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9時1分)
主席(蔡副院長其昌代):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處理第七十二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七十二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9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二條是關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及其撫卹金和遺屬年金支領之規定。本條之設計是基於當初制定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此條會涉及3種領取退休金的身分:第一,長期居住大陸,也有大陸之戶籍者,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會喪失中華民國戶籍相關的權利,也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故,這類人不能繼續領取退休金;第二,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卻沒有大陸地區戶籍者,這類人仍然擁有台灣的戶籍,但就因為草案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而被停發月退休金;第三,居住在其他國家者可以委託國內親友代領退休金而不受影響。憲法增修條文亦規定,涉及大陸地區人民相關事情可以有所限制,但前面的第二種人並不是大陸地區人民,也沒有喪失台灣中華民國的戶籍,所以與第三種狀況其實是類似。在這種狀況下,立法限制第二種人領取月退休金就有可能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按照本席剛才所述之理由,我認為在修定條例的同時,如果針對居住大陸地區者有這種限制的話,這次的修法就對赴大陸地區的人有特殊性。我們對住在歐美國家的人也沒有這樣的規定,但在涉及大陸的部分,當時考試院之所以會作出這種特殊規定之精神係因兩岸尚未出現許多往來。然而,我們都說兩岸的交流是非常重要的,在兩岸交流方面其實有很多法令上的疑義與問題,如果官方有一定程度的交流就可以溝通。對於這樣的條文,我們作這樣的限制,我覺得違反了憲法的平等原則。
另外,我想再補充一下,剛才針對第六十七條的發言,我還有一點想法沒有提出來。第六十七條講到政府負擔最後的保證責任,這是草案第七條第一項所提到的。不過第六十七條讓行政院和考試院可以自行變動退休金給付的條件,這會讓整部法律所一直強調未來政府會負最後給付的責任失去了意義。因為如果政府財務狀況有問題,就授權行政院和考試院可以隨時作調整,那麼第六十七條其實就只是具文而已。
主席:林委員靜儀、葉委員宜津、劉委員世芳、王委員定宇、陳委員歐珀聲明對今天下午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林委員德福聲明今天下午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19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任何改革,都不能違憲,這是改革的極限,也是「法治國家」及「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軍公教年金改革,涉及憲法層次的問題,依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的權利,其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應受到制度性的保障。
本條規範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及支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時,其退撫給與應暫停發給之規定。要求支領各種月退休給與之退休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如果沒有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將停止領受退休給與之權利。
此規定是源自考試院訂定的「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因為涉及當事人的重大權利,因此在此次修法中提升至法律位階。但不是提升至法律位階就可以侵犯人民權利,這是我們立法者必須自我警惕的。軍公教因為在職期間可能接觸國家機密,因此給予特殊限制本無可厚非。但軍公教因位階不同,能接觸的機密等級也不同,是否也應給予同等嚴格的限制?實在有待商榷。甚至對其遺族也一併限制,是否有其必要性?
我們一再重申,公務員的退休金是因在職期間的貢獻衍生而來,有延遲給付工資的性質,不應該設下過分嚴格的限制條款,以免損害人民的權利,造成違憲的疑慮。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9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是規範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及支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前往大陸地區時,其退撫給與應暫停發給之規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支領各種月退休給與之退休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若未依規定申請辦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給與之權利,待其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考試院乃依前述授權規定訂定「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來處理。然上述考試院之授權辦法由於涉及當事人重大權利義務事項,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本條第一項改領及第三項停止領受及恢復退休給與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提升至法律位階之規範,是依循法律體制應有的作法,然而此次年改亂象將是天翻地覆的改變,徹底改變臺灣目前的職業退休金與社會保險福利的生態。軍公教等的法定職業退休金將被粗暴剝奪,國家社會的重要根基,也就是軍公教的安定力量,將在一夕之間被徹底摧毀,但我們卻看不到執政者有任何作為!
退休金胡亂改革之後,可能有兩種結果,一個是臺灣政府各部門,也就是軍、公、教的士氣將日漸委靡,社會漸趨賴帳成習、毀約成風,臺灣社會的正常運作,將愈來愈困難。另一種結果就是被亂改退休金的軍公教勞員工們,因吞不下這種被踐踏汙辱的怨氣,與不堪合法權益的被剝奪,將誓死全力反抗到底,臺灣將漸陷入全面內部鬥爭與混亂。對此,請在場所有綠營的委員三思。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9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二條基本上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所衍生出來的。該條例第二十六條是針對退休公務人員到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在第一項規定其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金,如果退休公務人員或領有遺屬年金的遺族到大陸地區並沒有改申請一次金,而且設有當地戶籍或領用當地護照的話,必須停止領取退休金的權益。我想這都沒有問題。
今天這一條要處理的是第三種情況,也就是這些退休公務人員到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且沒有設籍或領用當地護照,但並沒有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改申請一次金的話,過去依照考試院所訂定的處理辦法,是暫停發放退休金,等到他改申請一次金或是回到臺灣定居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過去這樣的規定是根據考試院所訂的處理辦法,這次將其提升到法律位階,也就是把它法制化,基本上我認為這樣的做法是可以的。但是回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為什麼要規範他必須在赴大陸地區之前改申請一次金,當時的立法理由是認為在技術上沒有辦法確認他在當地是否還存活,以及有可能發生冒領的情形。為什麼退休公務人員到其他國家並沒有被要求必須改領一次金?當然這背後除了技術的原因之外,還因為現在整個相關的確認技術有可能會改變,所以我希望行政部門未來如果能克服這樣的技術的話,也可以適時地檢討相關的規範,讓這樣的規定與時俱進,這才是對公務人員公平的對待方式。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19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的年金改革到現在已經越說越明白了,可以證明幾件事情:
第一,我們中華民國政府並非如執政黨所說的財政是多麼地困難。國際評比顯示,中華民國的負債比率排名為亞洲最低,只有GDP的36%,負債比也只有日本243%的六分之一。
第二,支付軍公教退休金是政府的責任,軍公教退休基金只是政府用來支付年金的資金準備方式,退休基金的財務狀況及運作是否良好,皆不能作為我們政府規避責任的理由。
我想請問:如果有一家上市公司為了員工的退休金而成立基金,結果該基金因為人謀不臧或種種因素而虧損,這個時候這家公司可以用這個理由來大砍員工的退休金嗎?然而今天我們的政府竟用自己的基金操作不善,作為背棄退休支付承諾的理由,這樣做對嗎?
再換一個角度來說,假設政府的退休基金操作績效非常良好,譬如巴菲特投資的公司幾十年來每年平均報酬率幾乎達到20%左右,退休人員可以要求多領退休金嗎?答案當然是不行的,可見退休基金的績效不能作為政府毀約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理由。
在此要呼籲執政黨,退休條件是政府對退休人員的承諾,退休基金只是政府提撥準備金及支付的工具,退休基金的盈虧與退休人員應領的金額沒有關係,也不影響政府對退休人員的義務,對於這樣的道理,我相信大家都知道才對。謝謝。
主席:羅委員致政聲明方才對今天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請問院會,第七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七十三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七十三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19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不知道大家吃飽飯了沒有,但是今天看到3則新聞,讓我覺得自己一直在深自反省到底這3則新聞的意義為何。第一個新聞我剛才已經講過,也就是蔡英文民調呈現雪崩式的下降;第二個是蔡英文到新竹,被群眾如影隨形地抗議,因而取消相關行程;第三個是一則讓我覺得會痛的新聞,我在媒體上看到,澎湖莒光新村有位行動不便的28年次退休教師留下遺書說,不想拖累家人後就自殺了,讓我看了很難過!上個禮拜在討論樓地板32,160元的問題時,還有委員說,比起年輕人的22K已經多了一點點。在此我想告訴大家,能否用同理心來看待這件事?如果是健康的老人,那麼32,160元的樓地板應該可以過活,只是得縮衣節食罷了;但人到了一定程度的年紀後,健康發生問題,需要看護來照護時,那就不是32,160元所能解決的!看到這樣的新聞讓我想到,這將近一年時間裡,有這麼多軍公教在外面呼籲、吶喊,可是這過程如同電影飢餓遊戲一樣只是在搶錢而已。
以勞保、國保或其他退休金來看,軍人退撫基金在2019年破產,勞保是2027年,老師是2028年,但政府不選破產時間比較短的,卻挑人數比較少的公教人員來祭旗,豈不等於官逼民反?我想這是非常典型的例子。看到澎湖這名退休教師的死諫與抗議後,我想大家能不能在往後的條文中多一點人性考量?讓這些人在退休生活上能更有尊嚴,不要再因虧欠孩子而去做這樣的動作。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9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是規範本法所定各項給與之請求權時效事宜,因涉及人民權利事項,故必須於法律中明確規範。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屬公法上權利,有關其請求權時效事項,本草案其他條文並無特別規定,故應明確規定其時效期間為十年。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主要在於維持法安定性,尊重權利長期既存狀態,並避免因時間過久而生舉證困難情形。但是,在公法請求權時效上,政府擁有占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之絕對優勢,而人民由於未能掌握資訊,致使居於相對弱勢,如果請求權時效,政府與人民兩者都適用同等消滅時效期間,顯不合理。再者,政府考量預算編列或財政收支等決定是否給付,享有裁量空間,較不易違法,所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明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為保障人民應有之權益,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以避免政府與人民間,因資訊不對稱而造成不當之結局。然而,從此次年改過程中,我們卻處處看到執政者善用資訊不對稱的遮蔽,所有相關資訊並未公開透明,連政府提案的精算報告,都是在在野黨要求下,才勉為其難地在委員會審查前一天晚上釋放出來,讓本院同仁未能好好審視,而且釋放出來的版本也沒有精算師的簽名,更不用說,政府所提出來的方案只有一個,這個方案是最好的嗎?沒有其他方案可以替代嗎?所有民意回饋有被採納嗎?資訊有透明公開嗎?
面對年金如此複雜的議題,又存在大量資訊不對稱的狀況,以致執政者很容易在此過程中取巧,扭曲了年金的改革,動搖國家基石─廣大的軍公教人員,這將嚴重危害台灣未來的發展!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9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在上一輪發言時,並沒有足夠的時間讓我把話講清楚,我們認為對於年金、公教人員退休金性質的定義決定了我們要如何處理它,所以這也是國民黨與民進黨不一樣的地方。我們當然不把它當做是他們的犯罪所得,這是第一點。所以不應該有那樣的心態,認為最好一次砍到底、最好明天就砍到底,這都是我聽到民進黨朋友講的,這等於是把它當作犯罪所得了,這是第一點。
第二,它也不是非法定支出的福利措施,我要再次強調它的定義,也就是這些退休金到底是什麼東西。我們也看到很多縣市政府有所謂的非法定支出的福利措施,例如老人年金、免費營養午餐、幼兒補助,以及許許多多社會福利補助等,這些非法定支出的社會福利補助,當政府沒有錢的時候,隨時都可以停止。現在很多縣市就是這樣在做的,這就是非法定支出的社會福利,但是退休金可以當作是政府的社會福利嗎?當政府沒錢的時候就停止,可以嗎?我們當然認為它不是這樣的性質。
我們認為公務人員的退休金與工作所得(平常領取的薪資)是一體的,這是政府的承諾,只是一部分是在每個月領取,另外一部分是承諾於退休時要給與的,這是你工作35年的工作期間中,政府承諾的所得之一,所以是政府對你的負債。我們是以這樣的心態來面對公務人員退休後的這一段時間,雖然政府付不出來了,但假設是像我這樣的看待,認為這是政府對這些公務人員的負債,因為是政府承諾的,就像你幫我工作,我先付你一半的錢,另外一半的錢等以後再給你,對不起,那部分是負債,是永遠要還的。如果以這樣來看待,我要告訴各位的是,它是這麼的複雜,你說它完全是我講的這樣子嗎?也不完全,所以我們要更周延的去考量,要用更溫和、具有同理心的方法來處理,這就是我們一再要強調的。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9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三條是有關公務人員請領退休給與權利請求權時效的問題,本席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是,本席認為為此退撫基金更為永續,要進行改革,但是改革要有相關的配套,俾利整個改革更為周全。鑑於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有關公教退休制度因公益之必要而進行調整,仍應與規範對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相權衡,除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外,於審酌減少給付程度時,並應考量是否分階段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本次改革對本法實施前退休者已將其退休金為生活上之安排,例如繳納房貸、支付醫療費用等長期必要支出,短期內要要求其重新做資產配置,恐有困難。因此,本席提案要求考試院應研擬相關的救助辦法,對於承受能力比較差者,這段期間因整個年金因革而造成生活上重大困難者,應給予適度協助,俾利整個改革更為周全,也讓改革更為合理可行。本席就這部分已經提出附帶決議,希望各位委員支持,要求考試院必須在本法通過實施後6個月內提出相關救助辦法,這是一個合理且關懷的人道措施,我要利用這個機會向各位委員報告,也要拜託各位委員強力支持,這個附帶決議在進行朝野協商時,也非常謝謝參與協商的朝野立委支持,謝謝大家。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推派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對第七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七十四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七十四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審定之月撫慰金或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年撫卹金者,其給與標準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19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四條主要是基於照顧遺族的原則,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的方案,對於已經在支領年撫卹金以及月撫慰金者均給予保障,由於本條明定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審定領取的月撫慰金和年撫卹金,應該依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繼續發給。這個條文本身沒有問題,但是因為提及遺族所領取的這些撫慰金,所以本席還是要再次提醒,我們對遺族的照顧當然應該達到更完美的境界會是最好的,但是過去在撫卹法第九條第二項當中我們曾經有規範,如果遺族沒有子女的話,終身可以領取年撫卹金,但是在修法之後,這次的第五十六條把終身年撫卹金改為240個月,即20年,我想修法一定有其立意、基礎點,這一點本席予以尊重,但因為這次年改所牽涉的非常廣,特別是許多軍公教人員覺得他們面臨非常大生活上的挑戰,無論如何,他們在整個心情、情境上,的確受到非常大的影響。所以,這幾個關鍵條文通過之後,我想我們更要去關切遺族的層面,遺族對於一個新的法可能存有許多焦慮,他們可能會認為,為什麼過去可以領到終身而現在卻必須要有所限縮?特別是對於沒有子女的遺族來說,我們可以想像這對他們心情的衝擊與打擊。
關於第七十四條,我對它的立意沒有意見,但我還是要再次提醒,如果對於這些遺族的照顧能夠更完善,也許他們的人數不太多,但是如果能夠給予更好的基準點,對他們來說,他們面臨這麼大的變革,在他們不是很了解相關訊息的狀況下,能夠給予更好、更妥善、更細緻的安排,對他們的照顧,我想全國人民都不會有太大的意見,以上是本席在提到第七十四條時要再次提醒的部分,謝謝。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19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一直討論到現在,其實年金改革委員會砍得已經夠狠了,送到立法院來,我們砍得更狠、更凶,除了造成士農工商以及世代彼此的仇視以外,在討論的過程中,許多人非常擔憂也非常質疑,這對總體經濟可能也會形成負面影響。在目前台灣經濟景氣不是很理想的狀況下,年金改革大幅調降退休人員的所得,退休人員在未來的支出上一定會顯得緊縮,再加上最近外資也走了很多,像台灣的麥當勞也賣掉了,許多外商銀行也撤掉,有些還倒閉了,許多國內知名的企業像台積電、台塑、鴻海等,他們都已經選擇要外移了,這些大企業、指標型的企業不只對國內有很大的影響,只要它往外去投資,它也會帶動許多中下游產業外移,這些產業統統外移之後,我們的工作機會相對也會減少許多,以後大家就業也會愈來愈困難。
現在行政院、政府也在推工業4.0,這當然很好,我們也希望能夠有所提升,但是工業4.0一旦進行之後,未來會有許多自動化、機器人等,可能會取代更多工作機會,相對的,在工作機會愈來愈少的情況下,我相信我們更需要觀光業和服務業,台灣是一個島國,這兩方面的發展應該是我們的優勢,可是從最近看起來,觀光業和服務業也被政府打趴了,所以我們不曉得未來在整體的發展上可以怎麼做,政府如果要救經濟還有一個方法,就是投資公共工程,這些基礎建設又要舉債,現在政府動輒舉債8,800億元來做這些基礎建設,還有所謂的前瞻計畫,它真的可以對臺灣整體經濟造成什麼樣的提振和影響?我想這個可能都是最重要,大家可能要去探討和討論的,它嚴重影響的不是臺灣整體經濟而已,今天我們不是只砍公教的部分,未來還有軍和勞,等於大部分人民的收入都會受到嚴重影響,而且都會被砍,這對整體經濟可能造成的衝擊可能也是需要很仔細且審慎考量的。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19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是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對於已在支領的年撫卹金及月撫慰金均予保障。在立法理由裡面提到,基於遺族照護原則,所以,以前發放遺族撫卹金的方案不會因為新法通過後而有變動,第七十四條成為整部溯及既往的例外。
依照民進黨委員的說法,信賴保護原則不適用,是因為有情事變更原則。難道這種情事變更原則不適用在第七十九條的公務人員遺族身上嗎?民進黨的情事變更原則在這一條就沒辦法解釋,民進黨特別用遺族照護原則去解釋為什麼遺族撫卹金可以在新法通過後不會受新法通過的影響,繼續照原方案領用,就是因為民進黨不能用信賴保護原則,用了信賴保護原則去解釋這一條,就會遇到其他的也一同適用,變成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出現,於是民進黨只好特別用遺族照護原則去解釋第七十九條。事實上,我們知道第七十九條對遺族的照護不會因為新法通過而有所改變,在法律的解釋上應該是信賴保護原則,而非遺族照護原則。民進黨在立法理由中用遺族照護原則去蓋在信賴保護原則上面,為的是幫改革增加正當性,為的是掩蓋民進黨在法條上論述的矛盾。
國家本來就應該要照護公務人員的遺族,就如同國家應該要遵守信賴保護原則,為整個政策負責。今天不只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的遺族要信賴保護,全國人民都應該要受到信賴保護。信賴保護是國家信用的代表,今天政府如果說過的話可以收回,那麼這個政府將會成為一個失信的政府,一個失信的政府是不能帶給國家及社會一個安定的未來。
主席:蘇委員治芬聲明對今天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9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我今天前兩次的發言,有特別提到兩個我們忽略的年金改革潛在未來可能性的系統性傷害,第一個是貧窮世代,第二個就是科技進步帶來自動化,以及機器人將取代人類大部分工作的問題。其實年金改革背後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過去數十年的繁榮都是從二戰後人口增加所帶來的勞動力及消費力在支撐,在當時的榮景下,繳年金的青壯年人口遠遠多於領年金的退休人口,那時正處於嬰兒潮,外帶全球景氣長期繁榮,多國政府在選舉考量或是社福理想下,開出過於理想的年金願景,我想這也是目前臺灣遇到的狀況。但是,從一九八零年代開始,人口增長趨緩以及景氣放緩,已經讓許多國家開始預見這樣的年金規劃會造成未來的災難,包括我們都知道的希臘,臺灣自己也面臨到類似的狀況,因此,各國都已經開始逐步調整年金的內容。
現階段人類生活已經在一個經濟不平等底下逐漸擴大,而不是縮小了事件,當許多人發現他們的生活水平與謀生能力受到威脅,他們就會尋找出路。政府宣稱之所以推動年金改革,是因為各退休基金都將面臨不一的財務危機,而決定退撫基金財務狀況等參數。除了收支比例、提撥率、退休金額數、退休人員平均餘命等等,基金長期的收益也是影響財務重要的因素,然而,檢視近年來年金改革的方案,都聚焦在如何多繳、少領、延退,卻甚少提及如何積極操作,並且提升基金的績效。建議政府全面檢視,針對基金組織面、操作面提出相應的改革措施,以提升年金改革的正當性,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七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節節名。請宣讀審查會節名。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主席:各黨鞭均同意已經登記發言之委員撤簽,所以我們不發言。
對第二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顏委員寬恒聲明對今天下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第七十五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七十五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故意致該退休人員、現職公務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公務人員已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仍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公務人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主席:蔡委員培慧聲明對今天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19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中午我跟民進黨的莊瑞雄委員在外面抽煙,當我看到一個新聞時,心中無限感慨,新聞的標題是,眼看臺灣起高樓,眼看臺灣在宴賓客,眼看臺灣的樓要倒塌了。這裡面談到一個問題,深圳只有臺灣的十分之一大,他在105年度的稅收是7,900億人民幣,而台灣105年度的稅收才5,700億,比我們多了2,000多億人民幣,等於是多增加1兆元新台幣的稅收,各位換一個思維來想,你們最討厭的中國大陸是這樣的經濟成長,而我們台灣的經濟卻逐漸沒落中,所以今天我仍然要呼籲蔡英文政府,在年金的改革上,我們要採取加法,而不要採取減法,感覺上好像台灣自己覺得沒有前途,逐漸萎縮,我想這整個觀念應該好好改變,退撫基金要好好改,相信是可以拯救年金的支出。
第二點,大家停止內鬥,不要你攻我,我攻你,要拚經濟,讓財政變好,讓台灣變好,這才是真正的愛台灣。停止內鬥、停止世代對立,懇求大家,拜託大家。
第三點,今天我們的院長主席說我的為人是先褒後貶,我也要跟大家講,這不是我一貫作風,我是很真誠的人,我在褒揚別人時是真心真意,在有所批評時,也是良心的建議,所以在今天這樣的狀況下,我仍然講民進黨的好話,我覺得民進黨有進步,以前民進黨很喜歡高談闊論,很喜歡講社會真理,很喜歡誇言凡事要拚,你們不講話很痛苦,但我今天發覺民進黨真的有進步,你們把氣忍下來,不然早就跳上舞台跟我們拚了!
第四點,民進黨以往的伎倆就是天下為公,為了奪取政權,把不是真的事實變成事實,運用外圍團體一再批評,今天國民黨還保持著社會良知道德,沒有把在外面抗議的聲音一起帶進來、衝進來,就像太陽花一樣,因為這是政治運動,你也莫我奈何!
第五點,民進黨最大的進步,就是當家不鬧事,我講的你們滿意嗎?滿意的話,請給我鼓掌!剛剛褒揚的話、讚揚的話都講完了,今天上午林德福委員唸了一篇聯合報社論「民進黨立委總能適時雪上加霜」,這句話非常沉痛,在此要呼籲民進黨委員,你們真的要以國家整體為考量,改革、修法不要只知其一,只有見樹不見林……
主席:陳委員,你的發言時間到了!
陳委員超明:我希望大家心態要改,思想的偏見要改,大家融合一體,為台灣打拚,不要再……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19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條文主要規範公務人員或遺族喪失請領退撫給與之法定事由,其立法依據是參照原退休法第二十二條及原撫卹法第十條的規定,以及銓敘部相關函釋,明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法定事由,包括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誰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故意致退休或現職公務人員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等,不管我們先前的條文談的是退休或者是現在談的撫卹,本席還是要強調,年改從頭到尾都不應該只有減去法,也應該要有加法的邏輯,年金的制度出現問題,最主要還是所得成長率和出生率的下降,以及人口老化所致,因此提高各個年金制度的投資報酬率、鼓勵生育以及全力拚經濟才是正規。
本席在此舉一個例子,最近的民調顯示,高達6成以上的民眾寄望政府拚經濟,顯示蔡政府的兩岸政策,以及新南向,包括轉型正義,都是不利經濟發展和所得成長,而年金的改革躁進,恐怕讓年輕人更加不安、不婚,反而會拖累我們的年金制度。進一步來說,蔡政府高喊財政崩壞,各種年金壓得政府財政喘不過氣,若是年金不改,將會使我們財政破產這樣的說法,現在卻又提出了超過8,800億的前瞻基礎建設。我們在這裡不禁要問,政府口口聲聲說沒有錢,但是突然之間我們的財政好像又不成問題了!本席要在此呼籲蔡總統,好好反思自己許下的政治承諾及選舉支票,再對照我們日前所有的所作所為,是不是有點本末倒置?我們最急著上路的年金改革是否最缺乏前瞻性?最用力推動的前瞻建設是否也只是一種落後的思惟?建議蔡總統,要把人民的血汗錢用在更有效率、更有前瞻的地方,好好改善投資環境,提升人力素質,優化生活品質,提高國民所得,這才是我們所期待之福。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19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五條有關公務人員喪失月退及撫卹資格的部分,對於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在這些情形之下喪失申請給與的權利,無論是褫奪公權或死亡或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甚至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是有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或其他故意致退休或現職公務人員於死而受刑之宣告等等,都沒有很大的爭議;但年金改革是攸關大眾福祉的社會改造工程,是無可迴避的重要課題,由於事涉利益重分配,其擘劃之艱,任事之難,不可言喻。年金問題沈痾已深,盤根錯節,牽涉層面甚廣,自須集思廣益,深謀遠慮,曠日廢時勢不可免;然而另方面,依據退撫基金精算報告書,軍人退撫基金恐將於2019年破產;根據銓敘部及勞動部2016年6月14日的資料報導,勞保基金將於2018年發生收支逆差,若無改善,則預計2027年破產;至於公務人員撫卹基金,考試院的版本是2044年破產,年改會的版本是2050年破產,看來年金問題已經邊在眉梢。
本席認為,年金改革是複雜性的,或許可以換不同的思惟方式,舉例來說,台灣銀行家雜誌文章提出逆向累進調整年金方案,本席認為這也是另一種思考年金問題的解決方案。事實上,當問題本身已經複雜到僅剩極少數專家能夠掌握的程度,單純可行,且易於了解的解決方案更可見其必要性。也唯有如此,社會大眾才有對話的基礎,使理性討論得以開展。年金問題爭議太多,各方意見紛陳,改革方式不易形成共識,要建立一個可長可久的年金制度,就須要正本清源,從年金的永續經營管理來改革,才是上上之策。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院會,第七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七十六條,請宣讀第七十六條協商條文。
第七十六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因案被通緝期間。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20時)主席、各位同仁。有關年金改革,最重要的當然是建立永續的年金制度,但是我們看到這次整個改革的過程,之所以讓軍公教不能接受,可以從蔡英文總統去訪視時,軍公教人員如影隨形的情形去探討,因為年金改革的初衷是為了讓這一代和下一代擁有永續的年金制度,但這次就算改完了,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也才延後5年破產,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也才延後4年破產;軍人退撫基金預計2019年就會破產,勞保預計2027年破產,教師是2028年,公務員是2030年。試問延後破產的年金改革怎麼能給年輕人帶來希望?延後破產的年金改革怎麼能讓公務人員幸福?只有延後破產的改革根本沒有遠見。
基層公務人員也向我抱怨,政府的綁樁預算包括煙火經費等等照樣揮霍、舉債,尤其這次前瞻計畫編列了8,800億元,其實有很多專家學者表示不滿。根據台灣民意基金會今天發布的民調結果,有近五成的人不滿蔡英文的領導方式,他的聲望再創新低,而前瞻就是壓垮蔡的最後一根稻草,因為有49.6%的人不認同蔡英文的領導方式和風格,還有六成四的人對前瞻計畫有意見,綜合以上就可以看出,其實政府最重要的就是要拼經濟,並不是天天在搞跟經濟不相關的議題,造成很多後遺症。我們不希望政府用這種方式領導國家,最重要的是大家生活好,尤其兩岸關係非常重要,但是我們看到的並非如此,我們希望民進黨好好省思,如何拚經濟,帶給人民更好的生活,我認為這才是人民要的。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20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到了晚上,大家的情緒應該都比較放鬆一點,所以我唸一段比較輕鬆一點的、聲請釋憲的一段話。為什麼這次有那麼多軍公教人員要求我們一定要釋憲?「針對已經退休之公務人員以法律減少人民經核定領取之月退休金,人民之月退休金核屬憲法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利,按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依憲法服公職至符合退休要件經核定退休後,其等依法領取之月退休金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查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之財產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維護尊嚴(司法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及第732號解釋參照)。關於人民財產權權利之保障,憲法原則上採取直接保障主義,除非有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要件,立法機關亦不得以法律對於基本權利加以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欲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必須符合: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目的必須符合上述之四大條款且有必要性者,方具有正當性與合憲性。」
以上我特別把朋友委託我們的意見做非常清楚地表達,我們此次所進行的整個程序或有違憲,所以現在很多朋友要求我們要進行相關釋憲的聲請。本黨已經都準備好了,也讓外界朋友知道,我們都已經準備好了,也連署好了,希望朝野一起為了人民的財產權來把關。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20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延續廖國棟委員剛才發言有關財產權的問題,我們都知道,軍公教退休可以有幾個選擇,包括全退、月退、一半一半或幾分之幾,從拿全退的角度來看,就是政府已經跟你講好,你不選月退而選全退的話,就把退休金全部給你;月退的話,政府也告訴你,從退休起,只要你活著,你都可以領,也許有人的命不好,退休後幾年就走了,他的太太或先生只能領另外的一半。換言之,從這個角度來看,不就是說從那時候起,屬於我的財產部分,彼此間有一個agreement(契約)。當然,這個見仁見智,但我認為其中確實有可以討論之處,而且這也涉及信賴保護原則的認定方式。今天我們之所以在這裡談到年金改革,把軍公教踐踏至此,還要談到一個問題,大家也談過很多次,就是錢不夠,為何錢不夠?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是投資報酬率太低了,我們也看到全世界有很多的退休基金,所謂的pension plan,與全世界這種退休基金的操作相較,大概很難會像我們幾個基金操作的獲利率那麼低,台灣真的是很了不起,可以操作得那麼低,換句話說,我們真的是不是應該檢討政府到底做得好不好?難道政府的責任不應該被檢討嗎?而且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我們政府不論是以前的李登輝先生當總統,或是陳水扁、馬英九當總統,到現在蔡英文當總統,每次碰到股市不好時,所謂的四大基金就配合政府國安基金去護盤,也就是四大基金並非以獲利為目的,除了獲利以外,還有另外一個目的就是做護盤使用,難怪有人說操作的績效不好。從這個角度來看,政府該不該做檢討?政府的角色到底應不應該被批評?因為時間有限,現在沒辦法講完,下一段時間,我再來繼續闡述。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20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法第七十六條是談退休人員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有一些情況是不得領取的,包括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以及因案被通緝等等,這些大家都同意,沒有太大的異議。但是我要在這裡強調,既然執政的民進黨已經下重手或是覺得一定要這樣砍,所謂真金不怕火煉,現在外界一直有「以後一定要釋憲」的聲音,那麼就代表這個社會的爭議並未因立法院如果三讀通過後就結束,反而會越演越烈,因此為了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我具體主張與建議,其實民進黨可以很大方的提出要幫忙釋憲,由朝野共同提出釋憲,反正你們新提名這麼多大法官,基本上大法官也站在你們這一邊,那麼就來釋憲,提請大法官解釋,也聽聽社會的意見。
我這裡也特別提出來,其實憲法第十五條是保證人民的財產權,這個年金是屬於某種程度的account payable,是政府對於這些退休或是原來軍公教人員的具體承諾,會計上的處理稱為「應付帳款」,是對於這些人的應付帳款,因此時間到了,它應該付錢。而根據司法院的大法官釋字第434號解釋也提到年金基本上要被保障。我特別要講這個部分就是有人提出這樣的意見,到底能不能接受,我想這可以討論。因此我具體主張,為了社會的長治久安,讓真理越辯越明,朝野就共同聲請釋憲,讓大法官重新做解釋,如此一來,我相信外面這些不平的聲浪會慢慢地消失,而整個社會的長治久安才可得,否則今天可以這樣砍,4年之後再檢討,一樣可以再砍,這將使軍公教人心惶惶,他們不知道未來可以領多少,完全沒有確定,心裡也不安定,對國家社會絕對不是好事。所以我要再強調一次,我們朝野共同發動釋憲吧!讓大法官把這個爭議降到最低,讓這個問題得以解決,謝謝。
主席: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七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七條協商條文。
第七十七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本法公布前已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自本法公布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公務人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公務人員檢具其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
退休人員經審定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20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七條用白話文說,就是杜絕雙薪肥貓的條款;支領月退的人員轉任公職、行政法人、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以及私校職務,假如薪資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則必須停領退休金。針對這個問題,本席曾在委員會及協商過程不斷的表達我的立場,其實這也代表非常多公教人員的立場,但是非常可惜的,並沒有得到大家的支持。我想利用這個機會,把當初的主張再陳述一遍。我個人認為,基本工資是21,009元,門檻實在太低了。事實上,公私部門人力的交流絕對不是一件壞事,應該鼓勵,我們反對的是支領雙薪,我們不是反對公私人力的交流,大家首先必須建立這個前提。社會對雙薪肥貓反彈,是因為過去有非常多支領高薪的高官,退休之後再到財團法人占肥缺,領雙倍的高薪,其實我們學校中也非常多。因為引起社會不平,所以我們才需要修法限制,但是我還是認為修法絕對不能夠矯枉過正,有些基層公務人員退休之後的月退金不是太多,而且在年金大砍之後,他們仍然有養家的需求,需要再任、兼職,重新進入職場,如果用基本工資當做限制門檻的話,實在太低。尤其現在國人的平均壽命拉長,不少人仍然在退休之後從事其他工作,而且有些人比較晚結婚生子,退休之後又逢子女在學的話,超過21,009元就要全砍,對退休又有能力轉任者,實在太過嚴苛。
我主張以超過在職薪資1/2作為標準,也就是月平均報酬超過退休前所得一半以上的時候,才停發六成五比例的退休金,等這個原因消除之後再恢復發給。我個人認為,三成五是公務人員自提的、自行負擔的,即使他是領雙薪,三成五的部分應該還是讓他繼續支領才合情合理。遺憾的是,銓敘部認為退撫制度分為新舊制,他把這三成五定義為恩給制,所以認為用這樣劃分可能不太妥當,但我個人認為這只是銓敘部怕麻煩而已。我還是再次強調一個重點,改革的手段一定要溫和,制度的設計應該要更合情合理,不要變相變成一種懲罰,如果連自繳的部分都要砍的話,對於很多再任的低階公務員來說,我們認為這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20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從年金法案開始,我就講到基金收益的問題,基金收益非常重要,年金是否會倒閉,基金收益占了絕大部分。我手中有一本105年銓敘部的精算報告,其中的政府別基金提撥狀況彙整表提到,中央政府未提存精算應計負債8,862億元,已提撥比例只有19%,沒有提撥的部分占81%;直轄市政府未提存精算應計負債7,366億元;縣市政府3,908億元;鄉鎮公所357億元;公營事業700億元,總計2兆1,196億元。今天政府為什麼不敢提基金收益的問題?這就是最大的因素,政府的未提存精算應計負債就有二兆一千一百多億元,這是到民國103年12月31日的數字,如果算到106年的話,還要再加上多少億元?如果政府不提存這些錢的話,基金的收益怎麼會增加?政府一直不敢講未提存精算應計負債,只會拚命砍掉公教人員的支出,政府該提存的錢為什麼不提?在整個年金改革的方案裡,從來不提,就希望大家不要看到這份報告,希望大家不要看到這個表格,這樣政府的責任就可以免除,把帳算在軍公教身上,說他們不公不義,這是有為的政府嗎?這是有擔當的政府嗎?其實政府該提存而不提存的錢有2兆多元,以百分之三的報酬率計算,一年有600億元的收益,這樣我們的年金還要改嗎?我相信大家手上都有這本基金報告,大家翻翻看就可以知道基金的問題在哪裡,是在政府!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20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七十七條,無論是在委員會或是在朝野協商討論時,柯志恩委員對這一條的著墨非常多,當時本席也都在現場參與了整個協商的過程,第七十七條原本的用意是想要杜絕雙薪肥貓的現象,但是最後產生的條款竟是,再任職務支領薪資如果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就要停領退休金,目前的法定基本工資是21,009元。大家對於「肥貓」的定義到底是什麼?超過基本工資就稱之為「肥貓」嗎?我認為,年金改革不應充斥著防弊與限制性的思維,否則將來人才的運用與流動將會是一灘死水,這就是台灣要的競爭力和未來發展的方向嗎?
記得今天我也提過新加坡的經驗,新加坡用人唯才,只要你是個人才,就會想盡辦法挖角你,即使你在其他國家,也會想辦法到那邊招攬你,所以新加坡來台灣要了我們的幼教老師,他們是這波年改的對象;也來招募我們的警察去擔任他們的保安警察,他們也是這波年改的對象;人家開出的條件都比台灣好太多了。
我只想請問各位,如果公務人員的優秀人才將來要轉任公職、行政法人、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或轉投資公司,或是私校的職務,為什麼不能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如果他是個人才,我們難道不希望他能為這個國家和社會所用嗎?為什麼要用一個那麼嚴苛的限制性條款限制他另外再去兼職、再去貢獻所學及其經驗的條件?我認為這就是這次改革中充斥著的防弊思維,這種防弊的思維無法帶動台灣的進步和發展,只限制了人才再次為國家與社會所用的機會。如果我們只充斥著這樣的想法,台灣的未來要如何比其他國家擁有更高的競爭力?我認為這波改革少領的部分可以去改,但是若往限制人才的方向去改,對台灣不是一件好事,希望大家能好好思考。
主席: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請問院會,第七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十八條協商條文。
第七十八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20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是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特定職務,得不受再任每月所領薪酬超過第四條所定之最低保障金額,而應停止支領月退休金之規範。本席認為無論採取的是考試院版的最低保障金額,還是民進黨及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的法定基本工資,我認為最好的是柯志恩委員所提之最後在職薪給二分之一的版本。為因應國家發生緊急及危難事件,避免阻礙救災、救難工作之進行,如此排除適用確有其必要。再者,審酌醫療救護的工作關係人民生命安全甚鉅,且目前各大醫療院所醫療人力不足已相當嚴重,特別是我國因地理環境特殊,多為山地與離島,致使早期醫療資源大多集中在都會地區,造成許多偏鄉地區民眾就醫非常不方便。為具體落實保障偏遠地區醫療弱勢族群,爰將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院所機構從事基層醫療照顧職務明列於第二款。
另外,鄭天財委員所提版本於第二款中特別指明原住民地區,主要是為凸顯政府對原住民醫療權利的保障。本席來自全國原住民人口比例最高的縣市─花蓮縣,我也認為有增列之必要,故請本院同儕能鼎力相助,採取鄭天財委員版本,共同增益對原住民之重視與保障,謝謝。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20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八條條文中提到公務人員退休後的再領薪資限制的除外條款,關於年金改革涉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依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的意旨來看,是指制定或發布法規的機關,因為基於公益的考量,也就是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個別利益時,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規適用或修改其內容;如果人民因信賴先前法規繼續施行而有信賴利益受損害者,應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以減輕損害。我們今天看到很明顯政府要做的過渡期,就是要從六年改為兩年,然而這樣的期間是不是合理,政府已經沒有討論的空間。
就即將退休的公務人員而言,其主張需要保護之信賴利益,可以釋字第605號解釋作為檢驗標準。在此號解釋中,大法官提出「期待權」的概念,如果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或經過當事人施以努力有實現的可能性;則至少應有「期待權」可以主張。當法規範發生變動,而致其預期可以得到的權利受到損害時,國家不可無視於此等人民之權利。依這樣的標準來看,此次年金改革是嚴重損害公務人員在這方面的權利。
另外針對立法院這幾天被圍城,警方用刀片蛇籠將立法院區重重包圍,連我們立法委員及官員、助理人員都無法進出。刀片蛇籠到處都是,先前太陽花學運的時候警方維安措施都沒有執行到這種程度,就像戒嚴一樣。
面對這樣的拒馬蛇籠,非常容易激怒抗議者的情緒,然後又從各地動員警力調到台北支援,讓原本就短缺警力的基層更是雪上加霜。所有國家的政變或是造反都是執政者過度打壓人民,才有官逼民反這個詞。而現在國會擺出拒馬蛇籠,不是製造對立,什麼才是製造對立?最會溝通的蔡政府面對軍公教警消,她展現出鐵石心腸的真面目。這就是蔡政府的政治目的,利用族群對立,追殺軍公教警消退休金,進行政治報復!這種手段就是自許為最謙卑的蔡英文政府!!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20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八條是針對第七十七條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得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規定的例外規範,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有兩種,我就不再多唸。但是本席建議加入第三款,這個第三款其實也可以加在第七十七條,內容主要是針對消防人員退休以後,如果受聘或受僱擔任私立學校消防系的職務,且實際從事消防、救災、救難教育工作的話,我們希望不要再去限制他再任以後的薪資所得。
為什麼呢?最近倫敦大火引起世界關注,大家對於火場逃生等各種災難應如何因應也有各項討論。每次只要發生地震、火災、恐攻等等,在網路、臉書上,大家都會瘋傳一些「撇步」,也就是一些逃命的知識,但這些知識到底是正確的,還是道聽塗說呢?這些都是大家關心的事情,所以本席從進入立法院的第一個會期就一直在推全民防救災教育的事情,希望像環境教育一樣,讓大家都知道。但是這件事情碰到一個困難,就是人力的問題。當然,這個問題消防署最清楚。
現在的災難是複合型的,除了火災、地震以外,還有核災、氣爆和其他危險物品等等,對這些真正有知識經驗的都是消防人員,所以消防人員退休、退職以後,如果能夠在私立學校任職的話,我們希望能讓他擔負起教育、傳承實際救災、避災、避難的經驗。因為現職消防人員從事救災工作已經非常辛苦了,還要請他們去負責推廣防救災教育的話,其實他們也會很累,而且可能會影響到他們正式的工作。
可是除了曾經在火災救難現場的人有這種經驗以外,其他相關學者其實很難取代他們。所以我們希望在第七十八條加上第三款,消防人員退休後受聘(僱)於私立學校消防系職務,實際從事「消防救災救難」教育工作者,可以不受最低保障金額之限制;要不然也可以在第七十七條有關在私立學校再任的部分予以規定,做為一個但書。以上。
主席: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對第七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十九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七十九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優存利息。
五、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退休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公務人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20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年金改革走到現在,我們認為就是因為它的性質複雜,所以更應該更細緻地去處理、變更原來的規定。
剛剛我們看到時代力量有一個提案,就是提出關於離婚配偶對於退休金請求權的概念,基本上我們黨團並不反對,但是這就很有趣。之前退休金的概念不具有類似債權、物權如此堅固的性質,但是經過這次的提案以後,其實我們看到就把退休金堅固化了,認為它具有可以請求、有物權概念的性質,所以提出這樣的提案。我們認為這樣一方面可以保障離婚配偶的權利,雖然當時他可能已經不是配偶了,但是以婚姻的觀念來講,他曾經一段時間跟當事人有婚姻關係,所以他有這樣的權利,而且把退休金有一點點物權化,才能對它做請求。
我們要講的是,退休金的性質是如此微妙而複雜,它不是單單只是一個福利措施,當我們財務不善的時候,就可以訂定一個新的規則,把退休金減少或去除。如果我們如此具體地認為退休金是一個類似物權、債權這種可以請求的標的,我們在修改任何退休金給付辦法的時候,是不是應該更謹慎?因為它更固化了債權的性質。所以這兩個概念有時候看起來是矛盾的,也就是說,在你們把退休金固化成是一個債權、可以做請求的同時,又只因為財務沒有辦法負荷,就在前面任意地把它修改了。如果是一般的債權、甚至物權,能這樣子修改嗎?能這樣改變它的債務關係嗎?這是一個互相矛盾的現象,當然我們可以再深入地探討退休金本身的性質為何。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20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在此討論年金制度的改革,其實大家都知道,勞保的問題比公教人員的問題大得非常多,但是從這次改革的狀況看來,並不是先破產的先改革,而是人數少的先改革,所以民進黨政府選擇了先討論公教人員的部分,而不是把岌岌可危的勞保納進來討論。根據估算,2043年後,勞保的潛藏債務每年將增加一兆,這是一個很可怕的數字,也是一筆很龐大的數字!本席在此特別提出,為的就是提醒現在的執政黨,改革有先後順序,為何不是從問題嚴重的優先改起?因為勞保涉及到的人口眾多,所以不大敢改。但未來勞保的問題要不要面對?要不要處理?要不要建立起一個真正可長可久,好讓未來年輕世代毋須背負如此龐大潛藏債務的制度?本席認為應該要。請問立法院要不要面對?我想這是未來勢必要面對的。爰此,本席提出一項附帶決議,希望朝野各政黨能給予支持。眾所皆知,此次年改並非永續性改革,而是延緩的改革,因此,不論對年輕的公務人員、年輕的軍人乃至年輕的勞工朋友而言,現在所改革的這套制度均無法保證其未來可以安心退休,可以領到退休金!本席認為立法院應該負起責任成立年金永續小組,透過朝野各政黨的智慧與力量來共同組成,其目的就是邀請社會各界,特別是與此議題相關之團體來表達意見與看法,看到底什麼制度對台灣未來而言才是一個可長可久的制度,才是一個真正永續的年金改革制度!此次各政黨所提出的版本,絕非永續的年金改革制度,僅是緩兵之計罷了。若大家有心為中華民國未來更長遠的制度著想,那麼本席認為國民黨提出的跨各黨派年金永續小組就應該在立法院成立,因為我們是民意機關!若大家希望年金改革能達到永續效果,那麼此項工程理當透過年金永續小組於未來持續完成,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20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係規定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者,需停止並追回其退休金,或依其刑度來減少其退休金,這的確為公務員清廉設下又一道防線,同時防止部分涉貪瀆案件的公務員,趕在判刑確定前先辦退休,領了退休金就跑,畢竟大家對此均感到深惡痛絕!
嚴格的法律法規限制的確是打擊腐敗的利器,但不是唯一,也並不萬能。法律法規再嚴格,也總會有被有心人找出縫隙。中國古代對此早有研究,古人說過:「國將亡,必多制」,「奸人巧法以免誅」。古人認為,一個穩定的國家、社會,最重要的基礎是道德,如果整個社會道德淪喪,國家也就到了面臨危機的時候,不得不通過各種法律、規章等外在的硬性東西來約束人們的行為。但法律法規只能夠約束得住善良人,卻很難管住奸人,因為奸人總會找到法律的空隙可鑽,這在古今中外都有相當共同的經驗,所以一個健全的社會在設計制度的時候,除了制度本身的完整性之外,一定要注重道德的培養。以我們現在討論的公務員制度來說,除了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之外,我們就是要想辦法讓公務員在職場上培養出不想貪腐、不敢貪腐,甚至不能貪腐的氛圍與風氣,強化公務員對職務的熱情與使命感,這樣整個法律制度才會有效。但是這次公務員年金改革,上個禮拜五通過的版本確實有點太苛酷,會造成退職或現役的公務人員都對體制失去信心、失去鬥志、失去熱情,他們認為以後反正也不會有好日子過了,所以難保再嚴格的法規都有人鋌而走險,因此要靠嚴刑峻法來養廉,我看難度恐怕會非常大,所以對於整個法律我們還是要好好去思考,是不是要採取比較溫和、漸進,能夠讓公務員接受的改革幅度,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20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規定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將剝奪或減少其已領之退休金,並依刑度訂定標準。草案條文規定,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全數剝奪其退休金;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未滿者,應自判刑確定日起,減少退休金50%;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未滿3年,減少退休金30%;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2年未滿,減少退休金20%。
此條文是依據去年4月份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法訂定的,雖然被外界稱為「某某人條款」,但所有法律的制定都不應該是針對個案式的立法,而必須更有全盤性的考量。我們都希望吏治清廉,但不是把所有公務員都當成賊。臺灣在今年度「亞洲情報」期刊的亞太地區貪污觀感評比報告中獲得5.34分,排名第6名,僅次於新加坡、澳洲、日本、香港以及美國等先進國家與地區,證明絕大多數的公務人員都在自己的崗位上恪盡職守。原本考試院的草案僅限於犯貪污、瀆職罪的公務員,規範比較明確,而且與公務員本身的職務有關,我們認為這是可以支持的。但是在審查會之後,銓敘部再研提之條文,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增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也將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適用範圍確實有過大之嫌。
本法是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的規定,應以保障公務員權利為主,如果公務員在職期間有任何不法行為,另外有公務員懲戒法等法律規定,即使要配合修法,也不應該額外增加條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學理上稱為「不純正瀆職罪」,意思是一般人也可以構成相同的罪名,不過如果是具公務員身分者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之時,則會被加重處罰。把這段文字移植到本法當中,有可能包括公務員在非職務範圍內的行為,也會受到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的懲罰,這項立法對公務員是否太過嚴苛?懲罰範圍是否太過廣泛?這是有必要審慎考量的。以上,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第七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進行處理第八十條。請宣讀審查會第八十條條文。
第八十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其執行日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後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者,自判決書送達該主管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二、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前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但尚未執行者,自懲戒處分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20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文是有關退休後才受懲戒處分的退休金處理辦法和方式,本條規定已經領取退休金者事後受到降級或減俸懲戒時,退休金的計算方式要按照降級或減俸後的薪資做計算,就像本席之前所提到的,這次年金改革引發社會對立,達到了民進黨鬥爭的目的之外,對於年金改革是沒有幫助的。在這次年改的同時,看起來有涉及到參數的都是關鍵條文,但是年金改革真的只是參數式的改革嗎?不要忘記,民進黨在野時,年改也是民進黨在選舉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當時林萬億主導的年金改革藍皮書曾經提到:「臺灣的年金改革不只涉及世代正義,也牽涉到職業別的差距、族群間的對立,以及階級上的不均,故改革難度更高。但是當前臺灣社會內部人口老化快速、資源分配不均、貧富差距擴大、國家認同分裂;外有強鄰虎視眈眈,更是迫切需要改革。即使阻力巨大,困難重重,今日不改,後患無窮。即便如此,改革的動力也不宜立基於族群、階級間的鬥爭,而是為了世代共好、族群共存、勞資共榮。因此,規劃一套社會團結模式的年金改革計畫,實是人民寄望所在,當前社會迫切所需。」以上本席所唸是當時民進黨年改藍皮書當中所提到的一段。但是經過這一年,在年改會的討論之後,我們現在正在處理的年金版本,民進黨的年金改革真的有做到世代共好或是族群共存嗎?年金改革最後只是多延續幾年,到最後我們的族群、世代,包括目前在職場上以及未來要投入職場的年輕人,他們可能被剝削得更厲害,多繳、少領、延退,對於現在的青壯族群以及在職場的公教,其實是另外一層最大的剝削。而且在接下來的15年和20年,有可能再重新改革一次,試問這樣的改革有辦法達到社會團結的模式嗎?這樣的年金改革其實只是延後破產的時間,逃避政府所應該做最後的給付責任而已。第六十七條提到,政府必須要負擔最後的給付責任;但是後面的條文又提到,還是可以授權考試院和行政院,如果後續有需要調整,還是可以做調整。這樣的改革方法,事實上是沒有辦法達到社會公平正義,也沒有辦法讓未來投入公教的年輕人相信這個改革是公平的、是正確的,這樣的改革真的是民進黨所要的、是國人所要的嗎?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20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晚安!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建置,除了在對公務人員的晚年生活以及基本的經濟負擔預為籌措準備,使得公務人員在職時無後顧之憂,同時也強調促進公務人員能奉公守法及落實官箴之維護,達到清廉自持、忠誠負責的目標。
退休法第二十一條明定,公務人員因案停職、休職期間應不受理其退休案之申請;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也規定,公務人員若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或經監察院彈劾成立者,均不得申請退休。所以本條規定公務人員是在退休或資遣之後,受到降級或減俸的懲戒處分或受剝奪或減少其已領之退離給與者。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才能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資遣給與。
以往有公務人員在違失曝光後,火速退休或離職以規避責任,公懲法已新增「防落跑條款」,涉案送懲戒者,不得申請退休。即便已退休、退休生效且已領退休金者,若遭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除能追回已領部分,亦能追及被懲戒人的遺產。104年5月1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對於違法失職公務人員可免職,並不得再任公務人員,也可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該公務人員已支領的退休金也能一併追回。既然公務員懲戒法已經有規定就可以依照現行的法規處理,是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有需要再重複規定?我不曉得相關條文不斷的複製、貼上到底是在防什麼。
基於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與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各機關遇有涉嫌刑責之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時,應就公務人員之涉案情節先行討論是否應依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或免)職,再衡酌得否受理其申請退休案,以避免產生涉嫌刑責公務人員以辦理退休規避涉案責任之情事,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21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晚安!本條是規定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因在職期間行為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或受剝奪或減少其已領之退離給與者,其退撫給與之處理原則。為解決現行涉案人員退休生效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處,亦不影響其月退休金支領標準,衍生涉案人員藉由退休規避責任的問題,故明定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級或俸額計算;其中支領一次退休金及資遣給與者,經依上述標準重新計算後,與原核給之一次退休金或資遣給與間的差額應該要繳還,避免僅有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須調降月退休金計算標準,以示公平。
公平正義其實是民主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法理原則,然而,去年民進黨政府開了20次年金改革會議、4次分區座談及國是會議,但民進黨團卻不遵守決議,這些會議都是白開了,難怪依據親綠的台灣民意基金會游盈隆董事長今天公布的民調顯示,蔡總統的滿意度急遽下滑,從去年5月剛上任時的69.9%到今天的33.1%,創下上任以來的最低紀錄。對於一例一休修法引發的亂象,民進黨團似乎並未對自己的角色有過任何反省,也因此才會在年金改革繼續胡亂出招,在二讀通過前即有綠營委員預告此次臨時會黨團將有「亮點」,誰料所謂的「亮點」,並不是向公教釋放善意,不是改得更合情合理,而是採取段宜康委員的激烈版本,致使被改革者的憤怒和恨意加深。
立法院的表現是一個國家民主政治成熟與否的重要指標,以此檢驗民進黨占絕多數的臺灣國會卻盲從而不理性,無力幫助蔡政府的施政步上正軌,反而使民主雪上加霜,請民進黨同仁三思,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21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八十條是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和資遣後才受到降級或減俸的懲戒判決者退撫給與的處理原則,這段期間關於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執政黨可以說是用非常激進的方式,且不願意傾聽各界,尤其是廣大受到影響的公教人員心聲,強行進行制度的改革,包括優惠存款利息從6年變成第三年歸零,所得替代率從原本的15年縮短為10年調降,對於已經退休,或是可以退休而尚未退休的公務人員財務影響非常大。我想蔡英文總統以及很多主導年金改革的官員、人士似乎也完全不願意聽進公務人員的心聲,就是為了改而改,為了通過而通過。我們一再強調所有制度都有其制定的背景,年金改革是由社會結構、少子化、高齡化所帶來必須要的改革,而合理的改革勢在必行,但是,這些改革必須要顧及公教人員的尊嚴,以及現實他們所面臨的財務狀況,這樣的改革才是大家能夠理解,並且接受的。我想,如果今天的改革能夠秉持這樣的精神,就不會造成蔡英文總統的民調一直下滑,也不會因為民眾的陳抗而必須取消行程,也不會一面刪退休金,一面要綠營縣市首長安撫公務人員,外面的警消人員也不必在烈日之下執勤。我想,年金改革並不是只有冷冰冰的數字或是這些法條文字,而是要顧及到這些受影響的公務人員以及許多家庭。接下來我們要面對的是財務更嚴峻的教師年改、勞保年改,破產年限一個比一個還要更早,而人數最多、金額最大的勞保預估將在10年後(民國116年)就要破產。
這段期間我們非常感慨,當時在協商勞基法修法時,我們提出很多質疑,也不希望倉促、草率的上路,但是現在所造成的衝擊,可說是這次年金改革的借鏡,也可以說是殷鑑不遠。所以,倉促激進的改革並不能真正的解決問題。
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21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現在要講的可能三讀以後講比較適當,但是,我既然準備好了,就還是講出來。我們號稱最會溝通的蔡政府,沒有想到溝通到現在,結果竟然是這樣,本席在此深表遺憾。公務人員的年改木已快成舟,生米也煮了八、九分熟,我在此誠摯拜託執政黨,如果通過以後,我們應該要有很好的配套措施,像如何提升基金的績效、請專業經理人來理財。如果成效很好的話,看是否可以有一定的比例來補償他們?甚至國家的財政好起來的時候,是否可以給他們加薪等等。當然,還是要拜託執政黨運用您的智慧,儘快撫平這次年改的傷痕,畢竟,在這一個國家裡面,縱使立場各有不同,但我們還是一家人,大家都想我們的國家好、我們的國家強。
我上台從來不曾帶過手機,我在這裡給大家一個參考,他雖然有寫什麼黨,但我無法證實是這個黨,就不把那個黨講出來。某某黨流傳一句氣死人的話,北上抗爭的人是貪財,不北上參加的人是怕死。我們如果有看到這句話,都有責任來禁止、勸說不要傳這樣的話激怒被改革的人。
最後,我給執政黨的委員們一個良心建議,三讀通過以後,你們心理暗爽就好,歡喜在心裡頭,就不要太刺激人家了,不要再人家的傷口上灑鹽巴,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八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八十一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八十一條 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21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年叫做年金改革年,可是我們今天看到蔡英文總統到新竹時是被從頭嗆到尾,而且嗆到取消行程,相對這也是一個官逼民反的年,我想這是一體的兩面。我要提醒大家,當蔡英文總統離開時,他把他的任務交給徐國勇發言人,但是沒料到徐國勇剛要把那個匾的紅布拉下來時,居然是沒有辦法拉下來,本席在這裡要講的是,整個年金改革就是一場騙局,而這個騙局就是比賽什麼時候要破產,不管是勞保、國民年金或軍保等等,我們是從最不容易破產、人數最少的先去改革,在這樣的過程中,也就激起了人民彼此之間的對立,我們要怎麼消弭這樣的對立?追根究柢就是整個案子最重要的信賴保護原則。
外面整整一年時間的所有抗爭,都是為了這個案子究竟能不能釋憲?到底能不能夠再給他們檢討跟反省的機會?大家都知道,現在國民黨在立法院手舉起來、腳舉起來,總共也只有34席,怎麼打都是輸給民進黨的委員,所以民進黨就會用國會多數暴力來表決這些案子,問題是我們要怎麼消弭這段時間的對立?我覺得這個就必須看民進黨的智慧!今天不管是天意或者是巧合,當新竹的神明都有這樣的警訊出來時,我們能不能提醒民進黨,是不是也可以釋出善意,交幾個委員去幫他們連署,讓他們有機會聲請釋憲,我想,不管釋憲的過程會是什麼結果,如果給他們機會,相信一定會降低整個社會的對立,拜託大家!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21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八十一條的主要內容是:「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第一句話是「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也就是沒有包括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由服務機關主動命令其退休者,服務機關主動命令你退休,然後你不服時,第八十一條也沒有針對這部分加以規範,尤其是我一再強調的因公傷病者,希望能夠符合因公傷病之相當因果關係,這都需要服務機關去認定、證明,但如果公務人員不服,被命令退休,卻沒有條文規範其可以提起相關救濟之規定。
另外就是第二十二條服務機關主動命令其資遣,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資遣。其中第二款規定,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予以調任,服務機關得命令其資遣,主動資遣他,但是第八十一條只規定申請退休或資遣的人員,並沒有對命令退休或主動命令其資遣者有相關的救濟規定。這樣的條文立法,在經過這麼多的委員同仁、這麼多的程序之後,仍有疏漏的時候,我們是不是要趕快對這一條予以補正、修正?謝謝。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21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八十一條提到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對於審定機關決定不服者,可以提出救濟。本席認為,如果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對於審定機關結果不服,當然應該提出救濟;救濟程序及時效部分,就依照行政程序法來處理。面對年金改革如何兼顧信賴保護原則,就法理來說,的確是一件很值得政府重視的事情;事實上,過去政府並沒有處理類似情況的經驗,大概就是美國曾經發生過一次,而我國年金改革最重要的是政治問題,當台灣年輕人所得普遍低下,老年人口與青少年人口的比例也沒什麼改變,未來隨著人口結構的改變,勢必面臨更嚴重的財政負擔。
國家財政在照顧老年人口的社福成本,勢必會大幅增加,同樣的情況也會發生在年金制度上;隨著人口結構老化,年金的收付與支出,會更加的失去平衡。我們這次進行的年金改革,並非一勞永逸的解決問題,只是先讓問題緩個幾年而已。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從民國84年7月1日將退休金準備責任制度從恩給制轉換為儲金制,也就是大家所稱的退撫新制,民進黨就算本次年金改革強行通過,最後也是醫不了病,只是打了止痛藥,不確定哪天會再病發,到時候政府又要拿哪些族群當作代罪羔羊來開刀?因為信賴保護原則已被政府澈底毀滅。
我國目前的退休金制度採取確定給付制,相較於確定提撥制而言,雖然可以避免短時間基金被大量領取所造成的危機;但對於平均餘命及領取時間持續延長的情況下,造成現在年金面臨破產的危機,對於這個部分,不論政府將退休年限延後多久,多繳多少金額,在軍公教人員退休後減少給付,這個年金的缺口仍然會隨著時間慢慢浮現。政府目前所推行的改革新制─多繳少領、晚退休,就是讓年老體衰的人退不了,年輕力壯的人進不去。難道這就是年金所要的結果?只會叫那些軍公教警消人員犧牲小我,本席認為不公平!應該先檢討削減政務官的敘薪制度與福利,以自身為榜樣,這樣才能說服別人。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21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從跟大家道早安、午安,一直到晚安,大家辛苦了!蔡總統執政滿一年又一個多月來,前陣子媒體公開最新民調,對蔡總統執政一年多來的表現,滿意度只有21%,不滿意度高達63%,甚至有超過一半的民眾對蔡總統未來的施政方針失去信心,不知道他在做些什麼。我認為非常明顯的蔡總統執政一年多以來所推的各項政策,我們可以用手指頭來數一數,從一例一休開始,請問民眾有痛恨嗎?有!兩岸政策、兩岸冰點、陸委會不曉得在做什麼,民眾有痛恨嗎?有!第三、司法改革有改到嗎?第四、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是本席在跑地方的時候每個人都在罵的,包括這幾天我們彰化很多人在問我,到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會過嗎?我跟他們說,如果依照這幾天審查年金改革法案的方式,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絕對會過,它花的是這一代、下一代和下下一代的錢,這是大家都要共同承擔的,不是只有立法委員自己承擔而已。
我們現在為什麼一直在就這些問題進行論述?因為我們跑地方非常明顯,在座的各位立法委員,你們也跑過地方,你們也知道,除非你們沒有在跑。我必須要提醒蔡總統,施政對於未來非常重要,不是你要怎樣就怎樣的,年金改革你說要怎樣砍就怎樣砍,一例一休你保證是最好的,好了!不要再講了!是不是最好,大家可以看看。蔡總統在當選之夜的承諾,到現在才過了一年又一個多月,當時蔡總統說要謙卑、謙卑再謙卑!還說要做史上最會溝通的政府,但是現在只有在野黨在為人民發聲,這叫做史上最會溝通的在野黨!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21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對於審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法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另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有三種程序;另依同法第六條規定:「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規定是要保障相關人員提起救濟的相關權益。第三、鑑於年改之後,政府片面變更公務人員退休條件,本席預期實施以後,將有大量權益受損的行政救濟案件,因而本席在此再次要求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正、客觀、確實的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第六條相關規定,保障公務人員應有的救濟程序,俾利落實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意旨。我謹作以上的要求,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機構必須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相關救濟程序,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對第八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四節,請宣讀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出之再修正動議之節名。
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
第三節 退撫給與之分配
主席:各黨鞭均同意登記發言之委員撤簽,故不發言。
報告院會,本節節名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出之再修正動議第三節節名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七十五條,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出之再修正動議。
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出之再修正動議:
第七十五條 (不予採納)
主席:各黨鞭均同意已登記發言之委員撤簽,故不發言。報告院會,照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出之再修正動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七十五條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不予採納。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七十六條,請宣讀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出之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出之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二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公務人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法支領之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主席:首先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21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討論到有關離婚請求權的這一條條文,大家一直在說男女平等,但其實在現代社會,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由婦女來照顧家庭此一事實仍普遍存在於我們的社會當中。很多的婦女為了照顧家庭而放棄工作,對於其老年生活其實是很沒有保障的,尤其在中年之後離婚的話,這些負責照顧家庭的婦女生活很容易陷入困頓,雖然現在民法上有規定可以有請求贍養費或剩餘財產的請求權,但可以請求的其實是相當有限,而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現在也不包含未領取的退休金,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考量各類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婚姻締結部分係因為雙方的共同經營而來,所以這樣一個制度的設計能夠保障在婚姻當下犧牲工作權利者在未來邁入老年之後,即使非處於婚姻關係中,他也可以因當時合議的家庭分工而來的經濟成果而有請求的權利。我們經過長時間的討論,包含在審查會以及朝野協商的溝通,很高興各黨團能夠逐漸接受這樣的進步立法,也非常感謝院長和各黨團的支持以及銓敘部的協助,讓我們訂出一個可以照顧離婚配偶,特別是經濟弱勢的婦女。這個版本在經過討論之後,退休金是可以以一次金來計算,以二分之一為限,並且必須按照他婚姻存續的期間在他退休年資所占的比率來做計算,因為一個人在同時只會有一段婚姻,而且只能在婚姻存續期間去請求,因此是不會重複的。這一次因為我們是先審查公務人員撫卹的部分,其他的部分其實時代力量也都有提出,這樣的立法是肯定配偶在婚姻的存續期間的共同貢獻,不會因為離婚的關係而被抹煞他之前在婚姻中對於家庭共同經營的成果,以保障他離婚之後的老年生活,給予他們更多的保障,我們希望這樣的法案在這一次的立法裡是一個進步的立法,也希望各位委員共同支持,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21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要謝謝各個黨團的支持,讓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能夠把退休的年金放進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在民國96年通過的,今年106年,剛好整整10年,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關於退休年金的分配,一直無法在實務中落實,我們這一次能夠在修改年金時,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裡包括退休的年金,之所以要包括這些退休年金是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其中,一方因為去上班,所以他所累積、儲存的退休金在離婚之後也應該做為分配,這樣的分配其實也有一個互惠的原則,只要一方是公務員,另一方是所謂的勞工,大家也都可以互相的請求,請求是以二分之一,同時是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占比例來計算。
當然有人會擔心離婚之後,還要等到退休的時候再領,那麼是不是離婚以後又沒完沒了?因此大家也可以在離婚協議時,針對退休金的部分互相做協議,計算退休金的部分,可以在離婚時一併給予,或是也可以等到另一方退休時,條件成就了,再向其退休機關請求給付。也有人詢問這樣的錢可不可以繼承,答案是不行,因為這是屬於一生的專屬權,所以假設在條件成就之前過世了,那麼就無法請求。另外大家也擔心如果對方就是好吃懶做,好不容易才離婚,離婚之後,他還可以來跟我請求退休金的一半,請各位放心,如果他請求二分之一是顯失公平的話,其實在剩餘財產分配中,本來就規定可以向法院請求減少對方的分配額或是免除分配額。所以剩餘財產分配有關退休金的請求經過10年終於能夠落實,其實這樣的制度在日本及德國早就已經落實了。因此再次感謝大家能夠有這樣進步的立法,這是在這次的年金改革裡,我們所看到對於性別正義的落實,謝謝。
主席: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請問院會,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出之再修正動議第八十二條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另外一個第八十二條……
主席:我們是往後推,所以現在可能再多三條。剛才你們都沒有反對嘛?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條次更改了,對不對?
主席:對,條次往後移了,所以原來的第八十二條,現在應該是第八十五條,條次均往後移三條。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七十七條,宣讀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出之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出之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三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公務人員之退休金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自其支領之一次退休金扣減。
二、支領月退休金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三、兼領月退休金者,先自其兼領一次退休金扣減;不足扣減時,再自兼領之月退休金依前款規定按月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條所定退休金之扣減、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21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在年金改革可以引進離婚配偶請求權,我相信這不僅呼應了長久以來婦女團體還有很多學者專家的訴求,另外一方面,也代表這次年金改革非常重要、具進步價值的立法。為了使得這個制度在體系適用上能夠更為清楚,也對未來這個制度再一步精進能夠有指向性的指引,我還是必須花一點時間,針對這個制度演進的過程跟各位委員報告,留下清楚的立法紀錄。
事實上,剛剛尤美女委員提到的,不管是德國還是日本,就有關離婚配偶年金請求分配的權利,都是採取「權利內分」的概念,也就是在離婚的時點,他就已經可以請求分割累積下來的年資紀錄,這個年資紀錄可以直接納入配偶自己的年金戶頭當中,依照同樣的標準轉換未來可以有的請求權。我們一開始在設計制度的時候,的確仿照德日的立法例,採取「權利內分」的原則,希望未來在整個年金的轉換制度上打好基礎,同時也不會讓已經要離婚的配偶,因為公務人員個人單方面的事由,使得本來應該分配到的權利陷於長久不確定的狀態,譬如在該公務人員退休以前就發生死亡等情事。在本次修法的過程中引進這樣的概念,或許對於長久以來欠缺離婚配偶分配請求權概念的我國而言,這一步邁得太大,也邁得太快,因此在整個修法的歷程中,我們參考了考試院的期待,希望不要讓他們的計算陷入過於複雜的狀態,因此某個程度上做了比較和緩的限制,讓請求分配的權利在現實上可以實現的時間點,是到該公務人員可以請求退休的條件成就的時候,而且用一次金的方式加以給付。透過這樣的方式,就離婚配偶分配請求權的本質而言,的確會讓配偶處於相對比較不利的狀態,一個不利的狀態是,一次金給付的方式會打折扣,另外一個則是,從離婚到退休這段時間,如果發生一些事由會導致這樣的權利沒辦法獲得實現。不論如何,在這次修法的歷程中,我特別感謝尤美女委員、王榮璋委員以及考試院的官員在過程中大家耐心地相互討論,我相信這個制度走出第一步以後,對於我國未來離婚配偶分配請求權的制度能夠再一步精進,對朝向完全權利內分制的方向邁進將會有重要的意義,謝謝。
主席: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請問院會,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出之再修正動議第八十三條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七十八條,請宣讀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出之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提出之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四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八十二條所定分配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權利。
主席:這一條大家同意不發言。
請問院會,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八十四條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五章章名,請宣讀審查會章名。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
主席:各黨黨鞭均同意登記發言之委員撤簽,所以不發言。
請問院會,第五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八十二條,條次依序遞改為第八十五條,請宣讀各個版本條文。
曾委員銘宗等所提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二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未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第一項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公務人員年資業依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末辦理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尚未支領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公務人員年資業依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五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末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尚未支領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公務人員年資業依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21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年改會議進行到現在,體會最深刻的大概就是站在外面的警察。前一陣子每天都下著大雨,最近每天天氣都這麼悶熱,相信他們的心情也是五味雜陳。目前立法院的大門應該也有些許衝撞,警察的心情真的是五味雜陳,因為他們一方面要24小時排班守護整個立法院,還要隨時注意周邊的風吹草動,又要維護所有委員進出的安全,不過立法院裡面卻要砍他們的福利與退休金,而且砍到血流滿地,所以我想他們的心情應該有說不出的沈重。他們自己也反映,如果今天處理的是別的事情,也許他們的感覺還不會那麼強烈,但是他們在外面真的很無奈。
我們之前討論過,警察是可以選擇自己退休的時間,一般公務員是85制,他們可以選擇70制或75制。現在他們提出了一個我們一直沒有留意到的質疑,因為所得替代率的換算表是沒有警察而只有公務人員的,以85制遞減的模式,用35年除以15年,對於年資才25年的人來說,公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是60%,但警察卻會降到50%以下。大家可能沒有看到警察的換算表,所以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再考慮一下,所得替代率必須脫鉤,否則最後為顧及平均壽命,警察的退休年齡會提早,如果所得替代率的比例與85制的人相同的話,當公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是60%的時候,警察卻會低於50%。再者,退休之後警察也不能轉業,以他的身體狀況還要照顧家庭,這樣可能將對他們的家庭造成很大的負擔,因此有員警提出這樣的疑慮與質疑,希望這個部分即使勉強通過了,也可以為他們考慮得更周全一些,因為這些不周全的部分對他們的影響真的很大,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21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聯合晚報報導,通過18%優惠存款2年歸零、所得替代率分10年緩衝,與年改會當初所提的18%分6年歸零及緩衝期15年不同。有考試委員批評開國是會議都是騙局。
考試委員表示,立法院二讀完全違背當初年改會決議,最後還是照著段宜康委員的版本走,許多委員第一時間知道後,大家沈默不語,眾人無法置信,尤其通過18%優惠存款兩年歸零,這證明了年改會決議都是假的,只有段宜康委員的版本才是真的,早知如此,考試院當初也不必大費周章提出自己的版本。考試院當初大費周章召開會議,提出自己的版本,還是不如民進黨的一個命令。我們國民黨委員在委員會說了這麼多意見,這幾天臨時會也說了這麼多意見,民進黨一個修正動議就打翻了所有人的努力。
民進黨當初說,歡迎各界討論、各界提出版本,現在看來,民進黨從頭到尾都是在營造一種假民主、假多元的假象。立法院民進黨的委員,無法代表他們的民意,在蔡英文總統的統治之下,民進黨的委員只能有一種聲音。
美國雜誌編輯威廉‧道布森曾經著作一本書叫「獨裁者的進化」,裡面就有寫,現在的獨裁者會營造民主的假象,讓人民認為他們能夠投票、有發言的權利,好像有言論自由,事實上勞工上街、退休軍公教上街,蔡英文總統充耳不聞,說了也當耳邊風,民進黨想做什麼,民間什麼意見都沒有意義,民進黨只想過自己想過的。
現在行政院、立法院都被蔡英文總統給操作,完全沒有做到制衡的作用,連考試院研究好長一段時間做出來的版本及修法建議,民進黨都可以用修正動議輕易推翻,可見民進黨的全面執政,不是全面負責,而是變成全面獨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