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星期一)9時9分至12時3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瑩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二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6年5月11日(星期四)9時25分至9時28分

14時39分至14時39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志揚  段宜康  葉宜津  陳宜民  邱泰源  吳玉琴  陳曼麗  李彥秀

     陳 瑩  黃秀芳  林靜儀  林淑芬  尤美女  徐志榮  許淑華  周陳秀霞

     蔣萬安  劉建國  楊鎮浯  李俊俋  楊 曜

   (委員出席21人)

列席委員:李麗芬  王惠美  劉世芳  徐榛蔚  顏寬恒  林俊憲  陳怡潔  羅明才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陳時中

 

     保護服務司

司長

張秀鴛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副司長

張雍敏

 

     法規會

專門委員

徐子惠

 

司法院  少年及家事廳

法官

許映鈞

 

法務部  檢察司

主任檢察官

許鈺茹

 

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組長

楊國隆

 

文化部  人文及出版司

簡任視察

戴金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簡任視察

林慧玲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

副組長

侯木川

主  席:陳召集委員瑩

專門委員:趙弘靜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江文宏

   科  長 葉淑婷

   科  員 楊蕙如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等2案。

二、審查(一)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主席宣告:本日尚有其他委員會的聯席會議議程,擇期再審。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等2案。

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由於3位提案委員均不在場,請衛福部呂次長先作修法說明。

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大院第9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二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承邀報告,深感榮幸。

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分別於民國84年、86年制定,為落實保障民眾人身安全,提供被害人多項保護扶助措施、強化防治網絡功能及案件偵處知能,並以建構被害人友善司法環境、對暴力零容忍的安全社會為目標。今天就行政院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劉委員建國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陳委員其邁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林委員俊憲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前言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10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1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保障其最佳權益福祉。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8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經多次修正,對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多所助益。為解決相關機關推展性侵害犯罪防治工作所遭遇問題,刻正邀集司法院、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研修法規,期周延法治、強化被害人司法保護措施、落實加害人社區處遇機制,以保障人民身心安全為目標。

貳、行政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部分條文,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本部為配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部分條文關於「沒收」之規定,併參照刑法將本條例所稱「犯人」、「行為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符法律用語一致性之原則。

參、對於劉委員建國等17人、陳委員其邁等19人、林委員俊憲等17人所提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

一、劉委員建國等17人提案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稱本條例)增訂第22條之1,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中途之家或寄養家庭,以安置及治療經法院判處緩刑或減輕罰責之心智障礙者性侵害犯罪加害人1節,按本條例第22條所保護對象係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又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針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方式已訂有機制,已將特殊教育資源納入評估及輔導處遇中,並規劃結合民間團體試辦心智障礙加害人社區及機構處遇實驗性計畫。本案建議保留。

二、陳委員其邁等19人提案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將「電子訊號」列入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資訊之大眾媒體範圍1案,為保護性侵害被害人之隱私,與本法立法意旨相同,本部敬表同意。

三、林委員俊憲等17人提案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針對加害人2次不參加或2次拒絕參與輔導治療時,增訂逕交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1案,委員提案內容確能增加行政裁罰效率,惟該條涉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處遇及監控制度,似有整體檢討之必要,建請同意納入本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會議討論。

肆、結語

鑒於加害人再犯成因複雜,為強化其內在控制及外在控制能力,需藉由個案支持網絡、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警察登記報到及查訪、觀護人特殊處遇(限定居住處所、測謊、驗尿、科技設備監控……等)之實施,以形成一鑽石監督模式。本部為強化加害人社區監控機制,目前針對現行實務遇到之困境,刻正積極與法務部、司法院研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草案,以落實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執行。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助益,尚祈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由於本次會議只到中午就會結束,我們不處理臨時提案,加上下午還有另外一個會議,因此出席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而列席委員則為3分鐘。10時截止發言登記,如有書面質詢也請在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很重要的部分,即對有關兒童與青少年的圖片及性侵方面都做了很多的規範。根據警方的統計,國內從80年代建立失蹤人口資料庫至今,30年以來還是有616位12歲以下兒童失蹤,迄今仍然下落不明,這方面的狀況實在非常嚴重。現以去年為例,全國有789件兒童失蹤事件,找到的有715人,結果還是將近有70人失蹤!這類兒童失蹤的案件是最難尋獲的,可能會遭到誘拐,甚至以假護照出境,疑似有人口販賣的情形。在616位失蹤人口中,有448位是7歲以下的幼童。衛福部保護司是主管幼童保護的單位,請問司長,失蹤兒童歸不歸你們主管呢?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一個失蹤兒童的系統,也委託兒盟在台中,針對失蹤兒童的家長進行一些扶助工作。

陳委員宜民:失蹤兒童的家長當然會很心急,不過我講的是你們如何去追蹤及協尋呢?另外,還有出養到國外的兒童人數比國內的還多,我們怎麼知道會不會發生一些類似性侵的案件呢?比如紐約有一對雙胞胎姊妹被人領養後,竟然被虐待及變成性侵的工具,這是令人非常髮指的狀況。過去這麼多年以來,國內的案件也一直在增加,97年有一萬多件,到了104年已經上升到1萬6,630件,而連續的性暴力及再犯率竟然高達95%以上,數字可說是非常驚人啊!

另外,從94年到104年來看的話,男性人數是從162人增加了將近10倍,即1,559名,女性人數則增加不到2倍,不過男性及女性有7成以上都是學生,就是有這麼多男學生及女學生被性侵。每年監所有關性侵偵結的人數多達四千多人,近3年來甚至逼近5,000人,而針對在監受刑的人數,不論是男女也都沒有下降的趨勢。國外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幾個相關的Law,第一就是梅根法案,在1996年制定,該法要求建立網路系統;另外則是潔西卡Law,也是要求要終身戴電子腳鐐;還有Sarah's Law,則是要主動告知家裡有未成年小孩,我們台灣是在2011年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這張圖表顯示出的部分,就是台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不准做的事情,雖然有要求性侵犯罪者必須定期到警察局去報到,不過我們在網路上卻不能加以公布。現以美國的梅根法案為例,他們可以做到非常細緻的程度,上網就可以看到社區裡有多少性侵犯罪者及住在哪裡,如果同一戶公寓住了兩、三個,這是很嚴重的程度,連符號都出來了,這種作法非常重要,可是到目前為止,我們國家有這樣做嗎?

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目前依據規定,對於常常與兒童及少年接觸的……

陳委員宜民:我們就是沒有公布嘛!將性侵者的照片及資料全部都公布出來,我們有這樣做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侯副組長說明。

侯副組長木川: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有性侵害而被通緝的話,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其中有一條是可以公布被通緝者的照片。

陳委員宜民:但是出獄後就沒有了,在服完刑後也看不到相關資料,可是本席舉的例子是服完刑回到社區後,在網路上還是可以看到相關資料。本席希望我們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不要只做半套,如果要學就要學整套,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無辜的民眾、兒童及年輕人,他們應該受到保護,所以要讓家長及民眾有知的權利,即對於回到社會的性侵犯及累犯到底是住在哪裡等的資料,他們都有知的權利,所以必須公開性侵犯的名單,請於3個月內研擬出來,次長可以這樣做嗎?

呂次長寶靜:再犯部分有待評估……

陳委員宜民:國外都在做了,麻煩你們去評估,並於3個月內提出,也要提供給本席參考。謝謝。

呂次長寶靜: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兒童性剝削或性侵害的部分,比如同學之間的交往,有可能會去別人家寄住或借住一宿,結果就有可能會發生性侵害的狀況,我想當事人或是同學之間都會有很大的創傷。針對性侵害發生的場合及年齡層已經有相關的研究,前者包括在加害人或被害人的住所,還有學校及教室等;另外,有關加害者及被害者的年齡層,差不多是12歲到18歲之間,就是小學、國中及高中的這段時間,而有關性侵害比較高的階段也是在國中。我們常常都說要未雨綢繆,如果性教育從國中才開始,我認為稍微有一點慢,因此希望國人在更小的年紀就能瞭解他們身體的自主權,就是不隨便讓自己的身體被別人碰觸。

在教育部的相關課綱中,從本席提供的圖片中可以看到教育內容還滿多的,不過卻只有4小時的教育時間,所以時間可能不太夠。除了時間不夠之外,內容也比較是在性侵、性騷擾及性霸凌上,對於捍衛身體自主權的部分是不夠的,以上我個人的觀點。其次,很多性平教育都在告訴我們要小心陌生人,可是加害者可能就在身邊,教育部在教育體系的諸多形式上,都是利用朝會時間來做大拜拜的宣導,事實上我們應該有更多的討論才對,以使小朋友能有自己的想法,而陪伴的老師也可以好好傾聽。如果透過朝會來做大拜拜的宣導,其實效果是很低的,教育部是不是有改善的措施呢?

主席:請教育部國前署李副署長說明。

李副署長黛華:主席、各位委員。教育部在這方面有做一些調整,比如有關性平教育的部分,我們在法定4小時的課程之外,針對親近人士在性侵的部分,我們會加強對熟識者……

陳委員曼麗:請將相關資料送一份給本席,由於時間不夠,當然無法讓您暢所欲言。從社會上的很多例子都可以看到,比如有一位默劇家在他很小的時候,也被性侵過,但是它後來就把它化成一齣舞台劇,以舞台劇的方式來表演,我覺得這是非常勇敢的,過往性侵害案件的通報比率大約有一萬多件,可是依照學者的研究,其實隱藏在社會裡的黑數,可能達10倍之多,這讓大家非常震驚,發生這樣的案件,究竟我們所訂定的罰則,是否足以讓犯罪者越來越不敢朝這個方向去侵害我們的兒童,但似乎我們的處罰並沒有得到很好的效果,甚至有的犯人銬上腳鐐之後還是逃獄了,所以造成這些人原本應該通報接受強制治療的人,在通報到地方時,就已經逃跑了,所以就這個部分,我們內政部、法務單位是否有一些方法能預防他們再犯?不然這些人實在讓大家非常怵目驚心。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侯副組長說明。

侯副組長木川: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預防性侵犯再犯的機制,我們警政單位會針對犯罪嫌疑人清查相關的犯罪資料,並建請偵審單位參考,做預防性的羈押,避免他們再犯。另外,對於判決確定者,依法有登記報到的規定,在他服刑完出獄之後,我們會要求他每半年到警察單位登記報到,另外還有查訪的工作……

陳委員曼麗:希望你們能提供績效資料供本席參考。

侯副組長木川:是。

陳委員曼麗:最後,本席希望無論是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甚至我們的文化部,都能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本席希望能有更多的連結,讓憾事不要再發生,否則會傷害到很多家庭,造成痛苦。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衛福部性侵事件通報系統的統計,其實每年的通報案件中大約只有三分之一的被害者是透過司法程序舉發,追究責任。事實上,就此大家也討論出許多原因,我想據了解是因為目前整個社會環境不夠友善,例如很多時候加害者其實是被害者的熟人或親人,所以他們擔心可能會造成日常生活的困擾。

另外,更重要的一點是,今天如果他提出舉報,他可能會遭受異樣的眼光,害怕丟臉,所以甚至連最親近的家人,他都不敢講,有可能過了很多年之後,等到他的身心慢慢走出陰霾,他才願意跟他親密的朋友吐露,藉由這樣的方式,最後大家才會知道,之後才可能有中央和地方包括衛福部、社會局等許多支援系統進來協助。其實衛福部有很多性侵害、性騷擾的防制及教育推廣等措施,但是對於最前端,改變目前社會氛圍,降低受害者遭到歧視,擔心遭受異樣眼光等方面,是否有具體的作為,在前端部分就可以加以改善?

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社會還是傾向於責怪受害者,好像類此事件的發生都是受害者不對,所以讓這些受害的青少年、兒童更不敢出面舉發,因此我們更應該努力破除這樣的迷失,其實性侵事件的發生,是整個社會制度、加害人的家庭、學校都有責任,而不是受害者本身的責任。其次,我們也拍了很多的錄影帶,希望年輕人能保護他們身體的自主權,也提供學校老師朝這方面推動,只要可以做到的,我想我們一定會更努力的扭轉社會對這類事件的認知,破除一些迷思,同時我們在教育宣導方面也會做得更多,希望大眾傳播媒體也一同來努力。

蔣委員萬安:謝謝次長,我覺得教育宣導這個方向是對的,但是聽起來只是一些大方向,並沒有什麼具體的作法,舉例來說,有一些令我感觸很深的案例,像是過往受害人如果在公車上遭到性騷擾,大都不敢發聲,但最近我們看到好像有一些SOP,受害人會馬上大聲呼救,立刻告訴司機,司機就會立刻開到警察局報警處理,這就是這幾年來我們不斷的教育宣導成果,告訴受害者若遭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做,我覺得這點可以作為性侵害的防制宣導,也許當下可能無法期待馬上能透過司法程序舉報,但至少可以讓他有一個安心的管道,同時政府單位應該提供他們一個舉報電話,只要他打這個電話或告訴哪些人,他們可以立即提供專業的協助,以及後續的心裡輔導等,目前有很多年輕的受害者,可能不知道應透過什麼管道,或是他撥打電話是否能夠安心,所以這些政策都可以很具體的提供相關單位加以解決。

其實,我們看到很多性侵害的受害者,他真的鼓起勇氣提起司法訴訟,但有可能檢察官起訴之後,但法院並沒有施以強制處分或羈押,所以在他被起訴之後到判刑確定,甚至到發監服刑這段期間,性侵犯罪嫌疑人也許心生報復心理,而在這段期間不斷的騷擾受害者,或是透過許多方式,再找尋到受害人,使得侵害事件再三發生,如果是家暴者,在這段期間,還可以申請保護令,但對於性侵犯罪者,這段期間可能形成空窗期,請問法務部,就這段期間在法律上有無一定的保護措施?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許主任檢察官說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主席、各位委員。針對被害人的保護,無論是檢察官這邊或是衛福部社政這邊,都有完整的規劃,而我們未來的修法方向是,衛福部已經研議要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增訂所謂性侵害被害人保護令的相關規定,因為這部分係屬衛福部的權責,或許等一下次長可以加以補充,這是我們未來的修法方向,目前雖然沒有具體的法規,不過委員方才提到如果加害人在還沒有定罪期間,又不受人身自由拘束時,但仍持續對被害人有騷擾的行為,他可能構成妨礙自由、恐嚇等新的犯罪事實,因為每一個被害人都有他的主責社工,所以可以透過社工來跟我們的警政人員甚至檢察官通知,就可以就新的犯罪事實作處理,另外這個案子若遭到起訴,並在審理當中,也可以通報給我們的公訴檢察官,在法庭上可能可以構成羈押他的事由,這是我們目前可以做的。

蔣委員萬安:關於第一個部分我同意,衛福部如果有這樣的修法方向,那麼我可以同意。第二,不能期待犯罪者再次性侵或騷擾被害者時才通報,我們要做好的是預防,而不是再次或是三度的傷害,我希望這部分問題可以改進,謝謝。

主席:委員發言時時間都掌握得不錯,所以答詢者也請掌握好時間。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黃主任檢察官身為檢察官,又是女性,所以本席想就教於你。由於前一陣發生了一些案件,尤其是為社會大眾所廣泛討論的補習班狼師問題,讓本席不得不想檢討一下,我們現在的法制環境到底夠不夠?也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大家只要去翻法條就知道。基本上「誘姦」這兩個字,在現在的法律體系上並無正確位置,所以到底該放在哪裡?畢竟現在大家都用「誘姦」這兩個字,這兩個字到底適用哪一條?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許主任檢察官說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主席、各位委員。就目前刑法架構來看,分成違反意願與未違反意願兩種,若未違反意願,因為刑法的妨礙性自主罪規定,凡16歲以上男女,均有性自主權,不可違反其意願,若違反其意願則構成強制性交罪。但若為16歲以下者,則暫時不給予其性自主權……

吳委員志揚:這點我瞭解,因為我也是念法律的。16歲以下者基本上沒有性自主權,因此不管是合意、誘導或其他的都一樣,均屬強制性交,對不對?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應該是說違反目前的法律,但可能無法定義為強制性交,因為並無強制……

吳委員志揚:也就是會處罰啦!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是。

吳委員志揚:因為這是法律保護青少年的規定。若補習班狼師侵害16歲以上者,是不是就是利用權勢性交罪?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從法律的構成要件來看,譬如從事教育、醫療等人員利用其對於教育對象或醫療對象(如病人),有一定的上下權勢關係,如醫生對病人、老闆對員工、老師對學生,上對下之間都掌有一定權勢……

吳委員志揚:補習班老師與學校老師是否不一樣?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我們認為補習班老師對補習班學生……

吳委員志揚:我想司法院法官對此應該會很有興趣。你覺得關係一不一樣?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以目前的實務見解來說,恐怕會有爭議……

吳委員志揚:對,除了這是一個問題外,還有一個是,有權勢者是不是濫用此一關係?這點有無再區別的必要?抑或有此關係,即推定其利用權勢?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目前的實務見解會認為,除了有這些關係外,還要被害人因為這些關係導致其不得不配合此一侵害行為……

吳委員志揚:所以是不得不配合?我有朋友在補習圈工作,他們說,其實這是這個圈子裡不公開的秘密!換句話說,的確有這麼一群人非常瞭解法律,譬如16歲的規定,而這些人要避開16歲規定是非常簡單的,為什麼?因為去報名時就會報上出生年月日,所以他們可以先誘惑學生,待學生滿16歲時再下手,如此一來,就是合意性交,而違反性自主也就避開了,因此現行方法無法防止真正壞的人!當然,敢在學生未滿16歲前就犯案,是一定要繩之以法的,畢竟上補習班的國、高中學生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至於是否違反學生意願?這點實在很難講,小孩子畢竟涉世未深,很容易受到誘惑,就構成要件來說,誘惑與利用權勢兩者是很不明顯的。也許是他誘惑學生,可是就性行為來說,說不定是被誘惑者主動;時間上來說,他可以先誘惑學生,待學生滿16歲了才行動,這樣就避開第一個。第二,他可以利用學生情竇初開心態誘引學生,再說是學生自己主動的,那麼這樣是否符合利用權勢性交?我想這會是一大問題!現在大家覺得似乎拿狼師沒辦法,以致司改會得出通姦除罪化的共識,但若是通姦除罪化無法通過的話,就必須有共進退條款。換句話說,不能只告通姦者,配偶也得一起告,若要撤就得一起撤。因為狼師的受害者不僅無法提告,甚至還反過來會被告,使得狼師脫身,被害者卻無法脫身。據此,即使後面改為民事訴訟,還是得負擔損害賠償,試想,補習班名師一年可以賺上幾百萬元,誘姦學生後,竟還能向學生或其配偶要求民事賠償?這怎麼會是一個好的制度呢?我知道法務部有做調查,目前傳出的修正方向看似對該案合理,可是對通姦除罪化所做的幾次民調,大概都有80%的人反對,因此,針對司改會的決定,你們會以暫時無共識來擱置,還是會說服並與民眾溝通,研議配套措施?

主席:吳委員的問題請法務部以書面答復,因為吳委員的問題非常重要,逐條時也可以繼續討論。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會成為我們修法的參考,但誠如委員所說,社會對此並未達成共識,所以……

吳委員志揚:若修法的話,應該是會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謝謝。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第二十條提到,性侵害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底下列出六款: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經法院、軍事法院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當中也規範有這些情形的加害者需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為期七年。同時亦規定,登記期間事項,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得供特定人查閱,因此有幾個特定機關可以在雇用人時向警察單位查詢當事人是否曾為性侵害加害人,據我所知,包括教育、社福、醫療,還有庇護工場等,這是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所規定的,所以補習班是可以去查閱這位老師或工作人員是否為加害人,可是最近有些縣市碰到的一個問題是,發現加害人在接受心裡輔導期間,正在從事家教工作,請問呂次長,學生家長可否去查閱這位家教老師是不是性侵害加害者?

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如果照您剛才引用的法條規定,家教不在機關提供的範圍內……

吳委員玉琴:這是一個漏洞,當家教和孩子、學生們在一個密閉小空間裡面,家長又如何去防範危害事件的發生?而且該辦法規定也沒禁止家教不可以這樣做。

呂次長寶靜:家教比較屬於個人的一個僱用契約行為,所以可以請該名家教老師申請良民證來證明他是不是有這樣的刑事紀錄,作為參考……

吳委員玉琴:也就是說,家長可以要求家教老師本身要提出良民證來作為一個輔佐?

呂次長寶靜:是,照目前的法規之下,只能建議以這樣的方式來處理,因為……

吳委員玉琴:到時候就要麻煩警政署研議相關作法,因為法規也沒禁止,就看你們要怎樣去解釋跟擴大,哪些行業或僱請的過程中,尤其我們要保護兒童跟青少年的部分,是否考慮這一塊,也可以開放查詢呢?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侯副組長說明。

侯副組長木川:主席、各位委員。對這部分,我們當然依法行政,就個人而言,因為僱用是一個契約行為,剛才次長也提到說可以請受僱者提出良民證,就像我們一般僱用保全或社區管理員,也可以請他提出良民證。

吳委員玉琴:所以,變成家長要自救了?還是請警政署會同相關部會對這個問題一起來研議看看,尤其在最近發生的事件裡面,我覺得我們是應該對孩子、青少年、兒童要有更多的保護措施,能不能有一些公告,或是家長可以主動來查詢,家教老師是不是性侵害的加害人。

侯副組長木川:最近內政部營建署考慮到社區裡也有很多小孩,所以針對社區僱用管理員的部分,希望在相關的營建法令裡面納入有關類似的查詢規定……

吳委員玉琴:各行各業都會有很多聲音出來要求一起檢視,所以,我們希望警政署也能跟衛福部或教育單位一起來研議,好嗎?因為今天時間真的不多……

侯副組長木川:我們會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吳委員玉琴:好,我第二個提問是,這次有委員提案要求如果有消極不參與治療達兩次以上者,就應強制治療,這個修法用意,我覺得是值得肯定的。但我要請教次長,如果兩次不參加或拒絕,就交給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會不會過於嚴格?而且,我們衛生福利部門的治療處所,到底有沒有辦法負荷這樣的容量?因為我知道你們強制治療處所的容量,其實是非常小的。

呂次長寶靜:我們現在的強制治療處所是由法務部來指定,到了106年4月,只有6所。

吳委員玉琴:6所是能容納幾床?或幾人?

呂次長寶靜:截至目前為止,6所強制治療的部分共收治過128個人,現在只有64個人正在收治中,集中於培德醫院及大肚山莊,6所的床位數或……

吳委員玉琴:再請教次長,兩次不參加或拒絕參加等消極不參與治療的有多少人?

呂次長寶靜:這是屬於法務部的權責。

吳委員玉琴:這是法務部掌握的數字?社區治療、輔導,不是應該在我們地方政府嗎?

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張副司長說明。

張副司長雍敏: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就是請他做社區治療,因沒有乖乖接受社區治療而遭裁罰人數總共是350個人。

吳委員玉琴:350個人?

張副司長雍敏:對,每年大概350個人需要接受社區治療,可是他們並沒有乖乖接受。

吳委員玉琴:這樣聽起來,如果兩次沒有來,就統統都要強制治療,你們的強制治療處所也沒地方收容,我要說明的是,這個法的立意很好,但其實在該法第二十一條就有規範如果沒有配合治療可以移送檢察,或是司法單位要求取消假釋,讓加害人回到監獄去,因為對這部分,我剛才聽次長在報告中提到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正要再次修法,是否能在下次修法裡面一併針對窒礙難行的地方做處理?不見得一定要放在第二十一條,而是要怎樣強化消極不接受治療的部分,又或是我們有什麼比較積極的機制取消加害人的自由?

呂次長寶靜:我們現在要開第十一次會議,到時候也會朝第二十一條提高行政處分的方向進行。

吳委員玉琴:好,我認為應該是朝兩個方向進行,你們強制治療處所真的太少,就要想辦法再強化你們強制治療處所的容量,可是我想應該也是……

呂次長寶靜:這是由法務部來指定,如果指定了我們就配合辦理。

吳委員玉琴: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的王委員育敏改提書面意見。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繼續開會。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想要針對少年輔導整個機制來做討論,我記得在前幾次詢答的時候,也都有提到有關衛福部的安置機構社福人員不足的部分,從3月份那一次開始,是安置機構集體性侵的案子,到4月份是有關少輔院的少年殺人事件,當然少輔院跟衛福部比較沒有關係,這個可能就是法務部的業務,可是我們想要知道衛福部針對所有的社工,包含公立及私立的一些安置機構,這些安置機構的社工人員到底人力足不足夠。再者,我們的警政署也有少年隊及少輔會,以你們的專業,是否可以提供這些少年隊或少輔會一些專業的建議。請次長先針對這個部分回答,你們所有的安置機構的社工人員到底人力足不足夠?

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都會依據規定,就是依照少年安置機構設置標準去聘任社工人員,至於社工人員進來後如有留任或中途離職,要再聘任這種交接時間,是不是能夠保證一定足夠,我想我們還是要去檢討,但應該都會照規定來做。至於少輔會有關於……

黃委員秀芳:針對今年4月份在彰化少輔院所發生少年殺人事件,我想請教侯副組長,少輔院裡面所有的輔導人員到底人力足不足夠?目前彰化少輔院裡面總共收容400多名的少年犯,所有的戒護人員也才20幾個人,這樣的人力到底足不足夠?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侯副組長說明。

侯副組長木川:主席、各位委員。少輔院是歸法務部管。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許主任檢察官說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業務是歸在法務部矯正署,我今天也有找到該署的翁專員來做備詢,據他剛才給我的回答,人力是不夠的。

黃委員秀芳:好,那你們打算怎樣讓人力能夠充足一點?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是,我們有跟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補充人力資源。

黃委員秀芳:現在的進度?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一切都還在爭取當中,因為我們知道說……

黃委員秀芳:這是長期以來的問題,戒護人員的人力不足並不是今年才發生的問題,所以我希望法務部針對這個部分能夠努力積極來爭取,可是這也不單是只有法務部的問題,像衛福部、警政署都有類此問題;比如警政署也有少年隊,你們少年隊的人力足夠嗎?或者是你們有充分人力來做少年輔導的工作嗎?

侯副組長木川:我們曾經針對少輔會的人力部分做檢討,確實目前人力是有不足的地方,但因為都是屬於地方的任務編組單位,是由縣市首長擔任主任委員,警察局長擔任總幹事,這個部分的人力經費都是在地方預算,即使我們曾經建議是不是可以增加人力,也送到行政院研議過,因為都是地方預算需要地方政府來出經費的問題,依據行政院召集相關單位研議結論,希望朝幾個方向來做,第一個是強化組織整合功能,第二個是提升會議的運作,原來是……

黃委員秀芳:好,針對安置機構社工人員不足的部分,或是法務部對於戒護人員不足,或是警政署人力不足的部分,因為這些全部都是有關少年輔導事件,所以我希望衛福部是否能針對這個部分來做一個統整?或者是你們這幾個單位當中,誰願意針對這個人力不足的部分來做一個統整,進而讓我們的少年輔導機制能夠更完整一點?

呂次長寶靜:委員關心的整體少年輔導工作是分屬在不同的部門,行政院為了整合資源、共同預防兒少犯罪,由法務部邀集教育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等一同訂定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這個方案的執行應該是會將人力做更多的整合及更多的討論……

黃委員秀芳:這不是用嘴巴講一講而已,有時候我們質詢完隔了幾個月之後,還是一樣的情況,我希望你們真的能夠有實際的作為,可以嗎?

呂次長寶靜:我們四個部會再來協商是誰要負責統整。

主席:好,到時候你們協商的結論也請跟委員作報告。

接下來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最近那個女作家的悲劇事件,所以讓社會大眾也包括立法院共同來檢視我們到底在法規上還有怎麼樣可以做更多的一個彌補。今年也剛好是性防法實施滿20年,我們剛好來做一個總檢討,包括我們從衛福部的資料,看到過去這10年來,國內光是性侵的通報案件就有13萬件,去年就有1萬3,000件,但很多團體都說這只是冰山一角,事實上還有很多是我們不知道的、沒有被報導的或是他們不敢去通報的,現在這部分只佔十分之一,顯示出這個區塊確實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另外,18歲以下未成年被性侵的比例特別高,佔了6成,被熟識者性侵的比例也很高,其所造成的心理影響更大,心理專家也認為這部分是比較難以撫平的,得到憂鬱症的機會高達50%。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被害人的補償,政府對心理復健的補助,有沒有時間限制?有沒有額度限制?

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細節部分,可否請張司長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被害人一旦求助,進到我們的系統,縣市政府都有專業的心理師、諮商師、社工師在心理復原部分協助被害人,沒有次數的限制。

許委員淑華:金額也沒有限制?也就是他的整個過程都由心理師判斷,到了一個段落,就做一個總結?

張司長秀鴛:是。

許委員淑華:另外,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輔導機制,包括獄中治療、刑後治療、社區治療、輔導教育等等,因為我們現在都是由各縣市委託醫院、協會或是專業人士來進行評估。我們的程序是從家暴中心開始接案之後,開始一連串的治療程序,看起來沈我是滿完整的,但有學者認為各縣市政府的財力、人力不同,到地方之後,未必能有比較好的治療場域,有時候得讓個案到別的地方治療,現場也沒有相關的戒護人力。對此,衛福部能否站在中央的立場,想辦法輔導各縣市有一個比較完整的場域,不要讓案主四處跑來跑去?

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張副司長說明。

張副司長雍敏: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社區處遇的問題,委員提到的問題,也是我們積極努力的地方,除硬體之外,我們也編了專業人員手冊,協助第一線人員能夠更有效率的處理事情……

許委員淑華:專業人才不夠、環境不足的話,編那些手冊對我們現在的環境不會有幫助。

呂次長寶靜:委員,我們回去之後再對這個問題來研議;他們認為有手冊、有人力,縣市政府就可以執行;可是委員認為縣市政府可能在設施、場地、人力方面都需要更加強,我們再跟縣市政府一起努力。

許委員淑華:即便你們訂了法規,也需要地方的協助;我們都知道,地方政府有些部分沒辦法做得很完整,現在要看中央站在什麼樣的角度,這麼重要的業務不能因為地方政府人力、資源缺乏,就放任它變成這樣的結果。

呂次長寶靜:包括中央、地方、民間,我們會一起來做。

許委員淑華:社會大眾都很關心這個問題,而這個問題也存在很久,不能再拖了,如果你們還要研究的話,本席希望能儘快有個結論。

有關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的成效,現在是由地方衛生局組成的評估小組來評估,該小組的人力問題又再次回到縣市不均的爭點上,小組成員5至12人,5人小組可能是觀護人、心理師;12人小組可能會再加上檢察官、律師、專家學者。在社會資源不平均的情況下,5人和12人的專業層級不同,做出來的判斷也會不同,針對人力部分,我們要如何來補強?

呂次長寶靜:這些都需要回去再了解狀況,到底各縣市為什麼會有5人、12人之別,是不是和經費有關……

許委員淑華:本席對次長今天的答復非常不滿意,所請教的兩個問題,你都沒辦法告訴我接下來要怎麼做。這些問題都不是今天才發生的,主管機關到現在都還要回去再研究,本席認為是有點失職的。

呂次長寶靜:我們回去再提供委員進一步的資料。

許委員淑華:我不需要資料,我只要你們告訴我接下來要怎麼做,怎麼去補強現在的不足。

主席:請衛福部找時間特別去跟許委員報告,你們要怎麼處理。

呂次長寶靜:是。

許委員淑華:請次長簡單回答我,不論在資源或人力方面要如何支援地方政府,多久可以擬出方案來?

張司長秀鴛:跟委員報告,目前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評估小組原則上是5人,資源不足或人數不夠的部分,我們可以去修那個辦法;至於處所的部分,原則上有兩個,一是委託醫療院所的所在地……

許委員淑華:現在是5-12人不等,小組成員各有不同,因為要評估他出來之後會不會再犯,如果沒有專業人士一起評估的話,評估結果會有不同。所以我們修完辦法之後,還是要回過頭來看,這些錢要誰付?如果是由地方來付的話,問題點還是一樣。所以你就簡單告訴我,需要多久擬出解決辦法?

呂次長寶靜:3個月。

許委員淑華:3個月的時間太久。可見你們對這個問題一直都沒有好好關注……

主席:你們1個月內可以做好嗎?因為我們就快要休會了,你們可以好好準備許委員交代的功課。

許委員淑華:2個月可不可以?相關資料也要送本委員會。

呂次長寶靜:好,就2個月,因為這個議題分散在心口司和保護司,我們會合作將它討論出來。

主席:其他書面也要送其他委員參考。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這個議題可以分被害者、加害者及未來做法三個部分來討論。除了今天的修法之外,事實上還有很多的漏洞需要去補強。延續許委員剛剛的問題,本席認為你們的態度不夠積極,第一,在被害者的部分,目前每一年發生將近22萬人,接受諮詢、協商大概有16萬人左右,接受心理輔導的人次大概有1萬多人。另外在104年性侵案件統計中,性侵的兩造關係裡面,第一名是男女朋友,第二名是同學,第三名是普通朋友。本席之所以特別提到被害者的部分,因為台灣的社會比較傳統,比較保守,特別是發生性侵案的前三名可能都是認識的人,在家庭觀念和社會教育的影響下,讓被害者不敢講;所以接受心理諮商輔導的1萬多人,這個數據是不是足夠?相對的,很多人不敢直接去找相關機關單位諮詢,這個比例懸殊非常得大。在發生事件的同時,受害者要如何度過這個陰霾,剛才那個數據顯示,年齡層很多是20出頭,更多是20歲以下的人,所以我覺得這部分你們做得不夠,如果他不敢走到公部門接受諮詢,民間資源又有限,你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這些受害的少年要覺得心理需要做諮商輔導……

李委員彥秀:我的時間很短……

呂次長寶靜:我們沒有辦法強制他一定要去做諮商。

李委員彥秀:我對你們現在的處理方法不滿意。發生這件事情之後,你們有沒有想過新的方法加強呢?你們有沒有想法?

如果他怕同學或家人知道而不敢走出去,他有沒有一個安全的方式可以去溝通?

呂次長寶靜:我們有設置專線,這個專線……

李委員彥秀:你的專線是從過去設到現在,但是請你諮商的人數不足。我現在提供你一個方式,現在的通訊軟體非常發達,你們可以去做一個電話通訊軟體(Line),告訴大家我們有這樣的組織,他可以不用走進這個部門就可以接受你的諮詢。次長,這個部分可不可以立即做?

呂次長寶靜:這個……

李委員彥秀:我要求你務必要做,對你來講,經費不多也不困難,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有關加害者部分,現在是二元分流法,在今天修法過程當中,我看到未來會有幾個漏洞,再犯評估部分我覺得不夠多也不夠強。

發生性侵之後,目前的偵查程序中的有罪心證部分,二元分流分成緩起訴、緩刑或是發監執行。請問他接受強制治療之後,在獲得假釋或刑期釋放前,我們有沒有做再犯評估的治療?

呂次長寶靜:有,監獄有做。

李委員彥秀:如果他有可能再犯是繼續待在監獄,還是……

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張副司長說明。

張副司長雍敏:主席、各位委員。在刑期滿的前2個月會先進行評估,如果屬於高再犯者,期滿以後直接送強制治療,如果是非……

李委員彥秀:再繼續強制治療?

張副司長雍敏:對,如果是屬於高……

李委員彥秀:這樣的比例高嗎?

張副司長雍敏:不高。

李委員彥秀:那我就會認為你們的評估機制有問題,我們要補社會安全網的漏洞,有人覺得為什麼很多人出來以後,又會繼續再犯?這個聲音是有的,所以我覺得你們的評估治療有漏洞,是不足的。

另外,接受身心治療之後,還有一個強制治療。請問你們對聲請緩刑的人有沒有做再犯評估?

張副司長雍敏:有,每個環節都會有。

李委員彥秀:我的質詢時間已經到了。我認為在允許假釋之前要補這個網,要做再犯評估,應該要做這個補強。其次,本席認為未來社福及法務之間的機制要做更多的連通,如果沒有連通問題會更大。

最後,本席再提一個數據,過去緩刑治療的部分有21萬人,附條件治療者有6萬多人,其中接受適當處置為緩刑條件者,比如,回去再上課、做再犯評估、輔導者只有371人。我認為371人這個數字不夠高,黑數還很多。從我質詢到現在,我認為你們的評估機制是失靈的,剛才你們回答許淑華委員說,你們要回到5到12人,我覺得5到12人到底夠不夠?因為我發現性侵案件跟次數其實滿頻繁,我覺得這整起過程流程當中,現在的輔導、再犯評估等有很多重新檢討的空間。

今天的修法,只有5分鐘的時間要討論這麼重大的社會安全網議題,我希望行政部門,包括法務部跟衛福部在事情發生過後,剛剛我提的三個問題,希望你們一個月內能有具體交代。

呂次長寶靜:緩刑部分是法務部的業務,我們會一起討論。

李委員彥秀:剛才主席已經宣布,一個月把它提出來。但我必須提醒你,現在你的輔導人次、人力是嚴重不足,我認為你的再犯評估做得非常不好。

呂次長寶靜:謝謝委員。

主席:等一下其他委員包括本席在內,也都會對保護司提出同樣的疑問。

請吳委員焜裕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現在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在我質詢前要拜託主席一件事情,會期快結束了,下午環保署的臨提是不是可以做處理?

主席:我們研究後,等一下再做裁示。

徐委員志榮:請問次長,女作家不幸事件一開始時,貴部是不是有要求媒體、任何人不得報導他的姓名等相關資訊?甚至用Line要求台南市社會局不得報導其姓名嗎?

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情我們已經做過說明,基於保護事件當事人,一般事件發生時我們都會請縣市政府去關心,看是否有需要協助的部分。至於跟縣市政府溝通的細節部分,我請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徐委員志榮:簡單說明就好。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第一,我們是用Line告訴縣市有這件事情發生,請他們去瞭解被害人有沒有需要服務的地方,就是這樣。另外,我們有發新聞稿提醒媒體,在報導性侵害案件時,要注意被害人的隱私。

徐委員志榮:所以媒體就引用ABC或是以姓氏代替。

雖然性侵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有做相關規定,但第一項有但書「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所以我們要保護被害者,但也不能保護加害者,你們是依據第一項處理,但後面但書規定的部分,你們也要有所拿捏,不要保護加害者。

其次,有關法條的部分,電視報導「狼師」也聘請1-2名律師發出聲明,本席聽到社論節目的評論,他把可能犯的通姦、誘姦等罪,好像都在聲明書裡面排除了,所以人家說他是很厲害的。我們不討論個案,反正檢察官在辦案。臺灣還是有是非的國家,我們要利用媒體,或是透過大家撻伐、譴責,讓以後預謀的人、這次的主角、加害者即使可能逃得了法律,也逃不了社會大眾道德的譴責。這方面我們應該加強一下,這一點你們覺得怎麼樣?

呂次長寶靜:整個社會都是用這樣的態度,衛福部也是持這個態度處理本議題。

徐委員志榮:次長或司長有看過這位作家的書嗎?

呂次長寶靜:看過了。

徐委員志榮:是從到尾看過嗎?

呂次長寶靜:是。

徐委員志榮:看過最好,我們要以同理心看看被害者的心理、心情怎麼樣,這樣可以作為以後預防、防治的參考。我覺得保護司在業務上好像真的有點不夠積極,有點怠惰,沒有在網站上譴責,最新的內容也是1月份的訊息而已。不管怎麼樣,拜託保護司多多加強。

張司長秀鴛:是,謝謝委員關心。

徐委員志榮:每次主席一站起來,我就有一點怕怕的,剩下3、4秒,我就結束我的詢答,也希望大家集氣,為我們在日內瓦的部長加油。謝謝。

張司長秀鴛:謝謝。

呂次長寶靜: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跟次長討論本席提出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依現有的相關規定,性侵害的加害人有兩種治療方式,就是在他假釋出獄後進行的輔導治療跟強制治療。在強度方面,後者有限制加害者的自由,大概會強制他必須在有戒備的醫院待一段時間,但是如何讓他接受強制治療,則要經過評估,透過輔導治療看他的狀況,可是如果性侵犯不去參加輔導治療,是不是等於變相規避接受強制治療的可行性?這是目前法律的漏洞。如果他不去參加輔導治療,就沒有辦法取得評估報告,按照目前的規定,主管機關無法逕行要求他接受強制治療,因為沒有報告。

我認為這個狀況滿嚴重的,像臺北市就有五十幾個經判定應該接受輔導治療的性侵犯不見了,本席的選區臺南市目前也有十幾個案例。今年發生一件重大的殺人案,程宇在殺害一位小模以後,我們才發現他已經連續好幾年都沒有參加輔導治療,政府的相關單位一次罰他1萬元,共5萬元;他有沒有去繳錢我不知道,不過他躲避了輔導治療,等於變相躲避強制治療。我認為這個漏洞要補起來,兩次的輔導治療沒有來,相關單位、衛福部就可以直接移送地檢署,請檢察官申請強制治療,請問呂次長,你瞭解這樣的法律規定嗎?

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指教,這樣可以提高整個行政裁罰的效率,強制兩次不到,我們就作為,但是這個牽涉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所以大家會一起討論這件事情,這樣比較好。

林委員俊憲:如果修法通過,檢察官就有機會採用,依目前的規定,如果性侵犯全部缺席,不去參加輔導治療的話,可以罰5萬元,或是處1年的有期徒刑,通常檢察官都不會起訴求刑1年的有期徒刑,頂多罰錢,可是罰錢不痛不癢。我覺得罰錢太鬆,關1年的方式檢察官根本不會用,那我們取中間,請檢察官讓性侵犯接受強制治療,形同半監禁,以後他就不敢隨意拒絕參加輔導治療。你們有接觸性侵犯並進行輔導治療,才能夠以專業評估他的狀況。

臺灣的假釋犯再犯率是10%。事實上,去年假釋申請成功率來到歷史新高,將近4成,申請假釋都會通過,性侵這種案件假釋的機會也非常高,所以本席提案修改性侵害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衛福部應該支持吧!如果可以幫助你們……

呂次長寶靜:理論上,我們要朝提高行政處分、行政罰鍰的方向修法。

林委員俊憲: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主席:待會兒如果還有需要補充的地方,修法的時候可以進行更多討論。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歐珀及林委員為洲均不在場。

現在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主要是審查性侵害防治法的相關法案,這是由於前一陣子發生一位女作家的事件,引起社會高度重視。這個事件目前還在各說各話的狀態,大家很關心、關切它凸顯在某些特定的體系裡,權力不對等而導致某種現象出現。事實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的防治準則,所以教育部也訂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請問這個準則可以適用在補習班嗎?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李副組長說明。

李副組長黛華: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準則目前是適用在校園。

楊委員鎮浯:你們訂定的準則只能適用在校園,它規範的學校是公私立各級學校,所以補習班不在它的定義範圍內。

李副組長黛華:是。

楊委員鎮浯:但是你覺不覺得補習班內學生的身分,和你們定義校園內學生的身分大部分是相同的?

李副組長黛華:是。

楊委員鎮浯:可是現在補習班只適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這一條規定而已,你記得這一條的規定嗎?

李副組長黛華:跟委員報告,因為我是國教署的代表,關於這個部分,部裡另有權責單位,我們會把……

楊委員鎮浯: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有關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法案,對不對?

李副組長黛華:是。

楊委員鎮浯:所以你應該對相關事項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你不能說這不是你的業務,不然,我們如何討論相關事項。

李副組長黛華:跟委員報告,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已經針對這個部分在研議……

楊委員鎮浯:基本上,雖然教育部轄下不同的司、組分別職掌不同的業務,但是今天我們討論的主題是不管教育部的哪一個業務別應該都會遇到的,對不對?

李副組長黛華:對。

楊委員鎮浯:但是你對這個業務好像很陌生。我的意思是假設它是關於性侵害的議題,理論上,教育部的所有業務別都會遇到。

李副組長黛華:是。

楊委員鎮浯:但是你卻不能說部裡其他業務別對這個議題的處理情形,你的意思是否如此?

李副組長黛華:是。

楊委員鎮浯:這表示你們部裡針對這個議題沒有通盤性的、橫向的、垂直的整合機制,就是各人管各人的。

李副組長黛華:抱歉!剛剛我的意思是我們已經針對這個部分在處理……

楊委員鎮浯:我的發言時間已經很短,你這樣的作為真的讓我很頭痛!你的意思就是suppose這個議題是你們所有業務別都會遇到的,但是你們完全不懂其他業務別面對這個議題時的處理情形,沒有關係!

現在我要說的重點是補習班只適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其中有一些很明顯的事由,由於時間關係,我就不唸,但是我們很清楚知道,補習班的學生和你們規範的校園內學生幾乎有90%以上是相同的。

李副組長黛華:是。

楊委員鎮浯:它們存在的權利不對等關係也是一樣的。

李副組長黛華:是。

楊委員鎮浯:補習班還是一個更封閉的體系,特別是他們在補習班內承受的壓力是單向型的壓力,不像校園內還有輔導老師、課外活動、體育場、運動場、圖書館等等,對不對?

李副組長黛華:是。

楊委員鎮浯:既然如此,從教育主管機關的立場來看,你們不覺得這個封閉的環境更應該注重這一塊嗎?

李副組長黛華:是,部裡針對這個部分已經馬上研議措施。

楊委員鎮浯:本席要強調的是狼師不會只存在於校園內,在愈封閉、權利愈不對等、資訊愈不流通且無法進行多元輔導的環境內,他們更容易出現,你認不認同?

李副組長黛華:是,認同。

楊委員鎮浯:因此,本席接下來會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提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之一的修正草案,這是要針對補習班,因為你們對於補習班的規範只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李副組長黛華:是。

楊委員鎮浯:我會提出第九條之一的修法,希望將來部裡能支持這個修法方向。

李副組長黛華:好。

楊委員鎮浯:好,謝謝。

李副組長黛華:謝謝。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陳委員曼麗暫代主席。

主席(陳委員曼麗代):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下列問題,第一個,剛才有委員提到,性侵犯出獄前經評估有高度再犯風險時,可由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但是剛剛許多委員也表示,性侵犯的再犯率很高,假釋率也很高。因此,本席想了解,你們認為這個評估機制的可信度仍然很高,還是這應該檢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許主任檢察官說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問,作如下說明:實際上,他們出獄前的評估是由本部的矯正署負責,矯正署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進行委員會的評估;至於委員提到的再犯率或假釋率,高或低是比較的結果,據我們掌握的資料,再犯性侵害案件的評估會趨於嚴格,因為出獄後再犯性侵害案件者占有一定的比率,所以性侵害加害人的假釋必須透過委員會的評估……

陳委員瑩:請問你們有沒有比較積極的作法,用以降低性侵犯的再犯率?因為現今社會只要再發生一件這類案件,便會讓整個社會動盪不安,大家都無法忍受這類事情。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是,所以我們朝向專業的評估,但是我們也無法達到百分之百,因為它等於是一個抉擇,到底要選擇讓服刑逾法定期間的加害人復歸社會,接續社區處遇,施以心理治療和評估,並監控是否再犯,還是選擇一直關押他們直到期滿,這的確是一個政策兩難的考量。不過,因為目前假釋制度的確存在,所以相關的加害人還是要有一些適用,因此,我們將機制設在出獄前的評估,並找專家評估……

陳委員瑩:本席認為對性侵犯的假釋應該特別從嚴,畢竟性侵犯再犯的案例已經發生太多,就像2011年服刑期滿又犯性侵害案的累犯林國政即為一例。

另外,關於化學去勢的議題,請教許法官,實施化學去勢的可行性研究已歷經五年,你覺得現在實施這個措施的可行性如何?

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許法官說明。

許法官映鈞:主席、各位委員。實體法的部分還是法務部的主管。

陳委員瑩:既然如此,這個問題要請教許主任檢察官。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這個議題不只在這個案件被討論,之前已有多次被提起,但是都會有人基於人權議題發出反對的聲音,所以至今法務部並未針對化學去勢的議題……

陳委員瑩:大家一直在談性侵犯的人權,結果被性侵者的人權好像因而不見,如果現在大家的態度依然如此,未來這個議題還是有必要再好好討論。謝謝。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謝謝。

陳委員瑩:接下來,請教保護司,我們知道,你們的業務有許多與性侵害議題相關,除法規研擬和政策規劃外,也有不少的推動業務,像是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還有性侵害被害人司法權益維護等等的政策規劃和推動,因此,請教你們的推動和宣導大部分是採取何種方式?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以三級預防工作而言,初級的部分是宣導,透過學校、社區,加強民眾對性侵害、家暴、兒少保概念的認識,二級的部分是當民眾發生這些問題時,可以在第一時間求助,譬如透過113,三級的部分則是在事情發生後,我們如何協助他們……

陳委員瑩:你們大部分的業務都是分配到各縣市主管機關處理,還是你們自己處理?

張司長秀鴛:初級和次級的部分是由中央統一辦理,三級的部分是個案的實際輔導,這的確由縣市政府……

陳委員瑩:三級的部分占你們總業務量的比例大致有多少?

張司長秀鴛:對被害人而言,三級的部分幾乎占有全部,但很重要的是前端的預防,縣市部分的處理流程,包括預算、作業的相關規定等等,都是中央統一協助地方律定。

陳委員瑩:聽起來宣導、推動的部分,縣市占了很大的比例。

張司長秀鴛:是,中央到地方是一體的。

陳委員瑩:性侵害事件層出不窮,每次都引起社會大眾廣泛的討論,也讓不少委員對你們業務的執行效率及成績提出質疑,本席和許委員淑華、李委員彥秀一樣對保護司有疑慮,也希望你們能更積極有效的降低令人難過的事件發生,希望你們能做澈底的檢討並將報告送給委員,剛才我們要求你們的時間是多久?

張司長秀鴛:我們後來承諾一個月。

陳委員瑩:好,我們等你們一個月提出檢討報告。

張司長秀鴛:謝謝。

主席(陳委員瑩):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蔡委員易餘及鄭委員天財均不在場。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發言時間只有5分鐘所以我只問一個重點,我不知道誰可以回答。司改會建議成立一個兒少辦公室,為什麼要成立兒少辦公室?理由是什麼?誰可以回應?哪個單位可以回應?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司改會的委員都很關心兒少,特別是對保護的議題和權益的議題,他們認為這個議題比較具有發展性,所以他們建議在行政院成立一個兒少辦公室。

劉委員建國:什麼樣的權益問題?什麼事件使得司改會在這個時間點特別提出這個建議?

張司長秀鴛:司改會有分組,其中第五組關注的是兒少吸毒的議題,也就是毒品進入校園、青少年吸毒氾濫,因此他們建議成立一個更高層次的組織或編組以關心兒少的發展。

劉委員建國:是因為兒少吸毒的問題嗎?

張司長秀鴛:是,這是其中一個原因。。

劉委員建國:兒少在上學過程中受到性侵迫害、性騷擾有沒有在這個範圍內?

張司長秀鴛:也是有。

劉委員建國:台灣發生食安問題就成立食安辦,台灣有少子化的問題就要成立少子化辦公室,台灣有C肝的問題所以要成立C肝辦公室,現在面對兒少吸毒問題和兒少上課過程中遇到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所以必須成立一個兒少辦公室,司長怎麼看待這種做法?

張司長秀鴛:很多問題具有一些相同性和重疊性,兒少問題除了毒之外還有性侵、性騷擾,另外還有一塊就是兒童保護的部分,事實上,這些議題在各部會或跨院都有在進行,在相關工作的整合上還有一些再努力的空間。

劉委員建國:發生這麼多事件,大家討論得沸沸揚揚,基本上還是因為社會安全網沒有建置完成,所以司改會才特別針對兒少這一塊建議中央社設置一個辦公室以協助整合警政、社政、醫療、教育、檢察等相關體系,怎麼會這樣?請問,去年到今年長照機構死了這麼多人,要不要成立一個長照機構安全辦公室?政府到底出了什麼問題?一個小女孩發生了這麼嚴重的事件,大家在討論是不是社會安全網做得不夠好、不夠透澈,現在又發生這些事件,因為各部會、各單位很難整合,所以政府又要成立一個辦公室做相關的整合,身為公部門就自己的職掌範圍應該如何回應是很清楚的而不是回答說設立這個辦公室後可能會有疊床架屋的問題,可能會有業務重複的問題,然後又說確實需要整合,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樣的回應方式。

張司長秀鴛:只要是跨部會的工作就需要更多整合的空間,至於由誰負責整合的工作,我們期待的是行政院層級較高,所以能負起整合的工作。這是他們的理念,屬於衛福部該做的部分,我們一定全力以赴的把事情做好,大家覺得做得不好的部分,我們就加以改進。

劉委員建國:你還是沒有回應我,現在司改會說:「兒少人權政策應為國家最優先政策,所以政府應優先寬列兒少保護預算,請政府評估在行政院下設置兒少保護辦公室的可行性,此一辦公室要整合社政、警政、醫療、教育、檢察體系,包含司法等相關機構的資源。」,司改委員會委員已經有此建議,你們怎麼看待、怎麼回應?

張司長秀鴛:這個是僅供參考,看行政院如何決定。

劉委員建國:你們的回應是「僅供參考」,所以這和你們沒有關係,是不是要請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的政務委員自己去答復?我等一下再提出一個臨時提案,建請行政院成立一個護理之家長照機構安全辦公室,你可以再回應我:「僅供參考」。

張司長秀鴛:行政院長照的事情是比較明確的,責任落在衛福部。

劉委員建國:哪有?怎麼是這樣?恆春南門護理之家經衛福部評鑑合格甲等,也經過地方衛生局督導合格,今年1月也依照規定辦理自衛消防編組動態演練,這和衛福部有關係嗎?這是否也和當地消防局有關?

張司長秀鴛:和當地消防局有關。

劉委員建國:所以有關係者不是只有你們而已,那麼需不需要整合?它和建築相關領域有關,需不需要整合?一個長照機構只有衛福部在管嗎?不可能這樣吧?

張司長秀鴛:整個管理和規範是一起做的,我們和內政部的消防與警政……

劉委員建國:對,內政部、衛福部、地方衛生局和相關領域的單位都必須整合,所以必須成立一個辦公室,不然會持續的發生這類事件,不然台灣的社會安全網完全無法補全。事實上,我們已經針對兒少設立了相關的機構且職掌都規定得很清楚,為什麼每遇到重大事件都會有人有更大的期待,好像沒有再設立一個辦公室就沒有辦法處理問題,為什麼會這樣就是因為各單位、各機關永遠都是本位主義,永遠沒有辦法整合,因為今天部長不在,所以次長應該回應這個問題。

我提出這種事情是因為衛福部在分工中佔了重要的比例和位置,你們如何回應社會對這種事情的期待和看法?衛福部要講話啊!

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報告過,只要是跨部會的工作,大家就來整合,至於整合工作賦予哪個部會比較大的責任,那個部會就會承擔這個工作。

劉委員建國:你們就是一直沒有辦法整合,然後事情一直發生、一直輪迴,輪迴到某個階段連司改會委員都對政府現有的架構沒有信心,所以才會期待成立另一個辦公室好好的加以整合。你是政務官嗎?

呂次長寶靜:是。我們會努力做這個整合工作,照規定是衛福部應該承擔的,我們會負起責任,但跨部會之間的部分通常都要經過協商,誰都沒有辦法指揮誰做事而是要大家共同討論、共同協商把事情完成。

劉委員建國:跨部會的協商到現在問題層出不窮,我剛才特別提到本位的問題,很多公務員要想做事情,但看到上頭的整合過程中經常有一些狀態發生,即使想做事情也不是那麼容易做,他們乾脆就得過且過,以致網越破越大洞,甚至於很難補。我常想,透過這樣的事件,政府到底學到什麼教訓?

呂次長寶靜:我們也決定應該更努力的解決事情,看怎麼樣做是最好的。

主席:劉委員,是否等到逐條審查時再繼續討論?是否等進入實質審查再繼續討論。

劉委員建國:我是要和公部門溝通一個觀念,既然依照政府組織條例成立了那麼多機構,政府也透過組改一直在做調整,為什麼事件仍然層出不窮、一再地發生?新政府對這種事情是否有比較具體的因應作為以符合社會的期待?我剛才聽了呂次長這樣回答,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

主席:大家都很感到很無力,等一下進入實質審查時,劉委員提出案子,我們可以再繼續討論。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張委員麗善及蔣委員乃辛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發生林奕含事件,衛福部在第一時間表示,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禁止林奕含家人把林奕含的名字講出來,後來才又鬆口說可以講,是否有這樣的事情?

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這整個過程都一再地澄清,張司長對這件事情最清楚,請張司長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第一時間就按往例向地方瞭解家屬是否有需要後續的幫忙。其次,我們在發新聞稿的當下有很多媒體一直在問,我們基於統一發言的原則所以提醒媒體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被害人的隱私有要求保密的部分,我們絕對沒有要求媒體不得報導,同時也沒有要求要保護加害人。

尤委員美女:每個法律都有其立法精神,所以要求不得揭露被害人的姓名最主要是在保護被害人,禁止加害人將被害人的姓名及資料曝光,藉由這種方式去傷害被害人,可是當被害人願意站出來,願意用自己的本名呈現,或其家人願意出面替被害人討回公道時,這時候就不適合再說因為他是被害人所以必須禁聲、不能用本名出現。當然,媒體必須誠實且平衡的報導,如果未經求證就做一些不實、歪曲、跨張的報導,那麼媒體要負媒體應負的責任。

有人認為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每個加害人都適用無罪推定,所以不能加以報導,但無罪推定的原則是在用法庭上,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執法人員在沒有經過審判之前不能先入為主的認定某人是有罪的,不能因為認定某人是有罪的就從有罪的推定來處理,所以其實每件事都有每一個的規定而不是全部和在一起,然後變成好像是在保護加害人,這些觀念要澄清清楚。

另外需要澄清的一點是保護與所謂的empower的區別,最近南投安置機構出現性侵害的問題,經常會出現原本的被害人變成加害人的情況且不斷的輪迴,這其中牽涉到性教育缺乏的問題,同時也牽涉到假保護之名行限制之實的問題。最近我們看到有一部電影叫做「飛行少年」,最近青藝盟也帶著被安置的所謂的非行少年用戲劇的方式去環島,甚至去拜訪所有的安置機構,讓他們直接和被安置的青少年有第一線的互動,讓他們找回自信與愛的關懷。經過這個過程,最後問這些非行少年的感想,他們的第一句話是他們是在學習如何家和人互動,學習如何過家庭生活。

很多非行少年都是在破碎的家庭中成長,他們可能出生後從未見過爸爸媽媽,他們也可能是被棄養,不斷地在寄養家庭、寄養機構中輪迴,甚至不斷的受到各種家暴,他們從來不曾接受過愛,不知道什麼叫做家庭生活,不知道和家人互動的感覺,因此我們必須透過各種更積極的方案讓他們回歸到正常的生活,但在所有的安置機構中可能限於人力、限於保護之名,這些青少年是不能隨便出來的,他們也擔心被標籤化所以不能以正面面對人。保護他們是第一步,但不是永遠的保護,事實上應該要empower他們,讓他們和其他青少年見面其實是一種自信的建立,當一個人能夠找到自尊、自信時,相信他們就知道自己未來的日子應該怎麼走下去,這才是最核心的,但所有的安置機構或保護機構經常是基於保護之名所以所有的青少年都不能以本面見人,都要站得遠遠的。

這些觀念都必須重新檢討,保護和empower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們要的是empower他們,讓他們能夠回歸到正常的生活、正常的社會,他們所要的是整個社會的愛與接納,不管是不是要再設置什麼樣的機構,我們都希望能夠加強這個部分。

呂次長寶靜:尤委員的意見我們都贊同,我們會往這個方向努力,對他們不僅是保護、隔離而是要讓他們能夠有機會和社會融合,重建他們的自信心,我們會努力往這個方向進行。

尤委員美女:我們知道台灣的NGO有很多處遇的方案與計畫,政府單位應該協助政相關單位判斷哪個方案是好的。現在文化部有個方案做得不錯,文化部正在推動所謂的各鄉鎮、社區的營造計畫,第一步就是先訓練各鄉鎮公所的承辦人,讓他們具有民眾參與地方文化及社區營造的基本概念,然後再由區公所承辦人去找社區合作並提出計畫,由社區向文化部申請經費,文化部針對設計比較棒的民眾參與過程及地方文化特色的計畫,除了提供計畫經費外,也安排陪伴輔導師協助計畫的完成,在過程中也會安排各個計畫團隊的相互交流與公開的發表,這樣可以讓不同社區的經驗互相交流,也可以讓更多社區認識這樣的營造過程,因此,我們需要的第一點是承辦人必須先有這樣的概念,如何讓民間團體或民眾參與具文化特色活動或社區營造,他必須要有這樣的基本概念,譬如empower的概念一定要非常的清楚、要知道這個計畫怎麼做,再與民間團體互相溝通,擬定出好的計畫,把這些方案弄出來之後,再讓民間提出申請。在這個過程中要不斷有陪伴,並且讓不同的計畫之間能夠彼此交流、互相觀摩,以上提供給大家參考。

呂次長寶靜:就是讓社會有更多人能夠參與這個機制,無論是用審議式民主參與預算做的各種做法,再回歸到社區的參與,我想我們會努力的,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昭順、徐委員榛蔚及呂委員玉玲均不在場。

現在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的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針對上次於104年修法通過並於106年1月正式施行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法與教育部比較相關的工作,特別中途學校的部分,本席要請教李副組長,過去中途學校是適用特殊教育等等的相關配置,後來發現這樣的配置在人力上是不足的,於是就修法讓它可以適用矯正學校的人員配置,其中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希望教師以及專業輔導人力能夠增加。本席也看到你們在去年年底與衛福部一起制訂了人員配置的辦法,你們現在是否已根據新的人員配置辦法開始增加三所中途學校的人力?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李副組長說明。

李副組長黛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已經採用新的編制辦法,謝謝。

李委員麗芬:本席手上有一份關於105年中途學校人力配置的資料,就國中部而言,根據新準則第三條的規定,其實,國中部每班的教師應該要有3人,以北部中途學校的國中部來看,總共有5個班,教師應該要有15人,但是,實際上的教師只有8人,再加上2位兼任教師,這樣也是不夠的,因此,本席在此要向你確認,究竟有沒有依照新辦法的規定增加人力?事實上,105年東部學校住宿生輔員的人力只有4名、專任輔導老師只有1名,北部中途學校的社工只有3名、南部學校也只有3名,依照你們的設置要點來看,全部都是不足的,因此,本席要向副組長再做確認,現在是否已經按照這個辦法都補足了嗎?

李副組長黛華:關於這個部分,在實際現場人員的部分無法聘足,可能是因為無法招募到人員,或是因為學生人數的緣故,我們是否能再與三所學校……

李委員麗芬:剛才你提到了學生的人數,以生輔員為例,4個人不是要24班,我們要符合勞基法,其實,4名是不足的,因此,我們今天一定要跳脫所謂學生的概念,回歸到維持學校的運作,因為中途學校是24小時照顧及教育的單位,在人力上一定要聘足,針對這個部分,本席希望你們一定要去檢討,如果是4人一定不足的。至於專業輔導人力的部分,根據設置辦法的規定是4至6名,因為專業輔導人力可能在夜間及六日都必須工作,如果仍然只配置4人也是不足的,因此,本席希望你們是否能夠將中途學校的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力盡快補足?你們需要多久的時間?

李副組長黛華:我們回去後會立刻召集會議,如果他們有人力不足的狀況,我們會全力協助。

李委員麗芬:是否能在3個月後將人力補足的情況提出報告給本席?

李副組長黛華:好。

李委員麗芬:其次,這項修法通過時也做了一項附帶決議,原本當時立法時是希望教育部能像性侵害防制法一樣做4個小時的宣導課程,後來你們希望採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而且你們也會去做,但是,最近本席聽到許多學校老師的反映,雖然他們很想在學校進行宣導卻沒有教材,然而,我們在附帶決議中也特別提到必須融入課程中針對學生進行性剝削防制的宣導教育,不知道你們目前是否已經有教材了?

李副組長黛華:目前我們在網站上有一些自發編制的教材提供給老師們做為參考。

李委員麗芬:本席認為那樣還是不足的,既然是要融入教育,可能要採用教案的方式,甚至要有更多的補充資料提供給第一線的老師。本席真的聽到許多民間團體提出的反映,由於這個法是1月才開始生效、才開始施行,許多學校現在都找不到可以用來宣導、用來教育的教材,因此,教育部是否能夠在多久的時間內,譬如半年的時間,研擬出相關的教案以及相關的輔助教材?能否在半年後提供相關的資料給本席?

李副組長黛華:好,我們立刻著手進行,謝謝。

李委員麗芬: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許檢察官,首先本席要請教一個問題,關於性犯罪的整個流程,被判決確定之後就是執行刑期,然而,在服刑的過程中是否就開始針對性犯罪執行強制治療?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許檢察官說明。

許檢察官鈺茹: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的是入監執行性侵害加害者的部分,我們在95年修法之後是採刑後強制治療,所以在監期間還是有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

楊委員曜:從那個時候就開始治療,對嗎?

許檢察官鈺茹:是。

楊委員曜:刑期期滿之後是每個人都必須再接受強制治療,或是僅有部分人而已?

許檢察官鈺茹:刑期期滿之前,大概是……

楊委員曜:之後?

許檢察官鈺茹:之前就要進行評估,因為時間一到就要放人。

楊委員曜:對。

許檢察官鈺茹:在刑期期滿之前就會召集委員會評估該罪犯是否屬於高再犯。

楊委員曜:這種評估準嗎?

許檢察官鈺茹:我們認為這個評估是有一定的準確度,因為它的組成不是體制內的人員,而是包括了心理師、諮商師以及專家學者,並不是我們矯正署體制內的人員。

楊委員曜:本席並不是質疑他們的專業,而是擔心他們與受刑人之間的接觸及平常的觀察是否足夠,本席並不是質疑委員會成員的專業度,雖然是有專業,但是也必須要有親身接觸才能做出判斷。

許檢察官鈺茹:這個組成分子除了專家學者之外,長期在監獄與這些加害人、受刑人相處的管理人員也是成員之一。

楊委員曜:有一部分的人在刑期期滿出獄後就不再接受強制治療,對嗎?

許檢察官鈺茹:如果評估結果認為他的再犯率是低的,服完刑期之後就是更生人。

楊委員曜:可能就進入社區處遇?

許檢察官鈺茹:是,他就接社區處遇。

楊委員曜:假如評估後認為是高再犯率的,我們就會將他送去培德,對嗎?

許檢察官鈺茹:是,我們就是無縫接軌,直接接強制治療。

楊委員曜:接受強制治療,緊接著就是保安處分,對嗎?

許檢察官鈺茹:是,這個就是兩個區塊,根據法律規定,一個是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在95年修法之後,我們認為要採取刑後強制治療,但是,為了補95年施行之前的部分,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我們就設計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的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不適用刑法的刑後強制治療者,回歸到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的強制治療。

楊委員曜:無論是適用性侵害防制法或是刑法,反正他就是開始到培德醫院接受治療,有一位擔任心理諮商師的朋友告訴過本席,其實,每位受刑人在培德醫院的治療非常的漫長,你知道平均大概要多久的時間嗎?

許檢察官鈺茹:因為每一年都會評估一次,但是沒有期限,必須要治療到再犯率顯著降低,才能結束強制治療回到社區,因此,委員所指的漫長可能是相對而言,因為它不像刑罰有幾年有期徒刑的規定。

楊委員曜:事實上,這類治療的成效非常緩慢,對嗎?

許檢察官鈺茹:如果他被評估為高再犯,可能有一些生理或心理上需要被治療的原因,因此,所謂的緩慢,相對而言,的確是要一些時間進行身心的治療。

楊委員曜:是不是因為投入的人力不足?強制治療的目的並不是要將他拖延在治療所,而是要將他治癒並重新回到社會上更生,對嗎?

許檢察官鈺茹:是。

楊委員曜:你們應該要盡快檢討,培德醫院相關的醫事人力與專業人力是否足夠?

許檢察官鈺茹:是。

楊委員曜:這個部分要盡快去研究,如果不夠就要盡快去補足,萬一讓他沒有被治癒又回到社會上,整個流程走完從培德出來之後,包括這個部分,法務部提出的再犯率是7至8個百分比,而衛福部有關刑後社區處遇治療的再犯率是12至13個百分比,無論是哪一個數據,平均大概還有10%的再犯率。假如這個部分沒有處理好,也就是他已經犯過罪、已經違反過性自主的相關規定,而我們沒有將他治癒就讓他重新返回社會,基本上,對於婦女或社會上的一般人而言,其實是一種很大的傷害及心理的負擔。前幾天澎湖就跑掉了一個假釋的刑犯,事實上,他並不是澎湖人,好像是去澎湖接受假釋的觀護,他一到澎湖就已經造成很大的騷動,大家心裡都會不安。其實,大家對於這種被釋放的犯罪者會有這麼大的疑慮,有一部分可能是對於我們的治療處遇不具信心,因此,培德醫院應該要投入的醫事人力及專業心理諮商人力若需要增加就盡快增加,好嗎?

許檢察官鈺茹:謝謝委員的關心。

楊委員曜:謝謝各位、謝謝主席。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大家對於性侵或誘姦都特別關心、也都有不同的見解及看法,因此,本席要請教次長,針對性侵害防制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所謂的加害人經評估認定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無論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若加害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依照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得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此外,我們也要通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次長,面對實務上的狀況,以台北市為例,可能有410位性侵犯者,其中有52位正在逃避參與輔導治療,其他縣市也有發生這樣的狀況,267名中也有13名發生這種逃避治療的狀況,此外,各縣市對於這種逃避治療的性侵犯在罰款處分上的比例到底有多少,是否能夠提出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截至目前為止,裁罰後不接受治療的人數一年有350人。

鍾委員孔炤:一年有三百多人,而且是性侵害者,你認為多不多?

呂次長寶靜:以造成社會的不安及恐慌而言,這個數字是值得我們……

鍾委員孔炤:一定會造成恐慌,三百多人分布在外面,大家當然都會害怕。

呂次長寶靜:是。

鍾委員孔炤:對於有小孩的父母或婦女朋友而言,心理上就會產生一種障礙,因此,剛才本席特別提到,縱使對於逃避治療的行為有罰款的處分,金額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到底目前的罰款收入有多少?有統計數字嗎?

呂次長寶靜: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沒有確實的數據。

鍾委員孔炤:沒關係,你們會後再提供本席相關的資料。

至於受罰之後的性侵犯是否參與身心治療的評估,剛才楊曜委員也特別提出要求,針對心理治療或輔導在人力上的比例,你們是否有一些相關的資料或蒐集相關的資訊?

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張副司長說明。

張副司長雍敏: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我們認為他具有危險性,並經由縣市專案小組的評估,基本上,全都要接受社區處遇。

鍾委員孔炤:社區處遇?

張副司長雍敏:對,大概就是身心認知的一些部分。

鍾委員孔炤:也就是說,你們會幫他進行一些評估?

張副司長雍敏:當然。

鍾委員孔炤:包括他的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張副司長雍敏:對。

鍾委員孔炤:比例有多少?本席知道你們有在做,然而它的比例是多少呢?

張副司長雍敏:有問題的就全都要做。

鍾委員孔炤:當然是有問題就要做,但是,總是會有一個比例吧?譬如200人之中有50人不需要進行心理輔導,可能是需要做其他的評估等等?

張副司長雍敏:我懂委員的意思,一年大概有六千多人是在handle之中、在掌控之中。

鍾委員孔炤:都在你們的掌控之內?

張副司長雍敏:一年有六千多人。

鍾委員孔炤:有那麼多喔?

張副司長雍敏:對。

鍾委員孔炤:如果包括外面的三百多人……

張副司長雍敏:什麼?

鍾委員孔炤:本席講台語,你聽得懂嗎?

張副司長雍敏:沒關係,我可能……

鍾委員孔炤:沒關係,不用緊張,本席質詢時是很客氣的!

呂次長寶靜:我們依法執行社區處遇的人數,在105年有6,754人。

鍾委員孔炤:對於這六千多人,你們都做過後續的相關評估或是心理治療,甚至是出去之後成為更生人,你們也會做後續的追蹤及處理?

呂次長寶靜:105年完成處遇的人數是1,800人,這些人應該都有繼續追蹤。

鍾委員孔炤:進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的最終目的是希望能夠幫助這些更生人,讓他們在重返社會之後也有一些相關的作法能夠導正其原本的行為,並於重新踏入社會後被社會所接受。這段期間的教育及輔導就非常的重要,無論是入監服刑或是到其他治療所接受治療,後續應該如何給予協助,讓他們能重新踏入社會,並導正其原來的犯罪行為,這是我們在中間勢必要做的作為。因此,本席在此要特別請教次長,衛福部除了強化加害人的社區監控機制之外,目前針對現實實務上碰到的困境,你們也積極的與司法院研商有關性侵害防制法的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這個草案修法的時程大概需要多久?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已經結束第10次,後續就是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一以及第二十三條,如果這幾條的共識比較完整,應該就可以結束。

鍾委員孔炤:應該可以結束,還是要回到司法委員會?

張司長秀鴛:在衛環委員會。

鍾委員孔炤:也是在衛環委員會?

張司長秀鴛:對,會聯席。

鍾委員孔炤:聯席會議?

張司長秀鴛:是。

鍾委員孔炤:好,謝謝。在時間上大概要多久?3個月?2個月?只剩下那3條了吧?

張司長秀鴛:我們的目標是希望今年能夠到行政院。

鍾委員孔炤:今年是指到12月?

張司長秀鴛:是。

鍾委員孔炤:本席期待在速度上能夠再快一點,因為這個會期到6月就結束了。

張司長秀鴛:我們希望網絡努力。

鍾委員孔炤:好,謝謝。

主席:我們這個會期到31日就結束了,其他時間就是臨時會。

現在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們今天排審的法案大概是集中在事發後對於加害者的輔導機制與保護被害人的資訊隱私,但是,本席更想透過一些統計數據來討論。其實,根據性侵害通報案件的統計,我們發現它是逐年逐年的在成長,從2005年一路到2015年,它是超過倍數的成長。根據通報案件的統計,讓你看幾個數字,第一個,根據性侵害通報被害人統計的前三位年齡別,以18歲以下居多,占了54%的比例。再者,根據性侵害通報被害人的職業別統計,學生被性侵害高達63%的比例。而學生又以國中時期被性侵害高達37%的比例、高中職是23%、國小階段被性侵害則有11%的比例,國中、國小及高中加起來超過了七成。

至於性侵害案件發生地點又以私人場所居多,而私人場所中又以加害人的住所與被害人的住所居多,其實都是周遭熟悉認識的環境,在自己家裡被性侵的比例也高達私人住所中的18%。非私人住所的比例雖然偏低,但是,你看看!性侵害發生的地點在學校占了非私人住所的將近三成。再來是兩造性侵害者與被害者的關係,男女朋友關係占了20%、同學關係占了10%、普通朋友占了9%,加起來大概四成左右是男女朋友、普通朋友及同學。以通報的單位而言,其中教育學校通報的占了將近三成五。然而,這裡面唯一統計到加害人相關資料的是加害人未滿18歲者占了22%。

次長,你從這幾張統計表中看到了什麼?

主席: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寶靜:主席、各位委員。第一件事情,我們現在這些國高中的學生們對於自己身體的界線與兩性彼此之間的關係,其實是有許多的探索、也有許多因認識不足而使自己受到傷害的事情,同時在校園這樣的場所發生的比例也高了一點。

林委員淑芬:本席無法接受你的講法,第一個,在通報案件中,對於加害者的統計資料很少,既然你們有辦法統計到受害人與他是什麼關係,怎麼會沒辦法統計到他的職業別、他的教育別?現在只有一項統計,就是年齡!顯然你們對這方面是忽視的,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剛才你的陳述是說顯然在國中或國小階段對身體界線模糊以至於不能自我保護,這樣的論述與說法明顯是非常的不恰當,證明了主流中我們從學校體制學習到的性侵害教育或性騷擾教育都是強調要如何自我保護、要知道身體是自己的、是有自主權的,但是,學校在強調尊重別人、不能侵害他人,絕對絕對強制要求從小就要教育不能夠不尊重別人、不能夠妨礙別人身體自主,這個部分是缺少的,而你剛才的論述就缺少了這一環。

呂次長寶靜:是。

林委員淑芬:其實,更應該強調的是在什麼樣的狀況下更必須要自我約制。

呂次長寶靜:我們同意委員的指教。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統計資料顯示出你們並沒有重視到這一點,而你剛才的回應也顯示你沒有強調這一點,其實,這是整個教育單位的責任。我們都說要教小學生如何自我保護,然而,這些都是發生在校園裡面、都是在念書的階段,小學生被性侵的比例甚至還高達11%?難怪大家都認為有許多的恐龍法官,因為這些恐龍法官竟然認為這些學生沒有反對就是合意,但是,對於一個7歲、8歲、10歲或11歲的小孩子而言,他們怎麼會知道性危險的地方在哪裡、如何有能力辨識這是危險的、甚至有能力向對方表達「不」?因此,這種合意或不合意的糾葛是錯誤的!難怪會被稱為恐龍法官,小孩子這麼小如何有辦法說出他不要,由此看來,我們根本還是著重在防制,然而,實施性教育的重點不只是自我保護、不只是認識自己的身體、不只是身體的自主權,而是更應該強調絕對不能侵害他人。

而且兩性交往如何在男女朋友之間、同學之間拉起那個尊重他人的防線,這個教育更為重要,但是,本席發現這個社會普遍都只要求自我保護,卻沒有談到不能侵害他人,這個社會就是這樣子啊!沒有強調絕對不能侵害他人,這個教育幾乎是沒有的,更不要說是教育部的部分,其實,衛福部監製的性侵害防制影片也是一樣,你們給小學生、中學生看的「誰是大野狼」或性侵害防制教育宣導以及低年級、中年級、高年級的影片,本席也看過影片的內容,老實說,大多是行禮如儀,你們是不是應該盤點一下這些影片的內容教材是否合乎時宜?對於小孩子是否真正具有教育的意義?不是為了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中小學每年應該要有4小時的性侵害防制教育課程,於是教育部與衛福部就做了一個行禮如儀的影片,大家看過之後就算是教過了,這樣不是啦!這樣不是啦!因此,從這個統計數字可以看得出來,很可怕的!學校、同學、國小、國中,這些就超過一半了,顯然是我們的性教育失敗,老實說,真的是失敗!從這個統計數據讓我們很驚訝,不過,可惜今天的發言時間只有5分鐘,我們只能暫時討論到這裡,下個階段應該要討論教育部,事實上,教育部應該要主責,這些內容到底要怎麼談!

本席要再次表示,我們的教育真的是少了那一環,一定要補起來,謝謝。

呂次長寶靜: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先休息5分鐘,隨後就進入逐條審查。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本日會議詢答均已結束,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所列兩項法案之審查。

宣讀各提案修正條文與修正動議。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中途之家或寄養家庭,以安置及治療經法院判處緩刑或減輕罰責之心智障礙者性侵加害人。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四十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陳委員宜民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陳委員其邁等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委員俊憲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加害人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無正當理由二次不參加或二次拒絕參加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主管機關得逕交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

主席:我們現在就進入實質審查,首先處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第二十二條之一,請問各位委員對於第二十二條之一的修正內容是否有其他意見?

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第二十二條之一是放在性剝削防制條例,至於它的中途學校是規範安置這些性剝削被害人的處所,今天委員建議把性犯罪的加害人安置於中途學校,但是,它的性質有點不太恰當,建議這一條是不是就先做保留?

主席:剛才劉委員已經提出書面表示意見,衛福部建議修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不代表就不能增訂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但是,他也不想影響院版出委員會,因此,他希望他的條文保留在委員會裡面並擇期再審。

第二十二條之一就擇期再審,今天暫不處理。

接下來處理第三十六條,陳宜民委員有修正動議,請問行政單位對於陳委員的修正動議有什麼意見?

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謝謝委員關心這一條,基本上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另外,我們權衡刑法的額度,包括加重其刑、提高罰金這部分,是否也允許我們請法務部來協助我們說明?

陳委員宜民:好。這件事情其實非常重要,亂世要用重典,更不要說你要賭一下我們的說明,很清楚的,第三十八條光是散布,刑責就已經是六個月以上了,現在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六條甚至還包括拍攝、製造。第三十八條是說散布、播送、販賣,都已經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三十六條指的是拍攝,是不是應該比較嚴重?當然刑責應該往上提。我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你們作為主管機關,應該好好的看條文,不要每次到最後還要靠我們立法院糾正,像這個刑責明顯的不符合比例原則,法務部有什麼意見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許主任檢察官說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的修正條文,因為主管機關是衛福部,所以我們還是尊重衛福部的權責。

陳委員宜民:那你們幹嘛提?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但是衛福部剛才有提到刑責的部分,我們也知道刑責其實要講衡平,就是如果要提高刑度,可能要看惡性,還有對照現行法律,看看有沒有相關的犯罪行為等同於這樣的惡性、相關的處理大概如何。

陳委員宜民:我們能不能就事論事看這一條?你不要扯到外太空去了。本席已經講那麼清楚了,就事論事來看這條條文。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如果委員覺得不需要去比對其他的犯罪類型,那法務部這邊就沒有意見了,因為法務部是負責刑法的部分。

陳委員宜民:好,謝謝。

主席:沒有意見,就是同意按照陳委員宜民的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是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是。

主席:好,第三十六條照陳委員宜民的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三十八條。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二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時,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有關劉委員建國等17人提案,另擇期再審。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進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二案。

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陳其邁委員提出的第十三條修正條文,會前我們有跟委員說明,他比較在意的是,現行條文是把電子訊號放在「其他媒體」,他希望可以在施行細則中說明「其他媒體」包括哪些類型;他並沒有很堅持這一條一定要修正。這是當時我們跟他說明的內容。

主席:可是我得到的訊息怎麼不太一樣?

吳委員玉琴:你們不是原來寫「同意」嗎?

主席:對啊!怎麼上來又講得不一樣?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能不能請教一下,「電子訊號」是指什麼?在剛剛通過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也有「電子訊號」這樣的文字,你能不能說明什麼叫做「電子訊號」?

主席:請通傳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林簡任視察說明。

林簡任視察慧玲: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電子訊號」的定義是泛指所有以有線、無線的光電磁系統或設施,發送、接收的訊息內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是講「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電子訊號其實可以含括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所發送的電子訊號,所以相關條文在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四條,同樣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權利,其實電子訊號是沒有包括在內的。這一點我們也有向陳其邁委員辦公室說明,其實不加「電子訊號」是沒有問題的。

吳委員玉琴:我看陳委員的提案是說相關的各法也都有納入,像剛剛通過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就有,又如人口販運條例也有,其實有些有納入,有些沒有納入。它看起來就是含括了有線、無線和網路在內。我對於這條條文要不要把「電子訊號」納入沒有意見,但是有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第十三條有納入,第十三條之一以後的條文其實也應該納入,因為第十三條之一也在規範相關的資訊揭露的問題,如果第十三條有放,當然也會建議第十三條之一要放,但是因為這次沒有修正第十三條之一,所以要看大家如何處理。

主席:第十三條之一今天沒有辦法處理,看看未來你們是不是再提案修正。

可是我得到的訊息是衛福部表示同意,現在你們又這樣講,是不是請陳其邁委員辦公室作最後確認,也跟我確認一下?不然,都不一樣。

張司長秀鴛:我們敬表同意,原則上放不放影響不大,因為的確有部分現行法如性騷擾防制法、人口販運防治法有放,我們在歷次的修法過程中,NCC也提供我們一些意見,我們有特別向陳委員報告,委員則沒有特別堅持。基本上,我們尊重立法院的最後決議。

主席:請教各位委員,你們認為要不要把「電子訊號」放進條文中?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再補充說明一下,如果陳委員沒有很堅持的話,因為我知道衛福部正在修性侵害防治法,我剛剛提到的第十三條之一,也應該配合修正,如果要放,是否就一併在全案修正時加以修正?因為即使現在不放,其實相關的條文也都可以含括,可以運用,不會因為沒放而影響到防治工作,所以,如果陳其邁委員沒有很堅持,本席建議就一併在未來全案修正時處理。

主席:好,本條就維持現行條文,擇期再審。日後我們再審的時候,也請你們先整理,把相關要修正的條文一併提出。

接下來處理第二十二條。

請衛福部心口司張副司長說明。

張副司長雍敏: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林委員所提供的修正意見,衛福部除了感謝委員能夠體會第一線行政人員作業的困難之外,我們也知道他是為了提升行政效率、提升裁罰的效果,我們真的非常感佩。事實上,我們已經把他的一些想法納入修法,為了這部法的修正,我們已經召開過10次會議,但是如果要把整個制度建立起來,還包括法院裁定、檢察官起訴,涉及法務部和司法院的權責,是否可以請他們發表意見,或是同意未來納入修法,另作討論?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許主任檢察官說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其實剛才已有委員關心,我們提出以下的建議:這樣的修法是針對加害人拒絕接受身心治療和輔導教育的處罰,但是現行性侵害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已明文規定,先行政罰後刑罰,就是目前已有相關處罰的規定,如果委員認為處罰沒有辦法落實,應該先去研究看看為什麼沒有辦法落實,而不是直接修正條文,強制兩次未按時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直接接受治療,因為我們認為強制治療是針對高再犯的加害人,但是沒有按照報到的原因可能很多,譬如他可能沒有住在戶籍地,導致我們無法通知到他,或者他因為工作的關係無法配合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的時間,這樣可不可以規定直接強制治療?我們認為這樣的手段和目的可能有失衡平性,應作符合比例原則的考量。

主席:林委員的提案有特別寫「無正當理由」,所以應該不會因為通知不到就直接強制治療。

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許法官說明。

許法官映鈞: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一條的修正動議,司法院認為所謂的強制治療,主要是要透過醫療的手段矯治有異常人格和行為的人,以達到預防再犯的目的,所以治療的對象必須有異常人格或行為,並經過醫學鑑定認為他有接受治療的必要,才可以強制他接受治療,此時施以國家的強制力,關到一定的處所給予適當的治療,才符合本法的目的性,如果只是單純兩次沒有接受治療、輔導,他是否有人格異常、偏差的行為,都還沒有經過醫生的鑑定,就要強制治療,恐怕第一,不符合法目的性;第二,也浪費強制治療的資源,畢竟目前強制治療的資源就已經很少了。以上是我們司法院的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酌,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早上詢答時也提過這個問題,因為林委員這個提案其實非常善意,可能是為了要解決地方政府執行時,很多加害者不積極配合治療或輔導的問題,所以覺得兩次拒絕就應該強制。可是如果這樣的文字在我們審查第二十二條時處理的話,會產生兩個問題:一、會跟第二十一條形成雙軌,到底我們要執行哪一條?第二十一條就是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可能就有一些處理方式,例如撤銷你的緩刑或減輕罰責。如果在此又加重,其實剛剛司法院有提到,因為這個條文規定強制治療的前提是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無成效者,也就是滿嚴重、不予強制治療無法改善的狀況。我早上也問你們對於強制治療的負荷度如何,你們答覆目前的容納量是128人,現在使用的有64人,一年因為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出席的加害人可能有350人,因此你們目前的資源也無法負荷,但是這個資源是否要這樣運用也有待考量。真正的困難點就要請問司法院、法務部,如果我們引用第二十一條,如果加害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報到也不接受治療,地方政府可能就會提起撤銷其假釋、減輕刑責,萬一他的刑期已滿,沒有假釋或減輕刑責的問題,請問在這方面有沒有什麼更積極的作為,以避免其再犯?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許主任檢察官說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就是規定在第二十一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吳委員玉琴:所以,如果不執行,就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主要是行政機關先行政罰後刑罰,只要他們行政罰完了之後,檢具相關資料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就會依法處理。

吳委員玉琴:這部分你覺得有嚇阻的效果?因為地方政府反映這個效果稍微差了一點。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剛才我請我們統計處提供資料,去年一整年起訴的大概有144件,判決確定的有122件,所以其實只要移送進來,我們都會依法處理,相關刑度就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我們也感謝委員提到執行面的問題,就是我剛才沒有講完的,因為我們認為法制面似乎有違比例原則,就是他只是單純的兩次未到,並不是高再犯,是否要和高再犯作同樣的處理?第二就是執行面的問題,包括收治空間不足、治療人力、預算不足等等。

吳委員玉琴:這都是你法務部的業務嗎?

許主任檢察官鈺茹:強制治療分為兩個區塊,一是第九十一條之一,刑後的強制治療,一個是新法施行之前,為了補不溯及既往的漏洞。第二十二條之一的話係屬衛福部的權責。以上。

吳委員玉琴:好,針對大家提出的這個疑慮,現行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就有在做全盤的考量了嗎?

許檢察官鈺茹:是,這都是由衛福部主責的性侵害防治法修正草案的會議在討論,已經開過10次的會議了。

吳委員玉琴:張司長,你們應該有聽到地方上反映的聲音了吧?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是,從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到第二十三條是一個整體的配套,所以我們非常謝謝林委員提這個修正案,是否可以允許我們併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整體再重新檢視?地方部分,的確有如委員說的是執行面的問題,並不是刑罰的問題,這部分我們會一併做檢討。

吳委員玉琴:第二十二條之一的第三項有針對每年對於這些停止強制治療的部分規範一年至少評估一次,現在實務上出現的問題是,規範是一年至少一次,結果你們真的都是一年才一次,對於越來越多的身心障礙者、特別是智能障礙者與自閉症的孩子可能是常常被關很久,這部分未來在修法上是否也要一併考量?

張司長秀鴛:現行有做一些調整,可以隨時提出來。

吳委員玉琴: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是否可以調整成定期?所謂定期不是一年,一年才評估一次可能太久,謹作以上的提醒。

張司長秀鴛:是。

吳委員玉琴:謝謝。

張司長秀鴛:謝謝。

主席:請問你們配套的檢討大概是何時……

張司長秀鴛:好像有一個臨時提案提到……

主席:好,我們稍後再一併處理。

第二十二條暫保留,擇期再審。

有關第二十二條,我們就等衛福部及相關單位整體做過檢討,三個月後……

張司長秀鴛:我們要初步評估、還要預告、送行政院,院會還要排修法,所以時間上是否可以讓我們調整為六個月?

主席:現在是5月,如果是六個月,又拖到12月的話……

張司長秀鴛:我們會盡快。

主席:要不要折衷一下?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午本席提過梅根法案,也是希望你們三個月要完成檢討報告,修法不要只修半套,其實我們今天在討論很多的事情,資訊透明是很重要的,有很多人根本不參加你們的講習,那你們就應該要予以公布,讓很多的家長、民眾都很擔心,因為不知道自己的社區有沒有這些性侵犯。既然如此,是否請你們也一併把它納進去?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是。

主席:那個梅根法案好像已經檢討5年了。拖來拖去,該不會拖到我們都卸任了。時間上折衷一下,好不好?

張司長秀鴛:11月?

主席:11月的第1週。現在是5月底。

陳委員宜民:關於這件事情,當初在狼師的事情上,保護司已經犯了一個錯誤,讓全國的民眾義憤填膺,明明就不符合性侵害防治法、也沒有成案的東西,你們就要打電話去台南的社會局關心,搞成這樣子,結果怨聲載道,當然現在整個社會輿論在back up你們,希望政府對這件事一定要拿出決心來,好好把這個法修好,所以這是有urgency,它是一個緊急的狀態。

張司長秀鴛:可以跟委員協商……

陳委員宜民:你們要有同理心,拜託一下,好嗎?

張司長秀鴛:可不可以倒過來……

陳委員宜民:你們要增加人力,我們都同意讓你增加,但你們不能一直推拖拉,這樣的話,還會有多少小朋友受害啊!

張司長秀鴛:三個月出衛福部,可行嗎?因為我們也很難要求預告及到行政院的時間,但可掌握的是,大家一起努力,在這三個月內把非常不容易的這部分特別包括梅根法案等一起放進來,可以比較完整地處理這部分,我們可以加快腳步。

陳委員宜民:三個月,可以嗎?

張司長秀鴛:三個月出衛福部,我們比較能夠掌握的是這一塊。

主席:三個月出衛福部之後,後面還有法務部、司法院、行政院等,所以,有什麼差別?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知道這部法非常複雜,包括司法院等各部會都有不同的意見,請問,你們開10次會議花了多少時間?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過去10次大概平均一個月開一次。

吳委員玉琴:社會的氛圍應該是希望我們盡快,所以剛才你說三個月出衛福部其實是……

張司長秀鴛:是。

吳委員玉琴:這是你們可以掌握的時間?到行政院之後就不是你們能掌握的。

張司長秀鴛:是。

吳委員玉琴:但如果立法院有一些要求的話,應該也會加速行政院整個的速度。我認為應該要給你四個月的時間,可以到九月底,即下會期就要把案子送進來,不要再拖下去,如果拖到年底,等於又要再等到下會期了。可以嗎?有這樣的決議,各部會應該要動起來啊!而且也請行政院一起來支持這個法案。

張司長秀鴛:我們努力。

吳委員玉琴:給你們四個月的時間,然後10月份把案子送進來。

張司長秀鴛:我們全力以赴。

主席:原則上,我們9月開議,希望下會期可以把這個處理完。因此,我們同意給你們四個月的時間,除了出衛福部之外,司法院與法務部也同時要加緊腳步。原則上,從今天算起四個月,九月底以前要送進來。

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

本次會議係本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本會期內應該不會有下次的聯席會議了。所以,在確認議事錄的部分,授權由本席核定本次會議議事錄,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王委員育敏、林委員為洲、段委員宜康、陳委員明文及邱委員泰源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王委員育敏書面意見:

1.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將因妨害性自主而受法院裁定保護處分少年,納入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的範圍。性侵害犯罪具早發性,年幼時有性侵害行為其後再犯性就愈高,早期的輔導、治療,防治效益高,故法院認有必要時,可連結地方資源,讓受保護處分確定之少年,由地方政府評估並進行身心治療與輔導,預防小狼變大狼。請問衛生福利部,本條自民國100年施行至今,具體執行成效為何?在實務之執行上若少年不予配合,可督促少年之強制手段為何?衛生福利部有無權衡過與少年保護官合作,督促少年接受治療與輔導之可行性?

2.日前發生性侵害假釋犯破壞電子腳鐐之案件,依照現行「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受監控人故意拆除、損壞或阻斷科技設備監控等異常訊號,應由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或觀護人接收判讀及查證後,認受監控人有脫離監控者,應為適當之處理;必要時,得通報警察機關處置。依現行流程,雖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惟警察機關於最後階段始能拘捕受監控者,過程曠日廢時,實務上若有緩不濟急之問題時,是否應直接賦予警察拘捕之權限?於現行法令或制度上,應為如何之調整或修正?

3.性侵害案件在司法程序中,警方將案件移送至司法程序,進入偵查階段後,警方即無法再保護被害人,惟根據統計,性侵害案件中約有七成的被害人與加害人熟識,本席認為應建立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因此若加害人持續對被害人施壓,應如何透過其他方式或法令之增修,建立對被害人完善的保護措施?

林委員為洲書面意見:

性侵難定罪,政府應正視此問題

前言

近年我國性侵案件頻傳,根據我國衛福部保護司之統計性侵案件通報從94年7,188件至104年已經成長到16,630件,顯見臺灣性侵案件有成長之趨勢,性侵害的防範刻不容緩。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民國95)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民國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民國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鑑於該公約施行法之通過,國人及政府應共同努力嚇阻性侵害之狀況發生。

問題

1.為了防止被害人出庭所承受的負擔,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7條,就規定有被害人的身心創傷若已達無法陳述的地步,法官即可以檢警的被害人筆錄為證,而成為傳聞證據的例外,只是此例外條款,不僅要件極為嚴格且為保障被告詰問權之故,適用機會不高,被害人仍須出庭作證,然往往造成被告方仍會在有意無意間,藉各種詢問機會,將案件導向是為利益、兩情相悅或者是愛慕的性交,則整個審判過程就可能由對被告的定罪,轉向對被害人的道德指摘,若再加以物證缺乏,致須適用「罪疑惟輕」原則,判決結果恐會超出大眾的預期,造成被害人權益無法受到保障,針對上述議題政府是否有任何作為避免該狀況發生?

2.日前許多新聞媒體揭露,許多人用網路交友軟體、甚至社交軟體等誘騙未成年少女下海援交,更是有組織的組成賣淫集團,其集團可能也包含用毒品、暴力之方式控制下海少女,且下海少女所得亦遭層層剝削,請問法務部部長,除了查緝以外對於網路男蟲詐騙等還有什麼宣導方式?

段委員宜康書面意見: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於司法程序中無法避免須受偵查機關及審判機關訊問,為避免被害人於司法程序中受到二次傷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明訂有保護受害人之規定。為保障被害人權益,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應確切落實相關規定並加強所屬機關人員就辦理性侵害案件之專業訓練。

說明: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與舉止,法官應予即時制止。」,探究其規範意旨係為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維護其在審判程序中之權益,避免被告或其辯護人以言語或舉止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立法理由中亦提及依CEDAW第二條規定,國家應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且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需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故新增本條規定,以建立性別平等之司法環境。上述條文雖係以被告及其辯護人為規範對象,惟偵查刑事犯罪及審判之相關機關本於保障性侵害被害人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司法環境之意旨更應落實該條規定。

二、同法第15-1條亦規定:「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但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受有相關訓練者,不在此限。」亦即於辦理相關性侵害案件時,應有專業人士在場協助,或是司法人員應受專業訓練,除該條規定人員外司法程序中與被害人接觸之行政人員,諸如法院書記官或助理,亦應注意言詞或舉止避免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

三、實務上,於訊問時雖有專業人員在場,但因並非所有司法人員皆受過專業訓練,故可能導致部分詢問內容不當而再次傷害被害人,為保障性侵害被害人權益,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應確切落實相關規定並加強所屬機關人員就辦理性侵案件之專業訓練。

陳委員明文書面意見:

主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縱觀衛福部本次所提修正案,唯一的重點,只有配合刑法修正的沒收新制的實施,其他都未提及,是令人認為有所不足的地方。

事實上,我國兒少及青少年受虐情況十分嚴重,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未滿18歲之受虐兒童及少年,在民國95年之統計為7,837人,從96年到103年的年均暴增15,469人,近兩年來雖略有減少,降至9千餘人,但仍顯示出我國兒少年受虐情形值得重視並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而所謂凌虐,除了一般的身體與健康的傷害外,最常見的類型,還有就是對兒少的性侵害或性剝削;而這種性侵害或性剝削對被害人傷害尤深,因為它不僅直接造成身體健康的傷害,更影響其未來人格發展。不幸的是,這種性侵害或性剝削在兒少凌虐案件中卻佔了相當的比例。

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等均要求締約國應確保兒童及少年「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台灣作為一個衛生發展與水平都可以說是傲視世界的國家,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卻不見有任何積極的防治計畫,有怠忽職守之嫌。

在毒品防治部分,對吸食毒品者,衛福部採取的是將之視為病患,應施治療,並就之有相關計畫;但就對兒少性侵害或性剝削者,卻沒有相對應的計畫或措施。事實上,觸犯本法者,許多是慣犯,再犯率與其他犯罪相比,可能是比較高的,且是否有性格或心理的因素在內?衛福部是否作過相關的研究?

我們要求,衛福部就本法之罪犯,應如對毒品犯一樣,擬定出治療的計畫或方案,並研議建冊列管追,以落實療效評估,並進一步減少再犯機率,以達到防治的效果。

邱委員泰源書面意見:

本院邱委員泰源,就性侵害防治,特向教育部與衛服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衛服部保護服務司近10年統計資料,校園性侵案件,於2011年後居高不下,原因為何?是否為性別平等教育未實質性的落實,僅淪為口號。

二、校園霸凌樣態中是否有實屬性侵害行為而當作一般霸凌案件通報?

三、近10年來男性被性侵通報數成長達60倍,據衛服部分析:男性被性侵多發生在安置機構、矯正機構以及學校住宿等封閉的環境,是否是因這些環境原本就比較容易監督管理加上認定的強化才被揭露,抑或真如衛服部宣稱民眾已普遍對性侵害犯罪有較正確認識,不再苛責被害人,讓被害人越來越勇於求助?

四、目前國內男女受害人比例約為1比10.5左右,相較於美國2014時統計年近乎1比1,或英國的1比6是否還有相當可觀的黑數存在?如何能讓實際情況攤於陽光下?抑或台灣之性侵害預防做得比他國完善?

五、觀現行女性被害人之驗傷機制普為國人所知,但男性被害者該如何至醫療院所做證據保留尚有許多不明之處,本席要求衛服部能做出明確作為並宣導;男女被害者之樣態多有不同,不論是心理輔導、就職、就業等機制會有所差異,試問衛服部就此點有何規劃?

主席:本次聯席會議到此,現在散會。

散會(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