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31分、10時5分至12時21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16分

4月25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5分、下午5時至5時14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歐珀  林昶佐  黃昭順  李彥秀  賴士葆  孔文吉  柯志恩  廖國棟Sufin.Siluko     葉宜津  王育敏  張麗善  陳宜民  吳焜裕  王金平  林麗蟬  許淑華  王惠美  吳志揚  蘇震清  蔣乃辛  李昆澤  陳曼麗  江啟臣  邱泰源  李俊俋  呂玉玲  鄭運鵬  吳玉琴  郭正亮  陳明文  賴瑞隆  陳亭妃  周春米  陳賴素美 李麗芬  洪宗熠  王榮璋  趙正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吳琪銘  徐永明  鄭寶清  盧秀燕  林德福  林岱樺  黃國昌  羅致政  劉櫂豪  施義芳  蔡易餘  蔡培慧  陳其邁  余宛如  吳秉叡  張宏陸  尤美女  蕭美琴  許智傑  黃國書  徐志榮  鍾孔炤  費鴻泰  陳素月  Kolas Yotaka    呂孫綾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吳思瑤  黃秀芳  柯建銘  何欣純  高志鵬  馬文君  徐榛蔚  蔣萬安  顏寬恒  陳雪生  楊鎮浯  鄭天財Sra Kacaw   段宜康  許毓仁  江永昌  陳 瑩  蘇治芬  林淑芬  管碧玲  蔡適應  劉建國  陳怡潔  蘇嘉全  劉世芳  鍾佳濱  洪慈庸  李鴻鈞  姚文智  高金素梅 陳超明  邱志偉  王定宇  林為洲  莊瑞雄  林靜儀  黃偉哲  林俊憲  趙天麟  羅明才  邱議瑩  周陳秀霞 陳學聖  楊 曜  蔡其昌

委員出席 113人

  席

院長

蘇嘉全(4月21日上午9時至9時31分、10時5分至12時21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16分、4月25日上午9時至12時5分)

 

副院長

蔡其昌(4月25日下午5時至5時14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4月21日上午9時至9時31分、10時5分至12時21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16分、4月25日上午9時12時5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4月25日下午5時至5時14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轉型正義及促進人民團結與和解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3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增訂第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1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3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刪除第四十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羅致政擬撤回前提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污水處理效能及污泥處置具體改善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與污泥處置改善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較103年度決算增加之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重新檢討土地利用計畫,並提出改善方案及針對占用廠商進行處理」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工出口區容積率偏低情形積極改善,並提出因應方案」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建構地方特色產品行銷通路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經濟部函,為本院審議台電公司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修訂擬議案,決議請台電公司應每半年提出經營改善報告,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部分機關不當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將其誤用於水源保育、回饋業務無關之項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執行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執行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經管土地屢遭地方政府環保單位通報土地髒亂,損及國營事業形象,檢討及改善方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該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第38項決議,檢送「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改善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溫泉事業發展基金設置與運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缺水部分應多元化開發水資源,以創造良好投資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多元化開發水資源,以創造良好投資環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作業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四、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作業基金決議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五、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105年度參與高雄物流園區之法拍預算因應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六、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提升顧客滿意度之整體行銷策略」,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文化資產預算編列、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大農大富農場之土地權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土地以優惠租金讓花東地區原住民族人租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提升蝴蝶蘭獲利經營績效改善方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一、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檢討管有乙工土地之使用狀況及研議辦理出租或出售之準則」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提升蝴蝶蘭競爭力與外銷產值改善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三、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近3年度補助明細資料及105年度補助預算之具體效益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四、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轉投資事業營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轉投資事業營運檢討及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部105年度自設五所育成中心之營運改善措施」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天然氣中長期需求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八、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石油基金「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之「服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九、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經營績效改善及針對連年虧損事業單位裁撤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經濟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應針對太陽能建置規模及土地規劃,提出具體施行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一、經濟部函送「105年度中小企業融資協助執行成果報告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二、經濟部函送公告「應施檢驗安全鞋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五、經濟部函送公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七、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玩具暨兒童用品工業」團體業別名稱為「玩具暨孕嬰童用品工業」及其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八十八、外交部函送「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及第七條附表四、第九條附表五、第十一條附表七,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財務缺口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計畫項下委託調查研究案建立明確量化指標及成果公開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安演習民眾參與率偏低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科學技術納入災害應變通報系統部分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4季該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科技部函送「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關鍵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九、科技部函送「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二四、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2,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科技部函,為106年度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預算決議,檢送「災害示警資訊結合全台超商據點閉路監視系統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科技部函,為106年度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預算決議,檢送「訊息傳遞管道多元化,提昇災害訊息廣播服務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科技部函送「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管理及移轉支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科技部函送「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之避免資金重複投入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科技部函送「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之推動應盤點現存相關科研計畫,避免資金重複投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科技部函送「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之避免各部會計畫工作重疊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科技部函送「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之提案審查及執行管理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科技部函送「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能源主軸與產業需求科技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科技部函送「科發基金105年度權利金收入之編列預算因應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科技部函送「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退場暨轉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科技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能源主軸與產業需求科技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事業廢棄物採樣方法(NIEA R118.05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編列「提升保險服務成效」預算未詳予說明成本估列標準,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編列「提升保險服務成效」預算未詳予說明費用項目估列標準及所編列預算與目的之關聯,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所屬社會福利機構進用非典型人力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02─104年菸捐分配及使用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降低家庭二手菸暴露率、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成人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之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104年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子法訂定進度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送「第八期醫療網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氟化鈉」,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氟化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告「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告「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原名稱為「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獲配金額逐年減少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衛生福利部函送「改善我國兒童及青少年近視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護理機構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巴西聖卡塔琳娜州為口蹄疫非疫區及義大利(薩丁尼亞島除外)為非洲豬瘟非疫區,自即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應深入研究休耕制度活化農地與糧食自給問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八、行政院函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內政部函,為修正「進入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其他業務費用」預算金額65億7,037萬3,000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二、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財產收入」編列「利息收入」1,658萬5,000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三、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推動社會住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四、內政部函送「營建建設基金」督促地方政府提出社會住宅後續具體管理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五、內政部函送營建建設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之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第1期開發區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六、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第15項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七、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第17項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八、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實施情形及如何加強對弱勢族群之居住正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九、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住宅基金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06年度社會住宅具體實施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一、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第6項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二、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決議第3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三、內政部函送「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四、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決議第28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船齡偏高及既有業者保障條款之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預算「服務成本」編列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屢次發生違反勞動法規情事之改善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該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第17項決議,檢送「恆春機場活化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交通部函送民用航空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5年度國外旅費與大陸地區旅費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交通部函送105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海運發展學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第69項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第71項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第70項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決議第13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成立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投資持股未達半數,合資對象未定,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成立「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交通部函,為修正「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八、交通部、財政部函,為修正「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一六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格式一、「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條格式一、「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條格式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二、司法院函,為修正「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三點,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基金開拓財源、持續評估其他替代方案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專案輔導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評估投、融資計畫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細部計畫內容與經費需求,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編列檢討及改善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偏低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用途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離島建設基金貸款計畫改善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五、財政部函,為修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六、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七、法務部函,為修正「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八、法務部函,為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九、國防部函送「眷村文化保存作業進度」等5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國防部函,為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一、國防部函送「105年度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材料及用品費」等3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二、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服務事業單位營運管理強化作為暨左營、清泉崗高爾夫球場與『財團法人台北高爾夫球場』之關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三、考選部函送「國家考試種類、考試類科與應試科目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四、勞動部、教育部函,為修正「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接受外界捐贈支用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六、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下「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七、文化部函送「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下「業務成本與費用-教學成本」編列1,438萬5,000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循環經濟專法及專責單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南向政策臺商權益保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法規鬆綁與革新、強化經貿競爭力」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推動法制革新、倡議經商環境改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iTaiwan中央行政機關室內公共區域免費無線上網熱點服務」要求協助交通部觀光局規劃台東地區遊憩或觀光地區增設iTaiwan無線上網熱點計畫,檢送相關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政府網站營運績效檢核」應提出民眾參與機制,檢送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資料開放政策」檢討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縮短原住民地區數位落差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南向政策人才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投資環境改善,將資金留在臺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我國對東協與南亞國家經貿與投資處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共建設計畫管考機制」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費提振措施應以國家長遠建設發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附議方式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應奠基前四階段電子化政府建設基礎,強化資料治理,深化資訊服務整合及提升民眾使用情形,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我國投資環境,引導資金投資我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所訂績效目標值偏低等缺失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里山倡議生態農法推廣發展園區」相關評估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避免經常性採用欠缺實質效益之短期政策或一次性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深化國家記憶第1期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TSS園區選址一再變更,造成相關經費之虛擲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亞洲.矽谷推動方案應妥擬各年度執行進度與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之具體推動作法及各年度執行進度與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展計畫(106至109年)之規劃與目標之落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原住民就業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補助費」編列內容須充分揭露並檢討執行率偏低,檢送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獎補助費」詳盡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執行缺失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執行缺失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發展影視產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全力協助解決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測量及規劃議題,並持續協助內政部辦理原住民殯葬設施及城鄉均衡發展方案補助,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人力資源發展、完善老年經濟安全制度」預算配置、計畫具體內容、預期效益專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優秀人才外流危機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重視沿海地區地層下陷問題,提出有效解決方案及可行性評估報告,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東縣境內設置南島文化園區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失業問題研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原住民族平均薪資及強化勞工專業職能等議題研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七、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檢討策進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八、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有關諮詢費用及資安控管措施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九、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書面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四○、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執行署研議調整執行方式以提升整體執行成效,及對滯欠大戶案件提出改善或精進作為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四一、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部分第12款第4項通過決議第(二)項,檢送相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四二、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二十)現行攜子入監政策、法規與准予收容兒童之監所軟硬體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四三、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二十一)獄政制度檢討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四四、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四)檢視少年受刑人收容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四五、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五)受刑人攜子入監需求評估機制與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四六、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十)監所內的幼兒應提供適當照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四七、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規劃各地監所辦理法律諮詢及法治教育業務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四八、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六)檢討受刑人之通信及訪視權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四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二十二)項,檢送行政院非典型人力運用情形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二十五)項,檢送衛生福利部員額配置及行政院近年核增該部員額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部分第2款第3項決議第(二)項,檢送檢討匡減未確實進用之預算員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部分第2款第3項決議第(四)項,檢送檢討非典型人力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部分第2款第3項決議第(五)項,中央各機關未確實減列預算員額,導致人事費用居高不下,檢送該處於員額評鑑中檢討並研擬改善辦法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部分第2款3項決議第(七)項,檢送如何改善中央機關預算員額與實際員額落差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3項決議第(十二)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五六、(密)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戰鬥部隊加給核發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七、(密)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戰鬥部隊加給核發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存續相關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請將五等分層級所得比修正為十等分層級所得比及前百分之十與後百分之十之所得比」資料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於106年起重行編製社會安全收支統計,謀求合適方法將停編年度資料登錄於社會安全收支統計資料庫,檢送復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帳冊、報帳單據等紙本運作方式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主計資訊集中維運平台預算編列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自106年起每年度公布薪資中位數,研議按季發布薪資中位數資料方式,檢送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近年中央政府歲出賸餘數過高檢討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租賃公務車輛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市縣執行基本設施、教育設施及社會福利等一般性補助款經費待改善事項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非營業特種基金資源運用效率及存續必要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研討調整地方政府於控管機制期間除人事外之資金融資調度措施,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4年度6機關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37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35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34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三、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33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32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五、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31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21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23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24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25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26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27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28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三、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29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30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五、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165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169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170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171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172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19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一、(密)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20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二、(密)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18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三、(密)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22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四、(密)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通過決議第136項書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五、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53項,建請提出對現行文官考績制度檢討及改善方式,並公布預定修法方向及明確期程,檢送決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九六、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7項決議,國外旅費預算恐有消化預算之虞,並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檢送決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九七、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9項決議,要求評估考試委員人數合適性予以縮減,檢送決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九八、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13項決議,請統籌調派超額人員俾撙節非典型人力經費,檢送決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九九、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立法院新聞知識管理系統納入網路新聞服務」及「法源法律網開放文章下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本院單位預算所提決議事項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一、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立法院附設托嬰中心進程與確切營運時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二、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委員會會議室配置試辦(紅樓202會議室內政委員會)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三、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立法院公務車輛駕駛勞動條件改善措施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檢討改善農產品產銷問題,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五、國防部函送中科院105年度「公共關係費」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友善語言建置(南部院區)具體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友善語言建置(北部院區)具體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八、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就審查預算通過決議所提出之說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三○九、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二十二)檢討全額補助收容人健保費政策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三一○、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應針對部分曾接受補助之公有零售市場仍存有低度利用或閒置情形,及傳統零售市場現代化成效不佳之缺失提出檢討報告,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一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應逐一清查各榮民服務處空間環境,儘速檢討志工組長是否有其他兼職事項,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就單位預算、安置基金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預算編列予以釐清,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農糧署應完整建置蔬果價格與貯量查報機制,掌握農糧產品交易制度與市場經營情形,並積極檢討修正相關價格調節機制,檢送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106年度輔導成立大型農業公司尚未明列107年度待編預算數,以呈現整體計畫經費需求,檢送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生鮮冷藏(凍)物流業的食安競爭力與其食安規範」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農業發展」項下編列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與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屬跨年期經費未核定即編列預算,又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執行能力欠佳,檢送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一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委辦計畫檢討及改進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一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轉型成為地方政府議題集匯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一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現行公共建設計畫績效評估機制,並擬訂後續年度運用情形追蹤評核之管考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中南部經建規劃與投資,以改善中南部地區經濟動能、促進區域平衡發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二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政策推動跨部會協調業務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二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促各市縣政府落實財政紀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二三、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固國軍保防安全工作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二四、國防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傾卸車及消防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二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請將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都市危險建築物重建獎助特別條例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等3案逕付二讀,與審查完竣之「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案併案協商,請查照案。

決定:將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都市危險建築物重建獎助特別條例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等3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二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廢止「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修正「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等5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9次及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茲依規定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七、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巴布亞紐幾內亞政府間漁業合作瞭解備忘錄」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八、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與印度-臺北協會農業合作瞭解備忘錄」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二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規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陳林翠美君為陳請廢止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等違憲之規定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高化民君為陳請「闔葬法」早日立法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陳松鑫君為「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諸多規定不合情理,危害公眾利益,破壞國民生活品質甚鉅,陳請予以修正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張秀閔君等為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之疑義,函請說明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張秀閔君為「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規定不合情理,危害公眾利益,陳請修正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張秀閔君為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刻意為殯葬業者量身訂做,謀財害命,建請廢除該條例,以維護政府尊嚴威信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張秀閔君為抗議「殯葬管理條例」第九及第十條條文替羅天長殯葬集團量身訂做,逆天行事,迫害人民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三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董茂翔君為本院三讀通過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內容罔顧全民利益,危害人民居住生存之權益,特提出陳情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2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1人於第9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研擬資訊科技業等加班工時較長之產業員工之具體心理排壓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積電不排除將3奈米晶圓廠投資計畫移往美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跨境電商蓬勃發展,政府如何協助我國電子商務平臺業者及進出口貿易產業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政府應力圖改善我國經濟,提振我國景氣復甦下的經濟危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針對「保防法」引發軒然大波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立即暫停一例一休的實施,另訂更有彈性、真正合乎勞工利益、讓企業能運作的法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修正草案,修法後所得稅稅收比重偏高、所得稅制改革及建議調升營業稅以改善租稅結構;及宜兼顧豐盈地方財政及避免中央財政困境;廣納地方政府意見並達成共識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兵役制度變革必須綜合考量國防與社會需求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針對高山型國家公園管理處為保護珍貴自然與生態環境,減少園區內登山活動帶來之垃圾汙染等情形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政府應研擬措施加強歷史教育,以提升學生歷史素養及人文素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政府應嚴格取締違法捕殺石虎者,並加強管理措施以保護石虎之生態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106年禽流感案例多集中於雲林縣,建議應提升對禽流感重視,包括加強業者教育訓練,提高認知、警覺心及主動通報疫情;候鳥過境前應提高監控頻率;禽流感疫情嚴重時,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來因應,以避免感染擴及人類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飛行傘現行規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2017年2月實施動物收容新制,部分縣市其收容動物之人道處理率和所內死亡率加總達60%,爰建議應即督促縣市確保收容品質,以落實立法目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建議應立即全面檢討現行租屋產業,並配合政府社會住宅目標,建構弱勢居住安全網及建立專業租屋仲介體系,以期真正落實居住正義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韓國旅客及東協國家來臺觀光,我國提供之環境友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研擬具體政策控管性侵前科犯,並積極搜索未報到之性侵通緝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美國國務院於三月初公布2016年度各國『人權報告』指出,臺灣有工時過長、剝削外籍勞工等問題。由報告可得知,我國尚不重視勞工權益的保障,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之勞動所得與工作條件之提升,是我國政府在未來勞動政策上的首要課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針對應用程式業者改善現況,以保障民眾個人隱私不受侵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高雄市積欠健保補助費乃根源於欠缺公平原則之歷史制度因素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在防制偽藥工作上,直來績效乏善可陳,致嚴重影響國人用藥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建請對台電公司核一、二、三廠周邊民眾實施全身計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P2P網路借貸平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外交部規劃辦理駐臺使節團活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勞動基準法」修正後交易市場秩序及勞動檢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內閣閣員性別比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未登記工廠管理及活化產業用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檢討現行有機認證制度,並加強宣導有機認證,以解決目前有機食品認證制度混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亦應思考促進民間參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前瞻基礎建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改善舊鹿港溪水質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反恐維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是否開放含瘦肉精之美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第9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推動BuySocial(購買社會企業產品)活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為洲,鑒於國防部之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第十點之()對海射擊部分,對於漁民保障似乎略有不足,本席建議若國防部射擊訓練時間而管制漁民無法出海捕魚而致漁民生計受影響者,得向國防部申請相關補助。爰此,本席建請國防部針對上開建議研擬相關方案獲補助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劉委員世芳,鑒於肥料價格對農民生計影響重大,而肥料價格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設「肥料價格審議小組」,負責研訂合理價格調整機制。但日前台肥公司「黑旺特4號肥料」價格調漲引發爭議,各地農民都反映價格增加太多,未考量農民負擔。爰此,建請農委會對於審議小組成員,應提高農民代表,讓肥料價格的審議能真正廣納農民意見,兼顧考量農民負擔,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我運動員因公費不足願以自費出國比賽只求為國增光,卻被官方阻撓的事件層出不窮。我國運動健兒長期因政府無法有效的補助或是推廣較冷門的運動,使得他們無法嶄露長才;往往只能辛苦的自己籌措經費出國比賽,得到成績後政府又來沾光。然更有許多運動員連願意自掏腰包參賽的機會,都被體育署一紙公文回絕,規定選手不宜自費參與。這些運動員都是披著台灣戰袍為我國爭光,最後的榮耀也都是台灣的,但是政府往往的作法都令這些運動員感到心寒。初犯可以被理解是失誤、再犯便是失職,政府不應讓選手孤軍奮戰像個孤兒,爰此,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校園營養午餐開辦的初衷,是「幫助無法為孩子送餐的雙薪家庭,讓他們的孩子也可以吃到剛出爐的美味營養餐點。」農委會在106年3月底宣布,於該年9月起,學校午餐食材必須全面使用國產食材,且必須符合四章一Q規範。如今事隔不到兩個禮拜政策再度髮夾彎,從「強制」變「鼓勵」,使得目前尚有多個縣市未表態加入試辦。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將全國各縣市政府納入四章一Q政策,以維護孩子們「美味、安全、營養」的基本人權,同時啟動改善營養午餐品質,又可挽救農村經濟危機,提昇糧食自給率,並拯救台灣生態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交通部近期公告核定高鐵最新基本費率從現行的每公里4.009元調高至4.134元,其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台灣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累積變動率達3.11%,超過政府規定總指數累積變動率3%,即檢討調整政府核定之基本費率;然現今國內物價高漲,倘若高鐵票價也調升,具有再次帶動物價漲幅之可能性,加重民眾經濟負擔;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勿調整高鐵票價,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力推非核家園、能源轉型政策,政治紛擾不斷,但一般國人其實並不關心,只希望確保不停電、不限電、不漲電價,政府只要能做到,民眾不會對廢不廢核有定見。不停電、不限電、不漲電價是「非核政府」艱鉅的挑戰。能源安全、電力供應無虞是行政院無可推諉的責任。行政院應確保供電,首要提高能源效率,並以全民利益,能源安全為優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德國日前宣布成立「網戰司令部」(CIR),成為北約組織第一個成立專業網路作戰部隊的國家,並將於2021年以前,完成1萬3,500人的編制,保護德軍網路和武器系統安全。我國國防部在今年「四年期國防總檢討」中,明確將建立專業化資電戰力,列為未來建軍重點,並將資電網路科技、國機國造與國艦國造,並列為國防自主三要項,以滿足未來防衛作戰需求。但國軍資電網路作戰能量之建立絕非一蹴可幾之事,有賴全國專業人才共同參與;更需要行政院及其相關所屬機關資源挹注,期能建構強大之資電戰力,確保國家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某人力銀行日前首度公布「青年苦悶指數調查」,三十歲以下的青年上班族對職場最不滿的前三名為薪資低、工時長、工作機會少。顯示青年族群對未來充滿「不確定」,將會衍生對社會的存疑,甚至不信任感,從內政部營建署發布的「房市負擔能力統計」看出,全國平均的房價所得比為八.九七,也就是需要八.九七年不吃不喝,才能買得起房。建請行政院應多為青年創造利基,在求學就業中給予政策輔導,以確保青年族群的相關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政府擬開放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本席籲請民進黨政府傾聽人民聲音,在沒有科學證據證明毒美豬對人體健康無慮之前提下,勿犧牲戕害國人健康與美國交換政治利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衛福部補助未滿六歲兒童牙齒塗氟政策,自四月起除離島、偏鄉和原住民族地區外,多數地區取消兒童牙齒塗氟保健社區巡迴服務,對於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的鄉鎮市影響甚鉅,勢必造成兒童齲齒率提升,本席要求重新檢討塗氟政策,恢復交通不便、醫療缺乏地區補助兒童牙齒塗氟保健社區巡迴服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前瞻基礎建設」中水環境建設部分,行政院編列2,507億元用於水庫、河川及區域排水部分,惟攸關農民的農水路建設經費編列卻「掛零」,顯然政府漠視農業迫切需求的灌溉渠道基礎建設,恐影響糧食生產,籲請政府應儘速農水路建設納入「前瞻基礎建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近年國內新興毒品防制不力、吸毒年齡層下降、毒品進入校園日益嚴重,青少年濫用藥物吸食毒品實已危及下一個世代的心志和健康,顯然成為不可輕忽之國安危機,本席籲請政府儘速向毒品犯罪宣戰,強調「毒品零容忍」,並將校園反毒列為掃毒首要重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交通部研擬推動郵局的長照網絡服務,讓郵差在長照服務最後一哩路扮演好幫手的角色,亦即將目前各地郵局郵差自發性關懷老人服務成為常態制度化,惟實務觀之,基層郵差本身未具備長照執照及護理醫藥諮商等專業訓練,附帶性的服務勢必增加郵差的工作負擔,影響勞動權益,且對長照者無法得到妥適照顧與尊重,籲請政府不宜冒進行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邱委員泰源,針對爭取參與2017世界衛生大會(WHA)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苗栗竹南、頭份民眾往返新竹科學園區就業人口多,平日造成新竹至竹南及頭份的交通壅塞,建請交通部將新竹輕軌延伸至苗栗竹南、頭份,並於軌道建設經費中提供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經費,以確保苗栗地方整體發展與區域平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於近期國人於國外從事毒品走私及電信詐欺犯罪者眾,屢屢躍上國際新聞版面,有損我國國際形象及信譽,並影響僑務推動及國際商業交流。另依據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境外毒品及電信詐欺犯罪案件數近3年來均有增加趨勢,且多集中於東南亞國家犯案,恐影響政府新南向政策之推動。爰此,建請行政院重視上開問題,協同相關單位加強宣導國人於外國犯罪之嚴重性,並研商犯罪預防策進作為,俾避免國人淪為國際犯罪集團共犯,並維護我國國際聲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勞動基準法周休二日公布施行迄今,有關勞資雙方排班、特休假安排、加班費計算方式、人事成本等問題仍爭議不斷。面對重中之重之年金制度改革,如何確保國人老年經濟安全、年金制度之永續發展及兼顧職業與世代間之衡平,亟待政府透過對話交流以凝聚社會共識。爰此,為有效化解年金制度改革爭議,建請政府持續加強溝通並提出因應之道,俾利政策推行之順遂及穩定社會秩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教育部樂器銀行正式掛牌營運後,出現部分的學校雖然有閒置樂器,卻不願意捐贈出來的情形,致使教育部原本的美意無法百分百達成,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十九、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於國道1號與國道10號係高雄重要交通要道,其中國1鼎金系統─國10東向銜接國1北上匝道工程之進度,乃用路人與在地居民關心之工程建設。惟因交通流量大及施工因素,除交通維持與工安外,揚塵致使空氣品質不佳,亦是亟需留意之課題。是以,建請相關單位針對工程、環境維護等事項,提出確保用路人及施工安全、降低空氣汙染之具體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林委員德福,有鑑於臺灣擁有豐富的海洋生態,可以欣賞有海豚、鯨魚與珊瑚等海洋生物,這些豐富的海洋資源大多在墾丁以及離島的綠島、澎湖地區,蔚藍美麗的海洋世界。但有研究指出大部分防曬用品中含有的化學物質二苯甲酮(oxybenzone)可能會影響海洋生態,本席認為政府應該研究「防曬乳」中的化學成分哪些會對海洋生態環境產生影響,修訂相關管理規範,並鼓勵業者以更加綠色環保的成分代替,除了可以永續保護我們的海洋環境,更能延續台灣海洋潛水觀光產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近年衝浪運動盛行,已成為許多民眾之休閒活動,故攜帶衝浪板為一常態狀況,但卻無法搭乘捷運或火車;根據台鐵、捷運規定衝浪板超過長度限制不可上車,車廂空間有限,以恐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為由。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調整相關規定,攜帶大型物品時可更有彈性,以其限制搭乘大眾交通,實為不公,應替民眾帶來更多便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委員尤美女等、委員蔡易餘等、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第三十三條之二及委員周春米等提案第三十四條之二條文,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5項附帶決議:1.本次修法係因應大法官釋字737號解釋,要求立法機關對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當事人及辯護人之資訊獲取權於1年內修法改進,雖有認為僅需針對該程序修法即可,惟亦有認為應全盤檢討律師於偵查中及審判中之閱卷權之意見。為使法務部有準備時間,本次不逕行對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修法,惟請法務部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做出結論後2個月內,針對「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召開公聽會,對於被告與辯護人閱卷權範圍、合理使用範圍及違反效果廣納意見;並於10月底前進行專案報告及提出建議修正條文予立法院,倘不及完成會銜等法定程序,亦應送交草案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2.本次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既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一定程度之資訊獲取權,部分內部作業規範即有因應調整之必要(如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為免日後實務操作之疑義,爰要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全盤檢討內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有無須因應修正之規定。3.本次修正草案各版本中有關偵查中強制辯護之議題,為賦予法務部作業期間,本次修法暫不予審議,惟司法院應會銜行政院(法務部)於106年9月1日以前向立法院提出相關修正草案。4.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就「限制」及「禁止」辯護人閱卷部分,爰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於本法施行後定期進行相關統計,包含:1.開放「全部」閱卷之件數及比例;2.「禁止」閱卷之情形、件數及比例;3.「限制」之方式類型、件數及比例。屆時,司法院及法務部亦應通盤檢討相關內部行政規則,以俾未來實務運作有所依循,並於施行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本次修正草案各版本中有關「審判中被告之資訊獲取權」,為賦予相關單位作業期間,本次修法暫不予審議,惟司法院應會銜行政院(法務部)於106年9月1日以前向立法院提出相關修正草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其餘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麗善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鴻鈞等20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八十一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衛生福利部雖已於93年10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30218149號公告「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但實務上,醫療院所為避免醫療糾紛,有關醫療法之手術、麻醉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之簽具,仍以親屬為主。為讓衛署醫字第0930218149號公告真能與時俱進而落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重新訂定有關醫療法之手術、麻醉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之範本,提供各醫療院所參考修訂。)

六、(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各單位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七、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菸酒稅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其餘依協商結論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財政部應督促所屬加強各項配套措施之監督執行,確保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不應讓業者有舊菸品混充新稅額商品出售的可能。有鑑於此,爰要求財政部及其所屬,應儘速公布各配套措施執行細節,以使各方有所依循,並與相關業者研議,提供該配套措施合理準備及上路時間,勿因匆促上路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並請行政院指示相關部會於本法施行前,應嚴格查察市面上所販售之菸品,是否有提前漲價、聯合漲價之情形,避免業者藉機獲利。上開執行成效,於菸稅實施日期後三個月內,提報本院財政委員會並至財政委員會報告。)

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遺產及贈與稅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並將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經在場委員86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68人,棄權者1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九、(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促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整修及重建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都市危險建築物重建獎助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五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名稱修正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並將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修正為:「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第一項),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第二項),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第四項),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第五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六項)」;第五條修正為:「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第一項),前項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第二項)」;第十條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下列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第一項),前項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第二項)」;第十一條修正為:「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第三條第四項中之「建物所有權人」文字修正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9項附帶決議:1.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考量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實務上難以推動重建之現狀,例如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不符建築物耐震標準等,或賦予新建建築物前瞻性之目標等因素,於第五項明定並授權其建築容積獎勵項目等辦法。然為創造都市豐富多元的公眾使用空間,並協助政府解決多年應徵收而未徵收土地問題,中央主管機關應研議協助政府取得應徵收尚未徵收之土地,納入容積獎勵項目。2.有關吳委員思瑤就本條例草案第8條第3款所提修正動議,請財政部檢討現行法令,研擬提供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將重建後建築物無償供做非營利之公共使用租稅優惠之可行性。3.為達成本條例之「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之立法意旨,請內政部就本條例執行績效,每年定期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4.為落實立法目的,降低災害發生風險,避免個別建物重建反提高當地之災害風險,並強化與基地環境及都市計畫之關係,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訂定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針對一定面積以上之基地,應考量重建對周邊地區環境及防災規劃造成之影響、公共設施之容受力等外部效果。5.為避免危險建築物重建對基地環境造成衝擊,並強化其防災責任,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重建計畫申請應備之書件及重建計畫應載明事項,應考量基地環境分析地區防災規劃。6.為積極發現危險建築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估認為有疑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築物有必要依本條例第三條進行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主管機關應於災害防救法及建築法中研議必須進入住宅、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時,住宅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相關規範。7.修正第六條立法說明第四項,略以……或賦予新建建築前瞻性目標(如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審查、施工特別監督及無障礙環境設計)等因素,於第五項明定並授權其建築容積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8.民國62年始訂定建築技術規則,於該規則訂定前已興建之建築物興建之初,因無相關耐震能力規範,面臨建築安全風險較高,內政部宜鼓勵所有權人儘速依本條例辦理評估後重建,相關文字補充於立法說明。9.鑑於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不僅存在於都市地區,非都市地區亦有許多此類建物亟待改建或重建。為平等保障全國民眾之居住權益,爰建請內政部於6個月內,提出「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危險及老舊住宅之措施」。〕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年資處理條例草案」及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人員年資處理條例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年資處理條例草案名稱修正為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並將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修正為:「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公職人員:指公務、政務、軍職、教育、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等人員,於退休(職、伍)時,採認本條例所定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計核發退離給與者。二、社團專職人員:指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三、退離給與:指退休(職、伍)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在場委員88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15人,棄權者4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四條、第八條及委員陳其邁等提案第七條至第九條條文,均不予採納;第五條修正為:「依前條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自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依下列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之:一、於退職政務人員,由領受人及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連帶返還。二、於政務人員以外之退休(職、伍)公職人員,由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第一項),前項規定返還溢領退離給與時,由核發機關依各公職人員所適用之退離給與追繳規定,進行追繳。(第二項)」【在場委員91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5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在場委員86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19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有關第2條所定社團專職人員之社團名稱,先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另請各主管機關確認相關社團正式全銜後,再予配合修正該條所定社團名稱之全銜。〕

十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臨時提案,鑒於近年我國走私魚貨的問題相當嚴重,建請行政院組成專案小組,並提出強化查緝走私魚貨相關辦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二、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近日發生屏東縣牡丹鄉高士部落復建日本神社一事,引發原住民族人對於歷史正義之多面爭議。因多方輿論爭議,全國人民對於其歷史事件之事實並不了解。台灣的原住民直至1624年荷蘭人統治台灣以後,已經歷多次與外族抗爭事件,對於現今原住民具有重要歷史意義。因此為促進政府完成「原住民轉型正義」,爰提案要求原民會、文化部興建台灣原住民各族群或各原鄉具有歷史性戰役之紀念碑、紀念公園及主題館等相關設施,致力給予台灣原住民合理歷史定位,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近日國內食安問題頻傳,農藥開放、塑化劑去毒化、戴奧辛污染雞蛋等食安問題相關單位處理失當,政府「食安五環」已然破功。另依據消保處報告指出,國內雞蛋約2成1有藥物殘留問題,雞蛋年產量近68億顆之比例換算,約有14億顆雞蛋不合格,且戴奧辛污染農產品之問題已非首例,民國94年已發生過戴奧辛污染鴨蛋事件,共銷毀2萬3,653隻鴨子、130萬顆鴨蛋,不僅對國人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對合法飼養業者亦是沉重打擊,本次爆發戴奧辛污染雞蛋之類似案例,可見國內食安風險評估完全失靈,食安五環中的源頭控管形同虛設。爰建請農委會建立動植物用飼(肥)料完整追蹤溯源機制,設立動植物用飼(肥)料原料登記制度,飼料商須備存飼料交易記錄,以利於源頭控管,更有效追蹤飼料來源及迅速採取行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農業缺工嚴重,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成立「農事服務團」應急,但對聘用「農務人員」的設限須為失業者,實際運作結果,對改善缺工效果有限。爰此,要求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溝通,研議農務人員應召募在地或鄰近鄉鎮的新農村勞動力,包括婦女、新住民、原住民等,只要有意願投入農業,接受基礎的農事技能訓練後,即可上工,除提供當地居民工作機會外,也才能紓解農村缺工的情形,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臨時提案,查政府努力推動綠能,封存核電,欲打造無核家園,給民眾乾淨的生活環境;但迄今台灣空污情形持續嚴重!為保障民眾健康,維護空氣品質,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要求跨部會進行空污改善作為,使今年全年空氣品質指標達紅色及以上之不良天數,較去年減少二十天,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產業訓儲替代役上路後爭議不斷,其審核通過企業中,與原經濟部所規劃「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之目的有所落差,恐有違產業訓儲替代役政策原意。另查,其申請產業儲訓替代役公司行號中,不少企業有勞檢違規紀錄,役男於服役期間恐有過勞疑慮。爰建請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及勞動部,重新檢討修正產業訓儲替代役政策方向與服役單位篩選,並研擬服役期間之勞動檢查計畫,以保障替代役男服役期間之權益,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七、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蔡政府上台之後環保署推出新的空氣品質指標AQI,放寬紫色等級的PM2.5濃度標準,將紫色等級之認定標準從大於70微克/立方公尺提高到大於150微克/立方公尺,等於是將空汙指標上修,濃度大於150微克/立方公尺才算「非常不良」的紫色等級,惟日本和英國的PM2.5指標,其空污濃度超過70微克/立方公尺就是最糟糕的等級,台灣民眾也對空污達「紫爆」等級就必須減少出門或穿戴防護措施有所認知與警覺性,如今指標上修卻疏於宣導空污若達橘警,敏感族群就應避免外出;若達紅害,敏感族群應限制在戶內,一般民眾減少外出。爰要求行政院應責成相關單位全力宣導,避免民眾及幼童囿於過去認知身陷空污危害卻不自知,並研擬AQI指標若達紅害標準,相關火力發電電廠之降載措施,並於今年夏天啟用,以維空氣品質暨民眾健康,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八、本院委員吳志揚、徐榛蔚、黃昭順、蔣萬安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特殊教育法第18條已明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提供與設施設置,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受教之權利。惟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中仍有部分並未依法設立適當之無障礙設施,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171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中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未設置者尚有105所,所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計有1,939項,明顯未顧及身障者之受教權,亟需進行督導並要求改善,故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針對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校園無障礙設施總體檢,並限期提出改善方案,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2015年7月施行的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明定溫室氣體減排目標,2050年二氧化碳須降為1.225億公噸;而我國2015年9月也對國際社會承諾,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減為2.14億公噸。但根據工研院報告,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卻將達3.11億公噸,超出承諾值9,700萬公噸,根本無法踐履對國際的減碳承諾,更不利溫減法所定的目標。為維護國人健康及落實環境保護,本席等要求行政院針對氣候變遷的威脅,儘速訂定減緩與調適的對策;建置極端氣候事件預警暨緊急應變機制,以避免與減緩對國內環境的破壞,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校園營養午餐開辦的初衷,是「幫助無法為孩子送餐的雙薪家庭,讓他們的孩子也可以吃到剛出爐的美味營養餐點。」農委會在106年3月底宣布,於該年9月起,學校午餐食材必須全面使用國產食材,且必須符合四章一Q規範。如今事隔不到兩個禮拜政策再度髮夾彎,從「強制」變「鼓勵」,使得目前尚有多個縣市未表態加入試辦。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將全國各縣市政府納入四章一Q政策,以維護孩子們「美味、安全、營養」的基本人權,同時啟動改善營養午餐品質,又可挽救農村經濟危機,提昇糧食自給率,並拯救台灣生態環境,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近年偽藥事件時有所聞,而偽藥對用藥民眾生命安全危害甚大,經查目前國內並無要求藥廠藥商包裝藥物時應有防偽標籤之規定,不利民眾或藥局辨識藥物真偽,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輔導國內藥廠藥商設計各自的防偽標籤,方便民眾或藥局購買藥物時辨識真偽,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屏東縣屬於南北狹長的地形,由於境內缺乏高鐵,高(快)速公路建設不足,一旦在最南端的鵝鑾鼻發生交通意外或海上事故,傷患的運送只能使用省道等一般公路系統,而在鵝鑾鼻到屏東市路程計約106公里、到高雄市路程計約115公里的情況下,勢將嚴重延誤最佳醫療時機。爰要求行政院研議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進駐恆春機場,以提供屏東醫療後送等相關服務,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民國103年5月1日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中之「住院」規定,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是否將「日間住院」列為除外不保事項,以解決日間住/留院爭議。但對於舊式醫療險保戶言,爭議卻仍然存在,衍生諸多爭訟事件,引發民怨。爰建請金管會就理賠案件中,最容易發生爭議的「住院定義」與「住院必要性」,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3號判決見解,明確定義「住院」,並且清查市面保單條款中的「住院」名詞定義,以免新舊保單定義混淆不清,造成實務認定困難,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蘇迪勒強颱自2015年8月重創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等地,其災害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然而,一年半過去了,新店區碧潭攔水壩至今尚未修復完成,如今梅雨季與颱風季節又即將到來。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盡速補助相關的重建經費,以期在汛期前完成修復,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欲作成涉及民眾重大權益事項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前,並沒有召開聽證會或公聽會之規定,只有所謂的專家會議,而這些專家往往淪為只是諮詢會議或背書會議的一員,決策過程充滿黑箱及不透明。爰此,提案要求行政院應該儘速推動修法,強制要求主管機關欲修改任何改變現行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前,都應該召開聽證會,使決策程序公開透明,讓人民有充分參與的機會,維護民眾食的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六、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正邁向非核家園,現今各核電廠均在計畫退役。為保障我國國土環境安全,退役計畫中均有將核電廠附近環境土壤、氣象、噪音等等自然物質做一測量監測,但在計測計畫中卻獨漏檢測附近居民之輻射量。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蘭嶼鄉相關的衛生統計資料,如死因統計、癌症登記統計等資訊;初步完成蘭嶼人口學結構以及白血病、甲狀腺癌等四個與輻射高度相關的癌症發生率,均明顯高於其他縣市。衛福部報告中並指出,核廢料所產生放射性物質時,其釋放的方式以及排出的方式,會直接影響到環境,然後在環境不斷的循環中間接傷害到人體,造成人體在健康方面出現一些特有的疾病或是死亡。因此應成立專案計畫,深入觀察放射性物質是否洩漏在蘭嶼附近之任何區域內,使得當地居民間接攝取到這些物質後,於自身累積過量的劑量值,而導致的一些病變或死亡。且由於輻射對健康的影響可能具有遺傳效應,加上輻射的遺傳效應僅發生於具有生育能力的生物或其後代,有鑑於維護我國國民健康及我國生育力,故要求行政院、經濟部應責同相關部會,提出核電廠附近居民長期健康與安全評估及健康流行病學之檢測,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政府應公告須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公共場所。目前,僅高中以上學校必須設置AED。日前有一國小學童上體育課跑步後,突感身體不適昏倒,救護人員趕到現場發現男童心跳停止,緊急施以CPR經搶救後無效,令人遺憾。本席建請行政院應將國小、國中納入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公共場所,以把握患者突然心跳停止的黃金救援時間,立即給予AED電擊搭配施作CPR,增加搶救生命的機會,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25案,增列報告事項納入議事日程之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討論事項依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其餘議程均照議事處編擬草案處理。【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進行表決:

一、報告事項

()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4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排列。

附表

法案名

1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

2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3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

 

4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報告事項增列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11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排列。

附表

1

國民黨黨團擬具「轉型正義及促進人民團結與和解條例草案」。

2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3

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4

委員林德福等23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5

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增訂第三條之二條文草案」。

6

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7

委員徐志榮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8

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9

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10

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11

委員陳雪生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四)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9案(詳如附表)

 

法  案  名  稱

提案人

審 查 會

1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蔡易餘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蔡易餘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3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蔡易餘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4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黃國書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5

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黃國書

交通委員會

6

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蕭美琴

內政委員會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蕭美琴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8

礦業法修正草案

蕭美琴

經濟委員會

 

9

人民團體法刪除第四十九條條文草案

賴瑞隆

內政委員會

以上提議均予以通過。

二、討論事項

(一)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親民黨黨團,根據2014年美國普渡大學和政府部門合作進行實驗的報告指出,調查發現食用含萊克多巴胺飼料的豬隻,腦內神經胺受到影響,容易出現情緒不穩、攻擊性增加的症狀,其他研究也發現,豬隻腦神經細胞的基因表現同樣會因萊克多巴胺受到影響,針對基因變化是否會藉由遺傳對隔代發生作用,科學家都還在研究釐清。而台灣每人平均每年吃下34.2公斤豬肉,如果開放生產成本較低的美國瘦肉精豬肉進入我國市場,縱使一般民眾購買時可能會特別留意相關標示,但低價的肉品勢必會流入食品加工鏈,對國人造成影響,而著眼此次訂定農藥殘留濃度(MRL)之爭議,涉及食品安全的領域,理應由衛福部食藥署獨立審查,並經過風險分析,但此次衛福部食藥署未完整評估消費者食用風險,推說問題是對消費者風險溝通不足,令國人對於衛福部為國人食安把關的能力充滿疑慮,而且目前全世界有164國(全球194國)仍禁止使用瘦肉精養豬,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政府應維持臺灣牛豬分離政策,禁止使用瘦肉精之美豬進口。」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

(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年資處理條例草案」及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人員年資處理條例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9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

(三)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委員林德福等35人鑒於各界認為「年金改革」要科學依據才能夠讓民眾信服,「年金改革」應本於精算數據來討論,以民主對話審議進行,確保各職業的年金基金永續運作,政府不應放任製造世代對立,衝擊社會和諧安定。蔡英文總統既然要推動年金改革,理當回應各界批評。譬如,媒體評論為何總統府至今從未拿出年金改革完整的精算報告,供各界檢視?年改除了要考量政府財政問題,也要注意對經濟的負面衝擊。減少給付或調升保費、延後退休等作為,按照學者推估將會減少家庭消費、企業投資,進而衝擊所得成長,限縮年金財源收入。民眾寄望政府拚經濟,而非政治算計鬥爭。蔡英文總統與林全內閣的兩岸政策、新南向政策和轉型正義,目前看來對台灣經濟發展和所得成長幫助有限,年輕人結婚生育意願持續低落,反而拖累年金制度永續。謙卑、謙卑再謙卑,蔡英文總統這句話言猶在耳,莫忘公務員的雇主是政府,政府如果是一個好雇主,就應秉持尊重、誠信和信賴保護原則對待公務員,政府如果帶頭製造職業對立、世代衝突只會撕裂台灣社會,未來又如何能凝聚全民共識往前邁進?本席等爰提案建請蔡英文總統應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立即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向國會及全民說明,提出完整年金改革精算報告,在減少社會衝突對立,秉持信賴保護與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如何保證各職業年金不破產,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6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

(四)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國民黨黨團有鑑於養豬業是我國最重要的農業產業,養豬業產值第一,從業人口又多,豬肉為我國民的主要動物性蛋白質來源,國人豬肉消費量幾為牛肉的7倍。此外國人亦有食用豬內臟等習慣,如開放瘦肉精使用,內臟的食用量更高。另就產業結構面來看,2014年我國豬肉年產值768億元,自給率90.08%,牛肉年產值僅21億元,自給率僅5.39%,豬肉產值幾為牛肉產值的36倍,可見我國養豬產業之經濟規模及極高比率的食用量。若准許價廉的瘦肉精美豬進口,將大幅打擊國內養豬業;迫於成本考量,國內業者被迫勢必也將使用瘦肉精,最後台灣市場將充斥著含瘦肉精的豬肉,後果自不堪設想,對國人健康造成之傷害,將無法彌補。民進黨在野時明確主張:「瘦肉精只有零檢出、沒有10ppb,開放瘦肉精美豬是黑心內閣、無能總統」(蔡總統是無能總統?)、雲林縣李進勇縣長強烈要求:「一旦開放,將衝擊養豬產業及國民健康,總統應該下台。」(請蔡總統準備下台?)、劉建國委員更指出「美豬若進口,台灣將三慘──養豬產業崩盤豬農慘、農民被犧牲農民慘、人民不信任政府全民悲慘!」(人民不信任蔡政府),衛福部長陳時中如宣布開放進口,將變成林淑芬委員口中的「混蛋部長」。爰要求院會作成決議:蔡政府不得為外交黑箱利益出賣國人健康,不得同意開放從美國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供國人食用作為交換條件,避免國人健康受嚴重傷害及本土養豬產業被消滅,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1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

(五)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為:

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日本總務副大臣近日訪台時,竟表示「不希望看到台灣還會有不吃福島等地區食品的現象。」要求台灣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食品,台灣並非日本殖民地,蔡英文政府竟放任日本總務大臣狂妄來台下指導棋,罔顧台灣人的健康,更傷害台灣民眾的情感(日本311大地震時,台灣捐款為各國之首),蔡政府媚日的軟弱行徑實令人不齒。日本政府自己調查82%的日本人不想吃福島食品,怎麼能要台灣人吃?台灣是災後全球進口日本食品最多的國家,日本核災食品輸台,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惟目前國人對日本輸台食品仍存有高度輻射疑慮,且日本輸台在食品源頭把關、邊境查驗結果等資訊亦不透明,加上不久前偽標事件,日方不願配合我方司法調查提供相關資料,致廠商仍有恃無恐,再者衛生福利部迄今未能至日本進行公開查驗、源頭查核等自主調查,食藥署邊境查驗人力及輻射檢測設備目前皆未能有效補足等。蔡政府對以上種種問題拿不出積極有效方案,再加上食安五環已破功,人民對蔡政府保護食安不但徹底失去信心,更值得關注的是,到底蔡英文政府有無拿國人健康換取國際政治利益?實有必要向國人交代清楚。爰此,建請本院決議:在核災食品檢驗把關問題未獲有效解決,民眾無法對核災食品檢驗放心前,不應貿然解禁,仍應維持現行禁止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之限制,以落實捍衛國人健康並維護我國格,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

(六)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為:

國民黨黨團有鑑於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要在2025年達到20%,這些全是蔡政府設定明確的能源轉型目標,但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曾警示半導體產業將面臨用電問題,如今蔡英文總統在3月27日視察林口發電廠時亦表示嚴肅看待今夏供電,「在綠能補充上來之前,我們要盡全力,讓現階段火力電廠的擴充和更新的計畫,都能夠如期如質,甚至提前完成」,這種表面追求環境友善,實際卻強調火力發電,製造嚴重排碳問題的短視能源政策,根本不利台灣經濟發展。蔡政府慣用口號治國,不斷推出超越任期自以為前瞻的政策,企圖以時間換取空間來轉移施政無能焦點,眼前缺電已然成為企業投資台灣的高度風險,但蔡政府仍不肯正視現實,所提的能源轉型政策早已成了不可能的任務,且正一步步葬送台灣未來。蔡總統說不會讓人民只能在「缺電」和「核電」之間二選一,但去年夏季用電吃緊,林全院長曾說,考量電力需求,停用的核一廠1號機若安全,在不延役情況下,朝重新啟用思考,結果此一說法遭諷非核家園打假球。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早已決議核一廠1號、核二廠2號重啟運作前,應向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只是原能會主委謝曉星上會期即表示:「在窮盡一切方法、安全無虞與社會共識下才會進行重啟評估,但機率幾乎等於零!」能源安全之重要性,在於能源對經濟成長與人民福祉是不可或缺的元素,而能源供應更該是經濟效率、環境友善的、穩定的,然而蔡英文選前的能源政策白皮書即指出要將再生能源供電由原本100億度增加到2025年的500億度,結果一上台後為克服夏季用電高峰的缺電困境,竟企圖擴大火力發電規模,完全無視之前民間大型的反空污PM2.5遊行訴求,以火力發電取代核電更是根本與減碳背道而馳。能源轉型應按步就班,但民進黨能源政策又來一個髮夾彎,蔡政府力推燃氣發電,不但成本極高,而且天然氣價格漲跌幅度大,天然氣安全儲量亦僅16天,目前台電以節省成本與分散風險為由,有意興建北部天然氣第三接收站,但增設儲槽不過是單純提高「週轉天數」,這龐大投資金額最後仍然轉嫁到最終消費者端,這些諸多不利因素反使將來電價上下起伏極不穩定,這絕不是人民及產業界所期望的,蔡政府的能源政策根本已脫序!民進黨拿全台人民福祉當墊背的結果,就是民調屢創新低,「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已表示,考慮土地、環評、電力供給不穩定等因素,未來「不排除赴美國設廠」,這等同是產業龍頭對執政者發出的最後通牒,更是打臉民進黨執政後「絕對不會缺電」的保證。此時承認錯誤仍為時不晚,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能源政策攸關產業長期發展,蔡政府應虛心傾聽各界聲音,重新提出務實、穩定供電的能源政策,否則台灣產業將沒有未來」,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

(七)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0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

()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列案之議案及其順序詳如附表:

附表

議案名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條文草案」

3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麗善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30人、委員李彥秀等22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鴻鈞等20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6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7

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1)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案。

(2)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促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整修及重建條例草案」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年資處理條例草案」及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人員年資處理條例草案」案

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34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八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6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毓仁

反對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李鴻鈞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羅明才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劉世芳  Kolas Yotaka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12人

廖國棟  林為洲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楊鎮浯  簡東明  陳宜民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黃昭順

(2)「討論事項第十案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二條照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劉世芳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15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德福  徐榛蔚  費鴻泰  鄭天財  李彥秀  吳志揚  蔣萬安  陳雪生  陳學聖

棄權者:4人

許毓仁  陳宜民  柯志恩  黃昭順

(3)「討論事項第十案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劉世芳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25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黃國昌  徐永明  林德福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徐榛蔚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黃昭順  陳學聖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十案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蔣萬安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劉世芳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19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德福  徐榛蔚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黃昭順  陳學聖

棄權者:0人

(5)「親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8人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陳怡潔  高金素梅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劉世芳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1人

林淑芬

(6)「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9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洪宗熠  Kolas Yotaka    劉世芳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棄權者:0人

(7)「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2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洪宗熠  Kolas Yotaka    劉世芳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8)「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8人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李鴻鈞  陳怡潔  高金素梅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洪宗熠  Kolas Yotaka    劉世芳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1人

林淑芬

(9)「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8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洪宗熠  劉世芳  Kolas Yotaka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2人

林淑芬  趙正宇

(10)「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3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劉世芳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11)「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5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劉世芳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12)「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討論事項列案之議案及其順序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劉世芳  段宜康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4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黃偉哲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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