謝謝。

李署長仲威:是,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昆澤、鄭委員運鵬、林委員俊憲、陳委員歐珀、江委員啟臣、吳委員志揚、孔委員文吉、林委員德福、盧委員秀燕、劉委員世芳、陳委員明文、鍾委員孔炤、何委員欣純、鍾委員佳濱、廖委員國棟、蔣委員乃辛、徐委員榛蔚、莊委員瑞雄、周陳委員秀霞、王委員惠美、羅委員明才、高委員金素梅、陳賴委員素美、呂委員孫綾、邱委員志偉皆不在場,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很關心海洋保育,所以我要特別的針對最近這幾件引起社會關注的,有關保育類動物被濫殺或是濫捕的情況。第一張圖片是2016年5月22日龍王鯛被宰殺的照片,這個署長應該非常的清楚。第二張圖片是國家公園內的燕魚,本來這個燕魚可以吸引很多的遊客前往賞魚,但同樣的也是發生魚群在一夕之間全部消失,因為牠是珊瑚礁類的魚類,所以牠也不會跑到其他的地方,當然,最大的原因可能就是被濫捕了。下一張,這是魟魚,這是今年1月4日在前鎮漁港所發生的事,這是次級保育類的魚,也是2隻被捕殺,牠的觀光價值有3,000萬元,但牠的魚肉只被賣了幾千元。接下來,這是在後壁湖,後壁湖的這個事件署長應該非常的清楚,這是發生在3月30日,就是前一陣子所發生的牛港在漁港裡被釣起,然後衍生出釣客跟潛水客對於我們相關執法單位有一些意見跟爭執。下一張,照片中這個是我,而我旁邊這個就是我們俗稱的「牛港」的魚群,因為現在在臺灣大概已經很難看到這些魚群了,所以我為了要看到這些魚群,我就要坐船或是坐飛機,翻山越嶺的去到其他的國家,其實這些魚我們臺灣本來也有,但是現在這種狀況都已經看不到了,已經看不到這些密密麻麻的魚群了。

現在請播放YouTube的影片。

(播放影片)

陳委員其邁:這個叫做「牛港」,英文名詞是「Jack Fish」,我讓署長看一下這個影片,我們花一點時間來看一下這個影片,這個是「Jack Fish」的魚群。影片中的這些魚跟那隻被捕殺的魚是一樣的,我看過比這個更漂亮的。好,請停格在這一張,這個叫做「Jack fish storm」,就是「牛港風暴」,你要花很多的錢、很多的工夫才能看到這個牛港風暴,這是大家在發展海洋觀光裡頭最吸引人的一個部分。

我們回過頭來看我們國內的環境,我今天的重點是要講執法的部分,3月30日發生牛港被釣客釣起來的那張大張的圖,它是在後壁湖漁港裡面所發生的狀況,所以衍生的問題就來了,它是在漁港裡頭,所以它適用漁港法,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是要處罰釣客3萬元到15萬元的罰款。它的範圍是圖片上面的那個圈圈,署長,那是漁港,但是它周遭的環境全部都是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或者根本就是禁止機動漁具去那邊活動的,就是連船都不能靠近,連動力漁船都不能靠近。它是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換句話說,為什麼要在這裡設示範區?因為它的海洋資源豐富。既然它的海洋資源豐富,碼頭又在它的旁邊,但這個漁港卻不能釣魚。

我請教署長,當時這個事件發生的時候,海巡署大概是什麼時候知道這件事情的?他說他是6點去釣魚的,那我們海巡署是什麼時候知道的?我們平常的執法狀況呢?就是有關這個後壁湖漁港。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很抱歉!這個事件我們是在媒體報導後才知道的。

陳委員其邁:所以後壁湖這個部分不是我們海巡署的重點區域?有時候我過去、當然,海巡署的弟兄也是很辛苦的,但他們不都也是在附近嗎?

李署長仲威:我要特別的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在後壁湖安檢所設有一個守望哨,理論上這個守望哨應該是可以看到釣客要登船的那個碼頭,但是剛好那一天在它的前面停了兩條遊艇,而這個遊艇就剛好擋住了守望哨,所以他們就沒有看到這個釣客在那邊釣魚。

陳委員其邁:好,我再請教一下,這幾年我們有用漁港法去取締幾件的釣客違法事件?就是有被你們取締、移送的有幾件?

李署長仲威:我們抓了之後就會函送,但是函送到主管機關的地方政府之後,他們大概只有裁罰50%。大概有一半他們是不會裁罰的,相對的,這對我們在執法上來講,就是往往我們抓到了之後交給主管機關,結果主管機關就是輕放走了。

陳委員其邁:局長有那個數字嘛!對不對?請許局長說明。

主席:請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許局長說明。

許局長績陵:主席、各位委員。民國105年我們針對這個部分,就是針對非法破壞海洋生態總共取締了316件,查獲的犯嫌總共有147名,這個部分我們都有依相關的規範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陳委員其邁:這個是全部嘛!不是只有墾丁嘛!對不對?

李署長仲威:就是民國105年全部。

陳委員其邁:好,所以你可以看到,墾丁的取締案件應該是沒有幾件。

李署長仲威:是。

陳委員其邁:第二個,墾丁有公布10個釣點,就是有開放供釣客來垂釣的,那在這個釣點、就是可以釣魚的這個地點之外的取締有幾件?

李署長仲威:違法的都是在核准範圍之外的。

陳委員其邁:對,就是除了在漁港之外,你剛剛講的那個數字是包含漁港跟其他的部分嘛!

李署長仲威:對。

陳委員其邁:署長,後壁湖漁港天天都有人在釣魚,在3月30日以前,除了颱風天沒有人釣魚之外,大概天天都有人在那邊釣魚,當然,這個就會牽涉到,釣客當然是找有魚的地方釣魚,對不對?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就是我剛剛跟署長報告的這些,包括牛港風暴,那個當然是釣客最喜歡的,你開放沒有魚的地方讓人家來釣魚,那釣客當然就不會想要去,這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所以在國家公園裡頭釣魚,這個本身就是相當奇怪的一件事情,當然,這個又牽涉到要保護漁民的權利。你公布了10個釣點,但是釣客都不去,甚至這些釣點還要申請,其他的部分也沒有申請。相關的這些取締工作假如從這個數據看起來,如果對照墾丁的這個部分,其實這個取締件數也太少了,所以我們會面臨漁民權利的保障跟保護海洋資源的取捨困境。

所以我會建議署長,針對執法的這個部分,我們可以跟農委會、墾管處及屏東縣政府就這個部分把所有的法律都做一個釐清,看哪些地方是適合釣魚的?像後壁湖就非常的明顯,它在海洋資源保護區的旁邊,這個漁港在我們的執法單位之內,海巡署不管是依照漁港法、國家公園法或是野生動物保育法,執法機關都是我們海巡署,在墾丁國家公園的境內,除了陸上以外,幾乎都是歸海巡署嘛!

我想,這幾年我們也累積了很多的執法經驗,哪些地方你要加強執法?你要把所有的資源,包括整個要執行的法令、相關的這些部點、執行面,這些都要把它處理好,對不對?

李署長仲威:跟委員報告,我們很重視這個阿牛事件,所以我有特別的責成我們龔副署長、邀集這些相關的單位,我們要來做進一步的討論,也就是委員剛才講的,你劃了可以釣魚的區域,但是那邊卻沒有魚,那就沒有人會去那邊釣魚,其他有魚的地方,你又沒有很明顯的禁止釣魚,所以我們會在這上面做努力。

陳委員其邁:署長,我是建議啦!你是不是可以開放一些區域可以船釣?因為珊瑚礁魚類還是要優先保護,畢竟這是在國家公園內,不管是保護區或剛才講的海洋資源保護示範區,都必須很嚴格的執行法令嘛!

李署長仲威:是。

陳委員其邁:船釣部分,其實本來就可以船釣,所以你在政策規劃上尤其要加強岸邊海洋生態保護區內的執法。

李署長仲威:是。

陳委員其邁:在整個政策規劃上,你們應該跟墾管處好好協商,看我們現有的人力有多少、法令執行的強度,這些都必須要有配套,否則,我剛剛也提到了,你必須要花那麼多的錢才能去看到那些魚,但是這些魚我們臺灣都有,你剛剛看到的阿牛事件中那麼大隻的牛港,這個光是每年,不要說從世界各地,光是臺灣的潛水客,每年都吸引很多的人來墾丁、來後壁湖看那個阿牛,結果阿牛被幹掉之後就什麼都沒有了。

李署長仲威:牠的價值有3,000萬元。

陳委員其邁:是啊!

李署長仲威:所以說很可惜。

陳委員其邁:上次墾丁、綠島的Napoleon fish,我們叫「龍王鯛」,也是同樣的道理,牠被幹掉之後也是什麼都沒有了,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我們墾管處或是周邊的這些業者,大家都知道哪裡有什麼魚,因為這些珊瑚礁的魚類跑不掉,牠只能住在那裡,所以哪邊要加強、要重點式的加強,這個我們岸巡都要加強的去執法,去保護這些稀有的觀光資源,讓我們的潛水客不用跑到國外,我想這個在整個人力的配置上,海巡署都要加強執法跟檢討整個、包括駐點的部署,好不好?

李署長仲威:好的。

陳委員其邁:謝謝。

李署長仲威: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辛苦了!署長,我在上個禮拜五有看到一則新聞報導,就是署長你要推動同餐同食的理念,官兵每天都要在餐廳用餐,這個除了可以培養同仁的感情,但是我還是有個疑問,就是60元能夠吃到牛排、豬排跟豬腳,這是不是真的?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報告,其實那一天我並不在署裡,我是在南部視察我們基層的部隊、基層的單位,這也是他們後來告訴我的,他們說我們署裡今天的午餐吃的是牛排跟德國豬腳,所以我才會知道這件事情,我覺得這個應該不是加菜,它是一個例行性、每天所換的花樣,可能那天剛好就是吃到這些食材,但這個一定是在伙食費所允許的範圍內去做的調配,否則伙食費超支了,誰要來負責這個錢?

吳委員琪銘:對,但本席還是很納悶,60元就能吃到牛排跟豬腳,這真是很不可思議!在一些偏遠、離島的地區,他們的伙食費也是一樣的價格,但是他們那邊的伙食跟署本部所吃的伙食應該是有差別的,這一點署長是不是可以做說明?

李署長仲威:這點我們是授權給各地去看他們的需要,因為這些伙食、這些副食的菜都要當地採購,剛才也有委員建議說要買當地的食材,所以這個就要跟當地的廠商簽合約,我們開出菜單之後,他們再把這些副食按天送到我們的單位,所以這是各個地區自己擬定的菜單,所以菜單會不同,其實我覺得質都差不多,但是因為手藝不同,所以做出來的味道會有一些差異,如果是手藝比較普通的,可能做出來的料理大家就比較不喜歡吃。

吳委員琪銘:自從署長上任以來,很多的官兵弟兄都滿肯定你對他們的關心及照顧,但本席還是要求海巡署一定要趕快補足人手,因為你們的勤務很繁重,尤其4月到6月是漁汛期,本席知道4月9日你們到日本開了漁業合作會議,討論沖之鳥附近漁業的作業情形,是不是可以說明會議的內容?有沒有和日本討論出什麼具體的方案?

李署長仲威:這個漁業合作工作小組會議的主政單位是農委會漁業署,海巡署只是就海洋的執法和日方的對口單位做一些溝通。在這個會議中,我們針對沖之鳥海域的漁權有提出本身的立場來討論,我想任何一個漁權的討論絕對不會在一次會議裡面就產生結果,必須持續去爭取、溝通,這個部分未來會繼續的努力。但是我在這裡要特別向委員報告,對於漁民朋友在沖之鳥海域進行漁撈的作業,海巡署一定會盡到護漁的責任,我們現在也有船在那邊執行護漁,因為現在漁汛期到了。

吳委員琪銘:對,因為現在是漁汛期,所以你們一定要保護好漁民的權益。漁汛期是在4月到6月,那個海域的魚群又是最多的,所以海巡署一定要努力的加強巡視。

李署長仲威:是的。

吳委員琪銘:再來,本席有個建議,未來海巡署要採購艦艇,我在上個會期也有提出來,因為過去你們的艦艇下水,不到一年就壞掉了,那汽車都有保固期,機器也有保固期,你要設定幾年的保固期來維護損害,一定要由那個廠商來負責維護,不能再由公家來編預算,不能再浪費納稅人的錢,你們未來在招標的程序上是不是可以要求附帶幾年的保固期?可不可以這樣?

李署長仲威:我們未來一定會朝這個方向走,一定會把保固列為一個重要的採購項目,我們甚至希望未來能走到全壽期管理,也就是說這條船由這間造船廠得標的話,未來的維護和保養,甚至要改裝做性能的提升,這些全部都由這個廠來負責,這樣的話,它就是一個長期的合約,這間廠商就可以在維護保養上面做預先的備料,然後把他的技術提升,那我的船以後在修理的期程就會縮短,可用的時間就長,所以在這一點上面,我們未來就是朝這個方向在努力,非常謝謝委員的提醒。

吳委員琪銘:要不然你們的維修費用都會偏高,這一點未來一定要嚴加把關,好不好?

李署長仲威:是,一定。

吳委員琪銘:好,謝謝署長。

李署長仲威:謝謝。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曾委員銘宗暫代主席。

主席(曾委員銘宗代):請姚委員文智發言。

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好,我當主席的時候都習慣先聽各位委員的意見,然後到最後才來質詢,坦白說,海巡署面臨了一個階段性的調整,包括組織,包括對海洋保育、海洋巡護或是海洋執法這些觀念的整合,在上次我特別提到了成立海洋部或者是海洋委員會,像剛才陳其邁委員所質詢的,其實它應該是發生在漁港法,包括海巡署的岸巡,包括對這些違法行為的管理以及在地方政府的界面、 到底我們海洋保育的觀念是不是那麼樣的積極,我覺得這些因素都有牽涉到。我剛才聽您的回答,說兩艘遊艇擋住了視線,這樣的事情是特例還是常態?

主席:請海巡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仲威:主席、各位委員。那一天是特例。

姚委員文智:後壁湖可能它一方面在推動遊艇觀光,所以私人的遊艇越來越多,其實這也是我們作為一個海洋國家所期待的觀光休閒面向,但是當它和海洋保育這個課題發生衝突的時候,你的相關作為是如何?你的暗哨是不是能夠克服這些條件?執法是不是有相當的意識?本席剛才聽你說送到地方政府的裁罰率只有50%,這個比例顯然偏低,因為有這麼多的海巡弟兄日以繼夜的暗哨來監控,包括對海洋的巡查保護,結果最後裁罰率只有50%,我想這些都是值得再努力,本席也希望未來在海洋部或者是海洋漁業部可以就這部分來做根本的討論。

另外,剛才黃昭順委員所提的問題我也覺得滿有同感的,署長知道我在說什麼嘛!她覺得你都「惦惦」,她提到海軍發新聞稿說要開始護漁,但是護漁的主角是海巡署,對不對?是海軍還是海巡署?

李署長仲威:護漁本來就是海巡署的主要勤務。

姚委員文智:是海巡署嘛!

李署長仲威:對。

姚委員文智:我以南海為例,在南海仲裁的前後,海巡署有一個「碧海專案」,對不對?

李署長仲威:「碧海專案」一直都有,到目前還是持續的執行。

姚委員文智:一直有,但是有調整,對不對?

李署長仲威:對,調整了頻次和強度。

姚委員文智:現在是不是派100噸級以上?

李署長仲威:派1,000噸級以上。

姚委員文智:因為100噸級以前在港口遇到颱風來襲會碰撞,所以現在都不出這樣的任務,對不對?

李署長仲威:對。

姚委員文智:現在是1,000噸級以上。

李署長仲威:對。

姚委員文智:那今年到現在,總共執行巡航幾次?

李署長仲威:我們1個月是3個航次,從去年6月調整以後到現在已經將近有40個航次。

姚委員文智:比較馬政府時代和蔡政府時代,現在的頻率是不是高很多?

李署長仲威:頻次強了3倍以上,而且去的船的執行能力,1,000噸比100噸的執行能力又強了很多。

姚委員文智:現在問題就在這裡,署長,以前要碰到事情大家才會注意到護漁,發生南海的問題大家就開始關心我們在那裡的作業是如何,現在經過了南海仲裁和一些漁權事件之後,你們的強度是過去的3倍。

李署長仲威:對,3倍以上。

姚委員文智:我想在場一定有很多人不知道,你們自己知道,但是媒體的朋友可能都不知道。

李署長仲威:我們在很多不同的場合一直在講這件事情,大家應該都很清楚吧!我不知道為什麼……

姚委員文智:大家都很清楚?這個和選舉一樣,不是那麼容易耶!你做得再好,有些時候人家都不知道。

李署長仲威:我們持續再做一些新聞的處理好了。

姚委員文智:本席是特別提醒啦!因為等一下馬上要討論,我不要花太多時間,我認為這個宣告一方面是讓我們的漁民感到非常的安心,一方面也展示新政府的作為,但是我覺得背後最重要的是台灣要發展成為海洋國家的一個思維和決心,所以不管是護漁或者是海洋的生態保育,我認為就像你們的米其林餐一樣,坦白講,米其林餐有點言過其實。

李署長仲威:對,我也覺得言過其實。

姚委員文智:但是過猶不及嘛!你不要太過,但也不要不及,不要像黃委員說的「惦惦」,要多讓大家知道海巡署在做些什麼,讓更多的觀念意識在人民的心中形成,這對於整個海洋保育也好,海洋資源的發展也好,甚至海巡署的經營績效也好,我想都是滿重要的一件事情,好不好?

李署長仲威:是。

姚委員文智:結果還是講了那麼久的時間,謝謝署長。

李署長仲威:謝謝委員。

主席(姚委員文智):我們等一下進行預算的協商,其實和質詢是一樣的意思,如果待會兒林麗蟬委員和趙天麟委員要質詢,在協商的時候都可以來提問。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Kolas Yotaka委員、林委員麗蟬、趙委員天麟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也請以書面答復。

Kolas Yotaka委員書面意見:

壹、民國89年為統合我國海域相關權貴機關之功能,將納編原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艦艇等任務執行機關,成立部會層級的海域執法專責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確立岸海合一之執法機制。惟需承接並調和五種不同性質中央行政機關之業務,確有其難度。近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調整,預計修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10條」,以因應未來有新建船艦卻無編制人手之窘境,請署長應說明並提出調整「海巡編裝人力」及「海巡及岸巡人力互補支援」之進程報告。

貳、另從105年度查處越界大陸漁船越區捕魚統計可知,多數越區捕魚出現在金馬地區,僅少數出現於東部地區,除因地理環境之因素外,是否與執法之密度及方式有關,建請行政院海巡署通盤檢討目前巡護之狀況,依各地區之特殊性,建立合理之巡護機制,並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參、另就貴署提出之「有關強化蘭嶼地區及周邊海域海洋資源保育專案勤務之指導原則」,為增強該地域海域巡緝能量,避免騷擾達悟族人飛魚祭之活動,請貴署要積極執行並定期提供執行報告,俾利本席及蘭嶼之族人瞭解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祭儀之重視。

林委員麗蟬書面意見:

日前海巡署為期三天在太平島展開實彈射擊訓練,隨即引起越南當局對此表達抗議,譴責此舉「嚴重侵犯越方對南沙群島的主權」。據了解,越南對太平島覬覦已久,太平島相距台灣本島860海里,離越南卻僅270海里,越南也佔了地利之便,太平島是南沙群島唯一有淡水來源的島嶼,戰略位置及島嶼功能亦顯為重要,面對現今國際情勢的詭譎多變,南海/釣魚台/台灣被評為潛在可能爆發第三次世界大戰的其中第四個火藥庫,此種國際情勢之下,駐守於太平島的海巡官兵能量是否隨之提升?過去東沙島及太平島由海軍陸戰隊駐守期間,東沙島派駐有近一個營、約五百人的兵力,太平島為一個加強連、約一百四、五十人兵力。離我國太平島僅十一公里越南的敦謙沙洲,部署不同口徑火砲及肩射型飛彈;若對我施行火力急襲,或敵軍利用鄰近島礁對我實施兵降、突襲等,均可能威脅我國駐防太平島海巡部隊安全。請問署長,如果太平島周遭一旦發生戰事,以海巡自身的能力屆時能動員多少兵力前往保衛疆土?

趙委員天麟書面意見:

一、據報載,我國海軍建軍計畫之一的「新一代巡防艦」為四千噸級、配備相列雷達的新型巡防艦;而海巡署也向行政院提出籌建四艘四千噸級巡防艦計畫。在我國政策目標國艦國造下,海軍及海巡的新型四千噸級巡防艦,未來傾向以「共通載台」方式建造的可能性很高,再依任務功能配備不同系統及模組,成為「海軍型」艦及「海巡型」艦。

二、據媒體轉述,海軍及海巡署雙方曾就是否採用「共通載台」的議題進行溝通,而海軍今年將進行「新一代飛彈巡防艦第一階段合約設計案」,是否在合約設計案中有共通載台的設計空間,以達到「共通載台,多種用途」的設計,仍未見其書。

三、「共通載台,多種用途」也就是同一船體載台,在經過配置不同任務功能的系統模組後,成為「海軍型」艦及「海巡型」艦。本席意若能以共通載台方式設計,海巡署新艦建造計畫就可以不用單獨的造艦合約設計,除了大幅節省建造成本之外,未來海軍、海巡的新型艦艇在後勤維修上,會有相當程度可以共通,減少不必要的維修支出。

四、惟國防與海巡任務仍有本質上的不同,雖不反對齊一化,但絕不可影響護漁、海岸巡防或國防業務之各中心任務所需。爰此,建請國防部及海巡署應考慮整體戰力評估後,並提出相關檢討報告與規劃時程表。

主席:現在進行解凍案的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海巡署及所屬請求解凍案之提案。

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0案。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部分:

1.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海洋事務推動作業」中「獎補助費」凍結10萬元之書面報告。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部分:

1.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項下「後勤業務」之「辦公及生活設備籌補經費」凍結56萬2,000元之書面報告。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部分:

1.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文康活動費」凍結20%之書面報告。

2.第1目「一般行政」及第2目「地區海岸巡防工作」項下「辦公器具養護費」凍結20%之書面報告。

3.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凍結500萬元之書面報告。

4.第2目「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項下「一般事務費」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

5.第2目「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項下「國內旅費」凍結10萬元之書面報告。

6.第2目「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項下「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建置計畫」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

7.第2目「地區海岸巡防工作」項下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

8.第2目「地區海岸巡防工作」項下「辦理專業軍官與志願士兵招募宣傳及大陸船舶越界人船留置勤務等經費」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

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5案。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部分

1.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凍結1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凍結5%,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部分

1.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署海洋巡防總局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凍結1,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署海洋巡防總局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凍結經費10%,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署海洋巡防總局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後勤業務」凍結2,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開始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請各位委員翻到今天的書面報告第18頁至第24頁,總共有15案,其中有10案是書面,我想各位委員都已經參閱了,現在是針對5個專案報告,其實剛才署長對每一個案都簡要報告過了,署長要不要再補充?

李署長仲威:剛才對每一個案子都有做簡要報告,請各位委員支持,事實上海巡署是一個執法的單位,各項執法作業的預算已經是非常的緊,所以希望預算能夠解凍,讓我們各項工作能夠順暢的執行,請各位委員大力支持,謝謝。

主席:在19頁以後的5個案都是專案,曾委員好像也有提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基本上海巡署對台灣來講是非常的重要,那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也大力在造艦,在造艦的過程中發現了一些疏忽也好,弊端也好,我希望海巡署能夠記取過去的經驗,以後假設要造艦的話,從規格的開立到建造過程的監督,包括事後的維護和使用等,要去建置一套機制,把它法制化、制度化,一方面不會浪費公帑,另一方面可以讓已經投入建立的這些船艦能夠發揮更大的功能和效益,這個部分請署長做總體的補充說明。

李署長仲威:委員的指導非常正確,我們正朝著這個方向在努力,未來在採購作業上,我們會很嚴格的律定相關的規格。在履約的督導上,我們一定會建立完整的制度來有效的督導。對於後續的驗收,我們一定會邀請專業人員共同來實施,絕對會按照標準規格去驗收。未來這些船交艦以後,在使用上面我們會把它發揮最大的效益。在後勤的維保上面,剛才有特別講了,我們會建立一個長期的合約,與主要廠商建立開放性的零附件供應契約,依照這樣的制度,再加上我們也在強化一、二級的維護,我們也有推行物資現況AEC的檢驗,我們都要做好這些長期的計畫,相信後續會把以前所產生的問題做一些改進,未來我會朝此方向繼續努力,也會把這些成果顯示出來,所以我非常謝謝委員的指導。

主席:謝謝署長。請問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既然大家都沒有意見,有關書面報告部分准予解凍,至於專案報告部分,曾委員銘宗已提出臨時提案,我們稍後再行處理。既然大家對這5案都沒有意見,我想海巡署……

賴委員瑞隆:本席要求發言。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我方才詢問署長有關三個月完成檢討的部分,我想改成一個月,可以嗎?

李署長仲威:我們會儘快在一個月內完成檢討,如果一個月內……

賴委員瑞隆:你們在裁罰空間上是否具有一點彈性?

李署長仲威:對。

賴委員瑞隆:你們和漁業署或其他單位進行溝通,亦請於一個月內加速完成。

李署長仲威:我們盡可能在一個月內完成報告之後再提供給委員。

主席:我們針對這5項專案報告案進行逐一處理:

一、海岸巡防署部分:

1.海岸巡防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凍結100萬元,本案准予動支。

2.海岸巡防署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原凍結5%,經過專案報告後,本案准予動支。

二、海洋巡防總局部分:

1.行政院海洋巡防總局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原凍結1,000萬元,這應該是事涉人事任用比例的問題。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准予動支。

2.海洋巡防總局單位預算第2目 「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原凍結經費10%,我想海巡署經過監察院糾正也做很多澈底的改變,我們希望此次經過大刀闊斧的改變之後,未來不會再發生這樣的問題,因此,本案預算准予動支。

3.海洋巡防總局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後勤業務」原凍結2,000萬元,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本案准予動支。

繼續處理臨時提案一案。

曾委員銘宗等所提臨時提案:

案由:鑒於每年合法進口魚貨量遠低於市場交易量,凸顯魚貨走私的問題日漸嚴重。大量走私魚貨潛藏用藥過量、汙染嚴重、來源不明及保存不當等食安問題,嚴重影響民眾食安,另亦衍生相關逃漏稅捐問題。請海巡署會同財政部關務署及農委會於3個月內擬具「強化查緝走私魚貨之具體措施」,俾維護民眾健康及確保稅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張宏陸  林麗蟬  黃昭順

主席:請問海巡署李署長對上述臨時提案有沒有意見?

李署長仲威:我們沒有意見,我們會儘快在三個月內擬具書面報告給委員。

主席:的確,我很同意曾委員今天所提出的討論。

黃委員昭順:署長,事實上,海巡署必須提出具體方案,不是只有提出書面報告而已。

曾委員銘宗:要具體……

主席:他們會去做,不是只有措施,還要努力……

(協商結束)

主席:經協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解凍案,相關預算解凍均已處理完畢,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書面意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海岸巡防署設立乃為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然本院104年6月16日通過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將列為海洋委員會之下級機關,然因海巡署之人員組成同時具有軍、警、文職存在,人員在組改時應如何適才適所,乃需要注重之問題,然而現行執政政府對於海洋委員會等組改有不同之意見,就目前海巡署對於組織改革,各機關之整合或新設有如何之建議?如何使權責分配與人員配置上達到最有效之分配。

此外,就人員之部分,配合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開創上萬個新的工作機會給原住民族,海巡署亦應配合加強原住民族之進用,本席去年12月14日曾經質詢,李署長仲威亦當場表示,願意配合,增加原住民族之進用,就今年度海巡署公務人員職缺開缺及提報原住民族特考之人數如何?另對於不須公務人員資格之約聘雇人員,與海巡署及所屬機關對於清潔招標,亦能加強進用原住民族,或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於原住民族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方式,故除本席前次質詢之方式外,海巡署尚能以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處理原住民族進用之問題。

再者,就海巡署目前之業務,其中包含護魚之工作,除職業漁民外,原住民族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依傳統慣習、祭儀或自用得於原住民族地區採集自然資源,故會有捕魚及採集海自然資源之行為,然海巡署卻以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將原住民逮捕、起訴。基此,本席已質詢及提案要求漁業署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二項,「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將漁業法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作出解釋。故對於海巡署而言,於執法上亦應同步顧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對於相關原住民族依傳統慣習、祭儀、自用等非營利之情形獵捕魚類及採集自然資源應給予尊重,不應禁止及逮捕。

末者,就本次預算審查解凍之問題,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船艦建造及維修費之部分,除台南艦與新北艦之問題外,根本性上海巡署及海洋巡防總局應全面盤點所屬艦艇之狀況,針對各類、各等級之艦艇問題,做出更細部之問題檢討報告,否則就海巡署之艦艇平均使用年限上皆偏向老舊,潛在許多問題,應做有效檢查,例如:各艦艇受海浪或礁石磨損、侵蝕之狀況等,應汰換之艦艇則予以汰換。此外更應該加強人員之訓練,對於各類艦艇及儀器之熟悉程度應有定期考核,確保人員、船艦於執行任務時,能確實完成。

顏委員寬恒書面質詢:

今天我們處理海巡署的預算解凍案,本席認為有些預算凍結案到現在實際上還是沒有解凍的必要性,例如辦理心理諮商跟法律顧問及營舍消防安全評鑑的業務費,怎麼看都是應付交差用,心理諮商的預算是為了什麼?為了測試海巡人員的抗壓性?海巡人員就算精神層面真的出狀況也是轉診到醫院,那編列這樣的預算理由是什麼?另外法律顧問費用也是一樣,如果編列下去,海巡署遇到任何爭議要進行官司訴訟可以直接打的話當然沒有問題,但是實際上就算遇到要打官司,難道不需要另外付出律師費用?這樣的法律顧問費用有什麼意義?更不用提營舍消防安全評鑑,這根本就是聊勝於無,為什麼?因為營舍的消防安全不是取決於營舍本身,而是取決於海巡人員的裝備,這些包括槍砲彈藥的裝備的保養安全也另外有相關的檢查作業,換句話說本席認為這筆預算編列是有問題的,如果只是為了消化預算,那不是巧立名目而已?

另外提到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立意良善,但是後續維修保養堪慮,為什麼?我們都注重裝備採購,但是實際上最重要的是後續維修,這些裝備實際上都是在偏遠的港區,有的港區離最近的便利商店幾乎要半小時車程才會到,但是這麼偏遠的港區安裝高科技設備的結果是什麼?結果就是當裝備故障的時候,叫修往往要兩到三天甚至更久才有辦法找到維修人員,而且如果缺料件的時候還得另外等下去,那麼花大錢買裝備的意義究竟在哪裡?

本席認為這樣的預算編列是有問題的,還有提到國內旅費的部分,實際上海巡署各級單位都有編列多部車輛甚至車輛保養經費,海巡署的長官實際上也都是搭乘這些車輛來執行巡視業務,甚至於行政人員外出部分,也有這些車輛來負責接送,那海巡署另外編列國內旅費是為了什麼?不算是預算浮編嗎?

本席認為預算浮編是因為有些很多維修預算太過龐大,例如台南艦高達八四八天停航,比能正常行駛的時間還長,維修金額高達三億八千萬元,才造成要浮編預算來挪用支應,署長你的看法如何?現在護漁的艦艇保修狀況不斷,不但我們的漁民要擔心,連海巡弟兄也要擔心,三不五時值勤可能遇到狀況被抓到對岸或者其他國家,要怎麼讓漁民跟海巡弟兄感到安心?保固期內的艦艇無法使用,就是戰力減損,尤其是比例偏高,將影響勤務進行。請問我們何時才會有能夠起降黑鷹直昇機的艦艇?相關計畫進度是如何?請海巡署說明。

主席:現在散會。

散會(11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