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星期一)9時至16時5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蔡委員易餘

主席:出席委員23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4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案。

主席:根據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所通過之協商結論,本日議程按照上週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之程序進行,亦即今日只進行提案說明、詢答以及宣讀各版本的條文;另外,精算報告亦會於今日併案報告及備詢。星期三是公務人員的公聽會,星期四是針對公立學校教職人員的公聽會,在這兩場公聽會完成前,法案不會進入逐條審查,現在進行本案的提案說明,說明時間為5分鐘。

首先請提案人段委員宜康說明提案旨趣。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公務人員退撫部分的提案說明已於上星期說明過了,今天我會另外再作補充。關於我們所提版本第四十條與行政院版本第四十條最大的差別就是,包括優存在內節省下來的經費要不要挹注到退撫基金以及挹注到基金的比例是多少。

行政院版本第四十條的規定是,各級政府都要把節省下來的經費挹注到基金中,意思就是除了中央政府之外,包括六都以及各縣市政府未來原本需要負擔的費用都要另外編列預算來補。照今年的狀況來看,政府總共負擔了823億元的優存,除了台灣銀行之外,各級政府又負擔了678億元,在這筆錢之中,中央政府負擔341億元,地方政府負擔337億元,因此中央與地方政府負擔得差不多,各為50%。當然,中央政府要另外編列預算補貼地方政府,但這裡的補貼又不是全額補貼,所以各地方政府還是必須編列預算,要是預算編不出來就要舉債,因此各地方政府其實都是向銀行借錢補貼優存的利息。現在既然把18%落日了,無論是用6年、3年還是2年,地方政府好不容易可以喘一口氣,終於可以不必編列預算也不用借錢了,結果現在又要制定法律要求地方政府繼續借本來可以省下來的錢,以挹注到基金中,這個錢還不是地方政府多出來的錢而是要舉債才有的錢。如果地方政府表示沒錢,預算編不出來就不編的話怎麼辦?再者,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也還要經過地方議會的同意,如此是不是定了一個最終會造成中央政府困擾的法律?地方政府不編的話,中央政府要怎麼辦?要怎麼處理?

如果行政院要制定這個條文,可以約束的就只限中央政府,政府對公教人員有承諾要落實,有人擔心未來換政府之後,每年不會將省下來的錢挹注到基金裡,所以要將它入法好繼續挹注。對中央政府這樣要求還勉強講得過去,但坦白講,雖然在我們所提的版本中是把行政院版的各級政府改成中央政府,但我也還是有疑慮。政府既然要負最終支付責任,最後提撥不足的部分還是要用稅收去補,如果是這樣的話,節省下來的經費就是沒有發生的,本來就應該是政府預算的一部分,省下來的支出本來就可以在國庫中,但現在卻不是如此,原本要省下來的錢,還是要放到基金中,也就是說,如果基金不足,政府本來就要負責。這代表的是,我們認為過去的這18%,雖經過一次次的改變,但它還是不公平的,把不公平的規定改過來之後,難道還要把這筆錢放到基金裡面嗎?這在道理上其實是說不過去的。如果要這樣做的話,政府又該如何處理勞工的部分?政府要怎麼去面對勞工?未來要處理勞保的時候,政府要怎麼處理這個問題?雖然勞保條例也規定政府每年要撥補200億元,但實際上的狀況和比例卻是完全不一樣的。勞保那邊每年要撥補200億元,但在這邊,每年光是中央政府的部分就超過200億元了,相較於勞保的洞與這邊的洞、保勞保的人數和公教人員的人數當然是不成比例的。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建議行政院應重新思考公平性與合理性,不要再堅持第四十條的規定了,謝謝。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教職人員的退撫制度從1996年實施至今,6次精算報告都指出,提撥率其實遠遠不足以達到收支的平衡,亦即退撫基金的設計從一開始就不足以支撐整個退撫的機制,這樣的狀況會隨著退休人員愈來愈多,人民平均餘命愈來愈長,而國人生育率卻愈來愈低的狀況,使得繳費和納稅的人愈來愈少,也讓整個基金變得愈來愈危險。根據精算報告指出,教育人員的退撫基金已於2014年發生提撥收入小於給付支出的情況,預計將於2030年破產,這樣的情況讓大家非常擔憂。如果退撫制度一開始沒有設計好,過去20年政府也不願意面對這個問題的嚴重性而繼續擺爛到現在的話,我覺得這是會讓國人擔憂的,因此我們不應該將這個問題累積到未來,現在就要處理。值此重要的歷史時刻,為了讓台灣永續發展,大家都責無旁貸,因此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修法版本就是希望在公教人員退休後的收入不低於OECD國家平均水準的前提下進行改革,當然,在改革的過程中會有人感到生活上的不方便,但如果現在不改,又要基金不會倒,還要國家負最終給付責任的話,結果就是讓我們的下一代去承擔這樣的後果,相信這是大家所不樂見的。

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的重點是,讓備受爭議也欠缺法源基礎的18%優存利率在3年內全部歸零。在所得替代率的部分則是砍高階,10年內從60%逐年降到50%,另外,我們也要保障基層,10年內從70%逐年遞減到60%。全額月退休俸的起支年齡,行政院版只有10年的過渡期,但這可能會發生晚一年入行卻要晚好幾年才能退休的情況,因此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是將過渡期拉長到20年,以減少這樣的情況發生,並且在育嬰留職停薪的期間還可以繼續累積年資,由政府全額負擔提撥費用。另外,離婚之後依照婚姻存續期間剩餘財產分配的法理,離婚配偶應賦予分配退休年金的請求權。有關財務自動平衡的機制,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設計了年金永續的指數,以及永續指標的燈號,可以按照基金的財務狀況自動調降與調升。

最後,希望大家能夠體諒,因為現在正是我們必須面對年金改革的時刻,也希望大家能夠支持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教育我們的下一代何謂「公平正義」以及「永續發展」,感謝。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代表親民黨團,簡要說明一下親民黨團所提「教職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的立法重點。

親民黨仍不厭其煩地重申我們對於年金改革的立場,我們認為,年金改革雖然已成為大勢所趨,不得不面對的問題,但在改革的過程當中,絕不能以清算、鬥爭、急就章的方式來處理,而是必須以理性、合理的態度進行制度的改變。

長期以來,軍公教人員一直是撐起中華民國政府及整個國家社會運作的骨幹,是政府不可或缺的一環。即使今日,整個退撫基金面臨到財政危機,為了基金永續經營,不得不對當年的制度進行改變,但我們對於全體教師,站在教育的第一線,幫國家培養人才的競爭力,而且陪伴中華民國度過艱苦歲月,我們仍舊要給予最高的敬意。

親民黨團所提「教職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與「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一樣,最重點的一點,就是「瘦大保小」,也就是「瘦高官、保基層」。我們認為每一位退休的國民,都應平等對待,享有老年生活的經濟安全,而這份經濟安全感,不會因為在職期間職級的差別,而有很大差別。

另外,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由於親民黨團主張,不同職業別的最低生活保障應該也有所不同。因為每個職業別的起薪標準不同,若一刀切下去,會忽略調職業的差異性。因此,教職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我們主張以大學畢業任教教師的本俸起薪兩倍作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三、我們也注意到,教師工作的退休年齡不像公務人員體系,可以做到這麼老。因為教師在第一線工作壓力大,且年紀偏高的教師所面臨到的,往往是教育團體或是家長給予的壓力,認為年長的教師不宜繼續任教,進而面臨到提早退休的問題。因此,我們主張,教師要提早領取退休金,其減額年金的規定不應與公務人員相同。

最後,親民黨團還是要一再呼籲,經過這次改革之後,政府應強化基金管理機制,提升基金經營績效,避免未來又重蹈覆轍。因為退休基金的績效,攸關能否提供足夠之退休保障。雖然退休基金的操作,應該避免風險過高的投資,但如果只有保本性的投資,恐怕未來還會繼續再改,繼續要求大家提高繳費金額,而基金仍然呈現入不敷出。政府既然要作為管理機關,就應該努力提高投資績效。

以上是親民黨團這次所提「教職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中,與行政院版最大的不同之處,也期盼在接下來的法案討論過程中,大家能以理性、負責的態度,共同面對這重大的制度革新。

謝謝大家!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立法旨趣: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立法委員段宜康、王榮璋、李俊俋、蔡易餘等24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感到非常榮幸,謹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如下:

一、首先是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之說明:

(一)立法背景與目的: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自85年2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21年,因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撫卹條例)當時配合退撫新制研修,係以原條例之架構為基礎,未作大幅變動,故於退撫新制實施後,產生若干不合時宜之處,亟需檢討修正。鑒於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存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退休所得替代率過高及退休金準備不足等問題,同時為因應社會人口結構高齡化及少子女化之發展趨勢,本部爰在兼顧退休人員權益及社會整體資源公平分配之原則下,參酌當前世界先進國家公部門退休年金改革經驗,配合國家年金改革政策,妥慎規劃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改革方案,經行政院於106年3月30日函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以下簡稱退撫條例草案)至大院審議,期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更為合理健全。

(二)退撫條例草案主要內容及重點說明:

本次退撫條例草案基於立法經濟考量,將現行退休條例及撫卹條例規範合併立法;草案適用對象包括已退、現職及新進人員,草案之全文共計96條,分為6章。另配合新法實施,同時廢止現行退休條例及撫卹條例。主要內容分成5部分,謹說明如下:

1.已退休教職員部分:

(1)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支領月退休金者優存利率分6年由18%調降至0;支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率分6年由18%調降至6%。

(2)逐年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分15年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5年資者由75%至60%;30年資者由67.5%至52.5%;25年資者由60%至45%。

(3)設有最低金額保障:已退及現職人員最低保障金額為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32,160元);但原退休所得金額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2.現職人員部分:採多面向及漸進式之改革措施

(1)調降優惠存款利率、調整退休所得替代率及最低金額保障:與已退休人員相同。

(2)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同時兼顧中小學師資培育的歷史軌跡及教學現場需要,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60歲與其餘教育人員65歲退休年齡區隔處理。

(3)調整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由現行8%-12%調整為12%-18%。

(4)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由最後在職本(年功)薪額漸進過渡至以最後在職前「15年平均薪額」。

3.針對新進人員部分:因應未來全面實施公保年金制,爰將公保年金及月退休金合併計算總所得,並重新設計給付率;其餘事項照現職人員方案進行調整。

4.除前述檢討事項外,另就現行制度中不合宜之措施進行檢討:

(1)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之規定。

(2)廢止年資補償金制度。

(3)檢討遺族月撫慰金制度。

5.其他相關配套措施:

(1)配合國家人口政策鼓勵生育,增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2)為提升基金財務穩健,明訂教職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調降退休所得而可撙節政府支出之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3)為促進公、私部門人才交流,並保障各職域轉換者之年金權,訂定年資保留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之機制。

6.有關退撫條例草案所定改革方案,彙整如附件1。

(三)影響評估

1.整體政府財務支出及退撫基金財務效益部分:本次年金改革過程中,本部已因應改革方案調整,委託精算公司進行各項改革方案之財務影響精算,並以105年12月31日在職及未來50年新進人員為精算基準,同時假設自108年1月1日為方案實施日,在退撫基金提撥費率逐步提升至18%條件下,作完整之財務精算與評估,重點摘略如下:

(1)於各級政府預算(公務預算)部分,因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率的調降,未來50年內,合計約可節省新臺幣(以下同)6,759億元;惟因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提高,則須增加提撥費用成本約1,638億元。

(2)於退撫基金部分,因退休所得的調降,未來50年內,退撫基金應支出的給付,可節省842億元;但因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提高,提撥收入可增加2,520億元;在各級政府可節省之退撫經費全數挹注情形下,退撫基金餘額用罄年度將從118年,延後至138年;教育人員提撥退撫基金的最適提撥費率則可由44.4%降低至38.7%。

(3)前述政府財務支出及退撫基金財務效益,詳見附件2。

2.退休人員個人影響部分:考量已退休人員因應經濟變動能力較低,亦無法改變或增加原有退休年資以提高退休給付,爰為免因退休所得調降後過度衝擊已退休人員原有退休生活之經濟安排,退撫條例草案中,係規劃退休所得替代率以15年為過渡期,逐年調整其替代率,並按所具不同年資,給予層次性的調降結果,以教職員平均退休年資30年者為例,在草案所規劃的循序漸進改革期程(15年過渡期)之後,兼具有退撫新、舊制年資的教職員,其退休所得降幅約落在29.54%至38.24%之間;85年2月1日以前退休,僅具純舊制年資者,其退休所得降幅約落在32.89%至32.94%之間;而85年2月1日以後任教職員僅具純新制年資者,因需負擔較高的退撫基金提撥責任,其退休所得降幅約為12.5%左右(詳見附件3)。另外,整體退休教職員平均每月退休所得,從原來6萬9千餘元,過渡15年降至4萬7千餘元。

(四)法案改革後之效益:

1.退休所得趨於合理:本次教育人員退休年金改革,係合理調整教職員退休所得,落實政府對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活之合理照護。依據本次規劃之改革方案,採循序漸進調降退休所得措施,適度減輕對退休人員所生衝擊。另對已退及現職人員之退休給與均維持現行給付標準,經逐年調降後,最終以「最後在職本(年功)薪加一倍」之60%(以35年為例)為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合理維持退休人員基本經濟生活安全。

2.兼顧世代公平正義:因現行退撫基金採不足額提撥的機制,造成已退休人員以較低之提撥費用,但於退休時可領取較高之退休給與,不僅增加退撫基金之財務負擔,更有違世代正義,為期改善相關缺失,本草案有關調整所得替代率之相關配套措施,針對現職人員、已退休人員及新進人員均一併改革,以符合世代公平正義。至於新進人員則在推動公保年金化之原則下,將公保年金及月退休金合併計算總所得,並重新設計給付率,同時維持與現職及已退人員相當之退休替代率水準,以維持世代間之衡平。

3.年金財務永續經營:本次教職員退撫法制的整體改革如能順利完成,相較於過去只推動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其改革成效將更為顯著。透過本次改革,延長基金壽命,確保基金餘額至少一個世代不會用盡(預估教育人員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含收益)年度由107年延到124年,基金用罄年度將由118年延後至138年)並透過定期滾動檢討,讓基金永續。

4.建立定期檢討監控機制,以利年金制度永續發展:教育人員退撫制度之建置,目的在給予退休人員合理老年生活保障,必須衡酌國家財政負擔、整體經濟環境及社會發展趨勢,與時俱進作合理之調整,透過中央主管機關每5-10年定期檢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之機制,以利年金制度永續發展。

接著針對立院黨團以及委員所擬具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進行說明。目前提出的草案版本有,段宜康委員等24人之提案版本、時代力量黨團版本以及親民黨黨團版本。經詳細檢視所提草案內容,對於退休金的計算基準、調降退休所得以及優惠存款利率的方式、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過渡期、請領遺屬年金的條件限制等相關改革措施也分別提出不同的設計。這些意見確實值得從世代正義、財政永續等各面向共同深入研討。不過,有鑑於目前的行政院版因經多次座談、委員會議以及國是會議而廣納各方對話的意見,同時也審慎地針對地方政府財務進行精算評估,爰建請委員能依照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的草案版本進行審查,相關的改革措施也請委員們大力支持。

本次教育人員年金改革法案,係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及社會趨勢發展,同時兼顧世代及職業之衡平,適用對象包括已退、現職及新進人員,其中調降現職及已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相關配套措施亦衡量信賴利益與欲達成之公益結果,採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以減輕衝擊並符合信賴保護原則,期達到退休制度照顧退休教職員老年經濟生活的建置意旨。本次教職員退撫制度的調整攸關國家未來發展,爰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俾使本次退撫條例草案可以順利完成立法。

以上報告,敬祈 各位委員惠予支持,謝謝各位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本聯席會(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非本聯席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你是否關心退休教職員的年金改革問題?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第一線的老師平常從事教育工作,不管是教學上的表現或者是退休相關的問題,教育部一定給予關心。

吳委員志揚:4月19日當天雖然還沒有談到教職員的年改問題,你有沒有全程關心這個事件的發展?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年金改革是社會各界高度討論的議題,無論我個人或者教育部,因為此事也關係到教育界的同仁,所以對於此事的整體發展,我也特別留意。

吳委員志揚:部長應該要很關心才對。

潘部長文忠:是。

吳委員志揚:你應該從電視上也看到,4月19日立法院好像變成一個監獄的感覺,不管是藍、綠的立委在裡面審查都覺得不是很好受。在整個抗議的族群中,我們發現兩個族群的人數特別多,一個是退伍軍人,還有一個就是退休教師。退伍軍人一生為國家安全犧牲奉獻,教師為人師表,這些都是過去我們認為整個社會最安定、最穩定、最守法的一群人,今天臨老了居然要露宿街頭,冒著被刀片割傷的危險來抗爭,部長,你的想法是怎麼樣?你心裡有沒有軟軟的?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面對整個台灣年金改革的議題,此一議題也討論多時,我相信相關的教育人員對這些議題也了解,也知道因應整個人口結構的改變,還有世代正義這些問題,我想這樣的制度確實會面臨很嚴峻的挑戰。

吳委員志揚:部長,這件事不管是對於軍、公、教,都應該要好好地溝通。

潘部長文忠:是。

吳委員志揚:以所有的退休族群來講,我反而覺得退休的教師跟原來的學校或者部裡面的連結是最高的,很多退休教師都住在原來任教的學校附近,他跟學校都有連繫,甚至組成志工團體關心教育問題,所以教育部跟退休教師是最有溝通管道的,其他的人員,可能一退休就過自己的退休生活。請問教育部與退休教師做了哪些溝通?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年金改革委員會中也有教師的代表,在整個過程中,教育部也透過學校的相關編制,例如人事主任,廣泛地蒐集老師,包含退休教師的意見,因為他們也有組成社群,尤其在這一次法案討論的過程中,我們也邀請相關的教育組織代表共同參與,所以整個法案形成的過程,包含到目前為止……

吳委員志揚:部長,對於這一次教育部在溝通方面的成效,你自己感到滿意嗎?

潘部長文忠:報告委員,因為這個議題關係到每一位老師,所以我們盡量透過學校,蒐集並轉達老師提出的建議或意見。

吳委員志揚:蔡英文總統在選舉時,自許將來所組成的是一個最會溝通的政府,當選時他發表的演說表示要「謙卑謙卑再謙卑」,但是這兩句話已被網友戲稱為2016年最大的兩個謊言。

部長,你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閣員,你有沒有做到溝通,你有沒有做到謙卑,跟立法院外退休教師代表的反應是有關連的。教師為人師表,過去教師是最奉公守法的一群,教育部應該大聲地為他們爭取權益。以軍公教相比,從這個表格可以看出,我認為教育部最沒有幫退休教職員爭取任何權益,為什麼呢?試看軍人退休撫卹的相關法案至今尚未出爐,而且國防部部長、次長以及退輔會主委,都說軍人的樓地板要設在4萬元以上,他們要比公、教好,而且希望這會期不要處理,這是國防部跟退輔會的講法。公務員部分,年改會的結論出來之後,在考試院院會引起很大的激戰,他們激辯了5個小時,認為不能那麼強烈,要稍微溫和一點,所以考試院版本將35年年資的所得替代率從80%分10年逐年降到70%,跟年改會的版本不同。只有教職員的部分,就完全乖乖地依照年改會的結論提出來,跟公務員相比,35年年資的所得替代率從75%分15年降到60%。部長,國防部、退輔會替軍人講話;考試院替公務員著想;教職員的部分,為什麼我沒有聽到教育部發出什麼聲音?在退休教師的權益保障部分,你們是最差的。

潘部長文忠:報告委員,因為年改會是一個集全國多面向參與的共識會議,教育部當時也參照年改會的基礎來研擬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的退撫條例,當然在形成的過程當中,包含對中小學以下教師月退金的起支年齡應衡實考量以及銜接上不要出現斷層,這些相關意見也都是在聽取第一線老師的意見之後,在年改會的相關會議中討論,我相信未來公教衡平是長期一致性的規範,我相信大院在審議時應該也會考量到公、教人員的衡平。

吳委員志揚:部長,現在幾個案子都已送到立法院,我們在不同的委員會都會審到,大家會拿出來比較嘛!對不對?要改就要改得公平,是不是?這樣擺出來一看,顯然退休教師的權益是最差的嘛!

另外,您的報告中提到年金財務的永續經營,若照草案所設定的條件實施,退撫基金餘額用罄年度將從118年延後到138年,爭取20年的空間,所以是永續經營,對不對?但是此事在精算報告中講得很清楚,要達到這個目的的前提是節省的費用全部挹注在退撫基金,換言之,原來各級政府在退撫支出上還是要繼續編耶!即使不是給公務員。是不是這樣?

潘部長文忠:是。這部分在院版的法案中,確實整個經費是全部挹注……

吳委員志揚:在第四十條,各級政府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做他用。換句話說,18趴的支出會慢慢降,但是政府還是要照原來18趴的經費去編列,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這是為了讓退休的教職同仁能夠安心,也是政府對此事的一個立場表示。

吳委員志揚:好。大家可能誤以為只要砍18趴,就能讓基金的壽命延續很久,但事實上剛才段宜康委員在提案說明時曾提及,地方政府的財務並未因此而舒緩,是不是?它還是要編列而且撥到這個水庫內,是在這樣的前提下,退撫基金基金用罄年度才能延緩20年耶!如果完全不挹注退撫基金,政府編列的預算就按照新制慢慢降低,你自己送來的精算報告指出只能延後4年耶!這是一個很不合理的部分,我不曉得大家是不是同意……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105年的精算報告是以目前院版法案的相關要件做為整個精算的基礎,所以它確實可以延長20年。

吳委員志揚:我相信在這一點上,第一個,你們的精算報告可能沒有考慮到基金經營的效率成長1%、2%、3%、4%或5%的狀況下,設算它破產的年限可以延續多久;第二個,新制節省的經費全部挹注、二分之一挹注跟完全不挹注,這部分我們在審查法案時也有可能每個委員想法不一樣,有的委員或許會質疑為什麼還要編或者認為編列二分之一挹注就好了,或者也可能有人主張應全部挹注,因此可能會採取不一樣的作法,這樣也會影響基金破產的年限啊!

潘部長文忠:是,所以這一次的精算報告也一併送給大院委員詳參,原因就是各項參數都與法案連動配套,大院委員在審查時,我們會讓各位委員也能一併了解精算報告。謝謝。

吳委員志揚:你們的年改方案,大家是否能接受,這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全教總要求本席先幫他們在此公開聲明,吳忠泰老師已離開全教總,並且辭去全教總的政策研究員一職,所以吳忠泰老師的發言不代表全教總。請部裡面要清楚,如果有機關代表發言時,他代表的是個人,無法代表全教總,請部長要知道這件事。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好,謝謝,此事教育部會注意。

葉委員宜津:好,謝謝,這是全教總要求我幫他們公開澄清的。

部長,雖然我們的平均餘命不斷地增加,因為我們的醫療做得非常好,再加上人口老化的原因,我們現在都希望大家可以延退,同時舒緩一下年金的壓力。但是,教師這個職位的年齡不宜太大,特別是國民中小學,若老師年齡太大,一則不符合家長的期待,二則也阻礙了師資的新陳代謝,國內有那麼多流浪教師,這一點我認為教育部要特別加以思考。關於這部分,你們有沒有什麼比較積極的作法?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的關切,也跟委員報告,這一次整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草案中,雖然一樣是教育人員,但是我們考慮到各級教師的工作性質及其所帶領學生的屬性,高中以下教師退休月退金起支年齡定為60歲,跟其餘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定為65歲不同,這部分已特別做了考量。而且也以10年作為過渡期間逐年調整到位,以免屆退老師因為新舊制的設計不同而必須延後很多年才能符合退休條件,所以我們在設計整個法案時,已經特別注意到委員所提醒的這個重點。

葉委員宜津:還有沒有可能再更縮短一點?譬如就算沒有辦法到55,不然到58?或者是年資加年齡……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現在因為老師進入工作領域的年齡也隨著養成的過程相對地延後,現階段高中以下老師平均退休年齡大概是54歲,這是以前比較早開始擔任老師的一群,我相信較晚擔任老師者的退休年齡會延後,我們當時在評估的時候已經考量到這些特殊的條件,因此以60歲作為月退金起支年齡,已經衡酌老師進入職場的年齡以及未來他服務對象的特殊性並將之納入規劃。

葉委員宜津:為什麼教育部對已退者跟在職者有雙重標準?

潘部長文忠:請問委員所指的是?

葉委員宜津:就是退休計算基準補償金的給與,已退者跟在職者採取不同的標準,為什麼會這樣?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因為已退教職同仁係以他離開前的最後薪俸作為計算基準,根據信賴保護原則,這部分應該繼續維持;至於現職人員,我們也採取過渡的作法,開始公告實施之後,第一次是用5年的平均薪俸,然後才慢慢地逐年增加,主要也是考量到信賴保護原則;至於新進人員,當然就完全依照新的制度,採取年金總額的概念。所以,對於這三種類型的不同作法,書面中也跟大會提出說明,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做上述的規劃。

葉委員宜津:你的意思是,已退的是以最後一年,甚至是最後一個月的薪俸作為計算基準?

潘部長文忠:對,他已經退休離開了。

葉委員宜津:但是我們覺得這種規劃對於已退者以及在職者將產生很大的不公平,現在年金之所以需要改革,顯然就是已退休者的退休金制度有很多不合理之處,譬如年資這部分,如果照教育部的方案進行改革,在職者還是吃虧很多耶!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因為在職者未來也會逐漸累積他後續的年資,這就看老師在教學上的意願,但是已退休者無法再把過往的年資繼續延伸,在這樣的考量之下,對於已經離開職場的退休教師,確實也應該要有這個程度上的信賴保護。

葉委員宜津:不是,我認為針對已退休的老師,至少也應該以其退休前最後5年的平均薪俸作為計算基準,其實這部分全世界大概只有我們這樣做,通常都是用他全部繳納的金額下去算,以最後一年或最後一個月的薪俸作為計算基準,這是一個很奇怪的制度。細節部分,我們在逐條審查時再討論。

潘部長文忠:是。

葉委員宜津:最後,關於育嬰留職停薪這部分,我國人口平均餘命不斷增加,人口老化,同時國內少子化的情況非常嚴重,而老師的育嬰假是留職停薪。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是為了下一代,如果他無法再回到職場,那就沒有留職停薪的問題,如果他再回到職場,留職停薪這幾年就形同空白了,這部分能不能給一點鼓勵?我不敢講像全教總所講的,育嬰留職停薪的年資全部併計,事實上就算全部併計,我覺得也不為過耶!教師能夠留職停薪多少年?了不起就是小孩成長那幾年嘛!教育部是否考慮因應少子化,讓年輕父母有更好的育兒環境,特別是教職員的子女,在育嬰留職停薪的年資計算上,能否有一點考量的空間?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在這次法案的規劃上,也特別考量到鼓勵生育,尤其在育嬰假期間,所以這次在整個制度的設計上,如果育嬰留職停薪的教職員願意全額繳納相關的退休提撥金,年資可以併計且銜接上來……

葉委員宜津:如果可以全額繳納什麼費用?

潘部長文忠:退撫基金。

葉委員宜津:就是雖然停薪,但自己繳納退撫就可以……

潘部長文忠:對,年資可以採計,這樣就可以銜接了。

葉委員宜津:好,謝謝。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教職人員的年金問題,教職人員和公務員、軍人在概念上都是年金的問題,我們現在也是年金制度出問題。第一個問題,陳建仁副總統講過,非常清楚,年金就像一個水庫一樣,如果領的人越多、繳錢的人越少,這個水庫就破掉了。現在看起來,4個水庫都快破掉了,所以我們必須先補起來,對不對?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俊俋:這個人你應該也認識,他也講過今天不改,明天會後悔。結果講一講就是沒有改,統統沒有改,但是道理是一樣的,就是年金的水庫破掉了,要怎麼處理?我們實際看數字,公立學校教職人員退休人數和現職人員的狀況,95年現職人員有20萬,105年現職人員有18萬,減少1萬5,000多人;退休人員在95年時有6萬多人,105年有10萬多人,增加了4萬多人;也就是我剛剛所講的,繳錢的人越來越少,領錢的人越來越多。所以,之間的差距從95年到105年增加的負擔就有117億元,這是教育部提供的數字。

潘部長文忠:是。

李委員俊俋:其實這可以看到一個現象,那就是退休的人會越來越多,而且比例會越來越快,沒有錯吧?

潘部長文忠:是,跟委員報告,委員所看到目前的人數和支付的費用確實一直在成長中,但還沒有達到最高峰。

李委員俊俋:現在開始準備要高峰了。

潘部長文忠:是。

李委員俊俋:所以這個問題其實很嚴重,為什麼我有這個資格說話?因為我家全部都是教師,我爸爸媽媽都是退休教師。我們來看現在所面對的問題,退休的人越來越多,現職的人越來越少,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這就是年金討論嘛,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是。

李委員俊俋:在這個情形之下,如果水庫破了,我們不補、沒有做任何動作的話就完蛋了,軍人在109年、勞工在116年、教育人員在118年、公務人員在120年,水庫都會破,所以這次我們非得處理年金問題不可,就是要把水庫先補起來,就是這樣的概念。

潘部長文忠:是。

李委員俊俋:我們希望建立財務穩健、世代正義,以及解決現在面臨的問題,對此大家都有共識,問題就是大家到底要怎麼改?現在提出來的版本有行政院的版本、段宜康委員的版本、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還有親民黨黨團的版本,國民黨沒有提出版本,我們不好意思說國民黨比較不關心,剛剛吳委員批評教育部不關心,我也不是很認同,不能因為版本是什麼,而是內容是什麼才比較重要。

第一個討論的就是18%的問題,依部長的了解,現在國中小教師的18%,一個月大概領多少?

潘部長文忠:依照年資不等,平均值應該是1萬……

李委員俊俋:平均在1萬2,000元到1萬8,000元左右對不對?依據年資不等。

潘部長文忠:是,差不多就是1萬5,000元上下。

李委員俊俋:1萬2,000元到1萬8,000元,最多就是1萬8,000元,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是。

李委員俊俋:外界對這個部分有很多反映,希望能夠趕快處理,所以就是1萬2,000元或1萬8,000元分幾年處理的問題,是不是這樣子?

潘部長文忠:是,大家也認為18%應該是個過渡階段,是為了補強當時收入比較不足的狀況,但現在國家利率已經相對低……

李委員俊俋:因為利率已經不一樣了,那是過去的事,而且現在這是造成年金缺口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所以我們必須解決18%的問題。不論是國中小老師或大學教授,18%的額度大概就是1萬2,000元到1萬8,000元左右,我講的應該都沒有錯,我媽媽是國中老師退休,我爸爸是大學教授退休,一個是1萬2,000元,一個是1萬8,000元,就是如此!所以到底要分幾年結束18%,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就是所得替代率的問題,現在所有的版本,年資35年的所得替代率從75%降到60%,一樣也是分幾年處理的問題,是不是?

潘部長文忠:是。

李委員俊俋:如果從75%降到60%,受傷最嚴重是第一年,就是原來超過75%的人在第一年砍下來到75%,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到最後60%,以國中小教師而言,從75%到60%大概會是多少錢?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以35年年資來說,75%應該是6萬元……

李委員俊俋:大概是6萬8,000元、6萬9,000元。

潘部長文忠:現狀差不多是6萬8,000元、6萬9,000元。

李委員俊俋:從75%到60%差多少錢?

潘部長文忠:依照院版,到第16年就是60%,大概是4萬7,000元左右。

李委員俊俋:從6萬8,000元到4萬7,000元差不到2萬元,但我們要用15年來處理,還是要用5年來處理?差別在這裡;各版本的不同只在這裡而已,其他處理方式都一樣。所以是第一年會很痛,但第一年痛完之後,大家就都差不多了,因為金額從75%到60%的差距本來就不大,是不是這樣?

潘部長文忠:是,目前行政院版也考量到讓老師們有個調適的時間。

李委員俊俋:對啦!當然有很多考量,所以有各種版本。

潘部長文忠: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到時候要決定版本就是看這個情形,在條件一樣的情形之下,我們剛剛聽到了,如果18%是1萬2,000元到1萬8,000元左右,所得替代率由75%降為60%,差距大概也在1萬多元左右,總共加起來的數字是3萬多元,這兩樣東西到底要幾年處理完畢?也不可能在第一年就少3萬多元,不可能嘛!

潘部長文忠:是逐年。

李委員俊俋:所以非常清楚,現在只是分幾年把這個問題解決掉而已,版本的差別就在這裡。

現在有個樓地板面積是32,160元,這個大概都固定了,對不對?國中小教師最低薪資是多少?

潘部長文忠:起薪4萬3,000元左右。

李委員俊俋:所以親民黨提4萬3,000元是比較高,其實公務員的起薪是32,160元。

潘部長文忠:對。

李委員俊俋:投保薪資都是採15年平均計,退撫基數到底如何就是大家的差別了,其實大家都一樣,只有時代力量還加上學術研究費用,可是我不知道學術研究費用是什麼意思,這個只有大學教授有,沒有錯吧?

潘部長文忠:中小學教師也是有學術費用,但是基於……

李委員俊俋:但不是這樣計算。

潘部長文忠:公教人員提撥是依照本俸在繳。

李委員俊俋:本俸乘以2。

潘部長文忠:對。

李委員俊俋:民主的程序就是必須在立法院處理所有版本,所有版本提到的就是這4件事,第一個是18%,第二個是所得替代率,第三個是樓地板面積,第四個是退撫基數到底怎麼計算。看起來差別都不大,真正的問題就在於用幾年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是18%的話,就是1萬2,000元到1萬8,000元之間要分7年處理,還是分2年處理?如果是所得替代率從75%降到60%,也是1萬多元,到底要用15年處理,還是要用5年處理?其實差別就是這樣。因為版本都在這裡,我們也沒有其他選擇,就是必須從這些版本處理,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是。

李委員俊俋:而且這個處理有一定的道理和一定的依據,不可以隨便處理,說統統都不要,18%也不要砍、所得替代率也不要降,這樣就是水庫統統破掉,我們現階段的問題是如何先把水庫補起來,大家要討論的就是這個。有關教職員的部分,我們討論的就是到底要用多少時間來處理,如此而已嘛,是不是?

潘部長文忠:是,委員所提的確實是這次法案的主要重點,我們在審查法案的時候也會詳細說明。

李委員俊俋:我們審查的時候,有關教職員的部分,就會針對這4點就教於教育部,教育部提供我們更多的數字、資料,然後我們來看到底哪個比較合理,如此而已,這就是我們審查的重點,也是這次年金改革會碰到的問題,謝謝部長。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行版本和未來要修改的版本,所得替代率的計算或提撥給付的基準都是用本俸乘以2。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是。

段委員宜康:時代力量的版本是以103年的關中版為基礎,是用實質薪資計算,就是本俸加上加給。教育部在公校教師退休金的Q&A裡提到改革法案,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用本俸的2倍,低於大學教授每年薪資,是不是應該另外給予考量?你們的回答是這樣有可能造成肥大官、瘦小吏的狀況,為什麼叫做肥大官,瘦小吏?部長要不要說明一下?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有關所得替代率的計算,過去幾次談到年金改革都有所討論,但是回歸到事實面,現在繳費都是本俸乘以2,不分在中小學或大學任教,包含公務人員也都是以這個基礎做為繳費標準,也就是大家都採一致的基準在計算。但在退撫計算時,有關學術研究費的部分,因為中小學和大學不同,中小學是3萬多元,大學教授大概是5萬多元。

段委員宜康:你的意思是現行的提撥基準就是……

潘部長文忠:對,是本俸乘以2。

段委員宜康:未來給付如果用新的基準,假設是本薪加上學術研究加給,就會造成提撥和給付基準不一樣?

潘部長文忠:是。

段委員宜康:但是103年的關中版是在修法前後分成2個階段,修法之後用新的基準給付和提撥,但修法之前的年資是用舊的基準給付和提撥,這樣就不會有你所說的問題。所以,我覺得你的說法應該要加以調整,回到退休金的本質上來看,光是學術人員就有9種加給,那要用哪一種加給?軍公教的加給總共有24種,包括專業加給、主管加給、學術研究加給等等,其實每一個軍公教人員的實質薪資非常複雜,除了到底要用哪一種做為計算基準會有問題之外,我覺得最根本的問題在於,什麼叫做退休金?之所以要給學術研究加給,是因為一方面在教書、一方面在做研究,即便一名小學教員,他在教書之外可能要研究課程,姑且不論是否名為學術,問題是退休之後,若想繼續研究就純屬興趣,但已經和職業不相干,也和退休生活不相干了。加給是因為職務特性,是研究工作、或者是主管,甚或是有特殊專業貢獻或因職務之要求,因此給予加給。但是退休就是退休了,退休金的計算如果把在職時的主管、專業或學術研究加給計算進去,那麼,「退休」2字就失去本來應該有的意義了,我認為應該要從這部分做說明。否則大家一看到這個表就一定會說不公平,現有的計算方式是對公立高中以下越資深的老師越有利,因為本薪乘以2超過了實質薪資的比例越高,230薪點是剛剛入行開始教書的,那部分超出的比例就很低,其實是差不多的,但年資越深的,超額比例就越高。但是,對於大學教授就不公平了,如果照實質薪資來看,越資深的大學教授本薪乘以2,和實質薪資的差距說不定就越大。在這樣的狀況下,時代力量所提的版本就覺得現制對大學教授不公平,回到實質薪資,現制的高中以下教師就吃虧了,實質薪資就比本俸乘以2要差,而且是越資深的落差越大,所以,影響的問題是在這個地方。但是我並不是替高中以下的老師講話,我也不是認為現在這個制度對大學教授如果不公平不應該改正,問題是並沒有不公平。實質薪資會有差距就是因為學術研究加給多,薪點高沒有問題,但是學術研究加給高很多,差別就在這個地方,退休之後還在研究學術,那是個人興趣,並不是工作;所以,如果把加給算進退休金的計算基準,那就會變成在職的時候,薪資的計算,除了職位的本薪之外,額外給的加給都要算進退休金,那表示退休之後要繼續寫學術報告、要繼續寫論文嗎?小學老師退休之後要繼續研究教材嗎?那變成你的工作了,當然是不對的。其實,你們說現在的給付基準,如果未來改的話,提撥基準和給付基準會不一致,關中的版本已經解決這個問題了,所以這不應該做為你們反對相關版本的理由,而是要回到退休金的根本性質,用這一點來說明,其實會比較清楚,謝謝。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剛才提供的建議和指教。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的師專同學大概都已經退休了吧?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大部分都退了。

柯委員志恩:你認為退休金減少多少會影響到他們目前的生活規劃?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我想每一個人的生活、規劃、負擔都不太一樣,大概很難有一致性的標準。

柯委員志恩:我們目前蒐集到非常多老師的想法,這部分牽涉到雙方的誠信問題,我們假設財政拮据這個前提是一個事實的話,很多老師認為這會影響到他們的規劃,特別是60歲以下者特別提到如果沒有那麼早改革的話,其實他們不需要那麼早退休,所以他們就提出如果減的部分超過兩成,這個兩成就會影響他們整個生活的規畫,是否他們有機會能夠再回歸校園?部長,你如何回應他們這個問題?

潘部長文忠:我想相關教育人員的任用,本來也有它的程序,如果他退休要再回到校園任教,也應該重新參加……

柯委員志恩:沒有問題啦!部長,我已經幫你想好了,有幾個完全不會影響目前的部分,這些都是目前可以考慮的,我覺得這個部分純粹就是給老師,起碼讓他們還可以被任用的機會,如果部長可以考慮的話,勢必可以降低他們很多焦慮,這些部分你可以請部裡好好回應,特別是60歲以下。如果他們所刪減的部分超過兩成,已經砍到讓他們生活憂慮的話,如果他們再申請回去,在不影響目前的系統之下,或許部裡可以多做這樣的思考與規畫,起碼給這些老師一個空間,好不好?

接下來我要問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部長,我們來看一下,替代率說實在的對這些年輕、在職老師有很大的不公平,因為需要16年用階梯式的方法一年一年地往下調,沒有錯吧!我們看這兩位案例,108年開始實施的話,如果具有30年的年資,第一年從75%開始,到第15年剛好是60%,但是你不要忘記,現職老師特別是現在40歲的老師,預計16年後退休,他根本不用階梯,直接衝到地下室去了,直接就是拿所得替代率60%,你覺得對現職老師公平嗎?這是一個問題,你不覺得每一個人不應該用年,而是應該用人,這樣比較公平,因為每一個人都有他的階梯,否則你怎麼告訴這些現職老師,你還希望他能夠久任,他們現在很多52、53歲已經申請退休,你希望他能夠久任,最好任職到60歲,結果你看這個部分,對他們這些老師來說,不是留得愈長,他們被減的福利就愈多,這不是違反你今天所推動的政策嗎?

潘部長文忠:以目前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用15年來做期程,行政院版主要也是考量,讓老師們可以逐年……

柯委員志恩:現職40歲這個人,16年之後56歲退休,直接適用所得替代率60%。

潘部長文忠:委員也瞭解,現職老師也有很多是用新舊制,也有完全全新制的,如果以這樣的情況,應該說純新制的老師跟目前所提出法案的差距,其實不是相對那麼大,因為新制就沒有所謂……

柯委員志恩:部長我還是要提醒,這其實是一個感覺態度的問題,你現在身為教育人員的大家長,銓敘部或許有這樣的說法,但是我個人認為,以部長的高度,應該替這些在職的老師多一層思考。我現在所提出來的,不代表我贊同目前每一個版本,只是我認為,在既有版本之下,我到底可以做哪些修正對這些老師更好?你看同樣年資的人,降數要一樣、起降點要一樣,對在職人員要拉長他平均保額均俸,又要倒扣替代率,又要增加費率,你不覺得這樣有一點太超過嗎?對現職老師,部長,你有沒有去思考過這個東西?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今天提出更細緻的想法,對於這一次的制度,因為包括現職人員、新進人員,也有他……

柯委員志恩:你真的要考慮到他們,所以我才說,不是只有銓敘部說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只能拜託部長,因為你是代表這個層面。我真的認為,以目前來說,真的對現職老師太不公平,而且很多國中小老師根本不願退、不敢退、不能退啊!新老師到底有沒有辦法接續?我要請問部長,我們一般的學士或碩士,他們進入學校多久之後俸點會到最高?幾乎到第24年,對不對?24年上下俸點最高。

潘部長文忠:差不多。

柯委員志恩:到時候在發薪水的時候,這些老師從第24年之後一路到30、35年,他們都是領最高薪,你看最低薪、新進老師跟最高薪老師,你認為人事成本差多少?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潘部長文忠:這一次在整個精算,確實也算過包含各面向,以目前的規畫,對於人事成本還是在降低當中。

柯委員志恩:是嗎?

潘部長文忠:大概差65萬元左右,如果一個老師的職涯到退休生涯整體的計算,以目前的制度,精省下來一個人大概65萬元。

柯委員志恩:基本上我還是認為,你看發薪的單位,到時候真正直接銜接過來,很多老師因為這樣的改革,本來平均52歲左右退休。我們很希望你能夠把退休起支年齡,從60歲降到55歲,為什麼呢?因為這還是對整個新陳代謝有絕對幫助的,否則就是我剛剛所提到的,目前有非常多現職老師,他們因為整個生活受到影響,搞不好他們一做做到你所說的60歲的話,真的人事成本還包括很多新進老師,在你這樣的原則之下,你最關切的─所謂師資培育整個系統代謝的問題,馬上面臨很大的挑戰,你同意嗎?

潘部長文忠:因為當時整個規畫也包含多面向的,委員今天也特別提到屬於個人,讓個人就變得差異度非常大。委員大概也瞭解,現職老師大概有20萬人左右,如果是用非常個別化的計算,確實非常……

柯委員志恩:你不能因為他所拖的時間比較長,你就覺得要用最快的方式來做處理,這個不管對退休或在職老師都是一個非常大的震撼。如果能夠給老師更大的安心,包括我剛剛所提到的階梯、可以領退休金的起支年齡,在不會太過影響財政的範圍內,給予他們更大的保障,我想全部老師面對這樣子的改革,可能覺得你站在他們這一邊,心情會比較確定、安穩一點,這是我要代替所有老師來拜託部長的。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的提醒,確實過往在幾次有關退撫制度的修正,大概是比較少像委員提到用個人化的方式去做計算,委員這個意見教育部應該再來做一個……

柯委員志恩:我覺得教育部一定要做,最後我要特別提到有關你們所省下來這些錢,是否可以全部挹注基金,或者有很多地方政府對於所省下來的錢,虎視眈眈的要把它拿去做別的用途,教育部在這個地方也要跟銓敘部、行政院堅守這樣的原則,這個東西是很多人在觀看的。因為時間的關係……

潘部長文忠:是,法案的提出也考慮到這一部分,政府對照顧相關權益的部分,在法案裡面確實有這樣的呈現。

柯委員志恩:好,因為時間的關係,很多細節我們等到真正逐條審查的時候,再來一一就教部長。謝謝!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潘部長,攸關全國,大家一起共同承擔的年金挑戰問題,現在逐漸進入實質討論,當然學校包括老師和職員,其實也是整體公務體系退休年金的一環。在教職人員的退休年金版本裡面分成兩大區塊,第一個是對現在已經退休的區塊或者接近退休年齡這一塊,另外一個是現在在職的區塊。現在已經退休的教職人員這一塊,我們不敢說大家一定可以接受,因為每一個改革都面對不同的聲音。這個版本包括試算表出來之後,原本對未來的未知或恐慌會比較降低一點,但是對現職人員來講,比較有爭執的有幾點,特別是在老師這一部分,對支領退休金的年齡大概是爭執最大的。許多相關的版本提出來,特別是在小學老師或中學老師這部分,如果按照現行的規畫是,到60歲可以開始支領退休年金。他們可能認為除了和原本所預期的有落差外,且60歲才開始支領退休金的話,會影響老師的新陳代謝。再者,老師和學生年齡差距過大,可能會造成教學上的困難,這些均值得我們探討。不知部長對此有何想法?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各員。第一線老師的工作確實非常辛苦,加上必須考量中小學老師教育對象與學生互動等因素,所以在規劃法案時,特別考慮到中小學以下老師與其他教育人員間,如大學,是有差異的。我們估算過,現在老師進入職場時間較之以往來得晚,所以用60歲……

劉委員櫂豪:現行老師的平均退休年齡大概是54歲、55歲左右,那麼預計目標為60歲?

潘部長文忠:中小學,或者說高中以下。

劉委員櫂豪:如果修法成功,希望能將退休年齡提高至60歲,現行為54歲、55歲左右,則姑且以55歲來計算,請問55歲至60歲之間,是否可能取得一個均衡點?或者是彼此有各退一步的可能性?

潘部長文忠:除了高中以下有這種差異的考量外,各職業別亦各具彈性,也就是說,每提前一年退休就必須扣減部分的所得比例,這是各職業別都有的考量……

劉委員櫂豪:其實很多現職老師,乃至全教總都提出,可否從目前的七五制,逐年加一至八五制?惟可退休年齡是55歲。這種想法實有其道理所在,畢竟每一種職業各有不同考量,大家看法也都不同。有人認為58歲、57歲,甚至快60歲還在教小學低中年級學生,落差太大。就理想而言,小孩子應當可以接受任何年齡層的老師,但實際來說,我們已經長期習慣教學第一線的老師年齡比較輕,特別是小學,若現在驟然提高,會不會對教學品質及家長接受度造成影響?我認為這是我們實際面所必須考量的。

潘部長文忠:為因應過渡期,所以我們擬定了十年的……

劉委員櫂豪:我知道有過渡期……

潘部長文忠:是逐年加一個基數……

劉委員櫂豪:雖然是逐年加,但退休年齡是訂在60歲,總體為八五制?

潘部長文忠:十年過渡後才會到60歲,在此階段中,如果有教師已達退休基數……

劉委員櫂豪:我講的正是十年內無法退休的年輕教師心聲,特別是30歲左右,40歲以下者。在逐條討論時,我們可以針對這一點好好討論。

另外,若育嬰假年資受益人願意從原本的65%,轉為全額支付留職停薪階段的退撫金,那麼年資是……

潘部長文忠:可以併計。

劉委員櫂豪:可以併計退休年資?我認為此為進步修法,也可見政府對下一代的重視。即使我們的生育率正常,在父母親扶養小孩的階段,政府理當於政策上給予支持,遑論我們現在有少子化問題!當然,這是修法通過後的計算,那麼修法前已經請休的育嬰假可以計入嗎?

潘部長文忠:法為公布施行後始得適用,否則時間上很難計算,因為有的只差幾個月……

劉委員櫂豪:我問的是現職,尚未退休,但已經請過育嬰假者。譬如我現在40歲,之前請了一年育嬰假,當時無此規定故無法併入,那麼將來可以併入嗎?抑或譬如從5月1日生效開始後請育嬰假者方可併入?當然,已經退休者不行,若計入已退休者那就太複雜了。

潘部長文忠:仍舊以法公布實施後請育嬰假者方可計入,至於法公布前者,目前公教沒有……

劉委員櫂豪:細節部分待逐條討論時再說。但我認為政府既然有此美意,亦有此決心把教師的育嬰假併入退休年資計算,那麼現職人員的問題也應該計算一下,說不定並沒有很多,不過已退休者不算。雖然缺少數據,但我預估不會很多,畢竟現在出生率實在不高。我以為可以一體適用算進去,至於該補繳的退撫分攤金就是該補繳,這部分屆時我們再討論。

潘部長文忠:待審查條文時再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參考。

劉委員櫂豪:請幕僚算一下這個可能性。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我所接觸到的很多教職人員中,很多人都相當理性,他們告訴我,如果國家需要更改退撫條例、砍退撫金,那麼他們很明確地說:要砍我的手、砍我的腳,我願意接受!但是溫和地砍,不要大刀砍下去,否則流血過多,會失血的!這代表他們願意接受我們的諸多方案,當然,這也是經過精算,只是我想問,部長以前也是公立學校校長?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我大部分時間都是公務員,只是曾經任教過。

劉委員世芳:在擔任教育部長前,部長已經退休了嗎?

潘部長文忠:公務部分已經辦理退休了。

劉委員世芳:所以停領退休金?

潘部長文忠:完全停止領。

劉委員世芳:所以只要退休教職員到其他公部門上班,就必須暫緩領退休金?還是全部不領?假設有個公立學校校長退休了,也領了退休金,若他轉到其他公立學校續任,請問該名退休校長可否領雙薪?應該不行吧?

潘部長文忠:必須在最低限額以下,也就是基本工資。

劉委員世芳:能否領雙薪?我只問能否領雙薪?我現在講的是一個概念。就軍人來說這點已經修正了,也就是明確規定,軍人退休後可以領退休俸,若到退輔會相關機關任職,則所有退俸均暫時不領,請問公立學校或公立教育系統中有無類似規定?

潘部長文忠:目前沒有在……

劉委員世芳:我覺得你需要考慮一下,因為這就叫做領雙薪。

潘部長文忠:修法時,大家都在討論這件事情……

劉委員世芳:對!就是領雙薪。我們當然知道在教育界要砍所謂比較高階的部分,我不敢講是肥貓,所以他的所得替代率會降得比較多,而低薪者的所得替代率就降得比較少,這樣比較符合公平原則。但是這裡就有一個問題,就是我剛才提到的,有的人退休之後,覺得體力、智力都還行,就到其他公務機關,甚至到教育機關服務,那他就不能重複領教師或教職員的退俸,同時又領另一個公家機關,不管是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薪水,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考慮到?

潘部長文忠:這部分應該會整個做衡平處理。

劉委員世芳:我希望可以持平。軍公教退休人員如果已經領有退俸,又到另外的公家單位任職,應該暫時停止領取退俸,直到他不再在這個工作崗位為止,我覺得這樣比較公平,有沒有可能做到?

潘部長文忠:公教部分會……

劉委員世芳:會一體適用,是嗎?

潘部長文忠:對!會衡平處理。

劉委員世芳:我希望軍公教一體適用,我知道有人退休以後,可能到財團法人或其他公務機關再任職,就是公、教互相對換、替代,可能原本在教育系統,退休後,又到其他公務部門,這部分,到底有沒有領雙薪的問題?

潘部長文忠:以現況來講……

劉委員世芳:我只問你的立場,未來我們修法時……

潘部長文忠:對!我想衡平是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的……

劉委員世芳:不是衡平,我的意思是要一體適用,我剛才已經講過了,退休的軍人將官、士兵,如果到其他單位任職,就不能再領退休俸,直到他從第二個工作離職,才能繼續領退休俸,在此我想知道的是,教職員部分是不是也有這樣的規定?

潘部長文忠:之前在其他相關條文的修正上,這部分是以相同的態度處理。

劉委員世芳:好,我們希望能一體適用。

另外,再請教部長一個政策上的問題。教育界退休的教職員,其實是分布在很多不同地區,包括都會區或偏鄉區,現在我們正在推長照方案,未來如果老人家在照顧上,需要教育人員提供其專業,譬如這些老人家可能需要一個很簡單的教育等等,有沒有可能請他們再過來幫忙?我的想法比較簡單,因為我們已經沒有辦法再重新去培養十幾萬、二十幾萬的長期照護教育人員,所以針對這部分,有沒有可能找這些退休的公教人員擔當?

潘部長文忠:其實現在滿多退職的老師都有投入各項的……

劉委員世芳:但那都是義務工作性質,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是。不過,這方面當然也要尊重他們的意願,只是說很多老師……

劉委員世芳:我要說的不是義務工作性質,我是說未來如果有這種類似part time工作,或是很簡單的照顧性質工作,就是照顧老人家腦力方面的服務,有沒有可能往這方面推動?我是覺得未來的長期照顧,不可能只放在衛環部分,教育應該也要納進去,這樣比較完整。

潘部長文忠:這部分我們來做更多的鼓勵與支持措施……

劉委員世芳:對!我想這是一個政策,我們也不希望他們浪費人力,這部分請部長多去了解狀況,等到我們修相關退職條例時,我還是一樣,希望軍公教可以一體適用,不要有雙薪肥貓。

潘部長文忠:是,謝謝。

劉委員世芳:好,謝謝部長,辛苦了。

主席(蔡委員易餘):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事實上年金改革是不得不為的事,而部長在這部分,無論是制度的設計或是跟教師朋友們的溝通,根據本席的了解,部長是花費了相當多的心力,但即便如此,我們還是看到少數的教師、公務員及軍人,針對年改還是有非常大的焦慮,雖然有關軍人年改的部分一直還沒有定案,也沒有任何版本提出。很多軍公教人員,尤其是退休教師朋友,認為年金改革是個假議題,基金根本不會破產,部長,對於這樣的意見,根據你的了解,他們的立論是什麼?從精算報告及種種數據都顯示,我們的基金面臨用罄情形,但他們仍然不相信,請問原因是什麼?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的退撫制度有多次改變,更早期,政府照顧教育人員……

王委員榮璋:部長,我問你的是,這群少數不相信基金會用罄的人,他們所持的理由是什麼?

潘部長文忠:早期是採恩給制,就是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相關費用;另外就是現在退休人數逐步升高,雖然還沒有到達最高峰,但已經開始出現繳少領多的現象,這樣的情形不是只有在這次精算出現,其實已經經過六次精算,大概這些數字……

王委員榮璋:歷次以來都是這樣的結果?

潘部長文忠:對!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的趨勢,從所謂最適提撥率來看,原來在87年、88年大概只有百分之十幾、二十左右,到現在已經到44%。

王委員榮璋:根據本席的觀察與理解,那些不相信基金會用罄的朋友所持的理由主要有兩個重點,第一,他們認為只要基金的投資績效可以提升,基金就不會用罄,他們也特別提出來,如果投資績效可以到7%,就可以應付相關問題,但是我們有沒有辦法靠許願、期待就可以維持基金投資的長期績效?對此,本席是深有疑慮的。第二,退一步來看,即便投資績效可以維持在7%,但重要的是,我們到底有沒有資金?基金如果用罄,沒有錢了,就算是14%的投資報酬率也沒有用。另外一個重點在於這幾個保險都已經到達成熟期,也就是在給付的高峰,所以現在折現、變現會很重要,而且我們能不能承擔風險?我們對風險的承擔也是有限的,特別是我們知道高報酬就有高風險,如果我們不能承擔風險,而且我們的投資要很快就能變現,因為現金流動性大,那麼這個投資就會有相當的限制。更進一步來看,有一些特定投資對象,政府基金能不能投資?譬如菸草業,我們能不能投資菸草業?能不能投資軍火?或者對我們有敵對意識的國家,能不能投資?這些都是我們的問題與限制,更不用講還有一個部分,就是他們認為政府既然負了最終支付責任,那基金就不會破產,政府對所有部分統統要承擔起來,但我們以一年給付的情況來講,政府未來有沒有辦法承擔起來?當我們所有基金用罄,都必須用預算來支應時,這個支付責任並不是由民進黨、國民黨或時代力量來負,而是我們每個人都必須面對與承擔此一問題。如果我們現在不面對,將來的年輕人就必須要承擔它,如果不是在基金、保費上的承擔,就是從稅來承擔,這都是我們不可承受之重。在此情況下,基金破產事實上是一個明明白白可見的狀況,希望部裡面能夠透過各種溝通管道和方式,發揮最大的溝通效果,讓教師朋友及國人都知道這個問題的嚴重性。請部長再努力。

潘部長文忠:是,委員剛才所提確實是我們所面臨到的非常大的挑戰,我們會盡量讓老師們瞭解。現在外界所提到的這些訊息,在事實面上,包含投報率部分,並不是我們希望怎樣就會是怎樣。所以雖然這是銓敘部在管理,但在多次的討論中,我們也看到這個差距是非常的大,並不是如外界說要7%、8%,就可以如期兌現。這部分我們會再跟相關人員多說明。謝謝。

王委員榮璋:謝謝部長。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推動這個公立學校教職人員退撫條例的修正,到目前為止,根據你收到的一線教育人員給你的訊息,他們是贊成還是反對這樣的調整?你們自己有沒有做過調查?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倒是沒有做過全面性的調查,但在過程中有請學校主管人事的主任或管理人員多向一線的老師蒐集訊息,這個是一直持續在進行。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現在收到贊成的比率有多高?

潘部長文忠:我們倒不是用比率去計算……

王委員育敏:總有一個趨勢吧?贊成的比率比較高還是反對的比率高?

潘部長文忠:老師們……

王委員育敏:全教總、全教產是最大的兩個教師工會,這兩大團體現在都是反對的吧?他們都有自己的修正意見。

潘部長文忠:根據我的瞭解,他們在公開場合都說,臺灣面對整個年金、退撫制度應該要改革,他們只是在關心相關改革的面向上,包含內涵和幅度,大家有不同的……

王委員育敏:這兩個團體對你們提出的版本都支持嗎?還是他們針對這樣的版本都不滿意?

潘部長文忠:目前教育部的規劃是依照年金改革委員會、國是會議之前討論的方向來研擬條例的內容,當然實務上老師對於替代率、起支年齡等……

王委員育敏:你認為這些老師的意見重不重要?年金改革委員會委員的意見比較重要,還是這些被改革者、在第一線付出心力的老師們的心聲比較重要?

潘部長文忠:國家在面對整個年金的改革,當然也要考量各個不同的職業別,老師部分當然是其中之一,所以,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我也多次地在年改相關會議上把老師反映的意見做了轉達,尤其是中小學老師起支年齡的考量,其實當時在設計時確實也發現部分老師的年資會斷掉,諸如此類的意見,也都是因為老師切身的狀況而反映,……

王委員育敏:到目前為止,你認為這樣的意見有沒有被接納?因為本席接下來要切入實質的問題,這一次的改革中,可能造成教學現場的衝擊,不知道部長想好配套了沒有?第一,現在退休年齡都向上調高,一旦延後退休,將會影響新進教師進入學校,你要如何解決這樣的情況?將來是否就會造成老師高齡化?現在因為少子化,學校要減班,老師還要延後退休,你讓那些教師新血如何進場?現在還需要師培教育嗎?還是說這些正在進行師培教育的人數應該要開始縮編,不要再培養那麼多新進老師?因為這一波改革之後,其實都是老老師在現場教書,可以這麼說嗎?因為是遇缺才補,現在已經有這麼多流浪教師了,這一波再改革下去,整個師培制度是不是可以廢掉了?現任教師一旦延後退休,根本沒有任何的缺了,你們有沒有評估過這部分?還有缺額嗎?

潘部長文忠:我們也對老師的年齡結構做過分析,它是一個相當依照常態分配的結構,所謂常態分配就是從二十幾歲到五十幾歲,各年齡層當然以四十幾到五十歲為主……

王委員育敏:是,但現在年改已經把年齡調高,這些人都要延後退休,新的老師要怎麼進來?你們有沒有算過?我認為這部分是你們教育部的責任,如果是合理的改革,大家都會支持,但改革之後產生的衝擊效應,教育部部長可能要比其他部會首長更能掌握,更能知道後面產生的impact是什麼,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但若照現在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後,我並沒有看到你們對未來現場造成的衝擊有做任何的影響評估,而面對這樣的影響,你們的替代方案和因應之道又是什麼?這部分你們總該交代清楚,而不是只有安撫老師的情緒而已,這是未來一定可見的情況,就像剛才部長回答的,現在還是以中壯年的教師居多,之前這些人本來到了50或55歲可以先退休,現在改革之後都沒有辦法了,一律都延到60歲、甚至是65歲以後。此對現場造成的衝擊該怎麼辦?

潘部長文忠:這些年因為面臨少子化的現象,其實師資的調節是呈現一個緩進的新陳代謝,當然也包含師資養成、老師進入職場的年紀也在延後,而不再像以前的師專生,像我自己是師專生,22歲就……

王委員育敏:現在他們是幾歲進職場?

潘部長文忠:現在都是大學後、學成後,……

王委員育敏:現在大概是幾歲?

潘部長文忠:平均是延後5到6年。

王委員育敏:所以平均30歲進職場?

潘部長文忠:它是一個平均值。

王委員育敏:這就是本席要問的另一個問題,將來年金改革後,如果有人是較晚才取得師資,例如有些人唸到博士,當他進職場時可能已經40歲了。但按照你的改革版本,越晚進去者,其將來的所得替代率下降了很多,即使他教滿25年,按照你們的替代率對照表,只有領45%,跟我們現在講的六成是不符合的。

潘部長文忠:在行政院的版本裡面,其實有一個很大的突破是年資的可攜帶性,因為整個教育人員是分佈在各個不同的階段,以往是一路都是老師的話,年資才能採計,但像大學校院的老師,因為他們的退休年紀是到65歲,只是有不少的老師一開始並不是在教育的領域服務,未來這些年資是以可攜式的方式,這也可能促成教育人力可以更跨越……

王委員育敏:你的意思是,假使他不是教育人員,先前的年資也可以採計嗎?

潘部長文忠:它是可攜帶的。

王委員育敏:可攜是什麼意思?譬如說他是在勞動單位,他加的是勞保的年資……

潘部長文忠:比如說他原來在產業部門待過幾年,但可能還達不到退休年紀,如果在以前,這些年資可能就完全被忽略掉了,而未來年資的可攜性是指這些年資可以同時併計,舉例來說,如果他65歲要做退休年資採計的時候……

王委員育敏:你的意思是,他的年資可以採計進來,作為另一種補償?

潘部長文忠:對,這在新制度的設計是……

王委員育敏:本席要提醒你,如果將來你們要留住教育界的好人才,特別是希望從國外深造回國的好人才能為各大專院校所用的話,老實說,將來這套退休撫卹的改革是很難吸引到他們的,因為他們會算,當他們計算這個表後會發現,原來投入教育職場後,對將來退休是很沒保障的,因為所得替代率連六成都不到,只有四成五,將來他們老後,即使貴為大專院校的老師,也無法依賴這份退休金,他們恐怕要成為下流老人,這是這次改革中我所看到的問題。針對今天本席指出的幾個面向,部長作為整個教育界的大家長,合理的改革我們當然不反對,但是在改革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傾聽第一線教師的聲音及好好評估未來對教育界的衝擊和影響,我覺得改革不見得會帶來更正面的力量,恐怕會形成將來教育體制上的某一種崩壞,這是要非常、非常留意的事情。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提醒,我們會再特別留意。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的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剛剛柯志恩委員請教部長說,退休人員的所得替代率是逐年下降,但是現職人員卻一次調到60%,他覺得這樣不公平,所以能否請部長說明為什麼將來所得替代率是定60%?因為現在有很多人的退休金中還包括新舊制,所以有18%的問題,但16年後,現職人員可能已經沒有18%了,所以這樣子定是不是有符合情況,能否請部長說清楚講明白?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這次的年金改革確實面臨到財務等各方面的困境,在面對國民退休後的生涯及老年生活經濟照顧的前提下,這次的規劃特別採取逐年漸進的方式,包含所得替代率方面,行政院版是採15年的逐步規劃,希望讓退休人員能逐步調整他們的生活。而現職人員方面也是採漸進的作法,以目前60%的所得替代率來說,其實也有衡平考量過相關職業類別及老年退休生活的需求,比如說,第一次他的薪資平均俸是5年,之後再逐年增加,我們是這樣規劃的。另外,有關委員剛剛特別關切的部分,其實既有的退休制度就存在不同的制度,85年以前是屬於舊制,即18%優存的適用對象,不過85年以後進入公立教職體系的人員及公務員都已經沒有這樣的制度,因此,與新舊制並存的人員相比,無18%優退的制度與現在設計的制度其實差距並不大,相較之下,它是逐步往下降的,也就是說,事實上所得替代率到60%的設計與無18%的差距並不是那麼大。

尤委員美女:教育部能否用懶人包的方式將這部分說清楚、講明白,因為現在的政論節目常有很多似是而非的言論,甚至出現各種數據,我們辦公室就會接到很多恐慌的民眾打來詢問。所以教育部應該設立一個事實查驗平台,把各種數據說清楚、講明白,當有人來問或不清楚時,他們就可以到教育部的事實查驗平台去了解真實情形。否則現在不論在Line上或各種群組上都流傳多種版本,且每位名嘴都講一套,造成人民非常恐慌,所以教育部能否成立一個事實查驗平台,讓所有有問題的民眾都可以到這個平台去尋求答案,平台上也可以提供專線,如果民眾覺得有問題或是需要請教,也可以由專人來回答,可以嗎?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的指教和提醒,現在為了要統整,行政院年改辦中有設置一個專區,其中包含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等各類型人員,此外,教育部也透過學校的人事主任等的協助,如果各校老師有疑慮或不清楚之處,我們可以提供行政院通過版本的Q&A讓老師來充分了解,其中也包含退休老師。至於剛剛委員指教的部分,我們會持續來蒐集,部分資訊會製作精簡的懶人包放在年改區專欄中,如果老師想要關心的話,相信那個方式是最直接明確的,這部分我們會持續來進行,謝謝委員的提醒。

尤委員美女:因為我希望很多似是而非的訊息都能夠加以釐清,因為現在有太多的假訊息,造成人民的恐慌,但其實並非如大家所說是陡坡式的下降,所以針對到底是多少錢、範圍是多少、分多少年、每個月影響到多少錢等等,因為現在他們都誤以為要被砍掉那麼多,但實際計算下來,一個月可能影響的是幾百元到幾千元,那種感覺跟他們以為可能會被砍掉幾萬元的恐懼感是不一樣的,所以希望你們可以建置一個平台來說清楚。

潘部長文忠:好,我們會將這個平台上大家所關注的焦點盡量以懶人包或Q&A的方式讓老師能更熟悉、更清楚。

尤委員美女:對於網路上的不實訊息也要及時澄清。

潘部長文忠:是。

尤委員美女:其次,這次的年改會牽涉到世代正義的問題,年輕世代的人少,但我們進入高齡化社會後,退休的人多,變成年輕世代將來繳得多、領得少,甚至將來能不能領得到都還是問題,所以當然會引起他們的恐慌。因此,有人提出青年公教應該要另立基金,過去政府因為是採恩給制或提撥不足,所謂提撥不足包括軍公教自己提撥的錢不足以及政府將費率算得較低,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只能延緩,換句話說,他們還是遲早要面臨再改革的問題,但這樣的責任不應該交給年輕世代來承擔,或許年輕世代會認為過去的就過去了,既然那是歷史共業,就應該由政府的稅收來補平。但是對於年輕世代,你們是不是要設計一個永續的制度,所以應該另立年金,請問部長的看法為何?

潘部長文忠:因為退撫基金的管理目前是由考試院銓敘部主責,行政院年改辦公室也對這樣的議題進行相關討論,容我請銓敘部的代表來向委員說明退撫基金目前的管理方式。

尤委員美女:請簡單說明對於年輕世代有沒有可能另立基金?

主席:請銓敘部退撫司鄭簡任視察說明。

鄭簡任視察淑芬:主席、各位委員。有,這個議題現在年改會林政委有召集學者來討論,目前恐怕很難直接這樣做,因為現階段原有的基金已經財務不足,假若讓成立的新基金馬上進來,基金的水庫會變少,我們一定要想好,將來如果要這樣成立,原來基金的財務如何能夠支應,以及政府有沒有辦法承擔原來的債務,這樣同步進行才可以。至於新進人員,因為考試院的版本已經預示將來要對新進人員進行全新的制度規劃,屆時整個財務可以併同進行整體考慮。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我們希望你們能夠儘早規劃。另外,除了世代正義之外,就是性別的正義,很多女性為了家庭、小孩,把工作辭掉在家裡照顧小孩,到老年時就只能領國民年金。夫妻財產制在2002年就已經修改,夫妻不管離婚或死亡,將來可以領取剩餘財產的一半。剩餘財產是否包括年金的一部分,其中牽涉現行年金事實上是提撥一部分的薪水,政府再相對地提撥,所以這有一部分其實是勞力所得報酬的一部分,在離婚及死亡時是不是也應該將這部分算出來?因為以往年金制度非常混亂,民間團體也就沒有仔細去追,可是不管在日本或德國,它們早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在這次年金改革時,我們一直呼籲,對於占比幾乎一半的這些家庭主婦,他們老年都只能領國民年金,國民年金只有幾千元,根本不足以保障他們老年的安全。這部分一方面在你們第二階段設計時,大家希望有所謂的基礎年金,一定要保障這些人的基本生活,不管他們是誰。另一方面就是家庭主婦,因為他們沒有工作,將來離婚時,譬如年金依照他們的結婚年資來精算等等,這部分你們可否考慮列入修正?

鄭簡任視察淑芬:因為過去考試院也曾經提過多層次年資的保障,所以將來在考慮時就會把基礎年金這一層納入。因為現行保險都是分散的,將來如果能夠整合,這部分就可以併同來考慮處理。

尤委員美女:好,我們希望。事實上,勞委會在民國101年就已經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我們希望不要將這部分的研究結果束之高閣,在這次年金改革時,能夠納入性別爭議。

鄭簡任視察淑芬: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除了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提出相關說明之外,本席也特別針對一些條文就教於部長。年金改革之所以一定要改的原因在於,年金改革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也就是我們到了歷史的交叉點,這個歷史的交叉點剛好就在我們這一屆、這一個會期每位委員的身上,背負重大的責任,至於這個責任,如果不改到底會怎麼樣?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歷年的精算報告確實都告訴我們一個事實,就是最適提撥率一直往上竄升,現在已經超過44%,表示如果我們不可能有辦法提高到這麼高的提撥率,財務就會破產、告罄。

鍾委員孔炤:對於教育人員而言,他們的退撫基金在103年就已經開始入不敷出,是嗎?

潘部長文忠:是。

鍾委員孔炤:如果我們不改,到118年基金就會用罄,對嗎?法律的用語叫做用罄,不是破產,但是民間的話語,講白話一點,叫做破產,如果不改,到118年基金用罄,就是破產,是嗎?

潘部長文忠:是,以目前整體財務的精算,如同剛才委員所指教,如果沒有任何改變,確實基金在118年就會用完。

鍾委員孔炤:這裡面有特別顯示出,103年開始基金就已經開始入不敷出,104年收入與支出就已經相差109%,對吧?

潘部長文忠:是。

鍾委員孔炤:有關整個制度的設計,原來舊的制度設計是不是太過於優惠?但是也不能歸咎於現在的軍公教人員,對他們而言,他們也是被動的被納入這個制度底下,因為制度要改變,當時的制度設計錯誤,或者某些時代繳得很少,對基金的貢獻低,後續卻領得很多,這是一個既成的事實,無法從頭再來,所以我們只好誠實地面對它。

潘部長文忠:對於委員剛才所指教的,確實我們所有的公教人員,尤其老師,也都是依據過往一波一波的退撫制度來依循……

鍾委員孔炤:正是如此,所以我們不應該讓年輕世代承受所有的不利益,也就是讓他們多繳、少領、延後退,而且他們也不知道基金何時用罄,對他們而言,當然不公平。

潘部長文忠:如果以目前年金的精算,一樣是教師,年輕世代確實有更高的憂慮,這部分應該在整體思考時,也要延續照顧年輕老師未來退撫的生活。

鍾委員孔炤:從年輕世代而言,我們會提到代際正義,代際正義即包括了現今世代與未來世代的均衡,也包括了治理世代與年輕世代的均衡,因為國家管理階層的人不只是考量自己的利益,也要考量未來世代的利益,兩者必須相互均衡。因為相互的均衡,所以我們面臨了歷史上的一刻,就是年金改革。因為現在不做,明天會後悔,是嗎?

潘部長文忠:是,所有的跡象、指標及財務的精算都告訴我們,現在再不處理,不管是已退休老師或現職,甚至是年輕老師,都要面對共同的難題。

鍾委員孔炤:現在這些教育人員年金的支領年齡在本法草案中,逐年延後到65歲,跟勞工一致,這是合理的嗎?

潘部長文忠:一樣是教育人員,因為與所教育領導學生的年齡等等各方面有差異,所以在這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當中,針對退休年齡與起支年齡進行評估。

鍾委員孔炤:對於少子化之後面對的眾多老師或未來面對教育人員,教師延後退休該如何進行後續處理?教育部都有配套與準備嗎?

潘部長文忠:因為整體在多面向的因素考量下,我們進行一些規劃,除了考量教育現場上的特殊需求之外,整個退撫的法案也會考慮以漸進的方式辦理及年資的可攜帶性。

鍾委員孔炤:所以老師的部分還是在75制或85制?

潘部長文忠:以目前的國中小學老師而言,我們是用10年的過渡階段,當然應該是到60歲……

鍾委員孔炤:剛剛有很多委員特別提出來,都是希望老師能夠維持現有的75制或未來逐年增加到85制,是這樣嗎?您的看法如何?

潘部長文忠:剛才跟委員報告過,這次整個年金的規劃改革真的要考慮多面向,老師們當然期待可不可以再更早一些,這些都要考慮到整個職業別衡平的問題,所以也設計了一些彈性。

鍾委員孔炤:我剛剛特別提到代際的正義,不管是世代的均衡,或者現代的年輕人面對他們的未來,任何法規都不能預期永久能夠實施,所以它是變動的。而在變動的過程當中,我想請教部長,所謂真正的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你可以從螢幕上的圖上看到,在法規變動之前,我們是真正的溯及既往,在法規變動之前一次給領的,因為我們沒有把它吐出來,所以就沒有信賴保護原則……

潘部長文忠:就是說,已經退休的部分,在整個法案實施前,他們已支領的各方面當然都不會請老師們再去做回溯等等處理,在新的法規之後,不管是既有18趴的優存或所得替代率的部分,才會去適用新的相關規範。

鍾委員孔炤:大家一直在討論信賴保護原則或不真正的溯及既往,其實這次的修法,我們並沒有要求原來一次給領的把之前已經多領的或者已經領取的吐出來……

潘部長文忠:不會。

鍾委員孔炤:所以真正的溯及既往是不會發生的。

潘部長文忠:是。

鍾委員孔炤:接下來,修法之後可能還是會繼續給領,但是相對地,給領的金額在修法之後會減少,所以就真正的不溯及既往或信賴保護原則而言,是沒有違法的,也沒有違憲的,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是,目前年金法案的規劃也是符合大法官釋字第525號的解釋。

鍾委員孔炤:我想對於釋第529號及釋第605號解釋,大家都非常清楚,基於對未來的期待,人民希望能夠獲得保障,也正因為這個信賴是政府所給予的,而政府負有保護人民的權利義務,同時,法規為了公益必須與時俱進,任何法規絕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一方面人民所期待的是希望政府能夠保護他們,但是法規為了公益必須與時俱進,而且可以預期這個法規是不斷地在變動,我們對於這樣預期的保障是比較低的,因為我們的法規在變動,是為了我們要追求公益的目的,並適度地保障人民預期的利益,原則上我們允許不真正溯及既往的法規。也就是說,在年改的過程當中,未來還是會變動的,這不是永續,只是延遲,但是接下來5年、8年、10年之後,誠如剛剛部長講的,我們只是延遲到破產,但是未來我們還是會做滾動式的變動,因為法規會有所變動,不是永久性的規範,而是會與時俱進去做改變,是嗎?

潘部長文忠:是,在行政院的版本裡面也特別提到剛才委員所指教的。為了因應未來可能變遷的相關環境因素,所以5到10年間會再進行這方面的滾動式檢討及調整。

鍾委員孔炤:從剛才的圖表裡面可以看到,真正的溯及既往應該是過去拿到的,現在要把它收回來,這是不行的,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是。

鍾委員孔炤:也就是說,過去退休所得是否要要求繳回?不用嘛!

潘部長文忠:就是退休者已領的不可能把它……

鍾委員孔炤:第二類就是不真正溯及既往,橫跨新舊法之間,過去拿到的不收回來,往後會減少給付,這就是我們的年金改革。

潘部長文忠:對,就是依照通過後新法條上面的規範來支領。

鍾委員孔炤:第三類就是我們一直講的年輕人,他們沒有涉及真正的不溯及既往,本來就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潘部長文忠:新進人員就完全依照新的法規來適用。

鍾委員孔炤:所以對於年金改革,我們要一起來努力。面對這些問題,人民受政府保護的相關的法律條文、法規為了公益必須與時俱進,這是我們的年金改革必須面臨的問題。

潘部長文忠:教育部也會就相關的問題、面對的困難向教師同仁做更多的說明。

鍾委員孔炤:謝謝。

潘部長文忠:謝謝。

主席: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鍾委員孔炤暫代主席。

主席(鍾委員孔炤代):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進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草案的審查,我相信全民都在期待這次的年金改革。透過今天的詢答,我想請教部長,這次不管是年改會的版本,還是段宜康委員的版本,基本上的精神都在於所得替代率要降到60%,或是用年資作為上下的差距,其次就是18%優存的結束。不過,我在跑基層的時候,普遍還聽到另外一個聲音,就是不管怎麼改,這套年金制度仍然呈現了世代的不公平,因為過去給付的制度是恩給制,根本沒有提撥,退休後就可以領取退休金,但是現在的年輕人必須提撥,而提撥的錢大部分都是用在給付給現在退休的人,所以現在年輕的公務人員一直在強調能不能直接用一套新的基金,舊有的就讓它放在那邊,部長的看法呢?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剛才的提醒。過往整個國家在公教的相關退休制度確實經過幾個階段的不同改變,包含最早的恩給制、85年以後取消18%優存的新制,在適用等等各方面確實有其歷史的沿革。面對現在整體的年金改變,早上幾位委員都在關注如何能夠關照到各個不同的世代,包括資深、已退、現職或年輕的教師夥伴們的權益,所以整套的制度設計確實是採取能夠讓基金可以永續,且衡平考量到已退者在相關退休生活經濟上的安排,整體上行政院的法案其實已經考量到以上的面向。剛才委員特別提到,對於新的制度是否有另立新的基金管理模式?其實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林政委這邊也曾召開相關的會議,並進行討論,因為基金的管理……

蔡委員易餘:那你們對於新基金成立的擔憂為何?因為我看段委員宜康的版本第九十五條已經匡列未來成立新基金的法人依據,這部分後來年改會的結論是沒有……

潘部長文忠:目前的整個基金管理是由考試院銓敘部主責處理,包含教育人員也納到這個體系來,可否麻煩銓敘部的同仁來跟委員報告?

主席:請銓敘部退撫司鄭簡任視察說明。

鄭簡任視察淑芬: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成立新基金的問題其實也有委員提到,現在討論過之後,有些學者是比較保留,最大的問題是考量到現行政府的財務狀況,因為我們現行的基金本身已經存有滿高額的負債,如果這時候就把現在的基金分一塊出去,現在留在裡面已退的人,每一年我們的基金,軍公教……

蔡委員易餘:所以你的意思是你們擔心成立新基金後,新基金是穩定的,但舊基金會破產?

鄭簡任視察淑芬:就沒有財源了。

蔡委員易餘:因為沒有人想要留在舊的,因為舊的隨時可能會瓦解,是這個意思嗎?

鄭簡任視察淑芬:對,目前最大的問題就出在這裡,因為目前政府的財務可能沒有辦法去產生……

蔡委員易餘:以現在銓敘部的態度是認為,拿政府的預算去補足這個基金並不是很正常的,且需要盡量避免?

鄭簡任視察淑芬:概念上要再澄清一下,就像早上段委員也提到,為什麼我們要把省下來的政府預算挹注到基金,因為最大的法律保障是政府要擔負最後的保證責任,今天用預算就要補足差額,我們這次為什麼要求把政府節省的錢再挹注回去,其中有兩個意義,一個就是保障政府最後能支付得出來,第二個是因為過去長期已退的人都不足額提撥,這個缺口不能叫新進的人或以後的現職人員來承擔,所以我們希望把省下來的錢挹注回去,去補足這部分,同時也對年輕人有所交代。各位委員可以看我們這次精算出來的結果,有挹注跟沒挹注的財務效果相差很大,如果沒有挹注進來,年輕人承擔這塊心裡會感到擔憂,如果我們要成立新基金也是可以,但是政府有沒有能力幫他……

蔡委員易餘:你說要用政府的預算去挹注,這樣也是不公平,因為18%是依據行政命令編出來的,而且18%又有分為中央與地方,你要怎麼叫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去協助補足這個基金?光是在地的布袋鎮公所一年光是18%就要花費800萬,一個鎮公所一年就要找800萬來付18%,這很可怕,它只是一個小小的鎮公所,負擔的比例更小,但它就得編列這樣的預算。所以如果我們省下18%,對地方政府來說,是預算上的解套,它可以用這些預算去做更多事情,結果你現在告訴它未來它還是得編。你知道現在地方政府是依靠舉債來編列的,他們是去借錢來付這18%,你現在如果說,未來要補足基金,等於地方政府必須再去借錢繼續補足18%留下來或要挹注基金的部分。這對地方政府沒有好處,貸款的結果形成惡性循環,我們現在就是要防止惡性循環的發生,就只是為了告訴這些軍公教18%要砍了,但你們放心,這18%的預算我們還是會放到基金裡面,事實上沒有必要,因為這些錢是政府舉債來的,舉債還是要付利息。

鄭簡任視察淑芬:我可能要再澄清一下,現階段各級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要付18%的費用,只要它有撥付到台灣銀行,就由我們主計總處從中央撥款去相對補足,我們統計過地方政府所付的差額息裡面,大概有七成是來自中央的預算,所以現在已經用這個方法來解決地方財務的困難。這個部分依照我們與主計總處初步得到的想法,本來是由各級政府付給台銀,未來只是把這筆錢移列到基金來使用。

蔡委員易餘: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未來就是地方政府要移列的部分,由中央政府全部買單,是嗎?

鄭簡任視察淑芬:除了買單之外,還有一個想法是政府擔負最後保證責任,政府另外還擔負雇主的角色,地方政府的退撫經費、人事費用,本來就是地方政府在負擔,倘若基金真的用完了,地方政府也要承擔它該負的責任。屆時,其所應承擔的責任,就不是像現在這麼少,因為基金如果破產,一口氣要承擔的費用非常高,像現在一年就要支出七百多億。如果我們現在不先把錢挹注給它,將來一旦破產,政府要負擔舊制、新制的費用,還有新制的提撥費用,這三筆錢加起來,長遠來說,各級政府反而沒有辦法解決。所以我們現在是把眼光看長遠一點,希望能夠延後破產,也舒緩將來有一天政府將面臨這麼大的財務缺口,我們是依循這樣的想法來設計的。

蔡委員易餘:我可以理解面臨破產的狀況,但是在挹注基金時,不管是中央買單,還是地方買單,你們還是要思考整個國家的財政狀況。你把這樣的預算丟到基金裡面,會讓這次的年金改革並沒有節省下預算,並使得這樣的問題永遠惡性循環下去。

鄭簡任視察淑芬:好,謝謝。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你們終於提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這次的年金改革,確實是件不容易處理的事情,現在許多版本已經提出來,主要考慮的點,大部分都是財務的問題,所以剛才有很多委員提到是否要另立新基金的問題?破產的時間是否能延後?將來是否還有機會改革,讓基金可長可久?現在各個退休金的財務狀況都處在破產的倒數階段,所以這次如果修正通過,可以延後破產,但並不能達到永續,因此改革是重要的一步,而且不得不改。本席也認同年金必須改革,尤其是我們這一代一定要擔負起這項責任,不能再用各種理由推託。但是我看到行政院的版本、考試院的版本以及各黨團的版本,雖然都有針對現況提出方案,但還是存有一些問題。本席長期關心教育現場的問題,想藉這個機會跟部長探討,我們該如何讓這種疑慮在大家提出討論時,能夠消除其間的不公平,或是在討論時,因為退休制度的改變,造成教育現場人力老化的問題,在最後階段是否有辦法提出最後的修正?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為例,年金改革真的是牽一髮動全身,我們雖然以基金的財務狀況作為很重要的考慮點,但是我建議至少還有三個地方我們應該考慮一下,包括教育現場人力新陳代謝的問題,第一點是中小學教師的起支年齡,我們在條例裡面是定60歲,請教部長,60歲以前如果有老師必須提早退休,請問要如何處理?

主席(蔡委員易餘):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當時在規劃整個法案時,就有特別考慮到高中以下老師帶領學生對象的特殊性,所以是有跟其他教育人員做區隔,他們是以60歲作為起支的年齡。就整個法案的設計,如果在60歲以前提早退休,會以減額的方式處理,有5年的過渡期。

張廖委員萬堅:現在老師平均退休年齡是54歲,是吧?

潘部長文忠:大概50歲。

張廖委員萬堅:全教總在103年曾經做了一個調查,就家長的想法,有85%的家長認為最適合擔任導師的年齡是在55歲以下,有73%的家長認為中小學教師應該在55歲以下,跟現在平均退休年齡54歲是差了1歲。但是年金改革是以財務做計算,所以會有一些考慮,延長到60歲。高中以上老師還是以65歲,是不是?

潘部長文忠:是。

張廖委員萬堅:以家長的期待,跟我們年改之後產生的問題,如果過去平均退休年齡是54歲,或是改了之後定55歲,其實過去會比較早退休,年紀會比較輕的原因,就是因為退休錢領得差不多,所以只要年資夠了就早一點退,不管是過去的七五制或是現在的八五制,都有這樣的現象。但是現在年改之後,本俸乘以2,開始從75往下降,或者是退了就領原來薪水的三分之二左右,即使是54歲、55歲,比較晚婚,年資不夠的,他還是會考慮到一個問題,就是要不要繼續工作,因為已經跟以前的待遇不一樣了,所以他很可能就會自動延後退休。所以,只要我們實施年改的替代率用這樣的方式來計算,事實上教師退休的年齡就會自然往上走。如果能夠自然往上走,這跟從60歲一刀切會有什麼不一樣?在教育現場如果一刀切60歲才能退休,就是採比較強制性的,否則就減額,再加上少子化,是不是會造成有10年時間大概不會再招收新的老師?老師任教的平均年齡會不會大幅老化?會不會變得不太正常?

潘部長文忠:其實退撫制度是經過多階段的改變,這當中也包含老師擔任老師的年齡也不像過往師資培育制度……

張廖委員萬堅:現在很難考,考上老師很多都已經三十幾歲了,三十幾歲要累積年資到可以退,其實一開始的替代率都很低,不像以前這麼好,所以他自動就會延後退休了。

潘部長文忠:現在老師進到職場的年齡也比較延後……

張廖委員萬堅:部長,我不是說60歲的老師不能教,如果制度上設計60歲才可以退,我的意思是,其實制度還是會讓年齡緩慢往上走,可能平均年齡就慢慢變成55歲、56歲、57歲、58歲……,每年有人退休還會補進新的老師。反觀年紀大的老師可能是七、八萬或是八、九萬,如果他退了可能只剩下五、六萬元,那把節省下來的錢來聘年輕的老師,他的起薪不過四萬出頭,所以節省下來有限,但對教育現場人力的新陳代謝是有影響的。

潘部長文忠:一個關鍵點,現在老師進到職場的年紀真的比較延後,現在還有一個情況,我們的退撫制度如果以85純新制跟現在法案所規劃,其實落差並沒有像過去新舊制的落差這麼大,這大概只有……

張廖委員萬堅:那就對了,所以我請部長好好思考,要不要用一刀切60歲否則就減額年金這樣的方式,我覺得這部分可以想想看,就財務的負擔可以精算看看,是不是真的會造成這麼大的效果?如果我們馬上就這麼限制的話,我可以預言,未來的10年學校大概不會有新的老師,都是代理教師,或者是沒有職務可以讓年輕的老師進入。部長可以評估一下,因為這個很重要。

第二個,替代率到35年以後,會發生一個現象,所得替代率會造成年資不公,比如現在如果服務超過35年以上的資深人員,任職從第36年起,他的所得替代率不增反減,每年大概只增加0.5%,這跟鼓勵延退的年改目標是有差別的。不知道部長曉不曉得這個狀況,希望延退讓財務壓力變小,可是延到35年之後,其實被折扣的次數會多,所以會發生一種現象,就是最多35年就不教了,會有這樣的現象,部長知道嗎?

潘部長文忠:在新的法案裡面確實有35年以後會逐年增加0.5%的所得替代率。

張廖委員萬堅:算起來折扣率變80%多,25年之後本來是90%左右,部長可以算一下,是不是會造成不公平?

第三個,我們現在鼓勵育嬰,育嬰假是國家的政策,育嬰的年資在各種退休年齡的計算,我們已經納入年資了。

潘部長文忠:是,如果當事人全額提撥基金,其年資可以採計,這樣比較有正向鼓勵的效應。

張廖委員萬堅:我們現在鼓勵生育,當初在擬定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時,其實那時就應該改退撫條例了,現在會發生還沒有退的年資會被計算,而已經退的反而年資不算,會有這樣的問題,也請部長思考一下。

本席提出以上三點,請部長再多加思考。

潘部長文忠:在條文審查時,我們會分析相關的資料,並提供給委員參考。

張廖委員萬堅:我們會進入逐條審查,本席剛才提到的三點,希望部長能夠拿出一些資料,如果用60歲一刀切跟以現在的制度設計來走,包括財務精算、教育現場、教師新陳代謝的問題,以及超過35年年資的折扣率是高或低的問題,我會拿出數據,我們來討論。

潘部長文忠:好。

張廖委員萬堅:我們都贊成年金改革,但是在執行的細節上要能夠更公平,也不要影響整個教育現場的穩定性,謝謝。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思瑤、許委員智傑、陳委員亭妃、李委員麗芬及蘇委員巧慧均不在場。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年金改革的確讓所有改革者和被改革者都陷入很辛苦的狀態,但是不管在哪個場合,本席都一直強調,說到年金改革就不能不先說政府的責任。不管是以前的政府或是現在的政府,或是將來要承擔的政府,政府本身是這個爛制度的設計者,同時又是一個基金績效不佳的操盤者,所以講到年金改革不能不先提政府的責任。只有把政府的責任釐清了,才能夠讓所有被改革者接受所端出來的方案。

我們先不說其他的,就回到基金本身單純的收支關係來討論,坦白講,過往這麼多的執政者都負有無可迴避的責任,不管是哪一個政黨都負有無可迴避的責任。今天我們要來談這個改革,但是如果我們規避了政府應該負的責任,坦白講,這是不負責任的。大家都知道,影響退撫基金財務狀況的參數大概不外乎收支比例、收益率、給付率、平均餘命等,我們姑且不講這個基金慘不忍睹的操作績效,我們就以退撫基金的收支比例來講,費率水準跟不上基金的支出,這一點沒有錯吧!我想這也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對,在過往費率相對於支出確實是比較不足。

楊委員鎮浯:對,所以才造成現在這個情況,我們來看退撫基金成立20年來這種收支失衡逐漸擴大的狀況,以103年為例,事實上已經呈現逆轉了,從103年開始收支已經呈現105%,104年是117%,到了105年這個基金的收入是596億元,支出卻高達786億元,高達131%。本席講了這麼多,就是為了提醒大家一件事情,這其中有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費率一直都沒有調高,政府很不應該的就是一直把這個責任推給這些政府公部門的受僱者,一直說他們不願意調高費率而污名化他們。事實上我們都很清楚,以公教人員來講,大家並不會抗拒漸進式的調高費率,雖然會有一些雜音,但是並不會抗拒。真正的原因就是在這麼多年裡面一旦費率提高,政府相對要承擔提撥的費率也必須加強,所以一直都沒有來碰這一塊,政府根本就不想要加大自己應該要負的責任。如果要談到這一塊,我們首先就要來看,在過去這麼多年來有多少應提撥而未提撥的部分,政府應該要承擔起來,必須要先把這一塊補齊,在補齊了之後我們接下來再來算缺口是多少,這樣才會比較合理。

如果以一個在民國100年才進入職場的老師來講,由於他是參加共同帳戶制,他的年資只有5年,卻要承擔過去20年沒有足額提撥的這個部分,全部都要轉嫁到他的身上,這樣當然不公平啊!今天有些年輕的公教人員會支持,一方面是因為你們告訴他們如果不支持的話這個基金就會破產;一方面是你們一直告訴他們:就是因為過去的人抗拒改革,所以你們今後將會面臨這樣的難關。但是政府一直沒有告訴社會大眾,主管機關在過去的不足額提撥以及相應應該要提撥的費率沒有調高,這個才是真正占了很大比例的原因。部長,如果年金要改革,要講基本的公平正義,至少要先釐清政府的責任,這樣才能夠繼續往下走。關於這個部分,本席一直在強調政府的角色。

我們現在回到這個案子的本身,你們有沒有去想過從比例上來看支持跟反對的人各占多少?

潘部長文忠:退撫制度確實是一種延續性的制度,面對財政上的重大難題,其實要愈早改革、愈早因應才能夠去解決這個問題。新政府在520上任之後去啟動改革,不管總統或副總統都多次表達,如果再不改革就可能會對各個世代造成非常大的不公平……

楊委員鎮浯:本席要提醒部長,改革要往前走下去,就絕對不能污名化,也不要去誤導大家,不管是公的版本或教的版本,本席都聽到有人說我們要把改革之後所省下來的錢再回撥去挹注,其實羊毛出在羊身上,我一直在強調,政府本身應該要承擔的角色都還沒有承擔足夠,不能一直用這種混淆視聽的說法,說這一次省下來的錢就是要撥補給新的,讓下一代可以更好一點,這叫羊毛出在羊身上。本席一直強調的就是,政府本身有應該要做但是卻沒有做的部分,對於這一塊,我們沒有看到政府在各個版本裡面所做的努力。

潘部長文忠:是,跟委員報告,委員應該是關切這個基金能夠維持永續,不管是已經退休、現職或新進老師才會有更可期待的未來,政府在整體與新的法案調整裡面,確實也是從這樣的角度來進行。

楊委員鎮浯:部長,關於這些原則性的部分我們就不必說了!

潘部長文忠:這也是整個大的規劃方向。

楊委員鎮浯:我一直在強調的就是政府本身所要承擔的責任。另外我們再從實務上來談,你覺得一位中小學的老師幾歲退休比較合理?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以目前來講,老師的平均退休年齡大概是54歲左右,但是這是比較早就進入教育領域的老師,現在隨著培育制度改變有延後了大概四、五年。

楊委員鎮浯:部長,我自己的妹妹就是國小老師,我陪著她當流浪教師到處在考試的時候,看了很多學校,老的老師退不掉,新的老師進不去,我陪著她總共考了13所學校才考上,這就是當時大家所俗稱的流浪教師。在這個過程中,我看到那些大概55歲到60歲之間的老師,叫他們面對一年級、二年級的小學生,要他們製作班級網頁,要他們一綱多本,要他們多元教學,要他們扮哈利波特,都讓這些比較年長的老師壓力很大。不但他們應付不來,家長也不能接受,因為學生不能得到最好的教學方式。所以你們把這個制度設計成55歲或是60歲,甚至延後到60歲或65歲,這是完全不符合現狀的。你們不要關在辦公室裡面想像,只去看一些數字,光是去想這一點,就跟現況完全不搭。

最後,本席要請教部長,你知道現在國立金門大學平均每個學生受補助的金額是多少嗎?

潘部長文忠:關於金門大學的成立背景,原來金門縣政府……

楊委員鎮浯:部長是要說金門縣政府有承諾,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是。

楊委員鎮浯:年金的承諾都可以不算數了,由於社會狀況改變了,年金就必須要調整。金門大學在八、九年前要成立的時候跟教育部說會想辦法自籌財源,你們現在就咬住有承諾要自籌財源這一點,所以就不必給補助,這樣講會不會太離譜了?

潘部長文忠:我是跟委員報告有這樣的背景,我也有跟校長討論過……

楊委員鎮浯:你們現在是怎麼跟這些年金的被改革者講的?國家的契約、國家的承諾都可以不算數了,一個國家耶!連國家和軍公教人員之間的契約和承諾都可以隨著時空背景轉變而片面撕毀了,那金門大學當初為了要成立而跟教育部表態要儘量自籌財源,你們就咬住這句話,讓一個堂堂的國立金門大學每個學生平均受補助的金額遠低於全國大學生的平均值,少了兩到三萬元,就只是因為你們咬住這樣一句話。你們要的就可以不講誠信,你們不要的就用誠信來咬死人,這樣合理嗎?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我們有詳細討論過,金門大學學生的成本確實不夠,所以在新的年度我也跟校長……

楊委員鎮浯:這個問題我已經有關切過很多次了!

潘部長文忠:我有跟校長說不管金門縣政府的態度如何,我們一定會照顧在金門大學就讀的所有學生。

楊委員鎮浯:部長,本席希望你們能夠有一個明確的做法,好不好?金門大學在八、九年前為了要成立才跟你們這樣表態,你們不要咬住不放,放任一個國立大學的品質、資源和預算一直這樣遠低於全國的平均值。

潘部長文忠:我剛才跟委員報告的是過程,但是在結果面,我知道這個學校學生的整個教育成本真的過低,所以我們教育部會來關注這個議題,也會提供實質的協助。

楊委員鎮浯:不只是關注,本席希望部長明確的表示你一定會支持,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是,我們會確實來協助。

楊委員鎮浯:謝謝。

潘部長文忠:謝謝。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年金改革刻不容緩,我們在講年金為什麼要改革,就是因為過去軍公教人員的相關制度是過度保障的,所以其實有非常多教師是支持年金改革的,因為他們認為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過去繳太少、領太多,所以基金有入不敷出的問題,2014年就已經說了,提撥收入已經小於給付支出,2030年就要破產,這是事實,沒有錯吧?如果現在在職老師繳的多,退休的人領的多,其實無助於年金改革,我這樣講,部長也認同吧?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是,所以整個年金改革法案的規劃,對已退休者、現職教師、新進教師都要同步考慮到,尤其是基金財務永續的問題,所以各項指標的設計大概都是以這個方式來思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基金財務能夠永續,就是在職者繳多,退休者領少,這應該是未來年金改革的方向,部長也認同吧?

潘部長文忠:是,包含所得替代率或過往的十八趴的部分,大家也都是以這樣的方向來做逐年逐步的規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不過行政院的版本中,公立學校教職員年金改革方案有個問題,我們應該拿出來討論,就是第三十二條將全月退休的起支年齡定為60歲,裡面雖然有過渡期間的規定,但是只有10年,導致從第11年起的全額月退休金的起支年齡就變成60歲,民間就會認為這樣的設計有問題,師大、師院85級的人只比84級的人晚入行1年,卻要晚7年才能退休,這樣的落差會不會太大?有沒有調整的空間?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原來更早的規劃是用一年兩個基數,當時就是因為有第一線的老師反映……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只要問部長,有沒有調整的空間?

潘部長文忠:現在是逐年增加一個基數,就沒有哪一級別畢業的老師會因為差1年入行,退休年齡就差很多,早年用2年為基數來計算,他們會追不上,按照目前的法案,就是逐年增加一個基數,因為是以年紀加年資計算,所以應該不會有委員所擔心的這個問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絕對不會有?

潘部長文忠:因為當時有一級一級對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有一級一級對過?

潘部長文忠:是。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時代力量版本是把過渡時間拉長,85級55歲就可以請領全額退休金,這樣的做法就可以使落差不會太大,所以針對這部分,在逐條討論時,我們可以去討論細節,減少對教師的衝擊,這樣可以嗎?

潘部長文忠:進入逐條討論時,會不會有哪個級別的落差……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不管是說……

潘部長文忠:這個我們再來討論。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不管是過渡時期延長20年,或是用另外一個機制,主要是要將對目前的老師的衝擊減到最低,這樣子部長可以做到嗎?

潘部長文忠:這個過渡10年的設計及每年增加一個基數的設計,就是出於擔心老師受到衝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們可以討論?

潘部長文忠:對。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為什麼我們今天會遇到年金改革的問題?主要就是年金改革的各種制度欠缺預警機制,譬如說,過去沒有辦法預見人口的變化、人民的平均餘命變化、基金的財務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化等問題,這都是我們當初沒有想到的問題。等到發現問題的時候,沒有辦法改,已經病入膏肓了,我們改革現在面對很大的壓力,可是這樣的改革務必要做,就像是水庫一樣,基金要隨時注意水量夠不夠,發現有缺水的危機,就應該進行調節。既然我們要談年金改革,除了要定期做財務的精算之外,是不是應該有更務實的方式讓資訊公開,設置一個永續的指標,讓民眾跟國會都可以隨時監控退撫基金的健康狀況?

潘部長文忠:是。剛才委員所提的,過去幾年大家都在討論,不管是哪個政府執政的時候,面對的就是實踐的問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現在的院版有監控機制嗎?

潘部長文忠:歷經6次的精算,我想精算中就會把各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認為精算就是一個預警機制?部長的意思是這樣?

潘部長文忠:因為它所參照的參數就是委員剛剛講的幾個面向,加上過去有6次的財務精算,到目前為止,都可以看出為什麼那一年的基金會用盡……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這樣說好了,我們看過精算報告後,發現精算數據有問題,配套措施是什麼?配套設計要如何處理這個機制?

潘部長文忠:所以蔡總統希望組年金改革委員會,正視這個問題,解決這個問題,並在行政院設年改辦公室,以便做相關改革的規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簡單來說,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有一個配套措施,啟動應變機制,看看是要把保費提高,減少給付,還是要政府撥補預算,填補財務?應該要這樣做,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是;所以在年改法案裡面,行政院版也特別提到每五到十年就應該要有這樣的檢討,誠如委員所說的,不應該等到它已經到了非常危急的狀態,再去做……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要說的是這個調整機制,行政院的版本說實際提撥費率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依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的結果,另外第六十七條也有酌減月退休金的機制,請部長看清楚你們的版本。本席要強調的是預警機制的重要性,不是到發現問題時,才要來解決。更重要的是,每個人都能夠提早預見─我可能會被扣更少的錢,或是突如其來的制度─我有一個預見性,不會被突擊。因為民間有這樣的質疑,本席希望在討論的時候,是不是也把這個可預見性及減少衝擊的方式放到條文裡面?

潘部長文忠:我想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對於委員的意見,教育部會準備相關資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也明定調整幅度不得超過5%,調降後3年內不能再調降,這些都是可預見性的作法。希望未來在討論的時候,務必要能做到這一點。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我們會從多面向來看整個國家的年金改革制度。不管是老師的權益或是財務的永續,應該用什麼樣方式去關照世代之間,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再請委員共同來審議,教育部也會就相關資訊儘量對委員說明。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唸一段2013年3月23日金管會發的新聞:「金管會從2012年8月接管國寶、幸福兩家壽險公司後,外界爭議不斷,因為這兩家人壽業者淨值虧損561億元。直到2015年3月23日,分三階段投標,經過兩次流標之後,最後是國泰人壽以303億元得標,扣除國寶、幸福原有的80億元資產,安定基金處理國寶與幸福人壽的損失,大概虧了232億元,遠低於外界所預期的600億元,我們保障了50萬戶的國寶人壽與幸福人壽的保戶。」不知道部長聽了有什麼樣的感覺?國寶、幸福是民間的壽險公司,垮了就垮了,為什麼政府要用安定基金去處理?明明都虧了232億元,金管會竟然說還好沒有虧到600億元,讓國泰人壽買下國寶、幸福兩家人壽。請問這232億元是誰的錢?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對委員所敘述的問題,我不是那麼深入;也許當時是在那種情境之下,希望對相關人民的權益做維護;至於相關的資源等等,我比較外行……

陳委員學聖:我跟你的看法一樣。保險公司今天賣出一張保單,即便保單的計算有問題,基於對於它的承諾,也一定要維護好它的信譽;如果有任何問題發生,也是私人糾紛,為什麼政府要介入?國寶、幸福有50萬保戶,政府說為了安定民心;那麼今天軍公教警消的年金算不算是政府跟他們的一個保單?不管國寶、幸福或是過去的國華很多保險公司出了問題,我們都去承接,用政府的力量去保護保戶的權益,為什麼今天年金改革發生問題,就認為軍公教警消你就該認了!而私人的壽險公司出問題,政府就要關心?政府自己是資方,你的勞方是軍公教警消人員,他們按規定、按保單繳保費,為什麼今天財政出問題,政府可以袖手不管?這不需要什麼財政專業背景,也不需要精算師,不過是簡單的ABC問題。部長不覺得政府有兩套標準?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對於年金這些年來所面對的困境,大家大概都理解,包括過去歷次的財務精算,也都告訴我們整個基金已經出現入不敷出的現象,也是一個事實。所有已退休的或現職或年輕的世代也都共同在這樣的基金永續下,才有可能去維持他後續的權益或退休金的支領,這也是我們要共同要面對的問題。

陳委員學聖:部長,政府的責任不能有兩種,國寶、幸福兩家壽險公司虧損560億元,資產負560億元,政府要去救它;為什麼自己的保單出問題,政府不能來救它?還要叫這些保戶共體時艱,這是我不了解的地方。

本席再唸一段文字給部長聽:公立學校教職員學校退休制度從民國33年開始建置,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之恩給制,民國85年2月1日改由政府與個人共同提撥的部分提存準備制。公立學校的教職員都是依照法令規定辦理退休,並支給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後政府在95年及100年間進行三波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制度的改革,所有教職員也都配合政府歷次政策,調整退休所得,因此現行教職員退休人員所得係配合制度使然的結果。部長認同嗎?

潘部長文忠:是的,我想所有教職員同仁,一定都是根據政府所制定的相關退撫制度,就如委員剛才所說的,我們的退撫制度是經過幾個波段的改變,從早期的恩給制,到85年後的退撫新制,也都是一階段一階段的適用。

陳委員學聖:我要跟部長講,這一段文字是教育部過去一年針對年金改革的發言,你們要把這些聲音讓年改委員會知道,讓立法委員知道。

還有第二段:近來政府推動年金改革工作,各界對於年金改革的議題多所關注,並提出相關的意見及看法。惟近期有些媒體的看法可能是對制度沒有充分了解,所以不盡正確。例如國小老師就讀師專期間即可算退休年資,45歲可以領月退休金等。事實上,依照規定早期師專學生在學養成教育的期間,都不算教師退休年資,直到畢業分發實際到學校就職任教,才開始起算,且到45歲雖因已服務滿25年可申請退休,但也只能領一次退休金,確實不能領到月退休金。

教育部應該將這段話讓很多人知道,讓有權力改革的人知道,你不能讓這些教職人員滿腹委屈。可是教育部這一年來的發言只有105年7月28日及105年10月13日這兩次,而且內容只有一張紙。部長你對老師的發言真的還不夠大聲……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這些發言是在年改會的會議,現場是直播,所有會議紀錄都是公開,教育部會在年改會中說明,是因為我們的教育同仁都是因著政府的制度,制度有所變革時,不應該回過頭讓我們的教育夥伴覺得自己好像被污衊了。對於這個部分,教育部會在年改會中說明這個制度……

陳委員學聖:希望部長未來在年金改革會議,討論年金改革的過程中,能像勞動部在討論很多勞工政策時,一定站在勞工這邊,教育部一定要站在教職員這一邊,你才能善盡雇主和領導者、大家長的角色。如果今天這樣一路改下去,會讓很多中等學校以下的學校新陳代謝變延緩,變成老的老師在學校代課,還有很多老師可能要求要回任。所以我覺得很多問題要讓有權力改革的人知道:你這樣一刀下去,可能是治絲益棼,問題越來越複雜。

最後,我要幫很多教育團體在這裡請部長一定要堅持,在行政院版第六十七條裡面,對於退休金遺族所領的月退撫金或遺族年金要可以衡酌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及經濟環境來調整。大家對這一點不以為然,因為這樣的調整有太多的彈性,希望部長能站在老師大家長的立場,守護保護好老師,這才是國家萬年之計。謝謝。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是72年8月擔任國小老師?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我在72年8月畢業後就分發。

蔣委員乃辛:你那個時候還是恩給制!

潘部長文忠:早期教師退撫都是如此。

蔣委員乃辛:你是 82年去擔任公務員?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我應該是79年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蔣委員乃辛:所以你在82年轉公務員?

潘部長文忠:是79年。

蔣委員乃辛::79年的時候,你不是在僑大先修班,82年在台北縣政府?

潘部長文忠:那時候已經算是公務員了。

蔣委員乃辛:所以你是84年以前的公務人。

潘部長文忠:對,我算是跨新舊年資的公務人員。

蔣委員乃辛:你是跨新、舊制的公務人員,從恩給制變成共同儲蓄制。72年剛當老師的薪水與民間的薪水比起來,哪一個高?

潘部長文忠:分發之後,我先去服役,74年才回來任教。

蔣委員乃辛:那個時候的薪水跟民間比起來哪一個高?

潘部長文忠:那時候公務人員的待遇並不高。

蔣委員乃辛:所以是民間的比較高對不對?到了80幾年的時候,就差不多了。

潘部長文忠:因為薪資調整了幾次。

蔣委員乃辛:現在來講,公務員的薪水比民間高嘛!

潘部長文忠:應該說它還有不同的差異性。

蔣委員乃辛:所以這幾個階段,你都跨過去了。為什麼84年以前為什麼要用恩給制,公務員的薪水又那麼低?因為政府沒有錢,所以就跟公務員、老師說:你現在跟民間的差距,等退休的時候再給你們,所以才用恩給制,不要提撥。84年大家的薪水差不多時,跟大家說要共同提撥,所以才有提撥率。實施提撥率的時候,政府說沒有這麼多錢,因為政府要負擔65%,公務員、老師要負責35%,於是就把提撥率壓低,因為有這樣的歷史背景。今天一個政策要改過來,還在說什麼不公不義,雖然部長現在錢還沒領,可是你的年資在,你是不是不公不義的人?不是吧!當時不是你決定的嘛!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說明我們的教育人員都是依循政府……

蔣委員乃辛:教育人員都依照政府的規定辦理,你要多少,我就多少;你給我多少錢,我就拿多少錢。為什麼這些人這時候都變成不公不義?政府訂法律操作基金,最後虧損了,卻來罵我,這樣說不過去吧!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我想政府應該不會用不公不義這樣的詞去指責過往適用的相關人員。

蔣委員乃辛:部長說不會,可是你們自己學校的網站是怎麼刊登的?雖然你們把它撤掉了,可是行政院一個命令給教育部,教育部馬上通令各學校,領年金是不公不義的,不能這樣嘛!

潘部長文忠:這部分確實不適當,需要做修正的。

蔣委員乃辛:所以很多公務人員說他完全按照政府的規定來做,你今天要改,我也可以體諒;可是你不能講我不公不義吧!很多人不高興的原因就在這裡!你們舉著改革的大旗子,說其他人都是不公不義。請問政府的責任在哪裡?部長今天從教師跨公務員跨政務官,你跨新制也跨舊制,然後再面臨到現在的改革,所以你應該是最清楚的,也應該要了解,年金改革也是教育的一環。改革的過程其實就是在教育民眾不可相信政府,還是要相信政府?不能這樣子的對別人戴上不公不義的帽子。

有關樓地板32,160元的部分,如果夫妻二人,一個人有工作,另一個是家庭主婦,32,160元的退休金,一個人分16,000元。請問台北市低收入戶的標準是多少?

潘部長文忠:就32,160元的部分來看,當時大概都是以支領一次退休俸……

蔣委員乃辛:台北市的低收入是15,444元,現在只是比低收入戶多個幾百塊,比中低收入戶22,207元還要低很多,這些退休人員將來都變成中低收入戶嗎?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基本上適用樓地板條件的退休人員,大多數當時都有本金,這個本金一直都是保存的,並不是只有這32,160元的收入……

蔣委員乃辛:我知道啊!依照你們的精算,將來領32,160元的人有多少?

潘部長文忠:我們再送詳細數字給委員參考。

蔣委員乃辛:在你的精算報告裡面,我看不到。

潘部長文忠:當時採取一次退休金,符合這個條件的,大概1,000出頭……

蔣委員乃辛:只有1,000多個人嗎?你們現在把所得替代率的標準降下來,以前有18趴現在沒有,這些標準統統都減掉之後,只有1,000多個人領32,160元嗎?不可能吧!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如果是採取月退,會適用到這部分的大概有1,036位,一次退的大概是2,300多人,應該是這個數字。

蔣委員乃辛:所以你又新造出3,000多個中低收入戶……

潘部長文忠:我剛剛說了,他們都有數百萬的本金存在那裡,逐年降下之後,本金會還給老師;但是他所使用的這個優惠利率至少也會維持到32,160元的收入,另外……

蔣委員乃辛:即便原來超過32,160元,現在都變成32,160元,你覺得合理不合理?而且這些都是八十幾歲的人,他們那個時候的薪水很低,像民國六十幾年,我剛進市政府的時候,一個月才領幾百元,誰能想得到?

潘部長文忠:早期的待遇跟現在的待遇,差距真的很大。

蔣委員乃辛:現在卻喊這些人不公不義!民意代表是沒有退休金的,所以我可以講這些話!部長或許不好意思講;但我可以講。部長覺得60歲的人,還讓他去當小學一、二年級包班制的老師,合理不合理?

潘部長文忠:其實有愈來愈多的老師在進入教育崗位時的年齡,大概都延後4、5年。因為我是師專生,22歲開始任教,現在大概不太可能會有年紀這麼低就入行的狀況,過去老師的平均退休年紀是54歲,如果對應入行時間也延後4至5年,我們當時也評估過……

蔣委員乃辛:你將一般老師的任教年齡延至60歲,在高中、大學是OK的,但是在小學、在幼稚園的話,會不會有問題?幼兒園的老師60歲去教2、3歲的孩子,適合嗎?幼稚園老師有幼稚園老師的資格,國小老師有國小老師的資格,國中老師有國中老師的資格,他們的資格都不一樣,讓國小的老師去教國中,家長能接受嗎?教育部有沒有去考量這個問題?

潘部長文忠:我想當時評估會把高中以下老師的起資年齡跟一般教育人員包含大學做區隔,事實上也考量到現場服務的……

蔣委員乃辛:可是你沒有考慮到小學、幼稚園的問題;高中老師60歲,很多家長都已經不想選他的課,何況是幼稚園的老師。現在很多教育人員對這部分有不同的意見。為了教學品質,60歲的標準是否要一體適用?針對幼稚園及小學老師是不是要有不同的規定,也請教育部仔細考量。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在你的報告裡面第5頁特別提到「兼顧世代公平正義」,該段後面是寫「更有違世代正義」,意思就是現在這些退休的教師或比較資深的教師都有違世代正義,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應該說是世代之間比較能夠同時被關照,其實這並不是指現在老師依照政府的相關規範支領退休俸額不符正義,倒不是指這個,而是說因為就世代之間確實是如此,不管是已經已退休、現職或未來新進的老師,應該都要在這一套制度之下同時被關照到。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些公立學校教師的退撫條例是他們自己制定的嗎?他們有參與嗎?不是他們自己制定的吧?

潘部長文忠:這個一定是政府……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是由教育部草擬……

潘部長文忠:經過集思廣益後公告出來,讓相關的人員依循辦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然後送到行政院。

潘部長文忠: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些教職員的退休撫卹條例,都不是他們自己制定的,怎麼可以說他們有違世代正義!做為一個老師,他要教學生,現在學生看了你們的報告,尤其是行政院之前的相關文宣,上面是寫「不公義」,指這些老師都是不公義的老師,你想想看,這樣的話尊師重道的精神一下子就被打了多少個巴掌!老師在學校都告訴學生要守法,公務人員在行政機關都說要依法行政,而除了銓敘部、教育部少部分的公務人員在負責公教人員退休撫卹相關法律,其實大部分的公務人員並沒有機會碰觸,大部分的老師也沒有機會碰觸這些法律,他們連發言的機會都沒有,對不對?事實上是因為國家的制度、法律所致,早期是國中畢業生,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對,考試只有國中畢業……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一個國中畢業生,他哪裡知道未來自己會是一個有違世代正義的老師!他不會知道這些,他不會知道以後自己會變成是一個不公義的老師!他相信這個國家、相信教育部、相信行政院、相信立法院、相信考試院,無論公務人員或教師都是這樣,而現在他卻是一個有違世代正義的、講白一點就是不公義的人。部長,這個部分真的是要好好去檢討。基本上,這些老師國中畢業後去當老師,因為他們知道自己的責任、教師的重要性,以我們當時的年代,那些都是最優秀的學生,對不對?雖然當時老師的待遇不如勞工,但他們願意從事這樣的工作,因為他們認為當老師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工作、要培育我們的下一代,結果你們現在是用這樣的用詞!我不知道這些人事人員有沒有當過老師,人事人員大部分可能有沒有當過老師,部長也來自教育界,所以你應該要注意用詞。

很重要的一個原則是什麼?法律不溯及既往是立法最重要的原則,要去打破這點必須要有很多、很多的論述,說明為什麼要立法去打破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我看在你的報告裡面都沒有提到,要怎麼去說服大家?像信賴保護原則是一個普世的原則,而你們要加以打破,說是不得不這樣做,但不能只是簡簡單單地說這個國家要破產了或是怎麼樣,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也不盡然。這些現職教職員的退休撫卹條例,只能說如果按照現在的眼光、原則,當時制定得不是很適當,應該是這樣說啦!而不是說他們有違世代正義、不公不義,部長,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的指教,對於整個內容,因為限縮其篇幅,像委員所指教的這個部分,我們應該跟老師再多所說明,讓老師能了解,至於一些用詞等等的,我們都再來審酌。基本上,我想老師都依循制度而有其相關的權益跟義務,從政府、各方面而言,包含社會上,我們都用這樣的方式來對話和理解,也不應對老師或相關支領等部分有比較不適切的用詞,教育部幾次都以這樣的角度跟社會多所說明,這是一個制度,老師依循這個制度來支領。但因為年金問題、全國面臨困境,在這方面有相關的調整,也考慮到退休、現職人員和新進人員,整體上對退休生活的照顧要能夠永續,所以我們以這樣的制度來做一些規劃,請委員指教跟支持,謝謝。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教育部要更慎重,包括相關的用詞。

潘部長文忠:是,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蔡委員培慧及何委員欣純均不在場。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其實滿沈重的,「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一日為師,終身為父」,我們真的是要尊師重道,重拾老師的尊嚴。我們在學校是學習做人、做事的道理,有一句話是「對上以敬,對下以慈,對人以和,對事以真」,剛才聽了鄭委員天財講的,對於這一次的改革,到底真理何在?說是要求世代公平正義,但您讓之前的老師、教職人員情何以堪!教育部潘部長帶領全國的老師,應該要捍衛全國老師的權益,讓現在所有在職的老師能安定、安心於教學上,也讓已經退休的老師在後半生能夠安養,這才是真真正正照顧到老師的權益。

在此我們真的要要求部長,第一個,在推年金改革之時,你們的態度到底是什麼,你們給予老師尊重了嗎?你們的說明足夠了嗎?如果說明足夠了、政府的尊重也夠了,那為什麼教師團體還是在抗議、還是不能接受呢?就像現在的前瞻基礎建設一樣,舉國譁然,原來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要舉債八千八百億,尤其是在國家舉債上限只有一兆兩千億之際,你們竟然要舉債八千八百億!這表示政府的態度是不夠的、說明也不俱足。請教教育部部長,對於老師團體您做了哪一些說明?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面對整個年金退撫制度,早在幾年前,我想不管哪一個政府執政,都知道這個問題對臺灣、相關公教人員而言是一個必須要去面對的問題,才能夠永續,因此在……

徐委員榛蔚:您說的大家都了解,但政府是頭家、資方,老師是勞方,你們所有的政策,即便之前有錯,現在的頭家是要概括承受的啊!對於之前的提撥部分,有所不足、錢沒有撥進去,這個虧空的部分政府是不是應該要想辦法先把它補足?這是頭家應該要做的,而不是從退休人員這邊再挖錢過來嘛!說不過去!你們應該要概括承受,把這個黑洞先補上,再來談如何改革,這樣子大家才能心平氣和地坐下來談,否則這些已經奉獻了一生的退休老師,原本覺得自己可以安安定定地過著安穩的日子,但是你們改革的指令一下來就令他們擔驚受怕,政府現在這樣做是戕害,而且是強取豪奪!各個教師公會及產業工會都提出了看法和建議,而你們部裡面到底參酌了多少?有沒有參酌?

潘部長文忠:首先在整個年改會委員的邀請部分,就有相關的老師代表,包含組織的代表,那是一個……

徐委員榛蔚:這是教總的一些版本,請您參酌,真的不要這麼匆匆忙忙地就闖關,因為這會留下萬世的罵名和臭名,以及引發非常多的悔恨和怨言,您承擔不起!如果您不斷地承擔這些悔恨和怨言的話,我相信您的氣場和磁場絕對不好。

第二個,法律的安定性原則必須要受到保障,以及信賴保護的原則也必須要遵守。就如剛才本席講的,你們必須要概括承受,先把這個黑洞填滿,再來談要如何改革,這也就是信賴保護和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應該這樣做。部長,可以做到嗎?相信您是不行的。

潘部長文忠:委員所提到信賴保護的原則,應該這麼說,依照規範退休,已經支領退休俸額的這些絕對不會去……

徐委員榛蔚:您回答的都是一致性的答案。

潘部長文忠:如果有新的辦法,在立法院通過後,我想就會依循這個來處理。

徐委員榛蔚:第三個,年金改革以後可能會發生什麼問題?有很多已經退休的人,其退休生活是沒有辦法過下去的,因為這些人除了退休金以外沒有其他的收入,對於退休金的配置其實他們已經都計畫好了,不像現職老師還有薪水、還可以重新做人生的規劃,這些人卻沒有辦法,除了退休金以外就沒有其他income了、要不斷地調整。年改以後,再過5至10年又要依國家的財政、經濟狀況做調整,您讓這些退休人員情何以堪!您讓這些退休人員每天過得戰戰兢兢!這是一個國家的政府應該做的嗎?

其次,以前基金管理不當,現在概括承受,年改以後,到底基金要如何管理?是不是應該將基金管理法人化及公司化,讓這個基金更有制度?而且讓所有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加入、當董事,廣納雅言才是推動政策最好的方式,我們要求事之真、人之和,還有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政府要做到讓國人看見,否則倫理喪盡、做人的道德統統都沒有了,我們的下一代會反撲的。謝謝部長。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指教。年金退撫制度之改變真的是多面向的問題,在條文審查的時候,教育部再提供一些相關資料給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陳委員怡潔、呂委員玉玲、管委員碧玲、王委員惠美、廖委員國棟、孔委員文吉、羅委員明才、蕭委員美琴、賴委員士葆、邱委員志偉、周陳委員秀霞、高委員金素梅、林委員為洲、陳委員歐珀及顏委員寬恒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委員除不在場外,均已發言完畢。但有曾委員銘宗請求發言,是不是發言時間就減半?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就專業上,因為部長是苦學出身,來自一般的家庭,過去在公務上也有非常好的聲譽,但就這個事情,首先跟部長報告,有恨、有怨,沒有做好溝通的改革不會成功。我要跟您討教,您曉不曉得在軍公教勞警等等裡面,為什麼教育人員在這一波改革中的反應非常、非常地激烈,原因為何?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所提醒的,這一波年金改革確實是由於面臨非常大的財務缺口,為了讓即使已退休的老師也可以持續支領,不得不朝這一些面向做規劃改革,當然對於原本已經退休的老師所支領的部分,在未來的規劃裡面,包含所得替代率等等,確實是有落差,不如相關人員的預期,這個難免引起……

曾委員銘宗:不只是「不如預期」,影響的層面非常大。部長知道,教師現在適用七五制,平均退休的年齡是54歲,都仍值青壯期,依照銓敘部或國是會議的規劃,到時候他們的年資可能是25年,照替代率砍下來的結果可能是45%,過去領7萬元的話,現在只能領3萬出頭,對他們的影響非常、非常大。改革除了有必要性、正當性以外,我覺得要更有同理心,以此角度來看待,本來領7萬元的人,現在可能還領不到3萬5,000元,而且之前他們已經做好相關的財務規劃,你說這對他們的衝擊有多大!他們連抱怨、抗議都不行,我覺得政府這樣的作法不合適、也不負責任。

假設現在改成高中以下的教師是60歲以後退休,從部長的教育專業來看,請問影響的層面為何?

潘部長文忠:這一次在整個行政院規劃的法案也討論到了剛才所談的問題,它是一個漸進的,用15年的時間,主要也是考慮到相關人員將逐步調整的規劃,所以整個法案特別著重這個問題。對於高中以下的教育人員,其實在原來各面向的討論也特別考慮到引領這樣孩子的老師,所以也把退休的年齡作了一些調整。

曾委員銘宗:部長,你有沒有評估過受衝擊的人數會有多少?你總要有精確的資料吧?有沒有?改革衝擊的程度當然會是漸進的,但是所得替代率可能被砍成只剩45%,因為教育人員平均退休年齡只有54歲,漸進的結果絕大部分的教育人員,尤其是老師,退休之後所得替代率可能只有45%,部長,會影響到多少人?

潘部長文忠:如果以現在已退休的人員來看,支領月退休金的大概有11萬左右,支領一次退休金的大概1萬左右,會受到所得替代率影響的教育人員總計大概有12萬左右。

曾委員銘宗:改革有其正當性,年金必須永續,我也贊成,但是我覺得更應該以同理心來看待,尤其以前行政院還曾經在學校廣發廣告,說這些不公不義的退休金一定要改革,請問讓老師以後如何面對學生?這部分部長有沒有補充說明?

潘部長文忠:可能是行政院新聞處沒有注意到文宣的內容、措詞,行政院林院長知道後第一時間也認為應即刻修正,教育部當時只是轉達,也立刻從網路撤下文宣,我想整個社會都可以理解我們必須共同面對年金變革的難處,但是此時確實不應使用這些比較不適宜的用詞,相關的公教人員也都是依制度來支領相關的退撫金,不管是政府或社會都應用這樣的態度來進行後續的年金變革。

曾委員銘宗:謝謝部長,我知道部長很專業、很理性,相信部長在這部分能夠著力的空間有限,但至少在處理過程當中,要能夠反映相關退休人員的意見,另外,在溝通方面,也希望能夠強化。

潘部長文忠:這我們再來加強,謝謝委員。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李麗芬、何欣純、陳亭妃、張廖萬堅、許智傑、許淑華、廖國棟、蘇巧慧、徐榛蔚等委員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李委員麗芬書面意見:

年金改革議題,為全民高度關注。年金財政問題數十年來沉已久,有賴這一代人共同努力尋求解決。包括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在內,年金改革相關法案應盡速依程序儘速進行,為年金問題之舒緩踏出第一步。隨後透過持續檢討監控以確保年金之持續運作,以讓年金制度可長可久。

此外,另有兩點建議:

1.傳統觀念上,常將托育視為女性的責任,造成女性職涯發展上之負擔。除應持續提倡男女共同分擔托育責任之觀念外,相關制度上也應對職業女性更加友善。現行制下,若因托育造成女性職業生涯中斷,年資累積也將同時中斷,年資不足將影響女性老年生活;若高齡婦女因故必須自行負擔生活,年資中斷將造成重大影響。有鑑於此,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應要能選擇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使其退休生活得受充分保障。

2.為使資深老師之經驗、學識得以善用,教育現場應補足人力,不得長期以代理代課教師替代正職。教學以外之狀況,也應透過補充校安人力與專業輔導人力,以專門人力協助處理。透過人力之補足、教師間之分工合作及資訊技術之引進,減輕教師之負擔;也讓累積之教學經驗,得惠及更多莘莘學子。

何委員欣純書面意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自民國85年實施,經過20餘年,鑒於社會環境變遷,已產生若干不合時宜之處,亟需做出相關檢討與因應。於現行之教職員退休制度下產生之問題,如退休所得替代率過高、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平均俸採計年數偏短等,致使退休金準備不足。再者,近年來少子化趨勢更致使上述情事惡化,據退撫精算報告指出,教師人員退撫基金恐將於民國118年破產,為顧及社會資源公平分配,以及基金永續存續,改革實屬必要。

若根據現行行政院版本「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之改革方案,教育人員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年度將由107年延後至124年,基金破產年度將由118年延後至138年,約延長20年期限。年金改革核心精神在於基金之永續經營,使往後世代仍能順利領取退休金以照護國民退休生活,請說明若院版方案通過後,將以何種具體措施檢討與改進基金經營與收益模式,以達到基金永續之最終目標。

陳委員亭妃書面意見:

案由:鑒於有些已退休的公教人員或有部分疑慮,例如「領6.8萬(舉例)的月退內含1.3萬的18%,若在數年砍掉,即減了20%的月退,現在年終也沒了,月退剩5萬,若還要追溯他沒有作滿35年需再減額,會減更多,早於35年年資退休者很多……等等」顧慮或流言。爰此,建請教育及相關主管機關應於一週之內,迅速將確實的政策和訊息,具體且有效率的對外界說明清楚,以避免特定的團體和人士,不斷的誤導社會大眾,影響和拖延改革的進程。並請教育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將上面疑慮之「具體因應措施」,於一週之內,以書面回覆本席國會辦公室。

張廖委員萬堅書面意見:

年金改革引起許多紛擾,但年金改革其實不是藍綠問題,馬政府執政時期也曾進行年改,卻因方案有「肥高官、瘦小吏」等缺失,最終沒有通過。

檢視我國各公共退休基金之財務狀況,破產都在倒數計時,無論由誰執政,為了台灣的永續發展,都不得不進行改革,本席認同年金改革理念,也認為我們這一代人必須負起責任,不應再以各種理由推延改革進程,因為拖得越久,以後改起來還會更痛。

但本席也認為,在目前行政院版、考試院版、各黨團版的年改法案中,還是有不少值得進一步討論,相信針對疑慮之處進行修正,讓改革更加公平合理,應該有助於增加人民對改革的信心。

以學校教育人員為例,年金改革牽一髮動全身,不能完全以基金財務做唯一考量,本席建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至少有以下三處應進行修正:

一、建議中小學教師起支年齡應再適度調降:

師資是影響教育品質的關鍵指標,中小學教師60歲起支,將使教育現場人力老化,導致師資培育停滯,影響教育品質與進步。

此外,根據教育部統計處推估,未來14年(106~119學年度)各教育階段學生人數推估結果,未來十幾年少子化成為常態,如果又要延後教師退休年齡,必然嚴重影響教師新陳代謝,甚至危及我國師培制度。

再者,中小學教育、幼兒教育有其特殊職業屬性,多數家長也期待老師年輕有活力,根據全教總2013年1月間委託「山水民意研究公司」對全國20歲以上國人進行民調,有高達85%的受訪者希望中小學導師小於55歲,73%的受訪者認為中小學教師最佳工作年齡是55歲以下,年金改革也應顧及教學現場的心聲。

建議中小學教師起支年齡應再適度調降,比如依照全教總建議,中小學教育人員宜改為85(年資+年齡)制。

二、所得替代率造成年資不公,應研議更公平合理的方案:

退休給付是工作年資累積的結果,有多少年資就應累積多少給付,但在設定替代率上限後,原本應該均等的年資與給付因此發生扭曲。以公教人員為例,除非年資不長,實質退休所得低於表定替代率上限,否則,退休人員的給付將因為其任職年資長短而產生程度不一的扭曲。

例如,服務超過35年以上者已屬資深人員,但從任職第36年起,其所得替代率不增反減,每年只增加0.5%,與鼓勵延退的年改目標背道而馳。

本席建議,年改回到公平合理的主軸,至少不應該出現這種任資年資越長反而扣減越多的情形。

三、鼓勵育嬰留職係國家政策,修法前育嬰年資均應採記為退休年資:

為保護婦幼,延續民族生存發展,憲法第156條揭櫫,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亦明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值此少子女化鼓勵生育養育之際,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乃肩負培育國家人才,延續民族之命脈之重任,本席建議育嬰留職停薪係為了提高生育率而設計,當初在明定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時,就應該一併調整退撫條例,當初的為德不卒,應該在本次修法中補足。

參考資料:全教總委託「山水民意研究公司」中小學教師最適工作年齡民意調查

說明:2013年1月,全教總委託「山水民意研究公司」對全國20 歲以上國人進行民調

圖2:受訪者認為的中小學教師最適工作年齡

資料來源:全教總

說明:2013年1月,全教總委託「山水民意研究公司」對全國20 歲以上國人進行民調

圖3:受訪者最喜歡的中小學導師年齡

資料來源:全教總

許委員智傑書面意見:

1.年金改革深為公眾所關心,除了世代正義之外,有關「退撫基金」以大水庫方式之經營模式,亦有疑慮。請主管機關研議,有無可能將退撫基金設計如同勞退基金之機制,以個人專戶方式經營,方不會出現「前人負債,後人還債」的窘境。

2.目前即便是以個人專戶經營之勞退基金,個人亦無法選擇其基金之投資標的,引發許多討論。而退撫基金更是常被批評經營狀況不佳,影響基金績效等。請主管機關針對未來退撫基金經營方向做出說明,並說明有無可能開放由個人甚或委託專業機關操作基金以改善基金之績效。

許委員淑華書面意見:

這種針對特定職業的年金改革,對老師的傷害是最大的,特別是在職的老師。當政府帶頭說老師「繳的少少,領的飽飽」(林萬億),就會引發不同職業間的仇視。請問,當老師在社會上被貼上負面的標籤,他要怎麼在學校面對學生?面對家長?做好傳道授業解惑的工作?退撫基金的財務危機,和制度的設計有關,和少子化、高齡化的趨勢有關,現在卻說是某些人繳太少、領太飽!?整個教育環境已經愈來愈困難了,基層老師的壓力原本就很大,現在還要當政府的代罪羔羊,士氣大受影響,如果這種效應持續擴大,也會影響學生的受教權,教育部潘文忠部長是首位基層教師出身的教育部長,應該最能體恤老師的處境,但到目前為止對年金改革的發言,都只在幫行政院版本背書,令所有老師非常失望。

關於月退休金的起支年齡,社會目前普遍的共識是中小學教師應該切開處理,這個階段的學生年紀較小,老師在體能上的消耗比較大,而且學生處在發展特質、人格養成的關鍵時刻,在課程教學和活動設計上都需要老師投入更多關注,根據教師團體的調查,有超過六成以上的民眾認為中小學教師最佳工作年齡應該在55歲以前,目前教師的退休年齡大約是53歲,如果這次修法拉到60歲,不會影響到教師的新陳代謝嗎?只是為了解決財務危機,而影響到我們整個中小學師資培育制度,和教學現場的活力,這是正確的方向嗎?如果年金改革只是拿計算機算怎麼讓老師少領一點,卻忽略對教育品質的長遠影響,根本是得不償失的修法!!

現行教師的退休金,就有隨現職人員調整的機制,這種精神應該要予以保留,才可以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避免受到物價波動影響。但是本法草案第67條規定「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視退撫基金財務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衡酌調整之」這個立法意旨不像是從保障的角度來思考,而是基金的財務考量。這個授權條款沒明確的調整公式,恐怕讓行政院、考試院權力過大,讓已退者退休金處於不明確狀態。政府是想利用這個空白授權條款暗渡陳倉嗎?以後不用大費周章推動年金改革,只要想降低退休金,就找兩院來開個會,訂個辦法就好?政府作為教師的雇主,本來就應該負起保障員工退休權益的責任,不應該以國家財政狀況等理由任意調整退休人員退休金,而且還不用通過修法,根本是便宜行事!!

廖委員國棟書面意見:

教師到達一定年齡申請退休,本來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這將使得各級學校有空出的名額接納年輕且新一代的教師投入教職,甚至還能與在職教師共同充實或更新教育環境,與時代潮流精進,完成新陳代謝及人力替換的功能。然而,從民國101年年底,由於勞保基金財務亮起紅燈,破產議題沸沸揚揚,引爆勞工對退休保障信心產生動搖,甚至延燒到對軍公教退休所得偏高不滿,頓時曾為春風化雨、教誨不倦的老師,也成為改革對象,甚至退休教師,從大學校長到小學老師,也走上街頭遊行,抗議民進黨政府的年金改革。

不過,近幾年間因為社會變遷加劇,人口結構變化日趨明顯,以及經濟成長嚴重衰退,加以提早退休教師比例逐年增加,教師退休年齡也日益年輕化,已導致政府財政負擔沈重,年金將有破產的風險,顯見年金改革勢在必行。如今,各版本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已經交給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本席除建議年金改革以「財務健全、社會公平、世代包容、務實穩健」為基本原則外,本席認為進行年金改革的前夕,亦該考量以下幾項意見並預作因應:

1.不利人力之新陳代謝(教師新陳代謝趨緩)

根據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的統計數據,104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在職教師的平均年齡為41.58歲。教師年輕化的比率亦可從教育部統計處統計國中小教師年齡大於50歲以上的比率得以瞭解,如圖表所示:

從圖表的國中小教師年輕化狀況來看,94學年度國中教師中,年齡超過50歲者,比例達9.1%,但104學年度略增為11.3%;至於國小教師,則由7.3%大幅增加到13.1%,可見教師年齡普遍較10年前年長。現今在教師年齡年長化,支領月退休金年齡仍延後之情況下,且師資員額成長接近停滯,補進年輕教師人數有限,要等到現職教師退休,才能注入新血,其年限將會拉長,不利教育人力市場之新陳代謝。

2.超額教師問題更難解(超額教師問題難解)

受到社會經濟結構的影響,以及國人對於生育觀念之改變,導致國民生育率降低,顯然已出現少子化現象。根據教育部統計處統計,國小新生數自93學年起產生大幅度負成長,101學年減為20萬2千人,國中新生數遽減現象則遞移至99學年,高中職則在102學年呈現。以及,國內生育率降低,對於國內教育環境將在學生數、班級數方面帶來影響。根據教育部98年統計資料顯示,98學年國小學生總數推計為159萬1,946人,預測113學年降為106萬8,085人,屆時在學學生總數將減少52萬3,861人,平均每年減少3萬4,924人;在班級數的推算方面,如依行政院95年8月通過之「五年精繳國民教育方案」之降低編班人數規劃,自96學年起國小新生編班人數將調整為每班32人,爾後逐年降低1人至99學年及以後年度的29人。按此,推算總班級數將自98學年的5萬8,995班減至113學年的4萬2,865班,累計減少1萬6,130班,平均每年將減少1,075個班級,如果以法定教師編制員額(每班1.5人)推算,未來教師員額每年平均約多出1,613人。

因此,少子女化導致學校的新生數減少,進而影響學校的班級數下降,而學校的班級數一旦下降,自然形成校內員額編制過剩,遂漸產生超額教師的問題。對此,以往尚可用退休教師員額抵銷超額教師數以維持校園人事員額之穩定度。但現今教師退休年齡延後,將使超額教師問題更難解決。

3.儲備(流浪)教師問題雪上加霜(流浪教師問題加劇)

民國83年「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正式開啟了我國師資培育的多元化里程碑,除了師範、教育大學外,其他大學校院也可開設教育學程加人培育師資的行列。我國師資培育已從一元計畫制改為多元儲備制。連同原有的師範、教育大學及學士後教育學分班,自84學年度教育部開始核設教育學程,各大學校院皆可設置教育學程培育師資。且為因應「小班小校」的措施,核定的招生數因而逐年增加。依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依該法培育且核證之師資人員總數,自86年度累計至100年度共有169,140人,不過獲聘為正式教師的只有八萬多人。

相較於合格教師數的持續增加,自84學年度之後,學生人數卻已出現下降的趨勢。大量開放師資培育,卻未考量到即將來臨的人口少子女化趨勢,加上缺乏長遠的人力需求規劃,遂造成今日流浪教師充斥的局面(此乃政府制定新政策未做好負面效應因應的例證)。流浪教師不但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社會成本的增加以及教師尊嚴受損,許多優秀青年不得不選擇轉行,幾年之後恐將影響整個教師行業的新陳代謝,甚至找不到優秀教師的窘境,更有可能影響到10年後學生教育的品質!而過去各校若入學新生人數穩定持平,則以新進教師來補足退休教師的空缺。但目前學校一方面遭遇少子女化而來的減班減師,未來又將面臨教師退休年齡延後,缺額將更難以釋出,儲備(流浪)教師問題恐雪上加霜。

4.代理代課教師氾濫問題

近年來,隨著少子女化現象日趨嚴重,為了避免減班導致超額教師難以處理,在縣市教育局處政策主導之下,學校通常未雨綢繆,以代理代課方式控留實缺,以因應日後必須消化超額教師的空間。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台灣的國中、小學目前約有16,000至20,000名代理、代課教師,這些教師往往必須忍受寒暑假沒收入、明年不知道在哪裡教書的生活。而代理代課教師比例及流動率攀升,不僅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對教育專業而言,更是一種傷害。根據一項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九成的家長對於代理教師流動率高,感到不安,認為會影響教學品質和學習效果。而隨著目前政府規劃延後教師退休年齡,可以預見代理代課教師將更為氾濫。

5.軍公教年金改革時程應一致

我國軍公教人員本為一體,其雇主均為政府,長久以來,三者在退休、撫恤、保險、待遇、福利等制度上彼此間的權益容許些微不同,但基本上有一衡平性。由於退撫新制施行十餘年後,雖已大體建立軍公教人員在職時與政府共同負擔退休準備責任的觀念與制度,但隨著國家整體社經情勢的變遷,且隨著社會人口結構高齡化及少子化社會發展趨勢,使新制面臨諸多問題,有再次配合因應調整的必要。

然而,根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的退撫基金財報評析報告,目前退撫基金收支情況來看,在軍公教三類人員中,以軍職人員之收支情形最為嚴重,按理來說,應屬最優先處理退休制度問題者,也就是由軍職人員率先改革,接著教育人員,再來公務人員。但從過去經驗來看,卻由問題相對較輕的公務人員部分先處理,再來教育人員,最後軍職人員,有本末倒置之嫌,難以使人信服。

另外,如果政府的年金改革方案,缺乏一整體性及彼此間的衡平性,各主管院或各主管部各自為政,缺乏基本方向的統籌、規劃,如何讓人信服?又是否會淪為各做各的,相互扞格的局面。

蘇委員巧慧書面意見:

一、教育人員退撫基金財務情形及改革效益

據行政院財務影響評估報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基金在現行制度下,若攤提未提存精算應計負債(UAL),最適提撥率為44.4%,與現行12%之提撥率相差甚鉅,基金收支逆差甚至用罄實屬必然。惟調整方案僅能將最適提撥率下降至38.7%,與改革方案提撥率18%仍相差20.7%。是以,即便將舊制節省金額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亦只能延後基金用罄年度至138年,亦未能確保基金永續經營。

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第九十四條雖訂有每五年至十年定期檢討之規定,惟仍未能確保基金得以永續經營。另有關段宜康委員等24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第九十五條明定新進人員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教育部立場為何?請予說明。

又退撫基金面臨財務收支失衡,乃至基金用罄危機,究其根本,係因提撥金額不足以支應給付金額所致。未來無論基金之定期檢討,或依段宜康委員等擬具草案須重行建立新進人員退撫制度,是否朝向確定提撥制(DC)研擬,俾使提撥金額與給付金額再無落差?其支持或反對之考量為何?請予說明。

二、各版本草案之財務效益

據行政院財務影響評估報告,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之調整方案,若以舊制節省金額不挹注、1/2挹注或全部挹注,將分別延緩基金用罄年度至122年、129年、138年。攤提或不攤提未提存精算應計負債(UAL)之最適提撥率將分別降至38.7%及18.1%。

則各版本草案,包含段宜康委員等24人、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擬具草案,其財務效益為何,較行政院函請審議草案版本孰優孰劣?請予說明。

三、教師延後退休之配套措施

據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統計年報,我國公立學校教職人員退休平均年齡,自95年53.87歲提升至104年54.01歲,僅提升0.14歲。惟參加退撫基金之教育人員平均年齡自95年38.98歲提升至104年42.81歲,提升3.83歲。又我國各級學校教師50歲以上比率,國小教師105學年度14%,較95學年度7.5%提升一倍;國中教師105學年度12.3%,較95學年度9.1%提高三分之一;高中教師105學年度18.5%,較95學年度13.9%亦提高三分之一。足見,在退休年齡未顯著延後之情形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齡已有普遍提升之趨勢。

惟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將逐年延後退休年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法定退休年齡將逐步過渡至60歲,教師平均年齡提升情形將更為顯著。

鑑於此,教育部是否有研擬相關應對措施,確保年齡較長之教師仍得完成其教學任務,並合乎教學現場需求?請予說明。

以國小級任導師為例,除課堂教學外,尚須帶領學生相關戶外活動(如體育課程、綜合活動課程等),教育部是否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如轉任科任老師或行政職?請予說明。

以教育現場需求為例,十二年國教課綱即將上路,強調素養導向、跨領域整合、實作學習,若教師未能持續增能將難以應付教學現場需求;又如十二年國教課綱新增資訊科技領域,惟我國於97學年度前僅培育電腦教師,未培育資訊科技教師,教師若未持續進修,恐難勝任新課綱之教學工作。鑑於此,未來如教師平均年齡再提升,教師於師資培育時所受之培育內容與教學現場之需求落差將日益擴張,教育部更應加強教師之在職培訓,強化教師曾能機制,教育部是否已研擬相關配套措施?請予說明。

四、公教之薪資結構改革

依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公立學校教職員之提撥,是以教職員本薪加一倍作為基準。惟公立教職員薪資結構是以本薪、學術研究費及其他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等)組成,以兩倍本薪作為提撥基準並未能反映實際薪資。一般而言,若學校教職員未擔任主管職,本身亦未獲得其他加給(例如偏遠地區加給),其實際薪資則比兩倍本薪低;反之,若該員取得主管職,其實際薪資則會大幅度高過兩倍本薪。為何本次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仍以「兩倍本薪」為提撥及給付為基準?教育部考量為何?未來是否有計畫以「實際薪資」作為提撥及給付之準則?請予以說明。

另一方面,年金改革亦顯現出公教人員薪資結構之詭譎怪誕。常理而言,學校教職員之薪額篤定會取得本薪及學術研究費,試問「學術研究費」究竟是否為教職員實際薪資的一部份?若答案為肯定,為何至今教職員之薪資仍需區分兩者,而非將兩者整併為「本薪」?教育部對此之考量為何?請說明未來之規劃。

徐委員榛蔚書面意見:

前言

潘部長,我們都說教育是百年大業,人才是立國的根本,如何為國家育才便有賴於我們教師的傳道、授業、及解惑。教師的工作不僅是引領我們的學子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念,潛移默化社會風氣,更為國家培育優秀人才,促進國家向上提升及進步,不是嗎?

然而,當我們國家財政經營不善之際,政府竟把矛頭指向我們的軍公教人員,說他們領得太多、福利太好,甚至會因此造成國家破產,要求他們必須減少既有的權益,一起相忍為國。當我們政府可以舉債8800億來進行前瞻建設,卻說沒錢來支付軍公教的退休金,這叫始終相信國家會保障其權益的軍公教人員,一輩子投入公職、軍職、教職為國犧牲奉獻的公僕情何以堪?

因此,本席今天仍抱著沈痛的心情,要再次為我們廣大的軍公教朋友來發聲。呼籲蔡政府面對年金改革,務必正視「一態度、二原則、三管理」的訴求。

一、政府要改革應拿出溝通的誠意與態度

1.潘部長,國家年金制度的訂定有其歷史背景,不論是否有財務或職業上的差別,都不是哪一個職業別該背負的原罪,更不該藉此來塑造階級對立、世代對立,您認同嗎?

2.然而,自從拋出年金改革的議題以來,以及蔡政府透過「年金改革委員會」提出年改方案至今,一再顯示政府早有定見,不容軍公教人員置喙之立場,甚至放任職業別之間的對立及世代之間的衝突,過程中只見政治操作,未見為我們軍公教人員說過一句話。難道這就是號稱最會溝通的政府嗎?這是身為雇主的政府,所該有的誠意與態度嗎?

3.本席要請教潘部長,撇除軍公教代表在年改會不歡而散開過的會議,在年改會提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版本之後,我們教育部究竟跟我們的教師工會、產業工會等教師團體代表溝通過幾次?開過幾次會?

4.據本席了解,自年改會於今年1月19日提出版本之後,教育部似乎僅在2月23日、3月2日召開兩次研商會議,便於隔日3月3日函送行政院審查,而行政院於3月30日,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送立法院審議。

5.潘部長,您認為自年改會提出版本之後,僅透過兩次的法案溝通就足夠了嗎?而教師工會等教師團體所提出的意見,教育部實際上又參採了多少?

6.本席認為,我們都認同為了國家長遠的發展,年金改革有其必要,但在改革過程當中必須要能傾聽公務人員的訴求,以及不可污名化的原則下來進行。潘部長,本席希望教育部應該拿出改革的誠意與態度,與公立教職人員進行溝通,不應放任不同職業別間的相互攻訐與對立,改革的過程當中應讓教職人員能感受到尊嚴的對待,好不好?

二、應遵行信賴保護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

1.許多軍公教人員在感嘆,他們終其一生為國家奉獻心力,當初他們抱持著相信國家會給予他們退休生活保障,不致影響其權益而進入公部門,同時持著對退休生活的期待來規劃他們的生命進程。只是沒想到人生已過了大半之後,卻突然有這麼多聲音批評他們領得太多。彷彿他們的下半輩子過得如何,卻是要由別人來決定。

2.潘部長,我們都清楚基於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立法者制定新法規、修正或廢止舊法規時,原則上不得適用於新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沒錯吧?

3.而相關退休金等退休給與法規,係規範因退休原因而終結國家與公教人員間法律關係時,公教人員可得之退休給與。其內容(給與種類、金額等)均依退休時法規及事實定之,於退休時即已確定。

4.除了同時具有退撫新舊制年資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同等級在職人員之現職每月所得,在超過部分,可認有極為重要之公益上目的,而允許溯及之例外情形之外。現行各項年金,幾乎都有定天花板上限,不得超過同等級在職人員之現職每月所得,不是嗎?

5.因此,本席要請問潘部長,現在所謂年金改革,究竟欲成就的公益性為何?倘若只是以設算、假設性的年金破產為由,來大砍各項人員年金,是否有符合例外溯及既往之公益性嗎?還是在製造階級對立與世代仇恨?

6.所謂各項年金精算,皆以假設性、極大化的數據,甚至還推估至50年後的情況,然而人的壽命、請領年金時間會隨著意外及環境改變,是變動性的,拿這些假設性的數據,來作為理由大砍年金,符合公益嗎?可以例外溯及既往嗎?

7.雖然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針對「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是否違憲?」一事表示,「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8.但本席要反問,經過這次的年金改革之後,我們的年金就能永續經營不破產了嗎?答案是否定的,以公立教職員年金為例,只是把破產時間從民國119年延後至民國138年,不是嗎?難道我們的軍公教人員在往後的幾年,都要處在隨時可能被調整的不安定環境之中嗎?

9.本席認為,對於已退休者而言,已完成提供服務而退休,其依退休時規定所得退休給與為生活規劃,若因上述溯及規定而減少其每月所得後,很難另為生活規劃(未能如在職者選擇是否提前離開公職從事其他工作、選擇領取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等因素),對屆齡退休者尤其明顯,此舉恐過度侵害退休者的信賴保護及法安定性。而政府將隨時變更退休給與,嚴重影響政府誠信,除已退休者外,在職者亦慮及將來退休之保障不足,可能提前退休,領取一次退休金,以避免政府突然變更規定,到時後恐怕對於政府財政的衝擊將會更大,甚至提前破產。

10.因此,本席仍要在此慎重呼籲教育部,之後在審查法案的時候,務必考量到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對公立教職員的信賴保護原則,切莫為了改革而改革,因而犧牲了我們軍公教人員的權益,好嗎?

三、改變基金管理模式,提振優存基金、公退與公保、勞退與勞保基金績效(主席煩請銓敘部上台備詢)

1.誠如剛剛本席所講的,我們都清楚目前各職業別的退撫基金與保險金均有財務失衡的問題,即便通過這次的年金改革法案,未來仍會發生破產的情形,而目前所謂的調降所得替代率、逐步將18%優存退場等改革,也只是把炸彈往後拋而已,倘若要治標又治本唯有改變基金管理模式,提高基金營運績效來免除後患。

2.本席檢視我國的退撫基金營運績效,在軍公教退撫基金部分,20年來雖然大多是賺錢,但平均僅維持在2.76%,無法再往上成長,相較於其他國家基金的營運績效來看,我國確實仍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3.本席要請教銓敘部及基金管理委員會,究竟我國在退撫基金的營運績效上為何與國外差距會這麼大?究竟是投資方向出了問題,還是缺乏具有財經背景的人才在操盤?

4.事實上,許多軍公教團體都提出將基金管理法人化的建議,透過成立專業獨立的管理法人機構,並引進專業投資人才,由政府和軍公教團體組成董事會進行監督輔導。

5.本席認為,透過法人化甚至是公司化或許不失為一個為年金問題解套的好方法。不僅可以提高基金營運績效,還可以解決年金缺口的問題,以增加投資盈餘。

6.否則,在少子化及人口老化的趨勢之下,未來只會繳的人越來越少,領的人越來越多,不管所得替代率再怎麼調降、優惠存款再怎麼改、退休年齡再怎麼延後,都無法解決年金用罄的可能性。能不能請銓敘部跟基金管理委員會儘快來研議基金管理法人化或公司化?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段宜康等2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案。

今日本會列席人員可先行離席。

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各提案條文及王委員榮璋、鍾委員孔炤、李委員俊俋、蔡委員培慧等所提之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則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通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通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通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通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或撫卹,依本條例行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或撫卹,依本條例行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規範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及撫卹,特制定本條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或撫卹,依本條例行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員):

一、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助教(以下簡稱新制助教)。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前項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員):

一、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助教(以下簡稱新制助教)。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前項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員):

一、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助教(以下簡稱新制助教)。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前項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員):

一、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助教(以下簡稱新制助教)。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前項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教育人員退撫制度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將退撫經費之籌措由原「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二、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

三、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薪額。

(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之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教職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依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教育人員退撫制度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將退撫經費之籌措由原「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二、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

三、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薪額。

(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之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教職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依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後實施之教育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

二、退撫基金:退撫新制實施後,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三、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

四、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薪額。

(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五、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所得替代率):指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其退休時核敘之依附表一所列各退休年度適用之退撫基數平均數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所得替代率之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六、每月退休所得,依教職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七、退撫基數:指教職員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薪額。

(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

八、起支年齡與年資合計數額:指教職員退休時核敘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與可採計退休年資之合計數額。

九、最低保障金額:指主管機關依據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月為單位所定之數額。

十、退撫給與:指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十一、退離給與:指按本條例、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完成領取之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十二、每月退撫基數紀錄:係指教職員於其任職期間每月之退撫基數數額之紀錄。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教育人員退撫制度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將退撫經費之籌措由原「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教育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二、本(年功)薪額: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

三、薪給總額慰助金:指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薪額。

(二)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之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教職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教師待遇條例附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之學士學位本俸加計一倍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依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八、退撫基數:指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條第十款

第 四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十、退撫給與:指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章)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FT]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計得者,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休金、離職給與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依下列規定核計支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私立學校年資,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給與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以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支給。

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私立學校年資,由儲金管理會依私校退撫條例規定以退撫儲金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休金、離職給與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依下列規定核計支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私立學校年資,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給與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以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支給。

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私立學校年資,由儲金管理會依私校退撫條例規定以退撫儲金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休金、離職給與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依下列規定核計支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私立學校年資,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給與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以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支給。

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私立學校年資,由儲金管理會依私校退撫條例規定以退撫儲金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休金、離職給與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依下列規定核計支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私立學校年資,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給與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以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支給。

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私立學校年資,由儲金管理會依私校退撫條例規定以退撫儲金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退撫基數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計算之;按月由政府撥繳該費用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任職滿依第二十四條所定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之最高年資後,不再負擔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提撥退撫基金費用義務。但政府仍應依前項規定之費率及分擔比率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由政府全額負擔退撫基金費用。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章 財務自動平衡機制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之。

前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之。

前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三條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應定期依下列方式進行財務精算:

一、每一年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二十年。(下稱每年精算報告)

二、每五年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下稱五年精算報告)

前項財務精算內涵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

二、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

三、年金永續指數。

四、其他為維持年金永續及財務平衡必要精算項目。

前項第三款年金永續指數應以百分之一百為基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計算內涵,並針對計算內涵中之各參數設置至少三個等級之永續指標燈號,定期公布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網站。

第一項之每年精算報告及五年精算報告於同一年度得合併之。

第八十四條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據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年精算報告之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應由考試院於三個月內會同行政院,共同釐訂及增加提撥費率至少百分之一,但不得超過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之。

前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七條  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精算之五年精算報告,退撫基金累積餘額於三十年內有低於零之情形時,考試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行政院檢討相關制度永續性並專案報告立法院。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教職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條例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死亡後,有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依本條例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教職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條例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死亡後,有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依本條例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教職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條例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死亡後,有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五十五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依本條例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教職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條例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死亡後,有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依本條例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法律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法律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法律定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法律定之。

退撫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前一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之收益,如未達到,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年資之採(併)計及其相關事宜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年資,應予併計:

一、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經核備有案者。

二、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至七十八年間各縣(市)政府自行設立或依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相關實施計畫設立之專設或國小附設幼稚園所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四、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經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學校年資。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

一、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之教職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並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三、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書者。

七、曾任經政府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予併計之年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年資,應予併計:

一、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經核備有案者。

二、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至七十八年間各縣(市)政府自行設立或依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相關實施計畫設立之專設或國小附設幼稚園所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四、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經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學校年資。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

一、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之教職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並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三、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書者。

七、曾任經政府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予併計之年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年資,應予併計:

一、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經核備有案者。

二、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至七十八年間各縣(市)政府自行設立或依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相關實施計畫設立之專設或國小附設幼稚園所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四、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經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學校年資。

第 九 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得併計之年資規定如下:

一、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之教職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並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三、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書者。

七、曾任經政府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予併計之年資。

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者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之年資。

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年資,應予併計:

一、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經核備有案者。

二、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至七十八年間各縣(市)政府自行設立或依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相關實施計畫設立之專設或國小附設幼稚園所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四、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經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學校年資。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

一、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之教職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並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三、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書者。

七、曾任經政府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予併計之年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教職員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教職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四、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教職員前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始得併計年資。

五、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按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七、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利息計算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九、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且未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其借調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一日之年資,符合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由借調前之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教職員依法停聘或停職者,於回復聘任或復職後依法補發停聘或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聘或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教職員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教職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四、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教職員前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始得併計年資。

五、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按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七、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利息計算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九、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且未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其借調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一日之年資,符合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由借調前之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教職員依法停聘或停職者,於回復聘任或復職後依法補發停聘或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聘或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採計,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其他得併計之年資類別如下:

一、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

三、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

四、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

五、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且未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

七、教職員依法停聘或停職而回復聘任或復職者,其停聘或停職期間之年資。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於第一項第一款人員轉任教職員時,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教職員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年資。

具有第一項第二款年資之教職員,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按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但教職員係由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者,應依轉任教職員前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前項規定辦理移撥後,始得併計年資。

具有第一項第三款年資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其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具有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年資之教職員,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前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具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年資之教職員,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利息計算依本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具有第一項第七款年資之教職員,其依法補發停聘或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薪額時,應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其借調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一日之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年資,符合第四項至第六項所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由借調前之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教職員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教職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四、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教職員前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始得併計年資。

五、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按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七、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利息計算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九、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且未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其借調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一日之年資,符合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由借調前之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教職員依法停聘或停職者,於回復聘任或復職後依法補發停聘或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聘或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教職員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九款及第三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教職員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借調人員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前條及前二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教職員離(免)職而中斷。

教職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基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教職員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九款及第三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教職員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借調人員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前條及前二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教職員離(免)職而中斷。

教職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基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教職員依前條第三項前段及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教職員依前條第八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借調人員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前條及第二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期限之計算,不因教職員離(免)職而中斷。

教職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基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教職員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九款及第三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教職員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借調人員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前條及前二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教職員離(免)職而中斷。

教職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基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三十五年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教師及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連同併計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四十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四十年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教職員不願依前二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審定退休案之主管機關逕予取捨審定之。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教職員,除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仍採計三十年外,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年。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三十五年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教師及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連同併計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四十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四十年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教職員不願依前二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審定退休案之主管機關逕予取捨審定之。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教職員,除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仍採計三十年外,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年。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未曾領取退離給與或未曾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及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得採(併)計之,最高以四十年為限。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教職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併)計及取捨事宜,依其退休生效時之規定辦理。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三十五年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教師及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連同併計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四十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四十年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教職員不願依前二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審定退休案之主管機關逕予取捨審定之。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教職員,除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仍採計三十年外,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年。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教職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教職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其依本條例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前項教職員所具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條例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定給與上限:

一、教職員年資。

二、公務人員年資。

三、政務人員年資。

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民選首長年資。

六、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前二項教職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離給與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亦同。

二、再任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其退休金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時,應分別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辦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教職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教職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其依本條例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前項教職員所具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條例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定給與上限:

一、教職員年資。

二、公務人員年資。

三、政務人員年資。

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民選首長年資。

六、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前二項教職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離給與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亦同。

二、再任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其退休金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時,應分別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教職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條例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前項教職員所具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條例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四條所定給與上限:

一、教職員年資。

二、公務人員年資。

三、政務人員年資。

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民選首長年資。

六、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前二項教職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離給與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亦同。

二、再任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其退休金得就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時,應分別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辦理。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教職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教職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其依本條例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前項教職員所具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條例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定給與上限:

一、教職員年資。

二、公務人員年資。

三、政務人員年資。

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民選首長年資。

六、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前二項教職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離給與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亦同。

二、再任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其退休金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時,應分別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章 退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章 退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章 退休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章 退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教職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教職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教職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教職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全失能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等級,或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二、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全失能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等級,或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二、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全失能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等級,或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二、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全失能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等級,或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二、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超過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項規定,且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辦理退休。

教職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延長服務,不受第一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限制: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其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服務者。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任職至聘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前二項延長服務之條件、期限、審核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項規定,且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辦理退休。

教職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延長服務,不受第一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限制: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其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服務者。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任職至聘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前二項延長服務之條件、期限、審核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項規定,且無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辦理退休。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者,得於年滿六十五歲前六個月內申請延長屆齡退休年齡,最多延長至年滿七十歲;由其服務學校初核後,送主管機關核定之;經核定通過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項規定,且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辦理退休。

教職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延長服務,不受第一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限制: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其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服務者。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任職至聘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前二項延長服務之條件、期限、審核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校長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或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延長服務,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任期屆滿之次日為準。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二月一日。

二、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八月一日。

研究人員、新制助教、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校長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或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延長服務,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任期屆滿之次日為準。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二月一日。

二、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八月一日。

研究人員、新制助教、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規定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校長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規定自願退休,或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屆齡退休年齡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任期屆滿之次日為準。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二月一日。

二、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八月一日。

研究人員、新制助教、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除其課務已經另行安排或其他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校長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或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延長服務,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任期屆滿之次日為準。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二月一日。

二、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八月一日。

研究人員、新制助教、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八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經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審議,確認有下列具體事實之一且已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一)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致影響學校聲譽或教學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二)身心罹病且拒絕接受校長下達其應請病假治療之命令。

前項第三款人員,於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審議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八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一、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二、經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審議,確認有下列具體事實之一且已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一)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致影響學校聲譽或教學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二)身心罹病且拒絕接受校長下達其應請病假治療之命令。

前項第三款人員,於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審議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三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但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等級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經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審議,確認有下列具體事實之一且已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一)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致影響學校聲譽或教學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二)身心罹病且拒絕接受校長下達其應請病假治療之命令。

前項第三款人員,於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審議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八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查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經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審議,確認有下列具體事實之一且已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一)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致影響學校聲譽或教學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二)身心罹病且拒絕接受校長下達其應請病假治療之命令。

前項第三款人員,於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審議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以上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銓敘部對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所訂定之參考標準或相關辦法。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假)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假)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假)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因身體衰弱或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工作,經合格醫院出具醫療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審議認定屬實。

四、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教職員有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不願提出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校長具有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因身體衰弱或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工作,經合格醫院出具醫療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審議認定屬實。

四、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教職員有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不願提出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校長具有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因身體衰弱或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工作,經合格醫院出具醫療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審議認定屬實。

四、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教職員有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不願提出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學校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校長具有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因身體衰弱或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工作,經合格醫院出具醫療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教職員有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不願提出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校長具有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但符合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停職或停聘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期間。

五、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尚未期滿。

六、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七、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尚未發生效力。

八、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教職員,自屆齡退休至遲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或停聘。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比照停職或停聘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薪額。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但符合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停職或停聘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期間。

五、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尚未期滿。

六、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七、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尚未發生效力。

八、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教職員,自屆齡退休至遲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或停聘。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比照停職或停聘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薪額。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但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停職或停聘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期間。

五、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尚未期滿。

六、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七、因案經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八、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教職員,自屆齡退休至遲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或停聘。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比照停職或停聘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薪額。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但符合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停職或停聘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期間。

五、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尚未期滿。

六、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七、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尚未發生效力。

八、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教職員,自屆齡退休至遲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或停聘。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比照停職或停聘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薪額。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教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申請屆齡退休。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遺族得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薪額,由退休金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教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申請屆齡退休。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遺族得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薪額,由退休金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教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申請屆齡退休。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依第三十六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遺族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薪額,由退休金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七十條所定喪失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教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申請屆齡退休。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遺族得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薪額,由退休金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休給付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休給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休給付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休給付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教職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教職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退休教職之退休金分下列二種: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原經核敘兼領月退休金者,仍依其原領受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之比率,繼續領取退休金。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教職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及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應給之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統一依附表一所列各退休年度適用之退撫基數平均數額為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教師及校長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增給退休金基數,最高總數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五為限。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教師及校長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增給退休金基數,最高總數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五為限。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教師及校長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增給退休金基數,最高總數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五為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條例施行後初任教職員者,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點六二五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給至百分之五十七點五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稱初任教職員,指初次擔任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但不包含本條例施行前曾任志願役軍職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再(轉)任教育人員者。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條例施行後初任教職員者,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點六二五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給至百分之五十七點五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稱初任教職員,指初次擔任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但不包含本條例施行前曾任志願役軍職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再(轉)任教育人員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教職員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退休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及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算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四十年,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條例施行後初任教職員者,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點六二五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給至百分之五十七點五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稱初任教職員,指初次擔任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但不包含本條例施行前曾任志願役軍職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再(轉)任教育人員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教職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教職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而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教職員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一)年滿六十歲以上,得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擇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得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

(一)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者,得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教職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歲。

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第十一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教職員未達前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教職員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

二、本條例施行前具有依本條例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二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歲。

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第十一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教職員未達前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教職員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

二、本條例施行前具有依本條例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二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而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應年滿六十歲。

二、其餘教職員應年滿六十五歲。

教職員未達前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三款減額月退休金之計算,應於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所得替代率之上限計算後,再依減額比例計算之。但教職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審定結果辦理。

教職員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各退休年度指標數:

(一)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一年至第十年,應年滿五十歲。

(二)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應年滿五十五歲。

(三)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十六後退休之第一項第二款教職員,應年滿六十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歲。

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第十一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教職員未達前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二(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二,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十。

教職員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

二、本條例施行前具有依本條例合於採計退休之年資者,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與附表二規定之指標數相符或高於指標數,且年滿五十歲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教職員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延長屆齡退休年齡者,得於退休生效後領取增額月退休金;每延長一年,增發百分之四,最多得延長五年,增發百分之二十。

前項增額月退休金之計算,應於依第三十二條所得替代率之上限計算後,再依增發比例計算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

前項教職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

前項教職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

教職員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

前項教職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

前項教職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退休教職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退休教職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退休教職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教職員有第七十條或第七十一條所定應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由服務或支給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退休教職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例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九。

二、本條例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六。

三、本條例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三。

四、本條例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為零。

依前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依本條例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教職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條例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十二。

2.本條例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十。

3.本條例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八。

4.本條例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退休教職員兼領月退休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之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例施行後第一年,年息百分之九。

二、本條例施行後第三年起,年息為零。

依前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依本條例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教職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條例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十二。

2.本條例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十。

3.本條例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八。

4.本條例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退休教職員兼領月退休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之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一年,年息百分之九。

二、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六。

三、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三年,年息百分之三。

四、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四年起,年息為零。

依前項規定計算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但依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教職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退休教職員兼領月退休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之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之一次退休金比率計算。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例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九。

二、本條例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六。

三、本條例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三。

四、本條例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為零。

前項教職員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息,依前項規定計算後,其每月退休所得低於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時,按該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依本法公佈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依前二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依本條例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教職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條例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十二。

2.本條例施行後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十。

3.本條例施行後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八。

4.本條例施行後第七年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退休教職員兼領月退休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之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應照所得替代率上限計算。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亦同。

前項所得替代率上限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根據附表一所列退撫基數平均數額,照附表三所定所得替代率計算。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附表三所得替代率之上限之適用,應照附表四之規定自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逐年調整之。

前三項所定所得替代率上限,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選擇兼領比率計算其上限。

教職員退休時之本(年功)薪額屬其退休時之職務最高者,其依第二項附表三規定計得之金額,若低於其以相同職務次一薪額及同一起支年齡與年資合計數額依所得替代率上限計得之金額,則依後金額計給退休金。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之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初任教職員者,其依本條例退休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不適用本條規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初任教職員者,其依本條例退休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不適用本條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應照所得替代率上限計算。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亦同。

前項所得替代率上限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根據附表一所列退撫基數平均數額,照附表三所定所得替代率計算。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附表三所得替代率之上限之適用,應照附表四之規定自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逐年調整之。

前三項所定所得替代率上限,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選擇兼領比率計算其上限。

教職員退休時之本(年功)薪額屬其退休時之職務最高者,其依第二項附表三規定計得之金額,若低於其以相同職務次一薪額及同一起支年齡與年資合計數額依所得替代率上限計得之金額,則依後金額計給退休金。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之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初任教職員者,其依本條例退休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不適用本條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經附表三及附表四規定計算之所得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扣減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後,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及辦理情形,應定期公布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網站。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之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兼領比率計算。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未依本條規定如期完成撥付者,由中央政府補足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後,中央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未依本條規定如期完成撥付者,由中央政府補足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未依本條規定如期完成撥付者,由中央政府補足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教職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教職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或學校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教職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教職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或學校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教職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教職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或學校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教職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教職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或學校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教職員之資遣給與,準用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教職員之資遣給與,準用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教職員之資遣給與,準用第二十四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教職員之資遣給與,準用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亡故退休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亡故退休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項第一款所定子女,包括亡故退休教職員在合法婚姻關係下所遺未出生之子女。

亡故退休教職員無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亡故退休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前條遺屬一次金應依下列方式計給:

一、先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教職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再依退休教職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之金額,另計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前款所定餘額者,亦同。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前條遺屬一次金應依下列方式計給:

一、先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教職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再依退休教職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之金額,另計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前款所定餘額者,亦同。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前條遺屬一次金應依下列方式計給:

一、先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教職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

二、再依退休教職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之金額,另計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前款所定餘額者,亦同。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前條遺屬一次金應依下列方式計給:

一、先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教職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再依退休教職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薪額加計一倍之金額,另計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前款所定餘額者,亦同。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教職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教職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五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六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亡故退休教職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應檢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並出具其於退休教職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退休教職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教職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應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教職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教職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六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亡故退休教職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應檢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並出具其於退休教職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退休教職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教職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應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原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教職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由其餘遺族,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教職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教職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六十歲。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亡故退休教職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應檢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並出具其於退休教職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退休教職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教職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應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除有前條第五項情形外,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除有前條第五項情形外,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死亡之教職員,其遺族除有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外,仍依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原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之教職員,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除有前條第五項情形外,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大陸地區有無遺族。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學校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大陸地區有無遺族。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學校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二、在我國無遺族,其居住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我國無遺族且不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無遺族。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學校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者。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者。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大陸地區有無遺族未明者。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學校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退休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有未成年子女者,應優先指定為領受人,並至少領受原得領取比例之二分之一。未依規定指定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退休教職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退休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有未成年子女者,應優先指定為領受人,並至少領受原得領取比例之二分之一。未依規定指定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退休教職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退休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有未成年子女者,應優先指定為領受人,並至少領受原得領取比例之二分之一。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退休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有未成年子女者,應優先指定為領受人,並至少領受原得領取比例之二分之一。未依規定指定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退休教職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退休教職員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退休教職員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條例施行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遺族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得改領遺屬年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條例施行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遺族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得改領遺屬年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亡故之教職員,其遺族應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遺族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改領遺屬年金。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條例施行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遺族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得改領遺屬年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章 撫卹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章 撫卹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章 撫卹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章 撫卹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一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

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

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教職員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

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

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教職員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

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

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教職員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

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

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教職員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前項第一款所定病故,包含因病自行結束生命者。所定意外死亡,包括因財務、家庭因素或其他困擾難解事件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教職員因犯罪、畏罪逃亡或遭通緝期間自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前項第一款所定病故,包含因病自行結束生命者。所定意外死亡,包括因財務、家庭因素或其他困擾難解事件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教職員因犯罪、畏罪逃亡或遭通緝期間自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前項第一款所定病故,包含久病厭世而自行結束生命者。所定意外死亡,包含因財務、家庭因素或其他困擾難解事件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教職員因犯罪、畏罪逃亡或遭通緝期間自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前項第一款所定病故,包含因病自行結束生命者。所定意外死亡,包括因財務、家庭因素或其他困擾難解事件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教職員因犯罪、畏罪逃亡或遭通緝期間自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延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延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搶救或追捕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三)為執行職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教職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延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銓敘部對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所訂定之參考標準或相關辦法。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延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節 撫卹給與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節 撫卹給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撫卹給與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撫卹給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教職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平均薪額加一倍為準。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教職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平均薪額加一倍為準。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教職員在職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 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十年以上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五)。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退撫基數數額為準。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教職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平均薪額加一倍為準。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

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教職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五年者,以二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二十五年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者,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給撫卹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

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教職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五年者,以二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二十五年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者,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給撫卹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

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教職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一、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而未滿二十五年者,以二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超過二十五年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

二、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任職超過十五年者,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給撫卹金。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

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教職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五年者,以二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二十五年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者,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給撫卹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教職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教職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遺族月撫卹金,自該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三、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教職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教職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教職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教職員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教職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教職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教職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教職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按其遺族所領一次撫卹金,加發百分之一,至成年為止。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除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按其遺族所領一次撫卹金,加發百分之一,至成年為止。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教職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同第一項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教職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教職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教職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撫卹金給與除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規定發給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發給之一次撫卹金,加發百分之一,至成年為止。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九條  教職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教職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僅存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者,應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標準計給。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教職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僅存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者,應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標準計給。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願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教職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僅存兄弟姊妹者,應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標準計給。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教職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僅存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者,應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標準計給。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比照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辦理。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比照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辦理。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比照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辦理。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比照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辦理。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節 撫卹金領受人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三節 撫卹金領受人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節 撫卹金領受人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節 撫卹金領受人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二條  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亡故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

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月撫卹金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減除已領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依前款規定核算而應補發餘額者,依序由次一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次一順序遺族或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不再發給。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二條  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亡故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

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月撫卹金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減除已領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依前款規定核算而應補發餘額者,依序由次一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次一順序遺族或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不再發給。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前項第一款所定子女,包括亡故教職員在合法婚姻關係下所遺未出生之子女。

亡故教職員無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第一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平均領受。但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除外。

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撫卹金時,應共同提出,並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均無行為能力者,由各遺族之法定代理人推派一人代為申請。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

前五項所定遺族均以戶籍登記者為限。

第三項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月撫卹金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減除已領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依前款規定核算而應補發餘額者,依序由次一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次一順序遺族或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不再發給。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二條  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亡故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

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月撫卹金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減除已領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依前款規定核算而應補發餘額者,依序由次一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次一順序遺族或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不再發給。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有未成年子女者,應優先指定為領受人,並至少維持其原得領取比例之二分之一。未依規定指定者,其遺族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教職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有未成年子女者,應優先指定為領受人,並至少維持其原得領取比例之二分之一。未依規定指定者,其遺族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教職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有未成年子女者,應優先指定為領受人,並至少維持其原得領取比例之二分之一。

教職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有未成年子女者,應優先指定為領受人,並至少維持其原得領取比例之二分之一。未依規定指定者,其遺族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教職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章 退撫給與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  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資遣者。

四、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宣告而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  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資遣者。

四、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宣告而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學校依第十七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經服務學校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資遣者。

四、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而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  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資遣者。

四、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宣告而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得由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得由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案件,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前項主管機關所為教職員退休生效之行政處分,因情勢變更或國家基於公共利益考量,需對原審定之教職員退休案重作處分並調整退休人員退休所得時,得由主管機關以一般處分,分批次為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得由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但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二、資遣給與經主管機關審定其年資及給與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遺屬年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教職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五、首期月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但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二、資遣給與經主管機關審定其年資及給與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遺屬年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教職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五、首期月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但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

二、資遣給與經主管機關審定其年資及給與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遺屬年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教職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五、首期月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計得者,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但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二、資遣給與經主管機關審定其年資及給與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遺屬年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教職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五、首期月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視退撫基金財務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衡酌調整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視退撫基金財務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衡酌調整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五條  依第八十三條規定精算之年金永續指數連續三年低於百分之一百時,應由考試院於三個月內會同行政院,針對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教職員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衡酌降低給付金額,但不得降低超過百分之五,且降低後三年內不得再降低之。

第八十六條  依第八十三條規定精算之年金永續指數連續三年高於百分之一百時,應由考試院於三個月內會同行政院,針對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教職員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衡酌調升給付金額,但不得調升超過百分之五,且調升後三年內不得再調升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視經濟環境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衡酌調整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八條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

三、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四、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學校編列預算支給。

五、下列各目所定給與,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一)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加發之一次撫卹金;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八條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

三、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四、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學校編列預算支給。

五、下列各目所定給與,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一)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加發之一次撫卹金;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優存利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二、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三、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學校編列預算支給。

四、下列各目所定給與,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一)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與第五十條規定加發之一次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四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與勳績撫卹金。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八條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

三、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四、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學校編列預算支給。

五、下列各目所定給與,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一)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加發之一次撫卹金;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十九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九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依本條例所為之分配,不在此限。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九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得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下一定期以後發給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收回;當事人若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停止、喪失、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追繳。

前三項人員屆期仍不繳還且有可歸責於當事人責任時,由支給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併同依第一項規定追繳之。

前四項相關當事人未依限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或未全數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者,其於支給或發放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追繳之前又重行退休、資遣,或申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時,其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得由支給機關自其再核發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抵銷或收回之。本條例施行前之案件,亦同。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得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下一定期以後發給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收回;當事人若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停止、喪失、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追繳。

前三項人員屆期仍不繳還且有可歸責於當事人責任時,由支給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併同依第一項規定追繳之。

前四項相關當事人未依限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或未全數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者,其於支給或發放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追繳之前又重行退休、資遣,或申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時,其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得由支給機關自其再核發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抵銷或收回之。本條例施行前之案件,亦同。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  教職員或其遺屬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有喪失、停止、依法撤銷或廢止等法定事由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相關當事人未依限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或未全數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者,其於支給或發放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追繳之前又重行退休、資遣,或申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其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得由支給機關自其再核發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抵銷或收回之。本項規定施行前之案件,亦同。

第六十八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有本條例所定喪失、停止領受各項給付情事而有溢領或誤領退撫給與者,溯自應喪失或停止領受之日起,主動清償;清償期限屆至而未清償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依法追繳之。

前項清償或追繳利息,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得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下一定期以後發給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收回;當事人若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停止、喪失、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追繳。

前三項人員屆期仍不繳還且有可歸責於當事人責任時,由支給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併同依第一項規定追繳之。

前四項相關當事人未依限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或未全數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者,其於支給或發放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追繳之前又重行退休、資遣,或申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時,其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得由支給機關自其再核發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抵銷或收回之。本條例施行前之案件,亦同。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一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一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但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者,不在此限。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期居住,而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國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一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二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二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第二項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期居住,而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國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二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三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教職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校退撫條例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三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教職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校退撫條例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教職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發還政府及本人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三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教職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校退撫條例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審定並領取之月撫慰金或亡故教職員之遺族年撫卹金,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繼續發給。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審定並領取之月撫慰金或亡故教職員之遺族年撫卹金,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繼續發給。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審定並領取之月撫慰金或亡故教職員之遺族年撫卹金,仍照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繼續發給。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審定並領取之月撫慰金或亡故教職員之遺族年撫卹金,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繼續發給。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五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故意致退休或現職教職員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教職員已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仍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教職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五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故意致退休或現職教職員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教職員已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仍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教職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始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五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故意致退休或現職教職員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教職員已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仍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教職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六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六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一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五、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六、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有前項第六款情形者,自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退休教職員經主管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六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本條例施行前已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自本條例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退休教職員經主管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主席: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本條例施行前已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自本條例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退休教職員經主管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一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五、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六、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有前項第六款情形者,自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退休教職員經主管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第四條規定之最低保障金額。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第四條規定之最低保障金額: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第四條規定之最低保障金額。

本條例施行前已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自本條例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退休教職員經主管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八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八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二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再任職薪資總額,不適用第七十一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兼任政府機關(構)或各公立醫療院所(中心)之醫療照護或鑑識工作,且每月所領薪資總額不超過公立醫療院所師()級最高俸級之俸額與其專業或技術加給總額百分之七十之職務。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八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第四條規定之最低保障金額,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款給與:

一、依本條例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優存利息。

五、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教職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款給與:

一、依本條例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優存利息。

五、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教職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三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於未經停(免)職或免除職務之前,依本條例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除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者外,尚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條例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優存利息。

五、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教職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給與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款給與:

一、依本條例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優存利息。

五、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教職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依本條例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發覺並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依本條例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發覺並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依本條例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發覺並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依本條例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發覺並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一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薪級及薪點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一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薪級及薪點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五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薪級及薪點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一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薪級及薪點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二條  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主管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教職員或其遺族對於主管機關就個人申請退休、資遣、撫卹,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案件之審定結果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者,得採集體訴訟為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二條  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主管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教職員或其遺族對於主管機關就個人申請退休、資遣、撫卹,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案件之審定結果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者,得採集體訴訟為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六條  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權責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教職員或其遺族對於主管機關就個人申請退休、資遣、撫卹,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案件之審定結果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者,得採集體訴訟為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二條  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主管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教職員或其遺族對於主管機關就個人申請退休、資遣、撫卹,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案件之審定結果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者,得採集體訴訟為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節 退撫給與之分配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七條  教職員(下稱分配義務人)之配偶(下稱分配權利人)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分配權利人得請求分配婚姻存續期間之未就業期間分配義務人半數之每月退撫基數紀錄。

第一項未就業期間係指分配權利人於該期間符合下列規定者:一、未參與勞工就業保險、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該期間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除主管機關指定之特定所得外,合計金額未達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未就業月數。

第一項婚姻存續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八條  分配權利人於婚姻存續期間之有就業期間,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分配婚姻存續期間之有就業期間分配義務人之每月退撫基數紀錄,最高得請求至二分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分配義務人經分配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得領取之退撫給與,應由主管機關衡量給付公平性後扣減之,相關扣減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條  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所為之分配,主管機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分配義務人與分配權利人。

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所為之扣減,主管機關應將扣減結果通知分配義務人。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三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未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教職員年資業依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三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未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教職員年資業依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一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未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應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三十六條所定遺族,依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教職員年資業依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三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未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教職員年資業依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四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時,得併計原教職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第二項人員於第二項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前條及第二項人員於月退休金支領期間死亡者,其遺族不適用本條例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規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四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時,得併計原教職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第二項人員於第二項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前條及第二項人員於月退休金支領期間死亡者,其遺族不適用本條例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二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及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

教職員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時,得併計原教職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其他職域工作辦理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第二項人員於第二項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遺族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擇領遺族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四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時,得併計原教職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第二項人員於第二項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前條及第二項人員於月退休金支領期間死亡者,其遺族不適用本條例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五條  依前二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者,亦適用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一條規定。

依前二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者,於支領月退休金期間,亦適用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規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五條  依前二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者,亦適用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一條規定。

依前二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者,於支領月退休金期間,亦適用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規定。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五條  依前二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者,亦適用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一條規定。

依前二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者,於支領月退休金期間,亦適用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章 附則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六章 附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章 附則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章 附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六條  各學校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教職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六條  各學校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教職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九條  各機關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教職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六條  各學校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教職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七條  依本條例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教職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七條  依本條例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教職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  依本條例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教職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七條  依本條例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教職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所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

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所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

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所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

第三十六條與第五十五條所定所定遺族以及第三十八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但在教職員合法婚姻關係下所遺未出生之子女除外。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所定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

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九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八十九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二條  第十八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八十九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

二、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

二、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三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

二、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政府劃分學區,分發學生入學。

二、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一條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退休、撫卹、資遣、離職退費,除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以下簡稱護理教師),除下列事項外,準用本條例教師之規定:

一、退撫新制實施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私立學校護理教師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支給。

三、護理教師加入退撫新制前之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撫卹金及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所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在公立學校,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在私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四、護理教師加入退撫新制後之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撫卹金及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所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由退撫基金支給。

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園長及教師之退休、撫卹、資遣、離職退費,分別準用本條例國民小學校長及教師之規定。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一條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退休、撫卹、資遣、離職退費,除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以下簡稱護理教師),除下列事項外,準用本條例教師之規定:

一、退撫新制實施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私立學校護理教師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支給。

三、護理教師加入退撫新制前之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撫卹金及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所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在公立學校,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在私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四、護理教師加入退撫新制後之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撫卹金及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所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由退撫基金支給。

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園長及教師之退休、撫卹、資遣、離職退費,分別準用本條例國民小學校長及教師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四條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退休、撫卹、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以下簡稱護理教師),除下列事項外,準用本條例教師之規定:

一、退撫新制實施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私立學校護理教師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支給。

三、護理教師加入退撫新制前之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撫卹金及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所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在公立學校,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在私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四、護理教師加入退撫新制後之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撫卹金及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所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由退撫基金支給。

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園長及教師之退休、撫卹、資遣、離職退費,分別準用本條例國民小學校長及教師之規定。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一條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退休、撫卹、資遣、離職退費,除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以下簡稱護理教師),除下列事項外,準用本條例教師之規定:

一、退撫新制實施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私立學校護理教師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支給。

三、護理教師加入退撫新制前之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撫卹金及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所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在公立學校,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在私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四、護理教師加入退撫新制後之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撫卹金及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所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由退撫基金支給。

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園長及教師之退休、撫卹、資遣、離職退費,分別準用本條例國民小學校長及教師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二條  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前項人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得準用本條例規定擇領月退休金給與。

第一項人員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除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並以給予一次撫卹金為限。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二條  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前項人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得準用本條例規定擇領月退休金給與。

第一項人員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除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並以給予一次撫卹金為限。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五條  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前項人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得準用本條例規定擇領月退休金給與。

第一項人員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除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並以給予一次撫卹金為限。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二條  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前項人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得準用本條例規定擇領月退休金給與。

第一項人員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除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並以給予一次撫卹金為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三條  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其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退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警察及矯正學校有關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第六十八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費用,由各該學校支給。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三條  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其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退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警察及矯正學校有關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第六十八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費用,由各該學校支給。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六條  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其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退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警察及矯正學校有關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第六十三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費用,由各該學校支給。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三條  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其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退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警察及矯正學校有關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第六十八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費用,由各該學校支給。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十年檢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十年檢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十年檢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五條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現職教職員亦可結清此前年資公繳與自繳之本利和,轉換為前項制度,並同時調整給予公教人員保險年金適當之給付額度。

前項轉換及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調整給付之規定,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五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段委員宜康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九十七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五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本條例第四章第四節施行日期,另定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五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附表: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案附表

(一)附表一

(二)附表二

(三)附表三

(四)附表四

二、委員段宜康等24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案附表

(一)附表一

(二)附表二

(三)附表三

(四)附表四

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案附表

(一)附表一

附表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附表——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退休教職員退休金給與之計算基準彙整表

實施年度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

退休金計算基準

第一年

在職最高一百二十月之退撫基數平均

第二年

在職最高一百三十二月之退撫基數平均

第三年

在職最高一百四十四月之退撫基數平均

第四年

在職最高一百五十六月之退撫基數平均

第五年

在職最高一百六十八月之退撫基數平均

第六年以後

在職最高一百八十月之退撫基數平均

註記:

  1. 一、本表所定之退撫基數其內涵為「本(年功)薪額加學術研究加給或專業加給。」係退休教職員依各年度適用之在職最高平均月數之退撫基數平均計得。 

 

 

(二)附表二

附表二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二款附表——各退休年度自願退休教職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適用表

適用期間

指標數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一年

七十六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二年

七十七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三年

七十八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四年

七十九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五年

八十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六年

八十一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七年

八十二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八年

八十三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九年

八十四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十年

八十五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十一年

八十六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十二年

八十七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十三年

八十八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十四年

八十九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十五年

九十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十六年

九十一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十七年

九十二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十八年

九十三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十九年

九十四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二十年

九十五

註記:

  1. 一、本表所定過渡期間指標數之年齡,在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一年至第十年,應年滿五十歲;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應年滿五十五歲。 

  2. 二、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第十六年後退休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職員,應年滿六十歲。 

(三)附表三

附表三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附表——退休教職員經審定退休起支年齡與年資合計數額及退撫基數數額適用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對照彙整表

起支年齡與年資合計數額

退撫基數數額

50,000

以下

50,001~60,000

60,001~70,000

70,001~80,000

80,001~90,000

90,001

以上

未滿85

60%

58%

56%

54%

52%

50%

85以上

未滿90

62%

60%

58%

56%

54%

52%

90以上

未滿95

64%

62%

60%

58%

56%

54%

95以上

未滿100

66%

64%

62%

60%

58%

56%

100以上

未滿105

68%

66%

64%

62%

60%

58%

105以上

70%

68%

66%

64%

62%

60%

註記:

一、教職員退休時之本(年功)薪額屬其退休時之職務最高者,其依本表適用替代率上限後計得之金額,若低於其以相同職務次一薪額及同一起支年齡與年資合計數額依所得替代率上限計得之金額,則依後金額計給退休金。

 

二、本表退撫基數數額之適用應先根據附表一依不同實施年度適用之平均月數計算之。

三、本表起支年齡與年資合計數額之適用應依教職員退休核定之起支年齡及退休年資合併計算之。

 

 

(四)附表四

(五)附表五

四、親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案附表

(一)附表一

附表一: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本條例施行後退休教職員退休金給與之基數內涵及計算基準彙整表

 

實施年度本法公布施行後

退休金計算基準

第一年

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薪額

第二年

最後在職六年之平均薪額

第三年

最後在職七年之平均薪額

第四年

最後在職八年之平均薪額

第五年

最後在職九年之平均薪額

第六年以後

最後在職十年之平均薪額

一、本表自本條例施行之日實施。

二、本表之適用對象,其退休金應按其退休年度,依本表所列各年度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

三、本表所定「平均俸額」,指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按各該年度實際支領金額計算之平均數額。

 

(二)附表二

附表二: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附表─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

 

實施年度本法公布施行後

退休金計算基準

第一年

七十六

第二年

七十七

第三年

七十八

第四年

七十九

第五年

八十

第六年

八十一

第七年

八十二

第八年

八十三

第九年

八十四

第十年

八十五

註記:

 

本表鎖定過渡期間指標數之年齡須年滿五十歲。

(三)附表三

(四)附表四

王委員榮璋等所提修正動議: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爰就下列事項提出修正動議:

一、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中建立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機制,並明訂採用個別化專業評估,而非僅以障礙程度判定其工作能力。(第18條)

二、修正草案中對於特定身心障礙類別之歧視性規定,避免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條文意旨。由於實務上裁定輔助宣告者仍有相當高之撤銷可能性,為明確保障工作權,刪除原草案中受輔助宣告者即予以命令退休或資遣之規定。(第22、24條)

三、服務學校認定身心障礙者無法勝任原職務亦無轉職可能性之前,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第18、22、23、24條)

四、維持成年身心障礙子女領取遺屬年金之資格,但限制平均每月所得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第45、56條)

提案人:王榮璋  鍾孔炤  李俊俋  蔡培慧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

修正動議條文

修正理由

行政院版條文

第十八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得准其自願退休:

  1.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2.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1.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失能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等級,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2. 二、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3. 三、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標準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一、修正第二項第一款。服務學校應准其自願退休之要件,訂定為符合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身心障礙重度以上,以使自願退休與命令退休有所區別。

二、修正第二項第一款。有鑑於末期病人並非僅限罹患惡性腫瘤之情形,故針對第二項第一款內容,修正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之末期病人。

三、新增第二項第三款。為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中建立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機制,新增經勞保條例第五十四之一條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第十八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得准其自願退休:

  1.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2.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1.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失能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等級,或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2. 二、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二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1. 一、未符合第十八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2.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1.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2. (二)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務學校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教職員之命令退休前,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由於實務上裁定輔助宣告仍有相當高之撤銷之可能性,不宜將之比照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命令退休,故刪除輔助宣告之情形。

二、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由於罹病末期無法工作之情形,非僅限於罹患惡性腫瘤,爰修正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末期病人。

三、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由於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身心罹病皆無明確之法律定義,且有標籤化特定身心障礙類別之疑慮,為避免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濫權侵害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構成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稱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故刪除第一項第三款。配合前述調整,連動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四、新增第二項。規定服務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含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等,確認無法勝任原職務且無法轉職,以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

第二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1. 一、未符合第十八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1.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2.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1. 三、經主管機關或服務學校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審議,確認有下列具體事實之一且已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1. (一)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致影響學校聲譽或教學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2. (二)身心罹病且拒絕接受校長下達其應請病假治療之命令。 

前項第三款人員,於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審議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第二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但服務學校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主動申辦教職員命令退休前,應依據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確認其已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1.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2.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3.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4.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服務學校於申辦因公傷病教職員命令退休前,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供職業重建服務,避免當事人有繼續工作之意願與繼續工作之能力,服務學校卻命令退休而侵害其工作權之情形。

第二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1.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2.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3.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4.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第二十四條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經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審議認定屬實。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教職員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服務學校提報資遣前,應依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確認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校長具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前段文字。由於原條文所稱身心衰弱缺乏法律上之明確定義,而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便予以資遣之規定,影響工作權甚鉅且不符比例原則,明顯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條文,故刪除之。

二、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文字。為使公立學校教職員與公務人員之資遣規定一致,爰參考民進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之文字,並修正為公保失能給付標準半失能以上。

三、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由於輔助宣告仍有相當高之撤銷可能性,不宜將之比照監護宣告之情形而予以資遣,爰刪除輔助宣告之文字。

四、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因本修正動議已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故連動刪除。

五、增訂第二項內容,規定服務學校依據第一項第二或三款資遣教職員前,應提供第二十二條所定職業重建服務,而非由服務學校逕自認定可否勝任原職亦無轉職可能性。

六、修正第三項文字。配合第二項增訂,將前二項修正為第一項。

第二十四條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因身體衰弱或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工作,經合格醫院出具醫療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堪勝任職務。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審議認定屬實。

四、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教職員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不願提出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校長具有前二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教職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1.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教職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1. (一)年滿六十五歲。 

  2.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1.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2.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六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亡故退休教職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及第二項所定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教職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應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一項第二款。參考國民年金法之規定,除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外,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亦可支領遺屬年金。

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由於內政部104年度統計離婚者的結婚年數中位數僅為9.04年,原條文所定法定婚姻關係累積存續十五年以上之規定,顯與社會現況不符,爰修正為十年以上。

三、修正第三項。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與已成年身心障礙子女領取遺屬年金者,應為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且其平均每月收入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教職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1.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教職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1. (一)年滿六十五歲。 

  2.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1.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2.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六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亡故退休教職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應檢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證明,並出具其於退休教職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退休教職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教職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應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第五十二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教職員因犯罪自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

 

一、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因原條文內容將自行結束生命定義為病故或意外死亡,恐將增加教職員為領取撫卹金照顧遺族而自行結束生命之案件數量,且將創下以立法鼓勵自行結束生命之先例,爰刪除之。

二、修正原條文第三項,由於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僅有因犯罪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由於原條文第三項將不予撫卹之情形擴大至畏罪逃亡與遭通緝期間,但畏罪逃亡、遭通緝並不等同於犯罪,如此規定顯有過當之處,爰予刪除。

第五十二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前項第一款所定病故,包含因病自行結束生命者。所定意外死亡,包括因財務、家庭因素或其他困擾難解事件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教職員因犯罪、畏罪逃亡或遭通緝期間自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

五十六條  教職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

第一項領受人屬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得檢同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監護宣告裁定書,依第六十二條所定給與比率,申請終身給卹;其屬已成年子女者,並應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新增第三項。配合本修正動議第四十五條內容,規定遺族為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得申請終身給卹。但限制領受人平均每月所得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以維公平。

五十六條  教職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

 

第七十五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遺族故意致退休或現職教職員本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教職員已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仍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教職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一、修正第一項第四款部分文字。參考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文字,該款之用意,應在於降低遺族故意殺害現職或退休教職員以申請退撫給與之道德風險。爰酌做文字修正,以明確該款立法目的。

第七十五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故意致退休或現職教職員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教職員已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仍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教職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主席:報告聯席會,所有提案條文與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林委員為洲、王委員惠美、蔡委員培慧、李委員彥秀、及吳委員思瑤等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林委員為洲書面意見:

教師人口老化,非學子之福?

前言

此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調降教師退休後之所得,造成現職教師退休意願降低,甚至新北市傳出多位原要退休之教師都撤回其退休申請,更有退休教師希望申請復職,我國近年來少子化影響,教師需求大量減少,造成流浪教師狀況一直無法有效解決。

年金改革影響層面廣泛,除了表面上之基金收益狀況,其連帶影響也必須一定探討,教育為百年大計,影響國家深遠,教職人員退休狀況及新進教師通過教甄得狀況我們必須全盤探討。

問題

1.年金改革版本出爐,老師退休金將縮水,據查全臺許多老師評估後,最近紛紛打消退休念頭,撤回退休申請,進而造成教師人力老化及換血塞車,接下來幾年的新進教師甄試和校長遴選名額都會銳減,不只影響新進教師之權益,更造成學生受教權益受到影響,關於這點教育部提出方案時,是否有一併納入考量?

2.我國高教問題嚴重,近年來大學人數銳減,教育資源遭到稀釋,無助於我國高等教育之發展,據查我國大學新生,一○五學年為25萬人,至一一七學年只剩15萬6千多人,平均年減近七千人。學生少,學雜費就少,學校量入為出,就要減班減課,老師有失業危機,本來今年8月1日欲將無本職之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後來因為部份學校為控制開銷,進而產生惡意逼退無本職兼任教師之狀況產生,後來教育部政策急轉彎,8月1日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之政策又取消,關於我國大學招收學生數量大於每年高中畢業生之數量,是否有相關檢討方案,預計何時可以完成?

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

問題:

行政院會於上個月三十號拍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原本教職人員的基金餘額將於119年用罄,改革後將延後至138年,未來將每5年或10年定期檢討制度。本席想針對這草案,先提出大方向的質詢。

按教育部出的版本,現在二十八歲以下的國中小學及高中職公立教職人員、現年三十三歲以下的其餘教師及大學教授,將會面臨領不到退休金的窘境。請問教育部次長,制度永續性究竟還在不在年金改革的目標裡?不具有永續性的年金改革,豈不只是迷糊仗,為了開刀而開刀?

年金改革必須建立確實的滾動檢討制度,以因應各個世代及社會的不斷變遷。請問次長,政府規劃未來每5年或10年的定期檢討制度,5或10只是個冰冷的數字,產生檢討的基準何在?而檢討制度下可能會產生的檢討作為有哪些?

公立教師退撫基金的提撥率將從8到12%調高至12至18%。在職的公教人員,年改之後將來繳的錢已經比過往的人多,卻還是無法使收支平衡,於民國124年即會再度面臨基金收支不足的問題。請問次長,按照政府的計畫,基金收支不足時或是破產之際,政府是不是只能重施故技,錢繳更多然後領更少?你的看法如何?

本席現在想跟次長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中更為細項的內容。根據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將國中小學及高中職的公立教職人員退休年齡訂定為60歲、而其餘教師及大學教授的退休年齡則為65歲。

貴部潘文忠部長先前提供一份數據,我國目前中小學教師退休平均年齡約53歲、大專以上教師約58歲;根據民調顯示,現今國人對於教師年紀接受度的上限是55歲。請問次長,你的看法為何?教育部所制定的退休年齡依據何在?

教師的職責不同於其他公務人員,教師的熱情、活力對於教育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少子化的情況下,若是再加上「老老師」不敢退休、新的年輕教師無法任職,教育勢必會淪為一攤死水。請問次長,將退休年齡延長至60歲,老老師不敢退休,年輕有活力的老師不得其門而入,這樣教育的品質要如何兼顧?若將中小學教師退休起支年齡改為年資加年齡的85制,是否可行?有何窒礙難行之處?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大學、專科學校的教師必須要是講師或是教授,而且門檻高,普遍「晚入行、年資短」的現象。大學教師們針對這次年金改革,希望政府將大學教師視為「特殊職務者」,退休金計算的所得替代率,應另訂規範。請問次長,你的看法為何?大學教師是否應給予特殊保障?

大學教師具有專業才能及知識,為我國不可或缺之頂尖人才,然而我國大學教師薪水普遍低,與亞洲鄰國新加坡、香港、日本以及韓國等比較,薪資是台灣的2到3.6倍。請問次長,台灣人才頻頻外流,大學優秀教師也被他國重金挖角的事情也屢見不鮮,這次的年金改革也未給予其專業有所保障,是否會加速專業人才外流的現象?

根據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相關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超過第三十五年者,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為百分之七十七點五。

從條文中可以發現,年資超過三十五年之後,所得替代率限制造成年資越久,扣減比率越高,從原先的1.5%變成0.5%。請問次長,這樣的作法是否與政府鼓勵久任、延後退休年齡的主張背道而馳?還不想退休、心中還對教育有熱情的教師,豈不是會被政府矛盾的作法給澆熄熱情?政府要鼓勵延後退休,是否應將年資較長之替代率往上調漲?

根據106年度教育人員退休制度調整成本分析報告,年資25年至30年的教職人員比例僅有10%,而年資30年以上甚至只有3%。多數人如果按照改革版本,所得替代率根本遠遠不及60%,甚至僅剩下40-50%。請問次長,此所得替代率是否應該要依據公立教師人員年資的分布來制定?滿35年資的60%,只是政府制訂的一個漂亮數字跟實質無關?

草案中第六十六條規定,月退休金調整機制交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視退撫基金財務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經濟環境、消費者物價指數及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衡酌調整之。

請問次長,第六十六條中有規定,行政院方案對於月退休金調整機制,授權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調整,此舉是否會讓行政院及考試院的權力過大?此舉也讓已退者退休金處於相當不明確狀態,是否應該先公布相關計算公式並入法?

我國現在將年金給付水準的變動是根據每年平均薪資上漲率調動。

請問次長,本席有個建議若是改為根據每年的物價指數調動,這樣的做法是不是會更具彈性?而針對每年的物價指數調動,不是針對呆板的薪資數據,國人是不是更能感受到政府對於退休生活的保障?如果只是單純的薪資數據,未考量將來可能面臨的通貨膨脹,退休人員也無法安穩享受退休生活。

蔡委員培慧書面意見:

本院蔡委員培慧,有鑒於過往政府公務人員縮編政策,以及國家社會朝向少子化與超高齡社會之發展趨勢,全盤性的年金制度調整勢在必行。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因存在退撫成本大幅增加與退撫基金長期提撥不足之情形,使其陷入財務危機。又因退休所得偏高及不盡理想之優存補貼措施,造成部份公務人員所得替代率破表之情事,爰此,應針對年金制度進行務實之調整。另考試院發布之年金改革精算報告,應充份揭露精算作業程序資訊,以提高精算報告之公信力,作為年金改革之討論基礎,確保各項年金基金建全運作,方可符合世代正義與社會公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據銓敘部統計,公務人員人數已從民國85年之622,699人,降至民國104年347,552人,使退撫基金持續提撥不足,且平均退休年齡在民國85年為61.14歲,至民國104年則降至55.72歲,然國人生命餘年增加,使退撫成本大幅增長。又因制度更替及優存補貼措施,產生部份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超過現職待遇之情事。

二、近來輿論提及國外退休基金高投資績效之經驗,實因其基金採用偏高之投資報酬率當作貼現率,成為計算基金未來債務現值。又如美國退休年金投資界對未來投資環境已比過往更為保守,且基金資產適足率實趨於惡化之情況,此外,外國多有政府因面臨財政惡化而刪減公務人員退休福利之案例,爰此,政府更應積極慎審推動年金改革方案。

三、銓敘部於106年4月18日提出「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調整成本分析財務報告」,該報告除具體提供公務人員退撫制度年金之成本效益與風險資訊外,應充份揭露參與該報告之精算師資訊,及其他專業精算師覆閱意見,以完善精算報告作業程序之資訊公開,以強化報告公信力,方可作為政府推動年金制度調整之可靠後盾。

李委員彥秀書面意見:

本院李彥秀委員,針對職業年金之修正應在年金改革方向確定是否欲設置基礎年金後再作調整為宜;且年金之財務制度與給付方式是否需重新檢視亦有其必要性;且行政院提出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宜有調整之處,就此提出質詢,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照目前世界各國的年金走向採三層制,最底層為基礎年金,但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對於基礎年金方面僅認於未來的5至10年後啟動檢討,然關鍵在於目前本來為職業年金之軍公教勞年金承擔部分基礎年金的功能,果若將來決定應設置基礎年金,則職業年金勢必需要再調整,必然引起另一波社會動盪。故應要先決定我國未來是否需有基礎年金,如無必要,則能研擬職業年金之修正內容;如認需有基礎年金,就應該在基礎年金建立後方調整職業年金,蓋金字塔的第一層高度懸而未決,當然無法決定第二層的範圍。

二、目前退撫基金的給付方式採確定給付制,退休金之金額與服務年資以及薪資水準相關聯,能達到所得重分配的效果,對於受領者的風險也較小;若改採確定提撥制,對於通膨比較沒抵抗力,等同將風險轉嫁於退休教師。故為達到所得重分配效果,且公立學校教師並無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之情形,採確定給付制較為可行。

三、行政院版本的草案第六十七條明訂:「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恤金或遺囑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視退撫基金財務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衡酌調整之。」,此種立法規避立法權監督權限,基金之給付方式應明確給付的範圍以便受領人能夠預測,但草案中除消費者物價指數外其餘均屬無從預測或確定之項目,等同空白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調整,不利於老年經濟生活的穩定。

四、另先進國家對於年金的設計大都是設定「抗通膨條款」,如勞保條例65-4條「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從未見限縮給付之機制,等同規避政府之雇主責任,且讓受領年金的退休人員無法安心規劃日後的生活,應明確草案內容之給付計算方式方為妥適。

吳委員思瑤書面意見:

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之書面質詢,本席提出三個問題面向。

第一個面向是國際面:年金改革是國家社會轉型的重大改革議題,各國皆然。然改革牽涉太多人民,故阻力不小,因此成為該國的燙手山芋;不改不行,改革阻力卻又甚高,如何克服重重阻力,透過年金改革達到年金永續,實然是各國難解的議題。

然而這其中也不乏改革成功的典範。首先是瑞典,根據林萬億於2013年的研究報告「我國的年金制度改革:危機與轉機」一文,瑞典自1984年意識到改革的必要性,直至1994年終致改革完成,耗時十年,其改革精神及過程成為各國爭相效法的對象。

依據內政部2008年之委託報告,日本的年金改革首先朝向一元化之目標推動,自1985年國民年金修法,到2006年為止,即使是已加入「厚生年金保險」及「共濟年金」的國民,都必須加入當時新制的「國民基礎年金制度」,逐步將受僱者及其配偶納入年金體系之中,大幅度修改年金給付與保險費用負擔,並確立保險費(不管是基礎年金保險費或者附加年金之厚生年金保險費)到2017年為止,每年都要調漲。改革的過程雖非一次到位,但20年間,年金改革從未停歇,對於保險費的提高,也成功推行。

面對年金改革各國雖承受許多壓力,但瑞典10年一步到位,日本20多年逐次達標,皆是改革的成功典範。台灣年金改革所面臨政治困境,就如同許多歐洲福利國家年金改革時所面臨的政治困境一般:被改革者(已退休和未退休軍公教人員)必然啟動一連串的社會抗爭,成為改革最大的阻力。然綜觀各國年金改革的時程,我國年金改革之歷程並不可謂為莽撞躁進,蓋其歷經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到現在的蔡英文政府,改革聲浪一波波延續十數年,不曾間斷過,再加上2016年20場「全國年金改革委員會」會議、分區會議……等等,討論已臻完善大備:改革已箭在弦上,隨時可發。

第二個面向本席想討論的是現實面,依據2016年全國年金改革委員會的20場會議中,政府各機關提供的參考資料顯示:軍職退休金於2011年業已入不敷出,並將於2020年破產;教職人員退休金於2014年開始入不敷出,而將於2030年破產;至於公務人員則於2015年開始入不敷出,並將於2030年破產。種種跡象與資料顯示,年金破產危機近在眼前,這使得年金改革刻不容緩!

第三個面向,本席要談的係法律層面問題:反年金改革者常主張年金改革違反信賴原則,但事實上針對年金制度做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政策調整,已被證明難謂為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所謂信賴保護者也,即人民因為信賴政府的行為或法規,而相對應做出一定生活上的安排,嗣後政府針對法規的變更,因考量其可能造成對人民權益之影響,應基於保護人民權益之立場而有所保留。然,大法官釋字717號業已就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是否違憲表態,摘錄如下:「系爭要點自六十三年訂定以迄於九十五年修正,已逾三十餘年,國家各項社經發展、人事制度均有重大變動,公教人員之待遇、退休所得亦皆已大幅提升。且此期間之經濟環境與市場利率變動甚鉅,與優惠存款制度設計當時之情形亦有極大差異。加以退撫新制之實施,產生部分公教人員加計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退休所得偏高之不合理現象。衡酌系爭規定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系爭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據此,考量各項社會條件之變動,且為維繫年金改革所產生之公益性,對其做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變更,並不可謂為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綜上所述,年金給付,縱然確為政府對軍公教人員之承諾,然當時之承諾係基於維持其一定的生活所需,且制度設計至今已數十年,歷經社經轉變,年金收支已嚴重失衡,若不改革,則有破產之危險。改革是為了永續,所有改革的制度都不可以偏廢各族群的生活所需。觀諸各國年金改革之經驗,瑞典耗時十年,日本漸進式改革,我國年金改革討論數十年已然完備,期盼在這會期中,各黨可以坐下來,將年金改革實質討論,力求永續年金照顧。

主席:報告聯席會,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