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星期三)9時至12時59分

地  點 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柯委員志恩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18分至下午19時52分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星期四)上午9時34分至下午12時4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何欣純  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蔡培慧  高金素梅 蔣乃辛  陳亭妃  

     許智傑  柯志恩  陳學聖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余宛如  盧秀燕  江啟臣  吳焜裕  蘇震清  王惠美  林德福  羅明才  陳歐珀  黃偉哲  顏寬恒  陳賴素美 林麗蟬  呂玉玲  徐榛蔚  孔文吉  黃昭順  周陳秀霞 黃國書  陳怡潔  蔡易餘  林昶佐  劉世芳  徐永明  陳明文  蕭美琴  邱志偉  劉櫂豪

   委員列席28人

列席人員:

(5月3日)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司法院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管靜怡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

張意欣

 

法務部參事

林豐文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社會團體科科長

陳永福

 

銓敘部退撫司司專門委員

楊順正

 

經濟部國營會副組長

王景麟

 

交通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馮淑真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佐理員

謝秋聖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處長

許孝德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長

宋冀寧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究員

林真夙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莉容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陳雅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

黃弘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科長

沈慧珍

 

(5月4日)

 

 

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許永議

主  席:許召集委員智傑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科長 蔡月秋 薦任科員 葉芷宜

(5月3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與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4人、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

一、委員劉世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二、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三、「國民體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智傑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1.草案第一條,照委員黃國書提案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

2.草案第三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

二、特定體育團體: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三、體育專業人員:指受運動專業教育或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

四、運動教練: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

五、運動裁判: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賽會執法之人員。」

3.草案第十四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與輔導、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草案第十五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提出計畫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設體育班;其設班基準、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出賽限制、訪視評鑑、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課程教學內容須包括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等項目。

第一項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

各級學校未設體育班者,得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滿六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運動重點種類或項目,指定所屬學校增聘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巡迴各校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其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員額總數在五人以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其經費。」

5.草案第十六條,由原各草案第十五條拆為二條文(以下各條次依次調整),內容如下:

第十六條 專任運動教練之任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其資格、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專任運動教練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依教育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專任運動教練任用滿三年,經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評量其服務成績不通過者,不予續聘。績效評量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核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省市教育主管機關甄選、儲訓合格已受聘之現職專任運動教練任職年資及退休年資,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合併計算。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各級政府招考、儲訓合格聘用之專任運動教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仍未取得前項聘任者,其輔導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草案第十七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運動安全維護知能,加強運動安全措施,定期檢修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並作成檢修紀錄。

前項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從事運動之用;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

各級學校運動設施之設置及補助、安全管理內容與流程、定期檢修與檢修紀錄、開放範圍、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大專校院除補助外,由該校自行訂定之。」

7.草案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黃國書等提案通過。

8.草案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9.草案第二十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二十條 為加強安全管理及維護參加者之權益,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高風險體育活動時,應經活動場地所在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其運動種類、規模、經營之許可、廢止與撤銷、安全設施或措施、體育專業人員、運動教練或安全人員之設置、醫療衛生、保險、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辦法規定,訂定自治法規。」

10.草案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1.草案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二十一條通過。

12.草案第二十三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二十三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草案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二十三條通過。

14.草案第二十五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

15.草案第二十六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二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並輔導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將運動科學運用於運動訓練;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6.草案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修正為「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

17.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為法人」,修正為「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奧會)為法人」,第二項及第三項「中華奧會」均修正為「國家奧會」,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六條通過。

18.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中華奧會」修正為「國家奧會」,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均修正為「奧運、亞運」,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七條通過。

19.草案第二十九條,「中華奧會」修正為「國家奧會」,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八條通過。

20.草案第六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修正為「特定體育團體」。

21.草案第三十條,除行政院提案第一項「體育團體應依章程設立目的,」修正為「特定體育團體應」,第二項「全國性體育團體……」,修正為「特定體育團體……」,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三項及第四項,綜合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如下:

「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以提升國民體適能,並作為運動選手之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特定體育團體應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各款資料。

第一項第四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一項第六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

22.草案第三十一條,除委員黃國書提案第三十條末句「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並公告之」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過外,其餘依其提案通過。

23.草案第三十二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三十二條  特定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24.草案第三十三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

前項考核之項目應包括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民眾參與之規劃,其訂定及執行,應聘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加。

第一項訪視及考核結果,應於結束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得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之依據;針對未合格之特定體育團體,就缺失項目提供專業知能輔導及協助。

前三項輔導、訪視或考核之實施方式、對象、考核結果之運用、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之輔導、訪視或考核,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5.草案第三十四條,「體育團體」修正為「特定體育團體」,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三十三條通過。

26.草案第三十五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三十五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預算及決算,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委請其他會計師複核。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特定體育團體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偕同體育專業公正人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特定體育團體接受各該主管機關之補助,應於其官方網站建置財務公開專區,公布前項資料。」

27.草案第三十六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三十六條  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於該理事長(會長)、秘書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亦同。

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會長)擔任。」

28.草案第三十七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三十七條  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因下列事務,不服特定體育團體之決定者,得向該團體提出申訴;對於申訴決定不服者,於一定期限內得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該團體不得拒絕:

一、選手、教練違反運動規則。

二、選手或教練關於參加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代表隊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或其他權利義務。

三、選手因個人與第三人間,或特定體育團體與第三人間贊助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四、地方性體育團體加入特定體育團體會員資格或權利義務。

特定體育團體相互間關於運動事務之爭議,或選手與特定體育團體間關於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務所簽訂契約之爭議,當事人亦得依本條規定申請仲裁。

經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仲裁者,不得提起訴訟,另行提起訴訟者,法院應駁回其訴;未申請仲裁前已提起訴訟者,法院應依他方之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仲裁。原告屆期未申請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訴。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判斷確定,視為撤回起訴。

第一項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其認可資格、程序、廢止認可條件、機構仲裁人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選定、仲裁程序、申請仲裁之一定期限、準用規定、仲裁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當事人不服其判斷者,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逾期未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者,仲裁判斷確定,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經爭議當事人合意準用本法所定之仲裁者,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達成協議者,應將協議結果報體育紛爭仲裁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

29.草案第三十八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三十八條  特定體育團體,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組成之;其團體會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體育團體,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修正章程,及依章程將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調整其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並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事、監事之改選。」

30.草案第三十九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秘書長: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其擔任同一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監事,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同時分別擔任理事、監事。

二、同時擔任理事。

三、同時擔任監事。

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任期,每任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並以一次為限。

特定體育團體應依下列規定置理事:

一、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五分之一。

二、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均不得逾全體理事總額二分之一。

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理事、監事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送請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備查。

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理事、監事及秘書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權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前項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或監事。」

31.草案第四十條,除第一項「體育團體」修正為「特定體育團體」,第二項「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修正為「前項特定體育團體」,其餘照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九條通過。

32.草案第四十一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四十一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聘僱專任工作人員,處理會務。

特定體育團體置秘書長、副秘書長者,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擔任;其中至少一人並應具有體育專業。

特定體育團體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會長)依前二項資格條件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3.草案第四十二條,除第一項「體育團體」修正為「特定體育團體」,第二項「體育團體如因加入國際體育組織受國際規範者」修正為「特定體育團體受國際規範者」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四十一條通過。

34.草案第四十三條,除「體育團體」修正為「特定體育團體」外,其餘照行政院第四十二條提案及親民黨黨團提案第八條之七條通過。

35.草案第七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6.草案第四十四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7.第八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8.草案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四十四條通過。

39.草案第四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四十五條通過。

40.通過附帶決議8項:

(1)針對國民體育法第16條,除要求各級學校加強運動安全措施,並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提供給社區民眾共同使用。惟城鄉體育資源落差,偏鄉地區學校長期面臨體育基礎設施資源不足,無法更新的困境。推動全面安心、安全的運動環境,應優先通盤檢視偏鄉校園運動設施安全,並提供相關補助以支援運動基礎設施更新與改善,方可達到立法目標。

提案人:蔡培慧  陳亭妃  蘇巧慧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許智傑  吳思瑤  李麗芬  何欣純  黃國書

(2)政府除保障人民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外,應將各縣市地域差異納入國民運動推動之考量項目,降低國民體育資源城鄉落差,並重視區域特色如農村、部落等,發展出具在地性之友善運動軟硬體環境,以達滿足各族群(包括兒童、婦女、銀髮族及身心障礙者等)需求。另主管機關應每2年提出國民運動政策推動成效報告,以落實國民健全體能、健康長壽的國家重要政策目標。

提案人:蔡培慧  陳亭妃  許智傑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李麗芬  何欣純  蘇巧慧  吳思瑤  黃國書

(3)鑒於「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於民國93年發布後,迄今尚未修正。致使相關條文與當代體育改革價值有諸多牴觸之處,如對一般選手之邀請仍以「徵召」文字陳述,空白授權單項協會處分選手等文字。是故,為配合本次體育改革法制修正,爰請體育署邀集專家學者、青年體育從業人員與民間體育改革團體討論,於本法修正公布後3個月內公告本辦法修正,以落實民眾對於體育改革之期待。

提案人:蘇巧慧  陳亭妃  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李麗芬  許智傑  蔡培慧

(4)鑒於國家培養之男性優秀運動人才,其培養之黃金時期常落在役齡期間,為維持優秀選手訓練之一致性,體育署應就優秀選手之培養方式,所涉及役男出境限制者,輔導協會訂定培訓計畫,甄選推薦出國,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協助申請延期返國。

提案人:吳思瑤  蘇巧慧  何欣純  張廖萬堅 陳亭妃  許智傑  李麗芬  蔡培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書  林昶佐  徐永明

(5)有關「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第23條授權訂定之「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請教育部增列短期失能發給慰問金之相關規定,並於運動發展基金匡列適當額度納入本項費用支應依據。

提案人:何欣純  吳思瑤  李麗芬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亭妃  蘇巧慧  蔡培慧  許智傑  林昶佐  黃國書

(6)有鑑於現行關於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雖有獎勵辦法,但目前針對身心障礙選手的獎勵與其他選手相較,仍有一大段落差,且培訓、照護、獎勵、生涯就業輔導等尚未建立完整機制。故要求教育部體育署立即檢討修正獎勵辦法,提高獎勵,並訂立完整健全的培訓、獎勵、照護、生涯就業輔導等機制,以照護身心障礙選手。

提案人:陳亭妃  吳思瑤  何欣純  張廖萬堅 李麗芬  許智傑  蘇巧慧  蔡培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劉世芳  黃國書  林昶佐

(7)第三十條

鑒於特定體育團體之教練與裁判之授證實務上嚴重影響選手退役後之工作權利,且現行制度中體育署對於體育團體之裁判、教練授證相關工作均未能進行直接之監督,為落實體育改革精神,保障運動從業人員之權益,避免各單項協會或其他中介團體造成不利之作為,針對特定體育團體之裁判與教練授證部分,體育署不得延續現行做法,透過子法訂定之方式將相關業務交由不受監督之第三方單位執行,規避相關監督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同一特定體育團體會員間其應享權利應一致,除另受其他法律限制情形外,均應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以及參加各該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項活動或比賽之權利。

第三十二條

鑒於體育改革之重點核心精神,即為透過落實政府對於協會監督考核之責任,以他律方式達成保障選手權益、促進體育發展之效果。為防再次發生類似今年中央主管機關之考評結果與社會觀感落差過大問題,後續考評中應納入民眾評比、影響選手權益事件、協會管理不良事蹟註記、募款能力等項目,避免中央主管機關再次出現以曲解條文設計原意方式,訂定子法並據以執行協會考評,使政府監督機制淪為虛設之狀況。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陳亭妃  張廖萬堅 何欣純  吳思瑤  許智傑  蔡培慧

(8)為確保體育課正常實施,應由體育署會同國教署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教學之正常化。地方政府及學校校長未落實者,應予究責。

提案人:蘇巧慧  蔡培慧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許智傑  何欣純  黃國書  陳亭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通過臨時提案1項:

適逢日本籌辦2020年東京奧運之際,5萬日本人主動發起支持台灣以「台灣」名稱參賽,另台灣在1964年日本東京奧運及1968年墨西哥市奧運,均被國際奧會以「TAIWAN(TWN)」名稱參賽。目前礙於1981年與國際奧會簽訂之洛桑協議,歷屆僅能以「中華台北」名稱參與國際賽會,造成國人普遍不解,混淆國家認同問題。雖面對國際現實難以台灣名義參賽,然建議教育部應有積極作為,實質回應民眾訴求。建議教育部研議於2018年雅加達亞運及2020年東京奧運會期間,透過中華奧會與各國奧會會員之關係及請我駐外單位協助,於舉辦城市之主場館或選手村附近,擇適當地點設「台灣館」,將台灣自然、人文、科學與飲食特色,分享各國,讓世界看見台灣。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李麗芬  蔡培慧  蘇巧慧  黃國書

(5月4日)

報 告 事 項

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科技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39案。

一、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之「09海洋科技發展計畫」分項計畫「2,000噸級海洋科研探測作業船舶購置及營運」凍結1/8,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4目「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颱風洪水研究發展計畫」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海洋科技發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3,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第二生技大樓工程計畫」1億6,648萬9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科技發展趨勢分析與資訊服務計畫」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科學教育研究發展」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十分之一(含「人員維持─人事費─法定編制人員待遇」五分之一及「資訊管理」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之「應用與服務研發」凍結八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自然科學研究發展」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5目「智慧園區推動規劃及管理」二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產學合作研究發展」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九、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之「颱風洪水研究發展計畫」1/1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預算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一、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園區業務推展」1,8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二、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培育優秀學者及曜星研究計畫」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三、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地震工程之運作及發展計畫」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四、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五、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之「海洋科技發展計畫883,571千元」1/8,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六、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凍結1,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七、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奈米元件研究與技術人才培育服務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八、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中「災害應用技術之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九、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建構全國實驗動物資源服務中心計畫」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中「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台計畫」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一、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晶片設計實作計畫」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二、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項下「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三、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之「07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979,875千元」凍結1/1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四、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園區業務推展」凍結544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五、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費─物品」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六、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2目「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中「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災害訊息廣播平台系統建置計畫」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七、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生物、醫、農科學研究發展」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八、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儀器科技發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九、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 論 事 項

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科技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18案。

一、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園區業務推展」項下「投資推廣」之「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計畫」凍結3,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創新產業旗艦計畫」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園區業務推展」項下「投資推廣」之「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計畫」凍結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第2目「一般行政」凍結人事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之「計算設施維運與資訊服務」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第2目「一般行政」凍結人事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凍結5,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八、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沙崙綠能科學城」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九、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其他科技發展計畫」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海洋科技發展計畫」之「海洋科學研究專區建置」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沙崙綠能科學城」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第2目「一般行政」凍結人事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辦公室清潔維護」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詢答及處理)

(本日議程有委員陳亭妃、柯志恩、張廖萬堅、吳思瑤、蘇巧慧、蔣乃辛、李麗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何欣純、許智傑、陳學聖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科技部部長陳良基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陳歐珀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四、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科技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7案,除討論事項第八案另定期繼續處理外,餘均處理完畢,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專案解凍案10案及書面解凍案26案。(僅詢答不處理)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院文物管理研究項下大陸地區旅費予以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凍結「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院文物展覽」分支計畫凍結10,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凍結預算15%,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凍結1,5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分支計畫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凍結4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凍結5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凍結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20,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水電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臨時人員酬金」、「一般事務費」預算各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凍結「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一般行政」凍結2,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臨時人員」業務費凍結1/1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南部院區水電費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凍結20%,檢送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1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安全管理維護」中「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文物庫房氣體消防設備汰舊改善」2,7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中「營建工程」四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凍結「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保全業務相關費用凍結15,6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中「書畫展覽」項下「大陸地區旅費」凍結1/2,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南院文物管理研究」項下「大陸地區旅費」凍結1/2,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及「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各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業務費─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1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南院文物管理研究」1,7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資訊管理維護」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凍結15,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器物研究」項下「大陸地區旅費」凍結1/2,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及「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2,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凍結「一般行政」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主席:請故宮博物院林院長報告。時間為8分鐘。

林院長正儀: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感謝大院今天安排本院就106年度預算凍結項目提出動支報告。本院106年度預算凍結項目共36案,包括預算凍結專案報告10案、書面報告26案,已編印成冊,請各位委員參考。以下謹就4類項凍結議題提出重點報告,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同意解凍,使業務能順利推動。

第一項:本院配合行政院新南向政策之規劃,有關南院器物、書畫3項研究及展覽計畫、派員赴大陸出國旅費凍結案,本院已提出新南向研究與參訪計畫,本院國際交流推動辦公室已啟動,將積極推動新南向規劃,從友善環境、跨域整合行銷、博物館文化人才培育三大面向,規劃短期至長期之深化交流策略。相關展覽與研究如「17、18世紀亞洲緙繡特展」,以前所未有的角度重新檢視明清時期製作的緙絲及刺繡書畫,進一步配合南院「交流下的亞洲文明」之定位與特色,將這些作品納入更廣大的全球史脈絡中策展。有關新南向政策規劃,請委員參閱書面報告附錄1。

第二項:藏品圖像內控管理機制及智慧財產權維護。本院文創授權業務分為圖像授權、出版品授權、品牌授權等。就圖像授權部分,本院已建立圖檔內部控管機制,並對出版品授權及品牌授權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稽核,確認圖檔及商標等授權內容是否被妥善運用。另本院亦建立侵權案件之標準作業程序,不論是網路或實體通路之盜版侵權案件,本院均積極主動查緝,以確保本院智財權之維護。以北京蘇音公司盜印本院授權台灣商務印書館出版四庫全書案為例,依據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判決書,北京蘇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給付本院人民幣6,100萬餘元,因此案涉及我國仲裁決定至中國大陸聲請強制執行之兩岸法律事務,須委請法律事務所就仲裁判決書至中國大陸地區申請人民法院認可及強制執行程序,亟待預算儘速解凍支應,懇請支持。

第三項:本院臨時人力進用情形檢討。本院近年來延長平日參觀時間為10小時、增加週末夜間開放參觀為12小時,全年無休,編制內人力均以加班方式勉力因應,現場酌以臨時人力辦理臨時性、特定性工作,以支援展場現場維安人力不足情形。本院每年進用人數均未超過行政院96年度臨時人力最高額度189人,亦未超過年度預算數162人,且每年均依限填報人事總處控管。此外,本院為有效改善臨時人力運用情形,已依大院決議向行政院請增員額16人,以辦理展場維安業務。

由於博物館法已明確規範,博物館得設作業基金,並以自籌收入30%進用編制外人力,未來視博物館法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或辦理原則後,本院將依此規定,在額度內進用人員。本院已針對臨時人力進用進行全面檢討,請委員參閱書面報告附錄2。

第四項:文物庫房氣體消防設備汰舊改善。本項計畫工作區域係為本院圖書文獻大樓庫房區、空調主機室、受電變電室及緊急發電室等,以上區域並未納入本院「北部院區服務暨典藏空間整(擴)建工程」之規劃範圍內,兩者沒有重疊之處。其中,圖書文獻大樓庫房區屬文物典藏管制區域,所防護者諸如本院向國外借展之文物、待押運文物、待驗文物、重要院藏典籍書冊等;另受電變電室設備為文獻大樓配輸電核心設施,空調主機室設備肩負文獻大樓文物空間溫濕度穩定維持之功能,緊急發電機室則作為台電供電中斷時院區緊急發電之備援機組,上述設備均屬本院文物庫房重要基礎設施,一旦遭遇損壞,皆難於短時間內修復,且對文物及院區安全影響甚鉅,故併於本計畫案改善。

本院已於105年度辦理「行政及圖書文獻大樓氣體消防設備改善評估規劃案」,原計畫於本年度辦理後續專案管理委外招標及統包工程招標等採購作業,亟需計畫預算2,700萬元,期能儘速解凍支應,懇請委員支持。其他凍結項目如南部院區工程改善及水電費估算,須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案,部分預算編列須具體敘明理由及成果等,本院已確實檢討及改善,於書面報告中詳述,請各位委員參閱。本年度故宮各項預算均已採撙節原則編列,且為本院展覽策劃、安全管理、智慧財產權、維護館內營運等基本營運之開支,為利各項院務順利推展,懇請委員同意解凍,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與支持。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出席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質詢結束前提出,處理臨時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院長早!本席今天想問你一個問題,故宮南部院區BOT有能力完成嗎?

主席:請故宮博物院林院長說明。

林院長正儀:主席、各位委員。BOT案是由政府針對我們的公共建設需要而招標,由民間廠商來執行,就故宮來說,以往在整個招標上,確實面臨很多問題,但因為約已經簽訂了,所以目前我們是依約去進行。

陳委員亭妃:不是約簽訂了,然後我們就要這樣繼續進行,今天我們必須去評估到底有沒有能力完成整個BOT案,且完成後是不是真的屬於我們要的東西?這才是重點,是不是?

林院長正儀:關於這部分,我們也有履約管理顧問公司,目前也一直在評估,尤其針對這麼重大的文化設施案,整個BOT有50加25,時間非常長,因此我們非常慎重,希望能夠把它做好。

陳委員亭妃:不是非常長而是超長,院長,你也太客氣了。50年耶!有多少個50年?這個案子如果一開始整個位階、立場沒有抓好的話,這樣一下子下去,不是50年的問題,而是故宮南部院區整個規劃可能跟我們原先的估算、設計就背道而馳了。

林院長正儀:所以我們非常謹慎也很關切這部分,因為它是文教設施,所以在這裡的促參案,希望透過文教設施跟整個博物館相輔相成,然後能促進地方的發展,尤其在文化內容方面,我們一直覺得這個設施或這個BOT案必須從嚴,而且要非常謹慎的進行。

陳委員亭妃:院長,我們針對問題來談,這個案子是一個超過50億元,而且合約存續時間是50年,所以一開始我們的審議一定要非常非常嚴格,對不對?

林院長正儀:是。

陳委員亭妃:因為它是一個特許,這是一個文教範圍,也因為特許,所以它可以在這個地方興建營運文化體驗休憩設施,還可以設旅館,而且第二期也可以設旅館,第三期也可以設旅館。所以這50年一下去之後,這不會是一個所謂單純的文教設施用地而已,它是有商業經營,但是這樣的商業經營適合嗎?

我再請教院長,請看前面這張公文,2月7日你們發給這家BOT廠商一張公文說,針對貴公司來函請求地上權設定負擔事宜,本院同意配合辦理,而2月9日你們又發了一個文來撤銷106年2月7日這張函,有關貴公司請求地上權設定負擔事宜,本院仍需再予評估,尚無法同意辦理。本席要問,為什麼兩天內就發生這樣的狀況?理由何在?

林院長正儀:廠商是在2月初來陳情,當時他告訴我說,假如我們沒有同意其地上權設定負擔,他們的融資就會被解約,我是看到包括我們法務、履約管理顧問公司是說可以同意,但當時他是以不實的陳情,而且我們有考慮到在這當中如果解約,對於未來的執行會有很大的困擾,也會造成政府很大的損失,所以就同意了,但是後來我們……

陳委員亭妃:所以它等於是用這整個案子去辦理融資貸款嘛!

林院長正儀:是的。

陳委員亭妃:整個BOT案都還沒有通過,只是簽約哦!在104年8月17日簽約哦!

林院長正儀:是的,後來因為他的一個投資計畫書修改,我們有跟銀行團進行了解,他們也說沒有這樣解約的問題,另外,我們考慮到其自有資金也都還沒到位,所以我們覺得階段上還沒有需要同意其地上權設定負擔。

陳委員亭妃:關於院長方才所言,我們再來核對一下,2月7日你們發這個文是因為BOT廠商跟你們說,如果你們沒有配合它,它的融資案將遭到取消,這是2月7日你們會核准這個函的理由。

林院長正儀:是。

陳委員亭妃:但你們也太簡單了吧!廠商這樣跟你們說,你們就直接發了這個文,你們都沒有去調查,2月7日發了這個文之後,你們再去進行調查,確定廠商是騙你們的,根本就不會影響到它的融資,2月9日你們認為整個過程廠商有欺騙的嫌疑,因此你們就發文予以撤銷,是不是這樣?

林院長正儀:在這當中,以前就曾經同意過地上權設定負擔,但因為融資之需要,它有擴大融資,所以就換了銀行團,因此這其中……

陳委員亭妃:現在計畫都還沒確認,它就去擴大融資,它的財務到底有沒有問題?你有沒有去了解它的財務有沒有問題?計畫都還沒有確定,然後它就去擴大融資。

林院長正儀:當時在招標過程中,它的投資計畫書是已經有確定,但後來因為有修改,包括文創類……

陳委員亭妃:請院長講清楚,它改了什麼?

林院長正儀:改了投資計畫書。

陳委員亭妃:怎麼可能計畫改變之後,它的財務要更大?這是藉口吧!重點是它的財務,我只是想了解,這個BOT公司要去開發超過50億元的相關建設、合約存續時間50年,到底它的能力有沒有問題?我還是要回到一開始問你的問題,這部分到底有沒有問題?基本上,故宮南院是嘉義、台南很重要的關鍵指標,也是南部在文化範疇當中的重點,所以我們不希望因為我們沒有去注意、沒有做一個管控,可能在融資之後它的計畫做不下去,那該怎麼辦?

林院長正儀:這個案子的影響確實非常大……

陳委員亭妃:但是它地上權設定了耶!

林院長正儀:現在我們還沒有同意它設定,當時取消的話……

陳委員亭妃:院長了解我的意思嗎?

林院長正儀:我知道。

陳委員亭妃:今天整個計畫還沒核定耶!它送了幾次計畫都還在修正、修正、修正,而且目前所謂的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尤其是第二期、第三期,它可以在我們的文化區、文教區中可做相關商業設施,這點實在很重要。如果今天因你們的規劃錯誤,其影響層面是整體故宮南院的執行狀況。

林院長正儀:是,這部分我也非常關心,而且我也……

陳委員亭妃:如果依照他們的財務要設定地上權,但他們的財務計畫又不明確,當地上權被他們設定之後,萬一最後廠商卻跑了,屆時你們要怎麼辦?

林院長正儀:針對這部分我也告訴同仁不能只求快,因為這確實是簽署50年的合約,影響層面非常之大,我們不希望未來政府興建像文教設施BOT案,後來改為興建飯店,希望這件案子還是應該回歸文教設施,畢竟這是亞洲文化藝術體驗園區,所以我們一定會從嚴處理。

陳委員亭妃:院長,我們從以前就一再強調是故宮南部院區,而不是故宮南部分院。

林院長正儀:是的。

陳委員亭妃:相對地,我也要詢問院長下一個問題,目前故宮南部院區僅設有一位處長,這樣夠嗎?事實上,它不像故宮南部院區,它真的只像故宮的分院一樣,只有設置一名處長,以一位處長做為管理位階,這樣夠嗎?

林院長正儀:是的。目前故宮分為南、北兩院,因為現場營運需要,而設置故宮南院處,但是,至於整體行政方面的一些輔助作業,都是由秘書室、人事室及相關單位派員支援。

陳委員亭妃:我都知道啊!這些人力都是由故宮北院協助與支援,問題在於,今天故宮南院只有一名處長負責管理事宜,我不是說這位處長不好,事實上,該名處長做事認真,也很用心,但今天我們是討論處長的位階問題,故宮北院與南院本來就是分屬兩個院區,而不是分屬兩個分院,從過去到現在,我們對於南部院區的位階都一再強調,它是故宮南部院區,而非故宮分院,所以你們對故宮博物院組織法也有提出修法意見,建議增設政務副院長,對不對?

林院長正儀:我們有地方民意代表關心,也有地方的立法委員……

陳委員亭妃:我們提議增列常務副院長。因為現在我們擔心的問題是,有人認為我們建議增列政務副院長,正是要派任自己人來擔任,基本上,常務官必須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這正是負責任的表現,所以我們與故宮所提出的意見有點不同,但我們之所以建議故宮增列一位副院長,坦白說,如果大家到故宮南部院區就可以看到其組織之龐大,如果沒有一名副院長駐地管理的話,院長確實是分身乏術,所以我們希望副院長能夠駐地負責管理,這才是完整的組織。院長,從以前到現在,我們都一直在談論此事,我希望你能夠很直接瞭解這件事情的意涵,而不是說這是誰的提議,到底故宮南院是否需要所謂具有副院長資格者駐地管理?事實上,故宮南院院區面積高達70公頃,我認為院長確實應該針對此問題對外論述。

林院長正儀:我要向委員報告,就我們的瞭解,故宮南院是近幾十年政府最大規模的博物館建設,未來我們一定會派一位副院長進駐直接管理……

陳委員亭妃:以那樣的位階就會完全不同,拜託你們要對外說明。謝謝。

林院長正儀:好的。

主席(張廖委員萬堅代):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院長,我詢問的問題比較簡單,有關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的部分,我們明天再詢問你。院長上任將滿一年,你一向都自我期許是深根在地、走向國際,你要做國際級的博物館,也要做臺灣的領頭羊,我看你這一年是愈做愈上手,我們給你拍拍手!但是,接下來我要說出我們對你的諸多期許。本席一向都是以世界頂級的大英博物館為標準,與故宮進行對照比較,這既是鞭策,也是期許,請問院長,本席以大英博物館的標準來要求故宮,這點沒有問題吧?

主席:請故宮博物院林院長說明。

林院長正儀: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故宮一直被列為4大博物館……

蘇委員巧慧:正因如此,我們用大英博物館來期許故宮也很合理。我看到大英博物館與故宮有兩件事情是一樣的,第一件事情是從政府編列的預算來看,大英博物館獲得政府的補助金額,恰恰好經過幣值換算是14億台幣,這與故宮一年所編列的預算差不多,結果在這樣的費用之下,大英博物館一年參觀人數約690萬人次,故宮南院與北院一年參觀人數為614萬人次,與大英博物館故宮的參觀人數並沒有相差很多。請問院長,你對這個數字感到滿意嗎?

林院長正儀:因為我一直覺得這還有……

蘇委員巧慧:院長好客氣喔!你就直接回答這還不錯嘛!還是你認為這還要再加油?

林院長正儀:這部分還要再加油!尤其這部分是對國際的推薦,我一直認為故宮應該更積極走出去。

蘇委員巧慧:如果你自認為做得很好,就應該給自己掌聲鼓勵,也要給同仁加油!就參觀人數而言,這部分的數字還算可以,但是,接下來的數字就不太好看了。接續我要進入今日討論的重點,雖然大英博物館一年實際參觀人數為690萬人次,但就對世界的影響力而言,故宮絕對還要加非常、非常多的油。究其原因,現今為網路世界,我們現在在討論大英博物館對國際的影響力,不但有開放入院參觀,還有數位接觸,從公共性的社群媒體及網路世界來看,大英博物館臉書的粉絲人數為130萬人;故宮的粉絲人數僅有13萬人,恰恰好是它的十分之一。YouTube訂閱人數大英博物館人數為4萬人,故宮人數為4,000人;Twitter為127萬人,然而我們根本沒有Twitter,更遑論IG了,所以我想我們從下年度的年度目標來講,既然在這段時間大家都在稱讚故宮精品的小編,故宮數位行銷在政府部門中做得算不錯的,但無論從人次或項目的數字上來看,顯然我們尚有改善空間,這點院長同意吧?

林院長正儀:這部分不僅有改進空間,我希望有大步的前進,包括未來與一些新媒體有積極的合作,我們希望回過頭來能夠成為故宮FB的粉絲團,再來就是Twitter……

蘇委員巧慧:好,我知道院長正在編列下年度的預算,所以我提出具體的要求,希望故宮在今年預算編列網路預算方面,可以看出故宮的具體目標,並加以改進,如此未來在審查預算時,我們才會放手讓故宮去做,此其一。

第二,有關公共性的部分,除了網路之外,即是博物館文物能夠下鄉展覽的部分,我同樣以大英博物館的文物下鄉展覽計畫與故宮做比較,好讓院長知道故宮與大英博物館相差多少?

如果同樣以國內文物下鄉展覽的概念而言,大英博物館在全英國有170個城市中展出,外借件數為3,000件,但請問故宮外借展覽的件數是多少?事實上,在國內方面,故宮外借文物只有2次、16件,分別是借給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3件青銅器及中國文化總會13件王壯為篆印合計16件文物;在國際方面,大英博物館一年外借文物至100個海外城市,租借過2,000件;反觀,故宮去(105)年外借文物次數為4次,總計為300件,這些外借文物至日本大阪市立美術館、舊金山亞洲博物館、休士頓博物館、法國吉美博物館等等,就只有這個數字了。院長,這個數字就沒有剛剛那麼好看了,這也應該是可以大步向前的嘛!

林院長正儀:國外部分,因為涉及到司法的扣押,目前我們也一直在跟很多博物館接洽,但就法令方面必須要克服。國內部分,在中長期計畫當中,包括文物下鄉或博物館連結,目前就會開始規劃,下年度我們期待中長程計畫能夠進行,文物下鄉或文物跟地方的互動,包括與博物館的互動部分我們都會強化,依照公共化政策來加以推動。

蘇委員巧慧:坦白講,我們是有覺得你愈來愈上手啦!對於業務也了解、嫻熟,你剛剛就指出了出借海外有其困難點,包括法制上的部分。我的問題就是,既然政府都知道困難點在哪裡,為什麼沒有著手去做?除了這個部分,有沒有什麼我們看不到的地方還存在著困難呢?這是我們應該要討論的部分,今天我就列出來,如果要發揮故宮博物院的影響力,在網路、下鄉的部分,不管是國內或國外,就像你說的,這都是可以大步前進的部分嘛!

第三個,你常常掛在嘴上的open data部分,這也是一開始我有機會向您垂詢時就一直在討論的問題,不管是資料上傳的速度,甚至要開放open data,如果是用在學術研究等等的,其實它可以免費嘛!以鼓勵大家多加運用。

林院長正儀:對。

蘇委員巧慧:去年11月你答詢的時候告訴我說你也同意這個方向,所以1個月內會去做改變、檢討,但去年11月到現在已經過了好多個「1個月」,我看到這個規定還是在上面啊!只有72dpi的圖像是免費的,中高階300dpi的部分還是要收費啊!

林院長正儀:這當中公共區的部分,還有一些資料必須要放上去,所以當時是說每季500……

蘇委員巧慧:你上一次也回答我了!速度雖然很慢,但我也不跟你計較了,因為你有照所開出來的速度在前進,你們自己設定KPI、自己達成,這個部分我OK……

林院長正儀:另外72dpi中低階的部分,有7萬多件已經上……

蘇委員巧慧:我現在沒有討論速度,而是你承諾就學術的部分也可以免費使用,而且於1個月內要改進,在去年12月份的時候要有成果嘛!就這個規定,到現在還是文風不動啊!你還是趕快回去再追一下,看看到底處理到什麼進度了,供學術使用的圖像應該要免費,這是本席的主張,請故宮提出答復。

在公共性的部分,我一共舉了網路世界、下鄉及open data三個面向,再一次地向故宮垂詢,就像您說的,我也希望故宮能夠大步向前。

林院長正儀:是。

蘇委員巧慧:最後,回到內部陳設的部分,本席已經討論過非常多次,就兒童展示區,院長答應過我,北院的陳設已經7年了,所以你說會改變。南院部分我特別去看了,壞掉的部分有整理維護,但你說整個主題也會翻修。再請問院長,不管南院或北院,你都說要翻修了,未來你對於兒童展示區的想像,到底它是常設展還是特展?

林院長正儀:南院的兒藝中心跟北院的部分,這兩個地方都會有常設展,而且在北院我們希望還有青少年的常設展。未來有一些特展也會……

蘇委員巧慧:有一些是常設展,有一些是特展嘛?

林院長正儀:是。

蘇委員巧慧:你現在這樣講,也往這個方向做的話,那我支持。本來我就認為常設展有常設展的好處、特展有特展的好處,兩者應該要兼具,希望未來我們所看到的規劃就是如此,這是第一個部分。

第二個,還是有TA的部分,同樣是兒童展示區,但這個「兒童」的範圍實在太大,到底是針對學齡前兒童還是小學裡面的低、中、高年級?從身高狀況以至心智成熟度而言,這些完全都不一樣。我到北院看的時候,那個高度根本不適合比較小的孩子,它太高了嘛!你說那是兒童展示區,但就狀況看來並不適合。我建議院長,在兒童展示區可以直接採用通用設計、全齡可以使用,甚至設置專門的兒童導覽員,因為針對成人或兒童的講解是不一樣的。兒童展示區有很多細節應該注意、必須更完備,本席在此特別提醒,下一次我還是會以此為主題跟院長請教。

林院長正儀:是,謝謝委員的提醒。

蘇委員巧慧:謝謝院長。

主席(柯委員志恩):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處理預算案,在討論預算案之前先請教一下院長,剛才陳委員也提到,故宮南院的BOT案最近爆發了一些爭議,前(104)年就50公頃要分三期開發的部分,故宮跟樺鼎公司簽約,後來他們改為樺璽。主要的爭議點在於,在過程裡面你們各有立場,新聞媒體的報導也是「霧煞煞」,投資的企業主指控故宮是在刁難樺鼎,施壓逼退協調委員辭職,似乎不希望進入爭議協商,甚至就聯貸案你們也去破壞阻撓等等。他們說你們有預謀,想要跟得標廠商解約,另外發包給其他廠商,所以才會刻意拖延各項作業及會議。

根據你們提供的資料,我整理出來了南院BOT案的大事紀,院長也再看一下,你應該非常清楚,104年8月17日故宮與樺鼎公司(後改名樺璽)簽約,當年11月11日他們的整個計畫內容經你們核備,但還不到半年的時間,105年3月15日他們檢送第二期開發興建執行計畫書,當時應該還是舊政府時期、還沒下台,故宮於3月31日函復他們,因該計畫與原核定計畫書內容差異甚大,要求另案辦理變更。直至新政府上台了,105年7月27日樺璽檢送投資執行計畫書,這是第一次變更,你們在8月31日召開審查會議,當時的決議為:樺璽所提融資契約,因與原核定財務計畫之融資條件差異甚大,顯不足以支應本案各興建期之建造費用,請樺璽依契約書另提增資計畫。這是爭議之始,根據會議決議,10月6日他們提了計畫書修正一版,之後也陸陸續續於去年11、12月提了修正二版、三版,甚至在今年2月提了修正四版。剛才陳委員提到,他們說如果你們在2月10日前不給同意函的話,他們跟聯貸公司的融資案會被取消,所以你們就發函同意了,但同意之後又取消,開始爆發爭議。在媒體的報導開始出現「故宮刁難」的用語,你們回應了一句話,說是絕對不能因為求快而向劣質內容妥協。你們的聲明是不是有提到這樣的話?

主席:請故宮博物院林院長說明。

林院長正儀: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聲明是不能求快,要求好。應該把它做好,因為它確實是50年,而且超過50億元的文化設施……

張廖委員萬堅:我要談這案子之前,先說明教育文化委員會其實相當重視故宮南院,我做委員一年多的期間,該會已經辦理過2次考察,而且我2次都去了;我們看到其中20公頃是由政府來投資,投資的過程非常慢,經過十幾年才終於完成。現在另外有50公頃,希望藉由促參條例,讓民間來投資,設定50年,金額為50億元,可是到現在看來,總共70公頃的開發案,政府公共投資開發的面積僅占三成,另外七成要藉助民間獎勵參與公共投資,才有辦法完成整體開發,所以基本上,我認為這個案子有點先天不良,即政府對於投資該案可能也信心不足,後來在考量南北平衡等各種因素之下,希望南部也有藝術發展與文化建設,所以蓋了故宮南院,並定位為亞洲藝術館。惟此除了先天不良之外,又造成後天失調,原先你們計畫50公頃要借助民間獎參來投入,現在卻引發爭議。請問院長,你剛才所講的劣質內容或是不能求快,是指先前104年11月11日核定的內容是劣質內容,還是指投資廠商提出變更案後的內容是不好的?

林院長正儀:我們倒是沒有提到劣質內容,因為看了投資廠商對於原來的投資企劃書,以及後續的修訂更改,都做了很大的變更,包括一些……

張廖委員萬堅:對,我知道你們說營業面積擴大,每個區塊都增加一千平方公尺左右,也就是三百多坪。

林院長正儀:是,我們一直關心的是,它是屬於文化、文教設施,當時定位為亞洲文化藝術體驗園區……

張廖委員萬堅:院長有提到過去因BOT案沒有經驗,所以處理本案特別謹慎,可是我要告訴院長,這個案子之所以先天不良,除了剛剛前面提到的第一個因素之外,還有第二個因素,即聽說當年僅有一家廠商來參加評選,是不是?

林院長正儀:是。

張廖委員萬堅:這表示什麼?本席認為表示這個園區的BOT案事實上沒那麼好做!

林院長正儀:是。

張廖委員萬堅:基本上,該案爆發爭議是我們所不樂見的,也不希望這整個案子因為在媒體上放話來、放話去,而導致BOT案不成功。如果該案最後不成功的話,就注定是後天失調。

我們去現場看,開發一期已經非常漂亮了,可是旁邊光禿禿的,加上冬天的風一吹,感覺非常荒涼,也很可惜。按照當時BOT案的契約,明年底是不是要看到第一期完工?

林院長正儀:第一期已經陸續完工,現在是第二期的興建計畫,預計8月中要完成,依照它……

張廖委員萬堅:是明年8月中完工嗎?

林院長正儀:對,依照它所提的計畫書內容,委員對其還是有相當多意見,故目前執行進度上,我們尚未確認,因為還在提修正案……

張廖委員萬堅:現在到底有沒有進入爭議期?

林院長正儀:目前還沒有。

張廖委員萬堅:還沒有爭議?

林院長正儀:是。

張廖委員萬堅:那你們還說他們放不實的消息給媒體!所以,你們打算要保留提訟的權利!

林院長正儀:我們是說會詢問律師事務所……

張廖委員萬堅:坦白說,你們的關係已經降到冰點,請問院長,這個BOT案到底會不會破局?

林院長正儀:有關這部分,我們目前還是希望他們可以積極回歸到實質計畫,來把它做好。

張廖委員萬堅:我看他們之前變更案提出後,還是滿積極在做處理,才過了一個月就提修正案,總共提了3件、到了4版,你們說是謹慎,但他們認為是你們在刁難,兩者之間的平衡機制是否為調解委員會?它是否為一個仲裁的機制?

林院長正儀:調解委員會當然有包括協調與仲裁的機制,目前該案除了地上權設定負擔部分,他們希望進行調解之外,其他部分,我們還是希望他們回歸到……

張廖委員萬堅:請問院長,你對這個BOT案是抱持樂觀的態度,還是悲觀?抑或不抱任何期待,準備收爛攤子?

林院長正儀:還是希望能協助把這個投資計畫案務實做好,我們並沒有既定立場……

張廖委員萬堅:如果按照你們回應的內容,我看是機會渺茫!在審查會上,委員說他們不僅融資取得有問題,就連資金來源也有問題,請問院長,目前為止到底情況究竟是怎麼樣?

林院長正儀:在融資部分,後期他們有再提出自有資金增資……

張廖委員萬堅:依我看,這個案子現在僵在那裡是不利的,怎麼樣去協調解決,都考驗你的能力,自院長上任一年以來,這個問題也爭議一年了。這個案子在去年3月就提出來了,在前政府時期就認為它第二期的計畫是有問題的,也要求他們要再重新說明,但從你接任後到目前為止,看起來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林院長正儀:最主要還是在他們對投資計畫的變更,假如沒有變得更好,也是我們怠職;所以關鍵本身還是在於他們的投資計畫內容一定要務實……

張廖委員萬堅:我剛有說這個案子已經先天不良,如果你們後天又失調,失去協調的機制,我想這案子一定會胎死腹中,到時候你們又該準備如何因應?前期政府的公共投資已經投入進去了,剛剛前面委員也有提到故宮南院組織該如何好好經營,現在又遇到這樣重大的問題,但因為我已沒有時間再問有關預算案的部分,我希望院長重視這個問題,你都上任一年了,其中的爭議都還沒有解決,而投資的廠商也對媒體表示,對於你們一再不接受他們提的案子感到不解;你們也提出最大公共利益、求好求快不能向劣質內容妥協等這樣的講法,對這個案子到底是繼續僵在那裡,還是有處理的機制?請院長跟我們說明到底要怎麼解決。

林院長正儀:這部分其實已經非常明確,我們關心的還是投資計畫書,其他部分我們也沒有任何刁難,或是不讓他們繼續執行的想法,我們還是希望它投資計畫書儘快依照委員的意見修正好……

張廖委員萬堅:所以,你們之間目前是處在什麼關係狀態?

林院長正儀:目前還是一樣和……

張廖委員萬堅:是在談離婚條件,還是準備破鏡重圓?

林院長正儀:我們還是一直呼籲他們趕快提出投資計畫書。

張廖委員萬堅:如果再這樣下去就是明顯拖延,我們會再繼續關心本案的進度。

主席:接下來輪由本席發言,請張廖委員萬堅暫代主席。

主席(張廖委員萬堅代):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現在要提出兩個有關錢的問題,雖然不像故宮50億元那麼大的錢之外,但這是牽涉到現在整個故宮內部的管理,我想這問題不比錢的問題小,我上次特別提到,有關我認為「明清輿圖資料庫」是一個密室,然後故宮非常認真地給予本席回應了此事。只是我想還是有幾個問題需要釐清,故宮表示這個輿情資料庫,目前是專供院內同仁使用的工作平台,裡面是有一些不清楚及未加完整的地方,而且沒有註冊或是沒有授權的話是進不去的,我們每年花200萬元,從97年到101年,5年共花了1,000萬元,只建置一個缺陷滿滿給同仁內部使用的平台。請問院長,情況是這樣子嗎?但是你不要忘了,故宮在「十年耕耘百年珍藏」成果報告裡面,清楚地寫著:這個資料庫是「採收費開放制度使用的」。怎麼寫完報告之後,又說是給內部同仁使用,請院長明確的告訴我,究竟是內部還是外部?到底是密室還是開放的?請告訴我一下。

主席:請故宮博物院林院長說明。

林院長正儀: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平台是內部的,另外的……

柯委員志恩:1,000萬元,你還弄不好是怎麼樣?

林院長正儀:開放給外界的是在另外的平台。

柯委員志恩:什麼另外的平台!我現在是在問你「明清輿圖資料庫」,你們給我的回函告訴我這個平台只針對內部、學術使用,不是嗎?

林院長正儀:是,這是內部工作平台。

柯委員志恩:但你們在函文裡面卻說這個平台可以採收費方式,也就是開放外部使用!竟然花了1,000萬元的預算,卻只給內部使用,你們不覺得太浪費了嗎?

主席: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宋處長說明。

宋處長兆霖: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使用收費的機制,所以外部的民眾要使用的話是要付費。

柯委員志恩:所以這個平台是開放的,不是只供內部使用,這跟你們給我的回應是有落差的;還有更嚴重的問題是,你們的館藏輿圖實體總計1,170件,但是你們的資料庫裡面竟然有1,859件輿圖,請問處長,多出六百餘件是怎麼來的?

宋處長兆霖:有些是我們整理後新增的,還有一些軍機處的……

柯委員志恩:院長、處長,對很多事情你們都還不清楚!你們這套系統當中被標示為「故宮」跟「故機」,誠如剛剛處長所提到的,「故宮」表示清代宮中的檔奏摺,「故機」表示來自軍機處的檔摺件,可是你們所講的明清輿圖總共1,170件,卻把另一個資料庫─清代宮中的檔奏摺及軍機處的檔摺件,已經數位好的部分,灌水到明清輿圖裡面,多出六百餘件,這又該如何解釋?而且明天要召開的前瞻會議,你們把已經數位好的資料灌水,為了爭取數位前瞻計畫經費,真正館藏只有1,170件,卻對外表示已完成數位1,859件,這就很離譜了!現在你們說還有一萬件的明清輿圖還要繼續數位化,但重點是你們明明只有1,170件實體,卻可以灌水到一萬件,只是為了要申請經費。難怪你們不能直接對外開放平台,必須付費才開放。本席以為這完全是一個A錢的計畫,用已經數位好的資料來灌水,來申請前瞻計畫經費,我有很明確整理出來一一比對,故宮如果沒辦法針對此問題作一清楚明確交代,茲事體大!這可以送到監察院,請院長解釋。

林院長正儀:就輿圖部分,當時是採正片,因為以前照相設備沒那麼好,加上輿圖多半很脆弱,現在有比較好的機器設備或者……

柯委員志恩:你說現在有比較好的機器設備,那繼續看故宮的300dpi平床掃瞄單價每一樣都要50元起跳,然後中研院跟國防部進行的「飛遠專案」數位歷史地圖,每樣單價每樣是42元、29元、48元,明明一樣都是數位化,他們用的還是400dpi,你們才300dpi,但你們故宮的單價卻比較貴。

林院長正儀:這部分的費用將來很多都是用在人事費用,那包括這些輿圖或相關的檔案資料都很珍貴,所以付出的人力成本不在於只有拍照的過程,而且包含到文物方面……

柯委員志恩:我現在只有比單價,人事成本不在我今天討論的範圍當中,你們光是單價起價就比別人貴!院長,你們實體非常脆弱、非常珍貴,但還是只有1,170件,可是資料庫卻冒出1,859件,還在前瞻計畫中提出有一萬件,無限制的上漲,請問該如何解釋?

宋處長兆霖:您手上寫著50元的資料,是我們今年年初編列年度數位典藏公務預算時,事先做的估價,但後來我們實際招標議價後也是四十幾塊錢。

柯委員志恩:剛剛提到的1,170件,怎麼暴增到1,859件、一萬件,這又該怎麼解釋?

宋處長兆霖:因為明清輿圖有些圖幅非常大,我們都要一段一段或是一小段一小段的拍攝,所以一件輿圖……

柯委員志恩:本席質詢的時間很有限,請你把這些全部清出來,多出的六百多件,後來又多到將近一萬件,暴增很多,誠如你剛提到的,從另外一個資料檔案─清代宮中,已經全部完成數位化,卻灌水到這個地方,光從程序上來看,我就覺得……

宋處長兆霖:這部分沒有錯,我們並沒有灌水,清代軍機處裡面有很多都附有輿圖。

柯委員志恩:但是你們資料上卻寫明:明清輿圖1,170件。

宋處長兆霖:明清輿圖是只有1,170件。

柯委員志恩:其他已經完成數位化,你們幹嘛又把它放進來也要一併數位化?

宋處長兆霖:已經完成數位化的,我們就不會再進行數位化了。

柯委員志恩:問題是你們給的資料上面就寫1,859件,處長,對這部分我們私下再來好好釐清楚。還有,我們凍結預算15%是有關於你們的文物登錄跟科技研析,請問院長,你們在管理文物上,多久要進去清查庫房一次?照你們的規定辦法,應該是一個月清查一次吧?

林院長正儀:依我們的文物維護作業要點,有SOP標準化流程,包括抽點也好,或是展場上的一些檢驗、抽驗都有一定的程序。

柯委員志恩:請你看看本席現在手上拿到的故宮每個月抽點紀錄,你們應該是要會同登保處一起進行抽點,我在這裡就不說你們哪一個處,到時候我再私下告訴你;上面記載處長進去5分鐘,就將98冊文物全部查明完畢,請問院長,5分鐘就清查完98冊有可能嗎?再往下看,這影印的紀錄當中畫了一排的問號,是否表示都有問題?另外,更奇怪的是整理出你們庫房裡面的管理員進出時間紀錄資料來看,8點30分開庫,他9點32分才進庫,然後連續4分鐘、1分鐘、33分鐘等不斷地進進出出,我都不知道他到底是在溜班,還是在幹什麼?這是你們紀錄上所顯示出來的問題,請問院長,你有去好好管理嗎?沒有好好管理的話,就算多了兩個院長、三個副院長都沒有用!這就是你們的管理紀錄,8點半開庫、9點半進來,然後就是停留、出去的時間來來回回,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已,我只是點出你們故宮管理上的問題,今天要來解凍你們15%文物的登錄,請問你如何說服我們,你有落實你們的管理機制?

林院長正儀:這部分包括前期的作業,進出的話就一定要有刷卡,刷卡的話……

柯委員志恩:進出的時間都很短,待在裡面只有4分鐘,出去的時間反而更久!院長怎麼會沒有看到?現在故宮有很多館內濕度的計測,測量結果都要送到副院長室簽核,但你們庫房的管理,如同我剛才問了:現在朕的奏摺還在嗎?我也不知道!你們裡面的文物需要好好清點,搞不好丟了多少件,我們都不知道!這是個管理制度問題,請問院長,你知道嗎?

林院長正儀:是,這部分我就任以後,特別交代……

柯委員志恩:這是3月9日的紀錄,你已經來了!為何還會發生這種事?

林院長正儀:是,3月9日進出的紀錄……

柯委員志恩:我只是隨便找一天的紀錄,你怎麼解釋你們並沒有落實清點,上面明明畫有問號,但卻有核章還有簽字?院長,還有很多資料,我非常願意私下及下台後跟你討論,我只是要凸顯出,如果故宮沒有好好落實管理制度,一句話:副院長增加多少都沒用!

林院長正儀:謝謝委員關心,我會努力做好,因為文物安全是我們很重要……

柯委員志恩:非常重要,你要去看看,說不定一些正的東西都不見了。

林院長正儀: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進入今天的主題之前,本席要先提出,明天在司法委員會可能會聯席審議的案子,即故宮是不是要增設另一位副院長呢?我身為執政黨的立法委員,基於符合人事法規的權限,而去爭取一位副院長或更有專業能力者納入故宮團隊,我原本應該樂觀其成,當然也會尊重提案委員及大家共同討論的結果。然而我要說在前頭,如果要增設一位副院長來領航及協助南院的工作,他到底是當救火隊來接爛攤、擦屁股,或是能夠讓南院在未來有一全新的發展定位呢?我關切的是在長遠的定位及願景,而不是單單一個人或是一個位子而已。我care的是這個人來,他要做什麼?當然我也不希望一個法令的修正,只能看到表面的象徵性意義而已。如果有機會增加一個副院長,他必須有實質政策及實務上的功能,院長同意我的觀點嗎?

主席(柯委員志恩):請故宮博物院林院長說明。

林院長正儀: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南院規模確實很大,當時是定位為亞洲文化藝術博物館,這與本院原來的業務也有區隔。這麼大規模的博物館在設置以後,很期待能夠帶動當地文化、觀光及產業的發展。

吳委員思瑤:院長非常支持有這樣的新副院長,以協助及幫你分憂解勞。

林院長正儀:包括行政團隊也必須進行整體考量,並能從總體性來思考人員的配置,我們也會向……

吳委員思瑤:能爭取就要爭取,我要說的是,我不希望只是多了一個人或一個位子而已,自從北院的深宮大院之後,結果又新來一位大內高手,這不是我們所期待的。如果有機會爭取到一位副院長,他必須有全盤定位及擘劃南院發展的能力,而不是只有象徵性的意義而已。如果明天要討論此案,我希望能夠看到你們對南院未來的願景及擘劃,如此對同意增設一位副院長才是有意義的,您清楚明白嗎?

林院長正儀:清楚,謝謝委員。

吳委員思瑤:我們要帶動南院,北院也是一樣,你們必須翻轉舊思維,這才是正辦及聰明的。現在我跟你討論的是很簡單就可以做到的事,那就是「捨小利,逐大利」,故宮對博物館聯票機制是in or out?我跟你做一個最後的確認,搭了世大運的便車,故宮的行銷變聰明了,4月28日故宮再次跟台北市政府團隊開會協商,針對1萬6,000張優惠免費門票確定沒有問題嗎?

林院長正儀:是,報到財政部也同意了。

吳委員思瑤:我手上拿到的就是台北市觀光傳播局正式給故宮的函文,故宮及市政府確定拍板合作,我支持你繼續勇敢做下去。關於世大運的紀念品要在故宮販售,這部分還在協商及討論中嗎?

林院長正儀:傾向同意。

吳委員思瑤:很好,有關要到世大運各場館去設快閃店,以增加故宮的販售通路,這部分應該沒有問題吧?

林院長正儀:是。

吳委員思瑤:有關你們要與世大運合作策展,目前你們的「熊讚」及「玉人與熊展」聽說也相當有進度嗎?

林院長正儀:7月1日會開展。

吳委員思瑤:你們會邀請柯文哲市長蒞臨,這也是故宮第一次成功與國際賽會策展的活動嗎?

林院長正儀:是,我們會努力。

吳委員思瑤:前陣子本席因為爭取門票優惠,以提供給1萬6,000名來到台灣的運動員,可是卻被媒體烏龍爆料是在喬門票,我個人被這樣冤枉是沒有問題的,可是我必須去盤點,一個好好的文化外交卻被污名化,從過去到現在,故宮從來沒有善用這種文化外交的機會,以致於讓這種創新及積極的作法引起一些反彈及質疑。過去台灣舉辦非常多的國際賽會,包括花博、聽奧及及高雄市運等,故宮都沒有參與,我覺得這是非常遺憾的事情。

林院長正儀:我認為這很不聰明,因為博物館的業務中有博物館行銷的……

吳委員思瑤:我很感謝林院長正儀在上任之後,你能夠扭轉過去的不聰明,現在也變聰明了,勇敢與世大運合作來進行文化外交,不只是2017年,未來在台灣的國際賽會都會擴大合作,這樣做沒有問題吧?

林院長正儀:沒有問題,我們一直希望能把故宮行銷出去。

吳委員思瑤:該喬門票我們就要勇敢去喬門票,外交是無價的啊!

林院長正儀:因為眼前收入有可能會限制到博物館長期的發展……

吳委員思瑤:我們眼光要放大,就是今天的破題:「捨小利,逐大利」。四百多萬元的門票優惠可以換到國際外交的無限能量,這樣何錯之有?何罪之有?

本席也很遺憾,過去故宮因為頭殼硬梆梆、LKK及沒有走出去,現在要翻新及創新當然就會碰到很大的壓力及阻力,當然也會有很多烏龍爆料。台灣的文化部及教育部從去年開始,今年也繼續擴大舉辦8館聯盟博物館的大串連,包括與文化部的台灣歷史博物館及台博館等,還有教育部的自然科學博物館、海洋科技博物館及史前博物館等合作,就可以有一個聰明的行銷,大家可以一起來爭取藝文消費人口,可是Why not?故宮神隱及不見了!這種聰明的行銷,故宮為什麼不在裡面,你知道有8館聯合的博物館大串連嗎?

林院長正儀:國內博物館在票務上有很多聯合推廣的專案及活動……

吳委員思瑤:故宮沒有啊!文化部及教育部都在做,在本委員會裡,故宮是否可以考量一起加入8館結盟呢?因為這是聰明行銷啊!

林院長正儀:這部分我們希望不僅是8館……

吳委員思瑤:希望能夠更多,因為你們要做台灣博物館協進聯盟的領頭羊,現在你們是門外漢,只是在旁邊的outsider,希望你們趕快去和文化部及教育部談談看。

林院長正儀:是,這部分會優先,但是就整體上來說,我一直覺得博物館協進聯盟不僅只有票務方面,……

吳委員思瑤:當然,還有很多教育特展合作,我都同意,但這是最簡單的。台灣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藝文消費人口需要被培植,我們希望透過館際跨域合作一起拉藝文人口一把。現在8館在做,希望故宮不要是outsider。

在國際經驗方面,柏林有Museum Pass,國際觀光客到了那裡一定會一卡在手,全部吃到飽,全部館舍看光光。巴黎更是如此,七、八十間博物館只要一張Paris Museum Pass就可以吃到飽。日本做得更好,2,700日圓可以看七、八十個東京博物館,這就是我們該迎頭趕上的。

其實你們也有做,我不要冤枉你,你們有跟順益台灣原住民博物館、美麗華百貨樂園、101觀景台推出聯票,可是都比不上柏林、東京和巴黎,因為它只有和過了自強隧道就到了的美麗華聯合,這不是一個領頭羊的做法。你們推動了3年聯票,銷售的數量大幅上漲,所以館際合作是必要的,可是你們連南院和北院都沒有聯票,也就是沒有南院、北院一次看到飽的聯票。你們是不是太落伍、太保守、太故步自封了?根本是原始人、山頂洞人。

林院長正儀:不會啦,因為故宮很多還是國際上的能量問題,就是說國際觀光客會來故宮……

吳委員思瑤:連近在台北市的91個美術館,故宮都沒有當領頭羊,你還講國際!

林院長正儀:但是它和故宮連結時,我們很期待,它可以參觀其他博物館……

吳委員思瑤:我要求至少要有故宮南、北院聯票,要不然故宮南院多一個副院長要幹嘛?南北院的聯票一定要做。第二點,要擴大和台北市的博物館推聯票,再擴及台灣,這樣你們才是博物館策進聯盟的領頭羊。

林院長正儀:我們其實也在規劃……

吳委員思瑤:第三點,你們要參考國際經驗,聯票經濟是非常簡單的做法,你們都沒有去做,希望院長能承諾會勇敢去做。

林院長正儀:是。

主席:謝謝具體的建議。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院長,我們從故宮去東南亞國家要怎麼去?

主席:請故宮博物院林院長說明。

林院長正儀: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聽清楚。

蔣委員乃辛:從故宮去東南亞國家要怎麼去?

林院長正儀:網際網路是一個通路可以連絡。

蔣委員乃辛:你們去東南亞國家都是用網際網路去,對不對?

林院長正儀:也不盡然,……

蔣委員乃辛:你們要怎麼去?

林院長正儀:搭飛機。

蔣委員乃辛:直接去東南亞國家?

林院長正儀:我不清楚委員想要了解什麼內容?

蔣委員乃辛:我也不曉得你寫的東西是什麼意思,所以我用同樣的話來問你,你也不知道我在問什麼。今天解凍案你們給我的資料,我就看不懂你們在寫什麼。請問今天有幾筆是到大陸去的費用?

林院長正儀:106年度有5筆。

蔣委員乃辛:去大陸考察、展覽還是為了新南向?

林院長正儀:以前在亞洲文化當中很多是有交流的。

蔣委員乃辛:我覺得很奇怪,今天要解凍赴大陸地區旅費是為了配合新南向政策,「如果預算持續凍結,勢必影響本年度計畫推動進程及相關展覽的規模及完整性,同時減低本院與大陸重要博物館互訪交流的機會。對於展覽原先想呈現文化交流面向及新南向政策的詮釋,有所缺憾。」請問你們走新南向還要經過大陸嗎?台灣不能直接跟新南向國家接觸嗎?

林院長正儀:台灣現有文化是流動的,很多文化要透過交流……

蔣委員乃辛:你們希望解凍大陸差旅費,然後把新南向的帽子扣到大陸上面去,也就是說你們不給我去大陸,新南向就走不通,是不是這個意思?

林院長正儀:也不盡然,因為包括戰國到漢朝的玉器以及最近海昏侯墓地的開挖……

蔣委員乃辛:你們要去大陸就明明白白地講,不要跟新南向結合在一起,不要拿新南向的帽子扣上去,好不好?

林院長正儀:是,好的。

蔣委員乃辛:要去就光明正大地去,有需要就去,跟新南向有什麼關係?

林院長正儀:新南向是將來要努力的,要編預算多交流。

蔣委員乃辛:你們未來和新南向的國家會不會策展?台灣的文資會不會到新南向國家展覽?

林院長正儀:要有司法免扣押的國家才行,例如澳洲就可以,其他的有不同的做法,包括新媒體或其他文創……

蔣委員乃辛:都沒有嘛!

林院長正儀:還是有,文創方面有展覽。

蔣委員乃辛:除了澳洲以外,其他國家有司法免扣押嗎?

林院長正儀:目前沒有,但是陸續在接洽。

蔣委員乃辛:前兩年故宮到日本去展覽也是經過日本國會通過司法免扣押才敢去,對不對?

林院長正儀:是,文物一定要司法免扣押,我們才會去展覽。

蔣委員乃辛:東南亞國家沒有辦法做到嗎?

林院長正儀:我們在努力,例如印度、泰國、馬來西亞的外交人員、駐台大使都很積極,……

蔣委員乃辛:什麼時候可以達成司法免扣押?

林院長正儀:這部分不是我們能掌控的,因為是由國會決定。

蔣委員乃辛:簽合作備忘錄呢?

林院長正儀:在合作備忘錄方面,我們陸續會跟合作的博物館簽……

蔣委員乃辛:有可能嗎?有沒有國家的博物館要跟你們簽?

林院長正儀:這部分不會很困難,……

蔣委員乃辛:你們有沒有在進行?

林院長正儀:有。

蔣委員乃辛:跟哪些國家?

林院長正儀:跟蒙古共和國……

蔣委員乃辛:我是說新南向國家。

林院長正儀:新南向部分陸續……

蔣委員乃辛:新南向有哪幾個國家的哪幾個博物館有在談簽署合作備忘錄?

林院長正儀:目前新加坡的亞洲文明博物館就有在思考,在合作備忘錄當中必須要思考將來對我們要介紹的文物或引進文物比較有關的博物館,這部分也互相在研究、了解的階段,未來我們……

蔣委員乃辛:如果故宮一直強調新南向,就要真正走到新南向,不是喊喊口號而已。

林院長正儀:不會,我們有做計畫。

蔣委員乃辛:你今天真的要走新南向,但是司法免扣押及簽署合作協議都做不到,那麼新南向只是空談。

林院長正儀:文化簽署協議比較容易。

蔣委員乃辛:如果到現在為止,故宮都還沒有進行也不知道什麼時候能達成協議,那就是玩假的嘛!

林院長正儀:不會啦,我們成立國際交流辦公室,希望整體作盤點……

蔣委員乃辛:你的目標是在多少年之內可以跟多少個新南向的博物館簽署合作備忘錄?可以跟多少個國家達成司法免扣押?

林院長正儀:司法免扣押比較難以掌控,我們目前合作方面……

蔣委員乃辛:到目前為止,你根本沒有一個具體的說明,表示你根本沒有在做。

林院長正儀:沒有,博物館交流方面必須先透過人才的交流,然後做研究……

蔣委員乃辛:好,你講到人才的問題,你還記不記得我上次質詢過你一次,希望你多跟青年學生交流,因為現在故宮要數位化,有很多VR、AR的問題,涉及到跨領域的問題,你是不是可以跟一些學校合作,跟一些學生合作,一方面做人才培育,二方面也可以連接這些跨領域的數位產業,對不對?

林院長正儀:是。

蔣委員乃辛:那你做了什麼?

林院長正儀:我非常認同委員的想法……

蔣委員乃辛:有嗎?我沒有看到,我只看到你們故宮在網路上放了一張照片,這張照片是什麼?

林院長正儀:這個應該是小編,另外我們不談這個……

蔣委員乃辛:那要談什麼?

林院長正儀:像南院,我們最近也跟學校……

蔣委員乃辛:如果有跟年輕的學校合作的話,請問一下,為什麼在故宮的網站上沒有秀出來,而是秀出這些文藝青年?我覺得你那個pose……

林院長正儀:目前在南院有一些合作,包含館校合作,其實像學校的學生很多都參與博物館,包含導覽或現場的工作。

蔣委員乃辛:據我了解,很多暑假去實習的學生,你們都叫他們去送公文,他們都在做什麼?

林院長正儀:不會啦!

蔣委員乃辛:怎麼沒有呢?怎麼不會呢?

林院長正儀:我們目前跟交大……

蔣委員乃辛:去年暑假有多少學生到你們故宮去實習?

林院長正儀:實習的話,因為學生有一些需要……

蔣委員乃辛:有多少嘛?你不要看到時間只有一分半,就把時間混過去就好,就不針對我的問題答復。我在問你去年有多少學生暑期到你們故宮來實習的?

林院長正儀:在北部院區有十幾位,南部大概有二十多位。

蔣委員乃辛:前年呢?

林院長正儀:前年我並不清楚。

蔣委員乃辛:故宮知道啊!

林院長正儀:是。

蔣委員乃辛:故宮總會知道啊!暑假馬上要到了,今年會有多少學生?

林院長正儀:今年的話,有學校陸續談,到南部的話,有5個大學……

蔣委員乃辛:去年十幾位學生是在做什麼?

林院長正儀:教育推廣。

蔣委員乃辛:是送公文、送資料,你們都認為他們學的科系跟你們的需要是不一致的,所以你們就叫他們送公文。

林院長正儀:是,這個我們回去檢討。

蔣委員乃辛:院長,今天就是要走跨領域的路線,就是要跨領域才能夠創新,人工智慧、物聯網都是跨領域的,VR、AR也是跨領域的,你為什麼不去利用人家跨領域的專業知識,而把人家送去送公文?這是故宮在做的事嗎?然後跟這些年輕朋友拍一些照片,好像你跟年輕朋友結合在一起,你是文藝青年,對不對?

林院長正儀:不是,這樣的話,是不同的工作範圍……

蔣委員乃辛:對,就是因為是不同的工作範圍,所以我們才特別重視,因為在另外一個領域裡面,你根本不重視這些年輕人,你根本不關心這些年輕人,你根本沒有做培育年輕人的工作。

林院長正儀:是,這個博物館的話,其實……

蔣委員乃辛:你只會擺pose,你只會拍照,你這個pose擺得很好,對不對?你這個pose也是參考人家上次選舉的pose,對不對?

林院長正儀:其實光一個暑期的工作,成效有限,我們都希望比較有系統地、長期地去跟學校培育學生或博物館人才。

蔣委員乃辛:院長,我在問什麼?我剛剛在講什麼?今天是我在質詢,我質詢的時候,我在講的時候,請你聽聽我在講什麼,好不好?

林院長正儀:是。

蔣委員乃辛:你不要一直在搶時間嘛!

林院長正儀:是。

蔣委員乃辛:然後你講你的,我講我的,就這樣把時間混過去就算了嗎?

林院長正儀:是,我是因為委員很關心人才培育和跨領域……

蔣委員乃辛:對啊!所以你要聽我講完我關心的人才啊!

林院長正儀:我要跟委員報告的就是,因為我們其實長期一直跟學校……

蔣委員乃辛:你現在報告的不是我要問的東西,就像我問你新故宮計畫取消了以後後面山坡整地的工程要不要繼續,今天的報告第(二十二)案你給我的回應是什麼?就像你剛剛的答復一樣,我問的是這個,你答復的是另外一個,你們故宮就在犯這個毛病,書面答復也是這樣子,在這邊質詢的時候也是這樣,把時間混過去就好了。

林院長正儀:是,這部分跟委員那邊我也多了解委員的需求……

蔣委員乃辛:院長,我的意思就是要你多關心實際能夠培育的學生。

林院長正儀:是。

蔣委員乃辛:尤其是跨領域工作的學生。

林院長正儀:是,這部分我們也認同委員的想法。

蔣委員乃辛:而不是在精品下面擺一些pose,而這個pose還是抄襲上次選舉候選人的pose,所以請院長把你的本業做好,好不好?

林院長正儀:是。

主席:好,謝謝各位。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鍾委員佳濱、陳賴委員素美、張委員麗善等均不在場。

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我質詢時特別提到,故宮南院臉書和Google地圖下面的民眾評語和留言,故宮的回應往往都是罐頭式的回應,沒有針對民眾所提出的問題來回應,從上次質詢到現在,大概有一個多月的時間,我自己有再上網看一下網友的評論,雖然沒有新增的,但是故宮對於過去的評論似乎也沒有更具體的回應。我要跟院長重申,其實這些民眾的留言都非常具有參考性,譬如說,他們認為南院現在的問題就是館藏不足、買票櫃台太少,在週六、週日散客都是現場購票,只有一個櫃台可以購票,造成排隊排得非常長。還有一個問題是餐廳很少,價錢很貴。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民眾認為停車費太貴,一個小時要20元。我自己是南部人,我覺得在南院那個地方停車一小時要20元還滿貴的,我之前經過時發現有很多民眾寧願不進去停車場停,就停旁邊的路邊,所以旁邊停了很多車。我覺得這幾點都是非常中肯的意見,我希望院長你們一定要去看大家提的意見,仔細考量之後,在臉書上給這些民眾很正式的回答。院長,是不是可以這樣做?

主席:請故宮博物院林院長說明。

林院長正儀:主席、各位委員。是。跟委員報告,關於這部分,有一些我們自己能改進的,我們一定會努力改進,包含售票口增加,不要讓民眾排隊購票,這部分我們都已經改進。但有一些就比較困難,在BOT以後,有些是OT廠商在經營,像餐廳、停車場、園區的遊園車或接駁車,這些部分我們一直跟廠商反映,原本停車費是每個小時30元,而且沒有最高限制,我們也跟他們反映,包括台北的高鐵站的停車費一天最高也只收到210元,但是南院的停車場就會超過這個金額。像接駁車的運費本來是50元,有些供身心障礙使用的車位也都收費,我們都努力跟廠商溝通,這部分我們會努力。

李委員麗芬:這樣的收費對南部民眾來講真的是太高了,所以這是很重要的一點,我希望能夠儘快改善。

林院長正儀:是。

李委員麗芬:接下來要談的是有關我長期關注的兒少及性別的問題,在女性權益的部分,我特別看了故宮的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紀錄,看了會議紀錄之後,我滿肯定的,因為這個性別小組會議不是隨便開的,是真的有在討論一些議題。在105年第三次會議紀錄中有提到如何在展覽中帶到性別觀念及教材,例如,是不是可以利用「公主的雅集」做為性別平等訓練課程的教材?另外還看到南院有一個非常特別的展覽「自出機杼」,這是關於繡畫的展覽,原來我們都覺得繡畫是女紅的事情,但其實做繡畫的都是男性,這也是顛覆了我們對性別刻板印象的一個展覽,我還滿肯定的,我們希望在這個展覽中能夠教導有關性別平等的意義。除了展覽之外,我也很關心制度、環境的設計與性別有關的部分,其實我們還是有很多努力的空間,職場性騷擾的申訴管道是不是都已經有了?過去是否曾經有過申訴案件?

林院長正儀:我到任之後並沒有申訴案件,但就我了解,以前是有。

李委員麗芬:所以這方面的管道都有建立、也都在運作?

林院長正儀:是。

李委員麗芬:另外,我也特別關切應該讓女性有更多升遷機會,但看起來故宮女性職員偏多。

林院長正儀:是比較多。

李委員麗芬:所以我們反而要重視男性升遷,因為我們說性別平等是指所有性別的平等,而不是特別保障女性的平等。

林院長正儀:是,這個我清楚。

李委員麗芬:所以當我們在職場裡看到男性反而是弱勢,我們要想的可能就是男性升遷的保障,這部分就供院長參考。另外,有關參觀者的空間設計是否友善、是否落實性別主流化,我要跟院長提一個例子,今年4月底台北美術館就發生一件事,一名媽媽在北美館要哺乳卻被館員要求一定要去哺乳室哺乳,因此造成一些不愉快的事。請問院長,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故宮,你們的處理方式會是怎樣?

林院長正儀:因為現場管理……

李委員麗芬:你們有沒有針對館員或志工進行相關訓練?如果媽媽要哺乳,但他不去哺乳室,你們會怎麼處理?

林院長正儀:關於這個問題,因為我沒有直接接觸,但同事是說可以,現場管理由秘書室黃主任……

李委員麗芬:你們會不會要求媽媽一定要去哺乳室,不可以被人家看見?你們搖手表示不會?確定不會?

林院長正儀:是。

李委員麗芬: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四條確實寫得非常清楚,不能因為設置了母乳哺育場所就不能公開哺乳,這是特別要提醒的,一定要做到對母親的尊重,特別是母親節要到了,今天在院內還有一個乳房攝影檢查的活動,就是希望能夠尊重母親、注意母親的健康。

林院長正儀:是,謝謝委員提醒。

李委員麗芬:今天要處理故宮預算解凍案,我看到解凍報告很詳細,也都正面回應了我的意見,針對我很關心的圖像授權、兒童教育、東南亞語言、非典人力等等,都有相關說明與正面回應,並且改善。在此我要再提供意見,第一是有關文物庫房氣體消防改善工程,現在要從海龍改成氣體滅火設備。

林院長正儀:是,惰性氣體。

李委員麗芬:這個非常重要,當然一定要支持解凍,趕快做。之前我就有提醒書冊庫房和部分工作人員的位置相通,這個部分現在改善了嗎?

林院長正儀:目前因為空間還是有限制……

李委員麗芬:所以我還是要特別提醒,這還是不符合博物館的典藏庫房原則,要趕快再想還有什麼空間能夠分開,不要放在一起。

林院長正儀:是。

李委員麗芬:在非典人力的報告中,我看到你們很清楚掌握現在非典人力有270位,請問一下,這270位都是做哪些事情?

林院長正儀:大部分是現場,承攬人力差不多有一百多位,都是在南院現場服務,包括展場;至於北部,之所以增加,主要因為延長了開放時間,包括平日與假日。

李委員麗芬:我要特別提醒的是,去年台博館發生外包人力廠商積欠派遣人員薪資,後來台博館在文化部協助下做了修正,當派遣人員產生薪資糾紛時,事業單位可以直接撥付薪資給派遣人員,不用再付給外包廠商,這個提供給院長,你們去檢視一下目前的契約是不是增列這一條?如果產生糾紛就可以直接支付薪資給這些派遣人力。

根據勞動部的政府機關運用勞務承攬規定,只要是專業業務,其實都不能使用承攬人力,承攬人力只適用工友、清潔、保全等。院長,你們真的要好好檢視目前承攬人力有哪些是不應該用的,應該聘用專業人員的就趕快聘足,這樣可以嗎?

林院長正儀:是,謝謝委員的提醒。

李委員麗芬: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質詢院長票價分別的問題,聽說院長已經有新的腹案,本席願聞其詳,請院長講來聽聽。

主席:請故宮博物院林院長說明。

林院長正儀: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找了學術單位幫忙研究世界各國的票價狀況,當然也參考委員當時所提的意見,但是因為故宮展場空間沒那麼大,其實人流有顛峰時期,我們就用區隔票價調整。

許委員智傑:我知道,現在腹案是什麼?我們想知道新的想法。

林院長正儀:故宮從早上到下午3、4點的時候人都很多,平日開放到6點半,假日到9點半,4點以後的人都很少,所以我們就區隔票價用比較優惠的方式,國人4點半以後進場免費,外國人就比照國人的優惠價。

許委員智傑:好,本席的重點就是希望你們在這部分能夠活潑一點,調整票價以因應實際狀況。

林院長正儀:是。

許委員智傑:針對給國人優惠這件事,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故宮的報告,路口民調顯示只有一半國人知道有免費時段,還有一半不知道,這是你們自己的資料,只有三成民眾知道夜間延長時間,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這表示你們的宣傳不夠。我再給你們一個建議,最近故宮小編不是很紅嗎?院長不是也比了一個很cute的姿勢嗎?院長自己都不知道嗎?

林院長正儀:知道,因為要鼓勵小編。

許委員智傑:我提醒你們要加強宣傳,票價的分別和夜間延長時段的宣傳不夠,很多人還不知道,這個部分要再加強。

林院長正儀:是,我們會加強這部分的宣導。

許委員智傑:在課程方面,你們現在還有沒有和東吳大學合作?

林院長正儀:東吳大學有,他們還是有開課,另外還有台北大學和交大,至於南部,目前我們和高科一、嘉義大學、台南應用大學等學校都有合作。

許委員智傑:比較具體的例子是大英博物館,他們可以給學位和學分,你們有這方面的規劃嗎?

林院長正儀:交大有提到這點,他們希望將來能夠設立故宮學院,我們也有在規劃學程、學分班,北藝大、南藝大和一些學校也有提出這點。

許委員智傑:大概什麼時候會有結果?

林院長正儀:我就任後努力和這些學校接洽,有些學校從暑假就開始開辦學分班。

許委員智傑:學分班今年暑假就會開班嗎?

林院長正儀:是,南部高雄第一科大、嘉義大學、台南應用大學都會開始陸續開課。

許委員智傑:我們再看羅浮宮,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你去看看不同地區的博物館,他們的課程都開得滿活絡的,反觀故宮現在是bihsi、bihsi,院長聽得懂台語吧?

林院長正儀:稀稀落落的意思吧。

許委員智傑:對。原則上我覺得故宮沒有很大的對外課程宣導或加強的力量,故宮有多少研究人員?

林院長正儀:我們正在檢討明年的預算,學校培育博物館人才的部分已經納入,同時也編列了預算。

許委員智傑:簡單的說,我希望故宮可以再加強與大學合作的課程,如學分班、甚至學位,你們對票價分別、課程等方面的宣傳都要加強。

林院長正儀:是。

許委員智傑:另外就是你們和小孩之間的加強,這一份也是故宮的資料,你知道6歲到22歲的學生到故宮參觀的比例有多少?也就是大概從小學到大學這段年齡層學生到故宮參觀的比例有多少?

林院長正儀:我們沒有特別分出這一部分,但從免費票和兒藝中心的資料看來,大概占參訪人數的十分之一。

許委員智傑:根據故宮提供的資料,104年度到105年度6歲到22歲年齡層到故宮參訪的人數只占參訪人數的3.5%,這是你們提供給我們的資料,與院長剛剛說的數字不同。也就是說這段時間內小學生到大學生參訪故宮人數只占參訪人數的百分之三點多。

林院長正儀:以105年度來說,這個數據也包含南院,大約有150萬人次參訪南院,學生和親子有十幾萬人次。

許委員智傑:我不問你那麼多細節,我只告訴你,兒童和學生參訪故宮的比例相對的少,你們要思考如何提高學生和兒童參訪故宮的比例。小學生或學生參訪文化重鎮─故宮的機率這麼低,表示對這方面的重視度不足,這是教育的問題。故宮也有做兒童的專業部分,但你們做的兒童園地比較屬於教條式的,缺少互動式和遊戲式,感覺上不夠活潑。美國有一部「博物館驚魂夜」的電影,院長看過嗎?

林院長正儀:有。

許委員智傑:博物館驚魂夜的主要內容是遊客去博物館夜遊嗎?

林院長正儀:故宮也拍過動畫片,就是「國寶總動員」,早期本院有針對博物院的觀念、行銷與媒體合作。

許委員智傑:我要讓你看大英博物館的做法:孩童一年繳25磅可以在博物館過夜6次,這還滿特別的。大英博物館竟然可以讓孩子在博物館過夜,這是怎麼設計的活動?美國是因為何種因緣而拍出「博物館驚魂夜」這部電影?把美國這部電影和孩童可以在大英博物館過夜連結思考,可以發現他們設計的孩童活動和我們傳統的模式是不一樣的。

林院長正儀:是,他們的想法是這樣。

許委員智傑:故宮是否可以參照國外的例子調整故宮的做法呢?

林院長正儀:以往我們的教育推廣比較偏向於固定文物的研習、相關的講座,或者是搭配一些展覽活動,我也鼓勵同仁以教育為主體,思考從國際的行銷方式、國際展覽的方向去規劃一些活動與教育展。

許委員智傑:我今天和院長的分享很簡單,就是希望你們以外界的角度來看故宮,思考如何讓故宮經營得更好,比如如何依據人數的分配、參訪人數比例的分配、不同屬性的分配,從票價的屬性做分別,如何從課程的角度走出去,如何設計更活潑的活動以增加學生和兒童的參與。我是以外界的角度來看故宮而點出這三個面向的問題,希望故宮思考如何加強讓故宮辦得更好,請院長和故宮的同仁思考一下如何加強這幾個部分。

林院長正儀:是,我們會將這些納入年度規劃。

許委員智傑:我希望故宮能夠越來越活潑,越來越具影響力,甚至培養出來的人才可以外銷到國際,因為故宮的典藏在國際上算是非常有水準的,我們可以從訓練、課程等等著手,希望能如北京匠人一樣訓練出人才,甚至將人才行銷到國外,這也是另類的台灣之光,希望故宮能有比較整體性的思考,將來可以讓故宮更好。

林院長正儀: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不在場)孔委員不在場。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我先預告一下,今天答詢完畢後立即進入基金的處理。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進入質詢之前我要提醒院長兩點,請院長儘快向外界說清楚:第一點是新故宮計畫,過去我們非常反對大故宮計畫,在院長的主導之下宣布暫停執行大故宮計畫,但院長又提出了新故宮計畫,我覺得院長一定要就這部分對外界說清楚、講明白,而且要和周遭的社區居民做良好的溝通,希望院長能就最近的溝通和最近執行的進度狀況給我一份書面資料,未來我們對於新故宮計畫要嚴格的監督。

第二點是我們明天將和司法委員會聯席審查故宮編制的問題,聽說故宮要增設一位副院長,請問此一考量點在哪裡?故宮本身對外界的說法及論述是什麼?到底有沒有必要增設副院長?如果為了故宮南院必須增設一位副院長,等於是提升故宮南院的位階,我們全力支持,但副院長的增設茲事體大,故宮的組織架構及領導都在院長身上,所以院長必須對外界說清楚,我們明天再好好的審查,好不好。

主席:請故宮博物院林院長說明。

林院長正儀: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提醒。

何委員欣純:故宮每年除了招聘一般志工及高中職志工之外,還有招聘實習生,院長知道嗎?

林院長正儀:我知道登錄保存方面有實習生,志工的話有高中志工,目前兒藝中心也有兒童志工。

何委員欣純:一般的志工是自願服務的,大家都很樂意來當志工,所以志工是無給職的。昨天媒體報導院長幫故宮的小編加薪,院長說要鼓勵年輕人,為了讓故宮年輕化,所以幫他們加薪,發獎金是真的嗎?

林院長正儀:是,有發獎金。

何委員欣純:現在故宮每年寒暑假招聘多少實習生?

林院長正儀:北部有十幾位實習生,南院有10位實習生。

何委員欣純:北部和南部加起來大約是20位,這些實習生是來自各相關領域的大專院校學生。我要請教院長並為這些年輕人說話,院長幫年輕的小編加薪、發獎金是真的,但另一方面,依照你們的辦法,故宮北院、南院的實習生全部統統是無給職。你們現在在公告106年暑假實習生的招聘,內文寫錯了,你們徵求的是106年暑假實習生,但內文寫的實習期間是105年7月至8月兩個月,這點你們自己去檢討。

林院長正儀:是。

何委員欣純:重點在後面:「本項職務為無給職」,我為什麼提出這點?因為我們在教育委員會討論實習生的問題時,我們都認為實習生做的工作和一般工作人員的業務很類似,你們要求這些無給職的實習生做什麼工作呢?你們要求他們做的教育推廣實習工作內容包括推廣活動的執行、夏令文物研習會、報到收費聯繫資料準備、複製品文物庫房的管理、觀眾問卷資料分析、兒童研習活動及一般辦公室行政工作,假日還必須配合排班輪值兒童學藝中心的值勤。實習期間每天工作8小時,週一到週五早上8:30到中午12:30;下午1:30到5:30,中午一小時為午休時間,但午休時間還必須視中午排班情形彈性處理。我不知道故宮的職場安全和勞動權益在哪裡?這是我要提醒院長的第一點。實習生為無給職卻要做這麼多工作,院長一方面疼惜年輕人,幫小編發獎金,而且是真的。一方面院長說願意給年輕人舞台,希望故宮年輕化;另一方面故宮的實習生卻是無給職,工作內容和一般業務人員的工作差不多而且還要配合輪休,午休時間還要配合你們,這些人是沒有錢領的。

我再告訴院長各部會的做法。小英總統很重視年輕人的勞動權益,106年度公布了「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在其他部會的見習計畫中要求提供見習機會的機關包括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行政機關,見習的內容和你們的實習內容很類似,最重要的是對公部門的大專見習生提供了津貼,依照勞基法規定的時薪新台幣133元,另外還有交通補助、交通津貼,見習完畢後,各所屬的行政機關會發給見習生一紙證明,這和故宮實習生的招聘很類似,可是為什麼故宮採用無給職?這些見習生的工作時間和故宮工作人員一樣,甚至要配合輪班,請假也要提出請假單經你們核准才可以請假,請病假也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你們要求的所有的條件都和一般工作人員一樣,為什麼是無給職?院長覺得這點是否可以改變一下?

林院長正儀:可以,我們回去檢討。當時的公告可能有分層負責,所以我不清楚,但我還是希望這些學生來故宮有很好的收穫,我們會調整將來的工作內容,不要做一些像工友或技工所做的工作,而是真的能夠學到博物館的相關知識。

何委員欣純:我當然支持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的學生有進入最高藝術文化殿堂的故宮實習的機會,藉以學習將來他們相關領域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但他們在實習期間有付出勞務與心力,按照勞基法給與基本工資是天經地義的事。還有,你們有幫實習生投保勞保嗎?

林院長正儀:我們的同事說有。

何委員欣純:有保勞保但是是無給職,請問,你們的投保薪資怎麼定的?

林院長正儀:基本額的限制。

何委員欣純:你們這是明顯違法嘛!你們既然用基本薪資幫他們投保,事實上他們是無給職,你們沒有給他們錢,我現在就開始檢舉,請進行勞檢,你們怎麼可以做這種違法的事情?

林院長正儀:我們回去檢討。

何委員欣純:在行政程序上這是違法的,我知道你們要保障這些實習生的勞動權益,所以幫他們投保,問題是你們沒有給他們錢,我真的覺得很莫名其妙,院長,你要怎麼解決?

林院長正儀:這部分我們回去會檢討,該給的就給,包括津貼,但還是希望……

何委員欣純:趕快回去依照其他行政部門的大專生實習計畫修改辦法!那些準則怎麼規定的就怎麼做,該給錢的就給錢、該符合勞基法的就要符合勞基法,你們怎麼會搞成四不像!幫人家投保的結果卻沒有給人家錢,沒給人家錢又用最低基本薪資幫他們投保,這在搞什麼!

林院長正儀:這部分我會請主計與人事來協助。我們回去檢討,該修的把它修好。

何委員欣純:能多快把它檢討出來?把整個辦法修正,給所有的實習生該有的勞動權益,需要多久?

林院長正儀:因為他們是7、8月來實習,所以時間上滿急的,我們回去儘快處理。

何委員欣純:你們現在已經公告了,我希望今年度就馬上改正,好不好?謝謝。

林院長正儀: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怡潔、蘇委員震清、邱委員志偉、劉委員世芳、廖委員國棟、黃委員偉哲、黃委員昭順及蕭委員美琴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看蔡委員易餘在後面,他一定很關心副院長會不會增聘成功。我倒是覺得不要增設副院長,而是增設「嘉義新宮」,也不要故宮南院了,院長知道為什麼要叫做新宮?就是與故宮完全脫離關係。

故宮南院到目前為止許多本會委員有意見,但以我個人長期觀察,我覺得故宮南院綁架了整個故宮的主體性。一開始中央根本還沒核准故宮南院的設立,地方就先破土動工,逼著中央買單、追認,接著發生成龍捐贈十二獸首而被斬首的事情。我有請你們去做民意調查,民調普遍呈現它留在那裡沒有妨礙什麼,也有不少民眾喜歡,那是你們自己做的民調。甚至如果要移到其他位置,我也可以接受,但不是先斬首後就把它庫存起來。為什麼會產生這種情況?也是來自地方的壓力。

今天要增設一個副院長,我不反對,但用意為何?增設副院長就能讓故宮南院變得更加重要嗎?我跟院長看法不太一樣,我覺得故宮南院要走出自己的主體性,到目前為止它的所作所為根本是在弄一個「嘉義新宮」,因為與故宮完全沒有關係,不管是走亞洲的織品、茶藝及佛像,我都可以接受,但它與故宮是不是有關係?

請教院長,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講什麼叫故宮,請你告訴我。

主席:請故宮博物院林院長說明。

林院長正儀:主席、各位委員。故宮是以蒐集中華文化古文物與藝術方面的研究策展及教育推廣為主。

陳委員學聖:我唸給你聽好了:「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揚,以擴大社教功能,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很清楚,它就是跟中國文物息息相關,所以才叫「故宮」。

過去為什麼要設立故宮南院?是想沾那個名,因為知道很多來臺灣的觀光客要看故宮的文物,很多人想上阿里山會經過嘉義,所以在嘉義設故宮南院,對於嘉義的觀光發展絕對有幫助,我絕對可以支持在地人士的用心良苦;但問題是後面荒腔走板,後來開始要走臺灣自己的主體性,我也不反對,就像高美館走南島藝術,我都完全支持。每個博物館要有自己的特色,如果沒有特色,今天即使不斷把員額擴充、擴張,博物館也不會有人來參觀。

今天故宮南院為了爭一個副院長,我倒是建議院長跟嘉義的地方人士講,我們全力支持你,把這個臍帶關係切掉。故宮南院以後稱為「嘉義新宮」,我可以支持,因為它完全跟故宮無關嘛!

我剛才開宗明義就唸第一條給你聽,其實2008年時差點把第一條修正掉,院長知道這件事情嗎?

林院長正儀:我不清楚。

陳委員學聖:那時希望把故宮的中國文物的色彩淡掉,所以要修正第一條。但現在應該很清楚知道,故宮能列為世界重要的博物館是因為它的館藏,它本來就與中國文物相關。今天嘉義故宮南院走新的典藏方向,我都可以支持但不要再掛故宮的名了,這樣掛下去,故宮南院會走不出自己的特色,人家進到故宮南院要看故宮的東西,看到的卻不是他想看的。針對副院長要增加一人這件事,我別請院長是不是可以跟中央好好思索一下,故宮南院以後正式更名為「嘉義新宮」,不只有副院長,還有院長,可以嗎?

林院長正儀:我們都很尊重委員的提議或相關的修法提案,也會將這部分列為未來發展的思考來處理。

陳委員學聖:院長,你做奇美博物館做得很好,奇美博物館有自己的定位,它會跟其他博物館區分開來,對不對?大家到臺南一定會去奇美,因為它一定有它的特色,尤其在樂器蒐集方面在世界上是數一數二。我覺得院長真的要好好思索我講的話,真正要調整員額時,增設副院長不見得是重點,重點是故宮南院人員的心。你們最近在增聘故宮南院的人員,聽說考試的主考官第一句話就問:你準備在我們故宮南院留多久。,是嗎?院長知道嗎?

林院長正儀:我不清楚。

陳委員學聖:你真的不清楚?

林院長正儀:是,因為我沒有在現場。

陳委員學聖:這是真人真事,因為留不住人,所以擔心這些人被錄用之後只是來過個水、拿個職等就要離開,這對於嘉義新宮沒有幫助,真正要發展,就要讓在地人引以為榮。我不相信奇美博物館會有人事跑來跑去,為什麼?因為他以奇美博物館為榮,而且在地人也引以為榮,所以我覺得今天故宮南院的定位真的要好好想清楚。最近有人去應徵都被問到「你會待多久?」,有人就回答「我待到退休為止」,希望先得到第一關口試的及格分數。

院長,故宮南院再這樣經營下去對嘉義不公平,建築物蓋得好、位置好,嘉義也為故宮南院付出很多,但它的主體性一直建立不出來。所以我要特別拜託院長給故宮南院找到新位置,即使改名、找定位、增設院長,不是副院長而已,我都全力支持,如果它永遠找不到自己的定位,一直隨波逐流,那麼故宮南院真的是曇花一現,就太可惜了!

但有個很重要的人事我倒是希望院長能支持,我有提法律提案,就是我們應該要增設國寶警察。在我的提案第六條裡希望貴院設置國寶警察,其聘用方式員額另以法律定之,這才是故宮真正需要的。因為現在故宮的駐衛警人數遇缺不補,然後靠保全,故宮南院也是靠保全,可是以故宮南院的經費請不到好的保全人員。我真的很擔心很多電影裡看到的重要美術館失竊案,有一天因為沒有自己的國寶警察,完全交給民間保全後會出很大的問題。有一天監視器可能突然全部黑烏烏一片,不然就是鏡頭被預放,所看到的都是預設好的假鏡頭,裡面有人做什麼根本沒人知道。院長,你們多久才會去盤查一次裡面的典藏文物?最快十年一次,被人家盜走了而放了贗品進去,搞不好都不知道。

所以現在故宮真正最需要的是國寶警察,我已經把話講在前面,院長也認同過我,這才是故宮真正要增加的人事,而且增加得理直氣壯,你覺得呢?

林院長正儀:其實去年委員提的時候,我們就努力去跟相關單位協調,但中央一直因總員額法的關係,包括警察部分,他們的壓力也很大,原有的編制都超額,所以現有的部分要增加都很困難。我們也研究大英博物館、羅浮宮博物館及大都會博物館是怎麼處理,他們有駐衛的保全人員,但是由博物館自己僱用。或許未來看看博物館作業基金能不能去支持這部分,因為我也覺得這個太重要了,我們這一代一定要把重要的世界文化資產保護好,這是我們責無旁貸的。委員的叮嚀我們都一直記在心上,最近還是會繼續開會討論怎麼來處理。

陳委員學聖:謝謝院長的支持,我會留下來繼續聽蔡委員易餘講「嘉義新宮」的故事。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鍾委員孔炤、王委員惠美、周陳委員秀霞、蔡委員培慧及羅委員明才均不在場。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剛聽陳委員所講,看得出來他對於故宮南院在嘉義這件事情非常不認同,我不知道他為什麼不認同,如果陳委員對於故宮這麼有研究,故宮在嘉義的哪個鄉鎮?周邊是哪個鄉鎮?陳委員講得出來嗎?不知道!我想問在場的故宮官員,故宮周邊到底是哪幾個鄉鎮?大家知道嗎?有來過的,知道嘛!我再問一次,如果故宮南院沒有設在嘉義的話,這邊的官員有幾個人到過嘉義?不知道啦,都沒來過啦!這是臺灣的悲哀。南北差距這麼大,博物館都要設在台北,南部就不可以,這是為什麼?是覺得南部人都沒藝術氣質,都「俗俗的」,拿鋤頭務農,一輩子務農供給臺北人吃飯,是這樣嗎?所以我對陳委員剛剛的發言表達強烈的抗議!

故宮南院從陳水扁時代經過大家競爭,當初還有臺中、高雄,也都在競爭,後來嘉義提出的條件是最好的,因為縣政府捐出70公頃的土地給故宮蓋南院,這是當時競爭來的。我想問,如果當時沒選擇在嘉義的話,而選擇在臺中,也要叫「臺中新院」嗎?選擇在高雄要叫「高雄新院」嗎?如果在桃園要叫什麼?

陳委員學聖:(在席位上)桃園新宮。

蔡委員易餘:所以我還是要跟院長反映,以現在故宮整個發展,到底故宮南院的政策與方向是什麼?我先問故宮現在到底總共典藏多少件文物?

主席:請故宮博物院林院長說明。

林院長正儀: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問本院還是南院?本院的話有六十九萬多件文物。

蔡委員易餘:如果單單在北院展覽的話,要多久才展覽得完?

林院長正儀:要看類別,書畫有一萬多件,器物有六萬多件,假如以六十九萬件去用四千件比的話,當然要很久,要一百多次的機會……

蔡委員易餘:一次展覽的期限大概多少久?

林院長正儀:有機材的時間限定在3個月以內,其他材質可能有1年甚至更長。

蔡委員易餘:如果每件展覽限定在半年,之後應該還會有些維護,事實上前置作業滿多的,這樣要多久才展覽得完?

林院長正儀:也要幾十年吧。以文物來講,保護、保管、維護都很重要,但博物館還是在知識、文化的教育和傳播……

蔡委員易餘:如果教育和傳播是重點的話,現在如果單單只有一個故宮,是不是把所有的文物放在典藏櫃,放在櫃子裡面不要拿出來就不會損壞,放著就好!政策是這樣嗎?我相信不是吧?如果不是的話……

林院長正儀:政策不會這樣,這些文物是人類的文明,我們還是希望讓當代人多去接觸、瞭解,在整個文化推廣或藝術教育上會有很大的幫助,所以我們會去努力,包括這些文物除了在故宮的展出之外,當然將來也會規劃讓很多重要的文物到南院去展覽,也期待與希望國際或國內地方上的交流能擴大,這是我上任之後一直提的公共政策,就是要善用這些文物、知識及文化。

蔡委員易餘:聽院長這樣說,本來故宮的發展是要善用裡面的文物,不管是教育,還是讓這些文物發展過去的傳統文化,我想這都是故宮最主要的經營目的。基於同樣的目的,在北故宮要大力去推,南院同樣也有去推的必要性。

林院長正儀:我們認同這部分,內部也正在討論。一方面北部院區當時考慮到文化平權或近用權方面,所以設置南院,至於北部的文物要怎麼樣在南院的展示空間呈現和連結,我們也在思考。

蔡委員易餘:所以你講的都是站在故宮的發展上。因為剛剛陳委員對南院有這麼多的批評,我在這裡說,南院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在建設時竟然不思考如何將故宮文化發揚光大,反而只想著如何讓BOT廠商賺錢,核准他們到裡面去開飯店、經營商展,基本上已經完全違背當初的目的。國民黨時代企圖以商業化來定位故宮南院,這是國民黨時代的決定。剛剛陳委員也說故宮要發展故宮傳統文化,那麼商業氣質是否應下架?

林院長正儀:說到商業氣質,當時的BOT看起來還是以文教設施、亞洲文化藝術體驗園區為主,不過將來還是要……

蔡委員易餘:你們要求BOT廠商提出未來如何配合文創的計畫,可是看起來他們無法提出這樣的計畫,他們現在滿腦子只想著要興建飯店、開始賺錢、營利。

林院長正儀:我們會嚴格把關,希望他們做好。

蔡委員易餘:這部分一定要嚴格把關。謝謝!

林院長正儀:是的,謝謝委員。

主席:今天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陳委員學聖:(在席位上)給我1分鐘說明就好了,我要留下紀錄表明我沒有反對嘉義。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不要跟蔡委員留下歷史的梗蒂。我沒有反對嘉義設博物館,只是引用杜正勝當年說「故宮南院將定位為亞洲博物館,絕對不會是台北故宮的翻版或影子」,所以我鼓勵嘉義故宮南院要走自己的路,稱「嘉義新宮」是沒有錯的。

其次,2003年10月,嘉義縣政府在沒有預算、工程未發包的情況下,便在故宮南院預定地舉行故宮南院願景館動土典禮,隔月才獲得行政院同意,由交通部觀光局不是文化部補助新台幣1,500萬元興建願景館,所以本席所言都是有所本……

蔡委員易餘:(在席位上)願景館不在嘉義。

陳委員學聖:當時是因為嘉義縣政府怕評審過後故宮南院就飛了,就趕快先動工,所以本席非常理解嘉義鄉親希望有一個博物館的心,但是不是非故宮南院不可,還是要走自己的路,可以利用這次的論戰講清楚。本席再次強調,我不認為嘉義沒有任何文化資產,反而應該要好好保護,所以走自己的路、走「嘉義新宮」是正確的。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計1案,請宣讀。

陳委員亭妃等提案:

故宮南院七十公頃土地,當初是由嘉義縣政府克服萬難籌措財源,取得後再捐贈的;除了希望南院的到來能豐富嘉義地區文化內涵,促進文化產業外,同時也希望能與在地融合,讓嘉義民眾有參與感和榮譽感。其中景觀園區本是開放式空間,屬免費入園,其作用在提供嘉義地區民眾優質休憩的場所,藉以拉近民眾對故宮南院的距離,增進對故宮南院的情感。據瞭解,目前景觀園區非指院區本體開放時間為上午8時至晚間9時,附近居民有清晨運動者無法得其門而入,是多有反應,要求開放時間能再延長。爰建議將南院景觀園區開放時間改為早晨6點至晚間10點,以提供附近居民更多的連結與服務,提升故宮南院的附加功能。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吳思瑤  陳學聖  李麗芬  陳明文  蔡易餘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或連署委員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林院長正儀:與地方連結和提供服務也是設置故宮南院很重要的一部分,所以我們敬表同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各提案如有委員補簽,請議事人員詳細刊載於議事錄。

現在休息3分鐘,繼續開會後即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進行審查。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及相關提案。

一、預算部分:

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業務計畫:(請參閱預算書第226頁)

業務總收入:9億6,410萬5,000元

業務總支出:6億8,157萬8,000元

本期賸餘:2億8,252萬7,000元

解繳國庫淨額:5,500萬元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820萬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二、委員提案部分:

1、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13頁

總收入

【○】歲入─增列:30,000千元

案由:

故宮文物發展基金總收入(業務收入與業務外收入),原列964,105千元,建議增列30,000千元。

說明:

本年度業務收入較上年度預算減少36,991千元,業務外收入較上年度預算減少12,758千元。另業務成本則較上年度增加44,210千元。故宮說明,此乃因銷貨收入減少、博物館商店及餐飲委託經營管理業務稅後盈餘減少、以及藝術紀念品成本增加之故。

因商業營運收入減少,但商品成本上升,一來一往損失了近1億元費用,恐有過於保守估計預算,以致業務怠惰之嫌。建議收入增列30,000千元。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許智傑  吳思瑤  何欣純

2、

單位預算書頁次:13

【V】歲入─增列:44,073千元

【】歲出─【】減列: 【】凍結:

案由:

「銷貨收入」原列855,927千元,提案增列44,073千元。

說明:

國立故宮博物院致力於推動故宮推廣及文創商品之販售,且故宮精品之宣傳能見度近日來大幅成長,其文創商品亦已蔚為風潮。就文創商品之販售,應較去年有較高收入,爰此故宮「銷貨收入」原列855,927千元,比照去年銷貨收入編列892,918千元,提案增列44,073千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3、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17

【V】歲入─增列:36,991千元

【】歲出─【】減列:【】凍結:

案由: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銷貨收入,106年度編列855,927千元,建議增列36,991千元,至892,917千元。

說明:

本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編列855,927千元,惟經查,本年度產成品銷貨成本為401,829千元,較前一年度之340,520千元增加約兩成,尤以書藉與各項藝術紀念品之產成本銷貨成本之單位成本上漲最多,皆上漲近100%。然有關銷貨收入之部分,卻編列較上年度為低之金額,書籍部分之銷售單價甚至較前一年為低,此一銷售方式不甚合理。爰此,建議增列銷貨收入36,991千元,以反映成本。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4、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

工作計畫─(分支計畫)

【V】歲入─增列:

【】歲出─【】減列: 【】凍結:

案由:

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銷貨收入8億5,592萬7千元,爰提案增列3,500萬元。

說明:

故宮文物基金歷年來存貨積存為數頗鉅,發生長期滯存情形,徒耗印製成本,久存商品之出售價值減損,降低資金運用效率、增加庫存管理成本,尤以書籍類存貨居高不下,除應衡酌市場需求檢討妥適印製數量,並應研訂有效行銷策略,擴大實體與非實體銷售管道,加速庫房盤整、積極清理庫存並提升銷售績效。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5、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19

業務外收入─財務收入─租賃收入

【V】歲入─增列:1,200千元

案由:

業務外收入之財務收入項下租賃收入,原列2,929千元,建議增列1,200千元,改列4,129千元。

說明:

租賃收入歷年度均未編列預算,106年度首度編列,預算數列2,929千元。惟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6年度會計月報,第一季分配預算數707千元,實際執行數1,032.794千元,預算數顯然低估。爰建議增列本項預算數1,200千元,改列4,129千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6、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13

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

【V】歲入─增列:1億7900萬元

【】歲出─【】減列: 【】凍結:

案由:

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原列90,966千元,提案增列1億7900萬元。

說明:

故宮自90年7月起將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委託故宮消合社辦理,消合社卻在90年~97年間,逕自將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1.79億元分配給消合社社員。監察院已於102年提出糾正案,惟至今該筆盈餘仍未追回,故宮應儘速與臺北市社會局合作,循司法途徑追回盈餘款項。爰提案增列1億7900萬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7、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19頁

【V】歲入─增列:1億7,000萬

【 】歲出─【 】減列: 【 】凍結:

案由:

其他業務外收入之「雜項收入」原列9,096萬6千元,提案增列1億7,000萬元。

說明: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過去有約1億7,000萬元左右的盈餘違法分配給社員,立法院雖已有決議要求故宮需積極追討,但依據故宮目前所提出的說法,認為消合社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國立故宮博物院依法對消合社並無監督管理之權限,還需洽約台北市政府會商,仍在會商中。此事已延宕許久,遲遲未有進度,爰此,提案增列「雜項收入」1億7,000萬元,以期國立故宮博物院加強作業進度。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8、

單位預算書頁次:13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00,000千元 【 】凍結:

案由

「業務成本與費用」─「銷貨成本」原列401,829千元,減列100,000千元

說明:

故宮編列「銷貨成本」401,829千元,然近年來數位工具增加致讀者閱讀方式改變,紙本市場萎縮衝擊傳統出版業,基金之書籍銷售數量近年來呈現減少趨勢。

故宮商品印製數量超逾需求,增加庫存及管理成本,允宜檢討實際需求及數位化趨勢評估合理之印製數量,以提供經營效益。爰提案減列100,000千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9、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0

業務成本與費用─銷貨成本

【V】歲出─減列:61,309千元

案由

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銷貨成本原列401,829千元,建議減列61,309千元,改列為340,520千元。

說明: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銷貨收入106年度預算列855,927千元,較105年度減列4.32%,惟銷貨成本106年度預算列401,829千元,較105年度增列15.26%,即銷貨成本提升,銷貨收入預算卻未相應提升。另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6年度會計月報,其中銷貨成本項1月份至3月份實際執行數占預算分配數66.14%。該項預算顯有高估,為樽節國家財政支出,爰建議減列61,309千元,改列為340,520千元,與去年度同。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10、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

工作計畫─(分支計畫)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 【 】凍結:

案由

製成品銷貨成本編列合計4億0,182萬9千元,爰提案減列1億6千萬元。

說明:

故宮文物基金印製各類出版品及文物商品時未適當估計銷售需求量,致印製數量過多,徒耗費印製成本並造成存貨積壓,不僅資金呆滯,且增加各項庫存管理之經營成本及存貨陳舊價值減損之風險,應檢討出版品與各類商品印製政策,並考量數位工具增加及讀者閱讀方式改變對出版業之衝擊,重新評估印製數量,以減少不必要之成本或滯存損失,爰提案參酌104年度書籍印製量超出銷量比率39.27%減列。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11、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20頁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5,000萬 【 】凍結:

案由

銷貨成本之「製成品銷貨成本」原列4億182萬9千元,提案減列5,000萬元。

說明:

一、查「製成品銷貨成本」102年決算數為2億3,099萬2千元、103年決算數為2億4,981萬3千元、104年決算數為2億9,263萬5千元,105年預算數為3億6,052萬元,106年則編列4億182萬9千元,預算數較前年度大幅提升。

二、參考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以書籍為例,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印製書籍數量連年超過銷售數量,100年度至104年度之實際產銷情形觀之,除101年度書籍銷售數量大於印製數量,可消化存貨外,其餘年度實際印製數量均超過銷售數量,100年度超出7.29萬本(40.66%),102年度超出1.14萬本(6.62%),103年度超出3.81萬本(23.65%),104年度超出5.84萬本(39.27%)。其各類出版品及文物商品未能妥適估計銷售需求量,致印製數量過多,徒耗費印製成本並造成存貨積壓,不僅資金呆滯,且增加各項庫存管理之經營成本及存貨陳舊價值減損之風險,國立故宮博物院需檢討出版品與各類商品印製策略,爰此,提案減列銷貨成本之「製成品銷貨成本」5,000萬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2、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0頁

製成品銷貨成本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0,000千元 【V】凍結:凍結10分之一

案由:

「製成品銷貨成本」原列401,829千元,減列20,000千元,其餘凍結10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故宮文物藝術基金106年度預計印製書籍16萬5,300本;圖片及明信片8萬6千套;文物仿製品1萬0,500件;各類衍生文創商品225萬1,266件。

但對照106年度預計銷售書籍18萬5,040本;圖片及明信片8萬2千700套;文物仿製品1萬700件,文物仿製品1萬500件。從實際印製數量均超過銷售數量顯示,長期皆有庫存,尤以書籍印製最為嚴重,經查歷年庫存狀態,100年度超出7.29萬本(40.66%),102年度超出1.14萬本(6.62%),103年度超出3.81萬本(23.65%),104年度超出5.84萬本(39.27%)。

惟此超印與庫存現象已長期存在,但故宮每年仍照常編列龐大預算支應,106年度更較105年度增列41,309千元。顯見故宮無視長年累積存貨、增加資金積壓、庫存管理及盤點人力等經營成本。爰該項預算予以減列20,000千元,其餘凍結10分之一,待故宮向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

13、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0

製成品銷貨成本─各項藝術紀念品

】歲入一增列:

】歲出─【 】減列: 【V】凍結:十分之一

案由:

製成品銷貨成本-5.各項藝術紀念品,原列346,628千元,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各項藝術紀念品之銷貨成本於106年度預算之平均單位成本為153.97元,較105年度編列之88元高出一倍,經查歷年各項藝術紀念品之銷貨平均單位成本決算數逐年上升,並於105年增加45.63元,故宮應說明為何各項藝術紀念品之平均單位成本會逐年上升。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03

104

105

銷貨成本

212,813千元

259,531千元

310,956千元

數量

2,593,258件

2,433,136件

2,041,733件

 

平均單位成本

82元

106.67元

152.3元

(歷年各項藝術品之決算)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14、

單位預算書頁次:22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69,255千元 【V】凍結:五分之一

案由:

「行銷及業務費用」原編列269,255千元,減列69,255千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列行銷及業務費用269,255千元,致力於推廣故宮及文創商品之販售。故宮精品之宣傳能見度近日來大幅成長,其文創商品亦已蔚為風潮。然105年之決算較預算數減少23.69%,足見宣傳得利之餘,效果卻未能彰顯。

再者,104年度編列「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277,944千元,決算數僅236,910千元,顯見執行率不佳。爰提案減列69,255千元並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15、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2頁

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0萬元 【】凍結:

案由:

「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之「旅運費」原列1,207千元,減列20萬元。

說明:

「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之「旅運費」下編列旅運費1,207千元,主要為參加國際書(禮品)展活動之國外旅費之中國與國外旅費。惟所編列之旅費外國與中國大陸金額相較,若以路途考量其旅費卻與國外旅費相近,顯有不合理之處,恐有將中國大陸地區考察交流列為優於其他國家之考量。為有效督促故宮合理運用經費、且應妥適調整經費運用,增加與其他國家交流的機會,爰該項預算予以減列20萬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

16、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2

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歲出─增列:

【V】減列:300萬元 【 】凍結:

案由:

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原列9,860千元,提案減列300萬元。

說明:

故宮於行銷費用中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預算數連年增加,決算數執行率卻連年下滑,105年度決算數為5,710千元,今年度編列之預算卻又較105年度增加356千元,原因為何?故宮應視實際之需求編列預算,以避免浮編或造成浪費,爰提案減列300萬元。

103

104

105

預算數

3,390

5,890

9,504

決算數

3,138

3,682

5,710

 

執行率

92.57%

62.51%

60.08%

(歷年行銷費用─印刷裝訂及廣告費編列及執行情況)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17、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2

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V】歲入─減列:2,000千元

案由:

業務成本與費用之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原列9,860千元,建議減列2,000千元,改列7,860千元。

說明:

該項費用,預算數連年上升,今年度預算數為103年三倍,且歷年決算數均大幅低於預算數(詳如下表),顯有高估。爰建議減列2,000千元,改列7,860千元,以撙節國家財政支出。

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歷年度預決算情形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預算數

3,393

4,209

3,835

3,390

3,390

5,890

9,504

9,860

預算增幅

-

24.05%

-8.89%

-11.60%

0.00%

73.75%

61.36%

3.75%

決算數

2,895

3,430

3,519

3,032

3,138

3,683

5,711

-

 

執行率

85.33%

81.49%

91.75%

89.43%

92.57%

62.52%

60.09%

0.0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18、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4頁

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000千元 【V】凍結:10分之一

案由:

「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原列9,860千元,減列1,000千元,其餘凍結10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原列9,860千元,雖較105年度減列400千元,但細查其工作內容,其中有關樣品贈送即編列3,760千元,超過整體預算3分之一。且另查該預算經費於歷次的預算審查中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都多次提議刪減,惟故宮仍繼續編列該項大筆經費,且104年決算數僅3,683千元,顯見其預算編列有欠合理性。爰該項預算予以減列1,000千元,其餘凍結10分之一。待故宮向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

19、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22頁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50萬 【】凍結:

案由:

行銷及業務費用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原列986萬元,提案減列50萬元。

說明:

一、行銷及業務費用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下編列樣品贈品376萬元,參考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4年度因應故宮南院開館所需較103年度增加編列樣品贈送經費250萬元,惟實際執行情形,104年度南部院區編列250萬元,實際執行數41.2萬元,執行率僅16.48%,105年度南部院區編列176萬元,截至105年10月底止執行數26.3萬元,執行率14.94%。歷年執行率皆不彰,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參酌以前年度決算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爰此,提案減列服務費用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

二、101年度至106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樣品贈送預決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北部院區

南部院區

北部院區

南部院區

北部院區

南部院區

預算數(1)

2,925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1,760

2,260

1,500

決算數(2)

2,868

2,181

2,163

2,367

412

2,081

263

-

-

(2)/(1)

98.05

87.24

86.52

55.58

55.02

-

-

購置數量

18,956

19,808

18,869

17,801

3,900

15,404

1,855

-

-

贈送數量

18,956

19,808

18,869

17,801

3,900

15,404

1,855

-

-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0、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

工作計畫─(分支計畫)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 【 】凍結:

案由:

「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項下編列樣品贈送376萬元,爰提案減列二分之一。

說明: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因104年度南院開館,增加編列樣品贈送經費,104年度預算500萬元,實際執行數277.9萬元、預算執行率僅55.58%(其中南部院區部分執行率僅16.48%),106年度編列376萬元顯有偏高,參酌以前年度決算執行情形減列二分之一。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21、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4頁

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0,000千元 【V】凍結:10分之一

案由:

「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原列227,411千元,減列10,000千元,其餘凍結10分之一。

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原列227,411千元,雖較105年度減列1,556千元,另104年度起衍生性商品代銷售酬金標準已調整為25%,但即使已做出調整,但106年度委託寄銷出版品等商品之佣金費用編列仍高達213,983千元,與105年度相差無幾,但是卻較104年度大幅增列66,396千元,顯見該預算編列有欠合理性。爰該項預算予以減列1,000千元,其餘凍結10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  

2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2

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

【V】歲出─凍結:2,000千元

案由:

業務成本與費用之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原列227,411千元,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所聘僱臨時人員人數及預算數逐年增加(詳見下表),106年度預算預計進用臨時人員10人,係專任人員3.3倍。預算共計編列5,469千元,分別編於行銷費用之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及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之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係專任人員費用2.5倍。

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故宮文物藝術基金進用臨時人員比例過高,顯然與上開要點精神不符。爰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就臨時人員進用情形與改善措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用人情形

 

專任人員

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倍數

人數

經費

人數

經費

人數

經費

106年

3

2,154

10

5,469

3.33

2.54

105年

3

2,157

8

4,343

2.67

2.01

 

104年

3

2,157

7

3,000

2.33

1.39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23、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

工作計畫─(分支計畫)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 【】凍結:

案由:

「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443萬4千元,爰提案全數減列。

說明:

本項目進用8名臨時人員,較上年度增列9萬1千元,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進用臨時人員之人數與經費連年增加,不符「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抑制臨時人員膨脹之意旨,且本院審查105年度基金預算時,故宮表示不會再增加臨時人員。另該基金之商品銷售等主要業務已委託廠商經營,部分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也已外包或以其他財源辦理,故顯無增加臨時人員之必要。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24、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2

【 】歲入─增列:

【 】歲出─【V】減列:【 】凍結:

案由: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行銷及業務費用」,其中「行銷費用」下「服務費用」中之「專業服務費」,原編列3,500千元,建議減列二分之一,即1,750千元。

說明:

根據故宮104、105兩年之決算報告,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專業服務費」之執行狀況皆不盡理想。以105年之決算為例,原編列「專業服務費」預算4,900千元,然決算數僅382千元,執行成效低落,亦有預算浮編之疑慮。爰此,建議減列106年度「專業服務費」預算之二分之一。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25、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22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2

案由:

行銷及業務費用下「業務費用」之「旅運費」原列45萬4千元,提案凍結1/2。

說明:

一、查「業務費用」之「旅運費」為105年度增編項目,105年度編列41萬9千元之文物目驗出國旅費,106年度則編列文物目驗出國旅費25萬4千元及文物運送費用20萬元。其「文物目驗」為何,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提出說明。

二、另106年度增編文物運送費用20萬元,查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單位預算內之「一般行政」下也編列辦理業務所需之公物運費22萬元,其差異為何,是否有重複編列?爰此,提案凍結「業務費用」之「旅運費」1/2,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6、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5頁

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 【V】凍結:全部凍結

案由:

「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材料及用品費」原列600千元,全部凍結。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材料及用費」原列600千元,經查雖105年度亦有「材料及用品費」的編列,但其業務內容為辦理文創發展暨文創商品設計賽,惟106年度該項預算經費卻改為辦理文創講堂及基金文物修復材料等費用。另文物修復材料費用所需經費應較為偏高,卻與文創講堂活動費用一起編列,顯見其預算編列有欠合理性。爰該項預算予以全部凍結,待故宮向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

27、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7頁

管理及總務費用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00萬元 【V】凍結:凍結10分之一

案由:

「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10,494千元,減列100萬元,其餘凍結10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10,494千元,經查根據往年執行情形顯示,「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決算執行偏低,其預算項目業務內容也大同小異,但管理及總務費用之預算數卻逐年提升,顯見故宮預算編列有欠妥適,為有效督促故宮合理運用經費、且應妥適調整經費運用,爰該項預算予以減列100萬元,其餘凍結10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

28、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6

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

【V】歲出─凍結:500千元

案由:

業務成本與費用之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原列3,966千元,建議凍結5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該項費用較105年度預算增加1,041千元,主要係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增加1,035千元,且該項目105年度及以前年度均未編列。蓋該計時與計件人員所從事之工作,是否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而須由臨時人力為之,有待故宮博物院說明。爰建議凍結500千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就該項目臨時人員進用情形與工作範圍及必要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29、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7頁

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減列50萬元 【V】凍結:10分之一

案由:

「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中「園藝景觀」原列2,925千元,減列50萬元,其餘凍結10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始得動支。

說明:

「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中「園藝景觀」原列2,925千元,主要為園藝景觀之外包費用,惟查「園藝及清潔費用」已編列於106年度國立故宮博物園公務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但歷年故宮仍將「園藝及清潔費用」重複編列於該項預算下,顯見故宮預算編列有欠合理性,為有效督促故宮合理運用經費、且應妥適調整經費運用,爰該項預算減列50萬元,其餘凍結10分之一。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

30、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

工作計畫─(分支計畫)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 【 】凍結:

案由:

「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103萬5千元,爰提案全數減列。

說明:

本項目新增2位臨時人員,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5年3月31日審議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時,故宮表示基金106年不會再增加臨時人員,而104年度決算臨時人員為10人,較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之7人及8人,分別超出3人及2人,爰故宮106年度預算案再增加編列2位臨時人員,不但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應適當抑制臨時人力膨脹之意旨有違,且歷年實際進用人數均超逾預算人數,編列欠妥。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31、

單位預算書頁次:31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30,000千元

案由: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原列98,200千元,提案建議凍結三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文物徵集業務,編列預算98,200千元,然歷年執行率皆不佳(如附表)。故宮南院開館時間尚短,就展品之定位與購置應付出較多之心力,以達到「亞洲的故宮」之目標。爰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三分之一,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預算數

執行數

執行率

103

北院

33,000,000

0

未執行

南院

36,000,000

27,586,044

76.6%

104

北院

30,000,000

22,434,000

74.8%

南院

251,763,000

138,843,904

55.1%

105

北院

13,000,000

0

未執行

南院

300,000,000

94,017,351

31.3%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32、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31頁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一次性項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凍結8,000千元

案由: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一次性項目」原列98,200千元,凍結8,000千元。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一次性項目」原列98,200千元,該預算以購置故宮文物為主,國立故宮博物院本身即具有文化教育之意義,文物、書畫、文獻之購置有其必要性,且文物購置之經費本就應回歸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預算,但該購置經費與製成品銷貨或衍生性商品之經費相較,所編列之預算卻遠低於製成品銷貨或衍生性商品之預算,顯見故宮預算編列有欠妥適,為有效督促故宮合理運用經費、且應妥適調整經費運用,提升文物購置經費需求,爰該項預算予以凍結8,000千元,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向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

33、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31頁(必填欄位)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一次性項目─亞洲藝術文物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2,000萬

案由: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用途「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一次性項目─亞洲藝術文物」科目項下編列6,300萬元,凍結2,000萬。

說明: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6年度預算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一次性項目-亞洲藝術文物」項下編列經費,主要推動嘉義文化史展,然台灣各地文史豐富,百花齊放的常民文化,並不限於區域性,故宮應發展歷史性脈絡之展覽,增設台灣文史常設展。爰要求故宮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推動方案,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34、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主決議:

本院第九屆第二會期針對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審議通過決議,內容略以: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檢送90至97年其員工消費合作社社員名單,及社員獲分配盈餘之清冊,予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惟查國立故宮博物院106年2月8日台博秘字第1060001387號,就上開決議函復本院,內容略以:國立故宮博物院並非主管機關,亦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對消合社並無監督管理之權限,且未針對前開決議內容要求提供之名單與清冊為具體說明,顯未合乎該項決議內容之要求,並有推卸責任,迴避監督之嫌。爰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一個月內,就本院第9屆第2會期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通過決議事項(7),檢附(1)90至97年度各年度社員名單(含入、退社異動)。(2)90至97年度各年度上列名單社員獲分配盈餘之清冊。(3)國立故宮博物院迄今對上述應督促追回之債權主張紀錄(如發出之存證信函……等具法律效力之文件書函),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35、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主決議:

經查故宮以「基於院區安全管理、概括承受原有福利會員工就業需要、尚無其他合適替代單位」為由,自90年7月起將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消合社並將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分配予社員。後經內政部於98年6月17日函釋,合作社委託代辦業務之服務對象非屬合作社之社員者,委託代辦業務所得之盈餘,不得分配予社員。

另監察院於102年糾正故宮,機關員工合作社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非由社員所創造,且依合作社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說明,故宮消合社90年度至97年度將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共計1.79億元分配予社員,顯係誤解合作社法盈餘分配規定,核有失當。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作成決議要求故宮依法收回不法盈餘,惟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於104年8月4日結束經營後,迄今尚未依法繳回97年度以前已分配社員之盈餘。

另查故宮於105年6月24函復台北市政府有關盈餘分配處理案時,故宮表示將徵詢法律專業意見處理,並表示已針對本案委託法律事務所研提法律意見:「故宮消合社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故宮依法對消合社並無監督管理之權限;又因故宮並非消合社之主管機關,故無公法上之追訴權責,亦無私法上之請求權。」

綜上所述,至目前為止有關故宮消合社繳回97年度以前已分配社員之盈餘仍無有效作為,爰此故宮應負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並會同台北市政府協商處理積極辦理追繳事宜。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

36、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主決議:

經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歷年來於「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中,長期重複編列「園藝景觀清潔維護經費」於該項預算中,且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曾提案刪減凍結,但故宮卻仍繼續編列該項經費,未將此預算項目回歸公務預算中,顯見故宮對於預算編列過於浮濫亦未核實編列,爰此要求故宮應確實調整將該預算逐步減列或回歸公務預算編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

37、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主決議:

經查長期以來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印製各類出版品及文物商品時未妥適估計銷售需求量,導致印製數量過多,不盡耗費印製成本並造成存貨積壓,更增加各項庫存管理之經營成本及存貨陳舊價值減損的風險,降低經營效益。歷年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亦曾提出預算刪減凍結案已督促故宮檢討改進,惟故宮仍持續編列大筆預算,故宮?並回應「基於學術研究及教育推廣功能等需要,基金需配合印製各類出版品,無法全然採取市場導向,且印製時需考量單位成本及售價合理性,印製量亦難以少量估算」。顯見故宮無視長年累積存貨、資金積壓、庫存管理及盤點人力等經營成本增加之負擔。爰此要求故宮應檢討出版品與各類商品印製政策,並考量數位工具增加及讀者閱讀方式改變,評估妥適印製數量,降低庫存壓力,減少不必要之成本或滯存之損失,並逐年降低銷貨印製成本。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張廖萬堅 許智傑

38、

主決議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根據105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年度決算報告,105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預算有關「製成品銷貨收入」部分,原編列892,918千元,然最終收入僅有728,056千元,短差近20%,決算報告指出乃因銷售狀況不如預期所致。爰此,請故宮向本委員會書面提出本年度銷售、行銷活動之具體改善計畫,以免重蹈覆轍。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39、

主決議:

世界大學運動會將於106年8月開幕,此為我國之重大活動,除得提升觀光效益之外,亦為行銷我國之重要機會。故宮乃我國重要之典藏及展覽場館,應積極行銷至全世界,提升故宮在國際上之能見度及知名度。

故宮近年來就文創商品之開發及行銷頗有斬獲,然行銷之餘,應與時俱進,配合國家重大活動主動推出特別合作款或系列活動,一來支持重大活動,另方面更貼近一般生活,使故宮更添多元色彩。

故宮於今年4月10日起於西門紅樓設置快閃店,販售相關文物,世大運為我國重大活動,為推廣故宮文創,應籌設世大運快閃店,於各賽事場地販售及展覽故宮文化。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40、

主決議:

東京奧運將於2020年舉辦,屆時將吸引大量觀光客前往東京。故宮於2016年12月與東京富士美術館簽署意向書,預計在2018至2019年間,故宮文物再度赴日,並在日本三地巡迴展出。

為推廣台灣故宮文物文化與展覽,故宮應積極籌備特展,使故宮在四年一度的國際盛事中不缺席,於奧運期間至東京展覽,宣傳台灣,宣傳故宮,並增加台灣在國際上之能見度。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41、

主決議:

東京國立博物館、九州國立博物館於2016年12月12日共同舉辦「日本美術之最─東京、九州國立博物館精品展」,該展為2014年故宮與東京、九州國立博物館共同主辦「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神品至寶展」的回饋展,當初神品至寶展在東京吸引80萬人次、九州吸引36萬人次,這次日本回饋展也是精銳盡出。故宮更與東京富士美術館簽署意向書,預計在2018至2019年間,故宮文物再度赴日,並在日本三地巡迴展出。

東京奧運期間將有大量各國籍旅客前進東京,故宮應儘早規劃,籌辦特展及其他宣傳活動,吸引到日本之各國籍觀光客來台觀光、參訪故宮。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42、

單位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主決議

說明:

故宮南院定位為亞洲文化藝術博物館,然南院亞洲藝術文物之質量遠遠不及北院之中國清宮文物典藏,主要原由為故宮南院因與北院採不同之博物館定位,文物需要從頭開始徵集之故。

且文物收購為本基金最主要目的。本年度文物收購預算較上年度減少2億1,500萬元,每年文物收購預算變化劇烈,故宮應建立有計畫性之文物收購策略。為豐富並提升故宮南院之文物典藏品質,建請故宮建立中長期故宮南院亞洲藝術文物之收購計畫與未來達成指標。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許智傑  吳思瑤  何欣純

43、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主決議:

一、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每年度皆預估出版品及各項衍生性商品之生產目標,106年度預算案預計印製書籍16萬5,300本、4,292萬6千元;圖片及明信片8萬6千套、560萬4千元;文物仿製品1萬0,500件、250萬元;各類衍生文創商品225萬1,266件、3億4,662萬8千元,以上印製成本合計3億9,765萬8千元。

二、惟查,()故宮文物基金連年印製數量超過銷售數量,增加存貨壓力及經營成本。()部分書籍及出版品印製數量過多,應該予以檢討。()數位工具增加,致讀者閱讀方式改變,紙本市場萎縮衝擊傳統出版業,基金之書籍銷售數量近年亦呈現減少趨勢。

三、爰建請故宮應該積極追繳並於一個月內將上開解決方案書面報告送至各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44、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主決議:

一、故宮文物基金參考以前年度執行情形及預估展覽人潮訂定年度銷售目標,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銷貨收入8億5,592萬7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案數8億9,291萬8千元,減列3,699萬1千元,約減4.14%;銷貨成本編列4億0,182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案數3億6,052萬元,增列4,130萬9千元,約增11.46%,主要係藝術紀念品成本增加所致。

二、惟查,()存貨數量龐大,增加庫存管理成本及報廢損失。()商品滯存肇致出售價值減損、增加庫存管理等經營成本。綜上所述,故宮文物基金歷年來存貨積存為數頗鉅,發生長期滯存情形,徒耗印製成本,久存商品之出售價值減損,降低資金運用效率、增加庫存管理成本,尤以書籍類存貨居高不下。

三、爰建請故宮應衡酌市場需求檢討妥適印製數量,並研訂有效行銷策略,擴大實體與非實體銷售管道、加速庫房盤整,並於一個月內將上開解決方案書面報告送至各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45、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主決議:

一、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項下編列樣品贈送376萬元,分別為北部院區226萬元、南部院區150萬元,係就現有庫存產品饋贈參訪貴賓所用,較105年度編列數426萬元,減少50萬元。

二、惟查,()104年度樣品贈送經費編列500萬元,預算執行率為55.58%。()南部院區樣品贈送費用104年度預算執行率未及2成,宜參酌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

三、綜上所述,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因應104年度南院開館增加編列樣品贈送經費,104年度預算500萬元,實際執行數277.9萬元、預算執行率55.58%,爰106年度編列376萬元似有偏高,故宮應本撙節預算原則並於一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至各委員辦公室。

101年度至106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樣品贈送預決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北部院區

南部院區

北部院區

南部院區

北部院區

南部院區

預算數(1)

2,925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1,760

2,260

1,500

決算數(2)

2,868

2,181

2,163

2,367

412

2,081

263

-

-

(2)/(1)

98.05

87.24

86.52

 

55.58

 

55.02

-

-

購置數量

18,956

19,808

18,869

17,801

3,900

15,404

1,855

-

-

 

贈送數量

18,956

19,808

18,869

17,801

3,900

15,404

1,855

-

 

-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46、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主決議:

一、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餘絀撥補預計表編列「解繳國庫淨額」5,500萬元,與105年度預算數同,較104年度決算數7,500萬元,減少2,000萬元。

二、()審計部104年度審核意見指出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閒置資金龐鉅,應該要檢討繳庫,以利國庫資金調度。()故宮依本院決議自100年度起將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銷售文物衍生商品及餐飲服務業務之盈餘繳回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列於雜項收入項下,致該基金近年賸餘大幅增加。()商品及餐飲委辦業務盈餘多數留存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連年提列公積及賸餘撥充基金,將資金留存基金,現金餘額頗鉅。爰此,建請故宮於一個月內將上開處理進度及改善書面報告送至各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47、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主決議:

一、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業務外收入」項下「雜項收入」科目編列9,096萬6千元,主要為故宮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業務委託經營稅後盈餘繳回基金。

二、惟查,故宮前以「基於院區安全管理、概括承受原有福利會員工就業需要、尚無其他合適替代單位」為由,自90年7月起將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消合社並將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分配予社員。嗣內政部於98年6月17日函釋,合作社委託代辦業務之服務對象非屬合作社之社員者,委託代辦業務所得之盈餘,不得分配予社員。

三、監察院並於102年糾正故宮,機關員工合作社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非由社員所創造,引發社會輿論對委託機關人員自肥之訾議,難為社會大眾所接受,且依合作社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說明,故宮消合社90年度至97年度將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共計1.79億元分配予社員,顯係誤解合作社法盈餘分配規定,核有失當。

四、本院更多次作成決議要求故宮依法收回不法盈餘,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於104年8月4日結束經營後,迄今尚未依法繳回97年度以前已分配社員之盈餘。

五、綜上所述,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已於104年8月結束經營,尚未依法繳回歷年分配之委辦業務盈餘,建請故宮應該積極追繳並於一個月內將上開解決方案書面報告送至各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48、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主決議:

故宮105年度盈餘連同以前年度之分配剩餘合計7億多,在106年度編列多筆預算,收購文史典藏。文物收購的審議過程、收購目標應結合在地文化、當地文史,充實在地典藏。文化來自日常生活的實踐,需走入社區結合在地生活與文化。台灣歷史悠久、從土地萌芽的茶文化,從種植、揉捻、發酵到品茗,是台灣在地飲茶的常民文化,故宮應透過地方文物蒐集與紀錄,建立完善數位典藏,保存台灣工夫茶文化,促進地方教育推廣。爰此,要求故宮針對發揚茶文化之在地典藏與推動計畫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49、

單位名稱: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主決議:

有鑒於故宮南院全院配置70公頃中有50公頃非博物館區,腹地平坦廣大,目前僅規劃少數國內與國際藝術家創作之藝術作品,其餘多為草皮和間距極大之植栽樹木。故宮作為台灣重要文物收藏展覽空間,應重視全院區整體配置,在目前的非博物館區,應以「可食地景」的概念搭配規畫進行,參考國內外案例,打造依據不同時節而更迭的不同地景,利用果樹、蔬菜、草藥、可食的開花植物,進一步相互搭配,成為與在地農文化結合的大地藝術。爰此,要求故宮南院進行國內外「可食地景」案例之資料蒐集,並提出目前50公頃非博物館區規劃納入「可食地景」之可行性評估,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第1案是李委員麗芬所提有關總收入的提案,暫予保留,先處理第2案至第4案有關業務收入部分之提案。

吳委員思瑤:其實大家的提案方向都差不多,就是我們非常鼓勵也看到文創商品的多元行銷和愈來愈精進的設計,所以應該覈實編列現在愈來愈夯的文創商品銷貨收入,本席的提案是增列4,400多萬元,係以去年實際營運所得換算今年可以增加的數字,大家可以討論。

許委員智傑:本席呼應吳委員的講法,你們的成本計算結果是增加的,銷售收入卻是減少的,這顯然不合常理,因此本席亦建議增列銷貨收入預算數。

李委員麗芬:本席認為與去年收入相較,收入部分理應還有進步的空間,因此本席建議增列3,000萬元。

蔣委員乃辛:本席提的是第4案,建議增加3,500萬元,比吳委員提案增加的少,所以本席支持吳委員的提案。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故宮對本席所提第4案有關收入部分提案和第10案有關支出部分提案的答復是一樣的,增加收入減少支出乃是一般審查預算的正常要求,故宮給本席的答復卻是他們做了什麼、什麼事,所以收入不能增加、支出不能減少,有這樣的事嗎?哪有說印刷品不能減少的?本席認為這是前後矛盾的說法。

主席:請林院長說明。

林院長正儀:這涉及以往營運狀況,過去每年都差不多增加5,000萬元,以決算為例,104年是6.7億元,105年是7.2億元,106年編列數是8.5億元,較105年度增加1.3億元,與往年增加5,000萬元相較已經多增加預算了。另外,之所以會收入減少、成本增加,主要是因為我就任後發現故宮的文創商品品質不甚佳,由於文創衍生商品也屬於教育的一環,我希望能提升這些文創商品或紀念品的品質。再者,基於原來的抽成為6:4,比例較高,致使合作廠商製造時一方面無法提升品質,一方面向大陸那邊發包,所以我們鼓勵將抽成比例改為5:5,而成本也因此提高了。還有就是目前的營運方式是委託代銷,有固定的20%營運成本,因此銷售數量愈多,支付的營運成本就愈多,這是為何在向蔣委員說明時會提及營運成本會隨著銷貨高低增減的緣故。

蔣委員乃辛:本席之所以要求增加收入預算數是因為你們的存貨太多,所以才希望你們增列收入,趕快將庫存銷售出去,提出第10案要求減少支出則是基於庫存還有54萬件,已經這麼多了,還要繼續印這些印刷品嗎?這不是浪費嗎?是不是可以少印一些,先將庫存消化完?

主席:由於你們給蔣委員所提第4案和第10案的答復是雷同的,所以他只是將提出第10案的邏輯作個說明,這部分等一下再處理,現在先處理第2案、第3案和第4案。剛才林院長已經針對銷貨收入提出說明,三個提案分別是增列4,407萬多元、3,600萬多元及3,500萬元,這其實是對你們的激勵,我們是不是折衷增列4,000萬元?

林院長正儀:銷貨收入提高的話,成本就會隨之提高,如果收入增加而支出減少,屆時就會產生困擾。

主席:難得藍綠委員都有共識,那就增列3,800萬元?

林院長正儀:3,000萬元好了。

主席:3,000萬元沒辦法通過啦!第2案、第3案及第4案就採用蔣委員提出的銷貨收入增列3,50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5案,有關租賃收入的提案。

蘇委員巧慧:本席的提案是建議增列120萬元,故宮的回覆稱這是廠商作業誤差所致,亦即原本應該每季繳交42萬元,但是廠商一次繳交了8個月的額度,致使第一季的租金收入看起來很高,若此為實情,我們對於提案的增列數字可以不堅持,但必須要留下紀錄,因為這實在是不應該犯的錯誤。如果不是本席的提案有道理,就是你們的管理有問題,你們若要本席不堅持,則管理上就應該要檢討。

林院長正儀:我們可以對管理進行檢討,其實這部分是104年8月開始委外,包括租金及水電費等,有些是追溯,因此產生第一季金額比較高的情形。

蘇委員巧慧:本席可以接受故宮提出的「這是廠商問題」的解釋,但是對廠商的管理乃是故宮的責任,你們是在本席看到你們的官方文書、抓到錯誤並提出提案了才來說明這是廠商的錯誤,顯然管理模式出了問題,本席可以不堅持,但要留下故宮應該檢討的紀錄,不能再發生這樣的事。

林院長正儀:是的。

主席:蘇委員表示不堅持,所以租賃收入就照列。

現在處理第6案及第7案,有關雜項收入部分。

張廖委員萬堅:有關合作社的問題,你們的說明是現在有在積極追討,所以本席提出此案,增列1億7,900萬元,象徵性的要求你們一定要積極追討。

主席:本席提案的理由與張廖委員萬堅的理由一樣,也建議增列1億7,000萬元,雖然這件事的主管機關是臺北市政府,但是從上會期到這會期,一直延宕,遲遲沒有進度,所以我們只好在這裡增列雜項收入的預算,目的是督促故宮加緊作業進度。

林院長正儀:去年主要是在努力釐清法律上的問題,在釐清之後,也有與內政部、臺北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聯繫,我也在上星期邀集內政部、臺北市政府、法務部等單位共同討論該如何進行,未來會兩星期召開一次會議,假如我們採司法途徑追繳,由於合作社認為當時的行為是合法的,所以必須先經證明合作社分配不合法、司法判決勝訴等相關程序,之後才能開始追繳,而訴訟進度是非常緩慢的。

主席:如果訴訟順利的話,院長能提出預估時間表嗎?或是增加一個但書,規定若訴訟成功,就增列1億7,900萬元,這樣可以嗎?

林院長正儀:情況不知道會如何,有些人可能已經不在了。

蘇委員巧慧:本席雖然沒有針此提案,但有提出與消費合作社相關的決議事項,上會期已經通過的決議不僅希望故宮積極處理此事且具體指出需提供相關資料,請問故宮提供了這些資料嗎?沒有啊!

林院長正儀:消合社是法人性質,故宮和消合社並無直接隸屬關係,如果我們要求他們提供資料,他們是可以拒絕的,而發函給他們,這些清算人都表示要辭職,所以無法提供資料,我們也曾就此請教法律顧問及主管機關,他們的建議是由主管機關查核再提出資料。

蘇委員巧慧:院長今天在這裡說的話和態度是比較積極的,可是你們給本席的書面回覆卻說依兩家法律事務所提出的法律專業意見,故宮既非主管機關亦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對消合社並無監督管理之權限,故無公法上之追訴權及私法上之請求權,通篇看起來的意思就是「這不關我的事,我也沒有能力可以做,所以就不太想做」,若不是院長現在在這裡說明做了哪些事、每兩個星期開會追訴等等,僅憑上述這份回覆,本席還以為故宮的意思就是不做了,若果如此,我就要全力支持張廖委員和柯委員的提案。

林院長正儀:那是律師的提議,但我還是覺得政府一體……

蘇委員巧慧:你們在回覆中寫的是「本院以勇於任事的態度,積極面對此案,梳理全案法務關係」,可是之後的文字看起來就是表示你們沒有任何權責。所以本席還是剛才的意見,要嘛就是本席不堅持,要嘛就是同意提案的增列數字,或者是承認你們的管理態度是有問題、可以檢討的。院長今天的態度讓我們比較能接受,但你們發出這樣的公文書就是留個把柄讓我們發砲嘛!對於發出這樣的文書供大家參考,本席不能苟同。

主席:每次處理此事,院方的回應都是你們對消合社沒有監督管理權限,需與北市政府會商,既然這是個基金,就應該在這裡條列1億7,000萬元,萬一訴訟沒有結果,我們可以接受你們的解釋,但是這裡應該增列收入,給故宮更加緊作業的壓力。

林院長正儀:能不能……

蔣委員乃辛:這有道理啊!

主席:對啊!萬一說沒有達到的話,其實委員都很清楚你們是來自訴訟,但你們長期下來都認為這是屬於北市府的責任,故宮永遠只在這個地方配合辦理,我認為這種做法太消極。

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我在想列入有一個好處,你想想看這件案子是在民國90年至97年之間發生,監察院歷經調查於民國102年提出糾正,故宮處理此事將近4年,直到現在,大家對此都還有諸多疑問,坦白說,最大的問題是有沒有決心要要回來,如果院長上任之後有決心,就把它列為基金,以示你們的決心,將來進行訴訟的時候,其實也可以說因為我們認為這是不應該發的卻已經發了,所以我們應該把它列為業外收入,這部分就是要把它收回來,後來有沒有收回來,我們就要看要不要把它處理掉,這必須端視你們在此過程中所展現的決心,本席認為這樣會比較有道理。事實上,當時我們會列入是有其原因,而不是要為難。

主席:當然!

張廖委員萬堅:這是基金,也不是公務預算。

主席:這是基金,不是公務預算,所以我們也認為增列在這個地方,其實這也是表現某種態度。院長,這樣做沒有關係吧?

林院長正儀:我也趁這個機會向委員報告,目前消合社相關辦法或法令當中,包括消合社的解散或有些追繳是設有所謂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未來對於追回來的錢應該繳到我們的基金,還是繳到合作事業發展基金,這部分後續還要再討論。在我們討論的過程,因為內政部認為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尚未正式運作,所以未來假如我們第一階段勝訴的話,也就是針對合作社發放是不合適的盈餘發放,若可以追繳回來的時候,我們再去思考要用哪一種基金及將來應該要繳回哪一種基金。目前我們是合作事業發展基金,至於未來到底列入哪裡,我們還不清楚。

蔣委員乃辛:合作事業發展基金的主管機關為故宮嗎?

林院長正儀: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蔣委員乃辛:現在內政部已有這項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嗎?

林院長正儀:有。

蔣委員乃辛:沒有吧?

林院長正儀:內政部還沒有成立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但是法律已有……

蔣委員乃辛:他們何時要成立合作事業發展基金,這還是未知數……

林院長正儀:相關辦法已經制定了。

蔣委員乃辛:在此情況之下,追回這些錢應該是故宮的責任,包括監察院都是這麼講的,所以我們列入在故宮「雜項收入」預算中,就是一個責任的問題。如果今天不把它擺進去的話,就是故宮沒有這項責任,等到你們收回的時候,要把這些錢擺到合作事業發展基金裡,反而變成故宮額外的業績了,這個意義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我們應該課以責任把它擺在這邊,至於將來這些錢是不是要放至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如果我們確定這些錢要放至合作事業發展基金,等到這些錢進來之後,再移到合作事業發展基金,這也不會有影響。

林院長正儀:對,這就是暫列收入。

主席:好,這就暫列收入。好不好?張廖委員萬堅與柯委員志恩有增列……

蘇委員巧慧:這有加上主席一開始那句但書嗎?即是「經訴訟」……

主席:我想我們暫列就不需要加上那句,訴訟應該是倒過來,萬一沒有列的話,這些訴訟經費就要還給我,像我們採用暫列的方式就沒有問題。

張廖委員萬堅:這是表示態度啦!

主席:這是態度的問題,所以院長……

張廖委員萬堅:既然外界對此存有質疑,你們在態度上就要讓大家知道有沒有做。

主席:好,我們就增列1億7,900萬元,即是張廖委員萬堅與柯委員志恩的部分。

這部分我們先做處理,李委員麗芬有關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就完全依照我們剛剛的討論裡面來做合併計算。

接續處理總支出的部分,即第8案至第13案,其中包括張廖委員萬堅的藝術紀念品都是屬於我們所謂的「銷貨成本」,所以現在我們處理第8案至第13案。請各位委員表達意見。

吳委員思瑤:我是第8案的提案人,我在「銷貨成本」有部分的減列,至於我減列的理由主要focus在於,有許多委員在質詢時都垂詢過,現今有非常多的書冊全部都堆在故宮的後山倉庫中,現今故宮也在推動數位化,顯然你們重新衡量這部分的問題,事實上,我個人也非常喜歡蒐集這些畫冊與文冊,但故宮同步推動因應數位化的政策,我想聽聽院長的說明,未來故宮在傳統印刷出版的部分,你們勢必要做重新配置,以避免你們浪費了很多的民脂民膏,結果這些印刷出版的書冊又沒有賣出去,而堆放在倉庫,實在很難處理,所以我個人本意是想協助你們,不需要花那麼多的錢印刷一堆文冊堆放在倉庫裡,所以我提案減列1億元。請院長自己認為,主要在數位化部分,你需要做哪些宏觀的調配?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我是第13案的提案人,雖然故宮也有提過,但我提出的資料是,故宮各項藝術紀念品之銷貨成本從103年平均單位成本82元;104年平均單位成本106.67元;105年平均單位成本152.3元,由此可見,單位成本正逐步提高。方才院長也提過了,主要在紀念品的品質問題,現在有個邏輯就是,如果我們提高成本,收入應該相對提高,這就反應在定價上,顯然故宮紀念品的定價上並未提高,以致相關收入也沒有增加,所以現在的策略變成是我們的紀念品是「便宜又大碗」,而且品質優良,但是價格不變,到底故宮是不是採用這樣的政策?果真如此,當然你們會產生這樣的現象,我們也可以理解,可是,這樣子的營運是否對故宮基金是好的?既然故宮要提高成本,你們是否應該反應部分商品價格?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我是第10案的提案人,主要是故宮書籍印製量超出銷量比率,以致書籍庫存量太多了,高達72萬件,雖然過去故宮很努力減少了18萬件書籍,但目前庫存尚有54萬件書籍,結果你們還要再印製這麼多的書籍,那麼你們如何能夠消化得掉這些庫存呢?既然庫存量有這麼多,就應該少印一點書籍,要等到消化庫存量之後再來印製,否則再印製的書籍量照樣增加,庫存的書籍勢必無法銷貨,就會堆積這些成本,這實在不合乎基金運作的常規。因此,本席提出第4案,無非是想要你們趕快促銷,提高故宮的收益;第10案就是減少故宮印刷書籍的數量,如此一來,你們才能夠在短期內消化故宮的庫存量降至最低,所以我建議減列1億6,000萬元。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我是第9案的提案人,雖然大家都討論到紙本書籍印製的部分,我也非常的贊同,不過,與這部分相關的,我是提出第17案,稍後我們討論第17案時,我會就紙本書籍的部分進行說明。事實上,我提出第9案的理由,比較像剛剛林院長有提出的,故宮的文創商品有沒有要改變升級?我是看到銷貨成本實在太高,占預算分配數66%,我認為這部分的數字編列是問題,所以我提案減列。不過,方才之前林院長已經做了第一輪的回答,您期待的是整個文創商品的性質做調整,如果我沒記錯的話,院長提及兩部分,第一個重點是根留臺灣,等於採用臺灣的在地廠商的比例要較高;第二個重點是,你希望屆時廠商的權利金可以被調高,現在是六比四,之後也要達到五比五,我個人可以支持這樣政策的改變,但我認為既然有設定這樣的目標,我會希望有實際檢核的狀況。無論現在你們有沒有已經在執行的書面報告,請你們提供相關資料,以做為本席未來監督檢核故宮是不是真的照這樣做的參考依據,如此一來,我的數字就不用那麼堅持,就與大家一同併案處理。

主席:好,我是第11案的提案人,我提案也是基於相同的理由,係因現今故宮庫存量太高,根據統計數字顯示,幾乎從民國100年到民國104年平均有30%至40%類似這樣的超出,正因為它沒有完全妥善針對銷售的需求量加以控管,所以你會發現,所有委員為何在此提案減列的最主要的理由,大概是整個管控的成本。請院長針對第8案至第13案統一說明。

林院長正儀:謝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說明如下:第一,因為我到故宮以後發現書籍庫存量怎麼那麼多,以前我在其他博物館服務時,都強調要零庫存,但是,如同蔣委員乃辛所言,現今故宮的庫存量有78萬多件書籍,雖然故宮舉辦促銷活動之後,現在庫存數量已經有消減約四分之一,今年我們還是會繼續努力,希望儘量減少原有的庫存量。其實這也包括偏鄉地區,或許某些地區有圖書的需求,我們也會設法轉贈一些書籍,但是我們一定要設法降低庫存量。第二,我們在整體作業上一直設法如何管控其源頭,譬如我們每年有一百多名研究人員仍然繼續從事相關研究,並努力出版書籍,即使我們再怎麼努力促銷都沒有用,所以我們從源頭方面是規範為一年不超過20本,這就是就進行源頭管控,但是,這也會關係到所有研究人員其研究成果發表,或許我們可以透過展覽等其他方式進行成果發表,當然,我們改用其他數位方式也是一種發表的可能方式。第三,我們也在思考如何鼓勵同仁從事傳統的研究出版,出版的對象包括青少年或兒童,抑或是配合新南向,出版繪本及文化介紹。假如我們進行源頭管控的話,整體進行的費用與成本會降低,但是,我們也要思考可能會有一些新的發展,所以成本才會維持在五千多萬元。第四,有關成本提高的部分,有些廠商與我們進行換約時,已經開始變更換契約內容,譬如以往分帳是採用六比四,現在逐漸改為五點五比四點五或五比五的合約,這些資料都可以提供給蘇委員參考。第五,目前我們自行印製的是故宮的圖書,還有仿製畫與書卡之類,其實我們自行印製的預算只編列5,520萬元,事實上,「製成品銷貨成本」原列四億多元,很多都是由合作廠商提供相關的商品或文創商品,因為我們要付給代銷廠商一些費用,所以我們才會編列四億多元預算,但事實上,故宮自行印製的書籍經費只有5,520萬元;也就是說,假如各位委員提議刪除超過5,000萬元以上,對我們而言,恐將影響到我們的營運……

吳委員思瑤:故宮有5,520萬元的紙類圖書出版,院長在調控之後讓源頭少印製,你認為合理的數字到底怎麼樣?

主席:對啊!

吳委員思瑤:我是估算減列四分之一,我當初採用原列四億多的經費做估算,所以我接受你的說明,不是全部在做這……

主席:我想吳委員思瑤減列1億元,蔣委員乃辛應該也會非常的支持。

吳委員思瑤:我聽懂他的意思,原本我以為那些都只是紙類圖書出版,但是要分開……

主席:這是分開的。

吳委員思瑤:以紙類圖書出版品而言,故宮這部分為5,520萬元,我預估是四分之一的經費,即是減列一千多萬元,所以我提案減列四分之一的印製,把它轉為數位化,而且可以避免庫存。這樣可以嗎?

林院長正儀:現在我們必須考慮這些書籍需要促銷,當我們舉辦促銷活動,書籍價格當然又會打折。此外,如同我們方才所言,有些我們提高收入之後,相對地這些成本也就會提高,所以這部分……

吳委員思瑤:我提案的是新年度的基金,希望要在源頭就讓你不要過當印製這麼多的書籍,故宮這部分金額為5,520萬元,如果我預估四分之一的印製量,我認為是合理的作法。

主席:吳委員思瑤認為五千多萬元的四分之一經費,大約減列一千二百多萬元。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本席認為,院長在此講的話與他送給我們的補充資料,兩者並不一樣,我到底要聽誰的?

主席:今天院長講得比較合理一點。

蔣委員乃辛:到底我要相信故宮給我正式的發文,還是相信今天院長所講的話?

主席:我們確實發現院長給我們的書面資料與院長今天的答復,基本上是有一些落差。

蔣委員乃辛:這就是我今天早上所講的,我們問的問題與院長的答復確實不同,到底我們要相信院長所言,還是相信你白紙黑字所寫的資料?

林院長正儀:這當中是我們目前正在執行的,因為我們在提供資料方面,我一直要求同仁要文對題,不要文不對題,所以我將本院正在執行的部分有加以紀錄……

蔣委員乃辛:我相信每位委員都非常的認真,你們送來的資料,我相信每位同仁也都有看過,我們花了這麼多的時間看了這些資料,結果被院長一句說:「那些資料不算」,今天院長所講的話才算!

林院長正儀:沒有,那是……

蔣委員乃辛:你講講看,你給我白紙黑字的書面資料正在這裡,為何這與你剛剛講的話不一樣?院長有沒有看過這些資料?

林院長正儀:我有看過。

蔣委員乃辛:如果你的答復與書面資料內容不一致,至少你要看過送給立法委員的這些資料,否則這就會令我們感到非常的奇怪,我們花了這麼多的時間看這些資料,還用螢光筆標記,結果你現在卻告訴我資料所載明與事實不符,故宮印刷品只有編列5,000萬元。事實上,我提案就是針對印刷品所寫的,結果你現在卻告訴我這部分只有編列5,000萬元,書面上卻沒有寫啊!為何你們未在書面上註明呢?

林院長正儀:沒有,因為他們寫的時候,我也在看到底我們有印製多少……

蔣委員乃辛:院長,你不能這樣對我們立法院啊!

林主任秘書月娥:各位委員,不好意思!請容許我做說明。謝謝各位委員的建議,其實大家關心的是印刷品庫存貨很高的問題,這個存貨很高的問題也不是現在才發生,有些問題已經發生很久、很久了,現在有一個問題,這些印製完成就變成我們的商品,這也稱之為「存貨」,但是,我們的存貨未能銷售出去的話,就無法列為「銷貨成本」,如果今天我直接把它拉到「銷貨成本」,結果我們卻無法銷售這些存貨的話,實在無法將此列為「銷貨成本」,倘若委員減列「銷貨成本」的預算,我們執行上確實會發生問題。

事實上,大家都在關心存貨的問題,因為我也剛上任沒有多久,我也有發現此問題,院長對此問題也非常的重視,之前院長召開過幾次會議,他也認為未來存貨要如何控管,我想未來我們會一個比較有效的改進方式來處理。

我個人也曾在私人機關任職,其實我們對於存貨可用很多的面向來看,通常民間企業都是在講存貨周轉率,我在一開始看到委員的提案,我就與我們的同業─誠品做比較。根據我做的存貨周轉率分析,故宮基金存貨周轉率為5.97%;誠品存貨周轉率為6.35%,兩者數據還滿相當的。此外,就銷貨毛利率而言,我們是51.36%,而誠品只有47.85%,若從我們同業來比較,這部分還算相當,但是我們姑且不論這部分是不是相當,我認為未來故宮可以承諾,未來如何降低印製品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希望委員不要從存貨成本刪減。因為我們必須與廠商合作,目前我們所有的藝術品銷售有一定的比例,其實我們的業務單位人員最清楚實況,能否容許我們業務單位的人員向委員補充說明?

蔣委員乃辛:現在你們除了印刷品之外,到底你們的其他存貨還有多少?你們有沒有相關數字?在此情況之下,哪一類的存貨比較多,哪一類的存貨比較少?

林院長正儀:因為其實就故宮來講,自己印的是我們的存貨,其他都是歸合作廠商提供。

蔣委員乃辛:對嘛,現在你們本身的存貨還有多少?

林主任秘書月娥:目前以價錢來講大概有六千多萬,我看過報表。

王副處長耀鋒:我這邊也向委員補充報告一下,合作開發商品和品牌授權商品進入我們的商店販售,其實我們是支付廠商產製的成本,所以故宮是完全沒有庫存的,故宮的庫存只有我們自己印的出版品。

吳委員思瑤:對啊,我在處理的是這個啊!

王副處長耀鋒:這部分每年銷貨的成本會有那麼多,可能要分兩部分來看,一是……

吳委員思瑤:所以五千五百多萬我砍四分之一是可以的嘛。

林主任秘書月娥:報告委員,其實我剛剛講的是目前我們故宮的銷貨毛利,因為我們一定要給廠商……

吳委員思瑤:我不要講這些,你就回答紙類出版的部分,不要把其他的藝術品一起放進來。

林主任秘書月娥:紙類出版其實是有存貨,沒有錯,我們以105年度的決算書來講,目前我們的存貨總價值大概是六千六百多萬。

吳委員思瑤:是嘛!那我砍你1,200萬是很離譜嗎?

林主任秘書月娥:不是!不是!委員……

林院長正儀:我剛才有跟委員報告,一直以來和兒童、青少年有關的出版品、書籍幾乎沒有,所以我希望能夠增加這些……

吳委員思瑤:院長,你去做其他新的開發項目我們都支持,但是你還是不能免俗的有一些畫冊、書冊,那些就不要印那麼多,就不會有那麼多庫存,最後還要打折去賣,很累!院長,我在幫你。

主席:院長,我先提醒你一下,這是非營業的基金,是按計畫別來條列,不是公務預算,到時候即使編列的預算超過,你還是可以如實編列,所以,這部分沒有問題,還是可以列帳的,你不必太擔心,何必在這邊跟委員花這麼多時間?其實大家只是在表達,你們現在庫存那麼多正是這樣的問題。這還是我們在處理非營業基金預算時你們比較可以寬心的部分,即使超過還是可以列帳嘛!

吳委員思瑤:主席,我具體建議,剛剛主秘也解釋了那麼多,爭取預算很用力,我原本要砍五千五百多萬的四分之一,現在刪1,000萬元就好,讓他們少印一些庫存的紙類出版品。

蔣委員乃辛:刪1,000萬元,再凍1,000萬元,你們再提一份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消化庫存。

主席:第8案至第13案共減列1,000萬元、凍結1,000萬元,……

蘇委員巧慧:凍結1,000萬的書面報告是否可以包括我要求的部分?

主席:順便提出書面報告,送給各提案的委員。

林院長正儀:可以。

主席:銷貨成本減列1,000萬元、凍結1,000萬元,並提出書面報告給各委員。

處理第14案及第15案,有關行銷及業務費用的部分。

吳委員思瑤:這個案子我完全是核實對照你們去年同樣的行銷及業務費用的決算數,其實你們的決算數和預算數有4,103萬元的落差,你們答覆我的資料解釋了一堆,說這是因為委託附設商店去代籌費用,我真的要說,我在問你雞,你在跟我講鴨。我可以不要減那麼多,因為當初顯然是筆誤,多寫了,但是預算就核實,即便是基金,你們還是要核實支應,去年的預算和實際執行就是差了四千多萬,這部分請院長解釋一下。

主席:吳委員這是整筆大的預算,他已經說明,所以第14案先保留,先處理第15、16、17、18、19、20案,請各位委員發表意見,最後再處理吳思瑤委員的第14案。

蘇委員巧慧:我的是第17案,剛剛大家在討論紙類印刷庫存的問題,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也一樣有印刷、裝訂和廣告費,請問這是什麼樣的費用?顯然是故宮印了一些公關品寄送給各個單位,請具體回答到底是哪些刊物、又送給了誰。現在故宮提供了一份資料給我,上面寫說是月刊、季刊、新書,贈送單位也很清楚的列了出來,包括各博物館,順益博物館、華崗博物館都有,也有寄到中國大陸去的,這樣的單位共有330個,其中有一些是重複的,包括國立圖書館,所以是不是330個還可以存疑,但不管如何,按照你們提供的資料計算,每個單位就要花一萬多元,你們需要送到一萬多元嗎?甚至如果再化約為冊數的話,每一本的印刷品的費用高達1,537元,這完全是根據你們的資料算出來的,我覺得有點離譜,送出去的每一本書都超過1,500元,以市價來說合理嗎?每個單位需要你們花一萬多元去做公關嗎?我認為這筆預算實在太高,因此要求減列200萬元。

張廖委員萬堅:我的提案跟蘇委員的是一樣的,故宮也來說明過了,當然要從故宮這兩年的執行率來看,一般基金編列預算確實比較寬鬆,因為如果預算沒有用完,就是存留循環再使用。所以我們會提這個案子,主要是從決算來看你們的執行率,好像不需要編那麼多。蘇委員提議減列200萬元,我建議減列300萬元,我可以降,沒關係。

主席:這部分我也有提案,也是因為基金執行率不佳,大多是14%、16%左右,都不超過20%,我覺得應該嚴加檢討。但是我竟然只要求減列50萬元而已,真是太令人驚訝了。

蘇委員巧慧:可是我們也不能讓他們亂送啊!如果為了提高執行率,然後亂送,也滿奇怪的。

主席:對,所以管控還是很大的問題。

請蔣委員發言。

蔣委員乃辛:編列那麼多預算,執行不力,編那麼多錢幹嘛?

主席:我們都有同樣的想法,請院長給我們一個數字。

林院長正儀:我請文創處說明一下。

王副處長耀鋒:在印刷、裝訂及廣告費這個項目之下有一筆預算是376萬元樣品贈送費,其實我們給委員的圖書館清單有包括月刊、季刊,只是月刊要乘以12,季刊要乘以4,一年新書如果是12本左右的話,一個圖書館若與我們交換圖書,或者我們贈送樣品給他們的,一個圖書館大概會有20本左右,不是只有1本,這是第一點。

第二、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是,我們有20家樣品書的委託承銷商,包括我們的實體店面,就是如果我們要讓民眾進入博物館看這個書的時候,我們要提供供翻閱使用的樣書,這筆錢也是從這個項目去支應。關於執行率,在376萬當中,北部院區在贈送的時候大概都是全部用完,因為以往有經驗,而且交流的館際也多,南部院區因為是新成立的,所以跟南部相關圖書館交換、贈送的執行率還不是那麼高。

林院長正儀:我補充報告一下,其實除了南院以外,南院去年還在整修,所以執行率比較低,目前若要跟國際博物館或新南向政策中的博物館建立友好關係的話,贈送圖書是很重要的項目。當然在語言方面,我們現在也在思考如何克服,強化出版品的語文,但是目前包括外賓、博物館,我們都還是贈送他們出版品,以利未來交流,所以能不能少刪一點?

主席:剛剛是第16案至第20案,提議減列的金額從5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

蘇委員巧慧:我們就按照何欣純委員的提議,減列100萬元。

主席:好,第16案至第20案之印刷、裝訂及廣告費用減列100萬元,不凍結。

再回頭處理第15案,第15案是旅運費的部分,因為提案人何欣純委員不在場,那麼預算就照列。

處理第21案至第23案,有關服務費項下的「一般服務費」。

蘇委員巧慧:其實這也還是非典的問題,至少我認為長期以來各個公部門都有臨時人員的部分,我的提案只要求凍結200萬元,因為這個問題確實很複雜,若真的全部刪減了,不能運作也是個麻煩,但是大家還是必須提出來表示一個態度,所以,我的提案是要求凍結200萬元,希望院長能夠再次表示你們還是會繼續處理,就這樣。

主席:所以,你是提案凍結2億的1%。

蘇委員巧慧:對啊!我的案子是人事費的部分。

林院長正儀:蔣委員在第23案中提議刪減443萬4千元,是人事費的部分,早期是委託消合社,消合社的作業包括進出貨、庫存、現金收入,到年底的時候就看收入多少,把盈餘繳給故宮,所以以往故宮不需要那些人力,但是現在我們必須去控管,因為我們現在是用委託代銷的方式,所以進貨、管理、現金清點、記帳、存款都變成要自辦,原有的三位約聘僱人員工作量無法負荷,因此,自104年度開始臨時人員都超過10人,這部分因為是實際作業的需要,請各位委員能夠支持。

主席:這是長期存在的問題。

蔣委員乃辛:我們在105年審查預算的時候,院長答覆不再進用臨時人員,現在院長並沒有針對為何又再進用臨時人員跟我說明,只拿了一份96年行政院人事總處的公文,告訴我是可以進用的,可是105年院長答覆不再進用,現在又要進用,理由到底是什麼總要告訴我們嘛。這就是為什麼我從早上詢答一直講到現在,請你們針對我們的問題作一說明。

林院長正儀:105年的預算是104年編列的,執行起來,包含104年8月……

蔣委員乃辛:105年審的預算是106年的預算。

林院長正儀:現在審查的就是106年的預算。

蔣委員乃辛:對,沒有錯,那你為什麼拿一個96年的文,告訴我說可以進用?

林院長正儀:不是,是因為行政院有規範,依照臨時人員進用作業要點。

蔣委員乃辛:那是96年的嘛。

林院長正儀:對。

蔣委員乃辛:105年院長在這邊答覆的時候已經知道有96年的文了,既然行政院說可以用,那為什麼院長在這邊答覆以後不進用了?

林院長正儀:去年的預算不是我……

蔣委員乃辛:不管是前任的院長或現任的院長,總之是院長在這邊答覆的,你現在只要針對院長答覆的不再進用,說明你現在又再進用的理由。96年人事行政總處有說,基金的部分可以不受限制,可是105年院長答覆不再進用了,就表示雖然你們可以進用,但是你們不再進用了,那現在新任院長說要再進用,理由是什麼?為什麼過去的院長說不再進用了,現在的院長打破他的承諾,要再進用?你應該把理由寫給我們,因為以後還有別的預算要審查,白紙黑字寫出來,我們以後還有依據。

主席:好,我們先請陳學聖委員發言,然後再請院長統一作一回應。

陳委員學聖:因為我們都已經控管下來,不讓臨時工再增加,但是派遣工仍在增加當中,我只是很想請教一下院長,你們簽約的對象是什麼樣的乙方。因為兩年多前有一個曾經做過派遣工的人應徵台博館的工作,後來發生了一些權益糾紛,結果台博館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都推給了派遣公司,到後來我發現很荒謬的是他去應徵的工作是類似研究、資料蒐集,可是跟台博館簽派遣工的這家公司是做豪宅清理、家事打掃的公司,我很想瞭解跟故宮簽派遣工的是什麼樣的公司,如果可以也請一併說明。

主席:請林院長說明。

林院長正儀:目前我們並沒有派遣工,派遣工是指包含清潔工、保全、機電維修人員等,其他像研究人員、辦理一般業務者,都是用臨時人力與現在的編制人力在運作,所以,在非典型的人力運用上,有關派遣的部分,我們就沒有人員……

陳委員學聖:你們裡面不是也有一些有語文長才的人幫忙做回答問題的派遣工?

林院長正儀:不是,這個是臨時人員……

陳委員學聖:因為我有朋友去應徵過你們的派遣工,院長要不要回去問問看?

林院長正儀:我回去再瞭解。謝謝委員。

陳委員學聖:我是有把握才跟你講這個,不要到時候你們簽約的對象是豪宅清理家事公司。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這一點早上本席也質詢過,因為你們的報告中提到你們有兩百多人……

林院長正儀:對。

李委員麗芬:也提醒你們,如果是專業的業務部分是不應該用勞務承攬的派遣工方式。請院長回去後還是要再檢討一下。然後台博館的部分,往後在訂定契約上有任何糾紛時,你們的薪資是可以直接給員工,而不需要再透過派遣公司,這些都需要去檢討。

林院長正儀:將來可以在合約裡面加這一條規定。另外也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賣店、整體的銷售業務是委託消費合作社,合作社的進出貨、庫房的管理、業務項目如現金的清點、記帳等,當時都是消合社在做。104年消合社解散之後,就開始採委託代銷的方式,但我們也不能完全沒有控管而交給這些委外的單位來銷售,包括進出貨、研發商品的審查、倉庫的控管等,這些業務必須由我們的基金這邊自己來作業,所以,我們還是需要那些臨時人力,……

蔣委員乃辛:你講這麼多的事情,其發生的時間點都是在105年之前,我現在的問題是,消合社是在104年解散,所以你需要用人,但我講的是105年的事情,院長在立法院審基金預算時都說以後不再用臨時人員,所以,你剛才講的事情都發生在院長答復之前就已經發生了,已經發生的事,院長還可以說我不再用臨時人員。但是,為什麼現在還有臨時人員?我的疑點在此。

林院長正儀:105年的提案中是要求我們不得再增加,但並沒有說105年……

主席:看來你無法說服我們蔣乃辛委員。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謝謝故宮的人剛才提供一個資訊給我,我才發現我有一個很大的誤解,我一直以為有很多在故宮工作的人是屬於派遣人力,原來你們不是用「派遣人力」四字,而是用「承攬人力」,勞務的工作契約範圍部分,你們講的好像都是做勞務的,但我可以告訴你,你們對徵選進來的人非常嚴格,還要做安全考核,進用之後,如果他有語言專才,還要派駐到其他部門去協助,跟你們所謂的「承攬」不太一樣。我只是要拜託院長,如果有任何勞資糾紛發生時,不要把責任完全都推給這些勞務承攬的公司,故宮一定要以身作則,好不好?

林院長正儀:我們會特別留意,包括委員提到未來要如何把這部分規範在合約裡面。

主席:蔣委員,你覺得故宮林院長的說明……

蔣委員乃辛:第一,我要院長用書面、白紙黑字給我答復,好不好?

何委員欣純:書面啦!

蔣委員乃辛:第二,我們先用凍結的方式處理,等看了故宮的書面之後再決定。

主席:好,第21案至第23案,包括蘇委員巧慧所提的部分,何委員,你的是減列1,000萬哦!

何委員欣純:我可以改凍結。

主席:如果以2億元來看,就尊重何委員所提的,就是整體凍結十分之一,加上書面報告,書面報告送過來之後,如果委員可以同意,基金的部分就可以動支。

蔣委員乃辛:書面報告的部分,請故宮一定要針對問題回答,不要又是隨便回應一下。

主席:故宮要跟蔣委員溝通,因為他長期關注你們人力的配用、使用。

第21案至第23案,以兩億多元來看,就是整體凍結十分之一,加上書面報告。

何委員欣純:好。

主席:處理第24案,這是許委員智傑的提案,係有關專業服務費,他提案減列二分之一,許委員不在場,沒有人要幫他說明?

何委員欣純:不用。

主席:好,本案預算照列。

處理第25案,這是本席所提有關旅運費的提案,本席是提議凍結二分之一,雖然你們剛才給了我一份報告,但是這份報告還是有些問題的,你們說是要去美國,但美國部分明明已經去過了,因為美國青銅捐贈案部分,已經在2月20日通過複審入藏了,表示美國部分你們已經去過了,你們給我的報告跟提供的意見剛好矛盾!

余處長佩瑾:向委員說明,范季融先生是捐贈一件青銅盤給故宮,手續也已經辦完,但他說還有一批東西在家中,要我們去目驗,所以我們是編了兩個人的差旅費,一位是……

主席:我是完全根據你們給我的報告,而在你們3月24日的院務會議紀錄告訴我這部分已經完成,這都是你們的資料告訴我的。

余處長佩瑾:這不是我回答的。

主席:這是我們調出來的資料。因為你們告訴我這22萬元是辦理資料的快遞費,但這部分在3月24日已經OK啦!……

余處長佩瑾:青銅盤是他們送過來,那是捐贈,我們是因為要去目驗捐贈者家裡另外的文物……

主席:對不起,這部分我先凍結,你們送來更詳細的資料之後再議,因為這裡面的說明跟我們查到的資料完全不同,本案先凍結二分之一,請你們提供更詳細的書面資料來告訴我。

余處長佩瑾:是。

主席:有關第26案,係何欣純委員的提案,她提議這60萬元全數凍結。

何委員欣純:我再請教一下,是如同你們所回答我的,這個跟文創的發展、商品設計是有關的?

林院長正儀:是。這個基金也是公家設的基金,正因為如此,所以這些文創賣店變成是沒有租金支出,但沒有租金的話,還是有一些公共服務費用包括清潔費等,所以當初討論時就決定公務預算中的清潔費等,十分之一是由基金來支付。

何委員欣純:你的意思是你們在這個項下的材料及用品費用是用來支援那個部分?

林院長正儀:是。

何委員欣純:好啦,我接受你的說法啦!照列啦!

主席:好,第26案,何委員同意照列。

回到第14案,剛才吳思瑤委員已經跟我溝通過,我們就照以下討論的部分來做總和,第14案做以上處理。

至於第27案,這是何欣純委員的提案,暫時保留。

繼續處理第28、29、30案,分別是蘇巧慧、何欣純、蔣乃辛委員提案有關一般服務費的部分,是否就一併討論?

何委員欣純:請故宮先說明,本席再決定。

林院長正儀:這其中是有關兩個臨時人力,這兩個人力主要是主計部門所需,係針對現金的部分,因為當時是說年度的時候再結算,目前現金部分,除了合作社以外,還包括相關營業,例如OT的廠商,所以,每天都必須要點交現金、記帳、存款,所以是關係到財產,且365天都沒有休息,所以才說需要這兩個人力去協助現金方面的業務。

何委員欣純:這兩個臨時人力的部分,我沒有意見,當然支持,但我還是要提醒你們,有關職場安全、福利,都必須依照法令規定及比照一般的人員。這筆錢是不多,可是你們勞務外包的業務……

主席:又是承攬的問題。

何委員欣純:我們只是要確定這些人員的福利、津貼、工作環境、職場安全等,也提醒故宮必須留意這部分。

主席:蔣委員乃辛不在場,不過他剛才特別提到,他對這部分主張全數減列,請問各位,第27案總的部分,是否減列50萬?因為蔣委員有他的意見。第27案有關管理及總務費用,總共減列50萬,不凍結。

何委員欣純:好。

主席:繼續處理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部分,即吳委員思瑤、何委員欣純及蔡委員培慧分別所提的第31、32、33案,是否一併討論?

何委員欣純:請問,這個一般建築、設備與你的新故宮計畫有沒有關係?

林院長正儀:這個是文物收藏的費用,所以九千多萬元之中,北部院區是3,000萬元,南部院區是6,800萬元。

何委員欣純:OK,你們可否補送書面資料?因為吳思瑤委員上次質詢時就問過你們文物收藏預算及支應的問題。

主席:因為有一些委員提議凍結三分之一,有的凍結800萬元,也有凍結2,000萬元,所以這筆9,820萬元,是否就統一凍結十分之一,加上提書面報告分送所有委員,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主決議第34案的部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林院長正儀:可以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35案,係何欣純委員的提案。

林院長正儀:關於第35案,同意照辦。

主席:同意?

林院長正儀:是。

主席:第36案,也是何欣純委員的提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林院長正儀:關於這部分,剛才跟委員報告過,這是園區景觀維護的費用,當時因為沒有收其租金,是否容我們提書面報告……

主席:主決議本來就是要你們提書面報告。只是你對主決議的文字有沒有要做修正?把要修正的文字提供給我們。最後兩句修正為:「爰此要求故宮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37案。

林院長正儀:同意辦理。

主席:處理第38案。

林院長正儀:同意辦理。

主席:處理第39案。

林院長正儀:同意辦理。

主席:處理第40案。

林院長正儀:同意辦理。

主席:處理第41案。

林院長正儀:同意辦理。

主席:處理第42案。

林院長正儀:同意辦理。

主席:處理第43案。你們已經跟提案人陳委員亭妃委溝通過了?他剛才已經發下給每位委員,是在第3項的部分做了修正,即修正為:「爰建請故宮於一個月內將上開解決方案書面報告送至各委員辦公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44案。

林院長正儀:同意辦理。

主席:處理第45案。

林院長正儀:同意辦理。

主席:處理第46案。

林院長正儀:同意辦理。

主席:處理第47案。

林院長正儀:同意辦理。

主席:處理第48案。

林院長正儀:同意辦理。

主席:處理第49案。

林院長正儀:同意辦理。

主席:本日之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基金部分,全部審查完竣。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日會議做如下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送交各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暨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本委員會負責審查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非營業基金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覆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柯召集委員志恩代表補充說明。

報告委員會,今日議程已處理完畢,謝謝各位,現在散會。

散會(12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