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星期一)9時至10時1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1時14分;5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6分、下午2時至11時16分;5月4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2時3分、下午2時至5時5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葉宜津  王育敏  廖國棟  李俊俋  鍾孔炤  段宜康  蔡易餘  吳志揚  尤美女  柯建銘  楊鎮浯  劉櫂豪  林為洲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江啟臣  羅致政  鍾佳濱  呂玉玲  王惠美  鄭天財  孔文吉  柯志恩  林德福  許淑華  許毓仁  盧秀燕  張麗善  王定宇  劉世芳  陳明文  管碧玲  馬文君  蕭美琴  黃昭順  林麗蟬  蔣萬安  徐榛蔚  蔣乃辛  何欣純  羅明才  莊瑞雄  高金素梅 顏寬恒  邱志偉  周陳秀霞 簡東明  王榮璋  陳宜民  李彥秀  陳曼麗  費鴻泰  徐志榮  李鴻鈞  陳學聖  黃國昌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雪生  洪慈庸  吳思瑤  呂孫綾  陳超明  周春米  賴士葆

   委員列席51人

列席官員:

銓敘部部長            周弘憲

 

   政務次長          林文燦

 

   退撫司司長         呂明泰

 

考試院簡任秘書          林啟貴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處長 林素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羅莉婷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        陳大偉(5月1日)

 

      檢察官        蔡麗清(5月3日)

 

      主任檢察官      宋文宏(5月4日)

主  席:段召集委員宜康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二)民進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三)委員段宜康等24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及(五)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案。

決議:

一、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三、第一章章名、第一章第一節節名、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一章第二節節名、第六條、第九條、第一章第三節節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二章章名、第二章第一節節名、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章第二節節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二章第三節節名、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三章章名、第三章第一節節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三章第二節節名、第五十四條(含附表四)、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第三章第三節節名、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四章章名、第四章第一節節名、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第四章第二節節名、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五章章名、第九十一條及第六章章名,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委員林為洲、鄭天財等5人所提第二條修正動議,經表決,在場出席委員11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7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委員吳志揚、陳學聖等6人所提第十五條修正動議,經表決,在場出席委員7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四、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 一 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依本法行之。

五、第四條,照考試院提案,除第一款修正為「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第六款保留送院會處理外,餘照案通過。

六、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照考試院提案通過;考試院提案第四項、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及委員林為洲、柯志恩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七、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照考試院提案,除第一項末句「共同釐訂之」修正為「共同釐訂並公告之」外,餘照案通過;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保留送院會處理。

八、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五章章名、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五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均不予採納。

九、第十條,修正如下:

第 十 條  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

本法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事項及前項專責單位型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十、第十五條,照考試院提案,除第一項修正為「公務人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外,餘照案通過。

十一、第十七條,修正如下:(委員廖國棟、鄭天財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項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送銓敘部核備。但減低後之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

前項危勞職務認定標準,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三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十二、第十八條,照考試院提案,第一項序文末句「得准其自願退休」修正為「應准其自願退休」外,餘照案通過。(委員廖國棟、鄭天財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項保留送院會處理)

十三、第十九條,修正如下:(委員廖國棟、鄭天財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項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前項所定年齡,於擔任危勞職務者,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送銓敘部核備。但減低後之年齡不得低於五十五歲。

前項危勞職務認定標準,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認定之。

公務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十四、第二十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七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但經司法機關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務機關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公務人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第一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指具有考核權責之機關。

十五、第二十一條,照考試院提案,除第二項第一款修正為「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外,餘照案通過。

十六、第二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二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前項資遣規定。

十七、第二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三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其服務機關首長初核後,送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再由服務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遣者,其服務機關首長考核予以資遣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前二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認定之;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認定之。

十八、第二十七條,條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條文中附表一照民進黨黨團及委員段宜康等24人提案通過。

(第二十七條附表一,經表決,在場出席委員6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者0人,贊成考試院及親民黨黨團提案者2人,贊成民進黨黨團及委員段宜康等24人提案者4人,照民進黨黨團及委員段宜康等24人提案通過。)

十九、第三十一條(含附表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含附表三)、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第九十條(含委員李俊俋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四章第四節節名及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八條、委員王育敏等3人及委員吳志揚、曾銘宗等4人分別所提第九十三條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十、第三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二條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本法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

一、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因前款以外之情形,以致傷病且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二十一、第四十條,照委員段宜康等24人提案,除將第二項末「未依本條規定如期完成撥付者,由中央政府補足之。」等文字刪除外,餘照案通過。

(本條經表決,在場出席委員8人,贊成委員段宜康等24人提案者6人,贊成考試院提案者2人,照委員段宜康等24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十二、第四十一條,照親民黨黨團提案通過。

二十三、第四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五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二十四、第五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五十六條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位止。

前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第一項領受人屬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得檢同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已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證明,依第六十二條所定給與比率,申請終身給卹;其屬已成年子女者,並應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十五、第六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六十一條  亡故公務人員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應給與之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二十六、第六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六十五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二十七、第六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六十六條  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但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

二、資遣給與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遺屬年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五、首期月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前項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資格之查驗、發放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二十八、第六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經濟成長率、消費者物價指數、退撫基金投資績效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二十九、第六十九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十、第八十條,修正如下:

第八十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其執行日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後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者,自判決書送達該主管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二、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前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但尚未執行者,自懲戒處分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三十一、第八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八十二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公務人員年資業依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十二、第八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八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職)時,得併計原公務人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月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

二、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第二項人員於第二項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前條及第二項人員於月退休金支領期間死亡者,其遺族不適用本法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規定。

三十三、考試院提案第八十四條,不予處理。

三十四、第八十四條,照考試院提案第八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八十四條  依前二條規定支領退休金者,亦適用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

依前二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者,於支領月退休金期間,亦適用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規定。

三十五、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八條,分別照考試院提案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九條通過。

三十六、第八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八十九條通過。

三十七、第九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九十二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自同日廢止。

三十八、附帶決議1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為各項職業退休金制度中性別落差最大者。且女性公務人員因照顧家屬而離職的人數為男性之兩倍,離職後無就業之女性,僅能投保給付過低、保障不足之國民年金保險。為預防老年貧窮與實現性別正義,政府應於6個月內啟動國民年金檢討,進行國民年金之改革,以建立基礎年金或稅收制國民年金之老年經濟安全基礎保障。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劉櫂豪  蔡易餘

(二)鑑於年金改革將變更公務人員退休條件,預期本法施行後,恐有大量權益受損之救濟案件,爰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公正、客觀執行職務,以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並參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規定,由相關機關提供公務人員之適當扶助。

提案人:林為洲  吳志揚  王育敏  曾銘宗

(三)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相關部會研商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退撫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單位無法聯繫時,就其發放主體與遺屬照顧等法律層面與實務案例進行研究,並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修正案。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蔡易餘

(四)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相關部會研商於婚姻關係消滅時,配偶得請求分配婚姻存續期間現存之各種退休撫卹相關給付之規範方式,並於6個月內將相關法案之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考試院與行政院相關部會在研議期間應諮詢長期關注家事案件之民間團體。

提案人:尤美女  蔡易餘  李俊俋  鍾孔炤

(五)軍公教退休基金的績效操作,基於確保受益者的退休給付,多以定存利率概念作為保本性的投資。而低投資效益的績效只會使基金面臨入不敷出的窘境。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立法過程中,除調整公務人員之退休條件,更應強化基金管理機制,提升基金收益績效,以保障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退休福利。據此,爰提案要求考試院於本屆第3會期內,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並送交本院審議,以安退休軍公教人員之心。

提案人:王育敏  吳志揚  段宜康  陳怡潔  李鴻鈞  周陳秀霞

(六)鑑於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有關公教退休制度,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仍應與規範對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相權衡,除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外,於審酌減少給付程度時,並應考量是否分階段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惟本法施行前,退休生效者已將其退休金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如繳納房貸、支付醫療費用等長期必要支出,短期要求將其資產重新配置恐有實務困難,且本次未對個別軍公教人員之承受能力影響進行匿名試算,爰要求考試院應研擬相關救助計畫,對於承受能力低之退休者提供適當協助,減緩其退休後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之衝擊,期以緩和方式共同度過改革陣痛期。

提案人:王育敏  林為洲  吳志揚  曾銘宗

(七)考量我國國民平均壽命屢創新高,106年之統計數據已突破80歲、出生率下降及老年人口扶養比上升等客觀人口結構狀況,科技日新月異下對公務人員繼續任職之幫助,現行屆齡退休年齡,導致仍有充足經驗、體力及意願繼續服公職之部分公務人員卻須於65歲時退休而無法繼續為民服務。

爰要求考試院應於本次年金改革後,研擬評估延長屆齡退休年齡與屆齡後申請延長服務年限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洪慈庸  黃國昌

(八)為使社會大眾得以直接了解退撫基金是否可達永續經營之程度,退撫基金財務精算報告之內容應包含「年金永續指數」。

「年金永續指數」之設計應參酌世界各國退休撫卹制度及相關學術研究,並考量如人口增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消費者物價指數或基金平均投資報酬率等影響退撫基金財務永續之參數,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詳細參數內涵及計算方式。並應針對構成永續指數之相關參數設置至少三個等級之永續指標燈號定期公布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網站,以達預警之效。

永續指數之呈現方式應設計相當之區間以表示永續情形。如將基金得以自給自足之情形定義為永續指數百分之一百,低於該標準即表示基金財務狀況欠佳,反之則代表基金財務狀況良好。使社會各界得將改革之焦點聚焦於如何使年金得以永續經營並落實世代互助之理念。

考試院應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於立法院審議時針對上開事項辦理之進度進行專案報告。並於一年內提出具體之年金永續指數之參數內涵及計算方式。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洪慈庸  黃國昌

(九)為使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收入及支出得依財務精算報告之建議進行適當調整,以快速反應社會環境之變遷可能對年金永續情形造成之影響,考試院應於一年內會同行政院,研議適當之「財務自動平衡機制」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依據。

財務自動平衡機制之設置應衡酌「平衡速度、平衡頻率、平衡程度」等面向,並建立若干強制性調整參數之規定,以使相關退撫制度之調整完全建基於客觀精算結果而非其餘與年金永續無關之考量。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洪慈庸  黃國昌

(十)目前私校教師所盡的義務與公校教師完全相同,同樣也須面對老年化及少子化的問題,然年金改革卻忽視同樣負擔教育重責的私校教職員權益,更未對各種牽動私校教職權益之年金方案,提出整體配套因應與對策。

在立法院所舉辦的年金改革公聽會上,私教工會即強烈表達現行制度下的私校基層職員的月退休給付僅約一萬多元,而國家設定的地板年金(2萬8千或3萬2千,軍人提的4萬)可以說是私校基層職員遙不可及的天花板,一萬多元的給付根本無法保障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甚且除了私校基層職員,更有約二千多位於民國99年新制實施前退休的私校教職員,是完全沒有年金可領,且私校教職員目前所得替代率平均是三成七,不僅遠低於公教,也低於勞工……,而這些問題在此次年金改革中政府竟然完全漠視。

為落實台灣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基本的養老生活保障,上列問題及包括私校公保銜接勞保等,皆應配合年改會完成立法。為此爰提案要求政府於此波國家年金改革中,應正視並同時完成解決私校教職員退休保障不足之修法。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吳志揚  廖國棟  王育敏  陳宜民

(十一)政府要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合理、適切、可行的年金法案,應考量台灣本土的人口結構變化與政府財政情形,經過精算財務分析後找到一個可以至少維持30年(目前106年+30=136年)財務永續具體可行的年金改革方案,方能澈底拯救年金財務問題。

以年金公聽會學者代表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王儷玲教授發言得知,這次年金改革沒有做到30年財務健全;即此次改革勞保年金改革財務效果自116年破產延後到125年(延後9年)。退撫年金改革財務效果則是(A)所得替代率下降75-60%,提撥率調高到18%,如果調整優惠存款18%部分全部挹注,破產時間自120年延後到134或139年(延後14-19年)。(B)所得替代率下降80-70%,提撥率調高到18%,如果調整18%部分全部挹注,破產時間自120年延後到129年或133年(延後9-13年)……,這表示即便今日年改過關,不久將來還是得再改。

再者,年金改革若只靠提高保費或下降給付來彌補,對台灣社會的衝擊影響過大,政府必須透過擴大資金規模並提高基金投資績效才會有最大改革效益。為此,建請政府必須開始建立正確制度,並頒布短、中、長期的改革﹙規劃﹚計畫,同時經過精算財務分析後找到一個可以至少維持30年的年金方案。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吳志揚  王育敏  廖國棟  陳宜民

(十二)為蒐集社會各界對年金改革之意見,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4月26、27日完成二場立法公聽會。從學者專家的建言、團體代表的發言、相關部會的報告可看出,這是一個特殊職別針對性、缺乏溝通、精算毫無公信、改革後仍無法永續的改革。

然公聽會書面報告上周五下班後才剛送交本院委員參考,民進黨召委隨即快馬加鞭,迫不及待排案進行逐條審查,令人質疑執政黨急於追殺軍公教之用心。

我國年金制度分歧複雜,目前共有公務人員、政務官、法官與檢察官、教育人員、軍人、勞工、私校教職員等七種退休制度,而各制度皆有其待檢討即配合年改修正之處;然今日考試院及行政院僅送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勞工保險條例至立院審議,卻無視各退休制度相互連動與影響關係,徒造成率先被改職域族群不平,也預留將來各版年金修正後又將重修之伏筆。在社會普遍認同應維持國家整體財務及基金永續,年金應全面改革的共識下,爰提案要求本日議程審竣後,應待其他各類退休制度(政務官、法官與檢察官、教育人員、軍人、勞工、私校教職員)同時於立院初審完竣後一併三讀,以維持年改法案統一與公平安定性。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吳志揚  王育敏  廖國棟  陳宜民

(十三)有鑑於年金改革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相關條文牽涉到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爭議,各界認為即便草案說明引用大法官釋字717號解釋文,卻忽視協同意見書及釋字717號等解釋只在限制優惠存款上限的要點,且對於法律完全溯及既往的例外許可,以及法律非完全溯及既往的原則許可,仍然有必要考量人民對公權力的信賴,提供必要的保護,今年金改革相關修法時將此解釋精神套用於所有公教人員各項退休待遇,恐引發適法性、範圍與本質、正當性之疑慮,並可以預見將來必有大量訟爭之情事。

為實現釋字717號解釋文公益真實意涵,同時維護法秩序安定及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建請本法三讀通過同時,立法院朝野應共同對此提請大法官釋憲,以保障人民權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吳志揚  王育敏  廖國棟  陳宜民

三十九、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十、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提 案

一、有鑑於今日為五一勞動節,相關隸屬勞工之國會助理及部分議事人員與會場服務人員今日仍為本次會議犧牲五一勞動假,為體恤勞工之辛勞,建請今日會議審查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吳志揚  林為洲

決議: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7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蒐集社會各界對年金改革之意見,要求於4月26、27日完成二場立法公聽會。然從學者專家的建言、團體代表的發言可看出,此次年改包括機關所提出之精算報告缺乏公信力、改革後基金無法永續、特殊職別針對性強烈……,且公聽會上與會者多認為年改內容設定參數不公、決策粗糙欠缺正當性,缺乏溝通的年改內容,實無法取信於社會大眾。

公聽會各方出席專家學者提出之多項質疑,包括1.不見法條爭議釋憲疑慮2.精算報告欠缺公信3.條文修法針對性無法解決基金債務破產危機4.各職域所屬或相互牽連之年金未能同時全盤周延檢討5.此次年改治標不治本,無法永續經營……等。為求提升公聽會功能,避免流於形式,同時針對上列疑慮進一步釐清以獲取立法共識,爰提案要求考試及行政院相關部會應針對公聽會出席專家學者質疑議題,儘速於一個月內提供評析並向本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再行於委員會逐條審議,俾利完善年金改革相關修法。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吳志揚  王育敏  廖國棟  陳宜民

決議: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7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三、有鑑於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於三月中製作年金改革政策溝通電子單張文宣「不公義年金一定要改」,顯然意圖製造分化與對立,尤其對軍公教等族群更是惡意抹黑。此事已引起各界非議,即便行政院院長林全出面表達該作法不妥,行政院亦要求所轄各機關將該廣告下架,惟迄今(5月1日)仍有農委會、役政署、國立台南大學、高等法院等機關,依舊將該文宣置於其官方網頁上,繼續放任攻擊與汙衊。爰提案建請行政院及各政府部門於一個星期內清查所屬所有網站是否仍有「不公義年金一定要改」之文宣,並將其撤除下架後,本委員會始得繼續審議各相關退休撫卹條例草案。

提案人:楊鎮浯  林為洲  吳志揚  黃昭順  蔣乃辛  陳雪生  顏寬恒  林麗蟬  簡東明  決議: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7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四、針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本次會審查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法案名稱及各條條文所為決議、附帶決議、提案之決議及其他各項決議,提出復議,並請委員會隨即以記名表決方式處理本項復議動議。

提案人:李俊俋  蔡易餘  葉宜津  鍾孔炤  尤美女

決議:本案不通過。

【本案採記名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6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6人(吳志揚、王育敏、尤美女、蔡易餘、鍾孔炤、李俊俋),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處理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五一)項,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考銓研究發展」項下國外旅費20%,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處理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五二)項,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國家文官制學術交流」項下國外旅費20%,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處理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項決議,凍結「國外旅費」1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處理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項決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億5千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處理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項決議,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預算之十分之一,共計25萬9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處理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項決議,凍結第3目「法制業務」預算1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我們採綜合詢答、逐案處理的方式進行,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與報告。

由於本席是提案人,因此暫離主席位說明提案旨趣。

關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的重點在於,行政院有些三級機關因為有比較強的政策制訂功能,譬如內政部營建署,類似這樣的機關,我們希望能夠兼採由政務人員派任;第二個狀況是,我們往往把文官系統和專業畫上等號,但其實考試及格的文官在行政系統按資歷晉升,不一定具有某一些三級機關首長所需之專業能力,所以,我們應該擴大舉才,但是我們怕這樣的政務任用或專業任用過於浮濫,所以有規定數目。

第十九條的修正重點在於,行政院二級機關就是各部會,除了獨立機關之外,共有26個,這26個二級機關的任務繁簡不同,但是我們常常看到有齊頭式的平等,原來所訂的副首長1至3人,其實對於某些任務繁重的部會來說,可能3人還不夠,但是我們怕副首長人數增加又未加限制的話,會過於浮濫,所以在條文中明定,扣除獨立機關以外的26個二級機關,以每個機關平均2位政務副首長來計算,上限就訂為52人。外界有種聲音說,恐怕每個部會都會增加1個副首長,其實這個若不是惡意曲解,就是沒有看過條文,說明如上。

現在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施人事長說明。

施人事長能傑:主席、各位委員。總處對於段宜康委員等擬具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是支持的。行政院所屬的二級機關和三級機關現在變化非常大,業務也越來越多元、越來越複雜,所以如果能適度的讓不同層級的政務人員增加,但又作合理範圍的限制,我想也兼顧了台灣長期以來公務體系發展和政務的需求,所以我們支持這樣的提案,只是對於個別的條文,特別是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我們有比較簡單的文字修正建議,也是為了讓未來條文修正通過後能夠更順暢的執行,簡要報告如上,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今日應邀列席貴委員會至感榮幸,也非常感謝貴院委員對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所提各項法案與預算案的支持與指教。貴院審議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凍結本院預算相關決議共九項,以下謹就貴院決議,向各位委員提出說明,敬請指教。

壹、考試院單位預算之「國外旅費」凍結10%,並就以下1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本項國外旅費分別為本院首長出國訪問旅費(663千元)、考試委員出國考察旅費(1,155千元)、本院職員出國考察及參加國際會議等交流活動旅費(669千元),謹就提案理由所提相關事項綜合說明如下:

一、本院首長出國訪問旅費

(一)本項國外旅費為本院首長因政務需要出國訪問及考察之旅費,對增進國際交流、健全國家考試及文官制度,確有必要。如民國104年9月18日至9月26日伍院長錦霖率團赴法國、比利時、歐洲聯盟考察文官體制、考選及培訓制度;105年11月20日至23日高副院長永光率團赴馬來西亞考察退休制度、基金投資與監理機制。另本院院長配合國家需要,亦需奉派擔任總統特使,如104年12月25日至105年1月1日本院伍院長錦霖奉總統特派為我國慶賀布吉納法索總統就職典禮特使出國訪問。

(二)有關本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主要職責為加強及建構院部會之一般行政事務管制考核,毋須就各機關業務另外編列出國考察或訪問預算一節,本院為國家考試、文官制度相關法規及政策的最高主管機關,本院院長、副院長組團出國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有助於增進國際交流、瞭解各國最新發展、審議所屬部會相關案件,以健全國家考試及文官制度;另目前大陸方面在國際上對我國打壓不遺餘力,本院院長擔任總統特使或率團考察先進國家文官制度,對拓展我國國際空間,亦有重要助益。

(三)有關出國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一節,係因我國院長、副院長層級人員出國訪問易受大陸方面阻擾,需配合擬訪問國家聯繫情形,以及政府推動改革之最新政策,彈性機動辦理。

二、考試委員出國考察旅費

(一)本項國外旅費為考試委員出國考察旅費,自94年每人9萬餘元逐年刪減,103年迄今,每年每人均僅編列5萬5千元,超出5萬5千元部分需自行負擔。19位考試委員及2位隨團職員,21人合計編列115萬5千元。因航空票價及住宿旅費等費用高漲,考試委員赴歐美亞各國考察,雖係因公務出國,多仍需自費支付部分費用。

(二)考試委員依憲法第88條規定獨立行使職權,考試委員出國考察之國家,係由考試委員自行選擇以組團或個別方式出國,並在每人5萬5千元額度限制內核實報支。有關本院編列考試委員國外考察預算,預計前往國家以歐美亞概括一節,係因應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自行選擇不同國家以組團或個別方式出國考察之實際需要。

(三)有關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均接近100%一節,係因出國所需費用較預算為多,但僅能在預算額度內報支,超出部分係自費支付,105年度因部分考試委員公務繁忙不克出國,本項國外旅費執行率為88%。另有關出國報告是否僅由職員撰寫一節,個別出國考察係由考試委員個人撰寫,組團出國考察由考察團成員分工完成,並非僅由職員撰寫。

(四)有關國外旅費占議事業務經費40.03%,係因本院撙節議事業務其他支出,致國外旅費相對比率較高。

(五)本院職掌國家考試及文官法制,考試委員出國考察,參採先進國家經驗,確有必要。考試委員出國考察,均依規定於考察完畢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院院會提出考察報告,並將電子檔置於本院全球資訊網供各界查詢及參考,併予說明。

三、本院職員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等交流活動旅費

(一)本項國外旅費為本院職員出國考察及出國參加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活動等旅費,如:參加亞洲培訓總會(Asian Regional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國際培訓總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等國際培訓組織會議及其他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活動等。

(二)本院職員擔任國家考試及文官法制相關法案及政策之幕僚工作,選派相關人員出國考察及參加國際會議等相關活動,對增進國際交流、健全國家考試及文官制度,均有助益。有關本院暨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截至7月,累計執行僅31萬6千、執行率6.15%一節,係因出國日期在7月份之後。如加計105年11月15日至20日派職員4人出國參加亞洲培訓總會第42屆年會之費用,出國參加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活動國外旅費執行率已達76%。

貳、凍結「一般行政」費用1億5千萬元,俟考試院刪除支領(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特任政務人員公保優存、修正《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並檢討杜絕退職政務人員再任雙薪規範之修法成效、補正黨職併公職之歷史錯誤,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一、銓敘部參酌105年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各界意見,以及貴院委員之審查意見,重新檢討研擬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修正草案,於本(106)年3月27日函報本院,本院分別於本年4月11日及13日召開二次全院審查會審查竣事,並於4月20日考試院會議通過後,會銜行政院將該草案送請貴院審議。其中政務人員退職後再任相關職務之規範,以及優惠存款制度改革等,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政務人員退職後再任相關職務之規範:

為避免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再任雙薪問題,比照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及本年3月30日函送貴院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草案有關公務人員再任限制規定,明定退職政務人員再任職於與政府經費捐助有關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公司、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職務等,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金額合計數額(以下簡稱最低保障金額)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並增列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最低保障金額,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

(二)有關政務人員優惠存款利率改革內容摘要如下:

優惠存款制度實施至今數十年,因社會與人口結構之轉變、金融市場利率之微利化等情事變遷,致其制度之合宜性時生爭議;為因應時勢,並顧及社會各界對優惠存款利率過高之不良觀感,乃參照前開本年3月30日函送貴院審議之退撫法草案有關調降優惠存款利率規定,就退職政務人員優惠存款利率予以調降:

1.領月退職酬勞金者:退撫條例修正草案第20條規定,該條例修正施行後分6年逐步全面廢除。第1年起,先由年息18%調降至9%,其後以6年過渡期,使之降至0%。(第1年降至9%,第3年降至6%,第5年降至3%,第7年降至0%)。

2.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退撫條例修正草案第20條規定,該條例修正施行後第1年起,由年息18%調降至12%,其後以6年過渡期,使之降至6%。(第1年及第2年降至12%,第3年及第4年降至10%,第5年及第6年降至8%,第7年起6%)。

3.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按兼領比率,比照以上方式,分別調降之。

(三)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14條明定,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及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比照該辦法規定辦理,爰現行政務人員之優惠存款,係依上開優存辦法規定辦理,惟前開退撫法草案若經公布施行同時,現行退休法將配合同步廢止後,銓敘部將配合修正優存辦法相關規定,並刪除該辦法第3條第1項之附表(即從優逆算表),屆時退職政務人員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將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二、黨職併公職相關規範

(一)黨職併公職年資緣起:

由於我國早期實施戒嚴,並未開放政治團體之設立;復考量退出聯合國等國際因素,造成外交情勢艱難,因此,協助政府推動各項政令之相關社團乃因應而生。當時基於時空背景等因素,本院乃自58年起,陸續同意採計是類社團之專職人員年資;相對地,公務人員轉任各該社團者,其公務人員年資亦可併予採計。

(二)歷年檢討情形:

76年1月16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新制度實施後,銓敘部為回應民意及以政治環境與社會結構變遷,考量若僅有特定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得併公務人員年資,其他社團或人民團體卻無相關採計規定,實有失公允,是為配合新人事制度推行,乃建請本院廢止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等規定,本院乃於76年至77年間,決議自76年12月3日起,廢止黨務年資採計的相關規定,但在此之前已任公務人員者,依法令不溯既往,以及基於保障既得權益的思維,允許是類人員於退休、撫卹時,仍得將黨務年資併計公職年資。

(三)廢止黨務年資採計規定:

黨務年資的採計雖有其特殊時空背景,但因是類年資非屬行政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年資,故雖於76年間已採取斷源措施,然76年以前已轉任公務人員者,其黨務年資仍得保障按原規定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致衍生爭議。基此,本院在詳細清查公務人員具有黨務年資的情形並審慎檢討後,於95年4月20日決議全面廢止黨務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的相關規定,爰自95年4月20日以後退休者,一律均不得再採計是類社團及黨務年資。

(四)復以貴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之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年資處理條例草案及陳委員其邁擬具之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人員年資處理條例草案,經105年12月22日貴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審查完竣,決議交貴院黨團協商。該修正草案如經貴院三讀通過,本院將積極配合辦理公務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溢領之退離給與後續相關事宜。

參、凍結「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100萬元,俟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撙節非典型人力及有效統籌調派超額人員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一、關於本院部分:

(一)執行情形:

1.本院自91年迄今,技工、工友計退職6人、病歿1人,合計7人,現有超額技工2人,工友及駕駛部分並無超額,且業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規定,適時分配負責收發文及文書作業等事務性工作。另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以及行政院員額精簡政策函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員額,自91年7月1日起一律凍結不補」規定,鼓勵其退離,並採凍結不補方式辦理,以落實政府精簡員額政策。

2.本院駐衛警察隊原編制33人,截至本年3月止屆齡退休、自願退職計3人,現有超額30人(預計至107年止將有屆齡、自願退職4人,屆時駐警人力僅餘26人)。依本院處務規程第27條之1規定:「本院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設置駐衛警察隊,負責本院暨所屬部會安全及秩序之維護」。本院現有駐衛警人力,均係配合行政院員額精簡政策,予以凍結,且出缺不補,並適時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者辦理,如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駐警工作,業改由保全辦理。

3.本院非典型人力之勞務承攬人力,計有水電空調維護人員7人、環境清潔維護人員6人及電腦硬體維護人員1人,合計14人。每年視實際需求辦理委外勞務採購,是類人員主要工作項目為:(1)水電空調維護部分:包含本院傳賢樓、玉衡樓等辦公場所水電、消防、視訊設備、空調及其相關設備操作、維護等事宜;(2)環境清潔維護部分:包含傳賢樓各樓層辦公室、公共區域等院區清潔等事宜;(3)電腦硬體維護部分:包含主機伺服器、個人電腦、網路相關硬體設備維護及協助本院進行資訊安全防護等事宜。

4.本院非典型人力臨時人員有14人,包括第一組10人、秘書處2人及編纂室2人,均係因應短期性、臨時性、急迫性之實際需求進用,其工作項目包括(1)大批考試及格證書校對、裝封、寄發等事宜,工作期程約1個月;(2)協助辦理大量檔案清查及銷毀作業,工作期程約6個月;(3)圖書加工及盤點等事項,工作期程約6個月。

(二)相關檢討情形:

1.技工、工友人力轉化及超額移撥困難:

(1)有關水電、空調及電腦硬體設備等維護工作,須具備專業技術證照,始得執行業務。本院現有技工、工友人力,尚無相關專業能力,且該專業技術培訓困難,故無法予以轉化從事該專業領域工作。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工友(含技工、駕駛)移撥媒合會及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出缺函文,均轉知技工同仁知悉,惟均無移撥他機關意願。

(3)本院目前超額技工合計2名人力,均適時分配協助處理文書業務。

2.駐警人力已逐年減少:

本院現有駐衛警察人力,平均年齡約為58歲,屆齡退休者,將逐年增加,日後持續出缺不補,是類人員即隨之遞減,將適時委託保全業者辦理。

3.進用勞務承攬人力之必要性:

本院清潔維護區域範圍甚廣,現有超額技工人力僅2人,目前均分配協助處理文書業務,人力已嚴重不足,亦無多餘人力支援院區清潔工作。因此,進用非典型人力之勞務承攬人力協助本院清潔維護工作,確有其必要性。

4.依實際需要進用臨時人力:

本院考試及格證書業務,確實有其特殊性,於各類國家考試榜示後,須及時製發大量證書,並於短期內完成寄送工作;另有關協助辦理檔案清查、圖書加工及盤點等相關工作,亦為臨時新增之大量工作,並非一般例行事務,爰需進用臨時人力予以支援處理業務。

(三)未來努力方向:

1.超額技工人力運用:

(1)賡續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採出缺不補方式辦理。

(2)積極鼓勵轉化移撥方式辦理。

2.駐警人力運用:

(1)賡續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採出缺不補方式辦理。

(2)持續檢討執行委託民間保全業者辦理。

3.非典型人力運用:

(1)為確保本院水電空調、電腦硬體等設備運作正常,並維持優質環境之需,現行勞務承攬人力實屬必要。

(2)另為彈性有效運用人力,將持續檢討並視實際需求採短期性及臨時性進用臨時人力方式,支援本院臨時新增之大量工作。

二、關於本院所屬機關部分:

(一)本院所屬106年度臨時人員、勞力外包人力及超額列管人員詳列如下:

超額列管員額

非典型人力

臨時

人員

(1)

勞力外包(2)

合計

(1)+(2)

駐警

技工

工友

駕駛

合計

承攬

派遣

考選部

0

0

0

0

0

1

10

0

11

銓敘部

0

0

0

1

1

0

16

0

16

保訓會

0

0

0

4

4

0

3

13

16

文官學院及所屬

0

0

3

1

4

4

26

10

40

監理會

0

0

0

0

0

0

2

0

2

管理會

0

0

0

0

0

0

2

12

14

 

合計

0

0

3

6

9

5

59

35

99

(二)所屬機關執行及檢討情形說明如下:

1.考選部:(未有超額列管員額)

2.銓敘部:

(1)銓敘部106年度預算案編列a. 建置機關及個人電子檔案目錄。b. 環境清潔。c. 警衛勤務。d. 水電、空調及其他相關設備維護。e. 個人電腦、應用系統伺服器、印表機及相關週邊設備維護等5項勞務承攬計畫。因該部辦公大樓及部區內外公共區域範圍廣大,工友(含技工、駕駛)人力不勝全面負荷部區環境清潔工作,又渠等於僱用時未具備電腦專業等知能,無法協助辦理該部建置電子檔案目錄及電腦設備維護等專業性、知能性工作或水電空調維護之技術性工作,爰將上開項目委外辦理。

(2)又銓敘部原列管超額駕駛2人,已於105年9月14日轉化超額駕駛1人擔任編制內工友,超額列管員額減列為1人。另本年7月編制內技工1人屆齡退休,屆時依規定將超額駕駛1人轉化為技工後,將無超額情形。

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保訓會僱用非典型人力係擔任秘書室總收文、發文校對與歸檔、各單位收發、公文傳遞、測驗閱卷、成績計算、請證及長官秘書等工作,因該等工作具有持續性及時效性,又該會現行超額駕駛4人,除有指派出車勤務外,未出車時均為備勤(隨時待命)狀況,尚不宜從事上述具有持續性及時效性之工作,惟為有效充分運用人力,駕駛尚須協助處理一般性行政庶務業務:檢查辦公室環境清潔、整理辦公室內外花圃及植栽、清洗公務車輛、輪派假日清潔及工程業務、與他機關公文交換及傳遞、配合業務需求處理臨時性交辦行政服務工作等非具有持續性及時效性之工作。至現有超額人力轉化移撥部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工友(含駕駛)移撥媒合會、機關工友(含駕駛)出缺函,該會均將該等函文轉知工友(含駕駛)同仁知悉,在現行駕駛尚未移撥前,未來除適時予以分配擔任其他事務性工作外,並將朝積極予以轉化移撥方式辦理。

4.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1)目前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勞力外包理由、效益及其工作內容概述:

a. 協助該學院辦理各組室(中心)各項訓練業務公文收發、公務郵件寄發、歸檔掃描及檔案管理等文書業務、訓練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紓解人力不足壓力,有助於統籌人力之運用,提升文官培訓服務品質,為國家培訓優質的公務人員。

b.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中區培訓中心教室、講座寢室、學員宿舍、辦公室等管理維護工作繁重,目前技工及工友人數僅11人,難以負荷該學院及所屬廳舍面積39,507平方公尺及園區5.88公頃清潔維護、宿舍物品管理、水電維護等工作。該學院及所屬因訓練班數逐年增長,技工及工友除負責前揭工作外,尚需協助講座接待及教務助理工作,確有力不從心之情形。為改善上述情形,提供學員舒適環境,及因應未來開班之需求,爰將非屬核心業務之室內清潔維護工作,全部委外勞務承攬,至於戶外之環境清潔維護工作,部分仍由工友負責,俾提昇訓練服務品質,塑造優質環境。

c.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行政及訓練業務工作龐雜,除一般受訓學員外,外賓、廠商或洽公民眾進出頻繁,為維護學員、學院園區財產及公共安全,爰將非屬核心業務之保全工作,委外勞務承攬,提供全天24小時服務,以落實學院及園區安全維護工作。

(2)另該學院為強化人才培訓,向科技部申請「文官學習科學發展計畫」(104年至107年)經費補助,運用該項計畫經費進用約用人員辦理調查、建檔及各分項計畫之學術研究等工作。

5.監理會:(未有超額列管員額)

6.管理會:(未有超額列管員額)

肆、凍結「議事業務」項下「考銓議事業務」10萬元,待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針對典試委員重複遴聘次數予以限制,考試委員擔任國家考試召集人與典試委員長者亦同,報告完畢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一、典試委員遴聘悉依典試法規定辦理

考選部每年辦理多項次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各種考試所需典試人力依各項典試工作職務包含召集人、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等人員,依典試法第3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規定,均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本院院長核提本院會議決定後,由本院聘用之。

二、典試人員有關保密、迴避事項依典試法第31條規定處理

依典試法第31條規定,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及審查委員等典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另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典試人員參與典試工作如有試題外洩或未嚴守秘密等情事,經記錄為重大疏失者,爾後不予遴聘;如有命擬試題雷同、錯誤等情事,經記錄為一般疏失者,依其情節輕重定期停止遴聘1至5年。為避免發生多次重複遴聘同一人員擔任同一項考試典試工作,可能閱知試題內容之流弊,本院在104年10月15日第12屆第51次會議通過決議,考選部於提請本院會議審查之各項考試典試人員名單,應註記其典試工作記錄事項,以及5年內擔任同一項考試典試工作之次數,供院會審查時參考。又為避免當年度同類科考試多次遴聘同一典試委員情形發生,考選部業自102年起於典試人力管理資訊系統增加重複遴聘查核機制,確實強化典試委員系統遴選管理功能。是以,本院在決定聘用各項考試典試人員時,已注意考量其歷年參與典試工作次數,並朝降低典試人員重複遴聘比率之方向改進。

三、典試人員連續遴聘之說明

國家考試按各機關職務性質與專技執業領域設置類科,而各考試類科依職務或執業所需核心職能訂定應試科目,其考試種類、科別、科目繁多,除題庫試題外,每年有超過2,000餘科應試科目需辦理臨時命題與閱卷,所需投入之典試人力超過3,000人,均須依考試時程到考選部參與相關命題、審查、閱卷等典試工作。而為確保國家考試之品質與公信力,遴聘之典試人員原則以具有參與過該項典試工作經驗或須經過一定之訓練者為宜,且為滿足機關用人需要與及格人員執業需求,考試期程極短。而同年度內部分重複遴聘之學者專家,均為表現優良且配合度高,或係該專業領域僅有少數適任者之稀有人才。考選部目前除積極充實典試人力資料庫之學者專家,廣納適格而有能力、有熱忱者參與典試工作外,並依本院第12屆施政綱領,檢討整併現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之可行性,以減輕應考人及典試人力負擔,未來如能減列應試科目,典試人力需求減少後,應可適度降低典試人員重複遴聘之比率。

四、考試委員擔任典試工作依典試法第4條規定辦理

國家考試每年均舉辦18、19次,依典試法第4條規定,典試委員長除本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得擔任外,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任大學校長4年以上、任特任官並曾任教授3年以上者,亦具典試委員長資格。惟典試委員長職責繁重,依典試法第12條規定,須負責召集並主持典試委員會議、指揮監督典試事宜、抽閱試卷及簽署榜單等事項,各事項均須按預定之時程辦理,以避免延宕考試期程。如由考試委員擔任典試委員長,可就近到考選部參加各項考試相關會議,該部辦理考試人員如有需請示事項,或會議紀錄等重要文件需典試委員長簽名,亦方便隨時聯繫考試委員,故基於試務運作之順遂性考量,歷來國家考試典試委員長多由考試委員擔任。根據以往經驗,如由其他人員擔任典試委員長,其典試工作時程難以配合,將致考試期程大幅拉長延後,考試經費也大量增加。復以,考試委員同時為其所學領域之菁英學者專家,具有高度專業性,由其擔任典試委員長或各組召集人,較易遴提適格且有能力者擔任命題、閱卷等典試委員,確保國家考試之品質。

五、考試委員擔任典試工作未支領工作酬勞,實則節省公帑並增進試務效率

茲據立法院審查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之決議,目前考試委員參與典試工作,無論擔任典試委員長、分組召集人、分區典試委員等,均未支領典試工作酬勞,僅於非上班時間擔任口試、體能測驗召集人時,支領相應出席費。是以,考試委員擔任典試委員長或分組召集人等典試工作,乃係基於考試委員職務之義務及專業性考量,此外考試委員並無擔任命題、閱卷典試工作情形。惟為避免考試委員因長期擔任典試委員長或同一分組召集人,致其所遴提之典試人員具有特定性或同質性之背景,本院將責成考選部於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命題、閱卷委員人選時,注意避免此一情形。並於適當時機研議限制考試委員擔任典試人員次數之可行性。

伍、凍結考試院「議事業務」預算之十分之一,共計25萬9千元,請本院提出文官制度(含升遷、訓練)之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營造無性別歧視環境,本院所屬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就促進公務人員陞遷及訓練之性別平等,規劃具體措施如下:

一、陞遷部分:建議各機關優先晉升表現優異且具發展潛能之少數性別人員,有效提升各機關女性簡任(派)人員及主管之比率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係以功績制度拔擢人才,對於公務人員陞任高階主管職務,並不因性別差異而採取不同陞任措施;惟用人為機關首長權責,且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明定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等高階職務,得免經甄審(選)任用,關於公務人員陞遷之性別平等,自宜由機關首長於用人時予以落實。銓敘部爰於102年間以行政指導方式,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建議在不違反績效陞遷原則、候選人員資歷相當情形下,優先晉升表現優異且具發展潛能之少數性別。

(二)近5年女性簡任人員之比率,已由101年之27.9%,提升至105年之32.5%;女性主管人員之比率,亦由102年之34.1%,提升至105年之36.5%,均呈現逐年提升趨勢。足見銓敘部上開行政指導,已獲具體成效,該部並將「以行政指導方式建議各機關優先拔擢少數性別同仁」之關鍵績效指標,納入106年度推動性別平等工作計畫,賡續推動提升女性高階公務人員之比率事宜。

(三)未來銓敘部仍將持續檢視各機關晉升簡任之性別比率,適時提醒各機關用人時,在符合功績陞遷制度之本旨下,將性別平等納入審酌;並考量將機關內具績效表現之重要業務,優先指派女性人員辦理,以利日後按工作表現陞任更高職務。

二、訓練部分:目前簡任官等公務人員性別比例約為男性七成,女性三成,因此,參加簡任官等訓練之男、女性別比,亦大致為七比三;另依保訓會統計,104年簡任官等人員之訓練進修時數,男性172小時,女性186.4小時,女性略多於男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提高女性公務人員參加訓練進修之比例,規劃具體改善措施如下:

(一)促請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選送女性公務人員參加訓練,並研議改善措施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保訓會辦理;其餘一般管理訓練及在職訓練等,均由各主管機關辦理。為提升各官等女性公務人員參加訓練進修比率,保訓會於103年及104年間兩度函請各主管機關,研議在相同條件下優先遴選女性公務人員參訓、以及在職訓練開辦女性專班等措施;並將女性簡任高階公務人員參訓率,列為106年度推動性別平等工作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

(二)宣導各機關提供女性簡任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機會

為激發女性簡任公務人員工作潛能與自我發展,精進管理、領導、決策能力,保訓會於105年度第2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提出報告,請各機關善加運用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及提供女性簡任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機會;未來將賡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宣導,請各機關開設課程,鼓勵女性簡任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並提供終身學習機會等。

(三)落實獎勵考核

建請各機關對於女性公務人員參加各項訓練、進修及終身學習活動後,將學習成果應用於業務,有助於提升工作品質或有具體績效者,予以適當獎勵;另請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各機關辦理女性公務人員參加各項訓練、進修及終身學習活動情形,列為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時之重點項目。

陸、凍結考試院「法制業務」預算10萬元,請本院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之具體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一、本院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已於主管之各項訓練,安排人權相關議題之課程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訓練,均於「當前國家重要政策」單元安排「人權議題與發展課程(含國際人權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及CEDAW)及實務案例探討」,以增進實施成效;並於「國家重要議題」單元安排「性別主流化」授課科目。

(二)高階文官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安排「廉能政府與人權法制」、「性別平等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課程,強化高階公務人員之性別意識、性別平等尊重及性別社會價值觀,彰顯我國政府持續推動性別平等、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之努力。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於「文官e學苑」網路學習平台上,設有「人權教育專區」及「性別主流化專區」,提供自製或相關權責機關製作之數位學習課程,加強宣導人權與性別主流化觀念,擴大學習成效。

(四)相關課程教材,均請法務部協助撰寫及修正。其重點包括:1.兩公約之沿革、制定兩公約施行法的意義及其主要內容;2.兩公約所保障之權利及執行公務時如何落實該等權利之保障;3.CEDAW之沿革、所保障權利,及其施行法之意義;4.我國現行重要人權保障推動機制,及人權發展未來規劃與展望;5.案例解析,加強學員對於兩公約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實踐過程之瞭解。

二、為強化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仍將持續精進課程教材及授課方式,並透過各種溝通管道,促請各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辦理相關課程,進一步提升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之品質。

(一)課程教材

國家文官學院除已針對各項訓練課程完成編碼及模組化,以利搭配教材、師資及教學方法做連結外,有關人權訓練課程並將持續商請法務部等相關機關蒐集及撰擬合適之相關公務個案及實務案例,以充實並精進授課內容。

(二)授課方式

為避免人權訓練課程過度偏重抽象之人權概念,國家文官學院已依貴院決議,強化實務案例之探討或進行模擬實作等授課方式,透過討論互動,期使學員更加瞭解我國現行重要人權保障推動機制及未來人權發展之展望,並能實際運用於公務中。

(三)函請各主管機關視需要辦理相關課程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3項規定,人權訓練課程,於公務人員在職訓練部分,係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為強化各機關公務人員對於人權議題及性別平等之認知,未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將透過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人事主管會報、人事人員講習等各種管道,促請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將人權議題及性別平等課程,列為年度訓練項目,以增進相關知能,俾能妥適運用於法案之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提升法案品質。

柒、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考銓研究發展」項下國外旅費20%,俟至立法院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一、本項國外旅費為本院職員出國考察考銓相關業務旅費,包括訪問國外人事機構,實際瞭解人事運作及發展,以作為本院研擬相關文官政策之參考,以及參訪國外公務人員年金管理機構有關退休金之營運及管理情形。

二、本院為國家考試、文官制度相關法規及政策的最高主管機關,本院職員擔任國家考試及文官法制相關法案及政策之幕僚工作,選派人員出國考察考銓相關業務,對於擴展國際視野、瞭解各國文官法制最新發展、健全國家考試及文官制度,均有助益。出國考察後,均依規定於考察完畢後3個月內提出考察報告,並將電子檔置於本院全球資訊網供各界查詢及參考。

三、綜上,考量本院推動國家考試及文官法制之興革,亟需考察參採先進國家經驗,本項國外旅費確有需要,復以本院在出國機票及住宿費用高漲下已撙節編列。

捌、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國家文官制度學術交流」項下國外旅費20%,俟至立法院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一、為推動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加強與國內外人事考銓機關、學術團體互動連繫,本院配合施政需要,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或人事主管機關首長到院演講、座談或舉辦研討會,並適時組團或派員前往先進國家或國際組織研習文官法制與經驗、汲取人力資源發展新知。

二、本院近年辦理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活動如下:

(一)參加國際訓練組織年會並派員考察國外相關考銓制度

中華民國訓練協會為亞洲國際培訓總會(Asian Regional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簡稱ARTDO International)及國際培訓總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簡稱IFTDO)之創始會員,每年組團參加此兩國際組織之年會。本院自98年起加入中華民國訓練協會為團體會員,98年至105年均視預算情形,派員參加ARTDO International第36屆、第37屆、第38屆、第39屆年會、第40屆、第41屆及第43屆年會,其中第38屆年會更在台北召開。藉由國際交流活動之參與,擴大本院同仁視野,並了解行政管理領域發展新知,俾供施政決策參考。

此外,本院亦針對國內重大考銓政策議題,適時派員至國外考察相關制度及實施情形。出國考察報告並提出相關建議,報告完成後提供院內相關政策研擬之參考,並上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供各界參閱。102年至105年ARTDO International出國考察報告建議事項共21項,已採行10項,其餘11項錄案研議中。至於派員出國考察報告建議事項共計27項,已採行5項,其餘亦錄案研議。

本院106年度預算「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項下「國外旅費」編列356千元,即為預定參加在馬來西亞檳城舉行之ARTDO International第44屆年會,並適時派員出國考察,汲取新知。

(二)專題演講或座談

近年來,為加強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本院邀請國外知名學者及專家,到院分享該國最新之考銓制度及政策。主題涉及各國人事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年金制度等領域,提供院部會及相關從事人事業務同仁,就近獲取新知與交流對話之機會。

自99年迄今,總計邀請20餘位國外知名專家學者到院,美國喬治亞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Barry Bozeman、美國功績制保護委員會政策評估處處長John Crum、荷蘭高級文官署署長Jan Willem Weck、匈牙利貿易辦事處代表陶達(Adam Tertak)、波蘭華沙貿易辦事處(波蘭駐臺機構)總代表魏馬克(Marek Wejtko)、韓國忠南大學法學院教授申有哲、德國佛萊堡大學哲學院漢學終身教授勝雅律(Harro von Senger)、墨西哥商務簽證文件暨文化辦事處處長慕東明(Martin Munoz-Ledo)、美國美利堅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羅聖朋(David H.Rosenbloom)、西班牙商務辦事處處長任博瀚(Borja Rengifo Llorens)、韓國衛生及社會事務研究所資深研究員Yun Suk-myung、科羅拉多大學丹佛校區公共事務學院教授Mary Guy、芬蘭公共管理學院院長Anneli Temmes、學術交流基金會(傅爾布萊特學術交流計畫)臺灣辦事處執行長李沃奇(William Vocke)、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市場處負責人吳天維先生及首席經濟學家符銘財先生、荷蘭公共行政學院院長兼執行長Paul Frissen、馬來西亞拿督徐計發(Dato'Dr. Thomas, Chee Khay-Huat)、美國中佛羅里達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劉國材(Kuotsai Tom Liou)、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教授Ang Soon等,到院發表專題演講或座談。

三、本院為文官政策法制之最高主管機關,肩負強化文官培訓之重責大任,實需相關經費俾賡續推動強化文官培訓功能革新事宜,以厚植國家公務人力資本。

玖、凍結考試院「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一般事務費之辦公室環境清潔維護經費十分之一,俟考試院對於辦公室清潔維護等類型招標案,研議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提出書面報告,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如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本院辦公處所清潔維護等類型招標案,均於契約中規範廠商應遵循上開規定,本院亦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俾利落實保障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就業機會。

二、本院對於弱勢團體相關之採購向來不遺餘力,除了購置其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外,亦對於印刷及清潔等類型勞務案,均積極洽詢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之相關團體辦理採購。

三、綜上,本院現行採購案均要求得標廠商依相關規定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並積極洽詢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之相關團體承作合適之採購案,未來將續依上開規定採購原住民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拾、結語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本院乃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各項業務之推展,均有賴預算之配合。有關本院上開經費凍結之預算,敬請准予動支,以利政務推動。最後,謹就各位委員對文官法制之用心及關注,表示敬意與感謝,敬請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報告。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

壹、銓部106年度預算凍結項目部分

大院審議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凍結本部辦理部區環境及辦公房舍清潔所需經費十分之一,金額9萬6千元之決議,謹就凍結項目之辦理情形,向各位委員報告如下:

一、決議事項

有鑑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對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於招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經常受各行政機關忽視;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第20條第1項規定之國際趨勢意旨及落實政府保障原住民族就業之責,爰凍結本部辦理部區環境及辦公房舍清潔所需經費十分之一,俟本部對於辦公清潔維護等類型招標案,研議適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提出書面報告送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二、本部辦理情形

(一)本部辦理部區環境及辦公房舍清潔委託外包案,主要係委外辦理部區4棟辦公大樓公共區域(面積約3,061平方公尺)及部區內外公共區域(面積約4,159平方公尺)之環境清潔工作。本案因屬例辦事務,本部每年均援例於年度結束前,審酌採購公平、公開之原則,以本案預算金額係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且履約地點非屬原住民地區,爰依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未達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招標期限標準第5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簡稱身障廠商)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等規定,採公開徵求方式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最低標決標原則辦理。惟歷年來均無原住民合作社、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原住民廠商)投標。

(二)本部本(106)年度編列辦理部區環境及辦公房舍清潔所需經費新臺幣(以下同)96萬元,經於105年11月17日上網公告,於同年月24日開標結果,投標廠商計有4家,首投標價均進入本部底價內,廠商「台灣身心障礙人福利促進協會」依本案優先決標原則規定,自願減價至最低標價94萬8千元決標在案,契約期間自本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廠商並已依約派員駐點履約在案。

(三)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本部辦公處所位於臺北市文山區,因履約地點非屬行政院91年4月16日頒定之「原住民地區」,於採取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時,尚無法依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承包。爰此,原住民廠商與一般廠商地位相同,如該次投標無身障廠商投標或該身障廠商首投報價未進入底價或不願以最低標價格承作,則按一般比(減)價格規則操作及以最低標原則決定得標廠商。

(四)至於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得採限制性招標。依同法第18條第4項規定,係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家廠商議價。於預算金額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適用法條應為未達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符合特定目的時,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至第23條之1規定,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之情形(按:可參採立法意旨、國際趨勢及特定廠商履約實績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惟仍需考量採購公平、公開之原則。

三、結語

綜上,本案本部於辦理本年度環境清潔委託外包案時,已依採購法相關規定妥為規劃辦理,決標對象亦符合政府採購公益目的及照顧弱勢美意。為利本部相關業務順利推動,懇請准予動支。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凍結項目部分

大院審議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凍結本會「雜項設備費」29萬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萬元兩案之決議,謹就凍結項目之辦理情形,向各位委員報告如下:

一、決議事項

軍公教退撫議題近年來引發社會關注,公務人員退休人數逐年增加,104年退休人數達到1萬1,803人,105年可能再創新高!連年度預算都不夠用,已要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7千餘萬元。此刻還要編列「雜項設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凍結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雜項設備費」29萬元及第3目「退撫基金管理」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萬元,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使用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本會辦理情形

(一)有關凍結雜項設備費29萬元部分

本會106年度「一般行政」項下「雜項設備費」原編列29萬元,經大院審查單位預算通案刪減1萬5千元並三讀通過後,法定預算數為27萬5千元。其編列內容如下:

1.會議室系統設備逐步升級:

本會會議室為召開重要會議及退撫基金投資管理會議之場地。茲因現有系統設備已建置達17年之久,故障率偏高,復以近年來委託經營投資類型多元,須定期與國外受託機構進行視訊及簡報會議,周邊系統設備諸如錄音(影)、麥克風等基本設備亦須逐步配合升級。為提高會議效能,亟需辦理系統逐步升級採購,以因應頻繁之場地使用。

2.辦公設備適時汰換:

本會業務龐雜,須有基本辦公設備以維持行政業務正常運作。經查本會辦公室專用影印機、檔案室掃描設備及監視系統、辦公桌椅、傳真機、碎紙機等設備,多已逾使用年限,故障率高,辦公設備必須適時予以汰換,以應付龐雜業務需求。

(二)有關凍結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萬元部分

本會106年度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經大院通案刪減58萬6千元後,法定預算數為1,045萬8千元。本項預算係規劃進行基金繳納作業系統、基金業務管理系統相關增修與擴充作業,以及行政資訊系統增補功能委外開發作業,以滿足全國參加基金機關(構)、學校退撫基金繳納連線報送作業需要,強化行政處理效率;復以考量公文檔案管理系統相關軟體系統架構、作業環境與開發工具早已過時、硬體設備及零件均已停產,維護日益困難等因素,爰規劃辦理公文管理及影像掃描系統升級作業、更替使用9年以上且已逾汰換期限多年之重要儲存設備,並強化機房空調對流系統,提升用電效率等。若未解除預算凍結導致經費不足,將無法進行上述多項系統功能增修及老舊設備汰換,恐影響行政與基金繳納作業之處理效率、公文製作管理之正常運作,與本會資訊安全防護等。是以,預算實有維持之重要性及必要性。

三、結語

綜此,以上預算確實係應本會實際需求編列,在不浪費人民納稅錢之前提下,適時汰換或升級辦公及資訊設備,以維持本會業務正常運作並提升退撫基金行政績效。爰懇請大院准予動支本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雜項設備費」及第3目「退撫基金管理」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主席:現在各機關代表已經報告完畢,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先請教李秘書長,今天我們討論考試院的預算解凍案,本席歷年來對預算的凍結大部分鎖定在性別和人權,我們當然希望在公務體系的性別和人權方面的訓練能夠加強,不管考試院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訓練有在加強中。但是我們可以看到,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小燈泡案判決,法官引用兩公約來判,到底這部分的爭議怎麼樣?另外一個是林奕含的自殺事件,這個案子牽涉人身的性騷擾、性侵害,也牽涉整個性教育等等;還有同志結婚的婚姻人權部分。這些都是非常有爭議,同時也都跟人權、性別有關,我不知道政府單位針對社會的紛紛擾擾、正反意見雜陳,對於我們簽了這麼多的公約,包括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我們簽了5、6個公約,這些公約簽了之後,大家對於這些人權公約的內涵到底瞭解多少?這些內涵和公務員日常職務有什麼關連?

當然我們也知道,政府機關不斷在做各種訓練,也跟他們講各種人權基礎概念,可是這些基礎概念理論與實際業務有什麼關連?到底他們能不能把人權觀念的東西跟他們的職務與日常生活連結在一起?當今天事情發生的時候,譬如我們看到最近有很多陳抗事件、年金事件,大家都講有所謂言論的自由,可是言論自由裡面又侵害到別人、詆毀別人,甚至歧視的言論,這些界限在哪裡?都牽涉所有的人權議題,如何在關鍵時刻能夠對公務員及時做培訓課程、訓練課程或大家討論?也能針對這些時下非常爭議的議題,大家去討論,這些討論不是只有一位學者去演講,講他個人的見解,而是要融合專家學者、國外見解、國外人權機構甚至NGO等等各方面的意見,用工作坊的方式去討論出,在我們國家我們簽了這些公約,站在人權的精神上,我們應該怎麼去做?尤其像警察執行職務的時候,他們現在已經搞不清楚什麼叫做治安的維護及言論自由,這中間我們就看到,很多人應該去維護治安的,卻袖手旁觀不曉得,對於以前大家覺得這是屬於言論自由的部分,他反而不斷去打發,讓他們進退失據,不曉得現在到底應該取締或不應該取締,或是任由他們去吵?

大家面對人權的問題,已經不曉得它的界限在哪裡,也不曉得到底應該怎麼做,尤其對於執法的人,他們已經進退失據了,這時候就需要我們把外國經驗拿進來由大家共同討論。所以我們會看到,在加拿大對於人權方面,尤其是公務人員的人權教育與培訓,其實國內也有翻譯,在文章裡面列了10個他們怎麼培訓公務員的方法,當然有一部分是我們已經在做了,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人權教育必須和公務人員的日常職務結合在一起,透過實務的參與來增進學習的效果;那不是一成不變的,所以它不只限於教學理論的層面,一定要跟日常的職務結合在一起,透過各種課堂的討論、個案研究、實務文件的分析、小組問答、視聽教材等等;另外要跟國外相關的NGO建立網絡、共同合作,鼓勵這些人權的倡議者、政策制定者、民間人士與學者專家密切合作,去設計出非常活潑同時又符合需求、以大家討論出來的方式而同時具有創新的課程。

我們知道各個NGO公民團體,他們對於各種人權,因為我們知道人權的範圍是非常、非常的廣,不管是性別人權、政治人權,甚至身障者的人權、原住民的人權與同志的人權等等,這麼多的人權,其實在我們國內很多NGO長期耕耘在這一塊,所以他們這些寶貴的經驗其實可以延攬進來,一起來研討對於某些個案及特定議題如何解決,這部分包括像是先前集遊法也觸礁了,顯示政府與民間團體間對禁制區等議題認定有所不同,這部分如果能夠透過我們的培訓,去找出共通點,找到界線,應該就能夠繼續往前走。

事實上,我覺得在整個培訓過程,即是所謂的社交媒體,重點在於所培訓出的人才,是不是能夠進到一個network,當遇到人權議題,是不是可以很快進入討論並找出該如何去做;人權議題是日積月累,每天都在發展,所以沒有人是先知先覺就知道該怎麼做,可是透過大家在network裡面不斷地討論,結果就能讓大家知道界線應該抓在哪裡,如此一來,很多真理是可以越辯越明的,也能將人權議題優先順序作出調整等。

另外,針對授課老師有所謂的評鑑,對於其課程內容如何進行改善,最好透過實作方式來融入生活中,而不是僅停留在理論的層面,還有一個非常重要、想要請教的問題,當我們在做這些人權與性別培訓的相關課程,一級主管、部長乃至於院長等首長與長官們,他們有沒有參加過?事實上,一個領導者的遠見卓識及對這方面的價值觀念很重要,否則今天通過的人權法案,到明天長官又說他的意思不是這樣,自己說話都反覆的話,又要下面的人如何跟從?所以,最上級的長官一定要有正確的人權概念,然後再下面一層的人才知道執行內容,否則,就算下面的人依照人權去執行,但又受到上面的長官打壓,我們是不是可以朝這方面去努力?

李秘書長繼玄:謝謝尤委員的指教,我今天下午就去找郭主委,把尤委員講的幾點意見向他轉達。

尤委員美女:我會提供書面資料給你們參考。

施人事長能傑:我們各方面都有努力在做,不過一定做得不夠好,委員提醒該怎麼把它跟日常職務結合,以及正副首長多多參與,我們將積極在這方面多加努力。

尤委員美女:其實,現在面臨的都是非常複雜且跨領域、跨部會的人權議題,希望你們能在適當時間,也能加速增加這方面的訓練。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解凍案包括考試院的出國旅費,考試院每年都會出國考察其他先進國家有關公務人員任用的方法及選拔方式,但回顧過去十年、二十年來,請問秘書長,在你印象中,針對人事制度,你們有做過任何重大調整嗎?請簡單說明。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出國考察,有一部分是在於立即觀念的改變……

劉委員櫂豪:我不是在說公務人員不能出國,坦白講,我還滿鼓勵公務人員出國,無論是自費或公費,只要合理,出去開拓眼界,身歷其境跟網站上看到的總是不一樣,現在重點是在於政府每年花那麼多錢,不應該只是觀念改變,更重要的是要把觀念化作實際行動及成果。當然,國家機器也實在太龐大了,絕對不是你個人的問題,政府每年花那麼多錢去國外考察他們的公務人員任用、培訓等相關作法,問題是在過去十年、二十年來,人事制度都沒有重大變革;在我印象中,前一次人事制度的重大變革大概發生在二十幾年前,即有關直轄市及非直轄市首長任用的範圍放寬,現在直轄市除了人、會、統或警察局之外,其他都是政務任用,非直轄市則是開放大部分。

請問秘書長,你們每一年都去考察,如果回來只是跟納稅人說觀念有改變了,然後都沒有把觀念化成實際行動宣揚,就算立法權是在立法院,但你們還是應該把這個觀念一而再、再而三的講出來,比如說今天修法,我個人認為特別重要是在三級機關,一級或二級機關列政務職,大家對此普遍都能接受,而三級機關要列常務及政務職可以並用這件事情,對我們國家的公務人員體系來說,就是一項重大變革,也是對的方向。

台灣要有好的公務人員體系,整個國力才會強盛,但相對地也更需要與民間結合,請秘書長回想看看,我們這幾年來的縣市治理,我認為各地無論哪個黨執政,都有好的成績,其實這跟放寬首長人事的任命權及範圍,有密切關係,如同柯P選上台北市長,但其他一級主管他都不能動,就算再有花媽般通天的本領,也沒有辦法實現他縣市治理的能力。

李秘書長繼玄:文官制度的改變是漸進式的,每一個工作、每一個細節……

劉委員櫂豪:你們已經漸進很久了!我認為任何一個政黨都有可能在現在或將來執政,其實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國家的制度,我贊成秘書長說的循序漸進,但我們未免也循序漸進太久了!剛剛秘書長說不出這二、三十年來我們人事制度有何重大變革,因為根本沒有!除了考試科目改變,沒有其他人事制度變革,還請秘書長好好思考,人事任用彈性化及跟民間結合,你們做了那麼多次考察,這些都沒有實現在相關的人事任用制度上。所以,本席今天也不是要為難秘書長,目前文官制度就是只有考試任用,我們今天所討論的相關解凍案,當初鼓勵公務人員去開拓眼界,但不是眼界開拓完後,就放在自己心裡或腦袋裡面,應該要把這樣的觀念化作實際行動。

放寬三級機關人事多元化草案是以25人為上限,常務及政務可以並用,請問人事長,你認為推動該法案所面對的阻力是什麼?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施人事長說明。

施人事長能傑: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台灣過去還是習慣以考試用人的文官方式,因為時代改變,我們需要跟民間更多的結合,也是採循序漸進方式,先把數量做一定的控制,視事情發展的階段,如果以後還有需要再作調整,基本是這樣一個方向。

劉委員櫂豪:我個人是非常贊成朝這個方向前進,這才是真正的循序漸進,我們應該把觀念改變化成行動,不過,你們考察這麼多次,我對你們有一個期待,不是苛責,因為國家的體制真的很龐大,不是一個考試院秘書長率領大家出國回來就可以改變的,而是要把出去考察回來觀念的改變,並化成行動去宣揚這樣的理念,進而說服反對者,換言之,一定要化成行動才有考察的意義。因為時間的關係,今天大家也比較忙一點,我就質詢到這裡,相關的問題我們下次再討論,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呂委員玉玲、廖委員國棟、蔡委員易餘、鍾委員孔炤、黃委員國昌、劉委員世芳、江委員啟臣、曾委員銘宗、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黃委員昭順、吳委員志揚、邱委員志偉、陳委員怡潔、李委員彥秀、羅委員明才、蕭委員美琴及王委員惠美皆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且在場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另有段委員宜康、鍾委員孔炤、林委員為洲及王委員育敏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在主席宣告後,今天之內送到委員會的書面質詢,我們都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段委員宜康書面意見:

我國政府區分政務及常務兩類官員,惟目前部分中央三級機關職掌政策及作用法規擬議,或執行規模龐大預算,而中央三級機關首長除實際代表部會從事政策溝通之外,亦陪同部會首長或個別出席立法院接受質詢,並受社會課責。此情況易使政務及常務兩者角色混淆,造成政治與行政責任歸屬不清。又以行政院組織改造迄今,已完成立法之中央三級機關組織法,其首長多以常務職務任用。另查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各部會運作情形,各中央二級機關主管政策及業務複雜性均高,且需與立法院、民間和所屬機關進行溝通,受限於至多僅能置二名政務副首長,恐無法因應業務需要。

故本次提案修法重點,乃將具有高度政策決定或專業性質之中央三級機關首長改為政務、常務雙軌任用職務,由政府視實際情形,以政務職務或常務職務任用之。對此,不僅強化落實政府施政團隊向立法院負責任政治之民主精神外,亦能利於自民間遴選多元性或專業性之人才,注入活化政府機關之領導機制。另外,考量部分中央二級機關業務涉及專業面向廣泛,而使機關業務推動更加順利,活化政府人力資源,提案將各部會副首長設置上限數增加一人,惟基於各部會業務及預算規模均有差異性,然以行政院組織法所列二十六個二級機關(不含獨立機關),明訂各部會政務副首長總數以五十二人為上限。

此外,面對全球化與政治變遷,公共事務將趨於複雜及專業,為讓政府機關彈性晉用人才,故增訂本法第十九條之一,主要為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之首長職務及二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政務副首長人數,與本法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一致者,暫行依本法之規定。但各機關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

林委員為洲書面意見:

前言

人事行政總處研議修改中央組織基本法,提高政務人員人數,並且將部份員額龐大的三級機關首長,也列為適用範圍,人事總處研擬相關法案過程,即遭到外界質疑,未來可能破壞文官升遷制度,並且成為酬庸的管道,前交通部長葉匡時也批評馬政府任內,推動「三級機關首長政務/常務任用雙軌制」,以及交通部觀光署署長採常務政務並列任用,都遭到民進黨反對,時至如今,民進黨卻排審自打耳光的相同法案,企圖通過三級機關首長得政務任用。

再者本法案行政院版本尚未送至立法院,段宜康即排審與政院版幾乎相同的法案,居心何在?是否企圖欲將特別預算及一般預算皆納入執政黨無止盡的胃袋裡?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爭議不斷,執政黨目前勢必要將特別預算的部分整碗端去,今日段宜康排案審查自己提出的三級機關首長雙軌制,將可政務任用三級機關首長,三級機關主要多以執行機關為主,而後若可政務任用將導致一般公務預算也將因執政黨不同而有不同的分配,此舉將比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後果更加嚴重,以後若地方政府為在野黨執政,一般公務預算分配將可能如前瞻基礎建設預算分配一樣,只有執政黨執政的地方政府能分配到一般公務預算。

問題

1.段委員版本三級機關首長雙軌制,並無限制人數,美其名係為吸引民間專業人才進入公家單位,然實際上根本是政治分贓,請問人事長,目前大約有100多個三級機關(70多個機關,加上其他機構),您是否贊成全部都可以政務任用?三級機關例如調查局、警政署為廣義執法單位是否亦可政務任用?公路總局、鐵路局等執行單位亦可政務任用?

2.廣義執法單位若依照段委員版本通過亦可政務任用,此舉將成為執政黨的司法打手;執行單位例如公路總局、鐵路局等政務任用將造成一般公務預算有可能按主政者之意向決定分配數額,請問人事長,您相信中華民國民主政治已進步到不會有政治分贓的情形發生嗎?三級機關主要多為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多為執行已擬定的政策,為何如今卻需要所謂「強大的三級機關」?以後若為選舉年,三級機關首長是否也要跟著一同去選舉?或是將來三級機關所掌管的一般公務預算都淪為綁樁支票?

王委員育敏書面意見:

1.本日審查之「中央行政組織基準法」,有委員提出之修正條文,將二級機關之副首長從最多三人增加至四人,雖然對政務副首長有規範人數限制,惟主管機關是否評估過我國現行體制下之二級機關,何者之業務規模需增列至四名副首長?若未來為四名副首長當中,卻僅有一名為常任職務,是否會有政治凌駕專業之問題?

2.另依現行「中央行政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位。亦即,三級機關首長任用文官是常態,除非極特別的情況,才得以政務任用。中央三級機關多屬政策「執行單位」,政策制訂權力則在部會首長手上;若以執行專業的層面觀之,常務職務首長跟政務職務之首長相比,何者較能依其專業落實政策之制訂與執行?

3.政務職務及常務職務,由何者擔任三級機關首長,較能確保行政中立?依照本日提案委員第十八條之修正草案條文觀之,未來三級機關首長,除常務職務外,另可由政務職務擔任,若此,如何確保三級機關任命之政務職務首長之專業性?以法務部調查局為例,其為三級機關,但性質兼具敏感性和專業性,尤其應該避免被政治掌控。針對特定三級機關應避免沾染政治之情形下,若可由政務職務擔任首長,是否妥適?

李委員彥秀書面意見:

本院李彥秀委員,針對中央二級機關政務次長人數彈性運用以及三級機關首長任用採雙軌制之變革,行政機關應先行提出詳實之改革原因,提出各二級機關政務次長之業務繁重程度,如需要增至四名政務次長或減至一名政務次長之各機關分別為何;具體須採雙軌任命制之三級機關數量、名稱分別為何,均需提出列表、具體理由及評估,就此提出質詢,詳如說明。

說明:

一、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規定三級機關首長以常任文官擔任為原則,行政院提出放寬25個三級機關首長任命改採雙軌制,行政機關應優先說明哪些三級機關首長確有雙軌制任命之需求,並提出雙軌任命制之必要性,且依現行法之規範若三級機關於該機關組織法另有規定者則可採政治任命,為何目前25個三級機關無法以組織法之修正或另立組織法等方式達到目的?

二、目前民間高階主管待遇據103年國際間之顧問公司調查結果約為年薪530萬元,而三級機關首長待遇比照簡任13職等公務員,本俸、年功俸、主管加給等相加月薪約為10萬元出頭,本草案修正後如何能確實吸引民間高階人才進入政府體系?應提出評估報告以及各三級機關欲吸引之民間人才範圍。

三、若認目前常任文官無法達到政策規劃等目的,行政機關應會同人事主管部門提出公務人員培訓方式之改革,以期我國常任文官具備全方位之政策規劃及政策執行之能力,此部分改革方案亦應優先研擬。

四、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修正草案內容使二級機關得設置最多四名政務次長,但政務職務總數以五十二人為限,依我國現行得設政務次長之二級機關有26個,故勢必有部分二級機關政務次長人數會降至一人或未設置,行政機關應先檢討各二級機關政務次長之業務負擔及功能,詳實說明未來哪些二級機關確有四名政務次長之必要;哪些二級機關政務次長應減至一人或無須設置之情形,均應詳細表列並附理由說明之。

吳委員志揚書面意見:

1.行政院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第19條、第19條之1修正草案,迄今仍會銜考試院審查中,完全無法跟上立院審查進度,實有行政怠惰之嫌。

2.有關行政院版本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第19條、第19條之1修正草案,送到考試院會銜時,遭到考試委員嚴正質疑有分贓政治、政黨徇私用人之嫌,部分考試委員意見如下:

.考委趙麗雲表示行政院所擬定三級機關首長任用人數以25人為限,這個數字是如何來的?社會大眾擔憂此一制度變成徇私任用私人,她主張如要以政務人員任用,應採取美國的國會聽證制度把關,不能只憑政黨的喜好用人。

.考委蔡良文也說,政務人員和常任人員的職能角色不同,三級機關首長如以政務人員任用必須特別慎重,否則會造成政治介入資源分配。

.考委周萬來也對修法持保留態度,認為特殊三級機關首長如因政務需求必須以政務人員任用,現在就可採取個案機關組織法修法程序,不必再修《基準法》。

.考委周玉山不僅在會議中批評,該法政治任命浮濫將破壞文官中立。

若是考試院最終意見與行政院不同時,行政院將會尊重五權分立下考試院的立場與意見?

3.行政院擬定三級機關首長改為政務官之任用人數以25人為限,人事行政總處施能傑人事長,接受訪問時表示「當我們在設定25個時,只是差不多抓一個數字,並不是真的那麼科學。」,綜觀人事長的發言與行政院立法,行政單位既不諮詢專家學者意見,又不調查各部會單位需求,以如此不具科學根據設定的政務官數目限制,就是另一個行政單位怠惰之事實。

4.施能傑人事長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這些三級機關適不適用雙軌制,兩個指標中的一個,就是「掌握龐大資源」,而政府撇開專業文官制度,而逕行任用「自己人」,來控制與掌握龐大資源的三級機關,此舉即是重新分配政府資源,實有分贓與綁樁之嫌。

李委員俊俋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李委員俊俋,針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案」,開放三級機關政務首長之任用,惟仍有未明之處,特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質詢。

一、查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規定,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務。惟實務上,部分中央政府三級機關首長擔負擬定重大政策與執行龐大預算之責任,經常使三級機關首長在政務及常務兩者角色之間混淆。

二、現行中央政府三級機關首長任用制度係以常務為原則,政務為例外,實有欠彈性,不利政務推動。未來部分三級機關視其業務性質,改採政務、常務雙軌併行,俾使民選政府靈活晉用人才,澈底落實民主國家責任政治,釐清政治與行政貴任歸屬。

三、本次修法並未明定何者得適用三級機關首長得採政務、常務雙軌制,及其政務、常務任用之標準為何,為免爭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說明之。

蔡委員易餘書面意見: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會議審查委員段宜康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修正草案,及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考試院及其所屬預算凍結案。

本次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係針對二、三級機關彈性運用人才,修法使相關二級機關政務副首長得增列至3人,三級機關得列政務首長。

本次相關修正草案,有國民黨立委辦公室主任於媒體批判,修法如果通過,二級機關立刻增加29位副部長等級,如果以月薪13萬計算,納稅人一年要多花4,524萬養官,這樣的作為根本是「搶錢、搶權、搶官做」。

惟查,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明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現行二級機關共26個機關,政務副首長其員額上限為52人;再查,本次委員段宜康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二級機關政務職務總數以五十二人為限。綜上,本次段宜康委員擬具並未變更政務副首長員額之上限,更無額外支出公帑養官之疑慮,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釐清,並說明本修法目的係為因應各機關繁簡不一,使得人才運用更加彈性。

關於考試院解凍報告中「黨職併公職相關規範之檢討專題報告」,內容說明黨職併公職時代背景、76年後廢止、不受信賴保護原則,上述內容僅是重複過去考試院之說詞;惟查立法院已於4月25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並且總統府於5月10日公布,考試院之解凍報告恐過於草率簡略,爰請考試院補充說明有關黨職併公職於條例訂定後考試院相關因應機制。

主席:我們現在先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審查段委員宜康等20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條文及修正動議。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八條  首長制機關之首長稱長或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之首長稱主任委員。但機關性質特殊者,其首長職稱得另定之。

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得僅列常務職務外,列政務或常務職務;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

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條文草案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段宜康委員等人版本

第十八條 首長制機關之首長稱長或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之首長稱主任委員。但機關性質特殊者,其首長職稱得另定之。

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涉及國家重大政務,其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職務,其餘應為常務職務;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

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之總數以二十五個為限。

 

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第十八條 首長制機關之首長稱長或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之首長稱主任委員。但機關性質特殊者,其首長職稱得另定之。

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得僅列常務職務外,列政務或常務職務;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

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劉櫂豪  段宜康

主席:先處理修正動議,修正動議第三項「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之總數以二十五個為限」中「二十五個為限」等文字,應修正為「二十五人為限」,以期跟第十九條的體例一致,而且在法律用語上,也應寫明「二十五人」。

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照尤委員美女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並將第三項「二十五個為限」等文字再修正為「二十五人為限」後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作如下決議:「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委員宜康做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接下來處理第二案,請宣讀條文及修正動議。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九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四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又其政務職務總數以五十二人為限。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

(增訂)

第十九條之一  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之首長職務及二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政務副首長人數,與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一致者,暫行依本法之規定,且不受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但各機關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條文草案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段宜康委員等人版本

 

第十九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其政務職務總數以五十二人為限。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

第十九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又其政務職務總數以五十二人為限。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劉櫂豪  段宜康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條文草案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段宜康委員等人版本

 

第十九條之一 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律所定之首長職務及二級機關組織法律定政務副首長人數,與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符者,於各該機關組織法律修正前,適用前二條規定

第十九條之一 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之首長職務及二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政務副首長人數,與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一致者,暫行依本法之規定,且不受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但各機關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劉櫂豪  段宜康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照尤委員美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針對第十九條之一修正動議,條文首句「行政院所屬」應予刪除,因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本來就是在規範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所以,這五個字屬於贅字,建議將其刪除。其次,修正動議第四行「與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中,「本法」二字也是贅字,建議改為「與第十八條第二項」等文字。請問各位,對以上第十九條之一修正動議再修正文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九條之一照尤委員美女等3人修正動議再修正文字通過。

現作如下決議:「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委員宜康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處理第三案預算解凍案,該案包括考試院跟銓敘部,我們先行處理考試院的部分,針對考試院及所屬總共有十二個案子,剛才秘書長已經一案、一案說明,各位委員也都看過書面的報告,請問各位,對哪一個案子還有意見?

剛剛這個案子還沒有進行宣讀,所以,現在宣讀,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七案。

二、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銓敘部106年度預算凍結項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年度雜項設備費使用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年度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使用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一三一)項,凍結「一般行政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項下一般事務費之辦公室環境清潔維護經費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項決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項決議,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議事業務」1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 論 事 項

三、處理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五一)項,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一考銓研究發展」項下國外旅費20%,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處理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五二)項,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一國家文官制度學術交流」項下國外旅費20%,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處理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項決議,凍結「國外旅費」10%,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處理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項決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億5千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處理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項決議,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預算之十分之一,共計25萬9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處理考試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項決議,凍結第3目「法制業務」預算1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七案均已宣讀完畢,先前也已經報告完竣,現作以下決定: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的預算解凍案。

請問各位,對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八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八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

A、

為避免人權訓練課程過度偏重抽象之人權概念,國家文官學院已強化實務案例之探討或進行模擬實作等授課方式,透過討論互動,期使學員更加瞭解我國現行重要人權保障推動機制及未來人權發展之展望,並能實際運用於公務中。惟人權培訓課程必須因應人權議題與優先順序調整修正、與時俱進,外國先進入權國家亦有豐富的教育與培訓經驗、資源,爰此建請考試院及保訓會研究並參採進步國家之公部門之人權教育與培訓做法。

提案人:尤美女  劉櫂豪  段宜康

B、

104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人數為2,550人次,其中男性為330人次,女性2,220人次為男性之6.7倍,男女性所占比率分別為12.9%及87.1%,顯見明顯的性別分工。爰此建請考試院透過政策宣導或增加誘因以期改善此一情形,並研擬列為關鍵績效指標之可行性。

提案人:尤美女  劉櫂豪  段宜康

C、

在社會保險制度下,正式就業的薪資及年資會影響年金領取的多寡。目前家庭照顧責任仍由個別家庭負擔,而照顧責任常落在女性身上,導致女性的升遷機會與年資累積受到影響。爰請考試院與行政院相關單位調查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各級機關約聘僱人員等,因照顧家屬而辭職的情況並提出相關的性別統計資料,於三個月內回覆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劉櫂豪  段宜康

主席:現在處理提案A。請問各位,對提案A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提案A照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提案B有無異議?

提案B是請考試院透過政策宣導或增加誘因,宣導的部分應該是可以啦!至於增加誘因,我不曉得考試院有沒有什麼政策工具,你們就研究看看,好不好?本案是請你們研擬列為關鍵績效指標之可行性。好,提案B照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提案C有無異議?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施人事長說明。

施人事長能傑:主席、各位委員。尤委員的提案很好,可是在實務上,目前可能可以知道有多少人辭職,但辭職的原因真的要重新做調查,希望委員可以同意時間的部分能有一點點空間,因為這等於是全部要重新調查。

主席:你們需要多久的時間?

施人事長能傑:半年吧!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好,那就6個月。約聘僱人員的部分可以嗎?

施人事長能傑:因為現在他們在政府部門還沒有升遷機會,而提案是提及升遷機會的部分,升遷機會跟公務人員和教職員比較有關,所以可否先針對這兩部分來做?這真的要一個、一個重新做調查,因為現在沒有資料。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好,那「各級機關約聘僱人員」先劃掉。

主席:我們就把第4行「、各級機關約聘僱人員等」劃掉,第5行「三個月」修正為「六個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提案C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0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