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星期一)9時2分至17時1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柯委員志恩
主席:出席委員13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上午11時51分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9時2分至下午12時30分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時31分至下午15時4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亭妃 柯志恩 蔣乃辛 蔡培慧 李麗芬 張廖萬堅 許智傑 何欣純 蘇巧慧 吳思瑤 陳學聖 高金素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黃偉哲 顏寬恒 徐榛蔚 王惠美 邱志偉 周陳秀霞 呂玉玲 鍾佳濱 羅明才 陳歐珀 劉世芳 陳賴素美 盧秀燕 吳秉叡 林靜儀 孔文吉 林德福 江啟臣 吳志揚 李昆澤 鄭運鵬 賴士葆 鄭天財Sra.Kacaw 陳明文 廖國棟 黃昭順 鍾孔炤 吳焜裕 蔡易餘 蕭美琴 黃國書
委員列席31人
列席人員: |
(4月19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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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部長 |
陳良基率同有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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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
黃信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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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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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長 |
鄭麗君率同有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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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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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謝曉星率同有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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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
王儷倩 |
主 席:許召集委員智傑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科 長 蔡月秋 薦任科員 葉芷宜
(4月19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科技部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等附屬單位預算案。
決議: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科技部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等附屬單位預算案,已全部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基金來源」原列439億2,574萬5千元,配合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結果,減列科技部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7億4,431萬7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國庫撥款收入」17億4,431萬7千元,另增列「財產收入─權利金收入」1億元,共計減列16億4,431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22億8,142萬8千元;「基金用途」原列455億7,474萬5千元,配合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結果,減列「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之「創新產業旗艦計畫」3億8,350萬1千元,另減列「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加強兩岸科技交流」300萬元、「產學合作研究發展─研究成果的保護及推廣」211萬1千元、「綠能科技創新產業推動計畫」1,000萬元,共計減列3億9,861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1億7,613萬3千元,「本期短絀」原列16億4,900萬元,增列12億4,570萬5千元,改列28億9,470萬5千元;並通過決議36項:
(一)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二)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三)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自然科學研究發展」原列44億8,494萬6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許智傑 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四)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工程技術研究發展」1億6,000萬元,俟科技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何欣純 蔡培慧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五)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生物醫農科學研究發展」1,000萬元,俟科技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廖萬堅 何欣純 蔣乃辛 柯志恩 許智傑
(六)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綜合業務規劃.推動.支援」原列1,444萬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七)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產學合作研究發展」原列26億6,986萬3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八)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國際科技合作」原列8億0,951萬元之二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九)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前瞻及應用科技」5,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吳思瑤 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蘇巧慧 李麗芬
(十)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管理及移轉支出」原列8億7,087萬2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十一)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原列133億5,598萬8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何欣純 柯志恩 蘇巧慧
連署人:陳學聖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二)凍結「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項下「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原列6億2,296萬4千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十三)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有關學術品質,係以「論文被引用數/論文篇數」為衡量標準,年度目標值為4.8,惟查Thomson Reuters所屬之InCites資料庫,台灣在2010-2014年間,論文平均被引用次數比值為4.81,2011-2015年則已增至5.2,顯見該年度目標值過於保守,建議本關鍵績效指標參考2010-2014世界平均值,改列5.42,以示政府提升國內研究品質之決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四)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依自定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計畫,包括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及跨部會署科技計畫二大類,補助金額高於一般計畫補助,以106年為例,至3月底止,共補助66案,其中金額最少者為750萬元(科發基金行政業務計畫),最高者甚至達5億7,300萬元(經濟部技術處,5G通訊系統與應用旗艦計畫);另查本補助自2009年以來至106年3月底止,共補助1,096案,其中160案執行中,46案尚未達繳交期限,75案未繳交研究報告,397案研究成果暫不公開,顯見本管理會之補助計畫,其定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行政業務計畫竟然由本補助支應)、審核、管控(9%未繳交)及成果發表(已繳交研究成果者,近半數不公開),均有改進之必要,爰請科技部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五)106年度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所列基金用途,其中自然科學研究發展計畫,有大氣科學研究(1億3,583萬8千元)、物理學研究(7億5,002萬7千元)、化學研究(8億2,856萬6千元)、數學研究(1億8,062萬1千元)、地球科學研究(2億6,910萬1千元)、統計科學研究(1億0,655萬元)、海洋科學研究(1億2,747萬3千元),其所列預算數,自103至106年度4年間,完全一致,另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計畫,亦連續4年列相同預算數(25億5,060萬3千元),金額龐大,但其下並無細分學科列出預算數,顯見本基金於編列上述預算時,僅援例編列相同額度,並無審酌考核,爰請科技部進行檢討及研擬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六)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係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2條規定而設,同法第13條並規定,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保管運用,爰依預算法第4條基金種類,屬有特定收入來源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惟查本基金自2012至2016年決算數,權利金收入占基金用途之比率,平均不及3%,而國庫撥補金額,占基金用途之比率,甚至超過百分之百(詳附表),顯見本特別收入基金,幾乎完全由國庫支應,爰請科技部就權利金收入提出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符預算法第4條特別收入基金立法之意旨。
附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
基金用途 |
國庫撥款 |
國庫撥款/ 基金用途 |
權利金收入 |
基金用途 |
2012 |
32,496,395 |
33,016,512 |
101.6% |
914,228 |
2.8% |
2013 |
33,058,990 |
34,159,652 |
103.3% |
924,202 |
2.7% |
2014 |
33,764,282 |
32,745,847 |
97.0% |
925,770 |
2.7% |
2015 |
39,136,549 |
37,650,077 |
96.2% |
962,299 |
2.5% |
2016 |
35,610,456 |
35,370,120 |
99.3% |
1,055,162 |
3.0% |
2017 (預算案) |
45,574,745 |
42,345,609 |
92.9% |
870,872 |
1.9%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七)政府自2008年起施行國家型科技計畫,陸續推動電信、網路通訊、晶片系統、智慧電子、奈米、能源、農業生技、生技製藥、基因體醫學、生技醫藥、防災、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等13類別計畫,期數不等,期程最少5年,部分甚至超過10年,惟現今僅存能源國家型計畫第2期正進行中;查國家型科技計畫係為增進國家競爭優勢並因應國家社會經濟發展之需要,且具有經濟規模效益,鑑於歷來政府投入國家型科技計畫預算至為可觀(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即超過550億元),此前所有國家型科技計畫施行成效如何,爾後是否再推出國家型科技計畫,科技部應具體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
類別 |
起訖 |
期程(年) | |
電信 |
1998-2008 |
11 |
2 |
網路通訊 |
2009-2013 |
5 |
1 |
晶片系統 |
2003-2010 |
8 |
2 |
智慧電子 |
2011-2015 |
5 |
1 |
奈米 |
2003-2014 |
12 |
2 |
能源 |
2009-2018 |
10 |
2 |
農業生技 |
1999-2008 |
10 |
3 |
生技製藥 |
2000-2010 |
11 |
3 |
基因體醫學 |
2002-2010 |
9 |
2 |
生技醫藥 |
2011-2016 |
6 |
1 |
防災 |
1999-2006 |
8 |
2 |
數位典藏 |
2002-2012 |
11 |
2 (2008年後與數位學習整合) |
數位學習 |
2003-2012 |
10 |
2 (2008年後與數位典藏整合)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八)衡量一國之學術研究水準,指標頗多,近年來政府部門常用Thomson Reuters所屬之InCites資料庫,比較各國之「論文相對影響力」,倘該國論文平均被引用次數與全球平均被引用次數相同者,比值為1,高於1代表該國論文影響力高於世界平均水準,低於1則反之;據此資料,我國在1981-1985年期間,比值為0.50,與此相當者,計有希臘、香港、南韓、西班牙等國,新加坡則僅有0.33,惟至2010-2014年期間,新加坡後來居上,比值高達1.55,希臘、香港、西班牙等國,比值亦均高於1,台灣則只有0.89,仍低於比值1(詳附表),在22個主要領域中,只有農業科學(1.41)、太空科學(1.26)、物理(1.07)、工程(1.01)及地球科學(1)等5領域高於或等於世界平均值,顯見台灣學術研究進步之幅度,仍有努力之空間,爰請科技部就此議題,進行分析,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
國別/年度 |
1981-1985 |
1985-1989 |
1990-1994 |
1995-1999 |
2000-2004 |
2005-2009 | |
希臘 |
0.60 |
0.54 |
0.55 |
0.65 |
0.72 |
0.91 |
1.17 |
香港 |
0.57 |
0.59 |
0.52 |
0.57 |
0.78 |
1.04 |
1.20 |
南韓 |
0.51 |
0.43 |
0.44 |
0.48 |
0.64 |
0.75 |
0.90 |
波蘭 |
0.50 |
0.47 |
0.54 |
0.60 |
0.65 |
0.71 |
0.77 |
葡萄牙 |
0.69 |
0.60 |
0.64 |
0.70 |
0.80 |
0.97 |
1.10 |
新加坡 |
0.33 |
0.40 |
0.46 |
0.53 |
0.69 |
1.09 |
1.55 |
西班牙 |
0.52 |
0.57 |
0.70 |
0.83 |
0.94 |
1.06 |
1.20 |
台灣 |
0.50 |
0.46 |
0.46 |
0.52 |
0.62 |
0.75 |
0.89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九)近5年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所定年度關鍵績效指標,除2013年與2014年相同外,爾後年度變化極大,2013年所定8項績效指標中,僅存「補助延攬國內外學術科技人才」乙項持續列入往後年度績效指標,2017年所定12項指標,僅3指標與前年同(詳附表),如此變動,不僅無法比較各年度施政成果優劣,亦無從對本基金績效進行長期追蹤考核,爰請科技部重新檢討,訂定長期性之關鍵績效指標,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
年度 |
指標數 |
內 容 | |
2013 |
8 |
SCI/SSCI論文篇數排名 SCI/SSCI論文引用數排名 推動永續環境科技研究經費 工業基礎技術研究團隊養成數 國家型科技計畫之跨部會整合綜效貢獻指數 補助研究計畫衍生之研發成果之綜效指數 參與新興科技計畫人數 補助延攬國內外學術科技人才 |
|
2014 |
8 |
SCI/SSCI論文篇數排名 SCI/SSCI論文引用數排名 推動永續環境科技研究經費 工業基礎技術研究團隊養成數 國家型科技計畫之跨部會整合綜效貢獻指數 補助研究計畫衍生之研發成果之綜效指數 參與新興科技計畫人數 補助延攬國內外學術科技人才 |
所有指標與2013年同 |
2015 |
14 |
學術論文品質 帶動學研單位創新創業風氣 補助研究計畫衍生之研發成果之綜效指數 產學合作計畫產學研機構參與研究人員數之綜效指數 經濟類國家型科技計畫之跨部會整合綜效貢獻指標值 生技類國家型科技計畫之跨部會整合綜效貢獻指標值 推動降低天然災害所致衝擊之相關科技應用整合研究計畫件數 相關物種研究平台之建立 研究成果普及與推廣 跨科技與人文研究團隊 工業基礎技術研究團隊養成數 跨機構計畫之技術移轉/服務簽約金占政府科技預算投入之比例 參與新興科技計畫人數 補助延攬國內外學術科技人才 |
3項指標與2014年同 |
2016 |
9 |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規劃 學術論文品質 研究成果普及與推廣 使用基礎技術廠商家數 辦理重要機關資安外部稽核 研議資安管理相關法案 補助研究計畫衍生之研發成果綜效指數 參與新興科技計畫人數 補助延攬國內外學術科技人才 |
5項指標與2015年同 |
2017 |
12 |
推動前瞻科技領域及課題之專案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推動 學術論文品質 推動社會重大議題研究之預算比例 補助能源科技研究計畫衍生之研發成果綜效指數 培育國際高端鏈結人次 補助延攬國內外學術科技人才人次 推動「創新產業計畫五加二」及其它具潛力發展項目之研究投入資源比 吸引產業資金挹注研發能量 輔導新創團隊技術產業化發展 使用基礎技術廠商家數 研究設施外部使用率 |
3項指標與2016年同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二十)查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為出版學術刊物編印及部務報導編列相關預算,目前科技部有固定出版「科學發展」之月刊,並於科技部網站上提供網路訂閱與展售店家相關訊息,據科技部提供之資料,從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科學發展月刊一共印製3萬3,800本,販售卻只售出118本,只占百分比中的0.34%,且尚無訂閱戶數,表現不甚理想,建請科技部應針對月刊訂閱銷售不佳做出改善。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二十一)媒體報導,前新南向政策辦公室主任黃志芳曾表示,對於新南向政策有一窩蜂之憂慮,並提到「有些單位會把本來就在做的事重新包裝,硬要跟新南向扯上關係,但內容根本一樣;有的單位積極往東南亞考察,反而搞得許多台商不勝其擾。」
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對科發基金之評估報告所載,科技部新南向政策各項推動措施未於預算案單獨列說明,分散於各機關及各分項計畫;並提及預算案編列時尚未就推動新南向政策全盤考量,此恐助長前述之憂慮。
故科發基金來年編列新南向相關計畫時,應有明確之政策目標與整體考量,使相關資源得妥善運用。
新南向以外,亦是如此,應避免學研機構,僅為爭取資源而提出計畫,應考量學研機構於相關領域之既有資源與相關經驗,惟不應以論文出本為單一指標。科技部應對相關事項積極協調,並主動盤點各國內學研機構之優勢,以提升科發基金整體使用效益。
提案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蘇巧慧 何欣純
(二十二)為響應性別主流化,科學發展基金編有性別科技研究等相關捐補助。同時有進行性別人才培育等作為。然,經搜尋科發基金預算書全文,對重要性不下於性別議題之人權議題卻隻字未提。
蔡英文總統於出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二十五次委員會議」時曾提到,「人權的範疇不只是民主及自由」,並提到「人權的議題應該要融入不同科目的教學裡面。」科發基金理應推動相關研究,以作為教育之基礎。
此外,當代,科技與人權議題時常發生互動,如科技與社會(STS)領域研究即時常涉及科技發展與人文價值之權衡,而人權自當可作為相關權衡之基準。
故建議科發基金應仿效對性別議題,對人權議題予以鼓勵,尤其應著力推動人權教育、人權教材研發或人權知識普及相關計畫,研議提出相關計畫徵求公告,以回應總統對人權推動之期待。
提案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蘇巧慧 何欣純
(二十三)106年度編列4億元,用以推動綠能科技創新產業計畫。其中1億1,700萬元用以購置土地;另2億8,300萬元,用以推動「沙崙綠能科學城」之「綠能科技政策及研發中心」及「綠能科技示範場域」之建置。惟沙崙綠能科學城為南台灣科學發展之重要橋頭堡,此一政策應以謹慎為上策。爰請科技部會同經濟部於106年7月31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未來沙崙綠能科學城之招商計畫與時程,另並提出學研與產業間之具體連結計畫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四)穿戴式裝置小蘋果園計畫,106年度編列1億2,500萬元,惟預算書中並無詳細說明本計畫之願景與預期達成之效果。爰請科技部於106年5月31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本計畫之書面報告,以說明其詳細方針與預期成效。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五)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2016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我國排名第14,較104年退步3名。在亞太地區我國排名維持第3,僅次於香港、新加坡。其中「基礎建設」排名第19,較104年滑落1名,「技術建設」與「科學建設」項目因為科技相關法規支持創新仍有努力空間、科研水準尚待提升、產學合作差強人意、科學研究立法不足等。為使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有效落實,科技部應檢討相關項目落後之原因,並提出因應及強化之對策。爰要求科技部就前述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六)自由型卓越學研及探索研究計畫為鼓勵大專校院及學研機構自行構思學研卓越之關鍵策略,規劃突破性之作法,並槓桿外在助理,以提振學研實力。此類由學界自主、由下而上提出之學研計畫,近年經費持續減少,反而由上而下式的國家型計畫大幅增加,迭受外界批評,科技部應予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七)政府各部會相關委託研究計畫均需公布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期使研究成果全民共享。惟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指出,科技部101至103年度專題研究計畫執行結束後選擇立即公開者僅27%,延後2年公開比率從101年59%,到103年度增加為63%,延後趨勢明顯增加。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公開經檢報告,104年度僅2.8%公布完整報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研究報告應主動公開,為促進政府研究報告成果全民共享、促進學研為用及科技交流,科技部除應檢討科技部暨所屬單位之委託計畫公開情形,並應針對如何促進各部會之委託研究報告依規定公開上網部分,一併提出改善措施。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八)現行防災科技整合研究計畫,雖已納入部分火山災害及其相關災害管理等課題。為強化國家對於火山災害之因應能力,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未雨綢繆、防範於未然,爰要求國家災害防救中心就火山災害相關之資訊整備及災害防救應用科技方案研擬,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二十九)我國長期有重理工輕人文的現象,以科發基金用於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經費分配情況為例,該計畫總經費達412億1,000萬元,其中自然科學類(自然科學、理工、生醫、科教)經費分配171億7,000萬元,社會科學類(人文社會、性別)經費分配為32億2,000萬元,其他類(如:跨領域研究、培育學者及團隊、綜合業務……等)經費編列208億2,000萬元,而其他類之經費又多為自然理工類之研究案。再以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核定率來看,近3年人社類核定率為43-45%之間,不僅低於平均核定率48%,更是在103及104年敬陪末座,105年倒數第二。科技部應研擬相關提振我國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風氣,以均衡自然及社會科學之發展,並於6個月內將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三十)沙崙綠能科學城之「綠能科技政策及研發中心」及「綠能科技示範場域」建置,原編列於綠能科技創新產業推動計畫,計畫內容也強調配合研發中心引進企業研發能量,推動綠能科技示範應用,在納入前瞻基礎建設─綠能建設後,106至113年會有162億2,000萬元之特別預算,官方總投入333億2,000萬元。惟106至113年預估企業投入研發金額為40億元,與其他綠能項目之預期投資落差甚大,以官方投入333億2,000萬元的比例來說,吸引民間投資的預估成效是否有過於低估的問題,沙崙綠能科學城最終目標為鏈結產業,發展綠能生態系,應有更積極之民間研究經費導入計畫,相關研議資料於3個月內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三十一)近日發生大專校院教師入閣擔任政務官或於立法院擔任立法委員,卻仍繼續主持其校內原有之研究計畫,並有支領主持經費之情況。優秀之大專校院教師擔任重要公職人員,有助於推動臺灣整體發展,為避免私下利益輸送、球員兼裁判之情事發生,理應暫停或終止原有之研究計畫,惟其原先於校內所主持之計畫若中斷,對臺灣學術發展又未必是件好事。在利益迴避及國家發展間應如何拿捏,科技部應明訂規範,以利相關人員遵守,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三十二)科技部近年積極推動產學合作,不僅能促進國內產業轉型、提升研發能力,也能鼓勵大專校院教師推廣研究成果,減少學用落差,進而促進產業升級。惟在歷年產業合作相關子計畫中,技職校院不論核定經費或核定率皆較一般大學低,事後科技部評選績優產學技術聯盟、傑出科學研究獎(產學類)也少有技職校院教師得獎。科學技術發展不應只著重在一般大學,若技職校院被邊緣化、無法取得足夠之資源,對台灣技職發展會變成雪上加霜。爰要求科技部應提出有效鼓勵技職校院參與研究及產學合作之方案,以帶動技職發展,並於6個月內將相關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三十三)為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科技部與教育部配合執行行政院99年核定之「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科技部配合彈性薪資方案106年度預算案數7億8,269萬4千元。為加強延攬新進人才,科技部自101年度起調整預算配置,移撥部分經費專門用於延攬新進人才,101年新聘人才為46人,104年雖增加至646人,仍僅占當年度留任人才3,791人的17%。科技部於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徵求公告訂有申請獎勵人數不超過申請機構編制內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總人數20%之上限規定,但僅限於科技部補助範圍,爰要求科技部與教育部針就此彈性薪資方案整體性的規範提出改善方案,以提升延攬國際優秀人才的效果,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四)科發基金每年編列200多億元之學術專題研究計畫,以106年度而言相關經費編列214億元多,依照規定研究成果報告除敏感科技研究計畫,應供立即公開查詢。但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論文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以計畫執行期滿日起算2年為限。根據統計科技部101至103年度專題研究計畫執行結束後選擇立即公開者僅占27%,延後1年及延後2年公開者各占12%及61%,且延後2年公開比率由101年度之59%,增加至103年度之63%,延後趨勢益趨明顯。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給予報告公開之緩衝期限,固有其專利保護、技術移轉等實際需要之考量,但多數選擇延後公開,也不利重要且具時效性之研究成果即時分享交流。鑑於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報告為政府挹注經費所得之成果,應以公開為原則。科技部應針就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之公開,例如時效性及擴散性提出檢討,以有利學術分享交流,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三十五)有關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每年皆有針對「配合政策推動政策導向專案計畫」之預算項目,惟查歷年預算書中都未列出整體專案補助經費預算,雖此編列方式為考量科技發展具變化快速之特性,係為彈性調整經費配置,支應政策導向專案計畫之時效性及重要性,但比較近3年度(104-106年度)預算內容,104年度是以「推動具有前瞻性、跨領域整合或具有改善研發環境、提升基礎設施利用及增進團隊合作溝通合作等性質之計畫」等項目方式編列;105年度則是與106年度相同以「配合政策推動政策導向專案計畫或因應世界重要前瞻議題及趨勢等重點研究計畫」項目方式編列。
檢視所補助的專案計畫發現,近3年其補助的計畫內容多集中於同樣項目,恐非如預算考量的係為支應政策導向專案計畫之時效性及重要性。爰此科技部宜檢討該補助項目之妥適性,應將整體預算經費詳列於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年度預算書中以避免影響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審議與監督。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十六)針對「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綠能科技創新產業推動計畫」4億元,其中1億1,700萬元購置沙崙綠能科學城之「綠能科技聯合研究中心」土地,2億8,300萬元補助聯合研究中心建物及設施之建置,執行先期規劃及相關審議程序等,暨補助辦理沙崙綠能科學城之「綠能科技示範場域」規劃作業。
又查,綠能聯合研究中心之最新進度為:1.3月28日設計監造案決標,由台灣世曦及九典建築師事務所聯合承攬。2.3月29日至4月7日彙整各進駐單位需求。3.4月14日科技部邀集相關單位,確認建築功能、外型等,並獲原則上的同意。
綠能科技創新產業園區始自104年起即由委員陳亭妃及中央等共同爭取建置沙崙綠智能生活示範村,並將沙崙綠能科技園區做為帶動台南和南部整體經濟發展砥柱,爰此,建請科技部會同經濟部務必儘早統合完成原能會等進駐單位,一同加速技術開發及縮短相關建設期程,落實產業創新、帶動台南與南部地區整體經濟發展,並且於3個月內將上開進度書面報告送至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業務總收入」原列151億7,660萬6千元,增列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勞務收入─服務收入─污水處理收入」1,050萬元(含后里園區1,000萬元、虎尾園區50萬元)、「業務外收入」2億元,共計增列2億1,0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3億8,710萬6千元;「業務總支出」原列119億4,073萬2千元,減列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高等研究園區「勞務成本─管理成本」50萬元,及后里園區「出租資產成本─出租土地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109萬元,共計減列15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9億3,914萬2千元;本期賸餘原列32億3,587萬4千元,增列2億1,209萬元,改列為34億4,796萬4千元;並通過決議22項。
(一)凍結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銅鑼科學園區「出租資產成本」項下「出租土地成本」原列3億2,508萬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二)凍結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科學園區「出租資產成本」項下「出租土地成本」原列1億0,577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近年來業務收入之決算數,與所定法定預算頗有差距,105年度差距甚至達15億7,366萬元,預算達成率尚不及9成,106年度業務收入預算數列151億2,988萬元,恐難達成(詳附表),請科技部檢討原因並研擬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
預算數(千元) |
決算數(千元) |
增減(千元) |
預算達成率 | |
102 |
13,011,969 |
11,811,254 |
-1,200,715 |
90.8% |
103 |
13,108,469 |
12,433,343 |
-675,126 |
94.8% |
104 |
13,746,948 |
12,696,784 |
-1,050,164 |
92.4% |
105 |
14,700,000 |
13,126,338 |
-1,573,662 |
89.3% |
106 |
15,129,881 |
|
|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四)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服務收入之決算數,103年為16億1,371萬8,704元,104年為16億3,632萬0,640元,105年為16億4,370萬3,603元,均與各該年度法定預算(103年為20億7,938萬4千元,104年為22億6,818萬1千元,105年為23億9,216萬3千元)有相當差距,查其原因,均稱「主要係廠商積極進行廢水回收及節水措施、園區廠商產能及進駐廠商家數未如預期及廠商排放廢水水質較預期佳致污水處理實際收入較預期減少所致」,惟此一情形若不改進,則106年度服務收入預算數23億9,995萬4千元,顯然不可能達成,爰請科技部提出改進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五)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設置計畫於98年11月19日經行政院核定,依據該園區籌設計畫書,未來預估可引進廠商家數約為120家,北核心研究區引進企業研發家數約為130家,共約250家,每年可投入研發支出約50億元,可引進研發就業人口7,500人,惟本案實施迄今,因周邊缺乏一流學術研究機構,吸引廠商進駐誘因不足,致258.97公頃園區,僅規劃17.91公頃可出租土地,目前已出租土地僅8.43公頃,距原始規劃構想,差距頗大,另本計畫之財務自償率,從原核定之7.93%,在100年提升為25.9%,105年3月又修正為27.77%,仍屬偏低,本園區之定位、功能,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請科技部研擬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六)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目前所設置13個園區中,部分園區土地出租率已或接近飽和,但如宜蘭園區、銅鑼園區、二林園區及高等研究園區等,其園區土地出租率多年未見大幅提升(詳附表),請科技部檢討原因及研擬改進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
新竹科學園區 | |||||
新竹園區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竹南園區 |
98.85 |
98.85 |
100 |
100 |
100 |
龍潭園區 |
97.57 |
96.04 |
95.51 |
95.32 |
93.7 |
新竹生醫園區 |
|
56.62 |
88.91 |
65.74 |
69.68 |
銅鑼園區 |
84.66 |
59.96 |
63.09 |
42.97 |
53.56 |
宜蘭園區 |
|
2.38 |
2.38 |
2.38 |
4.44 |
竹科合計 |
98.09 |
89.81 |
92.58 |
86.03 |
85.61 |
中部科學園區 | |||||
臺中園區 |
99.58 |
100 |
99.27 |
100 |
100 |
虎尾園區 |
79.4 |
82.11 |
92.31 |
91.2 |
91.2 |
后里園區 |
93.3 |
93.76 |
93.76 |
93.76 |
92.5 |
二林園區 |
17.31 |
17.31 |
17.31 |
17.31 |
17.31 |
高等園區 |
21.61 |
21.61 |
21.61 |
47.07 |
47.07 |
中科合計 |
88.81 |
89.44 |
90.86 |
92.15 |
91.75 |
南部科學園區 | |||||
臺南園區 |
94.91 |
92.5 |
93.16 |
92.56 |
92.5 |
高雄園區 |
71.22 |
73.12 |
77.7 |
80.48 |
77.33 |
南科合計 |
88.08 |
87.01 |
88.79 |
89.15 |
88.22 |
園區總計 |
91.22 |
88.53 |
90.53 |
88.99 |
88.34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106年度列有5項專案計畫,分別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建設計畫、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建設計畫、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建設計畫、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基地籌設計畫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籌設計畫,其中各專案計畫之效益分析,項目不盡相同,分析也不合理,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建設計畫評估可提供15萬個就業機會,但現況該園區就業人數即已超過15萬人,再如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建設計畫,評估產值可達兆元,並提供8萬個就業機會,但該園區105年度營業額僅5,000億元,106年2月就業人數僅4萬人,顯見該效益分析誇大不實,爰請科技部統一各科學園區效益分系項目,並重新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
計畫期間 |
計畫投 資總額 |
效益分析 |
說明 | |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建設計畫 |
自85年7月起至106年12月止,共計21年6個月。 |
604億1,431萬8千元 |
預估至106年產值可達1兆3,300億元,及提供150,000個就業機會。 |
105年營業額為1兆0,395億元,106年3月就業人數為15萬1,404人 |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建設計畫 |
自84年起至106年,共計23年。 |
868億7,812萬9千元 |
預計至106年產值可達8,500億元。 |
105年營業額為8,295億元,106年2月就業人數為7萬7,565人 |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建設計畫 |
自92年7月起至110年12月止,共計18年6個月。 |
1,138億1,627萬4千元 |
預計整個園區開發完成後,產值總額可達兆元,提供80,000個就業機會。 |
105年營業額為5,073億元,106年2月就業人數4萬0,533人。 |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基地籌設計畫 |
自97年1月起至110年12月止,共計14年。 |
89億2,700萬元 |
預估開發完成後,創造產值308億元,及增加政府稅收2億7,100萬元。 |
|
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籌設計畫 |
自99年1月起至108年12月止,共計10年。 |
110億2,448萬9千元 |
直接效益產值約155億9,300萬元,興建及營運期將增加222億8,700萬元關聯產值和每年131億3,900萬元研發產值及分別創造7,270人次及11,569人次之就業機會。 |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八)政府陸續擴張建設科學園區,相關財務問題逐漸浮現,科工基金106年度編列專案計畫22億9,720萬9千元,預計年底舉債金額達1,144億0,987萬4千元,迄今已核定開發經費達3,152億6,500萬元。94年度起除竹科新竹園區營運年年產生賸餘外,其餘新設或擴建園區營運欠佳,部分園區甚至年年短絀;為支應新設及擴建園區之開發建設成本,科工基金除國庫撥款挹注外,舉債遽增,本息償還壓力沉重。爰要求竹科、中科、南科管理局積極提升園區經營績效,並確實檢討評估新設或擴建園區之財務效益,以維科工基金之財務健全,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九)中科建設計畫106年度編列6億4,645萬6千元,其中二林園區建設計畫編列1億0,857萬6千元。目前二林園區正進行二階環評作業,中科管理局承諾審查程序完成前不會進行原審查通過開發行為以外之新建或擴建開發行為。以前年度因環評因素致執行率偏低,現階段僅執行為因應天然災害之公共安全、防災相關工程,但106年度仍編列二林園區開發建設預算。爰要求中科管理局積極依環評規定辦理,以利計畫如期執行,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十)科工基金106年度土地租金收入編列59億5,468萬2千元,出租土地成本編列43億9,332萬1千元,收支相抵後土地出租賸餘為15億6,136萬1千元,但部分園區土地出租收支短絀,土地出租率仍待提升。爰要求竹科、中科、南科管理局加強招商以提高出租率。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十一)科工基金106年度雜項收入編列1,508萬5千元,其中包括沒入廠商投資保證金收入110萬元,分別為竹科新竹園區100萬元及南科臺南園區10萬元。經核准實施投資計畫之園區事業,應按規定繳納公司股本千分之3之保證金。科工基金最近3年度沒入廠商投資保證金收入決算數均遠高於預算數,104年度竹科及中科未能完成投資計畫而被沒入投資保證金之廠商家數較前2年度增加。爰要求各科學園區管理局適當協助及輔導廠商完成投資計畫,俾達成廠商進駐之預期效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十二)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內現僅有中部科學園區之高等研究園區編有幼兒園相關費用;另於新竹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國小部設有幼兒園部。
但科學園區之範圍全台共有13基地,相關托育資源之提供相較之下較為稀少。建請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協助了解園區內公共托育需求已確認現有資源是否有所不足;並向教育部諮詢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之經營模式。
提案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蘇巧慧 何欣純
(十三)查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編有警察人員之相關預算。相關預算暨編列於基金內部,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自應有協助督導之責。查園區內住戶,屢有向警察人員提出為民服務之請求。為民服務雖值得嘉許,但若請求過度涉入私人事務,則有未妥。故建議以下事項:1.當警察人員遭遇相關請求,若已明顯超越警察勤務範圍,管理局應協助溝通、協調,確保警察為民服務項目能處於合理範圍,也避免警察勤務過重。2.為民服務之對象,不應基於身分、地位而有差別,對民眾之需求應平等對待。
提案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蘇巧慧 何欣純
(十四)106年度編列污水處理作業之收入為22億2,612萬3千元,而成本為25億0,165萬2千元,明顯入不敷出。基於鼓勵園區發展之立場,設置污水處理廠協助處理廠商產生之污水乃屬當然,惟仍須恪守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爰此,請科技部於106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各園區污水處理廠開源節流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十五)「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爭取,應調整破壞性建設之舊思維,以活化現有閒置公共設施優先;遭列管之閒置設施亦應限期活化改善,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汙泥焚化爐及宜蘭縣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園區仍為行政院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應限期活化,新增研究或業務優先考量利用此類閒置設施。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十六)「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爭取,應調整破壞性建設之舊思維,以活化現有閒置公共設施優先;遭列管之閒置設施亦應限期活化改善,如「中興體育館(小巨蛋)」、「中興游泳池」及「南投縣中興新村光華藝術村」仍為行政院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應限期活化,新增研究或業務亦優先考量利用此類閒置設施。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十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爭取,應調整破壞性建設之舊思維,以活化現有閒置公共設施優先;遭列管之閒置設施亦應限期活化改善,如台南市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健康生活館健身館及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第一座立體停車場仍為行政院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應限期活化,新增研究或業務亦應優先考量利用此類閒置設施。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十八)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106年度籌設計畫經費為1億1,759萬2千元,截至105年8月該園區仍有374戶非法占用之職務宿舍及眷屬宿舍,該園亦編列255萬元之訴訟相關費用,非法占用不利園區未來發展,又徒生管養成本,科技部應儘速擬定處理優先順序及時程。相關處置辦法於3個月內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十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二林園區,106年度建設計畫編列1億0,857萬6千元。截至105年8月土地出租率為17.31%,招商情形不甚理想,又逐年建設計畫經費104年編列14億4,807萬1千元,105年編列1億2,027萬3千元,該園之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初稿於105年5月完成,並於105年12月完成公聽會等程序,預期於106年度通過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科技部於106年應儘速辦理相關開發、招商計畫,相關期程及招商計畫於6個月內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二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園區,污水處理收入為1億2,671萬3千元,支出成本編列預算數為3億0,736萬8千元,短絀1億8,065萬5千元。經查園區污水處理項目每立方公尺收入單價為15.78元,處理成本為50.01元,為我國科學園區中,出租率最高,污水處理短絀金額最多之園區。為降低基金成本負擔,並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科技部應檢討收費之合理性與收費標準,相關研議、處置資料於3個月內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二十一)科學工業園區作業基金污水處理收支年年短絀,101年度污水處理短絀4億6,733萬9千元,至103年度短絀降為2億4,416萬元,104年度短絀又增至4億0,246萬2千元,且較104年度預算之短絀1億3,290萬元,增加2億6,956萬2千元,差異達203%。又,106年度預算案之汙水處理短絀2億7,552萬9千元,亦較105年度預算案之短絀1億4,289萬7千元,增加1億3,263萬2千元。以106年度預算而言,計有11個園區編列污水處理收入與支出,其中6個園區入不敷出,包括龍潭園區、銅鑼園區、宜蘭園區、后里園區、虎尾園區及中興新村高等園區。科技部應針就污水處理入不敷出,及部分衛星園區污水處理收入未能反映處理成本之原因,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以降低基金成本負擔,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二十二)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目標為帶領台灣產業朝向高值化發展並培育頂尖人才帶動科技發展,然現行規劃內卻無推動科技農業相關政策。農業為台灣鄉村地區產業發展最重要之環節,針對現行我國農業之產業型態,應發展多樣化形式之小型、微型之農業新創科技。未來應引導我國之高等科技、智慧科技與創新思維之整體經濟氛圍,並媒合農業產業朝向高值化、自動化、智慧化、人性化之發展,將有無限的可能性。
有鑑於落實科技創新與在地農業兩者間之媒合,科技部應積極推動符合在地農業需求之高等科技研究與創新思維發展,發展多樣化型態之小型、微型之農業新創科技,並引導農業產業結構提升,以提升人力資源效率、加強農業技職體系、擴展科技創新與產業間之連結、強化產業競爭力並發展循環經濟以確保環境永續。爰此,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會同農委會等部會針對農業朝向高等科技、智慧科技、創新思維發展,以高等研究園區為發展基地,推動農業創新整合中心,訂定相關政策與推動辦法,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4月20日上午)
報 告 事 項
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31案。
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及「國家電影資產保存與文化推廣」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推展地方影視音文化體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一般行政」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人文推廣業務」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獎補助費」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美術館業務」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1,000萬元(含「跨機關文化施政之協調與推動」100萬元及「辦理台灣文化路徑整合行銷」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產業振興方案」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佈局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之「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打造視覺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全球佈局策略推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計畫」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僅詢答不處理)(相關提案請於106年4月25日中午12時前提出)
二、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2案。(僅詢答不處理)
(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主管辦公室租金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臺灣國樂展演與發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項下「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建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一般行政」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人事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之「國內旅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之「業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之「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雜項設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九)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辦理文化平權理念宣導」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一)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二)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三)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補助臺南市政府辦理臺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四)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2,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五)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電影事業輔導」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六)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豫劇之展演與發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七)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及「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八)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之「大陸地區旅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九)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委辦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一)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二)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項下「推展博物館業務」之「大陸地區旅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三)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電影資產保存與文化推廣」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四)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五)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六)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七)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產業振興方案」3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八)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九)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京劇之展演與發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一)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分支計畫暨預算書「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二)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佈局計畫」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三)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產局人事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四)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保存維護計畫」1億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五)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人事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六)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之「雜項設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七)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八)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獎補助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九)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獎補助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十)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之「一般事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十一)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分別凍結「電影事業輔導」、「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及「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及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十二) 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之「補助臺中國家歌劇院營運經費」八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日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柯志恩、蘇巧慧、張廖萬堅、吳思瑤、蔣乃辛、許智傑、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麗芬、蔡培慧、何欣純、陳亭妃、陳學聖、林靜儀、黃國書、高金素梅、邱志偉、鍾孔炤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部長鄭麗君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李昆澤、陳明文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通過臨時提案6項:
一、陽明山中山樓全區為台北市定文化景觀,中山樓主建築為市定古蹟,其園區範圍內建築群(如介壽堂、國建館、圓講堂等)亦被指定為市定歷史建築。然一個園區卻分屬不同機關管轄,如中山樓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建築群為內政部管轄、部分國有地為新北市主管,造成各部會權責不明,文化資產未妥善維護,中山樓主建物之活化再利用亦欠佳。
爰要求文化部善盡督導中山樓園區各主管機關善盡文資維護之責,並與教育部啟動跨部會協調,協助研議中山樓之保存、園區定位及活化再發展計畫,為珍貴文化資產找出活化新生的新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許智傑 陳學聖 蔡培慧
二、「南海藝廊」為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的校區空間,2003年以來,對內成為國北教大重要藝文教育平台,對外培育無數年輕藝術家之藝術替代空間,累積珍貴的藝文能量。
然近期國北教大無預警收回空間,今年4月點交封館,「南海藝廊」遭受熄燈退場的困境,為藝文界一大憾事。目前更有網路連署爭取保存維持原營運模式,獲得廣大迴響。
建議文化部與教育部跨部會合作溝通,於推動中之「大南海計畫」「首都歷史博物館園區計畫」中,考量納入「南海藝廊」為計畫內文化館所,補強現有園區規劃欠缺當代藝術實驗空間之不足。此外,請研議是否爭取由文化部接手管轄或協助,以俾「大南海計畫」園區文化內涵更為完整,整合能量更高。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學聖 陳亭妃 許智傑
三、鑑於每年皆發生電影揶揄原住民的案件,顯示目前防制措施仍未完善,無法為此把關。建議文化部審查電影輔導金時,如有相關原住民內容的電影,應邀請原住民相關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另外,原民會與文化部應加強電影創作者對多元文化尊重與了解,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對此,建請文化部應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四、鑑於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內部辦法「公視連續劇企劃案受理程序與工作流程辦法」,主要目的為建立連續劇精緻戲劇之品牌,符合戲劇政策及需求,然該辦法訂定過於籠統,如戲劇小組、審查會議以及議價會議等等會議或小組的召集人與成員未明確,且該辦法涉及公共電視的政策與營運方針,卻只要由總經理核定即可,不須向董事會負責嗎?且沒有相關之監督機制。對此,公視基金會應於1個月內邀集相關製作團隊跟專家學者舉行公聽會提出改善辦法,併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五、鑑於公共電視的節目製作資訊不夠公開透明,造成外界對公視所知甚少產生疑慮。公共電視於公視網站─公廣集團經營報告裡,未將製作廠商、預算經費、審查委員籌組方式資訊公開。對此,公視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併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六、鑑於有關我國劇場表演工作者之勞動條件,包括薪資所得、職場流動性、任用性質等,政府方面完全未進行完整相關調查統計,然而依據民間團體之相關統計,劇場表演工作者待遇偏低,75%的表演者月薪僅3萬元以下,且9成表演者為35歲以下。文化部作為我國藝文政策之制定、執行機關,有義務對此進行調查統計,作為政策擬定及資源挹注之依據。爰此要求文化部,針對我國劇場表演工作者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查統計,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一)各類型之劇場表演工作者人數;(二)各類型之劇場表演工作者之年齡、性別、學歷、地域分布;(三)各類型之劇場表演工作者之平均薪資;(四)各類型之劇場表演工作者之平均工時;(五)各類型之劇場表演工作者之勞動型態(全職、兼職、約聘、派遣……);(六)非全職藝文工作者之本業類型。調查統計應於6個月內完成並做成書面報告送達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許智傑 李麗芬
(4月20日下午)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決議: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
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已全部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1億6,671萬6千元,照列。
(三)基金用途:原列1億2,394萬元,減列「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
變工作計畫」中「服務費用」下「旅運費」30萬元(減列金額
需含大陸地區旅費),改列為1億2,364萬元。
(四)本期賸餘:原列4,277萬6千元,增列30萬元,改列為4,307萬6千元。
(五)解繳國庫:無列數。
另通過決議15項:
(一)凍結「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原列5,258萬9千元之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何欣純 蔣乃辛 柯志恩 蘇巧慧 蔡培慧 李麗芬
連署人:陳學聖
(二)經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近年來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之決算數與法定預算數,近4年來均頗有差距,預算達成率平均不及9成,106年度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列5,299萬元,恐難達成,請原子能委員會檢討原因並研擬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 |
預算數 |
決算數 |
增減 | |
102 |
57,451,000 |
41,623,698 |
-15,827,302 |
72.5% |
103 |
51,286,000 |
39,862,116 |
-11,423,884 |
77.7% |
104 |
43,039,000 |
41,519,845 |
-1,519,155 |
96.5% |
105 |
55,779,000 |
44,686,855 |
-11,092,145 |
80.1% |
106 |
52,992,000 |
|
|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16條係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43條第1項授權,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施行初期,依該規定,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每年收取新臺幣2,400萬元,但因緊急應變計畫區於100年10月27日公告自5公里擴大為8公里,土地面積增加2.56倍,各廠周邊人口增加約1.3倍至2.1倍,以致施行細則於101年修正,金額自102年提高至5,400萬元;惟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05年度基金來源之決算數與法定預算差距頗大,高達4億2,500萬元(詳附表),預算達成率不到三成,經查係因台電公司未及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審查結果,向基金繳交費用所致,而該細則目前又研擬調降為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每年收取新臺幣3,800萬元,顯然不妥,爰請原子能委員會訂立台電公司還款期限,於台電公司還款前,核子反應器設施每年收取之一定金額不得有任何更動。
附表
基金來源 |
預算數(千元) |
決算數(千元) |
增減(千元) | |
101 |
96,796 |
73,005 |
-23,791 |
75.4% |
102 |
163,086 |
163,426 |
340 |
100.2% |
103 |
163,429 |
163,920 |
491 |
100.3% |
104 |
163,930 |
164,607 |
677 |
100.4% |
105 |
590,882 |
165,877 |
-425,005 |
28.1%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四)105年度緊急應變整備收入預算為5億8,817萬元,決算收入為1億6,200萬元,僅達成27.5%,係因105年12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列預算4億2,617萬元一案,致台電未能及時繳納費用。惟依據106年2月15日臺灣電力公司電核能部核緊字第1060002644號函說明,臺電預計106年10月可撥奉。惟該基金屬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用,補足其所需之經費有其急迫性,原能會應積極督促台電公司於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後,立即繳納該筆費用,以確保於緊急核子事故發生時,基金足以支應應變作業有關之支出。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五)為提升國內於核子事故發生後檢驗民生物資、環境、水及土壤樣品之能量,原子能委員會於105年推動4年期輻射災害檢驗分析實驗室建置案,於陽明大學設置輻射災害檢驗分析實驗室,4年內要取得實驗室空間、採購檢測設備、檢驗環境樣品、食物飲用水、民生食品及人才培育等。惟即使新設該實驗室,我國仍無法在核子事故發生時提供足夠的人力及設備檢驗各種需要檢驗的樣品,且於非核災時期,該實驗室之運作功能仍屬未知。為避免於核災時期專業人力、資源不足以應付龐大的檢驗樣品,並避免平日專職人力可能過剩的問題,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會同衛生福利部、環保署、農業委員會及教育部,研擬充實人力及設備之相關因應方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六)本基金項下設置業務宣導費係對民眾防護行動宣導、核安演習、教育溝通宣導外,亦有規劃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講授應變相關知識技術與策略之講座課程,未來應不斷提升核電廠涵蓋區域民眾對於核安知識及緊急應變上的危機知識及演習參與率,以保障民眾相關安全。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何欣純
(七)本基金既作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用,自應考量在核災發生情境下,可能產生之需求。未來相關預算編列時,應對有特殊需求之族群撤離避難做詳細考量。如尚未熟悉國內語言之新住民和外籍人士、老人、幼兒、身心障礙者或其他行動不便之人,以確保相關應變計畫足以全面保障各族群之安全。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何欣純
(八)本基金項下編有核子緊急應變相關宣導費用,請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進行研議。1.應詳細考量一次性活動與社區性宣導之效果,權衡經費分配比例,或考慮一次性活動結合其他部會或地方政府既有活動聯合舉辦。2.宣導內容應與緊急應變或核能風險相關,若內容僅關於輻射與原子能知識較不宜於本基金內編列。3.各類宣傳管道之成效與經費分配比例應逐年檢討進行調整。如印製月曆一項,隨民眾生活習慣改變,月曆之需求是否與過往相同,主管機關宜進行斟酌。且印製之開本大小是否符合現代人居住型態,也應予以考量。4.相關文宣品之製作建議可諮詢文化部與教育部,與本地創作者、漫畫家或政府提供獎學金培訓之設計人才合作,提升宣導成效。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蘇巧慧 何欣純
(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06年底預計基金餘額為3億9,791萬9千元,較105年底預計3億5,514萬3千元,增加4,277萬6千元。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所需緊急應變作業經費預為7億8,000萬元之51%,基金缺口達3億8,208萬1千元。
核子事故基金係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及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時之應變作業需要所設置。但根據預估至106年底基金缺口將近4億元,雖台灣已逐步朝向非核家園,惟原能會應及早提出研擬補足計畫以防患未然,以支應核災發生之緊急應變作業經費。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十)經查有關核安演習1989年開始每2年輪流於南、北核能電廠擇一舉行1次核安演習,2001年後改為每年1次,動員中央、地方政府及核子反應器經營者進行聯合演習,演習項目包括廠內機組搶救、輻射偵測、劑量評估、民眾掩蔽、疏散及收容、碘片發放、輻傷醫療救護與污染清除等,以檢視核電廠及各應變單位之應變能力。另查100至105年度核一、二、三廠之各緊急應變計畫區已辦理二次核安演習。103至105年度,民眾參與人數分別為1,850人、6,393人及8,708人,民眾參與率分別為2.14%、21.26%及26.32%。雖參與人數與民眾參與率已逐年提升,惟整體而言民眾參與率仍然偏低。且歷次核安演習參與之公民團體皆反映核安演習流於形式與演戲,故原能會應於2個月提出如何提升民眾參與核安演習之參與度,強化民眾緊急應變能力之報告以落實核災演習之真正意義。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十一)經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歷年皆有編列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包含:一、參加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學術交流;二、參訪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相關機關或設施。該計畫為參加學術交流會議為主,惟立法院預算中心皆曾指出該基金之出國計畫及赴大陸地區計畫,係參訪交流為主,非屬演習有關支出、依緊急應變基金計畫辦理之各項業務及地方政府辦理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之範圍,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辦法第43條第2項、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等基金用途之規定似有未合。爰此要求原能會有關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須確有其需求且符合基金用途。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十二)106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編列購置「救援式車輛除污站」經費410萬元。請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說明購置本設備之用途。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蘇巧慧
(十三)106年底預計基金餘額為3億9,791萬9千元,較105年底預計3億5,514萬3千元,增加4,277萬6千元。惟查,基金結餘款恐不足以支應核災發生之緊急應變作業經費。
又,截至106年底止,預計基金餘額為3億9,791萬9千元,僅占上開預估應變作業所需7億8,000萬元之51%,基金缺口達3億8,208萬1千元。
綜上,核子事故基金係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及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需要所設置。惟預估至106年底基金缺口將近4億元,原能會允宜研謀補足。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四)針對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國外旅費編列50萬9千元,大陸地區旅費編列54萬元。查,該基金106年度編列國外旅費50萬9千元,包含:1.參加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國際會議14萬1千元。2.訪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設施與參加緊急應變相關會議36萬8千元。106年度編列大陸地區旅費54萬元,包含:1.參加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學術交流12萬6千元。2.參訪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相關機關或設施41萬4千元。惟該基金之出國計畫及赴中國計畫,係參訪交流為主,似非屬演習有關支出、依緊急應變基金計畫辦理之各項業務及地方政府辦理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之範圍,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辦法第43條第2項、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等基金用途之規定未合。爰此要求原能會有關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須確有其需求且符合基金用途。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十五)106年度核子事故基金之基金用途合計1億2,394萬元,各工作計畫所編預算分別為: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5,299萬2千元、核子事故輻射監測工作計畫414萬2千元、核子事故支援工作計畫851萬6千元、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5,258萬9千元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70萬1千元。
查,近年度核安演習民眾參與率仍然偏低;允宜提升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危機意識及參與度,以強化民眾緊急應變能力,以提升民眾參與核安演習之參與度,俾強化民眾緊急應變能力。
基此,爰建請原能會於2個月內將說明理由及改善書面報告送至提案委員辦公室。
100至105年度民眾參與核安演習統計表
單位:人;%
年度 |
核能電廠 |
涵蓋區域 |
民眾參與 人數(1) |
涵蓋區域 人數(2) |
(1)/(2) |
100 |
核二廠 |
金山區及萬里區(5公里) |
1,600 |
41,765 |
3.83 |
101 |
核一廠 |
三芝區、石門區及金山區(8公里) |
967 |
30,172 |
3.20 |
102 |
核三廠 |
恆春鎮及滿州鄉(8公里) |
4,002 |
33,396 |
11.98 |
103 |
核二廠 |
金山區、萬里區、石門區及基隆市中山區、安樂區、七堵區(8公里) |
1,850 |
86,518 |
2.14 |
104 |
核一廠 |
金山區、三芝區、石門區(8公里) |
6,393 |
30,068 |
21.26 |
105 |
核三廠 |
恆春鎮、滿州鄉(永靖村、港口村)(8公里) |
8,708 |
33,081 |
26.32 |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二、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散會
主席:由於在場委員未達議決人數3人,議事錄暫不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一)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體育團體法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體育團體法草案」案。(僅詢答不處理)
二、(一)繼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委員鄭寶清等16人及委員吳志揚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吳思瑤等2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立法說明,首先請徐委員永明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榮幸能將時代力量所提之體育團體法做總體說明。鑒於全民運動與競技運動之發展與落實,有賴於體育團體組織建構的健全,然而國內體育團體因尚未能建立妥當之制度,致使體育活動發展受阻,且在現行國民體育法之法制下,對於體育團體規範鬆散,欠缺發揮體育團體治理之精神,實有必要進行全面檢討。目前大部分體育團體都是根據人民團體法以遵循規範,然而該法實際上與體育實務之執行上存有相當落差,例如依人團法規定30人以上即可發起成立人民團體之規定,對全國性的體育團體而言,其會員代表性太低,少數會員之集結即可掌控體育團體會務走向,因而特定人士得以長期控制單項體育協會。由此可見,為避免體育團體於適用人團法之前提下產生不良影響,實有必要就體育團體以訂定專法規範。
次就奧林匹克活動運作實務以及國民體育法而言,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具有處理國際賽事參賽事務,以及承認國內運動團體對外參加國際單項運動協會之權力,其權力甚為特殊而與國內一般人民團體不同,目前人團法之規範內容卻未考量中華奧會之地位特殊性,實應於專法中予以規範,另亦應一併就中華體育運動總會之定位以法條明示之。
另現行體育團體之運作規範有許多面向,包含體育團體幹部專業化;體育團體會員資格擴大;體育團體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體育團體需設置公益理事與公益監察人;體育團體需遵守親等迴避及職權利害關係人迴避原則;現任民選首長、政務官及民意代表不得擔任體育團體之理事及監事;國家代表隊選訓公平、公正、公開以及專業;國家代表隊選手、教練及職員之培訓,及參賽期間之保險保障;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獨立體育仲裁機關;體育團體財務公開透明,並加入評鑑考核制度;體育署針對缺失的體育團體是否有獎勵補助及改善等機制。以上各面向都希望在體育團體法中予以完善規範,敬請各位支持及表達意見,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黃委員國書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感謝柯志恩委員的排案,這一部體育團體法從去年10月初就提出來,今天終於可以拿出來透透氣。去年8月奧運結束之後,我們發現有非常多的選手跟各單項協會之間有許多爭議。我們必須很務實的面對,整個台灣體育環境需要進行大規模的變革,體育改革已經是社會普遍的共識,在該前提下,我在去年就提出了體育團體法。當然,台灣的體育團體非常多,上個會期我們花了很大的力氣處理國民體育法,國民體育法規範的範圍太大了,有一千多個體育團體,我們希望真正要處理及改革的就是具有國際賽窗口的這些全國性的體育組織。所以體育團體法規定的體育團體,其實就把範圍匡住在這個地方了,亦即必須要改革的對象是非常明確的,我們要改革什麼?其實幾十年來這個單項協會的運作都是這樣的模式,可是現在面對體育發展必須要有新思維,要用更科學的方式來訓練我們的選手,另外還有更多的球迷或運動迷是否有管道可以參與協會的組織或運作,這些都是我們必須思考的。所以在我的版本裡其實有幾個重要的方向,包括協會的民主化以及財務的透明化,避免整個單項協會變成私人或個別的特定團體在運作,這些問題都是我們必須處理的。
很多人詢問這個版本跟國民體育法的差別為何?我在這裡簡單的說明,所謂「不論黑貓白貓,能夠抓老鼠的貓都是好貓」,所以我的立場就是如此,不論是走國民體育法的途徑或是走體育團體法專法的途徑,只要能夠幫忙台灣的體育改革,我認為都可以。但是體育團體法其實是可以比較有效率的處理幾個部分,亦即我們可以有效的監督。國民體育法規範的團體是人民團體,由內政部管理,但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卻是體育署。如果我們用體育團體法,它的主管機關就是體育署,亦即賦予體育署更大的權力,可以更有效的監督。再者,體育團體法可以有效區分全國性那些不需要高度規範的體育團體,也就是需要高度規範的團體,具國際賽事的這些全國性組織,特別是亞奧單項協會,我們把它列舉出來,並做有效的規範,我認為能夠更有效的監督、更能推動當前的體育改革,相信會比國民體育法更加有效。以上是我的提案說明,當然也希望各位委員能夠予以支持。
主席:謝謝黃國書委員,就是因為他寫得非常好,所以我們今天特別排這個法來審議。
現在在場委員人數已足,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議事錄確定。
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各位委員對於體育運動業務的關注與指導,承蒙貴委員會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體育團體法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體育團體法草案」,本人承邀列席,至感榮幸。有關行政院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院版草案)已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審議第一條至第八條),並已列為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法案,在院版草案「體育團體專章」多所參採前開草案體育改革重要精神與意旨,期能健全組織運作,朝「組織開放化、營運專業化、財務透明化、績效考核客觀化」四大面向努力,並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指導及支持。接下來請本部體育署林德福署長進行今天的報告,謝謝各位委員!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各該草案提案意旨,與本部立場大致相同,以下謹就本部對各該草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一、關於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體育團體法草案」,本部訓練如下:
(一)有關所提第一條至第三條,與院版草案精神一致,院版草案針對體育團體訂定專章規範。
(二)有關所提第四條,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非屬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者,且其角色、地位與功能特殊,亦需考量國際奧會之規範,院版修正草案另以專章規範之。
(三)有關所提第五條至第八條,與院版草案研修方向一致。惟按奧林匹克憲章第四章規定國家奧會之委員組成包括國際奧會承認之28個夏季運動協會、4個冬季運動協會之代表及本國籍國際奧會委員。鑒於中華奧會之產生與組成,無法適用人民團體法向法院登記成為社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爰於院版草案訂有專章賦予法人地位。
(四)有關所提第九條,採購作業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另運動員習慣品牌涉及企業贊助事項,似不宜在此另訂。
(五)有關所提第十條,與院版草案研修方向一致。為兼顧奧林匹克憲章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及國際奧會改革議題(Agenda 2020)方向,院版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僅就中華奧會執行政府活動經費部分,規範相關監督機制,並於第二項增列其年度決算書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規定。
(六)有關所提第十一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業依人民團體法列為體育團體規範之,似無另訂需要。
(七)有關所提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均非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特有之專業或可管轄之權責;第一款體育運動休閒從業人員事項及第四款各項事務亦非專屬中華體總之權責或任務,獨列為該總會委託事項恐引起爭議。另第一款該總會即可有效推動,無須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
(八)有關所提第十三條,有關體總年度工作計畫及財務公告等事項,因體總屬體育團體,院版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已有規範。
(九)有關所提第十四條,全國性體育團體已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立案為體育團體,似不需另增訂。
(十)有關所提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體育團體章程應載明事項、組織運作、會議等,在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五章會議及相關法規等已有規範。
(十一)有關所提第十七條,體育團體之理事、監事選舉,建議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辦理;至體育選手擔任理事之席次,應考量廣納各界人士。院版草案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亦有納入運動選手理事至少一席規定;另第三項業已納入院版草案第四十一條。
(十二)有關所提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與院版草案第三十八條修訂方向一致。
(十三)有關所提第二十條,對體育團體重要幹部商業交易行為限制乙節,院版草案第三十八條第六項已訂定有關體育團體之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之規範。
(十四)有關所提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違者處以罰鍰部分,於院版草案第四十二條亦有罰則。
(十五)有關所提第二十二條,已於院版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規範。
(十六)有關所提第二十三條,採購作業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另運動員習慣品牌涉及企業贊助事項,似不宜在此另訂。
(十七)有關所提第二十四條建立會計制度等事項,「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十一條、院版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已有相關規範。
(十八)有關所提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協助體育團體建立優秀選手之培養制度及協助體育團體建立參加國際運動會賽會國家代表隊制度乙節,因優秀選手培養制度面之建立非僅限於體育團體,宜由各級主管機關輔導體育團體及協會等單位推動建立。另依據國際體育團體規範,各國參加國際賽事之國家代表隊選訓賽為各國單項協會權責(政府機關無法為國家隊報名參賽),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選訓委員會直接據負責逐案審理選拔、培訓事項,恐牴觸國際規規外,且考量每年度各運動種類舉辦之國際賽事場次合計總數多達數百場,亦恐嚴重影響協會報名參賽期程。現行由各協會所組成之選訓小組辦理選拔、培訓事務,尚符合權責分工原則。
(十九)有關所提第二十七條籌組國家代表隊事項,院版草案第二十二條已酌並採納。
(二十)有關所提第二十八條選手健康及協助體育團體加強運動禁藥管制乙節,考量運動禁藥管制宜由各級主管機關及體育團體共同推動,始能有效強化管制效益,爰於院版草案第二十三條予以規範。
(二十一)有關所提第二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申訴及仲裁等事項,其精神與方向原則已納入院版草案第三十六條機關規範。
(二十二)有關所提第三十三條考核部分,相關項目明定於條文中,較無彈性,建議納入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辦理。另考核結束後一個月即公布乙節,考量相關資料彙整及檢視所需時間,院版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於結束後三個月公告。
(二十三)有關所提第三十四條獎勵科學研究,於院版草案第二十五條已酌並採納。
(二十四)有關所提第三十五條違反規定部分,於院版草案第四十二條已酌並採納。
二、有關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體育團體法草案」,本部意見如下:
(一)有關所提第一條,所提版本係以專法方式定之,與院版草案專章方式之規定略有不同。
(二)有關所提第二條,於院版草案第二條參採。
(三)有關所提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華奧會角色、地位與功能特殊,與一般體育團體不同,非屬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者,爰院版草案以專章規範其法人登記許可、專屬權利義務及監督管理機制;按奧林匹克憲章第四章規定國家奧會,當然成員包括國際奧會承認之28個夏季運動協會、4個冬季運動協會之代表及本國籍國際奧會委員,無須經由選舉產生,爰無法適用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完成登記立案;若要求其適用一般體育團體規定,恐有違反奧林匹克憲章之虞。院版草案以專章規範,院版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已含括委員版之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內容。
(四)有關所提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全國性與地方性體育團體」,考量地方體育團體之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地方體育團體如亦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恐有侵犯地方自治之權限之虞。
(五)有關所提第四條,於院版草案第二十條已參採委員所提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及意旨。
(六)有關所提第五條,院版草案第三十六條已參採設立體育仲裁機構之意旨。
(七)有關所提第六條,與院版草案第二十一條意旨相符,惟院版加列「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似使適用對象似更周詳。
(八)有關所提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於院版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十三條均參採。
(九)有關所提第十條第二項「變更」應報主管機關許可,惟按奧林匹克憲章第二十七條暨第二十八條附則規定,各國國家奧會會章之訂定及變更,應報國際奧會核准,又依奧林匹克憲章第四章規定國家奧會之委員組成包括國際奧會承認之28個夏季運動協會、4個冬季運動協會之代表及本國籍國際奧會委員,無須經由選舉產生,無法適用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會章或委員之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奧林匹克憲章規定。
(十)有關所提第十條第四項,為兼顧奧林匹克憲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及國際奧會改革議題(Agenda2020)方向,各國家奧會須維持其獨立自主,宜就中華奧會執行政府活動經費部分,規範相關監督機制。至於其年度決算書及財務報表,院版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則參採國際奧會改革議程方向,請其秉公開透明精神,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
(十一)有關所提第十條第五項,已於院版草案第二十七條增列,清楚列舉奧林匹克憲章賦予中華奧會專屬之權利義務,並反映中華奧會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辦理之國際事務現況。
(十二)有關所提第十一條,團體章程應載明事項、組織運作、會議等,在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五章會議及相關法規等已有規範,建議不另增訂。
(十三)有關所提第十二條與院版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意旨相同,另為保障運動選手之權益,並提供涉及運動員政策之諮詢意見,除現有之專項委員會外,增設運動員委員會。
(十四)有關所提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有關理事長消極資格部分,體育團體係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依據人民團體法第八條對發起人資格限制。基於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之自由且人民團體法對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均未規範,不宜僅對社會團體內之體育團體單獨規範;另政黨法亦未規範其消極資格。惟考量體育團體具有社會公益性,其理事長應具相當之社會責任及形象,對外必須代表我國推動國民體育外交,積極參與相關國際體育組織會議,爰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定明對於理事長之消極資格限制。
(十五)有關所提第十三條第二項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同層級之體育團體理事長,基於地方性體育團體屬地方自治管轄範圍,不宜限制,爰於院版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針對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予以規範。
(十六)有關所提第十三條第三項有關繼任者之限制,似不宜過度限制。院版修正草案於第三十七條已規範團體會員比率,使其選舉制度趨向正常化。
(十七)有關所提第十四條,與院版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意旨相同。
(十八)有關所提第十五條,體育團體係依「人民團體法」申請許可之人民團體,經查人民團體法中並無「負責人」之職銜,爰建議修正為理事長。基於商業往來範圍過於廣泛,從體育器材、用品、設備購置等均屬商業行為一環,為取得更為優惠或加值服務,鼓勵企業贊助及支持體育,禁止商業往來應非必要手段。但為避免因關係人交易影響體育團體之利益,爰於院版草案第三十八條第六項參採委員前開意旨,規範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因職權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十九)有關所提第十六條專任工作人員等資格,與院版第四十條意旨相符。
(二十)所提第十七條第二項,公益理事、監事遴選及任期,已參採納入院版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
(二十一)有關所提第十八條第一項,與院版草案第三十一條相符,所提第二項「理監事選舉應以會員直選為原則」,審酌人頭會員疑慮、選舉實務運作困難,爰於院版草案第三十七條規範團體會員比率;另採納委員所提「體育選手理事」及其產生方式,納入院版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避免政府過度干預體育團體事務,僅規範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委員所提第四項已於院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範;參採委員所提第五項,調整至院版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二十二)有關所提第十九條,業務事項已於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十條明定,院版草案第二十九條已參採委員所提第二項及第三項並納入。
(二十三)有關所提第二十條,所提版本已於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九條訂定之。
(二十四)有關所提第二十一條,於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已有相關規範。
(二十五)有關所提第二十二條,因每年補助體育團體之金額不等,並為避免造成體育團體之負擔,按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補助達一千萬元需採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其餘則可視情形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至於規範體育團體財務部分,已於院版草案第三十四條規範。
(二十六)有關所提第二十三條,評鑑屬於總結性評量,需透過系統蒐集及分析以形成價值判斷,與現行實務運作上,就體育團體因營運涉及體育運動績效推展、會務運作及財務運用之業務範圍進行訪視與考核,以達體育運動業務推展改善之目的有別。另因訪視或考核結果之撰擬及確認需有嚴謹之程序,並讓體育團體有補件及申覆程序,恐難於一個月內完成結果公告。院版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業參採所提第二項「民眾參與之規劃」、第三項後段文字及第四項意旨。
(二十七)有關所提第二十四條偕同中華奧會乙節,在執行相關處分部分,恐有違反奧林匹克憲章之虞。按奧林匹克憲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國家奧會應維持其獨立自主性,因此,中華奧會於行使國際奧會所賦予其專屬之權利義務時,包括對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之承認與否,亦應抗拒政治、經濟等任何形式之壓力。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出席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質詢結束前提出,處理臨時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之前我們在委員會裡就針對國民體育法討論修法的部分,今天在教育部及體育署的報告中也是希望以修法來處理,因為今天所提的是體育團體法草案,但是在報告中所談的是就大家所期待的這些改革方向,在專章中就可以處理了,這應該是現在教育部的態度,對嗎?
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是。
陳委員亭妃:蔡英文總統於2016年8月29日在臉書上po文,上面提到單項運動協會要當選手的後盾,不能變成選手的負擔,我們會朝組織開放化、營運專業化、財務透明化、績效考核客觀化這四大方向來改革。我要特別提醒及強調兩個部分,一個是時間,2016年8月29日總統就已經po出希望改革的方向,也提出這四大方向的改革。那麼我要請問次長,這四大改革方向在我們的專章就可以一次到位嗎?包括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以及營運專業就可以一次到位嗎?
蔡次長清華:誠如方才署長的口頭報告,成立專法跟專章的方向是一致的,而且我們也經過檢視,其實成立專法的各個條文內容,我們都已經納入國民體育法的專章內容裡了。所以我認為應該是可以的。
陳委員亭妃:所以你認為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及營運專業這四大方向的改革,在專章中就可以一次到位?不會到時候讓人覺得又變成了四不像?
蔡次長清華:不會。
陳委員亭妃:時間呢?專章跟專法相較,專章會比較快嗎?
蔡次長清華:因為方才也報告過,國民體育法已經修到第八條,我們已經開始進行了,事實上這個方向如果大家都一致,國民體育法修法完成後,我們在6個月之內,要把相關的子法都擬出來。事實上現在體育署的同仁正就這樣的方向積極進行討論中。
陳委員亭妃:次長剛才講的這個部分非常重要,現在國民體育法的修法已經談到第八條了,我們希望趕快繼續下去,用時間換取空間,亦即在整個時間點的推促上,我們從ptt網站上看到大家的期待,大家期待協會不要只是在比賽時才緊急徵召選手,而是要從整個職業生涯照顧起,所以這關係到整個單項協會的未來發展,甚至也希望協會不是平常對選手不聞不問,只有在要比賽時才來徵召,那是沒有感情的徵召,所以大家覺得這是時間點,還有體育改革聯會,也就是現在大家在網站當中一直在連署的,就是時間。如何讓台灣選手得到更公平的對待?在整個改革方向當中,怎麼讓單項委員會可以步入正軌?這都是時間!從去年談到現在,甚至有人還說這個會期如果沒有三讀,那麼未來的改革就會遙遙無期了。
蔡次長清華:這也是我們所擔心的。
陳委員亭妃:請問次長,這一次的修法,你們的時間表訂在哪裡?
蔡次長清華:現在是4月中,這個禮拜四也有另外一場教文會的審查會議,我們會延續上次審核至第八條的進度,希望可以趕快審查通過,如果可以的話……
陳委員亭妃:希望這個會期可以在教文會趕快通過國民體育法,將它送出委員會,才能在院會裡再進行討論嗎?
蔡次長清華:是。
陳委員亭妃:其實這個時間點很重要,不論專法或專章,其實大家的方向都是一致的,就是要改革,體育就是要改革,而且體育改革不是只有表面,所以未來執法才是最重要的,不是改革之後、我們修法修得很漂亮,但是結果卻是執行力不足,甚至是執行力沒有辦法達到我們的預期。次長,你剛剛提到要在半年之內將所有的子法全部就定位,是嗎?
蔡次長清華:是。
陳委員亭妃:時間來得及嗎?你們已經把所有時間點都抓好了嗎?你希望教文會在這個會期能將這個法案送出委員會,如果這個法案送出委員會,很快在院會三讀通過、公布之後,半年內子法要完全就定位,請問你們對於這個時間點有把握嗎?
蔡次長清華:我們與體育署同仁會努力,一定要在這個期限內完成這樣的目標。
陳委員亭妃:次長,這不是努力而已,而是一定要在期限內完成,因為大家對於改革的期待太高了。對於這個部分,我相信不論是專法或專章,我們的態度是一致的,我們目標是一致的,就是要讓單項委員會能夠真正步入正軌,讓選手更有保障,這才是我們想要的。現在比較大的問題就是中華奧會的問題,所以中華奧會也應該要好好的改正與調整,該怎麼改、該怎麼處理,大家都在看,次長,這個部分要麻煩一下。
蔡次長清華:是。
陳委員亭妃:另外,有關於基層選手斷層問題,我們在談體育改革,其實另一個問題就是基層選手的斷層問題,署長,你瞭不瞭解這個狀況?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有一些運動一直有接續上來,有一些運動確實有委員所說的斷層現象。
陳委員亭妃:署長,斷層得非常嚴重!我們今天要談體育改革,除了修法之外,還要正視斷層問題。因為現在少子化,很多家長看不到體育選手的未來,所以根本不敢讓孩子進入體育範疇,因為他們擔心升學問題與未來的就業問題,而且即使要培養一些選手,如果家庭經濟不許可的話,也不敢非常草莽的就把孩子送進訓練環境,這是很多層擔憂而造成今天基層選手的斷層非常嚴重。
我覺得今天要談體育改革,不只是從法的位階及各單項委員會的培訓著手,因為培訓不是只有上面而已,如何下到基層也很重要。現在談的各單項委員會指的是全國性的,但是真正在努力進行培訓的是各縣市政府的單項委員會,可是各縣市政府的單項委員會都在苦心經營,一直得不到中央政府關愛的眼神,中央政府關心的是全國單項委員會,而全國單項委員會是拿各地方政府單項委員會的成績而已,並沒有協助培訓,你就知道這個嚴重性了!因為選手需要他們的核准函才能去做所謂的體育相關升學申請,他們要的是立案字號,但是拿到這個字號之後,這就變成他們的成績了,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他們努力了多少?零!相對的資源不夠,基層訓練的資源不夠,現在基層訓練站真正落實到培訓的又是誰呢?
我今天要在這裡利用短短的幾分鐘來拜託署長與次長,基本上,體育不論是我們在談的全國性的或是基層部分都是一體的,如果下面沒有選手上來,光看上面沒有用,因為二年、三年之後就沒有選手了!所以我要拜託署長與次長,對於這個部分,基層選手如何紮根是比較重要的。謝謝。
主席(蔣委員乃辛代):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今天排審的體育團體法,請問次長與署長樂觀其成嗎?
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我們的方向都是一致的,希望對於各項體育協會能有所督導。
柯委員志恩:當然,我非常贊同,不管是以專法方式還是在國體法中修正,主要是讓最需要改變的單項協會及被詬病已久的問題能得到解決,至於用什麼法,其實我們不是很在意。但今天本席為什麼要特別排審這個部分?黃國書委員當初提出體育團體法,而前署長何卓飛是聽了張景森政委的要求才來做這個決定。為什麼要安排體育團體法的審查?因為這個是非常聚焦性的,是針對大家非常強調的單項體育協會所發生的問題。大家不要忘了,排協4月就要重新召開會議,我們希望能在最快的時間內把大家關切的問題做個解決。
雖然我認為國體法也很重要,但是國體法涵蓋的範圍非常廣,幾乎可說是上位法,就像基本教育法一樣,但高教還是另有高教部分,技職也有技職部分,而國體法中涵蓋的部分非常多。針對今天的體育團體法,體育署提到的問題主要都是跟奧林匹克憲章規定有關,單獨提出討論就可以,為什麼要擴張到這麼多呢?國體法在上次已經審查到第八條,但是為什麼只審查到第八條?因為有太多定義不明的地方,也牽涉到太多的問題,我們都沒有辦法解決。署長,上次的會議紀錄,你都有看到吧?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有。
柯委員志恩:署長,如果我們繼續審查國體法,以上次大家花了2個多小時才審查到第八條來說,如果繼續審查下去,你覺得這些問題都能解決嗎?
林署長德福:應該是,因為已經把體育團體與特定體育團體的定義區分清楚了。
柯委員志恩:已經區分清楚了?我怎麼都沒看到!你有送給委員看嗎?上次光是定義就搞了很久。如果你認為有大機會,應該好好修正的話,為什麼從去年12月28日到現在都沒有看到你們來做進一步的溝通?為什麼?
林署長德福:有關於修正到第八條的國體法,我們就委員提出的多種版本,也都一直在跟院版做對照……
柯委員志恩:結果呢?
林署長德福:大部分委員的意見,我們都有納入……
柯委員志恩:所以你預估星期四審查國體法的速度會很快,你敢打包票這樣說嗎?我們現在還沒有看到你們的修正版本,而現在已經是4月底了!我為什麼安排這個法案的審查?因為體育團體法比較簡單、快速,我不知道為什麼你們的政委張景森告訴黃國書委員撤案後由國體法著手會更快,有更快嗎?而且我們為什麼要聽他的意見?他又不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詢,為什麼對於體育署專門部分要聽體發會的意見?署長,你不覺得你的職權被削弱很多嗎?
林署長德福:教育部與體育署都認為以國民體育法修法……
柯委員志恩:我認為它很好,但是涵蓋範圍太廣了!運動設施這一章只有1條條文,你有看過哪個法令中一個章則只有一條條文嗎?學校體育這麼重要,也只有3條條文,大家最關切的體育團體則有14條條文。運動設施很多,例如游泳池的運動員、設施與設備等等,有非常多可以討論的,但只有1條條文。我覺得國民體育法的涵蓋範圍及層面太廣了,曠日廢時,如果真的要好好修正,必須花非常多的精力,當然,如果我們好好去修正,絕對不會有一章只有1條條文這種非常可笑的事情發生,不可能是這樣的!為什麼我們不要耗費這麼多時間,因為我覺得這個很重要,要慢慢來,但體育團體法相關問題則是立刻要解決的,所以我們才特別提出以專法方式來處理,你同意嗎?
林署長德福:我們還是以修正國民體育法為本部的主張。
柯委員志恩:署長,你一直在講這個事情,但是你不要忘記,有非常多體育團體都說體育署在打假球,你可以去看所有的新聞,我們今天是要傾聽民意,完全要尊重他們,大家都認為這個能夠立刻聚焦,不要把這件事情無限上綱的放大,其他部分可以好好來處理,而現在真正要被處理的部分,如果再不做的話,整個東西都被稀釋掉了!這才是原因。我們不是要打對台,而是告訴你務實是什麼,民意的需求是什麼!如果署長這樣說,那我們星期四就好好來看看你們到底修改了什麼,你們最好之前就來跟委員溝通一下,讓我們知道你們到底修正了哪些部分,然後我們再繼續往下審查。
署長,你可以告訴我協會到底出了哪些問題嗎?為什麼我們要提出專法?署長,就你的理解來說,除了我在螢幕上所秀出來的問題之外,你覺得協會還有哪些問題需要被解決?從你上任以來,你有沒有跟這些協會好好溝通過?
林署長德福:有。
柯委員志恩:你可不可以拿出紀錄?為什麼這些協會告訴我們的是,你並沒有與他們好好溝通過,他們想要改的部分,你都有一點敷衍,你有紀錄嗎?你與他們面對面溝通時有相關紀錄嗎?你到底與哪些協會溝通過?
林署長德福:我上任一個禮拜就找了43個協會,他們有發表他們的意見……
柯委員志恩:他們覺得如何?共同結論是什麼?因為你聽完他們的意見後,會把他們的想法完全納入修法中,你可以很簡單告訴我們,他們大部分的結論是什麼嗎?
林署長德福:每個協會所講的都不太一樣。
柯委員志恩:對於大家最關切的,有關於入會的門檻問題,你的看法如何?
林署長德福:你所說的入會是……
柯委員志恩:協會啊!很多人認為應該對全民開放,另外還有公益董事、公益理事部分,這是大家最關切的。財務透明就不用講了,這是每個人都知道的,我相信你們不敢忽略這個部分,完全會用透明的方法,所以這個部分沒有問題。但是有關於公益董事、理事的層面,以及入會門檻,還有所謂的運動員,什麼叫做運動員可以加入?大學校隊算不算運動選手?還是一定要達到某些程度才算運動選手?大家所關切的問題,你認為協會的看法如何?
林署長德福:因為協會有些是團體型的,例如球隊,棒球就要整隊參加,也有個人型的,例如羽球、桌球等,協會對於入會部分,因為屬性不同而有一些不同的主張。
柯委員志恩:你個人認為呢?你認為應該全面開放還是有所限制?
林署長德福:我覺得應該全面開放。
柯委員志恩:所以你也支持、呼應大家的說法。如果會員有1,000多人,理監事要怎麼選出來?會不會開會一整天?當然這是細節問題。
林署長德福:對,這些是細節問題,將來是用網路還是先選出代表,不要一次叫所有會員集合在一起……
柯委員志恩:但是你基本的主軸是贊成全面開放,至於細節再額外討論,這些都會反映在國體法各章節條文中,沒有錯吧?
林署長德福:沒有錯。
柯委員志恩:署長,我還是要再次提醒你,為什麼我們今天要提出專法的修法?因為國體法才審查到第八條,要審查到大家最關切的問題,這中間還有很長的時間,所以我們才會提出專法。如果體育的改革,依照上次的方法,每一條條文都還是如此粗糙,我真的不知道一個下午到底能不能審查完畢,這是我們最關切的。
另外,有關於體育人士的罰則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如果一些國際團體不在乎體育署的補助,反對體育署派人介入的話,體育署到底有沒有辦法做出懲罰?第四十二條規定是移送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人民團體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萬一發生事情需要打官司,到底是由哪個部會出庭?是告內政部還是教育部?這個部分會不會影響到整個團體的直接運作?這是很細節的問題,你們要怎麼辦?誠如黃國書委員所說,如果以專法來處理的話,最高部分就是體育署負責就好,而你們現在卻要牽扯到內政部,到時候這兩個部位會面臨很大的衝突與矛盾,你有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為什麼不單純化一點?為什麼要無限擴大?我不是不贊同修正國民體育法,只是大家的呼應是要把這一塊先處理完畢,這是我們今天排審這個法案的主軸與目的,署長能理解嗎?
林署長德福:我理解召委的用心。
柯委員志恩:但還是要繼續?
林署長德福:繼續應該是我們一起的共識吧,星期四就要審查了。
柯委員志恩:還是要繼續無限擴大這個部分?我還是要再次強調,一個章節只有1條到3條法條,對我們來說太粗糙了,請在星期四之前提出修正,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知道今天大部分問題會由署長來答詢,既然教育部仍是最高主管機關,我希望次長能站在備詢台,代表你對政策負責,但是主要答詢可以由署長來說明,當然次長也可以隨時補充。
我們先說個比較輕鬆的,署長現在應該很忙,沒有時間去看電影,但是我強烈建議署長去看現在正在上映的「我和我的冠軍女兒」,這部電影實在很值得去看。電影內容雖然是印度女子摔角,但中間種種過程,包括選手要走多少路才能從小村莊一路走到國際賽事,一個選手要面對多少協會的把持與不利益,而且電影有句台詞「如果我們選手沒有辦法為國家得到金牌,都是這些官員尸位素餐的後果。」看到這裡實在會讓人流淚。
這會期體育署來備詢已經是第三次了,這實在是破天荒的紀錄,表示大家都很希望為選手、為國家體育盡一份心力。對我個人來說,坦白說,依據我的法律專業,我必須很負責的說,以體例來說,我個人希望是以我簽署、連署的黃國書委員提出的體育團體法專法來處理,但我也知道不論是黑貓或白貓,會抓老鼠的就是好貓,尤其是在這個鼠滿為患的時代。如果我們的程序,署長與次長認為體育改革因為國民體育法的進度已經在走了,而會比較快可以達到效果,做為執政黨的委員,我也全力支持因為我要的結果是協會的改革,針對這一點,署長是否能夠在此再次公開保證:只要國民體育法修正了,協會的問題絕對處理到百分百?
林署長德福:我會儘量,我會盡力。
蘇委員巧慧:你一定會盡全力嘛?你從上台第一天就這樣講。署長,剩下的時間,我就跟你討論為什麼今天的專法還有需要討論的空間,首先,在規範的部分,如果對協會的定義不清楚,其實就有很大的障礙,所以首先我們來看協會的部分,署長,你覺得我列出來的這四項,應該要受到規範的有哪些?不管是用專法或是用國民體育法的專章,你覺得這四個會不會受到規範?應不應該受到規範?還是以上皆是?或以上皆非?
林署長德福:這四個也都是體育團體。
蘇委員巧慧:四個都應該受到規範?可是上個禮拜體育署送給本席的亞奧單項體育團體名單裡,沒有中華職棒大聯盟,這合理嗎?
林署長德福:那個亞奧運的單項……
蘇委員巧慧:沒有嘛?沒有是合理的嘛?沒有職棒聯盟合理,可是你們的網站上面是有的,那到底是有還是沒有?
林署長德福:沒有。它是棒球協會。
蘇委員巧慧:對呀!應該是棒球協會嘛!如果職棒也有的話,那我們最近在吵什麼?這就怪了,可是你們的網站上面有,大家都來問,這個到底是怎麼樣?這是公開的體育署的網站,而且很久了,所以我們在想,體育署是不是有兩種不同的態度呢?
再來看中華民國滑水協會,它是非亞奧運單項協會,可是它又是世界滑水聯盟會員國之一,所以它有國際會員的資格,這樣的一個項目,這樣的一個團體,它是非亞奧運的單項協會,但是它又是國際的會員,有國際參賽資格,依照我們將來要修的法規,到底是要管還是不要管?如果是依照體育團體法的專法,很清楚,在第三條第三款,它其實就是應該要被管的,因為它是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且具國際賽事報名與國家代表隊選訓功能之全國性體育團體,定義已經很清楚了,可是在我們即將要修正的國民體育法提案中,第三條的定義其實沒有這麼清楚,變成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公告。署長,你認為像這樣的案例要怎麼解決?有沒有辦法可以解決?
林署長德福:有,用子法。亞奧運單項協會有43個,有國際窗口的,包括亞奧運有設競賽項目的單項協會,一共80個左右。
蘇委員巧慧:你的意思是說,在我們訂了國民體育法之後,子法會馬上跟上腳步?這就是剛剛柯委員在問的,子法的訂定期程,全體國人都很想知道,期程大約是什麼時候?
林署長德福:在修正案裡面已經規定在6個月以內。
蘇委員巧慧:所以我們只要儘快通過國民體育法,6個月之內子法一定也會配合推出,光是這些定義,哪些團體應該受到規範,其實體育署未來是清清楚楚,可以這樣說吧?
林署長德福:是的。
蘇委員巧慧:好,我再舉一個例子,免得你沒想到,我現在先提出來,因為我們接下來就要審查了。除了剛剛這種公告性質的之外,另外還有一個,在你的書面報告第7頁有提到體團法第三條規定,如果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地方性體育團體,須考量地方體育團體的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現在這些團體如果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指定,你們說恐有侵害地方自治權限之虞,可是你們在國民體育法第三條中不是這麼說的,這不是一樣的規定嗎?不也是講地方性體育團體嗎?這就沒有侵害地方自治權限的問題嗎?
林署長德福:這個是在定義上,就是說地方性的體育團體也叫做體育團體。
蘇委員巧慧:署長,我舉這兩個例子,真的是要提醒你,上次修正時進行到第八條,其實是保留了第三條的定義,定義這個問題上次卡關了,讓我們的修法進度變慢了,我絕對希望協會趕快改革,所以我們要法律趕快出來,如果國民體育法可以推得動,可以解決問題,我們要加速,而定義的問題就是當時的重中之重,希望下次開始真正進行逐條的時候,教育部內、體育署可以清清楚楚地讓委員知道,也讓所有關心這件事情的網路上的朋友、全國國人都很清楚。
署長,你的態度非常重要,說要開放會員,讓任何人都可以加入協會,但是有一個部分卻讓大家有點擔心,據媒體報導,你曾經在4月17日說傾向讓一般民眾可以以贊助會員的身分加入單項協會,但沒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這一點會讓大家有所顧慮,之所以想要加入會員,正是因為想要對這個協會產生影響力,什麼時候最有影響力?當然是選舉幹部、理事長的時候,這當然是國人最關心的部分,大家希望透過選舉影響協會的走向,署長說同意讓一般會員參與,但是在新聞報導中你說一般會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你真正的說法是如何?可不可以在這裡為大家再說明一次?
林署長德福:我們的立場很清楚,就是一般民眾可以加入協會,除非協會有正當理由,協會才可以拒絕讓民眾加入,這是我們的條文,我們會朝向一般人民就可以加入……
蘇委員巧慧:加入沒有問題嘛?我們現在要問的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部分。
林署長德福:關於這部分,我們當然是希望……
蘇委員巧慧:不可能立法令嘛!是由協會的章程來規定嘛!如果章程規定可以加入,但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署內的態度如何?
林署長德福:這個都是在考量的時候有很多人提出來的一些意見,我們現在的意見就是院版的意見。
蘇委員巧慧:院版的意見是什麼?
林署長德福:就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蘇委員巧慧:是有嘛?
林署長德福:是的。
蘇委員巧慧:既然是開放的協會,要朝向民主的治理,就是要讓大家可以掌控到協會的態度。其實政府的態度很清楚,就是有改革的決心,一定要改革到底,署長,是不是這樣?你說對就好了。
林署長德福:身為行政團隊的一員,我當然是以院版為主。
蘇委員巧慧:在這段時間,我們也認識相當多的協會領導幹部,優秀的也很多,出錢出力、盡心盡力的真的很多,但確實有一些是需要改革的,這次修法就是為了那一些需要改革的協會來修的,所以我們一定要盡全力,希望署長在修法的時候可以提供詳細的資料,讓我們可以推動得更快,盡力讓它過關。謝謝署長。
林署長德福:好,謝謝。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辛苦了,你上任以後第三次來到本委員會,這表示我們非常重視體育改革這個議題。不管是體團法或國體法的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家對於體育改革最深切的期待,就如同行政院版跟我們說的,要朝向組織開放,要朝向財務透明,要朝向營運專業,要朝向業務公開,行政院為了這些目標,提出行政院版的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我看這個修正案討論到現在有幾個問題,第一個是修法的進度有比較慢一點,第二個就是,我們今天討論體育團體法,到底體育團體法比較單純,還是我們在國體法裡面的體育專章,對於這些具有國際單一窗口的國內單項協會來規範,這是我們要討論的。我知道署長很認真,你不斷跟各界交換意見,包括這些單項協會、中華奧會和媒體,但我看到一個訊息,剛才提到了,這些協會本來是受我們尊敬的,他們帶領著代表國家的選手到國際去比賽,爭取光榮,但是那樣子的協會從去年開始發生很多事件,包括本席質詢時也提過很多個案,讓我們覺得這些協會好像變成恐龍協會,年輕世代說他們根本是恐龍協會,在專業方面不夠專業,在財務方面不夠透明,營運也不專業,業務也不公開,年輕人期待趕快改革。大家談最多的就是,為什麼會從一個專業的國際單項協會,單一窗口性質、訓練國家選手的協會,為什麼會變成大家眼中的恐龍?署長,你知道為什麼嗎?我們不知道原因,我們要怎麼改革?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有太多的案例。
張廖委員萬堅:太多的案例,我告訴你,主要就是第一個,它具有國際單項協會的性質,也就是如果要參加國際重要的比賽,不管是棒球、排球、足球,都一定得透過這個單項協會,所以這個協會有舉辦賽事、組訓國手的專有權力,別的協會都沒有辦法。因為它有專有的訓練國手的組訓權,所以過去的體委會和現在的體育署都會專案補助。協會有專有代表權,選手一定要透過他們才能參賽,之前我們看過擊劍等運動的選手要出去比賽卻不能比賽,不該出去的卻出去了,引發一些質疑,就是因為協會有專有權,可以決定誰能去比賽,他們決定就決定了,別人要如何挑戰他們?
另外一個就是政府不斷補助他們,在103年、104年,體育署對這些單項協會補助非常多,尤其是亞奧運單項協會的補助已經超過7億了,這些補助在一些單項協會的收入中占比很高,有的高達九成,也有很多在五成以上,甚至有半數以上的協會補助都占收入五成以上,這些單項協會既有專有權,又有政府的補助,補助越來越多,監督卻越來越少,當然有機會變成恐龍協會。這次修法就是為了避免讓他們有專有權,又有大量的補助。我們要監督他們的財務,所以要監督他們的會務,為了達成開放性的組織、透明性的財務、專業的營運、業務儘量公開等目的,所以要指派公益理監事,可是署長跟媒體說這樣違反國際奧會的精神,是不是這樣?
林署長德福:事實上我們內部在討論時,也不認為派公益理事有多大的效益,但是有委員這樣提,如果我們派公益理事,就表示……
張廖委員萬堅:我剛才也提到,它有專有的組訓國手、選派國手的權力,只有他們能派,其他人不能派,然後又有半數的財務是靠政府補助的,有的甚至高達九成。本席去年也曾經跟體育署要你們的評鑑,很多評鑑不能公開,後來公開了卻很簡略,像棒協的部分只有一張紙,可是相關的預算卻相當多。我們對他們的財務有意見,不知道怎麼查核,你們也說得很模糊。為什麼這些單項協會在年輕世代眼中是恐龍協會,原因就在這裡。如果署長告訴我,以過去的行政手段就可以查核或評鑑,那就可以達到我們講的組織財務和業務營運都很專業,都很公開,都很透明,我們還修這個法幹什麼?就算有法,行政也不作為,這是最大的問題,所以有沒有派公益理監事也不重要,也不能發揮作用。
林署長德福:也不是說不重要。
張廖委員萬堅:您說國際奧會有來函,明確指出指派公益理監事違反奧林匹克國際奧會的精神。
林署長德福:他講話沒有像你講的那種口氣,他是說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裡面有規定……
張廖委員萬堅:說政府機關或其他公務機關不得指定國家奧會的任何成員,對不對?
林署長德福:對。其中所稱的奧會也包括國際認可的單項協會。
張廖委員萬堅:好,你看後面有寫到,惟國家奧會得自行決定推選官方代表擔任。
林署長德福:對。
張廖委員萬堅:所以其實這個東西就牽涉到一個關鍵。
林署長德福:你不要硬性指定,他也可以……
張廖委員萬堅:那我們就要講了,美國是運動產業很發達的國家,單項協會幾乎不靠政府補助,我剛剛也提過了,我們43個亞奧會的團體幾乎都靠政府的補助,而且政府補助都占協會收入一半以上,這是問題所在,所以我們今天要講改革,我們為什麼要改革?如果又把國際奧會這個憲章搬出來說不能改,署長上任後要改革,我覺得真的很難。我剛才聽到你說要開放,我很高興,可是我們不是只有把修法放在前面,還要想修完以後要怎麼監督,制度要怎麼設計,現在連派一個公益理監事都有問題,如果後面有但書,跟單項協會說不是要干涉他們的業務,我覺得很奇怪,給他們錢不叫干涉,查他們帳就變成干涉了,這樣子對嗎?署長你覺得呢?補助幾千、幾百萬不叫政府干涉,要去查帳就說是政府干涉。
林署長德福:對政府的補助款,他們有義務要說明白,他們也要公布,政府可以要求他們。
張廖委員萬堅:行政部門本來就要有行政作為,為什麼過去有行政作為,可是財務透明這部分還是備受質疑?
林署長德福:就是在自籌的那部分,對公務補助那部分他們都會很詳實地陳報。
張廖委員萬堅:我剛才提過,不管是美國還是日本,他們的單項協會其實很少跟政府申請補助,除非代理政府辦理國際的大型賽事,甚至他們認為有好看的競賽可以帶來門票收入、廣告贊助和企業捐款,不需要靠政府補助,他們很少靠政府,可是他們的財務非常透明,署長,你知道嗎?
林署長德福:我們現在就是要朝向這樣做。
張廖委員萬堅:那要怎麼做?從國體法或體育團體法裡,唯一能做的就是設置公益理監事,或許可以在會務、專業的監督上施力。裡面提到唯國家未得自行決定推選該官方代表擔任成員,就很清楚,如果協會發展得很好,向企業募款得到很多,成績很好,不用靠政府,協會就不希望政府管,政府要派人去管,他們就不接受。如果協會就是要靠政府補助,就是要拿政府的錢來訓練國手,那政府推薦的人選協會還不用,政府為什麼要補助你?
署長,我很擔心,你現在接收到的訊息是不是都是來自一些體育界的大老?所以我們看了奧會憲章第二十八條之四以後你就說這好像違反憲章,必須再修。
林署長德福:大家慎重一點。
張廖委員萬堅:署長,雖然可以修,理監事還是被選的,但是所有單項協會理監事哪一個不是被推薦的?署長你很清楚嘛!
林署長德福:因為是被推薦的,所以下一次要選舉的時候他就有基本票了嘛!你們一直說協會自己選擇的理事,不管是不是公益理事,如果他選擇3個的話,下一次這3個還是他的人。所以他要……
張廖委員萬堅:其實署長我就是要告訴你不要耳根子軟,要改革的話就是心頭要堅定,要有決心,對的事情要堅持。為什麼會有恐龍協會?就是因為如此,要很多補助不叫干涉,去查帳就叫干涉,派公益理監事也叫做干涉,我覺得這隻恐龍只會越來越大而已,不會越來越小。請署長心頭要堅定,拿出魄力,改革要整套,不要做半套,不要讓外界說你在打假球,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辛苦了,您上任剛滿月,但這一個月內已經是第三次來到立法院備詢,在這段期間你的重要性可能比某些部會首長更重要,代表我們的體育改革確實迫在眉睫。本席今天就以「把餅做大,鼓勵體育投資;合理的分配,均衡體育發展」就教於你。
首先,針對到底是要修專法「體育團體法」或是母法「國民體育法」有許多爭論。在本席來看,專法可以更聚焦、更focus在協會的改革,但是在母法提出更全面宏觀地盤點所有體育發展面對的困境之前,本席覺得最重要的就是要打破過去都是以競技協會為主,我們要藉由母法的修訂來提升在政策的天秤上有關全民體育的份量。因為這個理由,本席支持國民體育法現在該修,因為全民體育是非常重要的發展標的,不能繼續失衡。所以到底先修哪個法?我覺得大家可以討論立法策略,但本席支持有一部非常宏觀的國民體育法,來衡諸現在所有體育發展所面對的困境。
重點是不管是專法或母法,我再次提醒三大目標缺一不可:第一、我們要讓恐龍協會走入歷史,要去黑箱化,進行透明化;要去私有化,推動民主化;要去政治化,讓體育協會的發展能夠專業化,這就是這次國體法修正的重要目標。第二、全民參與、善用民力,而且推廣全民運動,這個目標不容偏廢。第三、正是本席要說的,萬事俱備只欠東風,不管是專法或母法,這個東風是什麼?就是國會的遊說。為什麼到今天還是有很多委員在針對母法或專法向你提出很多的挑戰?本席認為你們的國會遊說、政策說明真的不夠到位。拜託署長,這個東風趕快補上好嗎?要不然剛才有委員說即刻要進行的國民體育法第八條就卡住了,會不會收到預期的立法審議的效能端賴於你的國會遊說,這點是不是可以再加強?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發言。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好。
吳委員思瑤:你一樣回答很簡潔。因為今天下午要繼續審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本席也提出運產發展條例的條文,更具體跟您做一些意見的交流和分享。
有關體育資源患寡、患不均的問題,本席只是要提醒你蔡總統已經提出8年要讓體育的預算倍增,你準備好了嗎?明年的預算5月要開始籌編喔!8年你要分期達到倍增,有信心嗎?
林署長德福:這部分我們會努力。
吳委員思瑤:一定要做到,總統的政見需要我們所有的團隊一起來達成。至於患不均的部分,也就是我們要改革協會很重要的工作,把資源留給需要的人,不要永遠是大者恆大、強者恆強,讓那些需要分配到的團體或是最弱勢的運動員可以分到資源,這就是本席今天提出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的原因。
本席先提醒署長,就你們的預算分配來看確實大大地不均,競技運動擺中間,全民運動站兩邊,以104、105、106年預算編列來講,每年推廣競技運動的經費都是推廣全民運動經費的2.83倍、2.96倍、甚至今年也是達到2倍。我們每年投入將近4億元推廣競技運動,全民體育卻只有1.9億元。本席支持國民體育法修正,但我要看到在全民體育這一端的資源分配能夠急起直追。
就以協助競技項目來看,還是出現另一個失衡狀況,就是出國比賽是王道,平日運動推廣完全不重要。本席用103年、104年、105年的預算執行率來分析,我們補助出國競技的經費大概都是2億元的規模,幾乎是平日推廣全民運動的7倍,補助出國比賽很重要,但是在台灣落實由下而上推廣的部分,以105年為例,兩者的失衡達到7倍之高,請問署長,這部分要不要檢討?
林署長德福:這當然要檢討,但是出國經費事實上也不足,所以才會發生我們沒有去世青的擊劍。
吳委員思瑤:有人要但分不到,我就順著你的邏輯講,即便出國比賽我們盡可能的給補助,還是發生上次擊劍的事件,選手想自費也出不去,為什麼想自費?因為國家沒有補助。本席再提出幾個案例,台電跟大同企業培訓的足球隊原本要參加今年的亞足聯足總盃的亞洲東區預賽,結果爭取到預算補助30萬元,但這兩團經過評估後補助跟實際出去一趟的花費相較,完全是九牛一毛,所以他們最後選擇退出賽事。你給的30萬元對他們的幫忙不夠,以致於他們走不出去,您有掌握這個個案嗎?
林署長德福:我都知道。
吳委員思瑤:以後怎麼辦?繼續給少少的錢?
林署長德福:就儘量爭取經費。
吳委員思瑤:好,所以支持本席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我的母校輔大的棒球隊是我們國手的搖籃,結果連續10年很努力的向民間企業泰安產險爭取每年500萬元的贊助,今年斷炊了,企業不再贊助了。國家每年大概都有給100萬元左右的補助,去年補助90萬元,但是輔大棒球隊要走入斷炊的困境了,請教部長今年怎麼辦?要怎麼協助他們?
林署長德福:我們會儘量來協助。
吳委員思瑤:你說的都是廢話,是哪些方面的協助?我們今年對於輔大棒球隊的補助有沒有增加?因為他的企業補助斷炊了。
林署長德福:今年是有補助啦!
吳委員思瑤:有沒有增加補助?因為他的企業補助斷炊了,特別時期要不要多幫忙一點?連續幾年你們都是給125萬元、100萬元,去年最少90萬元,今年多補助一點好嗎?協助這個國手搖籃的夢幻棒球隊撐過這段時間,可以嗎?
林署長德福:我會努力。
吳委員思瑤:我實在是快要抓狂,問你什麼都會努力,我要具體的努力方向,你們說你們現在……
林署長德福:你現在要我在這邊對個案承諾,我就說我會努力。
吳委員思瑤:我告訴你這個個案,你就在今年能夠多給一點補助,好不好?
林署長德福:好。
吳委員思瑤:另外,你要輔導他們去進入你們運動贊助資料庫媒合平台來創造企業願意贊助他們的意願很好,要做。我就跟你談企業贊助平台,由你們出面來做媒合,讓贊助者可以直接捐、直接分配,杜絕單項協會的壟斷以及資訊公開,我都非常支持,也有幾個成功的案例,但是我提醒您,媒合平台成效不進則退,以去年來講,成功案件媒合率只有35%,而金額達成率只有15%,請你繼續努力好嗎?
林署長德福:好。
吳委員思瑤:繼續努力,好嗎?
林署長德福:好。
吳委員思瑤:接著我要點出來跟我修法相關的問題,今天有個最新的新聞,台灣經濟研究院公布第一季全球早期資金趨勢觀測,告訴我們在台灣有很多網路的群眾募資,當中體育運動類的金額是最高的,我以這個資訊來告訴您,個人願意加入群眾募資,沒有道理官方的媒合平台會比民間的群眾募資弱,因為我們的制度有問題,所以要修法,現在媒合平台看得到的全部都是企業捐給運動員或團體,因為他們有稅賦優惠,但個人沒有,所以我提案請你們支持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企業捐團體或團體捐個人都有金額完全不設限的租稅優惠,但是個人捐團體有20%的限制,而個人捐運動員則完全沒有任何優惠,因此本席提案要修正,因為人民投入群眾募資,支持體育這麼踴躍,沒有道理讓民間的善念、熱情都熄滅了,這是我們在制度上的缺陷,你可以支持本席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嗎?
林署長德福:非常支持,而且跟我們院的意見是一樣的。
吳委員思瑤:好,我希望你們跟財政部的意見一致,因為財政部門有一點謹慎,也希望在修法的時候你要全力捍衛,把餅坐大,合理分配,這是本席今天非常嚴正的訴求,加油,謝謝。
主席(柯委員志恩):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到吳委員很生氣,說署長都只會努力,到底要怎麼努力?不管是國民體育法還是體育團體法,現在各個體育團體跟選手都非常關心,問題是遇到糾紛的時候,要怎麼處理?之前有很多遇到糾紛沒有辦法即時處理,所以大家都很擔心,這個會期我跟柯志恩召委會儘量排案讓它通過,但是能不能通過,我想跟法律訂定的好不好有很大的關係,不管是擴大參與、業務公開、財務透明等等,這些都是我們要去修法的方向。
另外,我想針對仲裁問題跟署長討論一下,你覺得你們自己現在的版本適合嗎?還是哪裡有要修改的空間?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的版本,這個仲裁專責機構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華奧會共同組成的。
許委員智傑:你們這個仲裁機構有法律效力嗎?根據什麼法?
林署長德福:如果我們已經入法的話,就……
許委員智傑:就是我們授權給你們有法律效力?
林署長德福:對,另外就是……
許委員智傑:我們先講法律效力的部分,授權給你們有法律效力,而你們這個機構是由中華奧會跟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之,就是我們把權力交給你們兩個單位囉?
林署長德福:這也沒有什麼權力啦!這個是要仲裁之後……
許委員智傑:所有的選手就是有問題,才要去申請仲裁,過去他們有問題去申訴,也是由體育署跟中華奧會處理,但統統沒有辦法處理,現在又授權給你們,你們就有辦法處理?而且又給你們法律效力,選手如果無法申訴,怎麼辦?你們如果做的不公平,怎麼辦?
林署長德福:對啦!這個是院版裡面提出來的……
許委員智傑:你們要怎麼改?
林署長德福:當然我們也聽到很多委員及協會、奧會的意見,還有……
許委員智傑:好,因為要授權讓中華奧會跟中央主管機關(體育署)來共同設立,現在給你們法律效力,但是你們這兩個單位以前就在處理,以後你們可以處理好嗎?
林署長德福:所以就有一點點的問題啦!
許委員智傑:那你說要怎麼改?
林署長德福:因為中華奧會也覺得如果他是當事者的話,怎麼會去仲裁人家?如果有人是argue中華奧會的話,由中華奧會來當仲裁機構的主要成員……
許委員智傑:請問署長,你知道工程單位仲裁的仲裁庭由哪些人當仲裁人嗎?
林署長德福:我不知道。
許委員智傑:你都不去瞭解,那你怎麼仲裁?
林署長德福:我要瞭解整個制度比較重要啦!
許委員智傑:好,既然仲裁法已經有規定要怎麼仲裁,裡面還有一條規定,即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斷的時候,判斷書交付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而且不受仲裁法第四十條之限制。你說個理由,為什麼不受仲裁法的限制?。
林署長德福:這一部分我們……
許委員智傑:你也不瞭解?
林署長德福:我認為要先把制度訂定好比較重要啦!
許委員智傑:我問你,為什麼要把第四十條拿掉?你知道第四十條是寫什麼嗎?所以這個真的問題很大,按照目前訂定的,你們無法去顧到選手,選手如果被單項協會欺負,你們沒辦法替他們出氣啦!我簡單說明第四十條的規定,在仲裁法裡面,當事人可以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底下有九點,我簡單歸納兩點,第一是違背程序,第二是牴觸法律,這是第四十條的規定,為什麼要把它拿掉呢?不受仲裁法第四十條之限制,等於我只要不服,就能提出撤銷,就可以再去法院,那幹嘛仲裁?今天單項協會跟體育選手申請仲裁,單項協會如果說贏了就好,輸了我就是不服,我隨時都可以翻桌,基本上,比如選手在奧運現場,處理事情有即時性,此外,事情告久都是協會贏,這一個仲裁爭議紛爭的條款,等於也是威權領導、威權控制,然後荼害選手,所以根本就行不通,你有沒有打算要怎麼改?
林署長德福:所以現在也有人建議這個仲裁專責機構就不要由主管機關跟中華奧會一起去設立……
許委員智傑:那誰去成立專責機構?
林署長德福:就委由民間的第三方,當然第三方是由法務部認可的……
許委員智傑:我告訴你一個簡單的概念,一般工程的仲裁庭,的確是由民間團體去成立一個仲裁專責機構,這個仲裁專責機構成立以後,不是你在決定事情,另外,對於仲裁人的資格也有相關規定,譬如專業5年以上、有法律背景等等。在工程的仲裁裡,是一邊選擇一個仲裁人,你們現在這個專責機構負責把仲裁人找出來就好,只要符合資格的仲裁人統統都來。其實由體育署跟奧會成立仲裁機構,我覺得倒還可以,但只是處理行政問題,在這麼多仲裁人裡面,由選手選出一個信得過的仲裁人,單項協會也可以申請一個信得過的仲裁人,雙邊各推出一個仲裁人之後,再合推一個主任仲裁人,所以一個是你信得過的,一個是對方信得過的,一個是你們共同信得過的,由他們去仲裁,仲裁法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你們版本中「不受仲裁法第四十條之限制」的部分根本就不要,因為本來就有規定,你們按照那個規定就好。全臺灣各地如有什麼工程糾紛,現行的仲裁制度就很不錯,把它拿來用就好了。
基本上,這部分究竟要如何改?我建議前面的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等文字都照你們的,後面的組織、仲裁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等也都可以,但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裡就不對了,不可以授權你們處理,我建議改為「依仲裁法之規定」。人家已經行之有年,解決臺灣那麼多工程糾紛的問題,這個制度這麼好,你為什麼不拿來用?還叫我們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我們怎麼敢授權呢?所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就改為「依仲裁法之規定」,因為法律本來就有規定了。其次,關於不服判斷可以提起撤銷的「翻桌條款」,可以不受仲裁法第四十條之限制,這個部分根本就不用,完全根據仲裁法原來的規定就可以處理。這樣你接受嗎?
林署長德福:委員的意見非常寶貴。事實上,我也是朝向這樣,但委員講的文詞更簡單,我非常佩服,意思是一樣的。
許委員智傑:我覺得你回答我跟回答吳思瑤委員是同一個模式,叫做「官方說法」。
林署長德福:這是我真誠的說法。
許委員智傑:今天到底要怎麼改,你要有一個具體方向,坦白講,我一直在看你們這個仲裁是有問題的,從前朝政府訂定時,我就覺得仲裁的法律效力到底到哪裡,你就把那個法律效力歸到原來已經有的仲裁法,然後就有法律效力的法源;給這個法源來做,我們才信得過,希望體育署趕快研究一下,因為星期四就要審了,如果可以的話,我們要有個明確的方向,才能保護選手不再受到單項協會的欺壓,好不好?
林署長德福:好的。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等一下不要再跟我講我的意見非常寶貴,重點是要做。
首先想請教次長,在進入今天這個體育團體法或是未來國體法修法的議題之前,我關心兩個議題,一個是最近戴奧辛蛋的問題,我們在校園建立食材登錄平臺,這個平臺的用意就是要溯源,在這次蛋品事件中,教育部清楚掌握到有校園的學生吃到戴奧辛蛋嗎?
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透過這樣一個平臺,我們確實很快就有些掌握,不過因為在週末假期中,所以我們還要再跟一些行政人員溝通,但至少我們掌握到哪個學校有使用。
何委員欣純:我看媒體曾經報導,國教署掌握到有一所國中誤用了一個禮拜,我要再次叮嚀教育部,既然這個平臺的建置就是為了馬上掌握並溯源,追蹤到有問題的食材,這一陣子你們要很認真的稽查,希望跟各地方政府、各級學校校園一起好好把關,食品安全與學生健康安全很重要。
蔡次長清華:是,我們責無旁貸。
何委員欣純:我等著看你們最近的表現跟報告。
蔡次長清華:是。
何委員欣純:尤其要通報各級學校,其實危機就是轉機,也要讓校園有食安觀念,包括很多學者專家認為這樣的蛋品一旦吃下去該怎麼辦?誤食量如果不大,要多喝水排出,另外對於應該建立什麼樣健康的食品安全知識,教育部責無旁貸,你可否在一星期內給我這個相關報告?
蔡次長清華:可以。
何委員欣純:其次,反年改團體說520要上街遊行,剛好會碰到會考,國教署署長曾在媒體告訴大家有可能變更考場,現在決定了嗎?
蔡次長清華:這部分國教署還在研議中,我們當然希望儘量讓變動越少越好,我想發動的團體應該也會認知到不要影響考生。
何委員欣純:因應措施是什麼?次長,不要這樣講,所有考生及家長是「剉咧等」,你看上次反年改團體的抗爭與不理性行為,我實在很擔心。教育部國教署責無旁貸,因為會考關係到孩子,第一,要不要變更試場?第二,有何因應措施?第三,要在什麼期限內告知大家?你們不能這樣無限期的拖延下去,讓家長及考生、老師都人心惶惶,因為520就要到了。
蔡次長清華:我們這個星期會評估後做出決定,然後公告,因為這要事先做一些安排。
何委員欣純:所以是4月底之前,要儘快安定考生、老師及家長的心,這很重要,好不好?
蔡次長清華:好。
何委員欣純:我必須說明我的態度,不管是國民體育法修法放入團體專章,或是體育團體法的專法,重點是在落實與執行,是在效能與效率。署長也知道,過去就有一些管理辦法,你們在去年也修過,就是為了我們一直訴求的組織開放化、營運專業化、財務透明化、績效考核客觀化,其實從去年大家認為體育要改革之後,你們也告訴大家要朝這個方向進行。國體法在上會期只修到第八條,然後一直都有聲音要立體育團體法的專法,在這兩個法還沒有修或沒有立之前,現在該怎麼管理,其實體育署可以拿出魄力。體育署現在有什麼作為?輔導及考核辦法也改了,這些改過的辦法跟未來的修法條文幾乎99%都一模一樣,譬如現行考核辦法第六條規定體育團體不得聘任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十一條「體育團體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國性體育團體應報教育部備查。」要求財務要透明,未來我們會進一步修法,要求財務要公開透明,不只備查而已;第十二條規定財務、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現行法第十六條─未來即將修正的第三十二條,是有關訪視或考核的規定;第十七條則是有關停止行政支援或經費補助等輔導的規定;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解散之處分;事實上,你們現在的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就有這些棒子,未來不管是國民體育法或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都有納入條款,為什麼你們現在不能做?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就在做啊!
何委員欣純:既然如此,為什麼大家都認為你們沒有作為?
林署長德福:那是外面這樣認為。
何委員欣純:署長,你不能這麼說,你要接受全民公評,不管是國手、選手或體育團體,大家都期待你們進行很多體育改革,你不能說那是外面講的。
林署長德福:我們有做,也公開對外講了。
何委員欣純:我剛剛一開始就表明這是執行效能、效率的問題。
林署長德福:我上次就說過,要亞奧運協會、特定體育團體在10天內公布財務狀況。
何委員欣純:公布財務?剛才你回答其他委員,政府補助的預算要公開財務方面,你們現在正在輔導,請問有多少單位公開了?百分之幾?
林署長德福:大概9成。
何委員欣純:9成全部公開了,是政府捐助的部分,其他部分呢?
林署長德福:所有的。
何委員欣純:所有的?
林署長德福:年度所有預算。
何委員欣純:支出呢?
林署長德福:有。
何委員欣純:決算呢?
林署長德福:都有。
何委員欣純:細目呢?
林署長德福:對。
何委員欣純:都有嗎?
林署長德福:委員講的細目是細到多細?現在是依人民團體法中要公布財務的表格辦理的。
何委員欣純:署長,你們現在依人民團體法的表格辦理,請問你們有查核他們公布的資料是否正確嗎?
林署長德福:查核方面,他們要自己負責。
何委員欣純:什麼自己負責?婦聯會有數百億元財產,內政部也是依人民團體法說他們沒有公開所有細目、資金流向,也沒有向會員、國人報告,所以要依照人民團體法強力限制、解散婦聯會,現在我請你去考核,你竟然說他們要自己負責。
林署長德福:我們補助的部分,我們當然會仔細查核。
何委員欣純:不是只有你們補助的部分而已,你既然提到人民團體法,其實人民團體法裡面有規範,你們自己的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十七條也有規範,為什麼不作為呢?什麼叫做他們自己要負責?今天就是因為他們自己不負責任,人民對他們有質疑,才需要修法嘛!結果你現在竟然以最低度的說法─他們會自己負責來回應社會大眾。
林署長德福:委員,你不要一直覺得我們沒有在做。
何委員欣純:我沒有這樣說,我只說你們做得不夠。
林署長德福:我已經請他們要公告。
何委員欣純:公告預算、決算這種制式的說明,很多委員看了以後,都提出質詢,以那種方式公開預決算,根本沒有辦法真實反映他們的財務到底對不對、有沒有挪用或誤用、有沒有不公平對待選手等等問題,這才是問題嘛!
林署長德福:下個禮拜我們會請會計師幫我們去看一下。
何委員欣純:下個禮拜才要看?請你說好,到底什麼時候要請會計師去看?是看細目,還是只看那張表?
林署長德福:下個月,等於是下個禮拜。
何委員欣純:要看細目,還是只看他們在網路上公告的那張表而已?
林署長德福:都要看。
何委員欣純:都要看?那我們就等你下個禮拜來告訴我,會計師查核所有細目的情況,包括他們的制式表格,本席認為只看表格沒有用啦!要看表格裡面的細目、單據等。下個月……
林署長德福:拜託委員不要說我們都沒有做。
何委員欣純:我沒有說你沒有做,我只說你們做得不夠,效率、效能不夠好,做得不夠澈底,要改革就要做好,好不好?
林署長德福:好。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短短時間內見了你3次,代表大家真的非常重視體育問題,署長之前就擔任過體委會主委,現在再回來擔任體育署署長,我相信你對體育署的業務一定非常熟悉,如果請你用簡單的兩三句話來介紹體育署,你會怎麼介紹?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國民有健康的體能,是國家競爭力的基礎,經濟的實力等於是國力的展現,所以體育署要努力推展全民運動及競技運動。
李委員麗芬:署長講得非常好,署長有聽過維基百科嗎?我們來看維基百科是怎麼介紹體育署的,裡面介紹很多,其中一句話是:體育署以激發國內體育風氣之養成、選手培育為目標,培育國內年輕選手,以提升國內之運動競技實力;前面這段,署長同意嗎?
林署長德福:同意。
李委員麗芬:後面一段是:但對各個運動協會一點管理權力都沒有,任體育選手被荼毒;這是網友、網民所認為的體育署,代表這次要提的相關修法真的非常重要,不管是專章或專法,我們共同的目標是,對這些體育團體做更有效率、更好的管理,進而維護選手的權益,當然我們希望熱愛體育的所有社會大眾不要再次受到傷害,希望署長真的要好好往這個改革道路邁進。
林署長德福:是。
李委員麗芬:老實講,我不是一個很喜歡運動的人,體育署也不是我以前會關心的部會,可是後來發現很多民眾非常關心,所以我想了解我們國家對體育這件事情到底是怎麼看待的。把體育署變成教育部的三級機構,代表我們非常重視運動,但是仔細看體育署的人員配置,我發現真的有一點少,如果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為什麼人員配置這麼少?所以我要幫體育署講話,因為體育署要負責的工作非常多,但目前的人員配置不是很足夠,扣掉9名聘用人員,體育署目前是不是只有91人?
林署長德福:是。
李委員麗芬:91人中,我最關心的銀髮族議題應該是被放在全民運動組,本組只有13名正職及約聘人員,他們要負責全民的運動。另外,上次我們很關心的運動設施方面,主責的設施組只有12個人,他們要管全國的運動設施。再者,剛剛提到民眾最關心的單項協會是由競技組處理,人數也只是多一點,共15人而已。我們真的要為體育署講話,你們真的需要更多人。請問蔡次長,體育署的人員編制有沒有可能增加?沒有辦法增加的話,有哪些方式可以讓體育署在推動相關業務時更加順暢?
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體育署的人力應該依據組改後的規定安排,如果人力確實短缺的話,我們可以運用諸如運彩基金等其他的資金;我不曉得可不可以,我們要思考其他的資金來源能否用於加聘人力,藉此支應這些業務。
李委員麗芬:好,你們是不是可以在3個月內規劃體育署的人力及工作?相關的人力確實是不足的,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蔡次長協調一下?我們看到體育署的很多業務跟教育部其他的司有關,例如之前一直提到的終身學習司,這個也是次長督導的業務。另外,我不知道上次是不是已經提過,106年度會設100個偏鄉樂齡的自主學習圈,所以相關的司處應該合作。我希望次長好好的協調,整合大家的資源一起發揮更大的功效。再者,你們的業務跟其他的部會,像是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都有關係,這部分也要拜託次長,不只是部內的協調,跟其他部的協調也請多費心,讓體育署在全民運動的部分可以做得更順暢、更好。
接下來我要問的問題,剛剛吳思瑤委員也有詢問過。我要特別關心企業贊助平台,其實剛才吳委員提到這種工作不進則退,他看到105年度的狀況已經是下降的。我們搜尋之後,看到106年度有35件爭取贊助的案件,目前成功的只有2件,成功率僅5.7%,何況這2件都是同一個企業贊助的。今年已經到4月底,過了1/3,跟其他年度比起來,本年度確實會出現更低的情形。事實上,104年度有72件,105年度則有129件。你們可能要想辦法,看要怎麼推廣這個平台。老實講,我看了之後,覺得你們的平台做得不是很友善,例如有一個網頁上有記載體育署近期的推薦贊助名單,我們會發現明明是106年度,可是竟然出現105年度的資料;其實106年度有35件爭取贊助的案件,可是沒有辦法跳出這一頁。事實上,這一頁非常重要,然而,目前的狀況是點選想要贊助的選項之後,進去的頁面只有顯示1、2件今年度的案件,這樣會讓想要贊助的人誤會,以為今年度只有2件,其他的還是舊的。你們的平台及規劃出現狀況,使得想贊助的人不得其法,不知道怎麼樣找到可以贊助的對象。這是第一個建議。
第二個建議是目前這個平台只有電腦版,沒有手機版。我們都知道,現在大家上網都是使用手機,用手機看電腦版的網頁,會讓人在尋找資料等等情況下,感到頁面非常不友善。
其次是剛剛吳委員指出的,目前被接受的贊助者只有企業,因此我們下午的修法其實非常重要。我要講明,本席支持吳委員及張廖萬堅委員的法案,我們真的希望將個人的贊助也放進來。老實講,偏鄉學校要的資源真的不多,可能只要3、5萬元,個人贊助可以進來的機會非常大。我們真的要鼓勵設置個人贊助的途徑,讓偏鄉學校得到資源。偏鄉學校要的經費不多,他們可以從個人贊助的管道得到實質的效果。請大家共同支持,在下午修法的時候通過個人贊助的部分。
蔡次長清華:謝謝。
李委員麗芬:謝謝。
主席:謝謝兩位。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問的問題跟體育團體法及國民體育法的修法有關。體育署最近有一些發言,所以我想進一步詢問,當然你也可以澄清。政院版的國民體育法規定,獲政府補助的運動團體要設公益理監事,藉此強化政府的監督,結果你們談到中華奧會沒有辦法設這個理監事。另外,條文也希望規範中華奧會的地位跟權利義務關係,對此你們的回應也說很難處理。署長可不可以講得更清楚?依照政院的版本,政府可不可以派公益理監事進入中華奧會?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派的話不行。
徐委員永明:為什麼?
林署長德福:我們犯不著去牴觸奧會憲章。
徐委員永明:不是啦,我當然知道國際組織有他們的規範,但是中華奧會在台灣運作,我們難道不能夠規範他們嗎?設公益理監事的理由不能被他們接受嗎?我不是要你們去強撞他們,我的意思是政院也是這個從角度來看,很多委員也都支持這個看法,因為他們拿政府許多補助,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派不進一位理事嗎?監事這一塊也沒辦法嗎?署長的態度怎麼樣?
林署長德福:我的態度就是這樣。
徐委員永明:沒有辦法就對了。
林署長德福:不是沒辦法,我們為什麼要派公益……
徐委員永明:你們就承認中華奧會有治外法權,完全不用處理他們的問題嗎?
林署長德福:你這樣是要引導,然後說我反改革。
徐委員永明:不是,我只是問署裡或署長針對這件事情有沒有對應的看法?
林署長德福:有。
徐委員永明:就是不要去理他們嗎?
林署長德福:派公益理事跟監事就是整個改革主要的用意。
徐委員永明:對啊。
林署長德福:我們希望……
徐委員永明:按照你們的說法,是不是要將中華奧會割出去,不去處理他們?
林署長德福:奧會的規定是他們的規定,我是講我們為什麼要派公益理監事。
徐委員永明:對啦,我的意思是條文可不可以適用到中華奧會?
林署長德福:派公益理監事去的話,以後監督他們的強度可能反而會比較差……
徐委員永明:如果照你這個道理,對於單項體育團體,你們也不用監督,因為可能會比較差。
還有一個問題,委員都有相關提案,時代力量的版本要求現任者不要擔任;有的委員提案要求卸任三年內不要擔任;署長則認為這樣的硬性規定對於各單項協會推動是好是壞有待商榷;可見你不支持這個意見。
林署長德福:委員指的是政治人物擔任理事長的事情,還是……
徐委員永明:對。
林署長德福:關於剛才談的派公益理監事一事,我再講講,第一個問題是派公益理監事去能發揮多少功能……
徐委員永明:我的意思是這都一樣的……
林署長德福:第二個問題是這等於幫他們背書。
徐委員永明:對於政治人物兼理監事一事,你的意見也一樣,你認為政治人物不兼理監事搞不好也有壞處,有好,也有壞。請問你的立場到底為何?
林署長德福:不是這樣的,你都誤會意思了,我們的意思是……
徐委員永明:這是你講的話耶!
林署長德福:我講的話原原本本不是這樣的。
徐委員永明:所以我現在給署長機會,你把它講清楚。
林署長德福:簡言之,這是要特別規範政治人物不能擔任理監事,但是對此也有許多不同的聲音,譬如文化藝術的部分是不是也要……
徐委員永明:署長,我問的是你的立場為何?你不要告訴我其他的聲音……
林署長德福:現在我的立場就是院版。
徐委員永明:院版的立場為何?
林署長德福:就是政治人物、中央民意代表及政務人員不能擔任特定……
徐委員永明:其他委員提案要求的三年內呢?
林署長德福:院版沒有提到三年內的……
徐委員永明:你們不支持?
林署長德福:也不是不支持……
徐委員永明:對於奧會這一塊,我們無法規範,理監事派不到那裡去,是不是?
林署長德福:這都可以討論。
徐委員永明:你一下說無法處理,一下說不一定,有好,也有壞,現在又說可以討論,請問體育署的立場到底為何?
林署長德福:我的立場很簡單,就是院版作為我們討論的基礎。
徐委員永明:不是討論的基礎,你會去……
林署長德福:院版也是草案。當然委員有許多提案,我們也都很尊重……
徐委員永明:署長,關於會員資格要不要開放的問題,我還沒問到。只是我的意思是這些討論都滿多,我也知道有各種不同的意見,但是署長在改革上的立場要很清楚。
最後,請教署長,關於上次要求提供的經典賽代表隊與古巴隊熱身賽的相關財務資料,我無法取得。再者,其實當時球員曾經想要罷賽,不想參加這個比賽,因為他們覺得這是棒協在利用他們賺錢,後來棒協秘書長承諾讓他們看收益表,他們才願意參賽。請問體育署知不知道這件事情?還是這件事情完全不歸你們管?
林署長德福:關於這件事情,我會了解看看。
徐委員永明:為何我要提出這件事情?因為政府補助他們那麼多經費,他們和球員的關係卻不清不楚。再者,4月12日我曾經詢問你,這有沒有召開檢討會?結果4月12日下午棒協立刻發函邀集球員工會召開檢討會,指他們是支援團。請問署長,如果我沒有質詢這件事情,球員工會是不是會被排除在外?
此外,前署長答應要四方會議,就是未來國家代表隊的檢討會議開會時,球員工會都應該有代表出席。這是前署長的承諾,現任署長還有沒有如此?
林署長德福:對於球員工會的意見,我非常重視。
徐委員永明:我只要一句話,四方會議這個承諾還有沒有?就是未來國家代表隊的檢討會議開會時,球員工會應該有代表出席。
林署長德福:這要視該場會議討論的議題。
徐委員永明:對,我說是國家代表隊的檢討會議或相關的籌備會議開會時,球員工會是不是應該有代表參加?前署長的承諾是要四方會議……
林署長德福:這個會,關於出去代表的……
徐委員永明:謝謝。
林署長德福: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上次我們審查國體法時,您也有參加,對不對?
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好像前半段我沒有參加,當時我在外出席另一個會議。
蔣委員乃辛:還是當時你曾經前來了解整個狀況?
蔡次長清華:是。
蔣委員乃辛:署長則是第一次參加。剛剛我聆聽很久很久,發覺大家一直講這還是要用專章的方式處理,不是用專法的方式處理。關於用專章的方式,我們上次已經討論過,規範在國民體育法時,專章放在後面,前面一層是學校體育,外圍是社會體育,接著是全民體育,還有其他雜七雜八的條文,如此一來,等到真正要審查專章要到何時?所以上次我們就講,這應該用專法的方式,馬上進入核心,馬上處理,馬上通過,馬上執行,這樣不是很好嗎?
蔡次長清華:我們的方向確實都很希望體育團體的規範能趕快通過。
蔣委員乃辛:體育團體的問題便用體育團體的專法規範,馬上處理,馬上通過,這樣不是很好嗎?為何你們要將這個部分和其他部分統統包在一起?用以稀釋……
蔡次長清華:我想應該不是這個意思……
蔣委員乃辛:上次我們審查法案時曾經這樣提到,可是當時教育部受制於政務委員的問題,他強迫教育部一定要如此處理,雖然教育部最早也是要用專法的方式,但是政務委員說這一定要用專章的方式,所以外界才會說你們在打假球,你們根本是玩假的,哪裡有想要趕快改革,根本沒有要趕快改革……
蔡次長清華:絕對不是……
蔣委員乃辛:這需要先將全民體育弄完,學校體育弄完,社會體育弄完,才會討論到專章的問題。
蔡次長清華:不是,從我們版本內該章節的條文數可以了解到,體育團體一章即有14條……
蔣委員乃辛:對,這也是上次提到的問題……
蔡次長清華:因為許多部分過去都沒有修訂……
蔣委員乃辛:為何國民體育法規範最多的是體育團體專章的條文?這個部分反而占最多,難道體育團體是國民體育法的重心、核心嗎?不是吧!國民體育法最重要的核心是學校體育、全民體育,這是最重要的。
蔡次長清華:我們是希望能快速處理,所以……
蔣委員乃辛:你們要快速,反而欲速則不達。我們一開始就和你們說過,不要欲速則不達。專法已經有,教育部又要硬提一個專章,而且不能馬上進行。我真的懷疑……
蔡次長清華:不會啦!有委員的支持……
蔣委員乃辛:教育部到底是真心要改革體育團體,還是假意要改革體育團體?
蔡次長清華:我們絕對是真心的。
蔣委員乃辛: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希望教育部再好好仔細考量。
蔡次長清華:是。
蔣委員乃辛:另外,談到世大運,距今不到四個月,世大運即將開始,一切準備好了嗎?
蔡次長清華:是,最近我已經將我們補助的各大學場館都看過一遍,53個場館已有51個完工,完工是指初步的……
蔣委員乃辛:完工是有沒有達到標準?
蔡次長清華:有,FISU都有來看,他們5月初還會再來看第二輪……
蔣委員乃辛:53個場館中有2座球場?
蔡次長清華:剩下2座尚未完成……
蔣委員乃辛:還有5座接待中心?
蔡次長清華:是。
蔣委員乃辛:這些完成了嗎?
蔡次長清華:您是指……
蔣委員乃辛:世大運的接待中心。
蔡次長清華:委員是指選手村的嗎?
蔣委員乃辛:有些是市政府負責,有些是教育部負責,有些是內政部負責,到底由哪一個機關總負責?反正無論如何,體育署總要全盤了解。
前一陣大家都在談維安,但是場館本身的問題究竟處理好了嗎?有沒有達到標準?硬體的部分是否達到標準?軟體的部分有沒有達到標準?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這都要認證通過。
蔣委員乃辛:我也知道這要認證通過,請問何時才可以認證通過?
林署長德福:我記得截至4月底大概只剩2個或3個尚未認證通過。
蔣委員乃辛:你們至今都不敢講出精確的時間和數字,還說2個到3個。再者,我剛剛問過,這有沒有包含那2座新建的球場(一個網球場和一個籃球場)?沒有吧!接待中心完成了嗎?也沒有,對不對?
林署長德福:我們剛剛說的53個是沒有包括接待中心的……
蔣委員乃辛:我知道,我都幫你們算好了,統統加起來共60個。你們還沒有我清楚,真是奇怪!
林署長德福:目前這些都有照期程在進行。
蔣委員乃辛:我希望不要在國際上丟人。
林署長德福:是的。
蔣委員乃辛:萬一到時候發生漏水或其他事件,雖然是小事,還是會被人家看笑話。
另外,8月份最怕的是什麼?
林署長德福:怕颱風和炎熱。
蔣委員乃辛:會不會停電?
林署長德福:這部分各場館都有備案。
蔣委員乃辛:有備案嗎?
林署長德福:有。
蔣委員乃辛:如果全臺限電,要怎麼辦?
林署長德福:嗯……
蔣委員乃辛:發電機跳電、全臺限電,到時候怎麼辦?
次長,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蔡次長清華:跟委員報告,我們有請台電對各個場館做過規劃,譬如有6個比賽在國體大舉行,我們有補助經費給他們,所有備案的電力系統,台電都已經跟國體大的總務處做過規劃,而且工程都已經進行完畢了。
蔣委員乃辛:你有確實去瞭解嗎?真的不會發生任何問題嗎?不管是跳電或全國限電(今年很可能會限電),都不會影響到賽事和選手的生活嗎?你們有把握嗎?次長,你敢不敢講有把握、絕對不會?如果絕對不會,我在這邊給你拍手、鼓掌,你敢不敢肯定?
林署長德福:我們有把握啦!有把握、有把握。
蔣委員乃辛:絕對不會?
林署長德福:是的。
蔣委員乃辛:不管外在任何狀況、台電發生任何事情,都不會影響到世大運的品質及進行!
林署長德福:有關電的部分,各種可能的狀況我們都演練過了。
蔣委員乃辛:你敢保證的話,我現在給你鼓掌,可是你要負責!
林署長德福:好。
蔣委員乃辛:還有,國際賽事在臺灣來講是不常有的,我們有沒有針對國際賽事的管理人才、經驗去培養和傳承?有沒有這一塊?
林署長德福:這個部分是有在談,包括運科小組,就是仁愛醫院專為世大運準備的運科部分將來要如何沿用或轉化,還有承辦賽事的專業人員將來如何轉介到譬如臺中的東亞區運,這些都有在談。
蔣委員乃辛:這是教育部在負責,還是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在負責?
林署長德福:轉介的部分大概要由我們體育署……
蔣委員乃辛:我是說整個賽事的經驗傳承和記錄方面的人才,也就是賽事管理的人才。
林署長德福:是臺北市。
蔣委員乃辛:怎麼可以是臺北市呢?應該由教育部負責啊!
林署長德福:如果要轉介的話,我們體育署就有責任了。
蔣委員乃辛:這就像金馬獎一樣嘛!今年這個單位標到了,就由這個單位辦,明年那個單位標到了,就由那個單位去辦,結果後面標到的要找前面的單位瞭解狀況,他們不給,說那牽涉到版權的問題,所以我們就要求文化部成立專責機構。同樣的,體育署也應該要專責瞭解,因為我們將來還有可能辦亞運啊!牽涉到經驗傳承的事情怎麼可以由各縣市負責呢?隨著人員的變動,各縣市的經驗要怎麼傳承呢?
這次體育署的學生組好像沒事可做,是不是?你們其他幾個組都有嘛!
林署長德福:有啦!學校組……
蔣委員乃辛:設施組、國際組好像都有,還有競技組。
林署長德福:有啦,學校組也有。
蔣委員乃辛:學校組在做什麼?
林署長德福:學校組就是學校的軟硬體都……
蔣委員乃辛:有嗎?做什麼?
林署長德福:學校裡面的運動設施也是學校組……
蔣委員乃辛:署長,不要用嘴巴講,我都很瞭解啦!學校組針對學生的參與是不是要規劃一下?
林署長德福:有、有、有。
蔣委員乃辛:尤其是體專的學生!
林署長德福:這部分還有補助,各縣市的學生到……
蔣委員乃辛:不能因為那個時候是暑假期間,學生不好找,所以學校組就空在那邊!不可以這樣啊!
林署長德福:這部分我們會事先安排,不會等到暑假,那時學生當然都離開了。
蔣委員乃辛:我再請教一下次長,這次是由我們主辦世大運,對不對?
蔡次長清華:是的。
蔣委員乃辛:掛不掛我們的國旗?
蔡次長清華:根據奧會的規定,在賽場裡面是不可以,可是在觀眾席、在賽場以外的地方……
蔣委員乃辛:不可以有任何國旗的標誌嗎?
蔡次長清華:嗯……,我想我們就按照奧會的規定。
蔣委員乃辛:我們是主辦單位喔!主辦單位不能掛自己的國旗嗎?
蔡次長清華:我想這個我們要遵守奧會的規章。
蔣委員乃辛:遵守奧會的規章?
蔡次長清華:是的。我們一定會……
蔣委員乃辛:那麼周邊可不可以掛?
蔡次長清華:周邊當然可以啊!
蔣委員乃辛:聽說你們連周邊都不想掛?
蔡次長清華:不是啦,就是賽場裡面不可以。
蔣委員乃辛:賽場你不掛,連賽場周邊都不敢掛啊?
蔡次長清華:當然可以啊!在賽場以外的地方當然可以啊!我去看了各個場地,這個我們其實都有考慮。
蔣委員乃辛:次長,不管怎樣,我們還是主辦國家!
蔡次長清華:當然、當然。
蔣委員乃辛:該掛的就要掛,好不好?
蔡次長清華:是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我們從院會到委員會已經見過好幾次面了,今天時間有限,我就直接把前幾天很多民眾在「立委給問嗎?」中關心的問題提出來問你。第一,關於仲裁機構,院版第三十六條是規定「由中華奧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之」,在你的想法裡面,這個機構的成員是哪些人?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這個仲裁專責機構如果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和奧會合組的話,現在也有不同的意見,譬如說奧會會覺得,如果仲裁的對象、argue的對象是我的話,那我來當仲裁者好像也不太對。所以現在也有一些人認為,一定要有仲裁,但是仲裁專責機構是不是由第三方負責?這個第三方可能是民間的仲裁機構,它依照仲裁法就可以去處理了。
林委員昶佐:我直接告訴署長大家最擔心的是什麼。其實我在院會質詢的時候也有提醒,從以前的體委會到現在的體育署,主管機關和協會的關係以及和中華奧會的關係是共生的結構啦!如果要由這些人來組成仲裁機構,在未來體育協會改革以後,會不會比較公平、公正、公開?我們不知道!但是現在如果採用這樣的方法,我跟你講,很多選手都不服啦!所以,這個機制要怎麼樣能夠真正保障還手,其實可以參考英國的Sport Resolutions,它是民間獨立機構,由選手代表和其他具有相關法律背景的人所成立。一定要讓它能夠為現在這些選手所信服才推得下去嘛!
另外一個問題是,目前院版規定協會理事當中選手代表至少一名。我想這樣大概就會只有一名啦!以現在的狀況,這樣怎麼可能真正發揮影響力、代表性和約束力?以棒協為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總共31人,只有一個選手代表,而且那名選手代表還很有可能就是現在協會派的人去找的,所以我覺得至少一名沒有約束力,最後可能就是那一名、一個吉祥物在那裡!所以我必須提醒署長把名額增加,如果要保障選手權益的話,我希望能夠參考時代力量的版本,至少五分之一啦!不然31人對一個人,這樣有什麼代表性?對不對?請你們好好考慮一下。
接下來是罰則的部分。處罰的部分在院版第四十二條寫的是「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部分,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理」,這段文字那麼長,光是內部行政作業就不知道要拖多久,何況前面還有分階段!而且過去不是沒有這些處罰的可能性,但是協會害怕嗎?所以時代力量的版本及委員版本才會建議要有罰鍰,而且就算罰錯,也不是沒有申訴的管道,但是仍要有強而有力的機制,讓協會有壓力,不然協會是不會擔心、害怕的。
第四,關於監督奧會的部分,我可以理解體育署的立場,僅就奧會執行政府活動之經費,建立監督規範的機制,意指它還是一個獨立的民間機構,不可能讓我們可以全面的監督,但是不管是奧會還是現在的協會,大部分的support還是來自於納稅人的錢,換言之,他們雖然是獨立的民間機構,但主要還是由人民在支持,即奧會及大部分協會對外賺錢、募款的能力,跟國際上那些體育很有發展的國家相較,我們的真的是發展不起來,至今也還存有很多的問題,所以這部分應思考要如何公開、透明的進行規範及監督,要不然這樣的條文應該也不會有人能夠接受。
最後,這次的改革相信署長有感受到氣氛很不一樣,而且很多人都很關心,包括年輕人、國會等,而且是從去年到現在,所以你要想一下其核心原因是什麼,不要人家一跟你說要改A,你就趕快改A;開放協會的部分,本來是說贊助會員不能參與會務,人家提出質疑之後你們才說並不是如此,是有人這麼說的,並不是體育署的立場;有人說仲裁機制到時是同一群人在做,然後你們才趕快解釋這其實還有別的選項。請署長想一下,這次大家會站出來,最主要原因是大家不想再看到選手繼續受到傷害,而且也希望台灣能夠進一步打造一個公開、多元、透明的環境,讓下一代可以去追逐多元體育的夢想,否則怎有人願意把小孩送去從事體育工作呢?所以,以選手為本的核心只要能夠一直堅持,你就會發現每一條都有應該堅持的角度,比方說就是為了選手有公平的待遇,還有下一代想要從事體育的選手有一個公平的待遇,這一切都是為了選手,如果都是以這樣的角度為出發點,包括仲裁機制、財務透明、開放會員或是監督奧會等等的機制上,你就會發現我們有一個捍衛的底線。
林署長德福:委員說的我們都同意,所以就是朝這些方向在走,同時也會廣聽大家的意見,方才委員所提關於罰鍰的方式,其實也是不錯的,但仍是需要大家一起來討論。
林委員昶佐:審查條文時也希望署長能夠支持這樣的方向,包括方才所提罰鍰的部分。謝謝。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管委員碧玲發言。(不在場)管委員不在場。
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個禮拜體育改革民間團體在網路上po了台大體育選手丁聖祐(丁妹)上傳了一部影片,這部影片引起非常大的迴響,而民間很多關心體育的人,看到這部影片都覺得很感動。但這裡面丁妹的朋友跟丁妹說了一句話,就是台灣早就已經沒救了,都過了這麼久了,也早就習慣了。我想這句話真的是哀莫大於心死,署長有無這種心痛的感覺?如果選手對於台灣體壇沒有抱持任何的期待,身為體育選手的父母官,看到孩子有這樣的心態,請問署長有何感受?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我會跟丁妹說,不要灰心,我們將來會很好。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漂亮的話大家都會說。此外,昨天的自由時報整個體育版滿滿的都在談體育改革的相關議題,包括全民參與、財務透明、補助歸零、回歸專業及世代正義等,針對這些的建言,署長是否認同呢?
林署長德福:方向、目標其實都是一樣的,現在就是做法方面,要大家一起來研究該怎麼做。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其實體育改革已經講了非常多年,署長曾經在體委會服務,現在是回鍋當署長,記得上次你有跟本席提到,關於選手可以信任體育署一事,你覺得你可以做得到,對不對?
林署長德福:對。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希望你們不是滿嘴的空話,而是實際可以讓選手知道你們是會做事的,可以嗎?
林署長德福:可以。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上個禮拜署長和媒體餐敘,席間分享了對體育事項的一些看法,其中一項就是國際奧會近來來函明確指出,由政府指派公益理事、監事的規定違反國際奧會的憲章,有政治力干預之嫌,可否請署長詳細說明國際奧會認為有政治力干預的理由是什麼?
林署長德福:它是依照國際奧會憲章第二十八條第四款,任何政府不應該派員到……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不好意思,你這樣說我還不太清楚,請問什麼叫做干預?因為現在各個版本都有提到公益理事及監事至少要1人,我們提出的版本就是你說的政治干預嗎?
林署長德福:也不是,這只是其中之一的原因而已。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要讓大家知道什麼叫做政治干預,公益理事的存在是要讓全民、大家能夠有監督的機制……
林署長德福:政治干預是記者的用語……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現在說這是記者的用語?
林署長德福:對。就是一個用語,即政治怎麼去干預體育呢?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還是要強調一件事情,即我們當然希望整個財務透明、運作透明,這也是各個民間體育改革團體所強調的訴求,難道我們會希望壟斷國際參賽資格,獲得政府高度補助的協會,讓其受到監督一事會被理解為政治干預嗎?
林署長德福:不是啦!現在是說公益理事,難道我們派了一位公益理事過去,那個協會就會很正常運作嗎?這個公益理事到底能夠發揮多少的功能,是我們要考慮的,如果派了公益理事,等於是幫這個協會來背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整個體育改革不是只有公益理事這件事情,我是說你跟媒體餐敘所講出來的話,必須要開誠佈公,讓大家知道你說的到底是什麼、國際奧會講的到底是什麼,如果國際奧會有這方面的規定,則我們要知道紅線在哪裡啊!你在體育界那麼久了,結果現在你講不出一個所以然,現在國際奧會說我們現在要設公益理事、董事是有政治力干預之虞,我們如果通過公益理監事條文,請問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難道所有奧亞運單項協會馬上會被停權嗎?還是如果修法通過,國際奧會調查程序就會立刻啟動進行?
林署長德福:這個我不清楚。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不清楚?所以啊,能不能向本席提出……
林署長德福:因為我不是國際奧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們也要進行盤點吧!我們要做體育改革,難道不需要知道國際的規定嗎?能不能請體育署去盤點?過去教育部也做過很多研究,我剛剛也稍微瀏覽過,能不能請體育署去盤點,把相關的規定都提出來?
林署長德福:事實上我們提出院版條文時,這些都討論過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結論是什麼?
林署長德福:結論就是院版。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立法院要進行實質的審查與討論,為求修法慎重,我希望體育署能提出一份報告,針對有可能違反奧會規章的情形,拿出來給大家看,這樣我們才知道哪個是紅線哪個不是紅線,如果有紅線的地方,我們就不要做,但是改革一定要極大化,我希望能夠做到改革幅度極大化,這樣可以接受嗎?
林署長德福:我們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還是你怕得罪誰,然後……
林署長德福:不是啦!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只要紅線之外……
林署長德福:你看,講這句話,大家就覺得說……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署長,意思就是請你們去調查、盤點國際賽會的規章、規定,紅線是什麼請讓我們清楚知道,至於紅線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要再講了,這樣可以嗎?這樣做得到嗎?
林署長德福:那我就會變成被改革者了,你們現在一直覺得我講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今天要改革,就要真正改革,讓選手能夠信任。
林署長德福:我們當然是為了選手在努力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最後,剛剛所提到的政治力干預,其實在國際上有非常多政府是高度、積極在推動的,教育部曾提出一份報告中有提到中國的部分,很多研究也提到中國的競技與運動組織一向都由國家統一掌管,儘管對外是用各種民間體育組織來參與國際社會的賽事,但實質上都是由國家機器來帶動各種體育發展……
林署長德福:他們掩飾得很好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請問署長,你覺得這樣的作法是不是政治力介入?
林署長德福:我剛才說過了,他們掩飾得很好。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他們有被停權嗎?
林署長德福:他們在書面上不會被抓到……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說掩飾,就表示你心中覺得這是政治力介入!
林署長德福:這個不是由我來判斷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所以嘛!最後還是要要求署長,一定要去盤點與釐清所有被國際奧會除籍的情形與規定,並且要完整的向我們國人報告。
林署長德福:如果你要案例的話,我們隨時可以提供。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們要減少不必要的誤會,不然就淪為你今天透過媒體去放話,你在恐嚇這些選手!民間團體一直訴求的就是體育的改革,結果你一句話……
林署長德福:對啊,總歸到最後就是反改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所有版本中有關公益理監事的規定,結果被說成是政治力干預!
林署長德福:沒有啦!我剛才講的是,公益理監事我們也考慮過,但只派一個人去,並沒有多大的影響力,畢竟理事有二十幾位,而且我們派公益理事過去後,等於是在幫他們背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的意思是大家提出來的版本沒有用嘛!
林署長德福:不是沒有用,而是要透過大家討論,但是以院版作為基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署長,你還沒有回答我什麼時候會提出報告?我剛才強調了,你們應該要去盤點這些部分,請問什麼時候可以提出報告?一個禮拜?
林署長德福:你要看他們的案例,就是違反奧會憲章的案例,我們馬上可以拿出來,但是……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臺灣參與國際賽事這麼久了,你一個禮拜還提不出來嗎?我們有這麼多研究報告,你一個禮拜還提不出來?
林署長德福:但是你問我這個有沒有什麼紅線,我提出紅線的話,你就會說因為我怕奧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署長,你只要告訴我一個時間,什麼時候?
林署長德福:你要奧會對於違反憲章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不好意思,本席講的話、本席要求的東西,你沒有一個回應,你現在是在藐視本席嗎?
林署長德福:沒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那就請你提出一份報告,給我時間點!
林署長德福:你是說現在院版違反……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請你盤點相關國際規定與現在修法改革遇到什麼問題?是不是哪些會碰到紅線?把這些相關的規定找出來。
林署長德福:好。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一個禮拜可不可以?
林署長德福:兩個禮拜。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兩個禮拜。謝謝。
林署長德福:謝謝委員。
主席:對於高潞.以用委員所要求的報告,請體育署於兩個禮拜內提交給個別委員。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接續剛剛高潞.以用委員所說的,實際上這也是我們所擔心的,修正國民體育法到最後的結果可能會是改革一場空!這中間涉及到最近署長受訪時提到,對於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法,國際奧會有疑慮,認為我們指派公益理監事反而是有政治力干預之嫌。實際上奧會本身就是個商業組織,它不是政府組織,也不是NGO,而是個最龐大的體育帝國,所有的算計中根本就涵蓋所有的商業利益,所以也不必把國際奧會的話當成絕對的聖旨。
現在我要看的是署長怎麼面對與解決這個問題,因為這個非常的關鍵,這個關鍵與私校法一樣,立場一致。既然有拿政府的補助,而且在一定金額以上,我們當然要知道錢是怎麼支用的。如果過去所有各單項協會運作都很正常,沒有被質疑過,對選手愛護有加,也沒有產生那麼多的紛爭,那麼修不修法不重要,但是現在已經看到一連串的事件,所以才有修法的聲音出現。署長,你擔心派公益理監事到單項協會後會產生什麼樣的效果,其實頂多是在現場發言、監看,但這不是好事嗎?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說不好,我剛才講的是,第一,我們要派出適當的公益理事,第二,我們只規定一席,當然我們派去的理事可以講話,但是能夠發揮多少的效果?第三,我們派公益理事過去後,會不會被認為這個是由主管機關派去的,等於幫他們背書了?如果這位理事每次都有參加開會,那麼對於開會的結果,我們是不是都要承認?
陳委員學聖:署長,這個不需要太擔心,從美國大法官會議到臺灣大法官會議,都可以表達同意與不同意的意見,一個釋憲案通過後,同意與不同意的法官都會明列出來。也就是到時候如果在單項協會中,公益理監事有不同意見時,也可以表明對於某個案子表示反對意見,最起碼在記錄上會很清楚,而且這樣更有助於主管機關去了解他反對的理由。我們不是要去監軍,但最起碼有一個人在那裡,不會讓單項協會變成家族化、少數化。之前我也跟署長提過,很多單項協會,包括只有極少數人能參與的一些協會、特殊團體,我就不指明了,有些已經家族化了,先生做完太太做、太太做完兒子做、兒子做完女兒做,他們輪流做,但我們不敢去質疑為什麼他們有這麼大的權力,因為會員不開放,所有會員要加入時一定要先被他們認可,要有多少人推薦才能加入,看起來是對外開放的,但實際上是封閉的。
署長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因而推出了贊助會員的想法,可以參與、表示意見,但沒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署長,根本不需要有贊助會員,很多單項協會老早就有很多顧問,連我們民意代表也常常被拉去做顧問。拉民意代表做顧問有兩個好處:第一個,有民意代表當顧問,單項協會要申請經費時,相關單位看到有某些民意代表在裡面,他心裡會覺得我要把眼睛張大一點,不要隨便就把申請案刷掉;第二個,有民意代表在的話,他覺得比較放心一點,有事情比較好解決,更重要的是,民意代表有時可以幫忙募款。署長,贊助會員這個方式行不通,因為它已經行之多年,本來就叫顧問,甚至還有長年的榮譽理事長,這些都有,為什麼?因為不希望放掉這麼重要的支持者,所以各種方式都已經成形了。署長要解決目前運動環境不好的情況,希望讓選手有一個更正常的環境,我認為目前你提出的對治方法可能有困難,請問署長覺得呢?
林署長德福:一般民眾可以當協會的會員,這是院版裡面就規定的,當然我也聽到很多人有一些意見,針對一般民眾跟運動員是否同等質,這一點大家有些意見,但是現在就是以院版作為討論的基礎,如果大家有意見,可以在國會商討,也不是哪一個法案……法案要通過才算,主要是大家在通過之前……
陳委員學聖:不是,署長你的態度有沒有……
林署長德福:我的態度是我們要盡量讓一般民眾可以加入協會,這是確定的。
陳委員學聖:確定的?
林署長德福:是。
陳委員學聖:會不會加上「必須會員推薦」的附帶條件?你知道嗎?如果綁了這個附帶條件,就是目前現行的狀況再延續下去。我舉個例子給你聽……
林署長德福:對啦!我也看過有人綁必須兩個會員推薦才可以,也有綁一個的。
陳委員學聖:對。不久前中華民國童軍協會改選,我在高中時是行義童子軍,我對童軍活動也很支持,但這次童軍協會改選非常激烈,民進黨縣市長都加入了,包括林右昌、新竹市長、桃園鄭文燦全部都是,國民黨也是精銳盡出,連我都是,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我都在想我怎麼會變成可以投票的理事之一?就是因為從會員開始就不是所有的童軍會員都能成為童軍協會的會員,要成為會員必須透過引薦。你知道那一場政治角力,幾乎所有藍綠立委要角以及縣市長全部都在裡面,最後林右昌以一票之差贏了,當天投票搞到12點多,最終是經過二輪投票才完成,你知道嗎?那個過程非常驚險,那就是最典型的透過綁住入會資格,讓一般人沒辦法進來。我看到有很多人比我更優秀,對童軍付出更多,可是他就進不了童軍協會,所以,不要講這是藍綠的問題,每一個政黨都有出現類似童軍協會這樣的情況。署長,如果你真的要對外開放,就不要假開放,如果你做不到開放,你一定要在公益理、監事這方面有所用心,這一點我特別跟署長講,你一定要堅持一個態度,好不好?
林署長德福:好。
陳委員學聖:第二點,我一直在談的就是對選手的保護,針對這部分,有兩項我在很多地方單項協會中看到的情況,之前我曾提出質詢,但一直看不到署裡面有採取進一步的作為。有一些比較屬於技擊性的,例如空手道、跆拳、搏擊等項目的選手很容易受傷,但是目前沒有任何保險願意讓這些有可能具傷害性的運動項目的選手投保,署長,你知道嗎?
林署長德福:有啦!現在已經有了。上一次職棒隊員就要求要有短期失能保險,他們不是殘障,但是他們就是無法工作,這部分現在……
陳委員學聖:請你們的同仁講一下,我馬上可以跟你講,空手道就做不到。
林署長德福:明台是第一個,現在富邦也願意開辦相關的保險。
陳委員學聖:空手道、跆拳都願意讓他們加保?
林署長德福:都願意。
陳委員學聖:好。我告訴你,在地方上舉辦真正的競賽時,目前還是簽同意書的方式,還是沒有保險,我還可以跟你講,這些選手有時必須做一些違法的事情,你看到有一些競賽項目在紀錄台做檢錄員的,一般的選手可以做檢錄員嗎?不可以吧!我們的規定要求必須是裁判才能核銷,可是實際上在第一線做檢錄、做很多裁判工作的根本都是一般的選手,為什麼?因為它付不起那麼高的裁判費。所以我要告訴署長,實際上地方很多的運作有其多年的常軌,你讓這些選手沒辦法核銷,但他真正在執行任務,就像你提到現在有保險公司願意提供保險,但是下一次質詢時,我可以把沒有保險,還是附同意書的種種情況提供給署長作參考。所以,我希望署長通令從中央到地方的各個單項委員會,告訴他們類似像這種可能受傷的運動項目,現在已經開始有保險了,而且體育署要求必須保險,這樣選手才有比較好的保障,可以嗎?
林署長德福:嗯……可以啦!
陳委員學聖:署長講得那麼沒有……
林署長德福:這個已經到各縣市的體育會裡面去了。
陳委員學聖:署長,下一次我會拿資料給你看,好不好?一定要從中央貫徹到地方,好不好?謝謝署長。
林署長德福: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不在場)高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辛苦了,你接下這個位置,當然就要承擔起未來體育改革的重責大任。台灣的體育一定要走向現代化,在走向現代化的過程中,現階段的體育改革是勢在必行,真的是如此。體育改革有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就是體育署一定要有決心,真的一定要有決心,不曉得署長帶領的體育署有沒有足夠的決心?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一直都有,但是我不曉得為何大家都會懷疑。
黃委員國書:有決心,很好!因為你要有決心,對於未來體育發展的想像及其圖像才能浮現,然後你才能獲得力量去協助單項協會,不要迴避改革,跟體育署一起走上必要的改革之路。在這個過程中,我不是要求你們要跟單項協會敵對,而是你要扮演一個角色,你有責任去引導各個單項協會跟體育署一起改革。如果這樣,你就不會講出要放公益理、監事,可能違背國際奧會憲章的精神,你就不會講出這樣的話了,這一點我要提醒署長。要處理國際奧會憲章的問題,其實有非常多的途徑、方式可以解決,政府單位可以邀請第三方聘任,如果你沒有改革的決心、圖像,所有阻礙改革的問題都會變成問題,就是這樣。
今天樓上共有6個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在討論前瞻基礎建設條例,其實本會現在討論的體育團體法草案,我想提醒署長,今天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談的這個問題就是體育界的前瞻基礎建設,真的是如此。我們不僅要法制化,要改革,包括相關配套措施的設想都要非常周延。剛剛李麗芬委員說體育署的人力不足,的確,蔡次長可能要好好地思考,如何增加體育署的人力,但是何止如此,我們現在要改革單項協會,單項協會的人力有多少?我請各位看一張表。目前亞奧運的單項協會總共有40多個,人數超過5人的才幾個?不到10個。未來他們要承擔起這麼大的體育改革相關業務,怎麼做得到呢?體育署有沒有想過如何幫忙它們?它們至少要做到幾點呢?上個禮拜我開了公聽會,體育署官員也來了,很多運動界的球迷也來了,有些單項協會也來了,有多少興革的事項需要會計師簽證吧?要不要?協會的選務制度需要改革,資料的彙整和回報都需要e化,培訓保險相關的成本也會增加,也就是說,體育改革法制化以後,單項協會處理這些龐大的改革業務,他們增加非常大的成本,不只是人力、經費,這個部分體育署準備好了沒有?不管是走國體法修正,或是立體育團體法的專法,都有非常多執行的細則、子法必須好好研擬,如果在本週四通過,這些相關的細則體育署準備好了沒有?可以馬上出來嗎?當然沒有辦法馬上出來,可是這段時間你們準備了多少?有沒有去跟各界討論?有沒有去舉辦相關的公聽會,去請教專家,包括法律的專家,去研擬出適合改革事項的法,特別是幫助這些單項協會處理的子法,有這樣做嗎?沒有,真的沒有。所以修法通過只是體育改革的一步而已,我們要做的事情太多太多了!署長,我要給你一些武器,你要去協助體育改革,必須快點訂定這些子法。
我們現在聚焦在亞奧運項目,我要提醒體育署,電競的部分你們有沒有準備?電競現在是在全民組還是競技組?
林署長德福:在全民組有窗口。
黃委員國書:你知不知道電競在2022年要被列為杭州亞運的項目?你們知道嗎?
林署長德福:我也請同仁去求證看看,目前新聞報導有這麼一回事。
黃委員國書:你們有求證嗎?這是上個禮拜的新聞,體育署要主動去了解國際情勢的變化。電競是不是要在2022年被列為亞運的項目?
林署長德福:報導上有這樣寫。
黃委員國書:如果有,我們要不要準備?這是我們台灣的強項。
林署長德福:本部同仁告訴我,連2018年的項目都還沒有確定,所以2022年的項目應該還沒有確定。
黃委員國書:如果有呢?
林署長德福:2018年的項目到現在都還沒有確定。
黃委員國書:如果有的話,你們要開始做一些準備,你要去思考。我現在提醒你們,一個政策下去以後周延的配套在哪裡,你們要開始去思考。電競要不要進國訓中心?要不要有專業培訓的教練?預算在哪裡?這整體的思維都要開始建構起來,我提出來給你們參考。體育署一定要有決心跟改革的效率,好不好?
林署長德福:好。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蘇委員震清、顏委員寬恒、李委員昆澤、陳委員怡潔、張委員麗善、盧委員秀燕、王委員惠美、賴委員瑞隆、呂委員玉玲、羅委員明才、江委員啟臣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主席: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蔡委員培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來討論偏鄉問題。之前質詢時我提過南投旭光高中的問題,實則偏鄉問題不僅止於南投,而是全臺灣都有。上星期五體育署派人前往做場地查核,對此我非常感謝,至於後續相關建設事項,相信教育部體育署會有所規劃。這些原住民及偏鄉地區的孩子,遠從信義鄉、仁愛鄉或國姓鄉到學校唸書,平時除了訓練以外,相關的居住、飲食均依靠善心人士捐助。當然,我並不是要體育署接手這些事,但政府除了幫忙把體育館建好外,是不是也該思考何謂國民教育、國民體育?過去我們可能著重於訓練環節,而忽略了體能要好的同時,也得顧及居住空間及飲食習慣,因此,在制訂相關法規及編列預算時,我希望體育署可以把這些因素考慮進去。我知道你們在左營準備奧運儲訓時,這些事項你們都有做到,既然如此,那麼在國民體育方面是否亦能顧及?我認為年輕的體育之光絕對不是僅在最後發光發亮的那一刻,而是在基層訓練時,就必須仰仗體育署的關注,並將師資、健康、營養及居住空間等均考量進去,不管是空手道、跆拳道,乃至曾參加里約奧運、得到世大運銀牌和世界錦標賽銅牌者,都是基層之光。所以我想請教署長,不論是在國民體育法或未來的體育團體法,除了訓練端之外,如何做好前端部分的身體照顧或居住空間,以便連結國民體育的教育訓練和社會?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現有法規規範中,一個是學校體育,一個是社會體育,其中,社會體育分成兩塊:一為全民,一較趨近競技。至於學校體育大致分布於基層,這也是剛才委員所關心的。換句話說,基層體育分布在學校,從國中小、高中,乃至大學,大學以後才是出社會的社會體育。現在體育署的事權比較統一,以前在體委會時,只負責社會體育這部分,但如今學校體育亦歸體育署管轄。以委員所提旭光高中的事來說,光聽故事,可能會讓很多人落淚,畢竟用九人坐的車子去信義鄉接孩子來上課,可是住的地方不好,訓練的地方也不好,讓人聽了感同身受。對此,我們已經請學校組去看過了,他們會搞定、會處理好行政程序問題,請委員寬心。至於該挹注多少經費在基層體育上?其實不管基層的學校體育班或基層訓練站,其經費或器材均不足,所以我們努力在爭取行政院預算,希望能寬列以挹注基層的訓練費用。
蔡委員培慧:說到預算不夠,其實僅止於體育訓練層面,尚不及營養健康及居住空間等面向,所以署長不只得向行政院爭取預算,還得花時間讓行政院理解,畢竟預算編列不能只顧及末端展示。再者,把體育做好了,對健康亦有助益,說不定還可以節省健保費,從而移做為訓練經費,不過我相信署長是很投入這方面工作的。其次,我認為現在體育署應該思考的另一個問題是學用落差,這點在上次質詢時,我曾以數字來做說明。現在每年都有5,000名體育系畢業生,如果讓這些人去學校教書,或者去都市開健身房,未嘗不是一種出路,甚至可以發展為體育保健的長照體系,為何?我看過一些國外資料,像芬蘭就有老人運動俱樂部,商業週刊及天下雜誌都曾報導過,所以究竟該提供何種照顧給適齡、樂齡老人家,而不是只在他們臥床時才來照顧?我認為不妨給予先期培訓,過去由於學用落差之故,以致體育系畢業學生無法找到適當工作,爰此,是不是應結合醫療復健,乃至發展出適合老人家的運動型態,譬如慢跑、健走、游泳之類,而非疾跑。署長,體育署是不是應該做這方面的規劃?
林署長德福:我們與國健署有合作,由於社區長照2.0需要很大的人力,所以我們會與長照機構相互搭配。
蔡委員培慧:我知道,但我想知道的是具體規劃。我去過A、B、C級的長照機構,其實臺灣的長照居家照顧是921之後才開始的,因為災變之故,導致很多老人家孤家寡人,從而建立了共餐體系。不過我注意到一件事,在設計運動時過於偏向坐在椅子上的種類,似乎老人家只能坐在椅子上,偶爾釣釣魚之類的。以署長的專業來說,對於老人體能及適合老人運動的思維,應該會和國健署不同。誠然,體育署和國健署合作是好事,但合作就是要發揮彼此長才,思考適合老人家體能所能運動的空間。其實有些年長者還是有生產力的,有的農夫甚至可以工作到八、九十歲,但以國民體育而言,對高齡者的運動保健計畫不能先預設他們體能不夠,相反的,必須從研發、設計來做整合性的設計,尤其該由你們來研究適合銀髮族樂齡體能的國民運動。前面我提到學用落差問題,若讓這些人學習保健思維,結合國健署的老人體能調查,做好適能訓練,如此豈不是能有一個比較好的進展?
林署長德福:委員所言非常正確,我們也會朝此方向進行。老人不只是能做小肌肉運動,也可以做更大一點的運動。我們也知道北歐國家的老人運動做得很好,所以他們老人從臥床到死亡時間只有幾個月,但臺灣就得經歷好幾年,這也是我們需要努力的地方。
蔡委員培慧:署長講到一個關鍵,老人確實不只能做小肌肉運動,而是從心肺著手,整體來盤整其體能。另外一個就是地域概念。現在體育中心均座落於人口聚集之地,我認為這是應該檢討的,畢竟人總是該有運動的地方,偏偏偏鄉只看到老人拄著柺杖散步,所以體能訓練是否也應該和公衛體系及長照相結合?上述這些均有賴署長努力,也希望署長好好推廣體育保健的長照計畫,謝謝。
林署長德福:謝謝委員。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各種體育要發展到國際競技層次,最關鍵的還是從基層培育做起,故本席今天就基層培育問題就教於署長。據悉,最近體育署將增加300個基層體育教練名額?有這種事嗎?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的是一百多個。
蕭委員美琴:只有一百多個?
林署長德福:大概是一百多個。
蕭委員美琴:定案了嗎?
林署長德福:算是定案了。
蕭委員美琴:何時開始?
林署長德福:到體育班。
蕭委員美琴:只到體育班?這正是我想瞭解的問題所在。
林署長德福:這是基層專任運動教練,預計會多一百多個。
蕭委員美琴:我們所希望培育的國家級選手,是在其年輕體力尖峰時參加競技活動,可是這些選手退役後的出路也是關鍵問題之一。因此,若能增加一些專業的體育教練就業機會,對於帶動基層體育風氣來說是非常重要的。請問署長,這即將增加的一百多個體育基層運動教練之分配機制為何?由各縣市提出需求?抑或由決定重點項目來配置?有分體育項目嗎?或者是縣市財力較差者,需要更多中央資源挹注?其標準為何?
林署長德福:以前真的不好推,因為學校的專業運動教練名額……
蕭委員美琴:因為會排擠到學校其他的……
林署長德福:對,教師的……
蕭委員美琴:這就是我所關心的。我們好意想增加員額,卻也擔心會不會排擠到學校其他教師的員額……
林署長德福:現在因為少子化關係,有比較好一點,老師方面也會出現空缺。
蕭委員美琴:是何種空缺?仍舊排擠到其他老師的員額嗎?
林署長德福:依法規定,體育班必須有專任運動教練。
蕭委員美琴:預算來源是地方政府原本所編列的基層學校經費,抑或由體育署另外針對新增部分的來撥補……
林署長德福:形式上來說,人事費用他出……
蕭委員美琴:地方政府出?
林署長德福:對,但一個人大概是80%的薪水費用。
蕭委員美琴:好,第一,經費由地方政府出;第二,由於會排擠到學校人力,所以過去推動困難。請問到底是何種理由讓你有信心現在增加員額可以推得動?體育署有何新作法?
林署長德福:現在各縣市滿重視體育運動……
蕭委員美琴:因為地方政府比較重視,所以是一個改變的契機?
林署長德福:對。
蕭委員美琴:署長說以體育班作為基礎,但這麼小的孩子最好是能多方學習,體育固然重要,對於具有天份者也可以給予更多的資源與訓練,卻不能只有體育!最好能有第二專長、第三專長,如此一來,人生才能更多元,也有更多的選項。現在如果只把焦點放在專班訓練上,我們是不是會漏掉全面多元性培養的特殊體育人才?
林署長德福:委員所言非常正確,所以有人認為體育班,特別是國中小體育班訓練量不能那麼多,要五育並重,培養第二專長……
蕭委員美琴:沒有錯,所以在做全面檢討的同時……
林署長德福:這部分……
蕭委員美琴:可是你們又把基層教練增補員額全部投注在體育班裡……
林署長德福:並非天天做單項訓練。
蕭委員美琴:地方確實有體育教練人力方面的需求與缺額,但如果你們把新增的員額與資源如數投入體育班,是否能達到我們推廣基層體育的目的?對此,我是有所質疑的,也希望你們能重新檢討。至於財政狀況比較辛苦或偏鄉縣市,所能投入體育的資源也相對較少,我認為體育署理當在資源與人力分配上給予考量。
林署長德福:好的。
蕭委員美琴:今天討論體育團體法,之前曾傳出國內非常優秀,在國際比賽取得很好成績的選手,卻因為協會制度問題無法參加國際比賽,即便自費也不行!像花蓮子弟,現在念輔大二年級的擊劍女神,他是全國第一名,卻因為協會之故無法出國比賽,即便自費都不行!對此,主管機關有無補救方案?我認為我們不應該讓選手無法參與國際比賽,所以是不是應該與協會間建立仲裁機制?至於自費問題,其實很多選手從基層開始就是自生自滅,一切全靠自己在外面找資源!今天好不容易可以參加國際比賽,即便其程度無法在世界級比賽奪牌,卻或許可以在亞洲奪牌,所以,多參與比賽不僅是種磨練,也是培育抗壓力、累積比賽經驗的機會!如今卻因為協會關係而不讓人家參賽,我想這是極度不公平的!既然今天我們要檢討國民體育法,那麼我們理當趁此就整個制度面做一個全面性的檢討。
林署長德福:是。
蕭委員美琴:謝謝署長。
林署長德福: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周陳委員秀霞、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另有委員陳明文、吳志揚提書面質詢。
陳委員明文書面意見:
一、臺灣的各單項運動協會種種離譜事跡不勝枚舉,醜聞引起社會憤怒,多項協會主事者能力與操守都曾受到大眾質疑,卻總是不痛不癢,只要等待風頭過去「又是一條好漢」,對這些接受政府補助,卻亳不受任何監督的協會,人民已經無法再繼續容忍。
體育署歷來以協會是民間團體,政府不宜介入過深為由,迴避承擔應有責任,自我閹割,只剩唯一的管理手段補助款分配,但當大眾要求以斷絕補助制裁,體育署卻往往以斷絕補助反而有害選手權益為由,投鼠忌器,最低限度監督的協會考評表,過去體育署歷年來也往往虛應故事。
請問:體育署如何改善針對協會的考評,並使補助款發揮最大效益,以向納稅人交代?
由於國際奧會及各運動國際總會希望協會運作能夠盡量和政府保持距離,單項協會無法比照海基會等單位,理事長、秘書長到立法院接受民意監督,但協會仍應受到人民監督,目前各協會的章程,都對入會門檻訂下嚴格的標準。以棒協為例,不但要滿足各種資格限制,還需要透過現任的會員介紹,並得到理事會同意,造成容易私相授受,由少數人壟斷權力。
《國民體育法》第八條規定:「民間依法成立之各種公益體育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定期考核。
前項之考核項目應包括民眾參與之規劃。」
請問:體育署要如何落實考核,以督促協會增加民眾參與之規劃?
政院主張以《國民體育法》修法來解決協會問題,許多委員同仁則提出《體育團體法》立法草案。
請問:以《國民體育法》修法的方向,如何達成人民所期望的各項運動協會改革?
吳委員志揚書面意見:
本院委員吳志揚等人,鑑於我國目前極限運動場地,設計過時、規劃不專業、設備殘缺,雖然在體委會林德福主委時期曾於全國各縣市興建32座極限運動場,然而由於多項因素以致於原先場地移為他用或遭受閒置,使不少愛好者改為利用公眾場所進行練習,衍生出公共安全上的疑慮。如今極限運動中滑板項目已成為2018亞運及2020奧運之比賽項目,政府相關單位尚無明確場地修整與選手培訓計畫,故此特提出質詢。
說明:
一、政府曾於91至93年編列三億預算,於全國各縣市興建32座極限運動場,但時由於當時負責執行興建的地方縣市政府,忽略場地設計上所需之專業,導致完工後出現運動場位置偏遠、場地設計落後、設施材質不當等多項問題,因此多數淪為「蚊子」運動場,經政府單位檢討與淘汰後,目前全國的極限運動場地僅剩不到10座。
二、根據極限運動協會統計國內從事該項運動的人口約有10萬人,絕大部分集中於青少年族群,然而我國目前碩果僅存的9座極限運動場地,也面臨到設計老舊、設施破損等使用安全問題,不少極限運動愛好者則寧願自尋場所來練習,諸如:台北中山堂、西門町、高雄捷運六號出口等,衍生出另一種公共安全的問題。
三、據統計指出目前全球極限運動人口已有2千5百萬,且極限運動在國內越來越受歡迎,而我國也有近十萬的愛好者,且以年輕族群居多。:105年8月5日國際奧委會(IOC)投票通過了在2020年東京奧運會上新增5個項目(棒壘球、攀岩、空手道、沖浪以及滑板),總共將增加18枚金牌。2018於印尼雅加達所舉辦的亞運,也將配合2020東京奧運,將滑板項目納入其中,可見極限運動之發展乃全球之流行趨勢。然而目前相關單位對於該項運動場地、選手培訓及賽事準備,並無明確經費補助及場地整修等計畫,故此特向政府相關單位提出質詢。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3案,進行第1案。
1、
法制人員素質良窳深深影響輔助首長決策判斷之當否或優劣,進而決定案件當事人權益之保障或侵害。以日前函詢教育部為例,暫不論招生入學簡章之法律性質為命令或契約,基於負責任態度,引用相關法規論述見解並就教於教育部,教育部卻僅以區區數字兩者無涉為由函復,實難服眾,不見專業。自課綱爭議至近期大專教師兼任教授適用勞動法規爭議,屢屢讓社會大眾不禁懷疑教育部法治素養及專業,爰提案建請教育部於二週內檢送法制人員素質精進檢討報告至本委員會。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張廖萬堅 柯志恩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有無補充說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在席位上)沒有。
主席:請問次長有無說明?
蔡次長清華:配合辦理。
主席:第1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2案。
2、
基於行政、立法相互尊重,黨團所提預算審查主決議文字皆是經行政機關確認具可行性後始成案。前經教育部技職司多次協調同意修正文字並通過之主決議「要求針對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與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重疊之情況,於二個月內訂出合併成一單位(組織整併及人員精進)之期程與策略,並依前揭期程進行合併,以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教育部遲至4月18日方回文表示兩單位皆有存在之必要。然而,該公文說明有擴張解釋現行法令規定之虞,且報告與先前已提供之說法無太大差異,尚難服眾。另既然先前教育部就此案已達成共識,如此未善盡溝通又回復類似之內容,尚欠妥適,易生立法院與行政機關之衝突。爰建請教育部於2周內對此提出檢討報告送交本委員會,以確立未來行政、立法互動模式。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張廖萬堅 柯志恩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有無補充說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在席位上)沒有說明。
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建議本案案由倒數第二行「二週」兩字改為「三週」。
主席:本案除將倒數第二行「二週」二字改為「三週」之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3案。
3、
本委員會委員張廖萬堅等人,有關台閩地區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辦法」因「22縣市教師介聘作業聯合審議小組」將「介聘作業要點」內原先存在之「但書」內容刪除所引發爭議,請國教署應積極協調相關單位,朝向以下方向辦理,以保障教師介聘調動權益:
1.臺閩「介聘作業要點」應考量教師特殊情況需求,應保留歷年作業之但書機制!建議在介聘作業要點上,明訂任滿2學期之教師,因重大傷病需醫療、或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者不受任滿6學期之限制。
2.考量為解決少子化、鼓勵生育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育嬰留停之保護,育嬰留職停薪及兵役期間,宜納入六學期實際服務之採計內涵。
3.「介聘作業辦法」應力求穩定,爾後任何介聘作業需修改內容,應考量教師已依現行作業辦法規劃介聘事宜,不宜驟然改變,若有修改,建議應有「今年修改、隔年實施」之緩衝作業期,俾利學校行政及教師遵循。以上所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蘇巧慧 蔡培慧 柯志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有無補充說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在席位上)我要加入本案的連署。
主席:好。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22縣市將於4月27日召開介聘委員會會議,所以我們提案表達關心,絕非想干涉介聘委員會的事務,惟考慮事起倉促,到目前為止已有二千多位老師在網路上連署,並不斷陳情,經本席跟國教署溝通的結果,他們也認為但書應該保留,但有部分縣市可能因為作業上的因素,在招生簡章上已經把但書印上去,因為他們是根據我們過去所做保留但書的決議,如果我們今年又決定把但書拿掉,一定會讓他們覺得很混亂;再者,有些老師都已經按照去年的標準找好多角調的學校,現在若突然把將四個之中取消一個資格,想調的老師家裡若又遭逢重大變故,其他三個機會豈不是也跟著失去嗎?因為時間上實在太倉促,所以,本席等人提案的精神是希望我們今年就不要再作更動。
主席:請教育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對這件事,我們會在4月27日提會討論。
主席:照次長的說明,本案在內容不需要做任何修正,是嗎?
蔡次長清華:是的。
主席:好,第3案照案通過。
對各提案如有委員要補簽署,請議事人員詳細登載於議事錄,現在休息,預訂至下午1時40分繼續審查各位委員所提有關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審查各委員所提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我們開始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同時我們進行討論與協商。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
委員鄭寶清等提案 委員蔣乃辛等提案 委員吳思瑤等提案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
委員吳志揚等提案 委員許毓仁等提案 委員吳志揚等提案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
現行法 |
說明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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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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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體育主管機關。 |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明確指稱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並新增地方主管機關。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現行條文規定之主管機關明定為「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惟國民體育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法規定之主管機關不同,可能會產生扞格,爰以修正。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運動事業,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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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運動事業,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體育團體,指以體育推展為宗旨,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組織。 |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配合國民體育法修正,調整體育團體之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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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鄭寶清等提案: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 一、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業。 二、運動用品或器材批發及零售業。 三、運動場館業。 四、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 五、運動設施營建業。 六、運動表演業。 七、職業運動業。 八、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九、運動保健業。 十、運動行政管理服務業。 十一、運動傳播媒體業。 十二、運動資訊出版業。 十三、運動博弈業。 十四、運動旅遊業。 十五、電子競技運動業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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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吳志揚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 一、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業。 二、運動用品或器材批發及零售業。 三、運動場館業。 四、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 五、運動設施營建業。 六、運動表演業。 七、職業運動業(含電子競技業)。 八、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九、運動保健業。 十、運動行政管理服務業。 十一、運動傳播媒體業。 十二、運動資訊出版業。 十三、運動博弈業。 十四、運動旅遊業。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 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 四、運動表演業。 五、運動旅遊業。 六、電子競技業。 七、運動博奕業。 八、運動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 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 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 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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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 一、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業。 二、運動用品或器材批發及零售業。 三、運動場館業。 四、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 五、運動設施營建業。 六、運動表演業。 七、職業運動業。 八、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九、運動保健業。 十、運動行政管理服務業。 十一、運動傳播媒體業。 十二、運動資訊出版業。 十三、運動博弈業。 十四、運動旅遊業。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鄭寶清等提案: 電子競技已成為參與人數眾多的運動項目,本國遊戲產值民國103年也已正式突破500億元,將電子競技列入運動產業發展項目,使政府更能整合並有效運用資源顯有其必要性。 若將電子競技明確列為本條例之運動產業項目,除能將電子競技納入運動項目加以管理外,更重要的是能夠有效率地整合運用所有資源,用於運動選手之培育、教練之聘用以及經費之補助。爰此,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將電子競技運動項目明確列為本條例之運動產業項目。 委員吳志揚等20人提案: 一、電子競技產業的源起,乃從「電玩」遊戲中的「對戰」特質始被注意與研究,其中透過科學化的選手操作技術、抗壓能力,融入運動心理與策略戰術,再依據體育賽事的規範與規則,「電玩對戰」提升至「電子競技」層級,不僅如此,甚至已經發展成為常態型及國際型賽事。 二、據市場研究與分析公司Newzoo統計,2014年全球純電競產值為1.94億美元(僅含廠商投資、贊助金、廣告、門票等),去年全球電競市場規模為3.25億美元,今年規模年成長約43%,全球總市場規模將達4.63億美元,預估至2019年時全球電競規模達11億美元,成長規模驚人,而這僅是所謂純電競產業的發展。 三、電子競技周邊軟硬體設備的產品毛利極高,任何電腦主機相關的零組件都可以開發適合電競使用的規格,其中電腦周邊配件,例如滑鼠、抗藍光螢幕、耳機。以滑鼠為例,一般的滑鼠可以賣到300-700元,電競滑鼠低階可以賣到1,000元,高階的電競滑鼠可以賣到3,000元以上,甚至連滑鼠墊都有上千元的可以買。根據研究機構拓墣產業研究所估算,2016年電競電腦與周邊產品市場規模上看243.5億美元,尤其是中國電競市場起飛後,所帶動的產能。 四、2015年10月25日體育署王水文副署長曾對電競團體在口頭上表示,在教育部體育署的立場上電子競技就是運動項目,然而卻在極短的時間內有改口表示需要再做研議。今年3月所出版的「電子競技納為體育運動合適性評估報告」中,則嚴正表示電子競技在現今大眾輿論與各方判定皆不屬於體育項目,但報告中卻未能明確表示該產業之主管機關,導致電競產業的發展與參與選手的權益受到限縮,故此為扶植電子競技業之發展與確保與賽選手之權益,特提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將電子競技產業納入運動產業之定義。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一、運動產業方興未艾,但因運動產業範圍廣泛、種類繁多,故參考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與先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內容,爰於第一項將運動產業範疇重新整理。 二、另為免遺漏,於第一項第十二款以概括規定,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他合於本條例之運動產業之權限。 三、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惟「會同訂定」與「會商訂定」意義有所不同,運動產業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宜參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故將「會同訂定」修正為「會商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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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因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運動建設;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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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因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運動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配合第二條修正。 |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每三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運動產業統計。 |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運動產業統計,並每年出版運動產業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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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每二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置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並定期出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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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擬訂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運動產業統計,並每年出版運動產業年報。 |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鑑於國家體育政策與運動產業政策實施之一致性,爰配合國民體育法修正,調整檢討時間。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運動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體育署、經濟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交通部等部會機關,為使運動產業發展政策有效推動,爰規範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產業發展方向及計畫。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一、配合第二條修正。 二、為確實瞭解運動產業現況及其發展趨向,建議將每四年檢討產業發展方向改為每二年檢討,以及修正第二項為:「……建置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並定期出版之。」 |
第七條 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運動產業發展基金;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前項獎勵作業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七條 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 前項投資之規範與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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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政府得捐助設立財團法人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其設置條例另定之。 |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一、鑑於國內公設財團法人之運作多出現效能不彰等問題,為符合實務需求,並避免政府設置過多無實質需要單位,爰建議將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之設置調整為運動產業發展基金。 二、為鼓勵地方政府與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爰新增第二項、第三項文字。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一、現行部分國內公家所設立之財團法人有營運成效不彰之情形,為避免設立財團法人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後卻又無法符合實際運動產業之需求,爰修正刪除政府得捐助設立財團法人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之規範。 二、新增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政策或計畫投資運動產業,其投資之規範與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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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對於下列事項之實施者,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措施: 一、推動全民參與或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 二、舉辦全國性、國際性運動賽事或活動。 三、興建、整建、營運運動設施或場館。 四、研究、創新運動科學及產業。 五、培訓運動專業人才。 六、贊助體育運動。 七、推動產學合作。 八、運動產業及休閒活動之整合、行銷、營運及發展。 九、建立運動產業及市場相關資訊。 十、參與或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消費支出。 十一、其他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輔導或獎助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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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對於下列事項,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措施: 一、法人化與相關稅籍登記。 二、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 三、產品或服務之推廣及宣導。 四、運動場館設施之興建與營運。 五、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 六、運動團體之發展。 七、產學合作之推動。 八、運動賽會之舉辦。 九、引進國外受歡迎的運動服務商品及創新營運模式。 十、健全經紀人制度。 十一、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十二、運用資訊科技。 十三、促進投資招商。 十四、事業互助合作。 十五、市場拓展。 十六、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七、參與國內外競賽。 十八、產業群聚。 十九、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 二十、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 二十一、協助活化固有優良傳統體育及特定族群體育活動。 二十二、參與或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消費支出。 二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具運動產業創新或健全發展之事項。 前項輔導或獎助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一、配合第二條修正。 二、第一項共二十三款過於零碎,建議重新檢討,俾能有效扶植產業,始能提高其市場規模,爰建議修正整併為十一款。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惟「其他」二字,範圍極為廣泛,為避免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漫無限制,應修正明定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事項」。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輔導或獎助之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惟為避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導致不一致或相互矛盾之情形,並避免資源之重複設置,應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爰建議修正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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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九條 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 前項運動事業、營利事業及績優運動選手之對象、範圍、認定基準、職前訓練、在職進修、補助之程序、額度、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之事由、追繳及其他應遵行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 前項運動事業、營利事業及績優運動選手之對象、範圍、認定基準、補助之程序、額度、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之事由、追繳及其他應遵行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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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 前項運動事業、營利事業及績優運動選手之對象、範圍、認定基準、補助之程序、額度、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之事由、追繳及其他應遵行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績優運動選手以單項運動為專長,為增進績優運動選手推展運動及提供運動相關服務之專業能力、提升相關事業進用之意願,爰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績優運動選手之職前及在職訓練相關事項,以利績優運動選手就業。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配合第二條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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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九條之一 運動產業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影響運動賽事之公平,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補助、獎勵及租稅優惠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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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對於「涉賭、打假球」等舞弊行為之相關人員已科以較重刑責及罰金,當可收嚇阻之效,惟對於運動產業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影響運動賽事之公平性者,主管機關應停止一定期間之補助、獎勵及租稅優惠,以期能減少暴力操控球員比賽事件,爰建議增訂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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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十條 為培育運動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運動事業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大專校院及運動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運動事業充實運動事業人才或體育專業人員,並鼓勵其建置相關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興辦競賽、觀摩、創作,與展演。 前項及第一項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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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為培育運動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運動事業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運動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運動事業充實運動專業人才,並鼓勵其建置相關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興辦競賽、觀摩、創作,與展演。 |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運動事業人才除由業界培訓外,主管機關亦應鼓勵具有豐富教學研究及人力資源之大專校院結合產業所需之相關知識、技術,於校園內開設相關學程培訓運動事業人才。 二、修正第二項,配合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運動專業人才修正為體育專業人員,而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所稱之體育專業人員,指曾受體育專業教育或訓練之水域救生員、國民體能指導員、運動傷害防護員、登山嚮導員、潛水指導人員、漆彈活動指導員、運動教練及其他以體育為專業之從業人員,並未包含運動事業人才之範疇,爰新增運動事業人才,以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運動事業開設興辦相關課程及活動。 三、為鼓勵大專校院、運動產業進行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以及鼓勵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充實人才、建置設施、辦理相關課程活動,爰新增第三項,由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辦法,以獎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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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十一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運動產業發展需要,補助或輔導民間機關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認證基準,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以作為民間單位人才培訓、延攬及能力鑑定之參考。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認證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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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運動產業發展需要,補助或輔導民間機關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認證基準,作為民間單位人才培訓、延攬及能力鑑定之參考。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認證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修正第一項,為使運動產業人才職能認證基準能與國際接軌,進而提升我國運動產業人才之專業能力,達成本國發展產業之目標,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積極辦理促進國際相互承認事宜。 |
第十二條 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高中以下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並得發放運動體驗券。 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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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十二條 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並得發放運動體驗券。 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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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並得發放運動體驗券。 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鑑於目前「學生觀賽補助辦法」實施迄今在實務執行上由於制度設計關係,多由大專院校取得相關補助,為使相關補助得以確實使用於高中以下以及偏鄉學校,爰修正部分文字。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配合第二條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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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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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配合第二條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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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並有助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者,得補助之,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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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並有助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者,得補助之,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 |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配合第二條修正。 |
第十五條 政府應協助設置運動產業聚落,並訂定相關獎勵措施優先輔導體育團體及民間建築專業團體進駐,參與設計、規劃及經營、利用,俾透過群聚效益促進運動事業發展。 前項運動產業聚落之劃設、土地開發、租售、委託經營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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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十五條 政府應協助設置運動產業聚落,並訂定相關獎勵措施優先輔導公益性民間體育運動及建築專業團體進駐,參與設計、規劃及經營、利用,俾透過群聚效益促進運動事業發展。 前項運動產業聚落之劃設、土地開發、租售、委託經營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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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政府應協助設置運動產業聚落,並訂定相關獎勵措施優先輔導公益性民間體育運動及建築專業團體進駐,參與設計、規劃及經營、利用,俾透過群聚效益促進運動事業發展。 前項運動產業聚落之劃設、土地開發、租售、委託經營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配合國民體育法修正,調整體育團體等文字。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配合第二條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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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輔導資源,協助重點運動賽事之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 前項重點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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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輔導資源,協助重點運動賽事之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 前項重點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各級政府都應提供資源協助運動賽事之辦理,惟辦法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著有績效者,得獎勵之。 前項獎勵作業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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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著有績效者,得獎勵之。 前項獎勵作業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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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對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著有績效者,得獎勵之。 前項獎勵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修正條文文字為中央主管機關。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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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十八條 經營管理良好之運動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運動產業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其表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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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經營管理良好之運動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運動產業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其表揚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針對績優運動產業從業人員應由各級政府表揚,惟辦法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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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二十條 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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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二十條 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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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一、配合專科學校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發布,爰修正為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二、有關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得依法應聘教職乙節,考量現行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已有相關規定,尚無另定辦法之需要。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 |
第二十一條 為協助運動產業發展並因應相關事業環境變動俾利延攬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來臺,外籍從事運動產業之人員來臺從事短期商務活動、技術指導、專業表演等,並未受僱我國內之任一雇主,得憑停留簽證同意其停留期限十四日以下免申請工作許可。 運動產業及全國性運動團體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其申請工作許可之雇主及受僱人條件及應備書件,得比照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聘僱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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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為協助運動產業發展並因應相關事業環境變動俾利延攬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來臺,外籍從事運動產業之人員來臺從事短期商務活動、技術指導、專業表演等,並未受僱我國內之任一雇主,得憑停留簽證同意其停留期限十四日以下免申請工作許可。 運動產業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其申請工作許可之雇主及受僱人條件及應備書件,得比照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聘僱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為擴大適用本條法令適用範圍,增列全國性運動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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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二十三條 運動事業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展演場所需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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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運動事業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展演場所需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之限制。 |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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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二十四條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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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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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許毓仁等提案: 第二十五條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公司或納稅義務人投資或捐助於運動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二十五條 為促進運動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運動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支出之金額,應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
第二十五條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公司投資於運動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
委員許毓仁等提案: 增加個人對於運動發展的支持,得依稅法減免。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本條規定之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係指產業創新條例,惟「得」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亦即能否減免稅捐,主管機關有裁量餘地。然法律既已明定公司於投資研究發展之支出,給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抵減優惠,主管機關不應有裁量空間,建議將「得」修正為「應」,爰建議修正本條。 |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六、因國民體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範所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六條之一 個人合於下列之捐贈,得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捐贈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四、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委員吳思瑤等提案: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個人合於前項所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列舉扣除額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前二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二十六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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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許毓仁等提案: 第二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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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第26條 為配合國民體育法修正,爰增列第五款文字。 第26條之1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個人針對政府機關、學校、體育團體、運動團隊與運動員之捐助,爰增列本條次。
委員吳思瑤等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條新增第二項,為鼓勵個人參與,帶動運動產業發展,達到以短期租稅減收換取未來長期運動產業發展之目的,增訂個人合於第一項所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作為列舉扣除額,並不受其金額限制。 三、原第二項變更順序為第三項,因增列第二項個人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作為列舉扣除額,為利實施,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其他相關事項及實施辦法,爰此文字酌予修正。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修正第一項,為鼓勵民眾關注體育運動、出資協助發展及推廣國內體育運動,爰增加個人合於本條之體育運動相關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作為列舉扣除額。 委員許毓仁等提案: 增加個人對於運動發展的支持,得依稅法減免。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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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蔣乃辛等提案: 第二十四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支出,得申報為特別扣除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前項事業可抵稅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核定之。 |
委員吳志揚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欣賞各類型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及運動類商品之支出得申報為特別扣除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前項各事業可抵稅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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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蔣乃辛等提案: 一、為鼓勵國人參與和支持國內運動賽事,帶動運動產業發展,爰新增本條文有關運動賽事票券消費之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各類型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得列為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元為限。 三、為利於執行,第一項有關特別扣除額之運動賽事票券消費特別扣除項目,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並由行政院核定後始得扣除。 委員吳志揚等17人提案: 一、為鼓勵國人運動保健,進而國內運動產業興起,爰訂定准許列報消費支出作為所得稅中之特別扣除額(每人15,000元)。 二、為利執行,第一項授權中央目的主關機關擬定可抵稅之事業體,並由行政院核定。 |
第三十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大型運動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所需之聯外道路得由主管機關協調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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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三十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大型運動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所需之聯外道路得由主管機關協調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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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大型運動設施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所需之聯外道路得由主管機關協調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 |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修正條文文字為中央主管機關。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 |
第三十一條 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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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三十一條 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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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修正條文文字為中央主管機關。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 |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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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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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新增修正條文實施日期。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 新增修正條文實施日期。 |
黃委員國書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 一、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業。 二、運動用品或器材批發及零售業。 三、運動場館業。 四、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 五、運動設施營建業。 六、運動表演業。 七、職業運動業。 八、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九、運動保健業。 十、運動行政管理服務業。 十一、運動傳播媒體業。 十二、運動資訊出版業。 十三、運動博弈業。 十四、運動旅遊業。 十五、運動經紀業。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 一、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業。 二、運動用品或器材批發及零售業。 三、運動場館業。 四、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 五、運動設施營建業。 六、運動表演業。 七、職業運動業。 八、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九、運動保健業。 十、運動行政管理服務業。 十一、運動傳播媒體業。 十二、運動資訊出版業。 十三、運動博弈業。 十四、運動旅遊業。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一、項次變更。 二、鑒於國內優秀選手旅外以及相關商業行為需求日益增加,然目前於相關運動產業中卻尚無具公信力之專業運動經紀人之相關證照,致使時有不肖經紀人藉由談判與生涯規劃剝削選手權益情事發生,爰新增「運動經紀業」之產業類別,督促主管機關應盡速完成相關子法修訂,保障選手權益。 |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修正條文公布日起算六個月內公告本條例之施行細則與各條文之相關辦法。 |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鑒於本條例完成後相關子法長期未能訂定。致使出現空有條例卻無法執行之狀態。為促使中央主管機關積極行政,並實際嘉惠相關運動產業發展,爰修正本條文。 |
提案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何欣純
吳委員志揚等所提修正動議:
鑒於運動產業之發展,具有極大的經濟發展潛能,世界各國皆競相扶植,並冀望成為國家經濟成長之主力,故此為提升我國運動產業產值,及提升產業發展,成為國家未來經濟起飛之動能,特提案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透過特別扣除額之增列,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一萬五千元為限達到鼓勵國人報名參與及購票欣賞國內各類運動賽事,並消費我國自製運動相關商品,達到活絡運動產業與市場之目的。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蘇巧慧 張廖萬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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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二十六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參與各型態運動競賽之報名費用、欣賞各類型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及我國自製運動類商品之消費支出得申報為特別扣除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前項各事業可抵稅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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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訂准許列報報名參與及購票欣賞各類型運動賽事及我國自製運動型商品消費支出作為所得稅中之特別扣除額(每人15,000元)。 二、授權中央目的主關機關擬定可抵稅之事業體,並由行政院核定。 |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我們從第二條開始討論。我想大家先協調一下,因為每個人都瞭解條文內容,現在議事人員正在宣讀條文,我們就不用再唸一次條文,僅針對委員有意見的條文,請提出修正條文的委員發表意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二條。第二條有黃委員國書與柯委員志恩等提案條文。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我針對第二條所提出的條文很簡單,我們希望針對運動產業的主管機關也能夠賦予地方政府權責,所以我提出修正條文。柯委員志恩的條文也是這樣的,是不是?
主席:對,我的提案也是一樣,我們希望在條文上能明定的更清楚,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樣明定得更清楚。
黃委員國書:對,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請問體育署林署長對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就照委員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條。第三條也是黃委員國書的版本。
黃委員國書:第三條與第二條是相同的精神,但體育署對此好像有一些意見。那天我在此特別還提到體育團體需要再加以明定,但體育署可能認為在第三條規範、限定這些體育團體,對其他未被規範的體育團體之發展可能並非完全有利,因此,這部分我尊重體育署的意見。
主席:請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這個的意思是,我們把體育團體的範圍弄得大一點……
黃委員國書:也就是說,這就是不限定競技體育了。
林署長德福:對。
黃委員國書:那麼我可以接受。
主席:黃委員可以接受,所以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有無異議?
李委員麗芬:不好意思!這個體育團體與國體法的體育團體要一樣嗎?
林署長德福:沒有,這可以擴大解釋。
李委員麗芬:可是我們的國體法有提到體育團體與特定的體育團體,所以我們只是要提醒你這兩邊都有體育團體。
林署長德福:……
李委員麗芬:OK!我只是怕兩個……
黃委員國書:因為我的條文規範在競技體育的體育團體,但體育署的立場則是擴大範圍,當然,我可以接受擴大範圍。
李委員麗芬:在我的印象中,國體法中也有針對體育團體加以定義,所以兩者的定義必須一致。是不是?
林署長德福:不一定要一致。
李委員麗芬:這不一定要一致?
林署長德福:是的。
李委員麗芬:好的。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四條。第四條有鄭委員寶清、吳委員志揚、柯委員志恩等提案條文。
黃委員國書:我有提出修正動議。
主席:黃委員所提出的修正動議尚在影印中。
請問有沒有在場委員要替鄭委員寶清進行提案說明?
張廖委員萬堅:鄭委員寶清是中華民國電子競技運動協會理事長,他認為電子競技運動業應該納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因而增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
黃委員國書:這點我也同意。
署長,早上我詢問電競有沒有納入2022年杭州亞運正式比賽?林署長的回答是,你們還需要做進一步查詢,尚無法確定。事實上,這不是只有媒體報導此事,上週杭州亞運官網正式宣布首次將電競納為正式比賽,所以我的意思就是說,當然這只是其中的一件事情,有關全球國際性體壇動態,體育署應該全程掌握,比如說,2018年雅加達亞洲運動會將電競列為表演比賽;2022年杭州亞運已經宣布將電競納為正式比賽,臺灣要不要因應2022年的正式比賽的準備?這當然要啊!因為電競比賽實為我們的強項,如果你認為這是我們的弱項不可能得獎,那就隨便了,但我們有得獎牌的可能,我們要不要預做準備?體育署應該提出全盤的規劃,對不對?你們要不要讓選手進入國訓中心?這些都應該執行整體的培訓計畫。早上本席詢問你們時,你們的回答是這部分尚未確定,後來我又上網查詢杭州亞運官網,網站上早已公布2022年杭州亞運將電競納為正式比賽,你們的回答怎麼還是不確定?有關鄭委員寶清提案將納入電子競技運動業,我認為這也是勢在必行。
針對本席所提修正動議是增列運動經紀業一項,因為有非常多的優秀選手與明星選手,他們背後有龐大的經紀公司與經紀業務,本席認為那部分也應該在我們指涉的範圍內,因此我增列運動經紀業,也就是我們對於運動產業的想像應包括運動經紀業在內。
主席:針對本席的提案進行說明。到目前為止,我認為除了應該把所謂的運動經紀正名之外,尚包括黃委員國書也特別提到運動經紀,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即是我認為相關產業的順序應該稍加變通,因為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業;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運動用品或器材批發及零售業,雖然這些產業都很重要,不過,這些製造業應屬經濟部的主管範圍,我們前項款所列包括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這些都是體育署真正在管理的產業,難道你們不認為我們把體育署真正可以直接管理的產業往前挪,其他相關產業則往後挪,如此才能凸顯體育的重要性,所以我個人認為把相關順序稍作替換。同時,我也建議應將所謂的「會同」修正為「會商」,因為「會同」本身的意義只需要告知即可,但「會商」必須一起討論,本席認為「會商」應該比「會同」更符合現況,因此本席提出上列修正條文。
蘇委員巧慧:我先表達我的立場,我完全同意電子競技應該被納入職業運動,但我必須提醒大家的是,依照這樣的體例下來,不但有運動用品製造、零售、場館及租賃設施等等,其實電子競技產業是否本來就應該歸在職業運動類別?它有必要被列為單獨項目而特別明列出來嗎?畢竟我們的職業類別有非常非常多的項目,為何只有電子競技產業應該要特別凸顯出來呢?不管是鄭委員寶清所增列第十五款電子競技運動業或吳委員志揚修正第七款職業運動業(含電子競技業),或是柯委員志恩的版本也有提及這部分,個人對此感到疑惑的是,電子競技屬於職業運動,這是必然的趨勢,但這要在此處理嗎?還是有其他的空間可以處理?此其一。
第二,我對於黃委員國書提修正動議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運動經紀業,我倒是認為這項應該可以納入,如此才比較符合整體條例的概念。
主席:吳委員志揚提案的共同提案人為李委員彥秀,請李委員彥秀針對第四條發言。
李委員彥秀:事實上,本席都有連署鄭委員寶清與吳委員志揚的提案,當初我的原意是希望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項目中增列電子競技產業。原則上,我可以尊重大多數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很抱歉!因為我剛剛比較晚到,我不清楚黃委員國書的版本內容,不過,我認為放在運動產業底下的項目,鄭委員寶清的提案條文似乎比較恰當,雖然這點可以不用明列,但我還是希望今天這項條文有機會儘速討論後通過,因為在2022年第19屆亞洲運動會電子競技產業即將成為正式比賽項目,所以我非常希望本條例第四條能夠儘速通過相關修法。
主席:依照許多位委員的意見,大家希望電子競技部分能夠明文規定,不管是放在產業部分,最主要是納入運動經紀產業,大家也可以考慮看看順序能否替換?
請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我非常感謝主席提議替換順序,原來我們是把電子競技運動放在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但吳委員志揚認為這麼做並不適當;鄭委員寶清建議單獨列出電子競技運動業,這就看各位委員的意見了。另外,運動經紀業要維持新的一項,本署對此也沒有意見……
張廖委員萬堅:本席認為方才蘇委員巧慧講得其實滿有道理,為何電子競技運動業一直未獲得正視?因為這不是一般球類項目,電子競技運動業比較特別,我們看到署長講這原本歸到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可是它真的屬於運動休閒嗎?請問林署長,現今有哪些屬於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林署長德福:圍棋。
張廖委員萬堅:圍棋屬於動腦的休閒活動。本席認為如果臺灣具有電子競技運動業的優勢,據我所知,電競相關軟體產值滿大的,我倒是不反對將之單獨列為一項,畢竟它比較特別,不管電子競技運動業要歸在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或職業運動,這些項目都很難歸納。既然電子競技運動業屬於新興產業,選手不是使用體力,而是運用腦力,但它其實也有使用到體力,但這屬於非典型運動,所以它可以單獨列為一項,此其一。
第二,我要表達的是,我贊成主席所講的,我在一開始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時都感到很奇怪,這些都屬於製造業,事實上,我們比較關心的運動產業應該屬於運動競技職業,與運動員比較相關的項目,所以本席認為這與體育署比較相關則可以放在前面。
主席:請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尊重委員意見。
主席:你們不要再說尊重委員的意見,因為現在委員的意見都不太一樣,體育署的意見到底認為要如何?雖然條文次序可以替換,但目前委員對於電子競技產業目前有三種不同的看法,你覺得呢?
林署長德福:好,那就單獨列。這次增加電子競技運動業與運動經紀業。
主席:蔡總統前往參觀電競時也說話了,他都已經講話了,對不對?次序要如何排列?
張廖委員萬堅:我建議體育署直接管理的產業放在前面……
李委員麗芬:本席支持單獨列,因為我們把電競放在職業競賽會很奇怪,放在休閒產業也很奇怪,畢竟它是花了兩個……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連條文次序也要看的話,請稍微參考柯委員志恩版本,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是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這完全是從體育署相關行業;第二款是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第三款是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第四款是運動表演業;第五款是運動旅遊業;第六款是電子競技產業,頂多在第十二款加入黃委員國書的運動經紀業,第十三款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換言之,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共計有第十三款。請問林署長說明如何?你不要忘記,我剛剛有提到要將「會同」改成「會商」,因為「會商」是需要大家一起討論。
張廖委員萬堅:請委員唸一下條文內容。
主席: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修正條文如下:第一款是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第二款是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第三款是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第四款是運動表演業;第五款是運動旅遊業;第六款是電子競技產業;第七款是運動博奕業;第八款是運動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第九款是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第十款是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第十一款是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第十二款是黃委員國書所提出的運動經紀業,這與運動管理會不會有點雷同?如果我們將黃委員國書委員提議的第十二款運動經紀業再往前……
蘇委員巧慧:柯委員,不好意思,可不可以請你再說一下,你的版本把哪些融合了?
主席:沒有,我只是把順序……
蘇委員巧慧:為什麼現行法是15款,你現在變成12款?
主席:我們有把現行法融合進去。
張廖委員萬堅:融入也可以,運動管理顧問……
主席:運動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
張廖委員萬堅:運動經紀、管理顧問……
主席: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是不是?
張廖委員萬堅:類似。
主席:黃委員,你的運動經紀也算是吧?體育署,可以改為「運動經紀、運動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嗎?鄭委員,你的電子競技有放進去,是不是把它獨立出來?李委員彥秀,ok嗎?
李委員彥秀:可以,單獨獨立出來就可以,體育署的心態未來要做很大的調整。
林署長德福:最後一項要用「會商」還是「會同」?兩者有點不一樣。
主席:當然,我認為應該用「會商」,因為「會商」需要找人一起出來面對面。
林署長德福:「會商」會變成全部都是體育署的工作,「會同」的話,法規有它的……
主席:我不堅持啦,我只是要把那個意義弄出來,你們剛開始不是覺得互相更好嗎?
林署長德福:我知道你的好意。
主席:你不接受我的好意?
林署長德福:這是法律用語。
主席:是不是用「會同」?我尊重。
林署長德福:維持「會同」。
黃委員國書:對啦!通常都是用「會同」。
李委員麗芬:少了運動保健。
主席:請大家看看運動保健要放在什麼地方,運動保健有沒有機會融在其他裡面?
黃委員國書:現行法就有運動保健業。
主席:把「運動保健業」放進去,運動保健業是第十二款。
蘇委員巧慧:你的版本是有意為之嗎?
主席:沒有,第十二款是運動保健業,第十三款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修正為「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
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
四、運動表演業。
五、運動旅遊業。
六、電子競技業。
七、運動博弈業。
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
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
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
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
十二、運動保健業。
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五條。
第五條只有本席的版本,是配合第二條修正的,跟黃委員國書的版本一樣,加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五條修正後的條文為「本條例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因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運動建設;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處理第六條。請問各位,是否要補充說明?
黃委員國書:我的版本是每三年要檢討修正,這個可能要對應國民體育法相關條文的規定,運發條例有沒有每幾年要檢討整個體育政策的規定?如果有,就配合相關條文。
林署長德福:政府的中程計畫大概都是四年,所以每四年檢討修正比較適當。
黃委員國書:我不堅持啦!
張廖委員萬堅:四年部分,我沒有特別堅持,我覺得政策不要二、三年就馬上改,四年比較適合,現行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每年要出版運動產業年報,這次把每年拿掉了,只有建立,我覺得每年提供資料讓我們了解一下是好的,不但可以檢討預算,也可以了解四年來的政策發展狀況,所以我不主張拿掉。
主席:我的版本特別把年報改為資料庫,因為資料庫包括很多公開的訊息,其實年報、電子層面也屬於資料庫的一部分,資料庫涵蓋的範圍更廣泛,這是我當初提出修正的主要目的。
蔡次長清華:我們建議修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運動產業統計……」有這樣一個統計,不管是年報或資料庫,都是一樣的,因為現在是網路時代,大家都可以上網看,是不是可以這樣?
主席:「統計資料庫並定期出版」不是滿好的嗎?因為資料庫涵蓋的層面比較廣泛,要放年報或其他東西都可以。
黃委員國書:出版一定要紙本嗎?不一定嘛!
主席:我覺得資料庫涵蓋範圍比較廣。
黃委員國書:「定期出版或公告之」,只要有在網頁公告就好。
主席:有資料庫就不需要公告了,我覺得資料庫比較符合現代的說法,因為資料庫可以加入很多內涵。
張廖委員萬堅:其實沒有問題啦!資料庫可以不斷修正、增加,也可以提供新的資訊。
主席:對啊!反而更有彈性。好不好?
黃委員國書:好。
主席:每四年檢討一次嗎?
黃委員國書:可以,我不堅持。
主席:反正它是穩定的,只要你們的資料公開化,可以隨時告訴我們就好。
黃委員國書:出版紙本,有時候反而沒有人看,如果建立資料庫,就可以定期公布。
主席:用「建立」還是「建置」?資料庫應該是建置吧!
黃委員國書:建置並定期公告之。
主席:第六條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置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並定期公告之。」
處理第七條。
黃委員國書和張廖委員萬堅都有提出修正版本。
黃委員國書:我的第七條可以分兩個部分,一個是成立運動產業發展基金,這部分我想聽聽體育署的意見,因為運發基金對產業的協助不夠具體,本席才主張另外成立一個運動產業發展基金來處理;此外,我的條文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國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我覺得這對運動產業幫助很大,我問過幾個國營事業,他們說,如果有法源,他們都願意投資,但是投資金額不要超過50%,因為超過50%要接受另外的法律規範,非常麻煩,所以投資額不要超過50%的上限,用這個方式讓國公營事業有機會針對國家體育發展政策進行一些必要的投資,應該可以幫我們解決一些問題。
張廖委員萬堅:民國100年訂定運彩發展條例時,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提出很多規範、很多資料想要幫忙,體育署目前有到底要由誰去push的問題,當年的設計是成立一個財團法人的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現在已經過5年多,但是都沒有動靜,大家檢討後發現,很多財團法人都變成蚊子或自肥院。我為體育署覺得委屈,體育署雖然有很多行政人員,但真的懂運動產業、能協助的人反而比較少,我不知道體育最高層級到底編制多少人來發展運動產業,據了解,體育署連訂定子法都要找體育學院的人來處理,我開過運彩座談會,體育署告訴這一條可能要拿掉,不要再設立了,如果拿掉,請問要由誰推動?剛剛黃委員國書提到要再成立一個基金,個人認為,如果要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把財團法人拿掉以後,到底要怎麼做?當年日本廣島隊瀕臨解散,市民覺得廣島隊如果被併掉了很可惜,就發起投資運動,甚至找廣島市政府認養、投資哪個球隊,有鑑於此,我們才提出這個修正草案,期能增加法源,讓各級政府、公營事業可以配合國家體育政策、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黃委員國書和本席的版本都是不要超過50%,這個我沒有特別的意見,我的第二項是「前項投資之規範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既然我們把財團法人拿掉了,到底由誰去push,就由主管機關定之。現在已經有一個運發基金了,黃委員所提的基金到底要不要設,大家可以考慮。第二,我們應該修法、增加法源,讓公營事業、地方政府可以進行投資,以前俊國熊發生問題時並沒有這個法律,否則,即使俊國熊不到義大,我們也可以發起。
林署長德福:非常感謝委員,促進產業發展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法放到各級政府的立法精神很好。黃委員國書的版本建議另外成立一個基金,事實上,如果要再成立一個基金,不但曠日廢時,基金的來源也是一個問題,現在已經有運彩基金了,有好的標的物也可以投資,第七條可否依照我們建議的條文通過?
黃委員國書:我也同意你的說法,運彩基金一年大概有30億元,回歸體育專業使用,現在的問題是,運彩基金都用到哪裡?如果你們對運彩基金有新的規範,可以讓運動產業的發展透過運彩基金的挹注有一些新的作為,我都同意,但是過去的運彩基金並沒有把錢花在刀口上,每年都不知道那30億到底用到哪裡去了。署長,如果你有把握運彩基金可以解決運產基金專款專用的問題,我不堅持。我知道成立一個基金很麻煩,不但曠日廢時,基金來源也是問題,現在就看你要不要積極面對這個問題。
主席:署長,黃委員國書擔心基金用途不明確、無法可管,現行法沒有明文規定,無法說服委員。
林署長德福:這一條主要是賦予各級政府可以去投資,市政府或國營事業不一定會使用到這個基金,如果是教育部,當然需要有一個基金才可以投資,但這裡泛指各級政府都可以,這一條如果依照我們的建議條文通過,涵蓋面就會非常寬廣。
黃委員國書:其實你們的建議條文是用我的第二段開始,這個沒有問題啦。
主席:我現在唸一下,請大家注意聽。「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前項投資之規範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兩位委員,這樣修改可以嗎?
黃委員國書:就是這個辦法你們要去想,這有一點麻煩,但你們真的要去想。
主席:這樣可以嗎?
黃委員國書:第七條最主要精神就是讓政府單位可以投資職業運動,在此就可以找到法源。其實我提案裡的那個基金你們再去思考一下,我是不堅持,我們的運彩基金、運發基金在運用上如果有不夠的地方,你們可能要回過頭來思考這個問題,好不好?
主席:那目前條文就讓它這樣通過,好不好?
好,第七條就照剛才宣讀的修正通過。
處理第八條。第八條只有柯委員志恩的提案,第八條純粹就是因為現行條文中的23款實在是非常零散,所以我提出修正案,希望可以合併變成目前的11款,這部分其實是涵蓋原來的條文,但是把它歸類變得比較不會那麼零零落落,這是我提出這個修正案的目的。
請體育署林署長說明。
林署長德福:我們也依據主席的想法做出歸納,條文內容如建議條文,經過整理後,變成13款。
主席:對啊!這比原來條文的23款要好多了,這樣可以啦!根據我們修法精神,把這個條文的23款類歸為13款,讓它更為明確。第八條修正為「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對於下列事項,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措施:
一、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產品或創新服務。
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
三、辦理運動產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
四、培植運動產業專業人才。
五、建立產業媒合及交流資訊平台、蒐集產業市場資訊。
六、運用資訊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
七、提供運動產業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
八、提升重大國際賽事之觀賞人口。
九、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
十、整合地方資源推動運動產業發展。
十一、運動場館設施之興整建與營運。
十二、推展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
十三、其他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輔導或獎助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各位委員,精神是一樣,只是稍微調整、組織,讓條文變得比較具有結構化。
林署長德福:報告主席,這一條事實上也把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都容納到這13款裡面,都是有關獎勵補助部分。
主席:沒錯,到時候可能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就會刪掉,併入到第八條,這樣法條結構可以更好。
林署長德福:好。
主席:對不起,剛才第一款我唸錯了,修正為「一、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請問各位,對第八條有意見嗎?
吳委員思瑤:可以。
林署長德福:第二項「主管機關」前面加上「中央」兩字。
主席:好,第二項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如果大家沒有異議,第八條就照上述修正意見通過。
處理第九條。
張廖委員萬堅:我本來認為被聘任的績優選手他們的職前訓練和在職進修都有必要給予輔助,不過剛才體育署表示根據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本來就有這些措施,所以我就不堅持我的修正條文中提到的「職前訓練」和「在職進修」。署長的意思是這些前端都已經做了,才得以被聘任,所以沒有這些問題,這點我可以接受。
主席:第九條我有提案增訂第九條之一,各位可以看一下。我是認為如果有打假球狀況,應該要有這樣的規定。我的提案條文第九條之一:「運動產業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影響運動賽事之公平,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補助、獎勵及租稅優惠三年。」主要是希望能夠遏止打假球情況發生。
張廖委員萬堅:滿好的,只是放在這裡怪怪的。
主席:如果不放在這裡,請問要放在哪裡比較好呢?我們上次審查科技基本法時,是有一些管制,我希望把這樣的精神特別拿出來,但是要放在哪裡比較好?
林署長德福:子法有。
吳委員思瑤:子法裡面有嗎?在哪裡?可以告訴我們嗎?
主席:不好意思,子法有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但是這只是子法,我增訂這一條,則是放在母法中,如果子法有規定,而母法沒有,那不是很奇怪嗎?就是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三條規定,「……最近三年內曾有違反國家輔導或獎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等紀錄。」但是這只是子法而已。
吳委員思瑤:我是覺得放在子法裡可以,因為本法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全部都是正面獎助,只有一條反向規定,這樣比較奇怪,我知道委員的美意,但只要能夠執行,放在子法也可以。
主席:我是想把這樣的精神放進來,至於放在什麼地方,我其實是都可以。對我而言,這裡比較像是母法,如果母法沒有規定,子法可以cover我剛才說的精神嗎?
劉組長姿君:報告委員,我們是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制訂了子法─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在該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就有規定「針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輔導或獎助:
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二、事業淨值為負值。
三、最近三年內曾有違反國家輔導或獎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等紀錄。
四、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給予輔導或獎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所以我們不建議在這裡重複訂定。
主席:好,我同意。柯委員志恩提案的第九條之一不予增訂,反正只要這個精神有涵蓋在條文裡面就可以了,我不堅持。
好,第九條從頭到尾先唸一遍: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
前項運動事業、營利事業及績優運動選手之對象、範圍、認定基準、補助之程序、額度、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之事由、追繳及其他應遵行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樣可以嗎?第九條就照這樣的方式來處理。
處理第十條。請張廖委員說明。
張廖委員萬堅:本席是修正第一項,運動事業人才除由業界培訓外,主管機關也應該鼓勵有豐富教學,研究、人力資源的大專院校結合產業所需,所以本席才會增定鼓勵「大專院校及」運動產業,這是本席修正的部分。
第二項就是配合國民體育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修法,把「運動專業人才」修正為「體育專業人員」,因為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所提到的名稱就是體育專業人員,所以這部分才做這樣的修正。這是指涉體育專業教育或訓練之水域救生員等等,包括國民體能指導員、運動傷害防護員,這部分都有很詳細的指涉名詞。運動事業人才是指從事運動事業的人員,像運動經紀人、場館經理人,體育專業人員是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的定義,因此本席做這樣的修正,以上說明。
林署長德福:張廖委員的意見我們都接受,所以我們有提出建議的條文。
主席:建議條文內容為:
「第 十 條 為培育運動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運動事業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大專校院及運動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運動事業充實運動事業人才或體育專業人員,並鼓勵其建置相關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興辦競賽、觀摩、創作,與展演。」
這樣有沒有反映張廖委員的意見?黃國書委員認為呢?我們先討論一下,因為現場只有二位本會的委員。黃委員,你為什麼要去交通委員會呢?結果現在一點用處都沒有,為什麼不留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呢?趕快再去找一位委員來現場。
黃委員國書:這樣嗎?當過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的是否算在內?
張廖委員萬堅:我們先討論。
主席:我們先討論,等一下大家就可以直接決定,這樣可不可以?
張廖委員萬堅:第十條有共識,等委員們回來再處理。
黃委員國書:還差一個,不過沒關係啦!等一下再決定。
張廖委員萬堅:休息5分鐘。
主席:請問體育署,第十條這樣的共識,你們可以接受嗎?
張廖委員萬堅:可以啦!這樣的修正本席可以接受。
黃委員國書:本席也覺得沒有問題。
主席:我們是不是可以先取得共識,等其他委員回來之後再重新唸一遍,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讓它順勢通過,這樣速度會比較快。這樣可以嗎?
黃委員國書:好,可以。
主席:張廖委員,你可以留在這邊嗎?
張廖委員萬堅:可以。
主席:各位覺得如何?這樣待會處理時會比較快。第十條就依照這樣的原則,大家的共識是同意。
處理第十一條。請問提案人張廖委員有無意見?
張廖委員萬堅:第十一條沒有問題,只是做文字修正而已。
主席:本席唸一下,看這樣是否可以,這一條只做文字修正而已:
「第十一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運動產業發展需要,補助或輔導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以作為民間單位人才培訓、延攬及能力鑑定之參考。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張廖委員萬堅:這部分主要是為了和國際接軌,因為那次辦運產座談會時就有人提到,有時候臺灣的標準和國際不太一樣。
主席:就是要促進國際相互承認嘛!請問體育署,這樣可以嗎?可以是吧!真奇怪,現在是誰不在,怎麼會這麼順利?表示不在場的是經常有意見的人。第十一條大概就是如此,好不好?
張廖委員萬堅:好,這個部分本席可以接受。
主席:請議事人員注意一下,從第十條開始,現場的委員人數就不夠,等一下再回頭處理。
處理第十二條。這是黃國書委員和柯志恩委員的提案,不過好像都是做條文修正而已,黃委員要表示意見嗎?
黃委員國書:本席想把補助對象規範在高中以下的學生,其實就是排除大學,為什麼呢?因為這塊餅就這麼大,本席覺得真正需要鼓勵參與、觀賞體育競技運動表演的,其實是高中以下的學生,國中小的部分更是需要,至於大學以上,本席認為這個學齡層的學生,他們的財務是比較自主的。
再來,考量到通常需要老師帶隊去觀賞的學生,大學生不太需要由老師帶隊去吧?大學的老師很少扮演這種角色,因為大學生本來就會自己去觀賞,為什麼還要請老師帶隊?所以可不可以把對象規範在高中以下的學生,因為這塊餅就這麼大,讓這個年齡層以下的學生有更多機會,可以透過這個補助去觀賞體育競技運動,以上。
主席:本席要提醒一下,體育署把體驗券刪掉了,請體育署先說明一下。
林署長德福:我們比較鼓勵帶隊整團去看,如果發體驗券的話,就會變成是個人自己去。而且我們在發體驗券的時候,包括發放的對象等等,事實上也比較難以界定,如果用補助的方式會比較有機動性,例如現在有世大運,這時候就可以用體驗券,或者有大型運動賽會的時候也可以用,這樣機動性就很高了。
至於委員所說的,補助儘量針對高中以下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會在補助辦法裡面稍微做控管,事實上大學有時候也需要啦!只是就像委員所關心的,因為只有一塊餅,是不是應該多分一點給中小學?這部分我們會在補助時做彈性的分配,謝謝。
黃委員國書:本席還是希望把規範的對象列入法律條文裡頭,因為大學對這方面的需要性並不高。署長,高中以下的學生真的比較需要政府補助觀賞,而且如果補助大學的部分,那研究生、博士生要不要補助?
主席:署長,關於黃委員concern的問題呢?
林署長德福:對啦!像世大運,我們也會鼓勵大家參與啦!委員的意見我們當然都會採納,而且我們也知道這部分不只是這樣,例如偏鄉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讓他們去看比賽,所以在分配的時候會以偏鄉、高中以下的部分為主,但是這部分是否可以不要放在條文裡面?
黃委員國書:在條文裡面寫明,以高中以下學生為原則、優先,好不好?這樣可以嗎?
主席:「為優先」還是「為原則」?
黃委員國書:「為優先」。
主席:這樣它的精神都能顧及到,也不會只特別針對高中以下,只是高中以下的部分優先,如果有資源的話,其實大學的部分也可以補助。
黃委員國書:對,我們可以接受這樣。
張廖委員萬堅:「得編列預算優先補助」。
主席:我們看一下,第十二條修正為「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優先補助高中以下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中間不需要斷句嗎?
張廖委員萬堅:「編列預算」後面加上逗點。
主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優先補助高中以下學生」,這樣看起來好像比較好一點。
林署長德福:他是寫高級中等學校。
主席:可以啦!就用官式說法,好不好?現在發生什麼事情?為什麼只剩下本席一個人?各位,我們先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向李麗芬委員、吳思瑤委員報告一下,剛才有黃國書委員、張廖萬堅委員在場,我們對比較沒有爭議的第九條和第十條已經有共識了,本席再唸過一次,這兩條剛才已經討論過,如果大家覺得可以的話,就照這樣通過。本席先向剛進來的委員報告一下,在你們離開的時候,我們已經有稍微做一些討論,第九條和第十條已經達成共識,本席先唸過一次,如果大家沒有其他意見,就照這樣修正通過,可以嗎?
「第 十 條 為培育運動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運動事業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大專校院及運動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運動事業充實運動事業人才或體育專業人員,並鼓勵其建置相關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興辦競賽、觀摩、創作,與展演。」
這一條大家已經有共識了,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照這樣修正通過。
「第十一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運動產業發展需要,補助或輔導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以作為民間單位人才培訓、延攬及能力鑑定之參考。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對第十一條有意見嗎?
林署長德福:文字方面可否做修正?就是在「補助或輔導」的前面加上「委託或補助」。
主席:第二行嗎?修改為「委託或補助或輔導」?還是不用加上輔導?
林署長德福:對,修改為「委託或補助民間機構」,另外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委託或補助之對象」,將「輔導」刪除。
主席:所以不寫上「輔導」嗎?
何委員欣純:為什麼你們要把它拿掉?請你們說明一下,為什麼你們覺得這樣修改比較好?比較容易執行嗎?還是有什麼原因?
劉組長姿君:當時這個條文是配合產創條例第十八條訂定,產創條例的部分都是用委託辦理,當時立法的時候是寫補助或輔導,但是在法規會審查的過程當中,我們認為應該把這個部分明確化。所以剛才特別和法制處討論,按照產創條例,這部分是委辦、委託,但我們這個規定目前是要提報到部務會報,而且是用補助的方式,所以我們建議改成「委託或補助」,這樣兩者都可以並行,這是依照產創條例的規定。
主席:可是你們原來的條文並沒有「委託」這兩個字。
劉組長姿君:對,我們現在只有補助的規定,至於委辦的部分,按照產創條例,我們也是可以做,只是剛好趁這次修法把它明確化,讓委託或補助兩者可以並行。
主席:這樣的精神有符合輔導的概念嗎?
劉組長姿君:補助這個部分有。
主席:補助和輔導其實是不一樣的,當初的概念主要是著重在輔導。你們可以把委託也放進來,這個部分沒有問題,可是輔導的精神顯然就會被你們放棄。
何委員欣純:本席建議一下,是不是可以修改為「委託或補助輔導」?
主席:「委託或輔導補助之對象」呢?
何委員欣純:都可以,本席覺得輔導有更積極、正面的意義,不是只給錢補助而已。
張廖委員萬堅:本席說明一下,是不是因為你們要訂定運動產業人才的職能認證,或是一些相關的基準,但這部分是委託辦理,對不對?這部分並不是輔導,因為他們比你們還要專業,是不是這樣?本席當時會提到國際標準要相互承認,就是要讓它有一致性、要和國際接軌,本席的意思是這樣,而不是我們自己不專業卻另訂一套標準,和國際有落差,當時是這樣的考量。你們這是委託辦理嗎?
洪副處長怡玲:基本上依照產創的精神,現在職能基準應該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就是由我們訂好之後送勞動部公告,原則上它有點像實質的法規命令,我們訂定之後,各團體都可以運用。但我們在訂定這個補助辦法的時候遇到一個問題,因為這是用補助的概念,所以訂定職能基準之後,它的智慧財產權到底歸屬於誰?
所以我們必須再透過契約的方式,把這個智慧財產權拿到政府手上,讓各個團體可以運用,因為基本上這個主體還是應該由政府訂定。這個基準訂定之後,因為是用補助的架構,所以我們必須再透過契約的方式,把智慧財產權拿到政府手上,這樣各界才能夠充分運用。
所以就產創條例來說,各主管機關當然都可以引用產創條例第十八條,可是現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是用行政規則的方式訂定委託的相關事項,但我們是用位階比較高的方式處理,把它提升到法規命令的層次,我們希望引用產創的精神,職能基準原則上應該是以政府訂定為原則,也可以由政府出錢委託民間辦理,但是這個精神必須存在,就委託的架構來說,未來在運用上也比較沒有問題。
主席:委託這個部分沒有問題啦!但我們還是希望有輔導的概念在內,所以修改為「委託或輔導補助」,好不好?可以嗎?這兩個地方都改為「委託或輔導補助」。
吳委員思瑤:輔導的後面應該要加上頓號吧!這是三件事還是兩件事?
何委員欣純:是兩件事,就是補助的……
主席:就是補助啦!但是這個補助包含輔導的概念。
何委員欣純:對,不是單純地用錢去補助而已。
主席:這是兩件事。
何委員欣純:還有主導權,因為你們要審查,所以你們要有主導權,可以輔導他們去做對的事。
主席:好,謝謝。那我們就修改為「委託或輔導補助」,好不好?條文修正通過,謝謝。
吳委員思瑤:第二項也要跟著改?
主席:對,第二項也要跟著改為「輔導補助」。本席再重唸一次:
「第十一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運動產業發展需要,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以作為民間單位人才培訓、延攬及能力鑑定之參考。
前項委託或輔導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處理第十二條。向各位委員報告,剛才各位在樓上開會的時候,樓下在場的委員,包括張廖委員、黃國書委員,我們已經有共識,也把條文唸過一次,體育署也表示過意見了。
黃委員國書:主席,先讓本席再針對第十二條表達一下意見,因為本席還是覺得應該要針對高中以下的部分。
主席:有啊!就是「為優先」。
黃委員國書:不要「為優先」,我們就排除大學。本席調了一份資料來看,其實你們自己也寫了,大學部分的補助就占了33%,可是這塊餅真的不是很大。針對大學的部分,其實過去也有發生過案例,例如你們補助義守大學去看義大的球賽,這樣真的不太好。本席的條文為什麼要針對高中以下的學生?因為大學的財源狀況比較能夠自主,最重要的是這部分要由老師帶隊,大學生還要由老師帶隊去看球賽、看運動比賽,本席覺得不是很妥當,如果能夠把它聚焦在高中以下,本席覺得會更符合這個條文的精神。為什麼要聚焦在高中以下?因為這是最需要我們花錢鼓勵、補助的對象,培養他們參與運動賽事的興趣,其實相對來說,大學生是一個比較自主的族群,如果你們再補助大學的話,本席覺得理由不夠充分。
是否可以請大家支持這個條文的精神,就是我們要補助學生,但是只有高中以下的部分,因為過去我們經常看到一個現象,就是國小要申請時沒有錢,但是你們卻補助義守大學,讓他們去看義大隊的球賽,這樣不好啦!
假如按照體育署的建議只寫優先的話,其實這也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考慮,但是把它排除的話,可以避免你們以後產生困擾,如果有大學來申請,你們就可以依據這一條予以拒絕,因為只能夠補助高中以下,避免你們作業上的困擾,所以本席拜託大家支持這個條文的精神,這樣比較符合這個條文具備的公益性,以上。
主席:在經費有限的狀況之下,他還是希望以高中以下的學生為主體。
李委員麗芬:聽了黃委員的解釋,本席也滿贊同的,因為這部法律開宗明義就是要培養國民運動習慣,當然是從年紀越小的學生開始培養最好,所以本席贊同以高中以下的學生為優先。
黃委員國書:本席後來想一想,其實「為優先」有寫和沒寫是一樣的。
何委員欣純:對不起,本席剛才嘆了一口氣。雖然剛才逐條審查時本席不在場,但本席滿肯定黃委員的提案,他的用意是針對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以及偏鄉的部分給予補助。但本席覺得這部分應該這麼說,我們今天審查的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為什麼要限縮這個條例的適用範圍?我們要輔導學生對運動有所認知,而且能夠熱衷運動,甚至是支持運動,包括將來讓這個產業能夠發生。既然這個部分有無限的想像和可能性,我們要把大學生排拒在外嗎?本席覺得這是我們要思考的問題。例如義大這個個案,政府補助他們的過程是否適當?其實這部分應該從補助的機制進行檢討,本席認為應該在這個法源設計一個制度,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未來訂定補助辦法和補助機制時,是以高中以下的各級學校和偏鄉為主,或者以比例來匡定。
本席贊成設定一定的比例,例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及偏鄉學校的學生占八成,剩餘的二成是針對其他部分,這樣本席也沒有意見。但是如果在法源裡面加以限制,我們本來是要對學生族群推動運動產業,為什麼現在卻要把它框住,把大學生排除在外?本席覺得這個部分大家應該思考一下。
吳委員思瑤:本席有二個意見,第十二條其實有兩個部分要處理,一個是補助學生去觀賞比賽,這個部分要不要限制範圍?其實大家的說法各有道理啦!但是本席覺得條文裡頭不需要寫這麼清楚,這部分可以在子法當中處理。因為依照第二項的規定就是前項補助發放對象由主管機關定之,所以這部分可以用子法處理,而且這樣也比較有彈性,如果擔心學校拿了補助,卻讓學生去看自己球隊的球賽,其實可以用子法去做限縮。
第十二條還有另外一個部分,本席想要了解體育署的看法,第二個重點就是所謂的運動體驗券,因為好幾位委員都提到要發放運動體驗券,本席覺得這是政策美意,只是本席也在想像運動體驗券是什麼。例如臺北市有設置運動中心,現在新北市也跟進了,運動體驗券是要鼓勵全民運動,所以可以用在運動中心,但在其他縣市並沒有很明確的適用標的,那麼這個運動體驗券的適用範圍到底是什麼?
如果是本席想像的運動中心這樣的場域,但是這部分只有雙北才有,連新北市都不是那麼普及,如果是這樣的想像,城鄉可能就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所以本席想聽聽提案委員對運動體驗券的想像是什麼,因為本席左思右想,好像只有運動中心之類可以運用,或者是游泳池,現在各縣市確實有很多游泳池經營不善,變成蚊子游泳池,本席覺得這個部分也可以適用,但也不是每個縣市、每個學生都有這樣的近便性,可以參與不同場館的體驗。
針對這個部分,本席想聽聽提案委員和體育署在操作上的建議,如果真的可行,本席當然支持這個方向,以上兩點意見,謝謝。
蘇委員巧慧:大家的意見都很有道理,為了節省時間,重複的部分本席就不再說了。大家都同意這樣的概念,但是從文字上來說,如果以法律文字來看的話,什麼叫做「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為優先」?通常不是以高級中等以下學生為限,表示全部都是指高中以下,不然就是以補助學生為主,然後再按比例定之,就是在細部規則中訂定。本席不太懂,法律文字用「為優先」是什麼概念?到時候該怎麼執行?本席覺得這一部條例有很多執行上的問題,這一點讓大家參考一下。
主席:如果寫「為優先」,顯然有委員有意見,不過有寫和沒寫在概念上好像沒有太大的差別。我們先請體育署針對體驗券這個部分提出說明,好不好?就是關於吳委員剛才提出的想法。
林署長德福:關於體驗券,就像剛才委員所說的,發放時會有很多困難,而且也有城鄉差距的問題,所以我們趁這次修法把這部分刪除了。
主席:所以只是純粹在執行上有困難?
吳委員思瑤:你們對體驗券有沒有其他的想像?
林署長德福:如果明列這個體驗券是游泳等項目,也會因為場館的關係或城鄉差距而產生執行上的困難,如果這個體驗券是用多少錢來標示,例如100元、200元等等,這樣就有點像消費券,會變成是個人去消費,現在如果用補助的話,就可以達到鼓勵他們去看表演的美意。
主席:吳委員,這樣的說法能夠說服你嗎?因為他們在執行上會有困難,發放時也有困難,所以才會把它刪除。到目前為止,我們尊重體育署的意見把體驗券刪除,至於其他的部分,有關黃國書委員堅持的,他希望把重點放在高中以下的部分,委員們有其他看法。黃委員,你堅持嗎?
黃委員國書:本席希望大家支持這個做法啦!
主席:但是大家有疑慮。
何委員欣純:我們是支持的,只是這個規定要放在哪裡的問題。
黃委員國書:對啦!
主席:他們剛才也有特別提到偏鄉,他們也會針對這個層面進行分配。
黃委員國書:好啦!沒關係,本席尊重大家的意見,我們的著眼點只是在於這塊餅只有這麼大而已,並沒有多少經費可用。
主席:是的。
何委員欣純:所以黃委員,我們就把它放在這一條的附帶決議,用附帶決議處理,要求他們在多久時間之內要把這個部分設計出來。
主席:好,就把它放在附帶決議,這部分請體育署處理,好不好?
陳委員學聖:本席要提醒大家,不要因為通過這個法律條文,讓學校找到動員學生充人場的理由,因為政府有編列這方面的預算,所以學校就把補助拿來動員充人數,例如每一次運動會就要求學生動員,這樣學生會開心嗎?興趣是這樣培養的嗎?本席只是提出過去被動員的感覺,本席喜歡運動,但是很多人都不喜歡被動員。
黃委員國書:不會啦!通常會被動員去看的比賽,都是必須買門票的那一種,開玩笑,這是要買門票的,大家愛看死了!怎麼可能不愛看呢?這筆經費是補助他們去買門票。
主席:第十二條把高中以下那個部分去除,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請問體育署,用附帶決議處理可以嗎?
何委員欣純: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你們多久的時間內要訂在子法裡面?
主席:我們先做這樣的處理,可以嗎?本席再唸一下:
「第十二條 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位沒有意見吧?至於附帶決議的部分,請體育署趕快處理,這部分到目前為止沒有問題。
處理第十三條。
這是由本席提出的條文,只是配合第二條修正,在「主管機關」之前加入「中央」這兩個字而已,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都是同樣的狀況,是配合第二條做修正,所以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全部解決了。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照柯志恩委員的提案通過,第十五條黃國書委員也有提案,我們兩個人的提案都是配合第二條,在名稱上做一些文字修正。
陳委員學聖:主席,每一條條文都要好好宣讀一下,按照議事規則,應該要全部唸過。
主席:好,謝謝陳委員的教導。本席再唸一次: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如果沒有問題,本條照以上條文修正通過。我唸一下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並有助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者,得補助之,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定之。」,本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第十五條有黃國書委員和本席的提案,黃委員要不要先說明一下?
黃委員國書:本席同意體育署的意見,這部分本席並沒有特別堅持,如果體育署的版本比較好的話,本席沒有意見。
主席:我唸一下: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產業創新條例、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並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補助、獎勵。
前項輔導、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位委員,這樣可以嗎?
黃委員國書:可以啦!本席並不堅持。
陳委員學聖:請教一下,為什麼這一條要把所有的法令都列出來?如果沒有列在裡面的,是不是就排除適用?你們那麼有把握沒有其他的法令涵蓋在內嗎?我們通常沒有那麼大膽。
主席:大家再仔細看一下。體育署有沒有意見?
林署長德福:委員的擔憂甚是,如果用列舉的方式,可能會有列舉不完整的情況,或是之後又有新法令的話,會不會有適用上的困擾?所以不用列出這些明確的法令名稱,只要寫「依法設置」就可以了,法律的名稱就不要列出來。
主席:修改為「自然人依法設置」,後面全部不要列嗎?你們修改一下。
何委員欣純:「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補助、獎勵」。
主席:是「會商各中央」?還是「會商中央各目的」?
何委員欣純:「各中央」。
主席:剛才委員提到的,前面的部分也要修改。
陳委員學聖:不是「各中央」啦!「並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席:對啊!是「中央各」。所以我們就不要一一列舉,因為怕以後會有困擾。
張廖委員萬堅:寫「依法」就可以了。
許委員智傑:本席一直覺得,其實我們在訂定法令的時候不要規定得太死板,只要定一個原則就好了,有時候法令定的太細並不好。
主席:這一條就和第八條一致,修改為「各中央目的事業」,好不好?過去好像也是這樣寫。
許委員智傑:應該是「中央各」吧!
何委員欣純:以前各個法源幾乎都是寫「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席:過去是這麼做,習慣性是這樣。
何委員欣純:其實意思是一樣的。
主席:各位委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水準都很高,我們就不要在這裡爭論了。本席再唸一次: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補助、獎勵。
前項輔導、補助、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樣可以喔?
何委員欣純:可以。
主席:謝謝。
處理第十六條。
我的提案條文也是配合第二條修正,加了「中央」二字,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唸一次。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輔導資源,協助重點運動賽事之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
前項重點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只加「中央」二字,修正處與前面通過的條文完全一致。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本條修正通過。
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已經刪除,納入第八條,因為第八條已完全反映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之精神。
處理第二十條。針對本條,本席提案是只加上「中央」二字,因為是配合第二條修正,張廖委員的意見是修正其中專科學校法的條次,改為第二十四條。
林署長德福:這裡是配合專科學校法103年6月18日的修正案,將第十二條修正為第二十四條。
張廖委員萬堅:對,我這裡是修正。
林署長德福:本法在101年就通過,所以此處為了採用新修正的專科學校法,改為「第二十四條」。
主席:只是條次的改變而已,我再唸一次給各位聽:
「第二十條 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
體育署覺得可以嗎?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也接受。好,本條修正通過。
處理第二十一條。
黃委員國書:對於第二十一條,我本來的想法是在運動產業之外再加上「全國性運動團體」,不過經過體育署的說明,我同意他們的說法,也就是將體育團體排除在外,因為將法人納入會有很多麻煩,以上是我的意見,我贊成用體育署的版本即可。
主席:第二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我就不再重唸。
處理第二十三條。本條也是配合第二條做文字修正,就是在所有「主管機關」之前加了「中央」二字。條文如下:
「第二十三條 運動事業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展演場所需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之限制。」
體育署應該同意吧!因為我們已經經過討論了。如果各位委員沒有額外相關想法,第二十三條照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二十四條。本條同樣加上「中央」二字:
「第二十四條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本條只加入「中央」二字,既然各位委員沒有意見,修正通過。
處理第二十五條。本條有許委員毓仁提案,內容為:「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公司或納稅義務人投資或捐助於運動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體育署有何意見?
張廖委員萬堅:他們都同意,是財政部反對。
主席:財政部要不要說明?請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自心:謝謝主席與張廖委員。我們非常為難,我們支持體育的心都一樣,可是基於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請容我表示一下財政部的意見,供委員參考。許委員毓仁提案條文等於把個人納入,但現行投資與產業創新研究發展之投資抵減是企業才享有,照許委員毓仁的提案條文,等於個人也可以享有投資抵減,但依照現行體制,個人是不享有投資抵減的。
黃委員國書:就是因為沒有,才要納入本條。
吳次長自心:但我也要向委員報告,效果會不太一樣。在稅改方案修正之前,個人所得稅稅率是45%,一旦抵稅,就等於抵掉45%,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效果不一樣。
黃委員國書:那就設置上限嘛!
吳次長自心:但必須從稅基與稅收上通盤考量。我要向各位委員報告,我們有一項大型的稅改方案,行政院大概在5月底、6月初就會送到立法院,其中有比較大幅度的調整。
何委員欣純:我插一句話,所謂大幅度的調整中,在所得稅法部分,個人投資、採買或觀賽等支出是否計算在內?
吳次長自心:您講的這些議題都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範的各項扣除額之內,我們會考慮各項扣除額要不要調整。行政院方案尚未出爐,但有一項配套方案可能會增加扣除項目,我現在只是舉例,譬如說大家關切、報章媒體也已經報導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者相關的扣除項目,在這次稅改方案中會有配套,也會通盤考量。
何委員欣純:這番話有講跟沒講一樣。
吳次長自心:對於所得稅的各項扣除,我們都建議由所得稅法規範,如果由各主管法律各自規範,在申報所得稅時,真的會產生很大的困擾。現在財政委員會也有大約40項與各項扣除額相關的提案,所以我們的立場真的非常困難。
許委員智傑:我的意思與何委員欣純一樣,在將來進行所得稅法總檢討時,應該把這種作法列入思考方向之一,這樣吳次長知道意思嗎?如果這樣做,至少可以吸引許多個人捐助。我們在外頭奔走,團體辦活動時經常需要我們捐助,有時我們也捐了,所以我們也希望有法源可以讓我們抵減稅捐,所以,你們能不能整體思考,把這種情況也列入考量?這樣可以嗎?
吳次長自心:但許委員毓仁的提案內容與其他委員不太一樣,委員提的情況屬於個人投資抵減,並非費用扣除。
主席:我們等一下處理第二十六條之一時會討論這一點,現在先解決第二十五條。
吳委員思瑤:現在我們要擴大到納稅義務人,也就是將本條適用範圍延伸至人、鼓勵納稅義務人投資運動或體育產業,針對這個部分,我個人的提案是列在第二十六條。我認為放寬第二十六條比較迫切,因為該條文主要是對於運動員與運動團體的捐助,我認為這是現在體育界最弱勢的一端所需要的。如果財政部對於稅收減少有疑慮,那可不可以同意在第二十六條處理?至於第二十五條規範的是投資抵免,我個人覺得現階段可以不處理。以上是我的建議,就是透過第二十六條真正具體地討論對運動員與運動團體之捐贈。
主席:不好意思,我剛才的心思被分散了,因為剛才何委員欣純大爆料,洪委員慈庸和台中市新聞局卓冠廷局長在2分鐘之前公布他們結婚了。
何委員欣純:完成結婚登記,這是立法院的喜事。
主席:今天我們為了前瞻計畫忙了這麼久,結果新聞全都被這個消息洗版了。我們繼續討論。
何委員欣純:回到專業現場。
吳委員思瑤:為了搏回版面,那我明天要宣布嗎?
主席:你馬上宣布……
吳委員思瑤:我剛才講得很認真,你有沒有聽到啊?
主席:有啦!
吳委員思瑤:我建議處理第二十六條,至於第二十五條,我同意現階段不要處理。
主席:好啦!第二十六條很重要,第二十五條就維持現行條文,可以嗎?沒有問題吧!
處理第二十六條。現有黃委員國書、吳委員思瑤、許委員毓仁、張廖委員萬堅與柯委員志恩等提案條文。
吳委員思瑤:我可不可以先說明?我認為,針對第二十六條,幾位委員提案版本確實反映出現在最迫切需要獲得補助、獎助或協助的是運動員與比較弱勢的運動團體。我也讀了體育署的提案條文,謝謝體育署,因為你們目前提出的條文,方向大致上與本席提案條文一樣,也就是同意放寬個人捐助個人之折抵,只有第三款規定了唯一排除適用事項,那就是企業老闆對旗下企業員工推動體育活動之捐贈就不能適用本條的免稅規定,我同意排除。既然體育署已經非常清楚地支持本席的提案方向,就是要給最迫切需要的運動員與運動團體過去得不到的待遇,我希望財政部在這個部分不要堅持對稅收的影響。對於體育發展,你們要記得一件事,政府已經宣布,體育預算要在8年內倍增,而倍增的經費固然來自公務預算的增加編列,另外一個部分就來自鼓勵民間投資運動產業,如果能放寬租稅減免,而且給予個人與營利事業同等、一致的折抵優惠,會大幅協助國家從整體上發展運動產業事業,而且也不用編列那麼多公務預算,就可以達到預算倍增的目標,所以,請財政部放開吧!尊重委員與體育署的意見。
主席:委員對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有意見,都可以一併討論。
張廖委員萬堅:我想,各版本的提案精神都差不多,也就是不論捐給個人、團體,或者個人捐贈、不只是營利事業捐贈,應該都可以抵免。我昨天接到賦稅署來電溝通,問題似乎在於個人捐給個人要如何列舉,會不會產生造假情事。例如我捐給某位選手100萬元,該選手要如何證明他確實收到100萬元,是不是這個意思?
吳委員思瑤:還有該選手怎麼使用。
張廖委員萬堅:對,所以我們也想聽取體育署的看法。以日本、美國為例,都有很多個人或企業會捐贈,選手不用靠國家補助,那我們是不是因為在稅法制度上沒有政策上的誘因或補助,造成所有單項協會或運動員個人每每想到要出國、要訓練,都要求政府補助?所以在這方面,我們可不可以更積極,不要因為提不出證明就無法鼓勵?因為這樣也很奇怪。我們是不是應該設計一套辦法,讓個人捐贈或個人或團體受贈時,有辦法證明這筆經費是得到認證的,而不是只有兩種途徑?例如只要經過公證團體證明個人真的有捐贈,該筆經費就可以列舉,而不是因為無法證明,就不能列舉。
蔣委員乃辛:捐給團體,並且指定用在選手個人身上,就可以啦!捐給團體,同時指定用途,或指定捐給某個人,對不對?這樣就可以啦!
黃委員國書:我覺得很好,這些問題從技術上都可以解決。
蔣委員乃辛:現在有很多捐贈都是透過這種方式啊!既然沒辦法捐給個人,就捐給協會,無論是財團法人協會或社團法人協會,再指定將這筆錢捐給某位選手。
張廖委員萬堅:應該有公證團體去認證個人捐贈或個人的受者。
黃委員國書:對於這些做法,我認為財政部應該都想得出辦法解決,這些都是技術性問題。基本上,對台灣體育目前的發展階段來說,這是很重要的一步。我的提案條文包括第二十六條與第二十六條之一,所以讓我說明一下,我不太同意企業等營利單位捐款。
吳次長自心:這些都沒問題。
黃委員國書:好,現在不要站在財政部角度來看。其實國內有非常多球迷想以個人身分捐助,但我們怎麼把這道門給擋起來了呢?現在財政部的立場就是把門擋起來,非常可惜。我想講一個概念,政府現在要補助這些體育團體、補助優秀運動員,一年都要花好多好多錢,但以美國為例,選手根本不需要政府補助,因為錢太多了,日本人也不需要。如果我們對於這道門設計很好的規範,只要稍微打開,就可以減輕政府的負擔,真的是這樣!財政部卻只從自己作業的角度思考,限縮了這種可能性,影響了台灣體育發展邁向先進國家的方向,我覺得太可惜了,真的太可惜了!我的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針對營利事業部分增加了第六款,因為根據國體法規範,500人以上企業要聘任專業教練,如果沒聘,意思就是要繳代金,而這也要納為收入。那這筆收入能不能抵稅?
吳次長自心:沒有問題。
黃委員國書:財政部也認為沒有問題嘛!我的條文就是把這種作法列入。
另外是針對個人捐贈,第二十六條之一不一定要用,但本條也與吳委員思瑤提案條文一樣,把吳委員思瑤提案條文移過來就可以。我希望財政部說明一下,針對個人捐贈部分,處理起來會有哪些繁文縟節,才讓你們望之卻步?也許有什麼原因,請財政部說明一下。
主席:先請吳委員思瑤發言,之後再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吳委員思瑤:財政部賦稅署長昨天很認真地來電與我們溝通,但我也很仔細地思考。你們說,若是開放個人捐給個人,扣抵上很麻煩,其實不會,因為現在體育署自己的媒合平台就已經授權、開放個人捐給個人了,只是因為過去都沒有抵稅,所以大部分仍是團體捐給個人。所以,在制度設計上,當初在設計媒合平台時,就已經有鼓勵個人捐給運動員這樣的制度設計,代表體育署自己已經想清楚,要怎麼折抵,而且體育署自己可以處理。所以,操作端其實在體育署,而體育署現在的平台也已經是如此了,不曉得財政部為何心生畏懼,對於個人捐贈個人會有擔憂,這是其中一個問題。
第二,根據我之前的研究,企業捐給團體以及企業捐助個人都不受金額限制,捐多少都可以折抵,但是個人捐給團體時,卻有20%的限制,我認為這也不應該存在。
吳次長自心:這項規定對所有行業都一樣。
吳委員思瑤:好,但大家還是可以考慮。我認為體育現在正是非常需要扶助的時候,其實應該以特別的選項處理,不一定要跟其他放在一起。我真的覺得,在特別的時刻,我們其實同意在這個部分也可以放寬。
何委員欣純:我可以再補充一句嗎?既然體育署已經提供個人捐助個人的平台,國稅局在認定時其實是沒有模糊空間的,可以做的只有建立勾稽制度。所以,財政部應該把勾稽制度建立好,就有依據可認定,不會像你講的一樣,捐了10萬元卻虛報為20萬元或50萬元。其實,你們怕的是個人逃漏稅啦!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蔣委員發言之後,就請財政部吳次長回應一下。
蔣委員乃辛:我提案的第二十四條之一規範的並非捐助,而是消費,為什麼與第二十六條之一修正案並列?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不能在第二十四條之一討論呢?這條不是談捐贈,而是運動賽事消費,為了鼓勵民眾參加運動賽事,給予一人2萬元扣抵額度,民眾消費運動賽事之後,可以扣抵個人所得。
主席:根據議事人員解釋,第二十六條主要純粹是捐助,第二十四條的重點在於是消費。
蔣委員乃辛:我這條條文就是針對個人消費,不是捐助啊!這條就是針對購買運動賽事門票設定扣抵數額,鼓勵大家支持運動賽事,這是消費範疇,所以應該訂為第二十四條之一,不是第二十六條之一啊!難怪我剛才找不到我的提案條文。
主席:議事人員認為,第二十四條談的是免營業稅,第二十六條則是綜合所得稅之扣抵,議事人員認為蔣委員的提案條文因為性質雷同,所以全部以第二十六條之一做綜合處理。
蔣委員乃辛:但第二十六條規範的是個人捐贈,個人捐贈與個人消費是不一樣的東西。
主席:請議事人員向蔣委員乃辛說明一下。
吳次長,你要不要先針對剛才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加以回應?
吳次長自心:由剛才委員們的發言意見,可知委員們為了運動產業的發展都是用心良苦,不過,基本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在立法當時所思考的主要內容,大概都在產業與運動團體方面,個人確實沒有被納入整體法律架構。如果把個人放進來,剛才也有委員提到,個人捐助個人到底有沒有問題。針對個人對個人的捐贈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還有贈與稅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個人贈與給個人,是否會涉及贈與稅的問題也要考量。剛才也有委員問到,其他國家有沒有類似立法,我們查過,不管是美國或日本,基本上都是個人透過團體捐贈給個人,大概沒有在稅上同意由個人直接捐助給個人,還可以作為自己的扣除項目。
吳委員思瑤:個人透過團體再捐給個人,其實與現在設置的機制一樣,也就是個人捐款,既然由體育署負責媒合,那體育署也就有責任監督。
吳次長自心:如果我沒有聽錯的話,照委員的意思,如果是個人捐贈給體育署,應該就可以從所得稅中全額扣除。
吳委員思瑤:不,是透過體育署的平台捐贈,體育署會媒合給運動員。
吳次長自心:可以設計為捐贈給體育署。
吳委員思瑤:個人捐贈給體育署也不是全額扣抵。是嗎?
吳次長自心:全額。
吳委員思瑤:不是扣抵20%嗎?
吳次長自心:那是捐給政府。
張廖委員萬堅:就跟捐給學校一樣。
吳次長自心:如果機制設計成這樣,就比較沒有問題,而不是個人直接捐贈給個人。
吳委員思瑤:那要看體育署願不願意,體育署要不要說明一下?
張廖委員萬堅:應該本來就有這種機制了吧!
主席:署長請說明,我們就卡在這一條。
林署長德福:體育署有這樣的平台,但沒有透過這個平台捐贈的其實也很多,例如在台中也有類似機制。體育署固然有這樣的平台,但並非國內所有贊助都放在這裡面。
主席:那體育署的態度怎麼樣?現在所有委員都在幫你們爭取。
張廖委員萬堅:我來說明一下我們在基層推動時最後都怎麼處理,就是到法院公證,成立公益法人協會,畢竟我們要募款,對方也必須徵信,確認我們有沒有把錢轉給學校。後來我們透過協會捐贈給在法院登記有案的公益法人,每年所有會計帳都要送法院,我們就是這樣捐贈,例如給某球隊,大概都是這樣轉的,而這樣轉是沒問題的。也就是說,由捐贈人先捐給公益法人,我們也會說明該捐款合於綜合所得稅法第幾條,可以扣抵所得稅。大致上,目前我們在基層推動運動團體就是透過這種方式。
我們現在一直在討論個人捐贈給個人要如何扣抵綜合所得稅,昨天財政部打電話來時,我也在想這個問題,後來才想到,我們真的都是成立一個仲介的法人平台,才有辦法解決免稅、扣除這類問題。至於我們到底要透過修正本法來鼓勵個人捐贈,還是透過綜所稅法鼓勵對運動事業或個人團體捐贈?要怎麼認證好像確實有困難,包括個人徵信也一樣。至於我們現在接受捐贈的機制有沒有問題?我覺得沒有問題。我們如果要捐款給學校,由學校成立基金會,那我們對基金會的捐款就可以百分之百扣除,沒有20%的限制。至於公益法人屬於協會,那就是扣抵20%。
吳次長自心:針對委員剛才提到的公益協會,基本上,其帳務與憑證都有一套現有法令規範在運作,所以是信而有徵。但稅法上通常沒有要求個人記帳或保存帳冊、憑證等要求,對那些法人組織才有。
主席:這些技術問題,財政部一定要克服,否則大家不知道提出多少次了,結果都卡在這些技術問題,完全無法執行,對我們的運動產業發展來說會有困難。
吳委員思瑤:我建議,我們都選舉過,並且在選舉時成立專戶,例如吳思瑤競選立法委員政治獻金專戶,該專戶會經過考核,也就會受到一定的監督。那我們是不是也可以鼓勵所有運動員個人成立運動專戶,例如棒球選手陳偉殷運動專戶,以昭公信?我覺得這也是操作方式,請財政部想辦法,一定可以的。你們只要套用政治獻金的邏輯,或許大家不喜歡捐給吳思瑤的私人帳戶,因為無法受到外部監督,那就成立政治獻金專戶,有監察院可以監督,因為我們必須把帳戶資料報給監察院。所以,也可以成立一個陳偉殷棒球運動專戶,由體育署考核等等。
我早上質詢時,不知道次長在不在。政府完全跟不上民間,現在民間群眾募資不知凡幾,而且2017年第一季,在全台灣的群眾募資中,運動類的捐贈就是第一名。從這些群眾募資可知,大家都願意把自己的錢捐給個別運動員、個別體育活動,或者開發新運動遊具,這些做法在民間其實已經非常活躍地進行了,涉及國家監督者反而沒有辦法。我們既然看到民間有這樣捐助體育的能量與意願,就要跟進民間,否則每當我們想透過體育署協助運動員得到他們應得的民間支持,都被卡住,資源就會逐漸流失。你們可以去看看群眾募資有多少人願意主動捐贈,這些捐贈與捐款人的收入都無關,即使無法折稅,他們也願意捐款。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接下來是張廖委員萬堅。
蔣委員乃辛:我的提案原本是第二十四條之一,結果被排到第二十六條之一去討論,本來應該是稍早就可以討論到,結果一直到現在還沒辦法討論,可是我現在得到9樓質詢了,可不可以先讓我說明第二十四條之一?對於第二十四條之一,我主張個人消費、參加運動賽事,一年應有2萬元的免稅額,可以報抵綜合所得稅。體育署基本上沒有意見,財政部到現在還沒有跟我說明。如果照吳委員思瑤剛才講的,財政部曾就不同意見與她溝通,既然財政部沒有與我溝通,就表示沒有意見,那就照委員的條文通過,好不好?
吳委員思瑤:是我打電話問財政部的。
主席:請財政部先就此事回應蔣委員。
宋副署長秀玲:關於購買賽事門票支出,根據所得稅法,一般來說有標準扣除額,所以大多以標準扣除額處理,每人標準扣除額是9萬元,如有配偶則提高到18萬元。對於零星支出,現在都是這樣處理。
蔣委員乃辛:如果我希望計入所得稅標準扣除額,那就不用提案修法了。財政部很奇怪耶!都在玩假的。政府鼓勵運動賽事、鼓勵全民體育,卻不鼓勵體育消費,只能計入標準扣除額。要是計入標準扣除額就好,我何必提案修法?
宋副署長秀玲:我再補充一下。個人購買這些門票,如果要按照委員建議列舉扣除,門票上必須載明購買人的名字。就好比我們去醫院看病,我們拿到的掛號與醫藥費也很零星,個人在準備與整理上有時候也滿麻煩的。
蔣委員乃辛:這是技術上的問題,只要財政部要做,就會想出辦法。如同剛才次長講的一樣,體育署既然想辦,由體育署自己去思考流程就可以了嘛!這種方式為什麼不能做?
宋副署長秀玲:因為它不是……
蔣委員乃辛:因為你們存心就不想要!
宋副署長秀玲:這不只是財政部的問題,還包含辦賽事的人。
蔣委員乃辛:你就說你們存心不想做,因為政府不鼓勵民眾參與運動賽事,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是反對的。你明白講出來就好了,何必扯那麼多理由?而且,我的提案也不是今天才提出來,而是老早就提出來,都過好幾個月了,財政部也不曾與我溝通,光是在這邊提出一大堆反對意見。那你們贊成的是什麼方式?如果你們贊成,那請你告訴我,你們贊成用什麼方式,我也可以再修正提案啊!你們就是反對,除此之外,還有什麼?
宋副署長秀玲:綜合所得稅扣除有不同處理方式。
蔣委員乃辛:如果你們反對,我就不要聽你解釋了。
宋副署長秀玲:請讓我先講完,您再決定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如果要扣除,不是只有財政部的問題,就像醫藥費一樣,醫院也要配合,因為病人是個人身分,所以很清楚,但現在賣門票的人通常不願意特地修改系統,針對每位買票人的名字等資料加以區分,萬一看球賽的人不是同一人,或是為了換人,還要更改票券上的名字,所以連辦活動的人本身都會覺得更加複雜。
蔣委員乃辛:不,只要財政部接受,就會想出辦法了;如果你們不願接受,就不會去想辦法,對不對?
我想請教林署長,這樣的條文如果通過,對於振興體育有沒有幫助?
林署長德福:有幫助,因為這是鼓勵看球賽與消費。
蔣委員乃辛:對啊!所以,體育署的立場是支持的。
林署長德福:蔣委員,您的這條條文及前面一條,其實在技術上都沒有問題,如果財政部或賦稅署同意,所有後端作業,包括如何認證等程序,體育署都願意做。
主席:請各位務實一點,即使本法案在今天的委員會順利通過,送出去二讀時,只要財政部一向柯總召反映,法案就會全部擱置,那是最現實的問題,也是我們最需要解決的問題,因為只要財政部一開口,畢竟財政部要捍衛稅務。但是,吳次長真的要幫我們想辦法,處理這個部分,因為委員都殷殷期盼。就像吳委員志揚的提案條文也特別提到這個部分,他主張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1萬5,000元為限,顯示許多委員都提出了相同的構想。
陳委員學聖:我不是要幫財政部講話,但我主張教育委員會對於此事要有全盤的考量,因為我們不僅針對運動賽事,也包括閱讀、藝術消費、文化消費,既然要做,總要一起做,不然外人會覺得教育與文化委員會只看重體育。
蔣委員乃辛:這個說法我贊成,可是法案總有先後啊!要不然幾項法案一起審也可以啊!
黃委員國書:藝文消費如果可以比照辦理,我舉雙手贊成,例如鼓勵閱讀,我都贊成。
主席:我們先談體育的部分。
黃委員國書:我就先來談這個部分。現在有一個體育運動贊助資料庫媒合平台。
蔣委員乃辛:對不起,我這個案子要怎麼處理?
陳委員學聖:先通過啊!通過以後,藝文的部分就有比照的空間了。
黃委員國書:對啦!
陳委員學聖:教委會要有自己的態度,以後要怎麼樣再說,本條就先通過,好不好?
黃委員國書:我都支持。
主席:不好意思,蔣委員乃辛剛才特別提到,他等一下要到9樓質詢,對於本條安排在第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十六條之一,他都沒有意見,只要條文過了就可以。
蔣委員乃辛:沒錯。
主席:不論扣除數額是吳委員志揚提案的1萬5,000元或是蔣委員乃辛提案的2萬元,可不可以請財政部先針對這部分加以回應?
吳次長自心:其實財政部的看法剛才已經報告過了。
主席:所以財政部目前的態度就是認為不宜就對了?
吳次長自心:是。在目前綜合所得總額裡,這類列舉扣除項目或免稅額占整體稅基的比例已經接近60%,所以任何一項扣除額增加都會進一步影響稅基,我們不得不說明這一點。即使我們是在扮演壞人的角色,但也不得不向委員報告我們確實有這樣的困境,因為稅基會受到影響。
吳委員思瑤:我的看法還是一樣,針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既然財稅部門比較保守,那我建議先從最需要的那一端著手。在我看來,最需要的那一端就是要優先協助發展運動事業的運動員與弱勢運動團體,以這樣的邏輯推演,我認為第二十六條可以先通過,也就是可以折抵費用。至於第二十五條與第二十四條,我們可以再訂定研究方法。如果全部綁在一起,我可以同意財政部的說法,也就是一下子門都開了。方向上,我都支持通過,只是現階段比較困難,既然我們是執政黨,也許要有多一點考量與承擔。但最需要、最迫切的,回到法條來看,我認為還是第二十六條,因為它規範的是運動員與團體之需要,而不是回饋,例如第二十五條處理的是企業給自己的,第二十四條則是運動消費人口回饋給自己的。如果照輕重緩急的邏輯推演,我呼籲先聚焦處理第二十六條,也請財政部放手。至於第二十五條與第二十四條,我們可以再考量。
蔣委員乃辛:基於教委會的立場,對於參與運動賽事的費用能夠扣抵,我相信大家都不會反對,包括藝文活動也一樣,大家都不會反對,所以,我建議,就像陳委員學聖講的一樣,今天就通過,代表教委會的支持。至於二讀會要怎麼處理,那是二讀會的事、是另一件事,財政部到時也可以處理。委員會也可以不支持我的立場,但難道就只聽財政部的一句話?而體育署表示支持,我們就不管體育署了嗎?無論如何,教育部體育署還是教委會監督的部會啊!胳臂總是要往內彎啊!所以我希望今天直接通過,二讀會要怎麼處理,那是另一件事。
主席:對於蔣委員乃辛所提的第二十四條之一,也就是綜合所得稅扣繳這個部分,各位委員有沒有共識?其他委員有意見嗎?
李委員麗芬:基本上,我贊成吳委員思瑤的意見,如果委員會對其他法條比較沒有共識,就優先處理我們覺得比較急迫的部分。企業在贊助團體或個人時,其實通常會找一些對企業未來行銷或企業形象有利的對象,可是對於那些真正需要的人,企業可能都不會看見、也不會投資他們,因此,本席認為,我們一定要開放對個人運動員或團體的支持。剛才所講的只是一個技術上的問題,其實,吳思瑤委員講得很好,譬如採用專戶的方式,或是否有可能捐給體育署,因為我們有這樣的一個平台,甚至還可以百分之百的抵稅,是不是可以透過那個平台捐給體育署,再由體育署將錢撥給運動選手,這也是一個方式。本席認為,這件事是可以做的,只是要請體育署想清楚我們可以採取哪些方式,我覺得設立專戶也是很棒的方式,如果無法設立專戶,就回歸由體育署來提供協助。
主席:顯然大家目前都是聚焦在剛才提到的第二十六條之一,因此,無論是1萬5,000元或是2萬元的扣繳,我們現在是不是用一個比較快的方式先做處理?如果大家都有共識的話,我們就讓它過關,但是,顯然大家的共識度並不足夠,因此,我們是否就用不記名表決的方式來處理這個部分?因為蔣乃辛委員、陳學聖委員與吳志揚委員都有這樣的看法,如果在這個部分沒有共識的話,其實很難再繼續下去,你們現在講的是兩個層次的問題,我們就先解決蔣乃辛委員的問題。基本上,有兩位委員提出關於每年扣除數額的修正提案,本席認為,大家應該要有一個共識出來,否則,我們就會卡在這兩個問題,好不好?
吳委員思瑤:既然後面還有幾條,本席建議先從沒有爭議的條文去做處理,那2條就先保留,好不好?
蔣委員乃辛:主席,如果要記名表決,現在就記名表決,沒有關係,我們希望趕快把這個問題結束。
吳委員思瑤:先保留,等到後面再處理。
蔣委員乃辛:就用記名表決,提案表決啦!
主席:蔣委員,我們就暫時保留,先處理後面比較沒有爭議的問題。
蔣委員乃辛:本席要上去質詢。
主席:你要上去質詢?
張廖委員萬堅:等你回來再處理。
蔣委員乃辛:本席要上去質詢,現在本席要求繼續表決,可以嗎?現在處理嘛!
主席:蔣委員,我們現在先做討論,等你上去質詢回來後,我們今天一定會做一個明確的處理,這樣好不好?我們先不討論這個問題,現在先針對第二十六條的技術性問題與財政部進行討論之後,有關於扣除額的部分……
蔣委員乃辛:如果大家不同意就不同意,沒有關係啊!只要把自己的意見表達出來,記錄在會議紀錄上就好了!投票啊!
何委員欣純:蔣委員,你就先去質詢,我們等你回來啦!
蔣委員乃辛:大家就用表決的方式,本來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如果大家都反對,那就把名字記錄下來,對不對?
主席:本席就先做處理,這個部分暫時保留,是不是要表決或等下有額外討論的空間,關於第二十六條之一的討論,說不定等你上去質詢之後就豁然開朗,我們現在就先做這樣的處理。
蔣委員乃辛:如果是這樣的話,本席也無法接受!假設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反對的意見,沒有關係,那就表達出來就好了。
主席:他們只是要再思考一下,因此,這個部分先暫時保留,等下再來處理。
蔣委員乃辛:如果要再思考,大家就繼續思考下去嘛!保留之後就提協商嘛!
主席:我們就先暫時保留,好嗎?
蔣委員乃辛:不需要嘛!
主席:蔣委員,這個部分就暫時保留,我們先討論第二十六之一條的部分,至於你提的那個部分一定會在今天做處理,好嗎?蔣委員,給我們一點時間,一定會做一個處理,謝謝。
次長,關於捐贈的部分……
蔣委員乃辛:主席,以後所有的法律條文只要有人反對就統統不處理,大家好好思考!
主席:沒有,我們現在不是反對……
何委員欣純:蔣委員,你不要生氣。
蔣委員乃辛:本席很少會對條文如此堅持,本席很少會如此的堅持!
何委員欣純:我們過去在許多委員會討論條文的協商過程中,本來就會有很多都是這樣的狀況。
蔣委員乃辛:如果你們不支持本席也沒有關係,那就記名表決,把大家的意見表達出來,對不對?
何委員欣純:蔣委員,從你上屆當選立委與我們成為同事之後,每次法條的協商碰到大家意見不同,需要再思考時都是會先保留,等到後面再回過頭來處理,本席認為,這是委員會中大家都很認同的優良傳統。你這樣子就走,就這麼沒風度……
主席:我們先處理第二十六條,讓財政部說明技術性的問題。
吳次長自心:剛才聽過各位委員的建議,一個是體育署現有的平台,另外一個就是專戶的設置問題,現在我們是大膽建議,能否在不修法的狀況下做個嘗試,如果把錢捐到體育署的這個既有的平台,基本上,就是對政府的捐贈,根本不必修法,當然就是百分之百的扣除,只是後面如何watch、如何run的問題。另外一個就是設置專戶,如果這個專戶是設在教育部,而且它也有一個watch的機制,一樣是對政府的捐贈,一樣是百分之百的扣除,根本也不需要修法,可不可以這樣?
吳委員思瑤:次長,本席不知道你在堅持什麼?你應該堅持捍衛的是擔心稅收減少,這是你要堅持的部分,但是,假設透過這個方式抵免你都同意的話,我們用修法的方式更能夠彰顯鼓勵個人增加對於個人運動員的投資與捐助,Why not?也就是說,你到底是要裡子,還是要面子?現在看起來,你認為不要修條文,稅收沒有受到影響也沒關係,若是如此,我們修條文是更能彰顯鼓勵這樣的個人捐助,Why not?
吳次長自心:個人直接對個人的捐贈是比較有疑慮的,一般而言,這樣會有贈與的問題。
吳委員思瑤:你是擔心會捐給自己的小孩?
吳次長自心:也有可能。
李委員麗芬:有曾經評估過稅收會損失多少嗎?
吳委員思瑤:你這是一個防弊的思考,說真的,如果本席的女兒是戴姿穎,為人父母,有如此優秀、如此具有運動才能的孩子,拿錢出來栽培他,也不是不行啊!現在你們擔心有人會刻意利用捐錢給優秀運動員可抵稅的方式,而捐給自己的小孩,所以採取防弊的思考,問題是現在的贈與稅只有10%,不是嗎?你們就為了要防堵這個部分,而要將整個民間捐助的門關上,其實,就算是如此,又何妨?或者你們也可以排除。
黃委員國書:如同你說的,這又何妨,這個並沒有多麼的了不起!
吳委員思瑤:又何妨,我都可以捐給別人,不能捐給自己的女兒嗎?
黃委員國書:剛才賦稅署提到體育署有一個體育運動贊助資料庫媒合平臺,請問這個媒合平臺已經行之幾年了?
林署長德福:很多年了。
黃委員國書:我們看一下近3年成功媒合的成果,104年有35筆,才2,505萬元,這是指全台灣喔!105年媒合49筆,總共2,000多萬元;再來是支援培養運動員的部分,103年只有18人,總共是420萬元。賦稅署,你們認為你們的容忍就到這樣的程度而已嗎?你們認為減免的金額就是如此而已嗎?103年18人共計420萬元,104年度16人共計583萬元,105年27人共計876萬元,賦稅署允許開的門就只有如此嗎?就只有如此嗎?
吳次長自心:因為剛才委員提的是透過現有的公益組織……
黃委員國書:對啦!對啦!就是這個平台。
吳次長自心:但是,它還不是直接對個人。
黃委員國書:所以我們現在要把這個門再打開一點,當然我們也不能都怪賦稅署。本席為何要講這個?這與體育署整個平台的設計也有關係,我們希望這個平台能夠更多元,其實是中華奧會在處理這個平台,所以非常有限,而且它的對象特侷限的,如果我們可以將這個平台開放給所有國內支持體育運動的個人,這個平台才會大啊!如果你們的平台每年的成果都只有這個樣子,體育署,坦白講,你們的平台就只能是如此而已,食之無味棄之可惜!雖然中華奧會多了一項工作,但是,這項工作卻做不出什麼事,像張廖萬堅委員一個人搞一個平台都比這個多多少了,比起體育署或中華奧會要多更多了!雖然你們說已經有既有的平台,問題是你們的成果就只有這些錢而已,有什麼了不起的!就算真有你剛才所講的,可能有人利用這種捐贈(實際上是贈與)的方式來避稅,又何妨呢?有什麼了不起,能避掉多少錢?能避掉多少錢?就你們整體的稅收而言,只是九牛一毛而已,不要為了這一點點錢而斤斤計較到這種程度,真的啦!
主席:次長,我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每位委員都已充分表達意見,本席個人認為現在就先休息5分鐘,針對委員提出的版本、提出的字詞,財政部不能只是站在防衛的立場,應該要看看目前的版本中是否有哪些規定可以放在文字上做一個開放。我們只說今天務必要送出委員會,至於你說要到二讀、三讀,或者財政部與執政黨之間要做什麼樣的協議,並不在我們的考慮範圍內,針對今天的條文,現在你們就利用5分鐘的休息時間趕快討論做出修正,否則我們的立場與你們的立場完全不同,但是這也是代表體育署的立場,對嗎?我們就先休息5分鐘,請次長趕快討論看看,在文字上該如何修正,才能讓彼此妥協各退一步,起碼要做出與過去不同的部分。
現在就先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各位委員,針對有意見的部分,包括蔣委員剛才非常堅持的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我們剛才不斷討論的部分,我們就先保留,請教育部與財政部雙方的次長及相關人員根據條文及委員的意見草擬修正的文字。
現在我們就先處理第三十條,比較沒有爭議的部分。黃國書委員的版本增加了「中央」2個字,這樣可以嗎?
黃委員國書:第三十條非常的單純,就是增加了中央主管機關。
主席:我唸一下:
「第三十條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大型運動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所需之聯外道路得由主管機關協調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
只加「中央」2個字,可以嗎?
張廖委員萬堅:請體育署說明一下。
林署長德福:我們建議維持原來的條文,也就是「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不要再加「中央」2個字而變成「中央主管機關」,因為主管機關就包含地方政府在內。
主席:好,沒有問題,第三十條就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分別有黃國書委員以及柯志恩委員的版本,一樣都是在文字上做修訂,黃國書委員是否要先說明?
黃委員國書:加上「中央」2個字,體育署也已經同意了。
主席:好,我就唸一下:
「第三十一條 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有關機關定之。」。
如果各位都沒有意見,第三十一條就按照以上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三十三條。
黃委員國書:本席有提出第三十三條的修正動議,大家參考一下,希望在本條例修正條文公布日起算6個月內公告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辦法,因為這個牽涉到非常多執行面的問題,如果不給體育署一個期限,你們就這樣放著,最後就會很麻煩。
林署長德福:本來就有規定了。
黃委員國書:既然本來就有規定,那就寫上去嘛!
林署長德福:但是,所有的條例都沒有這樣的寫法。
黃委員國書:你確定嗎?你要確定喔?6個月以內你們要針對……
何委員欣純:問法規會。
洪副處長怡玲:關於母法通過後的子法控管,其實行政院有規定各主管機關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而教育部對於這個部分是非常嚴格的執行,因此今天這個條例修正通過之後,我們部裡會馬上將它列入子法控管的機制中。
黃委員國書:現在運動產業歸納的範圍那麼多、規範的項目那麼多?
洪副處長怡玲:我們會列入子法控管中,在每次的主管會報中都會再提報,請各主管機關……
黃委員國書:你們都有子法嗎?
洪副處長怡玲:我們教育部針對各項法律的子法都有進行控管的機制……
何委員欣純:這項條例修正通過之後,應該有不少子法要修正,你們是否已經盤點了?
洪副處長怡玲:我們會後……
何委員欣純:必須要先盤點,才能知道是否能在6個月內啊?
張廖委員萬堅:不是本席要吐槽你們,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是100年7月通過,去年本席上任之後就針對它進行盤點,你們的相關子法,包括本席剛才所提財團法人的部分也要訂定子法,但是你們都沒有訂定,就是因為沒有訂,後來就不了了之!然後你們就說要將它刪除掉,這條法令要訂定財團法人產業什麼什麼的發展研究院,連這條法令都還沒訂,現在就打算修法把它弄掉。說實在的,本席之所以如此重視這個條例,就是因為我們看到許多很可憐的運動員沒有去路,產業不發達,他們真的是沒有地方去。當我們在看這個東西時,發現本席去年總質詢就是提到這個問題,許多相關的子法沒有訂定,哪裡有訂?根本都沒有訂,甚至還沒訂就要將它刪除,過了5年就將它刪除了。
黃委員國書:體育法去年通過有關於保險的部分,你們也沒有訂定子法。施行細則呢?不是應該在6個月內公布,完全都沒有啊!就是因為沒有,本席才會擔心被你們一拖又不見了。
洪副處長怡玲:委員剛才關切的應該是實質法規命令的部分,目前法規命令的部分確實還未列入我們的控管,但是在授權命令的部分,我們法制單位確實是依照部長的指示進行控管。至於委員剛才關切的那些訂不出來的子法,我們也都有定期督促體育署,他們在政策與業務上無法訂定出來,這個部分就不是列管的問題,可能是當初在訂定的時候……
何委員欣純:本席整理一下,其實我們都支持黃委員與張廖委員的擔心,大家都是好意要提點你們,因為過去修法的過程中有許多的子法、法規或辦法統統都沒有按照6個月的時程訂定出來。現在本席要提出2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在這次的運產條例通過之後,你剛才說對於6個月內要通過的子法會進行列管,但是,你是否已經盤點過有哪些子法是需要的?更何況,你還表示列管的部分要區分為授權的以及另外一個本席剛剛沒有聽清楚,因此,本席現在要了解是不是所有的辦法、法規或子法統統都能夠完成,這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第二個問題,再來就回歸到法律面,在法的體制上,無論是任何的法令修正,最後這一條是否有把「6個月明定」幾個字寫進去?
洪副處長怡玲:我先回答第二個問題,對於督促主管機關訂定子法的這個部分,行政院本身就……
何委員欣純:現在本席問的不是行政院的督促,而是要問你在法的體例上有沒有這樣寫過?可不可以這樣寫?
洪副處長怡玲:從來不會這樣寫,因為在子法訂定時,主管機關會面臨到什麼樣的困難,其實很難去做預測,所以……
何委員欣純:那就做附帶決議啦!
洪副處長怡玲:附帶決議應該是OK的。
張廖委員萬堅:本席要提醒新上任的署長與次長,其實第十五條也是一樣,本席真的曾經看過這個法案,實在是很奇怪,政府應該協助設置運動產業聚落,並制定相關獎勵措施與優先輔導的辦法,這個部分也沒有啊?這個條例都訂定5年了,到現在也沒有看到子法?如果是訂不出來,那就要有母法,所以……
主席:這個部分是不是要採用附帶決議的方式?如果要採用附帶決議的方式,那就趕快去擬定文字。其實,大家就是擔心沒有條文的規定,6個月之後完全不了了之,過去也是有跡可循、過去就是有相關的經驗,難怪大家會擔心!
何委員欣純:上次修文資法時,有很多也是這樣子要求。
主席:提附帶決議可以嗎?
黃委員國書:可以,本席可以接受,不過本席要提醒你們,現在有十幾樣的類別,你們得一一去處理,是不是?譬如運動資訊出版業,你不要以為出版業是文化部的事情,與體育署沒有關係,其實你還是要一個一個去處理。本席可以同意放在附帶決議中,不過,沒有施行細則,這部法就算是通過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這部法是用來使用的,不是用來宣示的,真的就是如此!它是要拿來使用。本席可以同意提附帶決議,不過,你們要辛苦一點,趕快去做。
主席:黃國書委員的提案就以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我唸一下第三十三條的條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如果大家都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三條修正通過,至於黃國書委員的提案,請體育署儘快擬出附帶決議。
接下來,本席唸一下黃國書委員所提第十二條的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優先補助高中以下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並應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六個月內修正補助辦法,明訂補助各級學校之比率。
提案人:李麗芬 蘇巧慧 陳學聖 何欣純 柯志恩 蔣乃辛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黃國書
主席: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十二條的附帶決議就照案通過。
現在我們回過頭來討論第二十六條,財政部的條文還在擬嗎?
吳次長自心:主席,可能不能說是財政部的條文,因為今天在場的財政部人員並未獲得授權,我們只是嘗試把委員剛才提出的意見,就現行法令在許可範圍內擬出來提供給委員參考,並不是財政部的條文,好不好?
主席:好,試圖擬定一些條文,需要多久的時間?次長,需要多久的時間?
吳次長自心:5分鐘就好了。
主席:好,5分鐘。再來,第二十四條之一呢?
張廖委員萬堅:第二十四條之一要全面去考慮,光是我們教科文委員會裡面對文化……
主席: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關於扣除額的部分,蔣乃辛委員與吳志揚委員都有提案。
張廖委員萬堅:本席很尊重蔣委員、也很贊成這個方向,但是我們的教文會對於包括藝術的消費、文化的消費與圖書的消費等等,其實也有很多意見,當時在提建議的時候,我們是用專案質詢,財政部都有點保留,因此,本席認為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請它來檢討這方面的消費,可以有一些比較全盤性的考慮。因為它是採用標準扣除額,現在每個人都有固定的額度,剛才他們也說明都統合在裡面了,如果我們認為應該要增加文化的支出、圖書的支出、運動的支出或藝術的支出等等,既然有這麼多種,該怎麼辦?是不是請他們同意這些項目總合起來列舉扣除2萬元,或是買書2萬元、運動消費2萬元、觀賞藝術表演2萬元或1萬5,000元,其實,針對這個部分,大家可以討論,本席贊成在這方面有一定的扣除額,但是因為牽涉到很多種面向都需要,我們現在就通過是否會造成問題?雖然陳學聖委員認為這個部分先通過,後面的部分就都可以過了,但是這樣就會變成很多,我們不能這樣子,本席認為這樣是不負責任的。
主席:我們先請陳學聖委員發言,之後再請蘇巧慧委員發言。
陳委員學聖:本席也希望藝文消費能夠納入,但是現在如果為了藝文消費而卡住這個,反而不是本席想要的,因此還是就運動的部分先行,後面的藝文再跟著比照辦理即可,好不好?儘量讓它通過,教委會還是要有一個態度出來,好不好?
主席:蘇委員發言後,再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蘇委員巧慧:本席滿贊成剛才說要整體考慮的作法,在本席進來一年之後有一個很大的感覺,就是我們的修法都是想到哪裡就修哪裡,修完之後就會發現新的問題,既然如此,為什麼不把整個狀況好好的全盤檢視一次,再著手進行修正,讓制度能夠走得久一點?其實本席也支持為了讓運動產業的空間能夠更大,必須要有個人捐助的空間,至於是否要設置專戶,當然也是一個方法,但是設置專戶的背後也必須要有很大的配套,譬如政治獻金的方式,大家都知道候選人政治獻金的限制有多麼的嚴格,背後有多少的相關規定,在這邊是否也要同步做到?到底誰是那個可以被捐助的運動員?該如何認定?這些可能都會產生新的問題。雖然大家都想支持運動產業、大家都想支持運動員,但是在討論修法時是否能夠不要想到哪裡就修到哪裡,本席認為這樣可能會是比較負責任的做法。
陳委員學聖:本席補充一點,可以將蘇委員的意見顧慮進去,我們先讓它出委員會,再給財政部一個月的時間,於朝野協商時提出他們的版本,這樣應該就可以更周全一點。但是唯一確定的就是要給它一個扣除額,至於細則就請財政部去研擬,我們就給他們一個月的時間,好嗎?這樣也可以吧?蘇委員,尊重一下前輩!
蘇委員巧慧:你是資深委員,你資深!
吳委員思瑤:本席的思考是,當我們宏觀去看政府要用多少的稅收來鼓勵人民去做某些消費,所謂的宏觀,根據本席的認知是包括藝文,可能再加上圖書、體育,整個加總起來大概就是2萬元,因此這個部分是不能讓體育先行的。也就是說,必須總體先算出政府財政能夠承受多少、願意拿出多少做優惠,而且要整體來看有哪些類別要納進來,而不是今天就先決定體育是1萬5,000元或2萬元,未來藝文的部分再決定是1萬5,000元或2萬元、再來出版又是1萬5,000元或2萬元,這樣做對於財政真的是會有很大的傷害,所以必須要整體去做評估。本席支持運動賽會的觀賞投入列入扣除,不過那是在很多選項中的一個。雖然本席支持這個方向,但是今天無法在這一條就處理是5萬元或2萬元。本席認為,我們教科文委員可以共同思考、共同處理出版、藝文及體育的總數加起來是多少,期待我們能夠通盤來討論,因此我覺得在運動產業條例中無法用這個條文來做2萬元或1.5萬元的處理。
蘇委員巧慧:剛才本席表示的是教文會委員的態度,現在本席要表示的是立法委員的態度。既然我們要討論的是一個方向、我們提出的是一個方向,至於解決的方法,當這個方向在委員會質詢時已經提出過很多次,行政部門就應該要提供解方給我們,把它變成是選擇題,讓我們來做選擇,怎麼會是我們在逐條討論時,發現你們並沒有想到,而我們還得在這裡花10分鐘、20分鐘、頂多是30分鐘的時間,想出一個影響全國國民的解方,甚至還要為這個方案負責,本席認為這樣有點奇怪!
主席:對啊!我們從上個會期就已經開始提出,彼此之間的橫向溝通的確是不足,每次到這個時刻才會暴露出這些問題。
關於第二十六條的部分,這是你們剛剛擬定的嗎?我們先來看一下第二十六條的文字。
陳委員學聖:主席,本席最後再做一個建議,過去教委會有一些優良傳統,與財政部對抗時就因為教委會的堅持而有很多突破,以電影法為例,當時我們希望能給予國內的電影界獎補助,雖然財政部認為這樣會違反WTO的一些規定,但最後我們還是突破了!其次,關於文資法規範的古物捐贈,我們要求給予一些稅法上的優惠,財政部也是因為某些顧慮而不同意,但是我們仍然還是逐步突破了!本席希望現在仍然能夠維持我們與財政部對抗時的優良傳統,而且剛才本席舉的都是千真萬確的案例,好不好?
主席:謝謝資深召委的意見。
吳委員思瑤:本席回應一下資深召委,過去的對抗我們來不及參與,未來的對抗我們一起來努力。
主席:財政部寫好了嗎?我們現在就來看一下。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事業單位推行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個人合於前項除第三款外所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列舉扣除額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前二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吳委員思瑤:OK。
張廖委員萬堅:太棒了!
主席:真的很專業!
張廖委員萬堅:最專業的是第二十六條之一,之二就更專業了。
主席:我們再看看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二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運動員者,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一項專戶之設置、管理、運用、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吳委員思瑤:所以這是教育部體育署的專戶,對嗎?沒有指定捐款?
主席:對,它沒有指定捐款。
吳委員思瑤:基本上,本席是同意的,現在只是要確定這個專戶是指體育署自己設置的統一專戶,而不是剛才所說跟著運動員走的專戶。本席可以接受,只是要確認是體育署自己要承擔起這個專戶的責任,包括財政部擔心給了運動員之後,他們要如何收支、如何花用、是否運用在發展體育才華方面,這些都是你們要去監督的部分、你們要去承擔的責任,所以本席同意朝這個方向處理。
主席:關於第二十六條之一,剛才本席已經唸過了,請各位委員再仔細看一下。
吳次長自心:這是要取代上面那一條的那一項,也就是「個人要合於……」也要取代掉才行。
吳委員思瑤:本席並沒有要取代,只是要用第二十六條之一來說明第二十六條是如何處理的,本席並沒有要取代掉它。
吳次長自心:但是,我們的建議是,那裡是全額。
吳委員思瑤:現在要處理的是如何運作,剛剛體育署是說只要有專戶的法源,他們就可以處理了,因此第二十六條就依照體育署建議的條文,至於加上第二十六條之一是處理專戶如何運作,所以第二十六條之一不必再去處理扣除額是多少、或是折抵多少的問題。
吳次長自心:但是第二十六條那一項就看不出來有透過專戶的運作,沒有啊!
主席:那兩條放在一起是否會比較清楚一點?
吳委員思瑤:第二十六條的倒數第二項可以加上「前項第二款所指運動員,為中央主管機關培養支援之運動員,得設置專戶……」,放在另外一項。
主席:第二十六條與第二十六條之一,兩者有很多……
林署長德福:第二十六條的後段拿掉,再把第二十六條之一往上挪。
主席:可以把第二十六條的後面拿掉,再把第二十六條之一往上挪,將兩者combine在一起,這樣可不可以?我們先做一下處理。後面這個部分先拿掉,再將另一個部分往上挪一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面到第五款之前都OK,第二項以下為:
「中央主管機關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運動員者,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專戶之設置、管理、運用、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吳委員思瑤:主席,體育署在第一項第三款要排除,你沒有排除,就是企業捐給自己推行運動那一項拿掉,就沒有排除了,你懂我的意思嗎?所以要把原來第三款的排除再放回去。第三款的排除要放在哪裡?剛剛因為一起拿掉了,就不見了。
林署長德福:本來有五款的,現在只有適用到第一款裡面的個人而已。
主席:這樣又太窄化了。其他的部分在現行的法規上面其實都已經沒有問題了,要不要說明一下?
宋副署長秀玲:報告委員,目前現行個人對剛才所列舉的項目只有運動員有問題而已,所以剛才我們才會特別照委員的意思,就針對運動員的部分去寫一個以後可以做的規定,我們這樣的處理是參考委員的意見,而且感覺也滿符合體育署本來的想法,因為體育署現在負責體育政策的發展,他們非常清楚知道未來體育要往哪個方向走。我們希望這些資源到了體育署之後,可以做一個非常衡平而且符合國際未來體育事業發展的規劃及使用,這樣才會讓稅在捐贈扣除的時候有效益,不然最後可能變成濫用,大家都不願意捐款。
吳委員思瑤:所以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都OK?
主席:署長,拿麥克風,快點,他們都已經條列出來了,體育署趕快發表意見。
林署長德福:這樣看起來,個人的部分只有捐助運動員需要做說明、再想辦法,對其他的第一款及第五款,目前的法律上不用再……
宋副署長秀玲:這樣說好了,譬如體育團體本來就可以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來捐贈扣除。另外,第五款也是,這個部分也可以捐贈,等於是透過學校、捐給學校,現在也沒有問題。事業本身所經營的部分本來就不適用,因為它不是事業。第四款是捐贈給政府,本來就可以。所以現在唯一有問題的就是捐給個人,個人捐給個人的確在實務上會有很多問題,所以世界各國沒有個人對個人的捐贈扣除,都是透過一個團體來捐贈。
何委員欣純:你說的文字還是統統沒有。
吳委員思瑤:本來是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列舉扣除額列之,不受金額限制,現在條文修成這樣,這個精神還是在,對不對?
宋副署長秀玲:……還是在,因為它是完全扣除、全數扣除。
吳委員思瑤:OK。
吳次長自心:原先個人捐給個人是完全不行。
吳委員思瑤:所以現在是個人對個人也沒有設限。可以,我知道,那就OK。
吳次長自心:就是避免個人的偏好。
主席:我們先休息5分鐘,大家先溝通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各位,大家都非常地認真,請聽主席最後講一下。有關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其實各委員都有一些想法,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取得最大的共識,我們這麼認真,就是希望大家能夠更精確地討論裡面的條文,而且希望它能夠比較永續一點。所以我們是不是做成這樣的決議,就是第二十六條有關黃委員國書、吳委員思瑤、許委員毓仁、柯委員志恩、張廖委員萬堅的版本先保留;其次,蔣委員乃辛所提第二十四條之一、吳委員志揚等所提第二十六條之一及其修正動議,都與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關,我們也一併保留;除了以上兩個部分需要尋求更大的共識之外,今天審查到第三十三條等協商通過的條文全部出委員會送交院會做黨團協商,好不好?
何委員欣純:應該是送朝野協商。
陳委員學聖:送朝野協商,不要黨團協商,……
主席:謝謝,在場有很多召委。正確的用法是:交付朝野協商。
還有,第三十三條有一項附帶決議如下。
附帶決議:
鑒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奉總統公布並自101年3月施行以來,相關子法長期未能訂定,致使出現空有條例卻無法執行之狀態。為促使中央主管機關積極行政,並實質嘉惠相關運動產業發展,爰責成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修正條文公布日起六個月內公告本條例各條文之相關辦法。
提案人:蘇巧慧 李麗芬 何欣純 張廖萬堅 陳學聖 吳思瑤 柯志恩 黃國書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此外,柯委員志恩等所提第九條之一、黃委員國書等所提第十七條、柯委員志恩等所提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均不予採納。
張廖委員萬堅: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好像不是101年3月施行,而是101年7月。
主席:請體育署確定一下。張廖委員說是7月,你們說是3月,是怎麼回事?
張廖委員萬堅:我記得是101年7月。
主席:所以應該是3月沒錯,是不是?好。
(協商結束)
主席: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義前提下,文字、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紀錄。本草案已審查完竣,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須交由黨團協商。
今天會議作如下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本案須經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柯召集委員志恩補充說明。
報告委員會,今天的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各位,非常感謝!
散會(17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