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星期三)9時至20時3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因為有委員要程序發言,請要程序發言的委員到主席台前依序登記,在今天進行詢答之前,一定會讓大家進行程序發言。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8分至10時28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葉宜津  鍾孔炤  吳志揚  段宜康  蔡易餘  劉櫂豪  李俊俋  楊鎮浯  尤美女  林為洲  王育敏  柯建銘  廖國棟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吳焜裕  林俊憲  江啟臣  陳怡潔  顏寬恒  張宏陸  鄭天財  吳思瑤  蔣乃辛  呂玉玲  陳明文  簡東明  盧秀燕  周春米  邱志偉  何欣純  鍾佳濱  劉世芳  周陳秀霞 王惠美  黃昭順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

(上午)

 

考試院秘書長             李繼玄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郭芳煜

 

            副主任委員  郝培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處長   蕭 鈺

 

         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 李美惠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謝瀛隆

 

   退撫司專門委員         楊順正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丁慧翔

 

經濟部人事處處長           陳榮順

 

交通部人事處處長           蔡英良

 

財政部人事處副處長          吳癸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人事室主任     陳美智

 

(下午)

 

法務部部長              邱太三

 

   政務次長            陳明堂

 

   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

 

   調查局局長           蔡清祥

 

   廉政署署長           賴哲雄

 

   法醫研究所主任秘書       王振中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王添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邢泰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張清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朱兆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彭坤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姜貴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柯麗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張宏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楊秀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黃玉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鄭銘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郭珍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張文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周章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王俊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林錦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鄧定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黃和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李金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陳宏達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鄭鑫宏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徐錫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莊榮松

 

司法院副秘書長            林勤純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代副司長       沈世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吳宛樺

 

銓敘部政務次長            林文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科長         呂念慈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科長    賴淑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梅英

主  席:段召集委員宜康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上午)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下午)

二、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五)項,凍結該部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九)項,凍結該部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七十二)項,凍結該部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五)項,凍結廉政署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六)項,凍結廉政署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一○三)項,凍結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一○四)項,凍結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一○五)項,凍結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5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六)項,凍結該部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七十九)項,凍結該部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一)項,凍結該部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四)項,凍結該部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三)項,凍結廉政署預算,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二案至第十五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 論 事 項

(上午)

一、繼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二、第三條、第九條之一、第十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均照案通過。

三、第十一條,除第三項中「除經核准延長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者外」等文字修正為「除經核准延長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外,餘照案通過。

四、第二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五、第二十一條,除第二項中「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等文字修正為「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外,餘照案通過。

六、第九十三條,除末句「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或公布於機關網站」等文字修正為「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外,餘照案通過。

七、通過附帶決議1項:

鑒於我國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能否尋求司法救濟,限於案件之性質是否為復審,若為申訴、再申訴類型,公務人員即喪失司法救濟之權利,對自身權益受損之公務人員本人而言,顯失公平與公正。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公務人員只要有個人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之情形,都必須能夠訴請司法救濟才行,至於該措施之法律性質,在所非問。針對侵害權利之管理措施,僅能循申訴再申訴途徑尋求救濟,事後不得再行提起司法救濟,顯然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爰針對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是否應適當給予司法救濟之權利,建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參考教師法第29條以下之相關規範另行研議修法,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吳志揚  蔡易餘  劉櫂豪  尤美女  李俊俋

八、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九、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下午)

二、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該部主管通過決議第()項,凍結各地方檢察署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七)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六十八)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1項通過決議第()項,決議凍結「一般行政」3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七十)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七十一)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八、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九、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二)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三)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五)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六)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1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1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法務行政」5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七十五)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七十六)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七十七)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八十七)項,凍結該部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九、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項,凍結廉政署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一)項,凍結廉政署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一、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二)項,凍結廉政署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二、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四)項,凍結廉政署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三、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4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廉政署「廉政業務」1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四、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八)項,凍結矯正署及所屬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五、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新增通過決議第(九十九)項,凍結矯正署及所屬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六、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5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矯正署及所屬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七、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8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八、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37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調查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九、處理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第12款第3項通過決議第()項,凍結法醫研究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二、第六十六條之四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審查委員徐國勇等17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下午議程有委員劉櫂豪、王育敏、李俊俋、林為洲、段宜康、尤美女、楊鎮浯、鍾孔炤、吳志揚、蔡易餘提出質詢;委員葉宜津、廖國棟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二案至第二十九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二、第六十六條之四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六十六條之二、第六十六條之四及第六十七條,均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八十六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五、「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另定期繼續審查。

六、「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另定期繼續審查。

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監所超收嚴重,導致監所環境、居住、衛生等條件惡化,向來為社會大眾所關切,而監所環境、居住、衛生等條件惡化除直接影響囚情穩定與否外,也與戒護人員的工作環境、戒護壓力息息相關。為解決超收問題,法務部除加強緩起訴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等前門政策,亦運用機動調整移監等方式,調和超收情形,另近年矯正署以增、修、擴建監所之方式紓解超收困境。惟,縱以增、修、擴建監所之方式舒緩超收困境,仍需三至五載之時間,方能小有所成。為使在監收容人於超收問題解決前亦能享有合理的生活環境。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第9屆第2會期審議法務部預算時曾以主決議建請矯正署應依不同監獄類型、監獄內收容之人數就通風、空氣品質、溼度、用水、溫度、環境清潔擬具改進措施。為了解改善情形,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以書面向提案委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劉櫂豪  鍾孔炤  李俊俋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鑒於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法令對於獨居監禁的定位不明,又缺乏獨居監禁期限、申訴、救濟等規定。

又,今在監獨居監禁者,期間有長達153個月餘、50個月餘等情況。受刑人於獨居監禁期間,少有與他人交流之機會;據不少研究指出,若長時間將個人孤立於人際交流之外將造成其嚴重的身心影響,故矯正署將受刑人獨居監禁前應審慎,對於長期獨居監禁之受刑人,監所除應詳實紀錄其身心狀態外,亦應定期會同醫療相關等人員追蹤評估,如有受刑人之身心狀態已不宜再續行獨居時,應立即停止,以免造成受刑人不可逆之損害。爰此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應於3個月內針對獨居監禁期限、申訴、救濟、實施方式、後續考核及解除獨居監禁機制等研擬改善措施,送交書面報告予提案委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劉櫂豪  鍾孔炤  李俊俋

決議:照案通過。

三、查我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對於人民取得法庭錄音後,除不得散布、公開播送以外,亦禁止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並有裁罰懲處。惟各界對於司法上訴訟資料、影音所得公開之對象、取得後之用途何屬正當有許多不同異議。

為免本法裁罰滋生爭議,爰請司法院參考外國立法例針對法庭錄音公開之目的、可公開之對象、公開之方式、不同對象取得司法上訴訟資料、影音後所得合理使用之範圍(如聲請法庭錄音錄影用於申請評鑑,是否為合理使用),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予提案委員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作為未來審議之參考。

提案人:蔡易餘  李俊俋  林為洲  尤美女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程序發言於9時15分截止登記,詢答登記於10時30分截止登記;程序發言在詢答之前進行。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4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案。

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案。

主席:今天和明天是兩天一次會,特別跟委員會報告,現在除了第二案的廢止案之外,已經付委的包括民進黨黨團、段委員宜康等24人、時代力量黨團和考試院分別擬具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但是因為親民黨也有提案,我們是不是同意將親民黨的提案一併做成條文對照表,在提案說明的時候也請親民黨的代表上台說明?

好,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這樣處理。

現在進行立法說明,時間請每個人儘量控制在5分鐘內。首先請民進黨黨團代表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先做程序發言吧!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先做程序發言!

廖委員國棟:(在台下)先程序發言啦!

主席:各位請安靜,各位請安靜,各位請安靜!

包括剛才請各位開始登記程序發言和其他的宣布,我都已經講得很清楚,在詢答之前會讓各位程序發言……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不是情緒發言?

廖委員國棟:(在台下)我們要求先程序發言!

主席:現場並沒有人有意見……

廖委員國棟:(在台下)我們是要求先程序發言!

費委員鴻泰:(在台下)我們要求先程序發言!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當然是先程序發言啊!

主席:好,雖然我剛才宣告的時候大家沒有意見,但是……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有意見啊!

廖委員國棟:(在台下)有意見啦!

主席:讓我說完!

但是現在各位有意見,我也接受,不過我有一個條件,請各位回到位子上坐好。你們要做程序發言,就要好好講,好不好?你們圍在這個地方,講的也沒有人聽得到!所以大家不要干擾,大家請回座,好不好?媒體朋友也請幫忙!

李委員彥秀:(在台下)主席,我們沒有座位。

主席:包括列席官員和助理,麻煩把位子讓一讓。

大家請坐好啦!這樣亂糟糟,怎麼發言啦!你們要求發言,又沒有人聽得到你們在講什麼!大家請坐好!大家請坐好!

陳委員,你坐好!

陳委員雪生:(在台下)沒地方坐啦!

主席:有啦!有啦!大家一定都會有位子,我幫各位都清出來了,一定有位子。

王委員育敏:(在台上)拜託召委讓我們的委員有位子坐啦!好不好?

主席:有、有、有,已經處理好了。

王委員育敏:(在台上)我們那麼多委員到現場,結果都沒有位子坐,都罰站!

主席:好,現在開始發言。媒體朋友也請幫忙,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在台上)先讓我們的委員可以坐下來好不好?還是有人沒位子坐!

主席:有,有位子,請坐!請坐!

王委員育敏:(在台上)位子在哪裡?

主席:有,請坐!請坐!

程序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費委員鴻泰:(在台上)我有意見!民進黨的委員為什麼站在官員備詢台?要公平!

主席:我知道、我知道,請就座!

王委員育敏:(在台上)那邊的委員為什麼占著?

……

主席:請就座。

王委員育敏:(在台上)我是程序發言!搞錯了吧!民進黨委員搞清楚,我是登記第一個發言,既沒有霸占主席台,也不是霸占發言台啊!

主席:大家請就座!

好,發言時間每位2分鐘,現在開始。首先請王委員育敏……

費委員鴻泰:(在台下)3分鐘!

主席:好,每位3分鐘。首先請王委員育敏程序發言。

邱委員志偉:(在台上)現在開始計時了。

陳委員雪生:(在席位上)要等王委員育敏開始發言才計時。邱委員,你下來啊!你站在那邊幹嘛?

王委員育敏:召委,等秩序安定之後再開始發言啦!

何委員欣純:(在席位上)你乾脆等大家都梳妝打扮好再開始發言啦!

王委員育敏:大家都梳妝打扮好了啦!也不要阻礙媒體採訪。

主席:除了程序發言的委員之外,各位請就座。

請王委員開始程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審查年金改革的法案,這是一個重大的法案,按照立法院的議事規則,只要審議重大法案,一定先召開公聽會。有關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的審議,要召開6場公聽會,現在經濟委員會也正在進行,這就是我們立法院、人民的國會處理重大法案時必經的過程!

今天國民黨的訴求非常簡單,就是今天的會議不能進入實質詢答,因為公聽會還沒有召開。而今天各界都看到了,這些即將被改革的軍公教人員,他們有聲音、他們有不滿、他們想向國會表達,可是立法院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召開過任何一場有關年金改革的公聽會!立法院是民意的最高機關,召開公聽會有它的必要性和正當性。

我在這邊要譴責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他竟然可以代立法院宣布立法院不需要再召開公聽會了!什麼時候行政權可以侵犯立法權?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才剛召開第一場會議,行政院竟然就下指導棋,說公聽會都不必開了!這是澈澈底底地違反五權分立、違反我們的憲法!

所以國民黨的具體要求和訴求就是今天必須變更議程,變更議程後今天可以審查的是什麼?是昨天剛出爐的精算報告。昨天精算報告才出來,對於這麼厚的一本報告,我們當然要求銓敘部必須跟立法院好好地報告,委員也有問題要好好地來詢問。精算報告的詢答處理完之後,下個禮拜召開公聽會;公聽會開完之後,我們就可以進入整個委員會的詢答和逐條審查。

這是目前本席所看到的,化解年金改革議題當中的社會對立和衝撞最好的方法,希望民進黨拿出你們的政治智慧。年金改革不是要搞鬥爭,這些軍公教人員並不是米蟲,也沒有偷取國家的資源,信賴保護原則如今要被改變,他們當然要發聲、要為自己抱不平,我希望民進黨用同理心來看待這個議題,讓年金改革走一個理性、溫和的路線,為我們國家的未來找到一個好的出路。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程序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同仁。昨天下班之前我們才拿到銓敘部做的精算報告,當然,有聽說執政黨早就拿到了,而我們是在野黨。

我們要大力改革、審查這個重大的年金改革法案,最大的依據是什麼?正當性來自哪裡?來自國家的財務和各大基金的財務再不改革就會破產的說法,不是嗎?這就是我們改革最大的依據和基礎。但是誰講的算?當然要有精算報告啊!我們在野黨要監督這樣的重大法案,卻到昨天下班之前才拿到精算報告,然後今天就要開始審查法案,這樣我們要如何審查?難怪外面的朋友說,財務破產根本是假議題,沒有精算報告怎麼會有破產的結論呢?沒有精算,怎麼會破產呢?是自己想像的嗎?難怪外面的軍公教朋友會說:不是說沒錢嗎?怎麼還要花1兆元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呢?這不是同一個政府嗎?是兩個政府嗎?一個政府說我們財務還OK,我們有1兆元可以用來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另外一個政府在沒有精算報告的情況之下說再不改革會破產,你要聽哪個政府講?一個政府說財務很健全,我們可以做1兆元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另外一個政府說,再不改革明天就要破產了,你們相信誰啊?

而且這個精算報告是見不得人嗎?到昨天下班之前才拿出來,然後今天就要趕鴨子上架,叫大家來審查法案。我們要依據什麼來審查?我們都能體會臺灣要繼續往前走,要讓各大基金能夠永遠延續,讓新世代都能領得到國家所承諾的退休金,所以我們要做改革,這些我們都同意,也希望朝這個方向一起走,但是在財務完全黑箱的情況之下,我們要摸黑來審查這個年金改革法案,被改革的人在外面也沒有發聲的機會!

最後我要講的是,充分溝通才是求取共識唯一的辦法,隔著拒馬和蛇籠的溝通,永遠不是最好的溝通!謝謝。

主席:跟各位報告,剛才有同仁提醒我跟各位做個說明,如果是本委員會委員,登記的就是程序發言;如果非本委員會委員,我們登記時寫的是會議詢問,記錄時要分清楚。

請楊委員鎮浯程序發言。

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不管是在立法院內或立法院外,全都充滿了劍拔弩張的氣氛,為什麼會導致這樣的氣氛?一個政府、一個人民的政府,應該這樣對待自己的人民嗎?我們今天的訴求非常清楚,也非常簡單,我們索取了很久的精算報告到昨天下午才拿到!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不斷地講,當你告訴你的人民,不改革會破產,當你告訴你的人民,不改革將無以為繼,當你告訴你的人民一定要支持改革,這些都來自於精算,所以我們一直要求必須看到精算報告,但是都只跟我們講有精算,結果還是沒有看到報告!一直到昨天下午,我們才看到精算報告。一個關係到國家社會這麼多人的權益的案子,可以在審查的前一天才讓我們看到精算報告嗎?政府的精算報告能夠讓我們好好檢視嗎?我想這絕對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

我們的要求很簡單,銓敘部必須就昨天才給我們的這個精算報告來做專案報告,同時就這個精算報告進行詢答和討論;在專案報告之後,我們要求要讓被改革者有機會參與討論。當然,大家會說過去已經辦過幾場公聽會,但是立法院是全國最高民意機關,全國最高民意機關竟然沒有針對這麼重要的事項辦過任何一場公聽會,這何其荒謬!尤有甚者,過去多少重大議案不管是服貿或其他的法案,甚至是現在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我們辦了多少公聽會!這麼重要的一個法案,我們可以讓它就這樣粗糙地通過嗎?行政院還越俎代庖地直接指揮,說立法院不需要再開公聽會了!不管是民進黨的同仁,還是哪個黨派的同仁,我們立法院這麼自甘墮落嗎?要讓行政院來指揮我們不需要再開公聽會嗎?

各位立委同仁,你們奮鬥、堅持了那麼多年的價值在執政之後一夕之間就不見了嗎?竟然任由行政院來指揮我們!那麼以後乾脆叫行政院直接指揮我們怎麼開會好了!我想,所有的同仁都要拿出我們立法院應有的格調,讓這些被改革者的聲音充分地被聽見,這樣這個法案才能走下去!不管是哪一種聲音,都能夠被聽見,這樣才能得到社會最大的共識,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社會動盪不安。每天進來時看到外面的蛇籠、拒馬,你們不心痛嗎?這是立法院嗎?我懇請大家好好地來善待臺灣!謝謝。

主席:接下來要請吳委員志揚程序發言。在吳志揚委員發言之前,我想說幾句話,雖然各位講的都很有道理,不過我想要提醒一下,其實退撫基金的精算報告,在2001年1月1日之後,如果不包含昨天公布的最新一份,之前一共做了6次,分別是在2001年、2004年、2008年、2010年、2014年、2016年公布,所以到底會不會破產,其實上述6次中有3次是在馬政府任內公布的,而且會不會破產並不是突然才發生的,過去的精算報告都告訴我們破產的時間,坦白說,即便沒有考試院這一次的精算報告,我們也大概都知道它什麼時候會破產。當然各位寶貴的意見,我相信大家都會聽在耳裡,但我建議各位在發言時可能要稍微注意一下與事實的差距。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我們要看最新的數據啊,這是105年12月31日最新的耶,你剛才講的都是過去的報告。

陳委員宜民:(在席位上)過去的都有精算師,這一次的精算報告,精算師的名字在哪裡?告訴我啊!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程序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所有委員來到立法院都覺得心情很沈重,也困難重重,甚至有些委員心裡面覺得有些害怕,但我認為這是立法院自找的,因為我們讓一群人很害怕。我們的作為、我們的立法程序,讓一群長期為政府服務的軍公教人員,這些人原本是大家認為社會上最安定的朋友們,經過幾十年為國家的服務,甚至犧牲生命,非常危險的來保衛這個國家,今天卻因為我們這些程序的決定,讓他們覺得失望、害怕,所以才會來抗爭。

蔡英文自詡是最會溝通的政府,這件事情請你好好的溝通,沒有這麼急,剛剛講到精算報告,雖然召委提到過去曾做過幾份精算報告,但並不是針對這一次年金改革的精算報告,現在的精算報告有沒有可以提供我們做年改方案的基礎?這一點我們到現在仍然是不清楚,我相信各界都不清楚。我們認為年金改革的前提、基礎如果穩固、有說服力,就不會有這麼多爭議。現在大家根據精算報告,退讓基金到底會不會破產,而且是用什麼角度去看會不會破產,什麼時候會破產,還有財政缺口有多大,都會影響到我們要採取什麼樣的改革,以及它改革的幅度。在這些東西沒有講清楚以前,大家要如何提出版本?當然我相信有些同仁有做過研究,但很多都是根據一些版本去做喊價式的調整,我覺得年金改革不是這個樣子。我們是不是真的會破產,一定要講清楚。

另外,大家提出來的版本是延緩了退撫基金破產的時間,還是它是一個永續的制度?這些都要從精算裡面去看清楚,所以這份報告太重要了。如果我們現在就貿然通過這樣子的版本,不管它的替代率是多少,只是讓下一代的人碰到更大財務危機的話,今天我們這樣通過是非常不負責任的,所以我們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針對這一次提出的精算報告,我認為應該要重新的、認真的提出,讓大家好好的來看,平心靜氣來討論。

此外,我非常不滿意的是,這一屆的立委從一上任開始,尤其是蔡英文總統上任以後,我們發現我們是在監獄裡面審法案,從來沒有一屆的立法院隨時都有這麼多的警察、這麼多的維安,他們很辛苦,但我們為什麼要在這樣的環境下去問政?尤其這一次是帶著刀片的拒馬,隨便一個衝撞都有人會掛彩、受傷,所以我希望拒馬也要撤掉。當然有人會說維安怎麼辦,你們為什麼不去好好溝通,讓大家覺得這個政府不是要否定他們的一切,顧及他們的尊嚴,而不是要踐踏他們的尊嚴,好好的來講年金以後要如何改革,我相信不會有這麼激烈的運動,也可以把外面的拒馬撤掉,這樣大家才有尊嚴在立法院問政,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會議詢問。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同仁。由於本席並不是聯席會的委員,所以我只能會議詢問,我現在要表達的是,立法委員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審議法案、開會,可是今天我在進入立法院之前卻非常困難。其實我在來立法院之前,是先送我的小朋友去上學,我也知道來立法院會有很多的衝突,可是我還是想要詢問,年金改革真的只是影響到在外面抗議的這群朋友而已嗎?我認為年金改革也會影響到我的小朋友,會影響到我們的下一代,也會影響到年輕的公務員,我想這件事非常重要,所以我覺得一定要來開會。雖然這中間遭到攻擊,但我很希望跟這些朋友講,你們有情緒我們能夠理解,可是你們一定要讓委員進來開會,這樣你們的聲音才能夠在委員會中被表達出來,你們甚至應該鼓勵委員提出版本,把你們的看法提出來。

我跟各位講,最早說年金不改革會破產的,那個人叫做馬英九,我們不是今天早上才知道這件事情,其實早在馬英九講之前我們就已經知道,我覺得一個負責任的立法院應該要處理這件事情,而且我相信召委在這邊,我們很清楚今天為什麼在這邊開會,不只是召委的召集,而是我們之前開政黨協商會議時,為了配合國民黨說他們那時候沒有版本,希望我們給他們時間提出版本!請各位去看一下當時的會議紀錄、當時的現場狀況是什麼樣子,多荒謬、多可笑!我記得當時還有國民黨的委員說「沒關係,你讓我們先掛號,雖然我們沒有版本,可是19日時東西一定要出來」,請問各位手上有國民黨的版本嗎?請問一個負責任的黨團是這樣在做事情的嗎?你放縱外面這些有情緒的朋友們去攻擊立委,在剛才發言的委員裡面,沒有一個人對此表示遺憾。雖然我不是本聯席會的委員,但我真的懇請委員會等一下應該做成決議,做出跨黨派的決議,希望明天早上委員們來開會時是不受干擾的,我希望委員會能夠通過決議,把立法院的看法跟社會大眾講,立法委員應該要進來開會的,立法委員來開會時不能感到威脅、被攻擊,這不是個人被打的問題,而是這麼重大的問題,委員不來開會,委員不提版本,黨團不提版本,請問你們對臺灣未來的看法是什麼?

呂委員玉玲:(在席位上)太陽花怎麼辦?

徐委員永明:請問你們對臺灣未來的看法是什麼?請問你們對臺灣未來的看法是什麼?我是真的懇請委員會做成決議,讓委員可以來委員會開會、來立法院開會,應該是不分黨派的;讓委員不要被攻擊,應該是不分黨派的;讓委員開會時不要有恐懼,應該是不分黨派的,謝謝召委。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會議詢問。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同仁。王育敏委員說立法院召開公聽會是必經的,事實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得很清楚,那是「得召開公聽會」,完全看事實之需要,公聽會的目的是什麼?是要充分讓正反意見可以完全呈現。全國為了我們的年金改革召開國是會議、召開公聽會,花了一年的時間,一個國家如果用一年的時間對於一件事情的正反意見還蒐集不完整,這個國家就是廢掉了的國家!臺灣用了一年的時間,正反意見還會蒐集不完整嗎?是你們睜眼說瞎話,是你們睜眼說瞎話,國民黨非常可惜,在這樣一個重大的國家歷史事件當中,你們有機會為下一代留下美好的臺灣,你們放棄了,為什麼要拖延到今天?就是為了要等待你們的版本,結果你們如同詐騙集團一樣,今天版本還是沒有出來。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這麼重要的法案……

費委員鴻泰:(在席位上)同意廢掉……

管委員碧玲:我在刪除年終慰問金的所有過程中,我告訴所有退休軍公教朋友,我說「請你們原諒我,但是一定要支持我」,我們的少子化這樣洶湧而來,我們平均餘命的延長一、二十年,這樣迎面而來,我們國家的財政負擔不起,我們必須面對這一個事實俱在的問題,為什麼不願意面對?為什麼不願意用你們理性的詮釋來帶領我們的軍公教朋友,為下一代走向理性的未來?你們可以扮演這個角色,可是你們完全缺席!在年金改革這整個過程,國民黨的這一方,完全用像李來希這樣激烈的語言來當代言人,你們國民黨的區域立委,有誰勇敢的站到第一線去引導我們的社會大眾,引導你們的支持者正確的來認知這個問題?你們沒有!王惠美委員、張麗善委員、林為洲委員,你們都是區域立委,你們都是區域立委,如果你們勇敢的站到第一線去詮釋這個歷史,你們的語言絕對會不一樣,軍公教同胞們看待這個問題的立場、看法及態度也會不一樣。今天你們在歷史上完全缺席的時候,今天又在這裡指控我們不開公聽會。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你不要講到我們,別人的聲音都不用聽了!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我們必須這麼堅定?為什麼我們必須強勢的堅定?因為真的不能再拖了。

費委員鴻泰:(在席位上)你不要講到我們,太過分了!

管委員碧玲:如果再用公聽會來拖延,這個會期如果再不過,臺灣就這個問題上面的撕裂將會至少持續半年,臺灣為了年金改革還有條件持續撕裂半年嗎?

陳委員宜民:(在席位上)這是誰造成的?是你們造成的!

管委員碧玲:你們的良知告訴我這個問題,我的會議詢問很簡單,我的會議詢問只有一個問題,臺灣還有那個條件、還有那個體質,為了年金改革再繼續撕裂半年嗎?以上詢問,請你們回答。

主席:各位同仁,剛才吳志揚委員說要心平氣和,但現在看起來最心平氣和的人應該是主席,大家有時候在發言時,難免會在言語上做交鋒,但請大家各自克制,好不好?

請柯委員志恩會議詢問。

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同仁。好,我們要心平氣和,請大家心平氣和的聽聽看我們為什麼需要一個公聽會,我想我們今天所討論的法案是牽涉到很多退撫人員的權益,牽涉到他們的財產被憲法保護的權利,所以是茲事體大。我們為什麼要召開公聽會?大家不要忘記了,年改國是會議當中有38位委員,其中沒有一個人具有財經背景,既然沒有任何一個人具有財經背景,所以我們當然要透過公聽會聽聽財經專家到底怎麼樣來說明。而且在所有提案當中,其實只有兩個「砍」,一個是砍人,一個是砍錢,砍人部分是以軍公教為對象;砍錢則是都是在砍,18%為什麼還要6年來落日?為什麼所得稅替代率從70%掉到60%?為什麼這中間要有過渡的15年?這些都要有非常完整的分析來跟我們做討論,而這正是公聽會必須召開的必要條件。

雖然剛才有很多人提到已經辦了20幾場國是會議年金改革會議,但是各位,立法院還沒有辦過。我從另外一個情緒上的訴求,請各位從心理諮商的角度,當一個人在垂死的邊緣,當一個人有非常多怒氣的時候,你如何能夠讓他不要走上自殺一途?就是讓他聽,就是讓他去講,因為他有很多的怒,他有很多的怨,所以我永遠告訴我的學生,當你要走上最後一步前,老師的電話在哪裡,在這裡,請你先打通電話,因為我知道有了這個電話之後,後面就有救了。

現在面對這麼多人,你講的再有道理,而且我相信以民進黨的霸權,一定會用你們的方法去執行蔡總統的意志,所以絕對會過,但是看到現在站在外面的這些人,為什麼不能有時間讓他們去講呢?不能讓他們有時間去發洩嗎?讓他們可以透過這個方法,把心中很多想法說出來。不要管那麼多的理論,不要管那麼多所謂你們要幹嘛,就是用人的觀點,從情的觀點,給他們一個講話的機會,難道不行嗎?而且我也非常希望明天走進來的時候,不要再有這麼多的抗爭,因為這件藍色的衣服也沒有給我太大的豁免權。但是你們也不要忘記,在3年前太陽花學運的時候,你們有20幾天的時間,也是所有民進黨立委在門口等著,那時候你們的標準與現在的標準為什麼不一樣?那時候國民黨不是也要求各位能夠讓我們好好進去開會嗎?可是那時候整個過程到底是怎麼樣呢?請用單一的標準來看。

我今天不講那麼多的事實,因為它必須有這個部分,請從情的角度來看,這麼多人擋在外面,不管他們是什麼樣的人,或許他們的理論是錯誤的,或許他們很多想法跟你們不一樣,因為他們不像立委懂得這麼多訊息,但是從情的角度,難道不能給他們一個機會讓他們進來,好好把話講清楚嗎?我要告訴各位,這些東西可以讓他們有陳述的機會,所以可以解決掉很多問題,我是從情的角度來做非常卑微的訴求,請各位在心平氣和之下,好好把這件事情考慮進去,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會議詢問。

另外,因為今天程序發言、會議詢問的時間會進行的比較久,列席的官員及議事人員如果有需要上廁所,就請自便。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站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們要審查的是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也就是公務人員的年金。這個法案在審查時,從送進法案到付委,考試院版本的付委是4月7日,但是我們沒有看到立法院有召開過任何一場公聽會。只要是跟民進黨的政策、訴求、要求不一樣的時候,統統都被打為改革的罪人。我們沒有反對要改革,改革很好,但是我們要公平、理性,可是現在呢?民進黨舉著世代正義的大旗要來改革,結果呢?還是殘害了我們的世代。

所有的法案、所有的版本,我們要公平、公正來審查,尤其是我們看到立法院外面的狀況,今天大家是如何進入立法院的?立法院變成鐵幕了!立法院是個國會,必須接收所有人民的民意,但是今天卻把民意拒絕在外。再這樣下去,我們的草案、我們的法案是要為誰而審?要給誰去適用的?這些民意我們都不接受。大家看看這些拒馬、蛇籠,上面有三千多片刀片,請問是要砍誰?要殺誰嗎?我們不願意講到這個,但是我們看到立法院在上個星期五才做出決議,要銓敘部在兩週內把精算報告送來立法院,結果不到兩天就送來立法院,昨天下午送進來,才半天的時間,要我們所有的委員去看精算報告的內容,我們要試算,我們要來算每個版本是不是都可以適用、是不是都正確。這份厚達65頁的精算報告並沒有進行專案報告,更沒有請銓敘部相關人員來做說明、講清楚,讓所有的公務人員能夠了解這個版本會不會嚴重影響他們未來的生活、是否真的符合公平正義。所以我們希望先排專案報告,還要請會計師來做精算,我們先進行專案報告,再召開公聽會,都說明清楚以後再來進行審查,這才是我們立法院應該要做的事情。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會議詢問。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處在一個警察城市當中,昨天我們就看到立法院周圍都是層層拒馬及刀片蛇籠,我們也到現場去看,非常的銳利,我走遍了全台灣大大小小的監獄和看守所,包括離島在內,我沒有看過一個監獄是像這樣的,我自己也搞不清楚我們是被保護的人還是被羈押的人,台北市這個首善之都什麼時候變成這個樣子了?我們現在看到外面的陳抗者,這些退休人員過去曾經為國家、政府和人民服務,為國家貢獻,在他們退休之後被政府背叛,信賴保護原則完全破滅,要求他們必須要進行改革,不改革國家就會破產,但是另一方面又提出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舉債9,000多億元,接近1兆元,這是兩面手法,一邊說快要破產了,一邊又說要拿1兆元出來花,這是什麼樣的用意?挑起了族群和世代的對立。本席在這邊要嚴厲的提出來,希望新上任的蔡政府對年金改革的整個過程要做非常妥善的處置,先開公聽會再來審查,立法院完全沒有針對年金改革開過公聽會讓大家表述意見,但是卻要在這麼短促的時間裡面處理,就在今天4月19日,行政院甚至直接挑明不需要再開公聽會,要求立法院今天就要把這個案子送出去,這是什麼樣的心態?

我們看看今天在外面的陳抗者,這些人可能都是在裡面這些維護治安警察的學長或長官,我們看到這些在裡面維護治安的警察同仁,他們以後有可能就變成在外面的陳抗者,他們的內心是怎麼想的?他們可能會想說:我今天在保護你們,明天我就是站在外面要被你們砍殺的對象。今天台灣的軍教警消和公務人員都心有戚戚焉,為什麼會是這樣的情況?為什麼政府跟人民當初的合約可以在新政府上台之後被毀約、被完全不留情面的做這樣的處置?本席在此要求先召開公聽會再審查,這樣才合乎程序正義,希望今天所有的媒體朋友和這些在外面陳抗的人士,還有在院區裡面保護大家並維持秩序的這些現職警察人員,大家都來正視這個問題,也請所有的國人正視這個問題,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會議詢問。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次年金改革的召集人陳建仁副總統曾經說過,年金改革要讓世世代代都領得到,並以這個前提為理由開始組成一個小組來進行年金改革,本席要問一個問題:年改會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單位?憲法到底賦予年改會什麼樣的職責跟職權?據我的了解,年改會的所有成員在開會前兩天才拿到所有的版本,很多年改會的成員抱怨根本就來不及看,匆匆忙忙的就把年改會所謂的公聽會、所謂的討論程序全部都走完了!我們今天要在這邊討論年改會重要的議題,但是我們昨天才收到銓敘部的版本,我們都很清楚的知道,這一次年改會所有的版本其實只是參數的調整,並沒有辦法建構一個永續的年金制度。請問如果照著年改會這個版本通過了,所有的軍公教勞就會像陳建仁之前所說的、所有職業類別就一定平等了嗎?我們在昨天才收到這個版本,我們都來不及好好的討論,本席必須要提醒大家,公教人員的退撫基金跟勞保年金其實都是在不同的時代所推出的,當時無論是社會的氛圍或經濟的發展都有不同的類型,但是今天在年改會討論的過程當中,包括社會氛圍,有一群人不斷的在背後操作族群對立、職業類別的對立,請問這對於軍公教同仁公平嗎?他們也是根據政府的制度來到這個職場,國民黨從來沒有反對過對於年金改革的討論,但是他們是跟著政府制定的規範和遊戲規則進來這個職場,所以在我們討論的過程當中、在我們改革的過程當中,難道我們不需要調整心態嗎?難道我們不必跟這群軍公教人員說聲抱歉嗎?但是在這整個過程當中都沒有,我們不斷去挑起他們心裡面的不舒服,造成這麼大的對立,我相信今天40歲以下還在軍公教職場裡面的這群人,在他們退休前可能又會面臨同樣的狀況。

本席認為我們立法院要好好的討論,我們對年金制度要負起一定的責任,國家有賦予我們立法委員一定的職責跟權限,我們有責任要召開公聽會。我覺得有很多的層面需要討論,包括未來的版本到底對於社會氛圍有什麼影響、未來國家能不能再吸引更多的人才進入軍公教這個職場,這也會影響社會的氛圍,所以我們都有責任、也都有義務要好好來討論。因此,本席要求先針對銓敘部的版本召開會議進行專案報告,後續再召開正式的公聽會,而不是像年改會那種過場、走形式的公聽會,我覺得對外界來說這樣才有盡到我們的職責,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麗善會議詢問。

張委員麗善:主席、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向大家報告,我身上戴的這朵花就是「日頭花」,雖然跟318太陽花學運的太陽花同屬向日葵,但是我個人對於318太陽花學運感到非常的不恥,因為不只侵占公署、霸占國會,甚至民進黨還在背後幫這些從事學運的學生撐腰並支持他們,現在新的執政黨甚至以公民不服從為由而給予豁免權。今天我們看到這個政府大玩兩面手法,在一夕之間,以前是一個最會溝通的政府,現在卻翻臉比翻書還要快,變成一個極權鴨霸的政府。今天所有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如果回想過去,他們為國家犧牲奉獻他們的青春,現在卻對他們用這樣的做法,真的是讓他們無地自容、情何以堪。我們試想今天還有很多現職的軍公教人員,他們還會有那樣的力量、有那樣的信心為這個國家來奉獻嗎?政府口口聲聲說年金如果不改革,國家就會面臨破產,我們要想一想,根據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該要由政府撥款補助,甚至要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今天我們只是區區要求召開公聽會,讓所有的精算報告非常公開透明的呈現在每一個國人的面前,這樣被改革者才能夠心服口服的接受,像這麼卑微的要求,這個政府也做不到嗎?我們甚至還聽到行政院的發言人徐國勇竟然說不召開公聽會,本席要問:現在立法院成了行政院的附隨組織嗎?怎麼可以讓行政院凌駕在立法院之上?怎麼可以讓行政院對立法院直接下達命令呢?我們要求必須針對精算報告進行專案報告,在專案報告之後先公聽再審查,讓所有的被改革者能夠心服口服的接受這個政府的決定,也希望所有的立法委員都能夠站在為弱勢族群發聲的立場充分的表達意見,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會議詢問。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對年金改革這個議題從來沒有迴避,剛剛有很多同仁提到在馬總統時代有特別提出這個議題,做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必須要提出一套完善的計畫,這樣才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但是很遺憾的是我們並沒有看到民進黨政府提出一個完整的版本,特別是開啟社會的對話,我們看到民進黨只是把年金改革跟轉型正義綁在一起,而且還說如果不接受就全部都是反改革,我想沒有人會接受這樣的說法。同時又把軍公教人員依法領取退休金講成是偷來的、騙來的、是在騙政府的錢,我想用這樣的基調來做為改革的基礎,這是讓人感到非常寒心的。

今天我們要開會審查法案,但是外面有重重的拒馬,我們在裡面看了真的感到非常沈痛,我特別要講的就是蔡英文政府要負起最大的責任。今天我們要在這裡討論年金改革,特別是要召開公聽會,包括要進行一個專案報告,我有一個疑問就是我們在昨天也就是4月18日才拿到銓敘部送來的精算報告,但是在1月份就已經委託精算公司,考試院在3月份就已經完成審查,本席不曉得為什麼還要拖這麼久才送過來。不只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需要了解這份報告的內容,全院的委員都需要了解,所以我們希望可以進行專案報告,讓我們對於這份精算報告有更多的時間去進行了解,因為做精算報告需要時間,而我們委員要消化報告的內容也需要時間。

再者,我們要求召開公聽會並不是要拖延時間,第一,我們國民黨所要求的也不過就是召開兩場公聽會,很多朋友說已經有開了很多次國是會議,但是試問有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名義召開過公聽會嗎?不只是外面很多的團體和我們這個社會需要參加公聽會,每個審查法案的委員都必須要了解,今天我們身在立法院,我們並不是舉手部隊,對任何法案都不了解而只是進來投票,我覺得這樣會愧對自己的職責。我們並沒有看到民進黨政府對於這個年金要怎麼樣才不會破產提出具體的說法,再來,本席希望能夠讓委員有更多時間來了解這份精算報告,如果民進黨可以接受的話,我們希望在下個禮拜三和禮拜四召開公聽會,在下下個禮拜就可以進行逐條討論,我們要求的是讓每位委員都能夠清楚的了解,這才是我們身為立法委員最重要的職權,而不是一個投票部隊,謝謝。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會議詢問。

莊委員瑞雄: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從早上聽到現在,國民黨的一些好朋友一直在說他們不反對改革,甚至認為只要再召開兩場公聽會,就可以讓被改革者心裡面比較舒服一點。其實我認為中國國民黨讓社會大眾感到最遺憾的地方,就是在這一齣改革的大戲裡面都「黑白演」、亂演……

費委員鴻泰:(在席位上)不要亂說好不好?

莊委員瑞雄:本來就是應該在今天把中國國民黨的版本拿出來一起討論的,請問跑到哪裡去了?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都亂演啦!

陳委員雪生:(在席位上)考試院狗屁啦!

莊委員瑞雄:好像是編列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這8,000多億元將近1兆元的預算,只要有錢可以建設就代表改革就不能進行下去了,似乎要把本來舉債要用在建設的錢挪來挹注到整個年金裡面。本席認為,要進行改革,我們都體認到不可能讓被改革者覺得非常的舒服,國民黨今天提出繼續召開公聽會的要求,可是你們都不敢提出你們的版本了,本來提出的版本也撤掉了,還要求召開公聽會,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最後搞得你們裡外不是人,早上民進黨的委員要進到議場困難重重,我就不相信你們中國國民黨的委員就好過到哪裡去。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對。

莊委員瑞雄:有必要如此嗎?

陳委員明文:(在席位上)需要這樣嗎?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這是你們造成的。

莊委員瑞雄:請各位想想看,每一次你們都講整個精算報告沒有出來所以沒有辦法審,我聽了多久了?可以上網Google一下,至少網站上光是退撫基金的精算報告就第6次了,總共有200多頁……

陳委員雪生:(在席位上)鬼看得到啊?

莊委員瑞雄:所以說嘛!這是給人看的,鬼當然看不到嘛!多可惜啊!委員要堂堂正正、政黨要堂堂正正的把自己的版本放到委員會來審查才對啊!怎麼寧願去當鬼呢?

陳委員雪生:(在席位上)我們不要這份資料,光看網路就好了!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把精算報告送到委員會才是真的啦!

莊委員瑞雄:廖總召,你本來今天要參加朝野協商會議,你還有臉在這邊講話?你還有臉在這邊反對?你演給誰看啊!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精算報告沒有送進來,要怎麼審查?

費委員鴻泰:(在席位上)你不可以這樣,亂講話!

莊委員瑞雄:誰在亂講話?今天本來應該要審查的,你現在是在演給誰看啊?你們在演給誰看?你們在向誰交代啊?

費委員鴻泰:(在席位上)我們向人民交代。

莊委員瑞雄:每一個人發言都有他自己的價值主張,要改革就歡迎大家一起回到主流民意上來。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主席,大家應該要心平氣和。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你居心不良!

莊委員瑞雄:沒有人居心不良,你們是被人家給綁架了!

主席:請各位委員保持冷靜,我們處理這個問題本來就很辛苦。

請李委員鴻鈞會議詢問。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同仁。大家稍微冷靜一下,外面已經很亢奮,裡面儘量不要亢奮,精算報告上禮拜五在院會正式通過,要求執政單位提出年金改革精算報告,這個也是親民黨所提出的。親民黨在這邊再次主張,年金改革是一個現在大家所看到的趨勢,趨勢既然已經形成了,就必須要去面對,可是要面對的處理態度非常重要,我呼籲不管是執政者也好或在野者也好,畢竟年金有其歷史跟背景,這些軍公教人員其實有他們對歷史的貢獻,所以在處理年金改革的整個態度上面,我們絕對不要有這種仇恨的態度,也不要有這種清算的態度,更不要有急就章的態度,而是應該要用理性的態度好好去研討出大家可以共同永續發展的一部法案,以延續我們未來年金改革的永續,我想這才是大家所期待的,也是朝野大家所共同認知的。

精算報告既然已經出來了,我也滿同意針對精算報告由有關執政單位來做一份正確的報告,我覺得這是合理的,至於開不開公聽會,或者是要如何來審查,我呼籲朝野各黨黨鞭應該要冷靜下來,是不是我們邀請院長再召開一次朝野協商,針對這幾個疑慮的部分好好釐清清楚?我再次呼籲並重申,年金改革現在是個趨勢,必須要去完成,可是在這個過程裡面,我們不要用清算、鬥爭、急就章的方式來處年金的問題,而是應該要用理性的態度好好來做出讓年金可以永續的一部法案,不管是哪個政黨,這才是身為立委的大家所必須共同要有的責任、擔當跟承擔,所以再次呼籲朝野立委,我們可以心平氣和的在這裡做論述,不過論述出來可能要有一個答案也很難,再呼籲敦請院長召開朝野協商,至於如何來處理公聽會的問題,甚至對於精算報告如何來做一個報告的處理,我覺得這都還有很大的可以談的空間,謝謝。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會議詢問。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看到立法院裡裡外外這樣的情形,我真的覺得非常心痛,為什麼今天的新國會變成這樣的德行?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什麼會湧進這麼多的委員?這就顯示年金改革的確是社會大眾所關注的焦點,不只在委員會裡面,在立法院外面也有許多軍公教警消的朋友們一直一起在關心委員會裡面的情況,但是很可惜,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辦法進入一個正式會議的議程,仍然停留在會議詢問的階段,為什麼到第9屆了,號稱以新國會自居的立法院,朝野政黨仍然沒有辦法好好坐下來理性的溝通、討論議案,而是要用這一種以杯葛、拖延的方式來迫使委員會空轉,我認為朝野兩大政黨都應該要負起這個責任,執政的民進黨口口聲聲說開了20幾場的公聽會,所以委員會可以不用再開公聽會,希望可以在本週兩天一次會裡面來審竣送出委員會,這個難道就是在逼迫在野黨棄守陣地嗎?是不是把立法院當成是立法局?而在野黨最多席次的國民黨,明明說要送出版本來討論,可是現在不僅版本若有似無,還用會議詢問的方式讓會議陷入空轉。

親民黨團依照協商結論的共識,在禮拜一中午已經提交民進黨團版本的年金改革法案,原本今天也準備要來委員會做簡要的提案說明,但是以目前的態勢來看,我看是沒辦法啦!會議不僅陷入空轉,還可能會變成藍綠互相指責的情況,這個真的不是一個新國會的作為,因此,如果藍綠兩大黨要繼續惡鬥下去的話,親民黨恕不奉陪!早上我們已經對外說明親民黨對年金改革相關法案的說明,以負責任的態度理性來處理年金改革問題,而我們也要再次呼籲,年金改革雖然是大勢所趨,但改革過程中,絕對不要以清算鬥爭的方式來面對這些軍公教朋友,這不僅無助於台灣內部的團結,也對不起人民所賦予立法委員的職責,謝謝大家。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會議詢問。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同仁。我想軍公教是政府的骨幹,民進黨上台以後,我認為要年改最起碼要有精算報告,但是到昨天下午才拿出來,我一直認為不要把軍公教全部扭曲、抹黑,因為畢竟現在整個政府的體系幾乎都是軍公教在運作,今天整個把他們抹黑、扭曲,尤其我們應該要知道為什麼這些軍公教會投入公職,主要就是因為政府是他們的「頭家」,而信賴保護原則非常重要,包括法律不溯既往,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今天要改革、要理性的來探討溝通,最起碼到立法院來審查要先召開公聽會再審查,公聽會讓他們派一些代表,大家來做理性的互動探討,像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只不過是一個過場,對他們來講,根本就沒有讓他們有直接參與、介入,剛才有一些執政黨甚至在野黨的委員提到為什麼國民黨沒提版本,我跟大家報告,同性婚姻平權爭議那麼大,搞得整個社會沸沸騰騰的,難道執政黨有提版本嗎?難道行政院有提版本嗎?

今天民進黨要提改革,但是現在這些前瞻性建設計畫又提了8,000多億元將近1兆元,讓這些軍公教感覺你們是在玩假的,你們是針對他們來砍、來殺。像全國教師聯盟有一次特別跟我提出一些意見,說當初其實他們在繳年金的時候就繳不足,政府也提撥不足,他們認為相對他們每個月照扣退撫金,政府也照扣、照提出來,就可以把給付時間拉長,像這些都是理性的探討,今天不是我給你砍多少、給你殺多少,只能讓你能夠養家餬口,甚至有些年長的人已經生病,需要請外勞、需要看護,甚至上醫院看醫生等等,這些因素全部都要考量到,因為畢竟法律不溯既往,而且信賴保護原則非常的重要,我們希望立法院不是一所監獄,現在有帶刀的蛇籠甚至拒馬等等,圍得立法院不像立法院,就像一所監獄一樣,我們希望主席能夠從善如流,先公聽再審查,以上,謝謝。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會議詢問。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立法院我擔任12年立委到現在第一次看到這樣的場面,連立委要進來都沒辦法進來,反而在門口擋我們的是退休的軍公教人員,他們從昨天就駐紮在立法院一直到現在,為的就是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審查年金改革法案,我在這裡拜託現今執政的民進黨,是不是能夠好好聽一下這些軍公教人員的心聲?我們要肯定他們過去為國家的奉獻,像公教人員都是有保障,特別是公教人員的退休撫卹應該是考試院的權責,但是現在總統府設了年金改革委員會一定要推動改革,還說這個會造成國家負債,那我要請問,我們在經濟委員會談了8,825億元,這些錢難道不是政府來燒錢嗎?難道不是這筆預算有重複編列之嫌嗎?國家還可以舉債要推動這些建設,這些建設又是名目不彰、重複編列,我們到現在對前瞻基礎建設8,825億元意見很多,沒有照顧到農民,也沒有照顧到農業縣市,更沒有照顧到原住民,如果把8,825億元弄到年金改革的話,我們可以再維持幾年,這個我們可以考慮一下。

其次,我要幫軍人講話,軍人在過去服役的時候都有簽下賣身契,如果他們犧牲、為國奉獻的話,政府應該要照顧他們,這份賣身契政府把它放到哪裡去了?

今天我們談年金改革法案,可以說是一個很傷痛的事情,今天很多軍公教人員自動自發來立法院,也不是我們政黨在那邊慫恿,是他們自己自動自發要表達他們的一個訴求,難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民進黨沒有辦法先公聽再審查嗎?聽一下大家的心聲,緩一緩嘛!什麼樣的版本是能夠符合整個國家財政、符合軍公教人員的需求?國民黨團是不提版本,因為我們提版本對軍公教人員都是一個傷害,所以本席認為任何重要的法案都應該先召開公聽會,不能說總統府召開年金改革會議、開了幾場座談會之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這樣決定了,立法院又不是總統府的立法局!那考試院在哪裡?是不是應該尊重考試院?我們好好來將心比心、苦民所苦,聽聽看軍公教人員的訴求、心聲,我建議是不是先公聽後審查?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超明會議詢問。(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宜民會議詢問。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台北大監獄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其實心情是非常的沈重,蔡英文總統在當選之後說要「謙卑、謙卑、再謙卑」,我們今天看到的是「千刀、千刀、再千刀」,甚至是千萬刀,而且這些刀片對向的是我們要服務的全國人民。我們今天要審查的法案,除了考試院版以外,還有民進黨團版,民進黨團版是來自於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提供的版本,另外還有時代力量版、親民黨版及段宜康召委的版本,我要在這邊提出來的是,執政黨不斷地對外宣稱各項年金已經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再不儘速的改革,長期的虧損黑洞勢必會吞噬國家可觀的預算,諸次的民調也都顯示有近八成的民眾是支持年金改革,但是支持年金改革不等於支持無條件的改革,也不是支持沒有溝通的改革,更不是支持沒有精算報告的改革,也不是支持精算報告裡面亂七八糟寫的改革,甚至更不要講我們昨天拿到的精算報告,請問這個精算報告的精算師的名字在哪裡?

剛才我們召委說過去國民黨執政的時候都有做精算報告,沒有錯!我們做的精算報告都有註明精算師的名字在上面,擎天駒顧問公司兩位精算師名字都在上面,去年2月的版本,而現在我們拿到銓敘部4月18日的版本,請問精算師的名字在哪裡?這個有經過他們認證嗎?這樣的一份報告,是真正有可信度的報告嗎?更不要講今天我們在做這件事情很重要,也要做衝擊影響評估,然而這個報告裡面完全沒有影響衝擊的評估,但是本席拿到了銓敘部的衝擊影響評估的一份PowerPoint的資料,這真是非常的荒謬,影響評估裡面他們要求18%在7年內要歸零,可是7年歸零裡面,他們在計算每一年的影響人數都一樣,難道人不會死掉嗎?為什麼每一年的影響人數都一樣?第1、第2年是9%,第3、第4年是6%,第5、第6年是3%,第7年是0%,所有的影響評估所用的數字都是10萬9,740人,銓敘部做的這樣一個荒謬的衝擊影響評估可信嗎?

我要說的是,這一次五種不同公務人員的退休撫卹法草案版本,影響到的是近百萬人的權益,也影響到我們國家的財政支出與退撫基金的運作,然而只有一個版本,其他精算報告或試算報告的版本公式在哪裡?資料在哪裡?更不要講在今年1月22日本席與曾銘宗委員也是經過重重的關卡,進入到總統府開國是會議的時候,我們在國是會議當著潘文忠部長還有李安妮教授的面,要求林萬億必須要在總統府的委員會網站公布所有的試算公式,讓我們可以好好去檢驗,到現在請問資料在哪裡?所以本席絕對不同意以這樣不負責任的做法強渡關山,以多數暴力來引起社會的動盪。

我甚至要請問我們的召委,你被媒體詢問的時候,說所謂實際上最終數額再乘以1.2%,試算報告在哪裡?請負責任的提出你的試算報告。我不要求精算,我要求你試算的報告至少要出來,在此本席強烈建議,先辦公聽會,每一個版本精算、試算公式都出來,因為這影響到的是近百萬公教人員的權益。公布在網站上,供大家來檢驗,這才是長久之計,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做法。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會議詢問。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早上我進入立法院辦公室之前,在立法院外圍找不到入口,我看到這麼多警察圍著立法院,突然有幾個警察把我拉過去,握著我的手,小小聲地告訴我:「委員,加油!要幫我們爭取。」在這個時刻,我是感動的。當然,我們也理解,也知道目前的民意大多數是希望改革,但是希望這個改革是合理的改革,我們看到改革的過程絕對不是像大部分民眾所期待的,今天整個過程是如此粗暴,如此污名化,如此以清算鬥爭的方式為之,我相信即便是民調顯示有超過七成五民眾支持改革,他們也絕對反對以如此不符合程序正義的程序來進行改革。既然精算報告出來,即便只是昨天下班前我們才收到,但是我大概看了一下,其中有非常多的精算公式及計算過程我是不清楚,所以我相信在座許多委員都希望瞭解這背後的涵義,以及它到底能否支撐目前我們所看到的所有年改版本,我想很多現在還在職的公務人員或是公教朋友,他們也擔心未來是不是能夠領得到,這個年金改革下去之後,是否能夠永續。所以我們想瞭解,今天版本提出來,最多也只能延後13年才會破產,所以我們需要很清楚的說明,包括銓敘部在立法院做專案報告,透過詢答,透過我們的質疑,透過辯論,我們才能瞭解改革這樣下去是否真的能夠為台灣所有的軍公教朋友創造永續的一個基金。

執政者如果今天是以粗暴的方式來對待社會上特定的團體,特定的族群,明天任何一個民眾就有可能被如此粗暴的對待。

最後,我想說,如果今天的改革只是延緩幾年破產,台灣還要再經過多少次這樣的陣痛?台灣還經得起如此的撕裂跟對立嗎?我希望大家可以理性地好好思考。所以我們希望今天主席也能夠做一個決定,我們的訴求非常單純,就是希望能夠在立法院,在大家所謂的決戰場,理性討論,透過公聽會,讓專家學者進來一起分析,如果今天民進黨的版本經得起考驗,為什麼要怕我們透過專案報告就精算這一部分來進行質詢?如果這麼經得起考驗,為什麼要怕在委員會開公聽會,請專家學者進來,大家一起來檢視各個版本?所以我希望不分黨派的委員能夠支持國民黨今天的訴求。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會議詢問。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同仁。我當了23年的民意代表,第一次看到我們被關在一個監獄裡,關在一個牢籠裡。昨天早上我們國民黨在開記者會的時候,我就對這些牢籠和警察開罵,今天的主席在當台北市議員時跟我是同屆,今天很多帶隊的指揮官我們都認識,不管他們被調到警政署或留在台北市,我們大概都認識。其中有一個跟我講:「報告副議長,你不要去怪我們局長,也不要怪署長,都是上頭指示的。」我就在想這個上頭是誰,是蘇嘉全嗎?蘇嘉全現在統統推給警政署。是林全嗎?是蔡英文嗎?真是可恥!什麼時候我們的民主殿堂拿著刀片在拒絕人民?這還叫做民主殿堂嗎?你心中真的有民主嗎?剛才主席在講,精算報告送來好幾次,我想請問一下,我們總預算每年差不多,那是不是前年、去年審過了,今年就不需要審了?當然要審!就算以前送過了也要審。我們知道精算報告裡面的參數都是隨時會變動,去年和今年不一樣,譬如出生率與基金報酬率都不一樣,還有,在這裡面,我覺得最可恥的是政府的角色不見了,政府針對軍公教的基金,提撥始終是不足的,政府有沒有檢討你們的責任?把這些責任統統推給軍公教,民進黨用改革之名,我請問,這些退休的軍公教,他們的退休金是搶來的,是偷來的,還是騙來的?徐國勇居然大言不慚地說這是不公義的年金,請問,到底不公義在哪個地方?這些公務員他們是依法行政,政府的法令給他們退休金,政府提撥不足,今天他們也沒偷,也沒搶,你居然說他們是不公義的,民進黨,你不該道歉嗎?不要用改革的大帽子戴到這些人頭上,讓大家都覺得他們是盜匪,搶國家的錢,騙國家的錢,民進黨,你好意思嗎?退撫基金講不清楚,昨天才送來,不應該辦一個報告嗎?各位想想看,不該來辦一個報告嗎?年金要改革,改革兩個字我們不反對,但是你不能先指責人家是偷的、是搶的、是騙的、是不公義的,我們當然需要跟社會大眾說清楚、講明白。我在這邊很誠懇地呼籲,我們今天的主席段宜康,你當了那麼多年民意代表,你也很民主,麻煩用民主的方式,讓那些要被砍頭的、被指責不公義的、被指責偷、搶、騙的這些人在被殺之前有個講話的機會,辦一場公聽會,讓社會大眾聽聽看嘛!到底是徐國勇講錯了,還是這些軍公教是混帳、王八蛋?麻煩讓社會大眾聽聽嘛!不要那麼「鴨霸」,民進黨!不要口口聲聲說是民主,做一點都不民主的事!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會議詢問。

林委員麗蟬:主席、各位同仁。首先,立法院蘇院長在就職典禮上說把國會交給人民,這幾天我一直重複看蘇院長的相關報告,我才知道原來人民的國會是長這樣,不只是把立法委員全部關在這邊,只能從一個小巷子出入,而且還要閃過刀片,我們的助理們,包括藍、綠、橘等各政黨的助理,你們每個人難道沒有感受到嗎?我們的公務人員,不管是已退休,還是目前還在職未退休的,他們不會害怕嗎?人民的國會長這樣!你們摸著良心想想看。

其次,我要談的是精算報告,精算報告是正當立法的裁量,如果精算報告沒有具體提出,就會影響到我們的政治判斷及立法依據;我必須要這麼說,不管是我,還是在座的您,是否能夠真正解決制度上的問題?我們就來看退撫基金運作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我們的退撫基金運作為什麼讓大家覺得會破產?可以跟我們講清楚。退撫基金破產可能導致退休俸被砍,領退休俸的公務人員包括已退休、即將要退休,以及現在坐在委員會裡面不論是年輕或中年的公務人員,你們都會受到影響,我相信你們坐在這裡,心裡是忐忑的、緊張的、無助的,到底為什麼會這樣?

現在可能受傷的是30%已退休的公務人員,過了幾年受傷的可能是50%即將退休的公務人員,再過幾年就是現在坐在這裡的年輕公務人員,可能會告訴你們,全部都沒有了,但公務人員都是在為國家賣命,所以,我覺得講清楚沒有什麼不好,不要不清不楚的造成勞工和公務人員的對立。很多年輕公務人員跟我說現在出去都不敢說自己是公務人員,真是很可憐的事情,所以一定要講清楚,不管是不是舉辦公聽會,就是要把精算報告怎麼算出來的說清楚,專家學者的意見可信度又是什麼?要向我們提出專案報告,這攸關國家的未來,如果這件事沒做好,請告訴我,現在坐在我們旁邊這些公務人員如何安心為國家賣命?拜託大家,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榛蔚會議詢問。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同仁。是誰撕裂了臺灣?是誰把臺灣慢慢推向絕境?人民一直不斷要求政府拚經濟、拚民生,但是我們現在看到的立法院都是在搞鬥爭。今天報紙報導17項塑化劑不再列為毒化物,這是不是表示食安五環又破功了?我們的政府到底有沒有讓國人信賴?

得不到人民的信賴,為軍公教退休年金溝通1年,1年開了多少不成功的公聽會?今天法案要闖關,有這麼多軍公教人員在外面吶喊,他們當然有捍衛自己權益的權利,這本來就是他們應該做的,因為他們在放手做最後最後的拚搏,他們為自己的下半生、為自己的掌上、為自己未來得以安身立命的退休金努力,難道不合理嗎?我們的政府到底做了什麼溝通?現在在這裡的所有政府官員,如果你們有志氣、有勇氣,你們就應該把筆放下來走出去,走出去陪大家一起抗議,不是讓這些已經退休的人在外面吶喊,在外面曬著太陽、為你們的權益而努力,現在所有公務員就應該把筆放下來。

昨天晚上有多少立法院的公務員5點半過後就到會場支援、聲援?現在我們還安然坐在這裡,相信你們也是如坐針氈。現有6,000名的警察同仁正在外面執勤,都還是人力不足的狀況,現在每個禮拜六、日還統統加班,難道這是我們的國家嗎?我們的政府在怕什麼?蔡英文你在怕什麼?立法院你在怕什麼?立法院是國會殿堂,是最高民意機關,現在民主進步黨正在開倒車,把「民主」兩個字關進了鐵幕、關進了立法院,把「民主」兩個字推向地獄、推向絕境,這是民主進步黨要的嗎?全國所有民主進步黨黨員看到你們主席做的嗎?看到現在民進黨立法委員做的嗎?這個國家根本不民主,也沒有民主。1年的溝通,如果沒有溝通完成,本來就要繼續溝通,本來就應該讓全民、讓所有退休軍公教好好講,溝通、溝通、再溝通,才能得到最滿意的結果,而不會讓國家走向滅亡,不會讓族群對立、世代對立,不會讓所有公務人員像過街老鼠一樣人人喊打,太過分了!

主席:請許委員智傑會議詢問。(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會議詢問。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同仁。我先講結論:有恨、有怨、沒有配套、沒有共識的改革是不會成功,即使法案通過了,也會造成社會分裂;充滿怨恨的年金改革,臺灣社會不需要,也沒有必要,而且不精確的改革一定會失敗,這是我的結論。首先談談公聽會,有將近100萬的公教同仁,尤其在外面的這些同仁,他們抱著怨、抱著恨,就再開幾場公聽會,為什麼立法院不願意?即使國是會議開了,但是有共識嗎?公聽會可以取得共識,這關係到臺灣每一個家庭、2,300萬同胞的權益,做為最高民意機構,開幾場公聽會不值得嗎?不值得嗎?這是有關公聽會的部分。

第二個,本席要向各位報告,非常謝謝主席剛才也提到精算報告的部分,本席和陳委員宜民參加總統府國是會議時就提出這個問題,但是昨天才從銓敘部的網站拿到最新的精算報告。精算報告會告訴我們每一項措施的影響,例如設算標準改為15年,或者提撥率提高、替代率降低會增加多少現金流量,會對整個改革產生什麼影響。但是在座的68位民進黨委員先進,你們看過這份報告嗎?說的難聽、誇張一點,你們看得懂這份精算報告嗎?

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本席看得懂。

曾委員銘宗:李委員俊俋說他看得懂,但本席非常懷疑你是否看得懂。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我們不是在選精算師啦!本席看不懂啦!因為我們不是精算師。

曾委員銘宗:對,沒有錯,所以他的假設可能有問題,那麼到立法院向最高民意殿堂做專案報告有何不可?既然你也看不懂,為什麼不拿一個精確的報告來討論?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一定會報告,很多人比你內行。

曾委員銘宗:另外,這件事完全沒有配套措施,每個人會減少2萬元到4萬元,而且預告5年後要再做一次檢討,這會對經濟產生重大的緊縮效果,但是卻沒有任何配套措施。所以本席的結論是,沒有配套、沒有精確的精算報告,而且讓人民有怨、有恨的年金改革,即使法案通過也不會成功,反而會造成社會分裂,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會議詢問。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當了8屆立法委員,從來沒有在鐵幕、監獄裡開過會,本席要求一定要先開公聽會再審查,最重要的是撤掉拒馬,就像太陽花事件發生的時候,整整23天的時間,我們也沒有受到這樣的待遇,現在立法院居然成為鐵幕、監獄,這是本席作夢都沒有想到的事,外面竟然架設了層層拒馬,滿滿的都是鋼絲、鐵片、鋼片。

當年民進黨在野時曾經堅定的說過,集會遊行法必須改成集會遊行保護法,但民進黨是個詐騙集團,因為這個案子上個會期已經通過了,可是卻被擱置在院會。請大家再看看外面的狀況,這裡就像個鐵幕、監獄,本席看的都快流淚了,本席當了8屆立委,深深覺得這次的作為真的是荒唐、荒唐、再荒唐。

第二個,剛才有委員說已經開過幾次公聽會,對不起,本席要告訴大家,不管是國是會議或是四區會議,在會議召開的過程當中並沒有提出任何版本,也沒有任何精算報告,在高雄開會時,就連我黃昭順都沒有辦法進入會場,這不是黑箱,什麼才叫黑箱?所以我們不應該在法案提出之後再召開公聽會嗎?主席,請你好好想一想。

再來,本席要說的是,剛才有委員說到,不管是馬英九政府,或者是當時提出精算報告之後,國民黨都沒有提出版本,本席要告訴大家為什麼國民黨到今天都不願意提出版本,因為法律有信賴保護原則,如果我們的法律沒有辦法讓人民信任,社會就會一團混亂,我們在這方面已經有相關的經驗。今天這些軍公教人員相信政府,政府告訴他,當你選擇這個職業之後,未來會走向什麼方向,可是今天卻全面污名化軍公教人員,不肯讓他們參加公聽會,而且還一派胡言,一再地告訴大家財務有問題。

蔡英文政府說他們最會溝通、是謙卑的,可是告訴大家退撫基金財務有問題的時候,又提出一個舉債計畫,也就是前瞻計畫,要用8,800億元來綁樁,這不是債留子孫嗎?而且不僅是這樣,這兩天又看到林全院長和環保署署長在做密室協商,他們提出三年二千多億元防止空污的計畫,這又是密室協商的結果,你們如何讓人民相信政府的財務有問題?但這就是蔡政府所做的事。

那本精算報告,本席昨天晚上看了一晚上,也打電話請教很多會計師,但是本席要坦白告訴大家,本席真的看不懂,不曉得這本精算報告的內容到底要表達什麼,也不曉得這位精算師是誰。今天政府拿出來的報告,一定要讓所有的軍公教人員都知道這是一份精準的報告,讓他們能夠相信政府,但是我們的政府要如何讓人民相信?

所以本席再次要求主席,我們先不管專案報告或是精算報告的問題,請立法院蘇嘉全院長先把那些拒馬撤掉,本席也希望從太陽花事件中脫穎而出的時代力量能夠拿出良心,不要有兩套標準,我們沒有理由在這樣的鐵幕、監獄裡開會,我們沒有理由在這樣的狀況下開會,太陽花事件發生的時候也不是這樣,為什麼今天卻用這種方式對待曾經對國家有貢獻的軍公教人員,用這樣的方式來阻隔他們,而不是好好的溝通,本席希望主席等一下能夠先處理這個問題,以上,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會議詢問。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先說結論,本席要呼籲政府:砍錢如砍人,要慎重!不慎重會出人命。本席有看到一篇報導,一位臺大教授的太太罹癌,而且他的月退俸會被腰斬,所以擔心付不出錢。各位,像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因為年金改革要大刀闊斧的砍下去,讓許多人惶惶不安,這些人過去因為信任政府、相信制度,所以才會投入這個行業,現在卻被追殺,退休俸還要被砍,本席再說一次,砍錢如砍人,政府不慎重處理的話會出人命。

請各位想一想,上次因為服貿的問題,政府開了100場以上說明會,立法院開了20場公聽會,這次年金改革的困難度、複雜度會輸給服貿嗎?它的影響範圍會不如服貿嗎?為什麼立法院才開一場公聽會?我們想要多開幾場公聽會,行政院的徐國勇就指三道四說不可以。我們可以看到蔡英文擔任總統之後權力逐步集中化,一步、一步的把自己變成袁世凱,因為她要走向超級大總統制。各位,立法委員要自立啊!如果立法委員不自立就會變成她的籌安會,我們拒絕當蔡英文的籌安會。

既然我們今天要在這裡寫歷史,進行年金改革,好歹也要在立法院開幾場公聽會吧!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委是民進黨籍,下個禮拜的召委也是民進黨籍,假如一個禮拜可以辦三場,那麼二個禮拜就是六場,三個禮拜就是九場,了不起拖延幾個禮拜而已,你們在急什麼?本席再說一遍,砍錢如砍人,千萬不要那麼急躁。原先本席也覺得政府快破產了,一定要改革,但是我們都很清楚一點,就是你們不能一方面要求改革,砍軍公教的退休金,把他們的錢拿走之後,卻交給綠色執政的縣市做為綁樁之用。

蔡英文在陳菊那裡給了一千多億元,到了林佳龍那裡也給了幾百億元,到鄭文燦那裡又給一筆經費,各位,那個畫面是很不堪的,這是一個多麼強烈的對比,砍軍公教的錢拿去綁綠色執政的樁,因為2018年選舉快到了,而現在沒有政績,就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情。各位,你們說政府沒有錢,政府財政困難,其實都是假的,因為我們的財政首長說政府有錢,財政部剛宣布最近三年的歲收增加快4,000億元,一年增加一千多億元,而且我們幾乎沒有外債,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還要增加,其實我們是一直在花錢。

但是為什麼要砍退休俸呢?因為財政紀律很重要,所以本席也認為應該砍,應該要好好整頓財政紀律,可是不應該針對這些對國家有貢獻的軍公教警消勞。各位,要砍可以,但是你們已經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所以應該要徵求他們的同意才對,要和他們好好溝通,如果還不夠,那就繼續溝通,大家要記得,服貿開了20場公聽會,到現在還沒有通過,這就是溝通,這就是民主。請各位想一想過去的服貿,看看現在的年改,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慈庸會議詢問。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同仁。看到今天這樣的場面,其實本席覺得非常難過,沒有人不尊重公務人員或教職人員,大家都非常尊重為國家服務的人,沒有人不尊重他們,但是今天為什麼會演變成這樣的狀況?過去的制度到底出現什麼問題,使得我們今天必須做這樣的改革?到底是誰要負起這個責任?為什麼不去檢討這些應該負責任的人,反而賴在政府身上,還說政府這麼做錯了,本席覺得這是非常荒謬的事情。

我們尊重場外這些軍公教朋友為自己的權益發聲,我們非常尊重他們的抗議行為。但是各黨團本來都已經協商好了,4月19日要審查這個法案,為什麼今天國民黨黨團又推翻自己所做的協商決議?而且也沒有提出版本,還說要開公聽會,不要審查,如果你們要這麼做的話,上次協商就不要做這樣的決議。你們上次是在協商個鬼啊!簡直就是浪費大家的時間,你們乾脆直接說不要審、不要改就好啦!為什麼要浪費大家的時間?

林委員德福:(在席位上)好啦!以後我們都不協商了。

洪委員慈庸:是你們要求協商的。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你也沒有來協商啊!

洪委員慈庸:國民黨的委員們,你們應該做的是提出你們的版本,因為各黨團都在等待你們的版本,親民黨黨團也已經提出他們的版本了。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兩套標準啦!

洪委員慈庸:如果你們的立場已經很清楚,就是不要改,或是弄一個有改和沒改一樣的版本,那就直接說清楚,如果大家有各自的版本,就把它拿出來好好討論。今天不是只有場外抗議的這些人感到難過,就連沒有到現場的也是一樣,本席想要問的是,國民黨怎麼面對這些年輕的公務人員?我們不是今天才知道退撫基金會破產,從第一次精算時,我們就知道遲早有一天會破產。

如果這些現在還在職的公務人員繼續提撥,但是未來卻領不到退休俸,你們要怎麼面對這些人?我們今天的改革就是要讓大家都可以領到,我們是要讓所有世代的人都可以領得到,而不是像你們一樣,在這邊阻擋改革。

黃委員國昌:(在席位上)剛才你們在上面說話時,我們有在下面吵嗎?

洪委員慈庸:今天是就事論事,你們要怎麼面對這些人?他們在做什麼?他們在上班賺錢養大家,他們繳稅、提撥基金,但是以前的人呢?當提撥的退撫金不夠用的時候該怎麼辦?大家要就事論事嘛!好好的想想要怎麼面對國人。

主席:向各位再次建議,本席一開始就說過,同仁在發言的時候難免會互相批評,各黨的委員在發言,其實都有批評到對方,雖然不是針對每一個人,但的確都有這樣的情形,只是有的時候底下有反應,有的時候沒有反應,本席建議大家尊重彼此的發言,好不好?謝謝。

請林委員昶佐會議詢問。

林委員昶佐: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很多人都提到世代對立、階級對立,或者呼籲不要挑起這樣的對立,但本席要請大家好好回想,其實真正挑起對立的是這個制度。大家不可能沒有聽到這數十年來,不管是勞工、農民、漁民,有多少人對18%的問題提出批評,這個問題不是今天才有的,從1958年公布陸海空軍退除役官兵優惠儲蓄存款之後,慢慢擴展、延伸到公務員和教師,因為18%優惠存款利率並沒有法源,所以很多人在批評,所謂的階級對立、階級不公平,就是從那時候開始的,今天我們把這個問題提出來放在檯面上討論,卻有人怪我們為什麼要挑起階級對立的問題。

這個問題已經被批評幾十年了?本席不相信大家搭計程車時沒有聽到這樣的聲音,或是沒有聽過勞工、漁民、農民對這件事情的批評,這個問題不是從去年6月談到現在,而是從1958年談到現在,已經60年了,但你們還是在謾罵、還是無法接受。這不是這幾天才發生的事情,不是這三天或這幾個禮拜發生的事,也不是過去半年發生的,但是一直沒有人願意面對問題,一旦有人把問題提出來,你們就說是在挑起對立。

18%優惠存款利率的法源在哪裡?其實訂定這個規定時就已經注定會挑起對立,當初訂了這個規定之後引起對立卻不解決,這才是政府不願意面對的問題,反而讓年輕軍公教人員越繳越多,而且越晚退休,去解決當初這個不公平制度造成的結果,這不是在迴避問題嗎?我們到底是要把問題拿出來面對,還是要繼續掩蓋事實?我們今天就是要面對大家的批評,這是過去幾十年來累積的問題,只有這一屆的國會有勇氣面對。

4月7日協商的時候,其實很多人也期待國民黨提出版本,連在外面抗議的那些人,大家剛才進來的時候一定有看到,他們的海報是怎麼寫的?他們也寫要改革,但是本席不知道他們的版本是什麼。過去半年來一直說要改革,大家都可以提出版本,所以他們也可以提出版本,如果對比過去所有的抗議活動,不管是反核、反黑箱服貿等等,沒有一個民間團體站出來抗議時沒有自己的版本。

就算他們沒有版本也沒有關係,他們的代言政黨有沒有版本?4月7日協商時說今天開會時會提出,結果也沒有,出來抗議的人說要改革,但是沒有版本,他們的代言人、代言政黨,4月7日說今天來開會就會提出版本,結果也沒有版本,到底是要做什麼改革?

這是民間反映了幾十年的事情,大家都希望改革,我們把這個問題拿出來討論,你們就說是在挑起對立,願意拿出來改的人被罵,但是這些人的代言人又不拿出版本。本席認為如果大家要面對這個問題,那我們就好好的解決,不要再繼續拖延,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會議詢問。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同仁。沒有人反對改革,但是改革要有尊嚴,有民眾向本席陳情,他們說現在最大的詐騙集團就是政府,因為年輕時政府告訴他們,要他們不貪不取,要認真打拼、奉公守法,老的時候會給他們一份保障,結果當他年老色衰時就被一腳踹出去,這不是詐騙集團是什麼?也有鄉親告訴本席,他問現在的政府是不是精神分裂?一邊告訴我們沒有錢了,所以需要改革,但是又撥了很多經費去綁樁,這不是精神分裂是什麼?

你們口口聲聲說年改會議辦了幾十場公聽會,那麼再辦幾場有差嗎?既然找錯人、沒辦法形成共識,因為用錯人注定就是這樣的結果,那麼再多開幾場會怎麼樣嗎?改革茲事體大,所得替代率可以隨意喊50%、55%、60%、65%、70%,就像在菜市場喊價嗎?難道不需要有科學依據,不需要精算嗎?只要砍下去就對了,我們的社會希望立法院這樣做事嗎?難道不需要把專業拿出來嗎?不是說改革是為了永續發展嗎?可是到現在為止的改革是什麼呢?就連剛進來5年、10年的這些公務人員也沒辦法拿到退休金。

當我們進行改革的時候,不是把卸任的、已經退休的幹掉就好了,你們有沒有想過,現在還在工作的這些同仁情何以堪,他們未來的保障在哪裡?要不要繼續奉公守法呢?要不要這麼敬業的為國家做事呢?你們有沒有看到年輕人的反映?他們還會想要進入這個體系嗎?看到這樣的制度,他們還敢進來嗎?當國家的優秀人才都不願意進入公家機關服務,我們的未來真的堪憂。

立法院真的變成行政院的立法局了,只要行政院說什麼,我們就聽什麼。我們自詡為全民的立法院,是全民的國會,可是這個國會卻害怕讓民眾進來說話,害怕聽到民意,把自己搞的像在監獄裡面,對不對?所以本席要說的是,你們不要「吃緊弄破碗」,應該要多聽聽大家的意見,為什麼大禹治水會成功?因為他是用疏導的方式,如果是用圍堵的方式,大禹治水是不會成功的。

不要忘了,我們口口聲聲說自己是全民的立法院、全民的國會,那麼我們就應該多辦幾場公聽會聽聽他們的意見,讓大家把這些精算報告弄清楚,我們要尋求一個能夠永續發展,也能夠激勵這些公務人員的制度,讓他們繼續為我們的國家努力,這樣不好嗎?以上。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會議詢問。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早上本席到立法院時,看到這個像鐵幕或是最新監獄的立法院,本席覺得非常可恥,我們去過的很多監獄也沒有像立法院這樣,可是現在大家卻要在這樣的環境下開會,本席個人覺得非常可恥。我們每個人都知道要依法行政,所以要做一個非常重大的變革時,應該要秉持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所以立法時當然要邀請很多法律專家學者一起討論,而且要開公聽會。

過去還沒有提出版本的時候,雖然那時候有開會討論,但那不叫公聽會,只是聽聽大家的意見而已。現在有了不同的版本,無論是考試院的版本或是年改會的版本,或者是召委段宜康的版本、親民黨的版本、時代力量的版本,有了這些相關版本之後,我們當然要開公聽會討論,因為它涉及非常重大的變革,尤其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如果要採取這樣的立法方式,當然要找法律方面的專家學者來討論,不管是過去擔任過大法官的,或是研究法律的學者,應該要請他們表示意見,同時也能讓軍公教警消勞都提出自己的意見。

當然,更重要的是,之前所提出的這些版本,在精算報告提出之後,當然也要好好說明精算報告和這些版本之間到底有什麼樣的關連?這些版本是不是根據精算報告的結果提出來的?所以公聽會是一定要召開的,請主席接受我們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程序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花了將近2小時 才進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雖然本席被攻擊,但本席還是深信軍公教的朋友是知識份子,是可以講道理的,所以本席並沒有怪他們。本席也要在這裡提醒軍公教的朋友,你們不要被利用了,你們應該要用智慧去判斷這件事情是怎麼回事,請軍公教的朋友好好了解一下。

我們當然要保障軍公教,但是這個國家的制度有問題,如果保障的結果是讓這個制度沒有辦法繼續維繫,最後要面對破產,這時候我們就必須有所作為,要有擔當的去處理問題。不管是砍任何一個人的錢,他們都會痛,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也是一定的,民進黨要做的這件事情會傷害到軍公教的朋友,會流失軍公教的選票,甚至是軍公教朋友及家人的選票,這些我們都知道,但是民進黨為什麼這麼笨,而且一定要這麼做呢?因為退撫基金要破產了。

很多國民黨的朋友說,我們哪會破產啊!我們還有那麼多外匯存底,還要做前瞻計畫,還有什麼經費等等,但是國家不能把建設的錢都拿來補貼軍公教退撫基金的赤字,國家不能不建設,國家不能拿社會福利或基礎建設的錢來貼補,也不能拿外匯存底來貼補,這是兩回事,但是國家也必須讓軍公教朋友放心,所以我們必須拿出魄力改革。

今天國民黨想要改革嗎?沒有一個國民黨的委員說不應該改革,即使是國民黨的馬英九先生、關中先生也一樣,許多人都大聲的說我們要改革,請問你們做了什麼?有人說國家如果沒有貪污,我們的錢就會夠用,不要有蚊子館,我們的經費就夠用,但這些是誰造成的?本席要再強調一次,國民黨可以拿出你們的版本,國民黨可以讓所有人民都知道你們要照顧軍公教,不要像現在這樣只會謾罵,或是只在口頭上說要改革,但是卻沒有看到任何作為。

本席要更清楚的說明,如果當初國民黨執政的時候,馬英九真的改革了,國民黨真的改革了,在你們還是絕對多數的時候改革,今天就沒有這些紛爭了,不是嗎?臺灣人民等了國民黨多久?現在臺灣人民等不下去了,直接用選票要求換人做這件事。其實我們也很痛,我們也不願意這麼做,但是民進黨必須對臺灣人民負責,我們必須抱著流失選票的心情做這件事情,請公教朋友能夠體諒。

主席(蔡委員易餘代):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同仁。其實對本席來說,現在是非常艱難、非常難過的時刻,大家都知道外面包圍了非常多警察及軍公教人員,本席的爺爺和三位叔叔都是警察,另外還有五個弟弟、妹妹是軍公教人員,本席的家族裡有這麼多軍公教人員,所以本席也必須面對他們的質疑。現在有四成原住民從事警察工作,這樣的事情發生在我們原住民身上,難道本席不難過嗎?

可是本席要呼籲大家、呼籲各位同仁,我們必須面對、認清一個現實,當老人家越來越多,當少子化的狀況越來越嚴重,繳稅的人變少了,領退休金的人變多了,當財政遇到困難時,我們應該要怎麼面對?這難道不是立法院要去解決的嗎?大家都知道過去的年金制度並不周全,當它運行的時候,我們發現財源變少了,可是沒有辦法進行調節,面對國家收支不平衡的狀態,難道我們不應該面對這些問題嗎?

大家都非常清楚希臘為什麼會破產,希臘就是長期處於財政困難的狀態,但是很多政客都不願意面對年金改革的問題。我們還有非常多關係到下一代的問題要解決,例如財政、經濟,這些我們都必須為他們負責,所以本席要呼籲各位同仁,不要為了民粹的訴求葬送了臺灣的未來。既然今天要談年金改革,難道不應該坐下來好好談嗎?難道不應該把每個人的版本都拿出來一起討論嗎?

現在立法院要做的事情,就是進入討論的程序,好好的做實質審查,我們都知道社會各界有不同的立場,但是大家需要的是什麼?就是建立一個健全的財政制度,讓每個人都得到照顧,讓我們的下一代看得到將來。大家都非常清楚荒謬的制度會害人,為什麼你們要一直捍衛這樣的荒謬制度呢?本席希望國民黨的同仁能夠認清這樣的現實,好好的和我們一起討論。

4月7日時我們也說過,4月19日就要進入實質審查,你們也要提出自己的版本,結果現在呢?你們還是在擺爛,還是不願意面對,這樣會為我們的下一代留下一個禍害。本席希望各位同仁能夠平心靜氣,大家一起提出版本來討論,本席也知道大家有各自的立場,我們現在就是希望知道你們想要怎麼做,然後一起討論,健全我們的財政制度,健全我們的年金制度,讓世代正義能夠被實踐,謝謝。

主席(段委員宜康):請蔡委員易餘程序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同仁。早上要進入立法院時,本席在濟南路一下車就被一群黑衣人阻擋,本席不知道他們是不是退休人員,還是有茲事份子趁機作亂。每一個進入立法院開會的立法委員都抱著強烈的使命感,因為國家的年金會破產,所以我們要好好正視、面對這個問題。如果連立法院委員會討論這個問題都要阻礙,甚至是用程序問題讓這個會議無法進行,本席覺得這樣根本就沒辦法好好討論。

這件事情的矛盾就在此,如果國民黨的態度真的是這樣,不管是在外或是對媒體發言時,都不斷強調年金要改革,年金制度要有一個永續的辦法,甚至我們私底下也聽到有人說民進黨的版本不夠好,那麼國民黨大可提出你們認為最好的版本,一個不會讓國家財政破產的版本,你們大可提出來嘛!但是很遺憾,你們本來說有版本,我們也很期待,因為國民黨的版本終於要送進來了,結果最後也沒有。

在沒有版本的情況之下,如果國民黨不提版本,這是你們的權利,是你們黨團做的決定,但是現在還有考試院、年改會的版本,甚至也有段委員宜康提出的版本,大家可以在這樣的機制之下進行討論,如果你們連最起碼、最簡單的討論過程都不願意進行的話,本席只能直接說明,其實你們就是在拖延,你們刻意用拖延的方式,討好外面這一群退休的軍公教人員,也許你們認為這部分是你們的鐵票,所以你們不能在任何層次上得罪他們,但是結論呢?結論就是沒有改。如果這個會期法案沒有通過,再下個會期也沒通過,就如同馬英九當總統的時候,他出來說什麼?說「今天不改,明天會後悔。」在他的任期內有改嗎?沒有改耶!所以這個問題就一直拖到現在。我們民進黨不斷的提出版本,要正式的好好來處理這個問題,如果國民黨認為不夠好,我們還是期待在接下來的委員會討論,甚至在將來二讀、三讀的時候,你們可以提出你們的方法嘛!在黨團協商的時候你們提出方法,不要都不提解決方法,然後刻意的拖!拖!拖!拖到整個國家財政受不了了,那國民黨的目的達成,你們鞏固了這一群軍公教的鐵票,可是你們卻把整個國家的未來給陪葬了!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程序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我要譴責暴力,因為這麼多年來台灣的民主運動和社會運動都沒有使用暴力,只有國家和政府對人民的暴力,而沒有人民對立委來施加暴力,但是今天非常遺憾,我們看到有很多的立委和政府官員,甚至連國會助理都受到攻擊、受到毆打,我覺得這樣的暴力必須停止,而且應該要被譴責,政府應該要依法處理。

今天很多國民黨立委要求再開公聽會,召開公聽會的目的是什麼?無非是希望能夠傾聽不同意見的聲音,但是我們經由國是會議以及20場的年金改革會議,甚至在北中南東也開了4場,人民不同的聲音透過媒體的報導和直播都已經呈現出來。在眾聲喧嘩的時候,現在是我們立法院要來做最後的定奪,讓每個人老年的基本生活都能夠受到保障,目前在外面的民眾所需要的,不就是希望代表你們聲音的立委能夠進到立法院好好把你們的聲音表達出來,讓我們的法案能夠去折衝樽俎所有不同的意見?現在不是改革最重要的時刻嗎?可是今天看到的卻是大家阻擋立委來開會。好,今天不要開會,明天也不要開會,讓整個立法院議事癱瘓,這是全民所要的嗎?

我想今天不是誰的錯,而是因為少子化再加上人口急速老化,在人口結構不平等的情況之下導致整個制度產生問題,所以我們不應該互相指責是誰的錯,這不是誰的錯,而是一個沒有人預測到的,因為時代急速變遷所造成的問題。今天面對這麼險峻的問題,我們應該要集思廣益,大家坐下來理性的討論到底應該怎麼辦。很多人說國家不會破產,我們現在說的是年金的基金破產而不是國家破產,沒有一個人期待自己的國家像冰島一樣破產,我們是為了預防,不願意讓大家辛辛苦苦的繳錢,結果到了老年沒有保障,所以本席再次的呼籲大家冷靜下來,對不同的意見互相折衝樽俎,訂出一個讓每個人在老年都能夠受到保障的年金制度,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程序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衝突在社會,解決一定在立法院。今天大家都很耐心在發言,事實上大家一定要非常誠懇而且真實的面對這個問題,年金改革不是今天的事情,而是歷經了3任總統,經過15年的時間,大家都很清楚這個是世代爭議,再不改革退撫基金就會破產,並不是像國民黨所談的,政府有錢做前瞻基礎建設,那為什麼年金要改革?這是兩條不一樣的預算,我希望不要引喻失義,當退撫基金破產的時候,下一代的年輕人領得到錢嗎?還有人要繼續繳錢嗎?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我在這裡很誠懇的拜託各位,這次的年金改革是最後一次,而且是唯一的機會,我相信國民黨都在談改革,在改革的時候就是要誠懇面對,這是最後一次,而且是唯一的機會。

接下來要談的是,我們有沒有製造對立?誰在製造對立?民進黨不可能愚蠢到這個地步,請問有哪一個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去罵公務人員?我想在座的朝野立委都一樣,所有的軍公教人員是付出他們的青春歲月讓國家來發展,我們並沒有人故意要製造對立,也不可能刻意去污衊他們。昨天有記者訪問我,我只講過一句話,這個改革是非常痛苦的,是非常不得已的,我們可以對被改革的全國公務人員表示歉意,但是希望他們能夠體會到目前制度的問題,我們當然能夠體諒他們現在的困難,所以這是大家要一起來面對的問題。

今天我在這裡聽了所有的問題,國民黨發展出兩個東西,一個是精算報告,一個是公聽會。事實上談到目前為止,這是一個國民黨不敢面對的真相,國民黨不敢面對的真相是什麼?就是它的內部矛盾外部化。國民黨的內部矛盾外部化以後,它還不知道怎麼下場,所以進退失據。廖總召在這個地方,包括朝野各黨鞭都在這個地方,請不要忘記4月7日的朝野協商是怎麼談的?說好19日我們來審查,國民黨要提出版本,我保證國民黨提出來的版本可以併案審查。在禮拜一我還問廖總召,我說你們的版本在中午以前要提出來,他說會提,可是到了下午完全變盤,因為在國民黨內部有兩派意見。請不要忘記大家都要面對民意,你們的內部矛盾外部化以後,現在提到所謂的精算報告,剛才段委員說得很清楚,之前已經有6次的精算報告,這是一貫的基礎,今天精算報告也有提出來,各位要瞭解的話,等一下我們請考試院詳細說明,要併案質詢都可以。

至於「先公聽後審查」,我們要瞭解,從去年6月8日蔡總統說要成立年金改革委員會之後,開過20場委員會,北中南東又加開4場,還有全國年金會議,這些都很清楚,有一個數字請大家注意,總共有一千三百多人次參加,將近200萬人在網路上直接收看。這10個月以來民進黨飽受多少攻擊,說「趕快改革就好,一直在開會」,還有李來希在罵,很多人在鬧場,這一路我們都忍受過來,那現在要求開公聽會,你能夠假公聽、真拖延嗎?事實上是「有時而盡」,絕對是「有時而盡」,所以我今天很懇切的拜託大家要勇敢面對。至於要怎麼處理,我講精準一點,假如大家有誠意要處理問題,「先公聽後審查」應該改成「先開會再協商」,我認為在這個歷史的洪流,在整個民意的基礎之上,沒有一個政黨、沒有一位立法委員可以缺席,請大家一起勇敢面對。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會議詢問。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同仁。這次的年金改革涉及到全台灣一半的人,軍公教勞都會面臨到改革的問題,當這些人面臨改革的時候,我相信他們心裡一定會有個想法,就是這個改革合不合理?為什麼要用這樣子的改法?而一個法案的合理不合理,尤其是涉及到年金的部分,最重要的支撐就是精算報告,所以在4月18日考試院送來的精算報告中,有提到這次的精算報告是作為立法院審議的依據,既然是作為立法院審議的依據,為什麼4月19日要審議,在4月18日下班的時候才送來?除了我們拿到之外,還有其他人拿到嗎?我不知道。

在此之前,我一直向考試院要精算報告,考試院給我的是105年2月的精算報告,意思是說精算報告是3年一次,所以105年2月的精算報告是最新的。說實在的,我在這段時間很仔細的去看105年的精算報告,現在的軍公教都考量到一個問題,就是目前的這些版本對他們來講到底是延長幾年?5年以後會不會再修法?10年以後會不會再改變?他們未來會如何?這不只是已經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包括現在在職的軍公教人員都非常關心這件事情。這個精算報告到4月18日晚上才送來,對我們來講,這是一個不負責任的態度,因為在精算報告裡面已經寫了,它是要作為立法院審議的依據。

不講別的,我們就看105年的精算報告,裡面提到從85制到90制可以減少負債2,100億元,針對這個部分,在這次的版本中有沒有相關的條文?在105年的精算報告中也寫到,如果基金的報酬提升到6%,負債可以減少3,000億元,關於基金報酬這個部分,在這一次的法條上面有沒有顯現出來?我們為什麼要這麼砍?因為我們現在只是看支出的大餅,沒有考慮到收入的大餅,如果收入增加就會影響到支出,對於基金報酬這一塊,在這個精算報告中,包括4月18日晚上送來的精算報告都沒有顯現出來,而這個會涉及到整個版本修法的方向和依據,以及我們年金可以到多少年之後不會再改變,這個才是軍公教人員目前最關心的部分,他們的未來到底是怎麼樣,是確定性還是不確定性,如果這一次的修法可以溯及既往,那現在的軍公教人員就更擔心他們在退休的時候會到怎麼樣的程度。

為什麼我們要求針對精算報告要開公聽會?問題就在於這個精算報告的依據到底是什麼,而且據瞭解,這次的精算報告是考試院自己做的,並不是像以往一樣,請外面的精算公司來做,所以考試院對於這個精算報告必須作說明,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運鵬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

請廖委員國棟程序發言。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同仁。經過冗長的2小時,這樣一個暢所欲言但是又各說各話的狀況,我們並沒有從這2小時當中找到剛才有人提到的真相。今天國民黨為什麼會提出精算報告要先進行專案報告,同時要求先召開公聽會再審查?道理非常簡單,除了剛才李委員俊俋說他看得懂,王委員榮璋也說他看得懂以外,還有誰看得懂?沒有人看得懂,當然我們就需要更多的時間去瞭解什麼叫精算報告,因為我們是昨天晚上才看到這個精算報告。同時我向大家報告,105年的精算報告送來的時候,或者是公告的時候,它是有精算師簽署的,這點各位可能不知道,但是我們昨天看到的精算報告沒有人簽署,真的、假的不知道耶!我們不需要更瞭解,不需要有人告訴我們這份精算報告是從何而來、如何而去,對整個國家財政會有什麼樣的影響,我們不需要有人來這樣講嗎?當然需要啊!所以我們才說一定要先經過專案報告。

為什麼要召開公聽會?很簡單的道理嘛!專案報告是考試院的相關機關來講,但是召開公聽會我們可以同時邀請不同意見的人針對這個精算報告來進行對話,來交互瞭解,這樣立法委員才能夠聽懂,這道理很簡單,所以在這裡我要再一次向召委要求,這兩個程序是一定要走的,不能缺一,缺一不可。我希望民進黨的朋友能夠理解,我們從來沒有說我們要阻止,剛才有委員說我們在阻擋,絕對沒有這個意思,我們願意往前發展,但是我們要非常謙卑的來面對受影響的這些朋友,而且要用更多的溝通讓他們被說服,讓大家心服口服,願意支持我們往前推動的力量,而不是像現在用非常粗暴的一刀切的方式,如果今天我是公務員,我也不會被說服。

剛才有人說60年前的事為什麼現在才要處理,我告訴大家,我曾經是公務員,那時候的薪水是低的,我當醫生的收入很少,因為是公務員,所以政府告訴我們說:「沒有關係,大家共體時艱,未來可以有怎麼樣的一個保障。」我們相信政府,但是多年之後怎麼突然翻臉說要改革,也不好好與我們溝通,蔡英文政府一直說謙卑、謙卑、謙卑,謙卑在哪裡?溝通、溝通、溝通,溝通在哪裡?這是一個態度的問題。我們這一次要求精算專案報告,要求先召開公聽會再審查,這是一個最卑微、最基礎的訴求,我希望召委用智慧來讓每一位委員都能夠進一步瞭解什麼叫精算,精算的結果到底是怎麼樣。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會議詢問。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同仁。「台灣的年金制度,長期而言,存在了三大困境:經費不足、行業不平、世代不均。」這句話不是我今天說的,這句話是前任總統,也是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先生在2012年所說的話。正因為如此,當時行政院前院長江宜樺成立了「年金制度改革小組」並擔任召集人,有沒有提出精算報告?有。有沒有提出影響評估?也有。結論是什麼?結論是年金一定要改。但是前朝的政府沒有擔當,沒有勇氣,上一屆的國會把爛攤子留下來,交給這一屆的國會來面對、來處理,這不是今天大家才知道的事實,這也不是今天才發生的問題,老實說,以考試院目前送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版本,對於軍公教同仁所造成的衝擊和影響,事實上是小於當初的關中版。

今天大家一直在談精算報告,也有一些委員提到之前早就做了6次的精算,既然要談數字,那我們就來談數字。按照6次的精算報告,每一次告訴大家的都是提撥的費率太低,這樣下去退撫基金一定會破產,第一次精算報告的最適提撥率是15.5%,第二次是28.4%,第三次是31.3%,第四次是40.66%,第五次42.65%,到第六次還是有36點多,這樣的費率誰受得了?問題是這麼高的費率怎麼來的?一開始在建立這個制度的時候就沒有勇氣誠實的面對財務狀況。今天又有委員講,我們來談基金投資的績效,2013年立法院審查馬政府當時提出來的年金改革方案,兩次委員會的紀錄我全部拜讀了,沒有人敢談費率,沒有人敢談少領,特別是執政黨的委員,每一個都在談基金的績效如果提高會如何、如何。

我與在場的各位一樣,如果我們基金投資的績效能夠讓公務人員每年大於10%,教育人員大於12%,軍職人員大於27.7%,那就不用年金改革了,如果做得到這樣我全力支持,問題是做得到嗎?這件事情講了這麼多年,結果到現在該面對的時候不敢面對,連一個版本都提不出來,這是一個負責任的在野黨嗎?在野黨有這麼好做嗎?如果接下來在委員會的審查,中國國民黨的委員及其他反年金改革的委員要談溯及既往原則,要談信賴保護原則,要談有沒有違憲,沒有關係,我們在委員會好好談清楚,不要把前最高法院院長講錯的東西還一天到晚拿出來說嘴。

時間的關係,我先說明到這裡,我希望今天能夠具體的詢答,有什麼問題、看過多少資料、知道多少東西,上質詢台好好來請教今天列席的代表,不要再讓時間拖延下去,因為我們在耽誤的是我們下一代的未來。

主席:請邱委員議瑩發言。(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登記程序發言的委員都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廖委員國棟等所提臨時提案。

廖委員國棟等所提臨時提案:

有鑑於年金改革攸關數十萬軍公教勞警消退休養老生活之權益,年金制度更是政府作為「雇主」(非公親)對所雇「軍公教警消」退休人員晚年生活保障的契約承諾,理應由政府主動出面與軍公教警消直接協商取得共識,共尋解決之道,始符合政府「依法行政」、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及善盡管理人之職責;然民進黨蔡政府卻利用黑機關「年金改革委員會」,提出年金改革方案至今,一再顯現出政府早有定見,只貫徹蔡意,不容置喙之立場,不斷造成職業別及世代衝突對立加劇。

年金改革方案影響之程度及範圍,各界存有極大質疑與歧異,尤以年金精算報告直至立院審議前一日始送立院,其草率敷衍心態可見一般。

銓敘部精算報告雖提出,但相關統計基礎與疑義各界仍未釐清,為周延立法,使社會信服,同時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經營及世代公平正義,爰建請本日審議議案應俟銓敘部等機關提出包括各種新舊制年資退撫經費節省之額度、不同參據對退撫基金之各項影響、基金破產如何計算、如何保證各職業年金不破產…等應向立院提出精算專案報告,且針對統計精算的基礎與標準,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召開二場以上公聽會,並對社會大眾清楚說明後再行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皆未見政府公開說明。

提案人:廖國棟  楊鎮浯

連署人:王育敏  吳志揚  林為洲

主席:請問各位,對廖委員國棟等所提臨時提案,有無異議?

柯委員建銘:(在台下)有意見。

主席:因為有委員有意見,早上各位的程序發言花了兩個多鐘頭,其實有很多意見都重複,如果要休息協商的話,我們就休息至下午1時,請各黨團把握休息時間儘速協商,如果協商沒有結論,我們就照程序繼續進行。

現在休息,下午1時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剛才休息時,包括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達成一個協商結論。我先跟委員會說明,因為本委員會只有國民黨及民進黨這兩個政黨的委員,所以由兩個黨團進行協商,黨團幹部也都簽字了,現在請工作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1.同意下週開兩場公聽會,一場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案,另一場為教育人員年金改革案,在公聽會未完成前,法案不進入逐條審查。

2.本日照程序進行,先提案說明,再詢答及宣讀各版本條文。另「精算報告」於今日併案報告及備詢。

3.下週一審查「公立學校教職人員退撫條例」,程序如上。

4.公聽會於下週三、四各辦一場。

柯建銘  葉宜津  李俊俋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主席:這個協商結論中說到「本日照程序進行」,所以等一下就由各個提案委員、黨團及提案機關說明,而考試院除了針對法案報告之外,還要針對精算報告做專案說明。然後進行詢答,詢答結束後,把條文宣讀完畢,今天的會議才結束,不會進入實質討論。因為我們是兩天一次會,如果今天不把這個程序走完,停在實質進入逐條之前,我們就要先宣布休息,明天還要再來開會,各位可能也會不放心;所以我們今天處理完,這個兩天一次的會議就會散會,各位也就比較放心。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今天下午5點半後要審到幾點?

主席:沒有審,我們是把這個程序走完。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登記詢答的人很多。

主席:詢答的人很多,最辛苦的就是議事人員、行政部門及小弟本人我,各位講完就可以離開了。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為什麼不開到5點半,明天再繼續?

主席:明天再繼續的話,各位放心嗎?外面的這些朋友會結束,去休息嗎?所以我跟各位說明,今天就到詢答結束並宣讀條文,條文大概要宣讀兩個小時,然後再散會。至於下週的審查,下週一要由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程序也跟今天的協商結論2一樣,先進行提案說明,這個提案說明包括法案報告、精算報告,然後進行詢答,再宣讀各個版本條文。下週三、四的公聽會是兩個不同會議,一個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公務人員退撫的公聽會,一個是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的公聽會,所以是兩個不同的公聽會。以上是向大家說明協商結論,接下來就照程序進行。今天排定的議程,早上已經報告過,現在進行提案說明,除了考試院的報告之外,其他的說明拜託大家儘量將發言時間控制在6分鐘之內。

請李委員俊俋代表民進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代表民進黨黨團提出年改會版本有關年金的部分。年金問題聽起來好像很複雜,其實概念很簡單,就是如果在公職上的人數越來越少,退休的人越來越多,當越少人繳錢,越多人領錢的時候,這個水庫就會破掉。但是很抱歉,這個情形在軍、公、教、勞的部分統統發生了,根據報告的統計數字,我們看得非常清楚,現在公務人員大概有15萬人,退休人員有12萬人,這個差距未來會越來越接近,甚至退休人員會超過現職人員;也就是從事公職的人力越來越少,繳錢的人也越來越少,而退休的人越來越多,就會造成此一現象,這也正是我們之所以從頭到尾一直講年金制度會出問題!年金制度會出問題!希望大家注意。唯一的差別在於我們有沒有勇氣來面對問題、解決問題。

大家都知道,既然是給出去的東西,你現在要把它砍掉,每個人都覺得很痛,但是要用什麼方法把水庫漏水部分先補起來,這就是我們這一階段處理年金問題所用的手段。這個階段用這個手段,包括年金問題造成的世代不均、行業差別、經費不足等問題也要一併考量與一併處理,才能在年金問題上做比較有效的解決。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我們很認真的面對這個問題,蔡政府跟過去的馬政府不一樣,馬政府講得很清楚,「今天不做,明天會後悔」,結果說了之後完全不做。但是蔡政府認真的面對這個問題,因為這是不得不解決的問題,如果不解決,年輕的公務員及未來的公務員都有可能繳了半天,但到退休的時候完全領不到錢,這是最大的問題,所以我們要認真面對問題。

剛剛經過二個半鐘頭的程序發言,還有將近10個月以來外面的發言,其實只有三個重點。國民黨委員今天講的「三個沒有」,第一個是「沒有公聽會,我們就不審」,事實上,大家非常清楚,為了年改,我們開了20次年改會議、4次分區座談、1次國是會議,而且這25場統統在網站上直播。剛才我們總召也提到這件事,收看的人大概有250萬以上,這還叫不夠公開嗎?這是全國最大場的公聽會。第二個是「沒有精算報告,我就不審」,很抱歉!我要提醒大家,這幾年來,銓敘部固定時間就會做精算報告,總共有6次精算報告。他們又說精算報告昨天才拿到,所以今天都不知道;其實精算報告只是根據這些算出來的數字,數字差距及它的趨勢都沒有太大差別。如果這個你還不夠滿意,其實所有年改會議針對不同數字、不同人數的情況,統統公布在年改會網站上,你可以做功課去查。第三個是「沒有版本,所以我也不讓你審」,這就是我們覺得最奇怪的態度,今天國民黨要主張什麼,我們沒有意見,他大可以說他今天就是反對年金改革,他也可以提出一個反對年金改革的版本;他如果說他贊成年金改革,但改的方式跟我們不一樣,可是我們也並沒有看到版本。今天親民黨的李鴻鈞總召也坐在這裡,大家都非常清楚,4月7日協商時,大家同意將版本拿出來,4月19日開始審查,結果國民黨現在沒有任何版本,只要用修正動議方式來處理,請問你的修正動議到底是要修親民黨版本、修民進黨版本,還是修考試院版本?你的依據到底為何?你的論述到底為何?你對年金改革的態度到底為何?

總歸一句話,我們民進黨要表達我們的立場,我們認為這次年改會花了這麼多時間,綜合各界意見所提出的版本,主管機關其實是在銓敘部、是在考試院;但是在考試院時又被考試委員改了一些內容,所以年改會的版本沒有呈現出來。民進黨做為一個執政黨,我們很負責任的把年改會的版本提出來,供大家在審查會時坐下來一個版本一個版本的討論,一條一條的逐一討論,這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開端,也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法。我們今天要強調的是「面對問題,解決問題」,而如何拿出自己的態度,真正面對問題,才能解決真正的問題。民進黨在這10個月被罵得臭頭,我們知道無論是如何砍下去,對現在的退休公務人員來說都是一個痛,對民進黨又何嘗不是?但是如果我們讓這個制度繼續、讓這樣的現象繼續,完全不面對它的時候,國家的狀況只會愈來愈差。所以我們在這裡提出版本之外,還呼籲大家,既然已經到審查會的階段,我們認真面對,好好的審查,面對歷史,共同解決歷史問題,大家一起來努力!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995年退撫新制實施以來,提撥的金額從來就不足以支應支出,這個事實在過去每次的精算報告中都已經非常清楚的指出。但是問題存在,我們選擇不面對、不解決,所造成的現象就是現在整個退撫基金已經瀕臨將要破產的懸崖、已經到了不得不改革的時刻。時代力量黨團這次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在這次修正當中,我們所揭舉的目標與理想,是我國公務人員退休以後所應該支領的水準不會低於OECD國家的平均值。有一些過去習慣領了超高所得替代率的公務人員或許會覺得不習慣,或許會覺得生活變得不方便,這些我們都瞭解,但是我們要拜託所有面對這個制度改革的朋友都清楚認識到一件事,「基金不會破產,由國家負最終給付責任」這個所謂的國家就是全體人民的集合體,就是我們的下一代,我們能不能在享受不低於OECD國家退休給付水準平均值的基礎之上,多幫這個國家的未來想一想,多幫我們下一代的未來想一想?

我必須要說,不管是年改會版本還是考試院版本,都沒有正視到現在退撫基金所面臨的嚴重問題,也沒有辦法履行所謂讓基金永續的承諾,只是延緩破產速度,只是讓年輕的軍公教同仁開始擔心:我繳得多,我未來退休的時間延長,但是輪到我時,我還領得到嗎?也正是因為如此,時代力量主張這次改革的速度必須加快,步伐必須加大。第一,就傳統大家所詬病欠缺法源依據的18趴優惠存款利息,時代力量主張3年歸零。第二,關於所得替代率,時代力量的主張是高階、收入較高的公務人員,所得替代率應該較低,花10年時間從60%逐漸降到50%;而中層以及基層公務人員,應該給他們比較好的所得替代率保障,從70%分10年逐漸降到60%。而就大家所謂的樓地板,也就是最低金額保障問題,時代力量所提出的是最近一年全國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為什麼用這個數字?因為在任何的年金制度中,重要的是維持老年基本生活,而我們目前的最低生活費就是以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來當作計算基礎。我們考慮到公務人員退休之前的生活水準,也考慮到他們退休後邁入老年生活的需求可能會增加,所以提出的基準是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已經高於最低生活費1.5倍。

除了傳統大家所關心的這些改革步伐外,時代力量版本還有三項特色:第一,鼓勵生育,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累積年資,由政府負擔提撥費用,以解決現在嚴重的人口國安問題。第二,為了保障離婚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付出與努力,我們設計了離婚配偶可以分配年金的請求權。第三,為了讓年金可以永續,我們設計了財務自動平衡機制,清楚的追蹤年金財務狀況,設置年金永續指數及永續指數燈號,按照這些指數及燈號,隨時檢討、調整整個年金給付機制,希望真的能達成年金永續,不要把負擔交給下一代,這樣的改革目標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接下來是尚未付委但暫列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院會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的親民黨黨團提案,等到我們進入逐條時,親民黨黨團的提案大概就已經可以正式列案。

現在請李委員鴻鈞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代表親民黨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表達親民黨的立場。對於年金改革,親民黨已經一而再,再而三的反覆說明,其實年金改革從種種跡象來看,這已經是大勢所趨,也必須要面對,但是在改革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心態的問題,我們不能用清算、鬥爭、仇恨或是急就章的方式來處理年金改革,而是必須用理性、合理、務實的態度來進行制度的革新。我們支持年金改革的理由其實很簡單,因為基金的財務從各方面的跡象來看,都已經產生危機,所以年金的改革迫在眉梢,但是我們也必須體諒、必須瞭解長期以來,軍公教人員一直是支持這個國家及整個社會運作很重要的骨幹,這也是政府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今天即使是為了基金的永續經營,可是我們對於這群人也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肯定跟敬佩,他們陪著我們國家走過這麼艱苦的歲月,所以我們應該給予最高的敬意。

有關親民黨團的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瘦大保小,也就是瘦高官,保基層。我們認為每一個退休國民都應該平等對待,享有老年生活的經濟安全,這份經濟的安全感不會因為其職別有任何的差別,應該在一定範圍內,隨著年資及職務的不同,而有些微的差異。因此,我們主張基層公務人員的月退所得替代率應該維持在65%至75%之間。至於所謂的高官,就是簡任12職等以上,包含政務人員、部長、院長等人,他們的所得替代率應該是在55%以下。

第二點是最低生活的保障,親民黨提出的是應該用不同的職業類別,然後用最低的生活保障,就是每個職業類別起薪的標準絕對會不一樣,如果是一刀切的話,顯然會忽略職業的差異性。因此,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甚至是未來軍人的退休制度,也應該要有各自的最低生活保障,這就是所謂的地板,不能齊頭,而是應該要用它的職業類別來區分出各自的地板,這就是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強調的重點。

第三點,親民黨強烈呼籲改革之後,特別要強化基金的管理機制與提升基金的經營績效。會造成這樣的財務問題,其實是因為長期以來有關退撫基金的應用,有很多並沒有辦法理性且充分的監督,至於基金長期以來是如何運用的,其實也有很大的檢討空間。因此,以後基金的運用績效,就變成非常重要的環節,而且退撫基金要避免風險過高的投資,以確保受益者的退休給付,如果僅以定存利率的概念來做保本性投資的話,恐怕基金永遠會落入提高提撥率及基金入不敷出的窘境,政府作為基金的管理機關,應該謹慎訂定投資策略。

第四點,我們有注意到,軍、警、消其實是我們所謂的危險勞務公務者,他們的工作危險性高、工時長、需要隨時待命,且工作性質特殊,年齡過長恐怕無法負荷,得提早退休。簡單來講,作為一個軍人、消防人員或是警察,如果讓他到退休年齡才能退休,等於是要讓六十多歲的警察去抓十多歲的通緝犯、要六十多歲的軍人拿著槍桿在前線打仗、要六十多歲的消防人員拿著消防管搶進火災現場,這些特殊工作都有其年齡的限制,所以針對這些危勞的職務者,我們也應該提早規劃退休不受減額年金的規範。

以上四點是親民黨團所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與其他版本最大的差異之處,也盼望在接下來的法案討論中,大家能夠以理性負責的態度,共同面對這個重大制度的改革。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做提案說明,請鍾委員孔炤暫代主席。

主席(鍾委員孔炤代):請提案人段委員宜康說明提案旨趣。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跟幾位同仁所做的提案,其實是在年改會的版本之上,做了幾個條文的修改,至於為什麼要做這些改變,我先跟大家說明。請大家看這個圖表,這是以去年7月1日退休,年資35年的公務員為例,分別用三個不同的職等,包括委任五職等、薦任九職等和簡任十二職等,再分為退休時是主管和非主管來試算。我們為什麼會希望所得替代率下坡的速度加快,要從15年變成5年呢?從這個表上來看,假如是在去年7月1日退休,年資35年的委五功十的公務員,他的年資裡面必然會有舊制跟新制,現在他的月退是領58,847元,年改會的版本經過15年的下坡之後,最後他領到的錢是一個月41,316元,經過15年的緩步下坡,他削減了30%,這是有主管身分的。如果是薦任九職等有主管身分的人,他退休每月可領84,370元,經過15年的下修,最後他領到的是56,496元,刪減的幅度是33%。如果是高階的文官,簡任12職等的人每個月可以領100,842元,經過15年的改革之後,他可以領到63,690元,刪減的幅度是37%。也就是說,從簡、薦、委來看,現在年改會的版本,對於職等越低,也就是越基層的公務員,刪減的幅度就越低。

我們再往下面的部分來看,如果是非主管的公務員,同樣職等、同樣年資、同一天退休的人,主管跟非主管最後領的錢是一樣的,但是因為他的薪資相對比較低,所以刪減的幅度就相對更低了。但是這會有一個問題,就是假設一個公務員65歲退休,經過15年的時間,等到完成所得替代率調降的時候,他已經80歲了,那我們現在講的世代公平,要經過漫長的15年,而且還不是完成,只是處理到第一個階段。現在所有的版本處理都不是永續,每一個版本的處理都會影響下一個階段的處理力道有多重,現在砍得少,下一個階段的力道就會砍得重;現在砍得重,下一個階段就會砍得輕。這就是我們現在所面對的選擇,如果我們現在砍得輕,讓他下坡的速度慢,那下一步要被砍得重的對象是誰?就是現在乖乖照著政府的提撥率,乖乖去繳錢,過了25、30年之後,到他準備要領的時候,那個時候的政府說「對不起,過去的改革沒有成功,所以現在要進一步改革。」到時他就領不到現在的所得替代率下的退休金。他照著這次改革的幅度繳他應該提撥的費用,但是請領給付的時候卻領不到錢,那怎麼叫世代公平呢?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當然應該讓這個階段的改革速度加快。

第二張圖要跟大家講早上黃國昌委員曾經提過的,六次精算提出的最適提撥率,公務人員最低。馬政府在2014年12月31日進行的精算,提出公務人員的最適提撥率是將近37%,它比起前面有改善,因為2012年1月、2月各改了一次,從過去1992年考試院進行邪惡立法,造成所得替代率甚至高達140%的狀況,壓到大概沒有超過100%,但是實質所得替代率超過90%以上的人還是比比皆是。因為有那一次的改革,所以看起來好像喘了一口氣,但是要這個基金活下去的話,總要提撥到將近37%,問題是現在的提撥率是12%,照現在的制度,每個公務員要繳現在3倍的錢,當然不可能。即便是經過現在的改革,要不增加提撥率而讓基金活下去也是不可能的。再怎麼精算,再怎麼改革,在這個階段一定要提撥到30%以上,叫現在的公務員提撥到30%以上,他們會接受嗎?當然不可能。怎麼辦呢?只有在現在讓大家喘一口氣,然後馬上啟動下一個階段的改革,所以我在條文裡有特別訂定規範,另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也有同樣的條文,就是在通過改革後大概5年的時間,必須建立新的制度,這是對現在的政府的壓力,也是對自己的期待跟要求。我們在這次改革讓大家喘一口氣之後,不可以把責任推到下一代,不可以讓現在的公教人員乖乖提撥費用之後,到他們要領的時候,發現領不到現在的60%,可能只能領到30%。要怎麼解決呢?我們必須在這次完成改革之後,馬上啟動下次的改革,要完成立法,這樣才有辦法對下一代交代。

主席:謝謝提案人段宜康委員的說明。

主席(段委員宜康):提案委員及黨團都已經說明,現在請銓敘部周部長報告。除了考試院版本的法案之外,請部長一併就廢止案報告;另外,請你根據協商內容,也針對考試院做的精算報告一併報告,發言時間不限制,請周部長儘量簡短。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對於貴會今天能優先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草案,在此表達由衷的謝意。本次退撫法草案之全文共計92條,分為6章。另配合新法實施,同時廢止現行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

有關本次退撫法草案所定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彙整如附件1;敬請參考。

目前朝野各黨團及部分立法委員業分別提出退撫法草案,經詳慎檢視所提內容,除退休金計算基準、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率之方式等外,其餘條文實質內容,大致均與考試院函請審議的草案規範相同,爰建議照考試院函請審議的草案版本進行審查。

本次考試院函請審議的退撫法草案,內容涉及已退、現職及新進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重大變革,所以各項改革措施都力求溫和漸進且合理可行,敬請各位委員惠予鼎力支持。

以下針對今天早上大院委員關心的精算報告問題進行報告。依照公務人員退休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基金必須每3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50年,所以基金自民國84年7月1日成立以後,在88年6月30日進行第一次精算,於91年進行第二次精算,到去年完成第六次精算報告。這次我們做的改革大部分是根據這六次的精算報告,尤其是去年最後一次完成的精算報告。在這次的改革,考試院的版本跟年改會的版本有很大的不同。當初我們曾針對所有可能的改革項目,請精算師做單向的精算,所以我們去年為考試院、考試委員做的簡報都附有很詳細的精算報告,不過大部分是屬於單向的精算報告。這一份報告是要讓考試委員評估他們所希望的改革會產生的財務效果。考試委員最後審查通過的草案有大幅修改所得替代率、人道條款、均俸及遺屬年金等,已經於3月底通過。也就是說,我們在3月底才確定考試院的版本及改革方案,後來我們馬上委託精算師精算。我們當然希望在3月底開始精算以後,能夠很快的提出,但是大家知道,這次的改革涉及非常多項目,而且考試院的版本有很多是大幅度的改革,所以到了這幾天才大致製作出精算報告。我們沒有在大院委員會開會前幾天馬上將資料送給大家,真的很抱歉。

大家早上也有關心精算師的名字沒有列上去,其實這是疏忽,大概是同仁以為這是要送來大院審議的文件,所以上面的名稱就寫銓敘部,並沒有寫精算師的名字。昨天上網刊登的版本,今天早上我們有將精算師的名字補上去了。他們是幫我們做最近一次(第六次)精算報告的精算師,他們對整個精算項目、公務員體制及退休體制比較清楚,能夠駕輕就熟,所以我們委託他們幫我們精算。這次的精算跟第六次精算報告比較不同的地方在於,前者主要是精算按照考試院版本的改革方案,基金用罄的年度到底會落在民國幾年;我們給大院的資料都有附上了,是落在民國133年。這是作為大家審查退撫法草案時的參考,希望大院能夠參酌我們製作的精算報告。如果等一下大院委員垂詢,我們一定會向大家詳細說明。

主席:謝謝周部長的口頭說明,其他部分請各位自行參看考試院的書面報告。

機關代表已經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均不再延長。早上已經截止發言登記,登記的委員有71位,算起來我們要詢答到晚上了。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周部長剛才有提到這次的精算報告,本席稍微分析了一下,你說過是同一個精算師精算,但是你們這次提出的版本跟105年的精算報告相較,份量少很多,因為當時提出的是整體的。105年2月的精算報告高達247頁,將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全部包括在內。相對的,你們現在是一個一個抽離嗎?一份一份精算嗎?為什麼這次送來的精算報告的頁數這麼少?

另外,精算方式方面,我們看到之前的精算報告有擬定人口統計假設─死亡率、離職率及參加人員成長率,還有財務的假設─折現率、調薪率及預期投資報酬率。你剛剛說,你們現在只針對考試院的版本進行差異比較,這樣就不是整體分析,為什麼會出現差異?最後,精算投資報酬率是大家最在乎的,過去你們會將range拉得比較寬,從2%到10%,這次的報告只設定4%,為什麼?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第二次的精算報告是針對軍公教,現在委託精算師精算之後,供委員參考的資料只針對公務人員,所以份量當然比較少。

王委員育敏:你們每三年要做一次,其他的都做了嗎?

周部長弘憲:照我剛剛跟大家報告的內容,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每三年精算一次,明年初就會開始啟動第七次的精算,這個精算報告會比較廣泛。

王委員育敏:剛剛我們朝野協商,說下禮拜一要審查公教人員的部分,請問精算報告製作出來了嗎?

周部長弘憲:就是我們附給大家的,網路上也有公告,內容是針對公務人員的部分進行財務評估。它只有公務人員的部分,因為我們只負責公務人員。

王委員育敏:好,在野黨委員在乎的是,為什麼這一份報告到昨天才送出來、公告給大家,你剛才有說考試委員老早就拿到這一份報告了。

周部長弘憲:沒有,考試委員也是昨天才拿到。

王委員育敏:那他們之前的依據是什麼?

周部長弘憲:我剛才有跟大家報告,我們去年開始就針對所得替代率……

王委員育敏:那就表示你們手頭上有資料,為什麼現在才有這一份完整的報告?

周部長弘憲:因為那個……

王委員育敏:既然有單項的,就會有整體的報告,不是嗎?

周部長弘憲:我剛剛有報告過,改的部分非常多。我們當初預擬可能的……

王委員育敏:精算報告是討論年改非常重要的依據,但是部長剛才的報告讓人很不放心,因為你們的作業過程不嚴謹,至少本席坐在下面聽是這樣的感覺。剛剛很多委員在報告各黨的版本時,都只提到公務人員怎麼樣多繳、少領及延後退休,但是討論年金改革還有另外一件很重要的事─退撫基金的管理效益。過去這幾年,退撫基金管理效益的浮動幅度讓人瞠目結舌,有時候虧25%,有時候一下子又彈升20%,處在非常不穩定的狀態,近十年平均下來是在低檔徘徊,實質報酬率不到2%,結果你們的精算報告還用4%估算。退撫基金的管理績效是不是太差?因應現在執行的狀況,針對退撫基金的管理,委員會已經有委員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今天討論年金改革,基金的管理也應該同步改革,看怎麼樣提高效益。你們把所有的軍公教退撫人員的錢拿去亂投資一番,不賺錢就要求多繳一點。國安基金有沒有拿退撫基金去護盤?

周部長弘憲:沒有。

王委員育敏:完全沒有嗎?

周部長弘憲:沒有。

王委員育敏:你敢保證嗎?

周部長弘憲:是,完全沒有。

王委員育敏:好,既然沒有,為什麼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提到,可以去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最高額可以到達新台幣3,000億元。從來都沒有借過嗎?

周部長弘憲:沒有借過。

王委員育敏:那所謂的四大基金護盤是什麼?是媒體報的假新聞嗎?

周部長弘憲:我們尊重媒體的報告,但是實際上……

王委員育敏:每次股市盪到很低的時候,就說到要不要啟動國安基金,要不要四大基金進去護盤?這都是假新聞嗎?

周部長弘憲:我們沒有進行護盤的動作。

王委員育敏:這樣子的話,前述條例的這一條規定其實可以刪除。

周部長弘憲:對,當然……

王委員育敏:這個是部長說的,過去都沒有動用過,也沒有借過,既然不需要的話,寫在條例上要做什麼?

周部長弘憲:應該是說可以借錢給他們。

王委員育敏:你說從來沒有借過。

周部長弘憲:根據我的瞭解是沒有,同仁……

王委員育敏:這樣就奇怪了,那法條幹嘛這樣寫?本席主張刪除,這個部分不太需要寫。

另外,我們今天討論年改的議題,剛剛很多人都提到18%的問題,它有過去的歷史脈絡。請問部長當公務員多久?

周部長弘憲:我都擔任政務官。

王委員育敏:你不是公務員出身,問你不準。

周部長弘憲:同仁可能最瞭解,次長是公務員。

王委員育敏:請次長回答,你擔任公務員多久?

主席:請銓敘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文燦:主席、各位委員。我75年當公務員。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有18%對不對?

林次長文燦:18%的年資大概有11年,是舊制。

王委員育敏:你覺得18%合不合理?你當時的薪水多少?

林次長文燦:就我個人來講,18%有當時的時代背景……

王委員育敏:早期公務人員的薪水比較低,為了貼補公務人員的薪水低才有18%,是不是這樣?

林次長文燦:沒有貼補的意思在裡面。

王委員育敏:其實是你的薪資的意思。

林次長文燦:公務人員的薪水比較低是指現職比較低……

王委員育敏:退休以後要補給你。

林次長文燦:對,是退休的部分。

王委員育敏:其實有這樣的意涵,現在大家完全把18%妖魔化,覺得18%非常不公平,剛才還有委員說18%應該儘快砍,而且要2、3年就直接砍到底,因為都是不應該的。但是如果真的認真去看,假設領18%的人現在已經85歲,他在民國84年退休,他擔任公務人員那麼長的時間裡,事實上他的薪水並不高。數字會說話,純舊制的人84年退休以後,領3萬7,359元,可見舊制的人領的金額並不高。再者,現在我們看到各黨團的版本有3萬2,000元,他頂多多出幾千塊而已。這些人現在年紀已經很大了,我們不應該再硬砍高齡85歲老人家的18%。未來在提出修正動議的時候,本席會主張改革要合情合理,而且真的不要污名化公務人員,過去他們領這筆錢不是他們的罪過,就像剛才次長講的,早期薪水比較低,所以就安撫他們以後退休的時候可以有好一點點的保障,結果我們現在的政府是連這樣的保障也保障不了。我希望未來大家在討論這個議題的時候,要用合理、合情的態度來看待我們的公務人員,他們真的沒有竊取國家資源、也沒有對不起國家,在講這件事情的時候,我希望不要高舉改革的大旗,當你的刀要砍向他們的時候,他們其實真的是很痛的,然後我們要有多一點的同理心,謝謝。

周部長弘憲: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年金制度是所有福利國家面臨財政危機時須要處理的事情,大家都希望能有一個健全的制度,在維持國家財政穩定下,同時要顧及到退休人員的經濟安全,你同意吧?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是。

吳委員志揚:當然這會有一點困難,我們看這次年金改革的三大目標,這是國是會議講的,包括健全年金財務、促進制度永續;確保老年生活、經濟安全無虞;兼顧職業衡平、實現世代互動,這是這次年金改革的三大目標對嗎?

周部長弘憲:是。

吳委員志揚:為了要達成這三大目標,到底採取的是什麼手段?以我的瞭解,現在各個版本所採取的大概是三種方法,也就是有一個中央的版本,然後各委員再參照這個版本做微調。第一個是大家領少一點;第二個是大家多繳一點;第三個是大家晚一點再退休,不要那麼早拿。大概就是少領、多繳、延退三種方法,但是這三個手段是否能達到這個目的,這是我們這次審查年改方案一個很重要的方法。今天早上為什麼會吵那麼久?其實我們發現這三個手段到底能不能達成三個目標,完全是需要精算的,我個人認為,只用這三個手段是絕對不可能的,三個目標都絕對不可能達到。我先來問一下精算的部分,你們昨天很晚的時候才弄出來,說實在我們辦公室根本來不及消化這份精算報告,所以今天曾銘宗委員也有講到,如果不是財務專家的話,一般人要去理解或是把它轉換成我們該用什麼樣的方案,會有相當大的困難。

最近本席收集到一般民眾及學者專家教授對於這個精算報告的疑點,我想請問部長,我們的精算方式,是不是用清算的角度?換句話說,當有一天基金要結算、要破產,要一下子要把欠大家的退休金一次發完的話,經費是不是足夠。如果是用這種角度來算的話,就有一點安全準備的概念,而且要很完整的,不能欠人家錢,這是一般商業保險會用的方式,金管會也是要求我們的人壽保險要這樣做,萬一有發生什麼樣的事情,大家要結清、要提領光的時候,是否有準備足夠的資金,這是從清算的角度來看。但是很多專家都講,同樣一份精算報告可以用各種方法去看,橫看成嶺側成峰,如果我們不是用清算角度去看的話,而是用隨收隨付的角度去看,就是這個時候有多少人需要跟政府領,政府這個時候有沒有錢給人家,如果是用這個角度來看的話,請問部長年金會不會破產?

周部長弘憲:我們是採取儲金制,希望公務員在職的時候,由國家跟公務員各提65%跟35%,將錢挹注到水庫裡面,以後公務員退休以後,就從水庫裡面把這些錢領出來,所以這跟隨收隨付制是不太一樣的。

吳委員志揚:對,那你覺得應該用隨收隨付制,還是完全準備制?還是有折衷的方式?

周部長弘憲:這就是退休制度本身不一樣……

吳委員志揚:像是今天考試院通過的版本,或是年改會通過的版本,你覺得是採用哪一種方向?

周部長弘憲:我們現在是儲金制,希望大家一起把錢存進來……

吳委員志揚:如果是採這種完全準備制的話,就會要求很高的安全準備,有高達5年的安全準備,動不動就上兆的基金規模必須一直放著,這樣的結果,就是大家必須一直繳錢,然後越繳越高。

周部長弘憲:不會,精算會有一個適當的提撥率出來。

吳委員志揚:那我講一下安全準備的概念,以我的瞭解,德國大概只有1至3個月的安全準備,臺灣現在則是5年,所以對於破產的危機感跟認知就會不一樣,我們不太應該學商業保險,因為商業保險是私人的,並沒有國家做保障。老百姓退休以後,就是按月去領退休金,並不會突然跟政府說要全部領,對不對?當然1至3個月聽起來有點危險,但是有沒有必要準備到5年,我覺得這個也是精算的重要性。當你採取一種態度以後,對於這個基金會不會破產或是危險到什麼程度,就會有不同的感覺,這是很多學者提出來的問題。另外,我想問一下是否真的有所謂潛藏債務的問題?

周部長弘憲:潛藏債務是一般人的用法,實際上是未提存的應計負債,正確的名稱在我們精算報告裡面就是未提存的應計負債。也就是說,政府未來要付多少的退休金,然後現在基金庫存有多少,減下來就是沒有提存的部分,這部分一般人就稱為潛藏負債,但是我們不再用這個名詞了。

吳委員志揚:那用什麼?

周部長弘憲:就是未提存的應計負債。

吳委員志揚:這個一般老百姓聽起來更無法理解。

周部長弘憲:這是精算的一個名詞。

吳委員志揚:本來潛藏債務聽起來就已經很潛了,然後你又說未提存,請問這個議題跟今天的年改方案有什麼關係、有什麼關連性?

周部長弘憲:未提存的應計負債就是本來政府應該準備多少,未來要付給這些在職和退休的人員這麼多錢,可是現在基金只有5,785億元,扣掉的差距就是所謂的潛藏債務,也就是未提存的應計負債,越多就表示這個坑洞太大,必須用其他方式來彌補。

吳委員志揚:但是我要提醒考試院,現在用資產負債表的概念和現金流量表的概念,其實是會不太一樣的,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因為剛剛委員提到……

吳委員志揚:對於你的基金,一方面我們希望能節約,另一方面剛剛王育敏委員講得很清楚,為什麼臺灣四個基金的績效會這麼差?

周部長弘憲:我想我們會努力。

吳委員志揚:怎麼努力?這次的年改方案沒有永續嘛!

周部長弘憲:對,因為基金管理……

吳委員志揚:如果你的經營方式永遠不改變的話,像今年你用少領、多繳、延退的方法撐個30年,再過20年可能又會不夠了,然後再少領、再多繳、再延退,再過幾年,又要少領、多繳、延退。我倒是滿贊成召委所講的,一定要有一個時間,讓你把一個新制度提出來,要不然你們只是用少領、多繳、延退的方法,如果現在就這樣定案了,如果你們都是用這種方法去看待,本席懷疑未來世代所碰到的退休問題會更嚴重,因為可能錢又不夠了、又要再砍了,最後的結果就是破產,但還是沒辦法解決問題,況且,將來少子化、老齡化的問題會只會愈來愈嚴重。目標二、你們有個目標叫確保老年生活,經濟安全無虞,但你們在年改方案中,並沒有讓其他老年人的生活有什麼確保啊?我們只有看到你們一直把軍公教的老年給付下降,所以根本沒有辦法確保生活經濟安全。目標三,就是職業平衡世代互動的部分,這點我們也只有看到軍公教退休給付大幅下降,但是勞工部分並沒有大幅提升,你們把退休基準改為退休前15年,等於是他們很年輕時的薪資水準,是不是這樣?當然這不是你們弄的,但是我們希望各種職業都能夠平衡,像勞的部分就沒有平衡。軍公教加勞的部分做調整以後,你們對於一般納國保及農保的人民並沒有同時處理,所以他們在職業上及性別上還是有很大的差異。因此,我覺得依照現在少領、多繳、延退的方式,這3個目標根本是一個不永續的年金改革,我們開了這麼久的會議,不是只解決一下子的問題,應該要為後代子孫建立一個健全的退休制度,以上是我的意見。

周部長弘憲: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面對國家如此重大的挑戰,相信每個人,無論是哪個政黨,都希望能為這個時局盡一點心力,即便我們的力量很微小。不論在今天早上冗長的程序討論當中,或是過去將近一年的討論時間,我們無意指責任何人,但常有人說:如果要主張改變的人,就是要去污名化某一階層的人。我覺得這是一個嚴重的誤解,其實就我所知,有更多數的台灣民眾長期以來對非常辛苦的軍公教朋友是心存感謝的,在面對國家如此重大挑戰之際,我想對他們表達感謝之意,其實不論是現職或退休的公教人員,大家都非常辛苦在戮力從公,同時,我也想向他們說聲抱歉,因為真的是情勢變更,當國家面臨這麼大的挑戰,其變動過程中一定會影響到部分人員的退休所得,不管是現在或將來要退休的人。

我們常說,台灣的藍綠是非常對立的,沒有藍綠共識,不過在公教退休年金一事上是有藍綠共識的。大家不要忘記在2013年時,當時的總統馬英九先生也針對年金所遇到的問題提出了改革版本,我常在想,那時候的馬英九前總統到底是抱持什麼樣的心情去碰這一塊問題,其實他大可把眼睛蒙住,反正他當時已經是第二任,也不需要再選舉了,所以根本不必去碰這個問題,但為什麼他要去碰這件事情呢?因為我相信任何一個人坐上總統這個位置時,不論他是哪個政黨,除非他選擇視而不見,否則他一定會發現這件事情不僅是一個人或一個政黨要面對的,而是一個國家要面對的問題,這是一個國家的挑戰嘛!既然此刻國家面臨如此重要的挑戰及困難,在大家要共同面對之時,彼此應該要放下政黨的立場來嚴肅面對。在過往近一年的討論時間中,對我個人來說,最痛苦的事情就是,當不實言論一而再再而三地被轉述時,就會失去一個可以讓大家理性探討的空間。

我舉例來說,也希望部長能藉此機會來說明。公教人員退休金的提撥是本俸乘以2再乘以12%,目前為止是12%,其中35%是受益人自繳,65%是政府撥繳。然而,長期以來網路上一直流傳,從民國84年儲金制設立以來,其實65%的部分政府是虧空、是沒有繳足給基金池的。部長要不要藉此機會做說明,從84年退撫基金成立以來,政府到底有沒有如時按年提撥應交的65%到基金池中?簡單地說,就是有沒有欠過這個基金任何一毛錢?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發言。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是都有照提撥率繳進去,但就是因為提撥率定的……

劉委員櫂豪:沒有,就以目前法定提撥率來說,以前是提撥8%,現在是提撥12%,然後政府有沒有每年編足預算將12%中的65%提撥進去?

周部長弘憲:當然有。

劉委員櫂豪:有嘛?所以站在這個基礎之上,包括今天早上有委員提到政府長期欠錢,但事實上政府並沒有欠基金池的錢,至於提撥率要多少才合適,這部分是大家可以討論的。

其次,大家常說,公教退撫基金之所以有潛藏性的應支付款項或是將來可能支付不能的話,都是因為基金績效不好的緣故。當然,如果這個基金每一年都賺15%,也許就會天下太平了,但就部長所知,世界上有沒有哪一個退撫基金可以向所有繳錢的人保證每年都可以獲利15%以上,有這樣的基金存在嗎?

周部長弘憲:應該是沒有,因為每個國家經濟狀況都不太一樣。

劉委員櫂豪:我同意要設定詳細的規定,避免人為疏失或人謀不臧對這些共同基金上下其手,這部分我們同意。但設定那些規定其實是為了防弊,因為沒有辦法透過法律規定來保障它的獲利嘛!這是一個基本的投資常識,相信在座各位或多或少有買過共同基金,有時候一個月扣5,000元或是扣2萬元,不一定,且購買基金當下一定會提醒投資人說,基金負有投資風險,不保證獲利。也就是說,今天我們在討論這個基金的操作績效時,其實設立規定是為了要防弊,但沒有辦法因設立一套法律制度就保證他可以每年獲利10%或15%以上。部長,是不是如此?

周部長弘憲:對。

劉委員櫂豪:過去一年網路上流傳說,政府的退撫基金(包括軍公教退撫基金)總結來說是嚴重虧空的,有沒有這回事?

周部長弘憲:應該不能說是虧空,而是因為提撥率……

劉委員櫂豪:你不要講提撥率,你要聽懂我的意思啊!提撥率歸提撥率,操作績效是歸操作績效嘛!我現在講的是操作績效,不是提撥率。提撥率是我要繳一部分,政府也要繳一部分,這叫提撥嘛!當提撥到基金池變成基金後,政府會拿去操作,也許是買債券,也許是買股票,帳面上有時候是賺,有時候是虧,但總結來說,到目前為止基金操作績效是賺錢還是嚴重虧空的?

周部長弘憲:是賺錢的。

劉委員櫂豪:或許有人嫌它賺得不夠多,但總體來說它是賺錢的。

周部長弘憲:是賺錢的,沒錯。

劉委員櫂豪:部長,數字會說話,未來我們要討論整體修法方向時,我覺得有些事情應根基於事實,我們才有辦法討論嘛!要不然現在還是有很多人認為政府沒有繳足65%。其次,基金嚴重虧損,從我們剛剛討論當中可得知,第一、政府該繳的65%每年都有按時提撥嘛?

周部長弘憲:是。

劉委員櫂豪:所以沒有虧欠任何人。第二、到今天為止,整體來說基金是賺錢的。

周部長弘憲:整體來說是賺錢的。

劉委員櫂豪:當然,或許有人會說其他的賺更多,但如果有一種基金可以保證每年都獲利10%或15%的話,相信那檔基金一定會變成最熱門的商品,因為幾乎等於純獲利,沒有風險,可惜世界上並不存在這種基金,但是參與討論的人也不能把這件事情根基在這樣的基礎上來討論,我覺得這幾件事情要先釐清,才好面對這樣一個嚴肅的問題。

最後,無論是年改會的版本或考試院的版本,我覺得有一項是要去考慮的,就是城鄉差距。這件事情對退休人員沒有影響,但對現職人員有影響,將來如果修法通過之後,現職人員的薪資計算方式是以最後或最高的15年作為基礎,原則上應該就是以最後15年作為基礎。年改會版是15年,考試院版本是10年嘛?

周部長弘憲:是。

劉委員櫂豪:但我認為其中有城鄉的問題,以公務人員體系為例,因為六都或中央的職缺較多,職系分布較廣,所以只要一個人夠努力且有表現的話,他要升到10職等的機會是比較多的;相較於台灣非六都的縣市,特別是鄉鎮公所,不要說要升到10職等,他們連要升到8職等、9職等都有一定的難度,不是因為能力問題,而是編制本身就是這麼小,尤其在鄉公所,有時候裡面只列一位秘書是9職等,其他都是8職等,也就是說,如果政府要鼓勵好人才留在當地服務的話,我認為這件事情是你們應該要考慮的。當然,將來在逐條討論時,我們可以將這件事情拿出來討論。

周部長弘憲:好,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每次談到年金改革的事情,本席心裡就非常沈重,相信你們也一樣沈重。部長,對不對?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是。

楊委員鎮浯:考試院是全國公務人員的大家長,相信你們在做這樣的處理時,心裡也是非常沈重。本席來自金門,特別理解很多軍公教的心情。本席今年才44歲,我小時候不但躲過防空洞,還看過砲彈,現在大家幾乎都沒有看到戰爭了,所以就把軍人當成一個職業別在看待,大家都沒有去體諒當時的環境,當時軍人是把命賣給國家,可是在現今承平時期、大家在家裡享受之時,卻是把軍人當作一個職業別在看待,部長,這是讓人很痛心的一件事。

當然,每個人進入職場時有他的選擇、有他的自由意志,但是我們必須去想,當我們在外面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時,軍警消人員可能在家中長輩往生或太太生產之時,甚至是他們小孩的每一個成長階段,他們統統都沒有陪在身邊。我常聽很多人說,退休金是要給這些人一個保障的生活,而不是優渥的生活,但曾幾何時,當初政府就是用這些條件吸引軍公教投入職場,而今政府背棄了自己的承諾,而今政府卻要用各種理由去剝奪他們一些權利,部長,本席想要表達的是,在這個過程當中,政府的角色在哪裡?大家常拿前瞻基礎建設來做比較,說:奇怪!政府為什麼花錢很大器,對軍公教卻很小氣?我們當然知道現在國家財政不好,但即使財政不好,建設還是要做,因為建設才能讓我們的產業發展,這些本席都認同,但這是不同的用途,不能混為一談,不過本席要問的是,在你們的精算報告中有很多的參數設計,假設你們的報酬率是4%,你們有沒有考慮到在不同的試算版本下所產生的結果?又或者你們有沒有去整理出目前的缺口大概有多大?政府的角色是什麼?我所謂政府的角色是,今天為了國家的發展、產業的提振,國家再沒錢也要擠出8,800億元來做前瞻基礎建設,那麼現在這個基金遇到難關,國家還能再整理出多少錢來投入?這個部分政府有去做嗎?如果今天政府有整理出你們還可以再拿出幾千億元去投入這個缺口,那是不是可以把既有的問題變得比較和緩?是不是對大家的衝擊就不會那麼大?可是我們沒有看到政府的誠意!

在30年前投入職場時,相信當時最常聽的一句話是:共體時艱,以後國家會善待你們。有多少軍公教就這樣子投入了?現在你們還是要這些人共體時艱,因為國家財政不好。請問部長,你認為這次要改革的主因為何?是因為國家財政不好,禁不起年金的負擔嗎?

周部長弘憲:是因為基金本身的財務壓力。

楊委員鎮浯:我剛剛說過,在你們的所有版本中,我沒有看到你們提到政府可以再投入多少經費來把這個缺口變小,然後才來談要如何將它平攤,讓它的衝擊變小,我沒有看到這一塊嘛!你們可以為了各種理由,擠出5,000億元、8,000億元,甚至1兆元都說是應該的,難道政府為這些為國家奉獻的人去擠出個幾千億讓缺口變小、衝擊變小,就不應該嗎?如果今天政府肯這樣做,相信提出來的版本都是大家可以接受的,可是我卻看不到政府的角色在哪裡?你們只會要求大家共體時艱,我必須說,我們都清楚國家財政困難,但國家財政困難不是軍公教造成的,國家財政困難更不單單只是這個基金的問題,所以請不要再混淆視聽了!

記得我在總質詢曾問過林院長,他說不改國家會破產,這是顛倒是非,國家財政不好的原因非常多。回到基金本身的問題,它的的確確是因為當時特殊的時空背景所造成,如果國家財政確有必要的話,那麼現在的政府是不是應該拿出誠意去精算出你們還能投入多少?讓這個虧空、這個缺口可以變小,就部長的看法,你認為這樣做,會不會讓整個衝擊變小?

周部長弘憲:因為現在是希望將提撥率從12%提升到15%,因為提撥率是政府負擔65%……

楊委員鎮浯:我不是指提撥率,你們現在精算報告中已經有指出整個基金的缺口了嘛?本席要表達的是,你們當時跟軍公教的契約關係不應該溯及既往,而不要溯及既往的辦法就是政府要精算出還有多少財政可以投入?讓這些在舊制之下產生的缺口弭平,之後才來討論新制,否則你們要如何取信將來每一位被政府花言巧語吸引進公部門的人,你懂我的意思嗎?

周部長弘憲:這次改革節省的經費,是要全部挹注到退撫基金裡面。

楊委員鎮浯:你們將改革節省的經費拿去挹注退撫基金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我要說的是,你們今天為了前瞻可以擠出8,800億元,因為你們覺得有必要,但難道你們就不能為了年金再擠出一點經費來投入,讓它的缺口變小嗎?我指的是這個概念,如果今天能夠用這個概念來看待這件事情,相信衝擊不會那麼大!而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用剩下來的經費再投入!部長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周部長弘憲:是。

楊委員鎮浯:我相信你們也很為難,考試院一直以來都希望能夠照顧公務人員,今天要你們下這個手,相信你們也很痛,我必須要講,很多人說年輕的公教人員支持改革,那是因為你們一直恐嚇公教人員「如果不改革,將來領不到」,「如果不改革,你們就要承擔上一輩」,你們這樣講,他們當然會支持改革。如果換一個方式講,國家的角色願意承擔更多,以後願意進來的人按照新制來處理,那麼這些退休人員的衝擊將會減緩一點,這種三贏的方式,我相信多數的人更能支持。本席誠摯希望面對這麼沈痛的議題,大家能真的多替軍公教想一想,國家的財政不是只有軍公教造成的。部長,軍公教是無辜的啊!

周部長弘憲:是。

楊委員鎮浯:希望大家能夠秉持這樣的想法來看待這樣的案子。謝謝。

周部長弘憲:好,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年金改革這個議題,有關退休金、年金的計算,從以前一直累積到現在,老實說,是相當複雜,各種制度交雜一起,包括退休年齡不一,可能有50歲退休、55歲退休,也有60歲或65歲退休者,又有橫跨新舊制,還包括18趴這件事,或許還有其他的,因此計算起來有千百種,這幾個變數加起來,有非常多種排列組合及樣態,每一個時間點,因為新舊制的緣故,退休的人員會不同,退休年齡也不一。此外還有職業別,包含老師、警消以及一般公務人員,所以排列組合起來,情形相當複雜。當然大家都花了很多時間,我也花了很多時間了解。

我先澄清一件事情,國民黨本來有提版本,也是上一次協商時,我們承諾要提出黨團版本,後來我們又把黨團版本撤掉,這其中並沒有太多的秘密,我覺得面對國家的事情,這是公事、是大家的事情,沒有什麼需要秘密的。撤掉版本的原因很簡單,因為其中有兩個爭議,第一,追溯既往的問題,針對已退休的人員,我們現在用新的退撫條例來規範,他們已經工作完成了,奉獻20年、30年或是35年,也開始領退休金,有的人領了幾年,有的領10年或是20年等等,這個制度已經實施了,他們的責任是擔任公務人員至退休為止,而責任也已經完成了,而且他們也按照原有的法令領退休金了,現在要改變這個制度,他們到底應不應該被改?這就是新的法律能不能追溯既往的爭論,這個問題確實在我們黨團裡爭論很大,所以後來我們沒有辦法統一成一個黨團版本,所謂黨團版本的意思就等於是黨團內每個人都認可這樣的版本,因此有這樣的爭論,這就是為什麼後來我們沒有提黨團版本的第一個原因。之後我們把所有的條文都寫好了,並不是就不做了,而是都寫成個別條文的修正動議,將來討論時,黨團版本中所有的修改或意見也都會在修正動議中顯現出來,一起跟其他版本做討論,這是第一個爭議,針對法律能不能追溯既往這件事,大家有爭議。我想這也是目前在立法院外,許多已退休的公務員感到忿忿不平的最主要原因。針對這一點,請問部長有何見解?要如何解決這樣的爭議?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法律不溯及既往這個原則當然是法安定性原則底下的次位原則,原則上當然要尊重,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17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屬於不真正的溯及既往,所以也不會影響它的效力,不會有違憲的問題,但是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亦即在改革時,必須考慮公務人員,尤其是退休人員的權益與基金的財務壓力,二者如何取得衡平?因此考試院的版本就是基於這樣的理念,希望能在兩邊取得一個支撐點,以達到衡平。因為這涉及到法律解釋的問題,當然我們會尊重每個人對法律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的見解。

林委員為洲:好。這也就是今天委員會第一次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我們之所以提出「先公聽會後審查」的原因,因為對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大家有爭議,我不敢說一定不行,但是大家都可以認同這本身是有爭議的,所以我們堅持要開公聽會,也要讓憲法的專家針對新法令是否會違憲的問題進行討論,所以這就是我們堅持「先公聽後審查」的原因之一,這只是我們改變態度的原因之一。

我們後來沒有提黨版的第二個原因是,針對這些被改革的人裡面,其實也有不公,不只是軍公教跟外面的勞工朋友同樣是退休卻領不一樣的退休金,或是制度上不同造成職業別不平、不公的問題而已,即使我們實施新的制度,在所有軍公教被改革者裡面,也很容易造成不公,原因就是制度不一、退休年齡不一,同樣的制度,為什麼有人改得少,卻有人改得多?有的人會質疑難道自己早退休就要改得比較多,或者質疑難道因為自己橫跨新舊制,所以就要被改得比較多,我們現在都很清楚。

我也特別看了召委的臉書,他也提出他版本的說明原則,我覺得這個不錯,針對高階的改得比較多,低階改得比較少,主管改得比較多,基層改得比較少,我應該了解得滿清楚的。但是這只講到一部分,另外還有一部分是低階的,但是卻被改得很多,就是橫跨新舊制的那些人,而且是早退休的那批人,他可能是以75制,在50歲就退休,包含教師、警察以及消防人員都有可能在那個時間點,譬如10年前到15年前,他們橫跨新舊制,他們早退休了,當時的法律規定當然有危勞的考量,他們的年資很短,可能僅有25年,而不是35年,如果要算替代率,他們的替代率本來就比較低,所以就用18%來補償他,因為他有適用舊制的部分;但是這次18%會被砍到0,因此,不用算也知道,他的替代率一定是會到底的,而這些人都屬於基層,眾所周知,只有愈基層的警察,愈會用75制在50歲時退休。至於老師,並沒有太大的階級別,也就是沒有分什麼主管或非主管,大家都是一致的,而這些基層的老師也會在那樣的區段裡面,被砍最多。

總之,有關年金改革,本席認為應該針對不同年齡退休、不同職業別及在不同時間退休的部分,進行更細緻的討論,去想想他們之間公不公平?除了以軍公教跟外面的勞工來做比較之外,也要思考對於所有被改革者來說,是不是一刀下去,就會讓這些橫跨新舊制的最基層的人,反倒被砍最多?如果這樣,難道我們不應該檢討嗎?希望大家能夠以多一點的時間跟耐性來面對這個問題,畢竟要訂出一個可以沿用30年的制度,不值得多花一點時間、多開兩次公聽會來討論嗎?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有一個觀念外界講得似是而非,就是認為如果年金不改,國家會破產。到底是國家會破產?還是年金會破產?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也不是破產,而是基金到了某個年度時,餘額會變成0。

尤委員美女:所以就會變成說將來沒有那樣一個退休的基金,沒有辦法再去支付……

周部長弘憲:對……

尤委員美女:就是說我今天雖然繳了錢,但是……

周部長弘憲:對,無法再支付退休人員的退休金……

尤委員美女:就是對於退休人員,已經沒有這個基金可以支付給他退休金。是這個意思嗎?

周部長弘憲:對,所以我們沒有說過國家會破產。

尤委員美女:OK,所以非常清楚,並不是說如果年金不做改革,國家就會破產,而是說這個年金的基金會破產。是不是這樣?

周部長弘憲:也不能用「破產」這個字眼,只能說它的支付能力變成0啦!

尤委員美女:就是基金會變成0,這會影響到現職或未來公務員將來的老年給付。正確的說法,應該是這樣吧?

周部長弘憲:是。

尤委員美女:現在外面一直在傳:「你們講說國家會破產,其實國家怎麼會破產?這個國家還有這麼多錢可以用在前瞻基礎建設上,怎麼會說國家會破產?」因此,我們在這裡必須先做澄清,這次年金要改革,是因為支付年金的基金一直入不敷出,長此下去,將來有可能變成0,會影響到現職或未來的公務員,導致他們退休時領不到錢。應該是這樣吧?

周部長弘憲:是。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這個基金將來會變成0?為什麼會入不敷出?針對這點,有人說:「年金既是隨收隨付制,就沒有所謂歸零的問題啊!因為收了多少,就付出多少嘛!」部長,為什麼年金會愈來愈少?

周部長弘憲:其實隨收隨付制跟儲金制不同,隨收隨付制通常只要維持1個月的儲金就可以,而儲金制則是希望把公務員和國家一起繳的錢,再加上獲利,到最後能夠支應公務員未來退休基金的支出,所以它有別於隨收隨付制。至於哪個制度好?哪個制度不好?當然是各有優缺點。

尤委員美女:事實上,公務人員退休金包括幾個部分:一個是公保、另一個是退撫金,還有一個就是18%的優惠利率。公保是採隨收隨付制,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不是,公保也是儲金制;但因它採足額提撥,所以不會有破產的問題,因為它每3年精算1次,以後就必須按照精算結果去算提撥率,所以現在的提撥率是8.8%,如果下次再精算,超過5%上下的話,就必須調整,這也是為什麼從來沒有人說公保會有用罄的一天,道理就在這裡。

尤委員美女:所以公保不會有問題?

周部長弘憲:對。

尤委員美女:它是依照要支出多少,然後來算應該繳交的費率,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對。

尤委員美女:那現在出問題的就是退撫金的部分,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對。

尤委員美女:退撫金這部分是採共同儲金制?

周部長弘憲:對,兩個一樣,都是政府繳65%、公務員繳35%。

尤委員美女:既然公保部分不會有用罄的時候,那為什麼退撫金部分會有用罄的時候?

周部長弘憲:因為退撫金這部分一開始就提撥不足,在84年7月1日基金成立時,經過精算,提撥率必須達到13.55%,結果因當時法律規定只能提撥8%至12%,所以是提撥8%;及至88年第1次精算後,雖然精算報告指出,提撥率應該要有15.5%,但提撥率也只從原本的8%提高到8.8%而已,所以長期以來,一直都提撥不足,到第6次精算報告時,才發現這個差距太大了,像公務員的部分,必須要到36.98%,但是提撥率只有12%;至於教師和軍人的部分,也分別要到41.18%和38.14%。也就是說,因為長期提撥不足,所以才會產生這樣一個未提存的應計負債。

尤委員美女:以公保來說,如果今天需要多少,費率就隨著調整,而且是每幾年調整1次,那就不會有問題;至於退撫金的部分,在當初開始實施時,就應提撥比率較高的金額,但因提撥不足,結果長年累計下來,現在再加上人口結構高齡化、少子化,以致繳的人愈來愈少、領的人愈來愈多,於是更加速退撫金的不足。是不是有這樣的情況?

周部長弘憲:對,其實基金會發生危機,通常是因為社會經濟條件變動所致,譬如30年前國內新生兒可達30萬、31萬,而30年後的今天只剩下20萬、21萬;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最大的因素就是經濟,譬如30年前,臺銀1年定期存款利率是5%,而現在只剩下1%,凡此都會影響基金的財務狀況。也就是說,這是各種因素而導致,並非單純的提撥率所造成,就像剛才委員說的,整個社會環境改變,大家的壽命增加了,平均餘命跟著拉長,譬如原來60歲退休的人,可以領15年的退休金,但是現在經過計算,65歲退休的平均餘命是十九點多年,亦即將近20年,結果原本領15年退休金,現在可能要領20年,於是就會產生這方面的問題。所以並不是制度當初設計就這樣,而是有很多錯綜複雜的因素,導致現在基金面臨一些財務壓力。

尤委員美女:所以問題不在於設計錯誤,而在於整個社會隨著時代變遷而產生急劇的變動,其中包括老年的餘命變長了,加上少子化之後,繳錢的人變少了,勞動力也減少了;另外,銀行利率也降低了……

周部長弘憲:對,現在是低利率。

尤委員美女:那是否也牽涉到退撫基金的操作成效?因為我們知道,當國家有需要時,就用這個基金來救急,所以這種種因素是否就導致這個基金不足?果若如此,那麼今天大家就要共體時艱來解決這個問題,否則基金不足,就會讓未來退休的公務員領不到錢。

周部長弘憲:像現在是低利率,甚至還有負利率;當然,目前全世界正在升息,如果能夠升息到5%,那麼購買債券就會有5%左右的受益率;但是未來會不會繼續升息,這也會影響基金的績效。對於基金績效,外界都認為不好,這點我們確實應該深自檢討,所以這次年改,我們並不是只有修改退休制度,有關基金管理這部分,也會列入改革,譬如基金操作現在是由行政機關負責,以後是不是要改成行政法人,甚至公司化?還有,目前操作人員都是公務員,以後是不是可以聘請專業人士?凡此種種面向,都必須要改革,以提高基金績效,只要基金績效能夠提升,就可以紓解一部分的財務壓力。

尤委員美女:這次改革,當然不止是要籲請大家共體時艱,繳多一點、領少一點,而且因為退休後的餘命愈來愈長,所以也要延後領;還有就是要改善基金績效,因為目前大家比較擔心它的虧損,所以如何在安全跟獲利之間取得平衡,也有待全面檢討。

另外,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公保金額繳納,草案是規定要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當事人,不論男女自行負擔。請問這部分有沒有可能由國家負擔?因為他之所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就是為了照顧小孩,而面對目前少子化的趨勢,各國都拿出各種手段及策略來鼓勵年輕人生小孩,所以當我們的公務員為了照顧小孩而申請留職停薪,有關所應繳納的公保保費,是否能夠改由國家負擔?部長,針對這點,可不可以納入考量?

周部長弘憲:其實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當事人繳費之後可以併計到退休年資裡面,這已經算是一種進步了,以前是不可以的;當然,我們現在是希望大家能夠全額負擔,但也有人主張負擔半額,甚至還有人主張全額都由國家負擔,如果這樣,國家財政能否支撐,也是一個問題,所以這部分,大家可以集思廣益。也就是說,育嬰留職停薪的年資應該納入,這是大家的共識,只是納入之後,錢由誰負擔?若由國家負擔,國家必須考慮財政;若由基金負擔,會不會轉嫁到其他人員身上?這些都還有待討論。

尤委員美女:如果能夠由國家負擔,國家可以把錢撥到基金裡面;當然,也可以由基金來負擔或是由人民自行負擔,但我覺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的人,如果要負擔這筆費用,是不合理的。有關這部分,是否可以給我們試算表,俾讓我們了解國家的負擔會有多少?

周部長弘憲:好。

尤委員美女:當然,除了公保之外,勞保、軍保及農保等等,也都應該有同樣的……

周部長弘憲:這是有關退撫的部分。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是討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到目前為止,除了國民黨沒有提出版本之外,各黨都提有不同版本。而早上經過冗長的程序發言,我們可以確定,年金改革之所以眾所矚目,第一是因為經費不足所牽涉到的基金運作;第二是行業的不平,因為可能牽涉到過勞的問題,尤其軍跟警的部分,退休年資跟延遲年齡,大概不一致;第三是世代的不均,亦即年輕朋友加入公務員行列之後,面對未來有一個不確定感。正因為以上3點,所以對於年金改革,大家特別重視。

事實上,不論是考試院提出的版本、行政院年改會提出的版本、時代力量提出的版本或是段宜康委員提出的版本,大概都是針對給付年齡,希望能夠延長到65歲;還有,就是針對給付計算的延長,以10年或15年做為過渡期來逐步計算給付;另外,有關所得替代率這部分,不管如何計算,都是以35年年資做為計算標準,而且考試院版是以80%為上限,逐年調降1%至70%為止;年改會的版本,也是民進黨團的版本是從75%降到60%;段宜康委員的版本大概也是一樣;至於時代力量的版本,主要是針對年齡或退撫基數而定,趴數是從50%到70%。我想這裡面包括剛才尤委員說的,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年輕公務人員來說,未來在生涯轉換時應該是有所保障的。

其實這次年金改革,重點不在於能夠保障多久,而在於延遲多少年。所謂延遲多少年,牽涉的問題就是基金會不會耗盡?基金到底是屬於確定給付?還是未來會破產?為了避免破產,是採隨收隨付制嗎?剛才部長特別提到,以德國為例,是採隨收隨付制;反觀我們,現在的年輕人從進入職場到退休,以平均餘命來算,可能就有60年的時間,也就是說,從他25歲進入職場到85歲為止,這60年當中,他都要面對與時俱進的年金改革,對不對?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對,我想這是大家必須共同面對的。

鍾委員孔炤:也就是說,我們這次年金改革之後,並沒有保證可以長長久久,永續到多少年,而是要有一套處理年金動態因素的改革機制,以因應未來人口結構、勞動市場、經濟狀況及國家財政的變化,我們必須面對這些基礎因素來進行動態的調整,所以這次年金改革,並不如大家所預期,我們可能還要面對未來40年、50年,甚至60年的人口結構、勞動市場、經濟狀況、國家財政及基金運作等動態因素來做一個調整。整體來說,這次年金改革,其實不是一個長久性的處理方式,誠如段委員所做的提案說明,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動態的改革,這個改革可能在3年、5年之後,就必須透過既有機制運作來做調整。部長,我們是否要面對這個問題去做處理及因應?

周部長弘憲:我們的理想當然是希望永續,但以目前的情況來看,大概很困難,所以我們希望這次改革能夠讓這個基金維持一個世代,也就是25年到30年的穩定,之後再看整個經濟狀況來做調整,換句話說,目前大概也沒有辦法一步到位。

鍾委員孔炤:所以這次年金改革的重點不在於退休時間延遲多少年,是嗎?

周部長弘憲:是,那當然……

鍾委員孔炤:我們是希望建立一套能夠自動平衡的機制,以降低年金改革所帶來的衝擊,而不是造成政治對立,對嗎?

周部長弘憲:對,我們希望能在公務人員退休權利及年金改革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

鍾委員孔炤:那請問退撫基金會不會破產?如果要避免破產,是否要改採隨收隨付制?

周部長弘憲:我們當然是要利用一個制度來解決這個問題,譬如有人主張要確定提撥制,如果這樣,就沒有破產的問題;但是……

鍾委員孔炤:雖然不會破產,但是收多少、付多少,在人口結構高齡化、少子化之下,收入自然就愈少,領的人就愈多,長此下去,基金還是有用罄的時候啊!還是沒有錢啊!

周部長弘憲:對,所以各個制度都有它的優缺點啦!

鍾委員孔炤:本席希望這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能夠透過不同面向來做討論,同時大家在面對問題時,也要理智進行研討及研議。為什麼年金要改革?因為我們的退休人數逐年上升,退休年齡又逐年下降,所以退撫基金未來可能會入不敷出,甚至我們還有所謂的潛藏負債,這次討論中並未納入,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我們現在不用「潛藏負債」這個名詞了,而是說「未提存的應計負債」。

鍾委員孔炤:我們會在進行逐條審查時,提出不同的意見、看法及見解,甚至提出修正動議,希望這次的年金改革,能夠更符合大眾的需求跟期待,謝謝。

周部長弘憲: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銓敘部的職責除了針對公務員年資計算的服務以外,主要還是針對公務員退休以後的退撫及公保的相關支應,對嗎?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對。

廖委員國棟:最近外界針對你們執意推出的年改持有不同的兩種看法,其中一個就是所謂的破產說。請問公務員退撫基金或公保,在你們的管理下,真的有破產可能嗎?

周部長弘憲:是會有用罄的時間點啦!

廖委員國棟:確定會有?

周部長弘憲:依照我們的精算報告是這樣。

廖委員國棟:精算報告是你們寫的嗎?

周部長弘憲:我們是委託精算師來……

廖委員國棟:那今天有沒有精算師在場,可以向我們簡單說明一下?

周部長弘憲:他是在各種假設底下去推估整個基金的財務狀況。

廖委員國棟:不管是公保或退撫,針對各階層、各職系的退休者,1年的年金支出大概是多少?

周部長弘憲:新制的部分大概是700多億元。

廖委員國棟:那麼同一職系,1年收入有多少?

周部長弘憲:590億元。

廖委員國棟:才590億元嗎?

周部長弘憲:對,去年。

廖委員國棟:收590億元、支700億元嗎?

周部長弘憲:對。

廖委員國棟:從什麼時候開始呈現這種負數?

周部長弘憲:公務員部分是103年。

廖委員國棟:從103年開始就在透支?

周部長弘憲:對。

廖委員國棟:你們不是一直隨收隨付嗎?

周部長弘憲:沒有隨收隨付,是採儲金制。

廖委員國棟:從103年開始就在透支?

周部長弘憲:對,軍人的部分比較早,教師的部分也是早一年,從102年開始……

廖委員國棟:所以多年前,你們就已注意到會透支?

周部長弘憲:對。

廖委員國棟:那你們當時主要是用什麼方式來做調整?就像現在你們要做的一樣,用砍的嗎?

周部長弘憲:其實也不是只有砍啦!因為我們希望提撥率能夠從12%慢慢往上提升……

廖委員國棟:好,你提到重點了!你們明明提撥不足,一開始為什麼不撥足?政府應該要撥足啊!

周部長弘憲:因為當時法律規定,只能提撥8%至12%,後來在100年或101年,有把上限修正為15%,但因提撥率只要提升1%,公務員就要多繳,而政府原本65%的負擔也會增加,所以我們考量各種因素後,雖然現在法律規定提撥率可以到15%,但目前還是維持在12%。

廖委員國棟:你們列舉很多理由,包括少子化、低利率等等,造成這個基金收支不相符……

周部長弘憲:對。

廖委員國棟:那你們應該隨時調整才對啊?

周部長弘憲:對,我們原本想要調整公務員部分到13%,但因軍人和教師部分,在那一年並沒有修法,到現在還是維持8%至12%的提撥率,所以我們無法一起做調整。也就是說,第一,目前有法律上的問題;第二,如果調整的話,公務員的薪水要多扣,政府支出也要增加,這都涉及……

廖委員國棟:這是立法怠惰?還是行政怠惰?該修的你們都沒有修……

周部長弘憲:我們有提案修啊!

廖委員國棟:那是立法院怠惰嗎?

周部長弘憲:軍和教的部分沒有修……

廖委員國棟:軍和教怠惰嗎?

周部長弘憲:也不能這樣講啦!其實基金要維持永續,當然要開源和節流……

廖委員國棟:好,另外有個狀況,讓民眾百思不得其解。那就是雖然最近經濟成長率比較差,整個國家的財政收入也降低了,但是台灣沒有外債,還有將近5,000億元的外匯存底,你們卻一直說會破產,這樣大家怎麼聽得懂?請問是破什麼產?國家財政其實是非常穩定的,我們已連續5年,每年超徵1,000億元,這些錢都到哪裡去了?所以對於基金不足的部分,你們應該要趕緊撥補啊!不管是軍或公教,該補繳就補繳,政府要負的責任更多,你們要趕緊去補足嘛!撥補有什麼困難?

周部長弘憲:撥補涉及財政;另外,像舊制的公保,現在是由政府繼續撥補,1年大概撥補100多億元,因為這部分的負債滿高的。

廖委員國棟:可見年金改革真的非常複雜,雖然我是外行,但在我看來,對於這麼複雜的問題,你們不能用簡單的方式去處理,然後就一刀切,這樣民眾當然不懂你們在做什麼,只會覺得你們是在追殺他們啊!你們應該要以足夠的時間跟民眾溝通,讓大家知道什麼叫做共體時艱;可是年改會每次開會,好像都沒有共識,不僅如此,而且每次都造成對立,光是以勞保這部分來說,最近有個影片談到勞保會破產嗎?有人說不可能破產,有人說會破產,像這種情形,如果我是勞工,真不知道到底要聽誰的?

最後,我要和部長討論的是,這次年改,乃是針對各種職系進行改革,不僅是公,還包括軍、教、勞在內,全部都要調整,所以有人質疑,如果每個公務員每月少領2萬元,那1年就少領了多少?請問現在全國有多少公務員?40萬個嗎?

周部長弘憲:繳納退撫基金的是28萬個,狹義的公務員大概是34萬個、廣義的公務員大概是90萬個。

廖委員國棟:他們用的例子是每個人少領4萬元,請問將來調整以後,真的會差那麼多嗎?最多會少領多少錢?

周部長弘憲:依照考試院的版本,最多大概會少2萬6,000元,那是最高的……

廖委員國棟:好,假設3萬元好了,反過來講,以34萬個公務員計算,你們每月就多收110億元,1年下來就有1,300億元。部長,你聽懂了嗎?你們1年就從軍公教身上拿回1,300億元耶!

周部長弘憲:應該沒有那麼多。

廖委員國棟:有啦!照你剛才說的,每個月少領3萬元,如果以30萬個來計算,也有90億元啊!

周部長弘憲:那是最高的,比較低的,也有只少領2,000多元,甚至1,000多元的,而且有的也不會少領。

廖委員國棟:這些錢1年下來就有900億元耶!

周部長弘憲:沒有那麼多啦!

廖委員國棟:這些錢本來是要發給軍公教人員,他們可以去消費,然後國家也可以徵收營業稅等等,但是當你們把這些錢收回,撥到國家、中央的手裡時,稅收馬上就沒了、消費力也降低了,導致的結果當然是經濟蕭條。部長覺得這樣的理論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像優惠存款部分,第1年大概能節省70億元而已,再加上舊制的話,其實沒有節省那麼多啦!

廖委員國棟:沒有那麼多嗎?

周部長弘憲:沒有。

廖委員國棟:不論如何,我看到人家的說明就是這樣啊!你說70億元,人家卻說是1,400多億元,差距這麼大,所以你們需要溝通嘛!你們都沒有跟軍公教人員溝通嗎?你們要清楚的告訴他們,其實他們損失並沒有那麼大,政府只是希望他們能夠共體時艱,一起來承擔這件事。平心而論,現在的問題不是軍公教人員願不願意少領這個錢,而是國家在集錢,然後運用在工程上面,因為本來是人事費,變成工程費會比較容易A錢,外面的傳言就是這樣啊!所以你們如何說服軍公教人員,這也需要時間,最好是能面對面溝通,而不是說中央頒布命令之後,大家就要遵守,否則大家當然會群起抗爭啊!這個道理很簡單,不是嗎?

主席:謝謝廖委員,我們進入逐條審查時,還有機會討論。

接下來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年金改革之所以引起這麼大的恐慌及對立,其實原因就在於很多人對自己未來的老年生活有很深的不確定感,尤其是少子化之後,現在年輕人的薪資偏低,很多長輩也不希望給自己的孩子帶來困擾,所以對他們來講,如果能夠有一筆退休金供作未來人生規劃之用,這是很重要的,甚至有人還以自己的養老金去支持小孩耶!姑且不論這些,就以年金改革這一塊來看,我們還是必須關注很多心靈層面。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從政府的政策著眼,就會發現光是臨老、臨終的關懷,社會福利就不斷在加碼,因此,倘若我們願意從社會關懷的角度切入,很多長輩在年老時能夠落實自我照顧,而不給社會帶來成本的增加跟負擔,那麼我想這是最好的結果。

其實在今天這個年金改革上,有很多項都是從數字裡面去做探討,依本席之見,我們或可從社會關懷的角度來看待這些為國家付出之後,希望未來有更確定方向的軍公教人員,如果我們可以更加柔性的訴求,那麼對於這些人的不確定感,也許可以在心靈層面提供他們更好的感受。

有關公務人員的退休金,主要是建立在退撫制度上,而且是屬於第二層的職業年金。在這一層的職業年金當中,雇主負擔的比例是最重的,相較於勞保來看,雇主的提撥率是70%,而做為公務人員的雇主,政府負擔的是65%。值得一提的是,這次考試院版本的第七條當中,增加了過去所沒有的規範,那就是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可以併計退休年資,這對現在的婦女朋友來說,算是一種來自政府的關愛;但因這條條文是規定申請人得選擇全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所以有委員主張應該是負擔一半,而我個人認為,如果比照勞工制度來看,或可按照自己原本的提撥比率來繳納,畢竟我們都知道,少子化趨勢已無可逆轉,所以政府有沒有必要跟自己的受僱人員斤斤計較這筆費用呢?不知部長看法如何?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考試院的版本是經過考試委員合議所形成的,所以對於委員的意見,我們在進行協商時可以納入參考。其實我今天是代表考試院來這裡備詢,實在也沒有辦法……

許委員淑華:所以對於這部分,你會尊重立法院的決議?

周部長弘憲:雖然考試委員合議之後所形成的版本就是這樣;不過,在協商時,朝野各黨團意見如何,我們當然也會尊重大院最後的決定。

許委員淑華:針對這點,本席會提出修正動議讓大家一起來討論。

事實上,目前退撫基金的財務危機,有部分是提撥不足導致,加上費率長期偏低,所以很多現職人員會擔心自己繳錢之後,是否就只是去補這個基金的債務?觀諸考試院版本第九十條當中有個日出條款,預定在109年7月1日要為新進人員設立一個新的退撫制度,但本法是預定要在108年1月1日實施,這中間會有一年半的差距,但是你們的版本並沒有針對這個部分說明,所以本席要請教你,為什麼在設計這個制度時,不能把法律實施日和實際適用退撫制度的時點拉成一致?為什麼會有這一年半的差距?原因是什麼?

周部長弘憲:因為要成立一個新的基金、新的制度,而且是不同的制度,需要非常長的時間準備。

許委員淑華:部長,本席簡單的問你,如果是這一年半當中的新進人員,他是適用哪一種制度?

周部長弘憲:就是現在的制度。

許委員淑華:就是適用新制嗎?

周部長弘憲:是現在的制度。

許委員淑華:108年之後新制開始實施,對不對?但是你們的日出條款明定109年7月1日才要實施這個制度,所以這中間會有一年半的差距,本席的意思是說,既然有這個落差,為什麼不能把它定為同一個時間點呢?

周部長弘憲:考試委員在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也覺得一個新制度成立不易,而且按照過去的規定,這個年金的自付額是三成,這麼複雜的制度不太可能在108年1月1日就完成,所以我們才會稍微延後,設計一個制度必須非常謹慎,我們希望這個制度能夠長治久安。

許委員淑華:本席再另外請教你,段委員有提出個人的版本,這個部分本席不是很了解,他提到要讓在職人員自願結清舊制年金,這部分看起來不是很清楚。本席的看法是,這樣會不會變成鼓勵大家跳船?因為舊有的退撫基金要破產了,所以就鼓勵大家跳船,看起來是不是這樣?是不是可以請你說明一下,你們贊成這樣的制度嗎?

周部長弘憲:我們尊重各黨團、各委員的意見。

許委員淑華:部長,今天請你來備詢,但你卻好像不知道應該怎麼回答,很多委員問你問題,你都說尊重委員會的體制,不然就是尊重本委員會的決議,很多事情問你都得不到答案。今天你是代表銓敘部備詢,雖然這些是委員們提出的,並不是你提的,但是對於各委員的版本,本席相信你們都有做過比較,對各版本都有一定的了解,至少你可以說明差異在哪裡吧?

周部長弘憲:因為每個黨團、每位委員對年金改革都有各自的意見,考試院其實也不太方便……

許委員淑華:好,沒有關係,這個問題本席就不再說了,如果有時間的話,本席會私底下請教提案人。我們今天討論年金改革,就是希望能夠真正解決基金破產的問題,但是目前我們並沒有看到解決的方案,只是延後破產的時間而已,如果要改革,讓它成為一個永續的基金,目前看到的版本顯然還是不夠負責任,既然要談這個問題,能不能做到讓這個制度更加健全?

我們希望執政的新政府所提出來的論述和基礎能夠讓大家信服,而不是只會一味的要求委員支持年改,就像現在雖然告訴我們未來不會破產,可是就目前的方案看起來,其實只是延後破產而已。本席希望在接下來的會議當中,部長和各位同仁要提出更具體的數字和說法,如果是目前的方案,我們真的很難支持,好嗎?

周部長弘憲:我們希望基金管理能夠更彈性,也希望基金能夠增加收益,投資報酬率能夠提升。

許委員淑華:這是我們的期待啦!

周部長弘憲:對,我們也希望這樣。

許委員淑華:好啦!部長,今天我們也問不出所以然,所以本席就不再問了,謝謝你。

周部長弘憲:謝謝委員。

主席:許委員,你拿本席的版本去問周部長,這不是為難他嗎?那是本席的提案。

許委員淑華:但他至少要知道內容,因為那是他們主管的。

主席:本席簡單說明一下,對於未來新進的公務員,我們希望、要求設置一個新的制度,這個新制度的內容,我們現在還沒有辦法決定,但是我們至少要保留一個彈性,就是讓現有制度之下的公務員,在這個新制度成立之前可以結清舊制度的年資,結清之後再加入新的制度,這件事讓他們自己選擇,給他們一個選擇的空間,其實理由相當單純。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不在場)葉委員不在場。林委員發言之後,我們休息一下。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銓敘部周部長,外界一直在批評18%優惠存款利率的制度,本席認為你們應該要說清楚、講明白,讓外界了解這個制度,因為這個制度84年7月1日之後就沒有了,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是,之後的年資就不採計。

林委員德福:對嘛!84年7月1日以後就沒有18%的優惠存款利率了。

周部長弘憲:不是的,有這個年資的人,他……

林委員德福:先前有年資的,當然一樣會計算,但是之後的年資就不採計了。

周部長弘憲:對,之後的年資就不採計了。

林委員德福:請教你,18%優惠存款利率是不是以本俸的一倍或二倍計算?這一點你要說清楚,84年7月1日以前的年資是用本俸的二倍計算,是不是?

周部長弘憲:是本俸的一倍。

林委員德福:對,舊的退休制度是以本俸的一倍計算,這是指84年7月1日以前的年資,84年7月1日以後就是本俸的二倍,所以之前的年資才用18%優惠存款利率來彌補,是不是這樣?因為那時候的本俸比較少。

周部長弘憲:不是這樣的,舊制是以本俸計算,最高是……

林委員德福:本俸只有一倍而已。

周部長弘憲:對,最高採計30年,以90%計算。新制是本俸乘以二,每個年資2%,如果做35年就是70%,兩者的制度是不一樣的。

林委員德福:所以這個部分有落差,你們應該要對外說明清楚。說實在話,現在有些退休人員根本就不敢說自己從哪裡退休,有人問他之前是在哪裡服務?退休多久了?但他不敢說自己曾經是公務人員,這對他們來說傷害真的很大。昨天銓敘部才公布106年度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調整成本分析的財務評估報告,請問考試院和銓敘部,財務評估報告是何時招標、何時完成?

周部長弘憲:這兩天才完成,我剛才也報告過,考試委員經過幾個月的討論之後,3月底才將方案定案,定案以後,我們就針對考試委員的年金改革方案進行精算,因為大院今天要開委員會,所以我們就請精算師趕在昨天之前完成。

林委員德福:根據總統府官網的資料顯示,總統府年改委員會一共召開24場會議,而銓敘部曾對外說明,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在今年1月19日公布國家年金改革制度的改革方案,與銓敘部委託精算的條件有所不同,當時總統所召開的年金改革會議若沒有參考資料,提出的年改方案是否會因背景資料不正確而做出錯誤建議,會不會這樣?

周部長弘憲:當時我們也有做年改方案,所以今天上網的資料包括75%到60%等各種替代率的試算,這些都是年改的方案,但是因為考試委員所擬的方案滿複雜的,而且修改很多地方,所以我們需要時間重新精算,因為那是很複雜的程式。真的很抱歉,沒有辦法在幾天之前或是一個禮拜之前就讓大院委員了解考試院……

林委員德福:所以今天很多委員才會有這樣的看法。

周部長弘憲:是,真的很抱歉。

林委員德福:他們認為這個精算報告是昨天才拿出來的,大家連精算報告都一知半解,今天要怎麼開會?所以我們才要求下禮拜要召開二場公聽會,最起碼有一點緩衝時間讓他們表達意見。再請教你,有學者認為保險制度財務是否健全,與未來長期利率的趨勢假設有關,以各年金保險來看,這種大規模的保險對於利率的假設非常敏感,年金是長期的問題,處理年金問題一定要用長期的看法,不能短視。

本席認為相關年金改革的提案應避免對利率走勢過度悲觀,如果以後利率逐漸提高,年金保險的財務將可能得到改善。請問銓敘部對未來35年利率趨勢的看法是什麼?

周部長弘憲:我們這次精算假設的利率是4%,這是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19號的規範來計算的,另外也參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以及美國精算實務準則的一些規定,這些規定都會參考實質的投報率。另外我們也要參考長期的趨勢,但是目前我們沒有辦法預測未來的趨勢會怎麼樣。

林委員德福:行政院提出前瞻建設計畫大興地方建設,政府短期間內要舉債1兆元的建設預算,同時卻不斷高喊年金要破產,讓人民懷疑所謂的財政赤字、年金破產都是騙人的。另外,PTT八卦版是很多網路鄉民討論時事的地方,前幾天也有一則發文討論,政府沒錢年金要改革,但是推動前瞻計畫就有錢,顯示社會大眾對年金改革存有許多疑問。請問周部長,您對這樣的疑慮有什麼看法?

周部長弘憲:這部分不是我們銓敘部或是考試院主管的。

林委員德福:本席了解,但民眾確實有這樣的疑慮,因為政府舉債將近1兆元,但是又說年金要破產,舉債的經費全部用在地方提出的建設,可是這些建設卻沒有做經濟效益評估,也沒有做可行性評估,讓大家覺得錢並沒有花在刀口上,這些問題都是民眾的質疑。

這些軍公教退休人員過去都是政府最重要的骨幹,我們不反對改革,但是改革要有一個依據。所謂的依據就是,例如之前全教總向本席提過,他們說因為過去繳的不足,政府也提撥不足,這是長期累積下來的問題,造成年金沒有辦法支撐那麼久,其實當初要是提撥足額,再加上他們也繳足的話,就不會有這種現象了,所以對於這種問題的預防,其實你們也應該納入考量,本席認為他們說的很有道理。

全教總認為當初只有繳8%,還差了10%,而且政府提撥的也不足,政府是老闆,但是自己卻提撥不足,當然很快就會破產,對不對?所以本席認為這個問題還是要好好探討,謝謝。

周部長弘憲:謝謝。

主席:本席剛才已經宣告過,我們休息到3時30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考試院李秘書長,考試院的版本顯然不被執政黨支持,你們感覺怎麼樣?如果本席沒有記錯,一直到民進黨所指定的院長上任,經過一段時間之後,你們才提出這個版本,可是這個版本卻不被支持,在這個過程中,你們到底有沒有和行政院討論過?為什麼你們提出的版本,他們還是不能接受呢?你們做何感想?你不能只是笑一笑就算了,因為你們必須對公務人員有所交代,這樣是不行的。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垂詢,第一點,我們尊重各黨團、各委員所提的版本。第二點,我們考試院是基於超然、獨立的立場,考試委員以合議制的方式進行非常深入、理性的研討。

王委員惠美:以職權範圍來說,照理說應該以考試院的版本為主體,可是後來卻成立年金改革委員會,在這個過程中,你們是不是被架空了?會不會很無奈?

李秘書長繼玄:這一次年金改革委員會由總統府召開有它的道理,我們考試院一直站在落實憲定執掌的角度做事。

王委員惠美:你們是站在配合的立場?還是獨立機關的立場?你要說明清楚。

李秘書長繼玄:我們是以落實憲定執掌的角度在做事,所以在第一個階段,也就是諮詢的階段,我們銓敘部也提供了相當多資料,第二階段我們……

王委員惠美:但是人家就是不把你們的專業當一回事,對不對?再請教你,根據2016年銓敘部的精算報告,公務員退撫基金預計在2019年首見收支不平衡,2031年會破產。大家一直口口聲聲喊要改革,照理說改革之後應該是要能夠永續發展,可是推算之後卻發現,其實考試院的版本是比較寬鬆的,所以36歲以下的人未來還是有可能領不到錢,至於年改會的版本,也不過是多撐三年而已,你們口口聲聲說改革是為了永續發展,到底是指什麼?麻煩你們告訴本席。

李秘書長繼玄:年金改革是一件非常重大的工程,所以我們除了考慮財務的因素之外,還要考慮到政治環境、經濟衝擊、社會對立、文化影響、消費習慣等等,各層面都要考量,另外也不可以只針對公務……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們提出那個版本只是在欺騙社會嗎?照你這麼說,這不就是在欺騙社會嗎?

李秘書長繼玄:不是的,我的意思是說,這個版本對國家整體、長遠的發展必須是有利的。

王委員惠美:必須能夠永續發展才對吧!現有公務人員的提撥率要從15%拉高到18%,這已經是最高的,對不對?現職者越繳越多,可是卻要延後領,而且還領的比較少,在這樣的制度下,你們怎麼留住這些優秀的公務人員?而且之後你們還不能保證領得到。所以本席現在很擔憂,你們亂砍這個制度,沒有好好思考該用什麼方式解決,直接一刀砍下去,未來這些公務人員該怎麼辦?

剛才本席就接到一通電話,一個朋友說:「我女兒打電話給我,他們那兩個年輕的同事,進來還不到半年、一年,看到這個狀況之後覺得不能待了,所以兩個都辭職了。」你們可以看看最新的高普考報名人數,一少就是幾萬人,對不對?以前是最優秀的人搶這個金飯碗當公務人員,現在沒人要做了,怎麼辦?

李秘書長繼玄:我剛才還沒有說完,第二點,我們年金改革不可以只針對公務人員,也要考慮到軍公教勞農等各個層面,如果只針對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力結構、組織文化和文官制度都會產生劇烈的影響。

王委員惠美:你這麼一說,勞工又要罵人了,明明不關他們的事情,你們現在卻把勞工也拉下水。

李秘書長繼玄:不是的,因為各個職業別都要衡平考量,不能只針對一個職業別。

王委員惠美:你的意思是說軍公教勞都要一併改革,所以在這樣的制度下,站在考試院的立場,你們覺得該切的還是要切啦!是不是這樣?秘書長又不說話了,如果你不說話,本席怎麼知道你們是什麼意思?周部長,你有什麼話要說嗎?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這次的改革希望能夠兼顧退休公務人員的權利,以及解決年金的財務問題。

王委員惠美:可是現在的制度看起來卻不是這樣,你們就像在騎驢找馬,照理說這個改革應該分三個部分,就是已退的、現職的和未來的新進人員,可是以你們提出的制度來看,連現職人員和未來的新進人員都看不到希望,更不用說被你們砍掉部分退休俸的已退休人員,他們更是憤恨不平,這該怎麼辦?這對國家舉才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另外,以前本席在委員會就一直要求你們提升退撫基金的收益,因為這部分的效益真的很差,只有百分之二點多而已,現在定存都還有1%,結果這個部分還要那麼麻煩請人代管、投資、理財,可是最後收益只有2%。有一個數據告訴我們,你們的年報酬率只要有2%就可以多撐14年,3%可以多撐21年,怎麼從來沒有聽你們說過,要以提升收益的方式拉抬基金的水位?

例如別的國家,丹麥有15%,加拿大有6%,瑞典有9%到10%,我們臺灣的報酬率才2%,不覺得丟臉嗎?但是在改革的過程中,根本就沒有談到這個部分,只談要怎麼砍公務人員的退休俸。到底替代率60%、55%、50%是怎麼選擇的?是用喊價的方式嗎?就像在菜市場一樣喊價嗎?回去之後,你們還是要多琢磨一下,好不好?

周部長弘憲:好的,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周部長,以前所有的精算報告都有精算師簽名,為什麼這一次沒有?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也有報告過,大概是同仁疏忽了,他以為今天要提報大院,所以就用銓敘部的名稱,事實上我們所有的精算報告都會經過精算師簽證,精算報告上面都會有他的名字,我們早上已經更正網路上的資料。

呂委員玉玲:你可以先說一下精算師是誰嗎?

周部長弘憲:是魏吉漳先生,我們第二次精算……

呂委員玉玲:你們要馬上補正這個簽名,只有經過精算師簽名,才能保證這是他精算、簽核的,不是你們自己把數字換來換去而已,這部分要負責任,你們回去之後要檢討一下,好不好?

周部長弘憲:好的,沒有問題,這部分我們有所疏忽,真的很抱歉。

呂委員玉玲:部長,年金改革的過程中提出了很多版本,而且社會上也做了很多討論,為什麼會有輿論說年金不改,政府會倒閉?你認為會倒閉嗎?

周部長弘憲:我們從來沒有說過政府會倒閉。

呂委員玉玲:那你們為什麼沒有澄清呢?一直放任這個假新聞、謠言在社會上傳播。

周部長弘憲:我們只是說基金財務有壓力。

呂委員玉玲:那你們有沒有澄清?你們有責任澄清。還是你們覺得在推動年金改革時,這個謠言對你們有利,所以就充耳不聞,讓大家隨便說,因為這樣有利於你們推動改革,是這樣嗎?

周部長弘憲:我們從來沒有這麼說過。

呂委員玉玲:那麼你們在第一時間就必須說明清楚,但是在這麼多場會議當中,你們並沒有說清楚,而且行政院還說要立法管制,現在的確是要管制,要不然所有的軍公教人員都被污名化。這件事的確是因為時空背景的問題,尤其是18%優惠存款利率,這是有歷史脈絡的,早上也有委員特別說到,18%優惠存款利率是60年前就訂下的錯誤政策,而且造成階級對立,你同意這句話嗎?

周部長弘憲:18%優惠存款利率這個制度的確有它的歷史背景。

呂委員玉玲:所以你不同意這句話嗎?當時訂下這個政策就是錯誤的,結果造成階級的對立。

周部長弘憲:我們很難用現在的觀點去描述之前的政策。

呂委員玉玲:你身為銓敘部部長,不管是早上或是剛才,很多委員都提到這個論述,就是因為當時政府的提撥不足。事實上你也回答了,應該要提撥13%到15%,公保基金才能夠永續支付,但是公保背後的雇主,也就是政府卻提撥不足,大概只有提撥百分之八點多而已,因為提撥不足,所以才會造成現在退撫給付可能會付不出來的狀況,這個基金可能會歸零,對不對?你們的說法是這樣嗎?

周部長弘憲:公保的部分沒有問題。

呂委員玉玲:所以我們現在如果要檢討,那麼撥補的金額是不是應該要到位?只要提撥金額到位,這樣基金就能夠繼續維持下去。現在不只是提撥不足,另外還有獲利不足的問題,現在銀行的存款利率是1%,你們的獲利只要提高2%、3%,基金就會增多,這樣就有更寬、更廣的空間可以操作,但是你們在做年金改革的時候只會砍錢、砍年資,卻沒有思考該如何開源。

如果可以開源,也許現在這一份精算報告的報酬率、提撥率和替代率就不一樣了,因為有投資收益嘛!但你們完全沒有提到這個部分,如果有收益,替代率就會有不一樣的算法,但是你們完全沒有提到!關於這份精算報告,還好我們今天協商的結果是要再召開公聽會,請銓敘部的精算師來做報告,本席強烈要求,你們還要再請其他會計師做精算報告,不然的話,你們沒有辦法精算這樣的提撥率和替代率能夠支撐多久。

雖然你們說3年、5年之後還要再檢討,但是到時候如果公保又會歸零的話,難道又要再改嗎?是不是又會造成動盪?社會上又要再檢討這個議題嗎?所以拜託部長,我們希望能夠公平、公正,以和平的方式處理這個問題,本席強烈要求,你們的精算結果不能只是砍錢、砍年資而已,最重要的是收益,你們要把收益的部分也計算在內,這些都要檢討。部長,你怎麼說?

周部長弘憲:是,這次年改也是希望基金的管理方式能夠有所改革、改變,希望基金的績效能夠提升,這部分也是我們要努力的地方。當然,過去的績效不符合外界的期待,我們也希望藉這次的改革,讓整個基金的管理、用人能夠更彈性,另外在投資方面,我們也希望能夠引進更多專業人才,改進整個基金的績效,這樣基金的財務壓力就會舒緩。

呂委員玉玲:就從這一次做起,你們要把專業人士、會計師等都請過來做通盤檢討,要提出一個可長可久的制度,這樣才能讓大家心服口服的遵從。還有,本席要向你建議一件事情,因為你們現在訂了樓地板,就是32,160元,如果未達32,160元,你們就不會砍他的18%優惠存款利率額度,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領取金額在32,160元以下的,不會有變動。

呂委員玉玲:請問你,民國六十幾年、七十幾年的時候,當時薪水只有幾千元而已,18%的優惠存款利率其實也是為了彌補他們薪水的不足,成為他們退休金的一部分,所以當時政府才會制定這樣的政策。你們也知道現在的狀況,設定為32,160元是為了保障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因為這樣才能讓他們的退休生活安穩、安定,對不對?如果沒有達到32,160元這個樓地板,除了18%的優惠存款利率以外,替代率的部分也可以從優計算嗎?

周部長弘憲:如果未達32,160元,因為這部分有很多因素……

呂委員玉玲:這麼一來他們的生活可能就會有困難,你們訂樓地板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是為了照顧他們。

周部長弘憲:他有可能是因為年資比較短,如果年資比較短,卻要補到32,160元的話……

呂委員玉玲:本席不是說要補到32,160元,本席是指例如只領一萬多元的人。

周部長弘憲:那他就繼續領一萬多元。

呂委員玉玲:既然你們設了這個樓地板,其他人不能也從優照顧嗎?這部分的替代率不要和領321,60元以上的人一樣。可以維持現狀嗎?就是維持以前的狀況。

周部長弘憲:對,在樓地板底下的,例如原來……

呂委員玉玲:也就是說,沒有達到32,160元的人,不只是18%的優惠存款部分不動,連原本的替代率都不動。

周部長弘憲:月退的部分也是一樣。

呂委員玉玲:好,這些都要說明清楚,不然大家會很惶恐,好不好?

周部長弘憲:對,不會的。

呂委員玉玲:因為我們地方上很多鄉親陳情時也有提到這一塊,他說生活已經這麼困苦,替代率還要調降,那我們不就不用活了嗎?所以這方面的事都要說明清楚。

周部長弘憲:對,例如他原本領2萬元,這部分是不會更動的。

呂委員玉玲:要做到公平、公正,這樣年金改革才可以非常和平的落幕。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銓敘部周部長,目前提出的這四個版本當中,以你的專業而言,你覺得哪一個版本最妥適?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考試院有提出一個版本,但我們也尊重各政黨、各委員的意見。

柯委員志恩:你們當然要尊重立法院,因為最後是由立法院拍板決定,不過你應該大膽的說考試院的版本最好,因為考試院的版本也是由你們銓敘部草擬的,不是嗎?

周部長弘憲:對,目前我們認為考試委員集思廣益所擬定的版本……

柯委員志恩:你當然要為你們的立場做這樣的辯護,不過現在不管是哪一個版本,以政府的最終支付責任來說,其實都算是毀約了。當然,很多人就抓著這句話,認為政府要為這件事負最大的責任,但是我們再檢視一下,其實背後還有幾個先決因素,包括人數的衡平、個人的提撥、政府的費率以及基金的績效,這幾個因素都要滿足,如果還是不足的話,政府才需要負最後的支付責任,沒有錯吧?

周部長弘憲:是的。

柯委員志恩:可是過去長期以來都是這樣,這是藍綠的共業,這一點我們必須承認。例如以個人而言,基金的費率必須達到18%才足以彌補這個缺口,可是之前的費率只有8%,目前是12%,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對。

柯委員志恩:可是相對的,政府的提撥率也不足,因為這部分會配合個人的費率。

周部長弘憲:是的。

柯委員志恩:所以問題就來了,其實政府對這個政策要負起最大的責任。本席簡單的說明,很多公教人員就說了,當初你叫我們付8%,所以我們就付8%,如果你告訴我們必須付18%,只要早點說,我們也可以付啊!所以這不是他們的責任。之前只要求他們付8%到12%,但原本應該是18%或20%才足夠,現在卻要他們承擔這個制度上的問題,你覺得政府是不是應該負最終、最大的責任?是不是要為這個政策道歉?

周部長弘憲:這次的改革,我們也認為對公務員來說,當然……

柯委員志恩:是因為政府在政策上沒有做完善的考慮,只因為過去大家都是這麼做的,那麼公務人員、教職人員何罪之有?每個人都為了選票不敢叫他們多付錢,政府也因為這樣跟著混,因為只要個人沒有多付錢,政府也不需要提撥那麼多,到最後卻讓財政出現這麼大的缺口,沒有錯吧?那麼改革對我們的年輕世代有沒有好處呢?能不能真的幫助到他們呢?我們來看一下相關的資料。

從昨天的報告來看,108年大概就會發生基金給付不足的狀況,對不對?破產則是可能發生在120年。以銓敘部所提的方案來說,其實你們是以最嚴苛的方案來看,就是延至125年會破產,所以破產的時間只有延後五年而已,這件事讓立法院外面設置了那麼多蛇籠,結果搞半天只延後五年破產。如果我們照這樣改了,把這些錢全部倒到退撫基金,部長,其實不過是多延一點點時間而已。

假設只是延後19年,其實還是沒有辦法救現在所有的人,以你們提出的報告,對45歲的公務員來說,他們也是很寒心的。而且在第21頁,本席看得很仔細,你們說政府目前總負擔大概是1兆4,000億元,如果照銓敘部的方法改革,155年政府的缺口是2兆元,這就很有趣了,如果用你們的版本,到155年的時候財務缺口反而增加0.6兆元,總數變成2兆元,那我們在改革什麼?這不是拿軍公教來祭旗嗎?從資料來看的確是這樣。

周部長弘憲:因為改革不可能一次到位,我們希望能夠溫和漸進。

柯委員志恩:本席了解,但光是現在看到的數據,我們的財務缺口是1.4兆元,如果按照這個程序,一切都沒有改變的延續下去,到155年的時候,我們的財務缺口卻變成2兆元,反而增加0.6兆元。部長,這怎麼能說服大家呢?

周部長弘憲:是,我們當然希望能夠提升基金的管理績效,假如績效能夠提升的話,這個缺口就會變小。

柯委員志恩:所以你們的基金管理條例也要同步修正,是不是?

周部長弘憲:是的,我們這一次也會做修正。

柯委員志恩:好,那我們再來看一下,其實這也是在自己打臉,考試院草案的總說明第三點告訴我們,105年退撫基金累積的規模已經縮減到五千七百餘億元,50年內軍公教的退撫財務缺口將高達新臺幣2兆元。可是你們的精算報告卻告訴我們,公務員部分的財務缺口就達到2兆元,但考試院的總說明說的卻是軍公教,未來50年缺口會高達2兆元。

就本席看到的精算報告,光是公務員的部分,財務缺口就有2兆元,而且教育人員和其他部分還沒有算進去,你們這些數字完全兜不攏,這部分要怎麼解釋?

周部長弘憲:那個數字沒有問題啦!這部分……

柯委員志恩:那請你解釋給本席聽,這邊說的是軍公教的退撫財務缺口2兆元,問題是精算報告當中,光是公務員的退撫財務缺口就是2兆元,還沒有加計其他部分,這些數字根本對不起來。

周部長弘憲:軍公教現在的未提存應計負債是2兆4,928億元,這部分有經過折現計算。

柯委員志恩:所以呢?教育人員的部分還沒有計入,就已經有這麼大的缺口了。

周部長弘憲:這可能是定義的不同。

柯委員志恩:那你們就要把定義弄清楚,害本席看了老半天。你看,以本席的認知,這樣是兜不攏的,如果你們的定義不一樣,請你們說明清楚,否則會造成我們的誤解,可以嗎?

周部長弘憲:因為精算報告通常是有折現。

柯委員志恩:好,沒有關係,請你們把它說明清楚。

周部長弘憲:是,實在是抱歉。

柯委員志恩:我們現在就是最怕訊息不夠透明、不夠清楚。但是本席還是要強調,本席認為以後不要再提到「永續」這兩個字,因為想要達到永續經營必須靠全民彼此信任,你們要不斷的讓資訊透明,而且要隨著情勢改變,不斷的調整制度,讓大家完全在狀況內,而且你們要用確定提撥的方法,才有可能達到永續經營的目標,所以不要再加上「永續」這兩個字,這樣反而會變成你們改革時一個很大的負擔。

因為所有的報告都告訴你們,根本就不可能有永續這件事,除非彼此之間擁有很強大的信任度,否則這是無法達到的。本席只是要強調,如果你們要讓這個改革推動成功的話,在措辭方面,或是處理方式等等,都需要做更強力的說明。

周部長弘憲:是,謝謝。

主席:接下來輪到發言的許委員智傑、張廖委員萬堅、王委員榮璋、陳委員雪生均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發言之前我要提醒蔡政府,剛才我來這裡之前看到蔡政府又開了一個記者會,蔡英文總統在記者會中特別講:「沒有人喜歡蛇籠和拒馬,但我要拜託大家忍耐一下,這些不方便是為了讓年金改革法案順利的進入審查程序。」看到這一段,我只能說蔡英文總統又在提油澆火。這整個年金改革被貼了幾個標籤,就是要大家少領、多繳、延退,在改革過程中將軍公教全面污名化,過去政府對他們的承諾跳票了。自稱為謙卑、謙卑、再謙卑,甚至是最會溝通的政府,這是不應該的,尤其是民進黨在野時針對拒馬的架設講了幾段話,林志嘉也是就現在立法院副院長當時是怎麼講的?他說:「刀片和拒馬的出現只是造成警方和遊行人民的對立,所以不應該使用。」顧立雄講得更明確,他說:「拒馬、蛇籠根本是沒有法源根據的設置,集會遊行的民眾是你們的敵人嗎?」我希望在改革的過程中能真正的和軍公教對話,我們才有機會處理這件事,減少彼此的對立和世代的對立,所以我特別將這兩段話提出來。

我要請教銓敘部,為什麼銓敘部昨天晚上出爐的精算報告中只有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報告,沒有軍人的也沒有教育人員的?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主管是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軍人和教師精算的部分是由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在管理,所以以前的精算是三個單位在精算。

黃委員昭順:你們沒有精算那個部分,那個部分的精算由什麼單位處理?

周部長弘憲:國防部和教育部。

黃委員昭順:主計總處也不清楚教育部和國防部的精算在哪裡嗎?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許專門委員說明。

許專門委員永議:主席、各位委員。對。

黃委員昭順:整個年金制度的討論過程中,大家都希望年金未來不會再跳票或破產,但大家最疑慮的是以往退撫基金有很多虧損及很多弊案的黑洞,歷年來媒體報章雜誌對此都有報導,我舉出幾個例子:2009年6月6日中國時報特別報導退撫基金驚傳涉貪,且指向當時的銓敘部長朱武獻;2012年6月某週刊報導蘇貞昌、陳菊、吳乃仁將勞退基金輸掉3,000億;2012年11月聯合報報導,退撫基金購買盈正豫順的股票大虧,讓政府基金成為被坑殺的對象;2012年11月13日,中國時報、聯合報都報導四大基金慘賠898億,勞退績效最差;2013年7月4日工商時報報導三大基金委外,10年慘賠144億;2015年7月10日退撫基金內部人員爆料,五大涉賄標的有科風、雅新、黑松、力特和中環;2016年6月4日年金貪污案四度作證,有黃世銘、沈富雄、吳忠泰等等。這些是讓今天在立法院外面抗議的退休軍公教非常難以忍受之事,因為這幾年來,退撫基金連年虧損,而且退撫基金並沒有拿出應有的成效,周部長同意我的說法嗎?

周部長弘憲:退撫基金成效不如外界期待,我們也希望能夠檢討。

黃委員昭順:第一個是成效不彰,第二個是財務不透明,第三個是剛才本席所說的幾個弊案到今天為止並沒有給社會一個交代。

周部長弘憲:我是去年才上任的。

黃委員昭順:你大概也沒有辦法處理,因為這個政府是延續的政府,國民黨、民進黨對本席剛才所說的弊案統統都有責任,在責任釐清的過程中,你們要退休軍公教承擔這些弊案造成的黑洞與虧損,這樣公平嗎?如果是你,你吞得下嗎?

周部長弘憲:當然有時候因為外在環境的影響,基金會有虧損,但這二十一年來,我們還是有賺錢的。

黃委員昭順:你這樣講,本席還是無法接受,因為這些報導清楚的指出連年的虧損是因為有很多弊案,但我們並沒有找出這些弊案,而且他們算出來的數字非常高,勞退基金甚至有3,000億,照這次你們提出的幾個版本看來,到最後這些基金還是無法永續,你們無法保證這些基金未來不會破產,包括剛才我遇到的黃委員國昌也是這樣認為。

周部長弘憲:我們當然希望能永續。

黃委員昭順:還是有一定程度的難度,所以你很難讓他們信服。本席以前也當過公務員,我畢業後在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擔任衛生技士,當時我的薪水只有1,200 元,正好長庚醫院成立,我僥倖的考上了,當時長庚醫院的薪水是6,000元,當下我辭掉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的工作,一方面是因為長庚醫院的工作是我的專業,另一方面是因為薪水相差很多,但我父親告訴我一句話,我特別在這裡提出來,他說:「一個公務員對整個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是多麼重要,雖然薪資差那麼多,你要不要重新考慮?」當時我很年輕,所以我選擇我的專業。雖然當時的公務人員薪資這麼低,但很多公務員認為他們對社會是有責任的,他們退休之後,你們將他們的樓地板面積訂為32,000元,這是一個均貧的社會,我們很難讓經濟往上走。我要提醒你們,就這幾個版本來看,在憲政體系而言,銓敘部扮演的角色應該是擔負起國家憲政體賦予你們的責任,但這次擬定幾個版本的過程中是用一個不符憲政體系的黑機關─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去做這樣的工作,不管是銓敘部或考試院提出來的版本,執政黨都不採用,理論上你們才是專業者,對此你們有什麼感想?

周部長弘憲:我們是依照憲政體制由考試委員擬訂出一個方案然後送到大院,由大院做最後的決定。

黃委員昭順:你身為國家的政務官,你們擬訂的版本被執政當局否決掉,你們應該站出來更大聲的告訴人民,我知道你們的考量還摻雜了其他因素,雖然我不支持你們的版本,但如果一個國家連憲政體系的機關所擬訂的版本都不為執政當局所用,那麼這個國家是很悲慘的,也是很悲哀的。本席希望你們能更嚴謹的面對。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考試院、銓敘部都是憲政機關,而且是執掌公務人員任用、退休、撫卹等相關法令的專業機關,考試院通過的版本送到立法院,難道部長或秘書長不能說「我們尊重立法委員」這句話嗎?你們要設法說服提出各個版本的立法委員,你們的責任應該是這樣,你們在考試院當政務官就要維護考試院會通過的版本,要想盡辦法說服他人,你們不能只是講一句:「我們尊重立法院」,如果這樣,根本就不需要考試院了,你們乾脆辭職算了。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這裡就是報告考試院的版本,也希望能獲得大院委員的支持讓這個版本通過,所以剛才我的報告和詢答都是基於這個版本。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必須設法說服召集委員與提出各個版本的立委,包括國民黨提出的修正動議。部長是學法的,法律不涉及既往,但你們提出的版本卻溯及既往。

周部長弘憲:這個版本適用於退休人員,但依據大法官會議717號解釋,這樣並不是真正的溯及既往,並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我們是根據大法官會議的解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原則是所有軍公教、警消關心的,但你們的報告中完全沒有論述這點,你們既然要提出這樣一個溯及既往且對信賴保護的部分也做了大變動的法律,你們就應該在報告中寫出來,讓大家檢視你們的論述是否合理。基本上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如要溯及既往必須符合幾個狀況:第一是人民對於合乎上位階之法律事先可以預測得到;第二是法律之規定處於不確定或混亂狀態,人民對之僅有極少之信賴力;第三是法律溯及既往未造成人民的損失或損失尚屬輕微。至於你剛才提到的大法官會議717號解釋,事實上717號解釋中也提到新定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為什麼你認為可以引用717號之解釋?

周部長弘憲:717號解釋基本上還是肯定利益應受信賴原則的保護,但另外還有公益的考量,兩者權衡之下,只要改革方案沒有逾越比例原則基本上會被認為是合憲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717號解釋也特別提到「唯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這是針對退休公務人員每個月所領之月俸比現職公務人員高,所以銓敘部當時就做了修正,也才會有這樣的釋憲。這是針對不合理的部分,你不要隨便引用,如果你要引用這個解釋就必須有更多論述,你要說服這麼多軍公教、警消的話,你必須做更多的論述,比如年金破產是否可以成為改革的理由等等,你應該就此提出論述。

周部長弘憲:我們會加強這部分的論述。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部分是很重要的,需要溝通與對話,如果你們沒有弄清楚這部分,溝通與對話就很困難了。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一路過來講的最多的話就是對警察說「辛苦了」,他們保護委員、保護官員卻沒有人保護他們,所以我今天一定要站出來講話。我覺得執政黨真的是不夠厚道,在年金的修正過程中先構人於罪,先把整個年金形容為不公不義,所以年金改革是向不公不義宣戰。反過來說,如果年金改革是不公不義的,那麼情況是否就有改變?我碰到警察朋友就說辛苦了是因為我覺得國家對不起這些警察朋友,還有軍公教警消等等所有為這個國家付出的人,今天竟然淪落到我們要為他們講話而他們還要保護我們,我覺得滿悲哀的,這是國家的悲哀。

部長接任部長之位時間不長,但我要請教部長,過去這些年來,這個國家有沒有進行過年金改革?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95年有過一次,100年、102年都有。

陳委員學聖:包括民國84年之後的年資不計算18%的利率,及75制、85制到90制等等,都是在做改革,這每一個改革的過程就是年金改革,這每一個改革的過程就是年金改革,為什麼現在年金改革會變成沸沸揚揚,會變成社會的對立與撕裂,就是因為執政者的無能,執政黨在製造對立、製造仇敵,在這過程中不僅使時代之間沒有合作,而是讓世代之間產生對立,讓職業別之間產生分裂,這是國家分裂的開始,這讓我非常難過。誠如部長所講的,過去也有在做年金改革,為什麼不能照過去改革的步伐一步一步的往前走?這是我第一個要質疑的。第二個是軍公教、警消過去奉公守法,他們做錯過什麼事情?過去政府做過多少失敗的政策,核一、核二、核三提前除役、核四的封存要付出多少代價?再如恆春機場等等諸多錯誤的投資,這些投資難道不是政府的損失,如果政府的政策沒有錯誤,怎麼會造成今天財務的空虛?我一定要嚴正的警告柯總召,今天早上柯總召在這裡發言說年金改革是一回事,8,800億前瞻計畫是另一回事,不要忘記,兩筆錢都來自同一個國庫,同一個國庫怎麼可能有兩筆錢?浪費民脂民膏、投資錯誤、政策買票而造成全民的負擔,現在卻要軍公教來承擔,誰能接受這種事情?如果政府的政策沒錯,政府沒有虧空,我們的財政怎麼可能產生問題呢?這是第二點質疑。

第三點是政府寧與友人不與家人,處理關廠工人的問題時竟然可以先代位求償,先付退休金給關廠工人,然後再向逃跑的資方求償,為什麼要這樣做就?是因為同情這些工人。我們依照合約解聘高速公路收費員,他們陳情抗議,我們覺得他們可憐所以加碼給他們,實際上這毫無法律可言,就因為同情他們而這樣做。今天軍公教、警消並不要你們一絲同情,只要你們按照制度走,為什麼政府剝削他們的權利?對於法不足但情有餘,我們同情的人,我們給他們加碼,對於依照制度領取應有的錢的軍公教,政府為什麼要剝削他們的權利?第四點是如果今天政府真的有能就不要把自己當作一個精算機,我要精算報告的原因是我要知道到底要多久,這個國家才會破產。這個時候不要把馬英九牽拖進來,馬英九做過國民黨黨主席和中華民國總統,也許有些事情他做對了,但年金改革一事他做錯了,因為命題錯誤會導致結論錯誤,我們之所以要精算報告是因為如果精算報告是對的,我們可以研討年金如何改革,如果精算報告是錯的,那麼我們的年金會不會破產都還是未定之數,現在就來談年金改革,是不是言之過早?即使今天我要的精算報告所有的數字都是正確的,卻只少了一個數字,政府在基金管理上到底願意為這個基金付出多少努力以提升其投資報酬率到多少,每差1%就可以減少基金多少損失,可以增加基金多少盈餘,這才是關鍵,但政府不談這個卻叫繳費的人自己管自己,那麼保政府的保險幹什麼?如果是民間的保險,一張保單賣錯了也要承擔,這是信譽,更何況是國家呢?這就像是政府賣了一張保單給軍公教、警消,結果無法執行,民間都可以承擔,為什麼政府不能承擔?我希望政府拿出精算報告後,還要證明自己的能力,如果證明政府的能力不夠再來共體時艱,我一定支持。

今天時間有限,我只大體的表明我對年金改革的期待,我要再次強調,如果年金改革是不公不義的,我覺得我應該替軍公教、警消多講幾句話,這是我的責任。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假如今天照考試院版本通過,這個版本會維持多久不會再修正?反過來講,多少年以後還要再修正?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版本……

蔣委員乃辛:如果照考試院版本通過的話,這個版本可以維持多久?多少年以後必須再修正一次?

周部長弘憲:照精算的話,到113年會用磬。

蔣委員乃辛:不管多久的時間,反正到最後就是要再修正,現在的公務員是否可以不接受修正的條文,不接受公保、不提撥?

周部長弘憲:這是法律的規定。

蔣委員乃辛:可不可以對其中的提撥率有其不同的意見?

周部長弘憲:所有公民,包括公務人員當然都可以表示意見。

蔣委員乃辛:我們定案後,提撥率就不能更改。

周部長弘憲:對,如果法律通過的話當然要照法律做。

蔣委員乃辛:法律不是由軍公教決定的,是政府決定的。

周部長弘憲:我們也有採納軍公教的意見。

蔣委員乃辛:不管有沒有採納,最後是政府決定的,法案也是由立法院通過的。

周部長弘憲:由大院做最後的決定。

蔣委員乃辛:公務人員沒有選擇的權利,只有接受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要將基金不足的責任擺在軍公教身上?為什麼要羞辱他們,說他們不公不義?這是軍公教人員最不滿意的地方。

周部長弘憲:我們從來沒有這樣說過,我們真的很抱歉。

蔣委員乃辛:行政院下令教育部,要教育部發文給各機關、學校,在文上寫了年金不公不義,必須改革。

周部長弘憲:我們從來沒有這樣做過。

蔣委員乃辛:我知道,不是考試院做的,是行政院做的,你認為這樣做法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我們認為當時這個制度沒有很妥善,我們是希望大家集思廣益將這個制度弄好,並不是說責任在公務員。

蔣委員乃辛:這個制度是政府制定的,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他們按照政府的規定,要他們提撥多少就提撥多少,基金不足最大的原因主要就是提撥率太低,造成基金不足,但提撥率中政府要負擔65%,公務員只要負擔35%,所以提撥率越低,政府負擔越少,政府負擔少而造成基金不足時,為什麼把責任丟到公務員身上呢?以公務員領得太多而予以減少,那麼政府是否應將以前自己提撥不足的部分提撥出來呢?

周部長弘憲:我們從來沒有這樣的說法。

蔣委員乃辛:怎麼會沒有?行政院都是這樣講,政府都是這樣講,都是講公務員拿得不公不義,公務員過去拿得太多造成基金不夠,以後的公務員拿不到錢,現在年輕人拿不到錢,為了下一代所以要犧牲上一代,上一代不公不義的這些人都要被修正、被改革。說實在的,我們要改革的應該是法律而不是軍公教人員,不能將不公不義的大帽子扣在他們頭上,然後還要求各機關、學校的網站將這個打上去,這叫軍公教人員情何以堪?這全部是政府的責任,怎麼丟到他們身上呢?部長是基金管委會的主任委員,基金的收入和基金的支出,的提撥率要提高,資金要下降,所以錢要減少,但基金的收入呢?你們怎麼沒有從這個層面考慮呢?

周部長弘憲:在年改會中是有基金管理和績效提升的項目,因為它不屬於公務員退休撫卹法。

蔣委員乃辛:但基金收入的提升、報酬率的提高沒有反映在這次的精算報告中。

周部長弘憲:對,精算報告只是在描述這個方案能夠使基金延續多少年。

蔣委員乃辛:如果基金收入增加、投資報酬率增加,相對的改革幅度是否可以減少?在第六次精算報告中就是這樣寫的,基金報酬若提高到6%負債可以減少到3,000億,你們這次的精算報告也是以第六次的精算報告為基礎,然後按照考試院的條文做某種程度的調整,負債減少3,000億的話,相對的支出幅度的修正就不需要那麼大,也不需要講人家不公不義,你們要做政府該做的事情,自己的責任怎麼可以丟到軍公教身上呢?法律是你們定的,基金是你們在操作的,結果是錢不夠了卻指責別人不公不義,這樣公平嗎?

周部長弘憲:我們從來沒有這樣說。

蔣委員乃辛:考試院沒有這樣講,部長沒有這樣講,但行政院和總統一直這樣講。

周部長弘憲:我們是講大家共體時艱。

蔣委員乃辛:要不要修改法律條文是可以討論的,但基金應該永遠存在,讓年輕人也可以拿到錢,這是一致的方式,不能羞辱退休軍公教人員,這是大家應有的一個前提。另外,基金的投資報酬率應該是多少才合理,加拿大最近這5年平均是11%,我們不敢這樣要求,可不可以有6%?

周部長弘憲:基金績效的提升不只是我們要努力,還要配合國內外經濟情勢。

蔣委員乃辛:操作基金的部分也是管委會在做,壓低這一塊、提高提撥率、減少支出,收入也應該增加,如果真的提高提撥率,政府的負擔也會增加,政府的負擔增加,政府又付不出來,所以政府才把提撥率壓低,哪裡是考慮到軍公教人員每個月的提撥金額太高,不可能是這樣,絕對是考慮到政府財政問題,既然是考慮政府財政問題就不應該把責任丟給軍公教人員。今天我藉著質詢讓大家瞭解也讓政府瞭解,不要把責任丟到軍公教人員身上,我們儘量做法案的改革、基金操作的改革,不要羞辱軍公教人員。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中國國民黨的委員說馬英九做錯很多事情,但有一件事情馬英九不應該做,就是推動年金改革,秘書長贊不贊成?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年金改革是勢在必行。

黃委員國昌:是今天才勢在必行還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就勢在必行?

李秘書長繼玄:年金改革是從民國84年……

黃委員國昌:1995年的改革等一下再談,你覺得年金改革從今開始做是剛剛好,還是早就應該做了?

李秘書長繼玄:從民國84年以來是一步一步的在做。

黃委員國昌:你覺得今天以前做得夠嗎?

李秘書長繼玄:就是因為不夠所以才要繼續做。

黃委員國昌:這就是我提的問題,你就勇敢一點回答,早就應該開始做了。

李秘書長繼玄:都有在做。

黃委員國昌:真的都有在做嗎?今天中國國民黨委員一直在這個委員會中爭執、提精算報告,你應該很清楚,第四次精算、第五次精算、第六次精算都是在馬英九任內做的,你知不知道第四次精算、第五次精算和第六次精算出來的最適提撥費率是多少嗎?

李秘書長繼玄:這點主管機關的銓敘部比較清楚。

黃委員國昌:我直接對你說,第四次精算最適費率要40%,第五次精算最適費率要42%,第六次精算最適費率要36%,已經計算出最適費率要這麼高,明明知道不可能提撥這麼多錢,怎麼可能提撥30%、40%呢?年金改革不應該趕快進行嗎?1995年和過去這幾年的改革,簡任12職等年功4的公務人員本俸53,075元、專業加給36,690元,月領89,765元,按照現行制度,每月退休所得92,436元,所得替代率有沒有高過百分之百?

李秘書長繼玄:這點是不是請主管機關說明?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這是非主管的部分。

黃委員國昌:所得替代率是不是高過百分之百?在職時領89,000元,退休後領92,000元,有沒有超過百分之百?

周部長弘憲:如果加上主管加給就沒有。

黃委委員國昌:現在都不要講主管加給,主管加給早就應該拿掉了。我現在講的是最單純的本俸加專業加給,這樣是不是超過百分之百。

周部長弘憲:這樣算的話當然是有超過。

黃委員國昌: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所得替代率上限為百分之九十五,剛才這個例子已經超過百分之百,怎麼可以領這麼多?

周部長弘憲:退休的部分應該沒有那麼多。

黃委員國昌:我直接跟你講,以後所得替代率公式的分母是本俸乘以2,我一而再、再而三的確認過這些數字,沒有確認過的話,我不敢拿出來講,我在你們的網站和你們內部人員再三核實過,這些數字是沒有錯的,本俸乘以2會造成什麼效果?所謂的不能超過百分之九十五是以53,075元的分母乘以2,所以你們是在膨脹分母,已掩飾過高的所得替代率,也才會出現這種狀況,部長看懂了嗎?接下來的年金改革條文裡面有很多是魔鬼藏在細節裡,開始討論條文時全部會提出來,這個公式就是1995年做出來的,1995年的年金改革,真正有花時間和精神研究的前立法委員林濁水說這是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七大詐術,第一大詐術就是把所得替代率的分母用本俸乘以2,所以可以號稱替代率以七成為原則,實際上是八成五,這是第一騙,這是1995年就犯的錯誤,然後馬政府、民進黨2013年的版本,那個版本部長看過沒有?他的所得替代率的公式是什麼,還是用本俸乘2嗎?

周部長弘憲:他加專業加給平均數。

黃委員國昌:是用本俸加專業加給嘛!

周部長弘憲:對。

黃委員國昌:你覺得用本俸乘2公平,還是用本俸加專業加給公平?你要用虛胖的分母,來掩飾過高的所得替代率公平,還是用真正的所得,來反映真正的所得替代率公平?

周部長弘憲:主要是因為繳費是用本俸乘以2去繳,所以退休的時候……

黃委員國昌:我跟你講啦!你這個說法,是在算基數有意義,你自己回去看,考試院銓敘部2013年所提出來的說帖,這個問題已經問過,而且被回答過了。我非常失望的是,不管是考試院的版本,還是年改會的版本,1995年所使用的詐術現在繼續沿用,還是用本俸乘2當分母,這是真的改革嗎?

周部長弘憲:主要是看所得替代率的高低啦!

黃委員國昌:對嘛!那我就算給你看,你們現在以考試院的版本,35年資的,你是要從所得替代率80%,一直花10年降到70%嘛!

周部長弘憲:對。

黃委員國昌:我算給你看,你這個公式,真正算出來的所得替代率,根本不是70%,是82.7%。你說從80%降到70%,你的70%是82.7%,你的80%是多少?你的80%是超過90%啊!現在考試院提出來的版本,是從90%到80%啊!部長你告訴我,全世界哪一個國家,所得替代率這麼高的?你明明就知道,這樣的改革方案撐不了幾年,繼續沿用1995年的詐術,你要欺騙人民嗎?所得替代率是80%到70%嗎?還是90%到80%?你要不要回去再算清楚?

周部長弘憲:是,報告委員,像年改會的版本到60%,事實上也有對外講說60%約相當於實際的薪資……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你如果要用60%來算,我們下一次碰面討論法案,我一個一個算給你看。你們所聲稱的所得替代率,大家最在意的所得替代率,你們現在形式上下降的所得替代率,已經讓很多人看不下去了,高過OECD的標準多少了?真正算出來實際的所得替代率,遠遠不及於此啊!我希望考試院接下來回去審議法案的時候,各種情況算清楚一點,到時候可以加速整個法案討論的時間。我希望這次改的是真改革,不是1995年的假改革,謝謝。

主席:考試院可能要準備一下,把所得替代率的計算是本俸加給,或者是本俸乘以2,對於高階低階的影響,我這樣講你們都瞭解。譬如說對公務員高階、低階,對公立學校的教師,這雖然不是你們的業務,但是你們應該也知道,對大學教授或是高中以下的教師,到底他的影響如何?因為有的有利,有的不利,可能你們要算一下具體的數字,好不好?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何委員欣純、林委員麗蟬、黃委員偉哲、費委員鴻泰、柯委員建銘、吳委員玉琴及陳委員曼麗均不在場。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我想我們在討論年金改革,目前之所以引起這麼大的衝突,或者說很多的團體出來抗爭,最主要是目前有非常多的謠言,或者說大部分的民眾不清楚目前看到的各版本與各種試算的結果。最主要也有一部分的人說,基金到底會不會破產?所以想請教部長,我們的退撫基金到底會不會破產?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對,如果照精算報告來看,就是到某一個年度的時候,現金流量就變成0。

蔣委員萬安:到某一個年度的現金流量變成0,所以根據精算報告是到哪一年?

周部長弘憲:如果照第6次精算,公務員的部分是到民國120年。

蔣委員萬安:好,如果照考試院的版本,可以延後到幾年破產?

周部長弘憲:133年。

蔣委員萬安:好,所以就延後13年。

周部長弘憲:對,從120年算。

蔣委員萬安:部長,你剛剛一開始先說現金流量變成0,是一般民眾所理解的基金破產嗎?

周部長弘憲:對,一般民眾當然是用「破產」這個字眼,但是我們在正式的文書精算報告都用「用罄」,或者說已經沒有支付能力上……

蔣委員萬安:部長,你能不能很明確的告訴大家,就是基金會破產?

周部長弘憲:對,因為一般通俗用語就是這樣。

蔣委員萬安:部長你有點自信嘛!精算報告都出來了,下面的幕僚也一再地告訴你,提醒你,現在就是民眾不清楚,不瞭解,所以造成他們非常恐慌,非常緊張,甚至產生憤怒,我想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最主要就是因為,你們既然有精算報告,版本也出來了,可是為什麼不好好去跟這些人溝通,去說明,去解釋,去澄清?包括現在我問了幾次,但是部長閃閃躲躲,畏畏縮縮,就是不敢說這就是一般民眾所認定,所認知的破產。現在部長說,如果照現行,到120年,如果照考試院版本延後到133年。

周部長弘憲:是。

蔣委員萬安:那之後呢?

周部長弘憲:我們當然是希望基金的績效能夠更提升的話,或許能再多延續一段時間。

蔣委員萬安:所以績效怎麼提升?

周部長弘憲:我們是希望這次年金改革也把基金的管理,還有績效提升列為一個很重要的項目。

蔣委員萬安:可是我在你們的版本裡沒有看到,你們有怎麼樣的具體作法提升績效?

周部長弘憲:因為今天是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基金的部分是基金管理條例,那個部分如果要改制為行政法人,甚至公司化或委外經營,那部分就要修改那部分的法律,這個後續會再做。

蔣委員萬安:我可以跟部長建議,接下來的公聽會結束後,如果進入審查,我認為其實可以針對基金的部分,每一年提出相關的績效報告,改進措施,並且公告之,不是照現行只是每3年計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50年。然後對於退撫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用等事項,再另以法律訂之。所以我們希望至少提出績效報告、改進措施,每一年讓整個財務透明,讓大家可以檢視,經得起考驗,公告,讓民眾瞭解,也才能明確的知道,到底基金的績效如何。如果績效不好,當然就會受到輿論的壓力,大家希望你的投資績效好,能有更多的挹注到基金裡面,對未來基金的運作才能夠永續。

周部長弘憲:是,因為我們基金的數據或者績效,我們都會定期公告,其實是滿透明化的。

蔣委員萬安:可是現在就是你們每3年才做一次嘛!

周部長弘憲:不是,那是精算報告。基金的績效或整個狀況,我們每個月都會上網公告。

蔣委員萬安:好,所以談到整個財務透明,另一方面,我也希望這一次,既然考試院有版本,以及其他包括行政院,還有立法院個別委員的版本,我知道考試院也有一個試算區,但是目前是暫時沒辦法使用。前面提到,現在很多問題,就是非常多不實的說法,也就是說造成現在受影響的公教人員,他們非常擔心。如果今天在考試院有一個試算區,公務人員可以簡單清楚的輸入他的本俸﹑加給、年資之後,清清楚楚試算出來,他會受多少影響。包括每一年遞減的優惠存款利率之後,他大概少領多少,心裡明確有個底。甚至我希望考試院可以趁這個時候,把各個版本也納進來,大家可以有一個比較。部長,這是不是可以做到?

周部長弘憲:其實我們考試院的版本都有試算,試算的數據在網路上都有。

蔣委員萬安:因為今天我也試著進去,但是目前是沒辦法進去。另外,我建議把其他各個版本也都納入,因為既然有一個試算區,這樣可以做一個比較。最後,我還是希望銓敘部有精算報告,也有考試院版本,能夠真的好好清楚的跟外界所有的公教團體做溝通、說明,不要讓很多不實的說法、謠言,造成大眾心裡的恐慌。部長能不能做到,至少在下週公聽會之前,甚至在進入審查之前,能夠消除這些不應該存在的不實的說法?

周部長弘憲:是,我們都是儘量在做,整個過程我們都有請現職的公務人員與退休人員來參與整個方案的擬訂。

蔣委員萬安:我希望這一部分能加強。謝謝部長。

周部長弘憲:是,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陳委員宜民、張委員麗善、莊委員瑞雄、顏委員寬恒、孔委員文吉、羅委員明才、馬委員文君、徐委員永明、邱委員志偉、劉委員世芳、管委員碧玲、賴委員瑞隆、洪委員宗熠、陳委員素月、李委員昆澤、余委員宛如、陳委員怡潔、羅委員致政、林委員昶佐、周陳委員秀霞、徐委員榛蔚、洪委員慈庸及黃委員國書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支持年金改革,因為我們只有一個臺灣,為了世代的負擔與不同職業別的年金差距,政府應該堅定的推動年金改革。民主進步黨從來沒有污名化或污辱軍公教朋友。

年金改革最重要的是,年金的財務也到了不改不行的時候。在各級政府潛藏負債的18兆裡,舊制軍公教的退休金大概是5.6兆,公務員的退休撫卹基金大概是2.3兆。假如按照第6次精算報告,也就是2016年2月的精算報告,大概是7月21日上網的精算報告中,我以公務人員新制的退休撫卹基金為例,公務員未提存精算應計負債,就是第一項減掉第二項裡頭,公務員大概是8,800億元左右的潛藏負債。這8,800億元的潛藏負債怎麼來呢?假如按照第6次精算報告來看,不攤提過去負債基礎的最適提撥率是19.75%,對不對?假如要攤提過去的負債基礎下的最適提撥率是36.98%。

這個潛藏負債裡有兩個部分,一個是現職人員繳的不夠,預計未來給付的現值,減掉已經提存到基金的餘額部分,你是要提高到19.75%。你把36.98減掉19.75這個比例,我是說用這個比例來算,是已經退休,因為過去少繳領多所隱藏的債務,大概在百分之18左右。現職人員潛藏的負債是19%,已退休人員大概是18%。換句話說,8,800億元的規模裡把它切半,一半是4,400多億元,是已經退休的人員因為少繳,未來還要繼續領那麼多的情況之下,政府未來的財務責任,在基金的部分,政府大概還要再虧損4,400億元。這是初估的推估值。

我的結論很簡單,我們這次的年金改革,為什麼現有的軍公教朋友要忍痛去改?當然有一部分是為了未來下一代的財政負擔,假如現在退休的公務員不砍的話,我們勢必要把所有的責任轉嫁給下一代公務員來做處理。換句話說,在100元的薪水裡頭,有將近37%的公務員要負擔那麼高的比例,負擔不起啊!我們下一代的公務員、新進的公務員與現職的公務員負擔不起嘛!所以我們必須把這些財務的責任稍微做一個切割。

我現在都講新制,不講舊制。從84年7月1日開始,有關公務員的提撥率,從8%到91年的8.8%,94年的10.8%到95年的12%。從這些計算基礎來看,很顯然的跟我們現在回頭來看過去,我現在講的是退休的公務員,應該是要有18%,假如從84年開始都是18%、18%、18%這樣繳的話,你當然可以領到現在的這些退休俸,對不對?但是因為你過去是8%,到現在的12%,長期累積的鴻溝,從8%到18%的最適提撥率的部分,就有將近10%的落差。

累積下來的這些結果,已經退休的這些公務員,就有4,400億元是以後的政府還要繼續撥付的部分。這當然不合理啊!所以年金改革除了要減輕下一代的負擔之外,對於現有的這些已經退休的人員,我們當然覺得很不好意思,但是真的是沒改不行,因為從他過去少繳,現在領多的狀況來看,在替代率裡頭必須把它算清楚嘛!必須回歸到過去,你盡了多少義務,繳了多少錢。關於繳了多少錢有兩個部分,一個是政府的三分之二65%,跟公務員的35%。既然這都已經發生,已經結束,已經退休了,在改革的過程中,我們對這些軍公教朋友當然會覺得過意不去,但是改革真的是不做不行。

我希望未來銓敘部在審議的過程中,能夠把相關的財務論述清楚,一來軍公教朋友能夠比較釋懷;二來讓下一代年輕的公務員也能夠看得到、領得到,請問部長看法如何?

主席:請銓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那當然。由於過去制度之設計不慎妥適才產生這樣的缺口,我們希望藉由年金改革縮小缺口,也希望所有在職和退休的公務人員能夠共體時艱,大家一起完成這件事情。

陳委員其邁:部長,我要一個數字。明泰兄也在此。請部長就新制部分之8%、10%比率累計來算,他們應該要領多少?姑且不論舊制的5.6兆部分,這本來就是政府的財政。就新制基金部分,假如按照我剛剛提出的算法,平均一名公務員或軍公教朋友,依據費率計算出可領金額,將差額計算清楚,這樣是合理的。大家把數字攤開來看。

周部長弘憲:如果以第6次精算報告來看,新進人員是18.76%,也就是說他們只要繳18.76%就足夠以後退休的所得……

陳委員其邁:現在每位軍公教朋友都關心被砍多少錢,所以你要試算出平均每人大概的差額,不論是溢領或者是因為過去少繳,現在應該在哪個合理的範圍,數字是會說話的,將這個數字提供給大家和委員會參考,替代率要降到6成、7成還是8成?這都可以試算;至於舊制如何計算,那是另外一回事。

周部長弘憲:因為這涉及到折現率、收益率,如果收益率不同,結果也就不同,這是非常複雜的;因為假設非常多,所以要這樣算大概也很困難算出來。

陳委員其邁:好,謝謝。

周部長弘憲: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超明、賴委員士葆、高潞.以用委員、鍾委員佳濱、蔡委員易餘、鄭委員運鵬、周委員春米、簡委員東明、邱委員議瑩、陳委員歐珀、李委員彥秀及張委員宏陸均不在場。

本席因精神不濟,注意力不集中,故放棄口頭發言,改提書面意見。

接下來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今天非常稱職也很謙虛,不會精神不濟。

請教周部長,其實退休金、年金改革的正當性是夠的,過去我對部長的專業和為人是非常敬佩,但我們可能要有更多的同理心,相信部長也一定有同理心。舉例而言,為什麼在立法院外圍之軍、教和警察的反應特別激烈?因為大部分的人是在50歲退休,年資25年,以這樣的條件來算,替代率會變成多少?只剩下45%,或許以前領7萬元,現在可能領不到一半,可想而知他們的心態,尤其很多人在7萬元的收入中,已經做了3萬元的安排,包括買房或者提供小朋友唸書等等,他們都已經做好規劃,如果我們一下子砍到45%,他們的心情可想而知。所以我覺得在推動年金改革的過程當中,應該有更多的同理心,設身處地替他們想一想。基本上,我們都是凡人,你們從100%砍到45%,還不讓他們表示意見,也都不會心生不平,我覺得很困難,部長認為本席的講法合不合理?

周部長弘憲:45%是用本俸乘以2算出來的,實際不會那麼低。

曾委員銘宗:對,實際是多少?

周部長弘憲:因為每個人的職等不同……

曾委員銘宗:大約、平均數是多少?

周部長弘憲:如果乘以1.2的話,大概是54%左右。

曾委員銘宗:基本上等於砍掉一半;而且這些人還很年輕,本來他們寄望可以好好過不錯的退休生活,所以不管朝野都主張要改革,但如果能從同理心的方向來處理,這樣的改革會更順暢。謝謝部長的說明。

另外跟部長討教有關於32,162元部分,以目前來看32,162元看似合理,但請部長想想看,2年、5年或10年後的32,160元,他們的購買力恐怕會更低,因此在制度上有沒有彌補之處?或者有何機制?因為「地板」是32,160元,但各位想想看,5年、10年後的32,160元,他們的購買力可能還不到2萬5,000元,針對這部分,部長有沒有特別的想法?

周部長弘憲:因為目前法律規定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加上專業加給的數目是32,160元,不過法律並不是規定32,160元,而是兩者加起來的金額;如果本俸和專業加給有提升,這部分當然也會跟著提升,也許過了2年或3年就會變成3萬3千餘元,所以這不是固定的數目。

曾委員銘宗:如果以後現職人員有調薪,這部分也會跟著適度調整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對,因為法律規定是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加專業加給的數目。

曾委員銘宗:好。請教部長,銓部或行政院有沒有規定當砍到某個程度或經濟復甦之後,將給予加薪之配套措施?

周部長弘憲:現職人員加薪跟年金沒有關係。

曾委員銘宗:你剛剛提到,退休後如果現職人員加薪,這部分會不會往上提升?

周部長弘憲:有關於退休部分,法律規定要參考國家的經濟狀況、物價指數和現職公務人員有無加薪等各種因素來衡量,之後再決定要不要提升,所以這部分也不是固定的,而是浮動的。

曾委員銘宗:另外跟部長報告,我們現在的減額年金制度會引發很重大的後遺症;基本上,以前一般的公務員會提早退休,但以後尤其是一般的公務員都不會提早退休,都會做到65歲才退休,這種現象一定會發生,是不是?

周部長弘憲:不一定,因為每人有自己的生涯規劃。

曾委員銘宗:對,這是極少數,為了避免減額年金影響其退休金,基本上以後公務人員的退休年齡會落在65歲,這可能對人力已經老化的新機關產生更大的衝擊,有沒有這種後遺症?

周部長弘憲:當然可能,還有人認為公務員延後退休會影響其新陳代謝,但也不一定,因為現在已經有設計其他的措施,譬如年資併計或年資保留之類,也不見得大家一定會做到65歲。

曾委員銘宗:年資併計是指公保併勞保,而勞保也可以併公保。

周部長弘憲:對,兩邊都可以……

曾委員銘宗:這部分有沒有溯及既往?

周部長弘憲:沒有溯及既往。

曾委員銘宗:變成以後才有?

周部長弘憲:對,法律規定以後才有。

曾委員銘宗:假設他們現在是投勞保,以前有公務人員年資,現在能不能併計?他們有勞保年資,現在還沒有退休也還沒有領,能不能將以前公務人員的年資併計?

周部長弘憲:照現行規定兩邊未滿15年是有……

曾委員銘宗:只有勞保部分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勞保和公保有,但我們現在講的是退休基金。

曾委員銘宗:退休基金可不可以併計?

周部長弘憲:目前不可以,如果以後年資可以併計就可以了。

曾委員銘宗:假設他們以前有公務人員年資,這部分可以併計嗎?可以吧?

周部長弘憲:對,可以併計。

在場人員:不是,往後的才能併計。

曾委員銘宗:往後的?

周部長弘憲:對。

曾委員銘宗:以前的公務人員年資不能併計?

周部長弘憲:目前沒有溯及既往。

在場人員:是往後生效。

曾委員銘宗:即使以前有行政機關年資也不能併計?

周部長弘憲:對,因為新的法律還沒有規定。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部長。

周部長弘憲: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李委員俊俋、蔡委員易餘、周委員春米、段委員宜康、徐委員榛蔚及張委員麗善等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李委員俊俋書面意見:

本院委員李俊俋,針對以下問題,特此向銓敘部提出質詢:

一、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已勢在必行、非改不可。回顧年金改革目的及歷程,從年金改革會議開始至今已近一年(如表二),政府已與社會進行充分溝通;另各類退撫基金均已面臨破產窘境(如表一),年金改革已迫在眉睫,如何檢討修正,以延緩破產並建立永續制度,請銓敘部提出具體說明。

表一:各退撫基金及保險即將破產:

用盡年度

軍人退撫

109年度

勞工保險

116年度

教育人員退休

119年度

 

公務人員退休

120年度

 

表二:推動年金改革所舉辦之各類會議表

進  度

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11月10日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議」共召開20次會議

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4日

年金改革北、中、南、東4場分區會議

2017年1月22日

年金改革國是會議

2017年3月底

年金改革法案送至立法院審議

 

2017年

目標在立法院完成審查

 

二、根據台灣智庫2017年2月16日民調,民眾多數支持年金改革、並有部分民眾認為18%分六年處理太慢。有關反對者意見包括:外匯存底充裕、政府編列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卻未處理年金。惟根據中央銀行法,中央銀行持有國際貨幣準備,並統籌調度外匯(外匯存底不能隨便動用)另前瞻基礎建設係採特別預算方式編列,與年金給付之預算編列方式有別,不應等同類比;且政府目前之潛藏性負債高達17兆5千億元(各類退撫基金及保險合計),而政府財產約9兆3千億元,多為公用財產,不能隨便動用;銓敘部為主管機關,對於反對意見應主動提出具體說明。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目前計有考試院、民進黨團、段宜康、時代力量等提案(如表三),其中之優劣為何?請銓敘部說明之。

表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各版本比較:

蔡委員易餘書面意見:

本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共五版本,其中法案重點包含:優惠存款退場機制、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率、退撫新舊制改革等…

其中有關優惠存款,源自1958年由國防部與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優惠儲蓄存款辦法》,日後開始擴大適用公務人員及教師,直至1995年退撫新制公務人員不再適用,直到2010年獲立法院法制化,確立18%優存的效力;現在坊間反對年金改革的論點,有一說法,認為優惠存款政策應守信賴保護原則,且應不溯及既往,惟檢視優惠存款歷史,政策拍定時,政治背景屬一黨專政戒嚴時代,且並無經立法機構確立其政策正當性,又於該政策於已不適用後相隔多年才予以法制化。

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17號解釋:衡酌系爭規定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系爭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銓敘部亦表示,年金改革不論適用於已退休人員或現職人員,應均屬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上為憲法所允許。綜上所述,有關優惠存款退場機制,具有絕對正當性及合法性,且參照各版本皆設有逐年退場機制,並有設立最低門檻,以確保適用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保障其生活所需。惟現在有關年金改革,社會各界流言斐語,錯誤訊息流竄,部分退休人員表示過去優惠存款恐怕對於優惠存款之本金恐怕領不回來,實際上優惠存款本金仍屬個別公務人員財產,考試院應積極澄清,與公務人員族群溝通;爰請考試院說明與退休公務人員具體溝通方式,消弭疑義,以利本院順利推動年金改革。

有關考試院於4/18所提「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調整成本分析財務評估報告」指出,在退休所得下限32,160元、六年調降優惠存款、所得替代率以15年從75%調降至60%、優存100%挹注基金狀況下,退撫基金用罄年限得從2031年延後至2050年,延後19年;簡而言之,即便本次改革順利推動,退撫基金仍於30年後有破產風險,勢必會有下一波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改革,對於考試院日後如何追蹤退撫基金狀況,尚未見詳細具體方案;爰請考試院說明,有關退撫基金中長期改革目標,以利基金永續發展。

周委員春米書面意見:

現行年金制度存在的世代正義問題

請問,我國年金給付制度係採「即收即付制」,這種制度的特點是用這一世代繳交的保費來支付上一世代所需的退休年金,而現在這一世代將來的退休經費也必須仰賴下一個世代,這是因為上一世代並沒有提存準備金、而這一世代繳的也不是自己未來的準備金。

由於,公教人員退休後領取的年金結構,包括「保險」+「退撫」+「舊制年資18%」導致實際所得替代率可能高於100%。而參與撫新制的公教人員,卻被迫繳納及負擔了絕大多數的各項退休基金。再加上,現行許多制度讓公教人員退休年齡提早,而相關基金卻是民國84年以後才創立,導致現在正領取年金給付的人,他一生中投入的成本遠遠低於可以拿回來的也就是繳很少,但是領了很多,而正在繳退撫基金的公教人員呢,則是成為了持續投入基金,但未來卻可能是被減少領取及被制度改革的最主要族群。

我們舉例來看(參見表一):

Q1:同樣服務年資30年,109年退休的公教人員,與99年退休人員,誰領得多?

(A:多繳退撫基金年資10年,卻每月少領19,941元。)

Q2.純新制30年退休的公教人員,比84年以前退休從來沒有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一毛錢的公教人員,誰領得多?

(A:新制比舊制每月少領22,232元。)

這裡就存在嚴重的不合理、不符公義平等。

因此,要解決現有年金制度的世代正義問題,可以先做的,就是先加快腳步取消18%優惠存款。今天公教人員退休金被外界批評認為不正義與不公平,最主要就是因18%優惠存款所引起,政府每年須以800億以上之預算補貼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迄今補貼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已超過數千億元以上,若未取消預計未來仍須負擔超過3兆元以上。

我們再來看一下,18%取消會不會造成這些人維持基本生活上的問題?則我們可以看到,84年以前月退休人員如果把18%公保優惠存款完全拿掉,也還有43,302元,比銓敘部公布純新制繳費30年者42,259元每月還多1,043元,比純新制繳費25年者每月還多8,929元。

首先,取消18%優存並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為:

(一)18%優惠存款不是由法律規定,只是行政命令規定,不符給付行政須依法律保留原則訂之。

(二)時空環境變遷,18%優惠存款利息與現行利率利差高達16%以上。這種少數人權利之所得係多數人負擔之所在,違反分配正義與公平至為明顯。

(三)大法官釋字717號,也認為,針對當年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有無涉及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時認為,「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大法官認為,也就是若是法規實施後適用「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即有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的疑慮;但若是「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期限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舉例來說,假設2017年開始降低優惠存款,而優惠存款是在2017年以前就存在,且2017年後持續存在的法律關係,這並不是溯及既往。但如果是要求將2017年以前已經領過的優惠存款吐出來,這才是違反溯及既往原則,而這並非我們今天主張改革的作法。

因為,台灣目前除了勞退新制與私校退撫是個人帳戶制外,其餘都是「部分準備」的確定給付制。退休金很大一部份並不是自己在職時的退撫提撥,而是當下的勞動人口所繳的錢,一直都是「下一代養上一代」。到了純新制的給付方式才變為「確定提撥」的個人帳戶制,退休金才變成是自己為自己負責。但由於國情變遷,目前台灣整體社會趨勢是年輕人越來越少、老年人多,以致繳費的人少、領錢的人多。台灣在1960年,65歲以上人口佔比約2.5%,平均每20.7名年輕人扶養一名老人,年輕人多、老年人少,繳費的人多、領錢的人少,平均下來每個人的負擔不會很多;時至2016年,初估65歲以上人口約13.2%,已經進入高齡化社會,平均每5.6名年輕人扶養一名老人。以此趨勢,如果上一代的人,堅持「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按照原理,要維持同樣的高水準給付,就是向下一代收取更高的保險費。等到上一代凋零完畢,年金財務再也承受不住,下一代人反而因為不溯及既往上一代,成為保費高、給付少的受害者。

因此,我們主張,儘速取消18%優惠存款利息補貼,並在保障生活條件的樓地板基礎水準上,逐步降低現有退休年金所得替代率至60%,如此僅才能維護世代正義,同時讓退休軍公教可以在維持生活品質與生命尊嚴的基礎上「領得到、領得久」。

段委員宜康書面意見:

案由:此次年金改革中,考試院提出之版本,包括公教優惠存款制度之落日,然而其所節省之經費,包括由地方政府負擔之部分,需一併與中央政府節省之經費共同挹注回退撫基金,是否符合地方自治及財政之自主之精神?

說明:

一、有鑑於優惠存款的源由,來自於早期1958年訂立《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優惠儲蓄存款辦法》,此為未經過立法程序而公布的「行政規則」,而後,此優惠存款辦法卻陸續擴大延伸適用至公務員、教師、政務人員、中央民意代表、民選縣市長及鄉鎮縣轄市長、警察、司法官等,造成國家財政沈重的負擔。

二、因此,經過多次改革,包括84年以後之年資停止適用優存制度,95年2月16日、100年1月1日、2月1日各進行三次的本金調整方案,然而卻是治標不治本,每年仍要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台灣銀行負擔共計800多億元。

三、此次年金改革,不論考試院版本或委員提案,多有共識將優惠存款制度落日。然而節省的經費,包括由地方政府負擔的部分,卻需一併共同挹注至退撫基金,此是否符合地方自治或地方財政自主之精神?而或是恐繼續加重地方政府的負擔?

徐委員榛蔚書面意見:

一、年改非齊頭式的平等,政府應充分說明避免抹黑

1.李秘書長,國家年金制度的訂定有其歷史背景,不論是否有財務或職業上的差別,都不是哪一個職業別該背負的原罪,更不該藉此來塑造階級對立、世代對立,您認同嗎?

2.我們都認同為了國家長遠的發展,年金改革有其必要,但在改革過程當中必須要能傾聽公務人員的訴求,以及不可污名化的原則下來進行。然而,自從拋出年金改革的議題以來,公務人員只要提出其對於改革的意見時,便被污名化為領得多又反改革的「下流老人」,著實傷透公務人員的心。

3.許多公務人員在感嘆,他們終其一生為國家奉獻心力,當初他們抱持著對退休生活的期待來規劃他們的生命進程,沒想到人生已過了大半之後,卻又有這麼多聲音批評他們領得太多。彷彿他們的下半輩子過得如何,卻是要由別人來決定,這叫為國、為民犧牲的公務員情何以堪?

4.以我們的警消兄弟為例,平日為了維護社會與民眾的安全,冒著生命的危險付出極大的勞力與心力,平時從事的工作比軍人還要危險,而且協辦業務很多,長期以來面臨了消防員人力及裝備不足的問題,還必須執行救貓救狗、捕蜂、捉蛇等非本業業務,甚至因而受傷。

5.如今蔡政府上任後,不顧警消與公務人員過去的犧牲與奉獻,不願傾聽我們公務人員的訴求與聲音,甚至當公務人員為了自身的權益上街頭訴求時,政府郤說我們退休警消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妨礙公務要進行約談。此舉可謂是重重的打擊警消人員的士氣,不是嗎?

6.本席認為,年金制度並非不能調整,但必須全面性的檢視不同職業別的費率與給付標準,將勞工也納入討論,進行合理的調整,而非簡單的公、私部門的比較。應設法增加私部門的退休保障,而不是一昧的壓低公部門的所得替代率,這樣並不是真正的職業平等。此外,本席希望政府應充分的向全民說清楚、講明白,不應放任不同階級的相互攻訐與對立,改革的過程當中應讓公務人員能感受到尊嚴的對待,好不好?

二、恪遵權力分立原則,應尊重考試院專業

1.李秘書長,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之保險、退休(職)、撫卹為考試院銓敘部退撫司的主管業務,沒錯吧?除此之外,針對外界對於退撫基金的檢討及改革,考試院亦曾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檢討及改革的意見,並參酌世界先進國家公部門退休年金機制的改革經驗,將現行退休法及撫卹法予以合併,才提出這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沒錯吧?

2.但是當考試院提出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版本之後,民進黨團卻不買帳,更直說不會支持考試院版,甚至說考試院是在阻礙改革。副總統陳建仁更說考試院版毫無科學實證基礎,也與追求年金永續的目標背道而馳。而考試院版跟民進黨版或年改會版本最主要的差異在於兩大部分,首先是「年金的計算基準」,其次是「所得替代率的計算方式」。

3.院版的年金計算基準是「第1年採最後在職5年平均俸(薪)額,逐年調整至第6年以後之最後在職10年平均俸(薪)額」,而執政黨是要求「以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額計算」;至於所得替代率部分,院版是提出「10年內從80%調到70%」,執政黨版則要求「先降到75%,15年內調到60%」。

4.本席要請教李秘書長,除了考試院版本是將所得替代率從80%起算降至70%為止,而其他版本有的是調降至60%,甚至是50%,考試院會這樣訂定所考量的依據是什麼?

5.而既然陳副總統只批評考試院版本缺乏科學實證的精算數據,請問年改會是否有公布軍、公、教、勞各種年金的精算報告?倘若沒有,年改會的版本又何來「科學實證」的依據?

6.自從年改會成立以來,只見其強勢主導會議,容不下軍公教人員的聲音,亦不尊重考試院的專業。政府不當的干涉考試院的運作,只要有考委發聲,就受到鋪天蓋地的批評,不僅不遵守權力分立原則,亦破壞我國憲政體制,此舉絕非國家之福。

三、應考量未來生活水準的不確定性,預留調降空間

1.目前各版本有關所得替代率的計算方式,除了考試院版是從80%起算,十年內逐年調降至70%為止之外。民進黨版、段委員版皆是從75%調降至60%;而時代力量版則區分為兩個部分,高級文官從60%降至50%,基層人員則從70%降至60%。然而,本席認為,未來10年至15年的生活水準、物價可能隨著客觀環境的變動而有落差,所得替代率亦應預留調降的空間,李秘書長您認同嗎?

2.事實上,從主計總處97年至106年3月的物價指數統計來看,我們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是逐年在上升的;此外,看看家庭收支調查,針對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從100年的18,465元到104年平均已增加到20,421元。

3.由此可得知隨著物價的變動,我們的消費支出也可能隨之增加,但反觀我們公務人員的薪水,卻已經長達六年沒有調薪。再加上一例一休上路,導致各行業增加人事成本所致的漲價,即便是公務人員也會增加其生活壓力,不是嗎?

4.因此,本席認為,當我們在設想所得替代率的計算方式時,是否也應考量到未來生活水準與物價等客觀因素,應讓所得替代率有調降空間,不宜一次降到太低,否則若碰到大環境影響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要再將替代率調升恐怕有其困難,李秘書長您的看法?

張委員麗善書面意見:

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列席審議,要保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

前言

在詢答前本席認為蔡府限定520之前要把年金改革送院3讀通過,這種限期式通過的法案,就如同發生重大刑案時,警方高層要求限期破案的意思一樣,是相當不可取的。我們可以預見,將來如果有不同意見,立法院最後還是以多數暴力表決通過。尤其,大家都說,年金改革不做,馬上會後悔,因為年金會破產。但對於公務人員而言,他們的雇主是政府,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基金不足支付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所以按照當初公務人員的想法,即使基金會破產,但政府不會破產,政府目前每年平均都超收稅額一千億,既然政府不可能破產,那麼他們的退休年金為何要被砍?為何要遭受污名化?為何要製造階級對立?把軍公教的退休年金批判是不公義所得,我想這是今天軍公教警消人員走上街頭抗爭的最主要原因。

從精算報告發現:

1.只精算支出,未提及收入之精算。

2.基金收入項目之一為基金收入,若基金績效達6%,可挹注約3,000億元,因此,財務缺口非現有精算報告之呈現。

3.在精算的基礎上才能夠有合理的版本內容。

這也是我們國民黨團上午要求「先精算再審查」的主要目的。

而根據銓敘部估算,以公務員工作三十五年年資、所得替代率降到七十五%至六十%、提撥率提高到十八%、退撫基金全部挹注的條件下,年改會版可讓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延到二○五○年破產,考試院版則到二○四四年破產,考試院版比年改會版提前六年破產。

Q1:請問部長,為何考試院版會比年改會版提早破產6年?

Q2:如果精算報告說2050年才會破產,也就是說,符合蔡英文說的「保証基金30年不破產」,但本席要問的是,「繳多、領少、延後退」是年金改革目前的主要方向,蔡英文說,30年保證不破產,也就是50歲以上目前不用擔心領不到退休金,但35歲以下的青壯年或年輕人怎麼辦?

說改革是要追求世代正義,但依精算報告結果,年輕人最後還是領不到,那請問他們現在還要繳保費嗎?我們所謂的年金改革只是參數上的調整而已,實際上並未能確實改善每個職業別年金的缺口,所以世界先進國家都是以基礎年金來確保每一個國民退休後的基本生活。

Q3:部長,藉由這次年金改革的同時,我們已經可以大膽說,如果年改依舊是圍繞著「參數改革」,破產是早晚的事,這種改革下一代看得到希望嗎?

年金改革是考量國家財務困難,但真正問題是退撫基金、勞退基金等四大基金胡亂花用,把原本用在提撥退休基金拿去股市護盤造成鉅額虧損,加上經濟不好財政窘困,導致年金改革率先拿軍公教開刀,所以長期來一直被軍公教人員批評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考試院不應帶頭破壞信賴保護原則

Q4:現在18趴人人喊打,好像大家都要除之而後快,本席要問,年金改革之中,難道完全不用考量「信賴保護原則」?也不用考量「不溯及既往」問題?

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基金不足支付時,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軍公教人員的雇主是政府,不會因退撫基金破產這回事而領不到。大家要搞清楚,即使退撫基金破產,但政府不會破產,為何軍公教警消人員會走上街頭抗爭,因為他要的是政府給他們當初的一個承諾。

現在18趴優存利率月領部分第七年歸零,一次性支領部分第七年降為6%,無論衝擊大小全部一刀砍,考試院副院長李逸洋民國92年擔任人事行政局局長時表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政府不應該對18%做更改,影響84萬人,現在又自打嘴巴,毫不考量退休公務人員與國家過往簽訂的契約,考試院是不是要帶頭破壞信賴保護原則?

指出退撫基金只重視節流,不重視開源

Q5:考試院版草案說要採開源及節流機制,減緩退撫基金支出流量,有效搶救退撫基金財務危機,但本席強烈質疑,只砍所得替代率、砍18%用來挹注,這樣可以搶救退撫基金財務危機嗎?近10多年來,退撫基金平均收益率僅1.86%,連台股平均年投報率4%都不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竟然規定年收益告於台銀定存利率即可,請問這是什麼樣的開源方式,這樣改下去,只是延後破產?如何保證新進公務人員他們的退休金未來領得到?

Q6:部長,本席舉下列相關基金效益,如果我們基金操作得當,哪有什麼破產問題?

現有四大退撫基金,共計2,977億(新台幣,以下皆同)。四大基金過去十年平均孳息率為1.68%新加坡淡馬鍚基金過去十年資金回報率為8%(含二○○八年雷曼兄弟引發的全球金融海嘯造成的損失)美國前五名避險基金過去四年的平均收益為28.51%由前述數據看,當前問題在資金回報率太低,才是問題;提高退撫基金孳息率方是解決問題的方向。以當前情況,基金孳息每提高1%,即可多近300億收入。以當前民進黨政府公布每年基金近400億缺口,大致只要增加1.4%回報率即可解所有問題,如再加收益率,甚至可以提高勞工最低回報金額的地板。

Q7:部長,你是負責管理退撫基金的總舵手,基金運作委外代操有問題,無法達到應有效益。如今每一至二年檢討一次,要求保証最低收益率。部長,在年金改革的同時,本席同時要求你應該擬定一套提升基金操作效益報告。以確保年輕世代都可以領到年金。

Q8:18%不管最後結果如何?但有3,716多名高度依賴優存利率的退休公務人員,因為當時是一次性給付,加上高齡、疾病等因素,使得18%優存利率對這個族群以及他們家人都非常重要,是維持這個族群基本生存的「生存權照護」,目前的年金危機,能靠取消18%解決嗎?本席要為這些退休公務人員請命,政府要讓他們安享晚年,要懷著慈悲心饒過這一群退休公教人員,保障它們最起碼的養老金,現行樓地板(32,160元)的金額沒有考量他們看病等相關支出,更沒有考量到他們家庭的負擔,會創造出很多下流老人,本席呼籲「適用舊制並支領一次性退休金的退休公務人員」的改革不可不慎,務必從寬從輕,不要刀刀見骨。

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且最低保障金額應每年檢討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雖然大家都說「年金改革現在不做,明天會後悔」,但若按照目前這種改革方式,弄到最後是年輕人最後悔!因為政府說年金早晚會破產,現在改革只是延緩破產時間,年輕人還有什麼希望可言?

主席: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民進黨黨團擬具、委員段宜康等24人擬具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案。

本席在下午1點鐘重新開會時就已經宣告過,今天的會議必須在宣讀條文及修正動議完畢之後才散會,會議時間會超過下午5點半。

現場除議事人員外,其餘機關代表可以先行離開;由於宣讀條文的時間比較長,請議事人員自行調節人力。

請宣讀已付委之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

考試院提案條文:

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通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通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通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通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或撫卹,依本法行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或撫卹,依本法行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或撫卹,依本法行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規範公務人員之退休及撫卹,特制定本法。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公務人員退撫制度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將退撫經費之籌措由原「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並以「退撫新制」稱之。

二、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折算之俸(薪)額。但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額。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公務人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公務人員退撫制度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將退撫經費之籌措由原「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並以「退撫新制」稱之。

二、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折算之俸(薪)額。但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額。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公務人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公務人員退撫制度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將退撫經費之籌措由原「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並以「退撫新制」稱之。

二、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折算之俸(薪)額。但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額。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公務人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後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

二、退撫基金:退撫新制實施後,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三、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折算之俸(薪)額。但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四、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五、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所得替代率):指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其退休時審(核)定之依附表一所列各退休年度適用之退撫基數平均數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所得替代率之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六、每月退休所得,依公務人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七、退撫基數:指公務人員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額。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八、起支年齡與年資合計數額:指公務人員退休審(核)定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與可採計退休年資之合計數額。

九、最低保障金額:指主管機關依據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月為單位所定之數額。

十、退撫給與:指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十一、退離給與:指按本法、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完成領取之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十二、每月退撫基數紀錄:係指公務人員於其任職期間每月之退撫基數數額之紀錄。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章)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前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前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前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退撫基數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計算之;按月由政府撥繳該費用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任職滿依第二十二條所定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之最高年資後,不再負擔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提撥退撫基金費用義務。但政府仍應依前項規定之費率及分擔比率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由政府全額負擔退撫基金費用。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章 財務自動平衡機制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之。

前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之。

前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之。

前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一條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應定期依下列方式進行財務精算:

一、每一年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二十年(下稱每年精算報告)。

二、每五年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下稱五年精算報告)。

前項財務精算內涵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

二、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

三、年金永續指數。

四、其他為維持年金永續及財務平衡必要精算項目。

前項第三款年金永續指數應以百分之一百為基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計算內涵,並針對計算內涵中之各參數設置至少三個等級之永續指標燈號,定期公布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網站。

第一項之每年精算報告及五年精算報告於同一年度得合併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二條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據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年精算報告之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應由考試院於三個月內會同行政院,共同釐訂及增加提撥費率至少百分之一,但不得超過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三條  依第八十一條規定精算之年金永續指數連續三年低於百分之一百時,應由考試院於三個月內會同行政院,針對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衡酌降低給付金額,但不得降低超過百分之五,且降低後三年內不得再降低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四條  依第八十一條規定精算之年金永續指數連續三年高於百分之一百時,應由考試院於三個月內會同行政院,針對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衡酌調升給付金額,但不得調升超過百分之五,且調升後三年內不得再調升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九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五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五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五條  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精算之五年精算報告,退撫基金累積餘額於三十年內有低於零之情形時,考試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行政院檢討相關制度永續性並專案報告立法院。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死亡後,有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本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死亡後,有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本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死亡後,有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本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死亡後,有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五十四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本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本法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本法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本法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六條  本法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律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年資之採(併)計及其相關事宜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

一、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三、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構覈實出具證明者。

七、其他曾經銓敘部核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及撫卹年資。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工友、駐衛警察、職務代理人、學校代理(課)教師或其他非經銓敘審定之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但本法公布施行前,經銓敘部核准採計者,於未重行檢討停止適用前,仍得依原核准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

一、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三、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構覈實出具證明者。

七、其他曾經銓敘部核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及撫卹年資。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工友、駐衛警察、職務代理人、學校代理(課)教師或其他非經銓敘審定之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但本法公布施行前,經銓敘部核准採計者,於未重行檢討停止適用前,仍得依原核准規定辦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

一、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三、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構覈實出具證明者。

七、其他曾經銓敘部核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及撫卹年資。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工友、駐衛警察、職務代理人、學校代理(課)教師或其他非經銓敘審定之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但本法公布施行前,經銓敘部核准採計者,於未重行檢討停止適用前,仍得依原核准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得併計之年資規定如下:

一、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三、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構覈實出具證明者。

七、其他曾經銓敘部核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八、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者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之年資。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工友、駐衛警察、職務代理人、學校代理(課)教師或其他非經銓敘審定之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及撫卹年資。但本法公布施行前,經銓敘部核准採計者,於未重行檢討停止適用前,仍得依原核准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四、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銓審定等級,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五、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公務人員前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公務人員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俸級公務人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

七、依法停職而奉准復職者,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四、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銓敘審定等級,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五、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公務人員前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公務人員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俸級公務人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

七、依法停職而奉准復職者,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四、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銓敘審定等級,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五、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公務人員前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公務人員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俸級公務人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

七、依法停職而奉准復職者,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採計,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其他得併計之年資類別如下:

一、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而未領退離給與之年資。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後得予併計之年資。

五、退撫新制實施後,依法停職而奉准復職者,其停職期間之年資。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於第一項第一款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年資。

具有第一項第二款年資之公務人員,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銓敘審定等級,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但公務人員係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者,應依轉任公務人員前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前項規定辦理移撥後,始得併計年資。

具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年資之人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俸級公務人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具有第一項第五款年資之人員,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前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前條及前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公務人員離(免)職而中斷。

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部核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前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前條及前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公務人員離(免)職而中斷。

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敘部核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前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前條及前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公務人員離(免)職而中斷。

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敘部核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公務人員依前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但依前條第三項前段及第四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逾十年者不得申請補繳。

前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期限之計算,不因公務人員離(免)職而中斷。

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敘部核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三十五年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前項人員不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退休案審定機關逕予取捨審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除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仍採計三十年外,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年。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三十五年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前項人員不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退休案審定機關逕予取捨審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除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仍採計三十年外,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年。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三十五年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前項人員不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退休案審定機關逕予取捨審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除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仍採計三十年外,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年。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未曾領取退離給與或未曾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及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採(併)計之,最高以四十年為限。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併)計及取捨事宜,依其退休生效時之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公務人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其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前項人員所具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法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給與上限:

一、公務人員年資。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年資。

三、政務人員年資。

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民選首長年資。

六、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前二項人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離給與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亦同。

二、再任年資滿十五年者,其退休金得就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時,應分別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公務人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其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前項人員所具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法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給與上限:

一、公務人員年資。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年資。

三、政務人員年資。

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民選首長年資。

六、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前二項人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離給與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亦同。

二、再任年資滿十五年者,其退休金得就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時,應分別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辦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公務人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其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前項人員所具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法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給與上限:

一、公務人員年資。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年資。

三、政務人員年資。

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民選首長年資。

六、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前二項人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離給與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亦同。

二、再任年資滿十五年者,其退休金得就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時,應分別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公務人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公務人員時,無須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前項人員所具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法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二條所定給與上限:

一、公務人員年資。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年資。

三、政務人員年資。

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民選首長年資。

六、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前二項人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離給與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亦同。

二、再任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其退休金得就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時,應分別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章 退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章 退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章 退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章 退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通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或檢察官,不適用第十三條屆齡退休及第十四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或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二、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送銓敘部認定之。但減低後之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

前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全失能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等級,或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二、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送銓敘部認定之。但減低後之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

前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全失能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等級,或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二、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送銓敘部認定之。但減低後之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

前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全失能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等級,或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二、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送銓敘部認定之。但減低後之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

前項危勞職務指公務人員職務內容具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危害或具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欲預防之風險者。

第三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年滿五十五歲。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超過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超過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超過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前項所定年齡,於擔任危勞職務者,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送銓敘部認定之。但減低後之年齡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前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認定之。

公務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前項所定年齡,於擔任危勞職務者,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送銓敘部認定之。但減低後之年齡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前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認定之。

公務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前項所定年齡,於擔任危勞職務者,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送銓敘部認定之。但減低後之年齡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前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認定之。

公務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前項所定年齡,於擔任危勞職務者,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送銓敘部認定之。但減低後之齡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前項所稱危勞職務,比照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認定之。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者,得於年滿六十五歲前六個月內申請延長屆齡退休年齡,最多延長至年滿七十歲;由其服務機關首長初核後,送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經核定通過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及第四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認定之。

公務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七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但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經服務機關所屬單位主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平時考核並提經考績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核,確認有下列具體事實之一且已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一)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致影響機關聲譽或業務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二)身心罹病且拒絕接受機關首長下達其應請病假治療之命令。

前項所定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依其具有考核等權責之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人員,於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七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但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經服務機關所屬單位主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平時考核並提經考績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核,確認有下列具體事實之一且已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一)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致影響機關聲譽或業務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二)身心罹病且拒絕接受機關首長下達其應請病假治療之命令。

前項所定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依其具有考核等權責之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人員,於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七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但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經服務機關所屬單位主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平時考核並提經考績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核,確認有下列具體事實之一且已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一)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致影響機關聲譽或業務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二)身心罹病且拒絕接受機關首長下達其應請病假治療之命令。

前項所定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依其具有考核等權責之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人員,於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一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但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等級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經服務機關所屬單位主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平時考核並提經考績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核,確認有下列具體事實之一且已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一)工作態度消極,服務績效不彰,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有二年評列丙等。

(二)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致影響機關聲譽或業務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三)身心罹病且拒絕接受機關首長下達其應請病假治療之命令。

前項所定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依其具有考核等權責之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人員,於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以上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權責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傷病或身心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比照第四十五條第五項所定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三、經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部分失能以上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三款情形,不願提出合格醫院出具之醫療證明者,由服務機關比照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程序資遣之。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第一項資遣規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三、經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部分失能以上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三款情形,不願提出合格醫院出具之醫療證明者,由服務機關比照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程序資遣之。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第一項資遣規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三、經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部分失能以上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三款情形,不願提出合格醫院出具之醫療證明者,由服務機關比照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程序資遣之。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第一項資遣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三、經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部分失能以上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辦理資遣。

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三款情形,不願提出合格醫院出具之醫療證明者,由服務機關比照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程序資遣之。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第一項資遣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其服務機關首長初核後,送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再由服務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前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認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其服務機關首長初核後,送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再由服務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前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認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其服務機關首長初核後,送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再由服務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前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認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其服務機關首長初核後,送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再由服務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前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認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尚未期滿。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人員,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尚未期滿。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者。

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人員,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尚未期滿。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者。

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人員,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尚未期滿。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人員,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公務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申請屆齡退休。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遺族得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俸(薪)額,由退休金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公務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申請屆齡退休。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遺族得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俸(薪)額,由退休金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公務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申請屆齡退休。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遺族得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俸(薪)額,由退休金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申請屆齡退休。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三十五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遺族得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前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俸(薪)額,由退休金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六十九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休給付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休給付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休給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休給付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退休人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退休人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退休人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退休人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二種: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退休人員原經審定兼領月退休金者,仍依其原領受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之比率,繼續領取退休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其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及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應給之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統一依附表一所列各退休年度適用之退撫基數平均數額為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算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算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算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及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算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四十年,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及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算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四十年,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公務人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公務人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公務人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公務人員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一)年滿六十歲以上,得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擇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得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

(一)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者,得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但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者,年滿五十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前二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但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者,年滿五十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前二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五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但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者,年滿五十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前二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五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而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須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始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前項減額月退休金之計算,應於依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所得替代率之上限計算後,再依減額比例計算之。但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審定結果辦理。

第一項人員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申請延長病假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各退休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歲數或年資均不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公務人員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延長屆齡退休年齡者,得於退休生效後領取增額月退休金;每延長一年,增發百分之四,最多得延長五年,增發百分之二十。

前項增額月退休金之計算,應於依第三十一條所得替代率之上限計算後,再依增發比例計算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公務人員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

公務人員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公務人員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給與全額月退休金。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方式,擇一支領。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退休公務人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之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退休公務人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之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退休公務人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之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退休公務人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之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第六十九條或第七十條所定應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由服務或支給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九。

二、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六。

三、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三。

四、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為零。

前項人員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息,依前項規定計算後,其每月退休所得低於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第十一年替代率上限金額時,按該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依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第十一年替代率上限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依前二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十二。

2.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十。

3.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八。

4.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退休公務人員兼領月退休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九。

二、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六。

三、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三。

四、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為零。

依前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十二。

2.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十。

3.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八。

4.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退休公務人員兼領月退休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一項至第二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例施行後第一年,年息百分之九。

二、本條例施行後第三年起,年息為零。

依前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十二。

2.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十。

3.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八。

4.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退休公務人員兼領月退休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一項至第二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一年,年息百分之九。

二、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六。

三、本法公布施行後第三年,年息百分之三。

四、本法公布施行後第四年起,年息為零。

依前項規定計算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但依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退休公務人員兼領月退休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之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五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增至二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八十。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應照所得替代率上限計算。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亦同。

前項所得替代率上限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根據附表一所列退撫基數平均數額,照附表三所定所得替代率計算。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附表三所得替代率之上限之適用,應照附表四之規定自本法公布施行後逐年調整之。

前三項所定所得替代率上限,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選擇兼領比率計算其上限。

公務人員退休時之本(年功)俸(薪)額屬其退休時之職等最高者,其依第二項附表三規定計得之金額,若低於其以次一職等之最高本(年功)俸(薪)額及同一起支年齡與年資合計數額計得之金額,則依後金額計給退休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五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增至二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最高增至四十年,為百分之八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人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人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選擇兼領比率計算。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人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選擇兼領比率計算。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經附表三及附表四規定計算之所得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人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扣減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後,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及辦理情形,應定期公布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網站。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休公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未依本條規定如期完成撥付者,由中央政府補足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休公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未依本條規定如期完成撥付者,由中央政府補足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後,中央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休公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中央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未依本條規定如期完成撥付者,由中央政府補足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經附表三及附表四規定計算之所得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人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扣減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後,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及辦理情形,應定期公布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網站。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人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第四條所定最低保障金額者,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人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人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人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公務人員之資遣給與,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公務人員之資遣給與,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公務人員之資遣給與,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公務人員之資遣給與,準用第二十二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亡故退休人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亡故退休人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亡故退休人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項第一款所定子女,包括亡故退休人員在合法婚姻關係下所遺未出生之子女。

亡故退休人員無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前條遺屬一次金應依下列方式計給:

一、先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人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再依退休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另計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前款所定餘額者,亦同。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前條遺屬一次金應依下列方式計給:

一、先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人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再依退休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另計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前款所定餘額者,亦同。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前條遺屬一次金應依下列方式計給:

一、先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人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再依退休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另計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前款所定餘額者,亦同。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前條遺屬一次金應依下列方式計給:

一、先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人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

二、再依退休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現職待遇,另計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前款所定餘額者,亦同。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應檢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並出具其於退休人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退休人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其遺屬年金應減半發給。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五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應檢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並出具其於退休人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退休人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應檢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並出具其於退休人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退休人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原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由其餘遺族,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除有前條第五項情形外,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原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除有前條第五項情形外,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原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除有前條第五項情形外,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原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除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外,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原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機關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大陸地區有無遺族。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人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機關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大陸地區有無遺族。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人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機關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大陸地區有無遺族。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人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機關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二、在我國無遺族,其居住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我國無遺族且不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無遺族。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人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有未成年子女者,應優先指定為領受人,並至少領受原得領取比率之二分之一;未依規定指定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有未成年子女者,應優先指定為領受人,並至少領受原得領取比率之二分之一;未依規定指定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有未成年子女者,應優先指定為領受人,並至少領受原得領取比例之二分之一。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退休人員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退休人員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退休人員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退休人員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三十五條或第三十七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遺族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得改領遺屬年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遺族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得改領遺屬年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遺族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得改領遺屬年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遺族符合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得改領遺屬年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章 撫卹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章 撫卹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章 撫卹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章 撫卹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一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得依本法規定,申辦撫卹。

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公務人員撫卹案,依本法公布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得依本法規定,申辦撫卹。

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公務人員撫卹案,依本法公布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得依本法規定,申辦撫卹。

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公務人員撫卹案,依本法公布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得依本法規定,申辦撫卹。

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公務人員撫卹案,依本法公布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前項第一款所定病故,包含因病自行結束生命者。所定意外死亡,包含因財務、家庭因素或其他困擾難解事件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公務人員因犯罪、畏罪逃亡或遭通緝期間自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前項第一款所定病故,包含因病自行結束生命者。所定意外死亡,包含因財務、家庭因素或其他困擾難解事件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公務人員因犯罪、畏罪逃亡或遭通緝期間自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前項第一款所定病故,包含因病自行結束生命者。所定意外死亡,包含因財務、家庭因素或其他困擾難解事件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公務人員因犯罪、畏罪逃亡或遭通緝期間自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前項第一款所定病故,包含久病厭世而自行結束生命者。所定意外死亡,包含因財務、家庭因素或其他困擾難解事件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公務人員因犯罪、畏罪逃亡或遭通緝期間自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延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審認,由銓敘部另訂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延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審認,由銓敘部另訂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延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審認,由銓敘部另訂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搶救或追捕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三)為執行職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延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審認,由銓敘部另訂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節 撫卹給與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撫卹給與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節 撫卹給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撫卹給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公務人員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十年以上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五)。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退撫基數數額為準。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

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五年者,以二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二十五年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者,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給撫卹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

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五年者,以二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二十五年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者,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給撫卹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

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五年者,以二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二十五年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者,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給撫卹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

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一、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而未滿二十五年者,以二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超過二十五年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

二、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任職超過十五年者,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給撫卹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

第一項領受人屬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得檢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依第六十二條所定給與比率,申請終身給卹;其屬已成年子女者,並應出具其於公務人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公務人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

第一項領受人屬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得檢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依第六十二條所定給與比率,申請終身給卹;其屬已成年子女者,並應出具其於公務人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公務人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

第一項領受人屬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得檢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依第六十二條所定給與比率,申請終身給卹;其屬已成年子女者,並應出具其於公務人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公務人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遺族月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三、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公務人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公務人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公務人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公務人員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公務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公務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公務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公務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按其遺族所領一次撫卹金,加發百分之一,至成年為止。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除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按其遺族所領一次撫卹金,加發百分之一,至成年為止。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撫卹金給與除依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發給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發給之一次撫卹金,加發百分之一,至成年為止。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僅存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者,應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標準計給。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僅存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者,應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標準計給。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僅存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者,應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標準計給。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願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僅存兄弟姊妹者,應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四十九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標準計給。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亡故公務人員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應給與之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亡故公務人員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應給與之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亡故公務人員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應給與之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亡故公務人員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應給與之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節 撫卹金領受人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節 撫卹金領受人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節 撫卹金領受人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節 撫卹金領受人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二條  公務人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亡故公務人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

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月撫卹金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減除已領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依前款規定核算而應補發餘額者,依序由次一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次一順序遺族或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不再發給。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二條  公務人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亡故公務人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

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月撫卹金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減除已領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依前款規定核算而應補發餘額者,依序由次一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次一順序遺族或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不再發給。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二條  公務人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亡故公務人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

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月撫卹金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減除已領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依前款規定核算而應補發餘額者,依序由次一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次一順序遺族或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不再發給。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公務人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前項第一款所定子女,包括亡故公務人員在合法婚姻關係下所遺未出生之子女。

亡故公務人員無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第一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平均領受。但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除外。

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撫卹金時,應共同提出,並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均無行為能力者,由各遺族之法定代理人推派一人代為申請。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

前五項所定遺族均以戶籍登記者為限。

第三項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月撫卹金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減除已領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依前款規定核算而應補發餘額者,依序由次一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次一順序遺族或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不再發給。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公務人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有未成年子女者,應優先指定為領受人,並至少維持其原得領取比率之二分之一;未依規定指定者,其遺族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有未成年子女者,應優先指定為領受人,並至少維持其原得領取比率之二分之一;未依規定指定者,其遺族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有未成年子女者,應優先指定為領受人,並至少維持其原得領取比例之二分之一。

公務人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章 退撫給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機關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經服務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權責主管機關辦理資遣者。

四、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而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機關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經服務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權責主管機關辦理資遣者。

四、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而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機關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經服務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權責主管機關辦理資遣者。

四、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而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機關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機關依第十四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權責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經服務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權責主管機關辦理資遣者。

四、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而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得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得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得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案件,由各該案件之審(核)定權責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前項審(核)定權責機關所為公務人員退休生效之行政處分,因情勢變更或國家基於公共利益考量,需對原審(核)定之公務人員退休案重作處分並調整退休人員退休所得時,得由審(核)定權責機關以一般處分,分批次為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  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但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

二、資遣給與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遺屬年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五、首期月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  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但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

二、資遣給與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遺屬年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五、首期月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  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但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

二、資遣給與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遺屬年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五、首期月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但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

二、資遣給與經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給與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遺屬年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五、首期月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經濟環境、消費者物價指數、退撫基金財務盈虧及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退撫基金財務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經濟環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退撫基金財務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經濟環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八條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四、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五、下列各目所定給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一)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加發之一次撫卹金;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與勳績撫卹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八條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四、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五、下列各目所定給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一)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加發之一次撫卹金;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與勳績撫卹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八條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四、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五、下列各目所定給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一)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加發之一次撫卹金;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與勳績撫卹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二條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優存利息,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二、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四、下列各目所定給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一)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與第四十九條規定加發之一次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與勳績撫卹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九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九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九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依本法所為之分配,不在此限。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得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下一定期以後發給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收回;當事人若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喪失、停止、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由支給或服務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追繳。

前三項人員屆期仍不繳還者且有可歸責於當事人責任時,由支給、服務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併同依第一項規定追繳之。

前四項相關當事人未依限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或未全數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者,其於支給、發放或服務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追繳之前又重行退休、資遣,或申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其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得由支給機關自其再核發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抵銷或收回之。本法公布施行前之案件,亦同。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得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下一定期以後發給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收回;當事人若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喪失、停止、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由支給或服務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追繳。

前三項人員屆期仍不繳還者且有可歸責於當事人責任時,由支給、服務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併同依第一項規定追繳之。

前四項相關當事人未依限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或未全數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者,其於支給、發放或服務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追繳之前又重行退休、資遣,或申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其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得由支給機關自其再核發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抵銷或收回之。本法公布施行前之案件,亦同。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得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下一定期以後發給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收回;當事人若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喪失、停止、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由支給或服務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追繳。

前三項人員屆期仍不繳還者且有可歸責於當事人責任時,由支給、服務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併同依第一項規定追繳之。

前四項相關當事人未依限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或未全數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者,其於支給、發放或服務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追繳之前又重行退休、資遣,或申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其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得由支給機關自其再核發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抵銷或收回之。本法公布施行前之案件,亦同。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屬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有喪失、停止、依法撤銷或廢止等法定事由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相關當事人未依限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或未全數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者,其於支給或發放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追繳之前又重行退休、資遣,或申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其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得由支給機關自其再核發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抵銷或收回之。本項規定施行前之案件,亦同。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一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一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一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但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者,不在此限。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期居住,而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國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二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二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二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但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者,不在此限。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期居住,而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國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三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三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三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發還政府及本人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審定並領取之月撫慰金或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年撫卹金,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繼續發給。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審定並領取之月撫慰金或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年撫卹金,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繼續發給。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審定並領取之月撫慰金或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年撫卹金,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繼續發給。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審定並領取之月撫慰金或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年撫卹金,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繼續發給。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五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故意致退休或現職公務人員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公務人員已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仍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公務人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五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故意致退休或現職公務人員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公務人員已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仍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公務人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五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故意致退休或現職公務人員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公務人員已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仍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公務人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九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始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六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六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六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五、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六、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有前項第六款情形者,自本法公布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退休人員經權責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七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第四條所定最低保障金額。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第四條所定最低保障金額: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第四條所定最低保障金額。

本法公布前已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自本法公布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退休人員經審定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七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本法公布前已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自本法公布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退休人員經審定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七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本法公布前已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自本法公布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退休人員經審定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五、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六、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有前項第六款情形者,自本法公布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退休人員經權責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八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最低保障金額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八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八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一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再任職薪資總額,不適用第七十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兼任政府機關(構)或各公立醫療院所(中心)之醫療照護或鑑識工作,且每月所領薪資總額不超過公立醫療院所師()級最高俸級之俸額與其專業或技術加給總額百分之七十之職務。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優存利息。

五、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退休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公務人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優存利息。

五、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退休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公務人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優存利息。

五、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退休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公務人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二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於未經停(免)職或免除職務之前,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除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者外,尚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優存利息。

五、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退休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公務人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一條  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一條  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一條  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權責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對於銓敘部等權責機關就個人申請退休、資遣、撫卹,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案件之審(核)定結果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者,得採集體訴訟為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節 退撫給與之分配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五條  公務人員(下稱分配義務人)之配偶(下稱分配權利人)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分配權利人得請求分配婚姻存續期間之未就業期間分配義務人半數之每月退撫基數紀錄。

第一項未就業期間係指分配權利人於該期間符合下列規定者:一、未參與勞工就業保險、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該期間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除主管機關指定之特定所得外,合計金額未達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未就業月數。

第一項婚姻存續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六條  分配權利人於婚姻存續期間之有就業期間,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分配婚姻存續期間之有就業期間分配義務人之每月退撫基數紀錄,最高得請求至二分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七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之分配義務人經分配者,其依本法規定得領取之退撫給與,應由主管機關衡量給付公平性後扣減之,相關扣減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八條  依本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所為之分配,主管機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分配義務人與分配權利人。

依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為之扣減,主管機關應將扣減結果通知分配義務人。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二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離職且未轉任其他職域工作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一次給與。

前項人員之一次給與,按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第一項人員於第一項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二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公務人員年資業依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二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公務人員年資業依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應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三十五條所定遺族,依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六十九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公務人員年資業依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時,得併計原公務人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前項人員請領月退休金之相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給。

二、所領月退休金及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月退休金支領期間,與其所具任職公務人員年資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第二項人員於第二項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二項人員於月退休金支領期間死亡者,其遺族不適用本法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時,得併計原公務人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第二項人員於第二項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前條及第二項人員於月退休金支領期間死亡者,其遺族不適用本條例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規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時,得併計原公務人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第二項人員於第二項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前條及第二項人員於月退休金支領期間死亡者,其遺族不適用本條例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及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時,得併計原公務人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其他職域工作辦理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六十九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第二項人員於第二項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遺族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擇領遺族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四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時,不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併計原公務人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擇領月退休金,得比照第八十二條規定,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支領一次給與。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二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公務人員年資業依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二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公務人員年資業依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應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三十五條所定遺族,依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六十九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公務人員年資業依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五條  依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支領一次給與或月退休金者,亦適用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

依第八十三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者,於支領月退休金期間,亦適用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規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四條  依第八十二條及前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者,亦適用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條規定。

依第八十二條及前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者,於支領月退休金期間,亦適用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規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四條  依第八十二條及前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者,亦適用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條規定。

依第八十二條及前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者,於支領月退休金期間,亦適用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六章 附則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章 附則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章 附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章 附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六條  各機關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人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審定機關審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五條  各機關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人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審定機關審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五條  各機關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人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審定機關審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七條  各機關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人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審(核)定機關審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七條  依本法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六條  依本法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六條  依本法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八條  依本法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八條  本法所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

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七條  本法所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

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七條  本法所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

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九條  本法所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

第三十五條與第五十五條所定所定遺族以及第三十七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但在公務人員合法婚姻關係下所遺未出生之子女除外。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  第十五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九條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在職公務人員亦可結清此前年資公繳與自繳之本利和,轉換為前項制度,並同時調整給予公教人員保險年金適當之給付額度。

前項轉換及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調整給付之規定,另以法律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二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五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一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二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但本法第四章第四節施行日期,另定之。

 

附表資料:

  1.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案附表 

    1. (一)附表一 

    1. (二)附表二 

    1. (三)附表三 

    1. (四)附表四

       

 

  1. 二、民進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案附表 

    1. (一)附表一

       

 

    1. (二)附表二

       

    2.  

    3. (三)附表三

       

    4.  

 

    1. (四)附表四

       

  1. 三、段委員宜康等24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案附表: 

    1. (一)附表一

       

 

    1. (二)附表二

       

 

    1. (三)附表三

       

 

    1. (四)附表四

       

 

    1. 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案附表 

    2. (一)附表一 

 

附表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附表──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給與之計算基準彙整表

 

實施年度

本法公布施行後

退休金計算基準

第一年

在職最高一百二十月之退撫基數平均

第二年

在職最高一百三十二月之退撫基數平均

第三年

在職最高一百四十四月之退撫基數平均

第四年

在職最高一百五十六月之退撫基數平均

第五年

在職最高一百六十八月之退撫基數平均

第六年以後

在職最高一百八十月之退撫基數平均

 

註記:

一、本表所定之退撫基數其內涵為「本(年功)俸(薪)額加技術或專業加給」,係退休公務人員依各年度適用之在職最高平均月數之退撫基數平均計得。

 

 

    1. (二)附表二 

 

附表二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款附表──各退休年度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適用表

 

適用退休期間

指標數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四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六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七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八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一

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二

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四

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五

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六

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七

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八

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九

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百

 

註記:

 

一、本表所定過渡期間指標數之年齡,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以前須年滿五十歲;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以後須年滿五十五歲;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以後須年滿六十歲。

 

 

    1. (三)附表三 

 

附表三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附表──退休公務人員經審定退休起支年齡與年資合計數額及退撫基數數額適用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對照彙整表

 

起支年齡與年資合計數額

退撫基數數額

50,000

以下

50,001~

60,000

60,001~

70,000

70,001~

80,000

80,001~

90,000

90,001

以上

未滿85

60%

58%

56%

54%

52%

50%

85以上

未滿90

62%

60%

58%

56%

54%

52%

90以上

未滿95

64%

62%

60%

58%

56%

54%

95以上

未滿100

66%

64%

62%

60%

58%

56%

100以上

未滿105

68%

66%

64%

62%

60%

58%

105以上

70%

68%

66%

64%

62%

60%

 

註記:

一、公務人員退休時之本(年功)俸(薪)額屬其退休時之職等最高者,其依本表適用替代率上限後計得之金額,若低於其以次一職等之最高本(年功)俸(薪)額及同一起支年齡與年資合計數額依本表適用替代率上限後計得之金額,則依後金額計給退休金。

二、本表退撫基數數額之適用應先根據附表一依不同實施年度適用之平均月數計算之。

 

三、本表起支年齡與年資合計數額之適用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核定之起支年齡及退休年資合併計算之。

 

 

    1. (四)附表四 

附表四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附表──退休公務人員各退休年度所得替代率對照彙整表

 

實施年度

本法公布施行後

適用所得替代率上限

第一年

依附表三計得之所得替代率上限加百分之十

第二年

依附表三計得之所得替代率上限加百分之九

第三年

依附表三計得之所得替代率上限加百分之八

第四年

依附表三計得之所得替代率上限加百分之七

第五年

依附表三計得之所得替代率上限加百分之六

第六年

依附表三計得之所得替代率上限加百分之五

第七年

依附表三計得之所得替代率上限加百分之四

第八年

依附表三計得之所得替代率上限加百分之三

第九年

依附表三計得之所得替代率上限加百分之二

第十年

依附表三計得之所得替代率上限加百分之一

第十一年以後

依附表三計得之所得替代率上限計算之

 

註記:

一、退休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重新計算退休給付,應先依附表一適用不同實施年度適用之退撫基數數額並依附表三計算其適用之所得替代率上限,再依本表適用不同實施年度應適用之所得替代率上限。

    1. (五)附表五

       

主席:馬委員文君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馬委員文君書面意見:

不要汙名化軍公教領取的退休金或年金

所有的軍公教的退休金及其年金等,均依政府法令領取屬於個人的權利,沒有一分一毫是偷、是搶的,退休制度歷經了八十載,過去政府也多次修正,而且在84年起將退休金準備責任制度由恩給制轉換為儲金制、九九年的大幅削減等如此重大變革也不見像現今如此大衝突,況且過去在信任政府的狀況下,不論怎麼改所有的人不都接受了?這次為什麼不接受?因為你們操弄了世代不均、對立,操弄了破產議題還指責這些人為貪婪的既得利益者。

就算退休金的根本問題如政府所說的是人口結構的改變,所謂趨向高齡化、少子化的問題已到了不得不改的時候,但這是軍公教造成?如政府所說的是退撫基金收運作已失衡,但這是軍公教造成?如政府所說的是年金已潛藏負債面臨破產,但這是軍公教造成?國家就像一個巨型企業,如果要永續經營確實要隨時調整,這次的修正可以算是企業財務結構調整的一環,但是過程像是一個慣老闆對待員工一般的粗魯,而且國家整體不好不去調整營運方向、強化競爭力、健全財務結構和增加投資效益,卻拿其中一個部門已經退休的人來祭旗,然後說他們要害公司破產了?再強調一次,軍公教不是獨立營運部門,如果是?那他們可以自我創造產值自己拿?如果不是,那整體支出是一體的,是分配的問題,不是破產的問題;是國家經營和財政管理的問題,不是退休金的問題。且大家的討論已凝聚在這幾個重點上。因此,就相關問題,請考試院說明!

主席:現有王委員榮璋等提出修正動議。

王委員榮璋等修正動議: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爰就下列事項提出修正動議:

一、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中建立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機制,並明訂採用個別化專業評估,而非僅以障礙程度判定其工作能力。(第17、31條)

二、修正草案中對於特定身心障礙類別之歧視性規定,避免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條文意旨。(第20條)

三、服務機關認定身心障礙者無法勝任原職務亦無轉職可能性之前,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第17、20、21、22條)

四、維持成年身心障礙子女領取遺屬年金之資格,但限制平均每月所得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第45、56條)

提案人:王榮璋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

修正動議條文

修正理由

民進黨黨團版條文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得准其自願退休:

  1.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2.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1.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失能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等級,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2. 二、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3. 三、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標準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送銓部認定之。但減低後之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

前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一、修正第二項第一款,服務機關應准其自願退休之要件,訂定為符合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身心障礙重度以上,以使自願退休與命令退休有所區別。

二、修正第二項第一款,有鑑於末期病人並非僅限罹患惡性腫瘤之情形,故針對第二項第一款內容,修正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末期病人。

三、新增第二項第三款,為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中建立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機制,新增經勞保條例第五十四之一條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得准其自願退休:

  1.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2.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1.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失能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等級,或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2. 二、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送銓部認定之。但減低後之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

前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1. 一、未符合第十七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但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2.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1.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2. (二)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務機關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公務人員之命令退休前,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由於實務上裁定輔助宣告仍有相當高之撤銷之可能性,不宜將之比照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命令退休,故刪除輔助宣告之情形。

二、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由於罹病末期無法工作之情形,非僅限於罹患惡性腫瘤,爰修正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末期病人。

三、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由於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身心罹病皆無明確之法律定義,且有標籤化特定身心障礙類別之疑慮,為避免服務機關所屬單位主管濫權侵害身心障礙者任公職之權益,構成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稱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故刪除第一項第三款。配合前述調整,連動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

四、新增第二項內容,規定服務機關認定前應提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含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等,確認無法勝任原職務且無法轉職,始得命其退休,以避免服務機關逕自認定侵害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1. 一、未符合第十七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但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2.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1.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2.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1. 三、經服務機關所屬單位主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平時考核並提經考績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核,確認有下列具體事實之一且已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1. (一)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致影響機關聲譽或業務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2. (二)身心罹病且拒絕接受機關首長下達其應請病假治療之命令。 

前項所定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依其具有考核等權責之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人員,於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第二十一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但服務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主動申辦公務人員命令退休前,應依據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確認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1.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2.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3.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4.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服務機關於申辦因公傷病人員命令退休前,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供職業重建服務,避免當事人有繼續工作之意願與繼續工作之能力,服務機關卻命令退休而侵害其工作權之情形。

第二十一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1.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2.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3.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4.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第二十二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1.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2.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3. 三、經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失能以上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4.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服務機關予以資遣前,應依據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確認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第一項資遣規定。

一、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由於身心障礙特考錄取人員皆符合部分失能要件,倘若由服務機關粗率認定即予資遣顯然太過浮濫。爰比照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要件,將部分失能修正為半失能。

二、增訂第二項內容,規定服務機關依據第一項第二或三款資遣公務人員前,應提供第二十條所定職業重建服務,而非由服務機關逕自認定是否勝任職務。

三、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因本修正動議已刪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故連動刪除。

第二十二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1.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2.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3. 三、經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部分失能以上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4.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三款情形,不願提出合格醫院出具之醫療證明者,由服務機關比照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程序資遣之。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第一項資遣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1.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一)年滿六十歲。 

    2.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1.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 

前二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1.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2.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3.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4.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5.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1.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 

  2.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1.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2.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1.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五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一、修正第二項,配合本修正動議第十七條第二項之內容。除身心障礙極重度且年滿五十歲外,新增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

二、明訂前述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訂標準,避免不同職業類別各有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1.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一)年滿六十歲。 

    2.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1.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但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者,年滿五十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前二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1.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2.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3.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4.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5.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1.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 

  2.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1.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2.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1. (四)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五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年以上為限:

    1.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2.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一、修正第一項之用語,將「謀生」能力修正為「工作」能力,使配偶與子女之用語相同。

二、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內容,維持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得請領遺屬給付。

三、修正第三項內容,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將成年身心障礙子女領取遺屬年金之資格,限制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但以平均每月收入不高於法定基本工資者為限。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1.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五年以上為限: 

    1.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2.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1.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2.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應檢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並出具其於退休人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退休人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第五十二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公務人員因犯罪自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

一、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不宜將自行結束生命定義為病故或意外死亡,以避免產生為領撫卹金而自行結束生命之道德風險。

二、修正原條文第三項,由於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僅有因犯罪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但原草案條文擴大至畏罪逃亡、遭通緝期間之情形,但畏罪逃亡、遭通緝並不等同於犯罪,如此規定顯有過當之處,爰予刪除。

第五十二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前項第一款所定病故,包含因病自行結束生命者。所定意外死亡,包含因財務、家庭因素或其他困擾難解事件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公務人員因犯罪、畏罪逃亡或遭通緝期間自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

第五十六條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1.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2.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3.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4.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5.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

第一項領受人屬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得檢同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監護宣告裁定書,依第六十二條所定給與比率,申請終身給卹;其屬已成年子女者,並應每年度出具其於公務人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修正第三項文字,配合本修正動議第四十五條統一用語,將「謀生」能力改為「工作」能力。

二、修正第三項內容,由於撫卹制度在於照顧遺族生活,爰限制申請終身給卹之成年身心障礙子女,平均每月所得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以維公平。

第五十六條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1.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2.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3.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4.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5.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

第一項領受人屬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得檢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依第六十二條所定給與比率,申請終身給卹;其屬已成年子女者,並應出具其於公務人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務人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第七十五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1. 一、褫奪公權終身。 

  2.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3.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4. 四、遺族故意致退休或現職公務人員本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5.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1. 一、死亡。 

  2. 二、褫奪公權終身。 

  3.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公務人員已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仍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公務人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一、參考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文字,該款之用意,應在於降低遺族故意殺害現職或退休公務人員以申請退撫給與之道德風險。爰酌做文字修正,以明確該款立法目的。

第七十五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1. 一、褫奪公權終身。 

  2.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3.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4. 四、故意致退休或現職公務人員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5.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1. 一、死亡。 

  2. 二、褫奪公權終身。 

  3.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公務人員已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仍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公務人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經付委之提案條文與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本案擇期另行處理,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20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