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9時3分

7月4日(星期二)下午5時11分至5時12分

7月5日(星期三)上午10時至12時20分、下午1時47分至8時2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素月  何欣純  吳秉叡  李麗芬  蔡培慧  張宏陸  周春米  呂孫綾  吳玉琴  李昆澤  鄭運鵬  陳賴素美 吳思瑤  王定宇  Kolas Yotaka    蘇治芬  許智傑  鍾孔炤  洪宗熠  林靜儀  蕭美琴  陳曼麗  王榮璋  賴瑞隆  林淑芬  段宜康  趙正宇  蔡易餘  林岱樺  蔣萬安  黃國書  林俊憲  劉建國  邱議瑩  江永昌  高志鵬  陳明文  郭正亮  張廖萬堅 邱泰源  余宛如  蘇巧慧  莊瑞雄  蔡適應  羅致政  鄭寶清  邱志偉  黃秀芳  尤美女  吳琪銘  施義芳  陳 瑩  陳其邁  蘇震清  管碧玲  劉櫂豪  曾銘宗  李俊俋  林為洲  黃昭順  劉世芳  陳怡潔  周陳秀霞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蘇嘉全  黃偉哲  鍾佳濱  柯志恩  吳志揚  陳歐珀  姚文智  盧秀燕  廖國棟Sufin.Siluko      楊 曜  陳亭妃  張麗善  葉宜津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黃國昌  徐永明  林昶佐  孔文吉  許毓仁  王惠美  李彥秀  蔣乃辛  陳超明  王金平  羅明才  呂玉玲  賴士葆  李鴻鈞  趙天麟  陳學聖  徐榛蔚  江啟臣  馬文君  費鴻泰  顏寬恒  陳雪生  陳宜民  徐志榮  王育敏  許淑華  林麗蟬  吳焜裕  柯建銘  蔡其昌  楊鎮浯  

委員出席111人

請假委員 高金素梅 

委員請假1人

  席

院長

蘇嘉全(7月3日上午9時至9時3分、7月4日下午5時11分至5時12分、7月5日上午10時至12時20分、下午5時3分至8時2分)

 

副院長

蔡其昌(7月5日下午1時47分至5時3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7月3日上午9時至9時3分、7月4日下午5時11分至5時12分、7月5日上午10時至12時20分、下午5時至8時2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7月5日下午1時47分至5時)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7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強化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八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名稱照協商名稱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一條修正為:「為振興經濟、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推動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6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第二條修正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第一項),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第二項),本條例之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第三項),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第四項)」【在場委員93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3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第三條修正為:「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第一項),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第二項),中央執行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及地方需求,研擬計畫,合理分配經費。(第三項)」【在場委員96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3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第四條修正為:「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一、軌道建設。二、水環境建設。三、綠能建設。四、數位建設。五、城鄉建設。六、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七、食品安全建設。八、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在場委員100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第五條修正為:「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在場委員104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39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委員許毓仁等修正動議第六條條文,不予採納【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33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第六條修正為:「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第一項),執行本條例各期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行政院於編製下期特別預算案時,除有特別理由外,應予適度減縮。(第二項),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第三項),第一項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第四項)」【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35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第七條修正為:「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四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臺幣四千二百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第一項),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第二項),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第三項)」;委員曾銘宗等提案第七條遞改為第八條,並修正為:「行政院應根據第六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計畫執行績效報告。」;委員曾銘宗等提案第十一條遞改為第九條,並修正為:「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第一項),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中央執行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第二項)」;原第八條遞改為第十條,並修正為:「主管機關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第一項),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第二項),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第三項)」【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35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九條之一條文,不予採納【在場委員96人,贊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8人,反對者77人,棄權者1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原第九條遞改為第十一條,並修正為:「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第一項),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第二項)」;原第十條遞改為第十二條,並修正為:「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委員孔文吉等提案第十二條遞改為第十三條,並修正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實施土地徵收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應優先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三條遞改為第十四條,並修正為:「主管機關應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設置專區,提供便於蒐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公開第五條所定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在內之計畫報告,並定期公開執行進度及成果。」;原第十一條遞改為第十五條,並修正為:「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在場委員8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26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委員曾銘宗等提案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委員許毓仁等修正動議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另委員許毓仁等修正動議第十五條併原第八條條文處理;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四條之一條文,改列附帶決議;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全案並經在場委員98人,贊成全案通過者68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本條例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處,授權議事處調整;另通過28項附帶決議:1.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執行本條例各期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期特別預算案時,除有特別理由外,應予適度減縮。2.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覈實檢討經費之合理性。3.為利於本條例所規範之建設計畫有效推動,建請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要求中央與地方各單位分別提列已完成可行性評估、正在進行可行性評估、未進行可行性評估等各類建設計畫並予以整合且將已完成可行性評估之建設列為優先計畫以利建設推動。4.台鐵局採購之太魯閣號及普悠瑪號因其過彎會傾斜,使得其過彎時仍能維持較高速率,藉由這特性解決目前宜蘭線(八堵到福隆)間多彎造成列車必須降速行駛的問題,進而縮短列車行駛時間。但卻也因為過彎傾斜的問題埋下不利旅客於列車站立及行走,同時增加軌道維護的成本。目前台鐵規劃不再採購傾斜列車,未來改以類似推拉式自強號12節編組的分散動力列車。未來南迴鐵路電氣化及花東鐵路雙軌化後,較不良路線將消失,屆時列車過彎是否傾斜,將不是必然因素;但宜蘭線長久以來路線不良,軌道曲率只比平溪線等支線好,不僅不及目前的台東線及北迴線,更遑論未來南迴電氣化及花東雙軌化完工後的路線,屆時整個東部幹線的瓶頸將是宜蘭線;然本次「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對於宜蘭線軌道改善僅編列1千2百萬辦理「北宜鐵路提速工程」評估計畫,將讓東部軌道建設缺了一角。爰此,建請交通部於評估報告出爐後,應就可進行施作部分編列相關預算進行工程,讓東部幹線沒有瓶頸。5.為提高「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列」所辦理各項公共建設計畫對國內景氣之成長動能,並提高國內勞動就業率與提高勞工薪資水平,建請該計畫相關工程施作之勞工,應以本國勞工為優先,外勞不得占各相關工程勞工數的15%,除保障本國勞工的權益,同時達到活絡國內經濟市場的目標。6.為保障原住民族勞工權益,同時有效提高原住民族地區勞動薪資水平,「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相關工程於原住民族地區執行時,建請工程單位應優先聘僱原住民勞工,且聘僱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勞工數的20%,以解決原住民族地區長期以來就業問題,同時促進部落經濟發展。7.行政院提出之擴大內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包括軌道建設、綠能、水資源、城鄉和數位建設等類別,以促進地方整體發展及區域平衡,帶動國內投資機會與經濟穩定成長。其中行政院將推動八年期(106~113年)的軌道建設將投入4,241.33億元的特別預算推動包括「高鐵、臺鐵連結成網」、「臺鐵升級及改善東部服務」、「鐵路立體化或通勤提速」、「都會區推捷運」、「中南部有觀光鐵路」等五大主軸共38項軌道建設計畫。其中改善東部服務,係以「南迴鐵路臺東潮州段電氣化」及「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為主軸,兩項計畫共計686億8千萬元,對解決東部長久以來軌道運輸量能不足、造成「一票難求」的現象,能有效的解決;然施工期間造成可能會減班或者施工路段暫停運行,均影響目前花東地區居民行的權益,也可能危及在地的觀光產業。為避免因施工造成的減班或者暫停運行,導致花東地區居民的不便,爰建請交通部於一個月內擬具相關配套措施,讓影響降到最低,不要讓花東地區居民未蒙其利反受其害。8.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自2009年完成「深坑地區設置捷運系統可行性研究」後就一直停滯不前。爰此,建請優先將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9.經濟部水利署所提「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其中實質建設羅列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720億)、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一般性海堤整體改善計畫(431.3億)計1,151.3億。查本院103年1月三讀通過《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編列6年660億元的治水特別預算,至今尚未執行完畢。爰此,建請經濟部檢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防洪治水相關項目是否與前列治水特別預算有計畫重複與預算重疊,並做成書面報告送交本院各相關委員會。10.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可行性研究已於103年1月通過行政院核定綜合規劃報告書,今年6月即可送交通部審議。爰此,建請優先將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11.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行政院自99年2月完成核定全線計畫第二期工程,目前已完成財務修正報告,送交通部審議中。爰此,建請優先將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12.捷運汐止民生線可行性研究業已於100年12月通過行政院核定,目前依交通部意見辦理第二期路線環評作業。爰此,建請優先將捷運汐止民生線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13.八里輕軌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稿,預計今年6月提報交通部審議。爰此,建請優先將八里輕軌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14.五股泰山輕軌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並已於105年5月完成初審,正依前開會議意見修正完成報告書,預計今年4月再次提報交通部審議。爰此,建請優先將五股泰山輕軌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15.機場捷運增設A2a及A5a站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預計今年4月提報交通部審議。爰此,建請優先將機場捷運增設A2a及A5a站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16.鐵路地下化計畫延伸樹林已完成「樹林鐵路立體化可行性研究」,並於105年9月提報交通部審議,現正依交通部意見修正中。爰此,建請優先將鐵路地下化計畫延伸至樹林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17.新店溪青潭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包含新北市烏來區、坪林區全部;及新店區、石碇區、雙溪區部分,面積高達717平方公里。由於多為高地、山區,許多地方仍未在自來水供水區域之內,當地居民至今飲水仍多以取用山泉水為主,「家住水庫邊,卻沒有自來水喝」的情況,顯見偏鄉地方的基礎建設相當薄弱。為顧及民眾用水權益,爰此,建請經濟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優先加強偏鄉地區無自來水地區之供水改善。18.鑑於新北市約有398萬人,人口數居冠於全國各行政區,為了促進人流與物流之便利,紓解都會區交通擁擠問題,應持續擴大新北市軌道運輸服務密度。為響應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政策,新北市政府積極替新北市民爭取建設並向行政院簡報提出八項軌道運輸計畫,分別有「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計畫」、「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捷運汐止民生線」以及深坑、五股泰山、八里輕軌、機場捷運增設A2a及A5a站、「鐵路地下化計畫延伸樹林」等8項軌道運輸,正是因應未來三十年臺灣經濟發展需求。建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應重新考量北北基桃生活圈概念,將新北市所提出8項軌道運輸建設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當中。19.國道1號(中山高速公路)為臺灣西部交通大動脈,行經雙北、桃竹苗等縣市人口密集及高度發展之地區,除中長程通過性交通外,也吸引大量短程地區性車流進入使用,在五楊高通車後,尤其以竹北至頭份路段壅塞情形最為嚴重,已影響北部區域發展及衝擊國內觀光產業,此為違背蔡政府推動產業移轉及振興國內觀光之政策規劃。主因有兩點,其一為新竹縣市生活圈持續開發高科技產業,亦持續興盛成長,吸引眾多人口遷入與就業;以新竹科學園區為例,當地就業人口高達十五萬人以上,急需短程交通使用之便利道路,以解決平日造成國道一號車輛壅塞之情況;另一為五楊高架開通後,大量南北車流行駛該線道,已在連假期間造成嚴重回堵,如今年清明假期國道一號新竹系統交流道之湖口地區出現時數不到二十公里的塞車狀況,民眾自竹北交流道至五楊高架至少要三十分鐘以上,駕駛抱怨連天、苦不堪言。有鑑於新竹、苗栗地區立委多次向交通部反映民眾於國道一號竹北至頭份路段塞車惡夢盼望能早日解決,迄今仍未能獲得正面回應;政府正力推八年八千億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理應將該路段之現況納入其中;爰此,建請將「五楊高架延伸竹北至頭份」之重大交通基礎建設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期盼政府早日解決短程與中長程民眾使用該路段之塞車痛苦。20.有鑑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目標是前瞻未來三十年臺灣經濟發展需求,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新生活趨勢之關鍵需求,促進地方整體發展及區域平衡,以奠定未來國家發展基礎。為提升區域間資源流通效能、縮短區域落差,亟需便捷完善之公共運輸系統,尤其軌道建設、骨幹道路、城際交通及捷運系統優化;因應氣候變遷、能源轉型,並實現非核家園,亟需強化韌性國土及建構綠能低碳社會生活;另產業面臨數位轉型,為保障網路公民權,使每個公民都有公平接近網路之機會,且臺灣仍有區域落差,需多元性城鄉建設,亟待加強數位化基礎建設及其應用。爰此,立法委員林為洲與新竹縣政府團隊於106年2月13日共同前往行政院向張政務委員景森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更為全國第一將相關計畫妥善準備完善之地方機關。提出之計畫如:一、提升道路品質,台68線延伸工程、南寮竹東快速道路延伸至竹東軟橋新闢道路工程等共5案114億0,419萬元。二、文化生活圈建設再造歷史現場專案,新竹縣竹北六家水圳文化景觀再現計畫等共4案18億6,770萬元。三、水環境建設,新豐坡頭漁港整體開發暨遊艇碼頭興建計畫等共3案7億5,740萬元。四、數位建設,新竹縣數位科技基礎建設等共3案1億5,300萬元。五、綠能建設,建置國際環境教育園區等共4案33億1,500萬元。六、公共服務據點夢想館婦幼館提升計畫共8案總共15億4,318萬元。建請行政院應重新審議新竹縣府所提案之內容,並考量新竹縣為全國賦稅上繳中央排名前三之縣市,及人口快速成長之地區,給予適當、妥善之核定預算,以利縣府建設新竹、平衡地區發展。21.有鑑於中彰快速道路已不足以疏散車流,致使國道一號「后里─彰化」路段,成為中部交通通勤之重要道路,進而促使國道一號后里至彰化塞車問題嚴重,引發民怨,一旦遇到尖峰時段交通動彈不得,造成民眾塞車相當不便;爰此,建請行政院在前瞻計畫中,編列預算儘速興建后里至彰化高架道路,讓中部地區車流順暢,造福民眾。22.有鑑於台中捷運綠線即將完工,為加強發展台中市大坑地區觀光發展、活化大坑地區,以方便當地民眾,應將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大坑為台中市極為重要之觀光景點,目前亦為台中市發展之重要地區,若捷運能延伸至大坑,必定能為大坑地區帶來活水。建請應將「台中市捷運綠線從北屯站延伸至大坑地區」納入前瞻計畫,以活絡地方建設。23.基於過去全台易淹水面積達1,150平方公里,雖然經濟部自95年起,進行治水工作迄今已14年,總計投入1,820億元之治水特別計畫經費,如:95年推動「八年八百億」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102年完成改善面積538平方公里(剩612平方公里),l03年推動六百六十億元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預計108年完改善320平方公里(剩餘292平方公里),而本次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治水預算經費720億元,預計在113年完成改善200平方公里(剩餘92平方公里)。治水是國家百年大計,全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水更是不能等,故有關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之水環境建設,建請寬列治水經費,讓治水經費一次到位。24.本條例預算之實施,應顧及國內產業之發展,提供國內廠商參與投標及採購之機會,若由外國廠商實施相關計畫時,應盡力促成技術之移轉及國內人才之育成。25.鑒於大型公共工程計畫依法須經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經國發會評估及篩選公共投資計劃案後,在全力推動經選定的計畫案,使工程順利推動完成,達成原定計畫效益,是政府推動公共建設最佳方式。但是,我國歷年重大工程建設頻頻發生評估報告預測過於樂觀現象,不僅降低決策品質,亦造成資源錯置之憾事。為有效避免資源浪費,應依據國家重大行政計畫之重要先期作業─落實成本效益分析,由執行單位對技術、市場狀況、財務方案及風險與不定性詳加評估,再由國發會進行審核。本次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為中華民國最後一次大型公共工程計畫,應以資訊透明方式,說服國民支持國家重大投資案,並接受全民對計畫案之監督、檢視,爰要求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審議預算時,應同步於主管機關設立前瞻基礎建設專區網站內揭露跨年度計畫內容及經費,以及計畫相關評估報告及書件,俾利決策公開透明及全民監督。26.鑒於我國重大工程建設時常發生工程進度落後,並一再追加預算之情事,主要原因為編製預算時未妥善規劃,而發包前或發包後,甚至工程進行中一再變更設計。考量前瞻基礎建設為我國最後一次大型公共建設,若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無法發揮對執行計畫有效管控能力,一再發生追加預算,恐加劇中央財政負擔,對於突發性之天然災害、全球性之金融危機等,國家將無足夠財源因應危機,爰為落實立法院監督預算執行職責,亦有必要追究工程進度落後的責任,爰要求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應落實大型公共工程之先期作業程序,並嚴格控管執行進度,防杜工程費用一再追加。27.本條例第三條有關地方政府所需配合款,中央政府應考量其財政狀況、數位落差及城鄉發展合理處理之。【在場委員68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1人,棄權者4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28.主管機關與各級執行機關依本條例辦理「軌道建設」,除目前業經行政院全案核定之項目外,其餘所有軌道用地不得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在場委員64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照議事處編擬草案通過。【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均照議事處編擬草案處理,予以通過。】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7月4日延長會議時間至24時、7月5日延長會議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一案完成三讀,均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6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一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1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一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3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一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2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棄權者:0人

(5)「討論事項第一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姚文智

反對者:39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棄權者:0人

(6)「討論事項第一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委員許毓仁等修正動議第六條不予採納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姚文智

反對者:33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棄權者:0人

(7)「討論事項第一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5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其邁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棄權者:0人

(8)「討論事項第一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5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棄權者:0人

(9)「討論事項第一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九條之一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8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周陳秀霞 鄭天財

反對者:7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林德福  曾銘宗  孔文吉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廖國棟  許淑華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賴士葆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棄權者:11人

王育敏  林為洲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徐榛蔚  徐志榮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10)「討論事項第一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0人

棄權者:26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廖國棟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11)「討論事項第一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全案付表決」部分:

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29人

林德福  王育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廖國棟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棄權者:1人

李鴻鈞

(12)「討論事項第一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附帶決議第27項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1人

費鴻泰

棄權者:4人

廖國棟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13)「討論事項第一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附帶決議第28項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0人

棄權者:1人

廖國棟