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委員乃辛:(14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九條主要還是要依據第二十七條的退休金計算基數內涵來訂定,所以基本上第二十七條雖然已經通過了,以15年的平均數,可是我還是認為15年的平均數是不太合理的,不論是公務員的、教師的或是勞工的,要用15年來計算確實是不合理的。有人說公務員會以少報多,事實上從來都不是公務員自己報薪資的,而是人事單位給他報的,所以依照他的職等職務,他的薪資是多少,人事單位就會給他報多少錢,根本不是公務員自己本身報的,怎麼可能以少報多呢?也有人說最後幾個月突然調整職務,調成較高的職務,事實上這也是幾乎不太可能,當然不可能說連1個都沒有,可是至少1萬人裡沒有1個。在這種情況下,舉這種例子,我覺得是有點不太公平。
而相對的,對勞工來講,採計15年的平均,我們也都知道,早上柯志恩委員也講過,勞工到了一定年齡以後,雇主第一個想法就是將他資遣,為什麼要把他資遣?因為薪資太高了,從年資堆上去後,薪資越來越高,所以雇主將他資遣,換一個年輕的勞工來從事同樣的工作,如此,公司的成本可以減少,可是相對的,對勞工來講,因為高齡而被迫資遣,所以有時候他為了工作,說不定願意自動降薪以求取工作,在這種情況下,還要用15年來平均,對勞工來講,是不是太苛刻了?所以我覺得今天要談到年金,我一開始就講這是假議題,雖然第七條有提到政府要負最終支付責任,可是第八條又提到提撥率是依照財務的狀況,隨時可以做調整,所以政府最終支付的責任是一個安慰劑,只是象徵的一句話而已,如果規定可以隨時調整,對年輕人來講有什麼好處?所以最終還是基金收益的問題,整個年金改革最終的癥結點就是基金收益,可是整部法律上面我們沒有看到,這是我們非常遺憾的事情,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最後一位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4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年改已經走到第二天的下午,進度非常地緩慢,可見年改的工程非常艱困。我們國民黨一直期待,甚至希望民進黨在一些關鍵的條文上能有新思維,但是到現在為止,據知完全沒有退讓的餘地,這就是我們今天為何一再表達遺憾的其中一項原因,其中而已。剛剛我們有2位委員分別提到年金到底會不會破產、到底有沒有破產的可能性,我個人早上也已經講過,既然政府要負最後的責任,在中華民國倒之前,退撫基金是不會倒的。那年輕人的薪水怎麼辦?我們年輕的時代跟現在的環境是完全迥然不同的,應該要各自負責。
這裡有一個簡單的數據是年改應該要知道的真相,我在此分享給大家,臨時會已經進入越來越深的深水區,去年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開了20次會,各行各業共有13種年金逐一被討論,可是這次立法院的臨時會就單單處理了教師、公務人員跟政務人員,即將被改革的現職及退休老師、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合計是70萬人,另一方面投保勞保的人數超過1,000萬人,國民年金超過300萬人,農保120餘萬人。政府敲鑼打鼓一年的年金改革,如果從人數來比較的話,只處理了年金人數的5%,也就是全國人口的5%而已。相對而言,就是本席早上一再強調的,既然是要求公平合理的改革,蔡政府卻偏偏只選擇了公務人員跟教師,可能蔡英文政府以為這兩塊是最軟、最容易處理的部分,其實卻呈現非常不公平的一面。
主席:謝謝廖委員。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審查會第三十條條文。
第三十條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公務人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主席:請陳委員雪生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14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是連動性的條款,是針對退休金基數內涵以及教職員一次退休金起支年齡。第三十一條為規定公務員一次領退休金的條件,其中第三項是參照原退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係配合組織機關精簡而辦理彈性退休的公務人員,任職滿20年整,須滿60歲才可支領退休金。政府口口聲聲說因應政府的財政困窘,年金破產要砍軍公教退休金,但是從節省人事費的角度來看,我們將退休年齡延長到60歲,各級政府勢必增加非常多的人事費支出。此外,為求公務員和教師的年改機制,倘若教師延到60歲才退休,對增加年輕教師擔任教職的機會是有阻礙的,並不符合我們家長的期待,為了避免教職現場人力的老化,還有已無心力在教育現場的老師,將退休起支年齡延到60歲未必合適。同理可證,用在公務職場上也不一定合適,所以為了符合公教職場的實際需求,建議55歲退休起支才是比較適合的。
本席這裡有實際的範例,退休年齡的延後應該不能一體適任,而是要因應各種工作的性質來訂定退休年齡,會比較符合實際的需求,例如國中小教師如果改成90制,25年年資者必須滿65歲、30年年資者必須滿60歲,才能領全額的退休金,試想國小教師每天面對的是活蹦亂跳的學生,如果60歲才能退休的話,第一個,他的想法有沒有辦法迎上這個時代?另外,這就像奶奶帶孫子,隔代教養的問題會馬上出現;第二個,老師本身教不動的話,家長也會反彈。所以本席建議在研議退休年齡、延緩各項退休基金破產危機的同時,應將各項性質特殊的工作切割,並不是為了某些特定團體,而是應該考量工作的實際需求,如果國中小以下的校長、教師延到60歲退休的話,將有礙教育體系人才的流動,也可能會讓師培體系陷入危機。另外,如果延後到60歲才退休,中小學教師的年齡組成將普遍提高,恐怕引起家長的反彈,也不符合家長長期的期待,請大院參酌,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4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年金制度主要的意義在於維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所需,是社會福利制度中的重要一環,應置於整體社會福利中進行系統性的規劃。遺憾的是,在這次的年金改革中,政府針對年金改革的任何一項討論都是在破產、多繳、少領等財務議題上打轉,缺乏社會福利的制度願景,忽略整體性的配套措施,如此制定出來的改革方案頂多是解決目前系統性的弊端,對於長久以來台灣社會的穩定和人民的福利是沒有幫助的。
此外,我認為年金改革更重要的態度是執政者、當權者應該要以社會福利的最上位政策進行思考,政府應該先勾勒台灣未來的社會福利願景,包括各類社會福利政策。除了年金以外弱勢扶貧、長照、醫療以及低收入戶補助等都是滿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政策工具,有了整體社會福利的系統規劃後,才能設計年金中的比重和功能。如果跳過上述的步驟,就會缺乏完整的社會福利視野,我們年金改革的方案就都是暫時的而不是完整的。
瑞典的年金替代率只有30%左右,有些北歐的國家也只有在50%左右,那是因為在他們的國家中有非常良好的社會福利網,在各項醫療給付、扶老和長照方面都做得非常好。如果今天的改革只是讓過去我們認為多領的人把錢吐出來,但卻沒有就長遠的整體社會福利進行規劃的話,恐怕這個池子遲早還是會被抽乾,惟抽乾的速度會變慢,抽乾的時間會變長而已,我們必須將年金改革和整體的社會福利結合在一起,如此方能有永續的未來。
其次,現在年金最重要的問題是,相關基金的投資報酬率相當低,但遺憾的是,我們目前在講的還是要把過去多領的錢要回來,對於如何善用現在既有的基金,進行良善的投資管理,至今都沒有著墨,這是我在這次年金改革中看到的一大遺憾,希望接下來的討論能夠在這方面能有更多著墨。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三十條於協商會議中並無任何黨團或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因此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第三十一條及附表二,各黨團同意各以提出版本為限逐一處理,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廖委員國棟等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一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
(二)任職滿三十年且年滿六十歲。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但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者,年滿五十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後退休者,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歲。
前三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擔任危勞職務者,不受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任職滿四十年自願退休者,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第一項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一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但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者,年滿五十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前二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擔任危勞職務者,不受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一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並依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辦理退休者,於年滿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年滿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五年,即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但經考試院依第十七條第六項但書規定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者,應加計經提高之年齡。
前三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公務人退休撫卹法 時代力量黨團 再修正動議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一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後退休者,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歲。
前三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主席:首先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15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這麼久,都是在為年金改革提出自己心目中最理想的版本,每次我在上台發言時,也一直不斷在提醒,這個年金改革請大家務必要有同理心,同時在一些改革的案子當中,其配套一定要很齊備,萬不可只為求改革的時效,而在細節上犧牲了很多軍公教同仁的權益。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三十一條的部分,其實我們也知道這條的修法意旨是希望透過延後退休金的起支年齡來因應人口老化的趨勢,況且以現在的醫學及科技來說,其實60歲公務人員的身體狀況還是十分良好,假使他們任期退休並領取退休金,將造成人力資源與政府財政的浪費。如果從這個觀點來看,似乎非常有道理,其實本席也認為這個方向與我們的想法並沒有太大的落差,但其中就會涉及到我方才提的問題,就是配套的細緻。
雖然昨天進行第十七條二讀時,已經通過一些讓危勞行業可以提早退休的規定,但我們必須要審酌到,危勞行業之所以可以提早退休,就是因為他在職時所付出的辛勞,而不是他在危勞崗位上,他就是把時間過去了就算了,讓他提早退休,在剩下這幾年就可以不用那麼辛苦、那麼危險,並不是如此!當他在從事危勞工作時,事實上他的付出比一般公務人員更辛苦、更勞心勞力,對身體的損耗也非一般正常公務人員可比擬。就好比現在在外面駐守的警察同仁們,他們不但要面臨各種突發狀況,還要忠實的執行長官交辦的任務。此外,如同今天早上所講的,包含消防員進火場,難道在他們安全出來後,他們的身體都沒有損傷嗎?一定都沒有後遺症嗎?所以,我還是建議要採納王育敏委員所提的版本,你們雖然讓他提早退休,但在讓他提早退休的同時,卻又要將他的退休金逐月減少,採用這種退休金減少的方式讓他退休。對於那些從事危勞行業的人,我們應該要讓他有尊嚴過退休生活,而不是僅要求他們維護社會的安定,我們也應該兼顧到他們退休生活的安定,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5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年金制度的改革要人性、要彈性,也要考量特殊性。其實剛剛楊鎮浯委員已經提到這些警消危勞人員的辛勞,我再此向各位報告,昨天我就接到警察朋友的陳情,他說他前天晚上快11點下班,回到家後大概1點睡覺,本來是早上9點的班,結果睡到凌晨3點多卻接到緊急通知6點要出勤,然後到昨天晚上7點半才下班,而現在外面溫度非常地高,我們看到這麼多員警就站在外頭,請問,警察工作人員是不是有他的特殊性?對於這樣的特殊性,在我們的制度改革過程當中,要不要有另外合情合理的考量?所以,這就是為何在討論第三十一條的時候,本席會提出擔任危勞職務者應該要排除減額月退休的規定。我之所以特別提出來,就是想要為警察消防朋友盡一份力,把他們的情況跟在座委員再報告一遍,他們真的有他們的特殊性,如果在改革過程當中,不去特別地加以考量,那這樣的改革是一個假性的齊頭式平等,事實上,這樣的平等才造成真正的不公平,這是我要特別提出來的。
其次,制度改革過程當中應該要有彈性,而所謂的彈性,就是本席提案所提到的,任職滿30年且年滿60歲者,他一樣可領全額月退休金。我們多增加這樣的彈性條款,其實可以處理到現場上可能有人很早就從事公務人員的情形,因為他傑出、優秀,所以他很早就考上了,但如果按照新的制度,他想要領到全額,可能要等到65歲;但如果他已經為國家、為政府奉獻超過30年,而且已經年滿60歲,為什麼不能另外再加一個彈性的制度和作為呢?何況這對整體制度也不會造成財務上非常大的過度支出,如果我們在制度上多一點這種彈性的考量,就可以處理到目前在實質上還沒有看到的不公平之處,而且也會讓在改革過程中這些被改革的軍公教朋友們更為心服口服。
今天我們花這麼多時間在此討論年金改革制度,像這種符合人性、彈性及特殊性的考量,所有立委在審查法案過程中應該更有細膩及周延的思維,所以國民黨才提出第三十一條再修正動議,希望大家待會在決定時可以共同來支持。謝謝大家。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5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在審年金改革這段時間,有非常多批判性文章出來,對公務人員、教師人員及政務人員的作法不以為然。我們看到蔡英文總統右邊砍殺軍公教的退休金,左邊卻大肆增加他的政務人員,甚至包括直轄市的區長也要官派,這簡直是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對於被修理的軍公教而言,這將情何以堪啊!此舉不單單是破壞文官體制,將來這些被派的官員在政治上也非得選邊站,可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啊!
關於第三十一條,本席做了一點整理,我們老人化的趨勢完全沒有緩和,而且還越來越嚴重,至104年的男女平均餘命分別為77歲及83.62歲,兩者平均約為80歲。國發會對未來人口的推估,至150年的男女平均餘命分別為81歲及87.6歲。針對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的起支年齡應該做適度的調整,否則年改會被認為有選擇性以外,也會被當成是虛晃一招。政府為了逃避這個問題,完全是先污名化我們的公教人員,然後再說我們要如何如何去改,但又怕被民眾看破手腳,所以又搞了一個前瞻條例,以讓民眾認為政府真的有在拚經濟,事實上,政府根本沒有在拚經濟。高雄市是民進黨口中的幸福城市,薪資有提高嗎?花東地區的觀光人潮有所謂的人滿為患嗎?沒有!執政黨就是要砍殺公務員的薪水及退休金,而且在發展經濟上只能用兩個字來形容:「無能」!
主席:謝謝廖委員。不過直轄市的區長好像不是蔡英文總統派的。
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5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三十一條時代力量的再修正動議,主要是處理有關原住民退休年齡的規定,其實我們在之前的黨團協商就討論非常久,後來因為協商破局,就沒有針對第十七條第六項作系統性及進一步的討論。當時我們是在討論鄭委員天財提出來的第十七條,其中只處理到自願及屆齡退休的年齡問題,但是攸關退休金起支年齡的規定卻是在第三十一條來規定,我們還來不及協商處理,就被國民黨廖國棟總召打斷而中止。
現在我們就算通過第十七條,卻沒有在第三十一條做配套,就不說只做半套,連進一步的作法都沒有嘛!今天我們看國民黨再修正動議及民進黨再修正動議的第三項,其實就是要處理第十七條第六項,而其真正的精神就在原住民族的平均餘命比一般人還要少,因此才會放寬自願退休的年齡。有關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提到,公務人員任職滿25年要依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辦退休,可是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都提到公務人員任滿15年,因此在第三項綁25年的意思是什麼?即便公務人員可以提早退休,也沒有辦法真正領到全額的退休金,而且還要等到起支年齡才可以領,原住民族公務員在這段時間的經濟安全該怎麼辦,這又算是什麼提早退休呢?
現在站在爭取原住民族權益的立場,時代力量不管是在第三十一條處理到這部分,也同時對第十七條第六項的但書,即本法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國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60歲。在時代力量再修正動議中,我們也有一但書去配合,經過考試院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的但書規定,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者應加計提高……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15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讓警消等危勞職務者得予排除減額年金,這是親民黨最早的主張,今天非常開心看到許多國民黨委員,現在也跟親民黨一樣,一直在替這些警消危勞者爭取權益。對於第三十一條,親民黨為什麼要不斷提醒,警消、醫療等危勞職務人員應該不受減額年金限制。本席先說個數據讓大家瞭解親民黨的立論基點,根據警政署統計近10年來,平均一年有10個警察會因公殉職;還有45個警察會病故意外死亡;更有880位警察會因公傷殘,此外從101年到105年,所有退休的警察人員中,自願退休比例就高達92.15%,而屆齡退休比例卻只有6.46%。這樣恐怖的數據難道還不能喚起執政黨委員的良心嗎?還要強迫他們工作到55歲才能領全額退休金嗎?本席要說親民黨或許可以不得不接受,不斷被執政黨委員拒絕這樣的建議,但把命交給政府的警消醫療等危勞職務人員,他們可以接受嗎?
警察工作危險性高、工時長、工作性質特殊,又必須隨時待命,幾乎可以說是犧牲健康來保護大眾身家安全。再加上近三年來,平均每年都有高達八千六百多場陳抗。這樣頻繁的支援陳抗,支援完該放的假也放不到,又要回到原工作崗位處理手邊一些原有的案件,在場的我們到底可以替哪一個基層員警說他們沒有過勞?沒有超時加班?這也是為什麼現在警察人員都想要能儘早退休就儘早退休的原因。
大家都非常清楚警消的工作型態,他們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年資幾乎都是深夜勤,再加上包山包海的業務,這就是造成警消餘命短的原因。而年改的主因是國人餘命延長、活得久、領得多,其重點是餘命長,但警消是相反的,他們餘命短了10年,根本不應該被一併檢討,這是不公平的。年改不應該只考慮財務,我們的政府應該是有溫度,而且願意給予警消人員溫度的政府。
如同修正「遺屬年金」,讓配偶55歲可領二分之一,有考慮照顧弱勢的理由一般,其實警察也是「帶槍」的弱勢團體,他們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只有服從命令,沒有罷工的權利,只能逆來順受。就像615警察節的時候,一堆警察站在外面吹風淋雨,今天天氣這麼悶熱,也是一堆警察頂著烈日站在外面。每次蔡政府都說他們會當警察的靠山,但我想請問現在的政府到底是警察的靠山還是冰山?在此本席要呼籲執政黨委員不要打臉蔡總統,同時也請你們支持親民黨所提出的第三十一再修正動議。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5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三十一條修正動議,雖然我們支持提前退休減額年金制度的設計,但是親民黨黨團強調必須視職業性質的不同作不同的規劃,我們堅持擔任危勞職務者應該排除減額年金的適用。警消人員是人民的保姆,他們的工作危險性非常高,工時非常長,工作性質具有特殊性,而且不分日夜都必須隨時待命,可以說是犧牲健康來保護民眾的身家安全。他們從20歲警專畢業之後就投入警察行業,他們必須付出30年最寶貴的精華歲月和體力,才能熬到50歲退休。銓敘部在審查會的說明當中提及警消人員的餘命只有69歲,較一般公務人員少10歲,所以他們提前退休是不得不的選擇,並不是他們不想做,而是他們的身體不堪負荷,難道我們還要叫一個50幾歲的人去追20幾歲的嫌疑犯嗎?還是要叫一個50幾歲的人進入火場去打火?
銓敘部曾說警消人員提早10年退休已經是很不錯了,如果不扣他們的月退金,那麼基金財務會受不了,關於這一點,親民黨要提出反駁,減額年金應該適用於坐辦公桌的公務人員,如果規定這些出生入死的警消人員在50歲退休時還得少領20%的月退金,我想這是一種變相的懲罰,親民黨黨團絕對不會接受,我們也會堅持反對到底,謝謝。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15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一條條文牽扯兩個實質影響公務人員退休後權益的問題,其一是本席在第十七條的主張,對於年輕時就出任公務人員的人,在任職滿40年後,能夠不受起支年齡的限制,得以退休;另一個則是本黨委員一直以來所關心的「危勞職務者」得以不受減額月退休金的規定。
本席首先還是要接續昨天本席在第十七條的論述。若是依照考試院版本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第三十一條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也就是中華民國110年退休者,應年滿60歲,其後每一年提高1歲,至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以後為65歲。具體而言,倘若依本條規定,18歲通過國家考試,到65歲等於要任職47年才能領月退休金,年資加年齡等於112,條件未免過於苛刻了。
本席還是希望朝野的委員同僚們能夠站在這些年輕時就踏入公職的公務人員們的角度設想;公務員退休,除了考慮年齡,也要考慮年資,不應該齊頭式的要求一定要到65歲才能領月退休金,因此本席主張公務人員任職滿40年,應該允許其能自願退休,而且,應以退休時年齡為起支年齡,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不應再有其他限制。
再來就是公教體系中,屬於危勞職務者權益的保障,而在大眾的認知中,警消就是屬於職務者的一部份;本席想問問,警消人員與公教人員薪資結構不同,警消人員為24小時輪班勤務而多了加班費,但基本薪俸實少於公教人員甚多。警察需日夜輪班、過勞加班、面對畸形班表、勤務複雜;消防員需24至48小時值勤,超時工作、過勞的勤業務,非消防勤務還無法回歸相關單位。消防員的危險程度更為所有行業最高。根據國外統計,消防員平均壽命少於一般人6年以上,依台灣男性平均壽命為77歲,等同消防員的平均壽命不到70歲。若改為65歲退休,連繳退撫基金都在當分母,這樣真的公平嗎?
再則,危勞職務者提前退休是因為他們的工作屬性問題,因為長期暴露在高度危險的工作環境之中,所以縮短他們的任職期間;然而,這些辛勞的警消卻因為任職期間縮短而要被月退金減額,這樣公平嗎?這樣有道理嗎?
因此,本席主張危勞職務者退休後的退休金不應受減額月退金的限制,我們捍衛他們應有的尊嚴,給予他們根本的保障。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5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這次年金改革的過程當中,時代力量除了提出代表自己價值及立場的改革法案之外,我們非常重視的就是立法的品質,在談立法品質的時候,就必須注意到,不管是採取什麼樣的價值主張,在公務人員體系內部,不應該出現相同的條件,卻出現嚴重差別待遇的情況。
第二,在法律內部制度的設計上,也應該要避免彼此之間的配套關係,根本沒有辦法自圓其說的狀況,為什麼這樣子說呢?方才高潞.以用委員已經清楚的說明了,配合著昨天我們的第十七條第六項,對於原住民自願退休年齡下降的時候,在第三十一條所應規範的也要相配合的修正,我再補充一下,第三十一條講的是什麼時候可以領全額退休金,在一般的狀況下,是任職滿15年、滿60歲就可以了,為了配合原住民第十七條自願退休年齡從60歲降到55歲,所以第三十一條中就滿60歲的也要相應的降到55歲,但是我們現在所看到的,不管是民主進步黨黨團的提案,還是中國國民黨黨團的提案,在原住民可以領全額退休金的要件,竟然把它從任職15年再往上加10年,變成25年,竟比一般人還要嚴苛,這樣子的法律邏輯規範體系,令人完全沒有辦法理解,其背後的考慮是什麼?你到底是要加寬那個要件?還是要加嚴那個要件?背後的立法理由、背後的邏輯基礎到底在哪裡?
再來,針對第三十一條所攸關的附表二,我們已經一而再、再而三的說明了,目前所提出來過渡的版本,我們認為年改會版本的過渡期間太短,它會造成什麼樣的狀況呢?它會造成的狀況是,相同條件的公務員,在這一波年改以後,竟然退休年齡會相差高達7年以上,舉例來說,有一位是今年49歲,另一位是今年50歲,他們都是在1994年進入公務體系,在年改體系的過渡條款當中,在2025年其中有一人就可以退休了,但是只跟他相差1歲、同時入公務部門的人,若依目前年改會的版本,竟然要再多等7年才能夠退休,這樣的規範讓我們沒有辦法理解,這要如何處理公務體系內部公平性的問題呢?也正因如此,時代力量主張,在附表二的過渡期間必須要拉長,拉長過渡期間完全不會影響到年金改革的成效及改革的目標,但如果還是按照年改會的版本,我可以清楚的預斷,就是方才所提不公平的狀況,在未來的幾年當中,馬上就要發生了,以上敬請各位同仁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黃委員。
所有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就依親民黨、時代力量、國民黨、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處理。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3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呂孫綾 吳秉叡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31條提案修正動議,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8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8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呂孫綾 吳秉叡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吳焜裕 李彥秀 盧秀燕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廖委員國棟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採點名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點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主席:針對採點名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採點名表決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3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呂孫綾 吳秉叡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向院會報告,點名表決有一個默契,不再重複進行點名表決的重付表決,案子則可以重付表決,我們在上個會期對點名表決已經有默契。
現在表決廖委員國棟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廖委員國棟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廖委員國棟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呂孫綾 吳秉叡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宜民聲明對今天下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廖委員國棟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呂孫綾 吳秉叡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4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第三十一條及附表二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呂孫綾 吳秉叡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40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二十五條,因各黨團均同意已經登記發言之委員撤簽,本條不發言。
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結果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二十五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三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二條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本法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
一、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因前款以外之情形,以致傷病且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主席:現在依序進行發言,首先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5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請容許我針對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條兩個條文一起發言,因為這兩條是我所關注的重點,而且論述非常類似。第三十二條是規範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之年資及其加發退休金的規定,但是我們都非常清楚,剛才幾位親民黨委員也提到,警消與公職護理人員等危勞職業的工作環境日益惡劣,不論是警察在外面執勤的狀況,包括警力維護、陳抗事件越來越多,警察遇到的狀況也是千百種。至於護理人員部分,前一陣子新聞媒體不斷關注到的暴力事件,護理人員在醫院遭遇暴力事件也常常看得到,加上現在的社會環境,工作壓力事實上是非常大,職業病或職業傷害疾病發生的年齡也日益下降,所以基層員警時常反映55歲的退休年齡其實是過老,過了50歲之後體力大幅度下降。前一陣子也看到很多警察在執勤過程中,因為體力不堪負荷,有時候暴斃或發生腦溢血就突然走了,難道我們一定要等到那個階段才讓他們因公傷病退休嗎?有些人覺得身體事實上已經不堪負荷去做那樣的職務了。
我個人也認為本條文只顧及到因公傷病退休人員,卻沒有想到更多基層警消隱藏身體傷病並不亞於所謂實際的退休人員。現在規定他們55歲才能退休,如果要提早到50歲退休,就必須以減額退休金的方式,我覺得這樣並沒有辦法讓這些警消人員接受,我們不應該要求警消或護理人員工作到因公傷病退休才能請領退休金,而應該適度的降低退休年齡,以減少他們受傷的風險,所以我個人認為如果提早到50歲退休就要減少退休金的方式,似乎有再討論的必要,等一下表決時,我仍舊希望這個條文有機會能夠再討論一下。
另外,有關於第三十三條,擔任危勞職務者的退休條件是年資15年、年齡滿55歲,這是希望警消把工作做好,但是55歲的警消人員如何與二、三十歲青壯的警消人員做比較?我們希望他們能夠保護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但又要求他們晚一點退休,其實這兩者是互相矛盾的,因此,適度的讓危勞職業者提早退休,才能夠達到雙贏。以上是我對於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的意見。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15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所討論的第三十二條是與早上討論的第二十一條有絕對的相關性,這一條是有關於公務人員因公傷病必須辦理退休時該如何計算退休金的規定,就如同本席今天早上發言時提到的,這次年改對於公務員真的是比較苛刻,會讓因公受傷或生病的公務員的內心感到非常不舒服。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是針對年資淺者,因公傷病的公務員如果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未滿十五者以十五年計算,但是年改之後,十五年的所得替代率已經被大砍,加上薪資低、年資短,根本拿不到樓地板的3萬2,160元,萬一是因公受傷導致殘障或癱瘓,甚至是變成植物人,以不到樓地板的錢是連看護都請不起,大概只能依賴家人的照顧,這對他的家庭生計負擔是非常的沉重。
本條第二項是針對年資較長者,公務員因公傷病退休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一次退休金,就像我所說的,如果病情和受傷不嚴重還好,萬一是殘障或癱瘓,才加發75萬元到225萬元,225萬元還是薪資最高的才可能有,就算加發225萬元,換來癱瘓重病,我想不會有人願意,至少應該加發樓地板的1.5倍,我想這是合理的。
我在這裡要強調的是,政府應該是公務人員的靠山,每位公務員都很希望能夠戮力從公,沒有後顧之憂,但是今天我們所看到的這一條的改革,對於公務人員來說,我們認為應該有更細緻的討論空間。我們還是要強調,這次年改的目標是要節省基金的支出,但目前做最多的還是用砍的方式,這會打擊到目前公教人員的信心及對政府的信任。我們必須要說的是,回顧過去的歷史,即使是馬英九在砍讓他受傷很多的年終慰問金時,他也都排除了因公受傷的人員,可見不管從歷史的哪一個脈絡來看,對公務人員因公受傷的這個層面來說,我們應該給予最十足的保障,不應該用比較苛刻的方式,即使改的有道理,但是在人情上有必要也需要給予更多的討論,我希望在第三十二條的討論過程中,能給因為這樣對象的人有更好的溫暖。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6時)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二條涉及前面所討論的第二十一條因公傷病的問題,我從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一次審查時,就開始一再強調因公傷病的相當因果關係認定的問題,但是很可惜並未被接受,所以,因為第二十一條條文的通過,就會造成第三十二條到底有多少適用的機會。我們比較了解的是警察、消防人員以及第一線的醫療護理人員,事實上就在我們背後的這些議事人員、公務人員,昨天我們開會到10點,今天據說要開到12點,像這樣長期的看起來似乎沒有什麼,以為只是坐在那邊,事實上完全不然。我們立委可以走來走去,可是議事人員無法走來走去,不要以為他們沒有什麼事做,實際上他們非常忙,大家可能不清楚,坐在我右手後方這些人非常忙,包括坐在後面以及更後面的銓敘部等公務人員,他們非常忙。
大家如果仔細看看剛才第三十一條條文,民進黨版的再修正動議又有一個更正版,我自己從第一個字看到最後一個字都看不出來有何不同,後來我問了銓敘部的人員,才得知原來就是後面的附表改了一個字。為什麼能夠發現到改了一個字?就是因為他們非常地仔細、認真,你說他們會不會積勞成疾?會的。由此可知,因公傷病認定舉證責任的轉換非常非常重要,所以,第二十一條沒有處理好,第三十二條將形同具文。
再則,我們剛才處理的第三十一條,有關原住民公務員提早退休的規定,我原來建議的條文是15年,但是因為交給相關的人員看了之後,認為要這樣,所以這些部分我們都必須去考量很多很多的因素。以上。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6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討論的第三十二條處理的是因公傷殘而命令退休的公務員退休金之計算。因公傷殘而退休的公務人員,其要件非常嚴格,必須要是執行職務的時候發生意外危險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這些因公傷殘的公務人員,他們穿上制服的那一刻,是否已經預見可能面對的是一輩子的傷痛以及國家的漠視?
就在上週,苗栗一名警員結束值勤之後,因天雨路滑發生車禍,頭部重創昏迷;今年4月,台中4名警員為了追逐鬥毆滋事的青少年,發生兩車對撞的車禍,四名警員資歷最低的只有半年,最高也僅有3年;去年7月,新北市警員遭酒駕女子撞斷雙腿,我想大家都還非常印象深刻;就連今天我們能夠很安全地進到議場,也都是在外面許多辛苦的員警,沒日沒夜在悶熱的氣候之下不斷地輪班、指揮,想到這些事情都會令人非常心痛。
這些警消可以為了別人的生命、財產犧牲奉獻,也許有另一半,有孩子,時常必須提心吊膽、苦苦等候家中的支柱回到家庭。面對爭取自己的權益時,他們鼓起滿腔的勇氣,但也只能發出微小的聲音。這個國家到底是怎麼對待公務人員?執政黨如果在過程當中仍然是用這種抹黑、丟泥巴的方式,剝奪的不僅是公務人員的權益,更是未來許許多多年輕公務人員對這個國家的向心力。
失去一名公務人員,對國家整體的運作也許不會造成很嚴重的影響,但是一個家庭頓時失去的可能是兒子、女兒,可能是爸爸、媽媽,也可能是妻子或丈夫,所以我們今天應該不分黨派,對於公務人員,對於辛苦的警消都要給予適當的照顧。法條是冰冷的,但是影響的卻是數十萬公務人員真實的生活,和你我一樣的家庭生活,所以不斷地加碼、飆車,這樣的改革只是為改而改,希望所有的委員都能慎思。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16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三十二條,軍公教是國家穩定的基石,為了讓軍公教人員能夠心無旁鶩,讓所有軍公教人員能全心全意為人民謀福利,所以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雖然我們每個人都想避免因病退休,但是如果萬一發生,如何保障就變得非常重要,目的也就是要讓公務人員不用擔心,可以戮力從公。
第三十二條原本考試院的提案是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但是審查會從善如流的採用國民黨賴士葆委員的版本,改為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因為公務人員的服務年限通常都會超過25年,所以原本15年的保障太少,改採折衷的20年。這一條的設計凸顯一件事情,就是要讓公務員無後顧之憂,可以專心地為民服務,為國家奉獻,也就是從保障公務員的角度去立法,我認為這是很正面的。但是,除了第三十二條之外,這一次修法中有許多條文卻不是如此,所以才會引起這麼大的反彈,志榮也希望後續還有許多條文,執政黨能夠站在保障公務員的角度,去重新省思這一次修法的條文。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第三十二條在協商當時並無其他的修正動議案,所以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宣讀第三十三條各版本條文。
王委員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或年資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或年資滿二十年而未滿五十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賴委員士葆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或退休年資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鄭委員天財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三條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16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本席在外面的時候有記者問我:今天的會議是不是要開到晚上12點?本席告訴他:「不管開到幾點,我們都奉陪到底。」但是本席要奉勸民進黨,因為我聽說昨天蔡英文震怒,所以民進黨在今天中午開了一個臨時的黨團會議,會議時間長達2個小時,所以院長就宣告中午從12點休息到2點,本席記得我們昨天中午只有休息1個小時,但是因為這些統統都是傳聞,我們希望民進黨在整個處理議事的過程當中能夠更精準,開到晚上12點或是幾點都沒有關係,理論上,如果今天要開到晚上12點,其實我們今天中午可以不休息,就是繼續往前走,我覺得這遠比今天晚上開到12點好太多了,也請大家體諒坐在後面的議事人員,我們記得上一次有一位就暈倒了,所以我們希望未來我們在這一塊能夠更溫暖。
關於第三十三條,其實這跟前面的第二十一條是有連動關係的,在處理第二十一條的時候,本席就跟院長說,因為用了一種方式──要鄭委員天財寫說明欄,放在附帶決議,其實這樣是不容易處理事情的。這個條文就是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而有傷病的時候到底要選擇怎麼樣的退休方式,本席有特別做了比較,包括民進黨的修正動議條文、王委員育敏的修正條文、鄭委員天財的修正條文。其實如果今天民進黨願意站在警消、醫護、海巡人員的立場,他們因為從事危險的工作而極可能造成傷病等等,應該要多給他們一份溫暖、多一份關心。其實修正條文只有一個差異,就是原來規定「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而王委員育敏所提修正條文是規定「或年資滿二十年而未滿五十歲者」,其實所差的這個五歲在工作年資上面就顯示出來了。從昨天到現在,尤其是在處理第二十一條的時候,我們不斷的呼籲民進黨要從善如流,要多一點彈性、多一點關懷、多一點人性,因為軍公教人員非常的委屈,本席希望在我們審查的過程當中能夠讓他們得到一點點安慰,所以本席要再次請民進黨從善如流。
主席:謝謝黃委員,不過我要跟黃委員說明,中午我特別向院會報告並詢問大家:已經吃過便當了,是不是從1點半開始開會?
黃委員昭順:(在台下)我們說吃完便當就可以開始開會了。
主席:可是因為有委員反對,所以我們才定為2點開會,在此要更正一下。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6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三條是關於危勞職務的規定,當然,我們前面針對危勞職務已經討論了很多,包括怎麼樣是屬於危勞職務,我剛才也提到,一般的公務人員也常常有危勞的情形,尤其是在立法院。就以立法委員為例,每個人的選區不同,有的委員是在台北市,但本席的選區是全台灣,原住民立委的選區都是全台灣,所以對危勞真的是應該要從寬認定。既然被認定是危勞職務,那對退休金的相關條件也應該要更予以放寬。像現在條文裡面規定「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這樣是不是太長了?是不是能夠更有彈性?並不是每一個公務人員都像教師一樣,他們不會隨隨便便就退休,真的是有困難才會辦理退休,我們應該要用更理性的態度、而且要更有同理心的來立法,所以對於這裡「五十五歲」的規定應該要更放寬,以上。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16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的年資計算方式。本席認為現在有許多公務員是從事危險職務,但是他們其實被迫接受政府將他們的退休本金拿來投入市場操作,不但無法過問基金的營運績效,還要被迫承擔操作的結果,如今面對年金改革,對他們的影響其實非常巨大。
本席認為,政府代操退撫基金的作法其實是相當有爭議的。一般基金投資人要進行基金投資時,金管會都會要求基金業者要徹底執行告知投資人:「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這個程序。結果政府處理退撫基金,身為投資人的公務人員也沒有被告知,就讓政府去代為操作,後果還要自行承擔。而且政府除自行操作以外,還會委託其他業者處理,而這些業者不用負擔基金的虧損,照樣有大筆手續費可以進帳。像這種種的措施都沒有經過公務人員的同意。有很多公務人員因職務需要出生入死,然而他們的退休老本可能就在他們為國家犧牲奉獻的時候,被政府操作不見了,讓這些公務員情何以堪?
政府一方面操作退撫基金,成效不如預期,一方面又表示需要擴大舉債來擴大公共建設支出,而不是優先處理年金缺口。以國家債務負擔來看,我國的債務歷年增加,以我國「一年以上未償債務」為例,91年度為2兆8,400餘億元,106年度暴增至5兆6,100多億元,成長幅度高達97%,可見中央政府舉債無度卻沒有相對應的償還能力,沒有擬定良好的還款攤提計畫,更不停地把成本轉嫁到人民身上,透過不斷地加稅填補空虛的國庫,也透過瘋狂的舉債讓人民不停的背債。
如果只是瘦別人來肥自己,我們要這個政府作什麼?在沒有雙贏的作法出現以前,民進黨急著用粗暴的方式引起對立,就是它的政治目的,我要請問民進黨下一個會是誰?讓這樣的政府繼續執政下去,受害的是全國人民。公務人員離職潮越來越嚴重,不願意在沒有尊嚴的環境下工作,與其繼續忍氣吞聲,不如提早離去。國家需要的時候叫英雄,用完之後叫米蟲。我們希望鼓勵優秀的公務人員留下來,當年經歷了高標準的國家考試,好不容易錄取了公務人員,我們有必要耗費一切努力挽留他們繼續為國服務,我們國家的發展才能看到未來。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16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這麼多天以來的主張,還是溫和、漸進、理性的改革,而不是一刀切下去,把所有的公務人員統統貼上既得利益者的標籤。事實上,我們都知道公務人員有好多種型態,有坐在辦公室奉獻智力的、有在外面冒險奉獻勞力的,這些人絕對不是少數,卻是沈默的一群人,這群危勞的公務人員背後也代表著一個家庭又一個家庭,我們每個人都有家庭,可以同理一下他們,這些家庭都要靠這些危勞的公務人員付出心血,才能生活下去。
全國的民眾都在仔細傾聽這次的年金改革,到底有沒有把少數的族群放在心裡面?本席來自東南亞,在社會上也算是少數族群,所以我特別重視許多少數族群在台灣,也重視他們的心聲。危勞公務人員也不算多數,在公務人員當中他們也屬於少數族群,但是他們的工作卻是大多數的人不願意從事的工作,因為又辛苦、又危險。當立法院在審查年金改革的時候,他們還是要繼續為我們工作,沒有辦法為自己發聲。
所以有委員叫我們不要講了,但我們就是代表這樣少數族群的危勞公務人員發聲,我們不代表個人。國民黨很希望可以為危勞職業的公務人員發聲,特別是針對第三十三條,王委員育敏和賴委員士葆都有提出優於考試院的提案版本。本席要強調,危勞的公務人員在工作的一天,受傷、甚至傷亡的風險就是存在的一天,本席希望給危勞的公務人員一個優渥的退休條件,不但是降低了傷亡的風險,還能鼓勵民眾來從事相關工作,雖然這樣的工作雖然屬於危勞的工作,但是人力不會因此而中斷,我們不只是希望年金要永續,更希望人力的來源也要永續,儘管多方意見仍然在溝通,反觀政府若還是沒有做好相關的配套措施,讓公職人員的人力惡化下去,其實對國家不是一件好事,所以本席還是要強調,希望我們要理性溝通,給危勞的公務人員更優渥的退休條件。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6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三條是規定危勞公務人員領取退休金的相關成就條件,本條總共有三款,第一款是退休年資未滿15年者,只能領取一次的退休金。第二款是退休年資滿15年,且年滿55歲者得領全額月退或請領一次退休金。第三款是退休年資滿15年,但未滿55歲者,能領取月退,但每年有高達4%的減額年金。
再跟各位委員報告,所謂危勞人員是由各部會報請認定之後,報請銓敘部核備,目前實務上包括公立醫院的護士、護理師、海巡人員、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初步統計預估至少有6到8萬人,這些危勞人員工作需要體力,而且必須長期值班,是最利用體力、勞力和智力在為國家做出最大的貢獻,本人要利用機會表達敬佩之意,但是本條的規定有一個問題是,危勞人員雖然可以在50歲的時候申請退休,但是50歲到55歲之間,每年有高達4%的減額年金,這樣的規定對危勞人員的權益有重大的衝擊。
依照銓敘部的統計,危勞人員現有平均退休年齡是53歲,因此本席具體建議,本條的規定是否可以進一步檢討,也就是如危勞人員在50歲退休時,可否讓他領取全額的退休金,或者50歲到55歲之間的現行草案中4%的減額年金可不可以適度檢討?比如減額年金從現在的4%可否調降為2%或1%,我相信這樣的修正,對危勞人員之於國家的貢獻可有進一步的肯定,也可以鼓勵他們為國家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所以我要利用今天逐條討論的機會,提出來跟朝野立委說明,也拜託各位支持這樣的修正,謝謝大家。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永明不發言。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16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年金改革已經進行到第三十三條,是針對危險勞務職的退休年齡、年資如何採計。民進黨的版本是年資滿15年,年齡高達55歲,國民黨的版本也有年資滿15年,也有年資滿20年的,但是退休年齡都在50歲,所以這兩個都是70制,但是民進黨版的退休年齡高達55歲,而國民黨版的退休年齡50歲,只要滿50歲退休,我相信在人力方面是非常好的新陳代謝,同時年輕人員的服務品質也會比較好。
試想,55歲警員如何追捕20出頭的年輕現行犯?可能有點吃力,也有點困難。55歲的消防人員如何出入火場?甚至55歲的醫護人員有可能都已經老花眼了,如何針對兒童打頭皮針?以上這些職業,都需要長期24小時輪服勤務,甚至是直接面對歹徒的高風險、高暴力危勞行業,高壓加上作息不正常,致使罹患疾病及發生意外的頻率高於一般人,平均死亡年齡更遠低於同期國人的死亡年齡。根據警政署的統計,警消人員的平均壽命為62.49歲,而國人的平均壽命,男性為76歲;女性為82歲,所以警消跟醫護都是屬於高風險的職業,具有危險及勞力的特殊性質,一般認為50歲退休已是極限,如果繼續執勤,體力可能無法負荷。
這次協商,民進黨的委員竟然大言不慚地說並不是每個警消都是外勤,也有很多警消是坐辦公室的!這種話聽起來是試圖模糊焦點。從去年520到現在,我們看到各行各業走上街頭的已經無可計數、無法統計,包括所有在立法院外面的警察人員都大喊吃不消,甚至已經是苦不堪言。臺灣整個警力已經嚴重不足,這是事實,長期下來已經出現殺雞取卵的後遺症。趁這次年金改革,我們希望給警消人員一個好的工作環境,建議各位委員同仁維持70制,讓他們在退休以後可以有一個美好的退休人生,希望大家能夠採納70制。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16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危勞職務工作,常常因為年齡和體力的影響,導致危險性增高,或是不再適合繼續從事該職務,因此,只要到達一定年齡就可以提前退休或自願退休,但辦理退休之後呢?符合年資滿15年的退休者,109年退休起支年齡要到60歲,115年則要到65歲,若要提前起支得按比例減發,而最多也只能提前5年減發20%。
以警察為例,長期24小時輪服勤務,在直接面對歹徒的高風險、高壓力之下,加上作息不正常,致使罹患疾病及發生意外的頻率高於一般公務人員,平均死亡年齡也較一般國民的死亡年齡還要低。依警政署統計,基層警察人員自願及屆齡退休後死亡,在100年至104年間死亡者平均死亡年齡只有69.76歲,相較於104年度國人平均壽命80.2歲,低了10歲以上。若再進一步來看,將警察執勤可能會遇到的風險也未考量進去,擔任危勞職務的基層巡佐、警員等,在職和退休後死亡合計的結果,平均死亡年齡為62.49歲,與一般國民平均年齡又差了18歲!
以上述的數據來看,如果一般公務人員65歲退休即開始起支月退,平均可領15年,而警察卻只能領4年多,警察若55歲退休即全額起支月退金,則可領14年多,近於一般公務人員。對於危勞職務的月退等起支年齡規定與一般公務人員一致,這對危勞職務者非常不公平。所以本席認為,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危勞職務的月退起支年齡應該調降,才能符合公平,否則115年時危勞職務者55歲退休,若提前起支,月退就要按比例扣減;如果不提前起支,55歲退休後卻要等10年才能起支,這要如何保障危勞自動退休者的生活呢?
各位還記得嗎?6月15日是警察節,但這個節日對警察來講,形式大於實質意義,警察在這天沒有放假,若遇到突發事件或陳情抗議活動,連正常輪休的時間都不可行。消防隊也與警察一樣,遇有狀況即須出發救災,義無反顧於火場中穿梭救命。諸如此類為國家付出心力的危險工作者,請民進黨捫心自問,在這次的年金改革中,他們有獲得政府的妥善保障嗎?
本席主張危勞職務者50歲即可自願退休,於退休時即全額支領月退金,本席也在這呼籲民進黨三思,不要蠻橫的犧牲這些英雄的權益!以上,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16時36分)主席、各位委員。這條是危勞工作者有關的規定,什麼是危勞?昨天晚上我們在院裡面挑燈夜戰表決,今天又要連夜處理,不管是資深警察或是二、三十歲的小伙子,有男有女、幾百個警察沒有辦法休息,團團地圍住立法院,用他們的生命、軀體在保護我們這些立法委員,防止有些委員被打。諷刺的是,執政黨的委員一刀又一刀大砍他們的權益和年金,他們的心裡在淌血、他們的家屬非常地憤慨。這兩天我們進出立法院院區時,很多警察看到國民黨、親民黨的委員,會告訴我們說:「委員,謝謝你們,委員加油!」讓我們感到非常地辛酸。也有警察下了哨後,告訴我們說:「看到一些委員,要不是我身上穿著制服,我真想朝他臉上吐口水。」他們心裡的憤慨可想而知。
今天我們在處理危勞的條文,不只全國的警察、消防人員、醫護及海巡人員在看,全國的軍公教人員也都在看民進黨政府怎麼對待他們、怎麼羞辱他們!我相信絕大多數的執政黨委員是無奈的,大家都不願意成為劊子手,民進黨政府的政務官所訂定的政策是有問題的,為什麼要這樣子惡搞軍公教警人員!今天民進黨的大老林豐喜先生在臉書上痛批民進黨的政務官,民進黨馬上要改組了,所以奉勸民進黨的委員要走出自己的路來,大家要維護危勞的軍公教警人員之生命、職務。
最後,我們要奉勸民進黨政府好好地拚經濟,努力改善全民的生活,拉高全民的薪資,而不是大砍軍公教警、勞工的權益,這才是正途。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6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三條是規範危勞職務者辦理自願退休之退休金發給事宜,本席在此特別提醒大家,危勞不是只有醫護人員、警消人員而已,2003年SARS流行的時候,全國的疑似病例超過665個,其中最嚴重的是台北市,在和平醫院服務的林重威醫師、陳靜秋女士更因SARS而死亡,當時我在陽明大學服務,我們接受台北市衛生局委託,追蹤輔導一百多位染SARS的醫護人員、呼吸治療師、醫檢師,他們雖然沒有死亡,卻身心俱創,並為此接受物理治療,所以我們訂定這個條款的時候,要兼顧不同職業別的差異,目前全國各公立醫院、3所大學附設醫院、部立醫院、北中南三家榮共有2萬多位公職醫護人員、呼吸治療師、醫檢師,他們都非常辛苦,加上現在公立醫院常常遇缺不補,所以他們異常忙碌,忙到無法公休,這樣怎麼做到65歲?請各位委員體恤他們,否則公立醫院可能請不到醫師、護士,本席建議放寬規定,只要服務年資滿15年就可以請領一次退休金,並將年齡降為50歲,而非55歲,拜託各位,謝謝。
主席:最後一位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16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民主政治的可貴在於大家可以表達不同意見、提出不同主張,但是民主政治的真諦是講實話,而不是以似是而非、胡扯瞎扯的話混淆視聽。第三十三條真正的內容不是談危勞什麼時候可以退休,而是談起支年齡。警察辛不辛苦?醫護人員辛不辛苦?海軍人員辛不辛苦?當然辛苦,所以他們的制度本來就跟公務員不一樣,因為有這個制度,一般公務員未來的退休年齡是65歲,但危勞人員是55歲,相差10歲,就是體恤警消、醫護人員的辛苦、職業特殊性,我們才有不同的設計。
本席在此正告國民黨朋友,這個條文是100年國民黨政府提出來的,我們完全支持,到現在一個字都沒有改,原封不動留在這裡,國民黨委員上台批評時,請你們認清事實,不要失去了政權,也失去了記憶。這件事情非常簡單,因為危勞有特殊的情況,必須有特殊的制度,所以我們設計的危勞起支年齡比一般公務員早,結果國民黨竟然說民進黨亂砍,請你們不要為了抹黑而抹黑。
民主的可貴就是能在這裡好好討論問題,但是也要為自己講的話負責,過去你們支持,為什麼現在反對,請告訴我們。過去你們認為將危勞的起支年齡訂為55歲是好的政策,現在反對,為什麼?請清楚告訴大家真正的內容是什麼,其實很簡單,第三十三條就是有關起支年齡的規定,醫護人員、警消到底辛不辛苦?當然辛苦,所以他們的起支年齡是55歲,他們可不可以在55歲之前退休,當然可以,他如果覺得太累、身體不堪負荷,當然可以提前退休,這本來就是70制的設計,這不是民進黨在這次年金改革提出來的,其實我們一個字都沒有改,如果在國民黨時期這是一個好政策,在民進黨時期就是俎殺警消的壞政策,難道不是為了抹黑而抹黑嗎?我們就是要真正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才會花這麼多時間坐在這裡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危勞部分就應該這樣,所以我們要給警消、醫護人員特別的制度,他們的起支年齡跟公務員不一樣,是55歲退而不是65歲,就是民進黨對危勞最大的負責任。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親民黨、國民黨、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3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呂孫綾 吳秉叡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王委員育敏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王委員育敏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王委員育敏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呂孫綾 吳秉叡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賴委員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賴委員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賴委員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呂孫綾 吳秉叡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鄭委員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鄭委員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黃委員偉哲聲明下午表決與民進黨黨團之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鄭委員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0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蔣萬安 馬文君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呂孫綾 吳秉叡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3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3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呂孫綾 吳秉叡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休息之後如有表決,不再按鈴7分鐘,現在休息。
休息(16時54分)
繼續開會(17時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現有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日會議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至晚上12時止。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6月23日)之會議時間,因議事未畢,擬請院會同意延長時間,延長至晚上12時,再行休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葉宜津 李俊俋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會不會違反一例一休?
主席:議事人員的部分,我們會處理,全部都會照一例一條的規定來辦理,我們早就要求議事處。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議事人員有沒有加班過頭?
主席:加班都在規定時間內,會有輪班。
作以下宣告: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晚上12時止。
宣讀第三十四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主席:王委員定宇聲明下午表決與民進黨黨團之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17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我們對於危勞起支的年齡有爭議,民進黨的李俊俋委員說他們現在的版本就是國民黨關中時期所規劃的,他們只是遵照實施,為什麼國民黨的委員反對呢?我現在才知道原來民進黨的版本是用國民黨以前政務官規劃的年改版本,民進黨是「國規民隨」,國民黨規劃,民進黨跟隨。只是我要提醒民進黨的朋友,我們現在為什麼會淪為在野黨?就是因為執政不好,我們當時的政務官亂規劃,才害我們淪為在野黨,今天你們卻把他們的規劃拿來當寶!好不好笑?以前關中的版本在我們黨內討論時我們就反對,所以一直沒有拿上檯面。我再強調一次,以前關中的版本,我們黨內就反對,所以一直沒有拿上面,結果民進黨今天卻把它當寶,拾人牙慧。我現在才知道,原來林萬億的年改版本,都是在辦公室裡面抄以前國民黨政務官的版本,我很擔心你們撐不到8年,很可能4年就倒喔!4年就會淪為在野黨。我們因為在野了,所以我們生聚教訓,提出更好的版本、更穩健的版本,如果民進黨要抄以前害我們淪為在野黨的版本,請便!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17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剛剛盧委員提到,希望大家都可以深刻反省,也許國民黨曾經提出來過,可是民進黨現在把它拿出來用,如果不好,我們希望大家都可以深刻地反省。第三十四條是「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其實我們這次的年金改革,不僅重重傷害退休的軍公教人員,也對現職人員造成極大的恐慌。
今天中午我們有一位同仁搭乘計程車,司機看到我們附近的情況,警察遠遠多於來陳抗的人,其實這也是一個笑話,從過去到現在,好像都沒有這樣的情況。我們佈滿所有的鐵絲網,我們到底是要防誰?該司機在計程車上是這樣說的,這些軍公教人員已經吃臺灣幾十年,應該吃夠了,也吃夠爽了,他們應該早就把這些錢統統減掉,只要減掉,我們國家就有錢了。為什麼計程車司機會有這樣的言論?是誰造成這麼大的仇恨、這麼大的隔閡?過去有很多軍公教人員任勞任怨,守護他們自己的工作跟這個國家,他們在責任的承擔上,如果犯錯,是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他們有很多責任,可是現在卻受到政府這樣的對待,這是非常悲哀的事情。
也有人說,現在在職的人也不願意投身到軍公教裡面,軍人也是、警察也是,中央警官大學這次本來是53級分,結果41級分就可以通過了。軍人的現象更嚴重,雖然這次軍人的年改沒有放進來,可是未來他們的更嚴苛。所以我們這次的年改,這樣鬥爭似的改革,已經造成很大的撕裂,也許你們不相信,可是大家等著看好了,這是大家要共同承擔的,未來我們的社會要付出的代價、國家要付出的代價,我還是請大家可以省思。其實真的不用這麼急,就像一例一休一樣,看起來好像可以給勞工朋友什麼,可是事實上為什麼大家不滿意?我們希望可以給軍公教人員一個對政府的信任,以及未來國家前進的方向,大家共同來討論,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17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聽到今天會議開到12時,有李俊俋委員和盧秀燕委員擦出了火花,我們就把它當作是這次的亮點,大家就好好enjoy。
我還是要強調,目前外面有非常多軍公教人員對於第三十四條非常關切,有關補償金的核發,修法規定是自施行之日起一年之內退休生效者依規定核發,也就是說一年之後就完全沒有了。本席曾於委員會中提出這一條,但被許多委員認為所謂的「補償金」就是「不公不義」,因此我們必須先承認過去的確有很多設計不當之處,以致許多退休者的所得替代率是破百的,諸如本俸乘以二、累計年資、新舊制年資沒有天花板、18%的優存補償金等,全部加起來後使得所得替代率破百。雖然如此,但我們不能將之歸咎於所謂的「補償金」,並且將「補償金」一筆勾銷。同時,我們也必須承認,銓敘部的確在當年做了不當的設計,但我們不能將這些都稱之為「過度的補償」,認為它都是錯的所以就該一筆勾銷,並且扣上「不公不義」的帽子。
補償金是84年新舊制轉換時的補償措施,我必須提醒各位,當初這些是入法的,對於擁有舊制年資的公教者,他們權益損失的事實並沒有消失,所以政府不應藉著此次的年改,片面地規定一年之後就不再發給以法律訂定的行政契約,並讓單方面處於被動。我要提醒的是,這將是未來在訴訟時,政府論述最脆弱的地方。如果直接砍掉了這個部分,就等於是政府的背信,因為這是經過立法程序的,萬一將來有人去提告,敗訴的可能性會非常高。
我也詢問過銓敘部的意見,現在有12萬人可以領取這方面的補償金,金額可能會有二、三百億元,如果以三百億元觀之,分成20年,一年就是15億元,這樣會很多嗎?確實很多,但若以年改20年所省下的1兆元來看,每年就可省下600億元。這15億元和那600億元相比,其實只占了2.5%,我們砍掉公教人員100元,對於該給的2.5元也要苛刻嗎?如果還是嫌很多,補償金也應打折核發,但若是全部歸零就是不對,因為這對法制與政府的誠信來說就是一種很大的傷害。
我所在乎的是,改革的標準要一致,尤其是已退的都有領,在職的於修法生效後的一年內也可以領,但一年之後的卻一毛也沒有,這樣的年金改革就是在懲罰中青代。改革首重公平,現職與退休的不應採雙重標準,改革前後的標準應該一致,既然發了補償金給已退的,目前在職的也應該比照辦理,這才是所謂的「公平」。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7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方才看到民進黨的朋友在這裡講得慷慨激昂,我們樂見這樣的政策辯論,方才辯論的掌聲如雷,是否請民進黨的先進們多多登記發言,每一條都好好地辯論,不要再用過去什麼人的版本如何如何,顯示國民黨好像在髮夾彎。若是提及髮夾彎,一向持反核立場的民進黨,現在連核二、核三廠也動工了,這才是最大的髮夾彎。
其次,民進黨針對第三十三條所提之修正案是退休年資滿15年,年齡滿55歲,不管是誰的版本,加總起來都是70制。有若干國民黨的委員,包括本席所提的版本是年資20年,年齡滿50歲。看起來好像都是70制,但是「同款,不同師傅」,正所謂「機關放在倉庫裡」,因此重點在幾歲可以退?既然認定他是危勞,為什麼還要留他到55歲?差5年,體力就差很多。各位想一想,從50歲到55歲,你的體力會差多少?真的這是同款不同師傅。
所以我們的重點在於年滿50歲時,如果他已經做滿20年,為何不能讓他退休?為何一定要讓他留到年滿55歲,你們告訴我這是為何?既然大家共同一致認為要照顧危勞工作者,就要真的照顧,而不是嘴巴隨便講講要照顧,卻讓他們年滿50歲而不能退休,這是何道理?你們告訴我,這到底是何道理?既然他們是危勞工作者,為何不能讓他們年滿50歲即可退休?
不管是執政黨或考試院,今天大家都說年改應該對領很多的高官多砍一點,要照顧基層工作者,因為他們領的實在不多,要對他們少砍一點。可是看看這次年改的所有版本,特別是執政黨的版本,根本沒有這個機制,沒有砍高官護小吏的機制,這是最大的迷思。請教這些偉大的政治人物,你們在這次的年改究竟花費多少力氣?基本上,大家都知道,領很多的人退休之後一個月可以領到十幾萬元,對他們多砍一點,可以嗎?退休以後領三萬元、四萬元者,少砍一點,可以嗎?現在沒有這個機制,執政黨要對此負起最大的責任,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劉委員世芳聲明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之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17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從早上直到現在,我們沒有看到任何一位民進黨委員上台為整個年金說話,剛才李俊俋委員一上台,我以為他要從善如流,沒想到他卻給民進黨一個錯誤的資訊,真是不唸書、不做功課、不努力!
實際上,我們提出的這個條文一樣是講七○制,並沒改為其他方式,我從沒想到民進黨可以將當時國民黨關中的版本背得那麼熟稔,那個版本是國民黨不要的,那個版本是讓我們失去政權的版本,民進黨要撿去用,沒有關係!不過,請民進黨再認真一點,看看我們提的版本和民進黨版本的不同之處,我們的版本只是將55歲加15年改成50歲加20年,方式是同樣的,卻能給予警消、醫護等所有危勞族群一定程度的溫暖。我們沒想到關中的版本會變成民進黨的聖經,所有民進黨委員都對此鼓掌、行禮,民進黨真要再用功一點,思考我們能不能在這些條文給予特別需要照顧的軍公教關心、溫暖?希望民進黨能從善如流,不要在針對條文發言時,誤導民進黨黨團,在表決時,因此讓民進黨失去一次可以從善如流的機會,希望民進黨再加油!
主席: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第三十四條有協商條文,且無人提出修正動議,請問院會,對第三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五條審查會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