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第4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星期四)9時2分至17時2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高委員志鵬

主席:現在開會,請報告出席人數。

(台下:有異議!)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報告出席人數,有異議什麼?

黃主任秘書素惠:報告聯席會,出席委員56人,已足法定人數。

(台下:有異議!)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6年5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5時29分

地  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鍾佳濱  李麗芬  吳秉叡  陳曼麗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曾銘宗  鄭運鵬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賴士葆  盧秀燕  孔文吉  陳宜民  洪慈庸  李昆澤  吳玉琴  陳歐珀  徐永明  蔣萬安  蔣乃辛  施義芳  蘇震清  黃秀芳  邱志偉  柯志恩  蘇巧慧  余宛如  邱泰源  徐榛蔚  吳思瑤  陳賴素美 王榮璋  許智傑  高金素梅 高志鵬  黃國書  管碧玲  蕭美琴  蘇治芬  林靜儀  陳素月  黃偉哲  吳琪銘  邱議瑩  陳其邁  蔡培慧  洪宗熠  賴瑞隆  陳雪生  姚文智  王惠美  李鴻鈞  何欣純  趙天麟  周陳秀霞 黃昭順  張廖萬堅 陳亭妃  張麗善  林麗蟬  林淑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李彥秀  羅明才  費鴻泰  江永昌  徐志榮  Kolas Yotaka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超明  劉建國  許淑華  陳怡潔  張宏陸  顏寬恒  周春米  楊 曜 

   委員出席79人

請假委員:郭正亮  陳學聖

列席委員:柯建銘  吳焜裕  鍾孔炤  李俊俋  呂孫綾  蔡適應  葉宜津  羅致政  呂玉玲  劉世芳  莊瑞雄  馬文君  林為洲  尤美女  許毓仁  江啟臣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添枝

 

副主任委員曾旭正

 

法制協調中心參事林志憲

 

科長陳嵐君

 

專員溫俐婷

 

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郭翡玉

 

簡任技正徐旭誠

 

專門委員林鐘榮

 

交通部部長賀陳旦

 

政務次長王國材

 

路政司司長林繼國

 

會計處副處長何依栖

 

專門委員蔡惠娟

 

航政司專門委員林榮政

 

簡任技正盧清泉

 

高速鐵路工程局局長胡湘麟

 

主任秘書饒國政

 

鐵路改建工程局代理局長胡湘麟

 

副局長伍勝園

 

臺灣鐵路管理局副局長徐仁財

 

公路總局副總工程司李忠璋

 

中央氣象局主任郭鎧紋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總工程司朱志光

 

觀光局技術組科長周欣毅

 

經濟部常務次長楊偉甫

 

研究發展委員會執行秘書甘薇璣

 

副執行秘書張美惠

 

會計處專門委員王雅玲

 

水利署副署長王藝峰

 

副署長曹華平

 

工業局副局長游振偉

 

能源局主任秘書蘇金勝

 

中小企業處副組長文中元

 

內政部常務次長林慈玲

 

資訊中心技正賴金蘭

 

技士古書瑋

 

地政司地籍科科員張永穎

 

戶政司戶籍作業科約聘研究員王宗隆

 

民政司地方督導科科長周大清

 

營建署副主任於望聖

 

警政署營繕科科長洪錫進

 

技士朱君涵

 

移民署組長黃耀樑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

 

企劃處副處長羅天健

 

技術處簡任技正朱希平

 

工程管理處簡任技正黃志元

 

財政部政務次長蘇建榮

 

政務次長莊翠雲

 

國庫署副署長戴龍輝

 

科技部政務次長蘇芳慶

 

前瞻及應用科技司助理研究員劉佩鈴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

 

公務預算處處長李國興

 

原住民族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鍾興華

 

處長阿浪‧滿拉旺

 

客家委員會產業經濟處副處長陳瑞榮

 

文化部常務次長李連權

 

政務次長丁曉菁

 

文化資產局副局長邱建發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副司長王志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事戴玉燕

 

企劃處簡任技正劉玉文

 

農田水利處簡任技正林柏璋

 

林務局專門委員高宗賢

 

水土保持局簡任正工程司林仕修

 

漁業署企劃組副組長焦正清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寶靜

 

常務次長蔡森田

 

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盧胤雯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副司長蔡誾誾

 

社會及家庭署副組長莊金珠

 

教育部主任秘書陳雪玉

 

體育署組長許馨文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組長蕭奕志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翁柏宗

 

技監鄭泉泙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分析師賴世榮

 

副研究員楊祁

 

助理設計師陳崧銘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任秘書蕭慧娟

 

綜合計畫處專門委員郭箐

 

水質保護處科長張根穆

 

科長邱俊雄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副處長王嶽斌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高召集委員志鵬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楊雅如  專  員 曾淑梅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台下:有異議!)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針對上次會議紀錄……沒有委員以書面提出,議事錄確定,議事錄確定。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請宣讀。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廣泛討論、逐條討論)

(台下:有異議!)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現在繼續併案審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本案4月24日已經詢答結束,現在進行廣泛討論。要發言的委員,請到主席台登記。登記時間到10點半為止,每位委員發言8加2分……4加3分鐘,請大家登記。

(台下:有異議!)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請大家登記,請各位委員登記發言,我們現在進入廣泛討論,請登記發言。

(台下:有異議!)

(台下:沒有人登記啦!)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請大家登記發言。

(台下:有異議!)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廣泛討論沒有人登記發言,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台下:有異議!)

(台下:處理提案!)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請宣讀法案名稱及第一條條文,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行政院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黃委員國昌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法案名稱:強化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賴委員士葆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法案名稱:國家發展建設條例

黃委員國昌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法案名稱:強化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推動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推動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黃委員國昌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提升公共建設服務品質,促進能源轉型,帶動產業升級,平衡城鄉發展、增進經濟效益及厚植人才培育,推動強化國家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李委員鴻鈞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帶動國內整體經濟動能,提升國家工程技術,營造友善生養環境,建構國家食品安全及毒品管制防護系統,推動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改善幼兒生養環境、保障國人食安權益、發展國家建設關鍵技術、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協助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整合,因應未來新生活趨勢,推動具未來性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推動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縮短城鄉差距、推動原住民族產業,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帶動整體經濟動能,促進國內需求,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推動促進轉型之國家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及原漢生活重大差距,突破我國目前經濟瓶頸,推動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依據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四款,特制定本條例。

黃委員昭順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奠定國家未來發展基礎,創造前瞻性國內產業轉型升級環境,帶動整體經濟動能,透過基礎建設,由政府帶頭投資,活化民間投資動力,以人民幸福工程核心價值,落實在地、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帶動整體國家經濟動能,推動促進轉型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帶動國家經濟動能,及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以推動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促進民生環境,推動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徐委員榛蔚等11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振興經濟帶動地方發展,促進產業升級轉型,縮短花東離島地區之城鄉差距,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加速推動國家基礎建設及擘建前瞻科技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強化民間投資動能,帶動整體經濟成長潛能,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推動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帶動整體經濟動能,針對產業發展、人力規劃、總體經濟等國家發展之重大領域進行前瞻計畫,特制定本條例。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因應國際經濟情勢,政府為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推動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改善幼兒生養環境、保障國人食安權益、發展國家建設關鍵技術、帶動國家經濟動能,協助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之發展與整合,因應未來新生活趨勢,推動具未來性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一 條  為改善幼兒生養環境、保障國人食安權益、改善城鄉差距、資源分配不均問題,發展國家建設關鍵技術、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協助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整合,因應未來新生活趨勢,推動具未來性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主席:法案名稱及第一條條文要發言的委員,請到主席台登記,請到主席台登記,現在開始登記。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請開始登記。

(台下:有異議!)

(台下:處理提案!)

(台下:沒有人登記啦!)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請大家就第一條及法案名稱登記發言。

(台下:處理提案!)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請就法案名稱及第一條條文到主席台登記。

(台下:處理提案!)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沒有人登記,請問大家對法案名稱跟第一條條文有沒有意見?

(台下:沒有意見!)

(台下:處理提案!)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那法案名稱跟第一條保留,法案名稱跟第一條保留。

(台下:處理提案!)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現在休息協商,現在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進行第二條,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條條文及委員所提之修正動議。

(台下:有異議)

主席:請要登記第二條發言的委員到主席台登記,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

(台下:有異議)

(台下:會議無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黃委員國昌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執行前瞻基礎建設,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如有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或資源,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相關之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

黃委員昭順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有關原住民族地區之定義,係由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事業主管機關劃定資源治理區域為依據。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目的事業主管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徐委員榛蔚等11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單位,地方執行機關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瞻基礎建設之規劃審議。

二、前瞻基礎建設各期實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前瞻基礎建設之效益評估。

四、建立與在地民眾、團體參與意見表達、協商溝通之機制。

五、中央執行機關各期執行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之編列。

二、各期執行計畫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督導縣(市)政府執行本條例之各項工作。

四、縣(市)政府工作計畫之核定。

五、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上述工作。

地方執行機關依相關法令及權責辦理。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計畫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簡委員東明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但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應嚴格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孔委員文吉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林委員德福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孔委員文吉等1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中央執行機關辦理。

李委員彥秀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執行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但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賴委員士葆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計畫管考單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計畫執行監督單位為立法院,計畫審計單位為中央及地方審計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須定期主動向立法院與中央及地方審計單位提交與專案報告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果。

黃委員國昌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台下:有異議)

主席:你們這樣不管是散會動議或是其他什麼,我都沒辦法處理,我也聽不到你們在講什麼!請你們回座,什麼異議或散會動議,什麼都可以處理。你們先回去坐好啊!你們不回去坐好,我沒辦法處理。

針對第二條,現有委員登記發言,請登記第一位徐委員永明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台下:有異議)

主席:請尊重委員發言!

徐委員永明:請問主席,可以發言了嗎?

(台下:有異議)

主席:請尊重委員發言!

(台下:有異議)

徐委員永明:可不可以請委員會的其他同仁尊重一下我們的發言?能不能請委員會其他同仁尊重我們的發言?能不能請委員會其他同仁尊重我們的發言?

(台下:有異議)

徐委員永明:時代力量黨團對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有非常多不同的看法,可是在目前委員會的狀況之下,很多理性討論空間都沒辦法出來,我們在這裡懇請國民黨給時代力量有發言的機會。

我們是依照委員會程序登記發言,時代力量的立場是認為今天委員會的處理應該回到大體討論的部分,早上進行大體討論時,主席宣告發言登記到10點半,但是因為會場混亂的關係,時代力量無法登記,我們認為程序正義還是相當重要,8年8,000多億元的預算,我想民眾會非常在乎我們在立法院的表現是不是能進行實質審查,所以時代力量希望委員會召委能重回大體討論的程序,讓我們好好討論一下,整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是不是應該更完整?在計畫部分,行政院是不是應該要有更完整的討論?

院長表示願意逐項討論時,時代力量希望院長在編列預算之前能到院會來報告,以解決目前朝野的僵局。如果政委們都能來協商,院長是不是可以來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接受朝野立委的質詢?我想這樣民眾會更支持,也會更了解新政府對於所謂基礎前瞻計畫的看法。

時代力量的立場認為這個應該改名為強化基礎建設計畫,應該把8年的規模變成二階段、4年審議一次,今天很高興知道行政院的立場是認為二年審議也是可以接受的,我覺得這也是一種進步。

至於財務紀律這一塊,是不是可以請行政部門……

主席:時間到了!

徐委員永明:今天有很多官員到場,關於我們的很多主張,希望行政院的官員能做些回應。

主席,是不是可以請陳添枝主委上台做些回應?

主席:徐委員,你的發言時間到了。

現在請黃委員國昌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有異議,我們有異議!

莊委員瑞雄:(在台下)別人要發言,你們就一直有異議!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有異議,主席議事不公!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黃委員國昌:主席,你是不是應該先處理剛剛徐永明委員所提出的問題?今天早上你宣布要進行大體討論,結果根本連登記的機會都沒有,然後整個程序就結束了,這件事情是不是先請主席處理。

(台下:會議無效)

主席:如果你們有辦法可以請國民黨委員回去坐好的話,什麼都可以開始,現在問題是沒辦法!

黃委員國昌:既然都已經開放登記了,我們要求的很簡單,是不是重新從大體討論開始……

主席:現在進行到第二條,你們登記的是第二條的發言,請就第二條的部分發言,好不好?

黃委員國昌:主席,對不起,這樣沒有辦法接受!你剛剛也承認,之前要進行大體討論時,你在宣布的時候,大家想要登記但卻連登記的機會都沒有,現在既然已經開始登記了,我拜託主席,是不是可以把程序走好,從大體討論的登記開始?這是剛剛徐永明委員上台所講的第一個程序問題。

(台下:會議無效)

(台下:程序瑕疵)

主席:我們確定今天所有程序都照議事規則、議事規範,全程也都有錄音、錄影。

國民黨委員,請你們不要干擾其他委員的發言權利。

(台下:會議無效)

主席:請議場幹事維護秩序,也請媒體朋友配合,不要推擠。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民進黨永遠只有這一招……

主席:現在是黃國昌委員的發言時間,請林為洲委員不要干擾。

黃國昌委員,請繼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對不起。剛剛那件事情沒有處理完,在這樣的狀況下去算我的發言時間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而且毫無任何意義!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我們有提出散會動議,你也沒處理,你有處理嗎?我們提出的散會動議,你也沒有處理!散會動議應該要最優先處理,你也沒有處理!

主席:我講過了,你們如果繼續擋在前面的話,我沒辦法處理。剛剛講過了,你們先回去坐好,我就馬上處理散會動議,否則我也沒辦法處理。

(台下:會議無效)

吳委員思瑤:(在台下)你們到底要不要處理散會動議?

(台下:會議無效)

葉委員宜津:(在台下)先把散會動議拿出來啦!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你們自己先回座,哪有都站在那邊的!

主席:沒關係,你們要處理散會動議,那我們就來處理。

請問各位,贊成散會者請舉手。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點名表決!6個委員會聯席喔!

主席:你們沒有坐好,連清點人數都沒有辦法清點啊!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點名表決!

鄭委員運鵬:(在台下)你們先坐好,再來點名啦!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早上蔣萬安委員的提案,主席到現在都沒有處理,主席處理議事不公,會議無效!主席處理會議議事不公,從早上我們送案到現在都還沒有處理……

莊委員瑞雄:(在台下)因為你們都在鬼叫!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主席處理會議無效!民進黨自己不回座位,為什麼把立法院像動物園一樣的搞!主席會議無效!有異議!

(台下:會議無效)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早上蔣萬安委員案子送過來,就被你們……

主席:好,沒關係,你們要點名表決也可以。

蘇委員震清:(在台下)已經要處理散會動議了,你還在講!

主席:現在處理散會動議,進行點名表決。

(台下:會議無效)

主席:現在開始點名表決,唸到名字的委員請表示贊成或反對。

李委員麗芬(反對)

陳委員曼麗(反對)

邱委員泰源(反對)

蘇委員巧慧(反對)

陳委員明文(反對)

鄭委員寶清(反對)

曾銘宗委員(……)

主席:曾銘宗委員你也搞不清楚要贊成還是反對,對不對?沒有意見?所以你也搞不清楚嘛!因為你們自己弄到這麼吵!

鄭委員運鵬(反對)

吳秉叡委員(反對)

柯志恩委員(贊成)

吳委員琪銘(反對)

王委員榮璋(反對)

李委員昆澤(反對)

邱委員議瑩(反對)

陳賴委員素美(反對)

趙委員天麟(反對)

周委員春米(反對)

鍾委員佳濱(反對)

賴委員瑞隆(反對)

陳委員宜民(不在場)

洪委員宗熠(反對)

何委員欣純(反對)

管委員碧玲(反對)

陳委員亭妃(反對)

張委員宏陸(反對)

吳委員玉琴(反對)

洪委員慈庸(反對)

徐委員永明(反對)

Kolas Yotaka委員(反對)

李委員彥秀(贊成)

張廖委員萬堅(反對)

高委員志鵬(反對)

吳委員思瑤(反對)

蔡委員培慧(反對)

余委員宛如(反對)

郭委員正亮(反對)

陳委員歐珀(反對)

蘇委員治芬(反對)

陳委員瑩(反對)

陳委員其邁(反對)

許委員智傑(反對)

黃委員國書(反對)

林委員淑芬(反對)

王委員惠美(贊成)

黃委員秀芳(反對)

林委員靜儀(反對)

林委員俊憲(反對)

蕭委員美琴(反對)

施委員義芳(反對)

邱委員志偉(反對)

陳委員素月(反對)

陳委員學聖(不在場)

林委員岱樺(反對)

黃委員偉哲(反對)

江委員永昌(反對)

姚委員文智(反對)

周陳委員秀霞(不在場)

孔委員文吉(無意見)

蔣委員乃辛(……)

黃委員昭順(……)

高委員金素梅(不在場)

趙委員正宇(不在場)

劉委員建國(反對)

黃委員國昌(反對)

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反對)

費委員鴻泰(……)

賴委員士葆(……)

張委員麗善(不表示意見)

許委員淑華(……)

簡委員東明(……)

陳委員超明(不表示意見)

徐委員榛蔚(不表示意見)

徐委員志榮(贊成)

鄭天財委員(不表示意見)

蔣委員萬安(不表示意見)

顏委員寬恒(贊成)

陳委員怡潔(不在場)

羅委員明才(不表示意見)

蘇委員震清(反對)

林委員德福(不表示意見)

楊委員曜(反對)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早上的提案,你現在才處理,中間開的會是開什麼會?算不算有開會?以後這樣子提案可以5到6小時後再來處理,繼續進行會議,還可以唸條文,還可以大體討論,這樣子會議當然無效!會議無效!

黃委員昭順:會議無效啦!

邱委員議瑩:(在台下)中間哪有開會,你見鬼啦!你見鬼啦!中間哪有開會啊!你神經病啊!中間哪有開會啊!

主席:散會動議案經在場出席委員69人表決,表決結果:贊成者9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7人,反對者過半數,本案不通過。

現在繼續開會。請第三位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這樣不行啦!我剛剛的時間根本沒有用,怎麼會到第三位?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發言時間3分鐘。

黃委員國昌:中國國民黨,你們不要這樣好不好?中國國民黨,可以讓大家講話嗎?你們在那邊就吹哨子,這樣真的是在監督嗎?你們這樣真的是在監督嗎?你們監督的方法只會喊「會議無效」,只會吹哨子嗎?人民選你們來,就是讓你們在那邊喊「會議無效」、吹哨子嗎?展現出一點實質監督的能力好不好?

主席,這樣處理,我不接受,中國國民黨不要鬧了啦!

(台下:會議無效)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我剛才不是在要求主席做這件事嗎?不是要求回到大體討論嗎?你們這樣只是在掩護他們不要硬幹而已!

主席:請在場委員維持秩序,尊重其他委員發言,好不好?

黃委員國昌:展現出一點在野黨應該有的樣子啦!這就是你們在野黨的樣子嗎?吹哨子、喊會議無效,笑死人了!你根本就是在掩護他們。主席剛剛那樣的裁示我不接受,根本沒辦法講話,時間怎麼可以這樣扣?我絕對不接受。

(台下:會議無效)

林委員德福:是民進黨霸占主席台,你不要亂批,批錯了黨。黃國昌委員,是民進黨霸占主席台。

黃委員國昌:該要求民進黨做的,時代力量從來沒有停止過。回去大體討論,沒有實質進行的時間請扣回來,不可以這樣硬幹。

莊委員瑞雄:好啦,時代力量跟國民黨打一架。

陳委員超明:會議無效,發言有效嗎?發言無效就不要發言。

黃委員,我等你好久了,你怎麼現在才出現?

黃委員國昌:我一大早就在這裡了,不要在那裡含血噴人,早上都是你們在鬧,連講話的機會都沒有。

林委員為洲:散會動議我們還有很多個,繼續處理呀!你們處理早上的,我們還有下午的,有100個,繼續處理呀!

主席:黃國昌委員,你們剛才登記的是第二條的發言,所以現在如果你沒有改連署,我就再給你3分鐘,請你就第二條的部分發言,因為你剛才登記的就是第二條的發言。好不好?我再給你3分鐘。

黃委員國昌:主席,前面大體討論你有給大家登記的機會嗎?你根本沒有給大家登記的機會,我只有到第二條才有機會上去登記。你要給我發言,可以呀!實質進行呀!有請陳添枝上來回答問題,時間請停止!時間請停止!

有請陳添枝上來進行實質的詢答,而且時間請停止!這樣無意義的跑時間,絕對不接受。

莊委員瑞雄:虧你書都讀到博士了,大體討論還要叫人家詢答。

吳委員秉叡:他是故意配合國民黨,這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程序狂的書呆子,一種就是故意要用這種講法配合國民黨來杯葛議程。

(台下:會議無效)

吳委員秉叡:他們說建設不能規劃超過4年,超過4年的建設規劃,他們全部都不要,以後台灣任何的政府都不會有超過4年的建設,而任何一條協議都超過4年呀!

(台下:會議無效)

主席:時間到了,既然沒有發言……

黃委員國昌:我剛才說過了,沒有實質進行的時間不能接受,這樣光跑時間是沒有意義的。

主席:沒有辦法發言,我們保留送院會處理。

請宣讀第三條條文及委員所提之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黃委員國昌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負責基礎建設之統籌規劃及審議;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城鄉發展差距,合理分配經費。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就業情形、稅收情況、城鄉差距、推展多元文化、推動產業發展等,合理分配經費。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管考;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動支。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

地方執行機關之預算應由中央執行機關全額補助。

黃委員昭順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推動及管考;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評估、審查、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統籌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向中央提報各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執行由中央機關核定之基礎建設計畫,並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始得動支。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向中央提報各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由中央執行機關核定之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動支。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發展、城鄉差距,合理分配經費。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始能動支。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向中央提報各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由中央執行機關核定之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動支。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動支。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簡委員東明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盧委員秀燕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負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規劃及編列與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孔委員文吉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民代表會通過後動支。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各級政府自償率能力,合理分配經費。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向中央提報各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由中央執行機關核定之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孔委員文吉等1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前瞻基礎建設之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羅委員明才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合於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並備齊本法第五條明定之各項報告,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預算程序得編列配合相關預算後,報請中央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五條報行政院核定。

李委員彥秀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負責整體建設之規劃及分配;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具體計畫之研擬及預算編列;地方執行機關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相關預算配合,但須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始得動支。

柯委員志恩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賴委員士葆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依預算程序採分期編列相關預算及推動,除第一期計畫預算外,各期計畫預算須經審計部審定前期計畫執行效益,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向中央提報各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由中央執行機關核定之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採分期編列相關預算,除第一期計畫預算外,各期計畫預算須經各該直轄市、縣(市)審計單位審定前期計畫執行效益,並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動支。

黃委員國昌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負責基礎建設之統籌規劃及審議;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城鄉發展差距,合理分配經費。

主席:請登記發言,如果沒有人登記,第三條保留。

(台下:有異議)

(台下:會議無效)

主席:宣讀第四條條文及委員所提之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陳委員曼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與交通管理。

二、水環境建設與保育。

三、綠能、節能與智慧電網建設。

四、數位與文化建設。

五、城鄉與氣候智慧農業建設。

六、國土與生態復育。

黃委員國昌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人才培育建設。

前項各款之各分項計畫,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

一、帶動技術創新及產業升級。

二、增進水資源使用效率。

三、促進能源轉型。

四、提升經濟效益及未來競爭力。

五、帶動在地產業,平衡城鄉發展。

六、有效培育符合國家未來需求之人才。

李委員鴻鈞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友善生育環境建設。

七、國家食品安全及毒品管制防護系統。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前瞻基礎建設,指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計畫或依其他法律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或有利提升居住生活環境品質之社會基礎建設。各建設項目應符合左列原則之一:

一、能改善幼兒生養環境,解決少子女化危機。

二、能有效保障國人食品安全衛生權益,促進國內食品生產流程、組織運作、品質檢驗之改良,建設無毒家園。

三、能保護自然環境,降低對環境之破壞。

四、能提升居住生活環境品質,符合未來新生活趨勢所必需。

五、能促進產業升級並提升國家競爭力,且具時間急迫性。

六、能促進開發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於未來國內外產業發展中產生領導性或策略性技術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幼兒生養環境建設。

二、無毒家園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軌道建設。

五、水環境建設。

六、數位建設。

七、城鄉建設。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部落經濟及發展建設。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前項所提項目,均須達成強化國家競爭力之目標。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危險瓶頸道路建設。

三、水環境建設。

四、綠能建設。

五、數位建設。

六、城鄉建設。

七、原住民族建設。

八、幼兒養育人口計畫。

黃委員昭順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運輸建設。

二、水資源環境建設。

三、綠能減碳建設。

四、數位科技建設。

五、城鄉均衡建設。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建設。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列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民生建設。

陳委員宜民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前項之項目下各分項計畫,應符合下列前瞻性原則之一者:

一、有助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有助增進能源及水資源使用效率。

三、有助減少溫室氣體及汙染物質排放量。

四、有助促進社區營造及文化保存。

五、有助增進技術創新及產業轉型。

六、有助增進偏鄉生活機能及在地產業發展。

徐委員榛蔚等11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指符合下列原則之公共建設項目。

一、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能發揮經濟效益、提升國家經濟競爭力、帶動地方發展、促進產業升級轉型、增加就業機會、縮短城鄉差距及具未來前瞻發展性,對振興經濟之效益顯著者。

二、計畫對花東及離島偏鄉地區基礎建設有實質改善者。

前項規劃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擬具各項必要之說明與效益評估報告,作為立法院審議之參考。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環島高速路網建設。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離島建設。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計畫之項目如下:

一、建設類

1.軌道建設。

2.水環境建設。

3.綠能建設。

4.數位建設。

5.城鄉建設。

二、計畫類

1.人才培育暨留才計畫。

2.電子、生技、傳產、能源、化工、金融之產業轉型計畫。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前瞻基礎建設,指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計畫或依其他法律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或有利提升居住生活環境品質之社會基礎建設。基礎建設項目應符合左列原則之一:

一、能改善幼兒生養環境,解決少子女化危機。

二、能有效保障國人食品安全衛生權益,促進國內食品生產流程、組織運作、品質檢驗之改良,建設無毒家園。

三、保護自然環境,減輕或避免對環境之干擾與破壞。

四、提升國人居住生活環境品質,符合未來新生活趨勢所必需。

五、能促進產業轉型或升級,並提升國家競爭力且具時間急迫性。

六、能開發或提升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並於未來國內外產業發展中產生領導性及策略性技術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幼兒生養環境建設。

二、無毒家園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軌道建設。

五、水環境建設。

六、數位建設。

七、城鄉建設。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前瞻基礎建設,指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計畫或依其他法律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或有利提升居住生活環境品質之社會基礎建設。各建設項目應符合左列原則之一:

一、能改善幼兒生養環境,解決少子女化危機。

二、能有效保障國人食品安全衛生權益,促進國內食品生產流程、組織運作、品質檢驗之改良,建設無毒家園。

三、能保護自然環境,降低對環境之破壞。

四、能提升居住生活環境品質,符合未來新生活趨勢所必需。

五、能促進產業升級並提升國家競爭力,且具時間急迫性。

六、能促進開發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於未來國內外產業發展中產生領導性及策略性技術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幼兒生養環境建設。

二、無毒家園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軌道建設。

五、水環境建設。

六、數位建設。

七、城鄉建設。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前項第五款城鄉建設,應考量城鄉差距,優先以非直轄市地區辦理。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簡委員東明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原住民族地區建設。

盧委員秀燕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交通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盧委員秀燕等1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食品安全建設。

孔委員文吉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原住民族地區建設。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中央政府辦理本條例特別預算案,應優先編列本條例施行前已核定之計畫經費。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有異議!

陳委員雪生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離島建設。

孔委員文吉等1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各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李委員彥秀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數位建設。

二、綠能建設。

三、水環境建設。

四、生技建設。

五、軌道建設。

六、城鄉建設。

賴委員士葆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國家發展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交通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能源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黃委員國昌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人才培育建設。

前項各款之各分項計畫,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

一、帶動技術創新及產業升級。

二、增進水資源使用效率。

三、促進能源轉型。

四、提升經濟效益及未來競爭力。

五、帶動在地產業,平衡城鄉發展。

李委員鴻鈞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友善生育環境建設。

七、無毒家園建設。

八、新農業建設。

林委員岱樺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產業創新。

七、人才培育建設。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主席不公,會議無效。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會議無效!

主席:你們說我不公,現在處理你們的動議。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早上不處理,到下午才來處理!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有異議!有異議!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有異議!有異議!

主席:第四條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散會動議待會再來處理,現在不處理。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有異議!有異議!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有異議!有異議!

主席:徐委員永明所提程序異議,要重回廣泛討論,因為現在已經進行逐條討論,基於主席的職權,沒有辦法處理;黃委員國昌所提認為發言時間被干擾,無從進行,主席已經盡力主持,維持會場秩序,因為在場同仁……

黃委員國昌:(在台下)主席現在的裁示,無法接受!

主席:主席依職權裁示,不予處理!

黃委員國昌:(在台下)你們現在是要聯手打假球就對了!

主席:鄭委員天財等人所提本次會議,依議事規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提出異議語焉不詳,完全看不懂,也沒有辦法處理!

黃委員國昌:(在台下)主席,你今天這樣宣告,我沒辦法接受!

主席:鄭委員天財另提出本次會議未依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十六條,未依立法院規則進行……,也是一樣,沒有明確指出哪裡有異議,我這邊裁示,不予處理!

繼續宣讀第五條條文及委員所提之修正動議。

曾委員銘宗:(在台下)有異議!有異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陳委員曼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公民參與、生態補償、碳中和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並導入綠色採購、循環經濟概念,促進產業間的資源整合與資源循環利用,帶動產業轉型發展。

本預算規劃階段應舉辦北、中、南、東、離島區域行政聽證會,廣納公民與專家意見。本計畫興建之公共工程應有十年以上經營與保固之規劃,並分區域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成立推動小組與工作小組,逐年管考是否達成預期目標。所有計畫應全數列管,上網公告目標達成率、經營與保固狀態。

蕭委員美琴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產業經營、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與提國內相關產業經營效益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蘇委員治芬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評量指標,依據環境保護、循環經濟、社會公平原則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本計畫應整體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各分項計畫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中央執行機關於各分項計畫決定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辦理聽證。

第一項評量指標,由主管機關定之。

黃委員國昌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基礎建設計畫應遵循各級國土計畫與區域計畫之指導,於先期規畫階段應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若基礎建設計畫與國土計畫及區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由主管機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基礎建設計畫,應就其目標、範圍、執行策略及進度、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與後續財務規劃、預期效益、風險管理、退場機制等詳實規劃,並視計畫性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報告,應由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會商,從經濟效益、財務分析、環境影響、工程技術及人權影響評估等層面進行審議。

中央執行機關應於第三項所訂之審議進行前,通知於第二項規劃之計畫範圍內相關利害關係人,辦理計畫公聽會。

主管機關進行第三項所訂之審議前,應公告第二項之計畫內容及報告,利害關係人及公民團體得於公告後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就其陳述之意見,該計畫之中央執行機關應予回覆,必要時並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辦理聽證。

適用本條例計畫涉及人民土地之徵收或房屋之拆遷,執行機關應於第三項所訂之審議前舉行聽證。

主管機關應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設置專區,提供具可近性之完整資訊,主動公布第五條第二項所列包含: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在內之計畫報告,並定期公告執行進度及成果。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於施行期間內,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研提前項計畫時,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項目標及衡量標準提出計畫,再共同研商評估其可行性與效益,依優先順序列入計畫。必要時並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前項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報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會商,從經濟、財務、環境、技術及維護多元文化等層面進行審議。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前項基礎建設計畫之辦理,應經聽證程序。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本條例施行前,行政院已核定執行之計畫,應由行政院繼續編列一般預算辦理,不得列入前瞻計畫。

黃委員昭順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本計畫之各項目建設推動情形應於核定後,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工作執行概況與進度專案報告。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項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各分項計畫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公開及聽證程序。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各分項計畫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

前項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擬定、確定、聽證、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陳委員宜民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就第四條第二項之前瞻性原則、執行策略、資源需求及使用效率、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人權影響評估、法規及計畫調和等詳實規劃,分別擬具前瞻性與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前項報告應公告之。人民或公民團體,得於中央執行機關公告後六十日內,向行政院提出相對應之民間報告。

前項民間報告其內容或結論與中央執行機關第一項報告有實質差異時,主管機關應於中央執行機關公告後十日後,舉辦聽證會。

前項聽證會應邀請中央執行機關、民間報告提出者、利害關係人、公民團體、學者專家、相關從業人員與社區居民參加,其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經立法院同意後施行。但關於人民參與之保障,不得低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之規定。

第五條之一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整體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各分項計畫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徐委員榛蔚等11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除前項規定外,依據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計畫性質及需要,得辦理公民參與機制。

前項公民參與機制由行政院定之。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及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各項計畫前,如該計畫涉及土地徵收事宜,應先徵得全體土地所有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地方執行機關之同意,方得為之。如該建設有破壞當地環境、自然、人文之虞者,中央執行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舉辦聽證程序。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定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前項可行性研究與綜合規劃報告,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會商,進行經濟、環境、財務、技術面審議。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於施行期間內,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研提前項計畫時,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項目標及衡量標準提出計畫,再共同研商評估其可行性與效益,依優先順序列入計畫。必要時並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人口數量、就業情形、失業狀況及發展需求、財政收支、區域發展、城鄉差距等因素,並以公平原則,合理分配預算。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於施行期間內,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研提前項計畫時,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項目標及衡量標準提出計畫,再共同研商評估其可行性與效益,依優先順序列入計畫。必要時並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使用期間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研提前項計畫時,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項目標及衡量標準提出計畫,再共同研商評估其可行性與效益,依優先順序列入計畫。必要時並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

簡委員東明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若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事前應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意見,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盧委員秀燕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並視計畫性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並提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報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會商,並從經濟、財務、環境、技術面進行審議。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前項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報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會商,從經濟、財務、技術面進行審議。

林委員德福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技術移轉程度、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並視計畫性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64條之規定辦理公開及聽證程序。

前項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擬定、確定、聽證、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孔委員文吉等1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李委員彥秀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研擬整體發展計劃之方向應報行政院核定;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開核定方向辦理建設計畫,並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應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前項計畫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公開及聽證程序。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整體辦理政策環境響評估,各分項計畫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柯委員志恩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行政院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設置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審議委員會。

前項計畫審議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其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經計畫審議委員會審核後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賴委員士葆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各分項計畫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每項計畫應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成本效益與風險分析,以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並完成數場公開及聽證會議暨相關程序。

前項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擬定、確定、聽證、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吳委員思瑤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前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內容涉及興建公共設施者,應評估計畫內容運用現有閒置公共設施之可行性,行政院應納為核定計畫之重要依據。

黃委員國昌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基礎建設計畫應遵循各級國土計畫與區域計畫之指導,於先期規畫階段應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若基礎建設計畫與國土計畫及區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由主管機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基礎建設計畫,應就其目標、範圍、執行策略及進度、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與後續財務規劃、預期效益、風險管理、退場機制等詳實規劃,並視計畫性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報告,應由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會商,從經濟效益、財務分析、環境影響、工程技術及人權影響評估等層面進行審議。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審議前,應公告報告內容,利害關係人及公民團體得於公告後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就其陳述之意見,主管機關應予回覆。

適用本條例計畫涉及人民土地之徵收或房屋之拆遷,執行機關應於第三項審議前舉行聽證。

林委員岱樺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含關鍵技術盤整)、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含產業升級評估、產業鏈國有化評估)、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並逐年建立相關績效指標。

主席:針對第五條,沒有委員登記發言。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台下:有異議)

主席:現在處理鄭委員天財等提案。

鄭委員天財等提案:

本次會議未依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進行提出異議,會議無效。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曾銘宗  徐榛蔚  王惠美  蔣乃辛  蔣萬安  林麗蟬

主席:本提案認為本次會議未依……

(台下:議事不公)

主席:說議事不公的話,為什麼要叫我處理?莫名其妙,該提案認為本次會議未依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進行,提出異議。會議無效。本席剛才特別看了一下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僅規定擺設,與主席主持議事沒有任何關係,因此,本席裁示:本案不予處理。請大家搞懂規則,這個會議室規則是規定桌椅如何擺設,跟主席主持議事無關,不要連這個都拿來提異議,好不好?笑死人!

繼續宣讀第六條條文及委員所提之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黃委員國昌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執行機關申請年度經費時,應參酌計畫重要性、計畫成熟度、計畫執行力、施政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因素,進行審議,覈實分派經費需求,排列計畫優先順序,提報行政院通盤核議。

行政院應根據前項核議之結果,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

依本條例已執行之計劃,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檢具上一年度計劃執行績效報告。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並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並聘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參與。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各縣市人口數量、失業情形、財務狀況、發展需求及執行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預算。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中央執行機關應優先辦理原住民族部落之建設,不應以競爭方式審議。

黃委員昭順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另行政院應成立專案小組,負責計畫推動與督導,並指派副院長乙員擔任召集人,納編相關部會首長,定期召開會議整合窒礙加速推動。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中央執行機關應納入縣市成長、地方賦稅貢獻、區域均衡、城鄉差距等因素,以公平、重新分配之原則,適當配置該特別預算。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人口成長、失業情形及發展需求、財政情形、區域發展、城鄉差距等因素,並以公平原則、合理分配預算。

徐委員榛蔚等11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前瞻基礎建設之各項公共建設項目進行規劃時,應由各計畫之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及各地方政府代表共同參與。

為規劃前項之前瞻基礎建設公共建設項目,行政院得設跨部會之計畫小組,其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及前項跨部會小組規劃、行政院核定事項及中央主管機關要求辦理具體規劃及公民參與,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前項先期作業審查程序,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前項前期作業審查程序,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執行機關申請經費時,應參酌計畫重要性、計畫成熟度、計畫執行力、施政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進行審議,覆實分派經費需求,排列計畫優先順序,提報行政院通盤核議。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並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審查。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人口數量、人口結構、失業情形及發展需求、產業結構、財政情形、區域發展、城鄉差距等因素,並以公平原則,合理分配預算。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財政情形、區域發展、城鄉差距等因素,並以公平原則分配預算。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簡委員東明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盧委員秀燕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執行機關申請年度經費時,應參酌計畫重要性、成熟度、執行力、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進行審議,覈實分派經費需求,排列計畫優先順序,提報行政院通盤核議。

第一項先期作業審查程序,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執行機關申請年度經費時,應參酌計畫重要性、計畫成熟度、計畫執行力、施政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進行審議,覈實分派經費需求,排列計畫優先順序,提報行政院通盤核議。

林委員德福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前項先期作業審查程序,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執行機關申請經費時,應參酌計畫重要性、計畫成熟度、計畫執行力、施政優先性、技術移轉程度、對民眾居住權與財產權衝擊及預算額度等,進行審議,覈實分派經費需求,排列計畫優先順序,提報行政院通盤核議。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人口數量、失業情形及發展需求、財政情形、區域發展、城鄉差距等因素,並以公平原則,合理分配預算。

孔委員文吉等1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之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李委員彥秀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應依前條例行政院核定整體發展計畫辦理預算分配項目。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符合前項預算分配及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賴委員士葆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中央執行機關應審酌實際前瞻發展需求,確實檢討效益評估後,合理分配核准預算。

黃委員國昌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執行機關申請年度經費時,應參酌計畫重要性、計畫成熟度、計畫執行力、施政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因素,並納入人才培育考量,進行審議,覈實分派經費需求,排列計畫優先順序,提報行政院通盤核議。

行政院應根據前項核議之結果,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

依本條例已執行之計劃,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檢具上一年度計劃執行績效報告。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主席:第六條有沒有委員要登記發言?如果沒有的話,第六條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有異議,會議無效。

(台下:會議無效)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有鑑於第七條的核心條文朝野黨團歧見仍深,所以希望各黨團能夠就第七條以後的核心條文繼續進行協商,也希望各位同仁能夠維持秩序。就時代力量黨團指責沒辦法發言的事情,其實跟剛才羅委員說他聽不清楚一樣,都是因為委員製造噪音所致。希望未來的議程中,大家能夠遵守議事規範,現在散會。

散會(17時29分)

附錄

1、點名表決

依議事規則第35條提出進行點名表決。可否敬請公決。

提案人:柯志恩  黃昭順  林麗蟬  張麗善  賴士葆  蔣乃辛  王惠美  蔣萬安  

2、程序異議

有鑑於106年5月11日聯席委員會未經廣泛討論,即進入逐條討論,為明顯會議瑕疪,爰提案程序重回廣泛討論。

    徐永明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3、

本人於第二條逐條討論時間之發言,事實上根本無從進行,其所為的時間進行及主席終結之宣告,應均屬無效,應回復本人應有時間並重新接續進行。茲正式提出異議,要求主席處理。

黃國昌  徐永明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4、

本次會議未依議事規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進行,提出異議。可否敬請公決。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曾銘宗  徐榛蔚  王惠美  蔣乃辛  蔣萬安  林麗蟬

5、

本次會議完全未依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至第十六條未依立法院議場規則進行。提出異議,請公決。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曾銘宗  徐榛蔚  王惠美  蔣乃辛  蔣萬安  林麗蟬

6、散會動議

依議事規則第26條提出散會動議。可否 敬請公決。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曾銘宗  徐志榮  林麗蟬  王惠美  許淑華  陳超明  張麗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