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第5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星期一)9時至11時4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邱委員議瑩

主席:出席委員5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第4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6年5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下午5時29分

地  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李麗芬  陳曼麗  邱泰源  蘇巧慧  陳明文  鄭寶清  曾銘宗  鄭運鵬  吳秉叡  柯志恩  吳琪銘  王榮璋  李昆澤  邱議瑩  陳賴素美 趙天麟  周春米  鍾佳濱  賴瑞隆  陳宜民  洪宗熠  何欣純  管碧玲  陳亭妃  

張宏陸  吳玉琴  洪慈庸  徐永明  Kolas Yotaka     李彥秀  張廖萬堅 

高志鵬  吳思瑤  蔡培慧  余宛如  郭正亮  陳歐珀  蘇治芬  陳 瑩  陳其邁  許智傑  黃國書  林淑芬  王惠美  黃秀芳  林靜儀  林俊憲  蕭美琴  施義芳  邱志偉  陳素月  陳學聖  林岱樺  黃偉哲  江永昌  姚文智  周陳秀霞 孔文吉  蔣乃辛  黃昭順  高金素梅 趙正宇  劉建國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費鴻泰  賴士葆  張麗善  許淑華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超明  徐榛蔚  徐志榮  蔣萬安  鄭天財Sra.Kacaw   顏寬恒  陳怡潔  羅明才  蘇震清  林德福  楊 曜  林麗蟬

   委員出席82人

列席委員:李俊俋  段宜康  呂孫綾  吳志揚  羅致政  莊瑞雄  吳焜裕  鍾孔炤  葉宜津  王定宇  尤美女  劉世芳  蔡適應  蔡易餘  江啟臣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添枝

 

       副主任委員曾旭正

 

       法制協調中心參事林志憲

 

             科長陳嵐君

 

             專員溫俐婷

 

       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郭翡玉

 

                簡任技正徐旭誠

 

                專門委員林鐘榮

 

交通部部長賀陳旦

 

   路政司司長林繼國

 

   航政司專門委員林榮政

 

  簡任技正盧清泉

 

   會計處副處長何依栖

 

      專門委員陳慧玲

 

  高速鐵路工程局局長胡湘麟

 

  鐵路改建工程局代理局長胡湘麟

 

  臺灣鐵路管理局總工程司高明鋆

 

  公路總局副總工程司陳進發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總工程司朱志光

 

  中央氣象局技正林昭儀

 

  觀光局副組長林秀霞

 

經濟部政務次長沈榮津

 

   研究發展委員會副執行秘書張美惠

 

   會計處專門委員王雅玲

 

  水利署副署長曹華平

 

     副署長鍾朝恭

 

  工業局主任秘書楊志清

 

  能源局主任秘書蘇金勝

 

  中小企業處副組長文中元

 

       副組長郭宇

 

內政部常務次長林慈玲

 

   民政司地方督導科專員楊秋麗

 

   戶政司戶籍作業科科長黃旭初

 

   資訊中心科長王瓊苑

 

       技士古書瑋

 

  營建署副主任於望聖

 

  警政署營繕科科長洪錫進

 

  消防署資訊室科長范益慎

 

        技士王崇飛

 

  移民署高級分析師顏琦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

 

          企劃處專門委員吳明峰

 

          技術處簡任技正朱希平

 

          工程管理處簡任技正黃志元

 

財政部政務次長蘇建榮

 

  國庫署副署長戴龍輝

 

科技部常務次長陳德新

 

   前瞻及應用科技司專員賴怡臻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

 

       公務預算處處長李國興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汪明輝

 

       處長阿浪.滿拉旺

 

客家委員會產業經濟處副處長陳瑞榮

 

文化部常務次長李連權

 

   主任秘書陳濟民

 

  文化資產局副局長邱建發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主任秘書潘舜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事戴玉燕

 

        企劃處簡任技正劉玉文

 

        農田水利處副處長陳衍源

 

  林務局專門委員高宗賢

 

  水土保持局簡任正工程司林仕修

 

  漁業署企劃組科長陳吉芳

 

衛生福利部主任秘書王宗曦

 

     常務次長蔡森田

 

     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盧胤雯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科長黃千芬

 

  社會及家庭署副組長莊金珠

 

教育部政務次長姚立德

 

   常務次長林騰蛟

 

  體育署組長許馨文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門委員王慧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翁柏宗

 

         技監鄭泉泙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分析師賴世榮

 

        副研究員楊祁

 

        助理設計師陳崧銘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任秘書蕭慧娟

 

        綜合計畫處專門委員郭箐

 

        水質保護處科長陳龍珠

 

             科長林宏達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技正呂澄洋

 

             科長游琇如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主  席:高召集委員志鵬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楊雅如  專  員 曾淑梅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決議:

(一)法案名稱、第一條至第六條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其餘條文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其 他 事 項

一、依議事規則第26條提出散會動議。

提案人:鄭天財  孔文吉  曾銘宗  徐志榮  林麗蟬  王惠美  許淑華  張麗善  陳超明

決議:經點名表決,反對者過半數,本案不通過。在場委員69人,贊成者9人(曾銘宗、李彥秀、王惠美、孔文吉、蔣乃辛、費鴻泰、許淑華、徐志榮及顏寬恒),反對者53人(李麗芬、陳曼麗、邱泰源、蘇巧慧、陳明文、鄭寶清、鄭運鵬、吳秉叡、吳琪銘、王榮璋、李昆澤、邱議瑩、陳賴素美、趙天麟、周春米、鍾佳濱、賴瑞隆、洪宗熠、何欣純、管碧玲、陳亭妃、張宏陸、吳玉琴、洪慈庸、徐永明、Kolas Yotaka、張廖萬堅、吳思瑤、蔡培慧、余宛如、郭正亮、陳歐珀、蘇治芬、陳瑩、陳其邁、許智傑、黃國書、林淑芬、黃秀芳、林靜儀、林俊憲、蕭美琴、施義芳、邱志偉、陳素月、林岱樺、黃偉哲、姚文智、劉建國、黃國昌、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蘇震清及楊曜),棄權者7人(張麗善、陳超明、徐榛蔚、鄭天財Sra.Kacaw、蔣萬安、羅明才及林德福)。

散會

(台下:反對!)

(台下:有異議!)

(台下:會議無效!)

主席:針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沒有委員以書面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議事錄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主席:現在繼續併案審查……

(台下:散會動議!)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散會動議要處理!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散會動議要優先處理!

主席:另外有徐委員永明、洪委員慈庸等提出書面異議,因為廣泛討論並無人登記,議事錄無錯誤或疏漏,議事錄確定。

我們現在繼續併案審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宣讀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第七條條文,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每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基礎建設計畫之執行進度報告與相關會議紀錄、規劃、執行內容及資訊送請立法院備查,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本條例相關程序核定之結果,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檢附第四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公告於官方網站。

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且公告於官方網站。

徐委員榛蔚等11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跨部會小組之規劃進行核定,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並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行政院長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應每年兩次至立法院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盧委員秀燕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八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議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及各級政府自償率與非自償經費中央補助比例,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遵循各級區域計畫之指導,並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主管機關之意見。中央執行機關計畫與各級區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時,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孔委員文吉等1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條之一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依程序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遵循各級區域計畫之指導,並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主管機關之意見。中央執行機關計畫與各級區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協調;若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議決。

陳委員宜民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條之一  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遵循各級區域計畫之指導,並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主管機關之意見。中央執行機關計畫與各級區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時,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主席:請議場幹事人員維持秩序!請議場幹事人員維持秩序!把危險物品、水瓶全部收起來。請議場幹事人員把水瓶全部收起來。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散會動議優先處理。

主席:針對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第七條條文,要發言的委員請到主席台登記發言。現在沒有人發言,第七條條文保留送院會。請宣讀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第八條條文,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一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匡列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應維持適度之成長。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徐委員榛蔚等11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之重大工程,應辦理公民參與。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五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五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盧委員秀燕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執行機關依本條例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孔委員文吉等1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之前瞻基礎建設之計畫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招標事項及辦理情形,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辦理。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條之二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之計畫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案,應由中央執行機關依採購程序辦理。

許委員淑華:(在台下)散會動議要優先處理。主席,你要處理散會動議。

主席:第八條宣讀完畢。要針對第八條發言的委員,請到主席台登記發言。

(台下:有異議!有異議!)

主席:現在有委員提出散會動議。

(台下:有異議!有異議!有異議!)

主席:你們不要吵,主席要處理嘛!

(台下:有異議!有異議!有異議!)

主席:你們不要吵,主席要處理你們的散會動議。

許委員淑華:(在台下)散會動議要優先處理。

主席:我要處理啊!你們不要吵啊!不要吵!我現在處理你們的散會動議,請國民黨安靜。

(台下:有異議!有異議!)

主席:你們到底要不要提散會動議啊?請國民黨安靜,要處理你們的散會動議。

(台下:有異議!有異議!有異議!有異議!)

主席:要處理你們的散會動議,請國民黨散會動議……

陳委員亭妃:(在台下)他們有異議啊!

主席:散會動議必須以書面提出,請國民黨委員以書面提出,主席會立刻處理,現在主席台上面除了水以外沒有任何書面的散會動議,請國民黨以書面提出。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我們有書面。

主席:沒有啊!書面在哪裡?

陳委員亭妃:(在台下)書面趕快拿來啊!

主席:書面請拿過來。

許委員淑華:(在台下)在你桌上,看一下。

主席:桌面只有水,桌面只有水。我們這裡沒有散會動議嘛!

陳委員亭妃:(在台下)都沒有啊!

主席:媒體記者拍得一清二楚,桌面上除了水以外,什麼都沒有,你們把所有文件都潑濕了,這哪裡有散會動議?

葉委員宜津:(在台下)他要拿來了,他要拿來了。

主席:請提書面資料嘛!

葉委員宜津:(在台下)拿來!拿來!點名表決、散會動議在這裡……

主席:安靜!現在處理。

葉委員宜津:(在台下)安靜啦!好啦!要處理了啦!

主席:安靜!不要吵!

吳委員思瑤:(在台下)不要在這裡作秀!

主席:依據議事規則,現在本席收到孔委員文吉等提出散會動議,我們處理散會動議。

吳委員思瑤:(在台下)不要作秀!

主席:另外,柯委員志恩提出點名表決,現在依照點名表決處理散會動議。

(台下:優先處理散會動議!優先處理散會動議!)

吳委員思瑤:(在台下)蔣萬安不要作秀!蔣萬安不要作秀!

(台下:優先處理散會動議!優先處理散會動議!)

主席:請安靜!主席現在處理散會動議,不要吵!

吳委員思瑤:(在台下)不要作秀。

(台下:優先處理散會動議!優先處理散會動議!)

葉委員宜津:(在台下)你們要不要處理啊?

主席:你們到底要不要處理啊?

(台下:優先處理散會動議!優先處理散會動議!)

主席:陳委員曼麗(反對)

陳委員素月(反對)

鍾委員佳濱(反對)

吳委員秉叡(反對)

吳委員思瑤(反對)

陳賴委員素美(反對)

張委員宏陸(反對)

周委員春米(反對)

洪委員宗熠(反對)

王委員榮璋(反對)

蘇委員巧慧(反對)

管委員碧玲(反對)

鄭委員寶清(反對)

鄭委員運鵬(反對)

林委員岱樺(反對)

曾委員銘宗(棄權)

許委員智傑(反對)

吳委員玉琴(反對)

張廖委員萬堅(反對)

賴委員瑞隆(反對)

何委員欣純(反對)

郭委員正亮(反對)

陳委員歐珀(反對)

黃委員國書(反對)

黃委員秀芳(反對)

施委員義芳(不在場)施委員不在場,棄權。

Kolas Yotaka委員(反對)

蘇委員治芬(反對)

林委員靜儀(反對)

蕭委員美琴(反對)

黃委員偉哲(反對)

高委員志鵬(反對)

劉委員建國(反對)

吳委員琪銘(反對)

(台下:違反程序!會議無效!)

邱委員泰源(反對)

李委員昆澤(反對)

陳委員瑩(反對)

李委員麗芬(反對)

林委員淑芬(反對)

趙委員天麟(反對)

陳委員亭妃(反對)

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反對)

徐委員永明(反對)

蘇委員震清(反對)

陳委員其邁(反對)

陳委員明文(反對)

邱委員志偉(反對)

陳委員雪生(棄權)

羅委員明才(棄權)

蔡委員培慧(反對)

江委員永昌(反對)

陳委員怡潔(棄權)

姚委員文智(反對)

林委員俊憲(反對)

趙委員正宇(棄權)

黃委員昭順(棄權)

許委員淑華(棄權)

簡委員東明(棄權)

蔣委員乃辛(棄權)

李委員鴻鈞(不在場)

柯委員志恩(棄權)

費委員鴻泰(棄權)

顏委員寬恒(棄權)

高委員金素梅(不在場)

黃委員國昌(不在場)

洪委員慈庸(反對)

(台下:違反程序!會議無效!)

主席:報告聯席會,剛剛國民黨委員提出散會動議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0人,反對者過半數,本案不通過。會議繼續進行。

張委員麗善:(在台下)妳怎麼可以主持會議?撤換主席!

(台下:撤換主席!)

主席:繼續處理第八條。

針對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第八條條文,有徐委員永明登記發言。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時間為3分鐘。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會議一開始的時候,時代力量有提書面的程序異議,主要係針對上禮拜四開會時,大體討論應該是登記到10時30分,可是並沒有開放委員登記,我們委員登記並未成功,所以……

(台下:違反程序!會議無效!)

主席:因為現場過於混亂,現在沒有辦法進行委員的發言……

徐委員永明:主席,我們提出程序異議,希望主席能夠處理,因為上禮拜四進行第二條逐條發言時,我的發言中有指出,大體討論部分並未進行,後來黃國昌委員質詢時,我們希望陳添枝主委、賀陳部長能夠上台備詢。因為整個逐條討論的答詢並未實際進行,所以時代力量希望主席能夠處理我們的程序異議,我們認為應該回到大體討論的部分,讓大家能夠發言。我也懇請國民黨委員,其實整個委員會審查時,真正有上台發言的大概就只有我跟黃國昌委員,如果各位對前瞻有非常多不同意見,我真的認為國民黨委員除了灑水之外,請趕快去登記逐條的發言。

主席,我還是希望你能處理程序異議,另外,是不是可以請部長上台接受逐條討論答詢的部分?

主席:謝謝徐永明委員,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下一位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我要重申,上次會議主席宣告進入廣泛討論,登記到10時30分,可是我們所有人沒有辦法繼續發言,到了下午的時候,我們要進行發言,可是只講到第二個,我是排在第三個,所以我在這裡要求,希望能夠讓議事回到廣泛討論,因為本席沒有發言到,前瞻計畫攸關台灣未來的發展,請各位委員不要阻攔議事,請國民黨的委員不要再打亂議事,讓我們能真正進行實質討論,能夠真正地針對我們的法案,能夠跟大家……

(台下:會議無效!)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現在是我發言的時間,我現在要講的是,上個禮拜講到黃委員國昌,我排在第三位,我根本沒有發言到,我希望我們能夠回到廣泛討論,進入實際討論,只有進入實質討論才能夠對得起人民!

黃委員,你不要再擾亂議事了!

(台下:會議無效!)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不是爭取會議無效,你們連發言都沒有,如果你們要對人民負責,麻煩趕快去登記發言!如果你們要對人民負責,麻煩趕快去登記發言!

(台下:假審查、真護航!)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沒有,只有登記到我而已啊!

王委員育敏:我們有撤換主席的提案,怎麼不處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對上次議程提出異議,應該要回到廣泛討論!拜託,黃委員不要再鬧了!拜託!

(台下:假審查、真護航!)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在這裡提出異議,讓我們整個審查回到廣泛討論,重新開始。拜託不要再吵了!這樣子怎麼能夠讓我們的議事順利啊!今天既然要審查前瞻計畫,我們當然要嚴格審查,回到實質討論,麻煩你們也不要再假演戲了,好不好?

(台下:假審查、真護航!)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假杯葛、真護航」啦!國民黨的委員,我在這裡懇求你們不要再讓我們的議事中斷下去,我們已經連續兩個禮拜被你們亂到沒有辦法進入討論。碰到你們這樣子胡鬧,我真的是受不了。

(台下:假審查、真護航!)

主席:發言完畢。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第八條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台下:有異議!)

主席:請宣讀第七條條文,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台下:有異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黃委員國昌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四年為一期,分二期以特別預算方式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每期經費上限為新台幣四千四百五十億元;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得超過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

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原住民族建設經費所佔總體經費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

黃委員昭順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本條例施行前已核定且執行經費超過百分之三十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繼續經費,不得依本條例提出特別預算。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蔣委員乃辛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辦理。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徐委員榛蔚等11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兆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辦理花東及離島地區之建設計畫,應額外寬列百分之十五交通運輸經費。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二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四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台下:債留子孫、小英撒錢!)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台下:假前瞻、真掏空!)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簡委員東明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主管機關並應依人口比例將部分預算撥補用於原住民族地區基礎建設;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盧委員秀燕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孔委員文吉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九千零五十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中央政府應寬列特別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基礎建設;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特別預算總額百分之二點三。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依總預算籌編及審議方式分年辦理;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孔委員文吉等1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之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台下:小英撒錢、債留子孫!)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李委員彥秀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編列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前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

(台下:假前瞻、真掏空!)

柯委員志恩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台下:小英撒錢、債留子孫!)

賴委員士葆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黃委員國昌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四年為一期,分二期以特別預算方式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每期經費上限為新台幣四千四百五十億元;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台下:假前瞻、真淘空)

(台下:小英撒錢、債留子孫!)

主席:第七條條文已宣讀完畢,現在要發言的委員請到主席台登記發言。請登記第一位的徐委員永明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

(台下:有異議!)

主席: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台下:有異議!)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時代力量的立場還是要在這裡再次強調,我們認為在整個程序的處理上,其實從上星期四大體討論的時候就有問題了,我們要求還是要回到大體討論的部分,我們希望各位委員還是回到實質審查,從大體討論開始,希望主席能夠處理,讓大家透過大體討論來表達意見,我想各黨都有不同的意見,而我們的主張很清楚,我們認為應該要4年編一期,不能8年全部編完;第二,前瞻根本沒有前瞻,前瞻只是強化基礎建設而已。第三,更重要的是應該要有財務紀律。這些實質討論應該在正常程序下進行,我們在質詢時發現部長根本無法上台,陳添枝主委今天有到委員會,可是我很想問陳添枝主委,計畫內容真的有按照正常程序處理嗎?我們拿到三、四百頁的計畫內容,真的有通過院會嗎?這些實質的問題都必須在正常程序下處理,可是上週四其實非常清楚,完全沒有進行大體討論。我相信台灣人民不只希望看到我們在委員會發生衝突而已,台灣人民也不只希望看到我們在此潑水、作秀而已,台灣人民應該想知道,到底8年8,800億元要怎麼花?到底實質計畫內容是什麼?時代力量黨團在院會中也提議,希望院長要到立法院報告,而不是到編列出預算時才來做。透過這個過程,我相信林全院長應該可以說服台灣民眾為什麼要花這些錢?要做的內容又是什麼?或許各位委員覺得噴水、罵其他黨的委員比較容易搏得版面,可是時代力量的立場還是非常清楚,我們認為實質審查非常重要,各位拿著道具去噴水,人民看到的立法院是什麼樣子?我們選進立法院是來這邊噴水嗎?是來這裡喊口號而已嗎?時代力量的立場非常簡單、非常清楚,既然部長都已經來到委員會了,我們希望部長能夠上台接受詢答,也希望主席能夠處理。陳添枝主委、賀陳旦部長都到委員會長達兩週,他們看到的是這些立委在潑水作秀,請問這些部長會尊重你們這些立委嗎?會尊重立法院嗎?

主席:徐委員的時間到。

徐委員永明:我希望主席能好好處理程序問題。

主席:現在請第二位登記發言的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譴責國民黨及黃昭順委員在我上次發言時干擾我的發言,如果你們覺得自己對得起台灣、對得起台灣未來的發展,請進入實質討論。從上週、上上週以來,連續兩週我們都無法進入實質討論,尤其在5月11日上午9點本來就應該登記發言進入廣泛討論,你們在前面搗亂、打成一團並干擾議事,我完全無法進到主席台前登記發言。如果要一直這樣杯葛下去,我可以確認一件事,你們國民黨其實也在「假杯葛、真護航」!

張委員麗善:(在台下)時代力量「假審查、真護航」!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除了「假審查、真護航」,你們還會說什麼話?你們能夠說出有意義的話嗎?你們會講出前瞻計畫到底哪裡有問題嗎?你們說的只有那幾句重複的話,我看不出來你們對於前瞻計畫有什麼實質內涵、有什麼真實建議。前瞻計畫是攸關台灣未來非常重要的一個計畫,難道人民不想看到裡面的實質內容是什麼嗎?你們只是以單單幾個口號,就說民進黨掏空台灣;你們只是以單單幾個口號,就說時代力量假審查、真護航,你們什麼時候要回到實質審查、嚴格的討論?你們要讓人民看到你們這樣胡鬧、虛耗台灣兩個多禮拜,讓所有委員會都無法審查別的議案?所有的委員會都因為你們這樣杯葛而無法審查任何一個議案,全部在這裡虛耗。如果你們真的要對得起台灣、如果你們真的要做得出實質意義、如果你們要說我們是假審查真護航,麻煩你們提出更實質、更有意義的說法,而不是一直重複在我面前唸口號,那表示你們的腦袋裡完全沒有實質的東西,也完全沒有意義的東西。你們一直在杯葛我的發言,主席,我要求程序發言,因為國民黨無法讓我發言,我前面3分鐘的發言都被干擾,無法進入實質發言,因此本席提出異議,前面3分鐘不算,我要重新發言。本席要求重新發言!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要求重新發言!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國民黨委員一直干擾我的發言,我無法講清楚……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無法講清楚針對這一條的實質內容,我的發言是什麼,麻煩前面的委員不要再胡鬧了,你只會讓別人看笑話而已!

主席:第七條條文發言完畢。本席現在宣告第七條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我要求重新發言。

主席:請宣讀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第十條條文,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結餘款及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匡列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應維持適度之成長。

黃委員昭順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章,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或執行完畢後之賸餘款,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徐委員榛蔚等11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之賸餘款,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之賸餘款,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執行機關依本條例辦理各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結餘款及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適度減縮。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結餘款及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節餘款及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孔委員文吉等1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給予適度減縮。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條之一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之特別預算時,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之預算,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給予適度減縮。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鄉(鎮、市)公所應依照前條所分配之預算額度,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依第四條所定之前瞻基礎建設項目,擬訂計畫送縣政府彙整並加註意見後,送中央機關核定。

縣政府如未在一定時間內加註意見送中央機關時,鄉(鎮、市)公所得將擬訂之計畫逕送中央執行機關核定。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鄉(鎮、市)公所應依照前條所分配之預算額度,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依第四條所定之前瞻基礎建設項目,擬訂計畫送縣政府彙整並加註意見後,送中央機關核定。

縣政府如未能於一定時間內加註意見送中央執行機關時,鄉(鎮、市)公所得將擬訂之計畫逕送中央執行機關核定。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鄉(鎮、市)公所應依照前條所分配之預算額度,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依第四條所定之前瞻基礎建設項目,擬訂計畫送交縣政府彙整並加註意見後,送中央機關核定。

縣政府如未能於一定時間內加註意見送中央機關時,鄉(鎮、市)公所得將擬訂之計畫逕送中央執行機關核定。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鄉(鎮、市)公所應依照前條所分配之預算額度,應於本例公布後依第四條所定之前瞻基礎建設項目,擬訂計畫送交縣政府彙整並加註意見後,送中央機關核定。

縣政府如未能於一定時間內加註意見送中央機關時,鄉(鎮、市)公所得將擬訂之計畫,逕送中央執行機關核定。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為便利鄉(鎮、市)公所之建設,縣政府應依工程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及執行進度覈實撥款予鄉(鎮、市)公所。縣政府如未能在十日內將應撥付工程款核予鄉(鎮、市)公所時,中央執行機關應予收回並逕撥付各該鄉(鎮、市)公所。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為便利鄉(鎮、市)公所建設,縣政府應依工程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及執行進度覈實撥款予鄉(鎮、市)公所。縣政府如未能在十日內將應撥付工程款核予鄉(鎮、市)公所時,中央執行機關應予收回並逕撥付各該鄉(鎮、市)公所。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為便利鄉(鎮、市)公所建設,縣政府應依工程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及執行進度覈實撥款予鄉(鎮、市)公所。縣政府如未能在十日內將應撥付工程款核予鄉(鎮、市)公所時,中央執行機關應予收回並逕撥付各該鄉(鎮、市)公所。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為便利鄉(鎮、市)公所建設,縣政府應依工程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及執行進度覈實撥款予鄉(鎮、市)公所。縣政府如未能在十日內將應撥付工程款核予(鎮、市)公所時,中央各執行機關應予收回並逕撥付各該(鎮、市)公所。

主席:針對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第十條條文,要發言的委員請至主席台登記發言。

(台下:有異議!)

主席:針對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第十條條文並無委員登記發言,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第十條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張委員麗善:(在台下)不當主席不能主持會議、不當主席不能主持會議,撤換主席……

主席:剛剛本席宣告請黃國昌委員發言,本席唱名三次,黃委員不發言,所以我們就結束了黃委員發言的程序。待會兒還是可以讓黃國昌委員登記發言,接下來……

黃委員國昌:本席要先聲明,我並沒有說我不發言,你什麼時候唱名叫我發言而我不發言?主席你這樣的宣告,我再次提出異議,我沒有辦法接受!請議事人員納入會議紀錄當中。我的發言機會遭到實質的剝奪,主席說她唱名三次,而我不發言,這樣的宣告我無法接受,請將我提出的異議記錄在會議紀錄裡面,我要對主席表達最強烈的抗議。

主席:接下來宣讀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應報行政院核定,並於提次年度前瞻基礎計畫預算時一併送立法院審議。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兩個禮拜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行政院長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應每年兩次至立法院針對基礎建設計畫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黃委員昭順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小組,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研究發展等工作,所需人力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制員額調兼充任,所需經費由本條例所編預算支應之。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依第六條成立建設計畫工程小組,應定期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第六條建設計畫工程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送立法院審查。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執行進度報告與相關會議紀錄、規劃、執行內容及資訊每月送交至立法院及立法委員,並公告於網際網路。

行政院長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應每年兩次至立法院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立法院得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得增設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監督委員會。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瞻建設計畫之執行進度報告與相關會議記錄、規劃、執行內容及資訊每月交立法院備查,並公告於電信網路。

行政院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應每年兩次至立法院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地方執行機關應將所分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執行進度報告與相關會議記錄、執行內容及資訊每半年交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備查,並公告於電信網路。

徐委員榛蔚等11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備查。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應報行政院核定,並於提次年度前瞻基礎計畫預算時一併送立法院審議。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或命其提出報告。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應報行政院核定,並於提次年度前瞻基礎計畫預算時一併送立法院審議。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後應報行政院核定,並於提次年度前瞻基礎計畫預算時一併送立法院審議。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孔委員文吉等1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並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條之二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並每半年查核中央執行機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中央執行機關與地方執行機關應透過網際網路及其他適當方式定期公布執行各項計畫之相關資訊。

陳委員怡潔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本條例之工程與採購,應限制外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得標之國內廠商不得將其轉包或分包予外國廠商。

王委員育敏: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主席:請議場幹事維持秩序!請媒體記者往後退!

(台下:會議無效!會議無效!會議無效!)

主席:請媒體記者往後退!

針對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要發言的委員請至主席台登記。

(台下:會議無效!會議無效!會議無效!)

主席:針對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並無委員登記發言,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台下:會議無效!會議無效!會議無效!)

主席:宣讀第八條條文,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黃委員國昌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實際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權責機關調查,並依法追究懲處。但若因公務人員執行本條例適用之計畫涉及人民土地之徵收或房屋之拆遷,產生重大爭議,須釐清爭議而致使計畫延宕者,不在此限。

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如有連續二年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五十、執行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因發生重大違失而嚴重損及公共利益者,主管機關應啟動退場機制。

前項退場機制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七十五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基礎建設計畫,如因執行率不佳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依相關規定進行懲處。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黃委員昭順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七十時,應將執行機關主管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因執行率不佳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七十時,應依相關規定進行懲處。

如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七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因執行率不佳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依相關規定進行懲處。

如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徐委員榛蔚等11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七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於一個月內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實際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七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因執行率不佳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依相關規定進行懲處。

如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簡委員東明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同行政院版本)

盧委員秀燕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孔委員文吉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九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林委員德福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實際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孔委員文吉等1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若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五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賴委員士葆第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如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計畫執行。

黃委員國昌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實際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權責機關調查,並依法追究懲處。

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如有連續二年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五十、執行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因發生重大違失而嚴重損及公共利益者,主管機關應啟動退場機制。

前項退場機制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現在針對第八條要發言的委員請至主席台登記發言。

第一位請徐委員永明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台下:有異議!)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我們還是要從程序上來談,方才黃國昌委員的發言是被剝奪的,即在第七條的時候,其實他有登記發言的,但被剝奪了,所以在程序上我們要表達抗議,我們認為整個審查應該回到前面大體討論的部分,希望國民黨委員跟我們一起從程序上來處理……

主席:請攝影機往後退好嗎?請議場幹事維持秩序!

徐委員永明:方才針對曾銘宗委員的修正動議,為何國民黨沒有人登記發言?這是你們提出的修正動議,為何不登記發言呢?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徐委員永明:對!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我們是否可以跟主席要求重新回到大體討論?今天有陳添枝主委列席,而第八條談的是公務人員違法失職這一塊……

(台下:打假球、真護航!)

徐委員永明:我們要談的是怎麼監督行政部門來執行這一塊,希望陳添枝主委能上備詢台接受我們的質詢,我們想知道整個前瞻法案有無經過正常的程序,行政院會真的有審查過這個計畫內容嗎?在這個過程當中,請問這不是在護航行政部門嗎?這不是在護航陳添枝嗎?這樣阻礙委員的發言,請問國民黨,為何要護航陳添枝?請問國民黨,為何要護航行政部門?請問國民黨,為何不讓陳添枝上台?請問國民黨,為何不讓陳添枝上台?請問國民黨,為何不讓陳添枝上台?請問你們為何不讓陳添枝上台?我想請問陳添枝,這整個前瞻計畫有經過正常的程序嗎?有經過院會的處理嗎?請陳添枝主委上台!請陳添枝主委上台!請陳添枝主委上台!請陳添枝主委上台!請陳添枝主委上台!請問國民黨,為何要護航陳添枝?請問國民黨,為何要護航陳添枝?請問國民黨,為何要護航行政部門?請問國民黨,為何要護航行政部門?請問國民黨,為何要護航行政部門?

主席:發言時間到,接著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台下:打假球、真護航!)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此還是要重申一件事,從剛剛到現在我們的發言程序完全被國民黨干擾,我們的發言時間被剝奪,在此要求主席處理、要求回復我們的發言時間,我們要重講,剛剛全部都不算數,國民黨你們不要再鬧了……

(台下:打假球、真護航!)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們從上個禮拜開始就在那邊鬧,上個禮拜的6條你們在小房間「喬」了什麼事情呢?如果真的要討論,就不要私下「喬」事情啊!廖國棟總召你不是原住民嗎?你不是關心原住民議題嗎?原住民在這項前瞻計畫裡面只有拿到26億元,難道你不用提出來好好討論嗎?你們現在在幹什麼?我們偏鄉、我們原住民沒有一個議題可以拿出來討論,對於我們的權利,你們沒有為我們爭取!

廖國棟委員、廖國棟總召,你不要在那邊演戲了!既然你要關心我們的議題、我們原住民、我們花東地區的基礎建設,請你一條、一條拿出來討論!我們需要時間討論!我們偏鄉地區、我們花東地區的基礎建設,都需要一條、一條地讓人民知道你是如何為我們原住民、為我們花東爭取,可是你現在在幹什麼?廖國棟總召,你在幹什麼?你就只是在前面演戲!不要臉!你不要臉!麻煩你站出來為我們說話!麻煩你針對我們關心的議題、原住民的議題、花東建設、花東的交通、如何均衡花東城鄉發展的議題,站出來為我們說話!不要在這邊鬧事了!你會讓我們覺得我們臺灣的國會是一個笑話!

懇請前面的國民黨委員不要再鬧了,我們要回到實質的審查,對於裡面每一條,我們都沒有辦法實質地進入討論,你們這樣子怎麼對得起臺灣的人民?前面國民黨的委員、前面國民黨的同仁,不要再鬧了!你們在假杯葛啊!你們在作秀啊!你們在胡鬧!你們在亂來!你們是讓我們看到國會的笑話,讓我們看到國會的荒謬!你們一定要這樣做嗎?麻煩回到實質的討論、實質的審查,不要再演戲跟作秀!不要再演這個荒謬的鬧劇!你們上個禮拜針對第一條到第六條其實都已經喬好了,對不對?請跟人民交代!跟人民交代!不要再鬧事了!

主席:謝謝高潞.以用委員發言,現在我們請黃委員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不好意思,主席,我的發言時間被干擾,我的聲音沒有被收錄……

主席:謝謝高潞.以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沒有辦法把話講完,因為他們一直在干擾……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他們一直在干擾,不行!我沒有辦法接受,主席……

主席:我們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的要求是回到大體討論,因為現在國民黨在胡鬧!我們完全沒有辦法真正講出有意義的討論,我們沒有辦法實質的討論……

(台下:打假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們才在打假球!現在你們只是在演戲而已!在作秀而已!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剛剛是誰丟紙條、誰丟紙團的?不要做出那麼沒水準、沒有品的事情啦!身為……

主席: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時間到,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台下:打假球!有異議!)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告訴主席,我還是再重申,我們今天早上所提出來的書面異議,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獲得處理,因此,請容許我再提醒一次主席,我們今天早上所提出來的書面異議還沒有獲得處理,必須要回到大體討論,才會讓這麼重要的條例的審查程序可以完備。這是第一個我就程序上面重申時代力量黨團從今天早上就已經提出來的書面異議。

第二個部分,請主席要求國發會主委陳添枝及交通部部長賀陳旦現在上台回答問題。請主席要求國發會主委陳添枝及交通部部長賀陳旦上台回答問題。

(台下:打假球!真護航!)

主席:黃委員,現在國民黨的委員把狀況鬧得太混亂,主席沒有辦法請任何官員上台,請你繼續發言。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主席,我再重申,請國發會主委陳添枝及交通部部長賀陳旦上台回答問題,這樣子的時間進行是沒有意義的……

主席:主席在這邊沒有辦法請任何官員備詢,請你繼續發言……

黃委員國昌:維持會場的秩序是主席的權限,不是發言人的義務,我想這是基本的議事規則,身為主席應該非常清楚。我再重申,請國發會主委陳添枝與交通部部長賀陳旦上台回答問題。

(台下:鱷魚的眼淚!)

主席:黃委員,請你繼續發言,你的發言都會透過議事處的麥克風錄音,所以請你繼續發言,現在沒有辦法請國發會主委上台備詢……

黃委員國昌:主席,我再重申一次,請國發會主委陳添枝及交通部部長賀陳旦上台回答問題。

(台下:打假球!真護航!)

主席:主席剛剛已經裁示,現在沒有辦法備詢,請你繼續發言。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主席,我再重申,請國發會主委陳添枝及交通部部長賀陳旦上台回答問題。

主席:主席已經裁示第3次了!

(台下:打假球!)

黃委員國昌:對啦!只有一件事情是真的,就是國民黨上個禮拜說要監督,結果跑去跟人家「喬」,「喬」了6條沒意見。中國國民黨林為洲,你要不要站出來告訴大家,你上禮拜在密室的時候跟民進黨「喬」了什麼?

主席:好,時間到!針對第八條條文,登記發言者均已發言完畢……

黃委員國昌:說前6條沒意見的,是不是中國國民黨廖國棟、林為洲?上禮拜是不是跟民主進步黨「喬」好了?

主席:第八條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請宣讀第九條條文,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黃委員國昌:(在台下)第一條到第六條沒有意見,不是中國國民黨說的嗎?不是中國國民黨說的嗎?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黃委員國昌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同行政院版本)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同行政院版本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執行本條例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第一項涉及跨區(域)變更者,應符合國土規劃政策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協調推動。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同行政院版本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執行依本條例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同行政院版本

蔣委員乃辛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程序辦理。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徐委員榛蔚等11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為加速辦理本條各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地方政府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迅行變更或逕為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相關計畫,對本條例各項建設興建後沿線土地開發取得而受影響之原住民有生活與文化保存予以保障,並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及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同行政院版本)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同行政院版本)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同行政院版本)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同行政院版本)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同行政院版本)

簡委員東明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前項開發若有關原住民族地區者,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當地原住民應分享相關利益。

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意見。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同行政院版本)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條

(同行政院版本)

孔委員文吉等1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同行政院版本)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同行政院版本)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執行本條例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李委員彥秀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遵循各級區域計畫之指導,並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主管機關意見。

中央執行機關計畫與各級區域計畫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時,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柯委員志恩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同行政院版本)

賴委員士葆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執行進度報告與相關會議記錄、規劃、執行內容及資訊每月交立法院備查,並公告於電信網路。行政院長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應每年兩次至立法院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黃委員國昌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執行本條例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林委員為洲:(在台下)一切都是假的,程序違法。

主席:第九條條文要發言的委員,請至主席台登記。現在有徐委員永明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3分鐘,請徐委員永明發言。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還是要不斷的重複,我們認為整個委員會的進行應該回到大體討論的部分,委員的發言如果被干擾,不應該被跳過,行政部門的官員應該上台備詢,委員不應該干擾其他委員的發言,國民黨黨團不應該護航陳添枝,不應該護航行政部門,讓他們不用上台備詢,我們要問行政部門,他們準備好了嗎?我們要問行政部門是不是應該有退場機制?我們應該要問行政部門他們的態度是什麼?他們整個審查程序是否有經過正常程序、有經過行政院院會?主席,我們希望你能讓行政部門的官員、讓陳添枝、讓賀陳部長可以上台發言,所有的抗議都要回到實質審查,我們也懇請國民黨大家能接受、支持,回到大體討論的部分,否則再過一、兩個小時,這個案子就會出委員會,這是國民黨願意的嗎?國民黨,你們是否今天就要讓它出委員會?請國民黨回答,你們是否今天就決定要讓它出委員會?廖總召,你是不是已經決定要讓它出委員會了?國民黨,今天真的要讓它出委員會嗎?我們認為應該要讓它回到大體討論。國民黨,你們是不是已經答應要讓它出委員會?你們是不是已經講好,今天要讓它出委員會了?國民黨,你們是不是已經跟人家講好,要讓它出委員會了?今天你們作這些秀,請問你們真的是要擋前瞻嗎?你們真的想要實質審查嗎?請問國民黨,你們是不是已經跟人家講好,今天就要讓它出委員會?國民黨,你們可以接受嗎?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要實質審查,請問國民黨,你們是否今天就要讓它出委員會?你們是不是已經跟人家講好了?我們要求實質審查,請部長上台備詢,請國民黨不要護航行政部門,你們是不是已經答應人家要讓它出委員會了?

主席:謝謝徐委員永明,發言時間到。

徐委員永明:請問你們是不是已經答應人家要讓它出委員會了?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從一早就提出異議,依據立法院的議事規則第四十五條,如果出席委員認為議事錄有疏漏、瑕疵,要求主席,主席要進行處理。我們從上個禮拜就已經提出,時代力量黨團的委員在9點時沒有辦法登記,進行大體討論,所以我們要求主席進行處理,讓整個議事能回到大體討論。

國民黨的委員,你們上個禮拜的密室協商才是打假球,上禮拜你們讓整個條例通過了6條,但沒有一條是經過實質討論,你們今天鬧事,讓我們也沒有一條可以進行討論,你們只會這樣惡意杯葛,請問一下,你們的企圖是什麼?你們是在護航嗎?你們是在犧牲我們台灣的人民。國民黨的委員,你們不要再胡鬧了,你們真正在護航的就是這個爛到底的前瞻條例,因為我們無法進行實質監督,也因為裡面的內容充滿問題,結果你們上禮拜卻跟民進黨一起討論協商,讓六條條文就這樣倉促通過,這件事情你們要負政治責任,今天你們再胡鬧,你們同樣也要負政治責任,因為沒有人知道前瞻計畫到底是一筆預算?還是一個條例?抑或是一本計畫書?人民都不知道這件事,你們有責任讓人民了解,可是你們現在在幹什麼?你們舉起紙板、灑水、丟麵粉,就代表你們對人民負責嗎?你們根本就不負責,你們在消耗國會的時間,你們在浪費我們人民的時間,你們在虛耗我們台灣,你們對不起人民。不要再胡鬧了,也不要一直在重複這些沒有意義的言論,我要告訴你們,麻煩你們回座……

張委員麗善:(在台下)整個程序就是假審查……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張麗善委員,如果你覺得我們在護航這個程序,麻煩你們出來講這個程序哪裡有問題?我們都是按照議事規則來處理,不要在前面作秀跟演戲了,你們就是在作秀跟演戲、在打假球,你們還能做什麼?如果你們是資深的國民黨,就好好負起資深國民黨應有的責任及行為,不要只是在這邊舉個紙板,然後告訴大家,你們在鬧笑話,你們在胡鬧……

主席:謝謝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第九條條文發言完畢,第九條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台下:有異議!有異議!)

主席:請宣讀第十條條文,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台下:有異議!有異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黃委員國昌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執行本條例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同行政院版本)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前項涉及原住民族權益需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參與。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執行本條例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同進行審查。

前項用地涉及跨區(域)變更者,應符合國土規劃政策目標,為縮減相關計畫審議時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專案小組,以利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順利推動。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土地範圍時,應踐行原住民族或部落諮商同意參與程序。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同行政院版本)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執行依本條例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同行政院版本)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應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同行政院版本)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同行政院版本)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同行政院版本)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同行政院版本)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同行政院版本)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同行政院版本)

孔委員文吉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實施土地徵收時應依相關法律之規定,並優先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同行政院版本)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同行政院版本)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應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賴委員士葆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應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吳委員思瑤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工程涉及巨額採購決標原則採最低標者,應先報經中央執行機關核准;若為中央執行機關執行,則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黃委員國昌等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執行本條例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陳委員宜民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條之二  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若涉及土地徵收,應由中央執行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匡列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應維持適度之成長。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匡列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應維持適度之成長。

主席:第十條宣讀完畢。第十條要發言的委員請到主席台登記發言。

(台下:有異議!有異議!)

主席:我們現在請徐委員永明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現在截止發言登記。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台下:有異議!有異議!)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已經進行到第十條,時代力量還是要堅持,我們應該回到大體討論!我們應該回到大體討論。我想請問各位委員,我們真的希望前瞻條例是在這個情況下出委員會嗎?我們談的委員會中心主義,真的有做到嗎?我想請問,我們真的、真的要讓它在今天出委員會嗎?我們真的想讓它今天出委員會嗎?今天國民黨含血噴人,但罵我們並無法解決問題!國民黨含血噴人並沒辦法解決問題!請問國民黨,你們如果真的想要實質審查,請支持我們,回到大體討論!回到大體討論!請問廖總召,你是不是真的跟人家談好了,今天要讓它出委員會?請問你們真的不支持回到大體討論嗎?你們真的希望是這樣出委員會嗎?這樣出委員會,你覺得選民可以支持嗎?選民真的覺得你們有在擋、有在實質審查嗎?我要懇請各位委員,現在已經到第十條了,但這應該不是結束,而是實質審查的開始,讓我們重新回到大體討論,否則過去兩個禮拜,不就是一場笑話?過去兩個禮拜,不就是一場笑話?你們這樣攻擊時代力量並不能解決問題,請回到大體討論,回到實質審查,讓行政官員可以上台!回到實質審查!回到實質審查!不要讓前瞻條例今天出委員會!不要讓前瞻條例今天出委員會!各位,如果今天出了委員會,選民可以接受嗎?你們過去兩個禮拜的努力不就是假的?不是讓人家覺得你們是在作假戲?重新回到實質審查,回到大體討論,讓行政部門官員上台!讓行政部門官員上台!讓行政部門官員上台,讓我們質詢他!不要讓前瞻今天就出委員會!不要讓前瞻今天就出委員會!不要讓前瞻今天就出委員會!回到大體討論!我們提了兩個程序異議,希望國民黨可以支持,要求主席處理!程序異議!回到大體討論,回到實質審查,不要讓它今天下午就出了委員會!不要讓它今天就出了委員會!請國民黨想清楚!不要讓它今天出委員會!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時代力量再次提出異議!時代力量黨團及成員對於今天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所舉行的會議,以及條文的宣讀與討論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進行大體討論,重新進行逐條討論!今天會議存在重大明顯瑕疵,包括對前次會議提出的程序異議,以及今天發言的機會已經遭受實質杯葛。主席,本席再次提出異議,要求主席進行處理,不要再讓國民黨胡鬧了!維持議場秩序是主席的責任!國民黨,你們不要再胡鬧了!我們要求回到實質討論,回到大體討論,這不是跟你們的訴求一模一樣嗎?你們在幹什麼?你們應該要支持我們的異議才對!國民黨委員,你們如果認為這個程序無效,就應該要支持時代力量所提出的異議,回到原本的大體討論,回到原本的實質討論,因為上個禮拜你們跟民進黨協商,偷偷讓第一條到第六條通過,真正在護航的其實是你們國民黨委員!真正在護航的其實是你們國民黨委員!我們今天提出回到大體討論的訴求,明明就是符合你們認為應該繼續審查的訴求,結果你們在前面抗議幹什麼?你們就是在作秀啊!是不是要等到待會讓法案出委員會?如果你們讓這個法案出委員會,就是坐實護航的作為啦!你們就是真的在護航!如果你們覺得違反程序,就請支持時代力量提出的異議,要求回到實質討論,而不是讓第一條到第六條、讓整個法案送出委員會。

國民黨委員,如果你們要做一個負責任的在野黨,也請做得像樣一點,不要只是站在前面抗議而已!不要只是站在前面抗議、杯葛議事,讓我們沒有辦法回到實質討論,你們這樣對得起人民嗎?你們告訴我,你們對得起你們的選民嗎?其實你們就是真的在護航,真正在護航的就是中國國民黨!真正在護航、讓一條都沒有辦法進行討論的,就是你們中國國民黨!大家看看中國國民黨在幹什麼,透過作秀杯葛議事,讓這個法案……

主席:謝謝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時間到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不好意思,他們一直在干擾我的發言,請主席處理剛剛我們提出來的異議,請主席處理我們提出來的異議……

主席:第十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請宣讀曾委員銘宗等提案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產生有效計畫效益者而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達預期效益且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前項未達預期效益與重大浪費之認定標準、應負財務責任之評鑑方式、責任額度及應負責人員範圍之基準,由主管機關邀集執行機關研商並於本條例公佈施行日起一年內定之。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產生有效計畫效益者而有重大浪費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並移送監察院調查。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每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計畫未達計畫效益而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之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黃委員昭順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產生應有成效者而有重大浪費公帑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月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執行情形及績效,每月向立法院報告。

第一項計畫未產生有效計畫效益者而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徐委員榛蔚等11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產生有效計畫效益者而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產生有效計畫效益者而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之主管與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產生有效計畫效益者而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產生有效計畫效益者而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每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達預期效益且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前項未達預期效益與重大浪費之要件與標準、應負責人員、責任額度及應負財務責任認定標準及求償方式,由主管機關邀集執行機關研商並於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定之。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達預期效益且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前項未達預期效益與重大浪費之認定標準、應負財務責任之評鑑方式、責任額度及應負責人員範圍之基準,由主管機關邀集執行機關研商並於本條例公佈施行日起一年內定之。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產生有效計畫效益者而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前項應負財務責任之評鑑方式、責任額度及應負責人員範圍之基準,由主管機關邀集執行機關研商於一年內定之。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產生有效計畫效益者而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進度報告於每會期交立法院備查,並公告於電信網路。

行政院長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應每年至立法院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孔委員文吉等1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產生有效計畫效益者而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產生有效計畫效益者而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條之一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之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產生有效計畫效益者而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柯委員志恩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期間,應逐年向計畫審議委員會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指標,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效益指標連續兩年未達主管機關當年所訂目標值百分之五十者,計畫應縮減規模或者退場。

計畫因第二項規定縮減規模或者退場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主席:針對曾委員銘宗等提案第十五條條文,要發言的委員請至主席台登記。

(台下:有異議)

主席:針對曾委員銘宗等提案第十五條條文,無人登記發言。曾委員銘宗等提案第十五條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另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要將會議退回大體討論。

主席在此宣告,大體討論、逐條討論及發言程序,均已依照議事程序進行。本席宣告:會議繼續進行。

現在請宣讀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曾委員銘宗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曾委員銘宗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張委員麗善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曾委員銘宗等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陳委員宜民等5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同行政院版)

曾委員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許委員淑華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於施行三年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中央、地方執行機關辦理成效,提出通盤檢討報告,作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調整之依據。

徐委員榛蔚等11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酌予延長,延長期間最多以二年為限。

徐委員志榮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蔣委員萬安等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王委員惠美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陳委員超明等7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同行政院版本)

張委員麗善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同行政院版本)

簡委員東明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同行政院版本)

費委員鴻泰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鄭委員天財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同行政院版本)

孔委員文吉等1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顏委員寬恒等16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同行政院版本)

林委員麗蟬等14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止。

李委員彥秀等9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柯委員志恩等10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陳委員怡潔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同行政院版本)

張委員麗善等18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執行期間,各地方政府依本計畫補助經費高低,需調整各地方政府之中央統籌分配款。

因應本特別條例所需調整之中央統籌分配款參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縣市政府另定之。

主席(高委員志鵬代):針對第十一條,要發言的委員請至主席台登記,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主席剛才對我們所提出程序異議(希望回到大體討論)的裁示,我們是反對的!我們是要抗議的!關於主席對於程序異議的處理,我們是反對的!我們認為主席應該詢問委員們的意見,是不是應該回到大題討論?我們今天總共提出三個程序異議,都是以書面方式提出的,這些程序異議是因為認為整個會議程序的進行有瑕疵,人民沒有辦法接受前瞻建設條例是用這樣的方式送出委員會。

今天行政部門的官員一句話都沒有說,今天行政部門的官員一句話都不需要回答,今天行政部門的官員一句話都不用解釋,請問這是我們委員會的態度嗎?所以時代力量認為我們應該回到大體討論,我們應該讓行政官員上台,讓他們回答我們所提出的質疑。對於整個條例的內容,我們要監督他們,我們要嚴審!我想請問各位委員,今天行政部門的官員高高興興的坐在下面,他們需要上台上回答問題嗎?他們需要上台上回答問題嗎?為什麼我們在委員會是這樣善待行政部門的官員?現在已經進行到第十一條了,等一下主席就會宣告將法案送出委員會,我想請問,這是我們要的前瞻條例嗎?這是我們要的委員會審查嗎?請問我們所要的委員會審查是這樣的嗎?等一下就讓法案送出委員會?

請問國民黨,你們是不是跟人家講好了?請問國民黨,你們是不是跟人家講好了?今天中午就把法案送出委員會!今天中午就把法案送出委員會!請問國民黨,你們是不是跟人家講好了?請問你們是不是跟人家講好了?時代力量認為行政院長應該來院會報告並備質詢,我們認為行政部門的官員今天一早上的審查完全不需要上台回答,請問我們要的委員會是這樣嗎?我們在委員會監督審查法案是不需要官員上台的嗎?

主席,時代力量沒有辦法接受!我們認為整個審查程序是有問題的,我們認為應該要回到大體討論!希望各位委員能支持回到大體討論。今天不能讓前瞻條例就這樣送出委員會,這樣送出委員會,人民沒有辦法接受,人民沒有辦法接受。我們作為立法委員,沒有辦法向人民交代!如果今天前瞻條例就這樣送出委員會,我想請問老百姓怎麼看我們?

主席(邱委員議瑩):徐委員,發言時間到了。謝謝徐永明委員的發言。

徐委員永明:人民怎麼看立法院?我們在委員會審查真的有在做嗎?真的有在做嗎?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台下:有異議!)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本席要在此提出嚴正的抗議!對於剛剛時代力量提出的書面異議,你的處理方式根本就是罔顧我們的議事程序!時代力量的立場沒有辦法接受民進黨強勢通過,時代力量的立場更沒有辦法接受中國國民黨透過這種議事的杯葛,讓這樣的法案通過!這裡面的法案你們看過嗎?法案中每一條條文人民知道嗎?我們有審查嗎?

主席,我現在要求交通部長上台備詢。主席,本席要求交通部長賀陳旦上台備詢,請他回答我們針對條例提出的種種問題。主席,本席要求相關官員都上台備詢,因為在整個議事程序的過程中,沒有一位官員對人民說明你們訂出來的法案、計畫到底是怎樣。

主席,現在有外賓在外面,請你維持議事程序,請你維持議事秩序,不要讓外國人看笑話。

賀陳旦部長、陳添枝主委,請你們上台備詢,如果你們不備詢,我就上前請你們說明了!如果你們不上台,我就上前請你們說明了!

賀陳部長……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本席要求官員上台備詢!主席,本席要求官員上台備詢!

你們訂定這麼亂的法案,不要鬧了!

不好意思,我要去找官員。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不是要擠你,現在是我的發言時間,請尊重委員!

國民黨在亂鬧,拜託!

部長,我要質詢你,請上台!部長,本席要質詢你,現在是我的時間,請上台備詢。

徐委員永明:(在台下)請部長上台!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今天所有的條文內容,沒有一條有聽到官員的回答,沒有一條聽到有官員來說明!部長,現在是我的時間,請上台備詢。

主席:謝謝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的發言。

針對第十一條,已經發言完畢。第十一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林全院長說前瞻建設計畫裡面軌道建設沒有區段徵收,請你回答本席到底有沒有區段徵收?請你回答本席有沒有區段徵收……

主席:現在請宣讀委員所提附帶決議共31案。

附帶決議:

1、

各機關執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為落實計畫執行,避免計晝進度落後,並希及早發現各項目中之問題,作為計晝繼續或停上、與本院預、決算審查之建議與依據,依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擬建請本院成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監督委員會」。

提案人:曾銘宗  呂玉玲  陳宜民  柯志恩  蔣乃辛  蔣萬安

2、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提案人:曾銘宗  呂玉玲  蔣萬安  柯志恩  蔣乃辛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3、

為提升區域均衡發展及避免城鄉差距擴大,又城鄉建設對於非直轄市地區基礎建設息息相關,爰新增城鄉建設應以非直轄市地區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城鄉建設部分,應考量城鄉差距,優先以非直轄市地區辦理。

曾銘宗  呂玉玲  柯志恩  蔣乃辛  蔣萬安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4、

本院賴委員士葆等人,鑑於本條例所規範之建設計畫,遭各界專家與大眾質疑既有建設執行效益欠佳,卻新增無急迫性、無需求性之建設計畫,疑有浪擲經費之虞。爰提案要於本條例草案之特別預算審議前,送交與本條例草案內各項建設計畫有關之既有或進行中之建設計畫執行效益予本院,以利審議與評估本條例所規範建設計畫之適宜性。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李彥秀  盧秀燕  廖國棟  林德福  費鴻泰  鄭天財  孔文吉  顏寬恒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5、

本院賴委員士葆等人,為利於本條例所規範之建設計畫有效推動,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要求中央與地方各單位分別提列已完成可行性評估、正在進行可行性評估、未進行可行性評估等各類建設計畫,並予以整合,且將已完成可行性評估之建設列為優先計畫,以利建設推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李彥秀  盧秀燕  廖國棟  林德福  費鴻泰  鄭天財  孔文吉  顏寬恒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6、

本院賴委員士葆等人,針對本條例草案經費係為舉債式特別預算,中央政府須嚴控管考地方政府按計畫進度自籌配合款,且須待地方政府自籌款籌措完成後,始得撥配預算予地方政府執行計畫。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盧秀燕  廖國棟  費鴻泰  鄭天財  顏寬恒  孔文吉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7、

各機關執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為落實計畫執行,避免計畫進度落後,並希及早發現各項目中之問題,作為計畫繼續獲停止之建議與依據,依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擬建議本院應成立「前瞻基礎建設特種委員會」,以落實監督機制。

提案人:黃昭順  張麗善  陳超明  廖國棟  盧秀燕  曾銘宗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8、

台鐵局採購之太魯閣號及普悠瑪號,因其過彎會傾斜,使得其過彎時仍能維持較高速率,藉由這特性,解決目前宜蘭線(八堵到福隆)間多彎,造成列車必須降速行駛的問題,進而縮短列車行駛時間。但卻也因為過彎傾斜的問題,埋下不利旅客於列車站立及行走,同時增加軌道維護的成本。目前台鐵規劃不再採購傾斜列車,未來改以類似推拉式自強號12節編組的分散動力列車。

未來南迴鐵路電氣化及花東鐵路雙軌化後,較不良路線將消失,屆時列車過彎是否傾斜將不是必然因素,但宜蘭線長久以來路線不良,軌道曲率只比平溪線等支線好,不僅不及目前的台東線及北迴線,更遑論未來南迴電氣化及花東雙軌化完工後的路線,屆時整個東部幹線的瓶僅將是宜蘭線,然本次「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對於宜蘭線軌道改善僅編列1仟2百萬辦理「北宜鐵路提速工程」評估計畫,將讓東部軌道建設缺了一角,爰此,要求交通部於評估報告出爐後,應就可進行施作部分編列相關預算進行工程,讓東部幹線沒有瓶頸。

提案人:王惠美  孔文吉  張麗善  盧秀燕  廖國棟  徐志榮  楊鎮浯  陳超明  李彥秀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9、

為提高「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所辦理各項對國內公共建設計畫,對提振國內景氣成長動能,提高國內勞動就業率與提高勞工薪資水平,該計畫相關工程施作之勞工應以本國勞工為優先,外勞不得占各相關工程勞工數的15%,保障本國勞工的權益,同時達到活絡國內經濟市場的目標。

提案人:王惠美  張麗善  廖國棟  盧秀燕  徐志榮  楊鎮浯  陳超明  孔文吉  李彥秀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10、

為保障原住民族勞工權益,同時有效提高原住民族地區勞動薪資水平,「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相關工程於原住民族地區執行時,工程單位應優先聘雇原住民勞工,且聘僱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勞工數的20%,以解決原住民族地區長期以來就業問題,同時促進部落經濟發展。

提案人:王惠美  張麗善  盧秀燕  廖國棟  徐志榮   陳超明  楊鎮浯  孔文吉  李彥秀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11、

行政院提出之擴大內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包括軌道建設、綠能、水資源、城鄉和數位建設等類別,以促進地方整體發展及區域平衡,帶動國內投資機會與經濟穩定成長。其中行政院將推動八年期(106-113年)的軌道建設,將投入4,241.33億元的特別預算,推動包括:「高鐵、臺鐵連結成網」、「臺鐵升級及改善東部服務」、「鐵路立體化或通勤提速」、「都會區推捷運」、「中南部有觀光鐵路」等五大主軸共38項軌道建設計畫。

其中改善東部服務系以「南迴鐵路臺東潮州段電氣化」及「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為主軸,兩項計畫共計686億8千萬,對解決東部長久以來軌道運輸量能不足,造成「一票難求」的現象能有效的解決,然施工期間造成可能會減班,或者施工路段暫行運行,均影響目前花東地區居民行的權益,也可能危及在地的觀光產業。為避免因施工造成的減班或者暫停運行,造成花東地區居民的不便,爰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擬具相關配套措施,讓影響降到最低,不要讓花東地區居民未蒙其利反受其害。

提案人:王惠美  孔文吉  陳超明  李彥秀  張麗善  盧秀燕  廖國棟  徐志榮  楊鎮浯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12、

各機關執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年度特別預算,項目龐雜,計畫執行亟需部會整合與國會監督審視,以避免計畫進度落後,並及早發現各項目中之問題,並資以為計畫項目修正及預決算審查建議依據,爰依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擬建請本院成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江啟臣  鄭天財Sra Kacaw  楊鎮浯  羅明才  張麗善  顏寬恒  曾銘宗  陳超明  蔣萬安  林麗蟬  孔文吉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13、

行政院於「前瞻基礎建設設別條例」通過之前公布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未經本法所定之程序逕以作成,未符合程序正義,規避本院監督,爰提案於本法施行後,行政院應依本法所定程序重新研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原計畫應予廢止。

提案人:黃昭順  曾銘宗  蔣乃辛  陳宜民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14、

經濟部水利署所提「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其中建設計目標有:推動88處河川環境景觀及棲地營造水環境親水空間營造420公頃乙項,恐不符行政院所提「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第一條明定「為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推動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之政策目標,營造一縣市一亮點亦非「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爰此要求經濟部檢討並刪除該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曾銘宗  林麗蟬  費鴻泰  陳雪生  許淑華  徐志榮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15、

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自2009年完成「深坑地區設置捷運系統可行性研究」後,就一直停滯不前。而行政院提出的「前瞻基礎建設」中卻放入大量未經可行性評估、成本效益分析之新興計畫,爰此要求優先將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費鴻泰  曾銘宗  陳雪生  徐志榮  許淑華  林麗蟬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16、

經濟部水利署所提「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其中實質建設羅列: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720億)、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一般性海堤整體改善計畫(431.3億),計1,151.3億。查本院103年1月三讀通過《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編列6年660億元的治水特別預算,至今尚未執行完畢。爰此要求經濟部檢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防洪治水相關項目,是否與前列治水特別預算有計畫重複與預算重疊,並做成書面報告送交本院各相關委員會。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曾銘宗  許淑華  費鴻泰  陳雪生  林麗蟬  徐志榮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17、

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可行性研究已於103年1月通過行政院核定,綜合規劃報告書今年6月即可送交通部審議。行政院與其提出大量未經可行性研究、成本效益分析、財務評估之新興計畫到「前瞻基礎建設」中,更應優先協助已經核定之重大交通建設盡速完工,爰此要求優先將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

提案委員:羅明才  林德福  顏寬恒  曾銘宗  費鴻泰  陳雪生  徐志榮  許淑華  林麗蟬

(台下:程序違法!會議無效!)

18、

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行政院自99年2月完成核定全線計畫,第二期工程目前已完成財務修正報告送交通部審議中。行政院與其提出大量未經可行性評估、成本效益分析之新興計畫到「前瞻基礎建設」中,更應優先協助已經核定之重大交通建設盡速完工,爰此要求優先將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

提案委員:羅明才  林德福  曾銘宗  費鴻泰  陳雪生  徐志榮  林麗蟬  許淑華

19、

捷運汐止民生線可行性研究業已於100年12月通過行政院核定,目前依交通部意見辦理第二期路線環評作業。行政院與其提出大量未經可行性研究、成本效益分析、財務評估、環境評估之新興計畫到「前瞻基礎建設」中,更應優先協助已經核定之重大交通建設盡速動工,爰此要求優先將捷運汐止民生線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

提案委員:羅明才  林德福  曾銘宗  許淑華  費鴻泰  陳雪生  徐志榮  林麗蟬

(台下:有異議!)

20、

八里輕軌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稿,預計今年6月提報交通部審議。行政院與其提出大量未經可行性研究、成本效益分析之新興計畫到「前瞻基礎建設」中,更應優先協助已經完成可行性研究之重大交通建設盡速動工,爰此要求優先將八里輕軌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

提案委員:羅明才  林德福  費鴻泰  曾銘宗  陳雪生  許淑華  徐志榮  林麗蟬

(台下:有異議!)

21、

五股泰山輕軌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並已於105年5月完成初審,正依前開會議意見修正完成報告書,預計今年4月再次提報交通部審議。行政院與其提出大量未經可行性研究、成本效益分析之新興計畫到「前瞻基礎建設」中,更應優先協助已經完成可行性研究之重大交通建設盡速動工,爰此要求優先將五股泰山輕軌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

提案委員:羅明才  林德福  費鴻泰  許淑華  曾銘宗  徐志榮  陳雪生  林麗蟬

(台下:有異議!)

22、

機場捷運增設A2a及A5a站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預計今年4月提報交通部審議。行政院與其提出大量未經可行性研究、成本效益分析之新興計畫到「前瞻基礎建設」中,更應優先協助已經完成可行性研究之重大交通建設盡速動工,爰此要求優先將機場捷運增設A2a及A5a站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

提案委員:羅明才  林德福  曾銘宗  費鴻泰  陳雪生  徐志榮  林麗蟬  許淑華

(台下:有異議!)

23、

鐵路地下化計畫延伸樹林已完成「樹林鐵路立體化可行性研究」,並於105年9月提報交通部審查,現正依交通部意見修正中。行政院與其提出大量未經可行性研究、成本效益分析之新興計畫到「前瞻基礎建設」中,更應優先協助已經完成可行性研究之重大交通建設盡速動工,爰此要求優先將鐵路地下化計畫延伸至樹林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費鴻泰  曾銘宗  陳雪生  徐志榮  許淑華  林麗蟬

(台下:有異議!)

24、

新店溪清潭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包含新北市烏來區、坪林區全部;及新店區、石碇區、雙溪區部分,面積高達717平方公里。由於多為高地、山區,許多地方仍未在自來水供水區域之內,當地居民至今飲水仍多以取用山泉水為主,「家住水庫邊,卻沒有自來水喝」的情況,顯見地方的基礎建設相當薄弱。為顧及當地民眾用水權益,爰此要求經濟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優先加強上該各處無自來水地區之供水改善。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曾銘宗  費鴻泰  陳雪生  許淑華  徐志榮  林麗蟬

25、

鑑於新北市約有398萬人,人口數居冠於全國各行政區,為了促進人流與物流之便利,紓解都會區交通擁擠問題,應持續擴大新北市軌道運輸服務密度。為響應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政策,新北市政府積極替新北市民爭取建設並向行政院簡報提出八項軌道運輸計畫,分別有「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計畫」、「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捷運汐止民生線」,以及深坑、五股泰山、八里輕軌、機場捷運增設A2a及A5a站、「鐵路地下化計畫延伸樹林」等8項軌道運輸,正是因應未來三十年臺灣經濟發展需求。建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應重新考量北北基桃生活圈概念,將新北市所提出8項軌道運輸建設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當中。

提案人:林德福  李彥秀  顏寬恒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曾銘宗

26、

國道1號(中山高速公路)為臺灣西部交通大動脈,行經雙北、桃竹苗等縣市人口密集及高度發展之地區,除中長程通過性交通外,也吸引大量短程地區性車流進入使用,在五楊高通車後,尤其以竹北至頭份路段壅塞情形最為嚴重,已影響北部區域發展,及衝擊國內觀光產業,此為違背蔡政府推動產業移轉及振興國內觀光之政策規劃。

主因有兩點,其一為新竹縣市生活圈持續開發,高科技產業亦持續興盛成長,吸引眾多人口遷入與就業,以新竹科學園區為例,當地就業人口高達十五萬人以上,急需短程交通使用之便利道路,以在平日造成國道一號車輛擁塞之情況;另一為五楊高架開通後,大量南北車流行駛該線道,已在連假期間造成嚴重回堵,如今年清明假期國道一號新竹系統交流道至湖口地區,出現時速不到二十公里的塞車狀況,民眾自竹北交流道至五楊高架至少要三十分鐘以上,駕駛抱怨連天、苦不堪言。

有鑑於新竹、苗栗地區立委多次向交通部反應民眾於國道一號竹北至頭份路段塞車惡夢,盼望能早日解決,迄今仍未獲得正面回應,仍政府正力推八年八千億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理應將該路段之現況納入其中,爰此提案要求,將「五楊高架延伸竹北至頭份」之重大交通基礎建設,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期盼政府早日解決短程與中長程民眾使用該路段之塞車痛苦。

提案人:曾銘宗  林為洲  張麗善  柯志恩

27、

有鑑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目標是前瞻未來三十年臺灣經濟發展需求,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新生活趨勢之關鍵需求,促進地方整體發展及區域平衡,以奠定未來國家發展基礎。為提升區域間資源流通效能,縮短區域落差,亟需便捷完善之公共運輸系統,尤其軌道建設、骨幹道路、城際交通及捷運系統優化;因應氣候變遷、能源轉型並實現非核家園,亟需強化韌性國土及建構綠能低碳社會;另生活及產業面臨數位轉型,為保障網路公民權,使每個公民都有公平接近網路之機會,且臺灣仍有區域落差且需多元性城鄉建設,亟待加強數位化基礎建設及其應用。

爰此,立法委員林為洲與新竹縣政府團隊於106年2月13日,共同前往行政院向張政務委員景森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更為全國第一將相關計畫妥善準備完善之地方機關。提出之計畫如下(詳細如附件一),一、提升道路品質:台68線延伸工程(南寮竹東快速道路延伸至竹東軟橋新闢道路工程)等共5案,114億0,419萬元。二、文化生活圈建設:再造歷史現場專案~新竹縣竹北六家水圳文化景觀再現計畫等共4案,18億6,770萬元。三、水環境建設:新豐坡頭漁港整體開發暨遊艇碼頭興建計畫等共3案,7億5,740萬元。四、數位建設:新竹縣數位科技基礎建設等共3案,1億5,300萬元。五、綠能建設:建置國際環境教育園區等共4案,33億1,500萬元。六、公共服務據點:夢想館(婦幼館提升計畫)共8案,總共15億4,318萬元。

新竹縣府總共提出190億4,047萬元之計畫,然行政院僅核定浪漫台三線20億,而浪漫台三線計畫北起三峽,南至東勢,橫跨新北、桃園、竹縣、苗栗、台中五縣市,若平均算起,新竹縣共獲補助4億,相較於新竹縣提出申請金額190億元,核準率為2%,整體前瞻計劃8,800億元,新竹縣分得0.045%,實為預算分配不公,恐有外界聯想綁樁之疑,故提案要求行政院應重新審議新竹縣府所提案之內容,並考量新竹縣為全國賦稅上繳中央排名前三之縣市,及人口快速成長之地區,給予適當、妥善之核定預算,以利縣府建設新竹、平衡地區發展。

提案人:曾銘宗  林為洲  張麗善  柯志恩

28、

本院委員張麗善等人,有鑑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條例」有破壞財政紀律之疑,水環境建設部份,該計畫未將全國農水路建設納入其中,城鄉建設部份,十個項目皆是政府經常性施政範圍,無須納入特別預算中,本席建請將前瞻基礎建設計晝審查予以延緩,將該條例法案退回行政院,請行政院重新全面檢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內容,重新擬定後送本院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新聞稿指出:在籌編原則草案第一條……將「中央政府每年度債務成長率,並以不超過前三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成長率為原則」修正為「政府推動前瞻基礎建設預算應嚴守財政紀律,相關債務之管控應依公共債務法及前瞻基礎建設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將實質規定大膽轉成抽象的描述性文字,由此可見前瞻基礎建設是否必然造成債務飆高,且各項經濟未因此成長,讓行政院不得不另闢巧門,以躲避債務上限?

二、台灣每年總用水量中有71.2%為農業用水,高達128.46億噸,農業用水中又以灌溉用水111.81億噸居冠,佔所有農業用水的62%,農業用水是用水最大宗,若減少1%的輸水損失率就可以增加多少水源?為何不改善老舊的灌溉渠道來增加水源水量?農業灌溉用水利用效率格外重要,農水路的基礎建設能不重視嗎?然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水環境建設」部份,行政院雖編列2,507億元宣稱要降低淹、缺水問題,但只著重在各大水庫及中央、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部份,全台農水路卻一條都未編列經費。

三、行政院提出的城鄉建設,包括改善停車問題、提升道路品質、校園社區化改造等10個大項,認為都是政府經常性施政範圍,立法院無須審查城鄉建設計畫,讓全部1372億的經費,逐年編列於政府的公務預算,才符合預算法的精神,政府不應該以浮濫舉債的方式,濫用特別預算,相關預算的適法性?以及與常態公務預算科目之間的競合關係,也請相關單位應該提交完整書面報告,才是負責任的施政態度。

提案人:張麗善

連署人:羅明才  曾銘宗  陳宜民  李彥秀  陳超明  王惠美  賴士葆  林麗蟬  孔文吉  林德福  蔣萬安  鄭天財Sra Kacaw

 

 

 

 

 

附件

29、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人,有鑑於中彰快速道路已不足以疏散車流,致使國道一號「后里─彰化」路段,成為中部交通通勤之重要道路,進而促使國道一號后里至彰化塞車問題嚴重,引發民怨,一旦遇到尖峰時段交通動彈不得,造成民眾塞車相當不便;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在前瞻計畫中,編列預算儘速興建后里至彰化高架道路,讓中部地區車流順暢,造福民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盧秀燕

連署人:張麗善  李彥秀

30、

本院委員盧秀燕,有鑑於台中捷運綠線即將完工,為加強發展台中市大坑地區觀光發展、活化大坑地區以方便當地民眾,應將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大坑為台中市極為重要之觀光景點,目前亦為台中市發展之重要地區,若捷運能延伸至大坑,必定能為大坑地區帶來活水,本席要求應將「台中市捷運綠線從北屯站延伸至大坑地區」納入前瞻計畫,以活絡地方建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盧秀燕

連署人:張麗善  李彥秀

31、

鑒於行政院核定並公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書以來,各界專家學者皆表示該計畫擬定倉促,內容多為有爭議舊案及既有計畫,且效益、財務、環境等皆未見詳細評估報告,顯未具前瞻性亦無可行性。爰此,要求各細項建設之相關主管機關,應對「未經核定」或「不符環境永續」或「具社會爭議」項目,先施行政策性環評。若涉及土地徵收者,為保障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各細項相關評估報告及會議資料,應在施行前三個月擬具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並公告於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專區網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張麗善  陳超明  廖國棟  盧秀燕  曾銘宗

主席:附帶決議共計31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列席說明。

現有國民黨委員有異議,我們進行點名表決。

(台下:有異議!有異議!)

主席:針對交付朝野協商,我們進行點名表決。

陳委員曼麗(贊成)

陳委員素月(贊成)

鍾委員佳濱(贊成)

吳委員秉叡(贊成)

吳委員思瑤(贊成)

陳賴委員素美(贊成)

張委員宏陸(贊成)

周委員春米(贊成)

洪委員宗熠(贊成)

王委員榮璋(贊成)

蘇委員巧慧(贊成)

管委員碧玲(贊成)

鄭委員寶清(贊成)

鄭委員運鵬(贊成)

林委員岱樺(贊成)

曾委員銘宗(棄權)

許委員智傑(贊成)

吳委員玉琴(贊成)

張廖委員萬堅(贊成)

賴委員瑞隆(贊成)

何委員欣純(贊成)

郭委員正亮(贊成)

陳委員歐珀(贊成)

黃委員國書(贊成)

黃委員秀芳(贊成)

施委員義芳(不在場)

Kolas Yotaka委員(贊成)

蘇委員治芬(贊成)

林委員靜儀(贊成)

蕭委員美琴(贊成)

黃委員偉哲(贊成)

高委員志鵬(贊成)

劉委員建國(贊成)

吳委員琪銘(贊成)

邱委員泰源(贊成)

李委員昆澤(贊成)

陳委員瑩(贊成)

李委員麗芬(贊成)

林委員淑芬(贊成)

趙委員天麟(贊成)

陳委員亭妃(贊成)

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不在場)

徐委員永明(不在場)

蘇委員震清(贊成)

陳委員其邁(贊成)

陳委員明文(贊成)

邱委員志偉(贊成)

陳委員雪生(棄權)

羅委員明才(棄權)

蔡委員培慧(贊成)

江委員永昌(贊成)

陳委員怡潔(不在場)

姚委員文智(贊成)

林委員俊憲(贊成)

趙委員正宇(不在場)

黃委員昭順(棄權)

許委員淑華(棄權)

簡委員東明(不在場)

蔣委員乃辛(不在場)

李委員鴻鈞(不在場)

柯委員志恩(棄權)

費委員鴻泰(棄權)

顏委員寬恒(棄權)

高委員金素梅(不在場)

黃委員國昌(不在場)

洪委員慈庸(不在場)

陳委員學聖(棄權)

徐委員志榮(棄權)

林委員德福(棄權)

蔣委員萬安(棄權)

楊委員曜(贊成)

(台下:會議無效!有異議!會議無效!有異議!)

主席:報告聯席會,「提報院會協商」的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48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過半數,本案通過。

(台下:有異議!)

主席:現在有邱委員志偉等提出復議動議,我們現在要來進行處理。

請問各位對本項復議動議有無異議?

(台下:有異議!)

主席:既有異議,進行表決。現在以點名表決之方式處理本項復議動議。

陳委員曼麗(反對)

陳委員素月(反對)

鍾委員佳濱(反對)

吳委員秉叡(反對)

吳委員思瑤(反對)

陳賴委員素美(反對)

張委員宏陸(反對)

周委員春米(反對)

洪委員宗熠(反對)

王委員榮璋(反對)

蘇委員巧慧(反對)

管委員碧玲(反對)

鄭委員寶清(反對)

鄭委員運鵬(反對)

林委員岱樺(反對)

曾委員銘宗(棄權)

許委員智傑(反對)

吳委員玉琴(反對)

張廖委員萬堅(反對)

賴委員瑞隆(反對)

何委員欣純(反對)

郭委員正亮(反對)

陳委員歐珀(反對)

黃委員國書(反對)

黃委員秀芳(反對)

施委員義芳(不在場)

Kolas Yotaka委員(反對)

蘇委員治芬(反對)

林委員靜儀(反對)

蕭委員美琴(反對)

黃委員偉哲(反對)

高委員志鵬(反對)

劉委員建國(反對)

吳委員琪銘(反對)

邱委員泰源(反對)

李委員昆澤(反對)

陳委員瑩(反對)

李委員麗芬(反對)

林委員淑芬(反對)

趙委員天麟(反對)

陳委員亭妃(反對)

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不在場)

徐委員永明(不在場)

蘇委員震清(反對)

陳委員其邁(反對)

陳委員明文(反對)

邱委員志偉(反對)

陳委員雪生(棄權)

羅委員明才(棄權)

蔡委員培慧(反對)

江委員永昌(反對)

陳委員怡潔(不在場)

姚委員文智(反對)

林委員俊憲(反對)

趙委員正宇(不在場)

黃委員昭順(棄權)

許委員淑華(棄權)

簡委員東明(不在場)

蔣委員乃辛(不在場)

李委員鴻鈞(不在場)

柯委員志恩(棄權)

費委員鴻泰(棄權)

顏委員寬恒(棄權)

高委員金素梅(不在場)

黃委員國昌(不在場)

洪委員慈庸(不在場)

陳委員學聖(棄權)

徐委員志榮(棄權)

林委員德福(棄權)

蔣委員萬安(棄權)

楊委員曜(反對)

(台下:會議無效!有異議!)

主席:本項復議動議經在場出席委員60人表決,反對者48人,棄權者12人,反對者過半數,本案不通過。

(台下:會議無效!有異議!)

主席:今日會議所列議程均已處理完畢,主席現在宣告散會。

散會(11時46分)

附錄:

1、散會動議

案由:依議事規則第26條提出散會動議。可否敬請公決。

提案人: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  吳志揚  李彥秀  羅明才  柯志恩  黃昭順  蔣乃辛  呂玉玲  徐榛蔚

2、點名表決

案由:依議事規則第35條提出進行點名表決。可否敬請公決。

提案人:柯志恩  林麗蟬  曾銘宗  張麗善  王惠美  蔣萬安

3、

時代力量黨團及成員對今日前瞻基礎建設條例所舉行之會議及條文宣讀與討論,提出異議,要求重新踐行大體討論的程序及重新踐行逐條討論的程序,今天的會議存在重大明顯的瑕疵,包括對前次會議所提出的程序異議以及今日發言機會之實質剝奪。

黃國昌  洪慈庸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4、

針對本人今天於會議上所登記之發言,於尚未獲發言機會前即遭略過,以使本人發言監督之權力遭受實質剝奪,嚴重違反議事規則與國會實質審議之原則,茲要求回復過去之程序。

黃國昌  洪慈庸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5、

書面異議

針對2017年5月11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第4次聯席會議」(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之議事錄登載,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議事錄,出席委員如認為有錯誤、遺漏時,應以書面提出,主席逕行處理。」在此提出書面異議:

、主席於9時05分40秒時宣布進行廣泛討論,登記時間到十點半為止。每位委員發言時間4+3分鐘。於9時07分03秒宣布沒有人登記發言,開始進行逐條討論。從開放登記到截止登記,一共歷時1分23秒。當時台前一片混亂,完全無法接近。廣泛討論階段完全沒有進行。

二、下午3時17分25秒徐永明委員上台發言,要求重新回到大體討論,並要求國發會陳添枝主委上台備詢,主席未予處理。此外,登記發言之委員根本無從發言,不僅無法請行政官員陳添枝上台回答問題,發言討論權力更遭到實質剝奪。

三、下午3時21分40秒黃國昌委員上台發言,要求處理徐永明委員所提之程序異議,主席未予處理。此外,登記發言之委員根本無從發言,不僅無法請行政官員陳添枝上台回答問題,發言討論權力更遭到實質剝奪。

四、下午3時58分,黃國昌委員提出書面異議:「本人於第二條逐條討論時間之發言,事實上根本無從進行。且其所為的時間進行及主席終結之宣告,應均屬無效。應回復本人應有時間並重新接續進行,茲正式提出異議,要求主席處理。」主席仍未予以處理。

基於以上四點,要求今日會議應重新回到廣泛討論,依照議事規則進行審查程序。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6、

復議動議

針對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本聯席會議所作各項決議,提出「復議」,並請本聯席會議隨即以「點名表決」方式,處理本項復議動議。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管碧玲  蕭美琴  蘇治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