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許召集委員智傑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親民黨團提出異議。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7案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4人、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建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規定,交付黨團協商。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