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宜民等6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就第四條第二項之前瞻性原則、執行策略、資源需求及使用效率、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人權影響評估、法規及計畫調和等詳實規劃,分別擬具前瞻性與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前項報告應公告之。人民或公民團體,得於中央執行機關公告後六十日內,向行政院提出相對應之民間報告。
前項民間報告其內容或結論與中央執行機關第一項報告有實質差異時,主管機關應於中央執行機關公告後十日後,舉辦聽證會。
前項聽證會應邀請中央執行機關、民間報告提出者、利害關係人、公民團體、學者專家、相關從業人員與社區居民參加,其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經立法院同意後施行。但關於人民參與之保障,不得低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之規定。
張委員麗善等12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使用期間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研提前項計畫時,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項目標及衡量標準提出計畫,再共同研商評估其可行性與效益,依優先順序列入計畫。必要時並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
第 五 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主席:現在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首先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5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前瞻條例裡面有兩個最主要大項,一個是水環境建設,另一個是軌道建設。我們必須要以國土規劃以及都市計畫為它的上位,我們現在看到的氣候變遷及水環境建設裡面,一條河川流域的事權無法統一,上游是林務局,中游是水保局、水利署,下游才是地方政府。所以在流域管理部分,包括流域的治理,我們必須要有一個上位的國土規劃,依據這個精神跟標準才能在水環境建設上面有好的政策,才能完整的來做。現在大家朗朗上口的氣候變遷,很多地方不是用工程手段就可以來解決水環境建設問題,我們每次看到電視報導,只要颶風、颱風來都會狂風暴雨,鏡頭上看到的都是那幾個地方,我們可以看到很多事情都是依照現在的邏輯,不是什麼事情都用工程手段來解決,包括現在的軌道也是一樣。其實,軌道是要用都市計畫來做連結,臺灣的六都本來就是一個錯誤的政策,大家都講南部需要什麼,北部的發展比較好,這就是所謂的城鄉差距,這就是全國的城鄉差距!六都的軌道為了要有更多載運量所畫出來的路線,絕對是往人多的地方畫,那只會讓本來的城鄉差距拉得更大,所以我們在檢討軌道建設及水環境建設時,其實要看的是整體上位,要從上面來看,而不是只看到現有的需求,現有需求只是砸錢而已,把錢砸下去水照樣淹,城鄉的差距一樣拉大,對地方建設及居住環境無法有實質幫助,所以本席還是再次呼籲,這麼多的錢一定要好好、細膩、統籌地規劃,這是老百姓的錢,一定要花在刀口上,謝謝!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5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昨天協商時,我一再強調前瞻計畫必須要考量土地的正義,也就是應該要遵循國土計畫及其他空間計劃,在建設土地取得時,必須以侵害人權最小的方式為之。前瞻計畫的執行是由中央主導的跨區域、整合性公共建設計畫,我擔心的一件事情就是,它會不會實質上只是地方政府許願池的一種打雜燴?是不是只是為了符合地方政府首長的期待?如果我們要確保前瞻計畫的這些建設加總起來都能夠有系統、整合性的效果,就必須在國土計畫的平台裡面進行溝通跟協調,也因此我要求前瞻計畫必須受到國土計畫的指導機制,要在這個條文裡面明訂出來,才能再行政體系當中真正落實國土計畫的精神。
昨天不管是內政部、交通部及經濟部等首長同時認同要把國土計畫的精神納入,也配合上位的國土計畫的指導,可是經過一整晚的協商,最後都沒有辦法理性討論這個部分,這是我們感到比較遺憾的地方。我再次強調一件事情,其實國土計畫的立法已經超過20多年,只是到去年才通過,這是因為社會期盼國土能夠有秩序、永續的發展,前瞻基礎建設不應該帶頭去忽略、無視國土計畫的規則跟原則。
再來,有關建設土地取得的部分,時代力量主張禁止採用區段徵收,避免大規模迫遷的狀況,林全院長跟賀陳旦部長都公開對外表示,軌道建設不會有區段徵收的情況。既然已經做承諾,為什麼不能納入條文裡面?是不是在隱藏什麼,隱瞞什麼?這幾年的區段徵收有那麼多爭議,民間也一直訴求要廢止區段徵收的制度,之前民進黨也表態支持廢除,現在我們沒有提到廢除區段徵收制度,只是要求前瞻基礎建設不可以採用而已,之前你們都已經承諾過,為什麼不願意把這個原則放在我的條文當中,這到底是為什麼?我們對於執政黨用這樣的手段沒有把區段徵收以及國土計畫原則放入條文裡面,沒有跟人民站在一起,感到非常心寒!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5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從第一天國民黨知道有這本民國106年4月由行政院提出的前瞻基礎建設條例計畫書核定本開始,我們的態度到現在一直都沒變,第一、我們要求退回重擬,這個聲音大家應該是耳熟能詳,為了這句話我們也做了很多,包括撥水等事情,目的就是為了退回重擬。我們的第二個訴求就是預算減半,8,800多億元要減成4,200億元或是4,500億元,這個差不多一半的金額我們可以接受。第三、我們要求期程要減半,只能4年。這個要求不是喊價出來的,因為蔡英文總統的任期為4年、我的立法委員任期也是4年,人民授權給我們的權利是4年,我們沒有權利剝奪下一任總統的權利,也沒有權利撥奪下一任國會的權利。所以,我們要求4年期程減半的預算,然後計畫書退回重擬。
今天我們願意在關鍵的第七條條文妥協,原因是我們認為能夠符合這樣的精神,我們不反對國家的建設,只是期程是4年,編列的預算是4年,總金額是一半!這中間有治水預算、水環境、水資源預算以及其他部會的產業升級預算,這些我們都支持,我們只是不想糊里糊塗地接受一本粗糙、急就章,只花兩個月提出來的8,890億元計畫書,這個我們無法接受,所以我們再次強調,國民黨重頭到尾的訴求就是退回重擬、預算減半、期程減半!
再來,我們要求行政院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什麼?就是把這一本拿回去重新改過,這一本裡面開宗明義就寫著是106年至113年的計畫,對不起,我們要通過的是四年計畫,請你們趕快拿回去改,在林全院長來之前我們要看到改好的四年計畫書。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16時)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通過的前瞻條例第四條已經增加了三個項目,包括少子女化、人才培育、食品安全建設,本來就會再重新編列計畫經費,絕對不可能是剛剛林委員拿的那一本,我自己的認知是這樣子。
第五條的部分提到了很多開始執行之時的工作方向,我知道民間非常擔心的就是有沒有公民參與、資訊公開,國土計畫法裡面已經納入了資訊公開和公民參與,所以它會透過座談會、公聽會讓公民能參與,在網站上面也有公開資訊,讓大家都能夠看得到,甚至完成了紙本計畫之後也可以公開展覽30天,所以就資訊公開、公民參與的部分大家可以放心,在第五條裡面,希望大家知道在執行的這個部分,我們絕對不會有所放鬆。
另外,公民團體很關心的生態部分,一旦進行很多的建設之後,就會造成很多生態上的破壞,所以對於生態的補償,以及綠色採購或「碳綜合」原則,我們都要予以納入,因為台灣的資源有限,所以我們也希望資源循環再利用的這一塊要做得更好。此外,我們希望這些建設的品質一定要能夠經得起考驗,所以要有長期的管理方法,除了硬體之外,也能夠考量納入更多的軟體,包括人才的培育,讓更多人參與,不管他是在台灣的哪一個角落,都可以參與這個計畫。
條例通過後,我們的計畫就會出來了,當然如果行政院把這個計畫送過來的時候,我們還可以再做一些討論,在未來的執行端、工作端,都希望有一個更好、前瞻性的執行方案,讓大家一起來檢視、參與,資訊更加公開,所有的人都能夠接收到這樣的資訊。以上。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6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藉這個機會再把時代力量的立場跟大家分享一下,也澄清一些大家對我們的誤會,其實有些地方大家可能了解我們的立場,有些地方大家可能就不了解,比如有人就說我們反對軌道建設,網路上面也這樣傳。我在這邊要再講一遍,我們當然是支持能夠帶動、能夠拉近城鄉差距的軌道建設,至少我們在這一點上面跟國民黨不一樣,希望大家可以了解。我們當然知道中南部也需要啊!尤其我剛才說過,我們萬華人最知道軌道建設一拖再拖的痛苦,講到軌道,在臺北就屬艋舺人最「嚥氣」啦!一定就是這樣啊!比人家慢二十年,現在又一直拖、錢一直加下去,要怎麼做才能解決這樣子的問題,這才是時代力量版本一直focus的部分,包括財務紀律、執行進度的嚴謹,對於在地人的期待,不要再拖延下去,這個是最重要的。
另外一個是如何讓這個計畫不會再跟以前一樣,一直追加變成錢坑,進度卻一直延後;還有一個就是要符合公平正義,也就是目前第五條所提及的,既然賀陳部長、林全院長也都承諾了,為什麼我們不能清楚地把它寫在這邊?過去有多少土地徵收的問題,弄得天怒人怨、多少人被迫遷移,難道我們未來還要再面對這種問題嗎?不可能只靠部長跟院長的承諾,我們就把它寫下去就好了。為什麼民進黨的朋友要在第二十三條裡面用比較籠統的方法來寫,卻不直接把部長比較具體的承諾寫在法條裡面?這一點我就想不通!還有我們認為在國發會審議這個計畫之前就可以開聽證會,為什麼不行?這些都是民間所主張的,在場很多民進黨的朋友也都支持啊!過去居民迫遷的這些案例歷歷在目,我相信很多官員有這個誠意,但最終執行時卻用很粗糙、很暴力的方式,如果以後執行者又換人的話要怎麼辦!所以在法條裡面就要寫得很清楚,才不會再發生這些問題,要有比較嚴謹的規範,這個是時代力量所主張的。
本席在這邊再次提醒大家,讓大家可以冷靜地想一下,時代力量的版本絕對不是為反對而反對,時代力量的版本也不反對現在所列的這一些重要項目,而是看怎麼樣能夠比較嚴謹地把財政及進度都看管好,並且兼顧我們過去幾年來最重視的公平正義。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16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包括時代時力量、親民黨、民進黨的發言,大概都支持擴大公民參與以及辦理聽證會,這就有了初步的共識。如果這麼重大的建設沒有擴大公民參與,就像交通部長到宜蘭縣,宜蘭縣長要直鐵,他卻說要給他輕軌;包括蔡英文總統到嘉義市的時候,嘉義市嘉華高中的男同學質問他說,現今嘉義市與其他縣市有所有隔閡最大的原因,不是因為台鐵有沒有高架化,而是阿里山森林鐵路所造成的,問得蔡英文總統啞口無言,幾乎沒有辦法對答。所以我今天提出一定要擴大公民參與、舉辦聽證會,主要是能夠充分溝通、由下往上地溝通,這樣才能針對重大建設取得共識、才能把錢花在刀口上,如同苗栗縣徐委員志榮所講的,他們明明不要天花湖水庫,你就是要給他們天花湖水庫,像這種強迫中獎式的重大建設,我們希望透過公民參與和聽證會的作法,不要再重蹈覆轍。以上是我針對第五條所要表達的。
我也聽到很多的委員談到希望藉由前瞻基礎建設縮短城鄉差距,聽起來非常好聽,但是今天無論是天龍國或是地鼠國,不論是六都或偏僻的鄉下,對雲林縣來講,賀陳旦部長到雲林,說要讓臺鐵接高鐵,給了800萬元的工程費,結果總工程費要10億元,這10億元會讓70萬雲林人每人負債4萬元,去成就桃園、台中、高雄市總共4,200億元的軌道建設,如果真的像蔡英文總統說的,前瞻基礎建設不會讓雲林人失望,那就大方一點,不要用特別預算的經費,而是編列一般預算,花10億元讓雲林縣可以從糖鐵、台鐵接到高鐵,不要讓雲林人負債。本席認為前瞻基礎建設對於雲林縣人非常不公平,整個綠能建設是要成就台南沙崙綠能科學城,我們是亞洲最大的光電廠區,結果所有光電示範研究平台都建設在台南沙崙科學城,這不是綁樁嗎?俗話說「生雞卵無,放雞屎一大堆。」現在雲林變成太陽能城,太陽能板幾乎遮避了雲林所有土地、所有有效的農地。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6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各縣市都需要建設,國民黨黨團的立場也一樣,為什麼我們一再要求看到細緻的可行性評估、效益評估、財政評估?因為各縣市想要蓋輕軌、蓋捷運,首先要面臨兩個考驗:一、地方財政的負擔,二、有沒有足夠的運量支撐;仔細檢視這次的前瞻計畫報告,它有兩個欄目─特別預算、總預算,被質疑最多的軌道建設,特別預算4,200多億元,但是總預算的部分高達9,500多億元,中間有5,000多億元的差額,只有極少部分是公務預算、基金預算,大部分是地方預算,地方所要負擔的經費,錢從哪裡來?根據相關資料,很多地方政府將因這次的前瞻計畫自償5成經費,以台中為例,中央將為山手線、捷運藍線、綠線延伸彰化這三個計畫挹注851億元,但地方自償性經費高達453億元,這會不會造成地方政府非常嚴重的負擔?所以我們需要看到相關的評估,否則,一旦地方負擔不起,對地方民眾而言,到底是為他們好,還是害了他們?
根據台灣過往的例子,相關公共建設追加預算是常態,以台北市捷運木柵線為例,當初只編列1,200億元預算,但後來追加4,444億元預算才完成,當然不可能每次的公共建設最後都會膨脹4倍,但是不斷追加預算是可以預期的。輕軌、捷運每天門一開就要花錢,相關單位有沒有評估過後續的乘客量、載運量能不能cover之前的興建經費?地方政府要好好思考、好好評估這是不是地方民眾真正需要的,未來有沒有可能背負這樣的債務?所以我們一再希望政府提出非常細緻的評估報告。接下來的預算審查,希望每位同仁都仔細地檢視、把關,謝謝。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16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感謝剛剛幾位委員關心台中的軌道建設,我必須說,到現在為止,台中的財政紀律嚴謹,我們的財政還不錯,為了人民的民生建設、交通建設,我們願意承擔。剛剛賴委員士葆說,軌道是萬惡之惡,我聽到這句話非常不能理解,既然那麼關心我們台中的財政,又告訴我們軌道是萬惡之惡,是否表示2、30年前在黃大洲市長任內,大台北地區根本不應該推動捷運系統,因為軌道是萬惡之惡;另外,對於其他委員正在爭取、正在興建、延誤的大台北地區軌道建設、捷運系統、未來還要再增建的軌道、捷運系統也不應該繼續興建,因為軌道是萬惡之惡,我不知道大台北地區所有人民聽到這句話會做何感想,我個人深深不以為然。剛剛賴委員士葆又說,軌道所到之處就是要綁樁、就是要炒地皮,請問過去的黃大洲市長、馬英九市長、郝龍斌市長以及後來的馬英九總統推動大台北捷運系統也是在綁樁、炒地皮?如果這個邏輯成立,請回去問一下黃大洲、馬英九、郝龍斌他們是不是在綁樁、炒地皮?軌道建設只是前瞻建設裡面的一部分,剛剛第四條通過了,除了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城鄉,也廣納民意,接受各位的指教,納入少子化的友善育兒空間、食品安全、人才培育,這就是前瞻,所有對台灣人民有利的民生基礎建設就是前瞻。請各位不分黨派,大家共同支持,為了台灣,我們沒有時間等,為了平衡城鄉,我們也絕對不能等,拜託各位支持,不要再惡意抹黑,不要再撕裂人的感情,我們要同心一致相挺前瞻基礎建設,為了台灣!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6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草案第五條規定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本席的修正動議要求要做環境影響評估,而且要召開公聽會,尤其是牽涉土地徵收的部分,資訊的公開透明非常重要,所以本席的修正動議要求所有相關的研究報告應該公開上網,讓全民檢視。為了廣納社會各界的意見,人民或公民團體亦得提出相對應的民間版本,若民間的版本與官方的報告有實質差異,必須舉辦公聽會訴諸民意,而非任由政府片面的資訊單方面做決定。此外,之前的經驗告訴我們,政府召開沒有約束力的說明會,常常對社會各界不同的意見聽而不聞,這可由之前召開的20場年金國是會議得到證明,因此本席提的修正動議認為,若意見差距過大,必須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召開聽證會,而且要尊重公聽會的決議,以目前在執行,而且已經提出來的─天花湖生態水庫的工程來說,苗栗已經有5座水庫,現在還要再蓋第6座水庫?其實在場的徐志榮委員也有參加這些公聽會,39位議員中有33位是反對這個建設的,更不要說要鑿山洞的,又要炸藥,而且上面還有住人家,在這種狀況下,聽證會都召開過了,政府還是一意孤行要去做這件事情。我們有修正的動議,也要讓公聽會具有法律的效益。
此外,民眾更擔心的是,這個條例通過之後,有些有心人士會不會打著建設的大旗,行土地開發與炒作之實,造成土地掠奪與財產權的侵害?因此,本席在修正動議中也提出來,要求前瞻建設若涉及土地徵收,應由中央執行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來保障民眾應有的權益。以上修正動議,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親民黨、時代力量、國民黨、民進黨版本的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徐委員志榮聲明對今日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3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前瞻基礎建設條例第五條時代力量提案修正動議,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李委員彥秀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9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9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陳委員宜民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陳委員宜民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陳委員宜民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4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張委員麗善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張委員麗善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張委員麗善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3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4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3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9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處理許委員毓仁等修正動議第六條。
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採納。
民進黨黨團提案:
|
再修正動議 |
審查會通過條文 |
委員提案條文 |
|
(不予採納) |
|
(許毓仁等委員擬具修正動議第六條) |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陳委員其邁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開始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採納者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棄權請按「棄權」,時間一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3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照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3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第六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並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曾委員銘宗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並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鄭委員天財等9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人口數量、失業情形及發展需求、財政情形、區域發展、城鄉差距等因素,並以公平原則,合理分配預算。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執行機關申請年度經費時,應參酌計畫重要性、計畫成熟度、計畫執行力、施政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因素,並納入人才培育考量,進行審議,覈實分派經費需求,排列計畫優先順序,提報行政院通盤核議。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執行本條例各期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行政院於編製下期特別預算案時,除有特別理由外,應予適度減縮。
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第一項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
主席:現在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第一位請李委員鴻鈞發言。(不發言)李委員不發言。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6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第六條有一點很重要,時代力量想強調的是主管機關在第六條所扮演的角色,我們在前面講「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這都沒有問題,問題在中央執行機關,如果按照前面的項目這麼多,中央執行機關應該有相當多,那他們提出計畫之後,最後誰來做決定,難道直接由行政院院會決定嗎?所以我們認為應該增加第二項,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執行機關申請年度預算時,這邊講的主管機關非常清楚,就是我們前面討論的國發會,它應該參酌計畫的重要性、計畫的成熟度、計畫的執行力、施政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因素,並納入人才培育考量進行審議。
我想這個不是新的發明,我們原本對國發會的想像就是這樣子,我們希望它扮演的就是一個整合性的功能,在特別條例裡面這個更為重要,如果只是各中央執行機關提計畫及預算,然後到行政院,請各位想想看,我們為什麼需要特別條例?我們為什麼需要特別預算?以少子化及青年教育為例,這些都是跨部會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誰來決定這個優先的先後順序,所以我認為主管機關在這邊應該要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誠如我前面講的,主管機關在第二條出現之後,就完全不見了,如果一個沒有主管機關的特別預算或是它的功能不彰,有主管機關但是卻沒有扮演功能的特別預算跟特別條例,請各位想想看,它是不是真的能達到我們賦予它這些前瞻的效果?我們更擔心的是法律上可以寫得很漂亮、寫得美美的,寫我們希望達到怎樣的效果或是我們需要怎樣做,可是我們在實踐上、在法律規範上真的有賦予它這樣的功能,或是我們真的希望它能做到嗎?
至於第三項跟第四項的部分,我們覺得各黨團都一致,譬如剩下的錢應該繳交國庫,如果有保留款或結餘款,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該予以縮減。我想這是從財政紀律的角度來看。可是在這裡面,中央主管機關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我們希望國發會在未來前瞻條例實踐的過程中,不要消失不見,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16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有看到第五條的全民參與,為什麼要全民參與?因為我們現在花的錢,不是全民現在的錢而已,還有下一代的錢,所以我們看到不管是張麗善委員、許毓仁委員或是跨黨派的在野黨都支持,可惜的是,我們的總統和執政黨永遠都聽不懂,百姓的錢都隨便花,也聽不到百姓想要參與的心聲。國民黨堅持應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退回重擬,但是不管我們再怎麼表決也不一定能贏,事實上應該是不會贏的,所以我們需要全民一起支持,希望能採全民公投的方式決定要不要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這是花全民的錢,應由全民負責,對於這樣的要求,難道大家要把耳朵捂起來,耳機戴上來當作沒聽到嗎?這些都是全民的救命錢啊!這些錢是在國家有需要時才編列的特別預算,要在很緊急的狀況下使用的救命錢,如果全民都不用參與,我會覺得非常遺憾。我認為計畫應該要退回行政部門重擬,至於如何擬我們也講過了。很多委員都指出哪個國家有什麼,但人家是用了多少時間去審核整個國家的前瞻計畫,而我們台灣只用了2個月,真的是很厲害,也不知道未來台灣要怎麼進步。每一年公部門的年度預算難道都沒有錢嗎?各部會都有錢,但不能是通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才要做事。
第六條增列第二項的修正動議,要求行政部門在申請年度經費時,應將計畫的成熟度、重要性以及施政的優先順序送行政院通盤合議。我們都知道計畫要送行政院核定,但計畫在執行中與執行後難道都不用檢視嗎?因此本席要求各部會在執行中和執行後都一定要送行政院核定完成再送過來,我覺得這樣才是全盤監督。身為立法委員,我也知道國民黨的人數無法反對計畫、要求計畫退回重擬,因為執政黨的立委們不願意。年度預算有經費,但他們認為錢不夠花,因為明年就要選舉了。所以我必須要說,在沒辦法的狀況之下,我們更要監督每一個條文,希望能為下一代的百姓監督到每一塊錢。如果我們監督力道不夠的話,就請全民一起來,請問大家贊不贊成?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鄭天財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6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因為縮短原漢落差一直沒有受到大家的重視與接受,所以我必須再次說明。政府必須以最大的誠意縮短原漢間的重大差距,這部分本就應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所以我特別在第六條第二項中增加一個規定,中央執行機關應優先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建設,不應以競爭方式審議,否則原住民族的部分會難以競爭。就以來自水的原漢落差為例,自來水的供水普及率原漢之間就相差了10.6%,因為我們的管線要拉得比較長,單位成本就會很高,加上我們戶數很少就會被認為效益不高,在這樣的落差下,如果還像過去那樣要競爭的話,就競爭不了。所以我才要在另外一條的條文中規定,希望可以用2%以上的比例解決這問題,但這部分也沒被接受。希望大家能夠支持第六條第二項,原住民族部落相關的建設,不要以競爭型的方式審議。
再以數位建設為例,其中包括普及偏鄉寬頻、街景環境,這是我們最需要的,但如果採競爭型的話,我們的機會在哪裡?再以強化數位教學暨學習資訊應用環境為例,按照原來的計畫這部分有60億元,如果採競爭型的話,我們的機會在哪裡?因此希望所有的黨團,尤其是執政黨,對於原住民族的建設不應採競爭型的方式辦理。再譬如建置校園智慧網路,為什麼到現在為止,原住民學生的學習環境還是影響競爭力很大的因素?在建置校園智慧網路方面,如果能夠優先辦理原住民族及其地區學校的話,當然就能解決學生學習的機會,這對我們原住民族的教育程度也會有很大的幫助,請大家支持。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6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民朋友的聲音,民進黨聽見了,所以針對現在在審議的第六條,我們願意加入協商時各政黨提出的第二項、第三項與第四項,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民朋友所說的,各項建設必須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與環評才能動支預算,大家希望擴大公民參與的都有可能在這幾個過程中獲得實踐。
現在我要講「軌道」,今天的報紙登載了一篇很大的報導,台北市啟動了五條路線公車,採類捷運的方式營運(Taipei Metro Bus)尖峰班距每4至6分鐘一班,離峰則為5至10分鐘一班,再搭配現有的捷運路網,如此便能提高10%的轉乘。這是台北人享有的福利,這是台北人的日常,卻是中南部鄉親的奢望。當你坐在舒適的捷運上滑手機,批判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軌道建設時,我們必須想想自己是否出自台北人的觀點。如果當我們坐在便捷而安全的公車專用道上質疑中南部的軌道運輸是否賺錢、運量夠不夠,同時又標榜著必須要用公民參與才能決定中、南、東部的朋友能不能獲得便捷運輸的話,那麼我要說,這是高估了自己的價值而低估了別人的需求。
我剛剛提到歐洲德國2030年的運輸基礎建設就是落實交通平權的概念,交通平權是政府該提供的服務,不能動輒導入運量與營利的思維去衡量。我更談到法國,法國要用15年的時間讓便捷的交通從巴黎向外延伸200公里,包括公路、捷運、地鐵與火車。我沒有看到法國議會的同仁們,會在國會污名化這樣的軌道建設,更沒有看到歐洲人打著公民參與的大旗否定與漠視其他區域人民需要軌道的事實。所以讓我們支持軌道,讓我們實踐交通平權,這是一個進步的台灣負責任的政府應該帶給人民的必要之事。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6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我在台下仔細聆聽民進黨委員的意見之後,發覺他們認為對軌道建設批判最多的聲音是來自於國民黨,國民黨在污名化軌道建設。我想民進黨委員若不是最近沒看新聞,就是沒看報紙,這樣的批評聲浪豈只來自於國民黨,這等於是在野的共識。
剛剛李鴻鈞總召的發言也在不斷提醒大家,交通建設有其一定的專業,並不是哪一個縣市想要,便能蓋得成。交通是不是一門專業?當然是。交通的專業有沒有ABC?當然有。因此,中央政府的責任是負責把關。如果照民進黨委員的理論,每一個縣市都該有軌道建設,離島更應該有。果真如此嗎?一旦重要的公共建設淪為大家各自表述,站在自己的立場,表示想要、需要,就一定要有的情況,請問中華民國政府真的可以統統都給嗎?這也是剛剛時代力量一再強調的,我們的財政、預算有限,負債又如此高,政府真的可以因為每個縣市都想要,所以統統都給嗎?這是不可能,也辦不到的。因此,交通部、行政院的評估機制自然非常重要,而不該像現在這樣,不論哪一個縣市諸侯開口要,只要他的政治影響力大,政府就給,而且是先答應,之後才回頭要求國發會編列這麼大筆預算、要求國會民進黨立院黨團全數支持並照案通過。這是完完全全違反交通專業之事。
過去歷任的交通部長,你認為他們不專業嗎?為何他們要站出來批評軌道建設,這些專家學者都不懂嗎?為何他們要批評?然而不論是專家學者的批評或歷任部長的批評,賀陳部長不但聽不見,更有一套詭辯,他表示這些是要平衡城鄉差距,大家統統都有需要。大家知道,如今我們面臨到高齡化的社會,你們可以問問中南部縣市,那些老人家需要的是更便捷的交通網到家門口,可以載他們去看醫生,還是輕軌或捷運,根本不會到他們家門口?這些事情到底熟輕熟重?請問中南部縣市的縣市長敢不敢做問卷調查?調查你們當地的真正需求何在?
交通必須有專業,絕對不能以喊價的方式處理,請民進黨委員要認清楚,軌道建設不只有國民黨在批評,而是現在整個社會統統在批評。謝謝。
主席:現在依親民黨、時代力量、國民黨、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劉委員櫂豪聲明對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王委員定宇聲明對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4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
前瞻基礎建設條例
□第6條時代力量提案修正動議,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9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9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委員曾銘宗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曾委員銘宗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曾委員銘宗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姚文智 王惠美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委員鄭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鄭委員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鄭委員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4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4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5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其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第七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四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臺幣四千二百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本計劃之軌道、水資源、綠能、城鄉建設之工程經核定總經費後,非受物價波動影響,不得追加經費;各機關倘發生因公務人員違法、怠職,導致追加經費超過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者,應追究主辦機關、委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其首長、單位主管等相關人員疏失責任;但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得超過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四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臺幣四千二百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主席:現在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的前瞻,不管是8年8,800億元、8年8,900億元,還是4年4,200億元,其最主要的基本精神是特別條例。台灣已經過3次政黨輪替,任何一個好的政策都必須要有延續性及長久性。比方說,這次前瞻計畫中有兩項很重要的建設,一個是水環境建設,一個是軌道建設,而我們想要看到的是,它必須要有一個永續性的方向,而且要有嚴密性的規劃。回顧以前,方才大家一直在講台北的軌道,台北的軌道建設總共延宕了多久?預算超支了多少?據統計,台北捷運(包括文湖線)原本匡列的預算是1,828億元,但實質上卻花了5,064億元,等於超支3,236億元;此外,剛完工的機場捷運,當初匡列的預算是1,000億元,完工的預算卻是1,277億元,超支了277億元。從過往經驗可知,軌道的施工一定會產生兩大項問題,第一是工期的延宕,機場捷運整整蓋了20年。第二是預算的超支,以台北捷運來說,其整體超支了三千多億元,而機場捷運超支了兩百多億元,這些都是歷歷在目的問題。所以今天即使把它剁了一半,對於它未來所延伸的問題,我們要如何來控管?這也都是我們必須去好好省思及面對的問題。
因此,我真的要再次呼籲朝野各黨,今天編的是特別預算,而不是一般的經常預算,今天我們需要重大工程、需要擴大內需,可是它必須是長遠性、有規劃性的,而不是短期炒短線,不要因為政黨輪替等各方面的問題,而去看到它短期的效果。軌道運輸4年絕對蓋不完,治水計畫4年絕對做不完,所以我們不要用特別預算的框架將它匡起來,而是要用一個正常的政府預算,好好地去實施及落實好的交通環境、好的居住環境,謝謝各位。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條第一個部分是關於前瞻計畫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4,200億元,這部分因為各黨團之間有共識,甚至已經協商出來了,所以我們予以尊重。不過我們希望能注意到第二項「本計畫之軌道、水資源、綠能、城鄉建設之工程經核定總經費後,非受物價波動影響,不得追加經費」的部分,剛才親民黨總召也提到,本席前面這塊板子上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的資料,從2012年到2015年,標案金額越高,追加預算的比例就越多。各位可以看到2億元以上有695件,其中有572件,占82.3%都需要追加預算。反而是100到5,000萬元,追加預算的比例只有23.08%;而5,000萬元到2億元是67%,隨著金額增加,追加預算的比例就越多。各位可以想像,特別條例所包含的特別預算項目會有多少會少於2億元呢?如果按照過去的施工及品質來看的話,追加預算將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因此我們在此要求:「非受物價波動影響,不得追加經費;各機關倘發生因公務人員違法、怠職,導致追加經費超過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者,應追究主辦機關、委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其首長、單位主管等相關人員疏失責任;但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在此限。」
時代力量的版本,不論是在其他的條文中,比如究責及退場機制等,我們都一直在強調的部分,就是政務人員、機關首長要負起責任。各位看這個板子,經費編越多及工程越龐大,不是應該規劃得更詳細嗎?結果有80%都在追加,請問這是故意或無能嗎?雖然4年期的特別預算經費砍了一半,但是我們認為未來還是可以再編,最後8年可能就是8,400億元。在這種情況之下,要不要嚴格要求呢?因此我們在第七條嚴格要求,真的因為怠忽職守的因素,導致追加預算,且超過20%者,行政首長及單位主管要負起責任來。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17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審議的第七條,有關前瞻計畫的財源全部都是舉債,誰舉債?人民舉債讓民進黨政府來揮霍!在三天兩夜的討論,我們發現有些人對於年度預算及特別預算還是分不清楚,年度預算主要是來自稅收,不管人民喜不喜歡,他們都必須繳稅給政府做施政及建設,這是人民的法定義務。年度預算有一個最大特色,就是稅收多少及支出多少,這在歲入及歲出上是有財政平衡的概念。特別預算就不一樣,並非來自稅收,而是來自舉債,人民舉債,這並不是人民的法定義務。如果執政的政府不愛護人民,任意舉債來加諸於人民的話,那麼人民當然有權利表示反對。最近大家從網路及民意都可以看出來,就是對前瞻有非常強烈的反對意見,不止是在野者及媒體,還包括民進黨政府自己的大老、前副總統都統統反對。
我們看到這本前瞻計畫,如果今天要讓人民舉債,不管是8,800億元或4,200億元,甚至是1,000億元或500億元,哪怕是100億元,請問做出這本計畫書來,有讓公民參與嗎?請問這樣的負債金額是誰決定的呢?有讓人民同意嗎?請問這裡面要做的項目有讓人民同意嗎?我們讓他們負債,請問施政的優先次序有讓人民同意嗎?這就是為什麼這段時間以來,人民非常厭惡前瞻的重要原因。今天有一個媒體講得很好,他們說如果民進黨政府再亂編特別預算、民進黨委員再亂護航的話,要注意的是可以強行通過,但是通過前瞻卻會失了民心。
最後本席要講的是前瞻預算不但讓人民及國家負債增加,而且分配還極度不公平,也沒有改善城鄉差距,所以我們希望這本計畫書能夠拿回去好好修改,而且在修改的過程當中,要確實注意必須徵詢民意,讓公民團體來參與,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17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前瞻」聽起來是多麼響亮的名字,這樣響亮的名稱,內容卻在搞鬼、內容卻是如此粗糙不堪,我想如果李國鼎、趙耀東、孫運璿等人地下有知的話,一定會暗暗流淚。民國70年代,大家胼手胝足、共同努力,帶動台灣經濟發展,台灣成為亞洲四小龍之首,結果改朝換代之後不斷節節敗退,現在台灣的財政情況非常困窘。我想到委內瑞拉這個國家,20年前委內瑞拉在中南美洲是非常強大的國家,國民所得非常高,結果他們現在的貨幣卻貶值到剩下不到2%,台灣的未來在哪裡?執政黨假前瞻之名行綁樁之實,今天在野的所有委員都上台發言了,像這種亂花錢的情況,前瞻就會變成錢坑,這就是標準的債留子孫。
目前國家的債務餘額已經高達七兆多元,如果再加上隱藏性的債務餘額,總共就有十六兆多元,平均一個人要負債70萬元。倘若再加上亮麗卻華而不實的前瞻計畫,大家的負擔會更加沈重,再加上以後少子化的情況,以後誰還敢生小孩,我們國家的未來在哪裡?所以本席還是強烈反對沒有精準計算、沒有可行性評估的前瞻。
如果真的要做軌道建設,大台北地區可以把動線連起來形成一日生活圈的像是民生汐止線、捷運深坑延伸至石碇線以及環狀線第二期等等,這才是真正需要做的。至於計畫當中所提到的安坑捷運線、淡海線、三鶯線,其實早就已經編列經費、早就已經核定實施了,所以根本不能算在這個計畫裡面,希望大家三思而後行,謝謝。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7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已經沒有太陽了,所以大家的火氣也不要那麼大了。關於預算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只有在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以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等4種特殊的情況下,行政院才可以在年度預算以外,再提出特別預算。其中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已經脫離了特別預算臨時性支出的精神,過去這部分曾遭民進黨質疑,可能會造成浮濫編列特別預算,因此在1998年預算法修法時,民進黨委員柯建銘等就曾經提過刪除這一項條件,但是當時並沒有獲得通過。
本席認為現在應該要認真思考刪除這項規定,或者明定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四款,需確定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才能夠編定特別預算。特別預算的常態化編列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政府財政支出不足以及公債法的舉債限制,使得總預算不得不量入為出,以債務舉借為主要財源,自償性重大建設幾乎轉為全數舉借辦理,造成國家的債務大幅增加,但是也因為倉促辦理而發生效能欠佳的問題,而在立法院沒有辦法有效監督的情況之下,我們終將會付出破壞財政紀律的代價。
然前瞻建設有預算分配不均及缺乏明確前瞻願景、欠缺軟體設施、評估效益不周以及恐怕淪為地方選舉綁樁、欠缺公民參與及監督機制等等的爭議,這些在行政院的預算送出以前,本席要求一定要審慎再審慎,當省則省、當用則用,錢一定要花在刀口上,才不會浪費人民的血汗錢。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7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方才我們的總召徐永明委員已經針對第七條第一項說明了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在第二項的部分,我必須再次的強調,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統計資料,在2億元以上的標案,有超過82.3%接下來都會追加預算,這些都是非常多的人民所擔心的事情,因此,我們才會在第二項針對追加預算的部分,希望能夠設置一個調節的機制。我現在要說的是排除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目前行政院所提出來的施政計畫,不管是在這次的特別條例,還是接下來的年度舉債計畫,我有清楚的算過相關數字,每年度舉債的金額最多只會到2,500億元,也就是說,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每年流量的限制,即可以到預算15%的部分,以兩兆元來計算,是可以到達3,000億元,所以目前政府就流量的舉債限制,如果完全按照現在新政府所規劃的方向,是不會超過15%的限制,也正是因為如此,對於整個計畫的推動,絕對不會有窒礙難行之處。我再次懇請執政黨立委想一想,是不是不要排除年度15%的流量限制?也就是讓擔心的公民社會能夠比較不必那麼擔心有15%的流量限制。我也了解現在政府提出時,並不完全排除15%的流量限制,只是在施行的這段期間,平均不要超過15%,給他們一點彈性,不要限制每年15%,而是限制施行期間15%。針對這件事,我有兩個部分要說明,第一是即使我們每年都看,現在的計畫2,500億元,距離上限3,000億元是真的還有彈性,也還有空間;第二個部分是,如果真的還是堅持維持施行期間平均不會超過15%,那就必須很認真地面對一個問題─請問本條例的施行期間是從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我剛剛拿到民主進步黨最新修正動議的最後一條條文,寫著:「本條例自公布日期施行」,已經拿掉施行期間。如果按照這樣的立法架構去設計,接下來要回頭討論第七條的本條例施行期間,假如最新的一條是按照民進黨最新的修正動議通過,就要回答本條例的施行期限究所何指?此舉會讓整個制度在適用時,產生相當大的問題跟困擾!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7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直接來談第七條條文,這是最核心的條文。我看到今天的報紙,民進黨竟然產生各自表述、各自解讀的狀況。如果一部法律可以任意各自解讀,真的要好好地來檢討這部法律的條文。到底問題出在哪裡?「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四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台幣四千兩百億元」,問題來了,後面的字句變成各自解讀,「期滿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至於下面的文字就不太重要了,到底這是什麼意思?到底現在執政黨編列的預算是編4年或8年?還是原來編8年的預算先砍成一半,先編在4年裡面,原本編列在8年之中另外4年的預算,等到下一次4年到了,再重新編列回去,產生了模糊的狀況,我們必須直接面對。我參與討論,也參與協商,原始意義應是如此:第一、你們只能在任期4年內,也就是從現在算起到110年8月31日,只能編4年內所要做4,200億元以內的建設,如果刻意地將要做到民國110年之後的建設先送來,你明知道這個預算、這個建設要做到110年之後,然後故意減半先編列進來,我覺得這是一種取巧,如果到時候執政黨送來的預算書,當中的子項預算是用這種方式,把現在這一本編列8年8,800億元的預算直接減一半,項目都沒有改,這樣送進來,對不起,大家就看著辦。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17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有委員一開始說軌道建設是錢坑,認為軌道建設浪費民膏民脂,說軌道建設不符合經濟成本效益,所以不能蓋,可是講到最後又說,只有在新北、大台北地區還沒有完成的,在他選區裡面的部分要蓋,我不知道這是精神錯亂還是怎麼樣。如果我們要論述,就應該要一視同仁,不管是住在台北、台中、高雄、台南,還是台東、花蓮,大家都有繳稅,大家都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都是臺灣的子民,大家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
今天我們不是無限制的要求各地都要興建捷運,我們是經過專業的評估,舉例來說,台中捷運藍線已經躺在那裡20年了,召開過無數次公聽會,也花費了很多錢去進行專業評估,但因為沒有錢,20年來台中人一直在等待著。我們今天甚至要爭取藍線延伸至屯區,我們也在做評估,我們用專業來說服大家,我們真的需要捷運系統。包括本席的選區─大里、太平、霧峰的大平霧系統,現在也在做可行性評估,我們是負責任的,我們絕不草率,我們有未來的營運計畫、財務健全計畫,可以做我們才去做,絕對不是如其他反對者所說的,軌道建設就是錢坑、民進黨就是不負責任。我相信大家都是為了臺灣好,大家都是有責任感的,所以我希望各位不要用其他亂七八糟、抹黑的理由來抹黑軌道建設,大家為了臺灣、為了永續、為了人民的未來,我們就是要共同來支持。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7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原本行政院版本的第七條是寫8年8,900億元,在國民黨及其他政黨大力抗爭下,最後執政黨妥協了,是4年4,200億元,所以這也顯示出當初國民黨的抗議跟杯葛不是沒有道理的,這個是應該要調整,也不是不能改的。而且根據憲法的規定,總統任期就是4年,立委的任期也是4年,這樣的調整方向,基本上我們是認同的,應該侷限於4年之內,而且經費也應該侷限於合理的框架之內。
先不論內容如何,我們必須要問的問題是,現在從8,900億元下修到4,200億元,這些內容怎麼調整?順序怎麼安排?內容還是一樣嗎?還是說把8,900億元的那一本拿來切成一半,送過來變成4,200億元?但是我們有聽說下個禮拜行政院就要把4,200億元的版本送到立法院來,真厲害,在很短的時間之內就可以把這些項目、這些可能要新增或重新評估的項目送到立法院來。這也是當初很多人質疑與反對8,900億元草率編列的理由,現在即便規模跟期程都下修、減半,但是行政部門是不是該公平地到各地去問,去瞭解人民心中認為最急、最優先的前瞻項目到底是什麼?本條例所匡列的4,200億元特別預算上限,在未來4年內應該做哪一些事情才是民眾最期待的,而不是簡單地把8,900億元的預算拿回去,每一項都減一半。
另外,修正後的新增項目到底有沒有重新評估?由誰評估?由誰整合?難道又是一個政委來負責嗎?難道不應該公平地再徵詢過各個地方縣市一次嗎?甚至前面我們一直提到的公民參與的過程,是不是也應該在整個條例通過之後,在整個預算上限、期程減半之後,這些我們之前被外界所批評、詬病沒有做到之處都應該要做到。至少在少子化、綠能、低薪,這些目前我們聽起來幾乎是外界,包括年輕人,他們所想要的前瞻項目,在調整之後這些項目是不是都應該放進來,都應該有效地把他們的需要跟訴求作一個合理的安排,而不是草率地在下禮拜把那一本8,900億元的計畫換一個4年4,200億元的封面就送進立法院,結果可能又被人家抓到抄襲,變成是4,200億元抄襲8,900億元的版本,這樣真的會讓外界看破整個立法院。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有一個議事進行的狀況要徵詢院會的意見,針對剛才第七條各黨團的提案,現在有國民黨黨團以及親民黨黨團希望能夠修正條文內的文字。在議事進行當中,條文已經宣讀完畢,照理講不能再修正。針對國民黨黨團以及親民黨黨團希望能夠修正條文內的文字一事,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
報告院會,等一下要表決之前不再按鈴7分鐘,現在休息5分鐘進行協商。
休息(17時38分)
繼續開會(17時43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報告院會,依照議事規則,已經進行廣泛討論結束之條文,除非是院會大家都無異議,可以讓大家再提出修正動議,可是因為院會有委員反對將提出的修正動議再做文字修正,所以我們就來進行這4個提案的處理。
現在依時代力量、親民黨、國民黨及民進黨版本的順序處理,並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針對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前瞻基礎建設條例第7條提案修正動議,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9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9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因為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均相同,所以現在處理第七條,照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條照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日會議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一案完成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同意延長時間,延長至本案審議完畢(完成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延長開會之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一案完成三讀。
黃委員偉哲、陳委員其邁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處理曾委員銘宗等提案條文第七條,請宣讀曾委員銘宗等及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
曾委員銘宗等、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行政院應根據第六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主席:對本條文各黨團均不推派委員發言,曾委員銘宗等、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均相同,本條係配合第七條規定修正文字,本條照二版,即剛才宣讀的兩個版本的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照曾委員銘宗等、民進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條次遞改為第八條。
繼續處理曾委員銘宗等提案條文第八條,各黨團同意不發言。對曾委員銘宗等提案條文第八條,依協商共識不予採納,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曾委員銘宗等提案第八條不予採納。
現在進行親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第四條之一條文,依協商共識改列附帶決議,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異議),親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第四條之一照協商共識改列附帶決議。
現在處理曾委員銘宗等提案第十條。
報告院會,曾委員銘宗等提案第十條在協商時已併入第六條處理,所以本條不予採納。
繼續進行曾委員銘宗等提案第十一條,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中央執行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文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九條通過。
現在進行原第八條,遞改為第十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除依法辦理審計之外,行政院應視計畫內容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成立專案小組進行監督考核,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個案計畫經專案小組認定執行進度落後、不符公共利益或違背環境影響評估者,得請求中央執行機關或地方執行機關檢討改善。
前項情形其情節嚴重者,專案小組報請立法院決議要求各機關修訂或廢棄其計畫。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基礎建設計畫,發現若因政務人員決策失當導致公共建設使用率低於設定目標百分之五十,或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實際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依法追究相關政務人員或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之責任。但若因公務人員執行本條例適用之計畫涉及人民土地之徵收或房屋之拆遷,產生重大爭議,須釐清爭議而致使計畫延宕者,不在此限。
許委員毓仁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個案計畫經計畫施行監督小組認定執行進度落後、不符公共利益或違背環境影響評估與各類影響評估結論者,得請求中央執行機關或地方執行機關檢討改善。
前項情形其情節嚴重者,計畫施行監督小組報請立法院決議要求各機關修訂或廢棄其計畫。
第一、二項情形,計畫施行監督小組得建議將相關人員移送懲戒。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主席:費委員鴻泰聲明今日下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李委員鴻鈞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7時54分)主席、各位委員。這一條就是所謂的究責條款,原本行政院送來的版本是沒有的。我們一直覺得很奇怪,過去馬政府有的東西,那時候至少還為了好看而把究責條款放進來,為什麼新政府的國發會竟然會把它拿掉?還說沒有用啦!過去都沒有!是真的沒有發生這些事情,還是沒有好好地辦?這一條究責條款有兩塊,第一個,按照過去馬政府的標準,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導致實際進度未達80%,應依法追究相關政務人員或執行機關首長、相關主管之責任,我想各黨團都沒有意見,大家都認為應該把究責的部分拿回來。政權輪替了,台灣人民值得有更好的制度。
除了工程進度未達預定的80%,時代力量認為應該增加若因政務人員決策失當,導致公共建設使用率低於設定目標50%的規定,這很清楚,政務人員有沒有決策責任?當他要蓋這些東西、花這些錢的時候,他可以提出很漂亮的法律來、要求編預算,請問政務人員做了這些決策、還訂了使用率,在使用率低於設定目標50%的情況之下,他需不需要負起責任?我要澄清,這絕對不是針對一般公務員,這是針對政務人員,不論是進度未達80%應依法追究相關政務人員及執行機關首長之責任,或是我們前面談的,因為決策失當導致公共建設使用率低於設定目標50%者,這都是針對政務人員,我們覺得這非常重要。針對一般公務員有很多法律可以處理、監督,可是對於政務人員所做的決策,為什麼臺灣有這麼多蚊子館?各位,我可從來沒有聽到哪個政務官、首長會因為這樣子而受到懲處!人民的錢是錢哪!當我們在這邊斤斤計較期程是幾年、預算是不是要減半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要更用力地來監督未來提計畫及預算、花錢的這些政務官、首長們?他們的責任何在?所以時代力量認為,公共建設使用率低於設定目標50%者,提出這些計畫的政務人員必須負起責任。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7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也是前瞻建設特別條例被詬病最多的地方,因為完全沒有監督跟究責的條款。剛剛我特別講的是第三條,從這幾條看起來,整個行政院版的條例就是自我閹割的條例,事前不去規劃統籌,事後對於做不好的工程也完全沒有監督跟究責的條款。所以本席特別希望大家有志一同,就這一條仿照93年的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以及98年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之相關規定,如果因為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之80%時,審計機關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至少我們要有這樣的一個監督機制,這個意謂著什麼呢?前瞻計畫被大家講成是灑錢、綁樁,剛剛通過的條文是在國民黨堅持之下,最後大家終於達到一個共識,把預算金額跟期程先減一半,如果這個一半還是原來的項目,就沒有國發會當時整個統籌的作用,所以我希望這個條例通過以後,應該完全照新的機制讓整個特別預算合理的執行;此外,國發會也要有肩膀扛起來,就你們核定的所有項目負責。而敢來要錢的人,既然敢要,就要有能力執行、做好,也要敢負責,如果執行力太低就應該接受檢驗,否則就不要來搶這個錢,不要透過特別預算的分配浪費全體人民的納稅錢,這一條本席非常堅持,希望所有同仁堅持,一定要加上監督究責的機制,很高興看到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在最後一刻加上究責條款,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適應發言。(不發言)蔡委員不發言。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18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超幸運的,能分配來講這個條文,我也很認同時代力量徐委員永明的發言,現在正好有一個案例可以讓大家了解前瞻計畫到底要不要放入究責條款,我一再懷疑前瞻計畫的軌道工程錢要那麼多、那麼急、那麼快,中間到底有沒有搞鬼?這是我一直非常納悶的地方,錢要那麼多、要那麼快,當然就要負責任。桃園鐵路地下化工程,從呂秀蓮縣長時代討論到呂秀蓮副總統卸任,好不容易才決定桃園的鐵路要高架化,2009年從中央爭取到308億元後開始施工,一直到2014年,施工進度將近40%,臨時軌也舖到內壢了,但後來政權輪替,由鄭文燦擔任桃園市長,結果他在一夕之間改變了一切,將藍綠經過20年討論才定案的高架化改成地下化,經過3年,因為鐵路地下化工程產生變化的緣故,臨時軌停在內壢3年不動,照理說,機場捷運現在應該延伸到中壢火車站,結果現在停在中壢火車站福容飯店前面,這個責任、這個損失應該由誰負責?鄭文燦做這樣的改變,難道不應該究責嗎?前帳未了,現在又為鐵路地下化要了469.43億元,我跟在座民進黨袞袞諸公報告,單單鐵路高架,中央就給地方核定308億元,錢都還沒花完,又開口要469.43億元,前責還沒了,現在又來要錢,所以我贊成徐委員永明的意見,先拿鄭文燦來究責,但是鄭文燦非但不究責,還點名國民黨立委,要看哪一個立委反對他的計畫,我現在要告訴桃園民眾,今天民進黨就是這樣玩弄前瞻,原本南鐵東移只要拆294戶,現在因為南鐵東移工程延宕那麼久、鐵路高架改成地下,原本預計拆600棟,現在要多增加126棟,到底要拆哪些?到底怎麼拆?到底會不會延宕?你只知道要錢,不知道責任在哪裡,更不知道如何執行,前瞻預算要那麼急、要那麼快、要那麼多,到底有什麼背後的目標?只有兩個字,叫做搞鬼。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18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滿贊同第十條,因為前車之鑒,或是有人說,一朝被蛇咬,三年怕草繩,我想必須要有這樣的法條。公共政策隨著時間因地制宜,重新檢討改變這是必然的,不然二十幾年前規劃的公共政策,可能已經不符合現在都市發展的需要,所以該究責的應該是過去二十幾年前沒有前瞻規劃的政府。關於前瞻,什麼叫做前瞻?有人說軌道計畫,用臺語講是鬼走的路,說那是萬惡之源,我聽了也嚇一跳;軌道計畫臺語叫做「鐵支路」,這種東西有人說不夠前瞻,無人車比較前瞻,無人車現在還在發展、測試當中,應該排在科技部的預算或工業局的科專計畫,不能做基礎建設,今天要審查的是前瞻基礎建設條例,它是前瞻,但是是當作基礎建設。現在國際上無人車的標準還沒有出來,如果現在把錢花下去,到最後錢都是白白浪費。
其次,前瞻基礎建設要因地制宜,像臺中的海線,現在還是單軌,40、50年來都沒有改善,拿臺灣跟臺北相比,中南部好像東南亞的國家,交通很不方便,臺北就像已經走向21世紀的已開發國家,你要用已開發國家的觀念來推定21世紀中南部的交通建設,我覺得非常不公平。我們一定要符合當地的需要,像臺中海線很需要雙軌,我們應該來支持軌道建設。感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開始處理各黨團的提案,依親民黨、時代力量、國民黨、民進黨版本的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處理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4人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前瞻基礎建設條例第八條提案修正動議,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9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9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許委員毓仁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許委員毓仁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許委員毓仁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2人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費鴻泰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條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35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宣讀第十條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九條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九條之一 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若有連續二年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五十、執行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因發生重大違失而嚴重損及公共利益者,主管機關應啟動退場機制。
前項退場機制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不發言)李委員不發言。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8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公共工程在公民社會之所以屢屢遭到許多質疑就是因為其中存在著三項很大的問題:第一是預算不斷地追加,第二是因決策失當而浪費了人民的納稅錢,結果該負決策之責的政務人員卻沒負起責任。時代力量黨團針對前面的這兩個問題在這次的特別條例中,都提出了我們建議的修正條文,希望能夠納入這次的前瞻基礎建設條例中,以改正過去的錯誤,回應公民社會中許多人共同的期待。特別是關於剛才究責機制的部分,我們最後通過的條文會懲處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及其機關首長,但基層公務人員的心聲是,決策是上面的人做的,他們只是依照命令去執行,為什麼最後出了事、要負責任了,卻是找公務人員算帳?前面兩個部分,我們沒有得到其他委員的支持而遭到否決,我們雖感遺憾,但仍尊重這個民主程序所做的結果。時代力量針對第九條之一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基本上就是要處理第三個問題,也就是當公共工程在預算的執行上進度已連續延宕超過50%時,或因發生重大違失而嚴重損及公共利益,譬如當我們很清楚地知道,若再繼續執行下去,該建設將會成為蚊子館,可能無法發揮當初所要的效益,此時就應啟動退場機制,而不是硬著頭皮把它做完,最後成為浪費納稅人民脂民膏下的無用工程。正因如此,我們在這次的條例中提出了這項修正動議,希望能夠得到本院同仁的支持,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8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涉及土地利用的部分是軌道建設接下來要討論的重要問題,尤其對於一般徵收、區段徵收的處理,無論是公民團體、學界或各個專家,都非常關注。我想如此重要的大型開發計畫對於區段徵收也確實需要有一個完整的處理方式。
前幾天林全院長曾經在媒體上表示,如果不應該徵收的部分後來卻要徵收,他願意道歉。我們都知道,這個年代最廉價的就是政治人物的承諾,如果這個計畫造成的問題到時可以用一句「對不起」解決,將有愧於台灣的生態和土地正義,而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既然如此,我們到底要把政治人物的道歉當作保證,還是要好好把究責、退場機制、應該賦予的環評和區段徵收的規則講清楚?這是必須處理的。
長久以來,台灣都缺乏完整的國土規劃機制,如果最後這個4年4,200億元的預算讓軌道建設勢必走下去的話,我的看法是這個條例在牽涉區段徵收的部分應該明確規定該負責的政治人物必須負起何種責任的究責條款,再者,如果到時的徵收違反居住正義和土地正義,相關的退場機制和究責機制也要清楚規定,我想這是回應過去幾十年台灣在做土地開發和土地徵收非常重要的一步。我希望即將通過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可以完整處理這個部分,讓未來各個部會在提出這個預算時能講清楚相關的徵收機制。以上,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議瑩發言。
邱委員議瑩:(18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此時此刻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的審查已經慢慢進入尾聲,本席在這裡要說出幾個感謝。
首先,感謝經濟委員會讓我有榮幸在這個會期擔任召委。其次,感謝立法院國民黨黨團同仁今天的發言,各位的批評指教讓我深切感到,原來在各位的心中,除台北人之外,其他人都不配擁有先進、低污染、便捷的公共運輸系統。關於前瞻計畫提到的軌道建設,請教花蓮的委員,難道你們不支持花東電氣雙軌嗎?再請教台東的委員,難道你們不支持南迴電氣化的計畫嗎?而這些都包含在前瞻基礎建設之內。接下來,我要感謝我的同仁─民進黨的同仁,在面對國家重大建設時,我們都能摒棄成見,從過去馬英九時代的振興經濟4年5,000億元、消費券的857億元,直到中央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的400多億元,都在函送立法院之後,我們便在短短二個月內盡速讓它們通過。
至於國民黨委員一直怕這些建設會變成蚊子館,怕我們會亂花錢一事,請大家放心,民進黨會用最負責任的態度擔起執政的責任,剛剛我們已經在這個條文加入究責條款,也就表示所有的政務官,甚至是民進黨黨團,都一併要擔負起這樣的監督責任。國家很多困難的工程,包括雪山隧道、高鐵,不都也是在過去民進黨執政的時候來完成的嗎?請大家放心,我們絕對不會花6億元去蓋1公里的道路。
最後,我想懇請在座所有的委員給這幾天非常辛苦地蘇院長及柯總召一個最熱情、最溫暖的掌聲,如果沒有他們的忍辱負重,沒有他們的委曲求全,今天的前瞻基礎計畫就不能順利進行,謝謝大家。
主席:這個不是在發表,講話沒有關係,但不要牽扯到我啦!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各黨團推派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有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動議案,民進黨黨團的版本是不予處理的。現在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
現在針對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前瞻基礎建設條例第10條提案修正動議,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77人,棄權者1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8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周陳秀霞 鄭天財
二、反對者:7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林德福 曾銘宗 孔文吉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廖國棟 許淑華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賴士葆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11人
王育敏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徐榛蔚 徐志榮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主席:報告院會,因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條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採納,所以本條就不予採納。
現在進行處理原第九條,遞改為第十一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 十 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主席:報告院會,原第九條遞改為第十一條,各黨團同意不發言,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條次遞改為第十一條。
現在進行原第十條遞改為第十二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十一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原第十條遞改為第十二條,各黨團均同意不發言,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條次遞改為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