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3時4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現在進行處理第二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負責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

本條例之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主席:段委員宜康聲明對今日上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第一位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3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的前瞻條例比較大項的就是水計畫和軌道計畫,當然很多政策是延續性的,但是不能和特別預算一併而談,否則,就違背了特別預算的精神,而且如此龐大的預算在治水部分必須由中央統籌。以地方政府來講,上次通過的治水特別預算條例中已明定,一條河川不僅是跨縣市,也是跨部會,從林務局、農業局、水保局到水利署,地方的能力和執行力絕對無法落實治水方案,所以在河川的整治方面必須要由中央統籌。地方有能力做的只有區域治水,而區域治水其實只靠經常門一般性的預算就已經綽綽有餘了,並不需要編列特別預算,否則會讓特別預算常態化,這是非常不好的現象。

至於軌道的部分,其實我們真正有急迫需要的是建立台灣的交通網絡,而在交通網絡中什麼是對台灣的發展有正面影響的?其實就是高鐵、台鐵之間的連接和共構,這樣才有辦法健全軌道運輸。但是台鐵、高鐵的連接也必須由中央來統籌,以其先後順序來看,我們不能先編列了特別預算,把錢丟給地方,因為地方是無法落實執行的。因此,我再次呼籲各位委員同仁,真正要落實特別預算,達到目標,應由中央統籌規劃、落實執行,這樣才是好的方向。在此特別懇求大家!拜託大家!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3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在大體討論的時候,我引述了馬政府時期留下了1兆5,000億元的債務,當初所宣稱的效益都沒有達成,我相信在場的中國國民黨委員可能會覺得不服氣,因為現在執政的是蔡英文政府,為什麼我還在檢討馬政府時期的事情?但是各位如果進一步去聽,我在討論第一條的時候唸了很長的一段文字,那段文字就是現在的政府要藉由前瞻基礎建設條例要求本院授權,他們宣稱所要達成的效益,正是當初馬政府把四年5,000億元的預算送來這個地方所想要達成的效益。

我們今天通過了這個條例,通過了這個舉債的授權,可以瞭解新的政府要建設、要提升台灣經濟、要讓產業轉型的這些目標,我們都支持,但是我們為什麼要從過去的歷史好好的思考現在?就是我們不希望再次留下這些債務給我們的下一代承擔之後,所宣稱的效益又再一次地無法達成,正是因為如此,這一次整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編列過程中,也就是國發會的這本計畫,我只能說,我看了之後是恨鐵不成鋼,為什麼?我昨天已經講了,最後兩頁的總體效益評估,只有兩頁,大家都在罵,三百多頁的計畫中,總體效益評估只有兩頁,結果這兩頁還是從馬政府時期的文字抄來的,有人說不是抄馬政府,而是抄更早之前的,沒有關係,2017年的國發會,何時墮落成這個樣子!結果國發會昨天還敢發新聞稿說他們沒有抄襲,我再講一次,這不是抄襲、什麼是抄襲?在我們這一次條例授權完之後,國發會回去應該要好好重新檢視,你們到底編了什麼東西?難道只有抄襲部分出錯嗎?連計算的model都有問題,我下一次發言時再進一步說明。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3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在委員會時就強調,年金的改革從前瞻基礎建設就可以看得出來,因為現職的公務人員被大砍特砍,行政部門送出來的東西就是這樣,這就是我們要去深思之處,國家的競爭力是否受到影響?

剛才進行大體討論時,我特別強調,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該納入解決縮短原漢之間落差的問題,很遺憾的是,行政院所提的計畫中,所謂的城鄉建設裡面只匡列了20億元,僅佔8,800億元的0.02%,非常、非常明顯不重視原住民族的預算。為縮短原漢間生活的重大落差,本席特別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原住民族建設經費應不得少於特別預算的2%,非常遺憾的是,協商的時候本席的修正動議沒有被執政黨接受。至於現在要審查的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版規定的是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的執行機關,事實上前瞻基礎建設中,有關原住民建設部分不應該僅限於原住民族地區,因為原住民的人口分布,在都會區日益增多,現已高達45%以上遷居設籍於都會區,以桃園而言,原住民有7萬多人,占整個原住民人口的12.72%;以新北市來講,就有5萬5,000多人,也佔了9.91%。正因原住民的人口在都會區非常多,所以相關的建設經費不應該僅限於原住民地區。所以本席所提條文在第二條第二項特別提到,原住民族相關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這樣的條文修正在院長主持的協商會議上也沒有被重視,希望稍後討論時能被採納。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14時)主席、各位同仁。前瞻條例第二條所講的是跟我們大家非常關切的部分,即城鄉差距,因為大家都知道,在這次討論前瞻的過程當中,很多民間的意見以及我們立法院有些委員的意見都會談到,對於一些偏鄉,甚至是原住民的區域及離島是不是有被照顧到?所以在第二條裡,特別也把原住民區域以及離島地區加進來。有關離島的部分,本來就是國發會會去做統籌,另外有關原住民的部分,中央部會也有相關的原住民單位,所以我認為原住民族和離島都應該被特別重視。當然,各部會針對這個部分,平常也有一些業務會與偏鄉、原住民地區或者離島相關連,可是大家一直都覺得不夠,所以在這一次的前瞻條例裡,這個部分會特別被強化出來。

以我自己為例,因為關心環境的關係,所以經常會去很多的偏鄉和離島,就我所看到的,確實在偏鄉,如果對一個喜歡台灣原本樣貌的人來說,其實偏鄉和離島反而保持了一些比較自然的景觀,還有,當地的居民也會比較純樸。但是我們也認為在國家的建設中,對於原住民、偏鄉或離島,不能沒有給予足夠的經費,關於這個部分,譬如在偏鄉或離島,我們不可能在那邊設置很多軌道,所以我在這裡也特別再提出來,譬如在離島地區,我經常會搭乘離島的船隻,我發現離島船隻其實是非常簡單的,而我們也看到國外在發展觀光或者國外的居民,對於他們的船隻以及交通運行的工具,其實都受到非常好的照顧,所以針對一些比較偏遠地區的交通規劃或是對於離島特別船隻的規劃,我們希望這一次都能夠升級,升級不只是對於當地居民的生活品質提升,也是發展觀光的一個重要元素,很多人會到離島或偏鄉去玩,就是因為他們喜歡那裡,但是如果交通的元素沒有規劃得非常完善,其實也會讓它扣分。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14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地方的建設,我們都會支持,但是一定要經過正當的程序,在計畫送出來時,可行性的評估經審查後,計畫獲得同意,也經過審查通過,在我們的年度預算中才可以編列該項計畫的預算,如果要將它放在前瞻基礎建設裡面,以特別預算的方式來舉債,這是讓我們最質疑之處。近期林全院長積極的在地方走訪,也接受所有媒體的專訪,他願意到地方露臉,也願意接受媒體的訪問,但就是不願意到立法院來接受民意的質疑。林全院長在經過媒體的專訪說明之後,不但各界的疑惑沒有得到解答,反而跑出來比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更多質疑的聲浪,尤其是在6月16日,林全院長在行政院接受個人獨訪的時候,坦白說30%的前瞻基礎計畫沒有經過可行性評估,甚至還有計畫沒有送到國發會討論、審查。依照國發會公布的作業流程,因為政府財政困窘、資源有限,重大的公共建設計畫都必須經過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規劃,如此才能有效發揮公共建設的預算效益,並能夠達成經濟成長跟社會發展的目標,所以各機關提報計畫時應該編製周延,而且要有完整的經濟效益評估,這樣才可以讓財務計畫提升效益評估。最後一句話特別強調的是,各機關要提報計畫時,應編列周延而且有完整的經濟效益評估跟財務計畫,這樣才能夠提升預算評估,但是我們看到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花了8,800億元,其中居然高達30%沒有做效益評估,沒有經過國發會製作財務計畫,甚至有很多計畫都還沒送到國發會。沒有效益評估,也沒有財務計畫,要怎麼說我們可以從這個計畫得到什麼效益?可以在預算分到多少錢來做這個,以及怎麼執行計畫跟掌握狀況?這些都在我們審查預算的基本功裡,就像我們在各委員會審查預算一樣,我們會把每一項建設跟計畫拿出來,一個一個審查,政府不可以用荒腔走板的方式,這樣所有國民黨的委員都不能夠接受。全民要把關,每一分錢都要花在刀口上。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依親民黨、時代力量、國民黨及民進黨版本的順序處理,並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請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針對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二、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

前瞻基礎建設條例

第二條時代力量提案修正動議,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二條照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管委員碧玲聲明對今日上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陳委員學聖聲明對今日上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廖委員國棟聲明今天所有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9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9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二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二、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1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第三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跨縣市之基礎建設項目,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執行,不受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76條代行程序及經費負擔之限制。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負責基礎建設之統籌規劃審議及年度經費之分配;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主管機關應衡酌城鄉發展差距,合理分配經費。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

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中央執行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及地方需求,研擬計畫,合理分配經費。

主席:現在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4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我們在編列特別預算的時候,大家都一而再、再而三地扛著非常大的壓力,這讓我回想到當初在編列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的時候。原本這筆特別預算的規模只有800億元,後來朝野不但沒有刪減預算,反而是誰刪了預算,誰就要嚐受不治水批評的莫大壓力,所以這筆預算從800億元追加到將近1,400億元,包括石門水庫淤泥的清理及集水區的治理;現在經過將近七、八個年頭,水照淹,石門水庫的淤泥反而比以前更嚴重。所以在編列特別預算的時候,必須看到合理性、落實性,以及債務的問題。

整體來看,今天中央的負債及地方的負債已經將近6兆多元,如果再加上潛藏性負債,將高達17兆多元。關於治水,我一而再、再而三地呼籲應該由中央來統籌,然而軌道的運輸並不是北部就要軌道、南部就不需要軌道,當然大家都需要軌道,可是軌道建設必須看的問題是它的負債狀況要如何處理。從數據來看,台北市負債將近1,400億元,高雄市2,539億元,新北市1,138億元,台南市716億元,台中市648億元,依規定,此次特別預算執行地方也必須負擔,那麼地方能否承受如此龐大的債務?我認為這些都是問題。大家都認為地方需要建設,但對於債務處理則必須以理性態度來面對,何況當中還牽涉到未來的營運問題!誠然,人民有乘坐公共運輸、捷運的基本權益,即便如此,還是要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而這才是前瞻!本席在此再次做此呼籲,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4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在行政院與國發會所提出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大家最重視的是最後的整體效益評估,因為該效益評估必須向台灣社會及所有公民與年輕人做交代,也就是當舉債後,前瞻建設計畫會帶給我們何種未來!我剛剛已經說過,對於大家最為重視的整體效益評估,昨天國發會再度否認抄襲!在這裡我要再說一次,若這不是抄襲,什麼才是抄襲?假使不拘泥於形式文字,只看實質內容,那麼我要挑戰國發會對於前瞻計畫所做的促進就業人數的推估公式!有位經濟學者講得非常好,如果就業人數可以依照國發會的公式推估,則臺灣也不需要經濟學家了!這種推估模式和公式,正是從馬政府時期所沿用下來的可是馬政府在四年5,000億元舉債計畫中,對就業人數做了錯誤推估,我就無法瞭解國發會怎會延續這樣的錯誤,做出如此粗糙的推估?進一步說,即使用國發會自己的公式,所推算的數字仍舊是錯的!我再說一次,即使用國發會自己的公式,所算的數字還是錯的!

昨天陳添枝主委終於承認,他們寫在這本上的數字,雖然經過行政院核定,但卻是錯的。昨天院長告訴國發會,如果有錯就要改,但是我今天到網站上看,數字還是錯的!可見這整個計畫製作過程不僅是末稍神經失靈,根本是末稍神經麻痺!這讓我們非常關心今天條例三讀通過授權後,我們接下來所要面對的是什麼樣的計畫內容與預算審議。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4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在審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時,大家所關心的問題,除了預算規模、期程及項目之外,本席還特別注意到,針對這麼大的一件事情,整個國家機器會怎麼看待這件事情呢?我要很遺憾說:非常非常的草率!雖然第二條有規定主管機關是國發會,如果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除了出現在第二條有關主管機關的名詞定義以外,幾乎就神隱了,而其他各條都不關國發會的事情了。第三條講的是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兩者間的分工模式及責任劃分。執政黨不是口口聲聲說,特別條例沒有什麼不一樣,以前93年的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是特別條例,98年的振興經濟也是特別條例,所以沒有什麼不一樣嘛!既然沒有什麼不一樣,為什麼要刻意淡化國發會的角色呢?

93年及98年的特別條例在本條的前一項,都有加上中央主管機關要負責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我相信在很多黨團的版本及委員的動議中也都有列入,但是你們為什麼不加進去呢?為什麼國發會主委對此條文不熟悉,亦對整個計畫是什麼發想的也答不出所以然呢?之前台灣經濟會發展到一個程度,就是因為我們有一個整體計畫,早期叫做經建會,後來是叫國發會,因此國發會有義務來統籌中央各執行機關所提出來的計畫,比如這些計畫到底行不行,還有可行性評估在哪裡,以及大家最注重的效益評估,何況這也正是國發會的專長。

過去地方政府請求了多少建設,最後都是由國發會做改正或主導,雖然地方很需要什麼東西,可是對國家建設有沒有真的幫助,這都要由國發會來把關。很遺憾此次在行政院版本的特別條例中,完全忽略國發會的角色,是不是刻意不讓國發會參與,好讓行政院長直接指揮各部會進行地方的綁樁呢?本席深深不以為然!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4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道理總要說清楚講明白,前瞻建設不是萬惡,必須要去政治化、去污名化、去妖魔化及去藍綠化。我們就條文論條文,第三條在審議的是,前瞻建設裡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職掌、分工。我們也從善如流,願意接受協商時在野黨提出來的第二項文字,即中央機構應考量國家發展及地方需求,研議計畫,合理分配經費。

本席來自台北市,扣除未來才會啟動競爭型計畫的城鄉建設之外,台北市到目前為止是零元俱樂部。即使是如此,本席還是強烈支持前瞻建設,這不為別的,建設不要分你的、我的、他的,建設也不要分藍的、綠的,這就是第三條條文的精神,國家必須斟酌發展的需要來合理分配。

台灣只有一個,我相信國民黨同仁也不要有兩套標準,首先,馬英九的愛台12建設,3.99兆元,也是前瞻建設的4.5倍,當然愛台12建設不是特別預算,可是同樣需要舉債來支應。為什麼馬英九可以舉債,而蔡英文做前瞻就會債留子孫?民進黨一再強調我們會接受國會監督,也會謹守財政紀律,相關支用及舉債都會在公債法15%的流量及40%的存量管制來執行,為什麼國民黨同仁還是選擇偏聽呢?

我更要說擴大基礎建設是國際趨勢,國際能,為什麼台灣不能?我們看到德國啟動了2030年的聯邦基礎運輸計畫、日本大東京2050年的願景、美國也啟動10年1兆的基礎建設及法國提出150年以來最大的基礎建設計畫,他們要用20年及付出350億歐元來建設法國,且要歷經3任總統,從沙克吉、歐蘭德到現在的馬克洪。國際能,為什麼在台灣就要用法規來限制我們的領導人,提出有願景、宏觀及前瞻的建設計畫呢?

由於時間有限,回到第三條條文,我們支持中央、地方的權限要合理分配,在國家整體衡平的發展之下,我們來支持前瞻建設,也一起來共讚台灣。

主席:王委員惠美聲明對今日所有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羅委員明才聲明對今日所有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蔡委員易餘聲明對今日所有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4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此次前瞻建設計畫中,也包括水資源的部分,其實針對水資源建設項目,立法院曾經三讀通過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並且也編列特別預算,目前仍然在執行當中。各級政府在治水的相關人力及經驗上是缺乏的,特別預算的執行率也偏低,平均執行率只有6成,不足於應付大型治水專案。許多該做的建設無人聞問或是進度落後,直到淹水後才來趕工,後續的監督及考核也沒有落實,這部分的工程品質非常低落。

在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的第三條第二項有規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範圍內的河川、區域及農田排水等需要辦理的橋梁改建工程,必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計畫編列預算並執行,不受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代行程序及經費負擔的限制。同樣問題也發生在軌道建設或其他跨縣市的建設上,因此親民黨黨團建請,針對跨縣市的基礎建設項目,應該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執行,不受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代行程序及經費負擔的限制。以上,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4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對這一條的主張,就是主管機關的權責要嚴定清楚,我呼應剛才吳委員志揚所說,除了前一條所通過的「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外,國發會的角色在後面就消失不見了,不管是按照院版或民進黨黨團版本,第三條一開始就規定中央執行機關的權責,然後才規範地方執行機關的權責,甚至國家發展與地方需求也是由中央執行機關來研擬計畫並合理分配經費。我們認為應該回歸到國發會,雖然國發會主委講得很清楚,這一本計畫書並不是國發會寫的,只有後面幾頁的「總體經濟評估」是由國發會負責的,而這還引起許多紛爭,有人認為這是抄襲馬英九或陳水扁時代的意見。本席認為這是特別條例一個很大的問題,到底是誰要負責?人民的錢也是錢,國家的錢也是錢,雖然我們在這邊砍預算、訂上限,儘量把時程縮短、把預算的上限縮小,但我還是要說四千多億元對一般老百姓而言是天文數字,對他們來講,這是下一代要舉債的。

立法院站在嚴格監督的立場,我覺得一定要把國發會的角色弄清楚,所以第三條規定「主管機關負責基礎建設之統籌規劃、審議及年度經費之分配」,這部分的權責必須回歸到國發會,之後才有中央執行機關和地方執行機關的問題,同時我們主張第二項規定為「主管機關(國發會)應衡酌城鄉發展差距,合理分配經費」,為什麼我這樣講?在交通委員會多次質詢當中,我曾詢問有關台中微笑線、彩虹線軌道的問題,當時交通部給我的感覺是如果按照載客量來講,它的效益是非常低的,但本席認為軌道建設可以帶動城鄉發展,它有都市計畫的效果,但請問這是由交通部管的嗎?交通部會care這個嗎?如果我們非得做軌道、在地方做發展的話,那麼城鄉發展相關規劃及合理分配經費等事項都應該要回歸到國發會,而不是由中央執行機關去做,否則就會完全沒有整體效果。錢就是這麼有限,機會也很有限,如果一次就要把軌道做好,請讓國發會這個主管機關的角色更清楚,更需要由它直接負起責任來。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親民黨、時代力量、國民黨、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3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前瞻基礎建設條例第三條提案修正動議,提議採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9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徐永明  

二、反對者:9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3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3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前瞻基礎建設,指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計畫或依其他法律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或有利提升居住生活環境品質之社會基礎建設。各建設項目應符合左列原則之一:

一、能改善幼兒生養環境,解決少子女化危機。

二、能有效保障國人食品安全衛生權益,促進國內食品生產流程、組織運作、品質檢驗之改良,建設無毒家園。

三、能保護自然環境,降低對環境之破壞。

四、能提升居住生活環境品質,符合未來新生活趨勢所必需。

五、能促進產業升級並提升國家競爭力,且具時間急迫性。

六、能促進開發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於未來國內外產業發展中產生領導性及策略性技術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幼兒生養環境建設。

二、無毒家園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交通建設。

五、水環境建設。

六、數位建設。

七、城鄉建設。

其中軌道建設項目之預算不得超過本條例全案需求經費之30%。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新農業建設。

七、友善生育環境建設。

八、無毒家園建設。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人才培育建設。

前項各款之各分項計畫,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

一、帶動技術創新及產業升級。

二、增進水資源使用效率。

三、促進能源轉型。

四、提升經濟效益及未來競爭力。

五、帶動在地產業,平衡城鄉發展。

六、積極培育符合國家未來發展需求之人才。

孔委員文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原住民族地區建設。

徐委員榛蔚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環島高速路網建設。

賴委員士葆等20人提案: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幼兒養育。

其中軌道建設項目之預算不得超過本條例全案需求經費之30%。

蔣委員萬安等11人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前瞻基礎建設,指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計畫或依其他法律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或有利提升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及人才培育之社會基礎建設。基礎建設項目應符合左列原則之一:

一、能改善幼兒生養環境,提升國人生育率,解決少子女化危機。

二、能有效保障國人食品安全衛生權益,促進國內食品生產流程、組織運作、品質檢驗之改良,建設無毒家園。

三、能保護自然環境,減輕或避免對環境之干擾與破壞。

四、能提升國人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完善交通運輸系統,符合未來新生活趨勢所必需。

五、能促進產業升級,並提升國家競爭力且具時間急迫性。

六、能開發或提升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促進產業升級,並於未來國內外產業發展中產生領導性及策略性技術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七、能培育青年學習新知識與新技能,成為專業、跨領域整合型人才,並促進青年就業與提升國際競爭力。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幼兒生養環境建設。

二、無毒家園建設。

三、綠能與水環境建設。

四、交通建設。

五、產業升級與數位建設。

六、城鄉建設。

七、培育人才及促進就業建設。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應考量國產化原則,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就建構產品、工程、技術、採用之設備與零件等應以國產為主,其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以提升國內技術、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擴大內需市場,帶動國內經濟發展。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

七、食品安全建設。

八、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

主席:現在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第一位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4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的前瞻計畫原來是訂了五大項目標,在這五大項裡面,是不是符合前瞻的基本項目呢?其實我們要看的是目前整體的國際環境,也包括台灣的未來性,所以現在的少子化絕對是我們的國安危機。若依目前我們的人口情況來看,包括生跟亡的比例,其實現在的生育比例大概是1.07,所以30年以後我們不會再有2,300萬人了,絕對降至2,000萬人以下,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議題。不管是誰來執政,我們不分朝野都必須很嚴肅的看待這個議題,在此情況下,我們如何讓我們的少子化問題能有一個解決的方向,所以前瞻特別預算必須要把這部分列為首要課題。

從我們的人口結構來看,現在的年輕人因為低薪、因為居住環境的問題,所以他們沒辦法想要生育,當然會有人提議我們可以獎勵他們,比方說一年給他們多少錢以鼓勵生育,可是這並非治本之道,今天我們的錢要用在合理性以及信賴性上,所以應該要去進行細膩的評估。

以目前的十二年國教來看,我們現在看到的是教育上面的負擔減到最輕,可是我們在幼兒教育上,特別是幼稚園的教育,這部分的負擔是最重的,因為我們現在的公托、育幼院的中籤比例只有2%,這會讓年輕人養不起小孩,所以這個才是重點,因此,十二年國教不是往上走,而是應往下札根,即幼稚園納入義務教育範圍,而且目前因為少子化,很多學校都空出來了,像以前老松國小的學生原本有1萬多人,現在卻只有700人,而這些空出的校園,還有許多的蚊子館,若能好好的規劃,讓這些空出來的校園及蚊子館可以配套那些往下札根的幼兒義務教育,以減輕年輕人的負擔,這樣子才能夠讓年輕人願意多生小孩,換言之,配套要能夠進來,這才會是一項好的政策,所以少子化一定要納入前瞻裡面。謝謝。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4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前瞻條例第四條,時代力量認為,條文應該增加建設計畫項目的遵循原則,因為行政院版的前瞻基礎建設條例,幾乎可以說是一部為了蓋硬體設備、建設所定的條例,但是台灣的問題並不是只有這些,不是只蓋幾條軌道或是幾條路就可以解決了,台灣近年來的發展,其實有很多的問題亟待解決,比方說能源的轉型、產業的更迭、區域均衡發展失衡、少子化、人口外移,甚至我們還必須面對極端氣候的問題,尤其院版的條文只有明定建設計畫的項目,沒有進一步規定計畫的原則,所以為了讓建設能夠確實的朝著預期的目標邁進,時代力量希望可以明定幾個計畫項目應該遵守的原則,其中包含第一,帶動技術創新及產業升級;第二,增進水資源的使用效率;第三,促進能源轉型;第四,提升經濟效益及未來的競爭力,並且帶動在地產業、平衡城鄉的發展。最後,我們希望能夠有效的培育國家未來發展所需要的人才,有關人才培育與均衡城鄉發展的重要性,其實硬體建設沒有辦法解決台灣目前的困境,更需要的是革新制度及培育相關人才,例如台灣要從代工製造轉型為創新經濟,必須掌握足夠的前瞻技術,而前瞻技術的應用研發就需要非常多的人力來投入並讓創新的人才進入。既然我們要發展創新的產業,這些都一定要一併納入考慮,例如城鄉發展不均的問題,也不可能只是單單蓋幾條軌道及幾棟建築物就可以解決個機會,更何況城鄉發展本來就有不同風貌,我們應該思索如何強化鄉村的生活品質與生產能力,否則軌道建設蓋得再多,也只是加速人口外流。

因此,我們認為前瞻基礎建設不能以單點來思考,而是要從點連線到面,細緻地規劃建設與區域互動,以及如何與區外產生好的連結,並且適當地納入軟體面的配套措施。基礎建設必然是為了解決某些問題,背後必須重大的公益目的來支撐,所以我們要全盤考量,才不會淪為為蓋而蓋。然而各項建設人才培育相當重要,少子化的影響也使得人力資源更加珍貴,因此時代力量認為應該調整結構,可以成為讓更多的人才留在台灣的友善環境,也因此我們在考慮重大建設時,應該統統納入人的因素。

主席: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15時02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行政院版的五條建設理念,本席提了增加環島高速路網建設。端午節深夜的南台灣被點亮了,很遺憾的是一點喜悅都沒有,這是因為蘇花公路斷了,所以是車尾燈點亮台灣,像逃難般離開東部,很多遊客說下一次不來東部了,聽在花蓮、台東人耳裡,交通不便是我們的原罪嗎?60年代第一條高速公路花了7年,以一公里1億元,共計374公里,做了1號高速公路,帶動了整個大西部的繁榮、經濟起飛,讓台灣成為亞洲四小龍。爾後30年西部的發展,高速公路有1號、3號、東西橫貫,再加上高鐵捷運,而東部人等待30年、隱忍了30年、落後了30年。

在協商會場,賀陳旦部長說輕軌不能用財政思考,20年前如果以賺錢的角度思考,那麼今天台北捷運就不會做,捷運的規劃、建設要讓其他四都的市民有期待的機會。聽在我的耳裡,我的心在淌血,東部人有機會期待一條回家的路嗎?本席提的建置環島高速路網是串起宜蘭、花蓮、台東及屏東,給東部人及全國國人一條安全回家的路,也是給東部人行的安全、行的正義,有些建設是必要的,就像環島路網是必要且不可量化,因為生命無價!

蔡總統,您的東部交通優先在哪裡?今天本席謝謝國民黨委員全力來支持建置環島高速路網,在此也請民進黨、時代力量及親民黨委員大發慈悲,用同理心讓同樣生活在同一片土地的人民不要一分為二,也不要一個國家兩個國度,讓東部人有機會來期待,請給一個雪中送炭的機會!一條提升產業、醫療、學術及安全回家的路,請所有的委員給予支持!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5時06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四條,本席有提出修正案,就是軌道預算不能超過全部前瞻預算的30%,若按照即將通過的第七條而言,是以4,200億元乘以30%,大概就是每年1,000多億元,以4年來計算,也就是每年約400多億元。這個數字是根據106年鐵路局對於都市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建設每年所編列的預算而來,每年就是編列400多億元,等於如果再給前瞻一倍的錢,難道還不夠嗎?現在每年年度計畫已經編了400多億元的軌道預算,再給前瞻30%,難道還不夠嗎?等於是給雙倍!我知道等一下表決,我的提案不會過,到底執政黨要編多少軌道預算?很多人說以特別預算編列前瞻是「惡」,而軌道就是萬惡之「惡」,也是惡中之「惡」!因為我們都知道軌道最容易綁樁,軌道最容易炒地皮,軌道最容易A錢!這是任何人都知道的,問路人甲、路人乙或是三歲小孩也知道,大家都知道軌道建設會變更地目,也會開發土地、土地變更,可以點石成金,所以大家都很清楚。如果這個案子過了,我以最低標準、用現有的計畫及預算再給,你們還不滿意,我不知道這個比率占多少?看起來前瞻中的軌道預算可能要占到70%、80%,這是國家的悲哀呀!

剛才聽到很多民進黨的朋友一直講,哪些國家做軌道,請你們聽清楚,國民黨從不反對軌道,但是反對用前瞻的特別預算做軌道。因為年度預算已經太多了,每年年度預算高達400多億元元,為什麼還要花這麼多錢?用人民的血汗錢、用下一代子孫的錢!我們看到政府伸手砍上一代的錢,伸手向下一代掏錢。今天特別預算4200億元的每一毛錢都是你我子孫所付的,我們難道不應該很謹慎、很慎重、很謙卑嗎?而非這麼傲慢!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5時09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我聽了徐榛蔚委員的發言,真是非常感動,也非常同情。因為環島高速路網在民國79年已經完成規劃,在90年可說是準備完成了,但是因為後繼者的漠視,直到現在都沒有興建。我每次在立法院看到徐榛蔚委員在交通委員會發言,甚至於講得聲淚俱下,可是執政者仍是置若罔聞,真的非常可惜。我很同情徐榛蔚委員,但是我也很同情我自己,因為我也是再三呼喊原住民族地區的建設。對於第六條,我也有提出修正動議,希望原住民族地區建設也能納入前瞻計畫的項目中。為什麼我這樣講?在前瞻計畫中,軌道建設就占4,241億元,只有做軌道,沒有做公路,也沒有做農路。我今天要為經過大梨山地區中部橫貫公路的子民講話,921大地震發生至今已經18年了,現在公路總局說地質不穩定,還在做鑽探,還要再評估,什麼時候完成交代不清楚。中橫公路不做,為什麼不利用前瞻計畫來做中橫公路呢?

第二,我要問的是國道六號延伸案,從埔里到霧社,再從霧社到花蓮,這是公務預算根本都編不出來的錢,我們喊了幾年,從南投貫穿東部到花蓮的這條國道六號延伸案,我當時就提出來這才是原住民地區最重要的基礎建設工程。

另外還有水環境,這次預計編列2,507億元,其中苗栗天花湖水庫就編列了129億元,但苗栗人都不要,政府還要給他們錢,這129億元不是浪費了嗎?此外,很多項目都是指定的,曾文水庫、南化水庫,你們只做平地水庫,根本就忽視了高山地區的水庫,高山地區要不要疏浚?萬大水庫要不要疏浚?再來講堤防,對於勤和部落,你們當時是用蛇籠做護岸,現在倒了8棟房子,前瞻也沒有任何一項計畫是用於治理原住民地區的河川與提防,所以本席在這裡拜託,希望大家能夠同情我們東部地區,也能憐憫我們原住民地區,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定宇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不發言)周陳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5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我要先肯定其他各黨、行政院及民進黨版本,最終都有把人才培育的部分加入了,社會各界一再強調,即便是現在前瞻計畫的內容,裡面有很多硬體建設都牽涉到人才培育的跟進,例如在科技部分,我們應該到WiFi比較不普及的地方廣設WiFi,讓那裡的網路品質可以提升,但是怎麼樣讓那裡的民眾可以及時到位,這樣的設施同時就可以讓當地人使用到,這就需要軟體建設的部分。當然更不用說其他部分了,以治水來說,除了硬體設備以外,怎麼樣有未來治水人才的培育能夠跟進,這是我們一直不斷強調人才培育的重要性,不能只有硬體的原因,在這裡看到包括民進黨在內的各黨版本中已經有把這一點補充進去,我想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在這裡我也要稍微說明一下,我們當然了解並不是萬事都歸前瞻,很多人提出非常多的意見,包括時代力量也是如此,我們當然理解行政權在其施政藍圖上有其規劃方向,所以當然不是萬事都歸於前瞻,這個我們絕對了解,但是要如何讓政府現在所規劃的工作能夠做得比較圓滿、比較具體,把過去發散的事情拴緊,這就是我們要努力的嘛!

現在所有的人都說軌道很重要,有人說台北天龍國的人自己早就在坐捷運了,不然來鄉下看看啊,居然說在鄉下搭公車就好。其實不用這樣,你們到南機場、萬華看看就可以了,一條萬大線慢大安線、文湖線慢了20年,照說2020年應該完工的,聽說因為一些「烏魯木齊」的原因又要拖延了,我們就是擔心這種事嘛!我們當然支持城鄉差距要拉近,連萬華與大安區的城鄉差距都拉不近了,現在提出前瞻條例,我們當然希望它能達到我們想要達到的目的,但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如何具體化、嚴謹化、數字要對、原則要清楚、執行進度要嚴謹,這就是我們在這個條例、這個結構中要加的,這也是為什麼時代力量在第四條的部分,除了條列的這幾項之外,還要另外加入這幾項的方向、項目要有原則的原因嘛!否則到時候如果目標還是達不到,預算卻一直追加,然後執行進度一直延後。我再強調一遍,我們連萬華與大安區的差距都拉不近了,現在政府說要拉近城鄉差距,我絕對支持,但條例一定要拴緊,這也是我們在每個條文裡面的基本立場。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5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條依照行政院的版本總共有四項,主要問題是軌道建設與城鄉建設,剛剛有幾位委員在發言中提到,似乎國民黨不支持建設,國民黨不關心台灣經濟的發展,我要向各位報告,國民黨是全力支持台灣的經濟成長與相關重要建設,國民黨絕對全力支持,這是第一點要報告的。第二點要建設我們當然支持,但是要有錢,請各位想想看,這8,900億元每一塊錢都是舉債而來的,如果現在台灣的財政是民國80年代的時候,每一年都有歲計賸餘,幾乎沒有負債的情況下,不要說這5項,即使是500項、5,000項,我也贊成啊,國民黨也會全力支持。但是在這一次行政院的版本中提出了5項,第一個是城鄉建設,請各位想想看,城鄉建設要做什麼事?要蓋停車場、改善道路品質,總共列出10項計畫,金額1,372億元,請各位想想看,這符合預算法第八十三條要提特別預算的內容嗎?它符合重大災變嗎?它符合國家重大經濟變故嗎?它符合不定期或數年一次的重大政事嗎?我跟各位報告,蓋停車場基本上還有其自償性,BOT就可以做了,這是有關城鄉建設的部分。其他還有很多可以檢討的地方,這種計畫要國民黨盲目的支持、來振興經濟,國民黨是做不到的!

第二,有關軌道建設方面,假設我們的財政是在民國80年代,每個縣市要蓋捷運,統統蓋給它,但是各位想想看,現在中央的舉債額度只剩下1.2兆元,這一次編列8,900億元後,以後還會追加預算,到時候1.2兆元的舉債上限馬上就到了,如果屆時台灣發生重大災變要怎麼辦?另外,地方的舉債額度也只剩下3,446億元,這一次的配合款就有2,900億元,我跟各位報告,軌道建設完成之時,就是地方財政崩潰之際。所以,我跟各位報告,國民黨不是不支持建設,國民黨非常支持建設,但是要可行,在符合錢用在刀口上的前提之下,國民黨全力支持經濟發展跟經濟建設。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5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政府這次提出的前瞻計畫,大手筆編列8,800億元,期程8年,很多內容包括被外界質疑最多的軌道計畫4,200多億元出自交通部,它必須接受後續運量、使用率的檢驗,非常難產生產業關連的效果,也不容易提升台灣整體的經濟發展。

檢視這部計畫,最大的問題也就是現在在討論的第四條資源的錯置,沒有將有限的預算用在正確的地方,名為「前瞻」卻看不出任何有助於未來產業的發展,看不到有任何能讓台灣有新的提升。如果要花8,800億元,要花在哪裡?其實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台灣的民眾都有共識,當前要解決的首要之務就是經濟的不振、產業的老化、人才不斷流失、食品安全問題連環爆,這些當然是當前政府要解決的問題。因此,今天國民黨有幾位委員都提出修正動議,希望能將包括少子化、人才培育、食安問題等項目納入第四條。

原本行政院版本當中所列的五項建設,相對來講比較前瞻的項目,譬如數位建設、綠能建設,但是根據行政院的計畫,數位建設只編列460億元,綠能建設也只有243億元,相較於整體8,900億元不到5%,甚至不到2%。根據預算法第八十三條,這次所編列的特別預算的財源,基本上大部分必須透過舉債,如果我們的後代無法連本帶利償還就必須加稅,原本希望透過特別預算好好去做的建設,反而吃垮我們下一代的競爭力,這就是這部計畫最嚴重的問題:資源錯置。

我們非常希望在接下來的許多條文,包括整體經費、期程以及監督、究責等條款都能納入後面的條文,真正地讓民眾參與、民眾監督,讓此一計畫能夠真正地「前瞻」。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5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政府倉促提出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為何造成公民團體如此大的反彈?除了它的規劃粗糙之外,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重點是,外界的聲音完全沒有被納入,公民的聲音完全沒有被聽到。為何現在人民的怒吼聲會那麼大?因為大家對於這個政府怎麼用錢打了一個非常大的問號。

第一個,剛剛有幾位民進黨的朋友們說,英國、法國、美國、德國都大量舉債在做10年以上的公共建設,我要跟各位說,這幾個先進的歐美國家都是花3年以上的時間做規劃,1年的時間做研究,2年的時間做公民參與,而我們台灣推出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僅僅利用3個月的時間,毫無民間的參與,這是第一個我想要提出的。

今天為何本席會代為提出公民團體版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條例,結合親民黨、國民黨以及時代力量的委員,讓公民的論述可以在這一次的討論中被聽到,因為人民的聲音是非常重要的。公民團體的版本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精神,就是落實特別預算的法制化。如果每一任的政府都利用大興建設的方式來說要舉債多少錢就能夠舉債多少錢,那是一個非常大的錯誤,因為如果一個政府可以這樣幹的話,它都不用去想稅的問題,也不用去想債的問題。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央預計編列的特別預算雖是8,800億元,但是它潛藏的地方自籌款有3,900億元,換言之,整體計畫所需經費是1.2兆元,但是除了台南以外,其他各縣市都已經達到舉債上限。這樣的政府,如何可以相信它的財政紀律?這樣的政府,我們如何可以相信它的治理?

我當然可以理解,前面幾任總統都用相同類似的方式,以舉債的方式編列特別預算來大興土木,然後留下一堆的蚊子館,留下一堆的問題。現在的執政黨也可以說前面的政府這樣做,所以我們為什麼不能?但是各位不要忘了,現在你們有一個機會去改正、修正這個錯誤的方式,可以一次永永遠遠地解決這個問題,但是你們沒有,你們選擇一個懶惰的方法,繼續用前朝犯錯的方法繼續做,這一點我要替公民團體特別提出來感到遺憾。

其次,此一計畫當中有許多內容,譬如實施區段徵收、缺乏環境影響評估、缺少究責條款以及退場機制,都是目前大家非常擔憂之處,接下來在審查的過程中,本席也會提出修正動議,希望能夠得到大家的支持。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15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蔡總統上任之後,在去年底年終談話時特別提到,為了提振台灣的經濟發展,2017年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全力拚經濟。蔡總統表示執政的節奏很明確,我們正為了台灣未來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2016年是打樁,2017年是積極建設,2016年跟2017年是台灣最關鍵的兩年,因此提出了「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過去國民黨政府長期執政,歷任的國家領導人都有提出重大的經建計畫,在蔣經國總統時代提出「十大建設」;在李登輝總統任內提出「六年國建建設計畫」;在馬英九當總統的時候也提出「愛台十二項建設」。本席呼籲,國家領導人提出重大經建計畫皆有前例可循,只要符合對人民有利、不超過舉債上限,做有效的財務控管,我們就不應該為反對而反對,況且,推動前瞻建設的目的是振興經濟而不是要債留子孫。

過去國民黨執政時代所提出的總總重大建設,很明顯地欠缺城鄉均衡的考量,造成長期以來國家發展呈現「重北輕南」「重西輕東」「重本島輕離島」的失衡狀態。以上一任的馬總統來講,在愛台12項建設裡面,本席所屬的宜蘭縣竟然沒有半項,而在這次蔡總統所提出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裡面,我們現在正在討論第四條,總共提出8項的建設,在這8項建設裡面的軌道建設,宜蘭縣涵蓋了北宜直鐵和鐵路高架這兩項,用1.2億元來進行綜合規劃跟環評;在水環境方面,宜蘭縣編列了96.96億元;在數位建設方面,宜蘭縣有12.83億元;在綠能建設方面,我們宜蘭縣對發展地熱也有了方向,要積極的來進行研究。另外,像城鄉建設等項目都是我們全體的競爭型計畫,我們絕對全力支持,也希望大家為了建設台灣來支持前瞻。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依親民黨、時代力量、國民黨及民進黨版本的順序處理,並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針對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2人

葉宜津  林德福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針對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前瞻基礎建設條例第4條提案修正動議,提議採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9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9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林德福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針對孔委員文吉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孔委員文吉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孔委員文吉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3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針對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針對賴委員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賴委員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33人,反對63者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賴委員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3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孔委員文吉聲明對於剛剛表決的結果與徐委員榛蔚等提案的立場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針對蔣委員萬安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蔣委員萬安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蔣委員萬安等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0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2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民進黨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2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於施行期間內,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研提前項計畫時,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項目標及衡量標準提出計畫,再共同研商評估其可行性與效益,依優先順序列入計畫。必要時並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

親民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優先順序、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應彙整前項報告並公開展覽六十日,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民眾可就各報告之內容提出異議。

行政院應就前項異議辦理聽證,並依聽證結果以書面作成裁決。

中央執行機關應參酌裁決內容,調整個案計畫後報行政院核定。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基礎建設計畫,應遵循各級國土計畫與區域計畫之指導,於先期規劃階段應提出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及計畫,並徵詢國土計畫與區域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若基礎建設計畫與國土計畫及區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由國土計畫與區域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基礎建設計畫,應就其目標、範圍、執行策略及進度、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與後續財務規劃、預期效益、風險管理、退場機制等詳實規劃,並視計畫性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報告,應由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會商,從經濟效益、財務分析、環境影響、工程技術及人權影響評估等層面進行審議。

中央執行機關應於第三項所訂之審議進行前,通知於第二項規劃之計畫範圍內相關利害關係人,辦理計畫公聽會。

主管機關進行第三項所訂之審議前,應公告第二項之計畫內容及報告三十日以上後公告之,利害關係人及公民團體得於公告後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就其陳述之意見,該計畫之中央執行機關應予回覆,必要時並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辦理聽證。

適用本條例計畫,不得實施區段徵收;如涉及人民土地之徵收或房屋之拆遷,土地徵收主管機關於作成徵收處分及補償處分前,應依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舉辦聽證,確認其合法適當並符合最後手段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