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星期三)14時31分至17時5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高委員志鵬

主席:出席委員12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6年5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13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偉哲  徐永明  林岱樺  孔文吉  蕭美琴  陳明文  邱志偉  張麗善  管碧玲  蘇治芬  邱議瑩  陳超明  高志鵬  蘇震清  王惠美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陳曼麗  鍾孔炤  徐榛蔚  洪慈庸  陳賴素美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德福  賴瑞隆  羅明才  劉世芳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人員:

經濟部部長

李世光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研究委員

黃耀生

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楊雅如

   專    員 曾淑梅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主管及所屬與新南向相關單位預算數凍結20%,檢送相關報告案。

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工業局「再生能源產業推動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相關報告案。

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工業局「策進傳統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預算凍結1億元,檢送相關報告案。

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工業局「產業創新價值卓越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相關報告案。

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智慧財產局「強化產業智財創新能量─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對團體之捐助」預算凍結30億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團體之捐助」執行成效書面報告案。

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十一、處理行政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處理經濟部從事經貿談判預算書面報告」案。

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02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06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預算凍結2,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06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十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06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預算凍結6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十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06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案。

十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資訊中心「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十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公司治理推動計畫─委辦費」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案。

十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技術處「科技專案」預算凍結10%,檢送書面報告案。

二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技術處「科技專案」項下凍結工研院、資策會、中科院、其他法人科技專案等項目預算15%,檢送相關報告案。

二十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技術處補助資策會科技專案預算凍結5%,檢送書面報告案。

二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技術處「中科院科技專案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二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技術處「其他法人科技專案計畫」預算凍結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二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技術處「業學界科技專案計畫」預算凍結10,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二十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技術處「4G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二十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際合作處相關預算,檢送「關鍵績效指標(KPI)務實修正」書面報告案。

二十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投資業務處「促進投資」項下「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預算凍結5,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二十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投資業務處「促進投資」項下「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預算凍結10%,檢送書面報告案。

二十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投資業務處「促進投資」項下「吸引臺商回臺投資之服務」預算凍結百分之二十,檢送書面報告案。

三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礦務局「礦務行政與管理」項下「土石管理與遏止盜濫採」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案。

三十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部辦公室「經濟行政管理─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三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部辦公室「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案。

三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部辦公室「經濟行政與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三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工業局「產業創新價值卓越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檢討報告案。

三十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工業局「工業管理」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案。

三十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際貿易局「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案。

三十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際貿易局「一般行政」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三十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際貿易局人事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三十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際貿易局「興建國際展覽館」預算凍結30%,檢送書面報告案。

四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標準檢驗局「建立及維持度量衡標準」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四十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標準檢驗局「推動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四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標準檢驗局「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四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標準檢驗局「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四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標準檢驗局「網路通訊國際標準分析及參與制定」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四十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標準檢驗局「新興能源產品檢測標準與驗證技術─委辦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四十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標準檢驗局「離岸風力機檢測技術及驗證平台─委辦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相關報告案。

四十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標準檢驗局「人事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四十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標準檢驗局「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四十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智慧財產局「健全專利基礎架構」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五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智慧財產局「健全專利基礎架構─權利使用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五十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智慧財產局「健全專利基礎架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五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智慧財產局「健全專利基礎架構─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五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案。

五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智慧財產局「強化產業智財創新能量─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五十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智慧財產局「人事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五十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智慧財產局「專利行政及審查」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五十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五十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第2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說明4之經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五十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水資源企劃及保育」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六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水資源保育及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二,檢送書面報告案。

六十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開發及維護─02水資源工程」預算凍結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六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開發及維護─02水資源工程─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案。

六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石門水庫防淤隧道工程計畫(第一階段)」預算凍結2,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六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水資源開發及維護─自來水工程」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案。

六十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預算凍結15%,檢送書面報告案。

六十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小企業處有關辦理「中小企業價值創新應用計畫」凍結2,000千元,檢送相關報告案。

六十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促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預算凍結15%,檢送書面報告案。

六十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編列「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綱要計畫(SBIR)─管理與推動計畫」預算凍結5%,檢送書面報告案。

六十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處增加原住民族於該處就業機會之書面報告案。

七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發展」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七十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發展─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七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產業園區競爭力推升」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案。

七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加工出口區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七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工行政、環境保護及景觀綠化」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七十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央地質調查所「人事費」預算凍結10分之1,檢送書面報告案。

七十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央地質調查所「地質調查研究」項下「都市防災地質圖測勘發展計畫二期」預算凍結5分之1,檢送書面報告案。

七十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央地質調查所「地質調查研究」項下「都市防災地質圖測勘發展計畫二期」預算凍結68,000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七十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離岸風場區塊開發海域環境建構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案。

七十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再生能源環境建構」預算凍結10,0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八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能源科技計畫」項下編列「離岸風場區塊開發海域環境建構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八十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能源科技計畫」項下編列「離岸風場區塊開發海域環境建構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案。

八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再生能源環境建構」預算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案。

八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八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國際交流」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

決定:第二至第八十四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本日討論事項併案詢答。經濟部李部長世光報告後,委員黃偉哲、徐永明、林岱樺、陳明文、蕭美琴、孔文吉、邱志偉、張麗善、管碧玲、蘇治芬、洪慈庸、陳超明、鄭天財、徐榛蔚及鍾孔炤等15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李部長世光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邱議瑩、林德福、高志鵬、徐榛蔚及蘇震清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106年輿情觀測暨政策推動策略建議案」及能源局「能源議題輿情推廣研析及因應策略規劃」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研究發展規劃管理─委辦費」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六、處理行政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處理經濟部從事經貿談判預算專案報告」案。

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凍結50%,檢送專案報告案。

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資訊中心「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02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預算凍結1,5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案。

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02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凍結2萬元,檢送專案報告案。

十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06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06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資訊中心「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資訊中心「推動商業科技發展」(含「02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預算之五分之一)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十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推動商業現代化」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凍結50%,檢送專案報告案。

十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推動商業現代化─04健全營運主體維護商業秩序─推動商業服務業區域均衡發展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十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健全營運主體維護商業秩序─公司治理推動計畫─委辦費」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十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商業司「推動商業現代化─04健全營運主體維護商業秩序─推動商業服務業區域均衡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十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技術處「科技專案」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凍結預算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二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技術處「科技專案」預算凍結30%,檢送專案報告案。

二十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技術處「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二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技術處「中科院科技專案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二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技術處「業學界科專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二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投資業務處「延攬海外科技人才項目」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二十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投資業務處「促進投資」項下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二十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投資業務處「促進投資」項下「東協在地資源連結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二十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投資業務處「促進投資」項下「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預算凍結15%,檢送專案報告案。

二十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投資業務處「促進投資」項下「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預算凍結6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案。

二十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投資業務處「促進投資」項下「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三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礦務局「礦務行政與管理」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三十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礦務局「礦務行政與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三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礦務局「礦務行政與管理」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三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礦務局「土石管理與遏止盜濫採」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三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部辦公室「經濟行政與管理」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三十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部辦公室「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預算凍結30%,檢送專案報告案。

三十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部辦公室「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三十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營事業委員會公股管理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三十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審議」科目預算,檢送專案報告案。

三十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貿易調查委員會預算,檢送專案報告案。

四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四十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工業局「發展新興與高科技產業」預算凍結4億元,檢送專案報告案。

四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01發展新興與高科技產業─獎補助費」預算凍結2億元,檢送專案報告案。

四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02策進傳統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委辦費」預算凍結2億元,檢送專案報告案。

四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02策進傳統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獎補助費」預算凍結2億元,檢送專案報告案。

四十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工業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四十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工業局「亞洲矽谷試驗場域計畫─委辦費」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四十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工業局「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委辦費」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四十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工業局「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四十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際貿易局「國際貿易」預算凍結30%,檢送專案報告案。

五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標準檢驗局「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五十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標準檢驗局「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五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標準檢驗局「企劃檢驗驗證及國際事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案。

五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標準檢驗局「企劃檢驗驗證及國際事務」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五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智慧財產局「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五十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水資源科技發展─01水資源科技發展」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五十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水利行政及水權業務」之「業務費」及第三河川局「水利行政及水權業務」之「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五十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預算凍結2億元,檢送專案報告案。

五十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開發及維護─02水資源工程」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五十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開發及維護─02水資源工程─石門水庫防淤隧道工程計畫(第一階段)」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六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開發及維護─02水資源工程─金門自大陸引水工程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六十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開發及維護─02水資源工程─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第3期」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六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開發及維護─02水資源工程─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第3期」預算凍結5,000千元,檢送專案報告案。

六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歲出預算工作計畫「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中「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設備及投資費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六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水利署「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及「區域排水環境營造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六十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編列「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綱要計畫(SBIR)─管理與推動計畫」預算凍結5,000千元,檢送專案報告案。

六十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促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預算凍結5,000千元,檢送專案報告案。

六十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發展」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六十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發展─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六十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人事費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七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中央地質調查所預算,檢送專案報告案。

七十一、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106年公務歲出預算」凍結5%,檢送專案報告案。

七十二、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再生能源環境建構」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七十三、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能源科技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案。

七十四、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人事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七十五、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預算減列2,000千元,並凍結8,000千元,檢送專案報告案。

七十六、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精進我國能源統計與強化決策支援功能」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七十七、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能源規劃」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七十八、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能源局「能源規劃」預算20%,檢送專案報告案。

七十九、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能源規劃」預算凍結20%,檢送專案報告案。

八十、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能源局「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國際交流」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

決議:

(一)除第四十九案另定期繼續處理外,其餘各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二)另通過附帶決議4項:

1.按目前經濟部礦務局雖已不核發新礦權,然現有礦權及礦權展延之開採,對於生態保育仍有影響,縱經長時間復育亦難完全恢復,即便計收生態保育及碳機收效益費用,尚有其他難以計量之環境成本及風險,形成採礦利益由業者獲得,溢出的外部環境成本由社會大眾承受的結果。而相關問題業經立法院委員提出礦業法修正草案並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為避免因舊法缺陷而忽略社會大眾付出的環境成本、原住民族以及周遭居民之權益,爰要求經濟部於107年3月19日前,暫停核可礦權之展延。另建請經濟部應勸導台灣水泥公司、亞洲水泥公司善盡社會企業責任,並成立營建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處理廠。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蘇震清

2.按自106年3月以來,台塑公司麥寮園區接連發起三次工安事故,分別為SM-1廠(3月6日)、PABS廠(3月21日)、AROMA(5月11日)。對照園區平面圖,發生事故的三個廠皆座落北側,處於東北季風迎風面,恐對設備耐用性造成額外影響。是以,為避免相關情事造成設備狀況,爰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應於三個月內針對台塑公司六輕進行工安體檢計畫,針對園區內北側廠房之建材與製程設備,進行設備耐用性及狀態檢查。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高志鵬  管碧玲  蘇震清

3.按製程安全管理(PSM,Process Safety Mangament)的理論上,系統一旦出現問題,安全連鎖系統就會被觸發,此時應該要停機或進行相關調整,以確保安全。然而,經濟部工業局106年度大型石化廠公共安全管理聯合督導(台化公司麥寮廠)督導結果總報告中的「SM廠麥寮加熱爐異常改善計畫的第七點」說明台塑公司在安全連鎖系統被觸發時,以「旁通(bypass)」的方式處理,也就是刻意跳過安全連鎖系統,讓製程繼續運轉。該類情事嚴重影響工業安全,為確保石化從業人員之安全、避免工安事故與環境污染,爰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應於三個月內進行台塑公司工安體檢計畫,針對廠區內所有燃燒設備之安全連鎖系統進行檢查。

提案人:蘇治芬  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4.按新政府上台後,提出「五加二產業發展政策」,其中將循環經濟作為台灣未來產業之重要方向,行政院進而提出新材料循環園區與全國試點計畫,作為推動循環經濟的主要方案。其中,預定座落於高雄大林蒲的新材料循環園區,係由經濟部工業局作為計畫執行單位。因該計畫為循環經濟政策之核心,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供規劃方向內容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蘇震清

連署人:高志鵬  邱志偉

通過臨時提案16案:

一、經濟部4月20日成立「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提供再生能源使用證明,建構公正、具公信力的再生能源憑證制度,統一管理國內再生能源憑證與設備、發電量查證與稽核。再生能源憑證可視為綠電身分證、綠電履歷,可追溯業者購入綠電的電源,確保綠電交易市場品質。該中心並在5月19日發出首批共兩百六十八張再生能源憑證。再生能源憑證雖由行政院指定標準檢驗局主政,但不意謂著是否一定由標準檢驗局負責再生能源憑證之核發實務。事實上,在各方面的檢驗或試驗單位,像是農產品、食品或材料大都由民間擔任,而由政府監督。因此在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上,政府必須有全盤的計畫,在長期發展上,是否輔導民間成立認證單位,而由政府來監督,避免把不必要的事務攬在自己身上。請經濟部針對再生能源憑證之認證與核發,由民間成立具公信力單位來擔綱,而該單位之公信力由政府來評估與監督之可行性,於二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蘇震清

二、印尼政府乃第一個響應我國新南向政策的國家,其總統佐科威於去年9月初派特使翁俊民率團訪台,希望臺印雙方在製造業、醫療、觀光、高科技等領域能密切合作,翁特使具體邀請台灣企業家投資印尼海洋領域、造船業、石化鋼鐵、食品等3大產業,積極希望台糖公司、台鹽公司、中油公司能前進投資。印尼人口高居世界第四位,有2.55億人,長年如夏,土地肥沃,65%的國土可種植作物,且一年收穫四季,加上天然資源豐富,年輕的人口結構及穩定政經環境,都是我國發展產業所需的要素。尤其印尼人口增加的速度,新生兒平均每年增加500萬人,相當於一個新加坡,每七年增加一整個馬來西亞。這意味著印尼擁有龐大的消費群體,糧食、醫療、住房、學校等需求也呈直線上升;隨著GDP不斷增長,印尼中產階級也持續崛起。請經濟部針對印尼特使訪臺至今之各項具體合作方案和進展,於二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三、據國際組織綠色和平指出,國際間「再生能源憑證」價格比一般電力價格低很多,所以有些企業開始購買此項憑證,但是所使用的電力卻依舊是源於化石燃料。因此,發展綠能建設除了建立「再生能源憑證」,還有以長期購電協議(Power Purchase Agreement,PPA )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購買綠電。這可以使再生能源發電業因為有長期協議得以穩定可靠,而決定生產更多的綠電,也可以此協議向銀行申請擴增設備的貸款,如此才是推動再生能源持續發展的長遠之計。請經濟部針對政府如何推動長期購電協議,於二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四、政府力推新南向政策已滿一週年,但印尼與台灣的雙邊投資規模,在近一年並沒有成長,甚至於是近五年來的低谷,我國對印尼的雙邊投資從2015年之後便持續下跌,甚至過去這一年還未能恢復到1997年印尼排華事件前的水準。很明顯地,在印尼沒有看到新南向政策的成效,台印之間合作關係冷淡,面對中國一帶一路對東南亞國家的磁吸效應,政府的新南向政策尤其重要。政府不應放任台印雙邊投資規模逐漸萎縮,尤其透過雙邊投資和經貿往來的關係建立,以提昇台印之間依存度,乃最務實、最緊密聯結的合作伙伴關係。請經濟部針對如何能提昇台印之間的雙邊投資與經貿關係,和印尼建立實質的合作關係,於二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陳明文  王惠美

五、103年8月1日凌晨高雄市發生地下管線氣爆事件,總計傷亡人數達28人死亡、286傷,新聞事件震驚全世界,引起全球關注,更讓政府從中央到地方都動起來,重新檢討、檢視埋在道路地底下、肉眼看不到、錯綜複雜的管線問題。地下管線就性質來看有水、氣、油、電、電信及雨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多達上百個,又加上使用單位、監督單位、施工單位皆不同,其管理複雜、又加上管線乃埋在地下而肉眼不可見,精確的圖資和效能良好的資訊管理平台乃當務之急。我國在管線電子圖資和地理資訊系統管理平台上目前僅侷限於二維(平面),相對於地下管線之實際佈設乃上下左右三維(立體)交錯的情況,其效能顯然不敷使用,建請經濟部針對所轄高精度之三維地下管線圖資及地理資訊系統所需之經費、時間和人力,於二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邱議瑩  王惠美

六、中國製大客車變相以「車身」之零件名目進口,據國貿局統計,近年來中國以「車身」名義進口之變相零件,已嚴重危害本土產業,根據國貿局「進出口貿易值表(按貨品)查詢統計」,由中國進口「車身」品項,由2015年的美金467萬3,816元,2016年就增加到美金1,423萬4,354元,三倍成長。依兩岸貿易許可辦法第八條規定,當進口項目危害本土產業時,應即檢討後,將中國「車身」改列為不允許進口項目。以上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106年6月26日週一前)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陳明文  蘇震清  蕭美琴  孔文吉  黃偉哲  王惠美

七、查106年3月20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經濟部針對礦業現況所進行專案報告,本委員會決議要求經濟部凍結半年內礦權展延核定。由於經濟部遲未提出修法版本,立法院於本會期結束前尚無法完成礦業法之修法,故要求經濟部凍結礦權展延核定至107年3月19日,以免礦業法修法期間大量礦場獲礦權展限通過而未能受新法規範。依現行礦業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並不影響業者現有之權益。

提案人:高志鵬

連署人:蕭美琴  蘇震清  黃偉哲  陳明文  邱議瑩  邱志偉

八、以應屆大學畢業生為參展對象的「新一代設計展」邁入第36年,業已是國際設計新秀口耳相傳、競相脫穎的盛典,經濟部功不可沒。參展國際盛會有益於拓展學生設計潛力的能見度,並促進國際交流、增加產業市場競爭力,衡諸指導、主辦、協辦及執行單位卻不見教育部,顯無法即時有效地掌握、治理大專院校相關科系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要求經濟部與教育部在兩個月內對「新一代設計展」的責任分工、制定收費標準及項目等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蕭美琴  王惠美

九、為協助我國廠商赴外投資或從事貿易拓銷產品時,儘快對投資國之政治、經濟與金融現況等風險能有進一步瞭解,以便能做出最佳投資與拓銷策略之布局,各地台商會多次提出撰寫各國商會白皮書,有效向當地政府反映台商在當地經商所面臨的限制並提出具體改善建議。目前台商的第一本新南向經商白皮書「台商經貿投資白皮書─越南篇」已完成,而今年八月可望推出第二本白皮書。新南向主要國包括東協十國、南亞六國,若讓台商為了撰寫白皮書等相關研究經費耗心勞神,則為我不力之處,何況新南向國家為數眾多,要求經濟部配合僑委會持續協助撰寫台商經貿投資白皮書。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黃偉哲  蕭美琴  蘇震清

十、日前,成大學生因「新一代設計展」的參展費用過高,學生無法負擔而退出,查察後得知龐大費用為各校科系與學生收支關係。新一代設計展採以「學校設計科系」為團體報名制,經濟部是否有規劃除了媒合各企業踴躍提出競賽合作計畫外,另行規劃以成立跨校際、以學生自行組團參賽的設計展?爰此,要求經濟部在兩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黃偉哲  蕭美琴  王惠美  蘇震清

十一、經濟部工業局負責管理維護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然據查,近年來國內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推動進度,例如花蓮和平工業區因諸多因素及政策限制,仍有76.74公頃之土地,雖已公告但至今仍未出租售,占全國公告面積比率41.93%。為提高土地使用率、促進地方產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爰建請經濟部工業局,應儘速檢討相關政策、主動與有關單位進行協調,以求創造花蓮縣產業發展、縣民生計與就業機會之最大福祉。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邱議瑩  蘇震清

十二、為突破我國液化石油氣產業當前發展之困境、健全經銷網絡、強化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法規之執行,經濟部、內政部等主管機關正積極推動「氣積計價」、「簡易型配管」等產業升級政策,並刻正辦理相關管理辦法之修正工作。有鑑於純丙烷氣之使用為推行氣積計價政策成敗之關鍵,該氣體供應商台灣中油公司的對應政策至為重要,爰此,建請經濟部責成台灣中油公司,儘速研議純丙烷之家用燃料氣供應辦法,包含其參考牌價、經銷商資訊等,以協助廠商進場購氣。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邱議瑩  王惠美  蘇震清

十三、全世界擁有海洋深層水資源的地區相當稀少,目前僅有夏威夷、日本以及台灣東部等三地可取得海洋深層水。經濟部東部深層海水創新研發中心雖曾於台東佈管取水,然因天然災害等因素導致管線毀損,致使計畫停擺。相比而言,花蓮三家經營海洋深層相關產業之公司,除無政府之相關計畫輔導外,更因法令限制,導致產業發展受限。有鑑於東部地區產業替代性低,爰此,建請經濟部應積極輔導、協助東部地區發展該世界獨有之產業,並針對我國海洋深層相關產業,研擬短中長期之發展計畫。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邱議瑩  王惠美  蘇震清

十四、深層海水可發展之產品相當廣泛,如日本知名DHC公司,將海洋深層水應用於海水生物養殖、化妝品、保健食品、酒類、甚至水療產品,創造極大產值。相比而言,我國對海洋深層水產業並不重視,部會單位之怠慢態度與保守思維,成為我國發展該產業之最大侷限。例如,經濟部對利用海洋深層水養殖高經濟價值之水產的認定相當保守,其認為工業區內不可養殖水產種苗來販賣給下游養殖廠商,因為該生鮮水產並沒有加工之相關程序;如此思維,已嚴重限制我國東部海洋深層水產業的發展。為促進產業之發展,創造地方就業,爰此,建請經濟部:[ KC1]檢討劃定海洋深層水產業園區之需要、()重新檢討相關法規(如海洋深層水產業加工之認定標準),並且()制定嚴謹且完善之海洋深層水相關認定及檢測標準。相關工作計畫摘要及執行時程表,請於1個月內提供。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邱議瑩  蘇震清

十五、我國東部地區因地理環境等因素,常年對外交通不便,致使產業發展受限;當前除了零星小工業區外,僅剩農業與觀光產業。有鑑於世界各國會展產業之發展多與觀光遊憩業相結合,而東部地區豐碩的觀光資源正是該區域同步發展會展產業的最大優勢,因此,產業發展之主管機關經濟部,實應積極協助東部地區,規劃相關東部地區會展產業發展計畫,並主動聯繫交通部觀光局,結合觀光旅遊業,以促進產業多元化發展。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邱議瑩  蘇震清

十六、石材加工業是花蓮非常重要的傳統工業,不論是從地方GDP產值或從就業人口數來看,花蓮石材加工業都需要極力維護和升級;然而,現有的石材裝卸、儲存、轉運之相關基礎設施卻相當缺乏。當前,運往外地的石材裝卸、儲存等工作,僅能就地利用有限的空間,於市區火車站周邊或商借鄰近農地擺放,而花蓮車站和北埔車站的用地都非常有限,致使產業發展發生困境。有鑑於基礎設施之建置為政府最基本之責任,為維護東部現有產業之生存、平衡東西部產業之發展,爰此,建請經濟部應儘速研議,於花蓮建置貨物(石材)裝卸、儲存、轉運場;此設施之建置,不僅對石材加工業有利,對未來花蓮農產品之進出,以及花蓮物流業之發展,均有助益。

提案人:蕭美琴  邱志偉  邱議瑩  蘇震清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案。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本席要求程序發言。

主席:現有委員要求程序發言。首先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審查的這個草案是行政院上週才公布的,在還沒有經過廣泛溝通與社會意見的討論下,就要進行詢答,甚至是審查,也難怪最近有很多質疑與擔憂的聲音,我們在審查前確實有幾項需要回應的地方。

不管是外國人或本國人,我們都應該通盤來看,就服法明確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從上述規定就可以很清楚的知道,這個法案與就業服務法是息息相關的。雖然法的主管機關是國發會,負責審議的是經濟委員會,但這個法案實質會影響到就業服務的相關規範。過去馬政府時期,這個部分是由勞動部為主管機關,所以我在這裡建議主席,將此案退回,重新與衛環委員會一起聯席審查,避免出現大開就服法後門的荒謬行為!

這幾天民進黨包括林淑芬委員、吳玉琴委員、林靜儀委員等都相繼表達質疑,連你們自己人都有這麼多的質疑,為什麼要這麼急著安排這個法案的審查?除此之外,不僅委員們有雜音,今天上午也有很多相關公民團體在立法院外陳情,痛批國發會不解決低薪議題,只想為企業再開後門,鬆綁白領外勞來台限制,衝擊台灣的就業市場,更明確表示外籍人才專法是背道而馳的政策。所以本席在此具體主張,今天不應該安排這個議題,應該將此案重新退回程序委員會,改由經濟與衛環聯席審查,避免修法之後反而製造更多的問題。我要再次呼籲召委,對於有質疑、有爭議的法案,不應該硬著要幹,免得到時候又與一例一休一樣,又來了一個髮夾彎!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基本的態度是認為這個議題影響範圍滿大的,行政院提案第三條的說明欄提到「本法所定外國專業人才之工作許可、簽證、居留、保險、租稅及退休等相關事宜,涉及勞動部、教育部、經濟部、文化部、外交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等機關之職掌」,事實上,這是相當大規模的變化,影響的部會滿多的,所以本席在此提出一個程序動議,希望此案的審查至少是經濟與衛環委員會聯席,勞動部應該要有相關的態度出來。我有看到勞動部提出的書面報告,只有4頁而已,沒有談到這樣的開放或是所謂的實習年限對於我國勞動市場到底會有什麼樣的影響?或是對於要促進這些所謂高技能、高質量的外國白領來台,到底成效如何?我們都沒有看到比較好的評估報告。國發會這邊也不遑多讓,報告只有5頁,裡面居然還使用2012年的資料,雖然那份2012年的資料是用來預測2021年的,難道沒有2017年的資料嗎?難道我們沒有比較新的研究報告來支持此次的修正嗎?

本席在此懇請主席處理程序動議,是不是以更周延的方式來處理,透過聯席會方式,讓其他相關部會首長能列席,甚至透過時間的延後,讓他們提出更完整的評估報告。因為這個議題不是只有我們委員會關心,不只是公民團體,很多勞工團體也關心這個政策真正的效果如何,是不是能有更周延的方式來處理?懇請主席先處理我們提出的動議。

主席:如果沒有其他委員要進行程序發言,就先處理徐委員永明提出的程序動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本席要求會議詢問。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對於整個延攬外國人才的方向,我們是可以接受,但是這個法案不是只有延攬外國人才而已,其中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特別是第二十條有所謂實習生可以來台灣到各個產業去工作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放寬了外國實習生可以到各個產業,等於全面開放白領勞工以實習名義做為產業後備軍,源源不絕的補充白領階級的勞動力。所以,我們希望要有針對這個開放政策的就業衝擊評估,未來這個特別法通過以後,將會架空專技規定、架空就服法、架空專技人員考試法、架空勞基法!因為條文規定實習生不適用勞基法技術生規定,也不是勞工,請問他是什麼?所以我認為應該要讓衛環委員會的委員一起來參與審查。以實習來說,如果國發會把責任丟給教育部,所以甚至連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都應該要來聯席審查,因為教育部連自己的假實習真工作,國內大專學生在實習時卻產生工作上的很多糾紛,踩了很多勞動基準法中所不允許的事情,但教育部都無法管理了,未來開放外國實習生到台灣工作,教育部在執法方面有什麼能力?這也需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來聯席審查,看看到底是要適用什麼法律規範這些實習生,也需要衛環委員會的委員一起來討論。

因為勞動部說實習生部分不歸他們管,所以他們沒有做就業評估,國發會也沒有做就業衝擊的評估,教育部認為這只是實習不是工作,所以也沒有做就業衝擊的評估。這對台灣未來的影響是什麼?真的需要急事緩辦,是不是應該由教育及文化、衛環、經濟等三個委員會共同來聯席審查,這是程序面提供給大家的建議。謝謝。

主席:徐委員永明等提出的程序動議,與三位委員發言的意思大概都差不多,本席優先處理這個程序動議。

我要先向大家報告,有關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案,許毓仁委員的版本是5月19日付委、行政院的版本是5月23日付委,一直到5月26日復議期間才屆滿,又因為碰到端午連假,所以到今天才排入審議。

剛才王委員提到,這個法案才剛送進來,為什麼要急著審查?我向各位報告,明文規定只有交付朝野協商時有1個月的冷凍期,並沒有規定法案送進立法院後也要有1個月或多久的冷凍期。之前我質疑礦業法為什麼遲遲不送進來,我心裡想的是,礦業法一送進來就要安排審查,公司法也一樣,行政院版本一進來,我也要馬上安排審查。但是照王委員的說法,我還要經過一定時間的冷凍期嗎?至少就現行的議事規範或相關規定並沒有要求法案送進來後不能馬上排審。

其次,王惠美委員與徐永明委員具體要求本席裁決加入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林淑芬委員則建議要再加上教育委員聯席審查。謝謝你們高估了我的裁決權,其實這是主席沒有辦法決定的,今天我是承院會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後才安排這個法案的審議,院會交付時就是由經濟委員會審查,並沒有其他委員會聯席。各個委員會其實是平行關係,即便今天在場的經濟委員會同仁共同決議,也不能要求這個案子要加入其他委員會來聯席審查。我們與其他委員會是平行的,無法由本委員會自己決議要求其他委員會加入聯席審查,更何況這不是由主席裁示就可以停下來不審查,再通知其他委員會來加入聯席審查的。這個部分要請大家理解,我沒有權力退回,我也沒有辦法在這裡裁示將這個案子改為與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甚至是再加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即便是今天在場所有經濟委員會的委員做成決議也不能決定,這個必須由院會交付。理論上,應該是院會進行這個案子的一讀時,委員或黨團就要提案要求改為交聯席審查,才有辦法達到各位要求的結果,我個人在這裡實在沒有辦法做成這樣的決定。

其實經濟委員會還算開放,其他委員會的委員,不管是衛環委員會或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都能來本委員會登記發言、參與審查,最多是遇到要表決時沒有投票權的差異而已。以這段時間來看,我們都沒有進行表決,所以是否可以參與審查應該沒有太大的差別。

徐委員永明所提之程序動議,因為有實質困難,所以沒有辦法像徐委員提議的「要求本案除經濟委員會之外,應與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我是沒有辦法做成這樣決議的,也沒有辦法做這樣的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我可不可以再發言一下?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以4月國發會所做的一份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的法案影響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第12頁中提到,勞基法第六十四條係規範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主要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至於延攬人才的本草案所適用的對象是限定已經具備專業知識或技術的大學生或畢業生,且限定僅能從事專技範疇的實習活動,性質有別,應無此疑慮。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沒有讓衛環委員會的委員聯席審查,我不是說經濟委員會沒有能力,而是經濟委員會的委員對於勞基法所規範的部分可能沒有這麼經常在思考。如果委員會要充分討論這個法案,就要討論到這些人不是技術生,也不適用勞基法,而教育部也沒有實習法規,那麼這些實習生會是勞動場域中的哪個部分?所領取的津貼、生活費或薪水,到底適用哪一種法令?要給多少錢?有沒有其他的規範?這就是衛環委員會的專業啊,也是衛環委員會的委員經常在思考的。我的意思是,這個法案造成的就業衝擊會有多少,也是衛環委員會的委員要一起來討論的,所以我們希望至少能夠聯席。我知道院會交付時是交給經濟委員會審查,但我們是不是應該想方法來處理,應該不怕討論嘛!如果法案經得起考驗的話,而且要走委員會中心主義就應該由委員會充分討論,那更應該要聯席相關領域的委員會一起來討論,這是專業委員會的專業,以及委員會中心主義讓委員會澈底討論,那就更應該要聯席審查。

主席:請邱委員議瑩發言。

邱委員議瑩:主席、各位同仁。剛剛大家對於今天安排審議這個法案的程序有許多意見,基本上我覺得每位委員講的都有其中的道理,但是剛剛林淑芬委員特別提到經濟委員會的委員對於勞基法是不專業的……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沒有經常思考。

邱委員議瑩:不叫沒有經常思考,如果以您剛剛的邏輯,我認為您也不能到經濟委員會來決斷經濟委員會對於國發會或經濟部很多政策上的推動,因為您也不常思考經濟發展這個區塊。我覺得每位委員有各自的專長與專業,但不能因為你自己的主張而否決別人對於其他事務或政策的看法,我個人是反對這樣的斷章取義。如果要聯席審查,這必須由院會交付,並不是高志鵬召委今天可以在這裡自行決定的。如果認為這個法案應該要聯席審查,林淑芬委員可以在黨團會議或是在其他會議提出要聯席審查的意見,但是從頭到尾我沒有看到您提出這樣的意見,今天在這裡做出這樣提案,我覺得並不恰當。

主席,我在此提出具體建議,因為有些委員對於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有不同的看法,今天的會議是不是就只進行詢答部分,不進入逐條討論甚至送出委員會,以上建議請主席裁決。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的部分,我也有提案,我們都非常關注台灣在人才競爭力上的發展。這幾天我也陸陸續續接獲一些媒體關注這個案子的電話,以通盤的考量來說,林淑芬委員提到的顧慮的確是存在的,無論是針對專才或是所謂高階人才的專法,雖然是國發會立案的旨意存在,但如果其他各界有這樣的疑慮,包括剛剛幾位委員提出應該與其他委員會聯席,如果有這樣的必要性,為了避免重蹈覆轍,類似之前的一例一休或是其他政策倉促推行所造成的後果,應該有更多溝通的時機會比較好。

國發會提出這樣立意良善的法案,我們都希望能夠通過,但是沒有辦法迴避的是,如果其他勞工階層對於這樣的專法有疑慮的話,是不是應該要做更多的溝通?今天我也有提案,但是我也贊成林淑芬委員及其他幾位委員的看法,針對這個法案是否有通過的急迫性去做更仔細且深入的探討,相信這部分對於減輕社會的一些疑慮與溝通是比較重要的。

本席建議主席休息協商。以上,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同仁。我覺得很感慨,現在國事如麻,大家不是閒著沒事幹,我從高雄北上專程來開這個會,這裡代表了多少民意,有多少選區的選民需要我們的協助與服務,又有多少政策需要我們去協商與討論!先不管這個法案本身的良窳好壞,我們都可以在審查時做討論。我也絕對相信高志鵬委員的能力,但他沒有逾越法定的能力。

5月19日許毓仁委員的版本付委,5月23日行政院版本付委,在院會一讀時,委員個人及黨團都可以提案要求增併其他委員會聯席審議,不論是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衛環委員會,甚至財政委員會,都能提案要求,為什麼那個時候你們不說話,然後今天要來這裡程序發言?所有官員在這裡枯等,這些官員不是都沒事做耶,國會議員也不是沒事做!這個議事議程可以透過法案討論來凝聚共識,這個程序都已經走完了,院會一讀交付經濟委員會,而且復議期間也已經過了,所以高志鵬召委才有法定職權安排法案的審查,現在提案要求他要加入衛環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他就算是總統也沒有這樣的職權!我們要尊重法制,立法委員不能帶頭違法,一讀通過時無異議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就算現在經濟委員會的委員全數同意要與衛環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我相信做成這個決議也是違法的,因為我們沒有這樣的法令職權啊!所以請各位不要讓會議空轉,不要虛耗,今天沒有讓法案審查通過,我們沒有這個能力,因為這個法很重要,需要衛環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專業來共同討論,可是今天只是詢答,而且詢答一次還不行的話,詢答二次也沒有關係,並沒有偷渡的問題,而且經濟委員會審查時你們也都可以來質詢啊。

我在乎的是法定的程序已經走完了,憑二、三位委員的個人意志可以推翻法律規定的程序嗎?所以我覺得適法性都已經走完了。怎麼可能要求召委做出違法的處置呢!所以本席覺得邱議瑩委員的建議比較可行,最起碼讓這個法案有一些討論,讓我們來台北開會不會辜負選民的期待,讓官員坐在這裡不會虛耗、消耗時間。以上。

主席:現在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根據方才之協商,今日議程僅進行至詢答完畢,不繼續進行處理。

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合併詢答,首先請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你還沒有宣告,那張不用宣告嗎?程序要先宣告吧!

主席:我已經簽名了。

邱委員議瑩:(在席位上)召委都已經簽名了,不用宣告啦!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要宣告啊!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有錄影錄音。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沒有宣告的全部無效哦!

邱委員議瑩:(在席位上)召委都已經簽名了啊!那個是……

主席:我已經簽名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連提案都要宣讀!

主席:這個不是決議嘛!而是召委的權力!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剛才那個程序的決議,要宣讀!

主席:我唸一遍給你聽,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現在這張完全是依照條文規定所寫的,內容為「院會交付本會審查之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案,建請提報院會決定改交本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聯席審查。請查照。」說明是「依高召集委員志鵬指示辦理」。

因為這一條文規定是「得由召集委員報請」,不是決議,而且我已經簽名,就是要報請院會決定,而這個不是決議。為什麼當初訂這個……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經濟委員會決議請召委報請院會決定。

主席:今天我們沒有做決議,而是我決定的嘛!我決定要報請院會處理了,條文規定「得由召集委員報請」表示這是召集委的職權,並不是規定要先做成決議之後才能報請院會決定。如果照你所說的這樣,以後每個法案進來後,委員都可以要求要先做成是否要加入其他委員會聯席審議的決議嗎?這一條明定是召委的職權,我也照這個條文規定一字不漏的報請院會決定跟其他委會聯席了,我也簽名了,今天會發文出去,這是召委的職權,請尊重!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不過等一下徐委員如果有回來,我們還是會請他做提案說明。

現在請國發會陳主任委員報告。

陳主任委員添枝: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各位委員就本會所提延攬外國專業人才議題之重視,今天召開審查會議,併同許委員毓仁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案,本人有幸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法之立法緣由、立法宗旨、立法依據與過程、立法條文重點向各位委員做說明。

有關立法緣由部分,在全球化的知識經濟時代,人才的國際流動其實非常重要,有辦法吸引國際專業人才,對我國產業發展才會有好的幫助。唯有能吸引高級專業人才,才有辦法留住本國中低階人才,讓臺灣的就業可以往高薪水的方向移動。

根據Oxford Economics研究報告「全球人才2021」調查顯示,我國因人口老化及少子化關係,未來對於高階人才需求被列為全球人才赤字最嚴重的國家。以我們實際上在全球人才的競爭力來說,瑞士洛桑管理學院已將我們列為全球第24名,其中有關「吸引具高技能之外國人才」評比項目,我們更是在61個國家中列名第51名,所以如何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實在是當務之急。一方面我們沒有辦法吸引到非常好的外國專業人才,我們自己的人才外流情況又非常嚴重。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報告,2015年國人赴海外工作人數約為72萬4,000千人。就人才貿易來說,臺灣是處於非常嚴重的弱勢地位,如何改變國內的環境,使其更有能力吸引外國高階人才,實在是當務之急。

接下來我要報告整個立法宗旨,為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填補國內人才及技術缺口,並協助我國企業的國際化布局,加強我國與外國之政經關係聯結,拓展國際經貿領域的視野,因應國內產業向上發展、技術升級,帶動國人的國際觀及就業機會,實在有必要在人才延攬方面更加努力。本法是配合新政府「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等,為了取得跨世代、跨領域、跨境人才所訂定的法案。

有關於立法的過程,行政院於去年6月指示國發會舉辦座談會、線上問卷調查,包括網路意見分析與調查,探討目前在臺灣工作的外國人才對臺灣本身生活環境及工作環境有什麼認為值得改善的地方,我們從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險及國際生活等七大面向,彙整許多外國專業人才所提示的問題,並研擬解決方案。後來研擬完成「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於今年10月19日奉行政院核定實施。這個方案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多,有些部分是屬於行政,也就是在目前法規允許之下可以做一些行政上的改善,這部分都已經逐步完成,但其中有12項外國專業人才指出應該要改善的項目因涉及修法,所以我們就放在這次的修法內容中。本次修法在草案擬定之後,曾經召開多場座談會,自本年1月4日到3月6日於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進行民眾意見的徵集,完成草案上網預告作業。在這過程中,我們蒐集了大部分的意見,都對這個法案的立意相當贊同,甚至有些人希望能再進一步大幅度的改善臺灣目前的就業環境。本草案經提報本年4月20日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於4月21日送大院審議。.

接下來報告立法重點,本法案共計23條,主要的基本立法重要內容就是不改變目前外籍人才來台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的原則,我再次強調,我們沒有改變目前就業服務法下有關於吸引外國專業人才的資格與審查標準,這一塊完全沒有改變,純粹是參考新加坡、日本、韓國、英國及美國等對於國際人才比較有競爭力的國家,同時參考目前在臺灣工作的外國人才意見,就外國人才在臺灣工作之後所產生的簽證、居留、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加以改善。換句話說,這是要改善外國人才在台工作的環境的法案,而不是放寬外國人才來臺工作的法案。整個法案共有23條,我簡單說明各條的立法宗旨。前面幾條是明定立法意旨、本法案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主管機關及本法案相關用詞及適用對象,這大概規定於第一條到第四條。接下來是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簽證、居留的相關規定,第五條是有關於外國教師未來在臺灣工作的審查與管理,由勞動部改為由教育部許可,這是為了因應很多老師與教授們認為由勞動部審查他們的工作證,覺得有被視為勞工的感覺,所以這一次法案就把外國教師工作改由教育部許可與審查。第六條則是開放補習班可以聘僱短期技藝類外國教師,目前補習班只能聘僱外國語文教師,這一次希望經教育部認可有特別技藝的人,也可以在臺灣的補習班從事技藝方面的授課,就像以前發生法國藍帶餐飲的老師沒有辦法在臺灣授課的窘境。第十條是有關於開放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這些自由藝術工作者因為沒有雇主,所以在目前的法令之下沒有辦法來臺灣工作,我們這一條是在某些條件之下,允許自由藝術工作者來臺工作。接下來是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士來臺工作以後的就業金卡,讓目前居留、再入國及工作等四個卡片能夠合起來變成一張卡,對他的工作或轉移工作的時候能有便利性,同時延長特定專業人才工作和居留的時間,這是草案的第七條,把目前3年的時間延長為5年。第六項是放寬廢止永久居留權的規定,對外國人取得臺灣永久居留權之後的廢止條款稍微加以放寬,這是草案第十八條。

接下來是鬆綁外國專業人才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居留的相關規定,首先是延長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的規定,草案第十三條把停留時間延長為一年。核發成年子女留臺個人工作許可,對於在臺灣長期工作、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他的未成年子女在臺的工作許可做一些放寬,避免家庭分散的困擾,這是草案第十七條。草案第十六條是放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永久居留權的相關規定。放寬高級專業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同專業人才一起申請永久居留權。草案第十九條是鬆綁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尋職的規定,因為目前臺灣並沒有外國人到臺灣尋職的相關規定,所以需要到臺灣尋職的外國專業人才都是以觀光簽證的方式來臺灣找尋工作,未來在本法通過之後,就可以開放正式的尋職工作的簽證,對於可以申請尋職工作者的條件或相關資格、人數,可以有一個法定的管理辦法,我們覺得這對於外國人才來臺尋職的管理是有幫助的。草案第二十條是鬆綁外國籍學生及畢業生來臺實習的相關規定,目前臺灣已經開放外國學生在臺灣實習,所以實習的制度事實上已經存在,本條主要是開放外國籍剛剛畢業的學生,不只是在學的學生可以來臺灣實習,畢業兩年以內的學生也可以來臺灣申請實習,這是讓目前的實習制度在法制上的管理有更好的基礎。至於什麼樣的學生可以來實習、實習的對象為何,基本上這些計畫還是跟目前的規範相類似,必須由國內的相關法人機構或學校來提出實習的申請,經過核准之後,才可以來臺灣進行實習,並不是外國的學生可以主動假藉實習名義到臺灣來工作,這是不可能的,實習的計畫必須要由本國的學校、律師事務所或其他的法人來提出,這個計畫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之後,他才可以招募外國的實習學生來實習,而且實習的領域都一定限定在專門技術領域,也就是臺灣所欠缺的這些特別技術領域才可以來臺灣實習,絕對不會去吸收那些可能跟臺灣的大學生產生工作上競爭的實習生。有了這些實習的制度,當然就有助於他們對臺灣就業環境和就業機會能進一步瞭解,也會增加他們在臺灣留下來工作的意願,當然,將來如果有意願,他還是要回去申請,這個制度是全世界各國都在實施,臺灣因為目前法制上還沒有非常完備,所以在這次草案的第二十條特別規定。

接下來是有關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在租稅、退休和健保的相關規定,首先,在退休保障方面,受聘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人才經過許可永久居留的話,可以適用勞退新制,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的專任合格教師經許可永久居留,也可以支領一次或月退金,這是規定在草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草案第十四條放寬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健保納保等待期從現在的6個月變成沒有等待期。草案第九條提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的租稅優惠,在臺灣工作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如果薪水在200萬元以上,超過200萬元的部分可以減半課徵。

整個草案的主要內容就是以上向各位委員報告的,有關許毓仁委員等17人所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一共有23條,其中有19條跟行政院版本完全一樣,許委員所提出來的主要不同是他希望基於人道的立場,對於外國專業人士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的子女相關的停留、居留及健保能夠比照未成年子女辦理,這部分請各位委員參考。

最後,我國正面臨國際人才激烈競爭、國內人才大量流失的困境,為了爭取時機吸引全球優秀人才來臺工作,最重要的是能夠留臺,所以這次的法案並沒有放寬任何外國人才來臺工作的條件,不管薪資條件或其他條件都沒有放寬,主要是要把他們來臺灣工作以後所面對的各種待遇、國內的生活環境來加以優質化,希望藉此能夠吸引更多的人才願意到臺灣來工作,或者已經在臺灣工作的人才願意更長久地在臺灣工作,這是本法立法的主要意旨,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陳主委的報告。

勞動部的書面報告請各位委員自行參閱,並列入公報。

勞動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召開經濟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與委員所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本部能有機會應邀列席作口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之指教,深感榮幸。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我國引進外籍專業人士,係基於補充性原則,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前提下,兼顧提升產業競爭力,與填補國內人才與技術缺口,針對外籍專業人才定有基本資格門檻。配合國家攬才留才之政策目的,茲謹就行政院所提草案內容與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內容所涉本部業務部分,報告如下:

壹、行政院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

國發會研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其中涉及本部部分,包括開放補習班專門知識或技術類聘僱外籍教師、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一次核給5年、特定專業人才建立個人工作許可(就業金卡)、外籍藝術工作者核給個人工作許可、外籍人士納入勞退新制與取得永久居留外籍專業人士之隨同居留成年子女得在臺工作等議題,茲說明如下:

一、無涉資格放寬:本次草案針對我國延攬特定專業人才與高級專業人才給予特別規範,除符合上開特定專業人才與高級專業人才資格外,其餘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許可仍回歸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另特定專業人才與高級專業人才資格,均較就業服務法規定嚴格,故無涉外國人資格放寬,不致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

二、回歸專業審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專業工作,自93年1月15日起改由本部單一窗口進行審查,本部於審查案件遇有疑義時,將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專業意見。考量教育文化變遷日新月異,基於回歸專業與審查效率考量,本部支持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學校教師工作回歸由教育部主政。

三、開放專門知識及技術類短期補習班老師: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僅開放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國語文教師工作。針對草案明定開放外國人從事專門知識及技術類短期補習班老師工作部分,本部將會商教育部訂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四、簡化申請程序: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與第52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來臺工作應由雇主檢附規定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如同時受僱二雇主以上,仍須分別由不同雇主提出申請。基於國家攬才與留才之政策目的,針對特定專業人才一次核予5年聘僱期間,並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就業金卡,經許可之外國人即可持就業金卡直接受僱從事專業工作,另考量藝術工作之多元性,針對外國人不經由雇主申請來臺從事藝術工作,可簡化申請程序。

五、保障外籍專業人士退休生活:考量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05年11月11日經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已納入在臺永久居留且工作之外國人為適用對象,本部支持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

六、保障外籍專業人士家庭團聚權: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成年子女如欲在臺工作,仍應比照一般外國人資格與程序辦理。為保障取得永久居留外籍專業人士之家庭團聚權,其成年子女如符合草案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得逕向本部申請工作許可,有助我國攬才及留才。

貳、許毓仁等17位委員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本部意見如下:

有關委員建議獲得永久居留權之外國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具有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隨同核發居留或永久居留部分,無涉本部業務。

、結語

配合國家攬才與留才政策,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與勞動條件之前提下,後續針對開放外國人從事專門知識及技術類短期補習班老師工作與開放自由藝術工作部分,本部將會商教育部及文化部訂定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等規範,以兼顧國家攬才與保障國人就業權益。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本會委員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6分鐘;下午4時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召委從善如流,簽了下次還可以聯席,表示你也有一點心虛,你應該也覺得這些委員講的是有道理的。

主席:現在比較流行從眾如流。

王委員惠美:但是你「一劃不劃,卻劃一百二十劃。」,你凌遲這些官員一次又一次,本來一次可以解決的東西,你要凌遲他們兩次,本黨之前一直反對付委,後來還是在院會裡面用表決硬性通過,才送交相關委員會。

主席:王委員,你現在要質詢主委,還是要質詢我?

王委員惠美:我要先提醒你,你要注意,不要上面交辦什麼,你就執行什麼,到時候傷到自己,我是為了你好。請教主委,在馬總統的時候就有鬆綁外籍人士來臺的計畫,當時在媒體跟網路上引發批評,擔心排擠到青年的就業問題,經過這一年多來,這些問題解決了嗎?這一年多來,國發會有做相關的衝擊評估嗎?

主席:請國發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添枝:主席、各位委員。那段討論的時間我也是經建會主委,但那段時間討論開放外國人才並沒有定案要做什麼,所以我不太有印象那時候有提出什麼政策。

王委員惠美:不能換了一個主委,政策就不能持續啊!臺灣今天會低薪就是這樣啊!你們相關的部會首長一下臺以後,什麼都打掉重來,我們的產業沒辦法升級就是因為這樣,不是嗎?像你說的,當時不是我,我不知道,問題是當時有討論過,社會有很多的聲音,你們有沒有針對這些聲音去做評估,你拿出來才能說服委員,不是嗎?沒有人反對優秀人才進來,但是像你們這樣沒有相關影響評估,是要審什麼?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次所有的相關措施都有做評估,而且我們也非常謹慎把這幾年來有關於為什麼沒辦法吸引好的人才做了反覆的檢索,所以才提出20幾項我們覺得可以改善的措施,我想這次的法案是經過非常謹慎的評估才提出來的結果。

王委員惠美:94年臺灣赴海外就業人口34萬人,到了去年高達72.4萬人,這些人寧願出國上班,就是不願意留在臺灣,這個數字告訴我們臺灣的人才外流問題非常嚴重,你不否認吧?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同意。

王委員惠美:但是反過來想,臺灣超過72萬人出去,可是我們能吸引多少外國人進來?

陳主任委員添枝:現在只有3萬多人。

王委員惠美:在這種狀況下,臺灣人都吸引不了了,外國人會想要來?其次,國發會龔副主委說過,人才留不留得住有三大因素,第一是薪水,第二是舞臺,第三是生活環境。請問主委,這些條件改善了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這個法最主要就是要改善剛剛委員講的生活環境,臺灣薪水相對於先進國家確實比較低,我們目前要用高薪去吸引外國專業人才確實在國際上競爭力是不夠的,但是臺灣的生活環境真的很好,很多外國人到臺灣之後都非常喜歡臺灣。

王委員惠美:臺灣最美的是人,你現在說臺灣生活好,但最實際的就是薪水不夠,來臺灣生活好在哪裡?

陳主任委員添枝:但是其實有很多老外在臺灣,雖然他們來的時候覺得薪水低,可是住了以後都很舒服,所以我們現在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把這個舒服的環境擴展到這些外國人,不要讓外國人受到歧視的待遇。

王委員惠美:剛剛我講了三個問題,我看你們也沒有什麼改善,你這次主導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其實只是針對簽證、居留、工作、教育、金融、稅務、保險、交通這些方面提出誘因。

陳主任委員添枝:對。

王委員惠美:可是這些都是留住人才的次要原因,最大的原因還是薪資,這邊生活很舒適,問題是錢都不夠了,難道我是做爽的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的薪資在國際上雖然相對較低,但因為臺灣生活費也便宜,所以也還是有外國人在這裡工作待得下去。

王委員惠美:沒有薪資的競爭力,再多的誘因,人才還是不會來。我們再來看看你的草案提到未來將提供外國人先進來再找工作的停留期高達一年,請問主委,在臺灣需要一年的時間才找得到工作的算是人才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原則上是6個月,如果真的有需要,我們再給他延長,因為我們目前的制度沒有讓外國人來臺灣找工作的簽證,所以外國人來臺灣找工作都是利用觀光簽證,這樣不好,所以要把它做好。

王委員惠美:草案第二十條指出的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幾乎涵蓋所有的白領工作,包括批發業、製造業、醫療保健、財務金融服務、交通運輸業等等,未來只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需要就可以開放給外國生用實習的名義來臺灣,政府開放這些外國人來實習的同時,本國的專門性、技術性人才怎麼辦?是外國的月亮比較圓嗎?第二,我覺得這是變相開放外勞,因為你們不敢說要開放外勞人數,你們擔心勞團反彈,所以你們轉了一個彎,用這樣的方式讓外國人才進來臺灣,補充這些不足的勞力,講實話,是不是這樣?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希望有多一點時間講這一點,這一點可能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第一,這是實習生,原則上現在是學生,而且我們現在已經在做,現在教育部每年已經核准一些外國學生在臺灣實習,還有在臺灣唸書的學生也可以實習,這是本來就存在的,我們這次把它法制化,我們唯一開放的是剛剛畢業的學生我們也允許,所有的實習都必須由國內的法人或學校、機構來提出申請,經過政府的核准才能招募。

王委員惠美:畢業兩年內的新鮮人來臺提供勞務算實習嗎?國內實習制度已經遭濫用了,如果延攬外國人的政策也接受這些畢業新鮮人,那這些畢業新鮮人的機會到底在哪裡?實習津貼取代工資,還不受勞動基準法的限制和保障,難道就不會衝擊到國內的就業市場嗎?我們年輕人的失業率多高啊!10幾%!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完全瞭解,我們只接受實習計畫,我們只接受他們來實習,我們不接受他們來工作,所以他絕對不能來工作,他必須來實習,實習一定有實習的計畫,他要實習什麼東西,哪一種特別的技術人才是臺灣比較缺的,提出的計畫要能說服政府,否則我們不會核准。

王委員惠美:這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在我們看來沒有辦法吸引外國人才來臺灣,只是加速把臺灣的人才往外逼走啦!

陳主任委員添枝:不會啦!不會有這個問題。

王委員惠美:因為你們寧願花時間給外國人一堆無關緊要的誘因,不願意拿出來解決臺灣人才流失、給年輕人就業的方法。最後,我要再強調,過去10年對岸的政府有所謂的千人計畫、長江學者計畫,以媲美外國多年薪資待遇跟舞臺爭取全球人才回流,可是我們政府沒有積極的應對,原因很簡單,因為政府沒有錢,常常就是這句話,沒有錢!所以你沒有辦法有所作為,可是現在的政府寧願舉債8,800億元,花很多錢在硬體建設上面,卻不願意花錢投資在人的身上,倘若政府的思維還是停留在十幾年前,花錢買設備、蓋大樓才算有好好花,花在人的身上覺得沒有價值的陳舊思維,我跟你講,人才外流會越來越嚴重。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就是我們在法制環境上儘量來改善,在現有的條件之下儘量來改善環境,讓人家喜歡來我們這裡工作,至於剛剛委員講的問題,要提高薪水、要保住我們的人才,那是別的計畫,在這個法案是沒有處理的,政府也一直都在做。

王委員惠美:因為還要再聯席一次,我希望在聯席之前,委員提出的相關問題,包括這些評估報告,包括如何影響年輕人的就業問題,你們要研究好,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添枝:都會,我們會來關注,謝謝委員。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還是要感謝主席從善如流,解決爭議。主委,我剛才真的嚇一跳,委員們對於議程要怎麼進行、該邀請哪些部會有爭議,主委聲音很大,我當時本來想問主委,前瞻計畫的時候,你在哪裡?那時候我們邀請你上來,甚至委員還衝到你們前面問你們對前瞻的質疑,你們的回應是什麼?一句話都沒有。

主席:請國發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添枝: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剛剛真的有點失禮,不過我感覺我們非常辛苦做這件事情……

徐委員永明:今天的議題等一下我會讓你講,我要講的是前瞻呢?前瞻人不見了!

陳主任委員添枝:前瞻的時候因為我沒有辦法上臺,我也很樂意回答委員的問題。

徐委員永明:我們衝到你前面去,你不會講話嗎?你不會出來說,各位委員,我想講話,讓我講好不好!剛剛聲音這麼大,前瞻全部躲起來。

陳主任委員添枝:沒有躲起來,我們……

徐委員永明:看委員打架好玩!我今天不是花時間罵你,可是我覺得你這是什麼態度!如果你覺得前瞻是你的計畫,真的對臺灣好,你們有站出來講話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很樂意回答委員問題。

徐委員永明:這是你們提的報告,我剛看了資料。哇!臺灣真的人才供給赤字,我看了以後也覺得觸目驚心。所以我去把報告調出來,主委,這是什麼時候的研究計畫?2012年。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是比較舊的報告,但是它……

徐委員永明:你拿來搪塞委員會說臺灣人才赤字,你知道它樣本多大?

陳主任委員添枝:那是預測2021年。

徐委員永明:我知道它是用2012年來預測2021年,沒有2017年更新的預測嗎?現在不是2017年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現在還沒有看到新的。

徐委員永明:國發會不用做報告?不用做研究?你們每年那麼多補助,這個計畫在立法院引起這麼大的爭議,結果你拿2012年別人做的報告跟我們講人才赤字很嚴重,我仔細一看,它的樣本從哪裡來的?你知道是哪些資料來的嗎?它訪問352個行政主管,你有去問過這352個行政主管有幾個知道臺灣、有幾個來過臺灣?把臺灣評成這樣,你拿來嚇臺灣老百姓,拿來跟委員說這個很重要,你看我們人才赤字,你知道它講的是什麼東西嗎?它講的是大學生的數目跟未來就業的需求,所以印度才會人才供給過多,你拿這個來報告跟今天的題目有什麼關係?

陳主任委員添枝:臺灣的人才……

徐委員永明:主委拿這個來,跟今天的題目有什麼關係?2012年352個人的問卷回應,今天拿來這邊呼攏委員會,你覺得這些資料能說服、能嚇大家?結果下面更有趣,我們赴海外工作有72萬人,請問主委,根據勞動部的資料,現在在臺灣的外國專業人員有多少?

陳主任委員添枝:3萬多人,所以赤字非常明顯。

徐委員永明:問題在哪裡?除了來的人太少之外,是走的人太多嘛!

陳主任委員添枝:走的人太多也是很大的問題。

徐委員永明:怎麼把這些人才留下來?72萬人!你知道這3萬人現在增加的是從哪裡來的?各位看一下資料,馬來西亞增加28.2%,菲律賓增加21.5%,減少的是日本、美國、加拿大。主委,你的實習計畫,我們現在推新南向,搞不好新南向的國家來的更多。

陳主任委員添枝:委員說的是未來新南向?目前在臺灣的留學生裡面,是有一些新南向國家的學生,可是將來是不是可以留下來……

徐委員永明:我的意思是說,你現在引起最大的爭議是你的實習計畫、實習簽證,但你這些實習簽證真的能吸引到我們希望找到的人才?假設從發展比較高的地方來,還是我們會吸引到更多來自於東南亞國家?這是我們預測的方向嗎?我們的就業服務法原本有兩個條件,勞工薪資要達47,971元,申請勞工的雇主營業額必須達到一定規模以上,請問主委,實習簽證是不是不需要這兩個條件?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兩個條件是屬於僱用外國人的條件。

徐委員永明:對,所以他們來實習不是僱用,是實習生,所以這兩個條件都不需要,不會有薪資上限。

陳主任委員添枝:因為他是實習,所以不是薪資,但是企業如果真的要招募實習生……

徐委員永明:你這個講法非常好啊!我們應該跟所有企業主說,以後你只要聘實習就好了,公司規模也不需要受限,也不需要給他47,971元。

陳主任委員添枝:實習的計畫跟工作計畫絕對是不一樣,他們必須先提實習計畫……

徐委員永明:這個計畫你知道吧?這是僑委會的,這叫做評點配額,是給僑外生留在臺灣的。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是留臺工作,不是實習。

徐委員永明:我知道,之前有個47,971元、兩年的門檻,馬英九的時候把這個拿掉,你知道平均薪水從3.8萬元降到2016年的2.8萬元嗎?今年搞不好剩22K。

陳主任委員添枝:不會啦!現在已經沒有再放寬這個規定。

徐委員永明:這個就是另外一個實習之後的後果。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個是工作。

徐委員永明:國發會也督導這個,勞動部還出來說現在薪資太低了,要不要設個門檻。

陳主任委員添枝:現在已經沒有再往下降了,我們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徐委員永明:請問,從3.8萬元降到2.8萬元嚴不嚴重?本來還有47,971元這個門檻。

陳主任委員添枝:不是好的現象。

徐委員永明:你的實習簽證只是在製造這個效果,這還是在臺灣的僑外生。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不是實習,這是僑外生留臺工作。

徐委員永明:那不是更慘!他留臺工作薪水只有2.8萬元,那實習薪水會多少?實習的薪資條件會是什麼樣子?

陳主任委員添枝:當然要看他實習的時數、內容,政府將來對這些都會規定。

徐委員永明:我也對僑委會質詢過,僑委會的意思是說我們要衝人數,我們要讓更多人來,所以如果設了薪資門檻,來的人會少,你知道它的名額有多少?有滿嗎?沒有滿啊!有增加一些人來,可是薪水下降更快,你知道外面為什麼會說這是假實習真工作,你只要看到僑委會這個評點、配額制,把47,971元的薪資門檻拿掉以後,平均薪資從3.8萬元一直下降到2.8萬元,這還是去年的資料,你今年的資料真的會好看嗎?勞動部都說不行,要把門檻拿出來,僑委會反對,認為這樣數字會不好看。什麼數字不好看?人數不好看。請問你的實習簽證放寬、這些限制都拿掉,你覺得會比這個好看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現在草案條文也寫了,將來實習簽證的人數、條件都可以加以限制,所以絕對不是為了開放實習。

徐委員永明:沒有,你把兩個限制拿掉了,薪資限制拿掉,工作滿2年拿掉了,申請的雇主營業額必須達到一定規模也拿掉了。

陳主任委員添枝:那是工作的條件,我們現在是實習的條件,我們針對實習也會另外訂條件。

徐委員永明:你知道什麼叫實習生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他一定要有學習的作用,是跟教育結合在一起。

徐委員永明:這也是林淑芬委員為什麼堅持要聯席審查,根據勞基法,實習生是法定的技術生,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就是你講的,他就算畢業兩年,還是來學習技能,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或其他技術生性質準用之。你知道基本工資不適用,一些薪資的待遇都不適用,因為他不是一般的勞工,結果你現在引用這些,又讓這些公司不需要有一定的規模限制,我相信有很多中小企業主也很高興去用,你覺得明年我們來看這些數字的時候,外國白領來臺就業的國家,你覺得美國會增加嗎?歐洲會增加嗎?日本會增加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就是我們要努力的目標。

徐委員永明:我們有70多萬人,可能是優質的人才,到其他國家找工作,你現在開一個門,透過實習的名義,你覺得他們可以補這70多萬的人才缺口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實習不是用來補這些人的缺口。

徐委員永明:我當然知道不是,因為補不起來嘛!

陳主任委員添枝:絕對不是,我們是要利用剛剛講的要去改善國內的就業環境。

徐委員永明:今天這個案子為什麼引起這麼大的爭議?就是因為你鑽了很多漏洞,而且這些漏洞,勞動部、衛福部的官員在現場可能也是不會同意的,我前面講到僑外生留在臺灣,勞動部還主動說不行,薪資已經太低了,要設個門檻,結果僑委會、財經部會反對。我時間有限,最後請主委看一下僑外生的數字,2.8萬元啊!不要說明年或後年再來評估時,你的實習生拿2點多萬元。

陳主任委員添枝:不會啦!

徐委員永明:這不是你講會不會的問題,消費券的時候你也說不會啊!前瞻你也不肯講話,結果今天姿態這麼高!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是希望到立法院能跟委員報告法案的內容。

徐委員永明:等到前瞻的時候,前瞻的錢更多,對臺灣影響更大,你不要默不吭聲。

陳主任委員添枝:沒有默不吭聲,委員問的問題,我們一定回答。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最近常在新聞上看到一些國際的評比,就是針對外籍的專業人士在國際各大城市裡面,認為比較宜居,比較適合外國人居住的地方,其實臺灣經常上榜,所以就吸引外籍人才來臺而言,我們的生活環境、安全、便利、乾淨等等綜合因素,事實上是有其吸引人的地方,甚至連有些國家的外交官在派駐外交人員駐外時,還會分ABCD艱困等級,對很多國家來講,臺灣還是許多外交官搶著要,或者外交官派駐臺灣之後,也會想要在退休後繼續留著的地方。所以我們今天要思考的是,這些外籍人士、外籍人才沒有留下來的原因是什麼?臺灣既然是個宜居的地方,是個適合外籍人士生活的地方,但是關鍵因素在哪裡?剛剛主委有提到像是薪資結構的問題,也許是其中一個問題,但是我個人覺得很多其實是法規面極度複雜,包括這些外籍人才本身、配偶、親人要跟他一起在臺灣居住的這些相關配套措施,在法規上其實並沒有提供完整和便利的作為,所以我覺得我們今天在處理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就是需要去處理這些問題,但是更大的一個前提是國家整體的產業政策跟產業結構,我們需要的是什麼樣的外籍人才?在你們的草案裡面分成好幾種,有特定專業人才、一般專業人才,這些不同等級的人才其實應該要進入到一個比較大的對我們整個人口結構連結到的產業轉型,整體人才的需求的一個大的報告當中。我比較期待下次逐條審查之前,國發會能提出這樣的報告,我們可以來參考很多的國家,我知道很多優秀的臺灣人早期到美國去唸書,選擇航太科技或醫科等等,因為美國整體的移民政策是對特定的專業人才給與優惠,他就留下來了。臺灣有沒有特別需要的專業領域?有沒有需要每5年或每10年去檢討一次?我們今天要補足的70幾萬人的缺口到底是什麼樣的人?我們需要跟國人講清楚。我們另外要跟國人講清楚的就是我們要延攬的人,他是要來臺灣取代國人的就業機會嗎?還是他有別的功能?今天如果他是要替代國人的就業機會,我們當然都反對,可是今天如果這些專業人才進到臺灣就業能夠讓臺灣的產業跟國際接軌,以及創造新的產業價值,他帶來一些新的idea,或者他回到他的國家以後可以作為臺灣產業出口的橋梁,他有這樣的價值,這個外國的人才是進來創造更多就業機會,而不是取代我們本國人的就業機會,我們才有立場去支持。所以我希望主委在下一次逐條審查之前能夠將這個論述很清楚地以數據,包括產業的需求,甚至過去的案例,我們有哪一些人才是我們希望留下來,但是碰到了什麼困境需要去克服,為什麼需要這個法來克服、來解決,來處理我們所需要的來臺灣不是要取代國人就業,而是創造更高的產業價值,以及創造更多更好的就業機會的這些人才進到臺灣來。希望不只是這一次比較簡要的報告,我們現在到休會還有一些時間,希望能提出更完整的報告,可以嗎?

主席:請國發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添枝:主席、各位委員。好,我們來準備有關於國內產業需求這一塊,委員講得很對,我們要的就是臺灣缺的人才,不是要引進人才來跟臺灣人競爭,不是這個意思。

蕭委員美琴:我覺得這一定要區隔得非常清楚,也就是我們要的特定人才,今天如果國人有同等的資歷、能力,我們當然不希望他取代我們的工作機會,我們要的人一定是要能夠創造新的產業價值的人。

接下來我們進到法條的細部裡面,今天有一些委員比較有意見跟爭議的是第十九條跟第二十條。其實我們都年輕過,以前我年輕唸書的時候也到處實習,我當時實習除了打工賺一點貼補之外,其實更重要的意義是在學習。甚至我也認識很多年輕的朋友,包括我也接到從國外來的一些年輕人,他還是大學生,他想要到我的團隊做短期的實習,他不要拿薪水,他可能對某一個政策領域有興趣,他想要來體驗、想要來瞭解、想要來學習。甚至也有人要我介紹某一個特定產業,他覺得在他國家裡面想要跟臺灣的某一些產業來做連結,他未必是要長期在臺灣就業,可是他可能要來2個月、3個月的時間,進入到臺灣的某個企業環境裡面來認識、瞭解,有時候甚至完全不要求薪資,有時候當然也是有一定的勞基法保障,我們一定要做一些連結跟待遇上的規範,但是我希望這個部分,至少在你們第二十條的規定不是那麼明確,我們到底要的是什麼樣的實習人才?我們要如何避免有些人擔心的假實習真打工的狀況?或者低薪打工的狀況,我們如何讓實習成為一個讓國內各產業跟國際有接軌的機會,讓更多的全世界特定的專業領域有在學習經驗的年輕人能夠進一步地透過實習來認識臺灣的產業,來瞭解臺灣的產業,我們應該要把目標講得很清楚,如何避免現在外界所詬病的問題,不要發生假實習真打工的問題,我希望如果有修正的空間,國發會回去能夠再做一些研擬和檢討,這是第二十條的部分。我反而對第十九條比較保留,因為我覺得現在如果是一個待業中要尋職的國際人才,他未必要入境在臺灣境內到處找工作,其實很多都是在網路上的面談、面試,甚至寄履歷資料,等拿到工作再來臺灣,其實都是可以解決的問題,我們特別開放尋職期,這個必要性跟現在產業整個轉變需求上有沒有直接的連結,我覺得這個部分國發會講得比較不明確,而且我覺得在其他國家也並沒有太多這樣的案例可以說服我,讓我們覺得第十九條是有必要的。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想大家對第十九條可能不是很瞭解,就目前相關法規的規定,如果一個外國人要到臺灣工作,他一定要先找到工作才能來,就變成雇主一定要先去國外把這個人搞定了,然後這個人就可以拿到工作簽證進來,否則其他人要到臺灣工作,一定都用觀光簽證,而且我們的統計也顯示每年大概有3,000人是用觀光簽證進來臺灣之後,後來他找到工作了。既然有這麼多現象,為什麼不把這些尋職的人正常化,變成一個尋職的簽證,他來就是要尋職,不必去走觀光簽證的路。

蕭委員美琴:你們有參考過其他國家的案例嗎?有多少國家有尋職簽證?

陳主任委員添枝:歐洲的國家大概都有,像德國、南韓、紐西蘭,現在新加坡也有類似的安排,也就是找工作的人可以自主性來找,當然,他要來……

蕭委員美琴:那有沒有必要到1年的時間?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事實上是6個月,如有必要再讓他延長,不過這都可以討論。

蕭委員美琴:第十九條是寫一年效期多次入國,這部分你們是不是能夠提供更完整的數據?

陳主任委員添枝:好,我們會說明。

蕭委員美琴:包括其他國家現在執行的狀況,他們的尋職期限,還有在臺灣,你們剛才提到有3,000人,這個數據是從哪裡來的?既然是拿觀光簽證進來,表示他們當初來臺灣只是覺得好玩,所以來臺灣旅遊,後來因為愛上臺灣,才想要長期留在這邊。

陳主任委員添枝:其實也有可能本來就是要來找工作。

蕭委員美琴:也有可能是找不到工作,所以辦簽證來臺灣看看有沒有工作機會,本席覺得這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心態。

陳主任委員添枝:其實他也有可能就是來interview,因為我們沒有這一類的正式簽證,所以只好拿……

蕭委員美琴:如果只是interview,也不需要六個月或是一年。

陳主任委員添枝:對,所以時間是……

蕭委員美琴:針對第十九條的內容,請你們提供進一步的資訊給我們,這樣我們日後逐條討論的時候才能有所依循、處理,謝謝。

陳主任委員添枝:好,我們會提供更完整的資料,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到發言的林委員岱樺及蘇委員治芬均不在場。

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人才的跨國際移動是全球化社會非常普遍的現象,人才的Inbound和Outbound關係到一個國家的競爭力,如果人才外流太過嚴重,就要找出外流的原因是什麼,讓外流的速度或惡化情況減緩,把人才留在臺灣,為臺灣的產業界服務。你覺得現在臺灣人才外流的情況是否嚴重?

主席:請國發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添枝:主席、各位委員。很嚴重。

邱委員志偉:針對這個部分,國發會也要提出具體的辦法,就是要留才嘛!如果留才的問題沒有解決,就只能靠攬才了,但是攬才無法操之在我,而且成本也比較貴,因為攬才就是要從國際上招攬,要和其他國家競爭,把這些人才招攬到國內,為臺灣的產業界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所以攬才的基本要件就是先把留才做好。但是你們說現在外流的情況非常嚴重,例如外流到東協國家,甚至是對岸的中國,我們留不住人才,最主要的原因是什麼?

陳主任委員添枝:薪水太低。

邱委員志偉:就是低薪嘛!所以低薪的問題要先解決。同樣的,在這個結構沒有解決之前,你們現在要增定這個法,主要是針對攬才的部分,我們要先提供足夠的誘因讓人才願意進來,然後才有後續的僱用問題,以及權益保障的問題。你們要怎麼攬才?總要有一定的機制和誘因才有辦法做到,你覺得我們的誘因是什麼?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覺得臺灣現在在國際人才競爭方面,最大的誘因就是我們的生活環境非常優質,大部分的外國人到臺灣工作以後都非常喜歡這裡,其實這個法最重要的,就是把他們的……

邱委員志偉:他們喜歡臺灣的生活環境,但是不見得喜歡臺灣的工作環境。

陳主任委員添枝:對,所以包括一些工作條件也要改善,例如讓他們轉換雇主不會那麼困難,或者來臺灣工作時,要等六個月才有健保,或者是給小孩子一些方便的待遇。

邱委員志偉:那是屬於細節的問題。

陳主任委員添枝:是,但是我們可以用自己的力量把這些部分……

邱委員志偉:他們會考慮到這些細節問題嗎?他們除了喜歡臺灣的生活環境,所以願意留在臺灣之外,對整體的工作環境有什麼感想?第一個是待遇,和國際比較,我們的待遇是不是具有足夠的競爭力?

陳主任委員添枝:從絕對的數字來說,臺灣的薪資的確比較低,不過因為我們的生活費也低,所以很多外國人來臺灣之後會發現……

邱委員志偉:臺北的生活費不見得低啊!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是和國際比較啦!很多外國人來臺灣以後,都覺得這裡的生活水準並不低,所以也有人說我們和先進國家相比,其實我們的購買力並不是太差。如果這些人能夠來臺灣工作,也許他就會願意留下來,這個法的基本設計就是圍繞這樣的邏輯。因為我們在短期內不可能提出一個非常有效的政策,把薪資抬的非常高,所以在現有的條件之下,怎麼整理相關的……

邱委員志偉:就是工作環境的簡便化,生活、居留的相關權益也能夠得到確保。

陳主任委員添枝:對,包括稅、退休……

邱委員志偉:本席個人認為,政府不是現在才在關注這些事情,留才、攬才的方案已經談多久了?你在前政府的時候……

陳主任委員添枝:已經做了很長一段時間。

邱委員志偉:依據洛桑管理學院的評價,我們對高科技人才的攬才能力,在61個國家當中是倒數第10名。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猜他們可能是看我們每年實際引進的數字吧!

邱委員志偉:那是2016年的評比,過去10年來我們做了許多努力,結果還是倒數第10名。

陳主任委員添枝:其實現在的成效仍相當有限。

邱委員志偉:所以我們立一個專法,固然可以在法律上有更多保障,提高他們的意願,但問題是低薪的情況並沒有改善。對岸為什麼可以吸引臺灣很多博士到那邊教書?

陳主任委員添枝:因為他們提供比較高的薪水,但是很多人去了以後,很快就回來了,因為那邊的環境並不是很好,所以做了一陣子以後就會回來,他們不一定待得住。

邱委員志偉:可是臺灣拿到博士學位的人,縱使有國外學歷也很難取得教職,一個流浪博士、流浪教師月入才2、3萬元,生活過的很辛苦,所以縱使對岸的生活條件很差,他們也願意去那邊工作,因為那邊的待遇很高。攬才應該是招攬國際上最優秀的人才,但本席怕的是,我們付出比較多的成本,但實際上這些都是國內可以培育的人才。

陳主任委員添枝:不會啦!當然,這個法的設計是一定要往高階……

邱委員志偉:假設按照你們對這個法的原始設計,你們覺得會因此帶動臺灣產業的發展和經濟成長,你們有沒有相關的量化數值?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有設定目標,我們希望這個法通過以後,每年外國人才的流入至少要增加5%到10%,我們希望逐步增加在臺灣工作的外國人,主要是讓我們能夠留住一些高階人才,幫助我們的產業往上發展。

邱委員志偉:這些高階人才的薪水,你們覺得國內的產業、產業環境或者公司負擔得起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就是我剛才說的,我們現在很難用薪水和別人拚啦!所以我們必須用……

邱委員志偉:所以重點就是在低薪嘛!

陳主任委員添枝:所以必須藉助我們非常優良的環境,以及比較平價的生活費用來留住外國人才。

邱委員志偉:主委,我們花很多時間討論這件事,不管是在行政院討論也好,或是送到立法院審議也好,到目前這個階段,我們投入那麼多人力進行研究、執行,如果成效很差的話,本席覺得立這個專法的成本就太貴了。

陳主任委員添枝:其實我們現在提出來的這些,都是經過目前在臺灣工作的外國人……

邱委員志偉:你們有沒有參考立法例?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些都是和外國人討論過的,他們覺得這麼做對他們真的有用。我們經過多輪的討論,目前在臺灣工作的外國高階經理人也有反映……

邱委員志偉:你們有沒有計算過,總共調查多少人次?

陳主任委員添枝:你是說我們一共survey多少人嗎?

邱委員志偉:對。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部分我要再問一下同仁。我們至少做了三個月,包括網路的調查,包括座談會……

邱委員志偉:三個月?三個月的基期實在太短了,用三年做研究還比較有說服力。

陳主任委員添枝:邱委員,關於外國人才的問題,誠如你剛才說的,多年來大家都非常關注,他們關切的問題,我們也非常清楚掌握,這次提出的議題,我們有和他們double check,法案研擬之後也有給他們看過,而且也特別翻譯成英文在網路上公開,大家都覺得這個法對他們很有用。

邱委員志偉:其實人才的流動有一定的市場機制,如果他們覺得這個國家能夠讓自己的專業發揮、讓所得提升,你們不用去找,他自己就會想方設法過來,例如歐洲,有些外國學生畢業之後就想方設法留在當地,不用去延攬,他們就會自願留下來。我們現在花那麼多成本、時間在討論,未來還會有很多成本,包括稅的問題、生活條件的問題,你們在立法的過程中,或是在行政院討論的過程中,有沒有和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做密集的協商?

陳主任委員添枝:當然有,這部分有經過跨部會協商,每一個設計、每一條法條,大家都有討論過,是經過相當程度的修正之後才提出來。

邱委員志偉:有包括教育部、勞動部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當然,教育部今天也有長官列席,關於實習的問題等等,都有經過教育部……

邱委員志偉:所以今天的法案內容,基本上教育部、勞動部都可以幫你們背書?

陳主任委員添枝:當然,我們提出的是行政院版本,不是國發會的版本。

邱委員志偉:所以行政院版本代表跨部會的共識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是的。

邱委員志偉:本席覺得立法固然有它的必要性,但是它能達到的整體效益,你們還是要向國人說明清楚,讓大家知道為什麼要立這個專法,政府做的不夠的地方就是溝通,我們號稱是最會溝通的政府,但是本席覺得這一年多來的溝通還是不夠,不管是對國會的溝通、對產業界的溝通,或是對老百姓的溝通,其實都不夠。

你們應該要有專人負責,或者設立一個小組,每個禮拜都安排主委上節目,包括電子媒體、平面媒體或下鄉,讓大家每個禮拜都能看到陳添枝,每天打開報紙,不管是工商、經濟等各大報,都能看到陳添枝的消息,但現在這樣的情形好像比較少。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部分我們要努力。

邱委員志偉:只要是好的東西,你們一定要讓大家知道。

陳主任委員添枝:是,這絕對是一個非常好的法案,我們也在網路上徵詢非常多的意見,大家都覺得我們要趕快做,這些是最基本的安排,並沒有太多爭議。其實就誠如很多委員質疑的,這麼做是不夠的,但是我們覺得這是很基本的,而且是我們可以做的,所以就要趕快做。

邱委員志偉:主委,做的又快又好才是最好的,才是最佳的狀況,如果你們只是求快,但是做不好,本席寧願你們慢慢做,但是把它做好,謝謝。

陳主任委員添枝: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也是語重心長啦!關於剛才的爭吵,本席想要再次表示,今天這個特別法草案排除了普通法的約束,主要談的是勞動市場的供需問題,所以沒有道理不讓社環委員會的委員聯席討論。我們很感謝主席,因為他願意從善如流,但是很可惜,開放白領外勞的會議,非本委員會的委員發言時間竟然只有6分鐘,時間非常短,6分鐘可以討論整個國家開放白領外勞的政策嗎?因為只有6分鐘,所以本席要加快腳步詢問。

陳主委,你今天又說謊了,4月召開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時,本席親自到行政院開會,那一天是中午12時30分開會,當時林錫耀副院長做成決議,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要修正之後再送進來,結果你們今天送到立法院的草案內容幾乎沒有修正,就這樣直接送進來,根本就不符合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時,林副院長所做的裁示。

請問你,我們延攬人才是要延攬實習的學生嗎?就你們的定義來說,什麼是實習生?還在唸書的學生是我們要延攬的專業人才嗎?現在來臺灣工作要提出申請,必須具備2年工作經驗,還要有證照,這些人不專業嗎?是實習生比較專業,還是就服法規定的專業人士比較專業?你可不可以先回答本席這個問題?

主席:請國發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添枝: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在討論,但是我一時情急插嘴,首先針對這一點表示抱歉,因為我實在是有點急。關於委員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沒關係,請你回答本席,到底是依據就服法進來的人比較專業?還是實習生比較專業?

陳主任委員添枝:實習生是進來實習的。

林委員淑芬:什麼叫實習?請你先把實習的定義告訴本席。

陳主任委員添枝:實習一定有教育目的,如果沒有教育目的就不叫實習。

林委員淑芬:本席有沒有聽錯?依照勞基法的規定,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才是實習生,你們的定義和勞基法技術生的定義類似嗎?你們是要教育實習生,還是要教育產業?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要的是在國外已經學有專長的人。

林委員淑芬:不是的,他們是就學中的學生。

陳主任委員添枝:或是就學中的學生,例如碩士生……

林委員淑芬:請問你,他們來臺灣做什麼?什麼叫實習?本席先問你,實習的定義是什麼?

陳主任委員添枝:例如我們可以讓台積電去找一些在美國非常優秀的大四、碩一學生,或者是大學剛畢業的學生,到我們這邊做三個月,讓他了解……

林委員淑芬:沒關係,請你回答本席,你們是要教育這個實習生,還是要教育產業界?

陳主任委員添枝:是教育這個學生,讓這個學生可以更成長,讓他的專業知識可以在實際的場域去應用。

林委員淑芬:請問你,關於你們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的法案影響評估報告,其中的第12頁提到,你們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但是草案適用的對象是已經具備專業知識或技術的大學生或畢業生,且限定僅能從事專技範疇的實習活動,顯然他們已經具有專業技能。請問你,是實習生比較專業?還是現在依據就服法進入臺灣的專技人士比較專業?請你先回答本席這個問題。

陳主任委員添枝:他在大學已經學到專業,但是沒有實際經驗。

林委員淑芬:請你先回答本席,到底是實習生比較專業,還是依據就服法到臺灣工作,包括工作2年、有證照資格,以及47,971元的薪水門檻,哪一個比較專業?

陳主任委員添枝:橘子和蘋果沒辦法這樣比較啦!我是說假設……

林委員淑芬:我們今天討論的就是這個問題,我們怕最後會以實習之名,成為產業源源不絕的後備軍,你說你們只是把現在的實習就地合法化而已,你剛才是這樣回答,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添枝:沒有,假如現在有一個MIT電機系的畢業生……

林委員淑芬:剛才你回答其他委員的質詢時,你說臺灣已經有實習制度,只是把現在的實習制度法制化而已,並沒有改變。

陳主任委員添枝:對,沒錯。

林委員淑芬:請你看一下,這是不是臺灣的實習制度?金管會只開放會計師事務所,經濟部開放全部的行業,教育部開放學校和教育機構,並沒有開放產業界,法務部只開放律師事務所,他們只是去實習而已。

陳主任委員添枝:對啊!都是實習。

林委員淑芬:請你看一下,你知道金管會主管的會計師事務所給多少實習津貼嗎?這是金管會給本席的公文,大概是18,780元到20,008元之間。你們現在開放實習的產業和工作職務有哪些範疇?請你們看一下開放了什麼,現在全面都開放了。什麼叫沒有衝擊?人家都是鎖定教育機構或官方機構,或者是律師、會計師事務所,而且是領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薪資,但他們並沒有全面開放。

可是你們所謂的實習,全面開放的項目包括營繕工程、建築技術工作、交通事業工作、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不動產經紀工作,以及律師、專利師、製造業、批發業,連經濟部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的工作,例如廚師、科學、技術服務等等,全面都開放了,全部都可以實習。這些本來就是就服法專技人員從事的工作項目,但是實習並不是工作,申請來臺工作需具備證照、2年工作經驗,還要綁47,971元的薪資,這些你們通通都鬆綁、都不用。請問你,實習生的薪水是用什麼規範?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將來一定會有相關規範,你剛才說的是……

林委員淑芬:這些產業你們全都開放了,本席現在只問你薪水的部分要怎麼規範。

陳主任委員添枝:可能沒有辦法訂定一個完全一樣的標準去規範每個產業,要看實習多少小時,還要看每個禮拜工作多少小時,也要給他們適當的報酬。

林委員淑芬:本席這裡有一份教育部提供的公文,是教育部針對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的說明,剛才說的會計師事務所是金管會主管,大概是領20,008元以下,教育部是主管大學院校和姊妹校合作、約定及實習計畫,提供若干獎助學金,以近2個月為例,部分大學提供來臺實習的外國籍學生新臺幣6,000元到5萬元不等的獎助學金。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相信這些工作時間都不長。

林委員淑芬:第一個,你看,這些是缺工的產業嗎?你剛才回答委員,你們只開放缺工的部分,現在開放實習生進來的這些項目,都是缺工的產業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不是要去找臺灣缺工的產業人才來實習。

林委員淑芬:本席不反對延攬外國人才,本席反對的是假借實習的名義,成為產業界源源不絕的低薪白領外勞後備軍。請問你,這些產業都缺工嗎?如果這些產業不缺人才,也不缺工,為什麼開放實習的項目要包括這些產業?

陳主任委員添枝:臺灣每個產業幾乎都缺人才,我們非常短缺人工。

林委員淑芬:缺奴才還是缺人才?如果你們給的薪水低於基本工資,請問你們缺的是奴才還是人才?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現在不可能用18,000元去招人做工,只有……

林委員淑芬:本席剛才也有說到會計師實習,實習應該是來學習的,並不是工作。

陳主任委員添枝:對啦!不是工作,他是……

林委員淑芬:你剛才說過,你們不會開放低薪白領外勞來臺工作,因為他是來實習的,各位,這就是話術,因為是實習,所以不是工作,我們並沒有開放白領外勞來工作,因為他們是領津貼,不是領薪水,所以沒有低薪白領外勞的問題,你們不要用這種話術。如果是這樣,所有產業都可以實習,而且薪水不拘,門全開了,但你說你們會做總量管制,對不對?

這部分讓我們不能放心,立法院不能空白授權給你們,因為第二十條就是要全部開放。請問你,這些實習生來臺灣之後,他們的薪水是受哪個法律框限?你說沒有法律規定,由各部會自行訂定,但我們不能這樣空白授權,如果這個門全開了,薪水也沒有訂,立委就空白授權給行政院,那是不負責任的,而且風險太大了。如果你們把門開的太大,對我們的就業市場會帶來什麼衝擊?請問你,你們是否針對就業衝擊做過評估?

陳主任委員添枝:因為現在在臺灣,實際上實習的人不多啦!大概……

林委員淑芬:請看本席第一張資料,我們的政策是不會開放到產業界實習,現況就是除了經濟部,各部會都沒有開放到產業界實習,現在每年拿代訓和實習簽證來臺灣的,大概有1,500名,真正來實習的只有幾百名,臺灣不是不給國際機會,臺灣有實習機會,也有相關管道,現在就有這樣的制度,只是沒有開放全部的產業,而你們的第二十條是全部的產業都開放,都可以來申請,我們怎麼可以這樣空白授權給行政院?

陳主任委員添枝:可以申請,但我們不一定要核准,如果金管會可以請外面的人到銀行來實習,請問台積電為什麼不可以請國外的畢業生到這邊實習呢?

林委員淑芬:你這樣不是在說謊嗎?勞動學學者辛炳隆已經說過,這是4月13日的投書,他說為了攬才,所有和引進外籍專業人士的相關就業、移民法規,能改的都改完了,真正具國際競爭能力的企業,例如台積電、聯發科,早就有自己的管道可以引進外籍人才。

現在國發會聽從外僑商會的意見訂定攬才專法,排除就服法、入出國移民法的限制,開了這麼多扇門,哪個企業不會想搭便車?這是4月13日勞動學者辛炳隆告訴我們的,不要假借台積電、聯發科的名義,因為他們早就有管道,而且早就開放了,為他們量身訂製的法案都修完了,現在是要攬什麼才?攬奴才啦!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是攬人才啦!

林委員淑芬:你們說要攬人才,可是國發會、陳添枝卻偷偷挾帶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攬奴才條款,偷偷開放低薪白領外勞,假實習真工作,請問你,教育部有辦法管理實習這個部分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現在已經有實習的制度,委員剛才不是有列出來嗎?

林委員淑芬:難道你不知道教育部管國內大學生的實習時,就是管的二二六六、力有未逮,根本沒有執行力。

陳主任委員添枝:有了這個法之後,將來我們就可以好好管理這些實習生,現在是因為沒有規範,有了這個法之後,就能夠以這個法為基礎,後面有標準的……

林委員淑芬:哪裡有法?你們對於實習的規範只有第二十條,哪有什麼法規可以規範?你不要胡說八道。再請問你,我們不要說假實習真工作啦!現在真正用就服法……

陳主任委員添枝:他不能工作,這絕對不是工作。

林委員淑芬:真正適用就服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進來臺灣的外國廚師,之前有一個很著名的案件,他說他們是延攬外國專業人才,薪水是47,971元,結果那個廚師到臺灣工作半年後和雇主吵架,發生勞資糾紛,那個人說雇主只給他2萬元。不要說教育部執行力不佳,連勞動部對於真正的專業白領外勞,即使書面審查是寫47,971元,但是真正拿到的薪水根本就不到47,971元,有的甚至只給基本工資,這種糾紛層出不窮。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是法律……

林委員淑芬:勞動部連對真正的專業白領外勞都沒有把關的能力,更不要說假實習真工作,教育部已經沒有能力管了,結果你們現在要開放外國學生來臺灣實習,還說這是延攬專業人才,所謂的延攬專業人才其實是延攬實習生,這樣說的過去嗎?這叫專業人才嗎?實習生是專業人才嗎?你以台積電、聯發科為例,但是辛炳隆已經打你們的臉,他說台積電、聯發科的專業人才,他們自己有管道、有方法可以引進,因為該修的法律都修完了,已經沒有障礙了。

現在有障礙的,就是想要用低於47,971元的薪資引進白領勞工,但是沒有管道,所以才需要立這一個特別法挾帶第二十條。本席再重申一次,我們不反對延攬專業人才,這一部法律,我們大多數的條文都可以支持,但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我們認為這是挾帶、偷渡,是低薪白領外勞開放條款,而且沒有做任何就業衝擊評估、沒有法規規範,全部空白授權給行政院自行調整,他們可能調整的還可以,也可能明天就大幅開放,但我們莫可奈何,謝謝。

陳主任委員添枝:主席,可不可以給我1分鐘回答林委員的問題?因為委員真的很關心這個問題,說真話,我們也很佩服委員對勞動者的關懷。可是我要向委員報告,我們這個法真的和一般勞動者沒有關係,剛才你提到辛老師的意見,好像我們的勞動法規都是為台積電、聯發科設計,我覺得這是不公平的,我們現在要立這個法,其實是為了臺灣所有的產業。

林委員淑芬:這樣就轉移焦點了,不要談這個部分。這是一個特別法,它會排除普通法的規範,為什麼要排除普通法?就是因為有它的需求,這些本席通通都可以同意,但是開放所有產業都可以實習,而且沒有薪水限制,我們不能接受這樣的實習,因為低薪白領外勞會衝擊我們的就業市場。

陳主任委員添枝:好啦!這一條我們願意再和委員討論,不過現在本來就有這樣的制度,我們只是要把它做的更好,讓更多人……

林委員淑芬:本席知道,但是現有的制度並沒有開放全部的產業界,一年只有300人而已,真正拿代訓和實習簽證的只有1,500人。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知道,現在人數很少。

林委員淑芬:但是你們的法條這樣寫,有可能會開放數萬人,你說限制500人……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還是可以限制。

林委員淑芬:你們可以限制,但我們要怎麼相信政府呢?這關係到對就業市場的衝擊,所以不能空白授權給政府,因為我們不知道你們什麼時候會開大門、什麼時候關小門,什麼都由行政部門決定,這樣的空白授權是不負責任的。

陳主任委員添枝:不會啦!這個法律也沒有空白授權啦!還是有一定的規範。

林委員淑芬:如果讓第二十條通過,就是空白授權。

陳主任委員添枝:謝謝委員,我們再和委員溝通。

主席: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本席簡單的問你,關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就你們感受到的,大家是非常支持,還是非常有疑慮?

主席:請國發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添枝: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網路上公布三個月徵詢意見,也召開好幾場座談會,大部分的人都支持。

林委員靜儀:那你們同溫層的問題很嚴重。本席這樣說啦!本席直接告訴你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疑慮,其實這就是一個相對剝奪感的問題。本席認為這個案子的同溫層問題很嚴重,你們說大家都認為這樣很好,也都很支持,不知道這些人是否都是希望聘僱其他國家員工的老闆。因為本席看到的是,不管是在臺灣受教育的年輕人,或是出國受高等教育回來的,他們給本席的反映是,他們在臺灣辛辛苦苦的唸書,或者是爸媽送他們出國辛苦的唸書,結果臺灣有沒有珍惜自己的人才?並沒有!

我們不要舉其他例子,就說國科會規定的專任助理薪資級距,如果是碩士畢業、工作第9年,每個月實領4萬2,000元。本席算給你看,大學畢業生22歲,如果很順利拿到碩士是25歲,碩士畢業做到第9年,也就是以碩士身分在國科會當9年專任助理,大約是34歲,每個月只領4萬2,000元,這樣要怎麼娶老婆、生小孩?

今天你們就是用這種薪資對待臺灣的年輕人,國科會這樣的薪資還算好的,你也知道現在的狀況,這已經是比較好的條件,我們的國家用這種條件對待在臺灣就業的年輕人,價目表就寫在這裡。你們要鬆綁的是最基層的外國專業人才,他們來臺的聘僱薪資是47,971元,比在臺灣辛苦拿到碩士,擔任國科會9年專案助理的薪資還高。

陳主任委員添枝:是,所以我們只延攬非常高階的人才,這樣就不會對國內造成衝擊。

林委員靜儀:我們等一下再來談你們所謂的高階人才。其實我們應該這麼說,站在本席的立場,本席不喜歡因為臺灣缺少什麼人才,所以我們就要引進某一群人。就本席的想法,尤其是現在用就服法規範的,那一群到臺灣工作的勞工,例如家務外勞,在他們的國家,如果不是因為經濟所迫,或許他的條件也可能和你所說的專業人才一樣好,但是你們卻用就服法做了很多規範,剝奪他們很多東西,但是現在你們要再另外開一個門。

現在臺灣年輕人面對的狀況,就是國家直接承認低薪,轉而招攬其他國家的人才,並且給他們高薪。第一,本席要告訴主委,為什麼你們會受到這麼多的壓力、這麼多的反彈?其實就是相對剝奪感,你們清楚的劃分某一群外國人需要特別照顧,可是你們並沒有把所謂的特別照顧說清楚,這些人到底是好到什麼程度。你們現在就是把來臺灣的外國人分等級,比較差的就用就服法處理,另外一群就用外國專業人才法延攬。

第二個,這在臺灣會造成相對剝奪感,對於臺灣的年輕人,國發會不願意花更多精神、時間幫他們爭取比較好的薪資待遇,反而是直接從外面引進,還說開放之後大概會有多少人進來,這就是最大的問題,你們的問題就出在沒有解決大家的相對剝奪感。你剛才回答邱志偉委員,說你們有做過調查,你們調查了多少人?你們的報告有回答這個問題,最多大概是六十幾人回答,少的……

陳主任委員添枝:那就是在臺灣工作的外國人族群,那個族群就是我剛才說的……

林委員靜儀:你們所謂的族群,就是已經來這邊工作的人?

陳主任委員添枝:是,因為只能……

林委員靜儀:但是他們已經來了,根本就不考慮的那群人,你們並沒有問到。

陳主任委員添枝:對,這部分我們當然是……

林委員靜儀:他們連考慮都不用,直接說臺灣這個地方血汗,而且薪資低,去那邊做什麼?這群人你們根本問不到。

陳主任委員添枝:對,我也同意薪水低。

林委員靜儀:我們最近都在說同溫層,你們的同溫層問題也很嚴重。這裡面的問題其實很清楚,第一個,我們一直在談一個問題,本席相信很多委員也說過這件事情,就是你們為什麼不處理就服法和入出國移民法?這兩個法修的夠不夠?還不夠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因為那部分如果修法,涉及的問題會更為廣泛,所以我們現在針對高階人才這一塊做處理,而且涉及到……

林委員靜儀:那部分修法會涉及的問題,是其他委員會比較會刁難你們吧?其實就服法就可以處理了,可以把你們所謂的人才劃分出來,就服法就可以做明顯的劃分,例如家務外勞就是屬於被剝奪的那一群。

陳主任委員添枝:不只是就服法,還有入出國移民法、國籍法,以及健保、退休等相關規定,我們有整理過啦!至少有七、八部法律要處理。

林委員靜儀:健保的部分很好處理,這些我們都知道,那些部分都很簡單,其實最大的問題就是就服法和入出國移民法。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覺得既然這次只處理高階人才的部分,為什麼不把它列為一個專法?這樣立法比較能夠聚焦。

林委員靜儀:本席剛才已經說過,對於你們高階人才的定義,其實大家都很有疑慮。關於你們認定的高階人才,我們現在質疑什麼?第一個,你們架空了勞政主管機關。

陳主任委員添枝:沒有,將來所有我們認定的高階人才到臺灣工作時,還是要通過勞動部的審查。

林委員靜儀:但這部分是由你們認定。

陳主任委員添枝:沒有,這部分是由勞動部審查,我們會和他們會商訂定所謂的高階人才標準,但是基本上會和現在的處理方式一樣,並沒有排除勞動部的職權。

林委員靜儀:所以這些人屬於勞基法規範嗎?這些人來實習的時候,適用勞基法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實習的時候當然不適用勞基法,但是其他都會依照原來的規範。

林委員靜儀:這些人來臺要不要繳就安基金?

陳主任委員添枝:那部分就是按實習的相關規定處理。

林委員靜儀:本席是指你們說的高階人才,他們要不要繳就安基金?不用!對於東南亞的低階勞工,你們要求繳就安基金,但是這些高階人才卻不用。

陳主任委員添枝:他們就是白領外籍人才,依據就服法,本……

林委員靜儀:本席剛才就說了,你們把外國進來臺灣工作的勞動力分成兩群啦!

陳主任委員添枝:是,因為我們的目標就是要延攬高階人才,如果不分開,一旦放寬規定的話,大家覺得這樣會衝擊我們的就業市場。

林委員靜儀:主委,你們為什麼會解釋到讓大家都沒辦法理解,不能接受你們的理由?如果你們能夠列出到底是哪些人才排隊等著到臺灣工作,只要這個法一通過,這些人就會進來,臺灣的產業就會往上發展,也會創造就業機會,本席相信這樣會很有說服力,但你們一直說只要開放就會有人才進來,人才在哪裡?是哪一種人才?從什麼地方來?這些你們都說不出來。

甚至有委員質疑你們,如果門戶開的太大,可能會有一些我們認為有疑慮的人進來,你們上次是怎麼解釋的?你們說不會啦!其實並沒有那麼多人。你們要說服我們通過這個法律案的時候,就說要把這道門打開才會有人才進來,因為臺灣缺人才,但是當我們對草案的條件有所質疑的時候,你們又說其實沒有那麼多人,你們不能說兩面話。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知道,我向委員說明清楚,好不好?我們這次沒有開門,人是完全一樣的,關於他們要到臺灣工作的標準,這一塊我們完全沒有碰觸,只是增加兩項,第一個就是所謂的自由藝術工作者,第二個是補習班的老師,只有這兩個小項目。就是在補習班教專門技術的老師,例如餐廳,其實那是非常小的項目,其他的門……

林委員靜儀:這些就服法第四十六條就可以處理,補習班的部分,就服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就能處理,但你們卻勞師動眾搞得這麼大。既然委員們認為這部法有疑慮,你們也說只開放這群人,那就用就服法解決啊!

陳主任委員添枝:和原來的規定比較,只有這兩個差別而已,其他的條件完全沒有改變。

林委員靜儀:照你這麼說,為什麼還要立這個專法?只要修改就服法就好了。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是要改變他們進來臺灣以後的簽證、居留、健保、退休、租稅條件。

林委員靜儀:上次我們在社環委員會也談過,如果照你們這麼說,乾脆就一併適用,重新修定就服法,讓已經來臺灣工作十幾年的勞工也享有一樣的條件,如果照你說的,只是開放一些人而已。其實你的話還是前後矛盾啦!一下子要多攬才,因為臺灣缺人才,一下子又說開放之後只會進來一些人而已。

陳主任委員添枝:人並沒有開……

林委員靜儀:最後,剛才林淑芬委員也有和你提到這個部分,你們把權限交給教育部,教育部連臺灣國內的大學生實習都搞成這個樣子,而且他們也告訴我們,他們管不了,結果你們還要把這個權限交給他們,讓他們自行開放。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個法定了之後,將來我們可以更嚴謹的落實相關管理。

林委員靜儀:教育部告訴本席,現在的制度他們就沒辦法落實了,如果又開放這個部分,你們怎麼知道教育部能夠落實?你們比教育部還要厲害嗎?還是你們想到了教育部想不到的方法?

陳主任委員添枝:將來有關學生的部分,還是由教育部配合辦理。

林委員靜儀:是啊!但是教育部連臺灣的大學都管不了,連臺灣的學生實習都管不了。

陳主任委員添枝:真正有執法問題的,我們還是可以改善,不能因為現在做不好就因噎廢食,那樣的話就不能做了。

林委員靜儀:我們都同意臺灣需要人才,我們希望有更多人才進來臺灣,能讓更多元的人才進入臺灣都是好的,但我不認為薪資是一個重點。你對於委員所質疑的問題幾乎都無法舉例說明,你幾乎沒有辦法讓我們一聽就覺得很放心,這是你們最大的問題,你們的同溫層太厚了。

這次我們到瑞士日內瓦,他們有個fungee是幫忙創業的單位,一個在美國的臺灣人可以透過這個管道到那邊開公司,這個單位會全部幫他解決怎麼開公司及稅務的問題,他根本不需要知道所有的細節,因為這個單位都幫他處理了,我不相信臺灣的行政主管機關有幫忙處理到這種程度。我們開了這個法之後是否可以和其他國家的攬才相競爭呢?我真的覺得你們要重新思考,你去問問那些想回來卻回不來的人,那些想回臺灣卻找不到好工作的人和那些從來不考慮到臺灣的人才是你們應該去問的,那些才是你們在法規中應該處理的。我們絕對支持讓臺灣有更多的人才,尤其是人才進來臺灣開公司讓臺灣人有更多的工作機會,但你要有好的例子可以說服我們,而且要讓大家覺得你可以解決相對的剝奪感,可不可以?

陳主任委員添枝:好,我們來努力並加強說明。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本席也有參加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委員在行政立法會報上所提出的疑慮,你們帶回去研究後確實是一字不改的送進來。

主席:請國發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添枝: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修正,我剛才沒有機會回答林委員的問題,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都有大幅修正。

管委員碧玲:可是我們看過之後發現基本的問題都沒有解決,而且你們的修正案到現在還沒有提出來,這整個法讓我們沒有辦法替你們對社會說得很清楚到底是誰遇到什麼問題,我們要替誰解決什麼問題,我們要替國家解決什麼問題等等,這些都講不清楚,如果這個法有其急迫性,那麼到底是要解決什麼問題?是不是要解決人才荒?如果是要解決人才荒,那麼人才荒的問題出在哪裡?是出在我們沒有更好的辦法讓門戶大開以延攬人才,或是出在低薪導致我們自己的子弟無法回來?你沒有辦法說服我們的社會。如果是缺乏人才而且需要的是高階人才,你們卻讓他們以實習的身分進來,當然也只能維持低薪。當我們的法律通過之後,如果有一天我們突然看到一個大企業利用這個條款大幅的引進低薪外勞時,我們如何向社會交代?我們不瞭解到底今天這個法要解決多少問題?要解決問題是否只有這個唯一的途徑?我們的法律一旦這樣門戶大開,我們要如何避免以下兩件事的發生:第一件是臺灣本地子弟的就業會被定格在低薪,變成永遠的低薪,因為有這幾條門路可以招攬外籍人才進來補充那一塊空白導致臺灣子弟繼續維持低薪,也就是低薪定格、低薪永續,你們要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第二件是這對本國人才的就業衝擊幅度會有多大,你們要如何讓我們很清楚的瞭解這點?今天之所以無法進入逐條討論最重要的就是對於這一部分我們確實沒有可以很具體的、很明確的向社會做交代的基礎,我們對這點很不滿。

另外,本席認為整部草案有三大塊,第一塊是今天大家談的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也就是實習的這一塊。當然,我們有辦法可以將尋職從一年改為半年,也就是和來臺的觀光期限差不多,我們可以限制其次數也可以縮短期限,所以第十九條是比較可以解決的,至於第二十條有關如何避免低薪白領利用實習之名大量進來的問題,今天的法條並沒有給予足夠的約束。第二塊是第八條的開放就業金卡,第八條開放就業金卡幾乎形同空白授權,因為就業金卡四卡合一後排除了就業服務法,而且給予居留、稅賦優惠等等優惠條件,等於是全面、大幅的開放專業人才就業,並不是如主委所說的沒有改變專業人才就業的問題而只是做了實習和尋職。事實上不是這樣,第八條的規定其實是以就業金卡空白授權特定專業人士來台就業,等於是大幅開放白領來臺就業。第三塊是第二十一條港澳地區適用的規定。

整個修正草案有這三大塊問題,我們很希望在重新聯席審查之前,你們要有很好的說明,甚至要有很好的修正。其實,如果你們是為了要解決特定問題大可以講清楚,我們可以接受。林委員淑芬是反對的領頭羊,但她也講過如果你們是要解決醫療領域,那麼你就好好的說明在醫療領域方面你們要如何開放醫療實習,如果你們要以專案計畫或專章處理是可以另當別論,但你們到底要解決什麼問題要具體的告訴我們,這樣才不會讓我們在全面性、無限額開放的情況下形成一種恐慌,然後彼此無法對焦,這是溝通的嚴重不足,而且內容充滿矛盾,你說你們是要攬才卻又用實習習的低薪,你要如何說明就業金卡的部分?

陳主任委員添枝:就業金卡事實上是讓目前的工作證、居留證、外僑證、入出境的許可證等四個簽證合一,它唯一的作用是讓在臺灣已經有工作的外國人在轉換工作的時候可以不必再出去一次然後再進來。

管委員碧玲:不是這樣,你們根本沒有將範圍限制在已經在臺灣的外國人,而是指外國人擬在臺灣工作者,而且在排除就業服務法的兩項規定後,等於外國人還沒找到工作就可以來台。

其實本席有看到需求在哪裡,以新南向來講,新南向很多國家的文化落差是很大的,那些國家和臺灣是很陌生的,以本席擔任會長的印度來講,如果台商要到印度投資會非常需要印度在地的可用人才,在形成一個人才庫之後,他們可以在地選才,可以找在地人協助他們彌平文化的落差。我們開放實習後,讓印度畢業兩年以內的學生可以到臺灣實習以瞭解臺灣的企業文化,以後這些學生回到印度,台商要到印度投資時有一個人才庫可以在地選才。本席有看到這種需求,但本席看到這種需求的同時卻發現這種需求並沒有綁投資計畫、產業發展計畫,或者是綁外資來台投資計畫、台商新南向投資計畫等等,如果是綁這些計畫而開放實習、開放尋職、開放就業金卡,那是在一個有限範圍的開放,是在一個政府重點政策之下的開放,那麼我們可以討論,但今天是全面的開放,那會造成對在地就業人才的衝擊,我們在兩者之間如何取得平衡並沒有答案。臺灣不可能完全的封閉,我們在國際人才之間的競爭,不論是年輕的世代或青壯的世代,我們都必須有所領悟,我們也願意看到它造成一種良性的效用,所以我們不會主張絕對的、百分之百的封閉,但我們也要顧及如何在就業的衝擊、低薪白領外勞及真正人才的交流與競爭之間取得平衡,我們在這次送來的的修正案中看不到這種平衡以致遇到這麼大的困難。

陳主任委員添枝:大家對於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有關實習的部分其實有所誤解,我們並沒有把門打得更開而只是改善人才進入臺灣之後的一些相關待遇,讓他們的待遇和臺灣國民的待遇更為接近,我們也需要有一個管道讓外國潛在的、可以在臺灣工作的人和臺灣企業有接觸的機會,所以我們才希望有實習的設計,實習也只是讓他們來看看我們的企業而不是來工作,我們的門並沒有打得更開,但我們又希望能招攬更多的人才,因此才有這樣的設計讓兩者結合,立法的原旨是這樣,尋職也是同樣的道理。

管委員碧玲:這個法案中每年開放的名額是由你們自己做檢討,完全沒有監督的機制在裡面,也沒有要求你們來備查,你們的文字完全沒有這部分,開放人數的問題是由你們自己檢討而已,也就是說對於人數要如何開放、開放到何種程度是完全沒有規定的。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塊就像開放外勞一樣,當然要有個機制讓部會和立法部門……

管委員碧玲:機制的不夠完善造成這個法案今天無法進一步的往前走,最重要的是這方面資訊的不足,而且依目前的條款來看,我們確實認為開放的幅度、全面開放的結果所可能造成的負面效應是無法達到平衡的。

陳主任委員添枝:委員講的是實習的問題,我們會對那一條再加以檢討,其他的部分其實沒有什麼問題。

管委員碧玲:你們回去還是要檢討,重點是你們要解決的問題到底在哪裡,用什麼樣的策略解決,如何改善國內就業的低薪環境,如何避免就業衝擊。本席身邊就有一位晚輩在每次求職過程中每每遇到好的職位就必須和外國人競爭,他數度拿到第二名,第一名都是外國人,導致他的尋職長達兩年。本席看到的是臺灣年輕人面臨這種處境,這種處境確實是存在的,當我們開放延攬外國專業人員進來的途徑後,確實會造成就業衝擊,所以我們要知道的是在這個法案之下就業的衝擊會達到什麼樣的地步,平衡點在哪裡,目前我們並沒有機制可以求取平衡。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就這一塊再加強補充。

主席:請王委員榮璋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主委,我們多次溝通這個法案,但本席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還是有很多疑慮。

剛才有委員問到我們不是討論過了,為什麼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都沒有修正,其實你們有修正,但只做了一小部分的修正,只是修正成「人數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都是這樣的修正法。但這樣是不夠的,你們好像沒有接受到委員的質疑。

有關第十九條尋職的問題,所謂的高階人才到底是哪一類型的人才?我們如何界定何謂高階人才?薪資如何?我們竟然要讓這些人在台灣尋職一年,給予這樣的權限是我們不解之處,你們並沒有回答這些問題反而只是限定人數。

主席:請國發會龔副主任委員說明。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主席、各位委員。當初委員有一些質疑,所以後來我們做了一些調整,全世界很多國家都有這樣的機制,台灣也有這樣的需求,因為現在從……

吳委員玉琴:剛才管委員擔心會發生本國工作人員和來台尋職的外國人競爭的問題。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他們要留在台灣工作一定要達到47,971元,要符合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

吳委員玉琴:你對於高階的定義就是47,971元嗎?這只是中高階而已,這是中階幹部或中階的薪資而已。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按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這樣的人可以留在台灣服務。

吳委員玉琴:就業服務法是以這種薪水來定義,但這樣的薪水算高階嗎?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我們有訂定一個特定專業人才,條件會更加限縮。

吳委員玉琴:給予半年、一年的尋職時間太奇怪了,他們使用的是觀光簽證,為什麼又給他們這麼長的時間來台灣尋職?讓這樣的人來台灣是把台灣當遊戲場嗎?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事實上已經有很多人利用觀光簽證來台灣找到工作。

吳委員玉琴:我們不反對觀光簽證,但你們現在是開了一扇門讓他們可以停留六個月再加六個月。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我們有經過很多的詢問,既然來台尋職卻持觀光簽證是很奇怪的事情,橋歸橋、路歸路,所以我們對於來台尋職者給予尋職簽證,但時間的部分……

吳委員玉琴:你上次回答時並不是說尋職簽證,你說還是觀光簽證。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沒有,我們是要給與尋職簽證。

吳委員玉琴:這是外交部管的,上次外交部說沒有尋職簽證這個名詞。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對,現在沒有。

吳委員玉琴:現在沒有,未來會有尋職簽證。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是。

吳委員玉琴:台灣真的是開了一扇門讓外國人來和我們中階工作者競爭了。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現在沒有尋職簽證,他們就以觀光簽證來,但他們不是來觀光而是來尋職,這是非常奇怪的事情,所以我們希望能予以制度化,如果是要來台找工作的話就申請尋職簽證,我們對於尋職簽證也設定了一些規範。

吳委員玉琴:你認為國人對這樣的尋職簽證會支持或反對?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如果沒有這樣,現在還是……

吳委員玉琴:本席不知道你們對於高階人員或特定專業人員的薪資定位何在,47,971元只算是中階工作者,這種競爭對於國人的就業衝擊滿大的,如果你今天告訴本席所謂的高階或特定高階人才是指薪資15萬元、16萬元以上者,那當然就是非常高階的人才。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那是特定專業人才,我們會有一些設計。

吳委員玉琴:你到現在為止還沒有告訴我們,你們定義的特定專業人才和高階人才的薪水到底是多少。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我們會再和各部會商量。

吳委員玉琴:所以我們是空白授權給各部會嗎?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對,但一定會比專業人才還要高階。

吳委員玉琴:所以是高於47,971元嗎?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一定會。

吳委員玉琴:本席對這一條還是持保留態度,本席建議刪除,因為疑慮太多了。

至於第二十條有關實習生的部分,外國學生畢業後兩年內可以申請來台實習,剛才主委一直說實習生不適用勞基法,請勞動部說明實習生到底適不適用勞基法?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蔡副署長說明。

蔡副署長孟良:主席、各位委員。勞基法所指的是技術生,技術生是以訓練為目的,這個法基本上不是以訓練為目的。

吳委員玉琴:這樣是和勞基法脫鉤了,這讓我們產生更多疑慮,我們擔心這樣是不是真實習假勞工,可能是另開一扇門讓廉價勞工進來,你們如何避免國人對這部分產生疑慮?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事實上我們在條件上做了一些限制與限縮,比如我們定位為必須到前五百大的學校才可以實習等等,類似這種條件。

吳委員玉琴:這是授權子法訂定嗎?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對,我們每年會先公布名額,比如今年討論後決定明年的名額,然後會對外公布。

吳委員玉琴:未來這些實習生來台,你們要簽訂什麼樣的契約?你們簽訂的是實習契約而非勞動契約嗎?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是實習契約。

吳委員玉琴:這樣是完全脫鉤了。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現在已經有實習制度,各部會也有實施要點,我們會和各部會做綜合性的討論是否要有一個更制度化的規範。

吳委員玉琴:經過龔副主委的說明,本席對這一條更有疑慮了,本來本席認為或許可以透過一些配套措施來做一些修正,因為這本是國際互惠的條款,經龔副主委這樣說明,這根本和勞基法完全脫鉤,這真的很令人憂心,林委員淑芬剛才也很擔心這個問題。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因為全世界的實習制度就是這樣。

吳委員玉琴:這樣是既沒有給予任何勞動保障又可以以低薪聘請外國學生來台實習,現在教育部主管的外籍技術生就出現這樣的問題,他們來台灣既沒有勞動條件的保障,教育部又管不了,所以本席也要提出一個法案,希望相關的工作和職權能夠比照勞基法的規定做為對學生的保障,否則這些學生來台後可能是非常弱勢的。

主席:請教育部姚次長說明。

姚次長立德:主席、各位委員。教育部在很多委員的指教下,正就學生的實習朝向制定專法以保障學生到業界的實習。

吳委員玉琴:你所謂的實習保障是指薪資或生活津貼,因為技術生是領生活津貼,等於是和勞基法脫鉤處理。

姚次長立德:對,因為實習畢竟還是以學習為目的,所以是領生活津貼。

吳委員玉琴:所以還是和勞基法脫鉤處理嗎?

姚次長立德:對。

吳委員玉琴:這樣的處理讓本席對未來實習生的保障還是有很大的疑慮,在逐條討論時應該更加謹慎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對港澳生的規定,副主委在溝通的過程中或在PPT的報告中都沒有提到,實施後港澳生比照處理所造成的衝擊有多大,國安會有做過相關的評估嗎?第二十一條是規定港澳生比照處理。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因為港澳生適用港澳條例。

吳委員玉琴:港澳條例比較嚴格,這個法通過後是放寬的。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沒有放寬。

吳委員玉琴:我看相關條文,如果適用這個條文是有放寬的。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我請林參事說明這個問題。

主席:請國發會法制協調中心林參事說明。

林參事志憲:主席、各位委員。港澳條例的所有辦法中所謂的港澳生的停留、居留是指定居,這個機制中的永居就不會準用到港澳的部分,所以也沒有放寬。

吳委員玉琴:工作的部分呢?

林參事志憲:港澳條例的工作部分準用就服法。

吳委員玉琴:準用就服法所以沒有放寬嗎?

林參事志憲:對,準用就服法。

吳委員玉琴:確定嗎?

林參事志憲:對。

吳委員玉琴:我不知道你們怎麼解釋,你們都說是準用,但剛才實習生就沒有準用就服法,所以本席才質疑你們如何處理相關的條文。

林參事志憲:實習的部分有準用。

吳委員玉琴:剛才龔副主委說沒有準用。

林參事志憲:有準用。

吳委員玉琴:不準用勞基法就是了。

林參事志憲:它本質上就不是勞基法所以無法準用勞基法,這整個法律架構都是外國人,港澳部分才準用就服法的規定。

吳委員玉琴:我們對這三條條文還抱持著很大的疑慮,從其他條文可以知道國發會想要營造外國人在台的友善就業環境,這點我們可以肯定,但我們對於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還是存有很多的疑慮。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主委,今天我們談的是一個非常嚴肅和深刻的議題,這個議題在台灣已經延宕了十幾、二十年而沒有好好地討論。

今天我們是在經濟委員會,我們要想像十年後全球的產業長什麼樣子,台灣是以中小企業為主,所以從現在開始我們就要幫這些中小企業找出未來十年產業該有的DNA和紋理。我之前在矽谷碰過一些很棒的台裔美國人,他們很想回台灣,這些年輕人很熱血,很想幫台灣做點事情,這也回應到剛才林委員靜儀所提的這些人為什麼不回台灣的問題,林委員提到我們有沒有問他們不回台灣的原因何在,其實我有問過他們,他們不回來的主要原因是他們現在看不到台灣未來產業的樣貌。龔副主委是國發會副主委,請問龔副主委覺得未來十年台灣產業該有的DNA是什麼?

主席:請國發會龔副主任委員說明。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有委員提到有關人才的出國或延攬有幾個重要的部分可能必須考量,一個是薪水,但薪水有非常結構性的問題。

余委員宛如:我是問你產業未來的樣貌,你不要直接切到法案,因為所有法案的背後都要有一個未來的想像和策略,今天你沒有回答大家所提的問題而糾結在一些比較需要處理的勞動議題,我們對別的委員的發言要予以尊重,所以這部分等一下再討論,我先問你,這個法案到底想要處理什麼經濟問題?你想像過未來的產業嗎?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我們對於未來的產業鎖定的是5加2產業,5加2產業裡面有三個連結是最重要的,一個是連結未來,一個是連結國際……

余委員宛如:5加2產業有幾個共通點,第一個是數位化的DNA,第二個是未來的AI人工應用,第三個是國際化,這是非常重要的。根據世界經濟論壇提到的未來的全球經濟長相,數位化給予原本在邊緣地區的很多國家有機會在數位平台上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未來經濟的參與者也不再是由政府、大企業或財團主導,而是來自於很多邊陲國家一些有商業模式創新的企業,這些商業模式創新企業最主要在於當其創新開始之時有足夠的人才、資源來支持其擴張和規模的擴大,換句話說,人才國際化是非常重要的議題,這也是今天我們為什麼要討論這個議題的原因。

我進入立法院後就一直關注這個議題,我發現台灣有一個很嚴重的議題是沒有討論到的,就是人口和人才的策略。我看了你們提出的法案後反覆的左思右想,我覺得它只是大部分的回應了現在在台灣的外國人遇到的生存問題,你們沒有魄力去真正解決我們需要的人才和人口缺乏的問題。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制定人口策略時是先由未來經濟委員會針對未來五年、十年全球經濟的樣貌加以想像,同時也思考新加坡未來在國際上的位置,他們也有低生育率的問題,所以他們一方面要補足勞動人口,另一方面又要滿足未來產業的需求,因此他們必須開放人才,這是他們應該回應的問題,這也是我們做政策時應該思考的問題。

台灣人口缺乏高階人才,尤其是未來十年的高階人才,我們也一直沒有談到我們是否需要中階人才以及何謂中階人才,其實中階人才可以在很多面向發揮,可以補足很多不同的需求,比如國發會下面有個TSS,主要執行者是美國人Holly,他有特別的專業嗎?他是特別的AI人才嗎?他並沒有,為什麼台灣需要他?因為他幫台灣很多的新創產業去打美國的市場,台灣沒有這樣的人才,他可以扮演這個角色,他是互補的。我再舉一個例子,有一些外國人在台灣開辦新創公司,因為其產品可以直接銷到愛爾蘭、歐洲,一個外國人僱用了二十幾個台灣人,每個人的薪水都比台灣當地的薪水高,因為他有做國際生意的能力,這都是我們看到的開放人才所帶來的優點。過去我們的高階人才都到那些大企業,事實上這些大企業不需要這個法案來幫忙。

這個法案只是要解決目前在台灣的外國人無法留下的問題。剛才大家都提到薪資是一個原因,其實,在我長期訪問的過程中發現薪資只是原因之一,重點還是在法規,法規對他們不友善,他們拿了居留證的號碼卻不能到銀行開戶,這真的是台灣的笑話。我們想要招才、攬才卻沒有想到要如何和國際連結,新加坡政府非常積極的邀請國際團隊到新加坡,所有的event、展覽和network全部要到新加坡,創造國際連結,讓外國人有機會到新加坡認識新加坡。我們根本沒有談到這個問題,單靠一個專法要解決問題是不太可能的。尤其今天討論的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很多委員有勞動權的疑慮,我期待國發會能夠好好地仔細思考剛剛我及其他委員提出的問題,希望你們能做出最完善的規劃,以上,謝謝龔副主任委員。

龔副主任委員明鑫:謝謝。

主席:現在時間已到下午5時30分,我們延長會議時間至質詢結束。

接下來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案,很多委員有不同的意見、看法也提出相關疑慮,其中最大的疑慮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你也做了概括性的說明。我想就教主委,到底是我們的教育出了問題,我們的企業留不住人才,還是因為我們的薪資太低,希望透過延攬海外人才讓臺灣更有競爭力?還是國內企業根本無心培育人才,才用這個最直接的途徑,你們是用這個方式來作思考的嗎?

主席:請國發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添枝:主席、各位委員。臺灣的薪資低是延攬不到外國人才重要原因之一,但我們對待在臺灣工作的外國人真的也非常不友善,以前教授在大學裡面教書,每年還要去做健康檢查,因為怕他們有傳染病,這個現象已經不存在了,大學……

鍾委員孔炤:可是外勞每年還是要做健康檢查。

陳主任委員添枝:就是像這樣,外國老師待在臺灣很沒有尊嚴,外國教授在台大教30年的書,退休之後不能領退休金,不能領月退俸,他們在這裡教書把小孩帶來臺灣,不能加入健保,要等6個月以後確定他們的小孩……

這些待遇都是可以立刻改善的,不管我們的條件多差,如果立刻改善就會讓外國人感覺我們是一個比較友善的國家,這部法律基本上就是做這些事而已!

鍾委員孔炤:主委,我們的人才一直在外流?

陳主任委員添枝:是。

鍾委員孔炤:人才外流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們的薪水低?

陳主任委員添枝:是,薪水低。

鍾委員孔炤:你認為4萬7,000多元可以招攬到更好的人才?

陳主任委員添枝:現在的標準就是4萬7,900元,在這個條件之下我們也招攬了一些人才,並不是完全招不到,只是我們覺得人數真的是太少,我們有能力增多。這次立法其實非常單純,就是希望國內能夠對外國人在臺灣的工作跟生活待遇稍微做改善,能夠吸引到更多的人。

鍾委員孔炤:主委,這個法是特別法,基本上是把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服法、健保法、勞退新制及學校教職退休條例統統涵括在這個法裡面。

陳主任委員添枝:是。

鍾委員孔炤:我再就教主委,草案第四條有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的差別在哪裡?它的對象、標準如何做區隔?因為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是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範的,但是你又把第三款排除掉,你是用第三項第二款「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我真的看不懂這個條文,第三款是「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但是你又把它排除掉,只選擇第二款,但上面又有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總共有三種專業人才。

主委,我們在一時半刻也解釋不清楚,你叫外面民眾瞭解什麼是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然後又引用入出國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適用第三款,光這個條文大家就「霧煞煞」!更何況你要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去做說明,可能在詢問上會有你所講的跟我理解的不太一樣!

其次,你的說明跟立法目的好像也有衝突的地方,我們設置「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讓臺灣更有競爭力,能吸納更多海外人才來到臺灣,協助我們的企業能夠往前走,讓臺灣有進步空間,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添枝:確實是這樣。

鍾委員孔炤:這是我們的立法目的,但是在立法過程當中,大家認為第十九條的「總停留期限最長為一年」會不會跟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及就業安定基金有直接衝突性?因為你的專業人才來臺灣會有半年、一年找不到工作的情形,可是那不是我們攬才目的!我們攬才目的不是他來這邊半年沒有工作,然後可以出境多次,但最長不得一年,這跟我們的原始目的是否有衝突性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委員,是不是可以讓我說明第十九條。

鍾委員孔炤:因為時間的關係,接下來還會有逐條討論,現在我只是表達我的疑慮,包括第二十條。之前我在電視上看到主委對第二十條的答復說,申請未必會核准。這樣就會回到剛剛管媽講的,我們空白授權這麼多的行政裁量權給你,不知道你到底是進用了多少人?主委,如果申請未必會核准,我們又空白授權給你,那立法委員在審查這個條文時又沒有做相關規範的定義,這樣當然就會造成很大的爭性,包括實習生的部分,因為實習生是用津貼的方式,這就會讓人家懷疑,當工廠旺季時假實習之名引進300、500名進來,甚至更多,但是3個月旺季過後,他們又回去了,他們是用津貼,不是用4萬7,910元計算,這樣會不會造成人家的「故意」,或者產生這個疑慮?

龔副主委對這個條文非常清楚,他去過我的辦公室,我們也針對這個條文討論過,未來要怎麼做說明,各行政部門包括勞動部、內政部、教育部,或者衛環委員會也會召開聯席會,我們會針對這個問題就教於主委及副主委。今天的條文只有二十三條,但大家的爭議性好像滿多的,所以請主委、副主委針對我剛剛就教的幾個問題做準備,希望在逐條審查時,你們能做回應。

陳主任委員添枝:謝謝委員,我們會針對委員所關切的幾個條文做準備,好不好?

鍾委員孔炤:好。謝謝主委,謝謝主席。

陳主任委員添枝:謝謝委員。

主席:請邱委員議瑩發言(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繼續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注臺灣人才的競爭力,國發會實用心良苦,今天之所以會有這樣大的溝通問題存在,我個人覺得很遺憾,因為從現在的政府上任以來,無論是面對執政黨內部委員的質疑,或是一般民眾的質疑,幾乎每項政策的提出都會遇到類似溝通上的問題;本席以為,延攬人才專法的制定確有其必要性,對未來臺灣的發展也有其重要性,令本席不解的是,國發會跟相關部門在溝通上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為何這樣立意良善的法規會讓一般民眾甚至其他委員產生誤解的情況?我相信在今天之前陳主委一定有跟幾位委員溝通過,為何還會發生這樣的狀況?是否請主委簡單作一說明。

主席:請國發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添枝: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法案是從去年6月就開始研議,經過非常長的時間,不只跟社會大眾溝通,也跟各位委員做了很多的溝通,同時,我們對條文內容也做過很多修正,譬如大家較為關注的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裡面還是有一些像今天也談到的問題,是屬於管理上的問題,對這部分,要如何在法上裡面訂得更周延,我們會持續來做溝通,因為各個委員所關注的焦點……

許委員毓仁:之前各個委員提到的一些問題,主委到個別委員辦公室報告的時候難道都沒有談到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都有談過,像剛才鍾委員的意見,其實,我們到個別委員辦公室報告的時候也都有聽到,現在可能在文字上還有一些寫法無法讓委員完全放心,對這部分,可能要到逐條討論的時候再看看如何讓文字變得更周延。基本上,對立法的原旨及主要目的,我相信多數委員都是贊同的,這是沒有問題的。各任委員的意見聽起來應該是大家對於未來法條執行管理上的一些疑慮,諸如實習問題等等,在立法上如何讓其更為周延,我們會再做研究

許委員毓仁:這個專法通過之後,請教主委,估計一年會有多少外國專才可以延攬進來?你們是否有預估的數字?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至少希望能有5%至10%的增加。

許委員毓仁:請問具體的數字大概是多少?

陳主任委員添枝:因為目前在國內工作的外國人大概有3萬1,000人,這3萬1,000人當中幾乎有一半都是英文老師,所以,其實基礎是非常低的,大概只有1萬7,000人左右是真正屬於專業人才的部分。我們希望在這個基礎上,每年能夠增加……

許委員毓仁:是每年增加5%至10%嗎?現在我想跟主委交換意見……

陳主任委員添枝:增加5%至10%,真的是很小的數目。

許委員毓仁:我覺得推動這個專法的制定確實是有必要的,但除了解決延攬專才的部分之外,另外一個大問題是台灣目前整體的經濟環境並不好,也就是說,即使這個專法照案通過,在台灣整體機會不多的情況之下,人才是逐水草而居,甚至是自由流動的,以我們在亞洲地區的競爭力、生活水平、未來的機會來說,並不會因為這個專法通過之後而改善目前台灣人才荒的窘境,因為目前台灣在整個經濟大環境上是呈現萎縮的狀態,雖然新政府有提出新南向政策,但跟這個政策相關國家的學生來台念完書之後留下來就業的又要多少?請問主委,你們有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

陳主任委員添枝:因為我們最近才開始有外國學生留在國內工作的制度,所以,可能教育部有這方面的數字。

許委員毓仁:本席之所以提到這個問題,主要是聽到有滿多在台取得學位的外籍生跟本席反映,他們目前不是不想繼續留在台灣工作,而是台灣目前沒有什麼就業機會,特別是國內大部分中小企業在經濟相對停滯的情況下,他們確實不太敢擴張自己的業務,甚至跟政府配合新南向政策配合國家的中小企業也都沒有對外擴張的計畫,所以,在整體經濟大環境沒有改變的前提下,即便專才的法令開始推動,仍然無法達到當初立法要達到的效果,換言之,問題的關鍵還是在於經濟;基於上述,本席以為,要解決台灣人才荒的問題,應該是從目前整體產業政策來做思考,如果你們捨此不由,而是將大把力氣花在說服委員認同專法的制定,認為這個專法才是真正解決台灣人才問題的良法,我覺得今天的問題不在於這個專法能不能過,而是應該體認今天台灣整體經濟大環境的確是不好的,請問主委,你們對這個問題有無根本解決之道?

陳主任委員添枝:整體經濟大環境到底好還是不好,當然還是我們能付給多少薪水以吸引外國人才的關鍵,這是國內產業長期發展並有所進步方有可能,也就是說,這是屬於長期要推動的工作,但在現狀之下,我們仍應掌握並運用所擁有的條件,盡量去吸引外國的人才,坦白說,我們現在也絕對沒有能力去跟其他國家打短期的戰爭,比如跟對岸或是能付得起高薪的國家一起競爭,採取高薪挖角的方式;但事實上,我們還是希望能吸引到一些真正好的人才,雖然他們也知道台灣的薪水不是那麼高,但發現自己所從事的確實是很好的工作,台灣也真的是一個很友善的生活環境,進而願意留下來跟我們長期一起工作,這才是我們制定這部專法的立法原旨。

許委員毓仁:就像我剛才講到國外人才有很多是逐水草而居,他們之所以會停留在某個國家或地區,主要是考慮到未來那個地方相對是比較有機會,如果台灣長期的發展並未創造未來的機會,我實在很難鄉愿地認為由於台灣物價低、好山好水,所以才會吸引外國的人才來台。在此我可以引述國內某位大學校長所說的一段話:在畢業季節到來之前,我帶著一群教授遠赴美國到各大學招攬人才,但繞了一圈之後,結果沒有一位大學畢業生願意來台灣。大部分選擇回到亞洲的不是到新加坡就是前往香港或中國大陸,其實,大家所選擇的都是未來的人才,今天我們實不該很難鄉愿地說:因為台灣好山好水,且有人情味,所以,很多國外人才都要屈就於低薪來台工作。坦白說,這根本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說法,林全院長是這樣說的:因為台灣物價低,所以不能調漲薪水,否則,調漲薪水將會帶動物價上漲。我覺得這不僅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說法,也讓我們看見林全院長對未來不敢承擔!

對於外國人才的延攬,本席以為,國發會應該先創造人才健康的流動,人才有進來也有出去,這不就是你們每天思考的問題嗎?我們一邊希望藉由專法的制定能真正吸引我們所需要的國外優秀人才進來,一邊是面對未來的挑戰,政府究竟應該拿出什麼樣的政策,對這部分,我知道主委用心良苦,除了拿出專法之外,也請主委好好思考,台灣下一個經濟支柱到底在哪裡?

本席最後一個問題是,我很擔心國發會目前的定位,何以謂此?我認為國發會的地位很重要,也認同主委肩負的職責與工作非常重要,但日前林全院長說了一段話:國發會目前已經公務員化,這次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是由張景森、賀陳旦及吳政忠政委所主導,國發會已經沒有智庫功能,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也沒有國發會的角色。但我看到主委還是要就這項政策一一跟所有立法委員做解釋,面對這樣的情況,請問主委,你會不會覺得很委屈?

陳主任委員添枝:不會,但我覺得院長講那段話當然是過頭了!

許委員毓仁:是過頭了嗎?我真的很為你抱屈,甚至我覺得他講這些話不僅過頭,甚至是過分了!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不知道媒體記者的報導是否完全精確轉述院長所說的話,老實說,這個法案很重要,它是未來台灣能否繼續留住這些優秀人才所必需要有的法案,因為它涉及跨部會的業務,包括勞動部、教育部、內政部的入出國管理業務以及衛生福部等相關單位的業務,所以,才會由國發會負責規劃,現今我們還繼續在做跨部會政策的發動。

許委員毓仁:我希望主委能拿出guts,我覺得這個法案很重要,而且是政府該做的事,你應該跟院長拍胸補說:國發會的功能不但存在,而且它是不可替代的。我要再次表達,對林院長說這句話,我為主委感到委屈!

陳主任委員添枝:是,謝謝委員的鼓勵。

許委員毓仁:我覺得他說這些話的確是失言了,國發會不但沒有公務員化,而且你們在負擔台灣中長期重要發展計畫,我期待你能好好把你的工作做好,把你扮演的角色呈現出來。

陳主任委員添枝:謝謝委員的鼓勵,我們會繼續努力。

許委員毓仁:好,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本日會議作以下決定:一、蘇委員震清、李委員彥秀、黃委員偉哲、蘇委員治芬、陳委員超明、邱委員議瑩、高委員志鵬及林委員岱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二、書面質詢與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復知本會;三、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蘇委員震清書面意見:

針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第19條、第20條提出疑義:

1.本草案第19條允許無資歷之外國專業人才,最長得有一年求職期,疑似過於寬鬆。查美國雖有類似規定,但美國屬高薪移民國家,與台灣薪資結構迥異,難以仿效,即便規定其起薪須高於47,971元,但仍難以就此論定不會發生排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針對本條文,是否有相關配套措施?

2.針對第20條規定,允許外國籍學生或畢業未滿兩年之學生得從事相關實習活動,亟需限定資格,方能確保網羅優秀人才。

李委員彥秀書面意見:

案由:經濟委員會今日排審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本席認為延攬國外專業人才固然重要,但以特別立法的方式排除就業服務法保護本國人就業權益之相關條文,恐造成本國青年失業率持續上升,更無法達成蔡英文總統扭轉低薪趨勢的承諾,特提出書面質詢,建請行政院持續溝通避免倉促立法,影響本國青年勞工就業權益。

說明:

1.本次行政院函請審議,由國發會主導研擬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與去年一月分馬政府勞動部本來預定要推動的「鬆綁外籍人才來台工作計畫」多所類似。本席雖支持政府積極爭取人才來台,但當初馬政府時期的鬆綁外籍人才來台工作計畫,在網路跟媒體引發批評,擔心排擠青年就業,所以去年社福衛環委員會在3月16日也做出決定要求勞動部「基於國內青年低薪嚴重,應先檢討國內青年低薪問題,停止推動相關計畫及法令」。時間經過一年多,這些問題解決了嗎?現在推動這個特別法難道就不會排擠青年就業了嗎?勞動部與國發會難道沒橫向聯繫?

2.根據主計總處公布的去年薪資中位數,只有40,612元,還較上年減少0.59%。今年2月失業率為微升3.85%。青年、高學歷失業率更是高,大專及以上程度者失業率4.14%。15至24歲失業率高達12.18%最高,25至29歲失業率也有6.71%,都凸顯出青年失業率嚴重問題,這時候行政院推動外國專業人才來台,難道不會發生排擠就業嗎?

3.此外,台灣要攬才之前,應先做好留才。同樣根據主計總處的統計,我國赴海外就業人口從94年的34萬人,到去年已將有高達72.4萬人。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發布「2015年IMD世界人才報告」中,台灣在61個受評比國家中雖然排名第23,亞洲第四。但是在人才外流的排名上只有50名,都顯示台灣人才外流的問題,留才能力或許比攬才更為急迫。

4.此外,這次審議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其實僅只是針對簽證、居留、工作、教育、金融、稅務、保險、交通等方面提供誘因。這些誘因都是專業人才來台考量的次要因素。不管留才或是攬才,真的重要的還是薪資水準。從主計總處105年我國的資料來看,都還是遠落後於其他國家,更不論高階經理人的薪資更是望塵莫及。

5.尤其,草案法條19、20、21中放寬本港澳外籍畢業生實習規範、開放外藉人士尋職簽證等規範,不但容易變成假實習真勞動、假尋職真勞動的漏洞,更是直接衝擊本國青年就業尋職機會,應該妥慎處理。

6.綜上,本席擔憂匆促制定本法,不但無助於延攬外籍人才,更將直接衝擊本國青年就業,造成本國青年失業率持續上升,更無法達成蔡英文總統扭轉低薪趨勢的承諾,且延攬外國人才前應先妥適規劃本國高階白領勞工留才措施,特提出書面質詢,建請行政院持續溝通避免倉促立法,並應召開公聽會後再行審議,降低對本國青年勞工就業權益衝擊。

黃委員偉哲書面意見:

針對全球化競爭攬才,行政院提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草案除對於受聘僱專業人才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租稅優惠及直系尊親屬申請停留等有優惠外,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成年子女得申請我國工作等新規定,使我國工作環境更友善,並且避免外國人才之親屬因受我國法律限制而不能一同居住之困境。

雖本席認同該草案對於外國專業人才之延攬留用更為友善,但該草案並非全無爭議,其中在第19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需長期尋職者,得申請尋職停留簽證,如需在我國長期尋職,恐怕非我國需求之外國專業人才,則此停留簽證之優惠是否有必要?另,第21條,港澳居民在台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尋職或實習之準用規定。然而現在實際上有許多中國大陸人民往香港遷居情況,是否也符合該草案定義的「港澳居民」?我國政府有何把關機制?

在外國人才之延攬僱用問題上,本席樂見政府推出更優惠之法規以加入全球搶才,然而同樣在把關問題上,也請行政院、國發會提出相對之說明及配套措施,以同時保障我國人之就業免受衝擊。

蘇委員治芬書面意見:

一、什麼是關鍵績效指標(KPI)?

Key關鍵:最重要的項目,求精不求多。

Performance績效:方法必須有效、與目標密切關切。

Indicators指標:必須能具體衡量,且應具備挑戰性。

管理學大師Peter Drucker更指出:「KPI是引導企業發展方向的必要儀錶板」足見運用KPI作為管理工具,是一種目標管理也是一種成果導向的管理。從整體組織的目標,進而衍生至各部門、各單位的目標,乃至各員工應達成的目標。

二、為什麼要談KPI?

依據蔡總統2015.8.16政策談話內容,「改革政府效能」就位列五大政治改革重點之一。

三、行政機關與KPI的問題

1.玩真的還是玩假的?做得到的還是有挑戰性的目標?

如同IBM創辦人Thomas J. Watson所言:「追求完美即使遭遇失敗,也勝過因以不完美為目標而取得的成功」,但是觀察各行政機關所訂KPI,許多項目標準甚至都比前一年度還低,如果只是為了文書格式上應付了事,專挑選輕鬆的工作項目來做,這樣的KPI意義何在?

2.跟企業分內、外帳一樣,KPI也分內、外版本?

許多行政機關之管考並非依據所提出的KPI來評量,反而是以內部另外的重點工作計畫做為考核依據。例如智慧機械計畫並不在經濟部所列KPI當中,卻作為實際上內部管考之標準。

3.由下而上的制定流程,首長政見都不見?

各行政機關在制定KPI的流程都是由承辦業務單位自行提報,大多至次長層級會議後即送到國發會審議,與KPI原則上應為「由上而下」地從整體組織的目標,進而衍生至各部門、各單位的目標,乃至各員工應達成的目標,此種制定模式相反。

四、綜上所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重新檢討各行政機關擬定KPI制度之相關問題並就國家發展委員會目前審議各行政機關KPI之流程、標準、組織、預算以及獎懲辦法等資料製作報告予經濟委員會,謝謝。

陳委員超明書面意見:

1.主委,今天要修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本席先請教你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這部法通過後,除了改善既有外國專業人才在台灣遇到的困境外,究竟可以吸引多少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報告裡面一個數字都沒有提到。再來,也是蔡英文總統有提到的核心問題且需要溝通的問題,就是三讀通過後,會不會排擠到國人的工作?如果會,排擠多少人?藍領或白領的比例多少?報告中都沒有交代。

2.再來,既然是要延攬外國人才,報告中卻是提到台灣人力外流嚴重,2015年赴海外工作約72萬4千人,那請問主委,目前在台灣工作的外國專業人士有多少?本席告訴你,僅約3萬人,這個比例實在是天差地遠。要延攬專業外國人才,本席相信沒有人會反對,但是,請主委先回答,如何讓台灣人才外流的速度先減緩下來?

3.蔡英文總統之前曾經提到,面對外籍人士來台就業,必須抱持開放態度。但是,請教主委,本次修法排除中國大陸籍人士的主因為何?是政治考量?還是中國大陸並無專業人士可言?還是我們害怕與中國大陸籍人士競爭?還是民進黨政府又在逢中必反?

邱委員議瑩書面意見:

、中國人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規範中,是否認定為外國人?如果只有港澳學生適用本法,如何避免用港澳學歷洗中國身分的情況?

二、再者,「外國籍學生及畢業生來台實習」有兩種,一種是在台灣就讀大學的學生及畢業生、一種是在國外大學就讀或畢業選擇來台實習的外籍生。針對第二種情況,在國發會的規劃中,在國外就讀及畢業的大學生,全球這麼多大學,本法案採取的學校資格如何認定?是以我國教育部認定的學校為標準嗎?同樣的,在國外就讀或畢業的中國學生是否能夠適用本法?

三、本草案第20條對畢業不超過2年之外國籍畢業生也有放寬實習的規定,對國外大學畢業生來台實習的勞務活動,算是「實習」(教育)還是「打工」(勞動),其主管機關為孰?

四、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2017年統計,2015年國人赴海外工作的有72萬4千人,到中國工作佔58%、到東南亞工作的有15.8%,這七年來到國外工作的人數成長了62,000人。主委,國內的留不住、國外的請不來,對於假外資、假學歷跟假實習的防患未然,國發會有那些具體的措施?

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

台灣低薪鬼島如何延攬國外人才?

勞動部至105年9月底止之統計數據,目前在台具有高級專門技術性外籍人才,僅有17,170人;如加上學校教授或僑外資主管、專業教練、運動員、語言教師等亦僅有30,183人。

國際研究報告顯示我國人才供給赤字嚴重,如Oxford Economics研究報告「全球人才二○二一」(Global Talent 2021)調查顯示,我國因人口老化趨勢及教育預期提升有限,被預測為二○二一年人才供給赤字最高之國家。又如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全球競爭力中心公布之二○一六年全球人才報告,在六十一個被評比國家中,我國排名第二十四名,顯現仍有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之必要。

1.主委,你有聽過台灣年輕人常常用「鬼島」來稱呼台灣嗎?台灣PTT的鄉民使用「鬼島」一詞來比喻台灣,大多出自對於台灣一些狀況的無奈、自嘲。尤其是對於政府、民生經濟、治安等方面的不滿,也有常常聽到年輕人鼓勵大家趕快「逃離鬼島」,也是反映了台灣低薪造成人才外流的現象。近年來,國內產業結構改變、國際經濟結構變遷、出生率降低,以及人口結構老化等問題,使得我們勞動市場面臨極大挑戰。勞動部至105年9月底止之統計數據,目前在台具有高級專門技術性外籍人才,僅有17,170人;如加上學校教授或僑外資主管、專業教練、運動員、語言教師等亦僅有30,183人。台灣低薪的問題,我想除了讓台灣本土的專業人才外流之外,也是讓國外的專業人才望之卻步的原因之一,畢竟如果其他國家的待遇比較好、工作環境比較優質,那麼為何要選擇我們台灣呢?想請問主委,我們這次修法時有參考新加坡個人化就業准證(PEP)制度及韓國等國家的制度,那麼如果我們要從國外延攬專業人才時,我們有什麼在法律制度方面有贏過我們用來借鏡的國家?還是只是拿來抄襲、沿用他們的制度呢?如果只是學別的國家的制度,那修法完後拿到國際上比較時仍然是沒有吸引力的。

實習簽證制度問題

第二十條 就讀於教育部所編定參考名冊所載國外大學校院之外國籍學生或畢業不超過二年之外國籍畢業生,經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我國政府機關、法人、學術或研究機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場所,從事與其就讀之科系(所)所學且與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之長期停留實習活動。

前項外國籍學生或畢業生,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一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期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並得免出國,總停留期限最長為一年。但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科學、科技、工程、數學等專業領域者,得申請二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期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並得免出國,總停留期限最長為二年。

前項停留期限不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七款不得逾六個月之限制。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人數,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視人才需求及申請狀況每年公告之。

第一項外國籍學生或畢業生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審查、實習活動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1.這次修法開放讓外國學生及畢業兩年內的外籍新鮮人,只要所學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指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相關科系即可來台實習一年,如果科學、科技、工程、數學等專業領域得申請兩年。目前外國籍學生每年用實習簽證入台的外國學生都已經有1500名上下,這次鬆綁實習生簽證,國發會預計每年許可人數大約多少?每年是否檢討員額並嚴格審查,不會有「假實習、真黑工」的情形發生?而對於這些百大名校的國外學生,這些簽證優惠是否足夠的吸引力讓他們想要來台灣的企業實習?

2.我們反觀新加坡為了吸引海外留學生,並歡迎留學生繼續留在新加坡工作,部分留學生在入學前會簽署協議書,承諾畢業後為新加坡服務五至六年後,才會離開新加坡。另外,新加坡為吸引人才而招收的碩士生及博士生,畢業後只要找到企業就職,就可以獲得就業准證繼續留在新加坡工作。這次鬆綁實習生簽證制度,卻沒有看到像新加坡這樣的留才手段,是否只是讓這些外國學生來台灣一邊實習一邊玩個一年到兩年,等到實習簽證時效到了之後就拍拍屁股走人?那請問這個法案是用來延攬外國人才還是促進台灣觀光的法案呢?我們為了要留住外國專業人才而特別立這個法案的美意不就白費了?

如何留住台灣人才,找回競爭力

根據主計總處在2017年所公布的海外就業統計,從2005至2015年10年之間,台灣海外就業人口由34萬人倍增至72.4萬人,其中到中國就業占比仍最高,高達58%。台灣在人口國際流動中呈現「高出低進」現象。

1.青年就業與貧窮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每當有外國人才延攬法案出現的時候總會引起爭議,是因為除了招攬外國人才之外,如何留住台灣本地的人才不外流,也是政府應該努力的重要政策之一,然而政府在這方面的作為卻總是乏善可陳。根據主計總處在2017年所公布的海外就業統計,從2005至2015年10年之間,台灣海外就業人口由34萬人倍增至72.4萬人,其中到中國就業占比仍最高,高達58%。台灣在人口國際流動中呈現「高出低進」現象。其形成的主因之一就是台灣十多年來薪資沒有成長,甚至呈現「倒退嚕」的情況,這讓台灣優秀人才想出去,各國也不約而同積極挖角。台灣固然積極想爭取外國人才來台,但現實的情況是,台灣連自己本地的人才都留不住,卻覺得可以吸引到這些外國人士,會不會讓人質疑台灣的優勢到底在哪?即便台灣真能吸引到相關外國人才,但我們卻放任本地的人才出走,用外國人來補本地人的缺,會不會是一個不太正確的惡性循環?政府對於台灣長期以來的低薪問題,是否有一個解決的願景方案?

2.每當有這類法案或政策的研擬,總會引起多方的反對與疑慮,擔心這些人士來台將會衝擊到舊有台灣人的就業機會,固然在職場屬性上雙方不一定會衝突,但不可否認的是,多少將擠壓到部分人才的發展空間。台灣其實本地便有相當多的人才,僅是找尋不到展現與發展的機會,主委,就你的角度認為,固然我們應該讓外國人才來到台灣一起互相競爭與進步,但對於苦無發展機會的年輕人來說,政府有甚麼樣的政策能夠讓不同的企業與公司,能夠發掘到這些富有資質但可能經驗不足的年輕人?如何讓這些年輕人有累積經驗的機會?相信對多數青年來說,害怕的不是競爭,而是沒有同等競爭的機會,政府在相關配套措施的設計上,能不能真正給予這些本地的青年更多機會?要如何實現與達成?

林委員岱樺書面意見:

一、依照「入出國移民法」第25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換言之,外國專業人才要在台工作五年後才可申請永久居留。

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第17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後,其成年子女才能在台灣工作,本席請問,成年子女必須五年不能工作,這樣能吸引外國專業人士來台嗎?

三、成年子女要工作還必須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其中之一:

1.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2.未滿十六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3.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四、以第一點為例,外國專業人士在台工作五年才能取得居留權,其子女必須在台居留十年,也就是早父母五年居留台灣,請問,可能嗎?合理嗎?

五、以第二點為例,未滿十六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請問,「每年」是幾年?一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就可以嗎?

六、以第三點為例「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會有兩種情況。第一,假設父親來台工作即出生,居留十年也才十歲,還來不及成年,這樣的規定形同虛設。第二種情況,在台出生,在台灣與本國間來來去去,既然規定是「累計」居留十年,就應該是「累計」居住超過一千八百三十天才對,如果是十個完整年(1-12月)每年一百八十三天,本席認為也太苛刻。

七、本席說過,外國人是要來台工作,除了薪資,就是配偶、子女,就學、就業問題,以今天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來看,本席認為完全沒有誘因。

主席:現在散會。

散會(17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